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纳税人管理办法

纳税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6 08:14:28

纳税人管理办法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1

政策背景

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延长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2 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明确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事项

1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规范了辅导期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政策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取证、案件提审、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

案、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切实可行的作法,需要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新规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

虽然少有纳税人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立法技术本身,新规则专门增设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章,正式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并且创造性的把《行政复议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1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原则

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则完善了证据制度

对原证据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了原有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明确了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新增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明确地方税务局复议管辖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酉己。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78号)予以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晶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2

一、办税服务厅设置原则及其职责

办税服务厅,顾名思义,就是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办理纳税事项的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纳税人、合理布局、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对纳税人实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可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是其重要原则之一。目前办税服务厅的职责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发票管理: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等;纳税申报: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税款征收: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咨询: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等;涉税文书: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等;票证管理:负责相关税收票证和报表资料的管理等;对相关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按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还应与银行协作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二、当前办税服务厅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区各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办税服务厅的硬件建设有很大的改善,税务干部的服务态度也有较大的提升,“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但纳税人普遍反映“事难办”的问题仍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基层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以下几方的问题:

(一)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和税务人员忙闲不均无法解决。目前大部分市、县税务局只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申报期内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年9月下发了《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1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切实排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据了解目前各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仍未解决好。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忙闲不均:通常是纳税申报期内(即每月1日至10日)纳税人排队拥挤,窗口工作人员忙得抬不起头来,满负荷工作,甚至连喝口水、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经常还要加班加点,谈不上耐心、细致的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满足不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高效、文明、热情服务等要求。而非纳税申报期内(即每月11日至25日左右)窗口工作人员基本又无事可做,用窗口工作人员话说是“忙时忙死,闲时闲死”,窗口税务人员忙闲不均。

(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纳税人不方便。设置办税服务厅的本意是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事项,先由办税服务厅集中统一办理或受理,然后转到有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审批等,最后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发放或送达纳税人,从而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来回跑。事实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非常多,通常许多事项纳税人急需时才想到税务机构来办理(如涉税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税款申报、税款减免申请等),纳税人申请时常常提出能否即申请、即受理、即调查、即审批的问题。如果按照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有权部门审批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的程序,就不能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如果受理、调查、审批集中在一个单位几个部门就比较顺畅,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体现地税机关“便捷、高效”的服务。而且业务办理分散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单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过程繁锁,审批时间长,纳税人意见很大,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责任不清,出了问题找不到具体责任人。

(三)征收、管理脱节,相互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办税服务厅与管理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情多,由于征、管分属不同单位,不仅易产生推诿、扯皮、划分不清的业务,而且有些业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从而造成纳税人来回跑、多头跑、多次跑;同时办税服务厅发现的征管问题无法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四)重复劳动,造成人力财力浪费。办税服务厅受理的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统一保管,税源管理部门到企业调查时需要打印、复印纳税人申请资料,还有的需要办税服务厅与各分局之间传递。前台本身业务量就很大,如再频繁的传递资料和回答解释纳税人因工作流程不懂反复询问的问题,势必加大前台的业务量,也易激化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造成重复浪费,也影响地税部门的形象。

三、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建设的几点意见

既然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是办税服务厅设置的重要原则,那么给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办税服务厅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着重重点研究什么是纳税服务,怎样才能算是优质服务,如何才能为纳税人服好务,办好事。

(一)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大家知道,服务是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服务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第二,服务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各种以提供活劳为主,同时也提供某种商品的活动都视为服务,如修理修配服务。但是,纳税服务是以纳税人为特定服务对象的一种服务,它除了有一般服务的特点外,更具有自身的行业特征。具体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那种热情服务以及微笑服务之类的服务并不包括在其中,因为这些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并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

2.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是无偿的。这与经济学上的服务是有偿的理论并不矛盾,因为纳税人在向国家纳税。如果换一种思路考虑,我们可以认为纳税人向国家纳税就是在向国家购买公共管理服务,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只是国家公共管理服务的一部分。

3.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具体地讲,纳税服务应当包括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税中——为纳税人创造条件,以使纳税人能够更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渠道。

4.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在行政上即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而对纳税人来说,享受纳税服务则是一种权利,是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的权利。

5.纳税服务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当然这种实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纳税成本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某些便利,如交通的便利、纳税时间的缩短等等,并不一定必须通过货币进行计量。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可以把纳税服务归纳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办税服务厅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场所,我们建设什么样的办税服务厅、如何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都必须围绕优化纳税服务这个中心一切来展开。

(二)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的建议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完善地税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建设,应该围绕优化纳税服务这个中心,结合地税部门实际,从完善服务设施,规范办税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税收科技含量和税务人员素质等方面为突破口,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落脚点放在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抓住重点,才能达到向管理要实效,向科技要高效,向素质要长效的目标。

1.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是为纳税人服务办税场所的统称,它依附于区、县税务局(分局)、税务分局甚至税务所,是城区、县税务局(分局)、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的对外办公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设置相对集中、方便纳税人、合理布局、有利管理的原则,目前应按管理区域即城市按区、农村按乡镇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在城区、县和大的乡税务局(分局)设立税务服务厅,不仅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精神,而且非常有利于解决上述存在的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征收管理脱节、信息传递不畅、重复劳动、人力财力物力浪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纳税人不方便等问题,达到纳税人满意,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2.改进办税条件,完善服务设施。一是调整办税服务厅格局,增强办税亲和力。部分县(市)局办税服务厅仍使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流行的“当铺”式玻璃办税柜台,一堵高柜墙和一层厚玻璃,从物理和心理上阻断了“鱼水”关系,产生了征纳距离。应拆除隔栏,面向纳税人实现“零距离”服务交流;二是实现“税银一体化”,方便纳税人缴税。县(市)局办税服务厅相对集中,与纳税人相对分散、基层金融网点稀少的现状产生冲突,给纳税人缴税和办税厅收款都带来不便。应加强税银合作,采取银行人员驻点收款、POS机刷卡划款等无现金方式征收税款,并进一步完善网络划款、电话报缴、金融网点扣缴税款等电子缴税渠道,努力达到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双赢”的效果;三是完善配套设施,营造和谐环境。除常规的桌椅茶水、笔墨纸张外,因地制宜增加磁卡电话、传真设备、办税叫号机、电脑触摸查询屏、阅览书报夹、功放音响等公共设施,开辟纳税人办税等候休息区,为纳税人提供办税相关的边缘,延伸办税服务厅的功能,营造和谐、人文的办税环境。

3.规范办税服务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一是每个办税服务厅都要制定服务的具体项目、规范和标准,使纳税服务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现代税务管理的要求,建立税务机关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服务相结合,以税务机关专业服务为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体系。二是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一窗式”管理。要设立“全程服务岗”,将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纳税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办税服务厅,实行“一条龙”集中服务,把纳税人的外部传递变成税务机关的内部传递。对初次办理涉税事项或不明白涉税事项办税程序的纳税人,由“全程服务岗”负责受理,在纳税人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对于即办事项由“全程服务岗”一人受理,一次性办结;对于承办事项,亦由“全程服务岗”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内容和时限,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要落实限时办结制,确保文明、高效的地税形象在纳税服务中得以展示。重点是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不削弱内部监督制约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和行政服务效能。三是加强主动服务,尝试建立纳税服务考评体系和税务预警机制。纳税服务考评体系以纳税服务规程和内外信息反馈为基础,力求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方面的信息细化量化,考核到人,实行经常性的动态考评;税收预警机制着眼于事前服务,以涉税提醒、预防、警示等事前控制手段,帮助纳税人避免或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税收、税源、税源监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体现在税收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从登记环节予以监控

税务登记,是对税源监控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纳税人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税制不尽相同,登记的范围、办法及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而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几乎每个公民都要纳税,因而差不多每个公民都要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但一般来说,都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和居民登记机关、公司注册局等,自动进行的,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在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是主要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并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对登记的范围、具体方法、时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是在我国从事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科务登记表、经税务杨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地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汪务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抽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客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众所周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地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输地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在填报上述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和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副本;(4)注册资金(资本)和银行帐号证明;(5)特种行业的开业证明;(6)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源实施监控

