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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01: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管理办法

第1篇

三步走”扎实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编工作

为适应近年来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受XX审计部委托,XX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编工作。

原《办法》的在规范XX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求真务实、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办法》至今已沿用了十多年。在此期间XX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与较大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各项制度、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原《办法》已跟不上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因此,XX公司决定开展原《办法》的修编工作。

精心制定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接到工作任务后,XX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研究制定了修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节点和责任分工。成立了修编工作小组,印发了《关于抽调XX参加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通知》,组成了包含XX公司、XX和基层企业相关人员在内的工作组,建立了制度修订工作QQ群,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确定修编原则,形成《办法》初稿。修订的主要原则为“四性”。一是连续性。保留被内部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内容,在传承、发展的基础上,对内容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和优化。二是前沿性。体现近年来国家、国资委、审计署、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最新精神。三是一致性。与XX公司人事管理、经责审计等其他有关现行管理办法协调一致。四是适用性。参考行业内其他单位对内部审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XX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修订,并适当增加明确的、定量的表述,便于操作。同时,修订过程坚持“三个注重”。一是注重系统性。整体框架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内容不交叉不重复,不遗漏。二是注重严谨性。每个修订都要有理有据,表述严谨、规范、简洁。三是注重痕迹性。修订时留下修改痕迹,同时详细说明修编原因、意见、依据,便于后续审核。

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开展研讨。XX召开了修编工作研讨会,对修编原因、修编方法、修编效果提出了明确要求,组织学习了国家层面有关内部审计的指导意见、工作规划,XX、十三五规划,兄弟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与会人员利用三天的时间,对初稿进行了集中研讨,对研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间,XX大力支持,对研讨中一些原则性条款给予了指导。

经过对该办法结构框架设计、内容规定、修订依据、语言表述等方面逐条逐字审查,历经修订-审核-再修订-再审核,几上几下、反复打磨,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上报XXX。

第2篇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全年价格工作主线。一是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认真执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定期向市委、政府报告价格运行情况,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各县(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把握好出台政府提价项目的时机和力度,避免集中出台,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二是做好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完善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工作。要密切注视和分析预测粮油、肉禽蛋菜、农业生产资料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的动态,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做出预警预报,加强监管。做好重大节假日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三是加强价格形势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对粮食、化肥、煤炭、石油、钢材、水泥、运输、房地产等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密切关注上游产品涨价对下游产品的影响,健全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研究分析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信息和价格形势的对外工作,在价格上涨达到一定程度时,向省物价局、市政府提出应对工作预案,必要时进行适度干预,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1、完善涉农价格政策。要防止粮食价格暴涨。继续做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和特色产品价格行情工作。完善农资价格管理办法,防止农资价格过度上涨。配合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取消农民跨地区就业、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

2、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发挥电价调整结构的作用,运用积极的价格政策促进电力建设,约束建设成本和电价水平,维护用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全面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监管范围,整顿水价秩序。

4、调整市、县(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省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兼顾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县(区)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认真做好医疗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的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5、用足用活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扶持和保证作用,积极参与各级政府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前期调研工作,适时制定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收费)承诺制度,向省物价局争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政策。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项目建设和企业改革,用价格政策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支持。

6、积极疏导价格矛盾。适时适度地疏导城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等公用事业、公益价格矛盾,促进城市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整顿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加强涉农价格监管。要把涉农价格的监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2、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措施,合理调整市、县(区)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收费比价关系。继续降低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3、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督促落实“一费制”配套措施;继续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的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线。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禁止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学生收取违反国家规定的费用。研究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各类培训班收费。

4、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地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收费,完善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加强收费标准成本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改进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进落实城市各行业收费公示制度。

5、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完善以基准地价为主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制度。加强土地、房地产交易、物业服务价格(收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规范农村集体上地征用过程中的价格行为。

6、规范中介服务价格。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加强对门票价格的协调指导,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1、加大对重要商品、重点行业价格检查力度。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稳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用水、用电价格。开展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乱收费问题,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秩序。加强煤、电、油、运市场价格巡查,强化对放开价格的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

2、开展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检查。严厉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3、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继续深入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单位”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公众认知度;研究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公布制度,适时开展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评价;进一步加大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力度。

4、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继续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开展“百城万店诚实标价”活动,切实提高专业市场、个体经营户明码标价率,提高明码标价覆盖面和准确度,维护公平竞争。

