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0: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博士申请条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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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的各位考生:
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现将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硕博连读招生
1.选拔原则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执行。
二、“申请-考核”制招生
1.“申请-考核”制只在学术型博士生招生专业中实行。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申请者须为统招全日制应届、往届硕士毕业生。申请者只能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2.其它事项
具体申请条件、工作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事项均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执行。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选拔标准。
3.补充说明
申请材料(3)项中,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办理报名材料中的“应届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
申请材料(8)项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不少于1000字),可在报名材料“个人自述”表中一并完成。
三、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
我校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导师以《安徽医科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标注为准。
四、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在11月17日下午至27日进行网上报名,并于11月2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在接收材料的同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外地考生可在来校参加综合考核时再查验证件原件)。
2. 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研究生学院审查
(1)硕博连读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即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2)“申请-考核”制考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及初选。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在培养单位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3.综合考核
12月16日前,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至少由5名教授组成,其中不少于3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的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研究生学院。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法文件制定。考生可咨询所报考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4.调档录取
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将于2017年5月办理调档手续。
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将于2017年7月给录取博士新生发录取通知书,2017年9月入学。
五、有关要求
1.考生请认真查看《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等文件。
2. 按时完成网上报名、交费及交材料等各项工作,否则报名无效。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3.招生计划被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考生用完的专业、导师将不再接受普通招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综合考核未被录取的申请者,仍可参加我校博士生普通招考,在普通招考网上报名开始后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在报名系统中解锁后,重新修改报考志愿,按照普通招考报名要求报名,待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重新打印并报交《报考登记表》,不再重复交报考费,其它前期已交的材料无需重复办理。
一、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导师小组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的原则。
二、组织形式及职责
1、我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院“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2、学院根据学生申报专业,由学科相关领域不少于五名的教授组成“审核/考核小组”,负责审查评估考生的申请材料和组织面试考核,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三、可接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的导师范围
我院可对普通招考考生实行“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选拔方式的教授名单如下所列:杨卓(专业:生理学)、李宗金(专业:细胞生物学)、向荣(专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肿瘤学)、杨荣存(专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孔晓红(专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谭小月(专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车永哲(肿瘤学)。
四、选拔范围及条件
1、普通招考的考生(不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生)。
2、基本要求:符合《南开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说明》中的博士报考条件;
3、外语水平要求:符合以下任一项。
(1)通过国家六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或国家四级优秀(四级成绩达到550分);
(2)托福(TOEFL)成绩达到90分以上(老TOEFL达到600分);
(3)雅思(IELTS)成绩达到6分以上;
(4)GRE成绩1300分以上(新标准260分以上);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或博士学位。
4、培养类别: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学生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入学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5、境外获得学位者需要在申请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
五、选拔程序
1、网上报名
以“申请考核制”报考我校的考生需在“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时考试方式必须选择“申请考核制”。
网上报名地址: yz.chsi.com.cn/bsbm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
2、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须向申请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要求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
(1)《南开大学2016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考核申请表》;
(2)《报考南开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3)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4)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境外获得学位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公章);
(7)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8)获奖证书、、获得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9)外语水平能力证书复印件(CET6、TOEFL、IELTS等)。
以上提供材料均认为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伪造,一经招生单位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考生须于2016年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向申请我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以快递方式邮寄。
六、选拔方式
1、学院审核
(1)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老师负责根据考生提交的材料对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审核小组。
(2)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并给出成绩。
(3)审核小组根据评审材料的成绩,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于2016年11月18日在我院网站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天。
