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

时间:2023-05-30 09:12: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防验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防验收

第1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全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乡镇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当前,相关建设及申报工作已进入到冲刺阶段,为确保顺利通过省、市检查验收,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备检申报工作如期完成

加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务必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库房、消防车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对照《省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查缺补漏,加快完成标准化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在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自查申报。县防火办务必在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的核查和集中申报工作,确保全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申报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确保备检申报工作均衡发展

通过开展建立示范点,强化检查督促,全县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已有大部分乡镇基本完成建设任务。但是,有的乡镇还存在等待观望心理,至今还未配备固定运兵车;个别乡镇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制度建设等方面相对滞后,这些现象将严重影响到全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进度和全县的整体申报工作。至今尚未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乡镇,要加强领导,迎头赶上,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凡因单位或个人影响到全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和申报工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合理安排,规范到位,确保备检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备检工作,对各类扑火装备和物资要做到摆放整齐、规范有序;值班室、库房要做到美观大方、整洁干净;各项制度要做到统一上墙、一目了然;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做到装订成册、有档可查。各乡镇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方案及自查申请书务必于11月30日前上报县防火办。

第2篇

【关键词】公用建筑;消防工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9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公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的控制要点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因此,今后我们要加强对消防工程验收控制的重视,这对公用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现代建筑不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搞好消防验收,是为了能够减少或是降低火灾危害,提高建筑的安全性。当前的建筑,不论是由于其用材还是由于其结构设计,只要发生了火灾,人员的疏散与逃生通常较为困难,为了防止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建筑消防工程就必须要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以将火灾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搞好消防工程验收,保证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对于提高建筑安全保障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公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控制要点

建筑消防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建筑的防火和防烟进行分区划分;确定建筑的防火等级以及防火间距;安装建筑的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还有关乎建筑物防火安全的疏散通道的建设、应急照明灯的安装、排烟竖井的设置、消防车道以及开窗的面积和方式等。

1、建筑类别和场所设置

(1)火灾危险性类别:19层及以上住宅为一类;1-18层为二类。按照高规GB50045 3.0.1及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1.1-3.1.3 的规范要求对建筑的规模,高度和定性,进行验收。

(2)特殊场所设置:医院,高级宾馆,学校,幼儿园,财贸金融楼,档案馆,科研楼,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建筑防爆

(1)防爆场所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按照建规GB50016-20063.6.1-3.6.6 3.6.8 3.6.10 3.6.11的规范要求,对氢气氯气、电气防爆、检查防爆区内电气设备的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2)泄压面积结构形式:A=10CV⅔。按照建规GB50016-20063.6.3-3.6.4 的规范要求,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和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3、建筑耐火等级

(1)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按照高规GB50045 3.0.2的检验标准,现场取样送复试;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

(2)钢结构:防火涂料要检验购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并用漆膜测试仪检验涂层厚度一般超薄型大于3mm。按照GB50222、DB29-134-2005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施工验收规程,对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防火涂料分:溶剂型,水质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服饰、粘结强度、抗压强度(规程P-261)进行验收。

4、内部装修及材料

(1)吊顶、墙面、地面:室内吊顶墙面地面装饰一般采用不燃材料;轻质隔墙也应从楼地面基层封至楼顶板基层,以设计规范为准(地毯,莫业干防火板材等特殊材料均应检查型检报告购票合同),特别是轻质隔墙所选的材料必须符合耐火等级要求。

(2)风管等保温材料: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必须做复试。按规范要求大于500pa,防火风管应取4截送检复试。检查阻燃制品标识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有无影响消防设施,有无影响安全疏散。

5、消防供电

(1)消防电源: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明设线管应刷防火涂料或进行防火包裹。按照高规:9.1.4建规:GB52016-2006 11.1-11.3 11.211.4 11.5 11.6 11.2.1 11.3.1-11.3.411.4.1-11.4.4条 ,对检查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是否为正式供电进行验收。注意应进行切非试验1~3次。

(2)备用发电机:检查在规定时间内相位电压,功率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查看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电压相位功率是否正常,1~2次测试 30s内。

6、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见下表:

四、公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控制的建议

1、要抓好消防工程设计关

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国家特设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证书,同时设计单位及其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其业务水平,不要越权设计。

