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9:55: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按照规定,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相对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4.车购税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强。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车辆如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档案变更手续。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因没有处罚规定,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甚至有的纳税人将车辆经过反复转卖几次后,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以致因中间变动手续、资料缺少,导致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二、完善基层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1.完善车购税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或者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得车辆,除现场进行验车外,还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车辆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
2.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清分比对时,建议设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警戒幅度范围,并向上浮动一定比例,将警戒比例范围内的纳税人,也列入发票价格异常纳税人核查清单,以便进行核查落实,尽可能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堵塞政策漏洞,减少税源流失。同时,还应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中发现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按规定列入评估对象或者移交转稽查部门对其实施稽查。
3.摩托车车购税政策有待于调整。摩托车作为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像自行车一样普遍,可上牌的时候除了牌照费,保险,车船税外还要按规定缴纳10%的购置税。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车辆管理部门在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为了自身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门对摩托车的管理,在给摩托车用户上牌前,有没有缴纳车购税不再严格把关,直接就为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默许了摩托车用户不缴纳车购税的做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车购税优惠政策时予以考虑,予以摩托车减免或者给与减征的政策优惠。
4.完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中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方式。办法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但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型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采集项目并不是太明确。鉴于这部分车辆都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特殊性,有些车辆的部分构件,也都具有可随时增加或减少的特点。因此,在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时,有必要对这部分车辆价格信息予以细化。
【关键词】车购税;风险管理;税务人员;防范机制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防范征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和规律,防止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是在2001年费改税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的新税种,从2005年开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从交通部门正式移交至国税部门。2005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行通道,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高,车购税收入基本呈现逐年大幅递增态势。由于车购税税种“新”、“小”、“简”的特殊性,其征管方法和方式有别于其他税种,以至税收风险防范管理对于这块领域的关注较少,本文以车购税部门的视角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车购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期对当前车购税风险管理工作有所推进。
一、当前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
机动车车型的更新速度较快,总局的价格信息相对滞后,纳税人申报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无法对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后文中简称为《办法》)中对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责任、依据、流程、后续工作等皆未明确界定,纳税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税收争议,加大执法风险。由此可见,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重要的风险点之一。
(二)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
车购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同时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补办。已核发的完税证明在发证机关即国税部门没有留存纸质存根,能够查询的只是已发完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根据目前的系统设置,每辆车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之间除纳税人名称和车型相同,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尤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是分离打印的,这一流程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打印机对完税证明无法识别,也就是说即使收取税款后用白纸代替完税证明打印,而后采用换补完税证明套取完税证明,在征管系统中不会出现任何异常情况,票证监管留下一个空白点。
(三)退税存在的征管风险
根据《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当发生质量问题退车时,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在申请退税时,明文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但是并未明确质量问题的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出具,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征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四)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存在的偷逃税款风险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是车购税一个重要的把关部门。根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定期交换信息。据了解,各地的车购税部门大多没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由于国税部门未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有关信息传送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造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难以识别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套取的完税证明,无法进行事前监控。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将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传送给国税部门,使国税部门无法对已缴税车辆进行事后监控
二、车购税税收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车购税政策依据的因素
车购税征管工作中主要的法规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管办法),以及临时出台的一些补充性文件,政策依据过于单薄,表述不清,用词含糊,不仅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同时也为税收执法留下隐患。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执法的尺度把握不一致,造成税收执法风险。
(二)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因素
1、过多独立存在的软件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关系密切,不利于风险管理。
2、车购税征管系统固有风险点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系统对于滞纳金的计算并没有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设置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限;二是系统对税票设置了“重用”功能;三是对手工录入的申报数据,按照规定征收人员和复核人员应相互分离,但系统并未对此加以识别和控制。
(三)税务人员的因素
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和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的是,车购税的一线征收人员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关键。征收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与风险防范意识是决定车购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车购税和增值税、所得税相比较,征管方式又较独立,各地国税部门对车购税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认为税种单一、税率固定,征管方式简单,从事车购税工作的人员调换频繁,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
(四)信息的因素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车纳税中的配置选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多由车行代为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车行就有可能对车辆的配置高配低报,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2.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比对是杜绝车购税税款流失和偷逃的核心。
(五)监督机制的因素
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不少监督机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期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还要按规定进行执法督察工作。同时各地还有执法监察、征管质量检查等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检查。但是在众多的检查中能够适用或针对车购税开展的凤毛麟角,很多考核指标和方式无法应用于车购税执法检查。极少数为应付上级布置检查任务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检查人员对车购税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检查无法深入,从而造成车购税执法工作一直处于“监督盲点”。
三、车购税风险管理的防范机制
(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车购税风险管理观
车购税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转变传统的征收理念,全面重视和树立车购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理念。一是注重内部控制,以内控逐步推进风险管理。二是注重持续进步,以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推进风险管理。三是注重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推进风险管理。四是注重科学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完善传统的人工控制,推进风险管理。五是注重过程控制,以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二)以票控税,推行全国范围网络开票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开票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系统,在开票的同时实行车购税网上申报,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征收信息在系统内进行无缝衔接和自动转换,确保信息采集和关联校验的快捷性、一致性、准确性,实现车购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闭环管理,在减轻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办税压力,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的同时,减少违规开具发票现象和征管风险。
(三)完善车购税规章制度,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
车购税的规章制度相对其他税种独立、简单、笼统,这一方面是由车购税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车购税业务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将车购税和其他税种很好的融合贯通,充分发挥车购税的征管作用。车购税执法只有以完善的政策法规为前提,强化风险管理,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车购税在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技术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
目前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主要的开展平台和技术支撑,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对防范车购税风险至关紧要。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一是考虑在我国“大征管”环境下,将车购税征管系统并为CTAIS系统的子系统,开发与其协同操作的收款系统,使整个车购税征收流程可在单个系统内完成,确保信息流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固有风险防范。依照文件要求设置滞纳金止计算点,实际取消税票重用功能,加强系统操作人员识别能力,加强异常点识别能力(下转第270页)(上接第267页)和警报举措,增加更全面的统计分析功能。
(五)依托信息交换长效机制,强化车购税内部控制
通过信息交换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方便查询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车辆管理机构已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税务机关可以监控因过户、变更引起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的税款补缴情况。依托计算机系统开展定期的信息比对和信息交换联席会议,遏制虚假完税证明的发生,强化对上牌车辆的控管力度,加大对车辆税收的监管,减少部门之间业务衔接的漏洞和风险。
(六)加强监督制约,建立车购税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车购税征管特点,确定完税证明领用、换补完税证明、车辆纳税信息手工录入、滞纳金征收、车辆配置选择、新车型核价、免退税车辆审批等为车购税征管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点,形成分权制约、环环相扣的内控机制。二是建立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开展执法风险座谈,剖析原因,增强风险意识,根据税收执法标准结合车购税征管情况确定考核指标,按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检查中对前期推送的执法风险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三是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对相关的责任人根据执法过错行为的过错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反映在绩效考核中。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的监督机制,通过税务机构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第三方政风行风调查和网站热线、微博、QQ群、电视等媒体加强外部监管和制约,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七)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车购税执法能力
车购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能否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的基础,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要从教育、培训、考核等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税收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拓展业务培训范围,不局限于单一的车购税业务,注意税收知识的延伸,以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工作能绩考评,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触摸”风险的惩诫和警示作用,增强干部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1).
