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论文: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论文 一、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现有的数量少。截至今年,武汉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无相关涉及。而且这些规章仅涉及专利,没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或者没有任何相关处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因是立法者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成为打击侵权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利剑是没有用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原因是分头管理,责权不清,沟通不畅。武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管,谁也不管”。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遇到利益相关的案件,多部门争相受理和管辖,遇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常常“选择性执法”。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建设问题。武汉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鲁巷光谷大转盘,建成不久,现在又开挖,建地铁站;比如刚建好的道路因安装天然气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设通信光缆再次挖开道路,形成“拉链式”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交通拥挤、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其次是对古旧建筑损害严重。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种建筑设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原因很简单,拆一次创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创造一次GDP。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处都是,可以发展旅游业。反观武汉旅游景点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价值6亿的武汉展览馆炸毁重建,武汉展览馆是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武汉市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来应该是武汉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最后是经济开发区重复建设。目前,武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多个经济开发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重复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金,造成巨大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保投资小。武汉市环保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环境恶化的最低标准3%。环保投入的不足导致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武汉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其次环境保护监控力度不足。武汉城市开发、新建工业园区的环保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建设项目缺乏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评估,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缺乏环保监控手段。最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武汉市第二产业特别是电力、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比重较大,比如武汉阳逻发电厂到2015年仍然坚持煤炭发电,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汉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同时象光谷软件园这样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公办学校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能择校,否则会造成公办学校领导寻租。择校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市场决定学费。另一方面是武汉大多数老百姓不读书问题。现在武汉民众每年的阅读量还不到有些发达地区人均的十分之一,说明武汉老百姓不喜欢读书,有时间就去打麻将、斗地主。但是人类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丰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我希望我们国家全民的阅读量能够逐年增加,这也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标志。”说明阅读普及度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武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武汉人不阅读是说不过去的。一定要让武汉市民减少打麻将、斗地主的时间,回到书桌上来。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诸问题之对策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增加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武汉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单一化,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执法统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负责。最后,加大执法经费支出,严格执法。严厉惩罚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把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官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完善投资法制建设。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完善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对民间投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壁垒。基础设施建设要吸引外资参与,外国专家可以参与资金运用的决策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把关。其次完善财政预算法制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对策是使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经营后果负责,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在各种项目的建设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润收益和风险责任统一起来。最后完善贷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银行贷款审查机制,让责任人为因为重复建设而出现的呆账、坏账负责,对贷款经营过程实行全面的微观监督管理。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比如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入股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的投资;比如加大医疗、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全程监管系统的投资;比如大幅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规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的拆除过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适应武汉城区功能定位,马上拆除高污染企业,还武汉干净的天空,让武汉人也可以看看蓝天白云。然后要立法为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费用支出。让武汉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把武汉打造成高新技术制造业中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环保节能型产业。接着立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比如制定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制度;比如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比如重点污染源网络监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护节能减排等知识产权。政府在立项中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转化应用,用“免费试用,政府补贴”方式推广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励老百姓对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被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现在企业已经彻底停产)大气污染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武汉的法院和环保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治理环境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一方面要立法规范中小学招生,严格区分公办和民办。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按“就近对口入学”原则接受新生,严禁以考试办法录取新生。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不得高收费。公办学校取消调节性招生计划,禁止招收借读生。招生要求按照湖北省定标准,并公示于众,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市民要择校要借读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就近登记入学”制度,报名数超额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过程透明公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市场定价。另一方面是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推进“全武汉人民阅读”,共同打造书香武汉,在武汉市营造“让阅读成为一种享受”的浓郁氛围,并倡议每个人每周读一本书,撰写读书报告,对读书报告优秀者提供物资和精神奖励。打造书香铁路、书香地铁、书香公交等书香交通线,在交通便利处设立自助图书馆,各类图书资源逐步免费向武汉市民免费开放。加大电子图书的普及力度,推广如KINDLE电子阅读器的持有量等。 作者:李嘉琳单位:武汉市第一中学 法制论文:行政事业法制建设论文 一、两令的现实局限性 1.管理要求不高,适应性不强 十八大以后,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出台了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对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两令在管理要求方面,比较温和,管理规定也不太严厉,已明显不适应中央的要求,与中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适应性不足,亟需修改完善。 2.管理内容较泛,重点不突出 尽管两令涵盖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面俱到,但是其管理的重点并不突出,尤其是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及资产收入管理等事项,属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不太规范,而两令对此并没有特别强调,在申报条件上也不太严谨,审批环节上也不够从紧等。 3.管理规定滞后,衔接性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丰富,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基本取得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两令较早,与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非税征管、财务与会计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导致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措施手段,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二、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 1.加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结合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按照依法治资的思路,认真做好资产管理顶层设计,紧紧抓住制度立和行两个关键环节,尽快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纳入十三五计划中,以两令为基础,着力提升资产管理的法律级次和地位,全面提高其权威性,全力加大其威慑性,全面落实执行力,以行政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或者法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充分营造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资产管理工作。 2.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尽快厘清财政部门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议从中央层面迅速明确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办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所管理资产的基本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管理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日常资产管理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充分压实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具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如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等事项。因此,在资产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责任重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资产管理的质量和绩效,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是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压实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日常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督促、有人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资产的各方面,如果管理中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不仅顾此失彼、难以监管到位,而且效果不佳、难以执行到位。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的现状,建议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资产收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严格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哪类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符合条件可以出租出借的房产必须实行公开招租,资产出售必须进行集中处置,遵循市场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杜绝资产使用和处置中的暗箱操作,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单位隐匿、截留资产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积极强化与财政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国库集中支付、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等财政其他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因此,要按照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强化资产管理与上述财政其他管理事项之间的衔接对接,特别要加强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紧密结合,实现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6.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情况较复杂,管理的责任重大,所管理的对象和面对的情形,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仍固守和沿袭以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就资产论资产,片面地、分割地管理资产,既不符合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常态下财政工作的要求,所以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着手,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创新,进一步开阔思路,以大资产的视角,全面融入到公共财政中去,进一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平。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两令存在的上述弊端和不足之处,已造成制度贯彻执行力不够,使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多项工作处于较尴尬和两难境地,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完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就会难以落实到位。因此,为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考虑,在管理理念、管理思路上,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要有超前性的意识,着力在模式的确定和体制的设置上把握方向,积极加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使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方面显现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孙卫国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法制论文:房地产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可资借鉴之处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成单行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也有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款,从总体上看较为零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国家权力与房地产产权人权利不匹配 现行房地产管理存在着浓重的行政特色。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制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有关的权利进行规范,即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造成国家权力超出应有限度,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极度萎缩。 2.房地产立法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的产业,门类众多,范围广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加以规范,房地产立法内容的不全面会导致房地产规制的不完善。 3.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 立法部门往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经营需要和经验总结”形成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定不恰当、法律表达不严谨,法律作用难发挥。从内容上看,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规范。国家政策时常起着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适用的效力。 (二)英美国家、我国香港地区 房地产法律体系可借鉴的地方英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可供我国借鉴。英国是较早制定住房法规的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条令最常见的有50多种。英国还建立了先审查后开发的土地许可制度,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明显受城市规划的约束和指导,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产交易若违反城市规划法,将被视为无效。美国宪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补偿。美国房地产交易法规几乎涉及有关土地、房产、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国法律要求必须保持土地在科学、历史、生态、环境、水资源、风景等方面的价值和质量。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占有、开发公有土地,破坏公有土地的环境质量,将受到处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地产法律体系,包括房地产权归属的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物方面的技术立法,以及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司法审裁等各方面的法律。从土地开发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争议的解决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较系统、完善。归纳起来,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有如下可借鉴的地方。 1.要有可持续发展思想 房地产法律体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加强房地产建设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之间的配合。 2.改变立法思维模式 房地产法律体系要以保护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为主,改变以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产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和配合 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转让、使用时,必须遵循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产的立法还应考虑其他法律的制约因素。 二、加快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是立法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一)相关制度的建设 1.基本制度 公民的居住选择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公民购买住房应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政府提供适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转让所得税等。 2.公示制度 出台公务员(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3.税制制度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的建设 1.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内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在公民居住权保护方面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居住权无法得到公平的保护。应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被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规 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产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这就要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调整手段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注重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得十分迫切。 3.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体系,理应拥有健全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而目前房地产行业远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仅有的几部法规发挥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税法等有关法律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制作用相对较弱。就目前状况而言,可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监管法》,该法规不仅要监管市场违规行为,还要监管监管部门及监管人的监管行为。 作者:郁鸿元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制论文:法制观念下法制教育论文 一、法制教育的范畴界定 “法制”一词就其起源来说,我国古已有之,只是其使用有所不同。在《管子.法禁》中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的词句,足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现代意义上说,关于“法制”既有人将其理解为名词概念的法律、制度,即是与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人将其理解为动态概念,即是指通过严格地、平等执行法律规章,促使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还有人认为“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即是说“法制”既包括法律制度这一静态性内涵,又包括实施法律和法律监督等的动态过程,是相关系列活动的总称和内在统一。从现实实践和社会需要的角度上来讲,笔者更赞同第三种理解,并认为“法制教育”中的“法制”也应该这个内涵上去认识。那就是,“法制教育”不但应该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宣传,让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包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讲解,让公民知道立法的客观性、执法的规范性、司法的公平性,法制教育必须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往的法制教育并没有把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仅仅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停留于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宣传的层面,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公民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守法公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并对“法制教育”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指出“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制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来看,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意识及守法用法意识;大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更深层次的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培养依法办事的意识,预防大学生犯罪。从“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归类来看,它被归属于“两课”的组成部分,“法律基础课是高校‘两课’之‘思想品德课’的一门系列课程”。从课程定位来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旨在的普及法律常识,法制教育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综上所述,“法制教育”从古至今都是“预防犯罪”的“思想教育”。从内容上看,“法制教育”的“法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具体问题,因而统治阶级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制教育必须具有当代针对性,因而是一种政治性要求,具有政治性特征。从形式上看,“法制教育”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主,采取的策略主要“灌输”,通过营造一种合适的法制环境、宣传法制思想,将法制理论“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从目的来看,“法制教育”主要是转变思想观念,以规范公民行为,属于预防性的工作,因而是一种思想教育。通过以上分析,综合来看,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选择 首先,要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思想道德教育范畴。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将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内需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之成为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途径;对外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凝聚人心,增强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以及近年来青少年犯规比率上升的实际情况,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法制教育稳步推进。要密切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做到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使法制观念内化为学生的思想观念,使学法用法成为当代青少年学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其次,增强法制教育的系统性。法制教育漫漫路,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不同阶段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划,使各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既具有层次性,又具有系统性。法制教育以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一种养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娃娃抓起,努力培养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中学阶段的学生有必要加强《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和《刑法》基本原则、常见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大学阶段的学生年龄上、生理上、心理上均以基本成熟,生活中除了与老师和同学相处之外,涉及到更多的社会事务,面临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于一部分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可能是进一步读研究生,而绝大多数大学生即将走上社会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制教育就要增强实用性,针对他们即将涉入的生活和面临的问题,加强《著作权法》、《劳动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的基本技能。再次,要使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思想等,并不是自觉形成的,“灌输”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如果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就会使公民产生被动接受、甚至是被迫接受的心理。因此,我们要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要让公民知道法律“武器”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其主动用法律“武器”,从而会增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建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形成的内化、外化律,在法制教育中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策略,政治思想理论的获得是一个积极的内化过程,理论上说的灌输,实际操作上应该是疏导,启发教育着重于“导”,才能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才能通过同化与整合完成政治思想理论的内化过程,达到不断改造受教育者头脑中认知结构的目的。最后,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长期性的活动开展下去。法制教育,无论从个体成长的角度上来说,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都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和艰巨性的任务。在新问题随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教育工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躁,只有不断创新,并长期性的开展下去,才能自如地应对新的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我们必须站在新起点,做好作为法制工作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抓好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稳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化。 三、总结 为了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稳步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面向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对象应做的具体工作和具体要求,使法制教育具有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通过具体的规划,增强法制教育工作的系统性,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实践过程的策略性,不能使公民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更不能使公民产生被迫接受的心理,而要通过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氛围,使法制宣传教育转为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遵守法律规章、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的状态。 作者:王仲文单位:黄冈工贸中等专业学校 法制论文:科技法制建设论文 一、正确处理好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 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是在科技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技政策对科技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及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先政策后法制的固定模式,使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过于密切,乃至造成二者的重叠,降低了科技法制的地位和作用,以致无论是科技立法的数量,还是科技立法涉及的内容,都远不及科技政策,科技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于科技政策的发展。因之,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更多的是通过制定和贯彻科技政策来实现的。及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科技战线上以科技政策为主导的调控手段才逐渐改变,代之以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的并存,并向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调控手段转变。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建立的红色政权发展科技事业在借助科技法制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依靠科技政策。然而,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主要依靠科技政策本无可厚非,但科技政策毕竟侧重政治上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仅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以及硬性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文规定,而且没有法律救济的保障措施,加之科技政策有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和临时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一旦执政党出现路线错误,科技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往往就会出现偏差,以致走上不必要的弯路。不过,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科技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政策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对此,彭真曾分析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因为“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就全国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并进一步指出,“这是一个历史阶段。我们大多是那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也或多或少养成了那个时期的一些工作习惯。”这样,政策不仅具有了很高的权威性,而且被非常广泛地运用,法律则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实践中一度出现“以党代法”的做法。当时,作为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政策自然也是如此,科技法律只不过是以法律名义表现的科技政策而已,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含义。当然,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两者之间不可否认,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具体而言,一是,科技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表现形式灵活多样,而科技法制涉及的内容则较为集中且更具有针对性;二是,科技政策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随时调整,其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科技法制则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任何修改和废除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三是,科技政策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科技法制则侧重于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法律救济,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说,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各有所用,既不能以科技政策拒绝科技法制,也不能用科技法制代替科技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退出,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影响和作用自然也随之不断增大。这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向现代法治转变提供了机遇。对此,曾明确指出:“要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继续加以完善。”即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科技战线要建立起以科技法为主导的科技规范和调控系统,必须对科技政策与科技法进行有效地协调和衔接。 中国共产党领导科技事业经历了从主要依靠科技政策到既依靠科技政策又依靠科技法律,再到主要依靠科技法律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合法问题是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协调的关键。对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的内容和程序。当然,现代社会在构建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科技调控体系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科技政策的辅助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而言,党的科技政策和国家的科技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必须把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政策措施,以及在科技发展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体制和新机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起有效的执法机制,从而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总之,鉴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精神,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必须以科技法律为准绳,在国家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当然,科技政策也要善于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提出对新形势的主张,完善相应的科技政策,为校正和修改不合时宜的科技法律奠定基础,以充分发挥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各自应有的功能。 二、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着马克思关于“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的理论。因此,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有组织的科学研究、科技教育、科学普及和科技立法活动,并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对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较为初步的认识。如早在1939年4月,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奖励科技人员,颁发了《陕甘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在生产运动中有特殊成绩者,按条例呈请奖励”,有意识通过科技立法来促进边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科学事业开始历史性的转变。《共同纲领》第43条规定,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是:“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与之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配合国家各项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一些鼓励科学研究、奖励科技发明和创造的科技法规。这些科技法规的颁布,不仅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成为新中国科技法制建设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国家建设的全面展开,为适应社会转型的实际以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先后制订了15个科技法规,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又在科技奖励、科技试验管理和科学仪器生产供应及科技干部管理等方面,相继制订了一些法规。虽然当时科技法制建设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十年动乱期间,在“左”倾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当时,由于政治运动的冲击,科技法制建设不仅陷于停顿状态,而且原有的成果也被破坏殆尽。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同时,又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不仅提高了全社会发展科技的意识,而且加快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步伐。对此,曾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即科技进步与创新呼唤着科技法制建设,科技法制建设保护着科技进步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重点完善,我国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法律中对科技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范,而且还专门就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的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初步建立起了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保护的监督保护体制。这些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了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了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并对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而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与之同时,党和国家又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及时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以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又强调指出,要“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大大促进了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向人们提出了以法律手段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就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历史而言,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但其相互间总体呈现出的还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现代化迫切要求以法律形式管理科技活动,并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或失控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科技法制现代化将科技活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保障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科技和法制建设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在实践中对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从1921年到1949年,党的科技法制建设总原则就是要求科技法制建设同政治、战争和生产建设相结合,以服务政治、配合战争。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例,其在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中,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必须与抗战大业结合起来。从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在推进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实行的是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原则。这一建国之初的法制建设原则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就已确立。具体落实到科技法制建设领域,在科技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是有科技法律从科技法律,没有科技法律从新民主主义科技政策。由于新中国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在摧毁旧法统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别无选择地照搬了苏联的一套。当时,苏联法从理论到实践被中国全盘引进。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包括科技法在内的中国法制已基本被“苏联化”了,应该是符合历史真实的。令人扼腕的是,苏联法虽历史地充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这台机器构建和发动的图纸和燃料,但终因其图纸和燃料质量的欠佳又妨碍了其正常的运转,并且这一危害大大超过了苏联本身。及至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中苏两国关系出现深深的裂痕,在党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进行历史反思的同时,也推动着国人对科技法制建设认识的深化。具体而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还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在及至“无产阶级”爆发前,国务院和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国情陆续制定了一批科技法规,不仅使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曲折中有了缓慢发展,而且也积累了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实践经验。但在随后开展的十年“无产阶级”中,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错误指导,建国以来政治运动的弊端被推到了极端,整个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科技法制建设自然也在劫难逃。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实现改革开放的政策,再次迎来了科技法制建设的春天。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上正式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开启了对走中国特色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的成功探索。1985年,为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这对包括科技法在内的我国所有立法及其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7年,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在改革中开拓技术市场的经验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用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律统一规范、统一调整技术合同法律关系,是我国科技立法的一大特色。这在世界科技立法史上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1997年中共中央举办的《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曾总结指出:“在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保证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一关于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论述,无疑奠定了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走向深入。以上党领导科技法制建设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顺应科技发展潮流,遵循科技和法制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基本国情而作出的重大抉择。换言之,即党在领导我国科技和法制建设中,探索和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法制、怎样发展科技法制”这个基本问题,从而对新时期科技兴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作者:侯强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法制论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主权,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直困扰各国高等教育法制的难题。虽然各国法律界、教育界提出了种种理论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巨大的。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深入研究其演变的路径,汲取其合理内核,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衷华郭维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 法制论文:公积金法制建设论文 一、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 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助性 公积金的互助性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 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 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性功能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 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 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总第57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增加立法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 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五、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作者:赵鑫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科技大学 法制论文: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逐渐增强,在经济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中,社会文化对人们的吸引程度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文化成为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时代在不断进步,国际上的各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成效也逐渐显露,我国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我国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顺利形成。 作者:曾祥辉单位:福建省平和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法制论文: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权利意识是我国从古至今公民意识的优秀意识,但是我国公民对这项意识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归根结底,这还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思想造成的。在古代,人们的思想长期受到阶级思想、宗教思想、自然方面的影响,关于自由、平等的想法近乎没有。儒家经典中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人们对此格外的推崇,从而思想得到影响,并传了下去。直到如今,人们还在以打官司,这种保护自己自身利益的事情为耻,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以至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重视,以至于公民法律教育滞后。而且公民自身也不是很重视。在如今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大前提下,我国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只会让让人民继续缺失法律意识。 (二)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型中各种运行法律机制不完善。各种因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罪犯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得不到制裁,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规由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节奏,不能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关部门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法律的保障机构,一个行政部门和几个管理部门就组成执法队伍,造成机构不明确、目地不明确,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执法部门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执法的失误,粗制滥造的执法队伍不能给人民带来便利,反而会分散执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单位都在努力成立执法队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制裁。通过罚款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等的问题,以部门利益为目的去执法。并且,执法的程序、执法的责任制不完备。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缺失 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也是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经调查表明,我国例行公事的监督不较多,但在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监督就不是很到位了。这就使我国频繁出现一些腐败、贪污的案例,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国家的利益,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我国发展有很大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问题处理机构经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把自己当作法律的执行机构。例如我国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对土地乱占滥用,严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经常出现人情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危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根据关系的好坏提供不同效率的办案手段,甚至出现了在执行案件时无法执行的荒唐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健全社会法律体系刻不容缓。上文提到了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接下来笔者针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希望环节社会压力,推动社会法制工作建设的进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为完善社会法制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在深层次上把握中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在经历侵权事件时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够,即使不断的给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他们也是没办法接受和理解的。其次应该使公民在知法的前提下懂法,在懂法之后守法。作为公民,起码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然在发生侵权时间时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造成自身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不断的发生,作为学生的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教师的这样做法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导致自己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孩子的权利,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宣传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宣传“依法治国”的条幅,但是这些条幅无法针对不同的人群,所以在大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时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根据社区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律的讲座,在丰富公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宣传法律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也要及时解答公民在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加深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法律思维之花开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立法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它独立的地位,法律至上,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越过底线的事情都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完善,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西方司法体系都能在实践中一步步发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然后弥补和改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国家机构无视世界潮流大势,无法做到法律至上,一味的强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智能成为空谈,没有法律的国家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政府的架子。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让执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不会因为分工不明确造成民众的损失,严格要求领导体系,领导应该做好榜样,公正、公平。法律不会因为任何人改变。 (三)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 法律监督主体从广义上说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要推进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人行事他人监督的和谐氛围。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在社会组织上有作用力的大部分是新闻媒体,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科技的力量和自身的写作能力监督违法行为。以《看见》为例,其中有一期揭露的是虐猫事件,虽然现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虐猫行为已经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看见》对这一行为的揭露让大众看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它的舆论监督更好的推动了社会法制工作的进程。其次应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政府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人员或者是行为不当的人员进行批评,并且提出自身的建议,规范政府人员的工作,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权。 三、总结 总之,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旧存在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中国社会法制工作还有待完善。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法制工作的建设提供了环境基础,社会法制工作的完善不但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针对社会法制工作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共同进步从而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黄满盛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法制论文:循环经济法制设论文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于高度开采,大量生产,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业道路,高开采使我们的土地承载能力变弱,能源和资源也高度紧缺;过度消费和废弃的生产生活资料给自然环境带来隐患。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极少,人口超出了环境容量的基本国情面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压力巨大,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增长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实施经济发展纲要的落实,同期中国可能无法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而是最大的全球环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乃至世界环境好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立即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业化道路,形成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替代“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和优化配置。只有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法建现状 目前,循环经济是国内认可的、科学可持续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广,目前已出台了一些提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和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中,几项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大致如下:我国首次将循环经济写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政府合理规划本区经济、产业结构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该项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减少和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这项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循环处理有着深远的可持续意义。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则是对循环经济的深入,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缓解了资源和社会生活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兼顾的难题,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讲,我国现有的关于经济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虽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和具体落实。当然,仅仅几条法律法规仍然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协调的法律系统框架仍未形成雏形,距离可持续发展仍然有很大距离。这些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讲是政策型的、引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制约性的,缺乏相对应的行政法规和执法细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所以,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对宪法、民法等立法领域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环经济引入其他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去,使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基础法律的环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国家基本法与专项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全面发展来实现循环、可持续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尝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细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权限,在综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的条件制定或出台相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专项法规或者政策等等。 (三)规范和制度上与循环经济齐头并进,尤其应着重在设备能效、取水定额、耗能节能、设计规范、能效标识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规范和制度制约,为循环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学制定与高效实施,深化改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学合理的定制和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和政策之后,联合使用税收、信贷等引导性手段宏观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五)在内容上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规划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导制度,鼓励绿色消费制度,财政税收鼓励制度,信贷制约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和全民参与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系统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补充。 (六)独立进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环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针、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等等,尤其是制约性和规范性的责任惩戒条文,来指导和制约循环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能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意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把循环经济当做一项规定写入总则,并把现行的中无法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文修正,举例来说,三同时制度虽然是以往的先进污染防治制度,但这种末端治污已无法配合新型的节约型循环经济的需求,应作出适当调整鼓励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避免新旧法律法规间的原则冲突制定便于落实的法律法规,举例来说,循环经济的优秀“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中减量化原则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减量化原则应做到一致,避免在现实的法律法规落实问题上出现分歧或者背离,尤其对于某项法律中已有相关类似原则的条件下避免分歧应合二为一。最后,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项新法律来得到保障。放眼望去,世界上的各发达国家里,都是以法律作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单纯的道德制约无法实现节约型经济的科学发展。在自我规范能力偏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用率提高和缓解经济增长与社会矛盾的最科学方法就是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制约市场主体盲目性、自发性的弱点,重视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政策制度系统是循环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在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综合考虑国内的资源和环境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我们自己的可实施的循环经济法律网络,依法发展循环经济,依法规范环境保护,依法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平衡共存,总之,依法治国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者:徐子翔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社会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优秀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是一个时代性的问题,其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大学生本身的文化与知识素养,更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意识是这个发展中的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大学生已渐渐成为当代社会推进的重要组成力量,通过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态度,锻炼一个成熟理性的法律逻辑思维,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现状能有所改观,更重要的是能推进行政、司法的良好发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能够在一定层面上展现出我国的法律水平,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中,有着良好法律意识的大学生,能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带动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魏震单位:福州大学 法制论文: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 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 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 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 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 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化财政税收论文 一、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和必要性 作用: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发展税收事业是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来说,要想实现财政税收调控的法制化建设还是一个艰难的理想。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调控经验的不断积累,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个内容完善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出台,并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更有效的调控作用。 作者:逄锦艳单位: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 法制论文: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我国法制化行政管理论文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暴力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帕金森定律和彼得原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广泛存在,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效益不高;行政管理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常现;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落实不到位,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众的满意度不高。为了把我国建设为便民、高效、廉洁、富强、民主、法治的政府,这就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行政管理依法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邓小平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通过对全社会成员加强法治观念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行政主体依法用权、行政客体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这样就能真正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管理组织要求在职能目标分工、权责分配、工作程序设置和各个层级、各类部门、各个职位的设置时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以法律为纲,以法治为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因此,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的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保障行政管理职能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法制化,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依法履职,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四)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维护人民权益、树立政府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在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优良的程序法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在要求,有益于公众配合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树立法律权威。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实践方式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升全民法制意识“只要做了教育,干部的思想情况就会起变化。所以,我们还是要多做工作,多进行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必须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以现代媒介和传统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开展违法受严惩、守法得鼓励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从而形成一个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保驾护航行政管理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保障。制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制度建设是行政管理最有效、最持久的手段。一方面使各项制度与时俱进、不留漏洞;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制度、树立制度权威。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社会风气。在制度落实中真正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有罪必罚,敢于碰硬、法不容情,雷厉风行、精干高效。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行政管理法制化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建设的治本之路。 (二)完善监督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法定的形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一方面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用权力来监督权力。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在全国开展巡视组调查取得的成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全面贯彻多元化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有最直接的感受,感受最深也最真实,最有发言权。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这一庞大的监督力量。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我们需要把这种新的理念,即重视多数人的力量运用到政治中,重新改造我们的公众生活和民主制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改善市政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让公民参与决策。我们要让这种参与既方便又有效。 (三)借鉴国际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比如先进的理念、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的体制、构建高效和有限责任政府,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等等。新时期的行政管理要求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效益,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前进。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公平、正义,富强、民主,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作者:廖志强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
城市设计的目标是为了改善城市空间,优化城市中人们的生活品质,通常包含了理想目标和基本目标两项内容,其差异是前者更加强调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而后者主要是注重避免出现最坏的空间环境。城市设计目标系统包含了宜人性和特质性系统,宜人性属于城市设计的基本目标内容,而特制性通常来说即是某种范围内城市设计对象审美特质的特别性,它属于城市设计活动中的高级目标,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依靠宜人性作为铺垫,换句话说,若城市规划设计无法满足宜人性,则也不能实现特制性。 1国内外案例分析 1.1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 从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中能够看出,它的主要目的是建设和谐的区域环境。城市设计属于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表现出技术合理性以及政治可行性的突出特点。在美国的相关理论研究中,规划控制与设计管理都拥有警察权属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禁止做坏事而非支持做好事。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规划活动应当对“做坏事”进行有效管控,但为了确保质量的提升,要避免选择强制性的措施,应当通过辅助型的策略来实现。规划控制和设计控制的警察权(policepower)属性:有些设计控制要求(理想期望)更适宜于采取奖励性(incentive)而不是强制性(mandatory)的实施机制,鼓励开发者能够满足城市设计的理想期望。 1.2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 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E06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建筑与周围关系的协调,从公共价值领域进行控制,但对建筑本身的形态没有过多的控制规定,仅仅对社会公众能够使用的积极界面和界面贴现率等公权因素予以严格管控。因为设计控制常常关系到无法度量的品质特征,城市设计导则一般倾向于选择绩效标准的途径,在设计审议(包含专家评审)过程中进行行政解释(设计方案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规则管理方以及开发申请方必须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沟通体系,确保双方能够就城市设计目标最终达成共识。 1.3广州珠江新城 广州珠江新城是相当成功的一个城市设计实施案例。城市设计方案从托马斯夫人的基本格局,到逐渐优化、深化的以轴线-广场-界面-地标为特征的一体化城市空间形态,不断吸取全球城市设计者智慧。城市设计实施则采用非常务实的集体智慧的过程促成珠江新城,开发商、规划管理部门、规划专家均发挥出各自的力量,大家有辩论、有争议,但最后获得了基本的共识,并没有绝对强势的一方。 2城市设计在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城市设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彰显城市的空间主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化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底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工作,长沙市于2017年7月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 2.1总体思路 从长沙市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提升城市品质来实现城市的宜居,着重“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落实四增两减、改善人居环境”四个方面入手,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促进城市与自然融合;保障城市空间,满足公共活动需要;反映地域环境特征,提升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打造“品质长沙”的优秀目标,保护长沙独有的山水洲城自然格局,结合城市总规编制和城市双修等重大战略行动,对照城市设计的试点要求,到2020年底,健全长沙市城市设计管理机制和法规体系,形成完善的城市设计成果体系,建立适应规划管理的城市设计依据库,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 2.2应用模式 重视城市设计成果应用,逐步完善街区城市设计依据库,形成“控规图则和街区图则”的双图则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将城市设计作为控规修改、土地出让、重大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加强城市设计对建设项目的引领指导作用,充分运用三维仿真开展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的决策辅助功能,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2.2.1控规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控规层面城市设计活动更加强调对城市特色进行打造,突出山水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积极协调市政工程,突出公共空间价值,强调建筑空间协调,贯彻执行公益性设施控制,对于城市中建筑的高度、风格以及色彩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控规角度来看,城市设计活动采取弹性控制的原则、与建设单位采取协商的方式落实成果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书》内增加一句习惯用语:“并满足该地块控规(或街区)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2.2.2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业态、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交通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等进行综合协调,对空间景观和环境要素进行深化设计。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图则作为设计条件书的附件。对于特别重要的地块,可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方案附在设计条件书中,要求摘牌单位必须按方案实施。 3长沙市城市设计应用的经验启示 3.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城市管理及城市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加强城市设计法规保障。要确保城市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和城市设计规划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对城市设计规划活动来说,应当在进行实际设计时全面考虑到相关因素,特别是城市总体建筑量、不同区域的实际建筑量、公共空间科学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的设计布控等。城市设计规划人员需要在工作中践行相关制度法规,确保法律法规得以真正落实,这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开展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3.2全面展开各层次城市设计工作 以总规编制为契机,同步启动总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全面展开都市区范围内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全覆盖工作;以控规城市设计成果为依据,分批次对全市重要区域、区段及新出让用地开展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加强开展城市设计专项研究及编制工作,逐步形成“3+1”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3.3建立“控规图则+街区图则”的双图则管理制度 通过将控规城市设计图则纳入法定规划、街区城市设计图则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条件的方式落实城市设计管控要求。出台城市设计导则,借助于图文、表格以及图示等办法,对城市设计的主要目标、基本原理等情况进行规定,同时借助于引导性、约束性的规范对策来对实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控,进而最终达到城市形态设计目标。 3.4城乡规划布局控制 建筑是供人们所居住的重要场所,也是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设计规划的主要对象与包含因素。详细来说,建筑的布局设计与层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城市公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紧密联系。从城市形象的角度来看,根据轮廓线的设计要求,应当对各个区域的建筑布局予以全面充分的了解,关键在于城市内部的公园、历史街区、商业区以及居住区等。比如说城市中的河流,需要做好两旁的绿化设计,一般来说河流附近的绿化带有50m左右的范围,从而当作是整个河流的高度控制区,河流附近的建筑物必须要控制其实际高度,本文提出,需要按照绿化带以及道路具体宽度来设计河流两旁的建筑物体高度。 4结语 总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属于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借助于更加科学的手段,主动适应新时期下城乡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从各个角度出发进行引导,进一步促进更加完善的城市设计管理机制的构建,让科学的城市设计真正成为打造高品质城市的有效途径。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与管理虽然由规划部门主导,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实施环节有赖于各个公共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因此,有必要加强部门协作,在信息沟通、资金统筹、政策制订上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邓昭华,刘,汪坚强.城市设计指引作为公共政策的在探索.规划师,2013(12):110-115 [2]尹洁.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才智,2014(21):338. [3]尹海林.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以天津为例,中国城市设计,2015.1.20 [4]蔡震.关于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城市规划学刊,2012(7):117-123 作者:刘辉 单位: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舞弊造假法务会计论文 一、公司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的界定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作者:蒋文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会计造假影响会计工作进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一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二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三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第一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财务造假论文:我国上市企业财务造假现状及策略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伪造银行对账单、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企业法制观淡薄、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 (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 (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 (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 (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 (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 (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近年来,重大会计差错及其更正屡见于上市公司之定期报告,追溯调整基本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财务造假?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完善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关键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财务造假 1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用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对不应计提折旧的土地计提折旧,而对本应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不计提折旧。②会计估计上的差错。由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经常需要做出估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估计可能发生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时,发生错误;企业在存货遭受毁损,对损失的估计发生错误。③其他错误。在会计核算中,还可能发生除前述两种差错以外的其他差错。例如,漏记交易或事项、错记借贷方向、错记借贷金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修订版)规定,会计差错的更正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在这里,笔者只讨论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结果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2从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上市公司自从实施追溯调整以来,已经有好几百家上市公司因为"重大差错"(实为财务报表做假、虚假信息披露)而追溯调整,这几年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逐渐增大,调整项目和调整金额也在不断变大。有少数上市公司调整项目多达7~8项,涉及金额上亿元;个别公司甚至在前一年度筹资后,第二年度就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故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滥用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准则,操纵利润、做靓报表搞配股、增发再融资。 利用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这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的手段。*ST江纸原第一大股东江纸集团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亿元,这成为*ST江纸连年亏损的重要的原因。从2002年开始,眼见扭亏无望,*ST江纸陆续对江纸集团占用的资金计提坏帐减值准备,2002年计提22833万元,2003年计提35250万元。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导致了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2004年,*ST江纸上半年又踏上了一条回冲计提之路。半年报表显示,江纸集团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1800万元,冲回坏账准备8260万元,并一举盈利2070万元,达到了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三季报表显示,江纸集团报告期内又偿还了3.32亿元,冲回坏账准备23240万元。正是依靠这失而复得的23240万元,连年亏损的*ST江纸造就了一个季度每股盈利0.92元的"神话"。 有分析人士指出,*ST江纸创造的"神话"是清理"三角债"的结果,难逃移花接木、操纵利润之嫌。单从*ST江纸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准备角度来看,计提坏账准备本是体现会计审慎原则的重要手段,但一旦沦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则与审慎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为此,财政部2001年曾颁布相关规章,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对多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原渠道冲回,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而不能增加当期利润。对于预计负债的计提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谁又能说清楚*ST江纸前两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呢? 公司为了实现扭亏、保配等目的,很可能打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幌子,把本期的成本费用往前期里塞,做大本期利润。ST黄河科和PT白猫就是借助这种方式实现扭亏,成功"摘帽"或避免退市。 再例如,*ST花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525万元、坏账准备55万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万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万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经追溯调整后*ST花雕2002年亏损3400余万元、2003年亏损8300余万元,因调整后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12月8日开始退市风险警示。太太药业2001年5月刚刚从证券市场拿走17.36亿元募集资金,到2001年年报就声称2000年度存在少计营业费用、坏账准备、未抵消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销售利润、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摊销年限错误等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将2000年度合并净利润调减879万元。这么快就"变脸"让投资者怎样看待? TCL通讯在2001年报主动对高达15485万元的重大会计差错(主要是少计费用,提前确认收入等)作追溯调整后,TCL通讯2000年度由盈利2632万元变为亏损8356万元,对此事项,市场人士李德林将其解读为"TCL通讯财务造假虚增利润",但TCL坚决予以否认,称"公司2000年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属于会计处理和会计估计不当,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均已作此认定。" 很显然,各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之多、影响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仅只是缺乏应有的会计谨慎使得会计估计不当?闽越花雕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这对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的违规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是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呢?然而,投资者面对迅速"变脸"的公司,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通过追溯调整,将以前的各种财务缺陷、公司隐患和虚假披露统统给悄悄地藏起来,或者上市公司圈钱、再融资、掏空财务等目的达到后,将问题一一暴露,再戴帽挂星,最后让投资者买单。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变戏法式的畸形"追溯调整"及时加以规范实在是迫在眉睫。 3建议 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成为了圈钱者或者造假者问题暴露后的利润调节器。对于一些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追溯调整,很难让投资者接受,因为将以前年度明明盈利的数据现在回过头来再改成亏损,有的上市公司在追溯调整之前还是"绩优",调整之后就成了T族里面的绩差股,像这样的报表的和数据那有什么真实性和投资性可言呢? 笔者认为,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将重大会计差错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此外,最好参照美国的重述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以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并重新公布以前年度会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作为一项重要的虚假陈述,监管部门不应将之置于灰色地带,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同时,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纠错责任,威慑其"抗拒从严"。要想让市场恢复本色、完善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除了加大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之外,还应该适当地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而受骗的投资者,即在进行"追溯调整"的同时对投资者进行"追溯赔偿"。像闽越花雕这样被证监会认定的违规公司,证监会的罚款和惩处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没有对无辜受害的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在股市里面建立起赔偿机制,让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手段进行起诉,获取损失赔偿,让那些因违规成本低而屡屡践踏证券市场公正的不法者付出代价。同时,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一步放开,让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主体"埋单"。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建议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与措施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新晨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财务造假行为从郑百文、银广夏到德隆系和格林柯尔系,问题巨大、后果严重、损失惨烈,对投资者、债权人及整个金融体系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在反思制度缺陷的同时,更须关注上市公司自身、会计政策及相关中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舞弊三角理论下财务造假案例探析 [提要]本文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对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进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动机和借口主要涵盖融资压力、业绩压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监管的缺失等,最后对如何防范财务舞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舞弊三角理论;财务造假;万福生科 一、引言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30多年来,资本市场已日趋发达,但完善程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最显著的例子是当股票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理财渠道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不仅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更让企业中小股东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2012年顶着“稻米深加工第一股”光环的“万福生科”出于各方面压力,承认财务造假,这成为我国创业板造假的第一股。对此,本文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出发,从压力、机会、借口三个方面对万福生科进行研究,探究上市公司为何舞弊以及舞弊的后果,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舞弊三角理论案例分析 从舞弊三角理论出发,对万福生科舞弊的压力、机会、借口分别进行剖析,从个案的研究合理延伸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目前状况。那么,万福生科如此严重的舞弊到底有哪些压力,存在何种机会,又会找哪些借口?(一)压力要素。本文对万福生科财务舞弊的压力可以分为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万福生科内部的压力主要包括:首先,资金需求的压力。万福生科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但是由于各种外部因素,万福生科不可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再加上自身本身的利润不多,留存收益根本无法满足资金的缺口,故万福生科虚构财务报表,达到上市的法定条件,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满足发展的需要;其次,避免退市的压力。资本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出现了ST、*ST就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万福生科出于股东、债权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压力,避免退市的风险,就只能对财务报表接连粉饰达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要求;最后,公司内部股东套现的压力。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的买卖股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可能正是因为对公司重要股东套现的限制导致了万福生科的股东必须对财务报表持续造假的压力。万福生科造假的外部压力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压力,万福生科的地址为海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当地政府出于地方政绩的压力,对万福生科给予一些非常优惠的条件,万福生科的董事长龚永福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和一些优惠条件的诱惑,铤而走险走上了财务造假的舞弊之路;造假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对一些重大事项适时披露,但是万福生科为了避免遭受处罚,只能持续造假,此可谓为违规信息的披露遭受处罚的压力。(二)机会。有了舞弊的压力或动机并不必然会产生舞弊,舞弊的实施需要有客观机会的存在,万福生科的舞弊到底存在哪些机会呢?本文也试图从内部机会和外部机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内部机会有: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根据资料显示,龚永福与妻子杨荣华合计持有万福生科59.98%的股份,使得中小股东几乎没有话语权,这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权力上的途径。另外,万福生科的董事会与独立董事也是形同虚设,对公司的治理和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很难想象,一个股权过于集中和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失职的公司的内部控制还能保持有效,这些都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内部机会。2、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外部机会有:中介推荐机构唯利是图。根据资料显示,平安证券两保监人对万福生科2012年1月至6月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跟踪报告,报告显示万福生科公司很好地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中,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要求以及给万福生科的一系列优惠条件也为其提供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较低的舞弊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以及当前的法律对于舞弊者处罚力度过轻,加上市场约束机制和信用评价不健全,使得像万福生科这类公司铤而走险。(三)借口。一些为了上市而财务造假的公司可谓煞费苦心,公司的管理者普遍会这样设想:通过财务舞弊达到上市条件上市之后募集资本,通过募集的资本发动后发优势和预期收益与之前的假财务数据对冲,这样既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也没有损坏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对公司及相关政府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些造假的借口只不过是造假当事人的自圆其说,自我安慰罢了。 三、治理财务舞弊的建议 从舞弊三角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来看,上市公司的舞弊压力和动机涵盖了融资压力、业绩压力以及监管的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财务舞弊:首先,减轻上市公司舞弊的压力,其中包括: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理念;建立合理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其次,减少上市公司舞弊的机会,包括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要强化其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强公司监事会监管,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最后,可以从培育企业管理者诚信道德观和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上市公司舞弊的借口。 作者:李杰 李虹 单位:三亚学院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的问题及战略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其预防 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造假问题日益严重,造假案件频繁出现,严重干扰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文章以此为切入口,剖析了财务造假动机,提出了建立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呼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范机制 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并从财务造假的动机入手,建立财务信息造假的防范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的目的是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督机制。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 1.上市公司造假的内在动机。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没有与会计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会计法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按照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要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关系十分密切。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追求个人和企业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指使会计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对内对外搞两套账与两种表,一套较为真实的对内,而另一套虚假不实的则对外,欺上瞒下,捞取私利。 2.上市公司造假的外在原因。企业经济自律固然重要但光靠遵纪守法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是不行的。我国目前虽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国家监督,以及初步建立的民间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完善配套以及各事务所缺乏独立性,致使在对企业会计信息审计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于是,出现提供假验资报告,或进行虚假不实的资产评估,或对财务报表进行过场审计,或提供掩盖事实真相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而使得会计信息中的水份越来越多,可信度明显降低。可以说,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也是诱发企业会计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提供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则取决于真实会计信息能够带来的利益。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能否成为现实动力取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 假设存在两个企业,他们存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会计行为都有“会计诚信”和“会计造假”两种选择,在选择会计行为时,他们没有信息沟通,可以估计会计行为的收益,企业会计行为不受监管或监管很弱。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造假者获得相对收益,而诚信者却获得了相对惩罚),那么,必然造成“会计造假”的博弈均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调整收益矩阵,改变博弈规则,使诚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利益,造假者必须承担更大的惩罚。 从经营者的投资者的关系角度看,两权分离条件下,经营者往往具有“会计造假”的自然动机。但是,会计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经营者的造假动机能否实现取决于会计的态度和行为,这就形成了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博弈。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所不同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计受雇于经营者,其造假动机远远低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会计与之合谋。所以,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会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二者之间存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经营者在会计造假行为中处于主动地位,经营者应承担会计造假的主要法律责任。如果提高检查效率,加大惩罚力度,使经营者的造假成本足够大,经营者将不会对会计采取威胁行为,会计将进行诚信操作。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机制选择 1.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监督机制。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委托――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委托儿”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共同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2)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3)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发展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参与制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的权力受到更多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从而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道德风险行为变为现实。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各种经济问题都会在会计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因此,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帐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包括会计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2.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监督机制。设置外在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趋利避害的利已动机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外在的监督机构对规范所允许或鼓励的行为进行奖赏时,人们将强化这种行为;而当外在监督机构对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人们将避免这种行为。为防止股份公司实施会计舞弊行为,必须有健全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至少包括: (1)运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武器,强化对股份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该职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2)加速培育职业企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影响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职业经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将为经理人员营造一个充满诱惑和压力的奋斗环境。 (3)强化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等信息公开有效标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广大公众的公开监督,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从而建立起证交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机制。
1企业税务风险的内涵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1.1税务风险的内涵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而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是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之一。“金税三期”实施以来,税务部门获取企业的涉税信息更加便捷和准确,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日益显著。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税法和各种行政法规,未缴纳或是少缴纳企业应纳的各项税费,企业不仅要全面补税,还要面临加收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风险,并使企业进入黑名单,损害企业声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是税务经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收法规不准确,没有享受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因税收法律适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正确使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由此节约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可以让企业按时、准确缴纳应纳的各种税费,避免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损失;在企业进行投资或开展新项目前了解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务预测工作,使企业经营者作出正确决策,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2“金税三期”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经营者涉税意识不强 企业经营者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进行税务规划的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在“金税三期”之前,大部分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不强,不了解企业经营与税务筹划的密切关系,认为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只是下达任务降低税负,甚至要求以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以前由于国地税分开,各省税务系统也分开,信息无法共享。“金税三期”实施后,不同税务系统数据共享,税务稽查强强联合,全税种稽查时代来临,特别是2018年7月5日,全国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核查覆盖范围、核查效率都将大大提升。国地税分开期间因企业的信息分散,各税务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管理,合并后通过大数据判断企业税款异常情况,企业之前利用这些所谓的漏洞而获得的利益也有被重新扒出来补税罚款的风险。同时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数据共享,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深入挖掘,可以进行交叉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联系。税务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对比分析企业劳资情况,核对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据此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和预警;通过工商部门的大数据共享,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对发票上的收发货地址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实际地址进行比对等,这些数据的核对结果都会深入揭示企业的涉税情况。 2.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内控制度不完善也是企业一项严重的涉税缺陷,极易造成企业非蓄意的税收违规行为,增加企业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数据更加透明,纳税人几乎所有的经营数据都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金税三期”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对企业财务数据和已交纳的税务数据进行比对,核对企业发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考核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等涉税问题;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还可以核查企业的费用发票,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票等信息,通过交叉比对分析企业正常盈利水平。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金额与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是否一致;同类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对应的成本费用比率是否异常;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是否一致;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是否匹配等,这些信息“金税三期”都能全面覆盖,计算并验证其合理性。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取得发票混乱,开具发票随意,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企业税务风险。在“金税三期”下,企业如果没有形成有效地信息化纳税管理系统,难以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 2.3缺少前期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业务之前,利用税收政策分析项目可行性,对涉税事项进行提前安排,达到少交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目前一些企业在项目投资和经营活动前与企业财务部门脱节,无税收方面筹划,如业务部门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因不清楚企业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境外收款方应承担的税款,导致在对外支付时企业承担此部分税费,增加额外成本;又如企业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规定不当,会使企业提前交纳税款,影响企业流动资金,这些都是企业缺少税务筹划而造成的经营成本的增加。 2.4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日新月异,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调整和更新,2017年税务总局颁发101号文,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提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新型办理方式。新规则将确保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也增加了企业在事后核查时因不当享受税收优惠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因此,如果财务人员对最新的财税政策法规不了解,或是对政策法规理解和运用出现偏差,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3.1提高企业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提升税收遵从度是企业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大数据、云计算支持下,“金税三期”的智能化税收监查水平对企业税收遵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税三期”能够实时收集企业的所有涉税数据,并且据此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智能计算,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前事中预警和监督,企业的任何涉税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地申报各项税费,将面临补税带来的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风险。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终极目标,因此为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防止潜在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期损失,税务风险管理今后会成为企业的硬性指标。企业经营者要正确对待税务风险管理,通过提高产品竞争力提升利润水平,通过税务筹划增加企业利润,而不是想方设法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风险管理过去是企业经营者没有考虑和列入管理的内容,今后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管理者必须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税务遵从度,正确运用税法进行税务风险规划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 3.2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在“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降低运营风险。完善的内控制度,第一,可以避免企业因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盲区而造成漏交或多交税款,保证企业在签订合同、办理业务、作出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时做好涉税规划,减少风险隐患;第二,在财务管理中可以确保财务信息有效收集、保管,保证税务后期监查资料完整;第三,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明确各环节、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形成相互监督,降低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过程进行全面审核,对税务事项进行事前合理规划,对税务风险进行适时监控,确保不发生因内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非蓄意税务风险,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零风险。 3.3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金税三期”下,税务稽查和监控依托大数据实施,传统被动的纳税方式已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发展,旧财税理念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企业必须重视税务成本、税务风险和企业利润的关系,建立企业财税管理的新格局,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所涉及的税务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合理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降低税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合法行为,而企业任何一种漏税、偷税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终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使企业面临巨大税务风险。反之,做好税收筹划还可以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享受国家税法优惠,达到预期的节税目的,使纳税人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进而改变纳税态度,由消极向积极转变,增强纳税意识。另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可以通过收集各环节的信息,使纳税人更清楚的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识别纳税风险,并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期判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科学有效地规避和控制纳税风险。 3.4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企业正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金税三期”的应用将税务监查从事后转到事前和事中,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事后转为事前。在新的税务征管体系下,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由最初“审批”变成“备案”到现在的“自行判别”,将税务风险完全转嫁给企业。想要提升税务管理,企业除了要强化内部控制,更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营改增后,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目不暇接,要求我们不但要更新专业知识,还要加强法律、计算机等业务提升,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应对“金税三期”新形势下的税务风险。 4结语 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支持下的“金税三期”,对企业税务管理产生了巨大影响。“金税三期”对企业经营的全面监控,提高了企业税收遵从度,促进了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使企业税务管理更加科学完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规避税务风险,企业面对涉税数据的处理能力越来越强,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云.大数据信息化下企业的税务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J].注册税务师,2017(9). [2]何霜.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经贸实践,2018(14). [3]戴蜜蜜.“金税三期”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15). [4]王小燕.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创新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7(24). 作者:李娜 单位:希杰大通物流(青岛)有限公司
新闻法论文:电视新闻法则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整合了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关于后现代主义与媒介文化具有代表性的言论,提炼出诸如拼贴、复制、解构、多元等后现代法则,并尝试将这些后现代法则与电视新闻研究进行整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陈其利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电视新闻;后现代;拼贴;复制;解构;多元 勿庸讳言,当代电视节目因其创造了斑驳陆离、叹为观止的媒介景观而成为了后现代研究的绝佳范本。当人们沉迷于后现代气息炙烈的MTV和电视广告时,对于体察电视新闻的后语境却显得有些漫不经心。其实,在大众文化的漫天硝烟下,电视新闻从形式到内容都或多或少地隐匿着后现代主义的种种法则。 拼贴、复制与电视新闻的时空幻象 拼贴与复制具有典型的后现代性状,也是最受争议的后现代命题之一。本雅明曾对这种技术表现出倾心,他认为:“技术复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带到原作本身无法达到的境界”,[1]尤其是摄影技术在表现事物时,通过拼贴式组接或蒙太奇技巧的运用,不只为观者带来视觉的全新体验,也使“展示价值开始整个地抑制了膜拜价值”,[2]从而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 如今,当我们置身于大众媒介营造的视觉王国里,也会深深感受到拼贴与复制的无所不在。电视新闻就是经由电子技术显像,按照特定的镜头语言逻辑,对新闻元素进行声画拼贴与复制的一种媒介形态。其带给人们的新闻资讯无所不包、无远弗界,这种时空体验是以往那种亲历体验方式所无法企及的。面对媒介社会的信息泛滥,电视新闻为了高效快捷地给大众提供资讯服务,使表达当下情感和精神成为可能,也在不断催生着新的节目表现形态。 例如《东方时空》子栏目《时空连线》在国内首创多视窗节目形态,其呈现给观众的画面是主视窗中的主持人与三个分视窗中的新闻当事人的对话。在这里,传统的一元电视画面被切割成若干影像单元,通过技术拼贴使来自不同时空现场的画面被统一在节目当下的时空维度中,这种虚幻的时空景象无疑强化了新闻的即时性。另外,目前频见于各档新闻节目中实时滚动的字幕新闻,也是通过拼贴复制技术使得字幕在画面下方快速滚动,使新闻演播室的直播时空与由文字不断生成的拟态时空互相交错,这样造成了信息空间相对膨胀,而时间因并轨被相对压缩。技术的进步使得新闻的进行时态不断得到强化,而观众也仿佛置身于永恒的当下和永恒的变化之中,随时体验着新闻资讯的鲜活。如此看来,拼贴与复制法则在粉碎我们以往时空体验的同时,也延伸了我们的感官,并找到了当下的存在方式——一种新的时空体验,而这使我们通过电视媒介感知新闻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然而,技术带给新闻的也并非完全是福音。创立了诸如类象、内爆、超现实等后现代话语的社会理论家波德里亚,在对媒介技术进行阐释时就走向了激进的批判。在他的社会学视野中,传播的扩张性和影像的蒙太奇一起构成了后现代的社会体系,而“真实已经在形象和符号的迷雾中完全消逝了”。[3]由于传媒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整体性,瓦解了曾经为人们提供了统一感的时空量度,因而在电视新闻为大众提供的信息符码中,“历史”就演变成符合编码规则的视觉文本,零散、平面而无深度。在编码过程中,生产者会对一些真实事件的影像声音碎片进行任意地拼贴复制,由此产生的媒介文本会令人们推演出整个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就是在媒介技术的过滤、切割和操纵下,真实世界的面貌往往被窃取甚至取消,过往历史的深厚也会变得萎缩和平庸。因此,波德里亚悲观地断言,“人们越是接近真实资料、‘直播’,越是用色彩、突出等手段来追踪真实,对世界真实的缺席随着技术的日臻完善就会越陷越深”。[4] 在现实的媒介事件中,关于媒介真实与社会真实的种种矛盾成为波德里亚的追随者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对电子技术的仿拟功能采取批判态度的同时,他们进而对电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进行质疑。由于声画符号是电视新闻报道现实的重要手段,因此符号与现实的断裂也就在所难免,对海湾战争的怀疑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波德里亚曾断言海湾战争根本未曾发生,只是传媒制造了一场影像战争。这种说法虽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对于电子媒介竞争,尤其是战时新闻中愈演愈烈的媒体大战而言,则不无反讽效果。确实,电视媒介对新闻事实的主观再分割,肯定会导致观众对真实状况的无所适从。传媒对关于“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的新闻报道的反思,就代表着生活于后媒介景观中的新闻工作者的一种理性自觉。 解构之维与电视新闻的“去中心化” 在风起云涌的后现代思潮中,由德里达、巴特、福柯等人创立的解构思想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反结构主义是解构主义的徽章,其解构的目标就是拆除那种具有中心指涉结构的主体。因为在解构主义者的眼中,这种结构根源于对永恒意义和恒定结构的先验性设置,而其本身往往无法逃离权力中心的控制和话语制约,因此需要对这种抽象结构进行消解,最终使得“社会从所有那些作者、创造支配性话语的知识权威们的观念束缚中挣脱出来”。[5] 解构大师德里达的一个很重要的策略就是“去中心化”,例如对某一文本的关注点不在于其中心,而在于其边缘,在于被隐瞒、被掩盖的那些环节。当电视新闻被视为媒介文本时,其去中心化过程就是建构那些与观众切身经验相关,但以往却处于边缘的意义的过程。 电视新闻诞生之初基本上沿袭的是政党报刊的路数,把宣传与教育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而电视机构的体制属性无疑催生了电视新闻的话语权威性。在我国,长期以来,以《新闻联播》为代表的宣教新闻是国内电视新闻的主流模式,政治教化成了这类新闻的第一要务,与之对应,那些引领潮流的社会精英也就当仁不让地成为新闻中的主角。然而,随着新时期国内新闻理念的进一步演化,新的节目形态开始崭露头角,其中以《南京零距离》为代表的都市民生新闻成为新的热点。在这类节目中,关注社会普通层面、再现都市生存状态成了新闻首要的价值诉求,而生活在平凡世界、忙碌于街头巷尾的普罗大众就成为节目重点捕捉的新闻人物。如今,随着一批民生态的电视新闻如燎原之势蔓延全国,一度被观众视作政治传声筒和领导见面会的电视新闻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亲和力及创造力,倾力建构着“新闻,为民所用”的全新话语体系,而这类新闻节目大多在各种花哨的技巧外衣下隐含着“去教化中心”与“去精英中心”的策略。 稍加留意,我们不难发现,活跃在电视新闻改革中的这场“去教化中心”和“去精英中心”运动实则暗合了后现代的解构之风。因为在当下这种后乌托邦式的平民生活中,在反精英主义情结日益普遍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对深度意义、终极价值、永恒真理等精英话语的灌输已渐生抗拒,他们开始放弃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转而开始向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生活原生态回归。而在电视新闻节目中,传播语态由教化向沟通的过渡、选材向度由唯上向亲民的转变等等,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新闻领域的政治情结与精英情结的一种消解。 然而,正如“后现代”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亦正亦邪的矛盾综合体一样,解构主义也有其与生俱来的思维罅隙,特别是当其一味流连于文本的游戏和差异,却对真理、意义的构建无动于衷时,就会有滑向价值虚无主义的危险。詹明信曾视“去中心化”的文化逻辑为“把生活中无数卑微的细碎一一混进他们切身所处的文化经验里,使那破碎的生活片断成为后现代文化的基本材料,成为后现代经验不可分割的部分”。[6]这种观点作为对时下电视新闻某些弊端的概括颇为到位。例如以表现世俗民风见长的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在初创时期,为了尽可能淡化新闻的政治色彩而不惜出位,以肤浅琐碎的新闻噱头来取悦观众,致使一些未经证实的市井传闻、鸡毛蒜皮的邻里矛盾甚至百无聊赖的猫狗打架都曾一度堂而皇之地步入新闻殿堂。而当节目沉湎于再现这些偏离新闻基本属性、一味媚俗的伪民生题材时,民生新闻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化与琐碎化。其实,新闻的平民化视角并不等同于低俗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味,还原百姓生活也并不意味着就此取消价值导向和伦理规范,毕竟,电视新闻在传承文化和传播信息方面是责无旁贷的。因此,电视新闻在吸纳“去中心化”的合理价值内核时,同样需要审慎地把握解构这把双刃剑。 新闻谈话节目与元话语权威的消解 受德里达、福柯等人解构思想的影响,法国思想家利奥塔在反对主体性的基础上,进而质疑现代知识的合法性地位,并发展出一整套解合法化的后现代策略,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将知识定义为类似于一种普遍真理和终极价值的元话语体系。在分析了知识的状况、地位的变化以及叙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范式不可通约”后,他认为“知识元话语权威下的综合原则”已经不适用了,所谓元话语只不过是多种话语中的一种话语而已,不再是绝对真理。因此,把知识重新加以合法化,意味着应该尊重各种话语的差异。他同时还指出,人类对话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识,因为“那种一致的共识,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相反,对话的目的在于追求谬误推理,目的在于打破求同的稳定模式,而强调差异的不稳定模式。[7]据此推断,倡导以更深广的气度来包容差异和多元才是后现代的知识法则。 当我们为利奥塔的犀利和颠覆性思维喝彩时,却发现身边的传媒世界也浸染了这种反叛权威、崇尚异质的后现代色彩。受其影响,媒介文化正在经历着从偏重单一教化到促进多元沟通的转变。这种转变如此深刻而迅猛,以至于一贯以承载意识形态教化为己任的电视新闻也无法逃避。在平等参与、尊重差异的传播理念下,将谈话与沟通机制引入到电视新闻中就多少带有了必然性。这类新闻谈话节目一改过去主持人或专家独家掌控新闻话语权的局面,引进了开放、平等的多人或群体对话机制,话题的参与者都是具有平等发言权的独立个体,现场成为汇集众议的公共论坛。在这个开放的话语空间里,各种信息多向流动,多元价值观相互撞击,宽容代替狭隘,民主超越独断,不再有先验性的思想框架,对话是产生文本意义的唯一渠道。 我们试举央视王牌节目《对话》的一期内容作为例证,节目围绕高校收费居高不下,寒门学子上学难这一社会问题展开讨论。高校把持教育成本分摊制的观点,家长却认为工薪阶层负担沉重;学生抱怨助学贷款申请困难,银行回应欠贷不还现象非常普遍;社会希望政策支持企业救助,而政府认为捐款抵税与国情不符……,多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一个就学话题带出了教育体制、收入分配、银行信贷、税收政策、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之间的潜在矛盾。的确,在当代这个多元异质的社会中,对与错、是与非的二元维度似乎已很难应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纷繁复杂的差异与矛盾,因为任何话语只能是在历史视点之内的有限性话语。因此,节目秉承“突出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的宗旨,让差异各方尽可能通过对话达到沟通,并鼓励各方以一种更平和的心态看待矛盾,以一种更宽容的态度来面对现实。 然而,与解构主义所面对的困境一样,多元主义如果片面追求知识的异质性,推崇差异而贬损共识,力主谬误推理而拒斥宏大叙事,其结果就有可能形成“狂欢节式的”众语喧哗。在这里,由于缺乏共识,多元话语之间相互讥讽、语无伦次、前后矛盾,于是“社会联系的纽带被离断肢解了,有秩序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乱七八糟的无序的大众聚合”。[8]当然,波德里亚的这一结论未免过于耸人听闻,但这对于当今这个充斥着话语碎片的传媒世界来说,无疑是具有警示效果的。 其实,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都会渴望从对话中实现沟通,从而满足智慧、信念的精神需求,并体验普遍、永恒的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取得共识应比陈列差异更有意义。例如在前文所举的案例中,《对话》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不忘启发社会各界提出更多的帮助解决寒门学子入学的建设性方案来。由此可见,电视新闻利用谈话机制建构多元话语场固然重要,但通过对话交流传递人文关怀、催生情感共鸣、引导社会变革,也同样应该是媒体追求的职业理念。 后现代思潮虽发源于西方,但随着全球化浪潮风行世界,其影响已经波及我国。对于这股思潮,盲从或拒斥都是无益的。无数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思想文化在经过碰撞之后产生的价值整合才是最具意义的,而这也正是本文尝试以后现代法则反思电视新闻的目的所在。 新闻法论文:虚假新闻法律规制管理论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闻打假难,难就难在虚假新闻形式的多样和权利主体的有时不明确上。从有无特定指向来看,虚假新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一类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前者在报道中有明确、真实的新闻当事人指向。后者在报道中没有指向某特定新闻当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闻当事人纯属虚假。对于前类虚假新闻,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当事人一般会主动高举打假旗帜,因此,现实中这类虚假新闻也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对于后一类虚假新闻,由于法律规制存在着不足,加上业界和学界关注不够,其打击力度也明显较弱,这不能不给新闻打假蒙上一层不确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和规制这类虚假新闻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擦边球战术 不断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表明,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有卷入新闻侵权法律纷争的可能。透过众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几乎所有涉诉的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均指向特定的新闻当事人。有的是在报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有的则没有指名道姓,但通过特定的时空关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写可分辨出其新闻指向和侵害对象。 也许是虚假新闻制造者从诸多的新闻官司中领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存在着侵权和被起诉的极大风险,于是,无特定指向这种“有惊无险”的虚假新闻便得以纷纷出笼。《45年前的恋人从死亡名单上走来》一文曾是前些年为许多媒体刊载的一长篇“纪实”通讯,文中讲述了黑龙江省海林市胜利乡一位叫王家政的战斗英雄与长沙姑娘许燕的生死恋情。此文颇为煽情动人。后经《黑龙江日报》记者纪秀英的调查,发现该篇“纪实”通讯纯属“纪虚”,不但许、王其人其事均属虚构,连海林市也无胜利这个乡。河南西峡县某人曾在办公室里炮制出两篇颇具现代意义的法制新闻,一是发表在199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的《我要凭票看电影》一文,说西峡县某影院在放电影时发现观众只有三人便决定退票,为此一观众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影院单独为这位观众放一场电影。另一篇是发表在安徽一法制类刊物上的《滥用诉权案》一文,说一工人因被人错告使其经济和精神受损,转而起诉此人滥用诉权,最终法院判其胜诉并获赔偿1400元。 以上几例皆属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该类新闻表面上言词凿凿,新闻要素一应俱全,实际上纯属虚构,这类报道的另一特征是“对事不对人”,它追求的是事件的煽情或事件所具有的轰动效应,它不以侵害新闻当事人为目的,实际上也因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点的子虚乌有构不上对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侵权。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避免了新闻官司的烦扰,这也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日益泛滥的缘由。 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没有或不能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其危害性却很明显。个别媒体的虚假新闻不仅损害其自身信誉,而且还殃及整个传媒,危及整个传媒的发展前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使普通受众既花了不该花的钱,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在感情上也受到了欺骗和伤害。另外,受众凭借对媒体的信任,在某些虚假新闻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行为抉择,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甚至还可能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 《知音》一案:普通受众渴求法律之剑 2000年4月,与报道内容并无所涉的普通读者桂运波以被告刊登虚假纪实文章为由(其中有一些便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将国内知名杂志《知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虚假文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赔偿原告购买的刊有虚假文章的该杂志价款的一倍,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并公开向受骗读者赔礼道歉。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知音》杂志社在答辩中强调,商品和服务是《消法》保护的范畴,而报刊内容并非其保护范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报刊内容属《消法》的保护范畴。而民法专家何山认为,对于文字内容的虚假,除非是这一期杂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单凭一两篇文章中部分的虚假,读者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这有个量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page_break] 《知音》一案给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和刊载媒体敲响了警钟:伴随着普通受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从单纯的物质产品领域进入到精神产品领域,这种擦边球战术尽管没有侵害某特定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因其愚弄了一般受众,同样有被诉诸法律并受法律惩罚的可能。 本案引发的争论和本案的一审判决表面上蕴含着这样一个问题,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的保护范畴?但其背后却蕴含了一些更深层次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普通受众能否作为原告以“虚假新闻”为由提起诉讼?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对此类新闻的法律规制如何?又该如何规制这一类危害甚大却经常逍遥法外的虚假新闻? 无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保护,《消法》并无明确规定。一期报刊中存在多少虚假内容算是质量瑕疵,法律并未界定其标准。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确使普通受众从物质到精神上都受到伤害,但它究竟侵犯了普通受众的何种权利呢?现行立法在以上一些问题的模糊和疏漏直接导致了《知音》一案的一审结局,尽管本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争议仍在继续,留下的问题也未获解决。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危害性、对普通受众权益的侵犯性确乎是一个昭然的客观事实,而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致使普通受众的权益遭到冷落。《知音》一案再次表明: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立法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倍加关注! 普通受众的诉权:必要且合理的外部规制 防治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要仰赖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规制。对于虚假新闻,我国在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些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应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显然这些规定或措施适用于各种虚假新闻,自然也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效。但这些规定或措施也有其特殊性:其一,它们本质上属于新闻出版部门的内部制约监督或法律规制。新闻监督和监督新闻同样重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是确保其有序、合法、文明运作,正确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它需要普通受众的参与,广大普通受众的参与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制约环境,使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利于彻底打击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并达到消除虚假新闻的目的。其二,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属以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之列,但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是行政责任,受侵害的普通受众无法通过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行政责任的负担,使其已然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弥补、恢复和赔偿。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制之不足的需要,它可使法院通过审判,让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制造者或刊登者承担民事责任,使普通受众在监督新闻媒体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有助于有效打击、遏制和消除这一类虚假新闻。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具有合理性。笔者以为,从性质上看,刊登、出版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普通受众通过购买这一交易行为而订立的,受众购得报刊后合同开始生效。依照买卖合同,买方即普通受众的义务是支付价款,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取得报刊的所有权,并有权就所购买报刊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即新闻媒体的违约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介的基本义务。新闻报道的质量不仅体现其载体报刊杂志的纸张、装帧、印刷、错别字差错率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上。因为报刊的主要价值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而不是它的载体。读者的购买目的也并非在于新闻的载体“纸”,而是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要求便是报道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即新闻的真实性。只要出现了内容基本失实的新闻报道,无论一期报刊上有几篇,正如顾客所购的衣服不论它破了多少个洞,都应属质量瑕疵,属于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传统的新闻侵权理论认为,新闻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才构成新闻侵权。《知音》一案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对该项理论进行反思。 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可成为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是否属侵权新闻的判断标准。民事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等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在主观上对其作品的发表均属直接故意,对作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也持有故意或过失,刊载媒体同样存在故意或过失。至于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要构成侵权的另两个要件,以下例子可以证明。1999年《新闻出版报》曝光的虚假新闻———《神农架悬赏50万抓野人》,这一虚假新闻的幕后策划者为深圳“智慧鸟公司”,其真实目的是发行探险旅游卡。某公民在读过此类报道后,受其“50万悬赏”的误导,购买了探险旅游卡,结果发现是上当受骗。在此例中,该公民财产本不应受到的损害直接源于此文的误导,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在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对普通受众形成误导,受众在该误导的指引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判断和不应有的行为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新闻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新闻侵权的特征与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侵权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一般受众的财产权,它使受众的财产不应减少的得到了减少,而后者侵权的直接客体是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 违约性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特征,也是一切虚假新闻的共同特征。普通受众可以其违约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主张违约责任。另外,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也可能构成侵权。此时,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便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侵权和违约特征的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然对普通受众的财产权形成了侵害,普通受众便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任选一种责任方式向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其实,依照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使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在于出版部门对有关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是在于受其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追究其民事责任。 新闻法论文:高等院校新闻法课程教学新思路探究 摘 要:新闻法学是新闻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作为规范和限制记者实践操作的新闻法学在当今时代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加之在现代化发展中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新闻法学的教学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很多领域都出现了“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的状态鉴于此,总结在新闻法教学中的不足,得出了关于新闻法教学内容的几点补充意见:一是案例教学法;二是模拟法庭法;三是头脑风暴法;四是小组专题讨论。 关键词:高校;新闻法;教学方法 现在的中国是互联网迅猛发展信息资讯高速增长的时代。新闻学教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创新。新闻法是新闻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的新闻法学开始日益引起新闻学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从事新闻法教学的教师,从总结自身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出发,认为在新闻法的教学中,有两项内容在以往的教学环节中被大家普遍忽视。其一就是针对新闻法课程中理论知识的基础部分还需夯实和补充,其二就是针对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上还需改进和突破。那么,笔者就从这两方面一一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夯实和补充新闻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作为日益引起重视的新闻法学课程,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越来越多的开设,同时,也鼓励和建议学生多阅读法律方面的书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而系统、具体的学习散见于诸多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这一任务实在太过巨大,所以,鉴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也不能完全做到。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主要讲授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那么,笔者认为新闻法教学主要内容的讲授除了教材中指定的部分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介绍我国新闻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学生在讲授新闻法渊源时必须强调广义的新闻法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宪法。宪法是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或称最高法、基本法。各国都把宪法有关内容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二是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在我们的基本法律中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我国民法中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刑法中也大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成,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四是地方性法规。总之,通过对我国新闻法现状的讲授,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便于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 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必须让学生了解的新闻法内容之一。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力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记者对自己权利的概念不清,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代表政府和人民利益,似乎自由的无边无界了,所以,出现了很多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教师的讲授过程中,一定要描述清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要描述清楚其义务。要让学生明白,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我国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记者不是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是国家管理活动。教师尤其要把容易引起新闻纠纷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给予详细透彻的分析,让学生学会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 3.为什么我国现在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在还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其理由有三:一是新闻法必须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普遍性,但是,现在传媒按行政等级划分,实际上记者也存在这种等级差异性,这种普遍性和差异性的矛盾是不能很快制定和出台专门《新闻法》的最基本理由;二是新闻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也是理由之一;三是新闻法面对作为社会行业的新闻业的禁止性规定与作为具体的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传媒宣传纪律之间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明白:法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法愈开放,对统治阶级中个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总之,在新闻法的教学内容方面,一定要让学生了解关于以上的理论知识,这是学习新闻法的必要前提。 二、改进和创新新闻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在当代高校的新闻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理论轻实践,当然,这也是由这门课程本身的特造成的。新闻法本就是诸多法律条例的汇总,理论知识点丰富,课堂中需要讲授的内容太多,所以就形成了偏重理论讲授的课堂风气。这样的课堂设计自然带来了比较单调、呆板的课堂环境,学生普遍反映新闻法学课不生动、不有趣,学习兴趣不浓厚。鉴于此,笔者从自己的教学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几点改进的方面,希望用创新的形式来进行新闻法学课堂的设计。这几点改进和创新的方面将分别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头脑风暴法和小组专题讨论来一一叙说,希望能够引导学生从现实实践中学习新闻法,来培养他们对于新闻法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最终能增强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法 在新闻法规教学中,如果只是对课本内容“照本宣科”,学习兴趣就很难调动起来,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先要系统梳理,精选案例,把这些枯燥的理论讲“活”,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新闻采写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 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一般情况下,由老师讲透原理,然后剖析个案,课后由学生分组搜集案例并讨论,并在课堂上按老师的要求进行剖析。例如,笔者在讲授“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这一节内容时,给出了案例“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首先讲述了什么是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新闻从业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同时分析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学生对这起案例的每一处违法细节进行分析与讨论,最后得出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结论。进行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学生获知新闻事件时能通过法律专业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专业思维习惯,促成新闻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法是从法学教学中借鉴过来的一个概念。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笔者在讲授“新闻与司法”这一章内容时,曾引用了“王彬余悲剧”这一案例,希望借此让学生明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课堂上,针对案例中的“王彬余案件是否该判死刑”这一问题进行模拟法庭。这一堂课学生们热情空前高涨,很多学生在课前搜集了详细的资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各方“律师”和其他“角色”语言犀利,法理充分,给出了详细、准确、很有见地的意见。通过这一堂课,训练了学生们的辩论技巧、庭审技能,让他们学习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司法制度等知识,令他们更深刻地领悟到新闻的操作及运用,也让学生们充分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魅力,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是指专家群体决策尽可能激发创造性,产生尽可能多的设想的方法。头脑风暴指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在新闻法课堂教学中采用头脑风暴畅谈会,一方面可以结合全班的智慧,开创新思路,寻求更好更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师生互动。笔者在讲授“商品信息的和报道”这一部分内容时,介绍了广告信息在传播时出现的一些不合法不合常识的地方,但是却依然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得以正常传播的案例,在课程上针对此问题组织学生民进行头脑风暴畅谈会,希望能够得出比较有效的可行性解决方案。结果是同学们对此问题畅所欲言,确实提出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开拓了思路,活跃了课程气氛。 4.小组专题讨论 顾名思义,小组专题讨论的概念就是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专题,小组成员内容分析、讨论,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样的教学方法将大的议题划分,细分任务和责任,并逐一落实,有利于任务更有效地完成。同时,各小组内容讨论、消化,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写作精神,一举两得。笔者在讲授“特殊新闻的和报道”这一任务时,曾就“突发事件”这一特殊新闻在和报道中的注意事项交由学生们分小组讨论完成。其中,各小组负责一个突发事件新闻,小组内容分析这一突发事件在信息和报道中的问题,最后在全班逐一给出个子结论,最后由笔者汇总,成为这一任务的最终答案。 三、结语 新闻法不仅要做到坚实的理论知识的教授,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总结和提高。也就是说,新闻法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新闻法律知识外,也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当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新闻法论文:《暂行报律》风波与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建设 摘 要:本文以《暂行报律》风波为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独特案例单独给予分析研究。拟在民国初立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新闻法规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关系、报界俱进会和新闻法规的博弈影响等问题。并以历史发展的动态视角,考察民国初年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发展脉络,把新闻法与媒体、媒体组织博弈效应置于民国政权初立的大环境下,不仅有助于我们探析中国新闻法制建设进程本身,也更有助于我们深入的理解媒介与社会的互动效应。 关键词:暂行报律;新闻法制建设;中国报业俱进会 近代知识分子通过报刊和报刊活动来彰显话语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自主的意识。他们将报刊作为舆论动员的阵地,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充分表达了其政治诉求。在民国初立的《暂行报律》风波中,表现尤为突出。《暂行报律》一颁布,仍然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和以自由知识分子出现的各政治势力代言人,对报刊的舆论造势功能利用地尤为明显。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舆论工具,集体刊发反对文章,甚至以新闻职业组织的形式上书孙中山,集体抵制《暂行报律》。在这场报律风波中发生在西学东渐的特定历史条件,自由主义新闻理念的成为其冠冕堂皇的动机和理由。然而当时上海新闻界如此强烈地反对《暂行报律》,从表面现象上看,是为了向南京临时政府争取新闻自由,但实际上却有更为深层次的政治原因:即南北军阀势力与倒袁妥协派为反对南京临时政府发动的舆论攻势。 一、“暂行报律”风波始末 民国元年(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对清政府颁布的《印刷物专律》等法规宣布无效,并称在民国报律尚未制定之前,先定《暂行报律》三章,“南京政府内务部以前清报律未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应即废止;而民国报律又未颁布,故暂定报律三章,令报界遵守”[1]。全国报界俱进会当电孙中山,表示反对。报律三章,内容为:(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期限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井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1]。 这样三章规定,从一般意义上说,并没有对新闻自由作出过分的限制,而且,为了防止帝制的复辟,不让颠复者在报刊上散布破坏共和国体的言论,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暂行报律》一公布,中国报界俱进会首先表示反对,立即致电孙中山,表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很快,《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日报》、《时事新报》、《民报》、《大共和报》等均登报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电,强烈反对该报律。同时,《民立报》于3月6日刊发章士钊《论报律》一文,明确提出“法制国而无此物”,第二天,《申报》《大共和报》等上海报纸又刊出章太炎《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该文点明:“民主国本无报律”,并称:“且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已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2]”对报律的立法程序提出质疑。章太炎认为内务部议定报律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侵犯了参议院的立法权。 在舆论界的一致抵制下,孙中山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9日通知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通告称:“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从善改恶,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故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亟亟可也。[3]”旋即下令撤销了《暂行报律》。一场风波就此平息,《暂行报律》成为中国新闻法制史上的一现昙花。《暂行报律》的旋起旋灭,是民国初期“绝对新闻自由”新闻理念的盛行的显著标志,这种形式上新闻权力的胜利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只是短暂的假象,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报界的自由言论自然不会长久,甚至会为以后的厄运埋下祸根。最终在“癸丑报灾”的残酷现实下幻灭。当时的报界精英对新闻自由的认识有偏差,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盲目追从,矢志追求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这次报律风波的根本原因。 二、中国报业俱进会与“暂行报律”风波 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所制订的《暂行报律》公布后,便遭到新闻界人士的普遍反对,他们通过当时第一个全国性职业报业组织——中国报业俱进会直接致电孙中山,旗帜鲜明的表明反对该报律。 中国报业俱进会成立于1910年9月,是国内第一个全国性新闻职业团体。这个组织最初由《神州日报》、《时报》发起倡议成立,原定名为“全国报馆联合会”,1910年6月,中国在南京举办大型工商业展览会——南洋勤业会,各地报馆派记者采访,期间,上海报界记者提议,在此前众多区域性报界团体成立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报界大联合。是年9月4日,上海日报公会主持召开了中国报业俱进会的成立大会,会议的地址选在了南京劝业会公议厅,第一次讨论会便制定了组织的章程和宗旨。要求“以各报馆为集体会员,不以总理、主笔为会员,但承认其为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中国人自办报馆才有入会报馆资格:在各地设立分会。”明确表明俱进会的组成单位是报馆,而非传统意义的报人,并坚持纯粹性,要求是国人自办报馆,并宣称中国报界俱进会以“结合群力、联络声气、督促报界之进步”为宗旨。这个组织在诞生之初,便具备彰显“新闻自由、新闻权力”的特质。会上选举了领导机构,并决定“设事务所在上海办理会中一切事务”,规定是以报馆为会员单位的全国性新闻界团体。它在上海召开特别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全国报界共同的利害问题”,“须用全体名义执行对外联络事宜”等决议。根据当时的统计结果,参加这个全国性新闻组织的共有“上海6家、北京7家、东三省9家、广东2家、香港1家、江西3家、汉口1家、浙江3家、南京2家、四川2家、福建1家、贵州1家、芜湖1家、无锡1家、共40家”[4],这40家报馆分布在20个地区,且基本上包括了当时报业相对发达的一些省市。 从报界俱进会的地域分布来看,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全国性的新闻组织,联合声气以督促报界进步的实际意义就是以报界的群体力量来对抗外来压力,而外在压力的主要来源便是当局政府。所以当《暂行报律》乍一公布后,中国报界俱进会立即在上海召开紧急会议,基于新闻界自身的利益考虑,一致同意拒绝执行报律三项规定。在及与会代表详细讨论后发表致孙中山大总统电:“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搜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5]”孙中山接到此电文后,为巩固新生政权,于3月9日即明令撤销《暂行报律》。可见在“暂行报律”风波中,中国报业俱进会以报界同仁组织的形式,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中国新闻人首次以报界团体为主体来抗争当政政府的报纸管理律法。此后,北京报界同志会集体反对袁世凯的《报纸条例》;1915年中日交涉中,广东报界公会掀起的一系列反日活动,《申报》在报律风波后不久,发文明确表示:“亟宜联合全国成一大团,……凡此对内对外,我报界均应互相商榷,确定方针,以发挥共和之精神,制造健全的舆论。[6]”由此可见报界同仁意识到了以团体的力量对抗当局以及时局的重要性。“暂行报律”风波对中国新闻团体的发展,功不可没。 《暂行报律》被明令取消,这是报界俱进会引领报界抵制报律的显著成绩。但是关于报律的争论问题,并没有因此停止。之后,上海日报公会、湖南报界联合会、武汉报界联合会等新闻团体曾多次就报律问题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涉,这说明不得滥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钳制报业发展成为报界共识,以至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特别大会特意通过“不承认有报律案”[7]。甚至对于中国报业俱进会本身,关于报律问题的争议仍然存在。然而对报律问题的不断争议,并未能延长这个第一个中国职业新闻团体的历史寿命,其存在仅仅维持了不到三年的时间。然而该团体的存在还是有其鲜明意义的。总体而言,中国报界俱进会在暂行报律及其他相关事件的带动和鼓舞下,使得中国新闻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外联,加强组织之间的亲密互动。在对待重大社会政治事件或者关于报业厉害的事件上,群策群力,充分利用已有的媒介资源,整合传播力量,使得报业在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影响更加显著,让报界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势力之一。因此不管是不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的盲目追求,毕竟是有组织的争取新闻权力的开端,从这个角度说,俱进会对新闻法制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对报律的误读与新闻自由绝对化 在致孙中山大总统信中,中国报业俱进会提及《暂行报律》“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6]一语点明中国新闻界自诞生以来,如何长期受清政府各种法律和规章严苛的压制。故民初新闻界一面向往西方宽松的媒介环境,对新闻出版自由强烈渴望,一面对新政权报以实现民主国家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希望,二者合力,导致报界对《暂行报律》的实施给与严厉的批判和抵制。然而就民国《暂行报律》而言,它对新闻界的约束并不过分,它认为一切报刊都应呈请注册,不许攻击新政权新整体,不许毁坏别人名誉,报道失实应更正等。这在任何国家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能成为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且《暂行报律》报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然而,一部分盲目信任新闻自由主义新闻理念的社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占据舆论阵地,兼之另外一部分人基于政治原因,导致《暂行报律》在民初寸步难行。当时比较有影响力的《申报》的反应可窥一斑。在发表发对《暂行报律》的当天,申报同时刊载社论《论国会宜早召集》,提及:“前清之亡,亡于专制。专制者何政礼也?民国之成,成于共和,共和者何国礼也?然则民国之政礼将为专制乎?[8]”直接批评南京政府“专制”地对待新闻报纸,并提高到政治体制的批判高度。此后,该报在3月8日头版刊登的孙中山上海报界电文后配发评论《论新政府今日急宜痛除虚骄之习》,提及南京政府有“虚骄之习”,并认为此虚骄之习“足以扰乱人心而影响国事也。……前清之亡,亡于失民心,民国之兴,兴于得民心,乃合众人之心。[9]”以《暂行报律》为引,认为南京政府成立之初,便有不尊重民意的“虚骄之习”。 这种站在维护新闻传播者利益的过度批判是当时的普遍状态。然后,影响更大的却是那些基于政治目的,刻意扩大报律事件的社会影响的一些人和组织。在报律斗争中,他们以践行新闻自由为旗号作为反对理由,实际上有更深层的社会政治原因:即南北军阀势力及政治妥协派为反对南京临时政府而趁机发动的舆论攻势。如报律风波中比较有影响的人物章太炎。在反对民国《暂行报律》事件中,他实际是为了实现政治斗争的目的而抵制报律。其政治立场为吹捧袁世凯等伪立宪党人,因此极力攻击孙中山和临时政府。甚至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也积极参加署名发表通电反对《暂行报律》。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该报一贯的“国民之舆论”理想和使命。背后的原因是这时的《民立报》虽的宣传基调已转到南北妥协的倾向,在舆论上强调“不逼袁世凯为恶”,采取以妥协求团结的态度。 对于《暂行报律》的出现,现行研究者多以尊重历史、审视历史的态度给予支持。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该报律规定的内容强调的是报纸杂志出版应该登记,不可报道失实和毁人名誉三项,这三项几乎是所有的新闻法律都要涉及的,《暂行报律》并无逾越。至于“不准在报刊上散布破坏共和国体的言论”项,在民国初始,各种情况纷繁复杂,外有敌对国虎视眈眈,内有晚清残余势力时刻伺机复辟,从新闻法的角度保护新生的革命政权,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十分必要。如实报道以及禁止散布破坏共和政体的言论,是新闻媒体应尽的职责。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新生政权,暂定的报律对新闻事业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约束是完全必要的。在当时报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新政权对全国的新闻媒体进行大致了解,要求注册在案是在情理之中的。 显然,民初新闻界幻想的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显然脱离现实的社会政治环境的绝对自由是不现实的。报界在《暂行报律》风波上的胜利,并不是新闻自由思想的胜利,也不是新闻界良性发展的体现。这种毫无法律约束的自由,在导致新闻人对自由的滥用同时,必然会掀起一轮更强大对新闻活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初新闻人思想上的幼稚和对西方新闻自由理解上的偏差。 四、“暂行报律”风波对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影响 新闻法制是指有关新闻业的法律、规章和管理制度,涉及国家对新闻业的控制和管理、新闻业内部行为准则等方面。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则上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准则,是开始在中国建立自由新闻体制的标志。实际上,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一直十分重视报刊的舆论引导功能,在革命促成过程中,反复提及报刊的宣传引导作用。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对革命报刊在辛亥革命时期所起的作用评价极高。曾在《民立报》的茶话会上说过“此次革命事业,数十年间屡仆屡起,而卒观成于今日者,实报纸鼓吹之力。报纸所以能居鼓吹之地位者,因能以一种之理想普及于人人心中。[10]” 辛亥革命后,清朝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纸应守规则》,无形中被废除了。以“三民主义”为政治原则的国民政府形式上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新统治者,新闻自由似乎获得了以往所不曾有的对待。《暂行报律》明文肯定言论出版自由,相比于先前的专制报律,在中国新闻法制演进过程中显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是新闻法演进的第一次自觉选择新闻法律制度。也正因为这次《暂行报律》风波的产生在民国初立之时,军阀势力,清末残余,国外各方势力群立,甚至当时革命派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主张绝对民主和自由的人们,这些不同的势力和组织基于不同的目的一起反对《暂行报律》,报律的夭折是注定的结局。“民初《暂行报律》事件不只是一场新闻界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更是几派政治势力对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一次攻击。” 单纯从新闻法自身发展来看,这次绝对新闻自由的“无法”状态的形成,也为此后袁世凯政府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机会。袁世凯上台后,为了是现状及的绝对专制目的,以新闻界自由无序发展为由,颁布对新闻界实行严密控制的《报纸条例》,实行比清朝更严密的言论控制制度。并以《报纸条例》为执法依据,对异己的报刊和报人加以迫害,民初报人努力争取并认为已经获得的“绝对新闻自由”在袁世凯政府的打压下成为一纸空谈。纵观历史,人类取得的所有成果均有赖于法律的肯定与保障。新闻法律法规自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规范报业和新闻从业者的行为的同时,对新闻业实行有效的管制,防止言论自由泛滥和报业无序发展,从某些层面也保护了新闻业。从根本上说,在特定历史时期新闻法规的出现,也是为了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国家社会的安定,没有了这些基础,新闻事业是无从发展的。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制的发展与思考 【摘 要】新闻法制可以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在探索阶段。但是,为加快建设中国的新闻法制体系,就势必要对新闻法制的产生及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国外新闻法制中适合我国的部分加以借鉴。文章试从以上问题提出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可行建言。 【关键词】新闻法制;新闻法 一、新闻法制的起源和发展 新闻法制的优秀是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式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的。新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斗争的胜利,19世纪以后,新闻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国家得以确立。 西方的新闻法,是指国家在调整新闻传播过程中而产生的规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豍各国的新闻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针对新闻活动的专门单项立法。比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新闻专项立法,而是根据宪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关新闻的有关规定而规范新闻活动。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内,往往也依据对已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纵观国外新闻法制的发展,主要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发展线索:从没有新闻法制到严格的新闻管制,再到民主化进程中对新闻法制态度的摇摆,最后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对新闻活动立法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新闻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报状”、“观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报律》和出版法,后来,南京临时政府也制定了《国民暂行报律》,袁世凯也出台了《出版法》,国民党政府时期也颁布了《出版法实施细则》和《新闻记者法》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在现行的我国宪法当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建议等权利。 我国的新闻专项立法早在1980年赵超构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口头建议。到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新闻法研究室成立,我国的新闻立法正式拉开序幕。到1988年,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以来,虽然制定工作停滞下来,但是邓小平曾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豎1997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豏截止到2012年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兼有规范性文件,并遵守国际公约的新闻法制体系。 二、新闻法制的形式和内容 新闻法制的形式可以从新闻法的渊源的层次上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专门的新闻法为优秀的基本法律;第三,新闻法规;第四,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新闻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可以说是新闻法的根基,它应该允许新闻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第二,新闻监督权。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及时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评论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监督权,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不能以监督为名冲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闻的社会责任。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要有行业责任和社会良知。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进行行业自律。 三、完善我国新闻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中,随着有关新闻诉讼的个案的出现,如何建设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新闻法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其中,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第一,树立新闻法治观念,正确认识新闻立法。 在我国新闻专项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我国新闻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新闻法治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了新闻法治的保驾护航,新闻行业的发展必将更蓬勃。而且,从总体上讲,新闻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国树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国际形象的最好办法。 第二,完善新闻法律体系,制定专项新闻法。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但是总体而言却缺少新闻法,这样使得新闻法律体系缺失了专项基本法。所以,加紧制定专项的新闻法就成为整个新闻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环。 制定和充分实施专门的新闻法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对于规范新闻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发作用。大法治环境的确立无疑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的有力的环境保障,同时,新闻实践的发展也不断的呼唤专门新闻立法的出台,同时,新闻实践也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准备,所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新闻实际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角度探析癸丑报灾发生的深层原因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对报业的控制是我国报业发展史上十分黑暗的一段时期。尤其是报业史上的巨大劫难“癸丑报灾”,它带给现代新闻研究者的不仅是其体现在表面的理论价值,更是隐藏在背后的关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价值。研究癸丑报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现代研究者更好的全面认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政策,更全面的认识癸丑报灾产生的主观、客观因素,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角度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 【关键词】癸丑报灾 北洋政府 新闻政策 新闻自由 一、社会背景因素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在当时可谓“万马齐喑”。政治上广泛动荡,各系军阀虎视眈眈;经济上迟滞不前,内战频仍民生凋敝;文化上想方设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新一轮的文化领域斗争一触即发。 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后,袁世凯设计将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往北京,同时藐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专门出台了包括《报纸条例》、《新闻电报章程》、《出版法》等管制新闻的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他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过程中加入了对新闻事业的管制的规定。制定出台这些限制新闻自由的法规政策的原因。是袁世凯政府钳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策内涵所导致的,更是北洋政府意识到了历史经验中报业重大力量的结果。 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袁世凯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打着“拥护共和”的旗号,实则是为加强专制、复辟帝制,不断进行新闻立法建设。成为了癸丑报灾的始作俑者。 二、矛盾激化过程及导致报灾的直接原因 在辛亥革命之后,报业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的极盛时代,但是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凯与国民党各自在势力范围内加强对媒介、舆论的管制致使本来深厚的矛盾被更加激化,袁世凯更实在取得全国统治权后进行个人独裁,各种法规的限制使报业陷入低谷长达四年之久。1913年4月29日,《国风日报》、《国光新闻》、《新中国报》在评论宋教仁被刺案时,使用了“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政府罪状”、“民贼独夫”等语言斥责政府,激怒了袁世凯。5月1日,袁世凯指令内务部按照《大清报律》或刑律第16章第31条予以“严重取缔”美其名曰“重秩序而安人心”。据统计,民国元年全国报刊约500家,北京占1/5。“二次革命”后,北京的报刊只剩下20家,上海5家,汉口2家。至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比民国元年锐减了300多家,新闻出版遭受到了重大打击。 至此,“癸丑报灾”的直接原因——北洋政府的残酷新闻管制政策,将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果实之一——以无限制言论自由为基础的传媒法制彻底摧毁了。 三、世界新闻思想影响 清末明初,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时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各种新旧观念百家争鸣,在历史的舞台上绽放光彩。在大时代的浪潮下,留学海外的学生们在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洗礼之后,将一部分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带回中国,其中就包含了资产阶级认为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思想是“以言论政”,他们一直在努力向统治者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个理论对于先进的知识分子无疑是极大的振奋和鼓舞,他们在将新闻自由广泛传播的同时身体力行,创办报刊。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总是将人带回原地。众所周知,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经历了两百多年的漫长洗礼才逐渐被人广泛接受。在社会发生激烈变革思想异常动荡的清末民初,“新闻自由”这个来自大洋彼岸的理念很难在短期内落地生根。仅凭一腔热情对其空空追求甚至因此斗争,必将会和当时的政权及社会现实发生激烈的碰撞;更为重要的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虽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观念并且坚定的传播着这一思想,但是他们大多数由封建士大夫阶层转变而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所以他们既有传播新思想的积极性,又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的双重性成为了他们在传播民主思想的道路上的障碍。章士钊在《论报律》中阐明了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这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可以说,从西方的自由思想上,中国的报人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启示,在思想上催生了他们的自由观。产生了与限制新闻自由法令相斗争的观念,进而指导了这批报人的斗争。 四、报业追求“绝对自由主义”的主观因素 事物的发生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固然北洋政府对新闻的钳制根本上造成了“癸丑报灾”的发生,但报业对新闻自由的上层建筑与当时的客观经济基础不符的“空想主义”也是这个报业悲剧产生的主观原因所在。民国初期推崇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是与当时国情不符的媒介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更多的是“空想自由主义”的余温。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清末民初新闻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绝对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不要报律、不遵守报律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远大于利。袁世凯制造癸丑报灾是残酷的,但新闻界的‘无日不与政府宣战’,并煽动暴力,却为报灾埋下了伏笔。” 事物在对的时间经历对的状态才能使历史产生最顺畅的前进动力,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大背景下,盲目的追求绝对自由,且进行宣战、对抗、一味的批评甚至讥讽,也是造成其悲剧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历史的洪流中带来了传媒和法律进程的无限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想要传媒人能够真正有尊严的为民生立命为大众疾呼,就要在根本上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制定中立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只能说,在历史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光芒和勇于求索的勇气,但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中所难免暴露出来的空想自由主义思想的弊端也是应该为我们后来的研究者所警醒和借鉴的。 新闻法论文:从传播效果看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案例教学法特点的基础上,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问题,认为应首先重视理论的讲解,其次重视课堂讨论,以期提高教学的生动性与典型性。 【关键词】 传播效果;案例教学;新闻法规;课程应用 一、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 传播效果从广义上讲是指带有说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传播效果是和传播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一个领域,也是检验传播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讲按照传播效果发生的逻辑顺序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以及最终引起的行动层面的效果。 在高校专业教学工作中,因部分专业课程的高度理论性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低下,课堂反应平淡,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传播效果。 笔者长期以来一直担任新闻专业新闻法规课程的教授工作,新闻法规是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总体上来讲理论性较强,这门课程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性课程,从教材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是关于新闻法制知识的介绍,后一部分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讲解。教材的这种结构体系,对学生在入门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而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空白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讲到新闻侵权的构成条件时,为了使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掌握的牢固一些,要先引入在民事案件中,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要素,再进一步引申到、具体到新闻侵权的构成。而在考试过程中却发现,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容易产生混淆。 二、以提高传播效果为设定目标的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的兴起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案例场景,进行案例场景再现等方式,将教学内容运用到教学过程中的一种典型教学方法。该方法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为哈佛学院前院长提出,之后被广泛推广到全球各地,并被较多的运用到医学、法学、军事学等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领域。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主题性,它是对现实问题中的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多数来源于现实社会发生的真实事件,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较强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将实际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呈现在课堂教学中。因其来源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最大化的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其积累社会经验提供帮助。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应首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设定好相关教学内容,并根据每项教学内容有目的、有主题的选定教学案例,之后在课堂教学环节中组织学生开展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和讨论,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完成广泛交流活动。针对教学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采用了目前教育领域中得到广泛推荐的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性。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所选择的事例多数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直接反映出教学内容中的某些具体方面,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是也是要根据教学需求选择一些好的案例开展教学。重在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的设计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其将专业理论内容紧密的设置在教学环节之中,也直接有效地加深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案例构成的综合性。教学案例的多数都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因其典型的社会性特点,表现出案例内容并非只是单一的表现某一项理论,它的构成因素和构成条件往往较为复杂和多元化。鉴于此,学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体会和剖析,逐层多角度的进行探讨的认识。 (3)传播效果的启迪性。文前提到传播效果的第一个层次是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从案例教学的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记忆。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这一层面则能够通过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课堂积极性充分的反映出来。 三、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新闻法规课程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新闻法制的基础理论,以及引导其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针对新闻法规课程的这个基本情况,笔者设计了讲练结合为主线、课堂讨论和案例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思路,并且在本学期的课程中具体实施了这个思路,希望可以通过理论讲解使学生的知识系统化;通过课堂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新闻事件培养学生的新闻技能。具体来说: 首先是理论的讲解。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新闻法规教材理论内容较多,案例相对较少,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所以在讲解理论的时候,教师应首先结合学生的层次特点调整教材的结构,对教材进行大胆设计和取舍以凝练主题。比如针对法制特点部分,教材上强制性、集权性、统一性、阶级性,而实际上,在具体应用中,我们很多情况下常用后两种。所以在实际讲授中,讲授者可有意识的加强后两种方法的讲授。而另外一些章节,比如就如何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等章节,可做以充分的讲解。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学到对他们未来的工作最有用的知识。而这两个部分均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案例。尤其是对于新闻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完全可以广泛收集选取报刊电视最新的例子,整个授课过程所讲授的例子除了经典例子之外,大都是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此外,还适当为学生介绍一些中国香港及国外新闻节目的一些做法,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而且教学效果很不错。 然后是重视课堂讨论。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一种好的教育,应当是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投入到学习中去,享受求知的乐趣,享受智慧的升华。对于学生自己已初步形成教师通常会围绕一个问题首先组织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踊跃发言提出自己看法。对他们提出的有创见的想法予以鼓励。针对学生具有一定理论认识基础的部分,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假设结果模拟预测和案例总结等阶段开展教学。通过从案例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最后可以让学生自行总结,也可以教师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在总结中,要揭示出案例中包含的理论,强化以前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给参与者以鼓舞。 四、案例教学法在传播效果实现过程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仅要求教师完成对教学内容的充分认识,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要能够根据教学重点和教学目的有计划和针对性的设计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环节。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在教学环节中的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能基于这一设定要求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是对教学内容综合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它可以在映射教学主要内容的同时,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摆脱了单一理论教学的纯“真空化”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简单培养提供教学资料。 新闻法论文:阿根廷记者与新闻法制改革 展江,195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新闻媒介运作机制和战时新闻传播事业。2001―2005年组织了有海内外多学科学者参加的五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 基于历史渊源,阿根廷等拉美国家的法律采用大陆法系,主要是由宪法和专门的新闻法来对新闻事业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直接授权。但是,长期的军人独裁统治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近年来,虽然阿根廷在民主化进程方面进步显著,虽然新闻自由已经成为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反复出现的独裁统治和长期的“保密文化”传统等原因,法治精神远远没有充分发育成熟,以至于有法不依和行政操弄司法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许多民众普遍对司法抱有不信任态度。此外,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利于舆论监督的过时法律还有待清理。为推动法制体系尤其是新闻法制改革,阿根廷的新闻工作者以其勇气、坚韧和智慧为各国新闻界树立了一个范例。 (一)宪法与《美洲人权公约》 阿根廷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和民法、刑法中对新闻出版活动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阿根廷最高法院曾经指出:新闻自由是阿根廷宪法中一条极重要的条文,如果新闻自由没有足够的保障,整个民主制度只会徒具形式。在阿根廷,创办任何媒体都不需要领取执照。但是,由于1930年到1983年的军人统治期间宪政体系的中断,法治受到了极大损害。这影响了反腐败的制度能力。1983年民主制度恢复后,情况逐步好转。 阿根廷宪法制定于1853年,后经1860年、1866年、1898年、1957年和1994年多次修正。1994年的宪法改革就国家和新闻界的关系加入了若干肯定表达自由的条款。宪法第14条规定,阿根廷共和国的所有居民有权“在报刊上发表其观点而无须事先检查”。第32条具体规定:“联邦国会不得通过限制刊印自由的法律,或者对它确立联邦司法管辖权”①,这被称为阿根廷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得到了宪法第43条第3款的专门保护:“新闻信息来源的秘密性质不受损害”。第75条第19款赋予国会管制广播电视媒体的权力。 这部宪法还糅合了若干专门处理新闻界权利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对新闻自由来说具有重要性的是已被阿根廷接纳的《美洲人权公约》(又名《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条约》,它的第一款的文字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9条主要部分如出一辙),它确立了如下权利: 第13条思想和表达自由 1.人人有思想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告知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任何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任何个人所选择的其他媒介的。 2.上一段落所述权利的行使无须经受事先检查,但是必须承担法定的专门性事后责任,以确保:(1)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2)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公德。 3.表达权利不可被下列间接方法和手段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和私人控制新闻纸、电台广播频率或用于扩散信息的设备,或者通过任何倾向于阻碍观点和意见传播与流通的手段。 4.尽管有以上第二段的规定,但是公共娱乐可以依法受到事先检查,对它们的近用进行管制的唯一目的在于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道德保护。 5.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依法可处罚的罪行:宣传战争和针对个人或人群鼓吹可激发违法暴力的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或类似行为,无论这种鼓吹是基于何种理由,包括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国籍。 (二)“不敬罪”法与诽谤法 民主化改革以来,阿根廷有了一部好宪法。但它仍然是对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进行法律限制最多的国家之一。除了声名狼藉的“不敬罪”法之外,《刑法》和《民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也约束着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和新闻自由。民选总统卡洛斯・梅内姆在任内(1989―1999)和卸任后多次针对新闻媒体提起“不敬罪”(desacato)和刑事诽谤诉讼,在1995年前后达到了一个高峰,有的案件至今仍然没有审结,对新闻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的影响。 刑事诽谤罪由刑法有关条文规定,这些过时的法律对新闻界的限权比较严苛,因而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一旦发生国家和地方权势人物提起的诽谤法诉讼,其漫长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往往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新闻工作者的多年艰苦努力和国际社会的持续压力下,有关立法和司法改革进程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1.“不敬罪”法及其废除。阿根廷著名新闻工作者奥拉西奥・贝韦斯基(HoracioVerbitsky)认为,与许多拉美国家一样,阿根廷残留着若干威权性质的法律,其中之一便是刑法第244条中规定的“不敬罪”。它类似于一种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藐视罪,其作用是阻止对以总统、国会两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为首的高官的劣行进行公共调查。 身为《12页报》专栏作家的贝韦斯基本人在1991年因对最高法院院长“不敬”而被定罪。案件源于1988年3月6日贝韦斯基在《12页报》发表的一篇名为《两次战争的创伤》的文章,文中在提到最高法院院长奥古斯托・贝卢西奥所做的一次访谈时用了asqueroso(有“令人厌恶”和“对……感到厌恶”两个意思)一词,称贝卢西奥讲到的拟议中的额外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令他厌恶”。 贝卢西奥因此向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联邦第四刑事法院提起私人性的诽谤诉讼。联邦法官裁定,贝韦斯基使用的措辞超出了尊敬官员的限定,构成了对官员履职的损害。法官将私人诉讼改为公共诉讼中的“不敬罪”(它惩罚的是冒犯、侮辱或威胁履职官员的表达),判定贝韦斯基有贬损最高法院院长的意图。贝韦斯基辩称,他使用asqueroso一词取的是某人被厌恶的意思。1991年7月13日,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贝韦斯基于是依宪法中的新闻自由条款向最高法院作出违宪特别上诉,但是在1992年2月25日被驳回。 贝韦斯基聪明地利用了阿根廷在1984年9月5日接纳的《美洲人权公约》,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揭露国内判决侵犯了作为基本人权的新闻自由,并前往美国避难。然后他利用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机制,于1992年5月5日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要求阿根廷当局接受庭外和解,迫使阿根廷政府于8月31日同意庭外和解,并承诺要推动废除与国际潮流相违背的“不敬罪”。1994年,“不敬罪”终于被国会以全票的表决结果予以废除。这为媒体监督高官消除了一大障碍。②③ 2.诽谤法。《刑法》中有口头诽谤(calumnias)和侮辱(injurias)罪。第109条称:“导致公共行为的口头诽谤或虚假指控某一罪名可处以1到3年监禁”。第110条称:“任何诋毁他人之人将被罚款1000到10万阿根廷比索并处以1个月到1年监禁”。如果有人感到他是这些规定的受害者,他就可以提起诉讼。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被扩展到发表或复制其他人所作的声明的人,或者被认为是声明原作者的人。第114和115条特别规定:发表此类声明的新闻组织的主编可被原告强制发表法庭判决或因其冒犯而加大某种惩罚。第117条则充当了一种安全阀,它允许冒犯者避免受到惩罚,如果他们在回应法律诉讼前或与此同时公开撤回有关声明的话。 《刑法》中的口头诽谤和侮辱罪条款引起了民权至上主义者的异议,因为这些条款多次被用来惩罚新闻组织。2002年,阿根廷国会就一项议案限制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开展辩论,该议案拟将参与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政府官员)的议题的个人排除在外,降低或免除发表这类声明的新闻组织的责任。 (三)梅内姆与诽谤诉讼 在废除“不敬罪”之后,卡洛斯・梅内姆和他的家人转而以诽谤罪控告新闻工作者,他可能是各国政要中打同类官司最多的一个。在阿根廷,司法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法院作出了多项不利于新闻工作者的判决。1990年,梅内姆利用总统权力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5人增加到9人,其中6人支持他。以下数起官司都引起了阿根廷国内外的关注。 1.梅内姆诉《理性报》主编案(1988年)。1988年,里奥哈省省长、总统候选人梅内姆对《理性报》(La Razon)主编哈科沃・蒂梅曼(JacoboTimerman)提起诉讼。梅内姆当时还不能以“不敬罪”控告对方,他打的是诽谤官司。蒂梅曼在随后两次审判中被判无罪。1996年初,得知阿根廷最高法院应梅内姆的要求重审此案,蒂梅曼逃往乌拉圭。在国际压力下,对他的指控于1996年4月10日最终撤诉。 2.梅内姆诉前国会议员和《新闻》杂志案(1991年)。1991年,梅内姆总统以诽谤罪起诉一名前国会议员兼影评家和《新闻》杂志。该议员在当年3月13日《新闻》发表的专访中指控梅内姆政府“腐败、行骗和卖国”。2003年3月20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这起旧案。④ 3.内政部长诉贝韦斯基《窃国大盗》一书案(1992年)。1992年2月18日,梅内姆政府的内政部长卡洛斯・科拉奇因贝韦斯基1991年11月出版的揭露梅内姆政府腐败的《窃国大盗》(RoboParalaCorona)一书对他提起诉讼,指控其对政府犯有诽谤罪。1992年5月5日,贝韦斯基将此案上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经过漫长的多次上诉过程,贝韦斯基于1999年1月25日又将此案上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向阿根廷方面发出了有利于贝韦斯基的庭外和解的提议,并获得阿根廷当局的同意。此时梅内姆已经卸任。 4.梅内姆诉《12页报》专栏作家和主编案(1994年)。1994年,梅内姆对《12页报》专栏作家贝韦斯基、主编索科洛维茨(Sokolowicz)和蒂芬贝格(Tiffenberg)提起诽谤诉讼。贝韦斯基在10月30日的文章中质疑梅内姆总统关于在军人独裁期间遭受折磨的说法的真实性。梅内姆指控《12页报》和地方人权团体共谋破坏他的领导地位。1996年12月17日,一名法官判决说,贝韦斯基履行了他的职责,不但行使了一种权利,而且履行了他作为新闻工作者调查梅内姆总统的义务。梅内姆因此败诉,支付所有诉讼费用。贝韦斯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⑤ 5.梅内姆诉《新闻》杂志案(1996年)。1996年,梅内姆起诉《新闻》杂志1995年发表的关于他和前教师马莎・梅萨关系的一系列文章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新闻》报道说,前总统是梅萨生于1981年的儿子的父亲,梅内姆给了梅萨许多礼物,还帮助她进入政界,成为国会下议院议员。梅内姆败诉了,而上诉法院在1998年推翻了一审判决。2001年9月25日,阿根廷最高法院维持了1998年的判决,但是将梅内姆的赔偿金从15万比索(合15万美元)降至6万比索(合6万美元)。当日,贝韦斯基代表维护独立新闻事业协会要求美洲人权委员会进行干预。⑥ 上述多宗案件中的被告最终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1999年10月14日向阿根廷当局提议庭外和解及进行立法和司法改革。2001年7月30日,阿根廷当局向委员会发来一份国会执行部门提交的改革阿根廷民法和刑法中诽谤罪条款的议案,以便与《美洲人权公约》协调一致。此后,尽管刑事诽谤条文仍然没有从刑法中删除,但是刑事诽谤案件明显减少了。 贝韦斯基在评价该国宪法精神与新闻自由实际状况时说:“作为对美国宪法的最成功移植,阿根廷宪法保障最完全的言论自由。我们有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在20世纪的阿根廷,更多的政府是由子弹而不是选票选出的。在书本上言之凿凿,而实际上不是这样。1983年独裁统治终结后,新闻界开始争夺军方留下的空间。即便我们有了民选政府,宪法中所陈述的权利也不是一种真实的实践。于是,新闻界不得不在现实条件下支持争夺这些权利……阿根廷人民还不习惯对官员进行公共审视。每一届民主政府被看作是两次军事政变的过渡。于是,一种恐惧文化弥漫开来,而每一次独裁都比上一次残酷。这样,我们不得不学习运用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新闻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它首先开始调查独裁统治期间对人权的侵犯,然后才调查民主政府的腐败。作为半个多世纪威权统治的结果,我们有一种高度抑制性的立法。它与我们的宪法相抵触。然后在一系列的审判中,我们开始反对这种立法。”⑦ 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新闻界的配合和监测。在根据宪法权利持续开展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阿根廷新闻工作者勇敢而智慧地应对各种刑事诉讼,并逐步向公众揭示陈旧法制的弊端,进而引发一种社会动员,推动了立法和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他们在推动完善国家法制的进程中也为新闻界获得了更大的运作空间,这种新闻事业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值得借鉴。 新闻法论文:西方国家新闻法探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是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一切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基本准则。政府、政党、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施法律的最主要的手段是司法,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无论是他律的行为规范还是自律的行为规范,其基础都是法律。所以讲新闻管理和自律,必须先讲法律。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理想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和新闻媒介的活动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只受司法的约束。这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积极行为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干预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说对于报刊等印刷媒体的管理主要还是在于经济活动,即把报刊社作为一个企业那样来管理,那么对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对新兴的互联网,行政也已经开始介入其中。 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一条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和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个体的共同规范,它要求把国家和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制性的外界约束减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大都有发达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使新闻事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会和统治者的整体利益。 了解一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主要不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以“新闻传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有哪些规范。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普通法传统。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或新闻自由”。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俄罗斯宪法》(1993年)第29条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检查”。印度宪法第19条第l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新闻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大基本理念。这个原则其实只是对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规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只是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区别。这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这样概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主要通过司法来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提出一些限制原则,干预新闻传播活动。二是以各大陆法国家为代表的“间接保护”,亦即由宪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法律包括“新闻传播”的专门法。三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兴起的“人权保护”。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影响较大的是英国。因为英国以前在法律上从未规定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这项权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认,故被称为“剩余权利”,直至1998年英国制定了同《欧洲人权公约》接轨的人权法案,才有了对言论出版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 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作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新闻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虚伪性,面临着种种困境。 从保密和信息公开、禁止诽谤、保护隐私等方面来了解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承认新闻自由同维护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国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也已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世界纷纷制定信息公开法,就是对何种信息必须公开,何种信息必须保密,信息公开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规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规定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 对媒介的管理,西方国家也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是大部分信息传播所依赖的软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认的网站建设最成熟、信息化工作开展最彻底的国家。美国政府通过一个个完整的、连续的、层层递进的规划,实施信息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的网络发展战略还在全世界带来强烈反响,促进和推动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设。美国一直重视信息法规建设。这些法规还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护个人的权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信息法相对他国而言,是较为全面的,涉及电话通信规则、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等,既有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对细节的具体规定。面对美国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成就和互联网在世界的迅速兴起,欧盟意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的服务具有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体欧洲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作用,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据新的国际竞争局势调整和制定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计划。如“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本杰曼”报告、“欧洲通往信息社会的道路――行动计划”、“欧洲电信政策的形势报告”、“信息2000年”等。欧盟针对信息建设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欧盟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遏制网上非法有害内容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消除各类网络犯罪和有害内容等。(2)关于泛欧电信网络的建设。按照这样的指导方针,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等。 首先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参考。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地和政府保持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其次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编校:施宇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 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新闻自由开始从一项“自然权利”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制度权利。对于新闻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共同选择。 新闻法从其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新闻自由法而非新闻限制法。首先。新闻自由是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现代的大众传媒能够使人们足不出户便了解到世界任何角落的消息,通过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受众有身临其境之感,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和陌生。其次。新闻自由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作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在抑制政府违法、防止政府滥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最后,新闻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没有知情的民众,就没有民主。”通过事实真相的获悉和参与评价。原本分散的个体意志被凝聚成群体意志为国家所重视。新闻法恰当的文本表达必将使新闻自由的理念得以最大化的落实。 规制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绝对无边际的。新闻自由有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现事实、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必将对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害。这就使得新闻法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成为规制新闻活动提供准据和尺度。 增强新闻工作者责任心,抑制失实新闻报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缺失,为了赶时效、抢新闻,不做深人调查就草率发稿,导致报道失实。更有甚者,甚至炮制虚假新闻。“纸箱馅包子”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实例,“作者”利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扰乱视听。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也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法作为新闻界的行业规范,其早日出台必将督促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和失实新闻。 理性的角色定位,保持适度谦抑。“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媒体是事实的守望者。而非法官,不能挟民意以干涉司法。因为有时民意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理性和客观,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的出台将引导新闻工作者找准角色,理性定位。 规范新闻内容和新闻用语。新闻报道受众广泛,其真实性也被视为常态的,因此发挥的社会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鉴于此,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加以规范。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告诫英国新闻工作者对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应过于详细,以免读者效仿。负责起草这一准则的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成员莱斯・欣顿说:“我们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媒体关于自杀新闻的报道常常导致(读者)模仿自杀。”作为新闻业的行业规范,新闻法应当制定相关规则限制新闻报道淫秽、歧视性、低级趣味的语汇和内容,避免误导,杜绝错误的价值观。 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公民私权同样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公众知情权的获取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随意采取秘密潜人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手段:为突出真实感和现场感,不惜任意曝光公民姓名、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新闻法的制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 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优秀。2 新闻法中关于媒体创办权的规定存在难点。曾任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参与起草过《新闻法》的孙旭培研究员认为,《新闻法》一时难以出台,根本原因在于《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的问题,面对全部媒介国家化的情况,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传媒?目前的《新闻法》草案被要求不涉及创办传媒,而《出版法》却规定:这样的《新闻法》显然违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如果允许公民创办传媒,则又与我国现在的新闻体制不符。 因此,为了改变新闻事业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摆脱无法可依的现象,必须加快新闻立法的速度和进程,以保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新闻立法来约束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保证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力度。 新闻法治化需要重视的问题 《新闻法》在全世界很多法治国家都是一部除宪法以外的重要大法。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被看作是除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也扮演着党和政府喉舌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新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必要前提;大量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案例,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现实基础。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法》的颁行已经为时不远。 1 坚持党领导下的新闻法治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都是由党委宣传部门领导,虽然新闻体制逐步放开,但是对媒体意识领域的监控从未放松,部分人认为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且新闻立法只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把对新闻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的认识凝结到新闻法中,就能充分体现党的引导作用,从而使新闻法中的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2 加快新闻法及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新闻主体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立法必须建立和健全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这既包括因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因触犯刑法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等。 3 新闻法治和新闻自律并举。新闻自律机制的功能,首先是“限制”性的,既约束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使之恪尽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又通过自身行之有效的工作,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制定严厉的法律。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并举,使两种机制中“张力”与“限制”互补。政府通过参与建立自律机制,既能达到规范新闻媒介的目的,又可避免与之直接冲突,可以有效弥补新闻法治刚性带来的不足。 总而言之,《新闻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其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新闻采访权等问题作出的大量规定,必将更加完善目前的新闻法律体系,加快推进新闻法治化建设,在新闻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与自律并举,自由与监督并行,才能使新闻事业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和张扬。 新闻法论文: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法国的新闻法规逐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法的调整机制的变化最为明显。本文从法的调整机制上比较了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后法国新闻法规的变化和发展,从中透视新闻法规的进步,兼论新闻法规进步的部分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新闻法规 调整机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制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因此,研究新闻法规的调整机制对于透视新闻法规的价值有着重要意义。“近代法国法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它系统并且直接地反映出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适应并促进了资本主义关系,因而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完整地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新闻法规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进步历程,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本文所探讨的新闻法规。意指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和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新闻出版内容相关的规定。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基亟调整机制 专制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大行其道,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说法形象地反映了大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统治状况。 法国在印刷术传人后很快颁布各种管制出版和发行的法令。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以后,政府确立了印刷出版特许制和审查制,1521年。法兰西斯一世禁规,此后又一再颁布法令,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当时,天主教会还对一切出版物实施严格的检查。禁止教徒阅读“蔡书”。怯国第一张持续出版的周报是1631年勒诺多创办的Gazette,该报经首相推荐,国王路易十三特许出版。“在法国,王权牢牢地掌握着最高控制权,通过敕令、文告指挥着最高法院与教会检查和控制出版物。” 当时法国的新闻法规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的调整手段有书报检查制度、办法许可证制度、特许制度、追惩制度和限制规模。违反了新闻法规的记者、出版商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法院审判就被宣判有罪,上诉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完全没有法院审判过程就将记者、出版商等处以刑罚。这时的新闻法规要求新闻记者和出版商承担义务的客体一般是君主、教会和法院的统治权力,而很少涉及或不涉及社会的利益、公民的个人利益。这是由当时的统治方式决定的:第一,君主代表国家,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国家立法得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限制媒介;第二,君主就是国家的代表,人们很少有主权意识,也没有成形的市民社会,所以新闻法规并不对君主、教会以外的权利进行保障。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及调整机制 大革命后,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法律代替命令成为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新闻法规的内容更加规范了,包括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的保护和对新闻事业必要的限制。 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揭开了新闻法规权利本位时代的序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作为《人权宣言》的继承和发展的《世界人权宣言》又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使新闻自由拓展到了全球的大部分地区。 虽然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在法国并未从此畅行无阻,革命时期也有书禁和书报检查。拿破仑上台后也开始文化专制主义统治。路易十八复辟后继续进行出版前检查、二战时也曾实行过战时检查制度,等等,但是公开宣布出版自由和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并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国可谓世界上第一个国家。 1881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规定印刷和出版自由,废除了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并且把新闻出版活动争议的裁决权归于司法而不是行政。法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军事审判法》等对报纸刊载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定。1947年通过的《梵希特法案》标志着报刊自由发行的原则得以实施。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在国家通过禁止公开信息而对出版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时,国家应当履行非常严格的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免责理由。因为法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所以共同体法也是法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的Fressoz诉法国案就以Fressoz胜诉结案。这也是法国新闻法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1978年7月制定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成为规定法国信息公开的法律。 对新闻出版进行必要限制方面。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煽动犯重罪和轻罪”、“妨害公共事务的犯罪”、“妨害个人罪”、“伤害外国国家首脑和外交官员”等罪名,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诉究与制裁”。其中第27条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规定“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如其扰乱了公共治安,并属蓄意之举,则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五十至一千法郎的罚款。或仅处以二项惩罚中的一项。”第29条针对诽谤和侮辱,规定:“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的语言。蔑视或抨击性的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这些对于新闻事业的限制性规范,就是为了保障新闻事业不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侵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政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护新闻自由、确保信息公开等,是针对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而设。法国新闻出版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真实信息、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除了针对国家和政府以外。还出现了更多针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这时。新闻出版业和政府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并不常见。从而保障了国家和政府、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体现了社会制度的进步。法国的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新闻法规也逐渐开始体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关系。 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变化的原因 从专制时代权利义务相分离,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日趋完善是由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决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使公民个人及新闻事业的权利得到了全社会范围内的认可,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天赋人权”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合法化,新闻事业的权利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外化和延续也随之合法化。新闻法规在赋予国家和政府权利的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义务以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二,分权原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资产阶级掌握法 国政权后,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分权代替集权成为国家政权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都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需要遵守的法律来自外部。这样可以使对行政权的授权性条款有合理的限度而使义务性规范得以确认。司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有了外部监督机制。在行政权出现违法行为时,有外部的强制力量予以有效的阻止并对利益受损方以适当的法律救济,这就使行政权履行义务成为可能。这样,新闻出版活动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社会权力共同管理,而这三种权力互相节制。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新闻出版自由,从而为新闻传播活动创造了一个相当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新闻事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统治阶级无法再对新闻事业进行野蛮残酷的镇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事业日益发展壮大。成了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人们对新闻事业的依赖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新闻事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同专制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它甚至可以左右政局,催化战争与媾和。面对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资产阶级不愿也不能走专制时代的老路。必须更新和健全新闻法规。在要求新闻事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四,新闻事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完善的历史背景。新闻媒介在资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新闻自由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和巩固自己地位的过程中就已经确立了合法地位,“第三个支配法国大革命时期报刊发展的观点是。报刊不仅构成了政治活动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参与者”。所以资产阶级的新闻法规必然排除以往新闻法规中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以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介的权利。 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现代立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利益调整机制。”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新闻法规对新闻事业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这一原则。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现代法律的体现。而且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在结构上都是不稳定的,从短期来看。权利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发展和全局的眼光来看,这些利益根基不牢;尤其当新闻事业作为信息传播机构和宣传机构的地位来看。如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那么它的信息功能和宣传职能都将严重受损。 第二,新闻事业的发展是新闻法规完善的物质条件。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我国的新闻法规要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和社会状况,适应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过于滞后的新闻法规,会使新闻事业束手束脚、裹足不前,无法获得健康的发展;过于超前的新闻法规,则无异于揠苗助长,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新闻法规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三,我国的新闻法规要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的范围内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通例。在世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差异导致的误解,避免我国的信息传播和宣传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可以更好地进行国际信息的传播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风采。[本文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0060NIO)】 新闻法论文: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及其当代意蕴 自井冈山根据地创建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各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政权建设。本文拟对这段时间的新闻法制建设作一梳理,以供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参考启示。 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的新闻法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在党的“一大”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出版物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此后,党的有关文件除继续强调该原则外,还把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视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进入土地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根据地政权将其不断上升为新闻法制。 土地革命时期的新闻法制。自“八七”会议至1933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开辟出10多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出台了旨在加强新闻工作的新闻法制。该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体现在宪法性文件和惩治反革命条例中,专门的新闻法制并没有出现。 新闻自由在苏维埃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体现。在中央,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在地方,地方苏维埃政权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比如《江苏省苏维埃临时政纲》第8条规定:“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住居、罢工之绝对自由。” 新闻法制还体现在惩治反革命条例中。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规定反革命行为是:“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该条例列举了27项反革命行为,其中第10条、第12条、第13条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 抗日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抗日战争爆发后,各抗日根据地依据《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规定和国民政府的有关法令,除在惩治汉奸条例中规定新闻法制内容外,都在出台的有关施政纲领或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内容。 施政纲领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4月)第8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第6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9月)第3条(丁)、《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年10月)第4条、《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3年1月)第6条、《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年2月)第3条(丙)等。 在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第4条第三款、《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2月)第2条、《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第8条、《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等。有的人权条例还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如《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第三章。有的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但却有保障权利实现的内容,如《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第2条即是例证。 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以后,各解放区继续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新闻法制内容。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第2条、《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年12月)第1条、《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第7条、《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第6条、《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政治方面”第4条,等等。 此外,解放区政权还颁布了管理新闻事业的专门法规,如《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2月)和《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办法》(1949年6月)。它们的颁布,标志着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新闻法制的进步。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不同于中国历史上既有的任何政权类型。它创制的新闻法制也不同于以往政权出台的新闻法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性。自晚清创制新闻法制以来,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及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不但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而且还在其出版法、报纸条例中频繁出现“人民”一词。但综观前述政府的新闻法制,均未对“人民”作出具体解释,没有明确说明“人民”具体指社会上的哪些人,使“人民”成为一个不确定的词语。正因为新闻自由权利主体“人民”的不确定,使得只有以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为基础的政府才能对新闻事业实行专制和独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中虽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但与前述政权所说的“人民”有着本质不同。这里所说的“人民”内容是确定的,而且随着民主革命任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人民”的范围就是工农劳苦民众,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以后,抗日成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人民”的范围也有所变化。所有赞成并参加抗日的、反对投降卖国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而投降卖国者都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解放战争时期,排除在“人民”之外的仅限于大地主、大官僚、大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人民”外延的不断变化,决定着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同。 新闻自由权利切实实现的保障性。尽管袁世凯政府及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都在根本大法中规定人民享有新闻自由权利,以标榜所谓的民主。但又通过具体法规、条令、命令、办法等加以限制,把民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得一干二净。正如指出:“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是唤起民众,而是压迫民众,将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权利剥夺得干干净净”。①与“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同,革命根据地的新闻法制则从法律上和物质上确保了新闻自由权利的实现。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就有了保障新闻自由权实现的规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此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主政权都继受了该原则,切实使新闻自由权利在根据地得到实现,“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② 新闻法制创立方式的特殊性。与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方式相比,根据地时期创制新闻法制的方式较为特殊。这种特殊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依据的特殊性。综观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立法依据均为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均在形式上以约法或宪法为依据。二是立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指导下,各革命根据地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于本根据地的新闻立法,有利于体现地方特色。有的在政权组织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则以党的组织名义进行。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进行。三是党的新闻政策的特殊性。党的新闻政策不属于新闻法制的范畴,但当时的新闻管理多依据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政策不但规范根据地的新闻事业,而且具有强制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起到法的作用。而其他政权的新闻立法则较为少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现实意义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已经成为历史。以史为鉴,它还具有如下几点现实意义。 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渊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新闻法制建设也不断推进,内容涉及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公民的新闻权利、新闻事业的限制范围、新闻事业的管理等内容。可以说,我国新闻活动已经有法可依,但从法治的眼光来审视,作为效力位阶更高法律层面的《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尚未出台。尽管新闻界多次呼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然而,《新闻法》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至今仍处于呼吁和立法规划阶段,《新闻法》文稿至今还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版法》文稿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两次提交立法机构审议,但均未获通过。”③ 当然,健全新闻法制并非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即告完成,它需要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这个过程是较为漫长的。它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准备条件。基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政权与共和国政权的传承性,它的新闻法制可以直接为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渊源。 它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在中国法学如何发展的问题上,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不同的主张,并就此展开过激烈的论争。邓正来为此对“本土资源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等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但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拒绝用一种更为明确的方式来解释,而是用一句令人深思的话作了回答:“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④中国法学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再多的雄辩与精彩的哲理思辨,都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这个基础。 革命根据地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下的新闻事业,是共和国新闻事业实践的前奏,是真实存在过的社会实践。这一时期的新闻法制是新闻史、法制史共同研究的对象,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就研究状况而言,新闻界已有陈建云的《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马光仁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等专题涉及该领域,而法学界整体来说则关注不够。这就启示我们,法学学术研究需要加强对专门领域实践的关注,以使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 它为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实证。近代以来,政党这一新生事物力图通过自己的政策来影响立法,从而实现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同时它又强调在社会控制中实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因此,如何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就已明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但自1957年以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开始走上曲折发展的道路,“政策是灵魂,法律是工具”逐渐成为强势理论。上世纪末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如何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依旧有待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革命根据地新闻法制的立法模式为我们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历史实证。它启示我们要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仅进行理论上的思辨,还要从历史由来中理解它们的关系可以使我们理解现状的合理性。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选择性看新闻法规的缺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反映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新闻传播事业在法制建设方面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制定出台,本文主要从新闻的选择性这个角度来探讨新闻法规存在的必要性。 新闻选择性的客观存在 1. 从报道者角度看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因此,事实是新闻的本原,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要成为新闻必须依赖一个中介,即新闻报道者。新闻报道者将事实转变为新闻,这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活动。任何新闻报道者个人对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决不是直观、机械的,而是能动的。他在反应社会生活时,总要发挥主体意识,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感知、观察、认识和评价,然后做出反映。因此,新闻所反映的社会生活是包含着报道者主体意识的社会生活,是经过报道者认识和评价过的社会生活。然而,每一个新闻报道者都有自己特定的思想倾向,并且这种倾向是潜移默化地存在于新闻报道者头脑里的,现代解释学家伽达默尔称其为“先见”或“偏见”,这里的“先见”和“偏见”不带任何贬意,是一个中性词,因为这种“先见”或“偏见”是一种合法的存在。因此,新闻报道者总是在这种“先见”的影响下,依据这种思想倾向去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实加以报道,这种选择性是客观存在的。 2. 从新闻事业角度看 新闻事业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一定的政党或一定的社会集团的,是为他们的特殊利益服务的,所以,新闻事业不可避免地受到阶级、政党或社会集团的制约,因此,新闻事业报道的新闻必定是具有选择性的,选择那些符合阶级、政党、集团利益的事实去报道。 法规的缺失导致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 1.侵犯他人隐私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不断冲击下,大众传媒被推入了市场,这要求我们的媒体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娱乐报道的兴起和繁荣是符合受众需求、增强媒体竞争力、顺应时代特征的有力举措。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媒体为了博得经济效益而一味地强调眼球效应,追求卖点,选择新闻事实时更注重猎奇、刺激,放松了对报道内容的把关,淡化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致使大量低俗化信息泛滥而带来负面效应,丢失了社会责任,造成媒体报道品质下滑。一些新闻从业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我们无法对其追究责任,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保障。 2.公民的知情权被剥夺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传媒也有了自身经济利益的诉求。在传媒―受众―广告的利益链环中,争取最大多数的受众成了传媒利益实现的基本前提。为了吸引受众,有些记者在选择新闻事实的时候断章取义,营造轰动效果,从而造成新闻的整体失实。 在一些灾难性新闻的报道中,媒体选择避重就轻或者封锁式的报道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剥夺。如2003年“非典”蔓延的前期,就是因为媒体对这种疫情信息进行了封锁,使得疫情大面积扩散,很多人由于不知情而无辜染病身亡,造成了人群的恐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套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被新闻的选择性所剥夺。现在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国务或政府信息公开法,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英国、韩国等等。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但这种保障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善,相关法规还有待健全。 新闻法规存在的必要性 新闻法规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原则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特点,这使得它在评价、约束和规范新闻人员的职业行为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新闻法规的缺失,使得我们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监管不力,甚至形成了管理盲区。并且,由于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强制性和严肃性,使得一些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与有效控制。在缺乏监控的情况下,一些新闻传播机构和个人打着“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等口号,对新闻的选择性乱用,严重地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因此,面对这些情况,我们除要求用职业道德去规范人们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更迫切要求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加快新闻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法律去维护受众的权益,同时也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新闻法论文: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三性――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摘要:我国新闻法制的历史演变。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入侵,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新闻法规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才能使我们的新闻事业迎合市场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主体;市场经济;有偿新闻;党性原则;新闻著作权 一、我国新闻法规的历史演变 (一)、新闻自由与新闻法规的关系。1、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亦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2、新闻自由与新闻法规的关系。从“新闻自由”的含义可以看出,作为主体在进行新闻传播的活动中虽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早在我国前新闻学时期,梁启超就就认识到:为报人必须对社会承担义务,报纸的一切报道批评必须在“服从”的前提下进行。服从社会公理,服从社会法律规范与群体的整体利益。(二)、我国新闻检查制度的历史演变。自从有了新闻传播活动之后,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规定也就接踵而来。我国最早的报纸出现于唐朝,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检查机制:一级“报状”,二级“进奏院状”,三级“观察使牒”。宋朝的报纸相当发达,于是又出现了“定本制”。清政府制定了《大清物件专律》、《大清报律》等法规来限制报纸的创办和发行。袁世凯政府出台的《报纸条例》、《出版法》使当时整个新闻界陷入黑暗时期。国民党为维护统治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出版法》、《危害民国急制罪法》、《日报登记法》、《新闻检查标准》、《新闻检查办法大纲》、《新闻记者法》等。新中国成立后,将新闻的规范融入《宪法》和其他条文中。 二、社会主义政治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社会注意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注意国家对新闻事业的地位、性质、任务、作用等总的看法和纲领性的意见。它要求新闻事业要在党的领导下,作为党的“喉舌”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新闻法制,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使新闻事业能够保持党性。(二)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入侵与国家安全。在当今世界新闻传播秩序不平衡的情况下,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依仗强大的发射功率和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利用空中电波对第三世界或敌对国进行其文化价值的宣传或意识形态的渗透。《美国新闻记者》近期发表文章说:“过去我们说枪杆子里出政权,现在是摄像头里出政权,如今新闻舆论已经能左右政治。”1979年,魏京生因向外国人提供我国重要军事情报,并公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活动,而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4年,《航机报》因两期出现了较严重的政治错误而被停刊。在如今,一个电视画面的谎言在我们脑子里的印象远比那些复杂的“真理”要深刻得多。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新闻法规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传播 (一)、新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赋予作为新闻主体的记者和采访对象权利及义务。在权利上,新闻记者依法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而在义务上,前面已经提到过记者在从事采访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采访对象的权利,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今新闻记者屡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令人关注。2001年,《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在重庆市南平某夜总会对红酒事件进行采访时,因拒绝一伙心存歹心的男子的陪酒要求而惨遭毒打,事后又遭百般恐吓。此事件震惊了全国,新闻记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的呼声再次高涨。(二)、新闻著作权和“克里空”。新闻著作权是指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今新闻的时效性越来越被提到一个高度,凤凰卫视对新闻的要求是及时、快速,如果来不及配画面就进行口播,再不行就先上字模,目的是抢在第一时间把新闻报出去。在这样抢新闻的情况下,一些新闻媒体在出现新闻断裂时没有经过作者的允许就对其作品进行转载,这样的状况在网络上反映最明显。“客里空”是前苏联作家柯涅楚克名剧《前线》里的一个人物,这位记者先生写新闻凭想象瞎编乱造,闹出不少笑话。后来新闻界把一切写假报道的记者和道听途说、弄虚作假的新闻都称为客里空。“客里空”作为一个人只是一个虚构,但作为新闻界的一种不实作风却一直阴魂不散。从2001年起,每年都有十大假新闻的评选,假新闻的数量正不断增多,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高。这些假新闻被戳穿以后令人啼笑皆非,但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为求得经济利益不负责的态度。(三)、严禁“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在新闻界出现的腐败现象。其主要表现是以“新闻”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获取货币和非货币的利益。搞“有偿新闻”的有新闻单位,也有记者个人。我国新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搞“有偿新闻”是从人民群众中获取利益,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原则。 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拨乱反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虽然尚未出台过直接命名为“新闻法”和“出版法”的法律,但是在已经建立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表述。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法制中的缺陷,如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律;对于新闻信源的管理与开采、新闻作品的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的构成等细节没有完善的规范条例,有些环节甚至是一片空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尚未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侵权必究的法律环境和法治观念。这些现状使我们看到完善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才能使我们的新闻事业迎合市场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是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作者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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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是有效拉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之一,也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发展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现有的公路运输发展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为有效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提升我国公路运输整体水平,必须加快完善和优化我国现阶段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这是现阶段我国公路运输面临的艰巨任务。 1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运输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公路运输网络持续拓展,公路运输总量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公路运输总量增长速度为世界公路运输总量增长率的三倍多,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公路运输大国。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不仅有效满足了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与我国日益完善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手段和措施是密不可分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当下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亟需更为完备、系统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领和规范公路运输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对公路运输监管职能设定存在模糊化现象,监管信息缺失,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监管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越位”和“真空”现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未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既面临着一个大的发展“黄金期”,同时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解决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中的突出性问题,努力实现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2.1完善公路运输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法规体系,促进公路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开放型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近年来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公路运输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十分广阔,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公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首先必须制定和完善现有的公路运输管理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要将建立并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工作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这是有效深化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例如政府应逐步放宽公路运输管理过程中的经济性管制,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宏观调控,重点是发挥市场在公路运输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激发各方面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等,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公路运输市场,这些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探索,从政策制定角度入手不断完善公路运输业的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公路运输市场实现有序发展。 2.2培养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必须加快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当前,我国公路运输业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在日常工作中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同时,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有时需要同时与诸多市场主体打交道,社会影响面很广,这并非易事,因此新时期相关部门必须要紧紧围绕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来对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纳入长远工作计划中,打造一支高水平且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 3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和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必须紧紧抓住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实际,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从当前制约我国公路运输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统筹兼顾,从加强立法、政策出台、队伍建设、丰富管理手段等诸多方面入手,同时还应大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公路运输发展实际加以吸收和利用,做到为我所用,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我国公路运输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者简介:孟新明(1973—),男,汉族,山东宁阳人,大专,经济师,研究方向:交通运输经济。
