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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书

时间:2022-06-03 07:05:19

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1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横向为沿街房屋,建筑物总长,纵向为建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道路边5米。

一、包卫生:对本责任区进行清扫,做到每天门前无垃圾、污物堆放,地面要全天干净整洁,即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塑料袋,无污水。临街商店每家备一个垃圾桶,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将垃圾堆放(扫入)道路旁。

二、包保洁: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道路保洁,制止学生乱扔的行为,对学生乱扔的垃圾进行清扫,从临街至田边。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环境;制止乱堆乱放、摆设摊点。临街商店不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不乱吊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四、新都小学将对门前卫生“三包”进行检查,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的,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将上报于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人和新都小学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租户签名: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新都小学

商铺门前三包责任书(二)甲方:宁夏红宝综合批发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商铺户主_____房号_____

为响应红宝综合批发市场运营管理公司工作的要求,营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对市场范围内的所有商铺实行门前三包管理,并经甲乙双方就门前三包责任有关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 包设施、包秩序。

(一)包卫生:制止乱丢乱扔、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污水、乱贴广告等,保持地面、门窗、墙面清洁卫生。

(二)包设施:负责管理保护单位整治区域内路面、路灯、供水、排水管道及花草树木、垃圾桶或果皮箱等,保持各类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三)包秩序:维护好本区域公共秩序,制止乱搭乱建、乱摆乱买、乱堆乱放、车辆乱停、乱拉乱挂等行为,做到整洁有序。

二、甲方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乙方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三、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经查实,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按照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对其给予处罚。

四、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监督电话: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推动我区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的有序发展,塑造新都新形象,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共同把新都建成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街道,甲乙双方就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有关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一)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吴乱贴乱画,保持地面平整,排水畅通。不得从事有碍市容环境和破坏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业。

(二)包绿化:保持行道树树坑和道路分车绿带干净整洁,不准乱泼乱倒污水、污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杂物。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栓系牲畜、栓系牲畜、栓绳挂物。不准攀折树枝、花卉、绿篱及建(构)筑物附件堆放有毒、易燃等物品,禁烧树叶及杂物。不准在绿地内种植农作物;不准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不准在绿地内、行道树空间停放车辆。不准就树搭建、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等。保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丢失、不损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及时制止或举报攀折、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包秩序:即保证门前不乱摆摊点,无乱停乱放车辆,不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临街不得饲养家禽。

二、甲方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即将协助、监督乙方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三、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经查实,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对其给予处罚。

四、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3

一、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镇“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书记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组长

二、工作目标

(一)管理内容及标准。按照新“门前三包”管理“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包卫生: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地面清洁及绿化带、树坑垃圾杂物的清理。卫生责任区域内地面要全天干净整洁,即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无积雪。

2、包绿化: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树木、花坛、草坪和绿化设施的卫生维护等,做到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内无杂物、无践踏损坏。

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卫生责任区内晾晒衣物、乱摆摊点、堆放杂物、店外经营、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保证人行道畅通,无影响集镇环境秩序现象。

三、工作措施

1、各店主、摊主赶集日不得在颖江大道上摆摊设点,不得占道经营,确保步行街道(地板砖)畅通,非赶集日主动做到坐店经营。对不遵守的,一经发现,没收违规摆放物品并处罚款50元。

2、各店主、住户、单位必须确保门前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强行拆除。

3、人行道上所有树木不能靠、挂、绑任何物品,不能栓牛,发现一次罚50元或没收物品;垃圾桶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垃圾桶内焚烧垃圾或倒高温的煤球灰,发现一次罚50元;损坏树木、垃圾桶照价赔偿。

4、严禁将垃圾倒在街道上及颖江大道公路两旁,必须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坑内(为便于拖运,垃圾应在早上8:00前清倒),建筑垃圾须自行运走。

