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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的习俗

时间:2023-05-29 17:37:44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1

关键词:领域理论 道德领域 习俗领域 个人领域 特殊教育

分类号:G760

社会认知领域理论(domain theory of social cognition)是继科尔伯格之后在道德认知发展心理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学术思潮,是“建构主义道德心理学的第三代”(第一代以皮亚杰为代表,第二代以科尔伯格为代表)。它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在70、80年代研究成型,90年代开始产生较大影响,现已成为西方道德发展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分支。21世纪初以来,笔者与道德领域理论研究的国外专家合作,开展了多项跨文化道德心理学研究,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发现。笔者曾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学,与道德领域理论的创始人艾略特·特里尔及其弟子莱瑞·努奇教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本文将从个体道德发展的视角,从理论上评述领域理论的基本观念及其演进,并就领域理论对特殊教育的道德启示阐述一己之见。

1.道德认知发展观的思想交锋

1.1对单向度道德发展顺序的质疑

劳伦斯·科尔伯格是美国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他提出的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认为,道德认知发展具有单向度线性发展的一致性。他说:“随着个体道德从一个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道义判断与责任判断的一致性呈单向线性的增长。”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科尔伯格的研究在内的很多追踪研究却发现,儿童青少年道德心理发展在很多方面并不符合这种单向度的发展顺序。从特殊教育的视角来看,残疾人的道德发展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科尔伯格的理论假设。有学者指出,“每一个失能的个体在发展的某些方面都将付出很大努力。例如,某些人可能绝不会达到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的习俗阶段,也绝不可能理解社会规范的概念,但却会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他们从行为中发现的事物上……他们绝不可能达到能够解释和形成自己道德的后习俗阶段。科尔伯格及其追随者试图通过调整对道德发展阶段的描述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艾略特·特里尔(Elliot Turid,1938-)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这个理论本身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特里尔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人类发展研究院院长,道德发展心理学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创立者,他也是在科尔伯格门下获得博士学位的第一人。他在60年代跟随科尔伯格学习时就对道德阶段理论提出了质疑,并在其后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社会认知领域理论。

科尔伯格的道德阶段理论发现,在青少年晚期和成年初期,个体的道德发展有从第四阶段的习俗道德发展向早期的前习俗水平退行的趋向。这种退行对科尔伯格关于道德发展顺序不变的基本假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很多研究者发现,成年早期的人们所提供的道德推理与处于第二阶段的儿童的道德推理并不匹配。他们依据的并不是第二阶段的工具理性,而是把道德看作是由文化规范来确定的,其基本原则是尊重不同的文化体系,认为文化体系具有相同的道德价值。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相同的有效性。显然,这是一种激进的相对主义观点,它依据的是对所有文化成员的尊重这个道德原则。据此,成年早期的推理就是,道德是高度可变的,而道德决策完全是个人的承诺或偏爱。但是,这种推理并不是内在固定的,因为把所有的道德体系看作是相对的,这种论点是以尊重他人这个并非相对的、超越文化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决策却常常以不尊重残疾人为基本准则。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全世界的法律系统都尤其否认对失能者给予公正,具体地说,杀死一个失能的儿童或成人是可以的,尽管这样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杀死一个并非失能的人确是违法的。一位母亲杀死了她的两个年龄23岁和20岁的失能孩子,一个男人杀死了他的有心理疾病的妻子,还有一个父亲杀死了他那快乐、贪玩的儿子,法官却宣布他们无罪释放,没有判刑人监。”这些故事还只是冰山之一角,世间还有多少对残疾人的不公正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实在是难以用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来解释的。

1.2理论的修正与演进

科尔伯格把道德退行解释为从习俗水平向后习俗水平发展中的过渡阶段,而特里尔则对社会习俗推理与公平和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做了更深刻的分析,认为这是成年早期的思维发生交互作用所致。70年代以来,大量的跨文化研究发现,儿童和成人对道德问题和社会习俗问题具有明显的概念差异,这就是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的差异。目前,社会认知领域理论已经成为科尔伯格之后流行于世的后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重要思想潮流,特里尔本人也成为继科尔伯格之后美国道德认知发展心理学的主要领导者之一。

特里尔主张对社会文化中的各种规则进行不同领域的区分。经过40多年的研究,他认为个体对规则的认知不仅存在个体差异,更重要的是存在领域的差异。受格沃斯、罗尔斯等人伦理学思想影响,他提出道德问题和习俗问题可依据三个标准进行区分:“普遍性、一致性以及不可改变性。符合这些标准的为道德领域问题,而具有特殊性、不一致性和可改变性的问题则属于习俗问题。”以此为基础,他区分了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认为这两个领域的概念是个体在不同的社会认知框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个体在不同社会文化中进行交往,获得了与这种社会文化相关的经验和知识,从而导致了他们对不同领域知识的内在认知,即成为一种自我建构起来的内化的知识结构。

2.基于理性判断的领域区分

社会认知领域理论源于对科尔伯格道德认知理论的思考,与早期关于道德认知的发展模型不同的是,领域理论强调个体对道德领域事件的思考不同于对其他领域社会事件的思考,具有领域特殊性。特里尔反对把人的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划归道德领域。在他看来,有些行为确实属于道德领域,例如,人们对公正、人的福祉和权利等概念。这些概念不是他人强加的,而是源自行为中所内在固有的因素。即便社会没有明确的规则,某种行为也是不应该做的,例如,伤害他人,偷窃等。相反,有些行为应属于习俗领域。习俗是由塑造它们的社会系统决定的社会行为中被一致赞同的行为。习俗是人为强加的一些社会规范,例如,在我国学校中,学生和老师讲话时通常要尊称“x老师”,这里的“X”是指老师的姓,学生不能随便对老师直呼其名,但这种规定并不是学生行为中所内在固有的,即便违背了这类规定,也不应属于道德问题。

经过多年的悉心研究,特里尔明确划分出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他的大弟子,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莱瑞·努奇教授则进一步区分出个人领域,特里尔的另一个学生,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查尔斯·海尔维格教授则提出安全领域,还有一些学者从各自的研究提出一些新的领域构想。概括地说,以下四种领域的划分相对成熟。

2.1道德领域(moral domain)

与身体伤害、心理伤害、福利、信任、权利、公平或正义等有关的行为都被视为道德领域事件,往往被描述成为内在的、会对他人造成消极结果的事件。道德领域的存在旨在维护一个社会系统中与人际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关的规则。学习道德领域的概念就是帮助人们认识到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他人。在这个领域中,父母最关心的应该是儿童的健康和生活幸福,儿童的权利以及帮助儿童学会怎样与他人和谐相处。

2.2习俗领域(conventional domain)

习俗领域的事件与社会约定俗成的一致性或规则有关,旨在服务于社会和谐。习俗与冲突性伤害或公平和权利无关、不能依靠社会常规进行调控。与道德领域不同,习俗是可以改变的,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来决定习俗的规则,并根据社会系统来加以调整。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应该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适当行为的内涵上,以便让社会交互作用得以顺利和有效进行。

以上两个领域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习俗是一些由社会建构的共同行为,其意义由所在的建构系统决定。因此,是否遵守习俗行为由建构系统所赋意义的影响力而定,习俗的情境性也可能因为社会建构意义的不同而变化。而道德则不是由现存的社会构成来建构或定义的,是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具有跨文化的普遍适用性,也是非个人化的。因此,对这些领域事件的判断也不同。

2.3个人领域(personal domain)

个人领域的事件与个人的偏好或选择有关(例如,选择穿什么样的衣服,交什么样的朋友,写日记的内容等),也和自我与社会世界分隔开来的界限有关,而这些界限主要通过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形成。换句话说,个人领域的确立是因为人们需要在个人和他人之间确定一些界限,这对确定个人自主性和个体同一性是至关重要的。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的是一个人的自主和特色。

2.4安全领域(prudential domain)

安全领域或谨慎行为领域的事件主要与自我、安全、健康和舒适感等可能会对个人造成威胁的非社会性危害(nonsocial harm)有关。在安全领域中,父母或教师主要应该关注那些可能会明显觉察到,并且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和事件。

2.5支持性结论

特里尔及其追随者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来论证这种领域区分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儿童甚至在年龄很幼小的时候(例如2-3岁)就能对道德和习俗行为作出区分。

2.5.1应明确区分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的行为

即便事先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有人做出这类行为,也是错误的,例如打人或伤害他人,偷窃他人财物、进行诽谤等,这类行为就是违反道德的行为。甚至对智力落后儿童和青少年的观察也发现,他们对上述行为也会表现出不满。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判断没有显著的年龄差异和文化差异。而某些行为是社会明确规定的,例如,在我国称呼老师时要把姓氏和老师(教授、职务)等头衔连在一起使用,还有些学校规定学生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好等,而在欧美国家学生可以直呼老师的名字,这并非不尊重老师,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只是部分国家和文化的习俗规定而已。再者,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的文本或口头规定,例如,女性穿超短裙等,就不能认为是不道德行为,而应把这类行为归属于习俗领域,例如可以说某种行为伤风败俗,但并非不道德,因为它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

2.5.2道德具有普世性,而习俗具有文化的规定性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被试普遍认为,习俗标准与某些社会文化的规定有关,而且是可以随文化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例如,我们到欧美国家,就可以对老师直呼其名,只有在非常正式的场合才会称呼其头衔,这显然是习俗领域的行为,即便违反了,也只是违反了习俗的规定,而不是违背了道德。道德行为则被视为具有跨文化的性质,是带有普世性意义的和不可改变的,无论有没有明文规定,只要违背了就是道德错误。

2.5.3对道德和习俗行为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心理机制不同

无论哪种文化中的个体都倾向于认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要比违反习俗的行为更加严重,应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亲社会道德行为比遵守习俗规定更好和更积极。在道德事件和习俗行为背景中人们进行社会交互作用的形式有质的差别。儿童和成人对道德事件的判断和推理主要关注的是行为内部的特征,例如,伤害和公正问题,而对习俗行为的判断和推理则主要关注社会秩序,如社会规定和人们对规定的期待等。

近年来,一些学者倾向于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试图增加一些领域来探讨不同的问题。例如,有些研究者提出多面性(multifaceted)或混合(mixed)领域、交朋友(friends)领域、学业成绩(achievement)领域等。但笔者认为,领域的划分并不是无限的,一些新领域的提出尚缺乏更多实证研究的支持,究竟应该划分出多少领域,还需要以严谨深入的科学研究为依据。

3.领域区分对特殊教育的德育启示

3.1领域区分同样适用于特殊教育领域

领域理论要求在儿童形成道德概念和形成其他社会知识(如社会习俗)之间做出区分。根据领域理论的观点,儿童会依据不同的社会互动,建构出不同的社会认知或知识领域,而这些不同领域的知识会对儿童的行为以及父母的反应造成不同的影响。当儿童尝试解释与道德概念和社会知识有关的不同形式的社会经验时,就会形成道德概念和社会习俗概念。在道德领域内部发生的活动,例如无缘无故地打人,会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论有没有与这种行为有关的社会规则,也无论其性质是否适当,只要有人这样做了,就是一种与道德有关的行为。因此,道德认知的核心特征就是要考虑行为对他人健康和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通过伤害、幸福感和公平等概念建构而成的。

相反,与社会习俗有关的行为却不会对人际关系产生内在固有的影响。例如,在西方很多国家,把大学老师称为“教授”或者xx先生或xx女士,或者干脆直呼其名,这都是允许的,无所谓道德与否。因为这是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文化习俗所允许的。认为某种称谓比另一种称谓更好,其唯一标准就是要看这种文化中是否存在着社会一致认可的规则。在我国,人们一般要把教师尊称为“老师”或“先生”或“教授”,直呼其名则显然是对师道尊严的一种侵犯,很容易被扣上“不道德”的帽子。这是因为我国有这种传统上留下来的社会习俗。这些习俗对某些社会群体功能的顺利运行非常重要,但却不是须臾不可缺少的。这些习俗给群体成员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之能够通过一套一致同意的和可以预测的行为方式来调整其社会交换。因此,习俗的概念是通过儿童对社会组织的理解而建构起来的。我国学者对聋生的研究也支持这种领域区分的理论。研究发现聋生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最差,而对道德规则、习俗规则和个人事件的接受性都很接近并且较高;他们认为个体不可违反习俗规则、安全规则以及,个人规则的程度都很接近、也很高。可见,聋生认为习俗和道德、安全规则一样都是不可以违反的,这一点有别于正常儿童,后者通常能较好地区分三类规则,知道习俗是可以变通的;而且有研究显示随年龄增长,正常青少年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是逐渐降低的。

3.2领域区分符合人的道德心理发展规律

特里尔及其追随者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研究,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进行领域理论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对儿童青少年和成人进行访谈,观察儿童与儿童之间、成人与儿童之间的社会交互作用、进行跨文化研究、纵向研究,以考察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其思维是否发生了变化。以下例子可以证明这种道德与习俗之间的区分,这是对一个4岁女孩进行的访谈,内容涉及他在学前对其他儿童在自然情况下发生的违规行为(transgression)的看法。

道德问题

问:“你看到发生的事情了吗?”

答:“看到了。他们在玩,约翰打他太重了。”

问:“这种事你觉得你是否会做?”

答:“不要打得太重伤到人。”

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则?”

答:“有。”

问:“规则是什么?”

答:“你不要把人打得太重。”

问:“要是没有打人太重的规则,那么打人是否就对呢?”

答:“不对”

问:“为什么不对呢?”

答:“因为他会受到伤害并且哭起来。”

习俗问题

问:“你看到发生的事情了吗?”

答:“看到了。他们太吵闹了。”

问:“这种事你觉得你是否会做?”

答:“不会做。”

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则?”

答:“有。我们必须安静。”

问:“要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则,那么这样做是否就对呢?”

答:“对。”

问:“为什么对呢?”

