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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09:55:13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四)在征收服务上

当前办税厅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按照省局统一设置的软件,统一设置的流程。按照验车岗申报岗审核开票岗收款岗打印完税证明岗整理归档岗的流程逐一进行,纳税人必须经过上述岗位的所有窗口才能完成办税事宜。与总局为方便纳税人提出的“一窗式”、“一户式”的办税程序相违背。

(五)在管理服务上

由于办税厅只承担对购车人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征收,不承担其它管理职能。因此对车行销售汽车开具发票的内容(包括开票时间、车辆型号配置、销售价格、金额等等)无法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服务。导致销售汽车低开配制、低开价额而减少纳税,虽然总局统一设置有各类车型的最低计税价,但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仍然存在有差距,容易出现各车行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过于复杂,不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购车后凭购车专用发票及合格证将新购车辆开至验车场地,供验车岗查验并填具验查凭证,到申报窗口填写申报表后,仍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格证书、新车发动机号码拓印件、车架号码拓印件、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提供资料繁杂,特别是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件。纳税人大都因无工具较难获取,因此,在办税厅附近,开设了代办办税事宜收取费用的代办机构(个人)。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办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完善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机构体制问题

建议:1、将当前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市局内设办税服务厅(科级),改为市局的直属机构,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科级)。行使独立的执法权,既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又理顺了行政复议,票证使用、保管等方面的关系。

2、撤销现有的办税厅,将现有办税厅职能分解。一方面将各县局辖属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交回各县征收(据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为便民从现在起逐步将各县、市(区)的车辆交回各县、市(区)上牌);另一方面将市直和梅江区辖属内的车辆购置税,划归由市直属分局或梅江区局负责征收。这样既解决了机构体制问题,又解决了职能职责的问题。同时理顺了税收执法,行政管辖、行政复议、票证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二)改革征管软件

建议省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征管软件改革为“一窗式”办税流程。即在一个窗口从办理申报、到计算税额、到开具票证、到划缴税款、到打印纳税证明、到整理归档同步完成。纳税人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将所有纳税事宜办结。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和时间,方便服务纳税人。

(三)简化纳税资料和手续

建议省局参考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开发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软件,将软件的企业端安装在汽车经销商那里。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后,购车人得到有二维条码的介质资料,条码中含有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发票信息,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办税厅人员经过扫描介质资料就实现自动、快速、准确录入应税车辆基础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出规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购车人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完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全部手续。既方便了纳税人,又避免了中介机构的介入。既提高了办税效率,又节省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四、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

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一)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行驶证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车辆进口凭证。

五、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车辆税收的情况,未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机动车辆悬挂假号牌、挪用、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公、检、法、司机关单位警用车辆和晋“0”公安专用号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乱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现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车辆专项治理,使城乡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行为和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悬挂单面号牌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违规车辆偷逃税费的追缴到位;全市警用车辆和晋“0”号牌车辆的管理使用基本规范;驾驶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

(二)挪用、套用其它号牌车辆;

(三)私自涂改、遮挡号牌车辆;

(四)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

(五)偷税逃税车辆;

(六)警用和晋“0”号牌车辆违规行为。

三、有关政策规定

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税部门: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180元/年;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年;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年;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20人)每辆480元/年;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0元/年。此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补缴方法:需要“交强险”的,“交强险”时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按规定代收代缴;不需要“交强险”的,到车籍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

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开展。

1、联合行动,严格执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违法车辆后,向有关部门互通情况,由公安交警、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查扣的违法车辆处理处罚到位,再行放车。对违规警用车辆严格按《警用车辆规定》处罚。

2、对2009年前查处的违规车辆进行追诉,对公安交警处罚后已及时补齐手续的,不再追究;对交警处罚后没有补齐手续,现在继续上路被查处的按高限处罚。要关注民生,对农村五小车辆的违规行为低限处理;突出重点,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市镇两级党政机关及民用违规车辆。

3、对城建系统的环卫、洒水、城市监察及大型水泥灌车、各种工程车辆等违法车辆,与其它车辆一样,一视同仁,从严查处。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得力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各单位执法人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性化执法,使此次整治活动既能教育群众,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要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对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车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1月1日起实施。

税务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对采集到的每辆车价格信息自动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这意味征税价格调整更及时,消费者购买大幅降价的汽车能少交税。此前,虽然有成熟的计算公式,但在实际缴纳时发现会有偏差。尤其购买降价幅度较大的车型,只能按照国家的最低计税单位来计算购置税。新政执行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将与新车出厂价及时动态关联,一旦出厂价有变动,最低计税价格也会相应调整。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新政的调整对于汽车销售影响有限。但由于目前我国汽车销售的大幅度折扣已经普遍存在,这一新的规定将使那些购买几万或者十几万元车的消费者从中受益。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成为二手车评估的首个国家标准。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规范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标准和方法,鉴定评估随意性大且注重对车辆价格估算,忽略车辆技术性能检测与鉴定,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主要通过鉴定评估师的经验判别,评估结果可信度低。《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将引导二手车企业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鉴定评估流程和方法,确保鉴定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各相关企业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明示车辆的技术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二手车信息透明化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汽车“双反”政策到期

