时间:2023-06-07 09:2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法规相关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
前言
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着建筑施工爪、l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等问题,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1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_J: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识科学地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安全施工的依据。
2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首先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丁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单位整体发展的需要。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lk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实现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安全控制
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之前进行安全评价,可避免选用不安全的工艺流程和危险的原材料以及不合适的设备、设施。当必须采用这些设备、设施时,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方法。开工之后进行的评价,可查出施工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早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系统建成以后,在现场施工阶段进行的安全评价,可了解现场的现实危险性,为进一步采取降低危险性的措施提供依据超级秘书网
3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T是一项复杂的生产过程,产品是固定的,而且在同一个施工现场需要组织多工种,甚至多单位(如,桩基、土建、吊装、安装、装饰等)协同作战。为理顺、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其紧密配合,保证正常施工,就需要严密地计划组织。因此,必须编制指令性的施工技术文件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而安全技术措施是旌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安全手相术措施是针对该项工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种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安全技术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旌,而是国家规定的安全法规,具有法律的性质,带有强制性,必须编制,必须执行。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目标管理控制、制约、激励的总纲,是企业领导、管理者为实现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它具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一经确定,贵在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安全第,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第一”是说明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是第一位的,“预防为主”指的是所采取的积极可靠的组织、技术措施,这个措施是根据设计、施工地点、条件、时间、方法、使用机械设备、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预测容易出现那些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组织技术对策和措施,消除隐患,具体地说就是不让事故的萌芽出现。
4安全管理对策
【论文摘要】本文初步分析了民用机场建设投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现状,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应如何与之相适应,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
一、投资监管概述
(一)投资监管的内容
投资监督管理是指有关监督机关和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的投资活动和政府管理投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使政府的投资行为和管理投资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
(二)投资监管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同时,投资体制中还存在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不够规范、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投资制衡体系,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现状
(一)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众多,监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主体众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这种监管机构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目前,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一个民用机场建设投资项目要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重复监督检查,既浪费监管资源,又影响监管效率。
虽然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部门和机构众多,但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实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监管。这种分头监管的局面使得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差,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而降低了投资监管的作用。
2.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多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中,各监管部门监管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和规章制度比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民用机场建设各个阶段的,都是比较零散的,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涉及到监管的全过程。
(二)民用机场建设中技术与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民用机场建设时间跨度长
由于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大、审批环节多,因此历时较长。特别是筹建期,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等多部门的审批,如此繁琐的审批环节为民用机场建设单位带来沉重的人力和财力负担,也为以后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导致工程成本上升等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
2.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前期工作考虑不全面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都进行了立项、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报告批复程序,但有些项目仅仅是履行了建设审批程序,没有深入地从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角度进行预测,对项目的投资价值及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不够客观、科学。
3.民用机场设计分别存在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由于对民用机场业务量预测不够准确,对民用机场规模涉及不够准确,导致设计目标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出现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4.预算、概算与实际投资差异较大
在民用机场建设的实践中,无论是新建或者是改扩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普遍存在着“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不良现象,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家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宏观控制,而且给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投产运营后带来了较大的财务负担。
5.机场建设工程结算不规范
在机场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一些不规范之处。比如结算资料保存不完整、费用项目重复计算、变更合同没有补充协议等。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不规范之处至少会产生两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会助长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算的正常和按时进行。
三、完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措施
(一)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投资监管沿着法治的轨道发展
全面落实民用机场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除了要健全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理顺监管流程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对政府投资监管特别是决策责任的追究做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来推进政府投资的监管,用法管权、法管人、法管事,尽快构筑起政府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1)理顺管理部门职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使投资管理的权力配置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进一步强化程序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行政的层级监督制约。
(2)加强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拨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和尾留款,及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地方审计部门可选择一定规模的项目,依法对项目实施、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概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民航局会同地方管理局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设计概算、不按规定招标发包、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建设资金损失、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营私舞弊的行为,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一套涵盖宏观调控管理、建设决策管理、计划控制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建设过程管理、后续审计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需要全面认识“工程”和“资金”之间的关系,正确判断它们之间作用力的大小,以这两条链为准绳,挖掘控制点,采用恰当的监管方式方法,并将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贯穿始终,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监管效果(见图1)。
1.工程链监管
工程链监管是指对于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流程从工程建设角度监管各阶段的合法、合理、合规性。
