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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时间:2023-06-06 0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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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第1篇

截至2010年,我国的税收腐败和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税收理论界和税务部门一般且保守地分析认为,全国税收流失率在25%以上,税收流失额达3000亿元。随着各型各色的行业的开发,我国近年来税收成本率已接近8%,一般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基本维持在1%左右。

委托征收是我国税收征收方式中的一种。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直接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直接进行税款征收工作。而委托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税款征收。“以实现国家税收利益为核心”和“行政性”是税收委托征收的两个首要特点。

委托问题指的就是人不按照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方式行动,从而引起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样一类问题。委托问题的发生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易双方是理性的,存在利益冲突;二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激励机制的设计也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协调双方的利益,使其一致,如实行某种分享原则;二是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即采取措施使委托人知情。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刚化税收政策法规。在此基础上,针对税收委托问题设计的新的激励机制才能正常运转,最终实现减少和避免败德行为的目标。

建立数理模型。首先考虑政府对企业征税的情况。政府委托征税人向纳税人的收入征税。征税人可能会腐败,在征税过程中接受纳税人的贿赂。以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作为纳税人,对其收入有私人信息,会试图逃税。基本假设:N:纳税人数;Yi:每个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Zi:纳税人向征税人上报的收入水平;M:征税人数,对纳税人上报的收入进行核查;p:核查的概率。可理解为征税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只能在其能力限度内,对一部分纳税人核查。与M正相关,与N负相关,这里设p=■。其中Zi≤Yi,i=1,2,…,N。其中M≤N。征税人中有k(0

考虑纳税人被腐败的征税人核查的情况。纳税人若要征税人帮其隐瞒其真实收入,就得贿赂征税人,贿赂是基于纳税人未上报的那部分真是收入。假设贿赂率是b。纳税人从贿赂谈判成功中获得的收益时,纳税人需受的惩罚与支付给征税人的贿赂之间的差额,也即:f(Yi-Zi)-b(Yi-Zi)。征税人从贿赂谈判成功中获得的收益时,纳税人从征税人哪里得到的贿赂与本应政府那里得到的奖金之差,也即:b(Yi-Zi)-λ(Yi-Zi)。纳什谈判解给出成功贿赂征税人的贿赂率,也即最大化纳税人与征税人从谈判成功中获得的收益乘积的贿赂率。也就是解如下优化问题:R=■f(Y■-Z■)-b(Y■-Z■)b(Y■-Z■)-λ(Y■-Z■),解得:b*=■。为防止税收征收人在此过程中接受贿赂的情况发生,税务机关可以考虑根据税收征收人实际征收的税收额,以其上一次的税收征收额为基准,对税收征收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舞其积极征收税收。于是,我们可以在以上基本模型稍微做些改动,即引入:Si=■,其中Si为当前税务机关给予税收征收人的额外奖励,α为不超过上一期税收人所征收的那部分税收的奖励系数,β为超过上一期税收人所征收的那部分税收的奖励系数,Ti为当前税收人所征收的税收总额,T为上一期税收人所征收的税收总额(是个外生变量,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对税务机关来说,无论采取什么政策,他都希望其净税收额最大化,而且还得使税收的总额大于给予人额外的那些奖励。此时,税务机关的净税收可表示为:R′=max[t■Zi+p(1-k)(■Yi-■Zi)-Mw0-■Si]。若R′>■Si,则税务机关会给予奖励以鼓励人多劳。而对每个税收人来说,只要政府所给予的奖励大于纳税人给的贿赂,那么税收人便会全力协作税务机关征税,即要求:Si>b(Yi-Zi)即可。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税务机关与征税人都能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通过以上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一定的税收机制下,尽管征税人还是有腐败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有助于现阶段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现象得以缓解。

第2篇

第二条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规定保存账证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饮食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营业收入是指饮食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附营业务收入,包括: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娱乐收入、文化体育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90号文件规定。

收入时间的确认:纳税人应在其提供劳务后,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力证明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确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七条纳税人成本、费用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定。

第八条饮食业成本、费用核算的对象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成本的核算:饮食业营业成本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间费用的核算: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企业随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终止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行弥补。

第十五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等必须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 经济后果

会计的发展是由需求拉动的,即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小企业会计之所以发展缓慢,原因在于需求不足。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不足的典型例子有: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是可抵押资产而不是会计信息;税收征管行为依据的是税收裁量权而不是会计信息。小企业会计发展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因此,要增强小企业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关键是要增加会计信息用户的需求,同时还要以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制度安排,即由银行和税务机关创造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建立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然后由需求拉动小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供给。

