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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

时间:2023-05-30 10:46:16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1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文档下载《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2

进入3月份后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备受关注,不过有很多小伙伴对于自己是需要退税还是补税一直搞不明白。下面给大家分享202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数据,大家可以通过这里面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来得知自己是否可以申请退税,一起看下吧。

202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

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202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分享,大家可以通过这个个人所得税税率来看下自己是需要退税还是补税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3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公平 税率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个人所得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最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来实现的。即个人收入越高,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也就越高,从而使收入水平不等者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考察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发现存在税收公平上的缺失。

(一)分项定率模式导致税负不公平

通过比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稿酬等所得的实际税负率,我们可以发现,数量相同、类别不同的所得,其税负高低也是存在差异的,各类所得在不同的收入区间,税负变化也是无序的,这样不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二)工资薪金税率表设计不合理,不符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累进性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通常说税收具有累进性是指收入(或财富)衡量的纳税能力越高,其应负担的税收越高,也即平均税负越高。对于一种税制是累进的,还是比例税或来推,只需看其平均税负率是否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加。

计算税率累进程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D1=(Ti+1/Xi+1―Ti/Xi)/(Xi+1―Xi),而第二种方法是D2=[(Ti+1―Ti)/Ti]/[(Xi+1―Xi)/Xi]。根据这两种方法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的累进程度如下表:

表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累进程度表

X2、X3……X6分别为本级最高所得,X7为200000

数据来源:计算得来(计算过程见excel文档sheet2)

两种方法测度的结果所得在55000元以前基本一致。而根据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和工资水平,基本处在55000元以前的级数,我们可以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担者为中下收入的工薪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累进程度比较大,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对象。这样的税率累进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承担状况是不符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定位的。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率制度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针对上文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率制度在横向和纵向上存在的公平缺失问题,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课征模式的选择――基于横向公平的改革

目前,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克服分类所得的税制的不足,可以说是最能体现公平性、最为理想的模式。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征管水平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既能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具体建议如下:

1、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以更符合横向公平原则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

2、规范费用扣除以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具针对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不能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反而拉大贫富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结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及做法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科学、合理地确定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

世界通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扣除项目通常包括必要成本费用、个人基本扣除、家庭生计扣除与再分配或鼓励性的扣除四类。

(2)实施税收指数化,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现行的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未与物价指数挂钩,税制缺乏弹性。要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对个人所得税的负面影响,最主要的做法就是“税收指数化”,即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和收入水平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

(二)税率的设计――基于纵向公平的改革

由于前文重点分析的是工资薪金税率表的公平问题,在此仅对工资薪金税率表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逐步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应将收入范围和收入标准结合起来,统筹研究何种收入档次适用何种税率。

1、合理界定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标准

合理界定中等收入和高收入标准有利于勾画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原则的指导下,使我们明确应当对哪个级次的收入征以重税,而又应当对哪个级次的收入征以轻税。

2、对不同收入标准设置不同税率

(1)起始税率的设置及其适用收入范围

关于起始税率的设计,以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例。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在20%以上;德国、加拿大等国在10%-20%之间;起始税率在10%以下(含10%)的国家有美国、日本、韩国、法国等。我国自今年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起始税率为3%,大大低于世界多数国家。

我国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3500元,起始税率3%适用的收入区间为0―1500,仅为扣除标准的二分之一左右。而美国、比利时、智利等国起始税率适用的收入为扣除标准的1―2倍,OECD国家的这一比例平均为8倍,而瑞典的这一比例高达27。可见,我国的标准大大低于OECD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费用扣除标准不宜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起始税率,并扩大起始税率的覆盖区间。

(2)关于税率级数与级距的设置

世界各国工资薪金税率表的级数多大在2―5级之间。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仍然略多,建议减少到4―5级为宜。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4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修订之中,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毕竟,这部税法的修订会牵动千家万户的利益,并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在此,笔者结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潮流,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关注的效率和公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石

效率和公平是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部税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遵循效率和公平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对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就个人所得税法而言,最理想的状况是效率和公平并举。但是,无数理论家已证实,效率和公平从来都是顾此失彼、此长彼消的矛盾体,因而任何税种中的效率和公平都不可能达到均等,而只能是根据税种的功能和开征的意图而有所侧重。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国家征税有二个目的: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行社会宏观调控。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聚财功能日益显现,但由于现阶段大部分人的收入仍处于中低水平,因而个人所得税的“聚财”功能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这从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只占较小比重及个人所得税只是我国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可反映出来)。而伴随“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机制的打破,收入档次的拉开,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贫富差距的拉大,特别是凭借勤劳和才智获得的所得远远不及那些非勤劳所得,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故现阶段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课税范围、纳税人、税基、税率、减免等方面的设计直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以此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收入的宏观调控。

但是,缩小贫富差距,并非重回“平均主义”的老路。邓小平同志早就指明:“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级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级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有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1]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并不是要让富人向穷人看齐,而是首先要允许和鼓励人们致富,然后让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向国家纳税来帮助穷人致富。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长期处于贫困状态,那么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励人们致富的激励机制,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个人所得税法应当以维护和促进一部分人先富为根本宗旨,在此基础上适当缩小贫富差距。

