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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结业论文

时间:2022-07-28 01:35:28

法律结业论文

第1篇

结合当前法制建设不断成熟,茶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融入法律精神,通过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升企业职工的法律素养,服务茶叶企业市场经营。当然,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法律文化建设并不是单一的元素,而是从企业到行业,到职工等多位一体的建设机制。本文拟从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背景分析入手,结合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从而探究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具体思路,进而完善分析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思维理念

法制已经成为当前整个时展的核心要素。无论是法制精神,还是法制理念,都已经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而对于市场经济经营发展来说,法制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离开法制精神,整个市场就无法顺利运营。我国是传统茶叶大国,无论是茶叶产量,还是茶叶企业数量,都在世界上有着重要地位,而在人们茶叶消费需求不断提升的今天,茶叶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就必须注重法律文化建设。通过提升法律建设成熟度,从而实现自身发展与市场建设的有效结合。

1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背景分析

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法律文化建设是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也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而茶叶企业之所以要建设企业法律文化,主要是因为:首先,这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成熟,如今任何一个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都需要将自身发展与市场经济要求紧密结合起来,而茶叶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正是茶叶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这是茶叶企业转型发展,提升内涵的必经之路。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都以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理念来经营,无论是茶叶企业的内涵,还是茶叶企业的具体经营思路都与时展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当前人们饮茶需求理念进一步成熟,如今茶叶企业正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而茶叶企业想要实现理想经营,就必须充分注重企业自身管理建设,尤其要注重企业法律文化建设,通过提升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养,完善企业职工的法律素养,从而为茶叶企业经营营造良好氛围和经营空间。最后,积极推动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也是整个社会对茶叶企业的客观要求。事实上,企业构建法律文化不仅仅是对企业建设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建设进行约束。结合当前社会环境发展状况,如今茶叶企业在经营建设过程中,普遍缺乏法律思维约束自己。结合当前法律文化建设大背景,茶叶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就必须将法律文化内涵融入整个茶叶企业建设体系中,从而适应茶叶企业经营需要。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想要实现理想经营目标,就必须注重法律文化建设,无论是企业管理机制,还是企业经营理念,都需要充分融入法律思维。

2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在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茶叶企业要将注重构建从企业经营者到企业员工的全员法律意识培养。事实上,法律文化建设是对企业内所有人的约束,不管是经营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法律文化知识,还是法律文化意识培养,都需要茶叶企业内全体人员学习和塑造。随着当前茶叶企业转型发展不断推动,如今茶叶企业完善自身法律文化建设,应该从全员法律意识培养入手。只有做到全员参与,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文化建设目标。其次,茶叶企业要注重构建从茶叶生产到茶叶产品经营的全过程法律理念约束。茶叶企业做为产品生产型企业,想要实现法律文化建设的良好目标,就必须将法律文化建设融入到整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论是茶叶产品生产,还是茶叶产品的市场销售,都要用法律思维来予以融入。以茶叶企业为例,当前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相关利益,不顾产品安全和自身的社会责任,忽略了茶叶企业对自身产品的有效约束。对于茶叶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其必须将法律思维应用融入到自身经营过程中,无论是茶叶产品生产,还是茶叶企业运行都需要融入到法律思维。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品牌建设是当前茶叶企业建设过程最需要注重建设的事项,良好的茶叶产品品牌是当前茶叶企业结合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注重构建独立的企业品牌,从而服务茶叶企业经营。最后,茶叶企业要注重构建从制度约定、制度履行到违约责任明确的学法、用法等法律学习机制。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无论是企业自身管理。还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都需要用相关法律制度予以约束。对于茶叶企业来说,都需要将法律思维融入其中。随着当前整个社会法制工作不断完善,茶叶企业只有完善法律思维融入,才能实现理想经营效果。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完善对法律文化建设的认知,要从自身内部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到企业对法律的具体认知,都必须充分予以完善融入,从而为茶叶企业适应法治社会要求提供保障。

3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具体思路

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法律文化建设是整个企业建设的主要内容,结合茶叶企业具体发展要求,必须注重法律文化建设,具体而言,实现法律文化建设需要做到:首先,要注重企业内法律氛围的有效塑造,要注重对企业全员的法律文化知识培养。通过开展相关专题培训活动,从而有效提升茶叶企业内全部人员对法律文化建设的有效了解。当然在选择相关素材时,茶叶企业必须与自身实际较为吻合的法律文化。此外,茶叶企业经营者必须提升对法律文化的重视程度和认知。通过提升法律文化的宣教力度,从而帮助整个茶叶企业对法律文化建设保持相应理解和认知。其次,要注重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通过内部招聘和外部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良好目标。对于茶叶企业来说,之所以缺乏法律文化建设,与企业内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茶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多的只是补充茶叶生产人才和企业经营人才,由于其未能认识到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和作用,因此茶叶企业必须注重对法律专业人才的有效补充。当然,茶叶企业在补充法律专业人才时,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经营实际状况,可以灵活使用法律人才,比如通过外聘专业顾问的方法,在降低自身人力成本的同时,实现对自身法律事务的有效弥补。当企业具备了相关法律人才之后,从而能够为茶叶企业自己开展法律工作建设提供有效帮助。最后,对于茶叶企业来说,要将法律文化建设与企业自身经营有效融合起来。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法律文化建设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机制融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将法律知识应用到整个茶叶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成熟的今天,任何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都会遭遇相关风险,而茶叶企业想要实现对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就必须充分培养茶叶企业自身的风险理念,通过用法律思维,实现对企业自身的高效管理。而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想要实现对法律文化的有效应用,就需要从企业财务经营、企业合同和企业经营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通过完善茶叶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从而有效降低茶叶企业的运行成本,从而实现茶叶企业的良好经营目标。

