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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时间:2022-09-25 19:41:27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第1篇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第2篇

现就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2003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1997年的394/10万下降到2003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2003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四)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村医疗站和个体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较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

第3篇

一、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委员们了解到,近年来,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强化卫生队伍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积极工作,促进了公共卫生体系的健康发展。截止目前,全区共有承担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17个,从事计划免疫接种的工作人员40人,从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36人。据卫生部门统计,20*年累计接种各种疫苗16958人次。对初生儿童进行免费乙肝疫苗接种3164人次;对育龄妇女进行b超及乳腺扫描等生殖检查3441人次。委员们认为,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快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卫生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了全区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为有效预防各类疾病疫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防保人员构成比例不尽合理,专业技能不强。基层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大中专学历者寥寥无几,特别是在一部分村级防保人员队伍中多数是初中学历且没有进行过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综合素质低,专业技能欠缺,难以胜任基层防保工作。

(二)农村基层防保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乡镇卫生院承担农村的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但由于体制原因,人员工资按60%实行差额补助,有偿收入来源少,差额部分无法解决,导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另外,在村级的防保人员中,有些是近年来从卫生专业院校毕业生中选聘的,虽然具有专业知识,但因工资待遇过低(每月工资150元),不能安心工作,大多工作时间不久,便自动辞职,另谋出路,直接影响农村基层防保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农村基层卫生院医疗设施陈旧、设备落后。部分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医疗设备因年久老化,精确度不高,或出现故障不能使用,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办公用房紧张,办公条件急需改善。区划调整后,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的需要,区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集中于北片办公楼办公,由于工作人员多,现有的办公场所已不能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医疗技术及设备装备力量,以适应新时期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卫生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市级在医疗设备、医疗项目资金上的投入,逐步改善我区在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方面存在的医疗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

(二)提高基层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稳定防保人员队伍。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提高基层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切实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防保人员队伍,真正使农村防保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应对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尽快建立能够留住或引进优秀人才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第5篇

我县于1988年底开始.实行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1做法

1.1卫生局成立农村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中心(简称防保中心)。局长任中心主任.设副主任2名.成员9名.下设财会组、技术组租办公室.财会组负责经费管理,保健保偿金专款专用。技术组由县医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的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的防保股.负责管理、监督和赔偿服务等工作。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县政府批准的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办法。

1.2乡镇卫生院设防保小组.负责签订孕产妇、O~7岁儿童系统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偿合同.收取保健保偿金30元.给入保者发放《河北省母子保健手册》和《昌黎县母子保健保偿合同书》及《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作为入保和兑现合同服务的依据。防保小组的防保人员和乡村医生一起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孕产妇的早孕建卡、产前六次孕检、筛查高危孕妇及专案管理、产后四次访视、要儿查体、免费投服维生素D胶丸和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儿童三、二、一体检、体弱儿专案管理,并负责完成初级卫生保健13项指标的要求及乡村医生的管理等工作。

1.3分院防保科负责对辖区内的防保小组的社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防保中心汇报工作。

1.4农村社会卫生工作的考核、验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防保中心派人参加并监督实施.防疫站负贵考核儿童计划免疫的接种情况和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妇幼保健院负贵考核儿保和妇保工作.卫生局负责其他社会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半年一次.年终考核计分。各职能部门把考核结果上报防保中心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结果和乡镇防保小组上缴的保健保偿金额计算的入保率,代入计算公式.算出各乡镇卫生院和分院应得劳务费金额.由财会组返款给各卫生院和分院。除此之外.防保中心每年还按各防保小组、防保科、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完成任务的好坏,奖优罚劣,奖惩兑现。

1.5若出现保健保偿合同中规定的产褥热、新生儿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麻疹、结核性脑膜炎等疾病.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技术组负责技术鉴定.对确诊者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时防保中心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为了:3.由卫生院负责兑现。

2成效

2.1农村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了服务质量.使“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前.不少人把“预防为主”挂在口头上.把主要精力用在怡疗上.工作消极.应付差事.统一管理后.思想认识转变了.把防保工作放在了首位.这是个根本的转变.是搞好防保工作的关键。原不愿干防保工作的人安心了.搞医疗的人想加入防保队伍.

2.2实行农村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使社会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步.与市场经济接轨.解决了防保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与防保经费不足日益加重的矛盾。6年来.我县40个乡镇卫生院共获纯收入746.633元的经济效益.14个卫生院都在2.5万元以上.这些经费除补偿防保人员的劳务费外.还更新了器械设备.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了农民保健的需求。

2.3推进了卫生防疫工作.从1990年以来.全县儿童“四苗”全程接种率保持在96%以上.1991年计划免疫第二个以县为单位达到85%的目标实现了.全县传染病总发病率明显下降。防疫站连续六年被评为文明单位。

2.4改变了妇幼保健工作面貌.农村社会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前.我县的妇幼工作较差.统一管理后.妇幼工作赶上来了。1991年被省卫生厅授予妇幼工作先进县的称号。1993年省卫生厅在我县召开了全省妇幼工作现场会.跨入先进行列.

