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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时间:2022-07-26 03:45:29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产权;制度变迁;家庭承包经营

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中,产权无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实施。产权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变化意味着个人承担的由其动机而引致的结果要发生变化,他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受到影响(Alchian,1967)。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生产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经营、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权力,可以归纳为使用、收益和转让3个方面的权力。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历经一系列变革,其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的。国家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贫雇农,使农民结束了从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旧产权制度,农民不再支付高达其土地产出的50%左右高额地租,有效地激励农民进行生产。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产权集体化阶段。通过推行初级社、高级社,一直到,逐步完成了土地产权集体化过程,建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同时,农民的劳动成果归统一平均分配,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又不利于激励农民生产劳动。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重新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这种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主体。

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农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依法组织土地发包和对土地进行再调整。特定范围内的农民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获取承包地。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缺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过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以发挥。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农地细小化的家庭经营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但归根结底是由土地经营的产权缺陷造成的。

(一)土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集体”的概念界定不清。如在《宪法》中只简单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归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这就难免造成集体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主体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经营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而其对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担任何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农业生产周期长,产权界定不清更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非自然风险(非自然风险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等非天气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不利于激励农民保护土地和进行远期投入。其次,产权界定不清,则无法清楚地界定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杜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上的不经济。

(二)土地转让权缺失造成的丧失部分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土地产权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劳动力、资金都可以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换,而土地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中遇到很多阻碍。

首先是不能转让。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转让。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职能。同时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农措施减少了农业生产的成本,使农民不忍放弃。

再次是无处可转。土地经营权转让不够制度化和规范化,普及面不广,使以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交易费用过高。无法转让已经导致部分耕地弃荒。

(三)不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人口基本稳定,很少流动。根据户籍确定承包经营权有较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要素流动性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潮使农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受到挑战。另外,家庭承包均分土地,造成土地条块分割、插花式分布。全国共有2.3亿多农户,种植业的平均规模为每户0.5公顷,而美国在200公顷以上,欧盟也在每户20公顷以上。这样的规模很难实现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无法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产权缺陷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出来,探索制度创新迫在眉睫。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既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又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

第一,将土地入股。重新测量集体和自愿加入合作社农户的土地并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估价,根据征地价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纯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折算后将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二,进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个人股权包括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基本股在个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以一定时间户籍存在为标准,采用“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据入社农户所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劳动贡献股根据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而定。

第三,构建土地经营机制。通过将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权设置,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开发。这样,原来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变成了农户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专业企业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四,设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机构。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社员根据在合作社的劳动量获得工资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收益;按股分红指在按劳分配、合作社集体提留之后,社员依据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参与分红。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股

东代表大会根据一人一票制选举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分析

第一,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土地产权进行分解,将集体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一步分开明确界定,将所有权归集体,收益权通过按股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农户所有,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收益。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确定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土地经营的规范化。

第二,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专业化分工和现代化机械耕作,这也是农业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我国农村土地的特点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块面积大小不一且在多数地区较为分散,因而导致机械化作业覆盖面小,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偏低,再加上土地经营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都制约了规模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经营权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土地由农业生产专业户承包经营,发挥其专业知识之长,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符合生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减少交易费用。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将流转纳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围中,则可依靠2006年12月颁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主要包括达成契约的费用、执行契约的费用和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费用。在股份合作社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责任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户、土地的原承包户和农业企业都要受该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约束。合作社的契约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约条款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执行成本。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与土地的关系间接化,农户的承包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股权的占有而非实物土地,其收益体现在按股分红中,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户的收益体现在生产经营的盈利中。双方通过合约有进行长期合作的可能,如有违约将面临对方的惩罚——终止交易。对未来长期合作所带来利益的预期将有效地减少缔约各方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

五、结束语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一个过程(李怀,1999)。任何制度从形成之日起就处在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即使是一个最适合当时环境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约束条件都会发生变化,制度如果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面临的就是走向终结。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经营规模化的要求,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当然,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还只是处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农业生产规模化较高的地区进行试点阶段,其制度设置尚不完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运作中的机会主义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但仍然不失为一种创新尝试,是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埃瑞克·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黄祖辉,傅夏仙.农地股份合作制: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01(9).

3、何杨,尹奇.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J].中国改革,2001(3).

4、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一个从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读出来的故事[J].管理世界,1999(3).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治;农村;共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25 ― 02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党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三农”问题的核心和根源也是农村土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如何进行,运用什么来凝聚和引导成了当今的热点问题。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从政策主导到法治主导这样的思路变迁。农村改革是按照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线进行的。但前两次农村无一例外都是政策引导下的产物,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理论根源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进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当前,法治取代政策成为了党执政兴国新的理念与工具,农村有了新的契机。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主导时期(1978―2000)

这一时期处于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的确立时期,的指导性文件一般是“中央一号文件”或者是党的决议文件。虽然在宪法的修正案中有所提及,但也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有完整的农村法律出台。这一时期,党通过政策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在2000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土地征用可以采取征用和征收两种形式。正是在根本性大法宪法中的规定,使得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法制时期。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制并存的时期(2000―2007)

这一时期土地承包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范,但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规范继续在农村改革中发挥巨大主导作用,土地征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中的矛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农民转型等一系列因素而日益凸显。《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3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正式确立。在2004年第三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治主导时期(2007―)

