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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09:04:31

新发票管理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20xx最新版本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20xx年10月3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

实行价外税

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简化税率:一般纳税人:17%、13%、11%、6%; 小规模纳税人:3%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

20xx年7月25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x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xx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xx(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增值税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简易征收一般人:以销售情况定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9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2

为加强我县财政票据管理,根据《**市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政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财政票据管理。

(二)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需要,建立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办法》明确的七类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县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应配合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依据财政票据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财政票据印制制度

(一)财政票据应套印财政票据专用章,财政票据及财政专用章实行不定期换版。

(二)印制财政票据统一由县财政局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准印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三)因特殊情况,个别单位需使用专用票据的,由单位填制《**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制审批表》,提供收费文件和专用票据样式,经县财政局审核签出意见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到**市财政局报批印制。

三、财政票据领购制度

(一)财政票据领购原则:

1.财政票据的领用坚持“凭证领购、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六不领”的管理办法:不带《准购证》不领取票据;不是财务人员不予领取票据;不按规定收罚的不予领取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予领取票据;不按规定开设账户的不予领取票据;不将收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不予领取票据,严格实行“以票管费”的办法。

(1)凭证领购。凡县级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或会计委派管理服务中心领购票据时,必须凭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办理财政票据《准购证》,凭《准购证》领取财政票据。

(2)限量供应。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根据各执收单位财政票据的月使用量,限额发放。县级各单位一次领取的财政票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需用量,街镇乡财政所领购票据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需用量。

(3)验旧购新、票款同行。收费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必须将上次领购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联和《财政票据审验表》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验。主要审核票据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收取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金库、财政专户或代收专户,并按其收费的性质分别予以确认。属于缴入金库的由总预算会计签章;属于缴入财政专户的由专户总会计签章;属于代管资金的由资金部总会计签章。

2.因特殊情况,个别单位使用市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票据(经**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必须在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登记并加盖票据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二)财政票据的领购程序:

1.各主管部门延伸到街镇乡的收费,由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或会计委派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领取和发放。

2.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由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处统一在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银行代收专用票据。特殊情况,经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同意可实行现场执收的单位,领用财政票据时应填制《财政票据审验表》,说明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和收费缴存财政的有关情况,经中心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核批发放数量,然后到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新的票据。

3.经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由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验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和收费缴存财政情况后,再发放新的票据。

4.街镇乡使用的财政票据由街镇乡财政所在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统一领购,并负责发放和管理本辖区内的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保管和核销制度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确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台账,任何单位都对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回收、存量作详细记载。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所有领购票据的单位应及时到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进行核销。

(二)财政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有权拒绝付款。

(三)票据管理人员应与收费人员分离,票据管理人员不得对外收费。单位财务部门或会计委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定期与执收人员结清票款,结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各收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费开具的票据存根联连同票据审验表和财务报表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在审核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和审核人印章,将存根联退回收费单位,并以此审核表作为票据台账,记录票据使用数量的依据。

(五)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由财政局派人会同单位负责人监交。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3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按照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7、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除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外,还应该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就书面申请资料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掌握,并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在辅导期内,对新办货运企业实行按次限量供票;辅导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其在纳税辅导期内的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再正常供票。

(三)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等其他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自发文之日起,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省统一对其货物运输业所得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得税申报表仍以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编报;对货物运输业单独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缴库后在申报表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一栏反映。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所得税监管力度,对营业收入增长变化较快的企业,特别是亏损的企业要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原因,纳入税收重点监管范围,促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统一和规范,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

(五)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年审工作。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加强跟踪管理,凡弄虚作假骗取自开票资格、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不能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发票、有偷逃税行为、不能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或报送资料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规范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管辖范围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为外地车辆代开发票。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填开完税证明时,“纳税人”栏必须填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名称,“备注”栏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名称。对代开票纳税人单车一次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或开票情况异常的,要求提供货运有效证明。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对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年终按规定汇算清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征收定额税款。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已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只补缴超定额部分,小于定额税款的只开票不缴税;未缴纳定额税款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应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应按定额税款缴纳,大于定额税款的则按开票金额缴税。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设置“警戒线”,实行开票监控。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运输工具状况,结合本地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出车或船的月平均营运能力,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限额的,要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4

一、以推动票证规范化管理为中心,做好票证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票证日常管理,着重从抓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票证及时供应,涉票税收工作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票对象和广大纳税人,票证管理体系日趋规范。 二是抓制度建设。年初,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票证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2004年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目标,完善了票证工作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分人分岗责任制,对票管中心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职、定责、定岗、定任务、定奖惩。由于明确了工作目标,增强了责任意识,中心全体人员工作热情高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好发挥,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舟共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为了规范管理,下半年,我们花三个多月时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多次,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程》,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审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保障税务执法的廉洁、公正、透明和高效。

