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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报告

时间:2023-06-05 10:30: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证券投资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证券投资报告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二节基金产品概况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六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七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季度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七条

季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基金产品概况

第十一条

应披露以下内容: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等内容。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二条

至少应列示本报告期的下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等。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三条

列表显示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十四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十五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五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六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包括:本报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七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2篇

【关键词】证投资保护基金公司;法律地位;破产程序

一、证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基本概述

20世纪70年代,证券经纪商破产案件屡屡发生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进而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也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它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载体,也是该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保障。保护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对该基金进行管理的机构叫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它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具体的实施者,也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行的负责人。

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的法律性质

保护基金公司通过收取会费、进行投资等行为产生收益,但是从其行为的目的与性质来判断还是应属他益性营利组织。

我国建立这个基金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来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公司筹集、管理基金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向适格的投资者输送利益,它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公司的他益性营利性质。立法者的目的在于设立该组织并用公司作为其名称,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来规避可能发生的无限风险,同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的定位。而由此产生的不协调,不应当从保护基金构架上进行改变以适应公司法的要求,而是应当单独立法,利用特别法来规范这种特别的组织,从而使其在具备合法性的基础上具备合理性。

保护基金公司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保护基金公司的保护对象不是个别的投资者,而是中国所有参与证券交易的中小投资者。大量的证券公司所积累的风险极易演化成系统性风险,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甚至社会的安定,一旦投资者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就很容易出现,对社会的秩序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保护基金公司通过大量参与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对规范我国的行政处置程序和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保护基金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破产程序的特殊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具有一系列特殊性。其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通过收购,把大量原本分散的个人债权集中到自己手中。在破产程序中,其所持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很高,很多的时候甚至是破产证券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其二,保护基金公司具有管理人性质。保护基金公司取得的破产证券公司债权,是一种集合式债权,其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其对破产证券公司个人债权进行收购,不仅是经营行为,也是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公司既是受偿债权的债权人又是受偿债权的管理者,为了公众的利益而管理受偿债权。其三,保护基金公司享有特定权利。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债权人,它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对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其一些区别于普通债权人的特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由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以便保护基金公司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角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着稳定市场、应对风险的作用。但是保护基金公司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有着很大区别,具有一定特殊性,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不同阶段,保护基金公司承担着不同的程序角色,在问题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置阶段,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公司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登记和甄别确认,对于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同时,保护基金公司参与对问题证券公司的托管,弥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缺口,处置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参与问题证券公司的管理。问题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时,保护基金公司已经基本完成对该证券公司相关个人债权的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弥补、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根据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按照国家政策使用保护基金偿付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后,保护基金公司依法取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形成受偿债权,并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取得了原本属于被收购的个人债权人对证券公司的债权,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债权人。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债权人的特殊性,可以将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区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1. 一般权利,是指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所拥有的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相一致的权利。(1)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保护基金公司作为问题证券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在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申报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权向破产证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第 9 条规定,托管清算机构应当保障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足额向负责被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登记机构申报债权。(3)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破产证券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应成为证券公司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通过债权人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破产程序中的事项进行表决,行使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下转第253页)(4)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实际取得分配的破产财产。(5)进行诉讼的权利。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有异议,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管理人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的救济。

2.特殊权利,是指保护基金公司在参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过程中,因其特定管理性因素产生的、与其他债权人权利不同的特定权利。(1)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的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向其推荐破产管理人或其组成人员。(2)监督的权利是保护基金公司拥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债权人,具有管理人的性质,依法可以对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义务。(1)及时、如实申报债权的义务。(2)报告的义务。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如若发现有法定应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告。(3)勤勉的义务。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应当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基金的利益,不得擅自处置资金,不得违规处置资产。(4)保秘的义务。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应该保守其因参与破产程序而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受偿资产处置信息,不得泄露在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明确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主体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是为了达到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目标。想要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法律作用,我国应立足国情,借鉴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努力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

首先,应明确保护基金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基金公司主体地位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单,缺少实际可操作性。我国在保护基金公司于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中的角色、职能、程序权利等方面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在保护基金公司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更加缺少相关的规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应完善保护基金公司参与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制度。(1)对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公司债权人的特殊性,在法律中体现不足。(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破产证券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缺少条理的规范。(3)对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特定权利规定欠缺。我国应从立法上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制度,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证券公司债权人的特殊地位,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其他证券公司破产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程序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给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启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权利、一定条件下主导证券公司破产过程的权利等。

参考文献

[1] 林兴.设立证券投资者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理分析[J].引进与咨询,2006(3).

第3篇

基于不同的培养目标,商学院的教学模式可分为学术研究型和商科应用型两种,后者以因案例教学著称的哈佛大学商学院为典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其充分适应业务岗位的要求,这种教学模式正被大力引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手段强调实践性教学的作用,然而,实践性教学组织方式与过程皆因职业能力特征迥异而悬殊,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亟需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进行梳理和系统改革。

一、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的一般缺陷与不足

(一)教学目标不够明确实践性教学的目标不仅在于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更易于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然而,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常被定位为理论教学的辅助环节,教学目标不够明确,例如有些院校为配合基本概念和理论的讲解而提供寥寥无几的实践课时;有些院校虽然开设专门的实践课,但仅限于对证券市场投资操作流程和分析方法的简单介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缺乏重视。

(二)内容体系重复紊乱如同时尚潮流一般,理论课程增设实践性教学环节已几乎遍地开花,而金融学专业课程之间联系紧密,教学大纲不够具体或协调不足则可导致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内容重复紊乱。涉及证券投资相关内容的课程通常较多,包括金融学、金融市场学、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模拟实习等等,而学分制大背景下这些课程面向不同专业级别开设,学生理论功底差异较大,培养目标不一致,教学大纲难以兼顾,实践性教学内容重复紊乱的现象难以避免。

