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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税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
2.5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2] 徐海鸣,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5);
[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制模式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5.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差异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6.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差异
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都是费用扣除。美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
8.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2.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5.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1]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J].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分类与综合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课税的税制模式,这些所得适用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没有收入调节功能,但计算方法简便,便于实现税源扣缴。累进税率有收入调节功能,体现公平原则,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1]同时,为了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纳税而降低,我国实行的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较为稳定
由表1-1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是很高,约为6%-7%左右,但这一比例一直比较稳定。在2012年,比重下降到5.78%,是因为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月。
(三)征收结构以普通工薪阶层为主
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4837.27亿元,其中工资薪金项目的税收为3184亿元,占个税的比重为65.08%,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2000元/月。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6054.11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项目的税收为3902亿元,占个税的比重为64.45%,这一比例较2010年下降,是因为2011年9月1日国家将个税的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5820.28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项目的税收为3590亿元,占个税的比重为61.68%,比重进一步下降。
二、个人所得税制还需完善
(一)分类课税税收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现行的个税模式是分类税制,即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 对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虽然这种税收制度有利于控制税源,但是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人群来说,承担较高的税率;对于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人群来说,可以抵扣若干项的扣除费用,因而承担较低的税率。[2]
(二)税率设计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累进税率来说,税率级别过多,即便这次改革将九级税率减少到七级税率,并把最低税率由5%降低到3%。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税率结构还是很复杂,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六级以下的税率级次。[3]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最高的边际税率是45%,远远超过与中国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与我国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发展趋势的不适应性,我国必须加快税制模式改革。实行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种混合的税制模式既有利于满足公平原则,又可以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5]即对于投资性的应税项目采取分类所得征税;对于劳动报酬的应税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二)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现在中国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的警戒线,因此急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6]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的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造成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过重。所以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的级次及税率进行重新设计,适当的减少税率级次(4-6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35%-40%),以满足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高收入者、重点向高收入者征税的目标。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费用扣除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没有充分的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等详细情况,有悖于公平原则。因而需要对费用扣除标准重新进行调整:首先,扣除成本费用。即对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包括个人基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等。其次,扣除生计费用。即在充分考虑配偶、子女、老人的基础上维持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扣除,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日用品等。最后,扣除特殊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以及住房贷款或房租扣除等。充分考虑以上各种情况,建立起一套细致、动态的费用扣除体系。
(四)允许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申报制度,其主要优点是纳税方便,能够控制税源,但是其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性。所以个税应该允许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使得收入的家庭可以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或者将纳税单位分为人和家庭,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申报身份。这项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可行性,比现行以个人为主体进行征税的税制模式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郭静.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J].2013.
[2]油新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2013,(6).
[3]陈慧.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问题探讨[J].2013,(11).
[4]纪冬雪.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J].2013,(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OECD;改革历程;借鉴观望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RevenueStatistics(1965~2007)显示,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达到了26.1%,近些年来也一直趋于稳定,2006年该数据降到了24.8%。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公布数据,我国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为8617.27亿元,虽然在营改增后,个税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在18个税种中位列第四位,但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9%,占GDP的比重仅为1.27%。因此,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OECD成员国近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1.1在劳动所得税改革层面,呈整体税负下降趋势
1.1.1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降低。根据<TaxingWages2009>:<TaxBurdenTrends2000-2008>(税收负担趋势2000—2008)一章资料显示,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级次从2000年的5.3档下降到2008年的3.8档,最高边际税率从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1.1.2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呈现出下降态势。2016年9月,OECD了<TaxPolicyReformsintheOECD>(2016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通过概括其34个成员国在2015年度中税收改革政策的变动,分析未来税收改革方向,为政府决策和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反映出税收负担下降的趋势。2015年,包括比利时在内有4个OECD国家实行调低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税率,还有部分国家降低了其他档次的税率。
1.2在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改革层面,呈征税上升趋势
这一变化产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贯穿于OECD国家的个税变革之中,对于个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制改革区别对待。2015年度中,瑞典、比利时、芬兰、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个人资本所得税率。例如比利时对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资本利得税,而墨西哥则是通过对养老金做出特殊的规定进而减小资本所得的税基。
1.3除此之外,近年来OECD国家还通过扩大税收抵免、增加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荷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来源于雇佣和住房的所得,其来往于住所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购置房屋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个人收入保险支出等均可以专项扣除;对于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扣除费用后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所得,可以扣除股息和资本损失;此外,一定数额的抚养子女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在以上所得没有扣除完的情况下仍可扣除。
2改革趋势剖析
