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3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务筹划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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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一、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1.外购固定资产时间及产地的选择
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购买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应税所得额。但抵免的应税所得额只能是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额不足抵免,还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为此,在没有明显质量和价格差异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应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企业就应恰当地选择购买年份和数量。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大时,可以考虑多购买设备;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时,则应少购买设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2.自建固定资产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往往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筹资。外部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权益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账面价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间费用,年末计缴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均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权益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均不能计入成本,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另外,企业还应了解税法对部分行业企业自建自用设备的特殊规定。如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这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3.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对租赁方式的选择。由于两种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方式租入设备,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若双方是非关联企业,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虽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若双方是关联企业,则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此办法虽对关联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价格的规定,但企业集团仍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盈利方转入亏损方,从而节约整个企业集团的纳税支出。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展开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税率相对较高一方转入税率相对较低的一方,集团整体节税效果更佳。例如:甲乙两企业是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企业,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3%和15%,甲企业每年盈利30万元,乙企业每年亏损10万元。乙企业现将一生产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给甲企业使用,每年收取15万元租金。若甲乙两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此15万元租金可以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30-15)×33%=4.95万元,乙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10+15)×15%=0.75万元。然而,相对整个集团而言,共计节约税款为30×33%-(4.95+0.75)=4.2万元。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可扣除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要点。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尽相同,进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方面来看,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同时还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再利用,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加速折旧法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否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不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节税手段。然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允分考虑自身特点及未来税率和物价走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预测未来税率可能上升时,企业就应权衡延期纳税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1.出售旧固定资产价位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假设旧固定资产原值为M,已计提折旧为N,清理费用为Q,售价为P。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增值率为A=(P-M)÷M×100%,平衡点为B。则当M-(M-N+Q)=P-P÷(1+4%)×4%×50%-(M-N+Q)时,得平衡点B=(P-M)÷M=2%。当旧货增值率A>2%时,企业放弃免税而计缴增值税,企业利润会更大;当旧货增值率A≤2%时,若售价仍高于原值,放弃高价出售,而享受免税,才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售价低于原值,则不存在对纳税的选择。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风险;风险防范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国际税收词汇》中的定义:“税务筹划是指税务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①广义上,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减少或不缴一定税款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狭义上,税务筹划即为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税收政策导向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以获取正当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
(二)税务筹划具有的特征
税务筹划的特征主要是指税务筹划的非违法性、事先性和专业性:1.非违法性。顾名思义非违法性是指税务筹划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切税务筹划活动都应该在税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是税务筹划最基本的特点。2.事先性。事先性是指税务筹划发生的时间在企业进行经营或投资活动之前,之所以必须这样做的原因是纳税义务一旦形成,相关的筹划方案就为时已晚了。只有在事前早作安排才能有效规避一些纳税义务。3.专业性。专业性是指税务筹划是一项非常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需要有专业的税务人才的参与才能进行,甚至需要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的参与才能完成。当前税务筹划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
二、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既然风险性是税务筹划的显著特征之一,那么研究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是指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的过程中由于各方因素的变化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在实践中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筹划方案设计的不合理
专业性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特点,只有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才能设计出相对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也只是相对而言,十全十美的税务筹划方案永远只是理想的结果。在实践中,由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导致筹划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我国,由于税务筹划仍处于起步阶段,加之税收环境的复杂多变,需要兼顾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没有全面的税收知识,应对多变的税收环境的能力。那么设计出来的税务筹划方案不免有片面的甚至是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一项筹划方案在一开始就是不合理,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
(二)税收环境的变化
因为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比较晚,税收制度还不健全。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经济环境的多变必然引起税收环境的多变。税收制度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就需要不断进行改革。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税收环境发生着剧烈的变化,这必然会给税务筹划的结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税务筹划是一项持续工作,那筹划的结果随着税制的改革会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也可能会带来风险。
(三)对法律法规界限的准确度把握不够
税务筹划具有鲜明的非违法性特征,但是实践中一些筹划活动很难说是违法还是合法,许多筹划活动打的都是法律的球,要求筹划者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界限很难。况且法律法规一些概念上的界定,其内涵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加上我国的国情相对比较复杂,缺少健全的法治精神,税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弹性。例如一项企业认为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税收执法的不确定性而被视为偷漏税等违法行为。这样不但不会减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会加剧企业的税收筹划成本。
三、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知道了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企业应该针对税务筹划风险面临的问题及现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从而使税务筹划达到预期的目的。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一)做好税务筹划风险事前控制工作
做好税务筹划风险的事前控制工作就是要求企业构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着眼于运用信息化的企业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其中税务筹划风险会在财务上有所体现,企业可以根据财务状况的走势提前发现潜在的风险。企业要保证财务核算的信息及时准确,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最细致的掌握,根据准确的财务数据科学设计税务筹划,在事前有效杜绝税务筹划风险。同时应该加强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增加财务数据的预警功能。企业应提高财务分析技术,及时通过分析数据,发现潜在风险,发出预警信号,更好地促进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及时调整,从而减少税务筹划事前风险。
(二)提高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是税务筹划活动的核心。企业要想有效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就需要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税务筹划人员专业技术的过硬与否是筹划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企业具体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提高筹划人员素质: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本来就有的税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较好地掌握税收、会计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尤其对于征税的流程以及税法规定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熟悉,使得制定出的筹划方案能够尽量合理;除了通过对企业内部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素质外,企业还需聘请一些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专家为其税务筹划方案把关。只有确保了筹划队伍的专业性,才能减少筹划中的风险。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
作为企业管理者,要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及其风险管理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尽量避免因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而导致的企业组织结构和运作流程方面的问题。同时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也显得尤为重要。税务筹划的实施和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与企业各个部门都是密切相关的。税务筹划的实施和风险管理人员应和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掌握各部门的经营尤其税负方面的信息,为防范和管理筹划风险提供科学的建议。降低实施税务筹划方案的风险。
(四)调整筹划方案适应税收环境的变化
税务筹划活动本身就是通过合理合法有效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轻税负的,但是国家的税收政策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既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随着国家税收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使其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根据筹划的目标,调整筹划方案,使方案总是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适应。(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注解
① 梁文涛.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探讨[D]. 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009.