(三)教学组织方式较单一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的组织形式通常较为单一,学生参与度低,师生互动机会较少,这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极其不利。最常规的组织方式是对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指标分析理论方法进行逐一介绍,并要求学生完成相应的实习报告。但是,这种教学方式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动力,忽略了其他教学手段和资源的应用,令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教学质量监控低效质量监控部门和教师通常以为学生获取了实时行情便可高质量地达到教学要求,经常忽略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检验,对学生知识和经验能力积累缺乏有效的考核。学生的实习报告和模拟操作业绩甚至不受重视,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训练强度不足。此外,在网络环境下,课堂管理的松懈可能令学生“不务正业”,无法专注于实践性学习。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维度分解

(一)技术分析经验与能力证券从业者必须接受并处理海量多变的交易信息,因此,作为对市场行为进行解读的技术分析的经验与能力显得尤其重要。学生不仅要理解大部分技术分析的理论与工具,还需经过大量训练,熟悉数种分析理论和指标的应用,形成对价量时空趋势判断的稳定思维模式,并能较准确地指导投资行为。

(二)基本分析能力基本分析能力是基本经济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应用能力,表现为对宏观社会经济、中观产业及微观企业发展方向的准确把握能力。以股票投资为例,技术分析解决的是选时选势的问题,而基本分析则要解决更为基础性的选股问题,只有拥有了较强的基础分析能力,证券投资收益获取和风险控制才有保障,证券经纪与咨询才有正确的指导基础,证券投资研发才有基本技能基础。

(三)专业表达与沟通能力证券从业者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语言沟通能力,不仅要有较好的表达能力,还须要将投资分析专业方案准确及时地进行传递沟通,这尤其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可或缺的。同时,应用写作能力是表达与沟通能力的重要内容。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导向的证券投资实践训练模块设置

(一)证券从业取向与能力培养的实践路径合格的应用型人才应具备一定的满足职业发展要求的能力维度规格,其成长的关键在于针对职业取向加强有效的实践训练,达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证券业作为重要的金融子行业,其内部分工繁杂多样,不但有交易所、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市场监管机构等多元主体,而且各主体内部分具体细致,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为例,其内部分设企业融资和并购业务等14个部门。以职业能力为口径,证券业人才需求大致可分为投资决策、经纪咨询、研究开发三种类型,它们的能力维度构成及实践培养路径可通过(表略)。

(二)证券投资实践训练模块设置1.模拟投资。即借助特定模拟交易系统,让受训者在一定虚拟本金和实时行情下进行虚拟的投资操作。模拟投资过程中,受训者在选择投资目标和时机之前进行细致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这可提高他们对理论的灵活应用程度,快速积累技术分析的经验。模拟投资对投资决策类岗位人才的能力培养最为有效,对其他培养对象的分析能力提高也比较有效。2.模拟解盘。即要求受训者实时动态地对整体行市变化进行解读和判断,从基本面、技术面综合分析,并给出投资操作的基本策略。模拟解盘要求受训者在公开场合下进行讲演,锻炼他们的分析思维和表达能力及对实时咨询的反应速度与判断力,对各类岗位人才培养均有裨益,稍有不同的是实时解盘过程中研发类受训者重在做基本因素分析,而经纪咨询类受训者则注重进行技术面解读。3.模拟咨询。即要求受训者对随机给出的某一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操作策略或其他投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要求受训者对投资品种具有一定了解基础及快速解读能力。长期训练,可增强欲从事经纪咨询和研发受训者的反应速度、表达沟通能力和分析经验。4.模拟荐股。即受训者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投资品种进行公开推介。这要求受训者对选股、选时进行充分研究,并遵照一定的程序介绍推荐理由,形成具体的投资操作策略建议,这属于经纪咨询的范畴,对经纪咨询类人才的培养最具作用。5.研究讨论。即对受训者进行分组,对特定专题进行研究,做成一定的文本,并就研究结论进行讨论和改进。研究讨论不仅可以提高受训者的研究能力,且可以扩大受训者的训练内容范围,如对固定收益证券融资设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研讨可高度调动受训者的理论基础、文献查阅能力、创新潜能和团队协作能力,对于研发类人才的培养作用最大,对投资、经纪咨询等类人才也具有较大的作用。

四、证券投资实践训练的导学与考核方式设计

(一)模拟投资竞赛模拟投资竞赛的组织开展方式比较灵活。国内部分证券公司及专业财经网站均有模拟炒股平台,将这些免费资源引入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既实现低成本投入,又较好地让学生接受训练。为了增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可以借助其他的一些活动推进模拟投资的开展,如组织全班参与学校范围内的模拟投资比赛,或参与网站及相关机构组织的民间模拟投资竞赛。通过竞赛的方式引入激励机制,增强挑战性,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要求。另外,在考核机制上可全面评价学生的模拟投资过程:一方面,以模拟投资的业绩作为竞赛成绩首要参考指标;另一方面,对学生开设的账户进行全程跟踪,要求学生定期提交交易报告,解释所有交易行为的动机和理由,评价其操作理念和手段的优劣。通过模拟投资竞赛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投资心理与技巧,使其具备合格证券从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对于具有投资决策和经纪咨询从业取向的学生尤其要重点组织参与模拟投资竞赛。

(二)模拟荐股竞赛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一般有期限性,教师可根据课时分布状况将其分成若干个小周期。每个周期内,要求学生进行荐股并考察所推荐股票的业绩表现,以荐股成绩确定每期的“荐股明星”,并将其作为鉴定成绩的参考,鼓励学生进行独立分析。荐股时,要求每位荐股者给出荐股理由,并定期安排若干学生进行荐股演说,锻炼其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职业形象与礼仪修养等素质。荐股演说对于具有经纪咨询从业意向的学生要重点实施,突出表达沟通能力培养的优先次序。

