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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员述职报告

时间:2023-05-30 09:28:08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1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社区纪检员的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区纪检员的述职报告1一、加强学习,切实抓好社区纪检队伍建设

社区党委非常重视社区纪委工作,把纪委工作摆到了社区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抓好纪委班子自身建设。我们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社区纪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区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突出抓了六项教育,即: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

社区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部署,成立以党委负总责,纪委组织协调,宣传、组织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楼道支部书记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小组,充实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力量,明确各部门共同抓党员干部教育的责任,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合力。

二、求实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社区作为基层服务组织,结合社区实际情况,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设阵地,营造廉洁文化氛围。

社区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抓手,利用社区的群体性、开放性等特点,打造了五个清风景观,一是在社区主干道上打造了一条50米长的“廉政清风墙”;二是在小区健身场所建立了一个廉政文化宣传长廊;三是在社区昂扬报开辟了一个“清风眼”专栏;四是在党员活动室建立了一个清风书角,专门设立了“廉政文化图书架”;五是温馨提示进楼道,社区制作了一批“廉政温馨牌”安置在居民单元楼道内。五个清风景观内容涉及自我警示教育、感悟人生真谛、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树立公仆形象等方面,通过清风景观的打造,使廉政文化体现在社区每一个角落,熏陶着每一户居民,在社区营造出浓厚的崇廉尚廉社会氛围。

2、组织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效果。

为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到社区的廉政文化建设中,同时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教育,社区通过各种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召开“打造廉洁新城”座谈会;向党员、干部、社区骨干赠送“清风扇”;举办廉政文化书画比赛;发放“树廉洁家风、建和谐家庭”倡议书;举办元宵灯会廉政谜语竞猜;组织收看《学习陈柱平、钟伟良同志先进事迹》;举办廉政教育党课等,通过一系列生动活泼、寓教寓乐的教育形式,社区各个层面的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和启示。

三、履行职能,服务社区各项建设

社区纪委在组织规范的基础上,围绕社区建设的重点,开展教育、管理、监督等多方面的工作,着力在加强社区财务的监督、抓好社工效能建设、参与民生保障工作及做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等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是加强社区财务监督。社区在资金使用中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明确要求社区资金使用必须含明细款项和使用说明,每笔原始单据需有经办人、证明人、社区主任三人签字方可报销。

二是抓好社工效能建设。社区纪委要求社工树立责任意识、人本意识和品牌意识的.理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能,提升居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参与社区民生工作。社区纪委把协助党委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社区的庭院改善、立面整治等项目,社区纪委参与了议事、监督和管理,同时对社区募捐款、低保困难户的申报进行了有效监督,公开监督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做好信访工作。我们认真接待和对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时做好登记,认真落实、回复每一个信访件,实实在在的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

社区纪检员的述职报告2加强和改善社区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到不断改善和加强,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城市和农村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社区和村级的党风廉政建设步伐还不能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三务公开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经过一些调查和思考,浅谈一下对加强和改善社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体会心得。

一、加强和改善社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区纪检监察,是完善社区居民自治、三务公开的要求,对加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加强社区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农村、向社区、向基层延伸,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通过有效整合社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队伍,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完善、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了、监督不好”的问题,确保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有利于解决社区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有效整合现有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议事会、居民代表大会等监督组织资源,切实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深入解决社区目前存在的邻里之间矛盾、物业服务是否规范操作等一系列问题。

(三)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社区纪检监察人员来自于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于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社区党员群众的利益和意愿,是保持社区组织纯洁的守望者,更是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他们能够了解社区党员群众的真实想法,是社区两委加强与广大居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渠道与桥梁。

二、社区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不强。各级针对社区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建立健全还尚待完善;二是居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了解熟悉掌握程度不高。由于居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来自居民群众,多数人的对纪检监察工作了解熟悉掌握程度不高,也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任务不明。基层纪检工作及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职能职责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职能不清晰等问题。

三、对加强和改善社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思考

现在党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网络延伸到社区,在社区成立了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党务活动、社区级事务和社区级财务收支、公开、民主管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充分发挥“宣传员”释疑、“服务员”解困、“信息员”预警、“调解员”维稳、“监督员”督导五大作用。在制度的层面上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障,逐步建立和形成街道社区联动、上下配合的党风廉政建设网络,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1.完善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廉情信息收集制度,及时收集廉情信息。二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社区纪检干部的集中业务培训。三是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让廉政、守纪遵法深入社区居民人心。四是建立社区纪检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的依据。

2.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抓好党员干部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本社区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2、监督社区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项制度执行情况;3、参与社区财务及重要资产和重大项目的监督;4、监督和实施社区党务公开,对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5、认真做好对社区“两委”成员工作效能的监督;6、承办街道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严格推选过程