2011年12月14日,国家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量在2.5L以上的进口汽车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简称“双反”);随着两年时间到期,商务部在2013年年底公告,自2013年12月15日起,我国将对原产于美国排量在2.5L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停征“双反”税后,雪佛兰科迈罗、凯迪拉克CTS、凯雷德、Jeep大切诺基和牧马人、宝马X3、X5、X6以及奔驰ML级、GL级和R级车等近20款车型的售价有了大幅下调的空间,消费者购买上述车型有望节省一笔钱。而由于进口车一般需要2~3个月的订货周期,所以具体的影响要到两三个月后才会体现。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13年11月底,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通知,宣布2013年—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对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进行政府财政补贴。同时确认全国28个城市或区域为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按照补贴政策,2014年—2015年,消费者购买上述车型可分别获得2.8万~5.4万不等的国家补贴,同时还将享受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补贴政策。业内人士预测,地方政府的补贴力度有可能和国家补贴达到1∶1对应,最高有可能获得累计10.8万元的政府补贴。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2005年,我国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但该《办法》一直争议不断,经销商认为《办法》加剧了厂家和商家之间极不平等的地位,消费者也认为《办法》并没有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2013年11月,有消息传出,商务部已就现有《办法》的修改专门举行了多场座谈会,如不出意外,最快2013年底新的《办法》就能出台。现在,2013年已经过去,业内人士预计,新《办法》应该会在2014年出台。根据之前的报道,此次新《办法》修改的重点首先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让汽车市场的整体价格更加透明和稳定。这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关键还是看新《办法》如何处理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如果新《办法》让经销商的话语权增强,也有可能形成经销商对区域汽车销售价格的垄断,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报停驶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上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下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50%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当年的一至六月,其具体纳税期限和其他车船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车船使用税的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使用税的主要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当前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又要考虑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给汽车企业和汽车使用者造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负担,则会欲速不达,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基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生产企业(含零部件的生产)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对新能源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生产。当前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无法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做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长此以往,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进行规范的要求却是一致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笔者认为,以上对排污费的改革措施,将排

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有更高的权威性,将当前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更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会涉及众多具体的操作事宜。

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中,如企业所得税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汽车企业,但是缺乏专门针对汽车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虽然,国家给予了新能源车的生产企业以财政补贴,但是关于专门鼓励和扶持新能源车的税收政策基本没有建立。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至少应该给予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抵扣优惠、消费税的减免优惠等。在鼓励小排量车方面,国家已出台政策对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汽车下乡政策还规定对小排量的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财政补贴。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只是针对小排量车的购买者,非及于小排量车生产企业自身,但也极大促进了小排量车的生产和销售。笔者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关于小排量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小排量车生产企业提升技术,降低小排量车的油耗,提高小排量车燃油的经济性,进一步推广小排量车的使用范围。

2.修订现行汽车消费税。当前,我国的汽车消费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征税对象过窄,没有将载货车纳入其中。殊不知,载货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占有相当的比 重。据统计,我国重型汽车保有量仅占机动车保有总量的5%,但其nox和pm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74%和86%。2008年我国汽车总保有量超过6 400万辆,其中黄标车1800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28.1%,但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却占汽车大气污染排放物的75%。载货车虽然不是消费品,大多属于生产资料范畴,但是出于对节能环保的考虑,应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畴。二是税率设计不合理。首先对排量在1.0l以下的乘用车征收消费税实则没有必要,为体现对小排量车的鼓励可以取消这一消费税;其次是2.0l~3.0l排量水平的消费税率较低,因为这一排量水平的乘用车数量多,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不低,应当提升这一区间汽车消费税的税率。三是对消费税的征收仅考虑排量是不够的,还应当考虑汽车的实际油耗和碳的排放因素。当然,这一因素的考虑在操作上将面临困难,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才可以实施。据此,可从以下方面改革汽车消费税:扩大汽车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将载货车纳入其中;取消1.0l以下乘用车的消费税,提升2.0l~3.0l排量之间的汽车消费税税率;在征收汽车消费税的同时考虑汽车的实际油耗和碳的排放量是否超出相应的汽车排量要求,对超出者应当加成征收。

3.设立汽车二氧化碳税。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燃料消耗量成正比。在各汽车大国,城市交通领域中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城市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以上。一些工业化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汽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或燃效标准,并出台根据整车二氧化碳排放量或燃效征收汽车税的“低碳清洁税收制度”。如欧盟于2008年11月末颁布了分阶段实施的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从2012年开始将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30g/km的m1类新车进行惩罚。德国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按发动机排量与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汽车税的政策。按照这项新税政,所有总质量小于3.5吨的m1类汽车,均按以下标准缴纳汽车税:汽油车根据其发动机排量,每100cm3征收2欧元;柴油车根据其发动机排量,每100cm3征收9.5欧元。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g/km(基准值)的汽车,直至2011年每年均可免征汽车税;对于超过基准值部分,则按每g/km加征2欧元。排放量符合欧ⅵ标准的柴油车,从2011~2013年每年可免汽车税150欧元。日本也抬高了排放标准,颁布了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要实施的燃效标准。目前,世界各国都把二氧化碳的排放作为燃油经济性的重要度量。欧盟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指令限制新车的排放,到2015年,欧洲新车平均排放将降至130g/公里,到2020年为95昏/公里。美国的目标是到2016年平均二氧化碳排放155g/公里。日本的目标是2015年155g/公里、2020年115g/公里。我国在2009年8月环保部门下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手动档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控制在219克内。自动档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控制在233克内。令人遗憾的是此标准是推荐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标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正随之提升,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北京将在2012年前后,将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为国v,国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标准。欧洲在2009年9月1日已正式实施最新的欧v标准,首先在新上市车型上使用,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市场车型。北京一旦全面实施国v排放标准,则意味着达不到此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进京销售。