2、学院考核:由考核专家组组织安排面试,具体时间在2016年11月中下旬。申请人须准备10分钟PPT,并向面试专家组作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等。对每位申请人的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口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百分制成绩。由考核专家组确定意向录取名单。
3、拟录取及公示:在学院考核结束后,我院将汇总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我院网站公示“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十天。
4、录取:凡被以“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需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其它事项
1、“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只招收普通考生,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进行招考。
2、毕业就业、奖助学金、学生住宿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3、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4、学校成立争议委员会,负责解决考生在招生中的申诉。
5、本细则由南开大学医学院负责解释。
八、招生咨询
招生咨询热线:(022)23503549。
电子邮件:weixiaoli@nankai.edu.cn
关键词:博士生;入学;申请制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5)02-0107-07
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是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新形式,指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向博士生招生单位院系递交申请材料,院系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筛选、审查,合格者参加院系组织的综合能力考核,合格后获取录取资格的招考模式。和传统的公开招考不同,考生不必参加外国语和专业课统一笔试,只需提交个人申请材料,通过学院层面筛选即可获准面试。
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率先开展部分博导自主招收博士生的试点;2003年,北京大学开始进行博士生选拔制度改革;2007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开始在博士生招生中试点“申请一考核制”,此后该校加入试点的院系已增加至10个;2011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几乎同时宣布在部分院系的博士生招生中实行“申请制”;2014年,中国农业大学等高校开始宣布本校博士生招生全部实施“申请制”。截至目前,绝大多数“985工程”院校均在本校部分院系进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制”试点,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211工程”院校也加入了博士生入学“申请制”试点行列。那么,我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是在什么背景下实施的?其基本模式是什么?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哪些配套制度建设?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与研究,对于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和提升博士生教育质量,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实施必要性
(一)有利于克服博士生招考中的弊端
首先,我国当前博士生生源状况不佳。目前,博士生的生源主要以应届硕士毕业生为主,“985工程”院校和“211工程”院校的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选择了直接就业或出国留学,导致一部分优秀博士生生源流失。为了缓解博士生生源不佳的严峻局面,我国先后又实行了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和直接攻博等选拔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留住了本校部分优秀生源,但其比例不高,且容易助长“近亲繁殖”现象。另外,由于社会上权势人物和“大款”“老板”等为戴“博士帽”而挤占了有限的博士生资源,同时国外优秀大学纷纷“抢滩”中国教育市场,直接影响了我国博士生生源质量。
其次,现有的招考方式难以保证选拔到优秀的博士生。当前的博士生公开招考中过分重视外语成绩,这将那些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但外语欠佳的学生拒之门外。并且,博士生公开招考中过分重视笔试成绩,不利于科研能力强、创新潜质高但应试能力差的考生脱颖而出。统一入学考试导致许多有专业特长但不擅长考试的学生被排斥在博士生教育门外,那些应试能力强、科研能力弱的学生却成为博士生队伍的主力。然而,学生的入学成绩与攻博期间的学业表现并无对应关系,往往具有高度创造才能的学生,并非那些课堂上获得高分的学生,这已成为许多博士生教育工作者的共识。同时,博士生招生中考试科目设置狭窄,命题种类繁多,随意性大,试题可比性差。统一入学考试的成本,给命题教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均造成很大的压力,也给命题保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可以改变“一考定终身”或过分重视外语成绩的弊端,注重博士生候选人发展的全过程和全方位情况,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博士生招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以精英教育角色出现的博士生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公认的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博士生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达程度、文化科学发展水平及其潜力与前景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博士生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发展速度快。通过30余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博士生招生规模持续扩大,1999年博士生招生近2万人,2003年招生4.9万人,2007年5.3万人,2013年达到6.9万人。其中,2008年我国博士学位授予人数就达到5万多,甚至超过美国当年博士学位授予数(约5.1万)。随着我国博士生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凸显,博士生培养质量备受质疑。其突出表现为生源质量差,优秀博士生生源严重不足;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不足,具体体现为科研实践参与度低、国际学术期刊论文数量少、原创性成果少,还出现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保障博士生教育质量,超前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储备与集聚,占领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高质量的生源是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博士生招生工作是博士生教育的首要环节,生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高低。正如潘懋元先生所言:“招生选才的优劣对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影响,就如同农民播下去的种子的好坏对收成的影响一样。因此,如何把好博士生培养人口关,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考生,这是涉及博士生教育全局的关键问题之一。”
实施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将高层次博士生选拔培养的权力与招生标准交给真正的学术界权威专家和教授等。他们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专业实践,并对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有深切体悟,通过多种形式面谈、科研成果展示、综合能力展现、专题研究答辩等多种方式,辨识、甄别、挖掘和选拔那些真正有创新潜质、有很高学术抱负和强烈进取心的人才。同时,强化导师对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能力,促使导师对考生创新潜质和从事本领域研究的能力和前途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基于学科差异和培养标准的不同,对研究生创新素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尊重导师的选择权的基础上,由导师组按照基本的程序规则予以综合平衡,决定录取方案,完成人才使用和人才培养匹配性开发高度统一。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强化了导师在招生中的自和责任,有利于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有利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和相对独立体系,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作为研究生教育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深化博士生教育改革。梳理近年来关于博士生招生的系列改革文件,2007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招生单位切实把招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稳定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选拔机制。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考试内容,把重点放在对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上,把这些作为录取与否的关键性因素。2010年,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博士生招生选拔评价方式、评价标准和内容体系等改革,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博士生选拔的首要因素。为了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深化教育改革,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同时,还特别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查。
