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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时间:2023-06-01 09:30:44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1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环世纪星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陕西师范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定《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协议书》,经协商一,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小写)¥ 6000.00 元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108月,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定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学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帐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帐户户名为:陕西师范大学 , 帐户号为: 3028301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2.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3.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4.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款日以《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集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

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本息,帐户名为: 张三(学生帐号名) ,帐户号为:*******(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帐号) 。

二、甲方因帐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帐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帐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供乙方划扣,否则造成乙方划扣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本合同的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因没有填写内容,故在此省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下内容请贷款学生如实填写) 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2号 所在院系: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系 邮政编码: 710061

攻读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联系人姓名: 辛伟

通讯地址: 应为目前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029-85239545

如学校地址或宿舍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029-85239545 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1号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710062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张 三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xx年 X 月 X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

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

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

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邮政编码:

攻读专业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

名: 日期: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上本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XXX大学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所在院系:学院全称 攻读专业:20XX级+专业全称 通讯地址:可以联系到贷款学生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随时联系到学生的号码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完整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

甲方母亲姓名:学生母亲身份证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母亲完整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母亲的工作单位

家庭通讯地址:学生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盖章 盖章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2

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3

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书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支行:

贵行对借款学生______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暂时困难家庭的关心和扶持,作为借款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我们同意借款学生到贵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保证支持借款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保证期间从借款学生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之日起两年。

我们的具体住址是: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保证人(借款学生的)_________(签字)

保证人(借款学生的)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村(居)委会证明及行政公章或乡镇(街道办)证明及行政公章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4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贷款;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140-03

[作者简介] 万 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帮助众多贫困学生圆了大学梦。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早期贷款的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贷期。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等原因,已经出现拖欠还贷现象。“过去有些学生得到助学贷款后不愿意归还,毕业后手机一换,再留个假单位、假地址,银行就找不着人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会上说。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2005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42名本科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虽然立案半年来有37名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偿还了贷款,但仍有5名学生既不还贷,也未到庭参加诉讼。2006年5月15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中国石油大学霍某、季某两名学生进行了缺席宣判,判令其立即返还所拖欠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的助学贷款。这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凸显出我国实施助学贷款政策以来由于潜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冲突、矛盾和问题已有爆发的趋势和危险。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还贷与追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1999年,我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开始实行扩招政策,高等教育规模出现历史性突破。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出现较快增长。据教育部公布的数字,到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高校等先后制定出台了助学金、勤工俭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全面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2002年初,随着第一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部分学生进入还贷期,许多高校毕业生不如期还贷甚至逃避还贷义务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进陷入困境。在还贷高峰变为违约高峰的影响下,商业银行是“多贷多损失、少贷少损失、不贷不损失”。伴随着违约高峰而来将是放贷低谷,商业银行惜贷、怠贷、恐贷乃至停贷的举动无疑印证了这一点。

大学生违约拖欠助学贷款,增加了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虽然在“不让一个贫困生失学”的思想指导下、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公益追求中,有学者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贷出去比收回来更重要”,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还贷与追贷的问题不能解决或缓解,势必会增加银行的资产风险、损害银行的利益,最后的结果势必会打击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直接阻碍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进。贷了要收,收不回会影响贷,导致恶性循环。所以笔者的看法是:贷出去重要,收回来同样重要,收回来是为了更好地贷出去。那么,还贷与追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依靠政府指令显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进行,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以制度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有序地进行。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最早出现在 1987年。当时,国家教委联合财政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决定建立学生贷款基金,揭开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序幕。 1999年 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为贷款银行,在北京等城市进行试点。为了保证贷款的回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人并由后者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从 2000年到 2002年,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推进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及《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扩大了贷款范围,取消了“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姓名”的规定,并且允许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助学贷款时产生的呆坏帐,在由总行核定后,依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2004年 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表现在:①将原来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和学生各负担 50%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学生自付;②还贷期限由原来的毕业后 4年改为 6年;③承办银行由指定改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④加大对违约学生的惩罚力度;⑤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构建

无论是新机制还是老办法,都不能摆脱立法层次低、效力等级弱等诟病。任何经济活动均需要法律支持和约束,只有制定和完善与助学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度需要完善是各界的普遍共识,然而通过何种形式完善,如何完善却众说纷纭。有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统一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国并无统一的贷款法,贷款法律规范包含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之中。作为贷款的一种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其重要性无需通过单独的立法来彰显,而且在我国本无就某一具体形式的贷款专门立法的先例。我们完全可以在现行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笔者认为这才是比较科学合理而且节约的途径。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这一角度阐释自己的观点。

(一)明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贷款性质

《若干意见》所确立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较之于老办法已有了较大的进步和改善,然而有关基本制度的缺失影响了这一机制的准确定位。明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基础,但《若干意见》中对此并未加以界定。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商业贷款,认为无论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包含贴息、是否有政策因素、信用因素,但就其根本属性还是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其运作仍要遵循贷款运作的基本规律,仍应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总的指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笔者认为这一推论存在逻辑错误。商业贷款确实是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但我们不能说只要是商业银行充当贷款人的贷款都是商业贷款。由于政策性银行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政策性贷款业务除通过由商业银行的形式有赖于商业银行配合外,政策性银行还通过对商业银行贴息、提供保证或再融资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从事政策性贷款业务。这说明政策性贷款也是可以由商业银行充当贷款人的,由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是商业银行这一特征推论出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贷款性质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既不是一般的商业贷款,也不是完整意义的政策性贷款。一方面,国家要贴息,另一方面,有规定的还款时间,学生毕业以后要还本付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模棱两可不可取。因为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本身就有很多共性,当然也有不同的特征。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具有商业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某些特征就认为其既不是商业贷款,也不是政策性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界定是如此重要,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应是政策性贷款。所谓政策性贷款,是指由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发放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根本出发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的人民币银行贷款。而且《补充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还规定了国家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规定不应再追究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无论是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目标和经营原则,还是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制度,如期限、利率、贴息、呆坏账处理等,都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表征。而正如前文所述,贷款人是由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来充当并不会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这丝毫不会改变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贷款性质。《若干意见》中将助学贷款分类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这一规定应该说也印证了笔者的分析。

(二)借完善银行法体系之机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性质的银行,由于其法律地位、经营原则、业务范围、职能等方面的差异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来看,大多采分别立法的模式。我国目前银行立法的模式就是依照国际惯例,数法分立,采用了分别立法的立法体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都有各自专门的立法,不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完善银行法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是首要的任务。为更好地调整政策性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应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除应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等有关组织法的内容外,规范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制定政策性银行业务规则等有关行为法的内容也是政策性银行法的重要内容。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主要是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资产业务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和投资。说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银行最重要的业务毫不夸张,因此政策性贷款业务规则理应成为政策性银行法的重要内容。政策性贷款规则应包括政策性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政策性贷款程序规则、政策性贷款主体规则、政策性贷款监管规则及贷款损失处理规则、政策性贷款清偿规则等基本内容。前文笔者已对政策性贷款的概念做了尝试性的界定,认为政策性贷款的贷款人应是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这种界定不仅与我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实践相吻合,而且也符合我国鼓励政策性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政策,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缺乏的状况,还能有效地利用设置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源。因此,政策性银行法中规定的政策性贷款规则应是广泛意义上的规则,具体而言,其应适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借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完善银行法体系之机,我们应在现行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下构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笔者认为这才是比较科学合理而且节约的途径。

政策性贷款业务规则的制定将支撑起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当然还需要《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辅助和补充。总而言之,笔者不赞成制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而主张在现行的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关键

1.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具体而言,是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参考文献:

[1] 王晓燕.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制度构建[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5.