笔者认为,应考虑设立汽车二氧化碳税,对达不到标准的汽车征收此税种。可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汽车征收二氧化碳税。同时颁布不同地区排放标准提高的时间表,使得汽车的使用者提前知晓。汽车二氧化碳税的纳税主体是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汽车使用者,而且征收额度与是否使用、使用多少有关,即汽车二氧化碳税可按照每公里超过基准值多少克进行征收。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可以促使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汽车尽早淘汰或尽可能减少使用,最终达到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或许有人会担心,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会影响到汽车产业的发展。其实不然,因为汽车二氧化碳税主要是针对保有的汽车征收,新车在出厂之时就应当满足新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准许销售。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能够促使旧车的淘汰和更新,从而促进新车的销售,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纳税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不仅限于汽车的使用者。还有一些国家也要开征二氧化碳税,如法国从2010年1月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征税标准初步定为每吨二氧化碳14欧元。在我国大面积开征二氧化碳税时机尚不够成熟,且操作起来困难众多,择机先行开征汽车二氧化碳税不仅可行,而且将为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碳税的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4.酌情取消或者降低车辆购置税。当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规定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这些政策的出台固然是利好消息,但毕竟是一项临时政策而非税收法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税率过高,征收的对象范围过宽,几乎囊括所有类型的汽车。日本的汽车购置税只对私家车征收,在2018年以前执行如下暂定税率:对私家车按购置价格的5%征收;对营运车和微型车按购置价格的3%征收;对售价低于5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7万元)的微型车免征购置税。从促进汽车的销售和汽车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做法,取消作为生产资料并进人生产和运输领域的商用车购置税,仅对作为消费资料使用的私家车和公务用车征收购置税,且购置税的税率应在5%左右为宜,对采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可考虑免征购置税。汽车税制改革的原则之一应当是尽量减少车辆购置阶段和保有阶段的税赋,适度加大车辆使用阶段的税赋。遵循这一原则将能够满足低碳经济的要求,同时,又有利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况且依照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因税率降低和征税范围的缩小导致车辆购置税收入的降低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5.改革现行燃油税。我国自2009年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每升提高了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也相应提高了。由此人们期待的“燃油税”变成了“消费税”,而且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这一改革的实质是用消费税而非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应当继续推进燃油税改革。就世界上开征燃油税的国家而言,燃油税的税率普遍较高,美国为30%,德国为360%,法国为300%,日本为120%,俄罗斯为70%,英国达80%,加拿大为33%左右,新加坡为每升0.41新元。燃油税的负担者主要为燃油的消耗者,而汽车则是燃油的主要消耗者,因此,燃油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汽车的使用者。设立燃油税不仅可以减少对汽车的使用,减轻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节约能源,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还可以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促进新能源车的研发和生产。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8

二手车经营者在经销二手车、二手车买卖的过程中,

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不存在营业税概念:统一为增值税,但税率仍有差异)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一、二手车交易税法简况

对于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来说,目前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两种:

一是

直接进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即二手车经销);

二是以收取佣金为

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活动(即二手车经纪)。

经营方式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前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旧货行为,

依二手车的不含税销售额和

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后者则属于提供中介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为6%,与原营业税差异不大)。

问:我公司2012年10月购入新轿车,因业务不需用了,目前出售给了二手车交易中心。当初购车时的增值税额并未抵扣,现在请问作为二手车旧设备销售时的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执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来源:安徽国税】

二、销售二手车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

符合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现行规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非二手车经销企业。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机动车属于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销售二手车应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二手车交易税法实务

实务中,一些二手车经营者既有经销资质,又有经纪资格,如果能够在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对相关业务进行准确区分,涉税

问题并不复杂。由于二手车市场竞争渐趋激烈,灵活的经营方式更利于企业发展。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控制货源,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

购合同,也支付了购车款,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待销售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同时向买家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在会计核算时按代购处理,税务上也仅按扣除二手车销售价后的金额,

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金额缴纳营业税。对于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代销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二手车销售款应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

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即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种经营方式下,二手车并没有办理过户,二手车经营者并没有实际取得该二手车的所有权,

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二手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对相关涉税事宜予以明确:

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

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以上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在经销二手车、二手车

买卖过程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对外销售的,无论是否另行收取手续费,均应按不含税销售额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同时注意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没有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交易发生时再将该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的,即只从事买卖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二手车经营者既不向卖方预付货款,又不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手续费另行收取,则仅按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销售二手车依其不含税销售额和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车源风险防范建议

各业务公司直接收购或新车置换入二手车源时,不直接过户给企业,过户到业务公司法人或负责人的私人名下,纳入公司库存商品管理,视同寄售。理由如下:

1、办理过户,规避二手车源潜在所有权不确定风险;

