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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意识论文

时间:2022-02-05 02:09:27

文体意识论文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1

关键词:课程改革终身体育学校体育素质教育

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旧的体育教学模式、评价方法和指导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需要。《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还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发展。这就要求体育教师——课程改革的主体和执行者,要不断的学习,更新观念,积极的面对课程改革。

一、旧的体育观念和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普遍存在盲目追求体育教育目标的近期效益,过分强调学生的现实锻炼,片面地将增强学生体质及教育目标只集中于在校期间学生的体育状况上,体育课也因此变成了素质测验课,缺乏对学生从事体育活动的兴趣、爱好、意识和习惯以及独立进行自觉锻炼的能力方面的培养。由此造成了学生离开教师走向社会后就不知道如何进行体育锻炼,如何去强身健体,如何进行体育锻炼的自我监督。

二、更新观念,突破旧模式

1.强化体育意识,树立终身体育观

(1)让学生体验到体育活动中的乐趣,激发起对体育学习的兴趣,寓教于乐。

(2)在学校中营造体育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3)要改革中小学体育竞赛的制度,增强小型多样、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级别、不同项目的趣味比赛,智能与体力结合的比赛等。

(4)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欣赏水平,了解相关规则与常识。

(5)掌握科学的练习方法,学会一项技能,形成一个爱好,把体育锻炼当成一种需要,从中得到乐趣,培养自我锻炼的意识和习惯。从而提高健康状况,让其终生受益。

2.面向全体学生

学校体育就是全体学生的体育,享受身体方面教育,是每一个在校学生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或侵犯的。能不能保证为全体学生服务,实则是一个关系到学校体育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为少数、为多数,还是为全体学生服务的问题,就成为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中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基于这种认识,学校体育,无论是体育课,还是课外体育活动,都应当保证提供所有学生同等参与活动的机会与指导,即使课余训练与比赛也不能例外。这是因为:(1)凡是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体育方面的有目的、有组织、有意识的活动,学生都具有同等享受利用的权利。作为学校体育教师就应当在课内和课外活动中对其所教全体学生负责。(2)课余时间训练辅导学生的提高,也应当是学生自身的提高,而决不是“通过他人经受训练来提高自己”,也不是少数人被训练提高了,就等于提高了全体学生。所谓普及与提高关系,如果脱离二者之间的纵向作用,而只追求横向影响力,显然这种理解是很不全面很不正确的。(3)课余训练旨在培养人才,那就更需要面向全体学生。不仅因为每个学生都有要求“成才”的权利,更因为学生个体的禀赋、爱好、性格及环境条件不同,学生表现出来的才华也各不尽同。只有面向全体学生思考并开展训练,才有可能培养出各种各样的人才。3.在体育教学中要体现出的特点

(1)健身性。健身性是学校体育的本质特征,是体育区别于德育、智育、美育,体育学科区别于其它学科的根本标志。这一特征并不因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2)人文性。学校体育作为体育文化和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修身养性、育德教化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现代学校体育必须从单纯的健身与单纯的传技中解放出来,大大地突出其人文性。

(3)基础性。现代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教会学生学习”。素质教育要求学校体育必须教会学生健体。也就是说,学校体育必须为学生的身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4)娱乐性。娱乐也是现代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娱乐。我们现在的学校体育之所以不太受学生的欢迎,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娱乐性。缺乏娱乐性的学校体育,是不能成为现代学生生活的重要内容的,是没有生命力的。

(5)竞技性。我们说体育的魅力在于它的娱乐性,而体育的娱乐性可以说主要隐藏在体育的竞技性之中,甚至我们还可以说,体育的人文性也大多来自体育的竞技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体育如果失去了竞技性,体育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必须指出的是,学校体育的竞技性并不等同于竞技运动。

(6)主体性。学生是学习发展的主体,现代教育是弘扬学生主体性的教育。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人格,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为此,现代学校体育必须符合学校体育主体的需要,必须适应和服务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需要,重视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的培养。

(7)选择性。选择性是从主体性中衍生出来的。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人格,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必须适应于和服务于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学校和教师应该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不同的体育学习目标、内容、方法、难度和要求,以利于他们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8)民族性。在现代学校体育的多样性中,还将鲜明的体现出民族和地域的特点。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和各地区,都有自己的体育传统。这些体育传统,必然要反映到学校体育中来,学校体育也必须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的优秀体育传统。

(9)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体育必将冲破学校的樊篱,与社会体育沟通。既锻炼身体,又陶冶情操和提高生存能力与适应环境的能力。同时学生也将自主地积极参与社会体育,与同学和亲朋好友一起愉悦身心。其次是,学生家长和热心学校教育与热心学校体育的人士,将被请进学校,参与学校的运动会、体育节等。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2

一、初中生文体意识缺乏的原因分析

从语文教学大纲的演变就可看出各个不同时期作文教学思想的变化:1963年教学大纲初步构建以文体训练为中心,是追求训练的序列性、系统性的作文训练体系,写作训练按照三大文体,进行由简单到复杂的循环往复和螺旋上升的训练,这种文体训练体系导致作文训练日益窄化和机械化;1996年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文体作文训练开始被淡化;2001年颁发的《语文课程标准》对文体知识则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

新课标理念下的阅读教学更多的是人文性的剖析,多元化的解读,很少注意文体本身的教学。再加上近年来,由于起着指挥棒作用的中、高考作文大多是话题作文或者材料作文,且要求文体不限,更是造成了作文教学淡化文体的负面影响,很多老师把淡化文体等同于不要文体,造成大量四不像的作文出现。学生的作文,甚至有导向作用的满分作文中,为数不少的一部分是类似快餐文化的‘杂色’作文,或出现记叙文议论化,或议论文记叙化,或散文杂感化的现象。记叙文失去了其动人的感性美,议论文失去其深刻的理性美,散文则失去其耐人玩味的意境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文体训练入手。

二、学生文体意识养成的途径

在写作教学中,语文教师要掌握写作教学的规律,既要让学生在阅读中形成多样化的文体意识,又要让学生能够在写作中形成强烈的文体感。

首先,可以通过阅读教学文体意识的迁移来培养学生写作的文体意识。

在阅读教学中,要让学生学会辨别文章的不同体裁,对各种类型的文章都要有较好的感知力,初步建构起自己的文体意识体系,同时能将阅读获得的文体知识、技能和方法应用于具体的写作活动中,使他人的写作经验向自己的写作能力转化。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以读促写的策略,教师通过对课文表达形式的透彻领悟, 对各类文章特征的深入挖掘,激活学生文体意识,让学生熟悉并掌握各种文体特征的相关知识,并且下意识地运用到写作中,使学生在读中“悟文感”,写中“出特色”。例如:学习议论文,可以通过阅读、揣摩范文, 从中积累一些有关议论文的写作技巧知识,并让学生尝试模仿和创作。

第二,要注重在写作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文体意识。

特定的内容决定了所应采用的文体,这是写作的自然之势。文体学习应该是学习写作初期的必经之路,因此要进行恰当的文体作文教学训练。新课标理念下的初中语文教材把作文教学集中于综合性活动学习中,渗透于阅读教学中,但整体上又没有完整的训练体系。在实际教学中作文又是可松可紧的软任务,缺少作文训练计划,没有训练梯度,很多学校从初一刚开始就紧扣中考,中考考什么,就练什么。不去按文体的各自特点进行系统的规范的训练,致使学生文体意识不强,文体界限不清。即使有的教师没有忘记文体规范的训练,但也往往是把各种文体程式化,教给学生静态的文体理论知识,长此以往,机械僵化而耗时低效就在所难免了。

新课标要求学生能“写记叙文,做到内容具体;写简单的说明文,做到明白清楚;写简单的议论文,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根据生活需要,写日常应用文。”对初中学生而言,应该着重进行记叙文、议论文的文体训练 ,只有先打好这两种文体的基础,才能写好其他文体。教师可以根据初中三个年级所需要掌握的文体要求,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培养初中生的文体意识,并按年级来分阶段阶梯式地进行训练,逐步培养初中生写作文体意识。

第三,文体意识的培养应伴随着思维训练。

写作不仅是运用语言技巧能力的训练,而且也是一种是思维能力的训练。文体训练的实质是思维训练,因此一切作文训练都必须伴随着思维训练。要重视在文体分类训练的框架下有效地发展学生不同文体的写作思维品质。初中记叙文的训练要着重训练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叙事、抒情类写作主要靠的是感性认识,要从培养学生的感受、感知能力入手,最终使学生能够寓感受于形象生动的描写之中。

当然,在训练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要训练学生能够理清文章思路,能对材料进行分析,并概括形成主题的抽象能力。潘新和认为,议论性写作是中学阶段最重要的教学目标。议论类写作主要靠的是理性认识,要对事物作分析概括,演绎归纳,判断推理,这些都需要抽象思维能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抽象思维的培养, 提高议论文写作水平。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中国当代都市女性的性别写作其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在于对女性性别主体意识的积极建构和大力促动。一般而言,女性的性别主体意识主要指在男权文化制约下的各种性别关系中,女性已不甘于传统性别文化派给自己的各种屈辱性别身份,而力图通过性别抗争和文化重建,恢复与男性同等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都市女性写作对女性性别主体意识的凸显和张扬,昭示了当代新潮女性具有性别革命意义的精神觉醒和思想成长。

作为一种特别关注当代都市社会中各种复杂性别问题和性别现象的“性别”文学,中国当代的都市女性写作因其突出的性别视角和明显的反男权叙事,而成为一种具有鲜明女性主义思想、艺术新质的复杂文学现象。与充满男权意识的传统、正统文学或主流文学的价值取向大异其趣,都市女性写作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整体上看,都市女性写作的价值追求最主要体现在对女性性别主体意识的积极建构上,女性的性别主体意识无疑已构成了都市女性写作的价值体系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部分。所谓“性别主体意识”,是指在都市女作家笔下的各种性别关系中,女性已不再甘心于男权社会及其性别文化传统强行派定的“次性”、“他者”、“第二性”等屈辱的性别身份,而是力图通过性别抗争和性别革命恢复与男性同等的主体性地位和人格尊严。都市女性写作的这种性别主体意识,主要体现在其所塑造的当代新潮女性与传统女性判然有别,与传统观念格格不人的情爱主体意识以及婚姻意识等诸多层面,凸显了充分浸淫现代女权思想的一代新女性具有性别革命意义的精神觉醒和思想成长。

一、情爱主体:“我的生活与你无关”

“情爱”,是人类两性最基本的性别关系之一,它构成了人类两性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内容,它尤其是青年男女温馨浪漫、最富生命激情的精神生活内容。然而,在充满性别歧视的男权文化传统及其性别体制的强力约束之下,女性“爱”的资格、权力和机会几乎被剥夺殆尽。即便在21世纪的今天,也很难说女性已经完全享有了性别平等意义上的“爱”的权力。正因为如此,中国当代都市女作家笔下的那些新潮女性其前卫的情爱观念以及对情爱的大胆追求和与传统相悖的另类情爱生活方式,才充分显现出颇具反叛色彩的性别觉醒和情爱革命的尖锐锋芒。

首先,情爱观念的根本转变,成为当代新潮女性性别觉醒和情爱革命最为重要的关键步骤。在当代都市女作家所塑造的诸多新潮女性人物群像中,这种情爱观念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这些新潮女性一改传统女性对待情爱的被动心态,大胆、主动地追求心中的理想爱情,有的甚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典型的如王安忆在其著名的“三恋”之一的《荒山之恋》(原载《十月》1986年第4期)中塑造的金谷巷女孩。作为有夫之妇,金谷巷女孩不顾世俗流言,疯狂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但最后二人终究难敌来自世俗社会方方面面的强大压力,双双殉情。作为这一爱情悲剧的主角,金谷巷女孩最令人喟叹、感佩的,也许并不是她的最后殉情,而是她积极主动、不顾一切地追求爱情的叛逆性格和执着精神。其二是这些新潮女性一改传统女性的从属、依附心理,而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情爱自主、情爱平等意识,这正如当代著名女诗人舒婷在其名作《致橡树》中所宣告的那样:“我如果爱你/绝不像攀援的凌霄花/借你的高枝炫耀自己……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女性在两性情爱生活中的这种凸显的自主、平等意识,无疑表征着女性人格意识、尊严意识也即性别主体意识的高度觉醒。其三是新潮女性勇于改写“男人好女色”的性别审美单边主义传统,大胆建构“女人好男色”的性别审美新思维、新逻辑,并将“好色”上升到“审美”的高度予以性别认同,如新锐、前卫女作家万芳在其争议性作品《我是谁的谁是谁》(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中的一段描写就极具代表性:“我觉得我更喜欢也更适合和各种各样的男人交往。可能是基于我以上这些自以为是的思想和论调,周围的朋友们便送了我一顶硕大无比的帽子——‘好色’。我对此很不以为然,好色就好色吧。其实这个世界的人都有自己的爱好。有人好名,有人好利,有人好富,有人好贵,当然也有人好色。‘好色’这个词的意义因个人理解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不一定都代表堕落与淫癖邪恶,起码对我来说,它是一种对世间一切美好的东西所产生的那种发自内心的赞美与渴望。”很明显,与传统男权文化将“色”界定为既“淫”且“秽”的“色情”根本不同,当代都市女作家笔下的“色”无疑已具备了崭新的性别审美内涵,而这种性别审美内涵的核心,,理应是男女两性之间自然美好、风情万种且又互为吸引、充满魔力的情感和欲望。尤为重要的是,在男女两性这种前所未有的情感、欲望关系中,女性已破天荒地由欲望对象蜕变为欲望主体,或曰欲望审美的主体;而女望主体身份的确立,则代表着一种新的性文化观念的正在生成。这种新的性文化观念之于女性解放的意义,正如性别文化研究专家孙绍先先生所强调的那样:“在新的性文化观念中,女性也是正常的发出者,于女性不仅仅是接受,更重要的是主体的一种选择。因此,女性不仅是‘美’的奉献者,也应当是‘美’的选择者。这意味着长期逃出女性审美视野的‘男性美’也应当向女性的选择目标复归。……无论从男女两性的生命关系,还是文化关联来说,女性都当然拥有欣赏男性美、选择男性美的权力。这种出自女性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当是女子的基本出发点,是女性彻底摆脱物体境地的根本出路。”

