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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

时间:2022-12-02 17:40:58

消防行政论文

第1篇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2篇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3篇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4篇

近年来,我在支队党委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帮助和大力支持,从自身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团结大队一班人,共同致力于大队各项工作,使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锻练,大队的主要工作有了一些起色。现将近年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述职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

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历来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习上自觉加强,并尽可能地将学习内容落实在工作实践当中。近年来,按照支队统一安排部署,我相继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活动、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和革命军人价值观教育等多项教育活动,活动中能从自身做起,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通过多次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修养和思想觉悟,不断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力和缺陷,扬长避短,不怕艰苦,外修自强不息的精神,内法厚德载物的德性,团结大队官兵,不停地督促自己以积极的心态、明确的目标投身基层消防工作,不求建立多大的功绩,唯求问心无愧。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消防干部必须要熟练掌握并运用业务知识,尤其是今年,国家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内容有了重大变化,相关公安部消防方面规章也有重大变化,只有加强业务学习才能跟这一重大变化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后,我在业务时间,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我能够自觉地加强学习,尤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思考,并从中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年至今,我共发表工作研究性质的文章13篇,其中《关于对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类型的认识》、《如何做好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关于消防行政执法中涉及的两种听证之比较》和《浅议消防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等8篇工作研讨文章在总队网站发表。通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已业务水平,为我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三、从实际出发,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以前一直在支队机关工作,没有在基层工作过,基层工作经验缺乏,调到基层后,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决定克服面临的许多困难,立足本职,尽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在大队业务经费上,多次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把消防业务经费从过去的每年5000元提高到4万元,另外每年争取预算外万元,基本满足大队日常业务费用,保障大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积极向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汇报,争取对消防工作更多的支持。年我发现县迎宾大道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没有设计消火栓,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县委副书记朱勇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落实城市公共消火栓14个,结束了全县没有城市消火栓的历史。今年4月份,县政法委书记薛利明两次带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月份,县常务副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百货公司消防安全问题。县委、政府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有了加强。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到今年,大队已同工商、文化、城建、房产等相关部门在工作程序上协调一致,环环相扣,小个体消防安全有了一定的规范管理。四是不断改善官兵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年,大队共投资近万余元,对大队营房进行了装修,购置办公、生活设施,使营区内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五是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大队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年,实施行政处罚10家,责令停产停业6家,罚款17万元,为辖区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六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有了进展。近年来,我县有一辆消防车,由公安局负责管理,雇佣一个驾驶员负责灭火,导致出警不及时,灭火人力不足。经多次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得到了政府领导支持。目前,6名专职消防队员经大队进行培训已上岗执勤,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步成立。

四、存在问题

1、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外部协调能力较差。

2、部队管理能力不高。

第5篇

企业中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消防安全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课题,但在企业发展中,二者又有着必然的联系。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它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为企业凝心聚力注入了正能量。消防安全管理也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它为企业安全生产竖起了一道有力屏障,为企业效益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如果说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人的思想,那么消防安全管理就是人的行为,没有正确的思想作为主导,行为一定会出现偏差,企业发展与安全就无从谈起。

一、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思想保证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始终强调“以人为本”,人是执行的主体,再好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没有人执行、没有人落实,都只会是墙上的废纸,没有任何意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正是做好人的工作,让人可以自觉践行体系、自觉遵守制度。二者一旦形成合力,必将使企业安全和发展更进一步,更上一层楼。

企业通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大讨论、形势任务教育、政治理论学习等宣传思想政治活动,使广大员工充分认清了企业形势,明确了自身职责,增强了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投身到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建设发展之中,使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企业各级宣传思想政治部门通过挖掘、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员工的爱岗敬业热忱,使广大员工积极向先进人物看齐,营造了浓厚的“比、学、赶、帮、超”氛围,带动了广大员工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为企业消防安全提供了思想保证。

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力支撑

古人云:“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让企业员工人人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人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宣传必须成为先行官。企业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板、黑板报等诸多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让广大员工充分了解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消防业务理论,掌握消防“四个能力”,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才能让员工更直观的了解消防安全工作,才能不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人在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不情愿、不自觉、不重视等抵触情绪,在严格管理与思想松懈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或不稳定因素,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正是消灭这一矛盾或不稳定因素的良药。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主要看人的意识和行为,当把人的意识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之后,行为随之就会走向正确的道路。所以,企业必须加大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力度,积极向员工宣传新思想、新政策、新观念,帮助员工排忧解难,化解员工心中的疑虑,把一切抵触情绪和不稳定因素全部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实施。

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精神动力

消防安全管理是通过人的思想和行为共同实现的,只有好的思想才能带动好的行为。企业文化是企业内容深层次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文化可以为人的思想注入强有力的精神动力,从而使人的行为更主动、更积极。

作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之一,企业专职消防队一定要凝练出符合自身特色的消防文化,例如笔者所在单位经过广泛征集和提炼,最终形成了以“忠诚、勇敢、团结、执行”为内容的抚顺石化消防精神,在历次的灭火救援或抢险救灾中,广大消防指战员积极践行这一精神,圆满完成了各项消防保卫任务,为公司安全发展和地方经济贡献了巨大的力量。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专职消防队的工作,它是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分厂、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共同的工作,只有在全企业范围内创造符合本企业特色的消防安全文化,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够为企业安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四、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引领

