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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办法

时间:2023-06-01 09:32:04

人事档案办法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1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国共产党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2

一、路桥企业的特性与人力资源现状

(一)路桥施工企业的特性

由于路桥企业是一个多样化的工程企业,因此工程的产品类型也具有多样化。并且,路桥企业的使用功能以及工程类型相同,但由于建造的区域环境不同也会出现一系列的差异。同时,路桥企业的工程产品还具有不可转移性,其产品都是在有需要的地方建造,并且不能移动。

(二)人力资源现状

由于路桥企业的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几年。所以企业员工常年远离家乡,并且随着项目地点的变迁而变迁,几乎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地点。同时,路桥企业的项目一般在待开发区,基础设备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而且项目部是临时的,员工的生活条件以及工作条件都非常艰苦,使得一些员工坚持不下去,人员流动性较强。 另一方面,路桥企业的项目部分散在全国各地,所以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也分散在各个项目部。而每个项目部离总公司的距离比较远,导致各个现场技术人员的沟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与资源的共享。目前我国路桥企业人力资源的职称评审是企业的硬指标,使得路桥企业忙于应付职称评审而缺乏对员工的管理,缺少了企业文化,降低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导致路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

二、路桥企业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形势

(一)人事档案更新速度较慢

目前,路桥企业人事档案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分离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路桥企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人事档案的功能正在消失。传统的路桥企业通过人事档案进行工资和保险的审批现象也逐渐消失。因此,人事档案更新的内容越来越少,并且更新速度越来越慢。大部分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的更新除了关系到员工职位变化、工资的调整外,很少有关于员工个人资料的档案更新。

(二)人事档案造假和弃档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混乱的状况。“弃档”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是常见现象。很多路桥企业对档案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员工档案不重视,导致多年后档案丢失的情况。并且,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飞速发展,路桥企业的员工不再坚持自己的岗位,纷纷跳槽。路桥企业对档案的管理不到位,也没有注重档案的存放,使得员工需要档案时,出现档案丢失或找不到的情况。并且,现在我国出现了很多造假的行业,造假手段非常多。一些人看重路桥企业的丰厚待遇,但苦于没有合格的证件,从而利用高科技进行证件伪造。这种行为为路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将不合格的员工带入项目场地,工程一旦出了问题将会给路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档案的规范指导还需加强

路桥企业想要更规范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需要从管理层入手,对路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但是,新形势下我国路桥企业管理层普遍缺乏对员工人文关怀,而且对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指导。由于高层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够深刻,从而会忽视该项工作。在路桥企业中,员工若没有进行专业的工作培训,在进行工作时不能很好的面对工作,这样会导致项目的工作效率降低,更多时候是导致整个路桥项目的停滞不前。

(四)人事档案的操作性不强

我国路桥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还面临着内容空洞、材料不全以及信息不准等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档案内容缺少对企业员工的品德、自身特点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导致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能规范进行。目前我国路桥企业的人事档案内容普遍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还有很多空话,并不能反应出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在档案材料的搜集中,一些管理人员对员工工资审批表、考核材料以及任免审批表等资料没有及时的补充签字,最终导致档案工作不能及时开展,降低了档案的实际操作性。

三、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方法

(一)提高企业对档案管理的认识

路桥企业需要对档案工作进行深刻认识,以确保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加强路桥企业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明确档案对员工以及企业的重要性是每个路桥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管理者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路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人事档案工作,采用现代高科技技术,制定完整的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健全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加强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推进企业发展。

(二)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机制

路桥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关键的环节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理、规范性强且符合现代路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路桥企业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首先不能盲目跟风,而是要在吸取其他路桥企业经验成果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检查并处理,再整改制度。规范企业档案管理的机制有效的保证了档案的真实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弃档现象的出现。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路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路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应该严格律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其自身的责任心,才能在复杂枯燥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减少工作失误。同时,路桥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还要注重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其可以通过参与培训、相互交流等方法进行提高。这就需要在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多累积经验,熟悉每个环节和要求。特别是对路桥企业档案的员工个人信息、工资、归类等,必须保证清晰明了。

最为重要的是,档案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学习其他科学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档案质量;路桥企业不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尽量选择作风廉正、责任心强的人才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不断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着重进行现代化电子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使管理人员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知识。争取做到与时俱进,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现代化档案管理。

