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35: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一、管理规范,健全办学机制
家长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教育。为此学校要及时增设形势学习、文化学习、法制学习和一些专题教育学习等,不仅提高了家长的素质,而且丰富了教学内容。如学校以《家庭教育学》《家长行为规范》《家长十不准》为主要教材,在农闲时集中办班学习。每个学习班设有一名辅导员,教室墙上都有板报,板报里设有学生、家长竞赛栏,张贴学习心得和决心书。这样不但激发了孩子的竞争意识,而且提高了家长参与率。家长学校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为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有力的保证,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家长会。通过家长学校,使家长认清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改进古老的教条式的教育方式,为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创造了一片新天地,也促进了新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进程。
二、结合校情班情,随时调整授课办法
家长学校是一种业余性学校,这就决定了家长学校必须灵活地开展工作。可以结合各村校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层次家长的不同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及研究活动。不仅课程设置灵活,而且在辅导时间、次数上,也以不影响家长的工作为前提。辅导的方法更是讲、论、交流、咨询、阅读相结合,集中与分散交叉。为此,家长学校要根据各班情况,灵活多样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授课时间。在授课内容上,针对不同年龄段分别安排,可以根据家长提出不同的问题,或进行专题讲座,或根据不同年级分不同时间进行分类培训(如:新学期开学时可进行专题讲座《如何做一名合格家长》《怎样指导孩子学习和生活》,毕业(或期末)前可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讲座《正确面对子女的学习成绩》《如果孩子失败了,该如何帮助他》。我们也可以根据家长对子女的不同态度,分别对溺爱型、纵容型、放纵型等不同类型家长举办讲座、讨论,进行对比教育。在用语措辞上,根据农村家长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的特点,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为使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更贴近生活、适应形势,还增设了义务教育法、收费法规宣传,夏令春秋时节传授卫生防疫知识等课程。总之,以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针对家长的需求举办辅导,是为了达到共同育人的目的,让家长与学校在培养人才这一共同目标下形成合力,同时提高教育质量。
三、组建讲课团到校讲课
根据不同时期的授课内容,学校还需聘请科协、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本校辅导员组建家庭教育讲课团,到学校向广大家长宣传科学的家教知识、法律知识。讲课团实行统一计划,分头收集资料,集体讨论备课,分头讲课。认真研究教案,收集大量正反典型事例和信息精心备课,使授课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受到家长的欢迎。讲课团根据学校安排随请随到。如请司法局干部结合本地典型事例,生动形象地讲解法律,给听课者较大的启迪和震撼;请退休老教师讲课,妙趣横生,谈古论今,穿插讲解,使家长们听得津津有味。同时,学校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联合县妇联、县教育局举办了家庭教育专题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家长讲解学生心理教育的重要标志、独生子女的心理特征及青春期性格的培养。这样,家长们农闲时玩牌赌博的现象少了,聚众聊天的情况也少了,大家真正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所起的重要作用,都不敢怠慢。
四、发挥网络功能,确保家校和谐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可以在家长学校开通校园网上论坛活动,向家长公布学校的网址、邮箱、QQ号等,这让教师、家长能更轻易地发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更易于与学生进行平等的思想交流,也便于家长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学校。家长、学生也能及时了解学校的真实意图,易于接受学校的安排。学校通过此方式与家长经常联系,互相反映学生的表现情况和提出教育建议,与家长携手培养和教育学生,家校联系效果十分明显。
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交流工作
关键词:日本;家长教师联合会;家校合作
一、家校合作的背景
(一)实践层面
1.社会的发展变化
(1)城市化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国家,用30年的发展赶上了欧美国家100年的城市化水平。因工业飞速发展,高学历人才增多,日本人便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生活,但有限的地域使得日本的社会活动有限,家庭教育比较局限,需要社会、学校关注家长需求,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2)独特的家庭文化
日本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独特的企业文化,以“年功序列”“终身雇佣”“企业工会”为特点的“日本型经营”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受企业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大部分男性把精力投入工作,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家庭主妇”文化。许多家庭主妇要负责一切家务及对子女的照顾,这容易造成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冷淡。此外,有些母亲过于溺爱子女,一方面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忍耐力不足,缺乏责任意识。
(3)“少子化”问题
日本社会的“少子化”问题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长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干涉过多,孩子对家长的依赖性增加,独立生活能力降低。而且,“少子化”的发展使日本儿童的兄弟姐妹减少,活动的范围缩小,儿童在课余时间往往待在家里,与社会接触减少,致使其人际交往能力欠缺,伦理和道德约束力下降。
2.教育本身的问题
(1)“考试地狱”现象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日本社会把学历看作是一个人能力和地位的象征、胜任工作的标准,导致家长把孩子送往名校的愿望强烈,学校为了学生能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经常组织各种考试。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使孩子陷入“考试地狱”,进而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学习兴趣降低、学力低下等。
(2)“教育荒废”现象
日本学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教育荒废”现象,其中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是欺辱行为、“不登校”等问题[1]。欺辱行为是在日本学生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对与自己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攻击。“不登校”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因心理或是身体原因,离开学校达30天以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登校”一直是困扰日本教育发展的问题,也是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3.“周五日制”的实行
为了扭转偏重知识、轻视个性的局面,增加学生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时间,学校实行“周五日制”,以增强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使其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学生。2002年,日本中小学完全实施“周五日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课余时间,为学生发展生存能力、培养个性提供了机会,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审视其职责的机会。
(二)理论层面
终身教育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普及,在日本也得到广泛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需要打破原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发展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的教育模式,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地位。保罗・朗格朗①指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重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并明确了各自的地位,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继续和完善。在此基础上,201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提到“终身学习并不局限于教育或商业范畴,它融入到了整个城市的生活……事实上,家庭,作为社区建立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学习场所”[2]。在终身教育理论普及的背景下,日本家庭教育受到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家长教师联合会的构成和属性
(一)由来
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PTA),发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945年,美国占领军全面参与日本的战后教学改革,由此PTA开始引入日本。PTA在日本经过70年的发展,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地域,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并在会员间开展社会活动,其会员主要是家长和教师。PTA的目的是为学生营造一个适宜其成长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环境,加强对青少年校外生活的关注度,以此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
(二)构成
日本的PTA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社会法人PTA全国协议会;二是PTA地方组织,包括都道府县、政令市PTA协议会等61个地方协议会;三是学校PTA,由年级PTA和班级PTA构成。
(三)属性
1.社会法人组织PTA
1962年,日本成立了财团法人PTA全国协议会。1985年,经文部科学省认可,日本PTA全国协议会成为社团法人,主要目的是获得财政援助[3]。日本PTA全国协议会运作法人化,可以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完全独立。PTA在成为社团法人组织之后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理事务,拥有更多独自行使权力的机会。
2.社会教育团体PTA
日本的PTA具有社会教育团体的性质,首先,它主要由成年人组成,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讲座对家长和青少年进行教育;其次,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与政党或政治团体有利害关系的活动;最后,它可以向文部科学省和教育委员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请求,以获得援助或建议,从而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开展。PTA帮助教师、家长、社会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参与学校教育改革的讨论,适当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公立学校的经费。
3.成人教育团体PTA
作为成人教育团体的PTA组织,其主要活动有培训、研修活动等。日本PTA成立的根本目的是对家长和教师进行教育,提高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能力,为市民树立民主观念,形成权利与责任意识;为家长和教师提供沟通与交流的纽带,实现家长与教师平等合作;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问题的讨论,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辅助教育改革。
三、家长教师联合会对家校合作的推动
(一)推动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志愿活动
1.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日本的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参与学校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家长可以作为教师的助手在课堂上辅导学生,帮助孩子校正发音、记忆口诀,在家庭课上指导缝纫等。如果家长有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还可以与教师共同完成一个单元的教学。家长通过亲身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深入到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与教师积极合作,共同培养孩子。
2.对学校“物”的运营
日本家长不仅可以参与学校教学活动,而且可以辅助学校“物”的运营,包括对学校校舍环境、体育馆、图书馆、画室、教室的辅助运营。家长作为志愿者,主要辅助学校图书馆的运营,PTA组织了部分学生的母亲在学校图书馆工作,包括为学生提供新书登记和借书登记服务;维护图书资料、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宣传图书活动,图书志愿者信息;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好书论坛”等活动。为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图书服务,学生的母亲在暑假期间也会在图书馆进行自愿服务。
(二)推进家校一体化
作为家校合作的方式之一,PTA在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为学校的综合学习课程提供支援服务,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小学《学习指导要领》,规定小学和初中从2002年开始开设综合学习课程。在综合学习课程的落实过程中,PTA成员为课程的开设搜集资源、招募讲师、学习课程目标、承担课程任务、与教师一起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辅助课程的完成。
其次,PTA对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教育荒废”现象展开讨论,并提供建设性建议。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了解班级学生状况,遇到问题积极沟通,对于在孩子辅导上有困难的家长,教师和PTA的其他成员会对其予以帮助;在课堂教学中家长和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创设快乐课堂;在学校内为社区民众设置活动场所,增加学生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提高居民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最后,PTA促成了学校“周五日制”的落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能力发展。PTA在周末开展亲子露营、远足、烹饪、敬老服务等活动,并得到博物馆、社区志愿者等的支持。市町村的PTA为儿童设立了活动中心、自然体验村,为儿童提供社会角色扮演的机会。这一系列活动都为“周五日制”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家校合作的特点