5、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健全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价格异动信息上报制度、内部考核奖励办法等各项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因地制宜开展检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技术监督收费。国土资源收费、电信资费、环保收费、就业和再就业收费等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五、加强价格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结合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体制。制定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制度,健全案卷管理制度,继续落实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完善成本监审制度,加快制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建立成本监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逐步实现成本监审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的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疏通宣传渠道,争取各方面对价格工作的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1、加强重要价格问题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调控措施,深入研究公用事业价格监管、行政收费管理、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的关系,深入研究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引导和干预、价格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第3篇

第二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行政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相应职责:

(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辖区居民的救助申请受理,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2.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5.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6.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抽查,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6.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2.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5.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6.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参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救助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

第七条社会救助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

(四)、优亲厚友,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不能落实或救助金流失的。

(八)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十)向救助对象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十一)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二)、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

(十三)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

(十四),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十五)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

(十六)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

(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4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六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八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原调解协议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出维持原协议的处理决定;

(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超过十五天不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5篇

第一条为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依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建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执业资格。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给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例会,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

第三章车辆设备管理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要做好危货运输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工作,按期进行车辆技术定级;罐车罐体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企业要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运输企业要对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要建立车辆监控平台或委托GPS运营商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不得退保和脱保;不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员、押运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并熟悉安全卡的内容。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立专用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消毒等设施、设备;为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有警示标志。

第四章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驾押人员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救援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损失。

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核算”四统一的要求,全面对运输车辆实施公司化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省安监、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两年安全评估一次,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合格,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检测和检查制度,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五一”、“十一”、“春节”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验,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定期将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行业监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把“三关一监督”(即严格把好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和市场监督关),并建立定期深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子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和运输管理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道路危货运输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协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危货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6篇

精心策划平安建设活动,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创建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把创建任务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和创建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断提高创建活动领导、组织和保障水平。立足实际,狠抓各项创建措施的落实。把创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基层,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创建责任督查制度,重点突出领导责任制,建立严明的奖惩制度。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上取得新突破

要继续深入开展与等组织的斗争,围绕“破大案、抓现行、挖团伙”三个环节,强化破案攻坚,坚决打击等组织的破坏活动。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切实防范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有效制止非法宗教活动。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敌对势力的新动向和影响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把握对敌斗争主动权。

三、进一步夯实大调解工作基础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司法所要在大调解工作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大调解机制建设中的协调、分流、指导、督办等职能,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大调解工作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着力提高调解人员整体素质。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年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4次全乡性的纠纷排查活动,集中调处和化解带有规律性、季节性的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要达到98%以上。同时还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超前防范,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四、大力推进防控体系建设

要始终坚持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严打方针不动摇。要坚持把侦破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放到突出位置上来,对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要落实责任,快侦快破,及时打击,消除社会影响。对于“两抢一盗”犯罪,要加强严判,强化快速反应,从打击、防范、管理等多方面入手,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坚决遏制其增多的势头。要切实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发现、控制和打击流窜犯罪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无毒村”活动,遏制涉毒违法犯罪的蔓延势头。在坚持依法打击的同时,要着力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围绕突出治安问题和防控薄弱环节,着力构建动态防控机制,在巩固、提高、发展上下功夫,织密防控网络,消除防控盲区,提高防控效能。要大力推进技防建设,在确保对重要目标、治安卡口、交通要道、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部位实行全面监控的同时,加大技防投入,扩大技防覆盖面,从而对整个社会面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的治安动态监控。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督促法人单位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

五、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优化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要从我乡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要按照“重在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方法,不断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严防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对现有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年内,全乡安置帮教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帮教率100%,安置率100%。为此,我们一要强化安置帮教对象的排查和衔接管理制度,提前掌握刑释人员的认罪伏法、改造表现、回归社会的危险性等情况,及时落实帮教责任制,提高对安置帮教对象的管控能力,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二要开展对重点对象的针对性帮扶工作。对思想不稳定、表现不好、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对象,要落实专人负责,并与辖区民警、帮教志愿者加强联系,重点监控,掌握动态。对生活确属贫困的对象,要及时制定帮扶措施,防止其因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

六、以建成“法治合格乡镇”为目标,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今年是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创建“法治合格乡镇”的关键之年。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法治”建设步伐,是我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扎实推进“法治合格乡镇”创建。

第7篇

海口市投资环境(机关效能)监督专员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专员民主监督作用,调动监督专员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改变机关作风出谋献策以及为广大企业排忧解难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监督专员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腐败滋生、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条 监督专员由市委、市政府从省、市知名企业家、法律专家、资深媒体人士及社会各界著名人士中直接聘任。

