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15: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月28日,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某高校的谭教授照例翻开报纸,当他看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下发,重点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为试点省市”这条新闻时,心里顿时咯噔了一下。现年56岁的谭教授粗粗算了一下,如果以目前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4年后他退休大约能拿到目前工资的90%,也就是5000多元的养老金,但如果按企业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来算的话,则养老金只能拿到2000元左右,养老金缩水将超过一半。谭教授有些惴惴不安,甚至考虑是否要向学校申请提前退休。
改革缘于财政负担过重
有关方面在解释推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原因时指出,目前,超过千亿元的事业单位退休费令财政不堪重负。与统一归入社保基金账户运作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不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一直以来都独立运行,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不存在社保养老金入不敷出、空账运作等问题。然而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数的逐渐攀升以及其退休金的快速上涨,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而我国事业单位离退人员养老金年支出也由1990年的不足60亿元增至如今的远超千亿元。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080元,尽管官方没有公布全国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水平,但其均值远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一旦施行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标准来发放,那么其养老金待遇则会大幅下降,而国家财政负担也将大大减轻。
另一方面,这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并行、区别对待的养老金计算模式也一直受到民众的质疑和不满,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如今又恰逢全球金融危机,大规模政府投资和减税使得政府财政压力骤然加大,急需通过降低养老金支出来给财政减负,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下大力改革的时候了。
改革方案引起热议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方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民众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公务员养老保险为什么不和事业单位人员同步改革。
有网友发帖称:说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但措施却仅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那“机关”呢,怎么就不提了呢?
事实上,在当前养老金金字塔结构中,居于最上层的是机关公务员群体,其次才是事业单位,而中央和地方关于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历次文件上也明确将“机关”和“事业单位”划为一类讨论。但如今却只动事业,不动机关。是何原因呢?
在腾讯网的在线调查中,大部分网民都支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同时更有高达67%的网民认为不但事业单位退休金应该下调,公务员的退休金也应该下调。
“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改革需要在公平的原则下进行”,这已成为网民对养老金改革方案共同的心声。
渐进改革或成最终选择
此次人保部只是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具体政策如何落实,还要由各地方政府决定。由于此项改革措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此试点省份之一的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在2月2日已率先澄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其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会大降。业内专家分析,如果真像广东方面所说的,在推进改革的同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不会大降的话,则必然会出台“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据悉,“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即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补上社保养老金降低后所造成的“缺口”,从而实现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平稳过渡。
两个不公平
为什么说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是一定要做的?业内人士称,这个其中有两个不公平在里面。
第一点就是事业单位养老金和企业单位的养老金,相差比较悬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金待遇差不多。1990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年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1664元,1889元和2006元,差距并不大。2001年分别为6573元,11324元和12215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仅相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3.8%,相对于机关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8%,差距加大。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人均离休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已十分明显。时至今日,这个差距仍在进一步加大。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在接受《新理财》记者采访时称:“这确实是一种不公平。比如五十年代毕业的大学生,有的留在高校工作,有的去工厂工作。一个是教授,一个是高级工程师。退休前,他们的职称,级别和为国家做出的贡献都差不多。可是退休后,他们的退休待遇却相差了三倍。为什么?因为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企业。”
另一个不公平体现在养老金替代率差距上。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
1995~2002年,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机关单位的退休金的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企业单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最近两年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仍在下降。
众所周知,企业的职工是要缴纳养老金的。每个月每个职工要交出工资的28%来作为养老金保险,其中个人账户占8%,社会统筹占20%。那么企业职工交了钱,以后拿养老金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事业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因为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是靠财政拨钱的,他们是不用交养老保险的。这就产生了个问题,交钱的人退休了,拿的退休金少了;不交钱的人退休了,拿的退休金反而多了。这也是另一种的不公平。
养老改革不用慌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势在必行,事业单位人员便开始了一轮恐慌,他们在设想如果跟企业一样进入养老保险体系,那就意味着自己的退休金就要和企业看齐了,自己拿得钱就要少了。
其实不然,缴纳养老金的模式在经济学上称作棘轮效应,又称制轮作用。胡继晔告诉记者:“这个就相当于自行车上的飞轮一样,只能往一个方向走。是指人的消费习惯形成之后有不可逆性,即易于向上调整,而难于向下调整。这个可以用来形容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可以说,有一个基本原则在里面,起码是要保持养老水平不降低。”
据记者了解,中央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是下定决心的,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会采取“新人有新办法,老人有老办法”的方式,对应不同的制度安排。
事业单位向企业一样缴纳养老金是一种趋势。首先面临改制的是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比如出版业已率先踏出了一步。截至2010年底,177家中央经营性出版社,都换上了“企业身份证”。至此,包括地方出版社、高校出版社在内的全国所有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成为市场主体。
然后,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实行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即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平稳过渡养老金改革进程。可参照企业,针对事业单位各个行业不同的特点,考虑设立职业年金。这样,总体来看,职工退休以后待遇不会降低。
胡继晔认为,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可以说社会的中坚力量,国家是不能让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的,否则改革是无法推进的。所以,对于事业单位的养老改革制要实行逐步并轨,首要条件就是要保证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制度弊端呈显性
中国的养老模式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它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
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果中国的退休年龄不提高,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预计到2020年和2050年将占总人口的到15.5%和31.2%。因此,如果不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那么到2033年,养老保险费率将达到39.27%。这样高的缴费率是企业难以承受的,会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也会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胡继晔说:“这还延伸出更深层的问题,人口结构必须要改变。我们现在实行的421的人口结构,我们的下一代急剧减少,这也说明我们数量很少的下一代需要养活更多的老人。如果要维持正常的人口代谢,就要保证每个家庭出生的人口要在2.2以上,可是现在我们每个家庭才有1.3个孩子。照这样下去,我们的社会将会面临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机关事业 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
