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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委会会议总结

时间:2022-04-21 13:32:24

家委会会议总结

第1篇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答: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忽视、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还必须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体制上改变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确保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权力和权利。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注重选拔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现有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政府应从多方面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从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制定结社法以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等等。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第2篇

国家电网**省电力公司四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暨**年工作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胜利闭幕。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局级调研员**出席会议。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及四届四次职工代表

大会暨**年工作会全体代表参加会议。**作会议总结讲话,**主持会议。

在这次为期两天半的会议中,与会代表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文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一致认为,王抒祥总经理所作的题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推动“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报告,对**年的工作总结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对形势分析客观、深刻。提出从**年到2015年分“三步走”,实现“12751”的工作目标,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发展思路和**省经济发展步伐,振奋人心,鼓舞士气。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总经理工作报告、职代会工作报告等10项决议。签订了**年业绩考核责任书。攀枝花电业局、巴中电业局、成都电力金具厂、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作大会发言。会议还宣读了职代会代表致全体职工的《倡议书》。本次职代会全体代表向广大职工代表发出倡议:统一思想、迎接挑战,坚定不移地推进“两个转变”;遵章守纪、规范作业,为公司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爱岗敬业、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三个专项活动”;顾全大局、忠诚企业,自觉维护和谐稳定局面。

**作大会总结。他指出,这次会议是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一届五次职代会暨**年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总结成绩、分析形势、明确目标、部署工作,全面推动“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实现新跨越的一次重要会议。国家电网公司,省委、省政府对公司工作十分关心,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国家电网公司为会议召开发来了贺信。**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省委常委王少雄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肯定省电力公司工作,并提出希望和要求;**省副省长李成云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审计署成都特派办、成都电监办、省总工会等单位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为开好这次会议,增添了动力。

**强调,这次会议是一次凝聚智慧、团结奋进的大会,是一次开拓创新、继往开来的大会。大会的成功召开,在公司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对公司加快发展、不断跨越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一是总结了成绩,坚定了信心;二是分析了形势,提高了认识;三是明确了目标,鼓舞了士气;四是部署了重点工作,理清了思路。

**要求,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传达活动,将会议精神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到各级干部和每位员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的决策部署上来。会议之后,各单位一定要围绕公司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牢牢把握跨越发展的主线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提硬指标、定硬措施,通过各单位工作的提升确保全公司工作目标和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与会的职工代表、总经理联络员,要自觉当好这次会议的宣传员,积极主动地宣传会议精神,激发广大员工心系企业、干事创业、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发挥公司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公司取得的成绩和这次会议的丰硕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春节将至,**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兼顾、集中精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安全生产;二是要廉洁勤俭过节;三是要确保队伍稳定;四是要做好节日值班工作。

第3篇

1.确定中心议题: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或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2.谈心沟通: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党员领导干部之间,通过个别谈心沟通情况,相互征求意见,达到消除隔阂,统一认识,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主持人(单位)党委(总之、支部)成员

3.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设立群众举报箱,发信函等多种多样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整理加工。通过整理归纳,将群众的意见梳成辫子,分清主次。在对群众意见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主生活会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开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4.确定列席人员名单: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可吸收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其它党员干部列席参加,便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5.安民告示:会议中心议题、开会时间、地点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与会人员应积极作好准备。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6.个人准备:根据会议要求,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学有关文件精神,用马列主义观点、立场和方法分析问题,用党性原则解剖自己。必要时可写成自我批评发言稿。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7.报告上级组织:准备工作就绪后,应提前10天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于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否派人参加。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会议进行阶段

8.按时开会,严密组织:经过充分准备之后,要按照预定的时间,如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除遇特殊情况请假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缺席,会议要确定专人记录。主持人要作到对与会人员的情况胸中有数,善于引导,严密组织,使会议收到预期效果。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9.学习有关文件: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组织大家共同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学习达到统一认识,辫明是非,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目的。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10.检查上次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本次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应对上次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回头看”。如:哪些措施落实得好,哪些措施正在落实,还存在些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责任在谁?今后该怎么办,等等。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11.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会议中心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12.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虚心听取他们的发言。主持人(单位)列席人员

13.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班长”要组织大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改进措施,力求达到具体,有力,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对落实改进措施的责任和时限要求。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14.上级组织派员发言:上级党组织委派参加下级组织生活会的同志,一定要从对上、下两级党组织负责的精神,认真发言。发言内容一般包括对会议的基本评价,主要特点以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意见。主持人(单位)上级党组织工作人员

15.会议小结:会议结束时,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应对会议情况进行小结,其内容一般包括:主要问题是否找准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如何;总结的经验教训是否切合实际;改进措施是否有力;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会后完善阶段

16.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会议结束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关于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开会的时间、地点、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及名单、列席人员名单、缺席人员的姓名及其理由,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围绕中心议题,开展批评的情况,生活会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等等。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17.向下级组织及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民主生活会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的情况予以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于群众监督。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18.互相谈心,巩固会议成果:民主生活会的结束并不是万事大吉,还有个消化会议内容,巩固会议成果的过程。因此,书记与委员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要相互谈心,相互启发,共同提高认识,增强团结,下决心落实整改措施。主持人(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第4篇

现在开会。今天的会议,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来的第一次党务工作培训会,也是各中心校党总支划归局党委管理以来的第一次培训大会。这次培训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党务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凝聚集体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参加今天培训会的有:中心学校总支书记、各学区支部书记,以及各直属学校支部(总支)组织委员共155人。

今天的培训会主要有以下四项议程:

现在进行大会第一项:请局党委副书记、局纪委书记谈平生同志对07年局党委主要工作进行回顾,对08年党委主要工作进行重点强调部署;

大会第二项:由局党政办副主任冯强同志组织大家学习《局党委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暂行规定)》;

大会第三项:由局党政办严慧汇老师就规范党务管理方面进行补充说明;

大会第四项:请局党委书记刘仁汉同志做重要讲话。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所有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上,局党委副书记、局纪委书记谈平生同志对07年局党委主要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08年党委重点工作做了再强调、再部署,局党政办副主任冯强同志组织大家学习了《局党委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严慧汇老师就党建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局党委书记刘仁汉同志就党委工作做了重要强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内容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希望大家能认真领悟,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下面,就贯彻落实好这次培训会精神,我再补充三点,六个字:

一是“落实”。今天,各中心学校总支书记、各学区支部书记,以及各直属学校支部组织委员到会,希望大家能摆正自己位置,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正确处理好党建与行政的关系,真正将党建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各中心学校总支书记、各学区支部书记,要明确自己作为本总支、本支部抓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局党委的规定和要求,将08年党建工作思考在心,抓实在手,对各项工作认真计划、及时安排、严格落实;

要及时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全体党员教师传达,把党员教师的思想、行动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各初中、高职中的组织委员,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学校、支部主要领导汇报,并认真做好对局党委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学习”。作为短期集中培训,一上午就会过去。培训会结束,并不意味着学习的结束,仅仅靠短短一上午的培训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平时的学习。要将这次学习作为新的起点,当作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自觉学习的开端,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尽职尽责地做好所担负的工作。

第5篇

11月9日,国务院总理与俄罗斯总理弗拉德科夫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

两国总理在会晤中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一、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及时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交换看法,提出指导性意见。二、将地方发展战略纳入到中俄整体关系发展框架之内,尽早就签署协调两国地方发展战略政府间协议进行磋商。三、积极推进两国油气、核能合作。同时,积极落实即将签署的《中俄机电产品贸易2007―2008年行动计划》,大力改善贸易结构,提高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四、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为契机,扩大相互投资,带动双方的大项目合作和生产加工领域的合作。五、充分发挥双边贸易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的作用,规范贸易秩序,妥善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两国经贸关系健康有序发展。六、以大项目为支撑,推动两国中长期科技合作。七、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推动互设文化中心。八、加强环保合作,本着友好、负责的态度解决两国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九、保护对方企业在各自国家的合法权益,为对方人员出入境、居留提供便利。

两国总理还对在华成功举办“俄罗斯年”表示祝贺,并一致同意密切配合,确保明年在俄举办的“中国年”活动取得同样成功。

会晤后,和弗拉德科夫共同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两国有关部门关于和平利用核能中期合作谅解备忘录、教育合作协议等双边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国防科工委主任张云川、铁道部部长、商务部部长、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中国驻俄罗斯大使刘古昌等出席了会晤。

当晚,“俄罗斯年”闭幕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和弗拉德科夫共同出席。

和弗拉德科夫分别致辞。

闭幕式后,两国总理与中外各界来宾一起观看了俄罗斯柴科夫斯基交响乐团的精彩演出。

吴仪、国务委员唐家璇、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贵鲜等一同出席了闭幕式并观看庆祝演出。

11月10日,国家主席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弗拉德科夫。

高度评价中俄关系和互办“国家年”活动,并祝贺中俄总理第十一次会晤取得积极成果。

表示,中方愿与俄方一道,通过扎实工作和积极努力,进一步落实《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双方签署的一系列合作文件,推动中俄务实合作再上新的台阶。

弗拉德科夫感谢中方为“俄罗斯年”所做的周到安排和提供的宝贵支持。表示将尽全力确保明年在俄的“中国年”成功举办。他希望同中方共同努力,加强在经贸、投资和科技等领域合作,为两国关系注入新动力,充实新内容,将两国关系提高到新水平。

会见中,双方还就朝鲜半岛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强调要坚持半岛无核化,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有关各方应采取灵活务实态度,创造条件,争取早日重启六方会谈;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避免中东地区出现新的动荡。坚持政治和外交努力,推动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