(1)投资决策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选址、项目建议合理性的审查。审查可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项目申报及筛选;项目立项审查;签订责任书。
(2)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合理性的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民航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事业发展情况、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铁路、水运、高速公路等运输方式的发展水平、邻近区域民用机场情况、本地区人口统计状况等因素研究并确定民用机场建设标准。
(3)项目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初步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图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特别注意的是,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对造价的影响较大,应确保建设单位在综合考虑安全、功能、标准及经济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础上,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4)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招投标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够严密、明确,在今后结算时,容易引起扯皮而影响工期及造价失控的现象。该阶段审查主要可通过审查民用机场招投标制度及管理程序作为基本考核点。
(5)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合理。对此进行审查主要是检查建设部门是否有相应的制度与有效控制措施。比如变更立项制度,凡是与原合同量、价有变化的,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等。
(6)竣工决算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民用机场建设的质量是否合格,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等。
2.资金链监管
资金链监管是指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过程中资金拨付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进行监督管理。
(1)投资决策、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应尽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规划费、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等可能发生的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费用,为后期做好项目经济评价提供数据。
(2)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对每个设计方案作出经济估算及评价,审核概算,控制造价,确定民用机场概算总投资和具体建设内容,同时确定民航基金拨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阶段。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偏多、工程验收不到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等情况。因此,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充分深入施工现场,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有足够的资金,又要做到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筹措的难度。
(4)竣工决算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检查工程监督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要核实建设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审定建设项目的资金结余;检查各类竣工验收时工程与概算内容的一致性、财务支出的合法性;要关注工程技术资料对执行项目概算、财务决算结果的影响程度。
(5)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在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要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在竣工决算审核的基础上,将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为后续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提供参考。
3.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
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需借助社会专业审计力量,将事后审计环节提前并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行业部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合力。既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又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节约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投资。
(1)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工作十分重要,它从根本上影响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成本和投资效益,因此应对其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概算、预算的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标底、投标报价审查;建设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审计。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审计内容包括对收入、成本、费用、资金拨付金额进行核实,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中途定性评价。
(3)建设项目结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完工后,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部门实际完成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进行审定,对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规定情况进行审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构要紧紧抓住资金流程这一主线,重点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紧紧抓住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这一关键控制点,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纠正并完善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质量管理、造价控制、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环节重点加强审计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昭晓.关于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思考.科技信息,2007,(20).
[2]王志清,宋昕.美国民用机场投资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中国民用航空,2005.(Vol.5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整个建筑行业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转变,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不仅仅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更大力完善了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但受到各种条件是影响,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取得了飞速发展的契机,工程监理制度在整个工程管理中的地位日渐突出,随着工程监理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发展,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性逐渐显露出来。在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中,要想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就必须大力加强对监理质量重点的分析控制。
二、工程监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工程监理整体现状概述
我国的工程监理体制建立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经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监理管理经验,工程监理理论已经日渐成熟,各种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监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猛,施工规模日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良好也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合格率偏低,劣质工程多,质量通病严重,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坍塌事故时有发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
2.我国工程监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全过程监理
在我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多半是停留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多数情况下,监理单位 或者是监理人员刚刚受到施工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便会立刻安排监理工作人员去进行监理,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缺乏实际的了解,仅仅限于对施工一般工艺标准和施工工序流程进行监理,忽视了对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开展监理工作,但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因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始终。但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使得整个工程监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
(二)工程监理过程中招标和监理单位缺乏规范性
根据我国的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的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不可以越级进行监理,但是,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省监理费用,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和一些监理单位协商,进行挂靠监理单位,实施转包监理业务、连体监理的方式,这些方式均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监理企业的壮大和发展。同时,很多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的监理并不重视,只是迫于国家的法律规定才需求工程监理,很大程度上只是做个形式,而很多的监理单位规模都比较小,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便大幅度的降低监理费用标准,以便获得监理业务,不规范的招标,小规模低费用的监理操作,使得整个监理过程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程监理工作缺乏客观公正性
相关的法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工程监理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某些监理人员为了经济利益,与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工程的质量监督难以保证。