一、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单位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形式。它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带来的问题日显突出,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网”才能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遵循了《社会保险法》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
(二) 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社会保险法》赋予每个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晚,全国、全省乃至全市都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有的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保险费实行“差额结算”的模式下,无法保证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到养老金,在乡镇一级单位这种情况尤其严重。实行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既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加快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支持人事制度改革、减轻单位负担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除本身的职能处,还承担着许多社会事务,严重影响了其效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以使包括养老金发放等社会保障职能逐步从单位分离出来,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实践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就江苏省来说,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社会化发放的试点工作,虽然还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也取得了如下经验:
(一)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前提
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政策制定的原则还是“以收定去、略有节余”。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来说,首先,应严格审核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表,仔细核对职工工资收入和单位应参保人数,督促单位按实足额申报;其次,应大力开展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在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多或少的存在欠缴保险费的现象;最后,应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缴费情况列入各级部门对下的年度考核中,确保各级对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重视。
(二)建立财政兜底机制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重要保证
建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兜底机制的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前提。举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满足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政府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最终责任。
(三)加强稽核认证是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必要手段
实行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为解决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发生,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要做的是:一要增加保险实地稽核率,提高参保人员生存认证质量;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开展服务管理工作;三利用现有退管网络,及时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信息。
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程中还有待完善的方面
虽然全省许多地方都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很多地方都是不够完善,需我们人社部门来制定新的与养老保险改革相适应的政策来解决。
(一)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削弱了基金抗风险的能力
江苏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已实行了18年,目前还实行的是县区一级保险基金统筹。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扩面可能,而退休人员在实行逐年增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加,保险基金当期赤字运行的地区已不是少数。只有提高机关事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省一级的调济机制,才能有效的解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二)配套政策不健全,制约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推进
各地现行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还是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在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参保离退休人员实际上与原单位联系减少,而社会保险机构目前不具备提供这些服务的职能。从保险事业发展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服务管理,这样既能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还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基金不流失。
新年伊始,呼吁多年的养老金并轨改革靴子落地。2015年1月15日,国务院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废除。
为改革算算账
从内容看,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相关分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为工资总额的20%,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至于养老金的计发,具体来说就是,“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这一计发办法与企业相同。
总的来看,这一《决定》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模式、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都与企业相同。这是彰显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但对于整个养老金改革来说,《决定》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就目前而言,养老金并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让我们为这次改革算算两笔账:一是单位缴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数据,我国在职公务员数量为700多万,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按照《决定》,单位需要缴纳20%基本养老保险和8%的职业年金,这笔钱从哪里来?在当前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这部分钱如何进行支出?这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确保养老保险缴费。
另一笔账是转轨成本的问题。按照原先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完全由财政支付,这是一种隐性的“现收现付制”,由当期财政收入支付给退休人员。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实施部分积累制。 妥善解决转轨成本
其中,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及“中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这些隐性债务即为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但这部分转轨成本如何解决?《决定》回避了这一重要问题。而实际上,这一问题能否得到圆满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败。
我们看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例子。目前所存在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金缺口巨大,以及养老金水平低下等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没有妥善解决所导致的。
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宋晓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何平等,都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进行了模拟测算,估算的规模大致在1.8万亿到10万亿之间。但我国改革对“老人”的退休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只规定应由社会统筹支付,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偿还。这部分资金的来源不明,导致社会统筹的账户缺口越来越大,收不抵支的现象频现。基于此压力,各级地方并无动力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待遇增长,从而导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低下。
2000年8月,中央通过财政划拨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筹集的资金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未来养老保障支付的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但后来,这笔基金变成了财政储备基金。
可以看到,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就养老金并轨而言,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养老金“并轨”把企业职工“拉上岸”,而不是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拉下水”。因此,养老金并轨还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的统筹规划,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妥善解决转轨成本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养老金并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职业年金哪里来?
