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3-06-02 09:21:47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范文1

结合近期国务院针对金融业发展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政策指导,通过梳理国际和国内资产证券化诞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资产证券化创新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积极意义。虽然各国金融环境有所差异,法律形态各尽不同,但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能够借鉴国际现有的成熟经验,加快我国资产证券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贸易融资证券化;风险转移;资本

1 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发起人将缺少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类别打捆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

2 国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现代证券化业务的诞生通常追溯到1970年美国抵押资产证券化(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兴起。当时其他国家已存在类似的融资形式,像丹麦和德国早在240多年前就已开展被称为潘德布雷夫“Pfandbriefe”的抵押证券化,抵押债券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化中拥有高级权益类的抵押资产。日本也早在美国之前在1931年就对抵押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立法。

资产证券化不仅在美国和欧洲被广泛推广,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增量也已逐步攀升为世界第二名,仅次于美国。近年来,香港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已达到港币60亿元。同时,在中美洲和拉丁美洲以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3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随着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也逐步推进。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公司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创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同年8月,中国联通以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作为资产发放债券出售给投资者,开启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之轫。2011年8月,上交所开展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化业务。2012年7月,国泰君安为隧道股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年8月,中国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中第一条“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提及“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存量就是要通过改革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解读“盘活存量”的十大措施之一是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把存量变成新的增量。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创新我国资产证券化品种,切实达到“盘活存量”,减少资本占用,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贸易融资证券化

贸易融资证券化属于抵押债务凭证CDO中的贷款抵押凭证CLO。发起方首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将已开展的贸易融资业务(保函、信用证、票据、福费廷等)从原有的资产中隔离出来转移至SPV,用未来收取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作为资产,由外包评级公司构建债券结构,以债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一家投资银行或有银团业务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分销和承销债券。债券至少包含三个分层:高级债券、次级或夹层债券、超次级或权益债券。最终购买债券的投资人为财务公司、基金公司、对冲及互惠基金和政府单位(政府发展组织)。低风险承受者可以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高级债券,高收益投资者可以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劣后级超次级债券。

5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借鉴意义

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角度看,贸易融资证券化已是国际市场上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工具,金融危机前国外各银行已普遍开展该业务。在境内市场开展贸易融资证券化,适当参考国际贸易融资证券化的发展方向和理念,结合我国证券化业务实际,有所取舍,有助于丰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序列,建立多层次资产证券化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5.1 盘活现有存量,创新业务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各银行不断拓宽中间业务,重视对客户的综合营销,保函、信用证等其他中间业务将不断增长。通过贸易融资证券化将原有资产转移至SPV,以债券的形式卖给市场投资者,及时变现为现金资产,既优化了原有资产结构,又释放了资本,能够更好地符合资本监管要求,达到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同时,信贷规模空间扩大,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增加了新业务量。

5.2 多渠道筹资降低成本,增加流动性

正常情况下银行以吸收储蓄或发行债券的渠道筹集资金,筹资方式较为单一。开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通过投资者购买债券,将流动性注入SPV,不仅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增加了流动性,而且由于资金来源多元化从而降低了整体资金成本。

5.3 管理转移风险,拓宽投资人范围

银行的传统业务已不是简单的资产发起和服务,更多趋向于向风险管理转变,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通过贸易融资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购买结构性票据的投资者身上,将未来预期的风险有效对冲,实现风险转移,提前防范风险。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贸易融资证券化债券产品具有信用评级较高,息票收益率较高、期限较短、资产多样化、交易结构简单等特点,是一种方便调节投资组合灵活性的工具。发展该业务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培育投资者类型,建立起新的投资者结构。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现阶段与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评级体系和二级市场仍处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阶段之中。但随着境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既是债券投融资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内生需求,又是积极面对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一体化等外部环境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范文2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

    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资产证券化范文3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资产证券化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各方面都密切关注这一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大方面。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175.20%,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产品种类已由两类发展到五类,涵盖行业也日益广泛,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专项管理计划所占比例最大,达55.87%左右,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27.41%,准ABS信托产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0.17%。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实施环境还需提升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类和质量问题。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第二,转让登记问题。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第三,金融服务问题。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第四,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统计显示,今年共有28只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银行间市场仅4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比较活跃,而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却并不乐观,2006年,深沪两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共成交260笔,成交产品种类23只,总成交数量为63,802,600分,总成交额为62.17亿元,仅占总发行额的23.60%。

资产证券化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1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 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资产证券化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行间接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本市场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是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未来可回收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绝大多数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该证券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以基础资产划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CMBS)、资产支持证券(ABS)、商业租赁合约证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现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广受欢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CDOs,其基础资产本身就是资产证券化证券以及多种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何种资产着手推进并无定规,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重要的是把握这种金融交易的实质,结合中国金融体系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予以引入,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本文将就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住房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逐一进行分析,以揭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及其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银行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在成熟市场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已开始证券化交易,其目的是充当服务机构和收取服务费用。我国银行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程度有限,在现有试点中是将已有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并发行贷款支持证券。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作用是出售信贷资产,增加银行流动性,因此流动性充裕的银行没有必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观点忽视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先进的资产管理技术给银行管理水平带来的提升,更错误理解了资产证券化对银行整体的影响效应。举例说明:

假设A、B两家银行,A银行将10亿元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交易,出售给投资者。A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变动为现金及其等价物增加10亿元,信贷资产减少10亿元。资产负债总额不变。假设投资者在B银行开立活期账户。投资者向A银行的付款行为则会使B银行的资产及负债双双减少10亿元。整体看来,该国银行体系的资产及负债总规模均减少了10亿元。如果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于流通中的现金时,就会抵消一部分转账支付金额,银行资产负债减少幅度则低于10亿元。但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一国流通中现金的比例不会轻易有大的改变,因此这种抵消效应不会很大。如果投资者就是在A银行开设的活期账户,那么更简单,直接表现为A银行资产负债的双双减少。

因此,讨论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影响应该作宏观和微观的区分。从宏观层面看,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规模减少。由于银行负债(活期存款)表现为货币供应量M2的一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货币供应量减少。但要注意的是,全社会的融资规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过是从原来的间接融资变为直接融资而已,直接融资比例会因此上升。

从微观层面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总资产中的比例增加,资产负债的总规模不变或者减少(一旦资产证券化广泛开展起来,在其他外在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势必每家银行都会出现资产负债减少的情况);由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加,该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增强(但其他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降低);该银行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资产,调整了资产配置,资产整体流动性提高,风险资产规模减小。

更重要的是,这种技术大幅度提升了银行的资产管理水平。各种信贷资产不再是不可流动的,在必要的时候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将其出售换回流动性。当银行体系缺乏流动性时,这种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此为基础,银行将具备更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如发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出售。银行既可以在竞争激烈的房贷市场上占得先机,也可以获得不菲的服务费收入,并且不会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对住房金融市场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资渠道。我国住房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目前被普遍看作是银行的优良资产,各家银行在争夺市场份额方面不遗余力。但住房抵押贷款并非没有风险。我国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仅有十余年历史,大规模的增长不过发生在最近几年。这期间,我国利率水平处于历史性低点。随着利率的逐步上升,购房者对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银行出于利润原因,降低贷款利率的空间有限。固定利率贷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在利率上升时期,固定利率贷款会给银行带来利率风险,而在利率下降时期,购房者又可能通过借新换旧的再融资方式同样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因此,银行必须寻求有效的风险化解途径。