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弗拉德科夫。

吴邦国高度评价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他说,中国全国人大将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一道,积极参与“中国年”活动,发挥议会交往的优势,充实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大局。

弗拉德科夫表示,“俄罗斯年”的成功举办,有力地推动了两国经贸和人文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相信2007年在俄举办的“中国年”同样会取得圆满成功。俄中议会交往对两国各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推动俄中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当天上午,俄罗斯国家展开幕式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行。与弗拉德科夫共同出席并致辞。

致辞后,中俄两国总理共同为俄罗斯国家展剪彩并参观了展览。

吴仪、、中国驻俄罗斯大使刘古昌等参加了上述活动。

* **

11月7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上海举行。国务院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主席吴仪与俄罗斯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俄方主席茹科夫共同主持了会议。

会议结束后,吴仪和茹科夫共同签署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马凯、、周生贤、刘古昌、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和俄罗斯驻华大使拉佐夫、中央银行副行长梅尔尼科夫、科学和创新署署长马祖连科、航天署署长佩尔米诺夫、工业和能源部副部长列乌斯等出席了会议。

* **

11月9日,中俄投资促进周暨第三届中俄投资促进会议在北京举行,吴仪与茹科夫出席会议并讲话。

吴仪指出,中俄两国经济结构互补性强,在市场、技术、资源、人才、商品等方面互有需求,各领域合作机制务实有效,两国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中方将支持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对俄投资合作,也欢迎更多的俄罗斯企业来华开拓市场。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投资合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她希望两国企业家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把握机遇,积极进取,推动中俄投资合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茹科夫表示,俄中两国在能源、木材加工、通讯、家用电器、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工业综合体等各行业的投资合作都在积极推进。希望参加中俄投资促进周暨第三届中俄投资促进会议的代表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寻求新的合作机会和合作领域。俄方欢迎中国投资,特别是希望吸引中国企业在俄经济特区投资。

会议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陈德铭、俄罗斯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部长格列夫共同主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俄罗斯工业企业家协会主席绍欣分别作了专题演讲。中俄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及企业界、新闻界代表600多人参加了会议。

* **

11月6日,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务委员、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中方主席陈至立和俄罗斯副总理、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俄方主席茹科夫共同主持了会议。这次会议对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深入开展中俄人文领域的合作做出进一步规划。

会议结束之后举行了签字仪式,陈至立和茹科夫共同签署了《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中俄两国新闻通讯社也签署了《新华通讯社与俄罗斯新闻社新闻交换与合作协议》。

第6篇

经区委同意,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区统战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省、市统战部长会议精神;总结××年全区统战工作,安排部署××年全区统战工作任务;听取区委副书记、区纪检委书记王瑞军同志的重要讲话;表彰奖励××年度全区统战系统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动员全区广大专(兼)职统战干部紧紧围绕区委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发挥优势、开拓创新,全面开创我区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党委,区直各党委、总支的党群书记、宣传委员(兼职统战干部)。各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各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主要有以下四项议程:

一、传达贯彻全国、省、市统战部长会议精神;

二、回顾总结××年全区统战工作,部署××年全区统战工作任务;

三、听取区委副书记、区纪检委书记王瑞军同志重要讲话;

四、表彰奖励××年度全区统战系统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

请区委统战部副部长王红玺同志传达中央、省、市统战部长会议精神。

进行大会第二项:

请区政协副主席、区委统战部部长××同志做题为《发挥优势,锐意进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

进行大会第三项:

请区委副书记、区纪检委书记××同志作重要讲话。

进行大会第四项:

请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同志宣读关于表彰××年度统战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统战干部的决定及统战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统战干部名单

下面请获奖单位代表上台领奖

下面请获奖的优秀统战干部代表上台领奖

同志们,刚才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同志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去年全区的统战工作情况,并就今年的统战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特别是××书记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统战工作,全面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对各党委(总支),全区专兼职统战干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会上还表彰奖励了全区统战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统战干部,希望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为做好××年统战工作再创佳绩。

下面就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会后与会人员要及时向党委(总支)汇报,按照王书记的讲话精神,把统战工作摆上日程,切实解决不重视统战工作和认为统战工作无所作为的思想认识问题。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把各项统战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党委(总支)要认真总结和研究一次本单位、本部门的统战工作情况,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抓好统战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计划。为全面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会议印发了统战工作要点和调研课题任务分解,大家回去后要紧密联系本部门工作实际,分解好调研课题,明确责任,把任务落实到人头。

第7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组织召开江苏省金元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首次工作大会,总结XX年度工作,部署XX年度工作。出席本次大会的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志,副总经

理、、同志,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分公司主管以上员工以及在XX年

度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将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

今天上午会议的议程有: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志做公司工作报告;‘

2、公司副总经理同志宣读公司XX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决定;

3、公司总经理层为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锦旗并合影;

现在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志做重要讲话,大家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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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董事长代表公司董事会做了工作报告,总结了公司XX年度工作,对今年的工作乃至今后三年公司的发展做了重要的部署和规划,董事长的报告立意高远,鼓舞士

气,振奋人心,对全公司发展做出了科学的规划,大家要深入学习董事长的报告,下午分组分别讨论学习,要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下面进入第二项议程,请副总经理宣

读关于对XX年度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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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公司领导为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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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公司领导与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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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下午1:30开会,请大家分组学习、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同志公司工作报告。

下午:

上午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做了工作报告,下面请大家进行分组学习、讨论董事长的工作报告,3:30由各小组召集人分别向董事会报告讨论情况。

下面请公司副总经理同志做总结报告,大家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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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了金元公司XX年度工作会议,会议开的很及时,也很成功,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极大的鼓舞了全体员工的士气,请大家回去分别召开全体员工大会,

把本次大会精神特别是董事长的报告向全体员工传达学习,并且把学习的情况1月30日前书面报公司办公室。

大会到此结束,晚上董事长在金元大酒店宴请大家、进行联欢活动,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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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班开班典礼主持词

发表者:jtj0101发文单位:本站原创发表日期:XX-1-16推荐度:124

一、宣布:

xx县首期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班开班典礼现在开始。

二、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

三、请政府副县长、县语委主任xxx同志讲话。

四、情况介绍:同志们,到目前,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始集中进行公务员普通话培训。今年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要求我县率先推行公务员和机关工

作人员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县在调整县语委成员的基础上,在今年8月以县两办文件转发了《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县文教体育

局、xx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施方案》;9月4日在县宾馆召开了全县语委工作例会,县语委各成员单位都出席了会议,

会上县政府副县长、县语委主任xxx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县语委办对第九届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及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了专门的安排部署。按照我县《实施

方案》的要求,我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采取“一次报名,分批培训、测试”的办法,全县分三批进行。县语委成员单位于XX年下半年完成。县直单位(包

括xx镇)和乡镇分别于XX年上半年、下半年完成。从9月中旬到11月底,我县共有县委组织部等22个单位,共计484人报名。按照上级“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采取集中

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报名单位自己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县语委从12月中旬开始安排省级普通话测试员分班进行集中辅导,今天是第一个培训班,希望大家按照侯县长

的讲话要求集中精力,珍惜时间,听好课,多练习,争取在测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根据市语委的统一安排,将在年底前由市语委办统一组织第一批报名单位进行测试。

五、请xx局领导讲话。

对xx局的工作支持表示感谢。

六、请省级测试员康xx老师为本班做集中辅导。

时间大致2个小时。领导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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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大会主持词

发表者:guy09发文单位:本站原创发表日期:XX-1-16推荐度:174

同志们:

现在开会。

经县委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大会,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观看两部电教片;二是#书记讲话。参加这次教育大会的有:县级班子全体成员,各乡镇党委

书记、乡镇长、纪委书记,县直各部门、市驻鱼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

下面,请大家观看这两部电教片。

下面请###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同志们,年末岁尾,春节即将来临,大家的工作都很忙。但是,这一时期也正是大家思想容易麻痹、松懈的时期。县委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大会非常必要的、非常及时,也是借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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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给大家提个醒,希望同志们越在关键时期越不要忘了廉洁自律。刚才,#书记作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讲话,这个讲话语重心长,寓意深刻,重点突出,态度鲜明。下面,我就贯

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重点是落实#书记的重要讲话,再强调两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书记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书记的讲话根据上级精神,结

合我县党员干部队伍实际状况,深刻阐述了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全县领导干部提出要做“六个方面”的表率,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以清正廉洁的自身形象和高尚的

人格力量,带出#####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这对于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

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的贯彻意见,尽快向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传达,把思想统一到县委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

二、严格执行县纪委两个《通知》精神

为了做好春节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县纪委连续下发了两个《通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在此重申:一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换届期间领导干部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工作用车,要从所在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一律不得购买新车,确需购买新车,

必须经市纪委批准。二要严禁滥发奖金实物补贴,不得以任何借口乱发奖金实物补贴,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三要严禁挥霍浪费。节日期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不得搞相

互走访,相互团拜和相互宴请,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搞相互迎送接风,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率先垂范。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节日期间发生严重问题的乡镇和部门,县纪委将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8篇