三是抓服务质量。票证管理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这一角色的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正常运转,一切为了服务基层,一切为了用票对象,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首先,是加强宣传,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以一流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基层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为他们提供直接解答、电话回应、窗口释疑、专题解惑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其次,是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窗式”便民措施。今年3月,我们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票证服务窗口,票管中心抽调一人专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为方便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年共办理各类税务登记证306个。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地税局票证服务窗口被评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优秀红旗窗口。第三,提供延时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我市票管中心负责全市票证的印制和发放,供票、用票对象很多,印领发票的有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征管分局、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用票对象,他们发票用完时间各异,印领时间各不相同。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平时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双休日”,不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时间,也不论是吃饭还是睡觉的时候,寒来暑往,只要有印制厂送票,有用票单位印领票证,我们都毫无怨言地热情接待,及时办理票证印制、入出库、工本费结算手续,保障供应连续,快捷高效。

二、以加强税收管理为重心,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发票控管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票,以票促管,以管促收”的思想不动摇,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不断扩大控税范围,巩固以票控税成果,全市涉票税收逐年攀升。

——继续推行“刮奖”发票,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刮奖发票形式操作简便,即取即开,既能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消费者保管发票的麻烦,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普遍使用发票。推行刮奖发票,对促进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作出了极大贡献。2004年全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使用“刮奖“发票实现税收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一些典型纳税户税收更是成倍增长。另外,推行刮奖发票,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自身管理,刮奖发票的推行和有关责任制的落实,能够督促基层分局如实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仅可以堵塞税收漏洞,而且能够推动社会协护税大环境的形成。

——不断完善****的扣税管理,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今年,我们继续把同城区****集中到一个窗口扣税,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规范操作规程,核对发票联、税票联、扣税率、扣税额,加强****管理;通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业务考核杜绝人情票、关系票、错误票的发生;通过建立健全台账,搞好以票控税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由于管理规范,措施得力,我市****扣税工作成效斐然。截止12月份,全市****扣税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其中,建安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劳务力资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交通运输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优惠专用发票管理。过去,我市实行“核定“征收模式的饮食服务业纳税人中,有些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想方设法隐瞒收入,为少定税找借口。有了税收优惠政策后,部分纳税人反而嫌定税偏低,出现了托人说情调高税负的现象,还有一些人不属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混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对症下药”,及时调整了优惠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数量,使用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相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相一致。使一些人通过优惠发票偷、逃税收的企图落空,堵塞了收入漏洞。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售票手续,发放优惠发票。到目前为止,全市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专用发票的户数有 户,2004年共发放优惠定额发票 元,减免税收 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扶助弱势群体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以开展票证检查为手段,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检查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减少税收流失。还可以通过检查,揭露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偷、逃税刑事犯罪提供帮助。 ——开展专项检查,遏制发票违章违法行为。今年10至11月,市局精心部署,统一组织,在** ** **三县市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重点对金融、城建、电力、交通、文教、卫生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2003年元至12月份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65个单位,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1429起,各单位取得违章发票 份,涉税金额 万元,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万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一是书面通知有问题的纳税人约谈取证,推心置腹地与他们沟通思想,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宣传,晓之以利害关系;二是宣传发票管理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地税发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以降低发票使用违章率;三是及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四是督促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从源头杜绝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将分散型的发票违章行为,集中在报账单位查处,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可通过对取得发票方的处罚,阻止违规发票的去向,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地税发票的管理,使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开展日常检查,加强源头控管。平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和其它发放环节,对发票的使用、保管、扣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酌情处理。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在票证日常管理中,共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 起,收缴违法发票 份,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开展专案检查,查处举报案件。为打击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我们在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设立了举报中心,将举报电话印在新版发票的下方,并要求各地在专案检查中做到:一是认真接待举报来电、来函、来访,随叫随到;二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是廉洁自律,拒绝吃请和送礼;四是处罚从重,让违规者有切肤之痛。通过严肃纪律,今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查处各类举报案件 起,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其中,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查处举报案件 起,收缴违规发票 份,责令限期改正 次,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四、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票证管理业务学习 今年7月,省局发文,对各地税收票证管理中心加挂科(股)牌子,进一步明确了票证管理的职能作用。为认真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我们从票证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入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上半年,我们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了题为《关于以票控税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和《关于货运发票管理情况的调查》的课题调研活动,重点调查了** **等县市,抽查了8个基层分局,走访了12个纳税单位。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考察,调查摸底,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零距离思想交流,总结和客观评价了我市以票控税管理、货运发票管理的成绩,找出了不足,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还对我市票证管理工作作了前瞻性的思索,为开拓视野,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并在今年11月份全省票证管理人员培训班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反响很好。

二是分步进行票证管理业务培训。自去年全省成立税收票证管理中心以后,我市票管部门很快按机构编制落实了人员,这一阶段调入的新人较多,文化层次和年龄结构较过去优化,但还有一些人员票证管理业务不熟,工作起来不算得心应手。特别是基层分局的一些兼职票管人员,对新的发票管理知识所知甚少,束缚了票证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以,开展票证管理业务培训,是当务之急。今年3月份,我们首先在**举办了一期培训,来自全县各基层税务分局的21名票管人员参加了学习,市局派专人前去授课,与会人员通过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发放、检查等基础业务的学习,票证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5

一、提高起征点意义重大

(一)提高起征点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

(二)提高起征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调节分配差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加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并有力地推进社会公平。