参考文献:
[1] 梁文涛.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探讨[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
[2] 常向东,李永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探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9,(2).
[3] 刘承达.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理论导报,2010,(3).
[4] 管友桥.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探析[J].群言堂,2009,(6).
[5] 桂高平.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J].审计与理财,2007.
[6] 梁文涛.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五种应对策略[J].财会月刊,2010,(4).
[7] 路平.税务筹划的动因与条件分析[J].会计之友,2006,(11).
[8] 乔为刚.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61).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税务筹划 风险 防范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税务筹划的制度保证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结构。这种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实施管理、控制风险和分配收益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企业包括税务筹划在内的所有财务行为都应该在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内进行。适应公司治理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才能得到组织、制度、资源等方面的保障,按照公司既定的战略目标实施。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税务筹划质量的基本保证
(二)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时.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失败而在筹划后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但不论何种风险,如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税务筹划风险
公司治理是税务筹划的内部环境基础。公司治理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实施.其完善程度和,有效运行影响着税务筹划的组织结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税务筹划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的健全性、严密性和有效性。美国COSO颁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指出包括公司治理在内的内部环境要素,是企业实施全面管理风险的基础性要素.并为筹划提供规则和结构支持。税务筹划作为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公司治理背景下进行.并有效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实现零涉税风险环境下的税务筹划目标。内部环境决定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事前防范
二、税务筹划的内部组织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是落实公司治理目标的基本保证开展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在企业内部.需要设置税务部等专职税务组织机构.专业性的组织分工可以为筹划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在税务部的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税务问题及筹划研究的明确分工与相互配合。税务部的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搜集相关财税法规.为筹划和实施方案提供信息支持:企业整体税负分析及涉税业务分析:财税风险防范机制与防范策略的研究:企业战略的财税规划与内部税务计划: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的执行:纳税评估报告:设计合理化的纳税筹划方案等。例如.华润集团于2006年在集团财务部设立了税务管理部.系统、专业地推动全集团的税务管理建设。目前该集团的7个运营中都设有税务部,一、二、三级利润中心都设有税务经理及专职税务人员.使得整个集团的税务风险明显减小.税务方面的成本控制也有比较明显的成效。受益于税务管理部卓有成效的工作.税务风险管理已经真正成为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的事项.税务成本和风险得到合理控制.企业效益也实现了快速增长。
三、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内部治理策略
(一)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框架中.要设计与税务筹划的战略目标相关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防范税务筹划风险,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能及时、有效实施。除此以外,为了保障控制系统有效运行。应明确涉税环节各部门的岗位职能.明确税务筹划的权限安排与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和危机的出现。
(二)制定税务筹划规划
税务部要根据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筹划规划,并尽可能详细。税务规划是实现税务筹划的一种计划控制.属于内部控制。税务部制定的内部税务计划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年度纳税计划.包括纳税支出规模和结构、时期计划安排等;第二,内部因素变动分析,以防因内部因素变动而产生内部筹划风险:第三.外部因素变动分析.以防因外部因素变化而产生筹划风险。在税务规划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对税务规划进行评估.考虑该税务计划能否取得更多的节税利益或更大的财务利益.是否风险和成本较低.是否能够获得企业现金流的支持,执行是否有保障等。
(三)进行税务筹划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只要存在着经营活动和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整个内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定期核对涉税账簿.可以提高涉税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性:同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施行.有利于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内部税务控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内部纳税控制,目的是使纳税会计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纳税活动遵纪守法。为实现这一目的.设计内部纳税控制制度时.应考虑如何协调税务部与会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内部税务风险控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
(四)开展信心知识别与沟通
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全过程都需要借助各种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筹划风险。大量有效的信息是制定各种筹划方案的基础良好的沟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时有效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税务筹划项目初始就要求筹划人员依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制定筹划目标和各种可选方案,识别影响筹划风险的涉税事项因素。及时传递给项目负责人.以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税务筹划方案.再将控制信息传递给下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进一步反馈及传递相应信息.降低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沟通误差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获得更多信息,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以确保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国际税务筹划,即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 投资 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 政治 、 经济 情况和 法律 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主权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 总结 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应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 统计 ,美国 跨国公司 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 管理 ,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 保险 公司来转移利润。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 投资 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 成本 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 税收 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 经济 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 政治 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 财务 、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 会计 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 管理 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 国际贸易 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啤酒生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了实现税后经济利益最大化,基于企业战略管理指导,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精心安排和组织,它是企业战略管理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纳税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地位非常重要,一直以来税务筹划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伴随着我国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也得到进一步升级。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日渐丰富,特别是基于我国现行税法而展开的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日益完善和丰富。啤酒生产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企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国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再加上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啤酒生产企业近年来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使它成为众多研究者青睐的重点。