第四条 监督专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个别监督专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监督专员的职权

(一)对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并对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建设问题提出看法或建议。提出看法或建议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市长反映。

(二)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并听取解释或说明。

(三)参与制订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会议。

(四)参加每年度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对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评优等问题上有否决权。对触犯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监督专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履行好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勤于调研,敢于监督,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

第七条 监督专员的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为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出谋献策。

(二)加强对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民主监督以及参加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解决投资者和市民反映影响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

(四)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监督专员的工作方式

(一)以本人单独调研为主,或通过本人的工作关系,或通过与其他企业、投资者的接触了解,或通过开展调研、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二)监督专员每人每年完成1-2个有关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问题的调研课题,内容要有针对性、代表性,形式可以参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作法。

(三)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专员针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活动。

(四)每年召开一次监督专员工作会议,总结监督专员工作,研究、交流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报、反馈涉及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五)定期组织监督专员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专项跟踪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搞好整改,抓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差的予以批评和问责。

第九条 监督专员的权利保障

(一)监督专员反映投资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问题,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要认真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监督专员反馈。

(二)监督专员的调研成果,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要将其成果中的意见和建议转给相关部门参考,并将采纳情况向监督专员反馈。

(三)监督专员在履行职责中遭受打击报复,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具体负责监督专员日常管理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等工作,负责与监督专员(或其联络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帮助监督专员解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监督专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热衷于监督专员工作、较好地履行职责、且工作突出的监督专员,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8篇

一、现行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做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二、现行做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所见到的有另外一种现象,部分注销户名不副实,有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上大做文章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头换面

从调查中来看,这种情况80%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一种情况为:纳税人利用生意差、资金周转困难、想到异地发展等形式作为“幌子”到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税务登记。一方面又在其它的地方重操旧业开始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管理人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第二种情况为:有的纳税人在进行假注销税务登记后,为防畚检查,故意几个月不经营,等风声不紧后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为:采取“突然死亡”,注销登记,然后以家人或其他人的名义,更换法人代表,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第四种情况为:由于税务人员人手少,征管力量薄弱,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逃避打击

近年来国税系统加大了对纳税人监控力度,少数企业为经营、纳税不规范的企业,在税务机关组织大规模专项检查权之前,闻风而逃,因经营不善等借口纷纷办理注销手续,

从而逃避达税务机关的稽查。

(三)滥竽充数

一些现行个体纳税户,经营规模和税款缴纳方面均达不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标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的有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后,另外注册新公司,变相地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对于上述这些注销登记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变相逃避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的监控,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是偷税的一种变相行为。

(四)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前大量购买发票

从调查中来看,解散、破产、撤消企业中都有部分没有缴销的发票,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还利用企业解散、破产、撤消前工作上的便利,大量购买发票,税务机关检查清算要收回发票时,总是以各种原因推辞、撒慌说发票已经丢失,将发票据为己有,日后出售和为他人代开谋取私利。

(五)纳税人利用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形,偷逃税款

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调查中某县国税部门所辖管企业就有这中情况,机械厂是一家老厂,现有职工人数280人,年龄都在40——50岁之间,主要生产机械阀门的初加工,将初加工的产品销售到xxx阀门有限公司,和这家阀门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经济效益一般,职工的工资也能按时发放、税款也可以及时缴纳,2003年9月合同到期,该阀门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也迁到外地,寻找了新的合作伙伴,取消了与机械厂的合同,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苦于无奈,企业派大批的销售人员到全国的几个大宗城市寻求新的合作伙伴,但最终都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欠下了38万元的税款。2004年10月企业宣布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法人、财务人员、员工认为现在企业都不存在了,当前面临着失业,企业拍卖后的钱连工人的工资和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都不够,你们税务部门还要我们把税款结清,是不是没有一点人情味。

(六)后续管理未跟上

在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得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逐渐成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1、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实践证明,税收宣传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同时,还应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套完整的纳税信息体系,是用以记载和查询纳税人信用状况的基础平台,可以引导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也可以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紧密约束结合起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可以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实行注销税务登记专项稽查制度和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注销登记实行专项税收稽查制度,有利于保持税务管理的完整性,堵塞因纳税人注销登记而流失税款的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建立注销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通过加强对此类纳税人未处置资产的后续监管和巡查,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注销企业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尚未处置的资产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从法律上明确部门间的协调与制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协税护税制度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协税护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相对稳定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并通过组织协税护税网络活动达到内外信息畅通,相互支持配合,协税护税有力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说,缺乏法律责任约束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应从法律上明确对不支持、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建立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与工商部门的双向工作交流制度和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这将对于创新和规范税收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增强税收决策能力,提高为纳税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水平以及税务公开,增强税务工作透明度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9篇

