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可行性报告范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 开发 问题 剖析
下面就房地产公司各板块存在问题进行揭示与剖析。
一、开发(投资)部门的问题剖析
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争取开发项目时,没有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许多中小型房地产公司拿地,仅凭着公司老板的感觉,感觉地价在什么范围可以拿,就肆无忌惮地“冲”,这是比较冒险的举动。
笔者认为,拿地是房地产开发最为关键的环节,决定着整个项目开发成败。拿地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政策形势、区域市场形势、产品定位、客户群体及开发周期等,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设计、营销策划及财务等部门应集中研讨,并编制《项目投资经济分析》;或请一家熟悉当地情况,又熟悉地产开发的咨询机构,做一份可行性报告,根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商讨、决策。
二、设计部门的问题剖析
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实行限额设计,没有签订限额设计合同;二是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的控制管理力度不够,设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对各阶段设计成果没有组织审核,或审核工作不到位;四是没有实行招标机制选择设计单位;五是产品定位标准不清晰、不准确;六是设计变更不注意成本控制等。
笔者认为:
1.设计成果既是质量问题,也是成本控制问题拿地之后的主要成本控制环节,就是设计成本控制,它约决定整个项目80%的成本。而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最重要的工作是实行限额设计,它是保证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方设计随意性、最大化降低成本质量风险的必要手段。
2.存在设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问题,主要原因是设计合同约定不到位,与设计单位的对接没有形成相关证据资料,难以追究设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导致设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影响了设计深度和工程进度。
3.对各阶段设计成果没有组织审核,或审核工作不到位,导致设计不能深化,影响了产品质量,增加项目投资成本,或导致往后设计变更事项增加,浪费投资成本。
4.产品定位标准不清晰、不准确,将导致设计变更事项多,不利于成本控制。经常出现的问题有:(1)出现整套图纸作废现象;(2)因缺乏前期设计阶段对产品定位配置标准控制,导致在施工阶段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3)大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在招标后的施工阶段才确定,不但增加设计变更量,还给成本管理增加难度和施工进度加重负担;(4)大量的装修标准或做法在招标后的施工阶段才深化变更,对成本控制不利。
5.没有实行招标机制选择设计单位,将影响合同价款和优秀设计团队的选择。
三、财务、资金部门的问题剖析
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进行项目投资测算,没有编制项目经济指标分析;二是预算编制存在问题,没有编制财务预算,或财务预算编制不规范;现金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且审核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预算分析或分析不到位;三是项目前期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平时对涉税业务处理不够科学;四是融资工作不择手段,尤其是信托融资潜在风险大;五是内控制度不健全。
笔者认为:1.没有进行项目投资测算,不利于以后的资金计划安排,不利于对项目前期的税收筹划,也不利于对项目的投资控制。
2.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尤其现金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轻者影响了融资工作,重者导致了整个公司的资金链的断裂,影响了持续经营。
3.合理节税是降低开发成本的途径之一,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就不能有效地合理节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目前,各公司财务部门的税筹工作存在滞后现象;或虽然进行税收筹划,但平时没有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跟踪执行不到位。个别的企业的“税筹”是偷税,这是愚蠢行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4.中小型房企普遍存在“扩张性开发,最大限度融资”现象。融资工作不择手段,尤其是对内部员工及社会集资,和信托融资,均潜在较大经营风险。对内部员工和社会集资,属于非法集资问题,涉及较大的法律风险。目前的信托融资,大部分是股权性融资,稍有不慎,资金回笼出现问题,那企业就会被收购,公司将走到破产边缘。此外,对社会融资和信托融资,均存在利息费用高的问题,把开发商大部分的预期利润掠夺。且此部分的财务费用,严格上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抵扣,企业付出的代价很高。
四、工程管理部门的问题剖析
主要存在的问题:除存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问题之外,还有进场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场签证随意性,投资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笔者认为:1.有关质量问题。每一工程项目都存在质量通病,大家司空见惯,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管理部监管的核心,工程管理部对施工质量应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管,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及关键施工时段,必须实行同步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并实行必要的处罚措施。
2.有关进度问题。因工程进度涉及销售节点、银行按揭办理和交房等问题,开发商非常关注,在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明确进度奖罚措施。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应熟读合同,跟踪执行合同约定,平时管理中应随时掌握施工方“人、料、机”状况,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3.存在有关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进场材料设备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无进行严格处罚而导致的。
4.有关投资控制不到位问题。工程上该节省的东西很多,有的需优化、有的需控制,但实际工作中均没有优化和控制,管控不到位,部分是因不熟悉合同导致的。
5.有关签证问题。每一笔现场签证,都涉及甲方的经济利益。目前现场签证存在着许多问题:个别签证属于施工方的合同范围责任,也给予签证;签证证据不足,签证流程不合理,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完整,超越审批权限;工期签证随意性强等。总之,工程管理部应依据合同、设计文件、图纸、有关法律、规范、强制性条文、标准,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及现场安全文明等加强实施监控,积极协调内、外部关系,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造价审核及采购部门的问题剖析
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合同管理较差。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文本质量不高,合同的跟踪履行不到位;二是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不到位,招标工作不够规范,入围单位的选择、评标定标几个关键环节把控不好;三是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把关不严等。
笔者认为:1.合同管理问题,主要存在于没有好的合同范本,对拟合作方的合同文本审核深度不够,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尤其是利我条款少。
2.有关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问题,主要是尚未建立有效的采购招投标制度,招标工作不规范,程序不清晰,关键环节控制不到位,从考察、拟确定入围对象、编制预算(标底)、发放招标文件、开标清标及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以致招标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发生串标、围标等问题,起不到很好地控制成本的作用。在此,着重对入围单位选择工作方面强调一下,目前中小型房地产公司在物色施工单位时,在入围对象确认环节普遍存在这样问题:只考察建筑公司的资信,不考察所属的施工班子。结果中标后的总包单位开始组织施工时,房地产公司才发现施工班子不行,组织管理差、技术力量差、配合度差等问题,不断出现。所以,在选择总包单位时,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同时考察拟确定的施工班子。
