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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3-05-29 17:46:48

小企业调查报告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1

一、普陀区非公中小企业的基本概况

二、普陀区非公中小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服务政策

近年来,普陀区在对中小企业实施产业引导、财政扶持、科技扶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首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了《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明确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大力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和转型提升。建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与成长性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区政府职能部门跟踪服务企业联动制度的三联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制定和实施了《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关于开展本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等金融扶持政策,推出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等优惠政策。同时,积极构建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和体系,初步形成了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服务支持力度,有效推进了中小企业长足发展。

(二)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机制建设逐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两个普遍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区各级工会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模式,在工业园区、劳务派遣企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等非公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会组织覆盖面和职工入会率。积极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聘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实现对小型非公企业建会与维权工作的再覆盖。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职代会等机制建设,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充实载体,并通过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动非公企业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充分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激发了非公企业工会的活力,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全区各级工会还充分整合政府与工会各项资源,广泛开展了我与企业共命运、同舟共济谋发展等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主题活动。依托职工优秀人才发展促进会和职工技协,举办企业有困难、职工怎么办新高地论坛,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创新增效、争创工人先锋号劳动竞赛等包括非公企业职工在内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技能大练兵。依托青工e坊网络平台,开展我为企业发展献一计等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非公企业职工推动企业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托职工技能培训中心,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和素质;搭建企业与职工信息互通平台,举办非公企业专场招聘会,为企业招工与职工就业搭建平台。依托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主题活动,开展了走访百 家中小企业、服务百佳基层工会活动,了解企业和职工实际诉求,切实帮助非公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当前非公中小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维护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影响,企业生存压力大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日趋严峻,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压力明显增大。调查显示,普陀区的中小企业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未大量出现资金链断裂和经营难以为继的倒闭潮现象。但由于全球经济发展趋缓、通货膨胀风险不减、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等因素,使企业在成本压力增大的同时,产品出口市场和利润空间受到很大挤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当前普陀区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密集型、低端企业面临着关停并转,对中小企业发展也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此外,虽然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但政策落地情况与预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没有享受到政策扶持的原因调查中,56.5%的企业主表示根本不知道相关政策,43.5%的企业主认为政策的吸引力不足、办理手续繁琐、享受政策准入门槛和成本太高等。由于政策的渠道、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不够通畅等原因,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和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平衡。并且很多政策都是针对科技型或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技术创新能力弱、生产经营粗放、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则很难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祉。

(二)企业运营成本上升,廉价劳动力优势逐渐消失

调查中,企业主普遍反映,税费偏高、土地供应紧张、用工成本增加、通胀预期强化等因素,使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宽松的环境约束等低成本优势正逐渐消失。在问及企业用工成本时,60%的企业认为用工成本较去年有所上涨。除企业正常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项目外,各类杂费负担也有逐渐加重的趋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企业的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等用工成本。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社会保障基数上调是目前用工成本上升的主因。外来务工人员综保转城保制度的实施,使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费用缴纳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逐年提高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使企业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

(三)职工非理性维权和跳槽现象突出,队伍流动性较大

企业用工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企业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的高低与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往往呈正比关系,低端岗位吸引力有限,非公企业一线员工大多为外来农民工和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本地人员,这些员工在企业中的发展空间有限,对未来的发展规划不清晰,更加关注企业的物质环境,对企业的忠诚度较低,容易因情绪波动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动辄进行非理性劳动议价等维权行为。调查显示,46.6%、45.6%、32.7%的职工跳槽是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不满意原单位的报酬和不满意原单位的工作环境。此外,继金融危机引发农民工返乡潮之后,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县域经济发展较好的中部地区表现出较强的吸纳返乡者就业能力,部分民工选择逃离北上广,也使得用工荒再次成为非公企业经营的难题。

(四)职工技能培训力度不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紧缺

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差与技能型人才的匮乏形成了恶性循环,非公企业留住人才的能力有限,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稀缺。调查中,企业主认为提高职工素质方面的困难主要在于职工流动太快(53.2%)、职工培训参与热情不高(46.7%)、缺乏专门培训机构(36.7%)等原因。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加大投入,大多寄希望于政府开展公益性培训或协助企业开展培训。而现有的企业培训主要采取大锅饭式的课堂培训、免费午餐式的企业内训、自助餐式的在线学习,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效果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导致技能型人才需求大却供给不足的局面。

(五)职工权益维护工作遭遇瓶颈,实效性有待增强

在企业运营遭遇发展困境的同时,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非公中小企业职工数少、组织架构简单,因此往往以联合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形式建立工会组织,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多为区域性集体合同,往往照搬样板文本,只能保障最低要求和标准。调查发现,扣除加班工资、岗位津贴,不少非公企业一线员工的基本工资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线,不少非公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不向职工公开,有54%的职工不知道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实效。

四、关于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职工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职能,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认真研究国家和上海市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把握区情,把现有政策与区域实际进行有效对接,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就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缺乏支撑、社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研究出台有力度、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并向规模经济发展。根据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中小企业与产业配套,做大优势行业,促进产业升级。多引进一些高产出、低能耗、无污染、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加快优化提升。推动非公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管理上实现质的飞跃。鼓励中小企业改进落后的技术、装备,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为中小企业搭建全方位沟通交流的平台,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以出口创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深化工会组建,夯实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组织基础

继续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以非公中小企业的工会组建为重点,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服务党建为原则,全面提高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努力实现工会组建与不断发展变化的非公企业状况相适应,会员发展与不断壮大的职工队伍相统一,工会组织体制延伸与不断加快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协调。加强企业工会的达标管理和运作指导,使企业工会真正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积极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模式,探索加强行业联合工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实现对企业工会工作的双重覆盖。加强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探索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招聘的模式,尝试企业工会主席的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区总工会统筹发放,从根本上解决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端人饭碗、受人管理、为职工维权难的问题。切实加强工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工会对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号召力。

(三)优化收入分配环境,用合理薪酬留人

在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工资分配的环境呈现出由企业单方主导并单独决定的资强劳弱格局,主要特征是只承认资方产权不承认劳方产权,忽视了劳方正当的物质利益诉求,企业收入分配环境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劳动与所得不匹配等诸多弊端,挫伤了职工积极性,诱发了用工荒和跳槽事件。这样的分配环境只有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才能得到改善。要建立并推行以共决制为标志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民主、法治、科学的精神和和谐理念优化收入分配环境,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资分配环境,以实现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增长,用职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吸引职工、留住职工,也用潜移默化的企业文化感染职工。

(四)源头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结合中小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拓展和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从源头上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工会干部联系班组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监督保障机制,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督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障职代会中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畅通维权信息渠道,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从职工最关注、最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着手,通过平等协商和职代会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和共决,充分运用工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督促企业履行劳动法律法规,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决事项的落实。将职代会代表吸纳到执法检查的队伍中,使他们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之一,共同监督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将平等协商的结果、集体合同条款和职代会审议共决的事项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五)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和职工双赢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职工,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中小企业职工学习法律知识和政策,了解企业发展形势,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转型升级献计献策。围绕学习型社会建设目标,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参加学习培训权利的落实,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贴近职工实际需求开展培训,通过赛训结合、以赛促训,建立培训基地、岗位练兵比武、名师带高徒和送培训到基层等方式,切实提升职工从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2

一、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县工业经济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工业强县”为发展战略目标,以“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为主线,强力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县中小微企业个数不断增加。截止到2013年,全县共有中小微企业251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92家,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23家,5000万元—1亿元的14家,2000万元-5000万元的55家。从发展趋势看,工业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展思路更加明晰

2004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工业强县”发展战略不动摇,以引进培育新兴产业,壮大提升传统工业,扶优扶强龙头企业为主要抓手,认真落实各级制定的政策措施,强力实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加快提升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建设水平,努力构建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着力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使我县的工业经济发展较以前明显加快。

