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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会议纪要

时间:2022-05-31 01:02:41

例会会议纪要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

会议地点: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主 持 人:xxx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记 录 人:xxx、xxx

会议议题:制定公司例会制度及人员工作责任制

会议内容:

一、例会:

时间:每周一上午xx:xx—xx:xx.

参加部门:总经理,财务部,工程部,综合办公室,餐厅部。

参加人员:以上部门所有人员。

参会内容:汇报上周工作总结,本周工作进度,下周工作计划。

二、车辆管理办公室

成立专门的司机办公室,管理公司车辆、游艇的使用。

工作内容:

1、 车辆、游艇的钥匙保管。所有钥匙统一保管,不得私人专管。游艇钥匙由梁加恒负责保管。

2、 需要出车部门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拿到登记表后方可出车,使用人出车前先在《车辆出勤统计表》上填写清楚,如有漏填或者不填发现后严肃处理。

3、 每月月初至月末的时数里程及费用支出填写《车辆费用支出月报表》,交由办公室存档。

三、所有部门钥匙管理

1、董事长办公室钥匙管理如下:

由xxx管理1把,负责日常使用,办公室备用1把,财务室备用1把。

xxx不在的情况下再由办公室使用,如都不在由财务室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2、总经理办公室钥匙管理

由吴玉钊管理1把,负责日常使用,办公室备用1把。

其他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3、财务室钥匙管理

由xxx一人负责及使用。

其他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4、办公室钥匙管理

由办公室人员管理。

其他部门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5、接待包间钥匙管理

由xxx管理1把,负责日常使用,办公室备用1把,财务室备用1把。

xxx不在的情况下再由刘海健去办公室领取使用。

其他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6、 库房钥匙管理

由xxx管理1把,负责日常使用,办公室备用1把,财务室备用1把。

其他人员不得留有和使用此钥匙。

四、工作人员责任制及工作安排

1、xx月xx日递交xx房产市场调研报告,由xxx负责,办公室人员协助。

2、xx月xx日对库房酒水盘点,由办公室登记造册,xxx和xxx协助盘点,提供酒水发票和数量,并每月月底对账核实。

3、xx月xx日开始做xx文化收集工作,由xxx负责,xxx协及办公室人员协助。

4、xxx负责公司网站建设,及辅助办公室工作。

5、由xxx负责工程进度的督促及人员的考核,xxx配合戴寅初工程方面的工作。

6、餐厅部门

需要采购用车应避免用车高峰期,尽量选择早上或晚上去。

接待菜品明细由xxx负责登记,接待酒水由xxx或xxx负责登记,并每月的月初和月底做好统计核对。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2

20__年1月13日下午13:00,物流中心1月份储配工作沟通联系例会在储配部办公室召开,参加会议的有物流中心副主任林玉相、储配部部长周德林、综合管理员尹利,保管员谭志勇、苟秦琴、龚春萍、唐万清,分拣小组长母金龙、刘,分拣收货员王仕途、宋军先、定辉,成素花、杜军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总结了1月份上半月的储配工作,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现将本次会议纪要如下:

一、分析了20__年1月上旬分拣压力的存在原因:

1、软件该版造成分拣效率大幅降低。为适应国家局“两打三扫”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对原分拣软件进行了全面改版,改版后的软件不支持订单整件剥离分拣,致使分拣效率由原220~280件/小时下降为60~90件/小时,分拣效率下降2/3。

2、设备故障频繁造成分拣时间大量延误。目前所使用的三台设备均于20__年12月底才改造、搬迁、新装完毕,在卷烟配货旺季前没有经过起码的试运行时间,致使设备的大量问题在1月旺季期间才充分暴露,造成设备反复停机,分拣停滞,时间延误,人员疲劳。

3、新增分拣任务造成分拣压力进一步加大。与去年同期相比,新增苍溪片区的订单分拣任务,使分拣量增加约20%。

二、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夯实了管理基础。

1、明确了打码责任。

①打码责任:明确规定打码责任人为电脑操作员,电脑操作员在打码过程中不得出现漏码、错码现象。

②补码措施:电脑操作员在给送货员退回的漏码卷烟补码时,必须凭借“补码审批单”补码,并将“补码审批单”妥善保管归档。

③绩效考核:a、每月根据送货部和各配送站提供的“补码审批单”追查漏码责任人,扣减绩效考核分。b、未凭借“补码审批单”私自补码,除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分外,将另外给予相应处罚。