(四)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初具规模,但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难以落实到实际,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理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和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对整个工程监理领域的动态管理不够,因此,使得监理行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邪气歪风。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重点探讨
工程监理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中环节之一,实施公正客观的工程监理,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完善工程管理系统,促进整个工程管理的健康发展。笔者将结合外墙渗漏工程从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维护等环节的监理质量控制重点做出分析。
1.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施工的机械设备,施工的质量管理控制,施工的各种标准规范的确立,它对整个项目工程有着统筹指导作用,因此,工程的设计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审,严格审核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保持设计监理的公正性,以建筑外墙防渗漏工程为例,在进行施工之前,监理单位必须对外墙施工地点做出合理的勘察,掌握一定的具体数据,并监督设计单位结合实际,结合美学和建筑学规律进行设计,如果只是追求建筑外墙的新颖奇特,挑檐都设计成现浇,在与檐沟圈梁结合的时候,往往南于刚度较大,很多方面都受到局限,导致很多地方不能够自由弯曲,这些新奇的设计,违背了基本的建筑结构设计原理,忽视了建筑结构造型自身的规律,很容易致使墙体裂缝,这样就导致了墙体渗水。因此,监理单位必须使得工程设计因素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这是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单位重点要关注的环节。
2.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分析
(一)监理单位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系统培训,加强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确保整个施工人员素质,对施工单位的不合理用工做出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
(二)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监理
材料的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与关键。建筑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能否合格,原材料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保障与前提,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是建筑工程监理中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监理单位必须全程参与到材料的采购,运输,入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确保原材料质量可以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原材的选用符合工程的特点。比如在外墙渗漏施工中,现有的建筑材料多以混凝土为主,选用这种材料,质量难以保证,使用时间较长就会发生变形,导致了建筑物之间接触不牢,从而发生外渗现象。
(三)加强对施工标准的监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施工流程中的各个工序进行严格实时监控,对施工单位施工标准作出监督考察,对不合理施工,违章施工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的规范化。
3工程的后期护理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监理,杜绝虎头蛇尾,尤其是在工程竣工时候,要加强敦促施工单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后期的保养护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财务状况,机械设备,原材料的盘查,确保整个工程可以高质量的交底。
四.结束语
工程监理质量控制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的重要举措,加强监理质量的重点控制,采取合理监理措施,不仅可以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还能够推进整个建筑行业健康稳定,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因此,加强对建筑监理的质量控制,关乎着整个建筑行业的生命线,在整个建筑项目中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 谭富家 全面探讨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相关问题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9期
[2] 刘力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研究与探讨 [学位论文]2004 - 天津大学:工业工程
[3] 章奕剑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19期
[4郑忠明 浅谈空调安装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 [期刊论文] 《科技资讯》 -2012年9期
摘 要:我国当前已进入加快城乡建设、加快中心镇发展、推进大型城市健康发展的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但房屋建筑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
关键词:房屋;质量建议
我国当前已进入加快城乡建设、加快中心镇发展、推进大型城市健康发展的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但房屋建筑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国家和社会就应该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加强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96-2010 中国建筑技术政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建筑安装施工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切实做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就确实做好房屋建筑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1、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制度,杜绝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发生,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通过市场竞争,防治恶性竞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达到控制工程工期,确保投资效益的目的,明确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理清施工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好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以使其能够科学、公正、自主的做好房屋建设工作。
2、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实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制,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和有效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将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力;并对工程质量监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各级质量负责人,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它是保障工程质量一个完整系统,阐明了施工单位总体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以及专项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审点是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要注意其必须符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法规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要配备、完整,不留漏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符合工程质量目标,制度之间不互相矛盾,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使其能发挥指导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的作用。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3、积极推行房屋建设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这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房屋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逐级落实各级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必须依据有关房屋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因素(人、机、料、法、环)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制定保证实现目标质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房屋建筑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环保节能等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有关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和所在地区的地理、地质、水文、气候特点以及自然灾害情况,充分考虑气候特点和岩土工程特点,因时、因地、因条件制宜,合理选用施工方法,制定施工方案,科学组织,精心施工。施工中应用已有的技术成果的重点为:合理使用钢材、木材、水泥,加大标准化、系列化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应用量,发展地基加固、项目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工程总的质量目标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务书所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有许多分目标,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桩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新技术,提高钢筋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安装施工新技术,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大力应用安全环保型化学建材,提高防水、装饰工程质量;研发建筑安装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建筑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机械化装备水平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免费论文参考网。
