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0:0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酒驾的危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开展“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题报告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纪委下发的“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精神,我公司成立了“酒驾”“醉驾”领导小组,第一时间传达了通知精神,领导班子和各专责带头承诺,坚决执行规定,杜绝“酒驾”“醉驾”等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营造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氛围,认真组织公司全体干部员工进行集中学习,并通过全员大会、周例会、微信工作群宣传公布“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一步教育广大干部员工远离“酒驾”“醉驾”所带来的危害。签订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150份,形成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亮点
塔河供电公司利用党员工作微信群、公司工作微信群等平台,铺天盖地开展“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主题宣传,通报曝光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宣传酒驾醉驾严重危害性,营造不想违、不愿违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成效
通过“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活动,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清酒驾醉驾引发事故多发高发的形势,深刻吸取因酒驾醉驾导致的较大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对“醉驾入刑”等法律新规定的认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毒驾猛于虎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统计表明,隐『生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可见数量之大。
毒驾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2012年4月22日,上海一名长途客车司机在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冲过高速路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酿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惨剧。今年3月21日,武汉一男子吸毒后驾驶越野车连撞三辆轿车后又撞上电动车,导致1死1伤。此前还有南京市鼓楼区一男子吸毒后驾车冲向公交站台连撞4人,导致1死3伤……
毒驾肇事频频,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然而,我国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换言之,这让很多瘾君子有恃无恐,存在侥幸心理。
毒驾入刑难
打击毒驾存在发现难、检查认定难等颇多掣肘。的成份复杂,不像酒驾那样易于检测。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某种意义上说,这也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往往只能等到毒驾肇事、酿成惨剧才能打击。
其次是毒驾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如交警、禁毒。如果入刑,具体如何操作?像酒驾一样进行大面积检测是否现实?
治理不宜迟
“毒驾”猛于虎,对毒驾的打击,不能坐等“毒驾入刑”的出台,不能因“操作困难”而裹足不前。当前,理应加强源头管控,保持打击吸毒贩毒的高压态势,让隐性吸毒人员无处遁形;各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保持动态监管,及时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积极创建更便捷的检测手段,加大路面筛查的执法力度,提高对毒驾的威慑力;全社会亦要提高对的警惕,对吸毒零容忍,形成社会合力,及时发现并阻止毒驾的发生。
国外猛招治毒驾
美国 美国对毒驾有严格的检测程序。吸毒后驾驶属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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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是祸根,害人害已害子孙,交通法语要牢记,为国为民为子身。
2、潇潇洒洒把酒干,迷迷糊糊坐车前。恍恍惚惚上了路,浑浑噩噩酿祸端。千万莫把酒杯贪,家家户户盼团圆。酒桌之上酒杯端,千万莫把方向盘。绷紧安全这根弦,家家平安又团圆。
3、“酒”字偏旁三点水,酒驾之后成泪水。
4、杯己碰,酒已喝,喝足吃好莫开车;家人等,亲人盼,一路平安永相伴。
5、绷不紧酒后禁驾弦,弹不出平安和谐调。
6、别让酒杯碾碎你回家的路,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等候你的灯。
7、别为杯酒伤了善良的心,不因酒驾毁了高尚的人。
8、当你酒后准备驾车时,你是否想起过父母慈祥的面容和家人深深的爱。
9、凡酒驾一定无平安,要平安坚决不酒驾。
10、感情好不好,不在酒上找;感情深不深,不在酒上拼;开车不喝酒,亲人都放心。
11、即使你不差钱,但生命也只有一张“罚单”。
12、驾车的朋友,端起酒杯前,可曾想起那一幕幕因酒而成的,惨不忍睹的揪人画面。
13、驾车莫贪杯中酒,后悔之药不会有;酒后不握方向盘,阖家幸福喜团圆。
14、件件悲剧,酒之祸。路路畅通,末酒驾。
15、酒后不开车,大家乐呵呵;开车不喝酒,出行很顺溜。
16、酒后车祸一辈子悔,桌前拒酒一家子美。
17、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文明行车,共赢和谐。
18、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
19、酒后驾车是马路杀手,遵纪守法保万家平安。
20、酒后驾车危害大,害人害己害大家;劝君一言莫酒驾,利人利己利大家。
21、酒后禁驾,获取生命保障;遵纪守法,造就文明家园。
22、酒后禁驾人人参与,平安新昌共同营造。
23、酒驾别求一时方便,终生遗憾就在瞬间。
24、酒驾实可怕,自觉靠大家;劝君莫酒驾,平安你我他。
25、酒驾是公害,为了孩子、爱人坚决不酒驾。
26、酒驾终点是医院,开车不喝酒,平安到永远。
27、酒能助兴,也能败兴,为了大家的幸福,请三思而后饮。
28、酒是双刃剑,醉驾埋祸根,一朝祸端起,双眼泪涟涟。
29、酒虽佳酿祸易生,害人害己伤亡重。举樽豪饮若驾车,悲兮亲者着白绸。酒好喝。路难走。小心车祸咬一口。
30、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
31、拒绝酒驾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行开始。
32、开车莫逞强,喝酒细思量,酒驾猛于虎,安全记心上。
摘要:近年来,由“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与“酒驾”入刑相比较,关于“毒驾”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打击措施等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对“毒驾”采取零容忍的打击,不仅利于我国禁毒事业的发展,还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关键词:“毒驾”;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
