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采购招投标管理

采购招投标管理

时间:2023-05-29 17:49:20

采购招投标管理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变更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采购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2

随着国家加大对教育和科研的投入,高校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各种耗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量大幅上升,牵涉效率、公平、廉政等诸多因素。以南京农业大学为例解析招投标与采购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效果,提出一些思考,为新常态下进一步做好招标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业大学;仪器设备;耗材;大宗物资;招投标;处理方法;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高等教育和科研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特别是农业高等教育和科研的资金持续投入,为改善高等农业院校的教学和研究条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除了基建项目外,各种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办公用品、图书、教材、后勤物资等大宗物资的采购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金额大小不等,供应渠道多种多样,工作上千头万绪。哪些应当招投标?如何招投标?过程如何监管?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等等问题随之而来,尽管有相关的文件,但实际工作中还是有种种新问题、新困惑等待解决。

1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

1.1效率与公开的矛盾

公开招投标是目前最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方式,但如果科研教学的所有商品都要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不仅带来极大的工作量,不能迅速响应购买方的需求,效率极低,而且实际操作中也是不可行的。为此,我校根据风险控制原则和实际情况,规定单件仪器设备或一次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进入招投标程序,但采购的程序合法合规,商品采购、货物验收、财产登记等流程完备。谁采购谁负责,责任到人。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公开招投标。招标项目又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非工程类项目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属于重大项目。这样分类管理,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公平公正。

1.2模糊选购,无的放矢

制作各类招标文件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有些购买方不能提出具体的型号、规格,有些甚至只能说个大概的用途,这些购买方往往图省事,不是从实际需要出发,而是过分求大、求洋、求全、求高精尖,针对性不强,造成性价比降低,甚至设备到位后才发觉有些指标不合理,造成了国有资产很大的浪费。还有的采购方预算没有细化,在评标时临时修正,往往造成评标混乱,乃至多次重新评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采购方或使用者的充分沟通显得非常重要。拿仪器设备来说,我们需要与采购单位一起明确所需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技术参数、价格范围等基本数据,尤其询问是否对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通过互联网或以前积累的客户数据,重点调查同类产品生产厂家有哪些?这些品牌排位和市场占有率是多少?特定品牌中最符合用户需求的是哪一型号?这一型号的用户有哪些?用户购置的时间、配套及附件、服务要求和成交价格?用户对产品的评价(优缺点、稳定性、精确度、售后服务、试剂耗材价格与兼容情况和维护成本等)。在此调查基础上,以经费许可为前提,满足研究需要为基础,兼顾可预见的未来研究需求,选购的设备适当预留拓展功能。力求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配置、性能、技术参数和数反复核对,确保招标文件中数据的准确无误。

1.3行业特点与售后服务

高校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是研究生,他们人数众多,流动性大,设备的利用效率极高,一些设备如PCR仪是昼夜工作,加上有人不按规定操作,极易损伤而提前报废。农业科学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有些仪器设备需要在野外田间长期使用,这就导致破损率较高。有时是设备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也有的是使用不当,或环境恶劣造成的。我们在采购时,需要考虑到厂家的资质、产品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质量等因素,严把设备质量关,监督售后服务到位,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

2与时俱进,提高物资招投标的科学性

2.1确定招投标方式的原则

目前,我们基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标最为公开透明,但时间长,工作量大,有些数据库外的厂家信息少,信誉甄别困难。有些设备专用性很强,实际上投标厂家也有限。从实际操作结果看来,六种方式优势和逆势非常明显,面临两难的选择,不可避免会出现非理想状态,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学校和专业自身特点以及掌握的信息取舍。我们一般根据设备急需程度、采购金额和对设备生产厂家知晓程度选择哪种招标方式。如有效竞标方少于3家则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对急需、专业性强、金额不大、厂家数据库内信息清晰的设备以邀标方式为主。

2.2制定招投标与采购流程

建立科学规范、衔接严密、高效顺畅的流程是确保招投标与采购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我校在多年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有关法律法规。

2.3公开公正的招标

承接采购任务后,1~2天网上招标公告,时限为7天,让社会广泛知晓招标信息,在这期间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期满,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投标人,发售并答疑招标文件;大多数厂家和商都能信守承诺,但也有些厂商在招标时串标、围标,或不按合同要求按时交货,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指标,或拒绝履行承诺的售后服务,乃至反悔不履行合同。经过十多年的积累,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当规模的供货厂家和采购中介的信用数据库,在厂家和商资质和形式审查时会搜索这些数据库,减少有不良信誉的厂家或商入围的几率,确定有效、优质竞标方。

2.4评标专家

建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审计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在评标前一天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人担任评标专家,并采取回避制。大型仪器设备评标还邀请校领导和校纪委有关人员各1名参与。利用南京高校众多,专家、专业齐全的优势,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标。需要特殊专业人才评标时让不便参加现场评标的专家通过网络评标,保证内行评标。

2.5评标方法

评标程序、过程公开,评标人签字,现场监督并录像和事后追责。从程序设计上尽可能杜绝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理想评定法等四种。各个评标法具有其合理的一面,我校常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2.6签订合同

严格对照标书,公开签订交货合同。合同格式化,将价款、币种、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服务承诺、备选方案的允许及处理、质保金数量和留取时限、质疑时间与形式、违约处罚方式等写明,签订后报经监察、审计、财会等部门审批,大型设备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必要时进行公证;设备到位后相关方进行开箱和开机验收,确保与合同参数一致和性能达标;最后根据使用单位反馈,督促后续的使用培训、维护保养、修复乃至部件更换等售后服务。

3几点思考

3.1如何避免串标和围标

长期、多次的招投标必然使得一些厂家或其商相互熟悉,进而为达到利益均沾和利益最大化采取的串标和围标行为。尽量采用公开招标、适当增加新的投标人、网上竞价、利用政府采购网平台、警告和处罚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是避免不规行为的方法。

3.2如何使得制标和评标更为专业

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决定了标书是否规范有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还要掌握建立小型数据库等现代信息处理技能,收集和熟知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信息,才能正确、准确地做好,快速标书。尽管我们广泛的从校外筛选相关专家担任评委,但仍然感觉到专家库中仪器设备与机械专业方面的高级人才缺乏,有些评标专家组的组成并不能确切地反映专业性,组成结构不合理,导致评标的不科学、不准确。因此,借助南京高校云集、专家多的优势,邀请校外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是一个好的选择。异地专家互联网评审也许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3.3如何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院校之间、校内之间的条块化分割,管理不到位,本位主义等使得仪器设备公用平台建设与运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导致设备重复采购屡屡发生,设备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了国家的资金。从根本上打破条条框框,提高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是减少重复采购的有效途径。