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选拔任用社区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考核,把那些口碑好、群众威信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议政能力强的党员选拔担任社区级纪检委员,优秀的非党群众担任纪检监督员。

4.加强培训教育

一是新任社区纪检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社区纪检工作所需的知识。二是社区纪检干部任期内,要进行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社区纪检干部工作职责、法律知识,以提高其综合素质。

社区纪检员的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光阴似箭,不知不觉20__年又悄然逝去,值得欣慰的是,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自己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业务实践中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党性修养

俗话说,打铁首先要自身硬。今年本人积极投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以科学的理念武装自己头脑,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更是需要科学的态度,自己深感与其他同事相比,在政治素养上尙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在年初就及时制定了严格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先后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历史,进一步增进了对党的了解和对党的感情。记学习笔记两万字以上,完成学习心得四篇。通过系统学习,提高了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想信念,牢固地树立起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大局意识。

二、常抓业务学习,提工作能力

古人曰“业精于勤,荒于嬉。”尽管在信访举报工作岗位上,但我丝毫也没放松纪检监察业务理论的学习,并且深深感到,党的纪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既系统又繁杂,过硬的业务理论功底是查办案件的前提。一年来,我先后自学了《案件检查教程》、《办案必读》、《查账方法与技巧》、《谈话的艺术》、《信访工作教程》、《举报工作细则》以及《中国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明显感觉到遇到实际问题解决的办法多了,工作的思路宽广了,自己对所从事的岗位更充满信心。

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今年1-12月份,信访室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285件(次),其中来信__件、来访__件、电话举报__件;已办结__件,办结率为__%;初信初访__件,已办结__件,办结率为__%;信访举报案件__件,已结案__件,结案率为__%;按期结案率__%;优质结案率为__%。一年来,自己亲自接访群众__人次,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化解__件;根据领导安排先后参与调查案件__件,其中转立案__件;参与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活动,调查案件__件,追回资金__元;结合工作实际撰写理论调研文章两篇。

四、廉洁奉公,两袖清风

作为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始终是第一位的,不论是查办案件,还是信访接待工作,都既是得罪人的差使,又常常处在他人拉拢、诱惑之中,如果把握不好分寸就会犯错误,影响单位的形象。一年来,我始终做到警钟常鸣,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地方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饭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决不拿。尽管在工作中得罪了不少的人,但我内心塌实,虽然我的社交圈子比以前简单了,但我却更加充实,选择纪检工作我无怨无悔,我愿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珍惜和维护好纪检干部良好的社会形象。

述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社区纪检员的述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我于去年_月份任县纪委派出党群纪工委副科级纪检员,按照委局安排,工作上以县纪委办公室岗位为主。自任职以来,在委局、党群纪工委及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及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单位中心工作,按照办公室及纪工委目标任务,立足本职,注重学习,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自己任职以来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廉洁自律情况向考察组和大家作以汇报,不妥之处,请给予批评指正。

一、抓学习提素质,工作能力不断提升

一年来,我始终将学习摆在首要位置,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各级纪委全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及《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新修订的《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法规,有效增强了自身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提升了工作能力,较好地适应了工作需要。

二、强措施重实效,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1、政务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及时完成委、局及科室领导交办的类综合性文件起草任务。

二是认真处理各级来文,做到文件收发、传递、转办、归档及时、规范、高效,确保了机关工作正常运转。一年来共收到并办理各级来文900余件,其中机要文件120余件,保证了机关政令信息畅通。

三是规范用印程序,严格使用委、局印章。

四是做好单位召开的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工作,认真记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五是注重信息工作,一年来共撰写纪检监察信息40余条。其中市级以上网站、报刊登载30余条。

2、公务接待周到细致。

坚持“热情、节约、到位”的原则,认真贯彻《___县政务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单位制定的“三项制度”,规范办理参观、就餐等手续,认真搞好接待工作,做到勤俭节约、热情大方、周到细致,使客人满意。一年来共接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客170余批(次),450余人次。

3、接访群众热情主动。

对来办公室上访的群众,热情接待,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办理。对接到的举报电话,迅速送呈领导阅处。对收到的举报信件,保守秘密并及时送呈相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耐心给予解释。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4、日常事务有条不紊。

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耐心接听电话,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严格考勤考核、车辆加油、办公用品及公物购置等制度,确保了机关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及时安排纪委常委日常带班及单位节假日、护林防火值班工作。切实搞好单位综治、保密、日常值班等工作。积极参与县上组织的环境卫生清扫,“清明”、“重阳”祭陵、护林防火等中心工作。

