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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

时间:2023-05-29 18:22:32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1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 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固体废物如不加妥善收集、利用和处理处置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危害人体健康。

工业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

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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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体废物;资源化;废物利用

建筑固体废物,一般指在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公路、桥梁等。其构成与区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构筑物结构类型、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消费水平相关。1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旧城区拆迁改造、新城区建设当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主要破碎混凝土、砖瓦、沥青等惰性物料为主,占到总量的80%以上,给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和防治方式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当前的处理方式

由于很多人现在不具备环境保护的观念,在固体废物的处理上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就是在没有将固体废物分类处理的情况,运往政府制定的垃圾场,或者随便到小区或农村找一个地方采取露天堆放或就地掩埋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且堆放或掩埋以后里面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还会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很高,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每年的总额不在少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避免二次污染,并利用固体废物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的迫切需要。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防治方法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一)固体废物分类

根据建筑固体废物的主要材料类型或成分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建筑水泥石块垃圾、金属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也就是根据分类将建筑固体废物分类存放,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技术处理。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处理方式

   1.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对建筑废料中的废弃混凝土进行回收处理,作为循环再生骨料,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的废弃混凝土的排放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的消耗,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的日益匮乏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

2.废砖的综合利用

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或者重新将破碎的砖头与水分搅拌,通过压力模具再次成型,利用高温蒸汽支撑蒸养砖,这种方法虽然成本较高,但是所二次生产的蒸养砖与红砖在强度和硬度上都差不多,完全可以应用各类建筑,创造经济效益。在这里国内企业可以选择欧洲、日本等国家常用的集装箱型移动式的成套处理装置,这些装置多采用颚式破碎机,产量约150 t/h,破碎后的骨料直径为0-60 mm,成本较小、容易形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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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的物质称之为固体废物,简称固废。

    固体废物的种类很多,通常将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形态、来源划分其种类。如按其性质可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体的(块状、粒状、粉状)和泥状的;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在没有利用之前纯属废物,它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污染大气固体废物对大气的污染表现为三个方面:1.废物的细粒被风吹起,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加重了大气的尘污染;2.生产过程中由于除尘效率低,使大量粉尘直接从排气筒排放到大气环境中,污染大气;3.堆放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由于挥发及化学反应等,产生有毒气体,导致大气的污染。

    (2)污染水体1.大量固体废物排放到江河湖海会造成淤积,从而阻塞河道、侵蚀农田、危害水利工程。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入水体,会使一定的水域成为生物死区。2.与水(雨水、地表水)接触,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滤出来。从而使水体发生酸性、碱性、富营养化、矿化、悬浮物增加,甚至毒化等变化,危害生物和人体健康。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水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锦州某铁合金厂堆存的铬渣,使近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水质遭受六价铬污染,致使七个自然村屯1800眼水井的水不能饮用。湖南某矿务局的含砷废渣由于长期露天堆存,其浸出液污染了民用水井,造成308人急性中毒、6人死亡的严重事故。

    (3)污染土壤固体废物露天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会渗入到土壤之中,使土壤碱化、酸化、毒化,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影响动植物生长发育。许多有毒有害成分还会经过动植物进入人的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一般来说,堆存一万砘废物就要占地一亩,而受污染的土壤面积往往比堆存面积大1~2倍。

    (4)影响环境卫生,广泛传染疾病垃圾粪便长期弃往郊外,不作无害化处理,简单地作为堆肥使用,可以使土壤碱度提高,使土质受到破坏;还可以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富集。被植物吸收进入食物链,还能传播大量的病源体,引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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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固体废物 资源化 法律构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就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浅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

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一)固废的含义和固废的性质

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生态和环境的世界性危机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焦点。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令人们开始重视起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成几何式的增长。

研究我国固体废弃物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规定,所谓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废弃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是被抛弃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价值。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价值大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所以,被人们抛弃的固体废弃物,某些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废物”。固体废弃物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二)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对于这些放错位置的“资源”,我国是如何处理和处置的呢?长期以来,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最后对少量的固体废物予以焚烧。但是我国固废处理处置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相当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日趋严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术落实,压实不到位,很多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就关闭,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使得土地本就紧张的部分地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且,还可能发生隔离不到位,滤液渗透造成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严重。

