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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证明

时间:2023-06-05 09:54:56

委托收款证明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1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2

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付收款委托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在其与__________(付款单位)的业务往来中,作为_____(款项)的收款人。

代收金额: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_____)。付款单位对以下受托方账号的付款行为即视为向委托方完成付款。委托方委托收款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付款单位无关。

特此委托!

户名: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公司付收款委托书

委托收款协议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非诉讼的委托人,全权此事,受托人在处理上述事情时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委托权限:协商、调解、和解、收集证据、诉讼、控告。

所有追收的欠款或现实所有权益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未经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无权直接收取现金,否则您的还款行为视为无效!

我们仅委托该人与您进行友好洽谈协商,督促您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未授权他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他的非法行为你可以报告当地警方或投诉。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3

委托公证书范本(一)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省 ____市____ 区____ 路____花园____栋____号____________ (__房地字第____ 号)的房产,现委托: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为我的人,人可以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相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税、收取租金、押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公证书范本(二)_____公证处:

兹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的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宜,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公证相关知识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4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项目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0,500,000[注1]

债券投资41,655,204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50,000,000[注2]

合计282,155,204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手人民币元

96国债(8)34,769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项目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2,959,93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20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9,500,000贷:投资收益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4.5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12.67%,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5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范文(一)________公司现委托持卡人_______作为________款项的收款人,对上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____________公司付款,由此引起经济纠纷一概与________有限公司无关,特此证明!

持卡人信息: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卡号: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

________公司(公章)

持卡人: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范文(二)委托人(名称):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委托范围:我公司全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___收取____________款项。此委托书有效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人签字和委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我方委托________收取上述款项,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无关。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委托人(公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范文(三)致________有限公司:

现我公司/单位授权________同志(职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收取合同款事宜,请予以办理为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我公司/单位承担。

授权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章、财务主管私章:

单位全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6

【贷款委托书一】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 朋城远界 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7

案例1

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A外贸公司(人)北京B公司(委托人)先后三次从加拿大C公司进口废纸,前两次进口废纸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合同均顺利履行。第三次进口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函称该第三批废纸系C公司对其前两批货物质量问题的补偿,不需对外付款,要求A外贸公司只需协助B公司办妥提货手续即可。A公司在未向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即签署了C公司传真发来的买卖合同并用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未发回加拿大C公司。货到天津港后,B公司未向A公司付款即凭B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函从A外贸公司领取了货物,实际上,该批废纸并非C公司向B公司的赔偿,而是B、C公司间货物买卖,付款方式是收货后电汇付款(T/T)。

2008年10月,C公司向法院提讼,要求判决中国A公司支付已收到的废纸的货款及利息。A公司认为自己系人,C公司应向委托人B公司主张货款,B公司申请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C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C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该进口业务无法直接约束委托人B公司和卖方C公司,因此判决A外贸公司直接对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

2005年6月,中国D外贸公司(人)受天津F公司(委托人)委托向日本G公司出口服装。2005年12月,D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约定出售25万件纯棉T恤,货值37.5万美元。G公司向D公司开立37.5万美元的信用证,D公司接收信用证后将信用证在银行打包贷款并将款项交付F公司。由其向工厂购货。本案货物的加工、交付、装运、报关及银行结汇单据的制作由F公司全权负责。2006年6月,货物发运日本大阪港,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显示:棉制针织男士T恤衫25万件,415个纸箱;发货后,F公司提交了全套合格信用证结汇单据,中国国内银行按期全额结汇。

2006年7月,经买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本案所涉货物实际数量为10万件,短装15万件。后G公司以货物短装为由向法院提讼要求D公司退还短缺货物的货款。D公司认为自己系人,G公司应向F公司主张货款,但G公司坚持要求D公司承担责任。且D公司经调查了解到F公司在发货前已知道货物数量是10万件,在全额取得信用证下25万件货物的货款37.5万美元后,F公司已私下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G公司,故G公司现在全额主张短装15万件货物的货款是错误的,诉讼请求中应扣除上述1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G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D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关系,该进口业务无法直接约束F公司和G公司。因此,判决D公司对G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鉴于交易行为发生后F公司已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G公司的事实,因此应扣除其已收到的退还货款100万元人民币。

以案说法

在国际贸易外贸业务中,选择不同的类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1中,人A外贸公司在未与卖方加拿大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听信了委托人北京B公司的承诺,在委托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放货,导致最终由人对外承担了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实际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后只能向委托方追偿。如果委托方缺乏财产可以清偿,人将面临全额损失。而在案例2中,人D外贸公司缺乏证据证明日本G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人D外贸公司与委托人天津F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人未监管交易流程,导致在出口货物数量短缺严重的情况下却将全额货款支付给委托人天津F公司,最终导致人D外贸公司只收取了费却承担了买卖合同卖方的全部责任。

我国现行的外贸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及原外经贸部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其中,《合同法》在行纪合同及委托合同两章中丰富了的类型,从而为我国外贸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而2004年施行的《对外贸易法》肯定了外贸作为一种合法的外贸经营方式存在,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垄断,外贸经营权门槛被彻底撤除。

根据人为行为时的名义以及行为后果归属作为划分外贸类型的标准,外贸可分为四种类型:

直接——《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接受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委托后,以国内企业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国内企业直接承担。出于商业秘密保护及融资因素之考虑,这种方式在外贸中并不多见。

公开本人身份的——《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外商订立合同,外商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外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人和外商的除外。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方式,是指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外商不知道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时,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委托人享有“介人权”,外商享有“选择权”,人负有“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义务”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外商行使“选择权”的前提,亦称隐名。

G行纪——《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的方式,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