建筑行业的发展一直备受政府高度关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却未能将自己监督的职能充分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一直都未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政府出台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但其内容仍旧有诸多不足。随着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政府也意识到了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必要性。为了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政府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1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旨在通过满足组织成员的精神需求,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目标。组织若是将激励理论应用于实际,能够让成员全身的投入到自己应当做的事情中,并且为达成组织目标而不断奋进。政府若是想要让建筑企业配合自己的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那就应当从激励的角度出发,将建筑企业视为“人”,对他们施以各种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目的。由于笔者主要是以探讨建筑企业为主,所以激励理论具体来讲又可以划分为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以及管理学激励理论。这两项理论共同为政府指明了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方向,政府应当以这两项理论作为出发点,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1]。 2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策略 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能使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更加规范,降低安全事故的概率,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传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政府一直难以对建筑企业展开有效监管,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工作中可能难以找到工作目标,或者疏于工作,进而导致安全事故。在新时期,政府应当加快对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2]。 2.1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的完善,各行业都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保障。然而在安全生产信息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中,政策不仅少,而且单一,这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构成了阻碍。我国建筑部门曾经颁布了关于安全生产信息方面的规划纲要,以期政府大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建筑企业实行更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的法律法规,从而为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在实际行动中,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3]。同时,政府还应当深入调查建筑企业,了解他们的真实工作情况,从而为后续工作做好铺垫。 2.2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并不断完善其功能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工作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建设。激励理论要求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给予建筑企业强烈的关注,并且帮助他们构建良好的平台。因此,政府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并且投入大量的研究经费,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从而为建筑企业提供良好的共享平台。在传统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中,政府只能逐一查看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这样的方式不仅效率极低,而且很容易出现误差,这就会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阻碍。共享平台的建立能够让政府实现更为高效的监管,并对建筑企业实施全面的监控。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具有多种信息形式,包括资质信息、项目信息等,这些信息应当被集中归纳,从而便于政府展开监控[4]。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信用评价的策略 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公开,从而方便接受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5]。政府除了建立共享机制外,还应当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建筑企业充分关注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其质量以及可行性。为此,政府应当明确信用评价体系的具体含义,并且加快其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的第一步为评价指标的确定。政府应当明确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并且将这些因素进行总结与归类,确定为评价指标。由于工程建设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所以政府应当结合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不断作出改进,从而确保评价指标的时效性。评价指标具体来讲又可以被分为六大因素,分别是企业素质、个体安全行为能力、应急管理能力、以往安全事故次数、政府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这六个指标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信息信用评价体系,影响着企业的方方面面。政府应当仔细审查建筑企业的六指标,并且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发展。信用评价体系的第二部为评价等级的建立。政府应当根据六指标的综合得分,推断出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且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以此鼓励企业能够向更高等级的信用迈进,从而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这样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激励理论的可行性,有利于推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4结语 政府将激励理论应用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信用评价方面,能够推动建筑企业的发展,让建筑企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张建设,张晶然,靳静等.基于信息共享的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激励机制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6,30(05):126-130. [2]吴微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创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02):129. [3]陈志辉.安全生产预警信息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商品与质量,2017(17):294. [4]臧明春.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J].信息通信,2016(10):226-227. [5]高朋朋,刘彦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建筑安全,2016,31(01):39-41. 作者简介:齐国新(1972-),男,内蒙古武川人,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保险论文范文:论公共关系与保险企业的发展 摘要 公共关系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不仅仅是资源,更是重要的生产力。通过坚持不懈与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关、同行和中介机构以及媒体协调公共关系,可以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内炼素质和外求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 公共关系; 营造环境; 促进发展 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引发和启动,仍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直接产物。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合资企业、跨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引入了国际规范的管理模式,导入了公共关系管理职能,相应的公共关系组织机构也就随之建立了起来。 在大约 30 年的时间里,经过了引进开创时期、适应发展时期、竞争和专业分工时期, 中国的公共关系事业逐渐成熟起来。 1999 年,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正式确定公共关系为一种职业,被列入中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第 3 类;并很快引发了公关职业潮。一时间, 公关职业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接受性最大、 接受面最广的新兴职业 在现代企业中充分发挥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公共关系也被称为软性管理。美国公共关系研究与教育基金会主席莱克斯.哈罗博士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管理职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保持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和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与事件;它帮助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并对其做出反应;它确定并强调企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趋势的监视者,帮助企业保持与社会同步; 它以良好的符合职业道德的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为基础工具。 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也同样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职能。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不懂公共关系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现代化企业,不懂公共关系手段和技巧的企业,也不可能成为公众信赖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学习公共关系理论,重视公共关系实务,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企业家的共识。企业公共关系也是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关系在中国的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也是企业公共关系。无论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运用并发挥好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将有利于事业的成功。 那么什么是保险的公共关系呢? 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开展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和其他公众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所有形式的对内对外的旨在选到相互理解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交往的联系。 保险公司的公共关系包括对内的公共关系和对外的公共关系二方面内容 。 一. 对外公共关系 保险的对外公共关系指的是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业务而引起的和公司外部公众之间的有计划的交往与联系 。它也有二重性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务和公众产生的台同关系或买卖关系。一方是承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这 里,被保险人是公司的顾客,他们可以是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自发组成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公众,只有在被保险人(顾客)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单 (投保)后,二者才产生合同关系,而如何促使人们购买保险单就是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所要做的事。 在这方面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活动有下几个内容: 承保前,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和介绍保险知识,保险事例和 公司发展状况。公司对外公共关系要力争在电台、电视台、 报刊上新闻,举办保险讲座或保险知识竞赛,开 辟专题专栏,以保险形式举办或赞助运动会等群众性活动;出版有关保险的书刊、杂志,印刷、散发、张贴传单;树立广告牌子或壁栏宣传;定期或常争设立咨询服务处等等。 发展业务时,公司的对外公共关系要注重服务质量上,发展业务的过程是保险宣传和树立公司形象的过程的延续。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对工公共关系应尽量详尽地以举例形式向投保顾客客介绍要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得到的利益及取得利益的途径。发展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外的窗口,是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人员上门下乡和口头上的说服工作就是直接的面对面的有效而艰苦的外部公关括动。 承担保险后,保险公司不能认为这是一笔生意的结束,而应看作是真正服务的开始。无论是否发生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与顾客保持密切的联系。保险公司对外公关通过召开投保大户茶话会,恳谈会,积极参加各项保险危险的预防工作,对保险事件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等等活动与顾客保持联系。和顾客最密切的活动无疑是保险的理赔工作了。要做到理赔的公正、合理、互相理解又能收到较好好的宣传效果,保险公司对外公关就得运用各种盛关技巧和手段来达到目的。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公关手段莫过于召开理赔大会或把赔款尽量红红火火送到发生保险事件或 (事故)的被保硷人手中或家中了 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个人所产生的协作关系。如何协作,就是保 险 对外公关活动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方面的对外公关也有几项活动一。 第一,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险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执行法制保险险种中和各级政府、劳动局,人事局、 民政局等职能部门昀协作关系 。这里公司对外公关就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联合行动。 第二,在有关保险险种类上和有关部门与被保险人搞好预防、共保、工作的这种合作,可以是,可以是联防,或二者兼之。 第三,在理赔工作中和商检部门、公安、检察 院、法院 、仲裁机构、医院、交通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 (如理算处)在进出口运输货物险、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投资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上为完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台作关系。 第四,和新闻传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保险公司把保费收入部分用于融资、投资,由此而产生的和银行, 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接受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保险对外公共关系的一部分。 二、对内公共关系公共关系 除“对外求发展”外的另一宗旨是“对内求团结”,体现在保险业上就是公司的对内公共关系。保险的对内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开展业务而引起的公司与公司全体人 员之间、公司领导和职员之间、职商与职员之间的旨在达到相互理解的有计划交往与联系,一个公司、一小企业,内部公共关系搞好了,公司上下一条心一股劲 ,这个公司这个企业柏对外公共关系必定也能搞好,公司的形象也必定良好。 企业精神的培育、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公司内部各级人员关系的协调,这就是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的主要内容 。 相应地,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内部公共关系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有目的的地培育企业精神 。它要努力促使领导阶层树立一个有形的企业奋斗目标,提出一个奋斗口号,并在公司内通过内部刊物、壁栏 口头等形式的宣传,引导全体员工团结在公司领导周围,为实现奋斗目标都尽一份力量。 二,组织对业务人员知识、能力、素质的考核与培训。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就是要造就这样的业务人员一一在知识上,具备专业保险知识,业务知识和其他与保险有关的知识,如商品学、外贸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经侪法、心理学乃至机器车辆结构学、制图学、理算学等;在思想素质上,具备保险意识、公关知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廉洁意识等;在能力上,具备宣传、写作、组织、交际等。 三、在处理和协调公司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时,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应努力 在公司里造就这样一种气。整个公司就是一个大家族,所有家族成员只有互相理解和支持, “ 家族才能兴旺发达.它要努力促使公司领导尽到做“家长”,公司职员尽到尽“家族一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树立公司领导“家长”权威时,时刻不能忘记全体成员的权益。保险的内部公关的任务是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创遣各种条件和环境使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 有交流思想,增进感情的机会.这些活动包括:健全职代会和工会组织并让其发挥作用;鼓励职工了解公司状况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举办各种文娱活动如书画展赛、舞台、野炊等;公关人员或促使领导下基层了解职工生活, 征求意见;设立意见箱,建议箱,提倡台理化建议,集思广益,调动积极性;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 家庭成员”的伤、病、亡,“家长”和其他成员应给予关心和照顾等等,都是改善公司内部人际关系的有教的公关手段或活动。 三、 公共关系对开拓保险市场的作用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 ,理解及支持 ,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和实现组织成长与发展目的的一系列活动。公共关系的基本功能是沟通信息、协调关系、 树立形象、 化解矛盾和促进发展。实践证明:拥有和谐公共关系可以为保险基层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随着保险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 ,公共关系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运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 ,不仅要根据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所处社会环境 ,而且要分析公众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要求 ,更要讲究方法、途径和技巧。建立公共关系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一是宣传性公共关系 ,即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直接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 ,以求尽快将机构内部信息传输出去 ,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二是交际性公共关系 ,即以人际交往为主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沟通 ,为机构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三是服务性公共关系 ,即以提供各种服务的实际行动来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社会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各种有组织的社会性、 公益性、 赞助性的活动 ,扩大机构的社会影响和获得公众的认可。五是征询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掌握信息和舆论 ,为机构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维护公共关系的主要方式有建设型、 维护型、 防御型、 矫正型和进攻型。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由上述各种方式、 技巧和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 ,只有熟悉和掌握公共关系的工作方法和技巧 ,才能因地制宜、 灵活运用并不断取得成果。 公共关系是一门“内炼素质 ,外求发展 ” 的经营管理艺术 ,它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内炼素质就是通过内部修练来提升管理水平和优秀竞争力 ,外求发展就是从外部协调保险与各界利益 ,和谐保险与各方关系 ,极大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从而通过运用拥有和正在建立的良好的公共关系达到推动业务发展的目的。当前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对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就是搞庸俗低级的社会关系和谋私利的误解 ,树立拥有和谐的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发展的资源和生产力的理念 ,坚持不懈地与构成公共关系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地沟通、 协调和合作 ,在多赢的基础上共同创造良好的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关键在于领导高度重视和全员积极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把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工作渗透和落实到发展业务的全过程中 ,才能不断探索依靠公共关系发展业务的方式和途径 ,才能为公司的全面发展提供资源和动力。 四、 协调与保险有关的公共关系 保险经济学理论和保险发展的实践印证:保险基层机构的规模和效益与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很强的正相关 ,同时受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构、同行和中介机构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很大 ,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建立和维护外部公共关系 ,重视对所在地的公共关系的运用和营造,对于保险基层机构特别是管理者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且紧迫。 (一 )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 保险基层机构经营的区域在地方 ,保险对象在地方 ,工作生活在地方 ,而构建保险基层机构的外部环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离不开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因此作为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汇报沟通 ,把保险工作自觉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去。 一是在政策环境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国家法规基础上 ,出台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地方法规和优惠政策以及推动措施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 ,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要主动向市农业、 财政部门和县乡地方政府的领导汇报和协调 ,花大力气和投入足够人力物力开展农业保险。同时要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契机 ,逐步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和人员队伍 ,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和农民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小额商业保险。 三是在大工程大项目保险方面:要主动与地方政府的发改委、 经济贸易局、 高新技术园区、 工商局和统计局等职能部门联系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 ,多沟通 ,交换信息,征求他们对保险需求和服务的建议,增进他们对保险公司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以便他们从各自专业领域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指导帮助 ,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工程大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 ,树立公司的品牌和形象。 四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要投入部分费用与气象、 水文和水利等职能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灾害信息及时交换机制 ,以便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灾害性天气和水文等信息预报并把这些信息通过有效途径传递给保户 ,使保户能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做好预防工作和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施救 ,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五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要主动与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联系和协作 ,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补充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使得保险程度更加完善 ,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在没有开展社会保险的农村地区,发展“ 政府委托、 商业运作 ” 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六是在普及保险知识方面:首先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联系将保险教育纳入当地学校课程 ,从学生抓起 ,培养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其次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和学校方面联系沟通 ,开展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七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协调 ,投入部分资金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以“ 保安全促发展 ” 为中心内容的活动 ,积极参与他们的安全生产执法和检查工作 ,把保险机构的防灾防损职能融入到监管机构的工作中去。其次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大力发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和煤矿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八是在特种设备和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国家技术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的检验检测所联系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开展高压容器、 锅炉、 电梯和行车等特种设备的保险工作以及产品质量和责任保险。 九是在病人救治等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和沟通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指导辖区内医院和医生在救治病人时采用必要的检查项目和合理用药。其次要与卫生和司法主管部门沟通 ,加强对伤残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再次要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全面开展医院医疗责任保险。 十是在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管理方面:要主动与国家海事部门联系和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大力开展船舶综合保险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十一是在环境保护方面 ,要与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和协作 ,开展环境保护责任保险。 (三 )与监管机关的协调 1.与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协调 一是要在在保险基层机构的设立、 高管人员的审批、 经营范围和保险产品等诸多方面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规定开展业务。二是要从自身做起 ,主动配合监管机关工作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要以规范车险市场为重点 ,主要解决违规经营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寿险机构要以解决销售误导为切入点 ,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三是要对保险监管机关说真话和报真实数据 ,在“抓监管、 防风险、 促发展 ” 监管原则指导下开展业务 ,维护保险市场的和谐稳定。 2.与税务机关的协调 一是保险基层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 ,诚实主动地到国税和地税机构申报经营情况和按时缴纳各项税款。二是要按照国家法规做好员工和保险个人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工作。三是要在承保交强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四是应主动与所在地税务机构加强联系 ,请他们到公司讲解税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五是要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 (四 )与同行、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协调 1.与同行的协调 一是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摒弃不择手段地到同行挖关键人和展业团队以及盗抢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做法。二是要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制度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 ,确保保险市场适度和有序竞争。在当前一定要放弃价格大战和贬毁同行的竞争手段 ,遵循价值规律合理定价和采取合作共保的方式开拓市场 ,让广大保户享受到有序竞争带来的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 2.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 一是在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级的特定背景下 ,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起到保险监管机关延伸的部分作用 ,因而协会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保险基层机构要主动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自觉融入到保险同行交流合作的平台中去 ,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二是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切忌阳奉阴违屡签屡不执行。三是要主动接受行业协会对签定行业公约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约后的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自己的行动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的权威性。 3.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协调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专兼业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 ,他们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险基层机构必须与他们真诚合作 ,谋求双赢和共同发展。一是要主动与银行建立互惠互利的业务关系 ,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双方要共同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保险基层机构切忌采用高费用方式争抢银保业务 ,作为银行机构要对客户负责 ,加强保险产品功能的介绍 ,不能以银行所得利益的多少开展业务。二是要与汽车 4s店进行汽车保险和出险后的维修服务等资源的整合 ,更好地为车险保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要与保险经纪和专业机构进行真诚合作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拓保险市场。四是要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和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合作 ,借助和发挥他们在处理保险复杂事故的技术专业特长和第三方评估损失价值的相对公正性 ,为准确合理地处理保险事故损失价值提供依据。 (五 )与大众媒体的协调 大众媒体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是把双刃剑,因此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该与大众媒体友好沟通和合作 ,而不能采取回避和抵制方式对待媒体。一是要主动与当地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沟通的平台 ,要善于把握有价值的新闻 ,通过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向媒体通报 ,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题材 ,通过新闻的形式宣传公司 ,提高知名度。二是要善待媒体 ,及时掌握和了解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当出现部分负面报道时 ,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与媒体沟通 ,想方设法地化解影响和挽回损失。三是要调查分析当地群众对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的喜欢程度以及各种媒体对他们的影响力,针对要宣传的内容和目的 ,选择不同的媒体和宣传途径 ,力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综合收益。四是重视网络宣传和通过网络以及电话开展业务 ,要不断完善公司网站和电话营销中心的功能,拓展业务渠道 ,提高服务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其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管理是不可以想象的。而要实施管理的职能,就离不开公共关系。特别是在内部人员的协调、指挥和控制上,更显现出了公共关系的重要性 运用公共关系手段协调保险企业内部关系,更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真正达到了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保险论文范文:企业用人制度下养老保险论文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从企业方面来看,职工工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用固定工龄来计算职工的个人缴费水平有失偏颇,不能体现养老保障制度和企业用人制度的公平性;现行的制度对未来的退休职工明显不公,越晚退休的职工待遇越低,按照这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替代率难以达到60%-70%,如果继续延续下去设置将会低于50%,这将导致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人才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补充部分的养老金主要由在职职工的劳动负担,这使得在职员工的担子加重了许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分散,城镇职工、农民工、机关单位职工、失地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群体的保障模式均不一致,这不利于从职工群众的角度统筹管理养老保障体系。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国家补贴与企业补充富余,另一部分地区则无法及时发放养老保险的尴尬处境的发生。这是促使国家与企业共同改革养老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根本动力。 2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共同担负的养老保障金筹措模式,将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统一起来,统一规划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享受到该保险的人数众多、周期较长,费用也是最高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办理的一种补充保险,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即商业养老保险。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企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物质资源,但是在企业人性化管理方面也同时取得巨大的成果。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但是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面来看,优秀的国有企业屈指可数,远不能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因此企业若要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完善用人制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3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定企业人才结构 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是职工群众养老资金来源的广泛和资金的充足。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总体上仍以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为主,实行企业和职工账户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预算是重大的问题,这其中涉及了未实施个人账户之前的模式问题。实施个人账户之前,旧模式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的养老资金已经并入国家资产之中,这使得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必须负责,这是一种隐性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并将新老职工区别出来是一个历史遗留的烦琐问题。对这一问题,只能暂时在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是实施不同员工不同管理办法的模式,将已经实施现收现付办法的老职工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新职工则实施企业和职工联合缴费模式。当然这种办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从老职工的劳动中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不再负责而将这一责任转交给新职工、让新职工承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企业缴费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这对企业也是沉重的负担;其次,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政策,早日促使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促使国家对养老保障金做出统一、公平的处理;第三,企业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与贯彻。建立企业慰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探访,并随时关注养老保障金的变动情况。推动企业养老保障体系更上新台阶。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标 生存并发展壮大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便是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充分挖掘人才,使各种人各尽其能,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长期有效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基础。 (1)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企业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的时期,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也决定了未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经济处于稳定的较低速增长时期。企业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责任重大,需要面临的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风险和考验也是十分严峻的。要顺应时展潮流、始终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必须加强企业干部职工建设,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干部。 (2)推进市场化用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将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可以充分激发生产力,促进社会、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内在活力,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与挑战性,因此,推进市场化用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用人制度的选用机制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企业人才结构稳定有序的基础。 市场化的企业用人机制,必须建立在民主、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拓宽用人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干部职工。以工作成绩和道德品质作为基础,选拔任用业务精炼、思想作风良好的人才作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在用人机制上,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组织把关,通过员工推荐、自荐或者招聘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结合国内外企业以往经验和实践,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5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是现实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员工综合素质,促进人才结构稳定有序、完善企业用人制度的重要保障。 作者:李玉赛 单位:平煤股份勘探工程处 保险论文范文: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论文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目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基金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揭露和反映制约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效益、效果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制定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险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为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以改进资金管理、强化制度控制,形成完善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具体目标是要建立合理、高效的基金管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制度化约束,揭露和反映可能存在的资金配置不当、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利用率低下等问题,解决由于内部控制办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畅等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主要方面 应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水平、资金收益水平、计划目标完成水平以及实际保障水平进行评价。其中,基金管理成本水平又包括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的适当性水平、结构的合理性水平和运行经费水平。实际保障水平又包括覆盖面水平、支出公平性水平、支出合理性水平、整体保障能力水平等。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主要的定性评价指标有:参保人员的正确性水平、资金给付的合规性水平、资金给付的正常性水平、参保对象的满意度水平等。主要的定量评价指标有:基金支出财政负担率水平、缴费率水平、基金结余率水平、基金收益率水平、保障系数水平、参保率水平、实支率水平等。 三、如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目标 (一)关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标准不统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熟练掌握各项政策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了解政策执行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对资金管理的效果评价,及时查找发现制约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除了对医疗保险宏观政策的关注外,还应当对基金管理运行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一是资金管理的合规性水平。即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保专项资金和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二是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水平,即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内部稽核的有效性水平。即内部稽核部门能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堵塞漏洞,规范经办机构工作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二)关注医疗保险基金各运行环节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一是征缴扩面情况,对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最大程度将群众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全面提升扩面征缴工作水平进行评价;二是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主要是对管理机构能否及时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评价,审核有无存在故意降低缴费标准或拖欠、拒缴保险费的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核销保险费等问题。对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加大催缴力度,同时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医保费的征缴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强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性的公共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一是问题整改情况,即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被挤占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收回;二是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合法合规,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问题,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购买高风险投资品种等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主要是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情况,查证是否列支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擅自改变用途、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三)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实施力度 1.准确确定审计重点。 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关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经办流程以及资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医疗保险基金各个层面和环节的管理进行切实的审计监督,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效益水平进行分析与评价,从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效果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等开展审计,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制约资金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 2.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随着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保障程度的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数据庞大,仅仅靠查阅档案、账表和凭证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审计资源、组织方式、技术方法和质量管理的创新。应统筹调配审计力量,优化审计组成员专业结构,建立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审计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积极推进计算机审计,运用数据库知识对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和有效审核,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同时可以利用医疗保险基金联网审计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业务办理进行即时、动态的跟踪审计,全面、实时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3.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搞好综合分析,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是开展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重要环节。要积极探索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评价,审核各项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评价资金使用的效果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服务于制度建设。 4.提升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要通过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工作实践等方式,培养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审计事项和剖析、查证问题以及作出客观公正审计评价的能力,逐步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后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合理建议、推动解决问题的素质,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审计队伍,使审计真正发挥在推动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通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拓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范围,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作为载体,提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障体系的审计意见建议,为医疗保障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郭宁 保险论文范文: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一、财政对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农业在我国的地位决定了财政农业补贴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生存之本是,发展之根,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农业是起物质生产和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产生产资料的重要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农业,工农业生产的巨大差距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为城市扩张提供了土地和丰富的劳动力,因此农业资源师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最后,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四、结语 我国农业发展关系着工业,轻工业的发展。是立国之本。要增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关注农业补贴相关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和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自身的增长能力。 作者:张洋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合作社制度农业保险论文 一、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 (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人定胜天”的古训。要想解决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和发展问题,必须要从人文因素上做文章,科学合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些问题。农业保险合作社就是一个选择,其在山西省农村社会的确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过,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契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的自然地理概况,并符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维护山西省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发挥政府的科学主导地位;必须要引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科学管理;必须要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合作社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要建立再保险制度,解决农业风险后顾之忧;必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健全相关政策评估机制。这些是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在山西扎根的必备条件。 作者:李娟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责任保险视角下环境污染论文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惩处力度非常大,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就此倒闭。但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过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刺激企业提升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如果企业的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风险高,保险公司就可以提高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保意识,降低污染风险。相当于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如果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一般都是由政府或是企业补偿,但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复杂,企业又重视自身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可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便能够由保险协议进行合理补偿,快速、及时、有效,可以保证受害人满意,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践行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启动以来,实践中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入的限制,设置了苛刻的免责条件,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 自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现状。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毕竟概率极低,一旦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浪费了。殊不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大的功能正是在于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进行赔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其所购买的不仅有保障,更多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直接体现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遏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严格 据中国平安产险负责人介绍,平安公司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以来,平安产险已有超过七成的二级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为社会提供超过70亿元的保险保障。但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类型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相对较低。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具有基数大的特点,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导致实践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量小。因此,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严格的理赔条件,免责情形较多,这也造成企业投保意向下滑的情形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推进 (一)严格环境污染领域执法 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制度基础,如果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企业必将不会花费高昂的保险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有环境保护制度的严苛,在执法领域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都要补偿环境损失,才能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四、结语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甚至常常酿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作者:吴娅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论文 一、内部审计的含义及其作用 1.监督作用。 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对自身财经行为的监督,他不等于外部审计,而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自身的财经问题,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决策。内部审计主要是以相关的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依据,对被审计的对象进行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估,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进行纠正,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服务作用。 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存在的经济问题,从而为企业管理层的决策、计划和控制提供有效的依据,从此方面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随着内部审计的进行,企业和审计人员会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提高,内部审计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3.控制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当中一个独立于其它部门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控制职能,这种控制作用不同于其它的控制部门的作用,它更具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内部审计是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成绩的评价,这个评价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高层的决策,所以它本身是构成内部控制的特殊要素。 4.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之外,它对于企业内部评价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内部审计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内部审计可以对企业的计划、预算和决策方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从而达到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的目的。 二、保险企业风险剖析 1.市场风险。 只要是企业,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由于恶性竞争或者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可能出现过多的“垃圾业务”,从而给企业的财务、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部分上市保险企业,在运作过程当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企业负债过多,致使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 2.系统风险。 大多数保险企业是采取集团形式出现的,因此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机构之间具有极其强烈的利益、声誉关联性。一旦子公司或者机构因为经营事故发生倒闭或者保险事故,如果企业与下属经营单位间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那么就会直接导致企业总体经营受到阻碍,致使企业产生严重的生存危机。 3.精算风险。 精算风险指的是预计风险带来的损失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在保险企业主要表现在保单筹集的资金及其带来的收益小于承保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算风险主要因为保险费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值之间的偏差,因此精算方法在风险的评估上存在着较大的缺憾。 4.资本风险。 资本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资金紧张从而影响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而产生的,这类风险出自承保和投资两个方面,有时候企业也可能因为较大的市场波动而产生此类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保险企业和客户之间不能或者不愿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这类风险的产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不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在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一般都缺乏明确的变动时间表,从而影响企业对未来的预测,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内部审计对于保险企业的意义 内部审计通过不断检查、评估、调整、修正、反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为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将规范与准则融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当中,使风险意识、风险管理完全结合到企业的文化当中。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特殊的评估、监督机构,其本身在企业管理当中扮演着参谋和顾问的角色;内部审计的结果,有助于企业对自身情况的认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组织以及协调工作;同时,它还可以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呈现给管理者,以便于管理者做出相应的整改,从而使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不断的优化、完善。 四、结语 保险企业内部审计对于企业决策、计划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将帮助企业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张晶 单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论文 一、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针对大部分群众反映较多的保险金偏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群众做好耐心仔细的政策宣传,努力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年以及年轻居民尽早参保缴费,同时坚持缴费,累积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还应当意识到逐步提升养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政策,推进此项保险机制的稳健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就养老金标准提升问题做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经济增长形势、物价波动、相关社保规定以及当地财政能力等状况,构建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体系,逐渐提升基础养老待遇。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就不同地区针对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的关键问题,采取“适用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准则,尽快推动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将信息系统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及早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相关配套设施需得到更进一步完善,可让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缴费、领取保险金以及查询所需信息。我们建议各市级经办单位要增设管理权限,把信息延展至条件允许的村级单位,将账户修改权限下放,允许参保人员保险转移至异地,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中结算、失地农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发放以及生存认证等要积极开发出新的系统软件。并且,为提升工作效率,要对升级服务器进行尽早扩容。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增进同民政以及公安系统的信息交流,动态比对人口信息,对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实施定期审核。经由协办人员汇报死亡状况、入户确认、张榜公告以及接收群众举报等途径,准确及时的掌握辖区居民身故信息,停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发放,以免基金损失。在省级行政机构确立丧葬补贴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免不同地区差别过于悬殊,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享受补助时间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2:1比例承担或多领基础养老金若干月。 五、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接下来,应当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把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升至省级单位管理,同时把养老保险跟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统筹管理运营,充分彰显基金的规模效应。并且能够逐渐开拓投资品类,进行多模式的投资,尽早探索协议存款、特殊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国内外资本运营市场等各类投资途径的可行性,以此化解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困难的窘境。第一、指导各地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步伐,为下一步基金投资运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目前,应当先行试点,在从县、市、区级过渡到市、省级层次进行统筹。第三、强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平台触角延伸到村(社区)一级,方便居民参保。第四、结合统筹层次的提高,建立由更高层级政府垂直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先建立市级垂直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第五、在界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受托人法律和行政地位的同时,明确该机构为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向过渡。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室和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 六、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及早规划颁布城乡各类养老保险的迁移转接方案,搭建社保信息平台,让社保信息得以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的平稳转接。设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照“顶层设计,基础参加”的原则,广泛征询社会群众意见。明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方案,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向职工养老保险时,要依照养老保险的参加日期,同意参保人员遵循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要求补齐保费。当参保者需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向居民养老保险时,要参考职工参加保险的时间,将其个人保险缴费账户全额转移并入居民保险中。征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依照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并入城镇职工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由政府出资补贴。 七、结束语 唯有探索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若干关键制度,找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的并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方式,锁定政府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而非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终极责任,方可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迈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作者:黄新琴 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保险论文范文: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论文 一、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 社会保险的管理关系到收入分配以及风险的回避,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风险规避的关键,保险体系中,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 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强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工作,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的基本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真实性,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强化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力度。 作者:王继红 单位:临沂市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价值创造风险管理论文 一、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我国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其探索由“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小损失”逐步向“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不断过渡,而就其他企业而言,最初的价值创造则是与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因为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保险企业借鉴其他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针对自身的特殊性,制定出既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又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兼顾,本质上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对立的,但是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可以实现两者关系的相互磨合,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存在着均衡发展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应把握好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以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作为风险管理的落脚点及最终目标。 二、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体现 (一)基于风险管理视角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危机主要来自客户资源流失、销售渠道变窄、业务量下降,营销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缩减、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等多方面,而这些危机事件一旦发生,必定致使保险企业声誉严重下降,对于保险产品的销售变得尤为艰难,这样企业的现金流量难以稳定,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价值创造更是无从谈起。而在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具有预见性,能提前做出危机处理的各项决策并切实执行,很大程度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使得保险企业价值创造得以实现。 (二)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稳定企业的财务状况 保险企业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将企业的各项风险控制合理范围内,这样对于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对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和企业偿付能力较弱等财务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时,要将内外部融资比例予以协调,尽可能为企业新项目的投资争取较为低廉的资金成本。在进行新项目融资时,若能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科学估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对策,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任程度和信心会不断增大,才会增大对企业的资金投入,那么内部现金流必然大于外部融资,这样新项目的融资成本则更加稳定,保险企业才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财务状况也更加良好。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降低企业非系统风险 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涉及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层面,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其主要涵盖承保风险与操作风险两个方面。在风险管理视角下,对于非系统风险能在风险评估、流程控制、组合管理等多种策略的执行下予以防控,只要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非系统风险加以防范控制,定能减少其发生频率,降低保险企业的资金损失,对于企业价值创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 从传统的风险管理来看,保险企业发生系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以往对保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较少涉及系统风险的防范,企业管理者也没有对系统风险予以重视。但是近年来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保险企业风险特征也不断变化,保险企业与金融中介的密切相关使得保险企业的混业趋势越发明显,这会造成分业监管体制的不作为,企业系统风险加大。在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能提前做出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的系统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构建企业安全网,不断增加保险企业价值。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探索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实现路径 (一)实现保险企业资本的优化配置 新时期保险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存在着密切联系,其资本的优化配置,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资本使用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首先对保险企业的资本总量进行分析,留存风险资本与转移风险资本成为新型保险企业的主要资本构成。通过分析可知:PC+OC=f(RR)+f(TR)。其中PC代表实收资本;OC代表表外资本;f(RR)代表留存风险资本;f(TR)代表转移风险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保险企业要对留存风险及转移风险特别关注,在全面风险管理下,以恰当的债务比率优化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成本的降低,进而不断提升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二)提升保险企业战略决策科学性 现阶段,风险管理及动态战略管理为保险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基础保证。风险管理与保险企业的税收相结合,能实现税收节约,为保险企业价值创造提供更大的空间。从图1来看,A、B分别代表保险企业形式好与差的情况下的两种税前收入,因企业发展趋势好坏难以确定,故取中间C点,作为企业预期收入,那么CD之间的差额就是风险管理下实现税收的减少额,可见风险管理对于保险企业成本的节约提供了很大空间。加之动态管理战略的实施,对企业的风险因素进行动态模拟测试,根据企业特征,对单个风险或多个风险对价值创造的影响进行分析,实现各类风险的有效整合,并分析个别风险的传递性影响,可以及时做出资本调整,如减少定期寿险的资本配置等,对于股东价值提高可能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此风险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结合,对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三)优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与监督 传统的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高,当前阶段,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已然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和员工信心提升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善风险管理并实施有效监督,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重点。建立明晰、高效的监管机制,能使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结构更具完善性。此外,完善的风险管理与监督能力,可以使股东、保单持有人、各类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获得较好预期,使得保险企业对外交流有效性大大增强,进而保证企业最佳的资本水平,增加股东价值,为企业整体的价值创造奠定坚实基础。 (四)降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具有绝对成本优势和相对成本优势。保险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的整合实现风险范围内的经济效益。如运用风险组合、风险转移等方式。风险整合还可以帮助保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高质量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形成产品价格优势,使客户真正从中受益,提升客户的忠实度。如设计多层次、多年期的保险产品。同时,通过对风险整合的详细分析,有助于保险企业对风险的把握能力,增强企业应对能力,提高企业决策的有效性。而风险管理中的相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该优势有利于管理成本的稳定性,进而提高成本计划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险企业利润的稳定性。如开发多年期的非寿险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帮助保险企业在较长的时期内稳定收入。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保险企业存在诸多风险因素,但是保险企业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不断制定新制度、新决策,展开新思路,应对新挑战,定能减少和降低各类风险,实现自身的特色性发展,最终为创造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供保证。 作者:黄悦青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保险企业预算管理论文 一、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深入了解。 近年来,由于保险企业的不断发展,彼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被很多保险企业应用到企业的管理中。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企业引入全面预算管理的时间尚短,对全面预算管理还缺乏深入地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手段,因此要求保险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灵活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是非常困难的,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尚未全面了解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全面预算管理的构成内容非常复杂,不同的管理者理解的角度也不同,因此在利用全面预算管理进行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全面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资金以及企业员工的业绩息息相关,因此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员工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道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少数保险人员为了业绩考核,采用拆分保单的形式;第二,一些管理人员将所有的费用全部用完,这样才能在下次的预算中申请等额度或者是更高额度的费用,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浪费。 (三)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存在缺陷。 由于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财务和资金等息息相关,也与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很多保险企业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虽然控制系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预算管理的调整不及时,对于保险企业的很多部门来讲,预算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或者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预算调整不及时造成资金预算缺乏弹性,很有可能造成预算与最后的决算差距很大,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发挥;第二,全面预算的精度不够,对于一些预算项目,对其中能够定量预计的内容进行计算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还存在很多无法定量分析的内容,针对这些内容预算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预算可能与实际需求相差很大;第三,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众多,但各系统间数据对接和数据最终归集存在较多问题,导致数据不一致性。 (四)全面预算管理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保险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因此保险企业非常重视保险收入,也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仅仅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的标准,造成了评价体系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保险收入的相关部门,例如:保险的营销部门、保单的处理部门等等。但是,却忽视了保险核保部门、保险赔付部门以及人事财务等后援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无法正常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从而无法提高这些部门的服务质量;第二,由于保险企业过分重视保险收入,造成了很多营销部门的员工之间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例如:员工多要手续费、隐瞒保单的某些条款、制造虚假信息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积极发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有的作用,进而促进保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保险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全面预算管理是促进保险企业不断发展的有效动力,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全面预算管理运用到保险企业中,必须加深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积极宣传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进而提高保险企业员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第二,国外的一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促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二)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成本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业务收入预算和赔付成本预算的管理,收入和赔付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控制内容,必须要深入分析收入预算和赔付支出预算产生巨大差距的原因;第二,在保险企业的日常运作中,运营成本和获取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预算部分,同样需要深入分析这些成本预算与实际预算产生差距的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针对这些缺陷的原因和表现,可以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企业预算管理的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节,例如:某些部门的预算变动比较大,预算调整可以变为一个月一次;另外的部门可能预算变动比较小,预算的调整可以是一个季度一次;第二,对于预算管理中一些无法定量的因素,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使得对其的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逐渐变小;第三,整合各管理系统建立互相完全对接的数据系统,以保证数据一致性,为预算管控提供最准确数据。 (四)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保险的收入和赔付都是保险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不能够单纯地将保险收入作为员工考核的标准。为了保证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考核,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针对不同部门的员工,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使得不同部门的员工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第二,应该从多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地评价一个员工的表现,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三、小结 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随着保险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因此要求保险企业更好地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才能促进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壮大。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不断地完善,确保全面预算管理能够正确合理地开展,同时不断解决全面预算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渐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作者:胡向明 单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保险论文范文: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论文 一、“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优秀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共赢。 作者:徐明 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保险论文范文:全国统筹养老保险论文 一、养老保险“统而难筹”的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选择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权责。 可考虑将各地现有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缴中央,和中央财政出资共同构成全国统筹基金,这样可减少制度转换的摩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要求各省级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会统筹资金,外加地方财政补贴,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并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化。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承担起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责任。 2.改革收入差异影响下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首先,全国统筹之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需要处于养老保障的适度水平。其次,考虑到现在我国省际收入差异长期存在,且省内差距远小于省际之间的差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基数宜全国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省际收入差异,使得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 3.改革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基金财务计划。经办机构在年末,应按人社部下达的主要指标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减变动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审批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以现金收支为基础的财务收支预算与结余管理。 4.改革养老保险机构为垂直管理体制。 一是管事,全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每个省的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做到下一级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对上一级经办机构负责。二是管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部门综合管理。三是管钱,全省市、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物管理工作,由省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全省内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经费则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拔。 作者:朱梅 张智婷 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保险论文范文:城乡统筹养老保险论文 1当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城乡两元机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着改革的理念,积极采取对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善和调整。相信随着各方面资源的夯实,各方面措施的采取,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更加完善,将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公平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者:曾海雪 单位:开封大学 保险论文范文: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论文 一、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1.我国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经济发达地区参保比例不足10%,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比例更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的传统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较高,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市场对保费做出进一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打开农村市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中来。 2.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认知。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后来虽有发展,国家也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依旧非常缓慢。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即便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使得他们并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1.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令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使二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发展,建立多层次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农村居民大多有从众心理,村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能会带动很多村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可以鼓励村干部和部分有条件的村民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带动全村村民。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满足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需求,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家庭的经济建设,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2.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很是可观的。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保费标准,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总体相对于城镇来说,要遵从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原则。此外,农村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对保险认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险公司就更加应该注重农村网点的建设,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对业务员的法律知识、保险业务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要进行着重培养,使原本持对商业养老保险抵触态度的农村居民能够更加信任并逐渐愿意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3.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在我国农村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政府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在政府方面,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村居民普及风险和保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浙江和云南等省近年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积极推动“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扩大了保险的渗透度,这一经验是值得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在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应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特点,制定出针对农村居民的宣传策略,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商业养老保险,这也是社会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社会责任。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配合,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幻灯片、宣传单、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比如表演小品、二人转等方式,在活动过程中融入保险的内容,随时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 作者:周子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谈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 摘要:作为一种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低碳交通运输的主要目的就是运输能源效率的有效提升,进而实现交通运输用能结构的改善及运输方式的优化。公路运输作为交通低碳绿色发展的重点,本文以公路运输为主体,先对公路运输低碳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公路运输现状,最后由政策规划、社会经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发展建议,以期为我国低碳绿色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关键词:低碳经济;公路运输;影响因素 交通运输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也是经济社会持续运行的重要条件。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交通运输业投资越来越大,交通网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在其高速发展的今天,必然带来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及过量消耗化石燃料。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球交通工具2006年石油消耗比重已增至60.5%,预计2020年该比例将超过62%。近年来,全球CO2排量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碳排放所占比例较高,已经达到了1/5。为此,大力发展低碳交通运输,能够有效缓解以上问题。公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一员。笔者本着经济发展的目标,以生态理念为指导,对多方面公路运输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根据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策略,为实现我国公路运输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1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的影响因素 传统运输为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建设公路时所需自然资源较多,运输环节同样也需消耗大量能源,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污染环境,这样就会对低碳公路运输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制约公路运输经济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发展低碳公路运输时,必须全面了解其影响因素,具体如下:1.1经济因素物质生产、流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物质生产与原材料、能源息息相关。我国地域辽阔,资源分布不均,为完成物质生产、流通,必然需要公路运输。地区之间物资流通量的增加,也会带动公路货物量的增多,进而推动公路运输的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是公路运输发展的基础条件,国家利用税收投资建设公路基础设施,而经济的发展促进税收的增加,间接性也促进了公路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了公路快速发展。由此可见,公路运输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且相互影响、共同进步。1.2环境因素低碳经济发展产生的直接原因为全球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而公路运输也是造成此类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如CO2等气体的大量排放,将导致温室效应的不断增强,进而对自然、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在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公路运输成为城市噪声污染的主要因素。如汽车鸣笛、项目施工等,长期噪声污染将对人体听觉神经造成严重损伤,严重时可出现完全失聪问题。 2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笔者以低碳公路运输发展影响因素为依据,适当添加当前公路系统自身发展情况,并与相关文献相结合,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构建。 3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分析 3.1建立、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 公路运输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及政策的引导下,正逐步转变为低碳、绿色发展的模式,且做到总量、结构、质量等多方面协调发展。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应将公路运输的基础、先导及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可靠依据,且最大限度向低碳绿色公路运输发展方向迈进。其一,低碳经济公路运输发展中,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加以明确,各级交通部门是促进公路运输发展的职能部门,推动公路运输发展其工作职责,要求充分结合公路运输特性,以“低碳、绿色发展”为目标,各个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其二,严格遵循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对我国公路运输有关规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加大立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与时俱进。 3.2制定合理的公路运输发展规划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公路运输必须以国家发展战略为主导,从大局出发,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具备长远发展眼光,制定与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相符的规划。除此之外,在满足“适应交通需求、改善公路网交通特性”的基础上,公路运输发展规划还应对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形态、区域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要求将公路运输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低碳公路网建设中,还应对其规模问题加以重视,要求公路网建设规模必须与地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必须与自然承载力相符,必须在自然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还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建设公路基础设施时,应做到公路网整体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将公路网价值展现出来,才能实现高效运行。 3.3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及改变运输增长方式 公路运输发展与资金使用密不可分,因建设周期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同样改革运输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方法的完善等都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障。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实现公路运输持续发展,在财政支撑的前提下,应对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宽,加大投资力度。公路运输业增长方式与当前经济增长方式具有一致性,都是以“粗放型”为主,换言之,就是通过破坏环境、消耗资源的方式发展公路运输。粗放型发展方式是为达到我国公路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投入大量资源,以此达到公路运输规模逐步扩大的目的。从其增长方式来看,公路运输发展方式能耗、投入较大,但效率不足。为实现低碳公路运输,应改变公路运输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公路运输综合能力,实现能源消耗有效减少。 3.4降低公路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 (一)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第一,转变当前客运形式,从道路公交转变为轨道交通为主体,其他交通方式辅助的综合客运体系。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运量大、速度快、时间准及污染小是轨道交通的主要优势,通过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完善,可降低公路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第二,快速公交优先发展的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是公共交通拥堵时间有效缩短、空气污染有效减少的重要途径。在市民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应鼓励市民公交出行,降低私家车带来的空气污染。第三,道路绿化率适量增加,也是环境污染得以有效缓解的重要手段。(二)改善货物运输。据相关数据显示,与公路运输的客运量及客运周转量相比,货运量及货运周转量要高出很多,在经济增长方面货物运输的促进作用更强。为此,改善货物运输方面,应尽可能降低运输货物包装材料,避免包装方面过度浪费资源,同时,也可达到货物运输量增加、货运次数减少的目的,最后实现污染排放量大幅减小。除此之外,还可加大多式联运开展力度,通过各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综合利用,实现运输效率全面提升,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公路运输行业也得到了极大发展。在公路规模逐步扩大的今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环境破坏、能源消耗等。为此低碳经济公路应运而生。为达到公路运输低碳绿色发展,必须在充分了解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缓解该局面,促进公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徐立 单位:洛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公路运输低碳经济发展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而在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公路运输业在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中也要进行不断改善和进步,才能适应未来经济的发展要求,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当前,在公路运输业中,碳排放量主要是石化能源的消耗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而且排放量在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文章对当前环境先对公路运输业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提出当前低碳经济下公路交通运输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对应的策略,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向低碳绿色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公路交通运输;发展对策;研究分析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在以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水平仍会保持稳定增长,作为社会经济中比较重要的交通运输事业也会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而目前,公路交通运输中主要是以传统的石化能源为主,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公路运输业进行改革,建设公路低碳运输体系,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1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现存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公路运输业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发展成果,但是在当前的低碳理念下,公路运输业的发展还是无法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公路交通的基础设施在等级和相应的配套上都要进一步的提高。当前,在整体上,我国公路运输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与现代高速公路进行相连接的公路等级比较低,一些地区和省份尚未建设起比较完善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车辆的持续增加使得交通运输量有了增加,造成了实际过程中许多公路的通行能力已经超出当初建设时所设计的通行能力,从而引发一些安全事故。同时,较多的运输车辆使得公路交通系统功能的混乱。 1.2节能减排技术比较落后 当前,公路运输业的主要运输能源是以汽油、柴油等传统的石化能源为主,在新能源的利用以及新技术的开发方面需要提高。在当前的运输过程中,由于传统石化能源的大量使用,使得运输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不断地增加,进而引起一些环境方面的问题[1]。因而,只有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和新的节能减排技术,合理的提升资源的利用率,才能够减少运输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同时,在当前的公路运输中,运输智能化技术比较落后,缺少比较完善的智能运输体系,会出现运输实载率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路运输业的低碳环保发展。能源的消耗量和运输实载率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如果实载率比较低,则能源的利用率比较低。通过建设智能化的公路运输体系,可以通过提升车辆的实载率来降低单位运输量的能源消耗。 1.3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到位 1.3.1内部监督管理的不足监管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公路运输业内部对于节能减排方面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比较少,而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其二,公路运输业的内部从事尾气减排的基础工作比较差,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路运输业绿色环保发展的要求。1.3.2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不到位从政府角度出发,对于公路运输业的运营和低碳发展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做得不够到位,政府方面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包括运输市场、运输组织以及车辆尾气的排放量都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管理[2]。对于当前公路运输事业中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运输业低碳绿色发展水平。 2促进公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的对策 2.1完善公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公路基础设施作为公路运输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发展,而且能够促进综合运输体系的协调发展,科学规范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的促进公路运输业的绿色环保发展。因此,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去筹措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多种形式的投资工具,获取更多的资金来促进公路基础设施及其行管的配套设施的建设。 2.2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技术 在当前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尾气对于公路运输的绿色低碳发展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要利用相关的节能减排技术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技术的开发过程中,首先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研发出新型的发动机。传统的车辆发动机都是用汽油、柴油等石化能源,会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绿色低碳理念出发,鼓励以电力、乙醇等为燃料的新型发动机的研制生产[3],从而在燃料方面减低污染。其次在发动机上安装自动关机装置,避免在停车等待时由于发动机空转而造成燃料消耗。同时,推进现代化技术在公路运输方面的运用,通过建设智能化运输系统,有效提升公路运输业的信息化水平,从而更好地推动公路运输业的低碳环保发展。 2.3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指导公路运输业绿色环保发展的具体保障。通过大量的数据研究证明,低碳绿色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路运输业的绿色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使得公路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有着法律层面的支撑,为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的依据。 结语 在当前的低碳经济背景下,要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业的低碳绿色发展,必须对相关的公路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促进新型低碳绿色技术的发展,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注重专业的人才方面的培养,保证公路交通运输业真正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作者:张翼 单位: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趋势分析 摘要:作为一种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低碳交通运输的主要目的就是运输能源效率的有效提升,进而实现交通运输用能结构的改善及运输方式的优化。公路运输作为交通低碳绿色发展的重点,本文以公路运输为主体,先对公路运输低碳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公路运输现状,最后由政策规划、社会经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发展建议,以期为我国低碳绿色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关键词:低碳经济;公路运输;影响因素 交通运输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也是经济社会持续运行的重要条件。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交通运输业投资越来越大,交通网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在其高速发展的今天,必然带来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及过量消耗化石燃料。据相关数据显示,全球交通工具2006年石油消耗比重已增至60.5%,预计2020年该比例将超过62%。近年来,全球C0,排量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碳排放所占比例较高,已经达到了1/5。为此,大力发展低碳交通运输,能够有效缓解以上问题。公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一员。笔者本着经济发展的目标,以生态理念为指导,对多方面公路运输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根据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策略,为实现我国公路运输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1.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的影响因素 传统运输为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建设公路时所需自然资源较多,运输环节同样也需消耗大量能源,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污染环境,这样就会对低碳公路运输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制约公路运输经济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发展低碳公路运输时,必须全面了解其影响因素,具体如下: 1.1经济因素 物质生产、流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物质生产与原材料、能源息息相关。我国地域辽阔,资源分布不均,为完成物质生产、流通,必然需要公路运输。地区之间物资流通量的增加,也会带动公路货物量的增多,进而推动公路运输的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是公路运输发展的基础条件,国家利用税收投资建设公路基础设施,而经济的发展促进税收的增加,间接性也促进了公路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了公路快速发展。由此可见,公路运输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且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1.2环境因素 低碳经济发展产生的直接原因为全球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而公路运输也是造成此类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如CO2等气体的大量排放,将导致温室效应的不断增强,进而对自然、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在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公路运输成为城市噪声污染的主要因素。如汽车鸣笛、项目施工等,长期噪声污染将对人体听觉神经造成严重损伤,严重时可出现完全失聪问题。 2.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笔者以低碳公路运输发展影响因素为依据,适当添加当前公路系统自身发展情况,并与相关文献相结合,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构建。具体如表1所示。 3.低碳经济背景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分析 3.1建立、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 公路运输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及政策的引导下,正逐步D变为低碳、绿色发展的模式,且做到总量、结构、质量等多方面协调发展。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应将公路运输的基础、先导及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可靠依据,且最大限度向低碳绿色公路运输发展方向迈进。 其一,低碳经济公路运输发展中,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加以明确,各级交通部门是促进公路运输发展的职能部门,推动公路运输发展其工作职责,要求充分结合公路运输特性,以“低碳、绿色发展”为目标,各个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其二,严格遵循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对我国公路运输有关规律规范进一步完善,加大立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与时俱进。 3.3制定合理的公路运输发展规划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公路运输必须以国家发展战略为主导,从大局出发,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原则,具备长远发展眼光,制定与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相符的规划。除此之外,在满足“适应交通需求、改善公路网交通特性”的基础上,公路运输发展规划还应对生产力布局、土地利用形态、区域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要求将公路运输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低碳公路网建设中,还应对其规模问题加以重视,要求公路网建设规模必须与地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相符,必须与自然承载力相符,必须在自然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还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建设公路基础设施时,应做到公路网整体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将公路网价值展现出来,才能实现高效运行。 3.3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及改变运输增长方式 公路运输发展与资金使用密不可分,因建设周期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同样改革运输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方法的完善等都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障。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实现公路运输持续发展,在财政支撑的前提下,应对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宽,加大投资力度。 公路运输业增长方式与当前经济增长方式具有一致性,都是以‘粗放型’为主,换言之,就是通过破坏环境、消耗资源的方式发展公路运输。粗放型发展方式是为达到我国公路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投入大量资源,以此达到公路运输规模逐步扩大的目的。从其增长方式来看,公路运输发展方式能耗、投入较大,但效率不足。为实现低碳公路运输,应改变公路运输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公路运输综合能力,实现能源消耗有效减少。 3.4降低公路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 (一)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第一,转变当前客运形式,从道路公交转变为轨道交通为主体,其他交通方式辅助的综合客运体系。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运量大、速度快、时间准及污染小是轨道交通的主要优势,通过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的完善,可降低公路运输带来的环境污染。第二,快速公交优先发展的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是公共交通拥堵时间有效缩短、空气污染有效减少的重要途径。在市民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应鼓励市民公交出行,降低私家车带来的空气污染。第三,道路绿化率适量增加,也是环境污染得以有效缓解的重要手段。 (二)改善货物运输。据相关数据显示,与公路运输的客运量及客运周转量相比,货运量及货运周转量要高出很多,在经济增长方面货物运输的促进作用更强。为此,改善货物运输方面,应尽可能降低运输货物包装材料,避免包装方面过度浪费资源,同时,也可达到货物运输量增加、货运次数减少的目的,最后实现污染排放量大幅减小。除此之外,还可加大多式联运开展力度,通过各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综合利用,实现运输效率全面提升,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公路运输行业也得到了极大发展。在公路规模逐步扩大的今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环境破坏、能源消耗等。为此低碳经济公路应运而生。为达到公路运输低碳绿色发展,必须在充分了解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缓解该局面,促进公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浅析我国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对策 摘 要:本文论述了低碳经济下我国公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结合低碳经济发展背景,论述发展公路低碳运输的意义,最后提出我国公路低碳运输发展的有效对策,探讨了公路运输低碳理念、公路运输科学规划、公路运输低碳环境、公路运输科技创新、培养公路低碳运输人才等要素,明确我国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的基本工作。 关键词:公路运输;低碳经济;节能减排 1 低碳经济下我国公路运输发展新形势 目前世界各国对气候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甚至成为世界政治经济前沿问题。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在较长时间段内国民经济仍持续增长,交通运输也将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从整体来看,交通用能结构不会发生本质改变,公路运输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对环境有很大的压力,发展形势较为严峻。面对国内外对气候问题的关注,我国急需要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这又需要政策强力支持,在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公路运输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建设公路低碳运输体系,以较大的发展优势顺应社会发展趋势。鉴于此,我国也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明确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划,强调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体系。随着国内外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我国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提出的低碳公路运输体系不仅是一项严峻挑战,还是一项战略机遇。 2 低碳经济下我国公路运输发展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境内公路里程的逐渐增加,全国范围几乎覆盖了公路运输网,为我国公路运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建设公路运输设施设备的时候,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社会大众逐渐摒弃了原来的先破坏后保护的理念,将低碳理念作为公路运输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理念,重视对环境生态的保护和修复。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水平整体较低,虽然已经逐渐意识到低碳理念的重要性,但是公路低碳运输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效果不太好。我国公路运输发展的规划尚不合理,公路运输系统发展不健全,很多运输存在迂回运输现象,不仅增加了汽车燃油,还增加了车辆污染气体的排放。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而车辆清洁能源的发展未能满足现有状况,能源消耗还是不断增加,这对公路低碳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限制。 3 低碳经济下我国公路运输发展对策 3.1 公路运输低碳理念的宣传 我国公路低碳运输发展需要在低碳理念的支撑下有效开展,而这就需要加大公路运输低碳理念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低碳理念的认知,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对公路运输方式的选择,笔者认为:第一,为了使社会公众对公路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工具有正确的认知,降低公路运输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危害,需要加大宣传公路运输低碳理念的力度;第二,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变化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知识,告知社会公众环境污染对自身的危害;最后,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宣传低碳理念,普及公路低碳运输发展的知识,引导公路运输企业转变运营方式。 3.2 公路运输发展的科学规划 公路运输的发展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进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需要合理科学地规划公路运输,制定公路低碳运输发展规划,以提高我国综合运输能力。制定公路低碳运输发展规划,第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考虑公路运输的规模问题,同时考虑自然环境的承载力问题,以确保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的有效保护。第二,公路低碳运输规划的有效运营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合理科学的布局支撑公路规划的发展,实现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低碳运输规划的有机结合,有机衔接公路网和城市交通网,便于集散客运和货运。 3.3 降低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 降低我国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可以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结构和节能减排措施两方面入手:第一,优化升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结构。笔者认为可从下述几方面入手:首先,在城市中构建综合客运体系,改变传统的道路公交客运方式,形成道路公交、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形式共存的综合客运体系;其次,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实施公交优先策略;最后,在城市道路建设方面加大绿化建设程度;第二,制定科学的节能减排措施。公路低碳运输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实施公路低碳运输战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结合我国公路运输业的整体特征,发挥政府在公路低碳运输发展中的宏观职能,制定节能减排的目标和措施。我国政府针对我国公路运输现状,提出了清洁能源在公路运输的使用策略,如减少车辆的运输空载率,不仅降低了车辆的燃油消耗,降低了公路运输的拥堵现状,还降低了公路运输的能源消耗,有利于降低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 3.4 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国公路低碳运输发展的支撑作用,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建设现代化的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实现我国公路低碳运输发展,需要改变传统的交通运输方式,实现集约型运输方式,将新研发的材料、设备和技术应用于公路运输建设中,提高公路运输现代化建设水平;第二,实施公路运输的信息化管理。在公路运输管理中应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变革传统的运输管理方式,加快公路低碳运输管理建设;第三,在建设公路低碳运输中,还需要依靠科技创新的作用,改造现有汽车技术,将清洁低耗的科技应用于汽车的研制使用中,改变现有汽车能源技术,如使用天然气车辆代替燃油车辆、使用混合动力车辆代替传统车辆或者对车辆的内部构造进行改进,生产清洁能源的汽车,扩大科技创新的应用范围,提高清洁能源汽车在汽车总量中的比重,降低车辆能源燃烧,减少车辆污染排放,加快空气质量的改善进程,实现公路低碳运输的协调发展。 3.5 培养公路低碳运输人才 培养公路低碳运输人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培养公路低碳运输管理人才、经营人才以及技术人才。公路运输企业应强化对公路低碳运输意识的宣传,确保公路运输人才充分认识低碳理念,另外针对公路运输人才进行低碳运输培训以及岗位培训;第二,构建公路低碳运输人员的绩效管理体系。公路低碳运输人才可以有效降低运输成本,降低运输车辆的能源消耗以及燃料消耗,强化公路运输安全,降低公路运输的各类损失。甚至可以说,对运输人才进行降低燃料消耗等方面的培训,对公路低碳运输管理有显著成效,这种成效甚至比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还要重要。据调研发现,目前很多家通过对运输人才的培训,大大降低了车辆燃料的消耗,如德国、英国和荷兰等国,针对驾驶员采取教育培训、对驾驶车辆状况记录并激励等措施,使得车辆的燃料消耗有效降低。 4 结论 总之,我国公路运输发展面临低碳经济的背景,需要有效实施公路低碳运输策略,在公路运输低碳理念、公路运输科学规划、公路运输低碳环境、公路运输科技创新、培养公路低碳运输人才等要素开展工作,确保公路低碳运输发展科学合理性、经济环保性,有效提升资源利用率,明确我国低碳经济下公路运输发展的基本工作,促进公路低碳运输可持续发展。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之企业管理论文 1.评价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效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考核内容即为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倘若不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效进行评价、考核,那么企业便不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而会计监督作用可有效解决管理人员不思进取、存在惰性心理等问题。企业会计部门提供的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可将企业当前阶段的经营情况真实、具体反映出来,进而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公正评价。例如,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开展评估工作,可对企业股东净资产的保值及增值情况,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现象,以及企业资产是否存在丢失或不合理占用等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便是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会计监督工作,可有效控制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可行性与规范性,不但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经济活动,还可确保企业的决策、预算、生产与经营等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在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 3.企业促进会计监督作用实现的有效策略 会计监督尽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上,企业会计监督职责的发挥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自从我国会计制度发生改革以来,客观上要求不断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但会计监督工作依然存在效率不高及边缘化现象。基于此,笔者就如何实现会计监督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相应的策略。 3.1建立健全的会计法律制度 当前,财经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各项经济行为的约束标准,同时也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为有效减少在会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进一步细化会计准则,并规范化企业会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尤为必要。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完善违反财经法律的响应处理措施,加大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而针对处于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则需加快行为准则的制定。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会计披露经验,将非上市的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个层次规模。其中,大型企业应将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计标准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进行严格执行,并按上市企业的标准处理年终报表;对于中型企业,则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门颁发并实施的相关会计制度,可以不执行会计准则,但必须编制会计年度报表,并进行报表审计工作;小型企业则需执行我国财政部门颁布的有关中小型企业会计制度即可,其同样需要制定出简化的年表,但无需制定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并且还可自行决定是否对报表进行审计。通过开展此项做法,可极大程度上促进中小型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使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发挥出真正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应对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加强审计、行政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并发挥出会计监督主体作用。此外,企业为确保会计人员得以顺利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还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赏罚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鼓励其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对于监督工作未做到位的会计人员,则给予一定的惩罚,倘若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3.3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为现代化企业面临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不但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而且还可促进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企业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评估,以及信息的监控与沟通等方面,为企业内部对自身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制约、考核及调节的总称。企业为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在实施内部控制责任制的同时,加大对内控制度的审核力度,进而在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贯彻落实会计监督工作;其二,企业会计工作人员除了开展记账、报账等一系列传统的业务外,还应积极参与进企业的整个经营环节中,以实现企业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为终极目标,与其他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通过预测企业做出的决策,从而帮助企业相关部门实现投资与开支的降低。 3.4促进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作为企业会计监督的执行者,会计人员必须具备非常高的职业道德,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客观公正,对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熟悉,并且严密保守企业的机密等。同时,会计人员还需对会计监督所依照的理论基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随着新形势、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出来,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一环境下,企业为求得长远生存与发展,就需开展创新活动。而不论何种创新,都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操作与支持。会计人员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知识与业务时,为跟上时展的步伐,就需要通过学习来不断充实自己,通过有机结合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从而将会计监督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的影响下,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会计职能已不再是简单的财务记录与核算,而是参与到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并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中,会计监督可充分维护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公正评估企业管理者的经营成效,并且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现阶段我国会计监督职能还未将它的应用价值与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但我们相信,在广大会计人员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会计事业必然得到极大的进步与发展。 作者:王传月 单位: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与会计审计论文 对于会计监督,就是对企业中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一种监督行为,会计监督所属上线,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框架体系,更具体的说,即企业内部的监督控制体系。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个企业能否拥有一个完善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会对企业会计审计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应该如何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同时在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中,会计监督,扮演着何等角色,文章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措施 在对企业的会计审计质量进行提高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对会计审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有效提高。在对会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的过程中,一项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做好人员招聘工作,要具体结合企业的岗位职责,对岗位技术要求与能力要求进行有效确定,面向社会将具有相关技能和能力的人员积极引入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让其进行会计审计操作,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企业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控制时,不仅仅是对员工的技能以及能力进行要求,重要的的是对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要求,要求员工必须忠诚于企业,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心;第二,对于企业会计审计人员,企业要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迅速提升其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使员工能够与时代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对有效的会计审计操作手段进行掌握,并且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让员工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会计审计的质量进行提高;最后,需要对企业制度进行改进以及完善,尤其要建立规范的员工薪酬福利制度和奖惩机制以及福利机制,使员工能够在企业中受到公正、公平、合理以及人性化的待遇。 二、实现会计监督的措施 会计监督的主要职能就是保证会计审计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企业要想实现会计监督,就必须将其目标管理作为切入点,努力做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企业一定要做好自身的目标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表面看上去简单,其本质是很复杂的。对于企业,其存在目标具有多样性,企业的具体目标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来进行确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目标管理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短期目标管理,另一方面是长期目标管理,但无论何种管理,都有助于企业的会计监督,因为企业如果确立了目标管理,就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将这个具体目标进行数字化处理,而企业如果确定了数字化,就需要遵照自上而下的体系原则,对这些数字任务进行分解,等到数字任务被分解到每个部门乃至每个人身上后,企业就会制定出相关的指标考核,一旦指标考核被确定之后,会计人员就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对每个人的工作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就能够有效实现会计监督的职能。 三、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使会计监督职能得以发挥的措施 事实上,有很多种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的方法,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进行正确的人员配备,同时也有很多种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方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做好目标管理,如果将其精确到工作细节中,就需要通过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辅导,进而对会计审计与会计监督相关人员的工作执行力度进行有效提升,最终达到企业内部的权责机制的平衡。所谓内部控制体系,就是企业通过内部人员之间行为的制约性以及关联性来进行相互监督,从而对内部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很好的控制;一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如果建立完善之后,就会使每个企业员工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尽职尽责效力于企业,从而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整体的运转经营能力;同样的道理,如果企业财务部门能够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相关人员就可以结合企业制定的目标进行奋斗,从而提升会计审计以及开机监督的整体执行力度。四、结束语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想取得持续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利用会计审计以及会计监督来对其内部运行环境的稳定以及安全进行保障。而事实上,会计审计以及会计监督,在企业中分别属于会计的不同体系,表面上看来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其本质上却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依存的。会计审计需要通过会计监督进行维系支撑,而会计监督需要依赖于会计审计,所以,企业在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质量机进行提升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对双方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努力寻找到共同提升的措施,保证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能够长期有效运行,进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安全性,最终实进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作者:曹世昀 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监督论文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会计行业一定要积极改革,不断完善信息化服务水平,在市场中不断发挥其重要作用。在会计信息化服务发展的同时,政府要加大力度对财政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会计系信息化的健康运行。 一、会计信息化服务的风险 (一)会计信息化服务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 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用户企业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以下几点:1.系统故障。会计信息化服务的软件平台在为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和系统维护服务时会对用户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直接接触。信息系统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软件、硬件、防火墙等方面的问题,进而造成大量数据的丢失与系统的临时瘫痪[1]。2.人为破坏。在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为用户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会出现操作上的失误,导致信息的失真,使得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从而为电脑黑客的入侵提供了机会。3.网络的不安全性。网络自身的弊端也转移到会计信息化服务上来,网络的不安全性使得会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泄露。 (二)会计信息化服务中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督 首先,要选择安全性高的会计信息化软件,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高性能;其次,会计信息服务的操作人员要具备崇高的使命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尽量避免失误;最后,采用合理的会计信息应用服务模式,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 二、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监督 (一)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监督 1.用户企业监督。用户企业在保障自身企业会计信息安全的同时还要对会计信息服务进行市场监督。第一,用户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能力,选择适合企业的会计信息服务模式,主要包括购买、研发、购买欲研发相结合三种方式;第二,用户企业在使用会计信息化服务软件的过程中,要保障自身会计信息的安全,在购买或研发软件的过程中,与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避免出现信息安全事故时服务企业逃避责任的现象;第三,我国一向尊崇外国软件本土化,本土软件国际化的原则,当出现会计信息软件的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状况时,一定要在境内对会计信息进行备份,保证企业工作的正常运行[2]。 2.服务企业市场监督。服务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化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服务系统的功能性,保障用户企业使用的安全性,在提供服务的时间段内要保证服务的连续性,保证为用户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支持的有形性服务,为用户企业提供安全有效的会计信息化服务。 (二)会计信息化服务政府政策的监督 会计信息化服务项目是新兴的信息化项目,国家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会计信息化已经使传统的会计环境发生巨大改变,是传统会计理念的突破性发展。财政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财政监督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要不断向信息化形式发展。政府可以组织同行业间进行互相评议,采集用户企业对会计信息化服务的意见与建议,鼓励对不合法规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进行举报,加强对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审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环境的良好。 (三)会计信息化服务财政部门的监督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监管主体就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行为在加强市场管理的同时,要严格遵守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规范与要求,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惩罚措施,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在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也可以积极与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合作,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3]。财政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可以在市场中实行同行评议政策,对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的服务状况实施规范性检查。 (四)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的培养,保证监管工作有效进行 大部分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企业都反映了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缺少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了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化服务建设过程中的瓶颈,使得会计信息化服务工作不能有效的展开。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来临,财政部门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能,企业在培养会计信息化服务人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知识的更新,保证会计人员在时代的发展中能够与时俱进。只有培养出大量的高素质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人才,才能保证企业在会计信息化服务建设过程中符合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保证会计信息化服务的合法性,有利于政府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三、结论 当今的时代,是不断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步的融入到各个行业领域,在这一大环境下,会计信息化服务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形势,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无论是哪一领域的市场发展,都不能忽视对其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更是要全面考虑监管范围,针对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的监管,要在国家政策、财政部门、服务企业、用户企业、技术人才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注重会计信息化服务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养工作,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使会计信息化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隋小娜 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会计监督论文:企业会计监督和会计审计论文 一、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概述 会计审计的质量基本要求是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工作的及时性。会计审计涉及到多方面,同样保证会计审计质量也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首先是会计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会计审计质量;”其次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会计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会计监督工作而言,同样需要各种因素共同促成。首先是会计监督人员,会计监督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其次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控制体系是否完善,运行状态是否良好,以及其他和会计监督相关的因素。 二、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优秀的审计、监督团队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提升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的业务综合素质。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因此,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和监督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一是,招聘上严格把关,精挑细选。招聘人员首先要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职责、技术要求等级、从业经验等详细要求。对于应聘人员应严格把关,可以通过实务操作的方式检验应试人员的操作能力。入职后应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计审计、监督人员作为特殊的工作人员除了过硬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对其素质进行考验,比如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是否对企业忠诚,是否秉公执法,是否具有一定的原则等,这些需要在工作中进行长期的观察和考验。其次,对于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市场变幻莫测,宏观经济运行难以掌控,国家政策法规时有调整。这些都需要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熟悉掌握,并在实际的工作中熟练运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业务能力竞赛的形式,从中选拔优秀者委以重任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等,以此刺激从业人员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斗志。“最后,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完善,操作上要可行,让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有章可循。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罚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福利机制、薪酬待遇等来刺激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感受到团队的温暖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监督职能会计审计是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而会计监督是为了保证会计审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要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实现会计监督就必须从企业管理的目标入手,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审计职能。企业的目标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不同行业的企业,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管理目标各不相同。通常来说,企业目标主要有短期目标(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年度销售额,年度利润率、本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等)和长期目标(打造国内知名品牌、打造国内知名企业等)。而提高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水平也应实现与企业目标管理的有效结合,企业完成短期目标或者长期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则是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对象,同时也是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目标。包括对原始单据的审核、会计凭证、账簿的记录是否正确、财务报表的编制、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原则等。企业目标的实现需要制定生产计划,组织生产、运营同时责任到人。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同样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目标制定审计、监督规划,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任务。审计、监督人员完成审计、监督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直接与薪酬、福利挂钩,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刺激会计审计人员和监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通过目标管理,保证了企业的审计、监督水平。反过来,健全的审计、监督体系又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体制的完善。 (三)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会计审计质量,提高会计监督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构建优秀从业团队;加强目标管理,强化任务目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和相关业务的操作细节中,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约束,保障行为的规范性,结果的真实性。“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可以将控制内部的所有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监督,通过制度、体系的建立保障内控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只有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的尽职尽责方能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同样,对企业的财务部门来说,财务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体系,并采取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内控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就能围绕自身的任务目标努力,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支持和保障,那就是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和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一个完善的内控体系,需要领导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引起高度重视,并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所作为。领导者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确定岗位行为准则,让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也明确了实际工作中的任务目标,从而提升审计、监督效率。除此之外,内控体系的运行除了领导者有所作为之外,还需要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团队凝聚力的形成需要一定的价值理念和企业管理理念。正确的价值理念和企业理念将所有员工紧紧地凝聚在一起,大家一条心,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这样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避免其他部门的障碍,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沟通,为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提供一定的便利,这样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做到得心应手,从而保障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引入外部审计单位以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水平 在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的基础上,可以引入外部审计单位,确保审计质量。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有内审部门的大型企业交换审计、监督人员,在交换的过程中学习对方审计、监督的有效措施,发现自身在审计、监督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或借调事务所的精英团队对企业进行二次审计、监督,也可根据企业审计、监督现状聘请他们为企业制定有效的审计、监督内控体系。除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加大抽检的数量和抽检的力度,以促使企业提高审计质量。在政府监督方面,政府应设定相应的监督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监督工作。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要实时对外披露监督结果,使相关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只有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方能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和监督水平的提高。 作者:尹国宁 单位: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力度加强策略研究论文 会计监督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协调、控制、监督、督促,以达到提高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即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会计法规,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通过会计工作,利用会计信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转轨变型阶段,企事业单位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资金渠道不断拓宽,部分资金活动呈现无秩序状态。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导致了会计监督乏力。由此发生一系列复杂经济现象和很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例如贪污挪用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 一、会计监督乏力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导致监督乏力。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谁都知道,企业的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如果把此项任务落在会计身上,一方面会计受厂长经理、董事长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要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地监督他们,这种监督权实际成了一种虚设。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现实: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大都是由上级(政府)任命的,而会计人员由厂长经理聘用,要求会计人员对握有自己“就业权”的厂长经理所决定的财务收支实施监督,既不符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基本要求,又缺乏应有的可行性。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监督都是以经济利益为优秀的,而部门的利益最大化为主导目标提供的会计信息取向直接受制于部门经理的意志。而归根到底,会计定位于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上,这就决定了会计人员利益与微观经济主体的法人利益是一致的,正是这种鱼水关系,决定了会计人员对本主体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受到限制和削弱。 会计人员均隶属于本企事业单位,他们的根本利益与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在单位的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不相协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很难旗帜鲜明地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各级政府部门在维护会计人员权益方面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也是造成许多会计人员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 (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而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反映的经济活动失真。二是由于会计人员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面对不正之风不敢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行为的制造者沆瀣一气,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以上这两种情形恰恰反映了作为一名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同等重要。有的会计人员既不重视业务学习,也不注重自身修养,观念陈旧,总停留在计划经济的传统模式上,会计监督仅限于日常收支业务方面,而对企事业单位较重大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却缺乏监督能力,以致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也重视不足,使会计监督长期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 (三)外部监督不健全。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应该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们往往偏重于国家利益而不够重视企、事业单位的各自特点和需要,在执行会计检查和监督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现象,如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干预过多等,这种现象无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因素过重,主观随意性过大,更有少数执法人员私心太重,一旦得利,便放弃原则,“大问题也可变成小问题”,“有问题也可变成没问题”。还有一些人随意“找茬”,对企业进行刁难,甚至加罪于人,这些现象实际上是国家监督职能的弱化。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在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计划经济烙印仍然十分明显。我国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几乎都挂靠在各主管部门,这是特定的历史环境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要求的提高,这种主管体制逐步暴露出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独立性、事务所缺乏活力等种种弊端。事务所挂靠在主管部门,使得在人事管理上、资金投入上、收益分配上都与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本行业色彩,使它们难以不受干预地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其监督职能必然受到诸多限制,其社会监督作用也自然打了许多折扣。 二、加强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财经会计法规既是约束企事业单位经济的准绳,也是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细化,对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应较为固定,减少会计操作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完善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加重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对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化条件下的会计工作,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准则予以规范,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用多层次的会计披露方式,将我国非上市企业划分为大、中、小三个规模层次。大型企业完全执行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年报按照上市公司处理,并进行审计,但不要求临时公告;中型企业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可以不执行会计准则,要求编制会计年报,但无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要进行报表审计;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年度报表可以简化,不要求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审计可以由其自行选择。这样,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使会计监督工作有重点的进行。 (二)借鉴先进经验,着手研究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对财务会计的规范,采用了一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方式。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我国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原则性规定较多,但因缺少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原则基础的应用还不充分。应考虑我国国情及实施条件,引进国外先进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理念,保证会计准则的相对稳定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加快国际会计一体化的步伐,快速与国际接轨。着手研究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市场,加强财务监督。 (三)从严执法,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促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是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细化单位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罚办法,强化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等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会计监督的执法主体地位。取消政府对企事业单位下达年度目标管理的目标责任制的办法,改变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监督检查的现象。二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奖惩制度,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权力保障、法律保障、措施保障。对会计监督不力的会计人员,应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或由于会计监督不力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给有能力并且在会计岗位上敢于抵制违法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会计人员,在行政上给予支持,精神上给予鼓励,经济上给予激励,促进会计人员积极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 (四)提高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加强会计外部监督。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提高自身的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用制度来保证执业质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等,既保证有章可循,又充分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主动性。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条款的全面落实。二是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由于合伙制的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将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提高其抵御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增强其独立性。这一思路在我国的脱钩改制措施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规定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三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监管是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强制性因素,有必要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以保证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杜绝继续教育走形式、学习不深入的现象,以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改进目前的以清理整顿、年度检查为主的监管手段,采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追踪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以保持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外在驱动力。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1.建立适应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会计监督体系 1.1完善会计监督法制机制,加强会计监督主体法制观念完善会计监督法制机制,加强会计监督主体法制观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之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同步。二是加强会计监督法制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自觉守法、严格执法。三是对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强化单位内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监督机构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避免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之间出现相互包庇、制假、造假行为。 1.2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引导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化对于尚未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企业,要督促并引导企业建立相应机制,对于已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企业,要监督其运用与实践。具体可以采用“三步走”战略实现:一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二是设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测试、监督和检查;三是推行内部监督责任制,提高内部监督实施的有效性。 1.3强化会计外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渠道[3]强化会计外部监督,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时,遵循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事先明确监督的重点环节,具体工作中杜绝因重复检查、多头监督而造成国家监督失效。与此同时,会计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监督工作时,要敢于说真话,办实事,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会计事务,做到不谋私,不隐瞒、不欺骗。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会计监督工作不能仅仅依靠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国家有关部门的力量,必须发动群众的会计监督力量,使违法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1.4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倡导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认识和学习,同时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使会计人员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职业道德规范。 2.对会计监督与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联系的进一步思考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市场机制不能高效合理地配置社会上的各种资源,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监督机制的制约,以提高市场效率。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会计监督不力,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督不力引起市场秩序混乱;二是会计监督不力严重影响资金利用;三是会计监督不力诱发经济犯罪[5],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市场秩序,能够有效改善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通过实施会计监督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不真实,使资金引入到最需要利用的地方,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会计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引导会计主体的行为,减少经济犯罪。会计监督还可以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作者:徐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会计监督论文:监督机制的会计论文 1政府监督功能问题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因内容交叉而导致的重叠问题。从整体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会计法规在制定方面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内容,而且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足。以会计信息虚假为例,法律中有与之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明细,但是与之相应的民事惩罚却体现出不足。此外,我国会计法肯定了审计、税务等部门是具有监督职责的,在会计工作方面需肩负起责任,但是对于这些机构的具体监督内容没有进行详细划分,导致各部门间职责不清,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督功能。 2国企会计监督机制的内部优化及外部调整 2.1制度环境的优化国企会计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转首先离不开企业管理机制的优化,这主要是因为会计监督并非独立存在,从企业管理机制整体来看它需要通过优良、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实现其保护职能。换句话说,会计监督是监督与激励的并存体,这两者间的重复较量推进了监督体系走向完善,从而促进委托关系和谐,并减少这一关系中利益双方的分歧。由此可以看出,国企内部形成良好制度环境,对于会计监督机制的优化而言意义重大。优化制度环境,首先需要在企业内部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也是在国企中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优秀要求,同时也能够为会计监督的实现作支持。在企业中,所有者掌握可控制权;董事会需对股东负责,同时决策公司重大事宜,如聘任经营者,考核、评价其业绩等;监事会则主管监督,包括监督企业财务、监督董事行为等。由于财产最终归所有者,故所有者会计监督动机明确。而在经营者方面,他们享有经营权,但需承担受托责任,所以在企业中,只有协调处理好责权利,才能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多方相互制衡,从而实现企业整体上的协调运行。该种结构中,通过审查、核算、分析等方式方法,会计可以很好地反映、监督其中的利益关系、责任关系等,因此,想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在国企内部生成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前提。 2.2法制环境的优化现阶段,新《会计法》对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意义重大,作为规范会计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它能够促进会计法规体系的形成,利于经济管理工作中会计监督重要性的发挥。但是目前,会计领域的实际工作中,失真、造假等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它冲击着会计监督职能的真正实现,也给会计法规体系带来了负面影响。对此,优化会计法规体系,净化法制环境便成为了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保障。具体完善对策如下:首先,密切联系《会计法》与实际会计工作,并以此为切入点研究新的法规、制度,或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使之与现有《会计法》相配套,从而确保《会计法》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其次,密切联系《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如密切联系《会计法》和《刑法》,对于违反会计法规的人,情节严重者可交由《刑法》处理,但是目前《刑法》中对于会计工作中的虚假行为、报复行为等相关处罚规定较少,故可以从此处着手,完善法规实施;最后,协调现有会计准则及制度等,使之能与《会计法》规定一致并行,从而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 2.3建立披露制度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离不开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因此为优化会计监督机制,在会计信息方面,可以实行公开披露制度以达到约束目的。该项制度的建立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披露会计信息,使其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公开性,从而约束会计信息报告等工作事项;二是通过建立专门网站等方式来开辟信息公开渠道;三是建立专门数据库,录入国企会计信息并公开;四是开辟讨论区,方便公众对国企会计信息进行公开讨论并提出质询等。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促进会计监督,同时对于会计报表随意变更现象,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3.1协调健全其他监督机制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是多方力量作用的结果,因此除了从法律、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相关事宜方面着手之外,还应该充分调动其他监督机制,使其与会计监督间拥有了相互衔接的纽带,可以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中发挥辅助作用。 2.3.2完善政府监督机制第一,政府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依靠人大监督职能的履行,它能很好地约束政府,避免其监督流于形式,人大的具体监督操作可通过设立专属审计部门来执行,注意要使其与政府权责分离,才能实现公正监督的目的。第二,明确界定产权。财产权对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具有很好的约束性和激励性,对此,要明确规定其中的股权、债权、物权及相应人的责任、权利等;第三,重构监督机制。这主要是为强化政府监督职能而实行的一项策略措施,特别是在财政监督审计方面,应该使人大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同时如果会计失范,人大具备行政处罚权来对此进行处理;第四,制定相应制度改变现有股权结构。例如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增加投入资金等来实现调整,进而可以触及企业财务,实现调控目的;第五,加快税收建设,实现其相关业务规范性,特别是在重点税源方面,可实行跟踪监督制度等。 2.3.3优化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方面,可以从注册会计师方面着手,总的来说是使其成为经济警察,强化监督。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强化整顿,优化注册会计师市场。个人方面,注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强化其专业素质的进步;从整体来看,想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素质,优化其从业能力,就需要各事务所拥有专业人才,并以这些优秀的人才为纽带促进共同发展。其次,优化管理模式。一方面不断创新手段和方法加强监督,从而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另一方面,调整相关监管制度,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可以配合国企管理、监督模式协调展开工作。审计工作依据会计资料,为达到规范目的,会计资料可由委托人交付从而保证其可靠真实。而且为充分实现会计监督,审计工作需独立开展,避免受外界主观因素干扰。如审计工作人员,相关单位或部门需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使其能够在公正的立场展开工作等。此外,对于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可将其录入相应档案信息中,这会给舞弊、违法人员今后的发展带来显著影响,从而达到强化人员管理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3结语 现代企业改革要求明确委托关系并使其协调运行,这就需要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从而提升其监督职能以缩小委托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分歧。但是从目前来看,国企会计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足,监督体系中的相对制约性还有待加强,故本文对此提出完善对策。受篇幅及个人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论点的全面性还有待加强,望今后能加深研究,进一步完善本文观点,为国企良好会计监督机制的形成尽绵薄之力。 作者:周辉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下的会计审计论文 一、对目标进行一系列的管理 要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实现对会记职能的监督就必须以企业管理的目标为落脚点和出发点。通过对目标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实现会计审计职能的提升。企业目标管理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泛,处在不同发展时期。企业的管理目标也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目标主要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两种。要实现会计审计职能的提高,就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管理相结合。要实现企业的目标,就需要在制定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的同时,对负责人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把责任划分给负责人,设置奖惩机制。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同样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监督保障。通过实行目标管理,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审计、监督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与此同时,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对于企业内部控制体制的完善又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对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的完善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要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力度,本着从构建优秀从业团队目的出发培养优秀的人才;对目标加强管理,不断强化任务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确实对提高会计审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是在具体的工作细节中,必须要有一个看不见的操手来实现对其的约束,这个操手就是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可以对所有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可以使所有人员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从而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保障作用。同时,只有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才能更好地实现对会计审计质量的保证。同样,对企业的财务部门来说,一旦财务部门在内部构建起了良好的控制体系,并通过一定的举措来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度,并对体系不断地进行完善,如果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根据自己的任务特点,不断地努力,实现在工作上的突破,使自己的工作精益求精,做到最好。但是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需要一定的支持和保障,这个支持和保障的优秀就是企业的领导者对制度的重视程度以及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一个完善的内控体系要想使其更好地运行,就必须要有领导的参与,只有领导重视了,并以身作则,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才可以使制度得到更好地开展和遵守。作为领导者必须要有全局观,通过对岗位行为准则进行确立,可以使工作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使工作中的任务目标更加明确,最终实现审计监督效率的提升。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地加强团队凝聚力的培养。团队凝聚力要想形成需要一定的价值理念和导向。正确的价值理念会使所有员工紧密合作,紧紧地凝聚在一起。有句话说的好,人心齐,泰山移,一旦有了凝聚力,大家就会朝着一个目标共同努力。通过各部门的相互协作交流,为会计审计人员和会计监督人员提供一定的便利,这样做不仅使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得心应手,而且对于保障会计审计质量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 三、引入外部审计单位 在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的基础上,可以引人外部审计单位,确保审计质量。企业跟企业之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换审计、监督人员,通过交换,不断地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地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及时的纠正。与此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学习其他单位先进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对方审计和监督体系有效措施的学习,不断来完善自己。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力度,从而使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促使企业提高审计质量。此外,政府要实行公示制度,对外披露监督结果,使相关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只有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才能能保证会计审计质量又快又好的发展。 四、结语 只有在有效地监管体制下才能真正的实现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会计质量和会计监督虽然系别不同,表面上看似相互独立和排斥的因素,而实质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会计审计需要会计监督来支撑,而会计监督又要依赖于会计审计这个基础。因此,要实现会计审计质量的提升,除了考虑各自影响的关键性因素,必须还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的联系。通过联系寻找切合点,加强交流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实现长期有效地运行,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从而促进企业长期持续发展。 作者:张锦晔单位: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 会计监督论文:管理监督的会计信息论文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内外约束力松懈会计审计体系,是由企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构成的体系。企业缺乏内外约束力往往表现在:内部审计通常不能预防和及时纠正失真的会计信息;国家审计只是围绕投资、财政、金融、税务等大方面的领域进行,不能够涵盖全部的企业;社会审计的对象只有注资的企业和股份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而其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没有被列入审计范围之内。另外,对于企业外部审计来说,虽然目前在我国初步建立了民间性质的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代替代表着国家利益的财政、税务机关的国家监督,实行对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并且这此监督机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得到完善、各事务所在管理上仍存在的一此不可避免的问题,所以没有能够形成规范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企业也就缺乏了足够的外部约束力,这也是诱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因而免不了对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进行估计、判断与推理,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使计量出的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失真。有的会计人员对领导人伪造、篡改会计数据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会计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实状况下,很多会计人员知识老化,更新较慢,对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理解把握得不够准确,严重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预防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每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都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讨论与论证,最终使准则能为各方所接受。使具体准则体现集会计业务的全面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制约性于一体,同时要处理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造假行为,形成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努力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建立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也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关键。应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整体提高职业素养和综合业务素质。通过组织培训使会计人员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制度,提高处理会计工作的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使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首先应根据不同会计岗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按岗施教,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使会计人员都符合岗位要求,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同时,要使会计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做假账,对于会计人员有意做假账,造成危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让会计人员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什么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3.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监督机制要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必须要加强内外部监督。规范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形成内部监督;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对企业单位应进行相应的业务监督,上市公司还必须接受证监会、证交所的国家监督。(1)会计内部监督,要强调企业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负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并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政府机构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来进行监督,它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管理者或董事会对其他部门和人员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其后果以及整个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另外,还要优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环境因素是其所有要素的优秀,所以应改善企业环境,以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素质修养,提高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调动其积极性为目的,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才能为内部审计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2)加强外部监督,首先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地位和完善其监督体系,保证注册会计师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干预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不少的缺陷,某些缺陷甚至严重动摇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仍具有欺骗性。所以要加快发展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建立起一支质量高、数量足够、信誉好、能真正担负起社会审计监督重任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是加强外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另外,应规范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制定合理的价格,并要把相关费用出具在报告里,能接受监督,这样才能减少事务所出具虚假报表的可能。其次,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通过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的外部化,从而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 三、结语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仅就一个方面的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一方面要真正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监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加强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遵守国际规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作者:赵莉单位:西安万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论文 1两者之间的联系 1)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的初始依据是一样的,对企业有些监督内容是一致的。从根本上来讲,会计监督所依据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方面的政策,而审计要对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其所依据的也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方面的政策。从两者定义上看,会计监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制度,来规划本企业的资金运用,使其提高效益;内部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监督并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往正常轨道上进行,以及资金是否更加合理运用,这在会计监督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2)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的最终对象与目的相同。会计监督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资金的合理运用,防止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企业的资产安全完整。在此之中,会计监督所依据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方面的政策。作为经济监督管理中的一部分,会计监督有着重大意义。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为了更加地保证企业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企业使用的会计信息合法合理,本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各项工作具有合法性,这样也可揭示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效率,以便于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两者在最终对象与目的上是相同的。 2两者之间的区别 1)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的产生基础与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于会计监督,它是因企业内部资料的管理监督,生产资料的合理运用而产生的,以更好地服务于经营者产生最大效益为目标。其主体为财务的机构以及所有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可相互监督管理。对于内部审计监督,其产生于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分离后的一个监督机构,其主体为企业所设立的设计机构以及相应的审计人员。因此,大部分内部审计监督是在会计监督之后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会计监督存在于每一笔的经济活动,日常的经济开支,发现违反纪律的行为要给予制止,而在此活动发生之后,内部审计监督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因此,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2)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是不一致的。会计监督是产生于企业内部财务资料运用以及管理,并且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自身,以业产生最大效益为目标,但是其监督的对象也只是限于企业财务自身;相反,内部审计监督范围不仅仅是监督财务,并且还会监督工程预算、决算、每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更会监督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等,所以会计监督是事前的监督,审计监督不仅仅是事前,也是事后监督,审计监督远比会计监督范围广泛,并且审计监督的内容也包括会计监督,是一个再监督的经济活动。3)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独立性不同,同时产生了权利的不一致。会计监督是本企业财务部门的领导所负责的,所有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执行的一项经济监督活动,监督本企业的财务不予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以及抵制违法的会计行为。但是,并未独立于财务,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因此,所有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都有拒受、制止、纠正违法凭证,以及向上级反映等权利。内部审计监督无论在什么企业中,都须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地位,其监督企业的凭证、财务报表、工程预算、决算等是否合法,是否公允。一般情况是直接受单位的最高领导和国家审计部门直接负责,并不受企业的业务量等的一些未知因素干扰,一直保持自己独立的位置。因此,其具有检查、调查取证、提出意见,并经过上级同意,还可将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汇报等权利,所以两者在独立性、权利上有着明显差异。 3结语 在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将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监督一起合理运用,相辅相成,才可将其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因为不论是会计监督还是内部审计监督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会计监督中,本身会计监督就是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自身进行的,缺乏很大的独立性,因此难免会发生一些财务人员以自身考虑问题,致使会计监督失去部分有效性。2)在会计监督中,由于会计监督只是仅限于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的监督,所以企业某一个单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会计监督无效,并且若所负责会计监督的领导有所“指示”,将使会计监督人员处于两难的位置。但是,这些问题在内部审计上可以得到充分的解决,内部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是直接受单位领导人负责,国家审计机构业务指导,可以避免会计监督的有效性的丢失,并且也可以对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乃至监督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很好地弥补会计监督的缺陷。但是,内部审计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内部审计大部分都是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存在着单位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会计监督来进行弥补。因此,内部审计与会计监督应该相辅相成,甚至是并存,不能由其中一个代替另外一个。建立会计监督机构,会计人员应该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让内部审计工作更加便于开展;负责会计监督的领导应以身作则,更好地领导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做好会计监督工作。内部审计也应运用好自身独立性,服务于企业,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企业的内部监督,以更深层次地提高企业的管理制度,为企业创造更大经济效益。 作者:江林玻王欢高礼鸿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会计监督论文:基于监督弱化的企业会计论文 1造成会计监督效果弱化的相关因素探讨 1.1会计监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在会计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还存在有待改善的地方。一方面,我国虽然在会计领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不少,涉及的领域也较为宽泛,但针对会计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空白区域,一些法条的制定还不甚规范,并且存在法条内容考虑不周全的情况,使得企业一旦发生会计监督方面的问题,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在会计监督领域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也具备一定的执行难度,缺乏执行的可行性。因为在企业内部一旦发生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往往处于抉择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对违规行为进行揭露,就有可能对自身的发展不利,而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又违背了会计从业人员的准则,权衡利弊之下,会计监督人员往往会选择隐瞒违规行为,因此,也就使会计监督环节形同虚设,法律法规也成为了一纸空文。 1.2对会计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监管 会计监督工作需要有效的国家和社会监管才能保证其效用的发挥。国家监管行为主要是有一些政府监督部门来执行,而社会监管职能的发挥主要要依靠专业会计企业的审计部门来完成。在实际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督部门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察觉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而且,由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监督人员的工作作风不正,企业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贿赂,使监督部门的职能发挥受阻。在社会监督方面,一些专业的会计企业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往往会选择前者,为了从委托企业处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将企业会计信息进行谎报或瞒报处理,使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更谈不上有效监管。 1.3对会计监督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过轻 对于企业会计监督环节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执法部门的执法惩处力度过轻也是造成监督工作失效的主要因素之一。执法惩处措施和力度与企业违规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往往不成正比,惩处力度远不具有威慑性,相比较而言,企业就更愿意选择继续进行违规行为,会计监督工作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效果。 1.4企业管理者对会计监督工作缺乏重视 企业跨级监督部门是否能正常发挥其效能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自身觉悟。管理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经常将企业利益摆在首位,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对于会计操作的违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会唆使会计监督人员进行违规操作,造成会计监督工作失效。 1.5企业会计监督体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 企业在内部机构建设中往往忽视了会计监督部门设立的重要性,即便设立了监督部门,出于种种原因也难以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会计人员的录用机制缺乏科学性,只是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能满足会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另外,会计部门的操作缺乏独立性也直接影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应对策 2.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首先,企业负责人要正确地组织和领导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履行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做到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程序明确,实施内部审计的办法与程序明确。其次,企业要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规划控制制度、授权批准控制制度、预算控制制度和实物控制制度。 2.2改革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一是做到委派的主管会计全面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监督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个人利益与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要分离,保证监督的真实性。二是优化企业会计监督的环境,保障企业会计人员的权益,对打击、报复、陷害会计人员的,应依法严惩,保证会计监督成为廉政建设的一道坚固屏障。 2.3完善会计法制,加强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要以《会计法》为基本法。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使之尽可能全面、配套、具体,并且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制定出的法律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审计人员都能权衡利弊得失,自觉遵纪守法,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4加强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职责别位,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的作用。 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手段。要借鉴国际惯例并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作者:张云飞单位: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东山煤矿 会计监督论文: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路线优良、安全方便的高速公路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交通运输业也在迅猛发展,高速公路的发展和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高速公路的发展大大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不断暴露出的财务问题,客观上又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更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加强会计监督来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本文首先阐述了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接着讨论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旨在为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改进措施 一、高速公路建设中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迅速崛起,同时高速公路建设的崛起又大力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为确保投资大、工期长的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会计监督要对资金运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财会人员会在监督过程中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起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作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可以监督经营活动按计划、按预算进行,可以有效控制资金支出情况,杜绝不合理支出,起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作用。有利于领导人员认真履责和责任追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的领导人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负主要责任,因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领导认真履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会计监督也有利于找出财务活动中问题所在,利于责任追究。 二、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会计监督在高速公路管理中是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会计监督体制是否完善是做好会计监督的重要保障。但是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例如:有的经营决策不遵守会计监督制度,不按照科学的财务数据做出合理的判断,而是按照领导的主管臆断来做决定;有的为了追求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领导授意办事人员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经办人员有意欺瞒财务人员,躲避会计监督;有的财务人员为了私利受制于人、知法犯法等,这都反映出会计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监督落实不到位,给高速公路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遭受经济损失。2.会计监督制度不健全高速公路建设腐败问题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但是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对工作指导作用不大,也影响了工作效率。还有,重资金筹集忽视会计监督的意识普遍存在,同时,资金金额大、周期长、核算困难也给贪污腐败有了可乘之机,所以,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做后盾,会计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就会影响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3.会计监督意识薄弱,监督阻力很多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仍有部分单位的领导层和工作人员会计监督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会计监督工作阻力很大。高速公路管理,权责层层下放,会计监督虽然是为了监督领导层履责情况,但同时也会受到来自领导层的压力和阻力,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现象就会发生。高速公路管理中一言堂现象也很多,导致领导层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会计监督不能顺利开展,不仅对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不利,而且对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4.会计监督相对滞后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方的主管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对财务管理不了解,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财务一般不能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的评估、投标、预算审核等过程,并且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资金管理层次多样化,还有多家施工单位共同合作,但施工进度却不一定相同,因而明细账核算复杂混乱,浪费、挪用、挤占等违规现象不可避免,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独立监督,制约了会计监督的时效性,体现出会计监督的滞后。5.会计监督范围模糊由于会计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对监督内容的规定些模糊,对操作办法的规定实用性不强,因此会计监督过程中发生问题时责任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常常会扯皮推诿,导致监督工作开展困难,客观上也阻碍了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6.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急需提高高素质的会计监督人员是完成会计监督工作的人力保障。现阶段,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人员的现状是:有的人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有的人专业知识不精、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低;有的人因为拥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危机感,工作散漫,学习积极性低;有的人风险意识差,职业判断能力低,信息化水平低,无法胜任会计监督工作;有的人职业道德水准低、私心大,为谋取私利而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损害单位经济利益。 三、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体制针对由于会计监督体制不完善而财务漏洞频出的现象,相关的单位应尽快制定出既要遵守国家法律、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监督体制,制定出详尽的标准和操作办法,着力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立、财务人员的合理配置、工作流程的科学设定等,以期实现控制投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的“阳光工程”建设。通过对会计监督体制的完善,达到规范财务行为的目的,实现会计监督的顺利进行。2.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不仅可以监督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还可以及时掌握公司的资金运转情况,避免和降低财务风险。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在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上,对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整改,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会计监督的制度化。3.强化会计监督意识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自己的会计监督责任主体的身份,转变观念,重视会计监督;同时,单位项目负责人还要积极学习和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指导下领导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提高分析问题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支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财务人员更应该提高会计监督意识,不断学习,运用精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会计监督工作。4.杜绝会计监督滞后首先,会计监督要强调事前监督,让会计能够参与到项目立项、招标、预算等过程;其次,要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事中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最后,要加强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监督的时效性。5.明确会计监督范围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理清与相关单位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责权利,明确会计监督范围。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凭证的收集、传递、整理,会计报表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的编制等都要纳入到会计监督的范围之中。6.提高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在职在岗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要包括会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知识等,令会计人员能够找出自己工作上的不足,积极主动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对会计监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要鼓励会计监督人员参加职称考试、学历考试,提升综合素质。要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聘上岗、优胜劣汰的办法。为了高速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单位还应该大力引进和储备高素质人才。7.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可以试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现会计管理、监督、核算为一体的管理核算模式。成立一个“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需要设立合理的岗位,制定专门的岗位责任制度,选配优秀的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将高速公路建设中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集中管理,将会计监督落实到实处。这种核算方式对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推动廉政建设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高速公路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高速公路管理中会计监督意义重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重视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采取科学的解决措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力争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作者:邹慧妮 单位: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会计监督论文:会计监督体系中内控制度建设论文 内控制度对于会计监督体系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基本监督工作不到位,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并没有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工作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一、目前内控制度薄弱环节的主要表现 (一)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到位,监督制度不健全 会计工作中,为了相互牵制,承担财务会计工作、稽查核实工作等工作人员需要独立开来,相互之间不得干涉。但是,部分事业单位由于资金匮乏、制度缺失等等原因,单位内部并没有专业的财务部门,有些人员在承担经济事项的同时又进行财务处理工作,这实际上与会计工作的牵制制度相悖。许多单位对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档案失真、丢失、缺损等等现象十分常见,这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核实工作十分不利。 (二)相关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的领导本身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公款报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超标等等不良现象频发。 (三)预算控制相对薄弱 近年来,政府财政改革不断深入,但是在实际的会计体系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控制能力依然比较薄弱,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有待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部门对于资金控制缺乏一定的预见性,有的编报预算甚至不经过财务部门,这对于财务会计预算控制功能的发挥十分不利,导致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卡使用效率比较低、差费实销实报等等问题出现。 (四)监督机制及内部审计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制是实现内部监督控制的重要方法,但是,现阶段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都不够健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于审计工作不够重视,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制度也不够完善,会计监督工作缺乏对审计单位的监督考评,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体系内控制度的建立十分不利,内控制度难以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内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新会计法的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也更加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就不需要建立了,尽管会计法完善了总体的会计监督制度,但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众多,各个部门及单位的工作状况都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会计法并没有对所有单位的财务工作做出详细规定,许多单位内部可能会存在一些隐形问题会影响到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了保证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能够落实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方方面面,保证财务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单位内部的财务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应该包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等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是财务会计工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合理的内控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利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充分发挥审计职能,推进财务会计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定期进行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查工作对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十分重要,通过及时推行会计资料审查,能够对单位内部财务人员起到一个很好的督促作用;通过财务资料审查,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有利于保护国家的财务安全;定期进行的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对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十分有帮助。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定期审计财务会计资料,这对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十分有帮助。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为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保障。为了促进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审计部门还可以将内部财务会计控制作为单独的审计项目,使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具体,通过连续性、有针对性的审计监督,减少会计控制工作的薄弱点,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制度监督过程中,审计部门应明确岗位责任制度,严禁出现相容岗位相互监督等等现象,保证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重大决定应通过集体审批的方法进行确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积极配合财政改革 近年来我国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措施,目的在于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改革措施。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规范财政资金的支付渠道;对公务支出项目进行规范,尽可能减少“报销腐败”等不良现象出现,危害国家利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内部采购,做好采购预算,保证采购工作透明化,尽可能减少贪腐行为。 (四)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为会计监督管理打好基础 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账目记录、总结、分析,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等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但是,现阶段,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凭证填制审核到财务会计档案的归档、销毁都有问题。因此单位相关人员必须重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贯穿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结合单位实际,将内部监督控制工作落实到财务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监督控制工作的职能。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就现阶段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内控薄弱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总结,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有所启发。 作者:林丽 单位: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财政局 会计监督论文:国有林场会计监督论文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国有林场会计的飞速壮大,目前国有林场会计已经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且规模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传统的小领域发展模式演变为大型规模发展模式。国有林场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影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国有林场会计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国有林场会计监督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国有林场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体系 一、前言 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促使国有林场的经济结构越来越复杂,且没有完善的会计监督体制,导致国有林场的经济领域制度跟不上时展的步伐,所以分析与研究目前国有林场的会计监督体系至关重要,不断改革与创新民国有林场会计制度模式,提高监督环境的管理,从而创建一个国有林场会计监督体系有效的解决会计监督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而提高国有林场的会计监督体系的管理水平是国有林场的首要任务。 二、理论概述 (一)国有林场的概念 国有林场,又称国营林场,是国家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事业单位,其主要发展于生态性不稳固的地区,且国有林场的建立获得国家与社会的大力支持。国有林场不仅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而且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尤其在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实际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国有林场会计监督的加强至关重要。 (二)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经济政策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受到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监督,从而制定会计工作管理条例、规则与相关监督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及机构经济活动中会计信息真实性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监督一般包括狭义会计监督与广义会计监督,狭义会计监督是最基本的会计职能,是以国家金融政策为基础与以实现会计信息的监督和控制为目的组成的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广义会计监督则是由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组成的。(三)会计监督的作用1.有利于财经等相关法规的维护。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会计,所以会计方面的相关监管是所有经济单位经济活动的依据与保障,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会计本身与经济活动的监督,从而促进所有的经济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与法规的检查与监督。因此,会计监督有利于财经等相关法规的维护且对国家及经济单位财产的安全性有着重要保障。2.利于强化内部管理。会计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强化所有单位的内部管理,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会计监督不仅可以多方面的提高经济效益,还可以保障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的高标准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避免造成经济浪费。 三、国有林场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良莠不齐 虽然国有林场的发展在不断扩大,但是国有林场缺乏完善的会计人员的培训机制。一方面由于很多国有林场规模较大迫切需要人才,他们招聘的会计人员多数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且没有充分的会计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所以国有林场的会计普遍专业能力不强与整体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没有相关的职业风险意识与法制观念,所以他们容易遭受到各方面的诱惑,且自我约束能力又差,会出现做假账的现象,致使会计数据不真实不可靠。因此,国有林场应高度关注会计人员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好会计监督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缺乏规范的审计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相对比较晚,且没有良好的基础,又发展的十分迅速,导致会计师注册与国家发展及政策不相适应。另外,我国没有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体制,且普遍存在无序竞争。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加强相关的监管机制。那么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序竞争,应提高会计公司的审计费用与增强会计事务所的监管。 四、加强国有林场会计监督应对策略 (一)创新国有林场会计监督的模式 创新国有林场会计监督的模式可以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的手段,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体系,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抵制会计监督管理人员的自身问题与他人因素。也就是说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出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与事业单位规章的软件程序,不仅需要所有公共必须共同遵守,且任何人都没有擅自更改计算机程序的权利,从而约束所有员工的行为与保障会计监督体制的执行。另外,计算机网络管理手段,不仅使所有的制度在无形下受到监督与管理,且拥有能够及时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改革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 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对企业实现会计委派制与对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实现会计行业管理协会。会计委派制认为事业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人员应该作为一个统一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人员的任免权应该由国家会计管理机构直接管辖与授权,从而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监督作用与避免民营企业经济的浪费。实现会计行业管理协会,即对其他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可成立会计行业管理协会进行统一管理,会计行业管理协会是具备专业技术指导与专业职业资格认定的自律组织,它虽然不是政府机构,但是其管理制度很完善。因此,成立会计行业管理组织来管理会计人员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可以使会计人员不再受企业管理部门的约束,还可以更好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明确会计人员的身份与定位 首先必须明确事业单位服务是会计的功能定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才是会计人员服务的主体,而不是单位的某一个负责人;其次必须明确会计人员的身份也是理性的经济人,由于会计本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促使会计人员的执法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有时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会计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一起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定位的不准确与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很容易使一些不法单位与个人获得不正当经历利益。因此,只有明确会计人员的身份与角色,才能全面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企业内部必须加强对会计监督制度的管理与创新,进而创建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全面促进事业单位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作者:彭美旭 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岚峰林场 会计监督论文:单位会计监督论文 1.近十年政府对企业会计监督的特点 1.1会计监督检查的行业领域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行业主要包括通信、航空、医药、公共交通、煤炭、电力、汽车制造、电网、房地产(保障性住房项目)、大型跨国连锁零售企业、教育、粮食、公益事业、企融行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监督行业领域的选择主要有国民经济重要影响行业和企业,关系重大民生的行业,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基本遵循“三五”原则,即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每三年监督检查一次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每五年要监督检查一次所在地非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主要以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行业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金融行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四大)为监督检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性民营企业,地方性金融企业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等。 1.2检查的形式内容 近年来,随着会计监督检查户数和人员投入逐年增加,投入检查力量年平均21152人,检查企事业单位年平均20204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平均1158户(如表1)。会计监督检查深度和广度明显加强,如2011年检查中国银行总部及其部分所属10家分行、3家子公司,2012年检查中国华电及其所属19户(分)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业务涉及发电、煤炭、金融、工程技术等领域。会计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已经形成六统一(即计划、部署、经费、程序、审理、处理)的工作方法和机制,现代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升了会计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会计监督检查一般由当地专员办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精算师等各领域专家组,分成若干组,各自分工协作,围绕工作重点,查深查透。2013年,财政部首次与香港监管合作检查,检查了国际“四大”在港上市公司的执业质量。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工资总额、投资、合并报表、纳税、审计调整、会计估计、运营效果和效率等方面。在收入确认方面,关注虚列或提前确认收入、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在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关注提前(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多(少)预提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资本性支出;潜亏(盈)挂账;在工资总额方面,关注工资科目核算是否规范,在工资总额外列支工资性支出;在投资方面,关注投资核算是否规范,投资效率与效果,多(少)计投资、多(少)计投资收益;在资产方面,关注资产质量、资产使用效率,多(少)计资产;在负债方面,关注是否低估负债,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在职工薪酬方面,关注职工薪酬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会计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方面,关注是否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是否按规定抵销;在会计估计变更方面,关注是否随意变更会计估计;在纳税方面,关注是否合规纳税;在审计调整方面,关注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在“小金库”等专项方面,关注工程项目、职务腐败等;在其他方面,关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1.3检查披露的问题 财政部自1999年起至目前,共连续向社会了28期检查处理公告,检查公告一般包括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及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检查处理公告和各地财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处理公告三部分。从披露的问题看,主要包括内部控制问题、财务核算问题、财务规范问题、信息披露问题、风险管控问题、薪酬管理问题、税务问题、执业质量问题和恶性竞争问题等(如表3)。金融企业:部分单位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严格,财务核算不实;部分单位在承揽业务、业务支出、流程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在风险管控方面,信贷资产风险防范能力不强,风险准备金计提不足。部分单位职工薪酬管理违反规定,以不实票据套取套取费用、提成补贴、虚假理赔等。企事业单位:部分单位财务核算未严格会计准则及相应制度,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实,随意调节利润,少缴或迟缴税款,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等;部分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滞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专项资金管理不善,虚假违规入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部分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簿设置不规范,财务人员无证上岗,资产管理混乱等;部分单位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未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会计师事务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薄弱,财务核算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执业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性,执业质量存在隐患;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履行,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审计报告披露不全面,甚至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尤其验资报告问题较多;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恶性竞争,审计收费偏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等问题。 1.4检查惩处情况 近5年来,财政部会计监督工作不断深入,依法查处了一大批重大会计造假案件和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如2005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对中国华源集团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造假严重,手法恶劣,虚构利润18亿元,违规金额达91亿元。2003年财政部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进行了核实和处罚,是我国首次对国际四大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在国际国内引起了强烈反响。2009-2013年,财政部、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共查补税款39.01亿元、收缴罚款20777.4万元,对822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527户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对998名注册会计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74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对24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处罚,对1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 2.结语 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仅是会计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甚至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治问题。政府部门在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一方面政府部门每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告检查处理结果;另一方面通过修订完善相关准则,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工作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诚信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好审计鉴证职责、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者:张银生单位: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监督论文:财务管理中会计监督论文 1当前财务管理中会计监督所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1.1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规范,使会计监督工作失去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尽管有关部门很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先后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期望通过不断的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为会计监督工作提高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由于单位领导没有意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不重视这项工作,再加上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不注重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等原因,导致很多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使会计监督工作失去了可靠的物质基础,长此以往下去,会计监督就变成了一种形式,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了。 1.2内部会计监督缺乏约束力,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其实我国从很早开始就制定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主要是从企业领导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普通的会计人员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人员能够依照规定完成自身的目标或者任务,但是并没有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形成约束。我国的《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有过明确的表述,认为其有权利拒绝办理或者纠正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事项。但是在实际的会计监督过程中,由于会计人员的很多福利和升迁等都与企业的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使得很多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即使发现了企业管理当局的违法行为,也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也是企业人员的一部分,两者的利益关系是一致的,如果会计人员严格的遵守会计法,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进行监督,自身的利益也一定会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需要依照自身的修养正确的做出选择;二是如果会计人员坚持自身的原则不进行妥协,有可能面临来自领导的各种压力,甚至恶意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如果内部会计监督缺乏约束力,它的作用是不能真正的发挥出来的,国家财产和社会公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1.3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 会计信息属于企业的一部分,同时会计人员也是虚假的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会计人员缺乏监督意识,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不严格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事;二是会计人员没有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不高;三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强,没有坚持自身的职业原则,妥协在企业管理层下,趋炎附势,甚至故意制造错误的会计信息。四是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院校的系统培训,自身知识储备和业务水平不高,甚至部分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根本就无法胜任相关的会计工作。 2在财务管理中加强会计监督的对策思考 在财务管理中加强会计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促进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财务管理中会计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内部会计监督缺乏约束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在财务管理中加强会计监督对策的几点思考。 2.1明确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 修订后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负责人就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该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全部的会计行为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首先单位负责人应该意识到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自觉的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各项财经法纪不仅能够做到自身贯彻执行,还要通过自身的领导力,使整个单位都认真的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纪,进而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保证。二是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的负责人不仅要注重外部经营,也要重视内部经营,首先单位负责任人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号召单位各员工严格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内部管理一直处于一个正常有序的状态。三是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会计人员也是单位人员的一部分,单位负责人自然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给予支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了解会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的帮助其解决问题,给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四是带头执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单位负责人不能滥用职权,授意或者命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去做违反会计法的事情,并且单位负责人应该带头执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财务管理 财务和会计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活动,但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对财务管理实施全过程控制,具体来说就是:一是以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为主。传统的财务管理比较注重资金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财务管理的重点已经发生了变化,转向了财务会计监督。该控制系统通过对经济活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不仅保证了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实施对资金运动过程的监控。实施对经营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监控是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资金流向的正确性,实现资金利用的价值最大化。三是抓好一系列相关的基本环节。