3.有关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把关不严问题,主要原因是造价审核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的问题。工程要管好,工程款项也要算得好,因此聘用好的造价审核人员尤其重要。
六、营销策划部门的问题剖析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项目营销策划方案、项目营销计划,工作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二是缺乏对意向客户分析和营销推广效果分析;三是销售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余额大;四是不注重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五是广告、物料、活动等没有履行招标程序,营销费用超过预算等。
笔者认为:1.没有营销策划方案和营销计划,将影响往后的产品销售。项目公司营销部应根据《项目定位报告》,编制或配合策划公司编制《项目营销策划方案》及《项目营销计划》。
2.缺乏对意向客户分析和营销推广效果分析,主要是平时未能形成或掌握、收集基础材料;来电来访登记不全,成交客户登记不全,本区域楼盘销售情况资料不全等,导致分析工作不到位。
3.销售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问题,原因有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不力,销售代表(或置业顾问)催收不力,购房合同的有关处罚约定履行不力等。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影响了资金回笼。
4.有关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问题,因房管理局的购房合同是固定范本,不能修改,开发商很多具体的事项需在《补充协议》明确。因购房客户群体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集体纠纷索赔,因此,必须重视《补充协议》的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尽量完整、合理、规范。
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问题剖析
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文化影响了人才的发展;二是劳动纠纷频繁;三是人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笔者认为:1.大家经常说了这么一句话: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实质上也不假。很多企业留不住员工,很大程度上为员工不适应企业文化,或不喜欢目前的企业文化。如:某一企业的老板在会议上公开讲:我们的企业文化就是罚款,以罚款鞭策员工的责任感。结果新招进的一批企业高管,半年内都走光了。
2.导致劳动纠纷频繁的原因有:一是在招聘环节存在无入职背景调查,入职前的面试又随意,一个月内或三个月内根本看不出一个新进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一旦在转正后感觉员工不行需要辞退时,如果企业不发给辞退补贴,则可能会引起劳动诉讼;二是部分中小型企业还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就需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三是离职表缺少员工签字,员工对离职前的协商处理不满意时,往往进行劳动诉讼。
关键词:公路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审查;项目建设费用类型
引言
随着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全面步入新时代,项目投资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投资人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情况下,需做好项目建设投资费用的管控。项目合同管理既是预防企业合同纠纷及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又是对项目建设投资费用的合理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应作为项目管控的重点之一。
1工程项目合同类型
按照合同类型划分,工程合同分为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咨询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该项划分用于合同文本的签订工作。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类型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办公家具购置费、征地拆迁费、建设项目管理费、试验研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估)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新增费用、预备费等。(1)建设安装工程费:此项费用包含施工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包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单片梁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合同、桥梁预应力孔道压浆及锚下预应力检测合同。应注意,批复概算中如未单列既有道路维护与修复及跨铁路干扰相关费用,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并考虑,纳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再单列。(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此项费用包含机电设备购置费及试营运期设备购置费,一般机电设备购置费应包含在机电施工合同中,不单列。(3)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此项费用含建设期及试运营期购置费用。(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此项费用包含征地拆迁协议、测绘合同、占补平衡、社保资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三电迁改合同、特殊征拆合同。其中,三电迁改合同包含10kV以下电力迁改合同、10kV以上电力迁改合同及通信光缆迁改合同;特殊拆迁协议指征拆协议中未列入征拆工作方案标准的费用,例如项目涉及压覆矿、砂石料场的赔偿合同。(5)建设项目管理费:①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ETC专项检定费。②竣工工程档案收集、立卷、编制归档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竣工审计合同列为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③施工监理合同、中心试验室合同、监控量测合同列入工程监理费。④勘察设计咨询合同列入设计文件审查费。⑤交、竣工验收检测合同、机电工程试验检测合同、桥梁荷载、外观评定及实体检测合同、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合同、水土保持验收检测合同类如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⑥ETC专项检定费如已在机电施工合同中已列入,不再单列。(6)研究试验费:包含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等。(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项目用地报批合同、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合同等。(8)专项评价(估)费: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水土保持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地震安全性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文物考古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用地预审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等。建设期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项目单独签订合同,则列为该项费用;如包括竣(交)工验收时的环评、水保试验检测,则列入竣(交)工验收检试验检测费。(9)建设期贷款利息:包含银行贷款合同等,按照建设期贷款年限及贷款分配额、贷款年利率测算应归还的利息。(10)新增费用:包含既有道路维护与修复合同及跨铁路工程服务合同等,具体以概算批复费用项为准。按照业主合同管理分为建安工程合同、征拆合同和其他合同,该项划分用于合同中期结算费用管控。①建安工程合同即按各项专业工程划分的施工合同,包含土建施工合同、路面施工合同、机电施工合同、交安施工合同、房建施工合同和绿化施工合同。②征拆合同包含征地拆迁协议、测绘合同、占补平衡、社保资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三电迁改合同及特殊征拆合同。③其他合同除建安合同、征拆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包含前期项目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交(竣)工试验检测合同等。
2合同审查工作要素
