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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时间:2023-06-01 08:51:50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1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2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别是确保当前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和春耕备耕顺利进行,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品种和农资产品审批管理、生产监管、市场规范和科学使用等重点环节,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强化服务指导,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通过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农膜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水稻、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加大以两杂种子为重点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规范品种命名,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防治小麦、水稻病虫害用药为重点对象,以乡、村一级农药代销零售点为重点区域,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添加未登记成分、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及床土调酸剂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按照《20**年兽药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组织开展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机具的行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体系建设,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制定工作。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种苗监管重点:以天然橡胶种苗监管为重点,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生产基地出圃种苗质量的抽检力度,并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对其他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同时,加大对市场上销售的其他热作种苗质量抽查力度。

农膜监管重点: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宣传,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

(二)突出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各地农业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依法加强证后管理,监督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审批要求,保证农资产品质量。坚决实施退出机制,对于有重大缺陷的农资产品,要及时撤销登记审批,停止经营推广;对已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批准)证。要强化信息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正本清源,保证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市场整顿。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农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四)加强案件移送,严大案件。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异地销售”的特点,各地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五)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六)加强执法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

(七)推进诚信建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评出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在总结前几年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发挥示范效应。要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积极探索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模式,努力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跟踪管理和后续指导,严格质量控制和赔偿制度,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提高信息服务等能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八)突出“12316”三农热线,强化服务指导。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个地市、*个县市开通“12316”三农服务热线,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未开通的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12316”三农热线开通步伐。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九)强化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资格经营杀鼠剂和经营没有防伪标志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十)落实监管责任,推进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如实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基层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传,营造全民打假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各级农业部门农资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四、重点活动

(一)*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月,组织开展第四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月,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

(五)“3.15”期间,公布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六)*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七)春季和秋季等重要农时,组织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3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兽药成分的组成1. 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 来自动物 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来自矿物 一部分药物是来自矿物。古代文献称这类药物的来源是玉石。如今日广泛应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钠、芒硝(硫酸钠)等,种类很多,其效用各异,主要成分为各种矿物元素。

4. 化学合成药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采用人工化学合成的药物愈来愈多。如各种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抗菌增效剂、某些维生素类和激素类药物等等。其成分相当复杂,分别用于抗菌、消炎和调节某些生理机能等。多用于捕兽。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10.兽药G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二)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除提供第五条的3至11项材料外,尚须提供以下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车间)概况、GMP实施情况等);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4.兽药GMP运行状况及生产、检验等各项记录(三个月以上)准备情况的报告。第六条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七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经技术审查确定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人选、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组成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一般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派。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第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技能操作、技术基础理论和有关兽药法规、兽药GMP基本要点的考试、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保存。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兽药GMP检查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对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产品剂型的进行静态检查验收,对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车间)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对兽药GMP动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尚须进行整改的,由申请企业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兽药GMP静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须进行整改的,申请企业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整改方案分别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农业部向申请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派遣兽药GMP检查组针对缺陷项目、整改意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九条对作出“不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由农业部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二十一条对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完成对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检查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兽药GMP合格证》的发放范围分为企业、车间,状态分为静态、动态,静态和动态《兽药GMP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兽药GMP申报手续。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动态检查申请,检点为兽药GMP运行状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记录等。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查标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5

孙百昌

国家公务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尽职尽责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触犯刑律的,称为“渎职罪”。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二是认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量”的概念。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权限是查处经济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的界限,就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必须移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来考虑。该文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是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工商局对移交案件的看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应当移交的案件举例。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移交问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遵循以下原则处理:认真受理(发现)、积极查处、涉罪移交。下面列举部分应当移交的案件供参考。

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9、 生产、销售以上所列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0、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4、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16、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17、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8、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9、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20、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农业、畜牧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为目的,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生产源头治理与市场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切实加强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能力建设,努力为全县农业尤其是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我县生态农业、畜牧产业这条主线,着力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合格率,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民增收增效。切实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市场监管,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坚持检打联动,部门配合,坚持“五不放过”原则,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等不法行为。为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农业尤其是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市场整治。