(二)主导产业逐步形成

通过近几年不断培育引进,一批在全市、全省叫得响的高科技企业和项目入驻我县。河南迅天宇科技有限公司2400吨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广宇太阳能公司30兆瓦光伏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中电投风电项目和中南公司工业级钻石生产项目建成投产,标志着我县新能源、超硬材料产业已成为引领我县工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

(三)产业集聚区和超硬材料工业园成效凸现

我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西“两园”规划设计13.68平方公里,已建成4.49万平方公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3.4亿元,“六通一平”实现全覆盖,入驻企业和项目47个,其中开工生产的22个,已建成标准化厂房148.9万平方米。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4亿元,实现税收1.3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096人。

(四)工业发展步伐加快,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

较往年相比,全县工业经济各项主要指标均保持和达到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12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将增长16.5%以上,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方城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来自企业外部的问题

1、政府职能部门还没有真正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职能转变。主要表现为,企业办事难,审批手续慢,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创办一个中小企业必须办理多种审批手续,并有许多种必备条件。如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消防安全评价、土地使用手续、项目审批、审核、备案、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等。

2、吃拿卡要和企业“三乱”问题依然存在。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县涉企收费部门多达十几个,收费项目几十项,同时,还要接受安监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以及个别部门的摊派。有的部门到企业检查随意性强。在对企业的走访中南阳伏牛山木瓜食品有限公司反映:“方城大环境是好的,领导们对企业很关心,但是‘小鬼’们很过,他们认为企业就是他们发财地,刁难、卡要等……”。宛北水泥有限公司也反映,有乱到企业检查收费问题。

3、职务犯罪和盗窃案件始终是困扰企业的蛀虫。职务犯罪带给企业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盗窃多为居住在企业附近的无业游民或内部职工,在作案的时间和地点上有很大随意性,无规律可循,给案件的排查和侦破带来了难度,需要司法部门加强打击合力。如,风电公司在前期施工及安装设备过程中,有设备被盗现象;中南金刚石公司2006年以来发生盗窃案件16起,被盗窃的均为企业财产。

(二)来自企业内部的问题

1、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人事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出现企业与员工在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发生矛盾并引起不必要的诉讼行为,企业将会增加意外管理成本。(2)生产管理、设备、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工业材料、生产设施、产品等财物丢失、被盗事件屡有发生。(3)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混淆。部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行不够规范,权责不到位。内部监督弱化。

2、企业对员工缺乏法律意识教育。少数企业老板对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认识不足,仍然沿袭过去的传统管理经验,对企业的管理比较粗放,只重视对员工的技能素质培育,忽略了思想教育,尤其是对员工的普法教育缺失。我县的企业员工大多数是从各地招聘的农民工,员工的素质不高,大多数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少员工甚至是法盲,企业内部监守自盗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三、对策和建议

(一)对县委、政府的建议

1.认真落实清费减负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兑现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逐条对照给企业松绑、给企业减负,涉企服务性收费要严禁利用部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乱收费。凡涉及项目收费和收费标准的,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严厉查处。

2.加大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政法部门要依法、公开、公正的办理各类案件,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强化服务企业意识,涉及投资环境和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必须依法办结。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治安问题,积极构筑警、企、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

3.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水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整合规范部门审批工作流程,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尽快建立“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对检察机关的建议

《南阳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意见》明确的提出了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重意义,严格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积极查办和预防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强化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全面深化“贴身服务”、扎实做好“阵地服务”、进一步完善“110服务”,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今年,我院服务企业发展工作以“护航300”行动为契机,探索出了切实可行的服务企业发展“1+4”联动工作机制,并以此为载体开启了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新篇章。

(一)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加强日常服务工作

一方面,要开通多形式、多渠道的与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接受、整理、处理企业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把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做为一项日常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地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与“阳光检务”相结合,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阳光检务”结合起来,通过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及电视、网络、报刊等多媒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办案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的教育、震慑功能,震慑犯罪分子,积极引导舆论,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增进沟通,建立信息化平台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执法单位,牵头联合其他行政单位,为服务企业发展,创造互通的条件。通过信息化平台做到行政信息公开化、社会化,充分的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我院探索创新的“1+4”联动机制,就是为了解决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战、各行其事而创建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院服务企业工作把各个行政机关的力量拧在一起,相互促进、形成合力,为企业提供最便捷、最有效、高质量的服务。

(四)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欺骗、商标假冒、非法经营、欺诈经营、胁迫交易、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盗窃、抢夺企业财产、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绑架、敲诈勒索、侵犯企业经营者等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批捕,提起公诉。通过依法从严从快的严厉制裁、惩罚犯罪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3

今年5月,*区就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问题,采取发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等方式,在区内开展了一次实实在在的调查研究。此次调查以100户中小企业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实际回收83户企业调查表),召开13个座谈会,参加座谈会人员有各办事处(工业园区)领导、社保所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劳资人员、工会人员、财务人员、新老职工、农民工代表等120多人。根据调查材料分析,目前这些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极其复杂,职工维权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难点,很有必要加强研究,增强应对的能力。

一、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企业用工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过大。尤其是商贸、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多数是“流水式”职工。某民营股份制船舶运输企业从**年成立以来,现有职工50余人,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企业工作的只有7人,包括4个股东,4只船仅船长一年就要换2、3人。某餐馆郭老板说:我原来招聘服务员要年青的、漂亮的、有一定文化的,实际上这种人留不住,一旦有更好单位,她们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就走了,从**年元旦开业以来,一直延续下来的老职工只有4名,而他现有职工150余名。

出现这些问题,一是社会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较快,用人需求量增加,出现一定的用人竞争,对于年轻、有一定文化,尤其是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或挑选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和岗位,随时“跳槽”便成自然;二是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成立时间不长,资金积累不多,较多企业只有微利,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一旦有机会找到收入更多一些的单位,“舍旧求新”便成必然;三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企业,基本上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无约束力。

(二)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认真履行难。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但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街道服务类企业、乡镇企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50%。较多中小企业只与少数管理岗位上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据白涛办事处社保所调查资料反映,该办事处的城镇中小企业职工未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有18%左右,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90%以上。有的虽然签有劳动合同,但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大,要认真履行更难。少数企业只是为了应对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检查,规避法律而与职工签订形式上的合同书,实际上并未按合同上的条款履行。

出现此问题,一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企业用工来源渠道多,其中很多职工与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小型企业老板)有着沾亲带故、哥们熟人的关系,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出现问题,仅以“感情”、“私交”、“义气”用工。职工也认为与老板“结交深”,“信得过”,用不着签合同来约束双方。某运输企业有职工45人,其中骨干职工都是企业开办时就与老板一起“摸爬滚打过来的”,是老板的同学或邻友,在座谈会上双方都说“不会发生劳资纠纷,签不签劳动合同都一样”。二是企业或职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条文要包括职工的工资、保险、假期、生产安全、培训等各方面内容,一旦写成书面条文,想变就变不了,如果企业想减员减不了,不与职工签合同,随时可以减员或辞退不想再用的职工,工资支付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职工不愿签合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拟订合同条文时没有与职工平等协商,甚至有一些“霸王”条款,职工认为对自己不利,不愿签订;另一方面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把自己“捆死了”、“套住了”,想走走不了。三是企业和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深,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不甚了解;有的企业主观上不愿将劳动合同条文写具体,怕写具体了难以变更。四是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具体签订指导工作欠缺,相关学习培训少。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有的还被拖欠,克扣,职工迫于“另寻出路”。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职工人月平均工资统计虽达到1180元,但普通生产岗位职工月工资上1000元水平的却并不多,多数生产一线岗位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一般只有600—800元左右。据某办事处社保所长组织人员对辖区136户中小企业走访,多数私人小企业职工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而工资有的还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60元)。某国营造船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文某,2006年从哈尔滨工学院毕业进入企业时,企业想与他签订为期5年劳动合同,但文某认为企业付给他的工资每月不足3000元,比起同学在沿海同类造船企业每月8000—1万元低得多,就迟迟不在合同上签字。企业认为像文某这种专业对口人才难得,一方面将文某调到更重要的科技岗位上工作,同时一次性给文某1.5万的科技补贴,使文某安下心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