答:“因为没有规则。”

从以上访谈的对话可见,道德和习俗是两种不同但平行发展的框架,而不是像科尔伯格认为的那样是单向度发展的系统。我国学者对孤独症儿童的研究也同样表明,孤独症儿童错误信念理解成绩低于接受性言语匹配的正常儿童,两组儿童在道德判断上表现不同,而在习俗判断上的表现没有差异。研究者认为,道德判断需要心理理解能力,而习俗判断则与训练和社会化有关。显然,我们在调节道德与习俗之间可能发生的交互作用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的作用,包括这种行为的某些最突出特征、这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等。

特里尔认识到,科尔伯格的理论试图在单一的发展框架内解释的东西,实际上是人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形成的从几个不同领域来协调他们对社会规范的理解而付出的努力。因此,如果背景关系不同,个体的道德判断就会出现很多不一致,那些年龄幼小的和发展水平较低的人就会作出很多以道德为基础的决定,这比科尔伯格对儿童道德发展的研究预期要高出很多。换句话说,智力发展落后的特殊儿童在道德上可能并不比正常人低。

3.3领域理论之道德启示

目前,在领域理论内部主要的研究倾向是:探讨儿童道德规范和习俗规范的概念是怎样与他们形成的对个人特有的权利和隐私的理解联系起来的;儿童是怎样发展其自主性概念的,以及自主性概念是怎样与社会权威联系起来的。还有很多研究致力于探讨亲子冲突问题,其主要价值在于,可以发现父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亲子交流方式才能更好地促进儿童的道德发展。这方面的研究现已扩展到学校师生关系,即青少年怎样看待教师权威和学校规则。由此可见,领域理论对我国道德教育确有如下重要启示。

3.3.1确认道德认知领域与人类社会交互作用的内在特征有密切联系。

这就意味着,道德教育普遍关注的是公平和人类健康与幸福,而不仅限于某些独特习俗或规范的掌握。只有当学生真正理解了人类道德的普世性特征,他们的道德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3.3.2道德领域内部的教育研究提出了适合于不同领域的道德教育观念,要求教师在道德教育课上对社会价值观问题的道德性质或习俗性质进行分析和确定。

这种分析的好处是,所讨论的问题与他们想要影响学生的价值观领域一致。例如,不要讨论学生在学校里应该穿什么服装,因为,学生穿什么服装实际上主要是习俗问题。教师的作用是让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与道德领域一致的潜在特征上,例如,引导学生考虑某种情境的潜在公正性,某个问题是否与人类的健康和幸福有关。在讨论社会习俗问题时,引导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规范的社会期待和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上。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2

民俗作为一种兼具生活属性和文化属性的复合体,民俗的内容和形式是广大民众在生活中感悟、积累和创造出来的,与生俱有培养个体形成健康的价值判断和生成道德情感的功能。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体验应是一个真真切切的道德情感发动、生成并提升的积极体验过程,因而在“道德体验”维度上探究民俗的德育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体验”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1 “道德体验”的基本内涵

在弄清“道德体验”的内涵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体验”的基本内涵。“体验弥漫在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是一个人人熟悉,人人又不甚了解的概念。”通常意义上,我们把外界事物或情境引起自己的内心感受、体味或亲身经历称之为“体验”。作为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体验”在不同的领域都有着各自的理论内涵,教育学领域也不例外,如朱小蔓教授认为:“体验作为情感教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既有认识论的意义,即通过体验的方式达到认知理解;又有本体论和价值论的意义,即体验是人的生存方式,也是人追求生命意义的方式。”裴娣娜教授认为体验是“一个人对愿望、要求的(情感)感受”;刘惊铎教授则认为体验是一种图景思维活动,其中不仅含有混沌的直觉领悟,也含有理性的反思。

尽管教育学术界对体验的含义尚无最后的界定,但是从上述看法我们基本可以理解:体验既是人的情感本身,又是一种理性和感融的认识活动。个体在亲历某一事件或情境的过程中,在已有的认知和感悟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并产生新行动、新选择。明晰了“体验”的内涵,有助于我们理解体验是一个“完整的德育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道德教育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刘惊铎教授认为“道德体验是一种含有价值判断的关系融通性体验”。感性个体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关系世界之中,个体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关系世界发生了含有价值判断的融通性领悟就是道德体验。体验者对周围生活世界关系的领悟越强,其行为的道德性也越高。王如才教授从中小学生道德素质建构的角度出发,认为道德体验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观的感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情感。再综合体验的内涵,我们可以将道德体验理解为:是人理解人生与社会的方式,也是人追求自身生命意义的方式。作为一种道德教育形态,它重视外部自然界和人际之间的道德信息,在内外交融的形态下由体验者进行内外全息感悟,进而领悟事物之间或事物情境中的道德关系,形成对事物及其关系意义的自我建构和价值生成的理解。与一般的体验不同,道德体验着重强调对道德观念的体验,人与人的沟通和了解,以及对自我价值的体验,认识自我的人生状态和道德水平。

2 “道德体验”的基本特征

道德体验主要具有个人性、情感性、推及性等基本特征。

(1)个人性

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各主体间存在种种差异,认知水平、兴趣爱好、价值观、世界观各异,其体验过程及体验结果也自然就会有差别。正如瓦西留克所说的:“人,永远是自己也只能是自己才能体验所发生的事情以及产生危机的那些生活环境和变化,谁也不可能代替他这样做,就像最有经验的教师也不可能代替自己的学生去理解所讲的内容一样。”道德体验是主体将外在的情景和规范纳入自己的品德心理结构,引起品德心理结构的调整、改造,以促进自己的道德发展。道德体验是一个精细的、独特的心理、情感过程,主体在亲历某道德事件或道德情境时获得的感悟、情感和意义,都是主体个人的,不能相互替代,即“我”的体验是无法对“你”说出来的。

(2)情感性

海德格尔曾说,人是用他的整个身心、整个存在,而不是单用他的反思来理解他自己的。人对世界的认识,首先是由情绪和情感揭开的,而不是概念。在道德体验的过程中,情感是相伴相随的。主体在亲历的道德事件或道德情境中,总是习惯性地将现实的事件或情境同自己现在的体味和感觉相联系,产生体验的出发点便是情感,通过从以往的情感积累出发去感悟现实情境的意蕴,获得更深刻的情感体验和意义,最后的终结点也是情感。因而,道德体验是带有浓厚情感色彩的心理活动。

(3)推及性

道德体验的推及性,体现了道德情感的渗透作用。在道德体验中,体验者将自己“置身局中”,带着情感领悟对象之间或对象情境中的道德关系,产生的体悟会积淀到他的潜意识中去,在后来遇到相似的情境时,这种积淀在潜意识里的体悟便被诱发和唤醒,引起体验者自觉地展开新的体验,从而对凝结于其中的情感和智慧达到更深刻的理解与领悟,多次这样的体验循环,使体验者不断生成自己的道德境界。

二、民俗的基本含义和分类

1 民俗的基本内涵

民俗,一种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动态性的社会生活文化事象,是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民俗是什么?在英语中,它是folklore,英国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于1946年将其作为学术用语正式提出,他界定的概念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古时的举止,风俗仪式,迷信,民曲,谚语等。”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儒家著作《礼记・缁衣》中就有对民俗的记载:“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恶以御民之淫,则民不惑矣”。民俗学中,“民俗”就是“民间风俗”的简称,指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历史中所创造、传承和享用的风俗、仪式、习惯、信仰、谚语、故事、艺术等的集合体。这是当代在我国能够被多数学者所认可的民俗定义。

2 民俗的分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民俗研究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兴旺发达时期,众多学者把民俗分类重新提了出来,但是学者依据的分类标准不同,对民俗的分类也各有差异。现今比较通行的分类是将民俗分为物质民俗、社会民俗、语言民俗和精神民俗四大类。

(1)物质民俗

物质民俗又被称为“实体民俗”,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依赖的和能够直接感触的有形产品形式。包括饮食民俗、居住民俗、服饰民俗、交通民俗、器用民俗。如皖南的徽州古民居、美轮美奂的苗族服饰、银首饰等。

(2)社会民俗

社会民俗是与家族、社会集团有关的民俗,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纽带,是一种集体行为方式,也是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俗。包括按照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家族、宗族;由于职业、信仰、爱好和某种需要而组成的民间组织,如一些商人自发组成的商会;各民族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岁时节日民俗等,如在我国各族人民共度的春节、中秋节,还有象征美好生活的“傣族泼水节”等。

(3)语言民俗

语言民俗是广大民众世代相传的集体智慧和经验的

结晶,是依靠口头语言进行传播和继承的民俗事象。包括民间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口头艺术等。这类民俗在我国尤为丰富,如我国古代的“四大神话”与“四大传说”,还有父母教育子女要勤学的谚语如“补漏趁天晴,读书趁年轻”等。

(4)精神民俗

精神民俗主要包括民间巫术、民间信仰、道德礼仪、禁忌习俗等。一些少数民族有自己信仰的图腾(保护神),如仡佬族以葫芦为图腾;蕴含博大精深的“永年太极拳”等,都是我国的精神民俗。

三、基于“道德体验”的民俗的德育价值

民俗总是与人类生活相生相伴的,渗透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体验中。优良的民俗,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帮助人们识别真善美和假恶丑,培养人们健康正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具体的民俗活动中,还可使体验主体产生丰富的道德情感乃至道德素质与境界的提升。

1 个体道德观念在民俗世界中孕育

一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常常不是出于哲学思辨和逻辑的推理甚或道德的说教,而是通过大量实际生活中的种种习俗和事象得到仿效、遵循,或从禁忌的习俗中得到约束和回避。从落地伊始一直到自然地回归,作为生活中的个人都离不开民俗的海洋。现代社会大力弘扬的民族道德观念、社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如团结抗争、尊老爱幼、自强不息、勤劳勇敢、公正无私、诚实友爱等自古便在民俗世界中有广泛的反映,蕴含丰富道德教化意义的民间故事和谚语警句在人们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中无疑独具特色。在广西壮族人民中广泛流传瓦氏夫人在明嘉靖年间带兵在上海一带抗击日本倭寇保卫国家安全的事迹、在东北地区广泛流传的抗日游击队的事迹、让人津津乐道的山东沂蒙山区人民顽强抗日的事迹,各族人民就是利用这些经久不衰的事迹培养子孙后代热爱祖国、热爱自己民族的道德观念和精神。孝的观念和习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一,在我国民间流传着许多脍炙人口的古代孝道故事,如汉代的郭巨“为母埋儿”、汉代的董永“卖身葬父”的故事,几乎成为每个家庭中教育子孙怀孝、行孝的活教材。再有汉族谚语“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补漏趁天晴,读书趁年轻”,纳西族谚语“只要辛勤耕耘,土地就会肥沃”等是劝告青年人要珍惜时间,勤劳学习,自强不息。“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要学蜜蜂共采花,莫学蜘蛛各结网”等强调了集体意识和团结合作的重要性。“欺山莫欺水,欺人莫欺心”、“欺人是祸,饶人是福”形象地说明了人与人交往中要真心实意、诚实友爱。就是这些无所不在的民俗,如润物无声的细雨渗透在每个人的生活中,影响着体验主体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生成,它远比学校通过道德说教方式向个体灌输某些道德观念来得有效。

2 个体道德情感在民俗世界中丰满

人的道德行为的发生受情感的引发和调节,人以情感为核心的动机系统作为个人道德发展的内在保证,一个人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其在生活过程中积极情感的积淀有着密切的关系。丰富多彩的民俗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在民俗生活的体验中浸满着情感,进而又促发着他产生新的特殊体验,情感在循环的体验中不断地得到丰满。传统节日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积淀,作为一种文化记忆的载体,不仅具有修养生息和娱乐功能,还蕴含了丰富的道德情感。如端午节是我国包括许多少数民族在内的民俗节日,也许根本没有人会吟诵“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辞句,但是通过吃粽子、赛龙舟,讲屈原的故事等民俗活动,对于屈原的爱国精神,人们都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感染和鼓舞。又如清明节祭祖先的习俗,使人们在平凡的生活中产生对先贤的崇敬和对祖先的感恩追孝之情。又如重阳节登高远望、插茱萸的习俗,早在一千多年前年仅十七岁的王维在异乡遥想家乡遍插茱萸的情景,就已定格成游子的乡愁象征,今天很多人也许在重阳节不会登高和插茱萸,但是“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的形象一定会在人们的脑中回荡,激发每个人对亲情的愈加珍惜,更深意义上还体现了他乡之客的民族情感,就像漂泊台湾的余光中先生便在这一意义上自诩为“茱萸的孩子”,这位“怀国与乡愁”的代表将自己的思乡之情与盼望祖国统一的民族情感深深融合在一起。今天的个体也许不是诗人王维,也不是海峡彼岸的余光中先生,但是在这一传统节日的体验中,个体的家庭情感和爱国情感随之愈加浓烈。

3 个体的道德境界在民俗世界中提升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3

【关键词】 规范;道德;中学生;重要性

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关键看其“打造”了什么样的道德模型。有什么样的模型,就会培养出什么样的人。

一、人(类)是生活在一定“规范”之中的

人(类)是生活在一定“模型”之中的,这一“模型”也叫“规范”。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首先看其打造了什么样的“模型”或“规范”。 所以,当我们想了解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的话,我们或许无需了解其本身,分析一下其借以生活的“规范”就足够了。

当然,人(类)规范的确立,不是主观的任意搭建,它是建立在一定规律基础之上的,它必须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因为世界上如何事物都有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独特的存在和发展的运行规律,这一规律就是其最基本的“规范”。这一基本规律,在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人(类)也是如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有规范,只有有了规范,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才会有序、和谐和稳定,人们的行为才有预见性。

所谓规范,就是调节、整合和约束的思想和行为的一种模型。它是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人和组织通过长期的交往、合作形成的一系列认同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背后的历史传统、价值理念、信仰及行为方式。本质上,它们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这一基本规范的反映和具体表现。

规范在复杂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有各种表现形式,诸如伦理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制度信仰等,社会规范是蕴含在这些因素之中的。如果说它们有区别,那就在于有的规范是靠人们的自觉履行,有的规范是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本质上,它们都是一种人(类)生活的模型。这些规范在“塑造”人的品格、“雕刻”人的性格、“界定”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无疑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马克思说:“从现实性来看,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社会关系”其实,就具体地表现为各种“规范”。

每一个人怎样对己对人,怎样对待社会、最终谋求怎样的一种生活方式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青少年时期养成的“思想品德”。目前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就是对学生进行“规范”的教育,本质上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模型人”或“规范人”。从这个视角来看,该课程的开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这一课程的内容涉及的规范主要有道德、法律、制度、理想等,以期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搭建或打造当代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模型”或“规范”,而在这些规范中,道德是最基本的“规范”。

二、道德,是人(类)借以生活的基本“规范”

人,以其群居性而得以生存,群居性的生存方式中必然存在一个协调的问题,而协调必须有一个准则或规范。于是,伦理或道德等无形的规范便产生了。

道德是属于约定俗成性规范,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是人们应当怎么想、应当怎样做的固定模式和外化。正因为如此,它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信赖感。守诚信,讲信誉,便是道德表现形式之一。道德因拥有诚信和信誉的内涵,而成为一种倍受人们“看好”的规范。因此,道德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人(类)的精神支柱,它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民族之中,它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协调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特别是人际交往的有序化,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诚然,人(类)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两个东西制约和影响,一个是法律,一个是道德。法律以强制力为后盾而得以实施,道德则以社会成员的自觉性得以实现。法律治行为,道德治内心。但是,法律治表但难以治里,而道德治里又及表。历史上“礼教”、“德教”以及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都体现了道德的重要作用,更是在充分利用道德这一规范。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在我国越来越被重视。目前我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许多学者把这一经济称作道德经济。这一称谓,蕴涵市场参与者要讲诚信,遵守自愿、公平、互惠的交易原则,反对欺行霸市,尔虞我诈的不道德行为。依靠并借助法律的市场交易规则,固然甚好,但它对于比利用道德市场交易规则,会带来程序上的繁琐,势必加大交易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耗费。市场上出现的“三包”“假一赔十”等承诺,本质上是商家对道德规范的利用。而“包”和“赔”则是其以物质资源对规范的投入和培育。最终,规范暂时的对物质资源的“拆借”,必将以高额的利息,连本归还给物质资源。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人们往往青睐于“老客户”,因为省“麻烦”;为什么能省“麻烦”?因为信任。“麻烦”必然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而信任则能降低这些成本。信任,成为规范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三、良好道德传统,是道德教化的最高境地