一、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的机理

(一)会计制度的变迁是由需求拉动的

美国会计学家查特菲尔德说过:会计的发展是反应性的。其意思是说,会计是环境的产物,会计环境是会计活动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各项条件的总和。财务会计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环境变化带动财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的变化,从而带动会计的发展。由于需求拉动,受托责任观被决策有用观取代,历史成本被公允价值取代。在会计准则初期,会计是为已知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的,其目标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资源利用情况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核心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这一时期,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证据确凿,收入费用观占主导地位,历史成本为会计计量的主要基础,可靠的会计信息即是好的;会计政策没有多少可选择性,简单的会计政策就是好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潜在的投资者日益受到重视,会计开始将服务对象的重点由现在的投资者转向潜在的投资者。鉴于历史成本信息缺少相关性,公允价值计量基础逐步取代了历史成本,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增强,资产负债观逐步取代收入费用观。

(二)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定位

《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排除法,将小企业界定为以下三种类型之外的小企业: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采用概括法,将小企业界定为收入、资产和人数规模均小于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以上两个文件,小企业通常是指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企业:一是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彻底。鉴于以上两个特征,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已知的而不是潜在的,是来自于企业外部而不是内部的,一是商业银行,二是税务机关。

1.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存度较高,银行贷款几乎是小企业唯一具有经常性和重要性特征的资金来源渠道。这一特征决定了商业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特别是目前我国融资环境较以前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原农村信用社纷纷从农村转入城市,并且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型企业。商业银行的这一举动势必会强烈刺激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因为会计信息是商业银行进行企业信用评估的核心要素。目前流行的5C信用评价法,即品质(客户付款的诚意)、能力(偿债能力)、资本(财务状况)、抵押(可供抵押的资产)、条件(经济环境)五要素评价法,其中除“条件”之外的其他各项要素,要么直接指向会计信息,要么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

2.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曾经说过,如果不是纳税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则没有存在的必要。可见,纳税需要是小企业会计的首要动因。中外税收制度也已经证明,以会计信息为依据的税收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因而会计准则规范同时也是税收规范,尽管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的瓶颈

既然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是由需求拉动的,那么其供给水平主要取决于需求水平。现代企业是由一系列委托契约组成的集合,委托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会诱导受托人利用契约的不完备性干预会计信息以谋取私利。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上讲,债权人、经营者和企业员工等,都是企业资本(或货币资本、或知识资本)的提供者,因而均是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它们都拥有治理企业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缺乏银企互派董事这一制度安排,因而信息不对称是银企之间普遍存在的现象。当商业银行无法通过会计信息评估企业信用风险的时候,自然会导致会计信息需求不足。商业银行为了约束信贷风险,通常会提高利率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抵押,而不是借助于分析企业的会计信息。所以,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足一直是制约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的瓶颈。

二、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机制

小企业数量众多,小企业会计对任何一个国家整体会计信息质量均有显著的影响,是每一个国家在会计国际化道路上都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目前,不管是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还是微观的企业内部环境,都还不足以支撑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常运行。就宏观层面而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和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的拉动不足,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动力不强。就企业微观层面而言,小企业没有独立的外部股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自我约束没有压力,会计信息质量缺乏保证。因此,进行制度创新,增加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而刺激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是发挥小企业会计积极作用的关键。

第4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全国工业就业职工1.5亿中,有1.1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73%。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得出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尤其是在企业的收支情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不相上下的时候,如果中小企业管理者能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负担,这就使得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获得相对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实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外部看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一方面与征收机关征管在税收征管中处于强势以及部分税收征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部分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简单以税收收入多少作为对单位和人员的考核核心,并将考核与人员单位奖惩进行挂钩,这就容易使得税收机关和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式方法的不恰当。

(2)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和税收宣传较为滞后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建设达不到要求,仍然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亟待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限定,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把握。此外,在对税法的宣传上,单纯依靠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和其他报刊、电视媒体和税务部门自己的网站进行零星宣传,宣传覆盖面小。使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特别是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的时候,不能及时将这些信息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这种信息上的缺失是十分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