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多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受金融危机冲击,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处于暂时停产半停产状态,被迫调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为了维护本人生计和供养家人,不得不中断原有的劳动关系,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二是少数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或达到“软裁员”目的,以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滑为借口,有意采取压低职工工资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手段,迫使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某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底至今,采取这种“软裁员”手段就先后辞退了200多员工。三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不合理,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存在问题较多,没有工资协商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基本上是老板说了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老板可以随意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劳动力价格太低。四是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不健全,同时督促检查乏力,企业自主分配基本成了“随心所欲”分配,分配不公、差额过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有的企业内部职工收入高低差距达10倍以上。

(四)社会保险参保面还较窄,较多职工还游离在社保大门之外,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大。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五大社会保险,除国营企业外,集体企业、民营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好一些,其余四项社会保险均较差,企业的参保率只有50%左右,职工的参保率不到20%。另据某办事处材料反映,该辖区内105户小型企业,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只有20户左右,80%的企业只选择参加了其中一、二项(多数企业选择养老、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有15户企业不给职工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费。某矿山企业,现有职工325人,其中农民工219人,除参加工伤保险外,农民工没有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某办事处辖区内有民营水陆运输企业23户,职工3000余人,参保职工只有200余人。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较差,利润微薄,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多数企业采取选择一两项险种参保,或只为少数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职工投保。二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增加利润积累,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尤其不愿为全体职工五项险种都投保。某餐饮企业老板郭某说得很直率,他说:“我的餐厅仅职工工资每年就要支付130—140万元,如果再给每位职工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年需要增加支出40—50万元,这样用工成本太高。三是部分职工有现得利思想,本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员工认为,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扣缴社会保险后工资收入更少,难以生活和养家。特别是多数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钱,供养老人和子女入学,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有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发给职工的约定。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职工很难与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中,建有工会组织占一半多一点,但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据有的办事处调查,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工会组织及职代会制度。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条件十分有限,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尤其是私营企业老板,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手段乏力,监管办法和措施不到位,未能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和消除。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目前只有专职监察员3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3人,要面对全区4000余个各类企业、数十万劳动者(仅2009年1—5月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案件120余件),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保意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政策,较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资产所有者(老板)、劳动者目前还并未掌握,很多条款的具体内容还不知晓,不熟悉。部分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也还不甚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法律法规宣传必须坚持经常化,通俗化,多联系实际问题,针对性要强些。中小型企业要尽可能设置专(兼)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特别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保所的作用,对小型企业老板进行宣传和组织一定的学习培训,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保持职工工资有一定增长,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参保人员扩面重点放在农民工、季节工、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上。对刚兴办的、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应以集体劳动合同为主,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增强工会组织自,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4

一、我县小微企业发展总体情况和特点

(一)总体情况

调查情况表明,小微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探索创新、吸纳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衡量县域经济活力的主要标志。

我县小微企业运行状况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良好,表现为三个进一步: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调查表明,我县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线基本全部运行,企业用工满员达到90%以上,只有个别企业生产开工不足,有设备闲置现象,没有停工停产和破产倒闭企业,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动荡和全球经济下滑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二)我县小微企业发展特点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县小微企业逐步由小生产走向大生产,从小产业走向大产业,从小市场走向大市场,呈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

1、依托自然资源,配套、服务支柱企业。我县小微企业既参与资源开发,又服务配套支柱企业发展,与大企业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一方面我县小微企业无一不是发挥比较优势、立足丰富的自然资源发展起来的,90%以上的小微企业都是资源型企业。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都是围绕磷化工、新型建材、机械加工、食品医药等四大支柱产业配套发展,成为支柱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配套,在服务支柱产业过程中,实现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比如河口木器厂为盼盼安居门业公司提供木方等配套产品,金祥塑料制品公司为全县食用菌产业提供食用菌袋和为东圣集团生产包装袋,一些小磷肥企业利用大企业富余的中低品位的磷矿石生产复合肥料等等,既延伸了产业链,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特色产业优势突出。全县小微企业分布广、市场前景广阔,形成了独特的产业优势。比如磷化工,机械加工,新型建材,以食用菌产业为龙头的农产品加工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张,集聚效应不断显现,形成了较强的产业集聚力和品牌优势,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成长快、活力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大力实施工业立县核心战略,推动矿山开采企业二次创业,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同时大力实施招商引资,吸引外资进入远安创业,使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

二、我县加快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我县始终高度重视工业经济发展,坚持工业立县核心战略地位不动摇,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民营工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远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为我县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成长空间。

(二)以全民创业为抓手,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一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围绕壮大支柱产业和食用菌、鹿苑茶、冲菜、鸣凤米等地方特色农产品深加工,支持创业者依托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协作配套的加工业、服务业、物流业,形成支柱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助推支柱企业格局。二是在政府网站、电视台开辟创业直通车栏目,开设全民创业网,广泛宣传创业模范典型,激发群众创业热情,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创业高潮。三是大力实施资金回归工程,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在外投资兴业的远安人回归家乡创业。四是深入开展自主创业培训服务。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5

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实施效果不尽理想的原因:

1.对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的认识不全面

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有三部曲:明确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具体的执行计划。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决定了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为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具体的人员补充计划、人员使用计划、人员接替与晋升计划、教育培训计划、评估与激励计划、劳动关系计划、退休解聘计划等等提供了方向指引和依据。广义上的人力资源规划包含了所有这些具体内容,而决不仅仅“只是些招聘、薪酬之类的内容,有时再加点培训方面的东西”。

2.公司战略目标不明确

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结合企业战略的实施予以人力资源的支持和保证。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活动中,应以战略目标出发,以战略为指导,确保人力资源政策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因此,人力资源规划的前提是企业发展与企业战略首先要明晰,而后才能分解到人力资源方面,随后才会有人员需求计划、招聘计划、薪资福利计划等与之相配套。而中小企业一般缺乏较明确的发展战略,尤其在快速扩张阶段,往往涉足于不同的业务领域,其中不乏许多新兴产业。而这些新兴产业在研发、营销、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一些新开拓的项目,定岗定编工作不象传统业务那么成熟。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规划,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

3.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太快,不易进行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市场发展变化速度很快,而行业尽管随市场变化而作规划,到年终目标达成率也不过20% -30%。如某it公司是联想在某区域的大商之一。在年初,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年度发展战略制定出了本年度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但是在新的一年开始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联想集团自身的战略、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于是作为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该it公司也必须随之调整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根据要求重新进行公司的人员设置与编制,重新制定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培训计划等。事实上,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一系列因素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中,相应地就会引起企业内部的战略目标不断地变化,从而又会导致人力资源规划随之变化。

4.缺乏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的专门技术与人才

目前,虽然许多中小企业成立了人力资源部,但在行使部门职能的时候,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很少,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专业技能不够;第二、缺乏系统的职业培训;第三、许多人力资源工作者土生土长,没有受过良好的培训,没有经过正规大公司的熏陶,眼界不高。人力资源工作是一项非常独特的工作,对个人素质、领悟能力和学习能力要求都很高。而在这些综合因素中,有很多不是通过正规教育过程所能获得的。一位优秀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不是靠认证也不是靠理论培养的,需要的是其对工作深刻体验和对社会的敏锐洞察。否则,单纯依靠原理、技术或数据处理的培训造就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无异于纸上谈兵。鉴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正在向中小企业渗透的现实,随着各家企业对人力资源工作认识和实践的不断加深,人力资源规划工作一定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强大的推动作用。