风俗习惯,本质是道德运行的历史沉淀。俗语说,“十里八九铺,一地一风俗”。风俗是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道德“模型”,根扎于人们的脑海之中,对于塑造人的性格、爱好、追求、思想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一种积极健康的风俗习惯,有利于人的健全发展,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而一种消极不健康的风俗习惯,则会导致人们思想狭隘,行为古怪,愚昧无知、贫困落后,往往产生于这类的风俗习惯盛行下的国家、地区乃至民族。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4

关键词:景德镇;陶瓷;民俗艺术;文化;特征

中图分类号:J50文献标识码:A

陶瓷是一种工艺美术,也是一种独特的民俗艺术形式,珍贵的陶瓷古迹,精湛的制瓷技艺,独特的瓷业习俗,丰富的陶瓷器皿,优雅的瓷乐演奏……这些都昭示着陶瓷民艺的无限魅力,也体现她对中国文化的深远影响。“新平冶陶,始于汉世”,景德镇陶瓷民俗艺术是景德镇制瓷历史的伴生物。景德镇历史悠久,千年窑火不断。在景德镇千余年的瓷业生产实践中,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互相碰撞、彼此渗透,逐渐融合为极具地方特色的陶瓷民俗艺术,已成为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对景德镇民俗艺术的文化特征作初步的探讨。

1.约定俗成性

景德镇陶瓷民艺是当地瓷工们为了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自然形成的,这是景德镇瓷业中众多的生产环节和行业分工需要的一种组织制约和引导集体行为的制度。这些制度或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文化准则,文化准则是由一些规定、规范和规则组成,行动者可以用于适应社会环境,是行业中口头流传而慢慢归纳总结出来的,具有一定的约定俗称性,往往没有文字记载。其传承主要依靠口头传承和行业相教。这些规定或程式大多铭记在民众的心中,落实在他们的行动上。如挑坯工在路口拐弯时,他必然要“打叫口”(即吆喝),听到他们的吆喝声你置之不理,或没留意撞到了挑坯工的坯,不用解释和争辩,你应该赔偿坯钱,还有自觉请挑坯工到餐馆吃粉蒸肉,这些都是不要解释的规矩。

2.形式自由性

景德镇陶瓷民俗与民间艺术,它有巨大的自由性,可以容纳各种各样的个性、创造性、新颖性,真正呈现为百花齐放、众声合唱、交响齐鸣、蔚为壮观,形成从未有过的奇丽景象。由于有即时性,就会瞬息万变,新奇叠出,变化无穷,可以促进与满足各种各样的审美情趣与审美需求。比较官窑陶瓷与民窑陶瓷,官窑陶瓷呈现华贵、单调、严格的风格,民窑陶瓷则更多的是自由、质朴、清新的艺术风格,可谓百花争艳。景德镇陶瓷民俗与民间艺术因不同地方、不同朝代、不同人群的喜爱,他们在传承民俗和艺术的过程中,就演绎着多样化、十分自由的甚至因人而易的个性艺术。

3.传承民间性

人类文化的发展,最初是伴随制陶技术的发明而开始的。最早的原始陶器是先民们的创造,是“最原始的‘民间’创造活动的产物”,也就是说,民俗陶艺,具有与生俱来的民间性。

民间性,体现了民间陶艺的民族性、群众化的文化特点。中国民间艺人以其独特的制作技艺和审美情趣,向世界不断展示这一扎根民间、世代相传的传统艺术的现代魅力。

现代民间陶瓷较多的保留了传统陶瓷的成型、装饰和烧制方法。民间陶瓷匠师中的优秀者,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技艺,他们常常自行设计、自行制作,在生产制作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设计,其传承性和群众性很强。民间陶瓷技艺一般是师传或家传,师傅传授给徒弟,长辈传授给晚辈,徒承师业、陶艺世家在民间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样,陶瓷艺术多是以历史性和集体性的创造而体现出来的,它代表着一方水土的共同审美血脉,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其乡土味很浓地域性强。我们可以透过其表面的造型和纹饰去理解它的文化内涵,洞察它所表达的普通百姓的审美心态的共性。

无可否认,陶瓷艺术的产生于民间陶瓷,民之所造,用之于民,这始终是陶瓷艺术发展的主要方面。与官窑陶瓷相比,民间陶瓷之所以长期蓬勃发展,在于其扎根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其旺盛的生命力来自于民间,寓含着深邃的民族情感和习俗气息,饱含着浓郁的民间色彩。

4.朴素情感性

习俗文化,是指劳动群众习以为常、世代相传的习惯、风俗以及相关的民间文化。可以说,各民族独特的生活习惯和传统风俗,丰富了我国民间陶瓷艺术的表现内容和形式,犹如一洌清澈的泉水,融入中华文化生生不息的历史长河之中,并为它带来了崭新的勃勃生机。

中国民间重视家庭的延续,以子嗣承传的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绵延了几千年,为了表达这种朴素的愿望,民间陶瓷装饰中有象征“榴开百子”的石榴图案,由石榴、佛手、桃子组成的多子、多福、多寿的“三多图案”、也有麒麟送子和子孙满堂等其它祈福的祈祷图案,这是民俗习尚所体现的又一种常见形式。可以说,民间陶瓷艺术来源于广阔的现实生活,分析、概括、熔铸、提炼成一幅幅反映社会风俗时尚、神话故事,民间传说及饱含民俗心理的吉祥图案,充分显示了民间陶瓷质朴、自然和生活化的审美风格。

宋代陶瓷可谓“瓷国春生,名窑竞芳”;由于各地习俗文化及其它民族文化的差异,造成南北民间陶瓷艺术异彩纷呈的风格,宋人饮茶、斗茶之风盛行,民间多喜以黑色茶盏作饮茶斗茶的器具。这种黑瓷、色调含蓄莹润,造型优雅别致,以单色的剔花刻花装饰体现釉色丰富细腻的变化效果,成为当时风靡一时的用瓷风俗。可见,景德镇陶瓷民俗与民间艺术具有情感礼俗性。

5.意义象征性

普列汉诺夫曾说过:“任何一个民族的艺术都是由它的心理决定的。”民间陶瓷艺术品中可以发现中国民众吉祥心理的表达,这是中国民间特有的文化内涵。“图必有意,意必吉祥”,赵趋避凶、寓意吉祥、希冀幸福,已经成为民间陶瓷艺术的文化主题。

与官窑陶瓷相比,民间陶瓷除了自然、朴素和浓郁的民间生活气息,还有在装饰上,用寓意和谐音来象征吉祥的图案比官窑器多得多。如牡丹象征富贵;石榴象征多子多福;松鹤象征延年长寿;鸳鸯象征成双喜庆;鸟鹊象征喜庆;鹿象征官禄;蝙蝠象征幸福;游鱼象征富足有余;鹌鹑象征平安;戟、罄、瓶象征吉庆平安等等。

“福”、“寿”、“喜”之类字,直接写在瓷器上在民窑瓷器中也十分普通,表达了市民阶层对幸福康寿的愿望和寄托。民间艺人把人们喜闻乐见的花草虫鱼、祥言吉语等大量描绘在瓷器上,如“寿山福海”、“福寿康宁”等字样和象征着“三阳开泰”的“三羊”图案等,形成了官窑无法比拟的朴实的艺术风格。

6.生活情趣性

陶瓷艺术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民间陶瓷艺术,则是普通百姓和市民阶层生活的物化表现。从原始陶瓷的出现,到“南青北白”的瓷业布局,从商代釉陶尊,到五代白瓷碗,中国陶瓷的发展始终民间陶瓷工作者的智慧和创造密切相关,也与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瓷器的品种样式主流始终是人民生活所需的罐、盘、碗、钵、壶等,可见陶瓷的生产和利用也始终是以广大民众的生活为基础的。

艺术来源于生活。建立在民众生活基础上的民间陶瓷艺术,不少用纯熟简炼的技艺把人们日常生活中喜闻乐见的事件加以概括,格调拙朴粗犷,具有浓郁的民间生活气息,透过一件件发展脉络清晰、装饰拙朴简练并具诗意般的瓷器画面,我们不难看出民间艺术在艺术创造中的独具匠心和对生活的情感。无论是在构图、技法、还是造型、装饰、功能,这些都不是民间艺术家主观臆造,而是他们凭借对生活的热爱,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反映生活、服务生活、美化生活的表现。

像民间青花中“牧童吹笛图青花盘”犹如一首乡间田园诗,它证明了民间制瓷世艺人对乡村生活细致的观察、理解与淳朴的情感。它巧妙地把农村生活和大自然的美景穿插起,来组成一幅生动的画面,一乡村牧童在水牛背上,欢快地吹着横笛,这些司空见惯的农村生活景象在民间青花中,却造就了不凡的意境。

民间瓷枕是常见的物形之一,枕面枕图多种多样,马戏枕、婴戏枕、钓鱼枕、蹴球枕等,构思巧妙,情趣盎然,意境清新,幽静自然,瓷枕上的各种风俗小品绘画,突破了贵族士大夫阶层的生活范畴,从普普通通的日常生活中去发现宫廷画家所不能发现的自然朴素的美感,正体现了民间艺人对平凡生活的极大兴趣以他们独特的审美情趣。

7.社会功能性

民间陶瓷的自下而上发展与演变,可以说有它生存繁衍的社会性,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间陶艺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作用,实现着艺术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反映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表达了民间艺人对社会生活的愿望、希冀和对未来的理想和寄盼。艺术尤其是民间陶瓷艺术,深深地打下了社会和时展的烙印,成为社会及其文化发展的见证。

艺术是社会的表现和反映。我们知道,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社会、不同民族,民间陶瓷,有不同的风格和审美特征。如唐代的雍容博大,六朝的秀丽典雅、五代的工巧华容,宋代的温文尔雅……春秋、战国时期的陶瓷用品的造型因其政治、经济的影响各显其特征。秦国的茧形壶、折腹盆;三晋地区的鸟柱盘;赵国的莲瓣式盖壶;韩、赵交界区的鸟头盉;燕国的桶型实足鬲、弯颈壶;中山国的鸭型壶;齐国的盖舟、弯把环纽豆。从装饰形式看,燕多通行线刻鱼、兽纹,楚国则盛行彩绘几何纹,三晋两周地区流行磨光暗花和使用少量彩绘等。到了战国晚期,随文化和经济的交流,陶瓷用品逐渐形成了一些共同因素。七国都广泛使用灰陶和夹砂陶、有日用器具、陶制生产工具等。

民间陶瓷艺术的发展和演变反映了社会的动荡、稳定和繁荣。唐代经济的繁荣发展,政治的长期稳定,而民间陶器通过自己的艺术形式和语言表达盛唐的气象,唐三彩是我国陶瓷工艺史上的一项创举,唐代瓷业的繁荣是既成事实。宋代士大夫文人的美学思想也是民间陶瓷兴盛的基础,康熙青花、雍正粉彩民都成为当时社会盛世繁荣的见证。历史证明,动荡的年代、动荡的社会,民间陶艺也会受到相应的冲击,像鸦片战争前后和“”期间,民间陶艺之花就受过很大的摧残。

8.内容丰富性

景德镇陶瓷民俗与民间艺术,其内容是丰富的,涉及面也是非常宽的,几乎深入到景德镇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民众生理的,也包括心理的,不仅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从生产劳动方面有从业要求、招收徒弟、雇工、辞工、每天的生产任务、作息时间、一年的开工、收工时间、劳动纪律、劳动分工、技术要求、生活伙食、年节待遇,比方说休息几天,吃什么规格的酒席,甚至连菜谱和上菜的顺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个人行为规范有:尊重师傅、节约原料、讲究信誉、遵守行规、不准盗窃等规定。在个人起居和生活上有规定衣着、寝居及生活道具等规定。民间崇拜和宗教礼仪方面有迎神会、祭祖、为神开光、拜风火神等等。在瓷业经营与贸易方面有宾主制、生根发芽制等等。

9.规范约束性

景德镇陶瓷民俗与民间艺术,大多数作为一种民间礼俗,一种民间习惯法、行为规范,对当地每个生活在其中的瓷工、民众都具有严格的约束力。行业中每个成员都要受当地民俗与民间艺术规范的约束,不得违反,一有违反即予各种处罚。景德镇陶瓷民俗和行规,无时无处不约束其成员,存在于每个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多数情况下这些民俗和行规,是一种习惯和礼俗,也是一种习惯法,只有本行业成员,就得到行业帮会的保护,也必须履行民俗和行规中规定的各种义务。不仅如此,这些民俗和行规对每一个成员的思想意识以及观念也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每个行业成员的言行举止都受它的制约。景德镇行业行规不少现在已不存在,一些当地的民俗与民间艺术在传承中变迁着,受到现代化的严厉冲击,但它是我们研究手工业时代,生活在礼俗社会的手艺人们的生活、生产、行为规范等各文化的丰富宝库。

10.行业等级性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5

关键词: 科尔伯格道德 认知发展理论 德育教育方法 中学生道德教育

根据科尔伯格的研究结论:0―9岁儿童属前习俗水平;10―20岁,多属习俗水平;20岁以后,一部分人向后习俗水平发展,但达到该水平的人数很少。我国中学生基本处于10―20岁之间的习俗水平。这一阶段的是道德认知水平发展的重要阶段,是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生活的快速变化,中学生的道德观相比以往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而我国的德育教育手段并没有与时俱进,德育教育形式、方法、内容过于单一,从而导致出现中学生道德教育效果不明显,与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等现实情况。本文旨在结合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探索有益于提升中学生德育教育水平的方法。

1.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概述

科尔伯格从杜威的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中受到启发,以皮亚杰的儿童道德发展阶段论为基础,提出了“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第一水平,前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道德认知特征是,只着眼于自身行为的结果或利害关系(即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需求的满足,不考虑社会习俗)。前习俗水平按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服从与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缺乏判断是非善恶的观念,对行为对错的判断,以行为产生的后果为导向。后果产生奖励的行为,则判定其为对的行为;后果产生惩罚的行为,则判定其为错的行为。

第二阶段是相对功利主义的道德定向阶段。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判断好坏以对自己是否有利为导向。对自己有利则为好,对自己不利则为不好。

1.2第二水平,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道德认知特征是,不再以自我为中心,而是开始以社会为中心,认为按照社会所期望的去行事就是有价值的,而不管它所产生的后果。习俗水平按道德水准的高低分为两个阶段。