5、包村工作效果明显。

作为单位包村干部,一年来,随同包村领导多次深入所包建的__乡__村,广播宣讲中央“一号”文件10余次,召开各类学习会议12次,办专栏5期,印制发放“一号”文件30余份。协助该村完善《两委会联系会议制度》、《干群交心议政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村帐民理乡管”、村级财务“五笔会签”管理制度,努力打造“阳光村务”。大力开展“十文明户”、“五好家庭”、“好婆婆”评比和文明村创建活动,全村上下村风良好,村域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在各相关部门和乡村的共同努力下,该村20__年共完成2200米主巷道水泥硬化、2500米环村路硬化、3060米主侧巷道水渠修砌、村庄绿化、围背墙改造等工程,实施龙头入户85户,安装太阳能路灯9盏。全村果园面积达到700亩,农业总产值___万元,村民人均纯收入___元。

此外,积极参与党群纪工委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及时完成单位及纪工委分配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严要求树形象,宗旨意切实增强

一年来,自己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不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模范遵守《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严于律己,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八小时”之外严格约束自己,从不参与等不良活动,对外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自己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不够细致等一些不足之处。今后,我将努力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创新思路,积极工作,力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述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社区纪检员的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不经意间,岁月的年轮又画了一圈。盘点20__,我们用爱、用汗水、用努力走过,如果用心回味在园区走过的历程,一切又是那么不平常,它代表着我的过去,我的一段美好时光,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回望20__,可用三句话概括:不断学习,致力思考;不断探索,致力做事;不断修身,致力做人。

一、不断学习,致力思考

最是书香能致远。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经常把学习作为修身、做人的头等大事,作为提高自身修养和综合素质的必经途径。

一是主动抓好学习,做好知识积累与更新。除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和党支部学习外,还认真自学了各类政策性文件,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度,努力做到“学习上有新进步,做人上有新境界,做事上有新成效”。

二是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锻炼能力。以“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注重在培育产业集群、规划园区发展、实现城乡统筹、解决民生民利等大课题上深调研、勤思考、出思路、创特色。自觉钻研经济管理、征地拆迁、园区建设等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我经常参加业务会、培训班、现场办公会,主动向专家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

二、不断探索,致力做事

今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先后分管了规划招商部、产业公司、党政办、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平常心态,保持平静之中的满腔热情,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好高骛远,不半途而废,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

(一)规划招商工作:在我分管规划招商期间,围绕建设__新城,__名城,__生态城目标,明确规划与项目并行,双管齐下,使园区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项目是产业发展的根本,是园区经济的增长极。项目作为投资的载体,抓项目就是抓发展。

上半年共引进新迈克、维柴动力等项目11家,包装储备品牌服钸园、汇源果汁、天津康师傅、通用机场等项目11个,在建项目如亮点保鲜、凯特铼业等11个。率先实行点对点企业服务,安排具体责任人,实行“一站式”服务,特别是帮助企业做好涉及土地规划、土地报批、项目办证、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到4月底为企业现场解决各类问题达一百多个。

(二)产业公司工作:在我分管产业公司期间,始终坚持项目带动、滚动建设,项目建到哪,基础设施跟到哪的原则,围绕“五纵五横”的路网格局,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大支撑、大格局”工业新城的形成与发展夯实基础。城管部紧跟市委市政府步伐,将“四创四化”作为建设与管理的头等大事,投入___多万元将s211园区段道路、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部投入1600多万元完成创业四路南延伸段240米的路面砼化及下水配套工程、创业五路南延伸段180米路面砼化及下水配套工程、创业二路260米路面砼化及下水配套工程;完成___快环至航空路、高新二路、创业四路(北)、服饰二路、创业一路的沥青罩面改造工程。社会工作部解放思想,迎难而上,积极寻找工作突破口。签订协议20户,拆除房屋11栋,发放拆迁补偿款近___万元。同时,重视做好拆迁村民的思想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妥善处置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人性化征地拆迁获得省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党政办工作:一年来,在办公室人少事杂的情况下,通过充分调动全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搞好服务,参与政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园区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是处理____和园区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工作。全年共处理来文500余件,有任务安排的400余件。

二是狠抓园区的考勤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日督察、周落实、月考核、年淘汰”的考核机制,并整理汇编各项规章制度,编辑成园区文化手册。

三是组织好各类会议。全年共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类会议60余次,起草各种材料30余篇。

四是做好接待工作。20__年共接待上级检查和兄弟单位参观学习30多次,联系安排外出考察学习4次。

五是抓好宣传工作,全年园区工作在省、市级电视台、报纸报道达30余次,在获“省级文明单位”光荣称号的基础上,今年又获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产业园、__省青年创业就业基地、“__十大发展潜力园区”的荣誉称号。

