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2 09:59: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1篇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认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保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3篇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县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及我县城乡建设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范围职责

(五)城乡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县行政辖区,涉及面积1213平方公里,重点为中心城区和乡镇规划区。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审定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

(七)县规划局是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置直属派出机构,以强化规划管理。

三、规划编制

(八)建立城乡规划新体系:城乡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规划相协调,形成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新体系。以《县域总体规划》为核心,加强以下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

1、县域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乡镇和村庄规划;

3、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水资源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九)建立城乡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2、县规划局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3、县规划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县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

4、县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街道所属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四、规划审批

(十)建立城乡规划分级审批机制

1、县域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2、县人民政府审批以下规划:

(1)县域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域范围内各类专项规划;

(3)县域范围内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4)中心城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5)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6)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五、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县规划局二个层次组成。

(十二)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县域范围内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

2、县域范围内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

4、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办公等项目的选址。

5、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6、中心镇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综合楼项目的选址。

7、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8、其他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提交的规划管理事项。

(十三)县规划局负责办理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除上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

(十四)为简化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环节,规范审定程序,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办公楼、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十五)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镇乡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审定后行政许可。

(十六)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业主负责邀请2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进行方案优选。

(十七)中心城区内严格控制零星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都应选址定点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外的技术扩建项目的用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十八)工业园区内工业性项目符合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的,直接按程序报县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九)中心城区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中心城区限制小地块开发或单栋住宅项目建设。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管治空间,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各类项目必须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规划综合验收工作。建筑物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经规划综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二十四)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第4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和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全省村镇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村镇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郭兆信副省长因有重要活动,未能来参加会议,作了书面讲话,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用心学习、用心把握,抓好贯彻落实。

今天上午,大家实地参观了寿光市村镇建设现场,留下了深刻印象。寿光市把小城镇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坚持规划特色化、发展产业化、建设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提高了城乡建设水平,全市城乡面貌有了很大变化,不仅得到老百姓的充分认可,也得到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刚才,潍坊、寿光、东营、莱芜、胶州等市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他们经验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两年来村镇建设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年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省村镇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村镇规划编制率显著提高。各地着眼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两年中修编乡镇总体规划331个、村庄建设规划1.2万个。截至目前,全省中心镇总体规划全部进行了修编,详规覆盖率达50%以上,全省1221个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占乡镇总数的93%,4.4万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占行政村总数的61%,中心村建设规划修编率达到85%,有效指导了村镇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村镇面貌显著变化。20*年全省村镇建设投资690亿元,今年上半年村镇建设完成投资401亿元,同比增长9.2%。20*年,全省新建农村住宅3850万平方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31.7平方米,农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到20*年底,全省94.3%的村通了柏油路,99.2%的行政村通了客车,82.1%的村通了自来水,80%的村通了有线电视,100万农户用上了沼气。深入开展了村庄整治活动,全省1.1万个村庄环境面貌有了较大改善。

——小城镇规模显著扩张。到20*年底,全省有小城镇1314个,驻地人口达1289万人,平均每镇8744人,比2006年增加382人,其中中心镇驻地人口平均每镇2.67万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中心镇有99个,5万人以上的镇有7个。在全省46.8%的城市化水平中,小城镇镇区人口占全省城镇总人口的近三成,为全省城镇化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省建设系统立足省情,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各项方针政策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积极探索深化村镇建设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子,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加强领导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根本保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先后在东营、青岛、淄博召开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省里连续5年下发的1号文件都对村镇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近3年省里累计安排9600万元资金支持村镇建设,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村镇建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等市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建设。济南市从去年开始实施“城镇建设行动”,市财政每年拨付5000万元资金扶持小城镇建设,小城镇的代谢能力、综合承载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规划先行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规划是发展的蓝图、建设的龙头、管理的依据,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和促进城乡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公共政策。各级加大村镇规划资金投入,20*、20*两年省财政拿出2020万元支持73个县,用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有力地支持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东营市在村镇规划编制中,实行统一委托规划编制、统一组织规划评审、统一进行规划报批、统一安排规划补助的“四统一”的办法,保证了村镇规划编制的水平、质量。青岛市规划局组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五家规划设计单位帮助所辖5市编制50个中心村建设规划,开阔了村镇规划编制的新思路,创造了新途径。莱芜市制定了《莱芜市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专题规划》,逐步构建起以城市、中心镇、农村新社区、基层居民点为主体,梯次分明,发展有序的四级城乡空间布局结构。

(三)改革创新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不竭动力。各地针对制约村镇建设的体制性、机制,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动村镇建设改革发展的新路子。潍坊市对8万人以下的乡镇实施合并调整,整合资源,增强了小城镇建设的财力。寿光市对镇街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理顺市镇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了镇级财政统筹发展的能力。沂水、泗水等不少县通过成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彻底解决了建筑工匠无资质、超资质施工的问题,保证了村镇建筑工程安全质量。诸城市以中心村为依托,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吸引周边村的群众向社区中心村融合聚集,较好地解决了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断层问题。

(四)关注民生成为村镇规划建设的重点。各地把改善民生、保障农民权益作为村镇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利。从切实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各地把村庄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为关心农民的一件实事、好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环境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不仅让农村百姓直接感受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还转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了发展环境。青岛市从2006年起投入2910万元,在47个镇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区(市)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东营市统筹规划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把解决农村特困群众住房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全市投入资金1亿多元,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安居工程,有效改善了农村特困群众住房条件。