帐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帐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一)设置帐簿凭证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这里所指的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帐簿。关于帐簿的设置有以下具体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机抵触时,就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三)帐薄、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三、加强纳税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出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一)纳税申报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输地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实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合法的查帐报告;(6)工资和收入证明;(7)出口产品的证明文件;(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业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决杜绝滥开、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业,证明款项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在发票领购要严格把关。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依法力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科务登记斑点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标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为了确保发票按期缴销,避免流失,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特规定了保全措施。根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年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标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只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力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务机关规定。(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规范。1、发展的开具。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代服和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真专用章。使用电子计自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愉,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改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逢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项目项填报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梵,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理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一具时限和填开工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2、发票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收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告声明作废。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自辖市行政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下,是购货方据以低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否则,销货方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五、强化税款征收,杜绝税源的流失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近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款缴纳的要求是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期限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纳税款,税款寄出后,要及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内税人采取邮寄纳税的方法也应注意邮寄纳税日期。3、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权限和条件审批关免税申请,并具体落实减免税事项。 六、加强税务检查,强化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督和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纳税人有都必须遵照执行。因此,进行税务检查,首赞颂要审查纳税人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虚报费用、少计利润等行为;有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骗税以及多缴、错缴等问题。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或问题,应该立即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是纳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进行税务检查,就是考核纳税人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核算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经济效益搞低,而且还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务检查也应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得理和经济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了解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方向是否端正,产品结构是否合理,产、供、销各环节是否协调,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措施是否落实,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设置保管帐簿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税收专业化 改革 拒腐防腐 廉洁自律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针对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的权力延伸空间太大,改革取消了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减少了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直接接触的机会,同时实行“外出派出单”管理,规范了税收管理员外出下户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下户行为处于实时的管理和监控之下,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员“吃、拿、卡、要、报”的不廉洁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为税不廉政的现象,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腐。

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主体,通过创新税收知识培训和纳税技能辅导,使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促催缴,同时强化纳税评估,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税务稽查,加强执法补救措施,实现规范管理,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构建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服务管理体系,将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目标一致、协调有力、关系和谐。

今年初,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确立了“先办后审”的征管方式。这种征管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纳税服务的思路,优化了征管工作的流程,对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湖北省地税局制定的“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发展战略。实行“先办后审”,标志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进入了“用改革的实践提炼改革的理念,用改革的理念指导改革的实践”的阶段。改革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改革理论的前置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丰富、扩大、提炼、提升从“先审后办”向“先办后审”转变的理论底蕴和外延内涵。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税收意识淡薄,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与此相适应,我国实行了以“先审后办”为主的税收管理方式,将审查置于办理之前,将管理置于服务之前。这种税收管理方式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机关、构建和谐税收的时代要求。对“先审后办”历史成因及存在问题深刻反思,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中,由于税收工作是以“先审后办”为理念,征管工作流程突出了税务机关、税管员的“审”,从而基层税务局出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不应该审。过去,基层税务局在“把该做的事情做到位”的同时,忽略了“不该做的事情不能做”的问题,造成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以“企业白行汇算清结检查报告”为例,本来是企业自己决定的涉税申报事项,由企业白行申报、白行清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先审后办”模式,企业提交汇算清结报告需要税务机关的业务科室、税收管理员依次审核、签章后才能开票。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企业提交的报告有问题,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本应由企业自主承担的责任变成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无疑是“引火烧身”、“替其买单”。

第二个问题是不得不审。按照“先审后办”的要求,一旦纳税人提出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某一涉税事项审核、签章的要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必须尽其审核、签章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明知不需审、不能审,却不得不审。这种“审”,损害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执法安全”,给税收工作带来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审不清楚。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想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就“表”审“表”是无法“审”清楚的。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信息,可能既有正确的信息,也有错误的信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表”审“表”,不可能发现企业的错误信息,而企业的错误信息将导致税务机关、税管员随时要为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由此可见,实行“先审后办”,既不能划清税企责任,让税务机关、税管员和纳税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给税务干部带来廉政防范风险;又不能解决“审”与“办”的矛盾,使“审”有“隐患”,“办”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先审后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形势,必须对此进行重新设计。而实行“先办后审”就是对“先审后办”的改革,是对现代治税专业化管理的制度性创新。

实行“先办后审”,是从“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扩展到“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从“充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延伸到“充分提高对纳税人的信任度”。具体而言,实行“先办后审”,就必须相信纳税人,但相信纳税人要用税收信用等级来考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来“先办后审”。

实行“先办后审”,重点要解决税务机关面临的审批流于形式、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纳税人等待时间长或“勤跑”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潜在的涉税风险和腐败风险等问题。正是基于对“风险”的防范,武昌区地税局按照“办税前台集中、服务外部拓展、业务内部流转、质量后台控制、信息多方共享”的改革原则和“消化经验、转化方案、优化措施”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对税收专业化改革过程中的前期配套和后期管理不足问题从制度、机制上进行“约束和堵漏”。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5

我叫,是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加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我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我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2010-2012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2010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2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

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一)基本原则

1.树立平等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观念,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在依法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满足合理需求。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3.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全市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外环境、基础条件和发展现状等因素,理顺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4.实现经济效能。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

(二)规划目标

到年末,全市国税系统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1.最大可能地响应服务需求。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准则深入贯彻,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全面建立,纳税人合理需求得到高效满足。

2.最大限度地挖掘服务潜能。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基本完善,纳税服务的岗位技能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到位,纳税服务的组织决策和计划控制更加成熟。

3.积极应用纳税服务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构建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下,建设以即时互动、功能多样、便捷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绝大部分涉税事宜的便利环境。

4.最大程度地提升自愿遵从。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更加高效便捷,纳税人办税负担逐年降低,纳税人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税法宣传

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1.丰富税法宣传内容。根据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需求,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作为宣传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2.优化税法宣传方式。根据纳税人对宣传方式的需求,明确内部服务平台和外部新闻传媒等各类宣传方式的适用范围。发挥互联网易于检索、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互联网宣传;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生动直观、易于沟通等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推进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社会化宣传。

3.注重分类税法宣传。根据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不同组织,分别开展税法宣传。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个性需求,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三)办税服务

通过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完善服务功能。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健全和完善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在有条件县区加快推进自助办税,探索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业务,并逐步扩大“同城通办”范围,为办税不便的纳税人提供流动服务和上门服务。

2.拓展多元办税。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完善现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做好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优化办税流程。继续优化和整合办税流程,完善办税流程内控机制,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避免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测算纳税成本的标准成本模型(SCM)下,运用标准成本模型测算每项业务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根据纳税成本的测算数据定期分析评估办税流程的合理性,为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依据。积极推行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税行为,缩短办税时间。

4.精简涉税资料。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重复报送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四)权益保护

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1.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在国家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讨论稿在本地区征询意见工作,广泛听取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集上报相关情况。对于国家新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予以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在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处理过程应当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好解释和说明;处理结果应当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

3.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快速响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依法组织调解,化解税收争议。

4.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充分利用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以及第三方调查等各种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结合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或者公告,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五)信用管理

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综合效能。

1.加强信用评定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开发纳税信用评级软件,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

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健全纳税信用分析制度,完善自愿遵从纳税人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六)社会协作

通过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

1.发挥涉税中介作用。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为涉税中介机构守法、中立、公正开展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杜绝指定或强制税务现象,促进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涉税中介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向涉税中介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社会组织协作。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志愿者税收知识辅导培训,为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与咨询、科研等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满意度测评、需求调查和纳税服务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

健全纳税服务机构,明确纳税服务职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1.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全市国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完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

2.明确纳税服务职责。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内部各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责,规范服务事项运转流程,形成内容完整、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

3.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蕴含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在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保障和促进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推进制度建设

推动纳税服务法制建设,健全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结合国家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坚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原则,规范纳税服务的主体和职责,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积极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执行纳税人权利保护行政程序,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推动税收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纳税服务制度。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系列制度规范》,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的纳税服务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3.建立制度创新机制。积极应用国家总局建设的全国性制度创新交流平台,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定期总结和交流各地经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度。

(三)优化平台建设

优化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渠道保障。

1.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科学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按照税源分布状况科学设置办税服务厅,依据工作量合理调整窗口职能,提倡设立全职能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综合性的办税服务,优先配备人员和设备,积极推进自助办税,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等便捷服务渠道。

2.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在总局构建全国统一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税务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的基础上,推进本市税务网站建设。按照省局推行省级税务网站上搭建功能和界面统一的“网上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我市税务网站整合。在实现宣传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之上,逐步拓展网上互动功能,增强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征纳互动功能。

3.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依托总局、省局建设全国统一的部级和省级纳税服务热线规划的实施,推进我市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完善宣传咨询、投诉举报等基本服务功能,逐步拓展并开通发票查询、待办事项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电话申报、满意度随机调查等功能。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短信服务功能。

4.实现纳税服务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和建立总局、省局两级纳税服务信息平台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纳税服务信息平台、《纳税指南库》在我市应用工作,推进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服务功能整合和互动,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逐步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打造高素质的纳税服务队伍,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情况,适度增配纳税服务岗位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选配适合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的人员从事纳税咨询、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定位长远发展,积极引进纳税服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2.提高服务能力。大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业务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将纳税服务人员纳入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整体计划,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类型逐年开展。培训内容包括纳税服务制度、工作规范、服务准则、服务技能、心理调适技巧等。重点加强纳税服务负责人理论培训、业务骨干师资培训、纳税咨询和权益保护人员专业培训。

3.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纳税服务工作岗位人员的关心与支持力度,强化纳税服务人员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岗位视为培养锻炼干部、提升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岗位,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岗位激励机制。