第三阶段是人际和谐的道德定向阶段。这一阶段道德判断标准以是否符合社会“好孩子”标准为依据,凡是讨人喜欢的,对他人有帮助的,受到表扬等行为都被视为好行为。

第四阶段是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这一阶段道德判断标准以服从权威为导向,认为对权威表示尊敬和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好行为。

1.3第三水平,后习俗水平。

这一水平的道德认知特征是,不再以世俗的法律与权威为道德判断的标准,而是本着自己良心及个人的价值观进行是非善恶的判断。超越了习俗水平的以社会为中心,更加注重个人价值观的判断。同样,该水平按道德水准的高低分为两个阶段。

第五阶段是社会契约的道德定向阶段。道德发展到这一阶段,判断标准不再以单一的以社会法律或权威为准则,而是开始从道德、法律等多角度判断,认识到法律、道德准则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可以改变的,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第六阶段是普遍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这是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至此道德判断的标准已不受外在的法律和规则的限制,更加注重普遍的伦理道德。依据自身建立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道德事件判断时强调真理和正义的一致性与普遍性的信念。这时道德判断是合乎理性的、内化的。

2.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的德育教学方法概述

科尔伯格在“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两种德育教学方法。

2.1道德讨论法。

道德讨论法也称为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老师通过讲述道德两难故事(例如海因茨偷药故事),让学生在两难的故事情节中作出自己的选择,然后大家一起交流,通过各种不同观点的阐述,得出各种道德观点,最后由老师分析总结。老师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道德水平的情况,在高出学生一个认知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点评,从而使学生们产生“我为什么这么想,他为什么那么想,老师分析的理由为什么更充分、更合乎道理、更合乎道德标准……”的想法,这样低道德认知水平阶段的学生就会认识到自己道德认知上的不足。道德认知上的冲突有利于学生逐渐形成自我的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意识,道德判断水平也就会相应地提高。道德讨论法的使用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其认识到――道德水平的提高要靠学生的自我认知,把道德这个学生本身的问题交给学生自己去思考。因为只有使学生真正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自己的无知、自己道德水平的低下,才能产生提高的欲望;才能积极向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这样做同时也是尊重学生,充分体现学生在道德学习中的主体性作用的表现。

2.2公正团体法。

公正团体法是指根据集体教育原则形成的,旨在影响学生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统一发展的道德教育方法。主要是把中学生个体置于集体中来开展道德教育,通过创造一个好的共同体或好的环境来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道德水平。这说明了个体不能离开集体,集体在个体道德教育中具有巨大的作用。这种方法既能提高道德水平个体本身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又看到了个体的道德发展受环境的制约,要使青少年的道德水平得到提高,还需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道德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把学生放在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即在师生的民主参与的团体氛围下,来实现团体成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目的,才会更有利于学习道德知识,提高道德水平。

3.科尔伯格的理论对培养中学生道德感的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但事与愿违,德育教育的成效并不是十分理想。中学生德育教育水平不容乐观,道德素质参差不齐。面对这种情况,在对中学生的德育教育中,我们应该参照科尔伯格道德认知理论,结合德育教育法,改进中学生道德情感教育方法,进一步提升中学生道德水平。我认为,对于中学生道德情感培育,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3.1健全德育教育体系。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并不只是依靠学校教育而可以培养的,它必须充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等手段,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各类复杂关系,道德建设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道德教育体系过于单一,忽视了中学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家庭等其他领域的道德教育。按照科尔伯格的研究结果,中学生所处的道德认知特征是,认为按照社会、团体、家庭所期望的去行事就是有价值的,而不管它所产生的后果。可见,对于中学生德育教育社会、家庭等其他团体作用重大。我们应通过弘扬健康向上的社会公德,让诚实信用、礼貌待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等社会美德填充在中学生道德教育的每个角落;在家庭中,借助浓厚的亲情关系使“仁、爱、礼”等传统美德围绕在他们身边。

3.2改进德育教育方法。

一直以来,对于中学生德育教育我们总是采取灌输式教育方法,以开设德育课程为主要手段,而忽略了其他渠道、其他方法,导致德育教育效果不明显。我认为,第一,应采取因人而异的德育教育方法。参照科尔伯格“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认知理论,我们应该了解讨论中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水平和心理状况因人施教。对于不同的学生,他们各自的心理和道德认知发展水平并不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而是有所差异的。对于这种情况,教育部门和德育教育者应该深入了解中学生所处的德育认知水平,采取个性化的德育教育方法。第二,应采取逐步引导式的德育教育方法。柯尔伯格指出:“灌输既不是教授道德的方法,又不是一种道德的教学方法。”目前,我国的德育教育方法以灌输式为主,缺乏必要的引导教育。科尔伯格的道德讨论法就是一种开放式的、逐步引导的教育方法,通过大家的讨论交流,获得不同的观点和信息,学生可以自己判断,有利于学生慢慢形成自己的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判断水平。第三,应采取融合式教育方式。在德育教育方面,我国一直以来只是开设专门的德育教育课程,采取的教育形式过于单一、独立。而科尔伯格及其追随者们认为,德育教育是不能够整合成为一门道德教育课程,它们只能通过渗透在语文、历史、常识等课程领域来推进学生的道德推理的发展。德育教育不应该只在一门课程中,而应该体现在中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在其他课程的学习中也应贯穿德育教育。在这个过程中,也就需要教师自身德育素质的提高,不仅仅局限于专业课程的教育。第四,应创新载体。充分挖掘各种德育资源,广泛应用广播、影视、橱窗、板报等载体,也可运用辩论赛、论文竞赛、戏剧小品等方式,激发青少年思考、升华,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3.3丰富德育教育内容。

在改进德育教育方法的同时,德育教育内容的丰富也不容忽视。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国外环境,德育教育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刻不容缓,加强德育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刻不容缓。

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德育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总之,我国中学生德育教育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将社会、学校、家庭三方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统一协调的教育体系,产生德育教育合力,推动我国中学生德育教育水平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郭本禹.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心理学思想述评[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2]科尔伯格.道德发展心理学[M].郭本禹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6

关键词齐俗;主文化;亚文化

中图分类号I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48-01

在《淮南子》成书的时代,统一的刘氏西汉帝国经过几十年黄老政治的休养生息,逐渐走向巩固与强大,这时的国家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如何治理南越北胡东夷西戎,成为了政治上的重要问题。所以其书专门有一章《齐俗训》来探讨风俗问题。“齐俗”的意思就是用“道”的观点平等地看待不同的习俗,承认其各自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是封建时代在关于如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中央与地方问题上的重要见解。

在《齐俗训》中作者指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习俗,这些不同的习俗是一定的物质基础、社会环境、道德观念的反映,它们在形式上虽然千差万别,但在维系独特的文化形态与生存方式上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作为君主,不应当也不可能不顾地方、文化的差异强令风俗整齐划一,而是应该对不同的习俗都要给以尊重,不能认为不同的习俗有高低贵贱雅俗优劣之分,更不能搞一家独尊,否则势必会背离自然规律,损害人的天性。作者主张应该用“道”作为衡量一切习俗的标准,用“道”将不同的习俗统一在一起,即认为一切习俗都是平等的,自然的,合理的,可以共存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天下得到大治。在这里,《齐俗训》与《庄子・齐物论》之“齐”无疑有着某种相通之处,但是与庄子要通过“齐物”来泯灭是非不同,《淮南子》以不齐为齐,承认差别,统而包容之,表达的是对于诸多个体价值的普遍性认同,即承认所有个体都各具独特价值。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凡是存在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的确,每一个个体相对于它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而言,都是伟大的,无论这个个体是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一项风俗还是具体到每个个人。从《齐俗论》体现出的对存有差异但却有平等价值的个体的充分的关注与尊重来看,它是《淮南子》光辉的民本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淮南子》所论的风俗,基本上是指起于民间、体现民心、发自民意、反映民情,而又带有特定的地域、历史及文化色彩的东西。《淮南子》所重视的是风俗的内在本质而非外在的形式,所强调的是风俗在维系社会秩序中体现的作用和功能而非其具体表现。《淮南子》主张正确认识风俗的差异,不认为某一种文化形态下的风俗比其他类型的风俗具有更高的价值或权威,并且明确反对以一种风俗压制另外一种风俗。正如《齐俗训》所云:“岂必邹鲁之礼之谓礼乎!”并且,孔子之术也不能使鲁国强盛。言下之意,它更不能行之于全国。由地理、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风俗差异,并不意味着风俗之优劣高下或是非对错,只要能各得其宜,则风俗之间的不同不仅不妨碍社会的发展,反而有益于维持社会的秩序。作者在书中还例举了另外很多历史事实,用以说明政治好坏不在礼节服饰等形式上,而在治国理念与方略上。《齐俗训》认为,作为一个统一大国的君主,必须胸怀宽广,尊重四面八方的奇风异俗,方能怀远安民,使中央政权得到巩固。

不过,《淮南子》并不是让君主放弃对风俗施加适当的影响和引导的责任。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说过:“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可见,古人即认识到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在良性运行,其社会是否保持良好的秩序、其民众是否拥有美好的风俗,是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最危险的莫过于道德的沦丧和风俗的败坏。而所谓的风俗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不同时代的人们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正是这种带有时代特色的行为方式构成了风俗。并且,风俗还具有鲜明的的地域性特征。《淮南子》认识到对于个人而言,语言、服饰、礼俗的差别并非由人的先天因素决定,而是取决于后天的生长环境与教育方式。但特定的风俗对人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特定的风俗在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会逐渐地内化于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行为与观念之中,甚至会改变人的本性。《淮南子・泰族训》以水喻风俗,认为两者共同之处在于“通则清美”,“不通则污恶”。因此君主应当着力于教化民众,“决其善志,防其邪心,启其善道,塞其奸路”。(《泰族训》)《淮南子》正是在肯定风俗可变的基础上,指出了风俗之于治国理民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君主对于风俗应当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总体而言,《淮南子》主张的是:在礼仪习惯方面,君主应该存异随俗;在民风民心方面,君主应该化邪归正。

《淮南子》认为,当一个社会财用有余、人民富足时,则风俗趋于美善,反之,则风俗及易流于丑恶。《淮南子》还认识到君主之好恶凭借着权势的支持,可以大大影响到风俗的形成与变化,正所谓“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由此可见,君主在承担“移风化俗”之职责时,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确保人民生活的衣食无忧以及维护政治的清明有序。然后君主以本人的身体力行,为民表率,树立一套符合社会发展水平的道德标准。而且,作者还认识到“高不可及者,不可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齐俗训》)君主不应当对一般民众提出过高的要求,因为标准太高达不到化善为俗的目的,道德教化的标准须使多数人能够达到。

《淮南子》专门提出一套“齐俗”理论是用心良苦的。自秦统一天下以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基本上演变成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重建》一书中说的这样:“在上面,是中央集权帝国,是庞大的科层组织;在下面,则是无数分散的、大抵上终生不相往来的小农社会。这两层结构并不紧密衔接,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车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历来是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分的,如果说处于上面的科层组织或曰“官方社会”主要是依据以儒家道德为主流意识形态进行运作的话,对于处于下层的小农社会或“民间社会”,起作用的一直是由各种风俗构成的“小传统”。显然,相对于频繁改朝换代的官方社会,民间社会是相对静止与稳定的,前人的经验与传统是解决生活问题的主要依据。而对这样的传统,人们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自然会随之而产生一套价值,形成一定的风俗,而人们对于这样的风俗也就自然地加以顺从。《淮南子》一方面看到了风俗对于治国理民的重要意义,以及君主对人民施行教化、“移风易俗”所能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基于时代、地域差异的风俗的多样性对于小农社会自治与稳定的不可或缺性。

《齐俗训》所明确表达的对风俗多样性的尊重态度,显示了刘安作为地方诸侯势力代表的一贯政治立场,也是他从既维护中央权威,又保护自身王国权利的角度对解决当时日益激化的中央政权与王国之间的政治矛盾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构想,刘安承认中央是树干,王国是树枝,“枝不得大于干,末不得强于本”(《主术训》)。他身为诸侯王,能从国家大局出发,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威地位,宣扬地方政权不得僭越中央政权的政治思想是可贵的。这与后来董仲舒“强干弱枝,以明大小职别”的主张完全一致。但是,《淮南子》清醒地认识到,谋求国家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仅仅强调中央集权是远远不够的,不同的区域还有自己民风民俗、自然特征以及各种特殊状况,搞“一刀切”是不合适的,因而应当保持王国的相对独立性,保障分封国按照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施行教化的权力。刘安君臣害怕中央集权的无限扩张,惟恐限制增多、自身利益被侵夺,痛恨中央统治层动辄打着“仁爱”、“礼义”的虚伪旗号进行讨伐的威胁。他们虽然支持统一,但这种统一是松散的统一,是能确保地方王国得到自由与权力的统一。同样,他们也十分反感对风俗礼制的强行统一,希望包括风俗在内的封国内的所以事务都不要受到干扰与压制。作为让步,王国的丞相、军事长官固然可以由中央任命,但是具体行政事务应该由王国自行处理,中央不应过多干预,只要王国与中央互不侵犯,“各得其所安”,整个国家也自然就长治久安了。《淮南子》这一构想非常近似于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的联邦制,可惜的是这种理论根本不可能得到喜好扩边战争、推行个人高度集权的汉武帝的认同。

淮南王与淮南国的悲惨命运是注定的,纵使作者倡扬齐俗论也改变不了什么。《淮南子》之后的历代统治者借助经学来“移风易俗”,其目的就是要以经学来禁锢人们的思想,使之懂得“君臣父子之纲”,从而自觉维护和遵守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随着中国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以及经学与科举制度的结合,使得这套“大传统”不断地侵蚀并取代着民间“小传统”,中国的“礼俗社会”由此定型,儒家独尊也由此落实。然而,其代价是处于下层的小农社会日益衰颓,丧失了应有的活力,中国古代也终于没有能产生一个类似于西方历史进程中的“市民社会”,从而自发地走向现代化之路。

不过,齐俗论所阐述的一些道理是自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不会过时的。今天的世界上依然存在着不同民族、种族、宗教之间的纷争与战争。美国学者亨廷顿甚至称之为“文明的冲突”。文化或文明的交流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在不同的文化交流中常会发生的一种现象就是“文化震惊”。所谓文化震惊是指生活在某一种文化中的人,当他初次接触到另一种文化模式时所产生的思想上的混乱与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如何用“齐俗”的观点来平等友好地看待与处理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中国而言,这是一个面积广阔,人口、民族、宗教构成异常复杂的国家,所谓“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就极其形象地概括了我国风俗、民俗的多样性。如何正确对待不同风俗习惯就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以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在一个国家里面有两种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并存,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伟大创举,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关系问题,以及未来两岸中国人以何种方式避免兵戎相见,实现最终统一,都是对于当代中国人政治智慧的巨大考验。在这方面,《齐俗训》依然可以给予很多借鉴。另外,我们当今社会也是有“主文化”与“亚文化”之分的,如何大力弘扬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主文化”,又尊重与保护各种“亚文化”及其受众,并且积极引导不同“亚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一个很值得研究与探讨的话题。此外,在全球化步伐逐渐加快的今天,当中国面临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不断入侵时,保护与发扬我们自己民族的文化、风俗以及生活方式就更是要上升到了保证我们民族特性,保持我们的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的的高度来认识了。以上所有这些现实问题都是判定《齐俗训》在今天依然具有巨大理论价值的依据所在。