2015年《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建立职业年金的目的是,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下降的部分。
建立职业年金,也涉及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让各级财政背负20%的负担,再加上8%的职业年金缴费,可谓重上加重。对于“中人”而言,职业年金也需要对这些人在视同缴费年限中的工作进行补偿。实践中,这种缴费和补偿能力都直接依赖于各级地方的财政能力。如果不同地区之间,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财政能力有差异,会使得缴纳职业年金方面也出现新的差距。
同样,按照现有政策,企业也可以自愿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就目前状况,现有的企业年金往往集中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率较低。从积累的资产规模来看,95%的基金规模都来自于金融、电力、石油、烟草、铁路、钢铁等垄断行业的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积累的基金还不到基金总额的3%。此外,从区域来看,我国企业年金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在中西部地区的覆盖率则较低。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提法一经公布,立刻在社会上特别是网上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因为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他们关心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养老金改革到底怎么改?更多的人担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是否会大幅度降低自己的养老金。
普遍关心的
三大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人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关心三大问题:
一是怎么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是“就高”还是向低看齐?据最新统计,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仅1080元,有人测算认为这个数字“远低于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保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能上不能下”。因而,只能是提高企业的养老标准,使之向事业单位看齐。而且考虑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90年以来已增长近17倍,财政收入从不足3000亿元增至逾6万亿这样一个事实,事业单位养老金攀升幅度并不大,因此应该让大多数人享受到国家的好处。如果真如人们预计的,将降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向更低水平工资看齐的“均贫”。人们无疑会非常痛苦。
二是为什么公务员游离改革之外?一位网名叫“天行”的网友说,“如果把公务员也纳入到养老金改革的进程中,就会既有效消除事业单位人员的阻力,也能起到带头作用。”
三是事业单位人员关心自己是否应该提前退休?由于担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待遇大幅度降低,一些事业单位快到退休年龄的人开始盘算:是不是该提前退休?
试点方案正在论证中
据了解,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先期开展试点地区,对如何改革,还在进行方案论证中。
专家透露,广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目前还处于收集数据和进行测算阶段,尚未形成具体草案。改革将体现这样一些原则性的内容:
―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据介绍,从1994年开始,广东很多事业单位就已经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目前,还未纳入的主要是公益性的学校及医院两大块。这些公益性单位的情况有差别,其养老保险如何改革,首先要分类明确哪些向公务员方面靠,哪些向企业方面靠,这是一个前提。
―多项措施保证平稳衔接。对于将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事业单位,新旧办法如何衔接?专家介绍,新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旧发放不受影响,可能受影响的是那些已经在事业单位工作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为此,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上,将有“过渡性养老金”这一项,对此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留给各省进行试点。
―通过“职业年金”等保持待遇总体不降。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待遇差别较大也是事实,从长远看,改革后的总体待遇能否大幅下降?权威专家表示,设计“职业年金”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是一种“加法”而不是“减法”。国家目前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但“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运作得好,其待遇还可能超过目前水平。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郑其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山西省将先对事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然后分类打包,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大致分两种情况,一种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一种将划入企业,比如自收自支的单位,也可能包括新闻媒体,剩下的才是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是由财政负担,从事公共公益事务,没有收入。”他说,有的媒体报道养老金大幅降低太不负责任,一些网友言论也太过激烈。“今后企业养老保险金还会上调,事业单位养老金也会增加,改革肯定是朝好的方向改,不会是增加矛盾。”
改革着眼点不是降待遇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眼点不是降待遇、“甩包袱”,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可靠的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保障;养老金双轨制;待遇差距
一、概念陈述及历史回顾
(一)概念陈述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老龄化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也不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比企业多两三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道。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
(二)养老金双轨制历史回顾
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从1992年开始,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
自1992年开始,双轨制导致的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几年,因为调整幅度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7连调,但7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到了五六千元。现在,养老金不合理的差距仍然在继续扩大。
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人社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如今,方案下发已有4年多,但事实上,5个试点省市几乎无进展。2012年5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文规定“十二五”期间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乌鲁木齐市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现状
(一)乌鲁木齐市人口老龄化现状
乌鲁木齐市的老龄化趋势及出现的原因跟国外发达城市不一样。国外老龄化出现的背景是“先富后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我国老龄化出现的原因有特殊性。乌鲁木齐市老龄化社会起点比较晚,是社会经济不够发达而出现了人口的老龄化,即“未富先老”。统计数据显示,乌鲁木齐市从1999年开始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了10%。虽然乌鲁木齐市进入老龄化比较晚,但老龄化速度比较快,到2005年老龄人口比例达到了11.43%。这些年以来,乌鲁木齐市老龄人口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2006-2010年老龄人口分别增加到了11.72%、12.64%、12.63%、12.77%和11.03%。
(二)乌鲁木齐市养老保险的现状
自1986年养老保险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建立以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撤村建居失地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截至2011年底,乌鲁木齐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94.74万人(其中:在职参保74.96万人,离退休人员19.7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55万人(其中:在职参保较上年末增加10.05万人),增长15.27%。2011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8.36亿元,比上年增加10.48亿元,增长27.67%;基金支出42.56亿元,比上年增加8.16亿元,增长23.72%;年末基金累计结存24.88亿元。待遇水平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继续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11年底,全市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776元,较上年增加96元,增长5.71%。
三、乌鲁木齐市老龄人口养老金双轨制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待遇“双轨制”长期以来备受社会诟病。乌鲁木齐市作为中国西部大城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快速增长的人口老龄化及退休后的养老金双轨问题在当今社会已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焦点。
(一)缴费和待遇脱节
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是,员工退休待遇仍然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率计算。这种待遇计算方法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中的职工个人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多缴少缴与退休待遇没有本质联系。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缴费与待遇脱节,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部分参保人员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越少越好,个人既可以少出钱,又不影响退休待遇,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由于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相差太大,一些事业单位不愿改制为企业,给机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不平衡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年前的差额计算,掩盖了缴费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矛盾。虽然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并不能做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就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在铁饭碗的表象下,也隐含危机。恰恰由于社会化程度低,单位包办养老金,个人不必自负其责,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与单位经济状况密切相关,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保障缺乏保底。