随着购房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加之住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场对整体经济运行甚至社会稳定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场必须能够向购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采用这种方式,购房者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首先其成本要低于银行融资,其次,利率和期限风险由市场来分散和化解。而资本市场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风险进行定价和交易,由市场分散风险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银行也能够在规避了利率风险和期限风险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务费用。

三、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可投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全社会绝大多数金融资产聚集在银行业,大部分融资通过银行体系进行,资本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无论是品种、还是规模都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外,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发展更为滞后。债权类金融产品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尤其长期债券是投资者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的主要工具。缺乏债券产品,投资者将无法按照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对其资产进行有效配置。

资产证券化在解决金融投资产品供给不足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供高信用等级的投资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并不受发行人和基础资产的制约,通过信用增级技术,发行人能够发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级和基础资产信用等级的产品,投资安全得以保障。

其次,发行人可对投资者量身定做投资产品。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发行人能够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灵活分割,根据投资者需求发行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需求。

第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更为便利。与普通债券不同,资产证券化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只要有合适的资产,即可进行证券化,因此适应范围更广,发行更为便利。

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虽然在美、欧及日本已经有了将近30年的历史,但对中国金融市场而言仍属于金融创新产品。它为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化解直接与间接融资失衡矛盾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操作手段。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构架、促进商业银行转型、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应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完善制度环境,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推动那些需要流动性的中小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这些银行资本金规模小、流动性相对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快这些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获得证券化产品管理费的同时,扩大其贷款发放规模。这无疑是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资产证券化范文6

关键字: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公众化,局限性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将金钱债权与“一张纸”相结合以及风险防范制度和各种最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方法的巧妙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当前的融资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制度已引起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作为民商法学理论的研究著述尚不多见,本文欲在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是财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广义来讲,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都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质,但其本质属性及其产生、发展都是建立在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公众化特征,顺应了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规律,是有价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它克服了传统的有价证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对有价证券制度的扬弃、突破。因此, 资产证券化是法律制度的创新,而不是简单的历史沿袭,任何传统的制度都不能为其提供直接的沿用模式和法制规范。

一、财产法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前者即为大陆法系所言的有体物,后者即为无体物。 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其价值并不直接附属于任何实物客体,所以人们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结合。 至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转脱离了具体的物质形态,更为便捷。这些都使抽象物在财产法上日益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科技尚不发达时,抽象物的意识创造物属性也引发了其不能被明确地感知,进而有损于交易安全的弊端。 然而,具体物虽然“通过感观可以感觉到或观察到”,但是其实物客体的存在却导致了流转的不便。由此,在财产法上就产生了沟通具体物与抽象物各自优势的要求,有价证券制度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一方面,有价证券使具体物得以表征化。通过将占据巨大空间或不可移动或不便移动的具体物的全部权利记载于“一张纸”上,并赋予处分这张纸以处分具体物同等的效力,具体物得以表现为流转性极强的有价证券。同时,该有价证券取得了虚拟具体物的属性,这为此后具体物的实物客体市场和虚拟客体市场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 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从权利性质角度来讲,被记载货物的物权变更依赖于作为证券权利的债权,物权萌生了债权化的趋向,同时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体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价证券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通过将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如“债权、公司股份、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等抽象物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标的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此时,有价证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抽象物的载体而存在,仅仅是将抽象物转化为具体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已。

当有价证券被广泛地用于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之间进行流转时,有价证券即逐渐扬弃其工具性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价值。虽然这种价值无法完全摆脱其所记载的抽象物或具体物的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独立价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认,以至于有价证券“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 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

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从而关于有价证券之法律关系,占有重要之地位。” 可见,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在现代财产法上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除上述有价证券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普遍历史现象外,起源于德国的抵押证券制度将抵押权与证券相结合,也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限于篇幅,本文对该制度不予探讨。

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将上述种种现象笼统地称为“资产证券化”,即“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事实上,从“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意义上来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认为有价证券制度的历史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二者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因为有价证券的历史,就是财产、权利等与证券相结合的历史,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为“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被称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则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它把一切具有优质信用的现存的、未来的、实体的、虚拟 的、无形的资产,都可以赋予其特定的证券化形式,达到担保融资和有安全保证的的投资功效,从而使财富实现空前的流转利用率。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范围,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没有,也不可能与有价证券之本质属性发生任何偏离。而是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阔范围内表达了其作为有价证券制度的财产证券化属性。至此,即有必要对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予以框架性的介绍,以作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初步解读

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极其复杂,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纷繁。但是从最重要的层面观察,资产证券化制度大致可被认为是由两个阶段、四个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所谓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阶段和证券化阶段,其中尤以资产分割阶段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所谓四个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及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发行与交易等四项制度。

所谓“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是指从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新法律主体之名义)持有进行证券化特定的资产,而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即证券投资人)对于该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该主体之股东的债权人有优先的地位,如此才能达到资产分割以隔绝破产风险的目的。 由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与该笔资产的持有者隔离、分割,也就是使该笔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所以“资产分割”实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资产”,实为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分割,其本质在于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力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为此,一方面,则必须使该财产性权利得以从其原始持有人处彻底脱离出来,以使该财产性权利获得独立性而得以安全地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基础。特殊目的机构创设的首要目的就

在于,形成一个为发行证券而持有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主体,完成财产性权利自原始持有人处独立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彻底维护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的安全性,此即为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的缘由。而资产转移制度则是达到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目的之有利工具。

创设特殊目的机构以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至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如何切断创始机构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关系。 因为即使资产的转移过程无可挑剔,但由于创始机构单独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必将形成其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局面。这种实质控制局面又常常会因创始机构操纵特殊目的机构从事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事务,而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欲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首先必须确保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创设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所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实为资产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能够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反之,不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必将失败的宿命。在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实买卖(true sale)两种方式,前者以信托机构为SPV,后者则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媒介机构。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实为财产性权利的原始权益人虚拟债权的非常规交易,权利转移之后的基础资产管理、营运业务一般仍属原始权益人,因此极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转移制度予以适当的管制和约束。

证券化阶段是对经过“资产分割”处理的各种财产的有体化过程或表征化过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所谓有体化过程、表征化过程,是指有价证券对于抽象物、具体物的各自优越性的沟通,前文已经论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乃是各种财产基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流通性和安全性,获得的新的属性的过程的概括,也是财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和必然结果。

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乃是对包括抽象物、具体物的财产的潜在金钱价值、资本价值的表征化过程。财产为一个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依严密的逻辑推理,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承载财产价值的整体,亦可以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价证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财产价值,或者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没有单独记载财产使用价值的有价证券。个中缘由大致在于,使用价值的移转旨在有效利用财产的实体以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而有价证券重在促进财产的流通,若有价证券记载使用价值而不断流动,财产的实体利用目的势必难以实现。因此,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不以记载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必要,无论是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抑或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不可能有交换价值,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从根本上不能脱离财产的使用价值,只是其不必须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记载于证券而已。所以,有价证券是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前提,主要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证券。

从财产价值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来讲,对物的独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Substanzrecht)和价值权(Wertrecht)两种。实体权是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物的实体(Substanz)为客体的物权;而价值权则是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以物的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Kapitalwert)为客体的物权。 据此,主要表彰财产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根本来讲就是对财产的价值权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可认为是同时记载了财产的实体权。但是,此处所言的表彰财产的实体权、价值权乃是从财产权作为所有权利的根本的层次上来讲的,也是为了实现把握证券化过程本质属性的目的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至于法律赋予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以何种权利,则应具体而言,不能从财产价值的抽象层面来理解。

