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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风俗习惯

时间:2023-05-30 09:26:32

回族风俗习惯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1

八坊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首府临夏市的西南角。八个“Jamaat”(哲麻尔提)组成的一个坊。所谓Jamaat,是指以清真寺为中心,包括附近穆斯林,形成的一个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八坊的范围主要是现在解放路以东,华寺街和北大街以南,前河沿路以北的一块面积不足一平方千米的地区。社区的每条巷道当中,都有风格迥异、气势恢宏的清真寺。有的采用中国古代宫院式的建筑风格,有的则是阿拉伯圆顶式风格。随着社会的发展,八坊的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形成了汉族和回族杂居的居住格局。

二.八坊社区风俗习惯的变迁

(一)婚俗的变迁

婚姻被中国人视为人伦之首,备受重视。八坊回族的婚姻观,传承了伊斯兰教的婚姻观,主张男女穆斯林无特殊原因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实行族内通婚。

传统的回族婚俗,包括从谈婚、订婚到结婚的整个礼仪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念“尼卡哈”的仪式过程。因为,回族认为没有“尼卡哈”的婚姻,是违背主命的私合。“尼卡哈”的大意就是要求新婚男女要敬畏真主、孝敬双方父母、友爱兄弟、希望夫妻和睦相处。所以,无论是老一辈人,还是年轻人,年“尼卡哈”都是其结婚仪式中必须举行的。但是,就八坊回族的其他婚俗,现在则取舍了很多。

过去,由于严格遵行族内通婚,八方地区多数婚姻是包办婚姻,不让当事人见面,只是媒人与双方家中的男人谈好就行。现在,八坊男女婚姻中的选择权、择偶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男女双方大多数都是经过自由恋爱相结合,其中就包括异族通婚现象。非穆斯林皈依伊斯兰教,以穆斯林结婚。过去,由于门宦教派的不同,而被限制婚姻的现象也发生了改变。现在,不同门宦之间的对立情形已经消失,出现宗派见编辑的模糊化现象。这就使婚姻双方对不用教派的区别,逐渐淡化和忽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八坊细腻而又章程的婚礼仪式,已经被简单化,新一代的年轻人,都追求现代的婚姻方式,注重求偶的结果,对于婚礼仪式流程是否合乎传统、热闹与否,已不甚关注。例如,过去,八坊婚礼“尕宴席”的晚上要唱宴席曲,八坊人会提前邀请一些有名的唱把式前来助兴。但现在,宴席曲已经从八坊的婚宴中消失,宴席曲的传承者-唱把式也难以寻觅。

(二)丧葬习俗变迁

在八坊,人们会以无常、归真、毛提、口唤了来代替死了的说法。受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八坊回族的葬礼讲究:速、简、节哀、反对奢侈、嚎啕大哭和实行土葬。在人无常之际,要请阿訇做“讨白”(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悔过、忏悔、悔罪),旨在使人认识自己的迷误,改邪归正,绝恶向善,崇拜独一安拉。人烟气之后,要“抓水”,即用清水洗净亡者的遗体。一般由二至三人(阿訇和亡者的近亲)按照严格的顺序完成。抓水以后,给亡人穿“卡凡”(裹尸布),即用白布包裹亡人。亡人穿玩卡凡以后,被抬到清真寺,举行殡礼,即站“者那则”。由阿訇领拜,先说亡人的姓名、年龄,然后,为亡人向众人要口唤,如果,亡人生前有债务,那么由其后人偿还。站完者那则,将亡人土葬。

现在,八坊人大多都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沿用过去的习俗。但是,也有送殡者多乘车护送至墓地,一些年轻人也不再请阿訇颂经,游坟的次数也大不如以前。更甚者,个别年轻人不了解穆斯林的仪式流程和葬礼意义。家中的丧葬事宜是由哲麻尔提的阿訇按照伊斯兰教葬礼模式协助完成。

(三)生活禁忌变迁

回族的饮食禁忌源于伊斯兰教规,即不吃自死物;不吃血液;不吃猪肉;不吃非念真主之名的牲禽。在八坊,是否食物禁忌成为判断一个人信仰虔诚与否的标准。但是,在现代生活中,经常外出或者与其他民族交往密切的人中,有些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有些经常外出的人,对饮食禁忌提出了不同意见。因为他们在外出时会遇到很多不便。虽然如此,饮食习俗任然是八坊文化变迁中最慢的一部分。因为与生俱来的生活习惯是不容易以改变的。

其他禁忌。喝酒、吸烟、等都是伊斯兰教所禁止的。酒是万恶之源,烟被视为麻醉品。然而,八坊中的一些年轻人在接受新事物的同时,沾染了酗酒、吸烟、的恶习。八坊周边的一些室中传出的刺耳的搓麻声与宣礼塔上悦耳的邦克声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很多工作人士,会以交际应酬为借口解释自己酣饮的无奈。阿訇在“瓦尔兹”中从危害身心健康的角度,规劝教众戒烟戒酒戒赌。

(四)节日习俗变迁

开斋节、宰牲节和圣纪节是伊斯兰教的三大传统节日。节日期间,八坊居民都会参加隆重的庆祝仪式。人们在节日的友好氛围中,表达自己真挚的感情,彼此增近感情。

但较以前而言,现在参加节日仪式的人逐渐减少,大多是老年人、中年人。对于节日的重视程度,年轻一代比老一辈弱很多。年轻人重视反而是汉族的一些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虽然老一辈人严厉呵斥、阻止年轻人过年,但在攀比心理的驱使下,还是照过不误。甚至,春节拜年已经渐渐成为一种习惯、规矩,不过春节的家庭会被视作没有规矩。

三.八坊社区风俗习惯变迁的分析

文化变迁是文化的常态。导致文化变迁的原因也及其复杂,如文化传播、发明创造、生态变化、人口压力等。临夏八坊回族社区的文化在汉文化传播和影响下,受宗教与政治改革、城市现代化等外在变迁因素的综合影响,发生的深刻变迁。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2

关键词:回族;婚姻习惯法;共性与特性;发展变化

一、区域间回族婚姻习惯法发展变化比较

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和河北大名县分处东西部,地域差异较大,回族婚姻习惯法在发展变化中也各有特点。

(一)两地间回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发展变化的共性

尽管两地分处东西部,但是在婚姻习惯法发展方面存在了很多相似之处。第一,回族婚姻习惯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依然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尽管我们在河北大名县调查中发现,宗教的力量对回族婚姻习惯法影响已经减弱,但无法否认的是其依然是回族婚姻中不可回避的事实考量,在回族婚姻家庭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我在与河北大名县回族同学交谈中发现,回族青年尤其是女性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回族对象,一般不会接受和异族通婚。而且很多回族青年都表示自己的配偶应当是本民族的,而且结婚应当遵循回族的风俗。第二,两地回族婚姻观念趋于开放。在河北大名县,异族通婚已经成为了现实,许多青年崇尚自由恋爱,都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选择配偶,宗教、家庭因素对他们的干扰相对减弱,而且很多父母在这一方面也不在有硬性的要求。当然,尽管在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家庭婚姻普遍受到和家庭长辈的干涉,但生活相对富裕、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则相对开放和包容,这些青年可以自由恋爱、自由结合。

(二)两地间回族习惯法发展变化的特殊性

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发的展变化存在共性,同时也各有特点。第一,宗教力量强弱差异明显。由于人口的聚集程度、地域开放程度的影响,河北大名县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宗教色彩逐渐的淡化,回族风俗表现出与汉族的风俗趋于融合,形成了一个有机互动地整体。而青海大通的回族习惯法表现的更加独立,其宗教色彩还很明显,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在风俗方面差异较大,如在服饰方面。第二,女性地位方面两地有很大不同。河北大名县回族处于东部地区,社会经济变革影响比较直接迅速,比较容易接受新观念新思想。在女性地位方面的改变也就比较明显,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影响甚微,女性地位与汉族女性基本没有区别,女性思想更加的开放,权利意识较强。而青海大通回族自治县则由于处于西部,各方面信息比较闭塞,经济相对落后,受到宗教观念和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回族女性地位相对不高,男女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不平等,比如在教育方面,女性接受教育的人数明显低于男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更甚。

二、回族婚姻习惯法地域差异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藏高原上,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落后,因此传统回族婚姻观念占据主导地位。河北大名县处在社会经济改革前沿的,回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基础教育持续的改善,随着文化素质的提升,回族开始放弃某些婚俗,逐渐导致婚俗习惯日益现代化。其次,在文化交流融合方面。由于河北大名县回族与汉族杂居生活,各方面联系比较紧密,回族婚姻习惯更多的受到汉族婚俗文化的文化影响;而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虽然也与汉等民族杂居共处,但更多的表现为小聚居特点,在一个封闭的文化圈内必然导致族群相互影响较少,回族婚姻习惯法也相对守旧。再次,在家庭和宗教方面。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回族由于历史原因,气氛浓厚,宗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主导作用,到现在,在调整婚姻关系上还发挥着主要的作用。此外,该地区伊斯兰教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宗族,教派纷争大量存在,家族实力强大,对回族婚姻自由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青海大通回族对待家庭婚姻上比较看重宗教教义和父母家族之命;而河北大名县,尽管对比较的虔诚,但是在很多人的眼中,宗教教义并不是不能被打破的,是可以变通的,宗教力量在多元的社会文化冲击下不断减弱,尤其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回族青年更加的独立,家庭对他们的约束减少,回族婚姻自由选择更多,家庭婚姻观念更加开放,传统婚姻习惯受到了挑战。

三、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比较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回族在我国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地域环境不同,回族婚姻习惯法的特点表现也不同,尤其近年来,各地法治建设进程不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回族婚姻习惯法保留程度不同,回族婚姻习惯法地域性差异存在也是合乎情理的,符合历史发展变化规律。但是在考察对比两地回族婚姻习惯法差异性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共性。比如,回族从形成到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反对绝欲,反对终生独身等。又如,回族对婚姻条件看的很重,一般不与非穆斯林通婚,与非穆斯林婚配会先议条件,即使穆斯林内部通婚也会对“教门、根基、贫富”②进行考察,这些婚姻观念和风俗习惯经过数百年的历史积淀和地域考验仍然存在,说明了这是回族婚姻习惯法最为核心、最为本质东西,是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回族民族性的具体体现。回族正是因为这些本质与核心来凸显自己民族特殊性,使自己的民族文化得到传承,并抵御和排斥外来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的同化和侵略,使自己的民族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传承和延续。

另外,通过对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变化和区域差异性对比,我们还会发现,回族婚姻习惯法在保持着民族独立性的同时不断的变化与发展着,以适应社会发生的新情况、新形势。可以说,一个民族要想生存下来,既要保持民族的精神文化的内核,更要拥有发展的眼光,加强与周围民族的互动,把民族命运与国家社会的整体命运相联系。千百年来回族得以生存,并不断发展,与本民族的不断兼容并蓄是分不开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项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好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实现民族和谐,更加的紧迫。通过地域间的回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回族的发展变化与整个社会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回族与汉族、回族与其他少数民族都是在相互间的互动中不断适应和发展,在保持民族独立性的同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地融合、协调、发展。所以,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的时候,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问题,必须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同时不断建立共同的价值认同,既要保护特殊性,又要不断建立各民族之间的统一性,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的认同感。如,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保护的同时,还要重点强调这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这样,全国各族人民就会潜移默化地热爱中华民族大家庭。另外,还要加强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和内地其他地区的交通,货运,人员往来,鼓励汉人到民族地区投资,鼓励少数民族到发达地区学习、工作、定居,互通有无,加强交流。这样各民族才会更加的团结,民族关系也会更加和谐。(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魏彦芳,“论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及调适——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2(9).