4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法律文化建设正是茶叶企业从传统经营实现现代经营的重要内容。在茶叶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主要包含茶叶企业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文化意识建设两项内容。无论是相关制度建设,还是相关法律意识培养,都需要与茶叶企业经营相融合。当然,对于茶叶企业经营来说,通过实施法律文化建设,必然能够为茶叶企业发展实现良好目标。通过建设法律文化,能够为茶叶企业有效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同时也能为企业降低市场经营风险,降低风险成本提供有效保障。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成熟,如今任何一家企业想要适应市场经营目标,都必须将自身经营与市场需要相结合。目前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其不仅需要有法律经营理念,同时还需要将自身经营发展与整个市场需要体系化融入。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完善法律意识和法制精神正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任何一家茶叶企业来说,构建法律文化机制,才能为茶叶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提供相应保证。通过完善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能够有效提升茶叶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思维,同时也能为茶叶企业营造良好经营目标提供充足保障。从目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看,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而言,除了自身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亟待提升之外,多数茶叶企业都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尤其是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也不能用法制条款来对其进行认知和约束。比如品牌意识,电商经营模式等等,这些都是在新的时代下,茶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只有茶叶企业具备相关法律文化,才能有效处理突发的全新问题。因此,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完善利用法律制度,积极推动法律文化建设应用能够从根本上提升茶叶企业应对运营风险的能力,从而为其适应市场竞争提供实质性保障。

5结语

随着当前人们饮茶需求不断成熟,如今对于人们来说,饮茶这一健康养生的消费习惯日益被人们所认可。这对于茶叶企业来说,正是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因此,其不仅有着庞大的消费空间,同时也正是其实现提升的关键机遇期。但是从我国茶叶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大多处于传统经营阶段,无论是其经营理念,还是经营思维,都始终无法突破传统思维。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成熟背景下,茶叶企业必须将自身经营与市场发展相融合,尤其是要注重提升企业自身经营理念和品质内涵。

参考文献

[1]应福松.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培养探究[J].天津社会科学,2013(2):261-265.

[2]刘胜利.论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培养[J].法学天地,2013(15):61-65.

[3]高希华.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培养探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2):153-158.

[4]叶小兰.论当前形势下管理者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4(17):54-57.

第2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166 ― 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

第二,同时,实践教学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加强过程管理,设置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教学中,除以学生为主体外,教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对实践过程加以管理,使教学运作更加流畅和具备实效。在环节结束后,通过考核学生参与程度、水平、对实践过程的提炼总结,综合评价学生表现和教学效果,既能刺激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又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完善提供经验积累。

总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作为地方型本科院校,需要寻找适宜自己客观情况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并完善各个环节的设置、运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升所培养人才在社会中的竞争力,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

〔参 考 文 献〕

〔1〕史卫民.比较视角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4).

〔2〕欧阳爱辉,马柳颖,罗万里.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原则.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3〕管华,何晓琴.法学本科生学年论文写作调查〔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03).

第3篇

关键词: 柏拉图 贤人政治 精英主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贤人政治”与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他的贤人治国理论甚至常常被拿来与孔子的旺天下比较。然而近年来,有人认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是一种空想,在今天的中国无任何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柏拉图“贤人政治”的实质是“精英主义”的最早渊源。由此可知,“贤人政治”并不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贤人政治”的理论价值已经远远超越当时的时代。柏拉图在理念本身的逻辑推演中建构出“贤人政治”。具体到今天,尤其是具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上,“贤人政治”的意义愈加凸显。当今时代,知识和职业愈加细化。科技从未如此清晰地渗入人类生活,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成为一个趋势。从这个角度看,从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读柏拉图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于是,社会职能与知识科技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职能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运而生。而职业化与专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精英化的趋势可能凸显突出。

第一,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认为“贤人”即“哲学王”如果要做一个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须知道“善”即“知识即美德”,而这一点又唯有当他结合知识的训练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做到。如果允许不曾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参与政府,那么他们将会不可避免地败坏政治。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看,所谓职业是指需要大量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胜任的行业。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一种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职业者”。从狭义概念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从职业利益的角度,法律职业者是经济人,是利益共同体;从职业精神层面,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伦理、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是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都意味着经过专业化训练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第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建立在本体论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仅从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国的思想在他的理论上已经有所表现。但在当时的希腊,无论其经济状况还是政治现实,都不足以支撑他的理论变为现实。而作为近现代产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却是截然不同的情况。

从政治因素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三权分立的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提供一定的条件。十七八世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此时,市民阶层的力量真正形成,国家权力从市民阶层中撤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这为法律职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国家行政权力受到制约,与此同时,司法权有了独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显,法官、律师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经过职业培训,法律的专业群体形成,并且随着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职业团体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西方社会的发展经验看,法治社会是与市民社会互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则伴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产生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法律专业知识体系的形成。法律职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职业,就是因为它有自己高度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有自己专门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这样一套独特的专业知识体系之上的。

贤人政治在当时不能实现,有其时代的历史原因,经济政治条件不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并伴随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贤人政治”被社会的需要与应用成为可能或已经实现,尤其是在法律职业领域,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表现出来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诠释“贤人政治”的理念,这一切对于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二、“贤人政治”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口号,我们也是耳熟能详。最有趣的是,现在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很多人无论有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都越来越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急剧增长的势头与现象的出现可谓喜忧参半。

可喜的是统一司法资格为我国鱼龙混杂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筛选机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精英司法梦的产物。但是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在中国,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头管辖的问题,加之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对教育的约束,致使一段时间里设立法律系、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变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声誉。”[1]就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本身来说,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有现成法典的,尤其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考的都是“记问之学”,只要肯下工夫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说司法考试并不难[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调侃,司法考试越是学历低的反而越是通过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过去。这当然是一个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试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题时思虑过繁反而南辕北辙。可以说,司法考试看的是结果,而不注重于思维逻辑的训练。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这个过程而不是那个结果,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种只考基本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力的考试完全考不出应试者的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具备比法律知识的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机械的并且总是有据可查的,而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长期教育、学习、训练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识。

如上所述的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促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构,甚至可能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虑历史和国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与特点。简单地说,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社会职能决定其是社会精英属于精英阶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3]也就是说作为法律人即能力最强的少数人的精英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的,而这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司法考试号称是中国第一考,但是这种考试过于注重机械记忆而没有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即使通过率较低,不能说明选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机械记忆的考核过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完全相悖。

面临如此困境,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模式,因为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其实也是来自日本抑或说是欧陆的舶来品。而且日本这个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方面既有德国法的长处,又深得亚洲文化的精髓。季卫东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职业考试,从某种角度上和中国的科举考试有相似之处,通过考试的人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当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样。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制度的运作当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师的影响力是远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外,他们还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试本身,也分为两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完全是按照发表的论文期刊的标准要求,对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证。即使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大工夫长期自学,艰难程度超乎想象。无论多少人报考,录取人数在早期都稳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进行任职前的训练,12名法官分别担任五门课程的教职。以前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实务研修,类似于实习,在法院、律所、检察厅实习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研修训练,最后还有非常严格的结业考试,同样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才可以从事法律实务。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学院的本科学习抑或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一个基础的入门,要成为真正的法律人,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法律实务的训练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建构一种类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种入职前的严格的培训与精准的筛选模式。这种近乎严苛的层层选拔与训练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即“贤人”的产生是在选拔的基础上结合道德与知识的长期训练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把“贤人政治”抑或“精英主义”的观念引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89.