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为农村的法治主导时期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深化了农村。虽然我国农村在理论划分上进入了法治时期,但由于我国地域性差异以及法治时期的过程性差异的客观存在,进入了法治时期既不代表法治共识被所有人接受也不代表解决了所有的问题。这一时期,法治共识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新的治理模式。法治共识取代政策、法制模式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是最能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改革需要法治共识,由于改革共识是针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改革发展中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方针,是一种获取绝大多数民众认可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二、农村的困境

党引导农村将人民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的程序中面临着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困境包含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虚位性的追问及法律的权威缺失等问题,实践问题困境包含土地政策的“有法不依”及相应的法律权益无法落实等问题。

(一)农村的理论困境

1.农村立法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围绕着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大量矛盾与利益博弈,都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权威有关。涉及农村土地大多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之中的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时候是靠地方政策运作,甚至可能是一村一政策。以农村确权颁证工作为例,据媒体报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过现有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就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1〕

2.农村中土地所有权虚置

现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是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但在中国的很多农村地区实际处于虚置状态。〔2〕因而,我国农村的理论困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所有权虚位的讨论上,即由于集体所有权的虚无对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抑制。由于现行集体所有权利的虚化和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质,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外衣掩盖下,成为政府和利益既得者权力寻租的后花园。〔3〕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设置的虚位性,必须改革土地的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案。

(二)农村的实践困境

1.农村土地政策问题上的“有法不依”

在基层,人为因素导致的违法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在现行的制度中,村集体仍然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一级载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权利,对全村土地的调整、分配、转换和负担等享有决定权。〔4〕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允许进行土地调整,但事实上却是“一些乡村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5〕

2.农村的法律新型权益无法落实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户自身产生了分化,新型的产权关系虽然建立了,但是土地流转市场等新型权益的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践层面的认可。在当前土地所有制的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影响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也是地权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6〕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法规上限制性太强,缺少自愿性的谈判协调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这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如何在农村中践行法治共识

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必须考虑现有的现实条件,可操作性以及思维上的误区。农村的主逻辑应该是法治框架内的改革,法律是改革不能突破的底线。将法治共识贯彻到国家、社会及公民三个层面,势必对解决农村中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对推进农村的进程大有裨益。

(一)国家层面:围绕树立法律权威的法律共识

1.国家要贯彻共识树立法律权威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虽然奠定了农村经济长久发展的法律基础,但是在涉及农村土地的转让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清晰的土地产权法,对使用者、转让者、收益者、处分者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只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国家还要整合土地资源,量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办法》,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的土地权利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明确权利的界限,才能树立我国的法律权威。

2.中国语境下的探究集体所有权的共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讨论,都要放在中国语境这个大前提下来讨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塑造实践是一个试错过程,其基本的行动模式是“问题―回应”,通过社会问题反映出农地所有权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冲突,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回应实践需要;在实践中试验新的制度规则成效,再将成熟的制度规则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则。〔7〕农地所有权形态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不应该是理想化的理论模式,而应该是能否回应中国具体历史环境中的地权矛盾与调整诉求,能否解决面对的社会问题。〔8〕因此,大谈特谈集体所有权的理论问题而忽视对实践问题切实研究是国内理论界的通病,农民要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而不是口惠而实不至。

(二)社会层面:增强社会组织的福利保障功能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东中西部区域差异过大等因素导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与相应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在农村中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不可否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在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应围绕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和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而展开。

(三)公民层面:农民树立起依法保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法律共识

1.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农村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才是当前农村的最大共识。只有将这个共识置于法治共识的大前提下,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保障。无论是相对于基层政府还是征地的利益集团或者组织,农民始终是弱势的一方,无论是动用社会资源的力量还是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2.农民要提高自身素质、锻造法治思维解决困境

农民问题,核心就是解决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农民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土地的收益权等等都需要国家和社会凝聚法治共识并落实法治共识的成果。一方面,我国务农农民的职业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非农农民希望市民化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低是造成我国农民无法转型和融入市民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就农民个人而言,应发挥自身的内在作用,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提升市场化水平,增强就业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

〔参 考 文 献〕

〔1〕农村法治建设应该以土地为重点〔N〕.法制日报,2014.

〔2〕刘永佶.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01).

〔3〕赖丽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2009,(10).

〔4〕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08,(01).

〔5〕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Z〕.新华社,2002.

〔6〕丁军,刘爱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评述〔J〕.经济,2010,(07).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经营权流转;现代农业

一、引言

纵观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历史,其核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土地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于用益物权,并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存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产权权能残缺、产权流转不顺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及相关研究

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可以看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本质就是不断明确土地产权主体,赋予农民充分且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构建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体系,并在法律层面对农民财产权利予以保护。目前,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承担着提供生活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构建富有弹性,合乎实际的土地产权制度,既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又可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文献来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0)通过对成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认为以确权为基础的土地流转,对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廖洪乐(2012)从我国农户兼业的地区差异和阶段性差异出发,推断出我国农业生产的兼业化和专业化并存将是一种常态,认为我国农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加、地区差异明显和主体多元化。陈章喜(2014)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整合土地资源、实现规模经营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实证研究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提升。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差异巨大,不同区域具体方式各有不同。但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赋予农民一定的流转权,构建富有弹性的产权制度,土地利用率也将大大提高,农民也可以通过流转获得增值收益。