一是突出重点产品监管。1.种子监管。以打击“套牌”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为重点,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依法强化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严格审查种子质量及其合法性;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突出打击“套牌”假劣种子,排查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不出示备案证明经营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包装标签不规范、不依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加强特色优势产业种子、种苗执法监管工作,确保产业发展用种安全。2.农药市场监。围绕确保蔬菜、茶叶、水果等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药批发环节监管,积极推进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防堵假劣和禁用农药;加大农药标签抽检和管理力度,严查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假劣农药和高毒禁用农药行为;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种殖大户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工作,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杜绝使用禁(限)用农药,对违法使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大力推动农药分类经营、优特农产品农药专柜经营,引导相关农产品限用农药不在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区域经营。3.肥料监管。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监管为重点,严查有效成份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和本县内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4.兽药监管。加强假劣兽药排查,深入开展禁限用兽药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兽药、人药兽用等违法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的备案工作,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宣传活动,引导兽药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为养殖农户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和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兽药产品质量抽查,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兽药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以检查健全和规范生产经营记录为抓手,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监管,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季节监管。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点农时和农资销售旺季,农业部门要牵头开展以种子为重点的“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以农药为重点的“夏季农资打假百日行动”、以油菜种子和肥料为重点的“秋季农资打假促增收专项行动”。

三是突出重点地区和领域监管。加强对思唐镇河街农资批发市场、乡镇集散地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蔬菜基地、茶叶规模化种植区、优质水果生产基地等领域及相关专业合作社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管,将重点区域的农资监管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主战场。

(二)加强部门联合,确保监管效果。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牧部门要积极履行农资打假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现行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农资市场巡查和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生产领域的质量检测,及时沟通信息,促进工作的协调配合。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打假工作平台,加大对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的监管,强化经营证照管理,对无证经营、食品农药混卖的要予以取缔和取缔。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公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为农资打假工作保驾护航,对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严肃查处涉农移送案件。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普及涉农法律法规、农资维权知识,提高广大农民识假辨假及维权能力。

(三)公平公开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各职能部门要对所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农资经营的要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执法人员从事农资经营和利用职权。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5月份)。开展“以种子为重点的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并启动“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加强对全县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对全县范围内的农药经营户进行清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确保春夏播种子、肥料质量安全。

(二)第二阶段(6—8月份)。开展“以农药和兽药为重点的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一是是严查和打击高毒、禁用农药和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经营和使用行为。二是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负责人的法规知识和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培训,同时对其生产记录档案进行规范和检查。三是加大农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力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三)第三阶段(9—11月份),开展“以油菜种子、肥料为重点的秋季农资打假促增收行动”,搞好秋播种子、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四)第四阶段(12月份),认真总结2012年全县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工作经验,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确保来年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联合执法。为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科技局,并抽专人办公。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制定方案,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科室和个人,形成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合力。

(二)深入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一是要结合市场巡查、质量监督抽检、大要案查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等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二是要发放宣传资料,对诚信守法的优质企业和产品着力宣传,利用“3·15”,曝光一批重要案件、假冒伪劣产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三是要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向农民传授农资真假识别、农业安全用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7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市兽药监察所所长和各动监站站长为成员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兽药监察所,市兽药监察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兽药监管工作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市兽药监察所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负总责,各动监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每位兽药监管人员具体负责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每半年、年终对各动监站和兽药监管人员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把考核结果综合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岗位目标考核,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网络化机制,推行“两图一卡三档三书”制度