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其重要性对于寻求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尤为突出。而能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并不取决于公司规模的大小,最关键的是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制定出适合的政策。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找出中小企业随着企业的进一步经营发展在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方面的出路。

二、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两大挑战

(一)社会经济变化

1、经济全球化,2、社会知识化,3、信息网络化,4、人口城市化。

(二)企业管理变化

1、企业生存基础的变化,2、企业发展源泉的变化,3、企业发展战略的变化,4、企业组织形态的变化,5、企业活动内容的变化。

三、人力资源发展的三个新动向

1、中高级人才跳槽频繁

在对150名首席执行官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调查问卷中,只有12%的人坚定认为不会离开公司,有54%的人声称自己在两年内很可能或可能离开公司。本次调查的董事长和董事长兼ceo以及总裁分别占31%、27%、23%,企业以国企和股份制企业为主,大约占63%,行业以高科技和金融行业为主,大约占71%。

2、七成人更看重“精神薪资”

七成人在选雇主时,首先考虑包括成就感在内的“精神薪资”。该调查涉及的几十位企业经理表示首先在意公司是否有自身的企业文化并提供广泛的网络共享这种文化。

职业顾问认为,“精神薪资”说明人才希望被雇主认同,与后者一起成长、发展。除了提供物质外,企业的“精神薪资”能真正实现人才的增值,这种成就感不是单纯的薪资福利就能满足的。

3、员工的压力管理和健康管理日趋重要

后sars时代,企业和个人重新审视健康观,员工健康作为企业创富资本被日渐重视。企业若设置相应健康服务部门和机构将导致成本增加,机构肿大。上海春蕊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鉴国外健康管理经验,在原有企业员工健康体检的基础上,增设了为员工提供健康协助、疫苗注射、心理辅导的专业机构,无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简便的解决之道。

四、人力资源发展十大趋势

1. 策略导向型的人力资源规划成为企业战略规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如果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或保持竞争优势的话,唯有将长期性的人力资源规划与企业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因为人具有人性,也拥有人权,不能象机器设备一样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2. 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将成为识别 企业实力和优劣的重要指标。

在美国,有些机构对企业做各种各样的排名,如《幸福》杂志每年评选出美国适合人们工作的企业等等。评选这些企业的主要根据往往就是这些企业的人力资源活动,所选参数通常为:工作场所、员工待遇、企业所有权等。

3.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将是具备人力资源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的通才,人力资源经理职位将成为通向ceo的重要途径。生产流程的重新设计、组织结构的重新调整、管理与评估系统的重新建立、企业价值观的重新树立等等,企业的这些活动不仅与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有关,和人力资源管理也息息相关,有的本身就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企业的财务、经营原理、核心技术等基本知识。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高层人力资源主管将问鼎ceo职位。

4.“以人为本”的业绩辅导流程管理方式成为主流。

该流程的首要要素是开创一种积极的协调关系,然后它要求人力资源经理人对员工进行培训、职业辅导、直面业绩,并培养员工的自尊,充分释放员工的潜能,最后,该流程建立各种奖励策略,以激励员工增加其责任感并取得成果。

5. 企业人力资源呈多元化与弹性化。

多元化:21世纪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即可以外包,也可以向外提供,而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例如,利用猎头公司协助企业实施招募人力的功能,借助社会上专门的培训机构或管理顾问机构为企业进行培训,并提供更广泛的交流机会。弹性化:突破传统的工时制度,针对技术研发人员工作的独特性,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与工作分享等措施,允许他们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以此吸引人才和激发工作热情。

6. 人力资源管理新职能--营造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组织氛围,充分发挥团队精神,规划员工实现自我超越的职业生涯。

企业最能吸引员工的措施,除了薪资福利外,就是为员工提供升迁与发展机会。为了避免员工羽翼丰满就跳槽离职现象的发生,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关注员工生涯管理工作,营造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组织氛围,充分发挥团队精神,规划企业的宏伟前景,让员工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同企业共同发展,为有远大志向的优秀人才提供其施展才华、实现自我超越的广阔空间。

7. 建立动态目标管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功能。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21世纪,绩效评估必须将侧重点由以往对员工的态度与特质评估,转向与动态目标管理相结合的评估体系,以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经营目标完美地统一起来,从而激发出更大的工作热情。

8. 激励导向式的薪资策略与自助餐式的福利政策相结合。

传统上的薪资制度比较重视薪资的保健因素以及职务因素,而这两者只能消除员工的不满意,却不能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因此,要彻底改变传统的薪资设计理念。首先,薪资要与工作绩效挂钩,激励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得以生存。其次,薪资也应作为激励员工学习动机的手段,鼓励员工学习更多、更广、更深入的知识和技能,以应付知识经济时代变化无常的挑战。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条 工厂企业应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单位,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第六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

第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查清事故的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建议;

(三)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建议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四)协助工厂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九条 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作好笔录。笔录须交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自写书面材料。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条 事故调查小组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可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厂企业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作出书面结论,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市劳动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需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时,事前还应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厂企业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时,应将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十条要求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示意图以及技术鉴定材料等作为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工厂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区(县)的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死亡事故的,区、县劳动部门应进行审查批复,并报送市劳动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工厂企业按批复意见处理结束后,方得结案。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并进行统计。如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上报统计的单位时,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预防事故的措施,应认真执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负责督促检查。对因改进措施不力,再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除责成补报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厂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制度。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7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研究;差别报告

由于中小企业①不在或主要不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会计基础相对薄弱,十分需要对其会计工作加以指导,而在各国会计实务中恰恰缺少这样的指导。2004年,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中小企业还需要提高遵守现有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水平,以确保在进行贸易保护调查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上市公司及大中型较为完善的会计制度相比较,中小企业无论是在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方面,还是在具体会计制度的执行方面,显然与欧盟的要求相去甚远(stephen & aron ,2004)[1]。

一、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类型及使用者

berryman(1983)[2]研究表明,近年来美国一些中小企业相继破产、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是其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质量不高。在berryman研究的基础上,mcmahon和holmes(1991)[3]针对北美地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准则和实务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很不完善且质量普遍不高,而且这些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准则在近15年未曾发生重大的变化。mccahey(1986)[4]研究了澳大利亚40家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实务,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企业均编制了财务报表,业主和管理人员是财务报告最主要的使用者,出借贷款的银行官员次之。在另一项有关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的调查研究中,mcmachon(1998)[5]发现有大约84.5%的小型制造企业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而只有79.6%编制了现金流量表。barker和noonan(1996)[6]调查了英国多家中小企业的董事和审计师,并征询他们对每年财务报告的重要性进行评价。这些研究表明财务报告是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信息的主要源泉。hussey(1997)[7]向社会公布了一项关于研究英国89家中小企业的调查问卷,他们的调查研究表明:(一)中小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二)银行和公司的董事是这些财务报告的最主要的使用者。chauveau, deartini, 和andmoneva(1996)[8]研究结果也表明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与其内部(管理层)和外部使用者(银行)最为相关。prem和sayel(2002)[9]对巴林85家中小企业进行了财务报告使用情况进行了研究,并设计了大量的调查问卷对公司的常务董事/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实验调查研究,结果发现所有的企业均编制了资产负债表,90.3% 的企业编制了收益表,48.4%的企业编制了留存收益表,另外还有71%的企业编制了简化了的现金流量表。在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银行(banks)是财务报告最主要的使用者(49%),合伙人(partners)次之(13.7%),债权人(creditors)排列第三。