4结语

招投标是廉政高风险行业,建立严格的审批内控机制和由用户、专家、供应商、招标组织人、监督部门人员组成的权利分散制衡体系,让整个过程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程序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学习,从思想上绷紧廉政这根弦。

作者:郭盈 缪建兰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计财处招投标办公室 图书馆

参考文献:

[1]葛昂扬.试论高校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3):105-108.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3

20xx年12月我被任命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副主任。一年来,在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本人通过认真学习、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较快适应了新的岗位,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现将我在试用期间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水平与政治素养

多年来的办公室工作经历,使我深刻体会到领导干部的根基在于政治上的成熟,不论在什么时候,不论在什么岗位,都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因此,我十分注重政治理论学习,除了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外,还坚持自学,从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决策水平入手,加强对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同志一系列讲话的学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以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思想水平,并指导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升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水平

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任职,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任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对我来说都比较陌生。为了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自己首先面临着业务学习的过程。一年来,我认真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了xx省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实施办法,逐条逐句的分析、理解和掌握,以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在提高政府采购操作技能方面,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学习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 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掌握。

在努力学习分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认真处理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在工作中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能处处以大局为重,作为副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单位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工作上注重实效。坚持以爱岗为前提,以敬业为基础,以精业为自己的目标。生活中与人为善,不斤斤计较,自己能做的一定会尽力去做、做就争取做好。

三、恪尽职守,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履职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圆满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9年年初,因学校办公室行政科科长没有到位,在筹备采购中心成立的同时,仍负责行政科的工作,工作繁杂任务艰巨,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优质完成各项工作。科长到任后,自己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圆满地完成了所有交接工作。

2、顺利完成了今年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任务

2019年3月底,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同意我校自行组织政府采购。8个月来,采购中心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共完成采购34批(次),其中:公开招标23次,竞争性谈判2 次,单一来源采购9次。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为6427.7807万元,实际采购支出为5665.2697万元,节约资金762.511万元,自主政府采购规模居本省高校前列。

1)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规范化操作程序,办法。同时,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在使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针对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了多次宣传,翻印和下发了《xx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使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紧密配合,规范、高效完成采购工作;

在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分工,负责事项具体落实,严格按照规章规范操作。

2)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采购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协助主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10人,参加了省采购监管单位举办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加强科学操作,提高监管水平。

3)自觉接受监督,各项政府采购项目都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共计96条。所有项目都邀请纪委监察处、采购人代表监督开标及评标过程,每个采购项目都按法律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做到公正、公平。

4)服务热情周到。由于大多数采购人、供应商不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在接到采购项目时,主动同采购人沟通,了解其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到采购人满意的货物;

耐心帮助不会使用电子CA证书的供应商完成网上操作程序。

5)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供货、售后服务、守约信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的以电话或走访的方式,征求采购人对货物使用、供应商服务的意见,做为今后政府采购的参考。

6)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及处理纠纷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采购档案进行了认真整理编目,保证了档案资料类别清晰、查找有序、使用方便,达到了档案保管的目的。

四、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本人能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学校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时刻警醒告诫自己,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以手中的权力谋取任何私利。广泛听取并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记“两个务必”,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反对铺张浪费。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各种腐朽的思想观念的侵蚀。勇于揭露和纠正自己工作中存在的缺点,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具体操作上,力求做到带头守纪、以身作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勤政廉政始,自觉遵守采购纪律,维护学校和中心形象,真正做到廉洁自律、阳光采购。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4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电力行业,更是如此。我国电力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这一过程中,物资采购部门所做的贡献不可忽视。同时,物资采购制度也随着经济体制及市场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由之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一安排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化。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电力物资采购确立了招投标这一方式。它能够节约电力企业的购买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物资采购招投标概述

招投标是招标及投标的简称,二者皆为商品交易行为。招投标是指利用一些技术方法、经济手法以及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有组织的开展一种择优成交的采购方式。招投标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主要流程是:首先招标人事先公布采购要求,吸引投标人按照条件进行竞争;其次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后从竞标者中确定出中标人。招投标的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性价比较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意义

对于我国的电力企业来说,其大多为国有企业,承担着一部分社会职责。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招投标制度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采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采购效果不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加强电力物资招投标制度的建设,对电力企业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效益,及履行社会职责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电力企业塑造企业形象的现实要求。电力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长久以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服务态度印象不佳,并且对其中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及其他问题都颇有微词。这对电力企业的形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通过对物资采购环节中的招投标制度进行规范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公众对电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改变公众印象,使电力企业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电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并履行社会职责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运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然后才有能力去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要获得经济效益,电力企业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就属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的质量对电力企业的发展有最直接的影响,物资采购所耗费的资金则对电力企业的财政状况产生影响,二者最终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职责的履行产生作用。

(三)电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运行规范及各种机制都有明确要求。招投标制度建设即是规范电力企业采购制度的有力保证,也是电力企业总体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保证物资采购有序进行。

(四)基层电力企业自身规范化运作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央对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深入推进,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增强依法治企的观念,也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电力企业,特别是基层电力企业,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员,且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依法治企的行为。特别是采购管理,牵涉到社会的众多行业和部门,更应该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电力物资采购中的发展状况

电力行业的采购招投标是在1985年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并大力推广,由此电力行业物资采购使用招投标方式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同时我国电力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要求电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电力施工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使得这一方式在电力系统中得到全面推广及应用。经过30年的发展,电力系统的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完善,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为电力系统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使电力系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四、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范进行制约。但在实际的招投标环节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造成物资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存在廉政风险隐患。具体来说,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是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对实际招投标环节的制约能力不足,甚至有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为一些居心叵测者提供投机的机会,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及采购管理工作的混乱。招投标制度建设是一项对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及修订,并且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招投标制度建设。

(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较为混乱。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混乱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关系密切。制度不完善使得相关人员在进行采购管理时,没有可以依据的完善的制度,很多时候应付了事,造成采购管理工作不严谨。无法做到对整个采购过程的有效控制,比如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产品、服务价格的有效评判,甚至还会出现同种产品在同一时间价格不一的现象。