(一)政府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为PTA等社会教育团体提供财政援助,为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了资金上的困难。其中,《社会教育法》第十条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社会教育团体”是以进行社会教育相关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受政府支配的团体;第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长和教育委员会要确保社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社会教育团体的需求,对其援助必要的物资[4]。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PTA作为社会教育团体的合法地位,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社会教育团体应有的相关权利和政府的财政援助。
2010年,《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颁布,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该法的第二条第1项对PTA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在籍的幼儿、儿童以及学生的家长与本学校的教师组成的团体或是联合体,并指出学生不是PTA成员,而是PTA援助的对象。
《学校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该确保PTA活动室及各类设备的无偿使用。如果以家长不能参加活动或是不加合会为理由,而有差别地对待其子女是不被允许的,这也违反《日本宪法》的第十四条。
(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PTA组织
1. PTA全国协议会
PTA全国协议会把教育作为根本宗旨,通过PTA的活动充实全国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加深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新时代,PTA全国协议会为了应对社会变化的要求,面对低出生率和双职工家庭的出现,担负起社会教育团体的责任,致力于构建活性化的组织运营方案,并对其进行推广和普及。在家庭教育上,要求家长把教育孩子作为家庭教育的原点,提高自觉意识、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与孩子共同成长。在此基础上,联合都道府县以及家庭学校,共同推进家校合作的实现。
2.地方PTA组织
地方PTA组织由61个都道府县的PTA协会组成,都道府县PTA又由市町村PTA联合构成。各地方PTA与中小学PTA和地方的机关、团体联合共同推进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培养孩子亲近乡土自然的感情体验,形成对乡土知识的热爱。
3.学校PTA组织
学校PTA组织又称单位PTA,由班级PTA和年级PTA组成。班级PTA由本年级的学生家长和教师构成,班级PTA活动的基础是班级家长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班级儿童生活及发展问题[5]。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活动让孩子正确理解班级的教育方针,建立家长与孩子、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和睦及信赖关系,并且能够就面临的紧急教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年级PTA对年级共同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案,一次活动由多人参与,并由各班级的PTA共同携手举办活动。
(三)学校把家校合作纳入日常工作
日本的学校把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日常工作,体现在把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活动视为应尽的义务,把与家长沟通解决个别儿童的教育问题视为基本职责,把获得家长信任、促进家校合作、增进家校关系视为必要工作。因此,日本的教师除了保证正常的教学之外,还要掌握与家长沟通的技巧,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家长交流,并且在与家长和社区人士沟通中提升家校交流的能力。这是学校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履行的义务。教师不会把与家长合作看作压力,而是当作本职工作,尽力做到完美,获得家长的认可。
在日本的学校中,不仅教师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管理层也是如此,他们积极参加日本小学的PTA例行会议,并对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的近期情况,对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活动安排作详细说明,以推动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四)家长把学校活动视为日常生活
在日本,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合作是家长的义务。并且,培养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核心话题,家长有意愿了解孩子的情况,想与孩子沟通交流,便积极参加PTA组织的活动。例如,参加地方PTA组织的相互学习活动,包括地区座谈会、儿童培养培训班、亲子读书会等;参与地方PTA组织的交流活动,包括新生欢迎会、六年级毕业会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乡土活动,包括花祭、探寻乡土历史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志愿活动,包括回收资源、清扫道路等。
五、启示
(一)积极推进家校合作法律法规的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家校合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日本宪法》到《社会教育法》,再到文部科学省的《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及《学校教育法》,都对家校合作的PTA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我国相对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但近几年,对于家校合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意见,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到,“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6]。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主张推进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7]。2015年10月20日,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的意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学校的作用、社会的支持以及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说明[8]。这些法规性文件都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说明我国也在逐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也在积极支持与配合。我国将来还要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道路上继续前进,推进家庭教育的完善,为家校合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保障,进而促进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促进家长委员会组织的作用
在日本的PTA组织中,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积极推进组织开展活动,在家长教育、儿童活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成了日本开设综合活动课程、学校实行“周五日制”。
我国在推进家校合作的过程中也主张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由学生家长、教师、高校教育专家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亲子活动、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举行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展,并为家长搭建一个建言献策的平台,让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使家长深层次了解学校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信任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日本的学校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教师积极配合PTA组织的活动,为PTA提供所需的设施及场所,并把与家长沟通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校长也是如此,把学校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
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也要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制订家长委员会章程,并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学校要统筹家长委员会、配合家长学校的建立、搭建家校合作的沟通渠道。
我国的教育专家主张建立专业的家校合作团队,包括校长、主任、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专业管理体系,为家校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营造共同育人的氛围。
(四)自觉发挥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作用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在推进家校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家长大多把精力投入在事业和工作中,虽然对孩子的教育也很重视,但在时间上却无法保证,出现了隔代教育、教育陪伴缺失的现象。家长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投入到陪伴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了解不同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用正确的教育观对待孩子特有的行为表现,并及时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情况。家长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配合教师的教学,理解、信任教师,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及培训讲座,与学校一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曹薇.20世纪90年代日本教师录用制度改革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4(01):59.
[2]首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全民终身学习:城市的包容、繁荣与可持续发展》[Z].北京,2013:4.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外国教育史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402.
[4][日]教育六法修委T会.解说教育六法[M].|京:株式会社三省堂,1992:669.
[5]叶晓璐.国外及港台地区家校合作实践研究综述[J].世界教育信息,2011(04):63.
[6]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EB/OL].http:///zong_he_195/20060323/t20060323_16488.shtml,2001-05-30.
一、加强领导,职责明确
为了使广大家长认识和重视家庭教育的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学校成立了家长学校,确立好家长委员会。学校创办家长学校,坚持从家庭和学校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措施办好家长学校,并指导家庭教育,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互相促进、互相协调,形成合力齐抓教育,更好地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家长素质的提高。
家长学校领导及部分家长通过商议,成立家长学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共同组成家长委员会机构,明确家长学校的目标,制定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管理家长学校的常务工作,使每一项工作做到“六有”,即有人抓、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效果、有总结,保证家长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办好家长学校的依据,完善管理制度是办好家长学校的有力保证。为加强家长学校管理,建立完善了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整体工作能顺利地开展起来。如“校长职责”、“主任职责”、“教师职责”、“家长职责”、“教师家访制度”、“家长考勤制度”“开放日制度”、“校长接待日制度”等。做到各负其职,各尽所能,使各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减少了随意性和盲目性。
学校结合实际建立了考评制度,对各种会议考勤进行记录,定期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总结。
三、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
1、完善家长学校授课制度。做到家长学校授课达到“四定”,即定计划、定课时、定时间、定人员,精心选拔一支由学校领导、部分优秀教师、法制副校长、公安司法人员、部队官兵、优秀家长等组成的师资队伍,由他们进行讲座、解答家长的疑问,使家长学校真正发挥作用。
2、完善家长学校校务机构设置。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年调整一次,全面负责家长学校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学生教学班实际情况设立了六个年级二十五个家长学习班,由现任的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承担家长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班务管理。家长学校还设有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桥梁、纽带,各委员要参与学校管理的信息反馈工作和承担监督学校工作的责任,每季度向学校上交一次提案,反映家长的要求及建议,学校定期研究,落实提案,及时反馈。
3、学校还每月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家长工作;创立研究课题,研究新时期学校家教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确立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促进学校家教工作,推动了学校的各项工作。
四、拓宽家长学校学习活动途径
1、定期开展讲座。为更好推进家长学校工作的全面开展,有计划地组织家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提高家长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的素质,确保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向家长宣传家教知识,交流经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双基并轨地发展。学校针对学生情况及家教存在的普遍问题,定期组织家长学校开课,家长学校以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各类教育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学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论,交流良好的育人方法为主要教学内容。家长学校采取文献学习、专家讲座、参观访问、听课、评课、参与活动、参与教改、经验交流、新书介绍、电视论谈、总结表彰等生动形象、丰富多彩的活动为教学形式。教学模式以面授为主,自学为辅,结合专题讨论,提高认识,达到同步教育。