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免费论文参考网。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质量科学公正的进行评定。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实定法无统一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学理上对于违法建筑的认知差异,主要源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之间的概念争议。如王才亮律师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见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页。]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其内涵是一致的。[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笔者认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对相关领域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对建设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无论是对程序规范的违反,还是对实体规范的违反,都能成为建设行为“违法”的理由。而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自然也就成为“违法建筑”。当然,建造人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选择性、推荐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满足这些义务要求,其建筑也不构成“违法”。据此,本文将违法建筑界定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主要是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那么这种“违法”是否会导致其所有权的灭失呢?这就需要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进行探讨。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之上违法的要素具有多元化之特征。既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制的法律规范,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划的法律规范,亦可能违反有关建筑的法律规范。但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具有的集中效力,下文主要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行为之法律责任来进行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评价,应当考虑两个要素:(1)当事人是否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按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这是一个事实评价,比较容易得到确认;(2)违法建设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一要件可以拆解为两个子要件:A. 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B. 这种影响能否通过改正措施得到消除?通过对这两个要件的不同判断,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责令改正+罚款;三是责令拆除;四是没收和(或)行政处罚。
在这四种责任形式中,前两种责任形式并不剥夺建造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后两种则可能影响建造人的所有权。就前两种责任形式而言,其适用条件主要在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和“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如果纯粹从技术角度考虑,实践中,除了绝对违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而产生的违法建设外,绝大多数违法建设的违法性都能通过改正措施得到矫正。但不同的是,这种“改正措施”的具体形式如何选择,其实施成本如何得到考量。但无论行政机关如何裁量,这两种责任形式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物权。
后两种责任形式即“责令拆除”和“没收”涉及到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权的处理。前者的主要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不能拆除的”。前者涉及的是从物理上直接消灭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通过法律上所有权的强制剥夺来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责任形式也不影响违法建筑物权的存在。(1)这两种责任形式都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在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之前,该标的物依然合法存在。而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受到执法资源、期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非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处理,特别是及时处理。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其法律状态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法安定性原则;(2)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效力都是非终局的。具言之,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令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筑物之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该行政处理决定。因此,这两种责任形式仍可能因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而被撤销;(3)即使认可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合法性,其也并不必然消灭违法建设的所有权。如在“没收”之后,在政府决定将其拆除之前,其所有权仍然能够成立;只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由建造人变为国家。在作出责令后,政府亦可能因当事人无处居住,或因当事人反抗激烈,或因执法重点的转移,或因执法资源的有限,而不采取措施。如此,违法建筑仍得以存在。如果不承认其物权效力,有违法的安定性;(4)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责令拆除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如前所述,前一条件的成立,需要经过如下程序的审查:①评估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②评估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③评估改正措施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欠缺科学的程序机制的情况下,上述要件适用的正当性很容易受到挑战。
综上,建造人违反公法而建造的违法建筑,会因违法情由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还是责令拆除,甚至“没收”,都不必然改变违法建筑之物权状态。质言之,当事人对公法的违反,即使对强制性,乃至禁止性规范的违反,都不直接和必然影响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超越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以及其他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对于这两条规定如何理解,学术界存有不同意见。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形之外,其修建行为不具有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但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并未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通过对上述三部法律关于违法建筑条款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违法建筑在我国实体法框架下几无存在空间。除了《城乡规划法》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了“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理措施外,其它法律规定的都是“限期拆除”。如此,我国实体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拆除为核心的违法建筑治理思路。
然而,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中已遭遇诸多困境。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视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权益。尽管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违法建筑不是无主物,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无论是赋予其“所有权”,还是将其定位于“占有”,违法建筑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应当不容否认。如果不问情由,只要其违反了相关的公法规范,就一律拆除,无疑会损害建造人的合法权益;(2)不区分违法事由,有欠公平。规划法和建筑法在我国的实施,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当多的城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因历史原因造成,如当事人在建造房屋时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有些是地方政府的原因,如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当然也有很多是当事人自己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对这些不同的情形,不区别对待,而统一拆除,并不予补偿,显然有失公允。(3)一拆了之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以2011年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案为例,“海上皇宫”建设耗资上亿,而拆除费用也高达千万。即使海上皇宫存在着违法使用海域等违法情形,但其是否必须予以拆除而不存在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呢?(4)拆除违法建筑还应当考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实践中不少违法建筑已经成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尽管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可能存在影响市容、环境、规划等情形,但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实际上就剥夺了这些贫困群众的生存依靠。这必然招致他们的激烈反对,并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为此,我们必须打破这种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确立“分类治理”的治违格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由和违法情节,对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基于违法建筑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不同影响,我们可以将违法建筑大体分为三类:(1)公共危害性违法建筑――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2)民事侵权性违法建筑――对公益无直接影响,只是侵害相邻关系的违法建筑;(3)无碍性违法建筑――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也不会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建筑。对这三类违法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
(一)区分违法建筑的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
在学理上,根据法律所调整利益之不同,我们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法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法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法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法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法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对于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违章建设人和合法建设人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将会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如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时,一般来说,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是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在私法上调整关系的。例如违法建筑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尽管违章建设人被处以罚款、限期拆除,但在违法建筑存续期间,违章建设人的占有权利则受到土地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效力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司法救济;而对于违法建筑占有人,社会公众仍负有对违法建筑尊重和不作为的义务。对于仅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公法,仅构成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受害人可基于相邻权、侵权等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救济。