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强制度,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一系列附加担保制度。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撑证券,在于“资产”构成发行证券的信用保证,本质上无异于担保融资,而证券化的信用增强制度,则对拟发行证券的“资产”施行担保的加强,旨在一待“资产”出现不利情形而借助其另设的信用保证进行风险防范。在证券融资过程中,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评级很大程度上成为该证券的发行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证券发行人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强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拟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用的提高,此为内部信用增强;此外,借助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直接或间接信用来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外部信用增强手段,这对于基础资产信用程度不高、内部信用增强见效甚微的拟发行证券来讲,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强途径。

证券发行与交易为资产证券化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该制度与普通证券交易规则并无根本的不同,同时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制度不再作说明。

三、资产证券化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契合

前文言及,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简要回顾,我们对此已经获得一定的认知。为能够全面揭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有必要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制度做更具理性的分析。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本源于对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史的反思,但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能省略此项归纳过程,直接对有价证券发展趋势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

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就有价证券的属性而言,其流通性与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其二,就有价证券的功能而言,不断扬弃其支付工具属性而增强了信用手段、融资手段的色彩。其三,就与有价证券相关联的财产范围来讲,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四,就有价证券所涉关系而言,不断由私人间关系向社会化关系发展。在这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无不表现出其作为财产证券化发展最高阶段的制度结晶所具备的最佳品质。

财产权利流通性与安全性是有价证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特质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经济价值处于僵死状态;不具有安全性的有价证券,必将引起厌恶风险的投资者的恐慌,而无从实现其价值。因此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以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增强为其宗旨,而从未丝毫偏离。但是受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限制,人们至今仍未寻找到将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完美结合的有价证券品种。虽然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因为其发展的历程太过短暂了,制度的先进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人类探索历程上最精致的构思,也是唯一将高安全性与强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进制度。

资产证券化产生之前的普通有价证券制度始终面临着发展上的尴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演进过程,就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安全性不断衰减的过程。安全性衰减与流通性增强所导致的矛盾,虽然由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机属性增强而并不显著;但是大多数人却不趋向于追求高风险的高收益,而宁愿寻求一种回报虽不太高、但更加安

全的投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制度通过将至为严格的“资产分割”手段、信用增强机制与流通性最强的有价证券相结合,从而实现了有价证券流通性、安全性双重属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资产证券化不能说不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形式;不可谓不是新时期契合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先进的制度创新。

有价证券的功能亦即有价证券存在的意义,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上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思历史,可以发现有价证券功能是因时代对于生产、交易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封建割据致使货币不统一、交易不便,时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时,票据的前身-兑换证书应时代召唤而生;当现代贸易需要一种表达信用的手段时,“远期票据”这种有价证券即时产生了; 而当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时,与现代生产组织-公司相结合的股票、债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即时满足了这一要求。当前人们对于与公司相联系的有价证券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大感头痛,一种脱离于公司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渠道成为新时代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有价证券制度因迎合了这一需求,而成为时代的宠儿。现代社会从交易社会向投资社会的转变,要求有价证券从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资工具、融资渠道的转变。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债券虽然标示了这一转变的开始,但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公司各具独立人格因不可克服的信息差异所造成的公司异化现象,往往使投资者屈从于公司而茫然失措,证明公司融资制度并没有真正完成这一转变,于是资产证券化则历史地成为完成有价证券功能这一转变的新生力量。

有价证券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其为记载了一定权利的“一张纸”,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若丧失了此财产价值,有价证券与一张废纸无异。作为融资工具的现代有价证券,能够承载的财产价值越多,其融资功能就越强。因此,出于增强其融资功能的需要,有价证券赖以产生的财产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票据、提单和仓单等最初的有价证券,由于承载财产范围因与特定的交易关系相联系而非常狭小,其融资功能相当有限;股票、公司债券将其可承载的财产范围扩张到所有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而使有价证券的融资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们并未就此满足,而是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将来的-财产都能够成为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并希望自己能随之进入现代资本经济,成为其中的一员。“证券化你的梦”的口号使人们不得不惊叹人类非凡的想象力;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将人类卓绝的创造力表现地淋漓尽致。

经由资产证券化而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财产之上的,而赖以可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财产不仅不以现实的财产为限,甚至包括未来可能的财产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向更广阔的时空快速蔓延,具丰富的虚拟化和流通性更加具有扩张性。不远的将来,有价证券和信用将成为人们克服时空障碍的有利武器。

虽然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迈进,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反而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即使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并不熟识。这种良性矛盾的维持依赖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组织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价证券正逐渐从私人交易工具渐进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一员。有价证券的公众化使其媒介的生活关系逐渐摆脱了私人关系的相对性,而逐渐具有社会化特征。建立在独立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极度简捷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的股票、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产生则使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程度更具有跨越性。借助于对可证券化财产范围的拓展及有价证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使无法通过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司债券-融资的企业组借助其 “资产”即进入有价证券市场,提升了有价证券媒介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则将更多的财产持有者吸入有价证券市场,这些潜在的投资者出于对普通股票、公司债券等公众化有价证券风险的恐惧而不愿投资于有价证券,却因资产证券具备独立信用资产担保而使有价证券公众化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张。鉴于它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双向优势,特别适宜于企求稳定的机构投资,充分其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优秀品质。

四、资产证券化对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之克服

当前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融资虽然是引发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论基础,但同时,由于一种普遍存在的恋旧情绪,这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正成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历史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优胜性,根植于这种制度深处的局限性。

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公司制度;但同时,其所暴露出来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也应归咎于公司制度。其中,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及公司资本三原则等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根基,也是其局限性的根源。

股票局限性的首要来源是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属性。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其基本意义在于公司成为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人格区分开来,公司独立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是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由于公司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公司拥有了自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不可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当公司受某个股东、或者专业经理层、或者董事会控制时, 这种投资人与公司-实质上是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化就更为明显了。由于这些公司实际控制者占据了最优势地位,有价证券持有人必将陷于最不利的境地,公司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公开性是相对的,投资人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公司法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根本,从而导致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有价证券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无论在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中还是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都是一块传统的基石。 但是对其非难也伴随着有限责任的设计而产生了,并且愈演愈烈。“它(有限责任)不是赋予股东的特权,而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剥夺”, 一语道破有限责任制度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犯。公司债券持有人当然不能幸免,虽然他们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嫁风险,但总体而言,建立在有限责任制度上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是相当脆弱的。

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安全性缺陷的另一个根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的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是,笔者认为,资本三原则不仅已经丧失了反映公司财力指标和债权人权利保障等消极功能, 甚至根本就是一种将公司经营风险强加于股票投资者的最霸道的制度设计。在这一制度下,公司与街头巧取豪夺、舌灿莲花的骗子没有什么两样。公司和骗子将“一张纸”塞给经过的市民,声称,只要借给我一元钱,你就能够获得永续的高额回报。而事实是,只有在公司和骗子愿意时,购买这张纸的人才可能得到一点点的红利或利息,而他们的本金却永远合法地留在了公司和骗子囊中。除非他们能够找到另一群傻子,将那张“纸”转卖出去。将股票投资者的本金永远合法地留在公司和骗子囊中的。当然,投资者如果更热衷于投机,偏爱于股票市场的