2、完善素质教育活动开放日。为拓宽家长学校的学习和活动途径,让家长从多方面了解学校工作,学校建立了每双周一次的校长接待日,坚持了每学期一次的家长开放日,让家长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走进活动之中,使家长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形成教育共识、管理共识,达到学校工作与家庭教育的良好沟通。为结合当前学校的素质教育工作,本学期举行了一次家长开放日,邀请部分家长代表到校检查和监督,使家长了解开展素质教育的新动向和对素质教育的见解,让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学,增加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
3、积极开展家访活动。为配合学校的教学工作,督促教师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至少要进行一次统一家访,并做好家访登记表。通过家访可以了解学生的校内和校外的动态和去向,从而加深了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促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和家庭教育环境的改善。
4、开展教子有方经验交流会。学校于7月份举办了经验交流会,对家教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向学生家长讲解先进的家教理念,受到了家长们的一致好评,使家长、学生、学校受益。学校在教师节期间对部分优秀家长进行了表彰,调动了家长们的积极性。
总之,一学期来,通过家长学校的健康开展,以讲课、举办专题讲座为主,其它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予以配合,使一些素质水平较低的家长有了较大的进步,家长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学校的教学工作的发展。今后,我校将认真总结经验,大胆创新,为创办更优秀的家长学校不断努力。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是他们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和深化。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素质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素质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家庭教育的配合,家庭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不仅是符合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的要求,也是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需求。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家长教育子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每位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不仅担当孩子启蒙教育的重任,而且还要帮助孩子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自学习惯,使之成为一个全面发展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家庭教育对学生形成良好个性和未来人生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家庭素质教育中存在的误区
1. 重视学习,轻视个性发展
时下,家长们一见面,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孩子的学习情况,比如孩子学习成绩如何,在班上的排名如何,能不能考上重点学校等。把成绩作为衡量子女学习表现的唯一标准。而对孩子的心理、情感、个性发展等关注得很少,使得孩子心理调适能力不强,遇到矛盾、苦恼及困惑的情感,常常压抑在心里,不能很好地调整,以至于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严重的已影响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2. 重视结果,忽视学习过程
许多家长看重的是孩子的学习分数,在班上的名次,轻视对学习活动的指导。如果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大多归咎于孩子努力不够,贪玩。为促使孩子能提高成绩,就不断施加压力,使其更加努力,久而久之,这样做不仅不能使孩子提高成绩,而且还会导致孩子厌学情绪。在孩子的学习教育过程中,不仅重视结果,更要关注学习过程,了解孩子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学习心态,不以成绩优差,或喜或悲,要帮助孩子摸索好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兴趣,激发学习潜能,通过不断努力,达到提高成绩的目的。
3. 重视自身保护,忽视道德教育
在道德教育上,有些家长教育孩子在学校行为要大胆,不要被欺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为人做事做到“不吃亏”,局限于对孩子的保护性上。而在忠孝、诚信、友爱、尊重、容忍、责任心等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以至于一些孩子对是非混淆不清,对人,对事缺乏责任感。
三、家庭素质教育中应遵循的原则
1. 与学校教育目标一致及同步的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重要教育者的学生家长,应该更新教育观念,对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和教育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思和修正,变“望子成龙”为“望子成才”,由“单纯依靠学校教育”转变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同步进行。家长要配合学校合力教学,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演奏好素质教育的交响乐章。
2. 尊重、民主、友爱的原则
现代社会是两代人共同成长的社会,教育是两代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教育不再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独享的权利,孩子也可以影响教育家长。家长应当允许儿童对所受教育、影响做出自己的选择,成年人应当把属于孩子的权利还给孩子,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看待。家长要善于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尊重孩子,学会赏识孩子、鼓励孩子,发扬民主,向孩子学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孩子的良师和益友。
3. 一切有利于孩子全面健康发展的原则
首先,要培养孩子具有健康的心理。要培养孩子坚强的意志,高度的自制力,宽容、谦虚、善良、正直的品质等。只有拥有了健康的心理,才能拥有健康的思想、健康的目标,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其次,要多关注孩子的学习内容。让孩子多看书、看好书、多观察、多思想,开阔视野。既要帮助孩子学好课本知识,更要帮助孩子掌握实际生活的能力。家长要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引导孩子全面发展,增强生存的本领。
4. 家长以身示范的原则
父母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首先,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养。二是要加强自身的文化知识修养,不断提高文化知识素质。三要认真学习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和科学,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四、搞好家庭素质教育的建议
1. 家长要不断学习,家长应具备家庭素质教育的系统知识
家长要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了解新的教育观念和先进教育经验,提高自己教育孩子的水平。任何一个家长都不可能是万能的,都有不懂的领域,当遇到自己不懂的领域时,要研究寻求帮助的渠道和人员,借助书本,借助电脑,参加一些家庭教育讲座,学生家长会等,相互交流经验,更多地了解孩子。
2. 家长要多鼓励孩子,培养孩子积极的心态
对于孩子成长中不可避免的错误和缺点,作为家长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宽容,耐心帮助、积极引导。对于孩子的进步,要大声称赞,给予充分肯定;对于孩子的“闪光点”,要给予赞赏和鼓励,增强其自信心。家长也应以身作则,对孩子表现不好的地方,永不气馁,要给予孩子正确引导,帮助孩子及时调整心态,提高化解生活难题的能力。
3. 家长应与学校经常进行交流与沟通
没有家庭教育配合的学校教育,或者是没有学校教育配合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培养出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如果我们的家长也配合学校和老师,在家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学习习惯、学习传统,形成“学习型家庭”,那样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效结合,会形成强大的合力。培根早就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掌握在掌权者手里,不如说握在父母手里。”父母爱孩子,就要提高父母的素质,“学习型家庭”中的父母素质会不断提高的。家长果真意识到这样,学校的教育也就会大幅度提高,教师的工作也会更富有情趣。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在信息社会里,必须确立“万物皆备于我”的大教育观念,整合一切教育资源,教育的功能才会得到更全面深刻的彰显。
一、家长学校筹建的背景:
家庭是哺育子女成长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思想启蒙者,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我校将“提高家校水平、提高家长整体素质、更好地培养下一代、造就新一代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家长学校的宗旨。
车站社区地处城郊结合部,为综合性社区,大部分家长文化层次相对比较低,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经验。部分学生的家长,无论是在教育观念、教育内容上,还是在教育方法上,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许多家长感到教子艰难,甚至无所适从。基于这种情况,我校在加强学校教育的同时,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从当前家庭教育的实际出发,普及科学的家教知识,传播行之有效的家教方法,引导家长走进教室,学习家教理论、交流家教方法、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增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与理解,调动家庭教育的积极因素,通过家校良性互动促进学校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四好少年”。即热爱祖国、理想远大的好少年;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好少年;品德优良、团结友爱的好少年;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通过家长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深化了家长与学校的感情,提高了家长教育子女的科学水平。
二、建立家长学校领导机制,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为使家长学校更具规范性和生命力,能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在街道的关心和成员单位支持下,成立了家长学校,健全了家长学校指导委员会,组织并实施家长学校经常性的工作,做好家长学校信息的收集、反馈、调研和决策工作,家长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每学期坚持三到四次会议,讨论工作,使家长学校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家长学校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开展。
家长学校制度健全。有家长学校规章制度、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职责、家长委会员会章程、家长行为规范、家长学校工作职责、学员考核制度、工作会议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勤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的执行,保证了家长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发展。每次家长学校的授课都是提前两天通过发短信和发书面通知,上课前加强签到与点名检查,保证了出勤率达到90%以上,收到了良好成效。
三、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了一支稳定且素质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平时重视教师的培训学习,能确保教学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四、规范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确保工作优质高效。
1、每年都制定了科学系统的教学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条理、有表彰、有总结。教学做到“四有”,即有目标、有计划、有教材、有简案。教学还做到“四定”,即定时间、定地点、定师资、定内容, 确保家长学校的教学工作规范化。
2、家长学校教学按教学工作计划,课程安排表,落实授课教师,确定讲授课题。每年授课不少于2次。通过授课引导家长重视对子女的科学教育,提高培育子女成才的艺术,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读书成才的教育。
3、学校的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学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使家长学校教学计划全面得到落实。
4、拓宽家长学校学习活动途径,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定期开展讲座。家长学校针对学生情况及家教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家长学校于每年3月和9月开课,以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各类教育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成功家教启示录》),学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论,交流良好的育人方法。
(2)引导家长参与校园生活,增强对孩子的理解与认识。邀请家长来校,使家长有了近距离接触、了解学校工作的机会。家长可以进入办公室与教师交谈,观察学生的行为规范等。此外,直接与校领导对话,就学校的各种问题向校领导提出建议。实行校访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进一步形成家校协作教育的机制,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3)搭建活动平台,在互动中促进家长学校的良性发展。学校结合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家长参与学生的主题教育。如庆祝儿童节、国庆节、元旦节等。邀请家长参与,让家长体验学生的校园生活,体验他们的内心需要、体验他们的快乐世界。在家长的反馈中,我们得知家长对学校举行的活动感到非常满意。在活动过程中,引导家长和孩子互相走近对方的心灵,让学生在和谐的教育活动中感受到父母的关切,对父母更加爱戴。让浓浓的亲情荡漾在每一个学生的心头,让亲情成为学生自我要求、自我发展的内动力。
学校还开展了“美德少年”、“道德标兵”的评选活动,形式多样的活动地激发了家长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家长参与教育的素养。
(4)、畅通家校交流渠道,形成共同教育的合力。重视家访。家访作为一种既古老又亲切的方式,从来是学校的传统工作。学校专门制定了家访制度,把家访工作的要求、意义以及考核、评估等作为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强调了一学期中必须家访每个学生,特殊学生必须月月家访。为了能有效做好这一工作,把它纳入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之中,并在家长问卷调查中进行反映。每学年,做一次家长问卷调查。从问卷的反馈中,我们了解到家长对家访工作的评价是非常高的。
(5)、坚持集中培训和个性化辅导相结合。家庭教育既存在普遍的共性问题,更多是不同家庭的个性化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教育问题,坚持了集中讲座和个性化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针对特殊学生、特殊家庭,采取个性化辅导的方法,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也增进了教师与家长的感情,更可贵的是升华了教师对教育的认识,增强了教师的教书育人的责任心,记得有位教师写下了这么一段话:面对淳朴的家长,面对可爱的孩子,我暗暗告诫自己:必须把学生当作儿时的自己,这样做,我的教育才更具有生命成长的意义。