科技工作流程化管理办法

为完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特制订科技工作流程化管理办法。

一、线路管理:

线路的标准为强弱电分开,能穿槽必须穿入线槽,由于特殊原因保卫允许不用穿槽的,线路达到或超过三根必须用缠绕带缠好,保持线路整齐。

1、各网点机房线路装修完毕后,应联系科技部及安全保卫部共同验收,线路验收合格后,机房线路归网点负责人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共同负责。

2、各网点办公终端或计算机线路由网点指定的信贷员或柜员负责。

3、各网点ATM间、值班室、库房及各宿舍线路由网点指定具体人员负责。

4、网点生产网主备线、办公网线路和外网线路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查看通断,如果发现网络不通,及时联系运维商并通知科技部。

二、计算机设备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包括: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及其配套设备)、终端、打印机、UPS电源、网络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发电机等。

1、各网点应该建立计算机设备的固定资产台账,并明确每台设备的使用责任人,此项工作由网点负责人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共同负责落实。

2、各种业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应由总行统一配备安装,严禁擅自更换和非工作范围使用设备,由网点负责人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共同负责。

3、各网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对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进行统一安排,并负责指导、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和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

4、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各网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及时上报科技部排除,送修设备时要填写相关登记簿,设备修好后签字领回。

5、各网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使用计算机设备,爱护设备,不得在设备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非系统内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设备。

6、UPS电源要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并登记相关登记簿,严禁将捆钞机、饮水机、电风扇、台灯等其他非计算机设备接入UPS电源上。

7、计算机设备的各项参数,由科技部统一进行设置,未经科技部同意,其他操作人员不得进行更改。

8、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严禁插拔设备线缆,严禁在计算机设备通电运行过程中挪动设备。

9、严禁在各种计算机设备表面放置大头针、回形针、磁铁等金属物品以及水杯、纸片等杂物,保持计算机设备及其外部环境的安全、清洁。

10、计算机设备报废时要上报科技部,对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设备进行集中处理。

三、网络安全管理:

本办法网络指的是生产网网络、办公网网络和互联网网络。

1、接入生产网、办公网和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都要安装有正版的杀毒软件,严禁计算机设备不安装杀毒软件接入网络,本工作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共同负责。

2、计算机设备严禁生产网、办公网和互联网混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妥善管理各网络的IP地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及网络设置。

3、生产网、办公网的计算机设备要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严禁差U盘,防止数据泄露,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共同负责。

4、各种系统的账号及密码信息,要做到定期更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10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我院产学研结合工作的领导,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第二条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于我院实际的产学研结合新模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三条 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教育工作的全局,以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全面推动学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需求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三、目标任务

第五条 以培养“双证”“两型”人才,即具有学历证﹢职业技能证的应用型和落地型人才为目标,充分调动学院产学研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各企业和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实现产学研结合办学模式新突破,使学生实践技能得到显著提高。

第六条 在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产学研结合,突出实践操作技能培养,压缩理论教学课时,加大实验实训教学力度,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例达到1:1。

四、途径、模式和方法

第七条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新专业,改造现有专业,使我院专业设置更合理,市场需求前景更广阔。

第八条 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操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产学研结合,使学生了解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竞争态势,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增强学生的协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与决策能力,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业与就业的零距离。

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现有科研与技术服务机构、校办产业实体的示范作用及优势,积极为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加强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交流,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服务,多做贡献。

第十条 结合教学需要,依托专业办产业,进一步扩大校办产业规模,增加经营收入,反哺教育教学,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采用“2﹢1” 教学模式,努力达到“五结合”,即学生与学徒结合、教师与师傅结合、教室与基地结合、育人与生产结合、学院与企业结合。同时,根据我院专业门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产学研结合实施的具体途径、模式和方法要体现专业特点,突出为我所用,坚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不拘一格,各具特色。

