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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业务工作计划

时间:2022-08-18 10:16:39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企业理财 统筹方式

1.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

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由周围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因素决定的,是历史的客观产物。在经济环境方面,由于会计行为的实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经济环境对会计政策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是影响会计筹划工作的第一要素。它既影响企业的某些会计决策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标准,是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指南针。在政治环境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主要的经济手段。在调控过程中,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划企业的会计行为。若国家实行民主开放政策,给企业足够的权利,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会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反之,国家若控制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企业的选择余地会较小。在文化环境方面,会计行为虽然是社会的客观产物,但仍是由其主观控制者实施,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多或少也会受人主观观念的影响。众所周知,人主观意识的形成与其周围的文化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传统保守的文化环境会使企业看中风险分析,采取稳定有保证的政策发展,反之,企业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冒险激进的方式发展。

2.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2.1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原则

首先,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以企业内部的发展状况和战略目标为准则。只有基于企业内部状况基础之上选择出的会计政策,才能真正为企业服务。其次,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行为是会计理念和会计方法并重的一种行为,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企业和谐发展的必备条件。再次,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需遵循可调整性原则,即随着企业发展或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需有可变动的空间。国家是发展的,企业是进步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应该是灵活的。最后,会计政策选择必须遵循合规性原则。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会计政策选择最基本的要素。会计政策选择时,需与国家的号召及需求相一致,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

2.2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税务筹划以管理原则为前提。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情况下,为企业实现效率及利益最大化。所以在筹划税务时,应遵循低成本,高回报,简操作的管理原则。其次,社会效益原则是税务筹划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税务筹划虽然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它亦具有社会属性,因此社会效益也是其必须关注的方面。再次,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财务原则。即遵守风险控制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需以股东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注意税制、外汇汇率等相关政策变动以及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的评估工作。最后,亦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律原则。筹划税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有悖法律的一切行为。以法律为优先,各部门规章制度为辅助,筹划会计工作,运用合法合规的手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我们已经了解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由这些我们也可以看出,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税务筹划其实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实体,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但众所周知,税收是企业经济的负收支,因此,税务筹划工作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环境因素。另一方面,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政策方针,是会计税收筹划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工作进行的主要动力。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工作密不可分。

4.企业税收统筹方式(会计政策组合模式)

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企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政策下反馈的信息不同,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及负面影响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只有选择正确的会计政策,即选择正确的税务筹划方式,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1认清形势,预见未来

预见性是纳税筹划的基本特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企业内部会计行为及纳税进行预见性安排。根据有关部门的纳税规定及优惠条件制定有利于本企业的税务计划以及会计准则。在投资和筹资方面充分体现税务筹划的优越性,降低企业纳税给自身带来的负收入指数。

4.2选择正确的方式,建立合理的结构

要实现正确选择会计政策,首先需要有正确的技术保障。第一,估计技术。了解到税务筹划预见性的重要意义后,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手段更好地实现这一功能,即进行会计估计。第二,分摊技术。企业可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来筹划会计工作。根据分摊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企业税负。第三,实现技术。企业需要分析某项目能够实现的条件,从而判断控制其损益实现的进度及时间。把已经实现的损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计量和确认纳入税务管理中,帮助筹划企业税务工作。

5.总结

作为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的选择结合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影响会计准则选择的原因,阐明了会计准则选择和税务筹划各自遵循的基本原则,描述了两者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两者顺利进行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赋税,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玮.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09)

[2]曹瑾.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方法的选择[J].科技信息.2009(14)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一年来,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计生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年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突出部门协调配合城乡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协力提升人口素质、加强干部队伍“一票否决管理”等工作重点,积极履行人社部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职能,现将本部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岗位培训内容,配合开展生育文明建设。结合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计生工作政策法规等方面培训。今年9月,联合县委党校举办了年度县直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干部轮训班,参训人数达179人。加强劳动普法宣传,向外出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发放务工读本、生育健康常识等资料3万余份,提高农民工的国策意识和生育文明水平。