五、工作绩效。
1、家长的教子观念发生变化,愈加重视孩子的品德与心理健康。
通过家长学校的辅导与学习,慢慢改变着家长“重智轻德”的观念。最明显的变化,家长们不再是紧紧盯住孩子的学习成绩,而是开始过问起孩子的个性发展、学校表现等。如孩子参加各种比赛、社会实践活动等,许多家长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家长教子方式得到提高,教育效果明显。
通过把孩子对家长、老师的教育方法的建议反馈给家长,同时也通过与家长的沟通,促进家长教子方式的改变。许多家长深有体会认识到:对孩子的教育应和风细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简单的、粗暴的教育,只能使孩子越走越远。
3、家长素质得到提高,家庭育人环境得到优化。
家长认识到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从而增强了家庭责任感,进一步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家访中,我们感受到了家长在创设温暖家庭关系、亲子关系所作的努力。
4、密切了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形成教育合力。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母亲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母亲教育史。从婴儿呱呱落地的那一刻,母亲教育就伴其终生,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母亲教育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母亲教育就是孩子的元教育,是孩子接受教育最早、最基本的形式之一;二是母亲教育发生在家庭,是生活化的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教育中最有影响力和感召力的教育;三是母亲教育是社会教育在家庭生活中的延伸和拓展,对孩子来说,任何其它形式的教育都是无法替代的。母亲教育的质量对一个民族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可以说母亲教育决定着人类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遗憾的是,在国内整个社会如火如荼的现代化发展热潮中,在一浪高过一浪的素质教育的声浪中,母亲教育却始终很少被人提及,有着如此重要作用的母亲教育、母亲素质都被人们于无形之中忽略了,而我国的母亲教育,不论是在社会认识、角色定位以及教育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我国的民族人口素质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一
1999年,王东华的《发现母亲》一经推出,其所提出的“母亲教育不仅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也决定着世界的未来”的看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上百家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做了大量报道,“母亲教育”这一命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尤其是父母们日常关心的话题。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副校长韦穗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一个国家母亲教育的成败,最终决定了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母亲教育是民族素质建设、人才资源开发的原始性、长久性工程的基础。因而她建议,把母亲教育列入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之后的又一个基本国策,并且建议起草《母亲教育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母亲教育,并从各个方面提高母亲素质,从而提高母亲教育水平。
几乎是同一时间,天津市妇联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母亲教育”工程,该工程以“弘扬母亲精神,提高妇女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帮广大母亲提高道德素质,掌握科学教子方法,进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启动以来,相继开展了“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教子格言信息征集”大赛等活动,并于2007年实施开展了“百万母亲进学堂”计划,拟在5年时间内,为50%未成年人的母亲接受到较为规范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天津市的“母爱教育”工程产生了广泛积极的社会影响,在提高母亲素质、呼吁社会关注母亲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得到了全国妇联的充分肯定。
之后,湖南妇联也于2005年启动“母亲教育”工程,河北、安徽等地妇联也开展了相关的母亲教育工程和活动,与此同时,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也主办了一系列的母亲教育活动,如中央音乐学院于2008年发起的“母亲音乐教育工程”, 包括创建音乐教育培训中心,创建母亲音乐教育网等子工程,旨在通过提高母亲音乐素养,提升孩子的音乐修养,使孩子更加健康,全面地成长发展。
“母亲教育”工程和其他的一系列母亲教育活动,得到了广大妇女与家庭的欢迎和热情参与,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它们向人们普及了母亲教育的相关知识,并且大大提高了社会对母亲教育的关注重视程度,对于我国母亲教育水平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知识和舆论基础。
二
在我国对母亲教育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的同时,社会上忽视母亲教育,不重视女性生育价值、女孩受教育水平低下等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不容忽视。母亲教育作为关系到民族未来人口素质的大事,需要付出更多更持续的实际工作来呼吁人们关注母亲教育,关注母亲素质,母亲教育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人口素质工程。
首先,应该以“母亲教育工程”为样本,继续大力地开展母亲教育的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宣传母亲教育对于个人、民族、国家的重要性,使全民和全社会达成振兴中华要从母亲教育抓起的共识,从而重视对女性的经济和情感支持,重视母亲教育。同时国家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政策,对女性生育子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以体现社会对母亲价值的承认,也就是为母亲提供安全的社会保障。
其次,母亲的素质决定母亲教育的水平,社会应从各个方面关注和提高女性素质:在贫困地区,着重解决女童失学、辍学问题,帮助妇女脱贫,反对不良婚俗;在有条件地区,要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女性进行有关的科普教育;在社区和行政村等创办母亲学校,让未来的母亲学习教育学知识,学习优生,优育等育儿知识,以提高母亲的教育水平。
(一)家庭结构的事实残缺,使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了诸多的心理问题与教育问题
按家庭的完整程度可以把家庭结构分为“完全型家庭”和“残破型家庭”。而留守儿童的家庭看似是完整的家庭,却没有发挥完整家庭的教育功能。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使他们的家庭结构处于一种事实残缺的状态,虽然父母双全,但却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使很多的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了心理失衡、学业失教、行为失范等问题。
1.亲情缺失。一个人的心理发展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自己生活的现实环境中逐渐发展的。儿童心理发展是在家庭环境的熏陶下潜移默化的一个过程。农村留守儿童长期远离父母,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与呵护,使他们常处于缺乏安全感的生活状态之中。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理论强调:“人格形成与儿童早期经验有关,与父母对儿童的教养态度有关。”安全感的缺失,使部分留守儿童出现了自卑、自闭、胆小、个性敏感、性格孤僻压抑等问题;内心的失落以至产生对人冷漠、不敢与人交往等心理问题。
2.教育监管缺位。儿童是发展中的人,是处于不断变化学习过程中的人,他们年龄小,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家长的监管。然而,本来应该承担起教育监管责任的父母却成了农村留守儿童成长与发展的“旁观者”。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处于隔代养护的状态,农村的老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在辅导孩子功课方面显得无能为力,教育方法更是简单粗暴,他们仅仅限定自己为监护人,对儿童的教育基本停滞。由于缺少教育上的帮助与监管,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在学校自由散漫,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同时,由于他们年龄尚小,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与影响,在无人监管的状态下,逐渐染上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了很大的比例。
(二)家庭教育时空片段化,难以保证留守儿童教育持续、稳定的发展
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而言,家庭教育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家庭成员之间不断地相互影响,相互教育,使家庭教育处于一种连续的状态。家庭教育的连续性有利于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然而,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却因为父母外出,拆分了家庭教育的空间。父母与子女空间上的分离,使得以父母和家庭为核心和主导的农村家庭教育体系趋于崩溃。儿童发展心理学告诉我们,“父母本身不仅是儿童的社会刺激来源,也是物理环境的中介物,是儿童物理环境的提供者和组织者,父母对儿童的影响有极大部分是通过物理环境作用于儿童的间接影响”。由于子女和父母没有生活在一起,父母难以通过家庭环境来影响教育孩子。同时,监护时间的动荡,拆分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时间。家庭教育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由于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聚少离多,使得本来就不多的家庭教育时间被拆分得支离破碎而片段化。儿童时期是人身体发育、性格养成、知识积累的关键时期,但是,父母外出打工却使得众多留守儿童错失了父母帮助其成长发展的良好时机。
(三)年轻父母缺乏责任感,导致亲子关系疏离,家庭教育功能退化
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是青壮年,他们大部分已经为人父母。由于文化层次不高,许多年轻父母意识不到自己对孩子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性,对孩子只生不养不教育。甚至有些年轻父母把孩子当作累赘和负担,直接把育儿压力转嫁给老人,自己则采取外出打工的方式逃避为人父母的责任。在父母转嫁育儿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亲子关系的疏离,削弱了父母教育的权威。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年轻父母由于长期在城市打工,已经习惯了城市生活,他们不愿回农村,尤其是女性,更向往城市生活。他们为了追求物质生活,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认为教育子女是最大负担,甚至对留守在家的子女表现出不耐心、不关心的态度。但大部分家长还是爱孩子的,他们以“爱”的名义外出打工,的确提高了家庭的经济收入,改善了家庭的物质生活状况,但这却是以牺牲孩子的未来发展为代价的。亲子沟通的缺乏与亲子教育的缺失,导致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产生感情隔阂,在累积效应的作用下,留守儿童对父母的教育产生了逆反心理,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农村家长教育观念存在偏差,阻滞留守儿童更好地发展
1.家庭教育意识淡薄。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很多农村家长教育意识淡薄,在增加经济收入与教育子女方面他们更倾向于前者。他们认为孩子还小,什么都不懂,也不需要什么教育,只要孩子有吃有喝,不得病,身体健康就行。他们认为出去打工挣些钱,就能为孩子打下好的物质基础,给孩子将来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同时,由于自己在成长过程中获得长辈的指导较少,他们把自己获得的教育经验复制到自己孩子的身上,很少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美国教育家伯顿•L.怀特在对幼儿早年教育和追踪研究中指出:“家庭给予儿童的非正规教育,比之后正规教育制度对儿童总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还要大。如果一个家庭在孩子生活的早年向他提供基础稳固的启蒙教育,那么他将可能从以后的正规学校教育中得到最大的收益。”家庭教育意识的淡薄,使很多留守儿童失去了发展的最佳时机。
2.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期望存在偏差。由于大部分农村家长受教育的程度相对较低,他们对教育的理解比较狭隘和片面,认为教育就是学校的事情。他们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一般会出现两种偏差:期望过高或者过低。家长如果是因为自己学历太低而失去了在城市发展的机会,就会对子女的学习期望要求高,希望他们能通过学习改变现状,获得更好的未来。另一种情况则是自己学历虽然很低,但由于自己吃苦耐劳,再加上有好的机遇,经济收入相对较高,这类家长对子女的学习期望不高,甚至会错误地认为读书就是浪费时间和金钱,不如让孩子早一点去打工,认为孩子读到初中或技校毕业就可以了。家长的低期望导致部分孩子表现出一种“反学校文化”的倾向,他们反对学校权威,蔑视班级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教育,崇尚享乐主义和体力劳动,自动放弃自我发展的资格与权利。在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在悄悄蔓延。
3.物质溺爱,缺乏精神关怀。许多农村留守儿童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物质需求,而忽视其他方面的需求。很多农村留守儿童的家长之所以陷入物质溺爱的怪圈,一方面是因为内心愧疚,希望通过物质补偿来弥补自己对孩子日常教育与关爱的缺失,以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平衡。另一方面是农村家长的虚荣心,自己外出打工,一定要衣锦还乡,以为给孩子买礼物的多少、昂贵与否体现了自己的能力与价值。其实,物质补偿的形式并不能满足留守儿童的精神需求,对孩子的发展也不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有时还甚至是有害的。过度的物质满足和经济供给,会让孩子花钱大手大脚,养成铺张浪费的不良习惯。同时,一些留守儿童把握了家长的这种心理,常常以“爱”的名义对父母施以道德绑架,向父母索要金钱。另外,家长的物质补偿,让孩子从小得到的教育就是情感不足可以拿物质来填补,这就让孩子把物质和爱联系在了一起,逐渐滋生物欲化的价值倾向。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策略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已经超出了家庭范畴,这是由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等引发的社会公共问题。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集聚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在人类的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是一个基础性系统,它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的起点和水平,也决定着社会教育的整体面貌,家庭教育与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家庭教育已经从私有空间走向公共空间。”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已不再单纯是家长的问题、家庭的问题。如果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处理不好,他们对社会的报复将会在未来的10—20年间显现出来。政府要采取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和提供保障。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实现家庭教育的法律授权介入。首先,国家要制定政策,保障外出务工的家长有一定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和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时间。时间保证是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进行家庭教育的基础。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必须保证有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并将此作为对用工单位的考核内容。其次,建议出台《家庭教育法》,强制父母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职责。