(四)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作为新成立不久的部门,责任重大,作为分管负责人,我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能力,注重审计效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分管期间累计完成项目终审12个,预算项目6个,总金额约1644万元,各类项目内审18个,审减金额达100余万元。

三、不断修身,致力做人

怎么做人?做什么样的人?值得三思,即多思量,凡是尽量考虑周全;多思短,常思己之不足;多思存,把道义铭记在心。

(一)注重修养,高步立身

我始终认为,把自省当作一种修养内容,一种能力要求,一种思维方式,为人处世就会保持更多的清醒。一是讲正道。世间唯有正道是光明大道,这就要求我们“存心光明正大、言论光明正大、行事光明正大”。因此,我努力做到于人、于事、于公、于私都不搞歪的斜的,保持一身正气,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也敢于批评。二是讲公道。公道自在人心。力求做到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在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严格依法照章按程序办事,将工作原则寓于法规章程之中。常告诫自己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三是讲良心。有人讲:“良心值几个钱”,我认为良心是无价之宝,讲良心就是实事求是,就是设身处地处理问题。在工作和生活中,我注意做到凭良心说话,凭良心做事,实事求是地看问题,想问题。处理问题,不打官腔,不摆架子,不哗众取宠,不高高在上。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有错就改,无则加勉。坚持凡事先为党和群众想一想,先为别人想一想,也图个心安理得。四是讲廉洁。在自律方面,坚持人生四乐,即自得其乐,知足常乐,清贫自乐,以苦为乐。古人讲:知足而足,终身不辱;知止而止,终身不耻。在金钱的问题上,我的头脑始终是清醒的,始终坚持一条:不义之财一分不得,可得可不得的也尽可能少得或不得。至于纯粹的吃喝玩乐,我一是回避,二是不得已时尽量少参与。我体会到:只有心底无私,才能问心无愧。

(二)注重约束,严格律人

作为分管园区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始终牢记廉政责任制,绷紧反腐倡廉这跟弦,坚持从源头上防微杜渐。

一是教育为先,关口前移。我经常在各种会议和场合对职员、副部长、部长廉洁自律、改进作风方面提出建议并与大家共勉,平时注意与分管部门同志谈心交流,发现不良苗头即时警示提醒。做到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矩工作圈,管住活动圈。

二是建章立制,强化责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常规性工作机制和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五同四到位”(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工作一同了解、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责任主体到位、责任分解到位、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包容袒护。一年来,分管部门未出现违反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自己及亲属也没有谋取过不正当利益。

三是注重团结,甘于奉献。园区之所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重要的是有一支团结奉献的团队,有一支充满人情味、凝聚力的团队。同事们尽管天天见面,逢年过节仍要组织诸如联欢、郊游、聚餐一类的活动,职员生日、家里变故等,园区都予以关注,送去关怀和温暧。生活温情,工作激情,正是有了一支充满激情和朝气的团队,才有了园区今天的生机和辉煌。说实在话,园区的工作氛围与机关大不一样。在这里,能真正感受什么叫压力、什么叫辛苦,也懂得了“喷泉的美丽全在于压力”,“人间万事出艰辛”。高科园的每一天,不管是节假日还是正常工作日,不管是园区领导还是部室员工,你都能看到“五加二”、“白加黑”勤勉忙碌的身影。问你累不累,你说无所谓;问你苦不苦,你说还要把劲鼓。他们身上闪耀着“养德、务实、创新、图强”的园区精神,从他们身上也看到了园区的未来和希望。在困难面前勇于进取,在责任面前敢于担当,在班子成员中,我也深深感到一种和谐与团结。在班子成员中,不论年龄大小,资历深浅,有话当面讲,有事多商量,不搞个人意气用事,即使同事间工作中有分歧,做到了相互谅解,求大同,存小异,坚持做到不在背后搞小动作,挑拨是非,亲亲疏疏,坚持“四海之内皆兄弟”。

岁月承载思考,人生历炼真情。回顾一年的工作,过程忙碌而内容充实,经历曲折而结果欣慰。这其间让我深深感受到,离开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离开了部室同事的共同努力,个人能力将无从发挥,工作成绩都无从取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倍加珍惜岗位资源,倍加增进团结,倍加奋发努力,切实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自身工作相结合,为株洲“两型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2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促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为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述职述廉的对象

各街镇场区、区直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部署、决定、决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4、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

5、对职责范围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方式

述职述廉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底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或班子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各街镇场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在本级党委(党工委)会上进行,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负责人和派、无党派人干代表及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列席旁听。党委(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场长)等行政负责人必须在党委(党工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除必须就本人及分管战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向党委(党工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党委(党工委)会上作出报告。