第6篇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第7篇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监督部门推进改革亦势在必行。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针对新形势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行为向政府行为过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趋势。

但是,社会消防工作严重滞后,存在的大量的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作为消防人深感忧虑。而消防机构体制不合理,人员少,经费朝不保夕等等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症结,又让消防人员举步维坚。本文试图结合十六大精神,运用现代消防管理理论,分析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并就改革措施作初步探讨。

当前消防管理机构体制的主要症结

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监督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以一定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对社会上各部门、各单位消防管理活动及公民的消防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监察和督导。

消防管理,则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和火灾发生规律,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各种职能,使各种资源达到最佳组合,实现消防管理目标。

消防管理的要素,由管理手段、工具、对象构成。管理手段包括机构体制、政策和法律、人、方法。管理效率的提高,关键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本人认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主要症结仍然是人、财、物、信息的流通不合理。

症结之一: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导致消防机构演“独角戏”,制约着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机构体制由人构成,管理工作主要由人实施,职责和法规由人来执行。只有机构体制设置合理,才能保证运转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创造性。现行消防机构体制如何呢?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和管理消防工作主体,管理者为地方人员。《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机构是消防管理实施主体,实施管理者为现役制消防部队军人。消防部队现行体制人员管理是以“条条管理”为主,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为消防部队“垂直管理”。而消防工作却是“块块管理”,“条条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上述复杂的消防管理机构体制模式,既不是中央垂直管理,又不是纯粹地方管理,更不是标准的军事管理。这种模式显然是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造成事实上基层地方政府和消防部队人员管理互不隶属。

现实生活中地方一般不过问部队的事。消防工作自然成了老百姓讲的“消防队”的事。消防人员自然成为现实上的“外人”。

从实际意义上讲,国家拿出大块经费供给消防部队人员经费,来为地方服务,减轻了地方负担。但受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虽经消防部队几代人“磨破嘴”仍然引不起重视,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公安消防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演“独角戏”,消防工作严重滞后。

症结之二:消防业务经费渠道不畅,制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财指经费开支等,它是维持和发展管理系统的财力基础。公安部、财政部(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公安消防业务性开支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但症结之一所列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对消防工作产生的负面作用,势必影响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既然是“外人”的事,资金投入自然少有人问津,虽然不能武断地说全国各地都是如此,但个别地区因为经费的事着实让消防官兵伤透了脑筋。特别是基层消防科、大队,当前多数地区仅3、4人,消防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还是要花费大量时间去争取经费。更有甚者建国几十年一些地方政府至今未将消防经费列入预算。

症结之三:防火、灭火器材装备落后,不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

物指消防营房设施、器材、装备、技术工具等,属于业务性开支范围。它是管理系统进行工作的物质、技术基础。从事消防工作,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器材装备等予以保证。消防管理者的任务之一,就是合理购置,适时维修,指导正确使用。同时,还要对器材装备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到物尽其用。

消防经费不到位,器材装备更谈不上合理购置、维修、更新、改造。提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到物尽其用,更是天方夜谈。失去器材装备等的保障,有效地预防、减少和控制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然大打折扣。

仅以消防科、大队为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最低应当配备车辆装备、防火检查设备、火场勘查设备、消防宣传设备、信息处理设备24种。经对一些地区消防装备进行了解,虽经上级消防机构历经十余年达标验收,到目前为止,十几个消防科、大队仅配备到位三、四种。不到标准的17%。更可悲的是,为了应付达标验收,一家购置的防火检查仪器箱,十几个科、大队轮流使用。

症结之四:信息流通渠道不合理,条条行文无力度,地方被动从事“份内事”,制约消防工作社会化。

信息指数据、表报、文件、资料、情报、消息等。它是管理系统的神经。消防管理者通过信息了解情况,又运用信息进行决策,并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因此,掌握信息,正确运用信息,是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消防工作行文模式虽然逐渐出现了由消防机构行文向政府行文过渡。但当前,公安消防机构至上而下,行文方式最多的还是条条对条条,一直发到消防科、大队三、四人。这三、四人反过来又要起好“参谋”作用,将文件精神报告政府,政府被动执行。即使至上而下是政府行文,由于症结之一所列机构体制的原因,地方落实积极性亦不高,文件精神能否真正贯彻到位就可想而知了。

改革当前症结的几点构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

构想之一:推行人员、经费中央垂直管理,解决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问题。

首先,推行人员中央垂直管理有利于解决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合理设置机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管理工作主要是由人来实施,层次过多,必然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内耗。职能交叉必然造成推委扯皮。权责脱节必然造成责任的不落实。当今,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垂直统一的管理体制,而且取得了许多先进经验。在当前火灾隐患久治不绝,重特大恶性火灾频频发生的形势下,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经验实行垂直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只有解决好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机构体制人员隶属关系问题,才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保证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实施。

第二,推行经费中央垂直管理有利于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装备适应消防监督工作、扑救现代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虽然近几年消防工作得到蓬勃发展,但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重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投入不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只顾赚钱,不顾安全;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有待提高;抢险救援任务日益增加;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

