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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规划

时间:2023-06-06 08:59: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发展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发展规划

第1篇

关键词:规划;调控;编制程序;规划评估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规划”从“计划”中独立出来,突出了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发展规划对计划、政策、政府工作的导向作用,对完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规划期限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其中4~5年的中期规划最为重要。本文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注重从比较研究中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的对策。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

第九条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衔接审核

第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在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为主衔接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五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4篇

“无线电是信息化无处不在的唯一载体”,不仅如此,随着无线电技术的飞速发展,该唯一性不断凸显,正在向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扩展。而在区域无线电管理工作过程中,要管好资源、用好频率,确保发挥并进一步挖掘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拥有与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无线电监测手段。

值得强调的是,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周期较长,所以无线电监测网络的规划应适度超前于当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面对当前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资源普遍不足的现状,科学、合理、全面地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仅有助于管理目标分级,摸清不同区域无线电管理需求的轻重缓急,实现资源分配因地制宜,而且可以为监测网络布局提供宏观依据,实现管理核心区无线电监测的率先覆盖。

基于以上考量,宁波无线电管理机构围绕海洋经济发展,建立了全市无线电监测网络宏观布局。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宁波位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两翼中的南翼,与上海跨杭州湾相望,地理区位优势明显,海洋产业经济发达。从2003年到2008年,海洋产业总产值由1040.3亿元增长到2309.15亿元,年均增长17.35%,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由50.1%上升到58.3%,海洋经济已成为宁波经济的支柱。

预测数据显示:到2015年,宁波海洋经济领域的三产比例为3.02:71.20:25.78。第一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宁波辖区目前共有水上(渔业)船舶电台约12870台;第二产业以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电力业等临港工业为主,其中仅海洋油气业占海洋经济比例就高达36.05%,其台站频域密度非常高,龙头企业镇海炼化的台站频域密度更是高达38.9台/MHz,为宁波所有无线电用户之最;第三产业主要以海洋交通运输业为主,宁波海洋交通运输业占比为7.65%,是海洋经济无线电用户最多的产业,宁波港集团的台站频域密度为22.5台/MHz,2011年其专网设备每周利用总时间达到了262080小时,平均每台设备每天要使用19.2小时。

时至今日,宁波的海洋经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先后提出了实施海洋经济开发和发展海洋产业的重大战略;2010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2011年7月7日,国函〔2011〕77号文件批复同意建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这一系列发展规划为宁波海洋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可靠的条件。

经济高地,就是信息高地。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密集区正是经济发展的活跃区。通过进一步分析宁波地区已登记无线电台站的空间分布情况,宁波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现:首先,无线电台站集中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经济产业带上,这些区域的无线电台站数量占到全市总数量的80%。

其次是“一核两带”区域――未来宁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区域――恰好囊括了所有的无线电台站分布密集区。因此,宁波的无线电监测网络应顺应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趋势,优先实现这些区域的无缝覆盖。

宁波地区无线电固定台站分布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布局

无线电监测网络布局

从“十五”计划至今,宁波地区已经建设完成“十站两车一搬移”的无线电监测网络。这样的监测网络规模在浙江省内名列前茅,但仍然无法满足海洋经济发展对无线电监测覆盖的要求。分析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其中期监测网络覆盖的目标应是实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一核两带”地区的无缝覆盖。

核心区、北部产业带和南部产业带无线电监测网络布局

宁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布局总体可概括为“一核两带”,即核心区、北部产业带、南部产业带。

核心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部分地区。其中海曙区是所有县市区台站分布密度最高的区域,为28.3台/平方公里,是全市平均台站分布密度的9倍多;除鄞州外,其它区的台站分布密度也都显著高于全市平均数。目前该地区已建设完成4座A级固定监测站,基本实现了区域内20MHz~3000MHz的无缝覆盖。

实现北部产业带的无缝覆盖是宁波地区监测网络宏观布局的近期目标。北部产业带南起北仑港区,经过镇海石油化工区,北至慈溪杭州湾开发区,带内海洋经济产业布局已趋于成熟,带内的北仑区、镇海区、慈溪市、余姚市,其台站分布密度均高于或持平于全市平均数。