[2]南京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之探析[Z].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2010(9).
一、组织收入提前过半,聚财职能充分发挥
今年以来,我们早动手、早安排,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形势,及时合理落实税收计划,进一步强化征收措施,始终做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和市局提出的“八项征管措施”不动摇。截止6月25日,全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10149万元,同比增长116.35%,增加绝对额5458万元,占市局年度考核计划12178万元的83.83%,超进度34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其中,完成增值税880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88.18%,同比增长127.34%,绝对额增加4932万元;完成消费税3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100%,同比增长200%,绝对额增加2万元;完成企业所得税337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50.75%,同比减少15.54%,绝对额减少62万元;完成个人所得税16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47.41%,同比减少23.67%,绝对额减少52万元;完成车辆购置税839万元,占考核计划的71.22%。
从上半年组织收入情况看,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煤焦行业税收增幅大,累计入库7544万元,同比增长188.82%,增加绝对额4932万元。一方面受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影响,煤焦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煤焦行业增值税增长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我局大力实施“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和“煤焦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创新项目工程,有力促进了煤焦行业增值税的大幅增长。二是车辆购置税收入形势看好,上半年车购税入库超计划近12个百分点。
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变化,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形势总体看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清理陈欠难度大。近年来,我县加大清欠力度,一些经过努力可以清回的欠税大部分都已清理完毕。截止6月25日,我县陈欠余额为195万元,且欠税比较集中,分布在全县9个企业,其中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和新建水泥厂两户企业的欠税占到总欠税的75%。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时断时续;新建水泥二厂*年以来一直未进行生产,今年县政府确定关闭该企业,更增加了陈欠清理难度。二是个人储蓄存款税率下调,导致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降幅较大。三是受物价上涨以及*年全县红枣绝收的影响,居民消费水平下降,商业税收比上年减少186万元,减少幅度为13.7%。
困难虽然存在,但在今后的组织工作,我们将中竭尽全力,迎难而上,挖潜堵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年组织收入任务。
二、执法系统平稳运行,依法治税稳步推进
1、全面运行执法管理系统。一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培训,于一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和《申辩调整规程》及《考核指标简介》学习培训,之后派人分别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三期操作培训。二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严格执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比的制度,按月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执法过错人员参加优秀管理员评比的资格。上半年共计追究执法过错13人次,经济惩诫64元。与此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过错指标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过错原因,有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2、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全部由综合业务股会签把关。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将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税收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3、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针对小型生产企业和加油站企业管理难度大、管理薄弱的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在业户自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局综合股测算了各企业的月最低应纳税额。其中,对小规模加油站企业,月入库税款不达县局测算最低数且符合查定征收条件的,实行查定征收并处以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加油站企业,税控装置损坏擅自更换主板或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从四月份起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不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查定标准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为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我们还制定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考核兑现。
4、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于3月31号进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电影院门前设立了税收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出动宣传车一次,解答纳税咨询200人次。同时,在四月份上报税收宣传短信20条、税收征文10篇,在碛口旅游区设立了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宣传内容大型广告牌1个,并和*四中学联系,组织120名同学参加了全省青少年税网知识竞赛活动。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和通讯报道工作,四月份在省级报刊发表2条、市级3条、市局简报1条,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创新项目全面实施,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和税收管理的加强,上半年,全局综合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一直保持100%,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切实抓好所得管理。一是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月份在*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企业所得税法宣传,春节之后组织全局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学习,并进行了模拟考试。三月份,又邀请省真诚税务师事务所讲师对全县涉及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参训企业130余户,参训人员240人,为新法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全面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我局确定的一项创新项目。以贯彻新法为契机,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针对全县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把全县所得税管户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为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其中,信用系统管户为一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二类,新办企业及农村合作社为三类。在每一类中又根据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对A类纳税人实行定期巡查、日常检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B、C、D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巡查,并进行全年至少一次纳税评估;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在实施纳税评估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不稳定、账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32户企业今年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同济保洁有限公司因不配合工作,我局依法对其银行帐户实施冻结,促使该户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接受管理。目前,我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对全县11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户填报了《微利企业鉴定表》和《享受优惠政策鉴定表》,县局综合股建立健全了《企业所得税管户台帐》《企业所得税经营状况登记册》等五种台帐。
2、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一是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上半年,共有6计新认定一般纳税人5户。二是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创新项目工程。近年来,我县企业设备更新较快,造成了增值税进项抵扣过程中固定资产与零配件难以划分的问题。为此,我们今年首先对*黄家沟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配件、工具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购入物品进行了分类,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及准予抵扣的相关规定,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就一些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进行了研究探讨,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目前,我县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目录正在逐项编制之中,预计将在7月中旬全部完成,届时将在全县79户一般纳税人中全部推行抵扣项目备案制度。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煤焦行业纳税评估”创新项目工程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煤焦行业主要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对企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分户确定税负率预警值,对税负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深入查找税负低的原因。上半年,共对双圪桶、三兴、新民煤焦等13户煤矿进行了纳税评估,补缴税款362万元。
四是抓好“金税工程”运行和“三小票”的数据采集、比对审核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兑现,1至5月份,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率均达100%,抵扣联重号率为零,三小票数据采集率达100%。
3、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是坚持以发挥信息化对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和建立互动机制的依托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半年,组织业务能手对征管基础数据全面进行了清理检查,对增值税相关数据中出现的问题,逐户、逐条、逐项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数据修改,共清理修改数据16500条,同时在新办户管理中加大数据录入核对审核力度,提高了数据质量,强化了税源控管。二是在全县统一推行个体户电脑定税办法,个体户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各项数据于6月20日全部采集完毕,目前录入工作接近尾声。
4、大力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行政,上半年修订机关工作制度12项。坚持量入为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标准和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项目等重点工作给予财力上优先保障,对吃喝招待等支出大力压缩,优化支出结构,实现收支平衡。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办法,切实加强“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和使用,推动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大力开展平安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车辆管理、油料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努力做到事务管理既要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又要节约经费,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谐征纳关系建设取得实效