[2]赵福江,张小军,王长安.国际助学贷款立法的研究[J].河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5

摘 要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型及贷后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助学贷款的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本文认为: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的诸多问题,除了充分利用能够得到的数据,极大限度地完善数理模型;更应该理顺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助学贷款的违约和风险。

关键词 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 风险

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研究背景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意义

1999年以后,随着教育产业化政策的推行,高校的就读费用呈现井喷式上升。据统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读完四年本科所需的最低费用在3.5万元左右。对于人均年收入不足5000元的农村居民而言,要完成大学学业几乎成为了天方夜谭。即使对于拥有一定储蓄的城镇居民,这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的出台显得迫切而重要。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完善了高等学校的贫困资助体系,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国家助学贷款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有助于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2.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现行制度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学生就读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因此,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质上是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但本质上属于商业性贷款的个人教育消费信贷。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同时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偿贷。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方面的问题及针对意见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已实施10年有余,成功地帮助千万名贫困大学生完成了学业,成为了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方式。然而,助学贷款回收难,违约率过高、银行拒贷率居高不下、获贷率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这些因素都无一例外地成为了制约国家助学贷款快速发展的严峻症结。

以下针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评价模型及贷后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几方面的问题和针对意见。

1.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评价通用模型介绍

对于资信评级的过程,有功效系数法、方程式法、信用评分模型法以及神经网络分析法等许多方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针对贷款客户的资信评级过程中,主要通过Logistic回归建模,进而设计出简单快捷的信用评分卡。

为了使贷款申请者的个人信息更加清晰、明了,更具可比性,在Logistic回归方法中,将贷款人的还款情况(Label)设置为因变量,特征变量以虚拟变量的形式数值化,权重各自对的影响,以确定模型参数。

2.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初次申请者信用度评价指标体系

(1)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初次申请者信用度评价指标

银行初次受理助学贷款申请者申请时,一般在大学第一学期开始之前,由于缺乏申请者在校的各项数据,因此只能依靠其他指标进行信用评价。

以上的5大类、13小类的指标中,既包括了年龄、家庭年均收入等定量变量,又包括性别、户籍、个人健康状况等定型变量,此外,还将诚信品质、成就动机这样更具人性化的评价变量列入指标体系。

(2)对部分特征变量处理的说明

①院校虚拟化标准

将同时进入国家教育部“985”和“211”工程重点院校名单的学校虚拟为重点院校,其余虚拟为普通院校。

②户籍、个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历等四个特征变量

由于每个变量各自都有三个选项,因此在虚拟化的过程中再做进一步细分:

户籍(城市、乡镇、农村)――户籍1(城市、其他);户籍2(乡镇、其他)。

个人健康状况(健康、体弱多病但无恶疾、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健康状况1(健康、其他);个人健康状况2(体弱多病但无恶疾,其他)。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健康、体弱多病但无恶疾、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成员健康状况1(健康、不健康);家庭成员健康状况2(体弱多病但无恶疾,其他)。

学历(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1(研究生、其他);学历2(本科,其他)。

③定量变量

对于贷款申请者年龄、家庭年均收入和所在专业当年就业率三个变量,由于可以得到确切数据,即不再作虚拟化处理。

④诚信品质、成就动机等个性化因素

这些因素相对而言没有严格的量化标准,但对于判断贷款申请者个人信用,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这个指标主要靠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了解;同时,由于主观性很强,因此在对此指标赋值时,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这些因素都会造成相对较高的成本。此外,该指标直接与贷款申请者信用度相关,因此在赋值时应慎重对待。

3.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再次申请者及后期追踪信用度评价指标体系

(1)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在此申请者及后期追踪信用度评价指标

对于同一个贷款者,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可以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这样可根据贷款者在上一贷款期内的表现对其信用度进行重新评定,以判断下一期是否继续发放贷款以及发放金额。

(2)对部分特征变量处理的说明

在后期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之前的13类指标外,再加2大类10个指标,主要考察贷款者的在校情况,以更加全面、准确地确定其信用度,增新的10个指标中:

①户籍、个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历等四个特征变量由于每个变量各自都有三个选项,因此在虚拟化的过程中再做进一步细分:

奖学金(部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无奖学金)――奖学金1(部级奖学金、其他); 奖学金2(校级奖学金、其他);

与银行联系程度(及时联系、偶尔联系、从不联系)――与银行联系程度1(及时联系、其他);与银行联系程度2(偶尔联系,其他)‘

②定量变量

对于专业成绩排名、图书借阅超期频率、旷课频率作为定量变量直接在模型中体现。

三、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方面尚存的几点问题及针对意见

1.政策性目标,商业化运作

一直以来,尽管国家对助学贷款的一半利息进行财政补贴,但商业银行仍普遍缺乏热情。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目前的信用审查和监管水平条件下,银行监控贷款人的行踪并追回贷款需要很高的成本。“政策性目标,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国家助学贷款的供不应求是有其特殊的制度安排决定的,解决这种不均衡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由政策性银行行使这项职能,成立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由政府或者中介机构提供本金。

2.偿贷期设计应更具人性化

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毕业后6年还清本息,一年偿贷6000-7000元,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国外的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多为5-20年,大多数的还贷期在8-12年。因此,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初入社会收入并不高的情况,应相应延长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以避免呆账坏账的出现。

3.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完善

建立高校学生征信系统是防范贷款学生违约的较好选择。诚信体系的建立要以规则为基础,将贷款学生的还款情况与其身份系统、金融信用,个人档案乃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查询系统联网,对恶意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四、结语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件于贫困学生和放贷银行都有利的事情。只要政府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再加之银行恰当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模型辅助,处理好助学贷款问题,学生可以解决上学期间的费用问题,而银行既可以获得直接的利润回报,又可以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

参考文献:

[1]刘廷伟,王家传.关于发展我国助学贷款若干问题的思考.消费经济.2000(4).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6

关键词:助学贷款;偿还;违约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现状分析

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人数突破100万人,金额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11.6%和32%,创历史新高。1截止至2009年,全国高校贷款学生达451.8万人,贷款金额424.1亿元2。而部分贷款违约率却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按照规定,当违约率超过20%,银行有权终止贷款。

助学贷款无担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最大顾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风险性主要在于:一是毕业生就业率低,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还贷必将会受到影响;二是毕业生流动性大,增加了还贷难度;三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房贷风险增加。

多年以来,各地媒体不断有报道反映大学生失信违约行为。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的顾忌,学生毕业后就存在一走了之的侥幸心理,银行即使想追究其违约责任,很可能传票都不知道往哪里发。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联络方式变更频繁,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对此也束手无策。恶意欠贷如果不解决,则会形成恶性循环。

二、拖欠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体系不完善是由工业型社会向知识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世界上,贷款拖欠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一般是地域小,人口少,公民有较强纳税和还贷意识,有发达的银行系统,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相应的追缴措施或方法。

在日本, 20年助学贷款的拖欠率由46.7%降至2.3%。究其原因在于日本加强了追缴的力度,“学生逾越偿还期限不自动来偿还者,首先由育英会寄发通知催促偿还,若仍不主动偿还则由育英会派员前往收缴倘若再不偿还,则诉诸法律。由日本简易裁判所判决并执行之。”3同时,为了鼓励尽早还款,日本育英会规定,若在偿还期限内提前4年还清贷款,则退还所贷总额的10%作为奖励。

(二)缺少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一个社会稳定和文化沉淀的重要媒介。助学贷款作为无担保的政府贴息贷款,又缺少必要的责任连带关系,诚信问题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诚信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和认可,但对于刚步入到大学殿堂后得学生,会受到很多来自社会上一些非主流思想的冲击,这些思想对于学生的价值取向有着重要影响。大学教育是向社会过渡的一个关键时期,知识的存量已经不能简单涵盖人才了,品德已经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助学贷款实施过程缺少有效的机制约束,银行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精力去管理学生贷款资料的可行性,其主要依靠学校提供的学生资料。学校承担着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的保证人、管理人和监督人,而当涉及到还款问题时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又转移到银行和贷款人的工作单位,学校只有辅的责任。这种落差和转变导致了责任归属不明,最终危及的是经济行业和学生个人的利益。助学贷款是无担保贷款,但经济上无担保并不意味着不可以采取人保的方式。与此同时,当国家代为偿还银行利息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考虑到为信用不足的学生贷款提供商业保险。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制度

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问题离不开对制度问题的思考。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行政部门、银行、学校、个人,四方各有责任,责任分工不同,但必须各司其职。传统上,国家助学贷款依赖于学校地银行放款,为督促还款,可更多采取生源地贷款的方式,增加贷款学生家庭的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加强法律保障力度。相关法律有《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笔者认为,法律虽然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一方面能给那些骗贷人以教训,另一方面也能督促震慑那些持观望态度的还款人。

(二)建立信用体系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信用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美国的信用体系很发达,从一个人刚出生就有一个类似信用账号的号码伴随其一生。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实现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相信完善的银行联网体系一定会很快就建立起来。同时与高考一样,可以考虑将助学贷款信用问题加入到诚信档案。另外,第三代身份证如果能够既使用指纹识别,又能够注入诚信档案,相信虽然在短期内的社会阻力较大,但不需要多久社会就会广泛认可或者接受这种本应有的诚信道德。

(三)构建问题处理机制

机制的功能在于弥补制度的不足,从某种程度来说,制度是僵化的,机制则是灵活的。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难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办法,积极适应中国的国情和大学生的阶段性特点。首先,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即使在发达的美国,还款的期限也是10年。目前,大学生就业前景不是十分乐观,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不可以偏概全;其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加大助学金、 各种奖学金的力度和广度,增加教育投入,助学贷款不是解决教育普及化的根本措施,各种经济手段要搭配使用。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可以一方面增加财政补贴的力度,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和鼓励小企业积极吸纳应届生。减、免、补等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可持续发展来自于学生的内在动力,只有调动了其自身的积极性,才能够促使整体经济的活跃和社会的稳定。最后,开展助学贷款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既能够分担银行的风险,也能够促进贷款问题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增加社会责任感。(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2010级研究生;江苏;徐州;221000)