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WWw.133229.COM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而司法机关由法官组成,法官除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外,还在任命程序、职务保障方面有特别的规定。法国普通法院的法官,都是从毕业于国家法律服务学院(ecolenationaledelamagistrateure)的法律专门人才,而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者才可担任,如德国《宪法法院法》规定“(宪法法院)每院的三名法官应当从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中选任。只有在联邦最高法院中至少任职三年的法官才能具有当选资格”。宪法和法律要求法官独立并保持政治中立,法官远离政治也就成为保持法官独立、中立的必要条件。但不论是法国的宪法还是此后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中都没有全面禁止宪法委员会成员参加政治活动或参加竞选,而仅仅是禁止宪法委员会成员在政治团体内担任领导职务,或要求其在参加竞选时辞去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在以后签署的各项文件或参加的各项活动都不得提及宪法委员会成员身份。从宪法授予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来看(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规定了应当由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审查议会选举活动的合法性-这原本为议会行使的权力,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的合宪性,甚至是强制性地规定某些议会立法要经过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宪法委员会也不是在总统、总理及议会三个主要的政治机关的关系中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而是用来限制议会的政治机关,所以宪法委员会被称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地位相等,没有上下级之分。每一个法官,其意见在表决中具有相同的分量,而在宪法委员会中,在行使职权时,却并没有完全实现各位成员意见的平等性,而是使其中具有了类似于行政机关或其他政治机关的一种官僚特征,如在表决时,如果赞成与反对的票相等时,宪法委员会主席所持的意见就将决定整个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二)在宪法委员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宪法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难于保持司法机关那种应有的独立地位。如在全民公决时,政府可以向宪法委员会进行咨询,宪法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提供有头全民公决的咨询意见”,而且仅仅是这种被宪法规定为是咨询意见的意见,也对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以至于“任何基于宪法委员会咨询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应当通知宪法委员会”;当总统在依照宪法第16条之规定需要行使紧急命令权之前,需要向宪法委员会进行咨询,而且,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受政府的影响较大,如宪法委员会对立法事项是否合宪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而如果政府认为情况紧急,则宪法委员会应当在8天之内作出决定。可以看出,如果宪法委员会是司法机关,则其缺少司法机关必不可少的独立性。

(三)在宪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并由相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时,司法机关才可以行使司法权以解决争议。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却可以主动地介入有关事项,甚至是不存在法律争议的事项也可以介入。如在全民公决中,宪法委员会可以对被授权用官方设施传播信息的组织名单以表意见(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7条),“可以任命从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法官中选任的代表,基于有关部长的同意,监督现场公民公决的活动”(机构组织法第48条),“宪法委员会应当直接监督所有投票的计票统计”,此类事项可以看作是宪法委员会自由裁量是否行使权力的事项。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尽管某些对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争议,但为了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宪法、机构设置法也规定必须申请宪法委员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此时的宪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参与了立法活动,其审查活动使得宪法委员会无异于是国民议会、参议院两院外的第三院,与议会两院分别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总统签署法律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

同时,普通司法机关所关注的正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或以国家名义提起针对特定人的刑事指控,具有普通民众易于接近的特点。而按法国现行宪法,宪法委员会不受理公民个人对立法事项的合法性的审查请求,向宪法委员会提起针对议会立法等事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请求的,大都是政治性的官员,如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的60名议员的联合或参议院的60名议员的联合,或者是政治活动的参加者–––竞选中的候选人、选民等,所以宪法委员会审理的事项都是具有政治性的事项,具有一般民众不能接近的特点。

(四)在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历史传统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的判决就其效力而言,仅仅是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直接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院的判决所具有的约束力,不仅仅对诉讼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也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对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约束力最终还是通过法院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遵循先例,在解决法律争议时,将以前的判决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以后的案件,相似的争议将便得到解决。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如果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因为与法院的判决所确立的原则相违背而导致在诉讼中形成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就会遵循法院的判决,而如果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原则被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所违反,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被诉至法院,法院也不能对其施加惩罚。但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

宪法委员会是由1799年出现的元老院经过多年演变发展而来,当时的元老院就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期间虽经多次改造,然而其浓厚的政治传统并没有放弃,宪法委员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基本上符合法国的法律传统,所以就有“法国宪法委员会为会议制之组织”的看法便不足为奇。

二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法理依据

分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监督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的法理依据。

(一)对分权学说的理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形成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是遵循分权原则的国家,并将有无分权原则与一个国家是否有宪法相联系,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此原则在法国的各部宪法中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在立法机关内部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如1795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上、下两院(元老院和五百人院)组成的立法团行使,下院提出和讨论法案,向上院推荐出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上院行使对由下院提出和讨论通过的法案进行修改或否决的权力,并从下院推荐的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中决选出5名督政官。1799年宪法也将立法权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了划分,议会由四院组成,各院分别行使立法权的一部分,法律由第一执政公布,1814年路易十六的钦定宪法也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并且国王参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然而,同样实行分权原则的英国、美国和德国却实行彼此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呢?在此必须明确分权原则是推动宪法监督的重要理论依据,但各国法律传统和政治实践不同,对分权学说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而,宪法监督体制的设置便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美国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为建构其国家机关体系并形成相应的宪法监督体制,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化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彼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说这些话时,他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地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象他所说的那样,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所以在美国,宪法将全部国家权力在不同的机关之间进行分散性配置,同一种权力可以由两个甚至三个不同性质的机关共同行使,如宪法明文规定立法权由国会总统共同行使-国会通过法律而总有权签署国会通过的法律或否决之,司法权主要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但总可以行使赦免权,国会又可以行使对法官、总统、各部部长的弹劾审判权,所以虽然1787宪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当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病例的形式确立了普通司法机关有权对国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时,也并未到太多的责难。同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体制还受到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认为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法院的传统职权,法院如果没有对抗议会和行政的宪法手段,分权原则将会遭到破坏。

法国所理解的分权原则在本质上与美国并无区别,除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外,法国的法律理论认为普通司法机关行使的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和行政权,否则便构成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在历史上,由于法国的普通法院站在专制权力一边,阻碍近代民主制度的形成,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政府和公众对普通法院的监督持怀疑态度,并且对法院干涉行政权存有戒心,反对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便是这一背景的产物,行政诉讼由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审理,进而排除了普通法院审查属于主权者意志表现的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二)社会契约论对法国宪法监督模式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完整地阐述了他的主权理论和人民主权原则,卢梭认为,“人类曾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当时自然状态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应用的力量”,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应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五项原则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惟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于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结合成共同体”(国家),在整个共同体中,每个订约人都要具有双重身份,一个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另一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而且“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应用,成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合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而且“因为主权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即卢梭认为,主权不但不能转移,而且也是不能分割的,可以分割的至多不过是从对象上区分主权,把主权权威的派生物当作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有些学者以卢梭的主权学说为依据否定分权学说的合理性,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在此我们不讨论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不过卢梭的观点被合理地推出了以下原理:立法权不是主权,如果说主权最高,那么,人民的制宪权才是最高的权力,并不意味着立法权最高和立法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由专门政治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的。

立法权不是最高的权力排除了议会审查模式的存在。卢梭认为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并不能代表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考虑着他们自身了,……这时人们所对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就称为法律”,即法律具有意志的普遍性特点,“一个人,无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可能成为法律,”只有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的公意才能成为法律。所以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立法权是人民不可转让的权力,“人民即使是愿意,也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力”,虽然“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虽然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虽然“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一个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但“如果说是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也同样也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这一职务“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

制宪权的最高地位以及与立法权的分离导致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成为传统三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力。既然排除了普通法院和议会审查体制,那么在制宪权理论的影响下,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给一个三权之外的专门机关是合理的。法国的宪法实践也证明,制宪权与立法权是明确区分的。宪法在制定程序上体现了相对于议会立法的高级法地位,1946宪法的制定就明显地体现了立法权与制宪权的区别。1945年10月21日,法国就是否应制定新宪法举行全民投票,结果投票者中96.4%的赞成制定新宪法,继而通过选举产生了制宪会议,由于在制宪会议中共产党、人民党和社会党三党的席位相差不大,分别为148席、141席和134席,制宪会议起草的宪法就是三党意志的妥协,其设置的政体是一种议会制政体,采用一院制的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总统一职,但总统不行使实质性的权力,总统与总理均由议会选举产生,此宪法草案在1946年5月5日的国民投票中未获通过,于要又选举组成了新的制宪会议,制宪会议以被否决的宪法草案为基础,在短期内起草了新的宪法,并于1946年10月13日的公民投票中获得930万张赞成票、超出反对票(共817万张)100多万张而获得通过,成为新的法国宪法,1958年宪法是遵循这样的程序制定的:由作为政府总理的戴高乐指令与其制宪思想相近的米歇尔?德勃雷、乔治?蓬皮杜等人代表政府负责起草宪法,政府的宪法草案于1958年7月29日获得了内阁会议的通过,然后,戴高乐又将内阁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交宪法咨询委员会审议,宪法咨询委员会对宪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后于8月14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第三个程序是行政法院对宪法草案进行审议,行政法院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修改后将宪法草案送还政府,政府于9月3日将宪法草案定稿,并于9月28日将定稿的草案提交全体公民对宪法进行表决,在表决中,宪法获得了大多数国民的支持而最终成为正式宪法。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看,1958年宪法是社会公意的体现,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是民众直接参与的结果。制宪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包括一定程度上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则是来自宪法的授权。

在制宪权最高的理论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质上都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委托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本身并不能就被认为是主权者。因此,议会行使权力并不总是正确的和符合宪法的,在法国的历史上,议会与司法机关一样未能获得民众的普遍和绝对的认同,认为“十九世纪展现在历史眼前的一连串议会,都只是拜倒在强权者脚下的贪得无厌、卑鄙下流和奴性十足的庸人麋集之地”,对议会的这种看法的存在,也为设置专门机构限制议会立法权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直接民主的发展导致了立法机关地位的相对下降,使其仅仅表现为一个行使治权的机关,而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如果制定了与宪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违反宪法,都是一种违法(违反宪法)的行为,并在客观上出现了一种修改宪法的效果,破坏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对立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三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西耶斯的设计