三、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措施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村出现土地闲置,撂荒现象,土地经营权流转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客观上需要土地适度集中。双重压力之下,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好农业、农民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在有序推进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加快农业相关制度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一)完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利

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土地经营权实际流转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则自由交易,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防止地方政府对农民的侵权行为。

(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完善集体所有制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其次,规定农地所有权主体与农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家庭承包责任之下,把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与收益权分离出来归属于农民,那么农村土地的处分权就属于农地产权主体与农民共同拥有,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承包期限内处分土地。只有明确了农地所有权主体,才能更好的实施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同时给予农民更加长久稳定的承包权,提高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三)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打破市场壁垒,完善农地流转机制

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推进。科学统筹布局、结合各地区特点,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打破市场地区性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促进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跨区域自由流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在这过程中政府应该统筹协调职能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行为,改变传统的农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单方面按照原来用途进行补偿其次,还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中介服务组织。当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发挥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创新农业保险及农民社会保障,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给双方带来的困难,为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提供坚实基础;推动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为农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04:78133

[2]许经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形成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J].经济学动态,2008,07:6872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71 — 02

1 前言

1.1 本文研究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农村改革作为“突破点”,安徽凤阳农村联产承包的大胆实践,已经成为现代中国历史的纪念性事件。30年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考察小岗村,强调了我们党继续实施“统分结合”的联产承包制,并说“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向国人宣告,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1〕。”再次将着力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方面的改革,写在我们伟大事业的议事日程上,立志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土地是农业部门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土地所有权理论也是马克思土地理论的基础。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表现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权利主体对这几种权利可以同时占有,也可以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土地所有权的论述与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某种相似之处,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对我们更有启发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自己占有土地,是自己经营收益的所有者,土地是他的主要生产资料,是他的活动场所〔2〕。在国内,不仅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发文明确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学者文人也撰文对其进行研究。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含义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指的是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大体分为两类:(1)以一个作业组或生产队为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按某种预定办法在该集体内部进行分配,如联产到组责任制,“三包一奖”责任制;(2)以一个农户或一个劳动者为承包单位,所得劳动报酬直接归这个农户或劳动者,如联产到户责任制、包产到户责任制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等,其中包干到户责任制占的比重最大,是中国现阶段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3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现阶段我国最基本的土地制度,确立三十多年来为农村经济的增长以及农村各项事业的长足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1 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混淆了20多年的集体同个人权益的关系,第一次得到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了。经营成果与生产者的利益由于紧密挂钩,吃“大锅饭”的弊病得到克服。因此,在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动力,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产量迅速增加。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大大解放,生产效率得到明显提高。1978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1027.5亿元,而到了2010年增长为62956.5亿元。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7万吨,而到了2011年则增长为57121万吨〔3〕。

3.2 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为134元,而到了2011则增长为6977元,年均增长7.1%。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区农民的生活已经达到小康水平。

3.3 农业产业化结构得到调整

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利,大量劳动力就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乡村办工厂,促进了乡村工业的发展,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78年,社队企业总产值只相当于当年农业总产值的37%左右。而到了2011年,乡镇企业增加值已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8.68%,成为支撑农村经济最坚实的支柱。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革命性地开创了农民在农村就地就近就业的新路子。2011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509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9.13%,比1978年的9.23%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极大地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结构,同时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创造了条件。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极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暴露出自身的问题。我们就需要对这个根本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4.1 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度引领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一段时期内农村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好景不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农村经济虽然长期发展,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城乡发展差距仍然不断拉大,究其深层次原因,始终绕不开成就过农村长足进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

4.1.1 土地规模狭小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户均经营土地规模很小,更由于实行联产承包制之初,不仅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要公平,而且土地质量好坏也要公平,使得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分割零乱, 农地空间分割的碎化,农户经营土地的零碎现象更加严重。土地规模碎化制约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土地规模碎化不仅从客观上限制了农户的生产投入, 而且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弱小、信息不畅、对市场需求缺乏有效预期,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难以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这又从主观上限制了其生产投资的愿望和偏好, 进而限制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1.2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规范

国家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移,标志着土地可以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借助市场优化配量。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一般还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市场中介和可供选择转移的各种信息。同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益关系、交易程序、执行原则和定价方式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也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5〕。

4.1.3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导致农民利益严重损失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基本上由政府垄断,农民个人无法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和前途命运的土地征用。农民应得到的利益补偿、农民出路和未来生活的安排等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机构滥用权力,侵蚀农民权益。

4.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它也有其固有缺陷,在适当的时候我们要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创新才是我们当前应该做的事情。

4.2.1 积极引导和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我国各地专业化经营或联合经营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对那些办得好的专业化经验,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在适用的地区积极推广。这样不但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也能为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创造更多更好的市场。在社会服务方面也应大力发展合作组织,积极鼓励城乡的资金、人才、技术、物资、信息等通过各种形式合作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繁荣农村经济〔6〕。其中美国采用的合同制模式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农场主与农业合作社之间、与私人公司之间、与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之间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产品的销路或收购。按合同制组成的联合企业,是美国普遍采用的形式,一般由工商公司与农场主签订协作合同,将产供销(或产加销)联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们主要分布在养禽、牛奶、果蔬、甜菜加工等生产部门。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形成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的经营体制。

4.2.2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我国农业产业化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提高的关键在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问题上。解决家庭承包这种土地经营规模狭小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矛盾的途径,就是借鉴工业发展过程中的两权分离原则,即在不改变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经营权以及经营权的集中使用来克服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的弊端,探索一种使农民既无后顾之忧又实现规模经营的体制与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从体制上为农村现有土地制度改革扫除了障碍,让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成为可能。

4.2.3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明确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权现在也就是对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财产的产权一样,应当有明确独立的主体,并具备法人资格,执行集体经济的职能。这时管好用好保护好集体的产权是极为重要的,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内部不同的权能可以有不同的主体,并可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市场流通和城乡结合的需要作必要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集体的利益和要求,直接参与有关土地变动的各种事宜,如土地征用,就不宜再由“人”包办〔7〕。

5 结论

在我国对内改革进入攻坚克难时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N〕.东方早报,2008-10-13.