[2]李向玉、张阳阳,“回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社会功能研究”,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2)

[3]王晋寅,“伊斯兰教教义视域下回族婚姻习惯法的解读”,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2).

注解: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3

关键词:穆斯林;婚俗;文化习俗

中图分类号:J211.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c)-0105-01

任何一种民俗,作为特定范围内的公认或约定的准则及行为规范都不能在短时期内强行摆脱,其中某些对社会进步起消极作用的内涵必然在社会发展中逐渐淡化而失去约束力,但是,其表现形态的一部分却可成为一种文化特征延续下来。伊斯兰教对穆斯林而言既是一种,同时更是一种与普遍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俗文化,它渗透到穆斯林生活的各个方面,、伦理道德、经济生活、行为准则、风俗习惯等等。对于穆斯林,宗教文化与民俗文化是一种交集关系并且绝大部分重合,回民民俗除作为一种“约定’夕、“规范”之外还与其关系甚密。因此,回民民俗的内核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及相对稳定性。这些民俗文化同宗教文化一并成为回民区某些特质的重要因素。本文就穆斯林的婚俗作简要总结。

伊斯兰教历来提倡“两世吉庆”,重视人生价值,反对独身主义,《古兰经》云:“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十六:72)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真主的命令、穆圣的遗训、当然的义务。穆斯林婚姻的成立是以共同的信仰为基础,以男女双方相互爱慕为前提,共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第一要素。因此,穆斯林在选择婚姻时,一般不主张以门第和贫富为条件,而是更注重男女双方的信德和才貌。伊斯兰教主张男女双方婚姻自择、自主,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穆斯林主要以族群内婚为主,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回汉族群间族际通婚也发展比较快。但非穆斯林一方,不论是男,还是女,改信伊斯兰教仍然是成婚的第一条件。

从民族传统习惯上讲,回族青年男女的婚姻,多是从提亲(说亲)开始的。回族子女到了婚嫁年龄时,父母就要考虑他(她)的婚事。当男方父母托媒人(一般都是自己的回族亲戚)提亲时,媒人往往义不容辞。因为按照回族的风俗,做媒人是一件好事。自己的女儿被人看中,父母感到脸上很光彩,所以当媒人在“主麻”日(星期五)到女方家提亲时,女方父母会热情接待。经过提亲交谈后,女方父母一般要在下一个“主麻”日回话。媒人提亲后,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同意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双方的父母还要想办法进一步了解对方的情况,尽可能弄清楚对方的家世、为人和品德。经过了解、见面,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后,父母就正式给对方“口唤”(允诺)。虽然婚姻的决定权由父母掌握,但对于子女的态度,父母一般都会认真对待,不能强迫子女同意或不同意。所以当有人来向自己的女儿求婚时,作为父母必须把男方的情况介绍给女儿,女儿同意时即成。

再之,在举行婚姻的仪式方面也有显著不同。回族穆斯林的结婚除了按法定的要求领结婚证外,还要举行一个隆重的宗教仪式“尔曼里”,回民结婚时间多选在出某个星期四或星期五进行。结婚当日,一般在早上晨礼后,宴请阿旬及亲朋于家中,举行最年祖辈的活动,中午宴请亲朋,然后在女方家中,请阿旬诵颂(古兰经),阿旬当场向一对新人提问有关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知识,然后念“尼卡哈”(证婚词)表示婚姻成立。送走阿訇后,青年们(新郎、新娘之兄、弟)设法“请”出新娘子,与新郎围一起戏嬉耍闹,出些“节目”让新人去做取悦众人。随即,又让新娘逐个端递糖茶得到“封赠”后方得端给下一个。这些封均为老表们即兴编诌的四言八句闹至深夜方散。晚上,女方在亲朋陪送下直男家完婚。整个迎娶过程不鸣鞭炮,不敲锣打鼓,新郎新娘亦不拜天地父母,一切都在平静井然有序进行。次日席桌上,新娘要给婆家长辈们饭。饭毕用茶,新娘端杯子、新郎提茶壶次给亲友敬茶,边递边称呼。最后,新“端东西”,即把自制女红礼物捧送亲友给公婆一对绣花枕头或两副“脚布手巾”(做小净用),送叔伯兄弟姑嫂或一双鞋、一根绣花裤带、或一块绣花手巾等,对方回赠钱币若干。至此,一台热热闹闹的婚结束,村子里又多了一对恩爱夫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回族穆斯林族群在婚姻方面对共同信仰的强调,从而硬结了族群社会内部结构,强化了族群边界。

在回族中由于共同的与民族感情、文化习俗融为一体,伊斯兰的思维方式、行为价值、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转成了民族的生活方式。因此,回族的生产活动、社会生活、政治地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仅属于其所独有的风俗习惯,包括心理状态和民族意识。这种民俗,有的虽与伊斯兰教有一定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伊斯兰教教规,也有别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其它民族。如回族爱清洁、讲卫生的习俗,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习俗,回族善于经商的习俗,尤其善于经营皮毛、饮食、屠宰、运输以及金银珠宝等,已成为回族的主要特点。这些宗教文化、风俗特征对其居住文化和生活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古兰经.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周传斌,马东平.回族婚俗文化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4期.47-52.

[3]高惠珠.阿拉伯的智慧:信仰与务实的交融.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

[4]丁一波.情趣盎然的回族婚俗文化.华夏文化; 1995年05期.45-46

[5]徐晓萍.回族婚俗述论.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汉文).1996年03期;86-89

[6]马健君.回族婚俗的传统与现代流变――以西安回族婚姻民俗文化为个案研究.回族研究.2001年03期;17-20

[7]福尔卜.青海回族婚俗文化.青海民族研究.1996年02期;82-84

[8]马仲全.昭通回族穆斯林婚俗趣谈.中国穆斯林.1999年06期;43-44.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4

关键词:类书;地方民俗资料;民俗考究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207-02

一、《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概说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是一部专科性民俗资料的类书,它专门汇集地方志中的民俗资料,所辑地方志绝大多数为1949年以前所纂,每种志书注明卷数及版本年代,下分“礼仪”“岁时”“信仰”“生活”“民间文艺”“民间语言”等类目。本书由丁世良、赵放主编,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分东北卷、华北卷、西北卷、中南卷、西南卷、华东卷六卷,共十册。

这些民族资料的编选力求保持了地方志文献记载的原貌,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编选中会有不同程度地留露出编纂者个人积极或消极的意识的现象,但总体上保持了该地区民俗资料的原貌。同时,这部书为便于读者查阅原书,各地方志与现在行政区划对应关系基本上按《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的排列方式进行编排,只是其中的个别处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1]。

二、同地区和不同地区民俗考究

何为“民俗”?研究民俗,最重要的是要明白民俗的含义,对民俗这一概念有所界定。《说文解字》解作:“俗,习也。”《汉书・地理志》说:“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2]可见民俗的基本特点是地域性很强,同时也是自然而然生成的,尤其是下层民众相沿成习的行为习惯。所以可以这样理解民俗:是指一个社会群体中广大民众所创造、沿袭的生活文化习惯,是人民群众在生活实践中世代相传、相沿袭的行为模式。它是一个社会群体在语言、动作、行为和心理上的集体生活习惯。

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中华大地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在悠久而漫长的5000年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形成了区别他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大而精深、源远流长的民俗。

如果要了解和认识某个地区的民族,最佳的途径就是先了解其民风民俗。看一看这个地区人民的吃、穿、住、行;看一看这个地区人民的工农商的经营方式;看一看这一地区人民的节日信仰等等。各地民俗正像一部电影,向不同于自己生活区域的世界各民族展示着自己民族的文化和社会生活风姿。正如《中华全国风俗志》所说:“盖风俗乃历史产物,乡间习俗,皆有渊源,一事一物,俱关文化,故能知古今风俗,即为知中国一切。”[3]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关于新乡县的记载采用了两个版本:一是《新乡县志》(清 乾隆十二年刻本 三四十卷);一是《新乡县续志》(民国十二年刻本 六卷)。

(一)同一地区不同时期风俗考究

从《新乡县志》和《新乡县续志》两个不同的版本出发,可以比较新乡县不同时期的礼仪民俗和岁时民俗,从中可以探究民风民俗的变迁,以考察社会的发展变化以期对社会的发展变化有较为清晰地认识。

1.记录条目

《新乡县续志》中的内容明显较《新乡县志》繁富,而且较为详尽。同时,其记载的方式、语气较为接近现代书面语,较容易理解阅读,也更接近现代人的风俗习惯。

因为是不同时期的不同版本,因此可以从后一版本的记载情况去考证前一版本的记载情况。随着时间的变迁,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其民风民俗必然会受到影响,民国十二年刻本的《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的有关民俗的记载明显较乾隆十二年刻本的《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民俗记载详细,其中不乏不同之处,这样就可以研究新乡县不同时期的的不同风俗了。

《新乡县志》与《新乡县续志》两个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在都记录了“礼仪民俗”“岁时民俗”的同时,后者多出了“生活民俗”“信仰民俗”两大条目。

虽然仅多了两大条目,但从“生活民俗”的衣饰以及“信仰民俗”中可以更好地认识考察新乡县地区的生活习惯、生活信仰。关于信仰的问题,民间信仰的对象纷繁复杂,有关于自然界万事万物的,也有纯粹出于人们头脑想象的。民间尤其对神敬重有加,这些神有的来自宗教,如观音、佛祖等;有的来自古代神话,如“灶神”“财神”等等,当然并不排除自己的祖先。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种禁忌,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习俗,研究这种信仰可以了解当地的环境、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崇拜等等各方面的问题,对其民族精神、原始宗教观念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2.分类内容

《新乡县续志》对内容的记载较为全面和详尽,如“礼仪民俗”中,不仅有《新乡县志》记载的婚礼、丧礼、祭礼,且对相关记载增加了更为详尽的叙述,给人一目了然之感;同时还增加了生育、宴会方面的记载,每一步骤的记录都很详实,读后很容易就了解了当地民众的生活习性以及处世方式。

(二)不同地区风俗考究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记载了全国各地区的有关民俗,因此可以比较不同地区的民俗礼仪风气,考察二者异同的同时,也可以探究两地区民俗的形成背景及其原因。

有关河南省民俗记载于《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里的中南卷,内容十分详实,其中包括新乡县的“礼仪”和“岁时民俗”的县志和续县志。而山东省莘县和新乡县毗邻,这样通过两地区民俗的相关比较考探两地区的民风民俗的同异。无疑,两个相毗邻的地区民间风俗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莘县和新乡县虽然隶属于不同省份,但因相距较近,其风俗彼此相互影响。

1.生育礼仪方面

如《新乡县续志》“民俗礼仪”中有关生育的记载:“初生男女,三日报喜,抬礼盒用米面、鸡酒之类,男用雄鸡,女用雌鸡;母家但受酒,余物各添少许,鸡之雄者配以雌,雌者配以雄,仍令抬回,亦有牵羊者,须舔配一羊,否则折羊钱。越五日,母家备礼叩喜,男家择吉请酒,谓之‘吃面’。母家赠小儿以首饰、衣物之类,厚薄不等,亲友亦以鸡酒致贺。弥月后,母家来接女回,谓之‘住满月’。”

