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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介绍

时间:2023-05-29 17:37:53

手机介绍

手机介绍范文1

1、最快的小米手机:天下武功,为快不破。(迄今为止最快的小米手机)雷军及其团队很具创新精神,潜力旺盛。

2、核心:看东西看核心总没错的。

3、灵敏值:屏幕灵敏值得期!

4、拍照: 爱好者有福了。

5、电量: 出差什么的担心没电的心可以抛了

6、可以用精致这个高级词汇来形容。

7、安卓市场的主流,我们顺势了。

8、新的办公,新的引导。?

(来源:文章屋网 )

手机介绍范文2

I have a small mobile phone, is my dad gave me in the Internet, why call it a small mobile phone? Listen to me explain to you slowly.

This phone is The Times of children's mobile phone, is my favorite cat form of appearance, but also pink! I can like it, though it is not a smartphone, function is very simple, can not play games on QQ, but it's dad specially selected for me, I asked dad why people use smart phones, bought so original mobile phone back to me. Dad told me that the phone has a unique model of parents, can through the global satellite positioning, so dad can find me at any time! So that is what it boils down to. I see my dad's a piece of my heart, to embrace this original mobile phone.

My cell phone is my little assistant, it when I need help, always help me, such as one time, I was in cram school, the teacher in advance the class was over, but dad still don't know, how to do? My cell phone is like my best friend reminded me that call dad, tell him ahead of the class was over, hurry up to pick me up. At another time, I have a cold, what what to eat to vomit, but I decided to go to cram school insists on that day, the class to the half of the time, I was really sick, sick, for the sake of my health teacher approval I returned home early, so I picked up my little assistant called to tell my dad, my dad arrived immediately, took me to see the doctor, go home for a rest, the second day I am all good!

Small mobile phone with me, can play a lot in my study and life indelible role, so I love my small mobile phone!

我有一部小手机,是爸爸给我在网上淘的,为什么叫它小手机呢?听我慢慢解释给你们听吧!

这款手机是贝倍安的儿童专用手机,外形是我最爱的猫咪形的,而且还是粉色的呢!我可喜欢它了,虽然它不是智能手机,功能十分简单,不能玩游戏不能上QQ,但是它是爸爸特意给我挑选的,我曾问爸爸为什么在别人都用智能手机了,还给我买了这么原始的手机。爸爸告诉我,这款手机它有个独特的家长模式,可以通过全球卫星定位,这样爸爸就可以随时找到我啊!原来是这样啊!我明白了爸爸的一片良苦用心,就欣然接受了这原始的手机。

我的手机是我的小助手,它在我需要求助的时候,总是帮助我,比如有一次,我上补习班,老师提前下课了,但是爸爸还不知道啊,怎么办?我的手机就好像我最好的朋友提醒我,打个电话给爸爸,告诉他提前下课了,快点来接我。还有一次,我感冒了,吃什么吐什么,但是那天我还是决定坚持去上补习班,结果课上到一半的时候,我实在不舒服了,吐了一地,为了我身体着想,老师批准我提前回家,于是我拿起我的小助手打电话把情况告诉爸爸,爸爸马上赶到,接了我去看了医生,回家吃了药好好休息,第二天我就全好了!

小手机伴随着我,在我学习和生活中发挥了许多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我爱我的小手机!

手机介绍范文3

跨越/商用汉英/语言文化障碍

一、跨越商用汉英自我介绍中的语言文化障碍

在很多商务场合需要自我介绍,如在机场车站接人,商务酒会,午餐聚会等。自我介绍需要彬彬有礼,不卑不亢。介绍时,先说上一句“Excuse me”,或先“Hello”一声打招呼,询问对方是不是你要接的人;若是你要接的人,对方接着就会告诉你他的名字;然后,你就需自我介绍自己的名字,或递上自己的名片;接下来,相互握手致意,双方就可以攀谈起来。以下则是一些具体的在不同商务场合需要跨越的文化障碍。

(一)在机场接人时的自我介绍

在机场或车站接人,初次见面需要清楚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和所属公司,并且,要介绍同行的上司以及同仁。因时间有限,只介绍姓名即可,不必过于繁复。此外,初次见面握手寒暄是最基本的礼节,但不要弄错了伸手的先后次序。一般来说,同性之间,职位高、年纪大的一方先伸手之后,职位低、年纪轻的才能伸手;异性之间,女性未伸手之前男士不得伸手,男女之间只寒暄就可以了[1]。握手要简短有力,无力的握手会给人产生不热情或不诚心的不良印象。