律师建议

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往往南国内委托人跟国外客户之间先行谈好进出口合同条款有关内容,然后由委托方寻找国内的外贸公司其与国外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报关、报检、代为办理托运、结汇、退税等事宜。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尽量由外贸企业、委托人、第三方共同签订,合同表述应准确。如在三方合同中规定:“外贸公司受国内客户的委托,作为其人,以买方(卖方)名义订立本合同。如有争议,本合同应直接约束外商和委托人。”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在合同中就应当明确外贸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歧义。

如果不便签订三方协议,人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尤其在隐名时,如果外商与委托人之间有直接来往的情形存在的,从业务运作之始与委托人谈事宜时,外贸公司就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与外商之间磋商买卖合同的往来信函,传真、电邮等;其次,在业务操作的整个进程中也应保持三方共同介入的状态,即任何两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应抄送第三方,特别重要的是外贸公司应知悉外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履约进程,并且,务必将外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往来文件,比如能表明外贸公司人身份的文件抄送外商;再次,如外商有向委托人追讨货款或质量异议文件也应予以收集和保存,防止发生争议时第三人拒绝委托人以本人身份出现的情形。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8

房产委托中介销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 市 区 单元第____层,共 (套),房屋结构为__ __,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所有权证号: ,属于: 。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 __元/平方米,总价 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 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乙方得 %。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期限及权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 %出售。

六、费的收取

1、乙方的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 ,乙方得 %。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 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 6)、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联系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于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楼层、户型定价销售价格表

有关房屋委托销售合同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 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 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9

本担保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定:

1、 (以下简称“委托人”) 住所: 2、 (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签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期限为 年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经债务人、担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

人或法人等

反担保方式:是指对债务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

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

证。

2、本担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时间上的规定均指公历下

的该年、该月、该日和该季度。

二、合同基础

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并签定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1、经担保人认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人民币 万元作为偿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冲抵债务,该保证金所生孽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定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 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 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 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

同;

4、 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 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 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 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

资金借贷;经营

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

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

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的,由委托人

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

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 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

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

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时,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而或为委托人垫款向贷款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以及参与保证的第三人有绝对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约束和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垫款费用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垫款后七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清偿全部垫款本金、利息及罚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的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纳因增加或延长担保金额而必须对担保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调查费评审费等),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九、相关费用

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合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确定。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2)收取担保费标准的确定。根据担保人为委托人担保的总金额和总期限,以及担保费年率确定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最终的担保费用。

(3)根据委托人和担保人本次担保所确定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计算,委托人应在担保人开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延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延迟交纳总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3、逾期保费:

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若逾期,则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担保费用。逾期担保费以委托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5%每月计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延迟交纳逾期担保费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逾期保费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4、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除承担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十一、本合同适用法律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担保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备制。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双方正式签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10

关于公司付款委托书

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公司付款委托书

致:__________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_(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购买贵公司配件,与__________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公司付款委托书范本

。现我公司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和 __________我司向贵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为__________元。按照合同约定,由贵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合同项下的有效fa票。

我公司与__________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XX无关。

被委托方__________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授权人)委托人:__________ (被授权人)被委托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付款委托书范本

__________单位: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__________作为我公司合法委托收款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代收款工作。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人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11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收款证明范文12

[关键词] 国际结算票据信用证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一项国际银行业务(International Banking),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跨国(地区)货币收付活动,是国际间结清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所采用的形式。国际结算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属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相互提供信用,如汇付、托收等;另一类是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即由银行提供信用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如信用证、信用保证书等。

一、国际结算的工具

国际结算工具是指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或金融工具。信用工具也称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现代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Notes or Bills)。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载明确定金额、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票据主要具有四个特征:①流通性,即票据的转让,可以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就能完成,而无须通知债务人。②无因性,即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是自己依法取得的,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③文义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④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1.汇票

根据《英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内容必须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字。汇票可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5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2.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S),又被称为即期汇票。根据《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6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本票根据划分依据不同分为3个种类:按出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此外除一般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外,一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也可以签发本票,包括银行券和国库券等。

3.支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中的定义,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根据收款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国外分为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在国内分为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此外还有保兑支票,银行支票等。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核心内容。基本结算方式即狭义的国际结算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问题,程序性很强。基本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汇付、托收这3种方式。

1.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②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③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信用证业务下的当事人,了解信用证并且理解信用证条款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信用证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即信用证类型、参照信息、交单期、到期日及到期地点等。②信用证当事人,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信用证结算方式还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如通知行、议付行和付款行、保兑行等。③信用证金额和汇票条款。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金额为信用证下受益人可以支取的最大金额。④货物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条款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等。⑤运输条款。信用证的运输条款一般包含装运地及目的地、最迟装运日以及可否分批或转运等。⑥单据条款。一般单据条款包括所需单据的正本及副本份数、单据名称及制单要求。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和重量单以及产地证和检验证书等。⑦其他规定。信用证中的其他规定出现在信用证“附加条款”或“特殊条款”中,常见内容有汇票出票条款、交单期、银行费用、不符点费、电汇索偿条款、扣佣要求、船籍或航线限制条款、唛头及给银行的指示等。

2.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提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

相对其他结算方式,在汇付方式下,银行不需要处理单据,银行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其费用比较低,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方式下,信用不好的汇款人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变造过的汇票。信汇或电汇下,汇款人也可能将办理好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信汇收据传真给收款人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出行提出撤消汇款的要求。因此,作为采用汇付方式的受款人,对这些问题应该倍加关注。

3.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与汇款结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对象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行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托收主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风险较大。因此,采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可采取一些降低收款风险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对进口商自信调查、了解进口国家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