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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规

时间:2023-06-01 09:30:37

化妆品法规

第1篇

几千年以前,人类在同自然界作斗争及自身成长的过程中,逐渐地学会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人类自己,发现了许多能治病的植物、动物和矿物等,其中植物占大多数。这在我国历史上的《中华古今注》、《诗经・卫风伯兮》、《韩非子集・显学》、《五十二病方》、《史记》、《皇帝内经》、《素问・五脏生成篇》、《神农本草经》、《香方》、《千金翼方》、《太平圣惠方》及李时珍的《本草纲木》等均有大量的记载。对面部的清洁,皮肤的增白、增亮,画眉,点唇,涂胭脂,祛痣,祛斑,祛痤疮,除酒糟鼻,除狐臭,浴疗等都有极其针对性的描述,其中包括内服与外用,因此可以讲,将天然植物用于皮肤创伤、疾病的治疗和美容化妆是有着很悠久的历史的。

近年来中国以中草药为特色的企业取得迅猛发展,涌现出了如云南白药、霸王集团、滇虹药业、相宜本草等一大批优秀的民族日化品牌,一举打破了中国日化长期被国外品牌垄断的格局;天然、植物是世界的潮流,更多的是商家抓住了市场空问,对产品的宣传也相对夸大,为的就是使产品在市场中占有席之地,获取更多的效益。

“含100%天然成分,无刺激,抗过敏……”现在市面上,打着“纯植物”旗号的化妆品深受女性朋友的青睐,她们认为只要是天然的、植物的,就是最安全的,因此,使消费市场越扩越大,如:

1.商超铺天盖地的大肆宣传

现在各大商场或超市的美容产品专区,都能发现几乎大大小小各个品牌都在打植物路线。有的全线产品都以自然、植物著称:有的则含点天然成分就恨不得整个包装就只有天然这两个字。店里轮回播放的产品广告,也在使劲儿地告诉你,某某产品是“植物纯萃面膜”,某某面膜“富含各种天然水果和植物精华”。

2.网络广告无处不在

网络上到处可见网友们类似的推荐:“我是敏感性皮肤,这个××产品是纯天然的,非常好用,不刺激”;“我很喜欢纯植物纯草本的产品,很温和”;“还是买纯植物的吧,不含化学成分,多安全”等,使人眼花缭乱。

尤其是越来越多的标榜“纯植物”成分的化妆品出现在市场上,混淆消费者的视听,造成了大量致敏的事件,因此,中国食药监局出台了

系列相关成分的法规,让我们来看看最新广告法是怎么说的!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意,如果你看到产品宣传文案中出现这些词汇,证明它也是违反最新广告法的:

祛(去)黄、祛(去)斑、去(祛)印、去(祛)皱、美白、亮白、润白。

最高、最大、最强……极致、极限……强效、强力……

抗氧化、抗辐射、抗紫外线、红血丝、细胞、纯天然、复活、全面、排毒、抗敏、零负担、消除皱纹、去除雀斑、复方、药用化妆品、安全、过敏、防敏、敏感、焕白、新生、换新、修复、全方位、速白、速效、无毒、焕肤、焕然新生……其中“药妆”、”药用”国内产品不能使用。

“有机xx、“专业xx、“含xx精华”、“敏感xx”、“纳米xx”、“生态xx”这些词无事实资料证明即为虚假。

书归正传,你可能会问,这里哪些跟植物有关呢?且听我仔细分析!

植物化妆品和纯天然没关系

很多消费者认为“植物”就是纯天然,化妆品是不要生化科技人造材料的,于是植物品牌在市场大热。然而,担心从此可以结束了吗?这植物护肤,难道真的就是纯天然吗?

在百度搜索“纯植物化妆品”的词条时出现了下面这段文字:

所有的化妆品都不可能是纯植物的!

国家卫生部化妆品不良反应防治协作组顾问、空军总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蔡瑞康说:“纯植物是忽悠的,那是广告。所谓的纯植物化妆品,顶多是含有植物萃取成分,而且成分很少,因为多了之后植物的味道就会掩盖化妆品的味道,不好闻。你想想,虽然添加了植物成分,但如果没有其他化学成分,你怎么把水和油调到一块儿?无论是水包油还是油包水,都要靠化学物质来调的。没有防腐剂不行,没有表面活性剂也不行,这些都是化学物质。”

严格来说,市面上基本没有百分之百纯天然的产品。越是精纯的植物成分越容易腐败,就越需要大量防腐剂来镇压――除非你能保证在极短时间内用完,保存个一年半载那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欧舒丹家的橄榄焕肤面霜,添加了苯氧乙醇、安息香酸苯甲酸、脱氢醋酸、苯甲酸苄酯等化学防腐剂,以及多种植物防腐成分,以确保其植物精华不腐败失效。

同时,许多化妆品厂商会使用大量的合成酯、矿物油来搭配少量的植物油分。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是降低成本,藿藿芭油、玫瑰果油、月见草油等有效又安全的植物油通常价格昂贵,不使用点别的便宜货来混搭,成本多一块钱都要赔。二是,植物油虽然好,但触感黏腻,不明就里的使用者会产生不良情绪(矿物油用多了)。这时候,为了保证产品销量,就必须添加一些让化妆品好推、清爽的成分,以期获得顾客的认同。

总体说来,一个营养型面霜包括如下成分:最基本的保湿成分:多糖醇、油脂、透明质酸等等;营养和调理成分:比如维生素及各种植物提取物;乳化剂:水和油必须要乳化剂来融合;然后不可避免地要有防腐剂,调节产品黏稠度和pH值的玩意儿。此外就是不一定必要的香料和增加使用感觉的化合物。纯植物化妆品是市场上宣传较广深受消费者青睐的含100%天然成分,无刺激,抗过敏等的化妆产品。后被推翻并验证所有的化妆品都不可能是纯植物的,且国家出台相关条例来制止夸大虚假宣传。

植物成分在化妆品工业中真正被重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工业污染有很大的恐惧,故出现了怀旧的情绪,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掀起了“回归自然”的潮流,也使化妆品行业有了新的出路与买点。有了“天然化妆品”的说法,生产商更着重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消费者对化妆品的要求更趋向于它的功效性。如果化妆品产品的说明上出现“纯植物”几个字,就要给消费者证明你的产品中除了植物,没有添加其他成分,更不能将所含的植物功效放在产品说明上来误导消费者。

由于植物成分相当复杂,其中有生物碱、黄酮类、酚类及醌类、苷类、皂苷类、蛋白质、肽、氨基酸、激素与酶、有机酸、糖类、挥发油等其他活性成分,也含有一些无效,甚至有毒的成分。由于提取技术与分析方法的落后,在最初的应用上根据祖传下来的经验,比较讲究复合成方,因此容易造成具有疗效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毒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分离手段与分析手段的创立与完善,使更好、更有效、更安全、更合理地利用植物成分有了可能。植物成分的种类很多,在治疗皮肤病的功效化妆品中主要的功能有:抗刺激、抗炎、愈合伤口、抗感染、杀菌、增白、祛斑、抗皱、润白等。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性,产品的效果并不定百分百达到预期,所以,以上的产品功效还是不要说为妙。