简单的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废物中的化学杂质污染了土壤环境甚至破坏了土壤性质。堆肥产生的“污水”也会污染水体、污染大气。而在目前对这些污染水或者气体尚无有效的方式处理。最后,就是现在较少应用的焚烧了。焚烧主要危害对象是大气,污染气体无法控制,而且焚烧产生的渣滓也无法控制。现在,国际上已经基本禁止了焚烧。

目前,我国因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发人们忧虑。除了技术问题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关于固体废弃物立法理念的落后。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阶段,虽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没有真正重视“资源化”。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体废弃物,我们有必要从新审视我国固体废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都是由政府一种采取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废物的收集运输、废物的处理处置,都由政府包揽。尽管这种方式在早期符合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在传统的模式下,废物管理由政府负责,即使国家鼓励、支持对固废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效果不好。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没有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效果微乎其微。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具有两面性,如何使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再利用结合起来成为现在关注的焦点。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固体废物的处理对资源化还没有重视,重点仍是放在减量化和污染防治上的,对资源化还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式。改变现有形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就是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现有立法进行优化。

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对回收利用还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思想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梨园废弃物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废的产生量,但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尚未系统性。

首先,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效力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规定虽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等过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和其它关于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专门规定,但是仍然缺少相应的子法的支持。就固体废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地、完整的立法体系。因为,根据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立法,仅仅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固体废物立法还是处于较“软”的阶段,缺乏强制性的措施。通观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强制性的措施较少。众说周知,对于违反者的惩处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从法理来说,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不能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以废物回收的法律责任为例,在《固废法》中相关额法律责任主要有第74条第3款、4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违反法律行为难以追究,这样就使得法律规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国的固体废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责任追究形式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轻,震慑力较低,这是我国固废法的一大软肋,也是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工业发达的国家在20-30年前就已经相当的重视固体废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单纯的处理向综合利用方向转变。德国对单种物质的回收率设置了目标,美国、奥地利、希腊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废物回收计划。

20世纪50年代以前,各国几乎都没有系统的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条文,即使有也不够完善,只是个别规定。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70年代以来,各国也开始了对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特别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思想地指导下,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德国为例,1994年联邦议员在《关于避免和处置法》的修改基础上颁布了《关于避免、循环利用与废物处置法》(简称《循环经济法》),使垃圾处置达到一个新的标准。在此法中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再只是对废弃物进行简单处置,而是让废物成为再生资源,废物再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一到坟墓一一再到摇篮”的闭合经济的循环。《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体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符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物管理法。借鉴德国循环经济的理念,世界也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积极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也积极学习德国、日本、美国和瑞典等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经验,帮助和改善我国固体废物相关立法。

尽管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但德国确实从垃圾经济收益颇丰,因为这种理念尽管源于垃圾处理,但以后逐步渗入到生产和消费领域。

德国完善的垃圾分类系统成为各国的典范,而垃圾分类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国垃圾分类为例,汲取经验。德国居民门前垃圾桶上都贴有简明易懂垃圾分类图案,并且黄蓝黑绿四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人们的环保意识也相应提高。德国还设立了中介监督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德国,地方主管机构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理量。

四、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立法。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吸取西方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循环利用和进行环境友好型处理处置的先进理念,建立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立法。

(一)固体废物立法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内涵为:依靠科技进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化管理,实行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资源与环境得到合理持续利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可。全球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废物进入环境后进行分解处理需要时间,自然资源的补给和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两个方面超过了极限,必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想恢复十分困难,甚至不可你装。因此,在固体废物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废物的最终处理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限度,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废弃量将到最少;生产中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规范,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撑,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体废物的分类尚不明细,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尚不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几项专门立法。例如:制定一部专门的《包装废物管理法》规范包装废弃物问题。这类法律西方国家早已制定,如德国为了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日本专门制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们借鉴。再例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对危险固体废物的危险性、污染环境的长期性、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重视。再有可以效仿德国或者日本细化垃圾分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学习分别回收的做法等等。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在固体废弃物法律中的责任