(三)过大的养老待遇差距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由于历史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公务员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普遍比较优厚,甚至远高于相同条件下的企业人员,这必然会增加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四、应对老龄化及缩小养老金双轨政策的措施
对于老龄化对乌鲁木齐市社会经济发展可能带来的问题,只有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更好地应对,实现人口结构的合理化,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加快老年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要想解决好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乌鲁木齐市人口老龄化最严峻时期到来以前,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解决老龄人口的基本养老问题并且养老金实现公平,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应对老龄化,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即期消费,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优化人口目标,使乌鲁木齐市的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为保证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需要采取科学控制生育率的可行方案,选择最佳时机适当地调整生育水平,逐步调整人口结构。乌鲁木齐市人口老龄化是在人口年龄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能够说明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客观存在,人口老龄化本身就不存在好与坏的问题,需要我们接受并积极应对。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们不要悲观和盲目乐观对待,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谈“老”色变。应该正视人口老龄化问题,要以科学的对策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以积极态度对待人口老龄化,从政策制定到社会认同到个人努力,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口老龄化对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可能造成的不良效应和冲击。
(三)企业年金
建议将70%以上的企业年金放在本企业作投资,每年的分红都用于年金分配。每个职工每年根据贡献得到一定年金点,最高不超过平均数的3倍(就如养老金交费3倍封顶)。每年每个退休职工的年金收入,等于本人年金点数乘以当年每一点的金额,当年每一点的金额等于当年企业年金的收入(本金不动)除以全体退休职工的总点数。至于投资的风险,退休职工和本企业共担风险和利益是应该的,这可以增加企业职工的凝聚力,也可以增加企业领导层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1.1违背公平与效率原则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金的不同轨,直接导致了两者之间待遇的云泥之别。企业退休的职工,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由在职时个人和单位的缴费额确定,一般为退休时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甚至达90%,且其在职期间无需缴纳保险费。双轨制在统筹方法、支付渠道和标准方面的差异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反映了同一劳动下收入再分配的差异,不利于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1.2将养老保险对象划分为不同群体,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将退休金划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退休金待遇悬殊。数据显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每个月平均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左右,机关是2.1倍左右。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者之间待遇平衡衔接难以实现,若一个职工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那么他之前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相当于白交;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他之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退休金领取成问题。如此,给岗位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很大障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3违背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
互助共济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例如所有投保人都按同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构成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家共同享有养老保险金带来的福利,体现了互助共济原则。双轨制体制下,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却领取比企业职工更多的养老金。这不利于互助共济原则的践行和养老金缺口问题的解决。
2并轨困难和阻碍
2.1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不完善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养老金双轨制模式受到了挑战,养老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问题也凸显出来。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制定、实施和调整,养老金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2.2并轨前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待遇平衡衔接问题
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为重中之重。现今存在的不同的养老金制度,由于各自的缴费标准、配套基金、领取标准不统一,实现并轨困难重重。并轨后如何将职工过渡到新的养老金制度体制下,如何实现前后退休金待遇平衡衔接,是一大难题。
2.3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后利益受损,主观抵制改革
在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退休金水平接近在职工资,福利待遇相当之高。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向企业靠拢,福利待遇将不如从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难免产生抵触情绪。有关部分执行并轨改革相关法律政策、方案制定实施和政策调整等相关工作时,若人员主观抵制,则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3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下,公务员有专门的退休金制度。人口老龄化加剧,财政压力加大。现行制度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养老金并轨乃大势所趋,至于如何并轨,效仿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对我国养老制度的改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养老金分成“基础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按同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支付;职业年金则由个人缴费,与职业挂钩。例如日本,在基本养老金方面统一,在职业年金方面独立。20世纪50年代,日本养老保险体系由公共部门的共济养老保险和私营部门的厚生养老保险组成,20世纪60年代建立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形成了名副其实的三轨制。20世纪70年代多轨制的弊端显露出来,国民抱怨养老金制度不公平,财政陷入困窘局面,80年代日本政府实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原来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逐渐演变为国民普遍年金,海运、铁路、电信三大行业归入厚生养老保险,形成了国民年金、收入关联金、职业年金三足鼎立的格局。这种部分独立、部分统一的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性,还能体现职业差异性。
4并轨思路及建议
4.1注重顶层设计
现行养老金制度风险大,不可持续,亟待做好养老金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调整法规政策,优化制度安排,实现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要兼顾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顶层设计的方向是“三个联动”。践行好“三个联动”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制度一起改革,避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差距心理,互相攀比;事业单位三大类别统一行动,切忌事业单位内部分为三六九等,削弱养老金制度改革效力;兼顾事业单位改革和职业年金的建设,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并轨。为保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减小改革阻力,增设职业年金很有必要。
4.2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养老金制度改革前后待遇平衡衔接问题,针对不同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对象可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老人是制度改革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中人是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并轨后退休的人;新人是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新旧制度衔接过渡之时,对老人可按旧制度计发养老金;对新人则按新制度计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除按新制度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应补助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4.3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并行设计
基本养老金由政府主办,国家强制执行,由财政统一支付;职业年金由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工作一年按1%的比例计发,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物价指数等动态指数做相应调整。职业年金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国家财政予以一定补贴,也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平等,对所有劳动者一视同仁。而职业年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职业年金的多少由个人缴费多少和时间决定。两种制度并行作用,使得养老金平等统一的同时又能体现职业差别性。为保证退休金的稳定,还可采取待遇预定的方法,使退休金有保障,避免个人承担风险。
4.4养老保险缴费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
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的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收入等级实行差别税率。征税对象收入越高,等级越高,税率越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可借鉴此种纳税方式,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发展论坛的调查报告称,89.17%的网友认为,养老金并轨的难点在于公务员利益的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制定不同的工资缴费等级,工资高者多缴费,工资少者少缴费。这样的差别费率可以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小低收入者的负担,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原则。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后,不缴费便能享受高额的养老保险金的福利不再,改革必然会受到利益当局者的阻碍,尤其占大多数的基层公务员工资不高,失去福利更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采取累进费率,低收入者少缴费,同时设置改革的过渡养老金,使公务员养老金保持稳定水平,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改革阻力。