参考文献:

[1] 凌靖波、吴爱邦.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 杨亚伟.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探析[J].科学咨询,2010,(11)。

[3] 耿新、陈莉.信息不对称下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博弈分析[J].财政监督,2010,(6)。

注解

① 中国青年报,2011年07月15日。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7

[关键词]助学贷款;商业银行;制度;运行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自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推行以来,规模、范围不断扩大,贷款发放总额不断增加,解决了一大批来自贫困家庭大学生的实际困难,并成为高等学校教育资助体系中的主要方式,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自实施以来,经历多次调整,其中2004年6月出台的政策被称为新政策,新政策从财政贴息方式、还贷年限、经办银行的确定等八个方面对原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设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

2006年和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后,经过政府、银行、高校几年的共同努力,贷款金额和贷款人数迅速增加,进展比较顺利。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地方、银行仍旧对国家助学贷款持“怀疑”态度,部分高校无法落实贷款承办银行,相当部分尤其是地方院校的贫困学生仍旧无法得到贷款,这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预期差距较大。教育部在2005年甚至公开点名批评贷款工作不力的八个省市区,借助行政干预强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如何转变指导思想,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实施后,较之旧政策,贷款总量和规模迅速增加,供需矛盾得以缓解,地区、院校分布不均衡现象很大程度上得到纠正,但是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策性贷款商业化运作,是阻碍助学贷款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承担着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最初的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担保方式,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随着政策的不断改进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有一个从商业性贷款向政策性贷款演变的过程,政策性贷款的性质日益明显,但又不是完整意义的政策性贷款,可以说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商业性与政策性并存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学生的一种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助学贷款的周期比较长;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的法定利率,上述四点明显符合政策性贷款的特征。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操作交给了商业银行,学生本人向银行贷款,学生必须遵守《贷款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违约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但在实际运作中采用了商业化模式,才导致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并进而影响了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学生普遍欠费的严峻形势下,高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其缓解学费拖欠问题,存在忽视其他惯常资助政策的倾向。学生及家长片面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扶贫资金,是一项福利,申贷踊跃而还贷迟缓。考虑到风险、成本和收益,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动机并非此项业务自身吸引,而是迫于政府压力,同时希望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切入点,与合作院校开展结算账户、校园一卡通等关联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积极性较高和贷款余额增长缓慢并存。另外一个较为明显的矛盾是助学贷款的运行始终离不开政府干预。2005年教育部点名批评八个省市区推行助学贷款不力,随后受到批评的省市迅速开展行动,就是行政力量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明证。即使在助学贷款开展得非常好的省份,也是因为那些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助学贷款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设计不合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 目前政府主要依靠风险补偿金来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但风险补偿金本身也面临难题。风险补偿金虽然大大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是贷款的风险没有最终化解,而是转移到了各级财政和高校,加大了各级财政和高校的负担。贷款当年发生额越多,各级财政和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越多。就地方财政而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财政负担能力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就地方高校而言,学校经费已经非常拮据,在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也同样力不从心。像内蒙古、甘肃等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很多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都面临辍学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这些省份将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置于各项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2 为了防止学生恶意拖欠贷款,助学贷款新机制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公安部门的职责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形成系统合力,对于学生违约行为所能起到的制约是非常有限的。首先,目前我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更谈不上完善,这使得银行向贷款的毕业生催收贷款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其次,在较高的违约率的情况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本没有能力将全部违约的学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因为这需要巨额的信息费用,而且,即使公布了对学生也没有实际的影响。再次,新机制要求各高校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实际上,在学生毕业之后,高校也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学生的去向进行监督,当然督促学生还贷的力量也是微乎其微的。最后,在公民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之前,公安部门根本掌握不了毕业生是否有违约、拖欠贷款的信息,对于学生拖欠贷款也是无能为力的,很难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思路

1 转变指导思想,将道义上的信用贷款转变为法律上的信用贷款。如前文所述,限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的缺陷,银行更多的是出于国家政策和道义上的考虑提供贷款。笔者认为,这不是长久之计,应该把这种面向经济困难学生道义上的信用贷款转变为法律上的信用贷款,用法律约束机制来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要提高大学生的“违约成本”,而不能让道德感成为约束学生还款的主要力量。学生的还款义务不能靠“感恩情结”维系,必须清楚自己在享受权利背后的义务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政府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作过程中,不能转嫁责任,更不能缺位,否则助学贷款参与各方的权利就会受损。

2 确立科学发展观,以构建运行机制为基点,走质量优先的发展道路。国家助学贷款应统筹兼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循序渐进,协调发展,避免盲目追求规模与消极被动的不良倾向,力戒短期内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出现问题——完善政策的往复循环。从发展角度看,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健全的结构体系是国家助学贷款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当前国家助学贷款的重点应是其机制和体系的重建,而不在于一时的贷款学生和贷款资金数量的增长。只有注重实效,坚持质量优先的发展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成本分担与能力支付相结合原则。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应当在政策设计时尽可能在教育成本分担与社会公平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尽可能为那些经济收入有限的家庭着想,设计出具有一定弹性的政策,并充分考虑贷款人的还贷能力,避免脱离现实。

2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就公平而言,要扩大国家助学贷款的适用范围,将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贫困生也包括在内。就效率而言,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国家担保,化解银行风险,调动银行积极性,使银行乐意贷款。

3 管理有序化原则。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必须优化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加强领导和协调,对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科学有序的管理,严禁部门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防止部门各自为政,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效力。

三、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根据上述思路和原则,建议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一)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立法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助学贷款规模的扩大,急需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助学贷款的运行进行更加明晰的规定。建议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府文件整合提升为《国家助学贷款法》,准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机构、申贷程序、贷款种类、偿还办法、减免条件、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使贷款的管理和操作有法可依,降低管理成本,防范银行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全面总结上海、广东等地方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经验,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信用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将信用消费所涉及的银行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信用记录的形成、管理、披露及处罚责任等均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确定,切实加强对大学生信用缺失的经济制裁、法律制裁等强制性外在约束。

(二)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建议由政策性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一种是借助国家开发银行,一种是成立中国教育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首先在河南省进行助学贷款业务的试点,随后又在山西、青海、内蒙古等省区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介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为成立专门的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长期来看,可以考虑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中国教育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专营教育储蓄和助学贷款业务,由政府全额拨付资本金,除过自营助学贷款业务外,也可委托商业银行代办。教育银行与贷款承办银行形成委托关系,同时对其业务进行专项监督和指导,从而有效解决目前商业银行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形成的诸多体制矛盾和利益分配障碍,激励银行积极性。

为降低银行风险,切实调动地方政府、银行和高校的积极性,建议取消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专门用于助学贷款的担保和呆账核销,使贷款风险由国家和银行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主要风险,银行承担次要风险,变国家对银行的“暗补”为“明补”,这样的做法是完全符合现实情况的,也是弥补制度缺陷的一种有益尝试。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渠道:政府所拨专款、税收提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发行教育等,具体可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来管理。

(三)制定灵活多样的助学贷款政策

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助学贷款的多元化发展。一是提供更多的贷款方案。除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外,还可推出一些新的贷款品种,如针对学生父母的国家助学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针对大学生个人的委托贷款等。二是扩大贷款发放主体。除过四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种基金会等都可以参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三是采用灵活的还款方式。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相应地对贷款利率做出调整,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提前还款,允许学生毕业后采用一次还款、分期等额还款和渐增还款等方式归还贷款,提高贷款回收率。四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取消每人每年6000元的“一刀切”标准,根据学生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学历层次高低区别对待,适当拉开档次。五是扩大代偿资助范围。将地方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也纳入代偿资助申请范围,对团中央西部自愿者和毕业后自愿从军的,也应考虑纳入代偿资助范围。

(四)不断完善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主要方式,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目前,一方面要整合、优化各种资助方式,避免重复资助,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力量,不断开拓资助渠道,减轻国家助学贷款的压力,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 积极发展“资助包”政策。我国现有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等均有具体的资助对象、资助额度和计算办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资助包”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明确资助体系中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项目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一个“一揽子资助”方案,防止一部分学生获得大量资助,而另一部分学生一无所获;保证那些最困难的学生获助最多;确定哪些学生该获奖学金、助学金,哪些学生可以获得学费减免,每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资助额度等。通过多元混合资助模式,使每个经济困难学生都能获得与其困难程度相称的经济资助,使更多贫困生得到资助,促使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更加科学、完善、有效。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8