围绕“两个减负”,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部分清理和简并,对办税手续和办税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针对办税厅申报期拥挤的问题,实行了征期分期申报的办法。同时,于5月份邀请纳税人代表20名,召开税企座谈会1期,并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份,收回462份,收回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41条,将同类建议归纳后实际共13条,县局采纳有价值的建议3条,即:公开县局领导手机号码、在办税厅张贴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增加开票窗口开票人员。对纳税人提议较多的要求取消销货证明单的建议,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取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我们一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2户;对农民出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开具销售发票,免税25万元,同时对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25种报税资料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另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对今年投产达效的“双百双千”项目和“两区”项目,全面实行纳税跟踪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改进了征纳关系,被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五、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1、深入学习贯彻*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大精神作为今年首要政治任务,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门的*大学习计划,上半年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讨论11次,努力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大精神上来,统一到推动国税工作科学发展上来。与此同时,把*大精神的学习与党性教育相结合,在5月底6月初组织全体党员赴南京雨花台举行了重温入党誓词暨抗震救灾捐款仪式,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特殊党费的缴纳和抗震救灾捐款中,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主动,表现出无私的党性情怀,并有两名党员在此之外分别另行爱心捐款1000元、2000元。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提高领导国税工作科学发展的执政水平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按照市局要求坚持做到“五个模范”,即勤于学习的模范、努力工作的模范、加强修养的模范、维护团结的模范和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切实提高执政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功能和“龙头”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在评优评先方面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今年将工作表现突出的李军同志推选为全县财税先进工作者,荣获县政府奖励3000元,并推选该同志被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记二等功,努力在全局营造出一种学先进、比奉献、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1至6份共计举办各类培训8期。为了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上半年由人事教育股牵头,制定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考核考勤办法,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工作和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上半年实施了宿舍区大院漏水维修工程、茶炉及烟囱维修工程,林家坪分局房屋漏水及大院塌陷维修工程,三交分局锅炉更新、办公房及办公大院围墙粉刷工程,局机关大楼及办公室清洗工程,着力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继续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今年举办了“迎三八文体比赛”活动和“迎七一、学、创税收”知识竞赛活动,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激发了工作活力。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专门召开了党内廉政建设会议,与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强化“两权监督”和坚持新旧“三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涉税案件的查处,由县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努力使干部不犯错、不违法,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
一、事业单位应履行必要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法人或法人组织。事业单位也就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法人组织。《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那些因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存在应纳税义务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应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纳税事项进行合理处理,准确核算应交的相关税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事业单位常见税务事项分析
事业单位常见的涉税经济业务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一)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事项
1. 事业单位购入的非自用材料用于销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应该视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一般的事业单位通常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的事业单位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
2. 事业单位在对外投出材料时,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投出材料时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补充:①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的会计处理也应核算缴纳增值税。②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应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由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家,为避免国有资产在对外投资中流失,必须由法定机关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不能只按双方合同协议估价计列。因而,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 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应交增值税之和,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材料账面价值和应交增值税,分别贷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二)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事项
1.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事业单位依靠自身技术优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等,应上缴营业税及附加,还应该缴纳上述对外投出材料等增值税。此外,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
2. 事业单位因出租固定资产获取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
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应按出租合同金额据实申报纳税并向承租方出具完税凭证。 所取得的出租收入要作为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同时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借“销售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现行税收政策要求事业单位对事业费拨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要分开进行核算。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方面较之其他税种规定的内容多,且操作也相对复杂。
1. 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 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经营业务会计核算进行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借记“结余分配――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交税款后, 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工资、薪金、劳务费等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 以上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的项目都可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税前扣除, 并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而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发放部分(包括发放的实物),单位应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支付劳务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对单位之外的人员支付专家评审费等劳务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或“现金”(支付劳务费时)、“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其他像契税、印花税、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等税项
对于用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用其所取得的房租总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5%)和房产税(税率12%),其中的房产税按“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计;因为企业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需要相应缴纳的契税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企业由于承受房屋权属所需要缴纳的相关契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强调的是契税一般是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反是直接计入到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如果企业购置车辆,那么他必须交纳车辆购置税,这项税务直接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若企业签定了有关经济合同那么也应交纳印花税。
三、关于改善事业单位涉税非风险的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
重视并提高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及时补充相关税法知识,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依法诚信纳税。
对于某些领导存在着财政拨款是行政单位的主要收入,而依靠单位自身的创收全都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缺口,不需要向组织缴纳税收的错误理解,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非常大的。
(二)适时培训财务人员,努力提高相关业务能力
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长期坚守在事业会计工作一线,对新施行的法律法规学习的机会较少,从而导致业务水平的局限性会影响会计人员核算处理能力。所以我们应动员广大一线的会计人员通过培训,自学等方式及时补充各项税收法律法规。
(三)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准确区分各类收据发票
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准确辨别新旧版税务票据。严格审核支出的单据。据实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从而确保经营性收入按照相应的税法规定在税务部门代开税务发票或者办好领购发票准购的开具之后照章纳税。
(四)为确保管理好事业单位涉税工作,应增设相关岗位
为保障单位依法向组织缴纳税收,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同税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的了解更新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纳税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应根据企业规模,税收事务等自身实际,量体裁衣,增设相关岗位负责涉税工作,保证企业能准确顺利的完成各项涉税任务。
参考文献:
[1]王雪辉.谈事业单位税务处理.中国工会财会.2003(07).