(三)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也是决定招投标工作是否合乎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长期以来物资管理做为后勤保障部门,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做事情喜欢凭经验,不愿意接受新生事物和制度的约束,同时存在许多固有的传统观念,对国家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即使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由于专业水平及道德素质没有达到相应水平,也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公的现象。

(四)制度不健全造成评价不公。由于基层单位对招投标制度理解不深,意识不强,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性较强的采购管理制度,造成许多评价工作多依赖于投标报价而不是综合评价,因此造成招投标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感性因素较多。同时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制约机制,加之有的招投标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破坏招评标原则中公平、公正的要求,导致暗箱操作的发生,并滋生腐败。

五、完善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策略

(一)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国家《招投标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及教育力度,统一电力企业相关招投标管理人员法律方面的思想意识。同时严格执法,对违规操作行为严厉打击,使招投标工作在健康环境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各基层电力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及制约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不规范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在基层单位建立集中采购平台,将采购行为纳入统一采购管理,并根据这一体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其次,对财务及审计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并将制度执行与执行监督相分离,促进招投标在执行及监督方面的有序进行;最后,完善相应职能机构的建设,如建立采购领导小组、招投标中心等。

(三)加强招投标制度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的运用。电力系统基层单位是整个电力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而采购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作为最基层的单位,由于受到其人力、物力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采购都完全按照国家标准的招投标进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的时效性,可以采取招投标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降低采购成本。

(四)提高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主要是指提高专业水平及道德素质。一方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定期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促使其不断学习,同时还要定期举行培训,不断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进行更新,促进其专业技能的提高,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要加大对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道德意识培养的力度,使其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对电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基层电力企业中的招投标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电力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下同)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含国家一、二类医疗器械设备,下同)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港口、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同城合一、资源共享”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重点工程项目,市建设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水利、交通、港口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第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对县(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资质、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察;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派驻监察室。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审查、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四)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人或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分类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三)市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电脑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交易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管理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市交易中心提供见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进行纠正,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十八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的有关招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和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6

一、物资采购招投标概述

招投标是招标及投标的简称,二者皆为商品交易行为。招投标是指利用一些技术方法、经济手法以及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有组织的开展一种择优成交的采购方式。招投标是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主要流程是:首先招标人事先公布采购要求,吸引投标人按照条件进行竞争;其次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后从竞标者中确定出中标人。招投标的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性价比较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建设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意义

对于我国的电力企业来说,其大多为国有企业,承担着一部分社会职责。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招投标制度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采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采购效果不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电力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加强电力物资招投标制度的建设,对电力企业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效益,及履行社会职责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电力企业塑造企业形象的现实要求。电力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长久以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服务态度印象不佳,并且对其中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及其他问题都颇有微词。这对电力企业的形象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通过对物资采购环节中的招投标制度进行规范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公众对电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有清晰的认识,从而改变公众印象,使电力企业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电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并履行社会职责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运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然后才有能力去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要获得经济效益,电力企业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就属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的质量对电力企业的发展有最直接的影响,物资采购所耗费的资金则对电力企业的财政状况产生影响,二者最终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职责的履行产生作用。

(三)电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运行规范及各种机制都有明确要求。招投标制度建设即是规范电力企业采购制度的有力保证,也是电力企业总体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能够保证物资采购有序进行。

(四)基层电力企业自身规范化运作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央对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深入推进,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增强依法治企的观念,也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电力企业,特别是基层电力企业,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员,且作为公用事业企业,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依法治企的行为。特别是采购管理,牵涉到社会的众多行业和部门,更应该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电力物资采购中的发展状况

电力行业的采购招投标是在1985年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并大力推广,由此电力行业物资采购使用招投标方式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同时我国电力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要求电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电力施工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使得这一方式在电力系统中得到全面推广及应用。经过30年的发展,电力系统的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完善,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为电力系统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使电力系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四、电力物资采购招投标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范进行制约。但在实际的招投标环节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造成物资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存在廉政风险隐患。具体来说,电力物资采购中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是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对实际招投标环节的制约能力不足,甚至有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为一些居心叵测者提供投机的机会,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及采购管理工作的混乱。招投标制度建设是一项对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进行制定及修订,并且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招投标制度建设。

(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较为混乱。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混乱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关系密切。制度不完善使得相关人员在进行采购管理时,没有可以依据的完善的制度,很多时候应付了事,造成采购管理工作不严谨。无法做到对整个采购过程的有效控制,比如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产品、服务价格的有效评判,甚至还会出现同种产品在同一时间价格不一的现象。

(三)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也是决定招投标工作是否合乎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由于长期以来物资管理做为后勤保障部门,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做事情喜欢凭经验,不愿意接受新生事物和制度的约束,同时存在许多固有的传统观念,对国家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即使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由于专业水平及道德素质没有达到相应水平,也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公的现象。

(四)制度不健全造成评价不公。由于基层单位对招投标制度理解不深,意识不强,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性较强的采购管理制度,造成许多评价工作多依赖于投标报价而不是综合评价,因此造成招投标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感性因素较多。同时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制约机制,加之有的招投标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破坏招评标原则中公平、公正的要求,导致暗箱操作的发生,并滋生腐败。

五、完善基层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策略

(一)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国家《招投标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在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及教育力度,统一电力企业相关招投标管理人员法律方面的思想意识。同时严格执法,对违规操作行为严厉打击,使招投标工作在健康环境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各基层电力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及制约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不规范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在基层单位建立集中采购平台,将采购行为纳入统一采购管理,并根据这一体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其次,对财务及审计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并将制度执行与执行监督相分离,促进招投标在执行及监督方面的有序进行;最后,完善相应职能机构的建设,如建立采购领导小组、招投标中心等。

(三)加强招投标制度在基层电力企业中的运用。电力系统基层单位是整个电力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而采购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管理制度。作为最基层的单位,由于受到其人力、物力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采购都完全按照国家标准的招投标进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采购的时效性,可以采取招投标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7

在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传统招投标业务管理中,不同成员单位分级管理,存在管理手段分散,集团管控力度不够、信息孤岛较多等特点。2015年国家推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提出两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全过程电子化[2]。通过有序整合资源,统一规则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和创新监管体制四个方面,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促进业务交易与公共资源的有效便捷对接。

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处于发展阶段,已经投入的系统主要以信息为主,部分为竞价采购系统,招标管理系统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等独立运行项目。而涵盖物资业务全过程,具有流程管理,交易管理和信息监督运营管理等功能,协同办公运作的一体化平台在国内尚未成熟应用。