啤酒生产企业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收入,主要是通过提高啤酒产品的价格或是通过扩大销售量的方式;二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费用,采用成本优势。目前来看,单纯的提升产品价格以提高收入的方式收效甚微。加上我国入世以后,外国企业的进入加剧了我国国内啤酒生产业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啤酒生产行业的赢利空间逐步缩减。啤酒生产企业的发展将更加依靠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而降低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便是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中税务成本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探讨减轻啤酒生产企业税负的方法以实现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目的。
做好啤酒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国家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啤酒生产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无效资金流出,改善企业资金流状况,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充分考虑引起税务成本变动的各因素,并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最优的选择,这一系列行为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有利于啤酒生产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为指导,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收筹划往往又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的自然又推动了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对于国家来说,首先,税务筹划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啤酒生产行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理性的啤酒生产商必然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节税行为,实现最大化税后净利润,而不是通过偷税、漏税的低级手段。近年来,啤酒行业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现平稳上升趋势,啤酒生产行业的税务筹划在稳定我国财政收入上作用凸显。其次税务筹划有利于国家对啤酒业的规范和结构调整。国家对啤酒也的政策通过税法制度体现出来,啤酒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顺应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一言以蔽之,结合啤酒生产企业经营和税收的特点,探讨啤酒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务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各持己见,尚未达成一致的见解。对于税务筹划概念的研究,主要的分歧集中于两个方面: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征税方双方,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仅包括纳税义务人;对于税收筹划的范围,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应当是狭义的范围,即仅包括节税,有的专家学者则认为应当包括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等广义的范围。在此,本文采取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税务筹划的定义,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注册会计师税法,2011)税务筹划是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属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2.税务筹划的目标
在理解税务筹划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有利更深层次的理解。在税务筹划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内部的税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可以共同协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也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不论是通过内部人员自己制定,还是采用外部专家意见,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希望达到一个合理的目标。那么税务筹划的目标具体是什么呢?鉴于企业的性质、规模、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水平、生命周期等的不同,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也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直接的目标即是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都应当遵循整体的财务目标。而企业的财务目标则包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第二,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众所周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并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唯一目标。如何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使之达到涉税零风险或低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的。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实施的税务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则该税务筹划方案是一项失败的方案。事实上,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是徘徊在合法与不合法的交界处,稍有不妥,便会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孕育了极大的风险。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到底是合法的、税务机关所支持的行为,还是偷税、漏税行为相差仅是分毫而已。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考虑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第三,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一定的税务成本。如果企业保持应纳税额不变,则企业降低其税务成本就意味着企业变相增加其税后利润。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直接行的人力、财力及物力等;间接成本则主要集中于纳税义务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非物化的精神压力、心里压力等。总的来看,直接的税务成本一般是可以量化的,而对于间接的税务成本在量化方面则相对乏力。因此,国家的税制越透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更能明确自身的行为,从而减轻心里、精神负担,降低间接税务成本。
第四,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生存发展之目的即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税务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纳税义务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会充分考虑如何提高企业资金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正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啤酒生产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1.利用不同地区税率差异和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鉴于我国对啤酒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甚少,因此,作为啤酒生产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很少有行业性质的优惠政策,因此,啤酒生产业只能尽力去寻找各地政府针对啤酒业房地产企业很少有行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只能尽量寻找各个地区当地政府对啤酒行业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在啤酒业全行业整体税负较重的情况下,利用差别税率或是差别优惠政策减少自身无效现金流的流出,降低纳税义务人的税负。
2.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是通过对企业的净利润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义务人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进行税务筹划。
(1)对相关收入的税务筹划
国家为了扶植和鼓励某些纳税人和纳税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比如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啤酒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有闲置资金的时候,可以考虑购买国债或者向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以此形成的收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免税,从而可以在增加企业收入的同时而不增加税负,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2)通过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
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按照规定,允许企业全额扣除自身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而不再需要进行调整。与原有的税法相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变化的政策,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同时,在新税法下,税法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允许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时,可以考虑在适当的岗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
(3)通过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啤酒生产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比较稳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通过利息支出,可以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4)利用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啤酒生产企业可以综合企业销售情况利用该政策,将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控制在可扣除比例的上限,以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抵扣数额。