一、大力加强税源监控体系建设,实现税收收入高速增长
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是所有工作的核心。年初,市局党组便确定了抓早、抓实、抓好税收收入,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工作思路。各区分局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工作原则,紧紧抓住经济增长机遇,提高税源分析和监控水平,推动税收收入迈上新台阶。全年共组织税收收入1337888万元,同比增长25.76%,增收274024万元。剔除海关代征税收收入后,组织国内税收收入894487万元,同比增长29.98%,增收206289万元;实现政策性免抵调库202000万元,同比增长10.99%,增收2亿元;组织直接税收收入692487万元,同比增长36.80%,增收186289万元,为地方财政组织收入194963万元,增收37953万元,税收总量和增速都创下历史新高,为增强国家和地方财政实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国税作出积极贡献。在组织收入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抓好税收计划分配和预测分析。根据省局和市委市府下达我市国税系统收入计划任务,认真测算,科学分配,及时将税收计划合理分解到各基层征收单位,并依据各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进度及时动态调整。各级领导坚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摸清税源,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对经济发展趋势及对税收的影响开展深入细致的分析,全面掌握影响收入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做到掌控全局“心中有数”,采取措施“有的放矢”,统筹安排“有备无患”。
(二)加强各税种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切实强化了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利息税的征收管理。各区分局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加强对增值税日常监控,重点加强了对抵扣海关代征税款异常、零(低)税负、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三类企业的监控审核,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与纳税评估,全面夯实流转税管理基础;金湾区局三灶分局和香洲区局唐家湾分局还对个体零散税源管理进行有益探索,取得较为明显收效;认真做好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积极推进电子纳税申报,完善减免及扣除审批,大幅降低汇缴亏损面,全年汇缴调增企业所得税3.76亿元,比增2.16亿元,增幅135%;加强了对利息税和车购税管理,实现利息税率调整平稳过渡;加强了涉外税源跟踪监管,坚持每月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涉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示督促基层跟踪,同时全面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业务工作指引,拓宽了反避税审计思路,优化了纳税评估手段。全年实现增值税入库721759万元,增幅23.96%;企业所得税入库103225万元,增幅142.12%;利息税入库16007万元,增幅6.64%;车辆购置税入库32869万元,增幅30.36%;涉外企业所得税入库12646万元,汇缴降亏成绩明显,我市涉外企业经过四年汇缴,亏损面从78%降到了49.1%,汇缴补缴所得税852万元,退税189万元。
(三)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年我局增加了13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扩大到60户。我局着重做好对格力电器、*电厂、BP化工、佳能电子等行业龙头税源的“一对一”跟踪监管,坚持重点税源月度统计和季度分析工作制度,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台账和档案,充实各级重点税源跟踪服务小组,及时掌握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税收进度、行业税负等情况,保障了税收收入入库进度的稳定,提高了税收收入质量,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达到全市直接税收的50%以上。
二、大力加强法治税务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认真做好外贸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辅导和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完成出口退税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出口不予退(免)货物生产企业清算、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日常管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发票专项整治清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做好“两税合一”工作准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检查、巡视检查和财务检查,自查面达到100%,并完成了对横琴、保税区局、直属分局和市稽查局4个单位的重点检查。进一步抓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307份,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106份。圆满完成新录用工作人员执法资格考试,通过率达到100%。深入落实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推行反馈报告考核,结合信息调研流程建立了规范的反馈机制。进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强有力的打击手段,完成“雷霆一号”案件收尾工作。全年共立案查处111户企业,查补罚滞总额6,775.49万元,入库总额5,407.27万元。其中市稽查局共立案查处30户企业,查补罚总额4,597.74万元,入库总额3,350.83万元。同时,做好重大案件审理、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好历史案件遗留问题,原“红旗”案件、原直属分局“桦森隆”案件及代征手续费事件司法处理都已经结束。创新形式、创新思维大力开展税收宣传,营造出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在坚持门户网站主阵地宣传的同时,开展了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与市书法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共同举办了“国之血脉---国税税宣书画邀请展”。与省一级学校市实验中学共同创建省级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发动市民积极参与由省局统一开展的网络税法知识竞赛、彩铃彩信创作大赛、“税收在我身边”征文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全面推进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一)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省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不折不扣开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党组及班子成员在领导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市局党组在全系统开展“八讲”教育,要求全系统讲大局、讲学习、讲效能、讲纪律、讲团结、讲原则、讲服务、讲朴素,大力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坚决落实李永恒局长粤西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总局、省局关于《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大纲(试行)》和《全国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把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参观“反腐倡廉漫画展”,在办公自动化中开辟了“治理商业贿赂学习专栏”,参与电台“廉政之声.行风热线"活动。有效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了总局和省局的充分肯定。
(二)扎实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全市国税系统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完善惩防体系“六个机制”的配套实施办法。一方面制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分解表》,促进了构建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另一方面,完善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按照一人一卷已建廉政档案160卷,并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了对廉政档案内容的查询、比对、分析和处理。同时,制定了今后5年贯彻《实施纲要》的规划,进一步加大举报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完善通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特邀监察员明察暗访,促进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市局还组织了对市稽查局、横琴区局、保税区局、直属分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大力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以思想政治素质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力度,举办了“*市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报告会”,邀请中央党校教授举办学习贯彻*大精神讲座,组织收看总局当今政治经济形势视频报告会,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进行*大精神专题学习,充分利用网站、宣传栏深入宣传*大精神。各单位突出重点、把握全面,结合税收工作广泛开展了学习和讨论,力求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普遍进一步提高。以岗位素质能力建设为主线,*年突出做好了税收“六员”培训及统考、每月一课培训,完成了NIT培训及考试的扫尾工作,花大力气抓好基层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据统计,全系统全年共举办培训486人次。