区直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除必须就本人及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向干部职工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外,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会上作出报告。

五、述职述廉具体要求

1、各街镇场区,区直一级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必须在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前10天,将述职述廉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情况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完毕后,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组织与会人员当场进行测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

3、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和干部群众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向区委书面报告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和班子建设提出建议。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领导干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整体水平。

二、述职述廉原则

(一)立足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述职述廉评议活动,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增强述职述廉评议活动的针对性。

(三)群众路线原则。相信和依靠群众,诚心诚意地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述职述廉评议活动,实实在在地解决领导干部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督查,整改纠正,务求取得实效。

三、述职述廉对象和时间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各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述职述廉的时间分别在届中(即第二年)和换届前一年(即第四年)在规定范围各开展一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20*年述职述廉按照浙纪[20*]46号文件要求继续进行。以后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时间开展述职述廉。

(三)各县(市、区)和市直党政机关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应事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派员参加。

四、述职述廉内容

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述职和述廉两个方面。述职重点报告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述廉重点报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述廉主要应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规定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述职述廉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工作程序

述职述廉制度是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执行该制度时,要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扎实进行。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二)召开会议。会议由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由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规定。原则上按照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确定,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三)廉情公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党内事务的民主和公开程度,使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从政行为有比较详细、具体的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专题报告由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并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收集和反馈意见。各地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收集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以后,上一级党组织要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统计汇总工作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负责,并及时与执行述职述廉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反馈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

(五)报告工作情况。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应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结束后15天内,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统一报上级党委,并抄送纪委和组织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贯彻执行该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与上级纪委、组织部的联系和沟通。

(二)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对述职述廉中涉及班子的问题,由党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争取群众的理解。对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上级纪委和组织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综合分析,运用成果。各地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述职述廉的成果运用到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中。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地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同时,又要注意与已有的监督制度相衔接,形成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4

坚持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领导干部自警、自省、自律为基础,以个人自查、民主测评、组织监督、整改提高为措施,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为目标,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机制,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1、立足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述职述廉活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制定措施,增强述职述廉活动的针对性。

3、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述职述廉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找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积极整改,务求收到实效。

三、对象范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科级领导干部;县委各工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人民团体科级领导干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领导干部。

四、方式方法

采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述职述廉和县委统一组织集中述职述廉相结合。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考核的基础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召开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乡镇党政“一把手”、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一把手”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大会述职述廉对象现场抽签确定,乡镇和县直部门均不少于5人。

五、内容要求

1、本年度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2、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的情况。

3、本年度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省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

4、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科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上述内容,认真准备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具体实在,言之有物,简明扼要。班子主要领导的报告不超过4000字,班子成员报告不超过3000字,个人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领导班子也要就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县纪委。

六、程序步骤

1、征求意见,准备报告。述职述廉考核之前,述职述廉对象要根据各自分工,深入村组和分管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工商户,收集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述职述廉专题报告。述职要讲个人出了什么思路,干了什么实事,解决了哪些问题,存不存在不廉洁行为,切忌写成单位的工作总结。述廉要严肃认真,不回避问题,不一语概括。

2、述职述廉预告。在考察考核工作开始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按考察组通知要求,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预告,公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别开通的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建议和意见。预告期不少于七天。乡镇除在集镇、街道张贴预告外,还要在广播上进行播放。

3、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乡镇党委(政府)全委(全体)扩大会议上报告情况,其他党委委员可不在大会上述职述廉,但必须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乡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不是委员的乡镇领导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站所负责人、乡镇机关全体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

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所有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党政班子扩大会议上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所有党政班子成员、工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所属科室(含车间)等中层负责人。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属班子成员的科级领导干部可不在大会上述职述廉,但必须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5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附式3),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附式4)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式5)。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附式6),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附式7)。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第三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附式9),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附式1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1)、《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附式12)。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

1.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2.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附式13)。

4.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附式14),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式15)。

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

1.检举材料;

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

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6

本人于8月至今任永州市人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两年多来,在市纪委、局党组的领导下,秉承“人社人为人民”的思想理念,发挥局纪检组“派的、驻的优势”,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打造了人社系统纪检工作良好局面。现述职述廉述德如下:

一、履职履责情况

1.认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协助局党组研究部署、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抓好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确保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协调推进。按照市纪委相关文件要求,在局党组的支持下,驻人社局纪检组、监察室回归本职,实现“三转”。另外,驻局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参加局党组会议以及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局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本人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规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能认真按照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保证党内监督、有效。