其次,情爱生活方式的自由和多元,是当代都市新潮女性经由情爱革命走向自我解放的必然选择。历史地看,女性为争取情爱自由和自主,曾经走过漫长、曲折的抗争之路。早在20世纪初叶,一些深受女权思潮影响和启发进而觉醒的先进女性,就已开始为自己的情爱自由发出激愤的抗议之声,如女诗人黄婉发表于1919年《新诗年选》上的白话诗作《自觉的女子》,就真实、形象地表达了女性的这种爱情抗争:“我没有见过他/怎么能爱他?/我没有爱他,怎么能嫁他?/……这简直是一件买卖/拿人当牛马罢了/我要保全我的人格/还怎么能承认什么礼教呢/爸爸,你一定要强迫我/我便只有自杀了。”事实上,这种如同女作家冯沅君在其著名小说《隔绝》、《隔绝之后》中借女主人公隽华之口所喊出的“不得自由毋宁死”的誓死抗议,已成为那个社会女性反抗人身禁锢、追求情爱自主的时代强音。作为那一时代强音的历史回响,在今天,我们听到的却是新时代女性更加从容、自信且毋庸置疑的爱情宣告——“我的生活与你无关!”深圳女作家缪永在其著名小说《我的生活与你无关》中所发出的这一句充满挑战且无所畏惧的爱情宣告,实际上代表了当代都市新潮女性追求自由、自主情爱生活的普遍心态和心声。毫无疑问,自由的情爱生活追求必然产生多元的情爱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情爱价值取向。自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强大的思想解放时代潮流的推动,这种多元的情爱生活方式从较早的“未婚同居”、“试婚同居”,到其后的“”、“一夜性”,再到晚近由于互联网发达而盛行起来的“网恋”、“网婚”,明显呈现出与时代和社会发展同步的演进态势。此外,至少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合同制情人”、“女同性恋”等在内的更鲜为人知的另类情爱生活方式,也越来越多地纳入到都市女作家的文学表现视野,其中描写“合同制情人”的作品如缪永的《驶出欲望街》,描写“女同性恋”的作品如格子的《迷情的日子》等,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统而观之,当代都市新潮女性自由多元、丰富多彩的情爱生活方式其价值理念明显溢出了传统情爱伦理和道德的既定框范,而表现出强烈的颠覆性和反叛色彩。从女性解放的长远利益来看,这种颠覆和反叛无疑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这种对男权传统文化的不断颠覆和反叛中,女性的主体意识才有望得以确立和提升。

二、婚姻主体:“仅有爱情是不能结婚的”

一般而言,情爱观念、情爱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婚姻观念、婚姻生活方式的发展和变化;因此,伴随当代情爱观念和情爱生活方式的急剧转型,都市新潮女性其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和转型。而促使当代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和转型的最为根本的动因,主要在于都市女性自我主体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自我主体意识的觉醒,不仅促使女性彻底抛弃了男尊女卑、人身依附的弱者意识,还极大唤醒了女性自我独立的强者意识。而对女性自我独立的强者意识的表现和张扬,一直以来就是当代都市女性写作非常注重的一个文学主题。

新时期文学之初,女作家张辛欣就在《在同一地平线上》(原载《收获)1981年第6期)这篇后来产生了广泛文学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短篇小说中,塑造了一个为了事业、为了自我人格独立而主动放弃婚姻的女性强者形象。在作品中,开始“我”是把婚姻和爱人看得高于一切,像很多具有潜在“夫贵妻荣”传统思想意识的女性一样,甘愿做出了很多自我牺牲和奉献:“为了给他调来北京,开辟事业上的道路创造条件,我放弃了去年最后一次报考普通大学的机会,结了婚。”然而,经过长时间深刻而痛苦的婚姻反思,“我”的思想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还能退到哪儿去呢?难道把我的点点追求也放弃?不,等到我自己什么也没有了,无法和他在事业上、精神上对话,我仍然会失去他!当我没有把我的爱好和追求当作锻炼智力的游戏和装饰品,从开始到现在,我都无法保持我和他之间的平衡,无法维持这个家庭的平衡。我还是什么也得不到……”终于,几番思想斗争和挣扎之后,“我”离了婚,并且经过刻苦努力,如愿以偿考上了自己向往已久的电影学院导演系。正如该作品的标题“在同一地平线上”所明白无误寓示的那样,女主人公“我”对事业的拼力追求,实际上凸显了当代女性强烈的性别平等意识,她们试图通过自己事业和智能的提升,真正实现与男人站在人格和价值的“同一地平线上”,因为“当社会更多地以智能归类,同等智能的男女得以站在同一层面上时,就总体而言,男人也就失去了俯视女人的高度,两性的价值也就开始需要重新界定。”因此,作品里“我”从最初的忽略事业,迷信婚姻和家庭,到后来的视事业追求高于一切,这一巨大转变,真切体现了当代知识女性灵魂深处的性别觉醒尤其主体意识的提升,这种觉醒和提升,不仅强化了女性虚弱已久的人格独立意识,还直接构成了对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的最有力、最具反叛色彩的解构和冲击。

从女性命运的历史发展来看,女性的人格独立问题,一直成为事关女性解放的最为根本、最为关键的问题。而某种意义上,女性的人格独立至少涉及两个基本的问题,其一是经济的问题,其二是性的问题。这正如周作人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问论及妇女解放问题时所强调的那样:“妇女问题的实际只有两件事,即经济的解放与性的解放。”这里所谓的“经济解放”,是指女性摆脱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实现经济自主和经济独立;而所谓“性的解放”,是指女性彻底打破男权社会长期以来愚弄、禁锢女性的“性神话”,成为两性性别关系尤其欲望关系中的“性主体”和“欲望主体”。在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日新月异的当代中国社会,这种明显有悖传统男权意志和世俗观念的对于“经济解放”和“性解放”的大胆追求,早已成为都市新潮女性建构自我主体意识和自我独立人格的重要日常生活内容。在都市女作家所着力塑造的诸多此类新潮女性形象中,张欣小说《仅有爱情是不能结婚的》中的商晓燕,无疑是其中最突出、最为典型的一个。作为大都市中既年轻、性感又聪明、智慧的现代职业女性,商晓燕“活得相当自我,自己是自己的圆心和半径”。她常说的一句话是:“我活我的,不按照任何人的愿望活。”在她的意识里,什么“节烈”、“从一而终”等腐朽观念早已荡然无存。因此,她虽未婚,却并不放弃对的追求和享受;为了自己的满足和事业的发展,她机智地周旋于自己心仪的两个优秀男人之间,“只睡觉,不结婚”,“对男人的取舍完全看自己的需求”。她坚信:“自己有本事还愁身边没男人吗?”而她充满自我独立意识的婚姻理念尤为深刻和前卫:“仅有爱情是不能结婚的!”在她看来,爱情对于婚姻固然重要,但自由、独立尤其经济独立对于婚姻更为重要——“靠谁都是靠不住的,我只能靠我自己”。如果从源远流长的婚姻传统看,商晓燕的思想和行为显然已属伤风败俗,大逆不道;但从女性主义的高度看,她的这种思想行为无疑构成了女性解放先锋所应具备的最为可贵的品质和个性。: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主体意识职业生涯就业指导创业教育

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尤其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与思路,同时必须通过教育指导使大学生对当前就业环境有一个全新把握,对自己有一个全面认识,形成正确的就业观,提高学生在就业指导中过程中的积极参与意识,从而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观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西部高校,大学生能够坦然面对由于经济危机带来的严峻挑战,能正确看待就业,对就业问题表现出积极的关注,但同时,毕业生在就业中的主动意识、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较为缺乏,等、靠思想较重,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不强。具体分析如下

1.1就业的策略及方向不明确。①对自己的就业方向与目标不明确。大部分大学生没有较明确的就业方向与目标,对就业方面的策略了解不足。②对自己的职业没有规划。有调查显示六成以上大学生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不明确,认为职业生涯规划应该是走上社会时的事,刚上大学就做职业生涯规划太早了。还有的认为对就业成败的影响最大的并不是职业生涯规划。③就业准备时间不足。考上大学后大部分学生并没有考虑就业问题,而选择毕业当年或毕业之后再考虑,充分说明大学生的就业准备意识不足。

1.2就业能力及知识技能有待加强①对就业指导了解不多。大学生就业意识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说,离不开高水平、高素质的就业指导。但在现实中,学生多数认为就业指导的意义不大。②创业意识较为薄弱。学生中大部分是等待、寻找就业岗位,没有积极创业的想法。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③依赖和盲从心理。部分学生并不清楚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应具备怎样的知识及技能要求,有少数的学生表示从来就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1.3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当前,工作地点、经济收入、发展前途已成为许多大学生择业的三项重要指标,导致大学生就业期望居高不下。

1.4就业遇到新问题。①“有业不就”和“无业可就”现象同时存在;②择业价值观出现多元化趋势;③政策依然存在;④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就业歧视严重(学校、专业、性别、生源地等);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权益保护问题;⑥就业稳定率低。

二、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的必要性

2.1主体意识是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现实需要。人的主体存在是创造和发展的前提,主体意识是指作为主体的人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世界并使其满足主体自身需要的意识。因此,就业主体意识是大学生在就业活动中表现自我的一种自觉的能动意识,即作为认识和实践就业活动主体的学生对于自己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表现。它同主动、进取、创造、克服障碍的限制分不开,而无主体性则总是同消极、被动联系在一起,主体性就业指导赋予就业指导以鲜明的价值内涵。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主体性就业指导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就业主体意识。国际教育界在谋求对现行的“制度化教育”进行革新的尝试时,就曾经提出了关于未来学校的新构想:“未来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

2.2就业主体意识培养是高校就业工作体制与机制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日趋成熟的条件下,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自主就业。高校就业工作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体制与机制,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模式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由此可见,如今各高校就业工作的重点将是就业指导,就业工作将实现从重就业服务到重就业指导、从全员全程帮就业到提高就业竞争力和从帮学生找工作到学生自觉找工作的转变。因此,高校就业工作体制与机制也要求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的培养。

2.3树立就业主体意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跨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十分突出,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只有实施主体性就业指导,帮助学生克服“等、靠、要”的求职心理,培养学生的就业主体意识与主动精神,激发学生的主体潜能,提高学生的就业自主能力与创造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变化的要求。

三、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的具体内容

3.1更新教育观念,加强自主教育,增强主体意识。观念是思想和行动的先导,实施主体性就业指导首先要从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入手。主体性就业指导是一种全新的就业指导理念,它要求学校和教师首先要摒弃“训导观”、“灌输观”,倡立“引导观”与“选择观”,要充分相信学生有自我发展的意愿和潜能,不要把学生看成是一个被动的受教育者。其次,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以培养他们的主体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最后,要扩展学生主动学习的空间,要为学生创造更多的主动学习和自主学习的机会和条件,让学生通过体验、感悟和实践去学习知识、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培养他们独立自主的学习习惯和积极进取的学习精神,激发其活力,使之成为学习、工作的主体。

3.2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程职业生涯规划,做好就业指导。应从低年级就开始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自主意识,帮助学生确定职业发展目标与方向,制定职业发展战略与计划,激发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的自主性,使学生从劳动价值观的角度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理想,重视职业道德行为养成,形成正确的择业观,明确未来职业方向,提前做好职业生涯预备工作,提高就业能力。

3.3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实践,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实践作为第一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实现大学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是大学生吸取课外知识、丰富实践经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重要阵地。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让学生耳闻目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了解社会现状,提高思想水平。同时,通过把书本知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可发挥怎样的作用,也能让学生明白,将来走上社会参与具体的工作时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让学生自觉地将理论和实际、学校与社会、课内与课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3.4强化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创业并不仅仅为了就业,高校创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综合性人才、激发社会的创新潜能。创业教育也是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补充。无论学生最终是否成功创业,他们在创业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创新思维和整体的就业能力都会使学生终身受益。在开展创业教育时,我们一定要明确此项教育的目标,完善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不断探索创业教育的方式方法,加强实践。

参考文献:

[1]周济.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开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2).