植物化妆品的范畴

含植物的化妆品其中含有两个概念,一是含有一种或几种植物的成分,一般的添加量在1%-10%;二是该植物成分是针对皮肤上某种情况而界定其功效的,如美白、祛斑、抗皱、保湿、祛痤疮、抗炎、清除自由基、抗敏、收敛、皮肤再生等产品;此类化妆品不仅仅有化妆品的基本特征――润肤,还作为植物成分的载体,将植物的有效成分携带到皮肤上,发挥其功效,这是和纯天然、纯植物化妆品的说法是有区别的,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含有生物成分和含有植物成分的化妆品是这样的情况。

市场上可称为纯化、纯植物的化妆品剂型大概有以下几类:用通过近代的植物分离纯化而提取的植物有效成分制成的浓缩精华液、水类产品及精油类产品。消费者对精华液和水类产品都比较熟悉并使用过。故在此我们仅对目前开始有所流行的精油类产品做一简单的介绍,以供消费者参考使用。精油是从植物的花朵、茎干、树干、树叶、根及树皮中萃取出来的一种高芳香性油滴。其特点有:

1.由于精油取自于大自然的植物精华,其成分在植物中起着重要的生物代谢作用,因此又称为植物荷尔蒙;

2.芳香、浓郁、油性且具有挥发性;

3.分子细小,渗透力强,可经皮肤渗透而进入人体中;

4.可保持传统护肤品的使用方法,经皮肤吸收,促进细胞活性及恢复皮肤的弹性与光泽;

5.还可经呼吸道吸入散发在空气中的植物芳香分子,通过人的嗅觉系统产生心理学的功效,通过改善人的精神与情绪,调整人的内分泌与免疫功能,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

6.经按摩方式,使皮肤与嗅觉吸满植物的芳香气息及赋活成分可具有美容、医疗双重功效;

7.具有天然的抗菌性;

8.含有多种无法用任何有机方法合成的有效成分。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的商场里出现了精油专柜,销售各种各样的精油,有单一的产品,也有复合的产品。目前我国市场上开始流行的SPA,起源于15世纪的比利时,以个有温泉的小山谷(span)命名.当时是用富含矿物质的温泉治疗各种疾病和疼痛,传播到现在。现在意义上的SPA疗法是将精油、矿物水(经过滤的海水)、泥浆、花瓣等用于美容健身的全过程,从原则上讲应该是集纯天然、纯植物于一身的美容健身疗法。

由于化妆品是每天使用于皮肤上的产品,且使用者常常会使用几十年,因此不容许在使用中有损伤皮肤的事情出现。它的安全性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然目前会有许多的手段来控制化妆品的安全性。一般就具有功效性产品来说,植物成分较合成材料有相对高的安全系数。但不是说所有的天然植物成分都是安全的,其中有许多含有有毒的成分,只能用于药品,但在化妆品中是禁用的。目前颁布的化妆品法规中已严格标明禁用的相关植物原料。

应当提醒消费者的是,即使是不在禁用之列的全天然和植物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安全和有用的。比如芦荟品种有近300种之多,但其中只有库拉索芦荟,习称“老芦荟”,好望角芦荟,习称“新芦荟”,日本的树芦荟,中国的斑纹芦荟四种对护肤护理有效,是很好的天然植物原料。既使在上述所提到的四种芦荟中又有近几十种化学成分,其中有的对皮肤不仅没有利,而且有害。比如芦荟中的大黄成分对皮肤就没有好处。所以在回归自然、使用天然植物卖点的宣传中,不应当误认为用返古、原始的方法去护肤美容就是最有效的。其避免有害成分混到产品中的办法是采用近代的科学手段,对天然原料进行提纯、精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最有效的成分添加到化妆品中去。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用植物化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化妆品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化妆品不是药品,它的功效是长期的、缓慢的,所以不可能在短期有很明显的效果。

2.要对人的皮肤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人的皮肤的几大作用:

A、保护作用:如对机械性损伤、紫外线灼伤、化学物质的伤害及生物性侵袭的防护;

B、调节作用:用来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要的较为恒定的体温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

C、分泌和排泄作用:皮肤具有分泌和排泄功能,不少的药物和体内的新陈代谢产物可通过汗腺排泄:皮肤会分泌皮脂,用来提供皮肤和头发表面所正常需要的油脂;

D、渗透和吸收作用:皮肤不是绝对严密而无通透性的屏障,物质某些可通过表皮吸收:一般来说,水分不能被皮肤吸收,但分子量较小的油和油性成分,可经皮肤吸收;E、皮肤的感觉作用:是指皮肤在遇到异常情况时,会表现出相应的对策以达到自稳定的作用。

皮肤还有代谢作用、呼吸作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潮流“植物”化妆品成分

要说植物护肤好不好?那当然是好!人类好几千年的历史里.爱美女性始终懂得用各种花花草草为自己的容颜增色。皂角洗发、橄榄护发、黄瓜敷脸、淘米水美白、丝瓜滋润……那都是老祖宗们的智慧,博大精深,还经过了几千年来女人们的小白鼠试验,不相信都不行。

葡萄籽萃取(伊丽莎白・雅顿就有一套镇牌葡萄籽产品),包括了多种有效元素,其中以原花青素最受重视,因为它的抗氧化效率比维生素c高18倍;比维生素E高50倍。葡萄籽萃取中含有95%的原花青素,可以使皮肤代谢良好,预防黑色素囤积(美白);保护肌肤免受紫外线的茶毒并预防胶原纤维及弹性纤维的退化(抗氧化)。

雷公根,又称积雪草,契尔氏家有一款积雪草修护膏,它能促进皮肤伤口愈合,促进表皮细胞的修复,对皮肤角质形成细胞和合成纤维细胞有明显促进增殖和DNA合成作用;又能防止肉芽过度增长,防止皮肤疤痕的形成;同时还能抑制痘痘的生长,具备消炎、杀菌、止痒的功效。不仅如此,内服甚至还具有抑制乳腺增生的功效。

白杨柳萃取,国际知名药草,含有10%以上的水杨素,具有强力软性焕肤能九对顽固性的痘痘都有一定的改善效果,功效温和于果酸。

海藻胶原质,能够深层保湿、嫩白、紧实、抗氧化、增生胶原蛋白……这些独特的综合作用是性能单一的生化类产品完全无法具备的。

除了以上这些之外,香橙(清洁美白)、红石榴(对抗衰老)、白莲(美白均匀肤色)、姜花(振奋愉悦)、葛根(补充荷尔蒙)、蔷薇(增强保水力)、蜡菊(抗敏抗炎)等成分,都是近来化妆品厂商积极开发的美容产品原料。

植物成分越古怪复杂越强效?