第6篇

关键词 儿童家长 健康教育 计划免疫

计划免疫工作,旨在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相应的传染病,它是一种最有效、最方便、最经济的手段。儿童是计划免疫接种的主要对象和受益者,但决定权却在家长手中。在现实情况下,由于人们的经济条件、卫生风俗习惯、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有相当数量的家长对计划免疫的重要性和免疫预防知识认识不足,因此,对家长进行健康教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年来,我们在预防接种工作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家长的免疫预防知识水平,提高了儿童预防接种率,并降低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总结论述如下:

1、在孕妇来我院住院分娩期间,由产科医护人员告知产妇及其家人新生儿疫苗接种知识,并为新生儿进行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将新生儿基本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发放预防接种证,告知其它疫苗接种的时间、机构和相关手续。计免人员及时对新生儿家长进行计划免疫知识健康宣教,发放《家长需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等宣传资料,宣教新生儿易得传染病的危害、预防知识,需要接种的疫苗和接种时间、接种地点、注意事项,使家长认识儿童接种疫苗的作用和重要性,从而积极配合疫苗接种工作。在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助下,我院所辖社区常住儿童的建卡、建证率达到了100%。

2、新生儿满月后家长带孩子来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第一次预防接种,我们对家长热情接待,营造轻松愉悦的氛围,在进一步完善孩子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的同时及时把健康教育融入到工作中。告知家长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预防接种受法律的保护,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手段等内容。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预约时间,在孩子健康的情况下带孩子接种疫苗,接种前要给孩子洗澡更衣,以保证接种部位的清洁卫生,应让孩子吃饱,不宜在饥饿的状态下接种疫苗,以免发生低血糖反应等。并主动告知我们的联系方式,邀请家长加入我们专门为家长建立的“预防接种QQ群”以便随时进行交流指导,提醒家长要妥善保管儿童预防接种证,今后将凭证接种。

3、每次接种前后我们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健康教育内容,对家长履行告知职责,也是一种有效的沟通途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体检、有无过敏史、此次接种的疫苗名称、预防的疾病、接种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禁忌证、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并让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通过开展预防接种前儿童健康状况询问和有关情况告知工作,让家长了解《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规定: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乙脑、流脑、甲肝、麻风腮等一类疫苗纳入规划免疫之内,儿童应按免疫程序免费接种;而水痘、流感、肺炎等二类疫苗自愿、自费接种。让家长了解到疫苗都有发生不良反应的可能性,但绝大多数只是一般反应,这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也不必紧张,可让孩子多喝水、多休息,避免剧烈活动,1~2 天即可恢复。如发热体温在38.5℃以上,伴有全身不适,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建议家长带孩子就医并做好解释工作,可以打消家长的顾虑,并放心地让孩子接种疫苗。

4、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1)接种现场除了接种流程、免疫规划程序、接种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宣传画、接种后的留观提示等上墙公示资料外,给家长分发我们印制的各种健康处方:如介绍各种传染病、小儿常见疾病防治与护理知识的;介绍疫苗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接种后的观察与护理知识的,让家长了解可能出现的症状及原因、禁忌症的范围、疫苗的偶合反应、预防接种正常反应有哪些表现、出现不良反应应如何处理等等。设立咨询电话随时处理家长提出的问题,并进行上门跟踪调查和电话回访,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2)定期下社区发传单,上门宣传,争取居委会工作人员、幼儿园老师协助配合工作,使社区所有居民获得预防接种的信息和教育。做到宣传通俗易懂,阐述问题注意分寸,消除家长怕接种反应的心理。在居民中树立“预防接种有益一生”的价值观念,让家长主动参与疫苗的接种,提高接种率。(3)与教育部门合作,每学期开学实行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按免疫规划程序接种的儿童及时给予建卡、建证及补种工作,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要强制在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并形成与教育部门互相配合长期督导的制度,创造良好的预防接种工作环境。(4)利用我院开展的一周一次的“健康大讲堂”、重大节日、每年的“4.25”预防接种日等活动,广泛的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发放资料,解答疑难,调查研究,对群众进行培训。(5)加强对流动儿童的主动搜索和健康教育工作,我们把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家长及监护人作为特别关注对象,进行着重宣教、反复宣教,使家长充分认识预防接种的重要意义,主动配合预防接种工作,使预防接种不留死角,消除免疫空白。

健康教育是一项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有评价的教育活动。健康教育通过传播保健知识和技术,影响了个体和群体的行为,消除了危险因素,预防了疾病,促进了健康。正是由于我院长期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开展了健康教育,使家长懂得了预防接种知识,主动带小孩接种,从而提高了儿童接种率,保证了疫苗接种效果。使我院辖区常住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流动儿童接种率达90%。同时,健康教育在降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随着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健康教育作为一种有效的干预手段已被卫生工作人员认识。现在,医院逐步成为社区健康教育的中心,医院接种门诊的预防接种工作也越来越离不开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在保障和加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飞飞.唐广心健康教育入社区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质量探究[J].中国卫生产业,2012:1.

[2]张莉.健康教育在计划免疫工作中的效果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 2012:10.

第7篇

20__年,我们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省级示范门诊常规进行了36次冷链运转、市级规范门诊和县级合格门诊常规进行了12次冷链运转,以及流脑、乙脑疫苗常规和加强免疫。15岁以下适龄儿童乙肝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和8个月-14岁适龄儿童麻疹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强化服苗工作20__/20__年度第二轮服苗和20__/20__年度第一轮服苗工作,"4.25"全国免疫宣传日强化服苗工作,适龄儿童的流行性腮腺炎疫苗的加强免疫接种工作,部分乡镇适龄儿童的甲肝疫苗的强化免疫接种工作,全年共进行了十一次冷链后常规免疫后的工作督导,进行了二次全县范围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建设综合性大检查和一次肠道门诊的开诊情况及02号病的工作检查。全年共发放新生儿乙肝---支,卡介苗----人份,脊髓灰质炎糖丸疫苗----粒,无细胞百白破三联制剂----支,吸附百白破三联制剂----人份,白破二联制剂----人份,麻疹疫苗----人份,流行性乙型脑炎减毒疫苗---人份,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人份,普通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人份,A C流脑疫苗---人份,注射器---支,10ug乙肝疫苗---支,20ug乙肝---支,风疹----人份,麻腮二联疫苗---人份,麻腮风三联疫苗---份,甲肝疫苗支,圆满完成了全县所有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疫苗程序化接种,保证了各项疫苗的接种及时率,接种成功率,保证了疫苗的接种质量,保障了全县所有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