〔2〕祁玉梅.农村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分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01):26.

〔3〕徐宝红.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J〕.科技信息,2008,(19):87.

〔4〕许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特点及改革方向〔J〕.世界经济文汇,2008,(01):127.

〔5〕徐兆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流转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8,(11):64.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5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水平不仅与农业生产的投入规模、农业生产的社会条件有关,而且是农民由生产动机决定的社会行动的结果。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在关心农业生产的资源投入和社会环境条件的同时,也深入了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不仅是对农民行动形式和过程的了解,而且是对农民之所以必然如此的社会交往和互动意义的了解。后者是解释农民行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角度。这样获得的资料才能较全面地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作出解释。

重视农民是由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农民中国社会的主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消费需求看最大的市场在农村,从社会流动看农民对中国的社会地位的重新分配和社会资源开发分配影响都很大。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主要是农民问题。正是因为农民问题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居于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经济增长问题,而且与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引起普遍注意和持续的深入研究。现在很多部门从多方面展开对农民的研究说明了农民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如从农产品供求关系角度研究农民,从社会流动角度研究农民,从农民的有支付能力的现实需求方面研究农民,从文化习俗角度研究农民等等,即使要推销化肥也需要研究农民,不仅要研究农民的需要,而且要分析农民内部不同群体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差异,更为深入的市场调查还包括农民形成该类需求的动机和文化背景。可以说,对于农民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代学术研究中的显学。

单纯从瞄准机制来定义农民研究并不全面,这样不能体现社会学研究农民的学科特征。真正体现学科特征的是围绕对象和问题形成的课题设计:即研究目的、研究角度和研究中使用的分析工具。工具的应用划分了人类历史进化的不同阶段。近十年来,社会学领域研究农村和农民在研究力量和发表的论著中占很大比例,比较而言对于方法论探讨相对弱。脱离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固然是不结果实的花朵,但是如果实证研究没有方法论的指导,这样的调查甚至不能称作实证研究,只能称作不加入知识背景的直观描述,说白了就是侃山聊天。这种没有结构化特征的材料不能用于分析,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使用这些材料进行抽象也受到质疑,因为合理的逻辑并不能从证真和证伪两个角度同时证明材料的真实意义。社会学有句名言:没有理论框架的任何实证资料都是无效的。现在社会学界有人力图将社会调查排除出社会学领域固然缺乏根据,但也不是所有的社会调查都必然有资格纳入社会学范畴。我觉得可以纳入社会学范畴的农村社会调查必须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以社会学范畴发展史、现代化理论为学术基础,以中国农村和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功能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化研究概念为分析工具,进行实证性应用研究。这里的实证性不仅指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建构,而且包括意义解释。农村社会学的重点领域是从群体行动层次积累资料,描述和了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了解中国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内部分层特征。社会学的特点在于瞄准行动者和行动机制,农村社会学以农民的社会行动为分析单位。农民的行动与社会体制文化背景和个体动机的形成和变化都有关系,从宏观角度研究农民的社会地位,从微观角度研究农民以村落为中心幅射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网络特征。

研究农民需要对社会学理论发展史及其范畴认真研读细心体会。但是现在许多研究农村和农民的学者更注重深入农村,强调“在场感”,从数量和质量上出活的也是这些人。这两种倾向在优先性上是否存在矛盾?

政府职能部门研究人员对于这两者有优先性之分,因为政府工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预先设定不容讨论的。对学术研究机构人员来说二者关系不构成优先性冲突。这在认识上分歧不大,但在研究操作中没有完全解决。现在研究农民取得了相当成果[1],但是还没有达到对30-40年代一些富有意义描述和解释的农村社会调查资料深入研究的水平[2],在理论预设和村民意识形态对村落内部社会关系解释方面还显薄弱,特别是在调查研究方法上没有设项检验研究结论的代表性以及结论是否得到研究对象的认可。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和农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调查设计、分析概念和调查员素质要认识到和努力适应这种变化。80年代后期陆学艺导师带我们几个学生到山东农村驻村入户调查,农民称我们为“上面来的人”[3],见我们又问又写又记感到很神圣,1995以后再到农村调查,农民的态度已经变了,普遍反应是不再好奇,有的农民甚至这样提问,(你们)干嘛不去挣钱,干这活有啥意思?前后对比反映出农民自致性导向的积极主体意识和已经具有了相对性的开放眼界。现在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的一些表面现象与过去研究确认作为本质表现的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当时自己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再到那些农村去调查,发现有些十年前的总结有的已经过时了,有的是起点一样逻辑一样,但结果不一样,有的是起点一样结果一样,但过程和逻辑不一样,说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因果关系已经由线性向多元发展,社会条件变了,不能刻舟求剑了。