二是加强干部再生育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管理。今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的15例再生育人员备案管理(其中2孩11人,3孩4人),今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没有出现违法生育行为。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评和各项评先表模、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中,对拟录用的招考对象严格考核,并明文规定凡是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本年度,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干部晋级晋升考核中没出现一例“一票否决”的对象。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了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今年2月,联合县人口计生部门对2010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1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落实了奖励。

四是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服务。据统计,全县计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具备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6人。今年,已做好对县计生服务中心妇产科、护理、检验等岗位5名同志职称评审工作。

五是按照省、州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早在2009年12月,我县就已全面完成计生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在全县应开展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中属启动最早、完成最快的单位之一。其中县计生服务站按专业技术类单位设立13个岗位,县人口计生局所属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计生执法大队、计生协会捆绑设岗5个。通过岗位设置,对相关人员实行按岗定责、按岗定酬,有3人提高了工资待遇,有效调动了计生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为促进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六是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照顾。注重服务于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群众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妥善做好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计生家庭新型社会养老待遇落到实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再就业促进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照顾。在帮助“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时,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优先安排培训。今年举办的四期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班,共有39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对象中,全部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积极引导招商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在招录用员工时,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计划生育双女户子女。在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子女。例如今年,已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新景添购物广场免费培训两期计生家庭员工共220余人。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今年已发放的第一、二批206户共87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员中,计划生育家庭占98%以上,充分体现出优先扶持计生家庭创业。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优质服务,全面实行医疗、生育费用即时结算,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多途径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七是加强用工单位管理,做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县内用工单位输劳动备案手续时,认真查验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用工单位招录人员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人口不予备案登记,并积极督促其办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各项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组织劳务输出时,积极督促被转移输出的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是积极协调做好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利益导向工作。继续落实好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今年共落实33名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资金11.55万元,其中企业自行负担6人共21000元,财政负担27人共94500元。另外,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时,另外增加5%的退休金待遇的政策,今年已为符合条件的26名此类对象落实了退休金待遇。

一年来,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协调配合部门职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将我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政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购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效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在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级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7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8

“六五”普法期间,我街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提高计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努力提升群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全力打造诚信计生。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1、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印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多种宣传资料,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计生业务;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让育龄妇女可以“零距离”地咨询计生法律法规,了解新型婚育观念、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针对八种人群进行避随访服务;围绕“关爱女孩”、“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关爱生命、预防艾滋病”、打击“两非”、出生缺陷干预、挂钩帮扶等活动,先后投入宣传经费近6万多元,制作实用的计生宣传品,通过各种渠道送入社区、学校、机团单位和育龄家庭,大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等。通过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千家万户。

2、加强学法用法,提高从业人员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计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学习计生相关法规政策,使计生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质量。

1、健全制度,规范化管理。按照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实行就近服务和上门服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有效规范服务承诺制度,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

2、生育关怀,提供优质技术服务。“201X年以来共查环查    例,免费为1507名辖内无业及个体户育龄妇女开展了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妇检率达95 %。为351人提供了“四术”服务,其中通过“绿色通道”免费四术105例。发放《XX区优生优育服务手册》,动员了465对孕产期夫妻接受免费出生缺陷筛查,发现胎儿异常3例,其中已终止妊娠2人。201X年底起全面推进孕前优生和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发动辖内298人参加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坚持每月开展“悄悄话室”业务,聘请经验丰富的妇产科医师解答关于生殖健康的困扰。为方便育龄妇女,我街定于每月15日晚上聘请专家开展计生随访服务,同时进行查环查孕业务,开展生育关怀,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三、依法依规征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区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严格核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征费收缴工作。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加强与区法院的协调,对一些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注重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人口国情宣讲教育,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积极动员违法生育群众主动缴纳,同时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社会抚养费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2011年以来发出征决书46例,共计约征得186万元,其中提交法院强制执行14例。

四、落实计生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坚持把落实各类优先优惠政策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政策。“六五”普法期间, 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了52080元;为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人员办理申领业务,共受理1142人,发放奖励金近四百万元;认真组织开展节日慰问活动,为400户计划生育困难扶助家庭落实奖励资金8万元,为10户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落实救助资金2万元。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捐款活动,筹款13万元。