20__年度,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县卫生局、县防疫站组织自查和各级工作督导、突击检查,使我县均达到了疫苗冷链运转正常化,免疫接种程序规范化,使计划免疫、消灭脊灰、麻疹控制、预防工作的各项软件资料实现了封卷、装订、归档,使之系统化、完整化、科学化。各项报表的填写,卡证的建立、填写、汇总正确、上报及时,使用权全县的接种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软件数据资料统计无居全市首位,为全市的疫苗规划提供了科学、正确的依据。

20__年,卫生局和防疫站共组织了十一次计划疫和消灭脊灰、麻疹控制工作督导和一次计免工作、防疫工作大检查,每次检查均采用分层多次抽样办法,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从而使之避免了人情分、面子工作,使每次检查达到了考核实际工作情况的预期目的,全年共参加考核人员达89人次,共抽查十五个乡镇、办事处卫生院(防保站)的386个自然村,总共调查了964名适龄儿童的四苗预防接种情况,结果为儿童的建卡率、建证率达100,正确用卡、用证率达99.99,四苗接种全程率达99.51,卡疤率达99.39,圆满完成了"4.25"全国免疫宣传日活动,县各级单位领导人亲自到各幼儿园为适龄儿童喂服脊髓灰质炎糖丸339人次,并在各交通要道设立咨询台、宣传站,共发放宣传单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800余人次,起到了宣传预防接种知识和增加社会知名度、社会信誉的作用。接照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积极、认真开展了一次两轮的强化服苗工作,即20__/20__年度全国强化免疫活动和全省0-4岁儿童流脑疫苗查漏补种工作,两轮共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4万余人次,流脑疫苗3896人次,年终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检查和督导与快速评估中结果为全县服苗率达100,且各项软件资料整理齐全、完整,书写清楚,上报及时,归卷建档拉学合理,所抽查的90名适龄儿童的建卡率、建证率达100,正确用卡、用证率达100;四苗接种全程率达99.89,卡疤率达100。流脑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各接种单位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了查漏补种工作,使流脑接种率达到了99.76。受到了省领导和市检查组领导的好评,最终我县各项工作均列全市前茅,受到各级的表彰奖励。

二、消化道肿瘤综合防治项目

根据上消化道肿瘤综合防治研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计划,我们在第一阶段全死因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项目的第二阶段上消化道肿瘤危险因素调查,为了做好这阶段工作,我们在外出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县《上消化道肿瘤综合防治研究项目之危险因素调查实施方案》。为落实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讨论,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和时间安排,我们进行了逐级的培训,确保了各级都能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按照方案要求对142例上消化道肿瘤患者和142例对照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与健康情况调查,并且把已经采到的284例白细胞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进行基因片断监测。为了开展好下一步的调查工作我们根据《上消化道肿瘤综合防治研究项目之危险因素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召开了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会,安排布置了全县开展上消化道肿瘤病例的摸底调查工作。

三、艾滋病防治工作

我县是省级艾滋病监测工作哨点,根据监测哨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4—5月份在站性病门诊部开展了性病病人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共监测252人,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并保质保量、按时上报了数据。建立健全了初筛实验室(初筛实验室已通过了省卫生厅的验收),根据省公安厅、省

司法厅、省卫生厅的文件精神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的文件要求,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治中心的工作要求,我们将对在押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纳入了长效机制,并根据工作要求每季度对在押人员赵婷婷进行了抗体检测,20__年共监测581人,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我们并及时地反馈了监测信息,圆满的完成了工作任务。我们根据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文件和市、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在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配合下及全县16处乡镇政府、办事处的积极努力下,对全县所有在规定时间之内的外来妇女进行了艾滋病抗体检测,全县共监测352人,监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我们根据要求将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入录了微机,并上报了资料,圆满的完成了任务。12月1日世界预防艾滋病宣传日,站抽调了工作能力强、业务精的6名技术骨干,在县城最繁华的人民广场和县人民医院大门口进行了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宣传单、宣传画8000余张,咨询服务1200余人,对提高群众对艾滋病的认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四、传染病防治工作

20__年度,通过全县所有防保人员的辛勤劳动与不懈努力,使用全县的预防接种率不断提高,使之逐步达到了卫生部提出的"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达90"的目标,使全县的相应疫苗的传染病发病率逐年下降,全年发现15例麻疹疑似病例发生,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试验室检验,检测结果阳性的--人。全县共上报脊髓灰质炎病例共--例(包括县医院、中医院上报和上级医院的反馈),通过我们科的专管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样、样品送检、病例随防等工作,并达到了四及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结果为全部为非脊灰病例,科内同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了AFP的主动监测,并保证了AFP监测系统的完整、准确、灵敏、有效,有力保证了我县消灭脊灰工作成果,全年共主动监测到百日咳病例3例,比上一年发病率下降了--;并通过各项应急措施和手段进行了有效补救,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__年,我们圆满完成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派的麻疹、脊髓灰质炎糖丸的免疫水平、免疫成功率的免疫监测工作。完成不同年龄组160余人的免疫前和免疫后静脉血的采集任务,并将分离到的血清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五、死因监测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文件精神,我们按照《死亡原因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死亡原因的监测工作。根据要求,我们逐级进行了死亡原因的监测要求和《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的业务培训。并进行了死因编码的逐级培训,使全县所有参与死亡原因的人员都能掌握表格的填写和提高了死因编码的正确率,保证了监测效果。截止20__年12月份,全县共搜集死亡病例的个案资料2065人,并全部进行了核对、编码、输入微机、上报,在全省死因监测工作检查中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为了提高全县所有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我们进行了半年死亡原因漏报检查,大大的提高了工作人员得积极性和责任心。