(四)大力推进党建工作,推动国税文化建设。建立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了党员发展工作,严把政治关和程序关,新发展党员15名,全系统党员总数达607名;全面推进国税文化建设,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大型音乐史诗及合唱表演,接受高雅文化的熏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作用,组织了“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篮球赛、趣味运动会、“巾帼文明示范岗”、“三八红旗集体”、“文明礼仪之家”创建以及爱心帮扶活动。按照市直机关工委要求,我们还在全系统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正心厚行、服务人民”的国税文化理念,倡导清风正气、和衷共济的人文精神,振奋队伍精神、鼓舞队伍士气。高新区局获得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光荣称号,直属分局获“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刘焕明同志被评为市劳动模范,施以高同志被评为全省国税系统优秀工作者。
四、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机关。年初市局召开了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大会,机关各部门自觉进行整改,加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对基层指引和服务,加强沟通与协作,整体氛围明显改观。在以“三服务一促进”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中,各单位、各部门加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认真落实市局领导和机关科室作风建设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同时抓好监督与责任追究,促进机关与基层和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谐。高新区局推行“五个零”工程,跨境区局推行“三时四办”服务,金湾区局推行“三心五不”服务,得到了纳税人高度好评。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打开制度治局新局面。修订完善了岗位目标考评制度、评先评优制度、党组议事规程、局务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接待管理制度、财务经费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请休假管理和上下班纪律、办公楼管理及安全管理等类制度,规范了地方补充经费分配办法,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新实行的接待包干制度使全年接待费支出比*年同期下降47.84%;通过政府采购使全年四次采购计算机大宗物品合计节省431378元。
(三)开展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人事管理规范化。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在充分学习兄弟市局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充分调研、反复酝酿,顺利完成了全系统200多名税收协管员过渡工作;积极发动和密切配合省局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做好全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对提前离岗干部不再返聘;根据市委市府决策和属地征收的原则,高新区局和保税区局实现顺利置换和交接,高新区局正式入驻高新区征税办公;按照总局、省局规范稽查机构设置的要求,我局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设置方案上报省局。
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数据应用水平
一是全力做好了CTAIS、办公自动化等系统以及公共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完成了2.8万条数据的核对清理任务,并建立起一套反应迅速、管理手段先进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有效保障了征管及行政管理系统运行平稳。二是全力参与并积极配合省局征管辅助系统的开发工作,成功开发出桌面助手查询系统。三是顺利完成全省统一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工作,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进展顺利,将于1月底在全系统顺利上线。四是完成了广域网络及设备的改造升级,实现了网络速度与信息安全双提高,做好开通基层区局视频会议系统的前期准备。信息中心为各部门提供了大量税收数据提取与分析等支持,为全系统提供了较高质量的数据服务。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基础基层运行绩效
我局认真落实省局要求,将基层建设和基础建设作为全局工作重点,人、财、物都向基层和征管一线作了倾斜。首先,“人往基层走”。通过下放出口退税、减免税等审批审核权以及开展“学西区精神、赴西区煅炼”等一系列措施,精简机关工作人员,将力量向基层一线充实。同时,建立了新录用大学生到基层煅炼的机制,凡新录用人员一律充实基层一线。其次,“劲往基层使”。把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征管一线。在征管一线加强规范力度、创新力度,精简征管流程,合并窗口职能,前移行政审批,同时按照“两个减负”要求推行一系列工作制度改革,将有限的征管力量盘活、用好,用到刀刃上。国际税务科有效清理简并涉外税务文书,将总局、省局要求上报的15种报表,简为只要求基层局填报其中3种,其余全部根据日常台账和CTAIS数据库自行填报,有效减轻了基层负担。第三,“钱往基层用”。在加强管理、避免浪费的基础上,市局党组想方设法为基层解决困难,统一购置了部份新电脑,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基本拉平市区、西区的工资奖金收入,保障机关与基层干部职工待遇基本一致。
七、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一)优化办税服务,有效破解纳税人排队难题。全系统17个办税服务厅积极落实市局纠风动员大会的部署,全面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办税服务厅”活动,积极推行涉税信息预告、通报制度,推广电话报税(数据电文)、网上申报等电子纳税申报方式,香洲、斗门、高新、跨境、直属等5个业务量大的办税服务厅还安装使用了排号机,直属分局等单位积极整合窗口功能,推行全功能一窗式办税服务。截至*年底,全市批准开通电话报税2.3万户,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覆盖率达到63%,实际分流原上门申报纳税户90%,等候办税的拥挤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另外,网上办税注册户不断增多,预计今年一季度网上办税注册用户将达一般纳税人总数的70%,上门办税排队时间长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由于措施得力,直属分局、跨境区局、香洲区局、万山区局、横琴区局等5个办税服务厅分别在各自街道办组织的评议中获得100%的满意度,其它办税服务厅评议满意度也都达到90%以上。
(二)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各部门积极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要求,规范基层一线保存和共享纳税人基本信息资料机制,并通过政务公开、规范流程、明确指引、纳税提醒等多样形式推行纳税辅导的零差错服务和纳税自助服务,让纳税人满意。香洲区局开通纳税人资料信息供各部门共享,改变以往各自重复向纳税人索取资料的作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调研分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对37户经营饲料、农药、化肥、自产农业产品、拍卖货物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务求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继续做好对格力电器等*重大项目和双软产业等特色产业的优惠政策上门服务,解决了双软协会嵌入式软件适用优惠政策难题等一系列困难,得到企业高度评价。全年批复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34户,减免税额1174万元,审批税前扣除坏账损失9705万元。批准22户涉外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总额4.71亿元,抵免所得税1.89亿元。批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119户,房地产企业“一免两减”3户。除工资福利费备案事项外,审批涉外企业税前列支5600万元。同时为20户个体工商户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有力支持了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针对出口退税率调整、总部经济、本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名牌企业聚集成长、两税合一、利息税率调减、税务执法风险等一系列专题,市局办公室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调研,为地方经济发展献言献策,并建立起市局领导挂钩课题负责机制,切实加强了税收科研成果的转化力度和决策辅助力度。全年上级采用我局信息调研共48篇,完成课题研究16个。由我局参与的课题《*市积极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经济形势的影响和应对措施》还得到了钟阳胜常务副省长高度赞扬。