④特供烟打码:电脑操作员根据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双方签字的“特供烟打码申请单”打码,并将“特供烟打码申请单”妥善保管归档,以备查证,否则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分。

2、界定了分拣差错的岗位责任。

①各分拣小组长每天填写岗位考勤记录表,做好当日岗位的原始记录,各分拣人员每天应在岗位考勤记录表上签字。

②责任落实:

——欧康线:a、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1包以内的,质检员必须质检该客户的所有品种、数量是否正确。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承担分拣环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b、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以上的(含2包),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品种、数量质检员必须全部质检,该客户的总数量必须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的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该质检员承担分拣环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c、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含2包)以上的,单价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质检员应尽力做到全面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拣货员的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拣货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d、邮政线路经过塑封包装的邮政客户不论卷烟价值大小,不论单个客户包数多少,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如在邮政代送途中发现卷烟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邮政方提供的情况,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

——炜隆线:经过塑封包装机的每包卷烟的所有品种、数量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其赔偿责任和考核办法同欧康线a项相同。

——不过塑封包装机的零烟,由电脑操作员负责质检该零烟的所有品种、数量,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

——因其他原因,未采用塑封包装,实行人工装箱的,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不能找回的,由该组全体分拣人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卷烟堆码过程中,更换线路时:a、贴票员要提示堆码员分线路码放。若出库后发现整包卷烟堆码差错,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贴票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质检员、贴票员为一体的,则由质检员(贴票员)与堆码员共同承担上述两种情况的责任。b、不过塑封包装机的零烟发生堆码错误,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电脑操作员、堆码员的绩效考核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

3、落实了拼装箱的标准和责任。

①原则上尽量减少不同客户之间拼装箱。

②采用不同客户之间的拼装箱时,不同客户应用封口胶单独缠在一起,不得散装拼箱,拼箱卷烟装箱后,须在纸箱上显著标明:“零烟拼箱”字样。

③零烟拼箱的标准监督由质检员负责,如未按标准落实,根据送货员提供的送货记录对质检员予以考核扣分。

4、制订了订单出货、分拣收货的交接责任。

①保管员出货时,应仔细清点整件烟、零条烟的总数量,并在出货单上分别注明:整件烟总数量和零条烟总数量。

②装车完毕后,保管员会同驾驶员、装卸员一起打好封签。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3

【摘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违纪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妄议行为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二是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即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关键词】政治纪律 违纪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处分。这条规定内容备受关注,也比较敏感,有必要准确理解和运用。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纪律的要求一直严格。关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前后有三个:一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试行)》),二是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处分条例》),三是2015年颁布的新《处分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中,都有严格的政治纪律要求。《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同样,在旧《处分条例》中也规定,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此次的新《处分条例》是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表现形式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处分,即对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可以说,新规定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继承原来两个规定基础上的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的核心仍然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严格要求。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其次,这反映了对违章、损害权威的违纪行为进行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的原则。众所周知,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与规定的党员应遵守的义务不符:不符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即在行为上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一致;不符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要求。共产党员当然必须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而全党的团结统一,其核心是党中央的团结统一。妄议行为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就是违章、损害权威的行为。对此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顺理成章的。

再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割裂曲解。从新《处分条例》规定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公众的行为,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因此,凡是不符合公开、公众特点的议论,也就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另外,妄议行为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有动机、目的因素,才能构成应当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这个动机、目的就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换言之,不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动机、目的,即便对中央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有些不同的看法,甚至是激烈的议论、批评,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更不应该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组织,要完成执政使命,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既需要严格的纪律、坚如磐石的统一,也同样需要广大党员的智慧、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二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这是原则,是精髓,是根本,是不可曲解的方向。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导)