二、中小企业应用会计准则情况②

barker和noonan(1996)[6]对爱尔兰中小企业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他们发现有多半数调查者一直遵从英国会计准则和公司法,但是也因此给中小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这些公司普遍认识到“关联方交易”是它们所面临的比较困难的准则。除此而外,31%的公司要求免去中小企业的审计,22%的调查者要求尽可能少披露信息,20%要求公司的管理层注重会计准备工作。在同样的一份调查中,43%的调查者认为当准则可适用时,并且金额达到了实质性的要求时,所有的公司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存货、政府援助、折旧、租赁以及所得税等均具有很高的可执行度。这项调查还显示出调查者关于准则方面的知识过于陈旧。murphy(1999)[10]检验了瑞士中小企业自愿性运用ias的特性。并使用22家企业的两组相同样本数据,他确认运用ias的企业与运用本国准则的企业相比,会得到明显的利益。外国活动变量、以及国外销售被证明是重要的统计变量。同样,saleem(2000)[11]研究33家约旦企业,发现实际提供的财务报表与ias1(编制财务报表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之间存在着许多统计口径上的差别。prem 和sayel(2002)[9]研究了巴林中小企业选用国际会计的利弊得失,并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发现使用ias不但可以增加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效率(efficiency)和效力(effectiveness),而且还有助于增强其信誉等级评定,获得银行贷款,实现这些企业的经营目标。在选取85家样本公司中,所有的中小企业均接受了ias-4(折旧会计)和ias-13(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揭示),原因主要是这两个准则与基本的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因此几乎所有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均接受这两个准则。同时,也有一部分准则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或者说中小企业一般不选用这些准则如:物价变动会计(ias-6)、物价变动效果的信息反映(ias-15)恶性通货膨胀经济时期的财务报告(ias-29)、所得税会计(ias-12)、企业合并会计(ias-22)、研究与发展成本(ias-9)以及银行与类似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揭示(ias-30)等等一般都不被中小企业采用。而且,他们还将中小企业选用ias的程度分为高度选择(high adoption)、中度选择(moderate adoption)和低度选择(low adoption)。prem lal joshi,sayel ramadhan(2002)主要研究了巴林的小公司选取国际会计准则的程度和会计实务。有关应用ias调查问卷结果表明:86%(36个公司中有31个)的公司认为ias与它们非常相关。所有的公司都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大多数公司编制了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且这些公司还接受了相关的审计。银行和公司合伙人是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存货、折旧、财务报表揭示以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指标等。

三、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意见

为促进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8次会议,其议题主要是讨论和研究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鉴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先后都制定了针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指南,而同样需要对中小企业会计实务进行规范加以规范和指导的发展中国家,却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专家组认为规范和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迫在眉睫。联合国会计专家组还就中小企业会计问题达成以下要点:第一,按财务报告的要求,将中小企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的中小企业,指那些公开发行证券或关乎公众利益实体,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第一层次的企业应当全面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层次是指,不公开发行证券或不必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的实体。这些实体也许有不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的股东,通常有足以跟踪交易和监督信贷的内部会计专门知识,而雇员也不止仅有几个。这类企业采用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层次是指,业主从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数雇员,规模很小,这类企业采用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第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背景不同,不可能在国际层面上就不同层次的企业,规定统一的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应当交由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加以确定。第三,会计标准的设定,应当能够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应的采用上一层次的会计标准。第四,由于第二个层次采取了简化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因此,如何对国际会计准则简化,就成为专家组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特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了一套简化的国际会计准则,可供第二层次的企业所采用③。2002年10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第19次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此次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并针对专家组在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综合考虑其他国家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经济业务的报告模型进行了讨论。

        四、英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研究

与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整财务报告体系相比较,中小企业往往采用较为简化的差别财务报告体系。根据差别报告的基本原理,中小企业应该在报告的详细程度、报告对象、报告方式等方面有别于大型企业,即采用内容简略、重点突出、即要便于纳税又便于管理的报告方式。西方发达国家首先认识到差别报告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或制订会计准则等形式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规范化。目前,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已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已开始注意到差别财务报告问题,德国在商法中有特别规定,要求中小企业进行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对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订了法令和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立项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其他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等也都对此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

根据《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现金流量表作为自愿披露信息而没有强制要求,但准则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自愿提供此类信息。而且,《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可以不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由于会计业务创新,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涵盖的内容,仍应遵循一般会计准则。④英国上市公司的审计被几大国际会计事务所垄断,小型不活跃的公司可以选择不委任会计师。除受某些限制外,营业额不超过35万英镑且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140万英镑的股份不公开公司不必经过审计。此外,英国还专门针对小型报告主体制订了会计准则。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从降低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要求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就小型公司如何应用会计准则进行广泛咨询,是否需要根据某些报告主体的规模以及它们相对缺乏公众的利益等,为它们豁免遵守会计准则提出一些标准。ccab工作组于1994年11月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允许满足公司法关于小型公司的所有报告主体豁免遵守所有的会计准则,这份咨询文件为小型公司使用会计准则设定了最低的要求。ccab工作小组在1995年12月还了一份题为《量体裁衣》(designed to fit)的文件建议为小型报告主体制定特别的财务报告准则。asb基本上接受了ccab工作小组的建议,并根据《量体裁衣》中的建议,在1996年12月了关于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取消了《量体裁衣》中对汇总现金流量表的要求,增添了对债务托管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把使用范围扩大到小型集团中。时隔一年后,1997年11月asb正式《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并先后对其进行两次修订,每次修订都是基于实际工作情况的仔细监督而进行的,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独特的专门为小型报告主体制定的会计准则,为财务报告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3月生效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其主要适用于旨在真实和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的报告主体,包括:(一)根据公司法成立,并在公司法成立,并在公司注册登记处申报报表时,有权获得立法对小型公司作出的豁免条件的公司;(二)如果按照公司法成立,将属于第(一)类的报告主体,但不包括建筑互助协会。这类报告主体应遵守会计原则以及公司立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关于呈报和披露的要求,后者已经考虑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以及提供真实和公允观点的需要。2000年3月生效的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共有十七项(其中第七项已取消),实际上只有十六项。

五、我国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体系的启示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学者开始涉足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研究,丰富和拓展了中小企业会计等相关问题研究的范围和领域,同时也增强了对中小企业会计实践的理论解释和现实指导性。但是,与大企业、上市公司等相对成熟的会计理论体系相比较,我国关于中小企业会计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界的研究也仅仅局限于技术探讨层面,对于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往往局限于泛泛议论,尚未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有鉴于此,我国现阶段,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理论研究,注重研究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首先,要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范围,中小企业主要是指规模较小,是在所处行业中不能起主导作用,不能对所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就是企业具有独立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一体化,经营者对劳动过程的直接参与,家族经营,经营者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等等。在我国现阶段,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次,通过研究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上市公司的差异性,来分析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如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殊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公开性以及不同组织形式下,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只有渗透了解中小企业的特殊性,才能够真正的从本质上、深层次挖掘中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进而研究中小企业会计面临的困境,促进中小企业会计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加快制定中小企业差别报告会计规范,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现阶段,建立差别财务报告体系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因此,我国加快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差别报告会计规范,一方面,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统一规范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提高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随着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业务量日益增多,建立差别财务报告体系,还有助于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在中小企业领域内的交流与协调。因此,加快制定中小企业差别报告会计规范,既是会计国际化潮流的需要,也是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第三、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现阶段,由于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无须对外公开,企业经营者与管理者往往合二为一,因此,出于减少税收和获得外部融资的目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往往针对不同部门准备两套、甚至多套账。如对于税务部门,则尽量减少利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对于银行等部门,则往往粉饰出较好的业绩,来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贷款。长此以往,恶性循环,中小企业信誉质量极低,银行等部门也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重点往往都在大型企业、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点多面广,不被这些部门所重视,甚至出现了“监管真空”。因此,为全面提高中小企业信誉和信息质量,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应该注重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研究。从理论研究中小企业关系和成本的特殊性,从产权理论研究中小企业的会计产权特点,从利益分配理论研究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参与中小企业收益分配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以及监管内容。