2、应全面提高消防工程建设质量

(1)施工单位首先要在消防工程施工的监督上“提早介入、高标准、严要求”,严把消防工程的消防审核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进行施工,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2)要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不能明知有问题而带“病”施工,要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善主体消防设计,特别是消防工程专业内容,要对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辅助产品、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使用。切实做到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质量方面的教育,并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

(3)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施工经验,施工单位应当培养对整个消防系统具有整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材。工程质量的高低牵扯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方等诸多方面,一定要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3、要把好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验收关,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要开展公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实行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加大抽查力度,根据施工单位进入市场的验收情况和验收范围随时进行调整,要把动态管理考核的重点转向验收质量和单位的社会信誉上来。

(2)要开展公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成立消防设施检测专门机构,并通过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来推动消防工程公司的发展,促进消防工程公司员工素质的提高,才能保证消防工程的验收质量。

(3)要依法督促各单位落实公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忽视消防安全,久脱不改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决不能养患成灾。

五、建议

做好消防工作,保障公用建筑消防安全,这既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全社会成员的神圣责任,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一项基本举措。所以,公用建筑防火安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企事业管理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完成,它将对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而在消防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防范至关重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要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有效地防止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预防工作最为重要。而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安全工程建设的质量,其次要加强管理,扎实进行消防安全工作。

六、结束语

通过对公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控制要点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程验收在公用建筑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公用建筑工程的后续发展中,要加大对消防工程验收的思考,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降低国家的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司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再认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3):76-78.

[2]郑观雄.关于消防工程验收的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3(9):59-63.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竣工 消防验收 要点分析

据有关资料显示,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次数占火灾发生总数的74.5%,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占火灾死亡总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的91%和86%。自1998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后,就标志着我国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已经被正式的纳入国家的法律当中了,随着消防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工作也越来越重视了,使建筑消防验收工作逐步的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正轨。

一、我国建筑消防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不重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有些建筑施工单位本身对于消防工程的主观意识就很差,再加上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就采取减少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资,使用一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工程产品等做法。正是由于建设单位主观上对于消防工程的不重视,致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上出现的问题不一一指出,只是为了应付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加之公安消防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隐瞒应付,使得有些建筑工程中存有火灾隐患。

2、设计单位为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忽视消防设计

有些设计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能够满足国家规定的消防法规以及工程自身的防火技术规范,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往往有些设计单位为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过分的执行建设单位的要求,忽视建筑工程规范的要求,在设计图纸的消防工程审核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使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因为无法达到客观情况,使得建筑工程中存在消防缺陷而无法通过验收。

3、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消防工程中用到的消防产品,如:灭火器、防火隔离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等的质量会直接的影响到本工程的消防安全的可靠性。目前,对于消防产品的验收大多是采用查验产品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对照的方法,这种做法不能保证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真实性。虚假广告的提供和故意改写检测报告数据,这些都使得消防检测人员对消防产品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别。

4、建筑消防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对于建筑工程的验收,我们一般都是听汇报、查现场、核对图纸、批文等方法,但是这对于隐蔽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这就造成了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好坏不一,存在着偷工减料、施工不到位等诸多情况。

二、建筑工程消防竣工工作要注重的验收要点

1、要注重严格把握消防设计的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项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来进行消防设计,不能随意更改防火设计标准,尤其是建筑的防火设计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设计当中一定要有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等方面的消防专篇,这是建筑工程火灾消防能力和降低火灾损坏能力的有效保障。

建筑设计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消防设计责任制度,有获得消防设计证书的技术人员设计消防工程,参与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考试。对于没有取得消防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

2、注重对于施工单位的监测和产品单位的管理

由于消防机构对于建筑消防施工单位缺少有效的监控凭据,因此,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监管施工检测行为和产品单位。这里的施工单位不单单是指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还包括装修、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因为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消防工程中,土建和装修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窗间距较小、防火门的安置不和规定、疏散楼梯宽度不够等问题。

消防产品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除了要符合质量标准外,其供销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都要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产品的2标识要标注明确,没有明确标识的消防产品不能通过验收。检测单位要明确检测的项目,避免出现漏检的情况,检测结果一定要清晰简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检测单位还要配合消防机构进行现场的消防验收,对于出现过检测报告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消防机构在受理时可以选择不予认可。