(5)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广告宣传和业务宣传费在啤酒生产企业的费用组成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可以综合各因素制定宣传费用的上下限,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通过技术开发费进行税务筹划。国家为了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在现行的新税法中做出规定:“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进行列支;如果当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加10%以上(含10%),则当年技术研发费可据实扣除且可加计扣除50%。”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加大对科研方面的投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啤酒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利用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资产的价值(尤其是科技产品的价值)的可靠计量出现了难题。鉴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了真实可靠的核算资产的价值,现行税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伴随着啤酒生产企业的迅速发展,其对科技的投入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数,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基于此,啤酒生产企业一方面可控制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快固定资产上资金的回笼,减轻企业的税负。
另外,对于选取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从而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应当选择有利的分摊政策。比如,在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啤酒业选取的分摊方法要尽量考虑在税前进行弥补。而在盈利年度,在选择费用分摊方式时则尽量考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起到节约税负、增加税后净利润的目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利用地区税率差异,还是利用企业的会计政策,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5~18
[2]杨绮.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运筹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6
论文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认识;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运行的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从企业的前期注册,到基本建设、至正常的生产周期,人们针对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设置了内控制度来防范,使我们的企业得到有序良性发展,其中涉税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涉及经济业务的重要控制风险。涉税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的个体,他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密不可分,这就需要我们应该重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涉税工作岗位——税务会计师,下面我就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和他在企业所起的作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1 财务会计不等同于税务会计
大家都认同财务会计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感觉财务会计包含或等同于税务会计,其实不然。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在国家现行税法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带有税务筹划性,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从“应交税费”账户上它反映了企业上缴和未缴税金的数额,未交数额它是体现企业对国家的一笔负债,其金额的大小、滞留企业时间的长短,可以反映企业“无偿使用”该资金的能力。因此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务会计还具有协调性和广泛性,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是与税务会计相同的,只有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税汇算就是一个典型的事项,当财务会计结束了一个会计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税法确认的条件,调增或者调减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最后方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得出的利润总额是不一致的,这就是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协调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小型企业,他们为了简化财务核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时,与税法不同之处直接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可以称为税务会计,而不宜称为财务会计。
2 税务会计师产生和发展趋势
企业税务会计师是在企业从事与税务相关的会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的会计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原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的企业会计已不适应企业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企业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的尤为重要。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财务会计应遵循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总部都设专业的涉税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3 税务会计师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税务会计师将其所掌握的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对各项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从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达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他的重要性,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我们要提前考虑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税负偏低的税种(必须是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业务办理中要考虑保存与税法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到时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抵免项目提供依据,业务完成后要考虑什么时间缴纳税款,尽量滞后支付税款,以延长税款在企业停留的时间,但不能逾期缴纳。
例如:企业需要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购置费为75万元,安装调试费15万元,设备总支出为90万元。
方案一: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费7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0.90万元税款,安装调试费开劳务发票15万元,设备入账价值为80.1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90万元。
方案二:我们在设备进行招标前就进行纳税筹划,招标价格含安装调试费用,并且是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合同签订注明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交付。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总费用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3.08万元税款,设备入账价值为76.9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3.08万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税款2.18万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4 提高税务管理,规避涉税风险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对企业税务管理的认识,大致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首先是“无关论”这样的观点导致了人们对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其次是“关系论”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的屡禁不止,腐败滋生。再一种是“技巧税”认为熟练掌握某些偷逃税或避税的技巧,只要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顾法律后果。虽然侥幸过关占了一时的便宜,到后来也有“赔了夫人又折兵”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受到牢狱惩罚。全球跨国知名企业百事可乐(中国)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进口报税的商品编码有误,却因为想继续享受意外得来的低税率“将错就错”,当高管接到法院的传票追悔莫及。现代税收“无限期追踪制度”及“法人问责制度”使企业高管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税务管理的实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税务管理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整体发展目标,服从企业管理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广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狭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活动是由企业税务会计师具体运作的,他在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谋划,全过程管理,把纳税意识宣传到每一个员工心里,而实施全员参与,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树立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