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可以打破“一考定终身”的制度惯性,克服我国文化偏好中过分追求分数公平的狭隘观,摒弃初试决定复试资格的弊端,确保申请者公平的竞争机会,使那些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考生脱颖而出,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寻求实质的正义。可见,实行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四)顺应国际上博士生招生体制改革潮流
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在教育领域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欧美多数国家和地区从大学本科到博士生阶段均采取“申请制”方式申请入学,“申请制”已经成为当今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潮流。概而言之,目前,国际上博士生入学“申请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式”,二是“欧洲式”。
“美国式”博士生招生入学过程的突出特点是严格的考试与灵活的录取方式相结合。美国博士生招生入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重要环节:(1)参加全国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入学考试并达到相应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是博士生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2)准备申请材料,包括本科以及硕士阶段的成绩记录(GPA)、个人简历和两名教授的推荐信,申请者准备好上述材料可向目标学校提出申请。(3)按专业招生录取。各个专业组织招生指导小组,制定录取标准,全面分析考生的情况,有的专业还需要面试或电话询问,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术背景与生源状况决定其是否录取,以及享受哪一种资助形式。美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特点可归总为:不单纯以分数取人,注重全面考察,招生过程中更看重的是申请者的学术背景、学习能力、发展潜力及综合素质。
“欧洲式”的特点则是对博士生没有入学考试的要求,招生过程是一个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的互动过程。准备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事先选择一位指导教师,并提交一份读博期间拟从事的研究内容的计划书,经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可,即可正式注册入学。在德国,博士生教育被认为是本科教育的自然延续,因此没有专门的入学考试。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大都只需得到导师(或系)的同意即可入学,根本不要求在学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博士生入学,首先要征得导师同意,导师主要通过面谈来了解申请者对其研究的领域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知识和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如导师同意,就会向系里推荐,系博士学位委员会仅就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在英国,博士生入学考试以本科成绩等级、论文计划、面试等替代考试,综合考察申请者整体素质和能力。在法国,大学第三阶段教育――博士生教育阶段不设入学考试。通常,学生凭大学第二阶段硕士文凭(相当于我国大学学士文凭),可直接申请注册大学第三阶段。外国留学生凭本国大学本科毕业文凭,也可申请法国大学第三阶段。博士生在被允许注册大学第三阶段前,需向校方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其中包括本人大学阶段的学成绩,一份申请书(说明动机)和研究计划。每年10月初,申请人应与本人选择的指导教师进行一次面谈,主要考查学生的基本素质、能力、爱好以及表达能力,然后指导教师将其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注册。在荷兰,对本国的博士生生源一般是在硕士毕业以后,申请教授提供的短期学生助理,并协助教授或高级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如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数据资料、进行数据分析等。多数学生助理在工作一两年以后,就会协助教授或高级研究员撰写计划书并申请项目,项目申请成功以后,即获得博士职位并继续从事该项目的研究。
纵观当今欧美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尽管“美国式”和“欧洲式”不尽相同,但他们均不再以笔试成绩作为考核的重点,甚至有些国家还直接回避博士生入学考试,将选拔的重点放在对申请者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素质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考查上,激发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和创新潜力,这已成为当今国际上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契合了高层创新型人才选拔规律,顺应了国际上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潮流。
二、我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基本模式
(一)推行新的招生计划分配与调节办法
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高校,均将以“申请制”方式选拔的博士生纳入该校的博士生年度招生计划中。部分高校还规定,招收的对象必须是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生,同时要求申请者也必须是应届硕士毕业生。也有部分高校规定,有资格招收博士生入学“申请制”考生的导师一般包括: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教学名师、“973”首席科学家等,其招生指标也纳入导师年度招生总指标。目前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高校的招生计划占本校整个博士生年度招生计划的比例尚不高,这表明目前我国的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正处于试点阶段,其招生计划还不够多。但随着“申请制”形式的日臻完善与申请环境的成熟,该部分占比会越来越高,成为博士生招生中最主要和核心的类型。
(二)提出明确的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一,申请条件。根据检索到的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高校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应届硕士毕业生。部分单位还要求申请者是来自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或者本科、硕士毕业于“211工程”院校或“985工程”院校,或毕业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等等。(2)品德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处分记录。(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4)英语水平达到一定的条件。(5)报考的类别是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这表明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高校所要求的申请条件还是设置了一些入学“门槛”,并非所有高校毕业生都具备参加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选拔条件。
第二,申请材料。根据已检索到的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高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除了本人身份证件、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以外,一般还包括五个方面的材料:(1)两份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信。高校或下属院系对此要求不太一致,有些单位要求申请者一份由所在单位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填写,另一份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正教授填写;有些单位要求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亲笔填写;也有些单位要求一份由硕士生指导教师亲自填写,另一份则由所申请的博士生导师亲笔撰写。(2)自主创新计划。该计划是申请者计划致力研究的问题和设想,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案和创新点等,主要考察申请者创新能力和创新潜质。(3)科研水平和能力佐证材料。这部分主要包括论文、专著、专利和获奖证书等,主要证明申请者的科研潜质和综合能力。(4)课程学习成绩单。有些单位仅需要申请者提供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也有单位还要求申请者提供本科阶段课程成绩证明。(5)英语能力考试证书。有些单位仅要求申请者提供英语四、六级证书,也有些单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英语能力的考试证书,如GRE、TOFEL和MSK等,也有部分单位对英语能力考试证书的等级进行严格规定。可见,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高校及试点院系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既有相同之处,但也会根据本校或本院系特色另有特定要求。
(三)学校和院系进行两级资格审查