在“互联网+”环境驱动下,互联网与招投标业务相结合能够促进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发展,采购业务横向实现与其他业务系统的应用集成,纵向实现全国招投标市场信息动态集中交互整合与公开共享,为企业和政府的采购与招投标业务提供服务,构建有序竞争发展的市场。

1 系统设计

1.1 系统概述

现代信息化公司始终坚持“以业务需求为驱动,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落实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电子化应用。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在以“互联网+”为驱动下,实现了采购招投标业务与其他业务系统的应用集成,着力改善招投标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电子商务招投标系统的研发,对招投标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该平台建立的目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和系统整合,全面强化集团采购业务管控;2)实现采购招标过程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满足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3)实现与供应商采购业务协同,减少重复作业,改善供应链效率;4)交易主体和监督机构在招投标采购的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信息被实时记录、完整保存和永久归档。

在整合技术资源和成熟的招投标业务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公司设计研发了覆盖采购招投标与信息管理的全流程的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该平台基于组件化的技术思想,整合服务集成、数据集成、流程集成和界面集成,实现技术组件与业务组件相结合的动态化建设,业务模块由分散向一体化的模式转变,形成了规则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电子采购与招投标软件产品。

1.2 整体架构

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整体架构包括应用架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并且通过集成接口与公共服务平台,监督服务平台和其它企业ERP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了项目、公告、交易等采购数据的共享。

应用架构是基于电子采购与招投标产品化的业务需求而完成的功能插件,指导产品化系统的构建与实施。该应用架构包括公共门户管理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共门户面向公众开放,提供采购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和公告,包括新闻公告、招标信息、登陆入口和下载专区等。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提出了“一平台多应用”的一体化平台,平台功能主要划分为个人工作平台,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采购招投标和主数据管理。

数据架构是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支撑,通过统一数据访问接口从存储数据库中获取数据,实现业务流程的综合统计、数据报表或OLAP查询等功能。数据存储分为关系型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历史归档数据。关系型数据库集群实现采购平台的海量业务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的存储和快速访问,并提供数据分析的有效支撑。非结构化数据集群处理系统日志,图片或招投标附件等非结构化的大文本数据。由于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的交易数据不断更新与积累,平台根据系统配置进行定期的归档存储,以减缓数据存储的压力。数据库部署采用一主多从、读写分离的方式,多个备机提供多个读取通道,提高多用户的访问性能。

技术架构主要由自主研发的组件和第三方组件构成,是平台稳定、安全运行的重要支撑。技术架构在基于开发平台的基础上将系统中通用的功能进行抽取封装,以供业务模块快速定制开发。组件可以通过配置化实现属性的管理,向导化的方式完成应用的开发,从而提高项目的开发效率,节省人工成本。电子商务平台的整体集成架构设计如图1所示。

2 关键技术与业务功能

2.1 关键技术

2.1.1 组件化设计

组件是指向外提供统一访问接口,可以独立部署且依赖于运行环境的结构单元。组件化遵循高内聚、低耦合的设计原则,同时组件有良好的扩展性,实现了软件平台的快速开发。中电普华公司基于多年的研发体系,自主研发的SoGrid云平台提出“一群、一库、一容器”的构建思想,分别为服务构造群(CSG)、构件库(CMP)和运行时容器(RTC)。三个子平台相互关联与依赖,提供了丰富的通用技术组件和业务服务组件,支持构件的可复用性与可扩展性。组件资源库提供了丰富的组件,包括界面组件层,业务逻辑组件层,通用组件层和系统组件层。

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各个产品模块的开发遵守SoGrid平台的组件资源库提供的接口API,通过可视化调用组件和属性配置完成子模块功能的快速开发。组件化技术可以使各个模块独立的设计与开发,产品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客户的多样性需求,易于配置和扩展设计。同时组件具有灵活性和可扩展性,提高了产品的稳定能与可靠性。平台的功能组件如图2所示。

2.1.2 性能优化

采购招投标的业务复杂,因此采用了数据库读写分离,HDFS的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库的技术。数据库访问组件封装了数据库访问细节,不同接口可以访问不同的数据库,应用层服务通过调用接口组件达到了交叉访问的效果。

采购招投标业务具有写少读多的特点,因此数据库采用一主多从、主从复制的集群部署方式。各个数据库的数据完全相同,当某台服务器发生故障,其他的可以无缝接管,有效提高了平台运行的稳定性。而且可以线性增加从服务器,满足更多访问量的需求。

招投标文档附件、图片以及其他非结构化数据存储在分布式文件系统HDFS。HDFS运行在跨越大量机架的集群上,两个不同的机架上的节点通过数据交换实现通信。通过Hadoop生态系统管理,可以有效防止机架故障时数据的丢失,并且读取数据时可以利用不同机架的宽带,实现的大量文本操作的负载均衡。

根据业务领域划模型分多个数据库,包括核心库、系统配置库、业务生产库和历史库。核心数据库和系统配置库主要保存在oracle数据库中,oracle提供了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机制。Mysql数据库存储生产库和历史库,提供了数据库缓存机制,有效提高了数据的检索速度。由于招投标的数据量增速较快,定期进行数据清洗和处理,将生产库数据过渡到历史库,以保持轻量级的生产库。历史库的数据不再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查询服务,仅供大数据分析和平台运营人员检索。

2.1.3 Web Services服务

Web Services服务是实现模块或系统数据交互的组件。Web Services接口采用Apache Axis技术,客户端和服务端采用SOAP(Simple Object Access Protocol)协议交互,客户端根据WSDL描述具体接口文档生成SOAP请求消息并发送到服务端,服务端解析SOAP请求,最后调用Web Services并生成相应的应答返回客户端。

Web Services通过SAP PI进行接口的调用,它是SAP系统和非SAP系统等异构系统之间进行业务流程和数据交互的平台。PI分配给每个系统不同的接口通道,接口传递以XML格式组织,主要包括流程ID,工作点ID,工作关键字定义,接口的入参,接口的出参和接口调用信息六个节点,流程ID和工作点ID两个参数是调用接口的具体代办任务的判断依据。

2.2 业务模块

依据国家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招投标的业务需求,建设以采购为核心,涵盖物资全供应链的电子采购与招投标平台[3]。平台功能模块分为个人工作平台,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主数据管理。运营和支撑管理包括系统监控,角色与权限管理,工作流配置,CA认证,异常处理以及Web Services服务等。整体业务框架图如图3所示。