(二)在商务酒会或午餐聚会上的自我介绍

在商务酒会或午餐聚会上,人们大多不认识,这就需要主动出击,有礼有节地介绍自己,继而,结识对方,建立并扩大自己的商务社交圈子。商务酒会或午餐聚会多属于非正式商务社交场合。这种场合,人们言辞没有那么正式或拘谨。在自我介绍自己的姓名之后,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常要你直呼其名,以示亲切。

(三)交换名片时的自我介绍

商务活动中,彼此双方需要交换名片。在递名片给对方时,我们需要做自我介绍,介绍自己的姓名、职位等。但“西方人通常不像中国人和日本人那样在介绍时彼此递送名片,他们只有在商务活动中才使用名片”[2]。并且,“美国商人会面,常常是在会晤结束时交换名片”[3]。在中国、日本等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交换商务名片被视为相互介绍的一部分(part of the introduction),而交换名片的顺序也特别重要。身份低者必须先递名片,然后身份高者拿出名片递上。身份低的人双手恭敬地拿着身份高者的名片认真地看看,这意味对人的尊重”[3]。

(四)电话定约时的自我介绍

二、介绍他人或熟人

在生意场上,在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中应该先介绍谁,这是一个人们最常遇见而又最担心弄错顺序的社交礼仪问题。在我国社交场合,特别是在开会或典礼上,在介绍他人时,应把握以下顺序:先介绍职位高的后介绍职位低的,先介绍年纪大的后介绍年纪小的,先介绍男性后介绍女性。在遵守“女士优先”这一社交礼仪准则的西方文化中,介绍的顺序有所不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介绍的顺序是有一些规矩的。通常的规矩是:在介绍两个人相互认识时,介绍者应该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先把社会地位低的人介绍给社会地位高的人,先把年纪轻的人介绍给年纪大的人。这种规矩其实是西方社会“女士优先”原则、等级观念和尊老习俗的具体体现。

在他人介绍时需要跨越的文化障碍,具体而言有如下几条原则可循。

(一)介绍他人时应遵循“女士优先”原则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中,介绍他人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介绍者须先向女性介绍男性。这充分反映了“女士优先”的原则。此外,在为客户介绍有关人员时,介绍人应先介绍自己一方的人员。例如:

①Mr. Brewster, this is Mr. Zhong, our CEO.(布鲁斯特先生,这是我们首席执行官――钟先生。)

(二)在商贸会谈或招待会上的介绍

在重大的商贸会谈、商务招待会、产品推介会等正式场合,就有一个需要向他人介绍重要的出席人或贵宾或嘉宾的问题。出席商贸会谈(Business meetings)或商务招待会/商务酒会(Buisness receptions)的有主方和客方。在商贸会谈开始时,通常先由主方负责人一一介绍主方出席人员,后由客方负责人分别介绍客方出席人员。例如:

②Mr. Watson(主方负责人):Mr. Lee, this is Mr. London, our sales manager. And this is Mr. Smith, our HR manager. Miss Zun, our PR manager.

手机介绍范文4

第一条为发展职业介绍事业,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职业介绍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中介服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职业介绍或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与招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就业和用人单位自行招用人员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信用、公正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发展职业介绍事业,鼓励劳动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城市规划中做好综合性职业介绍场所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工作;对在依法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

计划、工商、城建、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

(一)劳动行政部门(含乡、镇和街道劳动管理工作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其他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益;其他部门和个人或合伙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实行公益,也可以实行营利。

第八条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施;

(四)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五)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六)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其他部门、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省属、中央驻云南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二)地、州、市所属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三)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四)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必须经我省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遵守我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者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歇业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

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权审查与求职、招用有关的证件和材料,并可到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求职、招用要求;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讼。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如实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介绍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收取中介服务费必须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进行职业指导、登记审查、提供信息、开展推荐,引导求职者的合理流向;

(二)为残疾人、妇女、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侨眷提供专项服务;

(三)对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企业的下岗职工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四)向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五)协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等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必须负责下列企业的招用登记审查:

(一)由劳动或其他政府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生产自救企业;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下岗职工进行社会调剂或者出资承担安置的企业。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七条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符合国家规定就业条件的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持下列证件进行求职登记:

(一)失业人员、失业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

(二)企业的下岗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的证明;

(三)流动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其他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和有关证明;