再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最主要的任务,而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讲求效率。如果个人所得税法不以效率为重而只是一味简单地执行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没有收入者不纳税的教条,那么人们税后收益愈趋于平等,愈可能产生罚勤奖懒的负面效应,导致努力工作的勤勉者在劳动与闲暇之间作出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选择,最终妨碍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并使公平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必须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们关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以能够刺激纳税人对效率的追求为前提,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放在优先地位考虑,让勤奋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经营具有较高的效率而取得较多的收益。在此基础上,以税收分配后的状况能够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接受或容忍作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公平的标准。

就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变革的潮流看,许多国家在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也已由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这一国际性趋势无疑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提供了具体方向,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效率

个人所得税法的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行政效率表现为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定时就要考虑今后征管便利和征税费用、管理费用最小化问题,使纳税人所缴税款与国家实际税收收入的差额降到最低限度。经济效率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必须适合市场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避免对纳税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储蓄、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同时要让纳税人和整个社会的税法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最小化且不会因纳税而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社会效率体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并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处于最有效率的状态。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的确定方面均未能充分体现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所以这方面应是修改的重点。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各国实践证明,仅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法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纳税主体方面一则可以设置以家庭为主要纳税人,规定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制度,二则可以提高起征点,把低收入者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以此减少纳税人数量。特别是800元的月工薪收入在我国现已极为普遍,并不是高收入者,把起征点定在800元,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不仅失去了重点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势必造成税务机关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小额税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征收成本超过收到的税款的得不偿失的情况。所以,鉴于我国公民绝大多数还没有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在不减少财政收入、不增加税务机构及税务人员的前提下,要提高征管效率,做到征管便利,最好的方法就是纳税人绝对量最少化、提高起征点,将征税对象锁定于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征管工作。

根据效率原则,征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要合理,计征方法要简明易行。尽管社会成员符合所得定义的收入项目多种多样,但如果一些项目的征税成本即纳税人从事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收集必要资料所花费的精力很多,或者政府为确保该税法被遵从而花费的执行成本超过了税收收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就不应把它列入税基。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2]大量研究表明,高税率虽然有利于缩小贫富收入差距,但也会削弱激励机制,使纳税人放弃部分工作而降低劳动效率;高税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也可能形成障碍,当税负成为一种沉重的、不可回避的成本时,纳税人的劳动、投资或储蓄等活动都会因税负而扭曲。另外,过高的税率还因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而降低税法的行政效率。而低税率的实行,不仅能刺激劳动、投资增长,促进社会总需求扩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且解除了纳税人因高税负造成的纳税痛苦,纳税人不至于为逃避太大的资金损失而隐藏收入甚至铤而走险偷税、逃税,税法的执行率会大大提高。

所以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趋势就是实施较大幅度的减税方案,如美国把原先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英国将原来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日本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从15级降为6级,最高税率从70%降为60%,等等。[3]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一规定是否符合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的要求现在还缺乏准确判断的依据,但至少有一点可能肯定,即与其他所得相比,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过高且档次过多。由于我国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识并能带来大量资金的高层次人才,他们是推动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维持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因素,故为提高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当考虑把有关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降至与其他国家大体相当的水平,以免由于税负过重而造成人才和资金的外流,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

个人所得税法要获得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其本身必须要体现公平的精神,并要为人们设置有利于促进公平实现的途径。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任何背离“差别课征”或“量能课征”的做法都必然是不公平的。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于没能准确界定差别对待的内涵和量能征收的限度,因而有些地方有违公平。

在个人所得税中,衡量个人税负能力的标准是纯所得或纯收益,即毛所得减去必要的费用扣除后的余额。合理的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保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定额扣除标准为800元,定率扣除标准为20%,这种固定的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没有实际联系,与维持家庭的生计费用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赡养老人的支出等也没有关系,所以尽管简便易算,但有失公允。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4]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当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要改变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如缩小中外人士在扣除范围或扣除项目上的差别,对外籍职工、专家实行“国民待遇”),消除期望依靠不公平的纳税待遇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常现象,以此营造机会公平的环境。

纳税人的收入按其来源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工薪所得和经营所得、普通所得和资本所得等。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的角度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应区别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差别税率。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体现税负的差别。换言之,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应比非劳动所得要低。可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动所得要交的税最多,半劳动所得要交的税次之,非劳动所得交的税最少甚至不交税(如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收入、对个人买卖基金单位、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提供科技产品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视同转让财产收入纳税),这些规定实质上形成了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因此是极不公平的。要改善其公平性,除了适当缩减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档次外,对非劳动所得,特别是投机性的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应适用比工薪所得更高的累进税率,以此加强对获得非劳动所得的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此外,针对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靠假合同、假协议,少报经营、资本或劳务报酬等收入,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引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明确处理交易关联方关系的规则,以防止关联交易损害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双元所得税;资本;劳动

一、理想的双元所得税的特征

个人所得税模式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要素需求状况、税收征管环境、国际经济形势、其他国家的税制状况等多种因素,因此,对于不同的国家,其选择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动态的变化轨迹。

目前,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虽千差万别,但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综合所得税(compre-hensive income tax)、双元所得税(dual income tax,dit)和单一税(nat tax)。其中,双元所得税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旨在对非资本所得实行累进税率的同时,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双元所得税产生于北欧,是北欧福利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对税制进行权衡的结果。

一般而言,双元所得税有其理想模式,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种种因素的牵制,理想模式很难实现,因此,实施双元所得税的国家均采取了适合各自国情的非理想模式。