损害的修复是个灵活的概念。换句话说,资源损害之后最合适的修复方式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确认,需要考虑最完全地满足受害者的利益,同时最大程度的消除资源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人类生命健康的损伤、风景的破坏、稀有物种的灭绝、不可再生资源的挥霍,这些资源的恢复原状通常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理的。事先预防和控制成为最现实的选择,而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也必然强烈要求加入预先救济机制并扩充行政性修复机制,从而保证自然资源环境的功能实现。在自然资源损害的救济手段中,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体系下之首选,也是阻止损害的最后手段,除此之外,事先预防和抑制性质的保证金、赔偿基金以及分担风险的责任保险都是可行的选择,而对于恢复原状的目标而言,补偿基金这种形式也可使用。本文将从自然资源修复的目标出发,分个体、市场和政府三个层次对这个完整的法律修复路径进行分析,希冀为环境资源保护中广泛的利益平衡提供更加灵活的应对方案。
一、个体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与恢复原状
自然资源首先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出现,在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后,其内涵不断得到界定和扩充,而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的提供者,同时也包含有废品的吸收者、效益的直接来源功能,这三个功能共同构成了循环经济体系中环境的生命支持功能。作为环境损害的内容之一,自然资源的损害问题也不断在各国受到关注,欧盟2004年3月10日正式通过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将此“损害”明确进行界定,表述为“可测量的自然资源的不利变化或者可能直接、间接出现的可测量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伤”。[1]这表明环境资源的损害事实,正不断刺激和推动着法律对资源损害修复及其市场化的反应和关注。
(一)损害赔偿1982年《世界自然》原则篇中明确指出,所有人根据其国内立法“在其环境受到损害或恶化时应能获得救济”。《二十一世纪议程》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建立司法或行政程序对那些可能不合法或根据法律侵害权利、影响环境的行为予以合法的赔偿和补偿,并为个人、团体和组织诉诸司法提供获得承认的合法权益。2010年2月《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根据1992年《里约宣言》的要求和2001年《关于制订和定期审查环境法的蒙得维的亚方案》而制定的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准则,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相关国内法律和程序。我国环境资源损害的个人责任承担规则,主要是基于民事侵权中的环境污染致损规则建立,其中最核心的法律即《侵权责任法》,该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在环境领域的侵权救济规则,其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最普遍、适用最广的救济方式也被立法所肯定。实践中,环境资源的损害主要是源于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也可被称为“环境侵权”,这在各国有着不同表述,如日本就称之为“公害”[2],同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它有着许多不同之处,最突出的就是其对人类社会的损害已远超一般民事侵权法的规制范围,必须通过预防原则来进行制度上的妥善修正。环境资源损害多属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特点。资源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认定,因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广阔的时间和空间距离,而行为却具有累积效应、潜在效应和滞后效应,其后果并不能明确的认定,这对于传统的一般民事侵权理论而言是难以解决的。因此“以无过失责任制取代过失责任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实行预防性及社会化救济制度等,为其关键问题及总的发展趋势。”[3]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就正在推动着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规则的发展与进步。如将讨论范围缩限至自然资源的损害,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将集中在诉讼规则上。[4]公共自然资源的损害往往导致的是集体利益的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在诉讼主体规则方面需慎重考量。在我国,根据宪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权属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但实践中资源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却被不同程度的架空或滥用,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没有强有力的利益约束和平衡机制,自然资源的损害程度触目惊心,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浪费和破坏严重。目前,我国仅《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了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索赔权。这也正是资源损害严重的原因之一,我们需要将政府部门实施自然资源损害索赔的领域从海洋环境领域扩大到其他环境资源领域。在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层次上,由于私法救济扮演了主要角色,政府部门除了成为索赔主体,其他能做的就是有益于损害赔偿实现的基础性支持工作,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一个基础平台。具体包括鼓励环境保护书籍的出版发行,推广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支持环境保护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相关的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有利于防止、降低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改进环境数据,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公共事务执行,包括建立环境统计网络,从事环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制定环境评估规则与方法,促进公共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资源损害赔偿变得更加确定和可行。
(二)恢复原状及保证金条款作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是传统理论中环境资源保护最为核心的表述,它表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损害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补偿、保护和恢复的全部费用,原则上至少应该包括三种费用:应急及清污费用、私人财产损害赔偿费用、公共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费用。换句话说,这表明当时已经存在环境资源损害,而且可能继续发生损害。以民事法律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例,污染者就应该赔偿与污染有关的损害,不论这种损害是产生于个人、企业及其产品还是产生于被污染的环境本身。但实践中,环境资源损害是难以测量的。工业产品的生态影响是累积性逐步发生的,众多因素介入并最终导致环境资源损害,准确认定环境责任的范围十分困难,企业主会认为错误操作的工人和不当使用的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特定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的认定也同样十分困难,我们无法准确认识现有活动对未来环境的影响,如核废料处理、地下水使用、乡镇城市化、高铁磁悬浮建设等,而且,我们也不能准确认识现有资源能否满足后代的需要。所以,考虑到时间的滞后性、起因的复杂性、损害范围的不确定性,我们对环境资源损害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根本无法进行准确的把握,难以实现所谓最终的公平。由此,在实践层面而言,除了依据现有法律的判断来直接赔偿损失,我们还可以采纳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保证金制度,有力填补环境资源损害救济制度中的操作缝隙,将责任的承担能力预先予以保证。作为民事损害的救济方式,恢复原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渊源。2000年欧盟的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就指出,当环境被严重污染或遭受重大损害时,必须确保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到恢复。