[2]邓艳葵.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改革[J].当代青年研究.2005.(12).25.26.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5

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关键是人们要有较强的体育意识,有钱和有闲只是两个社会条件。然而,什么是体育意识,体育意识主要由哪些东西构成,体育意识有哪些主要特点,怎样判别人们有无体育意识,以及培养和提高人们体育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对于这样一些问题,人们不一定十分清楚,有必要作番剖析和阐述。

什么是体育意识呢?所谓体育意识,就是人脑特有的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态度控制系统。

体育意识是相对稳定的,它主要由态度状态和体育素质构成。态度状态包括人们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认识状态、情感状态和意志状态。其中,认知状态是体育意识的源泉和基础,没有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认识,就谈不上有体育意识;情感状态和意志状态对体育意识的发生和发展,有支配和调节作用。它们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认识到体育和体育活动的功能和效用的基础上,形成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积极体验,产生体育需要和体育行为倾向,从而构成统一的完整的态度状态。体育素质,既包括人们关于体育和体育活动的认知及其水平(即了解和熟悉程度),也包括人们关于体育和体育活动方法和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接受和吸收能力。体育素质不同,人们反映体育和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就会不同。体育素质高的人,其体育意识就可能较强;体育素质低的人,其体育意识就可能较弱。

体育意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在性。尽管体育意识可以导致一系列的体育行为,但它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体育意识不等于体育行为,体育意识是内隐的,是一种内在的结构。要想了解人们的体育意识,只有通过人们的言语、表情和外显的体育行为进行分析和推断。第二,客观性。这是因为体育意识一方面是人脑这个自然物质的机能和属性,另一方面体育意识的来源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社会性。任何人的体育意识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相互作用,通过社会环境持续不断的影响,通过大量的体育实践活动而逐步形成的。体育意识一经形成,就会作用于人们的体育活动,并在体育活动中不断增强。第四,能动性。体育意识能够支配和调节人们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意志和情感体验,以及其它体育心理过程;能够限制或推动人们的体育活动;能在体育活动中对自己和活动提出要求。第五,稳定性。体育意识形成后,将持续较长时间而不轻易改变。在体育意识中,有的部分已融为人格的一部分。但应该指出,在体育意识发展的初期,其态度系统还没固定(即认知、情感和意志三种状态未形成稳固的融合形式)时,它容易因新经验、新知识、新情况而改变。第六,对象性。任何体育意识都是针对体育和体育活动中的某一对象,因而它具有主体与客体的对应关系。例如,主体是个人或群体时,就是个体体育意识,或群体体育意识;客体是体育所属学科或体育活动的不同方式时,就可能是科技体育意识、竞技体育意识、群众体育意识等。第七,系统性。体育意识是一种态度控制系统,各态度之间彼此相连,紧密相关,形成有机联系,我们可以从其中的一种态度推知另外一种态度。。第八,历史制约性。这是由于体育意识的反映对象(体育和体育活动)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一定的社会体育需求和社会体育能力下产生和进行的。既然体育意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那么,怎样判别人们有无体育意识呢?由于体育意识的构成主要是态度状态和体育素质,因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别人们是否具有体育意识。(1)是否具有一定的体育科学知识、体育活动方法和技能;(2)是否认识到体育和体育活动的功效和作用,特别是评价性认知;(3)是否具有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正向积极的情感体验,如依赖感、必要感、赞同感和支持感等;(4)是否具有体育需要和体育行为倾向。在判别时,首先要看是否具备一定的关于体育和体育活动的知识、方法、技能和评论,因为这是基础。如果已经具备,还要看是否具有正向体验和积极的意向,因为如果仅仅是对体育和体育活动有一定的认识,包括评价性认识(如体育十分重要),而没有思想和情感上接近它、接受它,在意向上为之付出努力,那么这种认识也是孤立的,还形不成体育意识。因此,只有同时具有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认识、情感体验和体育需要,才能说有体育意识。

人们有无体意识是群众体育运动成败与否的关键,努力培养和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是体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怎样培养和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呢?总的方法途径有二条,一是改变人们对体育和体育活动的态度,使之具有正向的体验和积极的态度;二是努力提高人们的体育素质,使人们更能够反映体育和体育活动。具体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开展并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并提高体育认知。体育宣传主要是制造积极的舆论和气氛,使人们产生对体育和体育活动及其效能和作用的感性认识和良好的情感体验,还可以鼓励人们产生暂时的体育行为。若这时再向人们灌输相当的体育科学知识,就有可能使人们意识到体育和体育活动能给他们带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动力和活力,使他们的体育行为长期化、经常化和固定化。体育宣传的渠道和方式方法很多,如广播、电视、报刊、报告会等等在进行体育宣传时,一定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循序渐进,做到与对象的心理状态和接受能力相符合。体育教育就是给人们以体育科学知识,形成对体育的理性认识,同时结合一定的体育实践活动,培养人们的体育活动技能。根据教育对象不同,体育教育应有不同的方式方法。例如,对少年儿童施以体育启蒙教育,对成年人施以体育技能教育等等。

其次,要大力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培养体育情感。俗话说,“知之愈深,爱之愈切”。人们投身体育活动,是产生体育情感的前提和条件。大力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是使人们产生体育情感的最有效的推动力。体育情感,以投身体育活动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为中介。那些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体育活动,就会引起人们各种正向的态度和体验,在多次感受下,就会产生对体育和体育活动赞同、喜爱、支持等情感;反之,就会引起负向的态度和体验,在多次感受下,就会产生厌恶、反对等情感。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的特点和心理感受,使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与参与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合拍。最后,要加大投入,加强体育设备设施和体育场馆等硬件建设,激励和强化体育意向。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能唤醒人们体育意识的被动接受状态,当人们的体育意识处于自觉活跃状态时,就会产生一定的体育行为倾向,自己利用体育器材场地等硬件来满足自己的体育需要。这时,如果缺乏相应的体育设施设备等硬件,就会使他们的主动体育行为倾向逐渐消退。此外,加强体育宣传教育,大力组织开展体育活动,都需要有一定的投入和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等硬件作保证。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10-06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出台了《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正式提出在英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自此以后,美国、法国、韩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跟进,文化创意产业一跃成为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经济力量,以至于有人发出“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的豪言。近几年来,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同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超过3.9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超过3%[1]。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建设文化强国的号角,文化创意产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我国现有立法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远不能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践的需要[2]。通过对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的考察,笔者认为,我国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应该建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样态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包括知识产权的传统形态,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广义的知识产权则不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形态,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关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的相关规定。按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虽然两个公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他们都持一种较传统观点更为宽泛的立场。两个公约的立场体现了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拓展的发展趋势,代表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8月22日,WTO成员方已达156个,并且涵盖了几乎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和政治大国,所以TRIPS的观点已经在全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由于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具有功用互补的特点,自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确立以来,各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和促进其国内产业发展时,无不重视综合运用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建立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虽然存在紧密关联,但是并不完全一致。“文化产业”强调了产业的文化属性,“创意产业”强调了产业的创造品格,而“文化创意产业”则同时描述了产业的“文化”和“创意”双重属性。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均有重叠之处,但是又有相异之处[3]。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既有理论往往突出其文化的一面,强调其属于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注重著作权的保护。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形态,要么认为与文化创意产业没有内在联系,要么认为联系十分微弱,以至于没有特别予以强调的必要。实际上,传统的观点适应了文化创意产业初期发展的形势,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入发展,单纯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使得很多文化创意产业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暴露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救济,从而影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步伐。

文化创意产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指综合运用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建立立体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保护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紧密联系的知识产权形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是协同运用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全方位保护。保护体系建构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大量获得上述形态的知识产权,第二个是如何有效保护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确立,使得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不同行业创造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够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形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建构起一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网络,以有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理论根据

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不同形态知识产权相互协同的法律保护体系,根源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本质规定性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性,使得其同传统的文化产业和其他创意产业相互分别开来。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分别是“文化”、“创意”和“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多维本质决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从而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1.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属于思想、感情和观点等主观范畴,无论对于“文化”的表达还是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过赋予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特殊表现形式的方式实现的。表达“文化”的传统形式一般是书籍、绘画、雕塑等静态形式,而表达“文化”的现代形式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呈现出多样态,比如电子书、唱片、动漫、电影、电视剧等等。所有表现“文化”的这些形式,几乎都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都可以通过版权法获得保护,而且也主要依赖于版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美国其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之为“版权产业”。

2.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创意”一般不是指思想、感情和观点的创新,而是通过技术手段赋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现形式,使其更便于传播、更容易接受,从而形成更大的市场,进而变成一个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之处即在于其“创意”成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是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的,文化创意产业实际上也正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19世纪法国大文豪福楼拜就曾断言:艺术越来越科学化,科学越来越艺术化,两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将在山顶重逢。文化创意产业对现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现代科技手段的进步,产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和生产方法,这些产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的定义,可以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同时,其中不完全合乎《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技术,又可以获得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3.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属性

文化的生产和传播在历史上曾长期作为一个领域存在,但是真正地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则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两百年前,谁也没有预料到文化艺术这些具有内在重要价值的事物,会成为大批量生产的对象,会与产业发展关联。”[4]21世纪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影响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经济力量。从就业人数上来讲,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取代传统的钢铁、石油、汽车、煤炭等工业行业成为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数量也成为各行各业的排头兵。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此巨额的产值,使得文化创意产业自身成为拥有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资源最多的行业。因此,确立商标和品牌战略,充分运用《商标法》提供的法律保护手段,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针对一家企业还是一种行业,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知识产权形态的协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1.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通过与物权的对比而显示出来的,其与物权的本质不同莫过于客体的无形性。之所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在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形体,亦不占据任何空间,无法为感觉所感受,只能为理性所认知,用哲学术语来说就是,知识产品不在时空的范畴之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方面,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与其他相邻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相异性[5]。由于客体是无形的,所以对于知识产品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的特点,而且知识产品一般具有多种使用途径,相应地也就可能引发多重侵权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种保护手段协同发挥作用,以有效地维护知识产品使用上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对知识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手段,从来都是一种多形态知识产权的复合架构。

2.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丰富多样的产业形态。为了适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北京市统计局于2011年颁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新标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产业集群。”在分类方法上,该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四层:其中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获得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服务;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可见,文化创意产业中包括了如此众多具有明显差异的类别,不同类别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种知识产权形态提供保护,才能够充分有效地为不同类别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3.功用的互补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从历史起源的角度来讲,作为知识产权主导形态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都产生在16至17世纪,其确立的年代相差无几,甚至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这不是历史的偶然巧合。知识产权法是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态的知识产权同时代产生的事实表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复合性的,任何单一形态的知识产权均难以有效满足经济自身的客观需要。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权保护其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其实用价值,商标权保护其在流通领域形成的声誉。三种保护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将导致其他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效应”。不同形态知识产权内在配合的特质要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同样要坚持复合战略。

三、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的行业种类众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形式极具多样化。这些多样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分别提供保护,任何单一种形态的知识产权都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应该建立以著作权为核心,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为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著作权保护

按照目前国内通行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方法,在文化创意产业九个大类中,最核心的还是版权产业。所以,著作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命线,著作权保护是该产业全部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尽快将创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思想和表达二分,指的是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隐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并不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为此,在创意形成后应该尽快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影视、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护。知名的女子十二乐坊案是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权法对文化创意的保护是通过对作品的保护来实现的。其次,为作品创作保留必要的证据。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不及时固定证据,万一日后版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往往面临着因为难以举证而败诉的风险。对于日常创作的普通作品应该注意保留纸质版本,因为单纯的电子版本由于其权属信息易于修改而难以在法庭上作为创作时间上的有力证据,而纸质版本的完成时间一般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大体确定,能够有效地证明创作的时间。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权限制制度,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创作,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专利权保护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之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也在迅速发展。在以著作权保护为核心战略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确立专利保护的战略的地位,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确立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保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可予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文化创意产业之中,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者新的生产工艺,比如新的存储介质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艺等,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创意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在获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权的同时,获得各种形式的专利权。其次,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不同于版权法上的自动保护原则,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授权等一系列法律手续。所以,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形成的可予以专利保护的对象,应该积极履行相关的申请手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关的产品或者工艺应该予以保密,一旦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将因为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就要求文化创意单位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创意单位应该注意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专利转让和许可等一系列现代专利战略,以实现其专利产品价值的最大化。