(四)加强员工对档案的认识

路桥企业要想让所有员工重视人事档案,则要做好人事档案的宣传工作,在收集档案内容资料时务必要进行认真核对,将真实可靠的员工资料放入档案。在对档案进行鉴别工作时,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针对一些虚假资料要严格查处,保证人事档案内容为员工的真实资料,深刻认识到企业员工人事档案对企业的重要性。并且还要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模式进行创新,以此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提高路桥企业员工对档案资料的认识,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让员工深刻认识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利用多种渠道向员工宣传人事档案知识,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让员工意识到人事档案并不是没用的,而是对员工以后重新就业有很重要的影响。其次,加强对员工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档案的材料收集、整理、鉴别以及保管等环节都做到规范性,以此提高档案的安全性。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3

关键词: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建议

婚姻档案管理对于国家法规,民事案件,法制道德教育有着重要意义。而中国人口基数非常大,对于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也变得相当巨大,加之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婚姻档案研究相对于人事档案研究而言,无法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而且其间接经济效益预期也不明显。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和领导也不加以重视,致使国内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存在。

1 婚姻档案管理的内容

婚姻档案是指公民婚姻状况变更的原始材料,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变更或补办结婚登记证的具备凭证作用的记录,因此婚姻档案管理是变化的动态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对传统发妻从夫的观念逐渐变为婚姻自由和追求婚姻质量,自而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再婚等手续一方面婚姻档案要登记在册作为婚姻凭证的原始材料,其次婚姻档案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变更的合法性的原始凭据。

2 当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地区差异引起的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差异

中国地域广博,使得各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①地域经济状况的不同,使得欠发达地区想要规范化婚姻档案管理却缺乏足够的经费;②思想观念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人民对婚姻的观念和婚姻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异,有些民众对婚姻档案的不重视,和对婚姻登记的忽略;③地区生活环境的区别,致使一些偏远山区婚姻档案的登记管理困难,一些婚姻当事人组成家庭多年而没有结婚登记。

2.2 地区婚姻登记处不固定

有些地区的婚姻登记处设立在不同地方,且许多婚姻变更档案的移交时间没有规定,导致婚姻状况变更出现时间差。并且由于经济发展,国内流动人口数量巨大,这也加剧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困难,以及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没有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致使诸如档案归档错位,档号重复的问题层出不穷。

2.3 婚姻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的泄露及监管不严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做婚前检查,而是否应该将婚检内容归置在婚姻档案中,和婚姻档案管理过程中规则的不严谨,以及某些部门及组织是否有权力调看婚姻档案等问题都将会引起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第三者凭借个人关系私自调看婚姻档案也涉及到档案信息的监管问题。目前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关于婚姻档案利用的不合理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处罚办法。

3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各级有关部门应该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且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同时增加档案工作的宣传办法,对于偏远地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尽力便民利民。各级部门也应该贯彻落实《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规范化的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对于《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具体规定要依法制定,切实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对婚姻档案管理人员的规范化

增加对婚姻档案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得婚姻档案工作人员有过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增加对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避免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匮乏,另一方面增加婚姻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加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守法意识。与此同时统一婚姻登记场所,要科学化的进行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婚姻档案要认真整理,分类,造册,立卷,要做到人人有号可查,人人页码清晰,编号顺序要准确,使得档案查询利用方便。

3.3 增加档案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

首先要要求婚姻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办事,对于婚姻档案的使用要绝对依照规章制度,不能将原件借给外人,对于复印件也要明确使用规则和饲宄龃ΑR明列出具体的规章,譬如婚姻登记内容中的隐私不得公开部分,并且做出具体要求,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婚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标准,对于先进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便于其他婚姻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和促进所有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进步。

3.4 增加电子婚姻档案的应用查询渠道

在现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婚姻档案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在统一婚姻登记系统下将婚姻档案电子归档,形成婚姻电子档案。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使用电脑或者手机通过相应的网址或者APP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这样一来,不仅能让婚姻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也能减轻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婚姻当事人在需要证明自己婚姻变更状况时可以实时查询证明。这样也要求,婚姻登记相关部门能够实时上传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变更情况。

3.5 增加对婚姻档案利用的新思路

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可靠而且有效的分析资料,增加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领域,从侧面增加人们对婚姻档案的重视,这样一来也能减少某些领导、部门和地区对婚姻档案不重视的情况。

4 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4.1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者要依法行事

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要有法可依。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才能使得婚姻档案管理工作更具备说服力和可行性。

4.2 婚姻档案管理工作应该得到重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涉及到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同时婚姻档案作为婚姻的原始凭证也涉及到国家制定相关的婚姻法规,如独生子女奖励,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和法院办案等等,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得到相关民众、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4.3 进行婚姻等级档案管理利用时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档案涉及到婚姻当事人的安全隐私,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必须严格按《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的规定实施,明确办事制度。相关部门应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侵害。