(五)加强经费管理

加大纳税服务经费投入,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提高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效率,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1.保证经费投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将纳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逐步加大其所占比例,确保纳税服务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2.规范经费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变化,动态管理纳税服务经费,适时优化投放结构,逐步规范经费构成,切实控制纳税服务成本。

3.提高使用效率。在优先保障为大多数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满足纳税人迫切需求的分类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持续保障“网上税务局”等基础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工作创新,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六)细化绩效考评

建立科学有效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全面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考评,通过分析评估结果查找存在问题并加以完善,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监督保障。

1.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围绕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2.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内部服务绩效测算和服务质量回访、外部监督员评价、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分析,客观评价纳税服务绩效。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7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

第八条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裁定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核销。经省地方税务局核销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前应先完成当年度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于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纳税人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注销前须经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应当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调查结论,或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结清上述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8

20**年,**局新的领导班子到位后,深刻认识到加强管征基础规范化建设对组织税收收入及依法治税的重要影响,确定了以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建设为依托,以提高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关键,以严格绩效考核管理为保证,以实现征管业务规范、服务手段创新、树立良好地税形象为目标的总体思路,并摸索出了一套结合**局实际的基层管征规范化经验。基础管征工作的加强和完善,大大推动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章立制,规范各项管征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规范管征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认真总结原有管征制度基础上针对各项管征制度不够完善,有时无章可循,税务管理人员税收管征随意性较大,责任不明确等现象,结合管征实际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涉税事项办理规程和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使各项涉税工作均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在制定和执行制度的程序上,实行制定制度程式化管理,专门组织人员成立制度编写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拟定了包括起草、审核、会稿、审定、签发等一整套工作程序,在着手制定制度前,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法规,开展好调研,听取干部意见,保证每一项制度制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具体涉税流程进行改革,针对原先涉税事项由管理人员直接受理,办结后直接通知纳税人领取,程序存在的不透明、缺乏监督、随意性大、资料易丢失等问题,改为由办税大厅涉税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后,报送管理部门办理,待办结后再送回窗口统一送达纳税人,克服了上述存在的问题。

(二)在制度的内容上,我们遵循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的原则,做好文理推敲,优化制度内在结构,力求制度便于执行,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和纳税人要求,涉税事项管理制度确定了各相关部门的涉税受理项目、办理范围及审批权限,明确了每一件涉税受理事项的流转程序,规定了涉税事项申请受理所需的资料,并制作成告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在制度的修订和配套管理上,结合上级的新要求和纳税服务新的发展需要,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定期对制度进行梳理和补充,及时废止了一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与新征管法不一致的制度,同时,根据确定的新的服务标准和内容,对代办、导办服务,预约申报、购票服务等新的与涉税受理相配套的服务举措均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涉税受理所依据的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等八项制度为主线,包含税收执法、业务管理、文明服务、效能考核、行政管理在内的基层工作综合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制度,既保证了涉税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基层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以人为本,提高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好的制度和机制,需要人去执行,要提高涉税事项办理质量,人的因素是关键,同样,要提高基层管理水平,实现税收工作的规范,根本也在于人。只有提高了干部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涉税事项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办理,各项管征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我们把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做为工作的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努力造就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的一流队伍。

(一)加强教育,培养良好的业务学习风气

涉税事项受理牵涉到从税务登记、税务变更、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到税收减免、纳税注销等诸多业务范围,而且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对涉税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仅征收分局和税政科接听的纳税人咨询电话每天平均就达30多条,干部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涉税受理质量的好坏、首问制的落实及整个局的形象。因此,我们对干部业务学习十分重视,局里除专门组织干部对涉税制度及相关办税流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外,20**年至今,还先后采取了以会代训、集中培训、个别辅导、邀请老师授课和实地观摩等多种学习形式,举办了新征管法学习、新会计制度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计算机知识等80余场相关的培训和专题讲座,同时,还投入资金购买各类业务书籍,制定制度鼓励干部自学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实行优秀税收调研论文奖励制度,鼓励干部参加论文编写,对包括涉税事项受理等在内的管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干部的学术水平及运用学术成果指导税收工作实践的能力。另外,结合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竞争上岗、业务技能比武等,不断增强干部自觉学习的动力,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我们还十分注重后备人才的培养,通过综合业务考评,从中挑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在涉税服务窗口设立“人才库”,进一步锻炼他们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涉税受理的质量和窗口的服务水平。

通过建立一整套的考学、评学、述学机制,现在全局已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需求,涌现出一批勤于学习的典型,近年来,我局干部先后在省市局组织的征管能手选拔、征管法考试、税收优惠政策考试、计算机能手考试中名列前茅,体现出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干部的业务素质逐步提高,大大拓宽了解决各类涉税办理事项遇到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提高了涉税事项办理的办结率和准确率,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的发展。

(二)注重引导,培养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涉税事项办理不好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干部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有的认为工作忙,组织收入中心工作抓住了,其他放松一点没关系。针对这一苗头,我们提出了“抓服务也是抓收入”的口号,强调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地税各项工作水平,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进而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一环。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行了“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大讨论,开展“假如我是一位纳税人”的换位思考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观郑培民、谷文昌先进事迹展览,分批到兄弟局学习纳税服务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大提高了干部的服务意识。对于涉税受理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两手抓的办法:一是抓以内促外。分三批组织干部进行军训,在全局干部中培养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机制,对各管征部门涉税办理岗位、办理环节和流程的责任进行量化,对各岗位、环节做什么、怎么做,不做怎么处理都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明确管征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建立局领导接待日、调研日、纳税人座谈制度,既上门接待又定期走下去、沉下去了解情况,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对涉税受理中纳税人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进行集中解决;二是抓以外治内,健全完善定期发放廉政、行风评议和征求意见信制度,去年,向纳税人发出了廉政、行评公开信2000多封,受理纳税人投诉十余件,对存在的问题,均做到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我们还定期邀请区人大、政协、廉政行风效能监督员进行座谈,自觉接受监督,邀请区纠风办对干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改进干部工作作风。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开展“抓党风、促政风、带作风”的活动,狠抓干部考勤纪律、着装纪律、机关作风、行风评议、创建文明及纳税服务等工作,促使全局上下爱岗敬业、文明服务良好氛围的形成。在省、市组织的行风检查和民主评议行风监督员的暗访中**局均获得了较好的评价;在区里组织的行风测评中,连年名列前茅。纳税人普遍反映,原来涉税事项办理中存在的税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办事拖拉、相互扯皮的现象明显少了。

三、因地制宜,努力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好的办税环境,是办好涉税事项,方便纳税人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自觉实行理念和工作创新,适应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需求,认认真真改善服务,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办税环境。

(一)加强设施建设,拓展办税服务中心的功能

办税服务中心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申请和纳税申报、进行涉税活动的主要场所。我们十分重视办税服务中心建设,20**年,根据新的工作流程及纳税人的需要,在办税服务中心原来单一的纳税申报功能基础上,新设了涉税事项办理功能区、纳税人填报和休息区,增加了税务登记、变更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申请受理、发票领购、核销等五个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申请,规范涉税事项办理的程序;应纳税人的要求在办税大厅设立了公告栏、触摸屏、滚动屏、欢迎牌和干部监督台,每个窗口均标注显著的指示牌、干部职责牌,统一悬挂办税流程、服务制度、政务公开等内容,20**年,我们对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压缩,进一步扩充纳税服务大厅的面积,专门成立发票售卖及核销窗口;同时,还在办税大厅设立“干部值班台”、“导办服务台”,在涉税窗口建立“值班科长服务台”、“党员示范岗”,进一步落实首问制、提高中层领导服务意识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20**年我们以办税服务大厅向办税服务中心转变为重点,对照省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以“多功能、全方位、规范化”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窗口各项建设,保证了办税服务中心省局的一次验收达标。此外,我们还对办税服务中心实行“三项倾斜”政策,从资金、人员、设备上优先保证窗口的要求,配备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窗口,在全局最先配置P4电脑和激光打印机,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办税环境,让纳税人真切地感受到我们“情暖纳税人,满意在窗口”的工作宗旨。

(二)优化服务和管理,多方位提升窗口形象

我们从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中反映意见较大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入手,提出“服务、效率、满意”的窗口建设要求,点燃了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四把火”。