法国是较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是宪法变更最为频繁的国家。历史上出现了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1804年宪法、1814年宪法、1830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0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共11部正式宪法,法国宪法的频繁更替原因极为复杂,但与法国早期宪法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宪法监督体制或者即使建立了这样的体制也没有发挥其功效不无关系。

在1789年的大革命以前,国王通过的法律需要经过巴黎的高等法院注册才能生效,而巴黎高等法院对由资产阶级控制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采取了不予登记的作法阻挠具有改良性质的法律的生效,国王对统一王土、实行开明和进步的立法改革所做的努力就屡屡受挫,封建法院拒绝适用新法,站在与新法宗旨相对的立场解释新法,或者阻碍官员们实施新法的尝试,所以法国的民众对巴黎的高等法院乃至整个司法机关都有一种不信任的态度,以至于在1791年的宪法中就有“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权,或拒绝适用法律”的规定,另外采取了一种激进的维护宪法的方法,即以革命的方式反抗政府违反社会公约的行为,1793年的《人权宣言》第35条就规定“当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时,起义对人民来说,是最神圣、最不可或缺的责任”。

最先提出由一个专门机关审查议会立法的是政治家和法学家西耶斯(sieyes)。他在1795年提出的一个宪法草案中,将法国分为国家、省(郡)、公社三级行政区划,国家设立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省(郡)设省(郡)政府和上诉法院,公社设市政府、治安法庭、初审法庭,行政权由不可罢免的、无直接责任的最高行政官行使,他负责组织政府并代表国家,政府由国家参政院和责任内阁组成,法官由最高行政官任命,国家参政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内阁为执行机关,立法机关由参政院和保民院组成,国家参政院代表政府,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选举完全独立于最高行政官。保民院代表人民,参政院负责创制法律和讨论法律,其代表任职终身,而立法议会由全国选举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100人组成,其任期为10年,此外,还设立一个护法机构,即宪法委员会或称为元老院,其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元老院的职责是审查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但它不能发布命令,不能采取行动,当立法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时,保民院、参政院就可以提请元老院对法案进行审查,还可以将“野心过大的”政府首要或名望过高的保民官吸收到元老院中,因为元老院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职,所以将这些人吸收到元老院中可以限制这些人的权力。

虽然西耶斯的宪法草案并没有成为正式宪法,他在1795年提出的设立具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机构-元老院的设想也随之破产,但此设想却1799年拿破仑执政时期的宪法中得到了实现。

(二)元老院阶段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前身是元老院,历史上法国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都设置了这一机构。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通过军事政变而掌握了法国的政权,此后,拿破仑授意西耶斯·主持制定新宪法,西耶斯等人提出的宪法草案于1799年12月24日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在这一部宪法中正式设立了一个审查法律是否违反的机关,即元老院。

1799年宪法中确立的立法机关是在第一执政(当时即为拿破仑)控制下的议会,议会由四院构成,即参政院、评议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参政院由第一执政任命的40议员构成,其职权是根据第一执政的提议草拟法案,评议院和立法院分别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选民间接选出的10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5年,每年改选其中的五分之一,评议院讨论和修改法案,立法院不经过辩论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第一执政与参政院协商后任命的60名议员组成,其职权是审查在立法院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并将经审查为合宪的法律交第一执政公布,被元老院认为是违宪的法律不得公布。

1799年宪法是确立拿破仑的个人独裁的宪法,因而元老院的设立也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法国人民对宪法有一种近似狂热的崇拜和追求,1789召开的三级会议在西耶斯的倡议下,宣布第三等级组成国民会议,行使立法权,将三级会议称为制宪会议,准备为法国制定一部宪法,此时,路易十六派兵要解散被第三等级的代表,而代表却提出“无宪法,毋宁死”的口号,以示“不制定一部宪法,决不解散”的决心,被称之为著名的“网球场宣言”。拿破仑深知要能够在法国实行效的统治,就必须借助宪法这一工具。

1799年宪法本身就是拿破仑意志的体现,拿破仑也要借此宪法以防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偏离其既定的目标,在宪法中,对立法机关进行了种种限制:拿破仑深知第三等级在反对路易十六时的决心,便将立法机关分成四院,以造成内部一定程度的牵制,削弱立法机关联合反对自己的力量。法律草案由参政院依第一执政的提议提出,而且其组成人员完全由拿破仑自己确定;元老院的人选也受制于他自己的意志,辅之于由他任命的参政院的协商,即使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评议院和立法院的议员也是间接选举,以使他们与人民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议员与人民结合而产生出不可控制的力量。所以,虽然1799年宪法是以西耶斯的宪法草案为基础,但这部宪法只剩下西耶斯宪法草案的若干皮毛,真正的西耶斯宪法已经逐渐变质,成为奴役的宪法。

1799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体现了它是拿破仑专制统治工具的性质。1802年拿破仑建立了各种宗教组织,使教会服从其统治,并建立了永久的军队等级制度,对反对他的保民院和立法院进行了清洗。同年5月6日,元老院宣布任命拿破仑再任执政十年,此后的立法机关又规定元老院应向第一执政拿破仑表达法国人民对第一执政的信赖,1802年修改了1799年宪法,规定拿破仑为终身第一执政,有权任命其继承人,有权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第二执政、第三执政的候选人,规定由第一执政控制下的元老院议员可以兼任部长,元老院有权改变国家组织,停止陪审团的职权,宣布各郡不受宪法保护,撤销法院判决,解散立法院和保民院。虽然从其职权来看,元老院主要是拿破仑的工具,为拿破仑服务,但从地位来看,它处于较其他国家机关为优越的地位,显示出向近代专门监督宪法机构过渡的迹象。

拿破仑。波拿巴的侄子路易。波拿巴于1851年12月1日发动“雾月十八日政变”,解散了国民议会,1852年1月14日,指令其亲信以1799年宪法为蓝本,仅仅几个小时就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即1852年宪法,此宪法的内容与共和八年宪法大体相同,其中设置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元老院。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元老院(或称为参议院)、立法院和参政院组成的三院制议会,元老院是“基本法和公共自由权的守护者”,负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元老院的议员人数,最初为80名,后增至150名,除高级官吏当然为议员外,都由总统任命,掌握对国务员的弹劾审判权,元老院成员任期终身,元老院议员享有丰厚的薪金。

1852年的元老院与1799年的元老院相比,一个显著变化是有权向元老院提起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请求的主体有所扩大,宪法规定市民可以向元老院请愿,但由于1852年宪法是路易?波拿巴政变的产物,所以它也仅仅是路易?波拿巴的统治工具,在其短暂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收效甚微。由于元老院的议员可以得到丰厚的报酬,他们便成为路易?波拿巴统治下的既得利益集团,难以产生对现行政权提出批评的胆量和动机;市民虽然可以向元老院提出请愿,但由于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只有在法律公布前能够进行,所以市民的请愿也只有在法案公布前提出,在公民没有有效的途径获取议会立法的信息的条件下,对法案的请愿权实际上难以实现。

(三)宪法委员会的形成

宪法委员会是第四共和国宪法的产物,1946年宪法规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宪法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之权。

1946年宪法继承了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体制,仍然实行议会共和制政体,议会在国家政治中居于该心地位。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国民议会由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的约600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250-320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1/2.由于产生方式的不同而部分地导致了国民议会与参议院间职权的不平等,国民议会享有优越于参议院的职权,它有权修改宪法,通过法律,选举参议院的部分议员;同时,两院联席会议只能由国民议会议长主持,而不能由两院议长轮流主持,国民议会表决由总统提出的总理人选,总理组阁也要获得国民议会的批准,并且可以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参议院主要的职能就是对由国民议会提出的法案提出修改意见,而无权参与总理人选的确定和政府内阁的组成,也无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等。

在这种政治体制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有对议会的立法权尤其是对国民议会的权力加以限制,并进而在两院之间实现一定程度的权力平衡之意。宪法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即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由国民在每年会期之始以党派代表的方法在议员之外选出7人和参议院在同等条件下选出的3人。法国总统任宪法委员会的主席,相对于元老院而言,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比较全面,完全符合近现代意义上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组织与活动方式。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对宪法的修改进行审查,该种审查由总统、参议院议长联合提出,参议院议长参加提出审查申请,应由参议院议员的绝对多数表决决定后提出,经审查,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确实违宪,则应将此法律移送国民议会,由国民议会重加讨论,如果国民议会维持原表决案时,则在宪法依法定程序修改之前,该法案不得公布成为正式法律;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负责协调议会两院的意见,协调不成功,即于接受请求五天内决定之,如遇紧急情事时,期限缩短为五天。

然而,1946年宪法确立的责任内阁制政体,使宪法委员会这类机构在稳定国家政治方面的作用难以发挥。议会对内阁的控制力明显地大于内阁对议会的制衡能力,国民议会有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只需要半数通过则可导致内阁倒台,而内阁只能在“一届国民议会任期满18个月后,且在18个月内发生了两次内阁被国民议会解散的情况下,内阁提出的解散国民议会的请求经国民议会议长同意后,才可由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前项规定,非在国民议会选出届满18个月后不得适用”(1946年宪法第51条),于是造成了政府(内阁)的不稳定,在1946年至1950年7月间共经历了8届内阁,最短的内阁仅仅存在了2天就被宣告解散(罗贝尔?舒曼政府,存在于1948年9月5日-1948年9月7日,亨利?克耶政府存在于1950年7月1日-1950年7月4日),法国各界普遍感到应当修改宪法,以建立一个稳定的民主制政府(内阁)。在此背景下,于1958年制定了第五共和国宪法。