(三)提高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小企业、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以及放水养鱼,涵养经济税源,促进税收可持续增长的需要。

二、税务部门应当维护或保障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或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即纳税人具备了销售商品或提供了经营服务这一法定条件,就有据实开具和使用发票的义务;消费者应有取得发票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即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就有领购发票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处理好落实优惠政策与规范管理的关系

(一)要立足大局和国家战略高度提高认识。经济是税收之源,民生之本;税收是经济发展之果,民生改善之器。当前,大中企业提供的税收虽然在税收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但千千万万的大中企业都是从众多小型、微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而来,而且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并且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因此,这些小型、微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既是国家稳增长、保民生、促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又是国家控物价、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提高起征点和免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也是税务部门站在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原汁原味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发展。

(二)要把宣传工作做到“家”。税收政策宣传是税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广度,但没有深度;虽然能体现国家的人本关怀,但缺乏思想和情感的交流与互动,宣传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较多的情况下应主动把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在送的过程中不仅能释民惑、聚民心、解民难;而且还可以明利弊、筑防线、促诚信。如起征点的提高是国家的惠民政策,宣传中使纳税人知晓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提醒纳税人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只要宣传到家,解释到位,应当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会诚信守法的。

(三)要规范税收定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种的实体法,分别对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管理的有关条件、方法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也很强。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踏实,甚至囿或于人情关系或贪欲,核定税款中调查失真、民主不实、阳光不足,税负不公、弄虚作假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内核定营业额大大高于实际营业额,进而套取大量发票进行倒买倒卖,不仅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征纳双方都面临极大的税收风险。因此,要使纳税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必须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好税收法律法规,尽量使纳税人的核定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符,并确保纳税人真实业务所需的发票供应。

(四)要改进发票管理方式。原则上核定多少营业额,就必须保证供应纳税人多少发票,当纳税人有超定额发票需求时,开票即补税。如果连续三个月超定额的,应即刻重新核定定额,并重新作好票量鉴定。此处所说按定额全额供应发票,并非一次性将当月发票全部供给纳税人,而是要结合“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批量供应”等方式,将纳税人当月可供发票实行“总额控管、分次限量、交(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不论手写发票还是定额发票或者是机打发票,都必须在存根联上标注客户名称,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在“交(验)旧购新”时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切忌借减轻纳税人负担之名把基本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手续都简化了,如此就枉谈税收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了,这也是工作飘浮、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了。当然,我们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把手工抄录抄报数据转化为自动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进行传输来真正减轻纳税人负担。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支付体系 制度完善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现行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针对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应用的支付主体行为规范,相继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结算制度,确立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行为职责,为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从目前支付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们认为,现行支付体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一、现行支付体系制度基本情况

1.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等制度规定,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了银行支付服务水平。

2.账户管理方面。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修订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

3.支付工具方面。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制订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4.支付系统方面。为保障现代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先后出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现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支票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5.支付主体方面。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6.支付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的职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监管职能。

二、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滞后。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已形成了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行内系统、农信银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为主体,第三支付机构为补充的完整高效现代化支付体系。作为三大支付工具“支票、汇票、本票”在现代支付结算业务不断创新的今天,票据应用变得更加安全高效,而票据影像资料截留的法律依据尚未列入《票据法》规范范围,不利于确立票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支付业务系统运行风险防范评估制度欠缺。各支付体系系统运行主体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覆盖面广,数据集中程度高,系统运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外部系统风险评估制度,而目前仍缺乏全面的系统的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规制度,仅有系统危机处置等预案,不利于将系统风险防控于系统危机发生之前。

3.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家居银行、移动支付、支付宝等电子支付业务不断创新,得到大力发展。现有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未将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加入适用范围,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办法》未能及时补充修订,《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未列入规范之内。

4.支付创新业务指导性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业务创新,促进了现代支付体系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支付服务。为保障现代支付体系支付业务创新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应有效解决目前支付业务创新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各支付主体分支机构业务系统有关支付业务信息提供有限等现状,而现行制度规范对诸多方面未进行明确,因此,建立健全支付业务创新机制的政策指引迫在眉睫。

5.支付业务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自从人民银行分设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有关客户对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面的投诉问题,哪个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现行的法规制度一直未明确规定。对于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目前仍未健全行业内部控制外部职能部门监督的完善监管机制。如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组织清算事项、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可一定程度实现对支付清算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赋予央行对支付主体全面监管的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1.逐步完善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以适应现代支付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票据法》,将现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票影像和电子商业票据需法律约束的支付规范,纳入《票据法》,确立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的法律地位以及支票票据影像资料的法律效力。

2.进一步修订电子支付法律规范,将支付体系各支付主体的电子支付业务当事人的支付行为规范列入《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适应范围应涵盖从事支付业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所有支付主体,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到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电子支付业务。

3.出台支付服务定价标准规范。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支付业务收费标准以及2001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收费标准无公开透明的统一标准,需协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价格,进一步细化支付工具业务创新后的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形成支付主体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费率定价机制。

4.建立支付业务创新规范指引。从我国支付业务创新的发展来看,亟待给予推进、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业务创新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有关支付业务创新的指引规范,推进和正确引导支付业务创新,鼓励业务状况良好、风控能力强的支付主体开展业务创新,如制定风险可控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创新的法规指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平台。