第一把火是多种服务措施并举,大力解决办税窗口拥挤给纳税人造成不便的问题。由于办公楼建得较早,办税大厅面积较小,已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增加的涉税事项办理的需要,经常出现纳税人办税排长队的现象,在纳税申报高峰期200平方米的纳税大厅平均有1200多名纳税人前来办税,十分拥挤,纳税人意见很大,根据这一情况,我们除以改造、规范办税服务中心为重点,立足实际,努力加强设施建设外,提出了“硬件不足软件补”的口号,大力推行各种服务措施,缓解纳税人办税的不便。根据一些大型企业办税事项多、占用时间长的特点,我们在纳税重点企业中普遍推行办税预约服务,避开办税高峰,利用非申报高峰或下班时间专门为他们办理涉税事项;对涉税流程不熟悉及老、弱、残疾等纳税人和较为紧急的涉税事项,推行导办、代办服务,建立干部值班制度,接受纳税人咨询,协助纳税人填写各种涉税资料,并通过设立的办税绿色通道窗口,优先为他们办理涉税事项;在实行双定征收的6000余户个体纳税户中全面推行了税银一体划缴税款方式,使他们不用到办税窗口申报就能方便地缴纳税款;我们还实行窗口延伸,主动送发票上门,到新立户企业受理涉税申请;涉税窗口在申报高峰期还自觉延长办税时间,“最后一个纳税人没走,工作就不能停”,已成了窗口自觉遵守的作息制度;我们还以涉税服务直通车软件为依托,结合本局实际,全面推行和改进涉税事项的“一站式”限时办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在税务登记窗口,实现了新立户的当场受理、当场审核发证,外出经营企业纳税证明的开具由原来的三天缩短到一天;在“非典”疫情期间,我们专门设立“非典”影响企业税收减免受理窗口,税政、计财等相关部门下窗口联合办公,当场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及时为1080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各类税、费309.29万元。通过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大大缓解了由于办税拥挤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纳税人对窗口的投诉显著下降,20**年全年仅为3件。

第二把火是全面推行社区民主评税,实行政务公开,建设税务“阳光工程”,杜绝干部在涉税事项办理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个体户定税问题是涉税办理较为敏感的问题,也是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20**年我们结合**局个体双定户分布于各个社区内的特点,对管辖的78个社区所有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户全面推行了民主评税。组织开展了对760余户社区纳税户的典型调查和网吧业的民主评税试点,提出了“打好社区民主评税工作歼灭战”的口号,通过组织多次内部研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采取“分别测算、汇总统一确定”的办法,最终确定了“按面积和单位定额核定,以路段等级系数进行调整”的新的定额核定标准。为发动纳税人广泛参与评税工作,我们相应成立了民主评税各级工作机构,积极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纳税人代表参加督导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定税标准公布和纳税人意见的收集、反馈,对暴露出的同行业相同规模纳税户定额不均,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偏低等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共对其中36户明显定额偏低的纳税户调高定额120万元,有力保证了新核定标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20**年涉税事项受理中纳税人反映定税不准确,要求调整的要求显著下降,全年全局未发生一起纳税人反映税务人员在办税中有不廉行为的投诉。

第三把火是加强征管资料整理,解决涉税事项办理资料混乱的问题。由于历史和办公场所有限、管征户数多、涉税事项多等客观原因,我局的征管档案建设一直较为薄弱,许多纳税资料没有及时、完整、规范地归集,造成一方面管征资料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在涉税事项办理中需纳税人不断提供各类涉税资料,而且由于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材料没有规范管理,易出现丢失,耽误涉税事项的办理,纳税人意见很大。征管档案规范建设迫在眉睫。20**年,我们开始着手大力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先纳入管理,后规范完善,逐年上台阶”的征管档案建设总体目标,建立了“按年归集,分户与分类相结合”的具有本局特色的征管资料档案体系,截止20**年底,共归集整理20**年前的管征档案30000余份,基本建立起了管征的每一户纳税户的户管档案,各管理分局税务管理员也建立起了包括各类涉税申请资料在内的日常管征档案的定期归集制度,使征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收到“归档方法先进,归档程序简化,工作量减轻,查阅方便”的实效,基本达到省局提出的规范化要求,保证了各类涉税资料在保存和使用时的完好性、规范性。

第四把火是实行全程绩效考核,不断加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的监督和检查。涉税事项办理平均占我局日常管征工作量的70%,涉税事项办得不好,对全局的工作都将有重要的影响,而且涉税事项办理与纳税人息息相关,办得不及时,将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专门建立了涉税受理事项计算机绩效考评体系,根据倒叙考核的办法,实行计算机统一监控下的对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和流程的分级考核,通过考核,大大增强了干部的办事效率。20**年,针对涉税受理延期办理件数积压较多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开展清查,大大提高了涉税事项的办结率。现在,全局各类涉税事项的办结率平均保持在92%以上。在继续深化管征部门涉税受理绩效考核的同时,我们还在全局范围内全面推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两级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每个干部的工作实绩台帐登记制度和部门间相互考核登记制度,从而在条条上实现了纵向考核到底;在块块上实现了横向考核到边。此外,改变原先定期考核的做法,实行以日常考核为主,定期汇总的经常性考核制度,使考核工作更具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20**年,各部门共有200余人次因绩效考核未达标被扣发奖金10000多元。通过严格考核制度,严肃处理了一些违规人员,大大增强了干部的责任心和办事效率,解决了涉税事项办理和管征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我们以解决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问题为重点,以创建窗口“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最佳办税服务厅”等活动为主线,不断改进服务和管理,改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全面推动全局的两个文明建设,涌现了一大批的先进集体。我局连续三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三个部门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八个分局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两个部门分别被评为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和“三八红旗集体”,征收分局办税大厅被评为“全国最佳办税服务大厅”。

四、规范纳税人征缴行为,保证涉税受理事项的落实

外因是影响内因的重要因素,我们在注重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的同时,通过加强税收宣传、辅导,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大力打击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整顿税收秩序,清理欠税,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有效地保证涉税事项办理的落实。

(一)广泛宣传,加强辅导,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

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证明、虚假发票泛滥等一度成为涉税事项办理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做为经济管理部门,引导纳税人合法守信经营、依法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们以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为契机,与区人大联合举办新税收征管法宣传咨询,并开展向政府有关部门赠送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学习用书,向企业赠送征管法实施细则电脑磁盘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法规的认识。20**年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一主题,共举办了纳税人千人税收宣传月动员大会、税收宣传进社区、科技园区等多项宣传活动,并通过评选依法诚信先进纳税人、发放依法诚信纳税倡议信等活动,在纳税户中大力倡导依法诚信办税,20**年我们针对中、小学教师课外辅导等收入未纳入管征的问题,向辖区内的区教育局及所属的37所小学、20所中学发出了《致辖区中小学教师的一封信》,并发放了4000多本个人所得税宣传小册子,进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大大提高教师的主动纳税意识,20**年各中、小学校共向我局纳税申报窗口申报缴纳代扣代缴教师个人所得税138.45万元,比20**年增长37%。为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管征工作规程的普遍需求,解决涉税办理中纳税人税收流程、政策不熟悉,涉税事项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问题,我们在加强纳税宣传的同时,创新思路,推行了以管理分局为单位定期对纳税人培训的制度,各管理分局根据新的税收管征工作重点,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列出纳税人培训计划,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辖区纳税人开展税收政策培训,讲授纳税人亟需了解的涉税知识、法规,提高纳税人对办税流程和税收管征工作的认识,20**年各管理分局共组织开展纳税培训37场,培训纳税人3000多人次。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了税企沟通,减少涉税事项办理中的差错和涉税纠纷。

(二)严格执法,大力打击涉税办理中的种种不法行为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9

近年来,我国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剧增,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管理方面却没有及时做出调整,因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自年初以来,税务机关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清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坚持开票即征税,开票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原则,将大量游离于税收日常管理之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税务监控范围,使开票金额与征税依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

一、长期以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

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行填开、税务部门代开、交通部门代开。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营业税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税款。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混乱局

(二)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损失极为严

(三)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投机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具有专用发票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这一双重特性,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代开、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也是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漏洞和难

二、目前货运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

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经营方式分散性、经营行为隐藏性、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共出台了三个具体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

(一)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开展对货运业的清理整顿,对货运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目前对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在各地差别很大。有些地区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导致货运发票严重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为切实改变这种现状,总局要求各地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

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除自开票以外的纳税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也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对新办的货运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每年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发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在整改期内不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如需要开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

2、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货运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二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中介机构代开具货运发票。

针对不同的发票开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种方法对货运发票进行监控。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二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三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月底前将《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传送给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便于总局和省级国税局进行增值税运费发票的比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对货运发票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针对目前货运发票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与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相衔接,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信息采集、传递等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自行开具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要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清单和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同报

要确保货运发票的全面监控,控制利用货运发票进行骗抵增值税税款行为,就必须掌握所有的货运发票信息。新办法规定,从纸质信息转换成电子信息,共有五种信息采集主体,地税机关负责的运输方信息有三种,即:自开票纳税人的信息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采集,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信息由代开票的中介机构负责采集,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信息由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国税机关负责的抵扣方信息有两种,即:纳税人自行采集和委托中介机构采

三、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主管税务所负责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在我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主管税务所将认定资料报送征管科备

每年年底,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所接受年审。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在代开发票、税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自2004年7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已暂停所有货物运输业中介机构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税款业务。暂停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我区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地区税务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三)纳税服务所负责《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

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在每月10日之前向纳税服务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我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进行汇总,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总数

四、我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一项中提到:"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而在我局负责此项信息采集工作的具体部门不是其主管税务所,而是发票发售部门——纳税服务所。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此种分两步走的工作流程显现出了以下几点不