对全市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全面推行“两图一卡三档三书”(“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网络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示意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管联系卡”、“兽药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和监管档案”、“养殖场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保证书”、“安全用药告知书”)管理模式。市兽药监察所负责全市“两图一卡三档三书”的制作和发放。具体操作一是市兽药监察所专人负责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电子档案,各动监站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电子档案,实行动态微机化管理;二是各动监站站长对辖区内兽药监管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懂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兽药监管工作;三是各动监站根据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数量,按照每名兽药监管人员监管3—5处企业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具体的监管单位实行兽药经营条件日常监督,是否经营、使用假劣、违禁兽药、原料药和人用药品,是否履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书”规定的内容,兽药进货、销售和使用记录是否完整等监管工作;四是通过“两图一卡三证三书”,实行动态管理,可以直观地了解每名兽药监管人员监管的区域、兽药经营企业的分布、数量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动监站于5月30日前报市兽药监察所各站负责兽药管理人员名单和每位监管人员所监管企业名单)。

三、兽药管理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1、继续落实对兽药生产企业每月3次的巡查制度,确保兽药GMP得到全面执行。检点是:原辅材料库、成品库、标签库、生产车间、实验室、各种记录、规章制度或故意生产假劣兽药等行为。

2、加强兽药GMP培训。积极组织企业生产、检验负责人及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兽药GMP知识培训,特殊岗位必须按省、市局要求考核合格后备案上岗。

3、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市的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列入本年度农业部、省局重点监控企业和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通报企业以及经常出现问题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监督销毁不合格的库存产品,监督企业召回并销毁已售出的产品,减少农业部的违规通报和飞行检查的次数。

4、加大对兽药GMP复检指导服务工作。今年,我市有1家兽药生产企业要做农业部兽药GMP复检,市兽药监察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安排人员对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指导他们做好规划和培训,改造和配齐仪器设备,编制好各种文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5、不断完善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制度。依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和飞行检查结论,省、市监督抽检结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兽药产品不良反应等信息,完善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分类监管。

(二)大力推行兽药GSP建设和认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1、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市下步实施兽药GSP工作,将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快推进,争取到今年年底,全市乡镇驻地骨干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全部达到GSP标准;到2011年12月底,全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通过监督检查,将未通过GSP的经营单位彻底清退出市场,兽药市场得到有效净化,比全市统一部署的时间提前完成兽药经营实施GSP工作。各动监站、市兽药监察所要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对实施兽药GSP的重大意义再认识、再提高。实施兽药GSP是依法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对兽药经营活动监管进入规范、有序、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二是要认真做好兽药GSP宣传培训工作。我市兽药经营企业面广量大,而且水平参差不齐,兽药GSP建设必须从宣传培训开始,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要注意避免与此有关的上访事件发生。三是要加强对兽药GSP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取得兽药GSP合格证的经营企业,分批、分期进行检查,要求其严格按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暂扣其《兽药GSP证书》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局吊销其《兽药GSP证书》。

2、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各动监站每月一次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如实填报兽药经营单位监管记录(各动监站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监管记录,见附件2),市兽药监察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执法大检查,检点是:(1)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2)是否经营禁用药物,对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的要一律收缴,集中销毁;(3)是否经营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对发现的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一律收缴销毁;(4)是否经营原料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予以收缴;(5)是否经营走私进口兽药,发现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进行收缴销毁;(6)是否有台账记录。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同时,要做好水产养殖用药和宠物医院用药的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3、加大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对中等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实行每周一次的巡视监督制度。每月一次上报兽药使用单位监管记录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记录,见附件3)。检点是:兽药购进记录、使用记录、不良反应记录和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防止使用违禁药物、滥用药物、不按休药期停药的现象发生。严厉查处直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来历不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的兽药,严查代购代销兽药、与畜禽种苗搭配销售等违法行为。

4、切实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整顿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我市只有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市兽医药械站是兽用生物制品合法经营单位,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工作,必须做好分发和领取登记,坚决杜绝买卖行为;市兽医药械站负责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实行一级销售合同制度,允许经我局批准的18处兽用生物制品直供点进行直供。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冷链设施,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确保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免疫数量。