3、注重提高消防验收人员的专业水平

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所以,从事消防验收的人员就必须具有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的知识以及了解具体施工的工艺和方法。在对图纸的审核中,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消防规范,防火设计要求对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图纸中有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提出疑问,并提出整改要求。

在进行施工检查的过程中,消防检验人员要注重对于建筑工程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当时改不了的,要限定日期改动,在限期内随时进行复查,要结合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抽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实际施工质量和实施状况,对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地方,坚决要其停工整改。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装资质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资质的审批手续。

在竣工验收中,消防检验人员要加大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随时进行复查,直到其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4、注重消防工程中各部门的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1)消防工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把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要符合消防设计要求,报送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消防资料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工程竣工后,要建立消防工程档案。

(2) 消防工程中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消防设计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除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该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设计人员要做好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了解建筑消防材料、设备、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确保建筑消防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消防工程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施工一定要遵从设计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消防设计规范,对于实际施工中发现的违规、缺陷主动上报,不能隐瞒实情,协助建筑单位、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对施工中用到的材料、设备及时进行检查,绝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保证消防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消防验收在工程建设的生产、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它们综合的影响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因此我们要提高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消防意识,落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对建筑工程消防竣工工作,我们要加大力度,不断地改进消防验收工作的方法,这对提高消防意识,预防火灾发生,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Kevin Fogarty.Responding to Semiconductor Facilities[J].Fire Engineering,2010,(11);19-21.

[2]张保卫.浅谈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

2006, (11)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办法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使用防火卷帘来替代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火门

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用防火卷帘来代替防火门的问题出现,防火卷帘在火灾发生时很难将有毒的烟气有效的进行阻隔,同时当火灾发生防火卷帘关闭时,建筑物内的部分人员无法通过,使人员的生命安全失去了保障。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过程当中,应当重点注意防烟楼梯间防火门的设置。

2在安装多层防火门时没有安装顺序器

在一些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与疏散通道中,按照要求的规定加装双扇或多扇防火门时,无比要同时安装相应的顺序器,否则将造成防火门关闭不严,致使活在产生的有毒烟气进人疏散通道,威胁居民的生命安全。因此,进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过程当中,需要保证双扇以及多扇防火门能够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关闭。《高规》第5.4.2条规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的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能满足自动消防控制设备需要

随着现代化建筑的发展,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消防控制设备越来越先进,相应的消防控制设备对工作环境的温度、湿度都有了较高的要求。但由于目前在这方面国家标准还没有统一的要求,一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往往因此而忽略了对消防控制室内设施设备的温度、湿度调节,致使一些自动消防控制设备在投入运行后不久,便因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湿度过大而发生了故障,同时也加速了这些设施设备的老化,大大缩短了这些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建议国家在修订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时,对该问题加以考虑。

4消防供水系统未采取防超压措施

一些建筑工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上未安装安全阀或泄水阀等防超压措施,给检查测试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一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也往往因担心对消防水泵的定期运转试验会造成消防管网内水压过高,导致管网接头爆裂、室内消火栓或闭式喷头出现漏水等事故发生,而不敢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因此,不能确保消防水泵在关键时刻能正常运行。《高规》第7.5.6条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建议国家在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时,也应加以考虑。设计单位在设计类似工程时除在消防管网的适用位置加装安全阀或泄水阀等防超压设施外,还应考虑安全阀或泄水阀附近地面的排水问题。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的控制阀门未按要求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状态

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有将系统上的控制阀门按要求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状态。据统计,全国自1985年以来,由于水源阀被关闭或检修后忘开控制阀门,导致该系统灭火失败的案例已过发生多起,教训极其深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9.0.13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为了防止系统检修后忘开控制阀门或人为故意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建议国家在修订《建规》和《高规》时,也应考虑将消火栓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而不应只要求“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6末端试水装置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一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的末端试水不符合规范要求。①有的建设单位为图美观或施工单位图省事,不将每个防火分区的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在最不利点处,而是安装在走廊、储藏室或厕所的吊顶内,地面又未按要求作排水处理,给日常的检查测试水工作造成极大不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5.1条的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应设置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②末端试水装置未按规定安装压力表和试水接头,只采用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代替,比一只公称直径为15mm的喷头流量要大得多,其开启后的水流量远远大于一只标准喷头的流量,这样的试水装置无法准确测试系统的灵敏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5.2条的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一些自动喷水系统喷头。