就固体废弃物的相关立法来看,政府应该起到引导监督的职责。首先,政府需要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就是立法的义务,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法律,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其次,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激励措施,积极为企业、事业、商业单位及社区的环保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最后,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各级的政府的职责,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审批力度,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5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 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 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 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 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3.3 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 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 -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 BOD/COD 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 SR )、快速渗滤系统( RI )、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 ARI )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 2 ~ 5 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 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1)用作生产建筑材料。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如含有钙、硅、铝等氧化物并具有(或潜在有)水硬胶凝性的废渣,可作水泥、砖瓦等墙体材料;具有一定强度、体积稳定的废渣和废石,可作混凝土骨料。目前,利用热电厂的粉煤灰筑路,利用燃煤的灰渣做钢厂铸锭保护渣、岩棉制品、水泥原料等,不仅获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回收资源和能源。许多废石、尾矿、废渣等都含有一定量的金属元素或含有提炼金属元素所需的辅助成分。若是用于冶金、化工生产,可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每年从废物中回收利用的金属在各种金属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铝18%,铜50%,铅50%,钢铁31%。回收垃圾中的废纸可节约大量的造纸木材,还可以减少由木材造纸工艺中的一系列污染

参考文献

[1]米歇尔.E.亨斯脱壳.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回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2.

[2]赫英臣,孟伟,郑丙辉.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选址与勘察技术[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3]刘均科.塑料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6

[关键词]固体废物 污染现状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273-01

一、前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对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业开发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德兴市认真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污染防治原则,不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努力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德兴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现状和特点

德兴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集中在采矿、冶炼等行业,2012年,全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4008.45万吨;分别比2010年、2011年增长3.82%和9.95%;从产生区域来看,德兴铜矿居全市之首,2012年产生3666.04万吨,占全市产生量的91.46%;从固体废物的构成来看,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以废石和尾矿为主,分别占总量的38.5%和65.5%。但随着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较大幅度地低于产生量,排放总量低于国家控制指标;按行业统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之首,占总量的91%,其次为有色金属冶炼业,占总量的3.5%。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固体废物潜在经济价值的不断重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逐年提高,2012年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达到了24%,比2011年提高了4.6个百分点,金山矿业居全市之首,综合利用45万吨,占全市综合利用量的54.97%。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全市以矿产资源开采的产业结构影响,加之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资源、能源、物料消耗高等原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多的趋势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在不断增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贮存处置还不到位,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与国家的标准还存在一定距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易发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散落,造成的环境隐患不容忽视。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和方式还不够多,技术含量较低,综合利用率还不够高。目前主要是对废石、尾矿、炉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多用于制造水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及基建铺路,但受观念、资金、产业链等制约,废物综合利用的规模还比较小,固体废物堆存量在逐年增加。另外,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废物综合利用政策,未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快速发展。

3、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涉及面比较宽,需要环保、城管、卫生、医院、厂矿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没有形成合力。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对策

1、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加大了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力度。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土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固废产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未实现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被列为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专题执法检查。在今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隐患严重和有重、特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加快了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步伐。德兴铜矿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典范企业。经统计,建矿以来该矿坚持贫富兼采的原则,已利用了10637万t表外矿矿石(含铜金属量约22万t),充分回收利用了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该矿采用当量品位及合理配矿,入选矿石品位从设计的0.3%下降到0.2%,每年利用低品位矿石800万t,回收铜金属量2万t。对于低品位含铜废石,通过集中堆放,采用浸出―萃取―电积技术每年从废石中回收电解铜1300t。该矿把杨桃坞酸性水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将其输送到祝家矿山废石场用于堆浸喷淋,扩大喷淋面,不仅处理酸性废水,而且提高了电积铜产量,年产电积铜约1002吨,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银山铅锌矿钙化砖厂利用尾矿综合利用开发生产钙化砖,年产量15万块,年均消耗选矿尾矿34000吨,目前该产品已广泛被周边市场接受。该产品符合《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的要求,并获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银山建设总公司绢云母厂生产的MCA系列绢云母粉是利用本矿选厂浮选回收金属产品后的选矿尾矿,主要矿物成分是石英砂和绢云母,其中绢云母矿物的含量约为30-35%,银山矿每年产生几十万吨尾矿,堆积在尾矿库中,是矿山安全、环保的重大隐患,该矿与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合作,从选矿尾矿中回收绢云母,目前年产量已达5000吨,该项目属三废回收利用项目,同时缓解矿山每年对尾矿库扩容的压力。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当前,固体废物的污染和资源浪费已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变废为宝,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贯彻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级政府、企业领导的教育力度,使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经济决策能力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大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减少经济增长中的资源浪费现象,按照绿色CDP的核算体系,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