面对如此繁重工作任务,防火工作仅凭工作经验和一双眼一张嘴的监督检查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扑救现代火灾打的是装备战,面对日益恶劣的火灾形势,消防装备无疑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相应消防经费作保障,提高防火、灭火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才能为全面达小康保好驾,护好航。

构想之二:转变消防监督运行机制和职能,变“管理型”为“监督型”;变“具体事务型”为“依法调控型”,建立符合消防管理实践规律和市场规律的现代消防监督机制。

首先,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管理型”为“监督型”,符合消防管理实践规律。

消防监督与消防管理,是两个概念、理论体系、实践规律不相同的两个事物。消防监督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行政性;它的基本特点是,以法律为后盾,是一种外在力量,具有强制性。消防管理它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的基本特点是:组织性、权威性、效益性等。

我国消防监督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消防机构集消防监督和消防管理于一身,政企不分,大包大揽。消防机构对社会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姑且称之为“管理型”模式;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称为“监督型”。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领导者和管理者,这是消防工作由消防机构行为向政府行为过渡的里程碑,体现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宗旨。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又把消防机构定性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现代消防管理理论总结消防管理实践规律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模式是政府领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从模式中可以看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社会消防工作中的职责是依法实施监督,不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模式中的三方应该各负其责,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消防管理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消防机构只应承担不依法办事的责任,不应承担管理责任。立法上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消防管理者为消防监督者,这才符合实践规律。

其次,将消防机构从管理型模式中剥离出来,变“具体事务型”为“依法调控型”,符合市场规律。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外商和外国公民已大量进入我国,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制观念比较强,而我们的消防监督机制再政企不分,职责不明,对别人的“孩子”也大包大揽,岂不是国际的一大笑话。再者,公安消防机构管得太多,统得太死,不利于全社会力量在消防工作中的组成投用,不利于提高各企事业单位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不适应依法管理的市场经济需要,更不符合十六大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

1995年消防工作会议文件指出:“由政府制定法规,企业自行遵守,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各负其责”。

公安消防机构从具体事务型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手抓监督,一手抓管理”和包办代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的做法。将工作重点转变为以依法惩治消防违法行为为导向和工具,调控社会将消防工作纳入依法自我管理“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轨道上来,这才符合市场规律

第三,改革和完善消防监督运行机制,解决了当前消防部队人员编制不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1982年全国消防力量实行现役体制,至2002年这2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城镇人口增长近20%,城市建成区扩大一倍多。同期,与此相适应,国内其他警种和政府公务员成倍增长。而消防部队,新增现役编制仅4万多人。在防火、灭火任务量成倍增多,重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重特恶性大火灾时有发生;社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灭火救援任务大量增多的情况下,力量与任务显然不适应。

当前消防部队大量增加人员编制员额,既不现实,又不符合十六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消防监督运行机制通过转型,才能打破当前三、四人监督管理几十万人的局面,解决了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

构想之三:加强和完善消防立法,确保消防监督机制法制化、规范化。

怎样才能使消防机构体制和消防监督工作机制运行合理、稳定、持久,只有用政策、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下来。

第8篇

关键词:消防,信息化,对策

 

1引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消防部队是公安系统中较早引入信息技术的部门,在满足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服务的前提下,不断应用新技术,采取新方法,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但是,在信息化建设取得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提升消防部队战斗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检测,消防。[1]

2消防信息化建设现状

全球各地区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形态、信息化基础设施等不同,其消防信息化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下面分别说明发达国家和我国消防信息化的建设现状。

2.1 外国消防信息化建设现状

发达国家在消防信息化建设方面发展普遍比较迅速,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对信息技术进行了大规模的投入,90年代实现了被称为“新经济”的长达十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信息技术行业在美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从1990年的5.8%上升到2000年的8.3%。依靠国家发达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美国的消防机构建立了先进的救灾网络系统、远程培训系统、火灾模拟系统以及灾害信息发布系统,同时还形成了完善的救灾预案数据库。可以说美国的消防信息化发展水平均居世界首位,代表着世界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其在消防监督、调度指挥、电子政务、内部事务管理、灭火战术模拟等各个领域,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能有效地引导、规范、整合信息化资源。

2.2 我国消防信息化建设现状[2]

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公安部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逐步推进和实施。

近几年,我国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全国消防部队的基层信息化建设基本到位并已投入使用,各地相继实现了消防三级网联网,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主页,开发应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软件,并逐步实现了网上公文收发、网上执法、网上数据传输和网上消防宣传等电子政务,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运行、保障体系。同时新建、改建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已逐步渗透到消防部队的各层面中,但从总体上看,信息技术发展的形势和消防工作实际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信息化建设水平仍处于信息化的初始阶段,且不同地区发展极不平衡。

我国消防信息化建设中暴露的问题主要有:官兵认识片面,操作应用能力不高;专业人才缺乏,消防软件开发滞后;不按方案实施,重复建设现象普遍;保障经费不足,软硬件建设水平低;依赖传统模式,自动化办公程度低等。

3 我国消防信息化建设对策

3.1 消防信息化建设要虚实结合

虚即对信息化的处理应用能力建设,实即对信息化基础设施装备建设,要想推进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必须改变部队传统建设模式的思维定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做出正确战略谋划和正确决策,让科学技术真正带动消防事业的发展。