总而言之,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有关中小企业会计问题以及差别财务报告的研究将越来越受大家所重视和关注。 

[注 释]

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已经在中小企业版上市的企业,不在本文所界定的中小企业范围之内。另外,一些大企业的子企业或控股企业,虽然其规模上与中小企业相似,由于其性质上不具有独立性,因而本身就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也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②现阶段,只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已经制定了或正在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指南。

③这些准则包括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2号(存货)、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12号(所得税)、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17号(租赁)、第18号(收入)、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和披露)、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3号(借款费用)、第24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38号(无形资产)在内的一套国际会计准则。

④由于小型公司和大型公司(包括上市公众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对后者的披露要求更为复杂,因此,英国和爱尔兰共和国已经采用了欧盟公司法第4号和第7号指令,允许小型公司在编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的简化报表和向股东提供的法定报表时获得更广泛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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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arker,p.,& noonan ,c..small company compli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z].the irish situation, dcubs research paper no.10, dubin city university,1996.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8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它伤亡事故。

第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五条  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县(区)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转报省劳动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劳动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部。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

《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等第八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情,不得提供假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一次轻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本企业审批结案;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县(区)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十五天内提出,由县(区)劳动部门代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二至九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由地(市)劳动部门代地(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省、地(市)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组织派员参加,《调查报告书》应在两个月内提出,由省劳动部门代省政府审批结案。

第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报来的《调查报告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结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中,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提交上一级劳动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上一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参加下级劳动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对下级劳动部门已结案的伤亡事故,上级劳动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复查。

第十三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陕西省对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事故结案后,由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重伤者《职工因工重伤证》和死亡者家属《职工因工死亡证》,伤亡证必须盖有省劳动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专用章,方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劳保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当地劳动,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事故的综合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劳动部门当月报表,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在十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在二十日前汇总上报国家劳动部。

各级劳动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及统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及主管部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时,所需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9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市(州)、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本省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相关领导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州)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省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评价、监测网络管理等工作。该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监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业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企业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三)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涉及本企业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研究,必要时进行重点监测或再评价。

(六)按规定撰写和提交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七)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将说明书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八)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对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监测网络体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与本单位情况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和药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机构应配备一名或以上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临床科室应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职人员,负责所在科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填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发现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报告。

(四)组织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采取相关的紧急抢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必要时作系统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八)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

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真实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准确性的复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县(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同时电话报告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死亡病例调查工作指南》迅速组织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疾病进展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死亡病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死亡病例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对死亡病例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处理。死亡病例报告中怀疑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送信息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院内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立即进行临床调查,详细了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现病史)、入院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诊治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进行关联性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立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进行控制和处理,调查、评价、控制、处理结果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生产自查、分析和控制、处理,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应及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怀疑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并封存怀疑药品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一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四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补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10日内提交,对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在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上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新注册的制剂开展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制剂开展深入研究;必要时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申请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等措施,降低危害。医疗机构因不良反应暂停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当日书面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长期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对新增生产的高风险药品,也应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年度报告应包括:本年度重点监测方案、上年度重点监测结果及药品潜在安全风险系统评估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对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质量标准、修改标签和说明书的,应及时报补充申请;对安全风险高且原因不明的,应自行暂停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必要时应予召回并销毁;对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应发生较多或严重、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直接组织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采用重点监测、系统性再评价等方法,进一步研究、评估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配伍禁忌、适用人群等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应根据研究结果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对确认易引起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时应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八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提交的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对产品作出警示,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九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医疗机构制剂或药品,应当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一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信号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地反馈、预警。

第五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统一下列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等,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年度考评工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时,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或提供不真实数据、资料并被核实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厅予以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按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卫生厅进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为需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足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效运转的;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10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尤其是买方市场中,许多企业尝试通过赊销抢占市场份额,获得竞争优势。但赊销面临信用风险,需要掌握对方企业的资料和信息,通过识别其信用风险做出正确决策,对信用交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借助于专业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企业决策者和信用管理人员能够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赊销规模,提高利润率。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企业征信服务和产品。

信用管理咨询,为企业进行全面诊断

信用管理咨询主要为企业融资、上市、信用风险管理、商账管理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调查研究显示,目前我国企业在信用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职能设置不合理,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缺乏、风险控制能力低等问题。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能够为赊销企业提供整套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模型、标准化信用申请和批准程序,制定信用额度确立规则、明确信用管理部门职能责任、提供数据管理技术和软件支持等。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将“信用管理师”列为新兴职业,各省,市的信用管理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相继展开,针对企业对信用管理人才需求激增的状况,征信机构纷纷举办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培训课程,帮助企业培养优秀的信用管理师队伍,这些课程涉及财务会计、信用管理、统计、经济贸易、法律等相关知识领域。

企业资信调查。防范风险于未然

企业资信调查和由此产生的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的基础和核心产品。征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生成信用报告,为委托企业查找目标客户、签约、授信、账款管理、处理逾期账款和经济纠纷等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概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金融业务情况,公共信息等,能为使用者提供可靠,完善和全面的信用信息支持,帮助授信企业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程度,决定可否与其进行信用交易,以及做多大额度的信用交易能够安全收回货款,一般在报告开头或结尾处还会给出建议授信额度,并提示被调查对象的信用交易风险。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0年底,已经为近1700万户企业和7.77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一般包括了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欠税信息、拖欠工资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资质信息,行政处罚和奖励信息、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提供信用报告查询和信息查询两类服务。征信中心还面向商业银行提供定向服务、集团关联企业查询和信贷结构数据分析服务,并积极开发中小企业信用评分、风险组合管理、合规性预警分析等产品,不断提升系统应用价值。商业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目的和需求,为客户提供各种版本的信用报告,形成特色服务。例如华夏邓白氏公司的付款信息交流计划,它是一项追踪客户过往付款表现的信用管理工具,参与企业可以查询全球参与付款交流计划的任意企业商业往来的付款情况,但是作为义务需要每月提交与自己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账款表,具体做法是各供应商将赊销款项的账龄信息至付款交流平台,付款信息交流平台为这个数据平台提供专业的数据处理和信息整合,提供24小时在线查询,实现客户信用信息的共享,全球有7000家企业参加了该计划,在国内有600余家企业参与,提供了20多万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再比如新华信公司的财务风险指数报告,该报告根据新华信数据库中10万份模型样本的计算结果,选取“全部累计百分比”、“好企业累计百分比”和“差企业累计百分比”三个指标,预测目标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破产的可能性。

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信用风险的风向标

信用评级,是由专业化的机构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和数量模型,对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标识不同等级,从而揭示债务或企业主体的信用风险的活动。信用评级以简洁的字母数字组合揭示企业信用状况,方便社会公众容易地判断受评企业在同行业中的资信地位,以及受评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的信用风险变化状况,获得较高等级的信用评级,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商誉和影响力。

企业信用评分是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和数学模型,对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进行的综合评估,以打分的形式表现。借助于信用评分技术,银行将实现小企业贷款自动化、标准化,有助于拓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增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信用评分对于零售企业的意义重大,因为其客户数量多、分散广、单笔份额小,信用评分技术可以帮助零售企业快速处理客户申请,准确决策。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11