五、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管理质量

1、公开办事须知,方便群众办事。积极推政务公开制度,将居民日常办理的10项计生业务分别印制成宣传单张,详细告知办事流程和办理所需的材料,并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方便居民办事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靠群众解决突出问题和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规范服务承诺,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广大育龄群众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孩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时,按照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群众权益。将行政执法依据、办事期限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畅通信访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六、畅通信访渠道,落实行政监督诉求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9

“*”期间,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过全市人民的多年努力奋斗,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人口出生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多年保持在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期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方面均取得新成就。

(一)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期间,我市妇女生育水平始终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总和生育率在1.43左右,自然增长率低于5‰,预计能够圆满完成“*”人口计划。

(二)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深刻变化。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正在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观念已为群众所接受。我市政策生育率由*年的87.61%提高到20*年93.60%以上;多孩率由*年的4.79%下降到20*年的1.16%。

(三)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局面正在形成。构建了以“一法三规”为主体,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框架。建立了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利益导向工作全面展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使越来越多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四)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式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下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决定用5年的时间实现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发展目标。

(五)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得到巩固完善,技术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年末,全市7个县(市、区)建有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10个乡(镇)建有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市735名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取得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全市计生服务网络承担了计划生育手术量的90%以上。全市普遍开展了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计生干部队伍素质得到加强,村计生管理员基本实现了3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

(六)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逐年提高。“*”期间,为了切实解决经费投入问题,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将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市经费投入由*年人均0.67元提高到2005年的1.6元(不含巩义总人口,若含巩义市总人口,人均为1.4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努力拓展工作领域,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关注人口安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与分布,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

战略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在736.1万人以内(不含机械增长),人口出生率低于12.5‰,年均自然增长率低于6‰。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12‰以下,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确保免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经费的落实;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形成"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任务艰巨,意义重大。要着力创新人口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人口的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重点解决部分人群健康和教育素质低下的问题,积极探索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的有效途径,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和自由迁移,下大力气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运用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部署,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高度关注人口安全,从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均意识、大局意识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措施。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整合各部门资源,明确、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期间将实施四项重点项目

1、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

困难家庭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资金

(万元)备注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家庭66户每年补助60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4市、县按5:5负担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年满50周岁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家庭103户每年补助100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10.3市、县按5:5负担

合计(万元)14.3市县两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7.2

2、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5-18岁阶段父母实行奖励制度。据调查预测,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以后每年呈递增趋势(详见下表)。

内容年度人数备注

年满14周岁农村领证家庭独生子女20055664

20065830

20075876

从上表看,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子女年满15--18周岁的数量每年应在6000人左右(另:近两年各县(市)均实行了中招加分优惠政策,此阶段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数量将有所增加)。如果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延长发放至子女18周岁,每年每个年龄段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72万元。四个年龄段(15--18周岁)年累计增发资金288万元。市、县按5:5的比例负担,市财政负担144万元。

3、实行“节育奖”制度。

内容人数标准资金备注

农村计生双女家庭,采取绝育措施对象

30824人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享受奖励扶助金

370万元

市、县按5:5负担

市级185万元

合计(万元)370万元市县二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

185万元

上表所述三项共需资金672.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36.2万元。

4、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免除子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用。2006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将在全市铺开。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个人参合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后,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患重大疾病在就医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10月我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共有10*户,独生子女共计10*余人,每人每年10元个人参合费用,共需102余万元。