双元所得税的思想最早产生于丹麦,是由丹麦经济学教授niels christian nielsen于1980年在《储蓄、福利和国民经济》一书中提出的,理想的双元所得税主要包括三个特征:

1.双元税基。双元所得税将税基分为两个部分: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其中,资本所得为来源于各项资本的所得,包括利息、股利、资产租金、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自用住房的估计租金等;非资本所得则包括劳动所得、退休金、其他的政府转移支付等,其中,主要为劳动所得。而对于混合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自营业者的所得,则按照一定的办法分解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 2.双元税率。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适用两套税率:对于非资本所得,延续传统的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而对于资本所得则适用水平较低的比例税率,这个比例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也与非资本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类似。

3.限制优惠。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相比,清理了大量的侵蚀税基的特别优惠规定,大大拓宽了税基,同时也简化了税制。

所以,就根本而言,双元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分类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和非资本所得(主要为劳动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课税。

二、北欧国家选择双元所得税的原因

双元所得税是获取收入与提高国际竞争力、公平与效率等原则博弈的结果,它实际上是对于综合所得税和一般支出税的一个折中。所谓一般支出税,即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课税,但消费支出也并非指纳税人当期实际消费的数额,而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减除不是用于消费的支出后的部分,即一般支出税对储蓄免税。就针对资本的课税而言,综合所得税与一般支出税代表了两个极端,综合所得税对资本所得施行了与劳动所得同样程度的高税率,而一般支出税则对资本所得完全免税。因此,针对自身面临的现实状况,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选择了二者的折中——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以一个低于劳动所得的税率课税。

1.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特点。北欧各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简而言之,具有如下特点:

(1)社会福利程度较高。北欧各国多年来一向名列高福利国家之冠,由表1可以看出,北欧四国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高居oecd各国之首,其算术平均数为35.4%,已达大多为发达国家的oecd各国平均水平的1.37倍,比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还高出许多。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必然带来高水平的福利开支,进而要求较高的政府收入为保障,从而为全面大幅降低税收负担设置了障碍。

(2)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在当前这个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时代,资本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没有国界。趋利的资本对投资地的选择无疑要考虑各种成本,因此,各国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和避免本国资本的流出,无不设法改善资本的投资条件,其中,采取各种方式降低税负也成为一个基本手段。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率先大幅减税,随后各主要国家纷纷跟进,掀起了几轮大规模的减税浪潮,各主要工业国的税负水平多呈大幅下降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使得本国的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成为别国经济政策的函数,因此,高税负水平的北欧各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

(3)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效率损失较大。与高水平的宏观税负相适应,北欧各国有着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导致巨大的扭曲效应和效率损失。美国1992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仅为31%,而改革之前北欧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远远高于美国,如:丹麦1980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3%,瑞典1990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1%,芬兰1992年的最高边际税率为62%,这种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和劳动的供给产生了严重的替代效应,导致了巨大的效率损失。

(4)高税负的复杂个人所得税导致避税现象猖獗。北欧各国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使得纳税的机会成本很高,大大增强了纳税人避税的动机,与此同时,复杂多样的税收优惠又为纳税人的合法避税提供了途径,因此,纳税人利用各种税收优惠实施避税的行为比比皆是。如利用可抵扣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施避税这个最常见的避税措施,就可使得大量收入相当高的纳税人几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严重脱节,税收收入的制度流失严重,另一方面也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因而亟需改善。

2.双元所得税的效应。双元所得税具有以下正面效应,而这些恰好迎合了北欧国家的需要。

(1)兼顾了税收收入和国际竞争力。如前所述,作为福利国家的北欧各国为了满足较高的福利支出,必须筹集相当的税收收入,但对资本课税的税负过重又会导致这些具有很强流动性的税基流出本国,降低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双元所得税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水平很低的比例税率大大减轻了资本所承担的税负,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供给弹性较小的劳动实行较高水平的累进税率又可以筹措必要的税收收入,同时,对资本的吸引从总量上扩大了税源,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收入。

(2)兼顾了效率和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一方面,双元所得税降低了施加在资本所得之上的税负,削弱了高税负对资本配置的扭曲,减少了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对劳动的累进税率又对劳动所得保持了适 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3)避免了对资本的重复课税。双元所得税对个人资本所得实行与公司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再加上抵免制度的实施,彻底免除了对资本所得的双重课税,减轻了对企业资本结构的扭曲影响,也消除了对投资者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上的非中性效应。

(4)降低了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名义资本所得的相当部分是通货膨胀升水,当名义利率为7%时,如果通货膨胀率为4%,则真实利率仅有3%,即名义资本所得中仅有3/7的部分为真实所得,而所得税是针对名义资本所得而非真实资本所得课征,因此,在存在通货膨胀时,资本所得承担的实际税收负担高于名义税率,若对名义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按照同一个税率课税,则会形成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而双元所得税以较低的税率课征于名义资本所得,就能够降低这种通货膨胀引起的对资本所得的过度课税。

(5)简化了税制。一方面,双元所得税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较之原来的累进税率更加简便;另一方面,双元所得税在降低总体税率的同时,还清理了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从另一个方面简化了税制。这种简化了的税制,一方面降低了税务当局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堵塞了大量的可资避税者利用的制度漏洞。