责编/刘瑞一 美编/李祥峰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4

《**供电公司领导中心组2004 年理论学习安排》 根据省公司党组和市供电公司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司今年中心工作的安排,现将领导中心组2004年的理论学习安排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新方法,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提高实效,为加强和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项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 学习内容: 1、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 3、《〈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4、《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5、《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辅导读本》; 6、《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9、《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10、《21世纪干部科技修养必备》; 1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12、与电力改革和发展有关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11、国际国内的形势、任务、理论和重大问题的辅导报告等。 具体各季度的学习内容安排如下: (一)、第一季度: 1、《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2、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3、传达学习省公司2004年农电工作会议精神; 4、传达学习省公司领导在2004年农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杨总在省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暨警示教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第二季度: 1、《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2、《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6、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7、当涂供电公司贯彻落实200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 (三)、第三季度: 1、《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5、与电力改革和发展有关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 6、国际国内的形势、任务、理论和重大问题的辅导报告等; (四)、第四季度: 1、《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5、《21世纪干部科技修养必备》。 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市公司举办的各类中层及以上干部辅导培训。 三、方法与要求: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公司的中心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针。在内容上,坚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结合起来,把学习新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5

北国的一月,春寒料峭,万物复苏。

几天来,在省人大代表纪连营的心里始终洋溢着一股暖意:原来,他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造长白山矿泉水品牌的建议》,省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办理落实建议,省食品办还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这份代表建议让省有关部门深深认识到,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切实保护天然矿泉水资源,吉林省急需制定一部规范矿泉水开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纪连营等代表的建议,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2006年9月,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经过征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三分之二以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11月初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该条例草案提交11月份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一审。2007年1月12日下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吉林省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至此,这部专门用来规范开发和保护我省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开始走入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能够为本省经济和人民群众做点有意义的工作,那是我最感欣慰的事。”谈起自己履职后的感受,纪连营颇为动情地说。

自从2002年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纪连营切身感受着5年时间里吉林发生的喜人变化,并为自己能够以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为民代言,促进政府科学决策而感到无尚光荣。用他的话说,就是置身于代表工作中,“站得高了,视野广了,看得远了”。2006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纪连营提出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的建议》。出席省人代会前,纪连营跑遍了松江河整个林区,对林场,特别是人迹罕至、地处深山老林的林场职工居住状况进行了调研,从而掌握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调研中纪连营了解到,现有的林场大多离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区较远,最远的距离达40余公里。这些林场的职工常年生活在条件恶劣的深山区,居住环境极差,而且目前已经不需要设置那么多的林场了,应该把他们搬下山来住楼房。调研结束后,纪连营抓紧时间撰写了这份关于改善林区人居环境的建议,并带到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纪连营建议省政府把新林区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尽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吉林省是林业大省,林地所占面积为五分之一,国有森工企业的林场职工大多居住条件差,急需尽快解决他们的居住环境问题。由于纪连营的这份建议针对性强,提供的数据等资料丰富、翔实,因此得到省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现在省、市各级政府很开明,不怕代表提意见,而且能够听得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因此,作为人大代表就要实实在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纪连营代表提出,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长白山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扶持白山市“国际矿泉城”的建设和人参特色产业的开发,对像白山市这样经济转型城市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从而促进白山更好、更快地发展。

5年弹指一瞬。但纪连营却在这5年的代表履职中学会了“平视、仰视、俯视看问题”的方法,是他“人生中难得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他“永远挂怀”,常思为民之心,努力做出更多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好事、实事。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6

根据XXX号文件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党建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支委会2021年XXX研究决定,我支部2021年第一季度“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党建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理论学习安排

(一)学习时间及内容

一月份学习内容:

1.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讲话精神。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九篇。

3.《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五篇。

4.党的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读本。

5.学习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6.省委书记XXX在XXXX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

7.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8.跟进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内容。

二月份学习内容:

9.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讲话精神。

10.《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六篇。

11.党的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读本。

12.学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精神,XXX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XXX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精神。

13.学习中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14.学习全国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15.学习中共XXX省委第十二届八次全会公报。

16.《中共XXXX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及其说明。

17.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1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9.跟进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内容。

三月份学习内容:

20.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讲话精神。

21.《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七篇。

22.党的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读本。

23.学习全省XXXX工作会议精神。

24.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跟进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内容。