申请者上交申请材料以后,研究生院和相关院系就开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生院侧重于审查申请者的身份、学历、身体状况和英语水平等,相关院系主要审查申请者的专业知识、学术能力和科研成果等。相关院系成立博士生入学“申请制”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逐项评分并提出初步意见,与招收博士生的导师交换意见后提出候选人。由于各院系和学科的性质不同,报考人数也大不一样,因此,资格审查小组会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学科、导师意向进行排序,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推荐候选人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这表明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高校及试点院系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各有侧重,态度谨慎,目的是遴选出最具潜质的博士生,追求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过程公平,进而保证博士生的生源质量。
(四)导师组综合考核,导师提出录取意见
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就可以直接参加院系组织的综合考核。部分高校要求综合考核中笔试和面试同时进行,主要考核申请者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创新潜质等;也有一些国内知名“985工程”院校略去了笔试部分,申请者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包括专题讨论和导师面试两部分。专题讨论是由院系导师组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提出讨论专题,申请者可以先到图书馆和资料室查找资料,进行探索式学习之后,由导师组成员同申请者一起就专题问题进行小组讨论,主要考察申请者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导师面试环节,主要由导师和申请者进行面对面交流,便于导师对申请者各方面的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既有必要的规范,也有一定的自由度。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导师对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有全面的了解。在综合专题讨论和导师面试结果后,导师组经过集中讨论,在充分尊重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综合考核录取结果。相关院系及时将录取名单及其相关考核材料上网公示,接受申请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因此,我国实施的高校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既充分尊重了导师在招生方面的自,又着重强化了申请者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潜质。这种招生制度改革所体现的不是一种“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低级的公平,而是符合博士生长远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
三、我国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需进行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博士生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其他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则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在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同时,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一)建立严格的博士生招生监督制度
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形态对利益人而言,其功能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利益人行为本身,二是相关利益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相应于利益关系人本身,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约束作用。约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二是保障。
限制就是明确规定利益人行为的活动界限,或者说确定利益人的选择范围,即利益人所拥有的权利规定。利益人一旦逾越权利规定的边界,将会受到惩处、制裁和损失,以保证利益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其义务。由于高校的博士生教育资源是稀缺的,如果没有确定和明晰的制度约束,一方面,申请者个体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不受损害;另一方面,难以确定博士生入学“申请制”中不同利益主体可以达到而不损害他人的界限。因此,在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同时,建立严格的博士生招生监督制度刻不容缓。例如,实行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招生问责制,对于在博士生招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导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要进行取消博导资格或撤职的处理,对于发现申请者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立即取消申请者的申报机会;建立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招生监察和申诉制度,将监督权向申请者与社会倾斜,限制导师个人与利益群体等利己行为,以实现招生制度的公正精神准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协调、避免利益冲突的作用。
同时,保障是防止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以保证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2013年年底,教育部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启动了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使得每一名考生很容易查询到利益相关者的招录信息,以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允许申请者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申诉、请求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及时制定出复议制度,规范复议的程序、复议处理方式和复议结果反馈的办法,通过申诉受理、监察监督和复议处理使申请者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反馈和合理实现。
(二)实施严格的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
淘汰制是欧美发达国家博士教育的典型特色,是坚持学术质量和竞争文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学生在课程学习、论文选题、预答辩和答辩等环节都有被淘汰的危险,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强大的学习压力,客观上促进了学生更加努力学习,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博士生培养的质量。
我国统一的博士生招考模式尽管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但相比之下,学生大都能轻易通过,几乎没有淘汰,所以博士生的压力普遍不大。在实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后,如果没有严格的淘汰制度作为强有力的保障,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几乎是一句空话。要保障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顺利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必不可少。要建立包含导师在内的5名博士生指导小组来保障博士生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在博士生申请入学的6-18个月,博士生需要定期向指导小组汇报学习进展,指导小组将依据博士生这一段时间的研究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进行博士阶段的学习,即二次筛选。攻博期间,博士生每一学年至少要向博士生指导小组汇报一次研究情况,指导小组对其学习情况和研究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博士生,如果博士生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指导小组有权决定其是否应该淘汰出局。这种保障在先的淘汰制度可以切实保证博士生入学“申请制”顺利实施,也能极大提高博士的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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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长春理工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意见》,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充分发挥专家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作用,调动导师积极性,本着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我校2017年开始实施“申请-考核”制试点改革。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申请-考核”制是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成部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按“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方案,并组织成立相应的考核组。
二、招生计划