由此可见,双元所得税的正面效应恰好契合了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税制的要求。虽然双元所得税也有其不利之处,如有违公平原则、有损收入再分配等,但是毕竟瑕不掩瑜,权衡利弊,双元所得税就成为北欧各国首选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三、现实中的双元所得税

1.现实中各国的双元所得税制度。

(1)丹麦的双元所得税。双元所得税在现实中也是最早产生于丹麦。丹麦于1987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但由于放弃累进税率的反对力量非常强大,丹麦的双元所得税是北欧国家中最不纯粹的双元所得税。

第一,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丹麦的个人所得被分为三个部分:一般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和股票所得;其中,一般个人所得包括工资、福利、退休金等,资本所得包括来自于银行存款、债券、抵押贷款行为的利息,以及出租自有资产的租金,股票所得则包括股利和股票资本利得。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合并课税,股票所得单独课税。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1 000丹麦克朗,但对于不满18周岁的纳税人而言,费用扣除额为30 000丹麦克朗。

第二,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种:一般个人所得和资本所得适用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丹麦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水平较高,即使近年来已经降低了很多。丹麦的股票所得并未实行单一税率,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股票所得实行两级超额累进税率,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44 300丹麦克朗以下的部分适用28%的税率,44 301丹麦克朗至106 100丹麦克朗之间的部分适用43%的税率,而106 100丹麦克朗及其以上部分则适用45%的税率,而丹麦目前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8%,与股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相等。

由此可以看出,丹麦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是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混合,而且从最初的双元所得税改革提议开始,在随后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丹麦似乎总是在一步步向综合所得税回归。

(2)挪威的双元所得税。挪威步丹麦后尘,于1992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挪威的双元所得税是所有实行双元所得税的国家中最纯粹的。

第一,挪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挪威的个人所得税被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两个部分。其中劳动所得包括工资和退休金所得。对于自营业者及在自有公司中工作的人,则按照一定的分离模型将其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

第二,挪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挪威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先就所有所得课征一道28%的比例税率,然后再对劳动所得加征一个累进的附加税,从而使劳动所得最终承担最低边际税率为28%、最高边际税率为49%的累进税率。由于挪威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所以挪威资本所得的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相同,且在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的整合方面,实行资本所得已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额抵扣,消除了资本所得的双重课税;同时,资本所得的税率也严格地与劳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相同。

(3)瑞典的双元所得税。瑞典于1991年实施了双元所得税改革。

第一,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基。瑞典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利、资本利得等,劳动所得包括工资、退休金等。瑞典劳动所得的基础费用扣除额随所得数额不同而不同,2009年最低为12 600瑞典克朗,最高为33 000瑞典克朗,此外,大部分雇员还能够享受每月大约1 000瑞典克朗的工作费用扣除(work allowance),其数量取决于年龄、工资收入、基础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的地方税率。

第二,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瑞典对资本所得适用3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则适用31.52%~56.80%的累进税率(见表3)。瑞典的公司所得税为28%,因此,瑞典个人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低于劳动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但高于公司所得税率。

(4)芬兰的双元所得税。芬兰在1993年实行了双元所得税改革。

第一,芬兰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芬兰也将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资本所得是指个人投资所得和死者遗产所得。

第二,芬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芬兰2009年对资本所得实行28%的比例税率,而劳动所得则实行累进税率(见表4)。芬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6%,因此,芬兰的资本所得税率稍高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劳动所得最低边际税率。

2.现实中的双元所得税评介。可以看出,各国实行的双元所得税的纯粹程度各不相同,如挪威较为纯粹的双元所得税以及丹麦的双元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混合。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的是纯粹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即使是挪威,在自我雇佣者所得的划分、特定资本所得的特别税收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也打破了对所有资本收入适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原则。因此,各国现实中实行的双元所得税与理想的双元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偏离。简而言之,这种偏离主要体现在:

(1)税基确认偏离理想原则。有些国家双元所得税税基的划分并未完全遵从按照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划分的原则,而是在理想框架下采取了一些不同的分类方式,造成税基划分对理想原则的偏离。

(2)税率确定偏离理想原则。有些国家对资本所得仍实行一定程度的累进税率,且资本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公司所得税税率常常存在差异。同时,由于某些国家避免重复课税的措施不到位,因此,理想的双元所得税应当免除的重复课税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

(3)仍存在相当的税收特别待遇。所有实行双元所得税的国家都无法保证对同类税基实行绝对一致的税率,对某些特别的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各国仍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从而导致相对于理想的双元所得税而言,同类税基仍然存在不同的税收待遇,且税制相对较为复杂。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6

[关键词]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6年则升至0.496。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所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并且。我国的收入差距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持续增大是阻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不可缺少的一个手段。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探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分析

(一)税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明显偏低,这就限制了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所发挥重要的作用。经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八形式更加多元化,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不能覆盖人们多元化的收入,这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外汇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等项目尚未征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二)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考虑因素不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经过了几次的修改,从最早的800元,在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影响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这种费用扣除办法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三)税率

在税率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次,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被调控对象。再次,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当复杂。最后,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

(四)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分类课税模式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对收八分配调节效果的下降。