(3)税务中介机构亟待规范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使得理论知识往往不能实现和实际操作的无缝连接,面对复杂的涉税事务,部分中小企业有时会出于自身人员能力和纳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过寻找中介机构来处理税收事务。但是中介机构业务的局限性比较大。目前企业对税务的需求主要是处理申报缴纳税收这种较为简单的涉税事务,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在中介机构的项目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而在单项上,纳税申报、审查、顾问、登记分别占30%、25%、18%、13%,其他方面服务占到14%。此外,税务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不可能像企业中的雇员那样对企业有全面的认识不可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个企业上,而税收筹划是一项耗时耗精力的事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全盘考虑问题就无法保证在中介机构的税务质量。因此,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使企业能获得高效、高质量的税务代服务不仅能维护征纳税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从企业自身内部环境看

(1)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和偷税的认识存在错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界限里,通过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盘考虑,做好事先的安排和筹划,能使企业的行为达到税收法律法规中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取得合法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国家允许和鼓励;而偷税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不法的利益的基础上。带有明显的主管故意性,是一种欺骗和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和绝对禁止的。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人员多是兼职,有的虽然有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及专职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知识构成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的要求。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拥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知识构成上能够了解税法法律法规的知识,同时还要求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除开这些因素,财务管理水平的不足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中在会计核算中本来就错误百出,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够真实,制约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3)税收筹划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

随着各种先进管理理念的深入,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认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已经开始利用企业自身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但是,这种税收筹划多停留在简单的模仿和复制阶段,忽视了企业自身经营的特点以及企业间的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以及征收方式差异等, 只是简单地把书本或者实际中一些大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生搬硬套地用到了自己企业上,这种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的税收筹划一方面无法对企业形成真正有用的帮助,另一方面,又花费了企业大量宝贵的资金,这种无用功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停滞甚至停止。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问题的途径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同时下手,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是保证税收筹划能顺利开展的保证,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离开了税收征收谈税收筹划行不通,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谈。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税务征收部门在注重为广大纳税者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的同时,还应当提升人员主动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深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业务指导,加大税法的宣传和辅导服务,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了条件,引导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同时还应当为广大中小企业着想,建立的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以计算机征管网络为载体的远程信息互动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现代化便利的税收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还应当改变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征管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一种符合实际、体现科学评价的指标考核体系。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征收,严肃处理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对征收人员要加强教育,提高依法征收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进行接待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廉政建设监督力度。主管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相关问题。对事实确凿的,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税务人员一定要依法予以严惩,取信于民,为依法征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规范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和道德水平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离不开税务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收筹划,一方面能降低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投入,节省出宝贵的资金,使企业管理者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运转中去,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发展。与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税务筹划相比,税务中介能够提供专门化的服务带来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中介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开展税收筹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就要求国家能尽快规范税务中介行业,对那些真心服务于企业的中介机构应该支持,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以应付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要加强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同时,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部分要加强监督,定期组织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德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思想和道德水平。

3.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明确相关条款适用范围

我国要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中语言表达不清或适用不明确之处要进行修正,避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避免由于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税收筹划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空间。

(二)改善内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中小企业管理者要能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针对中小企业者在税收筹划、偷税、避税在认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应通过官方确认的方式明确划定税务筹划的概念、范畴,消除中小企业者在税务筹划概念上的错误,将其引导到如何开展税务筹划的正确道路上来,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中小企业者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和不同,利用网络、电视和报刊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等活动来最大限度宣传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其重要性,增强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意识。

2.加快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吸收培养,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中小企业要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制定激励机制鼓励现有人员利用空余时间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还要制定出适合企业财物人员的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具有吸引力的薪资和职业远景规划来吸纳优秀的税收筹划人才,提升企业人才档次。同时,中小企业者还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完善好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3.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应当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区差异和企业规模出发, 利用计算机建模等先进手段制定出最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筹划方案,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好方案实时更新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总结

第5篇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第6篇

    一、扩大内需与当前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使我国意识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性。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复苏的真实动力来自积极扩大内需,将国内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建立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基础之上,降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税收在我国履行的最大职能就是组织收入,在最大实现此功能的同时,忽略了税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尽最大可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加大当前税收政策调整力度,给企业留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让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投资,让居民拥有更多的金钱用于消费,使税收层面刺激内需的作用与政府其他财政政策发挥的效用产生相辅相成的协调性,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当前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