5 税务会计师在应对税务稽查所起的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由于税务会计师熟知税收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把经济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应缴纳的税款,按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完毕,所以应付税务局的日常稽查、税收专项检查是胸有成竹的,至于专案检查,只要我们立足于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款是不用担心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人对于税务筹划非常的熟悉,而在我国,税务筹划尚处在初始阶段,目前中国对于税务筹划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本文侧重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1.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偷税、漏税的机会将日益减少,为此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以往利用的种种违法手段来减少税赋的方法也逐渐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税务筹划方略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业为在今后的竞争中胜出,就要充分利用税务筹划,而外部条件的变化将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中小企业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税务筹划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1.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2.1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1)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2)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空间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务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
(3)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1.2.2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1)各项管理活动不规范。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权责不清。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3)会计政策执行不严。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以至于税务筹划无从下手。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2.1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2.2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2.3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2.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3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4%(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4%小规模纳税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见图1)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3.5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由于税法中规定,现行增值税只设13%和17%两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设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别计算出其他税率下税负无差别点。
3.2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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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摊列的费用,达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则应选择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3)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因为中小企业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还有很多家属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根据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注意考虑收取租金和在企业工作的家属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减少企业税负。
3.3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尽量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5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在经营初期,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了小额的盈利,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来抵消利润。但在做此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衡量不捐赠时的税收负担和捐赠时的支出损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3)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分配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3舟.现代税务会计原理与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委托-;不对称信息;所得税逃避;所得税筹划;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86-07
Game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b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A Jia-xia,LUO Jian-lib
(a.School of Oujiang;b.School of Business,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Abstract:when multiply taxable income for taxpayer existed,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s a core element,the dual-action of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being considered centralized,through the levying-paying action description between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y and the taxpayer,one multi-stage game model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is established.The equilibrium game solutions are obtained,analyzed by followed under the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Further,by using two state comparisons between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the loss of efficiency caused by principal-agent is pointed out.The economic effects with series of variables concerning tax-collecting isanalyzed.Although the expected return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rs will be reduced significantly by the improvement of tax rate,tax evasion penalty rates,audit rates,the fluctuation risk will be enlarged because the enterprise want to reduce its tax burden by using the way of tax evasion.And the income tax evasion,which isn’t suitable for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tax-collecting environment,is pointed out.Under the principal - agent environment,by designing related contract and taking more supervisory measures with business owners,as a result,on the one hand,managers will be encouraged to avoid tax evasion behavior and to encourage tax planning behavior instead;on the other hand,the expectations of earnings can enhanced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principal-agent;asymmetric information;tax evasion of corporate income;tax Planning of corporate income;game analysis
1 引言
企业所得税逃避(Tax Evasion)是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所得税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所得税逃避因其显著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所得税逃避现象进行了广泛研究,且出现了如Richardson[1],Slemrod[2],Schneider[3]等在税收逃避治理研究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大师级人物。因此,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研究成为税收征管领域研究的焦点。
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理论研究着重围绕“企业所得税逃避治理”这一核心问题,目前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第一,着重对“影响因素、所得税逃避及其经济效应”之间的关系开展理论研究,并进行实证检验;目的在于弄清企业所得税逃避产生的内在动因及后果,进而提出治理措施[4~6]。第二,以经典A-S模型(由Allingham与Sandmo两人提出,目的在于描述纳税人税收逃避行为)研究为逻辑起点,着重对第一条主线中理论与实证研究所提出的论点,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而进行数理论证[7~8]。
在这两条研究主线中,有一类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因素至为重要——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委托-关系。原因在于,尽管企业所得税逃避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技术等)、产业环境因素(如产业竞争、产业结构等)与纳税人自身因素(如性别、年龄、个人的财富水平、职业、税务筹划的知识、对政府信任以及对税制结构公平性的内在认可等)的影响,但“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征纳行为的互动无疑是影响所得税遵从与否的最直接因素;而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研究纳税人行为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尽管如此,在分析纳税人行为过程中,已有研究多将纳税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黑匣子”,就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关系对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缺乏整体、系统与深入的研究。