众所周知,植物精油,不是按照东西的好坏来定价的,而是按照其提取的难易程度。比如香蜂草精油的价格有时比玫瑰精油还要贵,茉莉精油的价格更可以称为精油之王……然而它们的美容效果就肯定比玫瑰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薰衣草精油比较容易提取,价格也属于中低段,然而它的作用始终无可替代。

然而,我们总能遇到一些声称“蕴含大量珍贵稀有的植物精华”的价格高到让人崩溃的产品,它们真的就比已经验证有效的植物厉害吗?事实上,有时候我们花了大钱,得到的往往只是安慰。

搞清化妆品植物成分Q&A

Q:植物成分的化妆品中会不会含有害物质?A:当然有的。下面三种就是:

1.甲醛释放剂――包括尿素醛(防腐剂)、乙内酰脲、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等。这些复杂的化学成分具有防腐作用,常常挥发出甲醛分子,尽管剂量很小。一些国家已经颁布法令禁止使用这些化学物质,在PremiumBodyCare的名单中也是找不到的。

2.防晒霜的遮光剂――含有氧苯酮和甲氧基肉桂酸辛酯。研究发现这两种成分可以快速渗透皮肤,引起内分泌失调,不符合PremiumBodyCare的健康指标,它们已经逐渐被二氧化钛和氧化锌所代替。

3.三氯森――尽管这个具有抗菌性的物质不会污染环境,可能对改善细菌抗药性有所帮助,但是它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最近的份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布的报告说抗菌皂中不能再添加这个成分,因此其与普通香皂的效果也就差不多了。

第2篇

一、欧盟国家化妆品管理

1.欧盟化妆品法规管理统一化

欧盟原有15个成员国(11种语言和2种数字),欧盟化妆品法规于1964年开始协调,1968年各成员国企业由于执行本国法规,同当时即将出台的欧盟法规有出入,开始进行调整过度。欧盟化妆品管理于1976年出台了统一的法规,之后除欧盟成员国外,执行该法规的国家还有EFT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英联邦国家、拉丁美洲国家以及采用欧盟模式的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2.欧盟国家为何要制订一体化的化妆品法规

欧盟国家根据化妆品的发展和趋势并基于下面四个特点进行化妆品一体化的管理:

(1)单一国家的法规阻碍化妆品的贸易;

(2)影响同一市场的功能的运作;

(3)保护欧盟消费者的健康设立一个消费者安全的标准;

(4)便于官方的统一监督。

3. 市场监督的基本要素

(1)化妆品和其他边缘产品的定义;

(2)化妆品的安全性,统一的原料评价和名称等;

(3)按GMP(医药的优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

产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

(4)有关信息的提供,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标准等(供政府

和消费者使用);

(5)实施上市后的市场监督(实际为备案制的管理模式)。

4.欧盟化妆品的定义

欧盟化妆品的定义:施用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主要用于清洁、使之发香、改善其外观,和或改善身体气味,和或保护身体,或使之保持在良好状况的任何物质或者制剂。这就是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基点,也是唯一的法规上的定义,化妆品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这一定义制订相应规则和进行监督管理的。

1.5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要点

(1)欧盟化妆品按功能种类可分为:装饰用化妆品、含氟用牙膏、止汗剂、口腔卫生用品、抗皱霜、防晒剂、染发剂等七种;

(2)化妆品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名单(禁用的成分清单 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成分);

(3)仅在限制条件下使用的物质名单(规定适用范围、成品中最大浓度、其他限制和要求、使用的条件和需给出警示);

(4)CI(Colour Index色素索引),欧盟准用的着色剂号,

规定着色剂的适用范围和其他限制;

(5)防腐剂规定最大浓度、限制和要求,要给予警示;

(6)絷外线吸收剂,规定最大浓度、限制和要求,要给予警示。

6.SCCNFP(欧盟化妆品科技委员会)

欧盟化妆品法规是由化妆品科技委员会(SCCNFP)来制订的,它的工作原则为:它是消费者安全的责任的承担者,是工业界开发产品成分的指导者,是对于执法者作为指导原则和提供背景材料(采用统一标准)的承担者。它还肩负产品分类、产品安全性评价、制订物理和化学指标等职责。SCCNFP按其详尽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7.欧盟化妆品管理的归纳结论

(1)市场监督不需要许可证;

(2)制造商和经销商对自己的产品负全责;

(3)严格遵循SCCNFP制定的高标准安全性规定(化妆品成分等);

(4)遵守欧盟一体化的法规;

(5)生产体系法定要求达到GMP;

(6)成员国之间用同一标准进行监督;

(7)使用CTFA国际命名委员会(INC, 即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mmittee)的化妆品组分国际命名(INCI,即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

8)政府主管当局有权取得有关产品信息,监督产品上市

后的消费者投诉,责任企业自负。

二、美国化妆品的管理

美国的化妆品管理有类似欧盟化妆品的法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即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U.S.),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法(1938)中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

1.美国化妆品定义

(1)化妆品是这么一类物质,它可通过抹擦、倾注、喷、

导入或其他途径施于人体。旨在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

变容颜。(2)作为这类物质的组成成分,肥皂除外。

2.美国化妆品的标准规定

化妆品不允许出现伪劣,或错误标识:

所谓伪劣的化妆品:若化妆品含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

者造成损害的物质(如不洁、腐烂或分解的物质),若其容器是由有害物质制成的,或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而变成对消费者有损害的,或含有未被允许的色素添加剂,均可定为伪劣的化妆品。

所谓错误标识的化妆品:若化妆品的标签是错误的或有误导

性,或没附有所有的信息,或其容器以欺骗方式制造或灌装的,就可定为错误标识的化妆品。

3. 对化妆品的管理规定

(1)负责安全,为了避免出现伪劣化妆品,产品必须显示其

使用安全性。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不要求进行任何具体的产品安全性实验。不过,若出现问题,由销售该产品的公司承担对产品安全性的验证工作。

(2)生产厂商自愿注册,呈交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FDA

根据这些资料批予注册号,但并不认为是对生产厂商的认可,虽然是批予注册号并不意味着政府负责,若出现问题,责任仍由厂商自负。

(3)FDA有权对生产和分销点进行检查,以确定产品是否

存在伪劣,检查范围包括:设施、设备、制好的或未制好的原料和成品、包装容器和标签。

(4)生产厂商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s)的检查。

GMPs的检查包括:

――厂房和设施、设备清洁和环境、个人清洁卫生和培训、原料处理和记录的保存;

――生产过程(编写说明、设备、采样、标记);

――实验室管理(检验步骤、供水质量、防腐剂的检测):

――记录的保存(原料、每批生产过程、成品、分发多项的记录);

――标签标识(政府和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按此进行消费和监督);

――消费者投诉的资料;

――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化妆品成分;

――产品注册,化妆品是自愿注册的,与生产商的注册是一样的,无需正式的批准;

――对化妆品成分,FDA评审的大多数为色素,获准使用的名单公布在联邦法规法典中。从1938年以来,FDA仅对14种成分或种类了禁用令,禁用的成分是:六氯酚、汞化合物、氯氟烷烃推进剂、二硫醇、卤化物质、氯仿、氯乙烯、气溶胶产品中的复合物、二氯甲烷、AETT、合成麝香、6-甲基香豆素、亚硝胺、二恶烷。