(五)税收征管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并建立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但是,目前税务机关能有效监管的主要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显明收入部分。税务机关还没有实现与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对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还缺乏有效的监控。再加上居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造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收八的增加及税负的公平性。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一)拓宽税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数额都在日益增加。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所得,不论其是否频繁、稳定、规则,也不论其是不是货币形式,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但是,税基的扩大受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应当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拓宽税基,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八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增加福利收八应税所得。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实物、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等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二是增加资本收入应税所得。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的发展,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因此,应适时增加证券交易所得等作为应税所得。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八、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调整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

应尽可能统一各类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三~四级,最多不能超过五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而我国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远高于国际标准,所以应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在最终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

(四)选择合理的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课税模式是分类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国际上公认的最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课税模式是综合课税模式。所谓综合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其净值按照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最能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目标。但综合课税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综合课税模式在税务管理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当纳税人到纳税年度终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时,税务机关能够对所提交的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审核以及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实现汇算清缴。因此,应加快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创造条件。在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以实行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作为过渡,即一部分应税项目实行分类别计征;另一部分则实行综合计征。在税收征管水平许可的情况下,应将尽可能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7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8

[摘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探讨了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6年则升至0.496。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所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并且。我国的收入差距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持续增大是阻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不可缺少的一个手段。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探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分析

(一)税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明显偏低,这就限制了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所发挥重要的作用。经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八形式更加多元化,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不能覆盖人们多元化的收入,这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外汇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等项目尚未征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二)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考虑因素不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经过了几次的修改,从最早的800元,在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影响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这种费用扣除办法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三)税率

在税率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次,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被调控对象。再次,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当复杂。最后,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

(四)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分类课税模式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对收八分配调节效果的下降。

(五)税收征管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并建立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但是,目前税务机关能有效监管的主要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显明收入部分。税务机关还没有实现与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对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还缺乏有效的监控。再加上居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造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收八的增加及税负的公平性。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一)拓宽税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数额都在日益增加。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所得,不论其是否频繁、稳定、规则,也不论其是不是货币形式,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但是,税基的扩大受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应当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拓宽税基,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八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增加福利收八应税所得。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实物、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等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

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二是增加资本收入应税所得。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的发展,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因此,应适时增加证券交易所得等作为应税所得。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八、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调整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

应尽可能统一各类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三~四级,最多不能超过五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而我国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远高于国际标准,所以应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在最终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

(四)选择合理的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课税模式是分类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国际上公认的最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课税模式是综合课税模式。所谓综合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其净值按照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最能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目标。但综合课税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综合课税模式在税务管理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当纳税人到纳税年度终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时,税务机关能够对所提交的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审核以及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实现汇算清缴。因此,应加快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创造条件。在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以实行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作为过渡,即一部分应税项目实行分类别计征;另一部分则实行综合计征。在税收征管水平许可的情况下,应将尽可能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9

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的税制建设四原则”,演变至今则成“公平、效率和经济稳定”三大原则。事实上,直到上世纪80年代税收原则仍未真正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国家的税制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不公平。

近年来,税收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应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公平、中性和效率”原则日益突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逐渐弱化。

当美国1893年设立所得税时,只有170页的法律和规定。而现在美国为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其税法已扩为17000页的法律和规定。最近。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要求纳税人填写的各种纳税申报表达80亿页,所有纳税人填表需要超过35亿小时,平均每人26小时。1986年为了简化税法,修改了2000多节。并创造了100多个新表格。即便如此,1992年仍有50%以上的纳税人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申报纳税。然而,专业人员也难以得出正确的结果。据调查,1991年对假设的家庭财务状况,50个税务得出50个答案,1992年48个税务得出4 8个不同的答案,税负差异达2万多美元。美国是征税成本比较低的国家,征税成本仍然达到0.63%.1994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共征税14000亿美元,而据《幸福》杂志报道,估算的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成本约5930亿美元(包括直接的征税成本、纳税人直接纳税成本和聘请专业人员申报纳税的成本)。但仍然制止不了每年数十亿的税收流失。至今,联邦税法复杂化,低效率、欠公平。透明度差、不稳定和不可预见性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后,美国于1998年进行了税务机构的改革,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纳税人服务。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简化税制不仅是税种的减少,更是税制内容的简单明了。如俄罗斯对中小企业实行单一税,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许多国家都在考虑(包括美国)效仿。荷兰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二为一,刺激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现在,许多国家放弃了对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个人的征税,加强了对大企业的管理,“抓大放小”,实际是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体现,未来税制改革的原则将会在实质上得到运用和体现。

理论上讲,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税制都不应产生扭曲经济活动的结果。就是所谓的“税收中性”原则。自上世纪9 0年代以来,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已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宗旨。

趋势二 宏观税负逐渐下降

虽然各国在税制改革中不断降低税率,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总体税负仍然不断上升。2004年的统计显示,宏观税负开始出现转折。2004年7月1日,欧共体统计局等部门公布了题为“1995~2002税制结构”的报告,内容包括了25个成员国各项税收指标。报告称,由于各国普遍的税制改革,尤其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欧盟总体税负下降。25个成员国税收占gdp平均比重,从2001年的41.5%降至2002年的40.4%.

事实上,自2000年后。这种转变已经开始显现。最新报道指出,oecd国家的税负经过近30年增长后于2000年达到巅峰,为37.2%;之后多数成员国税负呈下降趋势。到2002~2003财年平均降至36.3%.如果不含社会保障税,根据对2003年24个主要国家的统计,宏观税负约为24.5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认为,税收收入在一般正常时期有一个理论性的合理界限,一般是指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超过25%.如果任何国家的税收超过这一比重。将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但同时专家也认为,“税收存在绝对极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世界各国应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确定宏观税负的水平。例如,南非法定宏观税负在2 5%左右。美国认为税收负担的极限是每个家庭收入的25%.