(三)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产,是竞争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应该重视商标的保护。文化创意企业的商标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文化创意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不大,没有自主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积极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因为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的主要载体,没有商标的企业,其在经营中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都是难以进行累积的。已经拥有自身商标的企业还应该注意商标的有效管理,其重点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状商标体系,并尽可能实现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以获得多重法律保护。对于拥有知名或者驰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还应该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体系,建立商标的全国乃至全球监控体系,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形态的商标侵权。另一方面是专门从事标识设计的创意企业特有的商标保护。对于专业从事商标设计的文化创意企业,应该注意及时进行所设计商标的注册申请,特别是一些富有创意但略微简单的有较高价值的符号设计。因为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样或者近似的设计并申请了商标权,那么本企业的设计将再无用武之地。同时,商标设计成果易于为他人所窃取,唯有及时申请为注册商标才能保证其安全。再者,在设计之后即行申请为注册商标,而后通过商标转让而不是单纯的版权转让为客户提供服务,更能提高服务的附加值。

(四)商业秘密权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独特价值决定了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保护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商业秘密权可以为尚处在创意形成阶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护。形成创意是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最关键的步骤。但是形成过程中的创意,由于尚没有获得作品意义上的表现形式或者还没有达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条件,所以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正在酝酿中的创意,就必须借用商业秘密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但是却无法利用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创意信息,也只能以商业秘密权的途径进行保护。因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划方案、商务模式、营销计划、市场预测报告等,或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权保护也仅仅限制“复制”的行为,而难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实施,从而在实际上起不到保护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成本较低,同时创意本身也无需满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较为容易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所以采取商业秘密权的途径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由于运用了含义宽泛的术语,被认为是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难以周延之处提供了兜底保护或者附加保护,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9]。《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规制对象限定于商业领域内的“经营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创意企业制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为创意企业的商誉提供保护。商誉包括品牌商誉和产品商誉,有可能为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搭便车)或者恶意诋毁,而商誉自身因不属于任何一种具体形态的知识产权而无法受到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所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商誉也就成为创意企业的不二选择。其次,对于具体形态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创意本身提供保护。不少有价值的创意由于不表现为作品,不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同时一旦在商业上公开使用就难以保密,所以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竞争对手在商业中实施该创意而与创意企业进行竞争,则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阻止。最后,保护创意企业的成功的艺术风格。创意企业的艺术风格是由该企业在开发创意产品的过程中缓慢形成的,表达了本企业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刻意模仿他人的艺术风格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虽难以认为侵犯了哪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但却可以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有效阻却[10]。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动力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和实施依赖于相关参与主体的具体执行措施。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创意企业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参与主体,基于其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推动举措,对于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国家应该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加大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灵活有力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日益泛滥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全面修订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其中备受瞩目的亮点就是拟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赋予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更加强大的执法权。其次,应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宽松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鼓励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创意产业在西方的兴起,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欧美兴起的重视差异、反对主流、张扬个性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具有紧密联系。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创造力,过度僵化落后的体制、过于束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反而会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文化创意企业的自律组织,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由于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内部按照行业而设,针对性强,业务熟练,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制定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供旗下的企业参考之用。其次,行业协会可以聚集所属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后,行业协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自治权,还可以协调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约束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并可以对非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支持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11]。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7

(一)加强宣传与教育终身体育意识

中专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培养要从树立起其体育意识开始,加大宣传体育意识,强化体育教育能有效促进学生积极参加课内外活动,并有利于实现家庭、社会、学校三者体育教育的有机融合,从而培养和加强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为了加强体育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高校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做:其一是有效利用广播站、黑板报、网站等媒介,拓宽学生认知体育的途径,开阔学生体育知识的视野,提高学生的体育意识,激发学生体育锻炼欲望,提高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其二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知识讲座,并举办形式多样的体育运动竞赛活动,同时为了扩大体育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可邀请家长或社会及企业中知名人士参加到体育活动中来;其三是转变传统体育教育观念,加强体育创新,鼓励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激发学生体育学习的激情,促进学生体育观念的转变,并重视体育教育。

(二)确定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

中专生的自我身体锻炼目标的确定受其个体差异性的影响。对于身体素质较差及体育运动能力薄弱者,在确定自我身体锻炼目标要注重提高自身机体抵抗力和满足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基本运动量,促进其身体各机能的正常发展;对于身体素质及体育能力一般者,要以国家制定的健康体质标准为准则来确定其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最少要达到及格及以上;对于那些身体素质较好且体育运动能力较强,只不过缺少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和经验的中专生时,要以国家制定的健康体质标准的优秀级别来要求其自我身体锻炼目标的确定;而对于那些拥有良好体质和运动能力并具有一定体育运动基础和经验者,则应该有更高的目标要求,对此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学生,其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除了要达到部级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的标准还要在各项校内外体育竞赛中斩获佳绩。

(三)展开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

学生都具有好胜心理,准确把握好学生心理,积极开展各种体育竞赛活动来促进学生体育意识的养成。在设计体育竞赛活动时,首先要避免活动对象的局限性,尽量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提高全体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扩大竞赛活动的影响力,从而树立起学生的体育意识和培养学生的体育精神;其次要避免体育项目的传统性及乏味性,这导致学生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度不高,达不到开展体育竞赛活动目的。为此体育竞赛的内容及形式要丰富多彩,能激发学生的体育锻炼兴趣,促进学生体育兴趣的发展,使得学生在紧张又愉快的氛围中巩固其体育技能,并逐步确立起终身体育意识;最后要避免体育竞赛活动过于正规化,学校体育教育其重点是培养学生体育技能,锻炼学生体魄,并非真正的部级体育运动者的培养场地,如果以部级、世界级标准来要求学生,只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开展,达不到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目标。因此要合理设计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学生终身提议意识的养成。

(四)培养终身体育习惯

要培养中专生体育锻炼的习惯,使体育锻炼成为其生理上的动力定型和生物钟节奏,促进其终身体育锻炼的养成。在校期间,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养成,一旦学生毕业之后其进行有益体育锻炼活动会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只有在学校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后,体育锻炼才能在以后学生生活当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学生体育习惯的养成的关键在于其自身体育素养,而学校体育教育对学生体育素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所谓体育素养其实际就是体育水平能力,学校体育教育要从基本的体育技能、体育知识、体育意识、体育锻炼、身体娱乐及欣赏体育赛事能力等方面培养并提高学生的体育水平,使其在长期学校体育教育影响下,逐步树立体育意识,加强体育锻炼,进而养成体育习惯。在此过程中体育教师也要充分发挥好引导作用,不断创新、丰富和完善实际体育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二、结语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8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传统文化在包装装演设计中的体现

中国传统文化是与劳动人民的生活方式、民族习俗和审美意识相结合的,具有朴实、醇厚、韵味十足的特色。它表现出的不仅仅是民族以及民间的艺术理想,更是反映了艺术魅力与艺术需求。中国当代包装设计在改革、开放的格局下快捷起步、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西方等国家的文化形态以强劲的势头不断冲击着中国包装设计市场,这给我国还未成熟定型的市场带来了不少诱惑,造成了我国包装设计独立思想和语言形态的缺失,消减了民族化包装语言形式,阻碍了我国的创新道路。我国包装设计在信息多元化环境影响下,应把握和坚持包装设计的传统文化性,挖掘、整理中国包装设计中优秀丰富的文化内涵,将传统的文化思想精髓同当代设计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尤为重要,有利于提高包装设计文化载体的传播能力。

和谐思想一直制约影响着中国传统审美观念。中国传统文化在包装设计中的运用主要是以传统纹样、传统色彩、传统民间艺术和传统风格的表达。纵观早期的包装设计,和谐思想在其中也有体现,但是和现代包装设计中的和谐化设计不能完全划等号。现代的包装设计中的和谐化设计是超越了包装本身这一概念的,延伸至人与包装,包装与环境等一个系统、全面的设计。它以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为指导,以和谐化为设计方向,突显现代包装设计中的/绿色、人文、科技三大特色,具体来说就是使包装、人、自然环境三者达到和谐统一的整体并应用于包装实践中。也就是要重视包装与消费者、包装与环境、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和谐关系。和谐思想在包装设计中有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一点是人与包装的和谐。在现代包装设计中人与包装的和谐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与包装设计的和谐,体现在以人为本这一概念。包装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为消费者服务,全程都要考虑消费者的喜好、使用是否便捷等。与此同时,消费者的消费观也制约着包装设计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观是随着社会发展在变的,所以人与包装的和谐也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

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消费形态的变化,一次性包装、便携式包装、易拉罐、罐头等等,这些新型包装都是为了响应消费者需求而应运而生的,和谐思想的体现。而如今又为了满足大都市中快节奏生活的消费者,包装设计者也把消费者使用时的效率和时间作为研究因素,从而微波食品,真空包装,冷冻食品等这类包装产品应运而生,体现了现代包装的便利性,实效性,简洁性。罐头类产品经过加工抽真空密封等步骤,多采用的铝制包装容器,铝质感易给人冷漠、冰冷、单调的感觉。因此在这类产品的包装设计上,应该更注重人情味的设计,让产品生动起来。分别为中国的鱼罐头和日本的鱼罐头的包装,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的设计直接引用了具象的图来装饰过于写实,缺乏设计感和艺术刻意的夸大包装,要与内部产品和谐统一,并要做出自己的风格,突出自己的特色。第四点是商业性与包装艺术性的和谐。优秀的包装也可以作为一件艺术品,被陈列、被展示。但是在追求艺术性的同时不可过度,就算成为了一件优秀的艺术品,但不能仅仅被艺术家、设计师欣赏,还要受到消费者的认同,在市场中经得起考验,获得双赢。因为包装作为市场化的产物,是以服务大众为首要目的。在包装设计过程中,应灵活应用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在对市场做好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化解包装的商业性与艺术性之间的矛盾。

中国经过数千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即使在当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中,这些宝贵的传统文化也不会过时,它有着持久的生命力和独特魅力。对于传统文化如何发扬与继承,作者认为应该在比较中鉴别,在现象中归纳,伴随着时展前进,不能盲目固守于旧的迂腐不化,要创新开拓未来。

二、中国审美意识与在包装装演设计中的体现

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多姿多彩,具有一定的历史性。我国地大物博13亿人口56个民族,体现出了一定的民族多样性和社会一定的阶层性。只有深刻了解我们浓厚的传统文化,深入研究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背后的精髓,才能做出韵味十足的民族优秀包装,设计才有厚度感。在几千年的发展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属于自己一套的审美观念和民族习惯。我们不能对过去的辉煌沾沾自喜,拿过去的传统纹样就直接引用。随着时代和国际形式的变迁,中西方文明的碰撞,按地域区分,整个世界可以分为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两个大部分,而中国就是东方文化的典型代表。根据时代的变迁,又可以分为传统和现代。在中国传统文化漫长的积累形成的道路上,不同的思想理论,导致了不同的好恶标准,很大程度上也一直影响着中国审美意识的发展。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不光是对我们自己还对周围邻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一个民族的文化总是与这一民族的心理、民族性格以及风俗、思维方式等密切相关。

各个宗教的思想理论对中国审美观的影响深刻久远,佛教的到来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汉朝佛教传入中国,在唐代逐渐壮大、汉化与中国传统艺术完美结合,同时佛教艺术的传播,也造就了许多伟大的艺术家,大大影响了中国的传统艺术思想,从内容到形式给我国的文化艺术注入了新鲜血液。在色彩方面更是给中国带来了深远影响,当时传入的佛像大都金碧辉煌、色彩强烈,而大量使用了金色,是他们体现神圣和庄重意蕴的重要色彩,这与当时中国崇尚的色彩观有根本的区别。因为佛教的影响,中国人地审美观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从此人们的颜色喜好开始变得丰富多彩,不再集中于对黑、红、黄的运用,蓝、绿、金、银等颜色也被大量应用。现在的包装设计用色开放自由,但是古代世世代代传下来的思想观念不是那么容易被磨灭的。现在的包装设计中有的人喜欢淡雅,有的人喜欢绚丽的颜色,但红色和黄色仍是最能代表中国的颜色。在人们心中,红色象征着火和血。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9

伦理道德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为了满足社会所追求的最高的善的价值而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合理化安排。可以说:“伦理概念和道德概念所要把握的对象是人的生活本身,指向了人应该如何生活,揭示了人之所以成为人需要哪些要素,人之为人的特性、特点是什么,人的行为的规律是什么,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能够为人的良好生活提供积极的保障,等等。”[1]文学作为社会文化价值系统中的重要领域,理应成为人生理想价值信念的捍卫者、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底线的守望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学本质上是伦理的艺术、为人生的艺术,是特定时代人们的道德生活、伦理价值观的审美表现。文学伦理精神的根本要义就是促进个体与人类社会、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和谐,使文学成为纯洁心灵、提升品位、净化社会、激扬崇高人生信念的实践力量。所以就当代的社会现实状况而言,伦理本位的文学观绝不仅仅是对文学的局部性认识,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文论批评观,有国内学者这样认为:“从伦理批评的方法论意义上而言,今天的文学伦理批评又是一种涵盖着各种具体批评流派的批评。布斯认为伦理就是多元化的批评,涵盖了‘政治的’、‘社会的’或‘文化的’批评的各个领域。”

伦理本位的文学观以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和谐平等友善的提倡,以理想的应然的价值尺度来善待人类共同体秩序和长远发展利益,占据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道德制高点。相对于传统政治文学观、意识形态文学观或者淡化精神价值导向的形式主义批评、语言批评、结构主义等现代批评来说,伦理本位文学观是摒弃本质主义思维、实证科学主义批评,践履和谐共赢,实现价值有“和”而结构“不同”的和而不同文学本质观。这在重视文化多元性、理论开放性的当今时代,对于急需确立具有广泛共识和稳定价值根基的文学来说,伦理本位文学观无疑是具有优先性地位的文学观。但是我们当前的文学理论教学整体上较为忽略对文学的伦理精神的教育,缺乏对文学理论、文学知识的价值伦理问题的关注以及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尽管我们有令人眼花缭乱、五花八门的文学本质界定、各家文学理论批评流派的知识介绍,但是文学观念、理论知识的多元性、开放性,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对文学进行澄清的基本事实,相反却陷入了知识的大海使学生产生更深一层的精神惶惑、认知错乱。乔纳森•卡勒在《文学理论》中曾形象指出,“如今的理论有一点最令人失望,就是它永无止境。它不是那种你能够掌握的东西,不是一组专门的文章,你只要读懂了,便‘明白了理论’。它是一套包罗万象的文集大全,总是在不停地争论着”,“理论就成了一种令人惊恐不安的源头,一种不断推陈出新的资源:‘什么,你没读过拉康!你怎么能谈论抒情诗而不提及这个宝典呢?’”