2.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民工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农民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在没有更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外出打工。因此,要变留守儿童为非留守儿童的有效办法就是大力发展农村地方经济,提高农民本地就业率,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让他们白天可以打工挣钱,晚上又能回家照顾孩子,保障儿童家庭教育的完整性。
3.重视家长教育,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让家长认识到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还是他们成长的终身导师,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的教育责任和家庭教育观念。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机构为务工的家长定期举办家庭教育讲座,改善父母的教育行为与教育方式,让他们能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二)以学校为基础,搭建家庭教育平台
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学校要承担起责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1.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家校合作。学校要利用自己的特点与优势,采取系列措施,搭建家庭教育的平台以帮助家长。如可以举办家长学校,有针对性地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时间,以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可以规定家校联系日,要求家长必须给孩子打电话;可以利用家长返乡时间召开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并为家长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可以举行亲子互动活动,让孩子说出自己的心声,让家长真心体会孩子的心声,了解孩子的需要;可以要求班主任老师为每一位留守儿童建立成长记录袋,让家长随时了解孩子的发展状况。同时,学校还要对留守儿童进行亲情教育,让他们体会到父母外出打工的艰辛,学会感恩父母,避免孩子把自己所有的问题都归罪于父母,造成亲子关系疏离。
2.学校教师对留守儿童多一些关爱。在以考试成绩为评价标准的压力下,学校教育难以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教师难以有更多的精力给予留守儿童特殊的关爱,甚至有时还会因为他们学习成绩差而放弃了对他们的教育。因此,学校要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整体素养,让教师认识到留守儿童问题是在二元经济体制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正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要对留守儿童存在偏见,更不要对他们贴标签,要意识到他们是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对他们多一份关心与关爱,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位。
3.教师教育中增加家庭教育内容,提升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总习惯于把教育孩子的希望寄托在学校身上,甚至把更多的家庭教育责任推给了教师。当他们遇到教育孩子的困惑时,他们希望能从教师那儿获得更多帮助。但是,许多年轻的教师还未成家,自己根本就不懂得家庭教育,更难以给家长有效的指导。建议高等师范院校在教师教育课程中增加家庭教育的内容,并把家庭教育课程列为师范生的必修课程,让师范生在职前教育中对家庭教育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法,以便在入职时能够很好地应对儿童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教师的职后培训也要增加家庭教育的培训内容,让教师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不仅可以提升教师自身的家庭教育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教师对家长教育孩子进行科学合理的指导。
(三)以家长为主体,切实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
1.家长要敢于作为,履行教育子女之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家长要树立“子女不教,父母之过”的责任意识。不要以“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为借口,推卸对子女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家长文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教育,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父母都有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对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和教育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然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就要负责任地让孩子健康地成长与发展。
2.家长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整体教育素养。要对孩子实施教育,家长首先要完善自己。因此,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家长要有学习意识,主动参加打工地所举办的家庭教育讲座,利用闲暇时间与其他家长多交流,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和教育素养。家长要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性,逐渐改变“重养轻教”的教育观念,学习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教育子女的正确方法,对子女进行合理有效的家庭教育。
3.家长尽量改变外出时间与外出方式。农村年轻父母要尽量改变外出的时间,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父母最好不要外出。因为“孩子在幼年时期如果没有得到父母的教育、抚养和亲情,他的性格、个性会受到影响,除了遗传因素外,情感的缺失可能会使他们的人格发展出现很大的扭曲和变形,对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这些影响是潜在的,人们一般不易察觉,从而造成很多无形的损失”。另一方面,在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研究中发现,“不同的支持源对不同的留守儿童群体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功能存在差异。有研究表明,青少年主要从母亲那里获得肯定支持,从朋友那里获得陪伴支持与亲密支持。在各主要支持源中,母亲对留守儿童的支持作用更为重要。”
4.加强亲子沟通,全面关心孩子的发展。家庭对儿童的社会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感受亲情是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必备条件之一,留守儿童只有感受到父母的关怀,接受父母的爱,才懂得关怀他人和付出爱。因此,家长要全面关心孩子的发展,在给予物质关怀的同时还要关注孩子的心理感受、情感发展。外出务工父母要加强与留守儿童的亲子沟通与交流,要多给孩子打电话,打电话的内容不能只局限于嘘寒问暖和学习,要鼓励孩子坚强面对现实生活。家长最好是多抽空回家或利用寒暑假时间让留守儿童到城市与父母团聚,感受到父母的爱,避免儿童因“亲情饥渴”出现心理危机。
(四)以社会为载体,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合力
关键词:家校;沟通;交流;合作;方式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2-0093-0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班主任与家长、学生接触是最频繁的,班主任的教育方法、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到家长、学生对一所学校的评价。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孩子教育问题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生家长会采取主动与老师沟通交流的方式,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学习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但在这些家长中也不乏有隔三差五就登门拜访,说起来喋喋不休,并且对教师提出苛刻的要求,最好教师的工作就针对她的孩子。对她们的一些过分要求,委婉的解释往往不理解或不接受,直率的拒绝更容易造成双方的不愉快。有时心里就想:“真是一个使人烦恼的家长”。
事后静下心来分析,家长会如此频繁地走访,提出诸多的要求,原因在于社会竞争激烈,他们望子成龙心切,而对孩子又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因此整天为教育孩子而烦恼。在一次周记批改中,一个学生的周记让我感到很惊讶,也证实了我对家长恼怒的理解。
《老师,您能听我说说心里话吗?》
这次月考,我英语学得不是很好,大小写错了好多。开了家长会后,妈妈回家来批评我:我在外面给你报了这么多补习班,你还考成这样啊?看看班级其他同学他们考得这么好!说着,拿起了脚下的拖鞋要来打我。我吓坏了,忙跑回房间关门出出我是一个自尊心很强的人,我不舍得我那可怜的自尊心被践踏。我终于哭了,不就考差了一次吗?下次考好就行了。从一年级开始我常因为学习成绩与妈妈上演“战争”,每一次都遍体鳞伤,常常是"IH伤未好又添新伤”。我有点想离家出走,可转念想起我的奶奶和爷爷,我就不会想离开家了出出妈妈之后又跟我讲道理:希望我不要重蹈覆辙,又不好好学。她两行热泪已滚滚而下了出出
打孩子的教育方法是极端的。它虽然会让有些孩子因害怕挨打而吸取教训,但容易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有些会仇恨父母,甚至走向极端出出
在学生周记的结尾我又发现了这位家长的批注。
妈妈评:看了之后,我感触很大。我知道妈妈打你是不对的举动,可你知道为什么要打你?仅仅是为了这次的学习成绩吗?如果是那又为什么你老挨打呢?
妈妈很爱你,可你真的让我难过。妈妈的性格比较急,打你是不对的。“对不起”!妈妈希望你真的明白懂我的心。跟学习无关的先放一放,把心放在学习上,用心学没有什么学不会的。你说对吗?
我不希望有下一次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妈妈看到你的错也不说你,也不管,这样好吗?用心去想想、用心去感悟,领会好吗?
对这对母女不和谐的关系我早有所了解,但没想到学生会用这种方式与我直接交流。周记交上来的当天晚自修,这位家长来学校找我了,我看她面露难色,一副欲言又止的表情,半晌,才轻声说道:“吴老师,周记你改了吧?”“嗯,我改了!”“出出吴老师,今天晚上可能又要耽误你一些时间,不过对我家孩子的教育问题我真的很苦恼,她为什么就不能明白我的良苦用心呢?”说到此时这位家长眼睛润湿了出出从这次长达一小时的交谈中,我了解到这位家长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进人了一个误区:孩子学习出现问题或分数不理想时,往往采取训斥、嘲讽、甚至打骂。为了孩子教育问题夫妻之间也常发生分歧与矛盾。不管家长训斥与嘲讽的出发点多么善良,理由多么实在,但其教育效果必然适得其反,只会徒增孩子的反感和抵触情绪。针对这个家庭的教育问题,作为教师的我直言不讳地指出家长教育子女的不当之处,建议家长要抛弃以前的管教方法,以身作则,用自己良好的语言和行为潜移默化地对孩子产生积极的影响;与孩子平等相处,学会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孩子心理比较脆弱,其自尊心像“一朵玫瑰花上颤动欲坠的露珠那样”,对待它,我们应十分小心。要尊重孩子,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过了几天我收到了这位家长的短信:吴老师,那天晚上我一股脑儿的把所有的烦恼和困惑都跟您说了,谢谢您的倾听!你说的方法我现在正在用,与孩子的关系好多了,我心里已经把您当成朋友了。这个使得家长与教师都感到烦恼的问题,通过教师和家长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同时也加深了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友谊。 从目前许多家长与教师沟通的主观愿望来看,家长希望从教师那里得到一些关于子女进步的、积极的、良好的反馈意见,有些教师在与家长的沟通交流中有时存在不耐烦情绪、多抱怨之词,让本来想真心找老师进一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家长望而怯步。
现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缺乏沟通和理解,互不配合,互不协调,不考虑具体情况就把责任推给对方,甚至互相埋怨,互相指责,对青少年的教育产生了不利影响。常言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实父母还是孩子的终身教育者。从某种意义上说父母在孩子成材的道路上,尤其是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所起的作用更多于教师,因而加强教师和家长间的交流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取得家长信任,重视沟通与合作
家长对班主任工作的信赖和支持是班主任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怎样取得家长的信任和理解?首先必须重视和加强沟通,搭建起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心桥。教师与家长相互谅解,求得信赖,这是合作的关键所在。面对不同的家长,教师应自信,心中充满热情,这样才能精诚合作。当学生思想、学习、生活有变化时应主动与家长沟通联系,交流学生的优点和不足,使家长体会到班主任工作的细致、认真和负责。从而使家长对我们产生信任感。
2.沟通过程中教师应学会“倾听”家长的心声
通常家长在与老师交流中,一般是老师说的多、家长听的多。当碰到诸如以上真诚交流的家长时,我们不妨先放下“教育权威”的架子,耐心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甚至是批评,这样做,使家长觉得教师可亲可信,从而诚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教师工作,维护教师的威信。
3.采取多种方式与家长沟通交流
①电话交流:对与简单的问题可进行电话交流,电话交流时应注意说话语气和时间,语气中多一份理解和尊重。
②当面交流: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需进一步沟通的,可约好时间来校交流。
③家访:在教育、教学时发现有“问题”的学生,可以找个机会,登门拜访,主动向家长介绍一下他们的子女在学校的表现、学习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和家长一道耐心分析研究,商量教育办法。这样做可以更快增进学生的了解,在无形中就缩短了和家长之间的距离。
④书信交流:书信交流因为便于保存、交流方便、不受时空约束、容量大、针对性强而越来越被家长所重视和接受。每月末,我都会对班级的整体情况以及需家长配合的有关事项,写一封“给家长的信”,其中包括“班级整体情况通报”、“家长反馈意见”两版块。这样教师反映学生在校情况,家长反馈学生在家表现,表达自己的意见,给家长提供一个说话的场所。家长的意见、建议可以及时提出并且得到及时反馈,便于教师发现问题、改善工作。
⑤网络交流: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也渐渐成为家校联系的新平台,许多学校都开通了“校讯通”,教师可直接在网上操作群发信息给家长。在上学期的学校羽毛球比赛中,我班一名羽毛球技术很好的家长至始至终指导我班学生比赛,使我班荣获初低段羽毛球比赛男、女单项,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事后我把这一消息通过“校讯通”平台群发给全班家长,并注明:“特别感谢”女士对我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让家长共同分享成绩的喜悦和快乐,促使了更多家长加入到班级教育管理中来。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与家长沟通的目的一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二是为了开发与培养家长的教育资源。