尽管全省村镇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分割传统体制的影响,相当部分市县把主要精力放在中心城区和县城建设上,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村镇规划工作滞后。目前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基本完成,但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率较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占10%左右,还有近4成村庄没有编制建设规划,任务还相当艰巨。三是村镇基础设施水平低,服务功能不完善,承载能力较弱。村庄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部分村庄存在路不平、灯不明、垃圾乱堆、污水乱倒现象。四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薄弱,部分市县建设部门只有1-2人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乡镇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少,业务水平低。五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据调查,全省农村居住危旧房的困难群众约有80万户,这部分困难群众居住的危房多为土坯房,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他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整个村镇建设工作,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巨大,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妥善应对,切实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扎实推进全省村镇建设工作

我省村镇建设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省委、省政府把村镇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我省村镇建设工作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文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要求上,切实把各项村镇建设的政策贯彻落实好,把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透,把各项应对措施制定好,把我省村镇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今后一段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住房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目前,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尽管仍存在较大差距,但国家已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之中。相对而言,农村困难住房安全问题凸现出来。前天,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在省委政研室和省建设厅联合上报的《我省农村住房和村镇公共设施安全情况调查》请阅件上批示:“我省农村住房和村镇公共设施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可将此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研究分析,争取有实质性的推进”,这就为我们尽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引起各级建设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实施“农村安居工程”。在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困难时,应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按照“先五保、低保住房困难户,再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户”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住房安居工程计划。要根据当地实际,既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先易后难,低标准先行起步,广覆盖满足基本需求,要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分类指导,按照“旧房维修、危房翻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力争到2010年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着重抓好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编制好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统筹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沿革、人口规模、经济基础、发展前景、生态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分撤并、控制发展、集聚发展等不同类型的村庄,合理确定小城镇和中心村的空间布局,构建人口相对集中、集约利用土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村镇空间结构。其次,要加快小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城镇人口2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根据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以街区为单位,开展小城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商业街区、居住小区以及工业小区等区片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积极开展小城镇主要街道、出入口、主要节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引导小城镇提升品位,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各市要认真制定小城镇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年度编制计划,省厅将对各市上报的小城镇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适当资金补助。第三,要加强村庄规划的分类指导。对于集聚建设的村庄,要编制全面详细的村庄规划;对于规划合并迁建的村庄,要提出限制发展的控制性要求,近期不能迁建的要立足解决村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编制村庄近期环境整治规划。

(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工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一项农民群众得实惠、党员干部得民心的基础工作。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当薄弱。各地要结合“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继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庄整治活动,抓好道路硬化,突出抓好排水管网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供热、管道供气设施建设。要本着量力而行、群众自愿、适当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镇村延伸,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共享水平。要在重点流域抓紧规划建设工艺先进、规模适度、经济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小城镇都要配置垃圾收集和运输设施,逐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市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解决农村垃圾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四)加快旧村改造工作。目前看,旧村改造工作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动,这对加快农村城镇化,改善镇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特别是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土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临近城郊的村庄要积极与城区接轨,提倡建多层公寓式楼房;地势平坦的村庄,应把新区建设和旧村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把规划重点放在旧村改造上;地处丘陵、山区的村庄,要适合丘陵、山区的特点做好规划。改造中,要按照《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合村并点工作。在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集中配套等因素的基础上,要逐步合并那些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并且配套起来有较大困难的基层村。要学习诸城经验,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步伐,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就业和创业。要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基础条件较好,有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的中心村为突破口,配套建设供水、排水、环卫、燃气、消防、防灾、邮政、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社区警务、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服务设施,努力做到社区内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村镇建设是城乡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最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强化了村镇建设司的职能,增加了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等,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的市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但也有的市县管理力量薄弱,影响了村镇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不适应当前新农村建设形势任务的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编制,安排一些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充实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经济条件好的小城镇,除设立建设管理机构外,还应设立绿化、环卫、监察等日常管理维护队伍。要确保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严禁出现以收代支、以罚代支的现象。要加强基层管理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时,争取向村镇倾斜,提高村镇建设的档次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六)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村镇建设安全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村镇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立足防范,强化监督,切实解决各种隐患,扎扎实实地抓好村镇建设安全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村镇抗震设防、消防设施建设三项工作。一是抓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抓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严格工程建设申报制度,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二是抓好村镇抗震设防工作。四川汶川地震中,很多农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农村抗震防灾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山东辖区内有些地方属于地震多发地区。根据抗震设防规范,我省需要全部抗震设防。切实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认真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综合抗震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在农房建设中,砖混结构的应设置构造柱和圈梁,积极推广使用框架结构及现浇板的使用,要引导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减轻墙体和屋面材料重量,增强屋架、梁柱的牢固性、稳定性,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标准。三是抓好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时,要把消防规划作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编制。在小城镇道路布局中统盘考虑城镇防火通道布局的需要,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合理布局消防设施和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5篇

Abstract: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 has the significant meaning. To do well in the new perio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given to planning,because planning is creed and scheme for action. The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development at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ac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from aspects such as town and country overall estimate、orientation of cultural creation in capital training,appearance of villages and towns and operation principles.

关键词:村镇建设;建设规划;意见建议

Key wor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construction plan;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193-01

1村镇规划的发展情况

1982年国家建委及农委颁布了《村镇规划原则》,我国开始了“从只抓农房建设发展到对村镇进行综合规划建设”的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995年《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各个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及标准,至1996年底,全国78%的镇,59%的集镇,18%的村庄对规划进行了修编或调整完善。在1996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98%的县(市)和67%的镇(乡)设立了村镇建设管理机构。2007年《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2008年实施了《城乡规划法》,使城乡规划进入了完整规划体系的新时期。2008年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已明确,城乡规划中的村镇规划也要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村镇规划意义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科学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任何重大建设事项的前提和基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农村的发展更离不开规划的指导。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及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具有配置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整体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作用。通过规划可以深入了解村镇存在的实际问题、农民意愿、村镇发展动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村镇的实际发展需求。