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要以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处理这些基本上没有共识的文学世界图景和近乎无限的庞杂理论知识?在笔者看来,最为根本的思路就在于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要回归最素朴的人生本位、伦理本位这条价值红线。文学的本性是关乎人生实践的活动,而人生实践的基本内容就是人总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伦理秩序环境中进行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文学的本质功能就在于以实践理性的眼光来审视虚构世界中的伦理观念、道德实践内容及其历史变化,并以此为人类共同体秩序的长远合理发展提供经验教诲。但是我们当前的文学理论教学却较为忽略文学的伦理观念的关注,或者说,我们的文学理论有丰富的文学知识观念的介绍,却缺乏鲜明的知识态度和道德决断。如果说从解放后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包括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曲本陆等编著的《文学概论教程》(东北师大出版社,1985年版)等教材,基本上确立了政治意识形态价值为本位的文学理论知识教学观念,那么在80年代中期之后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实践、教材观念则走向了另外一面,就是不断弱化文学价值功能、强化文学审美的形式主义、知识客观主义。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实质上陷入了二元对立的知识矛盾,一方面不断外推文学的政治光环,另一方面当褪去政治光环后又不断内推“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仿佛除了文学语言(审美性)、文学政治(包括意识形态文学观)外文学无它。这种知识观念上的局限性,导致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呈现出的是观念单一、没有核心价值导向、视野扁平的文学理论知识。如果将文学本质仍旧界定为意识形态性,可能审美意识形态论坚持者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文学活动的内在规律的探讨,特别是解释文学的审美价值何在,相对于意识形态,审美之于人、读者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这可能需要审美意识形态体系与“文学是人学”的文学价值基本理念加强理论的融通与提升。按照钱谷融的看法,“文学是人学”的核心观点就是:“文学要达到教育人、改善人的目的,固然必须从人出发,必须以人为注意的中心;就是要达到反映生活、提示现实本质的目的,也还必须从人出发,必须以人为注意的中心。”

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维护人的尊严、价值和颂扬人性美,本质上就是人道主义的伦理本位的文学观。由此出发,我们分析典型、形象、悲剧、意境等文学理论基本范畴时,其实背后都有关于人性的善与恶(典型、悲剧)、个体与社会关系冲突(悲剧)、审美理想与人格境界(意境)等伦理问题的追问和反思。但是在传统的文学理论教学中,我们常把文学理论课堂作为纯粹知识传授的课堂,我们在教学中往往忽略了伦理问题的角度分析,这就背离了文学的社会使命、人性关怀意识和实践伦理精神。

二、文学的伦理本位是文学理论教材体系改革的内在要求

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功能一直是中国文学教育的一个历史文化传统。整体上看,中国文化是伦理型的文化形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等人就提出了“克己复礼以为仁”、“仁者爱人”、“孝悌忠信”、“存心”、“养气”等伦理思想,可以说中国的礼乐文化、人生哲学中蕴含丰富的伦理思想。反映到传统文论观念中就是“比德”、“畅神”、“言志”、“宗经”、“徵圣”为代表的伦理型文论、诗教传统。近现代中国由于受革命斗争环境、苏联教科书模式的影响,政治意识形态问题成为压倒一切的文学观念,导致我们的文学理论教材中文学的伦理价值功能不断弱化,政治功利价值功能不断强化。文学理论教材的这种政治意识大于学科意识的演变趋势清晰地反映在历年文论教材的历史沿革上面。文学理论教材作为文艺政策和意识形态实践功能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平台,集中表现了中国现代文学理论的知识建构、文学理论观念的形成、发展过程,可以说“中国现代文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与中国现代文学观念的形成和中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同步的。教科书是最典型、最体系化的现代知识形态”。笔者翻阅资料发现①,在上个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末,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学理论教学大纲、教材在内容上基本都会专门列出一章集中论述文学与道德的关系,这种教材现象大致从40年代开始到50年代之后基本上就消失了。比如说,1932年赵景深编著的《文学概论》在第十四章也就是最后一章论述了文学与道德问题,同年方光焘、章克标编写的《文学入门》也在第五章中论述了文艺与道德的关系。在这段时期影响较大的是1935年美国人韩德所著的《文学概论》,他在第十章中集中论述了文学与伦理的密切关系,同时在第十二章中强调文学的使命。值得注意的是,在1933年张希之讲述的《文学概论》第四章中专门论述道德与唯物史观的关系。可见对文学的伦理责任观念、道德担当意识、人生社会使命问题,整个五四时期、30年代的文学理论教材基本上还是承继着传统的文学伦理观念。

1937年苏联学者维诺格拉多夫所著的《新文学教程》是个转折点,在这篇文章中没有具体列出文学与道德关系的章节论述,在他之后,从巴人的《文学读本》(1939)、《文学读本续编》(1940)到1943年蔡仪的《新艺术论》也都没有直接的道德论述。除了1946年张长弓的《文学新论》、1958年苏联的伊•萨•毕达可夫的《文艺学引论》中论述了文学与道德关系,整个40、50年代文学理论教材中都没有直接在目录章节中点明文学与道德的关系。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逐渐在现代文学理论教材中得到强化,联系到40年代以后整个中国文学理论批评格局,则可以发现中国现代文学理论教材体系观念的变革就是学科意识不断弱化,政治意识渐浓,伦理道德意识逐渐淡出的过程。因此现在在文学理论教学实践中、教材理念上强调伦理道德的地位则是在回归文学的伦理维度这个普遍的历史传统。但是我们现在的文学理论教材并没有真正回应这个道德传统,反而把文学理论教材当成各种现代、后现论知识的大杂烩。由于缺少核心伦理价值红线的贯穿,导致文学理论教材成为无根、无中心的碎片化叙事,这种情况反映到文学理论课堂教学上,就是常把文学文本当成文学理论呼来喝去的木偶,全然不顾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的内生性关系。于是我们说文学的本质特征时,认为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当谈到文学与社会的关系时,又认为文学是话语的艺术。但当理解什么是话语时,我们又引入众多的以福柯思想为代表的后现代知识,这样话语与权力、政治、意识形态又缠绕在一起,但最终的结果是文学的语言问题本身消失了,最终也没有解决文学的语言是什么。如果从伦理的角度讲,这个问题却相当清晰,语言就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实践活动的产物,语言的目的是促进交往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文学语言的目的也是通过语言达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对话与和解,通向属于真正的人的生活使命的伦理生存境界,文学语言的伦理属性以及道德实践本性是我们理解文学语言的根本维度。

客观地讲,上个世纪以来我们的文学理论教材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教材对更新我们的文学理论知识观念、开放文学理论界的知识视野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的文学理论教材在文学理念、体系框架、编写体例方面都还存在诸多缺失。新时期以来文学的人性论、主体论、人道主义问题、方法论等论争的问题背景之一就是,当时文学理论教材、理论知识教学严重不适应新的时代生活、新的时代价值理念,旧有的文学观念、理论框架、分析方法都亟待深层次的转换。比如说上世纪50年代末已开始的“文学是人学”、文学人性论的论争,到了80年代再次以人道主义问题为核心展开论争,之所以又产生这次论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仍然是在以蔡仪的《文学概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以群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十四院校合编的《文学理论基础》等教材为代表的文学知识观念体系下进行教学。按照一些学者的看法,这些教材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在文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中存在着严重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本质主义思维方式表现就是把特定时空下的文学观念普遍化为文学的“一般本质”、“永恒本质”,“受本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学科体制化的文艺学知识生产与传授体系,特别是‘文学理论’教科书,总是把文学视作一种具有‘普遍规律’、‘固定本质’的实体,它不是在特定的语境中提出并讨论文学理论的具体问题,而是先验地假定了‘问题’及其‘答案’,并相信只要掌握了正确、科学的方法,就可以把握这种‘普遍规律’、‘固定本质’,从而生产出普遍有效的文艺学‘绝对真理’”。

这些教材提出了以政治为主导的文学中介论,其实质上仍然残存着文学工具论思维,特别是政治工具论思维。这种文学工具论思维实质上仍是本质主义思维,极大窄化了文学的表现空间,缺少文学活动的价值维度,也缺少对文学自身形式结构的分析。在笔者看来,反本质主义思维,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一种本质,文学知识的开放性并不在于各种知识的简单罗列,它必须要有一个理论的支撑点,过去的支撑点是政治,而实践证明直接按照政治去界定文学的本质,会出现很多负面因素。我们可以说文学是精神的产物,但无法说文学是政治的产物,因为文学活动的所有关系是关于人的,一切围绕人的活动产生的,文学是为人生的艺术,文学是以形象审美的方式教诲人们应该过怎样的一种生活,它体现出人们的道德诉求。文学是在关系中界定的,那么支撑这种关系最为稳固的理论基点就是规范人的活动的伦理关系。传统的文学理论教学常把文学理论教学变成了一个不关乎人的生活的纯粹话语的精神生产,但是文学不是哲学,文学是以它特有的方式去关注人生的问题、个体的命运问题,关注大时代下人性的变与不变的问题。文学理论中的悲剧、典型、意境等范畴,正是人的伦理精神追求的产物:悲剧是个体命运与社会伦理秩序冲突的表现形态,典型是特定历史阶段下人性、个体人格的本质洞察,意境则是充分理想化、美化了的道德人格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学理论教材中强化文学的伦理价值,是呼之欲出的内在要求和历史发展趋势。

三、文学的伦理精神是新媒体语境下文学理论教学改革的内在价值导向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当代人的生活完全置身于手机、互联网、电视、电影、报刊等构成的媒介社会里,可以说这种新媒体语境革命性地改变了现代人的活动方式、社会关系形式和对世界的感知方式。客观地讲,新媒体时代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活动空间、世界视野和主体意识,但是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媒介伦理问题。以手机媒介为例,手机融合了微博、彩信、网络、摄像、视听娱乐、游戏等多媒体功能为一体,实现了一机在手人人皆可成为信息终端的者,但是像谣言、色情、诈骗广告这样的信息谁来把关,因此一些学者认为:“面对手机媒介‘把关人’缺失的局面,重构当前的社会传播伦理,需要个人、社会等各个方面共同协力。我们不仅要认同手机媒介传播主体意识的张扬,还要提倡作为传播主体的文化、道德、责任的自律和规约。”

同样的道理,新型媒介的到来也在改变着文学活动的传统伦理秩序、作者与读者的相互关系。文学实践活动的新常态,使得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与传统的教学外部环境相比有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直接冲击着原有的文学理论教学模式、课堂教学实践形式、旧有的文学理论观念体系和文学自身的价值定位。传统的文学理论教学所依据的文学文本、创作实践,还是在传统媒体下的精英化的文学活动形态,但新媒体时代条件下文学进入了泛文学的时代,与传统文学所建构的崇高价值、神圣意义不同。在泛文学的时代,文学的神圣意义和崇高价值都受到解构和消解,文学的世俗价值功能迅速膨胀,商品化、世俗化、娱乐化、嬉戏化、感官化甚至是恶俗化成为文学的普遍现象。比如在网络文学中,文学创作的随意性、即时性、休闲性以及思想内容的非深度性,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理解“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文学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等一般性的文学本质知识。网络媒介的兴起解构了我们既定的文学观念,网络文学创作主体没有强烈的反映社会生活的意图,也在淡化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网络文学很多情况下就是在表现人的瞬时经验,随写随贴,随意性较强。网络媒介文学也降低了文学作者的准入“门槛”,没有严格的创作、编辑、审核、出版、发行、传播这样的传统文学流通机制,网络媒介文学作者只需敲击键盘,直接进入网上,这也是我们的文学理论知识教学中所没有遇到的文学境遇。在此情况下,实际上对个体的道德自律与艺术本身的自律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对传统文学理论教学观念的冲击,既是一种危机,也是一种挑战,它迫切需要我们加强文学的伦理教育以重塑大学的人文主义精神结构、确立正面的符合所处时代的价值观导向。