这段记载与莘县现今当地的生育习俗几乎完全一样。在莘县当地,孩子刚出生的第三日也要报喜,正中午时大放鞭炮,以煮熟的五碗面条请长辈祭祖,其中两碗“送奶奶面”摆在床前,然后烧香焚纸,磕头祷告求神祖保佑大人小孩平安健康。同时也要给同族近家送喜面,近家则以鸡蛋、红糖等贺之,一般总是按照男单女双的规矩。最重要的是给产妇娘家报喜,这是生育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报喜的重要内容。通常是在第三天由女婿和同族长辈亲自带着红鸡蛋等去报喜,母家相应回敬之。第五日是最热闹的日子(也有九日、十二日的),这一天叫做“送粥米”,也叫“送祝米”、“送米”、“吃面”等[4],称谓不同而已。这一天男女双方家的亲朋好友都携礼前来祝贺。尤其是产妇娘家更要讲究,姥姥要携带婴儿的衣帽、鞋袜、玩具、童车、童床以及鸡蛋、红糖、米面、挂面等前来贺喜,同时姥姥还要给婴儿一些“见面礼”,称为“看钱”。临走时男方家要回些红鸡蛋、糖等礼品以示谢意。这一日也是男方家请吃酒宴的日子,众亲友汇聚一堂,甚是热闹,女方娘家人是贵宾,婴儿的父亲、爷爷要给产妇娘家人敬酒。到了第七日,要在大门外栓一红布,以谢绝任何亲友街坊的拜访,寓意是谢绝来客以免孩子被看丑(可能有迷信的意味)。满月后,母家要接女儿和宝宝回娘家,叫“住满月”。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生育礼仪方面莘县和新乡县几乎一致,只是省却了向娘家报喜中的鸡、羊等较为繁琐不便的礼仪。

2.岁时民俗方面

除了“礼仪民俗”方面的相似性,在“岁时民俗”各方面也保留了先辈的习俗。如《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记载的一年中的十二个月份的习俗。

如“正月”的记载:“元旦”,五更起祭神、祭祖,爆竹之声远近无间,天明方止。食饺子,无贫富老女皆更新衣。亲族朋友交相拜贺,所至皆款以酒食,上元节后始渐疏。……初五日,曰“破五”,此日不准剪破衣物。

“十二月”的记载:八日,杂米菽诸国为粥,谓之“腊八粥”。二十三日,“祭灶”。二十四日,扫梁栋间尘。……“除夕”,易门神,换春联,互馈年礼,辞岁。夜食饺子,谓之“填坑”,有“守岁”者彻夜不眠。

综上所述,莘县和新乡县两地区的生育和岁时风俗习惯几乎一致。从当今的风俗可以佐证文献记载的真实性,同时,文献的记载也可以使后人更全面地深入了解风俗的变迁,对精神文明的建设意义重大。

三、民俗资料考究的当代意义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对了解各地方、各民族的民风民俗,进行民俗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研究将会有很大帮助。同时,对于编纂新的地方志和促进移风易俗,研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相关课题,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区域特色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体现形式。因此应大力加强民俗文化的发掘和保护,特别是民间文化的发掘、研究,这对于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推动我国先进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伴随着历史的长河,齐鲁大地的区域文化以纯真质朴而又充满活力的方式迅速崛起,传承着中华民族的不朽精神。这些特色文化是一代又一代人创造精神、辛勤劳动、卓越智慧的结晶和体现。深入挖掘,认真研究这些文化遗产,对建设中国特色先进文化,实现由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跨越具有重要意义。文化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发掘和研究民族传统文化,对继承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作用巨大。同时,应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传统民族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文化强省、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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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Z].北京:书目出版社,1991.1.

〔2〕二十五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58.

〔3〕胡朴安.插图本中华全国风俗志[M].上海: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86.1.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布依族 习惯法 变迁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繁衍,维护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调解社会矛盾,巩固民族团结,都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今学界对贵州布依族研究较多,本文以云南布依族为研究对象,展示云南地区布依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罗平县是云南省布依族的主要聚居区,占全省布依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属境内世居民族之一。

一、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

(一)祭祀习俗的变迁

布依族是一个崇拜神灵的民族,有山神、水神、寨神等,每一个神都有固定的祭祀日期,通过祭祀神灵祈求风调雨顺、生活平安、消灾免难。

1.祭“老人房”。祭“老人房”是布依族心中最为神圣的活动,这期间停止生产劳动,就连砍柴不被允许,女性被严格的排除在祭祀活动之外。祭祀的前后三天,通往村子的路口会被堵住,外地人不准入内,对于擅闯的外地人,村里也会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有宣威来的商人在祭“老人房”期间路过新寨,对劝阻的人出言不逊,寨内立刻涌出十多人将他困住,后寨主惩罚他3.6银元,买了一只鸡、一头猪重献,并罚他修了一里多的路。”

解放后,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祭“老人房”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例如在2010年的村规民约中,上述外籍人进村被罚款一条已经被取消。祭“老人房”在布依族中已延续了数百年,尽管各地祭祀风俗略有不同,在历史的演变中略有改变,但其提倡尊老的核心精髓却没用改变。祭“老人房”在布依族心中已不仅是一个习俗,它让人们发自内心的遵守这种数百年来延续下来的规则,规范着村里的行为和秩序。

2.祭山与祭水。布依族古代的自然崇拜中,尤其崇拜山神,祭祀活动极为频繁。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沙德村,祭山神土地真官,献牲红公鸡;祭大山神,献牲猪和红公鸡;长底木格新寨一带,民国初年每年四月初属猴日祭大山神,木格总伙头所属的寨子都要参加。”现在,每年祭山时,全村男人几乎都要参加,祭山活动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对神灵的敬重。

另外有祭水神、五谷和冰雹。祭水神也在每年的三月三,持续三天,在布依族中有“三月三,大人祭山,小孩玩水”之说,龙潭为祭祀地点。祭祀期间摩公召集寨民,教育全寨群众保护森林、神山、龙潭树木、道路,告诫人人遵守寨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布依族的祭祀文化呈现出两个极端化的发展:一是彻底汉化,在靠近城镇的村寨,整个村子看不出一点布依族的痕迹;二是习俗经济化,在布依族聚居区,每年三月三布依族依然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不过这更像是吸引游人的表演,对外宣传中被称为“布依族三月三泼水节”,它已逐步发展成旅游项目来吸引游客发展本地经济。更让人担忧的是,以经济收入为重点的文化发展模式,让小孩在这天只知道玩水不知道祭祀。神灵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护稳定和和谐的作用,一旦信仰灭失,必定会引起秩序的波动。这充分反映了在少数民族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文化保存之间的矛盾,怎样在冲突中寻求发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婚丧习俗的变迁

根据康熙《罗平州风俗志》记载:“沙人(布依族旧称),喜楼居,务耕织,婦人短衣长裙,男子首裹青帨,器用木,婚丧以牛为礼,死用薄棺葬,女媳盛装罗立,曰站场。毕弃于野,焚而掩之,病不医药,惟事卜鬼,占决吉凶另有卦书。”现今布依族婚嫁和丧葬习俗均有较多的变化。

1.婚嫁习俗。历史上布依族婚姻大事均有父母做主,还有姑舅间亲上加亲和兄弟中的转房习俗,女方在出嫁后还有“不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在娘家住上几年,只有农忙或年节时才回夫家,另外严格遵循着同姓同宗不婚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那个年代除非家里阶级成分不好娶不到或嫁不了,才会选择外族人。

现今布依族青年大多以自由恋爱为主,但对婚姻缔结程序的认识上,仍没有重视“结婚登记”,很大一部分村民认为只要办酒就是结婚,许多村民办结婚证是为了给小孩办出生证的需要。这说明,几千年来遵循的习俗比一张结婚证更能肯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法律程序在民间乡土社会的运行仍然显得比较薄弱,法律的公信力依然有待提高。

2.丧葬习俗。罗平布依族重视丧葬,用棺土葬,丧葬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和仪式。死者死后有“押三、押五、押七”的说法,即在家停放三天、五天、七天。丧礼遵循“后家(死者子女的舅舅家)为大”原则,在仪式中,后家要安排在最显赫的位置。

出殡的头一天,举行悬百仪式,“小后家(儿媳妇娘家人)”买红衣服来换这边的“白衣(就是孝服)”,有的家庭“小后家”有二三十家,没有那么多“白衣”,就演变成换“白帕子”,一般以“白帕子”的多少来论后家的强弱。第二天早上,后家要拿羊、鸡、酒来献,姑爷必须拿活羊。第三天早上要吃醋,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很辛苦,后辈吃醋来报效,由于醋很难吃,寓意让后辈们尝尝苦味,而且从老人故去后,主人家须忌荤三至五日,忌荤期满,请摩公唱过《开荤调》后,方能吃荤。

毕摩从入棺的时候就要参与,入棺唱《入棺调》,立幡唱《立幡调》,后辈敬献斋饭献汤要唱《献斋饭》《献汤调》,致哀要唱《哭诉调》、《追叙调》,发丧前要唱《开路歌》。第二天抬下葬的时候念《下葬调》,第一个清明节念《祭坟调》。

罗平布依族的丧葬习俗是本地布依族保留得最好的一张“身份名片”,从死者故去到入土为安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仪式,这种仪式没有被汉族文化过多侵入,也没有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在时间的洗礼中越发发挥着它的光辉。

(三)宗教习俗的变迁

“摩教”是布依族的本土宗教,它在原始自然神灵崇拜的基础上形成,以祖先、自然、鬼神崇拜为核心,以解脱痛苦和引导亡灵进入极乐世界为宗旨。现今大部分本土村民依然信赖“摩教”,只是这种信赖的方式不再是系统的宗教崇拜,而是相信其中的灵魂不灭、神明庇佑的思想,这种思想以毕摩祭祀或看病的形式体现出来。

毕摩为人看病的方法一般为三种:一是将鸡蛋打在碗里看流动的方向,泡泡出在不同的方位说明不同的病;二是瞧日子、推理,不同的日子都有不同的鬼,比如初一是家亲鬼,是去世的祖辈回来折磨活着的人,化解方法是供饭和给死人烧些衣服,边烧边念经文,初二的是土地鬼……以此类推,生病那天是什么日子就是哪种鬼缠身,再按照相应的方法化解;三是用鸡卦,取来鸡的大腿骨和小竹签,查看鸡骨上的小孔,在小孔中插上竹签,得出卦象,不同的卦象说明不同的情况。

毕摩行医不仅有群众基础而且经过数百年的传承,也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伦理体系。在布依族村民眼中,毕摩利用摩经看病,不是巫术,而是科学未解之谜。村民对摩公的信赖主要基于三点:一是祖辈留传下来的传统;二是摩公一般是村里德高望重或知识较丰富的人,大家一般很尊敬信任;三是有些疾病好多人在大医院治了几次都治不好,回来请摩公做做就好了。

即便如此,摩经或“摩教”的传承依然遇到了极大的困境。第一,对于治愈灵魂出窍这类疾病,在外人看来依然是封建迷信,是被正统的科学所排斥的,随着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随着外出受现代教育的年青人越来越多,这类说不出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必然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第二,从法律层面分析,摩公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给摩公太多的发展空间,因此摩公的职业性质正在逐步改变,要么变为中医,要么沦为算命先生。

二、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

习惯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国家法的强势实施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是不可阻挡的,两者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共同进行,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习惯法只有在变通中才能寻求发展。

(一)随时代共同进步

布依族社会对自然的崇拜,源于旧时生产力低下,村民们通过拜山祭水,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新机器的发明与运用,农民对“天”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导致新生的一代对“天神”的敬畏感大打折扣,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青年外出打工求学,受到“无神论”的熏陶与洗礼,更加降低了对民族传统神灵的崇敬感。现在的“祭山”“祭水”仪式与其说是对神灵的崇拜,不如说是对祖辈们留下传统的怀念,程序虽然都一样,但却是形同而神异。仪式的过程依然严肃,只是以前这份严肃已不再是来源于对神灵的敬畏。当地人提到祭祀活动时,更多是讲祭祀后男人们怎么一起打牌吃肉的欢乐场景,因为这天不允许劳作,或许他们已经把祭祀当做假期。也许有一天,布依族人将祭祀活动变成放假活动或者旅游项目时,我们不应该感到意外,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与国家法软硬兼施的对抗