本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研究积累也相当丰富,有较成熟的范式和规定。今天研究农村和农民已经有条件将以往的学术积累与现实发展联系起来,脱离当前时代背景和当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简单重复以前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村调查方法已经不适应了。现在研究农村和农民首先需要从认识上重视农民,从感情上贴近农民,但是这些仅是基本条件,仅有这些已经不够了。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就是,在前两个条件仍然有效的基础上,还需要从学理上反映和达到时代条件所许可的认识深度,才能够准确描述现在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变化。现在社会上对于农村研究确实很重视,研究和调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取得的成绩与时代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原因有观念上的,投入上的,技术上的,但是主要问题已经不是这些方面,而是在于问题意识和调查方法。现在的中国农村已经不同于本世纪初的传统中国农村,仅仅有一个善良的愿望和吃苦的决心下到农村,未必能有所发现和了解实情。农村职业分化和农民流动增加,仅靠缩小空间距离,甚至面对面,也不能保证必然会得到深刻准确的知识。认识和了解农村需要理论指导,提高研究农村和农民的理论水平以达到准确深入认识农村与农民的目的。

你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研究对象重要性,还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方法和规范的重要性?

黑格尔哲学认为目的和工具是同一层次的东西。研究农民不能简单描述农民的行为,要深入研究农民行动的意义,社会学在这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的上强调研究农民的重要性,就要在方法上强调社会学的工具重要性。研究农民的社会行为如果不是仅在于表达道德同情,而是研究社会规律和内在联系,就需要社会学的专业意识。农村社会学研究能够从自己的独特视角诠释农民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学者表述观点的职业方式应该是论文和专著,其次是学术研讨会上的专题讲演。参加这样的访谈不应该是学者的工作方式。你怎么看?

问题不在于学者是否应该介入交谈,而在于学者是否以自觉的学术意识介入交谈。认为社会分工给学者的发言权是专著和论文如果局限在规范表述学术成果领域是准确的,论文和专著的格式化特征使主题明确,易于学界同行之间的内部交流。但是从社会接受便利方面看就不一定了,由于专业刊物、专业规范、专业话语表述的职业规范性,多少限制了社会其它界别成员的阅读兴趣。理论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不应该是沙龙内自娱的玩物。学术的真正意义在于对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必须要关注社会,与社会现实发生关联。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理论的社会功能》一书中说过,学术对于社会贡献率的考核指标就是阅读率以及由阅读率决定的引用率。这就需要两极主动地互相靠拢,一是提高大众对于学术的接受兴趣和理解能力,二是学术要承担这样的职能,在没有意义缺失前提下,将规范的学术文本“转译”成大众能够理解的日常话语。论文反映学者成熟成型的思想,但是由于论文和专著的严密逻辑和主题核心,那些与构造逻辑相关而与表述逻辑不太相关的细节和思路往往被忽略,结果就是从著述中难以深窥大家的底蕴。与规范表述的论文和专著相比,交谈构造了“表述”和“质疑”直接互动的的共时性情境,互为客体的双向建构有利于破除“表述”的伪自圆其说和“质疑”的似是而非,这样的双向交流增强了学术的内在构造能力和亲和性。这种语境也构成一种阅读,即“内在性地阅读”。

读有启发性的理论著作时,我常有如此感受,一方面为大家的见解而赞叹,另一方面又想知道大家是如何达到精辟认识的。作为读者,前一问题属于类型学意义的接受,后一问题属于发生学意义的关注。钱钟书先生对看了他的著作后慕名而来的采访者的经典回答是,既然你吃了鸡蛋觉得不错,就没有必要关心母鸡如何了。钱先生的回答固然有目的论的道理,但是吃了鸡蛋还捉摸母鸡的人则有工具论的道理。就论者是怎样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路,哪些观点是开始作为基本思路但后来舍弃了,舍弃的原因是什么,至少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有意义,这样的研究有利于挖掘论者的全部积累,尽可能全面地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如果没有访谈,显学鸿儒的学术积累除过已经公开发表著作外,其思想精华难为后人所全窥,许多深刻的思想碎片只能沉积在个人体验的深层,难以形成规范文本保存,同时代小范围圈内人也许心领神会,但圈外人难以识见,往往只能将前辈成果归结为人格魅力,从而在统计意义上削弱了学术积累,迟滞了应有发展。这种探讨在学界以课题有核心的研究小群体内部并不陌生,许多相同或相近主题的学者之间的非正式交谈和讨论往往正是以这种形式展开的。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向社会学前辈学习,有利于同行交流心得。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这样的访谈有利于学术思想扩散并超出本学术范围接受社会的检验,这种互动式检索有利于防止在同代学人和前代学人已经达到的学术水平上简单重复,这样的比较和梳理有利于明确学术的主流框架和内在逻辑构造,有利于学术积累和进步。

你研究农民侧重哪个方面?