近年来,一些恶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因为“酒驾”、“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乏少数。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深入人心,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基于“酒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期,“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毒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毒驾”(drug—driving)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但是,在我国至今对“毒驾”尚无明确、具体的定义。目前,我国对于“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相关的媒体报道中不能发现,“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现上升失态。2003—2005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读10起;2006—2008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起;2009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报道上升至40起以上;2010年1—6月,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可见“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并且事故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吸毒对于健康的危害不需赘述,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结合之后,肇事就呼之欲出。毒驾事故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近十年来,虽然有关部门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各种的制造、贩运、交易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了新型在中国大陆地区急速蔓延,吸食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无罪化、大众化的趋势,使得向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蔓延,当然公共交通安全领域也不能幸免,而且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是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会开车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掌握的技能,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当两者结合后就会出现吸食,并且会开车的人群数目壮大,导致毒驾事故发生概率的增大。
二、关于“毒驾”入刑的问题
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更不容小觑。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不难发现,“毒驾”和“醉驾”一样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汽车一旦失控便会成为疯狂夺命的杀人机器。但是,对于酒后驾驶,不光交管部门采取打击遏制,媒体舆论也不给其任何可乘之机;而对于“毒驾”,媒体更多的是从交通事故方面进行关注。相对于“酒驾”,公众对“毒驾”略显陌生,不了解其相关常识,因此若非特大交通事故的出现,很难对“毒驾”有跟多的专注。
实际上,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罚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阶段。尽管《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有对“毒驾”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总则法,指导性的内容,并且较为抽象模糊,诸多问题没有得以细化。而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事发之后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然而,对于为造成伤亡的“毒驾”交通事故,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就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失去了控制,滋生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毒驾”的违法成本也在无形当中降低了”。
三、关于打击“毒驾”的问题
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套完整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且,针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问题,国家重新修订并实施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但对于界定驾驶人员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或品驾车的检测机制尚缺乏实施细则。并且除了病毒、、等外,新型合成不断涌现,对于吸食、、品、致幻剂的行为,能否以一种有效的检测方法得出准确的结果也不得而知。
另外,现场筛选取法可操作性。当前公安民警路面执勤时主要还是查处“酒驾”“醉驾”,查明嫌疑人是否吸食还需要尿检或血检,路面执勤时没有条件快速检测“毒驾”。如果交警将机动车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那么,交警的工作就非常繁琐,耗费其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且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的时间过长,从而到底交警办案效率低下。再者,如果期间交警监视失控,极易造成尿样掺假、造假的问题。由于筛选的繁琐,现实中,交警只对重大交通事故或驾驶人出现明显异常时,才会将其控制进行检测。
四、相关对策思考
(一)对“毒驾”施以严厉的打击
采取严格打击“毒驾”的政策,将对公安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禁毒部门及交管部门应互相配合,通力合作。明确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政策也是我国的禁毒战略的一部分,有利于推动禁毒策略和措施与禁毒法治保障体系向更加严厉惩治涉毒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
(二)健全我国有关“毒驾”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关于“毒驾”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多是抽象模糊的,诸多问题没有细化,欠缺可操作性。“毒驾”并不是个案,已经上升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师哥社会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立法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填补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此,我们应该参照惩治“酒驾”的成功经验,将“毒驾”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严厉惩处,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依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三)完善“毒驾”检测机制
现行的吸毒检测程序和手段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当前的形势需要。面对城市交通快速发展,“毒驾”现象频发的事实,应当尽早设置相关的检测及处置的适用程序,开发现场快速筛选检查“毒驾”的技术和方法,提高交警对“毒驾”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查处毒驾的相关业务水平。
(四)严格驾驶证的申领程序,防患于未然
公安交管部门跟禁毒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共享信息互动共享机制。将吸毒人员数据和驾驶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涉嫌吸毒的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参考文献:
[1]李文君,续磊. 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吸毒驾驶行为[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0,(4):143-151.