5.完善更加明确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法规制度。一是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二是各支付主体支付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建立支付业务系统风险评估法律规范;三是应建立行业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各负其职,内外部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8

一、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

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商业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工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修理修配发票等形式,虽然普通发票的种类多种多样,但其管理远远比不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已经实行了电子开票,但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手写发票,对个体采取的定额发票,手写发票没有任何的加密措施。因此,这就给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漏洞,普通发票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更难管理。主要原因:一是普通发票的用户绝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索票意识不强,用票率很低;二是对普通发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认识不充分。个别地区的税务部门,个别税收征管人员有一种错误心态,认为抓不抓普通发票工作,对税收大局影响不大。三是代开发票问题。由于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税务机关当场对代开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进行审核,造成代开发票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声誉。

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由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弱化了发票管理的整体严肃性。从当前的税收征管情况来看,逃避普通发票管理,或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逃税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不开发票、大头小尾、单联填开等违法手段逃避普通发票管理,更有甚者,买假用假、套购倒卖发票,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和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扰乱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据以征税的税基。

二、普通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上的欠缺。一是重增值税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事前自己提出申请,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必须两人以上到纳税人经营地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条件,方能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普通发票则是凡取得了工商执照,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同时办理普通发票购买证,不管其是否具备使用普通发票的条件。二是改版发票不够慎重。在改版发票上存在盲目性和无计划性。发票应考虑长期性,而且全国应统一。由于多次改版,管票部门有时考虑为了减少本部门的损失,在即将换版前通知税务所多卖普通发票,以减少单位的损失,从而忽略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以致造成不良后果。三是税务机关审核调查困难。由于普通发票销售量大,给审核和检查带来困难。平时的审核检查多半都是就票审票。对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如果纳税人是蓄意要进行偷税,则早已作好了应付检查的准备,这就更增加了检查难度,况且税务所管理人员不可能对发票逐笔进行内查外调,所以偷税者大都存有侥幸心理。

(二)纳税人的问题。一是违规开具发票。有的发票联据实金额开具给对方企业,而存根联和记账联却按照小金额写上个人姓名,不但造成偷税,而且让税务机关难以查实是否是大头小尾;发票的提供方和索要方相互利用,篡改经济业务内容,把不能报销列支的支出开成可以报销列支的项目;有的甚至迎合消费者的需要,随意增大所开具发票的金额。二是以收据代替发票。普通收据在市场上随便销售,一些商店借公民税收法律知识淡薄之机,收取营业款项时开具普通收据,帐外经营,偷漏税款。三是不开发票。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些商贩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时就正中下怀,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就推三推四,要么讲暂时没有发票,维修可以凭借收据,要么商量不要发票可以便宜一点等,对于零售环节,存在不少采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减少纳税义务。三是违规代开发票。一些业户,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不办证,没有固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地点,业务多以现金交易,一般不需要发票,税务部门难以监督管理。只有在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也有一些办证的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发现应缴所得税基数较大,便想法设法,到税务部门代开一部分发票,加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消费者方面的问题。生活中,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和自觉性不强。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不用报帐的消费者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不能报帐,许多消费者感到有票无票都无所谓,没有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当所购商品不合格或消费后受到损害而发生纠纷时,不能凭发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即使索要发票,纳税人给开张白条也能打发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部分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

三、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对策

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始终没有放松管理,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比如一年一度的发票专项清理活动,但成效甚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部门联动,加大事前对发票的宣传教育力度。发票应用广泛,涉及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发票的管理水平和唤起公民在发票方面的维权意识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对推进整个社会税收法制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税法宣传非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首先,要注重联合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长期的宣传方案,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足够支持;其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把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送到千家万户,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再次,在发票教育方面,可以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建立税法及发票培训制度,进行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及日常保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税法的遵从度。

(二)加快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一是在大型超市、商场推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在统一核算的大型商场、超市,全面推行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街,推广应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国税部门应积极与市场管理部门搞好密切配合,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国税部门搞好市场税收和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准确地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征税依据。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发票管理。目前全国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实行剪贴式发票;二是推行定额发票;三是实行背涂干式复写一次性脱落发票;四是推行“刮刮奖”和抽奖发票;五是推行税控收款机,使用卷筒式发票。就我市而言,除了上面提到的推行税控收款机,在发票的管理上,应在即开即奖的基础上,在所有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开展摇奖活动。通过公开摇奖和提高奖金金额的方法来刺激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扩大发票的使用面,同时可以最大限度掌握业户的真实经营情况。同时,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对拒绝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开具假普通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我市应适当提高举报奖金,刺激举报的积极性,并对违法违章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探索实行凭票退税制度,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看,消费者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没有扣除的,所以,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重要,索不索取发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这就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成为可能。现在不少地方实行发票抽奖等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办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被提了起来,发票使用量倍增,增加了税收。但这毕竟是部分地区的部分办法,要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很有必要在全国实行凭票退税制度。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只要取得发票,即可凭发票到财政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这样,必将极大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将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的现象,还可培养我国公民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对于凭票申请退税的期间、时限、条件及退税比例,管理退税部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按照目前刺激消费的经济现状,退税也是增加消费者消费能力的一种方法。凭票退税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实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9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0