(五)谋求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的求职者,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的,应持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招用简章、招用委托书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登记。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到所需人员后,须持有关证件和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收取求职者保证金、扣留身份证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广告、信息的,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内容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或其他方式。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广告、信息不得。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好就业和职业介绍工作规划,制定职业介绍工作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职业介绍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工作规划、规范和标准,汇总本地区职业需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二)办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和职业介绍服务证;

(三)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责任保证金,审查招用广告、信息;

(四)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等手续,受委托保管劳动者档案;

(五)建立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责任保证金为二万元,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其规模和业务范围确定,责任保证金为三万至六万元。其中,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责任保证金为六万元。

当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权益时,可用责任保证金补偿受损者的权益。责任保证金用于补偿后的缺额,责任保证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补足。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保证金的监督,不得挪作他用。停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经审查无遗留问题后,全部退还责任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公款储存利息。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实行一次性收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各缴纳百分之五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职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再就业的,其所需职业介绍费用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招用信息的;

(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手机介绍范文5

介绍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到其他单位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时,为说明派出人员身份和承担任务所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

介绍信的应用范围很广。学生到某单位实习,需要学校或院系开出介绍信;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搞调研,需要本机关开出介绍信;派人到其他单位商量协作事项,需要开出介绍信;派人出去推销产品,也要带上介绍信。

介绍信有时也可用于私人之间的交往,介绍一个朋友到另一个熟人那里去办理事务,也可以写一封介绍性质的书信。但这种介绍信与办理公务的介绍信有很大不同,不需要加盖公章,且行文更近似于一般的社交书信,没有固定的格定。

(二)介绍信的特点

1.证明性

介绍信主要的作用是证明被介绍人的身份,使对方能够予以信任并配合办理事务,所以,证明性是其第一特点。

2.模式性

介绍信模式性很强,不少单位都有事先印制好的空白介绍信,其中一些常用语都已事先印好,只需要将一些事先不能确定的项目填写进去,就是一封完整的介绍信了。即使是临时手写的介绍信,也有固定的格式。

3.简便性

介绍信篇幅短小,内容一目了然,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应用起来十分方便快捷。

4.时效性

一封介绍信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不能长期使用。

(三)手写式介绍信的写作

这种介绍信是临时手写而成的,所写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因而比较灵活,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措辞和表达。

1.标题

在信纸上方居中书写“介绍信”三字。

2.称呼

在标题下方顶左边书写派出人员所去单位的名称,有时也可以写对方个人姓名或职务。称呼之后加冒号。

3.正文

在称呼之后另起一行书写,通常要写明被介绍者的姓名、性别、职务,去对方单位办理什么事务,以及希望对方给予办理等请求性话语。

4.模式化祝颂语

在正文之后,为表示对对方的尊重,要写上祝颂语,通常是“此致/敬礼”之类的模式化语言。

5.署名、公章和日期

最后是单位名称、公章和开出日期。

(四)印刷式介绍信的模式

印刷式介绍信,由存根和信面两部分组成。

1.存根部分

存根部分的项目有:

标题。由“介绍信”三字组成,后加括号标明“存根”二字。

编号。形式为“××字××号”。

正文。形式为“×××等×人前往×××联系××”。

日期。形式为“××年××月××日”。

存根与信面之间,有一条虚线,中间标有“第 号”字样,供填写编号用。介绍信填写完毕后,在信面加盖公章的同时,还要在此虚线上加盖骑缝章。

2.信面部分

信面部分的项目有:

标题。居中印刷“介绍信”三字。

称呼。留出空白供填写,但在适当位置印有冒号。

正文。可确定的文字事先印好,不可确定的文字留下空白。一般的形式为:

兹介绍 等同志 人,前往贵处联系 ,请予接洽并给予协助为盼。

祝颂语。一般为“此致/敬礼!”

有效期。标明有效期为多少天。

署名和公章。印上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填写具体年月日。

【 例 文 一 】

介 绍 信

××报社:

兹介绍我院×××教授前往贵社联系20__级新闻专业学生实习事宜,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此致

敬礼!

××大学新闻学院

20__年2月23日

【 例 文 二 】

介绍信(存根)

××字第××号

×××等×人前往××××联系××××

××年××月××日

…………………… 第 × × 号 ……………………

介 绍 信

××字第××号

××××:

兹介绍×××等×位同志前往你处联系×××××事宜,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此致

敬礼!