3村镇建设规划建议

3.1 注重产业的定位研究

产业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村镇规划的依据。因而我们要注重产业定位研究,做好产业分析,找到产业发展的规律、特点及重点。村镇在产业定位研究时,应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形成产业发展新格局,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非农产业也应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空间,也包含在"生产发展"的要求之中。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拉长产业链,可以使农民在加工增值的过程中增加收入。

3.2 注重城乡统筹发展

从一般上讲,农村和城市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因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统筹的主要内容: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建立城乡均衡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这就要求村镇规划时,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需要继续发挥市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对城乡空间的规划管理,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突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促进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在区域层面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将基本农田、重要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作为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地区,严格控制这些地区的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划定城镇增长边界,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城镇紧凑布局,集约发展。城乡统筹政策的落实与推进,也就使村镇纳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使城乡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3.3 注重村镇面貌塑造

近年来,城市设计的定义逐渐吸纳了“制造场所”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将城市设计作为“为人创造场所的艺术”。城市设计涵盖了空间作用的方式和诸如社区使用安全及外观在内的诸多因素。调整人与空间、行为与城市环境、自然与人工环境的关系,并寻求能创造成功的村落与城镇的方案。当代的城乡环境普遍品质不高,缺少总体质量的概念,存在着种种批评。因此,将环境和场所视为产品,并推动环境和场所的设计进程就十分必要。以往,对环境场所设计的决定权往往取决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往往在经济利益和开发方式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却并非关注“场所”的质量。因此,城市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调和这些矛盾,将不同领域和专业的意见综合起来,从场所和环境营造的角度去设计空间,从而提升城乡空间的质量。为村镇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也就可以利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并贯穿于整个村镇规划设计过程中。通过适宜社会特征的空间组织方式,尊重原生态特征的空间设计,重视村镇特色空间塑造,使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结合,创造出宜人独特的村镇形象。另外,民居建筑的引导与选择也是村镇规划中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3.4 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村镇

村镇规划必须借鉴经营城市的理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乡经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城乡规划与经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城乡规划利用其综合的观点和整合的能力,规划好城市的空间布局,就有助于防止城乡经营中某些不顾大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而城乡经营则发挥其驾驭市场的能力,成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实施,通过正确的经营策略,既保证城乡长远的整体利益,又使得当前的局部利益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第6篇

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殡葬改革必须的经费。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司法、工商、建设、土地、规划、卫生、财政、价格、交通、环保、林业、民族宗教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各群众自治组织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居民、村民公约。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殡葬区划和特殊管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和府城镇所设立居委会的管辖区域定为火葬区,其他区域暂定为土葬改革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调整火葬区范围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第九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人员死亡后,提倡火葬,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墓。

未建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墓的地区实行不占耕地不留坟头的深埋。

第十条 对革命烈士墓和知名人士墓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以下统称受保护坟墓)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损毁。

因开发建设确需迁移受保护坟墓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受保护坟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一条 定为火葬区内的原有墓地(不包括公墓)及散墓,除受保护坟墓依法予以保留外,应当分批限期迁移火葬或就地改造,不留坟头。

禁止将迁出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在原地重建。

第十二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亡者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允许在指定的地点或公墓土葬。

第十三条 异地死亡的人员,应当就近火化。丧主要求将骨灰或遗体运至本市安葬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丧主要求将遗体运出境外安葬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北京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殡葬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设立殡葬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设立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经营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项目要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八条 建造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充分利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墓地:

(一)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水源保护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附近;

(四)铁路和公路的两侧。

第十九条 建造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墓园建设,保持墓园绿化美化;

(二)严格控制墓穴面积,埋葬骨灰或罐装遗骨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允许遗体土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三)公墓管理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四)公墓使用以20xx年为一个周期,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护墓管理费实行专户管理,由管理者每年按规定标准用于护墓管理,逾期不续交相关费用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墓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葬火葬区死者的遗体;

(二)把骨灰或遗骨入棺土葬;

(三)预售活人墓穴;

(四)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原有公墓应当改为安葬骨灰及土葬改革区死者遗体的公墓。

第二十二条 公墓的定期检验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处只对本村村民提供墓位用地和骨灰放置格位,不得违法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处购买墓位和骨灰安放格位。

第五章 遗体和骨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火葬或土葬遗体必须凭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转送过程中死亡的,由负责转送的医疗机构或120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出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由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因的,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死亡证明。

第二十五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延长停尸时间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体,有关单位或事主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验。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火化或土葬。因办案需要保存的遗体,一般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期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延期的,火葬场可直接火化。无名尸体的基本安葬费由市财政支付。

服刑中的劳改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刑场处决罪犯的尸体,经法医检验后火化,其亲属可以凭公安或法院证明领取骨灰。

第二十七条 医院太平间作为暂时存放遗体的场所,不得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其存放的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督导丧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遗体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殡仪车辆负责运送。

遗体运送应当进行卫生消毒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传染病患者的遗体运送前,应当按照相关防护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允许将骨灰葬入公墓、存放骨灰格位或遗属自行保管,提倡将骨灰撒放、树葬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记)。

禁止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

第三十条 外省人员在本市居住期间死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丧葬事宜。

第六章 丧葬用品管理和丧俗改革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宗教教徒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只限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设立遗体告别场所,不得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殡葬改革中以身作则,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实行火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十五条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各社区、居(村)委会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合理收费,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

禁止利用丧葬服务敲诈勒索丧主。

第三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劳动,禁止侵犯殡葬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火葬区内原有墓地及散墓,不按规定时限迁移或就地改造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有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在原地重建,或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违法占地建坟墓行为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殡葬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公墓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安放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凭据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而对遗体进行火化、埋葬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太平间开展殡葬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殡仪车运尸,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需查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非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丧葬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院举办遗体告别活动,办理殡葬业务,出售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丧葬服务敲诈勒索或乱收费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因丧葬活动严重影响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殡葬服务的内容基本服务