7水力警铃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统中水力警铃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①设置位置不当。一些施工单位通常将水力警铃安装在无人值班的消防水泵房或储藏室内,位置比较隐蔽,警铃报警时,人们不易听到甚至根本听不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所以在自动喷水系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将水力警铃安装在值班室或经常在人停留或经过的地方。②水力警铃与湿式报警阀连接处的管线过长,有的甚至长达50m,导致警铃报警时间延迟,报警的声强也不够大。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8室外消火栓安装时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一些单位安装的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常常将消防车吸水管接口朝向装反,不便消防车使用;其次将消火栓放水阀填埋在冻土层以上,且放水阀周围直接用黏土回填,影响了放水阀的排水效果。这样,冬季使用室外消火栓时,容易造成消火栓冻裂。因此,在安装地上室外消火栓时,应其消防车吸水管接口朝向消防车便于停靠的道路或场地,消火栓放水阀填埋在冻土层以下,且放水阀周围用粗砂等便于排水的材料回填。

9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灯照度不足

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一些单位在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虽然设置了应急照明灯,但照度不足,有的甚至不足1.0LX。《高规》第9.2.2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高规》第9.2.2条条文说明中规定消防水泵房的最低照明度值为20LX,消防控制室的最低照明度值为75LX。

10用防火玻璃替代防火墙或防火卷帘

笔者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一些建设单位为了美观和便于采光,常将建筑工程中的一部分防火墙或防火卷帘擅自改为防火玻璃。《建规》第2.0.1条规定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4.00h。第5.4.4条规定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高规》第3.0.2条规定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防火玻璃承重墙通用技术条件》GA97-1995第4.2条规定,防火玻璃的耐火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第5.4条规定,Ⅰ、Ⅱ、Ⅲ、Ⅳ级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分别为1h、0.75h、0.50h、0.25h。即使使用Ⅰ级防火玻璃,其耐火性能也比防火墙或防火卷帘差得多。因此,不能采用防火玻璃替代防火墙或防火卷帘。

11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问题

1.建筑工程消防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主要包括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建筑防火等级、防火间距的确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安装;安全疏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消防车道、登高面、强弱电竖井、正压送风、排烟竖井、消防电梯前室、外开窗面积以及开窗方式等。

建筑消防至关重要,建设方、监理方或土建总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前就发现影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一些基本问题,及时变更;如果发现不了问题,一旦工程竣工,就为时过晚,很多问题将无法更改。

这里还存在一个误区,很多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过于依赖,认为图纸是经消防机构审批过的,照图施工就没有任何问题。其实不然,因为消防审核一般较粗,不可能过于细致,毕竟消防建审处(科)人力有限,每年的项目有成百上千个,不可能个个审得很细;再者,这与审图人的专业也有关,如果不是学建筑或工民建专业的,审建筑消防图就不可能过细、深,只能笼统写上按规范执行。但是,消防验收时却是分专业进行的,即便审图时未看出问题,验收时发现了不符合规范的,照样判为不合格,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原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新消防法则改变审核范围,将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备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以便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2.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因建筑消防不规范而影响整体验收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与设计不符,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

图纸的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一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经常会出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内部设置等与现场事实不符合的情况。很多设计单位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少数设计人员不进行现场勘察或仅仅依据建设单位的样图要求进行设计,未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如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防火等级、防火间距的确定,不能仅以建设方对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为依据擅自确定,或是防火等级不够,或是防火间距不足,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消防规范。

2.2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的控制

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灯应无条件点亮。同时为了便于扑救火灾,联动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此时,建筑内靠连接到消防电源或内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提供照明。

但在不少工程中,应急照明灯却受开关控制,而且平时状态和火灾情况下都是如此,这类情况在写字楼性质的建筑中尤其普遍。还有的工程中的应急照明灯是与建筑内平时照明灯合用,在火灾情况下才由集中消防电源供电。火灾时,切断非消防电源后,开关仍处于关闭状态,应急照明灯无法点亮,这种情况应通过调整应急供电线路来解决。