二、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以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每月至少1次以上,自学每周至少2次,学习内容合理安排到每月的党小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廉政建设专题会议以及XXX大会当中。

三、学习要求

1.做好集中和自学学习记录,规范记录格式,完善相关资料。

2.落实好学习亲自签到制度,缺席人员履行请假手续,会后做好不学记录。

3.民警坚持经常性开展“学习强国”平台学习。

4.学习计划、党建计划以季度为阶段性开展,学习内容明确到月份,党小组会议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每月至少开展2次、自学记录达到2次以上。

四、党的建设工作

1.继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2.按照2021年的党员党费标准按月足额收缴党费。

3.按照XXXX党委统一部署,专题研究部署支部全年党建工作,按季度制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党建工作计划。

4.每月15日至20日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明确主题、内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

6.认真落实《XXX省XXXX局贯彻落实<关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重点任务实施方案》,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7.认真落实党建2021巩固年行动,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再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8.认真落实“深入学习法治思想,如何谋划好2021年XXXX工作”为主题的专题研讨。

9.抓好本支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0.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重点加强疫情防控监督,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民警各项管理规定;加强队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民警八小时之外教育管理,严防节假日期间发生、酒驾和违反道德底线等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续抓好纪律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加强对民警履职情况的督查,让党员民警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7

性质不同: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

功能不同: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载体样式不同。会议纪要作为一种法定公文,其载体为文件,享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所赋予的法定效力。会议记录的载体是会议记录簿。

称谓用语不同。会议纪要通常采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以介绍和叙述情况为主。会议记录中,发言者怎么说的就怎么记,会议怎么定的就怎么写,贵在“原汤原汁”不走样。

适用对象不同。作为公文的会议纪要,具有传达告知功能,因而有明确的读者对象和适用范围。作为历史资料的会议记录,不允许公开,只是有条件地供需要查阅者查阅利用。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8

[摘 要]“妄议中央”命题是在全面从严治党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处分“妄议中央”行为的基本要求与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思想认识、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妄议中央”命题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热议问题,具备长期性、政治性、针对性三大特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观,从维护中央权威、发挥党报党刊的政治责任、构建党内健康政治文化、党员现代化等多方面着眼,全方位认识和理解“妄议中央”命题。

[关键词]妄议中央;政治问题;态度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 D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1-0046-03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党的建设短板的历史使命。随着关于对“妄议中央”行为进行政治纪律处分的提出,全党上下形成了关于处分“妄议中央”行为的思想认识、政治态度、政治行为,从而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下的“妄议中央”命题。

“妄议中央”命题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环境中、在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党直面当前问题,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要求中形成的热点问题。

(一)“妄议中央”命题是十以来,在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维护党的团结中逐渐形成的。面临复杂的形势,开展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性体现出来了: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力量,攻坚克难,完成党的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任务。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学习贯彻十精神时,提出工作要求,“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作为各级纪委的重要任务来抓。在本次会议上强调,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者,根据规定的途径和原则进行反映,但“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绝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妄议中央”命题是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地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中完整提出来的。新时期,党在深刻认识中国当前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理论和实践都给与了广大党员以震撼和冲击。如何把握时代脉搏和“大势”,如何认识中央的重要决策,如何对待重要决策的部署,部分党员干部有了不同的声音和做法。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和意义,对全党提出了“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要求。半月之后,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他对党的十以来各种违纪现象进行总结,指出“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妄议中央”命题首次在中央领导的讲话中以完整的形式提了出来。

(三)“妄议中央”在党的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得以运用和体现,使得“妄议中央”命题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禁止“妄议中央”的要求进入党的处分条例。在总结党的纪律建设探索的基础上,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党员干部在党纪方面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及的底线。其中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明确将禁止妄议中央的要求提出来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依据不同情况给与相应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关于“妄议中央”的命题从党的领导人讲话到党的制度规定,从要求到实践得到了全面涵盖。