第4篇

摘要:迄今为止,关于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较成熟的理论包括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和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前者强调法律渊源、法律传统是金融制度差异的核心影响因素;后者洞察了金融制度的内生性质、利益集团的组织能力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与引申,旨在创造性综合出一种金融制度差异或变迁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以期能够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金融制度;“结构”理论;“利益集团”理论;创造性综合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16-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沉重的话题,尽管在1993年还有很多人对此存在怀疑,但现在几乎没有人会这样认为了(Zingales,2005)。在某种程度上,金融发展促进经济的良性增长成为一个公理性结论。不过,对金融发展现象的解释,迄今为止的所有相关文献都集中研究金融发展对GDP增长的影响(King和Levine,1993;Leville,1998,1999;Jayaratne和Strahan,1996),个别的也涉及投资和全要素生产率(TFP)增长,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既然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金融深化有赖于特定的金融制度安排(或特定的金融政策),那么为何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类型多样,金融深化水平差异明显?换句话说,好的金融制度安排为何在一些国家迟迟不能出现?既有的制度安排向促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金融制度安排转化有何规律?在明确金融发展研究框架后,对上述问题的深入探讨,从理论和政策角度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从理论角度看,只有理解了金融发展的原因,才能设计适当的工具变量来分析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政策角度看,这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假如政策制定者不知道如何促进金融发展,而只知道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关系,意义终归有限度。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引入我国的两种关于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解释理论进行比较与引申,以期能够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启示。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引介LLsV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第二部分,概述Rajan、zingales的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第三部分,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两种理论的进一步思考与创造性综合,试图发展一种更为丰富的金融制度演进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

一、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

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the structural theories of financialdevelopment)由哈佛大学经济系的拉・波塔(La Porta)、德烈・施莱佛(Andrei Shleifer)、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洛配兹・西拉内斯(Lopez Silanes)和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维什尼(Vishny)(以下简称LLsV)1998年在“法和金融”(Law and Finance)一文中联手提出。在这篇奠基性文献中,近年来在法和金融领域十分有影响的LLSV组合以世界上49个国家为样本,考察了产权保护程度的法律及其实施质量与其法律渊源的关系,他们认为法律、执法机制和法律制度支配着金融交易。因为契约安排是形成金融活动的基础,与不支持债权人、股票持有者权利或不能有效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相比,保护投资者和履行契约的司法体系可能更激励金融发展。

LISV组合首先基于研究需要按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将49个国家分为不同的组别,确立了横向比较的对象。数据回归得出的结论是,正是各国的法律渊源不同,决定了各国对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的差异,从而最终导致了各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即好的“法律渊源、金融有关制度安排”决定了一国金融发展的水平。拉・波塔等发现,在金融发展尤其是金融市场发展与法律和监管基础设施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而法律和监管基础又源于各国的法律渊源(拉・波塔等,1997)。他们的推论是:要发展外部融资,投资者需要得到法律和监管的保护。这一推论又得到后续研究的支持。例如,迪克和津加莱斯(Dyckand Zinialas,2003)的研究表明,在具有完善法律和监管的国家,内部人控制的私人收益比较低,这意味着外部的投资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具有更低内部人收益水平的市场更为发达;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法律与监管机制有利于金融发展。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LLSV组合认为,历史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偏向私有财产所有者,所以英国普通法成为平衡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实施的工具。这种法律渊源激励了私有产权,因而鼓励了金融的发展。而大陆法民法体系下的法国和德国,强权政府通常会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来限制私人部门的交易,从而制约了金融发展。

从资本市场具体运行来看,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不同会通过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股票或债券融资的能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一家企业发行股票或承担债务的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获得外部融资的条件。好的法律保护机制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投资者愿意以优惠的条件投资于企业。如果条件适合,企业会发行更多的股票与债券。在那些能给企业提供较好融资条件的国家,证券的价值较高,企业容易获得外部融资,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LL5V(1997,1998)指出,拥有较好法律保护的国家,应该拥有较高价值的证券及发达的资本市场。LLSV的回归数据分析显示,对股东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比保护较差的国家拥有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更多的人均上市企业数目和更高的首发额。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LLSV(1998)在对49个国家所有权集中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水平与所有权集中程度之间是呈显著负相关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保护水平最高,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系(French Civil Law)国家保护水平最低,而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国家则处于中间水平。对应于不同法律保护质量的国家,公司治理的所有权集中程度呈现出很大差别,越集中的所有权对应于越薄弱的法律保护。关于为什么薄弱的法律保护会导致所有权的集中这个问题,LLSV等提供的解释是,一方面,在公司内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力,则经理阶层可能攫取股东利益,如要有效限制经理阶层的攫取行为,所有者将留下大股权以便监督管理者;另一方面,缺乏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大股东要在金融市场上分散自己的所有权将非常困难,因为中小投资者将由于大股东的攫取而没有兴趣用金融投资去换取公司的股权。LLSV(2002)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价值》(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一文中,利用世

界上最富有的27个国家数千家公司的数据,构造模型进行检验,用托宾Q测定公司的价值,用国家的法律起源及其特定的法规指数测定投资者保护的程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控股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在投资者保护很好的国家,几乎所有的企业多为家族和国家所有,由金融机构或分散股东拥有的企业非常罕见。该研究的一个关键结论是,在全球大公司的委托问题中,约束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攫取,比对经理无视股东利益醉心于建设自己的王国进行约束更重要,公司治理的“关键机制是保护外部投资者”。由此得到的一个隐含的政策含义是:把金融市场放在一边不闻不问,不是推进公司治理改革的好方法。而金融市场改革应当重视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这些保护来自法院、监管机构或者市场参与者本身。