2.强化对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监管。政府各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固废污染的日常监督查处力度,对固体废物产生、储存、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控制,对暂不能利用的固废,要求产废单位分类贮存,严厉查处乱摊、滥倒行为。加大对危险废物应用单位和医疗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强制要求医疗单位到规定地点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

3.大力倡导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清洁生活。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立法步伐,建立并完善固废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的投入激励机制,出台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环境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节能减污和规范贮存,激发企业治理固废污染、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支持企业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之路,建立企业良性生产的产业链,发展后续产业,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

参考文献:

[1] 鲍负[1];常前发[2].尾矿利用是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矿业快报.2000.3-5.

[2] 王运敏;常前发.当前我国铁矿尾矿的资源状况利用现状及工作方向.金属矿山.1999.1-6.

[3] 王亚平[1];王苏明[2].矿山固体废物的环境地球化学研究进展.矿产综合利用.1998.30-3.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7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 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 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8

关键词: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043-0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intensive industries in ningxia rapidly, Coal power metallurgy chemical industry and accelerate the key projects,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s increasingly highlighted。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Have done a lot of work on solid waste management,Have also made some achievements。Based on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status in ningxia were analyzed,Some worth thinking about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of ningxia;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相对危险废物而言的,该文所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并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废弃物质。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现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标准。

1 现状

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近年来,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部分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或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开发建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主体责任、申报登记、全程监管等制度。

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宁夏2014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 693.89万t,利用量2 927.58万t,综合利用率79.25%(见表1)。

2014年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十二五’末,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5% ”,但仍存在较多问题。

2 存在问题

(1)各地区产出量、利用率不均衡。受资源条件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宁夏各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综合利用情况明显不均衡。例如,石嘴山市的粉煤灰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粉煤灰产生量大,但利用率高;中卫市冶炼废渣特别是金属镁还原渣产生量大,利用率低。

(2)综合利用形势严峻,缺乏全面系统规划。宁夏的支柱产业是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电、煤焦化、煤化工、冶金等,均产生大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国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仅有水泥、商品混泥土、新型墙材,其他行业的利用量小并且技术有限。综合利用产品又容易受到市场、季节、社会接受程度等的影响,造成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压力大,综合利用形式十分严峻。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原料关联度弱,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

(3)资源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国家虽然出台了部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但资源化利用技术复杂,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不大。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以调动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积极性。另外,处置利用优惠政策是针对部分产品进行税收优惠,产品数量少,条件严格,真正获得的优惠支持有限,而且缺乏持续性。

(4)贮存处置设施设计有待完善。宁夏部分工业园区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大多贮存处置场项目科研或环评设计是综合性的,分区建设,分区贮存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这种设计给后续的管理和综合利用造成一定隐患。有的建设运营者由于各种原因先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某一区(例如粉煤灰贮存区),其他各区没有建成的情况下,会把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环保部门发现后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混合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法分开,不利于以后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隐患;另外,贮存处置场周边未设计建设绿化带,以至于运输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都可以通行。

(5)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宁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起步晚,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运行的个别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尚有堆存,有待进一步消化。

3 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地方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把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贮存、处置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法制化,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制,为实现从污染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根本性转变提供法律保障。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计成单一性的,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规划建设各自的贮存处置场,由不同的企业建设运营。运行前在每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周围(留一面用于运输车辆通行)建设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以防运输车辆随意通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

(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在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增加资源化综合利用信息共享模块。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资源化利用不均衡、企业原料关联度不强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政府出资,规范化贮存或资源化综合利用。

(3)建立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条件。从减免税、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工作,扶持资源节约型、环境改善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对资源化综合利用做出的各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形成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以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4)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为有效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营造循环经济氛围,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由地方财政、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补偿、奖励等费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还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上对管理措施进行细化;完善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并由政府牵头,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Z].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9