2、过户至公司负责人的私人名下,规避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现销售时,可以按税赋较低的营业税种纳税;

3、过户给企业法人单位,手续相对繁琐,过户给公司负责人手续简易,且车源所有权得到保障。

五、

二手车财务管理要求

(一)二手车部门财务管理模式

网点二手车业务部门设置单独的利润中心,并设定专项运营资金额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监控。

(二)二手车收购账务处理

1、单纯收购

凭收购合同付款,依据“二手车验收入库单”、收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二手车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其他应付款-客户保证金

2、置换车

(1)凭“二手车验收入库单”、收购合同进行车辆入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二手车

贷:应付账款——整车——二手车

其他应付款——客户保证金

(2)实现新车销售后,凭新车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新车与二手车的差价

应付账款——整车——二手车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新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

主营业务成本—整车成本—新车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新车

(3)二手车先过户自己名下,再实现销售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二手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整车成本——二手车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二手车

(4)收取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佣金——二手车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六、二手车采购与销售的内控管理建议

1、二手车因为没有明确的市场采购与销售指导价格,在管控上,无法有客观参考物;

2、建议按价格段锁定公司的毛利空间,即进销差价,10万之内、10万-20万、30万-50万、50万以上,几个价格区间期望的毛利额度,其他管控会限制二手车源的采购和销售,目前没有好的办法;

备注:

1、二手车成本的结转应采取个别计价法,对每台车的成本进行独立的核算;

2、收购的二手车在实现销售之前所进行的维修、汽车美容等车辆整备支出及车辆过户费、运输费一并计入其销售成本;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燃油税;难题;对策

[作者简介]韦坚,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讲师,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4―0090―04

以燃油税取代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及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符合我国“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费改税”工作的思路。同时,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多用路多缴税,少用路少缴税,不用路不缴税”的税收公平原则。但是,开征燃油税问题从1994年正式提出至今已有13年,改革方案也于1999年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关当局多次表示将择机出台,但却迟迟未能实施,燃油税出台没有“时间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燃油税改革存在许多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燃油税改革面临的难题

(一)国际油价问题

燃油税的出台必然影响到燃油的价格。所以,开征燃油税应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从1999年以来,国际油价持续攀升,从原来的20美元~25美元一桶增长到45美元以上,最高达到60多美元一桶。近年来,国际油价始终在高位徘徊。

在高油价时代能否开征燃油税,各方的意见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如果在高油价时开征燃油税,会助长油价的更大上涨,高昂的油价必然会抬升相关产业和产品的价格,并可能导致整个物价体系产生波动,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也有人认为,油价高不应该是燃油税能否出台的决定因素,正是因为燃油不断涨价,燃油税才更应该尽早出台,价格越高就越应节约使用,价格越高就越能发挥燃油税的节能环保作用,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环境下,及时推出燃油税是提高民众节约能源意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第一种意见,燃油税应该在油价回落以后再开征,但油价何时能回落,回落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最佳时机,要选择这个时机比较难;根据第二种意见,在高油价时开征燃油税,纳税人是否能承受,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有多少,税率如何制定,对这些问题都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

(二)利益格局的调整问题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难。现在全国每年征收的养路费达上千亿元,此外还有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和过桥费等各种各样的规费。这些费用分别由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收取。这些部门的收入中相当部分属地方政府所有,纳入预算内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改征燃油税后,这笔收入将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地方政府的资金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必然会被削弱,从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实际利益。

2.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燃油税迟迟未能出台的一个主要障碍。部门利益纠缠不清,是导致燃油税改革一再流产的主要原因。燃油税改革牵涉到能源、运输、汽车等许多行业,涉及公路养护、交通运管等多个行政部门,各方利益就像一团乱麻纠结在一起。燃油税改革后,势必影响到各相关行政部门的现有利益格局。如何平衡上述各方的利益,确实是个难题。

3.路桥费的处理比较难。近年许多地方政府采用贷款、合资、利用外资等修建了不少高等级公路和桥梁,原计划依靠收取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来偿还欠款。征收燃油税后,对这种借债修建的路桥是否允许继续收费,如果不再收费又将如何还债,值得研究。

4.养路费收费人员安置比较难。目前公路交通收费站卡已运作多年,已有一套健全的机构和一支庞大的收费队伍。据统计,全国养路费征收人员约有30多万人,其中,靠收费供养的人员比例相当高,编内与编外人员倒挂现象相当普遍。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后,公路上原来靠收费吃饭的这支庞大队伍作何安置,也是一个难题。

(三)税收制度设计的技术问题

1.征税范围确定难。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后,燃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存在三个方面难题:(1)对非公路车辆用油的处理难。除了公路车辆用油外,还普遍存在非公路车辆用油即烧油不上路的情况。比如:农牧业、铁路、航空、航运、工业、矿山、发电、渔业、林业等部门都耗用燃油,但却不使用公路,如果与车辆用油一样纳税,显然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如果对这些部门的用油免予征税,又容易产生某些单位以非公路车辆用油名义购油后,倒卖给上路的车辆使用。对非公路车用油究竟如何处理,在税收征管中也是一个难题。(2)对上路却不烧油的车辆处理难。目前我国有不少交通工具并不使用汽油、柴油,而是利用燃气、电能、太阳能,对这些上路不烧油的交通工具,要不要征收燃油税,也要考虑。(3)对原来免交养路费的车辆用油处理难。目前,军队、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车辆以及公交车辆免交养路费。改征燃油税后,对这些车辆的用油是否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如果给予免税待遇,对相关的漏洞如何防范,也值得研究。