(三)实时解盘与咨询除了模拟投资和荐股,为实施有效的教学监控,让学生专注于实践性学习过程并锻炼分析思维和反应能力,还可以在课堂中实施实时解盘和咨询的模拟。实时解盘要求在开盘前(一般为上午)或盘后(一般为下午)对市场行情变动进行综合评述,给出变化的原因并确定后市趋势及投资的初步策略建议。实时咨询则是随机设定某一交易情景,如以一定的价格、数量持有一定的证券仓位,要求被咨询者给出进一步操作策略和理由,考验其反应速度和语言组织的逻辑性及建议合理性。实时解盘和咨询对于经纪咨询类岗位人才的培养较为重要,当然对于研发和投资类人才培养亦有一定的质量监控作用。

(四)小组研讨和网络平台交流通过研讨和交流的方式加强学生的相互学习,以提高实践性教学效果。在课堂上,给出一些开放式的问题或案例,让学生分小组进行研讨,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交流研讨,集中点评,启迪学生改进分析思路和表达方式及团队合作效率,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对小组表现计一定的成绩,综合考核,保证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性。另外,还可创造一定的条件让学生参与网络平台的交流,如在网络平台上分派给学生ID,以发帖的数量和质量确定ID的等级和成绩,刺激学生主动参与交流和沟通。基于研讨课题和发帖主题的开放性,证券投资实践各个能力维度均可藉此得到训练和提高。

(五)研究报告和资格认证定期布置研究报告撰写作业,要求学生对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和上市公司分别进行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格撰写研究报告,培养学生的研究分析能力;或是要求学生为某个投资银行项目设计方案,培养学生创新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报告环节对研发型人才的培养最为重要。当然,为了全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可以将实践性教学和相关职业资格认证相联系,如“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强化学生的理论基础,增强学生参与实践性学习的积极性。

五、证券投资实践性教学创新模式构架与评价

第4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改革实践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6-0244-02

一、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要求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学、投资学等财经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课程包括基础知识模块、市场运行模块、投资分析模块、投资理论模块四大模块,主要内容涉及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价格评估、证券投资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证券组合管理理论等。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求掌握证券投资理论基础知识,包括证券投资工具基础知识、证券市场价格指数、投资分析理论等;掌握基本的投资实践操作,了解国内外证券市场,具备理性的分析选择证券并进行投资的能力,能够提供基本的投资咨询服务等;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撰写。

二、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内容更新滞后,跟不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

现行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大多数都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教材内容更新慢,缺乏最新的案例,教学内容各知识点没有根据当前证券市场的变化而及时更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上的新品种、新规则、新现象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也得到了强势发展,如金融制度、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更是具有更多新的内容需要更新和学习,如融资融券、开放式回购、中小板市场、新三板市场、熔断机制等。单纯的按照现行教材所涉及到的内容讲授,已经严重脱离了市场,也不适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要求。

(二)课程内容多,课时少,每个知识点没能深入展开

《证券投资学》课时涵盖的内容较多,课程包括基础知识模块、市场运行模块、投资分析模块、投资理论模块四大模块,而很多应用型本科高校的课时安排一般为48课时,要完整讲授完所有的课程内容,还有安排一定课时的实践操作,很多内容的讲授都不能深入展开,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学习只能停留在基础层面。

(三)理论知识讲授比重过大,教学实践环节薄弱

实践教学在实际教学中没有真正的得到重视,实际教学中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理论知识讲授的比重占大多数,或者全部都是理论教学,学生实践环节较少或者没有,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学生听课觉得理论抽象、难以理解,就失去学习的积极性,整门课程学习下来,只掌握理论知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没有得到真正的培养,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所占的比重较少,甚至有些高校没有安排有实训课时;一方面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较高,使各高校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开展实践教学;另一方面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实践教学对教师的要求较高,要求教师自身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较好的开展实践教学。

(四)教学手段落后,考核方式单一

因教学条件有限,大多数教师授课过程基本上是“填鸭式”的课堂讲授,严重缺少模拟演示、模拟交易等实践环节,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学生不能很好的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另《证券投资学》的考核方式单一,还是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为主,加上平时成绩(占30%),最后得出综合成绩。考核体系没有凸显出对实践环节的考评,或者只是隐含在平时成绩里,使得老师和学生对实践环节的重视不够。

(五)实训室建设落后,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薄弱

很多应用型本科院校没有配备齐全的证券模拟实训室,教师只能在普通多媒体教室上实训课,或者在计算机房使用一些交易软件模拟交易,且交易软件更新缓慢,教师无法向学生演示大盘和个股的实时行情,学生也就无法通过模拟交易了解证券投资的整个流程和实际操作过程。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薄弱,或者校外实训基地没有真正派上用场,学生学了理论知识后,没能理論联系实践,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在毕业后没法直接上岗,也就脱离了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

三、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的建议

(一)根据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教学内容

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应选择案例丰富、实践性强的教材。但相对于证券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教材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与时俱进,关注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把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典型案例引入课堂,不仅能使学生学到最新的知识,而且大大的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注重突出重难点,合理分配课时

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合理分配课时,突出课程重难点,国内《证券投资学》教学大纲一般的授课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分析和投资理论四大模块。作为专业基础课程,证券投资基础知识模块里如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期权、期货应设为重点内容;证券市场运行模块重点讲解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价格与价格指数;证券投资分析模块里如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证券价格评估是重点内容,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因为后续课程还会继续学习,所以可以以了解为主;投资理论要重点讲授证券组合理论,因为在投资理论里,证券组合理论是应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投资理论。