(一)主管税务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主管税务所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营运车辆情况及具体用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比较充分,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时,必将更有针对性,也使其从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到税源监控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由于信息采集工作归由纳税服务所负责,主管税务所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不利于货运企业报盘内容及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今年,谢旭人局长到海淀地税局试验区税务所调研时,曾指出:"地税部门应加强对货运企业报盘内容与其网上申报内容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不但能为国税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方便,也是地税部门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国地税之间应加强联系,互通有无,共同协作,防止税款流失。"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网上申报,由纳税服务所负责货运企业报盘,两个部门如果不能保证通畅的沟通,必将极大影响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结果。因此,若能将网上申报和企业报盘安排在同一税务部门集中受理,则可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信息沟通的不畅,从而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三)现有流程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也影响办税效率

目前纳税服务所负责丰台所、花乡所和园区涉外所三个税务所辖区内的自开票纳税人信息报送工作,涉及地区范围很广,跨度很大,这三个区域的绝大多数自开票纳税人需要专程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而有的地区所为了掌握纳税人开票情况,需要纳税人先到主管所里进行审核,再到纳税服务所报送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纳税人增添了负担。同时,因为操作不熟练和软件存在的缺陷,一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在信息报送时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有时甚至需要往返几趟,极大的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效

五、规范我局货物运输业征管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局货运业征管工作,充分发挥地区税务所的积极作用,我们建议:我局的货物运输企业信息采集工作改由主管税务所全面负责,将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系统化、规范

(一)从税源监控方面考虑

这样做能更好的发挥主管税务所的地区优势作用,以便于其对所辖区域的货运业企业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和征管工作,确保发现问题能在第一时间给予解决。

(二)从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考虑

这样做使全局的货运业征管工作流程更加合理。主管税务所可以真正实现从资格认定——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税源监控这一工作流程的完整化,从而增强此项工作的衔接性和顺畅性,减少了办事环节,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10

近年来,我们__国税系统把流程再造理论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不断地推进税收管理革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于此同时,根据总局、省局的征管改革目标、思路,并结合流程再造理念和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在全市国税系统进行县局征管实体化建设的尝试。

所谓县局征管实体化,就是把过去作为基层领导机关的县局和过去具体负责征收征管的分局、乡所进行层级压缩,精简以往的机关机构,归并内部相关事务,压缩中间层次的管理人员,,让更多的人充实到征、管、查一线,县局成为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基层税务部门。

县局实施征管实体化后,除稽查局外,所有的内设科室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公章对外,便于从总体上规范执法,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初步尝试情况

起,市局部署实施的税收流程再造和新一轮机构改革,使县级国税局已具备了实体化的雏形。我县从11月份开始,撤销所有全职能分局,成立稽查局和11个相关科室,在城区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事务都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由调查执行机构来执行。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纳税申报,双定户实行税款预储,划卡缴税,零散税源委托乡(镇)、办事处,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实行控管,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具体体现在:

(一)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由于打破了原有的机关、基层层级,使得人力资源调配使用的机制显得非常灵活、便捷,可通过部门挂钩、科室结对等方式,实现人员互动,优势互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

(二)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县局将原来征管科、税政科等业务科室担负的职能推向前台即管理一科,使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全部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同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办税服务厅内部窗口进行了调整,对纳税人实行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后,首先得到加强的就是基层专业化税源管理力量。

(三)实现征管职能科学化。明晰征、管、查职责,严格岗责体系,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前后台职能分离,办税服务厅作为前台以事务为主,不断扩展功能,扩大即时办理事项的范围;管理部门作为后台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强化前后台及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四)实现征管流程规范化。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统一、规范征管流程,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透明和优化工作评价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五)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充分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全面实施“一户式”存储,实现征管信息和数据资料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搞好为纳税人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六)实现征管水平高效化。全面推进“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统筹管理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税源管理机制,并坚持以人为本、以能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加强对税(来源:文秘站 )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增强征管工作的效能。

二、当前县局征管实体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应该说我县的税收征管实体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根据二年来运行的情况看,也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部分业务衔接不畅,机构设置尚有合并的空间等等,尤其是涟水“2.26”皮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因此,结合我局的工作实践和我县税收环境,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整合有关业务,调整部分机构职能,以便县局征管实体化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目前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都是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或者说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这些工作更方便、更快捷。所以建议撤销信息中心,将信息中心的工作转到办税服务厅。

纳税评估部门常常需同调查执行机构人员联系以寻找评估源,建议撤销纳税评估部门,将其业务转到调查执行机构(大企业管理科),根据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建议按企业类型将调查执行机构分为一般纳税人(大企业管理科)、小规模纳税人(含双定户)按属地原则即涟城、涟东、涟西划分为三个管理科

鉴于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都有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的职能,也为了更好地实施执法监督,建议将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进行合并,其业务也进行合并,档案工作转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按照总局在全国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要求,办公室在机关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审核把关、运转保障、督促检查”的作用,建议将办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一则压缩行政管理工作环节,二则减小 行政职能部门的比重,办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后将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推行县局征管实体化的构思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规监察科、稽查局、咨询受理核批科、大企业管理科、涟城管理科、涟东管理科、涟西管理科。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1、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年度及有关重要工作会议报告;组织开展税收科研、进行工作调研,为全局性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办公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保密、提案办理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负责档案接收管理工作。拟定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房产;负责基建工作;负责水电气设备、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和管理;负责税务服装的制作和发放、办公用品等物品的购置、保管和分配;负责生活保障、来宾接待、会议安排、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区工作。

2、人事教育科:制定全县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人事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体职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工作。

3、法规监察科: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税务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对本系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培训。负责全县国税系统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查处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负责与检察等司法机关协调有关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

4、稽查局主要负责:偷逃骗抗税收案件的查处。

具体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自主确立案源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社会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机构转办的涉税案件的查处;稽查案件的执行;金税工程协查事项的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超过权限的移交法规监察科或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其他稽查事项。

5、咨询受理核批科: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涉税事务的受理和有关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网络与硬件的管理、软件维护、数据增值利用、税收计会统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 :接受纳税人的咨询;处理税收即办事宜;进行税收业务的审核审批;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纳税人提交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性的审核;发票的核销、发售与审核;管理活动中异常信息的分析处理;金税工程数据的处理与上传;涉税事项的公告;其他受理核批事项,网络管理,办公自动化维护,硬件管理,征管信息系统、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等。

6、大企业管理科:对全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实施综合性日常税收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企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业性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利用,税收风险分析。

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巡查、调查、核查、协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及时分析和处理异常情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税等所征管税种的税源、税基管理,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上级文件明确列入每月必须评估纳税人的核查和处理,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核;依纳税人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的涉税事项的调查、检查和核查;增值税日常稽核;各种涉税核批事项的事后管理性核查;稽查结果的协助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缴检查;欠税的管理;金税工程、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的协查;相关管理性涉税文书的送达;发票、金税卡等涉税物品的收缴;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提示提醒、催报催缴、税收宣传辅导等服务性工作;其他管理事项。

分析纳税人行业性经营特征,并以此确定本地区的行业税负;研究各类行业、各种经营方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数据筛选分析指标;自主确定评估对象,并对自主确定和外部提交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处理;根据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或要求纳税人进行举证;根据行业分析和个案评估的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重点税源户的分析监控;其他纳税评估事项。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11

一、近年来纳税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市国税局始终把支持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治税之本,以纳税人的需求为中心,以税收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提高纳税服务质效为根本,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最终目标,不断深化服务内涵,创新服务举措,形成了内容全面、载体丰富、管理精细、质量高效、全程监督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树立了国税部门良好的服务形象。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纳税服务考评试点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举措,被省局在全省推广,并得到了总局、省局局长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

(一)树立了现代化纳税服务理念。改变了过去一味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以我为主”的服务意识,全系统在思想上树立了“以纳税人为中心,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的服务理念,初步达成了以纳税人满意不满意和追求税收征管效能的最大化作为评判纳税服务质量的共识。

(二)形成了专业化纳税服务工作体系。专业化纳税服务工作体系主要涵盖了三个内容:理清服务范畴和职责,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建立保障落实措施。2019年形成《纳税服务体系资料汇编》,建立了*市国税局比较完整和规范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之后,随着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税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环境的逐步改善,不断拓展服务内涵。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制定了《税收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了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三大系列”税收服务标准体系;构建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将整个征收、管理、稽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管理等纳税服务工作全面纳入考核评议的范畴,促进服务落实。

(三)构建了信息化服务的格局。充分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税收信息化成果,建立了以纳税人需求为方向,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的综合服务、持续改进机制。建立了集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网上管理、网上认证、网上管理和网上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网上税务局”-*国税网站,并对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实现了税库银联网征收税款,为纳税人在网络、储蓄、税款划转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与地税局联合搭建社会化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国地税联办登记系统,推行“一家登记、两家认可”的联办税务登记服务,只收一份工本费,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针对纳税服务质量效率考核评价工作量大,考评随意性等问题,研发了纳税服务评价考核系统,采取计算机和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抽取、引用综合征管软件、税收执法系统、税务网站、12366管理系统、办税服务厅触摸屏系统、办税服务厅窗口评价等系统和人工考核录入的相关数据,客观、公正地对各级税务机关、部门及个人的纳税服务质效进行评价和考核。目前信息化服务渗入了从税务登记业务开始至各项服务质效考评监督结束的方方面面。