2.征税环节选择难。燃油税的征收环节,既可以选择在生产、进口环节,也可以选择在零售环节。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的优点是有利于实施源头控管,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并提高征管效率。其弊端是加重了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可能会加剧燃油的走私现象。另外,由于燃油生产企业比较集中,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所以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不利于平衡各地方的利益。如果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燃油税,虽然既可以减轻生产企业负担,又可以避免燃油走私现象,但由于目前我国机动车辆用油有相当一部分不在零售加油站购买,同时燃油销售渠道多种多样,加油站数量众多,许多加油站账目不全,销量不清。这必然会加大燃油税征管的难度,不利于税款的足额征收。可见,燃油税的征收环节难以选择。

3.税率制定比较难。关于燃油税税率高低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实行高税率,以促进节能环保;二是实行低税率,以稳定油价。可是,税率过高,既会增加我国石油产品的税负,不利于石油产业的发展,又会因油价过高而让消费者难以接受。如果实行低税率,将无法有效抑制能源的消耗,燃油税的节能环保作用将无法得到发挥。燃油税的税率究竟应确定为多少,目前仍是一大难题。

二、解决燃油税改革难题的对策

(一)燃油税应尽快出台

首先,油价的上涨不仅不应是燃油税改革的阻力,反而应是改革的动力和契机。由于石油资源的紧缺和需求的大幅增加,国际和国内原油的供求矛盾不可能得到根本缓解,石油价格预期将长期持续在高位上运行,国内油价要想回到几年前的水平几

乎不太可能。各种迹象表明,如今国际基本的能源局势已经发生了变化,高油价时代已经来临;加之国内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的双寡头垄断格局,在规避石油价格风险方面亦缺乏足够的动力。在国内外的双重力量影响下,决定了油价难以下滑。借鉴国外征收燃油税的经验,实行高油价政策,既可以抑制燃油的消耗,又能够促使汽车节油技术的发展和小型节能车型的普遍使用。所以我们认为,开征燃油税引起油价的上涨并不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相反,油价上涨的“积极效应”可以促使消费者节约用油,可以缓解我国对石油的需求。

其次,油价高位时征收燃油税,国民完全能够接受。燃油税不是简单的加税,而是上缴方式的改变,即从交纳养路费改为缴纳燃油税。如果税率确定适当,对绝大多数车辆来说费用负担并不会明显增加。因此,在油价高位时开征燃油税不会对汽车消费者带来额外的负担,不会对消费者心理承受能力造成冲击,反而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

养路费是地方的专项收费,专款专用。“费改税”后,燃油税也主要是用于公路养护和公路建设的“专项税收”。如何有效合理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这笔“专项税收”是燃油税改革的关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在中央的统筹规划下,地方政府在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上应享有更高的自由度,也应享有相应的燃油税分配比例,如果地方财政分享比例过少,将会给这些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困难。因此,在燃油税的分配上,应根据我国目前公路养护和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合理有效地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将燃油税设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事权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事权划分,合理地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燃油税分成比例,以发挥各级政府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其次,实行特别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对于落后的地区在公路建设、养护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根据某些地方政府的特殊需要,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专项拨款予以扶持,保证全国公路的均衡发展。

(三)妥善处理职能部门的利益

燃油税开征的其中一个阻力来自于公路、交通等路桥费收费职能部门。因为费改税后,相关收费部门没有了路桥费收费职能,失去了收费的权力和收入,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因此,如何协调职能部门的利益,又是燃油税改革的一个关键。我们认为,公路、交通等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收支应统一纳入财政管理。各职能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能因为部门的利益得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和阻碍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等收费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它的实质意义在于规范政府收人,使国家税权得以适用,使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建立在完善的立法、执法和行政监督等一系列程序之上。中央财经大学一位财税专家指出,应该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待燃油税的开征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抓住机会,铲除部门利益的纠缠,使得燃油税改革早日实现。

对于道路建设的贷款资金偿还问题,可以针对路桥的资金来源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办法妥善解决,即对政府贷款修建的路桥均由国家在燃油税收人中安排专项资金偿还贷款,并取消收费;对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路桥则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允许其收费,待还清贷款或收费经营年限期满再取消这些路桥收费。同时为了弥补私人投资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可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后的路桥建设均应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这是我国实施公共财政、为公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利益分配不再是燃油税开征的阻力,反而是燃油税开征的动力。

(四)妥善安置公路收费人员

养路费改征燃油税,涉及公路收费人员的安置问题。对这个问题,必须结合交通部门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妥善安置和分流收费人员。首先,向国税局分流一部分人员。费改税后,收费职能由交通系统转移到税务系统,相应的税务系统增加了工作岗位,可以借鉴“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的经验,让一部分人员过渡到税务系统。其次,成立专业化的养护公司。目前我国的公路养护存在着事企不分、养护效率低下、养护技术落后、养护队伍素质不高等许多弊端,公路养护机制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阻碍了公路养护事业的发展。为此可以借助“费改税”这一良好机遇,成立专业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路养护公司,交通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管理,人员在交通系统内部进行分流容易操作,这样既改善了公路养护管理现状,又解决了人员分流问题。最后,对于暂时不能安置的人员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其正常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五)实行免税、先征后返或财政补贴政策