六、碘缺乏病调查

根据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按照省的调查统计所公布的县缺碘的两个乡镇:张寨乡和十里铺乡。为了进一步了解全省的缺碘状况,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制定了调查的实施方案,安排对全省所有缺碘乡镇的部分8—10岁的儿童进行了尿碘、甲状腺的物理检查和甲状腺的B超检查方案。根据要求我们对十里铺乡中心小学、张寨乡小学的200名8—10岁的男同学和200名8—10岁的女同学进行了检查,物理检查发现甲状腺Ⅰ度肿大12人,Ⅱ度肿大5人,尿碘和甲状腺B超检查结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正在检测和统计过程中,结果未反馈。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三章  计划免疫保偿

    第四章  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有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财政、教育、公安、工商、民政、民族、宗教、电业、交通、新闻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在城镇的七周岁以下儿童,居住在农村的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均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计划免疫。

    第六条  对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责任区,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完成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用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肝炎疫苗。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种类,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儿童出生后,应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

    医疗保健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在未办理《预防接种证》前接种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生单位应出具接种证明。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要求其及时补种;对未补种的,不得为其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必须密切配合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到现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预防接种,并办理有关手续。暂住人口的预防接种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用疫苗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合格、有效的儿童计划免疫预接种疫苗。

    第十五条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不收取疫苗费用。

    乙型肝炎疫苗费用由被接种者承担。

    第十六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特殊情况所需疫苗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三章  计划免疫保偿

    第十七条  儿童计划免疫逐步推行保偿制度,保偿实行自愿原则。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时,可以与医疗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金。

    第十八条  对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儿童免收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接种费用。

    第十九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发生相应传染病的,经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认定属实后作出决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按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当事人对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认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应用于儿童计划免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二十一条  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应及时诊断和治疗,保存其有关资料并报告所在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由县(市、区)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鉴定结论七日内申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后应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付。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拒绝承担或未按规定完成本责任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没收疫苗、所用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责令限期接种,特殊情况下,应强制接种。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规定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追回侵占、挪用的金额,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所)及与上述机构业务相同的单位。

    异常反应是指使用国家鉴定合格有效的疫苗,对儿童正确实施预防接种后,因疫苗或者个体体质原因出现的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

    接种事故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者疫苗质量的原因,给接种儿童造成的异常后果。

第9篇

方法:选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范围内的某乡镇卫生院,统计其近年来出现的传染病漏报情况并分析其管理状况,了解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果:近年来传染病漏报比例成下滑趋势但仍旧存在,及时上报方面均未达到100%程度,卡片合格数比例不断上升,至2013年已达到97.69%。

结论:乡镇卫生院在对传染病的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在于免疫规划、预防控制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针对性的展开指导,确保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防控能力的提升与优化,提升传染病控制效力。

关键词:传染病 乡镇卫生院 问题 优化策略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651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388-01

由于传染病具有传染性特点,可能在短时间内扩大患病人群范围,因此对其防治属于重要性社会性问题 [1]。传染病会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且严重时可能会危及到人们生命安全。对于乡镇级别的卫生院而言,由于设备较为落后,加上管理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主要在于传染病防治规划、预防以及控制等方面。且由于卫生院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因此成为了传染病感染率较高场所之一。总之,乡镇卫生院应注意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管理,这就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管理与指导。本控制中心基于这一背景与要求,采用调查方式了解了某乡镇卫生院近几年来对传染病的管理状况,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次研究对象主要为乡镇级别卫生院,统计内容为卫生院诊断出的传染病相关资料,包含检查人数、报告人数、漏报人数、卡片状态以及上报是否及时等,通过调查卫生院诊断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表以及患者治疗记录来获取资料。

1.2 一般方法。采用资料收集、统计方法,统计某乡镇卫生院在2010-2013这4年时间内每年查出的传染病患者总人数,同时记录其实际上报例数(上报例数以乡镇卫生院上报至本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为准)。

1.3 判断标准。研究中对与传染病报告时限、漏报情况以及报告卡片等方面的评判以卫生疾病控制中心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将上述卫生部文件作为执行标准来判断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结果

2.1 免疫规划问题。研究发现,由于乡镇医院在管理上并没有将免疫规划问题放在重点,因此在疫苗注射方面存在部分遗漏情况,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居民自身对于传染病的防控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前往卫生院注射疫苗;二是卫生院并没有重视这一操作,对免疫疫苗注射的宣传未加大力度。例如在乙肝病毒传播方面,由于乙肝具有潜伏性,因此可能患者在疾病潜伏期间已经传染给未注射乙肝疫苗的人群,造成病毒的扩散。

这一现象属于卫生院对于免疫工作规划上的缺失,没有真正意识到免疫疫苗注射的重要性,同时,研究发现该卫生院传染病产生主要有4种类型,即血液传播、呼吸道传播、肠道菌传播以及虫媒传播。在预防控制方面,卫生院未形成控制体系,造成传染病控制效果不强。