四、加大兽药产品抽检力度,完成兽药抽检送检任务

根据市畜牧局下达的兽药抽检任务,按兽药抽检范围及时足额完成兽药样品的抽检送样,一是突出抽检重点,对2012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二是抽样与监督检查结合进行,把兽药抽检活动作为监督执法行为,在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三是要强化抽检结果的使用,农业部、省、市每一期抽检通报后,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被通报企业认真学习文件,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迅速进行整改。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保在短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并按时上报查处情况,确保假劣兽药查处工作成效。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8

按照XX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工作部署,我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将半年年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抓好XXXX等动物疫病防控。落实专人持续做好XXXX紧急疫情排查日报告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加强养殖、屠宰、调运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指导落实XXXX防控措施。加强人畜共患病等防控指导,兼顾做好本地区动物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指导工作。

(二)抓好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拟定下发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通知,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加强春防行动期间跟踪检查指导,规范技术操作。做好春季集中免疫信息录入,推进免疫工作进度。组织开展春季防控行动督导,确保以“强制免疫、圈舍消毒、牲畜驱虫、疫病普查”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全区应免动物免疫密度、圈舍消毒面、牲畜驱虫面、疫情排查面均达100%。及时收集、汇总春防行动相关信息,按时报送春防工作总结。

(三)抓好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兽药饲料的管理和使用。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47(人次),检查规模养殖场25家(次),对1家规模养殖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四)抓好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全力推行“基于监(检)测报告或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产地检疫制度,对8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开展了检查;督促镇街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结合屠宰监管检查,对3家屠宰企业驻场检疫监督组开展了检查;指导官方兽医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半年来,全区产地检疫生猪1.2799万头、牛0.0124万头、家禽11.0801万只;屠宰检疫生猪7.5909万头、牛0.6373万头、羊0.1192万只、家禽18.5882万只。

(五)抓好动物调运监管。落实专人做好动物调运备案工作。半年来,全区动物调运备案1605批次、282228头(只),其中:生猪1080批次、75808头,牛412批次、5966头,羊5批次、654只,家禽108批次、154800只;动物产品调运备案807批次、292.1498万公斤,其中:猪肉产品388批次、276.9626万公斤。同时,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已对全区88台生猪运输车辆进行了备案登记。

(六)抓好畜禽屠宰监管。加大对区内3家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49人(次),检查屠宰企业28家(次)。

(七)抓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71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18家(次)、兽药饲料经营企业22家(次),对3家兽药经营企业和5家饲料经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完成整改。

(八)抓好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24人(次),检查动物诊疗机构16家(次),对1家动物诊疗机构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完成整改。

(九)抓好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及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检查。落实专门人员分别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半年来,全区无害化处理生猪161.57头(其中:养殖环节727头,屠宰环节356.86 头)。

(十)积极做好兽医行政许可现场审查。落实工作人员,按时完成区农业农村委交办的兽医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半年来,出动工作人员 人(次),现场审查规模养殖场15家(次)、兽药经营企业8家(次)、动物诊疗机构5家(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环节监管在弱化。一是镇街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减少,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力量不足,包片兽医包片包村、挂牌兽医包养殖场的巡查监管责任制度难以执行;二是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生猪规模养殖场普遍实行封闭式管理,执法监管人员难以入场实施现场监管检查。

(二)畜禽屠宰监管有难度。一是个别镇街农贸市场“白板猪肉”时有发生,农村生猪“私屠滥宰”监管缺乏有力手段;二是家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环节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工作阻力大,家禽集中屠宰工作推进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

二是抓好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

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动物检疫监管;

五是加强畜禽屠宰监管;

六是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9

关键词:市场监管;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S8-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7-273X(2010)05-0008-03

兽药、饲料是畜牧业生产的要素,在畜牧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动物疾病防治效果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应对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各种制售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避免假劣、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流入市场经营,消除畜产品安全隐患。本文通过对云南省蒙自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谈谈笔者对监管工作的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1兽药、饲料市场现状及监管情况