1.“软”性并存。民族习惯法作为民间法的一种形式,弥补了国家法律在某些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之不足,这种习惯法并不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并能与之并存,我将之称为“软”性并存。

正因为国家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习惯法在婚丧习俗方面依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另外习惯法的运用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还能迅速的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

对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习惯法也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且子女在继承上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布依族社会中,女儿是绝对没有继承权,这种与国家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并没有引起布依族社会的不满,习惯法成功的在冲突中生存。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6

[关键词]藏彝走廊:回藏民族;和谐民族关系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2-0049-07

藏彝走廊自古以来是多民族活跃的区域。各民族在这里生活、流动、融合,丰富和发展了该区域的历史与文化,形成了良好的族际关系。这种关系是历史与现实民族关系发展交融的结果。一、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动力机制(一)经济上的互惠互补

藏彝走廊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形成了特殊的地理经济文化和民族经济文化。藏族主要从事畜牧业,草牧文化特色突出。回族以经商为主,以谷地、城镇为中心。汉族特点是重农,分布在平坝、谷地、城镇。总的来说,在环境和各自文化因素的作用下,回、藏、汉民族相互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职业分工。藏族与回族经济合作历史悠久,回民从事屠宰、牛羊肉及皮毛贩卖、餐饮、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藏民从事畜牧业,所需大米、青盐、茶叶、生产工具、文化装饰品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由回民这个“中间人”角色来完成。[1](P.63-72)现今回藏民族经济与合作的形式、内容、层次向多极化发展。一是以回族为主的穆斯林依旧活跃在走廊农牧区之间,发展商品经济。同时,他们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条件优势,如甘南州被誉为“亚洲第一优质牧场”的甘南草原,昌都县草场面积达963.9万亩等,努力做好屠宰、畜产品深加工、外运工作,提高藏区的商品化率,扩大再生产规模,推动畜牧业的发展。二是在回民所经营的企业中不乏藏族员工,这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就业、促进民族之间的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由于旅游业在走廊各地的繁荣发展,党和政府的积极扶持与帮助,如国家拨款修缮甘南著名拉卜楞寺、打造拥有世界自然遗产等四项桂冠的阿坝黄龙风景名胜区等景观,使回、藏民族在新兴产业面前各显身手,在餐饮、宾馆、特色产品推广上互相支持,在旅游服务、建筑等行业的经营上,回、藏民众都占了较大的份额,共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显然,回、藏各民族由于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经济上的互惠互补关系,即互相尊重,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生活条件上的缺陷,在互相交往中获利,使回、藏民族彼此加深了了解,构建成回、藏民族和谐民族关系的共生互补型模式。从而保持了民族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二)文化上的互动共融

回、藏民族各有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宗教习俗,应该说,文化差异十分明显。但在藏彝走廊这片多民族文化碰撞、交融的大地上,频繁的经济交往,促进了回、藏民族文化的不断共融发展,在语言、饮食、建筑工艺、服饰等方面彼此影响,形成一种民族文化和谐交融的态势。如今,无论在甘南、松潘,还是在迪庆和昌都,文化的互动十分自然,并且以良性为主,全社会形成了回、藏、汉多元文化共融氛围。当地的教育领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有藏汉双语类,康巴卫视、迪庆电台和电视台开辟了专门的藏语频道,《甘南日报》《迪庆藏文报》免费向寺院僧侣和农牧民发放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牌子、公章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重要会议、文件、布告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党政机关均配备熟悉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所有的企业、店铺,无论由哪个民族经营,均采用藏、汉两种文字的招牌。回民商号的招幌有别于其他民族的商业招幌,如回族餐馆招幌上多写“清真”等汉字,形成了回族的文化标识。特别是近年来走廊各地在发展旅游业、服务业的过程中,主打民族文化牌,旅游产品的开发,饮食等服务业的特色上,都融合进了不同民族文化元素,彰显出藏彝走廊回、藏、汉等民族文化共存、互动共融的魅力。

其次,藏彝走廊历来就有回、藏民族友好交往的传统,表现在不同民族文化能和谐共处且不断融合。他们在平时的交往中共同组织或参与各自的文化活动。在松潘,诸如畅坝①、赛马会、花儿会等民间活动,各族群众共同组织,一起参与。而逢各民族的重大节日,如藏历年、开斋节、春节,或红白喜事等重大家庭活动,各族群众也是互致礼仪。回民过节都要邀请藏、汉等民族的代表参加,各族同胞则送去牛羊以示庆贺。藏历年、春节,也要邀请回族的代表出席,并办清真席。当地藏民一直认为回族的“圣纪节”油香有治病的作用,一到“圣纪”便纷纷讨要。在迪庆,“藏回”与藏族交往密切,“藏回”在文化外表上向藏族转换的同时,文化交融还没有结束,“藏回”还积极参加藏族的娱乐活动,特别是安南和哈巴的“藏回”成年人都是藏族歌舞的热衷者,曾获县举办的藏族歌舞大赛金奖。“藏回”在汉族或藏族的节日、农忙、农闲、婚礼时都会跳藏舞,唱藏歌。

再次,藏彝走廊的回、藏民族寓文化交流于经济活动中。回族与藏族在经济往来中,彼此学习对方的语言、适应对方的风俗习惯。许多回、汉群众能讲流利的藏语,藏族群众也会说较流利的汉语和简单的回族日常用语。在许多场合他们都达到默契交往的程度。“他们(回商)与藏商有一种默契,一个手势,一句黑话就知道对方要什么,对方有什么。”[2](P.161)如松潘和昌都回、藏民族进行皮毛、牲畜等生意时,仍延续着回、藏民族之间一些古老的交易方式,如“掏麻雀”的交易方式(买卖皮毛时,卖者把羊皮抱在怀里,把手藏在羊皮底下,先用手势开价,买者把手伸到羊皮底下,去摸卖者手里开出的价格,自己在开出还的价格)。“捏手”方式(买卖双方在袖筒中互相捏手指以商价)。[3](P.102)这些交易方式简单保密,互不执,不伤害感情,同时又可避免语言不同带来的不便。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互相尊重、和平共处,在文化上相互学习渗透,和谐交融。

此外,走廊中回、藏两个民族日常生活往来关系密切。据笔者在松潘进安回族乡的问卷调查,58.06%的群众“与其他民族经常进行交往联系”,36.27%的群众“有一般交往”,4.8%的群众“偶尔联系”,0.87%的群众“不往来”。在问及“是否愿意和其他民族一起共同经商发展经济”问题,48.09%的群众表示“愿意”,4012%的群众“无所谓”,9.23%的群众“不愿意”,2.56%的群众“不清楚”。②可知,进安回族乡各族群众平时的日常交往和经济上的联系是较密切的,愿意为自己和家乡经济发展携手共进。

现在党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类政治(开会、选举)、生产、经济活动(物资交流会)等为回、藏等民族间的文化互动提供了新的途径,增添了回、藏两个群体文化互动的新方向,为回、藏民族文化上的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双方共同的东西多了,友好和谐程度就会越来越高。

(三)党和政府的重视

党一直倡导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理念。1931年就提出了“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民族界限的国家”的主张。[4](170-171)建国前夕,党从法律的范畴提出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国后,党中央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全国10个藏族自治州,仅藏彝走廊范围内,就有8个。事实证明,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处理民族内部事务,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的社会环境,建立了“谁也离不开谁”的新型民族关系,为藏彝走廊形成和谐的回藏民族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走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和趋势,有利于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建国以来,走廊各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护。走廊各地区,各民族交往日益扩大,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日渐富裕的道路上奋进,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实践证明,改革开放,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同时,随着党和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使走廊各地经济文化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在党和政府的积极倡导下,在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大好情势下,势必为走廊回、藏等民族形成融洽的民族关系提供保障。二、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制度保障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与发展的同时,党和国家主张民族平等,并从法律法规上做出相应的规定,最终形成制度,确保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这为回、藏等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宪法的要求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党和国家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为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提供了保障

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党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予以保障,并给予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某些优惠待遇。其核心两条,一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二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事实表明,建国60多年来,全国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尊重和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了5个自治区、30自治州、120自治(旗)县,44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000 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每个民族都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团结、友好的良好态势。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对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加强,民族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的自治权得到实现,并把促进各民族团结上升为国家意志。2001 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正式在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5 年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已经制定了3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130多个自治条例、420多个单行条例和70多件地方法规,2011年国家民委出台《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5](P.60-61)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进程,进一步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对建立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和走廊各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的制定,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有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如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1989年以来,已制定21部地方性单独条例。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甘南建立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有了制度保障,有效维护了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

1.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中国55个少数民族,1949年以前只有21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不到全国民族总数的一半,大多数民族一直没有与自己的语言相适应的文字。[6](P.57)这种复杂的语言文字状况,使少数民族之间不能沟通,就是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汉族,也因各地方言的巨大差异而难以交流。为此,党从1950年就组织专家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语言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予以重视。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第四十九条)。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文化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对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促进民族间的交流,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藏彝走廊生活着几百万藏缅语族中的藏、彝、羌、白、纳西等民族,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走廊内各个民族自治州、县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各民族的基本权益,使民族之间得到了广泛交流,经济、文化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昌都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为藏、回、汉等民族学习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藏语言文字在全区通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及商业店面的牌匾均以藏、汉两种文字的形式呈现。目前,生活在这里的藏民基本都通汉语,部分经商的回、汉民族也积极学习藏语,年龄较大的回族商人能讲流利的藏语,促进了昌都藏、回、汉各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上的深层次交流,对走廊民族地区各民族的交流和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回、藏和谐民族关系创造了条件。

2.自由政策

党历来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的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建国以来,藏彝走廊地区大力宣传并正确执行自由政策。中,党和国家正确的宗教政策一度被中断。拨乱反正后,怎样处理新时期的宗教问题,党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建国以来对宗教问题规定最全面、最具体的一部宪法。1993年,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P.4-7)为宗教工作指明了大原则、大方向,使我国的宗教工作走入了一个发展的大好时期。目前走廊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正确的宗教政策,党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修缮寺庙观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民族宗教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密切交往,实现了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不同宗教信徒友好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局面。诚如有学者描述的那样,在藏彝走廊的甘南,“初入拉仁关的人,站在山坡上眺望:只见‘格尔尼’一片藏式建筑的佛教寺院坐北向南,身着袈裟的喇嘛进进出出地忙碌着,一些藏族群众或推动硕大的转经筒,或徐徐绕行于白塔四周(藏民称之为:转果拉);寺院的左侧不远处,是座西向东、古典建筑风格的清真寺,屋顶绿色的琉璃瓦在夕阳的辉映下,……头戴白色号帽的穆斯林肩头易琶巾,陆续向清真寺集中,准备礼‘底格尔’。此情此景,相信走遍中国独此仅有,观者无不顿生对民族共存环境祥和气氛的感慨。”[8](P.100-101)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自由的实况。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不同历史时期,党都特别强调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建国后,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上,宪法明确给予尊重,刑法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实质就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同时,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对清真食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扶助; 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 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中,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被视为“四旧”。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逐步消除对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破坏和不良影响。藏彝走廊藏、回、汉等各民族都有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各民族向来彼此尊重,当前,走廊各民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习俗、生活习惯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如在松潘,回、藏各民在节日和重要活动中都要互相邀请,还要专门做回族宴席。再如甘南碌曲的拉仁关乡,生活着一支西道堂教派的回族。当地藏族称其为“求索玛”,藏语的意思是“新教”。生活在这里的两个文化背景不同的民族,却能互相了解、尊重对方的民族风俗。例如“求索玛”的大人们经常告诫孩子:“不得跑到‘格尔尼’寺院里玩耍、淘气,妇女们更加小心谨慎,从不违禁闯入寺院内,即使是男性成人要想进入寺院参观也必得寺院管事人的允诺。其他的藏族风俗习惯,尤其是那些较为敏感的部分,已经在‘求索玛’的脑海里深深扎根。”可见,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互相尊重、理解使“求索玛”在完全陌生的异族文化和宗教中生活下来。