内容人数标准资金备注

农村独生子女

10*人每人每年10元

102万元市、县按5:5负担

县级51万元

市级51万元

合计(万元)102万元市县两级负担

市级财政负担51万元

注:上表所述四项共需资金774.4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87.2万元。

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在2010年前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运行新机制,基本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所有的县(市、区)达到《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要求。市级要着重构建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以及财政投入机制。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基层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巩固和完善依法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队伍建设、考核评估监督等经常性工作机制,不断在领导决策机制、利益导向机制、经费投入机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政府和社会群团合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新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中心。为城市五区近300万常住人口和100多万流动人口开展避孕节育“四术”服务和孕情监测;开展优生优育、新婚夫妇孕前知识的咨询、宣传服务;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唐氏综合症筛查等优生技术服务;开展以关注男性健康为核心的技术和心理治疗以及各县市技术力量难以开展的不孕症诊治及人工辅助授孕服务;对全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进行连续系统的技术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要求,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搞好村级服务室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进一步强化县、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对2个县站、20个乡所进行扩建、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县乡服务站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技术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各项措施。增强依法执业和依法服务的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每2年进行一次以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规范开展不孕症筛查与诊治。到2010年,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具备常见遗传病和生殖道感染及导致出生缺陷的其他环境因素的筛查能力,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围产期保健、产前诊断、遗传病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健全发放网络,确保药具免费发放的渠道畅通。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报告制度,逐步建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力度

构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的系统框架,初步建立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体系。定期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培训活动,制作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编发图文精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化宣传。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要逐步建成集“宣传、学习、娱乐、健身、活动”为一体的人口文化大院,扶植培养一批民间文艺工作者,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让关爱女孩成为一种文化。不断巩固广播、电视和党报等经常性的专题栏目,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人口新闻舆论宣传大环境。

(四)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农村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全社会形成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局面,形成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

1、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财政、农业、教育、劳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给女孩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氛围。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贯彻落实《河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条例》。建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领导责任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B超操作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信息。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秩序,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社会。逐步建立国家、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要营造一个尊老敬老养老的社会环境。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同解决老龄化问题相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通过培育民间组织等方式,发挥老年人才优势,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为突破口,继续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养老方式,逐步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农村贫困老人医疗求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老有所医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未来五年,我市将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以信息网络建设带动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以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带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依托全省人口计生专网,加大信息技术推广力度,强力开发信息资源,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建成人口计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和市级数据中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末,全市信息化应用水平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进入全国信息化先进市行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操作运用能力大幅度提高。

(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消除人口流动的制度和政策障碍。进一步深化户籍、就业、社会保险、土地等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机制在劳动力配置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人口与劳动力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建立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与流出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产业工人同等的公共服务、发展机会和公正待遇。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孕前型管理,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广泛开展普及青春健康教育,拓展服务领域,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的宣传、避孕药具的发放等服务。依法行政,充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流入育龄妇女全部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有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拓展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功能。利用交换平台,对城乡、区域间人口分布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动态分析,及时为政府出台引导政策提供依据,继而实现在城乡、区域间的有效配置。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八)发挥协会作用,完善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程

积极推进居委会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健全组织,突出重点,完善规范;切实加强居委会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明确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使协会成为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力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发展计划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建立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强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力度,落实职能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

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二)优化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

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要选配好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三)加大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完善计生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资金投放重点放在落实优待奖励政策、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服务网络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主要是解决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问题。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0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1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按区域口径,预计全区上半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GDP)169.6亿元,同比增长7.1%,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6亿元、102.9亿元、6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5%、12.5%,经济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工业生产下降放缓,全区规模工业企业37家,完成规模工业总产值25亿元,同比下降8%,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7.5亿元,同比下降9%,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完成投资62.2亿元,同比增长40%,消费市场增幅趋缓,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5亿元,同比增长10%。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发改工作情况

1、高起点编制规划,推动区域新发展。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全区“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合经开区开展了经开区概念性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同时,积极开展了全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起草了全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目前正在抓紧收集各相关部门的资料,即将起草全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2、创新推进机制,项目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⑴科学安排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认真遴选,我局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策划包装项目做了安排,确定了重点建设项目73个,重大前期策划包装项目27个,每个项目都明确了年度工作计划、片区牵头领导和区级联系领导,并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考核讲评、年终绩效考核”的协调推进制度,并将项目建设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同时,我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安排了全区2013年十大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92.2亿元,2013年计划完成投资17.5亿元,每个项目都明确了区级联系领导和服务责任部门,加快项目推进。