一、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年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

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年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年度共上门核销票据2000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按程序给予核销。

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三、年检情况。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年应检单位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1

一、案件基本情况

票据掮客“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江浙一带招揽需要银行承兑贴现的客户,持票人为伪造贸易背景将承兑汇票背书给杭州当地关联的贸易公司;该公司接洽中国某银行武汉分行等转贴现银行,谈妥转贴现票数量和利率后,将承兑汇票交与后者鉴别真伪与合法性并保管,持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及票据贴现清单向村镇银行申请贴现。村镇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汇入的转贴现款后,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将贴现款转入杭州当地贸易公司在村镇银行开立的账户,再于当日转入公司在厦门的银行机构开立的账户。资金交割完成后,村镇银行再补做相关的业务手续。

二、该案件存在的问题

1.贴现和转贴现的操作不规范。案件中的村镇银行在既没有接触贴现申请人和转贴现银行,也没有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增值税发票、实物的情况下,仅在收到转贴现银行的款项后,凭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经办人员提供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和票据清单就向贴现申请人支付款项,贴现和转贴现的操作均不规范。

2.票据查询业务不合规。该行办理贴现业务的查询,大部分都是委托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查询。

3.票据贴现未审核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量、单价与购销合同不符;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所持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核查确认,均为虚假发票。

4.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业务流程倒置。村镇银行是先办理转贴现,待收到转贴现款后再进行贴现与转贴现有关业务账务处理,违反了正常的业务办理程序。

5.村镇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未能认真审核贴现企业注册资本金和经营规模情况,所办理贴现业务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经营规模不匹配。

三、启示与建议

持票人之所以不通过正常的渠道办理贴现,而是选择将票据背书给福建××投资有限公司这类票据掮客,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一是规避管制。例如,票据本身的真实贸易背景可能就有问题,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就无法进行贴现,只能通过将票据转给这类公司,获得资金。二是更易获得资金。在银行信贷收紧、票据贴现利率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票据掮客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寻找可办理贴现或贴现利率较低的银行,企业可又快又便宜获得资金。这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转让模式在业内又被称为“光贴”,这些票据中的大部分又通过伪造贸易背景的方式贴现给银行。《第一财经日报》援引有关“票据行业权威人士”的说法,在2011年全国约二十五万亿元的银票贴现总量中,至少有30%是通过这种“光贴”方式进行的,监管部门对此应高度关注。

转贴现银行转嫁票据审查责任,应当引起警惕。如果单凭村镇银行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大额资金量的贴现,转贴现银行的配合是关键。按照现行规定,贴现银行要对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而转贴现银行则无需再对此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将票据直接贴现给转贴现银行,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其之所以选择村镇银行作为贴现银行过渡,正是因为一些银行本身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较为严格,在应知或明知这些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有疑问的情况下,利用某些中小银行机构对票据业务不熟悉的情况,将审查的责任转嫁给这些中小银行机构。

1.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大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检查力度,定期对商业银行执行票据监管部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促使各商业银行规范经营、有序竞争。规范商业汇票产品创新管理,明确创新产品备案制度,引导商业银行合规创新,满足企业合理需求(田奇慧,2012)。要进一步强化银行内部票据业务流程控制和管理。

要强化申请人和票据审查,不仅应审核贴现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应核实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原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资料,特别要认真核实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审查客户提交的发票是否真实,是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前提。为此,建议通过以下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实现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系统和税务机关税票查询信息平台的联网,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可通过税务系统查询企业纳税情况,提高辨别税务发票真伪和有效性的能力;二是开放全国各地税务发票网上查询功能,为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尽可能多地提供辨别发票真伪的相关信息(田奇慧,2012)。

2.密切关注票据贴现业务异常交易。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异常交易(行为):(1)不同贴现申请人委托同一家中介公司代为办理业务;(2)汇票开出后短时间内即申请贴现;(3)贴现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规模极不匹配;(4)贴现企业往往为贸易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时间一般不长;(5)不同票据贴现资金集中流向某企业或个人。

3.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一是完善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业务流程规定。现行制度仅仅要求贴现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而转贴现银行则无需审核,此为转贴现银行违规操作、规避责任留下漏洞。建议今后加强对转贴现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规定,并在操作上对转贴现银行从严要求。二是完善票据业务背书和相关规定,禁止申请企业将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办理,杜绝票据掮客四处招揽企业实施违法贴现、转贴现活动。

4.加快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降低操作风险。相对于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能提高票据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确保票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抑制假票、克隆票犯罪,有效规范商业汇票业务行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以来运行稳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等业务呈快速增长态势。但由于受到企业网银覆盖率低、流通渠道不畅通、系统功能不完善、客户接受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使用率仍较低,其优势很难发挥。因此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应用,有效防范商业汇票丢失、诈骗和银行内部人员作案的风险已经迫在眉睫。