[2]邹伟,周英峰.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92亿辆 驾驶人约2.05亿[EB/OL].,2010-4-10.
【摘 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8)》的分布,危险驾驶罪做为一个新的罪名逐渐进入了人们视野。但做为一个新的罪名,人们对这个罪名的认识还不足。通过几个危险驾驶罪的判例和最高法院近期对该罪名的一些解释,以期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该罪名。
【关键词】 危险驾驶;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19-01
随着《刑法修正案(8)》的开始实施,“醉驾”开始以危险驾驶罪做一个新的罪名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做于一种新刑法罪名,社会的认知度并不高。在实施的初期各地不断地涌现出醉驾的犯罪者。由于数量众多从而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醉驾是否都应该统一“入刑”,这成为目前社会上的一个争执焦点。
各地醉驾的审判情况。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河南省舞钢市侯光辉危险驾驶,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的判决。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郭术东。郭术东因醉驾问题被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房山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四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郭术东也是北京醉驾获刑的第一人。四川醉驾获刑的第一人是四川荣县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强、曹德章、郝毅三人分别在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或两轮摩托出门,当车行至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鉴定,发现三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达到207.64mg/100mL、141.40mg/100mL、182.85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李某也是四川醉驾获刑第一人。著名高晓松在5月9日晚驾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交警检测,高晓松在驾驶过程中其体内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驶标准3倍。16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6个月,并处罚款4000。上述各个判决中,被告人均服从判决,不再提起上诉。从上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由于修正案(8)分布实施不久人们对该刑法的认识还不足。因为醉驾犯罪数量还比较多。二是虽然犯罪数量多,但从人们犯罪判决后的态度可知。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醉驾者都对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认识。只是由于以前对醉驾的处罚力度不够,才造成人们的铤而走险。随着《刑法修正案(8)》的颁布,以及其越来越为大众所知晓,人们也逐渐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目前对醉驾的判决中基本没有上诉,判决结果也基本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
醉驾入刑对社会影响重大。公务员醉酒驾驶如果被查处并入刑了,就要面临着被开除的危险。因为根据我国《公务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如果是社会上的企业员工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则也将面临着被解除合同的危险。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酒驾驶被判刑,用人单位可以将此作为与其解除合同关系的理由。对于律师而言醉驾判处以后,则其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因为如果是由于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律师,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而醉驾又属于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驾驶还驾驶车辆的。所以对一些特定的人员来说,对其影响甚大,因此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醉驾已经确定入刑,但对于醉驾的判决还是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最高法院副院长对醉驾的说法讨论。对于《刑法修正案(8)》的分布实施后。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坐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最大的疑问是该解释是否会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过高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其实这个问题是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问题。我国刑法总则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总则性规定。醉驾入刑做为一分则性规定在判决前就应该考虑到总则的相关规定。所以副院军长张军的一言论并不是仅针对醉驾有效。本文作者认为所以轻微犯罪都应该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犯罪的程度,是否应该接受刑罚处罚。虽然对于醉驾是否一定入刑不应该过度解读。但法律实施的必要条件就是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应用于实际情况。基于这一要求,醉驾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的范围需要一个明确的量化判断标准。这样才司法过程中才具有可操作性,对办案机关来说也可以更加容易的裁量。如果都由法院来自由裁量,其裁量权显然过大了,容易造成误判,错判。笔者相信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解释的逐渐成熟,对于醉酒驾驶的判决也必将越来越成熟。人们虽然应该关注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的解释情况,但也不应该对其过度的解释。相信相关的执法部位对于醉驾案件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与否还是有一个普遍判断的,而不是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身份来判断。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犯罪主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张明楷.外国刑法刚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醉驾;血检;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21-02
一、“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情况
(一)实施一年效果尚佳