在研究文献方面,首先,基于委托-理论的相关研究。委托-关系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关系之一;委托模型分析的核心在于解决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激励机制的设计原理是,委托人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奖励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以缩小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的实质是对于不完全合同的有益补充,诱使人决策目标和委托人利益目标趋同[9]。这方面的研究,如汪贤裕基于委托-模型,提出了状态观测模型,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了贝叶斯分析,讨论了不同观测力度对人努力水平、风险成本和成本等的作用[10]。吕淘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建立了销售人员激励的委托模型,分析了相关因素:如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销售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销售人员的经验、能力和风险规避程度等,对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设计的影响[11]。
其次,基于委托-理论,研究税收逃避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比较典型的成果有两位:其一,是Chen等在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企业主与一个风险厌恶的管理人员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基于委托-模型,考察了管理与控制缺失所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分析过程中,没有考虑政府政策,如加大税收逃避惩罚力度会对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2];其二,Crocker等在委托-关系条件下,分析了成本对于企业所得税逃避的问题,着重考察了政府逃税惩罚力度对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3]。
基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不足:第一,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尽管都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但由于“税收法定主义”,两者不可同论,已有关于税收逃避的研究在建立数理模型分析时,将两种行为进行割裂并没有整体考虑,更没有谈及两者的取舍问题。第二,已有研究在建模时仅考虑了单一所得的税收逃避问题,没有考虑到企业存在多种所得税来源问题。第三,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特点,如何在委托-关系下,企业主设计相关契约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对“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进行刻画,将委托-关系作为核心要素引入研究过程,将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双重行为集中考虑,在纳税人存在多种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进一步地,对无委托-与委托-两种状态分别进行分析,随后进行比较,分析了委托-存在时的效率损失问题;同时分析了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如税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等对于均衡变量的影响问题;最后,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问题,在委托-关系下,分析并得出了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的结论。
2 模型
2.1 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为简化分析,进行如下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命题6表明,无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仅与税率正相关,与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而与其他参数无关;在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不仅与税率正相关,与进行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同时还与经理人员的绝对风险规避系数、逃税惩罚率负相关,同时,与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正相关。
需要说明的是两点:①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的加强,由于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关于税收逃避的信息不对称开始下降,企业主越来越清晰地观察到经理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同时经理人员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变小,从而税收逃避的机会变小。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度加强,促使经理人员在高压下工作,从而促使经理人员要求税务管理分享份额β的提升,这进一步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由此,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行为监督力度的加强,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来节税。
②无论委托-,还是非委托-的情形,企业税负的增加都会促使企业加强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政府在加大逃税惩罚力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打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绩效。
如表4所示,随着χ1的不断增大,E(m(χ1)]及n(χ1)逐步缩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降低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的水平(命题4得证)。同时,随着χ1的不断增大,及12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会促使企业主与经理人员之间收益分成系数上升(命题5得证),同时也促使了企业税收筹划绩效的提升(命题6得证)。随着χ1的不断增大,J及K不断增大,同时12也在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经理人员的成本及激励成本都会显著下降(命题8得证)。进一步地,随着χ1的不断增大,(11)与E(12)在不断增大,Var(11)与Var(12)在不断减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都会有显著的提升,波动会有显著的减小;在不考虑监督成本时,企业主的期望收益会有显著提升,但无论如何期望收益的波动会显著减小(命题9与命题10得证)。
[STHZ]6 结论[STBZ]
所得税逃避会显著降低纳税人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为此,各国都在进一步加强征管、完善税收征管系统以图弱化企业的所得税逃避行为。正如论文数理分析所论证的: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的经济效应分析表明,税率提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提升等确实会显著地降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但却会加大企业收益的波动幅度。可能的解释是,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虽然整体上对于减少税收逃避有显著成效;但由于微观主体的整体税负加大,加之税收征管措施在实施力度与范围方面在不同地域有可能不太均衡,会进一步促使企业进行税收逃避以减少税负;从而引起收益的整体不均衡性。
论文通过数理分析进一步表明,无论企业主还是管理人员,对税收逃避的认同程度越大,其给企业收益带来的波动风险也越大。同时指出,在税务征管力度日益加强,委托-关系日益普遍的情形下,为有效规避税收逃避给企业收益可能带来的波动风险,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加大合法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规避非法的所得税逃避行为。
论文在纳税人存在多种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数理研究表明,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经理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
参考文献:
[1]Grant Richards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Tax Evasion Across Countries:Additional Evidence and Extens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8,17(2):67-78.
[2]Tax Avoidance,Evasion and Administration[J].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2002,3:1423-1470.
[3]Friedrich Schneider.Shadow Economies Around the World:What do we Really Know?[J].Eru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5,21:598-642.
[4]Ratbek Dzhumashev,Emin Gahramanov.A Growth Model with Income Tax Evasion:Some Implications for Australia[J].The Economic Record,2010,86(275):620-636.
[5]James Alm,Edward B.Sennoga.Mobility,Competition,and the Distributional Effects of Tax Evasion[J].National Tax Journal,2010,63(4):1055-1084.
[6]George T.Tsakumis et,al.The Relation between National Cultural Dimensions and Tax Evasio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7,16:131-147.
[7]Allingham M G,Sandmo A.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2,1:323–338.
[8]Rainald Borck.Stricter Enforcement may Increase Tax Evasion[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4,20:725-737.
[9]李富强,李斌.委托模型与激励机制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9:29-33.
[10]汪贤裕,颜锦江.委托关系中的激励与监督[J].中国管理科学,2000,8(3):33-38.
[11]吕淘.基于委托模型的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22(6):98-101.
[12]Chen K,Chu C.Internal Control Versus External Manipulation:A Model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Evasion[J].Working paper.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and Philosophy,Academia Sinica,Taipei,2002.