4.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关键词]在校女童;调查研究;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今日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母亲素养的高低,对未来全民族的素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女童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能否健康成长,既涉及女童权益的保护,又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爱女童,保护女童,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2007年3月,我们在重庆市某小学进行了“在校儿童情况调查”。此次调查目的是了解在校女童的情况,研究在校女童存在的问题,评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被调查在校女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我们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4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28份,回收率为95%。在有效调查问卷的被调查者中,男性123人,占被调查者的51%;女性105人,占被调查者的49%。基于本次调查的目的,以下我们仅对被调查者的在校女童(以下简称被调查女童)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一)被调查女童的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女童中,年龄都集中在11―12岁,文化程度为小学五、六年级,属于独生女的占六成以上,其中有二成以上女童的父母外出打工,并且有一成以上女童的父母离婚。
(二)父母离婚或父母在外打工的被调查女童的基本情况
针对父母离婚或父母在外打工的这部分被调查女童,我们专门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其调查统计的结果如下:
关于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离婚后女童的居住情况,不能跟父母一起居住的女童占七成以上。其中,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居住的占45%;与其他亲戚一起居住的占1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女童自己单独居住的占7%。
关于父母在外打工或父母离婚后对女童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感觉孤独感或不愉增多的女童占四成以上。
关于在父母离婚或外出打工后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居住的选择,近八成女童希望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
关于在父母离婚或父母外出打工后对居住地的选择,有六成女童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但仍然有两成女童希望与父母一起生活而愿意离开原居住地。
关于在父母离婚后或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父母的联系方式,有七成以上的女童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的联系主要靠电话,但仍然有少数女童无法与父母取得联系。
关于父母离婚或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父母联系的频率,有五成以上的女童与未在一起生活的父母一周联系一次,但有一成以上的女童三个月以上时间才能与父母联系一次。
关于女童对父母外出打工的态度,不想让父母外出打工的女童占九成以上。其中八成以上的女童虽然不想让父母走但表示能理解父母的行为,只有少数女童不能理解父母。
关于女童对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如果爸爸妈妈不在身边,遇到心烦事或困难时,有近八成的女童能够寻找倾诉对象,但仍有两成女童采取闷在心里,自己解决的方式。
关于女童现在对父母的愿望,有三成以上的女童现在最希望父母做的事情是回家,近四成的女童希望父母多挣钱。
(三)被调查女童的学习情况
关于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女童占七成以上。
关于在学习中最烦恼的事情,烦恼学习成绩不好的女童占六成以上。在被调查的女童中,选择“学习成绩不好”的占62%,主要是她们最注重学习,对自己要求很高,希望成绩更好所致。此外,有12%的女童烦恼“不受老师喜欢”,其表明可能有少数教师对学生未做到一视同仁,有偏爱和歧视现象存在;有6%的女童烦恼“经济困难,读不起书”,这意味着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可能有一定障碍;在选择“其他”的女童中,有的烦恼自己“智商不高”或“父母不关心自己”等。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情况,有近九成的女童了解不多。
关于课外书籍的来源,课外书籍来源于家长购买或向同学借或亲友送的占九成以上,从学校借阅的仅占1%。
关于被他人伤害或欺负时女童所采取的行动,有近四成的女童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其中,选择“自己找对方说理的”占22%,还有16%为“自己忍气,不向任何人反映”。
(四)被调查女童的家庭生活情况
关于在家干活情况,在家不干活或干得较少的女童占了近七成。
关于在家干活的主要类型,做一般的家务事的女童占九成以上。
关于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情况,被教育要好好学习的女童占六成以上。
(五)家庭对女童和男童的态度
关于被调查女童的家庭对女童和男童受教育的态度,近七成的被调查女童的家庭认为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同样重要,仅有少数家庭忽视女童的受教育权。
关于被调查女童的家庭中女孩和男孩的地位,七成以上的被调查女童认为在家庭中女孩和男孩的地位基本平等,有5%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地位高于女童。
(六)被调查女童对未来的憧憬
关于对学习的希望,有九成以上的女童希望上完大学,还有部分女童选择“其他”,主要是因为她们希望读完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关于对未来的希望,有近九成的女童希望继续读书。
二、在校女童存在的问题之研究评析
根据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之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存在的主要问题
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之父母监护缺失。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两成以上的女童父母外出打工,有一成以上的女童父母离婚。在这部分女童中,七成以上女童不能跟自己的父母居住,其中,四成以上女童跟自己的(外)祖父母共同居住,近两成跟亲戚住,还有少数自己住的。关于对父母打工的想法,有九成以上的女童是不想让父母走,其中八成以上的女童虽然不想让父母走但表示能理解父母的行为,只有少数女童不能理解父母。我们认为,隔代监护和寄养监护往往都存在某些问题。首先,隔代监护容易发生以下问题:一是不少祖辈往往因对孙辈溺爱而致管教不严;二是有些祖辈年事已高,对孙辈教育管理力不从心;三是有些祖辈文化水平较低,没有能力在学习上辅导孩子。其次,寄养监护的事实监护人与孩子之间即使建立起一定的感
情也难以代替父母的亲情,并且事实监护人往往更为重视孩子的安全而忽略孩子的学习及心理需求,一些孩子可能还会被事实监护人侵犯权益。无人监护的孩子更是既缺少家庭亲情的温暖,也缺少家长的教育和指导。总之,父母监护的缺失不利于女童的健康成长。
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绝大部分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父母外出打工或父母离婚后,近八成女童希望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虽有六成女童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但仍然有两成女童希望离开原居住地与父母一起生活;有三成以上女童最希望父母做的事情是回家。此外,有少数女童三个月以上时间才能与父母联系一次,甚至有的女童无法与父母联系。缺乏父母亲情关爱的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往往不能健康地成长。
部分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女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往往因为不能与父母双亲共同生活,在心理上产生某些问题。有学者指出:“要认识到离婚不单单是一项法律和社会程序,还是一个会在个人生活和心理方面带来深远影响的家庭事件。”在被调查的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中,有四成以上的女童孤独感或不愉增多;遇到心烦事或困难时,有两成女童采取“闷在心里,自己解决”的方式。可见,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缺少父母亲情的,对亲情的渴望无法满足,“长此以往会形成孤独、自闭的心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家庭教育过于注重学习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六成以上是独生女,有六成以上女童仅被家长教育要好好学习,并且有近七成的女童在家不干活或干得较少。这反映了许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过于注重学习。这不利于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也不利于培养儿童热爱劳动、吃苦耐劳的好品质,妨碍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部分女童的受教育权可能被侵犯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近九成的女童希望继续读书,能完成大学学业。但是,仍有2%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教育更重要,还有5%的女童家庭认为男孩的地位高于女童,这可能导致忽视女童的受教育权。并且,有6%的女童烦恼因经济困难,读不起书,这意味着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可能有一定障碍。
(四)学校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不够
有近九成的被调查女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了解不多。这意味着,如果她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就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并且,部分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当在外被人欺负或伤害时,被调查的女童中有近四成女童是采取“自己忍气,不向任何人反映”或“自己找对方说理”的方式解决,这可能导致女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的课外书籍还不足
在被调查者中,只有1%的女童选择“课外书籍的主要来源是在学校借的”。这表明学校提供的课外书籍不够丰富,这不利于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少数老师对待女童不能一视同仁
在被调查的女童中,有一成以上的女童在学习中最烦恼的事情是“不受老师喜欢”。也许学校有少数老师对个别女童有歧视的态度,这不利于对女童的培养教育。
三、解决在校女童问题的对策建议
自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最早提出“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国际性指导原则以来,1979年联合国《消除除对妇女地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做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全面地规定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我国是该公约的参与国和缔约国。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其“总目标”部分开篇就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我国2006年12月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予以落实。以促进女童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一)对政府、基层组织和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建议
建立特殊女童基本情况登记和定期访问制度。对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我国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社区基层组织,应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本社区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情况的登记档案,并通过定期访问,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解决,对有特殊情况的女童,应作为重点帮助对象。
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知识培训。针对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的具体情况,各地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妇联应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基地以及组织家庭教育志愿者讲解等形式,对这些女童的监护人和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切实履行对女童的家庭教育职能。
为特殊女童配备家长、设置亲情电话。对单独居住的留守女童,我国村委会和居委会及妇联可在本地社区征集自愿者的基础上配备“家长”,使她们能够得到家长的教育和指导;对长期与父母缺乏联系的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可开设免费的或费用低廉的“亲情电话”,使她们能够定期与父母打电话,进行情感交流。
为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女童提供优惠政策。对随打工父母进城的留守女童,我国教育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民政部门应为带儿童进城打工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济措施。如制定政策,解决进城打工农民的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为带儿童进城打工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廉价的经济出租房等。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使农村进城儿童享受与城市儿童平等的受教育的待遇,并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使其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女童的受教育权。关于被调查者中有些女童担心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读不起书的问题,早在2003d~3月全国政协第十次全国代表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徐永光曾发言说,目前城市有700万流动民工子女,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教育条件,其中700万人得不到教育机会。对此问题,我国2006年12月修订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增加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即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出了“突出”的规定。我国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实现儿童的受教育权,尤其应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实现女童的受教育权。例如,在教育经费方面,应对女童有所倾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设立专门的“女童助学金”;制定具体措施,使那些忽视女童受教育权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能够送女童入学,使失学女童或缀学女童能够重返学校学习;对擅自终止女童义务教育的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
(二)对学校的建议
适当增加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应适当增加学校教育设施的投入,建立图书馆、阅览室、文化室和体育设施,使在校女童阅读有图书,娱乐有伙伴,锻炼有场地,消除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的女童的孤独感,把她们吸引到集体活动中来,让她们在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关爱下健康成长。