(三)教学手段多样化

1.运用案例教学

根据教学内容的安排,引入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最新的典型案例,将复杂难懂的理论知识形象化,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解释当今证券市场发生的现实问题,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启发式教学

教师和学生要时时关注证券市场动态、关注经济热点,在课堂上,由老师提出热点问题,启发学生参与分析,发表个人观点。通过课堂讨论,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学生也养成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习惯。

3.模拟教学

在教學过程中,安排学生进行分组,老师向每组提供一笔虚拟资金,开设一个虚拟证券账户,利用实践课时及课外时间,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的实时行情进行模拟交易。学生在模拟投资过程中,学生可分工合作,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分析讨论,最后根据各小组的投资过程及投资业绩完成一份投资分析报告,这种方式模仿了职场上的团队建设形式,激励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实践,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的精神及职业能力。

(四)探索适应应用型本科的课程考评体系

改革《证券投资学》的课程考评体系,实行全面考核,对学生的理论、实践、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考评。首先,理论部分考核的改革,以期末闭卷考试成绩为主,试卷的出题以主观分析题为主,考查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试卷成绩占总成绩的40%-50%。其次,实践部分考核的改革,结合学生模拟炒股的交易业绩考核学生模拟操作的能力,占比30%-40%。然后,平时成绩考核的改革,平时成绩考核以课前预习、课后复习、课堂问答、到课率、作业质量等考核内容构成,五项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这样就可以在综合考评中体现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五)强化实践教学,培养或引进双师型教师

证券投资学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只是进行理论讲授,学生是无法深入掌握证券投资操作的知识和技能。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模拟炒股大赛,安排学生到实训室上课,利用模拟软件进行实际操作,使学生融入到投资环境中,以投资者的角色进行学习肯定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实践教学是课程知识的应用和巩固,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加强实践教学,需要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学校应支持教师定期到相关单位进修培训,如到证券公司参加实际工作,了解证券业的最新知识;或者引进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提高应用型本科教学的社会适应性。

(六)加强实训室建设,发展校外实训基地

强化《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证券投资学相关的软件和硬件支持,学院应模拟证券投资环境,加强实训室建设,完善实训设备,更新证券模拟交易软件。另大力发展和充分利用用校外实训基地,如与证券公司建立校企合作基地,在教学过程中,分批次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进行校外实践,学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业务环境,在真实的实训平台实践,在实践过程中有教师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参与理论与实践指导,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及从业技能。

四、总结

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基础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早已不适应当今对人才的素质要求。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证券投资应用型本科人才,只能加快加重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合理安排重难点理论内容,应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改革考评方式,实施规范性实践模拟操作,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全面掌握证券投资基本知识的同时,具备一定的进行投资分析与实际操作的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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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慧.应用型本科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07) 

第5篇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100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一高职教育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专业的定位及学生定位

要适应高职高专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首先要从专业定位和学生的定位来探讨。

1.专业定位

一是培养一线生产者还是管理人才;二是策略层面的工作还是简单经验层面的工作;三是专业技能人才还是“通才”。根据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特色,不应该比照本科院校的金融定位,把学生培养成通才,应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来决定高职学生未来应该是个“理论够用,技术应用能力强、善于交际”的一线人才,而不是通才。并且刚入职应该是简单的经验层面的工作,慢慢地有条件发展成能够处理策略层面的工作,最终成为基层网点的管理人才。

2.学生定位

对未来的一种职业选择,如金融三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具体到证券投资专业,如经纪人、操盘手、分析师。因此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的一个职业定位,也是高职高专教学模式的一大研究方向。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根据证券业人才的几个层次需求将学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岗位划分为以下三个:证券经纪人;操盘手;证券投资分析师。

1.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作为证券行业的入门职位,证券经济人在行业中有很基础的作用,是从事金融市场其他岗位工作的起点,目前市场需求也非常大。因此,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业的高门槛而言,职业院校学生选择证券投资业及获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不能不说是一个从优的选择。学校除了讲授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外,有充分的实训教学设备条件开展仿真实训教学,并辅以适当的证券从业资格教育,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从业资格能力。

2.操盘手

操盘手泛指金融市场中,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专门为投资机构从事金融工具买卖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有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市场趋势分析充分,盘面把握较好,操作技术娴熟,心理稳定等特质,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捕捉金融交易的时机,熟练运用买入和抛出筹码的技巧,为证券商或委托人获取利益。

3.证券投资分析师

证券投资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相关的各种因素研究和分析工作,并向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和预测,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上述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证券投资课程通过理论教学、课堂实验、仿真实训逐步培养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方法,为其日后的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三课程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分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标志即是课程内涵,因此,课程设置、开发及其内容选择就成为高职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依据。就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的证券投资课程而言,简单照搬普通高校金融本科的课程设置模式是不可行的。无法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因此,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必须是依托证券市场,选择能够使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分析和证券投资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开发适合该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课程。具体而言,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高职院校与券商合作,通过互相渗透,教育专家与专业实践人才相互融合开发课程,使证券投资课程既具有教学的特性,同时也强调了市场特性,使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满足证券投资的职业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与开发上还应强调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可行性。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训“三位一体”的实践课程开发和建设在这里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的理论教学内容与普通本科基本相似,甚至一致,只是通过在理论教学内容上从简,实践、实训环节上增加课时量来与普通本科相区别而已。而笔者认为不光是在实践实训环节,还要从基本理论课程这一块努力,开发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职业金融理论课程,如适当开发或增加具有职业特性的(如从业资格、专业道德)金融实验学、金融心理学、金融行为学、经纪人必备特性、以及维护经纪客户关系,遵守证券法律等教学内容或课程。

四“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和建设

根据以上分析的三个角度,并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我们选择并初步建成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金融专业证券投资课程的“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即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堂实验