2.2.1 个人工作平台

个人工作平台是快速处理个人任务,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可以直观展示当前登录用户协同办公操作的一系列提醒信息。工作平台可以通过自定义配置,主要功能包括代办信息、已办信息、项目信息查询、项目流程跟踪和预警提醒等功能。

2.2.2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包括供应商注册管理、资格审查管理、绩效评估管理、不良行为管理和会员信息管理等独立子功能。供应商具有唯一USBkey,是在网上进行招投标的商务活动的身份证明。供应商管理帮助供应商准入制度,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将供应商的表现评分与评标有机的结合,形成了整体的供应商管理解决方案。通过监督供应商在整个采购招投标生命周期的行为,有效降低了供应风险。

2.2.3 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计划是电子采购与招投标系统的首要环节,可以有效提高公司对物资集约化建设水平。计划管理可以提高采购管理、交易管理和仓储配送的整体协同能力,有效改善物资需求的准确度和管理质量,降低整体计划管理的管控成本。 采购计划管理包括采购申请维护和公共物资年度需求计划功能。采购申请维护依据集中采购、自采采购、集中反委托、委托集采四种采购模式,完成采购申请的创建、接收和分发业务。公共物资年度需求功能将采购物料明细汇总,并根据采购部门、时间等属性多维度统计分析,提供了采购依据和决策。采购业务的整体流程如图4所示。

2.2.4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模板预制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变动、合同执行、交货验收和合同结算与归档等内容。

合同模板库为合同起草提供了基础标准,具有合同模板操作权限的人员可以对模板库文件上传下载和修改操作。合同起草可以根据模板直接自动生成合同内容,合同生成时系统提供了字段校验、生成pdf文件和打印等功能。合同终止时记录合同的关键数据并产生台账,将纸质的合同及相关附件扫描上传,完成快速归档操作。

2.2.5 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管理实现标准统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的招投标全过程管控功能。招投标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采购模式。非招投标采购包括公开询价、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四种采购方式。通过互联网+招投标的有效结合,电子招投标管理实现了招标项目建档、公告及邀请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供应商投标、开标、资格后审、评标、定标、费用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4]。为了实现招投标文件的加密传输,保证招投标业务的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平台采用了第三方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技术[1]。CA认证包括加解密,电子签名,时间戳和签章四个功能。招投标管理的系统原型如图5所示。

2.2.6 主数据管理

主数据管理模块包括文档模板管理,文档清单展示,供应商主数据,物料主数据和专家库管理。文档管理实现文档模板的维护以及文档清单的展示,以树型结构统一配置。用户可根据各业务阶段的需求,上传或下载文档模板。文档目录编码、名称和描述等属性来区分不同阶段的文档。文档清单中可以选择或查询不同业务阶段的所有文档,实现批量下载功能。专家库管理是独立运行的子功能,包括内部外部专家注册、审核,信息变更,专业管理和专家抽取。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完成各项打分,系统会根据各项评分权重自动汇总,推送出最终得分和排名结果,降低了人工计算的错误率。

3 案例应用与分析

随着国内招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采购与招投标的电子化管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目前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项目已经被大型集团公司广泛应用。典型的代表项目包括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广核集团电子商务招投标系统,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系统,大唐采购与物资管控平台,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长江三峡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践证明,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有效缩减了的采购周期和采购成本。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8

制度规范是保证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根本。只有规范制度,才能实施有序的招投标采购工作。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质量放在首位,服务紧随其后,要相同质量讲服务,相同服务讲价格,确保使用部门能够顺利使用物资。

【关键词】

石化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程序;网络采购;认识

一、石化企业物资采购方式及招投标的使用程序

石化企业物资采购方式及招投标的使用程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其具有透明度较高的特性,在石化企业物资采购中经常使用。一般在石化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招投标要经过以下几道程序:一是招标。招标文件中除了明确招标的意图、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各种条件外,特别明确此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其次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具备资格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书。二是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尤其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三是开标。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应组建一个团队,要由企业领导和纪检人员组成。开标时,要当众拆封、宣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四是评标。评标小组成员,专家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且要在评标的时候再通知小组成员。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打分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委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比较,估价最低的投标为中选投标。“打分法”:评标委员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中选投标。五是定标。通过综合评价评委记名投票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组长当众宣布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与相关部门签订购销合同。

二、石化企业物资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有的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

虽然一些石化企业制定了与物资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为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有的制度太陈旧,适应不了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一些制度不完善,缺乏程序约束,出现了一些本可避免的漏洞。采购部门依仗自己的权利从自己可以得到回扣的公司购买产品,造成物资质量和服务跟不上,使得企业不能得到最大的效益。一些单位可能会有一定金额的自购产品,因此就觉得不需主管部门的同意可以擅自采购。因为购买的数量不大,对市场缺乏足全面的考证,就会造成重复建设、各自为阵的分散采购模式,形成“家家跑市场,户户搞采购”,很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二)有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存在违规和腐败现象。

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时大多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信息披露不规范,尚未建立起功能齐备、权威的信息渠道。由于需求品种多、数量大,所以企业是一个非常大的购买商。一方面它的不断发展引起越来越多的供应商的关注,而采购部门却常常因某些采购项目供应商较少,达不到法定的3家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又为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错失投标机会而懊悔。而且对怎样挑选供应商,对供应商的要求都没有明确的说明,使得一些供应商在下一次投标中仍然不能改进。这些都反映出采购工作的信息不顺畅,透明度有待提高。

(三)重视物资的价格,轻视物资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因为资金有限或是来源不足,于是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中就将价格放在评价物资的首位,甚至将压低物资的价格作为物资的采购唯一目的,而忽视物资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但是我们知道物资的质量是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也是物资采购的核心,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质量放在首位,服务紧随其后,要相同质量讲服务,相同服务讲价格,确保使用部门能够顺利使用物资。

三、石化企业物资采购对策

(一)制度要规范,机制要灵活。

制度规范是保证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根本。只有规范制度,才能实施有序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石化企业物资采购运用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对加强石化企业物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率,遏制不正之风等均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要有规范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标,并要有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制度;必须持证开展采购招标;机构必须健全,一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二是使用、采购、支付三职能部门要有明确的分工,职能明确,职责分明,责任到位;聘请专家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招投标项目的款项支付必须附有完整的手续,才能予以支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预防采购招投标中的不正之风,以及预防规避招投标、虚假合同和“暗箱操作”,确保采购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当然,对一些特殊情况我们要灵活地适用采购机制。