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经历了增加和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收入的需要也经历了扩张到稳定的不同阶段。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需求不应该无限扩张,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应该稳定并下降。因此,如无重大特殊事件发生,税收占gdp的平均比重达到一定点以后应该表现为逐渐下降的趋势。

趋势三 增值税改革继续扩张

增值税内在扩张机制表现得越来越明显,本世纪以来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越来越多,已有14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随着施行增值税的国家越来越多,增值税的类型五花八门,各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都在调整中。

欧盟老成员国实行标准的消费型增值税。日本和澳大利亚实行销售增值税,名义上是消费税或销售税,实质上是增值税;印度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行有区别的联邦增值税和邦增值税,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的生产型增值税。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格外引人注目。实行增值税的许多国家已从或正从有选择的征收增值税转向全面征收增值税。如,自2004年7月1日起,也门的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商及提供商业服务的当地或外来服务者,都要就其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变化出现了趋同运动,税率低的国家提高税率。税率高的国家降低税率。越南从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取消20%税率,保留三个标准税率:0%、5%、10%;白俄罗斯的标准增值税税率由20%降低到18%;4月1日,斯里兰卡2004年预算法案中包括了一揽子税改措施。其中较突出的措施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斯里兰卡将10%、20%两档增值税率合并为单一的15%;同日,墨西哥联邦财政法典修改开始实施,原规定增值税有0%、10%和15%三档及各种免税规定。改为对食品和药品按8%的联邦税率计征。对杂志出版实行零税率,对其他应税项目一律按13%的联邦税率和2%的地方税率征收;从2004年5月1日起,捷克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把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22%降到19%,同时把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从5%提高到19%.增值税税率调整将为政府增加收入。但对服务行业的影响不利——据预计,税制调整后将使该行业中的2万人失业。

提高增值税税率的国家都比较谨慎,税率提高的幅度都很小。例如,2004年1月1日,新加坡商品和服务税税率从4%提高到5%;秘鲁增值税税率从18%提高至19%.

各国无论实行增值税的时间早晚,都必将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是实行增值税国家的明智选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认为。应将增值税设计成为一项充满活力、产生主要税收收入的税种。在设计增值税时。不应过分考虑税收照顾问题。因为那将会导致对许多商品免征税或实行低税率。研究表明,如果存在诸多的免税待遇。较多的税率和较高的税率。不仅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既定目标,而且使税收征管相当复杂。因此,专家提出实行增值税单一税率。最多采用两个税率,强烈反对三个以上的税率。目前,欧盟国家和o e c d采用增值税的国家都在尽可能采用单一和较低的税率。

也有欧盟专家针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提出增值税由目前的消费地征税原则。改为生产地征税原则。欧盟也在试图进行实验。但是,这种根本性的改变会涉及税收管辖权等诸多复杂的问题,推广起来一定会困难重重。

美国有一名专家认为,增值税的管理就像一场噩梦。因此,没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视增值税为畏途。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费尽心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和降低成本的出路就是简化税制,提高偷税成本,降低纳税负担。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统一、简化和规范增值税制度,降低增值税税率,将是世界各国未来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趋势四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所得税改革仍将继续

世界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具有代表性税种的地位。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减税浪潮主要在所得税上体现。据oecd专家介绍,2004年,oecd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0%,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1%.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欧盟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8%.

在美国减税的带动下,许多国家在努力实行减税政策。例如,2004年8月6日,巴西政府出台了一揽子减税措施,旨在刺激投资、增加资金储备、振兴金融市场和减少因港口瓶颈问题给外贸带来的风险。

税收竞争的客观存在使公司所得税的减税浪潮猛烈冲击世界各国。例如,越南《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案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从32%降至28%,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从25%增至28%,废除对利润汇出境外分别以3%、5%和7%征税的规定,并对企业扣除合理化:2004年1月1日,斯洛伐克《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司及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19%,取代了原来25%的公司所得税率和10~38%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匈牙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从18%降低为1 6%;加拿大公司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从23%降到2 1%;墨西哥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都减少到33%,随后,于2004年4月1日。修改的联邦财政法典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0%.

也有分步实施降低税率计划的国家,例如,荷兰2004年9月21日公布200 5年财政预算法案。其中税法修改部分包括降低公司税税率,从2004年度的34.5%逐步降至2007年度的30%.2004年。南非absa银行的一份税收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非洲撒哈拉沙漠地区13个国家税率降低了,但是税收收入却增加了,主要原因是税基扩大了。