5、客运公司客车必须在颖江道旁按指定地点停放载客,停靠客车不得超过2辆,否则每超一辆罚100元,并责令改正。

6、摩托车、三轮车必须按划定的停车点停放,违规停放每辆罚款5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

1、召开动员大会,具体部署工作任务;

2、制定和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3、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

1、继续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狠抓落实工作;

2、根据“门前三包”的内容对临街的违法(章)现象进行整治,使“脏、乱、差”的现象得到逐步改变;

3、对集中整治内容进行宣传,对典型事件进行曝光,引导和鼓励公众共同参与;

4、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又存在违法(章)行为的当事人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门前三包”工作要发挥群众管理集镇积极性、实现集镇管理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解决集镇环境卫生工作中长期、反复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相关单位及居委会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切实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方面抓出成效。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的各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城乡结合部实行“门前三包”的地域由沅陵镇人民政府界定。

第三条“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第四条“门前三包”的责任区是指临街建筑物至道路路沿之间的区域(含建筑物的临街墙面)。

第五条“门前三包”的要求:

(一)包卫生:

1、搞好责任区卫生,做到无烟蒂、纸屑、痰迹、果皮果渣、污水污泥、杂草和其他废弃物等。

2、单位、门店的炊烟、污水等不得直接临街排入或向街面泼洒,污水必须从店内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3、临街基建工程的责任单位施工必须围挡作业,并设置标志牌,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上。建筑材料、垃圾或渣(余)土等运输必须到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无乱贴、乱画、乱涂等现象。

5、依法禁止不具备排污条件的门店经营饮食店和美容美发店等项目,依法禁止在临主街道门店从事废品收购。

(二)包秩序:

1、依法禁止临街门店经营、店外摆摊。

2、依法禁止临街堆放、吊挂、放置、搭建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牌匾和其他设施。

3、依法禁止责任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4、依法禁止在临主街道门店从事车辆修理和有碍市容、交通的各类经营。

5、维护公益设施,发现有破坏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报告。

6、依法禁止在责任区焚烧废弃物。

(三)包绿化:

1、负责空地绿化,保持责任区内绿化良好。

2、依法禁止在人行道树上晾晒衣物、吊挂物品、栓养宠物。

3、依法禁止乱刻、乱画、攀折枝条、践踏等破坏人行道树木和绿化带的行为。

第六条责任单位与城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同时,与所属二级机构或门店租赁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悬挂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免费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标志牌。

第七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好分管负责人和专门的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的“门前三包”管理由所属居委会督促,户主自行负责。

第八条“门前三包”实行月公示制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月对城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门前三包”公示栏或电视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实行风险抵押制。由县创建国家文明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具体办法。

第十条实行奖惩制。各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通报表扬达8次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受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5

“门前三包”办公室个人工作总结

 

“门前三包”是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的一项长效机制。随着我村经济的发展,百姓的进步,村民对公共环境的要求也在提高,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营造干净舒适的农村环境,是我们“门前三包”办公室全体成员的首要任务。

2018年接手门前三包工作开始,对全村门脸房商户进行重新整理和登记,本次规范整理不仅让商户签署“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要求,划分好“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并要求责任人登记个人信息,仔细学习“门前三包”相关要求,按要求做到各项规定,并将“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在店内公示,时刻提醒自己和相关人员按要求经营。只有我们高度的重视和对村内商户的严格要求,才能将“门前三包”责任工作落到实处。