9月初,正是大学新生入学的日子。贫困大学生能否顺利入学,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财经》记者近日获悉,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等拟定的,旨在扶持贫困大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将在全国推行。

“生源地助学贷款”,顾名思义,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提供抵押物,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相对于“就读地助学贷款”而言的。中国自1999年始,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其运作主要是大学生在就读地贷款。由于还款风险较大、放贷成本过高,一些银行相对缺乏积极性,贫困生贷款甚为不易。

“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克服了一些学生毕业后去向不明的缺点,降低了银行放贷的风险,有利于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处长喻小明告诉《财经》记者。

基于此,今年8月,教育部与财政部、银监会等几经磋商,拟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性文件,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还款政策、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意味着,自2008年秋季始,在原“就读地助学贷款”运作的同时,“生源地助学贷款”将在全国推开,而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全部由财政埋单。

弥补“就读地贷款”不足

“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出台,是2004年以来中国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又一次调整,旨在克服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之不足。

截至目前,以“就读地贷款”为主的国家助学贷款,尚不能覆盖全部的高校贫困生。

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始于1999年。由于学生毕业后即需还款,在校期间即要承担一半利息,坏账率较高,因此贷款量逐渐萎缩。

2004年9月,中国政府调整助学贷款政策,实行公开招标经办银行,并把还款期推迟至毕业两年后,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中标银行可获得贷款额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公办和民办大学在校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总数近2000万人。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407.7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39%;其别困难的学生约147.9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7.4%。

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资助处处长周春树介绍,“就读地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办以来,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累计审批贷款377万多人,审批金额354亿多元。

2004年贷款新政策实施后,贷款规模发展较快;2004年到2008年6月底的贷款审批人数为291万人,是前五年的3.4倍。

但教育部官员也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依然不能满足贫困生的需求。以目前高校贫困面20%计算,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只有11%,而始于2007年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覆盖面只有3%。

这意味着,尚有占全国大学生总数6%的贫困生无法获得助学贷款。由于国家奖学金并非专门针对贫困生,加之国家助学贷款并不覆盖民办高校,难以贷款的大学生事实上数量更多。据专家估计,目前中国每年依然有超过100万有贷款需求的贫困大学生难获贷款。

出现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学生在学校贷款后,一旦毕业,银行很难知悉其去向,因此担心放贷风险。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出台后,山东省因参与投标的银行只有两家,而且要求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偏高,招标终告失败。而在全国,这并非孤例。

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河南、吉林、山东等地,尝试让贫困生在家乡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由于学生家长居住地相对稳定,银行更容易知悉学生毕业后的走向,银行的积极性相对提高。这正是“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源头。

操作细则

各地自发的“生源地贷款”试验,让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看到了商机。

2007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曾联合发文,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等五省市展开试点。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承办行,至今累计审批贷款金额11.4亿元,成效明显,并得到主管教育的国务委员刘延东的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五省试点”,8月中旬,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研究协调后,决定2008年在各省自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也就是说,自2008年秋起,生源地助学贷款将由原来的“五省试点”,变为在各省自愿基础上在全国推行。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文件明确,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

这意味着,国家开发银行将成为“生源地助学贷款”事实上的承办银行。这与原来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确定经办银行”完全不同。

据教育部与财政部、银监会拟定的上述文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二是应获“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

与以往不同的是,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学生也可申请此项贷款,但具体有资格的民办高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在贷款额度上,“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贷款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还款年限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四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等学位的,相应缩短毕业后的还贷期限。这个期限也长于原“就读地助学贷款”。

对于家长和学生最关心的贷款利息问题,上述文件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同时,贷款者“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这与原“就读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完全一致。

与2007年五省试点不同,新的政策文件首次明确,对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

该文件也明确,“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负担”;贷款者“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

风险补偿金争议

为了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上述文件还规定,各级财政应筹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承办银行当年助学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同时,文件也要求,各地“县级教育部门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调查、认定工作”。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为“生源地助学贷款”设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远高于此前国家助学贷款招标确定的比例。

2004年9月后,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招标运行政策后,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全由中标银行――中国银行办理。据当时央行有关人士介绍,中国银行当时获得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只有助学贷款总额的8%。而该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高校各承担一半。

此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统一确定为15%。这就是说,国家开发银行每贷出100亿元,理论上就可获得各级财政共计15亿元的风险补偿金。比之中国银行等经办同等数额的“就读地助学贷款”,几乎高出1倍。

专家称,国家开发银行能获得如此高的风险补偿比例,应该是其与教育部、财政部讨价还价的结果。这对国家开发银行而言,是一笔“成功的生意”。而如此高的风险补偿金,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程度并不匹配。

当然,15%的风险补偿金并不一定能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润表。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上述文件也明确,如果“生源地贷款的违约损失”低于按15%计提的风险补偿金,则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之,贷款违约损失高于各级财政筹集的“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有学者指出,此次政策其实扩大了县级教育部门的职能,就是要专门成立机构、调集专业人员来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识别、信息收集、风险识别、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收付等相关事宜。而县级教育部门能否胜任,还存在疑问。

此次“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能否一举解决中国贫困大学生贷款难问题,走出每隔数年就调整一次政策的怪圈?目前,金融管理部门、国有商业银行、教育经济学者甚至财政部门都反应谨慎。

比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各级财政应支付多大比例的风险补偿金?数年后,如果这些贷款陆续进入还款期,其如数收回的可能性与当初的预期到底有多大,是否一定优于现有“就读地助学贷款”?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才能得到答案。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9

现实中的大学贷款

小李是新疆大学大四学生,她告诉记者,每学年开学交纳学费的那段时间是她情绪最低落的日子。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刚上大学,她就希望能够申请到助学贷款,可如今已经快毕业了,还是没有申请上助学贷款。因为家在农村,收入渠道狭窄,为了筹措学费,有时候就向私人贷款,利息很高。

在新疆大学,像小李这样的学生还有不少。对于启动五年多的国家助学贷款,他们更多的是失望。某学生说,从大一起,贷款就开始搞,每年都在搞,可是到最后却没有结果。

据了解,新疆大学有本专科生2.3万人,其困生达到3500多人。2000年至今,新疆大学累计仅有200多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新疆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副部长艾尼瓦尔・塔依尔告诉记者,每个星期,他有两三天和银行交涉,争取把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下去。“可是银行方面情况被动一点。”他表示。

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数据,从2000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我区开始实施以来,一直遭受冷遇。全区每年大约有3.2万的贫困生,从2000年至今,5年来累计仅有5000多个学生申请到了助学贷款。自治区教育厅外资项目办主任马和平告诉记者: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在2001年、2002年、2004年还出现过三次停滞。据他介绍,2000年只贷了12个人,才4万块钱;04年整年就没有放。

2004年,可以说是全国各地助学贷款遭遇的严冬,不仅在我区,全国几大商业银行大部分助学贷款业务处于全面停滞状态。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贷款难,国家大力推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为何在我区实施如此困难?

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银行身上,那么他们面对助学贷款又是怎样的态度呢?记者走访了我区的主要商业银行。银行的说法

对此,银行的理由概括起来就是大学生贷款属于无担保贷款,风险太大。

某商业银行负责助学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银行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看法,学生贷款数额小,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贷出去的钱不容易追踪,作为一种政策性很强的商业性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运营成本和信贷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商业贷款,这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相冲突。

完全靠学生自觉还钱,对银行来说,简直无法想象。某银行人士认为,助学贷款属于一种纯信用放款,银行是为了发放贷款,增加利润,然后能够按期把贷款安全收回来,这是银行的工作程序。学生的诚信程度,国家的信用体制都不健全的话,将会给收贷造成很大困难,让银行花费很高成本,银行将负担所有的人力、物力成本。

同时,从2003年起,第一批助学贷款开始进入还款期,而部分学生还款出现逾期现象,成为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区推进困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田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做过一个调查,到2004年全区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中,毕业离校的学生有613名,其中有346名已经和贷款《银行没有任何形式的联系。毕业的贷款学生378名中,有210名在归还本息上出现了违约。违约率比较高这也是影响到助学贷款在我区顺利开展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银行的回答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中,银行的位置十分尴尬:一方面,道义和政策使他们必须承担这一业务;另一方面,无担保贷款的风险显而易见。那么如何完善国家的助学贷款制度,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何更好的调动银行的积极性,让贫困大学生都能贷得到、用得了?