关键词:公共管制 固体废弃物 处理 应用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078-01

就目前来看,固体废弃物是当前全球生态环境中主要的污染因素之一,每一个国家都开始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而且开始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用公共管制,将公共管制作为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所以如何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理,充分的利用固体废弃物,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 固体废弃物的概述

固体废弃物,实质上就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日常生活以及其他一些建设事项中产生的一些固体形态废弃物质。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按照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固体废弃物划分为一般固体废弃物与有害固体废弃物;按照不同的化学性质,可以将固体废弃物划分为无机固体废弃物与有机固体废弃物。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与处理,根据固体废弃物产生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固体废弃物划分为城市垃圾、矿业固体废弃物、农业固体废弃物、放射性固体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的数量非常多,而且类型也比较分散,是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非常大,所以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的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2 分析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公共管制的应用

2.1 公共管制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1)政府能够对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的标准进行严格的制定,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固体废弃物对于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通过政府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面制定的严格标准,私人在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私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随意的处理,导致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出现。另外,政府制定的标准,要求私人在处理固体废弃物的过程中必须对污染进行严格的控制,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不再需要进行相关的交易,有效的避免了污染者与被污染者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的时候出现的资金成本缺陷问题,节约了社会中的资源,降低了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2)政府能够通过对固体废弃物制造者实行税费征收,使一些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固体制造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方式,促使私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与设施进行合理的改进,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数量,控制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实际生活中,一些人会故意制造相关的污染来破坏环境,主要是因为在处理污染的过程中,私人的收益往往会高于私人的成本,因此一些污染者的私人成本中,如果不包含社会成本在其中的话,那么就能够在环境污染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而政府对于私人制定的税费征收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使得私人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须在私人成本中加入社会成本,私人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所需要花费的资金成本增加,不符合环境治理标准的产品价格更高,使私人改变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减少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政府还能够针对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循环利用采取一些激励举措,例如:政府可以为可循环技术的研发项目提供相应的资金补贴,补贴的方式主要包括减税、贷款以及资助等,对于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政府还可以制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总体水平的前提下,激励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减少企业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政府在排污许可证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污染物总体排放水平进行合理的制定,然后在企业中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某一企业在污染物排放水平方面要低于规定中的水平,那么这一企业就能够将自身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剩余的许可,向其他企业出售,或者将剩余的许可与本企业在其他生产项目中的过度排放进行抵消。

(5)政府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其他管制手段,例如:建立信心披露制度、危险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押金返还制度、禁止性法律规定、强制绿色采购制度以及检测制度等,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2 公共管制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限度

(1)公共管制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也需要相应的资金成本,而且一般公共管制需要的资金成本都比较多。公共管制中的资金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以及政府在权利上出现现象带来的社会成本等,所以,公共管制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对公共管制资金成本的效益性进行充分的考量,使公共管制达到的效益与使用的资金成本处于正比。

(2)政府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标准的制定上,有合理的技术标准,也有不合理的技术标准,所以应当慎重的使用。政府在对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经济效益与安全性能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技术标准中设立的过高达标成本,应当对其使用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还应当考虑技术标准的灵活性,不能让企业将某一个技术标准当成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唯一标准,政府应该允许企业采用资金成本更低、更先进,而且能够确保安全,有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其他一些技术。

2.3 政府要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制定一个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

达到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范围的目的,根据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实际情况,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3 结语

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生产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非常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直接影响社会生产效率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公共管制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解决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理的控制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对于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勇.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市场与公共管制效用[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2).