手机介绍范文6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择业求职

第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劳动者从事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求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九条劳动者求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查询招工信息;(四)求职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可以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公布招工信息;(四)查询招工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真实载明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用信息;(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四)使用童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二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三)资金信用证明;(四)服务场所证明;(五)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三)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四)用人推荐;(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职业指导;(二)档案保管、代办社会保险、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事务业务;(三)组织地区间劳动力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职业介绍业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下岗职工、退役军人和驻汕部队随军家属介绍职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初次求职属流动人员的,应当查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特区城镇人员的,应当查验失业证明;对曾经就业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就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空缺岗位信息采集和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定期向社会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和劳动力指导价格,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并对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五条特区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招用劳动者的,应当编制用人需求计划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并进行职业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时支付工资或所支付工资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补足所欠部分,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五)不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虚假招工信息,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手机介绍范文7

公积金: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6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公积金的介绍信范文一

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员工 等 人现住我辖区 请见信给予办理户口手续为盼。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

20xx年x月x日

办理公积金的介绍信范文二

xxx派出所:

兹有我公司职工xxx与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南路xxx(初婚)于20XX年x月xx日结婚,于20XX年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为xxx,系第一胎,现申请给儿子xxx上户,请给予办理上户手续为盼。

特此介绍。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

20xx年x月x日

办理公积金的介绍信范文三

XX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 公司职工 同志 ,符合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集体户口迁入条件,请贵处予以接洽办理手续为盼。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

20xx年x月x日

办理公积金的介绍信范文四

XX派出所:

兹有 等 位同志,因 前来办理迁入、迁出、出生、复退落户、死亡、参军、逮捕注销户口手续,请接洽。

此致

敬礼!

介绍人:xx

20xx年x月x日

一、介绍信的结构和写法: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 敬礼等。

5.单位名称和日期

二、介绍信的写作要求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手机介绍范文8

一、通辽市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概况

通辽市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导,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共同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人力资源供需双方提供全面的职业介绍服务,每年就业总量的85%以上通过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实现。目前,全市共有10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即市职业介绍中心和9个旗县市区的职业介绍中心,是以职业介绍为龙头,集职业指导、劳务输出、劳动保障事务、外来劳动力服务、政策法规咨询于一体,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近三年,我市职业介绍中心每年组织大型劳动用工现场招聘会十多次,参会的用工单位达1000家次,提供空岗达7万,与会求职人员达4万人次,达成意向率40%左右。“职业介绍大篷车”走进各旗县市区集市,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劳务输出信息,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免费求职登记,有组织地输出各类就业人员。

通过不断地探索和积累,我市职业介绍中心在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拓展劳务输出渠道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提高职业介绍服务质量和水平,创新共需见面洽谈会的形式和方法,为广大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首先,精心组织策划,认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与街道联合组织招聘会活动,统一部署,帮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与街道联合组织招聘会的活动主题是“促进社区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统一开展“春风行动”,为广大农村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开放,免费就业登记,免费职业介绍,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适时召开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系列招聘活动。其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送岗位、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务”到农牧民朋友手中。为体现人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针对我市地域广阔,乡镇牧区信息相对闭塞的实际情况,中心开展了“职业介绍大篷车”走进乡镇集市活动。每年“职业介绍大篷车”走进乡镇集市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免费为农牧民朋友提供各项服务,直接向农牧民朋友面对面进行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等。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农牧民更新就业观念,学习掌握现代劳动技能,鼓励他们积极外出打工,开阔视野,发展自己。不仅帮助农牧民了解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还使他们掌握公共就业服务的有关信息,同时宣传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免费提供的服务内容。“职业介绍大篷车”走进乡镇集市活动受到了所到乡镇领导的好评和广大农牧民朋友的欢迎,扩大了劳动保障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在社会的影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公共职业介绍品牌,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平台。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工作的力度,我们通过电子屏幕、宣传栏、《通辽日报》、手机短信、政府网站、“职业介绍大篷车”、张贴海报等方式,使尽可能多的用人单位和求职人者及时了解掌握信息,收到良好效果。

(二)求真务实,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工作。

针对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组织人员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人员走访部分乡镇及行政村,召开座谈会,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工资待遇要求、社会保障、权利保护、进城务工意愿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调研报告。对驻市多家用工企业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就业人员的流量、流速等方面也进行了调研,对企业反映的招工难、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与企业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三)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促进规范化建设。