(四)打造了便捷化办税服务平台。分别以“一厅、一员、一线、一机”为载体,落实为纳税人减负的各项要求,切实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成本。清理简并各类涉税报表、资料,取消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53个业务环节中196项涉税资料;简化16项办税程序,压缩税务登记等30多项办税时限,比法定要求缩短了84%;推行“车购税纳税申报”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免填单业务。在办税服务厅配置了触摸屏、排队叫号机、电子大屏幕,自助办税机、身份证识别复印系统、液晶电视、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服务设施,开展“一窗通办”、科学均衡征期,提高服务效率。重点发挥税收管理员贴近式、个性化服务的优势和特点,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建立了“12366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协作制度,提供邮件、在线、网上咨询三种方式,及时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使12366成为纳税人的“连心桥”和“智多星”。积极引进最新信息科技成果—ARM自助办税机,在市区国税局各配备了3台自助办税终端,纳税人可按操作提示,24小时自助办理税控IC卡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各类型、各税种纳税申报等项业务,打破了办税的时空限制。ARM自助办税机自10月1日在市区投放以来,共有2370多户纳税人办理了自助办税卡,已有20190多余人次使用期完成各项办税业务,极大地缓解了大厅人员的工作压力,又避免了纳税人重复排队。

(五)建立了公开化服务监督机制。多渠道搜集纳税人的意见,并将其纳入各级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及时改进和不断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9月1日在全市办税服务厅全面启用纳税服务评价系统,即时搜集纳税人的满意意见。目前全市窗口服务评价器共接收56579人次纳税人作出评价,评价次数达92645次,全市综合满意率达99.73%,非常满意率为97.02%。在国税网站长期设立纳税人问卷调查,利用信息化的方式集成纳税人满意度,并将结果直接纳入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纳税人问卷调查,了解纳税人对服务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价服务质量,分别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选聘了纳税服务监督员238名,特邀行风监察员124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纳税服务监督检查,直接激励了所有工作人员自觉优化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

二、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人员思想不统一、认识不到位,观念还有所偏差。有的单位对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总是强调硬件、强调投入、强调人员等客观因素,忽视主观努力;重视办税大厅服务忽视税收管理员服务;有的工作人员服务观念落后,对纳税人角色仍停留于单一的被管理者角度,态度冷横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有些具体工作上尚存在管理与服务脱节的现象。当前基于加强税源管理的需要,在业务流程、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设计较为繁琐,与纳税服务便捷和高效的要求不相符合,没有把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三)服务制度落实还不够。市局在贯彻总局、省局有关服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税收服务办法,但有的单位没有认真落实,部分办法还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如纳税服务评价考核系统,信息化考核指标,每月由系统自动生成,但是还有部分指标是需要人工录入考核结果,现在不少单位都还没有真正行动起来,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工考核。再如,大厅安装窗口服务评价器既是开展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需要,也是我们掌握纳税人意见的第一手资料,有些单位未引起重视,没有督促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进行评价,至今纳税人评价次数太少,还有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自己给自己评价。

(四)纳税服务资源配置和收入规模、纳税人的需求还不匹配。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务部门机构改革和审批权力下放,收入规模和工作量大幅增加,纳税服务呈现人员和硬件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办税服务厅人员配置相对较少,基本是由新分配的大学生和老同志组成,业务素质整体偏弱。其次,工作热情不高,大部分办税服务厅人员“不喜欢在大厅工作”,70%以上的人员感觉工作压力太大,80%的人员要求岗位轮换。

三、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措施

当前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解决现存问题和不足,必须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依法治税为根本,创新纳税服务理念、机制和手段,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效率,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一)创新纳税服务理念,统一思想认识。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尤其是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必须统一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以“尊重、规范、效率、简便、沟通、发展”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崇高理念,培育整个队伍的职业荣誉感,促使纳税服务工作者爱岗敬业;在征纳关系的处理上,树立“平等和尊重”的理念,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纳税人着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理解和尊重纳税人,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xx作风;在涉税事项的办理上,突出便捷、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满足纳税人一切合理的要求,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切实体验到国税机关的优质服务和人文关怀,提高征纳双方的理解度和信任度,形成和谐健康的税收征纳关系。

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12

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今天召开,这是全国税务系统召开的第一次纳税服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历次全会精神,继续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目标,总结几年来纳税服务工作经验,研究和部署今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奋斗。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纳税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多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以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税务形象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发挥了税收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切实转变观念,纳税服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重新颁布了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总局党组将纳税服务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年,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专门在征收管理司内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年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税务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自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按年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年10月,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从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年12月,总局总结十年来开展办税公开的实践经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系统地规范了税务系统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有效地促进了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围绕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健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完善办税辅导制度、纳税咨询制度、办税公开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和规范纳税服务岗位职责与标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逐步落实组织机构、人员与经费保障。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地税局成立了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其他省、市、县税务机关普遍在征收管理处内设立了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及岗位,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丰富服务内容,纳税人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不断丰富和拓展纳税服务内容,努力健全服务体系,力求满足纳税人需求。

加强办税辅导。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设有专职咨询辅导人员58373人;发放宣传辅导读物7851.5万件;征求纳税人意见934.4万次;提供其他纳税宣传咨询辅导1453.5万次,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

改进报缴方式。全国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十五”期间,国、地税局年平均的电子申报户数分别为419.29万户和213.15万户。年,国税系统电子申报户数在年首次超过上门申报户数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716.89万户,地税系统电子申报户数为403.94万户,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的税额占申报纳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16%和42.06%。

服务产品翻新。全国税务机关坚持文明办税,推出了以“一站式”、“一窗式”、“一城通”、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服务产品,并广泛实行首问责任,使广大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得到基本解决。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坚持主动上门服务,为其解决办税困难。年,全国共有纳税服务志愿者约1万多人,共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约11万人次。同时,各地积极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纳税服务规定的行为。

(三)优化服务手段,纳税服务平台得到夯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便利、实用、快捷、高效”的原则,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着力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等主要服务载体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拓展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一是规范办税服务厅设置与管理。各地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基础上,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下放管理权限,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办理。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推行“一窗式”服务,明确窗口规范、岗位职责,规范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截止年底,全国国税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7137个,地税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11976个,设有专职服务人员12万多人。

二是规范“12366”服务功能。截止年底,全国共有46个省税务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了“12366”人工与自动语音方式相结合的语音服务,其中,国税22个,地税24个。此外,还有14个省在部分市县开通了“12366”。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通过“12366”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8395万人次,其中,年度累计受话量为2027.05万次,首次突破2000万次大关,比上年增长37%。

三是完善税务网站服务功能。各地积极加强和规范网站建设与管理,开展“网送税法”等多种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截止年底,各地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约为10.81亿人次,其中年度点击量约为3.79亿人次。

四是积极开展短信服务。各地积极利用短信台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开展催报催缴、提醒通知等服务。截止年底,各地税务机关通过短信方式累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约为4175.2万人次,其中年度约为3260.9万人次。

(四)加强权益维护,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服务途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各地以推行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有力措施,坚持依法实施,强化责任追究,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共有25个省级税务机关制定了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细化和明确了办税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地税局通过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共同设立“12366”、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共同开展税务检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同时,大力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年,总局清理、取消和减并了68种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将过去300余种税收执法文书减并为67种。国、地税局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只换内芯、不换封皮和外框等措施,为纳税人节约成本约10亿元。

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救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进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工作,及时撤销、变更或修改废止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1994年~年,总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其中2000年以后办理78件。1994年~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52件,其中2000年以后办理3227件,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寓管理于服务,税法遵从度得到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倾听纳税人呼声、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积极构建包括纳税信用、征税信用在内的税收信用体系,推进征纳关系进一步和谐。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积极完善分类管理与服务措施,倡导依法诚信纳税。年,全国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38340户,按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55.33%。

依法开展税收减免。各地在严格执法、强化管理的同时,积极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年、2004年、年、年,先后办理各类税收减免1205.46亿元、1846.50亿元、2367.41亿元、3185.02亿元,今年1至4月办理各类税收减免1649.44亿元。