要想实现财务管理任务,必须保证与此相关的所有环节都是合乎规定的,只有把这些环节都处理好,才能保证各环节的衔接,进而保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四是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的一个必须因素就是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所以应该对财务主管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和培训,提高财务主管人员组织能力、业务理论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等,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2.3设置合理操作规范的会计管理 为了达到会计岗位设置的合理和有效目标,保证会计工程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设置合理操作规范的会计管理,具体来说就是:一是注重岗位之间相互牵制作用。要想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注重各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作用,如果各岗位之间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那么会计信息出现错误的几率一定会大大减少。否则某个环节或岗位缺少监督作用,很可能出现会计人员有意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高,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认真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与基本操作要求,是做好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说经济活动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操作相关规章制度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只要能够认真抓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就能够保证会计业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而避免出现由于会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会计信息错误。三是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会计工作也是如此,如果能够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那么会计人员只需要依照该处理程序行事即可,大大的减少了会计人员出错的可能性,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三方面,是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体系。会计结构和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监督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检查这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提供的这些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才能真正的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2.4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独立的专职人员负责的一项审计工作,它的目的是对本单位的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制度,通过法律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就是:一是规范审计行为,突出评价职能。现代社会很多企业的经营决策都会参考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客观检查和评价等信息的反馈,通过这些反馈的信息企业能够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所以必须重视突出评价职能,规范审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的价值最大化,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发挥内审作用。过去内部机构和内审人员参与到单位经济活动中一般是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近年来,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开始积极的转向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并且应该明确工作重点,发挥内审作用。三是做好后续审计,实施审计认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该做好内部审计管理的后续审计工作,并对该环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认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四是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内审效率。随着企业管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经营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应该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加入更多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实现审计工作的现代化和数字化,不断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内部审计管理水平。 作者:尚凡刚宋玉国单位:92303部队 会计监督论文:国内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论文 一、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提高会计监督工作效果的重要举措。部分事业单位对于会计内部控制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混乱,甚至处于停顿的状态。这就造成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有发生,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事前、事中防范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导致会计监督工作力度不足。 (二)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 首先政府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还没有针对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因此税务、审计以及财政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横向的沟通,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效果十分不利。其次,在社会监督方面,由于社会监督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一些会计监督社会机构甚至帮助事业单位做假账,会计监督效果较差。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良好的专业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水平较低,这不仅造成了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混乱,同时由于无法对事业单位会计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监督,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法制观念非常的淡薄,在会计业务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干扰了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体系的策略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功能,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强有力的推进开展。对于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重点针对现行会计制度中的一些模糊的政策或者是缺漏问题进行补充,同时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并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化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处罚力度。通过强化法律制度规定的方式,避免各种会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有序的开展,必须结合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明确事业单位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而确保会计监督功能的真正发挥。在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定上,可以按照国家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对事业单位内部的职能机构与岗位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与分工,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对机构与部门建立能够相互约束与相互监督的内部牵制制度。同时在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上,还应该注重针对会计核算规范化、会计处理程序标准化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确保会计审核、核算、账簿记录以及凭证处理的规范化,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强化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机制建设 对于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机制,应该将其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来进一步完善,以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效果。首先,国家财政监管部门对于事业单位的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检查,同时强化财政、税务、审计以及银行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沟通,通过形成合力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其次,在外部监督管理上应该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以高质量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对事业单位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管理。 (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 首先在会计工作人员的选择上,应该重点对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业务素质进行评鉴分析,选择业务熟知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会计工作人员补充到会计监督稽核队伍中。同时对于会计监督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定期的轮换,以确保会计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全面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流转以及经营活动成果。其次,在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上还应该重视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整个单位内部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再配合各种考核手段,确保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结束语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经济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确保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强化执行力度以及提高监督人员水平等几项举措,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力度,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作者:刘华清单位: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 会计监督论文:高校内部会计监督论文 一、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特点 (一)高校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利用各种价值指标,以财务活动为主,具有综合性。 会计业务主要使用货币计量,并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指标,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会计监督就是利用这些指标总体监督经济活动的。 (二)高校内部会计监督以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规为依据,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高校会计内部监督是借助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所赋予的权力,因此这种监督具有强制性。 二、高校相关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一)高校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财政部第68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的会计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高校负责人要对本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既增加了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可操作性,又能有效地制约单位负责人收益、指使、强迫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高校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高校内部账实、账证、账账与账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三、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高校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不完整,使得会计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会计内部监督不力。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会计人员不过是高校中的普通职工,他们必须绝对服从院(校)长和分管院(校)长的领导。在这种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会计工作者往往要无条件地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其次会计工作中有些概念混淆,致使工作开展不顺。 (二)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只重视会计核算,不重视会计监督。 问题关键还在于有些高校未意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对会计监督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会计只需注重记账、核算就行,有了审计监督就不再需要会计监督。因此,会计内部监督能力弱化,致使会计信息不真实时有发生。 (三)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有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或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的学校甚至就根本没有严格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制度。 (四)部分财会人员素质偏低。 作为高校的一名合格的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当强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近几年来,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职称晋升考核等方式,使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目前财务人员的现状来看,还远远不能满足高校迅速发展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进行会计内部监督的前提,也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1、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程序。会计基础工作是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凭证的填制到审核,从账簿的登记到会计档案的保管,这些工作都可以对经济事项起到监督作用。2、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即实现会计职务分离,账钱分管,账物分管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会计岗位设置中应注意横向与纵向关系上的相互牵制作用,以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预防发生错误和弊端,做到防患于未然,使内部会计监督真正落到实处。3、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范围,对单位的资产清查期限、清查的范围、清查的组织实施、各部门的责任与权限以及查出问题的解决办法等都要做出详细的制度或者办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落实或者追究责任。 (二)培育良好的高校控制环境是进行会计监督的根本。 任何高校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中。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高校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学校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控制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无论制度制订得多么完美无缺,但最终仍然需要人来实现。1、单位负责人必须摆正自己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位置。单位负责人是实现会计监督的领导者和宣传者,必须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会计法》的基本精神,提高自己正确依法组织和开展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能力,以确保内部会计监督工作顺利、持续、健康地进行。2、培养高素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做好财务工作,需要合格的会计主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有能力的会计主管人员,应做好对会计主管人员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业务理论水平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提高会计主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会计监督有效的实施。3、会计监督要走“群众监督”路线,发挥教代会的监督职能。首先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部分,学校每年都在教代会上作财务工作报告,汇报学校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状况及经费使用效益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其次通过网络公布财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 (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两者要有机的结合起来。 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是一种事中和事前的监督行为。外部会计监督是对会计活动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形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只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监督的失效的局面。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会计人员要搞好会计监督,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不行的。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世界观,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来提高其思想觉悟,树立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监督、实事求是、搞好核算、精心理财,优质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2、提高会计人员对新问题的判断力,在思想上把会计监督从单纯的“检查、督促”观念中纠正过来,克服那种单纯认为监督就是“管、卡”的陈腐观点,树立起会计监督是为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3、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步完善,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掌握新知识,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使会计监督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刘新超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会计监督论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论文 一、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缺乏独立性 因为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哪一个部门,最终都是从属行政部门的领导者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有效的会计监督部门,由于该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受到了领导者的意志的干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缺乏应有的客观性。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还受到上级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的影响,这样直接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从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科学、准确。 (二)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在近些年才有了部分的改变,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是采用传统的简单的会计记账然后会计审核的制度,仅仅用一个简单的单据审核就作为单位的会计监督,这样的会计监督制度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带来了各种的隐患。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科学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问题。 (三)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会计监督相关人员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人员都是直接用会计部门的会计主管来担任,这样导致会计监督从属于会计部门的工作,严重违背了会计监督的内涵。另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工作的重视性一直都不高,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够扎实,在简单的会计工作之余无法剩余更多的精力来进行会计监督工作,因此,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会计监督的相关人员,导致了会计工作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对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建议 (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监督的重视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的一个验证和保障,因此,严格有效的会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应该引起事业单位的领导者、财务人员乃至于全体员工的重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宣传会计监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要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在思想上提高对会计监督的重视,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提到单位的工作议程上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能够得到基础保障,确保会计工作的科学性。 (二)提高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工作必须要高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工作才能够确保会计监督发挥其本职的功效。因此,我们必须要提高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首先,必须要做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相对独立,保证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以及相关的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只有监督、审核的权利,而没有干预影响的权利。其次,必须要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相关部门独立于会计部门而存在,不受到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的干扰。只有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才能保障其会计工作能够真实、有效。 (三)建立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监督的认识时间比较短,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一直缺乏必要的会计监督制度。没有一定的制度和标准来指导的会计监督工作无法发挥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建立会计账簿管理制度,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制度以及会计记账监督制度等;其次,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也应该有所加强;最后,对会计信息的管理披露制度也应该相应的建立。只有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真实性。 (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 会计监督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直接作用人,因此,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非常重要。首先,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人员应该从会计部门以外的人员选取。另外,会计监督人员还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制度,中国相关的会计法规等十分熟悉了解;最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该有一定的原则性。这样才能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结论行政事业单位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真实有效的验证和保障。只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才能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才能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杨洪单位:会泽县迤车镇财政所 会计监督论文: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论文 一、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存在的不足之处 1.社会会计监督执行力缺乏 经济活动中,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会计监督及社会会计监督三位一体。当前国家会计监督管理不严、单位会计内部监督弱化、社会会计监督执行不当。国家财政部门由于机构和人员的限制,监管力度收到影响,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国家简政放权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具职业资格的会计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人员素质等的职业环境的影响使社会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 2.内部控制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建立的企事业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各单位按照内控准则制定各自的内控制定,由于我国内控起步较晚、单位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虽然制定的内控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没有达到规范行为,表现在几个方面: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等等实施不够,没有切实保证内控工作规范有序有效的进行。 3.会计职业道德缺失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意识不强,会计执法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没能充分发挥会计职权,由于受会计地位的限制有时不敢坚持原则,在处理局部利益时参与制假、造假,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致使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监督弱化。 4.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监督认识偏见 目前,在一些单位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单位负责人独揽人权、财权、物权、管理权统统包揽于一身,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职责缺失不到位,监事会职责形同虚设,单位领导为了完成目标利益,恶意包装公司财务数据,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教唆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从而影响正常会计工作,会计监督不当。 二、改善企业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1.完善会计监督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必依,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完善的财经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随经济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执法职责和权限,以便于单位实施的监督职能;同时对会计违法行为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对《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金融法》等法律、法规实时修订和完善,有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准则》、《企业审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执法必严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有效实施。 2.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监督作用 经济改革开放,会计市场国际化,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会计中介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转变政府对会计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手段。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机关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首先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会计专业中介监督与群众监督,保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配套协调一致,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我国的《企业内控基本准则》、《企业内控指引》、《企业内控审计准则》等的颁布,标志着内控体系的建立,但内控制度的实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要求必须遵守,对中小企业不做严格要求,因此部分企业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会计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失真常有发生。鉴于此这就要求企事业单位,不管规模大小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都要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从管理层做起,职责分明、分工明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整个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同时必须自觉履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会计人员要培养高尚的品德,需要努力、认真地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提高对现代会计的认识,以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战胜错误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用《会计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必须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使之能用会计职业道德来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逐渐形成会计职业道德责任心和荣誉感,正确使用自己的会计权力,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会计义务。经济在发展,会计业务呈现出复杂化和国际化,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更新、补充会计知识,与时俱进的学习会计专业,并且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定期举办会计培训班,会计培训与奖励挂钩,鼓励会计人员素质提升;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轮岗,全面掌握各岗位业务,使会计人员从管理的角度处理问题。 作者:马祥慧单位:青州市风景区管理局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关于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浅见 摘要: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承载体和重要的支柱产业,本文结合目前房地产现状,剖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经济;趋势;建议 房地产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社会一切产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物质空间条件,并具体构成各个产业部门。因此,房地产是构成整个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稳定而长远的影响。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构成 1.土地成本:包括地价及综合配套费、搬迁安置费,土地交易税费、土地契税和土地营业税等; 2.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室外基础实施配套工程费; 3.各种配套及税费:公共建筑配套工程费,环境卫生绿化工程费,“四源费”,大市政费,两税一费,粘砖土专用费,管理费,利润。 4、其它费用:包括财务成本费用、不可预见费、销售费用等。 二、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 1.一般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社会稳定状况、人口状况和城市化)。经济因素(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和发展趋势,金融环境,税负); 制度及政策因素(土地制度及政策,住房政策及制度)。 2.区域因素,主要因为一个城市内部不同功能分区地价;主要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和工业区。 3.个别因素,所谓的个别因素指影响同一功能分区内不同具体地块价格差异的微观因素。其中包括:区域内因素(宗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小地貌、地势、地质基础);区域周边因素(临近道路的宽窄、铺设、交通管制状况以及给排水状况);土地利用状况;项目因素(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是否得当);其它因素(土地使用权限的长短等)。 三、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1、房地产的总体规模越来越大 第一,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4902亿元,到2011年达到75685亿元,房地产投资额增长了14.44倍,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的比例也逐年增加。 第二,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不断膨胀。开发规模快速增长。全国房地产施工面积从2000年的71072万平方米上升到2011年的204424万平方米,增加了133352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增长17.06%,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步扩大。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指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最高接近30%。 2、房价居高不下 近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三高”,房价高、居民购房热情高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商品房单套销售均价从2000年的175320元(1948元/平方米×90平方米)增长到2011年的484290元(5381元/平方米×90平方米)。相应的,2000年的商品房单套销售均价/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的指标值为8.92倍,2011年的指标值为7.19倍。如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测算这个指标的话,数值接近于20。 3、房地产市场金融贷款额度不断攀升 据央行公布的数据,2000-2011年的12年间,中国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从2000年的9940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82000亿元,增长了4.86倍,而房地产开发贷款总额却从2000年的1385亿元猛增长到2011年的27200亿元,增长了18.64倍。最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2011年这两个年份。2010年,中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额为2.32万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为23%,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50.9万亿元,房地产贷款额/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4.56%。2011年房地产开发贷款额为2.72万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为17.1%,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58.2万亿元,房地产贷款额/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指标值达到了记录新高。 四、中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1、市场供给趋势 在房地产过热时期,房地产业的利润率比较高,因而吸引了过多商家进入,但一些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小,开发的楼盘规模偏小,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过几年的调整后,房地产业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趋势,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此情况下,规模优势、品牌优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许多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将把发展成熟品牌管理体系、实现高效与科学管理、建设高品质服务体系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供给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2、多元化的金融渠道 在银行紧缩信贷规模的背景下,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企业不得不寻求多元的融资方向,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减少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依赖。近年来,中央相继出台的相关举措,为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信托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制度的日臻完善,将有利于缓解银行信贷紧缩与房地产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能有效解决当前开发商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资本市场的逐渐放开将为房地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将来,国内外各类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房地产服务加强 作为开发商来说,一是保证新项目的开发,二是加强售后服务。从早期的买地、规划设计、市场定位到工程的建设过程、推广过程,一直到卖出房子、业主入住后的物业管理,都要求开发商进行市场化运作,贴近客户的需求。这是一个完整的、公开的过程。把服务做好了,通过业主与其他人士的交流,把品牌传播出去,这比花费大量广告宣传费用的效果要好得多。因为将来的市场竞争的是服务,如何选择更好的地段,进行更加人性化的设计,让业主居住感觉更舒服,这些不是空谈就可以实现的。 4、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是“资源在当代人群之间及代与代人群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人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空间发展条件。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应把房屋、业主和环境三要素作为一个整体,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争取实现向自然的索取与对自然的回报之间的平衡。 五、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建议 1、土地市场规范化 土地是房地产业的命根,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前提下土地的供应状况将左右房产市场的平衡。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制,一级土地使用权资源支配能力在于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中国政府垄断土地资源,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具备高度的规范性和前瞻性。 2、完善房地产融资渠道 我国政府过去对土地政策进行了大胆改革,但在地产融资上表现出相对的保守。在中国城市进程化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提下,房地产业具有诱人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社会上积聚着相当规模的资金。有序地允许社会资金进入地产开发,有利于将行业提升到一个水平更高的阶段、一个良性竞争的阶段。 第一,实现地产投资证券化,允许民间建立地产基金。房地产业需要资金,社会上也有资金,投资人不必精通地产开发,只需把钱交给会做的人去做,余下的就是维持游戏规则。房地产业内也不必因为资金问题吊死在银行一棵树上而坐失机会,选择通过有明确规则的途径从民间获得资金进行开发。 第二,推进商业性银行股份改革,政府应从银行运营中抽身出来。国家控股银行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据金融主导地位不是市场化,这样的形态不是公平竞争体制。事实证明目前的国有银行也不全认同和贯彻政府对市场的理解——央行提高贷款门槛希望给房地产投资降温,而各银行在操作中却想方设法减少央行设限的影响,极力拓展市场份额。 3、 建立多元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热点主要是集中在一级市场上,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发展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分级体系。政府在宏观调控上也主要是针对一级开发市场,对二、三级市场缺乏有效地调控,因而导致二、三级市场几乎完全市场化,并且受到不良经营商的控制,同时,二、三级市场是以一级市场的残余产品和附属物的价值存在,并未使其完成市场分级体系,实现满足各个层面消费需求。因此其转化并接受一级市场的需求、降低一级市场泡沫,为一级市场建立完整的产品价值体系的功能并未实现。因而,政府应当有意识地制定政策、开展措施帮助市场建立完善的分级体系,使房地产行业能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总之: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国民经济一般行业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产业内涵及活动领域十分广泛,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且非常重要的部门,所以加强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对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的思考 【摘要】嘉兴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腹地(30°21′-31°02′N,120°18′-121°16′E)。北连上海、苏州,南接杭州,西邻湖州,南濒杭州湾和钱塘江,与绍兴、宁波、舟山隔海相望。市区陆域面积391500公顷,嘉兴市海域面积约155900公顷。随着嘉兴市居住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投融资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全面建立并且已经发展成为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和分析,妥善调控、积极引导,保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将对嘉兴市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嘉兴市 房地产市场 经济管理 思考 一、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状况 1998年以来,嘉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要求,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等新的住房消费观念已基本形成,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住房梯度供应体系已基本建立,使房地产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 1、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自1993年以来,嘉兴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制定了《嘉兴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嘉兴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产权交易产权登记的意见》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取消了对外地购房的限制,房地产市场更趋活跃,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2、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商品住宅消费供销两旺 近几年来,嘉兴市及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嘉兴市以及周边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自1998年以来,嘉兴市房地产投资额的年增长幅度在17%以上。2007年,嘉兴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市房地产业保持健康稳定运行态势。全市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47.74亿元,其中市区69.56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1%和30.3%;新开工面积52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10.4万平方米,分别增长20.8%和76.9%;竣工面积370.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25.9万平方米,分别减少16.4%和16.6%;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4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71.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16%和6.8%;商品房空置面积128.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35.2万平方米,分别下降4.4%和12.3%。2007年全市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17.22亿元,增长33.11%,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41.%。其中,市区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7.06亿元,同比增长16.5%,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39.17%。市区1-12月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4354.5元,比上年同期上涨9%。 3、房地产企业机制灵活、注重品牌,提升了嘉兴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自2006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55家,比2006年上升了89.29%。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 %。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房地产开发商已脱颖而出。通过房地产开发,改善了城市面貌,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的市场开拓意识、品牌意识和灵活的企业机制已经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强劲内因,并将进一步提升该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4、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嘉兴市商品房价格近几年持续上涨,商品住宅均价从2005年的3278元/m2增长到2007年的4749元/m2,涨幅达44.8%。为保证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避免开发商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一味发展大户型、高价位的高档住房,造成市场普通商品住宅稀缺,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难以满足,市政府采取了适度调控措施,引导嘉兴市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完善。目前,嘉兴市已基本建立了以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二、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建立后的加速发展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法规滞后、政府调控手段落后的一些问题。 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面广、周期长、管理难度大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容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它的发展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财政、房管、金融、建筑、信息等相关产业,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缺乏综合协调部门。房地产项目的实施,一是审批过程中部门条块分割,缺少综合协调部门,使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难以控制。二是一些项目在土地出让前,未考虑周边道路,上、下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开发难度大,即使开发,也无条件交付使用。三是极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增加管理难度。 2、房地产的投诉是信访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关房地产信访投诉也不断增加,已占到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反映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不明晰,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鉴定困难,同时涉及住户、开发商、建造商、材料供应商等多部门,解决问题难度大,耗时多。三是部分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面积“短斤缺两”、“霸王合同条款”、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较大。 3、商品房建设产业化程度较低,销售价格较高 由于近几年该市房地产发展看好,吸引了不少未涉足房地产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如前文所述,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且产业化程度低,一些住宅开发,虽有水净化系统、智能化等,多为单一系统,达不到建设部的部颁标准,嘉兴市的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与房地产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对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必须以市场管理为优秀,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产业化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培养住房市场为基本方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研究 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要在坚持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下,加强对房地产发展情况的研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把握全市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促进嘉兴经济的发展。一是政府要有专门的综合职能部门研究嘉兴市的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要制定嘉兴房地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解决发展思路、发展规模、土地供应、产业培育、先进技术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社会住宅保障体系等问题,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要启动房地产市场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定期编制并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价格水平,空置率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宏观调控能力,并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2、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嘉兴市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消除政策盲区。建委应深入调查研究房地产管理体系和政策创新的新问题,监督完善适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管理办法,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体制性、政策性的障碍。同时,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逐步得到改善,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使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适度调控土地供应,以满足广大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近几年来嘉兴市行政规划区域两次调整,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要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已划入嘉兴行政区域的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建设大型居住区。通过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加快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大型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吸引居住,疏解老城区密度和缓解商品房供应的结构矛盾。按照嘉兴市住宅发展规划中住宅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土地年供应量,同时逐步建立土地梯度供应体系,通过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力度,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住宅需求。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启动住房二、三级市场,使广大中低收入者能买到或住上自己合适的住房,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4、着力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化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现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以便有效地提高住宅性能和行业综合效益,是当前住宅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要求,做好推动和促进工作。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工作步骤,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住宅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房地产业作为嘉兴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已经并且还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保持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十分重要。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担负着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责任和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相信通过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管理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行政、妥善调控、积极引导、精心培育,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浅谈阳泉市房地产市场经济 【摘要】阳泉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施工规模扩大,成交市场活跃,到位资金增长,房地产开发市场逐步回暖。但是由于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诸多问题仍需引起关注。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运行 问题 建议 2013年,阳泉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一改往年观望、低迷,各项指标回落的窘况,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施工规模扩大,成交市场活跃,到位资金增长,房地产开发市场逐步回暖、预期良好。由于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诸多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一)开发投资增长较快,住宅投资力度加大 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5.7亿元,同比增长49.8%,增幅排名也由同期全省的第10位提高到今年的第二位。开发投资中,住宅投资18.5亿元,增长43.5%,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1.8%,比同期提高51个百分点。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分别增长147.6%和62.5%,保障性住房投资完成7.3亿元,占全部住宅投资的28.4%,同比增长50%,其中廉租房投资0.4亿元,同比增长138.7%。 (二)房屋施工面积和新开工面积均保持较快增长 上半年,全市房屋施工面积739.9万平方米,增长29.4%,增速(比1-5月)上升33.1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30.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办公楼施工面积增长较快,分别达到568.5万平方米和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1%和14.8%;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305.7万平方米,占住宅施工面积的41.3%,同比增长50.7%,其中廉租房施工面积1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0.8%。房屋施工规模持续扩大。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较快,待售面积减少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呈逐月回升之势,1-6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3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4%,增速(比1-5月)提高31.3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40.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3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6%,商品房销售额10亿元,增长29.9%,其中,住宅销售额9.7亿元,同比增长33.7%。销售情况良好,商品房待售面积不断下降。上半年,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40.2万平方米,同比虽增长2.9%。但比前五月减少3.2万平方米。 (四)房贷调控政策效果递减,国内贷款增势较强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22.7亿元,同比增长21.5%。从资金结构看,国内贷款保持了较快增长,1-6月到位1.6亿元,增长111.7% ,占全部到位资金的比重由同期的3.4%提高到5.4%,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分别增长19.5%和10%,二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1.9%,比上年同期提高15.8个百分点。 二、当前房地产市场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注商品房供求结构矛盾 近年来,随着人们需求的改变,商品房开发结构得到较大调整。从城市人群看,以改变现有住房条件,追求舒适享受的生活为目标,90平米以上的住房为购房首选。据统计,上半年,全市90平米以上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达4万平米,同比增长2.5倍,其中,144平米以上的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达2.3倍;从农村人群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住房已成为众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刚性需求,但由于受收入、经济等因素的制约,90平米及以下住宅以及二手房更受青睐,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商品房供求结构,以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 (二)关注区位因素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区位是影响房地产销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市地理环境较差,沟多坡多,经过多年的开发,中心地区已是非常有限。房地产开发只能朝更远、更偏的地区蔓延,那些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的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逐步成“气候”,才能得到买房者的普遍认同,而开发商对此的目光更是领先于买房者,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新楼盘的各项配套工程,以防因偏远小区入住或销售偏低,影响开发商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全市的房地产开发市场。 (三)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实力 目前,全市纳入国家企业一套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99个,资质一级以上的企业仅2个,二、三、四级分别为12、23和55个,暂定级7个,1级资质占全省比重为15.4%,二、三、四级分别占8.6%、6.3%、5.4%,暂定级占1.1%。2012年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资产200.6亿元,每个企业平均资产为2.03亿元,开发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实力均不及全省及兄弟地市,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四)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 在目前房地产运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情况。在房地产业的融资过程中,金融业最具备筹集资金的优势,它可以把社会上闲散资金吸收进来,由分散变为集中,由小额转为大额,能解决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的顺利进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可带动如建筑、各种装饰材料、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这样就使得房地产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这就急需金融业的大力扶持。发展房地产金融既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金融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走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继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有效供给 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发展中高档商品房,形成各种价位档次住房供给的合理配置。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考虑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 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为房地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引导房地产业由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向民生保障性产业转型;运行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作者简介:雷蕊,本科,中级,山西省阳泉市统计局。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探究 一、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状况 1998年以来,嘉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要求,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等新的住房消费观念已基本形成,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住房梯度供应体系已基本建立,使房地产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 1、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自1993年以来,嘉兴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制定了《嘉兴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嘉兴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产权交易产权登记的意见》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取消了对外地购房的限制,房地产市场更趋活跃,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2、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商品住宅消费供销两旺 近几年来,嘉兴市及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嘉兴市以及周边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自1998年以来,嘉兴市房地产投资额的年增长幅度在17%以上。2007年,嘉兴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市房地产业保持健康稳定运行态势。全市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47.74亿元,其中市区69.56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1%和30.3%;新开工面积52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10.4万平方米,分别增长20.8%和76.9%;竣工面积370.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25.9万平方米,分别减少16.4%和16.6%;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4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71.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16%和6.8%;商品房空置面积128.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35.2万平方米,分别下降4.4%和12.3%。2007年全市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17.22亿元,增长33.11%,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41.%。其中,市区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7.06亿元,同比增长16.5%,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39.17%。市区1-12月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4354.5元,比上年同期上涨9%。 3、房地产企业机制灵活、注重品牌,提升了嘉兴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自2006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55家,比2006年上升了89.29%。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房地产开发商已脱颖而出。通过房地产开发,改善了城市面貌,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的市场开拓意识、品牌意识和灵活的企业机制已经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强劲内因,并将进一步提升该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4、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嘉兴市商品房价格近几年持续上涨,商品住宅均价从2005年的3278元/m2增长到2007年的4749元/m2,涨幅达44.8%。为保证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避免开发商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一味发展大户型、高价位的高档住房,造成市场普通商品住宅稀缺,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难以满足,市政府采取了适度调控措施,引导嘉兴市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完善。目前,嘉兴市已基本建立了以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二、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建立后的加速发展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法规滞后、政府调控手段落后的一些问题。 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面广、周期长、管理难度大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容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它的发展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财政、房管、金融、建筑、信息等相关产业,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缺乏综合协调部门。房地产项目的实施,一是审批过程中部门条块分割,缺少综合协调部门,使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难以控制。二是一些项目在土地出让前,未考虑周边道路,上、下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开发难度大,即使开发,也无条件交付使用。三是极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增加管理难度。 2、房地产的投诉是信访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关房地产信访投诉也不断增加,已占到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反映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不明晰,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鉴定困难,同时涉及住户、开发商、建造商、材料供应商等多部门,解决问题难度大,耗时多。三是部分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面积“短斤缺两”、“霸王合同条款”、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较大。 3、商品房建设产业化程度较低,销售价格较高 由于近几年该市房地产发展看好,吸引了不少未涉足房地产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如前文所述,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且产业化程度低,一些住宅开发,虽有水净化系统、智能化等,多为单一系统,达不到建设部的部颁标准,嘉兴市的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与房地产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对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必须以市场管理为优秀,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产业化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培养住房市场为基本方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研究 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要在坚持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下,加强对房地产发展情况的研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把握全市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促进嘉兴经济的发展。一是政府要有专门的综合职能部门研究嘉兴市的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要制定嘉兴房地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解决发展思路、发展规模、土地供应、产业培育、先进技术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社会住宅保障体系等问题,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要启动房地产市场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定期编制并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价格水平,空置率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宏观调控能力,并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2、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嘉兴市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消除政策盲区。建委应深入调查研究房地产管理体系和政策创新的新问题,监督完善适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管理办法,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体制性、政策性的障碍。同时,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逐步得到改善,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使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适度调控土地供应,以满足广大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近几年来嘉兴市行政规划区域两次调整,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要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已划入嘉兴行政区域的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建设大型居住区。通过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加快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大型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吸引居住,疏解老城区密度和缓解商品房供应的结构矛盾。按照嘉兴市住宅发展规划中住宅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土地年供应量,同时逐步建立土地梯度供应体系,通过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力度,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住宅需求。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启动住房二、三级市场,使广大中低收入者能买到或住上自己合适的住房,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4、着力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化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现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以便有效地提高住宅性能和行业综合效益,是当前住宅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要求,做好推动和促进工作。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工作步骤,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住宅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房地产业作为嘉兴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已经并且还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保持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十分重要。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担负着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责任和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相信通过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管理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行政、妥善调控、积极引导、精心培育,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特殊性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带来的除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扩一大。这就造成了投资总额和收入水平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于模型中选取的投资和消费变量均有所影响。 1经济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中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经过初步测算,2010年中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跳,增速比匕年加快1.!个百分点,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中国社科院的《国家竞争力惊皮一卜—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蓝皮书中指出,弓一,国近加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靠产业结构一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靠消耗资源和扩人投3O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经济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必然会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由于中国经济。2006年到2009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增长率分别为23.9%,24.8%,25.9%和30.1%。到了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78140亿元,增长率为23.8%。可以看出,在近5年的时间内,固定资产总额的增长幅度都在25%左右,2009年甚至超过了30%。这种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就来自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房地产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影响在大的经济环境下,影响幅度和力度都会减小,造成传导失效。 2经济发展对消费的影响 消费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发展的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消费水平取决于国民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消费水平就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消费水平也会随之降低。另一方面,消费水平会拉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消费,就可以提高全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拉动经济增长。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消费水平和经济增长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带来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会增加消费,消费的增加会进一步的刺激经济增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独立一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三条详尽措施。正是在这种大政策背景下,房地产价格对中国的消费水平的影响较为微弱,整体消费水平在长期来看呈现出持续增长的状态。 3中国的经济发展客观环境造成的阻碍因素 综合以上两点分析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告诉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方面会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大和加强,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发展。由于固定资产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也会对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因此从宏观政策的角度,会进一步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的刺激和提高。然而,在这样的宏观目标的指导下,客观上就造成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都处在一个高增长的水平[。房地产价格的改变,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的影响变得一一分微弱,不会对其未来的走势造成影响。因此我们说,正是因为这种经济发展客观环境的特殊性,造成了房地产价格通过投资和消费对实体经济传导效果的不显著。在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地点,第二是地点,第三还是地点。虽然地点因素井不能代表房地产的一切,但是由于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地点因素的作用有时能够超过其他所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不同的国家,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城市,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位,房地产的价格都是不尽相同的。另一方面,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对区域的要求也是不同德。一般情况下,商业房地产更注重周边的繁华程度、交通状况、行人流通量等;而对于居住用房,则要看周围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程度等;别墅则一般要求接近大自然,环境质量优良,既可以保证私密性,又有较完备的生活设施。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企业法律论文: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公司法制度的困境 (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业理论无不承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律的所作所为。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台,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组委托关系中:(1)由于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会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结果是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的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法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称经典。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上无计可消的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为呢? (二)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成为公司股东最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公司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并没有阻止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将新的角色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然、世通丑闻曝光后,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入账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便如此,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问题就此而产生,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计可施。以此类推,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依次展开、不断繁衍,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穿行。”[6](P295-296)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并不是安然在犯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封面)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 第一,制度成本较高。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相互搭接、丝丝相扣,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委托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希望公司的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成本的制度,它本身就是一个委托—安排,会引入一种新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关系;在存在不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走出成本的陷阱。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外利益,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部分,共643条。2006年日本商法典修改,将第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000字。由此可见,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魔高一尺后是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家,增加的仅仅是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 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如一人公司、股票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上的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异。而在此时,各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视,特色被抹平,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更大,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意思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的框架之内。但是,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度,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的灵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所忽略。 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入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显示,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为0.9%)。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29.68%。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那么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近年来,仍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态。”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结并预言,20世纪末,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演越烈。长期以来,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1)大型股份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法人持股、法人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主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淫威,在现代社会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堂皇的仪式,股东主权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求,投资变成了投机,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问题无法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从两权分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进入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系”。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18世纪工业革命紧密相连,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主权,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动雇佣资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一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优秀的全球生产价值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业的概念。20世纪末,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另一位管理大师汤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张曙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有新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1991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的规定。日本在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开创了后现代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如今,西方国家的大型股份公司流弊重重,现代企业制度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渐式微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但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导性生产组织方式,它在筹集资本、分散风险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讲,不可能也不应超越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发展阶段,即便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没落的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数量也仍然相当可观。因此,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后现代企业纷纷兴起的今天,“大企业还会继续保留的,但是,大企业再不会是领导时代潮流的存在了”。所以,在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也不应盲信和固守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又不断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警惕大型股份公司在追逐利润和扩张中的败德行为,避免大型股份公司不良行为对经济环境的浸淫。其次,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提出:“如果要展望一下21世纪的话,我们需要的是取代股份公司的新型的企业形态。它应该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东西,最重要的是不会再以大企业为前提了,他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是否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当下知识经济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最后,对于我国来讲,传统与成熟的企业形态,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已经有较完善的制度供给,立法相对完善,理论上也相对重视,但是,对于近二三十年西方国家出现的新型企业,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日本的合同公司等非典型企业形态却关注不足,更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突破旧范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缺乏与新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企业形态的培育机制,在企业法理论上故步自封,稳重有余而灵活不足。因此,在我国,后现代企业的培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总之,“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由传统向现展,然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本身也还会继续发展,最终成为‘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现达工业国的企业和企业制度很多已经不同于钱德勒描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了”。缔造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辉煌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与知识经济相契合的应该是一种有别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制度,即后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王妍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核电运营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的法律事务室,以及内部专职法律顾问,外部律师事务所辅助支持的组织体系;持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扎实落实法制工作硬指标等等一系列举措,核电运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基本健全。 2.全面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尚待完善相对于复杂、特别的法律风险环境,核电运营企业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存在以下问题:法制工作信息化水平较弱,效率与管控的力度受到明显的制约,适时评估与阶段性改进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平台载体与系统数据支持;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尚未实现有效融合;法务专职人员多被牵制于日常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这些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让核电运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提升颇具挑战性。 二、改进措施的思考 1.积极探索企业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优化制度流程,将法律风险管理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规章制度,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行为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始末的关键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与相应的业务关联后,基于对法律风险的起源与控制点的明确而将其落实到企业的相关部门与相应岗位角色上,有效贯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全员参与的理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重要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扎实积蓄公司防范实力。以风险管理为思路,使法务、业务多部门携手合作,特别设置机构组织开展公司重点领域、热点议题的专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特定主题的调研收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改等一系工作,踏实解决公司重点、热点工作法律风险。同时避免法务工作水平多依赖于企业法律顾问个体能力与素养高低的传统模式诟病。内外法务合力,推进法务队伍复合型、专业化发展。除采用精干专职队伍与外聘专业律所合力提供法律服务的这一惯例外,核电运营企业亦应结合企业内部专业领域的分布,有侧重地发展各领域的兼职法律顾问队伍,使内部法律顾问的核电业务素养与外部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相结合,通过持续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共同推进电站法务队伍向复合型与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各领域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有效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加快法律顾问人员聘任的同时,同时也应为电站各领域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由其负责相应领域法律风险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责任领导提供与各领域工作相结合的更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将法律风险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结合。形成经济合同范本,法律审核前置来践行事前防范。以企业历史典型合同文本为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核与修订,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经过法律审核的示范文本合法、完备、规范,可有效地减少、规避因合同条款不严密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助于最大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2.管理提升思考构建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且必须逐步进行基础积累的工作。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与操作活动、管理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而前三项的相对完善最终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成果的固化、积累、分析与共享。法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整个法务团队高效、高品质、统一标准地开展工作。实现法务工作高效系统运转的同时,将极大帮助法务人员从纷繁耗时的事务性、统计性工作中抽身而出,用节省的时间精进业务素养并审视业务短板,适时运用平台积累的数据核查、评估业务,相应合理规划并针对性开展纠错整改、管理提升工作。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队伍的存在价值。运营核电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应独立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开展,应该统观大局,以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一系工作与企业制度与流程的梳理、改进等管理性工作以及重要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导向的优化等业务性工作结合起来,并持续优化下去。这样一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将不仅只是“说不”的“业务阻滞剂”,也将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开拓企业经营“业务的助推剂”。 作者:张婷单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施工企业法律论文 一、创新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严格执行诉讼案件上报制度。基层单位务必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行事。2.严格执行诉讼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诉讼业务处理实现程序化,收案后专人负责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完毕后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部部长指定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行案情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传或上会,在法律合规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会上集体发表意见确定诉讼策略。3.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跟踪制度。随卷一起流转的还有诉讼案件跟踪一览表,表中对案件基本情况要做出说明,并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意见,然后报总法律顾问后,根据案情重大情况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此表在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随卷封存。4.严格执行诉讼案件小结制度。案件终了后,由案件专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小结,一并随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鉴,经典案列可入选法律事务简报,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开展非诉讼业务1.坚持四项审核。即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合同审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签订前审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检查,针对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项目,确保审核合同率,做到了对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对高风险合同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2.坚持普法教育。在对施工中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施工一线去。近年来分期在公司机关对财务、物资设备、计划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到项目、分公司处理诉讼业务、法律援助的机会,召集片区人员进行法律普法教育。几十场的大型普法,若干场的法律培训,提高了全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标:“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公司于2011年初组建了法律事务交流群,当前群成员近200余人。公司邀请了长春铁路法院、成都铁路法院、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及地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加入群中,为广大职工解决法律问题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也为法律事务部在具体承办案件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和指导。该群的组建,提升了法律合规部在公司及职工中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3.坚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法院互动关系。请法官从审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对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两年的工作中与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动,为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垫定了基础。4.坚持重大项目法律援助。为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书,规避了合同带给我们的风险,为下一步施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5.坚持项目合同风险评估。针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进行合同、诉讼风险评估,阶段性对公司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工作。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与公司审计部配合进行风险评估,结合项目的经营情况,对照项目对下欠款的余额表,对评估中发现的合同、诉讼风险,指导项目部予以规避。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工作,把四项审核中的合同审核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推进。 (三)强化债务清收与优化公司制订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打调结合制度来进行债务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据已完工项目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为山东片、武汉片、云南片、长春片等区域,每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收清欠。定期跟踪制度,即制作《债权清收情况跟踪一览表》,以表格的方式体现重点项目清收的基本情况,既便于领导掌握清欠动态,也便于具体承办人不在位时,其他人员能跟进。打调结合制度,即法律手段与清欠手段结合的制度,针对欠款时间长,业主还款能力弱,政府融资瘫痪的项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规清欠基础上,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为企业减轻债负。公司制订了逐级谈判、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债务优化、末次付款终结风险等制度对公司已完项目的债务进行优化,做到在债务处理方面有礼有节,既合理控制了债务规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债务风险。 二、创新机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两个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工程项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想到法律合规部。有的通过QQ群、电话联系。有的项目遇到疑似问题,项目经理亲自带领项目有关人员,携带资料到机关法律合规部确认是否有风险。应该说项目部在施工生产中都把法律管理问题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事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控源头、走下去的效果初步显现公司通过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了与基层、项目的联系。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而不只是事后处理项目发生的纠纷。公司各级在实际工作中都看到了构建法律合规与清欠工作结合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不断完善与健全此项机制,以更好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徐国兵卢宏志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国有企业法律论文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风险管理的辨识、评估、分析、转化等方法,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管控匹配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与企业“板块化管理”为优秀的管控改革相适应,并融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3、合法效益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应当规范、科学、系统,措施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采用成本与效益最优化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法律风险源自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5、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也应当不断地调整、完善、改进,从而确保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持续推进。有数据显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中,法务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顾问、律师就是事后的“救火队员”。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怠于执行制度、决策、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于事件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置不当,有时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诸如:安达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2、法律风险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作为一项新的风险管理,当前的法律风险管控要么进行事后救济,要么在具体业务管理流程中参与,却又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3、法律风险管控融方法单一。作为新兴的管理方式,法律风险管控的方式比较单一、薄弱。比如法律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对方法,甚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从内容、结构上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随意性。 4、法律风险管控融资源配置不足。当前,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总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置法务部,但在下属子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法务人员的资源配置远远不足,在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控上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对国有企业优秀事务决策的参与。所谓优秀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租赁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法务部门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其中,对于这些优秀业务规则把握、合同条款、风险把控上能够做出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真正形成“决策先问法”的良好习惯。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风险管控的优秀工作之一。有数据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约80%的经济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内的风险因素没有控制好发生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都与合同戚戚相关。合同管理要实行管理制度化,通过制度来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合同文本要标准化,企业要编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严密性,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合同订立要专业化,合同重要条款设定、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界定都必须专业、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风险防范实质所在;合同履行要规范化,要规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要求,积极进行合同闭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全程监控及信息化数据分析。 3、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参与各项制度修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运作的流程架构,并积极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4、加强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着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企业优秀价值,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物化于制,使依法治企成为经营活动的自觉行为,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竞争的软实力。 5、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成为企业的决定性生产要素和主要生产资源,知识的创新和进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国有企业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竞争环境下更应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但要使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管理之下,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 作者:江敏洁单位: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建筑企业法律论文 1.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作者:刘松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集团企业法律论文 一、煤炭集团常见的法律问题 1.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煤炭集团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一般都在寻求资本市场,其集团财务管理便成为集团化管理的重要优秀内容之一。由于集团化发展需要的外部融资量大、途径多、手段也多,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将面临诸多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风险,如借贷无法偿还,可能被迫申请破产。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不当,把偷税漏税行为当成合法避税的利器,而遭税收管理部门处罚或是集团领导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等。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3.注重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作为煤炭企业除了财务风险和重大经济合同风险外,还需要重视日常经营管理的各类法律风险,如员工中小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企业环境保护、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质量监督、企业海关、商业局等各类与经营有关的企业内外部的日常法律问题都需要做好防范。笔者认为煤炭集团应该编好一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要积极运用各类手段和政策进行控制,要告诉各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注意各部门的法律问题的防范。另外,对于各部门重点的法律问题需要报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4.强化矿难事故的事前控制由于矿难是社会和企业最不情愿看到的事情,其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全面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要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矿难事故。必要时要购买先进的检测矿厂的工程质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足一排查,以防未来不测。另外,要重视员工的操作技术的培训和禁止违规操作,以防发生灾难等。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只要通过矿厂事前控制,其法律问题也将因事故的减少而减少。为此,笔者认为法务部门应参与这些事前控制的工作中来,为基层员工提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层面的建议,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等。 作者:赵东清单位: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法律事务部 企业法律论文: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对企业做强和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国家作为出资者和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的权利,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企业也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利于巩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易于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使国有企业加强自身实力和信誉,以便广泛吸收各方资金,以小部分资金支配大部分资产,增强企业活力。 (三)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通过实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出资者利益,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有利于构建新型企业文化,加快企业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居于最高层次的管理文化,它的实施过程是运用文化因素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机制,实现企业的价值共识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了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目标与管理具有鲜明特征的企业文化就能增强企业应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五)有利于企业适应国际化新形势。国有企业依照公司这一国际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规范运作,易于进入国际市场,并能顺畅地开展国际贸易、投资、融资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形成资本流动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应属于经济范畴,但事实上也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分别升华为不同的法律形态。”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当前遍及全球,并依法设立的以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比较规范且制度合法的公司制度。在时间上,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现阶段的依法设立的一种公司制,而不是指已经过时又被历史所淘汰的企业法律制度;在空间上,它是指世界范围内的众所周知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五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企业的依法设立制度。一是用法律来确立企业的设立标准;二是规定某些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因为,在我国要设立企业首先就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然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成立。所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显得尤其重要。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因为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主要是看企业法人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因此,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其关键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使企业成为拥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法人实体,方能充实企业在经营组织市场行为能力上的基础,从而确保在市场活动中不仅有人负责,而且负得起责。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公司制度的运作规程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相同点是责任形式均为赁任有限。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以使国有企业尽快适应并进入市场,是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这对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起到了指导作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建立一个严格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约束其行为并保障其利益。企业破产制度。该制度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能使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与败。 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怎样才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打破企业原有的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形式,建立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按部就班,逐步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内控体系的革新。 (一)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完整地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企业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主动适应市场化。 (二)要全面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在经营方式和范围、工资奖金和股息分红等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再依赖政府这个“救身圈”,而是勇敢地冲入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奋进。 (三)要建立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利润大、但风险更大,再筹资贷款上很难叫银行慷慨解囊,而通过股份制企业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来化解风险就能为产业的发展解决资金问题。 (四)要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方案进行监督,审查该方案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会不会给国家和职工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要建立全新的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国家所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为蓝本,制定严格的企业财会制度有利于将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程序中,使财会实现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 (七)要建立一套系统而又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要通过建立和强化一整套规章制度来不断提高生产率和追求科技进步,而这些都需要尽快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阶级的素质才能发挥作用。因为只有他们掌握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方法才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高。 (八)要创新企业文化,因为“构建新型的企业文化是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优秀竞争力所在,也是企业成功的法宝。”创新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发展,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理念,使企业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并最终赢得市场。 (九)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也应该按照党章和国家法规,紧紧围绕企改创新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优秀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四、结语 总之,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不是简单地进行更名,也不是单纯地为了筹资,而是要依法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管理机构,从根本上合理、合法地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时表示,将不失时机推出一批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们的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自身改革,从而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作者:陈博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风险防范的供电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前防范 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坚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重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议事规则,严肃决策程序;要求法律部门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大大提高了决策质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法制化管理框架。结合“三集五大”体系运行后新的机构和岗位变化,组织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甄别,对调整后各部门职责与规章制度进行逐一比对、完善,编制完成《招远市供电公司部门职责与相应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和《招远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制度体系对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都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建成了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合法规范、横向协同、纵向贯通、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管理各个流程100%对接。深入推进“依法治企”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法律事务协调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全面巩固和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法律意识。公司在落实全员普法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企业员工实施法律法规宣讲教育,系统地讲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同时辅助以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和讲解典型案例,使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体范围内得到全面普及。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品牌建设和企业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改进与创新宣传工作方式,以电视传播为媒介,以社会公益广告为载体,以动漫为表现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举措,切实提高了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法律风险事中控制 近年来,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严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环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现,极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理实行“六统一”(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级部门备案。为了规范与促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公司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以及其他部门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除了《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流转。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人员深度参与招标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在招标活动中发挥决策参谋、服务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职能。 三、法律风险事后控制 近年招远市供电公司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营销服务、企业管理等几个方面。电网建设方面主要为征地补偿方面的纠纷;运行维护方面主要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电力运行火灾事故和电网建设后期矛盾处理不善引发的纠纷;营销服务方面主要为电费拖欠、电费差错纠纷;企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对此,公司不断研究涉电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最优化、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非诉讼纠纷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个别人用不正当手段和舆论影响,给电力企业制造难题,这使企业依法合理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加。为此,公司加强和拓宽了合法解决纠纷的力度和途径,降低了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加强维权工作,使维权从以前单一的电费回收方面拓展到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维权索赔。2012年,某村民无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栽种树木向供电企业索要高额的清树障补偿款。公司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会同公证处送达了隐患通知书,后再次遭到该村民拒绝。为了保证线路安全,公司与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与支持后,对该违章栽种的树木实施了紧急避险措施,清除了线下树木,维护了电力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针对纠纷案件处理过程的具体问题,公司加强了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建立了预警机制,通过案件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消除了风险隐患。2013年,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创新普法宣传工作的理念,以及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减少和化解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减少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杜志俭单位:国网山东招远市供电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浅议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企业法律论文: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民营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如海尔、华为、万向,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领军企业;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仍是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知识产权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以惩治各种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企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1、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不严厉,不足以惩戒仿冒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刑罚规定标准看,最高刑仅为七年,和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违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处罚实践中以罚(行政罚款)代罚(刑事处罚)较普遍,侵权者只要缴纳较少的罚金(和侵权所获收益相比)就可以躲过刑罚;再次,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知识产权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营企业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获得足额的资金赔偿;最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证据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都很高,也弱化了创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不够。目前,虽有刑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律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和认定依据,以致当事人对应运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门法分别赋予专利、商标、工商、 公安等行政机关监管权,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该现象在民营企业作为受害方时尤其明显,以致很多民营企业转而倾向采取其他不正当或消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3、现行法律仍存在许多约束空白。比方说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而损害原企业利益的行为,刑法并不认定为犯罪,这使得民企高管人员利用原企业销售渠道、技术优势以谋求私利有恃无恐。再如,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义务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效力,也不具备应诉指引价值,法律的预警功能形同虚设。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养外来员工担任高管人员,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优秀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另设炉灶。显然,没有健全的劳资协调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完善我国民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 三、警惕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 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 语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在时下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招术异彩纷呈,其中当然不乏一些真知灼见,但也出现了一些未经理论上的认真分析和整理,对社会、国家百害无一利的举措,这一切都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而法律理念上的反思和整理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明灯,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才从法理念的角度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企业法律论文: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浅议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 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律论文:证券金融企业法律调整机制思考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融资融券机制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后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以融入证券或资金,为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更为充足的证券和资金,但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框架尚不明晰。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 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三)加强对转融通的民事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说,转融通也是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民事交易行为。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的交易规则来维护转融通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在交易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交易安全,是证券金融公司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维护交易安全的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一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建立示范性的转融通协议文本,对转融通的合同关系进行规定,明确双方在转融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融资融券的调整尚不严密,在制度设计时,要重点考虑相应的担保机制,防止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应规定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融券的交易账户,将所有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从而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的性质,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实现。 企业法律论文:试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 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被中小企业经营者所认同。本文通过观察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探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期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策略。 论文关键词 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 必要性 谈及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由来。风险管理源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受到192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大批银行和企业破产,美国企业开始对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立法,并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风险管理研究开始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和宣传,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应运而生。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国COSO(即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了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2004年,美国COSO了COSO-ERM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随着美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立法规制,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始通过立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和指导,法律风险管理也随之进入立法视野之中。“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律风险管理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件类型。法律风险的确有着诸多特殊性,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分支学科,既然具有集法律与风险管理于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回避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并避免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近几年来,法律风险管理才正式传入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商讨如何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上升到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国工商联亦《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严格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尝试在民营企业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2009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热潮风起云涌,在各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日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也被称作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学术上对其定义不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所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法律风险管理即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法律风险管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一般来说,都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一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业的概念,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占50%. 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当前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而当时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5年,美国是8.2年,德国500家优秀中小企业,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据官方权威信息,2012年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点,处于稳中回落的状态,发展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寿命短,法律风险频发、后果严重,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较之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如何切实有效地对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如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企业进行风险战略管理,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帮助中小企业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风险管理防控预案,实现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除具备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大型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行业领域不同,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如生产型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贸易型的中小企业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在重点领域进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业所认同和欢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为主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般分为法律风险信息检索、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几个环节,这其中承上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环节中,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鉴于中小企业处于数据不充分、评价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风险偏好的增强,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实效、简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分工明晰的法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这也决定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注重实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注重简化、删繁就简,这样才出适应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不至于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国家利税减少,经济总量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势必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生存和发展,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缓解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繁杂混乱的状况目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竞争市场较为混乱等因素,中小企业的增长速度、生产收入,财务指标增速出现回落,在部分区域甚至出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倒闭、关停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竞争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因此,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三)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这四个条件都离不开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管理现状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规范,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环境需要风险关口的前移,实现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要实现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因此,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中小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良性守法的市场竞争者。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实体,其守法程度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有序程度。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意无意地逃避市场监管,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恶性诋毁竞争对手,这种违法无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会导致中小企业自身遭受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可能凭一时侥幸获得高额利润,但一旦遭到查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既有利于微观上的各个中小企业,也有利于宏观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汇集了法律与风险管理的综合应用,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所参考,有所裨益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理论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论文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 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175,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经济法律论文: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论文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优秀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现实性探讨法律论文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非凡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要害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非凡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治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定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非凡性,在经济的治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熟悉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8).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重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实,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究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3),通过治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性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治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假如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非凡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14)。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要害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碰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15).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治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治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治理关系,工商治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边缘法律论文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优秀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的法律创建透析 作者:王祥修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我国三次产业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工业作为主要产业部门导致高能耗成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由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国际压力决定的。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表示质疑,并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越国内经济问题的范畴。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再次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重述,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表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以能源环境技术为优秀的新一轮国际发展实力的竞争浪潮即将形成。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谁就是未来世界的最大赢家。我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 (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公约》主要目的是应对因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正文中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其优秀内容。《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方为实现最终目标和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而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和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各缔约方应作出的承诺即应承担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议定书》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参加联合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共28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定量减排指标,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会议最后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领域,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由于《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截止的时间是2012年。2012年以后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怎么安排?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希望解决的问题。但会议并没有获得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只是将中美等5国提出的一份非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会议成果。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最终达成的两项决议,分别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不过,在各经济体减排温室气体、发达经济体为气候基金提供资金等问题上,尚未出台量化目标。(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外国立法英国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案提出,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CO2量的80%。该法案还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2009年4月,英国政府宣布新的财政预算时,也同时宣布了2008至2012年的碳预算,将到2012年的减排目标细化到22%。2009年7月,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5]。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也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低碳经济。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制———交易体系”;配额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国际合作。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预计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国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能源委员会向国会提出《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该法案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向低碳经济转型4个部分组成,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设计了排放权交易,试图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印度政府一直重视运用环境友好、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来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新能源的运用,印度政府于2001年颁布《能源法》,其意义在于调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国家的长效发展。印度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麦、德国等国还通过加强科技立法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丹麦为发展低碳经济建立起了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场互动关联的社会支撑体系。在这一体系里,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对低碳技术项目进行科研攻关;中小企业积极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并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反馈低碳技术的使用效果;政府不仅对低碳技术研发进行宏观引导,还通过税收激励、价格补贴、优先采购低碳技术产品等措施对低碳新产品进行扶持,确保新技术成果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德国不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还专门制定气候保护技术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四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国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目前,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国内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等。除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另外,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与政策,这些规划与政策虽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不足之处 发展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低碳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立,但其规定却是由诸多繁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加以调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条文的规定与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其内容也不能涵盖低碳经济发展的全面要求。二是到目前为止,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还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的法规、规章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形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关于规范能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专门性法律至今还未出台。(三)现行有关低碳经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长期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关的低碳经济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从“细”做起,不能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相对滞后《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规定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吻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五)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导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指出,“发展低碳与低碳经济,绝不仅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进的事,而是关乎全世界每个国家、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事业。”[7]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人们缺乏普遍参与“低碳行动”的意识,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经济”是什么,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回应,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加快国家战略立法,适时推出低碳经济法第一,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确立“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战略”的内容。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先后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如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提出了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于2007年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澳大利亚于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9]第二,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低碳经济法》(以下简称《低碳经济法》)。《低碳经济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和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是超越能源法律政策、产业法律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之上,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低碳经济法》的目标和内容是确立低碳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步骤、法律原则、主要法律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次位阶的低碳经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优秀的能源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能源法》。我国虽已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此外,就是从上述能源单行法调整范围的角度出发,也存在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等问题。目前,作为统领整个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能源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第二,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法。第三,修改完善《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煤炭法》虽然新近进行了修改,但这里认为,我国《煤炭法》还应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不仅要解决煤炭产业自身的产、供、运、销以及矿山安全等问题,还要抓住机遇对如何防治煤炭开采和利用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如何清洁利用煤炭资源,以降低煤炭行业的碳排放作出规定[10]。《电力法》正在修改中,《电力法》的修订中应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入网、电网建设的责任与义务、电力企业的监管等加以规定。加强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低碳经济要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的作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施开征碳税、提供财政补贴、发展碳金融等措施,将低碳发展外部问题内部化,有效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这既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对发展低碳经济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体现法律功能的进步意义。为此,在低碳经济立法中,不仅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还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研究试行开征二氧化碳税,逐步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构建起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加强科技立法,促进低碳经济科技的创新科技进步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和能源危机的根本出路。通过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发展什么、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机制,保证低碳科学技术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英国为发展低碳技术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术资金投入、开发、成果转化与扩散机制。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我国的低碳科技基础立法状况不佳,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内容稍显滞后,这对于我国低碳科技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要加强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立法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科技规划的主要步骤,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完善国际低碳技术合作与交流立法工作等,建立起促进低碳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加强消费立法,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方式向低碳转型,更需要引导大众的生活消费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转型,使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的一条基本有效途径。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对消费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方向转变。如欧盟各国注重运用税收手段对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与奢侈消费行为进行调整;荷兰等国对生活消费垃圾征税;德国对回收率低的饮料瓶实行押金制度,等等。为促进我国低碳消费模式长效机制的建立,要进一步健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消费税制度,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进一步拓宽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等。 经济法律论文:立法经济法律论文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在当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比如,1936年的“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在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3章基本国策部分专门设置国民经济一节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予以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的规范方面,国民政府通过了大量经济性立法对国民经济予以管理和调整。第一,财政税收。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预算法》、《决算法》、《营业税法》、《公库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预算法律方面,主要有1928年8月9日公布的《决算法》、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1932年10月19日公布的《统计法》,另外还制定颁行过《预算法》、《审计法》。在税务管理立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法》、1936年7月21日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另外还有《营业税法》、《遗产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等。在国库管理方面,1938年6月9日公布的《公库法》主要规定对国库的管理。该法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劵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指定银行。前项事务属于国库者,以中央银行。属于其他各级公库者,其银行之指定,应经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之核准。在未设银行之地方应指定行政机关。第二,银行金融。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先后颁行一系列关于银行事务的法律法规。1930年4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银行法》,拟具《银行法草案》59条,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地方将《银行法草案》提出讨论并三读通过,1931年3月28日公布了《银行法》,共计51条。《银行法》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至少须达五十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金至少须达二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之责任[5]。可见,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银行可以任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同时,还加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及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保证银行资本的充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还建立了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所谓的“四行两局”的金融体系。为了规范这一金融体系的运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等规范。同时为了加强对货币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废两改元、银本位制的措施,从而使中国币制走向统一和正规。第三,邮政交通。在交通运输方面先后颁布了《铁道法》、《邮政法》、《航空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1929年5月21日公布了《中国航空公司组织规程》、《中国航空公司条例》;1930年6月19日行政院公布了《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2年7月21日公布了《铁道法》;1935年7月5日国府公布了《邮政法》。第四,社会团体管理。在社团体系的管理方面,先后有《商会法》、《商标法》、《交易所法》等法律、法规出台。1929年8月15日公布的《商会法》,共计9章44条,主要规定了商会的宗旨、性质及其职能。 该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有: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等[6]。另外,还有《商会法施行细则》的颁布。1929年4月,工商部拟具《交易所法草案》及施行细则草案,呈由行政院第21次会议决议送立法院。1929年5月4日立法院第22次会议讨论,立法院第49次会议三读通过。1929年10月3日公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5月6日公布的《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原则,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等规定。该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情况有: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之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用之标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使用于同一商品者[7]。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日施行《商业登记法》。第五,工矿业。在工矿业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工厂法》、《矿业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工厂法》,规定了童工女工年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工资、工作契约之终止、工人福利、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工人津贴及抚恤、工厂会议等各方面内容。《工厂法》规定,凡是平时雇佣工人三十人以上的工厂适用本法,凡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工厂不得雇佣为工人,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凡工人继续工作至五小时,应有半小时之休息,工资之结付应有定期,至少每月发给二次。1930年12月16日公布了《工厂法施行条例》。1930年5月10日立法院第88次会议通过《矿业法》,不久农矿部公布了《矿业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了矿业国有的原则,矿业权属于物权一种,获得采矿权需要依照本法规定取得。1929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工业奖励法》,1932年9月30日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另有《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的颁布。第六,土地立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先后有《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8日颁行《土地征收法》。但由于其内容仅仅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且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于是《土地法》制定工作就提上日程。首先是《土地法原则》的拟定。“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中央政治会议开第169次会议,胡委员汉民、林委员森,根据孙中山平均地权之旨,酌用廖仲恺在广州与沙尾博士等讨论土地税法之结果,并参考胶州、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关于土地之法案,草拟《土地法原则草案》……旋胡委员等迭开会议,共同详加讨论,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查完竣,提经第171次政治会议决议通过,于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查照。”[8]1154其次,立法院根据《土地法原则》草拟条文,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第10次会议讨论制定各项法典,其中议决土地法由委员吴尚鹰等人起草,并特聘戴传贤、王宠惠为顾问。土地法起草委员会依据土地法原则,迭次开会研讨,历时年余草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1930年6月3日立法院召开会议,最终通过。《土地法》共分5编397条,应当说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中规模比较宏大,制度比较健全的立法活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第三编土地使用、第四编土地税、第五编土地征收[8]1158-1159。在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其后接着规定哪些土地不可以私有,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等。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政府根据地方需要、土地种类以及土地性质对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的最高额予以限制。另外还有不得转移和租赁与外国人的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土地等[9]。除了在抗战末期国民政府行政院1945年9月25日公布的《收复地区临时登记规则》外,还于1946年10月2日公布了《土地登记条例》。 二、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 诚如石柏林先生所言,民国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关于该体系所起的作用问题还是一个学者们很少涉足的问题。因而要正确、客观地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笔者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给予初步的归纳和分析。 首先,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国家干预和宏观管理。在一切国家中,特别是现代国家,立法者总是通过各种立法和执法活动,来保证诸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护环境,维护交通、通讯秩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具有重要地位。在立法方面,执行社会管理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监督、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国家需要出台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因而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首要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对国家的预算、税收、银行、工商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界定和规范各种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方式,以规制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运行规则。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种市场主体规制法规,对公司、商会、同业公会等市场主体进行规制。如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的类型、对外行为以及股份公司的入股、退股、清算、解散、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司会计等进行界定和法规。商会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包括:筹议工商业改良及发展、工商业的征询及通报、国际贸易的介绍及指导、工商业的调处及公断、工商业统计调查编纂、工商业证明及鉴定等事项。而《工商业同业公会法》主要规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工商同业公会章程须有该地方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议决。 最后,保护、扶持和奖助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法活动,为新兴资本主义工商业造就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南京国民政府还通过诸如《商标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等对商标、专利、华侨回国创办实业予以保护和鼓励,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对于工业上之物品或方法首先发明者得依本条例呈请奖励,受奖励者享有专利权十年或五年。《商标法》则规定对商标的保护,“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呈请注册。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须特别显著并指定所施颜色”。可以说,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虽然还有种种局限,比不了我们现有经济法所强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市场监管和市场规制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以现在的观念苛求过去,“总的来说通过这一立法活动,中国基本上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经济法规体系。南京政府制定的这一系列经济法规,基本上代表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的最高水准,在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史上有较高进步意义,对资本主义发展亦有较大促进作用”。 作者:韩业斌单位: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利益与平衡的经济法律论文 1.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问题,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律的利益和平衡关系的确定就是找到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的问题。要想确定利益平衡点,就要在经济法律的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权限,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 作者:高宁一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教师教学经济法律论文 说服教育必然要摆事实讲道理,在新的教育环境下,要以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结合所代的课程谈谈我的感受。 (一)要有针对性。 当代中职生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认为自己已长大,成熟,其实阅历浅,看问题很简单,欠周全。有时还会产生错误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讲道理必须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并学会赏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你。在经常与学生真诚谈心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把握其思想的脉搏。比如,我针对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但又对学习法律抱无所谓态度的思想状况,第一堂课上就例举了某厂长身为厂长,不懂法,虽为“公”偷税,但最终入狱的实例,使一个活生生的法盲展现在学生的眼前。网络的出现有些学生认为那是虚拟的,无拘无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网上发表言论,散布某企业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虚假信息,从而被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的教训,对全体学生无不是一个深深的震撼,促使学生自觉提高法律观念。 (二)要有真实性。 当代中职生,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思维,但网络信息大量涌现可能会使信息中鱼目混珠,特别是大量的负面信息事件使学生从过去学到的完全美好时代一下子掉入负面信息的灰暗时代,再结合听到的身边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现,导致其偏听偏信。他们要求老师能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要美化和掩盖事实。否则对你就会缺乏信任感,对你的教育就会置之不理,认为是假大空。因此,教师必须对学生要讲真话,不要回避,把最真实的事情一面呈现出来,全面分析看待,学生相信了你这个人,才会相信你的话。比如我在讲到“我国法制建设”这一问题时提到腐败问题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学生讲清腐败问题是共性问题。在我国腐败确实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同时我又列举了近年来大量的国家对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苍蝇”,特别举到山西政界高层的大动惊。从而说明党反腐败的力度有多大,最终使学生更加坚信党的领导,相信明天会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学生为本,要求教师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把学生带动起来,使教学由外部的刺激转为内部的需求。即通过师生合作探究生成观点,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设计要有趣,把直观生动的事例引入课堂,设计新颖有引导力的问题,使学生一直处于迫切想探究结果之中。教学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使问题更直观、形象,更有说服力。教学语言或朴实简练或风趣幽默或凝重,从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比如讲知识产权保护时,我以天津一家手风琴厂为例。开始大讲该厂“鹦鹉”牌手风琴在国内畅销状况,随后话锋一转引向进军日本市场,当谈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时,学生们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内因。我顺势引入正题,问题获得解答后每个同学都无不产生惋惜之情。乘势我又引到中国产品“贴牌”问题,做外国名牌企业的“打工仔”。引导学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强了学生创中国名牌意识,无形中民族责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时机性。 抓住时机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住时机的关键在于判断准确,就是要抓住国内外形势变化的时期,抓住学生思想的变化时期。这就要求教师平日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变化,密切关注地区、国家、世界大事,把合适的最新热点导入课堂,从而引发学生浓厚的兴趣。比如由这两年最红的“中国好声音”我引到其赞助商“加多宝”,由其广告引到与”王老吉”的大战,从而上升到商标权保护的问题。再如讲授《破产法》在讲清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时,我结合本地区的企业现况,讲到阳钢的破产,不失时机引导学生,使他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择业的风险和竞争的紧张程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奋发学习的热忱和自立自强的决心。总之,我坚信教书必须在“育人”上下工夫,心灵的教育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总结,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最合适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是情境探索式教学模式,教师通过借助一定的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他们自觉、主动地观察,并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和感受,去思考、去感悟,最后动手实践,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能力,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信念。在这种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扮演着课堂活动的组织者、设计者、参与者以及材料的提供者等角色,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在课前下足工夫,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课堂操控能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践经验,笔者谈谈对运用探究性学习方式的看法: 1.材料或案例的选择要合适材料或案例的选择是探究 性学习课堂设计的基础,材料是否合适,将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在选择探究材料或案例时,教师必须注重材料或案例的亲历性、经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亲历性,即学生亲身经历的有直接或间接体验的材料,因为有了经历和体验,学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灵共鸣,便于达成共识;经典性,即这一类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学重点,有助于教师实现教学目标;近期性,即最近发生的事情,它更贴近生活和现实;趣味性,即选择的材料或案例生动有趣,寓教于乐。 2.材料内容展示的形式要贴切 在教学实践中,展示材料内容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学生表演、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教师口述等。表演最适合学生,如果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表演则更佳。这样一来,材料就更具说服力,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教师必须在教学前做好精心安排,学生的表演不仅要真实可信,而且要重点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在运用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等方式时,切忌平铺直叙,必须有层次性,即分阶段性的演示或讲述。这样可以设置悬念,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预测事情未来的走向;在运用教师口述时,教师不仅要具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及调节课堂气氛的能力,还要求学生必须跟上教师的节奏。 3.探究性学习的问题设置要重启发和引导 探究性学习始于问题的提出,重在问题的解决过程,它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教学的过程,学生在问题情境中主动探究、体验、发现,在探究过程中主动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探究性学习问题的设置是关键。首先,教师从触动学生心灵最感兴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调动学生的探究兴趣;其次,设计的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水到渠成有所衔接,体现出逻辑性和整体性。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再次,提问形式要多样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这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和灵活运用多种提问形式,如说一说、猜一猜、议一议、算一算、想一想、忆一忆等。教师只有常讲常新,才能使学生兴趣盎然,不产生疲劳感。问题解决重在启发和引导。运用学生表演的方法,教师只要组织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使学生得到震撼和顿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传统的教师口述时,教师必须从学生感兴趣的材料入手,通过逐层剖析,启发和引导学生层层剥离;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学生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教师只有从中发现问题,才能适时地进行引导。这就要求教师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师恰当的鼓励下,才能使学生敢于表达、愿意表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主动思考。 4.探究性学习的反馈要及时经济法律课程探究性学习 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课上悟道,课下主动、有意识地修正自身的行为。只有及时反馈信息,才能保证最佳的教学效果。信息反馈过迟,是很难纠正学生头脑中固定化的错误认识;信息要及时反馈,才能使教师根据学生的听课反应,调节教学方法,制订补救方案和措施,强化学生课堂上学到的内容,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认识,从而使教学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ERP系统经济法律论文 1经法系统与ERP间的数据传递 ERP系统调用经法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订单服务,把采购订单传递到经法系统,经法系统起草合同并选择ERP系统传递过来的订单,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点击合同结束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回传到ERP系统。同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履行服务,ERP返回合同履行信息。 2经法系统与财务管控间的数据传递 经法系统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调用财务管控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同步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传递到财务管控系统。合同在经法系统审批完成后,点待办任务进入到结束流程页面,在该页面中点“结束合同会签流程”按钮,会通过接口把合同审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财务管控系统。 3ERP与财务管控间接口数据传递 首先是ERP采购订单信息传递给财务管控系统。(1)ERP按照接口定义的字段设置中间表,当ERP新增了采购订单或原采购订单数据发生变化时,ERP对中间表数据进行实时更新。(2)手工触发ERP服务,ERP服务响应并将中间表中新增或者发生变化的增量数据反馈到财务管控系统。(3)财务管控系统接受到ERP反馈的采购订单数据,首先判断必填字段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不进行后续处理,直接记入财务管控日志表。关键字段包括:采购订单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所属项目定义号、供应商、订单总金额。(4)未清项信息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ERP定时触发程序ZCWPAY001,将新增数据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并在中间表ZCWTPAY01中记录数据。如果财务管控处理结果为“成功失败信息”,则反馈给ERP,ERP记录反馈的同步结果,作为下次同步判断增量信息的依据。其次财务管控系统资金支付凭证回传ERP系统。 凭证同步接口,需要设置字段同步资金支付凭证的辅助信息供应商、采购订单、未清项目(ERP未清凭证号)等传入到ERP。ERP接受财务管控同步的资金支付凭证,同时根据科目、供应商、采购订单号、未清项凭证号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自动清账。资金支付凭证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馈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将所清账的原未清项唯一标识(公司代码-凭证年份-凭证号-行项目号)反馈给集成平台,集成平台根据该信息调用管理对象接口,停用相应的未清项对象记录。再次做资金支付申请时不能再选择。 4总结及展望 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信息集约化、系统集成化将成为未来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应用发展的趋势,经济法律系统与ERP、财务管控系统的业务集成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要求业务应用厂商在开发接口服务时,按照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同时要依据集成组件所提供的身份认证手段,设定服务访问身份认证的模式。同时加强数据加密管理,对于部分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业务数据或用户名、口令等敏感数据,要制订相应的加密方案,保证敏感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通过各系统间的业务集成接口技术,实现电力企业中的数据集成和资源整合,以促进应用集成水平和效果的持续提升,加强各系统使用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系统性能。 作者:岗巧针单位:新疆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律论文:中职教改经济法律论文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因此中职教育首当其冲要改革的是触动灵魂的课程。它是是一把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这把钥匙灵不灵,关键在老师是否真正触动学生心灵。让他把心灵最真实的一面毫无保留的呈现,从而引导、修正。为使它真正发挥塑人的作用,教师必须打破传统教学模式,大胆方法创新,让学生由台下走到台上,突出教、学、做一体化模式,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教学方法,精彩设计课堂,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能力、技能培养。这样做必须解决两个突出的问题:如何做到让学生敞开心扉?如何让学生顿悟真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教学实践谈谈笔者的看法。 1多方举措让学生敞开心扉 首先,教师以身作则,并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就是通过你的日常行为让学生感觉到你的人格魅力:为人坦诚,真实可靠。学生相信你是你工作迈出的第一步。比如在开学第一节课,为了引导学生明确就业前景,规划在校目标。笔者设计了“购买未来”的活动,列出多种人生目标,要学生“购买”。活动开始,同学们过于拘谨一言不发。这时有个胆大的学生反问“老师你要什么?”,笔者如实的说出了自己的购买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经历与同学们分享,并调侃未来与志同道合的同学相约旅游。这下同学们畅所欲言开了。在真实温暖的气氛中原来陌生的师生关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从而建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师生关系。师生关系的建立更多是课下功夫,课间、课下是师生交流的好时机。为此平日多搜集时事、应聘、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经意的聊天中、朋友试的谈话中,使同学们的困扰、疑虑得以解决。对个别问题学生朋友似的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就是在这点点滴滴中教师成为学生的良友和可亲的长辈。再有,尊重人格,鼓励为主,树立信心。中职生自尊心都很强。因此上课提问要注意因“才”提问,并加以适当引导,并及时鼓励。在鼓励声中会使学生信心满满不断去探究。笔者坦诚地告诉学生,只要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就是最好的答案。对于问题学生,课下教育课上更要表扬。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发扬光大,从而形成一个好学上进的良好氛围。 2精彩设计课堂,使学生顿悟真谛 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好的学生为本的教学方法。应用得当,使学生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谛,事半功倍。要求教师得才能兼备,有很高的综合素质。要求事例经典,构思新颖,有良好的启发诱导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学生情绪的操控能力,课堂气氛的调节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选择必须经典,能使学生心灵上产生共鸣,有所感,急于发。其次问题的设置是关键。从学生有切身体验或者从学生的内心需求发问触动其心灵,使兴趣一下子被调动起来。再有为了整体性,设置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有衔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这样既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满足其求知欲。 再次课堂形式多样化,切记固定模式化。常讲常新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多种形式灵活应用。可以采用教师边举例边发问、学生讨论争辩、现场演示,还可以是辩论会、故事会,还可以观看网上下载的经典案例视频让学生谈感受等。比如新生第一节课笔者的设计构思如下:用活动“购买未来”激发学习兴趣,使其明确未来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须学得一技之长,必须学好专业技能课。紧接反问学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员工,首先看他的技能还是人品?并举一招聘小例,让学生猜一猜最后谁被应聘上。在学生的争辩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导学生,回归课本,明确这门课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学生明确了这门课的重要性及教学内容。最后这节课在《我的未来不是梦》的歌声中结束,坚定了学好知识、技能,迎接美好未来的信心。 3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 中职生不久的将来,就要投身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实实在在的学会做人,是进入社会的前提。现实生活中不知礼碰壁,不守德受阻,不守法毁了一生的例子太多了,给我们的教育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由传统的去记忆改成真正的去践行。因此,笔者认为考核,重在实践,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掌握主要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借助案例分析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真正把它融入日常行为中,能用学到的法律评断现实生活中的事情,不做违法之事,并且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中职教改势在必行!在教改之路上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清代的经济法律论文 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八九,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3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作者:张妍张橙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田赋征实经济法律论文 一、“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实施的背景 (一)日本对陪都和四川各地的战略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1938年到1943年,日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史称“重庆大轰炸”。日军轰炸重庆,无异于对平民宣战,其目的是摧毁中国人民的意志,幻想中国人放弃抵抗投降。四川省会成都,也是日机轰炸的又一个重要目标。除成、渝两地外,四川地区的乐山、宜宾、南充、自贡、涪陵、垫江等小城市也受到过日机的轰炸。日机的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难当头,军粮的保障日益成为战略性问题。国民政府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持庞大的抗日军队和后方人民的粮食供应。当然,除“田赋征实”外,还实行了“借征”等措施。 (二)国民政府行政院政策上的失误,导致陪都和四川地区粮价猛涨,引发粮食危机爆发,不得不实施“田赋征实”1939年秋,四川粮食获大丰收,行政院通过了《四川省新谷购储大纲》,仓促决定大量购粮并强制实行,导致粮价猛涨。1940年,四川遭受旱灾,粮食供需失衡,粮价飞涨,政府的军粮收购计划也难以完成。随着日军加紧攻击和掠夺,使国统区生活更加困难,物价飞涨,物品和军粮民食需求量增加,政府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的粮食来满足作战部队及后方公职人员和居民的粮食供应,致使国家粮食和市场粮食短缺,导致各地粮价普遍飞涨。粮食危机爆发。粮食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更清楚地意识到粮食问题,“实为治国首要……已成为当今一致之国是”,不能让粮食问题动摇抗战的根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挽救危局。 二、“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地区实施的概况 (一)“田赋征实”制度的制定1.颁布条例1941年夏,国民政府行政院为了贯彻国民党1941年4月在陪都重庆召开的五届八中全会关于将田赋暂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的决议,决定“田赋征实”机构分为经征与经收两部分,经征归原财政部筹设田赋管理委员会负责;经收与粮食管理部分由新成立的粮食部负责主持。并先后颁布《战时各省田赋改征实物暂行通则》、《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2.通过三项原则1941年6月中旬在陪都重庆举行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以“田赋征实”为中心内容,通过了下述三项原则:(1)自民国30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田赋征收实物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为准,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份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在会上讲话,认为这是“全国基础精神”,国民完纳田赋是为了整个国家,采行粮食库券征购或实行征收实物“就是要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来调济军粮与民食”。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指引和国共两党合作共同抗日的基础上,会议的这个决定得到各个党派、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陪都、四川地区对“田赋征实”制度的贯彻实施1.“田赋征实”的行政机构设置1941年“田赋征实”开征前,国民政府粮食部建立了督导机构,首先做好粮政宣传、调查大户存粮和除弊便民等工作。与此同时,财政部、粮食部报经行政院和军事委员会批准把全川划为四个粮区,共同委派刘航琛为川东南区(辖43县)特派员,潘文化川东北区(辖21县)特派员,邓锡侯为川西北区(辖17县)特派员,何成浚为川西南区(辖38县)特派员,在全川领先进行督导征实活动。1941年全川(含陪都重庆)的征实、征购,数额大,从开征之日起仅四个月零22天,即超额100.8%,完成任务。2.粮食调查统计工作随着国民政府的西迁,陪都重庆、四川地区成为战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也成为国民政府开展粮食调查统计工作的重点地区。陪都、四川地区按照河流地势划分为六大自然区域:成都平原区、岷江流域区、沱江流域区、涪江流域区、长江流域区、嘉陵江流域区。粮食品种的调查包括:上等米、中等米、下等米、糯米、稻谷、小麦、玉米、高粱、黄豆、蚕豆、豌豆、绿豆、豇豆、菜籽、芝麻、花生、面粉、菜油、麻油。[3]3.全川(包括陪都、四川地区———笔者注)交纳粮食的数量1941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600万石,随赋购粮600万石,共1200万石。结果实收1382万石。1942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900万石,购粮700万石,共1600万石。实收1658万石。1943年,中央配额与上年同,征900万石,改购为借,借700万石,实收1605万石。1944年,中央配额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并加配160万石,共配2160万石。实收1941万石。1945年,全川征实仍与上年相同,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实配2134万石,实收1822万石。这一年开征时日本已经投降,抗战已经胜利,粮民却仍然照交粮食,照2000万石之数交到九成。以上五年中,全川田赋征实共计实收8408万石,完成了中央的配额,在全国征实的实收总额中,四川即占三分之一。 (三)民众支持抗战,拥护田赋征实田赋征实,既增加人民负担,也增加交粮麻烦,但全川人民认识到大敌当前,后方所以比较安宁,完全有赖于前方军队浴血奋战,值此国家民族危急存亡关头,民众理应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粮出粮,因而对征兵、征工、征粮都积极拥护。粮民把纳粮当作是爱国、救国的神圣责任和光荣任务。所以在为抗战而征实的5年中,绝大多数粮民都依照期限,把应交的粮食交纳清楚,除1944年及1945年稍有短欠外,其余3年都超额完成了中央下达的配额。在政府方面,对各地具体情况也较及时了解,对确定因灾歉收之县,有的核定在征收的数额内酌予减收,有的扣回赈谷若干石,有的折征部分代金,通过民食供应处异地缴纳,还有不产稻谷的县折征杂粮。如1941年,全川全征稻谷的有121县,全征玉蜀黍的有7县,兼收稻谷和玉蜀黍的有6县,专收青稞的有1县。还有不征稻谷而改征大米的有川西平原的十几县(这些县份佃农向业主交租,历来也都是交米,以米0.46石作稻谷的1石)。凡此都是县征收机关为排除征收过程中的困难而采取的便民措施。 四川省田管处负责各县田管,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宣传大纲,大力配合县级机关进行宣传,印发了各种小册子、传单标语、文告,号召和鼓励粮民纳粮。中小学师生、各级行政人员、征收处员工,都在进行宣传鼓励,说明纳粮是为了抗日,为了不当亡国奴。省田赋管理处还于1941年11月15日出版了《四川田赋改制丛刊》,不仅登载了张群、黄季陆、向传义、邓锡侯、潘文化等人的文章,还登载了征实的重要法令、统计资料等。其他新闻报刊也不断发表阐述田赋征实意义的文章和人民拥护征实、踊跃交粮的消息,对征实中的舞弊事件也作了揭露。由于广泛深入的宣传鼓动,大大启发了民众的爱国主义觉悟,使征实工作进展顺利。1941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征实工作竞赛中,征实数量的前三名皆在四川:灌县(今都江堰市)第一,梓潼县第二,南川县(今重庆市南川区)第三。当时参与田赋征实工作的陈志苏、陈雁、张惠昌等先生在《抗战时期的四川田赋征实》一文中记录了每年9月10日开征以后,各县粮民肩挑、背负、车运,前往征收处交纳粮食的生动事例。 作者:丁新正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经济法律论文: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论文 1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国有资产的产权分配不清目前的法律不承认地方的国有资产归属地方政府支配,但是事实上地方政府已经在对地方的资产行驶管理权,导致地方产权与中央的产权不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凭借行政权力来支配地方的国有资产致使中央资产使用脱节,影响国家整体的发展建设;而中央政府把地方的国有资产全部收归中央的做法,也会极大的挫伤地方国资委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 1.2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不力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腐化分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失,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立法项目还不够完善,一方是对监管的法律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监管不够系统,导致管理非常的杂乱、分散,没有针对性和强力的约束力。 1.3国有资产使用的预算制度还不完善预算是经过法律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的计划,它指引着国家资产的投放,是保证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出现严重疏漏的基础环节。但是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在使用国有资产方面却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导致国有资产的使用没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也不能把国有资产的作用充分的表现出来。 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制定的探索 2.1必须坚持的原则分析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家的兴衰强弱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的制定和出台,都不能违反《宪法》的根本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制定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其次,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的权利来自人民,国有资产也是来自人民的,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民主的特性,让群众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再次,细致具体而又分权制衡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尤其是各个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有不同的使用形式,要想将这些资产真正的用在为公众服务上,在国有产权内部就要将产权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管的权力分开设置,规定每一种权力使用者的权力范围。 2.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内容分析经济法律的制定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充分发挥为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能,就必须解决现代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首先,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国有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其使用者却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法律要明确二者处理地方国有资产的职权,在满足地方政府使用的前提下其余的资产归中央政府支配。其次,划分国有资产使用的范围,任何超越规定的范围或者中饱私囊的人员,都要受到经济法律的严厉惩处,真正起到国有资产监管的作用。再次,细化国有资产使用的程序,如预算机制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的投放才更加有针对性,收益也会更大,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国有资产的福利。 3结束语 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并结合当今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之下,则能有效的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约束他们的资产使用行为,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和资金使用的价值量。 作者:王璐单位: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功能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论文 1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3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语言有着共同的语体特征,英汉两种法律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法律翻译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将翻译研究的焦点从译文与原文的关系转向译文的预期目的,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仲伟合、钟珏,1999)。就法律条文的英译而言,翻译目的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译者不仅需要完全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实意义,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译者还应该确立法律翻译要求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一般原则,同时,翻译目的论还为解决经济法律英译中遇到的一般问题指明了思路与方法。 作者:马金凤单位: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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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浅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 摘要: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对传统碳经济的超越。但是,由于低碳经济利于环保的“公共物品”特性使得其初始状态是“利他不利己”的,所以难以依靠企业伦理自觉,需要法律规制,将低碳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本文就结合目前我国初步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体系发表一下直接的看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1 低碳经济概述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 2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现状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问题上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法律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解决问题的法制规范还没有及时建立,客观上造成法律法规上供给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会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 2.2 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操作性,不少法律规范文字表达不严谨、不明确,法律规范内容空洞、模糊,与实际相距较远,弹性较大,这也是导致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 2.3 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我们都知道要实现低碳经济,是对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企业和公司是排放碳的主要单位,要想使他们放弃效益优先实行节约减排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具体设计一些有关于奖励方面程序的事情,还是蛮难实现的。 3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对策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政策的现实选择不是对低碳经济进行单独立法,也不是通过现有的单独一门部门法就能解决的,而是整合目前现有的有关的法律,从整体上完善对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 3.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已在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指导思想,为贯彻实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经济发展理念作出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继续完善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我国走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经济发展道路,并创设、赋予和保障公民环境权。 3.2 经济法。 3.2.1 市场规制法方面的法律建构。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需要科技的不断创新,我国各城市间的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企业间的差距,以及政府的投资力度差距等,势必会造成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低碳产业发展上的不均衡,结果必然导致相关低碳技术或低碳产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利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支配地位极有滥用的危险。低碳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相关制度构建和配套措施需要实践的不断丰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仅执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切实情况,制定关于低碳产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的权利的相关法规细则,不仅可以衔接国家法律关于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低碳经济的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进社会总福利。 3.2.2 宏观引导调控法方面的法律建构。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没有财政税收金融的大力支持,再好的构想也是空中楼阁。可以说,充足的财政支持、合理的税收负担、多样的融资渠道、活跃的金融产业是我国实现低碳经济建设的原动力和新鲜血液。 3.3 行政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由于我国实行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因此,制定行政法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 3.4 民商法。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主观上采取无过错责任,赔偿标准则采取惩罚性赔偿,切实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经济效益高、环境污染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降低碳的排放量,鼓励和发展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考 [提要]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分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从立法角度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立法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优秀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关键在于减少碳的利用和碳的排放,并对大气中的碳予以吸收。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能源问题、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资源利用。因此,在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境况下,我们需要积极深入的研究,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一、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如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和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既是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 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从开始的控制气候变化,到现在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学者包括世界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当然,笔者不认为有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就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进行调整,但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相关能源立法缺失,《煤炭法》、《电力法》亟须修改。一些低碳能源利用缺乏全面的法律规定,如水电和核电。特别是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为人们敲响警钟,对核电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保障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在八届人大第21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该法对煤炭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作用,但现在其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模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同样《电力法》也必须进行修改。 三、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1、改变以往的“人本主义”立法理念。通过研究各国环境立法的目的,从理论上可以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发现其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根据各国的立法目的不同分为“目的二元论“和“目的一元论”。前者是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后者是保护人群健康。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环境立法,都是一种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因为环境自身的价值和利益被忽视在外了。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众所周知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对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进行模拟,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在这条倒U型曲线中可以清晰看到,随着一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程度由低趋高,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即到达某个“拐点”,此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由高趋低,逐渐减缓。但是,这个“拐点”会不会出现,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面临多重可能。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周珂介绍说:“1992年后,国际社会就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观,日本通过制定环境基本法将此观念贯彻到国内环境立法中,加强了对生态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加重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日本在‘拐点’前后进行的法制变革和法律修改都是深度的。并且经过修改,环境基本法的目标更加清晰:由早期单纯的从环境污染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发展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且充分体现环境的优先性,只是一个重要的变革。”这个观念既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又与国际相接轨,在低碳经济立法中应充分体现,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3、树立《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机关是一样的,不具有“小宪法”的位阶效力。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效用,应当提高其法律位阶。许多发达国家都把环境法视为基本法并赋予其两重含义: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再仅是公民、企业,也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二是它事实上的效力应当更高,更为人们所重视。在我国,应当将《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来引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到指引作用。 (二)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1、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不能效仿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做法,在政策法律化过程中,不仅要从程序上法律化,而且要从内容、文字和文本等方面进行立法转换,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特征,避免出现政策式立法。 2、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三)加快科学立法,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1、补充立法空白,修订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环境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免存在立法空白,并且落后于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的发展。对减少碳排放、碳交易制度基本上没有反映。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参与和公众环境意识这些要素,特别是环境司法,我国的环境法也基本没有反映。为了保障低碳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和强有力的执法,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法律实施的效力,提高低碳经济法律实施的效率。 2、对相关能源进行立法,对《煤炭法》、《电力法》进行修订。水电和核电的使用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也起到良好作用。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煤炭法》、《电力法》的制定时间久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为了建立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必须对其进行修订,避免日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浅析 【摘要】从政策角度来讲,“低碳经济”一词是由前英国首相布莱尔在2003年2月24日所发表的《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当中提出的。2005年由20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关发言人在英国所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这一会议无疑将低碳经济推向了国际社会。此后的亚太会议、巴厘岛会议更是将低碳经济上升到了国家战略方针的制定高度。碳交易、碳资源税等低碳经济问题的法制化势必会成为国际法律法规与各个国家地区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与完善过程中首要考虑与关注的问题,这对于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同样如此。本文通过介绍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分析了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合理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对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基本概念 低碳经济是一种将经济社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对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高碳能源的消耗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正是一种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载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构建清洁能源结构与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有效手段与途径。可以说,低碳经济就是以新技术、新制度、新经济社会发展观念为优秀举措,围绕着各种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以及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进行的研究与探索,其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向着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 任何事物或行为要想在经济社会中得到健全与发展,都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促进与引导的,这对于正处于探索研究阶段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言更是如此。中国政府要想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来实现对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就需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低碳经济法制化建设对深刻践行低碳经济社会的促进、引导与推动职能,使低碳经济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1、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 从控制气候变化,到发展低碳经济,国内外学者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但是,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并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2、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3、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1、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 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 3、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关于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 摘 要: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应“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全球气候日益变暖、雾霾天气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关于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世界各国能源和经济的发展方向。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薄弱的状态,在建设低碳经济过程中,我国应当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基于此,从低碳经济多角度对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问题研究 一、低碳经济及其法制的意义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1]。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低碳经济”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早在2007年,原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他还提出,“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能减排意识,让每个公民自觉行为。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党中央相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等新的发展理念和战略举措。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为了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低端后高端、先污染后治理、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经济模式,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要加强低碳经济立法和执法,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健康地发展,使其低碳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以充分发挥低碳经济法制在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变革转型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功能。发展低碳经济,法制要先行。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现实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的战略部署。目前,我国积极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多部法律,同时,还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规划与政策。显示了我们国家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也为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但是,由于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薄弱的状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首先,我国的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其次,现有的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再次,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以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发挥作用不够[2]。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对策分析 (一)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要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 构建低碳经济法制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构建低碳经济法制建设要符合我国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在对低碳经济立法的过程中,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预防与治理、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和政策,使低碳经济的发展真正为人民造福。三是要制定配套的政策及制度。我们要完善税法,创新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与财税制度。利用碳税收政策抑制能源需求过快增长,逐步提高矿物燃料的价格,出台鼓励企业进行低碳创新、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法规,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通过金融、财税制度创新,规范新建企业的低碳技术标准、准入门槛,提高已有企业的低碳技术使用及研发水平。运用利益补偿等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利用政府补贴、补助以及奖励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投资流入。 (二)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立法进程 在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要坚持科学立法。一是科学制定法律法规,限制高碳产业。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分类别制定法律法规,对高耗能产品设定强制性的节能标准,严格限制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严格限制碳排放高、污染较重产业的发展。二是实施财税政策,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通过金融、财税制度创新,规范新建企业的低碳技术标准。三是建立认证制度,改善消费结构。实施“绿色证书”制度,由国家认可后颁发认证证书,达到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能源认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将起到重要作用[3]。四是完善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优秀的相关法规体系,完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 四、总结 总之,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美丽中国,是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也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改善经济发展质量,避免资源滥采、污染滥排,延缓人类自我毁灭进程。所以,加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体系,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着重大意义。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研究论文 【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优秀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循环经济”(cyclic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公务员之家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优秀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银行资金管理篇1 作为一个管理资金的特殊企业,银行的资金体制是一个关乎银行生死存亡重要因素,资金体制不同程度上的变革由内而外强有力地影响着整个银行的运行管理。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实施的是差额资金管理体制,但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发展融合,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不断推广,国内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开始有差额资金管理体制向全额资金管理体制转变。本文主要论述了资金体制改革对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及建议。 一、差额管理与全额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商业银行传统意义上的差额资金管理模式即下级支行有权优先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自我管理和运用,也就是说支行可以先于上级银行调用资金,当下级银行的资金不足以维持正常周转时才会利用借代、转账等手段与上级银行产生金融贸易。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实行的是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也就是说在已有的规章制度下,上级银行和下级银行进行有偿的资金转移,通过这种方法,两者审核业务成本和效益。实行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则要求分行的所有的金融贸易均要以FTP的价格从总行的资金中心进行购买。从差额资金管理模式向全额资金管理模式转变,给各方面的资金贸易都带来了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支行的资金管理职能改变我国银行在实行差额资金管理模式时,下级银行不受上级银行的管理限制,自主管理所在区域内的一切资金贸易运作,如存款准备金、同行拆借等。而实行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后分支行的这些职务不复存在,分行所辖的区域居民及企业所进行的一切资金流动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全部都是有上级银行提供负责。这在某种意义上就说明下级分行所流转的所有资金全部来自于上级支行,导致了上下级支行的资金管理职责和内容都需要进行调整。 (二)分行对总行的利润贡献度改变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相对于差额资金管理模式更具有保障资金绩效合理的作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收入主要来自于净利息。由于差额资金管理模式下的净利息收入是计息资产的利息收入与计息负债的利息支出的差,再加上各个银行的利息收入因为业务的原因不尽相同,所以最后的利润收入也就差别较大。在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之后,不论是哪一笔的资金转移流动在进入到总分行的资金管理中心时都会产生一个成本率。所以,资产负债比例、期限、结构等布置优化得当的下级银行的利润贡献度就会高于其他支行。 (三)总分行风险管理职能改变差额资金管理模式下的分支行对所辖区内的所有资金转移流动全权负责,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实施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的情况下,下级分行对资金的掌控职务将被上级支行的资金管理中心所取代,所有的资金贸易流动都要由总支行的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调度,这将减少分支行的职务种类,从而更好地进行业务拓展和信用维持。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资金管理体制变革,纷纷跟随国际潮流,从差额资金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以建设银行为代表的一部分商业银行转型较为成功,形成了一套全新的资金管理模式,有的商业银行依旧保持着原有的差额资金管理模式,未做变革,还有一些诸如工商银行地企业将两种管理模式融合贯通,同时并存,实行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 二、资金管理体制变革产生的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形成的三种资金管理模式,对货币流动、主管部门经济决策、市场竞争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业务结构的影响首先,实行全额资金管理模式会对利率工具发挥其调节作用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利率工具会借助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运用成本和外部受益两个不同的因素对其最终利润产生巨大作用。要想使商业信贷的实行能体现出中央银行的政策导向,必须要使其内部的资金变动以及业务经营目标与央行的目的相一致,利率政策调节作用的发挥与价格的上下浮动及利率的调整幅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后两者的细微变动都会对利率工具的调节作用产生重要影响。其次,是对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作用的影响。改革后的资金管理模式的居民存贷款,其所产生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相关变动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制约,除了基准利率这一必不可少的条件之外,还包括金融市场上的供求关系、银行内部的风险收益比、战略经营目标等,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才会对FTP产生实际性制约。由此也可以得出,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变动对银行发生制约性作用必须要经过上述的几个环节。 (二)对经济决策部门的影响在传统的银行资金管理模式下,下级银行支行有权自主管理所服务区域内的应向人民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所指定的测量指标进行自主调控。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后,新的模式要求下级支行的所有资金都回笼到上级总支行的资金管理中心,不论是资金转入或者是向外流动都需要经过这个“中枢神经”的操控,由该部门决定资金的流向、发放。因此,分支行的贷款等业务可以不再受资金来源限制,可以通过赚取差额来获取利润。而传统的银行流动性指标的测量方法也不再发挥作用。 (三)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各不相同,差额资金管理模式与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同时存在于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全额资金管理模式常常吸收大量的存款而向信贷部门企业发放大量贷款以攫取利润,这在无形中就加剧了借贷市场的不良竞争。如果两种管理模式长期存在,将会带来诸多危害:一方面是社会居民百姓热衷于存款使大量资金涌入银行影响市场消费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大量收拢资金的商业银行通过借代扩大自身资本形成一方之霸,而小成本的银行为了扩大自身影响盲目地降低贷款门槛,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有序性。 三、应对资金管理体制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顺应商业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变革,央行以及各商业银行也应该立足实际,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实行适应市场发展趋势的措施和手段,以下是关于应对资金体制变革的几点意见。 (一)优化FTP机制,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针对商业银行两种商业模式共存的现象,银行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改善内部资金的配置机制,形成一套灵活高效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调节机制,对资金的流动和运转实行全权控制;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模式,改变目前借贷资金效率低、风险高的运转模式,形成一套高效率、低风险的资金内部转移流程,充分发挥出商业银行的自主性调节作用,全面反映出银行的业务和利润水平。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发挥利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银行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要借助自身在市场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做好下面两项工作:首先,要进一步整合改进SHIBOR定价机制,积极倡导所属部门加强对其的探索讨论,降低SHIBIR因新上市股价而剧烈浮动的现状,保障商业银行稳定经营,改善资金的市场流通量;其次,加快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形成一套以央行利率为基础、商业银行的利率为保障、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的利率体系和调控模式,改善两种商业模式引发的无序竞争状态。 (三)改善央行注入和收缩流动性市场化渠道商业银行的内部资金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还波及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相关的研究人员需要认真考察其带来的种种影响,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不断改进市场上的资金流动情况,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央行在借助财政、利率等手段对货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要着力解决商业银行市场上大企业大规模的借贷盈利带来的中小企业无限制放低借贷门坎,导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的失衡现象,形成一个有力、有序的调控格局。 (四)构建流动性衡量指标体系,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上文提到,在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全额资金管理模式之后,传统资金模式下的流动性衡量指标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央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一个适用于全额资金管理模式的流动性衡量指标体系,对两种资金管理模式的指标体系差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要在两种不同的流动性衡量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形成权威精确的市场资金流动框架,这对提高资金流动市场的规范化、高效化有重要作用。 四、结语 商业银行内部的资金体制改革使银行形成了全额、差额、两者并存的三种资金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带来了多样化的结果和挑战,这就需要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发挥资金改革中的积极效用,降低不良效果带来的风险挑战,保障国内形成一个高效科学、健康有序的商业资金流动体系,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 作者:杨知运 单位:上海农商银行 银行资金管理篇2 一、目前基层央行财务预算管理转型现状 近年来,会计财务部门始终围绕现代央行履职要求,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工作重心从传统的事务型、操作型为主,向研究型、管理型为主转变。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例,自2013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会计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转型的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大会计管理作用,引导全区各行以建立和完善会计联席会议、会计联合检查辅导、会计信息共享和会计风险预警等工作机制为导向,推动会计财务工作转型。所辖各盟市中心支行结合实际,分别在辖内组织开展了符合自身特点的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会计重大事项和活动的协调力度。 (一)会计工作机制建设不断深化。一是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银行会计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全区各级行建立健全会计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辅导、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等工作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进工作转型,提高会计财务工作服务保障能力。二是财权事权职责逐渐明晰,先后2次修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完成了机关财务划转工作,2个盟市中心支行完成了财权事权分离工作,为财务预算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三是会计联席会议作用有效发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呼和浩特中支组织召开3次会计工作联席会议,分别就会计检查、辅导、培训,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年终决算等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有效发挥了会计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系作用。四是会计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畅通。借助“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交流互换会计信息数据63份,文件资料32份,情况通报17份,实现了会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二)会计分析反映职能较好发挥。通过制定调研指引和分组调研等方式,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研究人才储备库”成员的积极性,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比如《人民银行基建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研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2013年度会计报表分析》等研究报告。 (三)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有所提升。一是逐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全区共开展试点项目5个,涵盖货币发行费、安全防卫费、反假货币经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办公房建设费项目,占项目支出总额的51.89%,占全部费用总额的10.12%,引导了资金的有效配置。二是有序推动预算公开,创新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试用包头中支开发的《人民银行预算公开管理系统》,各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年度预算的内部公开,对增强会计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财务预算管理转型体系框架设计 财务预算管理转型体系框架设计基于宏观大环境,结合中央银行的履职和基层央行的工作要求,从基础支撑和具体转型路径两方面探讨。基础支撑的框架设计从理念转型、目标转型、人员转型三方面考虑,着力探讨软环境,保证和支持财务预算管理转型得以顺利开展。具体转型路径的框架设计从制度转型、业务处理流程转型、业务手段方式转型、评价转型、监督检查转型五方面考虑,基于财务的“真实合理反映经济业务”的本质,结合转型的目标,围绕价值管理、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手段,探讨具体转型的方式方法。财务预算管理转型是在基础支撑的平台上,合理实施具体转型路径,从而实现预算资金价值管理的最大化。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分析: (一)夯实基础支撑,为财务预算管理转型保驾护航1.扩大宣传,取得认同,实现理念转型。对于财务预算管理转型而言,理念转型包括由过去的事务型、操作型向研究型、管理型转变。要树立以效益为主的观念,将履职成本降到最低;树立以价值管理为主的观念,将预算资金优化配置;树立以法治为主的观念,做到转型更加合理合法。要扩大宣传,积极动员,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形成牵头部门负总责,成员部门共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使财务预算管理转型能够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得到普遍认同,从而增强大家对转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实现目标转型。过去的财务预算管理注重事后核算,关注报表正确完整,转型后的财务预算管理目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实现预算资金价值管理最大化,即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事,让预算资金运用于央行履职的每一分钱发挥最大效益。在以价值管理为导向的目标转型中,同时要树立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预算、所有预算收支必须延伸到项目、所有预算项目都要问绩效的理念。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凝聚力量探索转型路径。在转型的道路上,发现并及时培养央行会计财务转型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是财务预算管理转型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性保证。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要有针对性开展实用性强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会计财务人员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不仅学习央行会计财务知识,还要了解金融动向、央行履职等各方面动态,不断充实自己为转型建言献策。 (二)建立健全制度,为财务预算管理转型做好内控保障。央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有效转型路径必须有健全的规程作为基础。过去会计财务制度主要偏重于业务核算型、操作型的制度办法,如《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要将财务预算管理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在树立“大会计”理念的基础上,已探索制定了会计联席会议制度,今后可以从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考虑探索多部门参与的业务流程再造,以及央行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偏重于综合管理的制度办法,从而保证转型工作落实到实践。 (三)从预算资金参与经济活动的源头出发,对业务处理流程进行再造与转型。传统的会计财务业务处理,基本以事后核算型为主。以差旅费报销为例,出差人员在出差后持住宿票、火车票等票据到会计财务部门按照报销标准填列报销单;经过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最终通过出纳报销,在这个过程中,出差的主要要素,如出差部门、出差天数统计、出差人数等这些内容都留在了纸制凭证中,不便于日后对全行出差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统计,而且会计财务部门只是在报销环节才能知道有经费支出用于出差,不利于全局统筹资金。再如反假货币经费的宣传资料支出,传统的业务处理在会计财务部门报销之后,这项经济业务发生完毕,实际情况是,如何考量这项支出的价值,可能还需后续跟踪到这些宣传资料发放给哪些金融机构,基层央行进行了几次知识宣传,宣传对象的范围等这些情况。因此,业务处理流程的转型是将目前的业务处理进行前移和延伸,实现将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纳入预算,所有的预算收支都延伸到项目,进而为预算资金评价做前期铺垫。 (四)以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为背景,促进业务手段方式转型。目前,央行的会计财务业务处理主要通过《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如前述,若将业务处理流程前移和延伸,对于每一项经济活动将会出现多个数据信息点,全年预算资金参与的经济活动会出现海量数量,只有对这些数据进行恰当的归集和排列,才能为财务预算管理转型服务。因此,首先考虑将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接口对接,分门别类归集数据。其次,还要考虑业务处理前移,即事前控制,加强财务预算的依申请,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使得每一项业务活动处于预算管理中,便于会计财务部门综合掌握预算资金支出,为央行履职提供资金支持的全面情况。 (五)实现全面的预算绩效管理,做好评价转型。传统预算管理体制下,政府核拨预算资金,预算部门财务预算管理转型体系框架按指标列支经费,不得突破指标,不问踪追绩。近年来,随着《预算法》的修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的制定,国家对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开展尝试进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选取行政事业类支出的几个试点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按照国家对于预算资金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是对全部预算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于人民银行而言,将对基本支出和行政事业类支出进行全面的预算绩效管理,实现了业务处理流程转型和业务手段方式转型,将有助于评价转型的顺利开展。 (六)积极探索监督检查方式方法转型,保障转型工作合法合规。会计财务监督检查作为督促被检查单位执行会计财务规章制度的一种手段,对于及时发现会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内控薄弱环节、规范会计财务行为,防范会计财务业务风险、保障资金财产安全等都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财务预算管理转型属于新型工作,而且要求财务人员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要留出时间与精力从事管理,了解央行履职的方方面面,因此,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也应进行适度的转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效果。可以考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研发检查系统,检查辅导人员可通过系统模板,高效完成检查任务,本级管理部门或上级行可以根据权限全览本辖或全区会计财务工作总体风险预警提示情况,确定下一步会计财务检查工作的重点和范围,从而做好会计财务整体管理工作。 作者:刘捷 张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银行资金管理篇3 国库的集中支付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推广和发展使传统的核算模式发生了根本上的改变,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风险,因此如何对国库资金的操作进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人民银行国库资金当前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资金操作的风险 操作人员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对系统的功能并没有深度的了解,并且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这种情况导致在进行操作时极易出现风险。现阶段,我国人民银行的基层员工年龄都处于大龄化状态,但是由于国库人员数量紧张,实际需求与人员数量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有时会从非业务部门进行人员调动完成替岗,因此也出现了无证上岗的现象,导致工作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一部分人员对国库的系统操作和核算的原理并不了解,在进行业务的办理时只能依靠别人的帮助和指导。除此之外,国库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并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并且由于对新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及功能服务并不熟悉,常造成操作失误而产生风险,如接收了不规范的凭证或没有对账目进行认真核查等。 (二)相关制度的风险 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法规并不能将新增的国库业务全部包含在内,导致一些业务的环节并不在控制范围之内,新增的国库业务主要是表现在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及联网业务,这些业务都包含了电子票据和电子信息,而我国的相关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这些业务的内容增加进去。随着新业务不断地创新和推出,各种的制度法规和细则都自成一体,并不具备应有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对新业务的规范缺乏系统性的创新和发展,基层银行在遇到问题时只能将问题反映到上级,然而那些跨系统和部门的问题只能搁置。 (三)资金监管的风险 国库业务的更新导致新风险点的产生,导致当前的监管水平并不能应付相应的新风险,相关监管的缺位导致新的风险出现。先支付而后清算的支付业务形式导致资金的出口监管始终在被动的地位,对集中支付代理清算的基层银行较多,并且其进行清算的时间也大多集中一致,在进行审核时,审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凭证票面的完整度和合规性进行核查,审核资金的用途和真实性,但是由于没有准确的根据和审查时间,因此并不能完成有效的监督工作。国库的监管难度由于直拨业务而增加,如惠民补贴、家电下乡等都是由国库进行小额的批量支付,这些业务都是由人员通过人民银行的专业工具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并转为电子信息,再经由国库部门直接将款项拨到用户的账户中,人民银行传输信息的方式是电子化的,办公人员无法从一纸清单中发现其中的风险,由此可见风险的监管工作难度之大。 (四)操作系统的风险 在国库业务中,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愈发广泛,尤其是大额、小额的支付系统和TIPS的应用,但是同时也导致其操作系统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基层银行的科技技术水平和力量都较为薄弱,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并不强大,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出现网络通讯故障时,无法制定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国库的TCBS系统的相关服务器和设备较为老化,但由于其系统的配置要求,当前的计算机上很难安装TCBS系统,长时间超负荷的运行和运转导致操作系统和计算机存在较大的风险,形成隐患。 (五)工作协调性的风险 基层银行的国库任务不仅受到上级银行的国库部门领导,与此同时还要对相关的国家政策进行执行和落实,如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政策法规,然而地方财政部门并不能将相关的预算执行计划和调整方案向辖内人员提供,导致人民银行的国库部门基本不能对基层银行依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把握和把控,在进行相关的预算支出管理和收入退库管理中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其职能作用很难发挥出来。除此之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基层银行间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和频繁,业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接触只停留在数据和报表层面,并没有深层次的沟通,这样的局面对于跨行业、跨系统的业务创新十分不利。 (六)职业道德风险 一些银行的国库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并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责任心,对于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彻底,导致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经常出现差错,因此国库内资金的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人民银行国库资金的风险管理 (一)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 基层人民银行的国库部门要对资金安全监督和评估风险的制度进行推广和实行,对蕴含的风险加以规避,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组建科技、国库、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资金监督小组和风险评估小组,对本级国库在运行中存在的羸薄弱环节和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并提出对应的改善意见,监督进行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和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补充新业务中所包含的风险隐患,在制度层面将业务的操作性趋近于安全可行。基层人民银行的财务和会计主管也具有现场监督的职责,要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国库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力度,对业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风险意识不断进行提高,并制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和条例,赏罚分明,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国库队伍。 (二)提高制度法规的层次,健全相关体系 现阶段,我国基层的国库部门的职责根据主要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国家金库条例和相关的细则,此类法律和法规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制定出台,其中蕴含着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在现代的国库发展中并不十分适用。所以,对国库的监管制度和法规要加快建设的脚步,促使我国国家金库的体制从法律层面上能够接近国际先进模式,并适应当前的金融财税体系。在我国完善相关金库条例的时候也要对商业银行所代理的业务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和细则,对人民银行的国库职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明确,实行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要建立和健全国库的会计制度,使其与国库新业务的业务环境相适应,对相关的岗位设置、人员职责、清算方式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进行规定和明确,规范业务操作,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人民银行要起到带头作用,对相关部门的联网操作进行协调,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出台应急方案并进行演练,保证跨行业、跨系统的联网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以免在出现突发状况时没有良好的秩序。 (三)健全监管的机制,充分落实相关制度 要建立相关的资金安全监督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国库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之上还要针对国库建立相关的前、中、后监督体系制度,通过对代理银行、网上财政和国库间的对账功能进行开发,实现其他财政部门与国库间的支付余额网上自动勾对,对财政拨款的行为加强监督手段,尤其是对支付额度的审查和核实,对跨行业、跨系统的联网业务要实行事前的监督机制。在对会计主管的监督作用进行充分利用和发挥的同时,也要对国库业务的监督程序进行同步开发,对于处理重大业务和重要的事项及大额资金流动等业务要实行事中的监督制度,对联网业务和国库直拨业务等新业务进行风险预警模式,在出现风险点时进行预警和提示,将资金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与此同时,要对监督和检查机制进行强化和完善,充分发挥审计和检查的作用,尤其是内审、纪检机关和事后监督机制的审计作用,形成全过程的上级部门和本行的交叉监督机制。 (四)强化系统的管理,建立安全系统 要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其业务能力和应急机理进行培养,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对能力。对计算机和网络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对超过使用年限、功能退化落后的计算机进行更换,使用最新的技术和较高的计算机硬件配置,推动TCBS系统的上线和推广。 (五)多种形式组建高素质工作团队 要对国库工作人员的人生价值观及世界观进行教育,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工作成就感,建设央行国库的文化并进行大力推广,创建拥有丰富兴趣和多样活动的活动小组,对银行员工的文化业余生活进行丰富和充实,对领导干部职工的行为和职能发挥进行监督和管理,设立相关的领导干部的事迹档案和廉政档案,实行严格分明的考核绩效制度,对关键岗位的业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且定期进行谈话,了解岗位近况和员工的情绪及状态,对国库的岗位风险进行全面、科学的排查,对员工八小时工作时间外的行为多加关注,针对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提升人员对案件的防护与控制能力,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案件进行严肃的查办,对隐瞒不报的情况要进行追查,追究其玩忽职守、包庇违法行为的责任。 (六)加强沟通和联系 人民银行的国库部门要肩负起自身的职责,将财务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银行部门良好的联系起来,将自身的职责履行完善,并帮助和协助其他的单位进行力所能及的事情,开展多种多样的交流活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探讨和研究,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保证国库的资金有效且安全的运行。 三、结语 针对国库资金操作所存在的风险,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相关的体系和监管机制,强化对系统的管理和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系,将国库资金操作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信金花.对国库资金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建设的探讨[J].《金融会计》2012年04期31-32. 作者:陈双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关于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问题探讨 摘 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如今,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正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互联网也为了新闻传播的全新载体,这也促进了网络新闻的兴起。现如今,我国的王敏数量正在不断增加,而对信息的接收方式上,民众也逐渐从传统的报纸转变到了手机、电脑等移动端来阅读新闻的形式,而这样的改变,也使得新闻管理出现了全新的规律以及全新的特点。作为互联网时代当中一种全新的新闻形式,网络新闻具有自身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对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当中就应完善体系。