档案管理工作是职业介绍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中心管理档案已达6000多份,全部进行了统一整理,统一装订,统一盒封。随着档案库的建成和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现有档案将全部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为档案管理达标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我们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发扬成绩,解放思想,创新管理,加强档案管理,加快档案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步伐,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把档案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二、通辽市职业介绍服务体系面临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市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与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相比,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所有制结构、建设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一些阻碍职业介绍服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现有的职业介绍服务水平比较低、功能不完善,不适应入世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求。由于传统的对劳动力市场理解的偏差,同时又承担着政府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因此很多精力关注于就业弱势群体,调节就业竞争能力较差人群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如下岗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等,定位在了一般劳动力,而不是较高层次的人才市场。

在服务方式和手段上,由于缺少市场化服务的项目开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到职业介绍中心才能办事、查询信息,办理招退工手续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方面也没有统一的网络上办理的便捷服务,这与现代化办公趋势不相符。

三、对通辽市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在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情况下,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是我国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客观上要求我们应加速建立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用工。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介绍服务的定位,加快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首先,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求职者提供低价优质的职业介绍服务,重点解决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其次,考虑到我市职业介绍服务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和设施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在职责划分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以此为基础,科学调整和合理控制各级机构建设规模,形成精简高效、相互衔接、运转协调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最后,加大对职业介绍中心的改革力度,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在履行职业介绍服务职能时,应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和权利、义务。

(二)重视和鼓励社会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发展,取消限制性政策。

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重要补充,适当发展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对于扩大就业会起到积极作用,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更多的渠道直接联系。首先,理顺社会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与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关系。其次,改革审批和管理办法,放手发展社会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手机介绍范文9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九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职业介绍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

(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三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手机介绍范文10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组织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以及对劳动就业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平等竞争和有序流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工作。拟订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知道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从事劳动力中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劳动就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合法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在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

(三)查询职业介绍信息;

(四)求职信息;

(五)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六)其它合法方式;

第九条 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

(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

(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十条 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转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空岗 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求职者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制作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按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人员广告,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对外。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刊播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用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

(三)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业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有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

(三) 配备计算机等相应设施并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联网;

(四) 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业。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者终止中介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 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并在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 组织职业介绍招聘洽谈会;

(七) 其他合法业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 提供虚假信息;

(三) 超标准收费;

(四)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指定或业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发生职业介绍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大众传播媒介和职业介绍机构虚假招工简章或招工简章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招用人员录用备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就业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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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家庭服务工作,是指在居民家庭中从事料理家务、洗衣做饭,护理老人或者病人、照看婴幼儿等家务性劳动。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家庭服务工作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家庭服务员的登记、介绍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具体办理。

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持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

(三)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四)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五)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家庭服务员证》: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七条 《家庭服务员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家庭服务员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家庭服务员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家庭服务员证》的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家庭服务员必须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用户雇用家庭服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通过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雇用家庭服务员,不得在非法劳务市场招雇;

(二)必须雇用持有《家庭服务员证》的人员;

(三)必须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四)必须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或者《暂住证》、《婚育证》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用户与家庭服务员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家庭服务工作的具体项目;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纪律;

(四)用户为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家庭服务合同一式3份,用户、家庭服务员和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户未征得家庭服务员同意,要求增加家庭服务项目的;

(三)用户侵害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用户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家庭服务员患病或者非工作受伤,不能继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

(二)家庭服务员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的;

(三)家庭服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后,家庭服务员继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必须持《家庭服务员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再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负责收回《家庭服务员证》。

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不满三年的,不得从事其他行业。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雇用无《家庭服务员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用关系,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雇用家庭服务员不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用户,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家庭服务员证》或者不到家庭服 务员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涂改、转让、转借《家庭服务员证》,或者不办理《家庭服务员证》变更手续的家庭服务员,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市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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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接待扎仪

上级来访,接待要周到。对领导交待的工作要认真听、记;领导了解情况,要如实回答;如领导是来慰问,要表示诚挚的谢意。领导告辞时,要起身相送,互道"再见"。

下级来访,接待要亲切热情。除遵照一般来客礼节接待外,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一时解答不了的要客气地回复。来访结束时,要起身相送。

2.接听电话礼仪

语气平和,礼貌问候;认真倾听,真诚交流;

明晰内容,准确记录;灵活应答,干脆利落。

【电话接待的基本要求】

(1)电话铃一响,拿起电话机首先自报家门,然后再询问对方来电的意图等。

(2)电话交流要认真理解对方意图,并对对方的谈话作必要的重复和附和,以示对对方的积极反馈。

(3)应备有电话记录本,重要的电话应做记录。

(4)电话内容讲完,应等对方结束谈话再以"再见"为结束语。对方放下话筒之后,自己再轻轻放下,以示对对方的尊敬。

3.引见时的礼仪

到办公室来的客人与领导见面,通常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引见、介绍。在引导客人去领导办公室的路途中,工作人员要走在客人左前方数步远的位置,忌把背影留给客人。在陪同客人去见领导的这段时间内,不要只顾闷头走路,可以随机讲一些得体的话或介绍一下本单位的大概情况。