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在武汉初见成效,醉驾事故明显减少。从2011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以来,武汉市酒驾数量大幅减少,警示作用明显。据武汉市交管部门统计,一年来,全市共出动警力1万余人次,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 018起,较去年同期(3 085起)下降65%。其中,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08起,较去年同期(351起)下降近70%[1]。
(二)配套制度正在建立——成立醉驾办案中心
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以后,武汉市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一系列辅助制度及设施,以确保“醉驾入刑”顺利审查、处置。2012年8月13日,武汉市首家醉驾办案中心在汉阳成立。今后,交警抓获醉酒司机后统一交由该中心处理,该中心会在一周之内完成调查取证,并移交检察机关。这样一来,不仅节约了大量警力、财力,而且也提高了办案效率。总的来讲,“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一年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二、“醉驾入刑”实施仍存诸多难题
(一)武汉查处醉驾任务重
任何法律问题的研究都不能脱离社会实际,所以在探讨“醉驾入刑”的实施问题时笔者不得不考虑武汉当地的一些地域特色,以及武汉人的生活习惯和性情。
1.深厚而悠久的酒文化
武汉是一个酒文化深入人心的城市。武汉人饮酒史上有名,相传黄鹤楼前身就是一个由辛氏所开酒家,遇仙人为其作仙鹤图一幅后生意兴隆,之后遂建起黄鹤楼。传说虽难以证实,但可以看出饮酒在武汉是个传承已久的习惯。加之武汉是我国重要的水路交通枢纽,南来北往客商云集,因此,从事机械制造、搬运以及人力交通运输等高强度劳动的人口众多。这些人常以酒解乏,严重的一日三餐不离酒。
2.爽朗性格难拒酒
“快则爽,叫爽快;爽则朗,叫爽朗。爽朗之于武汉人,犹如精明之于上海人;精明是上海人的族徽,爽朗则是武汉人的旗帜。”[2]性格爽朗是武汉人的特征,而这样的性格在喝酒上就表现得更为淋漓精致。只要谈得投机,不管是新知还是故交,武汉人总要拉人去家里喝酒,还要“先干为敬”以表诚意,在他人敬酒时更加不懂得拒绝。
以上种种地方特色可能使得武汉市民酒驾、醉驾的现象较其他地区更为频繁,所以,查处酒驾的任务也从而较其他城市更为沉重。
(二)查处过程尴尬颇多
1.规避检测使花招
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一年多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繁发生,而且手段层出不穷。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否认属醉酒后驾驶;有的故意紧闭门窗,拒绝接受酒精含量检测或特意拖延检测时间以达降低酒精含量的目的;有的人干脆弃车而逃,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强行冲卡。而对于酒驾司机的这些花招,目前并无强有力的法律对其加以控制,属于立法的盲区。仅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判定其中某些行为为“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却无法处罚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和一些抵抗行为。
2.血检时间差,事实难定性
(1)未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2011年5月6日15时30分许,四川省眉山市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发生刮擦,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面包车司机李某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李某也承认12时许在朋友家里喝了3小杯啤酒。约四十分钟后,交警将李某带至眉山市人民医院,经抽血化验,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mg/100ml,低于酒后驾驶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时间抽取李某血液,也许检测会呈现另一种结果。
武汉市查处的首位醉驾女司机一案也反映出该问题。2012年9月20日零时35分许,在硚口区一辆车牌号为鄂AUR5XX的黑色奥迪车被警方拦停。经吹气检测,女司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将其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取血样检验,结果为91.04mg/100ml。该结果虽然未能改变该司机醉驾的性质,但与吹气检测的结果确实呈现出一定差距。
所以,如果当案发地点偏僻,远离医院或其他可以验血的机构,导致不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时,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对事实的认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隔夜醉驾”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由于前一晚饮酒过量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醉酒驾驶?在这种情况下,也许驾驶人已经完全清醒,但如果接受血检则会被认定为醉驾,这样一来则又会出现血检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状况,同样会给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扰。
3.“点状式”查处,效果难保持
对于酒驾、醉驾的查处行动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往往都是“点”状的。
时间上,查处酒驾都是在某些时间点采取运动式的行动,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的第一天(2011年5月1日)各地交警倾巢出动抓捕酒驾“第一例”,但是却无法对酒驾、醉驾行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查处。
空间上,由于警力有限,只能在某些事故频发地段守株待兔式的蹲点查处,对酒驾、醉驾完全无法做到对所有交通线进行全方位监控,所以驾驶人员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禁止事项。那么,“醉驾入刑”在短时期内的良好效果则很难保持下去。
我国台湾地区醉驾入刑一年,酒驾案件下降三成多,但随着时间一长,民众戒心松懈,此后酒驾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3]。这便是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如果继续采用我们现在的这种“点状式”查处方式,也许情况会很不乐观。
(三)醉驾认定标准存争议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31日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这个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该标准实施起来的确不尽合理。有学者提出,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健康条件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不能否认有些行为人身体素质极好,酒量足够大,即使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但他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有着正常的辨控能力。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按规定的醉驾标准判定该行为人属于醉驾,对其处以刑罚,那就明显违背了刑罚的目的。
(四)“缓”、“免”适用普遍,威慑力打折扣