2.1稳定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OECD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经济增长低速、市场投资不景气、人口老龄化、失业率高、政府债务高筑的问题近年来一直存在。而税收政策一方面影响着财政收入,关系到公共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着经济增长幅度。因此后经济危机时代,各国也将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劳动就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大多OECD国家就出现了通过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来减小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提高税收效率。
2.2促进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关注,除了其本身纳税群体庞大、税源来源稳定的特点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其有层次的税率级次还是其规定的免征额等,均能够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是每个OECD国家都在做的事。对资本所得征税,一方面能够阻止劳动所得向资本所得的迁移,稳定一国经济;另一方面,能够减少避税机会,充实税收。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启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先后五次调整相关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3.1税负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使得纳税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来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税率分类缴纳。而实际情况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种所得来源,分类缴纳后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比单一收入的纳税人较低。使得个人所得税看似公平,实则沦为针对工薪阶层的税种。且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容易产生许多“看不见的收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针对这种收入的政策,因此容易出现逃税、漏税现象。故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3.2缺乏对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纳税人支付相似的税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一个是一人工作,一个是两人工作,却因为累进税率的原因而导致前者承担的税收负担大于后者,这就出现了因为纳税单位的选择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3.3缺乏对政策的响应
近年来,我国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来促进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但政策却没有很好的反映在税收制度上。眼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对于生产经营年所得超过8万元的部分,按照个税征收的税率高达35%,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25%,十分不合理。
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我国目前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实体经济受到冲击较大、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严重,同时对于高素质的劳动力需求较高但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宏观考量社会现状,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采用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模式、降低对劳动所得征税,增加对资本所得征税、区别长期资本所得与短期资本所得、细分扣除及抵免项目、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增强税制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
4.1奠定“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基本基调
指出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与OECD国家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结合我国实际,要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循序渐进的统一税率级次及税率,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趋势,联动金融信贷、社保等部门建立纳税人数据库,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
4.2实施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针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高达35%,与企业所得税的25%相比确实偏高。因此,为了增加我国在国际人才市场的吸引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实行将各种劳动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将税率设置在30%以下。一方面,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吸引海外人才流入,缓解国内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在资本所得层面,我国目前20%的税率并不算高。而参考OECD国家,针对资本所得征税的税率更是高达40%。因此我国可以考虑调整资本所得税率,同时还应区别对待短期资本所得和长期资本所得。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全额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对于持有期在1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可以减按百分比征收;对于持有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可以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稳定股票市场、抑制纳税人对于投机性投资的炒作行为。
4.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我国目前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忽略了对于家庭成员结构的考虑,在税收减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来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定会有家庭结构的变化,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十分必要,或者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纳税单位分为单身、户主、夫妻联合等,由纳税人根据自家情况选择按照不同的纳税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既能公平税负,同时又能助力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
4.4强化税制弹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往往在计税标准、税率、扣除范围等方面多年不变,导致税收制度的灵活性不够,无法应对社会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因此可以通过固定课税制度的框架、根据物价指数等指标以及政策等修改税率、扣除范围以及税收抵免等。在国家大力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情况下,可以将政策融入到税收制度中去。例如,提高免征额,促使纳税人将这部分降低的税款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4.5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税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来源广泛且形式多样,因此不便于征管,容易出现逃漏税现状,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因此在当下“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在未来,势必要建成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在这个信息系统中清晰的注明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时间、性质、适用的税率,并做到与金融、社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生活紧紧挂钩,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杜绝违法收入。此种方法还能够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苗晶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借鉴———以荷兰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4(12).
[2]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4]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2005,(04).
[关键词] 所得税 完善 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目前贫富分化加剧、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这个因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而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的税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及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差距的力度不够,收人再分配功能难以发挥。随着个人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高收人者缴纳收入与其收人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人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人达不到起征点,或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一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资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的比例税率征税, 明显带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另外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储蓄利息养老运用同样的税率,无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征税范围不够宽广,应该逐步扩大征税范围。笔者认为应逐步考虑将股票转让等金融交易所得和农业所得纳人征税范围, 取消农业税,以期个人所得税尽可能考虑到各个阶层的利益,尤其要消除目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对农民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与完善思路
公平与效率原则是一国设计税制时要考虑的基本原则,税率尤应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可借鉴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着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因为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
3.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明确地规定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因而导致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实施将个人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地促进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宿晓春:对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征管思路的探讨.北方经济,2006年第2期
[2]高宏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蕴意深远.中国税务,2007 年第2期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2].