关键词:偷税;避税;税务筹划;税法
作者简介:杨默如(1980―),女,中国人民大学、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1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6-03
一、正确划清3个术语界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不论是税法制定者还是税务中介机构,将注意力聚焦于国际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的趋势愈发明显。这不仅是因为全球经济动荡滋长了以税负减省作为融资新渠道的想法,而且源自日益国际化运营的公司和个人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纳税义务。诚然,从公共财政学视角,1元钱的财政收入损失是偷税引致还是避税引致并无差别,因此这3个术语似乎可以相互替代。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3个术语绝对不能等同。其中,“偷税”因其违法性而易于甄别,然而,术语“避税”(不可接受的)与“税务筹划”(可接受的)由于同样具有合法性,就显得界限模糊。在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纳税人享有“安排自身事务以使纳税义务最小化”权利的前提下,政府会在其中区分出“不可接受”的避税,以使愈演愈烈的避税趋势能够有所抑制。在学术上已较受公认的概念划分回归到实践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往往难以落实。其实,清晰地划分3个概念,不仅可以稳定政府的财政收入预期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预期,也便于纳税人降低税务风险。
二、3个术语定义与应用的国际借鉴
(一)3个术语的基本定义
偷税。偷税一般是指“对税法条款的直接侵犯”;另一个广为采用的偷税概念是:“纳税人规避税款支付,但未能免除法定纳税义务,因而触犯税收法律,甚至违犯刑事法律。”偷税的属性是天然违法性和可受法律制裁性。违法性产生的原因,一类是未能适当申报一项本属合法交易的可确定税额(如不申报或故意地不适当申报);另一类是未报税的交易本身是不合法的(如洗钱等)。在偷税范畴内,有的国家也区别相对轻微的漏税行为(如未能递交完整的收入申报表)与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虚假申报或虚假发票)。在英语和其他语种中,后者也被称为“税务欺诈(Tax Fraud)”。
避税与税务筹划。OECD关于国际避税与偷税的报告是比较权威的法律文本。其中提到:“避税……是政府所关心的,因为这种行为有悖财政公平,严重影响预算,而且扭曲国际竞争和资本流动。”该报告指出:“纳税人通过完全可接受的税务筹划(如在税收减免与激励中选择与正常商业交易相容的最优路径),甚或克制而不消费一种被课税的产品(如戒烟),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这是可能的,显然政府不会打击这种行为。”报告给出了避税的4个要素:(1)几乎总是呈现不自然的成分,即一项方案中的各种安排都不把商业或经济目的作为其初始目标;(2)秘密性可能是现代避税的一个特点;(3)经常利用法律漏洞或专有法条以达到立法者本不希望的目的;(4)交易中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所获的税收利益。
(二)术语应用的现状
第一,令人担忧的术语混用。即便是欧洲法庭(ECJ)应用这些概念也会有模糊不清之时,虽然可能是由于疏忽,但也令人担忧。比如:ECJ在Hugbes de Lasteyrie du Saillant案例中记载:“……在成员国领土之外,一个自然人税收住所的转移,本身并不意味着避税。偷税或税务欺诈确不能由自然人的税收住所已转移到另一成员国的事实而大致推断。偷税或税务欺诈也不能使得一项财政措施合理化,如果这种财政措施侵犯了基于(欧盟)条约所承诺的基本自由的实践……”可见,ECJ互换使用了术语“避税”、“偷税”和“税务欺诈”,似乎三者之间无甚差别,这是明显不当的。另外,欧盟的立法者也在相互替换地使用不同术语,如《公司合并指南》并未区分偷税和避税,而是同等对待二者。
第二,概念明确区分的必要。欧盟内不同成员国在避税的法律要件由何者构成的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一个成员国认为是无害的税务筹划,在另一成员国可能被视为有害的避税。对此,通常由ECJ判定某一项跨境交易究竟属于避税还是税务筹划。在ECJ判决之前,整个交易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甚至在ECJ判决之后,法律上的不安全性仍然存在,因为ECJ对案件的判决并不都是终审而恒定的。
可见,明确的定义将使纳税人得以预期法律后果进而规划自身事务,得以准确估算相关交易成本。而且,这种“确定性”也惠及政府。如果对财政收入的预计较为确切,那么国家财政预算也将是稳定的。
三、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法律建议
(一)在立法中界定基本概念并列明具体规范
第一,国际税法趋势推动。当前,国与国之间的税法条文相互影响,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国际法(主要是公约、条约和协定)对于一国国内法的同化程度日深。3大术语统一口径的定义在国际上有着OECD等组织的文件依据,适用于其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应由中央政府启动立法程序加以明确定义。况且,国际避税也更多地涉及我国的居民与非居民企业,对于国外税务同行的立法惯例,我国政府与纳税人都需要充分尊重。总之,随着国际税法对3大术语定义的趋同,我国也要加强对3大术语的国际化研究,并在国内税收立法中适用与国际税法界基调一致的规范词汇。
第二,我国税法微调需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认为,上述条款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处理,如果没有法律条文的细化规范,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执法机关将很难对纳税人“不具有商业目的”的主观动机举证。何况,上述反避税规范体系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的法规和规章,尚无法覆盖重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级次
第一,法律规范尚不到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可见,在我国处理“避税”案件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较高规格的明确要求。在欧洲,只有经过法院终审裁决,纳税人行为才可被认定为“避税”,这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连税务局或政府公务员都无权认定,而只能交付法官判定。