二、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

尽管LLSV组合提出的观点得到了实证支持,但这些证据又引出另一问题:为什么好的法律和监管没有在所有国家得以采用?LLSV组合把其原因归为法律渊源、法律文化不同,认为正是这些社会结构因素塑造了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安排。问题是,法律和监管的不同并不能归因于法律起源的不同。因为,如果存在政治意愿的话,民法国家同样可以很容易地复制这些法规。显然,或者那些法规根本不是金融发展差异的原因,或者问题在于政治意愿的缺乏。另外,来自经济发展中的例证表明事实也并非如此。Rajan和Zingales(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在1913年,法国的民法典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充分,可是当时法国股票市场的资本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78%)是以对投资者保护充分著称的美国(39%)同期的两倍;这一对比在1980年代则发生戏剧性的变化:此时法国的这一比率(9%)不足美国的1/4;不过到了1999年,两国的上述比例已经变得较为接近(法国:117%,美国:152%)。对于法国和美国的股票市场在近乎一个世纪里出现的这种波浪式发展态势,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显然对此无法提出系统的解释。Rajan和zingales认为,要解释两国金融发展的这种“特异”现象,需要注意到同期美、法两国金融和非金融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随后,Rajan和Zingales(2004)以美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为例,阐述了金融发展呈现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强力阻挠金融发展。20世纪早期,为了保护本州银行既得利益,美国很多州禁止外州的银行在本州开设分支机构。这一限制银行间竞争制度安排使本州银行的经营规模偏小,风险承受能力低下,无力举办高风险的农业信贷业务。美国的金融业发展也因此处于低谷。20世纪70年代,美国部分州的银行尽管还是不能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但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成熟和大量投入应用,使银行可以向异地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实质上冲破了这一制度约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州银行业的既得利益集团被迫纷纷取消限制外州银行在本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法规。美国国内陆续有35个州先后通过准许银行控制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ies)把银行的附属公司合并为分支机构以及在全州范围内开设新的分支机构,从而放松了以往在不同州之间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随着1994Riegle-Neal州际银行设立和分支机构开设效率法案(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的通过,银行业分支机构设立的管制放松达到高潮。于是,在20世纪末,我们目睹了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阻碍作用的削弱所带来的美国金融业飞速发展。

基于对美国与法国金融发展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证考察,拉詹和津加莱斯(Rajan和zingales)在《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系统地阐述了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与LLSV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不同,Rajan、zingales认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制度呈现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

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尽管是从实证中归纳而来,不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最有可能行动的是一些有“共容利益”的小集团)恰恰解释了上述小集团稳定存在的可能。金融发展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就是一个很明确、很集中的小群体,具有足以影响政策的能力。他们具有限制金融的能力,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那些可以从金融发展中获益的人(潜在的经济竞争者)通常比较弱小、贫困、缺乏组织,而信息封闭分散的大众一则不了解事实的真相,二则由于搭便车问题,行动的能力几乎为零。首先,该理论强调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而经济现实定的金融制度兼具生利性和分利性,成为界定利益格局的装置;其次,强调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分化成集体行动能力差异较大的利益集团;最后,金融利益集团和其他产业利益集团的出现阻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同时政府的角色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内生于利益集团权力博弈之中。“政府可以做好事,并不等于它愿意做好事”(Rajanand zingales,2004)。拉詹和津加莱斯的理论主要是来自民主国家的金融发展实践,然而,其对中国国有银行金融制度变迁的规律性研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两种理论的引申与综合

(一)对LLSV组合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的引申

尽管LLSV组合发展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成为当今解释制度差异的经典理论之一,然而,从上文的分析中,LLSV组合把法律起源指标作为工具变量,并在同一时段对不同的国家进行横截面分析。这一方法的不足是不能观察一个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段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理解问题,LLSV组合设计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中金融制度的演进显然具有路径依赖特征,恒定性较强,因为一国的法律渊源与法律文化是相对稳定的。按照La Porta等为代表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具有普通法渊源的国家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更为充分,从而具有更为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述结论的一个显然的含义是,给定一些国家的社会结构因素(如LLSV组合强调的法律渊源和文化等)将在较长的时期保持不变,将不可能出现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然而,理论与实践的“悖论”至少表明他们对功能多样的金融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发展的国家差异的解释不够完全,尽管不能由此判定结构理论是不正确的。

这里的真正问题是,法律渊源是影响社会权力结构重要变量吗?LLSV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差异的研究侧重于各国法律渊源的不同,从而得出普通法系国家比民法法系国家给予了投资者更强的保护这一结论。问题是法律渊源的不同造成对投资者

保护的差异应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如果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而实际的回归结果却表明法律渊源变量比各项权利指标更具说服力,可见法律渊源变量决不仅体现在条文上,其实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已不断淡化。例如美国是案例法国家,其证券法却是成文法的形式,而且规定得十分详尽;转型经济国家则更典型,它们在转型中既采纳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考虑渊源),又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环境制定相关的法律。可见法律条文不仅与渊源的关系在淡化,而且法律的内容也并非完全外生于经济过程,尤其是转型经济中的法律并不是外生于政治经济过程的,它的制定与该国经济政治是相关的,制度之间是互补的(青木昌彦,2001)。比较法学者们认为,法系之间的不同主要是表现在法律的历史、立法过程和法律文化,而不是法律内容。

另外,LLSV组合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考察金融深化(发展)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是对法律制度对投资者所有权的保护,侧重于个体金融合同的制定、履行情况分析明显是一种微观视角。然而,金融制度安排承担着复杂的功能,生利性与分利性以及二者的具体配置与转化情况内置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中,而权力结构不仅是一个微观问题(个体主义的问题),更是一个群体主义的问题,采用集体主义的方法论有其优势。

(二)对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的几点引申

拉詹等人的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是从历史逻辑中归纳而来,因之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弥补了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的缺陷。然而,作为一种理论,还是需要形成一种推理严密的理论逻辑框架。在此,本文对该理论做几点引申。