(二)设立专门机构对采购进行职业化管理。

设立专门机构,从而实现对采购工作进行职业化管理是石化企业物资采购的组织保证。石化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实施专门物资采购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及使用单位参与的系统化运作,形成专门人员为主,技术人员、使用者为辅的采购队伍。在企业领导下,形成评委决定的物资采购职业化管理和专兼结合的工作思路。

(三)重视人才的使用与培养。

实践证明,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如果没有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爱岗敬业,奉公守法,廉洁自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娴熟的业务技能,管理知识,实践经验是无法做好这一项工作的。在人才的培养中,一定要对他们灌输这样的思想:节约成本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物资的质量。只有保证了物资的质量,才可以在价格上下功夫。要形成质量最好,价格最低,服务最优的采购理念。而且,专业采购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处理的人事也很复杂。所以要具有以下几点素质:一是对石化企业各项工作和业务要了解和热爱;二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综合素质较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有灵活应变能力和经济活动能力;三是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四是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诚实、自律、勤政廉政。

参考文献:

[1]张文奇.对企业如何实施采购管理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5(11)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9

关键词:物资招标;存在问题;采购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223-02

一、前言

在一个企业庞大复杂的管理体系中, 人、财、物的管理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而要使管理工作得到一个质的提升,必须加强对物资的管理。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中之重,其管理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整体效益和生命力。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我国部分企业为了规范内部物资采购行为,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推出了相关的物资招标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对物资变动感知的敏感度,还能准确把握内部的供求变化情况,更好地了解供货商信誉,从而结合需求角度与物资方面来进行采购范围控制,避免了物资采购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纯洁了内部采购工作。长期的实践证明,只有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促使物资采购时间缩短到最小化,提升采购效率,才能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只有提升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有效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使物资在经营过程中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达到规避物资采购风险的目的。

二、当前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机制不完善

当前企业物资采购招标的价格机制并不完善。很多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原材料或产品的价格划定上并不明确,模棱两可,并且存在着许多隐形的附加条件。采购人员对原材料进行采购的时候,对市场研究不到位,对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不调研。往往在原材料价格上容易受到招标人的误导,导致做出错误的选择。等真正确定买卖关系的时候,就发现自己潜意识里面的原材料价格跟招标人设定的价格并不相符,并且随之而来是一系列附加条件,这就对采购方极为不利,极易引发双方矛盾。

(二)管理流程比较混乱认识不到位

调查发现,目前有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流程相当混乱,严重阻碍了管理工作进程,降低管理工作效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科学规划管理流程,极有可能导致采购成本超标现象;部分企业内部分工不明确,造成员工之间相互推却工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内部不同层面管理不同物资,导致采购出现严重的分散现象。这种分散的采购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物资的快速配置,但实践起来十分困难,因为企业难以进行大批量的采购,这样各个下属部门的具体采购情况便无法实现有效控制,这也意味着企业预算的采购成本将会增加。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性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但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少“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情形。但这种类型的招投标很难从工作环节里分析其违规性,但无形之中很多潜在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却被剥夺了。此外,很多公开招标项目的管理模式存在“明招暗定”现象,这就导致很多“关系标”和“权力标”的出现。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严重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物资招标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很多企业物资管理人员来自于技术工人或以工代干转型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对物资业务不熟悉,因此文化水平不统一,参差不齐,基层物资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偏低。

物资采购工作本身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与技术性,采购人员应该对物资市场的动态有最直观、最全面的认识,并且要掌握相关的经济学知识。而这些对物资市场的敏感度以及需要具备的知识是大多数采购人员没有具备的。采购人员的采购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金钱交易,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工作工程中始终保持着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责任意识。然而,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采购工作需要根据企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就容易导致企业采购人员与外部人员联手操作,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严重破坏物资采购管理。

三、提升企业物资招标质量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采购责任制、质量检验责任制及价格管理责任制,使得采购质量得到相关制度的保证,尽量减少采购到质量不合规格的产品,避免劣质产品进入生产环节,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力度,制定适应现代化发展的企业制度,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完善与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环节,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实现招标采购的集中化,进一步规范相互制约管理制度,规范招标采购制度,实现集中把关采购产品质量、集体进行质量审核、逐级审批,加强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这样才可以真正使得采购质量得到保障,使采购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然而加强其管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在企业制度本身方面进行完善外,还需要辅以其它手段进行管理。首先,加强对采购材料质量的检验,进行科学的物资计量,及验收入库等基础工作原始记录,确定标书上面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时间等内容与购进的中标物资相一致,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少报多等不利于企业生产的现象发生。

其次,要加强招标工作专门的考核制度,招标工作要接受监督部门的严格检查,对于购买方原因或操作违规而造成的购进材料质量不达标,材料数量跟标书不符合的现象,可以对相关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能力考核。招标工作失误导致的错误,应该加强对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考核;验收失职导致的错误,则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考核。企业按照错误的轻重程度及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扣奖、罚款及岗位调离等处罚。再次,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及加强财务监控招标工作中的力度,企业应该加强跟信誉好、价廉物美的供货单位之间的合作,开标前应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在购进价格的制定上,应该实现现款、抵款及商业票据等不同付款方式的有效结合,实现合理公平。

最后,对于采购的原材料在数量、质量上存在疑问的供货单位,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来处理,也可以暂停支付货款。制定原材料质量供货单位内部退货制度,减少数量不够,质量不过关的原材料进入采购范围。

(二)加强企业招标采购队伍建设

招标采购人员除了需要掌握过硬的业务技术、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还应该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对于一些职业素质低,屡教不改的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要在采购人员成长过程中,不断丰富他们的职业知识,提高他们采购的基础水平和业务技术,让他们能够正确理解知识,并能运用知识进行熟练的操作。因此,可以定期对采购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抓住工作重点与技巧,努力学习电子商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鼓励采购人员要不断加强自己的自觉学习能力,保持求实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计划采购的每一个环节,认真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用科学、发展的理念进行采购工作,提高工作实效。加强他们对相关政策、法规法律的认识与掌握,使他们在采购工作中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在法律的约束下,强化自身的工作素质,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保证不受外界不当利益因素的诱惑而做出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完善企业物资招标流程和评审过程