[2] 欧阳丰瑞.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管理体系研究[J].哈尔冰工业大学学报,2010(5).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10

关键词:固体废物;转移;危害;环境

固体废物(Solid Waste),即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问题较之其他形式的环境问题有其独特之处,可以简单概括为“四最”,即最难得到处置、最具综合性的环境问题、最晚得到重视、最贴近的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论坛“绿色北京”聚焦固体废物之所在。由于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而中国又是发达国家进行固体废物转移的大国,因此,本文的研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固体废物转移现状

1.1 国际固体废物转移现状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有毒固体废物约有5亿多吨,大部分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报道,制造1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而这些原料一半以上对人体有害。比如1台15英寸电脑显示器就含有铅、镉、水银、铬、聚氯乙烯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等电子产品也都含有铅、铬、水银等重金属。每个显示器的显像管内含有4-8盎司铅。如果处理不妥,这些物质会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肾脏。据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估计,1998年美国已有2000多万台废弃的个人计算机,这些电子废弃物有700万吨;到2004年将有超过3.15亿台电脑报废;而到2005年,每1台新电脑投放市场就有l台电脑沦为垃圾。

1.2 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输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采取了严厉禁止和坚决反对的态度。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同时在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做出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以下形式:

(1)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转移至我国。即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如近期,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区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屡被媒体曝光,针对这一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专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上海南京也曾经发生类似“洋垃圾”进口的事件。

(2)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一般是一些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即污染产品的输出。

(3)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的石棉、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纸浆生产等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面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一些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润。

2 成因分析

促使污染跨境输出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

2.1 污染废物发生量的膨胀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有3亿吨,其中90%产生于发达国家。这还只是平均水平,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其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发生同样经济收益量的前提下,其被列为有害废物的副产品的相对数量偏高,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

2.2 发达国家转嫁环境危险动机的客观存在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环保意识、环境的经济价值观念的不同带来对有害废物贸易的经济价值评价观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满足于进口废物带来的短期资金收入,而发达国家通过输出有害废物,可以节约大量的用于环境治理的资金,还会取得国际贸易利益。据统计,危险废物在非洲处置大约需40美元一吨,而在欧洲需要4-25倍的费用,在美国为12-36倍。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都日益严格起来。

2.3 发展中国家国民环境保护的行政和法律体制不健全,废物处理有待引进先进的市场机制

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民众环境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的状况。主要体现在:

(1)有害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有的环保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废物处置管理机构。(2)用简单粗糙的方法处置有环境危险的废物,如有的直接将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用普通的掩埋或露天焚烧的方法处置。(3)有害废物市场处理体系有待建立。在一些发达国家,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如美国的Laid Law环境服务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环境产业公司,在工业和有害废物管理、处理和处置方面都有很大的业务量。

3 我国立法体系关于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对策

3.1 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的出台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有害废物的出口国和进口国来说都是一个制约。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禁止。在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限制在以下条件中:

(1)出口国须是由于技术能力和设备方面的原因不能恰当处理有害废物;

(2)进口国须是需要该有害废物等作为循环利用的原料;

(3)须根据缔约国制定的标准进行越境转移。

参加巴塞尔外交大会的共有117个国家和34个国际组织,中国政府也派出环境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表示支持公约草案,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1990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3.2 我国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国内环境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并没有关于污染转移的法定条款,可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境外污染转移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而立法机关没有把污染转移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确定下来。1979年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随着国门的打开,大量的境外污染涌入国内,境外污染转移事件时有发生,这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广泛关注。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就有了如下规定: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35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转移的法律责任,即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两部综合性环境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控制境外污染转移具有董大意义。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得到具体落实。随着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断增加了诸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新内容和内涵。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境外污染向我国转移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由海关责令退还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年来,面对日趋严重的境外污染转移行为,为了有效抑制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除了运用传统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外,也开始尝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我国《刑法》对污染转移作了严格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固体废物走私罪。《刑法》第155条规定:“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以走私货物、物品罪论处。”;第二类: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类: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类:玩忽职守罪。即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408条、第411条、第412条即包含了海关、环保、以及有关进口设备检测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产品以及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机器设备放关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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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范文11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可持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固体废物管理的需要及角度出发,把固体废物分为三大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通常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工业固体废物在固体废物中占的比重较大,更应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概况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总体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由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基本在6亿吨以上,1999年增至7.8亿吨,2000年达8.2亿吨,2005年已达到13.4亿吨。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亿吨,产生量是2005年的2倍多。工业固体废物的堆积所侵占的土地已由1991年的3万公顷增加到1999年的6.3万公顷,其中被侵占的土地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耕地,对我国耕地面积的保护造成极大影响。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90年代后,又根据经济建设的巨大需求和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形势,提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中国认识到固体废弃物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解决该问题是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目标是完善固体废物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废物最小量化;为废物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供技术支持,分别建成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示范工程。”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快速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减缓了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