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在与网络新闻特点结合的基础上,对其公共管理的问题展开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 网络新闻 公共管理 问题探讨 互联网在人们生活当中对于应用,推动了网络新闻的出现,而网络新闻为网民对信息的获取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网络新闻的存在,能够使得公众更好地对信息进行获取,同时对于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进程也能够更好地参与,使得公众能够对实践的处置进行映像,尤其能够推动网络民主的发育。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当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制度管理,并制定出科学的管理体系。 一、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 通过实际的研究我们能够看到,网络新闻能够给社会带来很多积极的影响。第一,网络新闻的出现,使得民主政治的参与以及转型得到了有效的推动,对于政治来讲,公民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条件,公民的参与能够使得社会更加有效的进步,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公民的参与发挥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通过民众参与的平等性,网络能够将信息在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渗透,这就能够对政治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二,网络新闻能够政府的行政活动更好的受到公众的监督,现如今,很多的媒体都建立了门户网站,建立了新闻的平台,这些平台能够使得民意表达更加畅通,从而帮助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三,网络新闻能够使得政府的反腐工作更好的得到开展。与网络媒体相比,传统的媒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及时、全面的对信息进行表达,这就会造成反腐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利用网络平台,则能够对这些限制进行突破,使得政府可以更加顺利的对反腐工作进行开展。 (二)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不管什么事物,都是有里也有弊,网络新闻也同样如此。网络新闻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第一,网络新闻的泛滥使得人们对于社会的认知受到了影响,网络的环境是比较开放的,因此在网络当中,我们能够看到很多的虚假新闻,这些新闻的出现,使得公众对于社会的认知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影响。第二,在网络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侵权的现象,网络新闻的转载等会涉及版权问题,而网络新闻的也会涉及版权问题,一些有心之人或者是不法分子在网络当中随意的篡改原文章,这使得原作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第三,网络新闻的出现有可能使得个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网络空间十分开放,这使得个人的隐私,尤其是名人的私人信息会被上传到网络当中,这就会对个体造成很大的伤害,而近年来流行的人肉搜索,更是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网络新闻对政府危机管理以及公共管理的影响 (一)网络新闻对政府危机管理影响 作为人民对自己的意愿进行表达的重要渠道,网络对政府的微机管理也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实际上就是新闻的传播。在新闻传播当中,信息时最为主要的内容,而信息的功能就是能够保证人们不确定性的消除,而新闻的传播就是对信息传达的实现。根据马斯洛的理论,安全是人类一项重要的基础需求。因此,不管是在发生危机前还是发生危机后,人类都希望能够对社会当中的各种危机信号进行获取,而新闻的传播则是人们对危机信息进行获取的最主要的渠道。作为当代大众信息传播当中十分重要的工具,网络新闻的传播也需要对公众对相关的危机信息进行提供。而危机管理其实就是利用新闻传播的方式,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地了解到自己所面临的威胁。在事件初期当中,网络新闻更需要利用信息的来公开危机,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对公众的知情权进行了体现,另一方面也使得传媒本身的环境监测功能得到了发挥。 (二)网络新闻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影响 在公共给管理的过程当中,政府需要涉及十分复杂的环节以及步骤,其中包含有制定、监督、管理公共政策等,而在这些环节当中,同时也需要民众的参与,从而对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体现。 以公共政策的制定为例,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权力机关围绕某问题对政策目标进行制定,在这样的过程当中,需要对一定的程序以及原则进行遵循。因此,在公共改政策的组成部分当中,对政策目标的确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也需要对公众的意愿进行充分的考虑,从而最终对政策目标进行确定。但同时仍然需要看到的是,当前公众的表达渠道仍然比较缺乏,而且也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利用网络公共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这样的现状进行有效的改善,使得民意表达的渠道得到有效的畅通,并最终使得政府能够制定出民主、公平的公共政策。 三、加强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策略 (一)建立法规体系 对于新闻来讲,真实是必须坚守的重要准则。现如今,很多的网络新闻都会采用匿名的性质来进行,这样的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对其利用以散步耀眼,这就使得网络新闻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缺乏真实性的网络新闻一旦得到广泛的传播,就会对一些问题进行无限的放大,并最终造成群体事件,难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应实施实名制立法来使得这样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严格的要求一部分新闻,使得新闻自由与使命之间的平衡点能够得到良好的把控,现如今,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W络新闻管理条例,但并未完全在实践当中得到良好的实施,这就更需要加快立法工作。 (二)实现新闻网站良好的整合以及缩减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网络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站。因此,政府首先应对网站的管理进行强化,并对网站进行相应的整合。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扶持优秀的网站,并对其影响力进行扩大。其次,还应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整合有价值的新闻资料,使得资源的利用率能够得到稳步的提升。最后,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为优秀的新闻网站创造出更好的发展空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核标准进行放款,并鼓励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 四、结语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当中,探讨了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问题,并得出了对其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对网络新闻实施公共管理,能够使得网络当中的舆论环境得到有效的优化,并促使网络新闻能够更贱真实准确的进行报道。 (作者单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现状及创新 网络新闻对当代社会的影响较大,通过网络新闻,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最新的新闻信息,使新闻信息更加公开化和民主化,而网络新闻的出现也使得虚假信息蔓延、个人隐私受到严重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少消极影响。①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根据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创新建议。以下文章就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和创新对策进行了简要分析。 1.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关于网络新闻的管理,一方面需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即社会道德来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管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法律完善,以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行为,肃清网络新闻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首先,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大部分法律是针对网络治理的,但是在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②其次,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导致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最后,网络新闻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要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立法部门就必须跟上时展的脚步,走在时展的前沿。但目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1.2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有关部门在对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时,虽然制定了不少的管理制度和策略,但是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有待完善。我国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网站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网站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政府规定,新闻网络的数量必须要予以控制,但是事实上,我国网络新闻网站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看不到公共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效果。③此外,从网络新闻的质量来看,由于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较快,为了满足人们的新闻需求,不少网站的新闻质量较差,稿件性质也开始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利于保证新闻行业的纯粹性和专业性。第二,政府管理新闻网站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新闻不断做大做强,导致政府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 1.3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 需要加强政府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娱乐新闻的管理。目前,不少娱乐新闻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故意制造大量的虚假新闻,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给部分网络新闻提供了继续发展扩大的契机。 2.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2.1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网络新闻的可视化、时效化和持续化。此外,网络世界中,所有网民均可以是网络新闻的主体,网络新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新闻阅读和信息提取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造成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消极影响,为了避免更多虚假新闻的产生,减少网络新闻的消极影响,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实现网络实名制,让网民对自己的新闻和言论负责,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的发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④事实上,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在几年前就试行了网络实名制,但并没有大范围推广,因此没有取得较大的成功,随着网络新闻环境的逐渐恶化,因为不堪网络暴力的压迫而患上抑郁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实行网络实名制成为改革的必须,政府应该加大网络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法律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使网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2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漏洞是人们敢于不断挑战法律的重要原因,就网络新闻公共管理而言,人们之所以敢于利用网络新闻制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与当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相关法规不够完善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 2.3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对网络新闻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各方面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综合管理。第一,要利用社会力量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管理。网络新闻不仅要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利用社会各行业和各机构的力量,共同管理网络新闻,用媒介行业的职业标准来约束网络新闻。第二,利用舆论压力监管网络新闻。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有十亿网民,利用网民的舆论压力也能够对网络新闻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网络新闻朝着正面和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⑥第三,通过技术和新闻评价机制的建立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从技术上来说,新闻网站在运行过程中应该设立投诉箱,允许网民针对新闻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保证网络新闻的质量,营造健康的网络氛围。此外,通过完善的网络新闻评价机制,相关权威机构可以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点评,根据权威机构的新闻点评,个人或者新闻机构需要对新闻中的不实消息进行道歉并接受一定的惩罚。 3.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力度有待提高以及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加强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作者:杨建章 单位: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困境及对策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技术的革新,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很多生活方面的习惯。在信息技术的普及过程中,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呈现出多样性,并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自己对信息的需求。网络新闻舆论的运用在信息传播效率和范围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目前我国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模式相对陈旧,在管理水平上无法满足网络新闻的发展前景。本文主要描述现阶段我国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现状和困境,然后针对这一问题,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做出详细对策分析。 【关键词】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对策分析 在我国网民数量越来越多的形势下,网络新闻舆论为广大网民发表自身言论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这个平台具有较强的言论自由,能抒发自己内心的真实的想法,与此同时,还能以多人参与讨论的形式实现人们对信息的索取,同时,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新闻舆论能有效帮助政府部门及时了解民生民意,通过对大众需求和意见的调查分析,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1.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现状和困境 1.1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带给人们生活上很多的变化,在网络新闻内容和模式朝着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中,在对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上,一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范,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举措,但是整体还有诸多缺陷①。首先,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立法只是对网络方面实行了相应的整治,而缺少细节上的手段加以管理;其次,在国家制定法律的时候,对网络新闻舆论整体系统约束性不够,导致立法不太完善;另外,目前有关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跟不上网络新闻舆论的更新速度,导致公共管理制度的滞后性。当前我国网络整体运营过度商业化,导致网络新闻舆论与公共管理上容易产生一些相冲突的现象,造成网络新闻舆论在公共管理上不能顺利推进。网络新闻舆论是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网络平台,相对其他大众媒体本身具有的商业性质,网络新闻舆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难免受到其他媒体商业运作的影响,这也给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2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困境 其一,政府管理力度不够。首先在网络新闻舆论管理上,我国法律对新闻网站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实际上,仍然有很多已经超过数量之外的新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在增加,更为关键的是大部分新闻网站的信息和内容很难定性,具有很强的商业性,又不属于新闻的范畴,而且这类网络新闻在传播上又很广泛,为公共管理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②。另外,还有大量的新闻网站不在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在网络新闻大力发展的形势下,网络上有很多单位和企业建立的网站,有的还属于非新闻性质,这几类网站很大程度上在避开政府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性,让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更加困难。其二,政府缺乏对娱乐新闻的监管。根据数据显示,在网络新闻阅读上,网民浏览最为广泛的类别是娱乐新闻,超过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娱乐新闻是组成网络新闻的重要一项,正因为网民关注度高,娱乐新闻的辐射范围相对更广。从年龄阶段上看,青少年是浏览娱乐新闻上的主力军,这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在目前来看,娱乐新闻不乏很多低俗、趣味低下的内容出现,加上青少年对信息缺少正确的选择和甄别能力,反而容易受不良新闻的引导,造成很多与青少年相关的问题产生。由此可见,对娱乐新闻上的管理是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对娱乐新闻的监管落到实处,尽可能遏制庸俗娱乐新闻的和传播,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开放、绿色、健康的网络新闻环境。其三,网络新闻舆论把关不严。造成网络新闻舆论把关不严的现象一部分来自于网络新闻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在这样一个环境里,具有体量巨大的信息,加上网络新闻舆论的快速传播性和随意性,使得很多信息找不到源头,更无法进行辨认,因此,在公共管理上对很多网络新闻舆论把控难度非常高,经常存在虚假舆论和负面舆论的发生。为构建更加开放有序的网络新闻平台,就需要对网络新闻舆论实行严格的把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对个人行为或者团体行为进行识别区分并进行严格的把关,通过对信息源头的监管和控制,实现有力的辨别和整治,从而达到对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目的。 2.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对策分析 2.1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新闻舆论中对虚假新闻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繁琐的工作,网络新闻处在一个虚拟性的网络平台,这给虚假新闻的制造和提供了条件,虚假新闻对网络整体环境的影响非常不利,为人们对有效信息的识别造成了诸多不便。为网络整体环境和网络安全考虑,实现网络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管,网络实名制是切实可行的举措。网络实名制的施行能很大程度上约束网民不正当信息内容的行为,新闻制造和者也需要充分对自己的新闻内容负责,在这种制度下,虚假新闻事件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对净化整体网络环境也有积极的意义。网络实名制是国家近年来一直大力提倡的网络改革机制,但从整个媒体领域来看,真正实现网络实名制的媒体数量相当少。这一方面源自网民的不配合,觉得实名制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因此遭到网民抵制。而网络媒体又不愿失去用户量,导致网络实名制在推广道路上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向国外看此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富有成效的经验,将网络实名制逐步有效地推进,使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实现良好的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应该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按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实名制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在保证网民切身利益和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网络实名制,当然,这需要政府大力完善和施行网络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网民网络安全意识的提高。 2.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网络新闻舆论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展开相应的调查和研究,整理出问题的来源和关键,分析出是由于网络本身特征造成的,还是网民素质的问题,或者是政府立法部门在管理法律法规中存在漏洞④。笔者认为,政府应该首先从自身问题出发,及时找到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的不足,然后根据现有的网络新闻舆论问题,对目前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修改和完善,将过时或者和现阶段网络发展不匹配的规章制度去除,让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时候,政府需要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眼光,对网络市场和互联网发展做到清醒的认识和掌握,根据网络新闻动态及时调整法律法规的方向和可行性。同时,在法律法规逐步完整的过程中,政府在管理水平上还需要提高监管的力度,在对网络新闻舆论进行公共管理时,通过实行责任追踪制度,加强对网络新闻管理的深度。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网络新闻舆论具有很强的影响,这就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充分发挥法律法规长期稳定的作用,为网络整体环境做出贡献。 2.3健全网络新闻的管理体系 完整的网络新闻管理体系需要多方面共同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能确保网络新闻管理有法可依,改良网络自身建设能使网络环境得到有效的净化,此外,健全政府在网络新闻上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监管对网络新闻管理上具有很重要的影响⑤。除了政府参与网络管理外,还需要社会以及整个媒体行业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在网络新闻管理上的约束能力,尤其是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的监管,自觉提高网民对网络新闻管理的态度和意识,必要时还可增设对网络新闻评价机制,做到对网络新闻切实的管理,较好地推动公共管理的施行。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网络新闻舆论在公共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行实名制保障网络环境以及健全管理网络系统等方式下,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一定会朝着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季云娟 单位:复旦大学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公共管理网络新闻舆论研究 【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得到不断提升,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对社会、政治文化以及军事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网络孕育下的电子产品具有更新换代快以及受众广泛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来了解信息,获取新闻,进行舆论监督。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和地域交互性,网民能够实现自由的意见表达,通过这种自由化的意见表达渠道能够形成网络新闻舆论,从而对政府公共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网络公共舆论;政府公共管理;影响 互联网给公民参与政府公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从而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逐渐增长,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来影响公共决策的效果日益显著,其积极作用也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但其中的不少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因此,政府必须加强重视,尤其要强化网络舆论对国家公共决策所产生的正面作用和影响①。 1.网络新闻舆论对信息传递发展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日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在短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基于此,政府倘若继续坚持原有的理念和决策方式则无法满足社会各阶层人们的需要,必须打破传统,为人民和政府创造更多的机会和途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知识水平逐渐提升,其政治意识也不断提高。为此,政府也要积极转变观念,畅通民众自身利益的表达渠道,不断缓解社会压力而导致的各类危机②。首先,网络舆论影响了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方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大多停留于口头交谈,这种交流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实现大范围的传播。而在互联网产生之后,人们通过QQ、微信等方式实现信息交流,获取新闻资讯,这样的方式既快速又便捷,能够起到重要的影响公共舆论和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作用。其次,通过互联网能够实现信息多对多的交流。在互联网还未普及之前,人们的观点很难传播给多数人,需要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书籍等传统媒体才能实现。然而,现今微博、论坛等的兴起为民众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比较广阔的平台。很好地实现了信息多对多的传播与交流。根据调查显示,微博是政府进行政务宣传的主力军,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内容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营水平逐渐成熟,微博问政等服务能力逐渐增强。 2.网络新闻舆论对政府公共管理带来的阻碍 2.1网络新闻舆论可能会引发非理性的社会心理 网络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它改变了传统媒体受到时间、版面以及播出时间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民众参与成本的风险,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表达情绪。然而,在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人们时常将最深层的感受进行表现。尤其在没有约束的环境下,网民的身份处于匿名状态,因而容易出现部分网民受到心理操控而变得失去理智,网络内容低俗化以及情绪化问题则会暴露出来,容易引发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危及国家安全管理。 2.2部分不良信息会误导政府公共舆论的走向 通过网络开放自由的环境,人们能够自由发声,个性得到张扬和释放,但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受到人们知识水平、价值观念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信息的选择和处理能力会有不同的反应,这就有可能导致所传播的信息发生质的变化。尤其对于部分情绪比较激动的网民而言,他们在看到有煽动性言论的时候会出现跟风的现象,久而久之则会误导公众正确的舆论导向③。 2.3可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权益侵害 由于网络的开放化和自由化,实现了真正的以人为本,与此同时有效延伸了公民的权利。然而,一般而言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无需接受责任的制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强权和暴力行为的发生。现代社会,关于网络谣言事件层出不穷,严重阻碍和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环境以及现实的社会秩序。在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缺乏保障,部分网民或许会出于仇恨和报复之心而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的权利。其实网络暴力犹如看不见的拳头,一方面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损害了其利益,另一方面使得部分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3.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带来的积极影响 3.1有助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政府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其首要环节就是制定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围绕生活的某个方面问题所指定的政策目标,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因此,确定政策目标是制定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政府必须在充分考虑公众意愿的前提下才能最终确立政策目标④。尽管传统媒体在公众舆论表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表达渠道依旧较窄,并且百姓在期间的话语表达权较弱。通过网络新闻舆论,能够有效改善这一现状,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为政府制定出公平民主的公共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有助于政府政策行为的执行 政策的执行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优秀,执行过程能否最终达到预期目标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涉及信息、执行人员以及资源配置等方方面面。宣传是政策执行的优秀环节,它关乎公众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认知程度。而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机构能够利用公共网络实施舆论导向,不断扩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舆论,能够倾吐民众对政策表达最真实的意见。通过网络新闻舆论的交互性原则,能够有效实现与网民进行沟通,政府向网民认真解读各类公共政策,从而为政策的执行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有助于政府政策行为的有效执行。与此同时,当民众通过网络新闻舆论发现政策执行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明显的漏洞时,则可以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从而确保政策的执行能够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促进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⑤。 3.3有助于政府公共管理中的舆论监督 政府公共管理同样离不开监督的作用,而监督又离不开媒体的作用。媒体监督作为主要的公共舆论监督工具,大多数情境下主要反映政治以及精英媒体人士的意见。由于受到媒体自身公信力的影响,实施起来容易便捷,而社会大众在监督上存在着较多难以实现的地方,很难实现普通大众的看法和观点。基于这样的现状,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必须借助更加高效而有力的措施和监督手段,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就是其中最为实用的重要方式。与大众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新闻监督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特点,它使得公众能够平等参与组织各项管理,凭借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帮助网络舆论获得良好形成。为此,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要善于利用好网络这一利器,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实事,从而不断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和质量。⑥ 4.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它有助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助于政府政策行为的执行;有助于政府公共管理中的舆论监督。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阐述了网络新闻舆论影响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方面;其次分析了网络新闻舆论对政府公共管理带来的阻碍;最后详细分析了网络新闻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带来的有利影响。 作者:周慰祖 单位: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探析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新闻传播出现了全新的载体模式,网络新闻由此兴起。目前我国网民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民众在接受信息的方式上逐渐改变,新闻信息管理也由此形成了新的规律和特点。网络新闻作为互联网时代新的新闻形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在对其进行公共管理时必须制定出更加合理的方法的完整体系。本文结合网络新闻的特点,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关键词】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问题探析 0.引言 网络新闻的出现为网民获取资讯带来了极大地便利,它帮助公众及时获取信息、参与事件进程,同时影响事件的处置,尤其在促进网络民意和网络民主的发育和生长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①。然而,由于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我国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必须加强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法规和制度管理,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体系。 1.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1.1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 网络新闻给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人民生活均带来积极的影响。首先,网络新闻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参与和转型。无论对于政治还是公民而言,公民参与都是其中的重要条件,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网络凭借其民众参与的平等性和互动性将新闻和消息传播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政治参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次,网络新闻有助于公众对政府的行政与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近年来,各大媒体均在建立自身的门户网站,为新闻提供了另一个拓展平台,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帮助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第三,网络新闻有助于政府反腐工作的推进。传统媒体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表现为信息无法及时、全面的表达,致使反腐工作开展遇到瓶颈。而通过网络新闻能够有效突破这一限制,帮助政府反腐工作得到顺利开展②。 1.2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必有弊,对于网络新闻而言同样如此。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网络新闻的泛滥影响公众对社会的认知。网络处于虚拟和开放的环境之中,其间充斥着大量的虚假新闻和网络新闻,部分个人或者团体出于自身利益,利用网络散步谣言,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认知。第二,网络极易引发侵权现象。一般而言,网络新闻的和转载都会涉及到版权问题。不少人利用网络对原视频以及原文章进行编撰和篡改,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第三,网络新闻可能会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和权利。网络处于开放的环境下,个人的生活、隐私,尤其是名人的私人信息上传到网络会对个体的精神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心理伤害。尤其是近年来流行的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网络新闻对政府危机管理和公共管理的影响 2.1网络新闻对政府危机管理的影响 网络新闻作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对政府危机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质即为新闻传播。新闻传播的主要是信息,而信息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能够消除人们的不确定性,新闻传播实现的就是信息的传达。依据马斯洛的人类需要层次理论,安全需要属于人类基础需要。因此,不管是危机发生之前还是危机发生之后,人们都渴望能够获取社会的各类危机信号,而新闻传播则是获取危机信息最主要的渠道之一③。网络新闻传播作为大众信息传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有责任和义务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危机信息。其实危机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新闻传播将人们所要面临的威胁准确地传达给受众。尤其是在事件爆发初期,要通过正式的信息渠道对危机进行公开,这既体现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发挥了传媒应具备的环境监测功能。 2.2网络新闻对政府公共管理的影响 在政府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其所涉及的环节和步骤复杂,包括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管理与监督,而这一系列的环节均需要民众进行参与,从而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就拿公共政策的制定而言,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围绕生活的某个方面问题所制定的政策目标,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因此,确定政策目标是制定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政府必须在充分考虑公众意愿的前提下才能最终确立政策目标④。尽管传统媒体在公众舆论表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表达渠道依旧较窄,并且百姓在期间的话语表达权较弱。通过网络公共舆论,能够有效改善这一现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为政府制定出公平民主的公共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加强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策略 3.1建立网络新闻管理的法规体系 真实作为新闻传播的血脉,必须始终坚守。当前网络新闻大多采用匿名性质来进行,这就使得不少异己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实现谣言散布和网络诈骗,对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失真的新闻一旦进行广泛传播,则会将私人或者小问题进行无限放大,极易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基于此,可以通过实施实名制立法来解决这一漏洞,在保护网民隐私的前提下,对部分内容的新闻进行严格要求,把握好新闻自由与实名制之间的平衡点⑤。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网络新闻的法律与法规。目前我国虽然现存了部分有关网络新闻的管理条例和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进行普遍实施,由此加快网络新闻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要将行政手段与法律策略进行完美结合。 3.2实现新闻网站良好的整合与缩减 由于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发展,其所衍生的新闻网站处于爆发期,各种类型的新闻网站层出不穷。基于此,政府必须强化网站管理,对其进行相应的整合与缩减。为此,政府首先要依据相关规定,崇尚“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以及办出特色”的理念,把重点且优秀的网站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网站。第二,要善于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将国内出现的有价值的新闻图片、文字以及其他资料等整合起来,供媒体共享,不断优化和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积极为新闻网站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具体而言,包括放宽审核标准,积极鼓励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介实现有效的融合和互动,争取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 3.3优化网络新闻审批制度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媒体具有及时性、交互性以及参与性等特征,因此网络新闻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它实现了信息交流的便捷和快速。传统媒体制度下,新闻从产生到具有一套复杂的过程,从而确保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然而,对于网络新闻而言,虽然也设立了一定的审核机制,但不够严密。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优化和完善网络新闻审批制度具有必要性,它是确保新闻内容准确真实,防止谣言散布的重要基础⑥。 4.结语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关于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问题的探析,得出实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极其必要,它是优化网络舆论环境,确保网络新闻真实准确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阐述了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其次分析了网络新闻给政府危机管理和公共管理带来的影响;最后详细提出了优化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问题的策略。 作者:黄文亚 单位:复旦大学 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研究: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对策研究 摘要: 网络新闻舆论成为广大民众表达自身的诉求、倾诉内心想法、进行思想碰撞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行政管理者了解民情民意、集思广益制定政策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的许多网络舆论话语权看似多样性表达,实则由少数人掌握,在网络新闻舆论的传播过程中把关者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网络运营的过度商业化倾向也使得其忽视社会责任和信息传播的正面效应。网络新闻舆论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困境,这对网络新闻舆论自身的发展产生了制约,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稳定性。政府应稳步调整网络舆情的治理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体系,积极加强网络舆论媒体内部的自律。 关键词: 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困境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即时通讯、微博、微信、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等为代表的新兴网络新闻舆平台在虚拟空间中得以不断延伸,呈现出日新月异的趋势。互联网逐渐成为广大民众表达自身的诉求、倾诉内心想法、进行思想碰撞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行政管理者们了解民情民意、集思广益制定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互联网上的网络新闻舆论已经变成各种各样的社会观念以及思想意识的显示器和晴雨表。网络新闻舆论对一国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在这样一个信息瞬息万变、呈几何式不断裂变的时代,任何区域、任何时间的任何事件都会经过蠕虫一般数以兆计的比特单位,迅速扩散到无限的空间和场所,冲击、迷惑着人们的心理认知和情绪判断,如果缺乏事前与事中必要的信息安全策略和应对措施,就会对社会酿成严重的不良反应,也必然导致事后更大的处理成本。所以,在目前网络舆论盛行的时代,如何有效实施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保证网络新闻舆论朝着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是当前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网络新闻舆论的传播特征与信息监管局限 伴随着网络新闻舆论的不断发展,其产生的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近些年来,由于网络新闻舆论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参与者身份地位的复杂性以及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网络新闻舆论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日常化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深刻了解到网络新闻舆论的重要意义,但是同样也不能忽略的是,网络新闻舆论并非一个神圣的净土,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网络新闻舆论发展的困境也越来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困境,是我们有效完善网络新闻舆论的重要参考。 (一)多样性表象下的单一 互联网的受众性是非常广泛的,不同年龄、职业、身份、地位的人都可以尽情参与到网络新闻舆论中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看法,发泄自己的情绪。因此,网络新闻舆论的参与主体是具有多样性的。特别是在当下网络新闻舆论极度膨胀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被纳入到网络新闻舆论当中,从而凸显出网络新闻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与多维性。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在这样一种多样性的网络新闻舆论主体下存在着一定的隐忧和风险,这就是这种多样性可能只是以参与主体多样性表象的一种话语权的统一归属。网络新闻舆论虽然给广大民众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多样性的渠道,也因此导致了话语权格局的重新整合,但是这种整合并非完全平等地将话语权分享给了每一位参与主体。一方面,网络新闻舆论的发言权与话语权并不是等同的。发言权主要是网络新闻舆论的参与主体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泄自己的情感,这种权利基本上是处于平衡的。但是话语权则不一样,它不仅代表着发言权,还代表着对于该种舆论新闻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决定了网络新闻舆论的走向[1]218。在各种网络媒体当中,媒体空间的不断膨胀造成了话语权的一种虚假转移,许多参与民众在媒体当中往往只具有发言权而不具备真正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现实空间与网络媒体空间之间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参与主体虽然具有一定的差别,一方为现实中的民众,一方是网络媒体舆论中的抽象符号,而两者背后都有统一的现实中的人在主导,后者成为了前者的一种映射,因此,现实中资源的多少会影响到个人参与者在网络媒体中的发声大小。网络新闻中的真正话语权其实是被所谓大V等领袖意见所左右的,网络媒体的参与者们虽然能够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发泄自己的情绪,但是,这些各种各样的意见和建议最终都会统一为领袖意见。这些领袖们由于身份、地位的特殊,掌握着实际的话语权,引导着整个网络媒体的舆论走向。因此,在网络新闻媒体舆论的多样性的表象之下依然是单一性的发声存在。 (二)网络舆论引导运作模式不协调 当前的网络运营模式逐渐偏向商业化。而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与网络新闻舆论引导和管理的责任感之间形成了一种冲突和不协调,继而导致了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不能顺利和正常进行。当前的大多媒体都是采取商业的运作模式,商业运作模式对于经济利益的诉求超越了对于社会效益的诉求,这无疑给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当下的网络新闻舆论的情形下,由于网络舆论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网络媒体的运作势必会受到商业化的市场运作模式影响。近十余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浪网的诞生是我国网络新闻媒体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新浪是我国第一家主要以网络媒体起家、逐步成长为综合性、多元化的商业性信息平台,从其最初将自身打造成“世界各地中国人的全功能网上生活社区”的娱乐性定位,到目前已然发展成为覆盖中文世界乃至每一领域、每一细胞的网络帝国,其影响力早已成为中文信息世界的风向标,新浪网无疑在网络新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其他众多商业网站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到网络新闻之上。商业网站一般都能够通过巨大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使得新闻传播迅速在网络和现实中得以展开,为社会公众知晓。然后,在这种迅速传播的背后主要还是以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对于社会效益的关注度不高,有的甚至往往成为负面的导向,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2]。由此可见,在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过程当中,要充分注意经济利益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网络新闻舆论把关功能薄弱 网络新闻舆论需要具有决策力和辨明力强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把关,这对于网络舆论的良好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把关人就是对传播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合理筛选、正当决策的人以及集体,其主要工作是在海量的信息交互与的过程中,进行专业的信息甄别、筛选、剔除或加工,本着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至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信息契合群体的规范或价值观,避免对个人或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把关人或集体无形中充当着意识形态维护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他们需要规范、纠偏那些似是而非的信息造成的紊乱和伤害,必须充满大局意识,尽可能地通过对受众输入某种价值观或者意识形态使他们的思想得以同化[3]。当然这种思想应该是符合大部分群众的价值规范的,是具有正能量作用的。在当今互联网不断发展,信息泛滥的大数据的社会形势下,把关者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因而,他们在信息化条件下能够影响网络新闻信息的导向、价值和效应,能够极大影响社会发展趋势。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在网络新闻舆论的传播过程中把关者的作用已经极大地被削弱了,这主要是由网络舆论传播的特征引起的[4]。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开放性被大大提高,每一位网民都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需要信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信息筛选和过滤的限度。而且,网络舆论的把关者多数是以诸如网站管理员的删贴与网络系统的有害信息过滤等隐性的形式存在,这样导致把关者对网络新闻舆论的控制力和引导力被极大削弱。加上一些网民可以利用黑客等其他网络技术解除这种限制,能够很轻易地避开这种限制,通过其他的变相方式去信息。这无疑给网络新闻舆论空间的净化和有效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对策 前述网络新闻舆论供给管理中的一些主要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新闻舆论的良好发展,而鉴于网络新闻舆论对社会影响之深刻与广泛,就有必要寻找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好这些困境,以便积极应对网络新闻舆论发展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矛盾与冲突,以推进网络新闻舆论更好的发展,为社会带来积极的效应[5]。 (一)调整网络舆情的治理目标 网络新闻舆论的治理目标对政府与网络舆情的关系模式以及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定位有着重大的影响。网络新闻舆论究竟是应该成为当前政府管理的对象还是应该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态度与看法就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目标。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积极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并积极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去宏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是政府调整和治理网络新闻媒体舆论的重要目标。我们知道,网络新闻媒体多是以匿名和无限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传播,这就在无形之间加大了政府在治理网络新闻媒体舆论方面的压力。网络新闻媒体的相关舆论与众多参与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新闻媒体的作用是要能够发挥切实的监督作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公共权力的对立面,而这种对立面绝不是单纯的对抗。其实,网络新闻媒体也以能够为公共权力和社会矛盾与冲突提供相对的缓冲地带而成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公共权力在为社会提供相应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规则之时也同样为网络新闻媒体舆论的运作提供了相对良好的保障机制。网络新闻舆论应该得到政府有效的保护和改善,发挥它们对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应加大力度去适应、改善网络新闻舆论的环境,对网络媒体新闻舆论的运行与操作机制加以有效的规范和治理,积极重视民众利用网络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这样一些诉求来实现政府与网络新闻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样一种目标,就必须加大力度调整网络舆情的治理目标,正确对待和认识网络新闻舆论的积极作用,努力参与到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进程中来。政府要利用公共权力的手段来建立健全网络新闻舆论的发展规则和运行机制,为网络新闻舆论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网络新闻舆论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体系 网络新闻舆论是自由度高、以匿名形式开展的一种网络活动,由于网络新闻舆论自身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网络新闻舆论的健康发展。首先,构建一支专业性强的网络新闻舆论管理团队,做好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引领工作。网络新闻舆论的信息量是非常繁多的,其覆盖面和影响力也是极为广泛的,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管理。因此,政府部门要有意识地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角度出发,将引导网络新闻舆论的工作放在重要战略位置[6]。长沙市委市政府在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方面就做得非常出色。政府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门讨论网络新闻舆论的治理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组建起专业化的网络新闻舆论管理团队。并且从市政各单位通过考评精心挑选了十多位政治素养高、专业技能强的工作人员组建起专业的网络评论队伍,以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与此同时,长沙市市委市政府还下发了《关于组建长沙市网评员队伍的实施方案》对网络新闻舆论专员的工作职责、对象、程序、考核等都做了严格和正规化的有序管理。网络评论员不定期的登陆相关新闻舆论网站,本着“以事求实、对事不对人”的工作原则,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参与网络新闻的讨论,积极引导网络新闻舆论的正确发展方向。其次,搭建网络新闻舆论监控平台,准确把握和控制网络新闻舆论导向。可以组建起搜索频繁、监控面广泛的监控平台,适时关注一些网络新闻舆论的重要网站,如人民网、新浪网、中国网、天涯社区等,严密关注相关舆论的导向,对于网络新闻舆论中出现的特殊和意外情况予以及时和有效的解决,确保网络新闻舆论的正规性和合法性。当然,也应该适当赋予这些网络新闻平台一些特殊权利。为传播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提供一定的途径,由此在网络新闻舆论界形成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最后,要有效地疏通网络新闻舆论的渠道,对于不合适的网络新闻舆论及时地加以疏导。利用正面的宣传来以正视听,积极引导网络新闻舆论的发展态势,及时有效地应对网络新闻舆论突发事件、对于一些敏感信息要通过权威的客观事实来杜绝那些虚假造谣的信息,一方面要及时化解网络新闻舆论出现的矛盾,另一方面则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双管齐下,有效净化网络舆论的氛围,创建和谐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积极加强网络舆论媒体内部的自律 治标先治体,治体要先治心,网络媒体不仅是信息化的载体,也是各类信息的中心,从国家利益、法律法规、从业道德、人文素养、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意识等各方面提升网络舆论媒体的内部自律,是促进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效益的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国家在网络新闻舆论方面就采用的是这种方式,它们很少利用公共权力强制控制网络舆论的导向,而是通过一些比较柔和的方式,例如“网络内容分级制度”、“业者自律规范”等方式,这些方式不仅尊重了网络舆论使用者的权利,而且也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比起通过公共权力强制控制要缓和、有效。例如美国对于互联网的管制就是通过协调和权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而实现的。美国在制定网络舆论管理管制的条例或法规的时候,“考虑到了互联网的行业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一些特殊条件下的国家利益,很好地将这些利益融入到了立法和条例当中,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在不影响网络发展的前提下完成对网络舆论的引导”[7]。因此,美国的网络舆论管理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多层级性、策略灵活性等本质上是植根于民众、网民尤其是网络媒体和从业者的网络素养和网络自律性的不断提升。提升行业自律和加强网络素养,需要不断加强网络生态文明和网络和谐环境的建设。这主要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扶持、培育具有公众效益的网络新闻舆论网站。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网路当中,那些保存下来的网站都是具有真正实力的,而且也是很好地协调和融合了各方面利益的。我们熟知的例如新浪、搜狐、网易等主流门户网站在商业化运作模式下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其拥有的网民占到了绝大部分。但是因为商业化运作的原因,许多网站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效应以及公益性行为还非常不足。而以社会效应为主的政府性官方网站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还缺乏相对的吸引力和灵活性,一些重要的主流网站迫于生存的压力也在逐步尝试向商业化运作模式迈进,盈利则成为这些网站的主要衡量标准。鉴于此,有必要加强网络新闻舆论的公益性建设,借此引导网络新闻舆论的方向。其次,要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内容建设。要能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搜集和整合相关新闻信息,利用网络开放性的特征,打造丰富多彩的网络新闻形式,以吸引网民的参与,提升网络新闻舆论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此外,要注重网络新闻舆论的全面化建设,尽量给网民们提供丰富多彩的言论与观点,并积极做好对网民的引导工作,促使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最后,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根据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及民众的心理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受众普及正确的思想观念和政治意识,有效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权。在日常的思想教育和意识培育活动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原则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融合民族性与世界性,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到网络舆论的引导之中,在网络信息社会进步中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结语 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地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空间更加给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网络新闻舆论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正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以及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导向和稳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言喻的。在复杂的网络新闻舆论空间当中,应该密切注意网络新闻舆论的动向,有效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引导,积极做好对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面对信息化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局面,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和努力,需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工作。 作者:吴彤 单位: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
财务论文范文:服装行业IPO财务审计论文 一、相关文献综述 (一)实证性相关文献 夏宁在《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财务审计研究》一文中,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这一传统问题,在财务审计视角下进行了讨论。在文中他提出,因为股票期权与企业的业绩相关性较强,因此,在向公司个人实施股权激励时应通过财务审计来摸清每股收益。这一文献的视角十分新颖,也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该文并没有从整体视角来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问题,更没有探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财务审计问题。但文中所提出的论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实施IPO财务审计的重要性。 (二)纠偏性相关文献 赵卓在《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审计路径研究》一文中,就当前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舞弊行为的特征和内容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施财务舞弊的动因。在对策构建上,该文提到了从总体应对、提升识别技术和重点项目审计等三个方面的措施。将视野转换到IPO财务审计问题时也不难发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不仅根源于审计人员的有限理性使然,也归因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实施的隐蔽性行为,而该文献对本文主题的讨论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三)展望性相关文献 在仅有的一篇有关IPO财务审计文献中,陈羽桃在《从IPO改革视角看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发展》一文中提出,在促进资产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实现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分野,从而最终形成分工合作的局面。从中不难理解,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职能存在差异,工作对象也存在不同。财务审计的价值取向在于取消资产价值水分,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向在于精确资产价值。可见,在合力作用下将能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绩效。以上从三个方面所归类的文献都对本文的论述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因目前缺少针对行业的文本资料,这也使得上述理论观点是否适用于服装行业也值得商榷。因此,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需要具体化到服装行业的特征中来。 二、服装行业IPO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调研并结合主题,以下选择性的从3个方面来提炼出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成本核算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 目前,我国具备上市的服装企业大都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在推动公司集团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下,都会根据现阶段的网络化分工形式采取业务外包模式开展生产经营。因此,在成本核算领域就会面对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两大范畴。针对生产领域的成本核算,又会因技术的不可分性而导致重复计算;针对流通领域的成本核算,因“冰山原理”也促使成本核算面临着漏算的状况。这就在客观层面对服装业IPO财务审计带来了难题。考察服装集团公司组织资源来看,其不仅具有资本密集型的特点,也存有劳动密集型的特质。从而,在对资本折旧审计和劳动力成本财务审计上往往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 (二)涉税项目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 随着针对成本财务审计问题的出现,就必然会带来涉税项目在财务审计上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现有资料反馈,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在财务账面上调高成本项目的数额,以及通过增大债务的方式来压低所得税的交纳金额。从目前上市公司担保融资的业务状况来看,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借助向分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的事项,来进行内部化财务技术处理来拉高总公司的成本总额。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是针对产品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种,但目前对产品增值额的确定存在着争议,且上市类服装公司一般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因此品牌溢价的确定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 (三)资产产权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 作为IPO公司都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仍存在着股东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资产所有权混为一谈的情况。这样一来,在对服装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类财务审计时,便会受到两类权利混搭所造成的干扰。在抬高股价的目的驱使下,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借助股东资产所有权内部转移为法人资产所有权来实现。这样一来,所折估值就会出现虚高。在对净资产这个问题上,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在财务审计上却会出现直接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当然,除了上述三个主要问题外,在票据处理上也会存在着财务审计问题。但就优化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而言,需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来着力破解以上三个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除了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外,还受到现有制度环境的干扰。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影响因素。 三、应对问题的思路 从本文开篇对IPO的定义中也可以知晓,针对首次公开募集股票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因社会对该公司关注度不够高而会出现信息上缺失问题。再者,以服装类上市公司为财务审计对象,还会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环境和特征不甚了解,而出现财务审计上的问题。由此可见,IPO财务审计是一项复杂且综合性较强的业务项目,通常项目周期很长,涉及到企业的改制以及上市申报的方方面面,尤其还要跟多方中介机构合作,因此,相关业务难度也较高。结合上文的问题分析,应对问题的思路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构建: (一)了解行业背景 我国服装行业从整体上看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类型,与国际知名品牌服装企业相比,我国服装公司仍处于品牌价值链的低端。同时,在价值转型原理下可以知晓,服装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低于高科技行业的。这是基于这些经济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鲜有服装企业的存在。为此,在开展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事务之前,需要全面了解该行业的背景。包括:产成品的变现周期、技术系数、生产与流通特点等。了解行业背景的途径,可以在网络上来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与企业方进行交流。 (二)掌握成本特点 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还面临着成本核算上的难题,从而就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调整账面上的成本项目。为了减少因此而带来的财务审计难题,注册会计师需要深入把握服装行业的成本特点。根据从整体到局部的认知原理,首先应将成本项目轨迹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等两大板块。然后,再分别深入把握这两大板块的成本特点。为了适应现阶段服装外包生产的现实状况,可以将外包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的成本单元进行核算。 (三)规制涉税项目 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工作,其中一项便是监管企业的纳税事项。在与服装公司进行利益博弈时,需要规制涉税项目的成本调整行为。如,当审计调整涉及到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对原始报表与申报表的差异进行列报,在发现相关差异的当期进行调整,并补征入库。针对增值税项目,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四)防范产权转移 如果说,企业的股东是个人,那么用分红手段时得充分考虑其税收成本。但也有些操作人员认为,通过形成新的资产来隐藏旧的不良资产,在账面上会显得漂亮一些;个人并不提倡后一种作法。鉴于此,特别强调一点,审计调整不要也不能产生需要后期消化的资产,比如有些审计人员认为企业的部分票据不合规,将其已列支的费用或者成本调减,挂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但往往是事后仍然未能取得合规的票据,因此,实际上这种调整会给后续的审计带来更大的麻烦。以上从四个方面所做的应对思路仍有待商榷,但在问题导向下上述思路也是值得实践的。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化,但只要在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后才能为接下来的深化提供平台。 四、展望 下面再就今后的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展望:展望一:改制净资产折股的税收问题。笔者在与一些券商在谈及这个处理时,他们的意见也都不一致,但不纳税的依据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条:(1)对净资产折股的征税理解上各方存在偏差。有人认为这种净资产折股并没有带来法人实体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正常的对股东分红,让企业去承担或者股东个人去承担这块税收成本有些不合理;同时,有些企业主动积极去咨询所处地市的财政税务部门,相关地市的财政税务部门对净资产折股的征税执行上也有差别;(2)净资产折股的缴纳对象是企业的股东,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在已上市的企业中,当存在一些不符合"大税法"的地方特色税收优惠政策时,只要股东承诺对后续的影响可以由股东承担经济后果。因此,参照此类作法的结果是,在操作过程中,告知股东存在这方面的义务,同时由股东层面对其个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情况出具书面承诺,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展望二:审计程序的选择及底稿的要求。(1)总体分析。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当拿到报表未审数或完成审计初稿时,应关注各期、各个报表项目的结构、比例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对相关项目的变动做出充分且恰当的说明,以避免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审计程序有遗漏。(2)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之间的勾稽核对。现金流量也是各方关注重点,因此在复核(或者代编)现金流量表时,尽可能做出调整分录,以清晰反映三张表之间的勾稽关系。(3)内控审核。与正常年报审计相比,IPO项目的内控审核可选择的资料较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参考,可以一开始就与企业约定,提供给律师及券商的除专项资料外,其余均额外复印一份给注册会计师,很多资料均可以作为内控审核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如员工劳动关系核查等,可以作为薪资守环测试的底稿。(4)重大合同的摘录。通常情况下,在审计中可以合理安排一至两名助理人员,完成对重大采购、销售以及融资、投资合同的摘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栏次来摘录,对相关资料做好索引,并将摘录的合同条款与相关科目的测试相结合。 五、小结 本文结合服装行业的现有特点进行了问题提出,其中突出了成本核算、涉税项目、资产产权等三个方面的财务审计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思路则包括:了解行业背景、掌握成本特点、规制涉税项目、防范产权转移等四个方面。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化,但只要在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后才能为接下来的深化提供平台。 作者:林介山 单位: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工程项目财务审计论文 一、工程项目财务审计的真实与正确性的过程 对于工程项目的真实和正确审计工作,是审计的必然要求。在进行审计工作时,要对企业的立项工作进行审查,并对立项时的有关企业可行性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看其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对市场调研的真实性如何。对于企业的可行性报告进行编制,基本上是对工程的预算、项目的内容以及工程量等的有关计算,审计和查看其是不是完整、正确和真实。同时,还要对工程项目的批复等工作进行查验。针对目前很多的企业都对工程的可行性分析较为简单,并没有对企业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对于其考察的范围及真实性尚缺完整。对于企业可行性报告主要是对项目的有关依据进行审查。对项目的背景和概况,项目的有关市场展望以及投资额度,企业的项目经营财务等各种情况的分析。还要对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分析,项目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地理等优势,要进行考虑和分析。分析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目标客户和潜在客户等各种情况。注重竞争对手并进行详细分析和了解,避免失去许多市场份额。审计的工作还要对项目的规模进行审查报告,把项目的有关规划、建设的周期、以及财务的有关状况等都要进行审查,针对其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数据情况,进行验算和假设,对项目的经营成本和收益利润等,以及对灵敏度的有关分析和测算、不确定性因素等都要详细分析。对项目的财务要进行预测,并详细制定有关列表,把项目的投资预测表以及折旧和分销等情况的预测表,项目的利润和收入预测表,对项目的损益预测、现金预测都要进行排列。对于工程项目的有关可行性报告要进行有关专家的评估和报告,并把评估的有关意见和评价以书面的形式写出,上报给企业的董事会进行项目的有关决策意见。 二、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体现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过程有主导型作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的有关经济活动以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使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其主要符合以下有关条件:首先要符合国家有关大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例如对审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设计法等情况。其次,要符合有关行业和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审计工作要符合有关企业的会计准则等。再次,要对国家、各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预算编制和计划等相符合。对于招投标以及评定标等经济合同都要符合有关规定。最后,对于有关技术和行业规范等也要符合相应的指标和规则。对于企业的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最后还要上报给相关审计单位的高层领导和有关管理阶层,使企业高层和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决策和评价,同时使企业的有关成本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并提高企业的市场经济竞争力。 三、对工程项目财务审计的必要性体现了投入和产出有效比率的过程 对于企业的项目中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经营期内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和分析对于企业的工程项目中经济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是其关键要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实际的资金运作是一致的,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计算。企业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关审计工作,需要对企业的项目投资回收有关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投资回收期的的状态主要有静态和动态投资回收期,要根据有关回收的指标进行分析和制定。还要对项目经营期的有关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预测。要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的财务分析和审核,结合现金流的定性分析法,对企业的工程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综合性分析,使得有关使用人员作为较好的参考和判断。 四、结束语 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有关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和核算,满足项目审计工作的必要性条件,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作者:孙丽莉 单位:唐山市路南区审计局 财务论文范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会计论文 一、资产重组定义 在对资产重组进行研究时,大部分是对资产重组的范围做了详细的介绍以及资产重组的某方面领域进行探究。对资产重组定义的描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对资产重组的定义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答案。根据国外研究人员观点来看,主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狭义的资产重组定义主要从企业节约成本以及减少企业规模等方面着手的。在此有的专家认为重组指的就是资源的整合以及成本的缩减。除此之外,有的专家学者认为,企业重组包含企业资产的分割以及分立。广义的资产重组主要是从企业资产结构的调整方面分析的。企业资产结构的重组直接影响到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企业资产结构的重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扩张;第二,收缩;第三,内部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从不同方面对资产重组进行了限定。第一观念认为资产重组直接关系到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以及出资人的财产权,通过资产重组力图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主要说明了资产重组与权益重组的关联,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第二种观念认为资产重组是把一种资产转换为另一种资产,从而达到资源有效整合的目的,主要强调了以交易为目的的资产重组。第三种观念认为不管是企业扩张还是收缩,都属于企业规模的整顿,主要体现了资产重组的本质即企业规模的调整。 二、资产重组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探讨 (一)资产重组中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所谓的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平等交易的价格。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结构的调整、企业资产的置换以及股权转让等方面。换句话说,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对资产重组顺利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资产公允价值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关联交易的因素;第二,评估机构及评估措施的因素;第三,市场化发展还不够健全;第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研究者认为,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时应该首先考虑关联方的重组定价问题,这是因为关联方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是一把双刃剑,要杜绝关联方之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是不可能的,只能从资产重组过程中关联方定价方面进行控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让等行为的应该提交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 (二)资产重组中会计信息的揭露 当前,证监会还没有针对经过资产重组的这部分上市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指标标准,但是经过资产重组的上市企业不但要把最近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和注入、置换或分离的资产评估报表作为揭露的内容,而且还要把重组后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基准日等内容作为揭露的重点。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股东或其他人员所关心的指标,比如:企业的每股净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信息。一旦发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就必须做出可靠的说明。如今,重组企业关于财务信息揭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虚假信息危害人们的合法利益,同时更要杜绝虚假信息给证劵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三)资产重组中会计利润的控制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重组企业的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数据处理上具有操纵的机会,严重违背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目前,很多上市公司把资产重组定性为财务报表的重组。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主要是通过重置成本来达到估价的目的,采用兼并收购或资产置换等途径,从而实现资产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达到重组的结果。而上市公司是通过证券市场利用市盈率使资产得到很好的估价,最终获得了财务收益。在会计上,主要是依托参与方主观利益的影响,从而导致上市企业重组资产的估价与市场现状背道而驰,这就构成了操作上市企业利润最快捷的方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不但有利于上市企业资产结构的调整,而且还有利于其规模的扩大,为上市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及发展机会。然而,资产重组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完善及规范我国会计法律法规成为了资产重组发展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同时对资产重组质量的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郑自爱 单位: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财务预算管理论文 1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1.1 财务预算能够满足市场对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对现代化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生存地位,并进一步得到发展与盈利,必须在传统企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拓展,更加注重企业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制定与实现,在这样的管理理念指引下,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的财务预算。财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要进行定量化、系统化以及具体化,才能使企业中个人的发展与部门职能的实现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效率等。综上所述,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就是财务预算管理质量与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满足市场对现代化企业的要求,企业内部要做好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1.2能够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财务预算管理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预测对企业将来一定时期内的财务工作与生产经营进行规划及计划。预测本身是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确定的工作,预算是财务工作开展的基础,通过对其的科学判断与管理,能够有针对性地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与防范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危害。当前,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风险来源于市场,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甚至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因此,加强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能够通过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管理经营水平的提升。 2 当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缺乏重视 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在我国企业中尚未得到推广与应用,多数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计划经营与全面预算,对企业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产生了阻碍:首先是企业对财务预算的内容认识不足,就导致在具体的措施实施方面难以对症下药,在具体的财务预算环节存在缺失;其次是企业内部成员对财务预算工作的配合度不够,导致本应全员参与的预算工作形同虚设;最后是财务预算工作需要具有权威性、专业性以及科学性的数据资料作为支撑,但是当前数据搜集的弱化影响到了财务预算的质量与效率。 2.2 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预算指标单一,缺乏客观性。企业的财务预算工作基于一定的预算指标,预算指标的制定受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历史指标以及市场发展的影响,通过对指标的分解细化成为具体的预算管理措施,但是当前的财务预算中指标分解单一、程序简单,导致分解出的措施不到位也不全面;其次是预算考核机制不健全。预算考核是指对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经营利润等进行目标性考核,通过考核以及相关奖惩措施的完善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提升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配合度。但是当前的财务预算考核重视过程而忽视结果,最终使得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2.3 企业预算管理缺乏长远规划 企业的经营发展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最大产出最小投入,而企业利润的实现必须基于长远的规划与经营战略的制定。但是当前多数企业缺乏长远规划的理念,在预算管理中追求短期的活动开展,而忽视长期规划的制定,使得短期的财务预算可能会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与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3 提高企业管理经营水平的对策 3.1 精细化预算管理指标 对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而言,预算指标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企业首先需要进行详尽的财务预算编制,要结合增量预算、定期预算、固定预算、零基预算以及弹性预算与滚动预算等,以实现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此同时,企业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如部门、单位以及员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刀切的预算管理。除此之外,精细化预算还需要对预算管理指标进行分解,在分解时要结合功能、内容以及部门来分解到位。完善化的预算管理指标需要进行分层指标的制定,可以制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以及四级指标,从而有助于财务预算的准确管理。 3.2 重视企业成员预算管理理念的培育 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殊部门而言的,而是关系到企业内部全面管理,因此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要将预算管理的理念贯穿始终,渗入员工的思想之中,才能在提高预算准确性的基础上实现整个公司与全体员工的配合。作为财务管理部门,要注重对企业员工的预算理念的树立以及相关预算知识的教育,积极引导全员参与,并为一手数据资料的搜集提供便利,奠定预算编制审定的数据参考基础。3.3 更新财务预算理念,健全相关制度预算管理的完善既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本身,也涵盖了制度的落实,这就意味着完善健全的制度对于预算成效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预算管理措施实施之前,一定要制定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要注重预算管理理念的更新,重视市场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并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和预算思维,将创新理念应用于财务预算制度的制定之中,实现财务预算管理的与时俱进。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对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预算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协调、管理、控制以及评估的作用,有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笔者相信,通过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措施的实施,企业一定能够实现综合效益的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朱瑛 单位: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财务部门会计核算论文 一、财务部门在建设项目担当着重要角色 财务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决策阶段,财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评审;设计阶段,财务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参与施工图会审及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招投标阶段,财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有关经济业务的谈判、招标、评标、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施工阶段,财务部门应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并按预算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与监督,控制工程造价,准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竣工决算阶段,财务部门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并按规定报送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中几个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建设项目的资金核算。 第一,项目资本是建设项目资金的必要来源,煤矿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总投资额的30%。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第二,基建投资借款是建设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 (二)设备核算。 设备,是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所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需要和不需要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各种设备等。需要说明的是,凡是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中列示的设备,均确认为固定资产;没有列示的,虽然初步设计文件将其归纳为设备清单的采购范围,也只能作为材料进行核算。工程领用专用设备,对设备进行安装,物资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后,根据“设备出库单”,应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贷记“工程物资—专用设备”科目。 (三)材料的核算。 材料,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所购置的各种材料,一般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另外,煤炭工业企业专用的小型设备,风镐、电风钻、7.5KW及以下的水泵、200A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灯、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等,由于使用年限短、数量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不作固定资产核算,而作材料核算。购入材料时,应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工程进度,施工单位领用专用材料或通用材料,根据“领料单”,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等科目,贷方记“原材料”科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核算。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矿建工程包括井巷工程、井下铺轨工程、特殊凿井工程和露天剥离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包括一般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吊装)工程、地面轻轨铺设工程和大型土石方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地面安装工程和井下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应设置“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矿建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费用。 (五)在安装设备费用的核算。 在安装设备费用,是指在办理出库手续后,交付现场进行设备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实际成本。按照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需要安装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二是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三是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应设置“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安装设备费用的实际支出。 (六)待摊基建支出费用的核算。 待摊基建支出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应当分摊计入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待摊基建支出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其他待摊基建支出等。对于能够确定应由某项交付使用资产负担的待摊基建支出,应直接计入该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对于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基建支出,则应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成本中。 (七)工程煤收入。 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八)工程结算的核算。 工程结算,是指负责工程项目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后,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手续和过程。会计处理应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工程结算。应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应付账款”等科目。 作者:杜慧林 单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 财务论文范文:税务财务会计论文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2、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4、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5、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作者:刘梓柏 单位:西安文理学院 财务论文范文:医院管理财务会计论文 一、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1.适用范围的不同。 在新会计制度中,将城市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活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在内,已经有别于一般的医院。在旧的会计制度中,主要适用于综合、门诊部(所)专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而新医院会计制度中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并不包括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这些基层卫生机构的业务活动、资金管理等都不同于其他医疗机构。 2.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同。 在旧的会计制度中,对医院的会计核算基础明确规定,除了采用权责发生之外,均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一般原则与本制度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即:医院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既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出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在新医院会计准则中则规定:医院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这样的规定彻底消除了在过去医院会计核算中的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使得医院的会计核算基础事项了与企业会计核算基础的统一。 3.会计科目的不同。 新医院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例如:资产类会计科目新增了: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库存物资、在加工物资、短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同时还取消了开办费这一科目。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增设了:应缴款项、应付票据、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金,同时缩小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对于收入类会计科目,将“医疗收入”的核算范围合并原来的“药品收入”科目,并在“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了“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收入”、“结算差额”等二级明细科目。 4.财务报告体系的不同。 就得财务报告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医疗收支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在新的医疗会计制度中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贴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会计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增加的现金流量表、财政补贴收支情况表、成本报表等与我国的企业会计报表有着极高的相似度。可见,新会计制度显得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能够全面的反映出医院的经营成果与真实的财务状况。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现代医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走进市场参与竞争,而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精细化的财务管理、科学的财务报告将是全面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财务管理作为医院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面临着新的挑战。 1.新财务会计制度为医院带来了新的管理理念。 随着我国医院性财务会计制度的深入实施,对医院的领导层、财务人员都带来了观念上的转变。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将医院定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对医院的属性与地位进行了重新定位,即: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实体,这种双重属性的定位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为解决我国老百姓看病难问题奠定了基础。在传统的管理理念中,大部分医院的院长都是习惯于别动的接受医院的财务信息,并没有真正领悟到新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与深刻内涵。例如: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要求我国的三甲医院必须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医院领导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够深刻、不够透彻,很多医院并未真正落实这一规定。可见,新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的高层领导者带来的是思想上、理念上、认识上的巨大冲击,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医院的领导者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对于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新财务会计制度不仅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企业经营的理念,还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工作为医院的财务管理精细化提供保障与数据依据。 2.新财务会计制度凸显出财务预算管理与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我国的公立医院必须充分发挥其公益属性的特点,在新医改的大背景下全面降低社会平均医疗成本,切实解决我国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问题。这也就对我国的公立医院的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实这也是我国医院追求健康、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传统的医院预算工作中,财务部门的主管领导与医院的高层一拍脑袋就决定了本医院的预算规划,根本不要求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而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要求医院在今后必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这也意味着医院的预算管理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医院的所有收支都将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全面预算管理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更加清晰、科学,预算管理也更加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将实现全员参与的新局面。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统一了成本核算方法使财务数据更加真实,更具有可比性。例如:在心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分别从功能、性质两方面进行了剖析。 3.新财务会计制度将对医院的业务系统进行重新整合。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医院已经基本实现了HIS系统、财务核算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的使用与推广。这些系统在对医院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系统是比较分散的、各自为政,无法适应新财务会计制度于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医院必须以此为契机,加快医院业务系统的整合工作,以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医院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医院全面推进ERP系统,更好地适应新医改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需要。 4.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我国新实施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的规定了工作的方向、工作的目标,也能够在提高全体员工财务风险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这就要求医院的各科室、各部门都必须严格的遵循财务预算指定的标准,一定要将各职能部门、各科室的支出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财务风险的意识渗透到医院的每一位员工心中、每一个科室、每一个职能部门,以及医院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三、总结 总之,随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推行,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国内的医院财务管理系统的运行也受到了很大的转变,例如:成本分析、对财务风险的防范、财务预算管理的增强、成本控制意识的增强等都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因此,各医院应积极贯彻新财务会计制度,并以此为前提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积极地、科学的、合理的指导,从而进一步增强医院的实力,为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秦丽艳 单位:山东省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财务论文范文:商业银行财务会计论文 一、政策调整对地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从玉溪辖区23家商业银行(其中地方法人机构12家)情况看,发现政策调整前后商业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变化不明显:2015年2月末,玉溪市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款项为19028万元,仅占各项存款的0.16%,较政策调整前2014年末减少1921万元,减少10.1%,商业银行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政策调整前后均为零。从财务会计视角分析: (一)资产业务方面 从玉溪辖区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为保险类金融机构,资金比较充裕,政策调整前后,辖区无一家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贷款申请,这也是玉溪辖区商业银行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政策调整前后均为零的原因。但从全国看,辖区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通过货币市场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了资金。如,2015年2月末,玉溪辖区2家全国货币市场成员通过逆回购方式向证券期货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资金余额21.29亿元,加权平均利率5.54%,资金归属于“买入返售资产”统计科目。 (二)负债业务方面 1.资金价格是影响商业银行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关键因素。在一般性存款利率受管控,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虽然暂时不用缴存存款准备金,但相比一般性存款而言,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自行约定存款利率,在商业银行存款成本偏高,玉溪辖区23家商业银行中仅5家机构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从测算看,以2014年末农村合作银行吸收6月期1亿元的个人存款为例,利率为3.03%,需缴存14%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资金收益率为1.62%),其余部分收益率至少要3.30%才能覆盖资本成本,即每吸收1亿元3.03%的个人存款成本,可以吸收0.86亿利率为3.30%的同业存款,2014年全年6月期日均Shibor利率为4.86%,吸收同业存款比吸收基准利率定价存款实际成本高156个bp。在实际操作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还要抬高存款利率,意味着尽管考虑了同业的不缴准优势,成本仍然偏高。2.信贷规模调控是影响商业银行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暂时性因素。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央行实施信贷规模调控,2015年2月末,玉溪市总体存贷比为66.8%,12家地方法人机构(2家村镇银行除外,因其开业5年内不受存贷比监管约束)中最高为67.5%,离75%的监管红线尚有距离,在目前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大背景下,银行的信贷投放也更加谨慎,暂不需吸收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来降低存贷比。 (三)经营业绩方面 此次存贷款口径的调整,近期来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暂时不需缴存准备金,将释放一定的流动性,同时因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仅为1.62%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收益空间,商业银行吸收活跃在同业市场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金为各项存款,将丰富商业银行的负债资金来源,对由于货币基金等的快速发展,一般性存款科目搬家,造成的银行存贷比压力有缓解作用,能降低银行业的存贷比,潜在提高放贷额度,可以增加银行的资产收益。中长期来看,将提升以市场化利率定价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在银行负债的占比,对银行的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银行适应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经营成本变化,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平稳过渡。 二、相关建议 (一)监管部门方面 1.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若按照一般性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缴存准备金,会造成银行业流动性趋紧,降低银行资产盈利水平,因此,建议未来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3个点进行对冲。同时根据不同商业银行业务特点,结合流动性等指标,对商业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实施动态调整。 2.随着投资渠道的多样化,未来储蓄存款的增速还将放缓,商业银行将拓展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负债业务,银行负债成本上升,信贷规模调控,将间接推高企业融资成本,建议银监部门放松存贷比指标的管控,央行适度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加大信贷资金的投放,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现行人民银行定向调控支持“三农”、支小业务的政策,以及银监存贷比监管时剔除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定向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二)商业银行方面 1.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优化配置灵活多样的资产结构,加强提高流动性管理精细化水平,不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增加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的测算,提前应对或将上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带来的市场流动性趋紧风险。 2.加大存款组织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加大存款组织的激励力度,加强产品创新,充分挖掘自身的服务能力,以此增强客户黏性,增强存款的优秀竞争力。 3.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充分利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政策,丰富市场化负债产品,积极稳健开展理财等中间业务。 作者:汤茂洋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 财务论文范文:成本控制财务管理隧道工程论文 1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原则 1.1全面管理原则 整个隧道工程建设中,对于财务管理和成本的控制要涉及到工程的每个细节。但是近年来,许多工程企业在工程整体规划中缺乏对成本管理的深刻认识,或是仅仅简单地认为对于成本的控制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而忽视了工程施工前、竣工后的成本控制,造成因为成本管理失控而出现的财务问题。因此,对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完整,并积极协调好各个部门,把成本控制的观念渗入到施工、方法、技术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1.2程序化、制度化原则 在工程项目中,要学会应用过去工程积累的成本数据,它对以后的工程施工具有有益的参考价值,这些数据的积累和整理有利于施工企业制定规范的施工计划,有利于成本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便于施工单位运作的监督和控制。项目成本管理通过项目的成本和收入,再通过各个阶段和各个要素的参与进行分析研究。通过上图的成本数据回馈程序化图,可以得出,对于工程成本管理,在保证工期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对影响工程成本的各个要素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管理功能。 1.3责、权、利一致原则 责、权、利一致原则对于施工企业建立完整的成本控制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责、权、利一致原则能够使整个施工企业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责任和权利进行成本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确定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管理系统,对工程体系各部门进行分配任务,使任务能够明确到每一个员工身上;然后,对于每一个员工要赋予足够的权利,让其充分地履行职责;此外,还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能够很好完成公司职责的员工要奖赏,对于不能按职责履行义务的员工要进行责罚。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将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贯彻,并充分调动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由上至下逐层落实,使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既无空白,又无重合。 1.4质量成本、工期成本、安全成本控制并重原则 目前,许多施工企业并未形成良好的成本目标控制体系,对于成本的管理还是仅仅停留在对资源的成本控制,缺少对成本控制体系的深刻理解,比如,许多施工项目从劳动力成本、施工材料等常规的狭义的方面去控制成本,却忽视了对工程质量成本、安全施工成本和施工工期成本等其他的成本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其最终的目标是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将成本控制到最低,其工程质量对成本的影响主要是由工程质量的不足和过剩引起的,工程质量不足就会造成返工,增加成本;工程质量的过剩会造成资料的浪费,也同样增加成本。工期对成本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工期的提前和延后,工期提前则降低成本;工程延期则造成成本增加。并且,更不能为了节省工期而忽略了质量和安全,这会直接造成总成本的提高。 1.5动态管理原则 在施工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会相互影响作用,如,现场施工、市场材料供应变化以及外界条件变化,都可能给工程带来很多的意外困难,这在一定的情况下具有增加成本的风险,所以在工程成本控制时候,要留下一定的调整空间,这就要求工程项目在进行成本预算的时候,做到与施工工程项目协调进行,方便在出了问题时提出对策。工程施工过程中,动态管理成本的原则对工程施工利好,这对于工程中遇到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于工程能否顺利进行都是非常关键的。 2隧道工程项目评价 2.1项目概况 青云山隧道作为向莆铁路建设的一部分,是其重点工程之一,长约23km,是国内最长的铁路隧道之一,采用双洞单线设计,可同时满足双层列车同行的要求。青云山隧道是向莆铁路的一个控制点,该隧道位于福州市和莆田市的交界处。该隧道分为左线隧道和右线隧道,左线规划12km,右线规划11km。 2.2项目成本预算和实际成本 项目成本预算和实际成本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重点。成本预算是指根据工程总目标,对项目参与人员、工程运行资金和使用资料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实现项目在满足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的统一。实际成本是随着工程的施工,到最后的工程竣工,这期间工程成本的实际投入,它直接反映了成本预算的科学性和成本管理的规划合理性。表2是工程中的成本预算和实际成本的对比指标。本项目计划成本116253.5万元,总收益为10573.1万元,收益率为9.1%;其中右线计划成本58421万元,实际成本52611万元,右线收益5809万元,收益率为9.9%;左线计划成本56475万元,实际成本50629万元,收益为5846万元,收益率为10%。整个项目右线收益率较左线收益率低。从表中我们也看到,其中左线附属工程和右线附属工程实际成本都远远大于预算成本,亏损率竟然高达88%,由此可以看出工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3施工项目评价 从表2可以看出,隧道左线收益率较高,右线轨道工程相对有稍小的收益率,但相差不大,整体较好。但是考虑到其他分部左右线工程,虽然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差不大,但是都有一定的亏损,其中附属工程的收益率为-88%,表明这一工作成本超支较大,成本绩效较差,主要原因归结为如下:①使用拆迁合同款项为400万元,业主提出款项720万元,实际拆迁款项价700万元,累计负差300万元。②使用电力款项合同总价为2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后实际计价252万元,该阶段负差异52万元。③附属工程中临时设施和一些暂时性工程合同总价300万元,实际产生计价600万元,这一阶段计价负差异300万元。④在附属工程中的风险费用。总承包风险费计划100万元,实际计价150万元,计价负差异50万元。⑤使用精密测量仪器费用。计划使用234万元,最后实际成本597万元,负差异363万元。 3提高隧道工程经济效益的途径 3.1对施工工程项目有详尽策划 详尽的项目施工计划能够将整个工程构思付诸现实,使整个项目变得具有可操控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理论性。隧道工程施工中一定要明确三个要求:一是必须具有明确的施工任务量和时间规划表,保证整个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二是具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准备,保证整个工程顺利施工进行;三是必须明确项目构成管理系统和组织关系,保证工程每个步骤的衔接和顺利进行,乃至工程完工的后续工作。这些都是保证整个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而且也能够更好地控制成本和管理财务部门。 3.2施工技术方案策划与投资决策 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系统筹划:将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在满足成本控制最优化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详细地对工程项目的筹划方案、施工方案以及工程规模和性质进行优化。施工时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施工工程特别是隧道施工工程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成本预算控制管理,并且把重点放在施工工程的目标策划和管理策划;同时,对于隧道工程项目施工还要明确技术要求、施工任务、工期安排和项目系统组织关系。对隧道施工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应建立在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之上,进行科学、系统、合理的分析和管理,通过对每个工程步骤、工程特点定性、定量和综合分析,以求达到技术合理、成本最优化和管理最有效的目标。 3.3提高隧道工程财务管理 隧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一般处于一个非常复杂的环境当中,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对财务做好管理,就会造成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和纠纷,不仅会影响工程的施工和进度,更甚者会对整个施工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运作构成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内在的运动规律性,这就是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表面上看,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运作是钱和物质的增减变动。其实,钱和物质的增减变动都离不开工程之间的经济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编制财务组织管理计划,加之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要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才能避免潜在的因缺乏安排造成的成本不必要的扩大,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在工程中还要对实际存在的矛盾通过有效的技术经济分析、组织协调加以缓和。这些都对应对在财务管理中的突发问题和事件具有很好的效果。 4结论 ①严格要求施工工程项目中成本控制的原则,全面管理原则是基础,程序化制度化原则是保证,责、权、利原则是关键;牢牢掌握成本管理中的三原则,是工程能够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对于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及其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②本文通过工程实际,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并详细分析工程中计划成本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在工程中的意义,认识到只有充分协调各个部门和调动积极因素才是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的关键。③本文通过理论分析,研究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方法,分别从项目策划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讲述对整个工程的影响作用,并通过图例分析资金在工程中的流动情况,进一步认识到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际工程的案例,对以后在工程项目中重视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起到参考作用。 作者:张发强 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建筑企业财务成本核算论文 一、财务成本核算工作对建筑企业的意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企业为获得施工机会而垫付工程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可工程开始后,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的应收款不能按时收回,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负担加重。如果长期这样恶性循环,企业的经济效益必然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开展也会失去原有的潜力。为此,我国建筑企业也相应地实施了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等一系列规范行业的制度,但建筑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还需不断加强成本核算。 二、目前建筑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成本核算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未充分认识到成本核算的意义,认为成本核算仅仅是计算项目成本总额以作为收回工程款的依据,而忽略了它的实质在于预测项目成本,从而有效的控制或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运转规范化。成本核算意识淡薄必然会增强成本决策和开支的随意性,管理者不惜以提高成本为代价的争创名优工程,或者为争取更多的中标项目而不顾企业信誉,恶意降低成本。有些财务人员即使有成本核算的意识,但因传统观念的禁锢,也只能按照管理者的意图来做账。其次,未养成详细记录成本账目的习惯。出于中标需要,很多建筑企业会在投标中按照以往的经验制定成本预算,但这样的成本预算往往不准确,甚至不科学。成本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即使合同双方会在工程结束后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但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项目繁杂,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成本没有详细、规范的记录,或者对记录的内容未妥善保管使其遗失等,导致核算项目与预算之间出现较大偏颇,无法与预算方案对应。最后,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企业各部门的思想往往局限于成本核算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无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过程始终处于孤立状态。但实际上成本核算是一项复合性的工作,财务部门核算的是各部门的原始数据,这就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各部门的开支名目需与财务部门的相统一,开支情况需与财务部门汇总,核算。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责任不明确,各部门不注重精打细算,损失浪费现象较为严重,这就迫切的要求企业健全成本核算体系,从而规范管理。 三、解决建筑企业成本核算问题的方法 1.加强成本核算意识。 成本核算一方面是为了确认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建立合理的收款依据,另一方面在于为成本管理各环节提供数据依据。缺乏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管理者只能凭借经验判断,主观随意性太强,使成本预算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企业管理者只有形成正确的成本核算观念,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的成本核算体系,才能让企业在建筑市场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不断成熟发展起来。 2.建立详细的企业成本项目明细表。 详细的成本项目明细表是开展成本核算的基础。建立详细的企业成本项目明细表,首先需要明确列入成本核算范围的开支项目,准确的划分各类成本开支之间的界限。其次,需结合工程周期的长短明确计算周期,工期短的按工期算,工期长的按月来计算。有些成本不完全属于当前周期的,需分摊到其他期间,以便精确的计算当前工期成本。 3.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 需转变员工认为成本核算仅是财务部门和项目经理的事的观念,做到企业成本核算全员参与。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按照企业内部现有的组织框架进行分工,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将收集资料、整理基础数据、统计等的项目分别交由不同部门处理,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由项目经理负责把关,财务部门负责指导,使各部门分工协作,健全全面的成本核算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加激烈,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变得越来越小。此外,受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长和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开工的影响,企业成本控制工作愈发的困难。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成本核算体系还不规范,其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增强成本核算意识,及时更新企业管理思想,建立起能适应市场潮流,并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财务成本核算体系。 作者:张梅 单位: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大学教育理念下财务管理论文 1财务管理开展授课的特点 1.1教学大纲的重要地位 在瑞典,财务管理课程以及其他本科课程一般都会将所相关的教学大纲在网上公布,可以直接让学生下载,其中包括的要点是:课程主要内容、课程的目标、选修该课程的基本要求、评价成绩的方式、课程采取的主要形式、参考文献和讲义。与国内教学大纲相比,瑞典大学关于教学大纲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是很高的。只要在教学大纲中体现的事项、相关内容在整门课程的执行中会完全得以实施,按照一些老师的说法,这个教学大纲就像是法律一样,教师是必须遵守的。隆德大学《财务管理》课程的教学大纲主要内容是:课程目标:通过完成课程学生应该具有运用现代财务理论以解决财务问题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拥有对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进行深入分析的技能。在学完本课程以后,学生尤其应该能掌握下列知识并学会分析:关于财务管理的优秀概念:资产评估的不同方法和技能;现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包括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结构和套利定价模型理论;风险管理、组合选择和资本成本;资本结构和收益的相互关系;短期和长期理财规划;选修该课程的基本要求:经济学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的基本介绍;长期理财规划和增长;资本预算和长期财务政策;短期财务规划;兼并和收购;期权的评价。其参考的教材也是欧洲较为流行的Hillier的2010年版本的英文教材。 1.2财务管理课程的组织形式 1.2.1实用性 在瑞典大学教育的观念里,特别注重课程的实践运用,如同课程大纲里提到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会运用财务理论解决实际的财务问题一样,《财务管理》课程大部分都是由大量具体的实际案例分析和项目讨论构成。我们上课的教材主要参考的是《哈佛大学》1984年编写的一本《财务经典案例》,有一些案例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但是仍然具有极大的争议性和学术价值。比如资本结构运用的是万豪酒店1990年代末期进行全球扩张时发生的融资困境问题;还有杜邦公司的上世纪80年生过度负债的案例,到现在也具有研究的价值。这些案例一般都是由每个组提前进行资料查找,并进行数据预算,运用基本的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老师会现场点评,其他组学生也可以进行现场提问,这些都是建立在学生对内容的基本把握和有充分的课前预习和准备的基础上。教师真正授课的比例其实并不重要,瑞典大学管理类课程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对学生自觉性的完全信赖,让很多学生感觉上课其实过程很紧凑而且辛苦,但也颇有收获。 1.2.2互动性 教学相长在瑞典大学教育课程里体现得很明显,教师给予了学生充分的发展空间和信任感。瑞典大学里,部分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类课程,几乎所有的课程都会进行学生的分组活动。在瑞典大学的图书馆,一般都会留出一个专门的楼层作为这些小组进行课后讨论和研究场所,一般提前两天预定房间。这些房间里都提供有多媒体设备,甚至电视和其他休闲设备,可以说seminargroup几乎成了学生交流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反而在课堂上的单一教师的授课显得并不重要了。在大量的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一般并不会给予过多的评价,但会让其他组员进行对抗讨论,场面往往会是很激烈的。甚至对方学生会对本组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的规范进行很严厉的批评,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友谊,因为这是专业的讨论,大家都是遵循课程的要求来做。如果谁没有达到应有的规范度,当然应该受到批评,所以在课堂上的oralpresentation往往都会产生很好的思想火花和创新的观念。我就经历过一个德国学生将自己创业的医药公司的例子加入到资本预算的案例中,提出了全新的财务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让老师和其他学生都刮目相看,结论没有唯一性成为了《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类课程共同的特点。这些互动的教学环节,让课程的学习效果非常明显,往往会让人记住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理论和计算公式,教师也会得到很多新鲜的观点和方法。 2课程结束后的评价体系 在课程结束后,除了教师对学生的总体表现评价,除了笔试,还包括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研讨会等小组的平时打分,这些在最终成绩中都会有很清晰的、各自的评价,一般都是分成两个等级,即:优和通过。同时,为了监督和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瑞典大学一般会在课程笔试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普遍地对学生进行教师授课效果的网络调查。瑞典半学期课程结束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对教师的授课效果进行广泛的网上问卷调查。其内容主要涉及到课程前期准备、课程内容、课程目标及课程效果等各个方面,具体有。1)各个指标总体汇总结果(具体量化指标从非常同意到强烈反对5个等级,分数越高表明其教学效果越好),《财务管理》课程的总体汇总评价结果,大部分都在较好的水平,说明学生对该门课程有较好的认可度。2)课程目标的调查。这部分包括提问:你是否在学习过程中已经对学习成果有了清晰的画面。其结果大部分集中在4~5分,说明学生对该课程有较为清楚的理论认知。3)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提问:授课内容是否与课程大纲等要求基本符合的;课程的教材和参考文献的内容与课程大纲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与课程本身的内容相符。4)课程组织形式效果。主要是调查学生对课程组织形式、课程结构、教学方法和考试各个组织环节的效果满意程度。问题包括:课程结构是否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条件,并达到了预期效果;课程的教学工作方法是否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帮助你实现了学习目标;考试环节是否是精心设计的,并反映了自身的学习效果。5)课程实施。主要调查《财务管理》课程实施的过程教师与学生的沟通和互动效果。问题包括:该课程学习过程中,是否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课程是否为其他学生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同时帮助我实现学习的目标;通过教师的努力该课程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让我能够实现学习成果。 3中、瑞大学教育的对比 教育的真正意义在于开发人的潜能,发展人的个性,实现人的价值。欧洲国家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都十分重视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机会。个性发展是从每个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个性发展取决于个体的特性,取决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和个体的内在自我价值的追求。培养有个性的人,才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也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学生为本,实行多元评价,这是欧洲不仅是大学也是中小学教育中遵循的一种普遍的教育理念。本科生的成绩只有三个档次:VG是优;G是通过;U是不通过。而等级的划分是多方面的考核,包括考试成绩、上课回答问题、完成作业情况、课堂讨论等等。当然,并不是瑞典这种大学教育制度就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瑞典大学在规模扩张与质量保障方面也存在矛盾。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瑞典出现了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趋势,高校布局在地域上不断扩大,使来自不同经济及种族背景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效果。但是也有一种担心是:如果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没有对教育质量给予足够的重视,数量扩张意味着自我终结。针对这种批评,瑞典中央政府对高校进行了质量评估。结果显示,高等教育质量基本令人满意,高校间没有系统的质量差异。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瑞典现行的政府经费投入体制以学生的学习成果(学分)作为拨款的重要依据,这种体制为高校灵活地设置教学科研的优先领域提供了保障,因而得到广泛认同。但这种投入体制对学生选课需求的变动过于敏感。并且过分迎合学生的需要,会导致高校的短期行为。例如在专业设置上,如果高校一味提供受学生欢迎的课程,那么各个高校的专业将会趋同,高校失去特色的风险就会增加。此外,在这种财政投入模式引导下,高校可能会降低考试难度和学术标准,以保证更多学生能通过考试,从而得到更多拨款。上述种种都是瑞典大学教育中存在的隐患。 4结语 总之,从来自瑞典的大学教育的交流学习中,我们看到的是学生的张驰有度,教师与学生沟通的畅通和自由;感受到的是学校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教育的平等,课程的灵活,评价的多元,分流的多向;向往的是教师的工作轻松愉悦:自觉的发展,认真的教学,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在这种轻松、自由的大学氛围下,道德意识和环境意识等也逐渐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人人平等的自由思想也让大学教育充满了活力,与企业合作的广阔市场前景不断提升了大学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着实践能力,使瑞典高等教育取得长足的发展。对比瑞典的大学教育,反思我国的教育,我们应该有更多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作者:吴清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财务论文范文:建筑企业管理财务风险论文 一、财务风险的定义 狭义的财务管理观点认为财务风险是指企业负债后引起的偿债能力的减弱,含义具有片面性。而广义的财务风险更能够体现出企业全部经营风险的综合性关系,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涵盖的主要是企业的资金流运动与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是对企业资金流和资源流的管理,不仅仅是资金流的管理。所以本文在研究中选择了以广义的财务风险作为研究对象,将我们所要研究的财务管理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时,由于发生了某些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变化,导致企业的期末收益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财务风险应当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综合表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内容 我们将建筑施工企业定义为,承担工程建筑项目、土木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及维修项目等的建设及拆除工作的企业。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人力资源发挥作用,人力劳动者借助于一定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建造出一定的建筑产品。在建造过程中,除了要完成建筑项目之外,还要求符合需求者的设计要求和审美要求,并且要达到一定的安全水平。建筑企业在日常的项目建设中,跟普通企业一样,也会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各种财务风险,我们将常见的几种财务风险罗列在下文。 1、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顾名思义是指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公正性或者是合同履行的困难性引发的风险。目前,建筑市场上依然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于竞争激烈,较多建筑业企业为了获得项目承建资格,在承揽阶段没有谨慎考虑施工合同的可行性,盲目地或者是受生存压力所迫签下了条款不公正的合同。这样盲目签订合同的结果是,最终会导致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受到极大的不利影响,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2、成本风险 随着建筑行业的规模越来越大,有限的施工资源对应的是越来越庞大的施工队伍,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为了获得有限的施工资源,在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跟显然会存在着灰色竞争,即施工企业主动缩短项目施工期限或者压低项目工程报价,这些企业往往最后中标,但是中标之后却发现对施工企业极其不利,会使得其成本支出后无法获得应有的效益。随着目前原材料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更是大幅度地增长,使得成本无法用效益弥补的情况显得越来越严重,这也是建筑企业的财务风险之一。 3、施工安全风险 从建筑行业的工作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其施工作业含有较高的风险性,很多时候需要施工员长时间进行高强度的高空及露天作业,这对于施工员的人身安全会形成较重大的威胁。鉴于此,我们国家已经把施工员的安全管理纳入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重点管理内容中。若出现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仅会给员工个人及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还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4、资金链紧张风险 资金链紧张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上文提到目前建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所以各建筑公司之间为了争夺项目增加收入,往往没有硬性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于是只能自己垫付款项,占用了施工企业的可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相比于其他企业的项目具有长期性,在项目一开始,建筑企业就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资源等,但是由于建筑项目的长期性,需要在较长时间之后等项目完工才能够收回,资金的收回期限越长,中间的风险就越大。这两个因素极容易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 5、税务风险 自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被划归为营改增的行业,建筑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营改增的范围还没有扩大到所有行业,这就使得建筑行业的上游,也就是供应商中还有部分依然缴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够全部抵扣,导致其税负实际是增加的,侵蚀了最终的利润总额。不管客户是否拖欠付款,建筑企业都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一样也会给其带来税务风险。另外,建筑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投资力度,产生盲目的大型投资项目,导致企业流动经营资金支出的增加,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 三、加强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措施 1、在签订合同时,要加强风险控制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尽可能地仔细研究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针对每一项制定的条款都应该深入研究,避免在签订合同后出现后续纠纷等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尤其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关注验收方式、计价方式、付款时间设定等的重要内容。如遇不合理的合同,对方又不愿意改变的,则应该拒绝签订合同,以免后期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2、要在施工前期加强对成本及预算的管理 企业在进行项目招标进价时就应该对成本形成全面的预算管理,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建筑企业应组织相关的成本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和一些工程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一起商讨并优化项目承建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在充分保证工程完工质量达标的前提之下,尽量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收益。同时还应该严格控制施工期间的费用支出,对于施工期间不同部门之间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禁止不必要的浪费,这也是减少成本开支的管理重点之一。 3、在施工中要提高工程作业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建筑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该定期组织安全意识培训并高频率不定时地抽查安全排查工作是否被严格执行。 4、在对财务风险进行管理时,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 通常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涵盖了风险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并且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担当的角色与职责所在,以及具体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程序步骤。处理制度的建立,制度的执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光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但却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只能形同虚设。为了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需要企业的管理决策层能够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倡导员工们尤其是财务人员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操守,深入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前兆,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5、在选择建筑项目时,需要进行审慎分析 建筑企业在选择是否承接建筑项目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地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按照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其进行总体的打分,要及时地放弃那些无法带来正效应的项目,不能为了取得项目而盲目承接一些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项目,只要有项目就去参加投标上马项目,最后不仅不能够获得项目带来的预期收益,反而会造成成本的浪费,切断自己的资金链条。建筑企业若想在行业中争得头筹,不能依靠“围标”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方法,这些手法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唐飞 单位: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论文范文:企业并购融资中财务风险论文 一、企业并购中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 1.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 并购双方对信息的获取是进行并购活动的影响后的数据。信息不对称的并购,很可能使并购企业遭遇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和法律纠纷。如“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购ST琼华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3年1月7日琼华侨恢复上市,但2003年1月20日琼华侨就因担保责任被中行海南分行起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和利息共计折人民币约1亿4千多万元。”即使在2002年8月26日ST琼华侨原股东中科信,出具了承诺书,其内容是对资产债务重组的发展琼华侨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琼华侨的资产负债情况已经相当不容乐观,中科信必须对琼华侨的经济纠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中科信的资产已经纯属泡沫。 2.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 资产评估是基于一定的假设,企业的并购过程将通过对企业资产的目标实际情况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因此会发生不可控的变化,最终将会导致目标企业并购企业价值评估的变化。一般来说,在并购过程中,并购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独立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购企业不仅要评估有形资产的价值收购,也要考虑合作关系,企业管理经验,市场份额等因素的影响,这是很难评估的。 3.并购融资不畅通支付方式较单一。 在并购中,中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风险是缺乏大量的资金,这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并购的一个主要难题。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是由于并购融资引起的,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通货膨胀严重的前提下,造成了民间借贷利息非常高的情形。因而借用民间资金来周转企业的亏损就成了大多数并购方的选择,从而使得公司财务状况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危及到了企业的并购安排。企业要想成功的完成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支付方式引起并购价格和并购成本的不同。以现金、资产或是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为主更加适用于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的中国,一般而言,企业间并购支付风险主要来源于支付方式比较单一。 二、企业并购中规避财务风险的措施 1.明确发展战略保持对信息的高度关注。 企业并购若要顺利进行,并购前全面的考虑和安排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第一反应的调查与分析。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竞争环境构成了企业的外部环境。企业主要生产的品种,质量水平,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资本实力和职工素质等构成了企业的内部条件。通过对目标企业的信息高质量的要求,可以对企业顺利完成估价达到并购的目的。其次全面并且专业的信息调查也可以使得并购方有效避免目标企业不主动披露不良信息或者刻意隐瞒不良信息,特别是在实际操作来看,法律规定的实施,债券部门,参与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可以聘请相对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介入来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企业评估,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律有关的专家、资产界定方面的专家等。针对目标企业的表外现象和真实的盈利能力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和深刻剖析,如在技术与专利,设备和管理系统等方面分析该资产的可用程度,认清账面信息不要受到迷惑,清查具体的盈利内容,对收入的确认和货物的计价采取相对客观的对比方式。 2.加强尽职调查并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 并购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关系及其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都要被并购方加以尽职调查。当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权属、资产负债、人力资源、环保和税收等情况全面、完整、客观的掌握后,并购方为了制定并购方案确定支付价格,进行一系列的努力,为了较准确的评估目标企业。并购目的的实现直接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交易方式、并购条款和对价条款等方面也同样会受到评估结果的直接影响。确定资产评估对象的范围对于企业并购而言非常重要,当并购方充分认识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进行并购前评估的意义后,并购将成功了一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受到资产评估对象及其范围的影响。对于同一目标企业,并购方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往往是差别极大的。估算收益法、比较市场法和成本法是企业并购过程中常用的评估方法。通过估算收益法进行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是指预期未来收益的资产评估和转换成现值,确定资产评估方法后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市场法进行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是指资产评估的异同与最近售出的类似资产的价值对比,确定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差异进行调整,从而确定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是资产评估根据当前重置成本,扣除资产价值损失后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加强尽职调查并选择适合本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结合双方的意愿,最终完成并购。 3.做好并购融资安排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做好并购融资的前提是要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有三种:第一,银行贷款。2008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为企业的并购交易提供了资金动力支持使得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操作指引。第二,股权置换。并购方通过收购卖方部分或全部资产来换取认购买方增资的股权,这种并购方式对并购方来说是具有一定优势的,这种优势体现在避免了现金融资的麻烦和现金支付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第三,杠杆收购。并购方通过大量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并购方筹集而来的资金随即形成负债,这些债务的安全性以目标公司的资产或将来的现金流作担保。在并购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裕的前提下,并购企业可以选择自有资金来支付,权益性融资的支付方式更适合并购企业资产负债率已经相对较高的情形。当然,也可以适当增加负债融资,但是前提是企业未来前景很好,可以持续不断的盈利,给企业带来很高的利润。并购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来选择自己并购时所需的支付方式。如非上市公司更适合分期分批支付方式,其原因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在正确估算自身现金数量后,分期分批支付方式更能确保账面上的流动资金达到运营需求;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选择股票或债券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会更好,找到现金流与利息偿还之间的平衡点。对于融资方式,并购方应找到合适的偿还年限,从而保证合理使用现金流又不至受牵制于资金的压力。 三、结语 企业并购过程十分复杂,这种经济活动面临着多重的风险,其中以财务风险为首要风险。我们要通过不断加强对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识别来规范对企业并购的研究,针对企业并购可能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使企业并购过程中资源得到充分而有效的配置,将协同效应更有效的得以发挥,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财富。 作者:郭影爱 马赏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财务论文范文:村级集体资金财务论文 一、现状及问题我县实行乡镇综合配套 (一)滥用集体资金,开支混乱。 有的村组织财经纪律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着挤占挪用集体资金现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重复报销的手法套取集体资金。比如在土地征用中,有一些村干部通过虚报土地征用面积和人数、款项,套取国家资金,截留挤占土地补偿费,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随意性大。 主要表现在:(1)会计核算不及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每月报账一次,但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坐收坐支现象,不按时报账,有的半年报一次,有的一年只报一次帐;(2)收支票据不规范,入帐手续不完备,有的认为只要是正当和合理的支出,不管什么票据都可以记帐、报帐,甚至有的在合理支出凭证后没有任何的附件证明;(3)没有规范的费用审批手续。(4)现金制度形同虚设,部分村委会库存现金巨大。 (三)财务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大部分村没有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执行不力,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手续不健全。一些村财务管理制度比较松懈,财务报销制度不够规范,单据审核把关不严,在资金使用上就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来认真执行,不少村的财务收支和集体资产大多是村支书或村长一个人说了算,导致村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屡禁不止。 (四)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民主理财不扎实。 目前许多村组织的财务公开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大多数村组织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能定期公开的现象,有的虽然公开了,但是公开的内容不具体,不全面,财务公开的形式单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一些重要的收支内容隐瞒不公开,甚至搞假公开,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而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不能真正履行民主监督职责,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许多村民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对村级财务问题不敢管,管不了,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原因分析 1.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广大农村干部依然存在着知法犯法,不依法办事的心理和工作倾向。这些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自己不贪不占,是为村里办事,就不算违纪违法。还有的抛开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变村民自治为村干部自治,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故意搞乱财务。 2.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由乡镇农经站承担“村帐乡代管”工作,乡镇对村级的管理注重具体事务的完成,而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对资金账外做账或坐收坐支的情况不知情或放任自流,报帐审核时根本没有认真审查,即使发现的问题也不敢大胆指出,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村级组织和干部在理财上存有较大随意性。另一方面,民主监督名存实亡,广大村民没权管,更谈不上民主理财。村中一切大小财务收支及大小村务,基本上少数几个人决策,有的甚至是支书一人独揽大权。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目前农村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走访调查的每个村级财务人员通过村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这些人员都不是会计专业出身,缺少必要的财会业务知识和正规的培训,有的会计业务上只能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记账、算盘计算的原始阶段,不懂会计电算化的操作要求,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农村财会工作。 三、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的各项配套制度,如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结账报账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而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产生的机率。同时,加大宣传,提高乡镇干部对村级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引导村干部自觉执行和项规章制度。 (二)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各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规范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一是公开时间要及时。村级财务情况应该做到每季度或半年公布1次。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和集体资产去向等必须根据需要要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二是公开的内容要具体。财务公开内容要广泛、全面、具体,不能仅限于枯燥的财务报表,实行点题公开,群众要求公开什么内容,就公开什么内容,力求具体化,有的还要逐笔公开,不能遗漏和隐瞒。三是程序要规范。要认真发挥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财政结算中心、镇纪委的三级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财务公开流程,对审核不符合财务公开要求的,或搞虚假公开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有问题的要严肃查纠。 (三)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审计监督是规范财务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财务管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组织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内“一事一议”、村办企业上缴、等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的,要责令如数退赔。 (四)重视财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县乡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农村会计培训班,搞好岗前、岗中培训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证书,持证上岗。二是要重视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以案说纪和案例分析等途径,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真正发挥会计财务管理作用。 四、结语 总之,基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针对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长效管理,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监督的对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刘兰波 单位:彰武县委党校 财务论文范文:税务会计确认计量财务会计论文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内涵 (一)财务会计 虽然,在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原则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企业的计量准则中却对确认计量原则进行了说明。总则中规定,企业财务会计的计量、确认以及报告要建立在企业会计权责发生的基础上,并且,在对企业财务会计计量进行确认时,采用历史成本的方式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进行分析和归纳。当前,在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中,多以此为原则。 (二)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一门比较复杂的学科,它既需要对会计学中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有效运用,有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并在此前提下,对企业的税款的形成、变动情况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计算,确保企业税款的及时合法缴纳,以避免出现违法违章问题,对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影响。税务会计,就是以税法为准则的前提下,对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进行确认、报告、总结以及归纳。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对比分析 (一)相关性原则对比 相关性原则应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约束和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具有准确性和真实性,还要与企业财务管理报告以及企业的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相关联。通过这种方式,当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就能够直接通过财务报告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进而对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做出合理预测和正确决策,进而确保整个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性。也就是说,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相关性原则对企业财会会计确认计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其是否满足企业会计核算需求具有较高要求。与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原则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都企业财务支出进行扣除时,要求所扣除的支出要与企业收入有直接关系,而不要求其与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决策和管理相关。并且,在税法中相关法规中规定,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要求其支出要与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相关,比如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等。另一方面,指的是企业因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的支出,比如企业投资支出、广告支出等。基于以上特点,在对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计量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就要对二者进行慎重对待,以求确保确认计量的高效性和精确性,避免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比 企业财务会计的进行主要依靠企业会计准则,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报告和计量要在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参考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其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中就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在对企业收入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有的收入都要当期确认,而这些收入中,详细包括了企业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已经实现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都需要在当期进行。其次,如果在当期无法进行确认或者是已经错过当期确认就不能够在当期进行确认,要统一列入非当期费用和收入款项中。而在税法中规定,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确认也要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确认。但是,相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而言,企业税务会计所要参考的权责发生制多是不完全的,如果单纯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企业税务会计计量进行确认,很容易出现失误,进而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甚至,还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违法违章操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隐患。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在特殊的情况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进行详细计算,并确保其计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问题出现。 (三)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对比 重要性原则,指的是企业要在对自身业务的规模大小和业务本质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企业会计管理中的会计程序以及确认计量方法进行选择。并且,在对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还要对其选择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进行判断,进而慎重选择。在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工作中,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并且,通过财务管理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还要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果、经济决策以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体现,进而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中,则要求一切管理活动都要在充分满足税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不重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也不考虑企业业务规模的大小和性质。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中,并不承认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原则,而至遵守自身的法定性原则。 三、结束语 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都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其引起足够重视,并通过对二者确认计量原则进行合理区分的基础上,确保确认计量工作的高效进行。 作者:盛爱辉 单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法规论文: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重点要加强民主政治、经济升级、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形势需要。同时,对现实问题要有预见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需要的条例,以确保有法可依。如进入网络时代,新的经济活动方式不断出现,网上银行、网上商场、网上贸易、网络文化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当前,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会、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 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现代化司法体制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唯一目标,完善诉讼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执行,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必须公正执法、正当执法、严格执法,合法执法,充分体现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必严 进入法治时代,行政执法越来越普遍,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围之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之深,内容之多是可预见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7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根本问题是存在着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乱罚乱管等问题,这已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证行政机关中党员干部严格守法、执法,按规则、法规办事,在法规约控下行政。其次,党及其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证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四、正确定位,认识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开始转向协调、服务角色,管控的功能会下降。而法律、法规社会的规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会管理工作包罗万象,法律又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不能“一法解百难”,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来解决,该由社会协商解决的通过协商解决,眼下,在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社会工作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固定已有的社会管理成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以保证依法行政。 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至今,已进入第六个“普法”期,但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法盲依然存在。广大的农民法律知识水平很不高,就在城市也有人不懂法,有些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也很少、很偏,只懂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东西,其他一概不知,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所以,要加强全民学法、普法工作力度,如此,才能使全民遵法、守法成为常态,依法行政才会有良好的土壤环境,才能使依法行政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当下,依法行政任重道远,抓住关键环节,才能保证依法行政,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作者:郭志龙单位:泾川县委党校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下的网络经济论文 一、国外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比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规制,首推美国最为详尽与完善。在美国,有四部法律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罗宾逊·帕特曼法》和《塞尔·科芬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加以规定,以限制和解决影响正常竞争的行为,建立“开放、互通、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研究美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以成文法做辅助,主要依靠判例法。成文法难以适应快速发展、日益增新的网络环境,而判例法通过判例,形成判案标准,为以后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可供遵循、行之有效的方法。二是反应速度快,从提起诉讼到最终判决,只需几个月,而且形式灵活多样,如被侵权人可以在网上提起诉讼,这样减少了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合法权益。三是通常以禁令作为主要制裁方式,有效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再辅之以经济制裁,尽可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德国为让《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其制定到现在,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修改来进行完善,针对网络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政府还专门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也就是《多媒体法》来进行规范,并且通过三个部门法、信息服务利用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数据签名法等来规制网络链接、抢注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近邻日本,其反不正当竞争主要依靠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等,同时面对网络当中泛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颁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来进行规制。为打击抢注域名等违法行为,在2001年还修改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治法》。为维护网络当中的经济秩序安全、稳定、快速发展,针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欧盟也通过了如《电子商务指令》、《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来规范网络经济秩序。其他诸如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同样以积极的姿态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商务竞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求网络经济的平稳有序安全发展。 二、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网络涉入到经济领域,既为网络经济市场创造大量的经济利润,也带来颇多消极影响充斥整个网络经济市场,尽管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制定的初衷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市场经济的,很难对现在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要让《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传统经济市场转移演化到网络经济市场是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政府也做了规制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如2006年颁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域名注册机构认证办法、实施内容、争议的解决及程序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是,每部法律毕竟针对的对象特定,其调整范围就有限,要想全方位解决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有效的途径还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现行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一是没有“一般条款”进行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网络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囊括其中;二是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经过注册,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中从事经营,其主体都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三是具体案件管辖不明。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国界等特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带来很多新问题,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这些都给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带来很大困难,有的不正当竞争者就是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存在网络电子证据采信认定薄弱、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原则欠妥当等不足之处。 三、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 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网络经济更是没有国界可言,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国际形势下,我们也必须与时俱进,与世界同步,完善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使得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能游刃有余的应对各种机遇和挑战。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全面界定,而增加“一般条款”,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不管什么行为,只要有违诚信、公平、公正,有损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不正当竞争,这样就使得那些游离在法网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规制,从而维护网络经济平稳、安全、有序的运行。扩大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由上文所述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是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但是这种认定已经很难适应网络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很有必要扩大其主体范围,扩展其适用范围,依靠“一般条款”,把那些没有登记注册的投机于网络经济市场的经营者纳入其中,即不管登记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进行明确规定。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案件管辖和传统的侵权诉讼有所区别,由于网络的虚拟和无地域性,如果一旦发生网络侵权案件,依据传统的属人和属地原则,很难确定管辖权,故在网络经济中实行实名制,可找到明确的诉讼对象,一旦确定被告,管辖地点就呼之欲出,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就可确定管辖的法院了。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网络电子证据的采信制度,即电子证据来源需合法,经过有效证实;电子证据本身没有剪切、拼凑、伪造、纂改,没有自相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等现象;还要将电子证据和现实证据综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及侵权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对不正当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司法保护,提高社会反不正当竞争意识;加强国际间的反不正当竞争合作等。综上所述,相较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危害和制约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且对我国现有的法律适用提出严峻挑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借鉴,通过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全面规制,达到维护网络经济安全的最终目的。 作者:应斌单位: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退耕还林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探究论文 摘要:退耕还林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阶段必须进一步针对新的问题与情况,落实并完善退耕还林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法律机制,依法推进退耕还林的进程。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全面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证政令的权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全面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优秀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票据丧失的法律法规救济论文 [内容概要]: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它是以违反票据权利人意思的状态和票据占有丧失的状态二者为要件的。票据丧失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它严重损害了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性这一最为重要的根本属性。当前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指明我国目前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有关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经验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阐明票据丧失救济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有价证券这个庞大的体系中,票据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学者多称之为完全的有价证券。之所以称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是说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是所载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则表现了票据的实质内容。如果持票人不慎丧失所持票据,则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载体和依据。为了补救失票人的权利,同时也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来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一、何谓票据丧失 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1)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利的意思而票据事实上丧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票据权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如遗失,被盗:票据权利人有意识但无力抗拒情形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如强夺,抢劫。 (2)丧失占有:占有,指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之状态。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的状态,包括票据权利人自己支配票据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据,同时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丧失占有,即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和控制,包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形。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外观上已不再表现为一张完整的票据;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没有改变,只是脱离了持票人占有。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票据权利人,很多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人尽了保护自己所占有的票据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据的丧失。如果把票据丧失的风险责任单纯地由票据权利人承受,无疑将降低票据在票据使用人心目中的价值,极大地损害票据流通性。显而易见,当票据当事人在取得票据后还要担心若票据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丧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时,票据当事人将会尽量排斥对票据的使用,以保证利益不受损失。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属性,必须在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二、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 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前种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后种方法。但是由于各国之间对此规定差异太大,目前国际上尚无对此的统一规定。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法: (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法律出于对付款人利益保护、避免由付款人承担失票风险的考虑,限制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因此,对于失票人应当从宽理解,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丧失票据占有的权利人、义务人或者票据关系人均有权提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包括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付款人或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的除外。 结合《票据法》和《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暂停止付,在这3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12日。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挂失止付并未对票据权利加以确认,失票人若想恢复自身的票据权利必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另外,挂失止付程序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二)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从前一种意义上讲,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合法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以及能够以背书连续来证明自己为票据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至少为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权利主张时,法院就应当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双方有关票据权利归属的纠纷。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三)普通诉讼程序: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存在着以下缺陷:首先,挂失止付程序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票据合法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的问题;其次,我国对公示催告程序做出60日公告期间的规定。公告期间或者公告期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如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则通过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恢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并没有在60日的公告期内发现所持有的票据正在被进行公示催告的事实,因而也不可能去申报权利。如此一来,则票据丧失的风险则完全落在了票据善意第三人身上,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对善意第三人相当不公平;再次,我国票据法中没有对如何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票据权利归属纠纷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仅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缺陷都导致了对票据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不力。票据的原权利人无论是因被盗、遗失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应当由自身承担票据丧失的相当程度的风险。法律规定了对其票据丧失的救济,但却不可以矫枉过正,使得票据丧失的风险完全转移到他人身上,否则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挫伤民商事活动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积极性,这对票据本身的流通性同样是个极大的损害。 三、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通过以上对我国票据权利救济制度不足之处的论述,可以看出,现行的票据救济制度过多的保护了票据原权利人的利益,把票据丧失的风险大部分都转移给票据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使得票据丧失的风险承担出现了失衡,本身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反而要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当事人在进行票据流通的时候,还要考虑自身可能会因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这无疑会打击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则会大大损害了票据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票据根本属性,也会使票据的流通和使用陷入困境。 针对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笔者尝试在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其不足之处做出改进,使得票据丧失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得到更为公平的承担,也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以期维护流通性这一票据的根本属性。 挂失止付作为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临时性补救措施,在实践中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在得知丧失票据占有后迅速地向票据付款人(包括付款人)通知票据丧失的事实,并要求其停止付款。但是在实践中应当要求这种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时失票人还应当将该票据的副本向付款人提示,证明其拥有该票据,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另外还要说明不能出示票据的事实和理由。当然挂失止付并不是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通知挂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身的权利,由失票人依自己意思自由处分。 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没有挂失止付的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在审查失票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当时法院还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在6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对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笔者建议修改为“公示催告期间,善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样才能更为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对失票人的保护有矫枉过正之嫌。票据流通当中相当重视票据无因性以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若因对失票人权利过多保护而任意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则违反了票据流通中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基本规则。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 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了防止由于利害关系人由于正当合理的原因未能在公告期内申报其权利,其后可能发生的票据权利归属纠纷,在宣告票据无效的同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担保。担保的性质及其条件由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进行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将已丧失的票据的金额予以提存,存放在法院或者适当的主管当局或机构,提存的时间为从判决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因为在票据到期时,如果利害关系人尚未对其票据要求付款,则可视为其放弃自身持有的票据权利,法律无须再对其进行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在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后,票据付款人应当对主张权利人进行付款。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后则可以取得担保品,或者取得担保品变卖后的价款。失票人则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提起针对从失票人处取得票据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诉讼。 若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做出前,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与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应当提起有关确认票据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其纠纷。 在票据权利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如利害关系人无法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善意第三人或者合法权利人,则其无法获得票据的合法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若利害关系人确实为善意第三人,一般都有能力证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如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则法院可通过判决确认其享有票据合法权利。自该判决做出之日起,利害关系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票人则可根据善意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提起对从失票人处取得票据的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诉讼。 四、票据救济制度完善之后的展望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合理分担了票据丧失的风险,法律也能够在合理的程度上实现对失票人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又不致伤害另一方无过错人的权益。失票人对丧失票据占有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失票人一定程度上的过错才导致了票据丧失占有的事实。故失票人即使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也不能当然地取得法律对其票据合法权利人地位的确认,而应当提供票据金额的担保或者将票据金额提存,以防止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只有在票据到期后,没有人对票据权利提出主张时才能收回担保或者取回所提存的金额。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则对票据丧失承担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应当善意地取得票据,并且有义务证明自己为善意。如果利害关系人为恶意,则应当由其承担票据丧失风险,当然其可提起对不法侵害人的诉讼。法律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则失票人在利害关系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可根据善意第三人提出的证据提起侵权之诉,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失。这样就使得法律在救济失票人权利的同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免受无法预料的损失,避免对票据流通性的损害,进而维护整个票据交易制度的顺利进行。 法律法规论文: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意义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法律适用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推翻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五)正确看待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与功能不是无限的,虽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但也不可能做到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用法来调节,尤其是教育领域,除了在体制上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制之外,在学校和学生、学生和教师、学校和教师之间道德力量、伦理基础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调整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万能论是谬误的,不符合教育规律的。 法律法规论文:矿产资源税收的法律法规论文 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政策一直是该领域内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亦有不少国内外投资者曾经向笔者咨询过该问题。凭着对国家矿产资源领域内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过的项目,笔者欲从实务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体系,并对今后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对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有所裨益。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论文:矿产资源税收的法律法规论文 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政策一直是该领域内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亦有不少国内外投资者曾经向笔者咨询过该问题。凭着对国家矿产资源领域内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过的项目,笔者欲从实务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体系,并对今后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对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有所裨益。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论文:信用卡欺诈案中法律法规研究论文 摘要:信用卡作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中热门的金融产品,已经与人们平常的生活密不可分。从消费购物到借贷提现,都是信用卡的涉足领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信用卡的作用和领域也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本文从信用卡欺诈的法律性质角度分析,进而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信用卡欺诈,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二是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是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四是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伴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其次,要衡量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现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特别是社会个体与社会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信用立法中,对银行格式合同的管制和在出现各种信用卡业务风险时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等等,无一不体现出对银行和客户的地何和利益的平衡,所以,我们应根据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状况,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建立一个合理的信用立法的框架。再次,”国际化”和”本土化”棚结合,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及合理做法。我国有关信用卡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困际公约、国家惯例的吸收,对外国立法、判例的借鉴恐我嗣立法的必经之路。 最后,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事后性,要保留一定的弹性,避免实务操作中的复杂性使法律规制落空。信用卡本质上还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所以法律应在当事人自治这一领域适当沉默,减少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让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有更多的自由和空间,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分配权利和义务,而不仅是法律的刀切,这有利于发行根据客户的不同资信来要求去承担不同的责任,有利,二对信用旨欺诈的提前预防。 法律法规论文:规范流程制定法律法规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功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构建;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运营;结语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已成为提高营运效率、降低成本、增进客户服务质量的优秀因素、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与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中心、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及企业的信息系统连接、门户网站功能、公共信息与查询功能、交易服务功能、货物跟踪功能、在供应链管理框架下提供高级物流信息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功能、决策支持功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架构的构建原则、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模式、以政府为主的业务模式、以企业为主的业务模式、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应面向企业等,具体请详见。 在现代物流中,信息已成为提高营运效率、降低成本、增进客户服务质量的优秀因素。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上,信息流的处理和利用水平决定整个物流过程的运作水平。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一方面是发展现代物流的优秀和关键,另一方面通过建设信息平台又极大地推动着现代物流向前发展。 一、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功能 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与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中心、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及企业的信息系统连接。主要在于满足物流系统中各个环节的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和功能需求。 1.门户网站功能 包括市场动态、行业新闻、相关政策法规;物流企业名录和基础资源信息;友情链接、物流论坛与培训教育。 2.公共信息与查询功能 包括环境、路况和气象信息的与查询;地理信息(GIS地理信息系统)智能查询;港口、航运、公路货运等信息的查询;物流园区及仓储设施信息查询;多式联运信息查询。 3,交易服务功能 在该平台上,水上运输的供求双方将短期和个案性的需求信息,并达成交易。也就是说公共信息平台将具有简单运输方面的信息交换和交易功能。另外,该平台还包括物流服务的电子报价与询价功能;物流运输中的舱位、用箱、拖车和仓储等交易撮合功能;物流业务的网上谈判、议价、合同签订与管理功能;电子订舱功能;CA安全认证功能;电子支付与资金结算功能。 4,货物跟踪功能 随着通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GPS/GIS技术的广泛用,物流企业和客户可以利用GPS/GIS技术,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实时跟踪货物及运输车辆的状况,从而为物流企业的高效率管理及高质量的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5,在供应链管理框架下提供高级物流信息服务 该平台提供集约化物流和长期、综合性的运输需求和应信息服务,并与之同时提供企业资信和资质信息,与银行保险公司相结合,提供物流金融服务及相关的资金流信息。 6,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功能 包括海关保税区监管功能;海关网上报关与网上通关通关数据支持;网上出入境检验;网上报税、交税;网上办保险业务;其他相关的电子政务服务功能。 7.用户信息服务功能 包括ISP服务、CA证书认证申请和管理、用户主页f务、应用托管服务。 8.决策支持功能 为用户提供数据统计功能并生成报表,并在业务数据总分析的基础之上运用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对业务数据行更深层次的利用,以求得出对企业经营战略具有指导性值的信息。推动物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的;立,有利于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制定物流产业发展规划。 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构建 1,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架构的构建原则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大的系统工程,要建设相当多新的子系统,并将原来已经建设的各行各业相关的系统统一进来。为了保证整个平台性能最优化、功能最优化、效益最大化,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并遵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建设。 1)积极建设与充分整合相结合。作为一个公共物流信息平台,需要的是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目前有许多企业都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流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各级政府部门也大多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政务平台,这些平台不仅花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平台上也已经汇集了大量的基础数据,这其中不仅包括各大物流运作设施信息系统,还包括各相关行业、各类物流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各类信息系统的信息。但是,这些平台在建设时基本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它们无论是在软硬件平台的结构上,还是系统构建的模式上,或者是数据内容的定义、采集处理、组织和存储格式上,都不尽相同,因此这些平台都需要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整合。 2)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技术和需求都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建设需要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到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和需求变化方向。 3)实用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物流信息公共平台将与运输、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的不同系统发生关系,系统的设计必须坚持实用性与开放性。 4)标准化与可扩展性相结合。在系统建设时,各种异构系统和数据如果不能转换为统一的形式,就会给系统和数据互通造成麻烦。因此,要尽量统一系统和数据的形式。在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第三方物流(甚至是第四方物流)也已经逐步发展起来,系统设计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发展情况,为将来的发展预先留好接口和数据字段,使系统在一定阶段内都能够适应物流的发展需要。 5)先进性与安全性相结合。为了保证物流信息平台的高效性,需要采用各种各样的新技术。大量生产经济数据要求系统在采用先进技术的同时也要保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 2.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模式 1)项目推动。物流平台建设要首先进行实验性的项目开发工作。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还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主要还是经济实力不足。因此,有必要由国家投入一部分引导资金,通过项目建设方式投入到某个或某几个企业(企业联盟之中,从而推动全国性物流平台建设的发展。 2)专家指导。物流信息平台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开发工作,还涉及到物流产业流程等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由政府、电信、电子、银行、海关、国检、船代、货代、港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及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并由专家组进行物流信息平台的规划、方案论证、技术及业务指导,并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等,这样才能保证平台建设流程的合理性、功能的完备性、技术的先进性和系统的安全性。 3)规范流程。物流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涉及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等各个环节对内对外的各种业务流程,这些环节对统一业务处理的流程千差万别,如果全部将这些流程直接利用电子手段固化下来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况且如果这样整个平台也将无法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 4)标准制定。物流信息平台涉及到各行各业各方面的内容,如果要使各种异构系统间的不同格式的数据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之中,就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制定物流用语、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基础标准,并逐步对标准体系进行修订、扩充和完善。 5)法律保障。为使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在技术及业务规范上全面确保运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规范性的文件,为物流信息平台的运作提供保障。 三、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运营 各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营方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政府为主的业务模式。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都由国家直接负责,政府主导的力量很强,但也存在很多弊端,如容易造成与市场结合的紧密度不够、需要国家长期投入等。第二种是以企业为主的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运营完全由企业自己负责。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不会给国家带来太大压力,而且企业由于赢利压力的原因,也会积极探索平台营销的方案,与市场需求的结合度也会比较好,企业也会对平台的具体功能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但企业行为有一定的局限性,整体规划性不强,投资压力大。对比两种运营模式,结合政府要“站高一点,看远一点,想深一点”的思路,可以考虑采用企业为主的业务模式。但是由于企业资金压力大,投资回收缓慢,因此需要政府投入部分初始启动资金并加以引导,并在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还可以有适当奖励。 在实际运营中,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应面向企业,通过政府相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制度的制约,引入行业准入机制和会员制管理方式。对于加入平台的企业会员,平台可通过收取会费、用户服务费、租赁费、广告费等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的自主经营,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主要行使宏观调控职能,负责指导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共享信息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市场引导政策的出台等。 四、结语 目前,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水平仍然很低,建设全国和区域性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对推动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环节在整个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架构下,在努力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环节,通过规范流程、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通过具体项目实施,使得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顺利地开展起来,从而使物流能够真正畅通无阻地流动起来。 法律法规论文:完善商标犯罪法律法规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印刷有商标的外包装盒。能否认定为“商标标识”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比较难判断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工商品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关于“同一种商品”的判断标准、对“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中的“相同的商标”的理解、刑法分则涉及到“非法”的罪名、公诉人、法官均对为什么依照刑法定罪的结果会出现这样的“悖论”百思不得其解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近年来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对于“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等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应该完善关于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实现与有关注册商标、商品分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衔接,正确理解“明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的含义.从而正确区分商标侵权行为中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界限。 关键词:商标侵权;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近年来随着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劳动力成本的低廉,我国成为越来越多国际商品的原产地,许多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外贸定单.为境外公司定牌加工完商品后再出口到世界各地。因商标侵权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而商标的可转让性、商标所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给刑事司法人员准确判断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增加了难度。本文拟对处理商标犯罪案件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的商标侵权行为只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商标犯罪来说,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故意,在认识因素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所认识,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所认识。在意志因素上要求行为人积极追求违法所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对“明知”的含义未予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和断定“明知”,便成了极为复杂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l2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中第9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或者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也可推定行为人明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确定了认定“明知”与否的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标准。但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所解决的“明知”问题仅限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能成为衡量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故意中“明知”的标准.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难题。还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实践中比较难判断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工商品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受委托定牌加工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据委托方要求加工生产某种牌号的商品.自己并没有这种牌号商品的生产销售权的行为。合法的受委托定牌加工的企业在生产定牌的商品时.又时常要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配件或者印制外包装.如发生商标侵权.定牌加工中的受托人与自己擅自生产并出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人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明知自己没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其主观方面就是直接故意。然而.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并不一定是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行为中.只有委托方才会明知自己是否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对受托方而言,除非有证据证明委托方明确告知受托方。定牌加工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才能认定受托定牌加工的企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否则.受托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商标证明的而发生商标侵权后果时,受托人的主观心态也只能认定为过失。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但凡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没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证、委托书,而发生商标侵权后果时。就应认定被许可人具有侵权的故意。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负有签订许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工商机关存查.报送商标局备案的义务。但出现转委托行为时.第二受托人有何种审查义务,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以印刷企业为例,对印刷企业而言。虽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刷企业负有审查委托人的商标证或者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证明的义务。但如果因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轻信对方而没有审查相关证明:或者因急于拉业务而疏忽大意忘了审查时。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会发生侵权后果。在此情况下.只能推定受托人主观上具有“应当知道”没有审查有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的过失心态,而不能推定受托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因为此时故意的心态只是违反义务的故意.而对于侵权结果的出现则是过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l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还包括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的情况下。除了有证据能证明受托方事先被告知所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委托人委托制造的是驰名商标的商品。而依行业经验完全有理由推定委托人不可能有驰名商标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外.受托人被委托人欺骗.或者受托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产生侵权后果时,只能认定为过失。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一)关于“同一种商品”的判断标准 除了主观心态与经营数额高低的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只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就构成行政违法:而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同一种商品”通常是指原料与功能基本一致的商品.比如工业生产所用的胶水与家庭所用的胶水.在原料上区别不大。在功能上都是一样的.都可以称为“胶水”或者“粘合剂”,在生活中将两者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不会有问题.但如果在商标法或者刑法意义上也将两者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就会发生错误。商标法意义上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商标所有人所申请的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即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 从商标法第19至21条的规定来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商标法第21条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才是判断两件商品是否是“同一类”或者“同一种商品”的法定标准。关于商品分类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中“决定于1988年l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并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作为该文件的附件另外国家工商总局还颁布了更详细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l1月1日起任何人申请商标的注册.都应根据“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商品分类进行申请。比如.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同样是胶水。工业用胶的法定商品名称是“工业用粘合剂”属于商品国际分类第一类:而家用胶水的法定商品名称是“文具用或者家用粘合剂”属于商品国际分类第十六类.两者连“同一类商品”都不是。就更不用说是“同一种商品”而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完全来源于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因此。刑法上的“同一种商品”与商标法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一种商品”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判断两件商品是否同一种。只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商品分类为标准.而不能以日常生活经验为标准。 (二)对“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中的“相同的商标”的理解 判断两个近似的商标是否相同.没有一个客观标准,人们均是以注册商标为参照物.对涉嫌侵权的商标通过目测,进行主观判断。理论上对“相同的商标”的含义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同”是指两个商标的内容和形式的完全相同。如果假冒的是文字商标.则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假冒的图形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图形完全一样;假冒组合商标的和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的结合体完全相同。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狭义说。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相同”除了指两个商标完全相同之外。还包括“基本相同”的情形。 《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基本上采用了广义说的观点。在“相同”的认定中。“完全相同”的情形。笔者认为并非指两个商标在客观存在上的完全相同.应该是指公众在认识上的相同因为在客观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物体.即便是商标注册人自己在同一台机器上作出的两个注册商标.要达到完全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区别非常小。肉眼无法区分。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去进行比较.他只能凭记忆或者印象选购商品。对于“基本相同”,笔者认为。合理界定“基本相同”的含义。需要从注册商标的功用,以及刑法设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作解释注册商标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有利消费者作出抉择;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商品生产、销售者的产品声誉;刑法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在于惩治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这里的“基本相同”应理解为:两个商标在读音、外形。意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对于认定注册商标是否“基本相同”。只能以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为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容易发生混淆、产生误导的,就可以认定为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三、印刷有商标的外包装盒。能否认定为“商标标识” 《刑法》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使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成的有显著特征的识别标记.它既是商标专用权的标记.也是商品质量和信誉的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哟。在行为人为他人印刷商品外包装而涉及商标侵权时.印刷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包装,能否认为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商标标识”?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要以“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前提.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 由于商品的外包装。一般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虽然很多商品的外包装上都印有商标.但在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中能否将“商标标识”的内涵扩大到特定商品的印有商标的外包装.需要用商标侵权的理论来判断。首先。刑法分则涉及到“非法”的罪名。一般都是指违反了其他特别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条例》的持枪行为。作为商标犯罪三个条文之一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非法”.首先应当是违反商标法及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果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管理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商标犯罪.而只有侵犯或者有可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才是商标违法行为。之所以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中没有将“同一种商品”作为构成要件.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标识”是指仅印有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用以区分此商标商品与彼商标商品的.可以被粘贴在任何商品上的.可以与商品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标识”正因为“商标标识”的可独立存在性及与商品本身的可分离性.决定了“商标标识”有可能被粘贴在任何商品上.就有可能侵犯特定商品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将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特定商品的外包装.也认定为刑法上的“商标标识”,那么就会造成商品本身的生产者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商品外包装的印刷者却构成犯罪的悖论。比如福州发生的一起商标案件中.一家美国公司控告国内一家胶水厂及印刷厂生产的胶水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胶水厂立案侦查.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胶水外包装的印刷厂立案侦查.后查明,美国公司的商标仅在商品分类第一类中的“工业用粘合剂”中注册。而国内胶水厂生产的胶水属于商品分类第16类的“文具用或者家用粘合剂”.公安机关以美国公司的“工业用粘合剂”与胶水厂的“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不是同类更不是同一种商品。美国公司在16类商品中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认定胶水厂在16类商品中使用与美国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不侵犯美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胶水厂作撤案处理。而公安机关却以刑法215条没有要求是“同一种商品”为由.认定为胶水厂印制外包装的印刷厂侵犯美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以同样理由对印刷厂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法官均对为什么依照刑法定罪的结果会出现这样的“悖论”百思不得其解:胶水厂生产的包装好的胶水不侵权.可以继续生产.而为其印刷外包装的印刷厂却构成犯罪.一个包含外包装在内的商品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侵犯商标权;而将其外包装独立出来之后却够成侵权?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处理结果的矛盾,并不是刑法法条发生了矛盾.而是错误地将用于特定商品的外包装认定为“商标标识”了因为。一件完整的商品.必然包含有商品本身及其外包装物。当外包装物只能被用于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它就成了该商品的附属品.离开商品本身.外包装物就不会有其他用处.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可出售的商品。比如,印刷有“海尔”商标的鞋盒,它只能出售给鞋厂用于鞋子的包装。在市场上鞋盒是无法单独出售.没有任何厂家会将电器装在鞋合中出售.因此.鞋盒的外包装虽然印刷了海尔商标.但不可能侵犯海尔公司在电器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不会构成商标犯罪。因此,在法律没有将“同一商品”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商标标识只能作严格的理解.而不能扩大理解为印刷有商标的商品外包装 法律法规论文: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论文 一、民间关于适当削减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呼吁 中国早就有民间人士呼吁,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要顾及中国的国情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反对中国的相关法律保护软件业者的垄断暴利。例如,1999年6月,青年学者方兴东、王俊秀曾出版过《起来──挑战微软“霸权”》一书。许多民间人士支持按照WTO的标准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反对假借“入世”为名,超越WTO的要求实行过度保护。可是他们的意见未被政府部门和主流学界所接受。 2001年12月12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当晚,各地IT业及经济、法律界的20多位青年学者自发来到北京,共同探讨即将出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存在问题。12月23日,王先林、王佩、王俊秀、方兴东、刘韧、李学凌、吴伯凡、汪丁丁、胡泳、俞梅荪、段永朝、姜奇平、高云、崔之元等14名中青年学者联名签署了一份“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呼吁书”。其全文如下: \楷体{加入WTO,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必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最近我们注意到,在有关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法的争论中,出现了一种忽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超越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盲目提高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倾向。这不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不利于民众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不利于未来知识社会的发展。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主张“均衡论”: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国家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 nbsp;我们赞成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只顾及权利人利益、不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反对保护垄断暴利;我们赞同使用正版软件,但反对以反盗版为名强行推销“暴利正版”;我们支持对社会进行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对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润为目的而夸大事实、误导舆论;我们支持在中国按照WTO标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但反对借WTO之名过度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高额利润;我们支持对制造销售盗版的打击,但反对超WTO标准、不顾社会发展现实过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同时呼吁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支持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我们同时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反暴利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确立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既要符合WTO规则,又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更不能采用“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标准;既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制度的战略高度来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应当清醒地认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斗争的实质,即发达国家企图凭借其经济优势和强权,垄断知识产权并不断扩大其经济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摒弃对法律法规的“超世界水平”解释,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条款;尽快制定反垄断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使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无安全隐患的软件产品,坚决制止凭借技术垄断地位并以危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由有关政府部门会同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对某些软件厂商的产品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理定价、安全隐患等问题举行听证会;敦促少数厂商停止以推销自己的保护标准、巩固其垄断地位为目的的不正当的活动;希望国内软件业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软件业的赢利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产业力量。} 这份呼吁书当日在新浪网贴出,次日在《21世纪经济报导》发表。发表后网民踊跃参与,好评如潮,前辈法学家张思之、郭道晖也公开出面表示支持。三、俞梅荪等人的民间游说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2年1月底,上述“呼吁书”以及相关网络文章经寿步等人编辑,以《我呼吁──中国首次立法论战》(以下简称《我呼吁》)为名出版。参与编写的11位学者把全部稿费用于购买此书,由该书主要撰稿人俞梅荪出面,赠送给国务院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人大的几位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财经、内务、司法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国政协的几位副主席及全国政协常委,还送给有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在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18位主席团成员、6位常务主席、3位正副秘书长都收到了此书。从赠书开始,俞梅荪等人为推动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一系列游说活动。 2002年2月8日,在北京的软件保护条例讨论会上,与会的法官、律师、立法官员一致赞同《我呼吁》一书中的观点和看法,认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新条例确实失之过严,应设法予以补救。 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张学东等31位人大代表和倪光南等17位政协委员分别提交了要求修改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议案和提案。他们明确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个方案: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著作权法,在该法规定软件保护办法,并废止新条例;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意见,再次修改新条例,除去其中保护过高的规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软件保护的具体问题司法解释,搁置新条例中保护过高的规定。 民间的有关呼吁经过游说后推动了“两会”议案和提案的提交,进入了立法程序。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反对这一修改意见。国家版权局官员明确表示:“对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对版权的过度保护。就算WTO没有要求,也应该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2]”民间呼吁和官方立场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公开化。 为了应对民间日益强烈的呼声,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解释把追究电脑用户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侵权民事责任之范围限制在商业使用的领域内,大大缩小了打击面;消费者和社会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务等非商业活动中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就不必担心会被软件公司告上法庭了。这次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司法修正,体现了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良性互动。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击行为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被处罚的软件用户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依照该司法解释可以不追究非商业使用者的民事责任。这就使软件保护在立法上开始趋于合理。然而,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仅限于法院的审判,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可以依照新条例严厉打击非商业使用软件的用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专业性很强,只有专业司法人员才能真正掌握。有些律师甚至当面向俞梅荪表示:该司法解释涉及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微妙关系,同时也为执业律师提供了一个发财门路,不宜在普通消费者中间广而告之。但俞梅荪认为: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所作的公开解释,是对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如果该司法解释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很有可能会成为法官、政府官员、律师之间暗箱操作的营利工具,不仅失却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巨大意义,还容易进一步催化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美国,法院可以撤消国会或政府通过的法律法规。而在当下的中国,对于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司法机构只能在审判中不予支持,却无权撤消。为避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现象,避免执法官员与法官之间的扯皮、冲突乃至于暗中勾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亟待修改。俞梅荪认为,应当修改上述法律法规,参照这一司法解释,把对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惩罚限定在商业使用范围内,即使打击商业使用者,也宜降低打击的力度和处罚数额,要制止微软的垄断暴利价格,平抑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从源头根除盗版软件泛滥的成因。但这些建议迄今为止并没有被有关部门接受采纳。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执法困境 近年来,随着国外电脑软件的大量引进和中国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如何依法保护电脑软件的著作权,一直是国内外各界人士关注的一个焦点。由于正版软件的垄断价格太高,普通用户大都难以承受,许多非商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这在中国已经成为计算机软件消费的常见现象。不过,中国过去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把使用盗版软件规定为侵权行为。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考虑到软件的特性及著作权人的利益,以用户是否直接用于商业营利作为侵权标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则有这样的说法:“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享有最高的灵活性。”这样的文字可以被理解为,TRIPS协议既主张保护知识产权,又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该协议把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对使用侵权文字作品的读者或用户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2002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新条例把旧条例中“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改写成为新条例第17条的如下条款:“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经过这样的修改,可以复制软件而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人或机构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国内所有非软件专业开发用户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复制软件行为都成为非法行为,会受到处罚。 依照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若购买一套正版软件而该软件只授权安装1台电脑,那么将这一软件安装到第2台电脑上,就构成了未经许可的非法侵权,“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例如,一个windows98正版软件在中国售价1,980元,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可处以100元至9,900元罚款;一张Office97售价9,760元,罚款可达48,800元。显然,中国只有极少数人或机构用得起正版软件。例如,北京一所重点高校图书馆里的500台电脑都未安装正版软件,这些电脑本身的价值每台仅为500元左右,它们安装的软件若均为正版,则每台电脑用于购买正版软件的资金将高达万元,是硬件成本的几百倍。如果依照新条例第24条,对该图书馆最高可施以2,000万元的罚款。据管理人员告知:“正版化所需数百万元资金已经申请,因教育经费紧张,不知道何时才能落实。社会上严打盗版软件的风声日益趋紧,不知道哪一天执法人员就会从天而降。” 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后,全国各地的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与微软公司等国外软件商联手合作,接连采取声势浩大的打击盗版软件专项行动,查处并销毁各种软件光盘数千万张,被查到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企业,动辄被重罚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2002年3月,广东一家企业向俞梅荪反映,该企业被国外软件商和当地工商局联手查出3张盗版PRO/E软件,是企业员工在盗版市场买来的个人用品,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这家企业被强令以40万元的代价购买外商提供的正版软件,其中还搭售有不相干的其它软件,比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价高出10多倍。据外商说,这其中包括查假打假的费用。2001年12月15日,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一批志愿者冒着零下10度的严寒走上街头,劝诫路人反对盗版,保护正版,过往行人均不予理睬。 就在全面“严打”时期,俞梅荪多次到京、沪两地商业闹市暗访,发现盗版软件市场仍然一片繁荣,各种软件产品应有尽有,价格从每张10元到5元不等,且包退包换。盗版商贩对付执法人员的办法也层出不穷,反侦查和反打击的能力逐渐提高。面对全民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大海,新条例的执行陷入了十分尴尬的两难境地。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既超越了现实国力,也超越了WTO标准,人为地强化了已经处于垄断地位的国际软件商的强势地位,削弱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空间。 四、立法如何体现民意? 立法和司法,事关现代社会全方位的权利分配和资源配置,与所有公民的个体权益息息相关。然而,千百年来的中国统治者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极权专制思维,绝对不允许普通民众直接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从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专制传统。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加强了立法工作,社会生活的不少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有些法律法规片面保护个别利益集团和垄断行业的利益,有的政策性法规违反既有法律,子法先于母法等等。不少政府部门依然习惯于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看重领导人的讲话而不尊重法规规章,或用本部门的规章文件代替行政法规。更大的问题是,立法过程始终是行政部门、人大机关的内部“作业”,很少征求民意,即便民间有意愿就拟议中的立法活动发表意见,也找不到正常公开的管道来表达。 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该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第58条规定:“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通知》进一步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关键是要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重视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20条规定:“深入基层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说法如何在制度上落实,尚待探讨。 从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来看,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在修改这个条例时,有关部门对民间的强烈呼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立法过程要听取、重视民众意见的原则。 立法是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可、分配与再分配,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建立社会秩序,使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得以兼容、协调、均衡。立法产生于公理,公理来自于民意。法治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体现合情合理的社会关系,体现多数公民的意志。立法也应当以社会公正为目标,要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这才是法治和民主的真谛所在。从这样的角度考虑,立法过程必须防止片面保护个别部门或某些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倾向,也不应片面迁就外商的过度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如何让民间人士影响和参与立法的活动制度化,是寻找突破口的关键。只有当立法能充分有效地体现民意,才可能减少行政部门或立法机关“关门作业”所造成的失误和偏差。 应该说,俞梅荪等人围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展开的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的良性互动,可以算是中国民间力量为探索法治建设的道路走出的一个新起点和开端,中国的宪政民主还有待更多有识之士群策群力地共同争取。 摘要: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一旦颁布实施,全社会必须遵守。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民间游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从2002年1月1日实施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至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的司法解释》止,包括俞梅荪[1]在内的10多位青年学者以自己的不懈努力,为中国社会开创了民间游说与司法解释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诉讼研究论文 我国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便注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还有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名目繁多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甚至个别企业。它们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被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这些组织所行使的权力,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相同,都属于公权力。如果这些组织行使公权力时违法或不当,同样将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因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我国教育法授权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等权力;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这些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备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如可以依授权行政命令,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义务者,实施行政处罚等。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有一个重要的类型,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本是民间自发产生的,是主要依靠行业内部成员自律管理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务,主要是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符合行业规律的组织活动等事项。行业协会的章程是规范其内部成员的规则,但它不得违背法律,不能自订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条款,更不能自行司法,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现代司法诉讼的三个方面,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效力和管辖范围均涉及行业协会。如成员间发生刑事案件,触犯了刑法,就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予以制裁;如成员间发生民事争议,一般的民事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成员与行业组织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纠纷,除了其内部自律管理层次的事项外,属于公共管理的部分,必须通过行政诉讼,依靠司法审查解决。法院三大诉讼对于协会内发生的案件,同样具有终审的权力和效力,这是现代国家法治原则的要求。 我国的行业协会除了具有各国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民间自律性组织的特征外,有一个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就是它的来源、功能及相互关系。至今,我国大部分的行业协会,不是由民间自发产生和完全靠自律管理的社团法人,而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某些行业行政主管机关转变而来,往往是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机关整体或部分改头换面,甚至有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向有关行政机关登记为社团法人,便成为行业协会。而这些协会的机构和人员大都按公职机构和人员对待,人员工资待遇仍由国家开支;虽然也有选举程序,但其管理人员仍大部分由对应的行政机关决定;在管理和决策上,则要接受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由于在这种改革中,原有行政机关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了行业协会,自然使得这些行业协会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在行业协会与其成员间,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对等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基本相同。同时,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其章程加以规定,使行业协会的章程除了民间自律性外,又多了外部管理性,而且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授予和固定。这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大量涌现。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与国外的纯民间自律性机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带有更多行政管理特色。 我国行业协会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必须对其管理权进行法律制约和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区别行业自律管理权和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特殊性,这两种管理权有混杂模糊的部分,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两者的区别是可以判断的。如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涉及具体竞技比赛以及比赛的具体计划和技术性规则等,就属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内容,司法没有必要加以审查;但根据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协由此取得了外部管理权。例如,涉及对相对人财产权的处罚,尤其是注册许可、停赛整顿等行政处罚,就明显属于外部管理权,应属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指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形势要求我国的司法审查权进一步扩大和透明,以适应法治和国际关系的整体要求。对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权,分清其不同性质,明确其不同的解决途径,必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法律法规论文:国家保险法律法规问题和缺陷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2施工环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的限制较大,其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工序规范会受到天气影响。加之施工场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邻,这也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时因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时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几十道工序不经批准就直接开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垄断现象,从施工开始到最终的工程验收,依旧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1.1资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设,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上级的拨款,或者由地方财政负担,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及时或者完全到位。设计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当中的诸多不可预见性,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比例无限增大。与此同时各大城市的价格不统一,所制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终使得资金的控制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审核。 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还存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这就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从而确保整体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作者:刘广茹孙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绩效审计论文 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经验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2.5战略思想的转变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战略规划,从国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战等角度设立具体的战略目标,拓宽了审计人员的宏观视野,有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及民众利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关注点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使用问题,审计视野狭窄。我国应加快政府绩效审计在战略思维方面的转变,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全局意识,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审计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战略规划,包括设定如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各种对国家的威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战略目标。 作者:王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规范会计管理论文 一、会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优秀,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总之,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但是还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一些问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促进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的均衡发展。 作者:朱子樨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研究论文 摘要:通过学习德国、英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对比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可知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具体做法与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现状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因此,要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必须建立全新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 1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他们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做的比较好。特别是德国、英国以法律法规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注重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的中间作用,通过企业自治自律,达到以人为本,促进工人自觉维护生产安全的目标。 (1)德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德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立法、监督和执行三部分。德国政府设联邦社会与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委员会,各州、地(市)均有其分支机构。联邦和州有立法、监督的双重权力,行业联合会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联盟等也具备监督的作用)。企业的责任就是自觉、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b.行业联合会。行业联合会属非政府、非盈利机构,与政府机构共同监督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德国建筑工伤保险协会就是现有的35个行业协会之一。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是某个行业联合会的会员,并要根据工资额度和工作的风险度交纳会费。会费除用于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及咨询、行业规程编制和监督外,还用于保险。在德国,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行业联合会组织。在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行业联合会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务,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劳动保护委员会。此报告也是劳动保护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行业联合会成员以行业专家的身份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内的事故,政府也摆脱了事故牵涉的各种事务纠缠。 c.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工程师协会是民间组织,由各行业的安全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协会的主要功能是:与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上岗的安全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组织完成或协调企业的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等。安全工程师应了解行业的安全状态,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备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企业中主要提供咨询,并根据掌握的现场情况提交安全状况报告,但无权停止员工的工作,且无处理事故的义务。 d.企业员工的培训。在德国,所有员工必须与雇主签订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合同。员工有权知道作业的安全规程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相关知识,同时遵守事故预防的制度。企业必须对作业时的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并提供装备、规程,采取确保作业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员工的培训、教育,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所有员工的权利。德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认为:知识就是安全。如果员工认识到具体的风险,避开的机会就高得多;如果员工看到了潜在的危险,就会更好地防护自己。员工必须经常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自觉安全行为的教育。员工就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报告,并向企业提出建议。 (2)英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a.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英国设有健康安全委员会(HSC),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条例,并就有关安全健康状况向政府报告,它是介于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枢纽。