3.2 消防信息化建设要注重人才培养

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就必须把人才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必须大力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信息化人才队伍。论文检测,消防。要完善信息化培训机制,重用人才;培养复合型业务骨干,打造全才;加强人才资源库建设,储备专才,立足社会人才资源,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联系,大力吸收通信、计算机、信息管理等专业人才,促进信息化发展。

3.3 消防信息化建设要科学发展

信息化建设是长期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要立足部门实际,制定建设长远规划;同时要加强部门沟通,信息共享连通孤岛,消防部队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政府及公共网络提供的信息通道,同时密切与信息服务业的关系,节约资金,用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大效益。通过统一规划和构思,不仅在消防部门内部,更要在公安乃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一种整体性信息系统模型,实现系统集成信息共享。

3.4 消防信息化建设要开源节流

信息化建设必须保证经费到位,公安消防部队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经费列支,受地域经济的影响,消防经费投入始终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信息化建设欠账较多。既要开渠道,多方筹措确保经费充足又要加强资金支出管控[3]。

3.5 消防信息化建设要与时俱进

现在的网络应用推行起来阻碍很多,困难重重。一方面是因为使用者习惯于老式的办公方式,不习惯在网上办公;另一方面因为软件开发与实际工作流程有不符之处,增加了实际工作的复杂程度。下猛药,改变官兵习惯定式,许多年纪稍大的干部用了多年电脑,可一旦电脑出了问题就束手无策,不要说会重装系统,有的竟然连Ctrl+C的作用都不知道。建立健全奖惩激励制度,让“能者上,庸者下”,打破部分人员安于现状,止于进取的惰性,对信息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调动官兵的积极性。论文检测,消防。论文检测,消防。不学习,毋宁死。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里,每名官兵都应当抓住机会不断学习新本领,创新工作思路,为部队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3.6 重实效,软件开发量体裁衣,不花哨

由于各地区、各单位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先试点后推广,不搞一刀切,真正做到边建设边见效。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很多,有通用模块、也有选择模块。选择模块可以根据各行各业的要求进行特定改制而成。每增加一个模块,价格就会加上好几千,因此选择功能时一定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选择,不能见好就要,一定要选择确实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哪些功能。既要考虑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软件的成本问题和实际应用的效果。做到“量体裁衣”,以合适实用为选择标准,千万不可因好大喜功而购置一些对消防来说无用的功能。如果在网上办公仅仅是为了追求政绩,那样就失去了它们本身的应用价值,也是一种资源浪费[4]。论文检测,消防。

4 结论

消防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向科技强警迈出的坚实一步,当前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应该看到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还处在探索和初步应用阶段,与发达国家的消防信息化建设要求水平还有很大差距[5]。论文检测,消防。可以预见,随着现代网络安全技术在消防信息化建设中的不断应用和完善,必将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全面提升消防部队战斗力,推动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全面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薄建伟.消防信息化的历史、进展与展望[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5-12-08.

[2]杜兰萍,薄建伟编著.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全面进步[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11.

[3]周炜,裴建国等.消防指挥自动化教程[M].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07

[4]傅永财,应放,宁江.关于公安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的思考[J].武警学院学报,2007-10.

[5]王尚平.浅析消防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公安科技》第83期,2006-2.

第9篇

   年底消防员述职报告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在2006年9个月的工作中,我在支队党委及上级主管科室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职,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和同志们一道,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借此机会,我将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在工作中,我始终认为要适应工作和形式发展的需要,就要不断地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因此,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油田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精神,从而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党委和支队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地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从而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职责分工及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中队班子成员分工,我负责中队的安全工作和设备管理。从年初开始中队确定了我所分管的如下工作目标:

   1、全年安全无事故;

   2、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

   3、员工安全教育达到100%;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具体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一是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从年初开始,中队结合自身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为重点,深入开展了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坚持突出重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制定了中队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成立中队教育工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训台帐,做到了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培训有教案、有试卷、有考勤。使员工安全教育覆盖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二是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月份,支队从集团公司划归到油田公司,中队也从体制上进行了转变,结合转型后的工作要求,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层层签订安全包保合同书,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完善了环保工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十防工作制度,让职工有法可依,有令可行。

   三是规范操作、规范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吉油消防支队队伍管理条例》安全部分;《消防支队安全制度汇编》中的消防员、汽车驾驶员、炊事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车辆、器材检查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春、夏、秋、冬四季安全生产措施》等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自检自查,中队干部坚持利用每日早交接班时间检查重点部位,亲自检查车辆、器材、个人装备及中队用火用电情况配备灭火器材情况,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组织处理,没有解决能力的问题及时上报支队安全部门解决,保证处理问题不留死角,做到干部人人心中有数。每周一队干部利用安全活动时间对全队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检查、处理,根据季节不同,工作任务不同科学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保证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四是强化事故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中队根据支队有关文件要求,将车库及食堂两处设定为中队重点危险源,并分别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员工应急预案中的分工和职责,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内容,协调各分组的配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反馈制度,健全事故处理组织,对待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教育,不断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事故保证30分钟内反馈到上级部门,中队自行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控制情况,认真执行上级处置意见,所有信息中队详细记录,保证事故记录准确详实。