3.严肃查办违纪案件。近两年多来,协助市纪委查办案件15件,独自查办诈取养老金等违纪案件36件,化解信访矛盾50余起,受理信访案件21件。配合省厅对全市人社系统开展暗访一次,配合局机关党委对市人社系统暗访两次,严查“四风”问题,并对检查中发现的12名违规责任人进行了相应处理。

4.深化作风检查。严格落实好考勤制度,突出抓好全局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期间的纪律考勤,每周不定期检查2次以上,今年上半年共开展不定期检查48余次,对不在岗人员进行了通报和追责,有效地防止庸懒散现象发生。同时,以开展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专项行动为契机,对全市人社系统党风廉政、作风纪律等进行全面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发现一起记录一起通报一起,并督促落实整改,有效防止了懒政怠政现象,解决了工作质量不优、效率不高、业务不精、服务不周、态度不佳等问题,推动了纪律执行力的提升。

5.加强监督问责。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三重一大”、“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教育。全面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今年上半年我局“三公”经费支出为27.76万元,较去年同期的44.86万元,减少17.1万元,下降38.11﹪。针对重要节日、重要信访日期、五险百日征缴、劳动能力鉴定、各类考试、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重要节点,积极介入、狠抓监督,有效地杜绝了腐败滋生。同时,根据党纪党规、《廉政准则》、《永州市人社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的人或事进行严厉追究,绝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6.强化警示教育。坚持以廉政教育为切入点,通过形式多样的党纪条规教育活动,着力深化党员干部的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努力形成不愿腐的教育引导机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及时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等廉政教育篇目;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党纪党风警示教育,组织系统职工收看警示教育片;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积极推行廉政承诺制度,将廉政文化融入机关文化建设,使机关干部在文化熏陶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7.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精神,在通过学习、讨论、谈话、开展警示教育、民主生活会等活动的基础上,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修订完善了廉洁自律、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等方面10余项规章制度,确保了工作中有章可循。通过这些制度构建,形成了全市人社系统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8.加强自身建设。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创造性地将纪检监察的触角延伸到直属单位,在直属单位率先设立纪检监察员,首次选任了15名纪检监察员,大大充实了纪检力量。另外,按照党章要求,我局率先在局机关设立纪工委,纪工委配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5人,承办主体责任具体事项。目前,全局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人员已达23人。

二、廉洁自律情况

1、严格廉洁自律。我严格按照《党章》和《廉政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任现职以来,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它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没有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没有违规参与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等经商办企业;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的规定,没有操办婚丧等各种喜庆事宜;没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认真执行“三公经费”使用规定。我局已经公车改革,本人没有配备公车,没有公车私用的现象;从参加工作到现在,本人没有出国出境;没有利用公款进行职务消费,如有亲朋好友来我处时,我都是自掏腰包接待。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客人,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安排。

3、家庭情况方面:妻子徐艳系市供销系统下岗职工;因年纪偏大,技能单一,赋闲在家。儿子,刘诚,湖南大学在校学生。本人及家属没有投资、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没有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个人房产方面:家拥有住房一处,市委机关宿舍一套105平米的房改房,无其它房产。

5、个人收入方面:本人主要收入为工资、奖金、津补贴,全年收入约7万元左右。本人没有在外兼职取酬及其它劳务所得情况。

三、道德修养情况

1.注重社会公德修养。带头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局里举行各种义捐活动,奉献爱心。热爱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对待来访的群众,能主动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

2、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始终牢记“人社人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始终不渝坚持理想信仰,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打擦边球、不越红线、不触底线,处事公平公正公开。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能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自觉净化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树立正气,自觉做到了慎始、慎独、慎微。坚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牌,不酗酒,不抽烟,不攀比、不浪费、不滋事扰民、不见利忘义,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4.注重家庭美德修养。孝顺长辈,家有104岁的奶奶,70多岁的母亲及兄弟姐妹,大家庭和睦融洽。经常同家庭成员、兄弟姐妹、亲朋好友谈心,引导他们弘扬民族传统家庭美德,诚信友爱,真诚待人,遵纪守法,不搞歪门邪道,不以权谋私。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回顾两年多来所走过的历程,尽管做了一些工作,但离组织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对人社部门各项工作了解欠具体,影响监督的针对性。人社部门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民生的问题,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涉及的法律条规、办事流程比较多,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对人社部门的工作做深入的了解,这个方面本人还存在不足。二是对执纪监督问责有畏难情绪。自己既是局党组成员之一,所有的工作都参与其中,班子成员又有分工,并各负其责,过多介入各自分工,不利于和谐。三是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五、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做好工作监督。继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做到对各项业务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二是提高认识,敢于担当。提高对纪检工作责任性的认识,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三是创新工作方式。不拘泥于老方法、老套路,跳出思维定势,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努力探究工作新方法、新措施,把纪律、规则挺在前面,做到防患于未然。