参考文献

[1]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杨有礼.新道鸿烈-淮南子.与中国文化[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3]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7

关键词:传统节日;文化;德育课程;对接

思考来自于一学生的清明节日记:清明节到了,老师让了解清明节来历与习俗。问妈妈,妈妈不知道;问爸爸,爸爸不清楚;爷爷奶奶呢,能做的就是带全家去上坟。可上坟时看到的是香火弥漫,点香磕头的场面。既老套又不好玩,真是郁闷。(节选)

日记引发深思: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丰富的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国文化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节日文化的发展和继承,就是本民族、本国文化的传承,这可以保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特色。今年,国务院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被列入国家法定假日,一方面增加了更多人文情结,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对传统文化回归的呼唤。可是由于多年来人们对传统节日文化的漠视,加之西方节日文化的冲击,很多人尤其是中小学生对传统节日文化是一无所知。传统节日的淡化,传统文化的断层,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关注传统节日文化,留住我们的根”这一工程显得是那么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纵里寻它千百度

《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指出:“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的确,节日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教育资源。欢度岁时节令,我们的孩子每年都反复参与节日的活动,节日期间丰富多彩的习俗风尚,人们的衣食住行,民族的传统艺术,以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人际之间的各种情感,都会在儿童面前得到充分展现,这种强烈的文化氛围,以及其中蕴含着的道德资源,在新时期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开发并利用好这些资源,将有助于提高小学道德教育的实效。正确组织、引导学生开展节日活动,既可以与传统的优秀文化紧密联系,弘扬民族精神,又有助于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实现生活化、大众化、行动化,体现时代精神。

每一个传统节日都有它的历史渊源、美妙传说、经典诗文、独特情趣。它们反映了民族的传统习惯、道德风尚和宗教观念,寄托着整个民族的憧憬,是千百年来一代代岁月长途中欢乐的盛会。了解传统节日的来历与习俗,开展寻根活动,培养他们对传统节日的兴趣,是对接的前提。

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开展三个一活动:开展一次调查活动,探究传统节日的来历和习俗:师生共同拟订传统节日研究调查方案。内容可涉及传统节日的来源、习俗、传说、经典诗文等。通过小组分工、同伴互助,深入乡村、社区,实地调查走访,通过报刊、广播、影视、图书馆、互联网、等不同形式和渠道,收集整理分析资料,写出传统节日的调查报告。开展一次知识竞赛,比一比谁了解的习俗多;开展一次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在诵读中与节日亲密接触,亲密对话。

另外,学校应积极开展传统节日文化的系列宣传,利用国旗下讲话、班队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生展开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的初步教育,另一方面出黑板报、制作展板、通过红领巾广播在校内进行宣传,告诉学生节日的来历,古人流传下的习俗,好的活动建议等,激发学生传承民族文化的使命感。

二、惟有源头活水来

很多学生不喜欢过传统节日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了解这些节日中所蕴藏的内涵。因此,挖掘传统节日内涵显得尤为重要,引领学生了解民族传统节日文化知识,增强学生对传统节日的认知和理解,进而认同传统节日、喜爱传统节日。

如何开发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需要教师探索研究,对传统节日进行界定,对节日核心内涵进行概括和提炼,如端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七夕乞巧爱慕、腊八融和感恩的主题。引导学生开展道德实践体验活动。

今年是清明被列入法定国假日的第一年。可清明节在大多学生的眼中是“一个心情比较沉重的日子”、“怀念与悲伤的日子”,认为清明节就是“祭扫先祖墓地的日子”、“许多烈士为国家牺牲,要纪念他们”。除此之外所蕴含的丰富寓意,却一无所知。

为了让学生了解清明,过一个有意义的清明节,我校就充分挖掘清明节的文化内涵,分析了清明节人文精神应有两个层面:一是纪念感恩,缅怀故人,二是维护新生。如果把清明仅看成扫墓的节日,是一种偏见。清明节的活动还有郊游踏青、荡秋千、踢毽子、拔河、放风筝等等亲近自然、张扬生命力的活动。为此,学校开展了系列德育实践活动:

①追寻清明文化,搜集资料,了解清明节的由来;各地的清明节习俗;有关清明节的传说、故事;背诵一首以上有关清明的诗。

②郊外踏青,开展拔河、踢毽子、荡秋千、打羽毛球等亲近自然、张扬生命力的活动。

③跟随家人祭祖、扫墓,了解家族中各人的姓名、经历等;关注祭祖、扫墓活动中的现象、习俗;谈谈自己对清明节各种习俗的感想,有哪些是作为文化传统可继承的,哪些是封建迷信活动应破除的?

④制作科技小制作、环保袋;阅读先进人物或事迹,撰写的读后感。

实践的收获令孩子们兴奋:交流中,他们发现清明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是唯一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传统佳节;诵读会上,一首首描写清明、春天的诗词在朗朗传诵;辩论会上,对于迷信习俗的辩驳,铮铮有理;体验日记中,对于清明节的认识和感悟具体深刻。

正因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清明节的内涵不仅是缅怀故人,还有亲近自然、珍爱生命的意味;不仅要传承尊老爱幼的孝文化,还要弘扬珍爱生命、呵护自然、维护环保成果的精神,光大我国民俗文化的魅力。在老师、家长的引导下,孩子们过了一个文化内涵深厚的清明节,与传统节日文化亲密接触,既增长了知识,陶冶了情操,锻炼了能力,心灵也受到了一次洗礼。

又如端午节,除了引导学生了解端午习俗,参与包粽子、缝香袋的实践活动之外,重点还应开展“走进屈原”活动。通过“屈原故事知多少”屈原诗词朗诵等活动,与伟大诗人屈原面对面:两千多年前,伟大诗人屈原为他的祖国流尽了最后一滴泪,纵身跳进波涛滚滚的汨罗江。屈原报国无门而以身殉国,坚守了他不同流合污的高贵品质;他上下求索、九死未悔,宁愿去死也不愿离开故国半步的情怀,一直引起同学们的深思和探索;他那与日月齐光的高洁品德,激起同学们无限的仰慕。从中体味他那痛苦执著的伟大情感,体验他那崇高忠贞的伟大人格。人格教育能够发挥其它教育形式所不及的重要作用。在重塑中华民族的理想人格的今天,过端午节,学习和传承屈原的高尚人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总把新桃换旧符

比较洋节日,一些传统节日对中小学生缺乏吸引力,春节和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之所以今天被国人看淡,与这这些节日大多来源于农业文明,与祭祖、驱鬼、借节日填饱肚子等联系在一起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文化渊源和传统形式也使得中国传统节日欢快的气氛中缺少些浪漫色彩,这与富裕起来追求生活品位和精神愉悦的现代中国人显得有些不协调。

随着经济的发展,节日本身也应该发展。无论是元宵节也好,重阳节也好,它们都与最初的起源有所不同,发生了变化,所以我们的传统节日也应该跟着我们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成不变肯定是不行的。

首先,活动形式要多样。要结合时令,组织各种类型的班际、校际活动,利用探究课、社会实践、校班会,充分整合校园、社区、家庭、社会资源,开展大量的主题式、探究式、体验式、寻根式节日文化活动,引领学生走进传统节日,过传统节日。

其次,可发挥家庭、社区、学校三方力量,共同开展德育实践活动。在传统节庆之际,组织学生、家长、社区人士过传统节日。如元宵节学做元宵,制灯笼,猜灯谜;端午节讲屈原爱国故事、进行划船比赛、拔河健身运动;重阳节进行敬老爱老活动。

四、千树万树梨花开

继承传统不等于匍匐在传统脚下,更不能把民族节日与外来节日对立起来。要引导学生科学认识传统节日习俗,赋予传统节日新的时代内涵,使民族文化薪火相传。同时又要以开放的心态吸纳外来文化精华,培养学生全球化视野和尊重理解多样文化的胸怀。

加强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创新节日文化内涵。如就春节期间是否该禁鞭展开辩论,就重阳节是否和母亲节父亲节进行整合向有关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并尝试过一个推陈出新的传统节日。

通过调查访问、专题研究等方式,探究西方洋节的由来和文化习俗,尝试过西方洋节。通过专家讲座,调查访问等方式探究中国节日不敌洋节的原由,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8

关键词 民国,通俗讲演所,讲演内容,社会效应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4)04-0034-07

民国时期的通俗讲演所是当时以“通俗讲演”为主要方式对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进行思想文化启蒙及实施社会教育的重要机构。当今学界对于这一机构在民国下层民众,尤其是文盲阶层的“口语”启蒙中所起到的巨大历史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有必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挖掘。本文从这一机构的讲演内容及其社会效应入手,系统阐述这一重要的下层启蒙机构,以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一、民国通俗讲演所的讲演内容

民国社会形态的复杂性,使得通俗讲演所的讲演内容极其丰富多元,当时社会上所流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思潮均有所涉及和体现。

(一)讲演宗旨

讲演宗旨是各种性质的政权推行通俗讲演所事业的根本意图所在,这决定着讲演内容的选择。

1915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通俗教育讲演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通俗教育讲演,以启导国民、改良社会为宗旨。”①1916年,石荣璋担任山西兴县知事后,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开办通俗教育讲演所,把“爱国家以御外侮、重道德以扼颓风、设学校以教子弟、劝职业以戒游惰、崇节俭以裕生计、讲卫生以强种族”作为讲演宗旨。②1917年10月,孙中山在《准设通俗讲演所使启导民治令》中,表达了自己对通俗教育讲演宗旨的认识,“共和国家重在民治,民之自治基于自觉,欲民之自觉,不可无启导诱掖之方”,而讲演所“洵足为导民自觉之一助,良堪嘉许”。③1919年4月,江北旅沪同乡维持会“组织私立通俗讲演所于闸北市”,有鉴于“旅沪江北苦力众多,间有乡愚无知,有逾越法轨之事”,该讲演所“以劝勉尊法、增进劝导为宗旨”。④面对后“民俗浇漓”、传统道德瓦解的社会现象,一些正统士绅为所谓“正人心”,发起宣讲社。1920年12月,镇海城区同善分社社员周田泉发起成立宣讲社,把“端正风俗、劝导人心”作为宗旨。⑤1925年3月1日起,大连中华青年会增设通俗讲演所,以“启发青年人之知识、培养青年人之道德、涵养青年人合群及优美高尚之观念”为讲演宗旨。⑥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强化思想控制,把“宣传党义”作为通俗讲演的首要宗旨。1929年通过的《浙江省县市通俗讲演所暂行规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县市通俗讲演所,以阐扬党义、启发民智为宗旨。”①1932年通过的《福建省通俗讲演所办法大纲》也在第一条即明确指出:“福建省教育厅为宣传党义、灌输公民常识起见,就本省所设民众书报社内附设通俗讲演所若干所。”②

此外,中共领导下的通俗讲演主要以“启蒙民众革命思想、激发民众革命热情”为宗旨;③而日伪控制下的通俗讲演则把“宣扬东方文化,灌输新政常识,促进东亚和平”奉为宗旨。④

(二)讲演范围

讲演范围是对讲演具体内容的大致界定,从整体上规划指导着通俗讲演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教育部就通电各省筹备社会教育应首先从宣讲入手,要求“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实业诸端,而尤注重于公民之道德”。⑤1912年,湖北兴山县设立宣讲所,次年更名为讲演所,聚众讲演,内容以宣传“五条政纲”,即“保持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厉行种族同化、采用民生政策、维持国际和平”为主。⑥

民国初年,上海太仓学界开办通俗讲演所,把讲演范围界定为:

(一)巩固礼教防闲,如发明圣贤伦理之学、以礼义廉耻为激劝等类;(二)尊崇公共道德,如劝办公益、爱护同类、不争私利、不闹意见、不失信用于人、不侵犯他人自由等类;(三)鼓励国家观念,如纳税输捐、保卫土地、爱重国货、现在国势及历来外交等类;(四)阐扬共和原理,如声明自由界说及法律范围、人民与国家密切之关系等类;(五)灌输实业知识,如改良制造、讲求树艺、交通贸易等种种生利办法等类;(六)注重体育卫生,如劳动休息各有定时、衣食居住均取清洁、消耗精神、烟酒损伤身体等类;(七)提倡家庭教育,如习勤戒奢、训育子女学校受职业使知自立等类;(八)解释现行法令,如比较从前法律与现行各种法律之宽严,并说明法律为治安工具、自应共同遵守等类。⑦

1915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通俗教育讲演规则》,把通俗讲演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普通讲演要项为:(一)鼓励爱国;(二)劝勉守法;(三)增进道德;(四)灌输常识;(五)启发美感;(六)提倡实业;(七)注重体育;(八)劝导卫生。特别讲演要项为:(一)关于临时事变者,如国内国际之天灾事变等;(二)关于特别地点者,如工场、监狱、看守所、惠济所、感化院等。⑧1916年,浙江杭县教育会和湖墅、皋塘、江干、临平乡教育会,均设通俗教育讲演所。讲演范围包括国民修身、卫生新论、地方自治、经济概要、科学知识等。⑨1929年通过的《浙江省通俗讲演暂行规则》第二条明确把讲演范围界定为:“一、关于党义者;二、关于民族精神者;三、关于国家大事及地方政治者;四、关于现行法令者;五、关于公民常识者;六、关于科学常识者;七、关于改善风俗或民性者;八、关于当地特殊事项者;九、其他应行讲演者。”⑩

(三)讲演的具体内容

通俗讲演所所讲演的具体内容涵盖广泛、丰富多彩,可主要分为鼓励爱国、培养公德、普及法律、振兴实业、发展教育、革除陋习、灌输常识等类别。

1916年10月,通俗教育研究会编订《通俗教育讲稿选录》(第一辑),内收讲演稿数十篇,其中有“说自立”“公德讲话”(京师模范通俗教育讲演所讲稿);“尊重法律”“自助”“勤俭”(京师学务局讲稿);“人人知耻方能自强”“劝忠信”(山东讲稿);“戒吸鸦片”“劝安本份”(浙江讲稿);“食物的卫生”“生物与气候之关系”(陕西讲稿)等。{11}

(二)民众先进价值观念的培植

在命运观念支配下的中国民众,“奴性甚深”,“一切的压迫,一切的剥削,他都认为这是命运的播弄,任生活的困苦颠连,穷愁潦倒,他也是照常的乐天知命,安分守己”。⑤为了消除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落后价值观念,通俗讲演活动对陈旧的封建伦理道德展开激烈批判,并同时倾全力把近代先进的价值观念培植到民众的头脑中来。