(四)宪法委员会体制的完善

第三共和国的无能以及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权力的放纵使责任内阁制的弱点暴露无遗。戴高乐在议会发表演说时强调:“我所期待于国民代表的是:授予政府全权,委托它为国家提供新宪法,解散议会。”戴高乐在建立第四共和国之初就认为传统的议会共和制政体存在三大缺陷:一是权力机构不平衡,议会权力过大,二是行政权软弱无力,导致政局长期不稳定,政府更迭频繁,三是国家无效地位低下,权力太小,在国家发生危急时无能为力,1958年宪法起草人之一的德勃雷与戴高乐持相同主张,认为1940年的溃败是由于政府权力过小而议会权力过大的缘故,于是试图通过新宪法限制议会权力,以免内阁不稳定,并试图扩大行政权。戴高乐的制宪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贝叶演说”中:“行政权应当由超越各党派的国家元首授予政府。这个国家元首包括全体议员在内的范围更广泛的选举团选举,他既是法兰西联邦的总统,又是共和国的总统,国家元首对不受议会约束的人员的任命,应负完责任。他应当任命各部部长,当然首先是任命应该负责指导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总理,应由国家元首颁布法律和公布法令。”

1958年,议会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起草新宪法,宪法经过公民投票表决后生效。新宪法确立了法国新的政治体制,即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极大地削弱了议会的权力。除此之外,在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宪法委员会体制,使宪法委员会成为组织完整、职能明晰、富有权威性的真正的宪法机构。

1958年宪法增加了总统可以将法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内容,规定宪法委员会有保证议会遵守宪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所确定的立法权的划分的职责;1946年宪法所设置的宪法委员会只有在参议院认为不同意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案并认为此法案在事实上造成对宪法的修改时,才可以绝对多数的决议请议长与总统的联名要求宪法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审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参议院的相对无力及内部不团结,宪法委员会实际行使其由宪法赋予的审查法案是否合宪的权力的机会特别少,针对这一状况,1958年宪法对原有的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权限进行了改革。

1、宪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产生方式

根据1958年宪法第56条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为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1958年11月7日公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第1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除了依据职权产生之外,根据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的命令任命”,可以看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任命产生方式,即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任命。法国总统的行为,很多情况下需要由总理副署,但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则不需要经过总理的副署。二是依职权直接产生。即前任总统为当然成员。产生方式不同,在任期上也有差异:任命产生的成员,任期为九年,不能连任;依职权产生的成员则为终身成员。

在第一届宪法委员会中,有3名成员的任期为3年,3名成员的任期为6年,剩下的3名任期为9年。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这3类成员中的1名,由于有规定每3年改选其中的1/3,所以从第二届宪法委员会起,就只有3名成员会由于任期届满而同时被继任者接替,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并且不能连任就避免了他们终身任职,不可能出现9名成员同时被接替的局面,保证宪法委员会的稳定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是会议制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有不少于7人出席方为合法。

1958年宪法以及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所需具备的条件,而只是笼统规定“必须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以总统、议会两院议长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级律师、具有丰富经验的政治家经常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须履行下列两方面的法定义务:一是宣誓。经任命而获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者,在其正式任职之前,需要在总统的主持之下宣誓:“有效并忠实地承担他们的义务,依据宪法公正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保守审议和表决的秘密,不在公开场合表示任何立场,不发表与宪法委员会权限有关的任何咨询意见和看法。”二是不可兼任一定职务。法律并未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可以兼任一切职务,而仅仅限制了宪法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职务的范围,根据宪法第57条及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可兼任的职务有:政府各部部长、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政府中除部长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兼任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成员或主持选举、执行有关选举命令。国民议会议员、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主持选举、执行有关选举命令的人却可以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成员,不过在接受任命后需要辞去相关的职务,除非被任命者在任命发布后的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不接受该项任命的声明,否则将被视为接受该任命。而如果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兼任未被法律禁止兼任的职务,则在任期内将只能获得专职成员所能获得的报酬(津贴)的一半。

2、宪法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为保障宪法委员会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被免职,而只有通过被迫性辞职对其施以惩罚。

除强制辞职外,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可以主动、自愿和不带有惩罚性的辞职。无论宪法委员会成员因何种原因辞职,其继任者都将在其前任辞职后的一个有内任命,此种任命遵循其前任由谁任命则仍由谁任命的原则,即如果辞职者是由总统任命的,则其继任者也应由总统任命产生,以保持总统、国民议长、参议院议长三者在宪法委员会成员任命权上的平衡。继任者一经任命,则前任的辞职即告生效。如果辞职者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已经满6年,则余下任期已不足3年,则继任者在被任命后、在其前任任期届满后还可以再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成员一次,即总共可任宪法委员会成员12年,而不受任期9年、不得连任的限制。

已卸任的总统是宪法委员会中的当然成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任期限制,即使是他们兼任了法律禁止他们兼任的职务或有与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不符的其他行为,如主持选举活动,永久性性的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也是如此,对他们的处理仅仅是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继续保留,但禁止他们参加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如法国前总统德斯坦被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后,宪法委员会就裁定德斯坦可以继续保留其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但不能再参加宪法委员会的工作。虽然1958年宪法及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授予了前任总统在宪法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但前任总统对宪法委员会的影响极为有限,有的甚至就不参加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如戴高乐总统就从来没有与会,奥里奥尔总统于1960年5月后就没有参加过宪法委员会的会议,德斯坦总统也是从1981年5月以后就从未出席过宪法委员会的会议。依职务而取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者在就任时勿需宣誓,也不能辞职(包括强制性地被要求辞职和自己主动要求辞职)。

3、宪法委员会的主席

宪法委员会中设主席一职,被认为是继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后的“共和国的第五号人物”。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并且总统的此种任命勿需总理的副署,主席可以是通过任命而取得成员资格的成员担任,也可以是依职权而取得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成员担任,如果任命前者,则其担任主席的任期一般与其作为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1986年宪法委员会主席德·马耶(d·mayer)以年老为由向总统提出辞去宪法委员会主席一职,此项请求获得准许后,开了主席任期与成员资格期限不一致的先河。所以即使总统任命了一个终身制的成员为主席,则其主席职务也不一定就是终身的。

宪法委员会主席领取的薪金较其他成员高,而与国家的最高行政官员的待遇相当。宪法委员会主席负责宪法委员会内部的行政管理事项,召集并主持宪法委员会的会议,当宪法委员会成员,在表决时出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席的意见就具有决定意义,即如果在某次表决是,共有10人参加表决,其中5人认为某一法案违宪,而另外5人则认为该法案没有违宪,其中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是该法案违宪,则宪法委员会的意见是该法案违宪。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宪法委员会依据1958年宪法以外的文件判断法案的合宪性的实例可以追溯到1971年的一个判决,即《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宪法委员会认为试图通过登记的方式对公民的结社行为进行行政控制的法令违反了由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原则,裁定该决定违宪;在判断1984年的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是否违宪时,宪法委员会依据的是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的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人类最珍贵的权利之一;每一个公民都要可以自由地说话、写作并发表自己的作品,但他必须依法对滥用这种自由负责”)。由于宪法委员会可以有多种依据以判断法案的合宪性,使自己具有广泛而灵活的权力去控制议会的立法,被宪法委员会判定为违宪的议会立法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是在议会对公民的自由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时,宪法委员会更倾向于使自己成为公民自由的保护者。然而,宪法委员会的这种积极能动的作法也招来了一片指责,反对者认为,宪法委员会限制了议会的能动性,有一些事项从本质上看是政治性的,不宜由宪法委员会加以审查。

由于宪法委员会对组织法、议会两院章及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的审查都是在法律正式公生效前进行的,所以,严格说来,宪法委员会只是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被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的法案,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一,如果被认为法案的违宪部分与整个法案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则不仅违宪部分不能通过,而且整个法案都不能通过、公布或实施,即整个法案都被认为是因违宪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第二,如果认为法案的特定条款违反宪法,该特定条款与整个法案不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则此时总统可以公布除违宪的条款外的部分,或者可以要求议会就整个法案作进一步的审议,使整个法案都符合宪法的规定,然后再公布实施。

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全民公决形成的法律,全民审查公决议被认为是国民直接表达其意愿的方式,是国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方式,宪法委员会无权审查。第二,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只能审查议会在制定此宪法性法律时是否遵循了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程序,而不能审查该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是否合宪。因为议会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性法律来修改宪法,既然是修改宪法的内容,则在内容上会有与原宪法条文不一致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便没有实际的意义。

宪法委员会对某一法律的合宪性的裁决,需要在《政府公报》(journalofficiel)上公布,并且其裁决是终局裁决,不能向任何机构提出上诉,并且对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都有约束力。

(二)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

1958年宪法第34条将立法权在议会与政府之间进行了划分,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议会立法权的范围,议会只能就第34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准则或基本原则,而不是就规定的事项制定详细的法律。

第34条虽然列举的事项颇多,但较第四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权而言,则其范围已经大为缩小,议会立法权的一部分则被宪法授予了政府,政府可以用条例的形式规定一切议会立法所不能规定的事项,宪法第37条规定:“在法律范围之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立法权在议会和政府之间的这种划分,有可能产生争议,即对某一事项,议会和政府都认为应当由其作出规定而产生互相争权的情况,或两者都认为某一事项属于对方行使权力的范围而互相推诿。在此种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成为议会与政府之间权限争议的仲裁者,如果政府认为两院某一院的议员提出的立法议案不属于议会立法的范围,而属于政府条例规定的范围,则总理可以在议会对该法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向议会两院议长提出要求,要求议会停止对该议案的审议,如遭到议会拒绝,总理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裁决请求。如果法律已经公布生效,总理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将该法律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立法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