5.强化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村镇银行作为我国目前的一种新兴、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尚不成熟,且村镇银行大多设立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一是针对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机构的特点,在业务准入和管理方面制定一些特殊的政策,例如对票据贴现等业务设定必要的业务准入门槛等等;二是强化对村镇银行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村镇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

6.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职责需要明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但随着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部分原由人民银行实施处罚的内容已转给了银监部门,如压单压票等。

对商业汇票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是商业汇票管理的重点内容,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都十分关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都按这项规定执行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执法机构票据监管的职责重合势必造成票据监管工作的缺位或被动局面。建议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统一票据业务的监管权责,尽快确立人民银行票据市场的监管主体地位,加快票据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为经济师)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2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根据《**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前台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按照区局提出的“以“六基”为抓手,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载体,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全面实施“三五二”工作计划,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征收前台服务质量,优化业务流程,尽最大努力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节约纳税人的办事时间,提高国税机关的行政效率。不断完善“一站式”服务、“办税一卡通”和“同城通办”业务,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勤政意识,树立“服务型”的国税机关形象。为此,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征收前台工作职责负责前台税款征收和纳税服务工作,承担纳税咨询、受理、核批的操作型业务。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行政许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受理税务登记;普通发票发售、验旧、比对及缴销;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发票发行、发售、认证及报税;发票代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受理、审核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受理报批;税款征收及税务行政性收费解缴;受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承办有关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违章行为);涉税文书受理、核批;涉税征管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一户式”电子资料采集管理,征管电子台帐采集管理;票证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编制、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及其他纳税服务项目。二、岗位设置(一)、征收一岗(基础分140分)工作职责:1、负责税务登记的管理(包括开业、变更、注销、、临时户登记、停复业、验证、换证、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以及附列资料、税种登记、认定项目的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证件。2、受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利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票销号等征收系列工作,以及申报征收类违章处罚。3、受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纳税人自查申报、结算查补的开票工作。4、银行POS机划卡缴税的管理及数据的传递。5、新办定期定额户的电脑定税测评工作和相应文书的打印,以及新办定额达起征点户税网认定项目后续录入处理工作。6、税收票证的领用和管理。7、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代开专票的电子数据采集、传递,“一窗式”报表的填制上报工作。8、征管六率考核的数据资料核对、传递工作。9、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超定额户向管理员提出调增定额意见。10、专票、普票、收购发票的购买、使用情况查验、缴销录入工作。11、协助金税工程(征收系列)副岗工作。12、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工作。13、税收会计工作。14、分发税票,以及所有征收涉税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及按规定装订,并保证资料齐全以备随时查阅。15、负责人教科、办公室资料传递以及其他联系工作。16、负责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13、14、税收计划的分解落实等系列工作。15、电子文件的归档、整理和会议记录(不含廉政会议记录)。16、(二)、征收二岗(基础分140分)工作职责:1、负责金税工程系列工作中的征收工作,报税、认证系列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录入。2、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审批工作。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审批;收购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普票准购证的办理、发放及查验工作。4、普通发票的领购、发售工作。5、普通发票的代管监开。6、专票、普票、收购发票的购买、使用情况查验、缴销录入工作。7、在征期内协助征收一岗搞好各项征收工作。8、负责税政科资料传递以及其他联系工作。9、各类税收宣传资料的领取发放工作。10、工作联系单的制作、回复、接收、分发、登记、装订。11、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征收三岗(基础分140分)工作职责:1、负责税务登记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传递工作。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3、受理调增、调减定额申请、调查、录入工作,和定额调整、定额达起征点户征收、催报催缴,以及调整定额后,纳税户在税网中认定项目的录入后续工作。4、定期定额户定额情况公开上墙,以及违章处理曝光工作。5、开具外销证明、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5、农贸市场、单位、员的管理工作。