⑵项目建设有序推进。2013年1-5月份,全区安排重点建设项目73个,开工35个,开工率为47.95,1-5月份完成总投资18.2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9.68%。预计上半年将完成投资22.45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4.25%。

⑶优化项目服务。我局深入开展区委“推项目建设、破难题、促民生改善”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加强与联点的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办理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截止目前,为经开区供水管网、经开区排水管网、新城雨水管网和经开区基础设施一期等8个项目到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我局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抓紧审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要求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完成了云盘村吉安农居点、荷塘卫生院分院新建、湘钢二中综合楼改扩建工程、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的立项批复,确保前期质量和按时开工。三是积极开展福星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福星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岳政发[2011]9号)文件和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精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获扶持、奖励资金情况提交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⑷突出前期策划。根据年初确定的27个重大前期策划任务,我局以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为依据,积极协调、指导加快了经开区基础设施、团竹路拓宽改造、经开区给排水项目、万凯源总部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华润万家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等个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力强,具备较强后续增长能力的重大项目进行前期开发(详见附表)。

⑸科学调研调度,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1-6月份,针对我区今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较重的情况,我局认真开展了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专题调研,通过到各个乡镇、场、街道、园区的实地调研,摸清了基层固定资产投资底数以及投资项目建设的最新情况,起草了全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表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多次召开了固定资产投资调度会,加强了固定资产投资调度,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1-5月份,全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4.1亿元,同比增长41.1%,全市排名第二,预计上半年完成62.2亿元,同比增长40%。

⑹加强申报对接。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加大项目申报力度。一是申报了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225万;二是申报了区荷塘乡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区中医院建设等项目纳入2014年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项目总投资940万元,申请中央投资610万元;三是申报了齐白石文化生态艺术园、荆鹏家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等两个项目纳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计划,两个项目各申请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30万元。四是组织了专题会议,认真开展了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目前已完成各行业项目的汇总工作,形成了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

⑺认真开展稽查,规范投资有力度。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以政府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区2007年元月至2013年5月底期间在建及已完工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目前正在收集整理资料当中。

(二)统计工作情况

1、做好各项常规统计工作。一是按时完成了2012年所有专业统计年报工作任务。二是召开了全区统计工作会议,下发全区工作要点,对全年的统计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三是完成了2013年1-6月工业、农业、贸易、投资、房地产、建筑业、服务业、物流、劳动工资、能源、科技、人口社会、GDP核算等月度及季度统计报表任务。

2、充分发挥统计服务职能。一是加强经济运行监测,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完成了1-2月、一季度、1-4月、1-5月全区经济形势分析,并就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谋。二是做好统计数据工作。及时更新区政府网上统计数据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供全区经济与社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为各级、社会各界提供详实、准确、及时的数据服务。完成了2012年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已经对外进行,收集整理了2012年统计年鉴数据,即将对外。三是配合做好区绩效考核相关工作,首先是积极与市统计局对接,对各乡、街、区直部门承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任务进行核定、计分。四是深入调查研究,所有统计专业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住户、重点项目、重点协调项目进行满意度调查,并提了交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上半年完成调研报告两篇、信息十余篇,被媒体采用6篇。五是做好社情民意调查,完成了一季度窗口单位满意度调查工作;配合区两型办,完成了现代照明企业推广节能灯情况的问卷调查。

3、全面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开展培训十余场次,培训人员600余次,累计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500余份。对21家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

4、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前期工作。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成立了相关的领导小组,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情况

1、做好工作计划。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办发[2012]6号文件,我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区2013年“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岳政办发[2013]8号),《方案》规划和绿心保护工作任务”、“建设项目推进任务”、“改革任务”、“示范创建”等四大内容,重点开展58项工作,涉及全区38个单位和部门。为进一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召开了全区“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对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讲解、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

2、做好申报工作。为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尽快形成在全省及至全国领先的两型社会建设经验,区两型办积极开展市级两型示范创建综合片区申报工作。

3、做好“绿心”规划调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在坚持“禁止开发区面积不变,整体绿心区域面积不变”的原则,维护绿心规划总体框架和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我区积极上位对接区辖内涉及绿心规划的区域微调工作,并得到省、市有关专家及领导的支持。