新协议步履维艰

2004年,全国各地助学贷款都陷于停滞,这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4年7月,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改进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明确引进市场化的方法,不再“拉郎配”,改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为经办银行提供风险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还款方式调整为可以在毕业以后一到两年内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从原来的四年延长到六年。应该说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弥补了老办法的几乎所有不足,规避了银行需要承担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区助学贷款实施情况是否因此有所改善呢?

谈起新机制出台后的实施情况,自治区教育厅外资项目办公室主任马和平说:“按照新机制的要求,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招投标的方法来选择银行。我们在12月10号就给银行发出了招标邀请函,到12月24号正式开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我们在新大学术交流中心正式开标,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兵团农业银行还有乌鲁木齐市交通银行都到了。但是这次招投标轰轰烈烈开始,最后没有银行响应标书而流标。”

虽然在新机制下,国家、自治区出台了诸多的保障措施、优惠措施,但是我区的各商业银行并没有按照预期积极响应。2004年12月24日上午招标失败,下午议标再次失败。面对银行一次又一次的沉默,教育部门仍然为实现贫困大学生贷款进行着各种努力,马和平告诉记者,最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共同支持下,今年3月1号,教育部门终于与各银行达成了最后协议,全区28所高校与学校基本帐户的开户行签订助学贷款协议书。马和平主任说:“3月1号那天,又是在新大的学术交流中心五楼会议室,我们重新签定协议。我们要求在3月15号以前各学校和银行要签完,但是直到7月14号建设银行才和三所学校签完,一所还没有签,农业银行到现在还有一所没有签。”

马和平告诉记者,虽然银行与各高校签订了协议书,虽然在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区发放的数额比往年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仅达到计划额度的4%,因此受到国家教育部的点名批评。

对待助学贷款的态度,各银行也大不一样:04到05年一个学年共有20100名学生获得贷款金额达八干两百万,中国银行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另外,工商银行负责的学校也基本上都发了;农业银行、兵团农行负责新大贷款发放。现在动作缓慢一些是交通银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刚刚签完协议;建设银行到现在为止还有一个学校没有签,发放的数字还没有最后统计出来。

社会各界人士的看法

我区的助学贷款之路五年来走得步履维艰,国家为了释放银行的风险,也出台了新政策,但是,银行的态度依然扭扭捏捏,某商业银行负责助学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学生能不能还得了贷款,会不会还这笔钱,都是未知数,而这仍然是目前银行担心的一个重要理由。

根据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得到的数据:新疆的贫困 大学生占全部在校学生的三分之一,2004年全疆大学生拖欠学费已经达到1.7个亿,社会的援助和学校的减免显然无法解决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助学贷款无疑是帮助这些贫困学子继续学业的有效途径。如果说在旧机制下,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诸多不完善因素导致商业银行放贷不积极,那么在新机制下,为何我区的助学贷款发放还要遭遇如此尴尬场面呢?在社会责任和经济风险之间,银行作为一家企业,又应该如何权衡?银行一再强调的诚信体系真的是导致贫困大学生贷款难的唯一原因吗?

一位在新大上学的研究生表示: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非常好,但是力度再大一些更好。一位曾经在学校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王姓工作人员认为,学生客观上确实存在还款不及时的现象,他说:“因为具体办理过这些东西,学生的逃费率是挺高的。尤其是在签定协议的过程中,学校作为担保方,只担保我催促学生还款的责任,不替学生做还款担保。这就造成了银行追讨还款,成本非常高。扩招以后,找工作难,甚至有时候毕业证的作用也不是很大,”他认为,学生的诚信也是存在主观因素的。

也有同学认为银行的责任感有待加强,一女生说:“有的人说学生追款不好追,我觉得可能还是占少数。因为能得到国家、银行帮助,他们已经是怀有感激之心的。所以说大学生不还款,还是有点片面的。另外作为一种扶持政策,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盈利,这能得到多少利润呀?这应该是追寻一种社会效益。如此,银行可能就不会和学生之间僵持,可能会缓解一些。”

一朋友认为,归根到底还是制度问题,不应该让银行总是尽义务,银行毕竟是企业,要经营,要盈利,就算是不盈利,也不能盲目亏损。应该有制度保证,贫困学生的最终依靠者应该是政府,不该强迫银行背起恶意逃款的包袱。

还有一朋友认为现在的银行眼睛都盯着大项目,助学贷款的数额小,耗费人力不少,还有风险,应该是银行对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在记者采访中,很多朋友也为如十可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到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某男士认为,重要的是要加强沟通,加强理解,完善制度。尤其要把信用体系建设起来。他希望在学生当中先开展诚信制度的建设。还有一朋友认为,只能是依靠政府推行力度和银行自觉认识到这些问题。

另外一位朋友认为要健全个人诚信体系,现在的金融网络已经非常发达,各大银行都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从技术上说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

“其实目前我们推行的新机制从相当程度上已经规避了银行曾经需要面临的很多风险,就目前来看,我们的国家助学贷款要真正落实到位,还必须从这些方面着手。”马主任认为,银行要多从社会利益考虑。

他说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扶持困难学生上大学,为国家培养人才,最终的目的是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培养人才,那么从国家的利益上讲,国家需要银行做出某些牺牲或者暂时的有一点点损失的时候,银行也应该站在国家的利益上来考虑国家的政策,而不是纯粹地站在自己局部利益上看待这个问题;从防范风险方面上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出台了个人追寻系统,每个银行互相联网,所有国家助学贷款的人基本信息全部在这个里面,只要你有违约行为,马上就能查出来。最后他认为,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栋梁,应该相信大学生,同时,要加强德育教育,加强诚信教育。

需要政府唱主角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一位贫困学生失学”,但是助学贷款供不应求,银行放贷动力不足确是原因所在,但究其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仍在政府。因为在整个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唱主角者非政府莫属。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借鉴。美国政府从1965年开始施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唱主角的是政府,银行只扮演配角。一方面,助学贷款一般并非由银行资本金支付,而是由政府财政提供,银行只负责经营并收取费用;如果贷款由银行自有资本提供,政府必须提供担保,负责以财政核销95%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政府制定多种政策帮助银行严防严罚欠资不还行为:建立健全覆盖广泛的个人诚信体系,让违约拖欠助学贷款成为无法洗脱的信用污点,防范恶意欠款行为;出台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和优惠减免措施,为银行贷后管理和追讨欠款提供服务,降低银行所承担的经营风险。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美国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拖欠率只有5%左右,银行经营助学贷款风险小且利润稳定,助学贷款的供给自然大幅度上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应该为我们发展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了一个思路。

教育部学贷中心主任崔邦焱近日表示,教育部拟强制推进助学贷款――这里的“强制”应当意味着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在政府、学校、学生、银行四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其中政府应担负更多的风险和责任:政府不仅要贴息还要为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不仅要把好贷前审查关还要强化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作用。只有当政府唱好主角之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才能真正让每一个寒门学子迈人大学殿堂。

银行新举措

其实,面对新机制,银行方面也开始呈现出了新的态度。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田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机制对国家助学贷款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持续开展还是有很大的推进和促进作用。新疆各银行经营机构认真贯彻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也感觉有了明显提高。反映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新疆各有关商业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了经办业务的分支行,都安排了专人,专门的岗位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贷款简化,工作效率也在逐步的提高。大多数商业银行都能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与学校之间建立一对一的服务机制。”

“第三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计划不受规模限制”

“第四各商业银行都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适时对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存量和新增部分能顺利并行。”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10

[论文关键词]助学贷款 违约 风险控制

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体系、加大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助学贷款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1999年实施助学贷款以来,有11.2%的学生通过助学贷款这条“绿色通道”顺利完成了学业,其已成为资助困难学生就学的主要方式。然而,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却一直影响其良性发展,日益频繁的违约事实,严重影响和困扰着金融市场,也深深打击着银行、国家和社会对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信心。以往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多是从完善贷款制度及积极推动学生贷款实施人手,对违约风险控制的研究不够。本文用实证方法分析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因素,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控制的理论研究

关于违约率,学术界一般采用伍德霍尔规定的概念,即“借款人拖欠贷款或没有偿还贷款的比例”。学生违约的影响因素纷繁复杂,不同学者研究虽侧重点各有不同,归纳而言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学生因素对助学贷款违约的影响