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
2.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7].
4.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8].
5.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收入差别和财富差别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别会导致财富的差别,而财富的差别会加速积累收入差别,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
中国贫富差别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人们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使人们不仅从公有经济中取得收入,还可从非公有制经济中取得收入;不仅取得劳动收入,还可取得非劳动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变革,以及人们在各种经济中的就业结构和每个人的就业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们从每种收入来源得到的收入差别程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一般来说,劳动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个人素质差异,居民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差异;②行业差异,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③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区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资产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居民拥有资产的数量和种类存在的差异。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居民所在单位和地区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会伦理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贩假、卖假收入;②走私贩私收入;③传播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④炒卖房地产收入;⑤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⑥从事地下经济活动、逃税漏税。
在造成贫富差距的诸多因素中,只有个人素质差异带来的差距是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应该拉开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异,是应该消除的差异。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明显表现为不公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人们反对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从长期看,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正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税收正是政府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机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
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起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时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实,问题并不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而是累进税率机制设计的错误。
税收与个人收入的一般关系如图1所示。累进税和累退税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为累进税,我们仅以累进税为分析对象。
(一)累进程度的调节手段
在相同数量税收的目标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对“人们”工作热情的伤害。图1中,A为起征点,它由免征额ON和起征税率OM来决定。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时,根据该税种的目标是聚财或者再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调整ON的长度和OM的高度来决定多少工作人数和多少工资不受税收的伤害或少受伤害。所以,决定税收收入的除个人收入和税率之外,还有起征点A和累进税线AB的斜率。当免税额从ON增大到ON1(如图2所示)时,累进税线由AB移动到A1B1;当起征税率从OM降到OM2(如图3所示)时,累进税线CD移动到C2D2。两者均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多数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税赋加重。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只对极少数人的高收入部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挫伤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附图
图1 税收与收入的关系
附图
图2 免税额的调节
附图
图3 起征税率的调节
个人收入结构如图4所示,低收入者为Ⅰ,中等收入者为Ⅱ,高收入者为Ⅲ,Ⅰ、Ⅱ类人所占比重较大,Ⅲ类人所占比重较小。因此,采用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如图5所示)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不会挫伤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图5所示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中,对三类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税,对Ⅰ类和Ⅱ、Ⅲ类收入者的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边际税率,对Ⅱ、Ⅲ类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边际税率。
附图
图4 个人收入结构
附图
图5 个人所得税制结构
(二)税率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人所得又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假设个人收入仅来自劳动所得,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可见,对劳动收入征税存在税率极限,超出税率极限,劳动收入会减少,则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反之,若对非劳动收入征税,税率应超过税率极限,使个人非劳动收入减少,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从上述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按照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对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②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③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分析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2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发展迅速。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1986年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1999年10月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走进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老百姓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一般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因此,资本所得的负担能力大,劳动所得的负担能力小。对资本所得征重税,对劳动所得轻征税,可以实现能力大的多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
另外,我国将投资股票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两部分,对前一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后一部分则不征税。彩票中奖税率太低,同为500万元,工薪收入征税税率为45%,而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税率;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积蓄利息养老适用相同的税率。这些均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应当按照资本所得征重税、劳动所得轻征税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未能体现公平原则。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800元。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费支出发生了变化,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食品、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增幅。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许多学者认为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额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额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时,表现为征管无力
1.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如图6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薪金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50%[4]。1999年开征利息税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如图7所示),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明显过重[5]。
附图
图6 个人所得税各项目比重
附图
图7 职工工资和工薪所得个税增长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极轻。例如,广州市2000年84.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6]。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我国工薪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极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档税率,第5至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特别是,我国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形同虚设。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实际税率很低,仍然存在进一步提高实际边际税率的空间。因此,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累进程度,尤其是对资本所得。
3.税收流失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未纳入征收范围,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巨额灰色、黑色收入(偷税逃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腐败和违法所得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性分配或服务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权益逃避纳税,劣币优于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9类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和实施对公平原则体现不够,没有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分配税负,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充分体现再分配原则,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缩小贫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选择是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税负,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贡献,减轻较低收入者税收税负。同时,完善所得税制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曾在《中国企业报》(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间税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间可以考虑①将个人所得税列为共享税,②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减少级数,③取消800元起征点,实行全民征税。顾海兵教授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观点引起一场“是否全民征税”的争论,降低累进税率的观点似乎得到理论界和老百姓的认同。