当然,议会的越权行为,只有在政府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后,宪法委员会才能进行审查。有时,政府对于议会的越权行为并不提出审查申请,而是允许议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本应由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但当议会认为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属于议会立法规定的事项时,则不能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三)裁决国际条约的合宪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就国际条约是否合宪作出裁决。某一国际条约签定之前,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的请求,宪法委员会可以审查该条约是否含有与宪法相违背或修改宪法的内容,如果存在,则在签署该条约前,应当按照修宪的规定修改宪法,使宪法的内容适应国际条约的内容。而不是要由国际条约来适应宪法的规定,因为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之前,宪法委员会于1992年4月9日作出的需要修改宪法的决定,依此裁决,法国于1992年6月23日修改了宪法,此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获得了签署。

但是,宪法委员会并不负有保障国际条约的这种效力不受国内法影响的义务。宪法委员会曾在1975年被要求审查一个关于禁止堕胎的法案的“合宪性”,因为它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但是宪法委员会以它无权审查议会立法是否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为由拒绝了此请求。即宪法委员会只在条约签定之前审查条约与宪法是否相符,一旦条约已经获得了签署,则保障条约在国内得到实施不是宪法委员会的职责而是其它国家机关的职责。1986年3月宪法委员会在一项裁决决中再一次阐明了这一原则立场:“在实施宪法第55条时,是各种国家机关的义务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国际条约”。

(四)监督选举的合法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监督选举并裁决有关选举的争议。此项权力在第四共和国宪法时期为议会享有,但由于议会在行使该权力时体现出强烈的党派偏见和党派倾向,如在1956年的选举中,议会就将多名“保障小商人和手工业联盟”的成员当选的事实宣布为无效,所以1958年宪法将监督选举合法性的权力就授予了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权和裁决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以及其他选举的合法性。此项监督权可以在总统选举前、选举进行之中及在选举后都行使,选举前,宪法委员会接受所有与选举有关的组织文件的咨询,对候选人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在选举中,如果遇到法定情形,应当宣布总统选举延期。

选举中,宪法委员会在取得政府同意后,可以派出由行政法院系统或普通法院系统法官中专门选出的监票人到各地巡视,监督选举合法进行。在选民投票结束后,宪法委员会需要汇总来自各地投票情况的统计报告,受理有关投票的诉讼并进行审理和公布投票结果。第二,裁决选举争议。这项职权主要适用于有关议会选举中,当然并非所有的关于议员选举争议都由宪法委员会受理,法国的议员选举有国家议会的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为了区别两类选举,将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称为立法选举,有关立法选举的争议由宪法委员会受理;而有关市镇议会、省议会议员的选举的争议由行政法院受理。宪法委员会对议会两院议员选举的合法性审查只能事后进行,并且只有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选举诉讼的形式进行审查,此时需要有选民或准备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不论其候选人资格是否被确认还是被否决)提出,否则宪法委员会不能主动对议员选举是否合法进行裁决。

自宪法委员会成立后,试图进一步扩大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的呼声时有出现。密特朗总统曾于1989年提议允许公民在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起诉前以将在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里适用的议会立法侵犯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为由,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对该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请求,以鼓励公民参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参议院于1990年拒绝了此项提议而未能实现。

(五)监督总统行使权力

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总统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心,拥有制约议会、控制内阁等实际政治权力。对总统行使权力的监督便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此项职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约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行使。宪法授予了总统宣布紧急状况和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第16条规定“当共和国的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受到严重的直接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被中断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内获得完成其使命的手段,关于措施的内容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总统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的情况下,国家的正常的政治秩序将被改变,可能导致宪法部分停止实施,所以,为了把由于宣布紧急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而带来的混乱状态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就需要对是否需要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并采取何种紧急措施这一问题上采取谨慎的态度,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维护宪法的稳定及尊严的宪法委员会就应当参与决策。第二,确认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宪法第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职权,……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这种规定在于保障总统职位的连续性和合法性,不致在总统发生变故时造成政治上的混乱。宪法委员会曾经两次行使过此种权力,一次发生在1969年戴高乐总统辞职后,另一次是在1974年蓬皮杜总统死于任上后。

五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评价

宪法委员会由于其在宪法监督体制上的独特性,被视为四种宪法监督模式之一。显然,这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一面,但更多地带有法国历史传统和政治实践的烙印,因此,这种模式在世界各国的影响远不及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模式。

(一)、事前审查之利弊

宪法委员会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是一种事前审查,即其审查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未生效的法案。所以,这种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以防患于未然为其主要目标,相对于普通法院的事后审查而言,可以收到避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发现因违宪而宣告无效而产生一系列难题之效。

普通法院的事后审查,是在违反宪法的法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实现的。法院对违宪法律的宣告如果具有溯及力,则该违宪的法律是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该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给公民造成的影响,尤其是给公民课以了义务,国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一问题便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如已经依照违宪的刑事法律对公民施加了惩罚,而该刑事法律被宣布违宪无效,对公民施加的惩罚是否有效成为极大的问题,如果无效,则公民受到不当之惩罚,国家机关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是依据违宪的刑事法律剥夺了公民的生命,将成为不可挽回的错误。显然,宪法委员会的事前审查至少可以在理论上避免这种尴尬局面。

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事后审查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宣告违宪而无效的情况经常发生,实际上有损法律的尊严,造成公民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心理,动兀以违宪为由请求法院审查,形成诉讼灾害。而事前审查制对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有较大的好处。

不过,事前审查也有其不足之处,与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宪法法院审查模式相比在监督的连续性以及通过宪法适用维持宪法的稳定性方面存在不足。

宪法委员会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仅仅限于事前审查,而法律是否违宪,在不同的时代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追求社会稳定作为主要目标的时代,规定公民集会、游行均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行政控制手段可能是合宪的,而在社会已经稳定,扩大公民自由的范围成为社会的主旋律时,这样的法律也许会被认为剥夺了公民的权利而被认为是违宪的。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历史地和动态地看待违宪问题,将法律是否违宪置于更加广泛的时空来审视,保障了监督宪法实施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对实践中已经证明为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最终导致违宪的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形式来解决,这与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的初衷显然相悖。

宪法是法律,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宪法的适用能够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同时还有利于宪法运用于实际政治生活之中,显现出宪法的生命力和法律约束力。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实行事前审查制,并不受理公民对违宪法律的控诉,也不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审查违宪问题,因此宪法在实际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不能全面地得到体现。

(二)解决权限争议之利弊

宪法的内容之一在于确立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而不论制宪者有多么高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仍然会出现不能想象到的问题。况且政治实践的发展,使得权力的运行过程充满矛盾,因此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争执便成为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门监督宪法实施机构的职责。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对行政和立法机关权限的问题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来解决,如果立法和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不论其行为的目的是否适当,均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但由于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特别是联邦与各州的分权形成的权力问题比较突出,使得最高法院在调节国家权力体系方面的作用极为突出。德国宪法法院也有权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联邦政府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

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解决行政(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保证政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方面有明显的作用。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主要制约议会的立法权,而对行政权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并不过多干涉,避免了德国宪法法院干涉太多的政治问题而招致责难的局面。但宪法委员会在总理与总统之间发生权限争议或者总统与总理之间出现裂痕时却无能为力。

法国宪法设置了一个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政体,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受制于议会两院,议会不能罢免总统,议会对总统的牵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免政府各部部长,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在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有权决定内阁之去留。宪法规定总统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政府机关,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有权监督遵守宪法,有权保证公共权力机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有权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总统还是军队的统帅,有权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总统的这些权力使得“一个法国总统的权限等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与英国女王两人合起来的权限”,而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理与总统共享行政权,显然,宪法要在法国建立一种“总统主政,总理执行”的状况。然而,实际状况是,总统与总理在共享行政权时出现意见相左而出现政治不稳定的状况,如果总统与议会两院中的多数党并非同一个党时,总统可能出于政治上和考虑而任命与自己并非同一党员的人出任总理一职,从而使得总统和总理在一些方面会出现意见不一致,如1986年,法国议会大选中,右派反对党获得国民议会总共577席中的192席,而迫使当时的密特朗总统(属于法国社会党)任命共和联盟党成员希拉克出任总理。其次,总统与总理的职权虽有宪法上的明确规定,但政治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有可能导致权限不明或者或相互交叉,在特定条件下,总统和总理各自扩大自己权限而相应地限制对方权限的作法就难于避免,甚至可能引发宪政危机。当出现这种局面时,宪法委员会无权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这不得不说是宪法委员会体制的重大缺陷。

(三)公民权利保障体制之利弊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职责。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权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时,更加倾向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意识地抑制政府的权力。使得宪法监督制度受到公民的普遍赞同和拥护,宪法监督机关也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第9篇

各位代表:

中国共产党××××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现在马上要开始了。

这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共×名,占党员总人数的×%。其中女党员×名,占代表总数的×%;离退休党员×名,占代表总数的×%。

今天参加会议的代表×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到会代表人数符合“超过应到代表人数五分之四”的规定,可以开会。

列席今天大会的有:我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光临表示欢迎!