第二,执法主体应予明确。对我国境内偷税行为,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对其执法主体“稽查局”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定位。同样,只有明确了反避税的责任主体,这一工作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外税法界有句老话:“反避税不是技术而是艺术。”事实上,从事反避税的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有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信息技术、外语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作为支撑。在避税日益变成一种跨区域、跨国境的复杂行为时,既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行为是否构成偷税、避税或税务筹划如此“大权在握”,那么这一权力主体就应当规格较高、责任分明。为此,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专业部门为主负责,下设省一级直属机构,专司避税案件的受理和查处,这有利于磨励专业技能和执法程序的独立。
(三)在税收司法中适当采用判例作为依据
第一,借鉴国外司法裁决涉税案件的基本理念。由于避税行为常源于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因此反避税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是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少给纳税人留有法律盲区。但是,成文法的国家,人们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谚”行事,税法条文再严密,法律修订再及时,也无法应对交易方式(如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和电子商务)推陈出新对于税法更新速度的挑战。在欧洲,为了堵住避税的口子,税法如是规定:当法庭判决交易A是“避税”后,如果另一个纳税人还重复一模一样的交易A,则后者就是“偷税”。法律认为后者是有意利用前者案例信息进行不当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这种规定省却了立法者的许多麻烦。此外,如果法庭判决交易B是“税务筹划”,那么交易B的节税手法就可供其他纳税人照搬照抄而无违法之虞。此种情形就需要立法者采取积极行动以堵塞这一税法漏洞(否则利用这一漏洞的行为因法庭判决而被强调为“合法”),除非国家容忍漏洞的继续存在。
第二,在我国适当运用税收“判例法”的设想和建议。“判例”能否应用于“成文法”国家呢?回顾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判例现在的立法功能也经历了长时间的进化。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拘束力。那时法庭辩论对先前判决的引用和讨论也只是佐证法院习惯做法的凭据,起着非决定性的作用。18世纪以后,判例才逐步具有拘束力。判例法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本身,而是判决中所折射的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判例的积累,判例法的作用由“提供证明”发展到“创造规则”,即“法官造法”审判境界。随着英美法系国家范围的扩大,造法功能的判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立法借鉴。我国对判例的应用比较慎重,我国的立法模式尚属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判例不具有立法意义。当学者对是否在中国确认判例法的立法地位争论不休时,审判实践中法官已开始自觉参照学习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很多法院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参考》作为工具书使用。天津高院首创的判例指导推动了我国“判例指导模式”的发展。而行政法领域也有学者呼吁采用“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将具有共性的案例总结汇编,使其成为走向有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一个过渡性质的制度。可见,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并用是立法发展的趋势,由“判例指导”到“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是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路径之一。
为了对税法调整的经济现象即“偷税”(违法的)、“避税”(合法但不可接受的)以及“税务筹划”(合法且可接受的)行为之间划定清晰和统一的界线,我国的最高税务当局可以将已有的案例汇编到一系列类似《税收法律案例公告》的全国性税法数据库中,并定期公之于众。通过建立税法案例库及其检索系统,可以逐渐使千变万化的现实案例成为指引征纳行为的补充法律依据,效力级次相当于税收行政规章,如“财税”、“国税发”文件。记载于《税收法律案例》的被定性为避税的案例,当事人不受处罚,只补交税款,但其他纳税人不可步其后尘,否则以偷税论处;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税务筹划的案例,纳税人完全可以效仿其手法,直到税法条款作出相应修订;记载于《案例》的被定性为偷税的案例,当事人既要补交税款,又要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其他纳税人也起着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由于税收案例数量繁多,只有少数重要或典型的税务筹划与偷税的案例必须收录进《案例》公告,但所有的避税案例都应当收入其中。如此,《案例》(也可能是冠以其他书名的类似判例法的文档汇编)才可以在成文法捉襟见肘、不足为据时,成为用于定性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案件的权威依据。
四、结论
在日新月异的国际涉税交易中,偷税、避税与税务筹划的区别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区分。本文借鉴OECD与欧盟对这3个税收法律术语的主流观点和现实应用,提出了在中国定义和应用3个术语的政策建议:(1)在立法中,明确区别三者概念,使纳税人预期稳定――偷税者得以补税、处罚;避税者得以补税,并杜绝后来者效仿;税务筹划不予补税,也允许后来者效仿。(2)在执法中,提高处理避税案件的主体资格,使之更具严肃性与统一性。(3)在司法中,使“案例”成为今后审判涉税案件的指导和依据,逐步成为对现有“成文法”加以补充的“判例法”雏形。
参考文献:
[1] Paulus Merks, Tax Evasion,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 Intertax (International Tax Review).Volume 34, Issue5, 2006.
[2]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 Four related studies (OECD, Paris, 1987).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