第一点,金融发展、金融自由竞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整体理性的过程。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原子”社会,个人的经济理性在经济实践中会趋近于社会整体理性。然而,个人首先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制度环境下的个人、一定的利益关系下的个人。从“原子”个人的经济理性过渡到社会整体理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要经历个人的差异理性、实践演进理性、集团理性(社会关系理性、制度理性)等诸多环节。根本上在于社会中的个人是非同质的,在经济交往中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在实践理性与关系理性的作用下,会形成一些稳定的利益系(利益集团),具备了集体行动的组织能力。而各个利益系维系组成规模、关系紧密程度差异较大,其行动的能力差别较大。这又导致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系)主导下的社会权力结构必然是失衡的。金融发展所依托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表面上来看是中性的,任何一个利益系都要在其规制下组织经济活动。而金融制度安排却不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从制定到实施依托于特定的权力结构。因此,正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化规律决定着金融制度的演进。

第二点,本文考察两种关于金融发展的因素决定理论,得出的一个基本的逻辑主线是金融发展需要一种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其不仅有利于创造充分竞争的权力结构,而且本身也内置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中。在既定的金融制度下,隐性分利小集团的出现(隐形集体行动),尤其是原来的生利集团转化成分利集团中一分子,也会使生利性的制度安排慢慢变成分利性的制度安排。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来压力、货币的外生冲击、技术进步及其扩散、生利性利益集团的成长等都是社会权力转化的重要因素,又催生着金融制度的创新。

最后一点,关于金融发展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分析问题。从拉詹和津加莱斯的著作中,他们专辟一章“驯服专制政府”,考察的是立宪制政府组织形式(至少是西方意义上代议制政府)的形成过程和随后的金融发展情况。因此其理论的“特殊性”“案例性”色彩是难免的。问题是非代议制政府国家金融发展又有何规律,应当如何假设非代议制政府模型?政府这一社会特殊组织在金融发展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既有金融制度下政府总成本收益的变化如何影响政府的理性形式?内生于社会权力结构中的政府收入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何关系?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肯定会完善金融发展的现有理论。

(三)金融发展的社会经济动力学

本文对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与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比较与引申,根本目的在于在两种“理论”基础上创造性综合出一种金融制度差异或变迁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侧重在法律渊源、法律传统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突出作用,把其设定为核心影响因素;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洞察了金融制度的内生性质、利益集团的组织能力社会权能的作用,但正如上文所述,“作为一种理论,还未形成一种推理严密的理论逻辑框架”。实际上,金融制度这一研究本体决定了其必须是“非决定性的、演进的学说”(Non-determinism Evolu-tionary Theory),只可能存在“过程的、演进的均衡”(Processingand Evolutional Equilibriums)(Nelson,Winter,1982)。制度动力学研究的前沿理论表明,“所有的变化都是作为某一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结构之结果出现的”(拉齐斯基,1996)。目前,一些重要新制度经济学家如诺思、奥尔森等,前者提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后者提出了集体行动的经济学理论、压力集团的成长理论,他们的研究正日益转向到制度经济学的整体演进范式上来。现实的金融制度均衡只是一种静态均衡,社会权力结构、利益结构的演进过程决定着制度演进的过程,而金融制度安排的演变决定着金融发展的水平。文化、法律渊源只是影响社会结构及其变动的一些因素,外来冲击、特殊事件、利益集团、政府与社会组织性质、技术进步的变化都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着制度安排及其实施。本文认为,金融制度演进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可大大丰富对金融发展问题的认识,尽管我们的研究尚十分粗浅。

第5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4-0102-02

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注1]经验来源于实践。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并渗透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能力培养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体系作为完成法学本科教学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和有效途径,既可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育法学专业思维、提高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是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最有效方式。建构有利于切实提高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改革法学本科教学的重大推手。

一、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体系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必然

1.法学教育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注2]法科生实践能力具体来说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究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究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注3]实践能力教育是对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法学教育过程就是要真正做到实践能力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二者的融合,且更主要体现为一种实践能力教育。因此,建立一个知识与能力并举,从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努力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体系理应成为法学院系治学育人的重要举措。

2.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一个系统化教学体系的支撑

实践能力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适应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故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他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高级人才。法学实践能力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就是从培养目标、手段、步骤、课程等进行设计和规划,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大多数法学院系办学的实践证明其是十分有效的。例如,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依照本院的实际采取了校内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司法调研、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六个环节的实践教学课程。课程体系的设置促使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例如,校内实践层面包括法律实务系列讲座、法律前沿理论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校外实践教学层面则是在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程中的司法调研、庭审旁听、毕业实习以及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等。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从多个维度全方位的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主导法科生实践能力的育成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从法律专业思维、表达和探究,以及专业伦理修养培育的多功能系统,它的构建就是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以确保在该体系中使法科生的实践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和提高。

1.实践教学体系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真实训练

通晓法律条文并准确运用于实践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能力。法学教学在本质上是培养学生理解法的真谛,拥有创新的法律意识,掌握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实践教学从最直观的效用来看就是培养学生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纠纷和问题的能力。依照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要素、手段和步骤而设计的实践教学体系能使学生在教学中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等专业训练。同时由于法学学科链接着更多的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知识,法律职业者更多的面临着与政治、经济、道德密切相关的、极其复杂的实际法律问题。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不仅要达到传授法律操作技术和经验之目的,更要培育学生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同时,它还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学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而且能自如地运用法学特有的理论分析方法去解决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从而逐步提高独立分析、辨别和创新能力,及时吸收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以应对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法律现象,实现法律人个体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正是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的本旨所在。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就是要能让学生近距离乃至零距离地观察、了解、熟悉、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法科生的知识与能力得到结合,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生活,“以法眼看世界”,将理论与现实实际相结合。足见,它不仅是学生了解、适应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的过程,而且更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的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学生通过对现实法律操作的观察、思考乃至参与,不仅能加深对书面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在现实基础之上对理论进一步进行升华、完善,并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这种由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反馈到理论的过程对学生独立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

2.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法科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