见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当年获得我校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审核”的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校2017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硕士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已获硕士学位人员。
(三)具备所攻读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硕士专业应与博士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五)在以往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中表现优异,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领域中取得较出色学术成果。
(六)“申请-审核”制仅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须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全日制学习。报到时未转入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申请材料
(一)《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非应届考生登记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考生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注明同意报考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应届硕士生由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填写报考意见。
(二)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的推荐书;
(三)本科和硕士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硕士学生证复印件,无硕士毕业证书的仅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或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五)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结论部分,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七)个人自荐材料(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及学术研究经历,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和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学术或专业兴趣,职业目标和规划等。
(八)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确保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信。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时取消其录取资格及学籍。
五、申请程序
1、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必须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方为有效。
2、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日-11月20日
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注册用户或使用原有学信网账号,按要求录入本人各项真实信息,并下载填写《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网上报名时需上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照片,背景为蓝色,其他颜色不予进行现场确认。照片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图像规格:JPG格式,大小20k-100k.
现场确认后,考生不得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更改报名照片。因擅自修改照片,造成考试通知单与现场确认照片不一致的,取消考生考试资格。
3、现场确认
时间:2016年11月24日-11月25日
地点: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长春理工大学南区研究生教学楼3楼317房间)
4、提交材料要求(相关模版可在报名时下载附件)
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或出示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号;
2)全部申请材料;
3)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4)报名系统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学籍学历认证材料。
5、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200元
6、考试通知单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后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生成考试通知单,考生可于12月1日后登录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
7、考生需按考试通知单上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8、申请者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六、考核内容
(一)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科学设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专业基础、科研创新能力和外语水平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具体考核方式由学院、学科确定。
以上所有考核内容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并妥善留存。
七、录取
(一)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生计划,综合申请者考核成绩,根据报考导师意见,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八、工作原则
(一)“申请-考核”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到位,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二)要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相关导师也要利用好该办法,积极组织优秀博士生源报考。
(三)学院要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科学选拔,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四)考核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违背招生纪律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把关不严、执纪松散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削减招生计划。
九、其他
摘要: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直接决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由于传统的导师遴选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学校和社会的发展,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浙江大学在2011年开始实施了导师制度改革,本文结合浙江大学近几年导师队伍的建设情况,在导师遴选的改革、导师组的建立、双导师制这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导师制度;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83-03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是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过程,可以说遴选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研究生导师制度。在欧美国家,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确定一般不需要像我国这样复杂的程序和标准,只要具备博士学位和科研课题两个基本条件,即使是讲师也有资格接受学生的申请成为导师[1]。随着培养机制改革的进行,各高校的导师遴选制度正逐渐变革,遴选方式更加灵活。浙江大学虽然不是走在改革最前沿的高校,但也正在摈弃传统,不断改革与创新,这正是与时俱进向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办法也早在2005年就已经进行改革,摒弃以前更早的由学校统一遴选的方式,而改由学科学部确定标准并进行遴选,由学部发文公布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博士生导师在2011年开始摒弃由学校统一遴选的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尝试。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浙江大学2011年导师制度改革,就以下几个问题及对策进行逐步探讨。
一、用研究生招生资格代替导师资格,取消传统的导师遴选制度