6、工资、奖金发放,水电费缴纳等所内出纳工作。7、各种法律文书的管理及归档后的检查资料管理。8、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各种办公用品、公共设施和所貌的管理。9、负责税收票证的发放、结报、管理工作。10、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登记、分办、回复。11、各种报刊的收集、整理、分发。12、负责服务中心资料传递以及其他联系工作。13、负责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考核办法征收一岗考核办法:(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停歇业和复业登记,不受理的每件扣1分。(二)、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表(包括开业、变更、验证、换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登记资料(含税种认定表、认定项目表)完整、准确录入计算机并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所有登记资料必须于月末五日前交管理员存档。凡未对所填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各种表进行认真审核,致使税务登记项目及电脑定税资料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每个指标扣0.5分;每错录或少录一个指标,扣0.5分;未按时向管理员传递资料,每超一天扣0.5分。(三)、新办户需核定定额的由征收人员核定定额,将《电脑定税申请表》准确录入计算机《电脑定税测评系统》,并对新办达起征点户在税网认定项目进行录入后续管理,新办户未进行电脑测评或未按规定处理,造成纳税人扣税不成功的,每户扣1分。(四)、受理停歇业、注销、复业申请,受理停歇业申请一般在每月末前办理15日后或次月以后的停歇业,特殊情况报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受理时必须按规定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证、手存未使用发票进行封存并缴清当月(或半月)的税款后才能办理停歇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收回税务登记证、已使用及未使用的发票、发票准购证等税务机关发放的各种证件,并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复业手续在停歇业期间随时办理并退还封存的相关资料。停歇业、复业、注销资料必须在受理后3日内准确录入计算机,纳税人办理停歇业、注销时未结清税款的应立即通知管理员督促其结清税款。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每件次扣2分,迟一天移交扣1分;未通知管理员造成税款流失,由责任人负责将应缴纳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追缴入库,未追缴入库的由责任人将应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特殊情况报批的除外)(五)、负责管理员移交的非正常户资料的审核、录入。未按规定审核、录入,手续不齐全的,每户次扣2分。(六)、未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资料章戳是否齐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每项(次)扣5分;纳税人解缴税款后未及时销号,当月形成欠税每笔扣10分;因销号不真实、完整,不能准确核算缓欠税,每笔扣3分。(七)、银行POS机数据不准确、资料未按规定进行收集、传递、核对等,每次扣5分。(八)、各种税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严禁混用,发生混用每份扣1分;当月税票错票率或作废率超过1%的,每份扣0.5分;税收票证应建立双面结报并且手续资料完整,未按规定一项扣3分。(九)、擅自作主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罚款,除按区局规定处理外,另扣交区局处理2倍的现金同时每户扣5分,并且负责将滞纳金追收入库,否则扣发责任人相同现金抵缴纳税人滞纳金、罚款,确保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差1%扣1分。(十)、四小票的采集不完整,每户扣1分;传递不及时,迟报一天扣1分。(十一)、企业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采集不完整,征期结束未向征管科报告原因的,每户扣1.5分。(十二)、代开普票资料不完整或填开错误的,每户扣1分。(十三)、发票购买、查验、录入出现错误的,每户扣1分。(十四)、负责本所所有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每台计算机的正常运行。所内的计算机发生故障必须在1天之内查明故障原因,不能维护的立即向区局信息中心汇报,超一天汇报扣1分。(十五)、税收账册票证应健全,账、表、实必须相符,未健全、不相符每项扣3分,章戳不齐一项扣1分,错漏一笔扣2分。税收帐册每月装订,全年归类装订,未按规定装订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编报相关会计报表,每次扣5分;迟报一天扣2分;会计报表错误每项扣1分。(十六)、征管六率考核数据不准确或传递资料不及时,造成六率考核未达标的,每率扣3分。(十七)、所有涉税资料均在月末5日前传资料管理员归档,缺一项扣2分,并负责补齐,迟移交一天扣1分。(十八)、征收二岗人员不在时负责金税工程副岗工作,引起纳税人向所领导投诉,每次扣5分。(十九)、未按规定报送联系科室资料的,迟报一天扣1分。(二十)、未完成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每次扣2—10分,不服从所领导工作安排每次扣10分。征收二岗考核办法:(一)、金税工程方面的考核1、确保电脑版专票存根采集率达100%,每差0.1%扣5分;对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必须按规定补录和采集存根联数据,未按规定补录和采集数据的,每笔扣5分。2、在接受纳税人报税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控IC卡和存根联明细软盘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领用存月报表》核对,四者数据完全一致且税收管理员已签署“同意报税”意见的完整、准确存入报税子系统。若纳税人报税资料税收管理员未签署意见,则应立即报告所长,由所长对管理员进行考核,并责令管理员立即补正。对审核不严,数据不一致存入报税系统的,或因操作失误、漏传数据等,每次扣5分;抄税、报税率必须达到100%,每差0.1%扣5分;3、金税工程负责人员在申报期最后二天以前,应运用报税系统核查所辖防伪税控企业的未申报企业,并负责将未申报企业名单书面通知税收管理员催报,对未按规定进行核查或虽核查但未将结果通知税收管理员,每户次扣5份。4、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抵扣税范围的当月抵扣的发票必须当月进行认证,认证率必须达到100%,每差0.1%扣5分。对认证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认证相符的,打印出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同时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返还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月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装订成册备查。未打印通知书或未加盖公章,每户(次)扣2分;未按规定将抵扣联或认证结果返还纳税人的扣1分;未督促纳税人将抵扣联和认证结果通知书装订成册备查的每户(次)扣1分。(2)对因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认证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入认证系统,未按规定将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纳税人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将无法认证抵扣联数据存入认证系统的,每次扣1分。(3)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按规定处理,每次扣5分。