5 总结

本篇论文主要介绍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谈论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也提出了几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浅显的建议和思路,希望能使婚姻档案管理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同时本文也说了几点对于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的看法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希望国家婚姻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秩序。

参考文献

[1]樊雅丹.婚姻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建议[J].卷宗,2015,(4):5-5.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4

关键词:电力科技档案管理水平研究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电力科技档案工作在科技进步和时代要素不断变迁的今天,必须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思维、新的工作方法、新的工作机制、新的技术手段和新的工作制度,才能保证科技档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有增强电力科技档案办理的体制化建设,才气从根本上增强科技档案的办理和应用工作。

1.电力科技档案的作用一般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1是起凭证作用。在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档案以其权威性对其提供的证据作用受到公众的重视。在很多事宜处理过程中,一般需都要提供档案中的合同、协议。

1.2是相关工程项目通过对规范、详实的科技档案利用,可提前竣工投产,通过档案中设备资料可使维修的设备提前使用,。

1.3是档案中的图纸是经实践考验的,设计质量是有保证的,在工程设计中重复利用科技档案,即节省设计工作量,也提高科技档案利用率,而且经重复利用的图纸大大提高了工程设计的效率,节约了工程设计的人力、物力的投入。 电力科技档案的专业性很强。它形成于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是相应的专业技术活动记录的产物。所以,在电力系统领域的科技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集中地反映了电力系统科技内容及相关的科技方法和手段。电力科技档案的内容很有很丰富具有多样性。电力系统科技档案所记载的科技和产生活动等专业多样、形式复杂,这就客观地要求电力企业必须适应科技内容及手段的多样性。

2.办公室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电力行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公共基础事业,行业特性使电网企业成为典型的资产密集型企业,电网资产具有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管理链条长、生命周期长、价值高、结构分类复杂、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档案管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所有决策、部署的落实都离不开办文、办会、办事这三个重点环节,离不开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宣传报道三个重要环节,离不开后勤保障这个关键环节,更离不开人事、党办平时对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使用。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和把握当前办公室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办公室工作使命光荣,事无巨细、责任重大的特点,克服事烦、操劳、少功,无吸引力。切实增强做好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做到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有为、开拓进取。

3.电力企业科技档案办理与应用的对策

3.1配备充足比例的档案人员

科技档案包含的范围广,如电力企业科技档案就包括电力系统生产调度、科学技术分析、基本建设以及设备、仪器四大类。此中,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又包括电力系统运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六类。科学技术分析包括调度通讯、自动化及供用电科学研究、架空线路、配电网科学研究、变电站科学研究、直流输电线路科学研究等八类。基本建设包括调度自动化通讯工程、架空线路、配电网工程、电力电缆线路工程、变电站工程等八类。设备、仪器包括综合设备、架空线路、配电网设备、电力电缆及检测设备、变电站设备等八类。要做好如此多类别的档案工作,要求科技档案人员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所以,在配备基层档案人员时,应从科技档案办理的要求入手,注重岁数、文化水平,应特别重视人员的专业结构。为包管档案工作的相对稳定和工作连续性,不要随意、频繁变更档案人员。重视包管档案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奖励、晋升的权利,稳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

3.2掌握现代化办理技能(对动作方式的一种概括,是按一定的方式反复联系或模仿而形成的熟练的动作),提升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形成,即从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到定稿打印、传阅、整理、归档以前都是以手工抄写为主。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档案办理中的运用可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汇集档案办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也是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档案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档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为了使档案办理人员可以适应档案办理工作的必要要充实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提升档案办理人员的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水平和办理本领。档案办理工作者要结合本身的岗位工作边学习边操纵在提升业务素质的并且,特别注重计算机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信息文化的学习掌握努力使本身成为具备信息知识(知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经验的总结)和网络(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文化的综合型档案办理人才。

3.3增强档案编研工作,发挥档案的基础作用

档案单位应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办事基层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办事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必要。方便档案的应用者,创建功能健全的检索工具,实现计算机检索、配置照相机、摄影办事等。为应用者从各角度查询档案提供准确迅速的办事,开展电话查询、信息函查等办事项目。另外,为了满足众多应用者的各种需求,有选择地增强档案编研工作,先从《档案汇编》入手,它有关面广,内容集中,应用起来较方便,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供求矛盾。企业档案为有搞好开发应用,为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果与利益,才气充满生机和活力。如:送变电档案室,增强办事意识,编制了总目录、案卷分类目录、专标题录、底图目录、声像档案目录、照片档案目录、实物档案目录、全引目录、档号、文号比较表等。