蒙自县位于云南省南部,为滇东南区域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是红河州政治、经济、文化、科研、商贸、金融中心,是通往东南亚的重要通道和物资集散地,蒙自县还是云南省的商品仔猪基地县,牲畜交易市场繁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量大,促进了全县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在农村经济中占的比重很高。据统计,2009年全县大牲畜年末存栏5.8万头,出栏0.9万头;山羊存栏2.3万只,出栏1.67万只;生猪年末存栏25.5万头,当年生产仔猪76万头,出栏肥猪23.5万头;家禽存笼85万只,出笼135万只。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兽药、饲料经营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兽药、饲料年均销售和使用量达

3 500余t,销售额达1 600余万元。

蒙自县兽药、饲料市场在2004年以前较为混乱,经销户(点)四处可见,经营户达250户,一些边远村寨的日杂小店、规模养殖户也有兽药、饲料经营,农村隐形市场悄然形成。无证经营、销售过期或不合格兽药、饲料的事件时有发生,少数不法商贩到农村向农户抛售假劣、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坑农害农的现象较为突出。通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取缔了一些非法经营户,市场混乱秩序得到根本扭转。目前,全县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兽药、饲料经营户有153户,主要分布在城区和各乡镇集贸市场。自行订购兽药、自配使用饲料的规模养殖场65户(其中养猪31户,养禽场34户)。近年来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对全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饲料添加剂者,坚决取缔,对经营或使用违禁、假劣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兽药、饲料打假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兽药、饲料的监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存在问题

2.1经营管理不规范

从具体监管情况来看,当前的兽药饲料市场还处于相对无序、混乱和低层次竞争阶段。经营户未按规定严格建立兽药、饲料的“购销台账”、“验收、出入库管理和保管制度”,没有购入和销售记录,购入和售出的兽药、饲料无据可查。另外,许多经营户的储存仓库比较简陋,防潮、防鼠、防虫蛀等设施差,对货物特别是饲料影响很大,极易发生霉坏、变质等,兽药、饲料质量难以保证。由表1可见,从2005~2009年5年的兽药、饲料抽检结果可以看出,不合格兽药、饲料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畜产品质量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2.2监管工作不到位

由于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点多而广,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所以,目前假劣、不合格兽药、饲料在一些偏远农村仍然还有销售。如有些小杂货店柜台上兼售兽药、饲料添加剂;一些养殖大户在购进自用兽药、饲料的同时也对外经营形成隐形市场。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把蛋白质含量不达标,标签不符,砷、铅、黄曲霉菌等超标,过期,霉坏变质等饲料、饲料添加剂转向农村销售。更有甚者极少数不法商贩利用农户盲目追求畜禽多生快长的心理,向农户抛售假、劣兽药,甚至违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坑农害农,牟取暴利。农村隐形市场的悄然形成,给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3法律法规和兽药、饲料知识宣传不够

对《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标签说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标签标准》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虽然已进行过多次,也已向兽药、饲料经营户和养殖从业人员印发过很多兽药、饲料知识的宣传资料,但经营和养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还须增强,对假劣兽药、饲料的识别能力有待提高。许多经营者对假劣兽药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经营。

2.4监管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

兽药饲料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主管部门对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无经费投入,没有把兽药、饲料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兽药、饲料的检查,只是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进行,致使制售假劣兽药、饲料的违法行为不能彻底根治;二是兽药、饲料市场管理不够规范,未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假售假源头堵不死,致使基层市场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给畜产品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三是监督管理队伍力量薄弱,检测手段落后,设施设备差。目前,县级尚无兽药、饲料检测设备,抽检的兽药全部要送到州级、省级进行检测,每批抽检兽药、饲料的检测时间长达2~3个月,待抽检结果出来,该批次兽药、饲料早已销售或使用一空。全县兽药、饲料的监管工作,目前,只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2~3人在兼职管理,如此薄弱的监督管理力量,要把全县的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做好,做到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5立案查处困难,处罚力度不大