燃油税对所有用油统一征税,为了解决非公路车辆用油、农业用油以及减免养路费的车辆用油的税收负担问题,应分别实行免税、先征后返或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第一,对那些不上路的非公路车辆用油,应采用免税或先征后退等办法予以解决。第二,对农业用油,为了不增加农民的负担,可采用先征后退或财政补贴的办法。第三,对城市公交车辆用油和公益性用油,也应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第四,对那些上路不用油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气车辆、电动车辆、太阳能车辆等,可以免于征税,以鼓励节油汽车的发展。第五,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车辆用油,要照章征税,不再实行优惠政策。为了避免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部门倒卖燃油,应客观、公正地核定相关部门的用油基数,制定合理的返还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偷逃税现象。

(六)在生产环节征收

通过权衡在生产环节征税与在零售环节征税两者的利弊,我们认为,燃油税应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是因为,我国燃油生产比较集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集中了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生产,并且这两家公司都属于中央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健全,内部治理规范,财务制度完善,有利于燃油税征收管理。因此,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征管难度较小,能够保证税款足额征收。至于由此引发的燃油走私问题,可通过加强预防、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油品市场管理制度等加以解决。对于地方利益不平衡问题,则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理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0

北京治堵终于出招了!

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北京交通改善措施”新闻会,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系列治堵新政。与此前外界的传闻几乎一致,北京推行了摇号限购令――2011年,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指标限额被限至24万辆,小客车牌照配置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这是国内首次实施以摇号方式分配买车指标。对具备摇号资格的个人也有了相应的限制,一名驾驶员限购一辆车。

2011年新车指标为24万个

在“北京出台缓解交通拥堵的综合措施”新闻会上,北京市政府、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公布了上述缓解北京交通拥堵的新举措。目前已确定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万个(平均每月两万个)。指标额度中个人占88%,营运小客车占2%,其他单位占10%。

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将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布。

而对于有资格参加摇号的个人,也有了新的限制。据《调控规定》,有资格摇号的个人名下必须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并持有驾驶执照,即一名驾驶员限购一辆车。

除此以外,能够申请摇号的个人须满足以下五类情况中的一种:

1 北京市户籍人员;

2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4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 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

这意味着非京户籍的大陆在京居住者,如果没有暂住证、北京居住工作证或没有连续缴纳5年以上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将不能在京购买小客车。

外地车高峰期不能进五环

除此以外,《暂行规定》还明确提出:北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北京将继续实施“每周少开一天车”的尾号限行措施以及黄标车限行规定;遇有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将适时采取重点交通拥堵路段高峰时段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措施。

在会上一同公布的还有《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与《北京市非居住区停车价格调整方案》。根据这两项新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即使持有进京通行证,非北京市载客汽车在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两个时段,禁止在五环路(含五环)以内道路行驶。从2011年4月1日起,北京三环以外的占道停车费价格将下调。停车收费调整计时单位由原来的半小时改为15分钟。

其实。北京在早几年曾限制外地人购车,在2005年前,在北京购买小客车是需要停车泊位证和北京户籍的。但从2005年3月4日起,北京市政府对外宣布,在京暂住人员可办理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手续。据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正宇此次在会上介绍,自放开外地人在京购车限制后,北京机动车数量由2005年底的约258万辆,增加到2010年12月21日的4775万辆。机动车激增所带来的道路拥堵和空气污染,被认为是此次北京市政府再次实施汽车限购令的主要原因。

“摇号”购车引质疑

被称为“堵城”的北京此次限车政策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有不少市民、专家提出了质疑。而普遍关注的问题则是关于首次实施的以“摇号”方式配置购车指标的新规定是否公平。

有记者在当日的新闻会上提出了此疑问,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刘小明表示,整个摇号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在摇号过程中,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摇号的准则是经过专家认可的。我们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标准是向社会公开的,不符合标准的,社会可以举报。凡是填写虚假信息的,3年内不允许再申请。我们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这个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摇号过程。摇号之后,结果会马上放在网上。

另据官方估算,2011年将会有30万~50万人参与到摇号之中。如此稀缺的汽车牌照资源,谁能取得摇号资格呢?

据悉,一个大原则是,“一人一车”。

准确地说,如果个人名下已有一辆车,则不论户口、国籍,都不能参与摇号。如果名下尚未登记买车,外地户口则要满足办理暂住证、缴纳社保和税收5年以上;外籍人士半年以上才能取得摇号资格。与此要求配合,外地户口人士在提交摇号申请后,需要交管局、公安局、税务局和社保四个机构的审核通过――汽车牌照将“奇货可居”。

公司用车参与摇号的敲门砖是“庙太庙小”――注册资本,每300万元注册资金换一个摇号资格。另有坊间消息说,企业纳税过50万才能获摇号资格。

广受瞩目的行政机关用车,将坚持“零增长”,无摇号资格,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细节将公布。比如,私车摇号将每月举行一次,未摇到的自动进入下月;摇中的号只能保留一年,不得买卖;公司用车两月摇号一次,放牌数量为总额度一成。