3.4注重科技档案的应用

科技档案应由过去单一的保管向方便于应用的方向发展,提供应用才是科技档案工作的目的,充实发挥其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提供优质办事等方面的作用。科技档案的应用一般比力简单,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起凭证作用。一般必要提供档案中的合同、协议。在法制化日趋完善的本日,档案以其权威性对其提供的证据作用已引起公众重视。二是经过规范、详实的科技档案应用,使相关工程项目提前竣工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应用。一般必要提供的是档案中的设备资料。三是工程设计中重复应用科技档案,既节省设计工作量,并且经重复应用的图纸是经实践考验过的,设计质量又有包管,它在提升科技档案应用率的并且,也大大提升了工程设计的效率,节约了工程设计的人力、物力的投入。针对这三方面的应用,档案工作人员可根据已往经验结合其实际情况,采取方便于应用,又不与档案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最好方式提供办事。

4.结束语:

总之,科技档案办理作为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内容,在办事科技创新、办事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5

政策,往往是国家机关、政党或 政治 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法规则体现为政策的进一步 发展 ,如法、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档案政策,并及时废止了不宜施行的档案规章;这些政策与法规成了当代

早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由于各大行政区机构的撤销,195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中央局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同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关于大区行政机构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这两个办法都指出了集中档案的重要性及意义,规定了在统一领导下集中大区机关档案的原则、步骤和范围,并要求成立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在当代

(三)政策与法规是有效控制档案事业 发展 的手段

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对档案事业实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政策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力量以相关的档案政策与法规为依据为准绳,对良好的档案行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以调动、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良的档案行为予以惩处,以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是以对档案专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为切入点控制档案事业发展的一种体现。对从业人员职称的评定是肯定与鼓励,同时也是鞭策。档案职称是档案专业人员的目标与向往之一,“随着档案专业干部职称的颁布,档案干部队伍的重要和作用就得以正式的和明确的确定,并将更受到社会上的承认和尊重,从而鼓舞我们档案工作者积极做好档案工作而艰苦奋斗”。③ 当然,这其中的控制颇有间接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直接控制作用的,则非常明显。依笔者之见,《档案法》可以认为是国家档案事业宏观控制的具体办法,“是我国国家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档案法》“规定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的管理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法律 责任等。”“是强化档案事业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④ 《档案法》的颁布,开创了当代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6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馆设置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档案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的原则。

第六条(布局和设置要求)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对本市档案馆网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综合档案馆按照市和区、县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二)专门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三)部门档案馆按照市级行政部门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市属大型企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业务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第七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有6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720米以上;设置部门档案馆要有3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360米以上;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

(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部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报告;

(三)档案馆库房建筑平面图;

(四)设置档案馆所需的经费来源;

(五)有关档案馆管理制度;

(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和审批)

设置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区、县综合档案馆的,向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

第十条(备案)

区、县综合档案馆经批准设置后,由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和公告)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批准或者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变更和注销登记)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需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注销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按照档案馆设置的条件对档案馆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7

从2005年以来,哈尔滨市档案局先后单独或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补救办法》、《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也于去年1月15日正式施行,由此形成了对职工档案依法进行管理和救济的法规体系。这对于企业和广大职工,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损毁丢失档案,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来说,不啻是一个福音。

谈起这件事情的起因,哈尔滨市档案局王洪斌副局长告诉笔者: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哈市前些年在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有一部分人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变化。由于他们中一些人职工档案的丢失损毁,无法准确地证明他们的身分,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及其他保障。面对这种情况,哈尔滨市档案局及时发挥综合协调和专业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对职工档案进行规范,逐步完善,最终让政府满了意,也让老百姓满了意。

这是政府部门妥善处理好转型期出现问题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在日常的政府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有的事情或现象尽管小,但对于受影响的群体或个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一个个部门把一个个小的事情办好了,把一件件小的问题解决了,不回避,不推诿,不拖沓,不敷衍,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有序更加和谐。

也许有人说,那不是档案部门能够管得了管得好的。但是,哈尔滨等地的经验表明,事关民生的档案事务,档案部门是可以管的,而且是能够管得好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档案部门出来牵头管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势必还是一个问题,因为职工档案的丢失或不完整而生活受到影响的公民其生活势必还会继续受到影响。档案部门站出来,发挥专业优势,履行协调和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维护公民福祉、百姓尊严,这正是档案部门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档案部门转变职能、服务先行的具体体现。