机会,本意不在于投资者当属例外。但是,投机永远不能创造财富,而仅仅是价值的转移,虚拟资本与物质财富的创造不能达到转换,最终必将导致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

这些公司基本制度所引发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局限性,主要集中在有价证券的安全性方面。资产证券化制度也正是从安全性方面,构建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制度体系的。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构建了特殊目的信托、真实买卖等强有力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作为有价证券基础的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同时确保该财产仅得因偿付有价证券的本息而被处分的目的唯一性。在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中,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通过出资行为自股东转移到公司而成为公司财产。由于公司拥有该财产的绝对处分权,如抵押、出质、转投资等等,该财产就出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以此为基础的公众化有价证券的安全性必然不会太高。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或者“真实出售”从原始权益人的一般财产中分离出来,却并不直接成为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而是通过信托目的或特殊目的公司经营限定和财务管理,确立了基础财产为有价证券发行而独立存在的地位。正是该基础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和目的唯一性,成为资产证券化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建立了系统的信用增强制度,为有价证券的安全性提供保证。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指资产证券化中发行人为了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行为。 虽然信用增强的创设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吸引投资者”, 但是所有的信用增强手段都旨在降低拟发行有价证券的风险,从而绝对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建立在公司制度基础之上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也可以采用信用增强手段,但是由于非独立的公司财产给信用提供者以过大的压力,而使信用增强的成本大大增加,必将导致在公司制度上的信用增强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通过这两方面制度的构建,资产证券化制度基本克服了公司基本制度所引发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在安全性方面的局限。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并不是绝对完美的制度,其中也存在着如何保护投资者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因为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架构已经不像在公司制度下那么复杂了。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试图从财产、有价证券的一般层次上认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基本属性,并期望通过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性分析,寻求该制度在现有体系中的基础和源泉。通过研究,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制度是财产法发展趋势的集中体现,是有价证券制度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以投资、融资为重心的现代经济的产物。它对现代民法,特别是财产法有重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但同时也是现代民商法跟进时代的启发者。作为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制度必然具有各种不成熟的因素,但是这些都不影响其与生俱来的先进性。新的世纪已经不再是“公司社会”了,很有可能成为“证券化”社会,而我们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还是很零碎、很片面的。在“证券化”社会来临之前,更清晰、更准确地认识资产证券化制度正是我们必须为之奋斗的世纪性课题!

    参考文献:

[1]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第16页。

[2]同①,第15-16页。

[3]当科技发展到人类可以明确感知和控制意识的创造物时,这一弊端将得到克服。当前证券市场的“无纸化”即为适例,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4]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第26页。

[6]同①,第1362-1363页。

[7]关于抵押证券制度,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19—520页;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3页。

[8]王文宇:《信托法应如何定位三位一体之信托法律关系》,载氏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第146页。

[9]资产证券化中的创始机构(originator)具有多重身份:其一方面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发动者、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者,另一方面也是证券化资产(有体财产)的持有者,同时也是证券化资产-金钱债权之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因此,文中将不得不同时使用多个概念指代该机构,以强调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10]参见王文宇:《资产证券化法制之基本问题》,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第113页。

[11]Kohler,Recht und Personlicheit,S.129-130.笔者认为,柯勒尔此论断的适用范围不必局限于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有体物,而完全可以将其适用于更广泛意义上、包括抽象物和具体物在内的所有财产。

[1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4页。

[1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14]实质上这种现象是如此地普遍,就在专业化程度还不很高的1929年,美国200家非金融公司,竟有65%是由经理所控制。Berle and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67),p.86—107(Harcourt,Brace & Word)。转引自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79页。

[15]P. I. Blumberg,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Substantiv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7,p3.

[16]Farrar,Farrar‘s Company Law,4th Edition,Butterworths,1998,at20.(It was not a privilege to be given to partners but a right to be taken from creditors.)

[17]赖源河:《实用商事法精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18页;梁宇贤:《公司法论》,作者发行1984年版,第285页。转引自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8]参见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资产证券化范文7

文章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的现实需求出发,简要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基本原理、主要风险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表达了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关键词:

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风险创新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实质上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存量资产中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割、重组,从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对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现金流进行重点分析,着重解决被证券化的资产估价和资产的收益与风险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同时其风险性也相对较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和销售风险等。信贷资产证券化必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产生巨大的影响。一方面,它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依赖传统的利差收益转型为获取财务收益;另一方面,必将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守旧的融资模式,以吸存为主转型变为从资本市场融资为主。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狭义资产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弱,但在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通过对这些资产进行合理的结构安排,重组分割其中的收益要素、风险要素,然后转换为证券,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出售。这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具有信用关系基础之上,从本质上讲,这种资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资金投给融资者,而融资者,即证券发行机构,将未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从而令投资者获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应当是存量资产证券化。在最开始的发展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主要产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各类制度的完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障碍都得以解决,其技术也臻于成熟,金融机构也不在拘泥于住房抵押贷款这一种信贷形式,而是证券化技术应用于更多信贷资产中,令证券化信贷资产更加多元化。金融市场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支撑主要来自于证券发行过程中,支撑证券的资产在未来可预见的价值,即现金流。从本质上对其进行分析,证券发行就是分割重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可预见性未来现金流的过程。对于信贷资产而言,并非对其资产本身进行证券化,而是对信贷资产在未来所能够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所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风险隔离、资产重组以及信用增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步骤。首先需要对信贷资产进行重组,从而令信贷资产形成资产池,继而进行风险隔离,并对证券化所需资产池信用进行增级。

从客观角度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证券化风险是指所有参与证券化的客体,在证券化过程中都会面临来自于原始资产以及证券化构架的风险。广义上的证券化的风险包含狭义证券化风险和来自证券化构架之外的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信贷资产早偿风险。(1)真实销售风险。该种风险主要会在商业银行和SPV环节产生,由于商业银行即发起人以及SPV会涉及到销售环节。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会通过合法买卖的形式对资产进行转移,但是这种资产转移形式必须为真实销售。从投资者角度分析,可以保证在银行破产时,对银行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中不会包含其出售的按揭贷款。对于发起人而言,可免除因原始债务人因无力还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之连累的风险。(2)资产质量风险。资产质量是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的核心,其会对证券产品的信用造成影响,形成信用风险。例如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会对支撑证券的资产进行考察,全面考虑证券存在的信用风险,即资产质量风险。在资产证券投资中,资产质量风险最为原始直观。(3)欺诈风险。欺诈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会涉及诸多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服务商以及会计和承销商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欺诈行为,造成欺诈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交易复杂程度越高,则欺诈风险发生率就越大,而交易越是简单,则欺诈风险发生率就越低。(4)相关文件重新解释或失效的风险。失效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一种,需要通过法律意见书予以指明,并通过赔偿证书条款、保证书、陈述书等予以说明。在证券化过程中若相关文件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那么法院就会对该文件进行处理,通常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一种为重新解释,另一种则是宣布失效。若证券具有资产支撑,若其被宣布失效,那么对证券持有人,证券的发行人就不需要再承担支付义务。同理,如果在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宣布无效,则势必影响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加大交易的成本,导致SPV和发起人等相关当事人的风险。(5)法律的不确定性和证券条款变化的风险。很多证券化的手续是凭借关键的法律函件来确定的,而这些法律函件在关于实际法规方面与法律意见相比,缺乏确定性。随着法律的发展与健全,新旧法律可能会发生冲突,带来法律风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更要注意这一风险点。(6)等级下降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级别容易受到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与构成交易的基础中包含较多的复杂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恶化,则整个发行的等级就会陷入危险的境地。交易越复杂,则该资产证券化中等级下降的潜在因素就会越多。(7)财产或意外事故风险。资产证券化中的实物抵押品常常面临财产损失或意外事故的风险;克服这一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细化保险单中的赔偿条款。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起的、重要的金融创新,其出现和发展都为经济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作为资产证券化主要发起人的商业银行,其影响更为深远。(1)分散风险。资产证券化使得原本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得以分散和转移,由发起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证券投资者共同进行了承担,避免了风险过于集中。(2)提高流动性。由于商业银行面临着资产(贷款)的长期化和负债(存款)的短期化的期限错配问题,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能够把流动性较低的信贷资产,转换成现金收入,从而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3)美化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一旦将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该资产则将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中转出。一方面现金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资产减少,这将直接改善发起人的资产收益率。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资本金收入,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资产数量,从而有助于直接地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4)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证券化就是出售自身既有、或即将发起的资产。它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扩大资产规模(即贷款规模)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赚取发放费。同时,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商业银行还可以发挥自身的多种优势,充当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商和受托人,获取相应的管理费,从而又提高了中间业务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