村落公共权力。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村落公共权力越来越重要。

一.村落公共权力在农民研究中的位置

研究村落公共权力?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按法律,你是研究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强调依法治村四个民主;按现实,你是研究村党支部的,强调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按传统,你是研究家族的,要论证传统组织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是可以利用的;讲到人格,你要发现无私奉献鞠躬尽粹的村干部典型作楷模。讲到财政,你要研究形成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痛斥“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开会”;也许你重视社情民意,你要列出若干村名、有纵横对比,用分类数字、饼图、直方图证明现在农村干部太多了,老百姓养不起了,干部要钱都要得“人生了,狗熟了”。最后要形成政策建议,财务规范化、村务公开化,三监督双代管一上墙,依法减负、减人增效,云云。

我的研究包括你说的内容,但并不是依据你所说的村级组织形式分类来定义村落权力类型。我在1994年开始研究农村基层组织时也是首先从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入手,但在后续研究中感觉对于村落权力的形式分类不利于说明村落权力的整合和各自组织的实际功能。在目前研究中我对村落权力的定义是:以村落为单位反映的中国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体制性权力与村落内生性权力的互动和整合。我说的村落是以自然地理为基础的经济地理和人文活动中心概念;我说的权力包括权力的类型,关系及其生成。我力求在分析的起点上能够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常识对话,在研究的终点上体现为规范的理论建构;分析的逻辑过程来使用规范的概念分析工具来解构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构造和运行,了解村落内具有哪些资源,其中哪些是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哪些重要资源和村民权利发生关联,哪些重要资源受村落权力支配;村落权力是如何动员资源,如何决定村落资源的配置方向和使用规则的。研究村落权力要对比制度规范和生活内在逻辑的关系。我对自己研究的要求是:资料和结论必须对现实有解释力,研究必须建筑在科学的领域之内,方法是要对村落权力实行奥斯汀所说的“哲学的实地考察”[4]。上述的意思是要回答你: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只是我分析农村权力建构的切入角度,我的任务是最终要说明它,而不是在研究一开始就作为论据来使用它。转贴于

研究农民一般以农户为分析单位,村落公共权力属于结构,结构研究与农户研究是什么关系?

研究传统社会的农民多以农户为分析单位,但并不局限于农户,也涉及到农户与村落权力的连续谱系,本世纪以来对于乡绅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保甲制度的研究,对于家族、氏族和房(自然村)的研究,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就农户与村落权力关系而言,解放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有质的变化。解放前农村的制度特征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和农村土地地主所有制,土地买卖兼并;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特征是公社体制对于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和生活要素的全部控制,农民没有流动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权,依次开始了资源选择、效率选择、职业选择,村落权力对于农民的意义和与农民的关系就展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深度。当农民面对非农产业发展时,当城乡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时,农村中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使用价值就增加了,农民对于村落权力支配各类资源的传统、方式和规则就敏感起来,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和重要性就突出出来。

在现代化进程中和社会转型进程中,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个维度的构造,村落权力成为透视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良好视角。在现代化的国家发展进程中,国家对乡村的渗透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长期以来对从上到下方向的研究,整理分析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了大传统分析模型。相对而言对于自下而上的权力构造研究比较薄弱,对于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缺乏了解,对与文本规则相对应的生活规则的了解从研究设计、资料收集到意义解释都很缺乏。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保甲制度研究的一个难点就是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制制度规定,但是对保甲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则缺乏详细文献资料[5]。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个人和法人行动者的理性动机对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人行动在社会机制方面纳入主流必然重构新的生活规则,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在人际互动层面构成现实冲突,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对于资源边界的确定对公共权力的需要和依赖更为迫切。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社会激励的导向是强调个人和法人行动的利益和效率激励,在此社会背景下,自下向上的社会权力构造更有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农业社会,研究中国农村地方权力和地方势力以及地方势力得以形成的基础的宗族、家族的成果很多,怎么能说积累的资料不够呢?

这个感觉是从对已有资料的系统整理中发现的。这里要区分文本规则和生活规则[6]。文本规则容易收集,而生活规则需要了解比较解构和筛选,生活规则的意义在于说明文本规则的形成,并且对行动有直接解释力。1858年3月30日,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写道:“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成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深处才取得的”[7]。解放前陈之迈先生在《中国政府》第三册序言中就指出,“特别是在法治精神尚未十分发达的今日,讲求实际尤为必需,因为法令与事实是不一定相符的,而我们所要知道的是事实”[8]。钱端升也指出,研究问题必须法律和实施并重,而历史的演进为必要的基础。在受到地域传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基层政权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个各种统治手段综合运用的调控系统,生活规则才是它最本质的内容。村落权力运作的实质就是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生活规则以积极适应或消极敷衍文本规则的动态过程。典型就是根据分析案例建立的研究模式“依附-庇护”关系理论。解放以来,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政治地位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群体。在中国社会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研究农村也需要哲学背景。更深刻地作用在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研究农民的一个重要难点是缺乏对权力运行方面生活化石的分析。转贴于

农民研究的魅力在于提供了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连续谱系。不能只是泛泛地讲农民是小生产者,要用农民的群体分化和社会行动特征来证明这一理论标签。行动构造关联,行动赋予生活世界以意义。研究农民是一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有很强实践性,指导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题目。不仅需要从感情上接近,从资料上整理,而且要从文本规则与生活规则的参照比较中发现不足和缺失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去发现、还原和再现。因此需要深入地研究农民生活要引入人类学的“深描”概念,仅使用概念分析工具和应用以往的逻辑是不够的,需要在事物的动态成长和历史背景中来看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已成共识,由此可以推论,只要给农民放权,农村经济社会就会发展。