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学教育顺应并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使命。通常合格的法律人至少有三个要件:法律学问、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是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才可称为法律人才。[注4]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律工作日益专门化而逐步形成的,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信奉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对法科学生来讲,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和个人具有特殊的地位。“正义为本,操守为重”,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和法律人的基本信条。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崇尚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已成为人才培养之急需。实践教学能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让学生身临其境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也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发出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在具体情境中,受法律职业人耳濡目染,从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上真正理解公正无私、刚正不阿和勤劳无怨等作为法律人的品质,真正体会到无私奉献和勤奋敬业精神的内涵,确立刚正不阿、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的高尚情怀,在权与法、情与法、言与法的关系面前能够做到公正无私、尊重法律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不计得失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严格践行法律。法学实践不仅使法科学生拓宽社会知识面,而且有效地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培育。

三、评价考核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应该通过评价保证每前进一步都向着既定的目标迈进,而不是走上歧途。实践证明,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检验实践效果的保障。教学评价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中取得的成就和需要努力的方向,使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差距,进而激发教师的教及学生学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评估体系主要围绕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实践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步骤、学生的实践效果、学生实践期间的各类表现、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法等整体性情况,尤其是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整体素质进行评估。同时也对实践课程的授课教师、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不足的指标。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主要围绕着如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对实践教学主体、过程、效果的综合考量,对实践教学作出客观、综合的评估;二是按照实践教学总的质量评估标准,对于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具体的指标,通过“理论――实践――理论”的反复过程,不断进行反思性实践。实际上,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都应围绕学生成长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个中心,学生是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主体,通过主观性体验、体会与感悟所得的总结与实践的客观结果及总结正是对实践教学反思性特点的反映,同时,也反映出实践教学参与学生主体性及尊重与发挥主体能力的观念。因此,评价充分体现作为实践主体的能动性,有利于检验和巩固专业知识与理论、促进和强化专业思维、训练法律实践能力,也有利于培养职业伦理修养和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补充,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巩固和矫正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原理,强化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释

1 O.W.Holmes.Jr. The Common Law, ed.M.Howe.(Boston:Little Brown, [1881], 1963

2 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第7篇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学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随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构建法律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因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激励和教学评价等教学体系,因此可参照理论教学体系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际需要增加实践课程,既要保留过去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课程,如证据学、法律文书等,还应加设如司法过程、法律职业技能等实用课程,并以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学分制。同时围绕这些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法制现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面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感,实现良好的法治理想。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源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标志着判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校外课堂形式,效仿了医学院中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而是在校内以某种形式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也可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理论,减少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之间的差距。

从国外大学的法律教学实践来看,“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巧与职业技能;二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树立正义感、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因此,通过“法律诊所”的建立,可让学生接触更多实际调解、诉讼案件,真正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影响力,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既巩固了理论知识,也学到了课堂以外的能力、技巧,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三)由模拟法庭转为实战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最终目标还是转向实战法庭。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在模拟法庭准备开庭之前,仅对外公开法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者名单。而法庭中的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及判决结果等都是未知。因此在开庭之前,学生应寻求专业司法人员或者老师、同学的指导,并独立分析案情,大量搜集材料,准备论点证据,并分析对方可能指出的论点论据等,全面做好自身角色,争取更好的实战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应明确自身定位和观点,并随着诉讼过程的深入,不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应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只有真正对抗,才能确保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同班学生之间相互熟悉,而每次模拟法庭缺乏新鲜感,因此模拟法庭应尽量安排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不同角色,且每次开庭的案例有所区别。如果在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就应该安排不同组、不同班级的同学分别承担控方、辩方及审判职能,只有确保法庭对抗性,才能真正确保实战效果。

3.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注重树立庄重感、严肃感。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每次开庭时准备审判器物,提高审判的真实性,让学生更多感受法庭文化,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由见习与毕业实习两部分构成,但是从实习内容上来看,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可将二者合并。针对当前法律专业实习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实习流于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实习单位不重视、实习时间短等现象,应不断完善实习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分阶段实习,确保实习效果。首先,针对过去学生实习中自由懒散的现象,应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对于要求自己解决实习单位的学生,或者可以保证实习和就业挂钩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情况。其次,应尽量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如在大二暑假和大三上学期分别进行,既能满足学论文联盟生的实习需求,也可减少实习单位的接收压力。再次,加强校方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一方面应尽量安排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另一方面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如果在实习中,学生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看、去听,或者仅协助法官、律师处理杂事,而没有真正接触案件的机会,就不能顺利实现实践目标。最后,注重实习管理,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教师也要积极与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必要情况可做好现场指导;另外,应注重实习单位的多元化,综合考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还可考虑在相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等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输入更多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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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完善实践教学的考评与激励制度

相对于法律理论教学,开展实践教学,应不断加强对外联系及教师指导等工作,这都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可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纳入统一安排中。根据不同指导教师的专业特长,再加上实践内容方式的区别,应确保每个教师都需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制定教学考核标准。另外,还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设立奖励基金,如果在实践教学中取得良好成绩或者重大突破,应给予教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来说,应该将证据学、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必修课,并以学分制加强考核。每完成一项实践活动,应由学生提交实践总结与自我评价,开展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鼓励,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甚至对毕业造成影响。

(六)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8篇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共2页,当前第1页1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ty/gl02.0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9篇

代号

专业

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下午(14:30-17:00)

000004  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方向)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4490  室内设计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104  财税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06  金融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76  国际金融  00078  银行会计学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79  保险学原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10  国际贸易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97  外贸英语写作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0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0099  涉外经济法  0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5844  国际商务英语

020177  投资理财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258  保险法(**加试)  00103  证券投资学(**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250  投资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8019  理财学  04762  金融学概论

08591  金融营销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53  质量管理(一)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151  企业经营战略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04  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62  会计制度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10  旅游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98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200  客源国概况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99  中外民俗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13  企业财务

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6  中国税制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57  管理会计(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08  国际财务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222  物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5831  房地产财务管理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8264  房地产市场与营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400  物业服务经济概论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404  物业管理国际质量标准  030106  法律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167  劳动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58  保险法  00226  知识产权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80  婚姻家庭法  00233  税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0107  经济法学  00231  市场竞争法概论  00257  票据法  00258  保险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3349  政府经济管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9  房地产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917  仲裁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9271  外商投资企业法

19270  商法概论  030302  行政管理学  00318  公共政策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34  社会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22  中国行政史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1848  公务员制度