在进领导办公室之前,要先轻轻叩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切不可冒然闯入,叩门时应用手指关节轻叩,不可用力拍打。进入房间后,应先向领导点头致意,再把客人介绍给领导,介绍时要注意措词,应用手示意,但不可用手指指着对方。介绍的顺序一般是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把男同志介绍给女同志;如果有好几位客人同时来访,就要按照职务的高低,按顺序介绍。介绍完毕走出房间时应自然、大方,保持较好的行姿,出门后应回身轻轻把门带上。

4.介绍礼仪

属于社交场合的介绍有两种:即为他人做介绍和自我介绍。

为他人做介绍时五指并拢,手心向上,指向被介绍人。掌握介绍的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先将职位低的人介绍给职位高的人;先将男士介绍给女士;先将晚辈介绍给长辈;先将未婚者介绍给已婚者;先将客人介绍给主人;先将非官方人事介绍给官方人士;先将个人介绍给团体,如个人身份和地位明显高于团体,应将团体先介绍给个人。

自我介绍要先向对方点头致意,再说明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可以同时递上名片。自我介绍时要把握分寸,既不过分自谦,也不夸大其词。

5.握手礼仪

握手顺序按照“尊者为先”的原则。在正式场合,以上级先伸手为礼;在日常生活中,以长辈、女士、已婚者先伸手为礼;在社交场合,以先到者先伸手为礼;在接待来客时,以主人先伸手为礼;客人告辞时,以客人先伸手为礼。

6.接送名片礼仪

名片的递送。交换名片的顺序一般是:“先客后主,先低后高”。当与多人交换名片时,应依照职位高低的顺序,或是由近及远,依次进行,切勿跳跃式地进行,以免对方误认为有厚此薄彼之感。递送时应将名片正面面向对方,双手奉上。眼睛应注视对方,面带微笑,名片的递送应在介绍之后,在尚未弄清对方身份时不应急于递送名片。

名片的接受。接受名片时应起身,面带微笑注视对方。接过名片时应说:“谢谢”,随后有一个微笑阅读名片的过程,阅读时可将对方的姓名职衔念出声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然后,回敬一张本人的名片,如身上未带名片,应向对方表示歉意。在对方离去之前,或话题尚未结束,不必急于将对方的名片收藏起来。

7.称呼礼仪

【姓名有别】

记住对方:是否重视的表现。

不出差错:不读错姓名,不写错姓名,不张冠李戴。

不宜滥用:不戏言接待对象的名字;不要借用接待对象的姓名。

【称呼有别】

称呼正规:称呼行政职务最正规

称呼技术职称:称呼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以示敬意。

称呼学术学位:增加被称呼者的权威

称呼职业名称:不清楚以上信息时,如称呼“老师”、“大夫”等。

8.上下楼礼仪

上楼途中,宾客走在前面,这一来可以表示对宾客的尊重,二来可以起到保护宾客的作用。

下楼时,为宾客的安全着想,应走在宾客的前面。

遇到特殊情况,亦可有所变通。如,让穿短裙的女士或不认识路者上楼时行进在前,即为不妥。

9.乘电梯礼仪

进入无人驾驶的电梯时,接待人员应首先进入,并负责开启电梯;

进入有人驾驶的电梯时,接待人员则应当最后进入。

离开电梯时,接待人员一般最后一个离开。(不过若是自己堵在门口,首先出去亦不为失礼。)

10.行进位次

并排行进,它讲究“以右为上”或“居中为上”。接待人员应当主动在并排走时走在外侧或两侧,而由外方来宾走在内侧或中央。

单行行进,它讲究“居前为上”,即应请外方来宾行进在前。但若外方来宾不认识道路,或路况状态不佳,则应当由接待人员在左前方引导。引导者在引路时应侧身面向被引导者,并在必要时提醒对方“脚下留神”。

11.乘坐车辆的位次

小车的座位,如有司机驾驶时,后排为上,前排为下,右尊左卑。

(以后排右侧为首尊,左侧次之,前座驾驶座右侧为末席)。

如果主人亲自驾驶,前排为上,后排为下,右尊左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