完善和规范招标采购程序意义重大。这就需要物资招标采购部门完善招标流程及评审过程。采购部门应该对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查阅、核实技术数据、明确招标的品种,还要对采购的数量予以规定。对于采购信息的整理与收集,可以通过网络传媒查找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分析整理相关资料,然后以电子邮件、网上查询及电话联系手段与生产厂家交流接触,对招标品种进行市场调研,并适当预测价格。在资源地分布、质量标准及运输方式等层面进行同口径对标比价。此外,采购部门应该分析现行车间生产工艺现状,并积极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沟通,这有利于招标采购物料质量技术标准的确定。

同时,企业应该积极管理与监督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运用“分口把关、权力分解”手段,促使采购环节各种权力的相分离,加强企业内部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使得采购腐败现象被扼杀于源头上。

(四)确保评标专家的资质满足标准和要求

企业如果收到了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就意味着招投标工作已经进入评标环节。评估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专家对接到的“技术方案”进行书面形式的技术评审。

2.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后,企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的相关疑问提出来,以寻求专家或企业技术人员的解答与帮助,并以书面形式向投标方提出相关的商务或技术澄清提纲,并要求投标方在设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返回应答。

3.企业将投标方返回的澄清提纲答卷进行复印,将复印的纸张传发给评标专家,这就实现了采购评标过程。整个评标阶段时间应该根据问题的多少来设定,做到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4.事先设定好评分方法,专家组各成员在评标和投标方面的基础上实现最后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性能、性能价格比、投标方能力与业绩、优惠条件、投标方资质等方面,也可以进行评审排名。

因此,必须保证专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确保他们本身的知识程度,操作能力达到相应标准,这才使评标结果更科学,更有说服力。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物资招标采购是企业成长与壮大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使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能源,保持企业长盛不衰的生命力。但现阶段的物资招标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提高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水平还任重道远。因此,必须进行采购管理模式的创新,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采购责任制、质量检验责任制及价格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把关,严禁质量不达标的材料进入生产领域。还要加强对采购环节腐败问题的监督,提高采购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丰富他们的职业知识,提高操作技能,最大程度提高企业采购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包庆华.企业生产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于 泳.浅论加强企业采购招标管理[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9):61-63.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10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废标权利行使主体 法律适用

废标权是民法赋予招标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按照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可见,招标人理论上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招标人滥用废标权利,《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对废标权利主体加以了规范。由于两法对废标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在不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人们对废标行使主体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从两法的适用层面及宪法位阶理论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权利行使主体进行相应的探讨和梳理总结。

废标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某份特定的投标文件作废,即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判定其无效并取消其继续参加评审资格的决定,《招标投标法》已经将此种废标权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另一种废标是指所有投标均作废,即宣告整个招标采购活动作废,需要进行重新招标或报批后改用其他方式采购。本文讨论后一种含义下的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下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

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废标[国外称为“流标”(bids)],将投标文件原封不动退还投标人。此种情形下,行使废标权利的主体应该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也就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里重新招标的前提必须是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作废后才能另行组织新的招标。而《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货物和服务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宪法的位阶理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均应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货物和服务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的法定程序。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程序仍应遵循《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在此种情形下不得开标,应首先由招标人行使废标权力。至于废标后是否重新招标,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执行。尽管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情况处理;处理结果可能废标也可能不废标而改为其他方式采购,而如果废标,应该由财政部门行使废标权利。如前所述,我们认为财政部18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招标投标法》,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遇此情形仍应由招标人行使废标权利;至于废标后是否改为其他方式采购,可按照政采法第37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情形下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使行废标权利并依法重新招标。按照招投标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废标,并依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只允许对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却并没有对资格预审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如前所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评审程序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因资格预审属于评审内容,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仍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废标权利。

三、在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经部分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形下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均被否决,因而形成废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在此两种情形下,废标的行使主体应该是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配套法律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部分投标被作为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当然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下的不足三个有效投标的价格仍然具有竞争性,也可以不予废标,而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不管是否废标,都只能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判,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备否定所有投标的权利,其他相关主体,包括采购人及招标机构,均无权对投标作废标处理。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废标条件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足三家时可能是两家,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零家。显然,此种情形下,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是一定要废标的,这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是不同的。至于应该由谁来废标,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财政部18号令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废标行使主体仍应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废标主体一样,是评标委员会。

四、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下废标权利主体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投标人等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影响采购公正,影响中标结果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中标无效处理决定,并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同样,若重新招标,必先履行废标程序,因此出现这类法定情形引发废标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行使废标权利。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款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若所有投标人均因为这个原因而被否决投标时,或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缺乏竞争性而引发整个招标作废标处理时,评标委员会应该行使废标权利。

《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废标权利由谁行使,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出现法定情形(包括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废标。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第43条述及了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废标的情形。笔者认为,为了将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协调一致,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应分别不同情形规定不同主体行使废标权利:招标人行使的废标权利应使用在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影响到采购公正性的情形;而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废标权利应适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接到投诉并查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或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法违规且影响到采购的公正性的情形;当然,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了所有投标人均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所有投标被否决,或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仍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废标权利。

五、在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下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规定,此种情形属于评审内容,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作无效标处理,所有投标都因这个原因被判作无效标,或部分投标因这个原因被判作无效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对整个招标作废标处理;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出现所有投标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或者部分投标报价超预算,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当废标。诚然,这里所说的投标超预算,并不是说投标超过预算就应该废标。为避免出现无谓的人力物力浪费,应该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区别处理:一是因为预算制定不科学,或预算制定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而出现了投标报价高于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废标。二是因为招标人在确定原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了配置,此时若贸然废标,再次招标仍然会出现废标情形,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出现这种情况,可由评标委员会剃除增加的参数配置部分,再从投标人的报价中减除该部份金额再行评审。三是投标价格虽然超预算但却如实反映了市场价格的情形,则应该由采购人申请追加预算后再行组织评审。显然,这些情形均应属于评标委员会评审范围内的内容,严格来说,仍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废标权利。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规定,出现投标人报价超预算情形应由采购人行使废标权利。笔者认为,虽然评标委员会是代招标人行使废标权利的,但如前面所述,此处直接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废标权利更为妥当。

六、在因重大变故而将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下废标权利行使主体的确定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因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出现,采购任务取消,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采购人应在取消采购项目的申请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项目作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救济途径可尝试申请国家赔偿来实现。