目前的研究生导师的选拔缺乏灵活性,不仅对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要求较高,同时对年龄、学历、职称等也有一定限制,虽然这对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灵活性,束缚了一批年轻有为的学者。近年来,学校副教授的研究水平越来越高,学术思维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其中很多人都具备了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很多年轻学者处在年富力强、能出成就的阶段,更需要招收和指导研究生并与研究生一道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但因为导师评聘制度的束缚却迟迟不能够带研究生。虽然已经实施了几年副博士生导师制度,但由于都要由校学位委员会投票决定,所以最终能获得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寥寥无几。浙江大学以前沿用的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做法是,首先由研究生院发出通知,规定遴选的整个程序和时间,首先由教师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科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材料递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五份评审材料外送到其他高校进行评阅,回收评审意见后要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论文等是否符合各学部设置的条件,符合者可以初步断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还要到校学位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对以上通过者要进行30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列入下一年度的招生目录。整个遴选过程复杂、时间长,一般是每年9月份开始,到下一年度的3月份才能发文公布导师名单,整个过程花费人力、物力、时间,都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浙江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以前是学校统一遴选,在2006年将权力下放到院系和学部。遴选条件由各学部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自2011年开始浙江大学进行了研究生指导教师改革的实践[2],彻底废除学校以前的有关导师资格的所有文件,不再以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来定位,而是以研究生招生资格进行统一申请,打破终身制,规定导师要每年进行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申请。由学科学部制订导师标准并进行审核,初次申请由学科学部进行审核,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再次申请直接到院系然后到研究生院备案方式的简易程序。规定副教授在一些前提下可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讲师在一些前提下可申请招收硕士生资格,为优秀青年教师创造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并且针对此规定于2011年上半年开发了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服务平台,所有操作都通过此平台在网上进行,开发此系统本着资源共享、服务教师的原则,与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在系统中直接获取各项必要数据。通过此系统进行简易申请,符合条件即可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实施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的办法中,为加强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附加一些基本的限制条件,即在带教博士生或硕士生12名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允许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从而尽量保证教师能够有时间和精力指导现有研究生,同时保证研究生也能找到有精力对其进行指导的教师。
二、导师组的实施
以前的导师制度基本上是一名研究生只有一名导师,而且随着研究生的扩招,有的导师带多名研究生,有的甚至达到了两位数。因此导致很多问题出现。早在2003年就有学者提出了这种制度的弊端[3],当时就建议确定2~3人,以导师组的形式进行指导较为合适。2008年此学者又一次强烈提出了组成2~3人的指导教师小组的建议[4],提出在2~3人的导师组中,明确一人为主导师,另一个或两人为副导师,并实行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经历的优化组合,并详细叙述了这种导师组的好处。2010年有人根据我国研究生导师队伍不足、师生比例失衡等情况导致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不足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下降[5],建议成立导师组来解决问题。浙江大学自2009年起实施导师组办法[6]。实施办法规定,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并备案到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方为有效。这里最大的亮点是以“导师组中的任一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实行导师组旨在加强博士生的指导,同时明确了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为导师组成员,这样确保了导师组的指导水平和博士生培养的质量。[4]
三、校外应用型研究生导师的灵活聘用——鼓励双导师制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的考核作用,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核,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2018继续在部分学院试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现将2018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院、专业、导师及招生计划
1.招生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信息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
2.招生专业、导师及招生计划:见各招生学院通知。
二、报考条件
见各招生学院通知。
三、“申请-考核”制的实施程序
1.考生申请
2017年12月7日-11日,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yz.chsi.com.cn/bsbm),先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报名系统,按照网上说明和网上报名步骤填写提交相关信息(招生方式选择“申请-考核”制),同时上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网报成功后,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并于12月13日前向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各招生学院通知)。
2.学院资格审核
2017年12月14日-15日,学院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请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学院在本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综合考核
2017年12月21日-22日,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及安排见各招生学院通知。
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费(350元)和复试费(120元)。
学院综合考核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考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笔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考生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面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各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总和÷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笔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权重为20%-50%,具体权重由学院确定并在考核前公布。考生的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权重+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
学院在综合考核过程中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同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
2017年12月21日-22日,考生到各学院领取《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上粘贴考生照片后加盖学院研究生工作办的骑缝章,空腹到学校医院体检。并按规定缴纳体检费(80元)。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5. 录取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查,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录取为2018级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学费和奖助体系
学费标准:10000元/生·年(收费年限为3年)。如有变动,按国家及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最新标准执行。
奖助体系: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博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校设立有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导师根据科研需求设立的助研岗位。
五、其他
1. 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不再参加我校2018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2. 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3. “申请-考核”制博士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发放,时间预计在2018年7月上旬。
4.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电话:0731-88872744(研招办)、88872206(监察处)。