由此,企业所得税税率继续降低的趋势仍然存在,未来几年会有新的突破。今年又有印度、墨西哥、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荷兰、奥地利、韩国和丹麦等国家减低了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税种。更多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贯彻对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纵向公平思想。同时鼓励勤劳所得,限制非勤劳所得。2004年1月1日。乌克兰《个人(自然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实施,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单一的13%的税率,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到15%.此税率适用于在乌克兰居民个人的任何来源所得。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表示,将从2005年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简化税制:到2006年,意大利个人所得税将只有23%和33%两档税率,在实行新的税制后,意大利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将是全欧洲最低的:2004年7月23日,巴西财政部宣布。总统已签署了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令。该法令与以前相比主要变化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扣除额。使不少低收入的工薪人士免于缴税。因此减税的主要受益者是广大低收入的劳工阶层。这既是减贫的需要。也是刺激消费、启动经济的需要。2004年9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俄联邦税法修正案。修正案还对个人股息所得税做出调整,税率将从6%提高到9%,使食利者多缴纳税收,达到调节收入水平的目的。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国际上有专家认为。改革所得税的方向是降低税率结构的累进性和通过缩小可允许的抵扣和减免税的范围来扩大税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不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而且也扭曲了经济决策和减少了财政收入。根据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专家建议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减少税率档次(税率级次不超过3个)。减低边际税率(最高不超过30%)和缩小抵免税的范围。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单一的比例税率,取消对部门或具体活动的减免税政策。

趋势五 “绿色税收”受重视

绿色税收是对环境保护税收的赞誉,上世纪50年代工业发展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引起人们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环境税收有4种类型,分别为促进节约资源的资源税,限制污染的污染税,保护环境的生态税和筹集环保资金的综合环境税。已经有几十个国家征收各种形式的环境税收。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欧洲国家 方面征收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限制对空气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对环保投资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例如,荷兰规定,2003年环保投资可以抵免公司所得税,并可以加速折旧。今年5月,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新西兰政府宣布,从2007年4月开始征收烟尘排放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征税的国家。瑞典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首都斯德歌尔摩征收交通拥堵税。

趋势六 世界性税收的设想开始涌现

自从联合国《千年宣言》提出向贫困、疾病和艾滋病等宣战以来,种种迹象表明,建立世界性的税收已被提上议事议程。2004年9月2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消除贫困和饥饿世界首脑会议上,巴西和法国共同呼吁,国际社会应通过对武器贸易和金融交易征税来建立一个全球性扶贫基金。2005年1月份在“2005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一一为艰难抉择承担责任”会议上,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征收“国际税”,用于艾滋病的防治。6月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数字团结基金会议上。许多非洲国家领导人要求发达国家对其数字技术交易征收“自愿税”,用于帮助穷国发展信息技术。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1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制模式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5.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差异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6.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差异

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都是费用扣除。美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

8.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2.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5.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1]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11

【关键词】月薪;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月薪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采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既可以月薪的形式取得,又可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取得,收入在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之间分配的不同,税负也是有差别的。

一、月薪所得和年终奖金的节税设计原理

由于每月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项计税,对于个人来说,在工薪和年终奖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节税设计提供了空间。如果月工资偏高,会使月工资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可能放弃将工薪转化为年终奖金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反,如果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而可能放弃将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确定税率时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在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只要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部数额都要适用更高一个级次的税率。既使不考虑月工资,仅仅从一次性奖金本身来看,也需要在发放时很好地筹划奖金的数额,避免出现奖金数额增加不多,而税率适用更高级次,税负增加较多甚至税负增加超过奖金增加的税负偏重现象。与月工资综合起来考虑,问题会更复杂,需要综合规划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个人总收入在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合理地划分,是有效降低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筹划方法。

为简化起见,节税设计的假设前提是:个人的年收入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个人收入可以通过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月薪的发放是均匀的,即每月月薪相同;个人的收入中不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比如当工薪发放与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选择按月薪发放。

二、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一)税率变化的拐点

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表中,税法给出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上限,税率提高一档,低于下限,税率降低一档;在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商数超过适用某档次税率级距的上限数额,税率也要提高一个档次。根据引起税率变化的这些点,将个人的月薪划分为不同的区间,在每个区间都可以找到收益与纳税的最佳配比。从税率表上看,能够引起税率升降的调整数为500元、1 500元、3 000元、15 000元、20 000元(调整五档)等,姑且把这几个数称为寻找各区间分界点的的调整数。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适用同一税率表,其税率的调整数相同,每一个调整数既可以使工资税率提高,也可以使一次性奖金税率提高,所以根据每一个调整数都可以找到2个拐点。引起税率变化的第一个拐点是2000元,以2000元为始点,顺序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到2500元构成一个拐点,再加上调整数500元得出3000元又构成一个拐点,下一级距以3000元为基础加上调整数1500元得出4500元,再加一次调整数1500元得出6000元,又得到2个拐点。依次计算,可以得出

2000元2500元、3000元、4500元、6000元、9000元、12000元、23000元等19个拐点,这些拐点也是月薪的区间分界点。

(二)纳税无差别点

上述19个拐点中的8个拐点具有这样的特性:在总收入基础上若增加部分收入,增加的收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在突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时,全额适用高税率,使原本适用下一级税率的奖金也适用高税率而使税负增加;如果将增加的这部分奖金作为月工资发放,即使增加的工薪适用更高一档税率,总体税负也会相对较低。这时,会出现放弃一次性奖金低税率而选择月薪高税率的情况,理由是适用低税率的代价较高。但是,收入额增加到一定规模,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增加的收入按月薪纳税的税负高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这时应改按一次性奖金纳税。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即由按工资纳税改按年终奖纳税的转折点收入额,这个收入额中的增加部分按工资纳税和按年奖金纳税税负是相同的,所以将这个收入额称为纳税无差别点。在纳税无差别点以内,增加的收入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超过纳税无差别点,增加的收入以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职工有利。九级税率中从5%开始,每两个税率之间均有一个纳税无差点,共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也是划分总收入的分界点。