1.借款学生的学业表现对学生贷款违约的影响。伯根·贝特西等人认为:“在学生离校的最初12个月内,学生的违约与学生在校时的平均绩点有关”。斯坦纳和特齐勒的研究指出:“在学业上取得成功的学生很少违约;与违约最密切相关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在2.0或以下的借款学生违约率高达18%,而平均绩点高于2.5的借款学生的违约率,则仅为2%或更低;此外,能顺利毕业的借款学生的违约率低于2%,而未能毕业的借款学生的违约率则高达到13.7%。”巴龙也指出: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绩点与违约发生概率最为密切,取得学位的学生的违约率,要比没有取得学位的学生低5个百分点。2005年美国教育部学生贷款违约风险与管理部门研究表明,在所有违约学生中,71%的违约者是中途辍学或未能完成学业的。可见,是否取得学位是预测违约的最明显标志,成功的学业关系到未来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是个人更好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2.学生就读院校的特征。沃尔克威等人对院校特征与学生贷款违约关系研究指出:与违约学生的个人特征相比,院校对违约的影响并不明显。不过,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习,并且成绩优秀的学生贷款违约率低;教学水平较低的私立学校的学生贷款违约率较高。但是,有研究则坚持认为,院校是影响学生违约的重要因素。比如来自德克萨斯学生贷款担保公司的研究发现,此前违约高的院校是影响学生违约的关键因素之一。可以看出,院校特征与违约的关系是一个极富有争议的问题,其相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所选取的对象和时空等客观因素。

3.学生的个人特征。贷款偿还虽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但终究是由借款学生的主观意愿决定的,包括借款人对贷款的认识、所修专业和性别等。学生对贷款的认识对违约有明显的影响,借款人缺乏对还款责任的认同是违约的重要原因,借款人对自身的贷款选项有更好的了解则有助于降低违约发生的概率。在专业特征方面,迪勒和麦甘恩的研究发现:工程类学生的违约率要明显低于修其他专业的学生。斯坦纳和特齐勒的研究发现:“主修不同的专业的学生的违约率也有很大的差异。主修财政专业的违约率在1.8%,而主修普通专业的违约率则为14.7%。

关于性别因素对违约是否有显著影响方面则存在争议,迈克尔·波德格斯凯研究认为,在贷款的非裔美国学生中,男性的违约率要比女性高0。而斯托克哈姆和赫斯埃尔登兹的研究则认为,违约与借款人的性别没有很大的联系。

(二)银行和社会因素对助学贷款违约的影响

1.学生贷款方案的设计。索尔·施瓦兹的研究认为,贷款制度是一种违约激励制度。比如,在贷款资格规则上,不是贷给有能力偿还的,而是贷给有需要的;贷款回收上,取决与银行的努力程度;偿还方式上,缺乏灵活性。所以,很多违约学生不偿还贷款是由于贷款制度所致。我国不少学者指出,贷款制度的不完善与违约约束机制的缺失对学生违约产生重要影响。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诱因,比如,学生贷款负担过重,还款方式单一,还款期限偏短等。而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学生违约成本低,加大了违约的概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助学贷款的问题并非只是其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制度的问题。

2.社会信用制度和学生信用意识。信用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沈红、王晓萍等学者认为:一方面是学生的信用意识差,缺乏诚信和履约还款的自觉性甚至存在恶意逃避欠款之举;另一方面是信用文化的缺乏,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申请,银行放贷必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这与其商业运行模式是背道而驰的。国家助学贷款得以顺利施行的前提是贷款者个人信用的建立,如果没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体系,政府如何设计制度,教育部如何采取强制性命令,都难以起到作用。

3.其他因素。国内不少学者认为,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社会体制中,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学生获贷后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造成“还款难”。比如,失业、工资低等现实原因导致了学生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导致了大批学生违约。同时,毕业生的流动性也加大了违约的可能性;法制环境较差,银行的管理体制欠缺,手段落后;借款学生没有可靠的信用和可提供的担保品等等,都有可能增大学生违约的机会。

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控制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的选取

2010年5月至8月,我们向中南民族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工交职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广西工学院、山东理工大学、漳州师范学院等8所高校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随机发放调查问卷700份,回收635份,有效率为90.71%。调查问卷涵盖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涉及不同专业、学制、学历,以及来自不同地域的学生。本研究选取了学生性别、学历、父母职业以及还款意愿等31个自变量,包含了借款人较为全面的个人基本信息,调查采用SPSSl6.0进行数据分析。

从被调查对象的分析,男生占67.4%,女生占22.6%;被试对象主要以大四学生为主,占41.7%,因为他们马上面临着毕业后履行还款协议这一现实问题;调查对象62.5%来自于一般农村,12.3%来自于民族地区或偏远山区,这个比例说明高校贫困生家庭主要位于农村和山区。受贷学生所属学科的的比例分别为文科(32.0%)、理科(32.0%)、工科(34.4%)和其他(1_6%)。学生人均申请额度5727元,实际贷款额度5487元,获贷率95.81%。

(二)银行方面的风险控制

1.贷款制度设计。研究表明,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借款学生选择违约,我们对毕业后放款方式、贷款利率水平和还款期限等贷款制度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你认为下列哪种还款方式最合理?”时,60.2%的学生选择“按工作后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只有32.8%的学生认同国家现行目前的还款方式(毕业后在一定期限内还清,每月定时定额偿还),6.6%的学生认为“到特殊单位(岗位)工作应减免贷款”。这说明应改变目前单一的还款方式,根据学生就业情况、工资收入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目前助学贷款实行与同期银行贷款相同的利率水平,没有像国外那样制定随市场利率和通货膨胀而变化的弹性利率制。39。3%的学生认为助学贷款的利率水平“太高”,28.8%的学生认为“适当”,这说明应根据学生毕业后的收入水平和就业状况对利率水平适时做出调节。

在调查“你认为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时,18.9%的学生认为时间太短,无法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从银行的角度看,国家助学贷款属信贷经济行为,其偿还资金唯一来源是学生的未来收入,一旦贷款利率过高、贷款期限短,受贷学生的负担将加重,银行按时收回贷款的风险将加大。

2.放贷后的管理。目前银行往往只重视学生贷款前的资格审查,而忽视贷款后特别是毕业后的还款管理,为此我们设计了“你认为下列哪些方式可以降低违约率问题”。选择比例最高的均与学生诚信有关,67.7%的学生认为应“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典型”,49.9%的调查者认为应“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这说明诚信对学生贷款偿还非常重要,应加强诚信建设。中华民族自古讲究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离不开诚信观念和诚信意识,在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尚不完善、个人信用资料不能共享的现状下,银行的工作任重道远。

3.违约惩罚措施。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对违约的惩罚力度不大,往往只是公布欠款学生的“黑名单”,对违约的学生不在给予贷款汽车和房地产等。那么“银行对失信惩罚是否有强约束力呢?”39.9%的受调查者认为“约束力一般”,32.6%的受调查者认为“约束力不强,主要靠个人自我约束”。助学贷款中,银行相对学生而言信息不对称,因此必须引入失信惩罚机制,使学生违约成本变得足够大并成为可置信威胁。

(三)学生层面的风险控制

1.学生的诚信意识。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担保或担保人,因此学生的诚信意识对以后能否如期还款变得非常重要。在调查“为了成功申请到助学贷款,你会对家境情况……”问题时,5.9%的学生选择“对隐私部分会略有隐瞒”,7.1%的学生选择“稍加渲染”,1.6%的学生会“大肆渲染”。多达14.6%的学生为获得贷款采取不诚信的方式和手段,这表明一部分学生为获得贷款不择手段,放弃了诚信操守,这将增大违约风险。

在对“现在有学生心存侥幸毕业后不还贷,你有过这样的想法吗”进行调查时,10.5%的学生“存在侥幸不还款的想法”。如果受贷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就不讲诚信,毕业后贷款违约的风险势必很高。

2.还款预期。学生毕业后能否按期偿还贷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毕业后的预期收入和可支配的现金流。在我们调查的“根据将来的预期工资收入,你是否可以按时还款”问题中,23.4%的学生选择“很乐观”,51.8%学生选择“较乐观”,5.6%学生选择“比较悲观”。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起薪工资很低,很多学生毕业后忙于生计,租房、交通和人际关系等生活成本大,受贷学生对还款的预期有些盲目乐观,一下冲淡了起初的还款预期,这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恪守信誉与维持起码生存的两难选择中。

在调查“你将如何解决毕业后还贷出现的困难”问题时,62.5%的学生选择“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32.4%的学生选择“向亲朋好友借钱还贷”,只有3.8%的选择“不知道怎么办”,需要对他们加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

在调查“你认为影响贷款偿还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时,3l.2%的学生选择“毕业后的收入状况和预期收入”,19.6%的学生认为“家庭经济负担过重无力还款(需结婚、买房等)”,12.4%的学生选择“继续读书无法偿还”。这说明在学生毕业后,学生所承担的家庭责任、个人规划等任务比较繁重,处于需要筹措巨额花费阶段,因此,政府应出台政策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基本工资和降低房价等,提高学生的可支配收入,这样才能比较有效地规避学生地违约行为。  (四)高校层面的风险控制