5.未尽事宜以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相关公告信息为准。
附招生学院通知:
1.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2018年“申请-考核”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2.物理与信息科学学院2018年“申请-考核”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3.化学化工学院2018年“申请-考核”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4.生命科学学院2018年“申请-考核”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
最近,山东省一官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一事成了公共事件。先是清华大学的同学质疑,同班同学从未见过此人上课;当清华大学出面澄清,称该官员是“论文博士”,公众又开始质疑这种“论文博士”会不会变异为权学交易的通道。
“论文博士”的真正发源地是日本。但实际上,日本对论文博士的要求,可不是“只要弄篇论文通过就行”,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就一流大学而言,论文博士从申请之日起到获得学位,年限不得少于课程博士。如果提供的是合作论文,则一般要求有6篇为第一作者。超一流的东京大学要求更高,要8篇。相比之下,课程博士一般有3篇就差不多了。
198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了尽快开辟一条培养具有高水平的实际工作者获得学位的渠道,要扩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其中就包括“论文博士”,条件是“凡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论文博士’”。
事实上,“论文博士”并非不经任何审核考试,门槛也远没有网友们想得这么低。据中央教科所所长袁振国介绍,“论文博士”也要通过部分考试。即使在试点之初的1986年亦不例外。资料显示,1986年,清华大学招收的第一届论文博士是组织了入学考试的。事先由导师负责调查或审阅材料,考查其业绩、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然后由3到5名专家教授组成考试小组,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考查其业务水平。对于外语水平,允许通过其译文或用外文撰写的文章、报告等考查。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认为,“‘论文博士’本身是好事,但目前社会追逐学历蔚然成风,高校已经无法独善其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杨德广亦曾公开坦言:招收部分“特殊学生”,确实可能带来资金和项目。
事实上,对于这一现状,教育部早已觉察。在“论文博士”试点12年后的1998年,教育部学生司2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目前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形式只有三种,即正规入学考试、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论文博士”并不在内。因为少数研究生招生单位不顾及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把“论文博士”变为“人情博士”、“权力博士”和“金钱博士”,把招收“论文博士”工作变成了降低要求的代名词。
相比之下,“论文博士”这一“舶来品”在原产地(国外)则一直保持着“原生态”,申请人大多在教学科研领域成绩显赫,其科研学术水平已超过普通博士生。比如日本,“论文博士”专门为在职人员设立,要求极其严格。东京大学对此制定了17项条例,并要参加考试,“考试必须以论文为中心”。
“论文博士”沦为“论人博士”,折射出高校功利主义的抬头和大学精神的迷失。南开大学原校长毋国光曾说,办大学最重要的就是办一个氛围,让社会看起来,这里是一个纯洁的学术殿堂。如果大学里都充斥着“假”与“虚”,混杂着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那社会还有什么信任可言?谋求论文博士的官员、富人们的庸俗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学的庸俗化。包括论文博士在内的目标设计良好的制度在执行中屡被异化,必然导致弄虚作假的泛滥,导致社会道德感、正义感和崇高感的麻木,这比制造出可以用数据统计出来的“论人博士”不知要可怕多少倍。
“设立‘论文博士’是为了鼓励在实际岗位上作出贡献的人,把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好办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袁振国认为,“但审核必须严格。”■
(本刊综合)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一、资助对象
1、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留学人员具体申请条件参见《*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资助类别、重点及强度
*计划资助类别分为四类: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其中A和B类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C和D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资助重点为: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技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金融、港航、创意产业、文化艺术等。
*计划资助强度分为三类:一类为40至50万元(资助对象:同一单位且持有有效留学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3人及以上团队);二类为20至30万元;三类为5至10万元。
*年申请A、B类资助人员(团队申请人员除外)网评和见面会成绩优秀且符合以下条件,资助强度可增加到50至100万:
A类申请人员须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获得申报单位书面推荐(每个法人单位可推荐2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人才回国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位,且回国后被聘为教授或相当职称;(2)在沪国有大中型企业引进的人才回国前须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并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及管理经验。
B类申请人员须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获得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书面推荐并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回国前应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3)创办企业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D类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资助申请人员(团队申请人员除外)网评和见面会成绩特别优秀,且与上述条件相仿的,资助强度也可增加到50至100万。
三、注意事项
1、年龄要求:本年度资助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50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回国年限:本年度资助的人员一般应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回国来沪工作;创办企业类人员一般应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回国来沪工作。
3、每位留学人员限报一项且四个资助类别不得兼报。
4、申报A类资助的人员一般应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以留学身份连续学习或工作2年(含)以上,且全职回国来沪工作,每年在沪工作时间须在9个月(含)以上。
5、申报B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创办的企业必须完成相关注册手续且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6、申报C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凡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做博士后研究的,可不受职称限制。
7、申报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年度资助重点领域,且持有重要研究成果或拥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具有特殊专长。申报该类资助的留学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函(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申报资格。
四、申请方式
*计划项目申报按《*市*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人员首先要通过*市*人才计划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然后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网”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世纪人才网”上填报《*市*人才计划申请书》,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五份),送交所在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人事局、科委审核盖章后,向受理窗口集中报送,其中A类申请须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统一报送。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受理时间
1、留学人员*人才计划资格认定时间:3月3日至3月30日。
2、课题网上填报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3日至3月30日。
3、资格认定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
六、联系方式
1、申请受理窗口地址:商城路660号5楼,
2、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为了帮助更多梦想的实现,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特别设置“天使基金”,并根据自主项目的类型不同分为“雏鹰计划”、“雄鹰计划”供毕业生选择。