大力推行纳税评估。各地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技术手段和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矫正和处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过错,有效防止和化解征纳双方的风险,降低征纳成本,促进了和谐征纳关系。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实施纳税评估179万户次,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23亿元。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强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促进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年,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8%,比“十五”初期的年提高了4.16%。今年1至4月,全国税收收入共完成17114亿元,同比增长29.6%,增收3905亿元。不仅如此,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也得到了改善和提高。年,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组织机构达到近2000万户,比“十五”初期的年增加400多万户,增长27.24%;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户的申报率为97.5%,比年提高了1.5%;申报税款入库率为98.2%,比年提高了1.7%;年至年间,除个别年份略低之外,每年欠税减少10%以上,其中最高的年份减少17.65%。与此同时,采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现象越来越少。年,全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约1.3万户次,比年下降90%;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约0.7万户次,比年下降76%。这些数据有力地表明,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源管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正在逐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税务机关党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广大税务干部坚守岗位,不畏艰难,扎实工作,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向从事纳税服务工作的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务必清醒地看到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纳税服务在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不必要的负担依然较重,“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等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不能妥善处理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间的关系,管理与服务“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纳税服务行为不够规范,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纳税服务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税务机关各部门间、国地税间配合协调不够。六是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书记在会上就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切实贯彻好会议精神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税收事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对于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税收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一大焦点,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税收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国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依法征税,筹集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税务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征税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职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而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则追求利益最大化,尽量减少成本支出,于是税法上的两大主体——征税人与纳税人双方便构成了矛盾的统一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和经济税源的创造者,与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正确处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使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形成和谐局面,对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特别是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使各个不同利益群体协调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主动为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其履行各项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和谐、融洽关系。总局制定的《“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明确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要坚持既抓业务又抓队伍,实现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税务机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总体要求。

其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治建设随着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年新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初步理顺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建立起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为核心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已体现在各项税收法律制度中。经过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近年来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全面加强,完善和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基于“分权”理念确立的相互监督制约管理模式的执行,税收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二是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优化纳税服务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将多年来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纳税服务纳入了行政执法范畴,为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诚信纳税理念的广泛宣传和培育,诚信纳税信用机制初步形成,税收信用成为衡量纳税人诚信状况的重要标准;四是税务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关键部位和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惩治腐败行为。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税收征纳双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各种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大力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对税收征纳双方来说,都是任重道远。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税收执法运行机制,但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还不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偷逃骗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硬压税收收入任务,一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违规减税、免税或者收过头税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作为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切入点,以巩固现有成果,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同时,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履行应尽的义务。征纳双方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动税收事业全面发展。

再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总书记指出:管理和技术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税收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距。为此,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实效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征纳双方联动机制,通过整合资源,打破职能部门壁垒,使纳税人提出的合理的正当需求和利益主张,能得到税务机关全面、迅速的响应,特别是通过加强内部组织之间的协调,及时处理征纳矛盾,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流程,使征纳关系的社会风险得到有效释放。同时,建立健全持续改进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征纳现状,以纳税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切入点,促进税务机关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改进工程流程、理顺管理职责,从而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总之,只有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才能为税收工作营造内和外顺的良好环境,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

最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国际税收征管发展的共同趋势。西方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约束机制,其征纳关系也相对和谐。值得借鉴的是,这些国家十分重视通过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征纳双方的关系,即通过完善包括明确和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内的税收法律体系,促使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激励公民自觉纳税、诚信纳税。如美国1988年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了《纳税人》,明确了纳税人权利,等等。这种以纳税人权益为核心的价值观,使纳税人普遍愿意为了享有良好公共服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比较和谐。韩国、美国、西班牙、马来西亚等设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呼叫中心,公开政策法规,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加强政策宣传。加拿大、美国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设置专门经费预算,选用具有多年实践经验、业务熟练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服务工作,充实力量,保证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果。

(二)准确把握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加强税收管理提出的全新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构建法治、公正、服务、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就是坚持依法治税,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公正就是坚持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核心;服务就是坚持优化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条件;对等就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保障。

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实施税收管理,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是落实这些要求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必须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各方面的关系,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纳税人只有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才能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形象,实现长远发展。

坚持公平正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和谐征纳关系是以法律的公正性为前提的。能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税务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实质,秉公执法,做到依法诚信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杜绝税收征管中的“关系税”、“人情税”等现象,通过公平、公正、廉明地执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同时,公正又是诚信的基础。只有税务机关诚实守信、依法办事,才会促进和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而征纳双方在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法诚信,才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并确保其长久维系和持续发展的基石。

坚持优化服务。纳税服务不仅是时展的要求,也是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的责任。纳税服务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方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是其法定义务,但其实现得好坏,有赖于税务部门向其提供的便利条件。税务机关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可以促使纳税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纳税是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更加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坚持权利义务对等。我国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既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也要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和权利。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有税务管理权、征收权、检查权、处罚权等行政职权,同时也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税务行政救济和依法赔偿等责任。纳税人有依法申请减免税、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依法要求退还多缴或多征税款和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以及赔偿等权利,也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建立健全账簿凭证、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如实提供纳税资料、依法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财务监督和纳税检查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相互依存,税收征纳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只被要求履行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也不应只强调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的责任。只有坚持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征纳关系才能朝着和谐、融洽的方向发展。

(三)正确处理好优化服务与强化管理的关系。需要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坚持优化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与税源管理都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手段。严格管理、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换言之,只要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我们就应当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优化服务,满足需求,维护权益。为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优化纳税服务与加强税源管理的关系,做到二者有机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纳税人可分为“纳税人完全不遵从(已决定不依法纳税)、纳税人可能不遵从(不想纳税但如果税务机关予以注意会纳税)、纳税人想遵从但实现难度较大(试图依法纳税但并非总成功)和纳税人遵从(愿意依法纳税)”等四类情况,对于前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决不姑息,杜绝其不依法纳税的侥幸心理;对于第三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则应协助其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能力;对于第四类纳税人,则要重点向其提供纳税服务。美国国会通过的《1998美国国内收入局重组和改革法案》赋予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使命是:“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为美国的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该使命强调在服务和执法两方面取得平衡,它通过局长伊弗森(Everson)提出的战略运营等式得到了最佳的诠释,即“服务+执法=完成使命”。其所谓“最高质量的服务”,实际上就是通过教育、辅导、帮助等形式,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通过管理(包括稽核、分析、评估、审计)和惩处(包括犯罪调查、处罚)等形式,矫正纳税人未遵从或不遵从税法的行为,督促其依法遵从,同时鼓励自觉遵从者做得更好。由此可见,优化服务与强化管理是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遵从状态采取的不同手段和方式,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促使其遵从税法。通过严格管理和优化服务两种手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业已成为各国税收征管之共识。谢旭人局长明确指出:“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贯彻这一指导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根据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促进其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三、今后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税务机关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去年以来,总局多次强调,既要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也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工作负担,而且先后发了两个文件。各地贯彻两个文件,在税控器具推广和税务登记换证中,大幅度降低纳税成本、清理简并基层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公、大力推行“一站式”和“一窗式”服务等方面有了不少改善。尽管如此,纳税人和基层要求减负的呼声还很高,两个减负的潜力还很大。必须指出,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不必要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责任。“两个负担”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落实“两个减负”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需要下大力气抓好的事情。各级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服务意识,转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上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为基层贴近纳税人、搞好管理与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总局正在清理、简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各级都要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清理、简并自己“生产”的报表、资料,有效解决涉税信息多头采集和纳税人“多头报送、多次报送”等问题。对已存入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各项基础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提供、重复报送。

(二)切实解决大厅排队拥挤问题。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和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较多,排队时间较长,特别是每月8、9、10号三天最为突出,纳税人反映较多,已引起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总局曾在年9月专门就此发过一个文件。各级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改进申报方式、缓解大厅排队拥挤问题的办法。一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对于规模小、核算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前半段,对于规模大、核算相对复杂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后半段,以便均衡申报办税时间,错开高峰,避免拥挤。同类规模的纳税人之间也可适当定期轮换,以体现公平。二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信息化为我们的工作创造了扁平化的条件,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那些纳税人比较密集的基层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可增设办税场所,通过网络连接,分流纳税人,分散办理申报办税,减轻原大厅的压力。三是发展网上业务,除了增值税销项发票开票记录IC卡以及涉及增值税四小票电子纪录需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插卡、报盘审核等业务外,应当大力推行网上业务,通过网络传送各种报送资料,使其足不出户也能顺利履行纳税义务。四要合理安排办税窗口。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各类窗口的数量,办税高峰时,可以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窗口压力,缩短纳税人排队时间。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还可在办税服务厅配置“排队取号机”,按号分散等候,尽量避免纳税人站立排队等候,以改善等候环境。

(三)加强需求分析,完善服务规范。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可以使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要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统计、分析、研究和管理,并进行综合利用。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要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考核监督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纳税服务体系,结合实际,明确纳税服务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实现事项、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并依托信息化,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纳税服务与依法治税、税收政策落实、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税收工作和谐发展。

(四)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效能。纳税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在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同一地区的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事务性要求,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要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时取得或交换相关信息与资料,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强化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整合“12366”、网站、短信台的网络资源,力求实现“三网合一”,从而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目前,“12366”系统建设已纳入“金税三期”建设先期启动计划,尚未开发应用系统的,不宜再开发;已开通“12366”的地区要文明服务,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同时,规范与维护“12366”、网站与短信台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问题解答。