   三、工作作风及廉政建设情况在工作作风方面,我能够求真务实,发扬民主,经常深入到员工当中,虚心听取员工的意见,了解员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实地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并经常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沟通工作情况,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增强团结,形成工作中的合力。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认真参加中队党支部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学习,严格遵守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恪尽职守,严于律己,不仅不违法,也不违规违纪,对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也能够严格要求,没有出现这方面的问题。

   四、未完成工作及其原因。

   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定期的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安全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仍然需要我们继续的努力,为支队的发展和中队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常年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但我仍然感觉到自身安全理论知识相对匮乏。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强安全理论知识的学习,努力成为安全工作的行家里手。

   年底消防员述职报告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今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向大家做一汇报,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于20xx年xx月调入xx县消防大队工作,至今任xx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履行大队长职责。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有:大队行政管理、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及建筑消防设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今年以来,我和前后两任政治教导员精诚团结,带领大队官兵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抓行政管理。从点滴抓起,从自我做起。坚持召开行政例会和行政办公会,及时总结查找不足,认真安排阶段工作。坚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形势分析,杜绝安全事故。注重部队一日生活秩序和警容风纪,保持部队正规秩序和良好形象。

   二是抓严格执法。今年以来,大队共检查社会单位和场所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余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余份,下发处罚决定书份,临时查封家,罚款万余元,行政拘留人,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家,有力的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打击了一大批消防违法行为。

   三是抓热情服务。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所在,不论是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和中队灭火救援的官兵,时时服务的对象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我们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着我们消防部队的形象,甚至直接影响驻地政府的形象。为此,大队定期开展宗旨教育,端正服务态度。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规范大中队人员的工作用语,要求做到热情平和理性;2、制作行政许可受理指南和所需提供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并留下受理窗口的联系电话,为办事人员提供方便;3、尽力缩短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在经办人员在岗的情况下首先开展行政许可。

   四是抓消防宣传教育。

   1、对全县各镇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经办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3、派员到机关、学校、企业开展消防知识讲座;

   4、在县城主要道口和各单位的LED显示屏和固定大型广告栏上开展消防宣传;

   5、在1111政府网、1111论坛、论坛上开辟消防知识竞赛专栏。

   6、印制全民消防宣传手册20000份,消防知识邮政贺卡5000册,消防宣传20条传单10000份,并到县四大班子领导和县级部门送消防知识邮政贺卡和消防知识传单,在人员密集的街头发放消防知识传单,在大队消防监督员开展检查和中队官兵开展“六熟悉”时,也一并发放消防知识传单和手册。

   7、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大队先后与县移动、电信、燃气、医院、学校联系,注册了60余人的消防志愿者,利用他们工作的平台开展消防宣传。

   通过大队全体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大队的执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从去年9月到今年2月开展的“清剿火患”工作,大队被省公安厅评为“先进大队”。消防宣传教育也有了一定的起色,但是离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在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上还有差距。有时片面强调严格执法,而热情服务不够;有时只注重行政处罚,而指导隐患整改不到位。二是在公正执法上还有差距。同类场所同类违法行为,有时处罚额度差距较大。三是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还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

   改进的措施:

   1、进一步抓好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严格执法要做到理性、平和、公正、文明,进一步落实执法回执制度,在大队建立监督举报箱,将热情服务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纳入部队管理教育和个人考核体系。

   2、制作具体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一是明确公开资讯服务电话;二是建立咨询服务QQ群;三是多渠道警务公开。四是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这一年多来,我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消防工程、产品,也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情况,从未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私利,更无违反条令条例、“五条禁令”及工作纪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也曾有不少人想利用我手中的权力做一些交易,但均被我坚决回绝。我是人民子弟兵,更是1111人民的公仆,我向1111社会各界承诺,我将带头做到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全大队及本人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请大家监督。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年底消防员述职报告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战友:

   一年来,本人在支队党委、支队首长的领导下,在战友的帮助下,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xx届x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中心,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团结带领防火处全体同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严格执法,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力确保了全市的火灾形势稳定。回顾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坚持廉洁自律,秉公用权

   自己结合支队政治教育安排,一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三句话"总要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三句话"总要求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积极参加廉政建设专题教育,坚持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切实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能经常性学习党纪法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五条禁令",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正确对待权力,以此端正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在实际工作中以创新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态度,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从实际出发,以全局为重,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根本上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思想上筑起了牢固的道德防线;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尽职尽责,不搞特权,真正把公安消防部队各项廉政规定落到了实处;三是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坚持每周进行一次消防业务理论学习,每月适时就执法工作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共同探讨,确保各类法律文书依据准确、证据充分、资料齐备、处罚合理。

   二、务实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己紧紧围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及各类专项治理,以确保火灾形势稳定为中心,在工作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履行防火处长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监督管理能力,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工作不分内外,为了防火处工作和发展,经常加班加点,没有怨言,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全力做好世博会、亚运会、西博会、国庆节及XX市第三届"熊猫、动物与自然电影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我坚持每季度深入辖区各大队检查督导防火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例会,研究防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在世博会、亚运会、西博会、国庆节等重大活动期间,制定的严密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保卫方案,督导防火处和大队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在XX市举办第三届"熊猫、动物与自然电影周"大型活动期间,防火处与各大队上下一心,群策群力,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检查重点集中在涉庆场所、重点单位、景区和灾民安置点上,对川农大、三雅园等涉庆场所,多次与主办方沟通和协调,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多次带队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制定消防保卫方案,落实现场消防保卫和执勤人员,保障了在XX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未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在建工程消防设施整治、校舍消防安全整治等各类专项治理,取得较好成绩