非营利定价

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延伸服务

政府价

第7篇

[关键词]县乡道路;路政管理;问题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9-0287-01

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行业对交通运输量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运输要求,国家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同时也拿出大量资金完善县乡道路交通网,公路的基础设施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这同时也给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由于县乡公路分布广,范围大,路政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很多违法行为踊跃出现,给道路环境、行车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阻止,很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只有路政部门积极发挥出自身作用,加强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护法意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才会提升县乡道路的路政管理水平。

一、当前县乡道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路政管理巡查不到位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巡查力度,才能发展道路周围是否存在恶意建设,违规开发等问题。但是现如今普遍存在路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路政管理人员思想意识松懈,工作积极性较低,对于路政巡查的认识不足,缺少主观能动性,加上懒惰心理作怪,导致当前路政巡查不够,范围较小;其次由于县乡道路范围广,成放射状分布,路政部门工作人员少,车辆不足,经费和设备都有所欠缺,即使想大范围开展巡查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很多道路由于长期缺少管理,出现了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超限、开路铺设管道等,导致路面损坏严重。一部分道路周围出现了大量的私人广告牌,影响了道路周围环境的美观,也给夜间行车安全带来隐患。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都是巡查不足导致的。

(二)法律宣传不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在道路管理方面有多项法律,例如《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都对道路的管理、保护以及违法惩罚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不可否认在一些乡镇、农村中依然存在很多忽视法律的居民。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路政人员的工作理解不足,工作上不予以支持和配合,给道路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题。更有一部分乡镇干部,在路政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包庇违法人员,严重阻碍路政管理工作的进程。

(三)路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规范的制度是提升路政管理质量的基础,它能够让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据可查。当前我国对于高速公路、国道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制度,而县乡道路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条例不符合县乡道路的实际情况,缺乏执行力,路政人员工作中只能根据经验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这样缺少了制度作为依据,任何决策都有可能超出权责范围,损害群众的利益,破坏路政部门良好的群众形象。

二、今后县乡道路路政管理中的难点与重点

(一)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情况复杂

我国公路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与县乡道路两侧沟外缘的间距不能少许100米(乡道不能低于50米),但是城市规划建设方案中却表示只要不恶意侵占道路、不影响市容美观、不影响正常的道路管理秩序即可在道路两旁建设建筑物,事实中居民也都是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所要求的进行建设。这样问题就产生了,路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该如何执法?《公路法》和城乡建设规则的不统一让路政管理处在两难的境地,也给那些蓄意侵占路产,恶意违法建设的人提供了借口。

(二)超限运输现象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运输需求逐步增加,超载超宽超高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很多运输机构了解高速公路超限查处力度高,而普通的县乡道路查处力度小这一情况,在短途运输的过程中肆意超限,不仅仅增加了运输的危险系数,也给道路维护保养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于路政管理单位而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于超限的管理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县乡道路路产侵占管理难度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营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很多私营小厂建设在县乡道路的两侧,不仅在建设控制区内部成立了大量的建筑,有的甚至扩展到主干道路,占用了一部分车道,造成国家路产的损失,也增加了道路运营中的风险因数。路政管理单位采取了很多措施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但是都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侵占路产行为依旧随处可见。

三、如何提升县乡道路路政管理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执行力度

法律执行力不够是导致县乡道路路政管理失效的首要原因,针对这种现象,路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可以先在路政管理部门内部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护法意识,领悟到这两项法律所蕴含的内在精神,之后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路政管理条例。

首先,一般的县乡公路都基本以县级市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状分布,针对这种路线分布范围广,里程长的特点可以充分使用巡查责任人制度,即明确每个路政管理人员的职责,通过划分区域的方式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区,将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到位;其次,定期组织路政管理中队长参加会议,在会中就一段时间内路政巡查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通过每个队之间相互交流,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在工作中还存在哪些漏洞,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巡查内容;第三,制定路政管理考核制度,高层管理者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公路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作为路政人员考核的依据。对于辖区范围内路政管理水平高,违法乱纪情况少的职工应该予以奖励,而对于那些工作态度不积极,路政管理收效甚微的职工应该予以警告。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法制教育在路政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路政管理人员数量有效,不可能每个都针对统一区域进行巡查,要提升道路质量、减少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本上还要依靠广大群众的自觉。为了提升乡镇居民的守法意识,自觉维护道路整洁,路政管理部门应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路政管理队伍的建设

路政管理工作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道德素养,能够依法办事,还需要管理人员具备刻苦耐劳的精神。虽然各地区近几年都在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了物力财力的投入,但是仍然无法解决人手缺乏这一问题。

(四)加强超限整顿力度

目前县乡公路超限车辆不断增加,严重危害县乡公路及公路桥梁的现状,第一,应建立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在县级路政管理机构中专门的治理部门;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第三,加强源头管理,路政执法人员驻货场、驻港站、驻企业,加强现场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港、出站、出场,力求把违规运输行为消灭在源头。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三届九次全委会县十六届四次人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抓手,坚持城乡建设与改善民生并重,坚持强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旧城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并重,着力推进城乡建设,使城市品位大提升,建筑产业大提质,行业管理大提效,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年城乡建设主要预期目标是:投入资金万元,重点完成九项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投入资金万元,完县东延伸段和渊泉街东延伸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万元,完成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一期米的地质勘查、地形测绘、施工设计编制、人工湖土方开挖、东段建设。投资万元完成风电生活基地建设;投资万元完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其中经济适用房90套,廉租房60套);投资万元,完成城区绿化、树穴改造和树木追肥;投入资金万元,完成商品房开发套;投资万元,完成宾馆、海城宾馆等商贸宾馆建设。投资357.4万元,完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62个村庄规划编制;投资万元,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建筑材料检测率、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工程监理覆盖面均达到100%,实现工程安全质量零事故;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花园”、“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县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新引进落实投资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万元。