这样表述没有准确和完全反映现象事实与内在规律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归纳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在思想史上属于民粹主义[9]。虽然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但是不能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仅归结为对农民放权,经济体制改革的放权只是构成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的动力基础,并不构成农村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基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固然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了农业产量,但根本意义在于奠定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至上的产权关系和社会基础,使农民对自己的生存价值和社会位置与自己的追求和努力联系起来,这正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地位与财富的积累由先赋性向自致性转变,这样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村落的自然地理局限和种植业局限,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开始以整个社会为舞台,这个舞台改变了农民思考问题和对自己生活意义定位的传统狭隘眼界,促使农民的劳动在与市场需求更密切的结合方面寻找和开拓可能的和潜在的发展空间。当使村落内部资源适应市场的深度开发,当以自己已有的资源存量与村落外部要素结合从而走向农村以外的社会时,农民会立刻感受到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重要性。正是有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建设性关系才真正提上日程。今天探讨和研究农村村落公共权力不仅有了理论的重要性,而且和农民的个人体验有了沟通和交流的现实可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个人行动者和社会结构的关系,社会结构影响又是通过组织权力和体制约束表现出来的,因此要分析农民对于社会学来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瞄准农民行动和行动所嵌入的社会背景,透过村落权力揭示和反映农民行动和体制约束的关系变化。

八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特征是社改乡镇、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农民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参与;资本对乡村生活的全面渗透;国家权力对村社[10]组织和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建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18年了,中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已经明确。中国农村现代化在形式上和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道路有相同之处,但是本质原因则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内涵性变革,核心因素就是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11],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指的就是在村落社会内生性权力的构造和人格化代表的生成。1987年以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对农村组织和村落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化建构就是国家意志适应和促进农村内生性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固然是农村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但是农民流动和资本对乡村生活的渗透都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有重要影响。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自己也切实感到: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农户经营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户与社会的联系、农户与村落公共资源的联系在发展中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在农民个人可以感觉的社会行动中已经明显表现出来。

你是说现在的村落权力建设既受到体制制约,也受到农民素质的影响。

当代中国农民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已经不能从单一维度定义,而是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具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社会群体。理论分析模型表明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已经和传统农村社会结构有所变化。传统农村的基本因素包括:1.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形成的产业结构;2.村落内部以家庭生产经菅和生活一体化的基本互动单位;3.以家族长幼秩序为基本格局形成的权威结构;4.以差序格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5.以村落家族和自治组织形成的对村内公共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状况;6.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以自给自足的内在生活结构和缺乏社会流动和要素流动的外部制度环境为条件。我国农村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而且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现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改变了农村原有的血缘和地缘为依托的社会结构基础;农村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作用强化或者弱化,农户家庭参加到更广泛的产业结构分化中,其作用和功能已经具有多种类型;随着农村开放和社会流动,农民个人的行动空间和流动自由度也在增加;农村村与村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对于流入地来说是要素增加,对于流出地的农民来说是要素生产率增加,结果导致“非国家空间”的生成[12],形成“国家-市场-传统网络-资源及其使用规则”的互动链条。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影响到农村劳动力占有资源的类型和规模,改变着农村原有的长幼有序的权威结构,使农村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转变为合伙或者企业经营;改变着差序格局的利益分配结构,效绩评价逐渐成为主导趋势;改变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村落民意表达形态,在当地村民与包括外来劳动力资源的生产要素组合在规模和结构上都体现出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由制度保证的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劳动力流动带来的增值已经使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不均衡,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方面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虽然仍然采用一人一票制,但是票所代表的权重已经发生变化,即同样一票的影响力已经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中有所区别。上述特征的总和反映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这样的农村社会发展背景下,在社会动态发展过程中准确地把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就成为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的重要内容。

国家权力深入农村所反映的社会进步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已经有深刻表现。1996年冬天到1997年春天正在进行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最突出的特点是国家权力以严格细致的程序法保障有效实施实体法。村级自治权力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是农村自治权力的生成却不是农村能够自发完成的,就本质即选举程序而言是现代化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国家通过合法性权威领导农民构造自治权力,并且使农民通过合法性程序完整、准确、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从领导体制看,首先要发挥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但是从国家权力和农民层次看,基于现在农户经营规模和农村集体资产的格局,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建设、村委会领导人的选择、自治权力对乡村公共资源的持续公正的开发利用方面,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规范管理举足轻重。

在九届全国政协会议上,董辅仍委员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结构变革,村落权力建设也反应了这种关系。那么农村公共权力建设在前后两种体制下有什么不同特点?

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公共权力从社会需求到精英进入渠道都有区别,最根本的表现是公共权力吸纳精英的方式、重要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使用规则。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个人的赢利动机,而且需要使这种动机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环境,公共权力就是象征和保证公共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不受破坏和社会秩序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发展表明,农业产业化才能实现优质高产高效,需要相应的分类指导和社会化服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对农村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开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发展公共事业,农民生活需要文明引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政策深入农村得到贯彻落实,都需要有效的村级管理。农村是党和国家的政权基础,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没有有效的村级管理,恶势力就会乘虚而入,农村社会就难以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就受到损害。1995年到1998年一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安居乐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管理秩序良好,村级组织领导人素质过硬,能够起到引导、示范和带头作用。一些农村地区社会矛盾严重,直接原因是村财务不公开,农民负担重,实质问题是村干部违纪、作风不民主,多吃多占,自私自利,不但不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而且卖地毁地严重,使农村发展的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村干部选不好,已经不仅是使农村经济难以发展,而且成为农村现有社会资产和财富的败家仔。1996年农村吃土地的干部为数不少,成为动摇基层政权的一大隐患,村霸、恶棍、把头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问题,而且有向体制内渗透的趋势[13];有的县近三成村干部父子世袭[14]。1997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中讲到山东赞皇县农村土炼油厂破坏掠夺国家石油资源的事件,村干部表现出对中央级新闻单位的蔑视,限制新闻采访记者的人身自由,在现象上这是目无法纪的个人行为,在结构上这是个别村落权力开始与社会公共权力对立的征兆,这对于一个走向现代化和民主法制的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很大破坏性。研究农村公共权力建设中的的体制性因素和内生性因素有助于分析和解决类似问题。