5结语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 试点改革
研究背景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以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实行着两套不同的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尽管近十多年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很大变革,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是严重滞后。目前,大多数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实行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这套独立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既不适应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不适应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大趋势。
为解决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弊端,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并在1992年特别针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部规定的实施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序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各地即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出台了相关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继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直到2009年,国务院进一步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以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作为试点的改革方案,该方案首次以中央名义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保障措施等,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参照标准,同时也为下一步扩大改革范围指明了方向。
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五个省市中除上海、广东之外,其它省份的改革尚处于准备阶段,并没有开展具体的改革实践工作。因此,本文选取了海南、深圳、上海这三个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样本,研究其改革试点实践,总结其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以及不足。
海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早在20世纪80年代,海南省就开始探索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其改革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逐渐扩展到非国企职工,并于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员工。海南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统一的支付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该省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全省统筹,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的11%记入。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财政负担或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缴费来源主要包括有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1%提取,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统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及发放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退休后缴费不足15年的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统一养老保险管理。海南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划归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时,成立省养老保险监事会,由其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
第五,明确了事业单位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要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一进行管理,对于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和相关政策优惠,提倡和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总之,海南省的做法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如统一的制度模式促进了当地人才的合理流动,推动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实行缴费与收益相关联,促进了人们自我保障意识的形成和强化;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加强了改革的执行力度。
虽然海南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该模式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一步到位的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应允许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某些差异,逐步稳定地推行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是符合社会保障建设目标的,但是并没有落到实处,缺乏具体实施对策等。
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1982年,深圳市展开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2年,深圳市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1996年通过了《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深圳户口的城镇职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与其他职工完全统一的,其间的差异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体现的。目前,深圳市仍沿用该规定。深圳市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实行社会共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共济基金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合计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13%缴纳,其中职工缴费月工资低于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纳9%,职工个人缴纳4%;职工缴费月工资高于(含等于)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者,用人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5%。
第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更加注重个人账户。社会统筹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小,一般为职工缴费比例的6%。个人账户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为职工缴费比例的13%。从中可以看出,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加注重个人账户,与此不同的是国内大多城市更强调社会统筹。
第三,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方式独特。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缴费年限而定,并按基础性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和个人账户积累额三部分计发。在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己经退休的职工仍按原有的离退休养老制度执行。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每月退休金的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30%)+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已参加工作但在199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每月退休金的标准为基础性退休金+缴费性退休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300元。其中,基础性退休金为职工退休时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0%。指数化缴费工资从1990年1月开始计算至退休,其中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缴费工资均按当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1993年之后缴费工资按不高于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享受比例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6%~1%)。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根据上年生活费用指数上涨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的一定比例于每年7月予以调整。
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的执行,并主要负责基金的运营。
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优点在于将事业单位职工及所有用人单位员工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有利于各单位之间人员的自由流动,推动了一体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注重个人账户的作用,提高职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基金运营和监管采取分开管理的形式更有利于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但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缴费比例低于全国统一水平,不利于统一缴费比例的发展趋势,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与不足
上海市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早在1993年就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并逐步调整缴费比例。在改革初期,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单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费率,对实行全额财政拨款型事业单位,其退休统筹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另外部分则是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对自收自支型的事业单位,直接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在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截止目前,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提高至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