实践证明,尊重和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间的友好往来与交流,减少纠纷和冲突,对形成和谐民族关系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4.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党在建国之初,注重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对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褐和匾联予以废止;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到首都和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在宪法中专门制定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条款。“”中,民族团结遭到破坏。而今,党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理论,为今后做好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先后召开了6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有7977个,全国各地也召开了各个层次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了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各民族团结好的良好氛围。

走廊各地,历史上民族矛盾尖锐,民族关系复杂。建国后,各地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局面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走廊各地积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团结政策,“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如松潘县,目前,积极探索“强化认同谋团结、科学发展促团结、富民惠民求团结”的方法路子,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一是依托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松潘县红军长征纪念碑碑园、毛尔盖会议和沙窝会议遗址等有效载体,发挥现代传媒优势,采取讲座、等多种形式,弘扬长征精神,宣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向全方位、多题材、经常化、系列化发展。二是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五进”(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寺庙、进家庭),使各族群众爱国意识、法律意识、团结意识有效增强,“团结是福、分裂是祸”“三个离不开”等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同时广泛开展“争创”活动,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2007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右岳矗表彰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50个。2011年,有4个村被表彰为“阿坝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的十里回族乡佑所屯村,我们了解到,全村有回族157户,汉族31户。这里的汉族群众尊重回族风俗,从不养猪。回族节日里,到处都有汉族群众帮忙的身影。该村清真寺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损毁严重,在新清真寺落成庆典上,出现了回、汉兄弟同台主持的感人场面。这里的民居,既有回族传统民居“燕儿窝”,又有融藏族石砌底室的回藏式“燕儿窝”,还有融汉族吊脚楼、藏族石砌底室为一体的三合一式“燕儿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帮助我,我帮助你”的民族情谊,不仅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在各类建筑上也烙上了民族团结、和谐融合的印记。当前,松潘以“不忘党的恩情、不忘祖国的温暖、不忘各族人民团结奋进历程”为核心,广泛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灾后恢复重建的巨大成就、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持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教育,打牢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思想基础,为创建和谐的回、藏、汉、羌民族关系作出贡献。③再如甘南州,近10年来,有8个单位和15名个人荣获国务院授予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摸范称号,有68个先进集体和123名先进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命名了一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9]其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摸范个人,州长沙拜次力的事迹对我们深有启示。甘南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24个民族杂居的自治州。在他的带领下,全州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国企改革力度和招商引资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他重视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以各民族的团结进步为重。在工作中,他走家串户,关心各族干部群众,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常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他就是这样高举民族团结旗帜,赢得了全州各族干部群众的信任与赞誉。[10]在迪庆州,2009年受国家和省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19个,先进个人26个。昌都地区近年受自治区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32个,先进个人53个。上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优秀事迹,对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创造了条件。

(四)习惯法提供保障

回、藏民族的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 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伦理、财产、继承等诸多方面。它们中有许多理性、积极、健康的因素。在甘南地区,藏民族习惯法上有许多提倡人们平等的内容。如,“女婿入赘后,和亲生儿子同样对待,掌管家中一切大权。”对于非婚生子女,也要求人们对其尊重。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不受社会歧视,也可以养在家里,也可享有同样的继承权。”[11]这些内容,除体现人员平等外,实际上强调家庭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每一个人应团结互助,共同维系家庭生活。在迪庆藏区,结婚后不管男女,谁大谁就在家当“斯打”(在家继承遗产、传宗接待)。实质上是男女平等、众生平等主张的体现。在走廊藏区,对悔婚、离婚问题能较平等处理,财产分割时照顾老人、未成年人甚至是胎儿的利益。在亲情伦理上,尊老爱幼,如果谁家的老人病了,周围群众都要前往看望,去世后,群众都为之哀悼。如果老年人向谁家帐房走去,这家的男女老幼都伸出双手迎接他进去,并请坐在右上方。受藏传佛教的影响,习惯法规定禁止滥伐森林,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如果有哪个喇嘛或活佛说是神山,谁都不敢去动,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藏族群众奉行藏传佛教“诸恶莫做,重善奉行”的思想,认为“窃取他物、非法经营、抵赖债务等七种不当之财是不能苟得的。尊从藏传佛教戒糁械摹拔褰洹焙汀笆善”。这些要求,对于信仰藏传佛教的群众来说,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走廊的回族习惯上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规矩和教诲,如主张人人平等。《古兰经》确立了不分门第、性别、年龄、贵贱而平等的原则。如为反对剥削、防止贫富分化、维护公平交易,《古兰经》中有禁止高利贷、商业欺诈、谋取暴利行为和诚实守信的论述。如若违反,就要受到惩罚。

回族习惯法视偷盗、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是犯罪行为,认为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钱财是最肮脏的,干这些勾当的人是罪恶之人,生前会遭人咒骂,死后要进“多灾海”(意为火狱);在婚姻方面,回族倡导男女双方享有婚姻自,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倡导结婚是“瓦直”(当然),是“逊奈”(圣行)。在家庭关系上,认为对人们恩惠最大的,第一是真主,第二是父母。伊斯兰教法规定孝顺父母乃为“主命”(真主之命令),并且主张两世行孝。此外,《古兰经》强调宽容,要求人们以德报怨,说道:“善恶不是一律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么,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习惯法还要求穆斯林从小要遵照《古兰经》的要求行事等。

回、藏民族习惯法通过对回、藏民族的日常行为的约束,发挥着引导、规范作用。使人与人交往的各种社会关系得到调节,形成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关系,它不但促进了回、藏民族良好、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综上,我们认为,生活在藏彝走廊的回、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互动中形成了经济上的互补、文化上的共融;加之党和政府的重视;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的繁荣与发展,主张民族平等方面从法律法规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成为制度。并且,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回、藏民族习惯法中合理、健康因素的作用,确保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促进了藏彝走廊回、藏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并提供了保障。

注释:

①松潘地区冬春季节人们蛰居室内,每到夏秋,藏、羌、汉、回各民族纷纷外出游玩,这种户外郊游野炊活动,松潘人称为“畅坝”。

②笔者在松潘进安乡的问卷调查,采取无记名方式,准备问卷40份,共发出35份,回收35,有效作答100%。

③案例材料由阿坝州运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开展案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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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铁军. 巨大的变化,辉煌的成就[N]. 中国民族报, 2013-09-03.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7

【关键词】少数民族 文化 思想

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民族原则

长征之前,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主要是在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接触不多,民族工作并不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且党又处在幼年阶段,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现状、经济与文化、风俗与宗教,皆缺乏细致的了解。据统计,红军长征约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和行程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么长期、广泛地与少数民族接触,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就使党和红军有了广泛接触兄弟民族的机会,使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一次极好的实践。长征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最大程度地争取少数民族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保证战略转移任务的完成。因此,在长征全过程中,党始终把民族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与少数民族兄弟交往时,始终把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放在第一位,各部主力红军在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前,都针对性地对部队进行深入细致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并规定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广大指战员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的,尤其是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在回族、维吾尔、哈萨克和藏族中具有相当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我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提出并实行自由政策。

1949年9月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指出,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汉族应该尊重其它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少数民族,从理论到实际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国的少数民族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中华民族大家庭更加和谐美满。

建国以来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尊重差异性、提倡多样化,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二是必须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生机和活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三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是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倡导一切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思想和文化,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

五是必须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各族群众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六是必须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从根本上制约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少数民族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经济基础、区位条件、人口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进步,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显著的差距,甚至低于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

民族地区教育与科技发展水平落后,导致民族文化活力和竞争力不足。教育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是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基础条件,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人口整体素养的提升,更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活力的保持和竞争力的提升。一方面,只有人口的文化素养整体上得到提升,人们的文化消费与创造才会更加自觉,少数民族文化才会获得更多的活力。另一方面,只有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创新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保持其竞争力。

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文化需求。一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量短缺,设施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二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才缺乏,功能萎缩,生存困难。三是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难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求,民族语言文字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四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国际挑战,文化安全问题凸显。

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加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根本,也是我国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保护与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是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的愉悦感和幸福感的提升。

民族地区文化发展体制转型滞后,从体制层面制约了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与繁荣。体制机制改革是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加快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民族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滞后于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还没有对既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合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殊规律的文化体制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和实验,还没有摸索出一套特别适合民族地区的文化管理体制。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举措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服饰、传统节日、婚丧嫁娶习俗等。现阶段,党和政府在对待少数民族文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具体表现在: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其次,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家在五十年代开始,就组织专门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再次,主流媒体积极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信息传播,鼓励、发展少数民族语言。

对的尊重。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自由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中国,不论是信仰藏传佛教的藏、蒙古、土、裕固、门巴等民族的群众,还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等民族的群众,以及部分信仰基督教的苗、瑶等民族的群众,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

尊重少数民族年节日习俗,并给予政策保障。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的年节习俗,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各少数民族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欢度节日,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安排假日,并供应节日特殊食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年节习俗,使少数民族兄弟共享节日的欢乐。

少数民族优秀艺术形式得到传承和弘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的文艺事业,丰富少数民族的精神生活,新中国成立以来,拍摄了大量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电视;如《刘三姐》(壮族)、《冰山上的来客》(维族)等等,这些少数民族的电影、电视既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又具有高度的艺术性,成为银屏一道亮丽的风景。除了电影、电视之外,反映少数民族情感、生活的歌曲也是不断涌现,脍炙人口。党和国家为了挖掘、传承少数民族艺术形式,自2006年起,原生态唱法首次以独立组别的身份亮相青歌赛。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8

各地少数民族中秋节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中秋习俗:云南傣族盛行“拜月”风俗

在少数民族中同样盛行这祭月、拜月的风习。云南傣族在中秋之夜,盛行“拜月”风俗。傣族传说,月亮是天皇第三个儿子岩尖变的。岩尖是个英勇刚强的青年,他曾率领傣族人民打败过敌人,赢得了傣族乡亲的爱戴。后来,他不幸死后,变成了月亮,升向天空,继续发出柔和的月光,在黑暗中给傣族人民带来光明。每逢中秋节这天,小伙子一清早就带上火药枪上山打火雀、野鸡,猎取节日野味。姑娘、媳妇们忙着到湖边,池塘里抓鱼。他们都忙着准备节日的晚餐。老阿妈则忙着舂糯米,做大小不同的食物,四只桌角上各放一个糯米圆饼,每个饼上插一炷冷香。待到月亮从山林上空一升起来,就点燃冷香,全家大小开始“拜月”。然后,对空鸣放火药枪,以示对英雄岩尖的敬意。最后,全家老小欢乐地围坐在小方桌旁,品尝食物,谈笑赏月,尽兴方散。

少数民族中秋习俗:鄂伦春人“打月亮”

鄂伦春人祭月时在露天空地放上一盆清水,摆上祭品,然后跪在盆前,向月叩拜;土族人用盆盛清水,将月亮的倒影受到清水盆中,然后,人们不停地用小石子打盆中的月亮,俗称“打月亮”。