现在我宣布:中国共产党××××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开始。

全体起立。……奏《国际歌》。……请坐下。

今天大会有7项议程:

1、听取×××同志代表第×届机关党委的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中共××××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名单;

4、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第×届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国

共产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5、审议第×届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6、新当选机关党委成员代表发言;

7、校委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同志代表第×届机关党委作工作报告。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我来宣读选举办法(草案)。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全体通过(或通过)。

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通过监票人名单。我来宣读建议名单。

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或请放下),全体通过(或通过)。

请监票人、计票人按各自的分工就位。

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选举中共××××机关第×届委员会委

员,选举中共××××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第×届机关党委会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提出了侯选人名单,报校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审查同意后,现在正式提交大会选举。侯选人的基本情况请代表们自己阅看。

现在按下列程序进行选举。

宣布第×届机关党委委员侯选人和机关纪委委员侯选人名单(按

姓氏笔划排序)。

机关党委委员侯选人:、、、、。

机关纪委委员侯选人:、、、、。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代表人数。请各位代表不要走动。……(总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清点人数结果)现在出会的代表×名,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可以进行选举。

请监票人检查票箱后并封好票箱。

请监票人、计票人领取并分发选票。各位代表拿到选票后不要马上填写,有关事宜还要讲一下。

每位代表应收到两张选票,第一张是机关党委委员选票;第二张是机关纪委委员选票。选票都收到了没有?有没有重样的?有没有多领或少领的?如有,请举手。……没有。

(总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发出选票情况)

各位代表,大会共发出两种选票各×张,与实到代表相符。请总监票人将剩余选票清点后当场剪角作废。

请各位代表填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选票填写好后,暂时放着,等宣布投票时,再按次序投票。

现在,请各位代表填写选票。

各位代表填写完选票后请检查一下,有没有超过了应选名额?有没有填得不准确或失误的地方?如有,请改正过来。

请各位代表按以下顺序把两张选票一次投入票箱,然后返回座位。

先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和主席台上的代表投票。

下面,请各位代表依次从前排到后排、从座位左边走出,投票后从右边回到自己的原座位。……

各位代表:请检查一下,有没有漏投的?……没有。投票完毕。

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向总监票人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总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收回的选票张数)

各位代表:经总监票人报告,收回两种选票各×张,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或没有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根据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次选举有效。

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到计票室计票。

现在进行第五项议程:审议第×届机关党委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到各自的会议室分组审议工作报告。四时三十分请准时返回会场,继续大会其他议程。

(代表分组审议工作报告)

现在继续大会,请各位代表坐好。现在宣布选举结果。请总监票人按姓氏笔划为序宣读各被选人的得票数。……

现在请总监票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另附)……(鼓掌)

现在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同志代表新当选的机关党委成员发言;

现在进行第七项议程:请校委领导×××同志讲话。

各位代表:我们这次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这次大会,回顾、总结了四年多来我校机关党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工作建议。选举产生了第×届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

由于时间安排上的原因,代表们对工作报告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能在会后进行汇总综合,工作报告将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正式下发。第×届机关党委委员和机关纪委委员也将在大会结束后,分别举行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后再发文公布。

现在,我宣布:中共××××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闭幕!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会是唯一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国会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基本政策;决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国防和安全计划;决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决定公民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规范。 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最高监督权。 第二条 国会行使下列任务和权限: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第三条 国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组织和活动,并根据会议制度和多数人的决定进行工作。 国会工作的效果取决于国会会议的效果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 国会、国会常委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和国会代表在行使职能和权限的时候,应依靠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责任为国会各专门委员和国会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由国会主席担任主席,国会副主席担任副主席。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成为政府职员,必须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根据国会的任期确定。国会任期届满以后,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权限如下: 1.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的选举; 2.组织、准备、召集和主持各次国会会议; 3.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4.根据国会授权,就有关问题发布法令; 5.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施行并报国会决定撤销;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 6.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7.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国会代表的工作; 8.在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对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的提议;并向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9.在国 会闭会期间,在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并宣布战争状态,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10.决定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11.实施国会的对外关系政策; 12.根据国会决定组织民意测验。 第七条 国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国会会议,保障国会代表制度和国会会议的落实;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的生效; 2.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3.召集和主持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讨论国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的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参加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会议; 4.保持同国会代表的关系; 5.指导和组织国会财政预算的实施; 6.指导国会对外工作的实施;在国会对外关系中代表国会;领导世界国会联盟中越南国会代表团的工作。 根据国会主席的分工,国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协调和配合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 在国会会议的准备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的提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机关准备会议内容;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审议呈报国会的其它报告和草案; 3.决定同国会会议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提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国会决定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国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法令。 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法令草案在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法令通过以前听取国会代表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季度和年度的监督计划;单独或者交由国会民族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实施监督计划;审议监督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可以要求个人、组织和国家有关机关落实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地方人民议会的工作;单独或者根据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制定的错误决议;在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时候,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第十三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或者根据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或者国会代表的提议,撤销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文件;停止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的实施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撤销。 第十四条 国会闭会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总理关于任免、撤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议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国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家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在下次会议上报请国会批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颁布全国或者某地方的紧急状态。 第十六条 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复质询和执行国会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国会代表提出的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少每个月举行一次,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会方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以前7天送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进行工作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法令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人员总名额的过半数通过。法令、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的15日 以内公布,但在国家主席提请国会重新审议的时候除外。 第三章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是审查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报告,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和法令建设计划建议和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建议的国会职能机关。 第二十条 民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章程的实施及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民族政策和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国会设立下列委员会: 1.法律委员会; 2.经济和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7.对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必要的时候,国会设立研究、审查某一草案或者某一特定问 题的临时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律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和法令草案;审查法律、法令的建设计划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草案;参加审查由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审查过的草案,保证法律系统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2.审查部和部一级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的提案和省、直辖市行政区的成立、合、分或者调整的提案; 3.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制定的决议和决定、政府总理制定的决定和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和审判工作的法律运用的指导性文件的施行; 4.提出完善法律体系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审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草案;审查国家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补贴;审查政府对经济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监督有关经济管理、经营活动和财政、货币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方面对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 4.向国会提出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管理、预算和财政、货币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国防和安全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防和安全任务的实施和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防和安全的政策和在国防和安全问题上行使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文化、教育、通信、体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文化、教育和青年、少年、儿童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文化和教育政策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问题和有关青年、少年和儿童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社会问题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社会问题和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社会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社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这一问题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 2.监督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章程中有关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和有关这一方面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向国会提出科学、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发展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有关国家对外工作方面和有关国际法、国际私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立法建议、法令草案和其它草案;审查政府向国会提交的有关对外工作的报告; 2.监督有关对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监督政府执行国家对外政策的工作和各部门和地方的对外工作; 3.实现或者协助国会实现同各国国会和世界国会联盟的对外关系; 4.向国会提出有关国家对外政策方面和同各国国会、世界国会联盟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和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审查的问题,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有关国家人员提供材料或者进行陈述。被要求人必须接受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人员到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调查和了解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有责任为民族委员会或者其它专门委员会人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有权向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接受人必须在接到提案的1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超过时间接受人未作答复或者民族委员会和其它的专门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权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要求答复。 第三十四条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设立小组,研究和准备属于自己的工作问题。小组组长必须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它人员可以不是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者不是国会代表。 第四章 国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国会代表是代表人民──不仅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而且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是代表人民在国会中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第三十六条 每届国会代表的任期从本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的国会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以后举行的下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国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七条 在国会代表中,有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和根据非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国会代表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对选民负责、对国会负责。 国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生活情趣,遵守公共道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国会代表有责任宣传和普及法律,动员人民遵守法律和参与管理国家。 第三十九条 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会议,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本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会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有权参加国会全体会议、国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国会小组会议和国会代表团会议;有权讨论和表决纳入会议议程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国会代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和立法建议和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令草案。 第四十二条 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 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可以向国会主席提交质询案。受质询人必须在会议上向国会作出答复。需要进行调查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让受质询人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在下次国会会议上答复。 在国会举行的两次会议期间,质询案可以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移送受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的期限。 如果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的内容,有权提请国会主席递交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必要的时候,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受质询人的责任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国会代表必须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经常同选民保持接触,了解选民的心理和愿望,搜集和忠实地反映选民对国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意见。 国会代表每年最少应向选民汇报一次自己的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选民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祖国阵线要求国会代表报告工作并可以对国会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国会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时候,有责任进行研究和转达有关机关并敦促和监督处理。有关国家机关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结果。 如果国会代表认为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不妥,有权约见有关机关的首长,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查。必要的时候,国会代表有权要求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首长进行处理。 国会代表有责任向建议人、申诉人和控告人通报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国会代表在发现违法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或者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的时候,有权要求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关、组织、部队和负责人须向国会代表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国会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的时候,有权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武装部队进行联系。各机关、组织和部队的领导有责任在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接待并答应国会代表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会代表有权列席选举单位地方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表决。 各级人民议会主席应向国会代表通报本级人民议会的会议日期并邀请国会代表列席会议,同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会代表团由某个省或者直辖市选出的代表组成。国会代表团设团长,也可以设副团长来组织代表团的工作和在同国会代表的工作有关的问题上保持同国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政府机关、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其它地方机关和组织的联系。 每个代表团可以有一名到两名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国会代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国会或者选民可以根据国会代表的错误程度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祖国阵线或者选民的提议,可以提请国会或者交由选民罢免国会代表。 国会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经国会代表总额的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选民罢免国会代表,罢免案须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国会代表因为健康状况或者其它原因,可以申请停止行使代表权。国会代表停止行使代表权的申请由国会决定;在国会的两次会议期间,则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报告。 因犯罪被法院逮捕的国会代表,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失去国会代表权。 第五十一条 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和起诉国会代表,不得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逮捕、起诉国会代表和搜查国会代表的住宅和办公地点的提请权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会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拘留机关须立即报请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国会代表不得被国会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单位撤职或者停职。 第五十二条 进行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为自己的代表安排工作的地点和提供其它必要的条件。 国会代表工作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在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以前,有责任接受和安排国会代表的工作,直到国会代表的任期届满为止。 国会代表进行专职工作的时间计为连续工作时间。 根据非专职制度工作的国会代表,可以使用不少于1/3的工作时间行使代表权。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为代表的工作创造条件。 国会代表的薪金和其它补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国会会议 > 第五十三条 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 根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四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议程草案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会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集。例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30天召集;非常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以前的7天召集。 会议工作议程草案应同会议召集决定一起送达国会代表。 第五十六条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国会代表选举完成以后的60天以内召集。 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国会主席主持召开,直到本届国会选出新的国会主席为止。 第五十七条 国会会议的工作议程由国会决定。 国会代表有权对通过的会议议程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会议议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国会举行公开会议。 必要的时候,国会根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或者国会代表总额1/3以上代表的提请,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十九条 国会会议议程中提出的问题,须经国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决定提交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会代表组织和国会代表团讨论。 第六十条 不得成为国会代表的政府人员可以列席国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国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本人的提请并经国会许可,对属于自己负责的部门和领域内的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报刊机关和公民的代表和国际友人,可以列席国会的公开会议。 第六十二条 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或者国会代表都有权向国会提出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包括提出新的法律草案,提出现行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国会代表的立法建议权通过提出颁布新法律的建议和提出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的建议来实现。 第六十三条 每届国会的法律、法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国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决定。 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以前,须经国会民族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会议举行的2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四条 国会在听取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根据国会代表的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表决的问题和表决方式让国会决定。国会采用逐条、逐章表决,然后再每部法律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法律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通过法律草案。 第六十五条 国会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每一年度计划;决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 每一年度的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由政府在上年年末的国会会议上向国会提出。 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完成以后一年以内批准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 各项草案必须在会议举行的10天以前送达国会代表。 第六十六条 各项草案由国会在听取政府的陈述和国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后再行审查并在提交国会讨论以后表决通过。 国会通过各项草案采取逐问题表决,然后再每部草案全部一次表决或者全部草案一次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年年末举行的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由上述机关在年中举行的会议上送达国会代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进行审议。 国会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的工作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国会、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在每届国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审议。 国会的任期工作报告,由国会主席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和各国会代表团提交的报告进行准备。 第六十九条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国会在每届国会 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从上届国会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国会对选出的国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认证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选举无效。 国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完成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以后即停止行使职能。 第七十条 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国会根据上届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国会副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主席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请,国会从国会代表中选出国家副主席并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民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推荐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根据专职制度进行工作的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国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政府总理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政府总理关于任职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人员的提请,由国会根据提名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从国家主席推荐的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每届国会会议的秘书处,由国会根据国会主席的提名,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预备会议文件;准备国会预备会议的公告;综合国会代表在国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 2.配合民族委员会、各委员会和有关机关整理向国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和决议草案; 3.落实国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的临时秘书,由上届国会主席指定,直到国会选出秘书为止。 第七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每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从上届国会最后一次会议到本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的工作报告。 第七十八条 法律和国会决议须经国会代表总名额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者延长国会的任期、或者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代表总额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法律和国会决议由国会主席签署生效,由国家主席在通过以后的15日以内公布。 第六章 国会的辅助机构和财政预算 第七十九条 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辅助机构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上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八十条 国会的财政预算是由国会在年末的会议上讨论决定的国家财政预算的一笔独立的款项。 国会的财政预算的执行由国会主席指导和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取代1981年7月3日通过的国会和国务委员会组织法。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1992年4月15日通过。