2011年6月3日,新疆出现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审判机关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且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判处克拉玛依市王某免于处罚。一年间,我省也相继出现了醉驾免刑案,免刑情节与该案都是大同小异。同时,还有许多地区在判决酒驾案件时,适用缓刑的比例十分之高。例如: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4]。笔者认为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使刑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削弱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醉驾入刑”实施的完善措施
(一)结合其他处罚措施,加强打击力度
1.实行单位抄告制
对酒驾、醉驾的行为人实行单位抄告制加以惩处:对于一般身份的酒驾司机,一经查出,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给予其通告批评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还要抄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分。
2.强制社区义务劳动
笔者建议,可以将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的醉驾司机交由其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安排义务劳动,如:除草、修剪枝叶或清扫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的危害程度对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出具实施建议,但最低劳动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每天劳动强度不得低于3小时。受处罚的公民不得不抽出自己常规工作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这样一来势必在一段时期内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困扰,同时还让醉驾者切身体会劳动的辛劳,并且这一做法直击公民“好面子”的性格弱点。所以,强制社区义务劳动可以在肉体和精神双重方面起到惩戒醉驾的作用。
由社区或街道对被迫劳动者实行监督。如果公民拒绝或者不按安排开展义务劳动,则可以由社区或街道向司法机关反映,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保证醉驾行为人履行劳动义务。
将这些刑罚以外手段同拘役、罚金等刑罚相结合,给予公民多重压力,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以减少甚至杜绝醉驾行为。
(二)优化查处程序
1.拒绝检测不能逃脱制裁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各种想方设法逃避、拒绝接受酒驾检测的行为又却无法可依进行处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赋予交警对拒绝接受检测的驾驶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暴力抗拒接受呼吸检测和提供血尿样本、情节恶劣的驾,可以追究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2.尽量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笔者设想,可以由公安交警部门与卫生部门合作。若在警方接到报案出勤时,能有专业医护人员随行;若在交管部门常规执勤中遇到需要血检的情况时,能从最近的医院、卫生站、防疫站或者注册登记的诊所获得抽血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样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抽取有酒驾或醉驾嫌疑的行为人的血液,然后送至酒驾办案中心进行检测,从而避免避免由于血检与吹气检测时间差过大而导致的结果认定误差。
3.让查处酒驾成为常态
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使之达到最初的目的就务必克服“点状式”查处的弊端,使查处酒驾、醉驾成为常规工作。在交通事故多发区安装监控装置,由监控中心进行监控,将节省出来的警力安排至一些非事故多发区,从而拓宽监控范围。醉驾行为威胁着了每一位行人,每一个驾驶人的安危,故笔者认为可以鼓励人们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如果行人或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现其他车辆行驶异常能够及时报警,并经检验确认为醉驾的,应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联合各种力量,尽可能增强醉驾查处工作的连续性和普遍性。
(三)多重证据认定醉驾
因为会出现呼气检测与血检结果存在偏差的情况,并且血检确定醉驾的标准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笔者认为要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由多重证据共同证明醉驾行为为宜。查处过程中,可以收集现场录音录像、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综合呼气检测结果和血液检测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体平衡步行回转实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当各项证据和指标都证明行为人确属醉驾时,遂能认定其危险驾驶的罪行,这样才能使司法更具说服力。
(四)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
现在各地区都存在缓刑和免刑大量被适用在醉驾的判决中的现象。醉驾原本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虽然对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科学性,起码可以推断,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时驾驶机动车辆危险性已经足够大了。笔者认为,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为由判处缓刑或免刑是不科学的,这不仅否认了醉酒标准,也弱化了“醉驾入刑”的意义。“醉驾入刑”的目的在于惩戒醉酒驾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过多的适用缓刑和免刑则很难达到立法是期望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所以,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维护刑法的威严。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又频繁出现,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虽然“酒驾入刑”在武汉市施行效果显著,但作为一个新生的罪名,在实施的第一年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还需要结合地方特色,发挥能动性,不断尝试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最终一定能找到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使交通秩序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戴辉.醉驾入刑一年武汉酒驾同期下降65%醉驾下降70%[EB/OL].http:///ctjb/ctjbsgk/ctjb04/2
01205/t2057352.shtml,[2012-05-03]
[2]易中天.读城记[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285-286.