课堂实践的目标是为之后的仿真实训和社会实训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它在“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中处于最基础的环节,课堂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让学生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虽然,对于高职高专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没有本科生那么重要,但是,扎实的理论知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高职高专学生在数学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在阐述证券投资理论是要尽量避免数学推导,代之以比较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切入点的元素要与学生的生活经历、生活体验和观察理解生活现象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理论知识和现实案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如在讲解央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时,把最近央行多次加息的动机以及它会如何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等现实题材结合起来。通过案例讲解这种形式的切入能激起学生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学习探究新知识的欲望和兴趣,使学生较快进入特定的学习氛围中。在案例教学中。讲故事是为了让故事本身来解析和印证理论知识。(2)课堂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提问的方式,也可是小组讨论或者辩论。教师应该先让讨论得较成熟的小组代表发言,再由各组提出本组的疑问,然后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的讨论始终在主题范围之类,突出关键问题。最后,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师生共同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样,不仅使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大胆地交换各自的看法,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高分析、判断、推理等多种思维能力;而且学生们的语言技能也得到了提高,学习潜能和创造力得到发挥;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团队精神。

2.仿真实训

仿真实训是模拟真实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在以学校为主的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模拟真实环境的技能训练的教学过程。仿真实训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快适应真实环境的工作状态和技能要求。达到企业用人的需要。仿真实训作为整个实践教学模式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它的成败决定着后续的社会实践的开展。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特别是在实训内容选择和实训模式的选择上进行特定的研究。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我们摒弃课本上陈旧的已经跟不上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内容,重新设置了适应市场的一些内容,以填补在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理论和实践空白。例如在学习CCI这个技术指标应用时,我们选择市场上流行的分析工具CCI(84)来捕捉市场最强热点,弥补以往在对待强势股无法正确迅速入市的一个空白。在分析市盈率的时候,采用动态市盈率与资本回收时间和银行利率的对比来分析市盈率的真实含义。在仿真实训中,我们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尝试,将某个班级定位为教改实验班,把全班分为十个投资小组,每个小组4~5人,分别仿照现实社会设立一个分析师和一个操盘手,模拟外界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以业绩作为评价标准,每周对10个小组进行投资排名,分别设立投资奖和研究报告奖,激发学生的仿真实训热情。

3.社会实践

基于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目的,力求学生在系统的完成在校的学习知识的同时,完成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学生能够在走入社会,熟练且有效地完成角色的转变,成为金融领域适用之才,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在校期间,通过与当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联系,协助其组织相关模拟炒股大赛,使学生能够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技能;同时,邀请组织单位专业人士,在模拟炒股活动中开办讲座和给予指导,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巧与分析能力。其次,建立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友好互助关系,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实习,通过顶岗实习,进一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提高其思考能力。最后,学校应主动地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主战场,把行业、企业融入学校人才培养链的全过程,并根据学校的专业特点与相关的行业及企业进行广泛地接触和洽谈,从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三年级下学期,鼓励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和职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两种实现方式,在具体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交叉采用。

第一,程序式实现形式。先课堂实验,完成后再进行仿真实训,完成后再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

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模拟交易;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应用型本科教育将大大推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如何将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是完善证券投资学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且是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的需要。本文以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财务管理专业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为例,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改进传统的单一课堂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改革考核体系等全方面的教学改革。

一、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长期以来,一些应用型本科院校如广东惠州学院,由于教学计划设计和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投资学课程教学方式仍然主要以传统讲授法为主,一味强调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而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没有很好展开。传统的讲授法过于强调抽象理论的灌输,不能很好地引起学生的兴趣,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现实金融投资的各种问题。往往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连最基本的金融投资理论知识也似懂非懂;即便能明白理论的基本内涵,但若要求学生联系金融投资实际问题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学生往往不能作答,更不用说熟悉现实的一些投资工具与手段,这些与应用型本科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方向极为不符合。

另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人们对证券投资知识的需求日益迫切,学生主观上也是非常希望能获得更多实际有用的金融投资知识,但现有的教学体系和模式已经满足不了学生的这种要求。

因此,对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手段进行革新,加强课程的实践教学分量,引入案例教学、实验室模拟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综合型实践教学模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对现实金融投资问题的认识,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投资问题的能力,是本项目试图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当今经济社会对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综合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设计

总的来说,课程综合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证券投资案例库,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二是建立证券模拟投资实验室进行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三是通过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加深学生对现实投资活动的理解。

1.案例教学实施方案设计。结合理论教学,选取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以及国外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公司收购与重组、资产评估与定价、股权与回购风险投资与收益、债券发行与流通、年报阅读与分析、图形识别与应用、市场违规与处罚等等,基本覆盖了证券市场及与证券市场运作各方面的问题,建立案例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在授课过程中,可安排学生以2~3人为一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讨论,然后形成案例分析报告。

2.证券投资模拟实验方案设计。建立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室,为课程教学购置安装证券模拟系统,为每位学生建立一个股票交易模拟账户,进行网上远程实时模拟交易。运用证券软件系统,开展以下综合实验:一是证券资讯阅读分析。学会使用证券分析系统,增强搜集、观察、甄别市场信息的能力,培养对证券市场的敏感性。二是技术分析实验。学会识别、熟悉主要技术图形、技术指标,掌握看盘技巧,能对个股及大盘行情做出基本判断。三是基本面分析实验。学习使用证券分析系统,掌握基本分析的主要方法。四是股票实盘模拟操作实验。开设个人股票模拟账户,熟悉证券交易基本流程,掌握股票买卖技巧。通过模拟投资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教学效果。