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债权人、客户、政府监管机构、外部独立审计师、企业管理当局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与决策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生活中都存在着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的情况,并且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后果。根据美国会计总署的估算1995年舞弊和欺诈仅在医疗支出方面的耗费就高达1000亿美元。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也显示,仅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的造假丑闻就使2002年美国经济损失370亿至420亿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保罗。阿特金斯坦言,由于接连发生的美国大公司财务欺诈丑闻,美国证券市场遭受重创,损失约5万亿美元的市值,如果将损失分摊到全体美国人身上,每户美国家庭要承担6万美元。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2002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职业舞弊中资产盗用的发生频率最高,达舞弊案件的85.7%,其次为贪污受贿和管理舞弊。在国内,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的程度同样令人触目惊心,最近财政部的第九号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显示,在对152户企业200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被抽查单位资产不实88.88亿元、利润不实28.7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比例在5%以上的占全部被查单位的15.13%,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占全部被抽查单位的53.95%。针对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的严重情况,如何对财务报告信息失真做出恰当的防范和治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更有许多学者将目光集中到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层激励、法律体系完善等方面。本文从财务报告信息失真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进行了研究,并试图结合当前我国微观经济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体系,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的若干建议。

二、财务报告信息失真与内部控制

实践证明,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地发现舞弊,从而有效降低财务报告舞弊的负面影响。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2002年报告中的统计结果显示,通过内部控制发现的舞弊公司比例达到15.4%。事实上在其他发现舞弊的途径中直接或间接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更多,例如员工举报(26.3%)、客户或供货商举报(13.7%)、匿名举报(6.2%)可以归集到内部控制框架中的信息与沟通要素;而内部审计(18.6%)则可以归集到内部控制框架中的监控要素。可见,内部控制框架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执行,能够很好地发现并防范舞弊的发生。

事实上,人们在讨论舞弊的预防措施时,也不同程度地把目光转向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上来。美国的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的2002年报告中对受害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分析,调查结果显示约90%的受害公司缺乏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被员工忽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①在我国财政部2001年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中,就包含了公司、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②。而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财政部于2001年开始制定并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等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设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从基本规范颁布实施至今,亦三年有余,期间,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系列内部会计具体规范。为了了解基本规范中的控制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效果,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以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八个控制方法的应用情况以及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进行调查。

三、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应用效果统计与分析

1.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依托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财务总监培训班,从规模、行业和内部会计控制方法等纬度对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应用效果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发放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2份,回收率76.0%。

被调查对象所在公司的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112家(占全部被调查企业73.7%),集体企业10家(占6.6%),私营企业17家(占11.2外商投资企业13家(占8.6)调查选取2002年度销售额作为被调查对象所在企业的规模的划分依据,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11家(占被调查企业7.2%),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中型企业9家(占5.9%),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大中型企业58家(占38.2%),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74家(占48.7)

被调查对象在企业担任的职务,涉及董事(4人,占26%)、总经理(9人,占5.9%)、财务经理(34人,占22.4%)、财务总监(48人,占31.6%)、总会计师(3人,占28.3%)5个主要的选项,并用一个其他选项以做补充(14人,占9.2被调查对象所在公司所属的行业,是以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为基础,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调整的,共分10大行业,被调查对象所在公司所处行业见表1:

2.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情况统计

    

从上述调查可作出如下判断:

(1) 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比较薄弱。这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晰,公司的董事会往往不能按照正常的选举程序产生,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较多。没有一个强硬的董事会,就不能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较好的总体效果。⑴SO委员会在其1992年报告中认为,董事会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是有联系的,企业中许多行为需要董事会批准或授权。一个客观、能动和富有调查精神的董事会,能够及时发现并修正公司经理班子逾越内部控制的行为。其二,我国国有企业缺乏制定并有效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在动力。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政府,国有企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是为满足政府的要求,或者即使实施内部会计控制,也是为着政府服务这个目的的,为满足政府监管要求。而作为盈利性的企业,最希望的是内部会计控制能提高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这或许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应用实施起来效果不是特别好的原因之一。

(2) 从行业来看,金融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在所有行业中相对来说最好。这同金融行业高风险的特点有关,我国对金融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走在其他行业的前列。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1999年8月,保监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2000年4月,证监会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1年1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由此可见,我国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规范,主要是从金融行业开始的。参照金融行业现有的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设,是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的一个有效途径。

(3) 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相当,但中型企业要稍微逊色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内部会计控制总体效果要好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这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受到成本的限制。学术界在讨论内部会计控制时,都强调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应该有“成本效益”意识,只有在应用内部会计控制的收益大于应用内部会计控制的成本时,实施该项内部会计控制在经济上才是可行的。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应用某项内部会计控制的成本往往会使得企业放弃该项内控的实施。其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发挥作用的有效程度关键是取决于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相对而言,规模较大的企业有专门的职业培训,也有严格的招聘程序和作业标准,职员素质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要好,对内部会计控制总体效果的影响也是明显要好。其三,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上至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高层管理,下至各个业务岗位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普遍都做得较好,从而影响到内部会计控制的总体效果。

从表中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就内部会计控制方法的应用效果而言,被调查企业中财产保全控制(以现金资产为重点)执行的效果最好,有85.5%的企业认为自己执行得很好或较好,没有企业选择“较差”或“很差”;而预算控制的执行效果相对较差,仅有20%的企业选择“很好”,这与选择“很差”的比例相同,而超过半数的企业选择了“一般”。这表明各类企业还需要加强预算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从而很好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此外,内部报告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的执行效果也差强人意,分别有近半数的企业认为自身的执行效果“—般”,因此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内控建立健全工作,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效率效果。

4.内部会计控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统计

笔者还对内部控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进行了问卷调查,虽然每个控制方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不一,但概括起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应引起注意:

(1) 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例如在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的原因统计中,我们发现有32 9%的企业认为自身的人手少,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没有将应该分离的职务恰当分离开来,从而限制了该控制方法的有效执行。

(2) 内部控制设计不合理。例如,被调查人员中有48. 7%认为是因为业务岗位设置的缺陷,导致了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而认为授权批准不明确、授权批准层次不清、授权批准范围有交叉等设计问题造成了内部控制没有很好应用的比例,则分别达到32.9%、43.4%和30.9%®;此外,在电算化会计系统应用效果方面,由于系统本身存在漏洞造成执行效果较差的比例达到23.8%。

(3) 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被调查单位中有41. 4%的企业缺乏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从而造成监控不利。

除上述原因之外,控制环境、信息与沟通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例如有44.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没有意识到不相容岗位应予分离;29.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由于人员素质低造成电算化会计系统应用效果差;而有41.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内部报告控制应用效果差是由于报告的责任不明确造成的。

四、对我国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建设的建议

从上述问卷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要提高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效果,应该让企业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从而在观念上树立起主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观点;同时推动内部控制规范的建设进程,让企业有章可循,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并进而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应用效果:

1. 加强政府对内部控制框架建设的推动作用。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内部控制的法规建设方面,更应该发挥其功能。调查结果显示金融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总体应用效果在所有行业中最好,部分原因应该归功于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较为健全,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虽然财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至今也实施了三年,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适合于所有单位的内部控制框架并没有形成,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内控指南,很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统计结果中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的执行效果普遍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应该与实务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则来指引有很大关系。因此吸收国外内部控制的先进理论与实务成果,加强政府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规范建设,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

2. 增强企业自身设计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积极性。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监管部门。显然,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功能。因此,应该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交流,从观念上扭转企业管理当局的意识,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让他们理解内部控制不仅可以达到遵循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舞弊的目标,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甚至可以提前了解实现企业各项目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影响结果,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保证企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小企业调查报告范文12

关键词:反倾销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作者简介:

徐雪霞(1969-),女,湖北松滋人,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一、内部会计控制在反倾销举证中的作用