1.是否全民征税?实际上,这涉及税收的目的是聚财还是再分配的问题。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选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贫富差距大小、社会稳定程度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有关。有学者从该税种发展的世界史出发,认为应该先以聚财为目的,尔后再以再分配为目的。在早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是与战争筹款相连的,然后各国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再分配相联系。如果以聚财为目的,则应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如果以再分配为目的,则应提高免征额,提高或维持现有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贫富差距过大,人民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况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结果,或者说是竞争起点优势的结果,甚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再分配为目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经济福利。
2.是否减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减税,上面理论分析的结论似乎与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如何改革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从有效需求不足的现状出发,有人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率;反对者从世界各国减税趋势出发,从效率出发,主张减税。至于说到世界各国的减税趋势,我们应该注意几点:第一,应该把对企业的减税和对个人收入的减税区别开来,对企业的减税比对个人收入的减税更普遍。第二,除美国外,其他工业国贫富差别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同时工业国,尤其是高福利国家,劳动力成本过高已成为就业及国际竞争力的障碍,所以降低过高的边际税率是有空间的。中国贫富差别较大的问题更需要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第三,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减税的领头羊,其中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但代价是美国财政已形成额额赤字和贫富差别加剧,富人从减税中获得巨大好处,而与2300多万穷人无关。现在评价布什的减税政策还为时尚早。中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减税、减何种税、减多少税等等,而不是简单照搬他国的政策。
总之,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免征额、起点税率、边际税率以及负所得税率等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或接近达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我们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对立。
【参考文献】
[1][2][6] 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研究,2002.
[3] 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财经,200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Excel函数;统计;应用
0 引言
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就调整为35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对于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分别规定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比较简单,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过程相对于比例税率就比较复杂了,所以就容易出错,但要是能将Excel函数运用到计算中,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就会变得简单、快速、高效。
1 Excel函数的概述
Excel软件是由Microsoft公司研制并开发的办公自动化软件Office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技术先进、使用方便的电子表格软件。只要能充分理解并能灵活运用Excel函数,就可以解决很多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从而达到保证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1.1 Excel函数的功能
Excel具有简便和灵活的制表功能,可以方便快速地制作各种各样的表格;Excel表格中可以使用公式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自动计算处理,并且公式的结果会随着相关数据的变化相对应地自动更改数据或者公式;提供丰富的函数;Excel既可以读取和输出多种格式的数据文件,也可以从很多数据源包括会计软件的数据库中引用数据,从而大大地节省了获取数据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减少了错误的发生。
1.2 Excel函数的特点
Excel函数计算的特点就是函数量大,涵盖范围广,适用于统计分析、财务管理、经济、金融、项目管理等多种运用范畴;隐含的函数很多,需要多学习、多积累;函数应用灵活;有比较好的逻辑处理能力。
2 Excel函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2.1 以工资薪金为例浅析Excel函数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就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李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为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2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000-35000=3500元,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10%-105=34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有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就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新的办法,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其除得的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那就应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的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的工资(不含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高于3500元的话,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那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3500元后,再按前面所说的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2 基本函数IF函数
国务院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且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的作了调整;四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7天改为了15天,比现行的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所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表1 个人所得税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分析出,在Excel中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以采用逻辑运算符If函数,IF函数可以执行真假判断,并切可以根据逻辑运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的结果。所以根据上表,具体的If函数计算就如下: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参照情况
(一)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
目前,调高个税费用扣除额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焦点。那么,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多少呢?在美国,个税费用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费用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设立费用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使用“标准扣除”在纳税时的申报表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以合起来交税,也可以分开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在美国,小孩有收入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给他的股票证券,他可以拥有这些股票证券的收入。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务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另外,由于小孩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把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常见,是法律所允许的,被称为“税务安排”。
(三)税务抽点在高收入人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国国会制定,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美国还建立了预扣申报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也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结后,再按照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清缴,多退少补。雇主代缴税款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美国支付雇员的工资有每月付一次、每两个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见的是每两星期付一次。在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税,对此没有任何疑义。美国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抽样检查,审查他们报税的数额是否真实,如果由于过失填错了表,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尽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收入高的话,税负会重,所以他们尽量想少交些税。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样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参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置与征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自从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就费用扣除额来说,现在已经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阶层认为还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国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问题。第一,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则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并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这种设置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分类课征同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项扣除,进而逃避纳税。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纳税,费用扣除也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种征税方法很难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隐藏真实收入,逃避纳税。还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现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再有税率级距过于庞大,税率偏高,从最低的5%到最高的45%。这在国际社会中都算是比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这种税率的设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贫富悬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收手段比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收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而正是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手段的落后导致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转移。也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绪。