3.校外实践学习方案设计。证券投资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其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建立足够的、相对稳定的、互利双赢的证券投资教学校外实习基地,如与当地证券公司惠州联讯证券、广发证等以及TCL等上市公司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践,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为达到预期实习效果,首先就要由校方协同实习部门拟定实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达到的目的,然后学生在实习基地由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指导,而学校教师及时指导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生通过亲身实践,体会到社会需要什么方面的知识,自身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从而使学习的目的更明确,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大增强。任课教师对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把握和敏锐程度往往不如市场专业人士,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聘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人士授课或举办论坛,介绍来自市场的最新观点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最新模式,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实务部门的感性认识。

4.综合教学成果评价方式设计。实践教学模式下的教学成果评价方式,必须改变过去的单一的考试方式,增加实践环节考核力度,把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的考试分成实操考试和理论考试,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不再简单地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增加平时考察、问题解决、项目学习等评价因素的权重,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总之,《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大方向是应用型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上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在教学模式上,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样化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雄军.《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教学改革探讨[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2]林峰.对我国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的再思考[J].管理观察,2009(6).

[3]孔立平.高职《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现状与改革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

[4]李晓军.《证券投资学》教学方法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2006(10).

第9篇

    1. 业务类型不同。与开放式基金只发行份额相等的金融产品不同,证券公司不但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作为试点单位的,还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操作方式各不相同,代表着不同的风险偏好。

    2. 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面向机构客户和广大的公众投资者,即处于首尾两端,其优势在于规模相对较大,管理规范。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由于投资额度的限制(《试行办法》第37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其目标客户则介于这两者之间,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

    3.行为规范不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基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则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4. 推广和发行的渠道不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公开销售或推广。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已经是有关证券公司或推广机构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通过一切公众媒体推广其基金产品。

    两者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循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之基金大为降低。

    总体而言,投资基金透明度高,要定期公布投资组合、基金净值,面向公众披露几乎所有的相关信息。因而,基金的操作方式容易为市场所熟悉,只能靠稳定的进出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而券商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只限于对委托人作资产管理报告,相对基金而言,其透明度大为降低,运作方式也可以更隐蔽、更灵活,从而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偏好。

    6.资产管理的份额赎回与转让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上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契约的严格约束,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要求赎回或卖出基金变现。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主要依据管理机构和客户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资产管理合同,而且,由于资金的私募性质和未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为防止份额转让中信息失真而引发法律纷争,《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由于没有份额赎回压力,券商资产管理将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根据《试行办法》第56条规定,券商还可以和委托人提前商定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券商对受托资产的掌控权更为牢固。

    7. 受托人和托管人职责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则第9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此句寥寥数字,却堪称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革命性突破。遍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1997年《暂行办法》,诚信和勤勉字样无踪可寻,公司法只有类似于忠实义务的规范,而对勤勉义务却没有规定。才能和品德要求,两者不可偏废,投资者利益才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有此规定后,从英美国家的情况看,投资者完全可能以基金经理未善尽勤勉诚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此时,有关交易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的保全和提供,将构成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注意相关文件的保存。

    相形之下,《试行办法》对券商和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明显低于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一,《试行办法》从未规定券商和托管人负有诚信和勤勉这一概括性义务,而将委托人、券商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赖于合同规定。其二,虽然《试行办法》第53条、第54条也对资产托管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将其明确为受托人,此点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托管人明确为受托人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职责无疑大大减轻。

    8.资产委托人话语权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除了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权利外,还在第72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自行启动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启动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事宜,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可以罢免基金经理,这在原来1997年《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除了构成业绩压力之外,基金管理人还必须更加注意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是机构等大额持有人保持经常的沟通,防止他们受恶意唆使而倒戈 .

    相反,券商受托进行资产管理,除市场和业绩压力外,无须承担来自委托人的倒戈压力。因为《试行办法》并没有类似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委托人大会这一制度安排。

第10篇

    对证券市场本质的认识是一个投资者投资理念选择的基础。关于证券市场的定义和功能这一知识点,一般的《证券投资学》教材中都会进行论述,在论述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时,一般都认为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和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等功能。但如果仅仅依照教材这种泛泛而谈式的论述进行讲解,结果就是学到最后学生对证券市场的本质也可能没有形成十分清晰的认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由于教材编写者以及教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本质理解不透彻所致,从而也就不能理解讲清证券市场的本质对《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程的教与学的重要意义。

    其实,从证券市场的定义出发,结合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市场体系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地位,不难得出证券市场的本质,那就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并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只有讲清了这一本质,才会让学生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的认识更加深刻,也才能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做出理性的客观的思考和判断,也才会对证券投资理念和策略的选择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关于证券投资的意义所在,一般认为,是为了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从而在物质上保障人们获得更好的生活享受。如果因为从事证券投资反而对生活质量和生活状态造成了负面的效果,其实也就失去了证券投资应有的作用。在教学中我们会向学生阐明这些负面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1)因为证券投资导致财富缩水。

    (2)因为证券投资导致社会关系的严重退化。

    (3)因为证券投资导致个人精神、身体等方面的负面后果。

    与一般教科书在导论环节就对证券投资的意义进行阐述以及一般情况下教师走过场式的对这一知识点进行照本宣科的讲解不同,我们选择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后,再来跟学生探讨证券投资的意义,跟开篇就大谈证券投资的意义效果相比,反而会让学生获得更加深刻的感受,进行更多的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让学生真正明白投资这一活动目的所在的意义在于,会让学生在进行投资实践时,自然而然的对投资的策略和方式方法、投资与工作和生活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选择真正有价值的适合自己的投资理念和策略。

    讲清楚价值投资理念的优缺点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我们主要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投资流派的介绍引入这一问题,并通过典型代表人物的投资经历和结果的介绍,引导学生自己对价值投资理念的优缺点进行思考。关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我们采用的是本杰明?格雷厄姆的说法。他在《证券分析》一书中从投资与投机区别的角度对什么是真正的投资做了明确的定义,他认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有保证的操作。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作就是投机。这一论述其实也是对投资理念的最早划分。