参考文献: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11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问题;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大规模推广实施招投标模式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招投标这一采购模式的使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例如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提升了采购公平,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当前腐败已经蔓延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招投标在很多地方政府的采购中沦为了一种形式,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的规范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管理,成为了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政府采购招投标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履行自身承担的自责,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利用财政资金从市场上采购各种物质、服务、工程的行为。从上述定义来看,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是物质、工程、服务三大类,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采购的目的是维持运转、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经过多年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完善、政府采购规模不断膨胀、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形式日趋多元化。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政府采购金额接近1.4万亿人民币,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不断攀升,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采购的作用也越来越彰显,政府采购在宏观经济调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证实以及凸显。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之一,政府采购法将常用的招投标界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几种形式,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公开的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主流模式,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可以实现政府采购资金效率提升的目的。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正处于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当前影响政府采购招投标效果的诸多问题归纳如下。

1.招投标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应该看到,这两部法律本身对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范并非十分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漏洞,这给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的失范提供了法律空子。同时目前政府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企业法人,对于政府工程招投标中,更多的依靠道德而不是法律来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约束,缺少法律的约束就很有可能发生对招投标进行干预的情况。

2.招标机构设置不合理

从政府采购机构的现有设置情况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由建设主管部门下属招标办负责,工程货物采购由财政主管部门下属的采购办负责,同时涉及跨部门的两个单位。很多时候这两个单位在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由此就会影响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与此同时,招投标机构设置中没有考虑到权责的合理划分,导致政府采购招投标部门存在权利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于招投标机构的监督职责无法充分发挥,由此影响到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

3.招投标流程存在漏洞

从招投标的流程方面来看,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很多的漏洞,在确定招标方案环节,一些采购单位利用法律层面的模糊将标的进行分解,又或者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逃避招标。在招标公告环节,采购机构在信息方面做手脚,要么信息公开范围有所选择,要么选择公开媒体不规范。在评标环节,主要问题在于评标规则不科学,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使用不完善等,这都会影响到招投标的效果。

4.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不力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跨学科综合性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具有经济、法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但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速。当前政府采购存在人才队伍建设不力的情况,对于采购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不足,无论是在人才培养方面,还是在人才引进力度方面都远远赶不上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需要,由此导致相关专业人才极度匮乏。调查发现,目前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缺少此项工作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此导致胜任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大大的影响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政府采购的具体策略

针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典型问题,立足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文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完善招投标法规规范

针对当前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政府需要进一步的细化相关法律,减少法律的模糊与弹性,举例而言,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而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了法律的弹性空间,也为招投标的失范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都要通过法律的完善来加以解决。

2.合理设置招投标机构

随着政府采购金额的不断增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工作量也是越来越大,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招投标机构,来相互配合完成招投标工作。政府在成立采购招投标的专门机构,合理划分机构的责任,加强不同机构相互配合的同时强化对招投标机构的监督。

3.完善政府采购规则设计

政府采购流程漏洞使得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以及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政府要完善规则设计,针对当前政府采购流程中存在的漏洞出台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堵住各种潜在漏洞,实现招投标的公开透明,杜绝各种暗箱操作。例如:细化专家专业类别,严守专家入库条件,确保专家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长期无法参与评标的专家予以清除出库。考虑异地专家资源共享,推行远程电子化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将报价部分单独密封,待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再拆封报价文件。

4.加强招投标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常态化以及规范化,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在引进以及培养两个方面不断发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招投标专业人才,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活动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在人才的引进层面,政府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招聘标准,从外部引进一批素质能力卓越的招投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也要加大投入,创新人才培养形式,实现整个招投标人才队伍能力提升。

在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招投标是确保政府采购效率、公平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通过在法律、机构、流程、人才等方面不断努力,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卢晓青.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管[J].投资与合作,2011(12).

采购招投标管理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提高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节省投资,把关系**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公路建设等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做深做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为**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扩大采购招标范围和规模;二是依法规范地开展各项采购招标业务,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采购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提高节支率;四是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五是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区各级各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

1、**区各单位采购货物、从事工程建设及接受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总局和哈尔滨分局机关各部门及**区在×××各单位,零星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复印纸和打印纸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其它分局和农牧场等单位在×××采购上述物品的,也必须到总局采购招标局办理采购手续,并到协议供货单位择优购买。

3、采购招标权限和限额标准,仍执行总局办公室****局办发[**]1号、总局****局文〔**〕132号、****局文[2004]66号、****局文[**]349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采购招标或越权采购招标。

4、总局直属各医院、各分局中心医院(医疗集团)所需医疗设备、仪器、耗材和药品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承担职工医疗保险任务的农牧场等基层单位职工医院所需耗材、药品和一年内购买同类医疗设备及仪器总金额×××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属国家及总局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区各类高中等学校所需各种仪器设备、课本和图书等,由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农牧场所属中、小学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由分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一年内购买同类货物总金额超过×××万元的,必须报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5、**区各类公路建设统一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搞好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公路建设质量,节省投资,防止腐败。

6、为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区各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及农牧场长期或大批量使用并需外购的包装物(包装箱、编织袋等),必须由总局或分局按权限分工实施集

中招标采购。

(二)花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摸清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起积极合理的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堵塞工作环节上的漏洞。

3、着重解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履行以及验收等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招标业务。

(三)增强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规范采购行为。

1、所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整个采购招标过程要规范、合法,中标结果要予以公布。

2、采购单位及采购招标机构不准干预和误导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结构要合法,专家数量要在2/3以上,其余1/3为采购招标机构、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建设(采购)单位不准违反评标委员会法定人员结构的规定,争当评委成员。

3、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靠专家选择或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坚决防止业主单位个别人说了算;评标(估)报告要把中标或未中标理由说明说透,做到定之有据,否之有理。

(四)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1、各级采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机构,都要积极投身于**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为**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

2、积极配合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充分利用招标机构的专家信息库资源,为建设(采购)单位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置身于项目建设,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动态,监督、协调和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建立项目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据招标结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理变化情况,对项目招标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认真把好验收关,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领导要站在建立公平交易环境、保护干部、建设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融洽干群关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认识。

2、要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办事,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

3、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保证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障、行动上落实。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督机制。

1、建立招标机构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新闻舆论以及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3、要搞好上级采购招标机构对下级采购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机构不得擅自或越权实施采购招标。凡擅自或越权实施的采购招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把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做为一项长期和规范的制度坚持下去。

(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1、发挥好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公证、审计和采购招标管理等部门的

监督管理作用。总局采购招标局负责**区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切实负好责任,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制度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采取变通等手段排斥和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以确保**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2、今后,总局每年都将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各分局、农牧场可不定期地对所辖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3、廉政建设、反腐败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情况;

4、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分局和农牧场采购招标中心是否擅自或越权采购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