少数民族中秋习俗:广西西部壮族请月神代言人

广西西部壮族的“祭月请神”活动更典型,每年夏历八月中旬,有的就在中秋夜,人们在村头村尾露天处,设一供桌,供放祭品和香炉,桌子右边树一高约一尺的树枝或竹枝,象征社树,亦作月神下凡与上天的梯子,这里保存了古老的月亮神话因素。整个活动分为:请月神下凡,由一名或两名妇女作为月神的代言人、神人对歌、月神卜卦算命、歌手唱送神咒歌,送月神回天四个阶段。

少数民族中秋习俗:蒙古族“追月”

中秋之夜,蒙古族人爱做“追月”的游戏。人们跨上骏马,在银白色月光下,奔驰在草原上。他们朝西放马奔驰,月亮由东方升起,坠落天西方。执着的蒙古骑手,不到月亮西下,“追月”不止。藏族“寻月”。西藏一些地区的藏族同胞欢度中秋的习俗是“寻月”。是日夜晚,男女青年和娃娃们,沿着河流,跟着倒映水中的明月,把周围河塘中的月影措遍,然后回家团圆吃月饼。

世界各地不同的中秋习俗日本人中秋节不吃月饼

在日本,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被称为“十五夜”或“中秋名月”。日本人在这一天同样有赏月的习俗,在日语里称为“月见”。日本的赏月习俗来源于中国,在1000多年前传到日本后,当地开始出现边赏月边举行宴会的风俗习惯,被称为“观月宴”。与中国人在中秋节的时候吃月饼不同,日本人在赏月的时候吃江米团子,称为“月见团子”。由于这个时期正值各种作物的收获季节,为了对自然的恩惠表示感谢,日本人要举行各种庆祝活动。虽然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废除了农历,改用阳历,但是现在日本各地仍保留着中秋赏月的习俗,一些寺院和神社在中秋节还要举办专门的赏月会。

越南中秋节儿之玩具大战

随着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的临近,商家之间展开的“月饼大战”、“玩具大战”使越南各地的节日气氛尤显浓烈。与中国的中秋节有所不同,越南的中秋节是儿童唱主角。市场上口味各异的各式月饼、千姿百态的花灯、五颜六色的儿童玩具等节日食品、玩具应有尽有,孩子们的脸上溢满了对节日渴望。中秋节,首都河内的大小街道沿街摆卖月饼的店铺披红挂绿,上书“月饼”字样的大红灯笼高悬在店前的醒目位置,各种品牌的月饼摆满了货架。

每年中秋节期间,越南各地都要举行花灯节,并对花灯的设计进行评比,优胜者将获得奖励。另外,越南的一些地方还在节日期间组织舞狮,常在农历八月十四、十五两晚进行。当地人过节时或全家围坐阳台上、院子里,或举家外出到野外,摆上月饼、水果及其他各式点心,边赏月、边品尝美味的月饼。孩子们则提着各种灯笼,成群结队地尽情嘻闹。

随着近年来越南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千年中秋习俗也悄然发生了变化。许多年轻人在节日里或在家聚会、唱歌跳舞,或结伴外出游玩赏月,增进同伴之间的了解与情谊。因此,越南的中秋节除了传统的合家团圆之意外,正在增添新的内涵,逐渐受到年轻人的青睐。

新加坡中秋节之打“旅游牌”

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对于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向来十分重视。对新加坡的华人来说,中秋佳节是联络感情,表示谢意的天赐良机。亲朋好友、商业伙伴之间相互馈赠月饼,借此表示问候与祝愿。

新加坡是一个旅游国家,中秋佳节无疑是一个吸引游客的绝好机会。每年中秋临近时,当地著名的乌节路、新加坡河畔、牛车水及裕华园等地装饰一新。入夜时分,华灯初上,整个大街小巷一片红彤彤的景象,令人心动。

今年中秋节,在新加坡河畔矗立着一盏长300米、高4.5米,耗资7万美元制作的祥云巨型龙灯。每当夜幕降临,喷着水的巨型龙灯通身发光,将新加坡河面映照得一片火红,场面十分壮观。在华人的传统聚居地牛车水,除了从尼泊尔、越南等国进口的巨型灯笼熠熠生辉之外,由1364盏小红灯笼组成的44条小龙更是令牛车水增色不少。在新加坡颇具中华古老园林风韵的御花园,目前正在举办规模宏大的梦幻彩灯会。这里既有令人们喜爱的迪斯尼系列灯饰,也有巨大的北京天坛和巨龙造型的灯饰,分外引人注目。

中秋节习俗中秋节传统习俗:猜谜

中秋月圆夜在公共场所挂着许多灯笼,人们都聚集在一起,猜灯笼身上写的谜语,因为是大多数年轻男女喜爱的活动,同时在这些活动上也传出爱情佳话,因此中秋猜灯谜也被衍生了一种男女相恋的形式。

中秋节传统习俗:赏桂花、饮桂花酒

人们经常在中秋时吃月饼赏桂花,食用桂花制作的各种食品,以糕点、糖果最为多见。

中秋之夜,仰望着月中丹桂,闻着阵阵桂香,喝一杯桂花蜜酒,欢庆合家甜甜蜜蜜,已成为节日一种美的享受。到了现代,人们多是拿红酒代替。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9

2、能力目标:能运用民族的四个特征来识别民族;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加强民族观念。

[教学重点]民族的基本特征

[教学难点]民族与种族的区别;共同心理素质是区别民族的最显著的特点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法

[教学准备]CAI课件

[授课类型]单一课

[教学时数]一课时

[教学过程]

(播放《爱我中华》歌曲,导入新课)CAI展示

师:“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支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这里的“民族”、

“花”、“兄弟姐妹”特指什么?

生:民族。

师:那民族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系统的学习。大家先看五分钟的

书,同时带着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民族具有四个特征,它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一、民族的形成(板书)

1、时间

2、过程

师:民族形成于什么时候?

生:原始社会末期

师:为什么不是其它时候?

(学生讨论,老师归纳)

师:因为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

展经由了一个由氏族到部落再到部落联盟的过程。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氏族社会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共同体也随之瓦解,新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

即民族逐渐形成。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副板书)

师:所以,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二、民族

1、概念

2、特征

1)、共同语言

师:民族的第一个特征是要有共同的语言,为什么呢?

(学生回答略)

师:简单来说,因为它是人们(活动和交往的工具板书),是不是说同一种话的

就是同一个民族呢?

生:略

师:不是,有时,几个民族可以共同使用同一种语言。在我国,回族和汉族使用的

就是同一种语言。所以,《爱我中华》中说“五十六种语言汇成一句话”是不科学

的。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民族是不是只有一种语言?也不对,我们怀集就有好几种

语言。再来看第二个特征:

2)、共同地域

师:共同地域是指一个民族生存、生活的自然环境(板书)。这是民族与氏族

部落的重要区别,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也是民族形成的最关键的一步。既然这

样,那是不是居住在同一个地方的都是同一个民族?

生:略

师:同在中华大地上,但是有五十六个民族,我们怀集也有好几个民族。

3)、共同的经济生活(板书)

师:这是指民族内部的(经济联系板书),每个民族都会在长期的生产、交换活

动中形成自己的经济特点和经济关系。如蒙古的游牧经济,彝族的纺织经济等。正

是这种经济上的联系才把人们牢固地联结为一个共同体。

4)、共同的心理素质

师:大家齐读共同心理素质的概念:

生:是指一个民族的共同爱好、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民族尊严等,主要表现在共

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习俗方面。

师:比如大家熟悉的歌曲《小背篓》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个特点。

(放音乐或教师亲自唱〈小背篓〉)

师:这是由宋祖英演唱的一曲脍炙人口的土家族民歌,她就是凭着这一首歌而一炮

走红。在这首歌里面就很好的体现了土家族的风俗习惯。

吃——糍粑

住——吊脚楼(副板书)

用——小背篓

师:同时,我们在投影上看到绚丽多彩的衣服就是土家族的服饰。(穿——衣服)

师:其实,土家族还有很多风俗习惯,其他少数民族也一样。以后讲少数民族时再

给大家介绍。这些风俗习惯一旦形成,就有很大的稳定性,从而成为我国民族文化

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正是因为心理素质的稳定性,才使之成为区别民族的最

显著的特点。

师:民族的这四个特征有什么关系呢?

(学生回答,老师小结)

师: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共同地域和共同的经济生活师民族形成的首要的前

提条件,为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提供咯额地理空间和物质基础;而共

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又促进了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发展。

师:关于民族及其特征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下面我们来区分几个概念:

三、民族与氏族联盟、种族有什么不同?(板书)

(学生讨论,老师归纳)

师:1、关于民族与氏族部落

A、产生的时间不同,民族产生在氏族部落之后。

B、基础不同,氏族部落以血缘为基础,民族以地缘为基础。

2、关于民族与种族

A、民族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种族是自然现象。

B、区分标准不同,种族以头发、肤色、体形等生理特征老区分,而民族则以四个

基本特征来区别。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10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17-02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改后并在2005年出台了实施规定,但目前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当务之急。但是,民族法制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十全十美,而且所有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到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实的影响。倘若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进行有机融合,则可能对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

按照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指的是在中国统一的主权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有效的领导下,在中国宪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区域,设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主要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紧密结合,是一种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形态,国家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自身的民族习惯。二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立法授予的一级地方政府。三是核心是聚居在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独立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执行的权力等。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自治机关。

藏族习惯法内涵目前尚有争议,一般认为藏族习惯法应该基于对习惯法的理性认识之上。笔者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明文施行的制定法相对应,其源起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用来规范一定社会组织及其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被这些组织及成员严格遵守,它们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格的界限甚至于互相对立。所谓藏族习惯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藏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自身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藏民族世代相传,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发展成为藏民族民众所信守的价值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体生活模式与习惯模式的系列规范。流传至今的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官方)依照程序制定而成,体现一种明显的“非国家的法”形态。现存的藏族习惯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一般能够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与刑事及民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外在特征表现为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与任意性等等。

二、藏族习惯法历史表现与现实影响

我国藏族习惯法在以农牧经济为基础的历史长河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同时还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不可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曾经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以赔偿制度和赔命价就可窥见一斑。赔偿制度是藏族传统习惯法中用来惩罚犯罪与制裁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独特具备的制度,它盛行于吐蕃王朝时期,其中的盗赃要成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之一,在当时对于稳定藏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曾经发挥着重要历史作用。赔命价指的是在发生杀人与伤害等侵权事件以后,其中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以及血价的一种不成文习惯法。一般主持裁决这种索赔仪式的,往往是部落的头人或者宗教上层人士。死命价主要指藏民之间相互发生争斗或因骚乱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交付给死者家属足够的赔偿金,其中包括赔偿死者的祭祀和墓葬所需费用以及赔偿亡人之命的相应费用;活命价主要指的是在争斗或骚乱中,其中的致伤者应该交付给受伤人相当的医疗费用,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赔血价等。这种做法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藏民族处理案件的一种习俗和一种非常重要的习惯法。