2.2 传染病预防控制问题。预防控制问题方面,主要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具体而言,本次研究的乡镇卫生院主要表现为传染病的漏报以及上报时间方面。研究共选取了4年时间,具体对比情况如下表:

表1 传染病管理效果统计表

由上表可见,本院在2010-2012年间均存在传染病漏报情况,但2013年未出现。并且随着管理力度的加强,我院漏报率呈逐渐下滑状态。在卡片合格率方面,4年内总合格率为94.16%,但已从2010年的93.39%上升至了94.16%。传染病漏报方面,比例同样处于下滑状态,但漏报情况仍存在,且在2010年漏报率达到了1.54%,在2013年已控制为0。由此可见,在传染病控制预防方面,乡镇卫生院工作重点应放在疾病的有效上报方面。

3 讨论

传染病的管理主要在于事前预防以及疾病控制,在未感染时加强自身管理与宣传,减少易感染人群;在发现传染后及时上报并注意控制,避免疫情范围扩大。但由于乡镇医院在各方面条件均不及市级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心,因此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其指导于交流,改进现有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具体而言,传染病管理优化策略如下:

3.1 完善传染病预警预测机制。卫生院应做好对传染病的预警系统处理,当发现有患者存在传染病时应注意对其进行各项相关检查并记录好患者来院就诊时间、生命体征等情况,方便对疾病展开持续观察 [2]。若存在阶段性爆发传染病,例如甲型流感、禽流感或是非典型病毒等情况,应注意对卫生院内传染病相关因素展开检测,同时追踪病原体,了解其治疗期间防护消毒工作,提升预警能力。

3.2 加强预防控制。乡镇卫生院也应注意传染病上报及时率问题,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及时上报疫情,避免疫情上报存在延误或是漏报情况 [3]。同时在上报卡片的制作方面,除患者基本信息外,对于传染力较强、程度较重的疾病应注意对病原体的追踪,方便市级传染病控制中心展开管理工作。

3.3 重视公共卫生宣传。公共卫生的服务对象应为卫生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群,因此传染病健康宣传工作必不可少。且除了疫苗注射外,对传染病的公共卫生管理还应注意专题讲座的开设。若已经确定疫情爆发集中点,可安排卫生院工作人员前往进行宣传教育以及日常基础诊断,通过接受咨询或主动宣传方式让居民了解到传染病的可怕之处并掌握基本预防知识。这一举措能够有效提升居民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能力,同时减轻其恐惧感,正确面对传染性疾病。

具体而言,公共卫生宣传可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由卫生院一线工作人员向前来就诊患者讲解传染病相关知识,重点让其了解最近流行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以及预防方法,同时做好医患、护患之间双方的防护,避免在未诊出传染病情况下出现交叉传染。其次,可在卫生院内张贴宣传海报,让患者在等待诊断治疗过程中主动了解传染病知识,提升居民防控意识。最后,可将传染病预防、自检知识印制成册或是制作成小扇子之类的实用品在当地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派发,保障居民了解传染病 [4]。

综上所述,乡镇卫生院对传染病的管理应注意上报以及控制预防方面,同时市级传染病防控中心应注意对其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以及工作指导帮助,提升卫生院传染病管理效力。

参考文献

[1] 刘志学.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J].中国医药导报.2012,9(6):1

[2] 陈亚东.基层社区卫生院如何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J].山西青年:下半月.2013(4):143

第10篇

【关键词】 计划免疫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面推广于上世纪90年代。1991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工作意见》,为保偿制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国各地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使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1992年9月,卫生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银川市召开了全国计划免疫保偿制经验交流会,研究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对推动计划免疫保偿制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1993年国务院授权农业部宣布取消部分达标活动和部分集资项目后,有些地方的计划免疫保偿被当作乱集资取消,被迫中断了保偿制的推行;没有被取消的地方也由于保偿费的使用、赔偿不近合理等种种原因而无法维持。现就在21世纪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将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注入新的生命力,促进其蓬勃发展,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做简要探讨。

1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的任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是一种预付性的有偿免疫服务,是和定额相结合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同保险。由被接种者支付一定费用,免疫工作人员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和要求给儿童接种约定的疫苗。在期限内如仍发生相应疾病,免疫接种服务部门将给被接种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采用签合同的方法明确相互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单项健康保障制度[1]。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卫生服务的福利性的特点,符合对预防保健服务有高标准要求的民情;因而有利于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基层防保人员报酬,有利于解决计划免疫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是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好办法,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要求。实施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是完善计划免疫筹资机制,把计划免疫工作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也是计划免疫工作自我完善的必然产物。它不仅可以解决国家对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不足,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计划免疫程序化、规范化操作,最终达到科学化管理的目的。

2 儿童免疫保偿工作的实施

多年来,各地在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当前,由于接种形式的转变,各地都在推广集中式定时定点接种门诊。这种新的接种方式给儿童免疫保偿带来了新的契机,所以,在新形势下,要逐步提高认识,总结经验。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积极推广。

21 保偿年龄 根据儿童免疫接种特点,疫苗的接种年龄多集中在25岁以内,所以,保偿年龄定在0~3岁最为适宜。

22 保偿疫苗种类 随着计划免疫管理的疫苗不断增加和新疫苗的投入使用,列入保偿范围的疫苗应根据疫苗的保护效果和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而扩大,不应只局限于计划免疫内的疫苗。