委员会的人员由政府指定,但必须有一定的行业人员参加,现由12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健康安全执行局(HSE),是执行条例、监督企业的健康安全体系的职能部门,现有3500人,全部为公务员,其中1/3的人员为安全督察员,2/3为制定方针、规程等工作人员。 b.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英国在1974年至1999年颁布和修订多部法律规定雇主具有保证雇员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的责任,明确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c.安全与健康监察。英国的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主要由安全与健康执行局执行,在全国设有很多分支机构。安全调查员根据所颁布的法律,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发出强制执行命令和诉讼。 d.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在英国,工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约有750人,不同程度的参加政府的有关健康安全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派人与国家监察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e.企业对安全健康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遵循的是法律法规和开工前完成的、经业主批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书。一般来讲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与健康方案。在英国一般25人以上的工地就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工地的安全与健康的日常管理事务。同时要设立安全与健康培训和教育基地,包括用房、设施、资料等配备、购置,收集、安全信息,上岗前的教育、班前教育、进入工地的教育等。英国政府要求企业须尽量通过技术、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以减少危险源。 2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中取得的成就 (1)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基础,把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入建筑行业。到2002年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 (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993年国发(1993)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安全文明施工 1991年,建设部发出通知,在全国四级以上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工地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控制的重点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建国以来建筑业企业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改善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使安全管理的实施得到加强,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应用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极大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论 综观西方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现状,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具体做法与之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和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督职能,弱化管理职能,将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去办。 (2)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或组织的咨询、服务、管理等中介职能。 (3)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由业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从而避免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不能保证的问题。 (4)应尽快完善全社会的伤亡事故保险制度,用经济杠杆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应全面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同时政府与一些相关组织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绿色建筑评价分析论文 建筑作为人工环境,它对生态环境的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具有明确生态环保目标和手段的建筑,可以称之为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概念是当前全球化可持续战略在建筑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地域,观念和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国内外对绿色建筑还缺乏统一约定义,就技术层面而言,绿色建筑应考虑以下关键: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对地区生态的影响和室内空气质量等同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应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学意义。 绿色建筑的实践毫无疑问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筑师具有生态环保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设计,还需要管理层、业主都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这种多层次合作关系的介入,需要在望个过程中确立明确的评价及认证系统,以定量的方式检测建筑设计生态目标达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标来衡量其所达到的预期环境性能实现的程度。评价系统不仅指导检验绿色建筑实践,同时也为建筑市场提供制约和规范。促使在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引导建筑向节能、环保、健康舒适,讲求效益的轨道发展。 近10多年来,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相继推出了各自不同的建筑环境评价方法、其中英、美、加等国所实施的比较成功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值得借鉴。 一、英国建筑组织环境评价法(BREEAM) 英国建筑研究组织环境评价法是由英国建统研究组织(BRE)和一些私人部门的研究者最早1990年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实践提供权威性的指导以期减少建筑对全球和地区环境的负面影响。从1990年至今,BREEAM已经发行了 2/91版新建超市及超级商场 、 5/93版新建建筑和非食品零售店 , 环境标准3/95版新建住宅 以及 BREEAM‘98新建和现有办公建筑>等多个版本并己对英国的新建办公建筑市场中25%到30%的建筑进行了评估,成为各国类似评估手册中的成功范例, BREEAM‘98是为建筑所有者,设计者和使用者设计的评价体系,以评判建筑在其整个寿命周期中,包含从建筑设计开始阶段的选址、设计、施工,使用直至最终报废拆除所有阶段的环境性能,通过对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对全球、区域、场地和室内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BREEAM最终给予建筑环境标志认证。其评价方法概括如下: 首先,BREEAM认为根据建筑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评价的相应也不同。评估的内容包括3个方面:建筑性能、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其中:处于设计阶段、新建成阶段和整修建成阶段的建筑,从建筑性能,设计建造两方面评价,BREEAM等级和环境性能指数;属于被使用的现有建筑,或是属于正在被评估的环境管理项目的一部分,从建筑性能、管理和运行两方面评价,计算BREEAM等级和环境性能指数;属于闲置的现有建筑,或只需对结构和相关服务设施进行捡查的建筑,对建筑性能进行评价并计算环境性能指数,无需计算BREEAM等级。 其次,评价条目包括9大方面:管理——总体的政策和规程;健康和舒适——室内和室外环境;能源——能耗和CO2排放;运输——有关场地规划和运输时CO2的排放;水——消耗和渗漏问题;原材料——原料选择及对环境的作用;土地使用——绿地和褐地使用;地区生态——场地的生态价值;污染——(除CO2外的)空气和水污染。每一条目下分若干子条目,各对应不同的得分点,分别从建筑性能,或是设计与建造,或是管理与运行这3个方面对建筑进行评价,满足要求即可得到相应的分数。 最后,合计建筑性能方面的得分点,得出建筑性能分(BPS),合计设计与建造,管理与运行两大项各自的总分,根据建筑项目用处时间段的不同,计算BPS+设计与建造分或BPS+管理与运行分,得出BREEAM等级的总分;另外由BPS值根据换算表换算出建筑的环境性能指数[EPI],最终,建筑的环境性能以直观的量化分数给出,根据分值BRE规定了有关BREEAM评价结果的4个等级:合格,良好,优良,优异。同时规定了每个等级下设计与建造、管理与运行的最低限分值。 自1990年首次实施以来,BREEAM系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扩展,可操作饺大大提高。基本适应了市场化的要求,至2000年已经评估了超过500个建筑项目。它成为各国类似研究领域的成果典范,受其影响启发,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出版了各自的BREEAM系统,香港特区政府也颁布了类似的HK-BEAM评价系统。 二、绿色建筑桃战2000(GBC2000) 绿色建筑挑战(GreenBuildingChallenge)是由加拿大资源部(NaturalResourcesCanada)发起并领导。至2000年10月有19个国家参与制定约一种评价方法,用以评价建筑的环境性能。它的发展已经历了两个阶段:最初的两年包括了14个国家的参与,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温哥华召开“绿色建筑挑战98”国际会议,之后的两年更多的国家加入,成果GBC2000在2000年10月荷兰马斯持里赫特召开的国际可持续建筑会议(InternationalSB2000)上得到介绍。绿色建筑挑战目的是发展一套统一的性能参数指标,建立全球化的绿色建筑性能评价标准和认证系统,使有用的建筑性能信息可以在国家之间交换,最终使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绿色建筑实例具有可比性。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的今天,这项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GBC2000评估范围包括新建和改建翻新建筑,评估手册共有4卷,包括总论,办公建筑,学校建筑,集合住宅。评估目的是对建筑在设计及完工后的环境性能予以评价,评价的标准共分8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指标,这是基准的性能量度标准,用于GBC2000不同国家的被研究建筑间的比较;第二部分,资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第三部分,环境负荷,建筑在建造、运行和拆除时的排放物,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以及对周国环境的潜在影响;第四部分,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适度的问题;第五部分,可维护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适应性、机动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能;第六部分,经济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寿命期间的成本额;第七部分,运行管理,建筑项目管理与运行的实践,以期确保建筑运行时可以发挥其最大性能;第八部分,术语表,各部分下部有自己的分项和更为具体的标准。 GBC2000采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价依据结合的,其评价操作系统称为GBTool,这是一套可以被调整适合不同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特征的软件系统。评价体系的结构适用于不同层次的评估,所对应的标准是根据每个参与国家或地区各自不同的条例规范制定的同时也可被扩展运用为设计指导。GBTool也采用的是评分制。 三、美国能源及环境设计先导计划(LEED) 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在1995年提出了一套能源及环境设计先导计划(LEED,LeadershipInEnergy EnvironmentDesign)在2000年3月更新了它的2.0版本。这是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为满足美国建筑市场对绿色建筑评定的要求,提高建筑环境和特性而制定的一套评定标准。 (能源及环境设计先导计划评定系统2.0)LEED2.0通过6方面对建筑项目进行绿色评估。包括:可持续的场地设计、有效利用水资源、能源与环境、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革新设计。在每一大方面。USGBC都提出了前提要求,目的和相关的技术指导。如对可持续的场地设计,基本要求是必须对建筑腐蚀物和沉淀物进行控制,目的是控制腐蚀物对水和空气质量的负面。在每一方面内,具体包含了若干个得分点,项目按各具体方面达到的要求,评出相应的积分,各得分点都包含目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导3项。如有效利用水资源这一方面,有节水规划,废水回收技术和节约用水3个得分点,如果建筑项目满足节水规划下两点要求号可得2分。积分累加得出总评分,由此建筑绿色特性便可以用量化的方式表达出来,其中,合理的建筑选址约占总评分的22%,有效利用水资源占8%,能源与环境占27%,材料和资源占27%,室内环境质量占23%,根据最后得分的高低,建筑项目可分为LEED2.0认证通过,银奖认证,金奖认证,白金认证由低到高4个等级。截至2001年9月,全美已经有13个建筑项目通过了LEED2.0认证,超过200个项目登记申请认证。 LEED2.0评定系统总体而言是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与前两个评价体系相比结构简单,考虑的也少些,虽然操作程序较为简易,但具有缺乏权衡系统的机制约束的缺陷。 上述各国的评价体系的时间,技术水平,操作理念等状况各不相同,但是我们还是能从它们的评价体系成果中发现一些共同点: (1)共同的立足点和目标。各国的评价都是在明确的可持续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基本都可以实现以下目标:为提供一直普遍的标准,指导绿色建筑的决策与选择;通过标准的建立,可以提高公众的环保产品和环保标准意识,提倡与鼓励好的绿色建筑设计;而且刺激提高了绿色建筑的市场效益,推动其在市场范围的实践;另外由于评价体系提供了可考核的方法和框架,使得政府制定有关绿色建筑的政新和规范更为方便。 (2)共同的关注点。各国的评价体系都有明确清晰的分类和组织体系,可以将指导目标(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评价标准联系起来,而且都有—定数目的包括定性和定量的关键问题可供。这些问题体现了各国对绿色建筑实践的技术和文化层面的思考和研究。评价体系中都还包括一定数量的具体指导因素(如对可回收物的收集)或综合性指导因素(如对绿色动力和能源的使用),为评价进程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3)开放性和专业性。各国的评价体系评价的数据和方法都向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了解使用,笔者便是从因特网上得到了各国的完整的评估手册。数据和方法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评估过程的简单,各国对评估的进程都有严格的专业要求。评估是由相关部门给与专业认证的评估人执行的。如BREEAM的评估是由持有BRE执照的专业人士进行,而LEED的评估则要求所评估的项目组中至少有—位主要参与人员通过LEED专业认证。 (4)都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绿色建筑系统是复杂并且不断发展的,因而评价应当是可重复的、可适应的,对变化和不确定性能做出及时反应。各国在制定自己的评价体系时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BREEAM对办公建筑分册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LEED评价系统要求每5年便要更新升级一个版本,LEED3.0预计在2005年;GBTool的版本已发展到了GBC2002阶段,GBTool的版本也在不断更新。 许多国家都在绿色建筑评价领域进行看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包括:荷兰的ECOQuantum,德国的ECO-PRO,法国的EQUER等,各自都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受到知识和技术的制约,各国对于建筑和环境的关系认识还不完全,评价体系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概括而言包括:一是某些评价因素的简单化,毫无疑问,建筑的生态评估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许多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因素难以对其确定评价指标,量化更是不易,目前的一些评价单从技术的角度入手,回避了此类问题。二是标准权衡的问题。即对于可以量化的指标对其评分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是否与其对建筑的影响相符。尽管BREEAM,GBC等系统已经使用有关机构制定出的权衡系统系数,但对这一问题还要进行审慎的研究工作。此外,还有如何运用评价结果提高改善建筑性能,评价的约束机制等问题需要考虑。 我国的绿色建筑的建设还处于初期研究阶段,缺乏实践经验,许多相关的技术研究领域还是空白,近年来,有关部门围绕着建筑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颁布了一些单项的技术法规,不久前,建设部委员会已组织了有关专家,制定出版了一直比较客观的绿色生态住宅评价体系——《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其指标体系主要了美国能源及环境设计先导计划(LEED2.0),同时融合我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等法规的有关内容。这是我国第一部生态住宅评估标准,是我国在此方面研究上正式走出的第一步,当然,绿色建筑评估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课题,为进一步建立我国完整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及评估方法,我们还需要售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更加深人有效的探索。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节能与保温材料论文 面对着全球能源的日益紧张,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节能技术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近30年来,各国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建筑节能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不但节省了大量的能源,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改善了环境,降低了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而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在90年代初才刚刚启动,因此,国外建筑节能和保温材料的发展,对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很朋借鉴作用。现将国外建筑节能与保温材料在建筑节能上的利用用一简单介绍: 国外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取得的社会效益 自70年生全球性的能源危机后,世界各国政府对能源的利用情况进毯子全面的实事求事的分析,诊断建筑能耗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致认为必须对建筑设计制定节能标准,并提出法规予以执行。于是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建筑节能标准。 美国在1975年第一次颁布了ASHRAE(美国采暖、制冷及空调工程协会)标准90-75“新建筑物设计节能”。以此为基础,1977年12月官方正式颁布了“新建筑物结构中的节能法规”,并在45个州内收到很明显的节能效果。美国国家能源局、标准局及全国建筑法规和标准大会,不断地在建筑节能设计等方面提出新的内容,每五年便对ASHRAE标准进行一次修订。 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早在1979年颁布了住宅建筑保温隔热标准,规定了建筑部分热阻,并对所用的各种保温材料规定了最小的限度。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了建筑节能的工作,强制建筑业在新建建筑中执行节能标准,因而已慑得了巨大的成效,整个国家的建筑有耗大幅度下降。如丹麦1985年比1972年采暖面积增加了30%,但采暖能建筑能耗却减少了318万吨标准煤,采暖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也由39%下降为28%;美国自从制定和一部节能标准至今,仅计到2011年,在此基础上又驸节约430亿美元。由此可见,国外的建筑节能法规30多年来取得了多么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外保温材料与保温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保温材料在墙体及围护结构中的应用: 建筑材料合肥市建筑保温材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最基本的条件,各国在建筑中采用了大量的新型建材和保温材料。实心砖已普遍被空心砌块和多孔砖所替代,在空心砌块的墙体中,为了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隔断在砌块之间形成的空心通道的气流,还要各空隙中填加膨胀珍珠岩、散状玻璃棉或散状矿物棉等松散填充绝热保温材料。 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不论是商用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一部采用轻质高效的玻璃棉、岩棉、泡沫塑料等保温材料。墙体的保温基本上有三种形式:保温、外保温和夹心保温。居民建筑的墙体结构基本旧最外面一层为木质或塑料质的墙板,然后是一层硬质的泡沫塑料,里面就是墙的标准主休、木框结构等。另外一种典型墙的结构是在空心砌块或空心砌筑好的墙体的空腔中,填充密实,同样能起到很好的保温作用。 保温材料在屋顶上的应用 国外的民用建筑屋顶一般采用尖顶的较多,在尖顶的阁楼空间紧接屋顶的下面都装有供空气流通的通道,既能解决空气的流通,又可起到一定的保温隔热作用。同时在天花板的上面,一般都要铺设玻璃棉或矿物棉毡、垫,或在此空间直接吹入松散的保温棉,有的直接吊装由玻离棉或岩棉等保温材料和装饰贴面复合而成的天花板。 保温材料在地面中的应用 国外大部分建筑都有地上室和地下空间,居住和活动空间的地板并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界环境中,这就为生活空间的保温创造了有力条件。但是如果地下室和地下空间不是采暖空间时,尤其是在冬季,仍会有相当多的热量,通过一楼的地板传出。因此,在建筑物的一楼地板下面,仍然需要填充高密度的保温材料,同时,在地下室的混凝土地坪和地基与土壤之间铺设一定厚度的刚性和半刚性保温材料。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设计师产品规范管理论文 建筑设计师在建材产品工程市场推广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本文将分析并阐述发达国家设计师如何介入产品规范的设计与推广 一.什么是规范(Specification) 规范是指对应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固定装置的文字性描述和使用目的阐明。再恰当一些讲,规范是指详细描述指定使用建筑材料与装置的构成、安装施工和完工要求。 与详细的施工图纸配合,规范显示了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如何被应用的。 规范也可以指建筑设计师和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要求;所有在建筑上应用的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质量定义;使用这些材料在建筑上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可靠保证。对建筑承包商而言,规范也是他们在投标时确定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的基础。最后,规范也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法律效应的承包合同的一部分。 二.谁写规范 由于规范对传达设计师和工程师要求和目的起着关键的作用,并且会从法律上保证完成这些要求和目的,所以写出的规范必须精确、清楚、完整并能反映建筑意图。所以说,规范一般是由有经验的设计师和工程师撰写,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受到负责注册设计师和认证工程师监督。规范也可能由外部的咨询专家撰写(如结构、材料、机械、电气工程师等),他们与负责项目的注册设计师和认证工程师关系密切,并且受到他们的监督。 对规范撰写者作用的一个注解 因为规范经常需要由设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负责人准备,现行约有1/4的事务所有规范撰写人,这些人中的8/10本身就是注册设计师或工程师。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写规范的人都与材料生产商代表有直接联系。 这些规范撰写者对挑选材料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的作用就是将设计师的愿望以“规范”的形式付诸文件,所以讲真正“规范”产品的不是规范撰写者,而是设计师。 “设计”先行于“规范”,设计理念的方向决定了材料规范。 三.规范的主要形式有那些 有五种主要的规范形式 1.排他性或单一品牌产品规范 这种类型的规范声明只有规范上写明的产品(包括品牌、商标名、制造商)才能被接受,通常讲,这类产品比较特殊。对材料供应商来讲,这类规范一旦写上去就等于完成销售了。 举例:内墙涂料,选用某某制造商产品,某某型号系列(色号某某)。 2.多种品牌产品规范 这是最常见的规范类型,名单上列二家或更多家产品(包括品牌、商标名、制造商),这些产品都符合规范者的需求。对这种类型的规范而言,所有列明的产品都有同等机会被用在项目上。 举例:吸音砖:等级A,某某材料制作,表面预涂白色涂料,丁字对接,某某尺寸,某某、某某制造商产品 3.同等要求产品规范 在规范上写明一家或几家品牌,但同时写明,其他品牌产品只要被证明与上述列明品牌产品符合同等要求,也能被使用。 举例:防水剂:某某品牌产品或被证明符合要求的其他品牌产品。 4.开放性或同类型产品规范 产品按照一种类型的属性来描写,包括产品描述、性能等级、尺寸、颜色、符合那种规范或国家、政府标准(如ASTM标准)。当对类型产品标准的关注超过品牌、商标名、制造商等因素时、会使用这种形式的规范。 举例:波纹镀锌高拉伸力钢:E级,波纹镀锌高拉伸力钢材,表面涂覆,镀锌符合ASTM某某标准,具体型号及重量按设计要求由供应商推荐。 5.性能规范 同上述第四种规范相似,指明材料必须遵守某种性能标准,承包商必须寻找到符合这种性能标准的材料。必须注意,在这种规范上不会出现品牌名字。 四.每一种类型规范的使用比例 设计师和工程师喜欢写明产品品牌的规范,因为这种规范锁定了品牌、阻碍了在项目后续施工阶段替换产品的企图。据市场研究,各种类型规范的比例是:排他性或单一品牌产品规范4%,同等要求产品规范6%,多种品牌产品规范57%。以上规范都有指定品牌,总计67%,开放性及性能规范占33%。 五.被“规范”的重要性 设计师和工程师对新建筑产生最初的“购买影响”,他们负责对所有大型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超出90%的部分进行规范。这种购买影响通过图纸发挥出来,这些图纸决定建筑是怎样被建造、被规范的。建筑由什么材料建造,怎样安装设备。 所以,要想占领新建筑市场,就必须使产品被“设计”与“规范”。 六.规范的效力 当规范写明品牌时,它们的效力非常高。有研究表明,当规范写明品牌时,最终有87%的品牌产品最终投入工程使用,剩余少数变化,也是由于设计师和工程师自己在投标和施工阶段因某种原因改变。 当情况是同等要求产品规范时,与上一种规范相比,就有了可操作余地。承包商有权寻求替代产品,有很多原因让他们这么做,但主要的原因有三种: 2他可以寻找到更便宜的产品; 2指明品牌的产品无法按时按地交付; 2替代产品施工更方便。 由于大多数承包商都会承诺在施工完毕一年内,会对由于材料与施工原因对建筑造成的损伤进行保修,所以他们由理由关心采购指定品牌产品的费用及合同中有关争议、诉讼解决的条件。 另外,也必须注意到,由于分包商施工产品的经验很丰富,所以有时候从保证质量出发,他们也会向设计师提出更换产品。 尽管承包商有很多理由要求更改材料,但他们必须在设计师规范的条件下进行。他们首先必须递交“同等效力”的证明,然后获得设计师的书面批准。 在设计师批准更改规范之前,由于他对原来被规范产品的美学效果、功能、经济性很有信心,所以他会在价格、供货方式、施工方便性方面对新老产品作一个认识上的平衡。 七.设计师怎样改变规范 当设计师和工程师准备接受改变规范或替换材料,他们有几种方式指示出来,下面举例说明: 1.材料批准—只要是在规划和规范中选定了某种品牌的材料,这也意味着设计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质量要求已经确定了。所以,承包商必须认识到,假如他想用其他材料,他必须得到设计师的批准,以证明他用的材料在质量和适应性上与原来材料一致。承包商必须在工期前25%时段之前提出更换请求,并且要在60天内和在订货前得到批准。 2.被指定材料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及说明书的内容是供应或投标合同的基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当规范中列了两个或更多个品牌材料的时候,承包商有权自由挑选。当承包商试图用规范外的材料替代时,他首先必须申明,写明替代品和替代可能发生的承包金额差别,并且最终被批准。 当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变更请求需要结构上改变或对建筑物或设备进行更改,则承包商必须递交(待批准)图纸以表明这种改变或更改是必须的,在上述图纸被批准前,更改工作不能进行。 由于承包商提出变更材料(经批准)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不用承担。这些费用包括可能对结构的改变、设备的变更、以及为了变更材料需要额外画的图纸、添置的设备。 假如,承包商经批准后,使用的替代材料或施工方法比原来规范节约费用,则多出来的钱要归还业主。 3.“或者等同”条款:意味着承包商的建议必须以这里规范的材料为基础。 4.当在合同中出现“或者等同”或“或者等同经设计师批准”字样,并不意味着替代材料、设备、施工方法自然就“等同”了,除非在投标前,针对本项目,确实经设计师批准。设计师具有最终决定权。 5.设计师拥有选择权,他接受或拒绝更换材料不需要有更多的考虑。或者设计师会提议承包商拿出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可以证明替代产品与原规范产品具有等同效力。设计师会判定这些标准,并且会要求承包商拿出符合这些标准的数据,被接受的标准包括外观和性能上的要求。这些检测数据应在设计师批准或选择的实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商决定。 6.当规范上写明商标名、供应商时,除非有设计师的书面批准,否则,不允许有更改。 国外建筑论文:钢结构国外建筑应用 中国的建筑用钢总量约占全部钢产量的20%~25%,而工业发达的国家则占30%以上。如美国和日本,该项指标均已超过50%。在我国,钢在建筑中主要用于建筑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用钢筋,钢绞线,钢丝,门窗等,而其中钢结构用钢只占10%左右,在我国一亿吨的钢产量中,真正用于钢结构的也就200~300万吨。 根据美国金属建筑行业分布的一些数据,美国金属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基本情况是:在20世纪50、60、70、80和90年代,以百万美元计的年销售额/以万吨计的年加工量分别为150/30、300/65、1200/110、1500/125和2200/190.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的建筑用金属年销售额增长很快,估计目前已经超过25亿美元,年加工量也已经达到200万吨以上。 低层、多层建筑钢结构和轻钢结构 美国金属建筑的主要市场分布:工业(生产用厂房、仓库及辅助设施等)、商业(商场、旅馆、展览馆、医院、办公大楼等)、社区(私有及公有社区活动中心及建筑如学校、体育馆、图书馆、教堂等)、综合等方面,分别占到46%、31%、14%和9%的份额。 在美国,低层建筑中采用钢结构是很普遍的。所谓低层建筑是指层高低于18m,层数不超过5层的工业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他的办公和社区建筑等,其中两层以下的非居住用楼房建筑占70%。 轻钢建筑在一些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应用于工厂、仓库、体育馆、展览馆、超市等建筑。所谓轻钢是指以彩钢板作为屋面和墙面,以薄壁型钢作檩条和圈梁,以焊接“h”型截面物做主梁,现场用螺栓或焊接拼接的门式钢架为主要结构的一种建筑,再配以零件、扣件、门窗等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体系,即轻钢结构体系。这种体系由工厂制作,现场按要求拼装形成。具有自重轻,建设周期短,适应性强,外表美观,造价低,易维护等特点。由于自重轻,也降低了基础的造价。国外轻钢结构厂商如butler、bhp、abc等都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 高层及超高层钢结构 由于人类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对高层、大跨度建筑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钢结构本身具备自重轻,强度高,施工快等独特优点,因此对高层、大跨度,尤其是超高层、超大跨度,采用钢结构更是非常理想。目前世界上最高,最大的结构采用的都是钢结构,而历届奥运会的场馆也多采用钢结构。世界上目前已经建成的几个纯钢结构建筑为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超高层建筑。它们是: 1931年建成的102层、高381m的美国纽约帝国大厦;1969年建成的110层、高417m的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南北两座);1970年建成的110层、高443m的美国芝加哥西尔斯大厦;1996年建成的高450m的马来西亚双塔石油大厦等。 巨型钢结构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的一种崭新体系,它是为了满足特殊功能或综合功能而产生的。它具有良好的建筑适应性和潜在的高效结构性能,是一种很有发展的结构。 大跨度钢结构 大跨度或较大跨度大多采用钢结构,当然也有用“膜”完成的,但充气膜由于一些缺点近年来很少用,张力膜则也需要钢索和钢杆的支撑。 大跨度钢结构多用于多功能体育场馆、会议展览中心、博览馆、候机厅、飞机库等。最早跨度最大的平板网架是上世纪60年代美国洛衫矶加里福尼亚大学体育馆(91m×122m正放四角锥)。最大的双层网壳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建造的休斯敦宇宙穹顶(astrodome,直径196m)及新奥尔良超级穹顶(superdome,直径207m)。上世纪90年代在日本名古屋又兴建了当今世界上最大跨度的单层网壳,建筑直径229.6m,结构直径187.2m,采用三向网格,节点为能承受轴力和弯矩的刚性节点。世界上最大的室内体育馆是美国1996年奥运会的主体育馆亚特兰大体育馆(拟椭圆形平面,186m×235m),采用的是张拉整体体系的屋盖,主要由索、杆、膜组成,是当今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种新型空间结构。1993年日本建成的福冈体育馆,直径222m,是当今最大的开合钢结构屋顶,而使1989年建成的加拿大多伦多天空穹顶(skydome,直径203m)降为世界第二跨度最大的开合结构。超过300m的屋盖结构全部使用钢板和型钢组成,并不是最优方案,近年来研究较为成功的是杂交(混合)结构,即杆、索、膜混合使用。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世纪之交的千年穹顶(themilleniumdome),该馆位于英国伦敦泰晤士河南岸格林尼治,是当今世界跨度最大的屋盖,穹顶酷像飞碟,直径320m.当然,从理论角度讲,跨度再大的结构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在现实当中能否实现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在桥梁方面,1000m左右跨度已经实现,世界上跨度最大的斜拉索桥为日本的多多罗大桥(全长为890m);最大的悬索桥为日本的名石大桥(1991m),公路铁路两用最大跨度桥为香港的青马大桥(悬索桥1377m)。世界最早的双曲抛物面悬索屋盖是著名的美国雷里竞技馆。 另外,历届奥运会、博览会等都可以显示钢结构的发展水平。如1972年德国慕尼黑(覆盖7.48万m2体育场的索网建筑群),1976年加拿大蒙特利尔,1980年莫斯科,1984年美国洛杉矶,1988年韩国汉城(120m直径体操馆及93m直径击剑馆都是索穹顶),1992年西班牙巴塞罗那圣乔地体育馆(128m),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乔治亚穹顶(186m×235m索穹顶),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主体育场(11万人,两个220m×70m的双曲抛物面网壳)。 机场和机库都属于大跨度结构,在工程中基本上也都采用钢结构。如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库( 一、二期1万人,两个220m×70m的双曲抛物面网壳)。 机场和机库都属于大跨度结构,在工程中基本上也都采用钢结构。如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库( 一、二期)应是规模比较大的工程。而我国近年来建成的首都机库(2-153m×90m)采用三层斜放四角锥网格、焊接球节点平板网架,其跨度规模之大,在国际上是数一数二的。机场的钢结构屋盖由于建筑上的要求比较高,更是绚丽多彩。香港机场、马来西亚机场都采用大面积单体网壳形式。 目前,国际上以及我国都在流行一种波浪形曲面,树状支承以及直接交汇的相贯节点的立体桁架体系。看起来雄壮而美观。我国深圳机场、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就是典型的例子。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钢结构应用 摘要摘要:目前,国内高层钢结构钢材几乎都从国外进口,工程总承包由国外承担,制造和安装则由国内廉价劳动力承包,这种局面应从速扭转,因为这和我国产钢大国的地位很不相当。大跨度钢结构钢材不象高层钢结构那样突出,但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和结构)经常国外中标,这种局面和中心强调建立我们自己的科技创新体系的号召相距甚远,应该引起我国建筑界的关注,是水平低还是其它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摘要:钢结构国外建筑 1建筑用钢占总钢产量的比重 近数十年来,前苏联、美国、日本三个国家一直是世界上钢产量居前三位的国家,其钢产量轮流位居世界第一位。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建筑钢结构建设事业蓬勃发展。而在同一时期,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则比较缓慢,水平也相对落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在此期间,我国的钢产量一跃成为世界第一位。1996年,我国钢产量首次突破亿吨大关;1998年我国钢产量已达11434万t,而且每年增产300万t.钢产量的增长为发展我国建筑钢结构建设事业创造了极好的时机。但目前,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建筑钢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我们急需了解国外建筑钢结构的应用概况。 中国的建筑用钢总量约占全部钢产量的20%~25%,而工业发达的国家则占30%以上。如美国和日本,该项指标均已超过50%.在我国,钢在建筑中主要用于建筑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用钢筋,钢绞线,钢丝,门窗等,而其中钢结构用钢只占10%左右,在我国一亿吨的钢产量中,真正用于钢结构上的也就200~300万吨。 根据1998年中期美国金属建筑行业分布的一些数据,美国金属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基本情况是摘要:在20世纪50、60、70、80和90年代,以百万美元计的年销售额/以万吨计的年加工量分别为150/30、300/65、1200/110、1500/125和2200/190,如以50年代为例相应的增长倍数分别达到1、2/22、8/37、10/57和15/6.3倍。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的建筑用金属年销售额增长很快,估计目前已经超过25亿美元,年加工量也已经达到200万吨以上。 2低层、多层建筑钢结构和轻钢结构 美国金属建筑的主要市场分布摘要:工业(生产用厂房、仓库及辅助设施等)、商业(商场、旅馆、展览馆、医院、办公大楼等)、社区(私有及公有社区活动中心及建筑如学校、体育馆、图书馆、教堂等)、综合等方面,分别占到46%、31%、14%和9%的份额。 在美国,低层建筑中采用钢结构还是很普遍的。美国钢结构学会和金属房屋制造协会(AISC和MBMA)联合编制了低层建筑的设计指南。所谓低层建筑是指层高低于18m,层数不超过5层的工业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他的办公和社区建筑等,其中两层以下的非居住用楼房建筑占70%. 轻钢建筑在一些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应用于工厂、仓库、体育馆、展览馆、超市等建筑。所谓轻钢是指以彩钢板作为屋面和墙面,以薄壁型钢作檩条和圈梁,以焊接“H”型截面做主和梁,现场用螺栓或焊接拼接的门式刚架为主要结构的一种建筑,再配以零件、扣件、门窗等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体系,即轻钢结构体系。这种体系由工厂制作,现场按要求拼装形成。具有自重轻,建设周期短,适应性强,外表美观,造价低,易维护等特征。由于自重轻,也降低了基础的造价。国外轻钢结构厂商如Butler、BHP、ABC等都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我国企业应奋起直追,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我国自己的轻钢结构体系,以适应今后我国建筑钢结构不断发展的要求。 3高层及超高层钢结构 由于人类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对高层、大跨度建筑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钢结构本身具备自重轻,强度高,施工快等独特优点,因此对高层、大跨度,尤其是超高层、超大跨度,采用钢结构更是非常理想。目前世界上最高,最大的结构采用的都是钢结构,而历届奥运会的场馆也多采用钢结构。世界上目前已经建成的几个纯钢结构建筑为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超高层建筑,它们是摘要: 1931年建成的102层、高381m的美国纽约帝国大厦(1969年以前一直是最高的); 1969年建成的110层、高417m的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南北两座); 1970年建成的110层、高443m的美国芝加哥西尔斯大厦; 1996年建成的高450m的马来西亚双塔石油大厦(KLCC,号称目前世界最高,但美国的西尔斯大厦有异议); 我国于1997年建成的上海金茂大厦为95层,建筑高度421m,结构高度395m,也跻身于世界最高行列。假如上海浦东环球金融中心大厦(95层460m)建成,则堪称世界最高,实为我国一大光荣。深圳赛格广场大厦70层、高279m,为世界上最高的全部采用钢管混凝土的超高层建筑,这又是我国的一大光荣。 巨型钢结构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的一种崭新体系,它是为了满足非凡功能或综合功能而产生的。它具有良好的建筑适应性和潜在的高效结构性能,是一种很有发展的结构。如日本千叶县43层、高180m的NEC大楼,该建筑内部布置大开口和大空间庭院,其巨型结构是由四根巨型结构柱和四个巨型的空间桁架梁组成的巨型空间桁架体系。经分析,这种体系具有极强的抗推刚度。另一例是德国法兰克福1997年建成的商业银行新大楼,63层、高298.74m,也是欧洲最高的一栋超高层建筑。该建筑平面为边长60m的等边三角形,其结构体系是以三角形顶点的三个独立框筒为“巨型柱”,通过八层楼高的钢框架为“巨型梁”连接而围成的巨型筒体系,具有极好的整体效应和抗推刚度,其中“巨响梁”产生了巨大的“螺旋箍”效应。第三例是日本拟建的动力智能大厦(DIB-200),高800m,地上200层,地下7层,总建筑面积150万m2,由12个巨型单元体组成。每个单元体是一个直径50m、高50层(200m)的框筒柱,1~100层设4个柱,101~150层设3个柱,151~200层设1个柱,每50层设置一道巨型梁。结构上设有主动控制系统,进一步削弱地震反应。香港汇丰银行也属于一巨型钢结构大厦,是诺尔曼。福尔特设计的。 4大跨度钢结构 大跨度或较大跨度大都采用钢结构,当然也有用“膜”完成的,但充气膜由于一些缺点近年来很少用,张力膜则也需要钢索和钢杆的支撑。 大跨度钢结构多用于多功能体育场馆,会议展览中心,博览馆,候机厅,飞机库等。最早跨度最大的平板网架是60年代美国洛衫矶加里福尼亚大学体育馆91m×122m(正放四角锥)。最大的双层网壳是70年代也是在美国建造的休斯敦宇宙穹顶(Astrodome,直径196m)及新奥尔良超级穹顶(Superdome,直径207m)。90年代在日本名古屋又兴建了当今世界上最大跨度的单层网壳,建筑直径229.6m,结构直径187.2m,采用三向网格,节点为能承受轴力和弯矩的刚性节点。世界上最大的室内体育馆是美国1996年奥运会的主体育馆棗亚特兰大体育馆(拟椭圆形平面,186m×235m),采用的是张拉整体体系的屋盖,主要由索、杆、膜组成,是当今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种新型空间结构。1993年日本建成的福冈体育馆,直径222m,是当今最大的开合钢结构屋顶,而使1989年建成的加拿大多伦多天空穹顶(Skydome,直径203m),降为世界第二跨度最大的开合结构。超过300m的屋盖结构全部使用钢板和型钢组成,并不是最优方案,近年来探究较为成功的是杂交(混合)结构,即杆、索、膜混合使用。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千禧之年世纪之交的千年穹顶(TheMilleniumDome),1997年6月开始拟建,仅用一年时间施工,1998年6月举行升顶仪式,该馆位于英国伦敦泰晤士河南岸格林尼治,是当今世界跨度最大的屋盖,穹顶酷像飞碟,直径320m.穹顶由12根包括10m支座在内的高100m桅杆塔柱(柱本身90m)通过总长度70km的钢缆绳悬挂起来的,桅杆塔柱布置在直径200m圆周上。穹顶网格由72根成对径向索和7根环向索做成。穹顶高50m,中间设有中心索桁架和70m直径环,上覆盖144块双层巨幅白色涂以特福隆(Teflon)的玻璃纤维布。工程总面积8万m2,总预算7.58亿英镑。馆内将以“标新立异时代”为主题举行展览会以迎接21世纪的到来。馆内设有“人体探秘”、“时光课堂”、“金融之窗”、“地球奇迹”、“展望未来”等12个展区。当然,从理论角度讲,跨度再大的结构也是有可能实现的,为此,日本、美国学者和探究单位都在进行探究。如1959年富勒曾提出建造一个直径3.22km的短程线网壳,覆盖纽约市第23-59号街区,网壳重8万t.日本巴组铁工所曾提出跨度200m、500m及1000m网壳蓝图,其中500m为全天候多功能体育娱乐活动厅,1000m为创造理想未来城市,体现工作、居住、娱乐一体化的丰富日常生活环境。虽然这种设想在现实当中能否实现还有待于深入探究,但在桥梁方面,1000m左右跨度已经实现,世界上跨度最大的斜拉索桥为日本的多多罗大桥全长为890m;最大的悬索桥为日本的名石大桥(1991m),公路铁路两用最大跨度桥为香港的青马大桥(悬索桥1377m)。世界最早的双曲抛物面悬索屋盖是闻名的美国雷里竞技馆。另外历届奥运会、博览会等都可以显示钢结构的发展水平。如1972年德国慕尼黑(覆盖7.48万m2体育场的索网建筑群),1976年加拿大蒙特利尔,1980年莫斯科,1984年美国洛杉矶,1988年韩国汉城(120m直径体操馆及93m直径击剑馆都是索穹顶),1992年西班牙巴塞罗那圣乔地体育馆(128m),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乔治亚穹顶(186m×235m索穹顶)。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主体育场(11万人,两个220m×70m的双曲抛物面网壳)。机场和机库都属于大跨度结构,在工程中基本上也都采用钢结构。如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库( 一、二期)应是规模比较大的工程。而我国近年来建成的首都机库(2-153m×90m)采用三层斜放四角锥网格、焊接球节点平板网架,其跨度规模之大,在国际上是数一数二的,这是我国在钢结构方面的又一大殊荣。机场的钢结构屋盖由于建筑上的要求比较高,更是绚丽多彩。香港机场、马来西亚机场都采用大面积单体网壳形式。目前,国际上以及我国都在流行一种波浪形曲面,树状支承以及直接交汇的相贯节点的立体桁架体系。看起来雄壮而美观。我国深圳机场、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就是典型的例子。 5我国建筑钢结构的前景和差距 从美国、日本、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建筑业即将成为钢材应用的主要市场。而目前我国和之相比还有差距。因此我国的高层建筑钢材到目前为止还都从国外进口,非凡是大于50mm的厚钢板,国产产品的Z向性能尚达不到要求。国外不仅钢板厚度较大,而且可以满足各种性能要求。如日本已经能够生产的100mm的厚钢板,具有以下类型摘要: ①有高强度低预热型(以前预热75℃,现在预热50℃)的厚钢板590N/mm2级(HT590级); ②抗地震的厚钢板,主要有低屈服比高强度钢材(HT590~HT780级)和低屈服点钢板,这种钢材日本重点生产,用于次要结构上,当地震时这种材料先屈服,保证主要结构减少地震损失; ③防火厚钢板。有400N/mm2及490N/mm2,当其在600℃时屈服强度还能达到常温下的2/3; ④装饰用的奥氏体不锈钢板及铁素体不锈钢板(沿海用,优于前者)。 目前,国内高层钢结构钢材几乎都从国外进口,工程总承包由国外承担,制造和安装则由国内廉价劳动力承包,这种局面应从速扭转,因为这和我国产钢大国的地位很不相当。大跨度钢结构钢材不象高层钢结构那样突出,但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和结构)经常国外中标,这种局面和中心强调建立我们自己的科技创新体系的号召相距甚远,应该引起我国建筑界的关注,是水平低还是其它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节能面面观 自上个世纪70年代出现能源危机、环境恶化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节能和环保以来,建筑业也面临着如何改变传统观念,改进建筑技术,开发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的问题。 首先,如何节能?节能体现在众多方面,它包括采用新型建筑材料以达到节能的目的,还包括在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等过程中节约能源。其次,如何环保?建筑材料对环境的影响不但体现在建筑材料的加工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原材料开采和废料处理过程中。 近30年来,世界各国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建筑节能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不但节省了大量能源,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改善了环境,降低了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 本文将介绍几个在建筑节能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看看他们是怎样处理建筑与节能的关系。 美国建筑节能 美国是经济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建筑业、钢铁工业和汽车工业长期被称为经济的“三大支柱”, 建筑业是美国经济的支柱之一,建筑耗能在美国能源消耗中也占重要比例。据统计,近年来美国住房每年消耗能源折合约3500亿美元。 美国的建筑有其独特性。美国人口即将突破3亿,人均住房面积近60平方米,居世界首位。美国一般家庭都拥有一栋3层以下,配套较为齐全、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房屋。热水、暖气、空调设备齐全,供暖、空调全部是分户设置,电力、煤气、燃油等能源是家庭日常开销的一个主要部分。节能联系到家庭的支出,所以建筑节能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指标。 政府进行建筑节能的手段主要是制定行业和产品标准、开发和推荐能源新技术等。10余年间,美国共出台了10多个政策或计划来推动节能。2003年出台的《能源部能源战略计划》更是把“提高能源利用率”上升到“能源安全战略”的高度。 为鼓励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凡在IECC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 美国能源部提出“建筑技术计划”,对房屋建筑的供暖、供冷热源、输送渠道及实现方式都考虑比较完善。能源部还支持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推行以节能为主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目前是世界各国建筑环保评估标准中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美国环保局的“能源之星”计划,还对有利于节能的建筑材料授予“能源之星”标准。 就以建设一幢住宅为例,节能涉及了墙体的隔热层、门窗玻璃、屋顶与地下室的隔热性、通风空调管道的气密性和隔热性,以及热水器和热水管道的保温效率等。美国能源部“建筑技术计划”就从每个细节出发,详细解释了该如何才能做到节能,并推荐使用符合“能源之星”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在细节上做得非常完善。 此外,美国能源部下属的劳伦斯・伯克利研究所重点研究住宅节能技术,并和一些州政府合作建设“节能样板房”予以示范。比如能源部和佛罗里达州合作建设的“零能耗住宅”、“太阳能住宅”等,通过利用佛罗里达地区充足的太阳能和建筑节能措施,让住宅不再需要使用外来能源。有些州还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节能效率高的住宅建筑。 如果单从技术角度看,美国住宅的主要形式是2-3层的单体小楼,两层轻质纤维板中间夹上绝热材料就构成了墙体,施工也只要简单拼装,其技术含量并不高,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复杂,但是,美国在住房建筑节能方面做的不少工作,特别是政府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充分运用市场工具,让公众感受到节能对自身的好处,从而自己做出选择,这是许多国家可以借鉴的。 加拿大建筑节能 加拿大的建筑节能除了有一整套法律、法规予以保证外,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还采用了一系列高新材料和技术。他们对不同层次的房屋采取了不同的节能技术。他们把新材料、新技术结合在一起,将高质量的混凝土、新型的保温材料进行有机的结合,使住房的环境得到改善。墙体一般采用阻燃性发泡聚苯乙烯、玻璃棉或岩棉等保温材料同其他墙体复合而成。加拿大的房屋大多数是木框架、填充墙的形式。这些木框架墙体中间都加有120~150mm左右厚的聚乙烯泡沫塑料,一、二层的住宅结构主要以木质蒙皮板和泡沫塑料夹层结合而成,其性能优异,且能有效地利用和节省各种资源。 在门窗的保温方面,加拿大做得非常严谨,窗多是双层的,也有三层的。根据业主的要求有的中间填充氩气,也有的在窗与边框之间装有双腔的橡皮密封条,其保温性能更佳。 德国建筑节能 德国能源匮乏,石油几乎100%进口,天然气80%进口。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是德国政府开发利用能源的一贯政策。 德国《能源节约法》(EnEV)于2002年2月生效,它取代了以往的《供暖保护法》和《供暖设备法》,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保暖性能等。按照新法规,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 德国建筑保温节能技术新规范的一大特点,是从控制单项建筑维护结构(如外墙、外窗和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转化为控制建筑物的实际能耗。建筑的总能耗包括供暖、通风和热水供应。德国新法规规定,新建建筑必须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优秀值和建筑热损失计算结果,特别是建筑外围结构热损失计算结果。建筑能耗总量只有满足其对应的节能标准才被允许开工。 在新的法规中,建筑安装工作的质量也成为一个比以前重要的参数,建筑技术包括对建筑密封性的要求也在新的节能建筑法规中予以规范。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一份“能源消耗证明”。该证明清楚地列出了该住宅每年的能耗,提高了建筑的能耗透明度。自1995年开始,德国法律就要求新建筑必须说明其能耗状况。2002年以前只有供热系统的能耗被要求在能耗证明书中加以说明,随着新的建筑节能法规EnEV的实施,需要说明的主要能耗指标范围也随之扩大。 德国还有大批老建筑,没有采用新型保温技术措施,新法规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老建筑进行现代化的节能技术改造,并实行强制报废措施。例如,新法规规定,2006年年底前,在1978年10月1日前安装的约200万个采暖锅炉必须报废,由新型节能锅炉取代。在政府的推动下,天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在住宅供暖市场上得到越来越普遍的应用。 在法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德国政府还推出了各项节能资助项目,以促进法规的落实和普及。2000年成立的德国能源局,主要工作包括房屋供暖和保温、节电装置和照明、太阳能发电、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电热耦合装置的应用。为方便公众,德国能源局开设了免费电话服务中心,解答人们在节能方面碰到的问题。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联合会及其下属的各州分支机构也提供有关节能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比利时建筑节能 比利时的建筑业比较发达,在建筑节能方面也走得比较靠前。不少建筑公司建楼时,除了使用加厚外墙保温层、利用“断桥”式窗框、使用中间充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等欧洲比较普及的技术外,在利用太阳能、采集雨水、中水循环等方面也做得很精心。 在布鲁塞尔的很多地方都有节能建筑,楼顶装了太阳能吸热板、雨水收集装置和冷热空气交换器。太阳能装置为楼里的住户提供免费热水,同时部分解决取暖问题。由于布鲁塞尔地区下雨较多,雨水回收容量很大,雨水收集装置可为大楼的消防喷淋设施与花草浇灌储水;冷热空气交换装置则可充分利用屋内的废弃热能加热吸进来的新鲜空气,为屋内不断补充温度适宜的新风;还有厚厚的墙体隔热装置等。在对大楼进行一番合理“装点”后,能耗降低了50%。 英国建筑节能 英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始于石油危机的1976年。由于英国寒冷多雨,气候多变,其节能标准要求比较高。 英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建筑节能的设计工作,除制定最低节能标准外,还采取了税收杠杆政策限制用能,对新建项目进行设计节能审查及施工抽查,确保工程符合节能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还提出统一的设备能耗分级标准,并拨款资助建筑节能咨询机构为设计、施工单位和业主提供咨询服务等一系列的政策和经济措施。 日本建筑节能 日本人从房子建造开始就充分考虑到墙壁、地板的隔热性能,怎样设计窗户的数量、大小和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如何使房屋通风良好等。日本人喜欢在院子里种一些植物,如果是种树,他们会选择落叶树,这样夏季枝叶繁茂可遮阴,冬季树叶落尽,阳光就可以登堂入室,植物发挥了天然空调的作用。 此外,日本家庭在有效利用排放的热量方面也各有绝招。比如,有的家庭自己用天然气发电,在此过程中排放的热量被用于加热暖气管内的循环水;一些家庭把洗澡的热水过滤后用水泵抽入洗衣机再利用等等。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国外建筑论文:浅谈国外对建筑管道中机会致病菌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建筑给水管道中经常检出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机会致病菌,特别是在建筑热水系统中,随着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在大型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机会致病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威胁不容忽视。这一问题已得到世界各国学者越来越的广泛关注并相继开展了相关研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国外相关领域研究的先进成果和最新进展综合分析与讨论,更全面的掌握建筑管道环境适宜机会致病菌存活繁殖的原因,重视此类问题产生的公共性影响,引起人们对建筑管道中新兴机会致病菌的重视,同时探讨抑制此类致病菌滋生的可行措施。 0 引言 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经过水厂一系列水处理工艺后得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可以满足人们对饮用水的使用要求。然而,近年来在建筑管道中出现了一类机会致病菌,繁殖于建筑管道(特别是热水系统)中较难去除,以气溶胶为载体传播,会导致用水者在日常生活用水过程中感染患病。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把大肠杆菌作为饮用水中主要的微生物风险的指示项进行消毒,但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USCDC)2008年提出[1],相比从水处理厂中流出的传统粪便传播致病菌,建筑管道中生长和繁衍的微生物(特别是嗜肺军团菌)传播导致疾病爆发发病率更高。目前国外已有大量研究证实,很多由机会致病菌引起的感染与自来水有关。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致病菌的致死率正在逐年提高,仅嗜肺军团菌的致死率已从5%增长至80%[2,3],如果此类致病菌在建筑给水系统中爆发传播,后果将难以控制。 1 建筑管道机会致病菌简介 建筑管道中的机会致病菌(Opportunistic Premise Plumbing Pathogens,简称OPPPs)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国外对OPPPs的研究相对有限。因可参考的数据资料较少、缺少统一规范的检测方法、无OPPPs的致病限值、对OPPPs与建筑管道环境间关系没有全面了解等原因,使人们目前无法有效控制减少OPPPs。 1.1 OPPPs的种类 建筑管道机会致病菌是一类可通过水传播导致人体感染的致病菌,对建筑管道环境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能在建筑物内的管道系统中存活、繁殖。国外目前公认且研究较多的建筑管道机会致病菌包括嗜肺军团菌(Legionella pneumophila)、鸟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avium)和其它非结核分枝杆菌(NTM),以及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又称绿脓杆菌),此外还有甲基杆菌属(Methylobacterium spp.)、鲍曼不动杆菌(Acinetobacter baumanii)、嗜水气单胞菌(Aeromonas hydrophila)和棘阿米巴属(Acanthamoeba spp.)等,未来可能发现更多新的OPPPs。 1.2 OPPPs的危害 老年人、儿童以及免疫缺陷人群是主要的易感人群(见表1),感染途径分为社区获得性感染和医院获得性感染。由于OPPPs的多重抗药性,一种菌属的致病菌株多样化,对不同抗生素敏感度的差异,患病后治疗难度较大,甚至会危及生命,现少有特异性的抗菌药物能治愈。 近期发表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军团菌的发病率约13,000例/年,非结核分枝杆菌在2004-2007年期间发病率16,000例/年[4]。在美国因感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非常高,军团菌超过4.3亿美金/年,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也已达4.25亿美金/年[4]。随着OPPPs疾病率的不断攀升和由此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国外非常重视对这类致病菌的研究。 2 国外对OPPPs的研究 2.1 OPPPs的共同特征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Joseph O. Falkinham,III教授等人,提出OPPPs能建筑管道环境中存活的共同特征[1,6,7],包括:抗消毒剂、易于附着管壁形成生物膜、存活并生长在有吞噬作用的、非寄生的阿米巴中、在低氧浓度下生长、在低水平有机碳浓度下生长的能力、耐高温和耐抗生素等。这些共同的特征使OPPPs能在有消毒剂、水流停滞低氧的管道环境中生长繁殖,大部分OPPPs在达到较高温度时才会出现生长抑制(例如,军团菌 46℃,分枝杆菌 53℃),这也是它们能够在建筑热水系统中繁殖活跃的原因之一。大多数机会致病菌是抗阿米巴微生物(amoebae-resisting microorganisms,简称ARM),它们能够存活在阿米巴体内,从而削弱了消毒剂产生的影响。 2.2 建筑管道环境对OPPPs的影响 建筑管道较高的比表面积、间歇性的水流停滞、较低浓度的剩余消毒剂和热循环等特征,促进了OPPPs在管道中繁殖生长[6,7]。建筑管道表面积与体积比数值较高,有助于生物膜的形成,而生物膜为OPPPs提供了栖息场所;间歇水流停滞,低消毒剂余量和热循环为OPPPs提供了适宜的生长环境。OPPPs在不同管材上的附着程度有明显的不同[8],鸟分枝杆菌在不锈钢上附着程度最高,在玻璃上附着程度最低,而铜管对嗜肺军团菌的繁殖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综合OPPPs的共同特征以和建筑管道的特点可知,这些致病微生物以近乎理想的生存状态在建筑管道环境中滋生。 相比自来水系统,OPPPs在建筑热水系统中滋生的问题更加突出。热水系统中,饮用水加热后其水质发生了变化,如更适宜OPPPs生长的水温、水化学特性的改变、剩余消毒剂减少,热水系统热循环效果的差异、停滞的水流等等,使OPPPs更容易在热水系统中存活繁殖,在使用热水时(特别是淋浴过程中),因吸入含有OPPPs的气溶胶导致感染。 综合OPPPs的特征和建筑管道的特点可知,这些致病微生物以近乎理想的生存状态在给水管网和建筑管道环境中滋生。 2.3 OPPPs的存在状态 美国在约40%的住宅样本中鉴定出了可检出水平的嗜肺军团菌[9],调研的住宅和建筑物中淋浴喷头中70%的生物膜样本含有分枝杆菌属,而且其中30%含有鸟分枝杆菌[10]。国外的研究经表明[1],从住宅、公寓、医院和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管道中完全根除此类机会致病菌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了节约能源和资源再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建筑中设置了绿色水系统。水在长距离的管道内停留时间过长,太阳能加热水温升高较慢或热量利用不充分,城市热网、热泵加热不能将水温加热至较高的温度[5],都增高了微生物生长繁殖的风险,给OPPPs提供了滋生的条件。 为了保证公共健康、减少细菌的传播,避免人们在用水过程中直接接触水龙头,电子感应式水龙头已普遍使用于公共场所中,但在电子感应式水龙头已有大量检出机会致病菌的情况(军团菌和铜绿假单胞菌),其滋生原因尚不明确,很可能是受较低的流速、适宜的温度和感应式水龙头中使用的构件材质(电磁阀与出水口之间的管段通常采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等因素的影响。 澳大利亚对一组使用不同消毒剂的市政管道进行全年监测对比[12],发现水中军团菌和分枝杆菌数量随管道距离的增加并无明显变化,但都在末端用水点处大量滋生。此外,家庭给水过滤装置对含氯消毒剂的去除,也为致病菌的滋生提供了更有利的生存环境。 2.4 OPPPs的检测 一般微生物检测可通过传统的实验室来培养,但一些OPPPs处于活的、不可培养(a viable, but nonculturable,简称VBNC)状态,例如铜绿假单胞菌和嗜肺军团菌。细胞在这种状态下是活的,但无法在培养基上形成菌落,最后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目前的分子杂交技术多为定性结果,而q-PCR(定量聚合酶链反应)检测技术虽然能够定量检测,但无法鉴别细菌的死活,且检测成本较高。目前已出现军团菌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巢式PCR和荧光PCR法等),但仍需进一步验证这一方法的可行性。 3 国外将OPPPs列入水质标准并制定研究计划 3.1 美国OPPPs研究计划 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解决由OPPPs带来的健康威胁,降低公众感染的风险,美国水研究基金会(Water Research Foundation)多次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讨论[5],于2012年5月了包含20项研究计划的征求意见建议书(RFPs)(表2),从微生物传染病学(EPI)、检测方法(METH)、微生物生态学(ECOL)、工程控制(ENG)四个重要领域展开研究。 美国推进这一计划需做大量实验,目前大多数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有待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3.2 已列入水质标准的OPPPs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已把军团菌和分枝杆菌列入了《饮用水水质准则》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并把浊度作为微生物指标中的一项,见表3。 4 减少OPPPs的措施 研究表明,升高水温、保持一定剂量的剩余消毒剂、提高水中氧的含量、降低浊度等方法可有效减少水中OPPPs的数量。 4.1 高温消毒 高温消毒是一种不向水中添加其他物质的消毒方法,可通过提高循环热水温度、提高热水器出水温度、降低热水输送时间达到目的,一般需要将水温升高至60-70℃(军团菌生长抑制温度 46℃,分枝杆菌 53℃),但同时存在烫伤和能源浪费问题,国外因沐浴烫伤致死的案例也有发生,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同时如果将温度升高至60℃以上,会因快速结垢和腐蚀损害管道系统。高温灭菌后系统可能会出现OPPPs再次增殖,因高温杀菌后的细菌死体可能会为再次生长提供营养物质。因此,特别是在医院、幼儿园和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防烫伤措施,严格控制出水温度。 4.2 消毒剂消毒 水厂水处理主要是针对大肠杆菌等致病微生物进行消毒处理,经过水厂消毒处理后这些致病菌已经低于标准限值。OPPPs耐消毒剂,提高消毒剂浓度可能会杀灭其他与之竞争关系的微生物,提供更理想的生存环境,产生消毒剂副产物并存在水的嗅味问题;UV消毒有可能会导致微生物突变,OPPPs能够存活于阿米巴中,削弱了消毒作用。更重要的是,OPPPs滋生在市政给水管网和建筑给水管道中,并随着管道距离的增加而增殖(特别是在末端用水点处),因此应在建筑管道中保持一定剂量的剩余消毒剂,对OPPPs的滋生起到抑制作用。 4.3 提高水中含氧量溶解氧并降低浊度 一些OPPPs在低浓度溶解氧条件下生长速率高,在水中氧浓度较高时生长反而受到抑制,因此适当提高水中氧浓度很有必要。浊度是影响OPPPs的另一项重要因素,OPPPs易附着生成生物膜,如[6]降低浊度可有效减少鸟分枝杆菌的数量。 4.4 其他措施 在改善水中理化条件的同时,还应结合其他有效方法共同实施。如[1]冲刷管道减少管壁上附着的生物膜;拆除水龙头上的节水充气装置,减少致病菌与空气的接触;更换不易产生气溶胶的淋浴花洒,对淋浴花洒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消毒(包括带有软管的手提式淋浴喷头),在水龙头和淋浴花洒上安装微生物过滤器。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不断优化管道系统设,增强热水循环效果,减少布置不合理的滞水或死水区,在管道末端采取环路安装措施,以增强热水系统的循环效果,同时优化管材的选择,选择不易生成生物膜的管材等;并在医院等存在高危感染风险的公共场所使用肘式水龙头;加强给水系统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方法各有优缺点,单一的措施很难有效的抑制水中OPPPs的增殖。应综合建筑的特点、管道的条件以及用户的用水规律、物业管理维护水平等条件,建立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对管道系统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通过多种措施有效减少OPPPs。 5 结语 近年来,在我国建筑内的给水末端已多次检测出这类机会致病菌,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和人群免疫力普遍下降的现状,饮用水水质微生物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研究还存在许多研究盲区和不足之处,例如与OPPPs关联的水质指标研究不全面(如溶解氧、TOC和水中的氢等),感染患病资料的缺乏及不断出现新兴的致病菌,控制OPPPs手段的局限等等。这些问题带来的挑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因此,有必要大力开展OPPPs研究,给百姓带来安全和健康的生活用水环境。 国外建筑论文:我国与国外古建筑群研究保护比较浅析 [摘要]古建筑群是我国历史文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对其进行妥善保护刻不容缓。本文阐述了中国古建筑群的保护现状、原则、理论和现行机制,国外古建筑群的保护原则和方式方法,通过对比分析,以期为我国古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建筑群;建筑史;古建筑保护 一、研究背景、定义和价值 (一)研究背景 中国的古建筑群,不但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以其独特的中式风格和丰富的历史信息,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有着极高的艺术成就和学术价值。中国古建筑群和其他一切历史文物一样,其价值在于它的历史遗留性,不可能再生产再建造性,一经损毁就无法挽回。因此,保护我国的古建筑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 (二)古建筑群定义 狭义的古建筑群定义仅指古建筑群现存的本体。但随着我国对古建筑群不断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广义的古建筑群不仅涵盖了古建筑群本身,还延伸到古建筑的内部装潢、周边环境和考古环境。 (三)古建筑群的价值 其一,历史价值。古建筑群的存在是让当代的人们可以更好地去感受人类生活的历史痕迹。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群是历史最好的证明,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自身就是一部实物历史。对于研究建筑史的学者而言,古建筑群就是直接的实物历史例证。因为每一座古建筑群都是在当时特有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所反映的就是其所在时代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科学技术水平、工匠工艺技巧、艺术审美风格、风俗习惯等。因此,中国的古建筑群就是中国建筑史最好的例证。 其二,科学价值。古建筑群同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遗存下的实物例证。因此,从对古建筑群的研究中也能看出同一时期其他的科学工艺发展情况和工匠艺人所达到的水平。我国许多的古建筑群本体中就蕴含着当时匠人传承下的科技成果。至今,于我们还有着重大的研究价值。例如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城西北佛宫寺内的释迦塔,全称为佛宫寺释迦塔,俗称为应县木塔,始建于辽清宁二年(1056),至金明昌六年(1195)增建修缮完毕,是中国目前现存最高和最古的一座纯木构塔式结构建筑。应县木塔塔高为67.31米,底层直径为30.27米,横剖面呈平面八角形,全塔共耗红松3000多立方米,重量约2600多吨。通塔为纯木结构无铆无钉,塔内至今供奉着两颗释迦牟尼佛牙舍利子。该塔与意大利比萨斜塔、巴黎埃菲尔铁塔并称“世界三大奇塔”,同时也反映了辽代的数学、工程力学、物理学等学科的发展高度。 其三,艺术价值。中国的古建筑群在艺术和技术上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在世界建筑史上有着极其辉煌而璀璨的成就。它们是古代人民劳动智慧的结晶,展现了极高审美标准和工艺水平。中国的古建筑群在地势布局、用工材料、施工流程、室内装潢等方面,都蕴含着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们在长期实践中代代相传的工匠精神。 二、我国古建筑群保护的现状及进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独特的发展转型时期,虽然,存有大量的各时期和富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筑群,但是对古建筑群的保护还未形成完善的理念和体系,处于萌芽发展状态。 在古建筑群保护工作中,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维持修缮保护的资金机制。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古建筑群保护的每一项保护资金都是来自于国家财政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的财政拨款。此外,有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能够让政府的财政压力得以缓解,将古建筑群作为旅游景区,以此来收取门票获得收入,并通过旅游收入的资金来为古建筑群的日常保养提供资金支持。 部分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名单内的古建筑群能得到国家的财政拨款。这一类古建筑群的保护资金需要以各级省市的经济情况作为依据,例如西安、苏州、杭州、北京这些经济较为发达并且古建筑群也较多的地区,政府每年设有专项的财政资金进行修缮保护;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古建筑群保护的重视程度就较低,可用于古建筑群修缮保护的资金也较少。还有部分现在还没有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古建筑群,则不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 从行政上来看,在全国各市基本都设立有相对应的古建筑群保护单位,专门负责对本市范围之内的古建筑群保护。同时,文物古建单位还会受到省级文物古建保护部门的领导与管辖,各省级文物古建保护单位对本省内的全部古建筑群负责。 三、国外古建筑群保护经验 (一)合理有效的保护资金机制 古建筑群的保护及其修缮维护需要有大量持续性的资金作为支持。因此,在资金投入的体制上需要设置起一个时间较长、具有可持续性的维持机制。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不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维持古建筑群的日常保养工作,还依赖于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 法国的大部分古建筑群由家族传承并可进行买卖交易。因此,古建筑群的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古建筑群的拥有者自筹和政府拨款,其中六成来源于古建筑群的拥有者,四成来源于国家政府; 德国的古建筑群保护资金主要源于德意志联邦政府、各区的州政府和社区。德意志联邦政府除了对国家保护的古建筑群进行财政拨款外,还利用财政手段,如税费减免等方式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古建筑群保护的行列中,各区州政府利用彩票等博彩事业资金维护古建筑群的日常保养。 而在英国,国家财政拨款是古建筑群修缮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NGO的团体慈善以及个人捐助也是资金的重要来源。 (二)完整悠久的保护思想体系 在罗马帝国的利奥王朝时期,罗马皇帝利奥一世胡约安里安就曾专门下过一道命令,要求对古罗马城进行保护。在这道命令之中还指出了古罗马的这些建筑物都是给公众所使用的,并且指出了这些建筑物是为了让公众拥有娱乐的场所所建造出来的。在此100年之后,1462年时,教皇二世也下令不准任何人对古建筑群遗址进行破坏,并提出了惩罚措施。从此之后意大利逐步形成了系统性的城市古建筑群保护历程。 由此可见,意大利的古建筑群保护精神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在意大利,有着运行机制各异、种类丰富的古建筑群保护机构,从最初的单一制政府全权保护模式到各类机构交错保护模式,也是经过了谨慎的研究和反复的实践才得以建立保护机制的。具体而言,在意大利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的文化遗产部负责对古建筑群修缮保护机构的管理,并在各个市设立了相对应的下级保护机构,市政府所设立的相关保护部门所负责的就是全市范围中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与日常保养。 德国的古建筑群根据其所在地和种类保护分别由三类部门分别管理。较大型的城市,在本市设立相应的古建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较小型的城市,则是城市所在地的州政府所设立的文物古建保护部门负责对州之内的古建筑群进行统一管理;此外,分散于各地的城堡以及教堂则是有专门的古建保护部门负责进行管理。同时,租用古建筑群的单位及个人本着“谁租用谁保护”的原则对古建筑群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最后,政府还会聘请不附属于任何机构以及组织部门的专家团队,专门针对古建筑群向相关的保护部门提出各种专业的保养与修缮建议。 在法国,所有的古建筑群通过分级制进行保护:第一级为国家文物保护古建筑,约有6万余处;第二级为地区文物保护古建筑,约有2.4万余处。不同级别的古建筑群对应着不同级别的保护管理办法。 英国的古建筑群保护不是按照行政区进行划分管理的,而是从古建筑群的保护级别以及具体的需求出发进行划分的,主要分为遗址古迹、在册建筑、保护区与历史古城几个领域。 在英国,遗址古迹与我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致相当,然而英国的古建筑群遗址通常不会再成为单位的办公场所。遗址古迹的保护及其日常保养由文化传媒部门负责,对于可能影响到遗址古迹的活动均需专门向该部门报告,通过审批方可进行。仅英格兰一区,遗址古迹就有2万余处。 英国的在册建筑则是因为这些建筑有着相当特殊的历史价值与历史信息而被列入保护名单中。实际上,在册建筑因为情势变迁,经过非常严谨的审批手续,是可以被调整的。仅英格兰地区就有在册建筑37万余处。其中,根据其历史价值又分为三种保护等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保护管理方法。 第一级为具有特殊历史意义和重大历史价值的古建筑群。此类古建筑群数量极其稀缺,约占册2.5%,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变更的。 第二级是为指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古建筑群。此类古建筑群数量稀缺,约占册5.5%,非遇特殊情况不得拆毁。 第三级为具有历史意义值得保护的古建筑群。此类古建筑群数量庞大,约占册92%,可通过灵活多变的形式进行保护。 当前,仅在英格兰地区就有9000多个保护区。但是在英国的古建筑群保护系统中,对于历史古城这个概念并不是很强调,所以在英格兰地区只有约克、巴斯、切斯特、契切斯特四座历史古城。 (三)科学严谨的保护理念 1964年,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产生的《威尼斯宪章》,全称为《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奠定了古建筑群保护的基本理论,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历史文物建筑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宝贵的历史见证。《威尼斯宪章》具体分成六个部分,分别是定义、宗旨、保护、修复、发掘、出版。 国外建筑论文:建筑施工企业国外项目设备配置与现场管理探讨 【摘 要】伴随着近年来日趋激烈的国内建筑市场竞争,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盈利水平越来越低,经营难度越来越大,纷纷进军海外建筑市场。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效益最大化,要求项目部要全面进行精细化核算,降低工程成本,施工设备管理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本文将在总结亚洲和非洲施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外的施工环境及其特点,就如何进行设备合理配置和加强施工设备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设备资产的效能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施工;设备配置;现场管理;配件管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走出国门,进军海外市场,以期获得更多更大的生存空间。但大多数企业能够进入的市场是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工业相对落后、资源匮乏的欠发达地区,比如亚洲、非洲的某些国家,这些国家的自然条件、宗教、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都与我国有很大差别,如何因地制宜地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是每个海外施工企业必须研究的课题。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有很多部门的工作影响着项目的工期和效益,其中机械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工作就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工程项目启动以后,很快就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机械设备的配置与管理,这些对将来施工工期和经济效益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工作组织不合理、考察论证不细产生的失误,大部分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因而此项工作对于对海外工程项目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笔者根据近年在肯尼亚、阿尔及利亚、沙特、南苏丹等国家的设备管理实践和工作体会,谈一下个人对设备配置和管理方面的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一、如何做好国外项目的设备配置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开始,项目部所有人员一定要对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宗教等做全面的了解,还要认真研究工程合同中有关设备的强制条款,并对当地设备供应市场的成熟程度、配件供应市场及设备租赁市场做实地深入调查,在充分考虑工期、安全等前提下,做出综合判断及经济分析比较,制定出详细的设备配置清单,着重要标明设备的来源是国内购买还是当地采购,新购买、现有设备调剂还是当地租用等事项。根据工期和工序安排,明确各种设备的进场时间。 施工项目在选择设备时,要做到技术性能先进,安全可靠,设备状况稳定,经济合理,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设备配置工作应该按照“满足要求、经济合理、数量充盈、易于维护”的总原则进行,尽量有一点富余储备。在海外施工与国内组织不同,国内的材料、设备、劳动力市场都已经十分成熟,甚至一个电话即可随叫随到。而国外市场尤其是非洲某些国家的市场,大部分是卖方市场,社会资源不丰富甚至是贫乏,设备租赁市场不发达,租赁价格昂贵,合同履约意识淡薄,若事先考虑不足将会对施工带来很多的困难,影响工期和施工进度,从而加大生产成本,影响项目的最终效益。 设备在国内采购时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一般海外工程项目对设备的需求量较大、资金相对充裕,对生产厂家来讲是打开海外市场、创造销售业绩的好时机,因此对于需方有较大的价格谈判空间,可以大大降低设备的采购成本。商务谈判时,设备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中要对双方的义务有明确详细的划分,关键设备需要厂家配备技术人员派驻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时,要明确对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要求。按照常规做法,设备购置费一般是分期付款,除了订金以外,集港后付一部分,最好预留一部分质保金。 不管是国内购买还是当地采购的设备,一定要选择高可靠性、维修方便、适应当地独特的气候条件、配件供应有保证的品牌。尽量选用同一厂家或者配件通用性高的产品,即使不是同一厂家的设备,其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轮胎和主要电气元件等应尽量考虑可互换性,为将来的配件储备和维修保养提供方便。 对设备配置做经济比较分析时,设备的国内采购成本除了设备合同价以外,还要将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包括厂家至港口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关税、报关费、海运和保费以及到港后的清关费、运抵现场的运费等各项费用计算在内。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内采购工程运输车辆类机械时,要事先弄清施工所在国家当地车辆的方向盘是左置还是右置,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否则会有很多隐患。 二、如何做好国外项目设备的现场管理 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效能,有效地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是事关项目顺利与否的首要因素,因此设备的现场管理是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为解决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矛盾,项目要由一个专职的副经理负责协调,设立专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有人说,企业的领导对设备管理的认识水平有多高,设备管理的水平就有多高,这话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此项目领导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大型重点或者关键生产设备尽量安排国内工人操作,数量比较多、对操作技能要求不是很高的设备可雇佣当地工人操作,但必须由项目员工负责现场管理。坚决杜绝“双无”现象,即无证上岗或有证无培训上岗。 设备投产前,必须进行试运和磨合,做好相关记录,作为设备档案的一部分妥善保存。有些机械管理人员由于国外的手册是英文或者法文的,没有仔细阅读新购设备的用户手册,就想当然地凭经验安装和试运,对设备造成潜在的危害,这是要不得的。投入使用后,要安排专人定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根据运转时间按计划进行例行保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强调班前班后的检查和保养,奖勤罚懒。 在国际承包项目中,一般要配备经验丰富的机械修理师负责设备维修管理,需要配合的机修人员可以在当地雇佣,合格的维修人员是做好设备管理的前提。项目部要有完善严格的设备管理规定并认真地履行,这是做好设备管理工作的保证。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可行性和易操作性,管理流程应该简明流畅,避免产生管理真空地带,同时要与生产施工管理组织结构相吻合。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的身上,也就是把人与机的关系相对固定下来,有了使用管理制度,就能增强操作人员爱护机械的责任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操作人员熟悉机械设备特性,熟练掌握技术,合理使用机械设备。 设备的使用应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动力供应、照明设施等,这些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安排。实际操作中实行机长负责制是比较可行的经验做法,所有设备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新设备从试运转开始,就要必须将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同时全过程中要不间断地加强操作人员的技能、职责和安全教育培训。 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维护和保养的。保养工作要紧紧抓住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方针,对于关键设备要实行特级维护,管、用、修三结合,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对使用频率高、易损坏、出故障的设备,应加强跟踪诊断,由事后修理转为事前的视情修理,做好设备故障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提前检修,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如何做好国外项目的设备配件管理 海外施工过程中,设备配件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购买设备的同时,还须考虑到施工地特殊的地理气候等因素给设备带来的影响,应要求供应商根据施工地的特殊性提供工期内设备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易损件、常用件有针对性的建议清单,一并采购。比如在非州国家施工,大多数国家气温都非常高,塑料材料、橡胶密封件和轮胎等老化比较快;电机等容易因高温过热烧坏;当地劳工操作技能不高,离合器、变速箱、底盘等损坏情况比较多;有些地区有沙尘天气,各种滤芯寿命缩短;在潮湿多雨的地区,设备电器对防潮有较高的要求,做好设备防腐工作也会有效提高使用寿命等等。因此设备的配件要有充足的储备,保证在工期内设备的需求。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当地有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的设备厂家应该优先选用。 设备配件的采购要有前瞻性,特别是三滤和易损件要有一定的富余量。根据有可能出现的故障,提前考虑,要给国内后勤保障部门留出足够的采购和运输的时间,而且计划中要标明设备名称、生产厂家、零件图号等,这样才能保证现场的使用。配件要分门别类的摆放,标示要清楚,定期进行盘点库存,加强配件的管理也是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 国际承包工程中,设备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或者决定项目的经济效益,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设备配置、使用、维护、修理和配件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进而通过设备为国外施工项目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做法之思考 【摘要】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建筑项目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在此背景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必将牵涉到更多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本文在对国外几个建筑质量监督比较严格的国家的做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它们的可取之处,希望为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启示 近几年,不断爆发的建筑质量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建筑质量出问题,不但会导致投资方和建设方直接受到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给本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害。所以,在建筑过程中,必须严抓建筑工程质量关,这是一件和国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大事。[ ]审视国外几个国家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做法,它们为各自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为它们各自的建筑质量提供了极大的保障。这些对我国建筑质量监督保障都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国想要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度,为我国的建筑质量提供最后一道安全屏障,应该积极地吸纳这些国家的精华之处。 一、德国,设置专业的检验机构 德国对新建工程的质量检验是由专人、专业的机构负责的。德国培养有专业的检验工程师,他们接受各州政府建筑主管单位的托付,对刚刚建设完成的工程和建筑结构有极大改变工程的质量负责检验。德国的检验工程师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他们必须获得专业的工程师资质,顺利通过各州自行组织的严格的考核。同时,他们还需要有十年以上的同岗位或者相似的工作经验,从事过专业的工程承包,年龄在35岁之上。这些条件是缺一不可的。目前,整个德国取得检验工程师资格的只有700多人,人数是非常稀少的。[ ]此外,除了专门的检验人员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置了检验和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包含建筑监管联合会和坚定技术组织,其中包含为数不少的专家。此一机构除了可以承担建筑技术检验之外,还能够进行设备和技术方面的检验。检验坚定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伙伴关系,他们要根据本地的法律条文检验建筑是不是符合保暖和除噪方面的要求。 无论是检验人员还是监督机构,他们的地位都是独立的,他们不附属于业主和承包房任何一方,这是意义重大的。对于业主来说,他们可以给出比较中肯的质量鉴定,业主可以少承担因为建筑质量问题而带来的损害。对于房地产商,这些独立检验人和监督机构给出的检验合格证明可以为他们交付房屋提供凭证。而对于工程承包房,这些人员和机构给出的检验证明,一方面可以证明他们的建筑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房屋质量不高而带来的更多损失。 二、法国:与时俱进的专业法规 法国在很早之前就推出了《建筑法》,对法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当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国的这部法律几经修改,紧跟法国局势的变化。当前,这部法律规定已经相对完善,开发商已经很难有法律漏洞可以钻。比如,法国《建筑法》中有这样的条款,房屋主人或者建筑方必须在对房屋的结构做出重大改变或者是房屋建设之前,必须把房屋的相关信息递交给本地房屋管辖事务处申请开工证。专业人员支出,此办事处是法国房屋质量管理的第一个关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建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此外,《建筑法》中还有这样的条文,规划部门在回复申请的时候,必须首先确定好工程周边的军队、医院、学校等各种公共部门的具体位置。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不科学建筑的出现。同时,这些建筑的审批时间也是长短不一的,比如一般的居民住宅需要2―4个月的审批,而工厂性质的建筑,则需要半年的公示时间。此外,建筑工程审批完成之后,其建筑施工就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规定进行施工,假如施工方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按照原有施工图纸施工,施工方将受到最少2.3万欧元的罚款。[ ] 此外,法国的《建筑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申请材料的时候,除了自身对建筑资料的审批之外,还要在申请建筑的位置进行明示,用告示牌之类的标志标明建设的方位和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在进行审核的周期内,建筑范围内的居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有权要求建筑方停止本次工程的施工。这样一来,有了来自政府和民众两方面的监督,法律基本上就不会存在不合理建筑。在建筑建好之后,就不会因为设计不合理而频繁出现拆拆建建的情况,工程建好之后,通常都会有较长的使用年限。 三、英国:强调建筑保温 英国天然气公司做过这样一份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英国在五个世纪之前建好的建筑其保温性和现代建筑比较起来,仍占据比较明显的优势。五个世纪前,英国建筑墙体每小时流失的暖空气为10个平方米,而近期建造的仿建筑,其此数值则上升到15.1个立方米。这也就意味着,英国近期的建筑消耗的能源增加,和汽车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比较起来,英国每户住宅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的总量比一辆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还要多。英国政府宣称,每年为了处理房屋排放出来的这些二氧化碳需要支付50亿英镑的费用。这是一笔极大的浪费。为此,英国政府提出声明,建筑方在交房的时候,必须提交一份专门声明,确保房屋的气密性符合一定的标准。 四、对我国的启示 对上面的德国、法国和英国三个国家的建筑质量管理做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德国的严密的监督制度,大大减少了因为建筑质量问题给建筑各权益方和人民群众带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损害。法国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大降低了不合理建筑出现的几率,避免投资方和建筑方遭受过多的无妄损失。而英国在能源方面的重视,使用节能的方式来降低房屋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这些经验都是比较宝贵的。 我国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导致我国的建筑损失不断增加。比如建筑之前位置设计不合理,导致我国频繁出现刚建好就拆的现象,这无论对国家还是建筑方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此外,在新兴材料的选用方面,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建筑工程中使用各种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项目并不是很多。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些都将需要一步步的慢慢改进。 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吸收外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优秀经验,博采众家之长,加大对建筑工程申请的审核力度,多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察建筑地原有配套设置的相关情况,避免不合理建筑的出现。同时,积极采用新能源、新材料,增加节能建筑的占有率,多建设绿色能源建筑,减少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减少建筑污染的存在,不但能改善环境的质量,也能尽可能增加建筑对资源的利用率。加大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审查力度,避免不合格工程的入市,在建筑入市前给居民提供最后一道保障,减少居民生命财产的建筑安全隐患。此外,为建筑质量监督审核提供严格的法律依据,增加对违法现象的审查和惩罚力度,引起建筑各方的警示。 国外建筑论文:参考国外建筑施工管理先进经验的对比和启示 摘 要:建筑施工管理是建筑行业公司日常工作的优秀组成部分。建筑施工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包括工程监理、资本预算和施工进度安排等内容。纵观国内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现状,我们会发现始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不足。对此,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希望能总结国外同行有用的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进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国外经验;监督管理 一、国外欧美发达国家建筑施工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具体做法分析 1、国外的建筑施工管理非常重视工程担保工作 在欧美发达国家,由法律规定明确所有参与当地建筑施工及其管理的有关企业,都必须经由担保公司设立专项担保基金,然后将这笔钱打入工程施工的专项账户以保证不被其他人挪用。同时,施工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为这家公司出具资产审查报告,以保证公司的财力雄厚。同时,施工单位开工后还有与保险公司签约,让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生产事故等承担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这样一来,欧美发达国家通过将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产业链上的各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捆绑,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建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与支持,以确保施工工作不会受到外界因素,尤其是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杜绝了类似于我国经常看到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等现象的发生。 2、国外普遍实施建筑施工管理准入体系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这么多年来,房产建筑质量问题广受社会大众的诟病。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建筑质量始终秉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其本质区别是在于他们普遍对承建商实施全面施工管理体系。首先,欧美国家对于参与承建的建筑商的资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般而言要具体考察承建商的公司建筑情况、注册资本数量、企业银行信用记录、企业历史项目承接情况以及其他同行对这家公司的评价。这样一来,就能有效的建立承包者的准入门槛,进而减少行业可能出现的乱象,规范施工管理过程参与者的行为。 3、国外普遍强化政府部门的建筑施工管理监控职能 政府部门是社会行为和规范的制定者、监督者和执行者。欧美发达国家的建筑主管部门普遍都在市场化运营的大框架下,成立了管理监督机构。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全球化交通的形成、全球性市场的开拓和全球信息的沟通,加速了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发达国家积极促进建筑行业信息化的进程,尽最大可能为本国建筑行业各个层次提供国际、国内必要的信息网络服务,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而带动和促进建筑管理行业的信息化的进程,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 4、国外利用教育培训提升施工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筑行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建筑现场管理的优秀组成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包括工程监理、资本预算和施工进度安排等内容。以上内容涉及面广泛,还经常涉及到建筑、力学、机械工程、施工管理、财务预算等多学科的交叉内容,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和综合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国外建筑施工企业非常重视对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强制人员在一年内要参加数次的讲座与培训会,并组织后续的考试,没有通过考核的人员不能颁发相关证书,甚至可能被取消从业资格。 二、对做好我国建筑施工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建筑施工预算管理体制 俗话说的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个完善的建筑施工管理过程要建筑预算管理机制的配合。建筑施工的预算工作不仅需要确保全面性,将所有与预算相关的活动,统统纳入管理机制中,还需要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利用现代建筑信息管理手段,确保预算编制的顺利执行。建筑预算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工作,必须通过一定的创新措施才能够管理好这项工作,因此可以在管理体制中加入一些奖励和惩罚制度,对于员工在建筑预算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或者革新了管理手段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达到激励的目的。同时,我们在管理中还要适当增加惩罚措施,以保证管理制度的推行。 2、改善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而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实际以及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转变思想,提升自身的素质,强化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于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建筑施工管理的顺利展开。另外,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奖励,通过年度工作评比,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方面的鼓励,以激发他们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积极性。最后,还要对有关建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让他们能够掌握最新的建筑施工管理知识,跟上时展的脚步,提高建筑施工工作的效率。 3、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对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由于传统观念作祟,很多地方政府的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管理工作都非常不重视。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建筑施工工作的财政补助不足,同时也没有设立相关工作专项经费。因此,各施工企业要争取在每年的办公支出中安排足够的经费用于购置用于建筑施工工作的各种设备,改变过去落后的管理观念,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建筑施工管理的效率。与此同时要加大自查力度,对于建筑施工中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发现,立即弥补。 三、结语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建筑与房地产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当前,我们的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纵观国内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现状,我们会发现始终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不足。对此,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希望能总结国外同行有用的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进展。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评估 摘 要 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环境的快速恶化和能源的进一步枯竭,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势在必行!建筑业作为资源与能源消耗的重要产业,建筑中的节能减排,备受社会关注,而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其发展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城镇化建设道路上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绿色建筑的特殊性,其建造比普通建筑具有更大的风险,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项目的风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绿色建筑的大课题之下,着重针对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的跨国项目中的风险评估进行探讨研究。在阐述绿色建筑与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以及对比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态势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综述、专家商磋和数学建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评估对企业影响较大的重要风险因素。希望能激发更多对相关课题和领域的探索,又能够为跨国项目中的企业提供一些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 关键词 国外施工企业 绿色建筑 风险评估 层次分析法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城市化发展的高速进程下,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开始关注自身的生存环境状况,并进行深刻反思: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为特征的粗放式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忽视自然资源的限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遭到众多的质疑?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论点被相继提出。 中国能源整体消费状况显示,建筑业、工业、交通三大高能耗领域占碳排放总量的90%以上。其中建筑业几乎占到50%,远高于运输业和工业领域。据住建部预测,受我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2005到2020年的15年间,中国的城市建筑新增面积将达到150-200亿m2。[1]基于建筑业高能耗、高排放的特点,以及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前景,建造、推广绿色建筑成为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它能够缓解建筑业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矛盾,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登陆中国,带来成功的建造经验,促进绿色建筑领域的管理机制和体系完善,进一步增强和推动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依据我国的国情,必须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正确评估,当然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未能及时预见的阻碍,影响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本文意在对比国内外的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对国外企业在中国的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一些看法建议,督促施工企业能够对中国的绿色建筑有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并尽快转换角色,投入到中国城市建设的浪潮之中。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绿色建筑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绿色建筑领域的探索和研究起步较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美籍意大利建筑师保罗・索勒瑞提出了“生态建筑学”的新理念;1969年美国风景建筑师麦克哈格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提出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应协调发展并探索了建造生态建筑的有效途径与设计方案,它标志着生态建筑理论的确立。 上世纪90年代之后,绿色建筑理论研究开始走入正轨。1993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18次大会发表《芝加哥宣言》,号召全世界建筑师把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列入建筑师职业及其责任的优秀内容;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二十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北京宪章》,明确要求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建筑师、工程师在新世纪中的工作准则。[2]目前,国外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成本节约、技术科研、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 我国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晚,绿色建筑的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入我国。1996年,我国在“九五”发展计划中正式将“绿色建筑体系”作为重点研究;建设部于2001年正式启动关于绿色建筑的研究;2002年底,国家科技部立项,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对绿色奥运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进行研究,推出《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GOBAS(Green Olympic Building Assessment System)》;2004年设立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标志着我国真正地进入绿色建筑的推广阶段。 2006年3月,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年10月,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绿色建筑技术导则》。此后,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逐步完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 目前,国内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还停留在绿色建筑的内涵、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方向,国内的绿色建筑研究还有相当多的领域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 2.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美国学者布莱克及蒙顿率先建立一个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的包括互相不信任的行为、员工间的冲突行为等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行为进行研究。“风险管理”一词是在美国学者格拉尔的调查报告《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新阶段》(1952年)中被首次提出。1955至1964年间,现代学术性和职业化的风险管理正式诞生,风险管理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1984年,Tyebjee Brun率先在定性阐述评价准则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和因素分析法得出美国第一个风险投资项目评价模型。此后,许多学者通过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为建设项目成功识别、规避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不安风险因素。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研究起步依然较国际晚,对于风险问题的研究是始于风险决策。80年代初,周士富教授首次在论文中提出使用“风险”一词。1987年,清华大学郭仲伟教授的《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风险管理研究的开始,其理论体系的确立,为后续学者、专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风险管理日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和研究。 二、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概念 (一)绿色建筑 1.绿色建筑的定义与内涵。 《大且绿――走向21世纪的可持续性建筑》一书,将绿色建筑定义为:通过节约资源和关注使用者的健康,把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建筑,其特点是有舒适和优美的环境。[3]我国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则明确定义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4] “绿色”概念即3R 概念:①减少环境污染(Reduc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②减少资源消耗(Reducing resource use);③减少能源消耗(Reducing energy source use)。绿色建筑区别于普通建筑的内涵,即保证建筑物的性能、质量、寿命、成本,兼顾建筑物本身的坚固、实用、美观要求的同时,又要求建筑物本身及其建造过程具有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污染少等特点。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建筑领域内的延伸,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绿色建筑的基础思想是以人为本,极力提倡人、自然、建筑三者的和谐发展,为人们创造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2.绿色建筑的特点。 绿色建筑的概念贯穿全寿命周期,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区别于一般建筑主要在施工以及使用阶段需考虑其社会影响,绿色建筑从项目的决策、规划设计,到施工、运营,再到项目的回收利用,这整个寿命周期都与人类、自然和社会有密切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建造中应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绿色建筑的建造对绿色技术有较大依赖,必须有先进的绿色技术提供支撑,其最终的效益良莠不齐,也由权威的评价体系进行鉴定检验,区别于普通的建筑项目建造。可引入绿色专项咨询机构,由绿色专项咨询工程师负责绿色目标方面的监理实施。 绿色建筑收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后期使用中的成本节约,以及不可估量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表明绿色设计可带来的财政收益――节省能源、促进就业以及国内生产力增益――在建筑物的有效生命期内(50年)大概每年每平方英尺可节省50至70美元,这将是兴建绿色建筑所需额外费用的10倍。[5]随着科技的进步,绿色建筑的建造成本正与普通建筑逐步拉近,绿色建筑的未来价值潜力无限。 (二)风险 风险是指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种类不确定;二是这种损失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 风险具有客观性、突发性、多变性和无形性等,总是客观存在于工程项目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不确定性给风险的防范增加多重难度。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又是事先难以准确估量的,不可轻易忽视。加之,绿色建筑在理论及其应用实践上,未形成成熟的建造体系。全生命周期来看,从前期的规划决策到最终的资源回收,环节越多,不可控因素也就越复杂,其风险相对普通建筑要大得多、难的多,风险识别评估环节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管理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努力防范、减少、转移和分散风险,最终实现消除或减少风险的存在,顺利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美国系统工程研究所把风险管理的过程主要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计划、风险跟踪、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沟通。本文着重风险的分析评估方法。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一般分为定性、定量分析,较为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蒙特卡罗模拟法等等。 三、绿色建筑行业概况 (一)国外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发生以后,各国纷纷开始重视推动降低能源消耗的决策。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定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推行经济激励政策。列举美、英、日三国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普遍做法。 1.美国。 美国大部分州目前执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建立并推广至今。世界各国的各类建筑环保评估、绿色建筑评估以及建筑可持续性评估标准中LEED是目前被认为是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评估标准。LEED强调建筑在整体、综合性能方面达到建筑的绿色化要求,很少设置硬性指标,各指标间可通过调整形成相互补充,它考虑各地的实际差异。[6]其评估体系大框架由五大方面构成:可持续建筑场址、水资源利用、建筑节能与大气、资源与材料、室内空气质量;将通过评估的建筑分为铂金级、金级、银级和认证级四个认证等级。由于采用的是第三方认证机制,增加了这一体系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美国除出台相关强制性的法律以外,也强调自愿性的项目。比如,美国在1998年启动的“能源之星”项目,激励节约能源方面做出的贡献。它作为一种节能的认证标识,包括建筑物的节能和运行管理两个方面。“能源之星”解决了消费者与开发商间的信息不对等,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认识绿色建筑。 2.英国。 英国作为较早发展绿色建筑的国家之一,其推广手段是以强制性为主。《建筑研究组织环境评价法(BREEAM,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作为全球首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由英国建筑研究中心(BRE)于1990年提出。BREEAM采取“因地制宜、平衡效益”的优秀理念,它是全球唯一兼具“国际化”和“本地化”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6]BREEAM涉及9个方面的内容:管理、健康和舒适、能源、交通、水、材料、土地利用含生态、垃圾、污染,由至少要有两位注册评估师对绿色建筑项目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总体综合打分和评级(通过、良好、优秀、优异或杰出)。 3.日本。 2002年,日本国内由政府、企业和学者联合成立的“建筑物综合环境评价研究委员会”,创建亚洲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估体系(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Enviromental Efficiency)》。改评价体系以各种用途、规模的建筑物作为评价对象,试图评价建筑物在限定的环境性能下,通过措施降低环境负荷的效果。分为“建筑环境性能、质量”与“建筑环境负荷的减少”两个主要部分,采用5分评价制,满足最低要求评为1分,达到一般水平评为3分。 与“能源之星”相类似的,日本政府施行了环保积分政策。两者都是自愿性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能源之星”是针对节能产品与建筑的标识,而住宅环保积分是在民众修建改造环保住宅时获得,积分可用于兑换购买券,是一项激励民众消费的政策。 (二)国内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国内目前并没有形成像LEED这样完善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绿色建筑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该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六大指标: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其中具体指标由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部分构成,将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是我国学者首次提出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对绿色建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涉及项目招标、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等环节,并分别从环境、能源、水资源、材料、室内环境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但这一体系仅针对奥运建筑进行评估,还不能推广至所有类型绿色建筑。 实际的运行中对法律标准解读因人而异,名为达标的绿色建筑实则不能完全达到绿色节能减排效益的建筑难免存在。绿色建筑不能够准确评估,缺少政策保障,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项目建设的风险。除此之外,有关政府和部门还未出台一些对开发商和消费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 (三)国内外行情对比 国内绿色建筑发展仍处在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从数量、涵盖范围看急缺广度,且完整性、系统性看更缺深度。这一国情给中国绿色建筑建造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对于刚刚进军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还不能够掌握中国的市场,一时难以实现由原本外国建造背景下的认知向中国市场大环境下的绿色建筑行情认识的大转弯。 由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尚未被提出,目前国内绿色建筑认证仍较多的采用美国的LEED认证体系。虽然国内绿色建筑起步较晚,但年均的认证建筑增长数量还是不容小觑的。据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中国大陆通过美国认证注册的项目总数已达到个1638个,累计9622万平方米,去年增长数在除美国的海外国家之中位列第二。[7] 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地区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绿色建筑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而这一庞大的市场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促使世界各国的优秀绿色建筑建造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建设。再看时间上的纵向发展,近十多年中,中国大陆地区绿色建筑注册认证数呈现指数级增长的态势。绿色建筑在中国的行情不仅仅是前景展现,关键论证了其续航力十足。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在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吸引到这一领域中来。 四、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除了一般项目所具有的普通风险因素以外,还有着特殊的绿色风险因素。本文主要是针对国外施工企业承包商的角度,探讨绿色建筑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一)项目建设阶段风险因素 提出影响承包商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根据本文关于绿色建筑以及风险管理相关概念的阐述,以及对于国内外绿色建筑行业概况对比,针对国外施工企业的特殊条件,对一些可能被忽略的重要因素进行强调。 本文将着重分析承包商的风险与外部风险,按风险内容分成:政治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万欣、秦旋在其《基于实证研究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8]一文中通过专家访谈,识别出影响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62项风险因素构建风险清单。通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手段得出风险重要性排名前15的关键因素。文中与承包商有关重要风险如:承包商管理能力差、缺乏有绿色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不仅适用于普通绿色建筑项目中的承包商,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的施工企业。这些因素与两者分别的关联性差异也不尽相同,将被纳入清单之中。 诸如“缺乏与设计单位沟通、配合”风险,虽对普通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国外施工企业的施工模式、管理模式不同于国内的企业,不能和各相关方顺利沟通、配合,将可能对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风险。综合考虑将其纳入到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对企业自身的资金储备与周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资金风险”列风险清单之中。同时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相关的风险等未涉及的风险因素。 自然风险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绿色建筑项目与其他的普通建筑项目。因此,这类风险在本文中将不予讨论,突出针对外企与绿色建筑项目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主。 (二)项目风险清单的制定 提出风险清单,将以此进行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估。本文综合三种类型共13个风险因素建立评价模型。三大类型为:管理技术风险因素、政策法律风险因素和经济市场风险因素。 管理技术风险包含有7个风险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成本估计偏差、工期风险、安全风险、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对业主的绿色要求理解偏差、与设计单位/分包商/监理单位协调不到位。 政策法律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变化、缺乏绿色建筑保障制度。 经济市场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外汇风险、企业资金风险、建材、设备价格风险。 五、绿色建筑开发项目的风险评价模型 (一)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最早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提出的。先后被应用于多方面研究领域,成为现今重要的决策分析方法之一。层次分析法将与决策有较大关联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具体层次,属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一种决策方法,广泛运用于多目标、多准则、多要素、多层次的非结构化的复杂决策的问题。 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层次分析法把研究问题所含的要素进行分组,每一组为一个层次,按照:最高层(目标层)、若干中间层(准则层)、最低层(措施层)的次序排列起来。 2.专家信访确定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 考虑到问卷调查法的调查结果具有较好的普遍性,对于调查对象的身份及其权威性难以把控。为避免各种偏差数据影响到最终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故在此处改用专家信访的方式,缩小调查对象人群分布,提高权威性。 六、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般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主要有:风险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法,而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 (一)管理技术风险的对策建议 企业在管理与技术上的风险是众多风险之中相对重要的风险类型。对这一类型的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应重视与绿色建筑相关经验人员的聘用和专业培养,提升企业整体业务水平。或是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具体的绿色建筑项目中,与有资质的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公司协作,指导项目中与绿色施工技术相关的建造工艺。企业还应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结算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清单等的核实进度,对施工成本应进行详细认真的核算,避免陷于被动。 (二)政策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外国企业刚接触中国绿色建筑项目时,就应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的评价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总体上把握。在合同签订与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核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应关注政府政策决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经济市场风险的对策建议 由于工程项目风险中存在着不少不可控风险,可通过合理利用一些金融工具,即通过增加承担项目风险的相关利益人,实现降低工程项目中单位个体风险的目的来分解风险、降低风险;在资金储备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各种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提前预留出必要备用的资金,从容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与损失。 七、结论 1.通过对绿色建筑发展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说明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针对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与行情的对比,总结出我国绿色建筑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研究。 2.结合绿色建筑特色,通过层次分析法的应用,将影响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层次的权重赋值,计算其最终权重,得出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三项关键影响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和“企业资金风险”。 3.在风险因素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希望企业在绿色建筑项目中重视风险的规避,保障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 国外建筑论文:国外建筑节能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我们探讨发达国家设计理念与产业化发展策略,将对正确引导我国节能建筑设计与开发,贯彻建筑节能规范的方针,促进建筑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建筑 节能 借鉴 发展 中国建筑节能与模式创新,是指通过建筑节能模式的创新来实现“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推广应用。实践中,高速城镇化和能源危机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任务、机遇和挑战所决定的。 我国推行建筑节能的紧迫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高速城镇化是建筑节能最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二)建筑能耗占社会能耗的比重快速增长 (三)“十一五”期间及今后建筑节能任务非常繁重 我国人均能耗比较少,但是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已经引起全球关注。比如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2004年的数据,美国是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但美国拒绝在《京都协定书》上签字,所以美国成为全球众矢之的。美国人口只有3亿,人均消耗量却很大,而中国虽然人均能耗只是美国的1/13,但由于人口基数比较大,如果像美国一样去消耗能源,比美国总能耗还要高出5倍,那就意味着需要三个地球才能支撑中国的能源消耗。正因为如此,党中央提出了对外和平崛起,对内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道路。 一、日本集合住宅节能设计的经验与特色 作为世界上几个最发达的国家,日本不仅在城市建设和节能环保方面有着先进的经验,在小户型精细设计上也积累了大量成果。为此,对日本集合住宅有着较深了解的几位专家学者日前汇聚一堂,探讨关于日本集合住宅节能设计与产业化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的住宅发展情况,共同研究如何借鉴日本集合住宅发展经验,促进我国人居环境的快速发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员、日本大阪市立大学人居环境学博士王宝刚介绍了日本集合住宅的发展历史,他认为,在日本集合住宅的发展历程中,他们的住宅形式始终比较合理,住宅的所有形式也很合理,还有就是住宅的规模比较合理。日本的住宅建设有最低标准、平均标准、诱导标准,最低标准就是居住面积40平米左右,平均标准按照日本均衡发展是76平米左右。最低标准可以保证住户过上健康的生活,平均标准可以达到良好的生活,诱导标准就是82.5平米,可以保证住户过上质量较高的生活。 日本的集合住宅发展已经有很长历史了,他们在发展过程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中国城市规划住宅委员会委员、日本建筑学会会员周燕珉介绍说,日本也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所以在做住宅方面,他们非常注意精打细算。例如,日本住宅的开间与我国比较来看,日本是比较小的,一般是6~8米,正面的南向面宽都不是很大,他们经常采用外廊式设计,这样既可以节地,也可以减少电梯的使用、节约能源。 日本户型的总面积相对我国来讲一直偏小,他们在户型设计和室内空间利用方面是精打细算的。周燕珉说,一般88~90多平方米面积已经可以分成三到四室了,日本的主卧室也通常都不大,一般在12~13平方米左右,起居和餐厅是合起来的,没有分成两厅,就是一厅,因为现代生活中,三口人是家庭的主要结构,并不是每天都有接待客人这样的大型活动,起居并不需要很大。 二、借鉴日本集合住宅发展经验 通过对日本集合住宅的研究,北方交大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副教授姜忆南认为,我国的住宅设计首先要求设计师在设计的观念上要有所转变,并尽快将这种转变反映到设计上面去,以此来引导市场的正确消费观念。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专家组组长开彦认为,日本的集合住宅发展模式可以作为我国目前住宅发展的楷模,如果我们可以和日本各相关部门建立一种联系,可以使我国的工程师和各方面的人才能够通过这样的沟通来熟悉日本集合住宅的发展情况,从而优化我国的住宅建设模式,推动我国人居环境的良性发展。他简单总结了日本集合住宅建设中几个值得我国借鉴的特点。 第一,日本实行了住宅性能认定保证制度。他们特别强调住宅各种各样的性能,包括耐久性、安全性、环境性、居住性等,要求每个住宅都按照一定标准去建设、设计、管理,如果达不到这些要求,不仅无法享受各种优惠,还会受到一些惩罚。 第二,日本的住宅节能主要是从部品方面来完善的,部品具备了各种各样的性能要求,实行了一个住宅优良部品的保证制度,这个优良部品制度是市场化供应的,是完全集成化的产品,性能好、效率高,所以质量非常高,产品有部品保障制度,节能效果是非常完美的。 第三,日本设立了很多专门的科研机构和设计机构,特别注重生活实态的调查,针对不同人群的生活实态,了解他们有什么要求,有什么生活的习惯,有什么经常性的要求,针对这些需求来进行住宅设计。这种住宅设计提倡的是一种生活方式,把人的生活行为通过设计者创造的空间、提供的条件来进行提升,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比利时节能环保推动建筑业 当记者向比利时专家请教当今建筑材料的最新发展趋势时,专家们几乎众口一声地回答说:节能、环保。这是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趋势,也是保证建筑业持续发展的金科玉律。比利时国家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专家让・德斯米特尔说,建筑业是消耗资源和原材料的大户,也是制造废料、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行业。自上个世纪70年代出现能源危机,以及环境恶化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节能和环保以来,建筑业也面临着如何改变传统观念,改进建筑技术,开发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的问题。 首先,如何节能?节能体现在众多方面,它包括采用新型建筑材料以达到节能的目的,还包括在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等过程中节约能源。其次,如何环保?建筑材料对环境的影响不但体现在建筑材料的加工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原材料开采和废料处理过程中。据这位专家介绍,为减少建筑垃圾,荷兰、丹麦和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目前正在进行提高建筑废料回收率的项目研究,如研发以可回收原材料代替传统原材料的新型建筑材料。如今,某些示范项目的建筑废料回收率已经达到75%。 此外,环保还包括减少建筑材料对空气、水源和自然环境的污染等。对此,荷兰、英国等一些国家还鼓励建筑材料企业申请使用无污染建筑材料标志,允许在生产、使用材料和废料处理过程中无污染的企业在产品说明或包装上使用环保建筑材料标志等。但在比利时,由于费用等问题,这一活动还没能得到推广。 四、德国利用技术降低建筑耗能 德国能源匮乏.石油几乎100%进口,天然气80%进口。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是德国政府开发利用能源的一贯政策。由于纬度较高,德国冬季较长,建筑供暖耗能成为德国政府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领域。多年来,政府通过制定和改进建筑保温技术规范等措施,不断发 掘建筑节能的潜力。 德国《能源节约法》于2002年2月生效,它取代了以往的《供暖保护法》和《供暖设备法》,制定了新建建筑的能耗新标准,规范了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节能技术指标和建筑材料的保暖性能等。按照新法规,建筑的允许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而早在1978年,德国就修改过一次建筑节能标准,使得其后的建筑能耗比1978年前的老建筑减少了60%以上。 德国建筑保温节能技术新规范的一大特点,是从控制单项建筑维护结构(如外墙、外窗和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转化为控制建筑物的实际能耗。建筑的总能耗包括供暖、通风和热水供应。新法规规定。新建建筑必须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优秀值和建筑热损失计算结果,特别是建筑外围结构热损失计算结果。新建建筑只有满足新的节能标准才能上马。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建筑开发商必须出具一份"能源消耗证明"。证明清楚列出了该住宅每年的能耗,提高了建筑的能源透明度,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德国还有大批老建筑,没有采用新型保温技术措施,其节能潜力巨大。为此,新法规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老建筑进行现代化的节能技术改造,并实行强制报废措施。例如,新法规规定,2006年年底前。在1978年lO月1日前安装的约200万个采暖锅炉必须报废,由新型节能锅炉取代。在政府的推动下,天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在住宅供暖市场上得到越来越普遍的应用。 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我们当然应该充分借鉴,这样可以大大缩短我们的发展时间,可以节约大量的探索成本,但是,无论是多么先进的经验,我们也不能原封不动拿来。国外的开发模式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还是有探讨的必要。我们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要了解我国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建设出我们自己的特色节能建筑,真正满足我国人民的生活要求,从而快速提升我国的建筑节能环境质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以及推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也逐渐成为了党在处理相关事务方面以及执政理念上的新的突破。结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的现状来看,其优化不但可以提升交通运输的效率,降低交通运输成本,更可以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结合上述内容,下文首先介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价值。 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价值 交通运输对于地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便利性都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当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价值与优势也显现了出来,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升交通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结合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现状来看,大多数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活动都能够在一定的规则框架内持续开展,这不但为提升道路通畅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实现我国的城市化提供了良好的帮助。另外,随着我国整体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有所提升,这不但增加了道路管理的压力,同时也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更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解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优化问题,以此来提升交通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二)促进道路运输承载能力 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道路设计与优化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了道路运载能力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从原理上来看,道路承载能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道路本身的设计与规划,同时也受到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影响。高质量的行政管理不但可以提升管理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管理部门的内部消耗,从而为我国的道路运载能力的提升创设条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当前交通运输不但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更是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从发展阶段上来看,我国的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其对于道路的安全与畅通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为了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为了提升交通运输管理的整体水平,必须重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以此来维护社会主义的发展成果。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时间较西方国家晚,在管理经验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有所欠缺,管理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没有理顺 在2013年之后我国就实行了大部制改革,通过转变职能将铁路化为交通运输部门。尽管经过大部制改革实现了机制与职能上的转化,但是依然没有解决部门之间以及同行业各级之间的协调关系,影响了管理机制更好的发展其效能。 (二)运输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 从运输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角度上来看,当前国家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要求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和企业与乘客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但是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行与管理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等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也导致了一些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体系不合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组织体系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业管理的横向部门较多,设置的规范性又稍显不足,其结果就是影响力过强而协调部门利益众多,协调难度较大。其次,纵向层级存在界限分布模糊的问题,这个问题会直接导致上下职责相互牵扯,越权行驶权力的情况十分普遍。最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定位不明确,缺乏有力的定位依据。 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优化策略 随着交通运输行政治理体系的不断发展,结合当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开设现状,对未来交通运输的治理和现代化途径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建议。 (一)建立更为科学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实现交通运输服务的基础,同时也是行政管理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建立任务。1.理顺行业管理职能为了提升行业管理的效率,明确并理顺行业管理职能至关重要。作为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中央的管理要求以及地方交通行政管理的具体任务,通过不断完善部门制度以及制定更加具有可执行性的策略来实现行业政策、监督指导以及综合协调等各项任务。2.坚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的优秀环节,其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深入推进政治改革的基本精神,通过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并提升审批效率,以此来提升行政审批的价值与效果。另外,还需要避免通过年检、审定、登记以及认定等方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设定,通过优化审批流程与规范审批行为来提升审批的整体水平,重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主要改革目标之一。3.重视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与建设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与建设也是科学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当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存在自担风险、市场管理混乱的特点,这不但导致实际管理难度较大,同时还存在一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尽快理清政府的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与任务,既要认清哪些是政府该管的部分,同时也要认清哪部分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该管的部分,以此来提升对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水平,为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设条件。 (二)构建完善的交通运输法策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运输政策法规的建设现状来看,首先应该以大部制为切入点,通过职能的迅速转变来实现构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框架并统筹交通运输立法项目,进而推动各种运输方式组成布局合理的服务系统。其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的评估机制,通过评估机制的发展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评估制度,进而深化评估效能。最后,通过实现立法部门与公众的交流来促进政府工作模式转变与改革,实现交通运输政策法规的实效化。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与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退出机制是确保运输安全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稳定的关键。通过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投标条件的准入模式,不但可以强化质量竞争的准入管理效能,同时对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并引入质量竞争机制创设条件。通过以服务质量作为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条件,进而达到市场运营环境有效净化的目标。另外,在企业资质的管理优秀确定方面还可以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手段的方式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工作,通过不断强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及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进而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实现更高水平的行政管理工作创设条件。 (四)规范执法行为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规范化的执法行为不但是提升执法效率的需要,其更是彰显国家政府行政管理形象,提升公众满意度的关键。依法行政的途径设计当中,首先应该做到推进交通运输向执法模式改革,通过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行政管理单位内部的改革需要进行制度、人员、资源上的协调配置,提升制度的可执行水平。其次,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工作,通过规范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培训工作,并对于一些特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进行统一信息核查,在维护执法形象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增强管理能力。最后,深入开展基层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性质管理能力,加强管理技术推广与意识学习,为实现我国交通行政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奠定基础。综上所述,交通运输治理的现代化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其不但体现了政府在调控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活动中的价值与优势,更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殊阶段以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为了进一步研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优化策略,除了建立完善的科学交通运输管理体系之外,还应该不断构建交通运输法策法规,通过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以及规范执法行为,进而实现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作者:章书盼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一、公共安全、公共危机与公共安全管理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根据联合国的界定,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1)自然灾害,又可分为地质方面,水文气象方面,生物学方面;(2)技术灾难,来自技术或工业事故;(3)环境恶化,人类行为导致的环境和生物圈的破坏;(4)社会安全,包括战争和社会动乱等。其级别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公共危机指的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公共安全管理的任务与目的就在于解决公共危机问题,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客观存在着的。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优秀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 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公共危机的特征 1.发生的范围广,国际化程度增强,高频次、多领域地发生。不少公共安全事件涉及范围广,这些事件会突然发生,在何时何地或何种情况下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危害的灾难性和非传统性。在当前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破坏性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难以弥补,而且这种损害是刚性的、不可逆转的。 3.影响的关联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影响和波及社会各领域,并造成连锁反应。如洪灾不仅影响农业,而且影响教育、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商业流通等;洪水退后还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流行病疫情爆发,房屋和基础设施损毁等。 4.原因的复杂性。公共安全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有政治的、民族的、宗教的原因;也有经济的、生产的、经营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还有大自然对人类掠夺性破坏的报复。这些原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5.演变的隐蔽性。公共安全潜在的危机常常不易被察觉,常常在人们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当人类取得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的辉煌成就的时候,这些成就可能正在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人类却不能察觉或预测。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我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我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套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和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新模式。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社会矛盾凸显、国际斗争形势极其复杂的历史时期。随着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疫病的频繁发生,社会风险与日俱增,社会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关注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公共危机公共安全管理问题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优秀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摘 要] 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必须对研究的基本问题,诸如基本概念、理论基础等进行界定和掌握,从而便于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本文将主要对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界定,然后从安全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危机管理理论三个角度分析探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城市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城市及其人员、财产、城市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是城市依法有序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以及进行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由此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就是通过调整危险源、防护保卫目标、应急救援力量和设施三者的地理布局,减小危险的影响范围,提高城市灾害发生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达到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是城市问题和安全问题的耦合,涉及到城市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如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通讯、环境、商品供应、社会稳定、灾害防控等。 概括而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的足额供应及其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的保证,包括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建立预警和应急措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始终处于安全状况,使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关键所在,对城市公共安全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系统组成,可以将整个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划分成六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城市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系统、城市通信信息公共安全系统、城市能源动力公共安全系统、城市给、排水公共安全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系统、城市防灾消防公共安全系统。六个子系统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协调运转,共同构成整个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的大系统。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问题与公共安全管理 摘要: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根据《国家预案》的工作原则,本文将从“预防为主”的角度阐述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采取的措施,以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体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精髓。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公共安全管理 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道路运输各种物流快速增长,地区间危险化学品的流动也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的可能性。一旦事故发生将会造成较大范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就危险品道路运输,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遏制重特大危化品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针对接连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管理责任不强、措施不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后,一些有运输要求的企业纷纷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一些资质企业对挂靠企业只顾收取管理费,疏于监管;另一方面,有资质企业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主体责任不履行,使一些管理机制得不到落实;第三方面,超装、混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槽罐运输车辆与车辆技术参数登记记录不符,为超装带来可能。 2.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缺乏有效机制。由于国家在机动车检验上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也就是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往往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时时正常,而出车前的临时检验有走过场现象;其次,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管作用有所降低,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真实有效;第三,对在道路上正在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辆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辆缺乏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其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保证。第四,运输车辆车型繁杂,没有统一的要求,一些车辆既从事危险品运输又从事其他普通货物的运输。 3.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管理和素质要求得不到贯彻执行。其中包括承运人和押运人员。承运人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承运人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素质,既应该是驾驶员,又应该是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技术员,他必须具有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押运人员也应当经交通部门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证上岗。而一些企业为追求运输利益的最大化,对这些制度不够重视,用一些不具有资质的承运人或对危险化学品知识和运输安全知识掌握不全的押运人员,有的甚至连押运人员都没有,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使小问题很容易变成大威胁。 4.对运输线路未能有效实施监管。随着公路路网建设发展,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运输监管力度下降、长途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在利益驱动下,就在线路的选取上能省则省,完全不受禁行区、线路的约束,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临江临崖的危险路段,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甚至是应急预案都没有,有预案又缺乏演练,各取能部门配合处置能力不强,多头管理,一旦事故突发时不能把危险和危害降至最低。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形成有效监管,以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多发势头,形成标本兼治的管理局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生产运输,对辖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驾驶员,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展开排查,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要予以清理,并从严追究有资质单位相关责任;对只收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不记录管理台帐的资质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件。 2.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对从事跨地区运输的车辆,在发车时做到每辆车都要上线检测,运输线路上每经过不同管理隶属的地区,可由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进行临时抽检;从事短途运输前要报告当地职能部门,申请临时检验,沿线要布置人员监控;第二,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要认真予以核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应对运输车型有统一的应用标准,避免不分车辆技术状况的混乱现象。 3.切实做好承运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工作,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熟练操作和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提高为目标,不定期对这两类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抽查,既要有备岗抽查,又要有在岗抽查,使这两类人员能切实负起运输责任。 4.重点加强对长途运输线路的监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常规通行路线和禁止通行线路向社会公告,完善危险化学品禁行、警示交通标志设置,以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的远距离实时监控,避免运输车辆出车后失去监管,线路不清无法掌握的漏洞;另一方面,在较大规模的长途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逐步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 5.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和办证工作。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抓紧完善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探讨 近年来,由于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尤其是2003年的“非典”和2004年的“禽流感”,进一步加深了对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据资料显示,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共计6500亿元,同时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单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比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虽然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人们造成的心理影响、由此导致的社会动荡程度及对旅游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安全问题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还远远不够;从非典引起的社会恐慌和一些重大安全问题引发的震荡,都可以看出全社会仍旧十分脆弱的神经。在公共安全事故频仍的今天,单靠某几个部门想完成保障整个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职责,越发显得苍白和软弱。现实中已经暴露出许多管理上的空白点,暴露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弊端。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能分散 首先是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目前我国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农业部门管理农作物病虫害,林业部门管理森林防火,水利部门管理抗旱防汛,气象部门管理雷电灾害,地震部门管理地震灾害,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地质灾害,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矿山灾害,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污染灾害,公安部门管理消防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卫生部门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这样,在发生一种灾害时,整个管理工作往往被分割了,缺乏一个主导单位把每个阶段的工作统起来。 2.职能缺位 由于目前灾害管理的重点是自然灾害,而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城市灾害(大面积停电、交通瘫痪)、工业事故灾害(核泄漏、化学污染)等人为灾害的管理职能不到位,特别是灾后的救助缺位,使不少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在对受灾者的救助中,重物资帮助,轻心理慰藉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开展对受害者的社会心理干预工作。 3.各自为政 首先表现为各涉灾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这些系统又往往自成体系,难以资源共享。水利、公共、地震等部门还建立了各自的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但相互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由此造成了资源浪费,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国家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制度上来应对公共安全挑战。与公共安全面临的巨大挑战相比,我们迄今为止的应对措施仅仅局限于部门或者地区性、行业性,缺乏全局的战略意义的宏观设计和考虑;应对方式仍然是传统的、行政式的陈旧办法,科学技术的支撑显得软弱无力;应对时间仍然是“救火式”的事后诸葛,缺乏预见性的事故前的监控措施;应对意识仍然是“被动挨打”,恐慌无着落的心理,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等。 4.现行的法律相对滞后 一个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共卫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肯定,2003 年的非典不是侵袭人类的最后一个杀手。今后,潘多拉的盒子还会有恶魔逸出,杀伤力可能超过非典。所以,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法治轨道已是当务之急,需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公众的生命健康筑起一道抵抗恶魔怪兽的安全绿篱。由于没有关于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当面对非典的空袭,本来最复杂、最细致、最讲求操作性的政府各部门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得依靠临时号令而展开。由于临时性号令制定紧迫,难免相互之间出现失调,个别之处还存有悖于法律的尴尬。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危机管理缺乏立法保障,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危机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性指挥协调系统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协调而不是法律机制,是领导权威而不是制度保障。这种缺乏法律支持的行政协调,在面临大规模突发性事件时,其地位和处境就十分尴尬。这就是为什么稍有危机就必须有领导亲临一线的根源,特别需要强调危机处理不是光有法律就可以了,依法行政也是政府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危机状态下的公民合法权益往往会被突发性应急举措所侵害,一旦处置失当,就可能为进一步放大危机埋下新的隐患。因此,完备的法规和规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行政行为高效有序。 二、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战略措施 1.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本着突出紧急救助,健全救灾应急机制的原则,在整合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国家抗旱防汛指挥部、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和国家地震局行政职能的基础上,组建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统一管理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救济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防体系,增强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确保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应是一支拥有专门技能和装备的行动力量,其职能除了实施紧急救援和救助外,还应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二是本着平战结合、节约资源、快速反应的原则,以现行的国防动员体制为依托,将国家为应对战争而建立的国防动员体制与公共安全危机应急体制合二为一,构建综合性的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体制。这种体制应具备平战结合的特点和应战、应急的双重功能,既能在战时进行战争动员,又能在平时进行抢险救灾,处理公共安全危机。构建这种机制,可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和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提高处理危机的反应速度。目前,应急应战合二而一的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其前身就是国防动员局,在“9・11”事件发生后,该机构发挥了国家应急中心的重大作用。三是本着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和救济部,全面管理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防灾、减灾、备灾、紧急响应和救援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构建关系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成败,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必须提前谋划、迟早实施、重点发展的减灾工程。在未来的公共安全管理中,谁重视了公共安全体制的建设,谁就会在同灾害的生死搏斗中赢得主动权。 2.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与法律和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和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等,真正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为了维护长期稳定的公共安全局面,防止重大灾难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的法律体系。除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之外,还要建立公共秩序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社会紧急状态法等法规。在这些法规之上,建立公共安全法,以法律总则的形式规范和统辖各项分类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灾难事件频频发生,遇到灾难事件爆发慌忙应对,处理事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的被动局面。 3.建立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公共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情况纷纭复杂,影响面极大,所以单靠某几个政府部门,或者依靠临时组织起来的事故处理小组来解决公共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建立以中央政府为最高指挥部,各专业部门为骨干力量,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国家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公共安全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公共安全紧急状态指挥体系、公共安全基金体系和公共安全物资储备体系、公共安全专家顾问体系、公共安全信息传播体系等等。公共安全保障工作所涉及的部门除了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之外,还要涉及到环境保护部门、公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部门等。各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在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的工作中,要坚决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消灭隐患。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与对策探讨 [摘 要] 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现状、管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 管理体制 突发公共事件 模式 一、公共安全管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 “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 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完善金华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 【摘要】社区公共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文章从重视应急管理、明确工作机制、预防为主三方面,探讨了加拿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建设的一些成功经验,它将对金华市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建设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思考 引言 马克思曾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公共安全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私产的安全。目前,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这会影响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特别是乡村社会的治安管理及其方式的整体性变迁。从金华农村公共安全现状来看,总体态势良好,但一些影响农村公共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文章从重视应急管理、明确工作机制、预防为主三方面解读加拿大等国家应急机制的成功经验,思考其经验对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启示。 一.重视应急管理 世纪60―70年代着手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考验,加拿大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应急系统。 (一)实行分级管理。加拿大的应急事务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社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在联邦一级,专门设置了紧急事务办公室。省和市镇两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因地制宜,单独或合并视情而定。各级应急事务机构负责紧急事件的处理,负责减灾管理和救灾指挥协调工作,监督并检查各部门的应急方案,组织训练并实施救援。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拿大组建了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队伍,涉及消防救援,水(冰)上救援,建筑物倒塌救援,狭窄空间救援,高空救援及生化救援等。各级政府投入巨资,购置了先进的救灾设备和救援人员防护装备,保证在遇有危急时能及时进行援助。此外加拿大还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安大略省共有525支消防队,其中69%的消防队全部由志愿者组成。 二.明确工作机制 (一)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平时由警察负责管理。各地的紧急事件管理中心都与9.11电话接警中心相通。当接到报警后,距报警位置最近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从各自的值班位置同时出动去现场,由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负责指挥处理。当现场指挥认为事件严重,便会报告紧急事件管理中心,请求上级协助处置或支援。 (二)及时信息。加拿大政府认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政府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真实灾情。如安大略省紧急情况管理署专门设立了联合信息中心,负责向媒体,公众相关灾害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不间断地获得灾害的各种信息,既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又制止谣言扩散,减少媒体对灾情的不实报道,为把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三.预防为主 (一)广泛宣传。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应急救灾意识。如:三月的第一周举行紧急预案周活动,散发自助手册,建立信息亭和进行信息交流。政府减灾管理部门或非政府社会团体也经常组织减灾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公共组织经常对幼儿和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逃生救护教育。 (二)社会动员。动员和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应急管理。如加拿大灾害损失减轻协会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组织,使命是开展各类预防灾害发生,减轻灾害损失的学术研究和工程建设。并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懂得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 四. 借鉴加拿大公共安全应急机制的经验,思考我市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虽然我市建立了对应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但加拿大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一)完善应急制度。加拿大目前形成了以家庭和企业单位自救为优秀,市镇,省和联邦政府为后援的应急管理体制,《联邦政府紧急事件法案》把紧急事件分为四类。对于短期事件,要制定24小时、48小时处置计划;对于延续时间较长的紧急事件,要拟定更长时间的计划。各个家庭也有义务在72小时内做好自救工作,并强调受灾人员之间的互援。我市农村也可增设社区紧急事件的机构, 成立社区警务志愿者,对于突发性的事件,采取及时自救,减少人员与财产的损失。 (二)完善信息网络中心。各级应急事务管理部门下设紧急事件管理中心,是协调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集成技术,在加拿大形成统一接警。9.11电话是政府设立的紧急事件接警中心,其网络覆盖全国各地。目前,我市公路总里程达1.1万公里,其中农村道路占到将近1万公里,占90%。随着农村康庄道路实施,里程还要增长。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规范,低等级机动车辆较多、村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苏孟村目前只设有少量交通红绿灯,电子监控也是寥寥无几。借鉴以上内容,敦促政府制定和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范,延伸农村地区交通管理触角和网络,创建一个安全的社区。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设非政府组织并参与管理。 加拿大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充分的宣传,强化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向广大公众和单位提供咨询和教育,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关注对农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注重外来务工人员教育问题,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印发解读简本、开发软件、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制订解释性办法等多种方式,为民办事。此外,设立农村社区安全基金会,呼吁社会各界向基金会捐助资金,使农村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真正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正如卢梭曾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随着信息瞬息万变,情况错综复杂,要求政府完善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应有效借鉴切实可行的加拿大的应急管理的经验,创建安全社区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网络一体化管理,提高社区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以促进农村“安全、健康、和谐”社区的发展。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摘 要:“风险社会管理”成为我国政府当前的一大课题,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种种问题。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代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水平。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模式可以使我国政府从中得到有益启发。 关键词:公共安全 美国 政府 启示 最近几年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南方冰雪灾难,汶川地震,西藏打砸抢烧事件,瓮安事件,云南孟连袭警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接连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及这些事件抵御之困难和危害之大都显示着我国即将进入“高风险社会”。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激化。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明确了国务院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建立了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家和地方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负责,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中国政府积极应对各公共危机事件,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种种问题,如缺乏理论支撑,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上缺乏管理经验。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发展迅速并形成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从政府、组织和个人等管理主体和法律、宣传、运行、后勤等制度层面研究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政府关于公共安全的管理方案和理论创新。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效率高,制度合理,成果显著。其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代表了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水平。中美两国在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相同类似之处,如中国和美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上都重视发挥行政首长的指挥领导作用,都建立了紧急事态和突发公共事件行动预案,都很重视事后处理和恢复。但中美两国公共安全管理也各有特点,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美国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以地方政府为主力,联邦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中国主要以中央政府为领导优秀,为指挥领导机关,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承担者和责任人,研究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分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合理因素和制度优势可以使我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得到有益启示。 一、“公共安全”的界定 美国的合众国法典中指出,公共安全事件是由总统决定的,在联邦政府的帮助下,以州和地方政府为救援主体来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以减轻来自任何地方的威胁和危害。美国对公共安全危机的界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都是公共安全事件的范围,紧急事件危机、灾难性事件都可能成为公共安全事件。 对公共安全的界定和范围关系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等联邦制国家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源应急级别和社会动员程度,标准不同,对待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各国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公共安全危机具有阶段性特征,各国面对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根据特定的国情和公共危机发展趋势来界定其范围。 在我国,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煤矿安全、公民犯罪等。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公共安全事件,属于食品安全领域。除了食品安全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发展加快,还出现了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些区别于传统的公共安全危机被称为“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突发性和跨国界跨地区等特点。国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危机上还缺乏经验,危机管理有待改善。 鉴于我国国情和我国公共安全危机多发、突发以及“非传统安全”成为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包括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个人恐怖犯罪活动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这类事件参与人数少,但危害大,处理不好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危机。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包括煤矿瓦斯爆炸,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安全事件,建筑物倒塌,公共设施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三、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恐怖袭击,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 二、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特点 1.公共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颁布了《洪水控制法》和《全国产业复兴法》,50年代又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灾难救济法》(Disaster Relief Act),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统可以公布国家进入灾难状态,这部法律是为美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上的制度性的立法。此法在随后几十年里不断完善。美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美国本土遭受了多次飓风袭击和两次强烈地震(一次在阿拉斯加,里氏9.2级),这些自然灾害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961年,肯尼迪政府设立紧急事态准备办公室,专门应对自然灾害。1968年,美国政府出台《全国洪水保险法》,还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开展洪水保险计划,把保险的领域扩展到救灾方面。1972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洪水保险法》。 20世纪70年代,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促使政府向全面的灾难救助的立法。1970年,新的《灾难救济法》规定政府直接对受灾的人提供帮助。1971年,美国发生了旧金山大地震,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促使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新的《灾难救济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产生了100多项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完善而严谨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使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规定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各主体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联邦和地方,组织和个人的行动,保证了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效率。 2.政府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参与 政府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全过程参与,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全过程管理师以“四阶段理论”为理论基础而产生和完善。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认同了“全危险方法”后,它将公共危机的政策和活动项目区分为四个连续的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成为四阶段理论或者生命周期理论。 减除,即预防危害发生,主要内容有区域规划、建筑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重设安全改进法规等。 准备,即危机发生的设想及应当具备的动员资源和救援素质。主要包括灾难预案,撤离预案、危机事态通讯、预警系统设置、资源和特别资源的供给和储备。 应对,即应对安全危机采取有效的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预警、资源的动员和管理、提供救援等。 恢复,即对遭受损失的社区提供帮助。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咨询、重建公共设施、建设临时住处,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倾斜和情报收集等。 在整个过程管理中,减除和准备是危机发生前的活动,应对是危机发生时的活动,恢复是危机发生后的行为。一般而言,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互有交叉。如在应对活动中就应当就危害程度和救援行动的各方面综合做出善后处理方案,应对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恢复工作,而恢复工作过程中也应该认真考虑下一次类似公共危机的减除和准备工作。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重视危机管理中的管理过程,有利于从源头切除问题和最大幅度减轻危机的损失。 3.发挥有准备社区的作用 公共危机管理中三个极重要的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三者的有机协调构成了“有准备社区的基本内容”。 个人在社区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个人了解地区公共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危机,个人通过加入社区内的非政府组织成为志愿者中的一员,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发挥重要作用。个人和自愿者组织只有参与到社区中来,进入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它们才能有所作为。 美国的有准备社区在“9・11”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恐怖袭击发生以后,除了政府派出警察维持治安,曼哈顿附近居民自发上街提供帮助,许多自愿者组织也纷纷行动起来。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自愿者也越来越组织化,形成全国性的救援组织。 自愿者组织是社区的一个重要环节,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最先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他们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快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减少伤亡人数,降低损失。自愿者组织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地方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主导作用 美国建立了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力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只有涉及全国性和影响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才由联邦管理。以地方的政府来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中央政府只是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最早接触公共安全事件,是第一反应者,对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了解问题的来源和应对方法,地方本位的危机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程度。 美国从联邦到地方都有各自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联邦有联邦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国防部等联邦管理机构。州政府设有州紧急事态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件时启动联邦公共安全管理系统,总统为最高负责人,由联邦辐射到地方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由地方主导公共安全管理过程。 三、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1.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完善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可以让各责任方有法可依,弄清自己职责,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和规范化。美国从30年代的经济危机开始制定了各种公共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系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等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强烈的部门性,有些法律不适合管理的要求,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监督。为应对我国新的安全形势和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经济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2006年1月,国家出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但它属于行政性法规。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整体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协调各方行动,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2.加强非政府力量的参与 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力量,但各自愿者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非政府力量都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管理中的参与不够,没有发挥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救援中的积极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有准备社区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自愿者组织和个人是最先接触到公共安全危机的力量,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抢救伤者,减少损失。自愿者组织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对和恢复环节,降低危机带来的损害,也减少了政府的压力。2008年5月,汶川地震中我国志愿者组织和公民主动奔赴现场开展救援,抢救了多条生命,挽救了人民的损失,在这次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当认识到非政府力量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社区的参与,加强其独立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非政府力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应该考虑到美国的社区发展完善,我国社区发展远未成熟,不能照搬美国的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有准备社区参与模式,优先发展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3.加强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采用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强调统一领导安排。虽然有利于加强领导,但是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果。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建立了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机制,但是政府内部缺乏协调和沟通,这种机制属于分散管理,难以从宏观层面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在危机发生后快速反应,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行动,指挥协调。 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协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跨界跨地区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处理公共安全事件。 4.加大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育 加强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不仅可以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公民的危机反应力,还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减轻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美国十分重视对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联邦政府加强对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防灾救灾的培训。政府不仅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公共安全保卫工作,而且通过加强公民公共安全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公共安全培训等手段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我国政府对公民安全教育的普及工作不到位,多数人不知道地震前有哪些预兆,地震中应怎么办,政府本身也缺少公共安全意识。汶川地震中所有房屋几乎毁于一旦,房屋质量不合格,抗震强度差,这些是预防意识弱导致的。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民公共安全培训,提高政府和公民应对公共安全的能力,从减除、准备和应付三个环节应对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浅谈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摘要: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生活中的安全问题,包括城市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生存范围内诸多方面的安全,它既是城市及其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的满足, 也是城市依法进行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以及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良好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 它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于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战略;应急管理;信息建设 一、城市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 1.现行城市公共安全系统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如管理体制不尽完善,缺乏一个综合常设的权威机构。应急指挥与日常管理工作薄弱,覆盖城市各方面的联动机制未能形成,而临时性的战时指挥机构由于基础工作薄弱、经验缺乏、准备不足,致使应急管理的政令不畅,决策指令难以及时到位;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缺乏协调配合,不同部门和单位自成体系,职能分工不明确,重复建设,自选标准,不仅造成公共安全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大大降低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并导致衍生灾害的发生;科技手段较为落后,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建成,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非工程建设问题薄弱,立法不健全,全民安全意识薄弱,社会心理防御能力明显不足,保险意识薄弱,管理手段单一,基本停留在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层次上,各种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社会救援机构、慈善捐助机构建设工作十分薄弱。 城市基础运行系统较为脆弱,公共安全基础建设较为落后。 一方面,由道路、通讯、水、电、热、气等六大系统组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是城市运行的生命,其运行状况往往决定了一个城市的安全状态。而近年来大规模、大面积的城市建设,对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运行构成极大的威胁,增加了更多的安全隐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也越来越多地进人家庭,使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运行处在一个十分脆弱的环境中。另一方面,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却较为薄弱,重点工程防灾标准低、防护系统薄弱,缺乏全面系统的公共安全工程规划,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工程项目相互之间不匹配,综合监测预测能力不强,预警及通信网络系统不健全、不统一,技术基础薄弱和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尤其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洪涝灾害和火灾防治等方面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研究。 3.安全规划战略缺失 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应该是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构建等基础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制定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的同时,也应该将公共安全建设战略融入其中,并且还应占据基础性的重要位置。但由于城市目前更多地侧重于发展经济,依靠经济指标定成效,“公共安全管理的研究和实践领域还主要集中在一般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层面,从城市可持续安全发展的角度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全方位的战略思考还不够,公共安全管理没有摆上城市发展应有的战略地位。”忽视安全体系的基础建设,强调临时性的应急管理,这是目前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缺失的明显反映。 城市在基础建设过程中就将安全因素作为重点纳入规划是一种先天植入式的战略,而只按经济考虑进行建设,出现问题再寻求应急解决方案,这是一种后天嫁接式的战略,两者比较,显然前者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强大。在很多城市中都不乏一种现象,即居民住宅及密集商业区建筑都非常高,且建筑群极其密集,周围缺乏足够的空旷逃生地带,甚至还有少部分带有危险性的企业设在生活区旁边。这些规划设计本身就没有系统地考虑城市的公共安全,先天遗留下的安全隐患只能通过后天无限的投入应急管理来弥补。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今后还将出现更多的新兴城市,如不能在城市开始建设的规划阶段合理考虑整体安全战略,一味模仿东部现有城市模式,甚至将眼光仅瞄准经济,比规模、求速度,都可能导致忽视系统安全设计,最终将背上后天安全管理巨额投入的长久包袱。 城市安全认识尚待提高。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安全认识还比较模糊;1930年美国已提出交通拥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衍生诸多社会问题;成为一种新的城市灾害。可是我国至今也未把交通拥堵视作灾害,有的经济学者甚至认为北京的堵车现象是社会繁荣的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灾害的分类,多还停留在“地震、火灾、风灾、洪水、地质破坏”等方面,对传染病及其它新的城市灾害缺乏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正确的安全观,社会的安全文化教育匮乏。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的措施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的相关立法。 中国自2003年“非典”之后开始关注公共安全相关领域的立法,但至今城市公共安全立法中仍存在很多的空白,缺少一部《城市安全法》应该是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础性缺失。失去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很多工作就带有了人为的随意性,大量给城市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的行为得不到严格约束。如果有了法律规定,则完全可以追究相关决策、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进而更有效地从源头引发重视。今后城市安全立法可以考虑将城市规划的公共安全设计要求、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在安全管理中的行为规范等纳入其中。 建立健全危机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城市人口密集,流动性强,城市灾害应急管理在整个国家安全管理中居关键地位,只有抓好城市突发事件管理才能稳住大局。针对目前我国城市突发灾害应急管理都是分部门、分灾种,不利于协调统一、高效救灾的现状,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城市应急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特点和行政管理情况,创出中国式的城市减灾现代管理模式,形成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应着手成立防灾专门机构,建立应急综合管理指挥系统。 推动社会力量主体的有效参与。 从国外城市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不仅能够提高应急反应的效果,还可以节约大量政府投入,政府将节约的资源转投向经济等其他建设,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应。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个体化、多元化在城市中的表现更加突出,多元利益诉求导致的矛盾冲突爆发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共同抵御风险、应对危机成为多元化社会中分散个体的共同利益。将社会个体组成臆对风险的主体,这种将分散社会力量进行组织化和功能化的行动,不仅能有效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还可以从内部减少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政府应该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可以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并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管理的决策体系,从而调动最广大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成为推动城市公共安全建设的又一重要主体。 加强信息建设,建立灾害预警机制。 要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科技减灾,积极鼓励开展预防和减轻灾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灾害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披露灾害信息,通过顺畅渠道提供可靠的防范知识,对于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紧急事件带来的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9・11”事件后,美国进一步完善了信息预警机制,不定期地通过一套以颜色区分的警戒识别系统向社会各界恐怖威胁、警告,并给民众提供详细指南,效果很好。在我国,2003年初发生的北大、清华餐厅爆炸案,也因为权威媒体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地报道了事件的全部过程,才没有引起大范围的恐慌。因此,我们对建立城市突发灾害预警机制,应给予高度重视。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掌握者和控制者,对能够预见的重大灾害应及时告知社会公众提前防范;对不能预见的突发灾害,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初应该尽量在第一时间直接或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通报情况,建立权威的信息和报告机制,以积极地引导社会公众的理性行为,安定民心。 强化城市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救灾性能。 交通、能源、通信、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是确保城市正常生活和生产的生命线系统,是城市的“血液循环系统”和“免疫系统”。在城市重大突发事件时,生命线系统的破坏是灾难性的。会使城市失去抵抗能力,并会造成许多次生灾害,无法控制灾情蔓延。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必须加强生命线系统自身的安全;同时,要提高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救灾性能,提高这些基础设施在防灾方面的建设标准。从系统构成、设施布局、结构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提高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抗灾功能,这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环节。 总结: 城市安全管理设计生活的各个方向,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敏锐地洞察社会变化,及时应对社会的变化,更好的维护城市安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探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途径 摘要: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对城市经济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应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遵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关键词:必要性;内容;原则;建设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并将这一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日益清晰的思路和目标定位,表现出相关部门责任意识的不断进步是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理念。 1.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加深了对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公共安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许多。意识淡薄,教育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市民公共安全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参数。目前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预案,有的还进行了演练,但还仅限于纸面上和浅层次,必须下力量加强对市民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心理适应能力调适。因此,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是当务之急。信息独享,缺乏引导,急需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目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因此,在着眼建立起一个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同时,必须在政府各部门培养一批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一旦危机发生,则会有效发挥作用。注重应急,忽略防范,急需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而对如何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加强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评价体系,重视不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建立上,着力点应放在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有超前的预测,对区域内危险源头的控制有积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系统的预案。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管什么危机发生,都有事先的组织体系和应对策略,一旦危机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救援效率。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一个常设协调管理机构,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有机衔接,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基本定位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大方面,但具体包括的内容尚无具体论述。在工作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认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由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两大体系构成,是针对城市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进行预防、处置、恢复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公众健康和安全,减轻灾难与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可大致做以下几方面划分:从公共安全的渊源划分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和气象灾害,人为灾害包括火灾、爆炸、投毒和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的管理对象划分可分为市政设施类、生态环境类、公共卫生类、社会治安类、安全生产类等。从公共安全涉及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 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决策,有关公共安全的每一项决策,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中要贯彻“尊重科学、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防范,建立统一、科学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一方面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协调人和物、人和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和机制调处的效能。科学教育,加强对市民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紧急避险的常识,提高自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科学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现场处置要把握好专业前置、专家参与、领导决策三个环节。所谓专业前置是指现场处理首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公共安全事件事态性质、状态及初步处置;所谓专家参与是根据专业人员报告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4.1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是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前,由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进行的公共安全危机预防、化解的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组织管理、危险源控制管理、目标监测、教育培训和救援保障等五大系统组成。组织管理系统,建议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和决策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危机处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危机处理等级和启动程序等级等。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危险源是指可能因人为因素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各类场所和设施。掌握与控制危险源是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可观测和可控性的人造系统组成,只要工作深入细致是完全可以掌握与控制的。目标监测系统,主要是应用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对城市公共安全目标进行监测,发现危险“征兆”,及时进行预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由对城市公共安全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实施监测的两部分组成。教育培训系统。主要是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倡导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社区”的理念,形成“全民皆防”的局面。救助保障系统,完善应急救助器材保障计划,建立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4.2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是指危机发生后,由日常管理体系转入应急、救援、恢复等一系行动的统称。建立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危机发生时,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自动转换为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启动信息平台,以城市政府信息平台和主要新闻媒体平台为依托,组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预警、报警和信息的主平台,及时有效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指导和适应性的心理调试,组织社会公众广泛的进行自防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发挥专群结合救助队伍的作用,同时做好公共危机后的处理工作。 5.结束语 按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和危机处理体系建设,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为经济的正常发展打基础。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预警机制设计 [摘 要]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是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基础上设计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具体机制由风险源追溯机制、动员保障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分析评估机制、会商决策机制、指挥处置机制、沟通监督机制和反馈审核机制构成,通过其协作运行,以达到有效的预警风险,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运行。 [关键词] 公共安全;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0 引 言 当前社会进入到一个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关系显性化的转型时期,社会的迅速变迁和发展使得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甚至“高风险”的社会,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是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管理过程的一个子系统。目前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公共安全的治理方面,大多偏向研究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缺乏专门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机制新设计。本文主要思想是设计一整套系统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有效地提高公共安全管理的水平。 1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的设计 社会安全预警管理必须高度重视预防工作[1],传统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是由预警信息搜集子系统、预警信息分析和评估子系统、危机预测子系统、危机预警指标子系统、危机警报子系统、危机预控对策子系统等6个子系统构成[2]。由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性,本文对社会公共安全预警机制设计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1 风险源追溯机制 风险源追溯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可能发生的自然风险源、人为风险源、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风险源进行溯源分析。社会公共安全预警管理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社会组织联系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的工作和发展实际,及时准确地发现社会中公共安全隐患和风险源。同时进行信息收集以便准确及时地预测到可能发生危机的征兆,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规避和控制。 1.2 动员保障机制 政府的相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畅通信息的渠道,成立国家门户网站,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建设单一、便利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网站。最后实行预警信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汇报制度,让广大公众参与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各种演练(如安保反恐演练、平安志愿者演练)和风险防范的宣传活动。 1.3 监测预警机制 对各种因素和安全问题的表象分级(风险等级)、分类(不同人群)、分区(不同区域)实施严密监测,及时掌握社会公共安全变化的一手材料。建立高度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检测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因素和表象进行监测,预测其演变、发展和趋势。加快交通、公共、气象、市政、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规定各层级汇报公共安全信息的时间期限,以及特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汇报方式和责任的追究机制。 1.4 分析评估机制 首先是环境评估,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危机的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评价和预测。其次是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和评估,掌握客观环境的发展趋势和动态,敏锐地察觉环境的各种变化,当出现不利因素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各部门及时识别评价组织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外界和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观察、捕捉组织出现公共安全问题前的征兆性信号,及早进行必要的防范,也要确保组织的薄弱环节不会转变为危机。 1.5 会商决策机制 应急决策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先导[3],会商决策在公共安全预警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涉及公安、消防、交通等各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各机构针对各类安全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讨论相互协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面有序地展开社会风险防范和社会安保。横向的各部门之间以及纵向政府间直接的协调配合方面要做到衔接,以最优最有成效的会商决策来管理公共安全。 1.6 指挥处置机制 整合各部门各支应急处置力量,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尽快建立应急与预警管理合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的功能是社会安全预警和应急管理,在平时发挥预警预报、监测监控、专业咨询、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制订危机应对方案,协调各部门、机构的应急处置,针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件权威的调配资源,在安全事件处理完后发挥协调相关部门的作用, 1.7 沟通监督机制 社会公共安全预警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别就相关措施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沟通与交流、提出预警和补救意见和建议,确保各种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并按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机构送报相关材料。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并对每个部门是否履行职责相互监督,确保整个预警系统的活力,遇到险情能够快速做出反应,沟通监督机制是提效的机制,也是内部纠错机制之一。 1.8 反馈审核机制 反馈审核就是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反馈和审核,通过反馈,及时发现整个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缺陷,以提高整个预警机制体系的效率和预警质量,具体地要采取专群结合、分秘结合、人技结合等措施。 公共安全整体预警系统的运行是同时协同运行的,整个预警过程如1图所示。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公共安全管理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方法 〔摘要〕 本文将风险评估置于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流程中进行分析,界定了航空保安风险评估的范畴特点,厘清了风险评估同风险管理的关系,重点探讨了定量分析方法与半定量分析方法在航空保安风险评估中的应用,阐释了威胁源评估、脆弱性评估与危害性评估的方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对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关键词〕 风险评估;定量评估;半定量评估;决策管理 本世纪以来接连发生的航空保安事故,促使各国政府不断强化其航空保安管理政策。有效的风险评估可为此类决策提供必要的框架依据,并最大程度地契合航空保安目标。 一、风险评估的方法论基础 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是对航空保安措施的风险及决策进行评价的一个系统过程。它使用一整套定量或定性的技术手段,评价对国家、机场、航空承运人、人群及航空设施设备可能构成的风险,并最终进行适当的航空保安决策。在此过程中,往往需要考虑以下维度:当前风险的水平;袭击可能造成的后果;后续风险超过可容忍范围时必须采取的行动。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是航空保安管理系统(SeMS)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航空保安系统应对民航运行风险的基础,并保证航空运输实施过程的可行性和高效性。航空保安有三大优秀原则:识别、贯彻和维持。风险评估主要应用识别原则,而贯彻和维持原则由风险管理过程给予体现。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认为,若某种风险无法消除,则需要增强对已知或可能存在威胁的防御措施来降低其风险。现有的航空保安措施并不能确保民航系统免受所有类型的威胁袭击,因此,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为应对恐怖袭击做好准备。风险管理要求对航空运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与评估,以降低风险并减小袭击可能造成的后果;此外,风险管理也要求实施与保持长期、高效的航空保安对策,以便逐步将风险稳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稳步改善航空保安状况。 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依赖于有效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界定并控制任何可能对组织产生影响的风险,〔1〕它是一套描述同威胁或危险相关的风险的系统过程。风险评估过程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威胁评估、脆弱性评估和危害性评估。〔2〕威胁评估对基于不同因素的威胁来源进行识别与评价,包括某一袭击的可能性、意向性及潜在的杀伤力;脆弱性评估用来识别可能被恐怖分子利用的弱点,以及如何消除这些弱点;危害性评估则被用来系统地识别与评价受威胁组织的价值和资产、重要性、象征意义及受威胁群体的状况。 在对航空保安控制的效率进行评价之后,航空保安风险评估还要评价威胁对于它所涉及的每个民航脆弱区域潜在的破坏效果。因此,实施风险评估是为了评价民航系统每个关键要素相关的风险,以及一旦威胁得逞可能造成的损失。多数情况下,风险评估程序试图在风险的影响后果与相应保安措施的支出之间达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通过计算在推行航空保安对策的过程中必须损耗的经济资源总量,风险评估得出年度损耗预测(ALE)的分析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最终的决策。当然,推行航空保安对策的损耗仅仅是年度损耗预测的一部分。 二、航空保安风险的定量评估方法 航空保安风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对其采取的控制措施必须有利于最终决策。此前,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专家往往专注于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商业风险、项目风险与财政风险。近年来,组织机构越来越普遍地使用系统化的流程或工具来理解这些多样的风险,并进行优先性排序,尤其是那些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风险。美国的9·11事件使人们意识到,同航空保安相关的风险也是一种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风险类型。〔3〕虽然航空保安具有特殊的应对流程,但它的基本原理与其他风险却是相同的;虽然恐怖分子袭击和其他非法干扰行为属于特殊的威胁类型,但是它所带来的风险同其他威胁也是相同的。 定量的航空保安风险评估可以分解为威胁源评估、脆弱性评估和危害性评估三个步骤。威胁源评估需要评估并察觉国内外敌意组织的存在状况,评估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威胁水平,评估民用机场周围的威胁水平等。脆弱性评估主要分析机场系统与民航基础设施的重要功能与关键部位,评估民航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易感性与脆弱性水平。危害性评估则分析对关键目标的袭击成功后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评估因关键目标失效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恢复重建成本。 国际民航组织将以上风险评估过程归纳为几个易于测量的基本公式,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其逻辑基础是建立在对威胁民航运输正常运行的外在风险进行定量评估之上的。 其中,威胁(T)是指针对某个特定目标发动特定类型袭击的可能性进行测算的结果;脆弱性(V)是指针对某个袭击事故的不同预防措施失效的可能性进行测算的结果;危害性(C)是指如果袭击成功后的负面影响范围。一个完整的风险评估基本过程如下图所示: 本流程的目标是为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提供一个有效框架,以便支持民航保安预防措施的设计与优化。因此,定义风险评估框架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在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风险的情报信息时,确定多高的精确度才真正有助于航空保安决策的制定。在实现反恐目标的技术手段还未成熟之际,过高的甚至中等的精确度可能都没有必要。〔4〕为此,一些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被开发出来,以补充单纯定量方法的不足。 三、航空保安风险的半定量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的半定量方法,是结合了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使用的。在定性方法中,常用现场调查与专家评分法来实现。这种方法通过风险识别将航空保安所有风险列出,设计风险调查表,再利用航空保安专家的经验,对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评估,确定每个风险因素的权重与等级值,将每个风险因素的权重和等级值相乘,求出该风险因素的得分,再将各个风险因素得分求和,最后综合成整个航空保安项目的风险得分。〔5〕 基于矩阵的半定量方法,是根据威胁源、脆弱性与后果分类来捕捉同航空保安相关的风险信息。为各类威胁源和脆弱性赋值,并对各类危害后果进行典型的损失测算,这将提供一套可用“损失程度”来表达的测量风险的数值系统。这套系统能够同实施成本直接比较,从而为相关风险等级提供一组有意义的收益/成本指数。半定量评估方法往往同定量评估方法配合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各自缺陷,达到对航空保安风险进行准确测量的目的。 在国际民航组织提供的风险评估范例中,提供了易受攻击性矩阵的参考样本。〔6〕该范例包括“可能进行非法干扰的团伙矩阵”和“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两个样本。这两个矩阵可共同构成后续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后分析模型,也可根据需要单独使用。但由于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是针对机场的易受攻击性设计的,因此在矩阵分析中至少应包括该矩阵。 关于刻画团伙概况的易受攻击性矩阵,建立在以下共识基础上:任何团伙均可根据五大基本属性来组织以人为基础的“系统”。这五大属性具体为:领导、系统要素、基础结构、群众、战斗机制。无论可能从事非法行为的团伙名称是恐怖团体、反叛派别,还是犯罪组织,以上五大属性都是评估它的重心。“领导”属性包括团伙的统治阶层、合法政治代表的存在,领导者的人格魅力等等;“系统要素”指一个团伙通过监视、攫取武器、获取资金、培训人员等手段,将理论目标付诸实施的意志与能力;“基础结构”包括团伙的基层/分支组织的大小与数量、建成的通信网以及利用运输和供给线的效率等多方因素;“群众”属性指社会支持网络的状况;“战斗机制”是指为实现团伙目标而执行团伙行动所赋予的属性。根据以上五大属性,按照风险评估希望达到的分析深度,还可增加功能性细类,可包括诸如团伙实施暴行的能力、既有活动地点和历史、对宗旨的忠实程度、实施自杀性炸弹攻击的可能性等。各个重心的分值一旦总和,其结果即可提供团伙的概况,并对其进行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可能性与能力作出可靠评估。 航空保安威胁种类矩阵以六大类威胁为基础,其种类数量仅限于最经常影响民航保安任务的六类,在具体风险评估中还可扩大为其他因素。它包括可能进行非法行为的团伙的存在、民航遭受攻击的历史、内乱、经济危机情况、航班数量、高风险航班过境情况等。这些威胁种类所代表的重心不同于团伙概况的重心,更适合于国家、航空器运营人或机场对威胁的评估。将以上六类威胁种类的分值求和,就获得了预测被评价目标所面临威胁程度的可量化指标。在最终分析阶段,来源于两个矩阵的分值加在一起,其结果可直接评定出当前航空保安威胁的水平,并为采取相对应的保安策略提供半定量评估数据支撑。 四、航空保安风险评估方法的局限 首先,正如上文提到,作为航空保安管理系统(SeMS)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准确而有效的风险评估只是保安管理的起点,它仅仅完成了三大保安原则的识别部分,其评估结果可服务于贯彻和维持的决策过程,却无法替代保安管理所起的作用。 其次,风险评估的方法始终处于发展当中,无论是定量评估、半定量评估还是定性评估,其优缺点都很明显,也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方法;加上航空保安威胁的来源复杂多样,民航运行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且风险评估所依赖的数据准确性也难以保证,导致保安决策的及时有效变得愈加困难。鉴于此,风险评估需要整合多种评估工具和手段,并对通过这些工具和手段得出的不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切忌偏信某种单一的评估结果。 最后,航空保安领域的任何评估方法,均来源于静态的风险数据,其结果也仅在静态风险状态下有效。当所评定的威胁和受威胁主体发生任何变化后,必须对现时数据进行即时审查与纠正。这样,通过适当的控制和管理,以上风险评估过程才可为公共安全专业人员和其他决策者提供持续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安行动策略参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任何一种航空保安风险分析技术的提出都是伴随着具体安全管理问题的出现和需要而产生的,都有其特有的适应范围和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航空保安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灵活地运用定量的评估方法与半定量的评估方法,取长补短,从航空保安管理决策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评估,并需要整合不同风险评价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计算,最后才能获得尽可能有效的航空保安风险发生概率及损害程度,这样才能为后阶段的管理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依据。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摘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我国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社会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加,城市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对新时期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指导我国城市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现状 应对策略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指的是城市政府部门与社会其他机构为了防范与控制多种重大灾难事件、危机事故的发生或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经济损失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多种管理策略。我国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与深入研究是在2003年非典病毒危机过去后的2011年2月,在“省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与创新专题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城市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然而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十年间中央到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实践依然集中在普通事件应急管理与防灾减灾层面,从城市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其全方位安全管理的战略部署依然考虑不完善,政府部门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摆在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 由于现代化城市的公共安全是一个繁冗复杂的网络系统,与地区城市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紧密联系,在类型众多的事故灾难面前,如何分析研究威胁城市安全的原因,需要政府部门具有统筹兼顾的公共安全管理思维,整体协调地区公共安全管理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对城市公共安全策略进行整体布局。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界定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最开始源于西方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开始出现,随后经过发展,在20世纪60到70年代逐渐形成了体系。我国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实践与研究工作是从2003年非典之后开始的。公共安全管理是政府部门与其他公共组织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主权不受侵犯,运用军队、政治、法律、经济等管理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多种公共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安全管理水平与危机处理能力,有组织地学习、制定与实施一系列合理管制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划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被分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城市公共卫生事件与城市安全事件等四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指出,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峰阶段,平均每年国家直接损失超过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国家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000亿元,此外,多种灾难事故使得我国平均每天死亡人数为300人。纵观这些伤亡与损失状况,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因此可以看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但是我国多数城市地区的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显得脆弱不堪,所以,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的现状与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策略,健全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由于影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关注度逐渐提高,加强与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根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我国平均每年因公共安全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万人,伤残人数超过250万人,经济损失达7000亿元。笔者根据对资料的归纳总结,认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由于公共安全涉及到多数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是每个国家与社会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因此应当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因为多数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普遍发生在基层,地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范围较广,甚至一些城市边缘地区还存在交通不便利等困难,并且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相对不完善,编制人员较少,缺乏专业型技术人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差,这些状况会导致基层地区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盲区”现象。在2011年12月20日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中国食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全中国有130个县没有设置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而是与地区卫生部门一个机构,两种牌子。在中国将近一百个县中,几乎每个县只有不超过两名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可以说这种人员配置状况是难以胜任当前繁重的监管任务。正是由于组织机构不完善、缺少资金投入、工作人员不足、交通不便利等原因,阻碍了我国基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发挥。 城市化进程过快带来的安全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诸多城市成为群众人口密集、经济集中、基础设施发达密集的地区经济中心。多种电器线路与易燃品大量使用、基础建筑设施年久失修、人为损害等隐患普遍存在,使我们不得不高度警惕科学技术发展在为个人与社会带来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所带来的危机因素。加上许多灾害具有突发性、频繁性、复杂性、衍生性等特征,一旦城市发生重大灾难,造成的连锁反应与放大反应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政治机构与群众忧患意识缺乏,安全教育不够。培养群众“居安思危”的危机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并且也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2004年发生在俄罗斯地铁中的爆炸事件,司机与乘客听从政府指挥,忙而不乱,处理突然灾难紧张有序,这直接反映出俄罗斯政府与公民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共安全素养与应急事件指挥处理能力。但是反观我国政府部门与群众,从上到下缺少忧患意识,这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现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事件难预料与效果不能立刻显示等特征,使得许多地区领导并没有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城市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中来,不愿意花费过多经费用在危机事件预防上,对城市公共安全一直持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根据2003年以来我国城市重大灾难事件统计数据显示,有80%以上的灾难事故是人为导致的,并且在这些重大事故中,遇难的市民多数为女性、老人与儿童。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习惯、生活规律、自救能力与防灾要求相差太多,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与逃生能力。 完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措施 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拓展监管覆盖面。当前体制下,我国公共安全监管部门通常只设置到县级一层,并且工作人员较少,监管能力较低。为了消除地区基层公共安全工作的死角,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纵向发展”,必须要努力完善基层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地区政府要在各地区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站,设置相关的管理员,将其监管工作纳入年底考核成绩。另一方面,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解决地区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将公共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城市每个社区,县镇,真正建立起“纵向发展”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 强化风险意识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当前我国人均GDP超过两千美元,已跨入“风险社会”行列,并凸显出矛盾,公共危机一触即发。这就要求政府不但需要有计划地对各阶层党政干部进行必要的危机意识灌输与管理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科学防范与处置公共危机事件的观念与能力,并且要对社会群众开展预防危机的宣传教育活动与自救能力培训。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都是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安全危机的有效途径,例如日本就在注重强化政府部门干部危机管理观念过程中,不惜斥巨资对本国民众进行危机意识的普及与自救能力的培训,使得日本国民面对灾难事件中可以沉着应对,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因此我们要汲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强化政府与民众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危机教育与救助培训,最大程度上减少与避免公共危机事件发生。 加强城市应急制度建设。主要措施如下: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借助城市应急信息平台等先进的科学安全技术,可以实现准确预警,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应对准备;完善公共安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时刻保持信息通道畅通;完善社会其他机构沟通与动员制度,以城市主要媒介为依托,最快速度权威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监督制度与协调机制等。 落实问责制度,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结构。地区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一系列的责任,例如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所以要推行“公务人员问责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即相关人员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如果出现渎职、失职等现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绝对不能以政治责任替代其法律责任,务必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达到权责一致的效果。 结语 总之,加强与完善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有效预防与处理公共安全危机,不但是对我国政府部门正确履行社会管理工作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检验,更是对我党新时期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需要客观合理判断、掌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扭转公共管理理念,创新公共管理制度,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管理者综合管理能力与水平,进而维护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增多,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文根据当前发展形势,分析目前公共安全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如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危害影响等问题,提出了主动预防,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发挥媒体在应急管理中的正确引导作用和加强综合管理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共安全 应急管理 对策 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等应急管理方面的论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客观需要。这对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正处在社会发展的好时机,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犯罪高发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势在必行。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一个城市是否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应急功能,不但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城市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广西钦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钦州市委、市政府把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当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完善各项改善民生的保障制度,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几年,为了更好地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钦州市政府出台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还专门成立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灾救灾工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海上搜救中心、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市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等组成。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为了切实提高钦州应急联动指挥能力,钦州市政府成立了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公安局110处警中心。以110 指挥平台为优秀,整合了110、119、122“三台合一”的综合接警指挥调度平台,将治安、消防、急救、交通事故等多种应急指挥高度集成一个管理体系,实行报警、统一接警、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快速反应,24小时全方位为市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实现了应急指挥工作科技化、智能化、规范化的新跨越。实行应对灾害事故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开展减灾防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近几年,钦州的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二、钦州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钦州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虽有了一定的基础,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公共安全意识不强、社会参与程度不高、重救轻防、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管理分散及重复建设,缺乏统一应对、整体协调和综合性管理等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公共安全意识不强,风险防范能力弱。长期以来,政府和民众都抱有一种安全侥幸心理,对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带来的高频率突发性事件认识不足。缺乏对城市安全全方位的思考,对新的危机形式与根源认识不足,在城市灾害管理上形成的重救轻防的旧观念仍然存在,缺乏事前预防、事后救火式的被动应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尚未形成体系,不能积极主动面对,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 二是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管理分散、联动协调不足。尽管设置有110、119、120、122、供水、供电、城管、环保等专业应急系统。但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协调起来很困难。钦州市政府虽然成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并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但由于平时各应急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协同训练和演练,只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缺乏密切配合等。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和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很难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将会影响政府处理紧急事务的效率。比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部门的行业事故报告虽然采取属地管理,但业务管理主要依靠本行业的部门进行,平常很少跟地方政府进行协调行动,从而导致应对效率降低。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社会参与的动员机制还不够健全,社会公众缺乏自救互助知识,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参与程度十分薄弱。另外,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尽管电视、报刊上经常报道重大、特大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但很多人认为这些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很少有人去认真思考自己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去应对。 四是思想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在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问题上,一些干部的思想存在严重片面性,缺乏现代社会发展的知识和理论,有的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机制还不够了解,一味地强调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社会管理工作。 五是从管理到服务的思想还没完全转变。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消极面的影响,有些部门和干部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其价值取向不是从“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出发,而是从“官本位”、“国家本位”和与此相对应的“政府本位”出发。不是从如何更好地服务公民、社会出发,而是从服务政府内部管理、方便官员自上而下的内部控制出发,这对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是很大的障碍。其消极影响是政府部门对社会服务需求的响应慢、效果差、效率低、成本高。 三、建设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众所周知,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有:干旱、洪涝、雷击、台风、暴雨、农村人畜传染性疫病、流行性疫情、火灾、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特大刑事案件等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严重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钦州的公共安全保障基础仍相对薄弱,加强建设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经济与社会的安全度,已成为钦州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此,笔者围绕当前发展形势,并结合钦州实际,就如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事件的消极影响,不断增强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危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创建和谐家园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主动预防,增强应急管理能力。通过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培训演练等措施,把减少减轻工作做在事件发生之前。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规划,通过最先进的信息网络,收集、传递和处理政府有关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危机信息,建立有效的危机信息管理,以电话、无线电通讯、国际互联网、电视和广播预警信息,使各种危机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就接受教育。另外,建议在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安全教育讲座,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加深对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的认识和补救、自救常识的掌握,增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危机防范意识。在应对社会危机方面,对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及时进行疏导和调整,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改变对群众上访、申诉、信访等行为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的看法,允许他们将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到相关机构,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解决,对群众的误解积极疏导,进行耐心解释,这都有助于政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也有助于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2、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强化各专业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使各部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行业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与地方政府调度协调能力合理地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机制,使各专业部门的应急机构在应急管理中能够相互配合与协作。政府还应该对各专业部门应急机构进行指导和支持,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协调好各个部门、单位的力量。最好能跟其他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危机管理的协作工作关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3、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单靠应急部门还不够,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广泛进行宣传,加强演练,通过多种方法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自救能力、互助能力和主动参与能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比如将个人手机作为信息终端等形式及时向公众防灾信息 ,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的应急管理网络。另外,组建民间的专业救援队伍,发挥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作用,形成专业救援和群众自救相结合的救护援助体系,每年进行一两次的社会紧急救助训练,提高紧急事务的应对能力。 4、发挥媒体在应急管理中的正确引导作用,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发生危机时政府要引导媒体报道危机的有关信息,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及时召开新闻会,通过媒体表明政府立场和决心,说明将要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行为,以快速、准确、全面的方式传递给公众,从整体上为政府塑造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形象,同时媒体还把事件状态及民众心理及时反馈给政府,帮助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权威权息,虚假信息就会到处传播,反而容易造成社会动荡,不利于政府对危机的控制,进行信息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危机的来龙去脉,也有助于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应对危机事件,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媒体、家庭等各方面,才能形成合力,发挥整体的综合效应。 5、加强综合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要实现从简单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要综合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中共钦州市委党校讲师,文学学士,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特大型城市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 摘 要: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实现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并能促进创新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的形成,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优秀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优秀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优秀,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探析 摘 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发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在广西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本文主要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自然灾害预防、人为破坏的监管防范等几个方面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广西属于西部不发达地区,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发展的有利推动下,广西城市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与此同时,广西城市基础设施也存在着一些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如建设质量监管问题、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自然灾害的预防管理问题、人为破坏的监管防范问题等。下面,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加强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的基本构件,是城市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这都说明城市基础设施对一个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2009年,广西全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高达5706.7亿元,用于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159.34亿元,其中,用于城镇基本建设的投资为2614.53亿元,用于城镇更新改造的投资为1552.55亿元。与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广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也是逐年不断增加的。广西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构成了城市公共安全隐患。诸如城市道路塌陷、桥梁防护设施断裂、供气供水管道爆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在广西也时有发生。据悉,2011年1月,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进行了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状况督查,在工程质量督查中发现存在有抗震设防区未按抗震设防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不按配合比称量上料、少数工程依然采用超出允许范围冷拉或冷拔而造成直径偏小的钢筋等问题。 导致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队伍技术水平高低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问题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据悉,2009年,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全国首批139家“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中,广西仅有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其次,政府相关部门、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自身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监控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最后,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完善也关系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及运营管理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是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配合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下,改革和依靠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管理,发挥“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积极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效益的组织体制。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一般都是由各城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我们可以将城市政府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的机构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基础设施专业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规划局、市政工程局、邮电局、电信局等;第二类是综合管理机构,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如各个城市的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第三类是城市基础设施协调机构,主要是横向的跨部门的管理机构,如各个城市的交通管理委员会等。 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主要是以城市政府为主导,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管理。目前,在广西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少分割运行的现象。广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职责不清,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管理混乱。例如,在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中,河道归农田水利部门管理,排水管网主要由市政工程局管理,河道支流及大部分明渠由所在辖区的水利部门管理。在广西城市的污水排放系统、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造成了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划分成若干部分,由此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效率。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城市管理体制问题,以及国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贯穿在整个运营管理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的关键环节。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管理、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管理、安全法治管理等。 在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要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目标、责任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教育缺乏常规化,往往拘泥于会议、展板等传统形式,没有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的先进技术方法。例如,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进行的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状况督查中,发现约有50%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检查制度,有的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明显不符,实为应付检查,流于形式;工程验收制度流于形式,资料水分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有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严格等现象比较突出的安全问题。 此外,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在广西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信息收集与处理、安全法治建设中,也都存在着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前言 新的时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产需求不断提高,畜牧养殖业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然而,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步显现,在畜牧养殖业中的粪便排放、药物残留以及饲料蛋白等均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那么控制和减少这些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迫在眉睫[1]。因此,提出了一些在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同时进行环境保护的举措,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共同健康发展,为有效控制和减少畜牧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做出有益参考。 2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路径 2.1提高畜牧养殖者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 畜牧养殖者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是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使畜牧养殖和环境保护共同和谐发展,使其相互交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畜牧养殖者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意义[2]。使相关从业者建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光靠口头说说肯定是不够的,还需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举措中来,这些看似容易,其实需要长期的坚持和不懈的努力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很多人意识不到位,目光短浅,只因眼前所需要付出的一些成本费用就放弃了实施环保举措,觉得环境保护和切身的利益相冲突[3],采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办事,认识不到环境污染问题即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殊不知,环境污染问题就会这样一朝一夕、日积月累从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也正是因此,进一步加大了环保工作推进的难度。那么想要有效的提高畜牧养殖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就必须要做广泛的宣传工作,在行业内乃至社会上营造人民高度关注环境污染的舆论氛围,在人民群众中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常识,使大家共同学习和进步,并可以采取奖惩制度,对积极响应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对不参与环保的人员采取惩罚措施,适当的通过一些强制性举措推动使人们树立环保意识的工作。 2.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畜牧养殖生产导致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除了与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薄弱有很大关系之外,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因素。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相比其他的方式见效更快更好,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4]。因此,国家应该积极号召相关部门制定畜牧养殖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违法必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尽量全面,涵盖多方面的细节,例如针对畜牧养殖业中污水排放的问题,应该细化到排放地点、排放数量、排放时间等方面,努力做到面面俱到,才能让环保工作的进行更加有条不紊[5]。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权益,使畜牧养殖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并对那些积极响应环保政策,主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举措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可通过颁发奖金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进行,让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出来,而对其他知法犯法的相关从业人员,也要依法予以惩戒,从而更加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2.3完善畜牧养殖产业链 在我国,目前养殖阶段就是畜牧养殖业经营活动的最后阶段,而后续并没有对该过程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等的处理阶段,这就导致了废物聚集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就越来越严重。所以,畜牧养殖产业链的完善势在必行,应当制定废物利用的相关措施[6]。