三、工作重点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规划编制为龙头,不断扩大城乡规划覆盖面。

一是筑牢城乡规划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总规的调控和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城市规划理念,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效发挥城乡规划带动和指导作用。二是统筹城乡规划步伐。注重城市整体形象,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加快编制县城出入口等重点建设区修建性详规,积极打造城市建筑风格。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落规划,积极指导、协助乡镇的规划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配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新农村规划、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规划、农房建设、居民点规划和风格风貌改建规划,改变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的现状,切实改善全县人居环境。三是提升规划管理效能。高质量做好“两证一书”的核发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不断创新规划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运行程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大队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力量,不断拓宽监控范围,严格规划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切实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年内完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梁湖、沙河2个集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和62个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实现自然村规划建设覆盖率100%的目标。

责任单位:规划股

(二)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提速城乡建设步伐。

坚持一事一主体,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个项目一套考核,做到续建项目提前完工,新建项目提前开工,储备项目提前立项,前期工作提前完成。今年重点完县东延伸段人行道米,架设路灯杆;铺筑渊泉街延伸段人行道米,安装路沿砖米,架设路灯杆。新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宾馆贵宾楼一座和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海城宾馆一座。新建占地面积为亩,建筑面积平方米风电生活基地规划编制及“四通一平”建设,力争1——2家风电企业办公、住宿工程开工建设,为大力实施“风电强县”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以九支渠建设为重点,打造城市新亮点。

把九支渠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来抓,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城市建设名片,成为城市新亮点。在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征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着力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责任制,着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着力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力争九支渠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内完成长米、占地面积万平方米九支渠景观带和占地面积37.3万平方米公园一期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九支渠景观带及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以城市园林化创建为基础,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始终把优化功能放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首位,坚持“适度超前、持续发展、保障有力”的思路,抓好项目建设。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专项整治,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确保新区建设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旧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不断增强城市承载力、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年内完成瓜州中路景观带种植4725平方米;完成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2.5万平方米的花卉种植和绿地建设;完成渊泉公园新开辟绿地8000平方米和植树500株;完县、渊泉街东延伸段及南环路道路绿化,开挖绿化带4.67万立方米,回填耕植土3.9万立方米,植树5335棵;完成公园街、瓜州中路5000平方米公共绿地树木花卉种植;完成南大街、瓜州大道树穴改造和城区树木追肥。年内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

责任单位:园林绿化所

(五)以民生工程为根本,着力提高民生保障。

一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今年完成经济适用房90套和廉租房60套建设任务,缓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二是继续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把落实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制度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按照《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严格审查,对符合廉租住房补助条件的城镇经济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补助50月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并为租住公产房住房经济双困家庭减免住房租金,真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房管局

(六)以农房建设为切入点,扎实推进环境治理。

一是坚持“突出优化功能、保持区域风貌、统一规划布局、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和“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指导、督促农民搞好农房建设,严格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建筑风貌,严管建筑质量,严查违规建设。二是加强农房建设与管理。创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房建设服务队的监管和农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有效调控承包价额。严格农房建设规划、选址、选图、审批等程序和坚持“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制度,严把农房建筑质量,切实规范农村建筑市场。三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四化”标准,围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整治建筑工地突破口,深入开展“七进”、民居风貌整治、县城风貌整治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创新机制,确保常态化,切实改变城乡面貌。今年要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00户。

责任单位:规划股建管站

(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切实理顺建设秩序。

一是有效监管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严格招投标监管,严格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审查,严格按规定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全程监管支付情况,严格对施工队伍的作业人员实行压证监管;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管,防止“一房多卖”、抽逃资金等行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乱挂靠等违规行为,加强县外企业入瓜从业登记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小区管理。加大对建筑设计、物业服务等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建筑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扎实开展建筑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规划、建设、质监、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扩大工程建设监督覆盖率,监督范围要扩大到乡镇及农村。三是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实施外墙和屋顶保温隔热。年末力争达到五个100%,即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建筑材料检测率100%,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100%、工程监理覆盖面10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持证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率、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达到100%。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结构安全事故隐患,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投诉率控制在40%以内,促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责任单位:质监站招投标办

(八)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为支撑,打造瓜州新片区。

加大房地产业制度化建设力度,规范房地产业的管理。加强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关注民生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通过调控引导,使房地产开发向相对讲求质量、讲求品位的精品型转变;加快产权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房屋评估中介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加强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新建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力争在年内完成修建商品住房624套59900平方米,全县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房管局

(九)以治理突出问题为先导,净化工程建设领域。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探索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充分认清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按照《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有序的发展。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治理,我们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站

(十)以城市综合监管为纽带,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继续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环卫保洁精质化、园林绿化精品化、供热监管规范化、城市交通有序化、商贸市场整洁化、市容市貌美观化、管理服务人性化、综合管理制度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错时异向、不留死角”的巡控方式,严厉打击乱修乱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综合调度、综合检查作用,形成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彻底整治乱停乱行、乱摆乱放、乱搭乱挂、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严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体制,将门前“三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群众反映强烈脏乱差严重的小街巷、楼群院落入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改变社区院落和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十一)以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桥梁,实现公积金滚动增值。

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公积金信贷款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贷款资料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严格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形成有效防范风险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定期报送预决算和各类报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严禁发放项目和单位贷款。按规定设置公积金收益专户,增值收益专户、费用专户和其他资金专户,并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购买国债决策制度和规定,并及时兑现到期国债。同时,加大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对资金的运行和费用管理,促进了公积金滚动增值。今年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原有人数基础上增长0.5%,公积金收益率达到0.9%,缴存余额在原有基础上增长8%。资金使用率达到60%,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3%以内,风险准备金充足率达到1%。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以市政设施监管为核心,巩固城市文明成果。