新媒体情境下,我们文学理论教学所面对的对象——学生,是在网络文学、手机文学、微博语体、网络娱乐情境下成长起来的,学生的文学经验早已与传统接受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他们对《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等经典大多是耳熟不能详,《第一次亲密接触》《告别薇安》《鬼吹灯》《后宫甄嬛传》《杜拉拉升职记》等网络小说则是他们的阅读成长史。如果我们还在死守着传统文学理论教学以精英文学文本为主要论述对象的话,必然脱离现在大学生的文学经验、阅读实践,这种教学与文学实际环境的脱节必然带来当代文学理论教学的阐释困境。不可否认,新型媒介文学的到来,表明传统文学在向视觉/图像文本的转向,人们对意义的深度追问、人性的深刻体察逐渐被平面化、零度化、碎片化的日常性经验所代替,传统的文学面临着如何发展的危机。大众文学通过迎合人的世俗欲望带来超额资本利润,于是媒介时代的另一面是我们步入了鲍德里亚所称的“消费社会”。这种表面丰裕的消费社会、信息社会的盛宴并没有给人们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幸福,与之伴随而来的却是人的精神失落、价值虚无、情感的焦虑、人性的脆弱,这种消费社会的伦理危机,鲍德里亚曾有深刻分析:“尽管如今那些曾经的死敌互相交谈、最严酷对立的意识形态进行‘对话’、各个层次都建立了某种和平共存、道德准则变得温和,但这一切决不能证明人际关系中发生了‘人道的’进步、对问题有了更大的理解、以及其他的胡言乱语。这只能说明现在由于意识形态、观点、美德和恶习最多仅是交换和消费的材料,因而一切矛盾都在符号游戏中扯平了。”

解决新媒体到来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关键是我们需要正视文学存在形态经历着巨大的变化,我们的文学理论教学要摆脱刻板的精英文学观念。尽管我们对文学语言、情节故事的感知体验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但是蕴藏在文学世界里追求真善美的道德经验、人性价值观则是普遍共享的,这就是我们文学理论教学的落脚之处。网络文学的崛起重新勘定了文学理论的知识图景,但其所蕴含的草根情怀、底层关怀意识以及迅速贴近现实生活的正面价值要积极加以引导。我们在文学理论课堂上要以广博的知识视野和宽容的学术胸怀,综合引用传统与当今的大量文学事实来分析论证文学的人性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的恒久性,以此确认文学伦理维度是文学的常态价值,文学的伦理目标是让世俗蒙蔽的人类内心回归人的高贵、人的存在的神圣意义。我们现在的文学理论教学似乎陷入了一个误区,以为现在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后现代无中心的时代,所以我们的文学理论对文学知识的介绍时也会尽量提供多元的观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另一面,多元并不意味着价值的无底线的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主导价值趋向的时代,我们仍需要鲜明的道德立场、价值立场,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曾深刻指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不同于文化的多样性的文化多元主义的时代,但不是一个虚无主义的时代。使得人类的境况令人困惑的同时人类的选择异常艰难,并不是价值的缺少和权威的丧失,而是那些与大量不同的、经常不一致的多个权威很难协调和联系在一起的多元价值。”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10

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中,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性理论问题。要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取得突破,不啻是一场极其艰难的理论攻坚战,无疑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陆贵山先生在给拙著《文艺与意识形态》一书所作的序中指出,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一个元问题,也是一个难问题。这个概括十分确切。

首先,它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和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甚至和整个的马克思主义都是密不可分的。意识形态理论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历来都予以承认的。比如英国新左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特立?伊格尔顿就明确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可不必把‘文学和意识形态’作为两个可以被互相联系起来的独立现象来谈论。文学,就我们所继承的这一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一种意识形态。”[1]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佛克马和易布思也在他们合著的《二十世纪文学理论》中说:“显然,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认为文学根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加以研究。”[2]不仅仅是在文学领域,实际上,在西方学术界和在中国当下的学术界,当人们谈到意识形态时,往往都是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划等号的,这是一个无需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要讲马克思文艺理论,中国学术界就必须面对这洋一种理论传统和现实,就不能回避对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思考,所以说它是一个真问题。

其次,它是一个元问题。在中国几十年的文艺理论发展过程当中,一直是把意识形态性作为文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只是做一些不大的修正,调整,加一些定冠词修饰一下而已。无论说文艺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的意识形态,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还是什么其它的意识形态,人们的确从来都是将意识形态性当作文艺本质理解的一个最基本的部分来看待。当然,这其中可能有的人认为意识形态性是唯一的,也有人不认为它是唯一的。但即使是那些非唯一论者,一般也很少有人否定意识形态性是文艺最为重要的本性。由于文艺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本质的东西又必然会在现象形态上表现出来,因之意识形态问题也就成为文艺活动的基元性问题,并顺理成章地成为文艺理论体系建构的基元性问题,文艺理论研究中的其他一系列问题都是由此基元性问题派生和演化出来的。基元性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其他相关文艺问题的研究就失去了理论前提,整体理论体系大厦的建构也就缺少了基础支撑。

最后,它确实也是一个难问题。可以说,有多少种文艺理论涉及这一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多少种不同的理解。这显示出了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应该说,作为人文学术的文艺理论研究,许多的问题都难以像自然科学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那样形成共识性的结论,而且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如此。但中国文艺理论界对于人文学术的这样一个特点缺乏体认,无论在政治问题上还是在学术问题上,人们都习惯于大一统,总是希望用某种惟一性的思想和观点统一大家的头脑。因而,理论界常常是把复杂的学术研究问题简单化,强势话语总是想把自己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变成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识性的东西,让大家都认为这就是最正确的解释。应该说这不是一种理论的正常状态。实质上理论研究决没有那么简单,能用一种解释来彻底解决某个问题,尤其是像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大问题。复杂性就隐含了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同时复杂性必然增加研究上的难度,而有难度的问题就往往要花费时日,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由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一个元问题,所以我们说选择这个话题来进行研讨,的的确确抓住了文艺理论研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极有必要的。同时,基于这一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理论解决的难度,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学术探讨又应该持一种审慎和包容的态度。所谓审慎,就是对于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尤其是对于研究者个人在此一问题上的认识不要抱过于乐观、简单和绝对化的想法;所谓包容,就是学界对于跟自己认识不相符合的观点要有涵括容受的胸怀和气度,要容许他人做与己不同的理论探讨,正确对待不同观点之间的学术争鸣,而不能搞党同伐异,搞惟我独尊。学术上的真理是在艰苦的探索中得来的,是在严肃的争鸣中来得来的,而不能靠学术自闭和排斥异见得来。

研究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首先就涉及到“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究竟怎么理解,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而要讲清“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又涉及到“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讨论文艺与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的时候,学界就注意到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问题,现在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文学究竟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是什么关系?这是首先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我们思考问题,要从原点出发。对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来说,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原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似有两种——有的是落到意识形态上,有的则落到社会意识形式上。两种回答似乎都能从马克思那里得到理论支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在表述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观点时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在这里,马克思运用了“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在当前的讨论中,有一些学者认为,从马克思在上述这段话和其他地方的论述来看,说文艺是“社会意识形式”更合适,而不应说它是意识形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的部分,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而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4]第二,意识形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畴,而文艺作为实体性的存在,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非意识形态的因素,所以,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但属于既具意识形态性因素又具非意识形态性因素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可以表现出意识形态的特征,但不是意识形态本身[5]。关于这里的第一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算是一个理由。既然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时使用了“意识形态的形式”概念,那就不能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而且,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形式”就是种类的意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和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即意识形态的一个种类,从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区别。相反,如果非要抠字眼的话,倒可以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在上面所引述的这段话里,马克思并没有列举“社会意识形式”包含的种类,也没有直接提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

至于上述第二个理由,顺着论者的思路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上世纪80年代毛星先生在其发表的《意识形态》一文中就持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意识形态”具有非物质性,指意识的最高发展所产生的思想理论,而“意识形式”则指各种意识的存在形式,既包括意识从低级到最高发展的各种形式,又包括情感和幻想,还包括了潜意识与下意识,且具有物质的性质,包含了物质的内容。“意识形态”指的是政治、宗教、艺术等的思想理论,“意识形式”则指的是整个政治、宗教、艺术等等。基于这一理解,毛星先生甚至提议将“意识形态”这个译名从一向误为的Ideologie改为Bewuβtseinsformen[6]。只要加以比照就可以看出,近来一些学者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而认为是社会意识形式的观点,其思路与毛星先生是一致的。应该说,看到文艺的观点与文艺之间的区别,指出文艺在其观念属性之外还有非观念属性,甚至进一步指出文艺的观念属性中除去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并与特定的集团利益相关联的思想成分之外还有其他思想成分,都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过分地强调文艺的观点与文艺之间的区别,断定文艺不是意识形态,也是不确当的。其实,在唯物史观的社会结构系统中,意识形态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领域和产品,是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出现的,它主要指各种不同的思想和观念,也包含着表现这些思想和观念的物质材料和方式,是以观念属性为主导的精神因属与物质因素的统一体。就文艺而言,文艺的观点和表达这种观点的物质材料和符号形式是不能截然分离的。[7]因此,非要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形式”解释为感性存在外观的意思,认为意识形态是没有物质性“形式”的纯思想观念,只有依存于物质性“形式”之中才变成为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文艺,可以作为一种解释,但不见得是最好的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经常谈到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观点等等,但这样谈论时,他们一般并不再用“意识形态”这个总体性的概念来总括它们,相反,他们倒是经常将政治、法律、宗教、哲学以及文学、艺术等等作为人类思想活动的不同领域来看,并且是在这样来看时才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来总括它们,把它们看成意识形态的不同的形式即不同的种类,即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做的那样。所以,“序言”里说到的“艺术”一词不是指艺术的观念,而是就艺术的实体存在来讲的,作为实体存在、包含了感性化物质外观的艺术是可以作为意识形态来谈论的。

那么,究竟应怎样来看待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呢?我还是倾向于学术界通常的看法。相对来说,社会意识形式是一个较为宽泛一点的概念,而意识形态的界定要狭窄一点。人类以物质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过程在其精神生活中反映出来,形成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各种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对于各种社会意识现象的总概括。而意识形态则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或间接相联系的观念系统,特别是指与一定的价值观念系统,一定的权力架构相关联的观念系统。社会意识形式在外延上要大于意识形态,既包括了属于意识形态的部分,也包括了不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内容和成分。这也符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提法。马克思说,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些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显然是指社会政治制度方面,社会政治制度之外还有一些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肯定指的是思想观念方面,对这些思想观念,马克思用了一个限制词“一定的”,是“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应注意这个限定。这个“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是下面马克思进一步界定的那些包括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等等在内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才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因为有些社会意识形式他不和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相联系,价值属性不强,因而不能算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不能说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既然马克思直接把艺术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我们从意识形态出发探讨文学艺术的社会本性问题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学者之所以认为文艺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基本理由建立在两个判断基础之上:一是认为意识形态是纯理论形态的东西,二是认为文学艺术不是抽象的理论形式所以不应归于意识形态之列。对此,实有加以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关于第一个判断,我们在前面的辨析中已经指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系统中,意识形态是以其精神属性或观念属性与经济结构相对应并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相区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存在不能够具有感性的甚至物态化的形式,因而说意识形态都是纯理论形态的并不准确,也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那里找到言说根据,这里不再详论。

至于上面的第二个判断,同样难以从经典理论家哪里找到理论依据。这里,我们不妨返回到经典文本上来,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是怎么讲的。除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直接将艺术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外,早在作于1851年底1852年初的《路易?波那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就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8]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有“由哲学、宗教、艺术等等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9]的明确提法。“观念上层建筑”就是意识形态。从这些相关论述中,是很难将文学艺术排除在意识形态之外的。这里,有人会说,意识形态是个总体概念,而文学艺术都是些具体的社会意识存在现象,个别不等于总体,所以说文学艺术不是意识形态。这种说法未免太过武断了。意识形态的确是一个总体概念,但它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意识形态是对于社会结构中所有具有上层建筑功能的观念层面东西的描述,所以说它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就此而言,个别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当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总体。但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或种类,各种类型或种类的意识形态都叫做意识形态,这就好比我们说人,白人黑人大家都是人,你就不能说白人他不是人。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是在不同的精神活动领域的意义上,也就是在不同的意识活动类型或种类的意义上来谈论意识形态的。比如恩格斯就说过:“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10]又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11]由这样一些理论表述可以看出,意识形态是具有多种形式的,也就是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或种类的。如果宗教神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那么被马克思用来与宗教并列而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艺术”为什么就不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呢?