(二)先处理后补偿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些年来,广西的公路工程取得了飞速发展的契机,工程监理制度在整个工程管理中的地位日渐突出,随着工程监理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发展,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性逐渐显露出来。在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中,要想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就必须大力加强对监理质量重点的分析控制。
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广西的公路工程行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契机,但是,对工程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依然没有得到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使得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各种豆腐渣工程不断出现,工程施工的成本造价控制更为困难,超支,成本漏洞等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整个工程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由于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工程的工期难以得到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的控制缺乏规范性,施工进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窝工,误工,延迟工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监理缺乏全面性
很多情况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多半是停留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多数情况下,监理单位 或者是监理人员刚刚受到施工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便会立刻安排监理工作人员去进行监理,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缺乏实际的了解,仅仅限于对施工一般工艺标准和施工工序流程进行监理,忽视了对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开展监理工作,但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因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亦应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始终。但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使得整个工程监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
(二)监理工作不适应当前公路建设的形势
监理队伍建设落后于公路建设的步伐,目前,监理队伍从数量到质量还不能适应加快公路建设的要求,一些项目监理与建设单位为同一部门,缺乏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不够严格。根据我国的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的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不可以越级进行监理,但是,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省监理费用,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和一些监理单位协商,进行挂靠监理单位,实施转包监理业务、连体监理的方式,这些方式均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监理企业的壮大和发展。
(三)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够
部分工程存在着人情工程和领导工程,由于这些工程的存在,助长了行政干预市场,如指定承包商,指定分包,指定材料采购等诱发腐败现象,从而使得工程的监理缺乏客观性性。
相关的法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是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工程监理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某些监理人员为了经济利益,与公路工程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工程的质量监督难以保证。
(四)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近些年来,广西的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初具规模,但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难以落实到实际,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理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和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对整个工程监理领域的动态管理不够,因此,使得监理行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邪气歪风。
三、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控制措施探讨
1.要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
(一)严格施工设计组织方案的监理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严格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监理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遵守各种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把持各种所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各种零配件或者构件的质量。严格审核各种资料设备的质量证明,结合质量证明,对实物进行规范全面的抽样检测,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是质量难以达到各种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拒绝签认,并严格将各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理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
(三)严格施工环节和施工标准的监理
首先,要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多次的质量检测和复核,如果发生很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充分行使其质量监督权力,加快对各种质量问题的处理速度,提高处理质量问题的效率。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已经造成了质量损失事故的情况,监理部门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行使权力,下达停工指令。并严格敦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整改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后,进行复工。
最后,要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或者是施工环节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施工工序或者是环节要进行返工。
2.公路工程施工造价监理分析
(一)严格施工工艺的采用监理
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及工艺流程,将对公路工程的造价产生一定的影响。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工艺等多种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二)严格加强对工程进度款项的监理
依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报价文件,施工单位根据已完工程量编报月进度款申请,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认真核准本专业已完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根据造价清单计算出应付款项,报总监核准。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并通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由总监核准后签发月进度款付款通知,再经甲方审核后拨付进度款。无总监签发的付款通知,甲方不予付款。
3.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进度监理
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的总体施工的进度控制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
首先,要对严格分析施工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是否能够满足在施工合同签订中规定的工期,如果不符合,那么必须将此进度控制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
其次,要审核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全面完善,如果发现一些工程项目有了遗漏,或者是分期的施工和资源,设备,人员等发生了冲突或者是矛盾,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则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
最后,要综合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材料,设备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看看是否和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出入,加强对施工工序,施工工艺的审核,保证施工工序的安排,施工工艺的采用都能够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4. 保证工程监理的公正客观性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施工流程中的各个工序进行严格实时监控,对施工单位施工标准作出监督考察,对不合理施工,违章施工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的核心主要是质量、造价、进度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控制。除满足进度工期要求外,还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及费用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作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才能达到工程项目监理高质、经济、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春艳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信息》 -2005年6期
[2]蔡明祥 龙青海 橡胶沥青路面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 [期刊论文] 《人民长江》 PKU -2010年23期
[3]刘悦臣 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的研究及应用 [学位论文]2002 - 西南交通大学:道路与铁道工程
[4]范忠香 公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之我见 [期刊论文] 《轻工设计》 -2011年3期