1、“食药”工作坚持强化层级负责制,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统分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的领导体制,认真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我村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到工作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从2018年4月份开始通知村域内餐饮企业,食品加工,门脸房等商户办理健康证,所有商品索证索票。5月份开始对所有商户按照北京市创卫要求进行逐一检查,要求后厨不可以使用化学用品,粘鼠板等物品夜间摆放,白天收起、排水篦子孔隙小于1cm、墙面上管线孔洞及时封堵、门窗缝不超过0.6cm、合理放置灭蝇灯,挂防蝇帘、熟食使用防蝇罩等,共检查400家,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并限期三日整改完毕,待二次复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板报、标语、宣传资料等载体,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广大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人员对辖区幼儿院对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的科普教育和检查,为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作为“河长制”村级河道巡查员,每天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问题,水资源,节水,防汛等河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上报乡河长办。及时解决所管河道水面漂浮物、垃圾等河湖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上报违法排污情况。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情况,以及其他河长制所涉问题。2018年4月开始为汛期安全做准备,向乡河长办提交了小武基村第八管理站排字房下水问题,青龙河河道整治问题,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乡河长办的帮助下,现已将以上两个问题整治完毕,排除了汛期安全隐患。

  门前三包负责人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事要解决”,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作用,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进一步强化基层主要领导的责任,转变干部工作作风,直接面对群众、亲自接待来访,解决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集中解决一批容易引发突出问题及的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集中解决一批长期积压的重信重访案件;集中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解决一批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突出总量下降、突出重信重访下降、突出非正常上访下降、突出下降、突出息诉息访率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确保北京奥运会平安举办和我县无进京非正常上访、减少到省市集体访。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依法按政策妥善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困难。统筹兼顾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

(二)坚持区分情况,分类化解。群众诉求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应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提出解决时限;依法依规不能解决的,讲清道理;无理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处理。

(三)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县委书记,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长,各乡镇乡镇长、县直各单位行政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加强条块结合,抓好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合力推动“事要解决”,确保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调。通过县委书记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和预约接访,带动层层抓工作格局的形成,进一步拓展群众诉求渠道,切实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步骤

按照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我县此次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从20*年7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按照6月28日全国、全省处理突出问题及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县委书记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班子成员,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走上第一线,树立问题解决一个少一个,早解决早主动的观念,综合运用召开会议、下发通知、悬挂标语、手机短信及报纸、电视、网络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实施阶段。

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每个月安排一天时间面对面接待群众,每个工作日要安排有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接访。围绕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这两条主线,明确时间、落实人员、固定地点,开门接待上访群众,对初次接访处理后群众仍不满意的案件,要及时回访、跟踪办理。要带着深厚的感情,把群众当自己的亲人看待、把他们的诉求当作自己的事去办理,真正做到“不糊弄群众、不埋怨群众、不吊群众的胃口”,但也“不迁就群众的无理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对无理要求依法予以回绝,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认真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回头看”工作,围绕认识是否深刻、措施是否过硬、作风是否务实、工作是否见效,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整改。要根据排查摸底数、接访化解数、息诉息访数的统计,分析比对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向好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县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程建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夏国平、赵海金、邹忠文、桂爱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具体办公。办公室公开接访电话:0791—5622573

(一)细化职责,明确任务。为确保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决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下10个工作小组:

1.企业干部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企业干部相关问题。

*

2.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引发的问题及矛盾纠纷。

*

3.劝返工作小组。负责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并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劝阻上访人员集体越级上访。

*

4.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农村土地征用引发的问题及矛盾纠纷。

*

5.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涉法涉诉等方面的问题。

*

6.督促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批转到包案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

7.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县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进京非正常上访和赴省、市集体上访动向,每10天向县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领导小组报告1次,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

8.上访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小组。负责对上访人员开展政策宣传、思想转化教育。

*

9.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及矛盾纠纷。

*

10.林地权属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好林地权属引发的问题及矛盾纠纷。

*

(二)建立基金,保障投入。建立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信息畅通基金,经费10万元,由县财政拨付,保证必要的开支,确保信息畅通。

(三)明确接访时间、地点及人员,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1.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接待时间安排

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接待时间安排见附表。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月大接访不少于2次,县直各单位每月大接访不少于1次。

2.参加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领导及单位人员

参加大接访的领导为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县政府正、副县长。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安排,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