   根据公安部、省厅各类专项治理要求,我带领全市防火监督干部,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最终目的,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其中,XX消防支队消防产品专项治理行动被公安部评为先进支队。一年以来,带领全市监督执法干部共检查单位1548个,其中重点单位615个,一般场所933家,发现火灾隐患1210处,已整改火灾隐患1200处。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27件,罚款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6起,临时查封1起,警告15起,全市的消防执法力度和去年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其中防火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件,罚款万元,大大提升了消防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度,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市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按照"防火墙"工程工作任务要求,我多方面积极协调,即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又督导全市防火干部和社会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掀起了让全社会参与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热潮,7月30日,XX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召开了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推进会,同时,市政府出台了《XX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为使防火墙工程顺利开展,我在多次督导各大队工作的基础上,经和支队领导研究,确定了雨城区政府为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试点区;石棉县人民政府为为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试点县;名山县人民政府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试点县;确定了红珠宾馆、吉选超市为全市"四个能力"建设试点单位;按照"防火墙"工程三年任务分解,通过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的检查验收,"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全力抓好农村消防工作,继续推动我市农村"XX23"工程持续发展

   XX市政府结合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在全市所有乡镇推广实施了新农村消防工作"XX23"工程,是农村防火的一个亮点和新举措。为保证"XX23"工程的持续发展,我结合XX实际情况,和基层监督执法干部一起,多次深入乡镇进行指导培训,提出农村防火可行性的建议,要求所在乡镇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志愿消防队员的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农村防火公约,加强对消防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全市的农村防火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扎实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整治"百日会战"

   为认真吸取上海""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我和支队领导密切配合,协调政府立即对全市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安排部署,并成立联合检查组,组织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对高层、地下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工程装修等开展拉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针对冬季防火形势,我和防火处全体干部积极研究,根据省厅消防安全整治"百日会战"要求,制定出台了XX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并联合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高度稳定。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消防执法 法治 消防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且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原有相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在消防行政执法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应该说无论是从消防行政处罚的理念树立上还是从执行程序的严密性上都有了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当前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待完善之处。笔者结合多年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体会将主要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定位上存在缺陷,将处罚等同于管理

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使得对行政处罚的认识上存在偏簸。依罚代管、重罚轻纠、重罚轻管现象普遍存在。动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甚至行政拘留都已经是家常便饭。重罚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于《消防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等情节具备的条件下仍然不加以考虑而仍按原标准处罚,甚至到了有恃无恐的程度。

二、重实体轻程序,法律的程序性价值不能得到彰显

行政处罚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对相对人的损益行为,如果不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将很容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法律有严格规定,既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同时,简易不能等同于简单。简易程序只是只是允许行政主体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不是说可以随便省略中间环节而草率决定。简易程序仍然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和申辩而且要填写预定格式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实践中,存在不少执法者草草了事,弱化甚至省略必需环节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更有甚者将简易程序与当面收缴罚款相混淆。当面收缴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适用于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日后难以执行的场合,而实践中时有存在执法人员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最主要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告知事由、处罚依据、享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四个环节。依据法律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参与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参与决定程序,如果举行听证,之前程序的办案人员亦不得参与听证程序,但是实践中很多处罚的决定人往往就是调查取证人,这就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以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由于法律程序得不到贯彻遵守,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重复处罚现象,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法律不严导致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形成权力寻租空间

新《消防法》的颁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消防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和推动消防行政执法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新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仍然没有克服原消防法对于处罚措施尤其是罚款数额幅度过大的弊病。比如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竟相差十倍之多。当然,消防执法面临情况的千变万化以及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经济水平的巨大差异,决定了消防法对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上难有更明确细化的技术性作为,加之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跟进不到位或者虽有立法但条款的操作性不强,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进而造成权力寻租的空间。立法的缺位导致实践中重犯轻罚、轻犯重罚、同事异罚、异事同罚现象的大量存在,这不仅严重背离了依法行政的理念,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是造成近年以来消防行政执法领域贪污腐败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四、制度缺陷导致的监管缺位,致使消防行政处罚游离于有效监控之外

新《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但对于实施处分的主体并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说明,依什么法,给予何种类型的处分也没有交代清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监控措施难以跟进到位的局面。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责任落实不清,掉进了人人插手但是没人负责的怪圈,个案负责制贯彻落实不充分,法律威慑下的惧法心理难以形成。当前,支队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以设立内部纪检机构,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廉洁自律守则等规范性预防性措施,各地也相继引入了规范办案、透明办案、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办案满意度信息反馈、调查回访等较为先进的执法改进措施,但由于未形成一套体系完备、结构严谨、设计科学的监控体系,致使以上监督措施往往流于形式,而难以真正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监督规控力量。外部监督方面,公安消防部队的现役性也决定了法治条件下司法、人大、政协等监督力量难以有效介入。

为提高消防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消防执法尽快向法治化轨道转向,加速推进消防行政执法的社会化,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优化。