[5]王家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的几点看法 [期刊论文] 《交通科技》 -2003年6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要改变工程监督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要求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每一个工程环节,必须要做到符合国家的相关程序。针对工程施工中体现的质量问题,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目前管理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已成为工程质量的主要负责部门,尽管质量监督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行业机制还是不够健全,不利于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 (2)现在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一的对建筑物进行质量监督。单纯的依靠质量监督部门有限的几次检测,是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正确的评定和控制。 有一些监督部门甚至是每几个月才到工地进行检查,对施工的每个环节都不了解。使对工程的监管工作有名无实,从而影响到监督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只是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只是依靠在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对建筑施工起到监督作用。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模式单一化,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应当是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不同环境进行检测和检查,监管人员存在着越级检查的违规行为。工程建设单位往往签订虚假合同只收费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向施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非法谋利的行为,不时时的对工程进行评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不实时的进行初验和评估。 (4)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只是规定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内容的细则,有些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法规文件没有涉及立法。现在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筑行业的规则、行政管理等要求了,导致有关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操作性不强。
二、建筑工程管理的任务
建筑项目结构和质量、管理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设计前的准备阶段、建筑设计阶段、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前期的准备阶段和施工管理。所以要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控制要针对相应的结构和质量、管理、目标来制定处相对应的管理任务。
三、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要根据不同工程,不一样的施工单位,不同的环境俩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同监管人员监督也会有不同的方法。建筑施工中有强制性的条文和规定,按照相关的条文,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利于监督和检测。施工项目的建设,其中明确的目标决定了,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是实现工程质量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对能否顺利的完成项目施工管理目标,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重要性。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服务性和评估性,保障部门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监督部门应当不断的提高监督素质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必须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学习,从而提升监督部门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1)执行有关建设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管理法规,和建筑质量强制标准。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并且实施,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工程竣工后备案管理并编制竣工验收管理规划,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专项检查和督查。
(4)对建设施工单位组织的建设施工,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实施监督,实施施工单位委托的竣工后验收备案工作。
(5)对工程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的内部实验室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6)参见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年审工作。推广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工作。
(7)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科学管理工程质量,树立工程质量检查权威性
(1)强化工程质量措施的研究。目前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一些施工薄弱环节,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进行管理,预防工质量通病是需要综合治理的。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加强抽查力度。在工程质量科学管理中,把工程质量问题消灭在它的形成的过程中,工程质量好和坏是通过多环节因素形成的。把科学管理工程质量为重点,检查施工质量为主要工作内容,组织施工人员用科学的方法施工和管理,把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查找出来。依靠科学理论程序、方法等,使参加施工的人员了解建设施工安全的过程。
(2)树立监管人员的权威性。监管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和规范标准,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掌握施工各种情况和问题。作为一名监管人员应对工程施工建设的项目,每一步的施工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进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的整改,特别是对于重要环节和隐蔽工程,更加不能一丝的麻痹大意,以免给国家和人们带来不可估量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树立监管人员的权威性,是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六、改变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
(1)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体系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成为真正的“透明化”。从建设工程施工的开始,大众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和掌握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提高自我约束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减少和避免了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工程质量的事前检测,提升检测工作不允许出现检测和监督工作的下降趋势。监督人员及时的到现场提示、指导扭转这种被动的管理局面。
(2)建立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准确性。监督人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工程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推行以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为安全的执法理念,由不同级别的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测和监督,以保证检查的力度和工程质量处罚的严肃性。检查工作作为工程监督的主要方式,应采取巡查、抽检的管理检查等方式,以保证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与相关的条文和内容达成一致。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力度,保证工程施工检查内容能够真实反映出工程施工的质量状况。
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优质的建筑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劣质的工程会影响大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建筑项目和建筑工程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尤为重要的我们必须严格要求和管理,建筑质量和建筑标准,切实的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保证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白剑峰. 浅谈如何加强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环球市场信息导报[J].2012(5).
[2] 梁诠景. 浅析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理论研究[J].2012(26).
[3] 程建峰.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徽怀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文期刊[J].2010(8).
[4] 刘柏.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教育[J].2010(4).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
一、建设工程合同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机制有待完善,有些法律法规不严谨,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从业主和承包商角度而言,不能正视彼此的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造成合同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合同文本不规范,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1、合同法律方面
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2、业主和承包商合同意识都有待加强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注意施工索赔,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建立管理制度,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帐务;为了与国际接轨,还要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合同文本。
3、学习国外一些先进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
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对于大型工程而言,应力求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工程投资有所节约,而实际上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业主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没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施工中间业主常常发现在计划开始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并往往因此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由监理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变更。我们如果控制好了设计,就完全可以控制施工的最终结算。
国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文件。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否则业主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损失。
总之,就上述分析来看,我国的合同管理状况要想得到改善,需要政府和业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有关合同样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业界来说,要强化合同意识,正确理解合同的意义: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应对阴阳合同、霸王条款等不合理的东西的习惯;同时,要着力培养能胜任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外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3.