目前,北部产业带已建设完成1座A级高山站(具备9kHz~8000MHz监测能力,20MHz~8000MHz测向能力),2座A级固定监测站,3座C级小型监测站。计划近期再建设1座A级固定监测站,2座C级小型监测站,即可实现北部产业带的无缝覆盖。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推动国内贸易科学、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国内贸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目前,商务部就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内贸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内贸规划是转变政府职能应当重点加强的工作,也是内贸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以促进国内贸易总体发展为主要目标,主要阐明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是内贸规划工作的统领。专项规划依据发展规划制订,突出一定时期工作重点,是内贸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点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是内贸规划工作的基础。按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引领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对扩大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发展、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快推进规划制订,商务部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选规划编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增强各类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协调性,尽快形成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框架体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制订工作。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划》和相关区域发展规划,协助商务部制订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和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设计工作。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下一步,要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各地要制订本地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逐条分解《规划》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做好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和相关领域规划的衔接,特别是要指导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网点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建立网点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商机制等,适时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要重点推进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加强本地与内贸规划相关的统计和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

落实规划,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大力加强部门协作,抓紧完善流通网络规划、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等政策;协调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内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积极争取科技政策,促进内贸规划工作和内贸行业创新发展;努力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商业网点发展。同时,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要求,抓紧落实现行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内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落实规划,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重点是规划的数量、质量和进度,同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是推进措施和取得效果,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商务系统内通报。中央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网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贸规划工作情况将作为商务系统内评选相关先进工作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内贸规划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评范围。

落实规划,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发展国内贸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统筹全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常抓不懈。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成立内贸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内贸规划的动员部署工作,将贯彻落实《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内贸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突出国内贸易及各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国内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6篇

国务院总理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会议决定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并明确了要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从国家层面上明确横琴“一示范区一先行区一新平台”的定位,既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横琴开发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更表明了中央对横琴开发“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寄予厚望。中央把横琴开发的历史重任交给了珠海,并且从国家层面确定横琴的总体发展规划,这对我们来说既是巨大的鼓舞也是深深的鞭策。

对于中央决定开发横琴的重大意义,我们一定要从两层涵义上来理解。从政治上来说,开发横琴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这对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有着特殊的意义。从经济上来说,开发横琴对于珠海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科技创新,提升城市功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横琴开发的决策精神,要在《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既要为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创造条件,也要紧紧抓住横琴开发的战略机遇,加快珠海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们要把横琴开发纳入珠海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统筹考虑,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粤港澳区域发展相衔接。在横琴开发上不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要以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发展质量和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进行开发。横琴岛周边区域要严格规划,要注重与横琴的规划建设相协调。

当然,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横琴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横琴开发“先行先试”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甚至有可能会遇到严重挫折。中央对于横琴开发是“先谋而后动”,如今对于横琴未来发展的谋略已定,接下来关键要看我们如何动?如何干?对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认识,要善于算大账,要敢打硬仗,不回避矛盾,既要有勇气,还要有智慧,逢山开路,遇水架桥,一干到底,为横琴建设“一示范区一先行区一新平台”,为确保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正在崛起的珠海创造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而努力奋斗!

(摘自《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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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岛

地理位置;地处珠海市南部,东与澳门一桥相通,最近处相距不足200来,距澳门国际机场3公里,距香港41海里;南濒南海,距国际航线大西水道4海里,北距珠海保税区不到1公里,与珠海西区一衣带水,是珠海市146个海岛中最大的岛。

第7篇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发展城乡,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既要统筹规划全县的产业布局,又要突出城乡各自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把农民的持续增收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规模成片”的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特色产业支撑作用,建设产业基地,发展高效农业,着力建设现代化农业体系,推动农业发展升级。围绕特色产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完善流通体系,切实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适应市场的能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农村旅游业,扶持开发农家乐项目,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把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基础设施落后是导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的延伸。下大力气建设完善农村公路、桥梁、供电、饮水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加大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把统筹城乡建设规划作为基础工程