【关键词】非接触;酒驾检测
1.作品设计背景
现在汽车产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汽车,在汽车造福人类并且缩短人与人距离的同时,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汽车安全这个话题。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目前,查处酒驾常用的接触式酒精检测方法精度较高,但不能实时检测,效率很低。为了更有效地监控驾驶员的酒驾行为,开发了一套实时监测驾驶员饮酒状况的非接触式酒驾检测系统,并搭建一个由O2/CO2传感器、气敏酒精传感器及微处理器等组成的气体酒精浓度检测平台。阐述了非接触式酒驾检测系统基于呼气气流检测的检测原理和主要结构组成,介绍了气体酒精浓度检测平台的硬件设计以及对该检测平台的标定实验,实验结果显示平台检测值与接触式酒精检测值之间存在良好的线性相关度。现在,防酒驾系统也较多的应用到汽车检测当中,可是传统的车载酒驾检测由于车内其它乘坐人员的或是其它因素的干扰影响其检测的精确性,从而导致汽车无法自主地对驾驶员进行管制。而非接触式酒驾系统检测仪由定位系统和车辆制动系统两个部分组成,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酒驾系统存在的精确性缺陷,从而实现汽车的智能管理,进而实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2.系统设计
2.1设计思路
本次研究将多个非接触式检测仪置于车厢内的不同位置,测定同意时刻不同位置的酒精浓度,(由于酒精气体分子的扩散,在空气中会形成不同的浓度,所以不同的酒精检测仪会检测到不同的酒精浓度)酒精检测仪将检测到的信号传给中央处理器,将检测到的不同酒精浓度进行比较,得出极值,(类似数学坐标中的极值),定位出一个(或多个)酒精扩散中心(越靠近酒精扩散中心酒精浓度越高),把扩散中心与驾驶座比对,就能得知驾驶员是不是酒后驾车了,若驾驶员为酒后驾车,则车辆制动系统气动,由于在酒精检测――定位系统工作的同时驾驶员已经将汽车启动,所以车辆制动系统采用锁死离合的办法来控制车辆的行驶,即汽车可以正常启动但不能挂档行驶。
2.2研究思路和方法
2.2.1基本电路
该电路中运算放大器是使用Burr-Brown的OPA177,该器件本身的漂移量很小,灵敏度非常高,而且很容易加到偏移整顿电路中消除剩余的漂移量。酒精传感器输出的电流值于空气中从0到高浓度的酒精弄呈线性关系,更方便检测与观察。另外,由于最终要求使得输出信息需要根据精确度进行放大与温度补偿。
至于非接触酒精检测仪的尺寸可以依据情况和车身大小进行定制,也在设计的过程中考虑各种情况的发生以及车主的要求,这样更能贴合车身以及更精确的进行酒精检测。但是,这款酒精检测仪的一个缺点就是检测的气体避免过重,否则可能导致输出曲线无法识别以及反应不灵敏的问题。
2.2.2具体方案
此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模块(1)醉酒者的检测与定位;(2)对汽车的制动控制。
第一模块由于其独特的技术要求,可在实验室进行。在试验车中安装若干个非接触式酒精检测仪,并对这些检测器进行编号,然后在车中放入一瓶浓度较高的酒精(模拟醉酒者)将非接触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到的信号传入电脑,得到一组数据,比较不同检测仪的数值,得出一个最大值(为了简化试验,在试验中只存在一个酒精瓶),根据检测器的编号确定酒精瓶的位置,实现醉酒者的定位。
第二模块,如图2,在A、B、C三区分别安置非接触式酒精测试仪,当车门开启时,检测仪就能在空气中检测到酒精的含量,如果A区酒精检测仪检测到酒精含量,则证明驾驶员酒驾,相应的酒精检测仪会将信息传给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器传给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做出相应的锁定程序,制止驾驶员启动车辆。而B、C区的酒精检测仪检测到酒精含量并不会做出相应的制动安排。
2.2.3安装位置
非接触式酒精检测仪可以安装在两侧车门上车窗上也可以安装在座椅上,由于非酒精检测仪的相对灵敏性,对于安装的位置没有太多的限制,但是为了检测的精确度非酒精检测仪的安装位置尽量靠近座椅附近以方便检测到驾驶员以及乘坐者是否饮用了含酒精的饮品。另外,非酒精检测仪的安装位置也要考虑车准的需求、舒适度以及车身的美观等各方面的要求。
2.2.4设计方法
此次的设计方法采取优化设计的方法,综合车主、车身、非酒精检测仪的精确度以及操作的实际性进行了方案的最优化。
3.结论
即便是如今的车载酒驾检测系统暴露出诸多问题,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却始终伴随着对这类系统的潜在需求,于是用户体验好、非接触式测试、测试速度快、高度集成化的一套车载酒驾监测系统就成了世界各大厂商的一个主攻方向。
智能防酒驾的研究可以形成一套操作简易,效率高,集成化程度高,精确性也有很大的进步车载智能系统,具有较强的使用性,智能防酒驾系统的研究在未来智能汽车的发展中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詹阳.酒驾标签之新型车载酒驾提醒系统.科技创新导报,2011-12-11.