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素质教育,要求每一位老师都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歧视成绩不好的或顽皮的女童,也不能歧视留守女童或离婚家庭的女童。与此相反,老师更应该关心她们,对她们进行定期家访或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她们的学习、生活、身体状况,帮助她们排忧解愁。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留守女童和离婚家庭女童正处于身心发育和性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她们特别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引导。学校对她们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影响,树立开朗积极的生活态度,避免行动上的偏差。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课程,以黑板报或宣传图片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还可举办《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识竞赛等,使女童知法、懂法,以便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
(三)对家长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家长角色 学校教育 成长环境 关键人物 家庭 教师 责任 扮演
一、学校教育中家长角色的理论分析
学校教育和学校相联系,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学校教育指狭义的教育,即“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入学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故其本质乃一动态发展之过程,围绕此过程有诸多主体参与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学生、教师及学校、家长、政府(代表国家和社会)。我们的讨论并不想把学校教育限定在学校之中,而是从参与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这样更能全面地把握学校教育的真实存在。
“角色”原指戏剧中的人物,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德(G.Mead)首先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理论中,称为社会角色。“社会角色是由人们的社会地位所决定,为社会所期望的行为模式。”说得具体些,即“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或群体,在实现与这种地位相联的权利与义务时,表现出符合社会期望的行为与态度的总模式。”社会地位总是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总是与其他主体相联系,故家长角色即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体系中,家长面对不同主体所获得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比较稳定的行为模式。这种理解包含三个层次,其一强调家长角色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体系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二由家长所处的地位和获得的身份决定,其三表现为比较稳定的行为模式。因此完整意义的家长角色就是家长所处的社会关系体系、身份和地位以及行为模式的总和。
从上述对学校教育和家长角色的理解可以看出,要想建构学校教育中家长角色的理论框架,分析家长与其他学校教育活动相关主体的社会关系也许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如上所述,在围绕学校教育过程所结成的总的社会关系体系中,主要存在着四方主体,即家长、学生、作为独立实体的学校(包含教师)以及国家或政府(通常由学校来代表其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地,我们可以逻辑地推论出:如果以家长的视角来考察,则这一总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又存在三种亚层次的社会关系体系,即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体系、家长与学校(教师)的关系体系以及家长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体系。进而我们可以推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由于家长面对的主要对象不同,其身份和地位就不一样,因而其行为模式也各有差别,换言之,家长在三种社会关系体系中分别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但这些角色定位和行为模式又都是指向子女学校教育的。
二、学校教育中家长角色的实践反思
理论分析所建构的框架对反思实践中的家长角色具有纲举目张的效果。以下我们主要讨论目前我国家长角色的现状,并尝试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现状描述
之所以在家长角色的分析中涉及政府,乃是由于以国家力量作为后盾的国民教育体系建立起来——特别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制度普遍实行以后,家长就不在独享其对子女的教育权了。子女的教育不仅依然是家长的职责,同时也成为政府的重大事业,甚至有时对后者的强调超过了前者。现代社会中只要一考虑子女学校教育的问题,家长就不可避免地与政府产生了某种联系,进而通过政府在教育上的直接代表——学校和老师——与政府结成了一种社会关系体系,而在这一社会关系体系中的焦点则是有关教育权的争论。我国在实践中更多强调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而相对忽视了应该享有的权利。很多时候家长角色行为是遵守法律、服从政策、配合学校、接受安排,他们很少考虑自己在子女学校教育中的权利,也没有努力去为自己争取这方面的权利,除非发生重大事件(如子女在学校中出现伤亡事故),家长们通常会保持沉默。在教育领域内,很少出现因伤亡事故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诉讼。
在与子女的社会关系中家长拥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由于儿童青少年不具有成人的判断力,无法决定什么对他们是有利的,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需要得到家长的监督和保护;同时,由于学校教育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儿童青少年不具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因而也需要家长为其学校教育提供支持。因此,家长起码需要担负起监护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制度化的教育尽管发达,却不能剥夺家长的教育权利,家长也不应该借口学校教育的完善而放弃自己的职责,因此家长同时也需要扮演教育者的角色。而目前我国家长大多只是作为监护人和传统的家庭教育者,其行为主要是保护子女的安全、对子女的学校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有意识的教育行为较少而主要是共同生活对子女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我们的调查中,不少教师反映,他们所接触到的大多数家长只是偶尔在家辅导孩子学习,而且除了辅导孩子完成学校功课以外,家长很少开展其他教育活动,家长的教育者角色意识不强。
在与学校的关系体系中,我国家长主要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校教育活动的支持者,作为学校合作伙伴和主人的角色没有确立。如果按照L.德克等人对美国家校关系模式的结论来分析,我国家校关系主要属于“保护性模式”和“由学校到家庭的传输性模式”,目前有向“课程丰富性模式”演变的趋势,但是“伙伴关系模式”尚没有形成。家长们主要的行为模式是接受学校传递的信息和教师的召见(出席家长会,因孩子在学校的不良表现而被教师“传讯”等),只有少数地区的少数学校开始重视家长对学校活动的参与,家长因此被吸引到一些非教学的活动中,并在校本课程开发中发挥有限的作用。而除了2005年出现在成都等地区的几个家长参与校长竞聘评审的例子外,我国家长很少能够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发挥作用。
总之,目前我国家长角色比较单一,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度明显不足,这种状态很不利于学校教育质量提高和子女健康发展。
(二)原因分析
由于近年来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关注以及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家校合作和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已经开始受到普遍关注,一些相关研究也对我国家长角色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们基本同意关于家长角色的结论,但我们发现,我国家长角色单一的原因可以从表层和深层两个层面来解释。
1.表层原因
简言之,我国家长角色的现状是由各方主体对家长的角色期待及其由此形成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如果说家长角色不够积极,对学校教育参与程度不足,那正是由于各方主体并没有给予家长角色以积极期待,相应地也并没有为家长扮演积极角色提供现实条件。
首先,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家长教育权利的相关规定,致使家长积极角色的扮演缺乏法律支持。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政府有领导管理教育事业的权利和责任,但是没有提及家长在教育方面的权利。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长的角色仅被定位在“义务主体”、“支持配合者”和“接受培训者”上,虽然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但什么是适当的形式并不清晰。
第二,现实中缺乏支撑家长多元角色的活动平台。目前我国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以及与学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适当的形式”并不健全。中小学虽大多设有“家长会”,有些学校还设有“家长学校”,但是“家长会”和“家长学校”几乎名存实亡,既便有的学校在运作,其活动也显单一,主要是“通气会”、“先进表彰会”。而且现有的各种协会和机构多是由学校主导的,缺乏自主性和主动性,不能与学校进行平等交流和对话。同时,地方一级和全国范围的有活力的家长组织尚没有出现,使得家长不可能在有关学校教育政策方面有足够的发言机会。最后,由于学校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没有为家长设立可参与决策的机构和委员会,家长角色始终在校外徘徊。
第三,家长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也使其多元角色的形成受到限制。家长多元角色的形成是以家长自身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和能力的增强为基础和前提的。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主要部分在广大农村,而农村学生的家长相对而言受教育水平不高(至少相对于老师而言是这样的),很多家长虽然重视子女的学校教育并愿意和学校配合,但具体应该怎么做并不清楚,而且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家长能够指导子女学校功课的能力也相对降低了。至于作为合作者和伙伴对教师进行帮助和指导更是由于家长的能力而受到了限制。
2.深层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我们所面对的大多数家长缺乏参与意识,这当然是现实。但家长参与意识的缺乏却又是由我国文化传统、教育发展的惯性和人们对教育的观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首先,在文化传统方面,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民不与官争”和“师道尊严”思想对目前的家长角色产生了制约。普通百姓都不愿意和政府以及政府官员惹上官司,既便自己在某些方面吃点亏,也奉行“忍一时之气”“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观念,宁可放弃某些方面的权利,也不愿意破坏“和谐”。这当然是专制社会在文化上留下的印记,但正是由于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持续性,这种思想同“和为贵”的思想一直持续到现在。因此,当作为普通百姓的家长在某些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当侵害来自政府部门或者类似政府的事业单位的时候,家长要么选择沉默和忍受,要么采取温和的协商措施,而很少采用诉讼手段。“师道尊严”的思想使得教师在普通百姓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特别是在文化变迁缓慢的农村地区,人们对老师往往充满尊重和信任,因而倾向于相信老师的能力并服从老师的安排。正是由于这种尊重和信任,家长们往往不会干涉教师和学校的工作,并完全将教育子女的责任托付给教师和学校,并处处维护和加强教师的权威。这就使得学校成为家长不便涉足的领地,教师成为家长不能妄加非议的对象。两个方面其实都一定程度地反映了我国文化传统中对“权威”的遵从。这种对“权威”的遵从也体现在亲子关系中,正是由于家长是家庭中的“权威”,因此家长在子女面前的角色往往是指挥者、裁判和决断者,在作为教育者的时候其行为方式也多了一些高高在上和不容辩驳的味道,少了一些平等交流和耐心倾听的意味。
第二,我国教育发展中所潜藏的教育观念也不利于家长在学校教育中扮演积极角色。理论上讲,家庭和学校都应该是教育的主体,而且只有当家庭和学校以及全社会在儿童教育方面达成共识并齐心合力,教育才能够收到最大的成效。但是现实中家庭的教育职责被弱化了,而学校则被要求承担了过多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和互补,变成了向学校教育的一边倒。在学校教育中,长期以来“一直以为学校教育、教学主要是向学生提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培养学生探索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能力,而缺少对学生进行生活知识的传授和生活能力的培养。”并且在知识和能力教育的时候,也往往忽视了习惯的重要性,单纯强调结果而忽视过程。由此引发出两种后果:一是以结果为指向的知识和能力教育当然是学校和老师的强项,无需家长干预,家长的角色难以延伸到学校教育中来;二是学校也不会对学生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因而家长角色的获得只能在实践中摸索。
此外,虽然我们倡导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已有多年,但由于教育发展的惯性,目前以升学为导向和以学生分数为主要教育评价指标的现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应试”之风不减。使得教师处于高度工作压力之下,学校由于竞争惶惶不可终日。任何教育改革和“新花样”都可能成为极具风险的事情而不愿意被教师和学校轻易采纳。因此学校和教师即便有吸引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愿望,出于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恐惧也不敢轻易行动,家长的角色因此受到限制。
第三,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对家长多元角色的形成造成了影响。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在中小学阶段,与广大普通家庭收入相比较的相对个人教育成本仍然较高,加之家长还需要为子女上大学准备经费,因此家庭的经济压力都比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之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后女性外出工作成为普遍现象,中国家长大多双双全职工作,相对而言能够用在子女学校教育方面的时间和精力都大大减少了。在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大规模的社会现象,并因此产生了很多所谓“留守儿童”,这些孩子的家长更缺乏和学校进行有效合作、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在家辅导孩子的条件。这都决定了很大程度上我国广大家长只能扮演子女学校教育的“物质支持者”(breadmaker)角色,而其他角色的形成面临重重困难。
三、学校教育中家长角色的发展路向
大量关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家校合作的研究已经向我们揭示出国外家长角色从“义务主体”到“权利主体”、从“旁观者”到“参与者”、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从“局外人”到“局内人”的变化趋势。我国家长角色也有必要从单一走向多元,而在当前条件下,强调家长的权利主体、学习者、学校和教师的合作伙伴以及学校管理者等角色有积极现实意义。