(一)反倾销界定及其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世贸组织WTO《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即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但仅有倾销不构成反倾销的必要条件。《反倾销协定》规定,确定为倾销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和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我国出口企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举证:出口产品没有构成“倾销”,证明产品的出口价格没有低于正常价值;进口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即使我国产品构成“倾销”,但进口国国内产业也没有受到损害;我国产品即使“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些举证来源于会计信息,一个企业要在遭到反倾销时能迅速和有效地应诉,就需要有良好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会计管理措施,如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有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内部会计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而企业具有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将有利于反倾销的举证工作,提高反倾销的胜诉率。

(二)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反倾销应诉工作效率无论是预防产品被诉倾销,还是在实际受到指控时为应诉提供证据,都需要及时搜集和利用有关产品出口价格、成本费用、数量、市场占有率,来及时预警中小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会遭遇反倾销;及时全面收集自身一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类产品在可比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生产销售情况信息和资料,举证自己产品未构成倾销或对进口国产业未造成损害等。而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通过明晰会计信息分工授权,能迅速、及时和全面有效地提供这些信息,提高反倾销应诉的工作效率。管理当局通过授权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在日常的销售及会计核算过程中负责收集出口产品的各项销售参数,由专门的分析人员收集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动态、市场行情等,并将其与收集到的企业销售参数进行比较。此外,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需要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有关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及出口价格和数量等的资料,这个过程也需要生产、销售、采购及财务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上至总经理、部门主管、项目负责人,下至具体经办人、普通员工的密切配合。而内部控制的分工授权为这些工作的分配提供了依据,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合理的分工、紧密的合作使得反倾销应诉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从而提高了反倾销应诉工作效率。

(三)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使中小企业能准确及时填列调查问卷进口国展开反倾销调查的第一步就是向被调查者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填列完毕。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列时间一般都比较短,在紧急的情况下不会超过一个月。另外,调查问卷中内容涉及面广,涉及中小企业的财务、生产和销售等部门。如果没有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反倾销最基本的举证资料――调查问卷的填写。若具备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在填写调查问卷时,有些内容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来填列,如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的单位定额及实际消耗指标等。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快速填列调查问卷和准备相关资料的重要保证,如进行日常检查、核对和差异分析的资料可以直接用来提供相关的数据,对生产计划、预算等的分析可以为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未来预测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能提供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反倾销法对当事人的会计证据提出了相当苛刻的要求。“最佳可获得资料”(BIA)这一法律上的定义,是应对反倾销中采用一切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运算的前提,同时也是反倾销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规定如果应诉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主观上不合作或客观上无法提供令反倾销当局满意的财务数据,那么裁定将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与管理会计报表之间以及各报表内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清或者报表数据与现场记录不符等都可能被认为是“明显妨碍反倾销程序”而适用BIA。而一旦使用了BIA,对应诉方极为不利。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旦对方认为我方提供的信息不可靠,就可能直接拒绝使用我方提供的信息,从而使用BIA。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因为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保障,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一个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证据要比内部控制制度有缺陷的企业提供的会计证据更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

二、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现状分析

(一)会计程序控制不合理 有效的会计程序控制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受该系统的运行成本的限制。会计程序控制程序的施行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设计控制环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保证各控制环节的运行都会发生制度成本。在会计程序控制中,如果控制的环节较多,设置的岗位也会增加,就需要配备更多的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量也需要增强,这使得内部会计控制运行的成本必然会增加。但如果控制过于简单又会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我国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的取舍上,比较偏向于低成本,从而使会计程序的控制出现很多漏洞,使得在应诉反倾销的过程中无法查找相关的会计资料,也无法与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会计信息方面的沟通。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基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一些单位为了偷税漏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根据虚假信息填写的调查问卷难于取信于反倾销调查机构,也无法通过实地复核环节。

(三)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不健全会计资料是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证据材料,我国许多企业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之所以败

诉,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提供不了应当提供的会计资料。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不重视会计档案的管理,既没有会计档案的管理机构,又不指派专人管理,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到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在企业遇到反倾销诉讼时,会影响到企业的举证工作。一方面移交会计档案不及时,有些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以“查找会计资料不方便”或“档案室存放不下”为借口,自行保管会计档案,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也不督促财务部门及时移交会计档案,采取交来就接收,不交也不管的态度;另一方面,移交会计档案不规范,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的现象。财务会计人员上岗前和上岗后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很多企业没有将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中,造成各单位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无分类和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达不到规范化要求。

三、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

(一)填写调查问卷盲目 在反倾销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对被认为有倾销举动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包含企业的总体情况和财务数据及成本信息,其中财务部分是关键。包括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遵循的会计标准、企业的全部账目、规定期限的年度财务报告、产品的直接成本、附产品及其他成本,这是整个调查卷最重要、最繁琐的部分,反映了企业所在国的经济体制;进口国的有关机构,也据此来决定出口企业的商品成本,可是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缺乏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使得在填写调查问卷时盲目,不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查找相关的资料有时也因会计资料的保管或会计信息的不明晰而盲目,面对反倾销调查和指控,只能应付,没有反倾销的意识而成为阻碍胜诉的因素。

(二)难以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取是反倾销胜诉的关键。按照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欧盟对中国企业设立的五项标准中就有两项是针对会计要求,如第二、三条规定“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欧盟调查当局通常在调查案件初期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会计数据,并在以后专门到公司核查会计系统和成本数据,确认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核查后企业会计管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欧盟就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从而根据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其它资料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或倾销的幅度。而企业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必然导致财务工作,有关会计资料、账簿难以符合国际标准要求,企业信息的可信度较差,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导致反倾销举证资料难以取信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管理者思想、经营作风、单位组织结构、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人事工作方针及实施等内容。目前我国企业的控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大多数中小企业领导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凭借个人的直接控制和直接观察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已经足够,不需要再去建立内部控制。另一方面,组织结构不尽合理。许多中小企业不重视组织结构的设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存在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绩检查兼容的现象,对组织分工全凭领导主观意念决定,导致工作分配不均,职能不清,责任不明,信息不畅。会计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缺乏透明度。大多数中小企业会计仅按经营者意图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出于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各种目的搞“账外账”。由于缺乏合理的账务处理程序,以致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处理存在很大随意性,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至于在填写调查问卷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或以这种失真的信息来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是无法经受欧盟等国家对调查问卷的复核调查。

四、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内部会计控制对策

(一)设计合理的会计程序企业要在反倾销诉讼中做到有条不紊,就必须有合理的会计程序,应诉时才会临危不乱。对每种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手续制定出标准化模式,使程序的各个环节形成步步核查、环环监督的格局,以便及时发现差错和舞弊,加以处理,防止同类业务的处理程序与手续不同而出现职责不清、结果各异等现象。采用标准处理程序控制方式实施内部控制,一方面可以将各智能部门串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即时规范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又可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将可能发生的差错和弊端消灭在业务处理过程中。

(二)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在反倾销诉讼中,有时会查出来一些错误和舞弊行为,这对于诉讼很不利,也有可能会成为在填写调查问卷时的阻碍。为了防止这种错误和舞弊,要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等步骤。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会计控制作用的发挥。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分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严格授权批准控制为了更好的填写调查问卷,对要填的内容不含糊,能够有清晰的概念,在处理财务会计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其中包括授权批准的范围,通常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纳入其范围;授权批准的层次,应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从而保证各管理层有权亦有责;授权批准的责任,应当明确被授权者在履行权力时应对哪些方面负责,应避免授权责任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又难咎其责的情况发生;授权批准的程序,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

(四)规范会计系统控制在我国反倾销应诉中由于会计资料不真实,导致应诉困难和应诉挫败的情况频频发生。为了应对反倾销,应该进行良好的会计系统控制,以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计系统控制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而进行的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便于日后迅速有效起用反倾销预警机制,并在反倾销举证和抗辩中发挥巨大作用。一是加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