就目前情况看,在兽药、饲料监管工作中,对兽药、饲料经营户的查处难度很大。一是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饲料查处,只有以抽检结果(检验报告)为依据进行处罚。而每次抽检都是以全省或全州统一按抽检任务来完成,即要把每个县市的兽药、饲料抽样数完成,才集中到州级或省级检验,待检验结果公布时,已是2~3个月的时间,等到去查处时该批次的兽药、饲料早已销售或使用一空便无法查处;二是经营户未按要求建立兽、饲料的购销台账,对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兽药、饲料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三是经营规模小,所经营的某一批次抽检不合格兽药、饲料数量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以上经营假、劣或其他不合格兽药、饲料的行为均没收产品,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2.6进货渠道多、涉及面广,源头控制监管困难

目前,兽药饲料的经营模式大多为: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经营户养殖户的模式。即生产厂家与经营户直接联系供货,或是由中介方(经销商)向经营户、规模养殖场,有的厂家的行销员或中介商甚至直接向农村养殖户供货。兽药、饲料来源渠道多、经销面广,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源头控制监管难度大,难以抵制假劣兽药、饲料的入侵。

3对策、措施及建议

3.1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兽药市场管理

鉴于目前兽药、饲料进货渠道多、来源广,难以监管的实际情况。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建立兽药、饲料准入制度。凡进入本县经营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各种品牌的饲料,其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首先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生产许可证、兽药、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及每批次兽药、饲料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证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未申报和经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本县销售;二是建立兽药、饲料购销台账制度,凡在本县从事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的经营户,必须有每批次兽药、饲料完整的购销记录,不按规定建立台账,无完整购销记录的取消经营资格。

3.2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兽药、饲料抽检批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兽药饲料市场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兽药、饲料的抽检,每次抽检兽药不少于20批次、饲料不少于30批次,同时应缩短检测时间,以便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兽药、饲料及时查处。建立兽药饲料经营“信誉牌”制度,对连续三次抽检为假、劣兽药、饲料的同一种产品要彻底清查,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药、饲料为不受欢迎产品,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县市场;对连续三年抽检合格的兽药经营户,发给“合格经营户”信誉牌,并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奖励,以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3加强法律法规及兽药、饲料知识的宣传

强化《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兽药、饲料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经营户、养殖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经营户和养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假售假行为,不为私利而坑农害农,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3.4建立省、州、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源头监管

各县市在监督检查中,对假劣兽药、饲料,要逐级追查,查找源头,州级、省级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省、州、县三级联动机制。从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管,堵死假劣兽药、饲料的生产和销售源头,彻底根除假劣兽药、饲料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危害。

3.5加大兽药打假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要加大假、劣和不合格兽药、饲料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禁药品、添加剂要严厉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经营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处。若因制售假劣、违禁兽药、添加剂等导致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10

一、检疫、监督现状

㈠屠宰检疫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严把入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同步检疫关、出场检疫关和消毒关,并做好检疫结果处理及12种检疫记录的填写。做到上市肉品检疫率、持证率、附印率均达到100%。但由于经营问题,甘谷康润定点屠宰场在2013年2月底停止运营,到目前尚未屠宰,屠宰检疫工作也随之停止。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县政府安排设立临时屠宰检疫点,对上市肉品实施检疫,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2013年,全县共检疫肉品533t,检出并无害化处理染病动物12头(只)。

㈡规范出证情况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具体体现,甘谷县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和市所八个“严禁”规范出证行为,并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要求出证,做到检疫证明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印章清楚。

㈢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为加强甘谷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调运管理,确保动物调运安全,县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调运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制定了《甘谷县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谷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调运事项告知书》,共给120户规模养殖场(小区)送达了《调运事项告知书》,让其明白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动物调运过程中承担的法定责任,严格按程序引进,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安全。

二、提高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按照省市业务部门要求,为了不断推进县规模养殖向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畜禽产品。经严格审核,确定甘谷县大石永寿养殖专业合作社为2009年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单位(无公害鸡蛋),经过积极组织实施,2009年10月16日省市专家组到场检查验收,并顺利通过。