五、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产学研结合实行学院统管,系(部)组织实施,按照不同专业特点,分类管理。学院负责宏观指导,建立督导组织机构,提供物质与资金保障;系、部负责制订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与合作单位、用人单位共同进行专业开发和建设;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活动等;就业指导部门参与校企合作、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等方面的开拓,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区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学院专业教师代表组成,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产学研结合办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需要,认真做好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实训教师和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和实践、锻炼,每年要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实施记录。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教学,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为企业解决技术攻关和项目推广。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实验基地”和各种技术中心等校办产业实体、技术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专业教学。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从办学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产学研结合工作经费,重点解决各系(部)在校外基地建设、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经费问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在学院校内外产学研结合基地开展工作的业绩作为其技术业绩的一部分,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在提升工资、晋升职称和年终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对在产学研结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突出重点,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2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市、州、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20*年上半年要对《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各地实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纳入20*年度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检查内容。各地要不断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建筑市场中的监督、监管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年*月*日

第12篇

走访了9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诊所,在《管理办法》出台前,这些单位在墙上或楼道里甚至厕所里明显位置贴上了“禁止吸烟”或“请勿吸烟”的标识,经常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诊所的办公室、厕所和楼道里吸烟,墙角、垃圾桶、花盆等隐蔽处有烟头。《管理办法》出台后,机关、企事单位、诊所办公室内没有发现吸烟情况,个别吸烟者在厕所内吸烟,厕所里发现丢弃烟头。

二、饭店和宾馆控烟情况

走访8家饭店,发现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大部分餐厅内都张贴了禁烟标识和宣传标语,但个别客人还是不能改变进餐时吸烟的习惯。同时,饭店摆放烟灰缸,餐厅服务员劝阻较少,垃圾桶、花盆等隐蔽处存在烟头。《管理办法》出台后,来餐厅用餐的客人吸烟情况较少或听从劝阻不在餐厅吸烟,餐厅没有摆放烟灰缸,大部分包间内有禁烟提醒,但仍有个别人在服务员不在场时吸烟。

走访6家宾馆,发现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大部分宾馆内部张贴了禁烟标识,但个别宾馆前台仍摆放烟灰缸,有客人吸烟,管理人员未尽到监管责任。《管理办法》出台后,前台无摆放烟灰缸,有禁烟劝导员,在大多数客人在进入宾馆前劝导将烟掐灭扔掉或在室外吸烟完毕后进入,客房室内有禁烟提醒,但仍有个别人在客房内吸烟。

三、互联网场所和娱乐场所控烟情况

走访了5家网吧、8家娱乐场所,发现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个别网吧门前有大量烟头,网吧内张贴了禁烟标识,但吸烟现象较多,室内摆放烟具,室内烟雾弥漫,墙角、地面、卫生间随处可见烟头。《管理办法》出台后,大部分网吧室内外环境改善,管理人员对吸烟者及时劝阻到室外吸烟,控烟效果明显。在《管理办法》出台前,舞厅、歌厅、理发店吸烟者较多,墙角、地面、卫生间随处可见烟头。虽然都张贴了禁烟标识,但管理不到位,室内吸烟较多,《管理办法》出台后大部分娱乐场所控烟管理显著提高,经营者发现吸烟者能够及时劝阻禁烟或到室外吸烟,大部分烟民能够自觉执行,个别烟民有躲到卫生间吸烟的现象,地面烟头数量大幅减少。

四、控烟效果分析

本次调查研究显示,《管理办法》颁布1年多来,控烟工作获得了一定成效,绝大多数公共场所已成为禁烟场所,大多数场所内设禁烟规定和禁烟标识,部分场所还摆放了禁烟相关的宣传材料,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吸烟者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为非吸烟者避免被动吸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前5%的公共场所无禁烟标志,实施后仅2%的公共场所无禁烟标志;《管理办法》实施前19%的场所内人员吸烟,实施后仅11%的场所内人员吸烟。《管理办法》实施前32%的场所内发现烟头,实施后仅12%的场所内发现烟头,差别有显著性。《管理办法》实施后,公共场所在张贴禁烟标志和有无发现烟头方面有明显改善,在禁烟资料的摆放和吸烟人数的控制方面出现显著变化。

五、控烟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控烟工作效果初显成效,但部分法定禁烟场所仍有一定问题。表现在《管理办法》在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吸烟现象未能在公共场所全面杜绝,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氛围仍未完全树立,宣传覆盖范围不广,控烟知识不能够做到人人尽知,一些单位对控烟宣传工具利用较少,单位宣传栏、宣传媒介没有设置控烟内容,禁烟标识张贴不醒目,禁烟标识较少,进入单位后未能感受到浓厚的控烟氛围。餐饮场所、互联网场所、娱乐场所和星级宾馆仍然是控烟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