例如,畜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可以浇灌田地,动物粪便可以进行收集和处理变为肥料给农田施肥,环保的同时,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2.4发展绿色养殖技术 有关部门要积极号召绿色畜牧养殖技术的实施,致力于降低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绿色畜牧养殖技术也需要不断的研发7改进,相关部门要对该类研究提高重视,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期获得更加完善的科学技术,让更多的畜牧养殖人员接受绿色养殖理念,掌握并熟练运用绿色技术,才能更好的减少环境污染,解决实际问题[7]。针对畜牧养殖业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大家应合理的应用化肥、农药等,注意用量用法,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和标准应用,科研人员也要努力不断研发出新的绿色农药、化肥,以零污染为最终目标[8]。与此同时,绿色养殖技术也需要经过大力宣传才能得以推广实施,而国家应为此颁发一定的津贴对积极实施绿色养殖技术的人员进行鼓励,以这样的形式让更多的人在获利的同时更积极主动的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而对那些不响应国家号召,因一己私利视大家的生存环境而不顾的人,也要予以惩罚,恩威并施,充分调动大家环保的积极性。 2.5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 任何能够顺利实施的举措都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监管,环境监测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效监督畜牧养殖业的技术和环节,努力促进畜牧养殖经济和环境共同友好发展[9]。只有有关部门提高对环保举措的重视,加大对畜牧养殖过程中环保环节的督查力度,才能使该工作的推动更加顺利,为此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监督计划和标准,定时对畜牧养殖者进行全面检查或不定时随机抽查,强制性的让有关从业人员自觉实施环保举措,对不合格的企业或人员,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情节严重等级进行一定惩罚,尽可能的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10]。 3结论 我国的畜牧养殖业正在不断发展,于此同时,随之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不能只顾一己私利,必须从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为了子孙后代,为了实现畜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贯彻落实环保的相关政策。对此,应该通过多样化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生态化的畜牧养殖体系,提高畜产品生产质量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国家、社会、人民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环保理念和绿色养殖技术,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做好督查工作,人民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为畜牧养殖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赵金粉,张国锐.浅析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当代畜禽养殖业,2015,(12):62. [2]张燕菊.关于畜牧养殖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探讨[J].当代畜牧,2015,(8):27-28. [3]杨璐.畜牧养殖中环境保护问题的分析[J].中国动物保健,2017,(4):13-14. [4]符美义.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路径初探[J].中兽医学杂志,2015,(10):116. [5]吴彩霞,刘朝明,邓凤如,等.规模化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江西饲料,2008,(4):10-13. [6]陶汝宪,查飞,陶鑫,等.论畜牧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J].云南畜牧兽医,2011,(5):33-34. [7]刘玉秀.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及科学防治[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2,(7):17-18. [8]郭晓.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控制外部环境成本的补贴政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2. [9]赵武恒.规模化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J].农技服务,2015,32(9):160. 作者:乔丽萍 单位:秦皇岛市海港区畜牧技术站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以互联网为导向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并发展了跨国界的国际交易活动。跨境电商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分工协作、资源产品共享、市场培育开发和模式联动发展,促进了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间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对此强化法律监管是必须的,但国家和地区间法律的差异性和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跨境性、不平衡性等特点也导致了法律监管的缺失。文章通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探寻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通过多维度视角提出解决路径。 1问题的提出 国家《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意愿和行动》自从实施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效越来越明显。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与周边国家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的交流与合作,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和共同理想,也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创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和思路,彰显了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正能量的传递和弘扬。当前互联网+时代行动迅猛发展,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全面接轨。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行进交易和支付,通过跨境物流实现商品实体配送,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联动,带动企业创新驱动,拓展国际营销渠道,促进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1]。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中所显现出来巨大推力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问题日益凸显。基于“一带一路”跨国界的特殊性、跨境的现实性等使这一区域的跨境电商监管具有自己的区域性。这一区域沿线国家的经济法制普遍不健全不完善,针对网络经济尤其跨境网络经济更是空白。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和滞后性,此外民族文化、经济差异、宗教信仰、政治体制等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主体审核、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商品质量备案、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大数据交易规则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经济效应和利益风险等方面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缺乏经济秩序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诱发多种经济问题。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相关的法律监管是严重缺失的,对监管经验匮乏的“一带一路”区域,监管跨境电商的监管主体如何确立?主要监管哪些方面?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监管?各国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怎样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亟需解决。 2“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2.1“一带一路”倡议的客观需要 中国和沿线国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了跨境贸易、信息共享、交流协作、经济发展共赢的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驱动新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必须健全和完善国际互助合作的法律监管,才能创造出平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的有效保障[3]。 2.2跨境电子商务创新驱动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互联网+”时代的促进和推动,也顺应了全球网络经济到来的时代潮流。基于网络跨国界的基本特征、“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实现了从点、线到面的促进和融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泛的购销渠道、物流模式、支付平台和网络服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和利益效应将更加凸显,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的发展带来联动和共赢。 2.3法律监管缺失诱发市场失灵 “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环境,而法律监管就是良好市场环境的依托和保障。法律监管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准入机制的提高、违约保证金数额、拒付款、给差评、假冒劣质商品、服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网络支付安全、出现纠纷没有解决机制等众多侵害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从而演化出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等问题。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缺失,监管漏洞过多,法制滞后,这些诱因足以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失灵。 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可能性分析 3.1政府主体监管介入 “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需要各国政府介入跨境电商的运营监管,充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积极推进自贸区、保税区等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区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城等试点,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起到助推和宣传作用[4]。因此,政府主体监管的介入,不仅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也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 3.2构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网上丝绸之路”。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跨境电商交易中对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加密和保存交易内容的信息、电子支付的准确便捷、物流信息的跟踪共享、拦截和过滤等技术安全监管。其次,还应构建信息安全反馈机制,一旦出现非法跨境电子交易活动,网络系统将就可以将疑似交易方式、数字化信息、交易内容自动保存并反馈,作为电子证据的留存,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可能引发的网络贸易纠纷。再次,还应构建信息化监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的构建,实现了信息共享、监管联动,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仅涉及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还包含了跨境贸易监管的各系统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应实现统一联动监管,而现阶段各个部门只是单一的落实合作,效率低下,如果可以实现监管的统一联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监管。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因此各系统单位应构建网络一体化监管模式[6]。 3.4加强第三方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多种模式,有很多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例如保护交易支付的安全、建立商业诚信评价机制、规避网络诈骗、适当披露信息、提醒交易各方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构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也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交易规则、会员制度、服务协议等方面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监管也是一个现实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理论与实践的研判,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应该完全独立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加强监管和行业指导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构建网络联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法律制度[7],但由于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政策刚刚出台,这一举措是否能在“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监管作用,是否可行,如何完善,还需要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多跨境贸易争议。便捷、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不但可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借鉴,还可以加速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结合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通过协商统一设立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构,由各国代表参与并制定统一规范和制度,援引国际贸易纠纷争端解决途径,例如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争议案件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争议案件的判决的效力与执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诉讼与仲裁相比,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以其简便易行、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国际争议方所普遍采用的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它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或共同选择第三者调解、或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些途径都为跨境电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借鉴。 4解决问题路径探析 4.1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确立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不匹配和不健全已日益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公平、公正、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这是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客观需求,应该引起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等原因,法律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8]。各个国家和地区应通过共同磋商,达成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参照相关的国际法和行业惯例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体,并在签署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遵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确立,可以是由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也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相比较而言,由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独立的监管组织或机构作为监管主体,更加有利于实现监管的力度,保障跨境电商在一个绿色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才能构建法治的发展环境。 4.2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4.2.1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应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包括经营主体的资质、注册、税务、服务器、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明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9]。 4.2.2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在依托于互联网+行动的催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特别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态结构和法律不兼容等各种内外因素,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交易行为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监管的盲区。例如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大数据交易规则等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需要在法律监管下,才能形成规范的交易规则,才能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10]。 4.2.3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国际贸易的新模式,其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也是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跨境物流监管、检验检疫监管、税收监管、跨境支付和收付汇监管等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客观上都必须构建法律监管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4.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实现路径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和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管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首先,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的线上商务和运用现代物流技术完成的线下实体配送进行网络信息整合和全程法律监管;其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行业统一标准和制度规范和推动政府部门数字化通讯法律监管;再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联动法律监管和广泛国际社会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综合法律监管;最后,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事前法律监管和妥善公平、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后法律监管。以现实多维度视角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路径组合[11]。 4.4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保障机制 4.4.1积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 通过公示制度软环境的构建,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的的透明性、各系统单位法律监管的公正性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主体应该形成常态化、信息化的公式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稳定了电子交易市场的秩序,参与主体、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权利义务明晰,最大限度规避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构建有序、法制的交易环境[12]。 4.4.2努力推进市场监管的沿线区域化法制平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必须在顶层设计方面构建全方位辐射的区域化法制平台,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法治的环境下健康发展[13]。 4.4.3有效提升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海关通关、检验防疫、税收支付等环节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难以形成有效契合。此外,这些法规主要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存在和,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冲突和不一致性,法律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14]。“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沿线区域层面上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协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出统一的、高法律层次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区域相关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5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有发展潜力,也是包含范围最大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力和创新驱动新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宏观国际环境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势不可挡的推进浪潮[15]。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优势凸显的同时,所带来的新问题也必将影响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调控,制定和统一解决问题的相应法律对策,以保障“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娟娟,杜佳麟.一带一路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6(9):100-107. [2]杜永红.“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6(11):66-70. [3]靳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分析[J].科技经济导论,2016(4):204-205. [4]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2):120-125. [5]程昊.“一带一路”信息化格局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656-662. [6]刘章发.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6(6):58-64. [7]肖成志,祁文婷.跨境电子商务与金融服务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6(5):17-23. 作者:温蕾 郭靖云 钱隆 任旭敏 胡燃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讨: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摘 要】浅析矿山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历史久远"矿山工程活动量大"环境和矿山地质构造复杂等原因引发了较多的矿山地质灾害问题。通过分析和评价浅析矿山的不科学开采所造成的问题,其中重点分析和评价矿山活动对地形地貌地貌、人文景观、土地资源、地下水环境等造成的影响、破坏和加剧、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将拟定一些方案,实施一些治理工程。治理工程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浅析矿山地质环境,从而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却忽略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导致了水源、土壤的污染、破坏了自然景观和植被。我国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同时,应该注重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整顿。要深入研究浅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对改善地质环境和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1.浅析矿山地质环境的主要问题 1.1开采浅析矿山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煤歼,石粉尘和易挥发性的气体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其中煤歼石给大气带来的污染最为严重,煤歼石不仅给当地的水土带来危害煤歼石自燃、爆炸等现象很容易发生,而且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直接对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不可理的开采对水资源的污染也是极其严重的、在开采过程中堆积了大量的废渣,在降雨时废弃物中大量的重金属的酸水和一些微量元素顺着雨水流入地下水,对地下水源和地表水造成危害极其严重。与此同时浅析矿山的抽排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区域水均衡遭破坏,地下水资源枯竭,地表井泉干涸,直接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因为不科学的开采再加上以前矿山管理不够规范,相对较薄弱,至使当地居民乱采乱挖,长期开采作业,使地表土壤、植被大面积毁坏,失去植被生长的天然基础,造成大量水土流失,且面积大,治理难度大。所开采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废石,如卵石、砂砾,覆盖植被,影响植物生长,挤占了耕地或草场,同时矿山开采产生的废石、尾矿含有害元素,经过风化淋滤使有害元素转移到土壤中,造成了土壤质量下降和农作物的污染。 1.2开采浅析矿山所引发的地质问题 浅析矿山开发中矿石、煤矸石以及废碴的大量堆积,地面塌陷及大规模山体开挖与工业广场建设等,大量占用和破坏了土地资源。与此同时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可以诱发山体崩塌、泥石流、地面坍塌、滑坡等灾害的发生,因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的不合理造成了地下采空,或者对地表的开采影响斜坡的稳定造成了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其中煤矿带来的地质危害最为恶劣。所开采的区域一般为林地与耕地,矿山废渣堆积、工业广场,裸露采面不仅影响景观,并且对区内居民生活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在开采过程中破坏了原始的地形地貌,矿坑分布较散乱,大小及深浅不一,大部分积水,给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及放牧带来严重不便和生命危害,据调查访问经常有人畜掉进矿坑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生命威胁。采矿活动中弃碴与矿石堆积、边坡开挖等不仅破坏了原有地形地貌,毁坏了原有森林植被,也影响了区域景观和道路周边环境。大量的这些未治理的地质环境灾害的问题,在人工和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有可能发展为更加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存在增加人员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任务繁重,技术力量薄弱,此外,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不完善,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防治经费不足,难以落实到位。 2.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 2.1保护环境的措施 我国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的恢复状况,将我国制备恢复率、土地复垦、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地下水的污染治理列入了生态环境恢复的指标当中。对于矿山的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建设,首先应在明确开发的前提下制定保防污染等治理问题,其次应明确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应根据其可恢复力度进行相应补偿等问题的落实工作,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同时也可以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政府可以辅助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对环境治理的投资,通过投资谁就拥有使用权的原则来解决资金不足的状况。应对河道局部淤塞处进行清理,由于河流改道河水冲刷岸出现滑塌处修建护堤或进行清理恢复其原有水流方向。在开采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滑坡体,应在滑坡体后缘修建截排水沟以减少滑床的地表水入渗量,在滑坡体上修建排水渠以排除滑坡体上的地表水,在滑坡体前缘修建挡土墙,在滑坡体上缩方减载并打抗滑桩。针对阶地的垦复采取采场栽种小叶榕与杜鹃,同时在岩壁上下栽种常青藤,实现乔灌结合绿化,攀援植物遮挡效果。在居民区与农田附近修建浆砌石护堤加固,城区堤后设置绿化休闲带,既提高了防洪,又打造出休闲场所。 2.2保护地质的措施 现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生活速度的不断加速使得对矿产资消耗也是与日俱增,因此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首先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管有法可依。其次是针对其破坏方式及分布情况,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原则,将该矿区划分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两个区域,对于不同的防治区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针对矿山废弃工业广场、矿渣堆及塌陷破坏的土地,进行坡地梯级整治与浆砌石护坎支挡相结合的工程措施;整形平整后,覆耕植土,修建排灌设施,从而恢复土地资源。针对矿坑及尾矿废石堆对地形地貌的破坏,采用推坑覆平的方法,对矿坑进行填埋,对尾矿废石堆进行推平。而对于天池煤矿区 的矿山疏干影响破坏土地,宜采取水田改旱田,改变耕种条件与栽种作物 配合乡镇规划等需要,最终选种耐旱的花椒树,配套修建蓄水池及生产道路。对于无法耕种土地退耕还林,利用治理工程产生的土地,采取表层客土,种植水保涵养林等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成立矿山地质保护基金会,通过对矿产产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征收资源税、补偿税、占地费用谁、排污费等形式,在或者可以从国家财政公公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基金会,来解决对矿山环境保护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面对着不同的地质环境问题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和恢复。 3.结语 由于人来的过度开发和不妥善的治理使得浅析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不断的恶化,这样不仅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同时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人类的生命财产都受到了损失,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浅析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主要有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土地资源、地下水环境等造成的严重破坏,同时加剧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日渐突出,因此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论文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1.1资金困境 1.1.1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无资金保障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政府没有收取专用资金,采矿企业也没有在成本提留治理的费用,使矿山特别是老矿山遗留下沉重的地质环境包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太多,而恢复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的经费巨大,治理压力巨大。 1.1.2采矿企业没有专项治理资金 我国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而且标准低,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对采矿企业基本没有约束力。另外,由于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这也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矿山企业没有或缺少资金进行治理。 1.1.3政府财政资金渠道不畅 由于受地方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除非出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灾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治理费用预算,保证金额外的定期利息不属于市、县政府支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地勘资金主要掌握在国家和省,且申请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地方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1.1.4社会资金投入渠道不畅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没有出台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且投入风险大,收益不高,因此社会资金参与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极少。 1.2技术困境 开发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主因。另外,我国缺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业队伍和人才也是环境整治进度缓慢和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 1.2.1开发利用技术落后 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为所谓的经济指标,许可了众多乡镇及个体矿山企业,这些小企业经济实力差、生产规模比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再加上盲目开采,矿产资源利用率过低,很难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另外,我国大型矿山企业也没有采用分层台阶式开采、山体内部式、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先进工艺生产,也造成矿区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 1.2.2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如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改进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技术,研究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退化机理与修复技术,与地上景观相关的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等方面的技术等。目前,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研究机构,目前已有200多个研究单位、近两万人从事这项工作,但仍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需要,地方更是缺乏相关技术人才。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采取土地复垦、消除地灾隐患和削坡覆绿等办法,而不采取土地复垦、矿山资质灾害、地下水污染、矿区含水层和矿区地貌景观综合治理方法。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在采矿企业还有资源开采,没有闭坑、甚至没有稳沉的情况下就实施土地复垦,出现复垦又塌陷破坏的情况。有些治理项目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物理、化学处理,不对含水层顶底板进行防渗处理,就简单复垦和治理,致使原有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1.3制度困境 法律制度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监管困难、资金保障不到位等系列问题。 1.3.1法律分散不具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部门法,涉及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部门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过于分散不具体,没有针对性。 1.3.2权责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矿山治理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有关矿山环境治理的部门之间出现职能交叉现象,这就导致了各部门都把责任推向其他部门,出现了“职能互推”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执法管理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相互责任不清,在具体执行和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1.3.3法律约束力不强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不了了之。 1.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法律效力不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部门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法规,权威性不足。另外,有些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没有明确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对采矿权人不申请办理闭坑手续,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力度就偏小;对采矿权人不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不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就没有处罚条款。 1.3.5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破坏、谁治理”,那么这些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的企业,就应该是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但是,大部分企业目前已没了踪影。按照公司法,已经倒闭、破产的公司已经在法律上消灭了责任主体,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企业遗留下来的环境责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担。究竟谁来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买单?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急需明确。 1.3.6保证金制度不合理 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至此,保证金制度建设才全面到位。由于保证金制度刚刚起步,为了顺利推进,各地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最低水平,恢复保证金远远没有达到恢复治理费用的标准。由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晚、标准低、收缴困难,不足以制约采矿企业,就导致采矿企业恢复治理缺乏主动性,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1.3.7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所有煤矿、铁矿、盐矿、石膏矿、矿泉水及大型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均由部省发放。按照这种监管制度,部省发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收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在发证机关。因此,地方在对上述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管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要摆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就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内成熟的案例,把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充分吸收,并付诸实践、对症下药,这样才能彻底把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做好。 2.1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2.1.1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2.1.2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 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2.1.3要创新投融资体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2.2鼓励新技术应用,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2.2.1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2.2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采矿企业矿山加大对开采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企业采取国内外已取得明显效果的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灰岩内部开采技术,地下矿山充填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新技术的应用。对因采用新技术增加的成本,建议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切实保护地质环境。 2.2.3组建专业治理公司 国家组建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专业公司,一方面,替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资金从采矿企业缴纳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征收的可持续发展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利息中拨付;另一方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科学研究,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2.2.4编制技术规程 国家和省组织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力量和国外专家,编制《矿山环境监测指南》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规程》,以指导环境监测和恢复治理工作。 2.2.5培养专业人才 重点培训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和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以便使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专业队伍能正常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2.3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法律约束力 2.3.1制定出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环境治理的经验,需强化立法形式管理矿山环境治理的思路,主要包括:尽快出台完善的矿山环境治理规程标准和在法规中体现对矿山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的鼓励。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上升为法律原则。建立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矿山环境许可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业可持续发展金制度。要落实各项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标准,部省要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评定结果;恢复治理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地方政府征收,利息可由地方政府支配;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按比例由地方政府留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立法权的省市也可以出台《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以上规定和标准。 2.3.2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2.3.3创新监管模式 一是进行联合执法。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利、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要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整顿的良好管理体制。二是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穿勘察、基建、生产、闭坑等矿业活动的始终,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为及时治理。三是开展动态巡查。重点检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体系、保护方案执行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进度、质量和效果。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的采矿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的措施。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矿山信息,分析矿山现状,加强宏观管理和正确决策。 作者:安守林赵玉娟单位:徐州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摘要: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论文百事通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论文百事通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4结论 大部分采掘后遗留下来的废弃地(如废石场、尾矿坝等)通过治理与复垦,可再用于农业、林业或作其他护环境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一方面使被破坏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对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尽快地进行复垦造田、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使已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利用,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论文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4结论 大部分采掘后遗留下来的废弃地(如废石场、尾矿坝等)通过治理与复垦,可再用于农业、林业或作其他护环境和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一方面使被破坏了的土地不要再增加。另一方面,对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尽快地进行复垦造田、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环境,使已废弃的土地重新恢复利用,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摘要:各个矿山由于矿石类型、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地质环境容量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因而治理方法、治理措施、治理思路应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应用客土喷播技术 摘要:治理矿山为露天开采矿山,坡面表层岩石风化破碎严重,基本无植被覆盖,易发生崩塌落石灾害。应用客土喷播技术,在岩石边坡上打锚杆、铺设铁丝网,采用专门喷播设备喷播有机基材及植物种子,加盖无纺布快速养护形成边坡生态防护层。边坡表面形成保护层及与表土相近的生长基础,破损山体边坡得到绿化,能起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和净化大气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效益。 关键词:客土喷播;生态防护;地质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被列入整治范围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改善矿山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等露天矿山为重点,通过关闭取缔、停产整顿、恢复治理,集中开展矿山及环境治理问题[1]。 1工程概况 1.1地形地貌 矿区属燕山南麓丘陵地貌,位于近南北走向山脉东坡,最高海拔标高95m,最低海拔标高70m,相对高差25m。因受长期剥蚀切割作用,本区山势低缓,坡顶浑圆,地形坡度一般为20°~30°。 1.2地层岩性 矿区范围内及其附近出露的地层为蓟县系雾迷山组一段及第四系。蓟县系雾迷山组一段(Jxw1)下部为灰白色中厚层含粉砂泥晶白云岩,与燧石条带白云岩互层,偶夹纹层状沥青质白云岩;上部为灰色粗晶白云岩和沥青质白云岩,夹灰白色厚、巨厚层含粉砂泥晶白云岩,韵律性明显。第四系分布于坡麓边缘及缓坡地带,表层一般为粉土、粉质粘土,下部一般为碎石土,成因类型主要为残坡积物,厚约0.5~1.0m,自山麓边缘至山间盆地厚度逐渐加大。 1.3地质构造与地震 矿区所处构造单元为燕山台褶带(Ⅱ22)马兰峪复式背斜(Ⅲ72)遵化穹褶束南缘(Ⅳ252)。矿区未见断裂构造,节理裂隙不发育,地层呈单斜产出,倾向280°,倾角35°。地层单层厚一般0.5~4m,中厚层状为主。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为7°。 1.4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位于丘陵区,因长期受剥蚀切割作用,山势低矮、平缓,坡顶浑圆,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矿区附近最低侵蚀基准面50m左右,矿体均位于侵蚀基准面以上。根据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和含水介质的不同,矿区附近地下水类型主要分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和碳酸盐岩类岩溶裂隙水两种。 1.5矿山周边及人类工程活动 由于矿山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矿区内人类工程活动主要为采场北侧工业场地料石运输,运输量较小。由于采场紧邻西侧采石场,目前采石场采坑正回填作业,且回填料石运输道路经过该矿山,回填方量较大,运输较频繁,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 2.1地质灾害问题分析 矿区范围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地点共3处,分别为1号边坡1号陡坎、2号陡坎以及2号边坡坡顶处。1号边坡:矿区范围内仅坡顶边缘存在少量第四系覆盖,边坡岩性为中厚层白云岩,采面边坡与岩层呈顺向接触,不存在滑坡危害。但1号边坡由于开采形成2处陡坎,2处陡坎近直立状,坡顶岩石松动,易发生崩塌落石灾害。2号边坡:岩层与边坡呈斜向接触,坡顶陡坎边坡近直立状,表层岩石风化破碎严重,且顶部出现张拉裂隙,易发生崩塌落石[2]。 2.2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多年的矿山生产对地质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开采区范围内,矿山采面边坡基岩裸露,植被消失,由于停采时间较长,现坡面局部已长有杂草。采面平台目前为水泥硬化地面,无植被覆盖。现场调查发现,采坑坡面及坡底种植杨树面,基本已覆绿,坡面较稳定。边坡边缘与采面平台砌有挡墙,由于修筑时间较长,局部已出现破损。故露天采场边坡对土地资源、地形地貌景观影响严重。 2.3水资源水环境破坏问题 该矿山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区位于丘陵区,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根据实地调查,采场底部无积水现象,采坑边帮亦无渗水现象。矿区最低开采标高70m,附近最低侵蚀基准面50m左右,仍处于地下水位以上,矿坑涌水来源不变,仍为大气降水,雨季降水可顺利排出矿区,对当地含水层影响较小,对周边生产、生活用水无影响。 2.4扬尘及视觉污染 矿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但工业场地及道路未进行绿化覆盖,且石渣仍在售卖状态,石渣在装运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矿区内残留的白茬边坡也未进行山体覆绿,都会带来视觉污染[3]。 3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3.1客土喷播技术的经济可行性 客土喷播技术本身是为石质边坡营造一种适宜植物快速生长的土壤营养层,其有机基材中采用高分子凝结剂,拌入泥炭土、纤维材料、本地沃土等,组成“客土”,利用高次团粒剂使客土形成密实结构,植物纤维在其中起到类似植物根茎的网络作用,造就具有耐降雨侵蚀、牢固且透气、与自然表土相近的生长基础。客土喷播适用于石质边坡等坡面高陡凹凸不平、传统种植工艺无法施工的地方;机械喷播可实现大面积快速绿化,施工效率高;由于覆盖料与稳定剂的膜状结构保护可以防止雨水冲刷、种子流失,绿化效果好;主要采用机械化操作,节省人工,成本低廉[4]。 3.2客土喷播技术的应用 客土喷播技术施工工艺流程见图1: 3.2.1坡面清理 对易产生崩塌的一号陡坎、二号陡坎进行削坡,削坡后坡面角≤60°,削坡后碎石回填于原坎下并压实。对坡面浮石进行清理。在一号边坡坡顶处设置双边丝护栏,防护网距离坡顶3.0m,丝径3.5mm,孔径9×17cm,立柱48mm(直径)×1.0mm(壁厚)×2.1m(高),网片外形尺寸1.8×3.0m,基础采用岩石钻孔,孔径0.2m,孔深0.3m,采用C15现浇混凝土灌注。防护网外围设置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间距50m。 3.2.2锚杆挂网 对清理后边坡坡面进行打锚,锚杆直径为16mm,锚杆长度0.5m,锚杆间距2.0m,梅花形布置。锚杆钻孔采用风钻或电钻,孔径42mm。水泥砂浆灌注。坡面敷设镀锌铁丝网,从坡顶沿坡面顺势铺下,坡顶留0.5m置于坡顶浆砌石下,坡顶浆砌石墙0.3m×0.3m。镀锌网搭接宽度为0.15m。 3.2.3客土喷播 主要工作步骤包括土料筛选,草炭土、复合肥、植物种子、保水剂、黏合剂等材料混合搅拌均匀,喷播机喷播。3.2.3.1土料筛选选取草炭土,颗粒直径不宜过大,用筛网过筛至尺寸小于15mm,筛选后备用。由于草炭土中有机质含量30%以上,土质松软均匀,比重0.7~1.05,以酸性为主,适合种子生长且通风透气。 3.2.3.2混合搅拌 将筛选后的土料中加入植物种子、复合肥、保水剂、黏合剂等材料混合搅拌均匀。种子选择适应矿区气候条件的灌木植物种子(荆条、沙棘)与草本植物种子(紫花苜蓿、沙打旺、草木樨)1:1混合,充分利用灌木植物的木质根系抗拉性能强、水土保持效果好,草本植物绿化效果均匀、美化环境的特点,达到护坡牢固快速绿化的目的。保水剂可以加速种子生根,提高种子活力,改善种子生存环境,增强种子的抗旱、抗逆功能。黏合剂可以防止基质材料流失,固水保温,保证种子的出苗率。复合肥料,主要包括氮(N)、磷(P)、钾(K)等,促进植物生长。 3.2.3.3喷播机喷播 喷播时采用专门喷播设备自上而下分两侧喷播,凹凸部分及死角部位要喷播均匀。喷播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喷播5~8cm厚基质底层,不含植物种子,增加草炭土、保水剂、复合肥的比例,保证能够提供植物生长所需水分及养分。待几个小时后客土稳定再喷播种子层3~5cm。分层喷播不仅成本降低,还大大提高了绿化效果。 3.2.4表层覆盖 对喷播后的坡面覆盖无纺布,不留边口,覆盖搭接宽度为15cm,用木桩固定,两端用土压埋固定。覆盖无纺布可以保证喷播层温湿度,减少水分蒸发,限制种子在发芽期的移动,防止雨水冲刷。当幼苗长至5~6cm时揭去无纺布。 3.2.5浇水养护 喷播后至少浇水养护4次,小水慢浇,如遇天然降雨应减少浇水次数。 4效益分析 4.1社会效益 矿山地貌景观得以治理、恢复,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缓解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互惠互利,达到携手并进、共同繁荣的社会效应,社会意义深远。能有效地防御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保护附近居民、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5]。 4.2环境效益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开发建设,矿区生态环境将会大大改善。破损山体边坡覆绿,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植物的叶片可以洗尘、滞尘,吸收有毒物质,释放有益健康的杀菌物质,从而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发达的根系可以固定砂土,减少水土流失,增加土壤的贮水能力。矿区生态系统将逐渐恢复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和净化大气的功能,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效益。 4.3经济效益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有效地防御了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起到了减灾防灾的目的;有效地减轻了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6]。 5结语 对岩质边坡采用客土喷播技术进行治理,可固土护坡,有效防止崩塌落石,绿化效果明显,覆盖无纺布炼苗揭布养护管理客土喷播坡面清理喷播准备88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美化矿山环境。该技术适用范围广泛,成本较低。 作者:郭东升 张显 单位:河北省地矿局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途径探究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措施探析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公务员之家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当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及策略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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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论文: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思考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政策 内容提要: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 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乡镇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乡镇企业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方式和生产工艺落后,许多采用土法生产,生产能力低下,设备陈旧,乡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跑、冒、滴、漏”严重,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浪费大,“三废”污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近忧和远患。乡镇工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还有反弹现象。 3、农村的贫困伴随着落后的生活方式 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缺少燃料,由于没柴烧,不少地区挖草根、剥树皮、折树枝甚至乱砍滥伐,在一些地区,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覆盖率不足5%,甚至在1%左右。由于粮食与燃料的压力,贫困地区人民居住在这一特殊环境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靠山吃山”,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盲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传统生活习惯的改变,农村生活废物的种类、数量都不断增长,包括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等许多难以降解的物质,但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生活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远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没有处理场所,农村生活废弃物随意排放,最终成了污染源,严重地污染了水源和土地,有些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 4、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转移 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在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占用农田、侵占河道、随处焚烧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但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而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由此而污染的农田已达100万亩,加重了耕地矛盾的突出。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盲目追求经济的发展,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少数地方农村的小矿点林立,有的甚至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废渣石乱倒乱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突出表现为粗放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植被生态破坏、地层塌陷和水土流失。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万吨煤塌陷率就在1000m2~3000m2间,平均塌陷率为2000m2。 5、环境保护机制与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城市,而极少关注农村,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 (1)在农村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广大农村的基层领导和基层组织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温饱奔小康的同时,往往忽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受到的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意识。 由于贫困和发展落后,使得农村地区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贫困率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机构能力比城市地区薄弱,严重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而长时期的不良土地利用方法和不正确的发展战略,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加重了贫困。 (2)落后的农村环境,主要是由于城乡之间环境差距不断加大,这是现实制带来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不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使得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其实质在于城乡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大量人口被滞留在农村,从而加剧了农村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无论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从相对意义上,都还处于贫困状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从而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在二元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农村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农业是主要产业,相当多的人是以农业为生的。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增加了面源污染的控制难度;面对差距悬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竭尽所能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掌握环境知识的能力较弱,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面源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 (3)农村与乡镇建设缺乏环保意识,规划布局不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环境综合质量低。农村与乡镇在发展中,土地规划使用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不充分,没有合理处理好工业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形成工业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区混杂的局面,致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有的农业与农村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农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随意性大,农业废弃物随意排放,常出现“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局面。并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4)农村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量小、面广、变化快、差异性大的农村环境污染源,我国环境法还缺乏有效的防治机制和制度。而且,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分部门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农村的环境保障体系仍比较薄弱,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执法手段、资金都很缺乏,而由于农村地大面广,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发生在广泛地区,发现困难,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或执法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在农村也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制、途径与基础。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5)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随着环境执法的发展,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依法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还十分不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我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一)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组成。主要包括: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条)。 2、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作了基本的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矿产资源法》(1996)等环境资源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3、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 4、地方法规。例如《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等。 5、部委规章。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等。 6、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999年9月1日施行)等。 7、其他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 (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 1、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 《农业法》(2001)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这项涉及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准备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2、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19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2001)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水污染防治法》(1996)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1995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既将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避免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又可以考虑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交由各地自行规定。 3、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做出了“要启动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2005年4月提出,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专门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国家近年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今后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将有几项重大举措:第一,启动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用5至10年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地、垃圾污染、土壤污染等一些重要环境问题要有比较大的改善。第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从而使当前农村环境条件和社会基础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协调发展。第三,结合我国当前“菜篮子”基地的建设,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环境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四,加强有关法制法规的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规模化养殖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今年要在立法方面加强工作。旨在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江苏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常德市、安徽省绩溪县等已不同程度开展了示范试点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的特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将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的规定,把农业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纳入管理工作的内容,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强化各项农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 走城镇化发展之路。建立垃圾清运及集中处理系统,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规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帮助农村建立垃圾存放池、公共排水道、生态厕所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纳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中去。 (二)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走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应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二是以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循环经济链条,走“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建设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促进粪便还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目前,在农村污染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较为严重,可以说养殖污染已是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此,各地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在国内也已有不少“变废为宝”的办法,如用畜禽的粪便生产沼气,制成有机肥,提高林地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的林农牧复合经营工作等。 (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进行修订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同时,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无害利用的规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禁限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环境:(1)申报登记,明了情况。要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申报登记与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壤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污染者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2)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制定预案,防范事故。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4)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污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五)建设机构和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人员,加快农村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六)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认识和能力 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加入到小康环保行动中来。并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环境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执行、遵守和维护能力,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农村小水电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摘要: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解决水电水利建设工程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加快农村水电水利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本文着重分析了贵州省农村水电开发的现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分析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 关键词:贵州;农村水电开发;法制建设;生态环境 一、我国农村水电现状 全国于1978年后大力发展农村小水电,至21世纪初期,我国已实现农村小水电初级化。与此同时,在我国的西部贫困的地区,农村水电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据报道分析,今年上半年全国农村水电发电量达到1266亿千瓦时,“十三五”明确提出要对农村老旧水电站进行科学地改造,合理地增效扩容,提高农村水电运行效率,促进绿色小水电发展。 二、贵州农村水电现状 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的水能资源非常丰富,其中贵州是水能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据报道可知,贵州省可开发的水能资源总量占全国第六。其中,中小水能资源可开发量更为理想,位列全国第四。近几年,农村水电负面影响不断,主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其次主要是建国初期设计建造的农村水电站设备差、低效率等原因造成。因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将对贵州省农村水电进行改造投资。据可靠数据分析,目前贵州省农村水电站需要进行改造扩增的共计110座[1],计划将使每座农村水电站的发电量平均提高70%,使每家每户都能用上电,不再是上山砍柴烧煤,以水电代替燃料的方式可节约煤炭的使用,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一)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必要性 水电是通过对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发电、造坝等用途。农村小水电不仅方便于就地发电,还可以就地消耗,而且有着输电距离较短、损耗少、电价低等显著优势,最主要是减少了煤炭的使用,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贵州西电东送给予补充,同时省内城市用电需求也越来越多,农村水电的发展还可以缓解省内城市供应不足的作用。水电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电力,更是通过稳定、清洁、可承担的电力帮助人类提高生活水平。以前的农村居民生活贫苦,经常上山开采林木,现在水电的普及,可以改善农村的生活质量,同时减少焚烧林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污染环境,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同时,电站的修建也提高了当地居民的就业率和收入。 (二)贵州农村水电发展的环境保护影响 水电开发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音,需要做的应该是如何综合权衡利弊,如何合理科学地进行水电开发,推进水电可持续发展,使水能资源健康利用,这也正是世界水电发展需要化解的难题所在。 1.水生生态环境问题 贵州的水生生态环境敏感区较多,农村水电站的开发肯定会引起一些水生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河道水生生物自身的生存环境的破碎化,导致一些鱼类种类濒危物种的绝灭。 2.引发社会问题 贵州属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社会经济较落后,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较低,尤其是贵州水资源丰富,但基本没有开发利用。农村水电的有效开发,就是为了推进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同时,水电站建设也会因水库淹没、移民搬迁等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因此,贵州水电开发可能对地区社会经济、民族及宗教等社会环境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移民问题农村水库的蓄水淹没一定的陆地面积,会造成大部分居民搬迁安置,移民安置牵扯到更多的问题,安置前的搬迁手续、居民的心里负担、一些后续补偿问题,安置后的部分的工程建造引起的环境生态方面的影响,比如水土流失产生的环境负担等,还有部分移民的生产开发、房屋设施重建的影响不容小觑。 三、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 农村水电法律问题随着水电开发过程中引发的环境影响接踵而至。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出现了不少违法和违规现象。现有立法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更为注重的是如何通过经济手段得到相应的利益,而忽略水能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关于农村水电开发方面的法律尚不存在,虽然贵州省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只是明确了水能资源的界定,而且给出了有偿出让开发权的规定,但是仍在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偏注重水电开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忽视对环境保护、移民权益等关键问题,忽视了应该以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立脚点;二是仍然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比如违法出让、非法开发和无偿开发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都归咎于现存的法律中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规范不严谨,而且缺乏对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缺乏环境评估 环境规划评估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前提,农村水电开发规划的滞后,往往一些地方农村水电开发的规划、施工运行各个阶段并没有进行很全面的环境评估,更过分的是有一些地方为了节省麻烦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制定规划及评估直接开发,无序开发,严重的污染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管理体制不完善和缺乏监管 根据《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负责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这就出现了一门多管、管理监督重合的问题,也会同时出现各个行政部门管理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没有对乡级、村级进行进一步的职权分责,也没有规定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相应主管部门,导致了权属管理方面工作滞后,造成贵州农村水水能资源开发的一系列问题,相关的主管部门往往只从自身利益着想,无法对水能开发进行监督和制裁。 四、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贵州农村水电的开发在带给整个社会效益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的背景下,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的,并且遵循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协调统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以上的出现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借鉴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立法状况,建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完善贵州农村水电的法制体系 美国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制度规范着水电的开发权、利用权,并且有着健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机构,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从公众角度出发,用电越多优惠越多。《农村电气化法》与《联邦电力法》规定各机构紧密合作,共同帮助农村水电开发。《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严格规定,水电开发的项目审批这一项,要求公众的参与,公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与措施会及时反馈给当地公众,让广大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本次水电开发建设活动。挪威、日本等国公众参与的意识非常高,特别是挪威的水电许可证制度是非常著名的,明确规定在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之中,对于每个环节、每一步都要获得许可证[2]。日本的补偿机制是值得借鉴的,日本的《水资源开发法》、《河川法》等法律中对水资源开发生态效益补偿做了很明确的一整套规定,对库区周边居民的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3]。贵州农村水电行业仍没有对应的法律保障,应该积极建立农村水能开发利用权制度、主动推进行业立法,并且水电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着重需要严格把关和必须获得许可证,审批项目需民众参与,遵循《新环保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共同努力使贵州农村水电开发建立在科学有效、合理开发的基础上。 (二)建立健全的贵州农村水电开发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开发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合作、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的缺陷,部门的协作会直接影响农村水电开发。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定责任主体,各司其职,互不推卸责任,在各自岗位尽职尽责,学习国外通过许可证制度来步步把关、严格管理的方式共同推进农村水电开发。针对贵州110座老旧农村水电站实施增效扩容的改造,政府投资改造老旧水电站,必须严格各个环节要制定规划,合理开发,同时要加大对农村水电规划评估的资金投入。 (三)完善农村水电生态补偿制度 贵州农村经济落后,往往在水电开发的过程中会注重经济利益,采取先破坏后治理的方式,应该充分学习国外农村水电开发的成功经验,以保护优先,然后建立农村生态补偿制度,如对当地农村移民的安置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利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弥补当地居民,促进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四)法律责任的健全《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现行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律责任后果更应予以重视,现行立法惩治力度小、致使违法违规现象越来越多。同时要加大法律责任的力度,尽早制定农村水电法,完善农村水电法律体系,更快地促进农村水电开发。 作者:林晓明 朱四喜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民族大学化学与生态环境工程学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透视民企环境保护法律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 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 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 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 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 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 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 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 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 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 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 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 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 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 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战略转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的规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单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或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从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安装使用和产品使用后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都严格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 为此,民营企业应实施以下经营战略转移: (1)绿色化经营战略。这种经营模式是要求民营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觉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将环境资源价值纳入生产核算体系,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增长,开展绿色贸易,推动建立绿色市场,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 (2)集约化经营战略。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原料?产品?废物”模式,其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是线性和非循环的,因而表现为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而集约化经营模式则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致力于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转移,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数,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建立生态工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3)社会化经营战略。虽然企业有各种方式可以选择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学会如何将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社会挑战转变成新型的有利可图的企业机会”。这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化经营战略,全面承担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优秀和本质特征。 在我们一般的认识上认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环境保护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循环,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加快环保产业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这种可持续发展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出发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将此奉为圭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环保产业的滞后,国家资本的投入明显不足,也给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广阔的舞台。就是说,民营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建设,既是一种义务,一种利他,也是一种责任,一种自利。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独家原创: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民族地区蕴涵着丰富的物产和资源,但由于种种因素,并未发挥出优势。相反,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薄弱,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民族地区水资源匮乏、土地荒漠化严重、草原生态恶化和污染严重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相对贫困、人口的增长以及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清等是造成西部生态环境不好的重要原因,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文章从立法、司法与守法等方面探讨了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力图通过完善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从法律方面保障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环境问题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姓名,×××单位,主要研究方向为×××。 一、民族地区环境概况 根据中央民委的统计资料,中国现有少数民族55个,主要分布在祖国中西部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西部拥有丰富的物产,煤炭,水利,石油、风力、太阳能、地热等资源大多居全国首位。虽然西部拥有各种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些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虽然生态系统丰富多样,但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由于大部分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环境保护工作薄弱,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十分严重,生态恶化现象日益突出。充分发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环境法制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根本措施。 民族地区大开发面临生态环境恶化的现实不容忽视。民族地区在人口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双重压力下,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治理速度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的问题十分严重,以致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日趋退化。譬如,土地沙漠化速度加快、森林资源锐减、水土流失严重等。例如:1995年就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18175亿元,占当年GNP值的3127%。损失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里,“发展第一、发展至上”的观念是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根源。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主要江河如长江、黄河,以及珠江最大支流西江等河流的发源地,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要地。其生态环境状况维系着国家生存环境安全,一旦受到破坏,短时期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严重影响中西部民族地区的生存环境,而且会危及东部及中部的经济持续发展。所以,环境问题不是局部的、孤立的,而是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全局性问题。 二、民族地区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资源 1、全国性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污染和其它公害”,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的总方针。 二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三是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有《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 四是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98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弃物管理法》等。这些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空气、陆地以及水、土地等方面,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脆弱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是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98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198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我国自然资源分布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优质的自然资源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优势,但这些资源大多是不可再生的,即便是再生资源,一旦滥用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2、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法规 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地方性自治法律性条例,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截止1997年底,全国有123个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条例已批准生效,共188个单行条例、62个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获得通过。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很多是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如《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贵州省黔东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贵州省道遵仡佬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紫云苗族布衣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区管理条例》、《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 3、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习惯及习惯法 民族在长期与自然的对话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观念,形成和制订了一系列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和规约,这些习惯于和规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在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借鉴这些法治的本土资源。如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禁打到家里做窝的燕子,燕子到家里做窝是一种吉利。这种世代相传的习惯和禁忌很好地保护了这种益鸟,其效果不亚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作用。 二、民族地区环境法律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行民族法律体系是在计划体制指导下制定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立法技术、民族法学研究的相对落后,且少数民族地区人员素质相对偏低,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法制跟不上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是可持续性开发,应力避破坏生态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它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 2、保护生态环境观念的缺乏 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缓慢、社会和文化教育相对落后是很多民族地区的共同特征,有的地区至今还保留着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和落后的生活习惯。许多农民对保护环境的意义几乎一无所知,往往不自觉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即使是在经济、文化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对生态环境、人口增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之间必须协调发展的重要性也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 3、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不完善 首先,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不完整。在中央没有一部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组织法”,在地方没有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法规和规章。有关环境管理体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的规定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甚至主要以党委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下达。由于没有法律的专门明确的规定,所以环境管理机构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而且各地方也很不统一。其次,各种立法规定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应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同方面的立法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和配合。法律的规定可以比较综合和概括,行政法规比较具体,而规章的规定只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但现有的立法,有时法律的规定特别具体,而规章的规定反而较抽象。最后,规范性文件经常替代正式的立法。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严肃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反映在立法形式上,应当是让具有较高位阶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占据主导地位。但我国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往往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确定。有时经某个领导人签字就可成立一个机构,或者将某一职权归某一部门。这样往往造成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4、一些地区不能正确处理脱贫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在全国592个贫困县中,少数民族居住的县就有259个,占全国贫困县总数的44%。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是与不良的生态环境相伴而生的。生态环境恶劣、自然资源贫乏,使生产和生活资料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反过来,由于贫困,人们为满足对资源的需要而过度地、甚至是无节制地利用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退化,从而导致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同时,由于一些地区人口迅速增长,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使有限的资源面临更大的压力,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日益加剧。而当地政府在领导人民脱贫致富中,又没有充分认识到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就不能彻底摆脱贫困。 5、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 首先,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重复。例如,在自然保护方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司,而国家林业局也设置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其实,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仅是自然保护的一个方面。其次,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关系不明晰。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如何“统一”?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最后,不同部门、级别和层次的立法规定相矛盾。法律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不同部门、级别和层次立法对同一管理对象的规定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特别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规定,如果授权不一,互相矛盾,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同时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也明确地下水(包括矿泉水和地热水),都属于矿产资源。而《水法》规定,抽取地下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证。那么,仅从地下取水,就要申请两个许可证。而且按照规定,既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又要缴纳水资源费。 6、民族地区的习惯与现行法的冲突 民族地区许多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性文化习俗和传统。但是这些文化习俗和传统多是建立在人们对自然环境认识不足的基础上的,它里面有着一些朴素的生态意识,但也有着浓厚的封建迷信和宗教色彩,与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不完全一致。在西部开发中,现行法律与习惯法的并存必须带来一些冲突,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 三、完善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议 针对目前民族地区所存在的各种环境保护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对环境进行保护,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为了发展经济曾罔顾周围环境而为招致惨痛的教训。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众多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我国早在1983年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就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我国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必然面对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统一的问题。有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我国一向都不主张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反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在当前的西部大开发活动中,我们也应注意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避免只注重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的现象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源——环境和资源,从而实现民族地区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权益侵害现象往往具有潜在性、累加性、滞后性和公害性,因而确有预测环境影响和防范相应损害的必要。为此,各国均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将公众参与作为执行该项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建设与开发的审查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可能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因此,我国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公众参与条款,使用其具有约束力。同时还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充分肯定事前评价的预防功能,又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国环境评中的公众环评中的参与才能得到落实,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贯彻执行。 2、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的研究 要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必须对如下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1、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我国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2、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的现状及问题;3、国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4、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的最佳形式和模式;5、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应遵循的原则;6、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部门职能分工的原则和标准;7、促使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并积极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法等。 3、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种立法之间难免出现重复、交叉和矛盾。为了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确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各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在这种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再由各部门、各地方将自己的职责具体化。这样就形成一个具有系统性和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体系。这样的一个立法体系是保障法治社会各行政机构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4、建立退耕还林与禁伐的良性制度 关于退耕还林和禁伐的决定。1998年特大洪灾后,为了保护森林,提高森林的覆盖率,政府作出了退耕还林以及天然林禁伐的决定。数年来,该决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一些地方在划定天然林区域时受到阻碍,一些地方的天然林还在被砍伐。这就需要我们研究这个决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原因。 法律是确立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协调人们利益的手段,但我们的立法在较大程度上只关注秩序的形成,而忽视被规制对象利益的平衡;只重视社会公共利益,而轻视被规制对象的私人利益;我们的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注重法律的强制性,认为既然是法律,就必须被得到遵守并且肯定会得到遵守,而很少研究法律为何不被遵守。影响法律被遵守的因素很多,但最关键的是该法律是否考虑了被规制对象的利益问题。具体就退耕还林的决定和禁伐令而言,实行退耕还林计划,将导致3700万人无地可种,更多人的耕地占有量将减少,从而减少粮食拥有量,如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的退耕还林,将导致四川甘孜州农牧民平均每人减收粮食48公斤。为了保护天然林而实行的禁伐,将导致天然林所在区域政府和人民收入大大减少。如在贵州省黔东南地区,1998年“木头经济”为财政提供1.33亿元,1999年提供7639万元,而2000年预计要锐减为900万元,因而导致严重的工资拖欠问题。所以,禁伐令的实施将严重影响林区农民的收入及生活和林区政府的财政状况。政府的决定如果无视此现实,将导致该决定的低效率实施,数年来的现实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必须看到农民也是经济人,他们是规范遵循者,当他们发现遵循现有制度会使他们的状况比遵循原有制度更差,那么这种制度就不会被得到普遍的有效遵守。所以,政府应该提高对被涉及利益农民的补偿标准,以尽可能地达到其损失额,重视被规制对象利益的平衡、重视被规制对象的私人利益。我们的立法应该考虑如何使国民守法,而不仅仅考虑违法以后如何处理;我们的制度应该立足于对不良行为的预防,而不仅仅是对行为人的处罚;我们的立法者应该对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进行协调,而不偏废任何一方;还应该对法律的效率有一个全盘的量化的科学分析,而不能仅仅关注目前的支出。只有这样,才会有高效益、高质量的法律出台。 5、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权益侵害现象往往具有潜在性、累加性、滞后性和公害性,因而确有预测环境影响和防范相应损害的必要。为此,各国均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将公众参与作为执行该项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建设与开发的审查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可能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因此,我国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公众参与条款,使用其具有约束力。同时还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充分肯定事前评价的预防功能,又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国环境评中的公众环评中的参与才能得到落实,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浅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局限性;缺陷;完善 当今,新技术的不断运用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然而人们在享受科技发达、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发现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各种资源短缺、生活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保护环境刻不容缓。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已远远跟不上现实生活的需求。因此,当前我国环保工作最紧迫的任务就是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环保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环保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 关于我国环保法律的局限性和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许多法律规定的设计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3年,虽然贯彻了当时十分先进的“协调发展”理念,但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尚未达到相应高度。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形成可持续发展共识,《环境保护法》已经颁行。因此这部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彻底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好多制度是缺失的,如:公众参与制度,风险预防原则,生态补偿机制、清洁生产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等。 (二)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重视不足,偏重于污染防治,导致我国自然资源的滥用、破坏以及整个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使人们衍生出环境保护仅限于污染防治的模糊认识,加剧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致全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 (三)环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救济途径十分不通畅,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更加严重。环境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也是由环境法律法规明确加以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的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法律制裁。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往往在环境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法律责任主体。权力与权利配置的空白,政府责任的忽视,使得实践中环境法律责任的难以明确。也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无从救济。也就是说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还远未充分发挥。问题集中反映为环境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在环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环境诉讼遭受诸多尴尬,出现许多一般民诉,行诉中不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的现象 ,最终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更加严重。 (四)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 除上述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外,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一些别的问题,比如很多环保相关的规定只停留在政策上还未法律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少衔接,法规中逻辑结构很不完整有行为无后果等等不一而足。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很大程度上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使其上升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1)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2)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确立处理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原则,明确国家环境管理权力与公民环境权利的配置方式。(3)确立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体制,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生态规律设置生态区域管理为主的新型管理体制。规定环境管理的权力分配、协调、运行、监督的基本规则。(4)确立公民环境权,规定环境权与民事权利、行政权力的关系与协调原则。(5)完善环境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6)建立专门的环境程序制度,根据环境权运行的特殊性,确立环境司法救济以及其他救济的方式与程序。(7)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风险预防、代际公平、全过程控制、公众参与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重新构建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充分认识市场规律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引进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与措施。 (二)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由于指导思想、观念,立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从根本上克服环境立法的“缺陷”,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笔者认为在立法中重点要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扬环境立法民主,法律法规完整和可行,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地方环境立法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发,坚持为保护环境服务,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以环境的保护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要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三)执法与司法需要改进 行政主导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大特点,环境保护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近几年环保行政主导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四)完善环境保护中公益诉讼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毋庸质疑的,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和近几年理论界的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法的立法是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1]。笔者认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以保障诉权的行使。同时,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笔者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应置换为承担损失,且以承担直接损失为限;恢复原状应置换为恢复原态且以恢复到破坏前的初步生态为限,这并不意味着损害者的责任将会减轻,因为各种承担方式是可以合并适用。 (五)通过立法保障环保科研投入 一般说来,环保科研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二是通过国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第一个途径是环保科研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的现状是,所投放的资金远远达不到实际所需。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因为自身利益等问题,环保科研资金的发放往往不到位。 如何加大和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必须将其上升到政策甚至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严格规定环保科研资金的投入比例,投放到位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严格执法,并且要完善官员问责机制、考核机制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是宏观调控方面的要求。具体到微观层面上,即在市场层面上,应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应努力做到:“(1)把环境代价列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定中,以扭转将环境视国家或转移给后代的趋势;(2)更充分地使社会代价和环境代价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以使各种价格能够恰当地反映资源的相对稀少和总价值;(3)在制定经济手段和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使用市场原则。” 三、小结 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不可期望于一触而就,但是面对全球和我国国内现实的迫切需求,我们又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问题常常没有国界,国内环境问题常常也关系到世界环境问题,因此也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基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国外环境治理举措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道路,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现代社会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 要:中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以此为契机制定了多部规范,初步构建了中国海洋环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在多年的实践中,仍然导致了海洋环境保护现实问题的凸显。结合实践与立法,尝试提出了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强国 由于海洋潜藏着大量的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其开采也愈来愈加频繁,使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近几年大力宣传环保的基础下,公民对于环境的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即便如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不仅是海洋环境的规范值得我们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落实更值得我们总结,把脉问诊,不断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摘 要:农业在海南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发展好海南的农业,才能推进海南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农村发展,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前,海南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在整体上十分严峻,制约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但是在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体系化程度不够、地位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南极环境保护法律规制 [摘 要]近年来人类在南极地区的活动越发频繁,南极环境面临多重威胁正承受着来自多方的压力。国际社会,尤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渐渐意识到保护南极环境的意义,意识到保护南极环境、维护南极生态系统平衡稳定是人类和平、长久利用南极的前提和基础,必然不能忽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要始终秉持南极条约体系中养护南极资源、保护南极环境、维持南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要形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长久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造福全人类。 [关键词]环境保护;南极条约体系;可持续发展 人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的足迹遍布地球上的每一寸土地,南极作为“世界第五大陆”、“自然科学的天然实验室”和“全球气候的调节阀”自然更是不例外。各国科考站相继在南极大陆建立,科考团队不断探索南极奥秘,探险者的探险精神充斥着整个南极大陆,旅行者们也不甘落后地踏上南极这片地球净土。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导致的后果是南极环境的恶化,例如南极上空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带来的南极冰山融化使得海平面上升等,南极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演变成为了世界关注的焦点。 1 南极环境现状 南极的一切似乎都与世隔绝,南极的静谧与城市社会的喧嚣遥相呼应,但是人类无限的智慧让遥远的南极好像来到了眼前,让它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生产工业化和科技革命给南极洲带来了各种环境问题:废物丢弃、过度捕捞、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毁损、过度资源开发、旅游行为等。南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更加突出,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例如,迈入21世纪的南极却极度创伤,卫星数据显示南极臭氧层空洞面积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南极环境整体结构是存在缺陷的,不均一和不平衡的特征较为明显,环境结构的不稳定势必导致南极景观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因此也造成了南极大陆边缘无数大小冰川和大部分的露岩区,这些地区成为动植物主要栖息场所和人类活动的主要地带。另外,景观单元的多样性使大陆边缘成为整个南极地区景观分布最多的地区。当然,景观稳定程度和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能力,与景观的自我修复能力息息相关。 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尤其是在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区域范围不断拓展到南极地区,打破了南极地区生态平衡,破坏了南极地区的环境,虽然人类活动影响是区域的、局部的,但是势必对整个南极地区的环境产生影响。从原始的捕鱼狩猎,到现今的科考勘探,人类一味地索取都或多或少地伤害着南极。又因为自然条件限制,长期低温寒冷,使人类的污染废弃物会长期存在。温室效应导致南极冰川大面积融化,作为“全球气候的调节阀”的南极功能效用降低,势必影响全球气候、打破全球生态平衡。因此,维护南极地区稳定,保护南极地区环境迫在眉睫且势在必行,对维护地球环境和保证人类生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南极条约体系的价值 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是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优秀和其他多个南极相关法律条约共同构成发展起来的,包括1964年《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以及未生效的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同时还包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建议和措施。该体系秉持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和平、科学和环境保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确立了南极条约体系在国际社会中的优秀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南极条约》本身的有效期限是在1961―1991年的30年之间,现已期限届满,但是世界各国还是以南极条约所规定的那样看待南极。说明该体系在维护南极的态度上是诚恳的,措施是有效的,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和贡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2.1 《南极条约》的价值所在 《南极条约》既是南极条约体系的优秀,又是该体系的基础。首先,《南极条约》明确了和平利用和科学发展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序言中写道:“承认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这就要求签约各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应该以和平的态度对待南极。其次,《南极条约》的签约国基于签约在科学领域形成了有效的国际合作方式,主要集中在科学数据交流互通、科技人才相互交流经验学习、国际组织之间合作三个方面。再次,《南极条约》提出了冻结领土主权要求。这项要求被视为南极条约最大的贡献,虽然《南极条约》期限已满,但是世界各国仍然按照该条约规定的那样遵循着领土主权冻结原则。这项原则让南极主权暂时独立于世界各国,“主权自主、自成一国”。主权独立也就意味着不得侵犯,有利于保护南极地区的和平安定。最后,《南极条约》规定了对南极生物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其中第9条就规定了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生物资源,但是并没有在实际行动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直到《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出台,真正意义上有了南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对南极环境保护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本文件虽未生效,理论上却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后来有关南极环境保护理论提供了宝贵经验。《南极条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保护南极环境,这是世界各国针对南极问题思想上的又一次升华,为后来保护南极环境提供了借鉴。 2.2 《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的重要性 《南极动植物养护议定措施》是在1964年的第三届缔约国协商会议上制定的,宣布南极地区为特别自然保护区,旨在保护南极动植物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研究利用南极动植物资源。它规定了一系列维护南极生态平衡的措施,禁止任何破坏动植物生物圈平衡的行为。只有经过特殊许可才能在一定限制范围内损害生态物种。该议定措施以附件的形式列举了特别保护物种和具有突出科学价值的特别保护区,在保护南极动植物资源方面贡献较大。 《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在维护南极生态系统稳定方面也贡献了一份力量,很好地保护南极环境。 3 南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制度 南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制度,最主要的是找到责任承担的主体,按照公约规定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在南极从事损害南极环境活动的国家、法人组织或者是自然人。因为很多旅游活动范围已经延伸到南极地区了,所以主体有可能是法人组织或者是自然人,而国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多数是因为科考行为导致的损害。笔者认为对待南极环境保护问题应当实行严格责任,《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责任附件六》第6条也规定了严格责任制度,只需要证明损害行为是因某个主体的行为造成的,并且该损害属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所不容许的,而不管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应当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 南极环境保护体制必须在整体上维护南极环境:第一,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行为主体应在第一时间停止损害行为,世界各国共同监管南极,着重监督针对南极的毁坏行为,态度一致勒令损害主体停止侵害。第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责任主体必须针对破坏部门尽可能恢复原状,在这里赔偿损失应该看作是惩罚性措施,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增加其损害行为后保护南极环境的责任,例如,追加更多出资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第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不仅是南极条约体系各国甚至是世界各国都要尽力排除南极损害阻碍,人类在南极地区的索取应该更多地还给南极,这样才能够形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会给人类来带来的是长久的生存和无限的财富,保护南极地区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题中之意也是必然要求,更好的南极能为人类提供更好的基础。维护南极环境将会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利。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村的经济得到大力推动,城乡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城镇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威胁和挑战。该文旨在考察农村环境在城镇化背景下的现状以及目前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从法治的角度提出保护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促进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从而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课题。 1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环保设施几乎都建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被忽视,致使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目前,农村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化肥农药及地膜污染严重。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巨大,甚至已经超标,加之,大棚的普及,农用地膜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不仅使土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而且还危害人体健康。(2)农村的农作物秸秆的燃烧造成了农村的空气污染,还有农村的畜禽粪便污染加剧,由于我国的畜禽养殖场大都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所以,畜禽的粪便处理就造成了问题,养殖场的污水排放问题,污水得不到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里,污染水源,同时还会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还有,畜禽摄入并排出的过量的氮磷对环境的污染[1]。(3)农村生活垃圾未能得到及时处理。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也不断增加,垃圾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使周围的环境恶臭,蚊蝇滋生,不利于人体健康。(4)乡镇工业污染。农村的乡镇企业虽然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解决了当地的就业,但是,由于乡镇企业的布局不合理,加之,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力度不够,使得乡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量增加,工业废气、废水、废渣大量排放,污染了当地的大气、水源,导致农村的天不再蓝,水不再清,空气不再清新。(5)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环境的改善以农村环境的污染为代价。现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而农村环境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是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城市的污染向农村的转嫁。《中国环境绿皮书》认为,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个新特点是由城市向农村、由东部向西部转移[2]。城市垃圾大量运往农村,随意倾倒在河流、田间,堆积成山,时间久了,垃圾渗到地下,污染当地的水源,危害人体健康。 2 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 2007年,国家环保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对我国农村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从宏观上指出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和目标,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3]。尽管国家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但是,实践中农村的环保问题与立法相脱节,比较落后,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 首先在立法上,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的地方层面的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护防治法》等法律,地方立法层面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我国已经制定并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2]。但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在执法上,《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的环保意识本来就薄弱,加之,乡镇条件落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不够,环境监测、执法能力,网络化建设,环保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比较落后,对违反破坏环境的行为执法约束力不够等问题,制约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 3.1 农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缺乏公众参与 所谓环境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在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4]。在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及其淡薄,就是农村干部,他们的环保意识也是很模糊,只是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以牺牲当地的环境为代价,乱砍树木,乱捕杀野生动物等,“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完全不在乎环境的好坏,只看到了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违背了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律。 环境保护靠大家,维护环境只靠政府的力量还是不够的,只有真正地全民参与,才能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然而在农村,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环保意识淡薄,加之,农村对环保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环保组织缺位,农村环境的保护自然就缺少公众及社会组织的参与了。 3.2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环境立法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我国只有针对城镇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卫生管理办法》,但是没有关于农村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的立法中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少,以城市为中心,未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问题保护的问题,城市与农村的落差大,由此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位。其次,在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和环保执法手段等方面地方环境立法也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和空白。再次,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立法思想陈旧,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精神,立法技术落后,立法能力有待提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 3.3 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缺位 《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的环保执法体制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市政府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为最基层的。这样,就会造成执法主体势力割据,权利分散,权责不明,基层的环保机构会成为上一级环保机构的附属机构。同时,乡镇一级并没有设专门的环保机构,而县级环保部门对乡镇的环保事务的监管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乡镇接受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入驻农村,使得城市的污染转移到农村。加之,农村的资金投入不足,执法队伍建设薄弱,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地惩处,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变得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5]。 3.4 农村环境违法成本低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污染者和破坏者所承担的成本低,甚至在农村都没有成本可言,乡镇企业就会肆无忌惮地污染当地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后的负担则会转嫁给当地的居民和政府。目前,我国的资源及环境的核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成本无法计算,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使用以及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还力不从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譬如排污收费制度,尽管它对污水的排放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但是,无法将外部性全部内化,而且排污费实行的补助原则,还会将80%的费用返还给企业,加之没有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得污染严重的局面还是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4 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措施 4.1 树立法治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环境保护要法治不要人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法》修改后,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农村环境的保护更是要提上法治的日程,将农村的环保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及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摒弃环境保护靠政府,转变旧观念,引导宣传法治的观念来保护农村的环境,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调动人民群众的环保积极性,实现政府和群众共同治理农村环境。农村学校、村委会要积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定期向人民群众开展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思想上改变旧有的观念。 4.2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填补立法空白。要立足全局,科学立法,在立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立法要坚持公平、持续、协调、生态安全的原则。把农业、农村、农民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制定专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6]。在立法中做到城乡均衡发展,另外,填补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农药的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和环保执法手段等方面的欠缺和空白,通过立法填补空白,以保证有法可依。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保障权,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立法,保障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统筹城乡环境一体化发展,农村环境保护法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与国际环境法接轨。完善环境标准与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收费制度等,建立农村环保责任制度。 4.3 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环境执法是保障环境质量的手段和关键。要改善农村的环境质量就必须完善环境的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首先,完善环境保护的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构。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各地的环保工作由统一的环保机构行使职权。其次,法律中明确界定执法责任,依法履行职权,按“有权必有责”来确定执法责任,对环境执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考核。切实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如改排污浓度限定为总量限定、提高收费标准等。再次,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环境保护的许可、审批、收费、赔偿、强制执行等程序。最后,提高执法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执法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4.4 完善监督制度 在坚持原有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监督机制,建立内外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环境监督制度。发挥上下级政府间的监督、环保机构内部的垂直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共同起作用的监督模式,尤其要保障公民的监督权,鼓励并奖励公民检举和揭发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如电话、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尤其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行政监察制度,按照“有法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完善地方立法的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以及违宪、违法的专门审查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定期的清理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从旅游环境保护的视角出发,对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环保设施建设及旅游者行为的相关条款进行研究梳理,进而发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在内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同时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为相关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推动旅游环境保护进程。 关键词: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策 一、研究综述 (一)旅游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旅游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针对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问题展开。李健(2006)、赵慧丽(2010)分别针对旅游环境承载力、农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草原生态旅游的开发在生态环境领域展开研究。姜明星(2012)、陈娟(2011)分别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水域环境、海岛旅游开发在旅游资源领域进行了研究。黄家玲(2011)、范钧(2014)分别针对旅游者生态意识、游客环境责任行为的影响因素、构建游客管理体系三方面展开研究。陈觉(2013)、Hielke(2007)分别针对景区前后台环境污染问题、景区交通设施的影响、旅游区饭店设施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旅游法律法规研究综述 旅游法律法规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资源保护法、旅游立法、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几个方面。章尚正(2010)对于如何完善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探讨。刘海洋(2005)、张补宏(2008)分别针对立法缺失、立法创新及立法体系的构建展开研究。彭荣胜(2012)、牛婷(2010)分别针对法规内容不完备、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展开研究。胡抚生(2012)对地方水资源法规执行效能、旅游综合执法的体制机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总结评论 综上所述,在旅游法律法规领域的研究多从立法模式、法规内容及执行效能等角度展开,把旅游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未能将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分离出来研究。本文将把这两个独立的领域结合,从旅游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来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环保法规内容及执法与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展开对策研究。 二、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四部高位阶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都接近50%,对旅游设施、资源及游客的规定较多。各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所占比重较少,四川和北京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较多,浙江省侧重于旅游设施的环境保护,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及活动做出的规定偏少。由此可见,不同区域对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有差别的,部级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旅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关于旅游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较为单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旅游产业范围内,部级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旅游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绿色饭店标准》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总体比重较小。其中各省旅游条例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分别只占7%左右。各部法律法规关于旅游资源、设施的规定较多,关于旅游者的活动行为规定处于淡化状态。其中《旅游法》在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环境保护规定总和约为7%,其中环保设施要求占1.8%,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分别为2.7%左右。由此可见,《旅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能够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法规内容与时代脱节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很多全新的情况对旅游环境设施、资源保护等法律的执行提出挑战。一是新兴旅游产品的出现,例如“智慧旅游、低碳旅游”的兴起等一些新项目建设及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景区条例却缺少与之对应的条款。针对这种执法“瓶颈”政府部门还没有对相关景区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二是新技术的出现,如《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对水资源环保设施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已应用于世的新技术设备和产品却与相关条款不协调,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或景区的环境污染加重。法规滞后性会带来负面的联动效应,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地方法规与部级法规缺乏有效衔接 我国已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部级法规在内容上不可能对各个行业规范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要求每个行业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因此,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基础上做好地方法规的调整与完善,使之与高位阶法有效衔接。《旅游法》作为旅游产业的高位阶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旅游法规之间的衔接做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各地方法规的修订与完善。然而,在地方性法规中,除《云南省旅游条例》针对《旅游法》做出修订并与之衔接外,其他省市尚没有对各地方旅游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旅游法。 四、完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增加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 旅游法并没有涉猎过多的旅游资源保护,而是将低位阶法没有涉猎的、有旅游特点的问题进行规范,同时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一样可以适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然而众多低位阶法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淡化环境保护的情况,相关环保部门和旅游部门需要重新审视由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适当地增加和调整法律法规内容或制定新的法规政策,强调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二)旅游环境保护法规内容应与时俱进 作为旅游立法机构,应依据旅游行业的动态性,适时出台新的旅游法规,修订已颁布的旅游法规,有效地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旅游法规需增加“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等内容,强化对旅游环境的保护。针对发展低碳旅游、智慧旅游的景区,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环保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增加相关环境保护内容。随着旅游的发展,游客更加倾向于乡村游、古镇游,因此旅游部门应当对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克服“重城不重乡”倾向。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与部级法规的衔接 不同位阶相关法规之间有效的衔接是实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景观的管理权分别归属于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如果《旅游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归属于旅游部门,必然引起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云南省旅游条例》作为《旅游法》实施后首部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本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在内容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地方法规对部级法规的技术支持。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地文、水域、生物、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及游客行为等相关条款的研究梳理,认为旅游法律法规在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及执行与监督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在旅游法规环境保护内容方面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内容的比重,及时更新相关条款,突出地方环境保护特色,增强法规强制性,提高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的衔接度。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把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旅游环境保护由末端治理转化为源头控制,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海洋资源保护非常必要性。一方面这是吸取陆地资源已经破坏严重、生态难以恢复的历史教训产生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重视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前言:除了是孕育生命的摇篮,海洋对人类而言,还是巨大的资源宝库,蕴藏了大量人类所需要的食物资源、药物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能源,并为人类提供了舟楫之便和各种优美的自然景观,是各大陆人们进行商业、文化交流以及迁徙的重要通道和文化、娱乐尤其是旅游发展的一大场所。长久以来,海洋以其自身的环境承载和净化能力为维持人类与自然界的平衡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海洋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洋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个类型 所谓自然资源,是能够为人们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从最广泛意义上说包括在改造自然与征服自然过程中自然界一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它包括有形的土地、森林、水体、动物、植物、矿藏和无形的光、热等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资源。自然资源经过人类劳动投入和改造就成为经济资源即社会财富,它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 (二)海洋资源的定义及其特征 有的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海洋资源的内涵,认为从狭义上讲,海洋资源是指与海水水体本身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和能量。也就是说,海洋资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蕴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矿藏资源。广义上讲,所有在一定时间内,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当前和未来人类福利的海洋自然环境因素都称做海洋资源,通常把港湾、海洋航线、水产资源的加工、海洋中的风能、海底地热、海洋景观、海洋空间以及海洋的纳污能力等等都视为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的自然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海洋资源是不依赖于人类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存在于海洋空间的自然要素和自然条件,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其二,海洋资源是地球生物圈的组成部分。生物圈理论指出,地球是由大气圈、岩石圈、水圈构成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洋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底土之中。其三,海洋资源没有凝结必要的社会劳动,即海洋资源是非劳动产品,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的物和社会财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恩赐。其四,海洋资源具有质、量、形态、时间、空间等多种自然属性。 二、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一)海洋资源开发过度,严重衰退 近年来,我国近海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以海洋渔业资源为例,我国近海传统优质渔业资源日趋枯竭,生物资源严重衰退,一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中华白海豚近年来数量骤减,已成为濒危物种,斑海豹、宽吻海豚、江豚、克氏海马、黄唇鱼等国家保护动物也遭到人类过度捕捞。80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有海洋机动渔船27.9万多艘,其捕捞强度大大超过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由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大多集中于我国近岸海域,强大的捕捞力量与有限的作业渔场、薄弱的资源基础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渤海优质鱼类占总渔获量的比例已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50%下降到不足30%。由于掠夺式的捕捞生产,使主要经济鱼类品种逐渐衰退,海洋生物之间的平衡被打破,种群交替现象明显,导致渔获物构成的营养级水平逐年下降,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日益加剧,给海洋渔业生态循环和资源恢复带来很大难度,海洋捕捞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水平低 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不合理、水平低是造成海洋资源破坏与浪费的一大原因。由于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对海洋资源环境的总体规划,造成了海洋产业布局的不合理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如砍伐红树林,把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破坏而进行水产养殖区建设等等,未能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可利用条件确定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把资源和经济增长优势变为劣势。不合理和低水平利用资源的后果往往是资源的浪费,不能让海洋资源向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转化。 三、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 (一)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 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有关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直接保护海洋资源为名义的法律,但是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都涉及海洋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后,沿海各省市大都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使其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并保证其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仍显不足;海洋资源管理综合性法律和专项管理法律法规稀缺;我国管理海洋事务或活动的机构众多,制定海洋法规部门众多,条块分割十分严重,造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系统、不协调等。 我们必须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加强薄弱环节的立法。 四、结语 海洋环境保护这项艰巨的工程不是靠一个公约或几个合作议定书就能完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能预防和解决所有的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威胁,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对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努力了不一定有收获,但不努力一定没有收获。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有关秦代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 【摘要】我国古代是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国家,环境保护与农业生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放利用,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很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秦代沿袭了先秦时期关于利用自然资源和朴素的生态学思想,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田律》《商子》《吕氏春秋》有关思想的分析,简要论树秦代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田律;秦代环境保护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而,不少优秀的思想都在这一时期产生。秦代沿袭了先秦时期关于利用白然资源和朴素的生态学思想,秦朝的《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中都有一系列的关于按照季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但是秦朝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力度反而有所退步。这主要是由于战国中后期商鞅变法的实行,在秦国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构了新的环保法制,更多的是侧重农业生产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对较弱。 商鞅变法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整个秦国土地资源进行“规划有序”的开发,在其规划范围内建立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商子》的记载涉及大规模开垦宜农荒地、对全国生态环境资源实施统一规划与合理利用。但这些措施也会导致相应的危害后果。例如,因商鞅变法引起的人口的快速增加,放开土地买卖禁令导致土地兼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也有重要的负而影响。 秦代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和保护,可以从《田律》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印证。从比较史的角度讲,中国人公元前3世纪诞生的云梦秦简《田律》应当是世界上第一部自然保护法典。① 《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条文,其内容涉及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农业、手工业、商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其条文包括了对涉及生产生活的所有生物资源的保护:“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② 从这段法律条文来看,其涉及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如飞禽走兽和水生动物,各类植物幼株,以及对农业至关重要的河流水道等等,而且规定了白然保护的时限,长达近半年之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代注重农业生产的同时,也注重时令、有一定的“时禁”思想,充分体现了先秦时“以时禁发”的生态环保思想,也是对伦理的维护。 而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竹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类似的规定: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陧水泉,燔草为灰,取产卵觳;毋杀其孕重者,毋毒鱼。③此律文是关于生态保护的法令,条文中规定了所有吏员、庶民、刑徒、奴隶,不得在春夏雨季砍伐山林、堵塞水泉,烧草为灰,不得取幼兽幼鸟,不得取卵,不得杀害有孕的动物,不得毒鱼。 从云梦秦简中我们还可看出,秦时还划出禁苑,禁止人们入苑捕猎、打扰禽兽。《田律》中规定:“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摩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④这一条文规定为了切实保护苑内禽兽,秦时还专门设置了禁苑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可见,秦代禁苑管理的法律是非常严酷的。对禁苑的严格管理,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朝廷的经济利益,同时客观上形成了野生动物的庇护地,有利于动物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狩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吕氏春秋・上农》记载有“野禁有五:地未辟易,不操麻、不出粪;齿年未长,不敢为园囿;量力不足,不敢渠地而耕农:不敢行贾,不敢为异事;为害于时也。然后制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人不敢灰谬缉网,置罩不敢出于门,是苦不敢入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名为害其时也”⑥通过制定相应的乡野禁令,对妨碍农时的一些行为进行干预,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从这里可以看到,当时吕不韦仍然主张“重农抑工商”,提出了“制四时之禁”的主张。结合《田律》的内容来看,“制四时之禁”的主张则是对当时秦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反映。《吕氏春秋》当中的相关内容可以从从侧而证明秦代已经存在相应的环境保护律令,但是多是对先秦生态环境保护的沿袭。这体现吕不韦在《吕氏春秋》当中详尽阐述“月令”的相关内容,却足以说明当时秦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远不如“月令”完备,否则他就没有必要这样做。对《吕氏春秋》中的环保思想进行传承,可以为现实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历史文献资料,对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仍有许多学习借鉴意义。 通过对《商子 《吕氏春秋》《睡虎地秦简》三部文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秦代是已经建立了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制,并且对全国生态环境资源实施统一规划与合理利用。但是,商鞍在秦国重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西周时期相比较必然处于较为简略的状态,并且随着土地开放令的实行与人口的增加,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被极度弱化,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则被完全取消。因此,对秦代的环境保护应加以分析,即环境保护法律是对庶民百姓的,不是对统治者的。这也使得秦代的环境保护律令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职业资格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学 [摘 要]渗透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实践式教学不仅对讲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师提出了高要求,也需要其他课程授课教师的配合,综合贯穿于整个专业课教学。要加强不同课程任课教师的沟通,掌握职业资格考试的动态及对专业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环境工程本科课程的整体教学效果,使广大学生受益。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5)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6)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些是本科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如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中,在《环境法规与标准》的环境法规方面,要求“了解我国环境法规体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专业环境保护法规及政策的优秀内容”;在环评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科目中,考核的是“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但本科专业教学,尤其是选修课程的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结合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这门课程着重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简单介绍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具体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的内容可放在水、气、声、渣的监测和污染控制技术中介绍;“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则强调它们与前述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其他内容只要求简单了解。
经济政策论文: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进展综述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王金南 高树婷 李晓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起始之年,国家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重视创新、改进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来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的讲话也多次强调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促进新时期环境管理工作。这些环境经济政策领域包括环境资源产品定价、生态环境补偿、环境税费政策、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政策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对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意愿和决心。此外,《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年度国务院政策文件也就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要求。各有关部委编制的部门“十二五”规划也从各自工作领域角度提出要创新利用和落实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以更好地开展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如农业部下发的《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涉渔工程生态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要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法规;国家发改委主导制定的《“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出要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环保部还首次制定出台《“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政策出台的主导部门分布来看,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家财政、发改部门,其次是环保、税务部门,再次是水利、林业、国土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类别以水价、电价、补贴、税费和税式支出等税费定价政策以及规范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政策为主,对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类别而言,出台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很少,多是在有关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开展该方面的探索或要求加快改革进程,早日构建相关机制或制度。尽管2011年在国家层面,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文件出台较少,但是这些领域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探索在加快推进。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地区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本地区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开展了多样化的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政策制定、出台和实践也取得较大进展。 环境资源产品定价 环境资源定价政策改革积极推进,水、电定价政策改革仍是2011年改革“热点”领域,理顺水电定价机制,促进价格合理上涨是基本趋势。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价、电价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予以指导或规范。《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类电价定价机制,推进水价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构建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也就水资源费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及使用专门出台政策文件予以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等。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加强排污费的稽查、促进排污收费的信息化能力建设等。多个省份开展了污水处理费改革,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促进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水平合理上涨。 1、水价改革成为社会的广泛“争议区”,建立规范性的水价定价及水价调整公开机制成为水价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省市水价总体上呈加价发展趋势,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供水企业成本与水价的倒挂问题。2011年水价上调步伐主要集中在下半年,这主要是因为第四季度国内通胀水平有所回落,通胀压力缓解。自10月份以来,福建厦门、浙江义乌、湖南郴州等20多个城市,已召开过上调水价听证会;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底相比2002年底,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四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3.33%、58.25%、46.67%;截至2011年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为2.6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2%;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8%。由于一些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及水价上调幅度是否合理存在较大争议,不少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范水价听证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促进水价成本调整听证的透明、公开。如湖北省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供水企业调价成本、成本监审和结果均要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如不按规定公开调价成本,调价将被终止,企业也将受罚;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必须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供水企业如果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其价格调整。在水价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到底水资源如何定价、水价成本高还是低,不同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看法,社会公众认为通胀水平较高,水价听证“逢听必涨”,而且供水企业成本不透明,因此对水价改革存在质疑态度,导致一些地方社会公众参与水价调整听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社会公众“被代表”问题;供水企业则认为水价太低,难以维持供水服务的正常运营。然而,一些地方出现的供水企业水价调整听证会上“集体哭穷”,背后却是财报数据“全线飘红”现象也令人深思。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18家水务上市公司均公布了2010年年报,年报显示,2010年,我国水务上市公司全部实现盈利,无一亏损,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58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78%,平均销售毛利率40.02%。从水价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看,需要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坚持“保本微利”的改革思路,同时要平衡好供水企业、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水价改革中的各自角色定位,并促进水价调整程序的透明、公开。对企业来讲,要如实公开其水价,水价到底是高还是低要让社会公众彻底、如实了解;对社会公众来讲,则要履行好水价听证的参与权和信息公开知情权,积极参与到与其利益攸关的水价改革中;对地方政府来讲,则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规范,一方面,要推进水价调整听证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做好水价调整的价格监管,在坚持城市供水基本保障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坚持“保本微利”改革思路下,确保水资源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对违规水企予以制约和惩罚,防止供水服务的“过商品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水价改革的社会可接受性。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差别水价政策实施的新模式。如江苏省南通市将差别梯级水价政策与企业环境行为评级联动起来,对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和黑色的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被评级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其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0.3元/立方米;评级为黑色等级的,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0.5元/立方米。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当环境行为评级达到黄色及以上后,污水处理费即按正常标准执行。#p#分页标题#e# 2、电价改革逐步深化,规范电价秩序,稳步推进实施火电厂燃煤机组脱硫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是2011年电价改革的重点。 2011年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规范电价秩序及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扶持政策受到国家重视。有关部门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二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三是,规范节能电价政策及减少电价改革对社会民生的影响,如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四是,扶持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如要求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以通过价格手段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由于2011年能源需求增加较快以及高耗能产业2010年停限产后恢复较快,加剧了部分地区的用电紧张形势,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又有所抬头,为此,发改委于2011年6月份专门下发了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对各地电价政策进行复检,强调禁止一切形式的优惠电价政策,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强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核查复检措施对国家电价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山西、陕西等不少省份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积极规范电价市场秩序。此外,调整非居民电价和推进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也是2011年电价政策实施的重点,不同地区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的行业范围及深度有较大差别。山西、青海、甘肃等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上网电价平均提价2分/千瓦时。其中,山西省提价3.09分/千瓦时,调整幅度最大;贵州省调整幅度相对较小,提价1.24分/千瓦时。自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6月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截至2010年12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各地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大小不一,一些地方落实不力,主要原因是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2011年继续推进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仍是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在这一宏观政策背景下,不少地区也出台政策文件推动高能耗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一些地方也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的监管考核提出了要求。如甘肃省对部分超能耗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0.25元/千瓦时的惩罚性电价。江西省制定了进一步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公布了2011年部分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名单(主要为钢铁和水泥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按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性用电在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并且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差别电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差别电价、缩小执行差别电价范围、推迟差别电价执行时间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浙江宁波市对首批93家不锈钢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价0.3元/千瓦时。浙江省也下发通知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3、不少地方提升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达到0.7元/立方米水平。 污水处理费改革主要集中在提高征收标准及提高征收率。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数据,部分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北京为1.04元/立方米,唐山市为1.10元/立方米,上海市和南京市为1.30元/立方米,苏州市为1.33元/立方米,广东湛江市区水价污水处理费由0.86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大连市污水处理费将由0.6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佛山顺德区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0.8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非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湖南长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大多城市已经达到了0.7元/立方米水平。4、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许多地区的排污收费征缴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升。2011年,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200余亿元的排污费收入在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排污费征收额增长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此外,排污费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环保部还举办了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业务培训班,通报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情况,总结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进程,交流排污费征收稽查地方经验。 环境税费改革 环境税制建设在稳步推进,但总体上税制“绿化”改革的步子迈得还比较小。 1、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一些改革前期的研究准备工作正在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副总理在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上也提出要抓紧环境税费“清费立税”,研究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开展试点;为了做好环境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保经费保障情况调查的通知》,评估开征环境税对各级环保工作的影响,研究环保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和措施。有关部委也就环保税改革方案的设计积极沟通和研究论证。但总体上看,2011年环境税费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推广环境税费改革试点,早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p#分页标题#e# 2、资源税改革是环境税收政策2011年改革的热点,改革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自进入2010年,资源税改革进程加快。2010年5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同年底,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12个省份,改革要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原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他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等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变从量计征模式为从价计征,解决了从量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的问题,使得税收工具的级差调节作用得以发挥,也在一定程度利于抑制资源浪费。2011年资源税改革继续加快,9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征方式;10月28日,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等。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优秀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开始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其改革意义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而且,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这样有利于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提升了这些地方政府对因资源开采破坏环境的补偿投入能力。据统计,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同比增长4.5倍。但是从目前西部12个资源大省资源税改革进展来看,如何将环保目标纳入资源税改革并未得到重点考虑。针对资源税存在的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等问题,《“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些政策文件也明确提出“十二五”要继续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等要求,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对于环保部门来讲,要积极参与到资源税改革进程,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成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3、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相关环保税种的“绿化”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但总体上看,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环保税种在调控“经济人”环境资源行为中的作用仍有限,利用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绿色”贸易效用仍有限。 生态环境补偿 加快探索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是2011年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重点。 1、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多项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加快。 草原生态补偿快速推进,2011年出台了若干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支持草原生态建设,并明确了对农牧民的补偿标准。此外,流域、海洋、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仍处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011年基本没有专门性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的优秀问题,即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开始受到重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测算方法、管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2010年底,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11年各有关部委继续开展调研和推进试点,筹备立法前期工作。 2、重要生态功能区、草原、湿地等要素和领域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明显。 201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自2010年国家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以来,40多个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已扩大到12.59亿亩。从有关部门的调查来看,草原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草原生态保护覆盖了全国64%的天然草原,尽管还存在补偿年限较短、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范围较窄等问题。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不断推进的生态补偿制度化建设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3、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试点取得较大进展,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所突破。 河南省在省辖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试点,2011年共扣缴补偿金2804.5万元,而2010年则为4638.2万元,同比下降约40%。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扣缴生态补偿金最多,达到2646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前三位的分别是水质相对较差的贾鲁河(1057.42万元)、惠济河(854.99万元)、颍河(373.88万元)。由于生态补偿金的扣缴主要来自流域内出界水质较差的地区,且出界水质越差扣缴的补偿金也就越多。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流域水环境补偿政策对水质较差流域改善水质发挥了一定激励作用;从水质变化来看,河南全省省辖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COD达标率为96.9%,氨氮达标率为94.9%,较2010年有所提升,表明生态补偿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按省辖市统计,有15个省辖市被扣缴了生态补偿金,金额扣缴排在前三位的是郑州(1098.31万元)、开封(934.30万元)、周口(439.23万元),这三个城市也是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力改进的城市。截至2011年11月,河北子牙河流域累计扣缴流域各地区生态补偿金1.07亿元,水质也有明显改善;辽宁省辽河流域8市扣缴生态补偿金1650万元;陕西省渭河干流西安、宝鸡、咸阳三市缴纳生态污染补偿金在一、二、三季度分别为4265万元、240万元、2255万元,总计8930万元,2011年扣缴的生态补偿金总额是2010年三市因超标而缴纳的补偿金380万元的23倍。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究其原因:一方面通过影响各地区的“钱袋子”“倒逼”这些地区加强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该机制也筹集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2011年3月份,经财政部和环保部批准,新安江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按照试点方案,由中央财政和流域上下游的安徽、浙江两省共同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基金,2011年基金额度暂按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浙江安排1亿元。同年12月,我国第二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即陕西、甘肃两省联合实施的渭河流域省际生态补偿开始试点,这也是我国地方政府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需求自发开展的首例跨省际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两省协议,如果渭河上游甘肃省两市(定西市、天水市)跨界出水水质达到两省协议目标,则陕西省政府每年向天水市、定西市补助生态补偿资金300万元,补偿金来源于渭河下游的陕西省“四市一区”(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p#分页标题#e# 4、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需求,就特定类别或要素的生态环境补偿开展了一些试点探索。 山东省作为国家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省,试点1年,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在探索建设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和法规体系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而2011年6月份发生的康菲石油公司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也暴露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应对能力以及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能力方面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客观地“倒逼”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定和出台力度。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污染事故频发事件,也反映出我国亟需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试点,早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体系。此外,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实践,补偿金标准为800元/亩,2011年发放补偿金3900余万元,基本农田总面积约5万亩;海南省三亚市选择育才镇抱安村实施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只要村民遵守保护森林等相关规定,村民每年每人都可以获得由三亚市政府提供的2400元生态补偿金;云南省昆明市实施滇池污染物提取生态补偿,氮补偿标准为5万元/吨,磷补偿标准为20万元/吨,以激励有关企业圈养滇池水葫芦。 排污权交易 改进污染源减排效率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政策试点探索正在深入推进,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深入推进实施还面临不少制度和政策障碍性要素。 1、大范围推开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是2011年新要求。 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主要污染物交易及碳排放交易,在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多个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有所提及,但目前仍主要着眼于原则性要求加快试点探索阶段,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寄希望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在中国大范围推行的可行性及需要破解的障碍性要素。此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被批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前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一些地方已经在着手编制试点方案。 2、目前进展还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排污配额有偿使用政策方面,在政府“拉郎配”促进下,“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也有较大进展。 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省份正在逐步推开排污权交易,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南、重庆、陕西10省市被批准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一些地区已初步显现成效。如2011年,江苏省从7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有偿使用的排放指标从化学需氧量扩大到氨氮和总磷,依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设计为1.1万元/吨年,总磷为4.2万元/吨年。浙江省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来,截至2011年6月底,浙江省的所有11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共4642家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缴纳有偿使用费8.31亿元;排污权交易计1274笔,交易金额达2.92亿元;排污权抵押贷款累计129笔,涉及金额6.20亿元。2011年12月23日,陕西省在西安市举行氮氧化物排污权拍卖,这也是我国首次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交易配额为380吨,总成交额160.8万元,参与竞拍的企业主要包括陕西比迪欧化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起拍基价为6000元/吨,最高成交价7800元/吨。以上表明,国家试点省市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探索正在逐步深化。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氮氧化物、氨氮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这些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交易试点将会逐步推进。 3、一些地方也在自发探索排污权交易,但交易量大的案例还较少。 自2011年7月始,河北省在全省全面推开排污权交易,要求自2011年5月1日之后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初步确定二氧化硫基准价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基准价2500元/吨。四川省选择成都市率先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将首先从电镀、化工、制革、合成革、印染、造纸等14类重污染行业入手。2011年交易额度较大的案例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山西河曲发电厂、神头第二发电厂分别与神华集团河曲煤矸石电厂、山阴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协议,交易量为8450吨,交易额为4796万元。此外,一些地方也就排污权交易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联动做了一些尝试。如浙江省温州市要求把排污权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在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排污单位,不得进行排污权的出让和受让。一些环境资源交易所也在探索发展模式。2011年12月23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改制为我国首家股份制环境交易所,国家电网、财政部CDM中心、宝钢集团等十家单位入股。碳交易基本上还未开展,2011年仅有少数几个案例,多为示范作用,均为自愿型,如方兴地产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1.68万吨自愿碳减排量。这主要是政策环境不具备造成的,因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均未有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方面的政策出台。在国家层面,也仅是在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政策批准湖北、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着手试点方案编制及配套能力建设。 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政策实践快速推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规范化、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加强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和配套奖惩机制建设成为绿色信贷改革的重点。 1、有关部门正在稳步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实践。 许多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三年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成效,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制度。环保部、中钢协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这是首次由中国政府制定的考虑行业特征的绿色信贷政策文件。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始呈现向精细化和约束性方向发展的苗头,中国交通银行《2011年度交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将绿色一类客户标识细分为十二个领域,并将企业环保信息、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安全状况纳入信贷全流程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多数省市实施了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一些地方积极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额度有较大增加。如截至2011年5月末,上海市绿色信贷表内外授信业务投放量达57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7.07亿元,同比多增19.84亿元,增长16.91%。2011年前三季度,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积发放节能减排贷款462笔,共计300.53亿元,其中,用于重点项目贷款55.85亿元,用于技术创新贷款23.71亿元,用于技改升级贷款28.95亿元;拒绝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贷款申请项目61个,金额13.59亿元;退出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企业贷款5家,金额3.19亿元;收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贷款13家,金额4.02亿元;河北省环保系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企业违法信息达200多条。广西省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4年来,广西环保部门累计向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通报全区企业环境信息3660条。其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340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2371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762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187条,节能环保领域贷款余额为2654.32亿元,同比增长23.59%。2011年1到8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调整压缩贷款4.18亿元,其中对造纸行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四行业涉及的“两高一资”企业,共退出0.64亿元贷款。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开发了“科技之星”小企业贷款产品,贷款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环保节能好、管理模式先进的科技型小企业。截至2011年8月末,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已经向28家企业发放共计5800万元“科技之星”贷款。#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绿色信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表现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并允许企业在修复其环境信用后予以发放信贷。 江苏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地区探索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与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如江苏的江阴、常州、南通等地区将企业划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根据企业的不同“颜色”表现,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以江阴市为例,该市出台了《江阴市环境保护分类评定企业信贷政策指引》,提出“对绿色企业大力支持、对蓝色企业继续扶持、对黄色企业规模不变、对红色企业压缩存量、对黑色企业严禁新增”的信贷指引原则。如果企业“颜色”表现较差,则可通过信用修复来改变“颜色”。南通市推出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度环境行为评级较差而又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允许其恢复环保信用,为其重新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截至2011年10月末,南通市“绿色信贷”信用修复机制帮助43家有环境“污点”的企业恢复环境信用,这些企业重获贷款总额达118.2亿元。 4、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联手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如浙江、山西等地开始重视环保和金融机构加强联动,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其中,浙江省的做法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与省银监局签署《浙江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备忘录》,督促银行机构针对企业环境表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双方共同致力于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一是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提供给银行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二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银监部门研究建立绿色信贷工作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问责制度;三是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由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开展绿色信贷工程建设。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获取限期关停或整改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环境管理信息;二是开展存量授信专项排查,限制对已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信贷;三是做好对“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的考核、检查、评价工作。 5、尽管绿色信贷政策在2011年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绿色信贷政策实践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在很多地区,环保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还不畅。目前主要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向银行提供信息,但银行系统并未将自己的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信息“单行线”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不清楚到底银行是否将环保信息落实到绿色信贷业务中去。二是,信息时效性低。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在信息传输上还无法做到实时对接。环保部门往往是通过月度、季度等形式将企业环境信息报送给金融部门,信息的时效性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标准规范。由于国家层面未有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准则要求,目前各银行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分别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流程和产品。许多银行都推出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额度也较大,但各银行到底“绿”的程度如何,未能有统一的标杆来判定。四是,银行业的绿色信贷实施绩效如何还未得到足够关注。据《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0)》:“在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因环境违规事件受到抗议,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何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效果的评估,持续改进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的绩效,是下一步我国绿色信贷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险 在重点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受到重视,不少地区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险。 1、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原则性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提出要推进硫酸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国务院颁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提出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不少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责任强制险是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已经三年多,但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硬性约束,以及制度环境不具备等客观原因,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地方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参与的方式。不同试点地区的行业类型以及企业数量等有较大差别,也有的地区要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强制性投保。截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保定)、重庆、福建、广西、广东(深圳)、四川、山西、浙江(宁波)、云南、辽宁(沈阳)等省市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总体来看,在高环境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地方试点发展趋势。如江苏无锡市在2011年2月初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三类企业必须纳入责任险范围。一是,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二是,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三是,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至2011年底,江苏无锡市参保企业已达688家,缴纳保费1424.16万元,责任险额7.63亿元。从试点进展来看,实施该政策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意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在于事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服务,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而非仅专注于事后的赔偿补救措施。企业参保前,开展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的技术评估,参保后也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排查企业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减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2011年8月,广西省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强制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环保责任险,并分三步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第一步重点针对环保压力较大的重金属和涉铅企业;第二步重点针对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第三步针对试点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污染责任险的参保对象。2011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这也是国内首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其做法是首先将不同行业的污染企业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划分三个等级,如果企业属于一、二级别的高风险级别行业,则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企业属于较低风险的第三级别行业范畴,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区则选择若干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并鼓励其他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1年福建、四川、山西省也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并未要求特定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是通过选择若干数量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如四川省确定包括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在内的99家企业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单位。山西省首先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因素较大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和支持未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82家企业纳入试点。山西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额主要考虑企业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不同,则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也有所不同。如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累计赔付限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4、一些地区还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优先考虑信贷发放、环保评优评先等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开展了一些尝试。 2011年3月上旬,河北省选择保定市实施试点,首先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存贮、处置企业,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并将这些行业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审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优评先的重要审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将在绿色信贷工作中停止授信,在其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实施限批,并加大对其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共15家企业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投保费为48.4万元,总保额为2150万元。同年6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提出试点工作实施“四个挂钩”,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与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环保信用等挂钩。 5、有的地方为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深入探索,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实施考核。 2011年,主要是湖南省开展了该方面的实践,湖南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做好宣传。每两个月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省环保厅年终考核结果。 6、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迫切需要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推进力度,早日构建高环境风险行业防范应对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我国已经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然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和应对能力,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法规建设层面,均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受损人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经济补偿,致害企业无能力或者不愿为其损害行为埋单,而由社会承担事故危害的后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地方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上利用保险政策工具这一市场化手段分散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在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客观政策需求。随着地方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指引和规范,为地方试点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和支撑。 环保综合名录 节能、节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名录制定和实施稳步推进,环保部主导编制的“双高”产品名录对有关宏观经济部门出台调结构、促转型政策起到了积极支持作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制要求政府基于制定的名录实施绿色采购。如财政部联同环境保护部2011年先后两次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调整了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据统计,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在“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绿色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自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双高”(高环境污染、高资源消耗)产品名录以来,至2010年底,环保部已经先后了四批名录。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采纳114种“双高”产品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其中,农药和化学制药行业“双高”产品,90%以上被该目录所采纳,名录成果为有关经济决策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2011年环保部编制完成《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并于同年10月14日以函的形式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经济部门,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参考。 经济政策论文:地方环境经济政策问题探索 作者:焦元森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列全国第五位,尽管人均GDP等指标落后;但是河南省COD排放量却高居全国第二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居第五位,污染减排任务艰巨。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作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期制度的办法,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对污染减排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探索建立并推行有效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提高河南省环保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省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与经济部门协调互动不够环保部门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没有主动权,缺乏主动协调机制,与经济部门在政策制订方面没有建立充分协商机制,致使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出台少、出台慢、力度小。绿色信贷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进展较慢,还没有全面展开,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还不够及时。 2、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如绿色信贷政策,由于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一方面,由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另一方面还有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3、实施政策的条件有待成熟 (1)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一是生态补偿工作还未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生态补偿没有法律条文支撑,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今年拟定的《洛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没有上位法而被市人大立法预备会议否决。二是缺乏规范的财力支持长效机制。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还不够清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只是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多数财政转移支付受惠项目的生态补偿指向并不明确。在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上,虽然实行了差别待遇政策,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补偿倾斜不够明显。 (2)排污权交易方面。首先是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权总量是比较难的问题。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避开总量问题来实施排污交易的,许多地方在操作上则根据国家、省以及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目标来确定某一阶段的排污权总量,甚至与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脱钩,造成排污交易与环境改善没有有效衔接。其次,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推广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部分试点地区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对待。如有些地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大部分是无偿分配,而新建的企业基本上是有偿获取,分配方式的不完善导致了排污交易不公平。第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时间限制与否不明确,排污权一次购买,是否可终生排污存在模糊。第五,相比总量核定、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等难点,如何激活二级交易市场也是一个难题。第六,“边界问题”也就是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归属界定问题也是该制度实行中的制约因素。 (3)绿色保险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保监会没有开发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二是污染企业(规模、行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没有细则,出现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责任如何认定没有明确。三是企业参加保险形式没有明确。 三、对策措施 1、扩大生态补偿实施范围。在实施沙颍河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向污染严重的卫河流域等推广。同时要加快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做到断面设置科学合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为政策的实施打好基础。还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矿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政策。 2、完善绿色信贷、证券政策。总结我省实施这两项政策的经验和问题,完善有关措施。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证券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的环境信息及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3、适时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环境产权制度,将环境(主要指环境容量)确定为一种产权,并赋予政府环境产权的使用权,适时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尽快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企业持证排污;要大幅度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促使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排污;要建立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算制度(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排污监测、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确保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准确。 4、完善绿色财政政策。设立财政奖励资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5、加快绿色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各种财政激励措施,对于环境友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对环境不友好行为征收以污染排放量为直接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经济政策论文:环境经济政策系统构建思索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高树婷 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十一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力度较“十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一五”期间,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总理明确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历史性转变”的关键切入点。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都有重视环境经济政策的要求和意见。从环境财政政策来看,2006年,财政部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首次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环境保护工作首次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有了专门的“户头”。此外,根据“十一五”重点环保工作需求,国家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政策。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按0.015元每千瓦时补贴的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文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探索正在快速推进湖北、江西等地开展了环境税试点,新疆开展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广东、江苏等许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费改革,大部分省市进行了水价改革;从2007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选择山西、辽宁、浙江等8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试点。江苏、河南、河北、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江西、海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发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全国过半省市开始试行或试点排污权交易,其中江苏、浙江等7省市被批准为国家试点。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信贷政策,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等。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环保投资力度逐年加大,财政投资绩效有很大改进,特别是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对解决“十一五”时期的重点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促进了电力行业脱硫污染治理。2008年全国排污费收入达到185.2亿元,对提高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促进企业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部研究制定了34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对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多为“意见”形式;许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多采取“暂行办法”的形式,很少纳入到地方法规中。除了环境财政、排污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外,排污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比较低从“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看,主要的还是靠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限批、环境执法等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仍较有限,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效用仍面临制度性障碍。 “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议 把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作为首要问题来抓重视编制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空安排重点。在维持现有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环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等,解决“十二五”的重点环保问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树立基于绩效管理的观念,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继续推进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建议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其一,要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其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增加生态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素中的权重;其三,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争取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大力推进江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省环境税试点,同时继续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若干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开展环境税开征的一些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如适应环境税改革的配套政策需求、开征环境税对环保部门的影响、设计环境税征管平台等。并根据试点进展完善环境税方案,争取“十二五”顺利开征环境税。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进展,下一步应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改革过程中要把资源开采的环境资源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成本纳入。同时,尽快开展稀土等战略性稀缺资源的税收改革;结合“双高”产品名录制定,适时调整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税试点,以解决排污费政策存在的征收不规范、征收率低、调控污染者行为力度弱以及“吃排污费”等问题。在初始阶段,可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主要面向企业。结合“十二五”环境问题特征,建议加强重金属排污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尽快下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草原等自然生态要素的补偿提供指导,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同时加快《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尽快出台《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推进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省内流域跨界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选择淮河、新安江、辽河等流域开展跨省界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云南和安徽分别建立滇池和巢湖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试点,争取“十二五”跨省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有所突破。结合功能区划,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扶持力度,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试点。选择内蒙、江西、青海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补偿金政策试点;继续加大东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等典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试点。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力度,推进在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给予减免税赋以及采取政府援助合作等方式的政策补偿试点。建议在山西、内蒙古等地推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恢复治理基金政策试点,在辽宁、山西等省市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欠账问题。#p#分页标题#e# 推进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并着手开展跨省级和省级区域内行政区域的草原、森林的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标准;大力推进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试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深入推进还缺少一些关键技术的支撑,主要包括排污权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初始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层面的排污交易平台、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政策与排污交易的衔接等,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有关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污权交易监管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在电力行业全面推开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并适时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扩展到化工、建材、钢铁等二氧化硫排放份额比重大、监测条件较好的行业;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氮、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并选择长三角或者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完善环境定价政策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社会承受水平等因素,规范污水处理成本的构成,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类型以及污染程度合理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对象;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循序渐进纳入污泥处理收费。 制定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根据不同脱硝工艺“因厂制宜,统筹考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大力推行绿色金融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部门间沟通平台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向国家报送绿色信贷信息的网络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绿色信贷行业指南,建立健全对地方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湖南、浙江、江苏、云南、湖北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拓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以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拟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现场踏勘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方案,推进在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争取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政策。重视绿色贸易与对外绿色投资政策的制定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出口退税商品名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贸易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从产品、企业、行业3个层面,综合制定并运用环境关税、基于环保目的的市场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措施,从贸易环节倒逼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研究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起诉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积极参与WTO环境产品开放清单的讨论和谈判环境产品标准的制定。 实施“绿色”对外投资,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提高我国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名录工作积极结合相关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名录。根据贸易、信贷、保险、财税、金融、产业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中对“双高”产品名录的需求,研究并出台基于税字号的“双高”产品名录,直接服务于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建立基于“双高”产品名录的环境经济信息库。吸纳研究院所、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名录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名录的编制,建立公开的包含经济和环境数据的“双高”产品的信息库,并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实行共享。 形成促进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配套能力 编制“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应明确规划的目标,规划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思路和规划重点,对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推进、政策出台和实施等有一个合理的时空维度安排,对完成规划所需的经费、部门分工、协调及职责,研发、能力建设等作出总体安排。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商务、金融等经济部门的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加大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试点推进力度,确保“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重视重点政策的试点和政策实施的技术培训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环境税、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专门的培训教材,适时组织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加强对试点省市的培训,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推进。组织研发关键技术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下属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列专题、安排相关科研项目,研发政策制定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可采取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和项目技术组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环境投融资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利用好亚行、世行提供的技术援助和技术咨询项目,加强与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外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并宣传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制定成果。 经济政策论文:促进出口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内需和外需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外贸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相当比重,如果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势必会抵消国家采取的积极政策的效果。因此,当前完善外贸政策的重点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力度,理顺相关政策。 1、增加政府出口信贷支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出口商品的竞争包含价格、质量、技术、信贷、营销、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目前,政府可以增加出口信贷以提高我国出口的竞争力。我国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力度与大多数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建议较大幅度地降低政策信贷的利率,增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发展融资租赁。 在国际金融动荡、市场环境恶劣情况下,政府应该完善和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市场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增加担保功能和险种。 2、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提高出口退税率是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重大举措,根据“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对加工贸易使用国产原材料可率先实行零税率,这样将有利于带动国产品的出口,使加工贸易对国内工业发挥更多的推动作用。 3、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我国一些有比较优势的长线加工生产能力对外投资。可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行业,以现有设备、成熟技术等实物投入方式到境外投资建厂,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规避各区域贸易集团贸易壁垒和更好开拓国际市场为目的的海外投资,以各种方式带动出口。 4、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主导产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5、稳定外资政策,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近期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有关政策频繁调整反映较多,这已明显影响了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有必要加大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改进涉外政策的制定程序,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继续使我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地区)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增加国内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和创造新的需求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经济政策论文:公共管理经济政策探析 摘要: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为社会群众提供的服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并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文章主要研究了公共管理的经济政策。笔者从公共管理概述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公共管理的作用。文章中还具体阐述了政府为支持公共管理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期待公共管理能够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之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关键词:公共管理;经济政策;政府职能;作用 前言 其实,公共管理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其发展的状态一直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公共管理之所以拥有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对其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公共管理已经遭受到了很大的压力。政府为了实现对公共管理的调整和完善,开始不断转变经济政策,以便于适应经济的发展。如今,很多学者都在对公共管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争论,并就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一、公共管理概述 一直以来,公共管理的概念都会与公共事务等内容一起被提及。谈到公共管理,人们对其的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公共管理主要是为了展示其公共性以及政治性;也有人认为公共管理比较注重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还有人觉得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应该突出管理的主权以及机构所存在的规章制度。公共管理的历史发展历程比较复杂,其所蕴含的理论依据也比较多样化。通常,人们会将公共管理的发展与政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从1887年开始,公共管理这一概念就已经和政治联系在一起,直到1980年,人们已经将公共管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国外对于公共管理的理解以及认同比较复杂,但总体来说,人们认为公共管理的焦点应该体现在政府方面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政府按照国家的意愿所制定的公共管理政策则使公共管理拥有了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我国认为公共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尽管与行政管理有所差异,但其依然能够与行政管理并行存在。可见,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的研究人员都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含了其他的非政府组织。而公共管理保障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当然,公共管理的这一部分是与政府方面所制定的经济政策相联系的。在管理对象方面,公共管理所包含的对象比较宽泛,其管理了政府以及其他的公共组织的内部行为和公共实践。 二、公共管理的作用 公共管理对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其在很多的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服务方面,公共管理本身就是为社会群体提供服务,而其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将收集最为全面的公共信息材料。公共管理部门利用自身的权益来调查社会环境,并对社会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分析,通过对信息资料的整理来预测出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而评估出社会环境中所存在的风险。正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公共管理才能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甚至是军事提供信息。从管理的方面考虑,我国的公共管理部门所执行的管理职能是与普通的企业管理不同。企业管理中所存在的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技巧都不能盲目的用在公共管理当中。公共管理是在政府的引导之下对政府的内部管理进行监察,从中找出政府内部管理所存在的弊端,并督促政府对所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改善。公共管理的存在不仅提升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抑制了政府内部官僚的腐败现象。从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公共管理不仅仅注重管理的效率,还在管理的过程中为职工提供比较公平的工作环境。普通的企业管理是为了通过对管理目标的制定以及对管理制度的实施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如此,企业就能够在该种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公共管理则是注重协调。其不仅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协调资源与资源之间的联系。通过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达到效率的提升,并以此来提升社会效益。 三、公共管理的经济政策分析 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作用和职能,已经在公共管理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政策,以此来扩大公共管理的范围,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管理的职能需要进行重新的界定。政府部门为了给公共管理产品以及服务提供更加优质的环境,不断的利用市场经济对公共管理进行调节,以此来保护公共产品,避免公共产品以及公共管理为社会群众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遭遇社会冲突。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还确保了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降低公共管理将会遭遇的风险,为公共管理消除外部环境中所带来的压力,以便与公共管理内部资源的更加优化配置。其次,政府方面还转变了自身的职能,确保自身的职能更加市场化,以便于调节市场机制来为公共管理提供有效的供给。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公共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限制,其所拥有的人才以及资金都无法达到为社会群体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的目的。政府方面开放经济政策,积极为公共管理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并调节市场机制,为公共产品提供补贴,促使公共管理的行为不再受阻。最后,政府督促工商部门协调转变市场外部环境。公共管理拥有更加完善的组织结构,并制定了高效率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 四、结论 总而言之,公共管理将在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引导下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公共管理对于社会管理非常重要,也对政府的内部管理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政府提供的经济政策支持下,公共管理在市场中为社会群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都将拥有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当中,公共管理将树立起完善的核算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而减少自身的管理成本,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 作者:王哲,杨莉玲,黄楚皓 单位:广西大学 经济政策论文: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价值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种全新的经济体制下,市场处于主导地位,而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到辅助作用。市场是无形的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有形的手,有两手准备,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具体分析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孙大伟 单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经济政策论文: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建设评价 一、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政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政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政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供产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体系 1、科技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政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政府奖励政策 对于那些为减少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专利及发明,政府可以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同时,对于积极参与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政府也应该给予物质或者精神的奖励,以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英国、日本都曾设立国专门的政府奖项来充分调动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对循环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奖励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农业领域,今后要不断向服务业倾斜。 作者:张博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政策论文:国外低碳经济政策启发 一、国外的低碳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策略 在面对温室气体排放过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外各种压力下担负起国际责任,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的方案。英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形成了清晰的低碳战略。在2003年英国在政府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具体包括: (1)到2050年将英国CO2的排放量消减60%,并于2020年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2007年3月的《气候变化法案》中,2020年的目标被确定为26%~32%; (2)保持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促进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协助提高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率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4)确保每个家庭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充分的能源服务。 2006年英国政府的《能源回顾棗能源挑战》,在进一步确认2003年白皮书四大目标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两大挑战:(1)与其他国家一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2)保证安全、清洁和合理的国内能源供应。2007年英国提出《能源白皮书棗迎接能源挑战》出台,该报告论调基本上与《2006能源回顾》一致,其中用了大量篇幅描述国际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大幅度增长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强调国际行动的必要性。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技术战略。该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4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与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同时通过立法和约束性较强的执行机制制定气候保护与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欧盟在平衡与协调各成员国的基础上,于200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 欧盟为自己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是:到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则希望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并且提出,若其他主要经济体也能承担此挑战性责任,则愿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到30%。2008年12月,欧盟最终就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达成一致,批准的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计划中制定的具体措施可使欧盟实现其承诺的“3个20%”: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澳大利亚在2007年新政府成立之后,批准了《京都协定书》,于2008年了酝酿已久的《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立即采取措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实施减排措施。澳大利亚政府长期减排目标是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并计划于2009年出台具体法规,2010年正式实施。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历来重视节能减碳。 在2004年,日本环境省发起的“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2050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2008年5月,该研究小组了《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对住宅、工业、交通、能源转换、交叉部门等都提出了预期减排目标,并提出有相应的技术与制度支撑。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以政府的名义提出日本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它包括应对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中提出了日本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协定书》,但近二十年,美国十分重视节能减碳。如美国1990年实施《清洁空气法》,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低碳经济的重点在于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低碳政策,他们大多把重点放在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上,但又各具有侧重点。低碳技术的研发中,欧盟的目标是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开发出廉价、清洁、高效和低排放的世界级能源技术。英、德两国将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他们认为,煤在中期和长期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发展效率更高、能应用清洁煤技术的发电站。为此,英、德国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加大资助发展清洁煤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研究项目,以找到大幅度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法。德国还制定了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采取了综合性的措施与长远计划,改革工业结构,资助基础设施以鼓励节能技术与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私人投资。对可以大规模削减温室气体的捕捉及封存技术予以大力支持,提出从2009年开始进行大规模试验,并在2020年前投入实用。此外,日本还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如投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美国政府发展清洁煤更是不遗余力,在《清洁空气法》、《能源政策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清洁煤计划。其目标是充分利用技术进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排放。美国电力目前电力生产的50%来自煤炭,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57%。为了能更加环保,更加高效地利用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自2001年以来,布什政府已投入22亿美元,用于将先进清洁煤技术从研发阶段向示范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推进。政府通过“煤研究计划”支持能源部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进行清洁煤技术研发,例如:开发创新型污染控制技术、煤气化技术、先进燃烧系统、汽轮机及碳收集封存技术等。“清洁煤发电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与政府建立伙伴计划,共同建设示范型清洁煤发电厂,对具有市场化前景的先进技术进行示范验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对经过示范验证可行的先进技术进行大规模商业化推广,通过税收补贴使新技术的生产成本具有市场竞争力。随着旧电厂逐步退役,美国决定逐步提高新建电厂的低碳标准,推动高效清洁煤炭技术的商业化,加速下一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示范,计划在2012年建成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煤炭发电厂(称之为“未来发电”)。 三、降碳的重要措施是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 英国政府目前不考虑建设新的核电站,降碳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风能与生物质能,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放在首位。为此,英国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目标:近期目标的重点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可尽快实现出口的技术领域,包括近海风能、主动和被动式太阳能装置、水电以及垃圾能等;中期目标(到2010年)是确保实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新技术以及有出口前景的技术,包括生物残留物、近海风能、能源作物、燃料电池以及太阳光电等;远期目标(2010年以后):重点是那些在执行研究和开发计划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能源技术,包括燃料电池、与建筑一体化的光电装置、海势以及太阳能热电等。德国政府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确定了以下几个重点领域:(1)大力发展风能,促进现有风力设备更新换代;开展了一项海上风力园实验项目。(2)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与价格提供保护;鼓励沼气能的发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定《热电联产法》,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的电能获得补贴,要求到2020年将热电联产技术供电比例较目前水平翻一番。意大利政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1992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电价实行保护价收购,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9年后,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始实行“绿色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指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并由国家电网管理局认可后颁发的证书。规定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不可再生能源企业,必须按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向电网输送可再生能源,且比例逐年提高。“绿色证书”可用于交易,生产商可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任务。