23 保偿金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保偿金的收取可采用两种方法:(1)由乡镇、社区防保医生入户收取,但必须随时掌握辖区内出生情况,以免延误儿童的最佳免疫时间;(2)由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妇幼保健院及其他医院的妇产科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并随时转入儿童居住地的防保机构,这种方法既可以保证入保率,又能保证儿童获得及时的免疫服务。保偿费的管理与使用,由乡镇卫生防保站或社区防保科(组)负责,除用于计划免疫工作建设支出,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收基层的保偿费,也不承担风险。但可以收计划免疫管理疫苗的管理费和非计划免疫管理疫苗的合理市场加价,统一向基层防保组织供应疫苗。

24 完善投保手续 做到“五统一”、“一必须”,即: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统一的《儿童免疫保偿合同书》,统一保偿年龄,统一保偿病种,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赔付标准,投保儿童必须签订《儿童免疫保偿合同书》。

25 健全管理组织、规范管理行为 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政府各部门参加的保偿制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管理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保偿制的业务技术指导。乡镇防保站(组),社区医院保健科(组)实施具体操作。

3 儿童免疫保偿制的要求与发展

儿童免疫保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单项健康保险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推动计划免疫工作开展的补偿和管理制度。以提供优质免疫服务为前提,以补偿为手段,弥补国家对计划免疫经费的投入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达到取信于民。要有长远计划,应逐步减少劳务补贴成分,适当提高赔偿幅度,增加非劳务费用的比例。探讨与妇幼卫生结合设立母子系列保偿制、或与人寿保险机构联合搞免疫接种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保偿、保险方法的可能性。推广建立“储备金”制度,增强计划免疫发展后劲,以及承受可能发生的相应传染病暴发或流行风险的能力。

随着人民群众对保偿制认识的提高,广大群众对主动参与保偿制的自觉性将大大提高,这就要求政府把保偿制作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规划。制定配套法规和相应政策,积极扶持和引导这项工作健康的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把推行保偿制作为稳定基层防保队伍,发展巩固计划免疫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从宏观上考虑保偿制在大卫生中所起的作用。在卫生系统内部只有把保偿制摆上重要位置,加强保偿制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和技术手段,才能真正促进儿童免疫保偿制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可行的原则健康发展。

第11篇

一、农村卫生工作

(一)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今年省、市安排我区的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2个:月峰卫生院改扩建938m2、保和卫生院扩建622m2,总投资90余万元。为确保项目建设如期按质完成,4月19日,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对项目建设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区卫生局按会议精神,紧抓工程进度,注重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财务制度,加强工作督查。月峰、保和卫生院项目建设已于5月份破土动工,计划11月份竣工验收,12月份投入使用。

(二)认真组织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定了《**区2006年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方案》,计划在5月20日—12月31日举办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班、急诊急救医生培训班、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妇产科医生进修培训班,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培训班,乡村医生培训班,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培训班。(三)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健康行”活动。按照区人大组委会的统一部署,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4月中旬~5月份配合区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在全区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5~6月份开展了《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施情况综合调查及全区农村健康教育集中宣传。同时继续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二、疾病控制工作

(一)加强疾病控制基础工作。上半年对全区防疫人员进行了艾滋病、结核病、霍乱、人禽流感等专项业务培训。建立了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机制。贮备了一定数量的消毒药械、防护用品、预防用药等物资。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演练。

(二)加强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一是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霍乱等重点传染病防治责任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全区重点传染病防治会议2次,举办了5期传染病防治业务培训。二是加强对医院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的督查,严格“专人、专簿、专室、专设施”的要求和消毒隔离疫情报告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是加大了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1—6月份共完成了内外环境监测530份。疫情网络报告不断完善,疫情报告率大幅度提高,上半年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共报告法定乙类传染病(无甲类传染病报告)1063例,发病率为342.9/10万。4月28日,**镇报告发生疑似甲肝疫情,接到报告后,防控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个案调查、消毒、监测、采血等工作,全力以赴控制甲肝,截止6月1日止,共开展流调人数146人,采血样757人份,免费注射甲肝疫苗1396人份,丙球3974人份,确诊甲肝病例76例,均治愈出院,甲肝暴发疫情得到成功控制,现**镇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三)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一是成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小组,对预防接种门诊进行规范管理,实行预防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抓好了常规疫苗的预防接种,积极推广使用新疫苗。二是加强对全区计免工作的督导和检查,4月份组织3支计划免疫督导队对全区14个乡镇计划免疫工作进行督查。三是2005年以后出生的儿童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卡证补建、“五苗”查漏补种工作得到了较好落实。上半年完成计划免疫接种人数卡介苗1634针次,糖丸疫苗4573人次,百白破疫苗4694针次,麻疹疫苗1837针次,乙肝疫苗4450针次。“五苗”接种率均在90%以上。

(四)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一是印发了《**区2006年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上半年对全区14个乡镇卫生院、城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结核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了结核病归口管理、转诊、网络直报培训。1-6月份结核病转诊率得到显著提高,门诊总人数达340人,确诊肺结核初治涂阳病人87人,涂阴24人;复治涂阳6人。辖区医院网报192人,转诊到位106人。二是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期间,组织医务人员到华塘镇、保和乡开展义诊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单5000份,张贴宣传标语20条,宣传画56张。

(五)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继续开展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HIV/AIDS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完成艾滋病抗体筛查检测653份,阳性5份。指导市三医院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今年2月16日启动的国家美沙酮替代治疗点已有214人接受治疗。同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开展街头咨询4次,展出大幅展板130幅,发放宣传资料5万张,悬挂大型公益广告2处,免费发放安全套1.5万只。