(五)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通过费用扣除额,税率等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所调控的对象,却成为了纳税主体。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长期这样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国内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样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国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备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运用已经起步,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所以应先建立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混合税制中: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统一,对其他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计数的同时年终汇算,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二)简化税制结构
减少税率级次,把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业群体的征收。总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根据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动。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考虑试行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的做法。这样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
(四)实行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这样可以进一步地简化纳税主体,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操作,还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网络一体化。
4、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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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差距随之不断扩大,致使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税制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问题。为此,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纯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平衡、构建公平税收体制等方面的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指标予以客观反映:其一,基尼系数,它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重要分析指标之一,其合理范围应为0.3~0.4之间。但是,我国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不仅超过了伊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而且明显高于法国、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其二,欧希玛指数,是指以最高收入20%的人所占收入份额与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所占有的收入份额之比表示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指数值越高,则说明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越严重,贫富差距较大。2010年我国最穷的20%人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不足5%,而最富的20%人的收入却占据了全国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三,财富集中程度。在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拥有的财产占据城镇居民总财产的50%左右,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拥有的财产仅占城镇居民总财产的1%。随着金融资产在高收入家庭中的迅猛增长,财富集中趋势更为明显。在我国金融资产中,80%的金融资产被30%左右的中高收入家庭所占有,40%的金融资产被6%左右的少数高收入阶层所占有。
由上述指标可以看出,我国面临着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严峻形势,易导致以下严重后果:首先,影响国内供需平衡。由于富者的收入增量远远大于消费增量,而贫者却处于无钱消费的境地,导致我国需求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难以在短时期内解决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的问题;其次,影响宏观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非正常、非规范性收入,这也是加剧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们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在失业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使得我国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再次,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会使普通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对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失去信心,质疑改革出发点是否真正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进而动摇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为此,国家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现状,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确保个人收入差距维持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个人所得税正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手段,必须承担起平衡高低收入,实现公平分配的重任。
二、加快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我国应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拓宽征税范围,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收入均必须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不仅有利于将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收入形式及时纳入到应税范畴,还可以提高税法的适应性,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应为以下五种: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军人转业费、抚恤金、失业救济金、见义勇为奖金、离退休工资、复员费;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国际惯例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红利所得;我国政府在国际公约中签订的免税所得。除以上五种情况之外,其他个人所得税项目均应纳入到征税范围。
(二)构建收入监控机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流失严重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源不清,所以,国家必须重视对税源的监控,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首先,推行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该制度要求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向税收部门领取纳税身份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一致,并且终身不变。纳税身份号码要纳入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各项信息,使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银行联网系统查询个人纳税情况,不仅能够确保个人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能够避免个人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其次,实现个人报酬全部货币化,以此保证个人账面上的货币工资能够完整地反映个人全部的实际收入;再次,实施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阻塞偷税漏税渠道,通过该制度减少现金流通,提倡使用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实现对个人收支信息的全程监控。
(三)优化税率结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失公平,易给纳税人留有偷逃税款的操作空间,所以必须对个税税率结构进行优化设计,构建起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低税率、宽税基的成功经验,逐步实现与国际税制改革相接轨。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一并执行比例税率,即对工资和薪金执行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执行20%的比例税率。为此,建议应根据我国国情,对现行税率结构进行合理优化:为达到税负公平的目的,应对分项征税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实施加成征收;实施统一的个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可将7级超额累进税率减为3~4级,以达到减少边际税率的目的,削弱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同时,还要适当调整最高边际税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财产租赁等各项所得列入到综合所得征收项目,执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红利、财产转让、股息、利息等所得项目,要优化调整比例税率结构。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为此,应当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着手加大对其的征管力度。首先,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借此来促使全体公民自觉依法纳税;其次,应建立健全税务征管工作监管体系,并建立纳税人举报制度,同时应当规定明确的惩处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再次,应提高税收征管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内部监督;最后,应当积极推进个人所得信息收集系统的建设,借助税务机关与银行的联网,缩小现金的交易范围,借此来使所有收支状况全部在税银联网的监控范围内。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这有助于对纳税人收入的监控和征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