4、积极上报“两型”信息、开展“两型”宣传,推广“两型”活动等工作。每周定时向市两型办上报我区有关“两型”建设信息共计158篇,并在中心城区范围设立了一处“两型社会”大型宣传广告牌。积极督促落实高效节能灯的推广工作,累计推广节能灯具7万余只。

(四)自身建设工作情况

1、思想建设。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开展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组织党的十精神学习贯彻,认真学习《》和党的各项条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学以致用,提高了局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2、组织建设。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开展了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活动,激励党员干部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两型机关”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党员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坚持并创新“”制度,构建“一会四评”的长效机制,加强党组织和队伍建设。

3、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作风建设主题活动,整顿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改进服务手段,细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努力改进机关作风,精心打造服务型机关,为加快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环境。严格执行《区机关文明公约》,引导全体机关党员干部投身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群众性创建氛围,努力争创文明机关。组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区委要求配合联点社区开展“三民”走访活动工作,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千万帮扶工程”、“双联”、“送温暖”活动,积极参加市“为民务实转作风,勤廉办事树形象”主题活动,深入开展“文明餐桌行动”主题活动。完善联点社区基础服务设施,我局筹措资金5000元为红旗街道宝塔社区制作了一块全不锈钢宣传栏,开展扶贫帮困的大走访活动,解决帮扶资金5000元

4、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制度、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认真贯彻《关于实施五大工程建设廉洁的若干意见》,建设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

5、效能建设。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局务工作按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全面完成了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政令畅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难,由于重大项目的前期开发环节多、涉及面广、需办理的手续多,涉及国土、规划、环保等多个部门审批,导致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开发的周期延长,部分省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二是项目前期经费不足,项目环评、可研编制、水土保持费等收费标准普遍偏高;三是固定资产投资存在薄弱环节,受项目前期手续复杂、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困难、融资困难、规划控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项目建设总体进展不尽人意,项目调度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存在一定困难,“两员”选聘难,这次运用PDA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查,对两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PDA的操作,又要熟悉统计报表,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精神,选聘的难度较大,此次开展普查用的PDA移动采集设备及两员补贴需要资金32万元左右,年初未列入经费预算,需追加经费预算。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科学编制规划。一是坚持以“十二五”规划为统领,理清思路,加快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快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做好“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二是根据《长株城市群市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高品位编制新城、荷塘现代综合物流园、竹埠港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控制性详规,促进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

2、做好调度工作。抓好经济运行监测和年度计划实施,确保全年计划目标的实现。重点是抓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前期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的调度分析,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3、继续做好参谋助手工作。积极对接国家政策,深入调研,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出谋划策,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做好参谋助手,并按照“优先发展三产业、转型提升二产业、统筹发展一产业”的工作思路,指导和服务全区产业结构调整。

4、继续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投资导向,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研究,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为全区经济发展夯实后劲发展基础。

5、继续抓好项目资金和政策的争取工作。积极协调上报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得到国省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加强与上级发改委的汇报衔接,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把握投资方向,在做好今年资金争取的同时,组织申报好2012年投资计划项目。对已上报项目,加大跑省跑部力度,逐项落实,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全年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取得新的突破。

6、继续做好项目服务协调工作。以推进项目建设为工作重点,以做好项目服务为抓手,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力度,帮助项目业主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7、继续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配齐配强统计专业人员,组织所有“四上企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提高数据质量,密切关注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确保能及时、准确反映全区经济运行态势。

8、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思路开展工作,把握需求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按照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务必加大对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文章的报送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机制,尽可能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9、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各项前期工作。主要是落实普查保障工作,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为普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召开全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动员大会。

10、继续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按照省、市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指导和参各项经济社会改革,建立“两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家政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2