2.3消防登高面达不到标准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以下简称《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但许多建筑都达不到这个要求。有的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6m要求,或虽宽度够,但承重达不到30000kg要求;还有的建筑物四周所种的树木、附近电灯杆的高度超过了4m妨碍了登高车举臂操作;或者登高面车道离建筑物外墙距离太近,使登高云梯无法伸延。有些建设方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采用周边公路作为登高面,但公路的电杆、高大的乔木都会成为登高车的障碍。

2.4消防车道不完善

《高规》4.3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车道,而且要求车道宽度不小于4m,承重为30000kg,转弯半径为12m……。许多建设方为了商业利益,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增加绿化面积,往往占用了消防车道;或用网格砖铺路,致使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承重要求;还有的转弯半径不够,消防车开不进来,无法作业,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5正压送风(排烟)风道施工不合格

正压送风(排烟)风道施工不合格,造成正压送风(排烟)系统验收无法通过,这是土建问题影响消防验收最为典型的事例。在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中验收正压送风系统时,往往在末端正压送风口风量微弱,很难通过消防验收。设计时一般是按正常理论风量值计算选用风机,而在实际施工时由于风井的施工难度大,又极为隐蔽,相当多的施工单位在风井内壁不抹灰、甚至每层钢筋都不切割,有的砖墙不勾缝、孔洞不封堵。这些问题监理单位往往不易发现,结果正压送风(排烟)系统运行时竖井风道阻力极大,造成末端风压、风量甚小,严重影响正压送风系统的验收。

设计单位在设计风机时应适当留出余量;土建承建单位则要严格执行规范,按图施工,风井内壁应抹灰、压实抹光,不留缝隙;监理单位则应认真监理每一个土建部位,特别是隐蔽工程更要加强。此外,消防施工单位在安装正压(排烟)风口时,应仔细检查风道内壁,如果没有,就不能安装风阀,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或在例会上提出,不能因为是土建问题不闻不问。只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才能避免类似质量问题的产生。

2.6竖井封堵问题

《高规》5.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实际情况是竖井施工单位众多,大多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对此问题丝毫不予重视,由谁来封堵不落实,无论是强电竖井还是弱电竖井,或是管道井未封堵、或是封堵了材料又不合格,没有采用不燃材料,有的虽采用了不燃材料,但其耐火等级又达不到规范要求;另外,还有的是竖井门防火等级达不到要求,致使消防验收不合格。

2.7消防前室外开窗自然通风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

《高规》8.2.2.2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而在工程验收中,有相当一部分通不过,并且整改难度往往很大。设计人员、土建总包方理解规范时存在误区许多设计人员按窗户预留位置面积作为开窗面积,这是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当然这和用什么窗型、开窗方式都有很大关系。这里的开窗面积指开窗的有效面积,有的玻璃窗面积为3~4m2,但窗户却只能开20cm一个缝,那么开窗的有效面积就应该为20cm×宽度。此外,造成这种误区,往住是由于土建工程一般由总包方承建,而防排烟消防验收归消防专业,但在消防图纸中又无法反映出这些建筑,因此图纸会审时无法发现,常常是施工完了到消防验收时才发现问题,给建设方带来较大的麻烦、造成很难更改的损失。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当前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存在问题

(一)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手不足。目前的审核工作往往仅针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理想化的提出审核意见,而验收则通过一两次囫囵吞枣式的整体验收,就下发意见,不能完全发现在漫长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缺陷,再加上消防部队人员变动大,岗位不固定,而建筑工程审核及验收又是对技术性要求非常强的两个岗位,造成很多审核及验收人员业务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由于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形成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施工的缺陷不是一起指出,而是为了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在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中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隐瞒应付,使之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

(三)设计单位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高层住宅楼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计院就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但在后期投入使用后,往往商铺业主将网点打通变成大空间场所,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四)施工单位不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单位为了接到订单,不惜用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承包工程,一旦工程接下来,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有的施工单位由于结不到工程款,甚至人为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以此向建设方施压、要挟。

(五)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二、针对上述问题,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大力开展消防监督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年轻干部从事技术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多沟通,互相学习,及时把握相关技术规范的变化、修订情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力度。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好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的权利,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及处理力度。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好自身职责,要树立工程质量排在第一位的思想,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立施工现场定期通报制度,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同时消防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对所有隐蔽工程,应督促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确保符合要求。