为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要注重加强市政公益设施维护管理。对新建、改造的道路、桥梁等设施,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控制未经审批的破路挖掘,积极探索停车场、公厕管理措施办法,建立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二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城市道路占挖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各相关单位执行规定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三要加大违章查处力度,保障设施完好,对随意挖掘、占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审批,并对许可后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督查;四要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突出监管重点。对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废弃杆桩进行调查,制定清除方案,梳理盲道占用情况,对书报亭和其他情况占用盲道行为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今年城市用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要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要达到95%,市政路灯亮灯绿要达到98%以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率要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十三)以房屋拆迁为突破口,推进区改造。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科学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强化措施,只能多拆、不能少拆,只能硬拆、不能软拆,只能快拆、不能慢拆的思路,强力推进。加强对拆迁管理人员、拆迁人员、评估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补偿公正、到位,妥善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做好拆迁工作,解决好拆迁遗留问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高质量地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同时,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年计划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县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

责任单位: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十四)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动力,夯实建设系统群众基础。

突出解决供热、供气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供热、供气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县上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狠抓监管落实,及早着手修改完善《县城市供热供气监管办法》,今年,继续对存在突出供热问题单位(个人)进行供热管道、地沟保温、供排水管道改造,解决长期遗留的供暖问题。督促供热公司投入资金对供热点的锅炉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对供热管网进行全面的检修,更换老化管道确保了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天然气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做到了五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施工图会审制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力度,对因建筑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了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正常化。

责任单位:公益事业监管股

(十五)以招商引资为依托,实现良性发展格局。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今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工作,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科学谋划招商项目,项目谋划、论证、包装要突出精与实,重大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为客商尽量提供有价值、有分量、有深度的项目资料,实现“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今年建设局要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责任单位:项目办

(十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动力,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措施。成立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检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机关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建立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考评制度,制定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考核标准,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开展评议机关活动,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每年组织考核评比。三是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引进来、走出去”的人才发展战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和壮大建设队伍;鼓励支持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适时“充电”,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大力开展本部门培训,采取“传帮带”模式,在本系统开展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继续开展对企业法人、中层干部和民工的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是强化考核,严格责任,确保机关作风建设不流于形式。考核评比工作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深入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搞好年终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日常考核。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在民生工程、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健全防腐机制,筑牢拒腐防线,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年内群众对本行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为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以维护稳定为要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程序,着力排查化解涉灾、涉拆(迁)、涉质(量)、涉及“两个拖欠”、涉权(房屋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系统稳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文环境。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景观,依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和进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夜间景观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下列灯饰:

(一)城市广场、公园、游园、桥梁及其它公用设施的灯饰;

(二)城区主次干道和重要道路两侧以及进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灯饰;

(三)地处重要位置、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公共建筑和利用民用建筑底层开设的商业网点的灯饰;

(四)城市各类标志性建(构)筑物的灯饰;

(五)主次干道两侧公共交通站点候车亭的灯饰;

(六)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设置单位名称的牌匾、字号、橱窗的灯饰;

(七)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固定式单体户外广告的灯饰;

(八)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地区或建(构)筑物的灯饰。

第四条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户外灯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管理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负责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工商、公安消防、电业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户外灯饰的建设规划,由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凡拟建的大中型建筑、临街的各类公共建筑和商、民两用建筑的商用部分,城市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在向市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同时,应报送建(构)筑物的城市户外灯饰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施工。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构)筑物的户外灯饰设施。凡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建(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向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告灯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九条建(构)筑物户外灯饰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进行城市户外灯饰的设计、施工。

城市户外灯饰的安装,由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载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现代化灯光技术,应用高科技灯光材料,安装高标准的轮廓灯和泛光照明系统;

(二)办公楼、写字楼和单纯用于商业用途的大中型建筑物,应当安装轮廓灯和楼体泛光灯;

(三)临街的商店、宾馆、酒店、歌舞厅等,应当利用霓虹灯、日光灯等衬托内部的美化和亮度;

(四)建筑物顶部和立面设置的广告及单位名称和字号的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等现代新型灯饰;

(五)高层民用住宅楼应当按建筑特点,在顶部设置轮廓灯;

(六)重点区域和重要建筑所设的护栏应当安装夜晚轮廓景观标志灯饰;

(七)公园、广场、游园,要配置园灯、草坪灯等夜间景观灯饰和灯饰造型小品。

第十一条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妨碍交通和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损坏和影响城市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城市绿地。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正在建设或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户外广告等,凡不符合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要求的,由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城市户外灯饰建设改造任务书》,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如期完成。

第十三条遇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需要建设和设置临时性的城市户外灯饰,各有关单位应当按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建设改造任务书》或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户外灯饰应当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完整显示光亮。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载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当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户外灯饰,未经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或拆除;确需改变或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城市户外灯饰开启时间随路灯开启,关闭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不得早于22时30分,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21时30分。

遇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城市户外灯饰启闭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户外灯饰控制系统采用两个以上回路控制的,平时可部分开启,遇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必须全部开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要求安装城市户外灯饰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启闭城市户外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户外灯饰显示不全、污损,不及时修复或更换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改城市户外灯饰设施的,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和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处、规划奖励工负责规划区内的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交通、规划、环保、义州镇政府、城关乡政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建议志愿者参与乡村市容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五条县政府对在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相关管理部门对影响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需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美化乡村环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坚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坚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不得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七条乡村道路应当坚持平坦、完好。应当在限期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依附乡村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边石引坡、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应当坚持完好。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水、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等废弃物。