以分界点4 500元为例,总收入分解为月薪4 000元和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若收入增加,增加部分随工薪发放适用税率15%,增加的部分若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适用税率为10%,表面上看后者税率低,可节税5%,但是后者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全额适用10%,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使原来的6 000元多纳了5%的税款,全年多纳税300元,相当于适用低税率的固定成本,只有在节约的税款大于固定成本时,后者才是可行的。这里就存在一个纳税无差别点,其能够使增加的收入按工薪纳税与按一次性奖金纳税的税负相同。设年总收入的增加额为X,根据两种方式的年纳税相等,可列出方程:

15%X=(X+6 000)×10%-25-6 000×5%

解得:X=5 500 月奖金=5 500÷12=458

在原来的分界点4 500元基础上,得到新的分界点4 958,在平均月收入4 958元以内,原来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不变,新增的458元并入月薪发放可节税;超过4 958元时,每月发放的工薪4 000元不变,增加的收入全部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可以节税。利用同一原理,可以找到4 958、10 833、31 583等8个纳税无差别点,这些纳税无差别点都是总收入的区间分界点。

根据19个引起税率变化的拐点和8个纳税无差别点构成的27个总收入的分界点,可将每月的总收入划分为28个区间,根据每一个区间的税率特点进行合理的节税设计。

三、各区间的节税设计

根据税率变化的拐点和纳税无差别点,将个人的年收入划分为若干个区间,每个纳税区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税负最低为原则,从第一个区间开始,采用因素分析法,依次找出下一区间的分配方案。

第一区间:0―24 000元/年收入

全部作为月薪发放,每月2 000元,减除费用后无应纳税所得额,不纳税。

第二区间:24 000―30 000元/年收入

寻找第二区间的分配方案,要对第一个区间的最佳方案进行因素分析,每月2 000元月薪不变,年增加0―6 000元收入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月薪增加0―500元,年终奖为0,每月减除法定扣除费用2 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500元,适用5%的税率,月税额0―25元,奖金税额为0,年税额0―300。

选择二:增加的0―6 000元,一部分作为工薪发放,其余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薪超过2 000元,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适用税率5%,工薪超过2 000的部分也适用5%的税率,所以税负同第一个选择相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其一。本文从员工利益考虑,选择第一个方案。

第三区间:30 000―36 000元/年收入

根据第二个区间的结论,30 000元按工薪发放,每月2 500元,增加的0―6 000元再以工薪发放,则税率提高到10%;而增加的部分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不过500,适用5%的税率,显然后者节税。也就是说,在这一区间,要将税率控制在5%以内,所以选择的方案是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0―6 000元。

第四区间:36 000―54 000元/年收入

在第三个区间每月2 5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年收入又增加了0―18 000元,增加部分作为工薪发放适用10%的税率,增加部分无论拿出多少作为一次性奖金发放,加上原来的奖金6 000,商数已过500,奖金要全数按10%缴个人所得税,原来的6 000元奖金适用税率会从原来的5%,上升到10%,显然税负增加,所以在这一区间,增加的年收入0―18 000元作为月薪发放可节税,所以这一区间方案是每月2 500―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

第五区间:54 000―59 496元/年收入

在第四区间每月4 000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的基础上,根据纳税无差别点的原理,每年新增的5 496元以月薪的形式发放,适用15%的税率,以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适用10%的税率,但却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5%税率为代价,从节税角度,得到新的拐点59 496元,年收入在54 000―59 496元,月薪4 000―4 458元,一次性奖金6 000元可以节税。

第六区间:59 496―72 000元/年收入

年收入超过纳税无差别点59 496元,可以重新考虑分配方案,在年收入54 000元以上的部分,以月薪发放的15%税率,将成为加重税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一次奖金发放,全部适用10%的税率,虽然是以放弃原奖金6 000元的低税率5%为代价,但是会带来总体税负的降低。所以这一区间的设计是每月月薪4 000元,其余为一次性奖金。

根据同样的推理,可以得出其他各区间的节税设计。将前12个区间的节税设计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入上页表1。

四、工薪与一次性奖金设计的节税效果

在表1中,一区间与二区间、四区间与五区间、七区间与八区间、十区间与十一区间的设计方案相同,因此,表1中的12个区间就形成了8种节税设计。在实践中,存在工薪偏高奖金偏低或者奖金偏高工薪偏低现象,从节税的角度看,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以个人收入全部按月薪形式取得为例,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节税方案的税负相比,其节税效果如上页表2。

从表2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收入的不同区间有不同程度的节税,总收入越高,节税额越大,越应该进行节税设计。根据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的纳税规律所做的节税设计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年收入所属的区间,选择相应的设计方案。职工收入差别较小的单位,可在一个或几个较少的区间内作出选择;对于职工收入差别较大的单位,则要区分不同的职工收入,分别对应多个不同的收入区间,寻找相应的方案;对于职工收入不确定的企业,采用这一设计之前要合理估计职工收入,再按估计的收入所对应的区间寻找设计方案,而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估计的准确性成反比。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

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文12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 发展 ,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 现代 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 经济 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 金融 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 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 发展 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 法律 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 金融 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 经济 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