一是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武装部队性质的行政执法力量,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要转变思想观念,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只能本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履行。作为法治政府的重要窗口,消防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最频繁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其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消防部队在广大民众中的形象。首先,各级消防机构法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制定阶段性执法能力建设培训计划,有组织有计划的对执法人员进行分批次培训。其次,培育法制化建设先进典型,重点照顾,及时总结经验,提炼信息待条件成熟时候召开行政处罚法治化建设现场会,将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再次,注重与高等院校法学及行政管理学等院系的交流,可有支队级单位与法学院签订法治培训班,对执法人员分批次进行教学,对考核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第三,加大理论学习与创新力度,主动走出国门,派遣人员到香港地区以及美日等国家进行学习,取长补短,借鉴并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处罚执法体系。

二是完善操作规程,制定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办案细则,并严格要求办案人员遵照执行。鉴于方便使用的目的,全国已有几个消防总队制订了执法实用手册,这极大方便了执法人员的学习掌握和实用查询。但由于个欠缺强制性,加之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执法手册成了摆设。有必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案件全程法治规控体系,严格落实案卷备案制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建立电子档案,严格规范办案流程。杜绝简化、逾越程序办案,严谨执法人员参与同一起案件的不同环节。严格落实案件回避制度,对确实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一律做回避决定,制度决不能向人情示弱。

三是完善行政立法,采取技术性措施,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立法上,各省消防条例应更加注重罚款数额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业特征及时组织制定罚款数额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裁量最大限度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个别地方已出台具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管控办法,如《杭州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规矩》,《青岛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制办法也有出台,如北京市就出台了《消防行政处罚依据、案由和自由裁量基准》和《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标准》,《阳江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等,一些列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技术性措施方面,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人员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的计算模式,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在具体的操作上可借鉴刑事司法领域的“电脑量刑”做法,就是将各种情节归入一数据库,并分别赋予权重(细化为比例系数),确定罚款数额时工作人员只需将本案各项具体情节输入电脑,由电脑自行进行匹配计算即可算出处罚结果。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开工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违法面积200平方米)、违法获利少(1万元元以内)以及是否有屡犯情节,是否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以及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等情节。

第11篇

【关键词】风险偏好;消防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人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在管理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保证消防安全研究管理要与风险偏好理论相结合,对人们生活的稳定进行起着重要的意义。

二、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因素

1、是消防组织及其人员。消防组织是指提供消防产品的供给者,是消防执法、监督、服务、管理的主体。高水平的消防组织建设,是做好、完善、发展消防事业的基石。

2、是消防财政供给。消防财政供给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而国家作为消防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其消防财政供给是维持消防安全管理运行的基本保障,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人力资本的开支、管理协调费用等各项支出都主要依赖于消防财政供给。

3、是消防法制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制度,是规范行为主体最有效的手段。消防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泛的行为主体,规范、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要有完善、合理、严厉的消防法制作为约束机制。消防法制注重惩戒,通过对相关责任的清晰界定,达到对相关主体的警示及惩治的目的。

三、管理者风险偏好与效率选择

消防管理者在制定投资决策时有必要考虑资金的配置是否合理,决策是否有效,投资能否能给社会挽救的价值。现实中,大量的消防管理者并没有制定高效的投资决策,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消防管理者不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投资决策,而是盲目地制定管理制度,无法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如一些企业中,企业满足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需求后剩余的自由现金流,是最可能被管理者操纵和使用的资源。当企业存在较多的自由现金流量时,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冲突更加严重,管理者在非货币收益和寻租等动机的驱使下,必然不会轻易地减少自我可控资源去将自由现金流以股利的方式返还给股东,而是将自由现金流用于增加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金额,扩大企业规模,尤其是资金投入到负净现值的项目上,导致企业过度投资。寻求风险的管理者更多关注企业的“做大做强”,更可能滥用自由现金流通过“帝国建造”来满足个人私利。管理者越偏好风险,越有可能在低效率的项目上投资,投资决策扭曲,过度投资严重。

管理者的风险偏好影响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对资产、项目以及效率等选择,造成企业投资决策出现差异,具体体现在三种不同的投资决策行为上,投资流动性资产的现金持有决策,购买取得其它企业产权的并购决策和构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本支出决策。

四、基于风险偏好理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从宣传教育的角度:继续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教育

宣传教育对人的观念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巨大的作用,对于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防范识别、灾难发生时的自救等等,都会对人们的消防偏好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但是消防宣传教育一定要有所创新,否则将陷入到消防宣传出现“疲劳感”。

(1)逐步实施消防教育的法律化并落到实处。应对消防宣传教育进行立法,把消防宣传教育逐步纳入法律轨道,使接受消防教育带有强制性。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使消防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并成为学生们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消防教育也不应流于形式。

(2)创新教育理念。以往的消防教育侧重于禁止性、惩戒性教育为主的教育理念,往往带有较大的模糊性、概念性。因此,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在进行宣传教育中,应该摸准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受众者的心理,实行消防“爱心教育”,使受教育者在参与的过程中,体会消防安全教育目的。

(3)要注重细微默化受众。著名犯罪心理学家凯琳提出了“破窗”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如果一座大楼的一块玻璃破了而没有马上修好,那么人们会认为大楼无人照管,不久以后所有的窗玻璃可能就会被打破。这说明了从众现象和个人行为不受约束对群体的潜在影响,在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时一定要避免,一方面在大张旗鼓的宣传,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违规小事”漠视处理