[2]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3]右川令治,张明.资产证券化手册[M].

资产证券化范文8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强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中介融资同直接融资有机融合贯通,形成了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资产证券化使得融资由依据整体资信变为依据部分优质资产,从而革新了融资评审通过机制。这两条具有革命性意义。即便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对策,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

第二种对策,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对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研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赖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与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与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目前还没有其他方式能像资产证券化那样实现融资的这种结构。笔者认为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义。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仅考虑这两条革命性意义,我们也应当在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充足等)资产证券化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更何况我国按揭贷款正在迅速发展,随之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正趋于成熟,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即将到来,因此现在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资料:

[1]弗兰克.J.法博齐(美).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颜斌.资产证券化是化解金融风险的良策[J].商业经济.2005.1.

[4]吴霏雨.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及运作程序[J].金融经济.2006.18.

资产证券化范文9

8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后,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试点扩大后,将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此外,多头监管下能否放开交易所上市亦不明朗,规则细则尚未出台。此前不久,银监会与证监会共同研究,推动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一旦政策放行,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的基础资产向券商转让,而券商设计的专项信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初期可能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类,存量仅463.5亿元,但这三个市场之间不能互通。

显然,这种市场情况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现行的规则对于券商、信托等非银机构接手信贷资产有不少限制,以及这些潜在的交易对手对风险把握及承受能力存在不足,这些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将面临诸多障碍。 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时机成熟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流动性不丰、但有未来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金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予以出售。借此,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因可在不增加基础货币的基础上,改善金融系统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盘活存量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腾挪信贷额度、转移不良资产的内在需求,驱动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银行系统多经由银信通道、银证通道出表,即影子银行,但风险仍滞留在银行内部,并未实现真正隔离,反而欲盖弥彰。经济下行预期下,债务风险累积,银行亟须管理其资产负债表,对存量金融的再定价、释放沉淀的流动性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层正逐步限制通道业务、驱赶非标资产回表,资产证券化发展正临最好时机。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监管机构不停地堵,金融机构不停地绕,通道业务简单地规避监管规则。相较之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条通途。

某国有大行投资部人士对《财经》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如银行在某些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可能优先选择进行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并集中于银行间市场范围内。2005年至2008年底,共有11家金融机构成功发行17单,共计667.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2年5月重启,目前已进行了两轮试点。

已发行的79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达896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不到0.2%,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例如国开行在2012年9月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高达101.66亿元,涉及43名借款人向国开行借用的49笔贷款。

国内还进行了企业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即以券商为主导、交易所为平台开展,各家券商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费权、政府基建项目等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项目,如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发行,隧道股份(600820.SH)将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收入进行的资产证券化。

即便如此,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与其对应的基础资产相比仍微不足道。截至7月末,各类贷款余额68.78万亿元,加上应收账款、未承兑汇票、融资租赁资产等理论上可供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估摸约为100万亿元左右。

经华泰证券测算,未来3年-5年内包括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空间在3万亿元以上。

新一轮不超过3000亿元的试点规模中,国开行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剩余1000亿元额度分配给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预计,新一轮基础资产将以优质的公司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为主。 多头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以商业银行间互相转手为主,风险仍积累在银行体系。

监管机构间一直在寻求合作,希望引入券商,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虽然计划已久,但迟迟未有具体政策出台,监管机构的评估和斟酌一直没有停止。

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券商参与该项业务并未实际开闸。

银监会系统下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系统下的券商、交易所平台,目前也仍然没有将要打通的迹象。

某大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对《财经》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不快,关键在于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仍在银行间市场打转。

由于监管机构有意将信贷资产风险导出银行体系,因此通过券商的专项计划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可转移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信贷资产的体量巨大,若能与券商对接,对券商业务也是利好。

监管难度同时加大,对银监会和证监会皆是挑战。真正大规模操作后,银行是否会惜售优质资产、而将风险较大的资产流出,券商的风控能力能否处理,都是值得监管层审慎考虑的。

要实现跨监管部门融合,修改现行法规也是当务之急。例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发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连交易对手也有严格规定,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将券商排除在外。

迄今为止,券商唯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是2013年8月中旬,东方证券资管发行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2号,该产品主要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9月18日,该专项计划于深交所挂牌上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挂牌仪式上称,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已在交易机制、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做好准备。

业内人士指出,该产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只是“形似”。一位券商资管高管介绍,只有承担风险,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资金来源和资产都来自银行,券商仅作为通道,并不承担实际风险,是银证通道费率低的根本原因。因此,阿里小贷并没有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风险未真实转移之前,券商仍被视同通道,不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导致中间费用偏高,如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预期收益率在6%左右,而阿里小贷的年化贷款利率在18%以上。

据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分两类,债权类和收益权类。按照现行法律,债权类资产可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由于相关受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

债权的转让与收益权的转让有本质区别。收益权的转让仅是现金流的转让,而非产权;而债权的转让才伴随着附带风险的转让。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意味着贷后管理、不良的违约风险,是否由下家全然接手。

是否真正将风险买断,不兜底,不隐含任何回购安排,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的分水岭。 风控隐忧

银行对自己的信贷资产质量十分了然,是否愿意拿出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进一步扩大留下悬念。

总体而言,银行体系的风控严实,其资金池内的资产经千挑万选,因此银行并不舍得向外出售资产,而是因为各项指标限制不得不出表。

一旦经济下行,银行坏账风险加剧,关注类贷款增加很快,银行扩大此类贷款的证券化规模,无疑会增加交易对手的风险。

民生银行行长助理林云山认为,发行人应择选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通过分级设计严控风险,虽然可能压低收益率,但有助于逐步将个人投资者纳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有可能像前几年的理财产品步入快车道。

此前商业银行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仅数百亿元规模,多选取优质公司贷款涉水尝试,即便涉及不良贷款,也进行了充分的信用增级安排。

前述大型国有银行投部行人士说,根据监管要求,新一轮试点延续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优质信贷资产,这取决于外部评级的高低。

2008年1月,建设银行曾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7.7亿元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其中获A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市场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向发行,且在优先级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

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未来银行选择优先出售素质较低的资产,必须通过市场定价,银行的交易对手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要获得与之匹配的收益。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销售中,券商、信托等机构的风控能力成为产品规模能否扩大的关键。