(1)合同形式:合同单位的确定需经过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确定合同实施单位。(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资料:合同评审表、合同文本、中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他合同资料组成附件。(4)合同审查分类:按照业主合同审批管理分为建安工程合同、征拆合同和其他合同。文本类型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般是指行业或企业统一规定的示范文本;非格式合同一般指无示范文本的合同,此类合同需根据行业标准及项目实际情况起草,合同审查人员依据合同文本的审核要素及共性问题,通过各项目常用合同总结归纳,形成部分非格式合同的定价原则及非格式合同参考文本。(5)合同形式审查要点:形式审查主要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及流程规定,如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等,通过形式审查,保证合同签订流程合法合规、资料手续完善、合同文本符合要求。主要审查内容包含量价原则、服务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核实审查合同审批表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合同的形式是否合规,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或竞争性谈判条件;合同签约主体非法定代表人时,授权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报审资料附件是否齐全;格式合同核实审查合同是否与范本内容一致;非格式文本起草格式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合同取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信息化合同管理
合同的履约情况应结合信息化系统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合同体系。形成合同文本信息化管理系统,包含合同登记、中期结算及末次结算、合同执行情况功能,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金额;暂定总价合同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中期结算,末次结算时,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金额。同时,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费用概算执行情况控制,将已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录入系统,根据合同约定比例办理中期结算,包含本期支付金额、累计支付、累计支付比例,系统生成对应概算的项目建设费用分析比较表,通过系统对项目建设费用分类汇总形成系统的项目建设概算费用控制体系,并对合同信息登记不全、项目建设费用超概算原因作预警提示及情况分析。
4结语
关键词:铁路工程 造价 管理控制
0 引言
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通常情况下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随着铁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标准逐渐提高,投资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铁路工程项目造价加强管理显得愈加重要。
1 当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超概算项目多、幅度大,投资计划失控现象普遍存在
①因设计深度不够,进而频现设计上的差、漏、错及变更等。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敷衍了事,对调查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及审查制度不严,设计水平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设计深度不够的主要原因。另外,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是引发设计深度不够的重要原因。
②编制概算的精度不够,进一步导致概算出现不足。
在编制铁路概算方面,在我国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部颁概算定额的方式实现的,概算编制人员往往通过套定额的方式进行编制概算,在编制过程中,工程量由设计人员提供,并且概算编制人员与设计人员是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技术难以与经济进行结合,概算编制人员对于设计意图、施工工艺等不能完全掌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概算设计时,设计的经济程度不能被设计人员很好的把握,进一步使得概算编制缺乏应有的精度。
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虽然用承包合同的办法对通过招投标选择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期、费用加以限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费用方面,一定程度上难以符合合同的规定,进而时常发生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和高估冒算购置设备材料等现象。
1.2 招投标阶段的标底控制不力,对实际的造价水平不能反映
对于铁路建设项目来说,通常情况下标底的依据往往以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为准,然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通过下调一定的百分比进而成为标底,设计概算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标底的水平。在对概算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在设计深度和概算编制精度方面,由于相对比较缺乏,实际的造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通过概算来真实的反映。因此,铁路建设项目中的标底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竞争。通过合理控制标底,使标底与实际的造价水平相符合,进而便于投资方对造价水平进行准确的掌握。
1.3 未能推行造价监理,在造价领域的监督力度不够
在我国实行的监理制度下,监理的侧重点主要集中在施工方案的可靠性、施工质量的高标准方面,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投入根本没有予以考虑,监理的作用还未能完全得到发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施工单位增加成本,不能控制造价成本,在造价领域,监理根本不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后果,不管造价。
2 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措施
2.1 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
合理编制投资估算,必须科学决策、要求科学管理,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一定要本着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时,通过对方案进行对比,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选择功能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确保工程投资建设时刻处于可控状态,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
通过科学的管理,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为依据,对涉及、影响工程投资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审核、评估;
以工程设计阶段为主,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运营功能、自然条件、设备状态及未来发展空间等),对设计方案进行科学实效的优化,把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有机的结合好;
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为重点,正确选择有资质、信誉好、质量可靠的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合理的控制好设计变更环节,致使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可以得到保证,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投资动态管理体系,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有效地调整目标,为了确保实现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通常情况下需要采取科学的控制措施。
2.2 加强合同管理
在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需要依据施工合同,同时施工合同也是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费用等的重要依据。
2.3 对工程概预算加强管理