我们在强调家长关于子女学校教育方面的义务的时候,也有必要重视家长的教育权利。这不仅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也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子女的健康发展。目前我们特别需要强调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相关权利,具体而言,应该倡导家长充分享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指家长有权获得关于自己子女就读或将要就读的学校的各种信息,包括学校的教学水平、学校环境、教师的基本情况,学校平时的各种活动、教学的内容和进度,学校和教师对子女的评价和各种处置等等;建议权是指家长对于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作出和将要作出的影响自己子女受教育的各种决策和相应管理活动,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质询权是指家长对于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工作,特别是与其子女直接相关的各种工作,有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满意解释的权利。
家长的学习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学习子女教育、营养、权利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和艺术性;其次是学习一般的科学文化知识,以提高家长协助学校辅导孩子学业的能力。家长的学习者角色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到子女的学校教育:其一是由于家长通过学习使教育观念得到更新、知识得到增强、能力得到提高,因此可以通过自己直接的、有意识的教育行为促进子女健康发展;其二是由于家长的学习行为本身创造了一种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家庭向着“学习型组织”发展,这一环境使得深处其中的子女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利于培养子女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合作伙伴的角色定位要求家长和学校及其老师经常保持双向交流和沟通,并竭尽所能相互帮助,不仅使家长成为学校的资源,同时也应该使学校成为家庭的资源,真正做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关键词:高校 家校合作 思想政治教育
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高校已经不复曾经“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脱离社会的所在。与社会越来越多的接轨和融合,使得学生们在有了更高的社会能力和更丰富生存经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挑战和诱惑。对高校里这些刚刚褪去稚气,对未知世界充满着好奇的年轻人来说,复杂而神秘的社会远比学校内枯燥的课程更为吸引人,他们渴望了解社会、融入社会。这些心理促使他们快速成长,努力汲取对自己来说所有未知的、更感兴趣的东西。自然,他们的心性远比过去成熟,能力也比从前有很大提高,但同时较低的分辨能力也使得一些糟粕和不能适时消化的观念一并被吸收。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应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修养,这迫切需要学校和社会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正确引导,让处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的学生们找到自己未来的方向,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积极乐观地去面对和适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消除心中迷茫,取得更好的发展,拥有更美好的明天。本文正是为探究高校思想教育工作如何从环境建设方面寻求与时俱进的创新与调整,形成系统化、综合性的合力氛围,最大化地满足学生的成长需求、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的成长困扰而提出的论题。这也正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理应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们的关注点。
一、国外家校合作经验的可借鉴性
在国外,开展家校合作教育是近些年来教育研究和改革的重要方向,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首先是来自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美国从60年代起就广泛开展“开端教育计划”,该计划把家长参与和家长教育作为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成功的保证。1974年《公法93-380》规定,有联邦资助项目的学区和学校应成立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应包括大量学生家长,以协助教育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欧洲国家也很重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1998年4月,欧洲七国,即苏格兰、奥地利、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开展了“关于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项目的研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利,调动了家长对教育事业的积极性。英国1998年颁布的《教育改革法》中规定了教育机构的管理组织中要有家长代表,地方教育机构要为家长提供培训课程,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法国1989年的教育法案也阐明家长有收到关于学生的意见和信息的基本权利。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家校合作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广,也会越来越被社会认可和重视。其次,家长自愿参与学校教育的活动比较多。国外的学校会为了充分实现家校合作,积极开展很多家长自愿参与的活动。例如邀请在某方面有专长的家长给学生举办讲座或者作为辅助者辅导学生参与一些课外活动,这些活动就将学校和家长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实现了家校合作。再次,国外家校合作形式多元化。国外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形式很多,不是单纯死板的模式。家长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等限制,选择自己的方式参与到学校的教育中来,毕竟每个家长的个人素质、工作等情况都不一样,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家长可以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支持者参与学校管理,站在家长的角度给学校提出中肯的建议;也可以作为学习者,通过在学校的专门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以便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学生正确的指导;家长们还可以作为学校活动的参与者,与学生一起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或辅导或讲评,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家长们来自各行各业,接触的人事物都不尽相同,通过他们的讲述和提点,学生们可以扩展知识面,了解到更多学校和书本无法给予的知识;家长还可以参与学校教育政策和方针的决策,对学校制定的方针给出自己的反应和意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具有系统性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如何与其所处的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最主要环境,二者相辅相成,形成一个相互嵌合的系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一不可,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互相配合,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也互相制约。
学校为了培养出思想端正而富有学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往往会根据需求来控制教育环境,以此来抵制那些会给学生带来消极影响的不利因素,尽量使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确保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能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也就是说,学校不只是学生学习文化、掌握技能的地方,还担负着培养学生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心理素质等职责。但是,学校只能对校内的教育环境进行掌控,对于校外的环境却很难把握。在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学校单方面的力量在现代教育的生态环境中显得非常薄弱。大学生尚未能独立生活,仍需依赖家庭。除了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之外,大学生仍有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家庭不仅是学生生活的场所,也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家庭教育是家长的有意识行为,也是家长无意识的影响过程。家庭教育无论在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上都有优势,是社会教育、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家庭和学校都有共同的教育目标,即培养出合格的社会成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培养学生成才的重要力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起点,后者是前者的合理拓展、深化和系统化。在培养学生成才的过程中,家庭和学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配合。两种教育有机结合,既能帮助教师更全面了解学生,教育学生,又能使家长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这种合作使两种教育彼此渗透,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造一个系统、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家庭与学校人才培养目的具有一致性
学校作为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自然有着十分明确的教育目的。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目的就是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高校来说,学生接受的已经不是基础教育而是精英教育。学校教育的重点除了教给学生更为专精的知识外,还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以及在社会生存应有的心理素质。这些目的都是根据社会各方面情况的需要与发展变化的情况,在尊重学生个体发展意向基础上,配合学生个体的身心发展和年龄阶段来指定的。实际上,学校教育的目的调控着学生个体的未来发展趋势,使学生按照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变化,最终成长为适合社会的成员。
不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其教育的对象都是一致的。家校合作的本质也就是围绕着共同的教育对象,进行两种教育资源的整合,形成教育合力,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即是培养学生成才。学校教育的展开也是以这些教育目的为前提的。家庭教育相对来说并不如学校教育目的鲜明。虽然很多家长都是从自己的经历出发,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设计孩子的未来,他们以自己的需求、愿望和爱好来培养孩子,但不管怎么样,家长们的出发点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最终目的也就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过上更好的生活,比自己更加幸福。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点与学校教育的目的也是不谋而合,虽然出发点可能比较小我,但总的来说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其目的都是把学生培养成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在社会中取得更好的发展,并且能够通过自身价值的体现来促进社会进步的人才。
四、家校教育作用具有互补性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教育方式,分别有着各自的地位和角色,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却也都有着各自不可忽视的局限性。终究学校和家庭的教育目标是一致的,教育对象也是一致的,因此,只要家校合作就能充分发挥两方面教育的优势作用,就学生的教育和培养问题展开合作,用家庭教育的优势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支持、强化学校教育,用学校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的局限,这样就能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互补不足,形成教育合力,扬长避短,携手并进。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担负着各自的职责。在学校中,学生与教师建立的师生关系是一种人为的关系,情感感染性较之亲子关系必然逊色许多,而家长作为家庭中的支柱,在子女的心目中的形象是高大的,具有权威性。比起学校中的教师,家长对于子女的教育更容易被接受,子女也更愿意为了得到家长的肯定去努力。且每个教师面对众多的学生,很难做到个别教育,家庭教育则可以弥补这个缺憾。家长们可以根据子女特殊的需要进行教育,二者兼顾能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但是家长们的素质是参差不齐的,教育素养更是不一而足,父母们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培训,难以把握不同时期子女的心理和需求,教育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随性而为,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有些父母也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对于子女的影响有多么深刻,平时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鉴于一些父母的文化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水平的缺陷,也会对学生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而学校教育的专业、系统性恰好弥补了这个缺陷。教师们都是有专业素养的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他们经验丰富,了解学生成长的规律,教育的内容也更为系统、科学,可以给学生正确的教导。当然,学校教学的内容虽然系统,却有失灵活,僵硬呆板,而家庭教育虽然没有固定的教材,但是从生活的实际出发,内容往往更为丰富,不仅会教导子女基本的生活技能,还会告诉他们社会规范,培养他们的道德情操,帮助学生形成个人理想,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形成个性等等。总之比起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对学生的教育更为全面,可以使学生在迈出校门之后可以更好的面对社会,寻到自己的空间和价值。
家校合作对于学校的发展也是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对教育的关注和理解的提高,家长们自然就会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开展,更会自觉增加教育投资,将教育子女问题摆在家庭之首。有了充分的物质保证,学校教育的教学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另外家长们的职业、经历和社会背景都各不相同,教师们可以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得到大量的信息,学习到他们所不了解的知识,以便更好的进行教育和管理工作。家长们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和意见,也会给学校注入新鲜的血液,可以让学校管理者的眼光更开阔,考虑的更为周全,决策更为人性化和公平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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