通过绿色证书,限制高碳能源的使用,激励具有低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欧盟强调可再生能源比例的提高。要求到2020年,各成员国将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各类能源总使用量的20%;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为其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0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达到20%(目前为8.5%);鼓励使用“可持续性的”生物燃料;到2015年,将建成并投入运行10至12座碳捕获和存储的示范工厂。 日本在清洁能源方面是强调核电与太阳能的作用。在核电站建设方面,日本计划兴建的13座核电站中,将有9座在2017年之前投入使用。在太阳能方面,提出未来太阳能的发展目标,强化了太阳能的研制、开发与利用,计划在未来3年至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而太阳能发电量是目前的10倍,到2030年是目前的40倍。为实现这个目标,日本政府在积极推进技术开发降低太阳能发电系统成本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包括补助金在内的鼓励政策,强化太阳能利用世界第一的位置。澳大利亚政府建立气候变化政策部,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促进政府与产业互动,全方位建设一个低碳经济环境。低碳经济的着力于支持新能源普及和相关技术发展,采取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指标,计划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整个电力的20%,并以不断完善的清洁能源技术作支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澳大利亚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计划7年投资5个亿,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澳大利亚政府对家庭购买太阳能系统,均给予资金奖励,以实现家庭节能减碳。2008年9月实施“全球碳捕集与储存计划”,使澳大利亚对清洁煤技术的投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项计划包括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它将推动碳捕集与储存技术和知识在全球的推广。美国对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给予高度重视。布什总统在2006年《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先进能源计划”,强调增加可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投入。在该计划中,布什要求国会在2007年财政预算中对清洁能源技术研究经费增加22%。一是扩大核电能力,在30年没有新建核电站之后,美国重新启动了这一能源的开发,包括鼓励兴建先进的核电厂,资助研究与开发先进核反应堆技术,建立全球核能合作伙伴关系;二是加强生物燃料的研究与运用,推进生物燃料技术和降低生物燃料成本的研究;三是积极发展“氢经济”,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批准了研究经费达12亿美元的“总统氢燃料计划”,以加快氢燃料的开发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 1.实施严格的能耗效率管制 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大多制定更严格的产品的能耗效率标准与耗油标准,促使企业降碳。如对建筑物进行能源认证,提高新建筑物和修缮房屋的能源效率标准;推广节能产品,逐步淘汰白炽灯等;对贸易商品,例如电冰箱、计算机,执行更高的节能效率目标,推动改进交通能耗和强调使用低碳燃料,加强对已实施的措施的监管,防止能耗效率问题反弹。政府机构内部开展节能运动等。此外,意大利与日本的能耗管理还具有新的特点。意大利自2005年1月起对能耗效率管理采取了“白色证书”制度。它是一种对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制度。企业必须申请“白色证书”,政府核准其最低的节能目标。“白色证书”可以买卖,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对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最低节能目标者,可从市场上购买“白色证书”,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而且,各个企业的节能总额中,政府要求至少有一半是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而非购买白色证书来实现。日本对能耗效率采取的是“最强者方式”。即涉及到空调等家用电气、汽车、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内,将能源效率最好的产品作为整个行业的标准。 2.排污权交易 英国于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内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其目的在于:使排放量的绝对数目有明显减少,获得排放交易的经验,力图未来在伦敦全球排放交易中心。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德国政府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实现最佳配置,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同时间接带动了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欧盟在各成员国的基础上,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扩大交易范围,除了污染性工业企业与电厂,交通、建筑部门也可以参与交易,并于2005年在欧洲范围内实施了公司级别上的排放交易。此外,欧盟比英、德国在机制上有所创新,他摈弃分配许可量的做法,转为实现排污量的拍卖机制。这种方法将确保排污者实际支付由于排放二氧化碳而产生的环境破坏的成本。预计到2020年,碳交易能带来几百亿欧元的收入。通过制定排放限额,将鼓励企业以最低成本投资于能源效率和洁净技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上述相类似排污机制,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日本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在企业间试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并考虑今后开展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收费标准体系。澳大利亚的“减少碳排放计划”将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对于“减少碳排放计划”而引起成本增加,澳大利亚政府对低收入家庭采取退税及其他福利措施予以补贴,对受影响的企业则实施“气候变化行动资金”和“电力系统调节计划”予以支持。 3.财政与税收政策 许多国家建立起了低碳经济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近年来,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可再生能,英国政府推出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以替代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电力供应商在其供应消费者的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其比例与政府确定的该年度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总供给所占比例目标同步浮动。与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相比,新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的好处十分明显: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员角色,使可再生能源市场更加符合市场理念;可再生能源由供应方机制向需求方机制转变,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义务的赎买措施,有利于通过价格手段调节生产的实现。意大利政府于2007年初,推行能源一揽子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措施。其目标是既要履行减排承诺,又要保证工业发展创造经济优势。政府启动了第一个关于能源效率和生态工业的工业创新计划,对申请企业的下列投资给予资助: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环境影响小和节约能源的新产品的开发投资;能降低能耗的新工艺的开发。意大利对农业能源系统的优惠措施,对高效率工业电机的税收减免;对高效率家用电器的税收减免;限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德国则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节能的角度建立起低碳财政税收政策。一是从1999年对油、气、电征收生态税;二是与工业界签订协议,规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节能挂钩,同时德国联邦经济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已建立节能专项基金,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三是通过修改机动车税与征收载重汽车费规定以增加小排量汽车,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四是支持“欧洲航空一体化”建议,力图将航空领域产生的二氧化碳减少10%。欧盟财税政策重点是为碳捕获和埋存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手段的应用(如环境税)制定新的规则。日本则考虑推出“地球环境税”等。美国采取多种财政税收政策发展低碳经济,如制定免税政策鼓励节能,为购买节能型汽车提供减免税优惠,鼓励美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 五、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 对于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最大的公共物品,单靠一个国家是无法完成减碳任务的。所以,西方各国纷纷加强相互协作。英国政府将与8个工业强国和欧盟伙伴一道研发遏制气候变化技术,实现碳减少的目标,同时也帮助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他们自己确定的减少碳排放量目的,使英国能够从中获得最大限度回报。德国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展了气候保护领域的合作,近年来加强了与美国的协作,发起欧盟与美国间的“跨大西洋气候和技术行动”,重点是统一标准、制定共同的研究计划等,并在2007年4月召开的欧盟与美国首脑会议上确定了该项行动的具体措施。澳大利亚推行一系列计划,为全球解决方案作贡献,包括为本地区脆弱的国家提供可观的援助,帮助其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澳大利亚还通过2亿澳元的“国际森林碳计划”参与国际缓解气候变化的努力,为降低发展中国家森林采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支持。此外,上述国家普遍认为,建立起低碳社会生产方式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政府应加强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企业应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少的商品,民众也应改变生活方式,选择环保产品;城市建设应推行紧凑的城区布局,让居民徒步或依靠自行车就能方便出行等,借此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又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 六、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启示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资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借此作为世界新一轮产业竞争、技术竞争、经济增长竞争的关键。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严惩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于低碳经济的政策柜架。 1.建立起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包括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2.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要研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与择机推出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当前,特别要引导重工业降碳,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这种税是与重工业能源用户签订自愿协议。如果他们能够通过新的投资实现较低的排放,则不需要支付全税。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并让他们更有动力实现低碳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要积极抓住国际碳金融发展契机,建立“碳金融市场”,建立碳交易市场。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国家应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体系。 3.强调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群。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优秀,组织力量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我国要积极开展低碳经济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可选择若干地区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外资参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此,需要加快推进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创新。加快低碳技术的转化,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尤其是要调整高耗能产业结构,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4.加强国际低碳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来,参与全世界的碳市场,促进碳交易机制在中国的发展。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先进的节能技术、提高能效的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要加强与欧盟、美国低碳合作。积极探索与西方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管理、培训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开展具体项目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及能力建设等形式的合作活动。 5.激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与经营。应对气候变化所推动的低碳技术和产业的新兴与发展,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企业应预先认识并抓住这一全球趋势带来的重大变革与契机,未来的经济必定是低碳经济,未来的竞争必定是基于低碳产品与技术的竞争。要赢得未来的竞争,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发展低碳技术,尽早实现技术升级;紧密研究和跟踪国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势,制定低碳产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超前作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部署;在企业中推行低碳标识,规模化应用低碳技术,将企业社会低碳责任与产品质量、信誉结合起来;抓住国际碳金融的新机遇,发展低碳融资;利用好国际低碳技术转让,加快实现跨越式技术发展;政府应通过低碳产业规划与财政、税收的扶持、金融融资的支持,引导企业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 经济政策论文:循环经济政策思考 一、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 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在全世界仅有不到五分之一人口进入现代化社会的情况下,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经济继续增长的重大约束。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了“地球日”大游行,标志着人类开始高度关注环境污染问题,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其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这份报告首次正式向世界发出了警告:“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行星上的增长的极限有朝一日将在今后一百年中发生”。这份报告被认为是第一次系统地考察了经济增长与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从此生态环境作为制约经济增长的要素而引起全世界的注意。到20世纪70年代,生态环境事实上已从单纯自然意义上的人类生存要素转变为社会意义上的经济要素。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符合人类生活需要的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短缺,拥有这样的环境已经成为人类追求幸福的目标之一。第二,从迄今为止人类生产活动的技术特性和生态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说,天然的生态环境对生产排放废弃物的吸纳能力已经饱和,甚至超载,要继续利用它进行生产必须再生产出新的环境容量,需要人类投入资源进行“制造(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即,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已成为人类的劳动“产品”。这表明,良好的生态环境已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特征。即从生活的角度看它是目标,从生产的角度看,它已变成生产要素和条件。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我国生态环境污染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2000年全国十大地表水系的COD年排放量达1445万吨,比Ⅲ类水质要求的800万吨容量高出80•6%;2001年七大水系断面检测,达到Ⅲ类水质的仅占29•5%,而劣Ⅴ类水质却高达44%;全国城市有66•7%缺水;大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达1995万吨,比国家二级标准高66•3%;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地沙漠化和荒漠化,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从生活的生态环境质量看,这种发展趋势与我们追求的经济增长目标相悖。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生态和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这说明,我们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国内外的实践已表明,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这是自然循环过程极限和作为自然组成部分的人类生理极限决定的。人类要继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并对被过度使用的自然进行补偿。循环经济就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 二、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技术范式的革命 在技术层次上,循环经济是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或称为单程)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的“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其优秀是提高生态环境的利用效率,其本质是生态经济。表面上看,循环经济只不过是强调“三废”回收利用,但这是一种误解。从技术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乔瓦尼•多西的定义,所谓技术范式可定义为解决所选择的技术经济问题的一种“模式”。这是基于微观技术的定义。在宏观上,技术范式可定义为社会生产主导技术体系的基本特征和程序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对应不同的技术范式。农业经济社会的技术范式优秀是劳动力与土地简单结合的以采集、种植和养殖为主,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小规模生产。其生产过程基本不产生三废,产品直接来源于自然。产品消费以后形成的废物,基本上是对环境无害的有机物,直接返回大自然,自然降解循环。即使是使用燃料,也主要是取自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可再生的草木质植物,燃烧后释放的二氧化碳可进入自然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循环再生成草木质植物。这是一种低级的循环经济模式。工业经济社会的技术范式复杂得多。其技术主体由劳动力与机器设备相结合的大工业体系替代了劳动力与土地的简单结合。生产过程的基本特征是以能源消耗为基础,从自然界开采资源和对资源进行多次加工形成各种各样的复杂产品。 工业经济社会中,工业技术和产品大规模渗入到农业领域,使农业的技术范式也发生了相应变革,生产过程中加入了化肥、农药、机械设备等工业品。于是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但同时也给土地和水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污染。伴随人口增长和农业机械的使用,人类开垦荒地的能力提高,但自然生态却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在工业生产领域,动力主要由能源燃烧来提供。这种以耗散方式消耗、在短期内不可能循环的能源消费,向大气和环境中排放出各种废气、渣屑;各种物理的和化学的生产过程都要用清洁的水作为冷却剂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载体,使清洁的水资源日益减少;大量矿山的开采使生态植被锐减;人口的膨胀使城市云集,工厂和住宅不断侵吞有限的可耕地。循环经济的技术主体要求在传统工业经济的线性技术范式基础上,增加反馈机制。在微观层次上,要求企业纵向延长生产链条,从生产产品延伸到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再生;横向技术体系拓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宏观层次上,要求整个社会技术体系实现网络化,使资源实现跨产业循环利用,综合对废弃物进行产业化无害处理。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作为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技术发展,关注经济增长和以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手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范式革命。当生态环境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时,人们才看到了“增长的极限”。于是,恢复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公共资源等就成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共有性质的短缺要素,利用它所创造的利益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必须有保证它的可持续利用。使用这些要素获得利益的人必须使其他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或者对受到伤害的人给予补偿。受益人在使用后应尽可能将其复原,以便其他人能继续使用。这显然需要社会做出一种制度安排,迫使生态环境的使用者改变原来的技术范式,采取新的技术体系和生产方式。就私人资本的特性说,如果没有外力干预,它是不会放弃或减少对利益的追求而投入成本改变技术范式的。从这个角度说,技术范式的改变是制度安排的结果。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对经济发展直接起作用的主要是基于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决定了人类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形式。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存在私人资本统治国民经济的制度基础,但我们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认识障碍,使生态环境也处于没有产权的随意索取状态。虽然我们已从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健全国家环境保护机构,通过一系列立法,为推进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上,循环经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生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困难,还在于当前技术的成本效益比较。以大规模、高速度为特征的现代生产技术体系使很多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的直接经济成本日益降低。相比之下,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由此增加了推进循环经济的难度。这源于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用社会成本代替了后者的“私”人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处于有利地位。这是市场对经济增长社会成本的低估。这种低估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修正。“私人资本(包括所有非社会共有资本)”总是在开采初次资源与利用再生资源之间进行成本比较,总是试图免费使用生态环境排放废弃物而节约局部成本。上述原因决定了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才能实现由人类生存要素向生产要素的转化,才能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它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上述分析表明,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它是在生态环境成为经济增长制约要素、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一种公共财富阶段的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是建立在人类生存条件和福利平等基础上的以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都仅仅是其技术经济范式的表征。其本质是对人类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其目标是追求可持续发展。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优秀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这必将重新构造社会价格形成机制,从而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当前的循环经济仍然只是在技术层次上的探索,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不断增长,资源制约日益增强,循环经济必将成为未来人类社会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三、经济全球化对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大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全球化的基本特征是,跨国公司以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从纯粹的技术和效率角度看,全球化加快了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扩散,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效率,从而也提高了全球的经济效率,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很强,生态和环境已被作为有限资源严格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十分严格,这使开采自然资源和发展污染密集型的产业成本很高,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因此,发达国家采取了向发展中国家采购资源和污染密集型产品的战略。这显然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对生态污染破坏较严重的产业的转移,使自己的经济增长状况有所改善,但其生态环境却有恶化的趋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富国过多地消耗了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的资源,释放了过多的污染,他们对穷国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应成为全球共同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与贫穷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根源。但依靠发展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不仅不能改善生态环境,反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因此,当前的全球化虽然有限地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并没有把发展中国家带入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发达国家把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他们又把环保作为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砝码,逼迫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大的让步。这表明,生态环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问题。尽管发达国家排放的污染占世界的绝大多数,但他们并不想放弃高能源密集和资源密集的消费模式,更没有真正负起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在中国确立了到2020年实现GDP再翻两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了“中国环境崩溃论”,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我国的生态系统本身比较脆弱。在发展中我们又处于追赶地位,总体科学技术水平比较落后,环境生产率很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变化对世界有着重大影响。生态环境不仅仅是国际关系和国家间政治斗争问题,它也切实关系我国全体国民切身利益。发达国家制造的环境壁垒也将会从反面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应借助于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环境壁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为争取公平而与发达国家进行斗争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加速引进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推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大循环经济的发展步伐。这也是我们应对人类发展所作的贡献。 四、循环经济———中国新型工业化的最高形式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事实上,循环经济模式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一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这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污染排放减量化的前提。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二是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三是对生产和生活使用过的废旧产品进行全面回收,可以重复利用的废弃物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无限次的循环利用。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初次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污染的废弃物的排放。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四是对生产企业无法处理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生态环保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 上述四大特征要求大力发展废旧的物资的回收处理适用技术;要求大力发展高附加价值,少污染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要求高新技术向污染处理和资源再生产业扩散。它的最终要求是使利用废旧资源的经济效益高于利用有限的初次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新的方向和强大需求,必将改变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带来新的技术革命。新型工业化要求用新的思路去调整旧的产业结构,要求用新的体制激励企业和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范式,一种新的生产力发展方式,为新型工业化开辟出了新的道路。按照传统的“单程式”的技术范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全面提高资源的技术利用效率,当然也都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内涵,但却不是新型工业化的全部。循环经济要求在这一切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进行技术范式的革命,是新型工业化的最高形式。五、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政策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目标,而是一个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根本出路之一。而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实施一系列相互配套、切实有效的政策。 第一,必须彻底转变GDP至上的政策目标。这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观念,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宗旨。从国家全局角度看,有必要研究制定区域可持续发展指数,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建议各省市普遍开展循环经济区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第二,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生态环境意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对环境污染企业提供保护的现状,应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制度创新,对目前的环境保护机构进行调整,创造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提高其权威性。第三,在政策层面上,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要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 例如,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在增加生态、环境(污染排放)、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税收抵扣。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建议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技术基金,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环保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四,提高和改进国家生态环境国力水平,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保机构应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巡视监察,建立抽样调查评估指数,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加强对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目前应重点研究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与效益等问题。第六、鉴于我国未来20年内生态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时期,一些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物排放处于严重超标状态,有必要建立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预警系统,为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七,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不断打破发达国家环境壁垒、争取相对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同时,争取更多地利用国际援助,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第八,根据我国人口、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国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必须走全国一盘棋道路的特点,应针对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的现实,对全国经济发展布局进行大规模统一规划,对各地区在全国发展过程中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对生态脆弱区域限制发展;对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较强、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发展;防止落后区域以赶超为目标盲目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与人口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的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尽快进行国土综合整治开发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化进程,考虑实行生态环境移民在内的系统的总体措施。 经济政策论文:国有经济政策管理探讨 本文要定义国有经济控制力,分析影响它的因素,以及它与政府经济职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研究,就是要找到在给定经济和社会结构时,政府采用何种政策组合能最有效地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标。因此,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研究就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什么是政府不能采用的经济政策。 2.政府可选的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经济目标的时滞和逼近程度的分布。 3.作发展中经济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它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作用如何。 这三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如下:首先要确定与经济系统和政府目标不相容的政策工具,只有在确定了政策工具的可行集后才能讨论政策的效果。讨论不可行的政策的效果是无意义的。由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大小是由政策工具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和时滞来衡量的,因此研究政策工具的“威力”和“等待时间”就是理所当然的。国有经济作为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经济政策工具,它的重要性一直是有争议的。它的存在会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决定国有经济前途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第一个是最具思辩色彩的,第二个则完全是实证的问题,第三个则要通过演绎提出一些将由实证分析来证伪的假说,因而本文只分析第一、三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分析,由后续研究来作实证研究。 第一节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定义及实现控制的可行集 现代政府都被认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经济职能:维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实现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推进收入公平分配。为了实现这些经济职能,政府被赋予一些控制经济的权力和实施这些权力的条件。控制在这里的含义是完全技术性的。它是指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政府根据其效用函数,确定政策目标,即要经济系统要达到的状态变量。通过改变控制变量的值来改变经济系统的状态,从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而控制力就是指政府通过改变控制变量来改变状态变量从而达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实际逼近程度。当政府采用一些政策使某些目标很快很好的实现时,可以将之定义为控制力大,反之则小。当然这里的快慢和逼近程度是由政府的效用函数来提供判别准则的,比如一个民选政府希望在大选前实施的经济扩张计划能在大选前奏效,从而为在选举中获胜创造条件。于是政府自然有对经济控制力的标准。但这不在本研究范围内。本文假定这些判别标准是外生的。 很显然,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的可选政策工具箱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是不同的。首先要对经济系统的不同作出说明。经济系统的分类是极其多样的,可以说只受到研究者想象力的限制。本研究遵循发展经济学的传统,将经济系统分为发达的工业化经济系统和二元经济系统。发达工业化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发达而且广泛。一项政策对经济的冲击将以市场的方式,在难以计数的经济实体之间,以极其复杂的方式被经济系统所吸收,产生一些后果。研究者需要极其复杂的工具才能粗略地判别一项政策与其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在复杂的经济系统中,因为各种储能单元的存在,如库存、情绪对人们的判断的影响、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局限性等,对一个经济冲击的响应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人们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尤其是当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因此政策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当一个经济系统处于平稳运作的,对政策的后果的判定相对要容易一些。 在许多国家,政府曾经或正在使用国有企业作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由国有企业代替市场机制来实现同样的目标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准确地知道在市场环境下一项政策的结果。如果不知道后果,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目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能准确地控制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结果。但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高度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只能用一些高度综合的指标来粗略地评估经济的运行情况,比如利率、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增长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用国有企业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则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必须很大才有可能影响到这些指标。这只是必要条件。这里,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指相对于它们所供应的市场而言。首先,如果单个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小,显然是市场的接受者而不是领导者。如果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处于相互替代的市场上,那么除非禁止竞争,否则,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市场的接受者。如果国有企业规模小,但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那么,它们实质上是一个巨型国有企业的生产车间而已。因此,要想通过国有企业来控制经济,国有企业首先要有很大的市场权力,即相对市场的规模要很大。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市场权力最大。但是,市场权力不等于经济控制力。 在发达经济中,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难以计数的市场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如果政府不是通过采用一些依赖市场机制的政策,而是通过创造国有企业来实现经济目标,那么就首先必须对整个经济实行国有化。比如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只可能在政府雇用全部劳动力条件下实现。给定一个经济中有非自愿失业者,政府通过创造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显然这些国有企业的劳动效率要低于整个经济的平均水平,否则这些劳动力早被私人企业所吸收了。而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拥有特殊的高效率生产技术。假设政府垄断了这样的技术,因为政府开发这些技术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或发行国债,但却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技术,那么这是违反社会公平的。当然,这不包括国防技术。不过没有政府会吸收街头的失业者去生产核武器或激光制导炸弹来减少失业。那么这将使为生产同样多的产出而需要更多的投入。从而资源价格上升。这将迫使一些处于边际上的企业破产,将所雇佣的劳动力抛向失业队伍,这样政府又必须创造另外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很显然,这些劳动力的劳动效率是要低于新的平均水平的。这又将导致对资源的争夺。最后只剩下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全部经济被国有化,要么只剩下少数十分有效率的私有企业,使之可以在资源被如此浪费的情况下仍能生存。当然后面这种假设只在规模报酬递减情况和效率分布函数是不连续的情况下存在。 首先,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个很大的规模区间中,没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或不经济[1]。其次,效率分布函数是几乎处处连续的。这里的效率指投入产出的效率。尽管经济学家对资本和利率的定义争吵不休,但在现实中,财务状况决定了企业的存亡。因此可以用资本收益率或多个类似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来测度企业的效率。显然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税收、产品市场等都会使企业的这个指标变动,而且经济环境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最低生存效率。当企业的效率指标长期低于这个最低生存效率指标时,企业就会由于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效率指标的分布是一个随机过程。它的样本函数显然是非负的,单调增的,而且在有界闭区间上取有限值。单调增的性质很容易理解。效率指标越高,低于这个指标的企业的数目越大。因此,效率分布函数是有界变差函数。那么,这个函数除了在一个黎贝格零测集外导函数存在而且黎贝格可积。于是分布密度函数几乎处处连续而且有限。换句话说,效率分布函数只有至多可数个不连续点。事实上,由前面的推理,国有企业吸收的是效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劳动力,而且国有企业劳动力没有被解雇的压力,劳动效率更低,因此,国有企业无法以市场方式与私有企业竞争。政府必须增加税收或通过发行国债来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否则国有企业将因为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这样,增加了资源的成本。建立国有企业导致最低生存效率指标不断上升,就不断有私有企业破产,新增失业。最后的结果是,所有企业更换了所有权,而价格水平大大提高了,产出下降了。 全部经济实现国有化以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取消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否则竞争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失败破产,解雇劳动力。这就违背了充分就业的初衷(充分就业不是完全就业)。而一旦取消竞争,就必须实现完备的中央计划,否则就会出现未出清的市场。只要不严禁私人企业,那么就会有在国有化条件下自愿失业的劳动力组建私人企业满足市场出清的要求。这就会在私人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只要这种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那么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国有企业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因此,要么通过在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支付来抹杀这种差异,要么就得面对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前一种选择就是让发达的市场经济转向苏联模式,这是难以想象的,而后一种选择将彻底瓦解以国有企业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经济问题的努力。 同样的推理可以同于创造国有企业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情况。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是不能用国有企业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因而国有企业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可选政策工具。 在二元经济系统中,经济由占比例较低的现代工业化经济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经济部门所组成。实际上,这是二元经济的特征定义。二元经济的绝对规模较小。在其中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较低。在现代经济部门和传统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是很简单的,仅仅是传统部门提供给现代部门品种很少的一些初级产品,换回维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现代部门与国外的联系也局限于进口中间品进行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制造品的品种也很少。除了在与原宗主国有密切联系的领域,与大规模复杂工业生产相伴随的商业、金融、保险、法律等制度很幼稚。而且这些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大城市中,广大农村尚处于近似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中。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很难以市场机制的方式作用到整个经济中。针对现代部门的经济政策很难通过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边界。而除了通过那些直接影响传统经济赖以存在的初级产品,政府对传统经济的作用也是很小的,更何况是国际市场而不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决定这些初级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数量。 在二元经济中,市场机制就很难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了。二元经济的政府还有另外的难题。它们必须发展本国经济以维持政权,但极度缺乏资本、技术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力资源。国内几乎不存在能动员人们的储蓄并将之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机制(实际上二元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储蓄率低),能动用的资本中一大部分是靠出口初级产品换回的外汇,除去进口必需的资本品和消费品,便所剩无几。更困难的是,除了在少数大城市,二元经济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于是在这样条件下,政府就必须承担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作用,把极其有限的资源分配到经济发展的重点上去。当然,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二是由政府指定受偏爱的私人企业去发展这些项目。政府通过授予垄断权、优惠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获得相应的政治支持。前一种是拉美模式,后一种是东亚模式。 的确,在经济还处于幼稚阶段时,通过创立国有企业,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企业生产,尽管产出不一定合意。这使政府有一种安全感和自主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认为国家急需的产品的供给。当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国有企业和政府实施经济职能的方式的态度就有了变化。拉美模式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限制和打击私人资本的发育,搞进口替代,这使得市场机制发育十分缓慢。政府所承担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职能迟迟不能得到转移,反而在国内政治斗争中,成为各派争夺的肥肉。这进一步导致了经济中寻租现象的盛行,反过来又进一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这样的结果就是资源浪费严重,劳动效率低,通胀严重。 而东亚模式则采取了鼓励私人资本发育的态度。本文不探讨这种模式背后的文化、政治根源。尽管私人资本也要通过非市场方式来争抢有限的资源,但是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多是市场性的,是培育市场机制的行动,而且政府支持的贷款是一个硬约束,迫使私人资本提高效率。这与拉美模式通过滥印钞票来为国有企业创设与生存融资所形成的预算软约束有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东亚模式采取了出口导向,把企业拉到国际市场上去锻炼,这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市场机制的发育。拉美和东亚的经济发展成果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经济系统决定政府的政策可选集不同。如果是发达市场经济,那么政府的政策工具就必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而绝不可能是国有企业。如果是二元经济,在度过了最初求生存的阶段后,政府或者选择依赖国有企业,或者选择鼓励私人资本和市场机制发育。在经济复杂程度不高时,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确可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说国有企业在实现政府经济目标方面有很上乘的表现。这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最强。但随着经济复杂程度的增加,政府要通晓的经济关系越复杂,而且链越长,成本越高。即使每个国有企业都实现了分配的具体目标,但是最终产品可能得不到市场的欢迎(除非所有产品都实行分配,取消货币),那么产值这个目标达到了,而别的指标却达不到。这在苏联经济史上司空见惯[2]。因而实际上政府的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大大降低了。反过来,如果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虽然政府不能直接决定经济指标,但是在政府创造稳定的环境的条件下,政府所希望的目标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对于上述论点,还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作一解释。由于经济复杂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维度也在增加,那么这增加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考核的难度。比如说,对钢产量的度量就已经超出了原苏联中央计划部门的计算能力。钢种类上千。每种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形等等都不同。对于一个综合钢铁企业,它生产上百种钢。要是按所有的维度来考核其经理,这是最理想的,但是却不可能实现。那么就只能以“吨”作为其绩效的衡量标准。于是经理就会注重产量而非质量。这也先解释了为何前苏联产品质量低劣。而大多数拉美国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差强人意,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使按考核标准,政府的经济目标都达到了,那么是否就可以说政府的经济控制力就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苏联现在还会生龙活虎,拉美各国也不会大刀阔斧地私有化其国有企业。 第二节国有企业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对经济控制力的影响 上一节已经明确定义了国有经济控制力是政府使用政策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逼近问题。对于发展中经济而言,国有企业是一项可选政策工具。它对于发展中经济政府控制力的影响是必须深入研究的。 对国有企业这种影响力的研究首先要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标,政府是否还有别的选择? 3、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由政府创立国有企业来达到既定目标? 4、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5、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效果如何? 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复杂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综合作用结果。本文不能过多分析设立国有企业的政治动机和利益,只指出,公共支出是无须偿还的,因而是各派政治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特定的政治传统下,设立国有企业是分配预算收入的一种方式。下面主要分析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规范性经济动机。 正如前一节所分析的,在经济初建之时,国民经济所能动员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些资源首先要用于维持国民的生存。而在这种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要么被毁坏殆尽,要么从未存在过,那么政府就必须作为资源的分配者,来实现上述生存目标。这在二战后的德、日和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是普遍的做法。在非洲新独立的原殖民地也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不存在时,政府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满足人类最基本生存需要方面在这时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也最大。 在战后的西欧,也曾盛行过国有化的做法。比如具有社会民主传统的法国在本世纪有三次重大的国有化运动,七十年代后期的国有化运动登峰造极。法国政府在密特朗执政期间,通过国有化运动控制了工业企业营业额的40%,出口的34.6%,投资额的23%,在历经多次私有化运动以后,法国国有企业仍雇佣了全部非农业劳动力的23%,创造了28%的增加值,40%的投资,30%的出口,连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也分别在40年代末和70年代两次掀起国有化高潮。 法国大规模国有化的根源一方面有社会民主传统和中央集权的传统,另一方面和自由主义的英国一样:国内资本市场运作与政府经济目标背离。法国在二战中作为主要战场,英国也遭受纳粹的狂轰滥炸,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因而不约而同地在战后马歇尔计划实行时,大规模地建设国有企业,而且都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其经济学上的理由已经分析过了。在七十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开始,原来的基础设施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需要。在当时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的约束下,私人资本认为投资到基础设施中去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无法得到补偿,于是私人资本对基础设施不感兴趣,纷纷进入欧洲资本市场或进入当时的拉美国家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英法两国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基础设施方面由市场引致的投资不足。私人资本的利益与政府自认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共产品融资的问题。很显然这可以由政府来为之融资。但是由于在欧洲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与投入到基础设施中的经风险调整的预期收益率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即使加上政府补贴,也不能说服足够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于是只能由政府亲自出马,设立国有企业。 当然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设立国有企业的原因不完全是由于私人资本回避这些领域,尽管这是政府在此领域设立国有企业的充分条件。从维持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基础设施领域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该是在满足一定标准后价格尽量低的。但是在这些领域,由于技术上的特性,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一旦进入了,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取得高额利润。也就是说,政府对这些领域必须进行管制的事实使这些行业的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收益很低。这才是私人资本回避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政府要管制这些领域。形成垄断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全世界的邮政都是垄断,在美国和欧盟,民用飞机制造现在也是这样,而政府并不动用反垄断法去攻击这些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基础设施和高技术领域对经济作用不一样。比如电力、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如果听任它们充分发挥其垄断优势,那么社会生产的一个很大的份额将落入这些领域。但这些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是无收入弹性的,而且本身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其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质量标准稳定。实际上,在西方,煤气、供水、电力标准在过去一百多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把社会增加值一个很大的份额交给这种没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看显然不是有效率的。因此政府必须管制使之只能刚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当一国资本丰富时,在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时,私人资本也可能愿意进入这些领域。比如美国,资本丰富,利率较低,因而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超过60%)。相对而言资本稀缺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往往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邮政服务由政府提供是同样的道理。一封信函的运输价值是无法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和个人价值相比的,家书抵万金,谁能说清这些关系呢?正是如此,按商业运作的企业会发现将一件信函送到其目的地的费用却无法通过商业途径回收时,它便会退出这个市场。的确,最初的通信就是按商业规则来进行的。但社会的发展表明,政府必须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通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因而政府必须提供之。因此,大家看到信函的运输是政府垄断的,因为没有别的企业会进入这个领域,而包裹的运输却是竞争性的。 即使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政府也可以通过向私人资本提供足够的补贴来引诱之进入这些领域。然而我们却看到这是很难做到的。要提供足够的补贴,那么政府必须就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虑到这些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那么这种计算将更复杂。这样政府很难准确地估计出应支付给企业的补贴。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问题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人说真话,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考虑到这些领域的投资是专用性的,那一旦投资形成,便成为沉淀成本,投资者要撤出只能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在私人资本和政府之间就形成一个二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私人资本根据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条件和所提出的要求作出投资决策,第二阶段政府根据私人资本的绩效作出对承诺的全部或部分兑现。已如博弈论告知的,在这种博弈中双方的行为将是动态不一致的。比如,给定投资者决定投资,那么由于许多与绩效评估和补贴估计相关的衡量指标难以被第三方所认知,那么政府就有动机通过宣布私人资本绩效不合格而削减对私人资本的补贴。只要补贴加上运营收入能抵消变动成本,私人资本就不得不继续生产。预期到这样的结果,私人资本就不会进入。因此,在诱使私人资本进入沉淀成本巨大的领域时,这种博弈的唯一均衡只能是私人资本不进入和政府不提供补贴,尽管投资者进入和政府提供补贴是帕累托最优的。 由于国有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必须由政府设立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是如此的重要,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命题: 国有企业合理存在性命题:只有在提供政府重复采购的某种商品所需的投资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而且约束当事人各方的合同是不完备时,才会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即高资产专用性,不完备合同和重复采购是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存在,而是说它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的效率原理的。 为了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个引理,首先要把政府理解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它是否决定在某个领域建立国有企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这个企业是否向这个领域纵向一体化或多角化。 首先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不同于专用设备,一台加工螺旋浆的设备是专用设备,但它不一定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一般来讲,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所有者的投资只能通过特定交易所产生的租金回收的这种性质[3]。比如一套被设计专门处理某个矿山的矿石的设备就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反过来,一台通用型机床就无乎没有资产专用性。一旦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那么投资者只能期望与这投资相关的特定交易能持续下去。因为他从其他交易中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部份差异就是经济学中的租金。准确地讲,这就是可掠夺的租金,因为交易另一方可以通过威胁中止交易来迫使投资方接受一个刚够弥补变动成本的价格来获取租金的绝大部分。 合同的不完备性是由于四种交易成本所造成的,一是签约双方不能预见未来的全部情况。二是无法用精确的方式规定未来各方的权责。三是监督契约执行成本很高。四是强制执行契约的成本很高。这是因为由于所涉及问题极复杂的,局外人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金钱来了解各方的立场和实际情况,并作出判断:重复购买的含义是自明的。 我们只需证明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效率原理的,即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市场方式来更有效地实现同样的目标。 实际上前面我们已经多角度来论述了这个命题。现在只须从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说明。根据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当投资不是资产专用性的,投资者可以从其他交易中获益并收回投资。因而该交易存在竞争性交易,那么存在着一个竞争性市场。那么显然政府作为某项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将面临相互竞争的供给方,因而除非政府具有特殊的技术使它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好的质量自行生产此项服务或产品,否则政府应该从市场上采购。然而如果政府有更好的技术,那么它不向社会提供此项产品或服务,就是损害了社会福利。假设政府拥有这样的技术,那么政府应该纵向一体化。那么除非是规模效益递减的,提供此项服务或产品的国有企业将或者垄断市场,或者与私人资本竞争。如果是垄断,那么政府应该动用反垄断法来起诉该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和私人资本并存,只向国有企业采购则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应受到制裁。如果政府同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采购,说明即使完全由私有企业来供应也不会形成供方垄断。因此,只要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就没有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性。 如果不存在不完备合同,那么私人资本的所作所为都是可以合理地测度的,那么政府可以准确计算出应给予的补贴,政府因而也无正当理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此项产品。 如果不存在重复购买,那么显然更没有正当理由设立国有企业来一次性生产这种产品。 必须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仅仅是必要条件,即使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也不一定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美国军火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这三个条件,但美国政府采用的是长期契约而不是纵向一体化来提供这种产品,这并没有影响到美国国防。 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应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国有企业按前面所定义的合理方式存在时;另一种是国有企业被过多地设置时。如果国有企业合理地存在,那么按定义,政府要实现的目标只能由国有企业来实现,因而就无从谈起控制效果的好坏。这时的判别准则只能是政府提出绝对的标准。这就是说在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好坏时,是在各选择中进行比较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国有企业被过多设立时方能有意义。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通过国有企业对经济控制的效果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是相互联系的。为此,从过多国有企业设立的经济后果开始分析。 国有企业的设立首先是融资问题。从资金来源看只有两种,一是由财政拨款,或发行国债筹资。二是由政府直接贷款或是由政府担保国有企业组建机构获得贷款。即使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国有企业在进入营运后,也要依靠银行贷款作为周转资金。因此一旦开始建设新的国有企业,那么一方面公共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也增加。根据内生货币和外生货币理论,以财政拨款或国债融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它的融资是以政府的征税权力为抵押的,只不过是收入在不同阶层和不同时间的重新分配。这种国有企业因而可以被称作内生的。根据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这时存在“李嘉图等价”,对经济的冲击将是微小的。这就是说,如果政府建立内生型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平均水平的效率,那么对经济的冲击在储蓄率、利率和产出方面是很微小的。显然,如果政府设立这种国有企业,它对经济的控制不会比市场做得更好。当然如果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那么的确会提升经济的增长。但只有在市场很不完善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否则没有理由私人资本为什么不采用同样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也指出了国有企业合理的分布。即在私人资本无法从事的大规模、高技术领域。比如政府认为为它需要一座年产40万吨乙烯的化工企业。但是就大陆当前的实际情况,私人资本是无力提供的,于是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样政府就可以提升经济增长。但问题是政府应该努力培育私人资本,使之在复杂的经济建设方面越来越有能力自主,而不是采取压制私人资本,以保持自己的独尊地位。对于经济建设,这种武大郎心态是不行的。 更多的国有企业是靠贷款或增发货币来建成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将资源从那些不能相应提高自己资源价格的弱势集团掠夺过来,比如那些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国有企业我们称之为外生性的。显然外生性国有企业是通胀性的。首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规模只受信贷规模,最终只受中央银行贷币供给限制。而大力发展国有企业的都是发展中经济,其银行体系是国有的,或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因而创立国有企业的冲动往往导致政治压力膨胀,使中央银行贷币政策松动。其次贷款建国有企业有群动效应。一旦政府开始使用贷款兴建国有企业,那么各方面都会努力证明自己项目的重要性,纷纷抢夺信贷资源。大量的项目同时开工,必然对经济造成通胀压力,尤其是通胀的预期压力攀升更快,从而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 下面分析在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环境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按定义,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于平均水平。即使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中很大比例是长期贷款,但它们总是要偿本付息的。一旦政府被迫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比如出现了恶性的通货膨胀或国际收支赤字),那么国有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显然上升。这一方面减少了营业收入中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负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这是因为企业需要短期融资来提供周转资金;另一方面,紧缩的货币政策将从总体上减少支出,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幅下降,甚至使之绝对下降。显然,除非政府对外生型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上升。如果政府因为政治原因不允许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它就必须为外生型国有企业的亏损融资。但是政府之所以建立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因为它缺少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为之融资,因而对国有企业的这种补贴显然也不可能主要由财政支出来融资。因而政府要么利用国债融资,要么放弃紧缩的货币政策,用通货膨胀来融资。在用国债融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用更高的利率(紧缩的货币政策意味着更高的利率)来发行国债,这样将进一步减少私人资本的投资愿望。即使购买国债的居民有正的财富效应,私人支出也要下降。注意到政府的任何一种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的方式都是收入再分配,即政府把不小于亏损的那部分收入分配给了与国有企业亏损直接相关的群体。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亏损是导致少数居民富裕的原因之一,那么采用补贴亏损的方式显然将违背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除非它宣布它是为少数人谋利的。如果这部份人用获得的补贴来购买政府国债,那么他们将有正的财富效应,这是因为首先这部份人所用来购买国债的正是所分到的国有企业亏损。其次,日后这些国债的偿还将由全社会的纳税人来支付,因此这部份人将更富裕。相应地另外的人将更贫穷。这部分人所占人口的比例低,而且从一个社会角度来看,其支出占社会总支出的比例也不应该超过其它人的,否则这个社会就是在制造和维护两极分化而且是毫不掩饰,那么建立国有企业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但是我们不认为讨论这种政府的经济控制力是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将讨论限制在一个受其公民支持的民主政府上,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显然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背离其原先的目标。在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下,将有更多的外生型国有企业被设立,从而要求更猛烈的膨胀性货币政策,显然这是不可选的。因此,货币政策在丛生的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失控的。 通过财政政策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大大削弱,给定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条件,政府的公共支出的自由空间会很少。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增加其支出,那么在上述分析的结果下,政府没有理由不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假设政府突然有能力增加其支出,可能性有二:一是政府获得国外援助。二是政府增强了税收征管,使在名义税率不变情况下,税收可大大增加,而且还假设政府并不将新增收入注入外生型国有企业以增加其资本。 对于政府加强税收这一种情况下,显然实际税率将上升。一般而言,这将使那些无法再逃避税收而且处于边际的企业退出,这当然会包括一些外生型国有企业。如果政府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这自然会降低公开支出增加的刺激作用。若政府允许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情况则比致复杂。首先,公共支出增加是由于实际税收增加,那么私人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从而使消费减少,进而使投资减少。即使消费者消费惯性使消费不变,那么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必然使储蓄下降,同样也会使投资减少。公共支出增加无非会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规模扩大,雇佣更多的劳动力,这将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增加投资,创造更多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一部份企业由于实际税率的增加而破产,使产出下降,另一方面消费加投资增加,将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假设总产出增加。这时中央银行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放松银根,那么生产的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量将推高利率,这将使那些以借款为基础的外生型企业陷入破产从而使经济陷入衰退。另一方面,如果放松银根,则将进一步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从而使经济进入通胀螺旋中。如果税收的增加导致总产出下降,这更说明财政政策失效。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恰到好处的方法,但是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钢丝杂技。 突如其来的经济援助不太现实,因而本文不再分析其后果。 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问题,实质是建立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制度问题(Account—ability)。从结构的表面来看,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股份一样。机构投资者对最终投资者只有达不到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就走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政府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企业就可能成为自在之物,或者只是政府的企业。 经济政策论文:新经济政策的正面作用探索论文 一、新经济政策实行的原因 1921年后,苏俄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为优秀的“新经济政策”。这一政策转变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渡过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从1918年春到1920年底,连续三年的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革命战争,苏维埃政权面临被颠覆的危险。苏俄面对内忧外患,实行了以余粮收集制为优秀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集中全国的人、财、物力,击败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赢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特殊的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战争使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加之1920年的欠收,饲料缺乏,牲畜死亡,经济的萧条导致广大工人农民生活异常艰苦。从1920年底到1921年初,苏俄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明显,工人的不满情绪也在滋长,工农联盟面临分裂。针对当时的情况,以列宁为首的俄共采取了果断的战略转变,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 这一政策转变的根本原因由是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俄国十月革命创立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人面对的一个艰难课题。列宁深刻的认识到在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生产力十分落后,文化程度低,资本主义尤其是国家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国家向纯社会主义形式和纯社会主义分配直接过渡,是力所不及的事情。正是俄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俄国向社会主义过度必须采取迁回的方式。列宁和俄共基于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深刻反思和对苏俄国情的正确把握,列宁和俄共提出有别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新经济政策”。 二、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一,在农业方面,用固定的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在纳税后,可以自由处置余粮。粮食税的税额比余粮收集制所征收的粮食少得多,这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刺激了播种面积的扩大。粮食税的实施,肯定了小农这种经济形式,并且最大限度地支持和鼓励小农独立经营,从而最终实现了工人与农民的巩同联盟。 第二,在工业方面,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由全面没收私人资本转为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厂矿企业仍归国有,由国家经营,中小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兴办的企业,允许本国和外国的资本家经营,采取租让制、小业主合作制、租借制和国家组织代购代销几种形式。还允许部分地恢复小型私人企业。同时,列宁在国营经济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造措施,比如要使商业问题成为领导整个国营经济的实际问题,即“采用商业原则”改造国营经济。具体方法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改变劳动报酬形式、国民经济产品从直接分配改为商品流转。 第三,在流通方面,利用市场、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商业和自由贸易,由最初实行的产品交换转为允许自由贸易,实行按劳分配。 三、新经济政策的现实意义 第一,新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经济政策”的基本思想是从苏俄的实际出发提出来的,它有效地指导了苏俄的社会主义建设,但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苏俄国,而是对所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正确认识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这是新经济政策给我们的一个重大启迪。列宁领导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正是基于对当时国情的正确认识。在对国情的认识上,我国走了曲折的道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对国情都没有认识清楚,以致搞“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其结果不是共同富裕而是共同贫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对国情的认识逐渐清晰。十三大做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十五大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大特征,表明对国情的认识更加深刻。我国的国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基于这种对国情的正确认识,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第三,巩固的工农联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在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工农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我国目前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0%,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只有重视农业的发展,处理好工农关系,保障农民利益,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也是工农联盟。城乡和谐发展,工农共同富裕,是巩固政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在改革与发展中,必须保障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更进一步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 第四,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之所以失败,就在于这一政策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利益。“新经济政策”改余粮收集制为粮食税制,这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因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苏维埃政权同人民群众的紧张关系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使得苏维埃政权更加巩固。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其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利益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其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的高低,影响到其创造性的发挥。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深化,我国原来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利益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此外,居民收入分配呈现差距拉大的趋势,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等,所有这些,必然会使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矛盾趋于复杂和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经济政策论文: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道路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后危机时代,及早做好退出战略部署和经济政策调整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中国经济是否出现二次探底,总体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点方向应该及早明确,应该在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更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培育新竞争力,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宏观经济;战略转型 2009年上半年中国GDP同比增长7.1%,投资同比增长33.5%,消费同比增长15%,进出口同比下降23.5%。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经济确实回升,但基础尚不稳定。针对2009年前8个月经济回暖的宏观经济形势,现在有人开始讨论经济到底呈“V”型、“W”型还是其他型探底回升。研究经济回暖轨迹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正确研判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研讨下一阶段经济政策。按照经济发展周期波动规律,宏观经济总会见底反弹,因此我们更要前瞻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考虑经济企稳后的经济政策,甚至“十二五”规划的中长期政策制定。笔者认为未来的政策重点应是:(1)实现战略转型,培育新竞争力;(2)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4)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5)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更好相互协调。 一、国际宏观经济基本走势 (一)全球经济失衡,全球化进程放缓 全球经济失衡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出现大量贸易赤字,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国家大量贸易盈余。之后,全球经济失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经济领域。当今世界,全球经济失衡的表现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持续出现贸易逆差和资本逆差,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主要产油国家经济增长却保持较快速度,持有巨额外汇储备。随着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演变,主要发达国家需求还在下降,尤其是消费需求低迷,经济失衡仍将持续,全球化进程减缓。 (二)全球增长模式转型,凸显新增长点 人类文明起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开始吃熟食,前提是人类掌握了取火技术。人类取火始于钻木取火,实际上取的是碳基能源。从木材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都是碳基燃料。在既定的技术约束下,碳基燃料对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碳基燃料增加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使全球气候变暖。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一些专家建议未来能源开发的重点应该转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大国正在新能源领域开展大量研究,力图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这些国家在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占领新能源标准的制高点。客观上,这些探索促进了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一些专家认为这也是未来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 (三)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重现金融新秩序 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尽到应有的责任。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对话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金融体系。无论是超主权货币体系,还是其他金融秩序,都将对美元主导格局形成挑战。在此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正逐步得到增强。中国本着负责任的立场,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起到了稳定器作用。 (四)金融与实业并重,构建新的宏观监管体系 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失衡。金融创新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启动国内消费需求替代、弥补国外消费需求不足的同时,根据本国比较优势发展一些制造业,带动国内就业,把金融发展落到实业上。也有专家认为,错误的宏观政策是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危机来临时,美国过度扩大消费信用以及过度相信市场都是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世界各国将会重新审视过去的宏观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构建新的决策程序和机制,通过建立新的监管机制加强宏观政策管理和微观领域监督。 二、中国经济宏观形势基本判断 据世界银行《中国经济季报》(2009年6月)报告,工业化国家金融市场开始出现趋稳迹象,全球经济初步呈现回升趋稳态势,但是仍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复苏速度不可能太快①。该报告还指出,目前断言中国经济快速稳健复苏尚早。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经济出现回暖迹象,有望率先实现经济复苏。但是,中国经济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结构不平衡问题。 (一)GDP小幅增加,财政收入回升 2009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3.99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比第一季度加快了1.0个百分点。第一季度全国GDP总量6.5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1%,第二季度7.41万亿元,同比增长7.9%。6、7、8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分别为6867.47亿元、6695.91亿元、5237.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6%、10.2%、36.1%。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显现出经济回暖迹象,但是中国经济复苏的根基仍然不牢。 (二)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增长潜力凸显 1~6月,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长,转移性收入增幅较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9667元,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733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居民消费价格继续下降,生产价格同比降幅较大。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1%(6月份同比下降1.7%,环比下降0.5%)。8月,工业品出厂价格环比上涨0.8%,已连续5个月上涨。前8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8万亿元,同比增长15.1%,比前7个月加快0.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提高,凸显消费潜力。 (三)发电量和用电量双回升,人民币存贷双增长 6月,全社会发电量同比增长4.7%,用电量增长4.3%。发电量和用电量上升既有经济回升的因素,也有气温上升的因素。2009年8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57.6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8.53%。2009年8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8.52万亿元,同比增长34.11%,环比增长了0.16%;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7.37万亿元,同比增长27.43%,环比下降1.13%。货币供应量增长28.53%。 (四)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小幅上涨 2009年1~8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1.3万亿元,同比增长33.O%。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09年前8个月累计新增信贷规模8.15万亿元,同比多增5.04万亿元,比中国所有银行过去两年的贷款总额多,其中7、8月份分别为1650亿元、4104亿元,受央行政策影响,增速减缓。2009年5月、6月、7月、8月,七十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6%、0.8%、O.9%、0.9%。从200个主产县8月20~31日主要农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看,包括肥猪在内的5种肉产品均上涨。房地产价格上升和主要农产品小幅上涨表明,过度的、甚至投机性的恶性货币投放,可能对未来形成温和的通胀压力。 (五)经济结构不平衡仍然存在,潜在隐患不容忽视。 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不平衡,消费、投资与储蓄不平衡仍然存在,“短板”要素制约经济平衡增长。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例,1978年城乡收入之比为2.57:1,2007年提高到3.33:1,不平衡进一步扩大。经济结构不平衡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断积累,将会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系统的整体协调性,一旦超过临界点就会形成失衡状态,激化潜在矛盾,甚至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和危机。 三、科学研判经济形势,及早规划前瞻政策 “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医治好重病后,调养很关键。近期,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从“两防”到“一保一控”,再到“保增长”,与之相对应,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稳健的和从紧的转向积极的和适度宽松的。经济危机总会过去,那么,下一步中国应该思考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将“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稳步对接。 (一)实现战略转型,培育新竞争力 一是产业政策方面,以新能源、环保汽车、生物工程等为突破口,占领新兴产业制高点,发展低碳经济。重点开发可再生生物质能源和风力、水力、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二是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加快制定城市群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加深,中国的城市群参与国际分工越来越广泛。研究表明,国外资本对中国投资将主要依据现代城市群的经济结构和竞争力进行战略布局。今后,应提高中国城市群发展速度和质量,配套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空间规划和管理制度,在城市群内,培育具有优秀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产品。三是决策机制方面,构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降低决策风险,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竞争力。现代社会的公共风险需要政府及时、有效、低成本地化解,对政府科学决策机制提出了挑战。政府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并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多种所有制市场结构。但是,仍然有部分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部门产权结构单一,进入门槛高,民间资本进入空间窄。除涉密行业外,无论是自然垄断行业,还是行政垄断行业,提高市场化程度,推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是实现产权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比如铁路、电信、电力等;另一方面,今后,政府应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公共事业单位改革。政府应主要通过制定市场规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一些社会事业部门,比如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也应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作为工业化中期的国家,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在第二、三产业。在美国,到工业化晚期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超过80%。2008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0.1%,低于第二产业比重。2009年上半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1.3%,低于第二产业比重。中国离工业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尚有距离。 (三)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继续加大推进资本市场培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本市场创新。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力度,扩大三板市场试点范围,解决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是健康的金融体系。在生产全球化、贸易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国家的金融市场都很难独善其身。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合作以及增强金融抗风险能力是一国金融立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一是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和体系,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防止过度套利行为发生。二是加强国际金融合作。进一步建立双边货币互换、多边外汇储备库建设等多种形式的区域金融合作,并适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增强金融机构和体系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危机后的恢复时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 (四)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 经济复苏后,过渡时期应逐步转向实施适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而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未来财政工作的重点不仅仅是切好蛋糕,更应该注重做大、做强蛋糕,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好文章。树立大财政思想,既要有财,更要有政。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要不与民争利。正确处理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关系,做到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合理化。从税收收入看,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扩大税源,保证税收增量渐进发展。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资源低价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资源,资源税改革应在经济复苏后扩大征收范围。二是试行个人所得税转型,探索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是以分类征收为主,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着力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三是试点物业税。在继续物业税试点评估“空转”的基础上,进行分层价值评估,适时推出物业税。四是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改变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开源的同时仍需节流。从财政支出看,明确财政支出重点,增收节支,防范财政风险。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缩减行政开支。在经济复苏后,政府应该“瘦身”,调整政府机构,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提高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效率。二是继续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保证精细化、科学化。信息透明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准则,财政预算信息透明是实现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保证正确履行公民委托责任的需要。在美国,一次预算编制就相当于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预算制定、执行、监督三权独立,相互监督,并实行全过程公开。尽快实现财政预算透明法制化,加快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步伐,达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三是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医疗、社保、就业等领域的投入力度,促发展,保民生。明确财政支出重点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的前提。同时,这些领域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四是构建财政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的全方位调控体系。财政风险防范要与金融结构风险防范紧密结合,不可单线作战。 (五)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要相互配合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总是在相机选择中不断调整。2006年,经济政策目标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2007年,妥善处理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速度关系成为宏观经济调整的工作重点。2008年,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经历了大调整,从“双防”到“一保一控”,再到“保增长、扩内需”。2009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首要任务,有效结合“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调结构作为根本出路。今后,宏观调控政策要与政策目标相互配合,避免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冲突。有效的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前提,政策目标要与政策工具相匹配。应该认识到各种政策工具配合是达到政策效果的重要保障。 经济政策论文:国内经济政策法规的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同时结合在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指出经济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继续强力推动改革。之后又提出经济改革中的一些措施手段。 关键词:市场化经济危机财政政策 一、三十年改革开放之路 总的说来30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具体说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持续提高。市场化程度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增长是大起大落还是平稳增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极低,各种商品和服务产品的价格形成几乎完全由政府管制,市场因素在经济生活中受到极端压抑,计划体制的管制力量远远大于市场力量,外在的政府干预因素经常冲击正常的经济周期,导致经济多次大起大落。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经济增长? 其次是宏观调控的完善,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撑,也就是1998年年中以来扩大内需的政策,其政策手段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6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政策转向是成功的,理论分析上也站得住脚。扩大内需的政策能使新一轮经济周期呈现出新特征,还在于这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该项政策组合持续达6年之久。2004年积极财政政策逐渐淡出,转向中性的财政政策,这种转变是很必要和及时的,避免了严重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出现,确保经济稳定增长。政策需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否则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这方面有个很好的反面案例,就是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财政政策。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后,为了刺激经济,日本政府积极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政策缺乏连续性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考验中国模式 这一轮的经济危机似乎打乱了整个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中国经济一下子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困难的时候。但是,三十年来奠定的基础和进一步开发的潜力会帮助我们挺过这个经济的寒冬。一来市场化的力量还在不断地深化加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弊端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接下来的就是进一步的改革推进市场力量;二来宏观经济政策的及时性与适度保证了其有效性,经过了大大小小的经济危机之后,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已经大大提高。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三十年遗留下很多未解决的问题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而这次经济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就是放大了这些问题来让国人从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中清醒过来。低端的出口加工贸易模式让沿海经济失去光泽,暴露出经济发展瓶颈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大量持有美元储备却只能眼看其贬值,意识到中国金融的弱势以及人民币的不对称地位;竭尽全力的促进农村消费来扩大内需,发现城乡差距的巨大……一连串的问题依然存在,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改革。 三、经济改革深水区 强化市场力量,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提高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急需解决,主要是各个领域和各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平衡。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三大领域中,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最低。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关键还是要继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强化市场力量,通过与旧体制力量的不断反复“搏杀”,市场最终确定自己的统治地位。尤其是资本市场领域,一定要最大限度淡化其行政性,还资本市场盈利性的本性。 政策组合也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今后一段时间,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重点是总需求,这几年扩大内需的重点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扩大投资需求,但是消费需求增长则相对较慢。然而,消费是最终需求,投资增长最终必须得到消费需求的支持,因此,消费增长相对缓慢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总需求的调控中,未来相当长时间的重点主要是如何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因此,今后稳健的财政政策应将重点转向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 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财政政策是大有作为的,最主要的是要发挥财政政策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最低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也应作些调整,前些年过多地依赖财政政策,今后应积极发挥货币政策作用。货币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是很直接的,例如发展消费信贷,对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实现消费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必须进一步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货币市场,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而促成货币政策逐渐增强效果,直至淋漓尽致地发挥应有作用,取得与财政政策势均力敌的“显赫”地位。 四、结语 改革是经济发展不竭的动力,而现在的经济危机背景正是经济改革的天然时机。美国经济通过30年代大危机得到了结构性的调整,奠定了其二战后世界霸主的地位。而八十年代的经济调整,又为其在九十年代的经济神话打下基础。中国经济能否实现凤凰涅槃,危机中求生存求发展,关键就在于能否继续改革,延续属于中国的经济神话。 经济政策论文:新经济政策思想探讨论文 [摘要]20世纪50年代对在中国实施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作了初步设想和发挥,认为这些都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又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前途。但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没有能准确把握,盲目认同苏联的经济建设模式,加之受国内过“左”政治氛围的影响,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只停留在不稳定的认识状态,没能真正成为现实政策。 [关键词];新经济政策;研究 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之际,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有必要继续实行一段时期的“新经济政策”的设想。尽管“新经济政策”实际上未能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成为现实,但这一设想的提出,体现了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的思考达到一定的水平,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的重要理论来源和思想先导之一。 一、“新经济政策” 思想提出的依据关于社会主义确立以后在中国实行“新经济政策”设想的理论依据是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现实依据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落后的状况。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3年时间里,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采取了“直接过渡”和“强攻”的办法,即在旧有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通过任何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不通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而是继续采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依靠高度计划经济的办法来调节社会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经过3年实践,这种“直接过渡”和“强攻”的办法,非但没有把苏维埃社会主义经济搞上去,相反带来了1921年春的严重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直接过渡”和“强攻”导致的经济上的失败,促使列宁及时提出“间接过渡”和“围攻”的新经济政策。对于新经济政策,列宁有十分明确的解释,他说:“‘新的’经济政策,所谓新,是对我们先前的经济政策而言的”,“可是实质上,它比我们先前的经济政策包含着更多的旧东西。”新经济政策必须“作战略退却”,“不是直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而是要在许多经济领域退向国家资本主义……要保证经济转到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这样做”。苏联“间接过渡”的做法有:允许同国外资本家签订租让合同,把土地、森林、矿山租让给他们;允许把企业租让给私人资本家,让资本主义经济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允许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在经济建设上应当以市场和商业为基础;允许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共居”、苏维埃政权与资本家“共居”等等。列宁认为,“不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就不能“使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结合。”新经济政策形式上是使资本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的自由,而这种资本主义则纯粹是一种经济发展的手段,列宁说:“不明白这一点,就等于根本不懂得基本的经济关系”。1921年之后,苏联开始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全面实行“新经济政策”。 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是针对俄国情况提出来的,但对于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于资本主义在一定条件下能推动经济发展从不忌讳,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他就指出,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的缘故”。在《论联合政府》中他又讲:“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现在的中国……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之上的,农业、手工业占绝对优势,工业比重小,且未形成完整体系,现代工业只占10%,生产资料工业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各项基础条件极差,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社会生产的现代化能力很低。认为这一阶段的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允许并一定程度上鼓励资本主义某种功能的发挥。在1953年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一个文件上,写下了这样的批语:“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 因而,发展这种经济是理所当然的。他提出在新区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对城市民营企业则采取扶助、利用、维持、发展的办法,使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那么,在短短几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结束之际,一定程度上发展资本主义的过程就可以避免了吗?没有明了、一贯的论述,但是他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工业化水平仍然很低的事实,看到落后的生产力状况与先进生产关系建成的游离性,于是有了继续坚持新经济政策的想法。 二、“新经济政策” 思想的基本内容1956年底,几次提及了“新经济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56年12月7日与民建、工商联负责人黄炎培、陈叔通等人的谈话。讲:“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到现在社会物资还不充足。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职工二百五十万(工业一百六十万人,商业九十万),俄国只保留了八九万人。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这样定息也有了出路。重庆的低质产品,旺季不合规格,淡季合规格了,是因为旺季社会需要太大,供应不足。供应不足是长期的,是好现象,是因为购买力增长。要想办法,定息时间要相当长,急于国有化,不利于生产。” 上述谈话集中反映了关于“新经济政策”的思想。这段论述虽然不足400字,但其内容极为丰富,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观点。 其一,“国家市场”与自由市场应该共同发展。三大改造中,商业领域实行了全行业统一合营的局面,私人商业变成集体商业,私人经营变成联合经营,这有利于集中资金、物力、人力,扩大经营规模,便于举办社会主义的集体大商店和大市场。但是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由于商店门市部集中,商业网点大大收缩,商店里销售的是一般的大路货,不愿出售百姓生活、生产中必需的廉价的小商品,高档商品的售卖点也极少,食品商店、小吃铺、小摊贩更是大大减少,给城乡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二是由于把一家一户单独核算改为全行业统一核算,实际上是将注意精打细算的私营企业纳入吃“大锅饭”的体系,经营者的经营责任感削弱。而国营商店只经营上级批发部门批下来的商品,并且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有一种皇帝女儿不愁嫁的优越感,商业失去竞争,服务质量随之明显下降。基于这种情况,认为光有国家市场还不行,必须恢复和适度发展自由市场,使之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上,既有国营商店、合营商店的存在和发展,又要允许一部分私营零售商店的存在和发展,让它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的有益补充,推动商品经营的大发展。同志的这一看法,在最高领导层获得了共鸣,1957年5月7日,刘少奇在关于高级党校学员整风问题谈话中指出:现在搞自由市场,私商钻社会主义的空子,不止商业上有自由市场,还有地下工厂……我们要允许有一部分资本主义商业、工业、地下工厂,让他钻空子……自由市场可以补助国家市场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有好处。 其二,“国营工业”与“私营工业”应当共同发展。企业合营以后,消灭了雇工剥削、生产规模得到扩大,提高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但由于合营企业中责、权、利一时没能彻底分清,原有私营企业依靠追逐利润的动力丧失,国营企业的生产只能完全依靠干部、职工的政治热情和工作自觉性、主动性,时间一长,工业生产中动力不足的现象就出现了。特别是中小型国营工厂的生产能力未能达到期望的效果,日常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能力疲乏,远不能满足人民需要,市场情况不良,物价高昂,群众普遍不满意,甚至在许多地区还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现象。尽管充分肯定“公私合营有优越性”,但在当时就已经看出了在所有制加速变革后“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状况,他及时提出应当让“私营工厂”、“地下工厂”同“地上工厂”、“合营工厂”作对存在,还提出华侨可以回国投资办厂、开店的主张。所讲的“地下工厂”、“私营工厂”和华侨“投资公司”,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就是说,要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适当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将它作为发展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有益补充。认为,既然“社会需要”,就应当使之“发展起来”。受讲话的鼓舞,在1957年4月6日国务院第44次全体会议上讲:“大概工、农、商、学、兵除了兵以外,每一行都可以来一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在4月12日的国务院第46次全体会议上,他又讲:“一切东西都靠国家生产不行,各方面都应该有百分之几的自由活动,太死了不行。不仅商业方面如此,工业方面也可以如此。资本主义复活不了。”陈云也赞成“对手工业者、摊贩等,更要长期让他们单独经营”的意见。 其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可以共同发展。在看来,私有制改造之前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远没有达到沙皇时期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那种程度,列宁尚且急切地制定了新经济政策,大胆地主张通过“租让制”、“合作制”、商品流转、贸易自由来恢复和发展资本主义,用资本主义作为帮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那么,我国更有必要采取温和的政策来利用好这只帮手。认为,这种资本主义是在整体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实行了公有制和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历史条件下被允许存在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它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并为我们服务的资本主义。[12](P84)它能够在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控制和约束下,按照社会主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起一定程度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这种观点在党内外获得了普遍的赞同,在195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上,黄炎培副委会长提出私人开工厂的问题后,刘少奇立即接着说:“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有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 至于说“新经济政策”需要在多长时间里坚持的问题,认为,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这是“结束得早了”。如果多搞几年,成效会更大。鉴于这一点,认为他的“新经济政策”要执行二十年,引进华侨投资可执行一百年。这里讲的二十年、一百年是一个概数,其本质含义是指整个社会主义不发达的一个很长时期里,都要坚持它而不要改变它。这表明,当时设想利用资本主义以推动社会主义,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期的战略决策。 贯穿于“新经济政策”思想始终的理论基调是,在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为标准衡量,不适宜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必须提倡经济成分多样化,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资本主义之所以能有这样冷静的认识,与他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正确认识有必然联系。在一次会议上,针对有些人主张马上消灭商品生产时指出:有些人“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总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商品的本质差别,没有懂得利用其作用的重要性。……有的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这种观点是违反客观规律的”。 理性地将商品、商品生产作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推动因素,他赞成斯大林的观点,“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有存在的东西”,他说:不要怕,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应当说,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这个基本原理,表明了勇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可贵精神。 三、“新经济政策” 思想中断的原因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结束得太早了,但它毕竟还认真执行了两年时间,而且取得了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效果。然而,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刚刚提出,还没有来得及变为具体政策,就在1957年下半年后夭折了。尽管在1958年之后不连续地保留了部分新经济政策思想,如他曾多次提到商品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反对取消商品生产,但新经济政策中最关键的一点即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想法已彻底消失,他提到的商品、价值规律仅局限于单纯的公有制范围内存在。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才对社会主义进行了重新认识,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认识,并进而发展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时代,新经济政策的构想才成为现实。的“新经济政策”思想中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仍未完全摆脱对理想社会主义传统认识的束缚。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资主义的充分发展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具有很高程度为前提条件的。这样的社会主义有可能不需再保留商品经济、货币经济和交换关系,生产资料形式多样性就无存在的前提。而我国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现代化程度都很低的历史条件下构筑起来的。现实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同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处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尽管无数次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应该紧密结合,但在三大改造运动迅速、顺利地获得巨大成功,国民经济恢复工作、“一五”计划取得辉煌成就的背景下,他及党的其他领导人失去了对社会主义建设长期性、艰巨性的理性认识,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共产主义的实现浪漫地联系了起来。建国初,提出中国必须要有一个包括“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时强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否则只能滑向民粹主义和农业社会主义。但是,在“五反”运动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完成后,他对待资本主义问题的态度开始变化,他严厉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程序”的观点,提出:现在的革命“是要把资本主义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三大改造运动后期“过急”、“过快”、“过粗”,仿佛一夜之间就要完成消灭资本主义的任务。1955年11月七届六中全会上,他提出:“50年以后会出现一个共产主义的中国”;1957年,他在莫斯科共产党工人党代表会议上宣布:“15年后赶上或超过英国”,并立即将“赶超”的设想落实在了随后发动的运动之中。运动中,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的标准,不断地追求生产关系上的“一大二公”,强化了个体不如集体、小集体不如大集体、大集体不如全民所有的强烈观念,并在思想理论宣传上不断地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这段时间里,对马、恩建设社会主义的设想作了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的理解和运用,他试图把马、恩设想的用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基础条件下采取的办法,生硬地运用到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条件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想通过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无限制地提高公有化程度来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这必然会忽视对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和认识。“完全社会主义”的观念使他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失去了一以贯之的基础。 其二,苏联经济模式对的困扰。进入社会主义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应当确定什么样的模式,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全局性的一个重大问题。继续沿用战争年代和解放区形成的那种经济体制,肯定是不适用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斯大林创立的“苏联模式”或叫“斯大林模式”、“传统模式”,自然成为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学习和仿效的惟一榜样。斯大林搞的是被列宁曾经称为“计划经济制度”下高度集中的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生产资料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直接控制,各级政府直接掌握各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权,自由市场、私营工厂无立足之地。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目标就是苏联模式,因此党在指导思想上总想用比苏联更快的速度把我国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彻底地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轨道。在这种模式样板作用的直接影响下,三大改造后,我国迅速形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经济体制和生产格局。应当肯定,这种经济模式,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很落后和国内外阶级斗争处于特殊状态的背景下,无论是对苏联和我国都是有贡献的。然而“新经济政策”更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而要执行这一政策就必须在理论上承认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就要允许发展商品经济,允许贸易自由、流通自由、买卖自由、交换自由,但是这些又都与斯大林的经济模式相对立,对于没有一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和其领袖而言,面对这种对立只能选择已经存在并得到全体社会主义国家推崇的斯大林模式。在1959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讲:解放后,对建设还是懵懵懂懂的,只能基本上照抄苏联的办法,但是觉得不满意,心情不舒畅。在看来,抄是必要的,自己不懂,没有办法,只能抄。 其三,政治、文化上的极“左”思潮对的影响。斯大林曾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的建成混为一谈,过早地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务。建国初的很冷静,当许多同志将我国的1956年与苏联1936年相比,认为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时,他却认为是“建立”而不是“建成”。1957年3月12日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的社会制度还刚刚建立,还需要有一个巩固的时间。不能认为新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完全巩固了,那是不可能的。需要逐步地巩固”。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又讲:“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却未建成社会主义的关键在哪儿呢?在于没有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认为:“只有经过十年至十五年的生产力比较充分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才算获得了自己的比较充分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才算从根本上建成了”。但是,由于对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过于严重,对国际上出现的某些事件作了片面和错误的分析,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迷误,造成了全国范围扩大化的反右派斗争局面,1957年9月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改变了中共“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并在此后不久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形成了“大过渡”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这段时期里,社会主要矛盾仍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谁胜谁负的问题。这种认识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服从于阶级斗争这个纲的需要。在此之后,配之于在国际上开展的无休止的反修正主义的斗争运动,我国国内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大规模的政治、文化运动,直至爆发“”运动。 这样的氛围和气候,使得中断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思考和探索,他的注意力和兴奋点转移到对中国政治、文化的彻底改造问题上。他认为不断通过全党、全民强化阶级斗争教育和开展阶级斗争的实践,就可以迅速解决我国生产力落后状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已经被消灭的“私营工厂”、“地下工厂”、外商“投资公司”、“夫妻商店”、“雇工剥削”等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当然不会被允许继续存在和发展。刚刚提出的“新经济政策”的思想火花便这样一闪而过。 经济政策论文: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摘要: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的经济政策出现了巨大的改变,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和调整已经逐步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环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知道了经济政策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地位。对此国家颁布的各项经济政策都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国家需要利用经济政策作为管理国民经济的有效手段,帮助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的良好发展。通过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利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这两项政策可以帮助国家对市场经济作出宏观调控作用。本文将分析经济政策的含义、特点、重要性和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能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参考。 关键词:经济政策;国民经济;行政管理 我国在2010年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促使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我国的经济政策绝对处于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经济繁荣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人们对于经济政策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加强。现代社会经济政策在国名经济的行政管理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从我国的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发现,经济政策是建设我国特色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如此重要的经济政策自然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下文就对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展开研究分析。 1经济政策的概述 1.1经济政策的含义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就为我国的经济政策开创出当下开放性经济环境的基石,通过这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的进步,经济政策也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经济体系。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经济体系是开放、自由、平等的,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来保障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的事态。我国的经济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这两项政策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到了扶正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1.2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 为了保障我国的经济高效稳定发展,就需要通过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收支平衡作出一定的调整和保护,这种政策的管理是一种具有弹性和连续性的管理措施。现代社会的经济市场不断变化,为了适应变化多端之时,经济政策也需要跟随市场不断的作出调整,而在国家对经济政策作出调整的时候,经济政策又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影响,所以为了保障国家经济政策随时保持在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地位,就需要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对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社会供需需要来总体规划国家的产业布局。为了达到对国民经济调节的目的,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财政与信贷中和平衡政策等达到调节的目的。 2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及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2.1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秀就在于利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手段,共同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作出调整,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以市场作为主体来建立国家的经济计划,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基础的未来发展目标,经济调控的主体是建立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通过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使企业可以健康稳定的跟国家长期的经济计划稳定高效的发展。经济政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商品价格出现普遍增加,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对社会的供给进行调节,保障我国的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逐渐的趋于完善,对于市场的管理方式也不断的向宏观调控转变。通过国家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让市场来帮助企业正确的经营和发展。可以有效的调控与管理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对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战略有着巨大的帮助。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市场有着巨大影响作用,也是我国市场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帮助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通过经济政策的努力才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当下的成就。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了解经济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提高我国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发展,寻找到最科学的经济政策来促进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3经济政策在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3.1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财政政策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在总体的经济政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一项政策。财政政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对社会的供需结构和社会资源的收入都有着调节作用。在实施财政政策时的主要手段有紧缩性财政政策、膨胀性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三种。根据市场的不同需要而灵活的使用上面三种财政政策。比如,膨胀性财政政策适用与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通过膨胀性财政政策可以加大财政支出和社会需要,从而满足社会需要。这种政策特别适合对调剂国家的生产过剩现象,利用高赤字的膨胀性财政政策,来提高国家内部的总需求量,从而解决生产过剩的问题。而当国家面临供给不足的时候,则可以通过缩减财政赤字,加大税收和税率来降低国家的总需求。例如,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物价一路上涨,使我国的经济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对此国家马上颁布了紧缩性财政政策,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国经济平稳高效的发展。而当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时候,就需要国家通过中性财政政策来同时打压社会的供给与需求,使它们保持平衡发展。我国在财政政策的使用中,对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起到了有效的控制,所以我们应该看到财政政策确实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可以有效实现财政政策的目标,政府也需根据社会经济的运作情况采取适合的财政政策,从而促使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3.2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中,货币政策对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货币政策是通过相关的货币渠道来对社会的总需求、总供给进行调整和控制的,随时平衡两项的发展。社会的总需求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时候,国家就可以通过调节货币的缩减和开放来保障经济的稳定运行,从这一点上我们就不难发现货币政策对于社会总供给的巨大影响作用,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除了可以调整社会总需要,还对国家产业的结构有着调整作用,价格的变动也会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总效益有着调整和促进的效果。产品的价格是有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决定,价格的提高自然会造成利润的提高,利润提高以后企业可以在银行获取更多的资金,如此就可以对产业结构作出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体制下,价格是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价格出现变动可以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但是,当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在不断上涨时,这就说明出现了通贷膨胀,这时候反通贷膨胀就成为了主要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为了帮助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中心就是为了保障货币和物价的稳定。 4结语 我国的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有着较好的发展,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展现出了它的优势和成效,它也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 作者:李业旗;吴迪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政策论文: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经济政策的作用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深化,经济政策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家对于我国的经济政策有了更多的关注。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引导国家的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也实施了相关经济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规划方针策略,也是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政策。本文主要是通过借鉴相关文献和资料来具体分析我国经济政策的含义、特点、重要性、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及作用等,希望能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关键词: 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我国的经济政策,其对于促进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如今,经济政策广泛的应用于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通过对我国经济政策的不断研究和探讨,对于我国未来的国家建设也至关重要。经济政策是整个市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实行准则,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实施中,其优势有很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开始对经济政策在实施方面有了更高的重视。 1经济政策的概述 1.1经济政策的含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形成了全新的经济体制,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将市场作为无形的手,放置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也通过一些经济政策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需要通过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的经济政策等来达到国民经济总量不断上升的要求。我国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有效帮助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等。 1.2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 经济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收支平衡的一种措施,其实施需要一定的连续性和弹性。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会常常出现变动,而相应的经济政策也要做出调整,国家和政府所指定的经济政策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在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时,还需根据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等来严格规划产业布局,制定出适合的经济政策[1]。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有很多,比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财政与信贷综合平衡政策等。各种不同的经济政策可以有效控制货币的发行、通货膨胀及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 2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及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2.1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我国主要是实行计划与市场两种调节手段相结合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家的经济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确定好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做好宏观调控目标和国土整治,将重点放在长期的计划上,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发挥出市场机制,达到自主经营的目的。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总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追求微观经济目标,还能实现市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经济政策是我国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对策之一,为了能实现相应的经济发展目标,将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当所有商品的价格有了普遍的增加时,这就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也无法了解到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这时候需就要采取经济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经济政策对于社会的供给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2.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开始转向了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由国家来调控市场,市场来引导企业。通过这种形式的调控与管理能有效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从而进一步引导国家经济健康的发展。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它也是整个市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实行准则,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矛盾,正是因为它的存在,才促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过程得以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加强对经济政策是非要有必要且非常重要。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经济建设过程中,提高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了解和懂得经济政策的重要性,提高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也是提升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全面建设的基础,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中能有效提升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经济政策在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3.1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财政政策的实施已初见成效,有了一定的发展。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规划方针,是经济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一大政策。一般来说,财政政策能够体现出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帮助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政策能有效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结构、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我国的财政政策主要分为紧缩性财政政策、膨胀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社会需求中,所需采用的财政政策也不一样。当市场的需求不足时,则需要应用膨胀性财政政策进行调节。膨胀性财政政策可以有效扩大财政支出、扩大社会的总需求,从而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当一个国家生产过剩时,可以通过高赤字等膨胀性财政政策进行调节,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的总需求。对于社会的总供给不足时,可以减少财政赤字,增加税收、提高税率等途径来降低社会的总需求。比如,我国在80、90年代时,一度的物价上涨使得我国国内的经济过热,于是我国颁布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国家可以通过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券发行和扩大税收、提高税率的方式来抑制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松紧政策共同结合使用的方式来让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达到均衡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朝向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方向发展。在我国,财政政策能很好的体现出其对于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作用,通过各个环节的分配后可以有计划的组织国民收入分配的枢纽,对于社会供给和需求的总量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财政政策确实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能有效实现财政政策的目标,政府也需根据社会经济的运作情况采取适合的财政政策,从而促使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的目的。 3.2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货币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国家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进行的宏观经济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相关渠道来控制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均衡,可以直接调节社会总需求量。当社会的总需求过大或者过小时,需要国家减少货币或者增加货币的方式来确保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可以说,货币政策对于国家的总供给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目的是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增长。如果国家的总需求过高,则可以通过减少货币供应量的方式进行调节,反之,则相反。货币政策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常价格的变动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效果总效益的提升。由于价格会随着产品的供求而出现变动,价格的上升利润也自然上升,企业可以从银行确定相应的资金,进而有利于实现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体制下,价格是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价格出现变动可以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但是,当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在不断上涨时,这就说明出现了通贷膨胀,这时候反通贷膨胀就成为了主要政策的与财政政策相同的是,货币政策也是为了达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主要作用于货币和物价的稳定上。一般情况下,货币政策会通过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三种政策工具来实现目标。因此,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政策,目前,在我国也已看到了初步的成效。 4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有着较好的发展,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展现出了它的优势和成效,它也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对于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有了更高的重视。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政策的研究和管理,对于出现的任何问题及时解决,未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将会有更好的发展。以上就是笔者对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的具体介绍,由于笔者对其研究的不是太全面,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笔者以后继续要学习和探索的方向。 作者:孙嘉珺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经济政策论文:低碳经济政策与技术创新研究 随着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日益加剧,全世界正面临着经济发展模式的新挑战,由英国提出的以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本文系统分析了现有重要文献,认为目前低碳经济的研究大致从三个维度来讨论,首先是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现有的能源利用率,其次是对高碳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再次是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实现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顺利过渡。当然,经济发展模式的过渡中,政府适时出台合理的政策也很关键。 一、各国政府政策 (一)国外政府的政策表现低碳经济最早见诸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必须进口。英国的目标是:2020年CO2比1990年减排20%,2050年减排60%。措施有:实行“低碳城市”政策,2016年所有建筑物实现零排放;设立气候变化税,减排温室气体的投资免税;通过《气候变化法案》,为排放量设定总量限制;建成商业CO2捕集和封存(CCS)清洁煤电厂;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日本是《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国和倡导国,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并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日本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积极开展潮汐、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2007年6月,日本和英国联合主办了以“发展可持续低碳社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再一次强调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紧迫性,并勾画出了未来低碳社会发展的蓝图。除英国和日本外,美国、法国等也都在积极参与低碳经济发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法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比欧洲平均水平要低21%,还在朝着更高的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迈进。法国现政府提出,在法国掀起一场绿色革命,从农业、交通、住房建设、能源使用等方面入手,让法国成为对抗全球气候变化的先锋。 (二)我国政府的政策表现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我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我国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4年3月,国务院的《我国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资源与发展白皮书》提出的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方案是:综合能源规划与管理,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推广少污染的煤炭开采技术和清洁煤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2004年11月,我国政府公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7月,与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共同发表关于联合研究与开发的《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9月,与欧盟发表《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中欧将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与转让方面加强合作。2006年底,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先进核技术,以及高效、洁净、低碳排放的煤炭利用技术,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消费的CO2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并增加碳吸收率,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从2007年的7%,增加到2010年的10%和2020年的15%。优先开发水力和风力作为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共需投资2万亿元;实施补贴和税收减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较高售价。10月我国《核电中长期规划》,核电占我国装机容量由目前的1.6%,增加到2020年的4%。从各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来看,基本分为两个方向,一条路线就是对排出碳的回收处理,另一路线则是通过改善工艺,更换初始能源,减少各个生产工艺过程的碳排放。由于低碳经济初露头角,各国的政策也在摸索中,具体采用哪些手段来贯彻政策的宗旨,实现预期的目的,具体政策的影响力度如何,则要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才能给予结论。 二、各国学者研究的重要结论 (一)国外学者的重要结论国外学者大部分进行案例研究,给出能源政策相关建议。这些项目涉及到新能源的推行项目,低碳设备的推行项目等。JeffreyM.Loiter(1999)研究了风力发电技术和政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指出风力发电的扩散和创新本身都需要需求牵引的政策指导。RolandVidi(l2005)通过低碳设备紧凑型换热器,制冷装备和氢燃料汽车案例说明技术创新的驱动力,描述了法国和欧洲范围内的政策支持形式,最后给出成功促进低碳创新的各种政策建议。在案例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系统观点来研究。R.Gross(2005)从创新系统角度出发,通过研究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创新案例,指出新技术创新都是一项系统工程,该系统中的任何环节都会关乎整个系统的成败,指出政府出台政策要具有前瞻性,持续性和一致性。当然也有学者从单一方向的纵向转移方面研究,例SteveThorne(2008)通过案例技术转让的驱动力,解析了安全的能源服务新技术成功被接受的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府支持对策。DavidG.Ockwell,JimWatson,GordonMacKerron(2008)指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需要考虑的关键政策,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可以减少伴随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横向和纵向技术转让,又需要更广泛地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变革能力。除了案例研究,部分学者还进行模型分析和实证分析。如IanW.H.Parry,RobertonC.WilliamsI(I1999)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模型指出实行碳税收和排放许可证的关键在于这些政策创造的收入能否用来减少其他的扭曲性课税。AnnegreteBruvol(l2004)实证研究得出燃料类型税收和价格上涨,碳税对排碳量的影响已经不大。降低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的变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占总减少量的百分之十四,碳税收的贡献只有百分之二。GopalBandyopadhyay(2007)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减少碳排放可以考虑适当的碳税,税的合理性是兼顾了增加收入和减少排放。TimFoxon,PeterPearson(2008)基于实证分析,包括对英国低碳能源创新,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的案例研究,形成了两个指导原则。 (二)国内关于低碳经济的政策研究成果在低碳政策的研究中,国内学者角度也略有不同,有的从创新主体企业的角度来看,认为我国企业对低碳形式认识不够,不利于我国和世界接轨,从而要引起政府的注意。刘东民(2001)阐述了在发达国家技术创新主要是由企业完成的,正确把握技术创新的方向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也有学者在对比国外的低碳经济政策的情况下,提出我国低碳政策需要改进的建议。宋德勇、卢忠宝(2009)提出:要采用开发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等政策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任力(2009)提出:总结国外低碳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等。还有学者从政策的战略性来研究,指出制定低碳政策的原则。许倞(2006)指出能源战略思维的基本要求是全局性和长远性,必须从国家政治、经济、环境、资源以及建立新型体制等多方面,对国内外因素全面分析。应充分利用现代能源技术的最新成就,着力于构建有我国特色的、适应于未来能源系统发展趋势的新型能源体系,高度关注环境制约对我国能源发展的影响,制定国家能源发展路线图。刘立,陆小成,李兴川(2009)指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低碳技术创新社会建构的途径主要包括强化低碳技术创新价值体系的社会认同性整合;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价值规范的社会制度整合;构建低碳的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为低碳创新提供社会支撑。 (三)技术创新角度的低碳经济的路径选择研究 1.能源效率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能源效率,从而达到减排、低碳的效果。部分学者用模型系统研究生产效率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周勇(2006)将生产率的增长分为3部分,一是科技进步,二是纯技术效率,三是规模效率。徐国泉、姜照华(2007)定性分析了技术进步、经济结构和能源价格对能源消费和能源效率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其他学者则从理论方面论述了两者的关系,并给出管理上的建议。刘元虎,沈雷(2000)论述了节能工作的两个基本点,一是靠科学管理,二是有赖于技术进步。后者主要取决于对节能技术的创新研究。任宏,蔡桥(2002)认为技术创新与能源节约是密不可分的,要走向高产出低投入必须从技术创新入手。刘晔(2007)论述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关键在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提出节能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和对策建议。燕中州(2007)提出实现节能目标的路径:进一步优化产业,行业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推进节能降耗;大力推进相关节能设备的研发制造。 2.高排碳产业与技术创新在高排碳行业,学者们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大部分集中在建筑行业的减排和技术创新问题的研究上,而且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证研究成果很少。尹波,刘应宗(2005)针对建筑节能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分析了建筑节能行为正的外部性,并建立了节能建筑与非节能建筑的市场配置模型,提出了消除建筑节能外部性的政策措施。戴雪芝,何维达(2007)对我国能源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实施效果经过详细分析研究后,建立了基于层次分析法和属性数学原理的数学模型,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效益进行了量化评价。孙鹏程、刘应宗(2007)用规制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建筑节能传统管理模式,并得出结论: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是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达到政府与市场效率最优化的最佳途径,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是引入市场机制的必要手段。李利剑(2005)论述了我国钢铁企业二次能源利用低下的现状和二次能源回收技术创新的意义,提出引进、吸收、自主创新与推广是我国钢铁企业二次能源回收技术创新的有效方法。 3.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技术创新,使其代替传统石化能源,也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而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状态,大部分处于定性分析阶段。曾乐民、苏碧霞、于文益(2006)在分析国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特点的基础上,阐明了广东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意义,指出了技术创新对加快区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刘岩、洪富艳(2008)以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研究内容,从全新视角对技术创新能力进行研究,力求准确地反映出区域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系统功能发挥的程度。还有学者试图从创新的障碍来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指出应完善技术创新环境,消除技术创新各阶段的障碍,加速技术创新的进展。苏竣、眭纪刚、张汉威、王欣(2008)发现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以国家科技计划为主,其中三大计划的资金投入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经费的绝大部分,但是该投入占全国研发总经费的比例较低。在创新过程中,以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为主,技术示范与推广活动相对不足。肖英(2008)分析了新能源技术进步存在的障碍:体制,政策,资金,市场,其他(没有形成完备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体系,技术管理水平不高;对新能源及新能源技术战略重要性认识的不足;消化吸收投入严重不足;妨碍了技术扩散效应的发生,等等)并提出促进新能源技术进步的相关建议。魏晓平,史历仙(2008)从宏观上分析得出我国能源产业技术创新的六个影响因素: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及优质能源比例低;能源效率迫切需要提高;环境因素;价格波动;产业联动;微小历史事件。刘高峡、黄栋、蔡茜(2009)分析了这些障碍的类型,包括路径依赖障碍、市场门槛障碍和技术性障碍等,并从创新政策的角度提出改进的建议。在以上研究基础上,学者张志宏(2009)指出加快我国新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必须要坚持几个原则:一是观念技术突破与产业体系建设相结合;二是要近期重点部署与长远谋划发展相结合;三是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四是积极推进与科学发展相结合;五是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三、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文献,发现研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着眼于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的机理研究现有研究主要关注技术创新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大部分认为技术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能源效率,降低碳排放。而技术创新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机理研究甚少。技术创新是由多个环节,多类型组成的整体,不同技术创新对能源效率的影响,技术创新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和市场结构,行业的关系很少被提到。研究需要细化,对不同行业,不同市场结构,不同类型技术创新的交叉影响机制要加以分类并分析他们的共性和差异,会使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的研究更有实践意义。 (二)产业链角度的技术创新高碳产业研究集中在节能经济效益评价和技术创新意义方面,而对高碳产业技术创新特殊性共性研究很少。高碳产业链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价值链协同发展促成的,产业链中优秀环节技术创新的缺失将阻碍整个产业链创新的实现,这些都应引起学者的关注。高碳产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要素支持和作用机理的研究也很少见。 (三)强化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低碳经济政策研究,集中在宏观层面上,虽然现有研究从财政政策,法律,制度等不同角度展开了政策制定的意义研究,但是提出的具体政策缺乏理论依据,这样的政策研究很可能对现实的指导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构建出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的政策体系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作者:吴红翠 马莹 单位: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管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风险管理与行政管理论文 1构建院内风险管理平台 (1)采取三级机构管理制度。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对全院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督促、协调工作的开展,并且直接负责行政管理组。党委副书记和2名副院长分别担任委员,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个管理组在主任委员、委员的领导下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2)定期开展工作讨论。各风险管理组每月召开1次会议,对组内工作汇总后向分管委员汇报。各组每季度需向主任委员提交1份工作报告。(3)每年召开1次全院性的研讨大会。展示本年度解决的风险问题(要求每年至少解决3个问题),对表现出色的管理组进行嘉奖,同时分析各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加以改进,并且制定下一年度的风险管理计划和目标。 2分类、评估医院行政管理风险 2.1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在不同医疗机构中,因单个医院间的个体差异,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和异性。共性是诸如政府有关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整个卫生行业的波动。例如,医保政策的变化、绩效工资改革等。而异性在于各个医院内部由于其规模资质、专业领域和行政级别的差异,使得同一政策的出台对各个医院的影响程度不同。例如:“二胎”政策的开放对妇幼保健医院的影响要大于一般综合性医院。政策性风险虽无法避免,但风险程度往往较低。医院只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与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多沟通,尽量减小新政策对医院日常管理活动的影响。 2.2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医院日常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由医院27个职能科室分别递交风险评估报告书,院部办公室统一整理、分类后录入风险登记簿。风险程度作为评估风险级别的主要指标是风险后果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相乘的结果,能较为客观、准确地对各个问题进行风险级别排序,得出处理问题的顺序。在各科室递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书中,有多个科室将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医护人员安全问题列入其中,出现频率之高说明了发生的可能性大,因此可能性评分为5。而医患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对医院的员工安全、日常医疗秩序、社会形象等方面都会带来较大影响,后果评分为5。所以,医疗纠纷引发的员工安全问题风险程度为25,是目前最需要优先处理的风险。其次,每年医保超支罚款都给医院带来了不可小觑的经济损失,后果评分为5。从2013年起,我市全面实行总额预付制,存在着总额超支的风险;而在医保操作过程中,也有违反医保政策的风险,例如门诊开药过量、分解住院等。可能性评分为4。所以医保超支问题的风险程度为20,位居第二,也需要从优从快处理。此外,各种医疗设备作为医院日常检查、诊疗的常用工具,故障的发生会对医院的正常运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后果评分为4。而目前,由于设备老化、储存条件有限和维护不当等问题,医疗设备故障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可能性评分为4。所以,医疗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风险程度为16,也需要优先处理。除了以上排名前3的风险之外,还有诸如挂号排队时间过长、院内感染爆发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风险管理委员会足够的重视并依次进行处理,在此就不一一做详细介绍了。 3分析风险的成因 我院采用根本原因分析法RootCauseAnalysis(RCA)对排序前3位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 3.1医患纠纷根本原因分析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凸显、医患纠纷频频发生,更有甚者演变成了医疗暴力事件。究其原因是复杂而多变的。现将7种因素归纳成医院内、外两部分原因:(1)组织和管理因素。目前,国内多数医院的医疗制度还有待完善,尤其体现在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大多医院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种做法助长了患者家属到医院无理取闹的举动,更推动了“医闹”的产生。同时,有些医院缺乏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机制,对突发事件不能恰当地处理,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间。另一方面,医院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体系、奖惩不分明助长了某些医护人员的不规范行为。(2)员工个体因素。部分医护人员缺乏医德素养,责任心不强,与患者沟通能力差,使医患间的信任越来越薄弱。其次,国内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高,但工作量却相当大。导致某些医生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开药来提高医疗费,增加自己的收益。(3)技术因素。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行业,稍有误差就将产生大事故。加上在医疗团队中存在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低年资医护人员缺乏经验,在临床处置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处理不当的情况。(4)团队因素。医疗团队内尤其是跨专科间的分工协作不足、沟通不够,有时科室间会发生推诿病人的情况。(5)政府因素。国家对卫生行业投入不足,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就出现了市场化的倾向,引起了“看病贵”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大型公立医院,导致了大医院人满为患,进三级医院“看病难”的问题。此外,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行政法规,且存在很多争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公信力。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覆盖率不高、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6)患者因素。患者普遍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缺乏全面的认识,对诊疗期望值过高。再有,随着近几年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老百姓的健康观和维权意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是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更会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诉诸法律。(7)环境因素。部分媒体为在报道医疗事件时往往放大医方的过失甚至失真报道以唤起大众的共鸣,更对医患冲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3.2医保超支根本原因分析 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缺乏成本控制意识、过度使用昂贵药品和耗材,往往因一味追求多收病人增加科室经济效益而违反医保政策。加上一些科室主任出身临床,对科室管理缺乏经验、对医保控制不够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更加助长了违规行为。同时,近些年来由于政府对卫生行业的财政支持不足,某些医保政策、标准设置不够完善,患者又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期望过高,对医保政策不甚了了,常常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违反医保规定,使医院很难有效地控制医保。最后,诸如医生之间、医患之间沟通不够、环境恶化引起病发率持续增长等因素也对医保超支问题有着影响。 3.3医疗设备损坏根本原因分析 除病人因素外,医疗设备损坏问题的影响因素多与医院内部控制有关。比如操作人员技术培训不充分就上岗,造成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不当;部分员工更是缺乏集体荣誉感,对医院的财物不予爱护,甚至野蛮操作。同时,相关科室主任也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没有做好监督、检查和沟通工作。另一方面,医院内部缺乏技术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工程师,遇到问题常常需要请外面的公司来排除困难,技术后备力量不足,不能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再有,某些昂贵的大型医疗设备存储要求高,可由于初期大楼建设时并未考虑到后续设备的存放条件,造成设备购买后“存储难”的问题。 4医院行政管理风险的处理方法 4.1排除风险 排除风险是指通过终止某些存在现有或潜伏性风险的活动来阻断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例如表3中病人由于在建新大楼施工产生的噪音而投诉的事件,通过新大楼的建成、施工的终止便可排除。 4.2转化风险 转化风险就是将风险转嫁至第三方以避免风险给医院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表3中由于信息系统故障而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病人投诉上升等问题可以通过将某些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外包给院外专业的IT公司来转化风险。IT公司对信息系统的工作效率、目标管理、成本控制以及由于故障带来的经济损失直接负责。 4.3控制风险 大多数风险很难通过简单的终止某项活动或外包业务来消除或转化。因此,通过适当、有效的风险降低策略来控制风险才是最为实用的处理方法。 4.3.1医患纠纷及其引发的医护人员安全问题控制措施。 医患纠纷是不良医疗事件的结果,因此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要提高医疗质量。我们采用了医院三级医疗质量管理控制。(1)个体质量控制。个体质量控制一方面要对各级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医患沟通能力进行重点培训;另一方面医院要设置严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来有效规范、监督日常的工作行为。(2)科室质量控制。科室控制主要依靠科主任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我院要求科主任要重点培养自己在管理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定期对本科室的各项医疗制度执行情况、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加以整改。(3)院部及相关职能科室的医疗质量控制。主要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监控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组织各类医疗质量检查、监督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执行医疗卫生法规和工作制度的情况,对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对于已经产生的医疗纠纷我们不能回避,要及时有序地处理、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时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属于医院责任的,绝不推诿、包庇;属于患者责任或患者提出无理要求时,则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医院在必要时还可提高安保级别、增设保安岗,由保卫科制定医疗暴力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临近派出所建立联保机制。 4.3.2医保超支罚款问题控制措施。 针对目前存在的总额超支风险可将其分为3类:(1)出院人次过多。作为市内最大规模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由于实行了总额预付制,可能会出现其他医院因为总额的限制推诿病人、拒收病人现象,导致来我院就诊的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增多和出院人次大大超出预算。对此,我院加强了入院标准的控制,特别是严格控制住院体检、住院配药的病人入院。此外,还将遭外院推诿至我院就诊的病人数量进行统计,以便年底向医保中心及人社局反映。(2)出院均次费用过高。通过病历审核、医保合理用药信息化控制、科室医保考核办法等措施,强化合理用药概念,并通过合理用药的奖惩、科室医保超支管理的奖惩来消化出院均次费用过高的问题。(3)总额预算过低。目前,本市居民医保由于总额预算太低存在着很大的超支风险。我院将目前居民医保病种特点、费用组成和人次增多的情况进行总结后向市人社局、医保处反映,希望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针对违反医保政策的问题,医院从3个方面着手控制:(1)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例如定期向全院医护人员开展医保政策解读及违规案例分析讲座。(2)加强医保病历审核,对审核优秀的医生进行奖励,同时也对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医生进行教育和处罚。(3)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对门诊重复开药、过量开药和出院带药过量的现象,开发、设计相关软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来控制或阻断类似问题。 4.3.3医疗设备故障及损坏问题控制措施。 在设备进场前,要求器械科与基建科、总务处充分协商,通过加装独立空调、重新布置管道、定期检查等方法来尽量满足设备的存储条件。同时,设备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充分的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医务人员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意识。医院通过组织技能学习与考核和有效的奖惩机制来杜绝野蛮操作等恶性行为。手术室作为全院设备最集中的科室,是风险排查和处理的重点单元。医院需要定期对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手术室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人力资源配备方面,医院要充分发挥年轻工程师工作热情较高、积极主动的优势,对年轻工程师加强培训。此外,还可以增设1-2名维修类工程师,充实器械科的服务力量,提高整体技术水平,争取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4.4接受风险 最后对于部分风险,“接受”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法。尤其是针对一些由于医院外部不可控制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等。对于这类风险,由于医院个体能力有限,无法对风险进行提前预防或有效转化,则应做好应急预案,以保证风险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将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 5结语 通过澳新4360风险管理标准和香港医院风险登记指南中的多种管理工具与我院的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了这套高效、易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在卫生服务这个高风险行业中,我们在重视医疗风险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风险,对行政管理风险全面认真的评估、排序和分析,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风险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并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建设平安医院、和谐社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社会声誉而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王梦洁 何小舟 单位: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1行政管理效能的现状 医院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而严重忽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行政管理效能低下成为制约医院快速发展的瓶颈。目前医院行政人员主要有3种类型: ①从医师、护士、医技部门转岗到行政岗位的医务人员,大多在单位工作多年,了解医院环境,熟悉医疗流程,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有的转岗后仍然管理业务双肩挑,他们大多未经过正规管理专业的系统培训,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和技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以经验式管理模式居多。 ②科班出身的行政人员,主要是从高等院校非医科类专业(行政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物流管理等)毕业分配到医院行政管理岗位,近年来在医院行政人员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与第一类人员比较,他们大多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良好的管理类专业背景,有着更为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管理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对医院环境和医疗流程不了解,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少。 ③过去随配偶工作调动一起来到医院工作的人员,因为大多没有医学背景,一般被安排到行政后勤科室做日常的文秘工作,随着时代的变迁,医院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这类人员的知识结构明显不足,提升管理素质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有很多因素影响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的积极性。 一方面,从内部动因来看,由于人们对行政管理地位认识的误区和对行政人员工作重要性的偏见造成医院行政人员在医院内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行政人员收入远远低于临床一线人员;大多数医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未能以业绩形态呈现,在工资结构上多为基本工资加平均奖,“干好干坏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既没有奖勤,也没有罚懒。医院在晋升职称方面实施向医护人员倾斜的政策,名额有限时优先考虑临床工作人员,很多地区没有适合卫生管理专业人才的职称系列,致使医院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受到了限制,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医院也长期忽视对行政人员的素质水平培训,即使有也大多针对的是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的比例极低。医院尚不能针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医院管理、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沟通能力、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等方面全面而有效的培训。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行政人员很难迅速提升自身素质。行政管理人员整体效能偏低已经成为医院发展的“短板”。 2短板理论 “短板理论”又称“木桶原理”“水桶效应”,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称“短板效应”)。决定一只木桶容量的,既不是最长的,也不是平均长度的,而是最短的那根木板。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换掉短板或将短板加长才行。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优劣不齐,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水平。医院发展就好比盛水的木桶,医疗管理就是那块最长的板,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效能就是这只木桶的短板,光有先进的医疗技术不足以使医院长足发展,还要同时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部门的效能建设。医院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不仅要靠先进的医疗设备、高水平的医护技人才,更要靠一流的管理人才。 3提高行政人员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是医院生存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能和提高医院优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医院文化和建设学习型组织。我院在发展方略和办院理念中明确提出了“人才兴院”和“向优秀人才要动力”的口号,在提升行政人员素质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不断从各大高校引进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行政管理岗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继续教育,搭建适合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需求的学习平台,结合岗位需要进行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医疗业务等知识的培训。结合我院对行政人员培训的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3.1构建科学的培训体系: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的构建是实施培训的前提,也是培训长效实施的保障。没有系统、全面的培训体系,对培训的需求和目标定位就不清楚,缺乏系统、详尽的长远规划,培训就缺乏科学的导向和规范的管理,培训工作就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应根据管理人员的层次设计培训体系,分别进行需求分析与计划制定,根据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和课程设计,采用理论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3.2量身度造培训内容:目前医院管理培训内容多以管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为主,集中讲授管理理念与理论知识,很少涉及管理技能与岗位胜任力等,须知这些管理的普遍真理需要结合中国医院的实际,即使是国内外企业成熟的经验,如果脱离了医疗行业的规律,也很难对医院管理工作有实际的帮助。因此,培训需加强技能与能力的训练,帮助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及规划决策能力等岗位胜任能力。 3.3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有效衔接:培训作为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果不能与上岗、使用、晋升、年度考核、待遇挂钩,就无法发挥培训应有的鞭策与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管理人员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应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将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有效衔接,保证培训效果。 作者:武平 于勇 窦志勇 单位: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政策法规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1医院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行政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行政管理的内容从过去以疾病为主的管理模式开始向以患者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使得医院的行政管理在医院工作中的价值、地位等发展了明显的变化。对于一名行政工作者而言,应该更加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去加强医院行政管理,从而减少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对医院的影响。从大的角度来说,我国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1行政组织结构多样化,人员相对复杂 医院行政部门是医院重要的组成部分,安全管理是医院行政管理的优秀,是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同时,行政管理还是培养过硬作风的载体,是一所医院内部形象的关键,也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当前,在我国现有医院中很多医院领导对于行政管理思想上不够重视,从而造成行政组织结构的多样化,人员也相对比较复杂。多数人员为医院退休人员、退伍干部、待业人员等,他们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行政培训,并且对于医院的行政等工作并不了解,对医疗政策法规等不完全知晓,这些不利于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 1.2医院行政工作人员管理经验不足 行政管理是医院一切管理的基础,对于管理人才的要求较高。但是,当前医院中行政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很少有专业的管理高材生,并且医院在招聘行政管理人才时不论在专业、学历还是在知识水平上也不合理。多数人凭借着自己的资历、文凭等进入,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缺乏必要的创新思维,对于医院行政管理中的政策、法规等不能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现代医院行政管理的时代性和创新性要求。此外,部分医院由于规模较小,对于医院行政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再加上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得很多行政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较大,效率也相对较低。 1.3缺乏科学的制度体系 医院行政管理应该是依托政策法规实施和执行,目前我国行政管理者由于学历不高、创新精神不强,行政管理理论知识缺乏,无法帮助医院建立科学的、全面的管理体系,从而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在许多员工中出现“磨洋工”的现象,增加了医院的成本,从而影响医院经营效益。 2政策法规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2.1政策法规能够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于医院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医院能够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医院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患者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们或者直接服务于患者,或者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而对于患者而言,医院行政管理中能够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等运用其中使患者实实在在地感到医院带给他们的温暖和关心,也就无形中树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务的品牌。 2.2政策法规是医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医院的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政策法规则成为了运转的坚强后盾。在我国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传达、组织、协调、督促等任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临床第一”的服务理念,将相关政策法规熟记于心,并且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去解决科室间的关系,能够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地减轻医务工作压力,把行政管理功能发挥到极致。此外,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一线科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一线能够正常运转。 2.3政策法规能够提高医院整体效益 医院行政管理在我国现行医院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规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法规并且正确、合理地运用,将直接影响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运行,它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益。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等人曾经在自己的书中说到: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规则是“做正确的事”。医院的行政管理并不应该背离政策法规而独立存在,两者应该共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着眼于政策法规,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医院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更是一个高技术含量、多专业协作的特殊专业,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相对较大。医院应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管理主动性,让他们能够根据政策法规充分激发人力资源潜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从源头上促进医院整体效益的提升。 3讨论 医院行政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管理过程中影响因素较多,要做到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宏观调控,通过多种综合手段提高医院的总体效益。同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它是医院依法运营的基础和前提,加强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团队作业的组织文化,互相监督,促进医院持续发展,从而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此外,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善于将工作进行分解,如:甘特图、顺序图等,保证行政功能能够有力推进,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傅宝宏 覃立耿 单位:象州县卫生局 象州县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人员素质行政管理论文 1当前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人员素质的情况 1.1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分类 目前,我国医院行政管理人员来源主要分为两种,即职位晋升和医院外聘。其中,因为职位调动成为行政管理者的工作人员,具有较丰富的医疗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遇到医疗处理事件可以提供专业意见。而招聘成为医院行政管理者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对于医院各个方面的管理能力较强。 1.2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情况 在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素质并不高。造成医院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 1.2.1缺乏精神及物质上的需求 在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期间,从业者缺少对精神及物质方面的需求。集中表现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资、待遇等方面都普遍低于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自身及工作的要求都比较低,员工的工作热情工作兴趣大大降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有很大程度的后退。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精神及物质上的需求,就无法激发工作热情,使其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投入工作。 1.2.2缺少现代化的科学管理观念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并不是很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不注重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现代化的科学管理观念,在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注意知识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认知能力、科学管理能力缺乏,无法对医院各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伴随着医院的不断壮大与发展,以往依赖经验、资历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医院的发展,需要具有科学管理观念、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意创新工作形式、优化工作能力、提高工作质量,为更好地治理医院创造条件。 1.2.3缺少相关激励 标准医院缺少较为全面的、对行政管理从业者发挥激励作用的标准,部分医院创建了年度工作的考核制度,但多停留在表面,医院并没有将行政管理从业者的工作成绩、工作质量及效率与奖金挂钩,无法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2提高医院行政管理从业者素养的措施 2.1增强医院行政管理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要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在工作中注意言行举止,规范地、合理地进行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行政管理工作。要提高医院行政管理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树立科学管理观念,向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宣传科学管理的重要性,逐步改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管理意识。其次,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分析,开展适当的素质教育,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2.2充实行政人员的知识能力及经验 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充实的办公管理专业知识及经验,同时掌握其他部门的工作业务及流程,明确各个组织的整体信息及情况,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为了促使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能力训练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逐步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促使其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适当开展演讲、专家座谈等活动,向工作人员传授管理经验,使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医院行政管理经验。对当前或缺乏管理经验、或缺乏医疗经验的医院行政管理从业者进行医院行政管理经验传授和知识能力培养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丰富工作人员学识、强化工作人员能力,促进工作人员高质高效地完成管理工作。 作者:肖钰单位:唐山市中医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政策法规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1政策法规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1政策法规能够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于医院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医院能够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医院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患者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们或者直接服务于患者,或者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而对于患者而言,医院行政管理中能够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等运用其中使患者实实在在地感到医院带给他们的温暖和关心,也就无形中树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务的品牌。 1.2政策法规是医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医院的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政策法规则成为了运转的坚强后盾。在我国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传达、组织、协调、督促等任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临床第一”的服务理念,将相关政策法规熟记于心,并且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去解决科室间的关系,能够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地减轻医务工作压力,把行政管理功能发挥到极致[5]。此外,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一线科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一线能够正常运转。 1.3政策法规能够提高医院整体效益 医院行政管理在我国现行医院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规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法规并且正确、合理地运用,将直接影响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运行,它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益。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等人曾经在自己的书中说到: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规则是“做正确的事”。医院的行政管理并不应该背离政策法规而独立存在,两者应该共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着眼于政策法规,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6]。医院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更是一个高技术含量、多专业协作的特殊专业,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相对较大。医院应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管理主动性,让他们能够根据政策法规充分激发人力资源潜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从源头上促进医院整体效益的提升。 2讨论 医院行政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管理过程中影响因素较多,要做到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宏观调控,通过多种综合手段提高医院的总体效益。同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它是医院依法运营的基础和前提,加强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团队作业的组织文化,互相监督,促进医院持续发展,从而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此外,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善于将工作进行分解,如:甘特图、顺序图等,保证行政功能能够有力推进,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傅宝宏 覃立耿 单位:象州县卫生局 象州县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精细化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1.推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精细化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对工作内容、工作分工精细化,组织协调好各部门间的职责范围,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效率意识,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医院工作进行优化和整合。 1.1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精细化工作的能力和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在精细化工作方面的素质是推行医院行政工作精细化,合理分配医院既有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达成资源运用最优目标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精细化的意识,从主观上引导和开发管理人员工作精细化的觉悟,是推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精细化的有效手段,能够有效提升医院工作效率,提升医院口碑,从而对未来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精细化具有深远意义。医院可以组织开展培训课程,邀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专家开办讲座,利用培训具有的战略控制性和激励性的特点,让精细化管理观念深入人心,为未来医院进一步推行精细化的行政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1.2明确医院行政管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复杂,如果不能将各个部门职责进行合理明确的划分,就会出现部门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责交叉重叠,或者出现职责真空现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协调等后果。因此,应根据医院自身条件,结合医院自身特点,精细明确地划分各部门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实现职责安排系统化,职责划分精确化,职责描述明确化。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灵活的管理手段,统筹协调医院各部门间的责任承担和工作分工。 1.3优化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医院性质和社会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医院工作要快速高效的需求。为保证医院各部门工作系统协调,人力资源合理运用,工作流程顺畅无阻,就要设计科学的组织控制程序,制定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导手册,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指导,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事件,避免因业务不熟练而产生的混乱,导致的部门运转不畅,工作效率下降。通过对重点问题的针对解决,帮助部门和人员的运转和活动,提升医院整体的办公效率与工作效率,实现工作运行效率最优化的目标。 2.结语 推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精细化,是提高医院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实现医院既有资源合理运用,优化医院运转效率,提升医院口碑,增加医院的市场收益和价值的有效手段,也是医院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重要保证。推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更是每个医卫工作者应该支持和推动的事业。 作者:潘达 单位:湖南湘乡市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在不断上升的过程中,竞争力度逐渐有了提高,而医院要想得到更好、更快、更持久的发展,就必须要在新形势下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医疗事业的发展速度可谓是飞速发展的状态,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医院的管理逐渐变得复杂起来,而为了能够让医院能够更好地发展,还需要重视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因为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仅在医院里面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会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医院在新形势下的发展非常有利,所以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 一、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的作用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医院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会包含医疗管理之外所有的内容,所以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在医院管理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医院进行全面建设过程中,一个最基础的项目工程,如果能够做好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的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内部安全等问题。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其工作的优秀内容就是进行安全的管理,并且做好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开展医院中的各项工作,同时为医院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是培养医院过硬作风的途径,主要是对医护人员进行培养,培养他们在工作时的作风、遵守纪律的程度、仪表与形象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等等,这些工作都是需要行政管理来给他们做坚实的后盾。所以,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需要加强重视,进一步为促进医院良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以及他们的现状。有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都是在护士、临床医师以及医技部门等转岗过来的,并且通过这个途径到行政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数量非常多,另外还有一种来源,则是在高等管理院校学习的毕业生,毕业之后直接上岗就业,来到了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上,当然,这部分工作人员占有的数量非常少。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多样复杂,并且他们的个人素质水水,以及专业的管理水平都存有明显的差距,有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提升,才能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1]。 二、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1.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相对较少,并且待遇也比较低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进行考核的过程当中,是一个软项指标,所以很难表现出它当下的经济效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面他们的待遇常常是与医院的二线员工一样。因此,在医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与奖金等收入场常常是会少于相同级别临床医务人员的实际工资。甚至在职称进行评定的过程中,有一些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因为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致使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进而也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节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2.新形势下医院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新形势下,医院因为各项事务都在不断增多,所以导致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责任重、事务多以及政策性比较强的特点。但是医院却并没有将这些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还有他们工作的业绩、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等等联系起来。使得医院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时候,发挥不了任何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就致使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在工作上面,其能力是很强的,但是却并没有真正的将他们发挥出来,进而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很差。 三、提升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 1.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要想进一步提升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或者方法就是,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进而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医院应当尽可能的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及条件,让他们外出进行学习,也可以在医院内部组织一些多种类型的培训活动,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全都参加,进一步的培养他们的管理知识以及他们的管理能力[3]。2.医院应当完善激励机制,进入提升执行力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激发与调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实际工作以及生活里面,也会经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所以医院的高层以及领导应该在物质或者是精神方面,利用激励的方法,来积极的调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医院可以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奖金等联系在一起,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关心,鼓励以及引导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进而有效的提高他们的执行力。3.医院要提倡以人为本,进行和谐的管理行政管理开展的理念就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尊重他人、信任他人以及激励他人贯穿在整个管理的过程里面。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己的理想、感情、形象、情绪以及心理等来激发出被管理人员他们内心深处的动力,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去创造和谐民主的氛围,让医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原意和医院成为命运以及责任还有利益的共同体,进而达到和谐的管理。4.要对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进行科学的管理医院里面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在医院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并且同事之间还应当进行相互的支持与鼓励,进而使所有的工作人员形成一股合力。还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理道德等等,让管理的方式更加合情合理[4]。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新形势下医院应当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因为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仅会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对于医院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工作非常繁多复杂,承担的责任也比较重大,因此,医院还应当设立一些鼓励机制,引导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采用培训的方法,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也培养他们的管理能力,进而有效提升医院的医疗质量,使医院能够更好的发展。 作者:王庆琴 单位: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护理部行政管理论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省级妇幼保健院,共有20个护理单元,护士长20名,实行三级护理管理,护理部主任1名,分管护理质量与安全副主任1名,分管教学和培训专干1名,部门干事1名。科护士长3名,其中大妇科片为专职科护士长,大产科和大儿科为兼职科护士长。 1.2方法 1.2.1护理督导专家组分组方法和工作职责 根据我院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共设11个护理督导专家组。分别为:护士素质组、病室管理组、基础护理组、护理安全组、消毒隔离组、爱婴医院组、特殊护理单元组、护理文书组、健康教育组、护理教学组和护理科研组。各护理督导专家组由5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员3名。每个护理督导组负责对本组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反馈、整改和追踪。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引起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在全院范围内推广、执行。改进措施有:调整管理措施,加强个别督导,加强单项工作的培训,组织学习等。 1.2.2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方法 护理督导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将组内成员分成两组,对院内各护理单元分组进行督导。小组督导范围保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不变,目的是保持护理督导专家督导工作的稳定性,对相应问题有持续的追踪。每季度各护理督导组都对本组的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督导,其他时间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根据临床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全院范围内的督导,也可采取对小范围的护理单元进行重点督导的工作方式。 1.2.3护理督导专家组督导问题质量分析 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需进行深入的分析。在组内深入分析的前提下,提交护理部部务会讨论,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护理部的组织下,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每半年进行工作汇报,向全院护理管理干部介绍所督导内容全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运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循环,品管圈等,不断推进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1.2.4护理督导专家组发现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方式 各护理督导专家对每次督导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督导检查表上。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当场反馈,并记录各护理单元的《病室护理护理质控周检查记录本》上,并于当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在下月的护理质量与安全分析会上通报上月护理督导发现问题及复查情况。各护理督导专家发现的问题,每月进行汇总,汇编成《护理简讯》,在每月的护士长和护理质量与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和解读。 1.2.5护理督导专家组与护理部行政管理的关系 护理部行政管理与护理督导专家组的属于相互交错,相互支持和相互渗透的关系。护理部成员和科护士长都需担任1~2个组的组长。在进行护理督导工作时,护理部成员以督导专家的身份工作,不以行政职务出现,体现护理督导专家的专业性和专一性。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提出的改革和管理措施需在护理部部务会上讨论通过,体现出护理部行政的管理职能。 2效果 2.1建立了随机进行护理督导的模式 不再有原来每月指定的护理质量检查日。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根据自己时间和临床工作的实际情况,机动的安排到各护理单元进行相应护理工作督导的时间,建立了随机的护理工作督导模式。随即督导模式的建立,促使了各护理单元建立始终如一的工作思路,打消了以往在检查前进行突击的工作方式,促进了护理工作长效改进机制。 2.2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的主动性和延续性 各护理督导专家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专门负责某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方式,促使各护理督导专家组对自己负责的工作主动进行深入分析和临床调查研究,主动思考相应的管理和改进措施,以产生长效的管理机制。每半年一次得集中汇报,各护理督导组之间形成对比和竞争,促使各护理督导专家组的主动工作。 2.3推出务实、有效的护理管理措施 从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护理督导专家组工作方式以来,各护理督导小组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管理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已经在护士素质、病室管理、消毒隔离、护理安全、健康教育、爱婴医院和护理科研等护理督导小组产生很好的实际效果。提出了护士交班质量的提升和交班内容规范化的管理,病室5S管理法,病室每周一晨会,各护理单元的二级护理督导小组对上周出现问题的反馈,全院范围内抢救车的规范设置和抢救车管理规范的修订,健康教育处方的开发和健康教育同质化的培训等,促进了全院各项护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3讨论 3.1护理的各项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和督导 比文介绍的护理督导专家的督导内容比杨松兰的研究护理督导专家的工作范围更全面,更广泛。随时随机抽查,客观真实,具有较好的督导性,提高了护士工作的自律性,避免以往检查时提前准备,检查完毕后工作松懈。随时检查,及时评价、反馈,指导工作,有利于护理质量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保证了护理安全。同时督促护士不断学习新知识,与病人沟通,了解病人的需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消除了护患间的隔阂,提高了护理综合满意度。 3.2护理部的行政管理与护理专家督导管理通过护理督导专家组的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 由护理部成员、科护士长担任各护理督导小组组长,由临床护士长担任各组组员,每个护理督导专家组有各层面的护理管理干部参加。各护理督导专家组提出的各项决定和改革措施,都经过护理部的部务会讨论通过以后再在全院范围内执行,通过此项措施将护理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护理督导专家组的专家职能完美的结合起来。 3.3护理部推出的各项护理管理举措能更加的贴近临床、贴近实际 护理督导专家组长主要由护理部成员和科护士长担任,副组长和组员则由各护理单元护士长担任。这样的人员构成模式,将护理部行政管理人员与临床护士长通过护理督导的内容很好的联合起来。护理部推出的管理措施,能够更加的贴近临床,贴近实际。从而真实、有效地促进护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作者:曾淑贤单位: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护理部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论文 1医院行政管理地位的再认识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医疗环境的变化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医院在运营管理、服务理念、竞争模式上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医院行政管理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医、教、研等工作的运行[2],医院行政管理低效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率已逐渐成为共识。医院行政人员有明确的工作范畴和相对独立的工作职权,起到桥梁和枢纽作用[3],对上为领导把好关、做好参谋助手,及时追踪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为领导制定科学、准确的决策提供依据,为医院发展提出可行性、合理性的建议;对下认真贯彻领导决策,传达、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服务临床一线,是医院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医院管理指令畅通运行的枢纽。医院行政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其有效实施是医院社会、经济效益实现的载体,是医院内部安全的有力保障[4]。推行优质的医院行政管理可以培养良好的医院风气,改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作风,提高其遵守制度程度和精神面貌,是一家医院软实力的体现,也是医院竞争力的优秀环节。 2行政管理效能的现状 管理效能是指管理部门在实现管理目标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它是衡量管理工作结果的尺度,是管理系统的整体反映。追求效能的不断提高,是管理活动的中心和一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是管理的生命所在。提升医院行政人员管理效能是保证医院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如果行政人员管理效能低下,执行命令不畅易形成管理链的梗阻,导致医院各项工作不能顺畅进行,严重影响医院建设。因此,只有提高行政职能科室管理效能,才能有利于形成一个通畅、高效、有力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推动医院管理工作不断向前。管理效能的提高要从多个维度下功夫,包括转变管理观念、改革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管理手段现代化、改善管理环境等。但医院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而严重忽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行政管理效能低下成为制约医院快速发展的瓶颈。目前医院行政人员主要有3种类型:①从医师、护士、医技部门转岗到行政岗位的医务人员,大多在单位工作多年,了解医院环境,熟悉医疗流程,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有的转岗后仍然管理业务双肩挑,他们大多未经过正规管理专业的系统培训,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和技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以经验式管理模式居多。②科班出身的行政人员,主要是从高等院校非医科类专业(行政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物流管理等)毕业分配到医院行政管理岗位,近年来在医院行政人员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与第一类人员比较,他们大多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良好的管理类专业背景,有着更为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管理理论知识丰富,但是对医院环境和医疗流程不了解,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少。③过去随配偶工作调动一起来到医院工作的人员[5],因为大多没有医学背景,一般被安排到行政后勤科室做日常的文秘工作,随着时代的变迁,医院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这类人员的知识结构明显不足,提升管理素质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有很多因素影响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一方面,从内部动因来看,由于人们对行政管理地位认识的误区和对行政人员工作重要性的偏见造成医院行政人员在医院内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行政人员收入远远低于临床一线人员;大多数医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未能以业绩形态呈现,在工资结构上多为基本工资加平均奖,“干好干坏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既没有奖勤,也没有罚懒[6]。医院在晋升职称方面实施向医护人员倾斜的政策,名额有限时优先考虑临床工作人员,很多地区没有适合卫生管理专业人才的职称系列,致使医院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受到了限制,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医院也长期忽视对行政人员的素质水平培训,即使有也大多针对的是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接受培训的比例极低。医院尚不能针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医院管理、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沟通能力、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等方面全面而有效的培训。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行政人员很难迅速提升自身素质。行政管理人员整体效能偏低已经成为医院发展的“短板”。 3短板理论 “短板理论”又称“木桶原理”“水桶效应”,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称“短板效应”)。决定一只木桶容量的,既不是最长的,也不是平均长度的,而是最短的那根木板。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换掉短板或将短板加长才行。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优劣不齐,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水平。医院发展就好比盛水的木桶,医疗管理就是那块最长的板,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效能就是这只木桶的短板,光有先进的医疗技术不足以使医院长足发展,还要同时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部门的效能建设。医院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不仅要靠先进的医疗设备、高水平的医护技人才,更要靠一流的管理人才[7]。 4提高行政人员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是医院生存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能和提高医院优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医院文化和建设学习型组织。我院在发展方略和办院理念中明确提出了“人才兴院”和“向优秀人才要动力”的口号,在提升行政人员素质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不断从各大高校引进管理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行政管理岗位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继续教育,搭建适合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需求的学习平台,结合岗位需要进行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医疗业务等知识的培训。结合我院对行政人员培训的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4.1构建科学的培训体系: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体系的构建是实施培训的前提,也是培训长效实施的保障。没有系统、全面的培训体系,对培训的需求和目标定位就不清楚,缺乏系统、详尽的长远规划,培训就缺乏科学的导向和规范的管理,培训工作就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应根据管理人员的层次设计培训体系,分别进行需求分析与计划制定,根据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和课程设计,采用理论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4.2量身度造培训内容:目前医院管理培训内容多以管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为主,集中讲授管理理念与理论知识,很少涉及管理技能与岗位胜任力等[8],须知这些管理的普遍真理需要结合中国医院的实际,即使是国内外企业成熟的经验,如果脱离了医疗行业的规律,也很难对医院管理工作有实际的帮助。因此,培训需加强技能与能力的训练,帮助行政人员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及规划决策能力等岗位胜任能力。 4.3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有效衔接:培训作为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果不能与上岗、使用、晋升、年度考核、待遇挂钩,就无法发挥培训应有的鞭策与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管理人员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应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将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有效衔接,保证培训效果。 作者:武平于勇窦志勇单位: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医务科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工作中问题分析 引言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医疗事业也得到了重视,不断发展起来。医院是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机构,复杂且分工明细的部门如何协同工作,这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行政工作,为医院各部门工作提供方便,促进医院各部门工作的有序进行。研究和制定医院发展规划,监督、指导、考核临床医技科室各项管理目标,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行政部门要以医院的整体利益为重,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从而为医院的行政管理作出正确的决策,实现医院的社会功能。 1.医院行政人员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经验不足 我国的医院大多属于公立性的单位,部门较多,工作比较复杂。随着卫生计生部门的改革,医院逐渐向知识型、密集型发展,因此对医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在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在医院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使管理工作受到了限制。由于医院部门多,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行政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因而导致医院各部门的工作不能很好地实施。 1.2行政人员待遇较低,缺乏激励机制 工作不能够为医院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很多行政管理者在医院处于二线工作的地位,其社会职责也难以发挥出来。行政管理工作复杂且繁多,行政人员每天要处理很多问题,工作压力大,同时部分医院存在重医疗工作人员轻行政工作人员的现象。另外,医院在绩效和评优方面,行政人员往往占不到优势。由于激励机制的缺乏,使得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1.3行政部门存在职责交叠的问题 医院行政部门的工作较为复杂,其职责没有特别的规范和明确,因此在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后,很少有部门主动承担解决的责任,导致行政工作的效率较低。医院行政部门设置较为固定,很多部门在医院建立初就已经存在,但随着医院改革不断深入,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更新。因此导致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工作无法高效进行。 1.4行政部门的协调力度不够 随着医疗机构不断壮大和发展,医院科室向着专业化发展,医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越来越高,为患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医疗机会。有些患者的疾病复杂,为了有效治疗患者的疾病,需要各科室合作,共同完成救治工作,因此离不开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行政人员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各部门联系不紧密,导致协调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 2.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的对策 2.1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针对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存在的管理素质不高的问题,医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由于医院的特殊社会职能,行政管理者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够提高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通过开展行政人员思想活动,让每一个行政人员都能够有医院全局意识,做好行政人员的本质工作。学习是提高行政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医院可以为行政人员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比如请专家到医院进行指导,行政人员学习最新的管理理念,从而更好地执行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通过实践,了解本院的管理工作情况,从而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一方面,行政人员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医院的优秀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另一方面,行政人员还要深刻思考本部门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医院实际工作情况,了解医护人员的心声,加强行政人员的管理意识,结合最新的管理经验,做好医院行政管理工作。 2.2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医院要重视行政管理人才的开发,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工作的有效执行,根据各行政部门的工作情况,合理调节纳入人才,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产生竞争意识,有利于改善少部分行政工作者不思进取的问题。激励是由医院人力资源开发的最有效的手段,它能够有效激发行政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针对医院的行政人员薪资水平普遍不高,医院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激励措施,建立绩效标准的考核模式,做到奖罚分明。医院行政管理一成不变的工作让很多员工产生了倦怠心理,很多行政人员在一个岗位一做就是好几年,缺乏工作激情。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医院采取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方式,调动行政人员积极性,激发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逐渐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2.3完善医院行政管理机制 随着医院改革不断深入,行政管理工作也要适应医院功能而改变。针对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职责交叠的现象,因此要完善行政管理机制。通过将每一个部门的工作规范化,制定明确的工作范围和目标,让行政管理者了解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推卸责任的问题。通过建立责任制,加强行政部门内部的联系,加强行政人员的沟通,提高工作执行力,促进医院各部门协调发展。当医院工作出现问题时,行政人员要立即解决问题,确保基础设施完善,促进医院职能有效实施。行政部门还要协调好医院各部门的关系,支持医院的工作,在审批环节,尽量做到认真、简化,提高医院办事效率。 2.4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完善管理流程 医院行政部门要有着较强的服务意识,加强各部门的联系,促进医院功能有效发挥。医院行政部门的工作包括行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等,因此行政人员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在正确的实现路线指导下,落实医院各项职能;行政人员是医院领导的得力助手,通过了解医院的动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促进医院工作有序进行;行政人员要协调各部门的联系,为医护人员的救治提供方便,提高治疗效果,进而增强医院的影响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要为临床科室提供快速、全面的服务保障,使医院的工作有效进行,同时也要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医院行政工作有序进行。 3.结语 行政管理工作是促进医院生产和发展的重要途径,行政人员的素质对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有很大的影响,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要以服务的意识加强各部门的联系,为医院救治工作提供方便,从而有效发挥医院的功能,提高医院竞争力,扩大医院社会影响力。 作者:全志君 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 医院属于我国的重点建设工程,是民生经济的一部分,而在医院的行政管理方面,则是医院发展的战略管理之一,在进行医疗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整体的建设,来进行这方面的基础工程建设,在保证医院的行政管理中,确保医院自身成效的同时,更好的为医院本身安全做到一定政治保护。在进行医院的工作中,通过行政管理完成医院在各项建设上的建设,则成为现在的优化主要手段。如下,我们对我国的行政管理现状和应对策略进行以下分析。 一、医院行政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的很多医院,在行政管理体系上,仍缺乏股繁华的理论指导,这导致在建设完善的体系上,容易出现相应的问题,对于全面展开现代化建设方面,导致在进行医院的全面化建设中,不能够及早的完成体系的完善,进而很多的员工平日里经常出现磨洋工现象。而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收入比较低,这样大大的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在工作中,不能够提高有效的工作效率。而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医疗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其工作能力都很强,但是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成效。 (二)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 医院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是需要应对各种复杂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的,而在进行系统的正规培训中,在现有的结构上,都存在年龄和学历专业上的不合理。在现在我国的医院行政管理中,任然依靠上下极的任务传达才能够进行工作,而这也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管理中的行政力度。所以在进行能力发展上,应该针对医院的行政管理的理念上进行一定的制约,专项培训管理人员这方面的能力,让其能够适应现代的医疗行政工作。但是现在的医院在行政管理中,因为受到的压力比较大,不能够及时的找到其工作效率提升的实践办法,从而导致了工作的延误。 (三)医院的组织结构多样化 在现在社会,各行各业都已经将所有的事物进行了分类总结,而这在医院系统中,也有了很好的体现。现代医学更加的科学,其知识的密集性也要求更高,在经济形势的发展中,也呈现了多元化。但是行业的多元化,在行政管理中却没有得到更好的体现,仍旧用陈旧的管理制度在进行管理,这大大的阻碍了现代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上,主要还是通过一些部队的转职干部在这方面进行的管理。 二、医院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发挥医院行政管理的职能 在医院面临各项机遇以及渠道进行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在定期的管理方面,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在进行医院的管理工作方面,针对管理人员的自身进行响应的能力培训,能够很好的实施全方位的培训,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医院行政管理。 (二)提升医院自身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相关职业素质 在进行医院的行政管理中,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人员素质方面,是影响整体工作的主要根源,只有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中的作用,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医院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机能。面对管理中的各项事务证明,通过实施各项调节,来进行组织上的探索,从而达到管理上的更加完善。我们通过实践证明,一名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往往决定了行政机构在进行这一任务管理中的主要运行。而行政管理中的权利和非权力机构,在影响因素上,还有一定的不同。所以在进行工作现状的研究中,我们针对现代知识经济方面的道德品质研究,则需要进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培养上。 (三)健全奖励机制激发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在医院的行政管理机构中,适当的进行显示工作和生活方面的调整,这样对于医院负责人的实际实施中,只有在精神和物质上进行双重鼓励,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其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在进行管理者的福利待遇中,通过工作的业绩和员工的评定上,进行额外的奖金鼓励和先进个人名誉奖励,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上,都能够很好的促进其发展。 (四)明确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 应当及早的明确行政管理人员在医院工作的职责,这样能够更好的明确其执行目的。在进行自身的工作搞好基础上,通过责任和权利上进行把握,在维持过去的上下极命令配合的基础上,能够更好的完成两方之间的配合,这样对于自身的工作要求上,能够更好的完成自身的管理任务。在进行医院的管理工作上,我们针对大众默认的人权问题和相应的理念问题进行适当的择取,这样对于整体的管理能够更加的精确的完成管理中的各项职能问题。 三、结束语 在医院的行政管理中,在履行决策和工作方面进行质量上的优劣制约控制,这对于医院的形象和经济效益方面,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面对现代医院的行政管理发展,作为医院发展的决定因素,应该更多的注意科室的平稳发展。在发展辅助参谋管理工作中,针对医院自身的行政管理业绩进行医院的品牌形象研究,能够更好的促进相应的质量提升,对于保障医院的朝向发展问题上,能够更好的促进其发展。 作者:付素丽 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妇幼保健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综合性医院行政管理信息化研究 医院的工作人员不仅承担着临床医疗工作,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进行科学研究,因此需能够将繁琐的医院行政管理流程进行简化,给医疗工作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工作条件;另外信息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化解传统行政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缺乏有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等,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一、建立医院行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传统的医院管理主要是采用简单的办公软件进行处理们,但是对于大型综合性的医院来说,其科室众多部门和项目也较多,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细化。再加上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想要在竞争中获取胜利医院的领导层开始从引进专业的医疗人才、增加设备的投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入手。随着医疗组织国际化标准的制定,医院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始逐渐表现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化无疑是现代社会经济和文明发展的大趋势,目前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继续发展并且逐渐步入了更高的层次,因此在各大综合性大医院都以医疗为中心建立信息化的行政管理措施。 (一)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现代医院的管理模式之一。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经营性组织,但是其本质上是接触患者的病痛让患者重新走向健康的生活中,因此全新的医疗科研成果的掌握对于医院的医疗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巨大的帮助,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第一时间将自己的优势资源进行公告,比如很多医院建立网站,通过网站能够将自己擅长的领域展示在网站的信息栏中,供患者进行阅读和了解。通过信息系统的能够实时的展示医院优质的医疗资源、加强医患之间的良好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医院文化等。 (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监督各个部门之间的运作。 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加快和外界之间的联系,同时还能够通过在线浏览检查的方式来监督各个部门科室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信息公告栏了解医院的出勤情况,同时如果有紧急任务或者时间上的更改等,可以及时的采用电子传输、电子公告栏等方式来进行通知。节省了口头传达对于时间的耗费,以及电话传输对于资金方面的浪费等。不仅提升了医院的行政管理的效率同时还降低了管理成本。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能够及时的收集更新信息,完善和充实医院变化发展的信息,确保了信息传输的实效性,保证了医院宣传的力度等。 二、医院信息化管理的特点 (一)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服务。 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给医院的整体运行和全面管理提供决策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是一项信息密集型的工作,通过信息管理能够大幅提升卫生服务的效率,但是在综合性大医院中分设有财务科、放射科、医务科和药械科等,这些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运行,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分享,让各自为政的各部门逐渐形成一个信息孤岛。在我国信息化管理的起步相对较晚,在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建设时将其主要的目的简化成减少文件的处理、提高管理决策和进行资金的周转等用途。随着信息化管理的不断进步,人们开始将信息化管理应用于临床和辅助性服务中,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二)为医院的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在过去的几年间,信息化技术给存储、计算和数字化技术等领域均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这些领域共同进步的情况下医学技术和医学的管理也得到空前的发展,而信息化技术催生出信息化个性医疗服务的学科,从而给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在管理过程中医院更是通过基础设备和信息系统处理医疗文件,并且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记录信息系统。这也是信息化医院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三、医院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的作用 (一)简化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构成,提升专业素质。 医院是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福利经营性事业单位,在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医院不仅仅是一个医疗保健机构,同时还是一个科技含量高、知识密集的复杂系统,虽然行政管理不能在短期内提升其经济效益,但是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将行政管理人员的构成进行简化,同时还能够减轻管理人员的负担。通过信息技术及时共享管理方面的资源,提升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另外通过对信息技术应用能够让行政管理人员随时随地的进行自我提升,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进行开拓和创新。 (二)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一般在医院的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待遇非常低,主要的原因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无法直接和经济效益进行联系,作用不够凸显加上工资待遇不高,即便是在院内进行的职称评定也几乎无法被真正的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的任务却比较繁杂,事无巨细,继而导致工作人员的没有足够的工作激情,缺乏应该的执行力。通过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将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信息化处理,这样一来其工作的内容和任务量就会减轻,工作人员从繁忙中工作环境中解脱出来,心情也会逐渐变得欢乐和开心,因此工作起来也会更加的有动力。除此之外信息化管理模式中嵌入激励机制,分别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满足行政管理者的需求,通过鼓励、引导和奖金的方式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不再一味的消极,而是更加主动的开拓进取从而全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解决缺乏经验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难题。 由于医院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很少受到院领导的重视,因此就导致大多数的工作人员其专业性不够强,因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这样的行政管理团队不仅不会对医院的发展提供帮助,甚至还会制约其发展。通过信息化管理模式的运用,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坚持尊重他人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通过信息管理模式能够快速的熟悉行政管理的工作内容,从而迅速的为医院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四)信息化管理模式能够使得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 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各级一定要做到不能够缺位、错位甚至是越位,通过信息化管理能够将每一位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标注,这样所有的员工在清楚自己的职责之后便能够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五)改变医院的传统管理模式。 通过使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即网络化管理措施能够实现向患者和工作人员进行集成化的管理目标,因此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组和变革,将医院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创新,使得医院内的各项信息资源更加快速畅通的传输,满足医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的使用,让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更加的顺畅和直接,这样便能够有效的提升管理的效率同时还能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 四、结束语 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根本不可能离开行政管理的帮助,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对于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新时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发的关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继而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能够简化医院的人员组成、提升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促使医院快速健康的发展。 作者:郑微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中行政沟通作用效果探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医院已经有了全新的发展,无论从医生的技术水平上还是从医院使用设备上看,都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我们都知道,医院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医院的综合实力、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医院的日常工作很复杂,这就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行政管理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医院不断发展当中日益凸显。那么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沟通工作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实践表明,医院行政沟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障碍。 一、现阶段医院行政沟通中存在的障碍分析 (一)行政信息交流比较困难。 在医院行政管理中,医院行政管理水平能够通过行政信息交流侧面的反应出其水平的高低。要保证能够做好医院行政管理工作,首先就需要实现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正常交流与沟通工作,但是,在实际沟通当中,上级在向下级传递重大信息的时候,很难能够有效的将信息传递给每一基层部门。与此同时,在信息传递的时候,由于医院内部人事结构比较复杂,往往都需要多级进行信息传递,这就使得上级与下级的沟通不足,导致下级无法理解上级所表达信息的原有意思,最终使得在下级执行的过程中无法达到实际要求。 (二)沟通方式不够灵活。 医院行政沟通当中,上级往往为了能够促进内部交流与沟通,会召开一定的会议,在会议前需要对场地进行一定的布置等准备工作,这就很容易给医院造成经济上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甚至有的时候,由于会议召开的次数较多,会引起一些部门产生厌烦的心理,这同样无法达到沟通的效果。 (三)传递中信息丢失分析。 当下级向上级放映情况或提出意见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丢失,使得上级无法全面了解下级的意思,造成上级在决策上出现偏差的现象,最终大致医院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发生一定的矛盾,这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给医院日常正常的工作与运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导致医院出现重大损失。 二、加强医院行政沟通的优化措施分析 (一)拓宽医院信息传递渠道分析。 如今,我们生活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里,为此,信息交流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极为重要。并且,伴随当前社会各种技术的发展,为信息创造了更加广阔的传递渠道,更加方便了人民的生活。同时,当上级在传达命令与政策的时候,也可以利用网络,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传达,这样一来,就能够保证医院内的每位员工都能够直接的接收到上级所要传达的信息,并能够及时的向上级反馈一些意见,这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还避免出现由于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丢失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损失现象出现。 (二)提高医院行政管理的透明度。 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能够给医院的经济效益与医院的未来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与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也有着很大的联系。医院内部行政管理涉及到很多事项,如果工作实施不谨慎那么很容易导致出现信息混乱或者失真的现象为此,必须要加强医院行政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对医院的行政管理公开透明员工能够更多的了解医院内部的知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自身水平,从而促进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实施,有效提高其管理水平。 (三)行政部门要掌握较多的沟通技能。 实践表明,沟通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对于医院而言,上级需要与下级多多进行沟通,并听取下级的意见,并根据下级所提出的意见,与医院的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这有利于医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除此之外,由于医院中存在着不同的职务,这就需要应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沟通,例如,上级领导应该在员工面前树立一定的威信,真正的做到言出必行,端正工作态度,引导下级要积极学习,及时与其沟通,消除沟通障碍等。 三、总结 对于医院而言,它的结构比较复杂,这就使得医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地位日益凸显。但是,正是由于医院的结构复杂,导致了医院沟通困难不便,严重的时候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本文主要通过对医院内部行政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并通过分析,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便提高医院内部上级与下级的沟通效率,提高医院行政沟通的工作效率,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 作者:肖钰 单位:唐山市中医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新形势下的医院行政管理 一、医院行政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1.1待遇问题 由于传统的思想认为医疗才是医院中的重点,所以对于医疗意外事故都不够关心。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很自然地退居二线,与同等资历的临床医生相比,具有着悬殊的收入差异。这样就对行政人员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而使他们自暴自弃,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得到真正的对待,从而阻碍了医院行政管理的进行。而且由于待遇的差异,很容易令行政管理人员的心理产生异变,对医院正常管理造成某些程度的影响。 1.2重视不足 因为医院对于社会来讲,是一个医治疾病的地方,所以患者家属首先考虑的还是医院的医疗能力,因此便忽略了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有的时候甚至抱着一种“能治好病就行”的心理,对医院工作者的工作作风和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变相的纵容也是导致医院不重视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因。本身医院自身的重视程度就不高,又没有外界的压力,从而导致了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艰难,就如同被打入了“冷宫”一般。 1.3无适当奖励机制 作为一个人员流通量巨大的事业单位,医院中的行政工作极其复杂。由于医院的性质特殊,所以导致了医院中来往的人群可以说是鱼龙混杂,而且所涉及的关系来往也极其复杂,因此便对医院的行政工作要求极其严格。所以作为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感。然而由于医院本身对行政管理的不重视,导致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从而令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急速下降,在高强度的工作下,却没有适当的待遇保证,使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极其懈怠。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管理工作者还没有相应的奖励性收入,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二、医院行政管理的新形势 2.1行政人员管理能力的提高 对于任何行业来讲,人才都是必不可少的发展基础。同样一个能力突出的行政管理人员对于医院来讲,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能够透过事物本质去看问题,从而能够把握未来事态发展方向的人才,对于医院而言拥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因为一个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不但能够将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由难变易,还能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确定医院的发展方向,从而适时地对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做出调整。与此同时,他还能按照不同患者的需求,来制定最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为医师和护士的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针对这样的人才,医院应该多多提供出外研修的机会,从而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锻炼,并通过对医院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发展。 2.2提高待遇,完善奖励机制 不管是什么样的工作,待遇是保持工作者热情的先决条件。因此应该针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程度,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重新定位。并且根据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和贡献来进行综合评判,形成医院各职能部门的独立绩效考核办法,对那些有想法、工作积极的行政管理人才进行相应的奖励,在增加其奖励收入的同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医院的自身效益,做到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双赢。 