例如,券商打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销售给客户。在此过程中,券商需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这就要求券商对第三方资产有一定的把控,如评估和定价等,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目前的能力略显不足。

非银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对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程度相差甚远。对信贷资产的风控体系需要学习。

券商、信托等承担风险的能力、对贷后管理的能力也都面临考验。“无论券商还是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任何其他业态与商业银行相比,贷后管理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差别,这个差别将决定未来的走向。”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

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控制能力,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好很多。银行与企业合作经年,无论银行账户、贷款账户、企业授信等尽在掌握,若卖给券商等交易对手,其对贷款对象的约束力大减。

目前资产证券化在其过程中,通过外部增信、分级、期限结构重新安排等产品设计对产品的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之后分级,将风险和收益分出更多的档次,出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中信证券将欢乐谷门票收入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优先级据期限不同划分五档,而劣后级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机构争食

面对信贷资产的巨大蛋糕,信托和券商同样跃跃欲试。

目前券商和信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的角色有别,信托扮演SPV(特殊目的载体)角色来承接资产包,而券商负责承销。

9月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设有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三档,分别为9.45亿元、1亿元和2.29亿元。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人,中信信托是受托机构和发行人,而中信证券(600030.SH)与中金公司担任联席承销商。

信托和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比业务,各有优劣势。信托从业人员多脱胎于银行体系,对其业务更加了解,对银行融资项目的把控比券商更熟悉。而券商则拥有投行、资管、研究等系统性的条线支持,中后台系统也相对强劲。信托自2005年始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信托无承销资格,且目前获得SPV资格的信托数量十分有限。

“海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问题,通常都是由投资银行来帮助解决的。”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若一直徘徊在银行间市场,从一家银行倒到另外一家银行,资产和风险一直在银行体系内打转,那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永远解决不了。而依赖券商体系,是较好的出口之一。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并不能真正做到风险隔离,法律上存在瑕疵。

专项资管系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利比起更为紧密的信托管理来说,要小得多,例如信托关系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而委托关系中的质押并不能优先于法院冻结资产。

要做成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是信托关系。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信托法》,有望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视同信托关系。

资产证券化范文10

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没有给出此次扩大试点的具体规模。但据业内人士透露,此轮试点额度将扩大至2000亿元左右,试点资产范围亦可能扩大,但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而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将要提速,预计产品额度有望扩大,参与主体的门槛也将大大降低,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有望分一杯羹。

据接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各家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态度较为平静,分析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依然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此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体现了严格控制风险,审慎、稳步推进的一贯思路。而对照之前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时间与当时实际情况也不难看出,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以试点方式小心谨慎地寻找发展路径,但回顾起来,政策的针对性却又远远落后于银行发展的需求。

信贷资产证券化暴露制度短板

“此时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缓解银行资产负债之间流动性失衡的局面,以此让银行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深金融从业者赵某如是理解此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但想法与现实情况的差距也显而易见。尽管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在2013年上半年业绩说明会上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表了力挺做更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和产品的意见,但是他还指出了目前国内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缺陷,如“法律法规、会计条例还不完善,希望能够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保证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

交行董事长牛锡明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就是监管整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广涉及若干个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在政策上、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

有金融业资产管理部高管告诉记者,这是在当下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买卖双方艰难逾越的鸿沟。“由于目前工商总局只是对银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产产权交易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其他金融机构如果要参与交易只是债务而非产权交易。为避免债务违约造成损失,我们就必须做大量的信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甚至是增加担保来降低风险。这样无形中大幅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他说。

对此,赵某表示,现在只有在政策上、制度上进行整合才能打破买卖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关系。“不管是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券商的资产交易,后者都只是一个‘过手’、一个中间商,而不是风险承接者,随后他们要将产品再卖给普通投资者。如果仅仅是从盘活银行资产的角度出发,将资产的风险转嫁给购买资产证券化的机构的话,没有金融机构愿意购买。”他解释道。

赵某告诉记者,之所以他们暂不考虑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原因就是在交易价格上很难达到一致。“银行在定价权上是强势地位,让我们根本没有商讨价格的余地来开展此项业务。最后为了继续存活下去,在银行需要将大量资产转移出表内的需求下,券商只能甘愿做通道。”他说。

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额度500亿。

赵某认为,由于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定价不合理,使得券商、保险之类的机构投资者不愿意购买,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一直停滞不前。

而自2005年以来随着时间推移,银行理财、信托再到现在的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却不断创新高。“虽然监管机构开始着手管理这里面的风险,但不能就此反过来再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来配合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一位业内人士说。

多位金融行业从业者认为,此次政策着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的初衷是好的。但在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制度缺陷以及银行自己的打算下,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依然坎坷。

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下的各银行“小九九”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并趋于常态化,可以最大限度地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提高信贷资产的运营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助于推动其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腾挪出更多的信贷规模,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对于投资者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容,将进一步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拓宽财富保值增值的渠道。

在近期多家上市银行披露的中报中提及了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程。建行称,已将“建元”2013年第一期公司类贷款证券化项目申报材料正式上报监管部门。北京银行称,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完成筹备工作,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核。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表示,未来中国银行将做更多的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和产品。李礼辉称,“中国银行在这方面有经验,从去年重新启动以来,我们首批做了30多亿元的产品,并且我们借助在海外分支机构的优势,做了相关的外币产品。”据了解,中行纽约分行打入美国主流市场的一大特色业务是资产证券化。作为首个在美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资银行,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的新闻稿中提到,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央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据记者了解,对于优质资产的交易,个别银行却都有着自己的打算。有国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从自身收益的角度来说,我们很难将铁路基建、电力和道路交通等优质资产做成资产证券化卖出,即便这类资产在我们贷款中占比很大。“考虑到风险资本占有、潜在不良的变化以及综合人工运营成本,我们要卖出一笔道路交通的贷款,可能需要一百笔中小客户贷款才能补足之前的收益。前者的综合性价比远高于后者。”他说。

而对客户基础比较薄弱的股份制银行来说却另有苦衷。一家大型股份制银行分行的部门经理表示,他们现在想出售一个政府市政BT项目的收益权。“这个项目是为了与当地政府保持良好关系而做的5年期项目。现在从回收流动性的角度来卖出这个项目。但是我们只卖项目的收益权不卖贷款项目债权。”因为他们担心政府知道后影响其分行在当地的经营。

之前的赵某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供客观的收益率来吸引普通客户购买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标的资产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这类资产中肯定存在平台贷款之类的贷款。”

如今,在银监会着手规范银行理财产品使得银行不能肆意卖出非标准化资产后,有金融产品设计者表示对银行提高房屋贷款利率提出警觉。在他看来,房屋贷款期限长、占有大量的银行资本和人力资源,这是美国银行业想办法卖出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因。而目前中国银行业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需求。“由于目前大多数银行贷款均有利率折扣,如果银行想卖出房屋贷款,就必须让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吻合。由此银行提高房屋贷款利率将是大势所趋。”

信托和券商“抢滩”新业务竞争愈加激烈

业内人士介绍,过去几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主要是信托公司,如今随着券商的加入,信托和券商面临直接竞争。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容+扩围”试点的推进,未来将有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据了解,券商与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都将投入更多。

多位券商分析师指出,券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获得多项收入,券商不仅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方和专项项目管理人分别收取承销费和管理费,而且还作为项目的参与者,可以凭借对项目的深入了解,通过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次级部分、提供流动性等方式赚取投资收益和利益收入等。