第二,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3%缴费的部分;二是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个人缴费基数的8%;三是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的比例)。
第三,养老金待遇发放方面,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分别采取“新人、中人、老人”的办法。“新人”是指实施新方案时刚参加工作的人,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按该地区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120;“中人”是指新方案实施以前已经开始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其在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新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将实行个人缴费后的养老保险账户金额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账户金额,再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计算公式: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金额×系数÷120;“老人”是指新方案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四,除基本养老保险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鼓励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并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工资调节税。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在基本养老保险付诸实施后,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试点,形成规范化的办法再逐步推开。
第五,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上海市为推行改革专门成立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另外,组建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等。
上海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做法的可取之处在于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并保持与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职工老年生活品质,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为缓解老龄化冲击做好充分准备。不足之处在于:养老金计发与个人缴费情况不挂钩,不利于调动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之间养老金差距拉大,不利于制度公平性,而且容易激发各种社会矛盾。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的成效及问题
(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的成效
海南省、深圳市和上海市是我国较早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经过10多年以来改革与探索,各地通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初步建立起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经验。各地取得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发挥了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改革试点地区大都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部分积累原则。养老基金的建立,改变了原来保险金分散在各单位的局面。养老保险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支出,有效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功能,更好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二,提高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试点地区普遍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担的机制,改变了原来养老保险由国家或单位的做法,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破除了人们依赖单位的观念,增强个人参保意识。
第三,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问题一直是困扰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各改革试点地区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事业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而有效地配合了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推动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许多改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保险对象管理有机结合的社会化服务途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将养老金由单位支付逐步转变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逐步减轻了事业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效率。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统一政策引导,以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缺陷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导致当前大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地政策不统一和改革不平衡,影响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尽管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了全国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指定了上海、重庆、山西、广东、浙江五个省市为试点,但是国家并没有就改革出台统一的、具体可行的政策,导致各地在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养老保险收缴基数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各不相同。同时,由于缺乏统一政策指导,以及各地在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工作不平衡,致使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呈现进度不一、实施方法各异的局面。
第二,缴费基数不统一,导致参保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差异,影响到单位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许多试点地区存在着以档案工资与以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矛盾。在仍然实行原有的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失公平。原因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或较差的事业单位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在经济发展水平好或较好的统筹地区事业单位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样意味着职工缴费的多少并不能与其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相挂钩,从而导致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的产生,严重打击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标准不统一,各改革试点地区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大部分地区对未参保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仍然实行原有的退休办法;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尽管在职职工按照与企业同一的办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建起了个人账户,但是当职工退休时没有采用新办法计发养老金,而是继续沿用原有的退休办法,这样使得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对于未参保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各地采取的养老金支付办法也存在很大差异。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统一,造成退休人员间待遇的差异,将严重阻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四,缴费比例不统一,影响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按照现在的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转入企业,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普遍在2%左右,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高达8%,这种缴费比例的不统一使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第五,管理体制不顺,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难度。现行管理权限分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权由人事部门决定,而社会保险关系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给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另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原来是由各级人事部门的行政职能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较高的征缴率。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人事部门划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来征缴方式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而劳动保障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加之部分地区财政困难,部分单位效益较差,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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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明丽(1966-),女,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1.统筹的范围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目前仍维持在县级统筹层次,各地政策不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不尽一致。有的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保险,有的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保险,有的将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纳入保险。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将公务员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不合理,原因有三:首先,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从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看,将资金从预算内拨人预算外,增加了周转环节,增加了周转时间,不便于管理和监督,不利于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三,从保障能力来看,国家财政的保障能力肯定要比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强,况且,社会保险的最终承付责任也在国家财政,因此,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只能由财政来承担,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社会统筹形式来保障。