[2]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2002.
[3]高茂远.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工程建设与管理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05.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异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招投标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健全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虽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规避招标情况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建筑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建筑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3.评标和定标缺乏公正和科学性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4.招投标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化
(一)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来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5. 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对策分析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做好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开展评标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为选取评标专家或是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都会造成评标公正性名存实亡。因此,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是随机的,而且要对所抽取到的专家名单进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评标结束。在评审专家对商务标、技术标进行评判时,可以隐去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背景等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促使专家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分工作。
4.合理确定评分方法
招标文件中要确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在采用百分制评标时,需对评分标准、评分顺序作明确规定,评分顺序应先对有自由裁量权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然后对业绩、商务等硬性指标进行评分。评标过程中,评委需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顺序进行评标,防止个别评委出现定向打分现象;尽管评标时间有限,仍需要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过低总价、投资占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比较,对不合理低价或过高报价,要提出质疑,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无序竞争,恶意压价抢标、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哄抬报价等行为的发生。
5.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工程招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企业之间的有序竞争是其核心。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方式,这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首先应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要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固定的法定媒介工程招投标信息,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企业公平地获得工程的招标信息,也使招标人能从更多的潜在投标企业中寻找到适合施工企业;其次应完善建筑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为招标人和投标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再次应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各工程建设主体的行为,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四,结束语
在未来,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蒋永东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对策的探讨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2年5期
[2]姚璐璐 邢彤 付文璟 姚文超 建筑业招投标现状探究 [期刊论文] 《企业家天地(下旬刊)》 -2010年4期
[3]陈婉玲 诌议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21期
[4] 建筑工程招投标双方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和对策 [期刊论文] 《四川建材》 -2009年3期
[5]彭慧芳 彭兰芳 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9期
[论文摘要]文中首先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立法情况进行概览,并考察市场运行情况和工程招投标实践现状,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文中提出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程招投标协会;建立相关信用制度;完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条文规定;完善救济机制等五种具体的对策方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法 对策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筑市场逐渐开放,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同期我国颁布了多部规范建筑市场的法规,这些法规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在质量和效力上都有了质的飞跃。1998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建筑法》,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开始受到高层级法律的调整约束。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投标制度广泛应用于工程实施承发包之前的承包人选择程序。另外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7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机构资格认定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但仍不完善的建筑招投标立法体系。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现状
(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人为干预
(1)肆意抬高门槛,偏袒内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2)违法操作,泄露标底。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符合标底而中标。
(3)控制信息传播,限制投标对象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时间、缩小公告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2.建设招标单位设法规避招投标活动
(1)变换招标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进行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肢解招标工程,规避公开招标。通过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
(3)主体招标,局部发包。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二)施工单位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同时,有些施工企业还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工程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2.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标的围标行为
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通常在整个围标的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兑现给陪标人一定的利益。
(三)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与专门仲裁机制。通常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不存在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市场的统一管理存在不正当操作的空间。而在不同的领域,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造成交叉分散的管理。
(四)招投标具体形式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市场的招标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无限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二是有限竞争招标(主要指邀请招标);三是非竞争性招标(即议标,也称谈判投标);四是其他方式的招标(包括两阶段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方式上则仅有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而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可以节约招标费用,提高每个招标者的中标几率,所以对于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但由于选择范围小,致使竞争力较差。在选择招标方式适用的时候,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
(五)信息披露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的建筑招投标信息的披露都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但是在不同的建设单位,则存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不同部委之间各自指定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而缺失相应的统一监管和统一披露信息的机构,致使信息披露渠道十分有限。
(六)救济渠道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依据《招投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人异议权和投诉权。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异议和投诉,从而启动招标实体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独立行政审查。但是这么做可能会导致该投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受到影响,且投标的法律救济渠道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的招标项目适用的诉讼法和范围也存在疑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未中标单位难以提出救济。
(七)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招投标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准入管理法规缺位。
三、解决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
政府要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培训和认定招投标中介组织,规范招投标市场,指导招投标协会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工程招投标协会