作为助学贷款的中介方,高校连接着银行和受贷学生,是助学贷款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设计了“高校应如何加强和改进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对此,65%的学生选择“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53.6%的学生认为“应建立助学贷款网站便于查询还款信息”,51.8%的调查者认为“完善助学贷款规章管理制度建设以保证资助工作公平”。这说明高校对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还款方式、协助经办银行通知学生及时还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业、纪律和就业情况等方面,高校具有便捷的资源。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助学贷款是在国家征信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推出的,需要从多个层面防范风险控制: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贷款管理机制

按照“成本分担”理论,政府有义务保证贫困生的受教育机会,承担并化解助学贷款的风险,确保助学贷款机制运转顺畅。为此,必须完善政府主导调控机制,促使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活动中承担担保、承担较大比例的贷款成本以及完善贷款法律法规的责任。

1.完善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亟须建立一部《国家助学贷款法》,从国家层面立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避免现行政策文件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的弊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如高校在审核贷款、联系学生方面的责任;明确学生工作单位协助收回贷款、协助欠款人还款的责任;明确欠款人催收、追讨欠贷的权利;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程序;明确借款人违约承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2.建立国家担保制度。约翰斯通认为,“如果没用信用良好的担保人,学生贷款的违约会非常大。没有抵押,如果学生不还款,银行则无法挽回损失,因而学生贷款违约极高”。从国际经验看,担保是保障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它既解决了银行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又增加了学生还款的责任感。作为具有政策性的商业贷款,政府应建立国家担保制度,担保或保险体系可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省级及地方部门对助学贷款提供担保(保险),中央可对其进行“再担保”、“再保险”,构建多级部门分担责任和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银行负担。

3.建立政策性的中国教育银行。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商业化”的目的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宗旨是相悖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稳步推进。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作用,应成立政策性教育银行——中国教育银行。中国教育银行应由政府发起组建,集政策、福利、教育与金融于一体,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金融机构。

(二)寻找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

助学贷款的国际经验表明,贷款的回收机制是贷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违约的问题。

1.大力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有效地解决贷款的回收,自2005年试点以来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09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助学贷款119亿元,覆盖全国24个省(区、市),共支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200万人次,是符合国情的较为可行的助学贷款运行模式。

2.采取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受贷学生往往刚毕业时还款能力弱,随着工作年限和经验的增加,收入越来越高,还款能力也随之增强。因此,可借鉴澳大利亚ICL(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根据毕业生未来的预期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且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才开始还款,甚至到了一定年限后可以免除还款。该方式最大优势是不会出现还款的违约与拖欠,也不会对借款者的信用名誉造成不良影响,避免了贷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此外,还可以采取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行为抵扣、实物抵扣等方式来帮助学生更加灵活地偿还贷款。如,学生自愿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或者义务献血、见义勇为等达到一定额度(次数),都可以适当减免其贷款偿还的额度;再者,受贷学生也可以用自己的发明专利或者具有经济转化性的创业计划抵偿部分贷款。国家实行助学贷款的最终目的就是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并回馈社会,最终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而回馈社会的方式是多元的,因此,拓宽还款方式,给当代大学生更多选择势在必行,也更符合于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的政策初衷。

3.加强诚信建设。调研数据表明67.7%的学生认为应“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典型”,这说明需要诚信模范对其起到提醒、规约的作用。高校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作为一门必修课,综合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培育学生讲信用终身受益的观念。同时大力加强学生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利用完善的诚信数据库对学生的诚信行为和信息进行管理,如可以建立专门的中国大学生诚信网络系统,学生可以通过注册实时查询个人诚信信息,学校和社会也可以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媒体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大力塑造诚信典型,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构建诚信文化氛围,企事业单位可以查询就职或者应聘学生的诚信信息,并将学生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评先评优、入党晋升等的重要指标。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11

关键词: 大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 诚信教育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贴息、商业银行和高校协同操作的一种商业信用贷款,它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用于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问题,是目前中国大学生资助系统中的主要形式。这一贷款制度自2000年3月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从十几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效果看,它不仅为因学费问题而不能进入大学的学生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他们信守承诺的契约精神,以及自学自强、创新创业的自主意识。但是在该措施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某些大学生违约甚至恶意拖欠还款的问题。国家BBC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率在12%以上,农村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率达到30%以上,而后者正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对象,由于当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依靠教育。

一、大学生对诚信问题的认知水平与态度

大学生怎样看待诚信问题,他们对待诚信这个社会最普遍、最基本又重在践行的价值观念规范又抱有怎样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呢?剖析这些问题,是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对徐州工程学院的学生对“诚信”及“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这两个问题的看法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3000份,随机抽取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92.3%的学生高度重视诚信问题在社会上的表现和反映,他们认为,诚信是自己立身于社会最需具备的道德操守。仅有7.7%的学生表示对此只是一般关心。在调查对象中,85.6%的学生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诚信且坚持以诚信为自己的做人原则,14.4%的学生认为自己基本能够做到诚信。这表明:大学生这个群体对于诚信问题持有积极健康的认知态度,并且把诚信当做是规范自我行为且必须遵循坚守的基本道德。

对于社会上乃至校园中出现的诚信缺失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3.3%的学生明确表示非常关注这个问题,16.7%的学生表示比较关心,对于表现在一些平时看似是“小”事情但又关涉诚信的问题上,35.5%的学生对诸如开会迟到或借物不还等“小”事情表示会很生气,64.5%的学生对这些虽然会介意但能够原谅。这表明:一个良好的规范的社会环境的形成首先要有良好的诚信意识。至于诚信教育下大学生对现代社会诚信氛围的认识调查结果显示:75.7%的学生认为社会现状诚信状况良好,5.4%的学生认为社会诚信状况一般,11.2%的学生认为诚信现状很较差,7.7%的学生认为社会诚信现状糟糕。由此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我国现今的社会诚信状况基本认同,极少部分对此较为失望,这是社会诚信问题凸显引起的,社会诚信工程建设仍需加强。

综观上述几个方面的调查数据与分析不难发现:第一,诚信教育下学生普遍具有诚信意识,对自己与他人的诚信都有较高要求,并且坚信诚信是自己立身于社会的重要道德守则,肯定诚信对于社会运行调节的作用。在认识到诚信重要性基础上针对学生在是否能及时还贷的问题,93.3%的学生回答一定会,6.7%的学生回答要看经济状况,没有一个学生回答会恶意拖欠。这一调查结果是令人满意的。第二,诚信教育不仅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方面能够提供一个保障机制作用,而且可以帮助大学生树立诚信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诚信教育体制下,学生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并且认为完备诚信档案设立条件下因为不能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而影响自己的未来发展是非常不明智的。因此,为使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惠及众多的贫困学生的政策可持续实行,可以采用加强诚信教育的办法。

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平台,在大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的经验对策

近年来,徐州工程学院在大学生中采取了诸多诚信教育新举措。新举措的实施不仅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活动的内容也极大地促进了校园诚信制度的建设,其形式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1.构建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为每一位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

学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为每个学生尤其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在诚信档案中,对每个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并定期、全面地考察该学生的在校情况,同时对每个学生的诚信档案进行定期评价,待学生毕业后,学校主动与该生的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并沟通其概况,共同督促学生还款,促进学生诚信意识的形成。这样的评价方式,不仅可以逐步完善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进,同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也为自己的人生记上光彩的第一笔。

2.完善风险补偿金制度,在贷款学生与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安全阀。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后,国家助学贷款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高校同时新增一项费用,支付给银行作为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制度实际上是在一定层面上将银行风险转嫁给高校,增加了高校负担。高校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于信用贷款比其他贷款更加具有风险性,因此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能否按时偿还,经办银行往往考虑这点,在发放贷款上尤为慎重,这就更加要求大学生具备良好的诚信意识。学校作为学生与银行之间的中间方,起着桥梁作用,需要做很多工作。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前,学校应该对需要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负责召集学生,让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该具备的条件、申请贷款的程序、贷款金额、贷款的偿还、违约后果和代偿制度等,确保每一位贷款学生都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避免因“无知还款型”而拖欠还款造成违约现象。

3.教育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多方面为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勤工助学是高校为贫困学生建立的资助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解决学生经济来源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而且在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自立精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勤工助学工作上,徐州工程学院采取了一系列做法:第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板报和身边的榜样的形式使学生转变观念,自主地认识到勤工助学的好处,同时通过座谈形式,了解学生对于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以便不断对勤工助学制度进行调整,鼓励更多的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第二,学校除了在校内图书馆、食堂、地下超市等地为贫困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勤工助学岗位,还组织学生到校外企业从事科技服务等,让所有贷款学生都有了勤工助学岗位。这些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不仅减轻了贷款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经济压力,同时锻炼了个人能力,为他们尽早地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第三,学校成立了贷款学生就业帮扶小组和创业指导小组,在困难学生尤其是贷款学生的就业帮扶方面,指导他们如何参加招聘会,如何参加单位面试。对于就业困难的学生主动帮助他们联系就业单位,力争尽快推荐其就业。在创业方面,学校在成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区针对贷款学生创业优先入驻,并给予资金上的帮助和政策上的扶持。