2.缴费基数不规范。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基数”,即以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一种是“双基数”,即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双基数”不符合国际惯例,不能很好地公平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负担,以“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缴费基数大,缴纳的基金也多;退休人员少的单位,缴费基数小,缴纳的基金少。相对而言,老单位负担更重,新单位负担较轻,因此,必须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才能公平新老单位的负担,这也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根据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离退休人员将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人员将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如果实行“双基数”,也不利于社会化管理。
3.征缴结算办法不规范。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脸金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即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征缴的保险费向单位全额征收,按照应拨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给单位。一种是“差额征缴,差额拨付”,即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征的保险费与应拨的离退休金的差额征缴或拨付保险费。但是,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都由单位发放,离退休金的拨付都与单位的缴费挂钩,缴不足或缴不起保险费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没有保障,这个问题在困难县尤其是部分困难乡镇表现较为突出,少数单位迟发、欠发甚至不发养老金,个别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来信来访时有发生。
4.缴费比例不合理。
由于在缴费基数、统筹项目等测算口径方面的不同,各地的缴费比例也不相同。盐城市最高的县缴费比例达25.5%,最低的县缴费比例为1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在17—23.5%,个人缴费比例在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几年来,部分地区的缴费比例一直没有调整,仍然维持在改革之初的比例。这个比例执行到现在,本身就说明其不合理性,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要随着人员结构、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现行的缴费比例中单位缴费比例过高,个人缴费比例偏低,不能体现社会保险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不能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国家和单位包得太多、负担太重,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
5.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没有改革,仍然以职工退休前的连续工龄和档案工资为计发依据。这种计发办法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与社会保险制度不相衔接,离退休待遇与缴费不挂钩,不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影响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合理流动,已成为深化改革的“瓶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还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正在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容易引起攀比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实施了个人缴费制度,但因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职工权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发放,不能很好地体现缴与不缴、缴多与缴少、缴长与缴短在养老待遇上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规范统筹范围。
在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以前,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养老保险。对已参保形成的基金积累,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转入解困资金,用于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按参保职工设置并计入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从财政服务功能看,机构改革后,财政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已经具备国库集中支付和统一发放公务员工资的能力,公务员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财政直接发放也不成问题,而且更安全、更可靠。在此基础上,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将经编制部门批准、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财政部分拨款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部、省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各级人才市场人事人员中,符合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2.规范缴费基数。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更好地均衡单位负担,改目前的“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按照“单基数”缴费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是实行“单基数”缴费的政策。按“单基数”缴费也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有利于将来社会保障税的统一开征。另外,在缴费基数方面,还应统一按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因为档案工资简单规范,便于审核和便于征缴,与实发工资相比,不易出现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现象。
3.规范征缴结算办法。
改现行的差额征缴为全额征缴,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到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地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在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的基础上,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开设养老金专用账户,并按月将应支付的养老金拨入该账户,委托银行或邮局将养老金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推动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
4.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根据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要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将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等列入统筹支付项目,其他费用如房贴、退休人员活动费等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严禁各地擅自扩大养老金支付项目,提高支付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缴费比例,对各地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要规定统一的上下限范围,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应确定在20%左右比较适宜。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强化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当前可先将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3%,今后逐步提高,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提高到8%,与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同步,在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可适当降低单位的缴费比例。
每年年初,退休的老人们都在关注着养老金的普加问题,尤其在现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为了继续完善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提高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精神,各地对退休人员都增加补发了养老金。
上海市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其中用于普遍增加的为人均175元,用于特殊增加的为人均10元。另外,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同步增加养老金,人均水平比企业低30元。
其实,从2008年1月起,全国各地已陆续出台新一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这是国家继2005至2007年三年调整后的再度延续。
如今,2011年又有普加,但是,横跨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数字鸿沟”,到底是否能够填平?在一线大城市生活,每月领着一千多元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心理是否能够平衡呢?
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究竟有多大?
1991年后,随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养老金计发方式的不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两套退休制度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异。上海、江苏徐州、河北邯郸等地的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曾多次呼吁提高其退休待遇,其中,不乏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部委先进工作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其实,在改革开放初期,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有人曾算过这样一笔账:
比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三者在1990年时分别是1607元/年、1715元/年、1771元/年;到2005年时,三者分别为8565元/年、17633元/年、16147元/年,差距明显扩大。
关键词: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
中图分类号:[D6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的差距已经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话题,缩小差距,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对于稳定与鼓励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差距原因分析
1.实行的养老金制度有所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不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无须个人缴纳。退休金以退休前工资为基本,根据工龄的长短为依据来计发。机关单位公务员在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原工资金额发放。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则根据其职务工资和津贴总额按一定比例发放。而企业的养老制度,是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国家、企业及员工共同参与。