其它化妆品成分,是由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CTFA, 即Cosmetic Toiletry and FragranceAssociation)下设的,由科学家、FDA、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专门的、独立工作组织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简称CIR)完成评估的。评估从四个方面进行:可安全使用的、在限定条件下是安全的、不安全的、没有充足的资料来证明其安全性的。到2001年已评估通过1044种原料,其中有9种认为是不安全的;114种成分数据不足以支持安全;330种成分被发现在限制条件下使用于化妆品中是安全的;591种成分使用是安全的。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得到CTFA 同意,已翻译出版CIR的《1999化妆品成分概要》和 《2001化妆品成分评审概要》。

――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是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其内容为:

1)成分清单(含量由高到低排序,1%的色素可不按次序排列、已被FDA认可为专有成分的可标注、根据包装大小需用一定字体、包装面积为12英寸以上的在购买时应有成分清单);2)产品名称;3)品牌;4)净含量;5)原产国;6)制造商和分销商在美国的地址;7)必要的警示用语。

4 . 美国化妆品管理的结论

(1)在美国,化妆品产品无需注册;

(2)生产厂商无需注册;

(3)产品在使用时必须是安全的;

(4)化妆品必须遵照GMP要求生产和管理,是法定的;

(5)有限的一些成分被禁用于化妆品;

(6)产品标签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

三、日本化妆品的管理

日本的化妆品管理以前属于政府审批制,由厚生省负责审批,四年前日本对化妆品管理进行了改革,即目前的管理模式:

1.从售前登记转化到备案程序;

2.除了所列出的被禁止的和限制的成分外,生产商有使用

各种成分的自由,但应自行承担责任;

3.由指定的成分标签变为执行INCI成分表;

4.日本化妆品GMP2004年新修订版已在2005年4

月1日起推荐执行;

5.JCIC规定,日本市场上的化妆品配料按化妆品“综合许可标准”(ComprehensiveLicensingStandards)进行了分类,共分11类,并被卫生福利部认定为化妆品配料的质量规格。

四、韩国化妆品的管理

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改革,管理办法为:

1.采用市场监督代替售前管理控制;

2.进口化妆品每一批都要检验;

3.对于同意韩国管理机构对一个具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视

察的欧盟公司,可以免于上述程序。

五、东欧、中欧化妆品管理

1.遵循欧盟化妆品管理法规;

2.实行售后控制;

3.接受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培训。

六、东南亚国家联盟对化妆品的管理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由新加坡、老挝、马来西亚、越南、缅甸、泰国、柬埔寨、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组成。1995年东盟化妆品管理法规一体化――东盟 COSFA - 95;1997年吉隆坡宣言;1998年成立化妆品工作小组;1998年化妆品工作组公布其一体化行动路径图。

东盟化妆品管理法规一体化的原则为:采用欧盟化妆品定义,销售者要对安全负责,统一标签和命名,投放市场前无须审批。

1.东南亚地区有地区同业公会来协调;

2.最低限度产品许可证/注册过度到售后监督;

3.要求最低限度生产/进口许可证,但必须达到GMP的要求;

4.对产品标签标注有统一要求;

5.生产厂商必须承担保证产品安全、质量和其所宣称有效功能的责任 ;

6.对不良反应有处理程序的规定。

化妆品GMP在东南亚联盟的实行,是以马来西亚为基础的。1995年马来西亚以药品GMP为基础,起草化妆品的GMP。1997年组成联合起草委员会(NPCB),并有化妆品工业代表参加。1999年化妆品GMP定稿。200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一致认可马来西亚的化妆品GMP。2001年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家,采纳马来西亚的化妆品GMP指南作为化妆品GMP认可要求,并有可能在2006年对进口化妆品要求达到GMP的规定。

七、2002年安第斯公约国

Mercosur自由贸易区由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等5国内部合作,公约为:售前废除许可,每种产品的产品备案,限制、禁止和允许的成分公布清单,产品标签统一要求且要一致。

八、巴西化妆品管理

取消售前的许可证制度,分一级或低级产品和二级产品,

按INCI对成分公布列表,明确标签要求。和Mercosur地区其他成员合作。

九、 中东化妆品管理

黎巴嫩、叙利亚和沙特阿拉伯属许可体系,类似中国的管理。

十、中国化妆品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 . 综合法规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9月19日卫生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

生部令第13号)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8月16日公布实施)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5月1日实施)

2. 综合标准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JI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卫生标准

GB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7.1-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7917.2―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7917.4-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甲醇

GB7918.1-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GB7918.2-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测定

GB7918.3-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7919.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7919.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QB/T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氨的测定

QB/T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铅

4.产品标准

QB2654-2004 洗手液

QB/T1645-2004 洗面奶

QB/T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1858-2004 香水古龙水

QB/T1859-2004 香粉 爽身粉 痱子粉

QB/T1861-1993 香脂

QB/T1862-1993 发油

QB/T1974-1994 洗发液(膏)

QB/T1975-2004 护发素

QB/1976-2004化妆粉块

QB/T1977-2004 唇膏

QB/T1978-2004 染发剂

QB/T2284-1997 发乳

QB/T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2287-1997 指甲油

QB1643-1998 发用摩丝

QB1644-1998 定型发胶

QB/1994- 2004沐浴剂

QB/T2660-2004 化妆品

5. 试验方法标准

GB/T13531.1-1992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第3篇

一、整治目标

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为重点,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签标识、购货验收制度、产品宣传为监督检查要点,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监督抽样、公开曝光等方式,结合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深入排查美容美发行业在经营化妆品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我市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对象

1、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

2、市、区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

3、集镇段主要美容美发机构。

(二)重点内容

1、化妆品合法性: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化妆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购货验收制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产品宣传: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5、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15日)

市局将在3月上旬对本市大型美容美发机构进行一次经营化妆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各市、区局要将这次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传达贯彻到本辖区内主要的美容美发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检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16日-4月30日)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对存在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要监督其规范,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15日)

各市、区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风险因素,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局对专项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加大经营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第4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20xx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注意事项

1、充满创意

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首先要做的当是补血。套用一句广告语:让血活起来。只有让创意的血活起来了,只有添加创意元素,大胆采用新方向、新点子,化妆品广告才能走出套路化、雷同化、平庸化的误区。毫无美感和艺术性地用手指捏着鼻涕状的粘稠物说弹弹弹,这不叫戏剧性,也不叫好创意,更不是撬动市场的唯一法门。

2、强调现场广告效果

由于化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具有直接促销的特点,化化妆品产品经营者必须深入实地了解化化妆品产品的内部经营环境,研究经营化妆品的特色(例如化妆品的档次、化化妆品产品的知名度、质量、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状况等),以及顾客的心理特征与购买习惯,以求设计出最能打动消费者的店面广告。