以其观念属性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意识形态可能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纯理论形态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但并不是只有纯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说只有纯抽象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不是抽象理论形态的就不是意识形态,是对于意识形态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恩格斯在晚年的哲学书信里曾经有过“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提法,说“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12]这里,所谓“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就是指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理论形式的意识形态。按道理讲,既然有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也就有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文艺就属于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之列。仅仅说文艺的观念等理论形式才是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又回到了上世纪20-30年代苏联理论界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理论观念,文艺只是表现意识形态的东西的传统看法。但那时的苏联理论界并没有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他们只是说先有意识形态而后有文艺表现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已经是把问题弄简单化了。而干脆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显然就不仅是简单化的问题,而是有点武断了。前苏联学者波斯彼洛夫在其《文学理论》一书中说原始社会中只存在着“没有分门别类的混合性的意识形态”,就是那时的意识形态没有分为不同的门类和不同的形式,所以是混合性的,到了后来才有了不同门类和不同形式的意识形态,有理论形态的,有艺术形态的。这种说法相对来看比较妥当,不能说某种具体的文学和艺术不是理论,因而就不是意识形态。

百事通

当前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个命题上。这个命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得到了文艺理论界不少人的认同,甚至被认为是新时期以来中国文艺理论批评的重要成果之一。为了反思新时期以来的理论批评,同时为了推动当下的学术创新,并为中国文艺理论未来的发展寻找到更好的理论支点,对这一命题展开深入的讨论,无论是赞同之、丰富补充之,还是质疑之、批评否定之,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只有经得起质疑和批评的理论命题和观点才是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

就目前学界对于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的质疑和批评来看,大致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指向,有的是指向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提法的后半部分,认为文艺并非意识形态,所以这个命题在根本点上就不能成立:有的是指向它的前半部分,认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提法着重点是落在审美上,用审美将意识形态溶化了,光剩下审美了,从而一方面将文艺的审美特性泛化了,遮蔽了文艺的其他属性,一方面又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这一根本社会属性模糊了,甚至消解掉了。关于前一种批评,本文上述的分析已经做出了回应,这里仅就后一种批评指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中国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之所以提出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其初衷是为了通过对于文艺特殊属性的强调,将文艺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区别开来,以丰富和深化对文艺本性的认识。意识形态性是文艺与其他一些社会意识形式共同具有的普遍性社会本质,而审美则是文艺活动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应该说,像这样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对文艺的社会性质加以概括的方法在思路上是没有什么错误的,这也正是人们认识其他事物本性通常所采用的方法。过去人们称文艺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遵循的实际上是同一种认识思路。当前学术界之所以有一些同志不满意于这个审美意识形态的界定,除去不同的研究者对于文艺的社会性质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之外,的确也与这一命题的某些阐发者的具体表述和理论论证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比如有的阐发给人以审美+意识形态的印象,主次不分;有的阐发过于突出了“审美”二字中的“美”字,以至于遮蔽了文艺的其他社会属性和功能;有的阐发对审美的解析过于泛化,导致以审美代替了一切,如此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理论命题的某些具体的阐发所提出的质疑和批评,有不少是有一定道理的。尽管如此,就目前理论界的相关研讨来看,种种的质疑和批评还不足以完全颠覆这一命题。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提法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学者对于前苏联和中国学界关于文艺本性的意识形态论与审美本性说的一种创造性的理论综合,有其历史的功绩。迄至今日,这一命题在揭示文艺的社会本性方面还是具有较大的的概括性,也比较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对这一命题的理论阐发已经完善了,不需要再加以继续研讨了。问题不在于这究竟是不是个伪命题,是不是要把它加以抛弃,而在于如何阐释他,如何赋予这一理论命题更加科学的内涵。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审美以及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出合理的界定与论证。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11

关键词:文艺学学科建设问题意识间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

文艺学的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l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不少学者对文艺学学科的发展前景持乐观和自信的态度,但更多的学者是对文艺理论的问题和危机的反思,对其发展充满忧患意识。的确,如何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如何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如何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如何在注意文艺学学科的本质特征、学科内涵的同时,重视文艺学学科创新扩容、多元互动的发展趋势?以上种种问题,我们觉得,更新文学观念,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树立问题意识、问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意识

文艺学的“问题”,是指文艺学所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或矛盾。文艺学的“问题意识”,就是能察觉、认识到文艺学的这些课题或矛盾,并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世纪之交的社会文化生活在急剧变化。电子媒质是继纸媒质后的又一次媒介革命;精英文学日见萎缩,文学进一步泛化到大众文化中;图像一跃而成为文化生活的中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审美趣味、阅读习惯。与这些变化相应的是文学以及人们的文学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文学观念与现实的文学实践相去甚远,很难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实践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问题群,我们应当认识和承认这些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这些问题。社会的转型与文学实践的巨大变化,促使当代的文艺学必须从变革着的文学实践出发,分析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扩容,使之适应时展和社会需要。如果文艺理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的方法脱离了文学实践,文艺理论就会失去它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空中楼阁式的、僵化而无用的东西。文艺学面对当下的文学艺术实践,许多问题凸现出来了。现在人们的文化生活重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文学的需求更偏重于娱乐和情感需求,还有的崇拜自然本能,追求感官刺激。在巨大的感官冲击下,在文学艺术审美生成的日益消解中,如何将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与大众文化很好地结合起来?如何用人文精神来支撑我们的精神家园?如何体现对人的生存处境、对家园邦国命运的关怀?这是文艺学正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文艺学应该以专业为依托,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目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对于文艺学来说,“中国近百年来都始终笼罩在西方主义的阴影下,没有自己的理论话语体系”。对于西方理论,我们更多的是简单介绍,随意嫁接,却没有学会或没有完全学会提出文艺理论的中国问题,并将其提升为中外共享的智慧。当然,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是必要的,如无数前驱对马克思主义的追寻,如20世纪西方文论对我国文论的丰富和启示。但问题是,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不是照搬新名词、新术语,或用外国的理论来分析我们的文学现象,而应该是一种对话交锋,是一种创造性的借鉴和接受。

在与外国理论的对话交锋中,如果我们一味地追踪西方世界的理论潮流,提不出自己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见解,就很难通过创造性地借鉴和接受他人的理论,来达到丰富、充实和推动中国文化和文论发展的目的。文艺理论从何而来?如何进行古今对话,实现古今贯通?这是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文艺理论源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实践。当一定时期的文学经验凝固下来,转化为概念、范畴和相关的方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的时候,这种理论同时也就获得了超越时代和民族的价值。中国的古代文论正是这样。中国古代文论不但有属于我们民族的东西,还有许多属于未来的、中外共享的智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并不完全依附于所谓当下文学经验,它还有着自身内在的发展、运作规律和规则。”]中国古代文论是中国历代文论家依据不同的时代课题与人生问题,探讨文学创作的经验,追寻文学的终极意义熔铸而成的。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演变,表现了各种不同的文学批评方法,以及具有民族传统和东方特色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在今天的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我们应该把中国古代文论传统作为一个重要对象。

二间性意识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多种学科之间、不同种类的文化之间、各个民族或国家之间,都存在着极为丰富多样的对话与交流。而在文学实践中,作者与世界、作者与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也存在着对话与交流。这种对话交流形成了一种主体间性,即“主体一主体”的交互主体性,它包含着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否定、相互协调、相互交流。我们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和寻找的正是这种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现代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主体之间的对话、交往关系。主体间性理论不是从主客关系而是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来规定存在,认为世界不是与我无关的客体,而是与自我一样的主体。从这一理论出发,来探讨文学的主体间性,可以实现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文学的主体间性表明,文艺活动不再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或者认识,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流。其中,创作活动乃是艺术家与所描绘的对象或者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而接受活动则是读者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之间的对话交往活动。文学创作活动表现为作家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作家与生活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分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间相互作用和交流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不是站在生活之外去客观地观察和认识生活,而是把事物也看作有生命的主体,与其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交流关系,“我听过我的身体进入到那些事物中间去[3_,它们也像肉体化的主体一样与我共同存在”。“在一片森林里,有好几次我觉得不是我在注视森林。有那么几天,我觉得是那些树木在看着我,在对我说话。”中国古代的艺术家们也曾多次描绘过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亲相融、和谐统一的密切关系。显然,在艺术家眼里,人与自然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人来源于自然,在本质上同于自然,因而人和自然之间是天然地可以相通的,是一种真正的相互作用和对话交流的关系。事实上,作家在创作中所描绘的从来都不仅仅是事物的客观属性,而是自己与事物之间所建立起的这种主体间的对话交流关系,这是与以往我们对于艺术活动总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统一来加以解释是完全不同的。

文学作为主体间性活动,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进入了真实的存在。在文学作品中,文学形象“不仅仅是作者议论所表现的客体,而且是直抒己见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与我无关,而是与我息息相通的另一个自我。文学活动是自我主体与文学形象间的对话、交流,在这种对话交流中,自我主体以最大的诚挚和最深切的同情对待文学形象,倾听文学形象的述说;同时自我主体也向文学形象敞开了心扉,倾诉自己的喜怒哀乐和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在这里,文学形象与自我主体是同等地位的主体存在,主体之间始终贯彻着平等的对话、交往精神。

艺术接受也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读者不仅要和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的世界进行交流,更重要的是读者可以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建立起精神上的对话交往关系。文学不是孤立的个体活动,而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产物。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它饱含着作者的情感,蕴含着作者的倾向,这使得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自然而然地会发生某种情绪上的反应,或欣喜、或愤怒、或悲哀、或惊骇、或振奋……读者与作者作为两个主体,以作品为中介在进行着文学经验的交流、沟通,从而形成了某种共识。因为,文学经验不仅仅是个体的,而且是社会的,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如果我们理解了文学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我们也就容易理解文学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对话活动。

三共生意识

文艺学学科不可能有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真理,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结构。文艺学学科自身的建设,文艺学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都应当凸现出一种交往对话、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生共荣的思维。

我们看到,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曾被当作一元的、绝对的真理,其他的文艺理论流派都一一遭到批判、排斥。这一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定式,就会成为教条式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认为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这完全是一种只讲对抗不讲互动、只讲斗争不讲融合的思维模式。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马克思主义文论就是从西方古典美学、特别是德国古典美学中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并在同它们的对话交锋中得到确立并超越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科学性、指导性,体系性是毋容置疑的,但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不可能代替全部文艺理论。文艺理论中还有许许多多问题,被古人和今人讨论着,而当下文学艺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是他们不可能涉足,也难以预见的。我们发现,20世纪8O年代以来传人我国的各种外国的文论学派有许多新的主张与独特的见解,这是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中所看不到的。这些理论的引入,大大地开阔了我们的学科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理论语言,文艺理论也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一元走向了多元,从对立走向了互动。

文艺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是一种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话、交往、互动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代文艺学学科发展中,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文艺学学科不可能孤立地就文学谈文学,文艺学学科总是与哲学、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艺术学甚至自然科学相联系。如产生于2O世纪中期以后的当代文化批评,其思想资源除了马克思主义以外,还包括2O世纪各种文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成果。近些年来兴起的生态批评也是跨学科的。宣扬美学上的形式主义或是学科上的自足性是成不了生态批评家的。生态批评特别从科学研究、人文地理、发展心理学、社会人类学、哲学(伦理学、认识论、现象学)、史学、宗教以及性别、种族研究中借鉴阐释模型。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说明,文艺学学科的知识形态不只是一个学科自足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既与学科的知识谱系密切相关、又包含和融汇着其他学科的特定的思想、观念、理论与方法的多元知识系统。

四发展意识

文艺学的生命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多元性,从根本上说,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发展意识。西方文论在发展。2O世纪被称为“批评的世纪”,这一世纪,西方文论得到了惊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态势表现为:一是流派繁多,数十个文论学派此起彼伏,异常活跃,远远超过了l9世纪西方文论的流派数量;二是批评新潮不断迭起,交替的频率越来越快。一般说来,当代西方文论一个流派从创立到衰落不过二三十年,繁荣时期的周期更短,以至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文论流派“各领三五年”的景象;三是多个流派之间既有尖锐的冲突交锋,又相互交叉、渗透和吸收,呈现十分复杂的关系,不少文论家同时成为两个甚至几个流派的代表人物,一个流派中也可能同时吸纳几个流派的文论家。正因为这些,2O世纪西方文论才得以繁荣,才得以快速发展。超级秘书网

中国文论也在发展。二三十年代传人我国的马列文论,近十多年来吸引我国不少学者注意的文艺心理学、文艺符号学、叙述学、文学本体论、原型批评、文学接受理论等等,它们既使我国传统文艺理论得到了更新、发展,又拓宽了文艺理论研究的道路,文艺理论出现了交往对话、开放多元的新局面。我国古代文论的研究,同样受到新观念、新方法的激活而使其深邃的内涵得到多方面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世纪之交发生了从语言论到文化的转向,给文艺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营养。影视与网络的发展,使文艺的传播变得快捷而方便,而大众文化的发展,则对传统精英文化提出了强劲的挑战,并使许多边缘化群体和个人参与到文学艺术之中,而文化诗学则以它的政治学旨趣、跨学科方法、实践性品格、边缘化立场和批判性精神,给文艺学的发展增添了十分强有力的新视角和新方法。