3.接访地点:*县局

(四)健全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和县直部门联系乡镇实行包乡包片负责,以不允许赴京上访,减少到省、市集访为目标,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在这次大接访活动中,对不能当场处理需要交办的案件,由大接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发交办函,经县委、县政府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乡镇或部门办理。

(五)加强调度,搞好工作衔接。大接访活动期间,实行每周调度一次,星期一下午召开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调度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各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工作汇报,研究落实相关问题。

(六)强化督查,确保案件及时落实。按照县领导挂乡蹲点的力量摆布,建立21个下访督导工作协调小组,对近年来的工作基本情况和当前突出问题进行督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

六、有关要求

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要抓好公告、接访、包案、落实“四个环节”的工作。

(一)公告。要把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推进、落实。要提前通过电视、电话、网络信息等形式公告,公开接访时间、公开接访领导、公开陪访部门。县委、县政府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手机及办公电话号码要向社会公开,并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

(二)接访。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最好方式,是解决民生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也是干部转变作风的具体体现。要树立通过接访,更深入地了解县情和民意,更多地关注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差别,要带着感情听取群众诉求,理性分析问题,科学决策判断。

(三)包案。每一次接访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局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根据县委书记的批示,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包案责任人,对所包案件要做到“五包”。即:1.包调查,直接走访人、当事人,亲临第一线了解具体情况,问题不查清不罢休;2.包处理,直接调查处理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矛盾不化解不放过;3.包稳控,直接与当事人交谈,做好思想工作,理顺其情绪,将之稳控在当地;4.包息访,直接督办落实,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息诉罢访;5.包转化,对无理缠访闹访人员,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施治,使之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正确行使自己的合理诉求权。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明纪律责任,严格结案时间和结案标准,按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对包案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包案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落实。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的关键是推动“事要解决”,“事要解决”的关键是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抽调经验丰富、熟悉政策法规、作风过硬的同志组成工作组,做好案件的办理工作。县委、县政府将把这次活动的履行情况列入各乡镇、各部门20*年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明确责任查究。

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县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县大接访活动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7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开发区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投标,是指符合《关于设立开发区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及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行为,所有方式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二章公开招标

第三条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招标信息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招标信息公开(登报或网上公开,或者其它公开方式,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具体办公地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等内容),招标信息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一个项目经理只可报一个标段。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发售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并设定工程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以及开竣工时间要求。

5、招标答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答疑。

6、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评标小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委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7、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预算价的2%(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8、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

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确认。

9、唱标

开标工作人员在现场打开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式唱标,并作好详细记录。

10、评定标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评标现场记录。评标小组经过综合评定后,按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定标结果,否则评定标结果无效)。

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对于确定的中标人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否则将视为默认同意此评标结果。

11、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工程中标造价的5%(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12、发放中标通知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邀请招标

第四条项目邀请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邀标单位名单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列出邀请投标人,邀请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同类施工经验,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发送投标邀请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投标邀请书,发放给通过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的邀请投标人。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邀请书要求,接受应邀投标人报名,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第二章公开招标第三条4-12款相应内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招标记录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对于工程中的一般变更,按变更工程的大小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变更,由业主代表审批;

2、10000~~3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30000~~8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对于单项子目超过80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造价超过中标造价的20%时,应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5、村级的小型工程项目,方案在招标前报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负责实施(包括前期项目承发包,中期项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不超过30000元,如超过30000元的,应由该村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申请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对隐敝工程应及时验收、记录在案、签证确认。

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将任务书(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装订成册,送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审核并归档。

第六章责任

第九条投标企业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该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增加工程未通过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施工的,此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计量,情节严重者,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于越权审批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监察部门参与制订。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8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9

第二条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及牌匾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外表和其他户外空间,通过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气球、彩虹门、公共广告栏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及市区内街路两侧经营性门点的招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建设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牌匾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户外悬挂宣传标语,国家机关张贴布告、通告、公告等,应事先征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悬挂、张贴。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利用的建(构)筑物的权属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广告和牌匾设计方案,填写《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表》。