2、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方法

对于风险厌恶者,除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消防安全隐患小概率事件的重新界定,就是增加小概率事件发生带来的损益,因此在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应该将消防安全的参与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具体的做法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即将消防安全保险纳入保险体系,并将保费设置、其他社会信用评价等和消防参与绩效结合起来。

对于个体可以采取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家庭财产状况,设置保费比率,同时创新保险方式,对于交纳消防安全保险,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并取得成效者,将保费作为基金形式计息,并转入下年消防保费使用,同时将家庭消防安全参与绩效、社区消防安全绩效和家庭个人贷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评定联系起来。以形成激励,促进个体以家庭单位的消防绩效。

3、从政府公共消防管理的角度: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参与度

公共消防这一概念的界定,和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方向是一致,这就要求政府对待消防安全管理要跳出“全能包揽”的局面,而专注于“公共”这一范畴,对于个体消防安全,政府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使个体具有积极的消防安全管理参与性,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保险公司、政府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动态的联动机制,营造一个消防安全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这样也将为转变风险喜好者的偏好提供一个基础性的社会环境。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就把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救援骨干力量来建设,面向社会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补充到一线执勤中队,并在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

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五、加强风险偏好理论与消防安全管理结合的意义

政府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共参与度,为各行业组织、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志愿者营造参与的氛围及制度保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的参与必将使参与者逐渐改变风险喜好者的风险偏好,进而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加强消防安全的内外部监督、促进社会各组织参与消防安全的积极性产生深远影响。

六、结束语

通过对风险偏好理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偏好理论在消防安全管理应用中的方向。因此,在消防安全管理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提高风险偏好理论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结合,加强风险偏好理论的应用,确保人们的生活安全。

参考文献

[1]闻敏 消防评价与火灾责任险费率挂钩 科学咨询 2007年

第12篇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建设

提高认识、把握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质,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整个消防执法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的必然载体、途径和手段。

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都十分重视消防执法规范化工作,在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消防监督技术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消防工作正在实现由法制不健全的单一“行政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行政过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在消防监督执法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还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消防执法的权威性,给整个部队的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就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1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人员基本功不扎实

就目前警力来看,全省各支、大队普遍存在干部缺编的现象,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而且人员岗位交流频率高,加上干部自身要求不严,不善于学习,满足于现状,对消防法律法规,对条例、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程度不高,驾驭本职工作能力不强,工作不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造成许多工作盲点,在办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过程中,没能把握好处罚力度,出现超越权限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在部队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2 为民执法思想不牢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为民思想,而是将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为己谋利: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看事,上面有人、给好处的笑脸相迎;上面没人、得不到好处的,则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拖拉,有的甚至借手中的权力,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吃拿卡要,收贿受贿,服务意识淡薄,热衷于自我服务,公仆身份淡漠,甚至认为“我就是法律”,把人财物问题与执法活动搅在一起。

1.3 执法随意性大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人情味很浓的国家,这种靠血缘伦理关系维持的社会,缺乏法理契约型社会的传统,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深入贯彻的社会气氛,往往在人情面前大打折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出于人情或利益关系,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有的只是口头警告,甚至睁只眼闭只眼,不了了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整改的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向政府汇报或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改。

2 改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2.1 加强消防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核,将执法质量考核纳入单位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必备条件,可大大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此外,通过制定制度,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对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的监督,通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惩戒其违法行为,以此来督促和引导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积极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2 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党纪条规学习与案例警示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通过深入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两个“禁令”等纪律规定,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典型案例讨论等,转变执法观念。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严格依法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

2.3 加强信息化管理

按照“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要求,指导、督促、检查消防监督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确保消防执法工作100%网上办理,法律文书流转、审批、制作等环节全部网上运行,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网上、网下双轨”运行现象,不断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要设立专兼职的信息化监管部门或个人,对内部要加强对局域网使用的管理和督察,及时对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网上执法情况进行及时的管理;对外部要重视舆情指导警务的措施,要建立健全群众性举报投诉、业务咨询受理平台,强化在线法律咨询、网上调查、网上谈心、党建论坛,及时直观地反映消防工作的重大信息,增进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交流;同时强化收集、研判舆论动态的能力,引导舆情良性互动,确保不发生因严重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网络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2.4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力度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素质高的执法队伍的必备条件,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工作力度,改变单一的培训形式,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考核标准。此外,要严格落实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要求每名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确保执法队伍具备基本的能力素质。

3 结语

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制化改革进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如今全国法制建设正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加快其改革的步伐,尤其党的十召开后,党中央把法制化改革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执法的规范化则有利于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也可以说只有执法的规范化才能保障法制的顺利实施,才能保证法制化改革的真正成果被社会分享,而不是将法制建设果实束之高阁,使其失去其应当发挥的巨大价值。只有将执法的规范化思想放到公安精神大讨论的熔炉中提炼和升华才能使得大家接受、认可它。此外,消防执法标准的规范化也能促进和提升公安消防形象,有利于拉近公安消防部队与群众的鱼水之情,使得人民群众愿意相信我们,支持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