雏鹰和雄鹰计划助不同创业者
其中,“创业雏鹰计划” 是指基金会通过委托银行向创业企业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资助方式。贷款期限为两年,本金的一半按月等额还款,另一半贷款期满后还款。对创业者及单个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据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部有关老师介绍,只需拥有中国国籍、持有创业企业部分股权,且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全职投身于创业的年轻人均符合申请条件。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生毕业两年内,或是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包括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基金会将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并邀请行业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从项目前景、用款及还款计划等方面考察项目。
而“创业雄鹰计划”则是指由基金会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由待持机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创业雄鹰计划”所资助项目需具有技术含量,或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3年)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满后,将按照原价退出绝大部分股权。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相比雏鹰计划有所扩宽,毕业满5年,以及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均可申请。
而“创业雄鹰计划”则是指由基金会与申请人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并由待持机构持有创业企业股份的资助模式。“创业雄鹰计划”所资助项目需具有技术含量,或一定的商业模式创新。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需高于基金资助金额。资助期(3年)内,基金所占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分红,在资助期满后,将按照原价退出绝大部分股权。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相比雏鹰计划有所扩宽,毕业满5年,以及高校本科四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均可申请。
14家分会机构服务全国青年
一般而言,“雏鹰计划”可以接受公司已注册的创业者提交的申请,而“雄鹰计划”原则上需要在公司注册前申请。如果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申请人需向相应分会协商解决。
所谓的分会就是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在创业基金会官网上可以看到,大部分分会为院校,包括上海复旦大学分基金会、上海交大分基金会、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等,这些分会中,有些仅面向本校学生、毕业生受理申请,而有些则面向全国。除院校外,上海市创业中心亦是分会机构之一,面向全国受理申请。
除了接受天使基金申请外,各分会机构还可对大学生创业机遇场地支持,例如,上海市创业中心可提供半年免租、资助期内1.7元/平方/天起的场地优惠租金。
审核未通过可再次申请
5年来,进站的9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进行了“儿童孤独症家庭的染色体分析”,“超级电容器导电聚合物电极材料的研究”,“锂离子电池用高容量正极材料LiMo2(M=Ni、Mn)的研究”,“低温烧结Ba(Mg1/3Ta2/3)O3陶瓷的微波介电性”,“细旦纺粘法非织造布柔性生产线的开发与研制”,“基于CAN总线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控制系统研究”,“SARS单链抗体库的构建及筛选”,“天然产物抗肿瘤活性成分的分离纯化,结构鉴定与结构改造”等前瞻性和重大课题的研究。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仅为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提供了可能,而且通过与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合作,使企业可以直接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防化研究院、东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研发优势,为企业加速科研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产生了综合效应。建站5年多来,有6家设站企业陆续承担了30项国家“863”、“973”课题的研发任务,3家设站单位主持、参与了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32项,相当于以上水平的其它项目9项,一家企业人选国家计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一家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项目2项、重大装备技术创新1项。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加快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增强了人们的创新意识,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高素质人才快速向开发区聚集,使开发区人力资源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今后将进一步扩大建站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并热诚欢迎更多海外学子到开发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办法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均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提出进站申请。
招收方法
(一)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或企业分站提出申请,流动站单位也可直接向开发区工作站推荐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
(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合对申请者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研究能力进行考察、考核,按照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进站博士,并到指定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报开发区工作站审核。
(三)开发区工作站对拟进站博士的录用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选后,组织开发区工作站、企业分站、流动站、拟进站博士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正式办理进站手续,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及有关待遇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在企业分站应提供足够的研究项目经费,并向相关流动站支付必要的研究经费。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参照所在企业同类(同岗位或同资历)人员的标准发放,并可视其研究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支付情况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三)开发区工作站可通过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分站解决进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问题其子女接受服务教育,可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开发区管委会可为进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供企业分站租用,租金参照全国博士管会,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五)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获得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博大贡献奖”。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期满的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需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二)进站博士后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做退站处理,对于因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可劝其退站,报开发区工作站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全国博管会备案。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企业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签订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分站及开发区工作站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结束在站的研究工作,办理出站手续。
(六)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及流动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博士后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和鉴定。
(七)开发区工作站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