00261  行政法学(替代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0102  学前教育  00398  学前教育原理  00883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01  学前比较教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02  学前教育史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882  学前教育心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0108  教育学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69  教育学原理  00449  教育管理原理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68  德育原理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0472  比较教育

040120  基础教育(中文方向)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83  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04578  中国小说史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4577  中国通史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  0047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00479  当代资本主义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81  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312  政治学概论  040302  体育教育  00498  体育统计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97  运动训练学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99  体育游戏  050104  秘书学  00320  领导科学  00261  行政法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3  中国秘书史  00524  文书学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12  政治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27  中外秘书比较  00511  档案管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25  公文选读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50105  汉语言文学  00037  美学  00812  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0037  美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0541  语言学概论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50201  英语  00087  英语翻译  00830  现代语言学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603  英语写作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40  第二外语(日语)(选考)

00841  第二外语(法语)(选考)

00842  第二外语(德语)(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6  英语教育  00087  英语翻译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453  教育法学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838  语言与文化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3  英语写作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50302  广告学  00037  美学  00107  现代管理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选考)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选考)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8001  CI原理与实务(选考)  00040  法学概论(选考)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8002  广告经营管理学(选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选考)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305  新闻学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659  新闻摄影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661  中外新闻作品研究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658  新闻评论写作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412  环境艺术设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70102  数学教育  02009  抽象代数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0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38  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02245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3  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02200  现代设计方法  02241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02324  离散数学  02326  操作系统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25  计算机系统结构  02333  软件工程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37  C++程序设计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5  电子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354  信号与系统  19280  智能仪器原理及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7  通信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373  计算机通信网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3  通信原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2364  数据通信原理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9128  分组交换工程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9  计算机网络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5  网络操作系统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79  计算机网络管理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9  网络工程  0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  03142  互联网及其应用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742  通信概论  080719  计算机软件  02324  离散数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7311  多媒体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8016  软件开发方法  04737  C++程序设计  07844  人工智能导论  08674  计算机网络基础

080806  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440  混凝土结构设计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446  建筑设备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2447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825  土木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59  水利工程经济与经营管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628  管理经济学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2375  运筹学基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173  软件开发工具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2378  信息资源管理

04737  C++程序设计  0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90102  农学  02539  化学基础(**加试)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2677  田间试验与统计方法  00015  英语(二)  02672  作物育种学  02666  普通遗传学(**加试)

02680  农产品加工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678  农业推广学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80-02

一、法律方法概述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将抽象性理论应用于具体司法实践并作出正确解答的方法。目前有许多关于法律方法的论述与学说,每种学说也都有着不同的内涵与特色,但是还是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法律方法是以法律适用(通常是法律裁判)为中心,将理论层面的成文法转换为实践层面的司法判决所运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中既包含了法律方法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将规范性理论转换为实践的法律技术,而这两者分别属于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层面的范畴。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知识层面和能力层面。通过上述对于法律方法两个层面的分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方面,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与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获取法律技能的基础与必备前提;法律技能则是法律方法知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不断获取法律方法知识的源泉

所在。

二、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认识逐渐丰满立体起来。原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只专注于法学理论(规范性知识)的传授,这样的教育方式难免有些片面,法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这是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逐渐将法律技能的培养同法学理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由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带动司法实务的发展,注重实践的法律方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方法的教学本身就是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个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应是规范性知识与方法性知识的结合体。而当今我国法科学生的教育中,规范性知识具有绝对性优势。事实证明以规范性知识为主导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弊端,这也就要求我们将注意力放到法学教育中的方法性

教育。

(二)法律方法的领悟与掌握是一名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律职业不仅需要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技能。引入法律方法教育,将使得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适用的操作过程,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规定和原理。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就不能不将法律方法即主观层次上的法律技能作为人才培养的一个目标。

(三)法律方法教育是贯穿于法学教育发展始终的焦点问题

如何才能实现训练学生法律技能的目标一直是困惑法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是各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之于法律职业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属于直接经验范畴,它形成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之中。如何将法律方法系统地传授给法科学生并提高他们的司法实践能力,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四)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可以加强和提高法律的人才储备

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之一就是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对于法官队伍来说,原来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来源的大众化使得很多法官并没有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更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思维,而更多的是依靠经验进行裁判。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社会案件的复杂程度已经对原有的经验理性提出了巨大挑战。而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方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而为将来的法治实践提升人才的水平。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如上所述,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且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 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经验地学习和掌握, 那么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可以说占据重要甚至主导的地位。综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 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正是其症结所在, 因此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

任务。

(一)转变法学教育教学的传统观念,注重法学教育中职业性与素质性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轻视甚至忽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这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学教育应当转变观念,重视法律方法知识教育及法律技能训练,将法律方法素养作为法科学生的必备素质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手段。

(二)增加法律方法教学课程

在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之中,还没有普遍应用法律方法这一课程。针对现状,我们应当增设法律方法、法律逻辑、律师实务、批判性思维等与法律方法和实践能力培养密切相关的课程,充分利用各个假期安排学生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和实践锻炼,例如要求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短期见习、审判观摩甚至参与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将法律方法教学贯穿到整个教学体系之中

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规范性理论教学,由此学生掌握的可能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对如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地运用于个案的判决的能力则难以掌握。法学的实践性要求我们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和原理的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讨,广泛地应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

方法。

四、结语

总之,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学科,必须注意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授与应用。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熟悉各类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更要具备将固式稳定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灵活多变的现实生活中的能力,这样我国的法律人才能不断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

[2] 魏洪江.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方法的培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第11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体会

 

《经济法基础》(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结合笔者的一些教学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合理设置课程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二年级开设,时间上产生间隔,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续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二、因材施教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征,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论文参考网。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布置,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恰当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把握,假如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熟悉,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新问题,从四周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索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论文参考网。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功能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此外,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电子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六、评价考核采用多种方式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论文参考网。