首先券商资产部门或者资管子公司可以通过设计专项理财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新的受托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获得稳定的管理费收入。其次,券商作为有销售渠道和承销经验的投资银行,可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过程中承担起承销商和分销商的角色,从而获得承销费收入,形成稳定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再次,对券商买方业务有益。中国证监会历年创新实践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和100万元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成为券商新的投资标的。相比于股票和其他衍生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更高更稳定。

除此之外,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也将分得一杯羹。今年3月,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提出,将信贷资产纳入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保监会近日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近日获证监会核准,受到市场追捧。

这之后,不少券商业已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视为创新业务的重要一项,并已经开始搭建系统。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还是看银行选谁合作,而信托和券商各有优势。

资产证券化范文11

目前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共同问题。近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许多高校努力扩大办学空间。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10年,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30万平方米之间。加之近年来的连年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真正能用于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基础性投入每年只有150亿元左右,因此,今后5年高等教育发展性投入的经费缺口至少在1200亿元以上。另外,由于高等教育收益率的计量非货币性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处于进入障碍和退出障碍都高的情况,在这种双壁垒效应下,潜在投资者不易进入,更加剧了高等教育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目前,国内主要的教育融资方式包括:第一,组建教育产业集团,如校办产业,特别是校办高科技产业;与教育相关的产业,如教育出版业、教育设备业、教育软件业;后勤服务产业,科研服务产业,如科研成果的转让和出售、技术培训的提供等。第二,将校办产业改组成为上市公司或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第三,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第四,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第五,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

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国内外研究综述

在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发展阶段。 我国重庆市政府于1997年5月23日与亚洲担保及毫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这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突破。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资产证券化应用领域广泛,目前在美国是通过发行高等教育债券,进行高校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 学生贷款证券化是贷款银行将学生贷款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将学生贷款汇集成一个贷款组群,并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学生贷款证券化研究》,李之东,吴莉云)。有学者认为我国高校贷款证券化在起步阶段应以资产抵押证券这种结构形式为主,在发展阶段则以转付证券这种结构形式为主(《关于高校贷款证券化的前瞻性思考》,孙建华)。这些研究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具有启示意义,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另外一种就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针对银校间热恋的甜蜜时期的结束如何如期还贷如何进一步融资成为众多高校重大的财政问题,结合我国高校产权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认为债券方案比较适合我国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研究高校收费资产证券化方法,给出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组织结构和流程并对我国高校收费证券化进行定价(《高校资产证券化探讨》,王宝森,李秋英)。

随着高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学生自费上学已经成为现实,目前学费收入已成为高校收入中的主要来源。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经济景气中心居民储蓄意愿抽样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10%准备用于教育支出,高于准备用于购房的7%,成为储蓄的最主要目的之一。6万亿储蓄的10%即6000个亿,一旦以消费信贷为载体从“笼中”放出,投资到教育消费上,对经济的推动是何等之大。据专家分析,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潜在学生约500万人,如果其中有80%以教育形式消费,每人每年增加5000元教育消费,则潜在收益每年有200亿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每年约有2.5万人自费出国留学,按每人每年需花人民币14万元至18万元来计算,每年我国民间留学投资就有40亿元流向国外。

虽然学费收入在高校资金来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高校的收费并没有完全市场化,学生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也就是20%-25%之间,高校在培养一个大学生上面需要补贴很大一部分,因此依靠学费收入并不能缓解高校资金短缺的现状。而通过学费收入为基础的证券化可以使高校在短时间内筹措到大量的资金,用来改善高校的办学状况。

由于学费收入具有稳定,可预测性,因此本文赞同以上关于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观点。但也认为关于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比如说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话,也只有3千万元。发行期限10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在具体实施高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却也提供了一个实施的新思路及空间。

3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设计思路

资产证券化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起源于美国,是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兴起的金融创新的结果。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资产支撑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从诞生之日起,便以其独具的魅力得到了众多市场参与者的青睐。它增强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资产证券应用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关于理想的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具有以下几点: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与之相对应的是,高校收费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目标资产,其是未来收入比较稳定现金流,可以将之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同时确定将哪一部分收费(学费、某几个院系学费、宿舍管理费等)投入资产池,然后对其可预见的现金流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其次,实现资产转移,即高校将资产池的资产过户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次,SPV以该资产池为依托,发行某高校教育债券;最后,SPV用发行债券筹集的收入向高校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并负责对债券还本付息。如果高校未能定期偿还,则有担保机构负责处理。

在组建学费应收帐款资产池时,可以由多所高校联合组织。学费的合并形式既可以采用区域合并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相近学科合并形式。有相关文献对区域合并进行研究,笔者更倾向于二者结合的形式,即在一个区域内按照相近学科合并。因为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各大高校相近学科的培养时间计划基本相似,在组成资产池时更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现金流。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能较好的分散投资风险。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例如理工类学科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作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资产池的设立过程可以用图1简略表示。

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建立SPV-->组建资产池-->信用评级-->承销证券化产品(挂牌上市)-->投资者偿还本息

4 高校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4.1要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取消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高校资产证券化是将高校贷款进行重组、信用增级后再分割转让给证券投资者的结构重组过程。它涉及金融资产的交易、商业合同权利的转让、信托、担保、信息披露和证券评级、证券发行与流通、会计及税务处理等领域,法律关系复杂,所以高校资产证券化也存在技术.风险、欺诈风险、证券等级下降等结构性风险。显然,高校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从相关领域的法律中简单地寻找类似条款加以套用。因为按现有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来规范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阻碍资严证券化的开展,或者给参加方施加过重的成本。

4.2要真正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为SPV合理确定高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创造条件。

高校资产证券化只有在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接受的情况下才是成功的,而高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否被投资者接受与其价格又有较大关系。高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证券预期利息收益的现值之和)下限是无风险的国债利率,上限是被证券化的高校贷款组合的原始收益率。二者之差扣除证券化的各项服务费用率之后便是SPV的盈利空间。高校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过低则无法吸引投资者,价格过高则会增加SPV的成本和风险,甚至导致SPV亏损,从而阻碍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4.3要培育高校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其能力关系到结构金融的效率与成败。考虑到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初期,在其启动时期,SPV由财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将来重新整合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出资设立较为合适。因为在我国有政府背景的SPV的资信状况容易得到证券市场的认可,这有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降低信用增级的成本。而证券公司在证券的定价、证券结构的设计、证券的销售方面有专业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则有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的经验,这两类公司参与SPV的设立有助于提高结峋金融的效率,促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参股SPV又使得高校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押融资的性质,既可以适应商业银行采用资产抵押证券这种结构形式来融资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将高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国还没有类似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及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的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同时,我国也缺乏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

4. 4要选择好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消除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约束。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银行对高校基建投资贷款的规模也必然扩大。未来高校资产证券化应以高校基建投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以高校办学收费收入或其他高校收益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来发行资产抵押证券。为此,教育部应当制定高校资产使用与管理的新规定,明确规定哪类高校资产可以用于抵押、如何抵押。另外商业银行(抵押权人)与高校借款人(抵押人)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持有的高校信贷资产的转让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关于合同规定的权力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原则在我国采取通知债务人的原则。这不仅会增加银行的成本开支,而且会损害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银行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我国应当调整《合同法》,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来确认合同权力的转让对债务人可以生效以利于银行启动高校资产证券化。