第九条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当坚持完好。不得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城市景区、公园、游园应当坚持美观、整洁。游览引导标志醒目齐全,游乐设施运营平安。

第十一条乡村行道树应当排列整齐。无枯枝败叶;各类花坛、树岛应当坚持花满树齐,美观整洁;公共绿地、庭院绿地、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应当坚持草绿花茂、绿篱修剪整齐,草坪无、无杂草,无病虫害;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当重点维护,并设置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侵占绿地。

第十二条主要街路店铺应当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坚持完好、整洁、美观。禁止店外经营。

第十三条乡村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画廊、商亭、书报亭、电话亭、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指路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得当、样式美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含建筑现场、拆迁现场、装修现场、挖掘现场。资料、机具堆放整齐,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施工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发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坚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客运机动车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必需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遗撒、遗漏。不得在主要街路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十六条乡村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洗车污水不得向乡村道路排放。

第十七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无违章建筑、无垃圾残土、无“红色污染”无污水溢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主要街路应当实行三扫连保制(每天清扫三次。下同)保洁时应当达到六无”无垃圾污物、无浮土石块、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无痰迹污水、无其他杂物)主要街路两侧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四包”及时清除道路积雪,责任区内必需坚持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设施;场所内应当全天保洁。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排水疏通,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保洁规范。

第二十一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垃圾收集袋装化。摆放整齐,无残缺、损坏,封闭性好,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至3米内应当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乡村居民生活垃圾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地点放置,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发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乡村生活垃圾必需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清运,清运时应当达到四净一无”容器垃圾清净、台面垃圾装净、容器体周围干净、四周5米内环境扫净、清运车辆无沿街遗撒)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蹲位、便器(槽)管道疏通,基本无积粪、无臭味,达到保洁规范。旱厕清掏及时,粪水不外溢,达到保洁规范。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污水、环境噪声等应当符合规定规范。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的主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禁止在主要街路烧纸钱。沿街门点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自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擅自撤除乡村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城乡建设规划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占道亭棚摊点。由城管大队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

砍伐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由园林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城管大队负责乡村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接的其他设施的市容监察。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自发占道市场、占道亭棚摊点,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店外经营,沿街店铺牌(匾)乡村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现场,门前四包”等的监察;负责建筑现场、拆迁项目监督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城管大队对非法占用道路路边石以上人行道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理处负责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的监察。并告知城管大队;负责乡村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林管理处负责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等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规划处负责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各类管网)监察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经营单位对乡村封闭式集贸市场的场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负责乡村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各类停车场等)交通秩序、交通噪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局负责城区公路客运和货运停车场(包括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客运和货运车辆车容、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环保局负责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污水排放和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爱卫会负责协调义州镇、城关乡政府。并负责城区维护国家利益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十二条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四十七条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凡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限期撤除,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凡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凡损坏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由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乡村绿化设施、乡村树木花草。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凡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标志;资料、机具堆放无序;弃土、弃料不及时清运的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等不及时清理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凡损坏乡村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等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凡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随意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凡扬尘、烟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水排放不符合规定。

第五十九条凡占用、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侮辱、殴打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十一条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2009年6月以来,我县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选择江湾镇江湾村、汪口村和秋口镇李坑口村作为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农房登记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房资产向资本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县各乡(镇、街道),确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实惠。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农房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2、自愿申请。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3、优质服务,让农民满意。通过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居民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做到简化房屋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农民满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涉及农房登记的房管、国土、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5、尊重事实,区别对待。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的要件要求,提供登记所需的材料。

(三)工作目标

农房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6月):调整和充实县、乡(镇、街道)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完善农房登记工作制度、进行宣传发动等,全面完成农房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选择等乡镇所在地和沿线村委会分片区开展进村入户受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阶段(自2011年1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分片分区进入各自然村全面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和申请要件

(一)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3、凡属本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三)登记程序

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外业丈量、内业审批、核发产权证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外业:调查、勘丈、初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房屋登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四邻、村小组配合进行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待审核。

(2)内业:复审、审批、填写房产证

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各村外业材料逐户进行审查登记。

4、收费、发证、归档。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妥善管理。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表)。由房屋权利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所建的房屋,由农房登记申请人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认定。

5、房屋质量证明。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对简易和危旧房暂不予登记。

6、房屋测绘报告。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测绘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7、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尊重历史,统一业务口径

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农房,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和建房证明(有原始批件的,以原始批件为准);其中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申请人出具权属来源保证书,经所在村委会签章证明,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另:1993年以前建造且没有改、扩建的农房能提供合法用地证件的,可直接办理农房登记。

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建设的房屋,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规划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

3、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两证齐全,依法办理。

(二)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三)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面积测量费标准为住宅1.36元/㎡。对砖木结构的老房屋还可按每户100元包干的方式收费(不足100元的可按实计算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房登记领导小组和村级农房登记工作组。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底前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并在《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09]6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房管、国土、规划等主要业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十二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专职负责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负责参与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把其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由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技术操作规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合法性。

第12篇

一、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城市地下管线种类越来越多,距离越来越长。据湖北省2010年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显示,全省城市(包括县城)供水管道长度53,141.28公里,供气管道长度31,814.97公里,供热管道长度152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9,497公里。这些管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从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功在当前,利在长远,是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乃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多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一直非常重视,2005年,国家建设部以136号令下发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内容,先后组织各市城建档案馆馆长赴厦门、长沙两市调研、考察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与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召开了“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现场交流研讨会。按照部、厅的要求,各地住建、规划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召开多种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制

建立管理机制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保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全省有天门、谷城、潜江、荆门等市县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市、县长为组长,政府相关部门、建设、规划、管线产权单位为成员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武汉市由城建委牵头,成立了“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行使对全市管网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荆州市政府成立了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市住建委为牵头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襄阳市政府赋予市城建委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职能,并在城建委增设了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部分城市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十堰、荆州、鄂州、孝感、咸宁、潜江、长阳、蔡甸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分布利用、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范围和工作对象,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收集和普查