第7篇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第8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火灾报警系统;防火设计;设施维护

一、 高层建筑的发展及火灾特点

高层建筑指10层以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2层或2层以上的厂房、库房。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人口增多,城市建设都要求加速高层建筑的兴建,高层甚至超高层建筑已经大量投入使用。高层建筑火灾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和扩大,由于高温对流作用,垂直管井的烟囱效应、高空风大原因,造成蔓延非常快。人员疏散途径少,扑救难度较大。近年来相继发生的北京“2.19”央视火灾,上海“11.15”静安教师公寓楼火灾,辽宁“2.3”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引起人们对高层火灾扑救的思考。

二、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常见的问题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的根本不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消防电梯、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火灾探测器选型不符,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电源与接地形式不符合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不正常,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稳压系统:稳压泵的流量偏大,稳压泵的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2.湿式报警阀:设置的地点不适宜,供水控制阀未设置。3.泄压阀: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未装置泄压阀,有的安装中未按照规定对管网进行冲洗试压、保压试验。有的管道接头有渗水漏水现象,有的管道内有杂物,容易堵塞喷头。

(三)防火分隔系统。1.防火卷帘控制装置未采用消防电源供电。2.用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3.防火卷帘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4.常开式卷帘未加水幕保护。5.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四)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有的消防电梯迫降后,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缺少上述条件,就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会危及消防员的生命安全。

(五)安全疏散通道。楼层的安全出口为楼梯,开敞的楼梯间易导致烟火蔓延,妨碍疏散,封闭的楼梯间能阻挡延期,利于疏散。防烟楼梯间设有前室,更利于疏散。高层建筑须设封闭的或防烟的楼梯间,楼梯间应布置成两个疏散方向。

(六)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数量少,照度不足、安装位置不当;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不能监控用于火灾事故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且不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使扬声器播音的功能。

三、高层建筑消防防火验收及管理对策

(一)把好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源头关。提高设计质量是保证建筑防火系统安全的首要环节,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内部审核组织及季度、定期业务培训及考核制度等有效的管理制度,有效运作,使之形成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切实保障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得以可靠落实;严格加强设计人员自查、自审制度。

(二)加强建筑施工检查工作。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施工过程中,主要体现在装修阶段,现代综合性高楼,装修投资大,可燃物质数量巨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一方面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控制可燃材质的使用,监督某些隐蔽工程中木龙骨、木框架的防火涂料处理,线路穿管敷设、有关孔洞的封堵等方面,另一方面要严抓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施工,严格各项防火规章制度,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三)严抓后期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必须确定专门管理部门专人管理,因此消防部门应及时签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移交书,同时根据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以及年度检测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作。

四、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消防设施自身性能方面。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存在着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等弊端,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等性能会随着产品本身的老化导致下降进而造成消防设施瘫痪或关闭。完善的设计、良好的施工质量和科学的技术检测,仅可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系统进入良好的初始运行状态,并不能确保系统始终完好如初。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期限受到制约。现在普遍签订的合同都是一年期限,造成维护公司对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不愿过多地去了解,对消防设施存在的技术问题不愿下功夫认真解决,采取应付拖时间的策略,对出现的问题治标不治本,造成维护保养合同年年签,维护公司年年换,消防设施越维护问题越多的现象。

(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维护的监督力不从心。建筑消防设施涉及到自动化系统、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结构和暖通空调系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中,往往采取眼观手摸的简单手段,判断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与否,降低了消防部门的权威性。

(四)消防法律体系不完善

设计、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而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导致设计和施工单位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从法律上制约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随意性。

(五)设施维护缺乏专业性、技术性。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一般不具备建筑物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资格,所以委托消防维护公司进行。但维护公司在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其中不乏有一些无经营场所、无维修设备的人员,靠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维护和维修,造成建筑物消防设施维护市场的混乱。

(六)加强消防培训,保证持证上岗。维护管理人员不懂消防设施方面的专业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效果差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相应的管理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指导,通过培训班、消防技术讲座等形式来建立一支懂管理、会操作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队伍,实现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结语: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此提出来,供消防有关人士参考,同时也希望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借鉴,避免出现漏项,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9篇