为防止周边省市车牌趁虚而入,对外地车牌进京的限制,将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据悉,外地牌照单双号重点路段限行等也将配套实施。这与上海经验有关。上海实行车牌拍卖后,配套在高峰时段,限制挂外地车牌的车辆在高架路段行驶。

同样盛传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表述的“拥堵费”,尚处在研究阶段。

2010年车市“收官战”很疯狂

年底,历来是购车的好日子,一方面,厂家要赶在年底之前再努一把力,争取有个好业绩;另一方面经销商希望能够完成或超额完成厂家的指令性计划,在秋后算账时能有更多的返利,所12/-家和商家都会加大促销力度,他们的销售手段还将延续前几年的年底降价促销冲量,或者在最后关头进行压库销售,以完成年度销售目标。

另外,促使2010年末车市“收官战”大疯狂的最重要原因则是国家政策,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取消终成现实。财政部2010年12月2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告消息,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恢复10%的征税幅度。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2009年3月,为刺激与拉动国内汽车消费,国家相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汽车消费鼓励政策。其中包括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即5%)的优惠政策。2010年,购置税优惠政策由减半征收改为减征2.5%,即按7.5%征收。在此政策刺激下,2009年小排量车销售增长迅猛。中国汽车市场也在当年登上全球第

一产销大国的位置。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标准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

受车辆购置税优惠到期影响,不同城市均出来了几波购车潮,据中汽协12月9日的统计显示,11月,汽车产销175.48万辆和169.71万辆,环比增长13.67%和10.10%,同比增长26.11%和26.86%,专家预测2010年整年汽车累积销量突破1800万是不存在任何悬念的。而在中小城市,2010年末小排量车销量增长快也是相当明显,“从10月下旬开始,排量为1.5升的长城腾翼C30销量就大幅增长,比前段时间增长了35%;起亚福瑞迪1.6升排量自上市以来,一直保持很好的势头,到了11月中旬订单更是大幅增加,把2011年1月份的任务都完成了,估计近段时间订单还会有明显增加。”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天天汽贸董事长马坚挺说。

从2009年以来,宁波车市火爆态势不减,平均增幅为30%,到2009年底,每百户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已达到22.10辆。2010车市延续了2009年的热销态势,预计增幅在20%左右,其中小排量车更是销量增长的“领头羊”。

而在北京,受限购传言影响,北京出现疯狂抢车潮。限购令出台前夜甚至还出来了通宵抢购新车的现象。当政策后,仍不断有顾客赶去4s店下订单、签合同。直到深夜。

据了解,北京汽车12月交易量同环比正增长,接近或突破10万辆大关,2010年汽车销售有望突破85万辆,同比增长20%。

2011年车市展望鼓励节能减排成主线

综合客观现实状况和国家政策,记者采访业内人士后发现,2011年的车市政策将以鼓励节能减排为主线,连续数年的车市“过山车”,或许将在2011年“回归”平稳。

“2011年取消购置税优惠没有了悬念,但政府担心马上取消优惠政策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一些负面。”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比于购置税优惠,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这两个政策对整体车市的消费拉动作用有限。据他分析,汽车下乡补贴和以旧换新补贴当初是作为购置税优惠的补充措施出台的,既然主要的鼓励措施都取消了,作为补充的政策,就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饶达表示,中国汽车市场属于“政策车市”,井喷式的增长源于国家利好政策的刺激。“政策车市的特点就是,政策刺激的效果立竿见影,但突然取消又会给市场带来巨大隐忧。所以,2011年国家对这些政策采取分批退出的举措,也给车市从井喷回归理性预留缓冲期。”

“朱来5年将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从科研向产业化过渡的关键时期。”中国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2010年12月23日在武汉举行的“汽车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新能源汽车创新体系已基本建立,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正在逐步展开,并向产业化方向迈进。

万钢表示,经过10年发展,中国已拥有实现新能源汽车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创新能力与效率都得到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高水平、多层次的科技人才队伍,成为全球电动汽车产业和市场开拓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在电动汽车技术方面,中国目前已建立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适用于公共交通和私人汽车市场的特色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油电池、动力系统技术平台,形成国际卜规模最大的电动汽车零部件产业,形成了35个技术标准,同时具备车用电池、电机、整车和技术设施的检测能力。

中央财政2009年对中国公交系统新能源的补贴达10亿元人民币,由此带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对电机、电池规模化生产投资85亿元。预计2010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将达15万辆,这为政府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示范与推广,扩大电动汽车的应用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万钢认为,当前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和消费国,但就汽车普及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汽车消费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但因近年来汽车产销量迅速攀升,随之而来的石油需求不断增长、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等负面现象越发显出,在促进消费和改进民生与破解能源、环境制约的多种挑战下,发展新能源汽车,调整产业结构成为必然选择。

他表示,未来5年的科技计划中。将进一步增大对电动汽车科技研发的投入,继续支撑和引领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完善电动汽车测试平台和基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发挥市场和资源的优势,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动汽车以及关键零部件工业的体系,筹划电动汽车充电站、加氢站基础设施,以满足电动汽车的产业化发展需求。