一、主要人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一)出生人数:2007年10月1日—2008年5月31日全市报表共出生6310人,占年度人口计划的52.58%。预计全年将出生1.05万人左右,出生人数能控制在省下达1.2万人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符合政策生育率:截止5月底,根据各县(区)、有关大企业上报数据结合信息监测点监测数据综合评估测算,全市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2%,保持在省下达90%的控制指标之上。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截止5月底,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91‰(该指标为以年位单位的换算值)。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围绕上述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各县(区)人口计生局、有关大企业计生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氛围。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创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我委在扎实抓好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同时,将今年3月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作为重点,开展了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与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转发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对学习贯彻提出具体要求;印制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宣传册4000册并下发各县(区)、企业、乡镇、村(居)、厂矿学习宣传;在**日报上以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形式刊登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学习宣传问答。在深入学习中央《决定》的同时,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市委《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利用“三下乡”活动,发放了各种宣传资料6万余份。通过广泛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了全市干部、群众的国策意识,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较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落实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全力构建人口计生工作良好外部环境。为了给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狠抓了各项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全面完成了2008年全市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全市共有奖励扶助对象3795人,其中3544人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251人享受四川省奖励扶助政策。二是对农村及城镇“低保”家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落实兑现情况及2008年的统计上报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三是完成了2008年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的确认申报工作,全市共有2户获奖励;四是对2008年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进行了及时的安排部署,全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7829户,其中新增户1390户,目前帮扶工作正全面有序开展;五是认真落实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夭折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目前全市有61名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夭折家庭独生子女父母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有11人领取了每月50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金。19名因超龄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夭折家庭父母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定期扶助。另外,已通过伤残鉴定并将纳入2008年养老保险的有26人。

(三)实施“五大”计生惠民行动,让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2008年计划生育惠民行动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5号)精神,在全市实施了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出生缺陷干预行动、新农村新家庭建设行动、农民工关怀关爱行动、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行动等“五大”计生惠民行动,从多方面给予计划生育家庭更多的关怀关爱。通过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推进了行动的有效开展。目前,通过“生殖健康促进行动”为40943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了免费普查服务;通过“出生缺陷干预行动”为2178名待孕、已孕夫妇提供了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为34个经病残医学鉴定批准再生育家庭提供咨询、指导服务。通过“新农村新家庭建设行动”在**县规划新建人口文化屋50个;通过“农民工关怀关爱行动”慰问帮助了计划生育留守家庭614户。通过“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行动”全面组织落实了各项计生利益导向政策。

(四)扎实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今年,我委通过“知识干预”、“营养素干预”和新婚优生健康免费服务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了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各县(区)在继续为待孕、已孕夫妇提供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一些工作。仁和区从4月1日起,在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妇幼保健院等部门协作配合下,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进行婚姻登记的青年人群中开展了新婚优生健康免费服务。到5月底,全区242对办理婚姻登记的青年有58对自愿参加了新婚优生健康免费服务,参检率为24%,并向待孕、已孕夫妇免费发放小剂量叶酸207瓶。东区为100余对新婚夫妇提供了免费婚检,为600余名待孕、已孕夫妇免费发放了叶酸。**县为200名新婚夫妇免费赠送了出生缺陷干预大礼包。同时,我委还邀请北京营养学教授赵燕两次莅攀进行出生缺陷干预知识讲座,先后在东区、攀煤(集团)公司、仁和区、攀钢(集团)公司举办讲座4期,为600余名待孕、已孕夫妇传授预防出生缺陷知识。配合知识讲座,我委和相关主办单位筹资6.2万余元向366名待孕妇女每人免费发放了2瓶福格森营养素。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对普及推广预防出生缺陷知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新市民”提供良好的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为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今年春节期间,全市人口计生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宣传教育181场次,25000余人参加,接受了7062人咨询;召开座谈会、院坝会、茶话会205场次,参加人数4340人;举行文艺汇演8场;发送《农民工宣传手册》、《致农民工的一封信》、计划生育宣传挂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资料52646册(份)。走访慰问流动人口(农民工)已婚育龄群众1373人,慰问品、慰问金折合现金15万余元。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558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9118人次、为流入人员建立管理服务信息档案3203份。开展生殖健康服务3904人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55322盒(板)。活动受到流动人口的一致好评。各县(区)认真开展了流动人口的清理、登记工作,并积极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群众提供了免费计生技术服务。东区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在街道(镇)、社区(村)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建立流动人口服务队和流动人口清查机制,并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先进(街道)社区”创建活动。同时,我委积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保证了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人口计生工作进程。继续狠抓了以“一法三规一条例”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对各县(区)宣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况,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情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决定、执行、案卷整理、档案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再生育照顾审批情况,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制度执行情况,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剖析了**县、盐边县各5个乡镇。检查组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缺陷的予以现场指出并纠正,对违法行政的个案限期进行了整改,对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要求限期改进。同时,继续扎实开展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共清理查处违法生育案件58件,征收社会抚养费53.4万元。**县认真依法行政,上半年征收社会抚养费98.36万元,占应征额的65.6%,成效十分明显。全市杜绝了行政执法恶性事件发生。