工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产生的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影响,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质量,更会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工业固体废物对人类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侵占土地。固体废物容积大,堆积量越大,占地面积越多。据估算,每堆积1万吨废渣约需占地1亩(1亩=666.67m2)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垃圾占地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2)污染土壤。工业固体废物会破坏土壤内的生态平衡。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经过风化、地表径流等侵蚀,导致土壤丧失腐解能力。来自工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在土壤中积累,并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威胁。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机物,并将当中的重金属溶解释放,是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生物的水体污染源。这些污染源极有可能随着雨水影响地表水体及周边土壤,进而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若废渣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其环境危害更大。2012年1月,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龙江为柳江支流,在柳州市柳城县内汇入柳江,柳江为柳州市饮用水主要来源。镉系重金属,长期接触会对肾功能造成损害。龙江镉污染对下游人口达300余万的柳州市饮水安全造成了威胁。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污染大气。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某些有机成分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可被微生物分解,释放出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也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

(5)影响环境卫生。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其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多管齐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等。而随着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不同,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及管理。通过打造循环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合理规划与布局,加强园区管理;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实现同一类型污染项目统一、集中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3)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法企业绝不手软。

(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产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是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借助各种相关理论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少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更重要的是,环境作为经济的载体,良好的环境可更好地支撑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所必须的资源和能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3R原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而是强调在优先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3R原则,3R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可以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二是作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三是能够加快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

(5)不断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寻找新方式、掌握新技术,不断转变和创新管理模式。

(6)加强公众参与,逐渐提高全民保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全民的环境保护素质与意识提高了,全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伟中,郭日生,黄晶。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可持管理工具指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

固体废物污染范文12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污染;环境问题 

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跟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密度成正比,因而,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也接踵而来,加上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猛增的人口,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升级的消费,都带给了紧张的城市环境和资源更重的压力。 

(一)大气的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的约有100多种。主要由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引发,后者更甚,特别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死带来的。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业:工业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2、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汽车,数量多又集中性强,它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对人呼吸器官直接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是城市空气的重要污染源;3、各种喷雾剂,新增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污染(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城市化日渐加快,相伴相生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就导致了更多空气污染。当污染物: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被排入大气中后,空气的质量就受到了严重的破环。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工业废水;2、生活污水。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有资料显示,有一半的废水是生活排出的;3、农业中用的化肥、农药,通过雨水进入到到河流中后,使地表水受到污染。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我国城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中的污水每天至少有l亿吨。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已受到污染,全国不适合鱼类生存水占到1/3,不能用于灌溉的占到1/4,严重污染的已达到了90%,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40%的水已不适合饮用,甚至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导致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的罪魁祸首。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涉及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另外,也包括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物。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后才能丢弃,否则就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固体污弃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而言,被废弃的某物品有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就是利用废物的这个双重性,使固体废物减量、无害化,并且变成资源。对于不能利用和一定会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 

(四)噪声污染 

噪声一般可分为高、低两种。一般而言,低强度的噪声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高强度的噪声则会对人体有害,使人疲劳,情绪低落,甚至引发疾病。高强度噪声,无论是对人的听觉、视觉、智力还是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都有伤害。高强度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文体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喧闹声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发展为城市污染的严重灾害之一。城市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二、防治污染的举措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当在维持现有城市的能源与交通状况的前提下,找出危害广,影响大的最严重污染物,以便能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城市规划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1、合理工业布局;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3、绿化造林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生活污水主要是有机物的污染,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每个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各异,但仍可普遍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治:1、提倡节约用水,对废水进行循环再利用。实在不能用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水管道中;2、划分区域用水,在污染严重区域开办废水处理基地,尝试多种处理方法,采用新的科学方法净化水,严格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计划 

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埋,另一种就是焚烧。虽说目前,我国填埋生活垃圾已经发展到稳步推进的阶段,但实施填埋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土地资源,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场的污染和浪费,变填埋气体为资源。焚烧垃圾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东部沿海城市因其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就决定了焚烧处理会慢慢演变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四)综合整治和规划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