1921年,中共早期党员梅冶成接受何叔衡的聘请,为宁乡通俗教育讲演员,利用星期日或节假日,带领学生下乡,进行沿门布道式的通俗讲演。到处宣讲“包脚之苦”“早婚之害”“军阀害民”等内容。当地农民评价他说:“从前读书人讲‘圣谕’,总是叫人做忠臣孝子;如今梅冶成讲‘圣谕’,总是叫人莫包脚,莫信菩萨,莫信‘前头’(宁乡土话,指统治者和军阀)。”他的活动,为后来的农民运动做了启蒙工作。⑥

中共早期优秀党员恽代英、萧楚女以泸县白塔寺图书馆的名义,在图书馆近旁组织了一个通俗讲演所。除他们二人主讲外,还聘请了当地知名人士为讲演员。讲演每周举行三次,由于形式新颖,讲的内容切合人们的实际需要,听众踊跃,影响很大。萧楚女讲的“温故而知新”,以封建社会的历史实际历数封建制度的罪恶,指出了粉碎封建制,建立民主政治的方向。他讲的“妇女解放”,许多妇女闻所未闻,使泸州各县大开眼界。泸县白塔寺通俗讲演所,对在泸县,乃至整个川南地区传播新思想,改变闭塞落后的状态,起了积极的作用。⑦

1934年,青岛市教育局鉴于“本市乡区民众知识未开,风气闭塞。为启迪其知识起见,经派员督饬民众教育馆讲演部全体职员,每月至各乡区举行巡回讲演一次”。为适应各处民众的实际需要,讲演题目随时选定,如“在李村九水一带,则讲演农业的改良,种子的选择,梨虫之扑灭及养猪养鸡之方法;至四方沧口,则讲演工人救国、生产要素、工人识字、工人卫生等;至阴岛薛家岛则讲演渔业的改良、渔业与农民的关系、怎样保护本国的渔业,及缠足之害等”。此外,“该馆又于去年秋季趁农林事务所在李村举办农品展览会之便,在该会举行化装讲演,并表演‘农人的模范’、‘今日之农民’两新剧,共表演五日,每日农民参加听讲者约两千人”。⑧

(三)民众传统生活陋习的革除

中国的民智未开,“一般民众抱残守缺,愚而自用,有病请巫婆,对敌信符法,迎年准旧历,启蒙用经书,在时间的轨道上开倒车,仍过着蒙昧人的生活。”①针对此点,通俗讲演活动把革除民众传统生活陋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使命之一,这集中表现在禁毒宣传和卫生宣传两个方面。

1918年,通俗教育研究会要求各地讲演机构,要特别注重劝诫儿童吸食纸烟一事,并设立星期演讲会,编印防疫讲演资料等。②1925年初,由绥远通俗教育讲演所主办的《通俗画报》创刊。画报以生动的画面、简明的文字来宣传戒烟、戒赌、放足、识字等改良社会风气的办法。③

1929年,各通俗讲演所大力开展卫生宣传专项活动。8月通过的《地方卫生宣传大纲》规定:“各省市县主管卫生行政机关应于城市适当地点设立卫生讲演所,或于公共娱乐场所,或民众集合场所及各通俗讲演所或阅览书报所等处派员讲演卫生要义,并解释各项卫生章则。”并特别强调:“所定讲题须切合实用,或从反面引证事实以资警醒。此项讲演材料除参考卫生部颁行之刊物外,应就地请医药卫生专家担任撰拟采集。”④

1935年秋,河北省教育厅通令全省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各通俗讲演所、民众教育馆讲演部迅速响应,定期开展驱毒宣传。⑤1936年6月28日,镇江民众教育馆讲演部为宣传夏令卫生,举行化装讲演。讲演员“化装种类,均系夏令危害之毒虫。头戴纸帽,背贴标语”,在江边公园等地露天讲演,“警人夺目,颇能给予民众深刻之刺激”。⑥

民国社会形态的复杂性,使得通俗讲演所的讲演内容极其丰富多元,当时社会上所流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思潮均有所涉及和体现。进步方面的讲演内容可主要分为鼓励爱国、培养公德、普及法律、振兴实业、发展教育、革除陋习、灌输常识等类别。此外,通俗讲演亦含有复古、、奴化教育等消极乃至反动的内容。但从整体看来,通俗讲演所所宣扬的进步思想理念仍据主要方面,这也是把其定位于启蒙教育机构的最基本依据。

民国通俗讲演所事业迎合救亡图存、启蒙求新的时代潮流,向下层民众大力灌输新观念、新文化、新知识,极大地促进了他们的思想觉醒,确实在民众爱国热情的激发、民众先进价值观念的培植及民众传统生活陋习的革除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功效。但是,由于外在经济支撑的乏力、社会动荡的干扰,再加之讲演内容的鱼龙混杂、讲演员自身素质的低下、民众对讲演的漠视、抵制心理等一系列内在因素,使得通俗讲演所事业的社会启蒙效应受到极大制约,与其所标榜的“启迪民智”的崇高目标还相差甚远。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9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移风易俗 历史进程 基本经验

风俗是一个国家、民族或地方长期形成并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中国传统风俗内容极其丰富复杂,精华与糟粕并存,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良风美俗对社会生活发挥着规范、教化和调节的作用,陈规陋习则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把移风易俗作为奋斗目标之一,始终领导人民进行移风易俗,取得了巨大成就。回顾移风易俗的历史进程,总结基本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开展移风易俗,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中国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改造中国为己任,以建设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为目标,不但要有新政治、新经济,而且要有新文化,“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1]P663,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深刻的革命。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风俗,其中的陈规陋习就成为党领导革命的直接目标之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改造旧风俗,以革命性的内容完全代替或部分代替了旧风俗。

(一)实行妇女解放,确立男女平等原则。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束缚的妇女解放,是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没有占人口半数的妇女解放,革命就不会取得成功。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妇女彻底解放与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无产阶级的彻底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2]P78,因此,“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2]P57成为中国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时期,妇女方面移风易俗的重要成果有三项:一是废除了包括缠足、束胸、穿耳在内的损害妇女身体的陋俗。缠足在中国盛行千年,尽管自清末以来持续不断地开展不缠足运动,但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的乡村依然盛行,严重限制了妇女的行动。所以,从大革命时期开始一直至解放战争时期,党始终把禁止妇女缠足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开展,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完全禁除了农村地区的缠足陋习,彻底实现了妇女形体上的解放。束胸、穿耳虽然对妇女身体伤害较轻,但同样被严厉禁止。二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确立了男女一律平等的原则,妇女与男子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享受平等的权利,妇女参政、参战、参加生产、接受教育、参加社会活动成为根据地社会的主流,成为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三是革除妇女传统的服饰发式,以应对险恶的战争环境。大力倡导剪发运动,短发或简单的发式替代了传统的“结髻”;不戴首饰、不打扮,服饰款式删繁就简,使简单成为时尚,节约物资和时间,体现了妇女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昂扬的革命斗志。

(二)废除封建婚姻制定,实行一夫一妻制。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近亲婚配、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废除了一切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成为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开端。同时,取缔娼妓、废除蓄婢纳妾以及寡妇守节等习俗。与婚姻相关的聘礼、聘金、嫁妆、送亲、送礼、吃酒等陋习也一并废除。“爱人”成为配偶之间的新称谓,体现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关系。这些法律和政策体现了党在婚姻领域的基本主张,在各根据地都得到普遍贯彻执行。

(三)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科学文化。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文化落后,农村地区迷信盛行,信神信鬼、求神拜佛、占卜堪舆、烧香磕头、还愿打蘸现象非常普遍。庙宇祠堂充斥乡间,僧道、巫神、风水先生等肆意诈骗百姓钱财。农民迷信天命,甘于贫困,不敢反抗。土豪劣绅、地主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则常常利用农民对迷信和神权的盲从进行反革命活动,对革命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根据地的社会安定。为广泛发动群众参加革命,从大革命时期到解放战争,各地普遍开展破除迷信、反对神权运动,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倡科学文化,反对神权,破除迷信,取缔一切宗教迷信组织和活动,没收或销毁其财产及工具。通过发展包括从儿童到青壮年在内的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内容的教育体系,开展全民教育,推动了根据地群众精神面貌和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变,形成一种具有崇高革命理想、信念与道德情操的新社会。

(四)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艰苦奋斗。党在极度艰苦的条件下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始终坚持艰苦奋斗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享乐主义。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官兵每天五分钱的伙食到长征中的草根树皮,从土地革命时期实行的财政节省方针到抗日战争时期延安的大生产运动,党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战胜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克敌制胜。1938年3月,为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确定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的教育方针,艰苦奋斗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前夕,针对党内可能因胜利而生长的骄傲和贪图享乐等情绪,要求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3]P1438—1439。正是依靠艰苦奋斗这一强大的政治优势,党领导人民战胜了强大的敌人,取得革命的胜利。艰苦奋斗也由此成为我们党的一大优良传统。

(五)革除社会陋习,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这一时期社会生活方面的移风易俗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禁赌、禁毒,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运动丰富军民的精神生活。从大革命时期一直到解放战争时期,一律禁止、禁止吸食鸦片,同时开展政治、生产、军事、文化、体育等各种主题与形式的运动,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例如,中央苏区广泛开展选举运动、扩红运动、反帝运动、反贪污浪费运动、卫生运动、轻骑队运动、节省运动、红五月运动、五卅竞赛运动、革命竞赛运动、妇女冲锋季,等等;陕甘宁边区常举行晚会、舞会、新秧歌运动、新歌剧运动和体育运动,等等。各类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利于激发群众革命斗志。二是改良卫生。各根据地通过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改变农民不刷牙漱口、不沐浴,随地吐痰、便溺、倒垃圾,人畜共居,喝生水等坏习惯,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根据地的稳定与发展。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把卫生运动列为施政纲领,开展以灭蝇、灭鼠,防止鼠疫、霍乱为中心的军民卫生运动。三是改造游民(陕甘宁边区称之为“二流子”)。游民多为破产的农民和失业的手工业者,不务正业、不事生产、游手好闲,名声坏、社会地位低。各根据地通过宣传教育、分配土地和工作等措施改造游民,纠正社会对游民的歧视,使之成为对革命有用之人。最著名的延安时期改造“二流子”运动,仅用两年多时间就成功地把边区4万多“二流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外,“同志”称谓的流行也改变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关系。曾自豪地称赞边区“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1]P718,形象具体地反映了边区社会政通人和,稳定和谐,井然有序,朝气蓬勃的新气象。

总之,持续不断的移风易俗使革命的新文化和新思想得到了传播,不仅把广大妇女和农民从封建礼教与陈规陋习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保证了革命所需的力量,而且改变了根据地的社会风气,广大军民面貌焕然一新,加速了革命胜利的进程。

1949年,党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巨变,它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号召下,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移风易俗的伟大实践。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后,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移风易俗的新途径、新方法,成效同样显著。

(一)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对妇女方面的陈规陋习实行移风易俗,主要成果有三项:一是经过50多年的立法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诸多专门法律以及地方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1995年把男女平等列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将妇女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于1995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了5年和10年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实践中实现了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突破和飞跃。三是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机构。一方面建立妇女联合会,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纵横交错、功能健全的组织网络,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另一方面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先后成立妇女工作机构,支持和保障妇女的权益。这些举措对革除妇女方面的陈规陋习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妇女成为支撑共和国大厦的名副其实的“半边天”,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赞誉。

(二)改革婚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婚育方面移风易俗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继续改革旧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关于妇女婚姻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基本主张。为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一系列指示,广泛开展学习、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短短几年时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摧毁了封建婚姻制度,形成婚姻自由、婚礼简化、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气,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逐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2001年再次修改的《婚姻法》,继续体现了维护妇女权益、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男女平等的家庭关系已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二是计划生育。20世纪50年代党和国家曾酝酿计划生育。随着人口的增长,70年代开始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列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成立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这项被党中央称为是一场移风易俗的大事,一方面通过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新型婚育文化宣传活动,破除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和施行《计划生育法》,照顾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夫妻及其家庭,使计划生育深入人心,蔚然成风。30多年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

(三)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化。为持久有效地教育群众破除迷信,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科普组织,通过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大力发展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破除迷信的能力。在这方面有两项成果值得特别记述:一是取缔会道门,反对迷信。新中国成立初期,会道门常常打着宗教旗号,传播迷信,蛊惑群众,进行反革命活动,危害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针对这一严峻现实,党和国家结合、减租、剿匪、文化教育、卫生、救灾、生产、时事教育等社会民主改革运动,开展了一场以反对封建迷信为中心的取缔会道门的运动。同时,大张旗鼓地开展禁烟、禁毒、禁赌、禁娼活动,废除封建把头制度,给游民分配土地和工作,铲除会道门生存的社会土壤,在短短3年时间里就取得了这场斗争的胜利。二是取缔“”组织,反对迷信。20世纪末及其操纵的“”组织活动猖獗,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反人类、反科学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国家在坚决取缔“”组织、打击其犯罪活动的同时,广泛开展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为主题的唯物论、无神论教育活动,揭批“”组织妄图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反动本质,教育了群众,也成功教育转化了“”痴迷者,取得反斗争的胜利。

(四)革除社会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社会生活方面移风易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952年春,党和国家组织了全民卫生防病的伟大爱国卫生运动,成功粉碎了美帝国主义发动的细菌战争,城乡卫生面貌也得以改观。此后,《宪法》作出“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使爱国卫生运动持续开展。改革开放后,爱国卫生运动纳入了社会发展规划。1990年开始对城市进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农村则着眼于解决水和粪管理这两个基本问题,推动了城乡卫生状况的改善,达到了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的目的。二是殡葬改革。土葬是中国殡葬的主要形式,重殓厚葬、入土为安的观念根深蒂固。1956年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时,为增加土地,倡导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同年4月27日,第一个在《倡议实行火葬》的倡议书签字,、、康生、刘少奇、、彭真、董必武、邓小平等党内外136人随后也在倡议书上签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的倡导社会习俗改革的签名活动,对殡葬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1997年7月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确定了“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到2005年全国平均火化率达到53%[4],网络祭奠、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撒散、海葬等绿色殡葬也在各地推行。三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党曾多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同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农村建设由此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起来。“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两项要求就是引导农民移风易俗、转变观念、提高素质,逐渐消除许多农村存在的打牌、封建迷信、不赡养老人、言行不文明、红白喜事铺张浪费、不讲卫生乱扔垃圾等陋习。