3、造型简练、设计醒目

化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要想引起媒体受众的注意,必须以简洁的形式、新颖的格调、和谐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则,就会被消费者忽视。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一、加强基础建设,做好调查摸底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分队迅速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情况调查摸底,逐门逐户送达《致全区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尽快摸清全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形成“一企业一档案”、“一店面一档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大型商场和美容美发机构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现状。

二、提升监管能力,做好宣传培训

开展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年内,分别组织1-2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监督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增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建立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

(二)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备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为下一步开展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品种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执法稽查工作联动机制,在开展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加强执法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加强对违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执法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和大型超市为重点,针对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销售冒用批准文号及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局《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批发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美容美发店为重点检查单位,以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产品为重点检查产品,主要查处进货来源、标签标识、台帐建立等内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面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和稳定市场经营秩序。

第7篇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思考

【中图分类号】R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368-01

1案情概述

我所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发现某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沐足产品: “华康牌足光粉”、“华康牌西洋肾宝沐足剂”、“足晶晶牌藏药浴足粉”、“脚癣一次净浴剂”、“足神牌老姜浴足粉”等,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卫妆准字”卫生许可证号,同时外包装上还标注有医疗术语和疗效:“除臭、除汗、除脚气、除脚癣”、“杀菌止痒”、“除臭、杀菌、止痒”、“能活血化瘀,促进血液循环,调节人体系统功能达到杀菌”、“对香港脚(烂脚丫)、脚臭、脚汗、脚癣等足部皮肤疾病有显著防治效果”等。

2合议过程

这些产品均为沐足产品,且均标注有“卫妆准字”,而其在外包装上宣传了疗效,我们以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予以立案查处。但在案件合议的时候,合议组成员意见有了分歧。

2.1沐足产品是否为化妆品: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标有“卫妆准字”,说明其向消费者表明其为化妆品,且从这些产品的使用方法“将本品一包倒入适量的温水中,搅拌均匀,沐足20分钟”来看,这些产品也符合化妆品的定义“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其属于化妆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标注的内容为常见的消杀产品上出现的内容,应该属于消杀产品。

合议组成员通过合议认为:认定消杀产品的证据不足。一来未标注消杀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二来即便是消杀产品,上述宣传疗效的内容也是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岂能以违法内容来判定产品属性!

2.2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一种意见是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本条例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根据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不仅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5.2的规定:“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合议组认为:不能牵强地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认为是《化妆品卫生标准》。

3思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余年,有关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第8篇

目的目的对韶关市售祛痘化妆品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方法在已建立的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筛查方法的基础上,对韶关市零售店、药店、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5种类型的销售场所所售祛痘类28个厂家32批化妆品进行了测定,涉及面膜、护肤膏霜、乳液、洗面系列。结果检出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0批次。结论论所涉销售场所祛痘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现象相对乐观,通过本文分析,为该问题的有效监管提供进一步思路。

关键词:

甲硝唑;氯霉素;祛痘;化妆品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具有功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祛痘、去屑、美白、抗皱、保湿等产品。这些产品作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但具备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某种特点,通常含有一定功效的化学成分。由于这些产品不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监督也通常局限在标签标识的检查及常规卫生指标的检验上,由于缺乏系统的成分、毒性、功效检测方法及评价要求,使得目前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仅仅是现行标准规定的合格,不能有效反映化妆品的真实质量[1],因此功能成分的添加及使用安全监督力度不足,给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抗生素因其具有抗菌作用和非特异性抗炎作用,常作为痤疮(青春痘)的治疗药物,抗生素类对青春痘有一定的治疗效果而常用于外用药中。许多化妆品企业也推出了祛痘产品,由于化妆品对使用安全性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求使用安全,不能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更不能产生任何抗药性,长期使用一些内含防腐、抗菌成分的祛痘化妆品还可能诱发或加重痤疮[2]。鉴于此,《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抗生素类和甲硝唑为禁用物质[3]。2016年1月9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一份不合格化妆品通报,其中8个批次品种存在非法添加甲硝唑和氯霉素等物质。2015年12月25日,广州市市食药局公布,批号为“21JM1”的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次化妆品被查出含有甲硝唑或氯霉素。综上,市场上祛痘除螨类化妆品中添加抗生素情况较严重,主要添加的有两种抗生素:甲硝唑和氯霉素。甲硝唑,主要用于治疗或预防上述厌氧菌引起的系统或局部感染,近年来广泛用于抗厌氧菌感染,对毛囊虫病、痤疮、酒渣鼻也有一定的疗效。甲硝唑作为较常用的抗生素,它的滥用常会导致细菌在巨大的环境压力下产生耐药性。甲硝唑对某些动物还有致癌作用,长期应用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甲硝唑不良反应病例中,甲硝唑所致的变态反应涉及到身体多个系统,且有一些过敏性休克、剥脱性皮炎等严重变态反应[4][5]。氯霉素属抑菌性广谱抗生素,是治疗伤寒,副伤寒的首选药,治疗厌氧菌感染的特效药物之一,其次用于敏感微生物所致的各种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主要不良反应是抑制骨髓造血机能,因其对血液系统的毒性较大,现在已经很少使用。青霉素与氯霉素、四环素类联用疗效会降低,且不良反应以全身性反应为主[6]。

1材料和方法

1.1材料样品全部为宣称具有祛痘或祛斑功效的化妆品,采样地点为韶关市区及周边县市,具体包括药店3家、商场4家、超市4家、化妆品专卖店6家,共涉及28家生产企业共32个品种(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的标准,所取样品包括洗面奶16个品种,面膜5个品种,护肤膏霜、乳液9个品种,化妆水2个品种共4种类型,具体见附表。

1.2检测项目和依据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第三部分测定祛痘除螨类化妆品中抗生素和甲硝唑的高效液相色谱法,对上述32个品种进行甲硝唑和氯霉素筛查,以甲硝唑、氯霉素为对照品,用HPLC-DAD外标法定性定量。

1.3检测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检测器(HPLC-DAD)同时测定化妆品中祛痘产品中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曲线的制备:取标准混合溶液(甲硝唑、氯霉素)(1.0mg/mL)0,1.0,2.0,4.0,5.0mL,分别于5、20、20、20、5mL容量瓶中,用流动相定容至刻度,摇匀。即配制成标准混合使用液浓度分别为0,0.05,0.10,0.20,1.00mg/mL的标准系列。然后分别进样10μL,于268nm波长处测量峰面积。根据标准系列质量浓度和峰面积绘制标准曲线。样品用用甲醇+盐(0.1mol/L)=1+1混合溶液稀释至刻度,振摇,超声提取20~30分钟,经0.45μm滤膜过滤,滤液作为待测样品。采用依利特HypersilC185μm200mm×4.6mm色谱柱分离,流动相为0.01mol/L草酸溶液(以磷酸调节pH=2.0)-甲醇-乙腈(67∶11∶22),流速0.8mL/min,柱温30℃,DAD检测器,检测波长268nm,进样量10μL,外标法定量。

2结果

32个品种中,检出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0批,阳性率0,其中一批次现场快筛试剂盒检测到为疑似阳性样,通过该方法检测结果确定为阴性。