2017纪检组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二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我叫xx,男,汉族,今年33岁。于20xx年8月下旬经组织派遣至花生办担任纪律检查员职务工作至今,虽在短短的数月时间里,能够积极进入工作状态,掌握本职工作。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为基础,牢牢把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一、是加强自身的学习,把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重点,认真开展权力观自我教育,增强权为民所用的责任感;同时,以学习正反典型为内容,不断警醒自己该干什么和不干什么,从而较好地把握人生的轨迹,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协助“一把手”搞好工作,保证我单位的工作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和完成。二、是积极参加党组中心组和所在支部的理论学习,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的系统理论,进一步增强了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坚定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决心和信心。三、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学习了纪律条令和《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等重要党内法规和文件以及涉及所分管业务的常规知识。通过学习不断充实和丰富自己,努力使自己从业务上的“门外汉”转变为“门内汉”,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二、履行职责,踏实工作

(一)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自己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协助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签订了廉政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检查考核到位,促进了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促使我单位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工作中勤政廉洁,确保了干部职工“能干事、干好事、不出事”,全年未发生任何违纪现象。

(二)干部作风整顿活动有序开展。

在全县开展的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中,我单位结合当前环保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谈认识,找差距,开展自查自纠,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阶段的工作。在学习查找阶段,始终抓住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对照检查、深入剖析做工作;在分析检查阶段,坚持“开门整风”,集中排查本部门在“抓落实”方面和干部职工在“庸懒散冷”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全面整改阶段,抓住重点解决问题做工作。通过各阶段的整顿,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三、切实加强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纪检组长、专职纪检干部,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上的担子和责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重学习党的有关纪律和廉政规定,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常常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去勉励自己,用“慎初、慎微、慎独、慎友”去警醒自己。一方面认真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逐条对照认真自查,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注重党性修养,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要求自己,不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没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注意管住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不该要的不要;管住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说的不说;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并经常和班子成员、其他同志进行谈心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回顾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不了一些成绩,但也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在学习上不全面,缺乏自觉学习和系统学习的意识;二是工作中随意性较大,缺少计划性,抓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多,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少;三是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工作中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四是监督力度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五是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以上缺点和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改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大局意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努力工作,忠于职守,争取做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市党代会闭会期间对我市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作用,余姚市日前制订市党代会代表对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办法。

一、重点监督八方面内容。党代会代表的监督的对象包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内容主要有八项: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决策的情况,贯彻执行市纪委全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情况;按照党纪条规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情况;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自律情况等。

二、建立八项配套制度。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着重建立健全八项制度,对监督对象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监督。一是党代表列席纪委全会制度。纪委全会召开期间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市纪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工作。二是市纪委向党代表报告和通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每年适时召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向党代表报告和通报上年度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三是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市纪委查处党员领导干部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在案件结案后,向部分党代表通报案情,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四是纪委委员向党代表述职述廉制度。每年组织部分纪委委员向党代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党代表的评议。五是市纪委及纪委委员接受党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党代表认为市纪委和纪委委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问题的,开展询问和质询。六是党代表约谈制度。党代表对市纪委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有异议,或对市纪委开展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有异议,可以与相关的纪委委员直至副书记、书记进行约谈,了解工作,交流意见建议。七是党代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制度。在市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检查或市纪委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中,邀请部分党代表参加。八是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包括对市纪委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案的形式提出。

三、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党代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由纪委常委会根据问题分类处理,重大问题报请市委处理。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在执行各项决定、决议中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对在监督中发现纪委委员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纪委常委会对其提出批评教育;问题突出、后果严重的,向市委建议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肃查处。对在监督中发现的纪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失职读职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党代表的提案,由市纪委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并负责地予以答复。党代表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的办理(处理)情况,由市纪委常委会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向党代表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向党代表如实说明情况。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9

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一)监督的重点

我中心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中心党支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早教育、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扯袖、红脸、咬耳、出汗,推动中心作风建设常态化。三是加强对落实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谈话、约谈,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述职述责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公路养护生产、工程项目管理、物资采购审核、财务支出、评先选优等重点工作,全程参与、跟踪监督,确保纪检委员监督工作不留死角。

 (二)采取的措施

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一是抓好保障责任。根据中心实际,有针对性的部署监督工作,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抓的机制,领导带头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压力传导到每个党员干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二是抓好教育责任。纪检委员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党章》《准则》、“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融入到“三会一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各项组织活动中。三是抓好管理责任。按照中心党支部目标责任的要求,纪检委员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做好管控工作,逐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管理责任到位。四是抓好追究问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加强监督问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做到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三)主要成效