(五)反对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持续不断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英模人物、普法、“五讲四美三热爱”、“三观”和“三讲”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确立艰苦创业、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展“三反”“五反”和增产节约运动,倡导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作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公民的道德建设,注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进入21世纪后,全国各地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覆盖全社会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了全民自身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被中央誉为“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的伟大创造”[5]P18。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现象,在2006年3月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四个方面基本内容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战略任务,将它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凝聚力量、引领风尚、教育人民,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成为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支持。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在要求全社会“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的同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决心改进文风会风,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此后,中央先后出台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省市区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下达了明确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到精简会议活动、简化接待活动、禁止公款请客送礼,相关支出明显减少。由于政府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带动了社会消费氛围的转变,不仅企业纷纷取消了奢华年会和宴请等商务活动,寻常百姓也开始崇尚节俭之风,勤俭节约。党风政风的改变带动了民风的转变,开始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201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公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分三个层次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深远的意义,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总之,在建设伟大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活动过程中,党领导全国人民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建设,不断开展移风易俗,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演绎着“移风易俗,改造国家”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但不能否认,移风易俗也经历了不少挫折,“”这一场“人类历史上空前未有的移风易俗的伟大事业”[6],在“破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口号下,包括良风美俗在内的我国传统文化也遭受了巨大的劫难。

回顾中国共产党移风易俗全部历程,尽管其间有过曲折、失误甚至错误,但她不仅成功地进行了空前伟大的移风易俗实践,形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新风俗、新风尚,而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继续推动移风易俗有着重要的启示。

第一,移风易俗是党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主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具有战略地位。风俗事关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国家民族的兴衰,“广教化,美风俗”是自古迄今的政治目标,“移风易俗,天下皆宁”。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再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党所取得的一切重大胜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都离不开移风易俗。当今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远没有完成,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异常艰巨。但许多人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却又保守着旧有的思维与习惯,甚至热衷于陈规陋习,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继续进行移风易俗,这对于保持社会和谐、激励人们奋发向上、防止社会肌体腐败至关重要,不容懈怠。

第二,移风易俗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立足长远,常抓不懈。“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7]P224中国的传统风俗是在长期的农业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不会在一朝一夕消亡,它经常会以更新变化的形式重新回到现实生活之中。风俗这种历史性、地方性、传承性、稳固性和变异性特征决定了移风易俗的艰巨性、复杂性、广泛性和长期性,要实现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的目的,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把握风俗的传承与演变规律,区分优劣,既要继承优良传统,又要革除陈规陋习,推陈出新,使民俗中许多事象逐渐从落后变为进步,从愚昧变为文明,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移风易俗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风俗尽管难以改变,但还是能够移易的。天下无不可变之风俗。我们党移风易俗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移风易俗是切实可行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与时俱进,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各级领导要移风易俗,自觉转变思想作风,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冲破各种落后的条条框框和旧的思想观念的藩篱,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和汲取群众创造的移风易俗新鲜经验,开拓移风易俗新天地,不断赋予风俗以时代的新内涵,淘汰与时代相背的陈规陋习。

第四,移风易俗要循序渐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由于风俗直接产生于生活并存在于日常生活和交往活动中,习惯成自然,人们尊重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并自觉遵守。无论是良风美俗,还是陈规陋习,都不会也难以轻易改变。对于那些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求的传统良风美俗,要大力继承与弘扬;对于那些的确不合时宜,消极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陈规陋习要因势改易,坚持用启发、说服、教育、疏导、示范的方法,循序渐进地加以改变;对于洋风洋俗要因势利导,防止和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洋风洋俗实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对于一些落后、愚昧和腐朽的恶俗,要坚决予以革除;对于“黄赌毒”和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净化社会风气。

第五,移风易俗要以思想道德领域和广大农村地区为重点,开展持久的风俗移易活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防止和遏制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是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认真解决的历史性课题。“三农”问题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共同富裕、可持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等一系列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能否革除农村地区的陈规陋习,将直接影响“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思想道德和农村是移风易俗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必须有针对性、持久地开展移风易俗活动,革除思想道德领域和农村地区至今仍然存在的陈规陋习,加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注释:

[1]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

[3]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李学举部长在纪念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五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http://.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6]横扫一切牛鬼蛇神[N].人民日报,1966-6-1.

[7]鲁迅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下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

[3]郑师渠.中国共产党文化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4]张玉龙,何友良.中央苏区政权形态与苏区社会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5]徐文杰.早期中国共产党与传统文化[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知网.

[6]徐永新,赵传梅.八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化的理论与实践[J].江南社会科学院学报,2002(4),增刊.

[7]刘果元,李国忠.苏维埃时期移风易俗工作述论[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4).

[8]江沛.华北根据地的社会变迁评析[J].抗日战争研究,2000(2).

[9]萧放.中国传统风俗观的历史研究与当代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10

一、社会规范

1.社会规范的形成

古今中外,任何制度和法规的形成都源于行为规范,若某些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存在,那么人们也无法生活在有秩序的社会中。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衡量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也在不断地修整中,国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相仿的情形,这种法律移植在国际上也是较为普遍的,但总体来说各国法律的制定大多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在法律形成之前,人类是依靠各种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行为的,在中国古代称为“礼”,如一个人晚餐受到了他人的要约,那么就必须准时赴约。这是一种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社会上出现的一种“公共约定”,这种“公共约定”从大的方向来说,就是人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它将在无形之中支配人们做事的态度和行为。法律是基于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对所谓的社会“公共约定”好与坏做一个“度”的衡量。

2.规范形成的必要性

人本身是超级解放的,这点在美洲和非洲生活的原始人类中可以体现出来。若每个人解放的本性都展示得淋淋尽致,那么整个社会就会产生不安定因素,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导致整个社会处于层层危险之中。[1]

社会道德只是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约的一个方面,即使不遵守某些“公共约定”,也不会受到过于严重的处罚,有可能会排除在组织之外,受到同仁的指责或唾弃,让是大家产生不愉快的心理。如某同事喜欢邀功,总喜欢窃取别人的方案向领导汇报工作,此种情况该同事不仅会遭到其他同事的排斥,而且会影响他在同行业中的形象。因此可见,社会道德只能够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若要将社会规范有力地推行下去,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

3.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在原始时期,人们的习惯就是衡量社会道德的标准,可以说原始时代的法律与习惯是同一的东西,同时它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是无法分辨出法律规范、风俗习惯、道德信条、宗教戒令间的关系的,它们有重叠的部分,一些事件的处理,既可以说是违反了社会道德,也可以说是不符合宗教戒令的规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要看处理案件负责人的态度。[2]随着社会关系和生活日渐复杂,在社会控制方面也出现了“分工”,即将法律规范、风俗习惯、道德信条、宗教戒令划分开来,对违反社会道德和规范较为严重者,以触犯法律为由,强制执行。为了表明法律在这个高速发展社会中的真正作用,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差异。

二、法律与道德

1.道德源于内心

国际上一些学者,如托马修斯、伊曼努尔?康德、穆尔等人认为道德的本质源于人类的内在良心,它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在于他是否出于善良的动机和意愿,如果是出于善良的动机和意愿,那么就是符合社会道德的,反之则是违反社会道德。[3]由此理论得出,道德的形成并非源于外界的强制性,而是对人们内心的管理和透识。穆尔认为法律是一种不管社会成员是否同意,强制性的要求人们履行法律条文及规范,对人们的肉体和精神具有强迫性和威胁性,而道德更倾向于透视人们的性格和内心。对于这种道德和法律关系的理论,是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

2.道德与法律关系

从历史的演变过程来看,我们不能用简单的语言或抽象的公式概括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它本身的演变过程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原始时期,人们对法律是没有认识的,能够约束大家行为的是道德和宗教戒条,即使在希腊文明出现的阶段,法律与道德依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没有任何条文将二者区别。历史上最早一次人类有意识将法律与道德区别开来,是在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它被国际上认定为最早的一条法律戒令。[4]但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这条法律戒令是由罗马的法学家提出来的,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并未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完全区分开来。

3.正确理解道德与法律关系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通俗来说在道德约束以外的范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它是一国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道德并非纯粹是“灵魂”或“良心”的代表,它是人们特定的一种高圣洁的品质。[5]

众所周知,在审理犯法案件时会探究嫌疑人的动机和意图,这种动机和意图对案件的处理尤为重要,它是犯罪处刑时考虑的首要条件,关系到刑罚的种类和轻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动机和意愿是来源于人们的内心,也就是托马修斯、伊曼努尔?康德、穆尔等人所说的道德管理从内心开始。所以说,道德和法律是有一定联系性的。法律会将权利范围转移到社会每个人身上,只要是在适当的范围内,那么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活动和处理任何事情,但只要触犯到法律了,那么道德的约束力就失效了,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执行。

三、法律与习惯

1.习惯与风俗的产生

关于习惯性的探讨,首先联想到的是个人的习惯,其次才是集体下产生的习惯。如某学生早6点起床,晚10点睡觉,这是个人的作息习惯,它会形成生物钟,一般情况下很难改变;如中国香港所有公司在上班期间都会有下午茶时间,这就形成了一种社会习惯,也可以叫做“风俗习惯”。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习惯是与风俗同时产生的,这一理论是有可取性的,但必须认识到多个人行为习惯的保持一致并影响到周围的群众,才能够称之为风俗。对于研究习惯和风俗的学者来说,应该更加清楚地分析二者间的区别和联系。

人们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工作习惯等都不是天生的、固定的、一时形成的,而是在长期的生活积累中所形成的。所以说,习惯与道德的产生一样,它是一个历史问题,并非是一个哲学的辩证关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可以将社会已形成的良好风俗习惯推行到诸地方团体和机构,但国际上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法律的强制手段推行到这些机构,这也就是习惯与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2.萨维尼理论的讨论

社会发展初期,法律与习惯、道德、神学间并无明确的边界,法律可以看作是人们没有争议的一种生活习惯,这种理论是由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提出来的。萨维尼认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形成习惯,习惯来源于底层的人民群众,所以历史法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萨维尼和普赫塔提出法律规范是由底层生长起来的,并非是自上而下形成的。

在研究的许多史例中,很多国家法律的形成并非是民主的,而是基于家长制的情况下产生的。如印欧社会,有一个人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他可以掌握他族内人的生死,那么各种规范的制定可以说是他统治的工具,若推行到原始社会,那么赋予这种权利的人肯定是部落首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形成,必定是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唯有他赞同的风俗和习惯才能够发展起来。从这方面说,有学者质疑萨维尼的观念也是正确的,事实上法律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巩固统一而制定出来的具有强制的戒令。

笔者认为,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和普赫塔提出的理论具有片面性。首先,在早期社会,某一地区或国家,若人们养成一致的生活习惯,对这种习惯如何衡量就是法律的范畴,反过来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人们的认定标准,能够反映出大多数人们的意识。其次,必须认识到习惯的形成源于底层社会,但法律的制定却源于统治者,因此法律不是由下面向上面生长的,而是由上向下执行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必须符合当地社会的需要和习惯。总之,法律是一种监督工具,具体一定的强制性,是统治者意识的体现,但法律条文的规定必须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和实际需要,任何消极性的、抵抗性的、无约束力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在社会上站住脚。[6]

3.习惯与法律关系

人类文明处在不断发展中,如今法律已从习惯中完全解放出来,国家执行法律的工作人员(如律师、法官等)能够清楚地辨别出哪些行为属于法律,哪些行为属于习惯。从各国法学院的建立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如今的法律条文的起草和拟定都更加具有客观性。[7]如果要把法律制定的“前身”归功于习惯的形成,那么可以说当习惯被国际权利机关认可并列入法律时,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再是简单的“习惯”了。然而,何种情况下所谓的“习惯”会被法院认可,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该习惯必须与法律的正义性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与法律有任何抵触性的行为;其次,该习惯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必须具有稳定性,即在历史的长河中,由先人传承下来且具有纪念性意义的风俗。

总体来说,习惯在如今统治者眼里,是微不足道的,在合理的范围内人们的习惯可以根据身体状态和喜好安排,对统治者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在处理案件时,又必须查看一个人行为习惯,如某人经常触犯法律,并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与第一次触犯法律在判刑上是不一样的。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是一个人品质的写照,好的习惯可以塑造一个人的气质,树立个性“形象”,让大家对你有个很好的印象。生活中各种习惯都较好的人,若无意识触犯法律,相信法官也会从轻发落,给好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习惯是以间接性的途径进入到法律领域中的。

四、法律与行政

上文阐述了法律与道德、习惯的联系和不同,在当今社会中,除了法律、道德、习惯外,还有一种社会控制力量,称之为“行政”机关。

1.行政含义

“行政”一词涉及的领域较多,即公共领域和私人行政领域两者之间,故行政是基于一定原则对公私业务的处理。例如,在公司某一部门对其他部门具有组织和规划的权利,可以指挥其做生产计划、检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品生产进度等,这些都称为私人行政范围内。若政府人员执行上层领导任务,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修缮道路、维护社会秩序等,这些称为公共行政行为。由此可见,私人行政行为是对公共行政行为相对的,判断公共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否由政府人员参与或执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公共行政行为与法律间的关系。

2.行政和法律关系

对于行政和法律关系的理解,两位德国公法教授耶利内克和拉班德提出国家纯粹的行政活动是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耶利内克认为国家成立行政机构,处理政府的财产问题、颁布官吏的行政制度、命令、规范都是在法律以外的行为,不能因为这些政策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制定,就将其归于法律的范畴。如国家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修缮道路等都是会国家的建设,它与地主处理他的财产一样的性质,这些行为不涉及到法律。拉班德认为法律的本质是限制人的自由活动和范围,唯有与其他主体产生冲突时,才有可能牵涉到法律,否则我们可以将它视为政府整治国家的一种现象。除此以外,基于这种冲突理论,苏俄的法学家帕舒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也得出了与耶利内克、拉班德相同的理论。

凯尔森提出了与上述对立的观念,他认为行政和法律间本质上并未有实质上的区别,都是权利机关为了达到自己希望的事情,强制对方实行的结果。凯尔森将“法律”一词的含义扩大化,他指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切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都体现了权利机关的意识,刻意地区别行政与法律间的关系是无意义的、多余的。

既然各位学者在行政和法律关系处理上持有不同的观点,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认识到二者间的关系呢?首先,必须明白行政是权利机关基于方便的原则,对国家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处理,它属于政府一种自由的活动范围,所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意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法律也并非绝对是基于冲突理论产生的,它与行政机关性质一样,是权利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当然这种“规范”必须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广大底层人民群众的需求。总之,法律与行政间存在差异的,不能等同看待,若社会治安管理只依靠行政部门,没有法律的监督和强制,那么社会稳定难以保障。即使存在行政部门,法律在人类文明发展中,仍具有重要位置,应正确地认识行政与法律间的区别。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11

德昂族系云南特有民族,现有人口20556人(2010年),属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于德宏、临沧等地。德昂族由于历史、地理、人口等原因,教育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相关研究也较少,尤其是“民族心理与教育、家庭教育、艺术教育以及近年来关于国内课程改革等教育热点也尚未予以关注”[1]。在此研究德昂族家庭教育,以期对德昂族家庭教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生活技能教育

家庭教育的首要内容是生活技能教育。因为它是民族成员适应特定的自然环境,保持种族繁衍的必要前提,是一个民族求得生存、延续和发展的必要保证。[2] 德昂族的小孩,在父母的带领下,很早就参加生产劳动,做些辅助性的活计,亲历劳动的各个环节[3] 。