3分析与讨论

3.1氯霉素和甲硝锉成为非法添加物的原因不法分子会选用甲硝唑、氯霉素作为祛痘类化妆品的非法添加物,是因为甲硝唑、氯霉素对于痤疮具有明确治疗效果。目前已有不少医院将甲硝唑、氯霉素制成医院制剂,治疗痤疮、皮脂分泌异常等疾病。例如韶关市皮肤病医院制剂氯霉素酊用于痤疮,毛囊炎,皮脂溢出,酒渣鼻等皮肤病;韶关市皮肤病医院制剂痤疮洗面乳液,用于治疗痤疮及其引起的皮肤感染等皮肤病,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复痤霜(含甲硝唑)用于治疗痤疮、脂溢性皮炎、酒渣鼻、毛囊炎等[7]。另外价格相对便宜也是其成为非法添加物原因之一。市售的甲硝唑片(每片含甲硝唑0.2g)100粒约为7元,市售的氯霉素片(每片含氯霉素0.25g)100粒约为25元,可见原料药的价格相当低廉;若是兽用的原料药则成本价格还会有下降空间。

3.2此次零检出原因分析

3.2.1质量状况总体尚好此次检测样品源为化妆品专项抽验和元旦春节化妆品专项抽验,从抽验结果可以看出,在市辖县区的规模型商场、超市、连锁药店、专卖店等场所,祛痘类化妆品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的情况较为乐观,质量控制较好。

3.2.2监管有成效广东省是全国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龙头大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超过2000家,占全国半壁江山。此次32批次检验样本中就有30批次为广东省生产。广东省局从2013年起在化妆品监管领域率先引入了风险管理标准方法(主要基于ISO31000:200险管理原则与指南),探索构建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模式。经过两年来的创新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果。2015年6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率先编制并向社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年度报告(2014~2015年度)》,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交流,提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治理水平[8]。2015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飞行检查,在事前开展风险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一些声称具有祛痘、祛斑、美白功能的高风险化妆品进行检查,该局全年共组织开展了四期飞行检查和两轮全省的全面监督检查,6期不合格化妆品通告和2期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录;吊销1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此次抽验结果显示非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为零检出,阳性检出率为0,可见监管有成效。

3.2.3样品代表性尚有欠缺化妆品专项抽样的所有样品需要依照规定,按销售价格购买,购买经费需被抽样方以正规发票的形式作为有效证据实施报销。实际情况是,能够开具正规发票的被抽样方一般都是规模化的超市、商场、药店等大型机构,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流程确保索票索证和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性,阳性样出现几率通过此环节已经大幅筛减;一些小型零售店、城乡结合部等边缘区域,品牌比较杂和小众,进货源头较难追溯,本身已经是上游监管鞭长难及之处,所销化妆品更多追求效果显著和见效快,这些区域非法添加阳性样的几率会更高。然而其一般不具有提供正规发票的能力,抽样范围未能覆盖。其次,规模小的零售店,化妆品每个品种一般只放少数量进行试销售,我们化妆品抽样要保证检验足够量和留样量,这些小型零售店难以同时提供足够数量的同批次样品量,也缩小了我们抽样源覆盖范围。再次,微商作为化妆品销售一个较大的载体,以效果显著博得购买欲和回购率,并没有列入我们此次的抽样范围,所以,样品代表性尚有欠缺。

3.2.4样本量有限本文中所涉祛痘类化妆品数量为32批次,样本量相对较少,且样源集中在大型超市、药店,体现了所涉销售场所的一般情况。另外《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抗生素类和甲硝唑为禁用物质针对的品种为祛痘除螨类化妆品,本文中所涉化妆品都为祛痘类,样本量有限。3.2.5探索检验结果显示有一定数量的样品检出与甲硝唑、氯霉素保留时间相同的峰,但相应色谱峰的吸收光谱不同,确定为阴性样。微量成分添加与较大杂质干扰峰同时存在时对总体峰形的影响判断有一个怎样的趋势,可以在检验方法和研究方向进一步探索。

4建议

本次祛痘类化妆品违法添加甲硝唑、氯霉素检验情况,一方面是对我们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成效的肯定,另一方面也看到在抽样方面,由于多种条件制约还存在的一定范围的监管盲区,也提示我们监督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全面完善相关规范,把风险监管的重点场所向街道、城乡结合部的小型店面、微商覆盖,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针对此次零检出的结果,建议可加强现场快筛试剂盒使用力度,考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等,以提高抽样靶向率,以此加大对具有功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另外,我们目前的监管集中在之前质量数据体现的非法添加较为严重的甲硝唑、氯霉素等抗生素,不排除部分不法企业为逃避监管,钻监管打击范围的空子,转而非法添加其他抗生素品种或标准范围外的其他抗生素,有文献报道,检查要特别注意与甲硝哇和氯霉素类似的抗生素,其检出最多的甲硝唑类似的化合物替硝唑[9],建议加大祛痘类化妆品中其他抗生素品种的筛查力度。

参考文献

1罗丽娟,于晓,黄浩.化妆品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检出情况调查[J].中国医药指南,2009,7(14):43~45

2李玉衡.祛痘化妆品可能诱发或加重痤疮[J].首都医药,2006,9:31~3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S].2007

4周世良,秦贞英,周世翠.静脉滴注甲硝唑致急性肺水肿死亡1例[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98,18(11):524-524

5任少琳.甲硝唑不良反应系统性分析[J].医药导报,2009,28(3):377-388

6黄巧玉.青霉素与氯霉素、四环素类抗菌药物联合使用不良反应分析现代诊断与治疗[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4,25(8):1757~1758

7丁俊杰,王蓓,施孝金,等.复痤霜中盐酸克林霉素和螺内酯的HPLC测定[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04,35(9):542~544

8赵玲,钟雪锋,张雅馨.广东率先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年度报告[N].中国医药报,2015-7-1(1)

第9篇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中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事件,暴露出我国化妆品行业的诸多问题。被媒体多次曝光的美白类化妆品“汞超标“事件,功效类化妆品虚假广告事件,部分化妆品含有激素的问题,已经让消费者对国产化妆品产生了信任危机,很多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都会把国外品牌作为首选,在国内大商场一层设置的化妆品专柜中,很难看到国产化妆品的身影。对于年轻的国产化妆品行业,与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著名品牌在同等环境、同等标准下抗衡,必然势单力薄,加之个别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媒体曝光给整个行业带来信任危机,使国产化妆品行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举步维艰。可以说,国产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已经走到了瓶颈阶段。

首先,在化妆品行业法规方面,发达国家的化妆品法规一般具有历史较长、法规单一的特点;中国的化妆品行业法规繁多,并且立法时间较短,与国际上弱化法规的大气候相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种类少,覆盖面窄,形成了大片国家标准的空白区。这都需要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中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

第二,在市场监管方面,与国际上的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协调管理模式利弊并存。其优点是:由于监督力度较弱,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多个部门的协调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一机构权力过大,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其缺点是:多头管理,多头认证,人为地加大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各部门职能重复,易产生相互推诿、管理脱节等问题。专家认为,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力度不够,目前中国完全采用国外企业自律管理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对现行化妆品法规及监管制度予以科学合理的修订。