    关于投资流派这一问题,随着现资组合理论的诞生,目前一般认为证券投资形成了界限分明的四个流派,即基本分析流派、技术分析流派、心理分析流派和学术分析流派。其中,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是完全体系化成熟的流派,而后两种目前还不能单独据以做出投资决策。关于价值投资的优缺点,我们会告诉学生这一基本事实,那就是价值投资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价值投资的优点在于其通过价值判断,在较大安全边际价格的基础上买入并长期持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投资的风险。而价值投资的缺点在于,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而市场环境和趋势等价值投资回避的问题往往对投资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为了向学生展示不同的投资理念均有可能获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我们在教学中一般会以巴菲特和索罗斯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在当资者中,巴菲特与索罗斯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位人物,也是坚持不同投资理念均获得成功的典型。巴菲特主要从分析公司的质地出发,通过价值判断,在他认为适当的时机买入目标股票并长期持有,直到认为投资标的过于高估或投资标的不符合当初判断时才获利了结。巴菲特通过价值投资获得了空前也可能绝后的巨额财富,是信奉价值投资理念并获取巨大成功的典型。

    而索罗斯的投资理念与巴菲特则完全相反,他靠对时事和趋势敏锐的把握赚取利润,当他确信一个大的趋势已经形成并自我强化时,他会果断出手投入重金参与其中,通过顺应趋势来获取利润,其对市场的领悟力和洞察力让所有投资者深深叹服,其积累的财富数量也让人叹为观止,是通过市场趋势分析获得巨大成功的典型代表。通过向学生介绍这两位天才投资家所信奉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投资理念以及所获取的巨大成功,能够使得学生对投资实践的多样性有了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并能在自己的投资实践中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应该持有什么样的投资理念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

    2以突出实践性作为《证券投资学》教学的指导原则

    2.1转变教学理念,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进行重新安排不少高校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喜欢把大量时间分配在教材中出现的各种理论和模型上面,并且认为,倘若不进行理论和相关模型的深入讲解,一方面会使得自己的教学内容无法组织,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普通高校跟职业学院培养模式没有区别,从而不能体现普通高校“高人一等”的功能定位。我们认为这一观念是有问题的。在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的今天,倘若还固守以理论作为讲解重点的传统模式,只会使学生所学跟所需严重脱节,也不符合一般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就应该以应用性为导向开展教学活动,倘若把应用性强的课程变成干巴巴的理论灌输,讲得晦涩难懂,教学效果恐怕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在对少数关键性的理论和模型进行详细讲解和介绍的基础上,对于一般的模型、公式以及相关的技术细节,则尽量做到点到即止。空出的教学时间则被放到实际投资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上。对实在有兴趣深究理论的个别学生,给其开列有关书目,建议其课后参考权威的投资学书籍自学,从而防止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溺到一些旁枝末节的知识点中,影响学习的整体效果。

第11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资本市场的发展快慢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增长,而证券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西部欠发达区域的贵州来说,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尤为明显。高校作为人才的输送基地,为了提升金融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各层次的金融人才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金融人才,从而高职院校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证券投资实务”是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尤其实践性教学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和支撑。该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教材难以满足高职教育的需要

“证券投资实务”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具有实用性的证券知识,拥有一定的证券投资技能,熟悉证券投?Y流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观察、分析金融证券问题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素养,为学生从事实际证券投资分析、投资运作与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内容应该包括证券及证券投资的概念及特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和微观分析基本分析内容;道氏理论、波浪理论、形态理论、均线理论、K线理论及技术指标分析等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内容。然而,我们现有的证券投资实务教材只是片面地罗列这些内容,并没有一一细致讲解。特别是教材理论知识篇幅过多,知识更新较慢,没有加入最近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重大事件,选择的案例时间太早,不能真正地反映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而且还缺乏可操作性,局限于理论知识点分析,没有结合市场实际进行分析。这些都难以适应当前高职教育的教学需要。

22重理论轻实践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一半以上的课时都是对理论进行讲解,花费太多时间讲解证券投资、证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义及特点,力图让学生从理论学习中去掌握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证券投资的交易规则及分析方法,很少讲授实践性的内容,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过于偏重理论化,学习就会枯燥无味。

23教学方法单一

“证券投资实务”到目前沿用的是多媒体加黑板的教学模式,可在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模块中会涉及大量的K线图、分时图及一些市场信息,很多信息在多媒体上无法全部显示。所以导致学生听课不积极,课堂不活跃,教师达不到教学效果。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多媒体教学是“证券投资实务”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但受制于教学资源及条件限制,难以培养学生证券投资综合实践操作技能。

24课程考核不全面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证券投资及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具备证券投资分析的基本方法和和专业技能、正确进行投资决策的现财高端技能型人才。现阶段主要是对学生期末成绩的考核,轻过程重结果,缺乏对学生持续考核及实践能力考核的有效方法。

3“证券投资实务”教学改革的内容

基于“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存在的以上问题,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优化。

31更改教材知识体系

“证券投资实务”教材的教学目标:应使学生增加相关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方法。所以,选用的教材应该是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培养的教材。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教材应以项目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驱动,每个项目都要有学习目标、拓展阅读、过程考核、项目训练等在内;二是修改教材中的知识体系,我们介绍证券投资分实务内容应包括三大模块,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应重点讲解技术分析部分,引导学生评论、分析推荐股票的能力;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教材中应穿插大量的图表说明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有较多的实践案例分析,以便学生在课下进行仿真学习。教材内容要满足实训室的需要,要对股票价格运行规律进行系统性分析,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强学生对金融基础知识的领悟,对学生进行课堂训练,将投资理论转化为投资技能。