促进税务健康发展。税务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有益补充。各地要要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税务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指定、强制,依法引导税务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办税公开,倡导诚信纳税。开展诚信建设,是征纳双方共同的责任。推行办税公开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都是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将其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信用体系。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要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总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公开内容。尚未按照总局《意见》要求完成纳税人涉税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清理。同时,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完善制度,细化方案,健全机制。国、地税局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开展评定,保证评定的准确性。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当前,要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B级纳税人,要加强政策辅导;对C级和D级纳税人,要加强办税辅导和实施重点监控。

(六)建立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考核监督是保证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各地要将纳税服务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服务评价器”,现场及时对服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进行评价;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对纳税人实行定期回访等形式加以评价与监督。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力财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纳税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研究,统筹安排纳税服务各项工作。征收管理部门(或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部门内安排专职负责纳税服务工作人员,以满足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决不推诿塞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遇事及时沟通,以利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12366”和网站服务人员等的业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一线干部的岗位技能。同时,各地要充分保障纳税服务的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机制,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经费的分配、使用由征管部门作出安排,同级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该项经费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事项。省级国税局在向基层分配经费时,应统一以纳税人户数和办税服务厅个数作为分配依据。地税系统可参照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申请。

四、当前需要落实的其他几项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在积极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要继续贯彻去年全国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要求,落实好今年年初总局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努力夯实征管基础。

(一)巩固换证成果,加强户籍管理。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当前户籍管理上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户数差异。为此,必须巩固换证工作成果,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一是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81号文件要求,通过与工商部门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换,掌握其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用于与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及时发现差异,分析成因,实地核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逐户清理。二是要充分运用好组织机构代码这一信息资源。组织机构代码覆盖了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数据库庞大、数据更新及时,总局正在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合作,将向税务系统定期清分数据,全面加强纳税人户籍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地除了要利用这些数据比对税务登记库,发现未办税务登记的“新户”,还可对已办税务登记的“老户”进行数据维护更新。三是要重点规范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坚决纠正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还要按规定向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发票。四是要继续加强户籍巡查,清理假报停业其实营业的漏征户,搜寻既不办营业执照,又不办税务登记的漏管户。

(二)狠抓关键环节,完善互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在税务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足额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去年召开的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对此已作了全面部署,结合近年来的工作进展情况,我再强调几点:一要高度重视做好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如果说窗口办理申报仅仅是对纳税申报进行逻辑性审核,那么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就是对纳税申报进行真实性审核。各地要切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互动机制,按照“通过宏观分析分析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通过约谈、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解决问题”的管理方法,从税收分析入手,加强纳税评估,实施税源监控,加大稽查力度,形成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对税源管理环节移交的案件及时落实,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稽查反馈结果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深化税收分析,以税收弹性分析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税收增长明显低于相关经济指标增长的地区和行业,要盯住不放,真正找出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并加以改进。二要加强各税种的管理。要把各税种的个性方法与上述公共税源管理的共性要求结合起来,统筹运作,融为一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当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同一纳税人按申报缴纳的不同税种进行评估时,要注意采用适应不同税种特点的指标和方法,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综合利用不同行业各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三要有效组织好纳税评估。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体现综合管理,统筹安排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信息采集、实地核实等工作,一个口子面对纳税人,避免一件事多头找、多次找纳税人,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各地要总结评估经验,积极探索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评估,对于一般性的日常评估,由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对于重点税源或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结果交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去落实并适时反馈。四要大力拓展第三方信息源,金融、海关、城建、规划、测绘、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中外经验表明,凡是第三方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完整、及时、可靠的税源管理就有显效,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就高;反之则不然。因此,各级务必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广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收集海量数据,支持税源管理。

(三)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是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组织载体和主要抓手。要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形势需要。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的问题,避免出现“税收管理员是个框,不管啥事都往里装”的现象。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就是税源管理,其核心任务就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它是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种分析的延续和落脚点,最终的答案要靠基层深入细致地纳税评估揭示。为此,要通过大力“减负”,把税收管理员从大量不必要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心无旁骛地投入税源管理工作。二是要充分运用好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为其开展纳税评估、户籍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要努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有针对性地结合工作岗位加强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四是要研究探索税收管理员奖惩机制,调动和发挥好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发票管理。各地要把对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与鼓励消费者介入的发票有奖、发票查询(辨别真伪)活动和逐步取消手工发票的税控器具推广结合起来,使税务监督、消费者监督、电子监督三管齐下,形成有效的发票管理新机制,着重解决虚开和不开发票两大顽症,保护自觉守法的纳税人。年内在两个方面的工作要有突破性进展。一是各地要抓紧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和试点推广工作。目前已完成和正在进行选型招标的有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湖南省将于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他们在长沙试点推广的效果非常好,税额大幅度增长。北京地税应该说在税控收款机推广这项工作中走得最早,推广的力度大,效果也比较好,特别是总局出台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后,他们从今年六月开始推国标的税控收款机。但是,从整体上看,各地进展情况并不理想。税控收款机是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最终消费领域和现金交易密集领域,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之间差异很大,务必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同时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如果说我们对这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管什么理由都说不过去。根本问题在思想认识。我下去搞调研接触到省里的分管领导,谈到这项工作时,省领导都很支持,并要求国地税局要抓紧落实,所以我看问题还是在我们自身。今天在这个会上,我是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讲的,希望你们回去后要向党组认真汇报,研究加快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具体意见。我们不能再继续等待下去了,今年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如果有困难,要主动提出来研究解决。比如湖南国税、北京地税在推广过程中就提出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总局听了汇报后当场就解决了,还有一些问题总局研究解决后正式反馈并准备转发全国,便于在工作中把握。湖南国税、北京地税这种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知难而上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希望各省国地税局的一把手高度关注这项工作。征管部门是落实这项工作的具体部门。这项工作争取的程度怎么样,能不能推开,征管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家要加倍努力,尽快完成选型招标,加速试点推广。

二是要开展全省性的有奖发票试点。经总局与财政部协商,今年下半年起将在湖南、河南、辽宁、北京等地试行有奖发票,资金由财政部统一安排,与推广税控收款机配套进行。各试点地区还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制定好活动方案,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此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稿)》将向社会公开征询修改意见,各地要积极应对,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分析和说明工作,促进这一法规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五)抓好个体集贸税收管理。除了前述重点抓好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集贸市场内的个体税务登记工作外,着重要抓好两件事:一是抓好制度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抓好对内培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积极督促个体大户建立账簿,稳步推进查账征收。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努力使广大纳税人掌握和了解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促使其自觉遵照执行。二是推广“电脑定税”。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确保定额核定“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手段。总局在总结各地开展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总局已于今年5月下旬分别在浙江和贵州启动试点,并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组织对全国其他地区人员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力争在今年10月向全国推广。推行这一系统,是总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新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包括试点地区在内的各省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和推行工作的领导,加强系统内部管理、征收和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准备,确保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切实抓好应用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金税三期建设已经启动。新的征管应用系统将在总局现有应用软件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完善、拓展、提升”而形成。在新的征管应用系统推出之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要维护好、应用好现行的征管应用系统,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日常的业务运维直接关系到征管应用系统运行的好坏。没有稳定的运行维护,就不会有“绿色数据”,也不会有通畅的业务处理。目前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上线、轻运维”的现象。各地务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综合征管软件业务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各自综合征管软件业务运维的组织、人员、制度建设,尤其要注意固定人员,明确职责,与总局的业务支持中心形成运维网络,除了做好省内的业务运维服务外,还要及时将本省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并提交总局征管司。

加强数据管理是业务运维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工作。每个税务人员几乎每天都在与数据打交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会与数据打交道的人,就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税务人员。但是实际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到数据的质量、系统的效率,也会给税收工作埋下隐患。为此,必须强调重申,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及所使用的应用系统的业务功能,制定并落实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数据的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维护及质量监控全过程的有效管理。

(七)深入开展《税收征管法》调研评估。《税收征管法》实施这几年来对于确保税收收入,规范征纳行为,实现税收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显现出税收征管的一些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或规定不明确;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税制的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也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及时研究总结《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已有必要提到议事日程。目前,全国人大委托专业机构正在研究立法规划。经总局领导同意,征管司已正式委托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对《税收征管法》问题进行调研,对修订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将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建议,争取将《税收征管法》修订列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尽早进行修订,以解决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问题。配合这项工作,各地要积极行动,注意收集修订建议和典型案例,确保调研、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以利《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早日列入议事日程,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提点希望,希望各级征管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要牢记责任,不辱使命。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税收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根本保证。伴随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深入人心,向管理要收入、上质量、求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征管部门作为各级税务机关中协调、组织税收征管的综合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应当对此有清醒而足够的认识。务必牢固树立大局观、法治观、创新观、效率观、服务观、责任观等六大观念,增强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有为才能有位”,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二是要不断学习,增强能力。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关键在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这对于我们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备应有的知识和能力。为此,各级征管部门要大兴学习之风,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力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征管队伍,为推动税收事业的持续发展积累能量,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