第三,科技含量低,制约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与国外知名品牌上百人的科技研发队伍相比,由于中国传统高校教育与实际应用的脱节,能在关键的产品配方研发阶段发挥作用的技术人才少之又少。同时,企业对科研的投入小,产品无法提高档次,获得的利润自然也就有限。而这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企业,国内专门从事化妆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实在太少,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

第四,资金不足也是限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土化妆品企业往往是从早期的家庭作坊发展演变而来的,比如美容专业线企业,一般具有投资少、获利快、销售渠道短、中间环节少等特点,但也必须依靠雄厚的技术力量来研发具有不同功能特点的产品,并要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才能适应针对性非常强的“一对一”的服务要求。作为民营自发创建的行业,仅仅凭借民营企业家的单打独斗,力量薄弱,很难上规模,加之发展时间很短,资本积累也比较缓慢。

第五,企业品牌意识弱,使产品无法大幅度提高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我们所熟悉的“宝洁”和“欧莱雅”,都有近300个品牌支撑,在市场竞争中,这些品牌可以互为攻守;当市场中只有自家品牌的时候,还可以获取垄断利润。国产大众品牌虽然在中低档价位有了市场,却不能培养属于自己的高端品牌。尽管国内大众品牌扩展了农村市场的巨大空间,但城市市场却一直是其痛处。低价格往往同低质量如影相随,随着外资企业的价格走低,价格已经不是本土品牌的武器。公众几乎将国内化妆品定格在高档商品之外,而要改变这种意识,恐怕中国化妆品企业所付出的代价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第六,国内企业的资本运作水平欠佳,无法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在化妆品界,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某大型跨国公司品牌收购另外一个品牌的事,而在国内品牌之间却比较少有这样的情况。在国际上,化妆品行业已经进入规模化、集约式的资本化经营阶段,行业壁垒与竞争程度随之提高,在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的情况下,短期经营、鱼目混珠的意识行为都势必遭到淘汰。

此外,化妆品企业功利化、工具化的科技观较为严重。由于以创新为主导的价值观尚未被国内企业经营者所认同,使化妆品科研成为一些企业单纯追逐利润的工具。我国应创造一种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创新人员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力戒急功近利。

如何让我国的化妆品行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如何让国产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何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钟爱,确实是每个从业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10篇

化妆品广告则无处不在,打开电视机,观众往往会看到这样的镜头:国内身价最高的男明星站在广阔的草原上拍成的草本植物化妆品广告;当红女明星则被造型为雍容华贵的皇后,宣传名贵的汉方化妆品;年轻女模特正在往脸上涂抹珍稀鱼籽……

那么,化妆品真的像广告中宣传的那样,“100%纯天然美白”、“无化学成分添加”,是将自然界动植物的天然成分用高新技术萃取而来的吗?是否真的像广告词说的那样将这些珍稀成分留给皮肤“吃”?“纯天然”就是完全无害吗?

被误读的“天然”二字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化妆品企业这种追求“天然”化妆品的情结,源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日本某化妆品汞超标,致使很多人使用后患上“黑皮病”。为缓解人们的恐惧心理,化妆品行业随即提出“天然成分”的概念。一时间,“纯净”、“绿色”、“天然”等概念充斥行业内外、泛滥成灾,一直持续至今。

日本佳丽宝公司技术部门下属的业务法规部首席技术员佐田雅宏说,很多“天然”化妆品中,除了含有植物萃取物等天然成分,还可能含有防腐剂、人工色素和香料等合成添加剂,甚至其中很多成分源自石油,一些化妆品公司还会利用生物化学方法来合成植物的某种有用成分。

韩国某知名化妆品品牌的工作人员尹笑声也说:“虽然最近市场上推出号称‘无防腐剂、无香料、无人工色素、无软化剂、无矿物油、无染色剂、无漂白剂’的‘七无天然’化妆品,但其中也不是完全不含合成原料。”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则在2010年底连续两次检测400余种口红时发现,被测口红全部含铅,并且含量不低,甚至连走“天然”路线的某美国著名护肤品牌的一款唇膏也被查出中度含铅。

“在古代,人们直接把丝瓜水挤出来往脸上擦,那是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似乎可以称为天然化妆品。”佐田雅宏介绍说,现在有的公司开发的化妆品添加了丝瓜水成分,并以此作为“天然”的主打概念宣传,但是添加的丝瓜水肯定要经过处理,跟纯粹的丝瓜水不一样。

洛杉矶某世界名牌化妆品销售人员西蒙·斯特拉认为,无论是霜状、乳状,还是液状化妆品,都是油与水混合制成。水和油的合成必须用到乳化剂,而乳化剂本身就是化学品,“既然加入了乳化剂,怎么能说它‘纯天然’”?

“纯天然”的也是化学物质

大连化物所的徐云鹏研究员说,“其实,‘化学’并不是与‘天然’有对应关系的一个词,‘人工合成’才是。‘化学物质’只是化学中对物质的一种称呼。纯天然的物质也是由化学分子组成的,也是一种化学物质。例如:水是由水分子组成,家里吃的白糖是由蔗糖分子组成的,大家贴在脸上的黄瓜片,也不过就是水、维生素、纤维素、果糖等各种大小不一的化学分子的混合物。”化学物质根据其来源可分为天然的和合成的。“天然”表示的是来源,并不代表没有人为处理或自然发酵过程。

严格来说,我们使用的化妆品成品只有化学分子组成上的差异而没有来源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只要天然分子我们能够通过人工合成,且能保证纯净度,它们在功效上是基本没有差异的。如果某种天然物质分子很有功效,但是分子太复杂,人工合成出来很难或者成本太高,我们也只能从天然产物中提取,当然这种化妆产品的价格是可想而知的。因此综合考虑价格、功效等因素,化妆品中添加一些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只要保证其纯度,与纯天然提取的产品在本质上基本没有差异。

缺乏统一标准的规范

既然化妆品不可能做到“纯天然”,为何“天然”的概念仍然不断出现在化妆品广告中?这与某些国家相关法规缺失有极大关系。在韩国,只有“有机农化妆品”的标准。“有机农化妆品”是“天然化妆品”的一种,按照相关规定,化妆品成分的95%以上是天然成分,其中10%以上来自于有机农产品原料,或者除去水分和盐,其余成分的70%以上由有机农产品原料构成,均可称为“有机农化妆品”。但是对于何为“天然化妆品”,并没有官方标准。只要天然成分占大部分的话,企业一般就把其称作是“纯天然化妆品”,甚至一些只含有极少量天然成分的产品也打出“天然”名号,这也导致了韩国市场上流通的“天然化妆品”质量参差不齐。”

欧洲市场对于“天然化妆品”也没有官方标准,虽然有一些团体进行认证天然化妆品或者有机化妆品,但这些团体认证标准不一。有的团体规定乳液中的来自天然的成分占总成分10%,就可称为天然化妆品,有的护发素中3%以上是天然成分就可称为天然化妆品。意大利化学和化妆品科学协会主席米尼尼说,目前欧盟尚未对“纯天然化妆品”或“天然化妆品”设立法律规范。