第11篇

关键词 代议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权分立 立法程序

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实践中不断昭示着人们,民主形式在人类民主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代议制度作为间接民主形式的关键,自然成为了近现代国家人们实现其民利的基本环节。对代议制的定义许多学者众说不一,我国学者普遍认可的定义是“代议制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重大事物的制度”。代议制度体现在国家运作的方方面面,同样体现在立法体系上。

一、中美立法过程比较研究

(一)提出草案。具有提案权的人员:我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435名议员,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任期为两年。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有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二)提案流程。在中国,人大代表提出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美国,国会议员向本院提出立法议案,将议案交与委员会,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而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本院全院,进行审议。

(三)审议议案。在中国,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律草案修改稿再交与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美国,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全院,即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在本院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另一院审议。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这个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四)表决议案。人大代表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大会通过的表决办法参加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全体会议进行的表决,其结果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在美国,同一版本的立法草案将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员中表决,若将立法草案成为正式法案,就必须在两院全部表决通过。

(五)公布法案。在中国,法律案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 在美国同样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但是不同的是,美国总统具有立法否决权,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以及国会总统的权力,对于平衡国会与总统行政权力的关系,很有威慑力和作用。

二、为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增加会期,将每年一次大会改为两次,即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

(二)减少各代表团的讨论时间,增加全国人大大会的开会讨论审议时间,规定每次会期大会讨论审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全部讨论时间的50%。

第12篇

会议时间:2006年8月3日,下午1:30

主持人:××*村党总支副书记

主持程序

同志们,现在开会。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徐金男同志和村党总支各位委员到主席台就座。(等坐定)

各位党员,根据会议工作人员报告,今天应到会党员134名,因公、因事、因病请假的名,实到会党员名,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可以进行。

下面我宣布,本次党员大会正式开始,请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待完)礼毕,请坐下。

各位党员,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今天我们众泾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在这里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听取和审议本届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希望全体党员始终积极认真参加好会议。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众泾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陈建荣同志代表本届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大家欢迎(鼓掌,待完)

下面请徐秀英同志(一般由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宣读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大家欢迎。(待宣读完)

下面请街道党工委员徐书记宣读新一届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待宣读完毕)

以上《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和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位党员在分组讨论时认真审议并提出意见。

请各分支部书记负责,到指定地点进行分组讨论。请本届党总支委员和各分支部书记在2:50时到集中,汇总讨论情况。

请其他党员讨论中途不要离开,到3:00时到会场集中,继续开会。

村党总支换届选举党员会议主持词(2)

会议时间:2006年8月3日,下午3:00

主持人:徐秀英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代主任

主持程序

各位党员,现在继续开会,请街道党工委徐书记和本届村党总支各位委员到主席台就坐。(待定)

各位党员,现在开始会议的第二项议程,举行正式选举。在大会正式选举前,先请各位党员就选举的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先通过选举办法。各位党员对前面宣读的《选举办法草案》有没有意见(停一下),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请鼓掌通过。

下面请各位党员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本次委员候选人名单是经全体党员直接民主推荐,村民代表信任表决和街道党工委原则考察审定,并在刚才的分组讨论时经全体党员充分讨论、酝酿、协商后产生的,共6名。按姓氏笔画为序,名单如下:

邬雪娥(女)沈子洪陆建

陈建荣徐秀英(女)徐道元

各位党员对上述候选人有没有意见(停一下),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请鼓掌通过。

下面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监票人:;

计票人:

大家对上述工作人员名单有没有意见(停一下),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请鼓掌通过。

下面请计票人清点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待计票人报告人数后)

各位党员,今天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132名,实际到会的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选举。

下面请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稍停)检查完毕,请加封。请监票人领取选票,并向各位党员分发选票。(稍等)

各位党员有没有都收到选票了?没有的请举手。有没有重复拿选票的?如果请举手,并请退回多余选票。

各位党员,经监票人报告,今天大会实印选票132张,发出选票张,发出选票与实到会党员人数相符,多余选票

张,现在当众销毁(数一下销毁)。

请各位党员不要忙于写票,下面我宣读填写选票有关注意事项。

一、各位党员领到选票后,不要急于画票,待主持人宣布后再画票。

二、画票时,各位党员要用蓝色钢笔、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画好选票后,要等墨迹干后再折好,防止造成废票。

三、每位党员都有权对选票中的任何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果同意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人姓名的上方空格内画“”,如不同意这个候选人就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就在空格内写上所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画“”,但总“”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也就是不能超过5个,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5人的有效,多于5人的作废票。

四、选举委员时,要按照上级对我们提出的党员结构比例和村班子相对稳定等要求,通盘考虑,慎重填写,确保使选出的党总支委员,在坚持先进性、广泛性的同时,符合各方面的要求。

宣读完毕,各位党员,听清楚没有?不清楚的请举手。(察看一下台下情况)

下面请各位党员认真填写选票了。(稍候,待写票完毕)

现在宣布投票方法和顺序。投票时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然后由坐在主席台上的党员投票,再由各位党员按由南面第一排开始依次投票。首先请监票人、计票人投票。

下面请主席台上的各位党员投票。

下面请工作人员引导其他各位党员按指定的路线投票(会场放音乐)。

(投票完毕)各位党员投票后,请坐在原位子上不要走动。下面请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当场清点选票。

(待监票人送上清点选票结果)现在宣布清点票数的结果。

各位党员,今天大会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两者一致(或少于投票人数),根据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次选举有效。

现在请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大会暂时休会,请大家不要离开会场。(放音乐)

(计票完毕)现在继续举行会议。请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宣读完毕)现在宣布当选新一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单。根据大会选举办法和计票结果,

等5位同志当选为众泾村新一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对他们的当选我们表示热烈的祝贺!(鼓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街道党工委徐书记作重要讲话。(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