也许有人认为,档案部门关注的民生档案和民生档案工作,并不是什么大的事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职工档案、社保档案、林权档案等的管理确实只是“小”事情,而且是面广量大的“小”事情,但是,把一件件事关民生的“小”事情办好,就是一件大事情。另外,把“小”问题解决好了,就不会酿成大问题,整个社会就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解决大问题、去干大事情。

由于民生档案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很广,内容也非常复杂,我们要紧紧依靠其他部门和社会的力量,取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配合、支持,或者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帮助建立和管理档案等服务能力”。我们还要集中精力,对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民生的档案事务一管到底,绝不半途而废。像哈尔滨市档案部门,他们紧紧抓住职工档案这个问题不放,从《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补救办法》到《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花了五、六年的时间,没有一种敢于负责、敢于负责到底的精神是做不到的。

职工档案如此,社保档案、林权档案等也是如此。今年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保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要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修订《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办法》,民生档案工作正在从一般性的号召进入纵深发展阶段。

在中国走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进程中,档案部门可以有所作为。正如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所讲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8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健全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委托人事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已死亡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供人事服务人员的档案;

(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

(三)逃亡、失踪、出国不归人员的档案;

(四)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档案;

(五)正在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人员的档案;

(六)不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人员的档案;

(七)档案材料严重失实或不齐全人员的档案;

(八)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在示范区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从外地将其已参加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档案。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示范区和杨陵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外地转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杨陵区的,由杨陵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六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社会保险代办等社会化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七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有效文书,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手续。转递档案必须严密包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转递中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现转入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原单位补齐。主要档案材料无法补齐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退档手续,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传送或派专人送取。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书,明确保管期限、人事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开具的档案转递有效文书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为有效合法的转档手续。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严防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审批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及见习期满转正考核定级材料;

(三)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表;

(四)学历教育、接受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工资变更材料、社保关系、工资关系迁转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要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接收的流动人员档案材料中有缺项或涂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归档。

第十三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查、借阅条件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四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要经常检查库房防火、防蛀、防资、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档案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要做到三室分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管档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每年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要不断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建立流动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档案查阅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10

第一条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我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金华市主要领导在本县的公务活动;

(二)国际组织负责人,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县的参观访问、公务活动;

(三)县委书记、县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县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本县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节庆等活动;

(七)其他在本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县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有关归档工作要求,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须报送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承办单位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中形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十条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利用

第十一条由承办单位委托、聘请、社会上有关专业人员参与重大活动的,其经手的档案材料不得据为己有,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应全部上交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县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所列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县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县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县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县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县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县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县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县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县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11

拒迁档案,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刘晓莉原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工。2015年5月,因另一家单位向刘晓莉抛出“橄榄枝”,遂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三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刘晓莉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押了其档案。

【说法】 刘晓莉的解约行为虽属违法,但公司照样不得扣留其档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由此受到的损失。

未迁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谢扬秀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后,档案一直存放在公司。2015年6月,谢扬秀突然来到公司,以自己的档案还在公司,便意味着自己还是公司员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半年来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说法】 保存档案不等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虽然公司保存着谢扬秀档案,但档案并不能代表、反映劳动过程,谢扬秀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公司也未接受,决定了谢扬秀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

丢失档案,可以诉请补办

【案例】 古小琴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彼此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古小琴也随即到另一家单位任职。2015年7月,古小琴得知自己档案已被公司丢失。可面对古小琴的补办请求,公司却一直未作明确答复。

【说法】 古小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查询档案,不得随心所欲

人事档案办法范文12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

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

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会计档案出境根据其等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会计档案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办理方法可参见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页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方法。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对单位间会计档案交接的修改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第一种情况是因单位分立、合并等变动而引起的档案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要求中“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均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业务移交而引起的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k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业务移交和建设项目移交也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对于上述发生会计档案交接,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交接文据的格式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 13968-1992)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新《办法》对会计档案交接最大的修改是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的有关要求解读请参照《中国档案》2016年第3期《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二)》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罚的修改

原《办法》并没有对违返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给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不利于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需要增加罚责的意见。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尽管新《办法》并没有对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违返新《办法》均属档案违法违纪,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是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中有关规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其他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原《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实际工作中,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中或者司法工作中,会计档案会被借出。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等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新《办法》规定“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此外,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记账,因此,新《办法》明确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三是对委托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要求。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账机构如满足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