4.在教育工作者与贷款学学生之间建立起“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机制。

第一,徐州工程学院在帮助贷款学生工作上不断寻求助困政策上的支持,不断拓宽助困渠道,积极寻求社会助学金。近几年来,学校先后设立了华顺、维维、徐工、百盛、杨东、太谷等社会助学金,年资助金额达30万以上,资助学生范围覆盖了学校所有贷款学生。第二,由学校的师生和党员设立了爱心基金,爱心基金的设立在特困生的困难时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2012年至今,共收到爱心基金款68000余元,帮助160多名困难学生渡过了难关。第三,学校在部分教师党员和特殊学生之间成立“一对一”帮扶机制,“一对一”帮扶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一定帮助,而且在思想上和学习上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从而引导他们正确看待贫困,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更好地立足于社会。

5.关注贷款学生的心理问题。

在关注贷款学生的心理问题方面,徐州工程学院除了每学年定期开展的心理建档工作外,还对存在心理困惑的贷款学生给予充分关注,开展励志教育、责任教育和感恩教育,学校要求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面临的问题,让贷款学生不要因为贷款而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同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快乐生活,出色地完成学业,毕业后找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三、结语

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行过程中出现的诚信缺失问题可以通过高校教育得到改善,因诚信缺失而引起的政策持续有效施行困难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诚信教育加以防范,诚信教育将是防范诚信缺失中的重要措施,是帮助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实行的重要手段。高校应继续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一课,同时,继续加强感恩教育,把感恩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加强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桥梁作用,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又可以使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观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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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俞骏.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违约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5(07).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12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国家的一项对教育的政策性扶助措施,但却并未由国家财政出资,而是由银行承担贷款本金。由于担保的缺位或低效使得银行不得不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期限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约束机制,使得银行的经营成本较高,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很高。

3.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都采用无担保信用贷款这种形式(这也是我国唯一采用此种形式发放的贷款),由于担保制度的缺位,使得违约率和不良贷款率都很高。2003年,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而银行只有当违约率不超过4%时,才能做到不赔本。

4.学生违约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信用危机,即到期无力偿还造成违约;二是道德危机,即恶意拖欠。而实际中,后者占了很大比例,这也正是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后果。

解决问题的思路

由此可见,实行担保制度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只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担保体系才能实现担保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才能使担保制度切实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体系的建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将联户互保制引入助学贷款的担保体系

联户互保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制度,它是在农民贷款中试行的一种效率很高的担保制度。所谓联户互保,简单来说就是将有关联的贷款人几人编为一组,一人贷款到期不还,其他几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农民贷款的信用问题。而实际中这种放贷方式很少发生贷款不还的现象。目前全国266个采用联户互保制的农民贷款试点,贷款回收率都在95%以上,而在商业银行一般只能达到80%。

由于学生与农民在经济条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二者在贷款时都曾遭遇同样困境。首先,农民和学生贷款都很难,难就难在多数人不能提供银行所需要的抵押物。其次,贷款数量都很大,单笔数额小,成本都比较高。第三贷款无抵押担保,呆坏账问题经常出现,银行利益无法保证,不愿从事此项业务。第四农民和学生均无稳定收入,难以用扣发工资等单位协助方式还贷――农民无工作单位,大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与银行一般无联系。由此可见,农民贷款担保中采取的联户互保方式也完全可以成为解决学生贷款担保问题的一条出路。

(二)通过信用联保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模式

所谓信用联保制,是指与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应纳入担保体系,作为其担保人、保证人、监督人等确认,形成多层面的担保群体。多方共同担保,共同承担风险。担保层次按照其在贷款中的受益程度,对贷款人的约束力度及在助学贷款运行中所处地位等来划分。

(三)建立信用网络,对贷款人实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全方位的信用跟踪

建立信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各区域的银行间、银行与学校、用人单位、政府间等互相联系的网络;在网络上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进行长期的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社会公开。对违约人在贷款、投资、保险、就业、求学、出国等各方面给予影响和制约。

解决问题的措施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立高效的担保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一)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并且也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者(为及时收缴学费提供了便利),所以应该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就业协议的签订;学生再申请贷款等方面都应该对贷款学生形成约束,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其日后还款。具体做法包括:

首先,贷款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约时,校方即与就业单位签订共同督促还贷的协议。使学校与用人单位在学生毕业后仍能保持联系,共同进行还款监督。当然要实现用人单位与学校间的协作还需要一些政策支持。由于此举并未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或太高成本,所以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学校可以暂时留存贷款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作为一种质押品交给银行,同时发给学生证明资料以保证其正常就业。如以后借款人能及时与银行和学校联系,按时还款,则每年均给予学历证明或者返还学历证书。

第三,启动学校间的信用网络,将到外校继续深造求学的贷款人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开。若违约则该生在继续教育院校申请贷款、获得学位等都将受到影响和制约。

第四,加强学校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学校应及时将贷款学生情况与银行沟通,积极协助银行监督还款。

第五,贷款高校应依据获得的助学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商业银行开设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作为风险基金。当不良助学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时,即启动该账户。在这种风险机制下,学校必然会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管理,学校的约束力往往是比较直接而有效的。

(二)学生家长及亲属由于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人,并且对贷款人具有较强约束力,所以也应作为第一担保人确认。

首先,贷款同时提供其家长或亲属的联系方式、收入方式、收支账户等家庭情况,及其工作单位情况,并一一证明签章,并存档备案,定期电询或函证。

同时,在贷款人的网上个人信用档案中详细备案,随时掌握其变更情况,若贷款人违约,则从其家庭收入账户中扣除,贷款人家庭相当于以其全部收入作为担保。由于实现网上资源共享,无论家庭处于哪一区域或涉及哪一银行,都能使监管人员得到较完备信息,并通过委托等方式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三)贷款学生,即获得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群体,彼此间应互相担保(这正是联户互保方式在助学贷款操作中的应用),同样其应作为重要担保人确认。

首先,由同班、同寝同学,老乡好友,彼此之间结成互保对子,彼此互相担保;互保成员间的担保、监督,会因为成员间关系的紧密性及联系的持久性,而更加有效,尤其在毕业后,其担保作用会更加明显。由于是互相担保,所以对于贷款学生而言不难办到。

其次,银行可以同时实施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将互保人的数量与贷款优惠条件相挂钩等,以此来增强其实施的力度和有效性。

第三,将联保人的情况在网上备案,一人违约,其他联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联网银行将款项从其账户中扣除。

(四)用人单位,也应作为监督人确认。

首先,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同时与学校签订监督、督促学生履约的协议,这应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和义务确定。

其次,在学生违约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其就业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按银行或学校提供的资料,从贷款人的工资中扣除,并保证将贷款学生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三,根据网上个人信用信息,对贷款违约人的聘用、提拔、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限制。

第四,用人单位应帮助银行清缴、追索贷款 ,银行对此应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可以将其作为享受银行优惠政策的一条评价标准。

(五)银行,作为贷款主体必然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责任。

首先,启动银行间、银行与学校及用人单位间的信用网络,使三者均能及时准确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正是主要的信息人。

其次,如前所述,由于实现了资源共享,再加上银行间的委托业务,及银行与学校和用人单位间的业务往来,使得银行地位特殊。其可以通过业务往来,建立银行、学校、单位三者间的紧密联系,为助学贷款的还款、担保、监督等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在风险承担方面,银行除了从政府获得一些补贴外,自身也要承担一定风险。比如说,一定比例不良贷款由银行自行消化。只有给经办银行一定的压力才能促使其采取稳健政策慎重贷款,加强对助学贷款的监督管理,以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四,采取人性化的还款政策。比如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按比率来确定每月的还款金额;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允许采取多种偿还方式;允许还款优惠政策与个人信用情况挂钩,提前还贷适当减免,拖延还贷收取滞纳金,与银行主动联系的,适当放宽还款期限等。

(六)政府,是助学贷款的扶持者,同时也负有一定的监督协调责任。

首先,应加大对发放助学贷款银行的支持力度。例如,可以将对银行营业税的减免额度与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额度相挂钩,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账户,来处置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

其次,政府部门、政府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在任用人员时应考查其信用状况,对违约人实施一定影响和制约。

第三,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明确贷款人、担保人、监督人的责任义务;对担保人和监督人职责的履行给予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