4.5积极寻求非政府经费投入渠道发展高等教育。

高校具有潜在的市场功能,如果利用得好,也能为学校带来可观的收益。高校应该拓展办学思路,积极从事市场销售和提供社会服务。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知识库和专家库资源,主动与市场接轨,通过多种形式,与工业、企业以及其他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拓展教育培训市场,抢占咨询市场和文化产业份额,创办科技园区等等,拓展和提高自我创收能力。提升高校国际化水平,吸引和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外国留学生规模不仅是衡量大学国际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标志着在国际教育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更是大学增加经费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大胆尝试筹集民间资金尤其海外资金办一流大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资金有相当程度的积累,可以通过提供一定利润空间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积极寻求非政府经费投入发展高校。

4.6应当给予高校资产证券化适当的税收支持。

启动高校资产证券化旨在消除银行高校贷款的风险以强化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持,而高等教育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给与高校贷款证券化交易主体适当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

高校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应收账款(贷款本息)转让过程中的流转税如印花税会对企业家形成多么有效的激励,来自制度的约束才是真正值得信赖的。因此作为市场主导力量的机构投资者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

资产证券化范文12

厚积薄发

《中国农村金融》:首先,祝贺顺德农商银行顺利获批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请您先介绍一下顺德农商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发行情况。

姚真勇:顺德农商银行2014年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共153370万元,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占73.02%,发行金额为112000万元,评级为AAA/AA+,加权平均期限0.96年;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占9%,发行金额为13800万元,评级为A/A,加权平均期限1.47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17.98%,发行金额为27570万元。

《中国农村金融》:请介绍一下农合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背景情况。同时,顺德农商银行有哪些“积淀”与超乎寻常之处,才能成为试点单位,并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

姚真勇: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其作为盘活资产存量的重要政策措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部署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合作部在北京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会议,选定六家农商银行作为全国农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试点单位,试点总额度为50亿元,顺德农商银行幸运地入选为其中一家,取得15亿元额度,是六家农商行试点中额度最大的一家。

顺德农商银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具有六十多年发展历史的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底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是广东省首批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之一。改制四年半来,顺德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实现了又好又快、稳健可持续的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总资产历史性地跨越2000亿大关,达2001.32亿元,对比2009年底改制时的1015亿元,翻了一番;各项存款余额1389.98亿元,比改制时的846.88亿元增长了64.13%;各项贷款余额973.58亿元,比改制时的497.19亿元增长了95.82%;不良率则由改制时的2.38%降至0.87%;资本净额达170.37亿元,比改制时的86.64亿元增长96.64%。今年上半年,拨备前利润21.94亿元,同比增长23.98%;利润总额19.56亿元,同比增长10.56%。年化ROA为1.56%,年化ROE为19.54%。目前,顺德农商银行所有核心风险指标均达到了银监会公布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是全国首批28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也是广东三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按照2014年度英国《银行家》杂志的排名,顺德农商银行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综合排名第339位,在全国100家大型银行中排名第37位。

顺德农商银行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合规与内控能力,同时,始终秉承“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专注于服务当地经济,存贷款份额均占当地银行业首位,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广大客户、市民的支持。在服务好“三农”和小微经济的基础上,顺德农商银行也重视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经过长期努力,树立起了一面富有农合特色的旗帜。自2000年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来,顺德农商银行一直表现活跃,自2002年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秀债券承销商,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优秀交易成员。目前,顺德农商银行债券交易量与承销量均排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前列:2013年全年的债券业务量1.82万亿元,在全国农商银行系统中排名第4位,在全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中排名第46位。2011年还取得“债券结算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两项新的业务资格,是目前全国仅有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的两家农商银行之一。2013年6月,顺德农商银行还以承销商及财务顾问的身份,主导承销了广东省佛山市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顺德中小企业募集资金1.4亿元。

专业至精

《中国农村金融》:成为试点单位后,顺德农商银行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哪些努力、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姚真勇:2013年11月取得试点资格后,我们立即展开了各项筹备工作,于12月初选定了主承销商、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并正式启动了首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为顺利开展本次项目,成功发行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精挑细选确定入池资产。为了贯彻监管机构对于项目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在资产池组建阶段即对拟入池的贷款制定了严格的合格资产筛选标准。除了入池资产的信用质量,我们在整个资产挑选过程中还对资产池的行业集中度、支行集中度和借款人集中度等指标进行有效监控,并借鉴了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的经验,利用顺德农商银行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初期就对资产池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匹配进行规划,设定了专门的监测指标,动态调整资产池,从多个维度优化资产池筛选。

第二,就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与登记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与当地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入池抵押贷款抵押权登记变更事宜,确保实现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利的全部转移。本次项目安排了超过资产池资产数量一半的抵押贷款入池,而抵押贷款批量入池伴随的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一直都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个操作难点,实践中也少有地方登记机构办理过类似业务,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本次项目开展过程中,我行与房地产登记部门保持了积极沟通,共同商讨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顺德当地登记部门对于业务创新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和开明的态度,我们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的过程中获得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顺利完成了抵押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协调行内各个部门及支行,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工作。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行内而言,还属于比较新颖的业务,许多部门对该项业务并不十分了解。为此,我们在行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进行普及,增强支行及总行各个部门对该业务的理解。为加强整个项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本人亲自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抽调了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贷部、公司部、计财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确保全行能够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地推进项目工作。

第四,就项目需求进行系统开发,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系统支持。为履行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入池资产进行尽职管理的承诺,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在我行各级业务和技术人员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数月的开发和测试工作,成功上线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系统。该系统改造项目为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支持。

第五,积极开展销售工作。为确保本期证券的成功发行,我行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展开了对本期证券的销售工作。在项目获批后,我行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还与主承销商一起组织了各地的路演,走访客户超过50家,为我行能够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国农村金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顺德农商银行成功发行首单ABS之前,都做了哪些筹备工作?

姚真勇:自200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牵头主持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市场准入、参与机构职责定位、金融监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税收制度、投资人保护、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将资产证券化纳入了合法规范的轨道。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需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要具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的七个条件。在提交的资料方面,根据3号令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第7号公告),我行与信托公司联合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别按照规定报送了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等11份文件和资料。经过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审批,顺德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符合监管方规定的各项条件,获批发行。

在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我行投入了来自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计财部、信息科技部的多名高素质专业人才,包括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同时还在原有的业务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增加了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管理信息等功能,以满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需要。为保证业务能顺利开展,我行还研究、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规程、会计处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规范及明确。

如虎添翼

《中国农村金融》:顺德是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宝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顺德农商银行来说有哪些重要意义?对贵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有何帮助?

姚真勇:从我行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能够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手段,则可以对我行在拓展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中间业务,以及实现风险资产规模控制、业务结构调整等经营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深入推进我行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促进各项业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达到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目的。我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我行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能力。顺德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我国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行者,小微企业发展非常快,我行的贷款也是以民营企业、“三农”、小微企业为主要投放对象,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选取的资产也是全部选取了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行可将现有的信贷资产重新组合并打包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出售,这将有力地盘活我行优质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与此同时,我行将由此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释放原有的信贷规模,用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更好地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出路。

第二,优化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为我行提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可使我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的影响,明显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较难流动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拓展银行盈利的新增长点。我行希望通过开展证券化业务,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减少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降低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息差减少而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行可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合理的服务报酬,并有机会开拓证券化操作的结算、托管、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进一步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强化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资本的情况下,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促进我行盈利模式的转变,树立和巩固我行在资本市场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