(七)狠抓督查指导,推进基层工作顺利开展。3月下旬,我委抽调14名调查员组成调研组,深入**、仁和、盐边三县(区)的6个乡镇12个样本点村对2006年10月以来的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了“封闭式”调研。调研组还对全市4个农村信息监测点录入WIS系统的个案信息进行了100户重点核查。根据调研组进村入户调研获取的第一手资料,结合对全市WIS系统数据分析,调研组对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质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评估,对各县(区)、有关大企业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发了督办通知。5月,由委纪检组牵头深入全市3个农村县(区)开展了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抽查了8个乡(镇)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察意见。推进了县(区)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为了切实提高全市计生技术服务队伍的优质服务能力,今年,在全市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了“科技大练兵”活动,各县(区)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知识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组织开展了全员业务培训活动,4月24日全市组织全体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考试。按照国家“三千技术人才”培训计划,组织2名技术服务人员分别参加了国家和四川省的项目培训、4名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了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培训。结合第三轮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评审,积极开展了“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县(区)计生服务站和39个乡(镇)计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设备配置、站务管理等事宜逐站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发出了整改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组织各县(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到宜宾、成都等四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生综合改革、计生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学习考察。分别在南京人口学院、市内举办统计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人口形势分析等3期业务培训班,对市、县(区、大企业)、乡(镇、街道、厂矿)三级相关业务人员90余人进行了系统培训。另外,稳步推进了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认真开展了WIS系统重复总人口信息清理工作,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东区建立统一网络平台,将人口综合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仁和区在全市率先实现省、市、区、乡(镇)四级计生优质服务信息平网运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县对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了公开招考,首批招录的21名技术服务人员现已上岗履职。东区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差额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将办事程序、时限、执法依据等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我委还制定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用以规范机关干部的行为,方便服务对象办事,自觉接受监督。通过上述工作,全市人口计生干部的管理服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九)狠抓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

今年,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各县(区)、有关企业把重点放在政策推动、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三个方面,确定长效机制建设项目进行实施。各县(区)根据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精神已出台或正在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有的还有创新和突破。仁和区制定了《关于在仁和区免费实行新婚优生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由区政府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买单,解决了实行新婚优生健康服务的经费问题;同时,还出台了《仁和区对接受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给予奖励的实施意见》,分别对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输精(卵)管结扎术的农村育龄群众给予50元至400元的奖励。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对实名举报的原则、受理程序、奖励标准等作了规定,鼓励实名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行为,以切实加强全市人口计生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我委还对人口计生业务目标考核评估机制进行了改革,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另外,药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市、县(区)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十)情系灾区人民,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委机关全体人员在第一时间积极投入了抗震救灾工作。一是坚守岗位,努力抓好本职工作;二是以委机关党员、团员为主体组织了抗震救灾志愿者服务队,随时待命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三是组织职工积极为地震灾区捐款、组织党员为抗震救灾缴纳“特殊党费”。委机关在职和退休人员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捐款7300.00元、党员缴纳“特殊党费”7066.00元;四是由市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利用“5.29”协会会员活动日活动,在全市各级计生协会和协会会员中开展了以“关怀关爱共渡难关”为主题的抗震救灾捐款活动,共捐款28.12443万元,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