(六)加强公共卫生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工作。上半年完成从业人员、学生、招工体检2952人次,查出“五病”150人,办理健康证2734人。开展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等监测检验,上半年共完成食品检验35份,结核痰检400人份、阳性93人,碘盐监测288份,水质检测17份,餐具消毒监测268份、合格202份,公共场所消毒监测151份、合格148份。

三、妇幼保健工作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制定了《**区2006年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标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各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正在加紧进行,市三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医院、石盖塘医院、永春卫生院、万华岩镇卫生院等已开始进行产房改造,保和卫生院、月峰卫生院改扩建工程已动工兴建。产科器械采取填平补齐的方法,除项目配套外,另制定了配套计划。同时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剖宫产准入。给所有产科人员和妇幼专干发放了《产科十八项应知应会技术》,并于4月中旬和6月底组织了两次产科知识培训。

(二)加强乡镇妇幼卫生工作督导考核。一是实行量化考核,将妇幼工作具体指标加以量化,以百分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妇幼专干的报酬。二是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的督导力度。上半年分别于元月上旬和3月下旬组织了两次全面督导。走访了34个村,产妇131人,儿童192人。

(三)加强孕产妇婴幼儿两个系统管理。上半年全区共出生活产1547人,产妇1546人,系统管理1422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1.97%。住院分娩1460人,住院分娩率94.43%,筛选了高危孕妇193人,全部进行了系统管理。全区3岁以下儿童10053人,系统管理9250人,系统管理率为92.01%。婴儿死亡21人,婴儿死亡率13.57‰。

(四)、加大贫困孕产妇救助力度,实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一是继续实行限价接生,普及住院分娩,实行了孕产妇平产住院分娩最高限价,区级医院750元,乡级医院450元。二是加大了贫困孕产妇救助力度,扩大救助面。上半年共救助47人,比去年同期增加300%。三是实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各乡镇均建立了高危登记册和高危转诊登记本,高危孕妇一律建双卡,专案管理,并实行分级转诊制度,上半年共下村面访高危孕产妇22人,保障了高危孕妇的生命安全。

(五)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管理。一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准入制度不断加强,逐步取消家庭接生,严格母婴技术服务准入和剖宫产准入制度,严格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执法。卫生局组织卫监所、妇幼院在今年上半年检查医疗保健机构46家,处理非法开展人流、接生的医疗机构7家,下达整改意见书12份,立案6起,较好地净化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二是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开展“两纲”中期评估。制定了《**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妇女儿童与健康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有计划地开展了孕产妇死亡及婴幼儿死亡分析、围产儿死亡评审、孕产妇急救通道的完善、两个系统管理、计划免疫工作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三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制定了《**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将新筛工作列入了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各医疗单位出生的新生儿接受筛查率达80%以上。同时加大推广妇女孕期增补斯利安预防神经管畸形科技成果力度,上半年在乡镇卫生院推广普及斯利安400余瓶,各乡镇妇女孕前增补斯利安达40%。:

四、卫生监督工作

(一)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一是加强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对辖区20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豆奶厂进行了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将学校周边餐饮店整顿工作纳入了食品卫生整治工作的重点,共出动卫生监督员72人次,检查饮、副食店30家,取缔无证饮食店及摊贩8家,有效规范了学校周边餐饮店的经营行为,确保学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认真开展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按程序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审批、验证工作。新办(核)卫生许可证406家。对7家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单位予以立案处罚,共罚款14100元。三是加强元旦、春节、“五·一”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元旦、春节期间共对182家餐饮店、超市、副食店进行了食品安全大检查,暂扣保健食品25盒,糖精钠20公斤,没收销毁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约50kg。“五·一”期间,出动卫生监督员92人次,检查饮、副食店113家,对龙女温泉、万华岩、仰天湖风景区及周边店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卫生监督检查,确保了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四是大力开展各种专项行动。(1)联合市卫生监督所于1月10日对下湄桥市场8家搭棚式小餐饮店进行了卫生专项整治,并对这8家小餐饮店依法予以取缔。(2)2月10日至12日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期间,对负责接待的迎宾馆的饮食安全、住宿卫生进行了全程卫生监督检查,确保了代表团120名代表的饮食安全和住宿卫生。(3)在**甲肝防治期间,加强了**镇食品卫生监督检查,4月26日至5月底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5人次,出动车辆31次,对**的饮食店、副食店等165家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共检查400余次,书写监督意见书170份。责令“三八”冰室停止制冰活动,责令**大市场内16家卤菜凉菜摊、5家米粉摊停止经营活动,责令**中学二食堂、豆奶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13家诊所实行跟踪监督。(4)加强高考考点的卫生监督工作。6月1日~6月8日派出4名卫生监督员驻**市五中考点,对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实行24小时监督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20人次,对五中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监督检查,共检查经营户32家,警告并限期改正3家,取缔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摊点5个,收缴不符合卫生的食品约20公斤,确保了高考期间五中考点未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五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出动卫生监督员42人次,对3家水厂的水源防护设施、水质消毒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厂提出了整改意见。六是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72人次,对31家经营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店、超市、药店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查处了9家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单位。

(二)切实加强对医疗市场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医疗市场整顿。半年来,卫生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80余家,均书写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共立案27起,当场行政处罚13起,罚款3万元,依法取缔无证行医诊所6个,收缴药品、药械15箱120kg,较好地规范我区的医疗秩序,净化了医疗服务环境。二是加强了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4月份深入全区14个乡镇,对区属医疗机构进行计生专项检查,书写监督意见书14份。6月份组织人员协同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集中活动,共检查医疗机构40家,收缴了一批节育环,产包、人流药品,责令违法单位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协同计生部门对违法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立案金额10万元。