伴随着藏区的解放,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藏区得以建立,农奴真正做到了当家作主,各藏区发生翻天覆地的系列变化,与此同时,文明的现代法逐步取代了部分过去的野蛮法。但是,法律本身需要法律文化作为生长的根基,只有充分考虑到藏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本质并尽量追求达到一致,该法律才会成为当地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藏民族所认同和接纳并遵守,否则将难以真正地得以贯彻执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漠视藏族习惯法,更不能简单的对它进行否定。这是因为在藏族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不管藏区习惯法以何种形态延续存在,只要它作为藏族的传统文化的一个方面就必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尤其在近几年以来,藏族的习惯法开始大面积回潮甚至于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在藏区越来越多的各种案件私下正在接受着习惯法的调整与处理。其回潮与扩张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同种藏民族文化具有认同心理;另一方面,藏民族对现行法的表现出不完全信任与相对陌生的心理状态;另外,也有一些图谋不轨的民族问题的不法分子,蓄意挑起事端来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大局的稳定。在藏区的基本情况而言,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藏族习惯法数量还很多,大多数如果经过适当改革的习惯法可能会在精神上和现实功能上与现行法保持一致,必然能够弥补国家现行法的不足。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的弊端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备的突出特点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并照顾到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与自身需要等。但是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同样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律文化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融合困难。

第一,自治权在藏区的行使遭遇藏族习惯法的诸多不适应导致自身缺位问题。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现为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紧密结合,一般在我国这种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架构内,哪怕是在同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只要其所属的部分成员没有生活在实行自治的自然区域内,则享受不到同聚居区内的同一民族所享有相应的自治权。而且,同一聚居区内的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各不相同,差别很大,融合起来相当困难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涵盖面不可能是全面而必然是有限不完整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存在部分冲突导致配套管用的立法效率不够高。藏族自治区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如何协调好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关系,如何协调藏族习惯法与上述法规的关系,并发挥好它们融合及各自的优势,在这方面确实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的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原则规定性与具体操作性未能很好融合导致相应的民族法规不管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及条例在立法技术上不够高,法规语言文字不够规范,内部结构不够严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相关的民族地方法规特定的立法权限不够统一,有关变通的补充规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定杂乱。在加上最重要的忽视藏族习惯法,导致不管用,必然就缺乏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有的藏区没能考虑到藏族习惯法及地方实情,其颁布的民族地方自治法规的条文过多地甚至照抄照搬国家与藏族自治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性的条文和规定。与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其针对性不强并且可操作性差,严重脱离实际,导致不能鲜明地体现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难以提供有力管用的法律保障。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自治法规调整的内容还不够全面,有效调整的范围较狭窄。目前大多数藏区的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基本上都集中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继承、选举、森林、土地等方面,其涉及的范围远不及藏族习惯法广泛,更缺乏有效适应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与举措。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融合途径

首先,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高度重视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与运用。藏族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与风俗,这些特殊的调整规范在各方面构成了藏族的内部规定性,全体藏族经世代流传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自身经验的总结,在本质上是藏族成员间共同认可与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章规约。藏族习惯法不但具有乡土社会的藏区的地方性,还必然具有极强的藏区的民族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强的地域约束力,在很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着藏民族全体成员的各种活动。

其次,藏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条例等要尊重并吸纳藏民族的风俗习惯。要根据藏族自治区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特点来确定管用的立法项目。比如,要尊重藏民族不同的禁忌,可以在饮食方面就制定管用的单行条例;尊重藏民族医药的特点,可以制定诸如藏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根据藏族地区的地貌名胜与文物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资源等方面来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并可以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与保护等。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法融合藏族习惯法进行理性的变通执行。为适应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变通执行权的组织实施,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藏区各民族群众的权益。比如,藏族青年结婚年龄偏早是藏族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可以将藏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和女不得早于18周岁;可以按照藏民族生育的规定来制定生育条例;在执行全国法定节假日的前提下,还可以将藏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藏族自治区的节假日等。

总之,我国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实是解决我国包括藏民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问题的有效的基本法律,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与藏族习惯法进行有效融合的问题,是一个带有经常性与全局性的问题。应该充分认识并运用藏族习惯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意图在藏族地区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年.

[2]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

[4]张维山.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11

    关键词:养生;回族;文化;民俗

    一个民族的养生文化,是其在生存发展中积淀的强身健体的指导思想和方法的集合,它贯穿了此民族的繁衍史,融汇于这个民族的思想意识、生产劳动、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回族人口约为一千万左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回族人居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回族人民融合伊斯兰文明和中华传统文明的养生精华,逐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传统养生文化。本文在初步分析回族传统养生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从宗教文化、尚武民风和民族习俗等方面探讨了其传统养生文化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认为通过研究回族传统养生文化,能够为现代养生与保健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价值,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现代不良生活方式引起的疾病,从而提高大众健康水平。

    一

、回族传统养生文化的内涵黄渭铭认为,养生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健康与后代的繁衍,在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了生命活动的规律,掌握了自身保健的方法,并通过总结和改进逐步使其完善。并提出养生有三种类型:“一是侧重于饮食起居方面;二是注重精神修* 收稿日期:201卜08—01养;三是通过运动健身。-eli据此,笔者认为回族传统养生文化是回族人民以伊斯兰文明为基础,以满足人们健康长寿的生理和生存需要为基本功能,而建立的传统养生理论和方法体系,主要包括心理养生文化、身体养生文化与民俗养生文化等构成要素;它生存于中国传统文化整体系统中,通过不断吸纳、融合、适应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文化子系统的适宜要素而与时俱进,并继续保持其独特的民族性的一种文化。

    内容

二、回族传统养生文化的主要伊斯兰文明是世界性的。它作为人类文明的独特形式,其中涉及到养生方面的内容为全人类的生存与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回族传统养生文化是建立在伊斯兰文明基础上,同时接纳了中国的道家和儒家传统文化精髓,其提倡的健康生活方式高度吻合于当代社会养生文化的理念。回族传统养生文化除了包含有较为合理的现代养生理念,还积极提倡开展养生实践活动并使之日常化,形成了不少有益的养生习俗,如:“斋月”、“饮食禁忌”等等。这些回族传统养生理念和实践活动内容在当代社会仍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

    (一)心理养生文化

1.精神专一,心灵洁净回族人民非常重视心理健康。他们的民族信fr1]是伊斯兰教,其中宗教主要的功修包括有五方面的内容,即念、礼、斋、课、朝。从养生角度来讲,这些仪式要求体现出了修身养性、提高人格的执着理想和锻炼效果。如念功时要求全神贯注,既有举意默念,又有大声诵念;要求不仅念其辞,知其义,还要遵守其中的禁令,并身体力行;这些要求体现出高度的精神专一。

    日常化的赞念行为,不仅表达了心中的信仰,而且提倡循正道,勿存邪念,和平待人,最后止於至善,其效能有洁净心灵的作用。精神专一,心灵洁净,这种极佳的心理状态保证了人们内心世界与外在行为的高度一致,恰恰是现代人类文明中极其匮乏的内容之一,对于大多数心理疾病不谛于一剂灵丹妙药,同时对今天和谐社会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乐观处世,与人为善

回族人民的心理养生之道还在于提倡乐观的处世态度和与人为善的生活理念。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生老病死,事业上也会有荣辱沉浮。保持乐观的处世态度不仅是回族宗教信仰的要求,也是他们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的智慧结晶。他们“信前定”,凡事成否归因于真主。他们自由地努力生活,事前既不患得患失,事后也不得意忘形或怨天尤人。这种健康的心态对于处于现代社会中高强度竞争状态的人们尤为重要,可以有效地逐步调整他们的处世态度,使之能够正确对待成功和收获,勇敢面对失败和挫折。

    恪守与人为善的生活理念是回族人民人生观的高度概括。其宗教信仰要求他们“两世兼顾”,即寻求今世和后世都美满幸福。提倡人们通过生产劳动来寻求今世的幸福,同时通过参与宗教活动和公益事业为来世积福。他们时时恪守与人为善的生活理念,摒弃那些不善的言行,甘于平淡,与世无争。这样的处世态度与生活理念对于那些高压环境中濒临崩溃边缘的现代人消除心理压力,重构心理和谐,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身体养生文化

1.一日五拜,守功养命回族传统养生文化中就特别重视自然时间规律对人类健康长寿的影响,并形成了随着时间变化进行适当身体活动的养生理论和方法体系。源于宗教信仰的缘故,回族人民需要进行每日五时(晨、晌、晡、昏、霄)礼拜。在这个过程中达到自我心灵净化,心理健康稳定的作用。礼拜须先洗而后拜,礼拜前的准备使礼拜者精神高度集中,却又十分放松。礼拜开始后即进入全心全意赞颂真主的精神状态。这一过程中人体的基础代谢降到较低水平,能起到蓄神养锐、元气充实的效能。礼拜中要求立躬跪叩32次。这一系列的立躬跪叩动作,从医学角度来讲首先活动了全身各大关节,其次凝神诵念有振荡内脏之能效,整体上由外而内、身心兼备,可以说是一套健身效果极佳的传统养生功法。如:夏雷鸣从时间养生法角度研究,认为回族的“五时拜”可以当作一种是动静相间而以清虚静泰为重的长寿养生法。¨2 又如:宁夏吴忠等地流行的穆斯林养生功,讲究动静相间,拳功结合,外练拳,内练脏,运五行(木、火、金、土、水);尊五功(晨、晌、晡、昏、霄);行五法(肘法、捶法、把法、掌法、腿法);应五官(目、舌、鼻、口、耳);对五脏(肝、心、肺、脾、肾);守五典(指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老幼)。在结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提出:晨礼后(早上)外练肘内练肝,晌礼后(午后)外练捶内练心,晡礼后(下午)外练掌内练肺,昏礼后(黄昏)外练把内练脾,霄礼后(晚上)外练腿内练肾,是为一套全面系统的回族养生理论与方法。

    2.尚武民风,护教卫国

回族由于历史原因分布在全国各地,是55个少数民族中居住得最分散的民族,呈现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

回族人民具有强健、勇武、好锻炼、不畏强暴的民族性格,崇尚武勇是回族人民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自古以来,凡回族聚居的地方大都有尚武的习俗,习武成为回族人强健体魄、护教卫国的重要方式。相传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勇武并精于剑术。回族人由于严格遵守穆圣的言行,因此,回族人民认为练武功自卫是“逊乃提”,是圣行。几百年来,这一特点已逐步演进成了回族的民族传统精神象征,至今仍被许多地区的回族群众保持并继续发扬。回族武术,同其他文化一样,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是中华武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一些只流传在族内技法丰富、风格独特的武术种类,也逐渐推广开来,为各族人民所喜爱,为丰富和发展中华武术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回族武术内容丰富,包括拳术、器械、对练,既有中华武术的传统项目,也有富于独特风格的本民族项目。它们是在吸收其他民族武术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回族的日常生活实践和民族风俗习惯,逐步形成、丰富、完备和发展起来的。回族喜练查拳、弹腿、华拳、洪拳、炮拳、八极拳、心意六合拳、回回十八肘、黄鹰架拳、六角式、廿四式、老架拳等。其中十路查拳、十趟弹腿、心意六合拳、回回十八肘、汤瓶七式拳,均为回族独有的拳种;除习练刀、枪、剑、戟、棍、鞭、锤、钩、铲、斧等一般器械外,回族还练有杆子鞭、哨子棍、蛾眉刺、索来拐、龙爪钩、五虎群羊棍、阿里剑、查刀、查枪等带有明显民族特色的器械。历史上的著名回族武术家有:清朝的神枪吴钟、飞腿沙亮、心意大侠买壮图、大枪杨鸿修、大刀王五;近代的“神力千斤王”王子平、马凤图马英图兄弟、常振芳、张文广等等。