[2]孙丹.基于GPS\GMS的车载醉酒禁驾系统的设计.大连理工大学,2013-4-1.
[3]李居尚.基于单片机的防酒驾系统设计.吉林大学,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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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静.基于互联网的嵌入式酒驾智能识别系统.制造业自动化,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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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旭.自动离合器的执行机构的设计和开发.上海交通大学,2006-12-1.
酒后驾车不光危害驾驶员自身,也对公共交通安全影响恶劣。在“第六届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展评会现场,来自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的一项名为“防酒后驾车系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此作品在由中国发明协会、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省科技厅及苏州市政府等联合主办的第七届国际发明展览会中荣获金奖。
发明者――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的厉志豪同学介绍说:“这个是传感器,可以将它单独安装在方向盘内。而系统其他部分则安装在汽车内部。”厉志豪告诉记者,传感器能自动感应驾驶员呼出的气体,一旦检测到里面酒精含量超标,传感器就会发出指令,使得车辆供不了油并切断发动机。同时,打开汽车双跳。还会利用车辆安装的GPS系统,将车辆所在的地址发送到交警及驾驶员家属手机上。说着,厉志豪拿出一瓶装着酒精棉球的瓶子,将它套在了传感器上,3-4秒后,传感器检测到酒精,其他部分也都纷纷闪起了红灯。“如果安装到位后,汽车会无法发动。”
最牛控制板:有没有酒驾?它自动检测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的厉志豪发明了一款防酒后驾车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白色的砖块大小的控制板,控制板的左上方是电源指示灯和GPS指示灯,中间有一组油路指示灯、发动机指示灯、警示指示灯,右侧一列依次是酒精含量检测口和酒驾状态指示灯。“防酒后驾车系统,就安装在驾驶员的座位前,如果检测到车内酒精超标,就会自动切断输油管,司机无法启动车子。更神奇的是,这套系统还带有GPS,可以自动定位车辆所在位置,并向交警或驾驶人员的家人发送酒驾短信。”
厉志豪介绍,这款防酒驾系统主动性强,从源头上防止了酒驾的发生。
防酒后驾车系统简介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手机普及率很高,电脑也很普遍,各种电子模块成本也较低。本实用新型就以这原理为设计要点。一种防酒后驾车系统,包括安装在驾驶室内的酒精测试仪、处理器、发动机控制电路、信号发射电路,所述发动机控制电路为:油路开关、发动机开关、双向灯电路、报警音响电路。所述信号发射电路为:手机卡、储存器、GPS定位信号。酒精测试仪安装在方向盘上,处理器、发动机控制电路、信号发射电路安装在盒体内,油路开关串联在油路中、发动机开关串联在发动机电路中、双向灯及报警音响开关。并联在双向灯电路及报警音响电路中。储存器内设有家属手机号及交警基站联接号。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防酒后驾车系统,显著效果在于: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多重措施、家属与交警能及时掌握驾驶员已酒醉,能防患于未然、主动性强、效果显著。
中秋佳节与十一国庆相连同庆,八天长假,每天都能听到婚礼的鞭炮声,看到自由组合的旅游车队,朋友、家人也会借此欢聚一堂,举杯畅饮与国同庆,这个叔叔也不例外。
那天,他与哥们在一家饭店里开怀畅饮,不知道喝了多少酒,但是却将酒后驾车违法规定丢在了脑后,并心存侥幸,心里想:“大节日的,哪那么巧就有警察呢”!听着音乐,哼着小曲启动了自家车,刚走到半路,就看到一位警察叔叔行礼并示意停车,交警叔叔客气的说,检查酒驾,随后递过来测酒仪器,那位叔叔嘴里还不停的说,我没喝多少,只喝了一点点……。,检查结果数值超过了100,属于醉酒驾车了,出示了醉酒驾车处罚单据,那位叔叔还醉醺醺的,满不在乎的样子,不是就喝了点酒吗,交警叔叔打了电话,大概是汇报此情况,不一会儿,几名开着警车的叔叔也来了,他们把司机压进车里,开往警局。
最终司机叔叔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刑拘的代价和惩款。如果半路上没有遇到交警的检查,也许会撞到人,撞到车,或翻倒路边沟渠,那都是必然的结果,酒后驾车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生命自己的和他人的,多么可怕的结果。通过这个故事,使我们明白一个道理,凡是心存侥幸不可取,会害人害己。北京昌平区六街五年级:许 ?