    据统计,从2000 年至 2010 年 10 年间,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了5 倍多,年均增长率达20%;而同期职工平均工资只增长了1倍多,年均增长率只有10%。也就是说,企业创造的财富和职工应该得到的收入严重不成正比,税收政策偏重于组织收入,忽略了藏富于民、藏富于企是重要的原因。而历史经验证明:大规模减税、还富于民是经济繁荣的不二法则,因而在可预见的未来刺激效果淡出后,国内最终需求能有多大?经济如何可持续发展?长远而言,取决于税收政策的调整力度。结合广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及保持和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的总体目标,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当围绕实现以下目标来进行:一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鼓励企业投资;二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三是降低流转税税负,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增强居民消费意愿;四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优化需求结构;五是在直接扩大内需的同时,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措施解决就业、环保等问题。

    三、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所得税政策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 年我国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与国际惯例接轨、与会计准则趋同以及行业性减税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鼓励企业再投资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三产业及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仍显得不够大。虽然 2010 年 7 月国务院召开的西部大开发会议上提出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按 15%征收的优惠政策,但结合广西经济现状,笔者认为仍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调整力度:

    一是安置就业人口方面优惠政策面应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2010 年上半年广西城镇失业率为 3.54%,2011 年政府工作目标是失业率控制在 4.5%以下,降低失业率、提高社会稳定度是当务之急。在安置就业方面,现行优惠政策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而不是所有企业;安置对象仅限于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复原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建议根据中国国情扩大优惠对象和安置对象的范围,促进国民充分就业的实现,达到稳定民生的效果。二是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基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9 年广西非公经济增加值达 1291 亿元,增速比全区水平高 3.3%,比公有制经济高7.4%,且非公经济中小企业每年提供 75%左右的新增就业机会,因此应从税收上加大扶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的力度。三是恢复新办三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此举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为在实务工作中大部分新办三产企业是中小企业,同时也是吸纳就业的阵地。建议恢复新办三产企业定期减免税政策,并适当扩大范围,尤其是当前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就业型、服务型、特色型和外向型中小企业。四是重新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1991年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曾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这是一条鼓励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优惠政策,2010年 上 半 年 广 西 民 间 投 资 增 长 了45.7%,比国有投资高出15.6%,为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扩大就业和增加人民收入,应重新考虑在所有企业中有条件地实行该退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方面。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分成 11 大类,实行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除了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外,其他10 大类的所得大部分实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在这种税制下,工薪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2008 年至 2010 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2%、63%、65.22%,三年平均为 62.81%。这些统计数据说明,普通劳动者贡献了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毫无疑问是最大的个人所得税来源。这种税制造成的后果就是减少了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从而抑制了他们的消费欲望。为此,笔者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税制做如下的调整:

    一是将分类所得改为综合所得。把现行个税政策中的 11 种个人所得分类改为将个人各种所得累加在一起合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类似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在统一收入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统一扣除范围和标准。此种调整的实际效果在于可以公平税负,真正起到对富人征税的目的。二是将以个人为征收对象改为以家庭为征收对象。因为家庭本来就是社会的细胞,以家庭为征税单位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在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同时,还应该更加细化扣除范围和标准。比如,规定每赡养一个老人和孩子可以扣除多少费用,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可以扣除;等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以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为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资本性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支出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为了鼓励消费和投资,国家也应该考虑将这方面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三是将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改为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现行的代扣代缴征收方式加大了企业的责任,虽然是节省成本的办法,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培养普通民众的纳税意识。而且如果要实行以上第一和第二点的改革,那么征收方式从代扣代缴改为自行申报就成为必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收方式从1994 年税改以来已经实行了 16 年了,这种方式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随着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程度的进步,这种方式也显得越来越落后。虽然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刚开始不会一帆风顺,且可能会造成征收的税款有所下降,但改革需要支付成本,更需要具备不畏艰难的信心,衡量收益与成本,这项改革措施仍值得推行。四是提高税收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2009 年 12 月至今 CPI 指数节节攀升,2011 年 9 月 CPI 指数已高达 106.1。针对生活压力倍增、消费动力缺乏的现实情况,建议提高税收起征点,加强高收入阶层的税源监管,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2011 年 9 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从 2000 元调整到 3500 元,也是顺应民意和时展的明智之举。