通过对施工项目概预算管理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编制提供参考依据,审核项目内容,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避免预算超出概算,通常情况下需要做好施工变更和现场签证,严格管理施工方的施工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等,如果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总造价超出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总概算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投资单位批准后才能发出相应的变更通知。
2.4 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减少施工合同纠纷、透明招投标活动、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在铁路工程价格体系中,通常情况下需要在铁路建筑市场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报价,建立市场经济计价模式,同时制订铁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际惯例。
3 完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
3.1 改进工程计价系统
通常情况下,对工程计价系统进行改进,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工程造价管理转向市场经济,一方面改进和完善计价定额体系,也就是对全国统一的定额消耗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在我国,由于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通过统一的定额消耗量来反映,因此需要改变静态的定额编制方法。对于定额编制来说,应该是动态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某一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对计价编制体系进行改进,也就是大力推广清单法计价,在一定程度上使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报价,彻底改变一方计价的模式,在竞价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在造价管理过程中,通过上述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设计单位的作用,进而确保计价的公正性、合理性。
3.2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制、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建设
通过制定法规条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同时制定和完善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造价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通过对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在建设项目过程中,通过工程造价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同时,建立健全改进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成为客观公正的管理实体。
3.3 完善工程项目造价全过程的管理
在造价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管理模式,同时遵循商品经济规律。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推行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式的管理模式。通过这种模式,进而在一定程度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管理,通常情况下是将工程项目转交给专门的工程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在客观上,传统的条条块块的管理模式通过推行交钥匙的工程管理彻底打破,在铁路建设管理上进一步弥补了“工程建设指挥部”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对工程项目价值形成的过程给予高度的重视。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实行优化设计奖励制度,要重视做好限额设计和概预算的审核工作,将概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与合理定价联系起来;在项目的施工阶段重视依法做好招投标和合同的管理,强化合同的管理;在项目的竣工阶段要做好项目决算和经济后评估,控制投资不被突破,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水平。
4 结束语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关键在于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对当前铁路建设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改进和优化,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而为铁路建设做出新贡献,也为企业赢取更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1]黄志.关于如何完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看法[J].广西城镇建设,2009(4).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 1981 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 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 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 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注:陈安:《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第40-41页。)。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注:孙秋玉:《国际投资纠纷与预防案例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 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 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 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 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 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 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 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 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 )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 )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 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 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 )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 )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 )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6.确定投资经营报告制度。海外投资者必须严格履行每季度主要事业实绩向对外经贸部报告制度。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提供相应的特别报告和材料以供审查。比如通过获取股票进行的投资项目则必须提交取得股票的报告书(如须设立当地法人则须包括设立当地法人报告书)、决算书及附属明细表,剩余盈利处理明细表,清帐报告书和附属明细表等;通过贷款进行的投资则必须提交通过提供贷款取得的外汇债权报告书,本息回收报告书等。对外经贸部也应向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海外投资企业经营实绩的月报、季度和年度报告。
7.制裁违法违章者。由中国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诸如国有资产管理外汇、金融、税收、财会等海外投资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一定期间内终止其接受支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终止金融支持和取消海外投资许可证等方法加以制裁,对于严重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者或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建议其撤资,对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应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这些条文都应在海外投资监管法的罚则部分明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