建筑交易中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下,建筑交易中心应当减弱甚至去除行政化,交由工程招投标协会统一管理,并在协会中形成专门的行业仲裁救济机构。在工程领域,行业的自律和相互监督比政府单纯的监督更加有效率。
(三)建立相关信用制度
相关信用制度应当与工商注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资质管理、银行金融信用管理、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等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库,并随时可供招投标单位相互查阅对方的信用记录。
(四)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条文规定
1.完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制度
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
2.立法规范细化招标人行为
主要针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等情况下的各种表现形式,以文本方式陈列并禁止这些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有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制裁措施。
3.明确细化总承包工程招标的规定
如果总承包人兼具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招标人分批次组织招标活动,应尽量减少将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招投标,做到严格控制非法转包、分包和肢解发包的问题。
4.政府投资项目应强制推行投标制
从监督和约束机制上看,专职招标机构从事的招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都要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这些招标机构在资质上归属各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指导监督,从组织上保证了这些招标机构处在真正第三者位置,避免了主观上偏袒的可能。
(五)完善救济机制
1.设立明确的质疑一般受理机构
因为多头管理的不明确,要么采取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受理,要么通过行业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受理,有利于质疑的进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索赔;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索赔控制
1概述
1.1索赔的定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1.2索赔的分类在建设工程中,索赔可以从干扰事件的性质、合同类型、索赔目的、索赔起因、索赔所依据的理由等角度出发进行分类。本文主要以索赔目的为划分依据,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在索赔工作中,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往往是密切关联且不可分割的,即工期索赔的发生往往会伴随着费用索赔的出现,而费用索赔则预示着潜在的工期索赔的出现,在实际工作中,要对二者的关联关系仔细甄别。1.2.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合同的一方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的规定,在工期超出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的工期或工期及与之相关的费用要求,以弥补本身遭受的损失,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延误。1.2.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变化而遭受损失条件下,向业主提出补偿费用损失的要求。费用索赔是施工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并影响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时,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合理性为。
2如何实施索赔
承包商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自己在索赔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索赔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只有切实分析自身的优劣势,才能更好地实施索赔工作。2.1正确认识索赔,树立健康的索赔意识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首先,必须对索赔有正确的认识。对承包商而言,索赔是维护自身利益,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减少承包方损失,降低项目风险,增加项目收益的有力手段与必要途径;其次,要有健康的索赔意识。索赔工作是项目整体进度顺利推进的助推剂,也是承包商与业主沟通协商的重要方式,只有在树立以建设项目顺利完工、责任双方互利共赢为大局意识的前提下,索赔工作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建设项目才会因为索赔工作的开展而稳步向前。2.2全面搜集索赔点索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索赔点的搜集与建立更是如此。在工程项目中,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索赔工作的推动应以费用控制部门牵头,采购、施工、进度、合同、文控等部门为辅,把项目部各部门密切串联起来,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与索赔意识,不使项目多花一分冤枉钱,不多出一天额外工,对实际工作中与相关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或有出入的地方快速反馈到费用控制部门,费用控制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部成员召开索赔点讨论会,做好索赔点定期更新、总结,抓住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索赔点。2.3充分论证索赔事项的必要性、建立索赔事项索赔事项的必要性论证与正确建立是索赔工作的重点,也是索赔目标能否达成的决定因素。工程建设项目是以责任双方之间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为载体,以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为前提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而索赔事项的必要性论证和索赔事项的建立则必须以上述约束力为判定准则,对超出合同约束范围或不在本方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索赔申请,并充分结合合同条款及工程实际,收集、罗列与预建立的索赔事项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经由费用控制部门组织的索赔会议对索赔事项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并结合已经掌握的、实际发生并获得责任双方认可的支持性文件确立索赔事项。2.4适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在确立索赔事项并编制完成索赔文件后,索赔事项的发起方要在合同约束的有效期内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递交索赔文件。在该过程中,发起方要合理安排索赔要求提交时间及流程,并严格督促项目部相关部门完成对索赔要求的审批及递交。
3如何规避索赔
3.1建立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建设项目的唯一性、产品固定性和要素流动性决定了项目中必然包含各种互相关联的任务和不可预知的风险,所以项目的首要任务就是项目计划。而如何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决定性问题。在编制进度计划过程中,要结合项目建设地点,了解项目所在地人文环境、地理环境,明确项目范围,对项目中涉及到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掌握,并对项目的预期成本、质量和人员组织进行通盘考虑,合理安排,才能在项目前期预防并减少索赔事项的发生。3.2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充分利用可支配资源项目工期架构安排的是否合理无疑是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的来源点。在进行项目工期规划及实际实施时,项目部要综合考虑项目难易度、技术难点、易发生延误的关键节点、项目主体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的作业能力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项目主次线路的分配,并充分利用可支配资源,对因难度较大、采用技术较为先进、地形地貌地质较为复杂的作业项增加对应的工期安排,对于难度较小、采用技术已较为熟练且能按时完成的作业项可以适当的缩短工期规划,并积极对在该地区已有作业经验的项目进行学习考察,深入实地分析了解项目概况。而且在工期计划过程中,不能一味受限于合同条款约束,要积极解读合同条款,争取对己有力的解读方式,降低潜在的被索赔风险。3.3主动与责任方展开沟通交流索赔的提出意味着责任双方对拟索赔事项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而解决这一分歧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积极开展沟通交流。在沟通过程中,首先责任双方应主动阐述各自立场,并对所持见解提供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对方提供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进行探讨交流,从而避免对同一证明文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其次,双方应根据沟通的结果就索赔提出方提出的索赔事项尽快达成最终意见,不能采取回避或者坚决否认的态度,从而保证项目顺利推进。最后,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积极履行索赔事项中提出的变更或增加事项,本着互利共赢的态度对损失方进行弥补。
4索赔控制的重要性
4.1合理转移项目风险从索赔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索赔工作的开展是以合同为依据,对本不应由当事人承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与对方展开的沟通交流活动,其旨在正确的划分责任范畴,从而将对项目工期或项目费用造成变化的风险合理地转移到应承担责任的一方。4.2合理约束责任双方,保障受损方利益索赔工作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在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再加之其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在以合同为约束力的互相钳制的关系链中,责任双方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因此,也享有了合同赋予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而索赔正是实现这一权利的不二选择。4.3有效融合项目成员每一个索赔事项的建立都是以大量的文件、数据支撑为前提,同时伴以有效、合理的索赔要素,最终才能形成有效的索赔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依据性文件都是来自项目中各协同部门不断的沟通、交流、协作、配合整理出来的,而材料的搜集过程中,不仅是项目成员为项目顺利推动所做的必要工作,也是促进项目成员之间互相融合的重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项目成员不仅对项目开展情况会有更为细致深入的了解,也会对项目中各协同部门的职能分配有更清晰的认识与定位,为接下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5结语
伴随着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采购方式、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日益剧增,这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索赔作为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索赔方式的多变性、索赔事项的有效性、索赔依据的合理性等实现索赔控制的重要环节需要我们以全新的角度去诠释,以科学的角度去分析、理解,只有这样,才能高效地实现建设工程索赔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本梅,白雪梅,王宇飞.项目管理中的工期索赔管理研究[J].青岛理工大学学报,2015,(2).
[2]何美兰.论建设工程索赔[J].露天采矿技术,2014,(7).
[3]李玉栋.建设工程承包商费用索赔决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4]昝玉瑜.建设单位索赔控制的探讨[A].2016年第二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2016.
[5]孙建生.论我国建设工程索赔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2.
[6]王祥春.浅析建设工程索赔管理[J].建设监理,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