    (二)增值税、营业税的调整

    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税收优惠偏重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也仅限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更没有营业税的优惠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调整的幅度:一是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有效地降低商品的价格从而进一步刺激居民的消费欲望。现今我国大部分商品的增值税税率是 17%,在国际上处于平均水平之上,可以考虑降低 1 到 2 个百分点。例如英国,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就将增值税税率由17.5%调整到了 15%,这是欧盟规定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最低限。二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达不到起征点的小企业不能享受,这不尽合理。小企业可以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然而其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缺乏稳定性,有必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加之小企业税源分散,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税收征收成本高,国际上通常对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放弃征税。此外现行起征点标准仍然有些偏低,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三是建议调整营业税部分税目的税率。现今实行的营业税税率设置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比如说对服务业实行5%的税率而通讯业实行 3%的低税率。众所周知,服务业是最能吸收就业人口的行业,同时其毛利也是很低的,而通讯业在我国的销售毛利率一般可以达到30%以上。因此笔者建议,在将服务业的税率调低的同时提高通讯业的税率,以弥补降低税率带来的财政赤字。

    (三)消费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的调整

第7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税收资金;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1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4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税法,又受经济形势的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第9篇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10篇

摘 要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税收筹划对中小企业稳住脚跟并取得长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出发,结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考察,从内外环境两个方面提出改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现状和对策

当前,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中小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问题必然要进入中小企业管理者所要考虑的日程表之中。这是因为,一方面,偷逃税的成本和风险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间成本的竞争也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其中税负最轻或最佳纳的税方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合法性和前瞻性,目标是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截止到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全国的税收收入的50%。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三、我国中小企业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

1.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钻税收制度的空子。

很多人将税收筹划与避税等同起来,其实这是一种误判。税收筹划会涉及到一些避税措施,但是并不等同于避税,它是纳税人在事前通过对企业的注册地点、组织形式、投资方向,筹资方式、业务流程、财务制度等涉及的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效果。

3.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缴税。

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但在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时,并不能认为缴税最少的方案就是企业最优选择。税收筹划的目标应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总目标,有助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缺乏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

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可以从深度上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筹划立足于规避额外税负;中级筹划立足于综合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选择最佳经营决策;而高级筹划指通过反映、申诉、呼吁等措施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小企业水平低下是不容置疑的。

四、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对策

1.税法及税收制度的完善。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定一些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立法级次,修订税法语言表达不清或不明确之处,明确税收筹划定义,避免出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认识上的分歧;明晰税收征管范围,明确税务机关职能,真正做到纳税、征税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税收征收监管力度,保障税收征收的统一、严肃、公正和公平;切实转变税务执法人员观念,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努力培养一批税务专门律师,完善税收筹划争议解决途径,更好地保障广大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权益。

2.建立健全税收筹划机制。首先,应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制定《税务法》、《税务师法》等,以明确税收的性质、宗旨、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将税务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执业范围、管理协会的规章制度、后续教育、业务监督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中去,从立法的高度确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为税收提供法律依据,为税收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提高人素质。

(二)内部环境方面的对策

1.中小企业要强化税收筹划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意识。

2.中小企业要注重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就必须重视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就必须提高其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多组织财务部门进行税收方面的学习,多加强与税收筹划专门服务部门的合作,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财务管理

营改增税制下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应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本质上进行分析。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为价内税,全额计税,重复纳税,不涉及进项税,发票开具不分普票及专票,征管特点简单易行。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及特点为价外税,对新增价值征税,“以票控税”,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抵扣,税票为普通及专用发票,其税控全国联网,相比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大。

房地产企业需要了解税收改制后企业自身财务所面临的挑战,做好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完善各项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了营改增的试点,主要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当中实施。2012年9月,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的试点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也实行了营改增,增值税的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2016年,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也实行了新的增值税税制。从2012年到2016年,我国的营改增实行了“五步走”的战略,第一步是逐步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第二步是基本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第三步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第四步是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是实行增值税立法。随着营改增不断地深入,作为实行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需要调整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应对新税制下的挑战。该改革目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于行业竞争趋于白日化的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二、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挑战主要有:征税方式的选择;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税负的实时监控。

(一)征税方式的选择

基于营改增过渡性政策,针对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可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征收方式中选一。简易征收方式下,税率为5%,进项发票不可抵扣。一般计税征收方式下,税率为11%,进项可进行抵扣。单从税率的角度上看,简易征收方式税率最低,看似为首选征收方式,但是从应纳税额的角度上进行比较,简易征收:应缴税额=销售价款/(1+5%)*5%,一般计税方式:应缴税额=销售价款/(1+11%)*11%-已认证进项税额,从以上公式可见,一般计税征税方式下有个未知数,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越高,企业应缴增值税税额越低。由此可见,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征收方式的税负孰高,不能简单从税率上确认,而是要综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合规性