2.养老保险机制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的是“双轨制”,与企业单位的职工相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退休金要更有保障、更为丰厚[1]。在企业的养老机制中年金制度尚未普及。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两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而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有力补充却并没有发挥出其实际作用。企业年金替代率仍处于较低水平,远远低于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替代率合理比例“4:3:2”的要求。因此解决差距问题,完善相应保险机制,普及企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3.企业单位自身因素
企业自身因素是导致其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企业一般是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部分。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与代缴各项保险费用,根据整体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来承担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样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承担的缴费数额,又使员工工资水平表面不受损失,因此往往会将员工基本工资降至最低。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基本是稳定在一定水平并随工龄时间的增长而提高,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费用更有保障。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对策分析
1.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
养老金制度也要体现出其公平的一面,政府所承担责任要有底线,体现出对全体公民的公平,超出底线的部分要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去承担[2]。要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从而保障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使他们不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最低养老金是指全社会将公民个人之间的差异去掉之后,对社会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设置的最低保障线,其相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要高一些。最低养老金标准的保障水平设置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来区别制定,要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来确定最低的养老保险底线可以有效保障养老金较低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底线以上则要靠市场调节,可以使公民在满足基本生活水平需要后,实施进一步更完善的自我保障。
2.完善统账结合制度,完成养老金“双轨制”的合并统一
要完善统账结合制度,其实质就是将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将公民的自我保障与社会互济结合起来,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勤劳奋进相结合。因此养老保险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只有通过社会各界努力、国家政策倾斜等方式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将差距降低到最小、可控的范围之内。加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完善统账结合制度,从而将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完成养老金“双轨制”的合并统一,国家要出台相应的协调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十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保标准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断推进,“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3.扩大养老金来源,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职业的养老金高低不仅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费额有关,也与运营增值存在很大关系。在养老保险基本中,统筹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制度,承担着确保当期支付的任务,结余基金存银行、买国债,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投资。而要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则可以通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水平进行。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以扩大企业年金的运用效应。在国家所实施的养老保险计划中,国家财务已经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费用,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完全依靠政府实现养老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目标规划,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逐渐提高至20%~30%的水平,使企业年金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要正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存差距的原因,国家要积极采取协调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尽快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水平。在我国老龄化社会时期到来之前,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为国民的健康幸福及国家的和平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影响显现:“提前退休”潮涌动
事业单位退休金可达四五千元,而企业单位养老金只有一两千元。事业单位跟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差距,导致近年来“养老金并轨”呼声一直居高不下。如今,“条例”明确提出应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味着对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陆续启动,所有的事业单位全部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事业单位为始,“拿青春换养老”的梦想已经不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称,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总体要求,估计部分单位还会出现提前退休潮,以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有些单位甚至可能出现技术骨干的流失。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吕井海表示,在31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中,有67%是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工资等待遇偏低问题,近年来像高校、医院、科研等类的事业单位,已经有严重的优秀人才流失问题;就连一些新招聘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往往会在落实户口后,转而跳槽至薪酬更高的企业。一些距离退休只差两三年的高校老师,有可能选择提前退休,或者下海经商。这样的情况过去曾出现过。因为担心退休金受改革影响,当年广东先行推行事业单位改革时,广东高校就有六成骨干教师要求提前退休,有的中年教师甚至提出,要自己出钱买工龄,来达到早日退休。如今这种人才流失问题若扩散至全国,对我国科教、医疗和公共服务领域可能带来巨大冲击。
并轨不降待遇:“这些年不会白干”
虽然《条例》对养老双轨制改革并未过多着墨,但也能从地方试点经验中去寻找脉络。2008年初,国务院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曾明确分两步走:先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行政类并入机关单位,经营类直接转企,最终的改革对象是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然后再对这部分人员实行与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方案实施前即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中人”,则由财政一次性补足工龄计算的保费,再参照企业模式计发养老金。
浙江杭州一位有打算离开原事业单位、加入某企业的人士表示:在现有体制下,如果一个公务员要离职,就等于要净身出户。“如果我走了,一分钱退休金都拿不到。过去20年就等于白干了。”在他看来,倘若事业单位今后真正落实了养老保险改革,也算是免去了人们的后顾之忧。
解决“中人”疑虑:
最大的问题是“找钱”
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养老金制度有三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三个环节首先要做到如何找到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
杨燕绥说:“‘中人’已有的几十年工龄被视同缴费后,谁来买单?”1998年国企改革减员增效时,国务院也曾发文规定此前工龄视同缴费,但因此形成了巨额的养老金空账,不得不挪用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维持当期支付。杨燕绥认为,当年国企改革欠职工的养老金,今天应当由国企偿还,“而事业单位改革不能再重蹈国企之覆辙”。
“今年两会期间,有一个提案,一晚上就有60多个政协委员签名,很多是大学校长,他们要求反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反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本身,而是反对按照目前这种状态去改革。”杨燕绥认为,让这些大学校长们反对的原因是,如果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单位需要承担的44%费率从哪里来的问题。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如果没有明确的来源,就会导致事业单位乱收费,转嫁给公共服务的对象。
绝非朝夕之功:
公务员也没有终身制
在采访中,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改革只动事业单位、不改机关单位,那就让人感觉“很不平衡”,也不算是真正的“并轨”。
目前,欧盟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有一个动向值得关注,就是强调公务员与其他任何职业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只不过是被不同的主体雇用。
我国深圳市试行公务员聘用制,也反映了这种改革的要求。2006年7月,《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在深圳市改革办的主导下,深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将事业单位“一分为三”,划分为监督管理类、经营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并与原有行政管理单位剥离,部分直接转企。
然而,让设计者始料未及的是:许多被列为法定机构试点(在现有事业单位中推行法定机构试点,按照董事会的模式进行运作)的单位,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要求取消自己的试点;一些被划定为企业、不再享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开始表示异议,要求恢复其事业单位身份;在教育系统推进取消行政级别、按事拨费时,又引发了众多教师的不满和集体罢工……
改革之所以不能顺利推进,在业内人士看来,实际上就是因为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利益,由此引发了各种反弹,也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
相比深圳试点的艰难前行,佛山试点推进得相对比较顺利。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历时三年多。根据安排,包括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内的216个市直事业单位将整合调整为170个机构。事业单位被撤销以后,相关人员如何分流与安置,成为改革的关键。为此,佛山研究制定了《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保障被改革人员福利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