在美国,FDA负责实施的若干法令中,也没有针对“天然”、“无添加”之类的市场用语给出标准定义和明确解释。从某种角度来说,“天然”的概念存在被滥用的

空间。

在众多的国家中,只有现今的日本化妆品在宣传时很少宣称产品如何“天然”。佳丽宝化妆品公司技术部门法律法规部负责人细谷清香介绍,这是由于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2008年版《化妆品等的适当广告指针》有严格规定,不能使用“使用天然成分是安全的”、“由于使用了天然成分,刺激很少”、“无论使多少都是安全的”、“不论什么使用方法都是安全的”等表达方法。

第1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ohao”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深入排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问题,不断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按照《玉溪市2020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前期相关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定目标

为确保此次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下发了《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所依照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二、认真开展各环节整治工作

(一)结合省市工作要求做好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

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结合实施方案,明确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职责及任务。2020年市局下达抽样任务2批次,均为婴幼儿护肤类,国产、进口各1批,我局已按要求完成2批次的抽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送检。目前已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诺必行婴宝护肤霜),已立案查处。

(二)广泛动员,全面开展检查整治工作

目前峨山县内无化妆品生产企业,有经营企业72户。2020年专项整治,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6人次,车辆25车次,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106户次,其中:酒店11户。

我局针对一些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备案后进入市场销售问题,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清查工作。要求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者必须将标有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字样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现场检查发现我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化妆品均有相关许可证标示,未发现违法发布广告及自制化妆品情况,未发现有违法宣传。其中,化妆品经营企业索取产品相关资质不全,部分企业有供货方《营业执照》,但均未建立验收台账。美容院多有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但产品资质不全(部分产品有检验报告),套装类产品仅外包装有标示。

(三)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清查行动

持续结合“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有经营化妆品的网站,并通过行政审批股查询“网络经营户”信息,发现有微店平台经营户“峨山县希芸化妆品店”,但经检查该网店无上架化妆品,因此目前峨山县内暂未发现化妆品网络销售平台及经营者

(四)结合国家局相关通告及时排查问题化妆品

为确保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总局相关通告多次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假冒、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工作,检查未发现通告中所列批次的假冒、不合格化妆品,但执法人员还是告知各经营使用单位,尤其是理发店加强进货验收管理,不要购进无资质产品。

(五)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安全意识

利用各类宣传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尤其是“5.25”护肤日宣传活动。我局以“5.25爱肤日”为契机,于5月25日-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主题为“安全用妆,伴您同行”的2020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本届科普宣传周活动采用线上活动为主、 线下为辅的形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大众流量平台,充分调动专家、 媒体等多方力量参与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我局共开展活动14余次,设立展台1个,咨询人次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惠及群众500余人,电子屏1屏,微信等媒体宣传数量10条……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化妆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落实双随机-公开"监管机制,开展化妆品双随机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局《2020年化妆品经营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我县2020年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计划,根据实际制定了抽查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实施。

截止今日,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共随机抽取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18家,完成监督检查18家,完成率100.00%,已录入系统18家,录入率100.00%。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第12篇

【关键词】美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613-01

2011年2月18日,江阴市卫生局接到顾客项某投诉“本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2010年12月28日在该单位点斑后脸部出现异常反应”。接投诉后,卫生监督部门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如下:

1 案情介绍

顾客项某于2010年12月28日到本市某美容院进行生活美容时发现脸部有少量黄褐斑,该店负责人向他推荐了“黑点黑斑净(院装)”的化妆品,在征得项某同意后,用棉签蘸取了少许黑点黑斑净,涂点在其脸部的黄褐斑上。点后顾客反映有局部少许刺痛及灼热感。约一周后,点斑处皮肤变痒,黄褐斑结加脱落,该处皮肤变成粉红色,美容院表示是正常反应。但在一月后,原黄褐斑处发现黑素沉着,顾客即向本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答复此事属医疗美容,顾客转而向卫生部门举报。

我局立案后查明以下事实:1、投诉人项某反映的某美容院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美容店);2、该美容院使用化妆品“黑点黑斑净(院装)”为项仕菊祛斑的过程属生活美容,而不属于医疗美容;3、该美容院通过网上商店购入黑点黑斑净(院装),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卫生许可证:GD.FDA(1993)卫妆准字29-XK-0844号” ,经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此卫生许可证号。

我局当时尚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化妆品监管职能,遂以该美容院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美容院停止经营“黑点黑斑净(院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行政复议和无诉讼,自觉予以履行。对投诉人项某使用化妆品后出现的色素沉着修复一事,当地消费者协会予以沟通解决。

2 讨论分析

2.1本案中“黑点黑斑净(院装)”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药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界定是:“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现代意义上的化妆品(尤其是修复类护肤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皮肤进行各单位的修饰美化,它们甚至可以穿越角质层进入皮肤,从而改变皮肤的结构和功能。例如现在发现即使最简单温和的水,都会对皮肤产生明显影响,导致角质层肿胀,释放前炎性细胞因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化妆品和药品的范围已经出现了重叠。

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卫生许可证:GD.FDA(1993)卫妆准字29-XK-0844号,生产厂家:某某日用化工厂”等字样。虽经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此卫生许可证号。但从产品说明及用途仍判定该产品为化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上述产品应该为伪劣的化妆品。

2.2本案中美容过程属于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

根据卫生部和内贸部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医疗美容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的要求。就本案而言,美容从业人员在生活美容场所,使用伪劣化妆品为顾客进行祛斑的经营活动,应认定为生活美容。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原则: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发生皮肤色素沉着和色素减退,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发生上述病变。根据此原则判断,项某使用伪劣化妆品后在皮肤上出现的病变应属于色素异常。

3 思考与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标准体系,促进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规范美容行业的索证管理,美容店使用的化妆品中经常使用到美白、祛斑、健美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大都在采购时疏于向供货单位索取产品的批准证书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导致美容市场上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加强对美容行业内所使用化妆品特别是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索证管理,强化经营单位索证手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上述“黑点黑斑净(院装)”使用了假冒的批准文号,在对商场、化妆品店监督管理时均未发现该产品,但在网络等虚拟市场销售则是风生水起,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网络销售等新兴销售渠道的监管,对平台运行商进行登记备案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运行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3.2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颁布已有20多年,至今尚未修订,技术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化妆品生产和监管现状,作为我国化妆品监管主要依据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于1999年,期间仅修订2次,最新的2007年版,距今也有5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颁布,距今也有20多年。这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化妆品使用需求和健康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我国化妆品监管应向化妆品管理先进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等学习,如欧盟《化妆品规程》根据科学评价的最新进展以补充指令的形式及时修订,美国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按OTC非处方药进行监管。我国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在充分总结二十年来的实施效果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今化妆品生产、消费特点和监管理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应包括涉及化妆品监管等更为广泛的内容,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3理清监督条线,规范生活美容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