文体意识论文范文12

弗氏“潜意识”理论的这一轴心在20世纪初曾受到攻击:传统的道德至上主义斥责弗氏亵渎了人类神圣情感,把见不得人的东西升格为心理学的基本出发点,根本不能成立。而许多学者则认为,弗氏突出“潜意识”,是一大功绩,但他把心理学轴心只僵定于问题,则是片面的(至少,“食欲”也是一个主轴,若略而不计,便陷入偏激)。在批评和反批评中,弗氏开创的精神分析学派不断完善深化“潜意识”理论,取得不少可喜的成果。

中国地域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作为地域人群“集体潜意识”的地域“隐型文化”。因此,注目“潜意识”问题研究且成果颇丰的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派的相关方法,则有助于中国地域文化研究。其中,荣格的“集体潜意识”理论,对中国地域文化研究提供了心理学依据;克鲁克洪等的“隐型文化”理论在被纳入唯物史观框架后,也是研究中的有力工具。

一、荣格“集体潜意识”理论可为中国地域文化研究提供心理学依据

荣格(1875—1961)是生于瑞士的精神分析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作为弗洛伊德的学生,他一方面对老师的思想有所扬弃,有所发挥,另一方面,他又紧紧抓住老师的“潜意识”概念作为其学术生长点。

仿照弗洛伊德,荣格也把人的精神结构视为意识与潜意识的统一体。不过,在荣格那里,潜意识又被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作为“情结”的“个人潜意识”,其二便是“集体潜意识”。这一区分及对它的深化基于人的社会特质,使荣格理论的科学成分大大增强,在心理学中大领。

按照荣格的理论,人的心理活动的最底层不是情结,而是集体潜意识。它并不是弗氏所讲的那种与关联在一起并由个人的童年创伤性压抑而形成的个人的潜意识,而是体现人的社会特性的潜意识。集体潜意识自身的存在根本不依赖于个体的经历,它是根本不可能由个人感知的,而是与人类种族的往昔紧紧联系在一起并由获得性遗传代代积累下来的。由于有某种“种族记忆”,人们会采取与自己的先人大体同样的模式来把握世界并作出反应。在作为“种族记忆”的集体潜意识之中,保留着人类祖祖辈辈适应生态和生存环境而积累下来的生产、生活经验,构成了现世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最深层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判据,它使个体从出生起便具有了先天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但这种先天的形式却含有人类群体的社会历史经验,是人类的社会特质表现为人的个体性的结果。在这里,“理性”积淀为“感性”,集体决定着个体,社会塑造着个人,“后天”表现为“先天”。

当然,荣格的理论不等同于古代宿命论。尽管他似乎认为全世界所有的“种族记忆”都是相同的,抹煞了不同群体集体潜意识结构的多层次和多样性,但是,他毕竟注意到了不能使万人一腔、亿人一面,因为,他最后还是提出了时代精神与潜意识之间的转换(“补偿”)问题。由于人们的时代精神是不同的,同时它也可能成为获得性遗传因素,所以,这种转换可能导向集体潜意识的多样化和变易性,从而为人们的心理也受制于实践的理论提供了贞守之地。人们也可以从集体潜意识及其多样化的变异中推导出关于一个国家各种地域隐型文化研究的某些基本的社会心理学依据。当然,把荣格的集体潜意识理论用于中国的地域隐型文化研究,还需要弥补许多理论缺环,好在许多学科的学者们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坚冰已经破开。

二、许光“社会人格”论对中国地域文化研究的解释作用

美籍华裔人类学家许光先生提出的“社会人格论”,一方面从社会心理学和文化心理学的角度深化了精神分析学派的有关理论,另一方面又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展开有关论述,对中国地域文化的研究也有作用。

1984年,许先生正确地指出,以往不少学者对人类心理的研究是以个体为单位展开的,社会文化对个人心理结构的影响被严重忽略,这是有待纠正的。有鉴于此,他在《文化与自然》一书中提出了一种从社会文化出发研究人格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个人的人格与社会文化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多层同心圆关系[1],如图1所示。

在图1中,人格的最里层(第6层和第7层),是精神分析学派所谓的“潜意识”,紧靠最里层的(第4、第5层)是“个人”,最外面则是“自然、历史和社会”。许先生指出,传统的研究总是把第4层以内的部分视作完全脱离外层的自我满足的个人人格,实际上,第3层、第4层以及少许投射至第2层与第5层的阴影部分,才应是个人作为社会文化的人的核心本体,可称为“人”。于是“人”与人格便成为两个概念,人格成了由“人”派生的东西。在这个思路中,可以看到心理人格对社会文化的依赖。鉴于图1的最外层是广泛的社会文化及生态环境等,所以,我们也不难由它们的地域差异推出关于“人格”地域特征的有关结论。21世纪初的民族文化冲突,也许可由此加以解释。

三、克鲁克洪的“隐型文化论”及其启示

克鲁克洪提出的“隐型文化论”之所以应当被重视,乃是因为它系精神分析学派学者吸收别的学派长处之后提出的一个有发展潜力的概念体系。

克鲁克洪(1905—1960)曾任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1946年起任美国哈佛大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教授。其主要著作包括《纳瓦霍人》(1947年),《人类之鉴:人类学与现代生活的关系》(1949年),《自然、社会以及文化中的人格》(合编,1948年),《文化与行为》(1962年)等。“隐型文化”概念在其所写论文《文化的研究》中有所展开[2]。

1952年,克氏与克鲁伯合作编写了《文化:概念和定义的回顾与批判》一书,收集了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一一加以评论,并通过这种方式展述自己的文化学说。这本书至今常被人引用。按照克氏由此形成的定义,文化功能在于它“是个人适应其整个环境的工具”[2],它应当被看成“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方式的系统,既包括显型方式又包括隐型方式;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在这里,“文化”概念与群体的生产生活方式概念大体交叉重叠,并非仅仅指精神文化。它一方面包含着全人类共有的因素,另一方面又包含着人类某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共有的因素,这对中国地域文化研究也是适合的。因为,任何地域文化,特别是中国的地域文化,都是在文化变迁与互动中与其他文化连成一体的,它当然在具有全人类性或全中国性的同时又具有地域性。此外,某地域文化区别于他者的核心,首先在于生存、生活条件形成的群体价值选择的独特性;而把文化分为显性、隐型两部分,使后者大体对应于作为集体潜意识的群体价值选择的独特性,正是抓住了地域文化研究的根本。对中国各地域隐型文化的剖析,也应以此作为理论立足点之一。

尽管克氏理论把“隐型文化”说得过于玄妙,认为它只是一种“纯粹的形式”,不像显型文化那样既有内容又有结构,它是“二级抽象”(即对抽象的抽象),常人难以理会,它不可言说,只可意会[2],但是,在克氏的界定中,隐型文化本质上还是一种社会性的客观存在,它总可能被个别人所认识。他明确地说过:“文化的基本核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传统(即从历史上得到并选择)的思想,一是与人类有关的价值”[3]。在论述隐型文化时,他又以肯定性的态度说,“人类学家把潜意识的含义系统抽象为文化的逻辑起点”[2]。按当代对科学理论结构的研究,任何一种文化的“逻辑起点”,实际上也就是这一文化的价值选择[4]。由此可以推知,在克氏那里,隐型文化实质上是该文化作为集体潜意识的价值取向;一种文化的价值取向与该文化的隐型部分,在含义上大体是等价的。这就为我们解开克氏隐型文化的概念之谜提供了线索。可以说,研究中国某个地域文化的隐型部分,实质便是解析、揭示该文化区集体价值选择的特殊性。这种价值选择,首先是该文化与所面对生态和生活环境相适应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只能从其经济基础包括其生态环境获得最终说明。

事实上,在克氏展开理论创作的时代,把一个文化的固有“模式”或某一种文化的“民族精神”、“文化精神”、“主旋律”等,明确视为该文化的价值选择,是广泛流行的见解。与本尼迪克特思路较接近的博克便明确地说,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是“用以描述价值系统整合性的一般模式和方向”[5]。可见当代文化学与当代价值哲学在这里汇合了。

事实上,不是别人,而是克氏自己,已经给出了一个不同文化价值选择比较研究的简目,其中包括该文化在时间上的取向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是征服自然,还是谐和自然;在人际关系上,是个体至上取向,还是直系或旁系亲属取向,等等[1]。可以认为,这个简目已经给出了关于隐型文化及其比较研究的某些主要内容。中国地域文化研究应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层面吸取这些见解,使自身达到完善。

四、把“隐型文化”研究纳入唯物史观框架对于中国地域文化研究的借鉴意义

唯物史观创始人在提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命题时,他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动员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大量的政治和组织事务占去了他们的时间,使他们不可能投入更大的精力细化和具体运用自己的这一方法论体系。今天看来,唯物史观的经典框架仅仅具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主要思路,它不可能把当代文化学中的“隐型文化”的内容也予以完整含纳。

针对唯物史观初创时期的上述情况,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曾力求从理论上细化、精化唯物史观体系。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关联方面,普列汉诺夫曾提出了“社会心理”的范畴,把它作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中介物来看待。按照普氏的思路,社会心理是社会存在在人群心理层面的一种初级的较混沌的映射,而社会意识形态的高级表现,则是哲学和宗教、文学、艺术等,它们是对社会心理进行提炼、加工和精化后的产物。此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弗洛姆则在吸收精神分析学派集体潜意识理论的前提下,提出了“社会性格”概念,这可以被看成对“社会心理”概念的进一步开拓深化。在弗洛姆看来,社会性格也是经济基础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中介物:“社会性格指的是同属于一个文化时期的绝大多数人所共同具有的性格结构的核心”,不同民族、阶级、群体和团体,都有一个展现自己行为共同模式的性格结构[6]。从唯物史观方法来看,这种社会性格实际上也应被看成不同民族、阶级、群体和团体面对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而谋取生存、发展的不同的集体价值取向,这种取向只能以集体潜意识的形态存在于该群团心理结构的深层,在“社会性遗传”中发展演进。其实,弗洛姆的这一理论与文化人类学中的“基本人格论”学派也十分相似。该派学者卡迪纳就认为,每一种文化所塑造的基本人格,都是以不同的生活价值取向为其特点的,这些特点在四五千年的历史时期保存了下来,通过儿童教育一代一代地复制下来[5]。中国地域文化研究应借鉴这些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弗洛姆本人还有一整套关于“社会潜意识”问题的理论,在概念界说及理论体系结构上与我们有较大差异,其中包括:他认为社会潜意识有别于“社会性格”,前者“是指这样一些被压抑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一个社会的最大多数成员来说都是相同的。当一个具有特殊矛盾的社会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些共同的被压抑的因素是该社会所不允许它的成员意识到的内容”[6]。这一表述的好处,是揭示了集体潜意识中改革和革命的方面;其不足,是把改革、革命看作“最大多数成员”认同的东西,与历史事实不符。何况,集体潜意识本身不一定只是对改革和革命成分的储存,同时也是对保守、僵化因素的积淀;它只能是“二项对立”的矛盾主体。社会显意识亦大体如此。弗洛姆力求撇开矛盾性,用“社会过滤器”作比喻来说明社会潜意识的产生。他说,每一个社会均有自己的过滤器,它决定该社会的人们能否在意识层面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觉察社会事实。社会过滤器具体表现为社会禁忌、语言和逻辑特征。正是这种不同的社会过滤器发挥着作用,才使不同文化区的人们在觉察有关社会事实方面呈现出巨大的差别。在突出群体价值选择对其认识过程及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意义上,弗洛姆的“社会过滤器”概念是有积极作用的。某些禁忌以及某个社会的语言和逻辑特征等,作为社会潜意识的某种体现,的确极大地左右着人们的认识视野和认识结果。在当代社会性的哲学认识论研究中,应予充分注意:它是对旧唯物反映论的沉重一击。公正地看,弗洛姆在这里吸取了当代语言哲学、文化人类学以及结构主义方法等领域的有关成果,把它们与精神分析学派的“潜意识”及“集体潜意识”理论结合起来,并实际上尽量使之向唯物史观方法靠拢,从而在学术上的确对唯物史观理论有所推进。比之“集体潜意识”来,“社会潜意识”概念一方面与“社会意识形态”及产生于社会存在的唯物史观结构更加接近,基本上摆脱了荣格的某些神秘界说,另一方面则更具有当代科学的色彩,因为,众所周知,当代语言学和语言哲学对人类语言现象及其与社会潜意识、逻辑关系的揭示,当代结构主义对于社会结构演进中社会意识形态个人意识的剖析,当代文化人类学对于社会禁忌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经验之规范结晶品的说明等,都是有广泛认同的科学理论,用之说明社会潜意识的产生,大体是令人信服的。如果把弗洛姆关于“社会性格”的理论融入其社会潜意识理论,那么,它们将比较完整地构成关于隐型文化的接近于唯物史观的一种理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