1.教育内容上男女有别

德昂族父母通常会有意识地教育孩子生活常识,但对男孩和女孩教育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对男孩着重教授如何放牛、套牛、牵牛、以及犁耕有关的技术,稍大一点还要学会犁田、耙田等种植技能。对女孩则主要传授如何做饭、洗衣服、采集野菜等各种家务,还要学会一些如撒种、收割、打谷、种菜等,一些姑娘还未成年就学会了纺线、织布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也开始传授一些种植水果、甘蔗等经济作物甚至如何做一点生意等知识,这种与时代相结合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相关的生产、生活及自然知识等也就成为德昂族家庭教育的主要特征。

2.教育方法上口传心记

德昂族的孩子从小就跟父母兄长在家里或田地里进行学习。在家里,父母兄长做饭时,他们学会了如何淘米、米与水的配置比例等,有的还帮上一把,往灶里添上一把柴等,这些都是学问。稍大后,田地里都是他们学习的场所,父兄放牛、套牛或在犁田、播种、田间的管理、收割等时,他们也逐渐学会了一系列的知识。随着现代文化的冲击,在政府的支持下,德昂族部分家庭种植甘蔗、八角、杉木、石斛等具有特色的高产经济作物、木材和药物,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了孩子,他们也逐渐学会了如何使用化肥、用喷雾器杀农作物害虫等技术。

二、伦理道德教育

德昂族是一个非常善良而又热情好客且重礼仪的民族。在孩子的教育方面,首先,注重言传身教,以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德昂族山寨,很少能听到大声喧哗,更不用说打架骂人了[4]。其次,注重德育,从小抓起。德昂族的父母从小就教育孩子要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赡养老人、讲礼貌、热情好客、不偷拿别人的东西[5]、不能直呼人的姓名等。再次,借助神话传说、民歌等教授道德。这不仅能够很好地教育孩子,更能传承民族文化,成为本民族团结凝聚的源泉。

三、民族习俗教育

德昂族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有自己丰富的风俗习惯,德昂族从小就对孩子进行本民族习俗方面的教育。

1.民族婚丧习俗教育

德昂族青年在婚姻缔结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做父母的也比较尊重儿女心愿。丧葬方面的习俗,除佛爷(和尚)实行火葬外,一般群众都是土葬。德昂族的婚丧习俗有自己的本民族特征,家长通过让孩子参与婚丧习俗、耳闻目睹、适时间讲解传授等形式将婚丧习俗知识用多种多样的传与下一代。

2.民族禁忌习俗教育

德昂族的禁忌有原始宗教的道德观念,亦有原本民族的道德礼性。在德昂族的民族禁忌中有宗教禁忌和日常生活禁忌。存在婚后讳名的风俗,即结婚有子女的人,任何不得直呼他的匿名,一般称某某之母等;佛龛和祖宗牌位禁止外人触摸,也禁止在此挂放东西。客人不能坐客厅内家长的卧具。禁止砍伐寨神树,也禁止在其周围大小便。此外,德昂族不允许人进入并触动墓地之物。

同时在传统的民族习俗中存在妇女通过男人面前,需弯腰提裙而过;妇女不能跨越生产工具;不能用脚火塘或柴火;男、女之间不能相互丑言辱骂,视为犯家规等民族禁忌。 [6]这些禁忌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被下一代模仿、习得,同时被维护。

3.宗教习俗教育

德昂族信仰小乘佛教,村村寨寨到处都是佛寺和佛塔,佛塔造型与傣族佛塔略有不同。过去,许多德昂族的男孩到六七岁,就要到本寨佛寺出家当小和尚,虽现已淡化,但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现在德昂族还保留着对原始宗教的信仰,德昂族还有驱鬼辟邪、祭寨神、祭谷娘、祭房神等仪式和活动[7]。德昂族的小孩在耳闻目睹中也或多或少接受了宗教习俗方面的教育。

四、民族历史教育

德昂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他们常自豪的说:德昂族的历史就像江河一样久远,在家庭教育中,德昂族家长对孩子关于民族历史的教育方式多种多样,它融于祭词、神话、传说、故事、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当中。以前德昂族的老人、父母会在农闲或晚饭后随时向年幼一代讲述本民族的历史,孩子们围做在长辈身边,重温祖先的由来、生产、生活场面,以及曾经有过的兴盛时代和经历过的苦难历程,对下一代起到教育的作用,现在这种情景已很难看到,人们有了更多的娱乐方式,如电视、网络等,这对传统民族历史文化的教育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与威胁。

五、民族审美教育

德昂族最能体现本民族的审美特征的标志就是服饰,德昂族服饰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尽管各支系间的服饰都有差别,但仍不失其共同特点,在德昂族的饰品中,五彩斑斓的绒球颇具特点。男子包头巾的两端、胸前,妇女衣服的下摆、项圈上,男女青年的耳坠上和筒帕的四周都装饰有彩色的绒球。

德国人的习俗范文12

    论文摘要:由于特殊社会文化的牵制和影响,德宏傣族婚姻习俗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傣族婚姻习俗的特点。德宏傣族婚姻过程、仪式与佛教和本土宗教内容紧密相联;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制度和观念导致了德宏傣族等级婚姻的盛行;对家族血缘关系的重视致使德宏傣族一直固守着同姓不通婚的规矩;经济条件成为德宏傣族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新思想新文化的影响,德宏傣族婚姻习俗发生了变化,人们抛弃了婚姻习俗中的不少陈规,面对现存的婚姻习俗应正确对待,并加以积极引导。

    德宏傣族,指分布在现今云南省西部边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内的傣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是古代南方陆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又是中印文化的交汇点,中原文化和印度文化在这里会合并发生碰撞。特殊的地理区位和民族的包容性,使德宏傣族形成了融本土文化、中原文化和印度文化为一体的特殊文化,对德宏傣族婚姻习俗起着牵制和影响的作用,使之具有了与其他地区傣族婚姻习俗不同的特点。

    一、宗教文化渗入婚姻礼俗

    佛教传人德宏傣族地区以后,傣族本土的宗教并没有失去自身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宿命观、灵魂鬼魂观与佛教的各种教义教规一起在德宏傣族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祭鬼与贼佛在德宏傣族社会一并盛行。长期以来,本土宗教和佛教对德宏傣族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渗透德宏傣族社会的方方面面。宗教对德宏傣族婚姻习俗的渗透和影响主要表现为本土宗教对婚姻过程的渗人。

    本土宗教对德宏傣族婚姻过程的渗人首先表现为天命观和占卜术的干预。在古代,德宏傣族相信天命,相信占卜术,相信“晖莫”(巫婆)和“莫古拉”(算命先生)能预卜未来,能为人消灾造福。这种观念直接作用于德宏傣族的婚姻习俗。德宏傣族视婚姻为人生旅途中的重大事情之一,并且认为男女婚配是上天的安排,是命中注定的,因此,在选择配偶和选择订婚、完婚日期等关键问题上,一般要求助于占卜术,可以说,在过去,天命观和占卜术对德宏傣族婚姻习俗的干预并不微小。当男青年到了结婚年龄,父母往往要请占卜师占卜,测算为儿子寻找配偶的最佳时间、地点方位,以及最佳配偶的大概模样和大致形体特征。占卜师根据该男青年的出生年、月、日、时辰,亦即所谓的命,一一作出指点。致于女方,当有人上门提亲,当事人及父母对男方条件较为满意,有许亲之意时,其父母也会请占卜师占卜,测算能否应许亲事。若占卜结果为肯定,便答应将女儿嫁给对方;若占卜结果为否定,则请占卜师指示嫁女的最佳时间、地点方位和男方的大概模样,然后依照占卜师的指示作选择和决定。除此之外,还有一条重要的卜算内容,即婚配的男女双方的生肖是否相和。通常认为,属牛者和属羊者、属龙者和属狗者、属猴者和属猪者命相克。据说生肖相克的人缔结婚姻将不能白头偕老,或者夫妻不和、家庭生活不美满。除了上述生肖相克的人不能相互结婚以外,其余的生肖都是相和的。当缔结婚姻的配偶选定以后,还要请占卜师测算最好的订婚和结婚日期,一般认为属鼠、属鸡、属马、属龙的日子是订婚和结婚的最佳日子。而在那些所谓的“凶日”里,不能举行订婚和结婚仪式。天命观和占卜术对德宏傣族的婚姻习俗的干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德宏傣族是多神崇拜的民族,德宏傣族人相信山有山鬼、水有水鬼、地有地神、天有天神,人死了以后变成鬼魂。德宏傣族的神灵之多、影响之大,令人叹为观止。德宏傣族人认为,所有神灵都会给人以佑护或惩罚,因此,德宏傣族人一年到头有多次祭祀鬼神的活动,形成了完整而系统化的神灵崇拜仪式。德宏傣族一系列的婚姻仪式都与祭拜神灵有关。首先,婚礼仪式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祭祀祖先亡灵,这是联姻的男方家和女方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在男方到女方家举行订婚仪式的当天,仪式开始以前,女方要用米饭、糖果、糕点摆放在堂屋里祖宗灵位前的祭台上,把点燃的香插在香炉里,以祭祀祖先亡灵,把即将为女儿订立婚约之事敬告阴间的祖先,以征得应允。举行婚礼的那一天,当男方迎亲队伍来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的时候,新郎必须在伴郎的陪同下向女方家的祖宗灵位跪拜,以示敬意和请求娶亲;新嫁娘即将被迎娶到夫家的时候,离家前要声泪俱下向祖先灵位跪拜,向祖先亡灵告别,此时要由一位女性长者在旁边念诵祭词,敬告祖先亡灵新娘即将嫁到夫家,请求给予保佑;当新娘被迎娶到夫家以后,要由伴娘引领新娘向夫家祖先灵位跪拜,这时同样由一位女性长者在一旁念诵祭词,敬告祖先亡灵新娘已迎娶到家中,请求给予佑护。第二天,即正式举行婚礼的当天,新郎新娘要在两位伴娘的引领和陪伴下,向祖先灵位跪拜,此时,仍旧有一位女性长者在旁边念诵祭词,请求祖先亡灵向新郎新娘赐子赐福。可以说,祭拜祖先亡灵是德宏傣族婚俗仪式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德宏傣族的婚礼仪式中,除了祭拜祖先亡灵以外,还有祭祀天神、祭祀寨神等。可见,德宏傣族的神灵崇拜对婚姻习俗的渗人是很明显的。德宏傣族婚姻仪式中对各种神灵的祭祀,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婚礼仪式中对神灵的祭祀和膜拜,获得神灵的保护,进而获得恒久稳固的婚姻、和谐的夫妻关系,以及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如今德宏傣族群众头脑中的神灵崇拜已经非常淡漠,人们对神灵的依赖思想已经消逝,但祭拜祖先亡灵、天神和寨神,仍然是婚礼仪式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内容,这种活动内容已经失去了神灵崇拜的真正内涵,而成为礼俗性的婚礼仪式活动项目之一。

    二、社会等级酿就等级婚姻

    德宏傣族社会自13世纪麓川主思可法兴起之时就进入了封建领主制社会,封建等级正式形成。德宏地区共有10个辖区范围大的“动”,这10个“勋”各有一世袭“昭法”(天王),为“勋”或地方的最高君主。到了明代,明王朝在德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封上述各“勋”为宣抚司或副宣抚司,或安抚司等,勋底、勋纳、勋宛为宣抚司,勋盏达、勋遮放为副宣抚司,勋焕、勋卯为安抚司,户撒、拉撒为长官司……与此同时,除盏西“昭法”以外,其余“昭法”都被封为土司官。封建领主制度的形成和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德宏傣族社会的等级界限和等级观念更为明显和突出。新中国成立以前,德宏傣族社会分为“昭法”(天王)、“法龙”(贵族属官)、“布刚布幸”(管理几个村寨的地方头人)、“陶曼”(村寨头人)、“滚很”(贫民百姓)等若干等级,各等级之间有严格界限,就连服饰也有等级的区分。如贵族妇女可以穿绸缎统裙和织锦筒裙,贫民妇女则不能穿此种筒裙;贵族妇女可以穿有四条镶边的筒裙,贫民妇女则只能穿无边或两条镶边的筒裙;贵族妇女可以腰系黄色缎带,贫民妇女则只能系红、绿色的缎带……浓厚的封建等级观念势必对婚姻习俗发生影响。于是,德宏傣族社会实行等级内婚制,在男女婚姻问题上讲究门当户对。德宏傣族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话:“脚对脚,手对手”,其含义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须门当户对。德宏地区的大小“昭法”互不相属,各有自己的领地和政权,在婚姻方面有一系列严格规定,如土司必须娶他“勋”土司的女儿为掌印夫人,所有土司都设法将女儿嫁给他“勋”土司。于是,德宏地区的各“勋”土司除了与本地土司通婚以外,还和潞江、耿马等地的傣族土司联姻。如:“南甸第二十七代土司龚缓有五个女儿分别嫁给陇川、勋卯、芒市、遮放和干崖土司,从而她们取得所嫁土司的印太身份,其父亲龚缓俨然以‘十司领袖’自居,联络和控制上述土司。干崖土司女儿出嫁情况与南甸土司女儿相似,第二十二代土司刀安仁的妹妹嫁与}1J卯氏土司,刀安仁另一妹妹嫁给盏达土司。刀安仁女儿嫁给南甸土司龚缓。刀京版大女儿嫁给耿马土司,二女儿嫁给芒市土司方玉龙。”

    除了土司只能和土司通婚的规矩以外,傣族贵族阶层也极少有跨越等级的婚姻现象。“德宏傣族封建土司,其叔伯和兄弟都为贵族属官,并由土司授与}J级和准级爵位。按年岁进行授爵,青壮年授与准级,年老授与勋级,印级一般授与非贵族属官。在干崖土司辖区,印级分别由管、丰、李、寸和尹五姓分享。rr}IJ(PIBU’上述各动贵族属官通常都与他勋贵族属官通婚,或与本勋的非贵族属官通婚。

    此外,老百姓中与土司同一姓氏的人家也被视为土司家族,其社会地位相对较高,通常是与另一姓氏的土司家族的人通婚。普通老百姓又互相通婚,形成自己的婚姻圈子。社会等级制约着德宏傣族青年的婚姻,德宏傣族婚姻习俗呈现着等级的色彩。德宏傣族上层统治者提倡和实行等级内婚制,其目的有三:1.维护土司所谓血统的纯洁和高贵,进而维护自己的最高等级地位,巩固自己对社会的统治权利。2,实现政治联盟,增强自我实力。3.维护社会等级界限,令社会成员安其位、守其业,便于统治。

    新中国成立以后,德宏傣族群众头脑中陈旧的等级观念已经随着社会等级的消逝而日渐淡化,等级观念对婚姻习俗的影响也已基本消失,不复存在。

    三、血缘家族观念导致同姓不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