2.3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逐渐走向一体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全球企业几乎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因为无论是什么企业,无论是多么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完全依靠强硬的制度,而忽略了管理的优秀———人,最终都会走向失败。特别是医院这样一个以健康为主的服务性事业单位,更应该提倡和谐的管理,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出发,将医院带上正确的发展方向,令所有的员工都能积极地响应行政管理的相关措施,从而真正地实现个人与医院的“双赢”。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广泛地听取、采纳多方建议,从而令医护人员树立起“主人意识”,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2.4进行合理的管理,明确分工 医院的行政管理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它需要的是一个有效的团队合作。因此在整个行政管理工作中,如果大家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进行管理,那么就会产生责任不明确的现象,从而令整个行政管理显得异常混乱。因此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医院一定要秉承科学的分配方法,明确地对每个人进行分工,合理地安排管理工作,从而令每个人都能发挥出最大的工作价值,坚决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从而保证医院行政管理的协调发展,使医院的软实力更加强大。(本文来自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医院本身的行政能力是自身软实力的一个重要象征,其不仅仅关系着医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劣,还与医院的内部安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医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建设,从而提高医院的整体精神面貌,使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大大提高,令百姓心中的医院形象得到彻底的改观,为医院的整体发展和提高做出突出贡献。 作者:王晓珺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医院行政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查询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实践经验,对医院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对策。认为医院的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发展对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医院行政管理工作;问题;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呈现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趋势,社会对于医院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尤其是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随着医院不断的建设以及医院内部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愈发复杂,本文就是对现如今的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医院内部考虑,系统性全面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下面是具体的分析。 一、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医院行政管理流程不科学。 造成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有条不紊进行的首要原因是医院内部行政管理体系的不科学。一方面体现在医院行政流程设置的不合理,对于各个科室各个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比如人事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没有清晰的管理流程。对于各个部门的组织和管理流程设计没有环环相扣,当工作略微复杂时,在工作流程上就会出现漏洞,以上都是由于在设计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流程时不科学造成的一系列问题。 (二)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现在医院很多的行政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学习,他们不能综合考虑医院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和辅助作用,没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另外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年龄分配不合理,缺乏能够统筹管理的中坚力量。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创新意识,近些年新型的行政管理方法层出不穷,但是很多管理人员思维陈旧,不能积极学习一些优良的管理经验,导致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停滞不前。 (三)各部门存在职责的交叉重叠。 在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各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划分不明确,含糊的工作任务导致很多部门的工作造成重叠交叉的困扰。比如医院经常存在同样一份工作,但是多人同时进行。或者是一份任务安排下去出现彼此推诿的现象,这都是分工不明确造成的问题。当医院有任务下达时,各层管理人员不能马上进行任务的分配或者是工作分配不合理。 (四)医院缺少适当的激励机制。 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普遍偏低,造成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懈怠。医院缺乏工作优良惩罚与奖赏机制,对于管理工作较繁重、工作能力强的行政管理人员,医院不能及时奖赏;对于经常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地惩罚。因此造成了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工作不积极甚至严重懈怠的一系列问题。 二、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管理知识的专业素质、学习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多个方面,医院应该多创造机会组织学习。首先是管理业务的培训,医院应该定期组织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工作,专业和系统地培训行政管理人员。其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逐渐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惯例上不思进取。此外,医院应该营造属于自己医院的医院文化,使医院所有的工作人员精诚团结,受到文化的熏陶。 (二)建立合理的医院行政管理体系。 合理的医院管理体系应该综合考虑医院各部门的任务分配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制定管理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工作分配的清晰性和明确度。医院要不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出一套对于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法,选拔出真正有能力进行管理工作的人才。医院的管理人员要逐渐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能够默契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管理工作。 (三)在行政管理中采用激励制度。 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激励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完善奖罚制度,另一方面是做好管理人员的心理工作。医院需要定期对每位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点评,对于认真上进、工作任务大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于怠慢工作、推卸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惩罚。医院还要加强与每位管理人员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 (四)加强管理者与医务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 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不同,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为了医院的和谐管理和不断进步,需要两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彼此的交流与学习,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加强自身医务知识的专业性,医务工作者可以了解医院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分配,从而加深对自己工作的认识。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人员更加全面性和系统性地开展管理工作,有利于医院的长远规划与发展。 (五)有效消除管理职责的“真空”地带。 对于各部门存在职责的交叉重叠问题应该予以重视,细化工作任务,避免工作的交叉现象,保证各个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从而避免有些管理人员从中“钻空子”,同时也要注意管理工作的主次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当有任务安排下来时,各层的管理人员均能有条不紊进行任务的分配和细致的划分。 三、结论 本文总结了在医院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包括医院行政管理体系不科学、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等,同时也提出了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比如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合理的医院行政管理体系等。综上所述,医院应该认真分析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促进医院更好地发展。 作者:马丽卿 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医院行政管理论文:思想政治在医院人事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医院以不断提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缓和目前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因此,若要想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就不仅要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更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人事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关键词]思想政治;医院;人事;行政管理 1思想政治工作有助于员工自觉遵循各项规章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医疗行业的要求也正在不断提高,因此,医疗机构亟需改进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医院的每位员工都能够自觉遵循,同时在制定相关规定之前也需保持先进的思想,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体现出来,使每位员工不仅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还能自觉自愿遵循医院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期间,为了能使员工自觉遵循规章制度,就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升每位医护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思想觉悟,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做到按规矩办事。脱离了思想政治工作抓制度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要想落实规章制度就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医院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最高质量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 2执行纪律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中的主要作用莫过于对员工进行有效开导和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的思想觉悟及整体素质,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对于工作中犯了错误或违反纪律的员工,则需要给予批评和惩罚。医院中执行纪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及人民的利益,使单位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有正常的秩序,同时告诫违纪者。通常情况下常见的几种违纪现象(如迟到早退、兼职、擅自离岗、出工不出力)均是可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无需进行强制处理。但部分员工犯了较为严重错误,不知悔改,不接受教育,则需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通过这种外界的施压强制转变不正确的思想观念,这同样是一种思想再教育。这样做的目的除了提升教育效果外,也可以使违纪者循序渐进地改正自身错误。故执行纪律离不开先进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做到公正和公平,严禁过于极端和绝对化。应当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在人事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教育措施,只要科学合理使用便能使违纪者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承认自身错误,看清是非并改正缺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现,部分员工违法了院内的相关制度,同时也对医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给予纪律处分时要经过调查和考证,充分掌握处罚的依据,杜绝以情感代替政策,尽可能做到公正和公平,不能随意给人处分,严格遵循纪律条例的相关规定,杜绝以主观意志及感情为标准。因此,在执行纪律及思想政治工作相互结合的同时,首先应当以教育为主要手段,坚决滥用惩罚措施。确保在实际工作中使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整个执行纪律的过程中。在对员工进行教育期间难免运用到惩处措施,在实施惩处的同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身为思想政治工作者,最主要的职能就是要对违纪者进行耐心劝导和教育,使违纪者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听取和接受他人的建议,保证前进的动力。 3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工资管理的前提 工资管理是人事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工资管理,运用效益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就能充分调动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医院薪酬制度伴随着新医改的推进,进入了深水区,社会对医院公益性回归的呼声日高。由于政府财政补助的不足,使政府对医院经济管控的影响力受限,规模扩张的后遗症越多,医院趋利动机依然明显,为了追求经济的可持续性,绩效工资仍然侧重激励创收。目前,大部分医院依然采取收入减支出结余提成绩效工资的办法,使过度治疗、乱检查,成为看病贵的主要诱因。新医改和卫计委“九不准”,明文要求医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药品、检查、治疗收入挂钩,用政策高压线控制。但是由于医院长期以来的惯性运转,收支结余提成的办法,对于提高医务人员增收的积极性仍然是最有效的方法,医院从自我利益角度考虑,不舍得割舍。因此,医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就显得更为重要,对于医院公益性回归具有重要的影响,没有广大医务人员支持的医改,很难取得重大的突破。作为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工资制度,是引导医务人员参与医疗改革的最直接的方式。只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员工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和教育,转变员工的老旧思想,才能使效益工资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对员工发放效益工资时,要对每位员工进行严格认真的考核,根据自身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根据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使效益工资同样具备奖勤罚懒的效果;其次,深化思想政治工作,在医院中应当充发发挥共产主义精神,提升每位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深刻意识到物质利益和政治荣誉与国家贡献紧密相联,从根本上提升员工自身道德水平及思想觉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最后,要考虑大局,充分体现效益工资尊重人才的原则,对于做出卓越贡献和有杰出表现的员工要重奖,从而推动医疗事业的良好发展。 作者:庞博 单位: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摘要:我们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文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如何解决当前立法中的问题两个方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了阐述,对当前经济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规范 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总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是关于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等。为什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呢? 1.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规范中央和地方管理经济的权限,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对外开放体制,这些都需要制订有关经济法律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2.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有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就有竞争,就会伴随不正当竞争。经济越发展,市场越活跃,竞争就越激烈,同时不正当竞争关系乃至经济犯罪就会增加。如近年来经济搞活以后,经济进一步活跃,发展加快,同时假冒伪劣商品进一步增加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影响了社会安定。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充分肯定市场经济作用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及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实行市场经济后,还可能带来市场垄断、地区保护、公共消费品生产下降、人们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市场经济决不是无政府的自由经济,国家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发展市场经济仅仅靠“放开”、“给政策”和解除行政管理还很不够,更重要的是培育良好的要素市场。这就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总之,不以法制建设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既是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同时也将造成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弊端,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 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同时,还要注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继续普及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使基层组织和全体公民树立参与立法的意识,积极提措施、提建议、提意见。要提高立法质量,在制订市场经济法规中,既要使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高立法技术和水平。拟定法律法规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超前意识,并且便于操作,还必须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文明成果,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制订市场经济法律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吸收,为我所用。 从以上两上方面的简述可以看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依靠法律引导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制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同上台阶。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探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律机制,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体系,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文章以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为切入点,系统地阐述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其必然性。 1 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相关政策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整,但是,由于受到国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具体来说,市场经济发展现存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残缺 不论是何种经济机构,经济利润都是其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在这种单一目标的引导下,绝大多数经济机构的领导者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机构的经济效益上面。[1]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机构管理体制问题频出的现状。法律制度上的残缺导致各经济机构出现非法运作资金等现象,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利益失衡 法律管理失效的现象还体现在企业内部利益分配方面,很多企业在内部分配利益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个人主义、极端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现象的广泛存在,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2] 1.3 资金不均衡 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经济机构的目标仍然集中在建筑行业和贸易行业等领域,导致现阶段资金分布不均衡的现象。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综合经营模式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如果一旦经济出现变动,这种资金不均衡的现状不仅不会得到好转,甚至还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 1.4 观念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企业都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发展策略,这些策略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制定的策略还难以同社会发展保持一致,难以做到与时俱进,甚至部分企业在制定策略的时候还在运用传统的经济观念,缺乏对新时期企业经营风险、经济价值的深刻认识。 2 建立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2.1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想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构建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只有建立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够实现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够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才能够有效规范地方和中央管理的经济权限,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2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的流动率越来越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商品生产以及商品交换之间的竞争。竞争的加剧也会导致经济犯罪的进一步增加。例如,近些年来,出现假冒伪劣商品,这些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安定,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 2.3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能够有效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市场经济既有其独有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市场经济确立后,行业垄断、地区保护等问题频繁出现,给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可以说这是发展市场经济仅仅依靠政策是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3 构建经济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 经济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高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影响。正因如此,我应当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应当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出发,制定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3.1 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益 若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可以说这是经济法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现阶段很多国家都对市场经法律的制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经济法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个行业的规章准则,因此,完善的经济法律系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3.2 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是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经济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经济运行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相关部门只有充分利用法律的积极作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化升级。 3.3 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 现阶段,不仅我国意识到了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其他国家也充分意识到了构建市场经济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济法律的全球化也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我们有必要创新经济法。 3.4 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地调整相关法律政策,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使经济能够在法律的调整之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策略 经济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对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现有的管理资源,将经济立法的作用发挥出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4.1 加大日常的监督管理力度 完善经济法律体系必须构建相应的监督计划,从而保障经济立法的正规化,将经济立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保障法律的可操作性。 4.2 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 随着网络水平的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步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立法工作领域也不例外。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编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降低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立法工作难以开展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法律的科学性。 4.3 转变法律管理的策略 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必须以执行相应的管理法律为基础,只有法律策略得以制定,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营情况出发,及时更新经济立法策略,并严格控制内部资金的收支情况,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4.4 制定构建法律的目标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立法。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以实现经济法律的价值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提升经济立法管理效果,从而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经济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策略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经济法律w系的构建给予高度重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浅析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摘要: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保障和依据。但是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看来,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不规范等,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状和问题,探讨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做出了战略部署,加快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其中,依法治理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其法律体系也是推行法治建设的重点。只有推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才能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立法滞后和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我国一直沿用和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在市场经济上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缺乏。随着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改革,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改革开放政策也让我国的市场门户被打开,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也纷纷立足。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贸易也随之向国外发展,这样一来,各种新旧问题矛盾重重,尤其是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更加凸显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基本上都是沿用的旧体制,其中,行政法规所占比例最大,而市场经济的原则公平、平等、诚信等却在现行的经济法律中没有得到体现,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少一定的契合度。现行的经济法也在新旧企业体制的并存中显得越来越不协调和不合理,法律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措施 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发展就必须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有竞争就必须有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五大板块,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秩序和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对其完善,笔者认为应逐个入手。 1.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资格。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为现代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还有多方面如合伙企业法、商业法、私营企业法等都为实现市场主体的科学管理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有制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新的市场形式,对其法律进行完善,能有效增强职工的地位,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进而推动社会会生产力的发展。再如破产法的调整和完善,要突破全民所有制企业主体限制,同时可以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使之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2.市场行为法律体系 行为法律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确立的,如合同法、保险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在制作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广泛吸收了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经验,和先进的法学理论等,使得合同法的内容更加完善和具体,比如说增加了新的合同类型等,更具操作性,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此外,我国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其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才能更好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市场秩序法律体系 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而建立的。但是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不足,内容较为抽象难懂,造成了执法困难,应该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合理和实用。在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完善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法律,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市场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实施宏观调控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有税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财政法等。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规尚不健全,以国有资产法为例,在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下,多数人国家产权意识淡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流失。所以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法的完善也是众望所归。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要加快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进程,更好地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新体制。 5.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然相对落后,在社会救济、安抚和福利等保障方面依然缺少相关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此,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结束语 总之,实现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影响下,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从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板块入手,切实规范和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摘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其发展,有效的规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形成了能够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的法律体系。那么,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其当下发展特色进行主要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形成阶段 发展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讲,市场经济更多的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节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调节的作用。那么,市场的自身调节,加上市场繁多的市场交易以及交易对象的利益的驱使非常容易给市场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如,现今违法交易、不公平竞争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些时间的出现对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阶段进行详细的分析,闹醒罢页鲂纬傻奶氐慵肮媛桑从而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历史基础。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保证交易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公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等共同协商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在1994年建立起来的,但是追溯其发展的萌芽则要从1978年开始。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从1978年即改革开放的阶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1978―1992年: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是我国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领导集体初步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而这一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则处于初步建立的阶段。十一届三种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此后我国党和政府在1998年气节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修正了宪法,其中明确的提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突出做法。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列的经济法,如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从法律上允许外商、私营主在国家经济体系内投资经营,奠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 (二)1993―2001年:中共十四大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设立为我国经济建设目标之后,与市场经济体系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其中在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多的决定”中指出在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能够在20世纪末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后我国陆续的在宪法的指导下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银行法等法律。1997年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1999年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理念的指导下,立法机关陆续形成了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又陆续推出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体系。 (三)2002―至今: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党和政府加紧了对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同时到现今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逐步形成的的阶段。其中我国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上,提出了“毫不动摇的坚持公有制经济以及毫不动摇的鼓励、引导非公有告知经济,”的两个原则。此后在2005年,国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样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指明了方向。在此阶段我国陆续推出了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极大的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介绍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指的是进入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其具体的包括转入主体的名称、资本以及企业结构等方面的规范调查。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退出,明确市场企业的组成主体可以减少至1人,降低了市场准入主体的资本构成要求。此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即破产制度的实行,并于2006年通过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制度适用的范围、重整和机制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等。通过转入和退出两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交易。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的秩序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现今这方面的法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广告法、证券法等法律,进一步鬼发了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中的特色分析 (一)本土性: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在有条件的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从1978年的萌芽阶段到现今的形成阶段,其严格遵循本土化发展的规律即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特色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的。我国形成的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降级法律体系是遵循本土化的表现,也是区别于他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表现。 (二)人民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最大化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主体。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现阶段的发展特色突出表现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力图法律体系最终保证的成果能够为人民群众所共享。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分别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其以本土化、时代性和人民性的法律特色规范了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秩序和财产保护制度,不断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 (作者单位:大连市第十六中学)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混合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要:在针对混合所有制进行改革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修正,同时还应注意风险的可控性,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要想使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完善,应当将平等资本观作为基本理念,并实现资本歧视的破除。本文首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行了解释,接着提出了相关理念的革新,最后探讨了相关体系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对于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优秀问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会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同时也使国有资产的流动得到一定的促进。在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时,应当形成不同资本形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 1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混合所有制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便已经确定了其基本思路,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被定为重要任务。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较高,与结构优化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虽然在过去能够大范围推广混合所有制,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法避免,导致其改革被临时叫停。现如今重提混合所有制,是为了使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有进一步的调整,对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增加投资,而竞争性领域则减少持股。另外,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在之前有着许多行业禁区,而改革的目的便是打破这道屏障。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限制或禁止非经济投资的特殊行业,而通过相关的政策以及立法可以使这些行业的具体外延更加明确。要想使改革能够得到全面深化,特殊行业中出现的国有资本高度一元化的局面必须打破。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给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了重要方向,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通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分析,能够得到一套助推混合所有制的三大改革框架,前提性框架、优秀性框架以及保障性框架。前提性框架即指一般竞争性行业,其非资本进入不存在制度障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中之重,国有资本还需要继续优化其投资结构。优秀性框架指一些特殊行业,其在非公有资本仍然存在进入障碍,要想为其清除障碍,需要利用法律制度的系统修正。保障性框架,即在前两类框架推动实施时,使风险的可控性得到保障,以此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三大改革框架相互配合,缺一不可。要使这三大框架得以更好的进行,除了要革新市场经济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法律制度。 2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革新 在政治方面,我国之所以构成特殊行业保持国有资本一元化局面,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然而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也明确了其组成部分包括非公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顺应了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只是凸显了在特殊行业中非公有资本对效益的促进作用。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特殊行业对非公有资本的歧视性准入规则的政治理由,平等资本观与我国政治意识形态相符。在经济方面,特殊行业要求国有经济要占有主体地位,这使得其有很大一部分能够产生自然垄断。通常只有经营者能够独占经营自然垄断行业,若将其交由非公有资本,则会引起民主与公平价值受到侵袭的恐惧,而这种情况却不会出现在国有经济中。平等资本观的贯彻,使得公有制与私有制能够有效糅合,同时也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实现。在特殊行业中,会有涉及到公共服务于社会福利事业的部分,要想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保证该类行业能够使社会大众普遍获得。非公有资本获准进入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当中,并与国有资本进行组合,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为政策的偏向与商业价值的中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是要系统破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资本歧视性。要使市场经济运行能够保证有法可依,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平等资本观的要求之下,市场准入规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准入规则的局限性无法避免,与其他市场经济中的规定措施相比,该规则要求经营者必须获得事先审批,才能进行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若是无法正确使用准入规则,则会对市场自由竞争造成干扰与损伤。在去除资本歧视性的法律制度进行改进时,也要注重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是对《反垄断法》的制度改进,《反垄断法》是规定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其规范条文常作为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标准或原则。然而其中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虽然保证了特殊行业基本的市场规定制度体系,但是国有资本的一元化规制框架也被构建入了特殊行业中,进而使得非公有资本难以进入这些特殊行业。最后是行业规制立法体系的清理与修正,每一个特殊行业的相关立法,要进行清理与修正都应当循序渐进。行业规制立法具有分散性,每个特殊行业都有其单行立法,均涉及到规范文本体系。而这些行业规制立法中,非公有资本的进入使得现实和潜在的不合理壁垒被打破。除了要修正行业规制立法,我国当前的行业规制机构体系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改革。 4结语 对于资源配置来说,市场有着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的各行业中,有着各种不同所有制来源与经济形态的企业,其应当有着基本经营权。然而在我国特殊行业中,有着规制体系所造成的壁垒,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便是为了打破这一壁垒。将平等资本观作为法治理念,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在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路径的政治安全同时,也使其效益得到保障。 作者:宋辉 张晓燕 单位: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林木论文: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核算论文 一、成本核算对象的确立 林木资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它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形成需要借助自然的力量,一些天然林的形成则主要是自然因素在起作用,这就造成林木资产对土壤、河流、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依赖。所以,其成本计算可以森林资源的最基本单位———小班为核算对象,也可以以林种、树种为核算对象,或者根据山岭、河流等自然界限以林班为核算对象。 二、成本核算范围 CAS5规定消耗性林木资产郁闭以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等必要的实际支出,都应计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2014年试行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直接材料,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人工,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直接从事种植、维护人员的职工薪酬。机械作业费,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使用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牛、马等)作业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消耗性林木资产在郁闭前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三、确定成本计算期 CAS5规定:郁闭是消耗性林木资产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界点,也就是说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计算期从造林年度开始直到达到郁闭状态为止。消耗性林木资产从形成到郁闭时间跨度长,少则5—10年,多则10—20年,有些根据树种和用途的不同甚至需要几十年。林木资产的种植、施肥、除草、喷药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按月计算成本不仅不均衡,而且需要频繁地进行费用分配,所以,笔者认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计算一般应按自然年度进行,一年计算一次。 四、会计科目设计 消耗性林木资产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依据CAS5规定,为反映成本费用的发生与结转,应设置“农业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消耗性林木资产从二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直接设置“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再在此科目下分林种设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郁闭前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支出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核算已郁闭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实际成本。 五、费用归集与分配 按照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费用承担的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由于林业生产的集中性(如施肥、打药)、除苗木、种子等很少一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农业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大部分的生产费用需要在各林种或小班、林班间进行分配。郁闭成林前发生的苗林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郁闭成林前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化肥、农药、机械作业费及其它费用,按林地面积、工时或相关定额指标分配计入有关受益对象,按照分配的相关金额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某树种(小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六、成本结转 (一)成本结转的时间。 现行会计实务中,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结转时间,有些单位每个月末将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有些单位一年结转一次。笔者认为这两个时间点结转成本都不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对产品的定义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也就是说“产品”必须能达到出售的状态或预期目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才达到“产品”的标准,所以成本的结转时点应为它达到“产品”状态,即郁闭的年份。 (二)成本结转的金额。 出于会计信息可靠性考虑,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初始计量,CAS5采用了历史成本法,对于结转进入消耗性林木资产成本金额,企业只将各年份成本费用支出简单相加。但消耗性林木资产在达到郁闭前,要经历很长的年份,如果结转成本时,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明显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结转的成本金额应借鉴货币终值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其时间价值。 (三)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步骤计算出的成本,在消耗性林木资产达到郁闭状态时,从“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即借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作者:段禾青 郑伦卉 单位: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产业可持续发展论文 1我国林木种苗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种苗生产总量供过于求 早期的种苗生产利润丰厚,因此随着苗木需求量的不断加大,除国有苗木生产基地外,社会化投入所占比重不断增大,社会化种苗生产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主要培育易于繁殖的树种,导致易于繁殖的树种产量供过于求,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大部分树种苗木均大于实际需求量,均有大量剩余。以辽宁省章古台为例,辽宁省章古台是全国樟子松苗木培育和集散中心,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非常适合樟子松苗木的培育,随着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国家对生态恢复的重视,樟子松作为耐旱品种受到重视和大量使用,提升了樟子松苗木的价格,因此目前在章古台,几乎家家都在做樟子松苗木的培育生产,培育面积增加导致樟子松苗木产能过剩,价格较之前降低了50%以上。 1.2苗木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苗木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树种品种结构失调,市场和生产上需要的名特优新产品不足,一般树种和品种供过于求。通过对我省的部分苗圃走访调研发现,培育的苗木均是常见品种,如林业苗圃中多为樟子松、落叶松、红松等针叶树种,阔叶树较少。而园林绿化苗圃中培育的多为杨树、榆叶梅、柳树等常见的易于繁殖的品种,包括红叶李、金叶榆、果树苗木等培育较少。上述情况导致了部分苗木品种产能过剩,价格降低,而名贵苗木供不应求,价格飙升;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景观绿化,特别是城市绿化需要大规格绿化苗木,使用成株的情况较多,而当前的苗木供求严重失衡,小苗过剩,大苗紧缺,大苗或者成株都通过直接上山采挖的方式解决,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野生林木移栽后的成活率也是突出问题;三是苗木的结构性矛盾还表现在规格上的参差不齐。我国目前苗木生产还没有系统的生产标准体系,因此不同地区苗圃生产的苗木规格不同,无法做到通用性,经常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给我国苗木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1.3林木种苗总体质量低 目前我国苗木生产总体上质量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种化程度不高,目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低下,与林业发达国家的良种化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缺乏标准化生产,绿化苗木生产缺乏相响应的技术标准,我国的苗木生产标准化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苗木生产不标准,质量低下,还处在以量取胜的阶段;三是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劣质种苗,虚假宣传等问题扰乱林木种苗业市场秩序。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对苗木的需求量大增,因此很多苗圃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就进行苗木生产,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2林木种苗业的发展对策 2.1苗木生产应形成生产供应体系 要保证苗木培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成熟的产业链是前提,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而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苗木生产销售也必将纳入市场经济轨道,通过改革使苗木生产脱离体制约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销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 2.2苗木产业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推进苗木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对林木种苗业政策、资金和规划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政府职能,建立苗木生产和需求的信息网络,减少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同时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或产业协会组织的多种形式的苗木交易展览会、新品种会、苗木产销对接会等形式进行宣传,也可以及时供需信息,平衡苗木产业。 2.3科技与法律相结合,提高苗木质量,规范苗木培育产业 科技与法律是规范苗木产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科技来提高苗木质量和新品种培育,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培育株型好、抗逆性强、抗病抗虫的新品种,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此外,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通过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倒卖苗木的行为,规范苗木市场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正规苗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任何产业都在向规范化改革和转变,目前,我国林木种苗业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时期。因此,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进程中,优化发展林木种苗业,通过市场经济淘汰、政府宏观调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提高林木种苗的综合质量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作者:张玉荣 单位:凤城市赛马林场 林木论文:商品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论文 1管理制度与经营相互制约 实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控制采伐量的前提下来保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从而实行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及利用,保证对环境的改善。在实行这个制度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管理制度与森林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制定的生产计划与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匹配,非常容易出现林木浪费的情况。再者,对森林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也对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森林抚育是对森林资源实施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进行抚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储备森林后备资源,并不是以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为主要的经营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措施,对于森林经营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的经营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以社会及环境利益为最大的追求目标。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约束下,森林经营者不能对森林实行完全的处置权,没有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降低了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减少经营者对森林的管理及投入热情,这是非常不利的。森林林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制度上的,这也造成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失去了指导性作用及意义。通过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可以保证对违法的采伐行为实行制约并追究责任,避免了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被忽视的现象。在商品林的经营及处置中,目前我国实行的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个障碍。在现在的制度管理下,商品林经营和没有得到真正的采伐权,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没有在林木的处置上获得真正的处置权,就不能保证经营者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之前说的对经营者给予完全的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经营者也就失去了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不论对于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一个损失。 2合理性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可以看到,在进行商品林木的采伐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并且很多的外界因素会对采伐工作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出合理性的建议和改进,以便可以更好地进行林木的采伐工作,同时也可以增加商品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森林经营活动的合理性,保证森林林木采伐的可持续性,保证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并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2.1建立合理制度,提高可持续经营发展的进度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多年前制定,并实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虽然对采伐活动有某些方面的制约,但是也不能马上取消,只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改进措施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制定采伐申请管理制度。这个申请制度与采伐限额不同,这是从经营者逐级向上申请的一个措施,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经营者的管理经营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的经营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决定森林林木的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抚育时间。如果没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允许经营者采伐。 2.2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模式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中,经营者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与所受的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的经营目的,同时也保证了采伐管理制度的顺利执行。这就要求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方案及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活动。其中的森林经营方案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及指导下完成的,不仅能够保证森林林木的生产力及可持续发展经营性,同时也满足了经营者对于经济和技术的要求,满足了各方面的多种要求。 3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制度中涉及的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等都是在森林经营的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也要从管理角度向指导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森林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建立完成的合同签订固定、管理规划及投资意识。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多的管理制度都是具有相当重的监督管理职能,但是,对现在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监管的职能已经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从经营方案出发,把采伐限额、生产计划及采伐许可证有效统一结合起来,这样不断可以更好地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还可以保证获得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个基础上,对以上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达到和谐统一的发展。从长远的发展目标出发,以科学的方法及经营理念,为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作者:冯宗科 单位:威信县国营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播种中育苗技术论文 一、播种技术要点 1.1播种密度 播种密度直接影响林木幼苗能否获得足够的通风和采光空间,故播种期间一定要预先对林木幼苗的生长范围进行准确测量,确保相邻的幼苗枝叶不会大面积相互遮挡。 1.2播种方式 林木育苗的播种方式一般有撒播、条播、点播三种。撒播一般用于小颗粒状的林木种子,如杨树、柳树;条播一般用于中等颗粒的树种,培育的苗木质量好、生长壮,如山楂、葡萄;点播大多用于种子较大的树种,如核桃、板栗,间隔一定距离进行单棵种植。选用哪种方式种植,要依据林木种子自身的条件进行选择。 1.3覆土厚度 覆土指的是覆盖在种子上的土壤,用来保持覆土下土壤的湿润环境,可有效防止大风吹跑种子和鸟兽吞吃种子,覆土要根据种子不同的生长周期、苗圃环境等确定其适宜厚度。 二、土壤管理 土壤管理指的是在林木幼苗出土前对苗圃内的土壤进行的管理,一般包含覆盖、灌溉除草和防止鸟兽危害三个方面。 2.1覆盖 将苗圃内的林木幼苗用塑料薄膜或者稻草等加以覆盖,不仅可以保持苗圃内的水分,还可以维持苗圃内的恒定温度,对加快林木幼苗发育十分有益。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覆盖材料时,不能选用释放气体的塑料薄膜,以防阳光下薄膜产生的化学气体危害幼苗。此外,当幼苗出土后,要及时揭开覆盖材料,让幼苗接触阳光。 2.2灌溉及除草 播种前应对苗圃进行一次灌溉,作为底水;播种后,在幼苗出土以前,尽量不进行灌溉,如果土壤比较干燥,可以适量浇水,可使用喷灌技术,灌溉均匀,又可控制水量。在幼苗吐芽或出土前后,应该对苗圃进行除草作业,操作时一定要谨慎轻柔,以免碰伤幼苗。 2.3鸟兽危害和霜冻 刚出土的幼苗很幼嫩,极易遭到鸟兽和霜冻的伤害,可拉起丝网防止鸟兽,在有晚霜的季节用塑料薄膜或稻草加以覆盖幼苗。 三、苗圃管理 3.1灌溉 幼苗进入茁壮生长期,对水分的需求量很大,要对整个苗圃进行科学的灌溉,实时对苗圃内的土壤湿度、幼苗生长等指数进行检测,及时补给水分。 3.2追肥 根据苗圃内幼苗的生长情况,及时补充肥料,保证各种化学元素的充足供应。4.3间苗为保证苗圃内幼苗的合理密度,提高肥料利用率,在幼苗出土后要根据幼苗的生长状况及抵抗力强弱不定时进行间苗作业,将生长状况差的多余幼苗除去,逐渐稳定幼苗数量,直至进入定苗期。此外,每次间苗作业后,应及时进行灌溉。 3.4病虫害 幼苗期不易采用药剂杀虫,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宜。4.5防冻幼苗的抗冻能力比较弱,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上冻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做好苗木越冬期幼苗的防冻工作十分有必要,比如采用土埋、覆草等方法。5结语播种育苗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地质、药物、生物等多种学科,研究播种育苗技术需要多管齐下,从育苗的各个环节入手,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断改善自身条件,发展多样化的育苗方式。 作者:马俊梅 单位:榆阳区城郊林场 林木论文:林木养护管理论文 1林木的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泛滥的时期是每年的4至6月,害虫主要有类似蝉虫、蚜虫及红蜘蛛等刺吸性害虫,这类害虫通过自身具备的器官来对树木枝干中的营养物质进行吸取,供自身成长和繁殖使用;也有深入树木枝干进行繁殖的害虫如天牛等;还有些害虫专门啃食树叶,这类以地老虎、叶峰最为常见。这些虫的繁殖会使树木被细菌感染,进而患各种疾病:诸如杨柳树经常出现的腐烂病及褐斑病;臭椿表现出来的白粉病;大叶黄杨的叶子出现的各种斑点等。因此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防治需要尽早进行,并且不能盲目地进行。科学地实施防治需要根据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病虫害进行根治,尽量采用生物防治,减少化学药物对树木造成的危害。 2林木的浇水问题 林木的浇水问题也要被关注。浇水量的多少会对树木生长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浇水量要结合土壤种类,植物性质和气候,掌握好分寸,遵循“沙土多浇、粘土少浇;喜湿植物多浇,耐旱植物少浇”的规律。浇水要分时,春季在树木要吐新芽,长绿叶之前浇水;在冬天来临河流上冻之前浇水;夏季阳光强烈,地表水分蒸发快,树木也长得越发茂密,所需要的水量最大,适宜在15到20天左右进行一次浇水灌溉工作。浇水要达到浇透的程度,并且速度不能过快,对新植树木要在保证其所需水分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减少浇水次数的工作。雨季的到来将会缓解树木的生理干旱,但是洪涝灾害也会时有发生,所以防洪工作也需做到位,并提早建好排水工程。 3林木的施肥问题 树木的健壮离不开化肥的促进,肥料有:氮肥、磷肥、钾肥等多种,施肥要做到“粗肥细施,固肥液施,人粪尿液随水施”。在施肥的同时,要结合耕地和灌溉的配合。施肥量要把握,不能过多或过少。一般情况,晴天适宜将肥料溶入水里供林木吸收。针对肥料的分类采用适合的施肥方法,如:有机肥在施肥时要充分腐热。施肥要施在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上,对于处于隔离地区的林木,最好的肥料便是人粪尿,并挖沟进行施加。 4林木的补植补种问题 补植补种是针对于栽种后的树木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发生死亡而对该区域进行填补植被工作。一般在每年冬季和春季进行补种,新种的树木尽量与周边树木的树龄相同,树龄过小存活率低,过大则会使周边树木的生长受到影响。另一种情况是将树木种植过密的地方进行树木移植到缺株处,既疏散了过密的树木,使树木有更大的生长空间,又将缺株处进行了补全。 5林木的防汛防寒 防汛防寒工作主要为降低新栽林木死亡率。新种树木需要进行架支柱、捆缚绳索的处理。这些处理在面对暴雨、大风天气的袭击是不可缺少的。北方所引进的南方树种除了多浇水,还要进行用塑料条或者草绳等对树干进行包裹,设置风障等御寒措施,等春天到来之际,再将其解开。 6移植苗的修剪工作 对移植苗要做的工作除了上述所说的外,也要根据培育目的,采用修剪的方式来满足绿化工作的需求。对树冠和树形的修剪,需要依据树木成龄后所形成的固定的树体形态结构,参考修剪的方法方式进行修剪。例如常绿针叶树种长成的通常是具有柱形和圆锥形的的树冠,可在修建时保留低矮的侧枝。 作者:赵永梅 单位: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煤园林绿化处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论文 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再加上工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林木资源日益减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和林木种苗的建设迫在眉睫。陕西省榆林市为了能够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加快了对林业建设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林木种苗建设,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大力发展榆林市林业建设 1.1借助科技的力量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将科技的力量运用到林业的发展中,不仅能够加快林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还能够实现林业建设快而稳的发展。科技在林业发展中的应用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先进人才资源,运用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高林业建设人员的整体素质,引进更多地高科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化和先进性;科技创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林业发展的基地创新中,大力发展新型林业技术,运用科学的力量实现研究成果的最大化的转化,提高林业建设效率,加强林业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林业发展更加完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最大化,为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1.2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林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观念,主动进行生态建设,将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榆林市林业发展的进程,同时,还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此外,还要将林业建设同当地其他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生产,保证经济效益。 1.3提高重视程度 到目前为止,林业建设在榆林市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状态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农牧产业。面对这种情况,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关注,优化林业发展产业结构,鼓励人们退耕还林,发展针对于耕地和放牧业的防护林体系,大力开发适合观光的林业产业,让人们的关注点逐渐转移到林业的发展上来,在实现林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 1.4将农民收入作为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农业人口在榆林市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发展林业建设离不开农民的支持,因此,林业建设的发展应该将保护农民的收入作为基本前提,让农民从林业建设中受益,将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林业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对现有的林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重点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的种植,实现林业建设和农民收入的同步进行。 2发展榆林市林木种苗建设的几点措施 2.1确定引种方向,加快引种进程 发展林业,扩大林木种植率,引种是一项重要的途径,将外省或者外区的优良种苗引进到本地区,优化本地林业发展的品质。引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首先,要确定需要引种的种苗种类,先进行小批量的试验种植,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扩大种植;其次,引种时一定要对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与来源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引种。 2.2建设国有苗圃,加快育苗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林业建设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大量的林业工程在建设中,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对苗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大力发展国有苗圃的建设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建立起稳定的育苗基地。 2.3做好林木种苗的质量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林木种苗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种苗的研究力度,实现种苗的系统化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桂种苗进行合理的抽查,对于质量不过关的种苗一定要严格治理,让林木种苗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 2.4加大种苗建设资金投入,合理利用资金 林木种苗工作是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前提条件,在林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建设的效率、质量和成果。因此,要想发展林业建设,首先,要引起各级领导对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相关的政策支持种苗的发展,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其次,要建立林木种苗发展基金,对一些适合当地的林木种类进行重点扶持,大力发展经济林木和用材林木,并配备先进的配套设施和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最后,合理利用资金,适当的鼓励林木种苗工作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实现林木种苗的经济效益。 3结语 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林木种苗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发展我国林业建设的同时,要保证林木种苗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为种苗建设提供保障。 作者:杨滋瑞 单位:横山县林木种苗工作站 林木论文: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系统管理论文 1林木生物质发电集料作业系统简析 1.1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系统概念 在对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作业过程中,需要在不同地点用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且原材料不同,其处理工艺和工序也不相同,因此常把处理林木生物质资源过程划到不同的工艺流程中。这些划分方式不仅不利于原材料工艺流程的优化研究,还造成了整个过程的管理障碍,无法实现统一管理。因此在优化之前,需对此过程进行定义。林木生物质集料作业过程(简称集料作业)是指林木生物质资源经过采集、收集、打捆、晾晒、压缩、切碎、运输、装卸、贮存等工序步操作最终形成可用生物质发电原材料的物料处理过程。集料作业既包括收割、平茬等最初的原收稿日期:2014—06—23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1C046);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DL11AC35),(Suppos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DL11AC35)作者简介:李睿(1981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材料采集阶段,也包括晾晒、打捆、切碎等初加工阶段,还包括从运输到贮存的整个物流过程。在集料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和人员组成的系统即为集料作业系统。集料作业系统是一个人、机作业体系。集料作业是把林木生物质原料加工成发电原料的过程,因此可以将其看成为林木生物质发电的原料供应链,而集料作业系统的成本问题则可转化为基于最小成本的原料供应链构建与管理研究。 1.2林木生物质发电供应链构建可行性分析 在集料作业过程中,主要特点有三个。首先,集料作业区域半径小。由于物流费用较高,因此生物质发电项目多建在距离采集地较近的位置,根据多个学者的研究,一般的集料作业半径在100公里左右。其次,集料作业的各工序相对独立。再次,目前林木生物质发电原料采集、收集过程多数由个人或小企业者分散完成,他们的加工地分散,技术层次差别较大,由此导致整个集料作业是在松散的管理状态下完成的。发电企业往往通过购买的方式从农户或小企业手中购买原料,然后自行组织运输及原料加工工作,尚未形成对集料作业的完整管理。 2基于JIT策略的集料作业系统设计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于1953年提出了JIT生产方式,它指将必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必要的数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到特定的生产线,生产出必要的产品。通过生产的计划和控制及库存的管理,实现产品按质按量的低成本生产要求。JIT的优点是通过计划和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仓库费用、产品及半成品的管理费用、存货维护、保管、装卸、搬运等费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调整期望达到生产适合市场需求产品的最终目的。很多企业通过实施JIT管理,减少成本约30%E63。基于JIT的优点,将其引入集料作业系统中,按照供应链管理方式,实现系统在低成本下按质按量提供发电原料要求。 2.1集料处理系统分解 为了实现JIT管理,首先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为采集、运输、贮存及初加工子系统。其中采集子系统包括采伐、收集、晾晒工序步,实现林木生物质最初的收集过程。运输子系统主要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的运输过程。贮存子系统包括装卸、搬运、贮存三个工序步。初加工子系统包括切碎、打捆、压缩等初加工工序。通过分解,集料作业系统可看作由采集、运输、贮存和初加工子系统四个部分组成。 2.2集料作业系统的工艺流程分析 将集料作业系统划分成四个部分以后,系统共有6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下图所示。上图中所示的6种工艺流程都可实现林木生物质资源到发电原材料的处理过程。但当工序步顺序变化时,其成本却不尽相同,如将林木生物质切碎运送,体积会缩小2~6倍,汽车满载率明显提高,运输成本降低,但若要在运输前完成初加工工序则会增加新厂房费用和管理费用,因此工艺流程的选择,还需结合工序设置进一步分析。 2.3基于JIT的采集工序设置分析 采集是获取资源的第一步,在现实的生物质项目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生产企业自行组织,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由个人采集,然后由生产企业收购。第一种的缺点在于林木生物质的采集受季节限制,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其余时问人员无事可做、设备闲置。第二种方式的缺点是个人与生产企业间为买卖关系,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抬高价格,以次充好,这对生产企业会造成巨大伤害。结合JI,I’策略,可采用供应商管理策略进行设置。首先,规划供应商个数,然后对原料提供者逐一考核,选择好的作为供应商,通过合同或利润分成等方式形成伙伴关系,将其纳入发电企业管理中。其次,对供应商统一培训。通过培训,将采集子系统所有标准和技术统一。再次,统一衔接过程,不论是自行运送,还是上门收购的方式,都应设计检测方案,为下一工序做好准备。最后,对信息流的传输进行布置。根据当前移动电话的覆盖程度,可采用移动通讯设备或对讲设备就可以实现信息流的传递一26一问题。 2.4JIT下的运输子系统的设置探讨 集料处理作业系统中虽然有把林木资源从采集地到收集地的运输过程,但是受环境所限,收集性运输主要采用人工搬运、手推车、拖拉机等工具完成,由于运输的数量小、运距短,所以把这部分的运输纳入收集工序步中,在运输工序中,运输主要是指从收集地到发电企业公路运输这一部分。在JI1'策略中,可采用的运输组织方式有三种:出发地巡回、目的地巡回及中继地物流三种模式。出发地巡回模式指运输在供应商处巡回,满载后回到生产企业的运输方式。生产地巡回模式是根据生产步骤将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逐一运输到下级生产商处,直至完成产品的运输方式。中继地巡回模式是在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之间设置集散地,供应商把生产处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运至集散地,生产企业再集中到集散地运回安排生产。三种方式各具特点,结合集料作业系统特性,采用出发地巡回和中继物流两种方式更加合理。但单纯的出发地巡回模式对于供应商的运输路况很难掌握,且每个供应商的资源量参差不齐,很难实现次次都满载回程,运输成本差,效率低。而纯中继物流适合远距离运输。将中继模式和出发地巡回模式结合,形成适合集料作业系统的运输模式。因运输过程中必须建立集散地,因此将初级加工工序直接引入,这样既没有单独增加加工基地费用,又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可谓一举多得。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图1中,第5、第6个工艺流程更加合理。为了减少投入还应减少初加工地的个数。 2.5基于JIT的贮存子系统的设置分析 在JIT策略中,降低库存直至为0是实现精益生产的最终指标,因此,贮存子系统功能越小、成本越低将越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假设在生产企业有贮存量为m,可满足n天企业需求。初加工地每天可生产mi(i∈1,,t),t为初加工个数,则每天可提供的初加工后生物质资源数量为Q=∑。i=l若Q ,则必须保存贮存量,否则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若Q=,则刚好可以实现按需生产.实现JIT策略;若Q ,在初加工地就会形成库存。,‘因此理想状态为Q=一Ifl,,整个系统不必设计贮存量,,若不能做到,应将贮存系统与初加工地合并在一起,通过调节初加工地的个数和产量,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贮存系统量。通过分析可得最佳的工艺流程图为图1中的第5个工艺,理想状态下,无贮存工序。 3集料作业系统的jrr管理策略分析 结合得到的工艺流程,需要通过有效管理协调各工序,实现最低成本的集料作业。 3.1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流程设计 生产企业借鉴P—Lane方式在企业内部要虚拟设置1~t多块区域,每块区域与一个加工地相对应,每天所需的原材料总和为Q,是由多个初加工地共同提供的。管理时,按每天所需量,分别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提示,并对各初加工地进行排队处理,轮流提供生物质资源。同时在企业内部设立报警装置,一旦出现生产过程中的停滞现象,则报警。报警后利用移动通信体系将信息传至加工地,停止资源收购及初加工。在初加工地同样设置报警装置,一旦出现作业停滞,则通知发电企业,按排队顺序由其他初加工地继续提供原料。为了避免所有初加工同时停产而导致发电企业停产的极端情况,可在初加工地设置微量库存。在初加工地,针对供应商的原料采购,也可采用P—Lane方式,按需采购,每天定时定量收购。 3.2运输流程管理设计 在运输过程中,因各加工地提供的是同种同质的原材料,若单个加工地每天生产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可满足发电企业需求,则不需采用出发地巡回运输,只要单地往返即可。在运输方式上,自营物流和第三方物流都可使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选择。 3.3子系统间连接管理实现 JIT管理策略可采用的形式有6种,分别是委托保管方式、协作分包方式、轮动方式、准时供应方式、看板方式及“水龙头方式”。结合集料处理作业特点,拟采用看板模式。看板方式即在企业各工序之间,或在企业之间,或在生产企业与供应者之间,采用固定的卡片为凭证,由下一环节根据自己的节奏,逆生产流程方向,向前一个环节指定供应,做到准时同步。为了实现各子系统的顺畅连接,采用看板方式,从生产企业的采购开始,设置各节点的时间及要求,确定检验标准,利用卡片记录,详细填写,认真审核。统一的检验标准和逐级检查机制可将所有责任和义务明晰,一旦发生问题,则可根据卡片直接追查到供应商,并追究相应责任。结论JIT策略的使用为丰田汽车公司顺利渡过第一次金融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如丰田、沃尔玛等欧美诸多工业企业仍将其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协调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策略,JIT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而在我国发展初期的生物质能源产业,除了面临技术难题外,企业的原料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将JIT策略引入林木生物质集料处理作业中,从解决原料成本的问题人手,为企业提供了集料作业最佳工艺流程及各工序的组织执行方式,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生产管理模式,希望JIT策略的使用将为生物质能源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李睿 胡艳英 黄颖利 王花 单位: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的现状及建议浅析论文 【论文摘要】:互助县林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种苗工作起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总结了该县种苗基地建设现状及特点,分析了该县种苗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林木种苗;现状;特点;存在问题;对策;青海互助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命脉,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发展的关键[1]。为进一步做好互助县林木种苗工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对全县林木种苗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理清了今后发展方向。 1种苗基地建设现状 1.1育苗基地 全县现有苗圃214处,总面积334.2hm2,其中国有苗圃10处(包括林场下属苗圃7处,县级以上苗圃3处),面积69.7hm2,集体苗圃8处,面积9hm2。个体苗圃196处,面积255.5hm2。全县年产苗量12523万株,其中国有苗圃2997万株、集体苗圃750万株、个体苗圃8776万株,基本上能够满足全县造林绿化的需要。随着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在国有苗圃中基本形成了以李丰苗圃和北山林场苗圃为龙头的青海云杉、祁连圆柏等针叶树种育苗基地;以双树苗圃为主的青杨、青杨二号、新疆杨等阔叶树种和丁香、榆叶梅、连翘等花灌木育苗基地;以中心苗圃为主的大果沙棘、乌柳、沙地柏、甘蒙锦鸡儿等引进树种和乡土灌木树种育苗基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个体育苗户迅速增加,育苗面积不断扩大。 1.2育种基地 建立了一批林木种子繁育基地。2002年实施了“互助县祁连圆柏种子园母树林建设项目”,项目总规模68.4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项目总投资125.24万元,可年产种子13t;2003年实施了“青海省海东地区柠条采种基地建设项目”,基地总规模670.7hm2。总投资304.3万元,每年可产柠条优质种子100t,年收入可达60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共建有采种基地739.1hm2,其中祁连圆柏种子园13.5hm2,祁连圆柏母树林54.9hm2,柠条采种基地670.7hm2。 2林木种苗生产的主要特点 2.1呈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 根据生态立省战略和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及产业政策的调整,加之互助县和青海省内高标准造林绿化等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有力地拉动了互助县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各地紧紧抓住苗木紧缺、种苗价格上涨的契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苗木产业,特别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私营育苗已成为互助县育苗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如互助县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是苗木种植户自愿组成民间新型组织,依据“政府引导、专业运作、服务会员、降低风险”的原则,从维护会员切身利益、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无为损失、提高苗木产值、维护品牌形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组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苗木销售市场,消除变相压价等不良现象,实现会员利益最大化。截至目前,已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7个,其中加定镇相继成立了“互助县加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加定镇得红苗木专业合作社”、“互助县兴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互助县绿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截至2009年底,加定镇种植苗木面积达123.3hm2,共销售各类苗木299万株,苗木销售累计收入1275万元,其中专业合作社运作销售189万株,苗木收入716万元,其他途径销售苗木110万株,销售收入559万元,成为全县个体育苗的“排头兵”。 2.2经营形式灵活多样 从经营体制看,互助县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苗圃为龙头,乡村集体苗圃为骨干,个体育苗为主体,国家、集体、个人、合营一齐上,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县、乡、村3级育苗网络。一是国有苗圃。国有苗圃依然起着龙头示范作用,它们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继续发挥着骨干作用。二是乡村集体苗圃。这部分苗圃主要是村集体育苗,所占比例不大。其主要经营方式是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出地、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其优点是充分发挥了集体优势,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壮大集体经济。缺点是责、权、利不明确,成本高、浪费大,效益较低。三是个体育苗。个体育苗又分为2种形式:一种是个人独资育苗,即通过自产自销、租赁土地等形式,利用兴办其他产业盈利资金投入育苗生产;另一种是专业合作社育苗,即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按照合作社形式育苗。这种方式弥补了个人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不足,集中力量,共同兴办。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基础设施差,经营与技术落后 一是投入不足,苗圃基础设施差。近几年成立和创办的苗圃,各项基础设施(围墙、房屋)不健全,使苗圃的管护工作一直处于滞后状态;部分苗圃无灌溉条件,也缺少必要的喷灌设备,使育苗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二是经营粗放,国有苗圃没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由于互助县国有苗圃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济负担较重,仍停留在老模式,经营规模不大,苗圃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难以发挥龙头和骨干带动作用。三是采种条件落后,种子利用率低。采种工作大部分采用人工作业,造成一部分林木种子资源流失。 3.2市场竞争力弱 一是个体育苗缺乏市场调解能力,经营理念较落后。大部分个体育苗户没有育苗经验,存在盲目育苗,一哄而上现象,加上又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技术应用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沙棘、金露梅和小檗等部分苗木滞销,给众多育苗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其育苗积极性。二是林木良种基地数量少,结构不合理。全县只建林木种子基地2处,尚无林木良种基地。除柠条和祁连圆柏少数几个树种外,其他大多数树种都未建繁育基地。加之互助县新品种育、繁、推脱节,良种苗木繁育、生产、供应滞后,影响了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此外,原有基地树种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4发展对策 种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现代林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分类管理、分区突破战略,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搞好良种繁育,逐步实现生产区域化、苗木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形成种植、营销一体化的市场网络。 4.1积极调整育苗结构,培育适生树种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2],按科学规律办事,根据川、浅、脑不同自然地理、气候条件,适当减少沙棘等当地树种的育苗面积,增大抗旱、速生、经济价值较高树种的育苗面积,如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和油松等。现调整的基本格局是:川水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新疆杨、山杏、油松和花灌木等速生、抗旱、经济价值较高树种;浅山地区主要培育青杨、榆树、沙棘等造林树种;脑山地区和林区周边主要以发展常绿针叶树小苗和种源苗木及野生适用品种苗木为主。同时,完善种苗引种、驯化程序,结合县情实际,引进耐干旱、耐寒冷、耐瘠薄、无病虫种苗,经过苗圃苗期培育,上山造林后逐步成活成材、开花、结果,繁衍后代,最终取代退化树种。公务员之家 4.2加强国有苗圃科技培训,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目前,互助县林业重点工程及城镇绿化建设相继启动实施,种苗供不应求,迫切需要采用新技术,建立稳定的育苗基地体系。因此,必须抓好国有苗圃建设,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一是重点在苗圃领导班子建设、技术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二是在苗木生产的树种、品种、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强化以质量求信誉、以质量求市场、以质量求生存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调整苗木生产结构,培育出名、特、稀、优、新的市场急需的高质量苗木,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在苗木生产中,要与造林单位密切配合,制订种苗生产计划,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尤其是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四是坚持以科技为先导,实行科学育苗,采用先进的育苗技术,重点抓好容器育苗、大棚育苗、全光喷雾扦插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GGR生根粉,实行育苗全过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严格管理,以提高育苗质量。五是积极做好国有贫困苗圃的解困工作,要尽快制订贫困苗圃脱贫方案,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适应和驾驭种苗市场的能力[3]。 4.3加强采种基地建设,提高种子利用率 良种繁育基地是林业工程的基础和出发点,要在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建设新的良种繁育基地,主要抓好优良资源的收集、繁殖和推广,提高采种技术,建立健全种子采收、分级、贮藏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整套林木结实预测预报体系,引进林木种子采集和调制的机械化研究成果,加大采种基础设施、种子贮藏冷库的建设力度。 4.4引导多方参与,实现多种方式的苗木产业化生产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种苗是主要的发展模式。积极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的开发和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林木种苗建设的法律地位,统一税费、资金利用和投资等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目前互助县种苗结构状况看,国有、乡村和个体经营成分各占1/3,但从市场经营和投资渠道看,个体育苗更具活力,只要技术服务到位、引导有方,个体育苗可作为农村种苗产业的主体和骨干力量[4]。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产业化发展特征分析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一、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公务员之家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趋势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一、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二、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三、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公务员之家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业补助与林木补偿制度分析论文 1.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误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但理论界的逻辑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没有从森林生态效益中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给森林所有者补偿;获益者是广大民众,民众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即理论上所说的正外部性,不能成为补偿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用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现象。不可否认,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态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问题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都应该获得补偿吗?否。有一个“阿凡提”的民间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发现有个卖羊肉串的摊贩与一个顾客发生争吵,阿凡提前去探问究竟:摊贩说顾客闻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应付钱;顾客说闻到肉香味是无意地、难以避免的,他没要求摊贩给他提供这种服务,两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则从顾客手中拿了几串钱放在手里,合手摇了摇钱让摊贩听到了钱的响声,对摊贩说:现在你听到了钱响,也应该向这钱的主人(顾客)付费,摊贩哑然。这则故事至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并不一定要获得补偿。有人从庇古税(是针对负外部性)理论推断出,既然具有负外部性的经营者需补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受益者则需补偿经营者。实际上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补偿、赔偿是以当事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明知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会给周围的民众造成损害而继续这种行为,给民众(环境)造成损害,民众是无辜的,损害是企业强加,为了公平、正义,甚至是为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产经营者给民众以赔偿;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他本人认为应获而未获的报酬),获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他的获益是无意的,他对生产者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补偿。大家试想一下,假设我们创建一种制度,要求获益者,对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具有补偿,社会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混乱局面:穿漂亮服装的女士要求见过她的路人补偿;种花草的主人,要求邻居补偿;饭店的主人要求过客补偿,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 其次,森林生态效益(即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还是西方经济学,均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不能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讲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价值则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人们不仅要问,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者,你认可你们测算出的价值吗?我们不可否认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他的使用价值(即森林生态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这是森林的自然属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就在发挥作用,而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则不然,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属较高层次的需求,是人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购买力的现实需求。刀耕火种年代,人们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森林成为农业生产的障碍而被焚烧;新中国建国初期,森林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资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态效益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产生了较高层次需求——森林生态产品,特别是1998年那次水灾,更加剧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在不断提升。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怎么体现?理论上讲它取决于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论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现实需求,认为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讲,就生态来讲,我国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来讲,这个能力还相当有限,森林生态产品现实需求还较低,所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不会太高。 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造成理论混乱,就实践来看,尽管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制度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不足。 2.构建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体系 2.1林业补助 林业补助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林业发展,对营林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性补助措施(包括补贴、信贷、减免税收减免地租等)。林业补助的目的是“助”,是促进林业发展;手段是“补”,是对营林主体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弥补。国家为了鼓励营林业的发展,必须利用经济杠杆,保证营林生产要素都能获得正常利润,否则这些资源就会配置到报酬高的非林行业,林业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 林业补助是政府干预林业经济的行政行为,政府为什么要干预林业生产行为呢?因为林业具有外部性,并且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地域广等特点,致使市场失灵,需政府采取补助措施,矫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配置营林生产要素的基础作用得以发挥,提高林木供给水平。 营林生产具有正外部性,能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点是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营林生产,促使营林生产要素(人、财、物)涌向林业生产,这样“山青水秀”的生态局面方能出现。采用“鼓励”一词而非“补偿”,一方面是因为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不是获得补偿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是想强调政府对营林的补助是种奖励,是对政府所期待行为的一种激励。 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要给予营林业以补偿,是因为营林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所以对营林业的补偿应等于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首先,在有些情况营林主体有自身克服外部性的机制,如可以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再者,科斯认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这表明,财产所有权一旦确定,政府就没有在外部性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其实,营林生产主体并不关心营林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他追求的是营林生产的回报率,正如卖烤肉的摊贩只考虑卖肉的盈利,而不在意肉香味的散发,种植花草的主人只在意享受种植花草的乐趣,不在意路人及邻居的观赏。所以鼓励营林生产时,不必过多的去研究营林生产的外部性,而应重点研究采取什么措施能使营林生产者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效果会更好)。其次,营林主体私人生产成本较高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级政府的不合理干预。蒋海在比较广东农业投入产出率时,得出林业投入产出率低的结论。 但为什么会出现林业的投入产出率远低于同期农业投入产出率这一现象呢?不是因为林业的正外部性,而是林业的税费负担太重。大家知道农业的平均税率不超过10%,而林业税费率普遍高于30%,不少省份超过40%,部分地区竟高达75%以上,如江西崇义县林业税费率占到总收入的75.6%。正是由于巨大的税费负担,林农的投资回报率低,致使林农不愿投资林业。据茅于轼、唐杰的测算,如果林业税费比例能降低到15%,则营林的内部收益能提高到15.5%,造林就有一定吸引力;如果税费比率能像印尼、巴西、新西兰等国那样降低到5%,内部收益率就能提高到19.8%。这充分证明林业并非人们想象的弱质行业,林业发展的阻碍不在于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而在于不合理的税费抑制了营林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和国内林业发展实践,特别是林业生产特点,我们认为鼓励我国营林发展的林业补助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林业税费,致使其税费负担不超过农业平均税费水平;二是对营林生产进行适当的补贴,主要用于营林道路建设及增加公共设施,三是对营林生产实行较长期的低息贷款,以缓解营林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量较大的困境,四是实行减免地租的土地政策,扩大营林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2.2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生态安全公共服务,限制、剥夺营林主体林木所有权行使所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营林主体造林的主要目的并非自用,而是通过林木交易获得利润,林木所有者处置林木,进行林木交易是林木所有权的直接体现。然而政府认为如果任由林木所有者自由地处置林木,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所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处置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如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制度,禁伐制度,这无疑限制了私人财产权的行使。法律上虽然承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私人有服从的理由与义务,但对私人利益因国家社会而蒙受的损失、牺牲,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应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代补偿学说有如下几种:(1)既得权说。认为私人林木所有权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保障公民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是因为公益之必须,使私人财产蒙受损失,亦应予以补偿,否则难以体现公正,维护、保障公民的既得权利。(2)特别牺牲说。德国学者奥托梅叶认为:使特定、无义务且无应课以该负担之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意味着为了国家或公益遭受了牺牲,那么这种牺牲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公众平均负担,办法是政府从公众税收中给作出牺牲者一定补偿。(3)公平负担说。这种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故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他人时,政府应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自由行使造成了财产损失,给林木所有者作出的这种牺牲,政府理应按照公平原则,对林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我国目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限制了林木所有权(如果长期不颁发采伐许可证则等同于禁伐制度)的行使,给林木所有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石光银的尴尬及类似石光银的成千上万营林主体目前的困境都是这一制度的牺牲者,严重阻碍了营林事业的发展。相反,国外大多采用林木补偿制度: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其效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林主有权要求补偿。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块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充分补偿。由此可见国外林木补偿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林木补偿只有在政府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行使之后进行;二是政府对林木所有权进行限制,剥夺是出于生态目的,为了公共利益;三是林木补偿数额以林木所有者因政府限制林木所有权行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的区别 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区别见下表: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区别 判断一种制度设计好坏的依据是制度效益。法律经济学认为“效益”意味着资源分配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外在性问题,既可以用市场手段,也可以用政府手段,制度应能够促使人们做出有利于效率或效益优化的选择。比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三种制度设计的优劣,我们不难发现: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更能体现现代行政法的宽容、信任、激励、合作的人文精神,更注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发挥,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坚定的理论基础。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研究论文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外林木作为一种林木资源,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在简要介绍森林外林木资源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森林外林木资源发展及经验的介绍与分析,为我国今后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 1森林外林木 1.1森林外林木范围界定 森林外林木这一名词出现于1995年,20世纪80年代,随着非木质林产品和林木(尤其是森林外林木)在社会福利和环境方面的贡献得到广泛认可,森林外林木的重要性开始被各界人士所认识和了解。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这一名词的定义为:“生长在森林和其他有林地以外的林木”(此处“林木”主要指树木和灌木),包括生长在农业用地(含草地和牧场)、建筑用地(住宅和基础设施)和裸地(包括沙丘和裸岩),还包括生长在未能满足森林和林地要求的土地上的林木:①林地面积不足0.5公顷;②在原位生长到成熟时树高能够达到5米以上,但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不足5%的林木;③在原为生长到成熟后树高不能达到5米,植被存量密度水平低于10%的林木,④宽度不到20米,且面积不足0.5公顷的防风林带和岸边缓冲区中的林木。 1.2森林外林木的效益 与森林相比,森林外林木与人类的联系更加紧密,从农林复合系统、农林牧复合系统到城市、社区林业等林木系统,到处都有森林以外林木的存在,近些年来,森林外林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外研究表明,森林外林木在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供给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保护周边环境、改善田园景观、美化环境及减少贫困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森林外林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木质林产品、燃料、食物、水果等,是农村居民食物、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在有些地区木材深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木材有很多也是来自于森林外林木资源。如哥斯达黎加森林外林木除具固碳的生态价值外,每年还为国内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木材,据法国农民提供的数据,灌木篱每年可为法国提供440万立方米木材,而森林外林木年木材产量为450万立方米,同时,还可提供饲料和牧草,畜牧区的饲料树种在一些热带地区已经成为农业系统的主要贡献力量。环境效益方面,例如,农田上的灌木篱、小块林地。成片的树木,防风林等为大量动物物种提供了宝贵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场所,也为动物迁徙提供了通道,保持了当地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社会效益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森林有助于身体健康。缓解压力,并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地;在很多地方森林外林木具有文化价值,是文明和文化的一种象征和延续。 2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2.1总体情况 长久以来,森林外林木的价值和发展状况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许多地区的人们依赖森林外林木提供的林产品为生,但这些并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全球对森林外林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在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团体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发展森林外林木的行列中来。学术界也积极开展森林外林木的研究,包括其作用、潜能及清查评估方法等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已经在该领域制定出了科学规范的研究标准、体系等。 从全球层面来看。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许多地区尤其是少林或无林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当地乡村和城市社区对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需求,在土地边缘、家庭园地等种植树木;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政府和林业部门也逐渐开始大面积的森林种植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保护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由于森林外林木的不断发展,在全球森林覆盖不断减少的同时,一些地区的林木覆盖面积增加明显。 2.2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 印度种植和发展森林外林木有较长的历史,据记载,大约2500年前,佛教的创始人就宣布每个佛教徒必须种植一棵树并在五年内照料它。随后,历届印度王族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路旁植树,这些树木逐渐显现出了巨大的价值,为当地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提供了重要的食物和薪材来源,人们开始在农场、田地边缘、庭院中植树,这些林木还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蕴含了巨大的文化价值。 1979—1980年间,印度政府开展了社会林业项目,在国内大规模种植森林外林木,使得这一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其中35%—409 树木的种植通过政府分发树苗,由个人、团体组织等在私人土地完成。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公共土地一公路、铁路、运河旁等栽种林木,此次大规模的社会林业项目之后,印度林业部门又分阶段继续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工程,一些地方部门将植树计划分配到个人,有效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私营公司和私人组织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当地的林业企业与农民签订协议,吸引农民在农场或家庭园地种植树木,并到期如约向农民收购木材和林产品,以满足企业自身对原材料的需求,这种方式引起了许多林业企业的效仿,大大促进了当地的造林进程。 2.3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的借鉴意义 综合来看,国外森林外林木的发展,特别是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总结如下: (1)森林外林木正在受到高度重视,森林外林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关于这一资源的数据资料大量缺失。然而,上个世纪后期以来,为了更加科学的利用和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加强了对这一资源的管理,突出体现在开始对其进行信息量化和评估,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森林外林木清查和评估体系,获取森林外林木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实地抽样,空中摄影,遥感,实地抽样和遥感结合,相关几个部门的二手资料等。其中,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分类和绘图,林木覆盖的识别,以及林木特征的度量。卫星图片和区域照片适用于前两个阶段,而高清晰的卫星图片能够识别单一的树木并为大面积的森林外林木建立数据库,在印度,随着在森林外土地上大规模开展植树活动,有关部门实施了针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评估活动,并逐步探索科学的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状况,将森林外林木与森林资源的发展动态变化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资源在印度林业中的地位。 (2)政府制度管理和立法。通过政府制度及法律的强有力手段能够促进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肯尼亚政府鼓励在半城市化地区植树,并且砍伐树木会受到严格管理,同时,对森林外林木的管理需要并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因为森林外林木可能涉及林业,园林,水利等多个部门,有序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才能够避免利益的冲突而使森林外林木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3)政府的政策扶持,第一,为了推动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印度林业部门将种苗免费发放给农民,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土地边缘种植。第二,政府提供大量的科学扶持,帮助农民解决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农民负责林木的看护,照料等工作。第三,政府利用行政调控等手段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维持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并对其种植树木的品种进行引导。 (4)私人力量的作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公司或组织与包括农民在内的社区为了共同获得林产品利益而建立合作关系,从而间接的促进了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这种方式在许多地方受到了关注,在印度森林外林木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外的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正如上文所述,许多私人林业企业也开展有计划的林木种植活动,他们提供种苗委托农民种植,与农民签订合同到期如约收购林产品,这种方式不仅为企业自身带来了原材料,也为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益,更为当地带来了森林物质和生态效益。 (5)提高公众意识,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森林组织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森林外林木的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提高公众意识还有其他很多的途径。例如,政府官员的带领行动能够感染公民的意识,菲律宾某城市的8万个居民,在参与一项大的再生林工程中意识到了都市林业所产生的好处。 3对我国发展森林外林木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甚至超出了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造成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木材供求矛盾及环境恶化。而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木材供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问题,同时,与森林资源相比,我国的森林外林木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在我国,虽然平原林业和城市林业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也积累了相当的发展经验,但总体看,还存在森林外林木发展并没有引起国内高度重视;对森林外林木整体发展状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深入系统的相关研究较少;大量的技术和资源都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中。对森林外林木的监测评估较为匮乏;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都严重滞后等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森林外林木发展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我国森林外林木资源的管理,促进其发展。 (1)应加强对森林外林木的清查和评估,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清查已经有较长的时间,而对森林外林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却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体系或定期抽样调查制度,监控和评估城乡用地上森林外林木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估算森林外林木的各种效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清查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尤其需要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图片等技术的应用,因此跨学科的研究和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应加大投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目前尚未对森林外林木资源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森林外林木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森林外林木管理、利用及保护方面立法还较为薄弱和不完善的状况,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外林木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3)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制度。为促进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进一步明晰森林外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采伐利用制度,规范森林外林木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鉴于森林以外林木资源在农区和城市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应加大对森林外林木重要作用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和保护意识。 (5)加大研究开发力度。针对森林外林木开发利用现状,应加大对这一多样性资源的潜力和潜能进行开发与研究,以从森林外林木资源中获得更多可利用的价值。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滥伐林木罪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林木论文:林木种苗业存在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林木论文:我国林木种苗业问题论文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尤其是当前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1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1.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2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优秀,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2.4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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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论文:浅谈企业如何加强合规管理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企业合规管理的内涵与意义,列举出石油企业在合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合规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企业 合规 风险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国有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日益加大,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石油企业形象,破坏了企业优秀竞争能力,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有效的合规风险管控,不仅能够有效规避企业各个环节的风险,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且正逐渐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内涵与作用意义 合规管理是企业优秀的风险管理活动,是指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相关地方、行业、企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的活动。其内涵是建立健全企业制度体系、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实现风险管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是指企业主动识别各类风险,修订完善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事故、事件发生,让企业在合规管理框架之内良性发展的动态过程。 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合规性、适用性评价,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各单位以及基层队站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承上启下加强各级沟通、协作,保证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到位;有利于通过科学配套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管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以及企业长远发展搭建合规管理框架;有利于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对千头万绪的各类风险管控和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来讲,意义重大且深远。 三、目前企业在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随着企业发展规模、业务流程的不断壮大,各个领域风险逐渐加大。近年来,国有石油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破坏事故频发、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日益加大、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石油企业形象、严重破坏了企业优秀竞争能力、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水平,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从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来看,体现两个“因果关系”:一方面是事故直接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度约束框架体系不健全,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管理措施;管理上层层衰减、人情高于制度、听之任之;执行上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相互推诿扯皮;另一方面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诸多的偶然因素,造成了事故的必然发生。管理环节存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操作执行、协作与沟通等环节层层缺位、把关不严的深层次问题。从事故、事件预防来看。正确把握好上述两种因果关系,只有从思想、制度、管理程序和执行环节上识别漏洞、补齐短板,杜绝偶然、管控必然,真正做到全方位管理到位,才能够预防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2)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理念上的偏差。员工思想意识淡薄、重视不够,合规理念还未让全体员工完全理解。一些看似轻微的违章违规还时常存在,违章违规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章不循,侥幸心理严重,轻视疏忽管理,甚至敌对管理。安全管理有个经典的事故致因理论――美国的海因里希法则,即每300起的隐患或违章会造成29次轻微伤害,并引发1起重大事故。由此可见,一些要害环节管控仍旧薄弱,违章违规隐患的长期积累和叠加,若不采取积极有效手段消减和控制,势必会成为事故事件发生的必然因素。 (3)合规制度不健全、管控落实不到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目前管理和事故事件情况看,企业在合规风险制度管理框架上仍存在一定缺陷,有些已经完善适用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些环节还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和全方位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个别领域和要害环节风险管控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杜绝各类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和监管的需要,制度、措施和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程序等环节依然存在微小细节上的风险隐患未识别、制度和操作规程缺项的问题,有些岗位责任制建设和监管工作不够到位,一些规章制度停在纸上、喊在嘴上、丢在路上。一是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时有发生。企业重生产任务、市场营销和内外部拓展,忽视合规性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以包代管、以托代管、以令代管现象依然存在。个别领域存在凭经验管理、靠直觉指挥、监管不到位、执行无标准、管控不严、听之任之的现象。三是事故事件资源未充分有效利用。国际、国内兄弟企业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例,没有学习到位,没有认真进行对照警示、分析和思考,致使管理层面、岗位员工规避风险、事故、事件的能力不足。 四、浅谈如何加强企业合规管理 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设企业合规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1)倡导培养主动合规,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从思想深处根除疾病,让管理层到执行层的每一位员工,在事故事件反思反省中,从思想行为认识上真正体会到,合规管理究竟是在约束和限制我们的行为,还是帮助企业远离风险和隐患;广大员工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由过去的疲于应对、排斥与敌对状态,转变提升到理解、尊重、参与和执行合规管理的全过程当中。一是树立主动合规的合规文化。加强合规文化阵地建设,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或隐患,在全领域、全过程、全员中普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通过合规制度建设与监督管控的有效互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各领域的监管。二是形成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真正让合规管理理念进班组、进岗位、进头脑,动员全体员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合规管理工作,逐步促使外在的管理压力转换成自身合规发展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一是从问题根源上追溯和识别各类风险,修订、制定出合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体系,完善制度形成机制。二是与企业生产全过程相结合,认真梳理各项业务审批、操作和记录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制定和修改等新发展、新要求持续改进。 (3)以人为本,创建科学严谨的合规管理机制。一是形成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动员全员积极参与,提高全行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增强执行力,严格落实内控制度,杜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工作中责权不分、职责不明、授权无度、授权不清等现象。二是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监管职能作用,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实、查清、查准,并及时加以改进。三是开展合规管理的专项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通过加强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而驱除直觉管理和经验管理,切实提升各级人员的风险管控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四是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企业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从国内外优秀企业管理事例来看,严格、规范、科学、有序的合规管理,能有效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也能切身感受到合规管理一旦侥幸松懈,必定会造成动力缺失、管理滑坡,任何程序、任何环节的疏忽大意或一张一弛,都会为事故事件发生埋下隐患。企业应自下而上追根溯源,完善和填补管理漏洞,从上至下认真执行和监督管理,只有在合规管理体系框架之内,坚持一贯性管理原则,才会使各类风险可控受控,从根本上杜绝事故事件发生,才能为全面合规管理迈向新阶段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合规管理论文:对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几点认识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合规风险管理最早在199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倡导,在金融机构实施,是指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来有效识别、监测、评估、报告合规风险,从而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避免违规事件发生,持续管理风险的动态过程。由于合规管理在防范风险和提升管理方面作用巨大,近年一些国有企业也相继提出了合规管理的理念,笔者结合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实践,浅谈自己在加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几点认识。 一、以文化培育引导合规管理。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在企业员工中倡导诚信、守法、正直的行为操守准则和道德价值观,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在企业上下积极宣贯“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竞争力”、“合规才能发展”的理念,引导全体员工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意识到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底线”、“红线”,让合规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体现在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良好职业情操的培养,确保员工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要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大力宣传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同时剖析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合规培训,文化引导和渗透,逐步在企业养成合规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以完善机构支撑合规管理。加强合规管理,强力的领导组织机构必不可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业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依法依规进行业务管理,成为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将监管规则、风险提示以及监管意见等分解给各个业务部门,在事前与事中实施跟踪管理,成为第二道防线。各个业务部门要主动寻求合规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因此,要充分认识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的重要性,设置专门的、独立运行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部门的地位,界定好合规管理部门与具体业务部门的关系,合规部门要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业务部门消除风险和合规管理提供组织支撑,层层落实责任制。企业要高度重视部门的建设,选派具有相应业务资质、业务能力,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品行的人员充实到合规管理部门。 三、以健全制度保障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中,不少制度规定存在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制度执行时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现象,内部缺乏一个系统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经营管理需要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需要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扭转职责不清、责任落实难的状况。在识别、量化、评估、消除隐患和控制风险方面,都要对过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规章制度不应该是长期一成不变的,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有针对性,要具体化,操作性要强,流程要清晰。在业务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上,要明确内部制度梳理、整合、修订和完善规范要求,新的制度要有必要的合规预估,在源头上解决合规管理的制度基础。通过制度层面不断修订与完善的方式,形成事事都有明确合规守法的工作标准,处处都有严格的合规经营纪律约束,以合规制度为合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以强化监督促进合规管理。企业要通过持续监督检查,推进合规建设。在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能时,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企业合规建设。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发现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要通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层离任审计、财务稽查发现运营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流程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要创新和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认真借鉴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重视早期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做好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通过建立全方位、立体监督检查工作格局,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抓早抓小。 五、以加大惩处严肃合规管理。对违规违纪问题惩处不力,企业内部的执行力就差,企业合规管理就难以推行,所以企业内部必须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工理所当然要为其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负责任的氛围,充分体现企业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一是建立举报监督机制,为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要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二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严格追究各级管理者的责任。三是将惩处违规违纪问题与个人绩效奖考核兑现结合起来,使哪些违规违纪者既受到严格纪律惩处,又受到经济处罚,彰显制度的严肃性和惩戒作用,推进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论文:关于石油企业合规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阐述了合规管理的总体要求,我们提出了要积极培育符合石油企业战略的合规文化,加强目标与任务内容的统筹管理,提高合规管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构建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大合规价值导向等一系列加强石油企业合规管理的举措。 石油企业合规管理实践思考 1合规管理总体要求 法律合规管理,就是企业要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培育合规管理的文化,强化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风硷意识和法律效益观念,正确认识违法成本、违法收益和守法成本、守法I捞溢之间的关系,注重稳定、长远、合法的利益,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和执行。通过法律的合规管理,建立硅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组织行为,以国家有关资源、土地、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协调处理好与政府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以相关专业法规规范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2加强石油企业合规管理的举措 2.1积极培育符合石油企业战略的合规文化 石油企业文化要与石油企业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其文化追求要体现石油企业的价值观和精神追求。这就要求石油企业文化内涵应当包含合规文化。一是丰富石油文化的内涵。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舆论泛化的大背景下,企业行为的合规性将成为石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综合竞争力和美誉度的基本内容。因此,有必要在阐释石油企业文化时,纳入合规的价值准则,在文化建设上纳入员工道德、企业良心等内容,通过培训和文化引导,让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和竞争观,让依法决策、合规经营,按章办事、合规操作成为一种习惯。如:“执行力”就不能仅仅解释为“一切行动听指挥”,而是要拓展为遵纪守法、守规矩;“艰苦奋斗”就不能只要求员工而不严格管理干部;讲“一线拼搏”还必须鼓励管理提升和思想创新等,使企业文化能够与时俱进,与我们自己公司追求优质石油公司目标相适应。 2.2加强目标与任务内容的统筹管理 一是目标要统筹。目标是整个组织要努力实现的预期成果。石油企业在目标管理中,更多地将利润、速度、规模等一定时期的经营方向作为硬目标,硬约束;而将企业价值以及其外化的企业形象作为软目标,实际执行中软目标往往模糊不清,还经常被硬目标覆盖。只有把合规管理上升到战略目标层面,合规管理才能避免被动应付,成为积极主动的管理行为。因此,必须将合规和发展置于同一个战略框架之中,统筹设计,才可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发展目标。二是任务要统筹。由于合规管理涉及范围广,风险层次多,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科学规划、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和目标,明晰在合规管理方面企业应做的工作。主要任务应包括:制定合规管理工作规划;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其它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围绕合规管理重点难点、薄弱环节选题立项,加以研究和评估;统筹安排各类检查,合理调配力量,使合规管理、内控测试、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 2.3提高合规管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 绩效考核是石油企业行之有效的目标引导手段,多年来为石油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石油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中生产、经营指标占比过大,在一些单位出现了经营生产任务压倒一切的极端现象。一好百好,一损俱损,这是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失衡的必然结果。调整业绩指标项目的权重,适当提高合规管理在业绩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可以体现企业长远利益和短期目标的关系,遏制目前业绩考核可能引发的短期行为。结合绩效条例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合规的要求再严,如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理、违规成本过低,也必然导致守法合规要求化为泡影。因此,必须严格责任追究,落实中纪委将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抓早抓小的要求。 2.4构建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实现合规管理的前提。要实现这个前提,需要对现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第一,制度审查要客观中立。石油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各职能部门为依托,各自根据管理要求、目标和权限自行设计,这使石油企业的制度部门特征突出,其本身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就存在疑问。为此,要在以往规范性、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合规性审查,保证制度的中立性;合规性审查要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之外,相关人员要承担合规审查责任。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颁布实施。第二,制度体系要包含对违规行为的组织处理。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石油企业制度已经很多。但认真分析,有些制度只讲企业要求和部门要求,不讲法律规定;有的制度只提要求,不讲程序;还有的制度讲了要求、程序,却不讲责任,特别是违规追责的内容。因此,要站在制度体系化建设的角度,进一步明晰违规与违纪的界限,重点明确违规性质、种类,细化惩处标准、执行责任人等内容,保证合规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2.5加大合规价值导向 一方面要把企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战略目标相吻合的东西保留下来,比如:继续宣扬和践行努力培育员工主动合规的良好习惯,使合规文化与石油企业的优良传统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树立合规行为典范,提炼合规先进人物事迹,讲述合规文化故事,通过身边的典型,示范引领,以点带面,使依法合规成为企业员工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培育合规文化,需要对不良亚文化开展强有力的批判,切实矫正各种不良文化心理,压缩不良亚文化空间。一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严三实”和反“四风”主题教育,对干部员工进行正面引导,颂扬照章做事的行为,批判不良亚文化后面违纪违规的实质;二要公开曝光违规违纪人员,让违规违纪行为晒在阳光下,营造违规即被谴责的舆论氛围,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发生问题的文化因素,从价值判断、行为方式和不良后果等方面揭开其包裹在外面的人情、亲情外衣,指出危害本质。 3结语 预防胜于治疗,要使干部员工少犯错误、少走弯路,就必须坚持严格要求,小错及时提醒,及时纠正,防止养痈遗患。同时通过严肃惩处,提高违规成本,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教育大多数,倒逼合规意识、合规管理工作的提升。 合规管理论文:如何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依法合规管理 摘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良好的体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完善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根据合规责任管理制度进行执行,提升合规的执行力度,架起那个合规问题的渠道管理。依法建立合规技术检查和分析过程。本文将针对企业合规的经营标准和规范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合规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策问题,及时调整和管理,加深合规力度的执行过程,切实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效果。 关键词:企业;法制;合规 引言 如何可以加强企业的法制管理体系,依照法律合规制度进行有效的规范,逐步对不依法的问题进行处理,加强执行力度,提高销售渠道发展的合规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合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实现对企业综合发展的有效管理。 一、企业治理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 1.合规管理意识不足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有效的加强依法治理过程,需要依法完成企业的合规管理。企业员工会意识到依法合规的重要性,但是部分人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对企业合规的相关管理职责没有有效的重视,认为企业合规管理师企业领导的工作,是企业后台相关部门的工作。这种偏见的认定会造成企业合规问题受到严重的影响。面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问题,一些利益至上的员工盲目的追求合规中出现的偏差性问题,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发展,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最终会造成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2.执行力度不足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一定的基础体系,但是在法律法规发展和管理上存在不足,法律合规的整体经验不足。合规管理可能产生的相关执行问题较多。一些机构为了提高办事效果,盲目的追求操作效果,一些短期利益的趋势直接影响影响企业法律法规制度的管理,造成企业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合规管理制度无法有效的发展,各种违法性问题不断出现。 3.销售合规问题较多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基础性规范,面对企业发展的需求,根据销售目标制定有效的规定标准。市场竞争的激烈需要研究多种多样的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治理水平,依照法律法规的培训标准,对市场进行业绩效益的调整,控制不良竞争的产生,对各种违规风险进行控制调整。伴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业务发展开来,企业的经营模式不成熟,企业无法按照规定的政策标准完成企业水平的管理,企业合规控制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 4.依法实行的检查管理办法实行不足 企业依法进行检查,依法完成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大量违规问题隐患凸显出来。面对企业继续的合规过程,需要按照提示标准进行改进,逐步认识企业合规的工作标准,对企业的检查过程,运用标准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企业运作不到位的现象进行管理。依照企业部门提出的工作报告,对企业进行跟踪性质的改进,对可能存在的缺乏性信息进行渠道压力调整,控制压力的传导性作用。 二、依法合规解决经营的有效对策 1.加强合规教育培训管理 加强依法合规的企业发展管理,对企业的给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党组织思想进行学习,充分发挥企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廉政普法工作进行深入性分析,开展有效合规性知识教育培训管理,制定良好的依法合规文化发展氛围,逐步提升合规教育培训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合规方案的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的有效规范,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发展效益。 2.加强企业合规的评估管理工作 依照企业合规评估标准,对企业进行全面规范整治,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改正,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通过评估相关结果,全面的制定合规经验管理制度,提出适合企业合规评价的技术管理标准,确定合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缺陷问题,及时对合规方案进行调整,解决企业合规过程中造成的各种违规问题,对相关隐患进行处理和改进。依照合规评估结果的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及时向企业的管理层提出有效改进的意见,制定强效专业违法法规制度问题的分析过程,向企业进行合规经营管理,督促完成重点跟踪管理的培训,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3.加强企业执行力度的培训 依照合规工作标准,对企业的整体品牌形象进行分析,对企业发展中的不足进行研究,对企业建立全面的合规责任管理制度,切实有效的提升企业各个机构内部的有效学习工作,对企业规范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分析,对可能产生问题的缺陷进行调整,纠正违法乱纪的各种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培训。另外,企业需要建立良好的考勤管理制度,逐步加强企业内部的执行管理力度,对企业内部的有效评估、企业内部制度的升级进行执行,提升企业综合效果的执行力度,确保企业发展的有效性。 4.大力加强企业的综合检查管理工作 依照企业发展水平,建立良好的 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监督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内部监督考察范围进行规范,组织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营销、销售、内控管理等多项日常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加强企业内部关键岗位工作的流程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监督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展潜在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理和整改,对业务进行有效的督促和同步,坚决完善企业存在的业务检查缺陷性问题。坚决执行企业制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分析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管理问题,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制度规划,完善企业规范程序中的各种原因,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责任规范划分,加强企业综合经营责任管理力度的发展,切实完善企业内部员工管理技术水平,提升企业责任风险意识的培养,从而有效的实现对企业风险的有效防范工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企业法制体系的规划,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在经济体制、法制体制发展环境下的经营水准,提升企业的合规内外管理,对企业的合规制度进行规范,合理的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合规培训的执行力度,大力开展企业综合检查管理工作的培养,实现企业有效性合规发展,确保企业法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合理性,提升企业未来合规发展的经营管理方向。 合规管理论文:采油企业合规管理探索与研究 摘要:依法治企是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常态,本文结合依法合规管理的新要求,对采油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内涵、意义、可行性进行了科学论述,并提出了实施合规管理的路径和方法,为推动采油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采油企业 合规管理 制度约束 企业合规管理源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目前已是国际大公司防控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国内企业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大公司的经验,建立自己的合规管理体系。采油企业属于资源消耗型的产业,面临国际油价波动、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所以,对于采油企业来说,加强合规管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 合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规,是指员工对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职业操守的普遍遵从;狭义的合规,侧重企业对外的商务活动,专指企业对于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和制度规范的遵守。 二、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合规管理,是打造法治和阳光央企的必然要求 总理在听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关于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时强调,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合规经营,着力打造“阳光央企”。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了“打造法治央企”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部署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加强合规管理,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管控能力现代化与国际化的重要内容 由于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门类多、覆盖范围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合规风险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对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一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研究不够、宣贯培训不力的问题,按照合规管理要求,我们目前从理念到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员工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合规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强化,缩小与国际水平间的差距,以全面提升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加强合规管理,是解决企业发展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 合规是企业永远存续的基础,也是提升价值和形象的重要前提。近些年来,采油企业在持续发展,但同时,由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或案件也时有发生。目前,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对所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零容忍,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合规管理的路径与方法 (一)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一是执行公司统一的诚信合规手册;二是根据采油企业的特点,制定合规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合规管理的内容、体制、机构及职责;三是组织梳理现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合规管理要求补充、细化管理规范,并把合规制度嵌入业务流程,明确关键控制点,建立控制文档,完善内部控制依据。 (二)强化全员合规教育培训 要坚持不懈地对员工进行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培训,使员工真正掌握公司合规管理基本要求、熟悉本岗位涉及的规范要求、岗位风险及其防控要领,进而养成依法合规的行为自觉。 要突出对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各个工作岗位进行排查,确定风险较大的关键岗位,对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业规范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岗位人员合规能力,有效防控合规风险。要特别抓好领导干部的合规培训,在培训内容、形式和方法上,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培训,在合规知识学习和遵守合规制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切实落实好上级对下级的培训责任。上级领导要将培训直接管理的下级作为应尽的职责,坚决纠正上级只提要求、只要结果,忽视对下级进行培训和提供帮助的不良倾向。 (三)严格相关事项登记报告和审查制度 一是对员工可能产生与公司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事项进行登记审查。凡员工本人在其他公司兼职、本人及亲属投资的非上市企业与公司发生交易、向单位推荐交易对象等,必须及时、如实登记报告。员工向公司推荐交易对象的,要如实报告推荐理由、与推荐对象的关系。要严肃登记报告纪律,凡不按时、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开展交易对象合规业绩审查。在选择交易对象和订立交易合同过程中,除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外,要认真做好交易对象的合规尽职调查,对存在不良记录且交易风险较大的,不得与其开展交易。对干部员工推荐的潜在交易对象,有关部门应对其资质、背景及合规表现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核实,对交易价格、合同条款、交易过程等进行重点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输送利益的行为。要清除交易中的潜规则,使一切交易阳光透明、合法合规,禁止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是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查。要依据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在业务重组、收购兼并等事项决策实施前,严格审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文件,并按要求报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审批。在国家不断加强市场监管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并审慎处理商业竞争关系,有关市场营销、促销、价格调整、市场并购、合资合作等活动及行为,都要依据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总部和各单位要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凡涉及市场垄断及竞争的业务,均要在工作流程中增加审查把关环节,由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共同把关,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决策实施。 四是开展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对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以往规范性、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增加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反不正竞争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总部和各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上位制度制修订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颁布实施。 (四)加强合规评价考核 合规评价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员工落实各项合规要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增强员工合规自觉性。总部统一组织制定评价考核办法,区分普通员工和领导干部分别确定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各单位根据总部评价考核办法,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切实增强评价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合规评价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对干部员工进行一次合规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员工参加合规培训、掌握合规知识和要求、遵守合规制度以及以往违规问题的整改等。对领导干部,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评价其在领导岗位履行合规培训职责、组织落实合规制度、完善合规管理机制、防控合规风险等方面的情况。总部和各单位在结合干部员工自我评价、上下级相互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员工的合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要高度重视合规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员工个人要针对评价考核反映出的不足和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分析全员合规情况,对合规表现好的员工要给予鼓励,对表现差的给予批评帮助,努力提高全员合规水平。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合规评价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员工评先选优挂钩,合规评价差的,不得给予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 (五)加大违规举报及查处力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员工、交易方及社会人士举报违法违规人员和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制度对违规人员的震慑作用。按照分工,违规举报受理及查处,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查,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要严格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程序,对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及时发现和消除违规隐患、惩戒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助配合调查,不准干扰和阻挠。 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使违规人员付出应有的代价。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完善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营造违规必究、处罚必严的氛围,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包庇纵容的错误做法。对单位发生严重违规问题或合规监管不到位的,在追究责任人的同时,还应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六)建立完善员工合规档案 员工合规档案不仅关系到员工的考核评价、任用和奖惩,同时也是公司对员工合规管理尽职尽责的重要证据。合规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相关人员合规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切实把员工所有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情况、被检举和调查处理情况记录在案,把员工参加合规培训、履行合规承诺、登记报告合规事项的情况和合规评价情况等原始材料全面归档备案,确保员工合规档案齐全完整。考察任用干部或评选先进,应当把查阅合规档案作为必备环节,把合规记载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合规管理论文:浅谈“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税收合规管理 摘要:文章梳理了当前资管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了“营改增”对资管行业的影响,提出了资管行业税收合规和风险管控的措施。 关键词:资管 营改增 税收 资管产品大致可分为基金、理财、信托等类型,由于法律关系不同,相应有不同的税收合规责任。资管产品一般资金量大、涉及税种多、政策规定复杂。管理人忽视税收因素很可能使最终收益大打折扣。近年来,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税能力提高迅速;金融行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等相关制度等非常严格;这些都对资管行业税收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相关税收规定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基金、理财、信托等资管产品的税务登记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也没有规定资管产品是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文件指公募基金,包括契约型和信托型)是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既然是纳税人就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在没有统一规定情况下,有的地方自行制定了管理制度,规定了资管产品的税务登记义务。如,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曾制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二)纳税义务 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基金、理财、信托等不同资管产品由不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相应税收政策规定及完善程度也不尽一致,对基金、信托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 1.纳税人。投资人、管理人、相关资管服务机构是资管产品的纳税人。虽然证券等管理部门规定,资管产品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但税法没有规定其独立纳税和扣缴税款义务、涉税信息报告义务。资管产品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应纳税种。“营改增”之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营业税取消后由增值税替代,但优惠政策基本平移保留。 (1)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性质的资管公司是纳税人。有限合伙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实行“先分后税”,根据合伙人法律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业的投资者、管理人取得的基金买卖价差和分红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银行信托资产的各方参与者取得的各类收入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理财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理财和其他资管产品作为收入总额组成部分应当依法纳税。但对理财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并没有专门税收规定。此外,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取得的国债和地方债利息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后,在向投资者分配时是否能够享受免税也没有规定。在目前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存在刚性兑付情况下,资管公司如果承担了本应由投资人承担亏损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作为自身亏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没有明确规定。 (2)个人所得税。资管产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资管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资管公司的从业人员。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基金投资收益基本免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封闭式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分配中属于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基金分配中属于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的债券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息分红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价差收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收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向基金支付收入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理论上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均应当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难度很大,多数管理人也不会主动扣缴。资产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资管行业智力密集,收入较高且实行法定扣缴,税负较重。 (3)营业税。对个人取得的资管产品买卖价差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管理人等取得的管理费等相关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企业等单位纳税人对资管产品投资的营业税政策差异较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单位买卖基金份额获得价差应当缴纳营业税。《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投资者(不包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单位购买的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对持有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各地实际政策执行差别很大。根据理财产品不同性质,分别有贷款说(征税)、存款说(不征税)、投资说(不征税)等三种。(4)增值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他资管行业营业税相关政策在“营改增”后继续执行。 二、“营改增”后的问题与挑战 (一)风险必然加大 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一旦违反可能受到税务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而资管行业特点决定了无法照搬工商业增值税发票管控办法。例如,资管计划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需要单独建账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制度,只能由管理人申领发票、开具发票,二者显然矛盾。 (二)税负可能变化 “营改增”后,6%的价外增值税相当于价内营业税的5.66%,需要进项税抵补。但是,资管行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评估、咨询、鉴证等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多,总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在融资方需要发票情况下,一般由管理人开具并需要缴纳全部增值税。之后,资管投资收益由管理人转付投资人。由于投资人所得属于投资收益,无法开具发票,没有差额征税政策,可能造成管理人承担管理费之外的超额税负。 三、对策和建议 首先,纳税人需要认真研读税收及相关政策法规,把握概念内涵,准确适用税法,争取税收权益。同时注意,地方虽然没有法定税收政策制定权,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尺度对资管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合理设计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 1.选择适当的总机构税务登记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总机构分摊全部企业所得税的50%,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下,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选择在具有优惠政策的深圳或西藏等地作为总机构注册地,同时在北京等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 2.合理设计资管公司组织构架。客观上,我国存在境内税收“洼地”。随着地方党委、政府换届,各地招商引资很可能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资管公司运作包括筹资、研究、投资、风控、客服等各个环节。增值税的制度设计目标之一就在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专业化。为此,可将资管公司业务分拆,将其中一些环节单独成立公司,注册在能够获得补贴等支持政策的地方,减轻税负水平。需要注意:一是需要在当地实质经营,如召开董事会议、设立账簿等。二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 3. 资管计划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种和申报期限。总、分支机构均应履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义务。但契约型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并没有规定,也就不需要作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与之佐证的是《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受托人而并非信托计划本身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二)正确设计合同条款 1.重视发票开具事项。对合同中有关发票开具、税负承担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收入端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转嫁增值税负担。在成本端,结合供应成本,考虑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融资方要求提供发票时,管理人对超出管理费的部分,可以约定由投资人承担增值税,从其投资收益中扣除。 2.充分利用免税政策。36号文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视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为此,在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收益被认定为“贷款”性质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对于优先级基金,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保底”等类似表述。如果设计成“存款”性质的限制大,则尽量设计成为“投资”性质。在产品具有“融资”+“融物”性质时,应尽量减少利息及相关收费,增加实物资产价值,获得增值税抵扣。 3.明确代收费增值税负担。按照税收规定,代收费需要合并收入缴纳增值税。为此,在具有谈判话语权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委托方予以补偿。对于销售机构销售手续费,在事前与当地国税部门沟通后,可以约定由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规管理论文:企业治理中的合规管理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管理是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概述合规管理的内涵及其意义,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进而指出企业合规管理应有的方向。 近年来,知名公司在会计、公司治理和道德方面引发的丑闻愈加引发企业管理人员的思考。丑闻的产生,源于“生意就是生意”的传统逻辑。与此不同,合规管理主张企业应当重视对长期经营目标的追求。因此,当前企业管理者有必要正确认识合规管理,进而构建起切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的内涵 “合规”被理解为“合乎规范”或“合乎规定”。依据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主要通过列举法,限定了“规”的范围,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以性质归类,“规”既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了更为广义上的诚实守信道德准则。而以来源归类,“规”可以分为外部之“规”与内部“规”。 由此,若只将合规视为符合“硬件系统”要求,即避免被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避免品牌和声誉遭到攻击,保持经营资质而降低风险,显然并不科学。事实上,合规管理不仅仅强调企业经营活动的表面安全,它更注重企业经营的长时稳健性。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合规管理,是指企业治理行为或活动需要自觉符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硬件”的要求,并积极契合诚实守信道德准则等“软件”的要求。 加强合规管理的意义:风险规避或风险治理 在我国,“合规”一词最早出现在金融领域。从1992年由国家审计署与央行联合的《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来看,合规管理对于企业的意义可以概括为“风险规避”与“风险治理”。也就是说,合规管理是企业规避风险或治理风险,确保企业效益的关键。具体地,它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产生重大意义: 它是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重大经营隐患往往发端于对企业合规管理的漠视。在一定程度上,有无合规管理机制良性运作已经成为衡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它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路径。对于企业来说,社会公众或“消费者”的信心是企业得以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而这一条件的获取,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文化制度的建设。 它是增强企业管理合理性的必要机制。从管理的内在要求上说,管理的合理性极为重要。管理并非只是纯粹意义上的“硬件”控制,它更多地强调了适度原则与符合客观规律原则,而主张“硬控”与“软控”要有机结合。 建构科学合理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治理成效 根据前文分析,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在信任普遍缺失的当下。对比而言,在市场经济实务中,合规运行的企业往往能因优秀的品质而获得社会公众或消费者的青睐与信任,成功地扩大了市场份额,进而强化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而不合规企业则会因丑闻频发导致竞争力下降,特别是致使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在企业品牌上倾向于不认同,而衍生出企业效益大幅下降乃至企业破产等恶性后果。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从管理的角度把握住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并遵守一定的原则,积极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的基本职能在于计划、组织与控制等方面。基于此,企业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是结合企业实际,对合规管理的风险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各类风险加以识别、评估,并就企业全面合规管理作出科学的规划,形成切实可行的良性程序系统;二是对各相关部门、支线和分支机构在合规管理事宜的执行上加以组织与科学指导;三是督促各相关部门、支线和分支机构加强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并对合规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加以评估,及时发现其中的偏差与不足而予以纠正,确保合规管理机制不断趋于完善。 在具体操作上,合规管理显然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建设合规制度;二是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建设内部控制机制;四是是建设合规文化;五是建设合规信息系统;六是建设合规考评机制与问责机制。 总体上,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实现“四个确保”: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合乎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之间不会相互冲突;确保“规”在整个组织内得到严格执行;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活动和程序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盈利或创造价值是企业存在的根本动力,企业管控体系建设成效的最终检验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体现并促进了价值创造。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企业的合规管理需要遵循“独立性、系统性和价值性”等基本原则,并采取程序性嵌入路径开展工作。 独立性原则。对于企业来说,其合规管理需要独立于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之外,从而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独立的合规风险识别工具、独立的合规风险事项报告路径及独立的合规问责机制等,以达到牵制与制约企业业务经营与财务管理的作用,使企业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特别是破产风险。 系统性原则。基于合规风险的综合性,企业在合规管理上应当积极运用系统论原理进行规划设计,并构建起全面合理的运行机制,强化机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约束与监督,从而实现合规管理的最大效能。 价值性原则。从合规管理的意义上看,企业有效的合规管理,是违规风险损失降低的重要路径,也是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得以提升的关键;同时,它能够增强企业产品竞争价值,巩固优质客户的贡献价值,并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与风险意识。实际上,这潜在地强调了合规管理必须能够“创造”价值。 从合规管理的价值性原则上说,合规管理体系的优秀在于要增强企业治理成效,扩大企业效益。因此,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应当在“合规”上做足文章,不能片面地追寻传统的合规体系,而应在新形势下适当地加强超越合规管理,即要在与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和谐相处中去创造价值,超越合规,按照公认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西北化工销售公司) 合规管理论文:国内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现存主要问题及应对思路 摘 要: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如管理体系不健全、重视不够、缺乏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流程、技术手段落后等。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不足,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合规管理对策与措施,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合规管理信息化平台,确立以风险防范优先的合规性审核制度,明确切实有效的合规问责机制,将合规管理由部门控制转变为流程控制,逐步实现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目标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现状 对策 合规管理是银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商业银行风险近年呈多样性、联动性、隐蔽性与复杂性,加上经济走势不明朗、竞争激烈等因素, 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成为商业银行完善与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银行内部合规管理虽按《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指引》要求初步构建了管理框架,但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计量及风险报告等尚处初级阶段,存在较多漏洞与不足之处,如何加强合规管理为亟待解决之课题。 一、国内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一)对合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体系不健全 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业务拓展、经营目标与任务考核,风险管理存在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管人员约束等不足。合规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撑,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架构,现行管理制度未能兼顾工作实际状况及地域差异,权威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均有不足之处,加上合规管理部门多脱胎于原有的管理模式,受观念、能力、工作模式等因素限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及技术水平落后,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管理滞后、片面、被动,难以实现合规管理的连续性、系统化,以及对风险源头和过程的控制。 (二)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缺乏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多采用不规范的分散模式,缺少系统化风险识别机制、可操作性管理制度与流程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多部门各行其职,许多时候集业务拓展、合规管理及裁决者于一体,分工合作不明,权责不清,管理缺乏系统整合和权力制约,风险识别活动呈随机分散和局部性,加上合规风险分析模型等量化技术不成熟,信息来源主要为日常审查及咨询、各机构合规风险报告等,难以及时、全面获取信息,缺乏对关键风险点的识别与量化,多通过损失衡量风险大小,风险预警多为定性分析,结论以推测为主,应对措施多为事后提示,作用有限。 (三)合规文化理念亟待建立 商业银行内部“合规人人有责”文化理念没有建立,分行设立合规部门与否无硬性规定,基层行对内控管理缺乏主动性,对合规管理认识不深入、不到位,风险识别与评估偏重于分散的风险问题与具体措施,评估对象多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对新产品开发、新业务拓展、新客户关系建立等缺乏合规性审核,对业务流程、交易过程及其他部分领域缺乏有效的合规风险检查,工作中分散检查、封闭管理、重复检查现象明显,增加业务部门接待压力同时,降低了管理效率。 (四)合规风险报告制度存在不足 商业银行缺乏报告免责或减责的机制,基层行合规报告多由兼职合规经理承担,报告者获取合规风险数据的渠道有限,绩效考核与合规部门无直接关联,报告的覆盖面、实效性、真实性多取决于报告者的认识与态度,且内容受本机构负责人审定,人为干预色彩浓厚,对成绩报告多,风险报告少,对已发生或存在的合规风险隐患多不愿及时、全面报告,报告风险者可能因此受到处罚,很大程度削弱了报告风险的主动性,报告的预示性、时效性存在明显差距。 (五)合规管理专业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目前商业银行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专业合规人员多为法律顾问,对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常用的例行检查、突击抽查、员工培训等方法难以形成精确的风险评估,效果取决于检查者的业务素质及风险意识,且不能对信息资源进行技术处理,合规风险监测与违规行为存在时间差,多针对具体问题提示风险、给出建议,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合规风险等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如何调整有利于银行发展思考较少,不能满足现代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要求。 (六)大数据背景下的风险信息库建设滞后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信息数据来源单一,未能在大数据背景下改进信息共享与数据管理技术,对违规点、违规信息以及规章制度数据库等未能与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合规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程度较低,信息获取滞后,常在合规风险发生后才得知相关情况,除对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可及时预警外,对内部风险只能事后整理性预警,合规管理状况多维度分析受到明显制约。 二、对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现状的改进思路 (一)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及合规审核制度,加强董事会的主导作用,发挥监事会作用,有效整改合规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级合规部门,细化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提高执行的有效性,有机结合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从战略、制度、流程等入手,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密切关注声誉风险的集中区域,在业务、服务创新过程中坚持“内控优先”的原则,对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客户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评估潜在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与相应法律、法规相一致,有效防范声誉风险,从社会责任角度培养良好声誉,打造负责任、可信赖的企业形象。 (二)强化银行内控合规文化理念 加强银行内控合规文化建设,转变合规管理理念,贯彻“控制风险、合规操作”理念,注重“高层引领”,从高层做起,上下联动,营造全流程、全覆盖的合规管理氛围,提高银行内控管理水平及全员内控合规意识,使员工熟知规范操作和风险控制流程,注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同时建立合规风险监控与诚信举报制度,明确识别和监控程序,对风险信息收集、评估、提示、报告与应对,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违反职业操守等行为,设立行之有效的报告奖惩制度,充分保护举报人利益。 (三)建立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合规检查职能,注重考核约束,从组织推动、数据质量、信息沟通等层面完善考核指标,突出重点,调动员工应用积极性。在日常合规管理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合规控制,督促、考评基层行内控制度学习状况,确保“规规相符,规职相符”,提高制度执行力。合规部门加强对关键风险节点的检查,提高专业检查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同时配合监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开展检查、稽核,追踪监管意见的落实,督促问题的整改,对重要风险点及普遍性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四)建立大数据背景下的合规管理信息化系统 建立云计算技术下的合规管理信息化平台,将不同种类的业务操作管理系统和数据整合为结构化数据库与非结构化信息库,实现数据源有效对接和资源共享,建立将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合规热线、监管动态、反洗钱监控等融为一体的合规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管理从“经验依赖”转变为“数据依赖”,拓宽管理视野及范围,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实现全方位的风险管控。合规部门规范系统操作程序、运行日志及数据保密的管理,制定配套应急预案,明确成员职责,深化内部业务数据处理,识别与评估风险,注重高风险点,追踪“高危高频”领域,逐步实现银行内部实时互动与合规管理目标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人才梯队的建设与培养 着力培养合规管理人员,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和责任担当。引进精通审计、财会、信贷业务,掌握计算机信息化技术的专业人才,打造技术过硬的专家型合规管理队伍,界定合规部门与内审、业务及其他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促进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明确授权制度,权责分离、相互制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与监督机制,强化合规业务培训,组建合规检查非现场团队,有效运行与业务创新相适应的“提前介入、过程关注、合规评审后评估”的全流程合规评审,提升内控合规管理水平,实现合规风险管理由部门控制向流程控制的转变。 三、结语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优秀风险管理活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包括对合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流程、技术滞后等。银行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不足之处,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银行内控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云计算技术下的合规管理信息化平台,确立以风险防范优先的合规性审核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合规问责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实现合规风险管理由部门控制向流程控制的转变,逐步实现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目标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郑州 450046) (作者简介:周刚,硕士,经济师,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合规管理论文:互联网+时代的HR合规管理 近日,由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SHRM)主办的2015年人力资源峰会在北京举行,主题为“HR的新常态:转型、创造力与业绩”。喜达屋国际酒店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兼执行副总裁杰弗瑞・卡瓦,SHRM-SCP、SHRM China 董事总经理冉毅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出席本次活动并与200余名中外企业著名资深HR管理者就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难点和要点、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等课题进行演讲和经验分享。在会上,本人做了题为“互联网+时代的HR合规管理”的专场分享活动。 在互联网+时代下,不管我们是否认识到、是否愿意融入、是否抵触,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工作方式都或多或少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和影响。今儿我们就来分享一下新常态下HR如何做好合规管理的法律话题。 HR在新常态下可能面临哪些新挑战? 1.市场产品不断创新,企业转型的机会增多,HR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企业并购后的人员精简等。 以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App软件“滴滴出行”举例,以往我们用这款软件主要是预约出租车。随着业务模式的创新和转型,我们开始接触到“专车”、“快车”、“顺风车”,后来我们发现还有“班车”和“代驾”。在互联网软件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HR开始遇到诸如员工兼职做专车司机算不算“在外兼职”、上班期间发“兼职代购”的微信朋友圈算不算违纪等问题…从另一个方面看,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遇到重组、并购、订单减少、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不得不精减人员。在此种背景下,HR将面临裁员方案设计、政府报备、员工沟通、离职谈判、应对媒体、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挑战。 2.互联网思维模式下,员工的流动率增大,HR需要更多地关注诸如“竞业限制”等与员工离职相关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真正的人才主权时代,是一个员工随时有可能炒老板鱿鱼的时代。对于企业文化的“不兼容”、薪酬待遇“不匹配”、企业福利“不完善”、工作授权“不充分”等,都可能导致员工离职。在员工离职的过程中,HR开始逐步意识到“竞业限制”的重要性,如何避免关键人才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如何设计竞业限制条款、如何考量竞业限制补偿,成为HR面临的新课题。 3.企业人力资源部面临如何创新,如何更好地为业务服务,如何让员工感受到HR的作用。 在新的商业环境下,人力资源管理要推动企业的战略落地和业务发展,成为企业业务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在业务驱动导向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可能需要重新梳理。现在许多世界级企业普遍应用的是“三支柱模型”,即把人力资源部门分为业务伙伴(HRBP)、专家中心(COE)、共享服务中心(HRSSC)。而如何构建这些业务职能,是摆在企业HR面前的难题。这里面的HRSSC共享服务中心,就是集中处理常规的人力资源事务性工作,如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费用报销等,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释放出人力资源的专业能量去支撑业务发展。 4.员工自我维权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一方面员工开始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对法律条款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导致HR从业人员遇到新的劳动用工纠纷。 如今的各种软件App、新闻推送等功能,使得企业和员工可以低成本、零距离地迅速获取自身所喜好的数据、信息与知识,信息的获取、解读使得我们的员工逐步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合理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作为HR,通常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她们对“如何理解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008年以后企业和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时,企业可否选择不续签”等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在实务操作中,遇到新的劳动用工纠纷。 给HR朋友的建议 1.强化员工入离职管理,防范员工流动风险 对于员工的入职,要把握好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员工入职登记表》、企业规章制度的签收等环节,劳资双方应该有基本的诚实信用。 在员工离职方面,要关注离职文件的签署、未休年假的安排或结算、离职补偿金的计算与支付、竞业限制的描述、《离职证明》的出具、保密事项的约定等事项,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2.对某些岗位视情况实行弹性工时制,降低用工成本 在目前新的用工环境下,对于企业高管、销售、市场、研发等岗位,一些企业逐步实行“弹性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企业而言,如对高管、销售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他们自行根据业绩情况和工作需求来平衡工作和休息,可以节省加班费的支出,节约用工成本;对于员工而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自主掌握工作和休息时间,工作相对灵活,符合目前时代下的工作特点。“弹性工作制”也是目前市场上知名企业主流的工作形式。同时,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销售目标,采取灵活工作制,有利于发挥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3.积极适应90后员工的想法与做法,对考勤规律、加班法则等进行良性调整 目前,80后、90后可以说是企业用工的主力,年轻人的思维、工作方式可能不尽相同。对于考勤纪律,一些企业考虑到上下班的拥堵高峰、岗位工作特性等情况,开始尝试实行灵活的上下班时间段,允许员工在特定的上班时间段、下班时间段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同时,对于加班,一些外资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工作,推行专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加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加班”和“值班”进行相应的区分,合理控制企业的人力用工成本。 4.考虑多种用工形式:直聘、实习生、劳务、非全日制、派遣、外包等 在互联网+时代下,用工多元化、灵活用工将成为趋势和可能。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考虑使用非全日制人员、实习生、劳务人员,并将一些非主营的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操作。 非全日制用工(也称“part time”),顾名思义,就是每天工作时间没有达到标准工作时间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讲,是指员工在同一企业的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的员工可以与一家或者多家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只需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而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企业将一些重复性、零散的非主营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外包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用工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具体操作上,外包员工与专业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外包公司选派合适的人选到企业提供项目支持服务。企业通过支付给外包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后续工作(例如选人、用人、换人、考核、管理等)交由外包公司跟进。 5.掌握一些“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例如特大灾害中的员工伤亡等 从马航事件、天津港事件,可以联想,如这些事件涉及企业的员工,HR该如何从容应对?企业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有专门的危机处理小组。而人力资源部门是其中重要的一员,主要作用包括进行危机管理,参与危机事件策略制定、协调内外部相关资源、寻求HR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同时建立内部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顺畅流通以及做好员工家属的沟通与安抚工作,及时表明企业立场和态度。 移动互联时代,科技让我们的生活更便捷,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不少挑战。可以想象,在企业今后的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能将遇到两个方面的转型,一是要从雇主价值优先策略(单赢)转向雇主价值和人力资本价值平衡(双赢)的HR管理策略;二是从打法律“擦边球”的思路转变为合规守法,减少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企业而言,在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当地劳动用工政策的前提下,考虑通过企业文化塑造、工会、职代会等制度,建立相应的合规风险防范机制。 合规管理论文:浅谈国企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 摘 要:当前国有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存在一定偏差,亟待研究和解决,就此发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工作有所帮助。结合近几年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经验,浅谈国企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 一、当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问题 一是在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监察对象不明确或者定位不准确。有的是只对事不对人,实施中只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直接处理,没有从管理上、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是混淆了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将合规管理监察任务直接分配到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由他们自己去组织开展。这种作法,虽然检查的目的一致,但用自我监督代替异体监督,削弱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二、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明确监察的对象,即对哪些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由于监察对象是按层级管理的,每次监察都应当明确本次监察的单位。检查中,应该检查的单位必须全部检查,检查的结果应当是对所有被监察对象的评价。 (二)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的侧重点可以因工作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对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相应的也是评价在这一方面的履行职责情况。 (三)在实施检查中,应突出关注“风险”和“责任”问题。既要注意发现已造成事实的问题,又要注意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既要认真纠正问题,又要落实管理责任,还要帮助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四)及时反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基层,除了严格纪律,维护制度,还要注意分析和发现上级管理上的问题,包括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积极提出建议,把加强上级的管理和提高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效能结合起来。 三、切实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职能定位 (一)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工作目的定位 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效率、效益、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治标;通过督促整改和深入分析问题原因,促进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则能治本。标本兼治,才是合规管理监察的根本目的。 首先,合规管理监察要善于发现经营管理深层次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机制、体制和制度上分析原因,纠偏堵漏,努力做到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相结合,堵塞漏洞与强化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合规管理监察的重点要从提高执行力入手。围绕执行力开展合规管理监察,重点要规范领导人员用权行为,提升领导人员的执行力,进而带动部门、单位执行力提升;要针对检查发现的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工作重点定位 随着企业业务要求不断拓展,管理幅度迅速扩大,合规管理监察工作领域也越来越宽,开展的项目越来越多,任务日益繁重。 选题立项是合规管理监察工作的第一步,项目若选得过大或把握不住重点,就有可能造成工作周期太长,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要注意把员工关注、领导关心、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作为先选项目,抓住管控风险、舞弊风险、腐败风险较大的环节,积极开展工作。 运用好监察策略是作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第二步,要盯住关键点,盯住最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领域。比如:在物资采购领域,供应商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关注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工程发包、施工管理、设计与变更等环节,是关注的重点。 及时跟踪落实是作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第三步,合规管理监察是一项持续性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实施了奖惩、提出了整改建议,就可以鸣金收兵了。 (三)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监督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监察涉及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业务性很强,监察部门不可能熟悉各专业的业务,也不应该超越自身的职权代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在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职能部门是被监察对象。因此,监察部门在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找准自己的位置,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业务部门完成工作任务;也不能坐享其成,把业务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管理成果当作合规管理监察业绩。 不仅要分清监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不同职责,发挥好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更要注意加强与业务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考虑业务部门所具有的规律和特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同业务管理的考核、测评、监管等方法结合起来。 (四)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监督时机定位 开展合规管理监察,要坚持事前、事中与事后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注重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但对一些事前、事中不好开展,很难见到效果的项目,则应放在事后进行监察,注重运用合规管理监察的惩处功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情况,达到警示效果,促进管理责任的落实和执行力的提高。 总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是国有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新形势下,我们一定深入实际,破解企业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工作。 合规管理论文: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对策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对合规管理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目前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的不断增加,使得合规管理受到了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高度关注。本文笔者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具体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问题 对策 合规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主动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行为。合规经营是农村商业银行规范化经营、防范风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管理环境不完善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来,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制度缺乏完善且落实不到位,执行缺乏力度,具体表现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审核制度、信贷审贷制度、业务流程监管制度等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另外,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一套完善的自我监督约束体制,多年来的经营习惯和固定式管理使得成本的高低与责权分离,成本控制能力较差[1]。一方面,银行没有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手段,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指标控制不到位的情况,控制体系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另一方面银行存在虚假核算,虽然对各种超预算费用进行了专项治理,但依然没有彻底解决挂账费用不断增长的问题。 (二)风险评估、管理水平较低 农村商业银行很多都没有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管理部门,风险评估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相应的工作被分散到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局面混乱,严重的制约着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合规风险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如投资管理部只负责投资合规风险管理,信贷业务部只负责信贷审批合规风险管理,个人业务部只负责个人信贷合规风险管理。管理还是以财务报表为基础,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停留在初级阶段,风险预测和管理工作并没有采用先进的定量分析方法。另外,风险评估停留在采用定性评估的层面,评估水平较低,过度侧重于信用风险,对操作、市场、外汇、系统风险等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估方法,缺乏有效监督,风险评估问题几乎全是针对信贷风险而建立的[2]。 (三)信息系统相对落后 农村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较大,尤其是在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方面比较落后。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现状是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沟通不畅、信息共享率偏低,这些因素导致银行管理决策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存在严重的信息失实、失真的问题。 (四)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督方法不科学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分行普遍单独设立了稽核部门,由分行内部任命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和考核,但是稽核部门职责不明,一般还兼任其他职能,总行稽核部门只对分行稽核部门业务进行指导性管理。最终导致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目前往往采用查账等方式来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章等问题,监督方法不够科学。稽核工作的重点偏离了风险防范,也没有集中在最高决策和管理层关注的区域和业务,不能对内部控制做出具体评价以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组织框架 制定完善的合规政策,构建独立合规管理部门,确保合规部门独立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让工作人员参与到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中,促使合规、合法经营原则切实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根据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编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合规制度体系,用来指导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是筹建合规机构,并且要明确机构内要设置的岗位及岗位职责。首先,要明确规定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机构的分工职责并构建清晰的合作体系[3]。其次,合规机构要与业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合规机构的工作,从合规机构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为其在风险评估、风险因素监测方面给予支持;相反,合规机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业务结构,并提出建议,将合规风险防范做到更好,为银行开展的各项业务提供必要的合规监测和制度支持。 (二)建立有效合规问责制度 对银行每个岗位的合规要求给予明确、详尽的描述,形成一套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内部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明确界定问责和免责标准,切实落实责任制,对违规的责任人给予惩戒,做到违规必究、奖惩分明,以杜绝银行内部长期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问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重点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合规从高层做起;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违规造成的经济案件与资金损失,坚持责任追究到底。 (三)健全合规风险评估体系 在流程化的过程中,及时挖掘各个环节的关键风险点,采用专家经验法等方法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在涉及的风险点上标注相应的法律及准则,采用Visio工具制作出流程和涉及部门岗位,排查出各个关键环节风险点,制定解决对策,提升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培育合规文化,树立合规建设理念 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合规的重要内涵,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让所有职员能够从思想上重视合规,倡导并推行正直、诚信的价值理念,把合规文化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积极推动银行的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管理论文: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对策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对合规管理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目前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的不断增加,使得合规管理受到了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高度关注。本文笔者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具体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问题 对策 合规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主动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行为。合规经营是农村商业银行规范化经营、防范风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管理环境不完善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来,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制度缺乏完善且落实不到位,执行缺乏力度,具体表现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审核制度、信贷审贷制度、业务流程监管制度等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另外,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一套完善的自我监督约束体制,多年来的经营习惯和固定式管理使得成本的高低与责权分离,成本控制能力较差[1]。一方面,银行没有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手段,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指标控制不到位的情况,控制体系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另一方面银行存在虚假核算,虽然对各种超预算费用进行了专项治理,但依然没有彻底解决挂账费用不断增长的问题。 (二)风险评估、管理水平较低 农村商业银行很多都没有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管理部门,风险评估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相应的工作被分散到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局面混乱,严重的制约着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合规风险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如投资管理部只负责投资合规风险管理,信贷业务部只负责信贷审批合规风险管理,个人业务部只负责个人信贷合规风险管理。管理还是以财务报表为基础,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停留在初级阶段,风险预测和管理工作并没有采用先进的定量分析方法。另外,风险评估停留在采用定性评估的层面,评估水平较低,过度侧重于信用风险,对操作、市场、外汇、系统风险等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估方法,缺乏有效监督,风险评估问题几乎全是针对信贷风险而建立的[2]。 (三)信息系统相对落后 农村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较大,尤其是在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方面比较落后。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现状是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沟通不畅、信息共享率偏低,这些因素导致银行管理决策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存在严重的信息失实、失真的问题。 (四)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督方法不科学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分行普遍单独设立了稽核部门,由分行内部任命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和考核,但是稽核部门职责不明,一般还兼任其他职能,总行稽核部门只对分行稽核部门业务进行指导性管理。最终导致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另外,农村商业银行目前往往采用查账等方式来核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章等问题,监督方法不够科学。稽核工作的重点偏离了风险防范,也没有集中在最高决策和管理层关注的区域和业务,不能对内部控制做出具体评价以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组织框架 制定完善的合规政策,构建独立合规管理部门,确保合规部门独立发现问题、调查问题,让工作人员参与到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中,促使合规、合法经营原则切实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根据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编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合规制度体系,用来指导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是筹建合规机构,并且要明确机构内要设置的岗位及岗位职责。首先,要明确规定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机构的分工职责并构建清晰的合作体系[3]。其次,合规机构要与业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合规机构的工作,从合规机构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为其在风险评估、风险因素监测方面给予支持;相反,合规机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业务结构,并提出建议,将合规风险防范做到更好,为银行开展的各项业务提供必要的合规监测和制度支持。 (二)建立有效合规问责制度 对银行每个岗位的合规要求给予明确、详尽的描述,形成一套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内部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明确界定问责和免责标准,切实落实责任制,对违规的责任人给予惩戒,做到违规必究、奖惩分明,以杜绝银行内部长期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问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重点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合规从高层做起;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违规造成的经济案件与资金损失,坚持责任追究到底。 (三)健全合规风险评估体系 在流程化的过程中,及时挖掘各个环节的关键风险点,采用专家经验法等方法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在涉及的风险点上标注相应的法律及准则,采用Visio工具制作出流程和涉及部门岗位,排查出各个关键环节风险点,制定解决对策,提升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培育合规文化,树立合规建设理念 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合规的重要内涵,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让所有职员能够从思想上重视合规,倡导并推行正直、诚信的价值理念,把合规文化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积极推动银行的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管理论文: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合规管理是任何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发展历史较短的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尤为迫切。当前,城市商业银行从整体上看,合规管理还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并且尚不稳固,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诸如合规管理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日常合规管理流程和技术存在的欠缺,等等。只有充分认识和总结这些问题,才便于研究和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加强合规管理的具体思路与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都朝着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着,但与此同时一些城商行大案要案频发,各类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有多方面,而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的缺失乃是其中最根本和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虽然目前多数城商行都在按《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等为原则,初步构建起了合规管理框架;相继建立了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的合规人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宣传活动;逐渐将合规制度建设纳入整个银行制度体系中,在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监测、计量及风险报告等方面各具特色。但从整体上看,城商行合规管理还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并且尚不稳固,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一、认识上仍然存在不够重视和模糊问题 目前,在市场竞争、经营业绩的压力下,许多城商行存在“四重四轻”的错误倾向: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理;重信用风险管理,轻合规管理;重立规,轻循规、守规和主动合规;重事后的稽核检查监督,轻事前事中的合规风险控制。少数管理者甚至带头违反规章制度,对合规经营、合规文化建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全国还有一半的城商行没有完全将加强合规管理或合规文化建设提上银行发展日程上,而将合规纳入企业文化的银行更是少数。经统计,在已经公布的城商行年报及银行网站中,提出“合规从高层做起”理念或高层出席合规管理活动并发表重要讲话的,仅有27家银行,仅占所有城商行总数的18%。大多数城商行仍是重视执行层操作人员合规管理而轻管理层人员约束,合规没有引起高管层足够重视。 合规文化建设仍在较浅的层面进行。调研发现,目前城商行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活动的开展大多是为了响应当地银行监管当局的要求,而非出自自身发展需求,主动合规意识仍很薄弱。同时,许多城商行合规文化建设大多停留在开讲座、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浅层次的活动层面,并未将合规文化深入到银行各个层面、各项业务操作中,合规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究其原因:一是规模扩张与业绩增长仍然是一些商业银行及其员工的首要追求。银行间竞争不断加剧,要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必须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经营业绩与银行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在不断扩大规模、提升业绩的压力下,部分员工为了升迁和眼前利益,不择手段、不顾后果地扩大“政绩”,导致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缺乏良好的职业操守。职业操守是银行员工行为的内心准绳,良好的职业操守有助于员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但由于制度建设、道德教育、业务培训等跟不上业务发展的步伐,少数员工经受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容易被社会不正之风传染,发生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丧失的情况。 二、合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 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管理,目前多数商业银行还处于机制建设的基础阶段。不仅合规组织很不健全,而且保障合规运行的各项配套资源也多有缺失。不健全的合规机制自然难以保障合规政策的完全实施。 (一)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部门和岗位职责体系,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在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中,各风险管理部门应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权责得当。但由于目前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都处于优化阶段,部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还存在交叉模糊的情形,分工不够清晰和合理。大多数银行虽然都开展了合规管理工作,半数以上银行成立了合规管理部门,但对分行是否有相同的合规部门并无硬性规定,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的合规管理架构,合规部门的职能不够完善。 (二)人员配备不完善。从人员配备情况看,设立合规部门的机构是否配备了专职合规人员无从考量,而且合规部门的专业合规人员以法律顾问居多,缺乏既熟悉业务、法律知识又丰富的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职责难以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具有较大难度。 (三)合规管理制度缺乏系统性、计划性和操作性。多数商业银行都重视处于第三道防线的稽核(或内审)体系建设,而没有建立实质的“三道防线”式的合规管理体制。稽核(或内审)对风险管理的作用功不可没,但它毕竟是事后性的,尽管能有效发现违规行为却不能及时和有效避免或制止违规行为。在合规管理中,存在不系统、滞后、被动和片面的管理,难以实现合规管理的连续性和系统化,难以在业务流程中嵌入合规管理环节,实现风险源头和过程的控制。 (四)风险管理存在短板。目前,风险管理实际上是以信用风险控制为主要目标,对整个风险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战略考虑不足,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全行业务发展实际和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五)合规管理技术和工具还比较落后。特别是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不能对有限的信息资源进行技术处理,难以对合规管理形成有效的支撑。 三、日常合规管理流程和技术存在的欠缺 (一)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手段。大多数城商行监测合规风险的手段主要是合规检查,属于事后性质与突击性质的。检查与违规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时效性不能保证,而且检查的效果与检查者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有直接的关系。 (二)缺乏系统化的识别与评估机制。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活动呈现随机分散和局部性,覆盖面有限,未能深入到全行的所有领域、所有业务流程以及交易过程。 (三)缺乏对关键风险点的识别和对其予以量化的技术。大多数城商行对合规风险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多数银行通过现实损失来衡量风险大小。由于地域、人才、资本规模、服务种类、观念等方面的局限,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知识层面、技术手段都相对比较落后。 (四)识别与评估主体主要是负责合规管理的工作人员,未囊括全行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建立起“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所评估对象多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对新产品的开发、新业务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缺乏足够的合规性审核。 (五)大部分城商行偏重于分散的风险问题及具体措施。未能在整体合规管理框架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较为详细的操作性规章制度与措施。 (六)合规风险应对措施普遍存在事后提示的多,事前预示的少,预防不到位。合规风险主要来源于日常的审查及咨询、各机构的合规风险报告等,但目前的合规风险报告机制尚无法保证及时、全面地得知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及时做出预警与整改措施。 (七)合规风险应对措施就事论事的多,系统提升的少。由于合规部门成立时间短,工作还处于摸索与积累过程中,合规部门在合规风险预警问题上,多数是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提示风险并给出建议,而在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合规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将如何影响商业银行的系统性经营管理,以及如何调整适应,甚至如何提升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方面思考和实践较少。 (八)缺乏系统化的风险识别机制。体现在风险识别活动呈现随机分散和局部性;风险识别标准缺失;风险识别权责不清晰,前、中、后台之间分工与合作不够;风险识别活动覆盖面有限,识别活动存在盲区。 (九)缺乏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由于合规风险数据的积累还刚刚起步,合规风险分析模型等定量化的管理技术还相对不成熟,合规风险预警多数是定性分析,难以进行精确化的定量分析,导致问题是具体的,结论却是推测的,建议也是宏观的,合规预警的作用大打折扣,其效果也是有限的。 (十)缺乏有效的风险检查机制。从事检查的机构比较多,如业务部门的自查、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资产监控部门的检查、合规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的检查,外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管部门的检查等;检查频率比较高;检查宽度比较广,有专项检查,有全面检查;有业务类检查,有管理类检查。但重复检查较严重,特别是资产类业务。这种重复工作不仅加大了检查的资源投入,而且也增加了业务部门的接待压力。而在参与检查主体比较多时,如果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出现检查遗漏现象。这种分散检查、封闭管理的状况,不利于深度发掘风险信息的价值,降低了风险信息的使用效益。信息缺乏共享和交流是各风险管理部门不得不自行开展检查、重复检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合规风险报告滞后、不畅 (一)报告的人为干预色彩严重。合规报告的覆盖面、实效性、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告者的认识和态度。从实践看,多数是不愿意及时报告或不全面报告。且合规检查属于事后性质,检查的效果与检查者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有直接的关系。另外,在报告内容方面,对工作状况特别是工作成绩报告得多,风险状况报告得少,而对已发生的合规风险或存在的合规风险隐患报告更少,“报喜不报忧”“报轻不报重”情况比较明显。 (二)报告的时效性不够,事后提示的多,事前预示的少。合规部门在信息获取的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常常是合规风险已经产生,合规部门才得知相关情况。信息的滞后,使合规部门除了对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可以及时预警外,对行内的合规风险只能作一些事后的整理性预警和提示,而事前的带有预示性的预警比较少。 (三)报告路线不通畅。在实践中,非合规部门向合规部门、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的报告基本上取决于报告者的取舍。非合规部门向合规部门的报告,一般都是由兼职合规经理承担。兼职合规经理一方面有其繁重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获取合规风险数据的渠道有限,而且报告内容都要受本机构负责人审定,同时合规部门对兼职合规经理的绩效考核没有影响力,最后报告的内容总是屡经删减。由于缺乏报告免责或减责的机制,报告风险者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可能因报告而承受处罚,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报告风险的主动性。 五、合规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一)合规制度很多得不到落实。虽然大多数银行制定了合规制度,但在各银行的年报中很少有制度的落实情况,具体落实上并不到位。许多合规制度没有纳入到具体的业务条线和操作流程。部分银行仅仅将合规纳入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工作中,没有制定专门的合规制度。 (二)制度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的管理者、部门负责人甚至具体的管理人员,都可能舍弃一些已有的制度而制定一套符合自己想法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容易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制度稳定性较差。 (三)制度不规范。制度的种类、制度的名称、制度的结构、制度的逻辑性、制度的用词等都没有统一的规范,比较随意。从制度内容看,有的制度内容抽象、空洞,有的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的变化而未能及时修改,有的制度与外部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制度的体系不清。制度层级不清,如没有区分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操作流程(规程)之间的层级,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不清。制度之间存在冲突或遗漏。规章制度制定存在明显的部门立法特征,不同部门之间的制度甚至同一部门前后制定的制度之间,时常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是相互遗漏的现象。 (五)制度的制定流程不严谨。通常一个简单的通知就代替了一个制度的部分内容,甚至是一个制度的全部内容。合规部门在制度制定流程中的作用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会签”的角色,导致合规部门比较被动,难以全面深入到制度的制定之中。所提的合规审查意见有时也难以完全得到落实。 (六)制度的执行力较差。一些人存在制度管下不管上的想法,忽视上级机构遵守规章制度的要求,导致上级机构或上级管理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主动性较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或多或少地掺杂人情因素,存在人情大于制度现象,降低了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 六、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绝大部分城商行合规管理仍处于人工处理模式,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和合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合规管理信息质量不高、时效不强、传递无序,难以形成相应的决策支持和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合规管理技术还有待于开发、完善。 七、合规风险考核上仍然不够平衡 考核普遍注重业绩导向式。这种考核模式有两个特征:一是业务营销机构是主要的考核对象,存款、贷款、创利、资产质量等要素是主要的考核指标,激励资源也向营销机构大幅度倾斜。二是对中后台各机构或者是没有具体的考核要求,或者是侧重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宏观指标,而且激励资源也比较少,大锅饭现象比较明显。在此基础上,有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改进,即在注重业绩的同时增加了部分合规管理方面的考核内容,但所占权重不高,而且部分城商行还属于倒扣分项目。这种考核模式,尽管对业务发展和开拓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却容易导致“重经营、轻管理”问题出现。少数人员为了业绩漠视甚至突破规章制度的要求,使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较低的合规考核权重,难以发挥合规经营的导向作用。 调查显示,只有少数城商行把合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而且考核比较简单,一般仅针对是否发生内部案件、是否曾因违规行为遭受处罚而设置,较少针对合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例如管理层合规管理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合规管理机制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及时上报合规情况并堵塞漏洞、合规培训是否充足等。相比之下,经营业绩考核的细化程度和比重要远高于合规管理考核。 八、合规问责和整改机制不健全 目前,各城商行都建立了问责机制,覆盖了各类违规行为,在抑制违规冲动、处理违规事件、促进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负责问责的主管机构比较分散和职能分散问题。保卫部门、资产监控部门、合规部门、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都负责部分问责职责,且部分重叠,违规问责的最终决定机构不统一。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统一管理,不利于对全行违规事件、违规整改进行全面统计分析。与此同时,部分主管机构的问责职能与其承担的管理职责不配套,而且各机构在落实问责职能时有虚有实,影响了部分主管机构管理职责的充分、有效履行。 另外,目前一些商业银行违规行为、风险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与现有的问题整改机制的缺陷有直接的关系。多数城商行是由出现违规行为、风险案件的机构自我整改违规问题、自我评估是否已经落实,而没有专门负责组织、督促、评估整改的部门。且事后弥补的多,事前防范的少;个案解决的多,制度优化的少。 以上城商行合规问题的存在,也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息息相关。一方面,目前国内合规经营、诚信守法的环境还不甚理想,违规成本时常低于违规收益,导致合规经营将会吃亏的想法被一些城商行和员工所认同。另一方面,合规管理监管法规缺位。中国银监会尽管已在2006年了《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指引》,但至今还未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应法规,导致合规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撑。 X 参考文献: [1]聂明.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邵平.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浅析村镇银行内控风险与合规管理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银行管理也面临着极为重要的难关。同时,随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以及配套设施的逐步实践,监管机构对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在现阶段的以全面的风险管理为主的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不仅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也担负着村镇银行合规发展的重担。本文将根据村镇银行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实践的基础上,以此来探讨如何有效的构建村镇银行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 关键词:村镇银行;内控管理;合规管理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以及配套设施的逐步实践,监管机构对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纳入外部的审计范围之后,作为高负债经营的村镇银行,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存在巨大的问题,这样将直接的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现阶段的村镇银行管理中,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实施更加有效的内控管理措施,加强合规管理。 一、加强构建内控的梳理以及对标工作机制的完善 所谓的内控的梳理以及对标工作是指,在村镇银行全面收集规范业务类法律法规、监管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措施或者是良好的行业间的实践活动,对此进行整理分析之后,形成对银行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中内控的梳理以及对标工作,将各个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活动以及内控对标的标准进行对比,从而找到其中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而内控的梳理以及对标的工作机制主要有如下的几方面: (一)明确内控梳理的对象 在进行村镇银行的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中,应当明确内控梳理的对象范围以及对标的对象,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标准准则。同时,明确内控管理的对象时进行内控管理的梳理是极为基础的工作,而建立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从企业、业务以及流程这三个层面的内部控制来组成的。而其中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在宏观方面对其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内部控制从而产生基础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活动,同样,这也是企业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极为重要的基础。 而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在具体的业务经营管理中所进行的各种内部控制活动,也是村镇银行进行有效内控管理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零售银行业务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等都是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范围。 相应的,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在业务层面的各种内部控制管理是各项活动的细化,通过将业务层面的各种内控活动进行分解,可以分解成一个或者多个的流程层面所进行的内部控制的活动。这是村镇银行进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样的,村镇银行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对所有的业务进行相关的归纳总结,从以上三个层面对内控进行梳理,从而有效的实践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 (二)加强构建内控对标的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银行业务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衍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为此,外部监管也越来越严格,而如何有效的保证银行的业务符合银行外部的监管要求,如何有效的防范内控合规风险成为银行现阶段极为重要的任务。因此,也要求应当给银行各项业务的内控管理活动树立良好的标准,明确银行应当遵守的规则。而内控对标的标准主要是作为村镇银行进行内控管理的重要标准,同样是衡量银行的内控管理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要求的标准。 而构建村镇银行的内控管理对标的标准主要工作有:其一是务必要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二是务必要建立相关的内控管理对标标准框架,其三是务必要制定相关各项业务活动的内控对标标准。同样的,在进行村镇银行内控管理对标的标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以此来确保监管能够积极有效的转变对村镇银行各项业务的内控要求。 二、完善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整改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银行管理也面临着极为重要的难关。同时,随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以及配套设施的逐步实践,监管机构对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在现阶段以全面控制风险管理为主的村镇银行,内部控制不仅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也担负着村镇银行合规发展的重担。 在村镇银行的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中存在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因此为了提升村镇银行的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水平这一目标,本文提出如下策略进行讨论与研究。 (一)明确内控管理问题的发现渠道 银行不同于其他企业,其经营活动具有特殊性,其内部控制管理一直备受监管部门的重视,进行监管检查以及监察的力度都不同于其他行业,因此外部监管也是村镇银行有效的完善以及提升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有效的渠道之一。但是由于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进行内控是不全面的,因此,村镇银行也应当不断的拓展内控管理问题发现的渠道,确保内控信息的全面畅通,从而进行更好的改善。 (二)明确内控以及合规整改工作程序 往往发现内控管理问题的都是来自于不同的渠道,同样,对于来自不同渠道所发现的内控的缺陷以及问题,其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来源以及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相关的整改方案,同时,应当有效的根据出现的问题的类型以及严重程度来进行整改的先后顺序,从而更好的明确整改工作计划以及步骤,同样的,整改部门在实施整改方案时,应当记录相关的整改进程,对关键信息进行记录,直到整个整改工作结束。 (三)加强整改问责制 在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中,进行整改问责机制能够有效的确保内控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整改工作效果,这样是达到整改目的极为重要的方法,而对于发现的各种内控问题,除了要进行整改之外,应当进行相关人员的追责,严惩到底,以此来警戒各位工作人员,从而有效的保障内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化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促进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快速的进步,村镇银行也在这一作用下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本文从村镇银行为出发点,结合其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内部控制的对象、内控对标的标准这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明确问题发现渠道、工作程序以及加强制度等措施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 合规管理论文: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及合规文化初探 摘要: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研究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的特点、重要意义以及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对于助推商业银行业务稳健增长,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阐述了合规的内涵特点、合规的要求和重要意义,通过作者的感悟,提出了建立合规文化的一些要求。 关键词:商业银行 合规管理 合规文化建设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相应的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一方面外部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国际社会竞争剧烈、经济形势不稳定,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制度不够健全,信用体系尚未建成,各类假存单、假印章、假证件、信用诈骗案件频发,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自身合规管理,打铁还需自身硬,通过苦练内功,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文化体系,在防范自身合规风险的同时,对于面临的外部风险能够及时甄别、及时防范、及时化解,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强内部合规风险管理,杜绝内部人员作案、熟人做案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平稳运行。 1合规的内涵、特点 1.1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商业银行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工作,甚至可以说是一项优秀的管理工作,即要保证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机构的规定、规则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相关准则的要求,并与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1.2合规风险的内涵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或其内部人员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银行本身违规违纪问题的特征比较明显。而传统意义上的银行风险主要是由于客户不守信用、外部欺诈、市场环境、经办人员违规操作等内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或损失,其中外部因素具有比较大的偶然性和刺激性。因此,合规是商业银行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工作,甚至可以说是一项优秀的管理工作,同时,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互相之间又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操作风险是合规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导致其他风险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存在又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表现形式更为多变,进而导致防范合规风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其共同点在于,各类风险的发生都会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 1.3合规的特点 首先,合规具有大众化的特点。即要求商业银行全体从业人员做到人人合规,商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环节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将银行工作的全流程与合规管理紧密结合,并与每位员工紧密结合,培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企业合规文化。 其次,合规具有精细化的特点。即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环节控制的每个细节都合规、都经得住考验,从细微处着手,环环相扣、严防死守,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杜绝个案、小案逐步演变为大案、要案的情况发生,防范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悲剧发生。 2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2.1加强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经常发生将合规风险等同于操作风险的情况,在风险防范措施上更多的采用加强业务操作环节防控和操作人员管控,但其防范结果往往达不到预期,部分商业银行内部仍不断发生操作风险事件并不断变换手法和表现形式。这就说明,只是简单的将合规风险视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准确的。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对合规风险给于足够的重视,并且在管理和操作上区别于一般的银行风险来对待,因为它有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比一般操作风险要大的多。 2.2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合规文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现代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下,各方面的诱因不断增多,要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执行力和向心力,合规文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加强合规文化管理,对于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事件,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 其次,加强合规文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通过加强合规文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把合规教育落到实处,使全体员工都能够养成合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主动承担自身合规职责,有效规避合规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平稳健康发展。 再次,加强合规文化管理,是商业银行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如果合规文化教育跟不上,那么企业一时的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是不会长久的,历史上著名的投行因为一个重大的风险事件而导致破产倒闭的现象不无发生,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商业银行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要持之以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并不断的加以改进和完善,并最终建立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机制。 3对合规文化的感悟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对于合规文化建设,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合规不仅仅体现在口头上,文字上,更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事,拒绝违规操作和人情问题、面子问题,杜绝业务风险的发生。结合企业内部,甚至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违法违规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到产生违法事件的原因,并且引以为戒,防范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很多案件的发生,其当事人可能并没有主观的恶意,甚至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但是可能就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是侥幸心理,对银行业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各方面隐含的风险认识不清,从而酿成大错。因此,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合规要求,并贯穿于我们每日工作的始终。 在工作中,我们还要坚持正确的工作规定和操作方法,对于错误的指示或者暗示要坚决拒绝,更不能够姑息养奸,或者唯唯诺诺,丧失了自己的原则。要始终站在合规的立场上,不受一些外在因素的干扰。 4建立合规文化的要求 合规文化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贯彻执行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就需要商业银行通过有效的措施和途径来维护和坚持。 首先,要加强合规意识教育。合规文化建设,说到底是意识形态的问题,要从思想上,从根源上认识到合规建设的重要性,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加强案例学习和案例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用合规思维充实头脑,才能够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增强明辩事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头脑清醒,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其次,要完善组织架构建设。近年来,我行一直把稳健经营、防范操作风险作为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来抓,成立了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合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构建层层制约、互相牵制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组织架构内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适时根据经营管理要求调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通过提供内控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第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让我们全行干部员工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规文化建设需要制度先行,只有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控制度,形成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提高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实现合规前提下的利润最大化。 第四,要确立正确的经营思路和发展方向。企业的逐利性本质,会导致片面追求盈利而忽视经营风险的问题。商业银行在确立发展目标时,要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每一步都做到稳扎稳打,对于一些历来不去关注的所谓低风险的领域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并取得长远发展。 最后,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全体员工对加强企业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明确和严肃岗位职责,使全体员工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真正科学内涵,强化内控管理意识,狠抓基础管理,既要鼓励员工积极检举违纪违规事件。又要加强对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引导广大干部员工自觉的融入到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去,并且要集思广益,不断创新,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精华。 5结语 通过对合规的分析和理解,结合我们身边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合规对于银行经营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将战略思想和动态思考贯穿于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合理有效的合规方案也要具备应对变化的灵活性,和对于银行内部具体情况的适应性。所以,我们必须要把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的贯彻执行,不断的发展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谋求银行的经营发展长期健康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