关键词:消防;检测;验收;智能建筑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验收环节的分析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消防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标准的深化,以满足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确保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运行。消防工作的验收环节是建筑工程防火救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的应用,进行工作防火安全体系的健全,进行消防设计责任体系的确立。通过对相关法人代表及其工程师等人员的自身消防设计行为的规范,进行消防责任的落实。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相关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建筑材料的有效应用,实现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产品型号、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的深化应用。建筑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标准,进行相关环节的消防工程的专业设计环节的优化,进行施工环节的健全,促进其施工建筑工程监理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单位的有效委托。按照国家消防工程的相关标准,进行消防设备的采购,避免使用一系列的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在此过程中,我们进行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的遵守,促进其建筑工程的合法性的提升,针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档案的规整。施工企业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准范围内,不得越权施工。另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相关施工资质,以此确保施工的专业性。保证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作业行为严格依照施工设计,不能随意改变,并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消防设计规范为基础,牢牢把握防火设计,并以行业标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为准绳规范自身的操作,一旦在施工中发现违规作业以及施工缺陷、安全隐患等,应当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主体设计进行完善,消除隐患问题。消防工程关系到整栋建筑的使用安全,是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对消防工程的完善即是对建筑设计的深化。

二、消防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

1在日常工作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施工环节的控制,进行用电设备的动力线的明确,并保证相关报警信号线路的铺设方式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定,此外消防设施需要专线供电,因此必须保证电气配线满足消防设施需求,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稳定,便于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进行日常的火灾疏散及其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此过程中,为了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进行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系统的健全,进行其耐火性及其供电持续性的保持,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实现消防工程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消防工程中,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在日常工作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健全,只有确保自动报警系统时刻通常才能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准确获得火灾报警信息,及时做出反馈。因此必须进行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环节的优化,通过其传输线路的用料的控制,促进日常消防工作的稳定运行,比如对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穿金属管等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要进行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的应用,保障其敷设环节的优化,进行消防控制环节、通信环节及其警报线路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线路的配电线路敷设环节的深化应用,从而确保火灾发生后,消防系统线路的稳定,因此需要进行其线路耐燃性能的提升,比如其封闭式线槽模式的应用,以有效实现防火保护性的提升。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也要注重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消防电梯配电线路,火灾应急照明线路,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路等的优化。

2在施工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施工关键行为的控制,进行其消防安装环节的焊接模块、穿线模块等的优化,促进其关键施工环节的稳定运行。在此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需要进行作业指导书的应用,规范操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培训工作的开展,保障其自身工作环节的优化。进行其施工行为的规范,按照相关施工规范的遵守,实现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的有效控制。在施工之前,我们也要进行设备环节的积极检查,做好相关环节的检验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并做监视记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在工程应用过程中,我们也要进行相关消防系统的健全,比如火灾自动报警体系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应用,进行其防火环节、灭火环节的深化应用,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为了保证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实现人们的生活工作舒适性的提升,我们要深化消防安全的问题,进行消防意识的普及,无论是实际的消防工程,还是日常工作中的消防预防,都要进行消防意识的深入了解。随着社会大众的消防意识的不断提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对其内部运作环节的应用,进行实际消防工作的稳定发展。火灾发生后,人作为主体是不可替代的,相关工作仍旧需要人参与其中。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智能化的信息传递系统开始被应用在建筑中,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可以最快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出去,因此开始受到各界的认可、重视,并在建筑施工中推广开来。通过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有效提示火警信号,并将火灾发生位置标示出来,有利于火灾救援工作的开展;而联动系统则是发生火灾后,由系统主动向消防设备发出动作指令,启动各类消防设备进行紧急灭火,从而避免火灾蔓延,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不同,但二者密不可分,在火灾发生后可以相互配合,在实际的应用中,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兼具自动联动功能,因此极大的提升了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我们要健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火灾探测器及其火灾报警器的应用。通过对火灾探测器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监视现场的火灾情况的检测。我们要进行火灾报警器的优化,确保日常消防控制工作的稳定运行,有利于优化对相关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因此在检测验收环节应当对消防控制工作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确保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相关联动装置运行正常,一旦有火灾发生,就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做出反应,通知相关人员,并对火灾做出自主反应,以方便消防救援工作的开展。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可划分N+I线制、4线制、3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到施工的限制,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需要,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三、结语

随着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建筑结构更加多元化,其安全施工技术要越来越高,这一点在消防设施要求上最为突出。随着人们生活安全性的提高,社会开始将建筑安全问题的焦点集中到消防工程上,因此消防工程深化应用在建筑施工中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在检测验收建筑消防工程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检测验收环节,从而降低建筑火灾风险,提高建筑安全性能。

作者:孙佳欢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高洪平,迟宏文.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低温建筑技术,2014(05).