五、医政工作

一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上半年来,以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卫生局与各医疗单位、各医疗单位与科室、科室与医护人员层层签订了医疗质量与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医疗质量与安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5月22日,我区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得到市医院管理年活动阶段性评估督查组的充分肯定。上半年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医疗争议2起,向**市医学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5起。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认真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与卫生技术人员聘任、评先、晋升、执业再注册四挂钩的精神,推动全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区卫生局提供了“好医生”、“双卫网”、“医教在线”等多个远程医学教育学习平台。

三是积极开展了无偿献血工作。元月16日,区政府召开了全区无偿献血动员大会。元月20日、6月9日,全区共有118名健康适龄公民捐献血液47200毫升。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表彰会上,我区获得“2003~2005年无偿献血先进区”。

六、安全生产、计生综治工作

年初,卫生局与各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计生综治、禁止“两非”行为目标管理责任状,每个季度对各单位进行督查,上半年无违反责任状的现象,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和计生综治工作态势平稳。

第12篇

[关键词] 来宾市;免疫规划;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9(a)-126-02

免疫规划工作,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力,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实践证明,被国家列入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免疫规划工作,是消灭相应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最简便的措施。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来宾市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乡镇,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来宾市近年来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同时对当前基层免疫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初步探讨,旨在进一步发挥免疫规划工作的最大效益,促进来宾市免疫规划工作向更高层次,持续、健康地发展。

1近3年来宾市免疫规划工作现状及经验

来宾市2006年底总人口2 473 633人,统计局统计2006年出生儿童24 942人,计免上卡36 567人。全市辖区6个县(市、区),有66个乡(镇),741个行政村,5 420个自然村/屯。经过多年努力,来宾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县乡村三层防保网络。县级以上接种单位22个,其中仅承担新生儿HepB1和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16个、设立预防接种门诊6个。分别设有县、乡、村级接种点22个、86个和162个。每个乡(镇)均设有一个防保科(组),村卫生室共869个。近几年来出生儿童建卡率不断提高,全市2006年出生儿童建卡数占总人口达14.78‰,“四苗”接种率达90%以上。各县(市、区)免疫针对性疾病均未超标。总结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机构完备、检查督导到位

全市各县(市、区)均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免疫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疾控中心均设置有独立的计免科,县乡“四室”建设已基本完成。预防接种单位均能100%按要求完成县、乡、村级预防单位的指定工作。各地均成立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同时,定期进行县级、乡(镇)级免疫规划工作督导检查,如每年6次常规运转、2次查漏补种及自治区要求开展的强化免疫工作等。

1.2专业队伍稳定,素质有所提升

免疫规划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技术性强,专业队伍不稳定,会导致免疫规划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来宾市在确保县、乡二级的专职免疫规划人员达到配置要求的同时,还对专业人员进行县级对乡级,乡级对村级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稳固队伍。

1.3重视经费保障

虽然有个别乡镇免疫经费落实不到位,但是政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经费保障开始逐年重视并不断加强。近几年来,各疾控中心定编人员的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预算外收入上缴的资金也能100%返还各疾控中心。按要求落实免疫规划经费。

1.4信息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

充分利用好电脑设备,以保证免疫规划的报表及时上报。县级免疫规划管理科、乡防保组均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安装有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有免疫规划工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各县(市)均建有完整的AFP病例主动监测记录和旬报报表。根据现场查阅县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内科、儿科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病例,均未发现漏报现象。

1.5加强免疫规划宣传

近几年来均以县为单位开展了电视免疫规划宣传活动,每年县、乡均定期以宣传车、挂横幅、贴标语、发传单等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调查的12个乡镇卫生院均有5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村卫生室有1条以上固定的免疫规划宣传标语。

2现阶段来宾市免疫规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经费不足,落实不及时

2006、2007年有武宣、象州、合山、忻城、金秀5个县(市)未及时下拨冷链经费;最近一次强化免疫经费,有武宣、合山两个县(市)乡级未及时下拨。乡村医生补助费,2006年只有忻城发放不及时,2007年有金秀、忻城、合山三个县(市)发放不及时。由于经费不足,未及时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

2.2部分乡镇免疫规划工作相对滞后

因为经济原因,部分乡镇免疫规划工作相对滞后。如少数乡(镇)仍在进行国债项目的建设,“四室”建设还没有完善;部分乡(镇)疫苗管理不够规范,基础五苗的损耗系数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部分乡镇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偏低,“五苗”有超龄接种现象。

3相应对策及工作展望

3.1充足的资金保障

政府对卫生经费投入不足,会造成免疫规划工作基层环节薄弱,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继续加大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保证免疫规划工作各项经费的及时落实,保持防保队伍的稳定,调动积极性。

3.2加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

因地区经济差异,人员流动性加大,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漏种已经成为免疫规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据2006年底的调查数据显示,来宾市计免上卡的36 567人中,流动儿童有1 726人。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的管理方案,开展流动儿童的专项调查。

3.3继续加强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群众易于接受的、通俗易懂的方式继续加强对计免的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接种工作,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对边远、免疫工作薄弱的村屯要经常性的上门宣传和督导,强化群众防病意识,以提高接种率。

3.4全方位增强业务水平

不断加强免疫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操作技术水平,提高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相关疾病的监测能力,杜绝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做好疫苗管理(特别是卡介苗),降低疫苗损耗。加强信息交流,每年由市卫生局组织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以借鉴区内外免疫规划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

免疫规划工作具有动态性、社会性、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以促进来宾市免疫规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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