关键词: 酒驾肇 事原因自由行为 法条设置 刑罚制裁
一、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一)酒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
酒精对人体神经的毒害作用简称酒精中毒,也称醉酒。醉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讲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关于生理醉酒,医学上一般将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如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1]
根据饮酒量和酒精发作周期的不同,酒后、醉酒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在兴奋期,行为人虽然出现脱抑制现象,控制能力也有所减弱,但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完好,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在共济失调期,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第三,在昏睡期,行为人已经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对自己的行为既无辨认能力也无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酒后、醉酒犯罪的主观心态特点
第一,根据醉酒原因的不同,醉酒可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在非自愿醉酒中,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对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而犯罪,则可根据犯罪时的心态确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并可依《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根据醉酒前有无犯意的不同,自愿醉酒又可以分为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和事前有犯意的醉酒。事前有犯意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事前有犯意的醉酒并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三,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又可区分为:一是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二是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醉酒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仅对醉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三)酒后、醉酒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3]结合有关学说,我们认为,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人的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尽管刑法既要保护人权也要保障人权,但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刑法立法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保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基础。
第二,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酒后、醉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是整个饮酒行为、酒后或醉酒犯罪行为的发动者。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现。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在饮酒的时候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有义务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因此,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基础。
第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虽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从宽处罚。
二、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问题
(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及特点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制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主要是《刑法》第115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我国《刑法》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看,它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各国可谓不遗余力,招数多多,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普及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严刑峻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酒驾行为;选择酒驾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进行严打;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制性地约束司机;提倡新社交派对方式防止酒后驾车。
德国
德国对青少年酒后驾车实施“零容忍”政策:凡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
在德国,各地中小学校都会举办“交通安全日”活动,以培养年轻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德国民间道路安全组织还特地安排学生亲身体验酒后驾车的感觉:根据醉酒程度设定一种模拟驾驶装置,醉酒程度越严重,刹车和控制装置的反应就越迟滞。绝大多数学生的体验之旅都以“车祸”告终。
新加坡
自1989年起,每到圣诞节等公共假日前夕,新加坡警方会集中开展“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从2008年1月起,新加坡警方在酒吧等夜间娱乐场所附近展开“围堵”行动,查处酒后驾车,同时向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顾客分发公交卡和出租车优惠券,以鼓励公众饮酒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一些娱乐场所也积极配合,提供免费送回家服务,或允许饮酒顾客的车免费在停车场“过夜”。
加拿大
高科技在反酒驾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加拿大,因酒驾被禁驾3个月到1年后,相关驾驶员为取得新驾照,要在自己车上安装一个特别的强制监护系统。这个系统叫“点火互锁装置”,是一个酒精测试仪与点火系统相连的装置,驾驶员每次发动车时必须对着这个装置吹气,如果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值,车辆将无法启动。每次呼气测试的结果还会被存在仪器里,定期向管理中心上传数据,供执法部门分析。
美国
在美国,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的司机将被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将被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交通部门会给违章的驾驶员看一些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视频。对于屡教不改的司机,将送他们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观看在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人员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巴西
在巴西,司机只要被检测出血液中含有酒精,均属“严重违章”,将被禁止驾车1年,并处以罚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升0.3克的司机则将被判处6个月至3年监禁,但初犯者可缴纳罚款以免除坐牢。除此之外,法令禁止任何人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两旁出售含酒精饮料。
比利时
在许多欧盟国家,“鲍勃”可不是无名小卒。这位“名人”来自比利时。在比利时,每当聚会饮酒的时候,人们都会指定一个人当“鲍勃”。这个人在聚会期间不能喝酒,并负责在聚会结束后将喝了酒的朋友安全送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