第10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 消防设施 验收

一、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作为现代化城市标志之一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已大量投入使用。现在各大城市的高层建筑与日俱增。近几年,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飞速发展,高层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对在日常施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火栓给水系统:

1、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偏小、合用水池无消防专用的技术措施、较大容量水池无分格措施。

2、消防水泵:流量偏小或扬程偏大,一组消防水泵只有一根吸水管或只有一根出水管,出水管上无压力表、无试验放水阀、无泄压阀,引水装置设置不正确,吸水管的管径偏小,普通水泵与消防水泵的偷梁换柱。

3、增压设施:增压泵的流量偏大。

4、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距离大于40m、数量偏少、未分区设置。

5、减压装置:消火栓口动压大于0.5Mpa的未设减压装置、减压孔板孔径偏小。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器:选型与场所不符;安装不牢固、松动;安装位置、间距、倾角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探测器的确认灯未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报警功能不正常。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不正常;报警按钮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不牢固、松动、倾斜。

3、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选用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柜内配线不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与接地形式及隔离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控制器13种基本功能(供电、火灾报警、二次报警、故障报警、消音复位、火灾优先、自检、显示与记录、面板检查、报警延时时间、电源自动切换、备用电源充电、电源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功能)不能全部实现,主、备电源容量、电源电性能试验不合格。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可参见消火栓系统)另外,消防水箱出水管处设置的止回阀与水箱底的垂直距离太小(通常不足1m),放水试验时,水流指示器不能报警。

2、稳压系统:稳压泵的流量偏大,稳压泵的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在高位水箱处设置稳压泵,就近接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立管顶部)。

3、减压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4、湿式报警阀:设置的地点不适宜,供水控制阀未设置。

5、水流指示器前未安装信号阀或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小于300mm。

6、末端试验装置(试验阀、压力表、排水管),试验管径小于25mm。

7、系统联动试验时,末端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小于0.049Mpa。

8、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与大功率发热灯具和通风管风口距离近。

9、泄压阀:在水泵的出水管上未装设泄压阀。

10、有的安装中未按规定对管网进行冲洗、试压、保压试验,有的管道接头有渗漏水现象,有的管道内有杂物,容易堵塞喷头。

11、套管与所穿管道间隙未用相关材料进行填充。

12、压力开关、水力警铃误报警。

(四)气体灭火系统:

1、围构物件的抗压强度不足。

2、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不能做到关闭开口、停止风机等功能。

3、火灾时,气体灭火场所排烟联动控制不能关闭排烟设施。

4、喷嘴的安装位置及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五)防火分隔系统:

1、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不能实现“两步”降。

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4、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多樘卷帘没有群降。未按着火层和上、下层同时动作的要求进行调试。

5、防火卷帘控制装置未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6、防火卷帘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7、单片式卷帘未加水幕保护。

8、防火门联动控制时,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且不能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反馈动作信号。

9、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六)防排烟、空调通风系统:

1、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偏小,机械防烟系统的正压送风量偏小。

2、高层建筑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未设机械防烟设施。

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未设置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50%的送风系统。

5、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与排风口不能联动切换。

6、排烟口、送风阀打开不能联动风机启动。

7、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未设防火阀。

8、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未采取防火回流的措施,未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9、防排烟风机远程不能停止,并未设手动直接控制,原有的大部分工程防排烟风机远程控制均能启动,但远程停止不能实现。

10、同一楼层的几个送风阀(排烟口)的反馈信号并接而未串接。

11、排烟风机入口处和在排烟支管上未设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与排烟风机联锁,平时不能自动关闭。

12、送风口设置位置偏高,排烟口设置位置偏低。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下室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4、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未设机械排烟系统。

15、正压送风系统的新风入口设置位置不当。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1年版.

[2]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第12篇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