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朝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于3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建设、工商、环保、公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牌匾应按批准的期限、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设置。在设置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及设计方案的,应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条禁止在沿街经营门点的墙体、门窗上粘贴、书写广告。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及张贴宣传品。禁止在街、路和居民楼道内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修管理工作。设置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载体上的户外广告及牌匾,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公共广告栏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及牌匾的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维修直至拆除。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的;

(二)在建(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及张贴宣传物品的;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则、交通路口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的;

(四)不及时对户外广告及牌匾进行维修、更换或拆除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办理审批手续但已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朝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门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亮化和秩序全面负责。即包卫生,包绿化、美化、亮化,包秩序。

“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建筑红线至马路边石范围内的平面、立面。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是指沿街、路有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区“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对“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环卫、工商、公安、卫生、城管、市政、园林等“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责任和管理

第六条“门前三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环卫机构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人行步道的晨扫和垃圾容器的清运工作。

(二)市城管机构负责人行步道、机动车、人力板车、停车场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市区自行车场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市工商部门负责占道市场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五)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地、绿化带和行道树木的补植、养护。

(六)市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七条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界定。

责任单位应在门前设置统一制式的标志牌,标明三包单位名称、三包内容、三包工作责任人及专(兼)职三包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的房屋向外租赁,在办理承租手续的同时,应向承租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第八条责任单位在环卫清扫保洁队伍晨扫完毕后,对责任区全天进行清扫保洁。垃圾需用垃圾袋或专用垃圾容器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扫入马路边石下。责任单位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清扫保洁队伍进行清扫保洁。

第九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有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有专用垃圾容器,有清扫保洁制度;

(二)墙面、树木、电柱、花坛、草坪、水池及公用设施干净整洁;

(三)无垃圾污物、明排污水、碎纸、皮核、杂物、积雪、焚烧物;

(四)冬季降雪后,责任单位以雪为令,及时清除以道路中心线为界责任区一侧的积雪,并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责任单位门前绿化、美化和亮化要做到坚持经常、推陈出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精心管护,有条件的,可在门前摆放盆花、盆树,在绿化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种植草坪等;

(二)建筑物临街立面上,无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现象,并定期整修粉刷,保持其临街立面的整洁美观。遇节庆日或重大活动,要悬挂彩旗彩灯;

(三)责任单位悬挂的牌匾、商业广告,设计应美观、大方,用字准确、规范,禁止悬挂有碍市容物品;

(四)责任单位门前的砖铺地面、公用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门前的秩序管理,要做到合法规范、井然有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违规搭建临时库棚、实体围墙和其他构筑物;

(二)无违规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各种物品;

(三)无违规挖掘现象。确因施工需要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后,恢复診-貌;

(四)责任单位门前禁止未经批准停放车辆。经批准允许设置停放车辆的场所,要加强管理。收费的专业停车场,主办单位要设专人管理。不收费的临时停放场所,由责任单位管理,停放车辆要整齐有序,不得影响交通;

(五)责任单位门前禁止违规占道设置摊点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的占道摊点,经营者必须保持摊点周围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对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与“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年度责任状,明确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和责任。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按“门前三包”责任状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门前三包”责任状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各“门前三包”工作领导成员单位,要对市区内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工作,实行领导包线,工作人员包段的方法,全方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10

福建省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11

承包单位(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2、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2.1持有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3配备的机械、工契据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4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保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2.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专职安全员。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开工前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机构、生技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发包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里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派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所有发包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须按标准逐项严格验收合格。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现场测试数据和试验项目不全,不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8、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承包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2、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三、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四、安全施工保证金:经承发包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所提取的质保金,同时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由发包方负责在工程预付款中提取,安全施工保证金扣除办法如下: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保证金。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五、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承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门前三包责任书范文12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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