禁止“妄议中央”的提法一经产生,对此出现了多种声音和理解,能否正确认识妄议中央的命题成为能否正确贯彻本条例规定的关键。

(一)“妄议中央”行为的基本构成。“妄议中央”是一个客观问题的集中概括,是由多种条件和因素共同构成和形成的有机整体。首先是主体之辨,处分“妄议中央”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以个人或者组织形式违反了党纪的有关规定的,都要予以追究,而广大非党群众与非党组织不在其范畴,这是由党员和党组织的先进性决定和要求的。其次,条件之辨,受到“妄议中央”处分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的妄议活动,这些方式是构成处分妄议行为的必要条件,具有公开性、传播性两大特点,将产生强大的发酵作用。而缺乏这些方式的支撑,通过党内正确途径讨论和反映个人认识和看法,将不能列为受处分对象。再次,行为之辨,即“妄议中央”核心在“妄”而不是“议”,议中央是党内民主的表现形式,“妄议”中央则是违纪行为,对于中央大政方针不是不议,而是禁止妄议。“妄”是指荒谬不合理、非分的、胡乱的意思,妄议就是胡乱的、逾越常规的议论。这就要把妄议中央与科学态度议论和评说中央两个区分开来。第四,内容之辨,即妄议中央的所指对象是中央的大政方针,而非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和制度,非代表党和国家的领导集体或者个人,非地方性的具体政策与法规。正确界定好“妄议中央”所指的对象,避免在实践中的随意性。第五,动机之辨,妄议的目的在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者呈现途径与目的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这就需要正确区别对待为了党和国家的发展,对中央大政方针的理性分析、学术评论等行为,这种不属于此类范畴。

(二)“妄议中央”命题的主要特征。“妄议中央”命题有着历史和现实的结合,有着本质决定性和时代痕迹。纵观“妄议中央”命题的发展和要素,“妄议中央”命题有着三个重要特点:首先“妄议中央”命题具有一贯性和长期性特质,非阶段性和临时性规定,禁止“妄议中央”行为的要求是党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就明确要求“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自二大之后,关于党员和组织在言论上的纪律要求在历届中都可以体现。二大通过的第一个中还要求,在党的决策形成之后,对党员来说“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者,必须开除。在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以及2015年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对此做了更加严格的纪律规定。其次,“妄议中央”命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质,这是由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属性决定的。“现代政党都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这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基本规律体现。“妄议中央”命题的政治性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无条件地”贯彻党的政治主张,在政治行为中践行党的宗旨和实现党的价值。最后,“妄议中央”命题的针对性。从“妄议中央”行为的构成要素和环节看,其有着明确和固定的规定,有清晰的本质界限,从而体现“妄议中央”命题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这三个特点从内到外,从本质到形式构成了“妄议中央”命题的完整性。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9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入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根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选出委组织部对初步入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失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兑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接选举人的意志写作。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来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退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

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0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入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根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选出委组织部对初步入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

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失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兑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接选举人的意志。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来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退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

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1

9月13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高英敏到富村镇仓房村宣讲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会议的主要讲到“一个思想”、“ 两个坚决维护”“ 三个重点”、“ 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五处纪法衔接”、“ 六个从严”、“ 七个有之”、“八种典型违规行为”等内容。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突出了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和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全面深入的抓好落实,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纪律建设新要求。要深入领会《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确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多措并举、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取得扎实成效,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例会会议纪要范文12

学习新思想 掌握新形势

打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队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省联社纪检监察培训会议精神,提高全员遵规守纪意识, 11月21日联社组织召开了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警示教育培训会,联社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经理、网点负责人及全体党员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党委委员传达了省联社纪检监察培训会的会议精神,带领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新时代反腐倡廉思想,并结合发生的山西省塌方式腐败案、魏民洲的贪婪式腐败案和令计划的家族式腐败案,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反腐倡廉思想的深刻内涵,把新时代反腐倡廉思想作为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廉洁从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体现了时代性、针对性,具有科学性。对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体党员干部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和掌握,对《条例》新修订部分作了解读,让大家对《条例》有了更加全面的掌握和更深刻的认识。并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是每一个党员同志,也是每名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全体员工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学习新时代反腐败思想,是全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对于我们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树牢“四个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让不踩“底线”、不触“高线”成为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和日常习惯。

这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准则的自觉性,提高了全员遵规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和能力,对打造一支素质过硬、风清气正的队伍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