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索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新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的把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索空间。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定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转变观念,破除习惯做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由理论研究型教师向研究型与实务操作结合型的教师转变,以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第12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52-02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法学实训教学的缺失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意为法律的生命根本在于生活实践(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推理。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学生禁锢在法律理论之中,而无视大量既存的、鲜活的现实生活。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没有市场竞争力的,这样的教学方法致使法学这门学科丧失了活力。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之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教学中以演绎法进行案例的讲解,不重视学生法学应用能力和实际法律案件操作能力的培养,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这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现实工作要求严重脱节,毕业的法律书生空有满腹经纶却不知如何应用之,应了中国的古话“茶壶煮饺子——有话说不出”。这是中国法学教育之痛、更是法学毕业生之痛。毕业生难能快速地适应社会,投入到丰富多彩的实际工作中,导致当前中国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难。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实践性学科的法学来说是学科建设的失误;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应用型职业教育的高职教育来说是职业教育的损失。高职法学教育应体现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能力教育理念,树立服务学生的思想,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的构建

2004年4月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 明确提出高职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发展思路。高职院校要“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法学专业作为高职教育中的一门实践性的独特学科,有必要从高职教育目标出发,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

(一)法学实训教程的选编

传统法学教材编写大多重视理论的阐释或内容庞杂,如杨紫烜和徐杰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共5编31章内容 ,如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共四编31章内容。这样的教材无论是对只有64学时,亦或是对于高职专业的学生们显得格外地厚重。法学实训课程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科学合理的实训教程的编写,保证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有据可依。首先,要根据课时、学生的实际,制定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大纲,这个大纲要在法学实训的进行中与时俱进地进行修编;其次,在法学实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设计实训课程的模块;再次,在实训课程模块的基础上,充实内容并形成适合本校、本专业的实训教程。

(二)法学实训师资的培养

新的教学环境,要求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教师,这是法学实训教学中活的因素。基于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传授法学实训中的理论知识,指导法学实训中的实务工作,帮助法学实训中的经验总结和提升,这样的实训教师保证了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有序开展。法学实训师资建设,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来校兼职;同时,鼓励本校的教师从事实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中提升自己的实务工作能力。

(三)法学实训课程模块的设计

模块式课程是一种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研究开发的兼有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长处的课程结构类型,全称是“职业技能模块组合式(简称NES)课程”,常用于职业技能的培训。模块式课程的优点是灵活性大,针对性强及拓展性好。由于模块式课程可以以搭积木的方式对模块进行删减、增加和组合,所以这种课程结构可以较好地根据学习者已有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灵活实施个体化教学。针对性强表现在由于课程是完全按照职业领域的工作标准来开发的,因此培训的效果十分明显。最后,由于模块式课程能够比较方便地结合职业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随时编写新模块替代旧模块,因而这种课程的拓展性能也就非常好。也正因为这些特点,近年来模块式课程开发的思路大受赞誉,而且在中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及成人教育领域也应用得越来越广[2]。根据法学14门主干课程设计法学实训课程的模块,称之为母模块(或初阶模块),并在各母模块项下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子模块,如在经济法学母模块项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法等子模块,而在商法母模块项下可以设计商法主体、商事行为等子模块。同时,伴有单项模块和复合模块的交叉,如作为法学14门主干课程的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模块等为单项模块,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等为复合模块的设计。各年级学生可以根据课程的开设、学习情况,循序渐进地参与到各母模块与子模块、单项模块与复合模块的学习中。在法学实训课程的选择上,教师可以结合学生专业方向和学生的兴趣所在指导学生有所侧重地参与具体的实训模块。如书记官方向可以多选择文书写作模块的实训。这样,一方面其法学理论知识越来越全面,另一方面其法学实践应用能力越来越综合,既具备其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又拥有实践操作能力。

(四)法学实训课程教学内容的充实

当前,法学教学多重视理论教学,缺少实践环节。学生往往学了一个学期的法学课程,对于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于实务问题却常常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开展法学实训学习。首先,是面对庞杂的教材内容进行取舍,以实训导向和培养目标为原则,精心组织教学内容,实现理论和实训教学的有机统一。其次,实训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可以学习借鉴姚建涛的“五环教学法” (设疑—阅读—讨论—释疑 (精讲)—练习)组织教学,在法学实训教学中应用[3]。再次,考核评价应用化。要改变传统法学闭卷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单一方式,在考核中,增加检测学生法学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训部分考核。在实训考核中,可以选取模拟场景、文书制作、辩论等形式。

(五)富有实效的法学实训课程活动的开展

首先,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分派学生去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观摩、实习,亲历法院案件的审理、律师案件的、企业法务案件的处理。其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再现功能。一改以往学生根据枯燥的教材案例模拟案件,实训归来的学生可以分角色将其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学所见再现模拟法庭。再次,充分利用现有诊所式教学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法学实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学实训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

(一)就经济法学实训教程选编而言

目前高职经济法教学中普遍使用本科的经济法教程,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选用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之一的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为理论课的教程。在理论课的讲授中,在既定的课时下较全面的介绍课程体系重点讲授实训课程部分的章节。而在实训课程中重点安排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结合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接触的具体案例和身边热点问题,编写实训教程,并用模拟法庭重现之,建立经济法实训课程的体系和案例库。内容选取上突出重点,体系安排上适应培养目标。

(二)就师资力量而言

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具有丰富的“双师型”的教师,很多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在企业做法律顾问,更有多位教师被聘为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而笔者本身曾任法官多年、教学多年、律师从业多年,是法学实训教学的力导者和践行者。

(三)就经济法的实践教学而言

笔者根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并结合学生择业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法官、书记官方向的学生安排去法院进行实训;律师方向的学生安排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训;法律事务、文秘专业的学生安排去企业等进行实训。在法院,学生亲历经济法案件的审判过程;在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参与经济法案件的过程;在企业,学生参与公司等经济谈判、纠纷处理等。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接触到第一手的案件材料,通过大量的事实材料的分析和提炼,找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投入到各自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的角色中,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主动,学生们积极地利用网络等资源收集、整理资料,基于各自的角色熟练地运用法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发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并及时补上这一课,这时候,学生的理论学习一改以往教学中课堂上的填鸭式教学的被动,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补上理论课的内容。在学校的模拟法庭等场所,参加实训的学生们模拟再现各自实训的内容,并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总之,“教学有法,教无定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方法要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大力开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法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教学法的应用,并根据具体学科的特点有所侧重。只有多种教学法的有机结合,明确了学习和择业的方向,激发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才能有效实现高职法学教学的目的,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的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