近些年来,很多地方在加快管线建设的同时,加大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力度,对新建地下管线工程一律收集建档,对过去未建档的地下管线选择重点开展普查,做到“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宜昌市今年建立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组织专门地下档案专项验收会,今年已对14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了验收。武汉市花6年时间,完成了主城区内环线上380平方公里左右的管线调查。2002至2010年,市政府投资由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建成区6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7类,共19500公里长的管线进行了综合普查、探测工作。襄阳市先后开展了部分市政管线普查,以樊城、襄城为主要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普查,初步统计市区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长约3900公里。鄂州市对近几年来开展的城市地下管线的欠账项目建设,包括铺设地下污水管网截流管道13公里,新建截流井33座,安装格栅21处,封堵洋澜湖排污口119个,逐一建档。同时加强对过去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城市供水管网普查长度为1200余公里;排水(含雨污水)管网普查长度为231.2公里,燃气管网2011年普查长度为85.57公里,电力管线普查长度为10.1公里。咸宁市直辖六个县市(区),地下管线总长度为3075.21公里,各产权单位历年普查费用共计2133.41万元。

(四)加强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

为促进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现代化,各地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武汉市城建档案馆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试验区的建设的同时,开发了“武汉市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完成了5平方公里普查试验区地下管线数据的建库工作。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燃气集团公司等部分专业管线单位也有自己的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荆州市投资320万元,对主城区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工业管道、人防工程等8个类别的管线进行了探测,总长1684公里,输出管线数据图片139幅,建立起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实现与计算机辅助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相集成的综合性管线信息系统。天门市进一步对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进行了整理和完善。建立了严谨的档案采集制度、档案登记制度、跟踪管理制度,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咨询和服务提供可靠的信息储备。

二、目前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下管线管理是一项牵涉多个部门单位的系统工程,加之历史欠账很多,投入较大,开展的难度相对较大。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资料不全,管线事故不断

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大都保存在权属单位,既不规范,也不健全。很多地方由于地下管线资料不全、管线走向及位置不明,在城市建设施工中,事故不断。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咸宁市供水管线事故180起,电信管线事故128起,电力管线事故25起,导致损失金额911万元。鄂州市发生各类管线事故共270起,损失金额合计600万元。襄阳市2005年至2010年市区共发生各类地下管线事故199起,主要集中在通信及天然气领域,直接经济损失约770万元。武汉市施工挖破管道,造成断水、断电、断路、断气的事故屡居报端。这些事故不仅给城市建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也对城市的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二)体制机制不顺,管理责任不清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缺乏依据。目前,我省省级政府层面还没有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文件,各地建立了地下管线管理法规或规章的城市不到30%,有的地方仅有住建部门的文件通知或管理办法,难以对各部门形成有效的约束,文件中规定管理内容难以落到实处。二是产权分散,多头管理。很多城市没有明确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城市地下管线的权属分散在多个单位,各单位多从本位出发,各自为政,使建设和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三是总体上缺乏统一规划。由于管线设施的权属主体不同,管理存在权属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维护、改建缺乏统一的协调,各行其是,埋下了很多隐患。四是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机制尚未形成。部分城市对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没有约束性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基本不办理报建手续,导致管线资料残缺不全,很多地段的管线无资料可查。

(三)信息化程度偏低,服务利用效率不高

由于经济基础和对地下管线认识上的差异,各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很不均衡,全省仅有武汉、荆州、襄阳等城市开展过局部或中心地段的地下管线普查,其它市县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的很少,大都没有建立全局性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目前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采取以纸介质存储,以人工管理为主要模式,管线手段落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管理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部分城市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但由于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不高,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信息的深层次挖掘更是欠缺,利用效率与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四)管线建设滞后,地下空间资源浪费

许多城市由于未实施统一管理,地下管线不明,导致一方面管线建设滞后,老城区管线因人口和建筑物密度高等因素错综复杂,管线配套建设存在大量欠账;新城区由于城市规模扩展快,地下管线配套跟不上。一方面浪费地下空间资源。很多管线权属单位重复建设“独立管沟”,许多管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既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又占用了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上述问题表明,城市地下管线面临严重的挑战,这些问题不解决,城市经济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在安全保障将受到很大的制约。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全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关系到城市的建设、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使全省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强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宣传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作用。要认真总结本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用活生生的事实说明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既是现实建设的需要,又是长远发展的要求,决不能视为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事。二是加强地下管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文件,提高全社会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克服各种不良思想。切实克服“只要现在不出大问题,得过且过”的麻痹思想和“地下管线管理遗留问题多、难度大”的畏难情绪。使大家认识到,如果现在不下力度管,今后发生的问题更多,难度更大。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是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建立和健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规章和办法。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把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工程建设中的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严格的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报送制度,对不按规定报送的依照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同时,要配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在地下管线信息的采集、处理、服务及应用等环节做到有章可循。

(三)设立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成立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对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开发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制定管线建设规划:本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尽可能地减少破路的原则,综合分析,区别轻重缓急,统一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加强协调统一建设:各类管道建设应坚持统一建设,做到同类管线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同沟埋设,彻底改变过去地下管线建设混乱无序的状况。三是统一管理管线档案:各类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一律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统一管理。城建档案馆应强化职责,对地下管线综合资料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确保资料的完整与准确。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定期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和管理普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严重投入不足。各地城市政府应加大对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投入力度,当前尤其要定期开展对地下管线现状的普查,全面掌握地下空间管线的分布情况,建立数据库,实施管线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地下管线普查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相应经费,同时获取对权属管线普查成果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