为确保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必须规划先行,以科学完善的规划为指导,减少村镇建设的盲目性、随意性,提升建设水平,改善村民生活环境。立足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着眼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将城市规划理念引入乡村建设,编制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整建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发展带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高水平地科学谋划农村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建设等布局和实现途径。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利用新一轮土地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利时机,盘活村庄建设用地,尽可能将村庄建设的留用地留出来、调整好。

四、把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作为关键环节

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问题相当突出,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出抓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一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整合优化城乡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城乡文化资源共享;三是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降低群众看病成本。四是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逐步让农民老有所养、弱有所助、贫有所济。:

第8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机遇;挑战

一、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机遇主要表现两大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全球经济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国际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平均经济增长7%。经济的高速增长必将意味着人才需求的增长,尤其是我国要加快经济转型;第二,第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新型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要大幅提高,这也就意味着对新型人才需求的增加。相当数量需要的是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专门技能型人才,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目标就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专门技能型人才,这就为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和难得的历史机遇。

第二,国家的重视和政策支持,国家不仅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写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并专门出台了《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专门召开了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无论是《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还是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十二五期间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提出具体要求,也同时对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1、明确加大教育投入;2、进一步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这就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舞台;3、加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大力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高职教育办出职业特点,真正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物质和人才支撑;4、明确了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加大职业教育投入,促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有了政府的支持,将大大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融合。增强职业教育的生命力;5、采取有力措施,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为职业教育提出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创造有力条件;6、制定就业政策以增加职业教育的吸引力;7.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制度,这将为高职教育拓宽了生源渠道,为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提供了生源保障。

作为高等职业院校要从自身的使命出发,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好党和政府给我们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给我们创造的各种有利条件,把学校办好,从而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

高等职业教育虽然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给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产业的高端化,经济模式转变,社会多元复合转型的浪潮对人才的类型、知识和技能都提出了新要求,对高等职业教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2、要解决上述问题,适应社会需求,就面临着第二个挑战,就是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不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学校缺少办学的自主权。

3、随着社会发展,受教育者期望值的转型,由机会需求到品牌追求。这种变化,给高等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靠什么来吸引生源,凭什么来立足于社会,给高等职业院校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

4、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影响的逐渐显现,高考生源逐年下降。在激烈的生源争夺战中高等职业院校无疑是一个弱者,这将加剧高等职业院校的竞争和淘汰,没有特色,没有实力或经营不善的学校将会陷入困境。

高等职业教育面临挑战将是多方面的,绝非上述简单的四点。但这四点如解决不好,就足以使一个高等职业院校面临生存的危机。

三、应对挑战,寻求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对着严峻的挑战,怎么把握机遇战胜挑战,需要我们有清晰而科学、明确而具体的思路和策略。

1、坚持二个基本思想

(1)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向,以服务为宗旨就是要时刻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办学目标和动力,不能为办学而办学,这是以社会为本;以就业为导向就是一切从学生的未来发展为出发点,不是为了办学而教育,这是以人为本。 转贴于

(2)坚持科学定位,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这是明确高职院校“姓”什么的问题。高职院校既姓高,更姓职,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姓职的成分将越来越多,高等职业院校一定要认清这点,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迷失自我,我们要和一般高等院校错位发展,突出我们的特色,那就是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这既符合了社会的需求,也赢得了我们的发展。

2、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提高质量并重

体制机制创新既需要上级政策,但又不能坐等,要在办学的实践中大胆闯,大胆试,因为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活力,现有的体制机制制约着学校能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这种创新我们既要积极地去做,但更需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大力地支持。

质量为重点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但对在高等教育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提高质量关键是搞好两项改革。

(1)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重点是突出职业性和实践性,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技能型专门人才,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构建与实施基于生产项目的“做中学”的课程体系,按照职业岗位对知识、技能、职业素养的要求,校企共同开发优质专业课程,并将最新职业资格标准与企业新技术、新工艺融入教学,一句话,让教学贴近实践。

(2)教学方法改革。高等职业学校的课堂不应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课堂,要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把职业技能培养和鉴定贯穿到教学过程之中,在教学中,采取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和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实施现场教学,项目教学等多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总之,以培养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最终目的。

3、突破现有办学模式,拓展学校办学功能

高等职业院校面对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责和高等教育激烈竞争的压力,要很好地承担起这一社会职责,有效地破解这一压力,就必须走一条与一般高校不同的发展道路,必须改变现有的办学模式。