营改增税制下,对于一直以简单计征方式缴营业税的房地产企业的来讲,对增值税的实际操作还处于摸索阶段,而在 “以票控税”的增值税体制下,发票管理以及发票的合规性审核,都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中的小工程小项目,无法避免由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户承接工程,对抵扣链条的完善性需在合同谈判时进行明确。综合以上原因,发票的管理及其合规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高低,基于增值税发票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大,由此发票管理及其合规性审核给房地产企业的财管管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税负的实时监控

税制改革的前后对比,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缴营业税,即价内税,计税基础为价税合计,全额按5%征税。在营改增后,由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价外税,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且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当月应缴税额=销项-已认证进项。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税制下,税负的高低,需结合进项税票的取得进行实时监控测算,方能达到最优税负效果。而进项的取得则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如供应商税负转嫁、合作建房的方式、拆迁补偿及贷款服务不可抵税等原因,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如何尽可能得到更多的进项,如何及时、充分抵扣进项,都离不开财务数据的实时监控,新税制下,财务管理工作需积极做出应对措施,以应对新税制下的挑战。

三、营改增后应对措施

(一)征税方式的选择依据

对于税负的高低测算,首先应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开发阶段,是否接近完工。其次,应对进项的取得进行数据的收集统计,为征税方式的选择方式奠定基础。对于进项方面,应考虑采购、建安等上游企业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土地价款所占比重,拆迁补偿金额的大小,利息的高低等,这些都是项目进项来源的重要支持。另外,对于销项方面,客户群体的定位对税负及现金流也产生直接的影响,应根据项目市场调研结果的比重进行测试,即客户群体个人、企业各占的比重。相同价款下,企业客户取得税率为11%发票比5%税率的发票成本更低,抵税效应更大,企业客户更倾向选择税率高的项目。此时选择一般纳税方式下有利于项目销售,以及资金的回笼。对以上数据进行收集后,在两种征税方式下(简易征收VS.一般计税方式)下测算税负的高低,根据税负测算结果进行分析,现金流最大,税负最低的为最优税收征收方式。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合规性管理

为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以及完善增值税的核算、申报、发票管理等内容。企业财税人员应积极参加增值税操作及涉税相关培训课程,加强增值税操作流程知识的储备,以保证业务前端顺利开票,顺利完成增值税申报,并保证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准确。在此基础上,需重点对进项发票进行管理,对业务人员的发票取得及传递进行规范,加强业务人员对增值税 “三流合一”的认知,并在合同谈判方面,选择可提供高税率的采购、建安企业,以保证进项收取的发票合规,并且抵税效应最大。在发票管理上,应首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操作手册,由专人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发票的传递和作废等环节中,建立发票传递台帐,保证发票的完整性,避免发票遗失风险。并应对增值税发票知识的普及,对项目开展人员、房屋销售人员等进行发票使用的培训工作,规范发票开具的流程,防止因为漏开、虚开、认证不及时等失职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税负的监控措施

在新税制下,税负的监控需嵌入到各个业务环节。首先,在项目取得的前期,应对合作建房模式进行谈判,以股东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进行投资合作,避免由投资方式的选择而产生应税行为,降低税务成本,增加合作净利润。其次,在项目的开发建设期采购合同中谈判优为重要,应重视税额承担方确认,合同价款应标明(含税不含税),并明确注明开票类型、开票方式、开票时点,同时约定如果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况对增值税承担方在合同中明确,以最大额度取得进项发票,为企业税负转嫁奠定基础。最后,在项目的销售阶段,客户群体的定位也关乎到销项税额的高低,同时更关乎到企业的现金流入,为此,在销售阶段需对客户群体进行动态的监测,准确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并同步扩展销售渠道,争取最大的现金流入量为企业运营提供强大的支持。

四、结束语

综合本文以上的结论得知,在营改增税制下,房地产企业税制的变化给财务管理带来的挑战,不仅仅在税务抵扣链条的管理方面,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各个业务环节并贯穿整个项目。从项目合作方式的选择,业务部门对新税制的认知,客户群体的定位等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而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的成本,而产品成本的高低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基于此,作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一员,我们任重道远,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税收的变化导致财务管理的变化,使得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关注税制政策变化的同时,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自身未来的发展扩展更大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李娥.浅谈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重点及难点[J].财经界(学术版),2016

第12篇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