32强化实践教学

修订授课计划,要重实践轻理论,使实践教学学时占总学时的2/3以上。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两部分,一部分是校内实训,借助世华财讯模拟交易平台,鼓励学生课下进行模拟买卖股票,通过基本面分析,了解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查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及行业地位,分析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判断投资方向;另一部分是组织学生到当地证券公司顶岗实习或进行观摩学习,熟悉证券公司的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感受公司文化,了解公司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便有兴趣从事证券行业的学生回到学校后有针对性地学习,提升自我综合素质,达到公司用人标准。

33改革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项目驱动教学法,以课程项目核心,把相关的知识点融入到项目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独立实践动手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1)案例教学。本课程将精选部分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等素材进行案例教学,并将教材中较难掌握和理解的有关内容进行即时的解答和点评,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应用,从而掌握和运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原理。

(2)模拟教学。由于学生缺乏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和多余支配的资金,学生们很难切身体会证券投资的过程,无法真正地委托买卖证券,从而使得书本理论知识与投资实践相脱离。所以本课程通过对证券投资进行仿真模拟,以证券投资分析方法作理论指导,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进而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全面、扎实地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利用世华财讯模拟交易系统,结合典型K线图、形态理论、均线理论等技术方法进行讲解,建立模拟交易规则,利用系统的虚拟资金和撮合成交价格,实现从委托下单、过户、结算盈亏等全过程的操作。

(3)多媒体教学。教学中利用各种资料、设备和软件,应用多媒体、投影、电脑、网络等教学资源辅助教学,学习过程由浅到深,任务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积极启发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教学设计应注意将课程内容前后左右、上下纵横加以有机联系,以达到温故知新、承上启下、前后呼应、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1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28-02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集合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大众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理论,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通过独立的基金保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投资人按照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份额大小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信赖,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基金管理人享有管理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权利;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使投资者能够轻松享受专家理财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权限极大,为之滥用优势地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其关联人士谋利创造极大便利,极易产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组织、运作、管理的法规主要为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个行政规章。这“一法六规”构成了我国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跨入法治建设时代的标志,同时也确立了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法律基础。从利益冲突规制角度来看,我国的法规体系的现状具有如下特点:

1.《基金法》以信托制度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

我国作为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引进信托法的同时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将基金关系纳入信托框架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特点,从而最终明确了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自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角色,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平行受托人的身份共同履行受托职责,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与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具有强烈的独立性,其一切运作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2.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当事人内部制衡框架

第一,严格的基金财产托管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法定的基金财产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同时,基金托管人还要承担信托法中的共同受托责任,保护基金安全,特别强调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职责。

第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制衡机制。

《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及其行使”就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诉讼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上,不但赋予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大会可以采用通讯(如网络)等方式召开,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会成本,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对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外部规制方面

第一,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基金法》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忠实处理基金事务,防止将自身及其关联人士的利益置于与基金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概括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并就几种常见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作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如防止共同交易行为、防止本人交易行为等。

第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管理费用、托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变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的重大事件。

第三,严格的行政监管权。《基金法》及其配套规章均设有专章明文规定国务院证监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审查和资格管理,基金募集、交易、运作和清算过程中的行政监管和介入,监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

第四,详尽的法律责任。《基金法》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具体,如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在先原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责任等。

但是,与成熟市场相比较,我国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规范基金利益冲突的重要性日趋凸现。

二、完善我国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利益的第一层次法律保护,是防范利益冲突之根本所在。无论法律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规范多么详尽,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金融品种的创新,必然会出现更多新型的利益冲突类型。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仅以法律明文逐项规定的方式不能起到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效果。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基金事务的唯一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图利,就能起到防止挂万漏一的作用,“得济列举规定之穷”。

(二)改革利益冲突的规制政策

《证券法》和《基金法》对利益冲突基本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没有规定豁免情形。这固然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不够规范,治乱“市”用重典有关,但这种过度的管制不但不易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情况还会导致新的道德风险。同时绝对禁止的做法在客观上遏制了金融品种的创新,阻碍了市场发展的进程。笔者建议,在基金市场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应当逐步过渡到原则禁止、适度豁免政策上来。通过严格限定利益冲突交易生效的实质和程序要件,对符合生效要件的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和制裁,从而达到抑弊扬利的效果。

(三)充实和完善具体利益冲突形式的法律规制

1.基金关联交易利益冲突

主要是明确基金关联人的范围,当对“控股关系”、“重大利害关系”等概念予以比较明确的解释和界定。笔者建议,应从关联人士的界定标准、界定方式、管制程度三方面对关联人士的范围进行界定。

2.基金管理费利益冲突

我国的基金管理费水平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订立基金合同时确定,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的。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费普遍采取固定费率方式,通行的做法是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计提,从形式上看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目前流通股市场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监管存在不少缺陷,像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很有可能通过操纵股票价格和基金净资产值提高管理费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应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费方面对基金负有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操纵资产净值抬高管理费等做法应被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1)改革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本文建议改革现行的绝对禁止基金经理从事证券交易的做法,确立原则禁止,适度豁免的规制政策,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2)加强对基金个人交易的法律规制

应当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具体的规章,强化对个人交易利益冲突的防范。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内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员工道德准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披露自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持有证券及与基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内部人执行道德准则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必须详细记录,并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在证券交易所建立对基金管理人关键岗位人员的交易账户的监控系统。

4.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内部制衡机制

第一,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包括:一是强化机构投资者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中的作用以实现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效制衡。二是要降低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从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降低到30%。三是要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作为基金发起人的管理人控制基金持有人大会,使大会的决议更能体现公众投资者的意志。

第二,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获得信息的权力和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