(1)在稳步发展全日制专科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非全日制专科。发展非全日制专科既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有效形式,满足更多群体享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时也为学校生存和发展拓展了空间。

(2)努力构建中、高职教育的立交桥,将非传统生源纳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范围,前面说到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逐步显现,高考生源在逐年减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提高和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人民追求教育目标的提高,中职生接受高等教育已成为大势所趋,也就是说,如果有40%的中职生升入高职,就是以满足现有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需求,上级有了政策导向和支持,我们高职院校就要做好迎接中职生入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准备。

第9篇

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妇女儿童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在发展中提高水平的历史过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写入了法律,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纳入了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得到了扎实有力的实施,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逐步增强,尊重妇女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得到提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妇女儿童教育不断发展,妇幼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妇女儿童生存环境日趋优化,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等。但是,全省妇女儿童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一些事关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妇女就业压力较大,就业层次较低;农村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幼卫生保健水平相对滞后;农村女中学生辍学现象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中儿童的成长、教育仍面临难题;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女干部比例还较低,妇女参政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也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拓展了新的发展思路。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妇女儿童占人口总数的2/3,既是共同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共同享有的主要受益人。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大力推进妇女儿童的进步和发展,切实把广大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题中应有之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发展的眼光,开阔的视野思考、谋划和创新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切实把广大妇女儿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形成社会和谐妇女儿童有责、和谐社会妇女儿童共享的局面,推动包括妇女儿童事业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把握妇女儿童工作的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妇女儿童发展的瓶颈问题

目前,实施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继续重视解决妇女创业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积极拓宽妇女创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支持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广大妇女的就业观念教育,鼓励她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要坚决消除就业和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妇女就业和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继续关注和解决贫困妇女儿童生存发展问题。要特别关心贫困妇女儿童的生产和生活,努力解决她们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等困难。要结合农村扶贫和城镇扶困工作,大力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项目,积极为贫困妇女脱贫致富提供资金、技术上的帮助,使更多的贫困妇女儿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要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全面扩大妇女儿童的参保覆盖面。

三是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并形成有效的维权网络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分配环节中的妇女维权工作,保证广大妇女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积极做好扶持贫困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等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大力维护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鼓励广大妇女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提高妇女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着力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切实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妇女的职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增收致富能力,造就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使广大妇女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增强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统筹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妇儿工委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统筹性和权威性,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

一是要统筹规划。要真正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纳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具体安排。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领域,真正实现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是要加强领导。要切实把妇女儿童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及办公会议每年要专题听取和研究妇女儿童工作,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要拿出一定的时间,就妇女儿童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要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要按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分级、分项、分年度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真正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要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把实施妇女儿童规划所需资金纳入计划,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的投入力度和帮扶援助力度。

四、继续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妇儿工委组织的职能作用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目前,县以上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纵向深入、横向联动的妇女儿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妇女儿童事业由过去零散的、缺乏统筹的分散管理,变成了有组织领导、有远景目标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要完善工作机制。首先,要抓好制度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各级妇儿工委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其次,要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调查研究机制。要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为党委、政府提出科学意见和建议。再次,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完善示范工作机制,带动妇女儿童工作上层次、上水平。对示范工作要在资金上扶持、项目上支持、政策上倾斜,进一步推动示范工作有新起色、新发展,新突破。

第10篇

一年来,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目标,落实“三抓带动、产业支撑、项目开发、城乡互动、优化环境”二十字方针,积极有效开展工作,抓亮点、刨特色,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

一、2007年工作回顾

1、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年初,全面分析200*年经济运行情况,预测2007年经济发展的环境,深刻认识面临的挑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编制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出了2007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描绘了奋斗目标方向。依此,撰写《**市2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7年计划(草案)》,依法向市人大会议报告,审议通过执行。

2、加强经济运行监控和预警预测,当好领导参谋。根据年初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执行情况,做好经济运行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一季度一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法向市人大汇报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市人大提出的审查意见,制定措施,加强重点经济工作,确保经济社会继续持续健康发展。10月份,在科学预测2007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基础上,深入分析2008年经济运行情况,既充分看到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又深刻认识面临的挑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初步编制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出了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并按照要求上报省发改委,为省发改委编制全省年度目标提供依据。监控“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为做好中期评估奠定基础。