拟议中的损害不仅包括了对人、财产和场所污染的损害,而且也包括对自然的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位于共同体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观点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但问题在于:什么是已经损失的而我们又应该用什么措施来恢复它?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事实问题。实际上,环境资源损害后的恢复原状普遍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我们只能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恢复受损环境资源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由此,法律层面的恢复原状,仅适用于特定义务或法律规则未被遵守时应该是比较合适的,最典型的就是适用生态资源恢复保证金条款来进行把握。保证金主要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从而防止当事人无法或者拒绝履行先前的承诺而导致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国外代表性立法是美国的《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SMCRA),①该法要求所有的矿山开采者交纳保证金,用以保证原本是矿场的地点治理和重新开垦的费用。除非该地点恢复到开垦前的状态,否则这笔保证金将不退还。即如果矿场没有按照要求复植原生植被,那么这笔保证金就由规制机构没收,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履约担保、不可撤销信用证、信托基金或现金等多种形式。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矿区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做出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国内代表性范例是自治区2003年出台的《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黄金者必须承担因采矿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责任,预缴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作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承诺的抵押。该制度按照植被和土壤类型,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标准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级植被的保证金达每平方公里1000万元,以下等级依次递减200万元,最低者为每平方公里2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足够数额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并要与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最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门还被赋予了恢复资金不足部分的追缴权,极大防止了采矿权人的掠夺性开采行为。②随即,云南省在2006年出台《云南省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也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则在2007年出台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至2009年初,我国已经有3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相比而言,尽管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恢复机制也有明文规定,③但其规定仍过于简单,既未规定保证金制度,操作性也不强。
二、个体责任承担的补充性措施———赔偿基金与责任保险
(一)预防性原则及赔偿基金基于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以及基本的预防性原则,赔偿基金机制应成为弥补环境资源损害赔偿不足的有力举措。所谓预防性原则,是指应当优先考虑和采取不产生环境破坏的措施。其根据在于有些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害是不可能修复的,况且,预防环境资源损害的费用一般要小于修复费用。我们应从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使得预防性原则成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必要补充。在国外,环境资源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已有不短的发展历程。以欧盟为例,1984年通过有关监督和控制有害废物越界运输的第84/631指令④尝试建立环境责任体系后,委员会就在1993年3月提出了有关建立环境损害责任一般制度的绿皮书⑤,主张建立无过错责任和联合赔偿基金制度,涉及后者的表述是:由所有可能涉及赔偿的经营者缴纳或者以捐助为基础,作为补充手段或者紧急救济工具,适用于不能查明责任人、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能充分证实等情况。如荷兰就建立了空气污染基金,对于因为突发性事故或不能从污染者得到赔偿的环境损害可以从空气污染基金处得到补偿。[5]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第10条就明确规定:国内法应该通过特别资助或集体赔偿框架来填补赔偿差额。[6]除此外,类似的立法还包括美国的《超级基金法》[3],其全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规定了超级基金与有关补救责任,其体现的核心就是反应、赔偿与责任,“反应”就是指针对自然资源的损伤、破坏和灭失而采取的消除、清除、救济和救助行动,而随之的“赔偿”部分则成立了被称之为反应基金或超级基金(Superfund)的“有害物质反应信托基金(HazardousSubstancesResponseTrustFund)”,该基金主要就用于自然资源损伤、破坏和灭失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其初始基金为16亿美元,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来自对生产石油产品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的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共有13.8亿元,二是来自联邦财政拨款,共有2.2亿美元。针对受害者个体,该基金的规则是:受害者必须首先向责任者追偿,如果不行,他可以向基金提出,基金获取对责任者的追索权,如责任者不明则由基金承担该费用。在责任部分,该法还允许政府向“潜在的责任人”获取恢复环境的费用,这是对传统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延伸,适用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损害,“潜在责任人”的典型代表是企业承继者和银行为主的贷方,甚至还可以包括参与有害物质处理或有关管理决策的公司高管。该制度遭受着很多质疑,但作为工业化初级阶段的规则,它对我国将资源损害成本有效内部化的制度设计非常有借鉴意义。总体上说,赔偿基金是由向潜在的义务主体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经费组成,基金从本质上讲是潜在义务主体的责任共同体。如果致损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作为责任共同体的基金承担。这尽管符合受损者受偿的社会公正要求,但由作为责任共同体的基金对个别单位或个人的特定受偿负责,毕竟损害了其他潜在义务主体的权利———他们最终分担了别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日本立法的最终措辞称之为“补偿”而非“赔偿”应该也是考虑了这个逻辑。由此,赔偿基金适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定:根据该基金具有的高度辅和补充性,只能将该基金的使用限于填补漏洞,即赔偿义务主体既没有缴纳保证金,也没有参加保险而又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个体风险的市场分担及责任保险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近些年的环境事件所带来的后果均呈现受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治理费用高昂的特点。这对于企业本身及被动承担最终责任的政府而言,都是难以回避的经济压力。显然,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制根本难以支撑这种环境资源的保护、救济和修复体系。而考虑到环境资源损害属于社会性权益侵害范畴,而环境资源的修复又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这种损害赔偿已不再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问题,而成为社会性问题。这意味着,除了最终的政府救济,我们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分担损害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和资源修复制度来救济受害人和修复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和资源修复的社会化,是把环境资源发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性的损害,由社会分担公害损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环境资源得到修复,注重实现补偿和修复功能而把处罚和制裁作用减至最低。在各国建立的社会化保障制度中,环境责任保险是最为典型的制度,利用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功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实现救济受害者和修复环境资源的目标。1.保险模式的选择。