8、必须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需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确保认证质量,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扣联无法认证,每份扣2分。9、每月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上报金税工程各项数据及档案信息,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迟报一次扣15分;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一次扣15分。10、每月应于13日前向区局报送认证、报税电子数据的同时,分别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表统计表》和《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和报税汇总审核表》,同时移交“金税工程数据资料移交清单”等资料。未按时报送,或虽按时报送但未同时移交“金税工程数据资料移交清单”,一次扣5分;未报送,一次扣10分。11、未妥善保管金税工程资料(保存五年),每次扣2分。12、认证管理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按规定对通过认证的所有专用发票按规定打孔,同时加盖认证印章;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加盖相应的印章,同时将密文有误、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按规定移交稽查局处理。企业申报抵扣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必须是上月已通过认证且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认证率必须达到100%,未通过认证任何人不得同意抵扣,严禁在申报抵扣税款的同时进行认证上月及以前月份的专票。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每户次扣5分;对同意未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认证率未达100%,认证率每差0.1%扣5分。13、在认证过程中,未经所长批准擅自进行人工干预的,每次扣5分;造成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4、金税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规定采集、传递数据,对迟传或漏传数据的,每迟传一天扣5分;对迟传、漏传数据,造成报税率、采集率或认证率达不到100%,分别按每个率差0.1%扣5分。15、金税工程岗位必须确保纳税人档案信息资料的真实,确保纳税人档案信息资料100%准确。纳税人档案信息资料准确率达不到100%,每户次扣责任人5分,由此造成认证率、采集率未达100%,每差0.1%扣5分。16、因金税工程管理员原因造成税务所及所长被区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人20分,对所长扣发的奖金由责任人负担并扣发相同奖金。17、以上规定均不含区局的相关规定。(二)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受理不及时,以及审批不准确的,每户扣2分。(三)、负责受理按规定办理发票准购证,未按规定办理每户扣5分。(四)、受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申请,并对纳税人领购证件资料的审核,对已用发票进行查验,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用票量以及版面发放发票;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用票量和版面发售发票,一次本扣5分。(五)、发售发票坚持凭准购簿(证)和发票管理员购买制度,坚持“验旧售新”制度,销号等制度。未按规定办理每项(次)扣5分。(特殊情况报批的除外)。发票购买、查验、录入出现错误的,每户扣1分。(六)、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以及有欠税的纳税人应停止供应发票,接受处理或缴清税款后方可供应发票;对需要收缴发票的填制移交单交管理系列收缴。收到管理系列有依据认为有必要停售发票的联系单,应立即停售发票,在未得到管理系列的解冻通知前,不得自行解冻发售发票。未按规定办理每项次扣5分。(七)、负责按规定对发票实行代保管、对有欠税的纳税人发票一律实行代保管以及按规定代开专票。纳税人开具时须出示相关规定手续后开具,并在相关账册上进行登录。对因欠税而实行发票代保管的纳税人在开具时必须按发票票面开具金额按税率(征收率)或一定的税负征收现款(先征欠税),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或保证金号码。违反规定每项次扣2分。(八)、向区局领购的发票应及时录入计算机,坚持双人验收入库制度,发票供应量按区局规定办理(普票供应量掌握在1—2个月的用票量内),按规定建立相关帐册登记,按时报送发票管理相关报表,未按规定办理每次扣2分。(九)、征收一岗人员不在时负责纳税申报工作以及在征期内协助征收一岗搞好各种征收工作,引起纳税人向所领导投诉,每次扣5分。(十)、未按规定报送联系科室资料的,迟报一天扣1分。(十一)、未完成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每次扣2—10分,不服从所领导工作安排每次扣10分。征收三岗考核办法:(一)、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表(包括开业、变更、验证、换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登记资料及时编码,要求税务登记号、税网代码准确、唯一,不能重号、错号;致使税务登记项目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每个指标扣0.5分;税网号、税务登记号重复的,每个扣2分。(二)、除特殊原因外,每个工作日都可代开专票,不受理或不及时受理代开专票引起纳税人投诉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将代开专票报税的,每次扣5分。(三)、不及时受理纳税人调增、调减定额申请或不调查及调查不实,造成电脑定税指标录入有误的,每户扣1分。调整定额后,未进行后续处理或未及时催报催缴,造成纳税户扣税不成功的,每户扣1分。(四)、每年纳税户定额情况未公开上墙的,每次扣5分。(五)、税收票证应建立双面结报并且手续资料完整,未按规定一项扣3分。税收票证发放应严格规定限量发放,超量发放每次扣2分。严格执行票款结报制度,确保票款的安全,凡因监督不力造成税款逾期报解,每笔税款扣3分;未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每次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按区局有关规定办理。征收员丢失税票未及时上报区局扣5分。(六)、未按规定报送区局有关资料,迟报一天扣2分,少报一项扣4分。(七)、负责本所各种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的领购、发放工作,保证各种资料齐全,随时备用,缺一种资料扣5分。(八)、负责按规定开具外销证明、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未按规定开具,每份扣5分。(九)、负责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及装订定期定额户的涉税资料,并保证资料齐全,以备随时查阅,不得缺张少页。征管资料必须在当月末前按规定存档,未按规定存档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存档,每户次扣5分,缺一张(项)扣1分。(十)、负责按规定进行本所的固定资产管理(含清理、建账造册、登记)以及各种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的管理,未按规定管理,所貌出现脏、乱、差等情形,每次扣5分。(十一)、负责接待工作,所长未在所内,未做好接待工作及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分办、回复人民来信来访,每件次扣5分。(十二)、负责各种报刊的及时征订造册上报(含收订费)、收集、整理、分发。未按规定办理每次扣5分,超一天上报扣1分,所内的报刊差一本(份)扣5分。(十三)负责所内出纳工作,资金出现差错,除按实赔偿外,每发生一起扣5分。(十四)、未完成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每次扣2—10分,不服从所领导安排每次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