㈡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甘肃省甘谷县于2008年2月份开始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从2008年3月开始启用了动物免疫二维码标识,并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各种培训,使动物检疫员和监督员都掌握了智能识读器操作技能,会使用动物标识。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由专人管理,能够确保数据库的资料更新和不断完善,确保了动物标识及疫病追溯工作的顺利开展。

㈢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检疫员是实施动物检疫的实际操作者。国家要求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的检疫任务。动物检疫员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并对检疫后果负责。检疫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动物食品的卫生安全。因此,要求检疫人员做到一丝不苟。为了深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甘谷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水平,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深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意见》和甘谷县动物检疫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谷县深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意见》。通过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扩大了产地检疫的覆盖面,有效提高了产地检疫申报率,为全县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川区抓蔬菜,浅山抓果椒,高山抓洋芋,村村搞养殖,户户有劳务”的发展思路指导下,甘谷县畜牧业生产发展迅速。根据该县养殖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如何抓好检疫,为畜牧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是摆在检疫部门的头等大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全面抓产地,重点抓小区,严把市场关,看住自家门”的检疫思路,统一调配、统一部署工作,产地、公路、市场、兽药、卫生监督每一件工作具体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㈣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兽药饲料产品、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监测,积极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各肉品经营摊位每天进行检疫监督,做到上市肉品检疫率、持证率、附印率均达到100%。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强兽药、饲料及兽用生物制品等养殖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使其做到合法经营、安全使用,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㈤进一步加大“两员”培训和执业兽医培训继续搞好“两员”队伍建设,采取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培养一支知法懂法、严格执法的“两员”队伍;继续加强对全县执业兽医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兽医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合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搞好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管等工作,让广大管理人员从思想深处知法、懂法、守法,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各个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合法经营。

作者:黄建平单位:甘肃省甘谷县畜牧兽医局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11

一、切实提高对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清理整顿,使农业投入品得到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主体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对农民群众日常生产、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竞争力提升、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农业投入品经营准入条件

(一)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具备上述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二)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相适应的住所、经营场所;(2)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从事饲料、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3)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饲料、兽药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明确有关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职责

(一)市农业局:宣传国家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管全市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对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审查农业投入品经营资质和经营准入标准,对已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证明的业户依法进行规范,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审核、颁发、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吊销前置许可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抄告;对农作物种子广告、品种以及种子经营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肥料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审定、新产品推广前的试验示范工作;负责全市主导农业投入品的推荐工作;规划、设立农业投入品经营布局网点,促进集约经营、连锁经营,推广统一店名店貌、统一进货、统一宣传、统一质量和统一管理“五统一”管理模式。

(二)市工商局:严格登记注册,对取得前置许可证件或证明的,依法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勿需前置许可且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负责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各种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市质监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并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和抽查,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农业投入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畜牧局:宣传国家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管全市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市场,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投入品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备案工作;审核、颁发、管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兽药GSP证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验收、发放及监管工作,大力推进兽药GSP进程。

(六)市物价局: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积极推行明码实价;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各种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严厉查处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四、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措施

(一)开展主体清查。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性清查,建立档案记录,加强经营人员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引导经营者在经营网点内经营。重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和曾有过违法违章行为的经营业户,对主体不合格、证照不全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和经销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二)突出整治重点。以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种畜禽为重点品种,以春耕秋播为重要时段,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业大镇及批发网点、畜禽养殖密集地域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和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保障蔬菜、果品等农产品安全。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用料安全监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以及添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禁用物质和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健全监管制度。加强质量抽检,围绕生产与流通两个环节,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抽检计划,及时查处质量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监督、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可追溯监管。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评级标准,实行动态监管,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投入品的分布、价格波动、销售动态和服务状况,强化消费警示,引导农民正确科学消费。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对通过市场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联动执法优势,加大对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力度。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12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