作为风险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目前最常见的形式,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它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机制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借助保险分摊风险这一特点,使得环境资源损害的责任社会化,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为此,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法国就在其综合性的《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芬兰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则是《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保险法》。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有不同特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基本可以强制模式和自愿模式进行区分。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和芬兰。就美国而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其《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局长可以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所可能引发的检测和维护费用进行投保;其《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险,以保障可能因污染海洋所导致的责任承担;而且,美国在1988年还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政府出资的股权结构使得受害人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充分的赔偿。[4]在芬兰,《环境损害保险法》明确提出要对因责任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者不能查明而不能得到赔偿的环境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补偿,不仅针对因环境污染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而且包括因采取预防和限制措施、清除污染和恢复环境的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环境损害保险金由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环境保险中心支付,凡其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有害环境影响的人,都必须投保;凡申请环境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必须先行办理环境损害保险手续。[5]法国和英国皆是自愿险为主、强制险为辅的模式[6]。法国规定,除油污损害赔偿须采用责任保险制度,其他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英国要求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以及声震保险等,后者承保因声震等噪声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的责任保险都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与强制性保险的明确性相比,自愿险为主的模式中责任保险的订立与否,显然要取决于保险公司和企业各自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愿和积极性。2.我国的现实情况及问题。2007年12月,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九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至目前为止,该项保险业务进展迅速①;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产品也在不断丰富②;相关条例意见相继出台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国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依然推动缓慢,问题突出:企业参保率低,业务量小,保险公司主观能动性不强,目前的产品大多保费过高、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除外责任过多、理赔责任难以确定。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赔偿责任以及场所外清理费用赔偿责任,但其第6条的责任免除却详细列举了二十七种免责情形。目前国内报道投保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其投保主体是苏州66家高危风险型企业,但投保额却仅1.36亿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其第53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而与此相对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这个罚款金额几乎可以被利润惊人的石油公司忽略不计,其投保的积极性可想而知。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美国的ExxonValdez案,该案的清污费为21亿美金,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大约为10亿美金,而惩罚性赔偿额高达50亿[7]。而且,我国目前总体缺少污染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机制也不明确,难以及时合理的确定环境资源损害责任,再加上企业主体环保意识和投保意识淡薄,保险公司面对高风险也望而却步,最为现实和可行的还是应由政府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确立适合我国的投保模式,包括设立共同承保机构、明确再保险机制,在条件成熟后,推动责任保险法律的制定,确立保险费率等基本标准,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三、公共产品损害的政府干预———行政修复措施
(一)基本原理在分析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的基本行政措施之前,我们不能回避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讨论。西方经济学家最典型的论证理论就是“外部性”理论,这个理论源自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首次提出的“外部经济”。此后,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提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可以形成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的,现实中的私人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收益并非任何时候都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收益,因此要依靠政府征税或补贴来解决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庇古式税收”成为用于消除经济活动中外部性、政府干预经济的有力措施。以庇古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通过国家干预,采取税收和津贴等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是比较好的途径,征税可以使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承担外部成本,津贴则能对正外部进行鼓励。这种政府干预的理论同样也能用来解释对环境资源损害采取行政性修复的理由,因为环境资源问题正是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如矿产资源的开采就不可避免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些外部不经济的克服,都需要将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纳入资源开发的成本核算。[8]换言之,应将资源开发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将环境恢复和污染治理费用以及资源损耗价值纳入核算,进一步突出对资源耗竭和环境损害的补偿。实践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个路径。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税作为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式出现。1992年,联合国制定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纪议程》,体现出利用经济手段来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的思想,即在环境保护政策上,市场、政府财政及经济政策应发挥互补性作用,表现为环境费用应该体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上,价格应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和全部价值,并有助于防止环境恶化。在1992年后,经合组织国家进一步认识到环境税费等经济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作用,加快了健全环境保护税费的步伐,还系统地研究了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的国际意义与分配效应、补偿措施和收入使用等政策问题,为环境税的推广和实施提供了系统的指导性框架。①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因此,我国政府也完全可以对资源公共物品强制性地收费或者税收,既明确了国家对环境资源产权的权益,通过提供环境资源的使用权获取一定的收益和补偿,又能通过财政投资、补贴等手段将收益用于环境资源保护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