一是紧盯《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坚持把纪检委员工作摆上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纪检监督与中心业务高度融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有地位、有作为。年初,中心党支部与各业务办公室签订《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纪检委员组织对所涉及的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落实的事项,提出落实意见;年中,组织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列出未完成任务责任清单,紧盯目标任务,狠抓廉政教育,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牢牢抓住廉政风险防控薄弱环节不放松。针对中心公路养护生产、工程项目管理、物资采购审核、财务支出、评先选优等重点工作,逐个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认真落实述职述责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纪检委员监督的作用。每季度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是主动监督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每逢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纪检委员都亲自参与,亲自协调、亲自抓落实。针对评先选优,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纪检委员全程跟踪,严格监督,充分发表意见,实行“一票否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纪检委员牢牢抓住“学”和“做”的规定要求,抓重点、抓关键、抓落实,带头做合格党员,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主要以作风建设为中心,突出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两个重点,整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上班时间违反工作纪律情况和铺张浪费情况三方面的纪律;规范“三重一大”实行报告,完善管人、管财和管事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意识,使各项职权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主体意识,使职权安全有效运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实施常态化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好。在监督的方式方法、火候把控、手段措施等方面经验不足。

二是履行监督责任、把握尺度不够。纪检委员到底监督哪些事项、怎样渗透、如何发挥有效作用,没有形成相关明文规定,缺乏具体性与指导性。

三、下一步打算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10

一、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二、初核报告格式要求

1.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如《关于反映 (单位、职务) (姓名) 问题的初核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 市副市长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初核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及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因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应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要求,实事求是的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及时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要叙述。

5.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立案检查,但须批评教育、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查后,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次应有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关于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xx收受贿赂问题的初核报告

20xx年x月,县委书记接到群众署名对xx收受贿赂问题的举报,批转县纪委?迅速调查处理?。x月x日,县纪委按照县领导的批示,责成案件检查一室对xx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案件检查一室两位工作人员于x月x日分别对xx和xx药厂负责人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

xx,男,汉族,大专文化,xx年x月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任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

经查,20xx年x月x日,xx带队对xx药厂进行税务稽查。查实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该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涉嫌偷漏税,数额较大。20xx年x月x日,xx药厂负责人到xx家中,送给xx2000元购物卡。

xx和xx药厂负责人均承认上述事实。在核查过程中,xx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将收取的2000元购物卡交给了调查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xx有收受贿赂的错误。但鉴于其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少,且并未违规给xx药厂谋取利益,同时认错态度较好,并上交了所收的2000元购物卡。建议对xx的错误不予纪律处分,可责令其写出检查,以观后效。

A县纪委案件检查一室副主任 xxx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11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纪检人员述职报告范文12

准确把握三个层面,力保党内监督无死角

主体责任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层层分类逐项细化,开列责任清单,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人、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评价标准,责任落实有章可依,倒查有据。建立纪委约谈、述责述廉、“五书两报告”等制度,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纪实手册》,确保抓党风廉政建设“踏石留印”“履责有痕”。

履职情况监督。重点加强对部门和镇(乡)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强化执纪监督职能,真正成为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盯紧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要节点,分层分类分节点开展监督检查。镇(乡)纪委开展廉勤档案制度建设,将机关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履职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由村纪检小组定期组织,村“两委”领导与村干谈话,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监督。

纪检干部内部监管。分层分级实行负责制、述职工作机制、民主测评和约谈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和创新工作“四本”台账,加强对工作轨迹和工作过程的监督。严格内部责任追究,对纪检干部违纪行为“零容忍”,防止“灯下黑”。

扎实推进“三转”要求,力助凝神聚焦抓主业

突出主责主业。将机构人员力量向监督执纪倾斜,监督执纪机构占内设机构的75%,人员占总人数的80%。明确镇(乡)纪委和部门纪检组(纪委)职责定位,规范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负责人的分工和排名,严格落实不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冲突的其他业务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改革试点,督促基层纪检机构加强对所在单位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并将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

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廉政风险较高的“大部门”采取单独派驻纪检机构,进一步推进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 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开展监督,在6个部门创新开展《行政执法“三卡”监督制度》试点工作。建立村级纪检小组5项工作职责、6大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前哨监督作用。

提升履职意识。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对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约谈,组织派驻机构负责人对作风建设开展联合交叉检查,促进了作风建设督查常态化。

着力构建“三大”体系,力促履职尽责有作为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落实镇(乡)纪委“8+5”工作机制,明确镇(乡)纪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纪委书记和镇(乡)纪委委员任职条件等,保障纪检干部“呆得住、干得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