3、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项目工作是全市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发改委的中心工作。一年来,按照职责分工,增强项目意识,多方捕捉信息,抢抓政策机遇,加大向上争取力度,项目争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由于经贸方面项目属于国家、省政策导向性项目,项目少资金量小,但是为了争取有限的项目资金,我们充分利用扩权机遇,在帮助企业完善报批材料的基础上,加大争取力度,今年新争取棉花加工企业400吨打包机发行项目3个,分别是华纺企业、银和公司和第一油棉厂等,共争取贴息资金75万元,每个企业25万元,项目争取个数在五个扩权县市中占第一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09年将全部关停400吨以下的打包机,项目争取资金数量虽小,但为企业今后的发展争取到了入场券,求得了生存权,意义重大。

4、育特色,抓亮点。一是进口设备免税申报工作创历史新高,继2006年该项工作权限下放我市后,我们积极学习各项相关政策,理清工作思路,迅速熟悉了业务,当年为永泰棉纺争取12台进口全自动络筒机设备免税。今年又为南阳裕祥、华纺企业等两个企业争取进口设备免税,目前进展顺利,两家企业均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的确认,进口设备正在办理,这两个项目将为企业节约投资2000万元以上,同时,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装备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二是积极争取2008年进口棉花关税配额。按照国家、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对我市棉纺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宣传发动,增强申报信心,通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华纺企业,南阳裕祥、永泰棉纺和瑞达纺织等4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补充完善,达到上报要求。为加强争取力度,委主要领导赴省发改委做工作,发改委同意部分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届时,将为我市企业减少原材料成本500万元以上。

二、2008年工作重点

2008年,工作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委党组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及问题的分析和预测,为市领导当好参谋。

工作重点是:

一)、综合工作

1、科学制订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导经济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的季度分析和均势预测,为领导当好参谋。

3、做好年初和年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起草,依法向市人大汇报,并依据人大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

二)规划工作

1、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的中期评估。2008年是“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要充分评估前两年规划执行情况,认真客观预测后三年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任务的评估意见,并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汇报,对需要进行的调整的,待人大同意后进行调整。

2、全面收集整理全市主体功能区相关数据资料,积极配合省发改委规划区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完成丹江口库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库区六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对口项目支援。

4、按照国家对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调整的要求,做好企业的宣传服务工作。

三)经贸工作。

一是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加工资格的换证工作;

二是加大督查力度,促使纳入省400吨打包机技改计划的3个项目(雪阳棉纺、华纺纺织、银和公司)的建设进度,确保2008年5月前建成投产。

第11篇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战略”的评估是中期评估的难点。开展中期评估时,规划刚执行到中期,从短期发展指标判断长期发展趋势是其难点。以前主要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许多人并不认可这种评估方法,认为这种方法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可采取分层评估的办法评估“十一五”规划内容。第一层,基于各领域内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和统计指标,判断该领域战略意图的实现程度,并对这些工程能否实现该领域的战略意图进行反馈性思考。第二层,动态模拟规划实施效果。按月份采集规划执行后的相关领域数据,利用定量模拟技术,对当前的政策、措施、工程等在该领域内的效果进行动态延伸,对比该领域规划编制前的发展情况,综合考察按照目前发展轨迹能否达到预想目标。第三层,依靠各领域内的专家,通过研讨的方式判断规划执行后该领域的发展情况与战略方向的契合度。第四层,结合规划满意度的评估,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领域内执行效果进行评价。综合这些评估的结果,对战略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作为进行判断。

“满意度”的评估方法可采取网上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测评微观主体的满意度。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设立“十一5E"规划评估专栏,请网友通过网络评分、留言和建议等,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还应考虑到困难群体很难接触网络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全国选择多个省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市(在东、中、西、东北地区各选择两个或以上省份),或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设想,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内选择一定数目的县、市,围绕公共服务的普及情况、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就业状况等,对区域内企业、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获取微观主体对规划的了解情况和规划实施对他们带来的影响。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