    (三)民俗养生文化

1.饮食禁忌回族比较讲究饮食,从医学角度来讲预防“病从口入”。穆斯林可以食用的标准就是“佳美”,正所谓“貌俊、性温、洁净”可食,“貌异、性恶、污秽”不食。选择食物的原则在于其是否佳美与洁净。但即使佳美的食物,也不能过多食用,尤其是不能暴饮暴食,这显然与现代养生理念相吻合,现代社会中的许多疾病都是与暴饮暴食有联系的。另外,回族人民提倡不吃夜饭。谚语说:“夜饭少一口,活到九十九。”“吃饭就睡觉,犹如吃毒药。”这些具有哲理性的语言,直接说明了不合理饮食的害处。回族人不吃猪肉,既有卫生的原因,也有宗教修养的要求。《古兰经》第6章145节中提到“血液、猪肉、自死的、以及未以真主之名宰牲的,不可食。”对于回族人民而言,不仅不食猪肉,还要杜绝污秽、肮脏、贪婪、懒散、愚蠢等猪或其他相似动物所具有的恶习。不吃象征着远离它所具有的恶习,这也是为什么回族人民同样也不吃凶禽猛兽等怪异、贪婪、残忍动物的原因所在。这些恶习,不仅被伊斯兰文明所摒弃,东方文明也同样拒绝。如《;~lig》少仪篇上有一句:“君子不食溷豚。”即君子不吃猪肉。

    著名医学家李时珍从营养学角度指出:“凡肉有补,唯猪肉无补”。回族也忌食血液,现代社会大量的疾病都可以通过血液进行传播,这说明禁食血液是很有科学道理的。从医学角度来看血液中带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其他生物体不需要的废弃物,进1 30食血液,疾病的传染机率有所增加。忌食自死物,是缘于动物自死多因疾病,其体内含有病菌甚至是传染病菌的机率极高,家庭的常规食用方法很难杜绝杀死病菌,因而容易染上疾病。

    2.禁酒戒烟

回族流行谚语有“不吸烟,不饮酒,能活九十九”之说。回族禁烟戒酒的依据是《古兰经》中禁止挥霍浪费、奢侈享受的规定而来的。根据中央爱委会1984年进行的关于吸烟行为的普查报告中的研究结果显示:“20岁以上的成人总吸烟率为38.39 ,男性为68.94 ,女性为8.82 。吸烟人数超过全国平均数的为满族、彝族、朝鲜族、蒙古族以及瑶族。回族男性吸烟者远低于全国总吸烟率,回族女性几乎无吸烟者。”l5 回族人民依据教规而禁烟,认为“吸烟是世界上持续最久的、流传最广的不良嗜好,甚至超过酒和毒品”,并在现代社会中仍保持较高的一致禁烟行为,这表现出了以宗教信仰为核心的民族文化的心理一致性。禁烟行为不仅是回族人民宗教信仰要求,而且是他们健康生活方式的表现,它对其身体健康,体魄强健起到了积极影响。

    3.讲究饮茶

回族养生谚语有:“回回老人寿数长,早起节食喝茶汤”。回族老人喝茶行为不仅仅是有解渴和社交的目的,而且带有提神、调理体液、帮助消化、清除肠胃等作用。他们喝茶时讲究搭配,内容丰富除了必备的茶叶外,还包括:枸杞、核桃仁、、芝麻、葡萄干、桂圆肉、红枣、红糖等滋补物,长期饮用有提气补神、调和阴阳的保健作用,可起到健身、防病的功效。著名种类有:“八宝盖碗茶”、“红糖砖茶”、“白糖青茶”、“三香茶”、“五珍茶”等等。

    4.讲究卫生

回族人民长期坚持卫生理念,讲究清真洁净。

    回族人民的礼拜是贯穿在每天生活中的,而且还体现到卫生健康的细节之中。教规要求人们礼拜前必须清洗的卫生习惯,这种卫生习惯主要受伊斯兰宗教文化的影响,认为通过清洗身体和洁净环境,达到纯洁心灵、戒除邪恶的理想目的。这不仅能够美化心灵、避免丑陋行为,而且在健康方面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如每日礼拜前必须做到大净或小净;大净是按规定要求用清水进行全身沐浴,小净则是指按规定要求用清水对特定部位进行冲洗。

    另外,对于着装方面提倡戴白色礼拜帽,穿洁白的衣服;起居方面要求在整洁干净的地方礼拜和生活。这些卫生习惯,客观上不仅对人们的健康有益,而且对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5.“斋月”习俗

伊斯兰教规定每年伊历九月为“斋月”,为期一个月,作为穆斯林的天命五功之~ 。回族人民封斋,不是吃素,是每天黎明前起至日落后,不饮食,禁房事。食多伤胃,色多伤身,节食则血气自平,节欲则骄奢自去。凡穆斯林,除孕妇、病人、儿童外,不分男女都要“封斋”。封斋是体验饥饿之苦,激发恻隐之心,养成同情饥饿之人的习惯。每年一月的斋戒中蕴含许多的现代养生知识,从养生学的角度解释,斋月中每日两餐饭之间大约问隔十五六个小时,使得平时承负的肠胃有时问充分休息,同时能够有效地排除肠胃细菌,具有加强肠胃生理机能的效用。这种长期定时节食的习俗,能够改变人的不良饮食方式,逐步消除肠胃及血液中携带的有害物质,有利于消化系统、循环系统的良性发展

,可收到极佳的健身效果。

    三、结语

健康长寿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回族人民遵循伊斯兰教规之宗教仪式、生活习俗和思维模式形成的养生文化与现代养生理念多有相似之处,非常值得研究总结。回族传统养生文化,建立在伊斯兰文明和中华传统文明相融合的基础上,提倡乐观的生活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地促进了人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深人分析和研究回族传统文化中的养生知识,是将民族传统养生文化融入当前社会提倡的健康生活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回族传统养生文化具有高度独立的表现意识,它不仅体现出回族人民的信仰依赖心理的特点,而且体现出其民族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以及处世原则等特点。其中的心理养生文化、身体养生文化和民俗养生文化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养生观念不约而同,长期以来对回族人民的强健体魄起到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回族特有的伊斯兰文明与中国传统的东方文明将不断融合发展,终将塑造出新时代独具特色的回族养生文化,并在客观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有益发展。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12

刑法立法变通的原则

为了实现刑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在定分止争、维护地方稳定这一主旨下的完善契合,刑事立法变通首先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应始终在遵奉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恪守有选择吸纳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进而维护少数民族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利益,实现民族间的事实平等。(一)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以在其领域内的普适性、统一性为基本诉求的。然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和广泛的,并不能为法律规范所包容,……,在法律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对于不同的人或不同地域,这一行为规则因情况不同,就存在变通的可能”[3]。但在将立法变通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过程中,必须时时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前提。就刑法而言,在对其进行变通立法时,就务须坚持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某种行为只要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其为犯罪,就不能对其处以刑罚;同时,即使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所处的刑罚也必须在犯罪以前的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而非该行为发生后才制定的刑罚。由此,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并以此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4]。申言之,刑法规定与刑法的变通规定之间,应该是一种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时,所变更的犯罪行为以及所受到的惩罚,均必须以刑法已有的相关规定为前提、为基础、为根据,而不能随意地加以变通。例如,不能无视刑法的现有规定,而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视为“犯罪”的通奸、小偷小摸、违反禁忌等行为犯罪化并予以“当众羞辱”、“毒打”、“处死”、“逐出村寨”等处罚。同时,在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尽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而不能奉行“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更不应将其“拷贝”为刑法的“实施细则”。(二)应坚持有选择吸纳的原则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法律应该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当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5]。在多元法文化的背景下,每一法文化的相对性,都要求彼此之间应互相尊重。据此,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托,“由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以立法变通的形式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刑法规范之间的冲突”[6],并依据变通后的法律来解决当地的刑事纠纷,既有利于维护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刑事司法上的混乱和随意性。综合看来,我国现行刑法在根本任务、价值诉求、基本原则等方面,能够满足我国各民族的基本需要,而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生产、生活方式不相适应的只是个别条款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能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别是刑事习惯法所接受的刑法规范,从维护国家刑事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应直接适用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不得随意加以变通;只有对那些确实不符合当地民族的特殊情况而无法有效实施,且确有变通必要的刑法规范才能依法进行变通。也就是说,在刑法的立法变通时,在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可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等“活法”有意识、有选择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变通立法规定之中,使之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实乃其稳健与成熟的必由之路。因此,有选择吸纳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是基本原则,确有必要则是吸纳的基本要求。

刑法立法变通的主要内容

尽管《刑法》第90条规定,刑法的个别条款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适用时,可以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特殊情况以及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但由于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一部完整的刑法变通规定,仍障碍重重。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变通至今仍然进展缓慢的原因。基于这一现实及前文分析,今后应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情感以及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各种特殊情况,首先对刑法以下部分条款进行变通调整。(一)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变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侮辱妇女人格、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一些少数民族在唱山歌等节日或者传统社交活动中,常常发生男青年未经同意就强行追逐、推拉、摸捏、搂抱、亲吻女青年的行为;有的男青年甚至在女青年回房睡觉之后,深夜撬门进房,并强行追逐、推拉、摸捏、搂抱、亲吻女青年。如果这些行为仅仅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表现,即使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标准,也不应人为地为其贴上“不文明”、“不健康”的标签,更不应追求其刑事责任。因为,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外化形式,并“不会引起当地少数民族民众的不安,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于这类行为,在立法变通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7]。据此,可以考虑对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条款变通规定为:对于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产生的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的行为,不以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论处;但行为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除外。(二)关于“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变通构成重婚罪的,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而破坏军婚罪则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等影响,重婚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此外,有的少数民族群众中结婚、离婚只按宗教程序或习俗进行而不履行法定程序,在实际生活中也极易导致重婚。这类行为,与汉族地区或者城市中所发生的重婚或破坏军婚的行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基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考虑,国家司法机关不宜直接、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立法变通时可将其作为自诉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对于那些以此为借口,基于玩弄异性或破坏别人家庭的不良动机而为的重婚或破坏军婚的行为、多次重婚的行为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婚行为,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考虑对刑法第258条“重婚罪”、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条款变通规定为:对于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产生的重婚或者破坏军婚的行为,不以犯罪论,但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对基于玩弄异性或破坏别人家庭的不良动机而多次重婚、情节恶劣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婚罪,告诉才处理。(三)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变通前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林木所有权。后罪是指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森林是大自然的“肺”,是野生动物的家园,它既能净化空气也能维护生态平衡。然而,无论是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都将破坏我国存量不多的林业资源,势必进一步破坏业已失衡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人类生存的质量。因此,刑事法律对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打击。但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至今有“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习惯做法,从而对有限的森林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对这些行为,如果严格适用刑法,虽然能保护森林资源,但会伤及这些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会影响其生活条件。为此,对刑法第345条第1、2款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可以变通规定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因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等传统生产方式而造成的林木被毁、森林资源被破坏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对于毁林面积巨大或者多次毁林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变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极易扰乱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最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黄金、白银属于特殊物品依法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私自买卖则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然而,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使然,少数民族妇女喜欢“穿金戴银”,因而黄金、白银私下交易的现象也就较其他地区普遍。对此,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完全依靠刑法予以解决。因此,可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变通为:对基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进行的数额较小的黄金、白银私下买卖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致使黄金、白银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在进行变通立法时,应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涉及数额、数量、次数、面积等量化标准应加以明确;对于依照刑法原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今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各种条件的变化,其他关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变通立法的方式予以吸纳。当然,刑事立法变通中吸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时,应贯彻“去粗取精”的方针,即凡是符合当今时展潮流和刑法立法精神的可以予以吸纳,反之则不应考虑,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因为,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仅复杂而且种类颇多,如果不加区分、不顾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就急于对刑法条款进行立法变通,不仅会增加立法成本,浪费立法资源,而且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严重时甚至会激化各种矛盾,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本文作者:雷堂工作单位:河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