记者发现,在长三角地区,未来的车市也以注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为主,浙江省能源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处处长张福平在近日于杭州结束的“十二五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天然气高效利用论坛”上透露,“十二五”期间。浙江省将大力推广天然气汽车。“如果汽车使用上天然气这种清洁能源,将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40%左有,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几乎为零,节能减排的效果相当明显。”

统计显示,2009年浙江全省的汽车拥有量已达433.3万辆。汽车尾气所排放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粒等物质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影响。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公布的2008年浙江环境质量报告,当年浙江32个省控城市中有26个为重酸雨区,其余6个为中酸雨区,属于燃煤,燃油过渡型酸雨,其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污染加重造成的。

与燃油汽车相比,天然气汽车能大大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张福平介绍,整个项目将从明年开始启动,根据经济合理、自愿原则,采取逐步改装现有车辆和在新购置车辆中推广采用“天然气一汽油(柴油)”双燃料车的方法。根据规划,到2015年,浙江将发展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55座,发展天然气汽车约5.5万辆;到2020年,发展天然气加气站320座,天然气汽车约13.5万辆。分别替代燃油消耗7.6亿升、17.1亿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2.6万吨、95.4万吨,减少污染物排放约1.4万吨、3.2万吨。到2020年,城市环境质量将得到明显改善。

目前,浙江省的湖州市已先行一步,改装了600余辆出租车使用天然气,年车用天然气约为700万立方米。

而在江苏省。2010年10月召开的江苏生态省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实现‘六个明显’全社会生态环保投入占GDP比重明显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明显上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奠定坚实基础,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相关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列举:

2009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共同启动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工程计划。

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了未来三年内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战略。

2009年6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布。

2010年6月,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1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别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

2、自_________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_________方支付清_________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_________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_________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_________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_________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_________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_______)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2

一、2010年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认真管好事务,发挥管理职能。

一是修订管理制度。为科学有效地加强机关和基层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保障公务用车,根据省、市局和县纪委相关文件精神,重新修订了《利辛县地税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和《分局征管用车管理办法》,细化了车辆维修、燃油、行驶等细节,规范了驾驶员管理;制订了《利辛县地税局机关人员加班制度》,规范了机关人员日常加班就餐和补助程序和标准;印发了《利辛县地税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激发了系统干部职工招商引资的热情。

二是加强机要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保密工作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事。4月份,会同信息中心,对全局计算机和移动存储器等介质进行了保密检查,确保了的计算机不上互联网、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在5月份的全县保密工作大检查中,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主动搞好服务,促进各项工作。

一是服务各种会议。在会议服务中,我们始终做到会前周密安排会场,调试好灯光和音响、会中认真服务,认真记录、会后及时查看和清理会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了各个会议顺利召开。

二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在行政接待方面,严格接待标准、严格陪同人数,在办好事情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经费。在车辆管理方面,继续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考核制度、车辆维修报批制度和出车请示制度,有效堵塞车辆管理上的漏洞。在办公用品购置方面,一律实行比价采购;办公、水电、通讯、交通、差旅、招待、维修等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开支,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严格按省局规定程序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

三是做好后勤维修工作。在后勤保障方面做到了对各项办公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共维修电路、空调、办公设备等50余次。

四是加强机要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节假日期间,实行局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按照领导安排,随时抽查各单位值班情况,杜绝了脱岗、离岗现象;并严格巡点部位和环节,排查安全隐患,保障了全局的工作畅通和财产安全。

(三)积极参与政务,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抓信息宣传工作。积极撰写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同时,注意通过网络向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和经验做法。

二是抓调研工作。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各类调研报告。

(四)认真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结合实际,迅速行动,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创新形式,丰富内容,积极开展全国第19个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宣传月期间,与局属各单位积极配合,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横幅、宣传栏、街头咨询台等形式,积极宣传各类税收知识和政策;及时更新城区办税服务厅触摸查询系统各模块内容,让纳税人方便快捷查询办税指南和办税流程、细则,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开各项涉税服务内容、承诺服务时限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

4月份,与国税局联手送税法进工业园区,向企业赠阅《利辛县工业园区企业地方税收政策一本通》、进行纳税辅导,同时开展对园区企业近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欠税清理工作,边宣传边清欠,提高了企业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

(五)积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对本局的文书、征管、会统、科技、人事、声像、实物等各门类档案载体及时进行了登记、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载体的完整和安全,同时,对各分局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和指导。顺利通过了省档案目标管理一级单位验收。

(六)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对新增资产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同时认真与计财部门对账,努力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4月份,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固定资产软件与财政厅软件接口应用工作培训,并认真核查数据,顺利的完成了省财政厅与省局布置的固定资产核查数据上报工作。

半年来,办公室工作在任务重、压力大、人手少的情况下,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经常加班加点,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但距领导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办公室参与决策和策划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工作的重点倾向于上传下达,后勤服务,出谋划策工作开展不足。二是文秘工作力量薄弱,税收宣传工作力度不大,工作中有些被动。四是工作中按部就班的较多,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克服不足,发扬成绩,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力争取得更多的成绩,作出更大的

贡献。

下半年,,分局办公室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政务,切实管好事务,不断搞好服务,为促进利辛地税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政务调研。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省、市局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开展政务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文章,起到服务决策、推动工作的作用,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