一方面有研究的必要,另一方面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为从事这类研究创造了条件。农户经济、农村基础建设和集体经济已经和村落权力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农村村落权力的形成和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已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力与农户生产生活发展的相关性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具有了感性和理性的双重认识;这三个条件促使农民对1996年冬天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参与规模扩大,关注更为认真,对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更为敏感,对选举程度和选举效果相关性的判断也更为理智。这些表明农民对农村自治权力已经有迫切需求。我作为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国家观察员实时实地观察了四个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全过程,有这样的切身体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内生性权力的有效表达形式和渠道,内生性权力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凸显。在农村生活实践中农民已经认识到,民主选举是实行有效的村民自治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农户经济、农村基础建设和集体经济,已经和村落权力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农村村落权力的形成和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已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对村级自治组织权力与农户生产与生活发展的相关性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具有了感性和理性的双重认识;这三个条件促使农民对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参与的积极性增加,参与规模扩大,关注更认真,讨论更深入,农民在选举前就开始收集和学习文件,对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更为敏感,对选举程度和选举效果的判断也更为理智[15]。这些特点都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表现出来。

1996年冬第四届村民换届选举最突出的特点是以程序法保障有效实施实体法。即以《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省《村委会组织实施办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就是坚持九条原则:一是直接选举的原则;二是差额选举的原则;三是村民权利的原则,在村委会选举中,一定要尊重民意,尊重选票,尊重选举结果,不能代民作主,而要由民作主;四是选举权平等性的原则;五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六是民主竞争的原则;七是秘密划票的原则;八是“双过半”的原则,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九是公开唱票计票,及时公开选举结果的原则。这九项原则有价值判定,操作程序,也有操作技术路径,农民能够理解、参与、执行,也能够监督。199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和1993年相比出现了四个突破:一是直接提名方式,二是设立秘密划票间,三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部差额选举,四是竞选演说。这样的选举既是普法教育宣传,也是民主素质训练。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觉悟,是中国乡村民主建设的成果,也是中国农民具备民主素质的证明。从学理分析来看,1996年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使村委会权力具有了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的双重特征,即在表达意志上体现了村落内生性权力特征,在程序合法性上体现了体制性权力特征。

199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在候选人提名形式上有争议,有的村选票分散难以集中,这往往与村里原有矛盾没有解决匆忙进行选举有关。程序合法性并不必然保证结果有效性,但是不能为了结果有效性而破坏程序合法性。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村中其它复杂问题的间接反映,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宜于有问题就简单归结为选举本身或选举程序的问题。通过村委会选举,农村村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在成长,以村委会组织建设为内容,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等村级组织都在形成并逐渐规范化。体现了农村现代化的方向。

农村权力建设应该属于社会结构,你引用的例子则是农村干群关系,这样用人际互动指代农村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是否合适?

从农民行动到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联系正体现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特征:即社会结构对个人体验有解释能力,个人体验具有结构化特征。这种联系在社会学研究中已经给出了理论基础。吉登斯提出结构二重性理论[16]以来,如以往那样将宏观与微观截然分开静态分析已经不适应从内在本质上深刻认识当前社会发展的纵深方面。使用理论概念并不是理论研究的外在象征,本质上理论研究的品格是发展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规律。对于实际行动中内在规律的研究就具备了理论研究的品格,从已经形成的规范的理论范畴到日常生活中被文化构造并具有统计意义的社会行动之间,存在着一系列从现象逐步深入到本质的范畴,这样的抽象是有质的规定,但在抽象的逻辑上则是连续的过渡曲线[17]。因此研究不能只是在对于行动叙述之后简单贴上相应的理论标签。

深入研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是社会转型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农村中的干群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直接密切的关系,这已经成为中国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共识。近期对中国村落案例的深入研究也发现:是来自上面的政策和农村内在传统两重因素构造和制约着村落40年来的变化过程,土改过程才促进了中国农村的行政村的结构形成[18]。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方面承担直接业务指导,在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规民约方面有长期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积累。1996-1998年山东和河北农村已经开始了乡镇政权规范化建设试点,试图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形成功能类似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六十条(修正草案)》(1961年6月15日)那样的指导乡镇政权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文件。进行这样的制度建设需要完成文本合法性和生活合法性的双重论证。现在对于村委会建设从理论研究和国际比较已经做了很多工作,1993年以来吉林、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农村的村委会建设在这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山东潍坊寒亭区从1993年开始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依法减负,合同管理,到1998年3月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和国家职能部门各自权利义务的双重约束,村干部及标志农村村落权力建设已经开始进入通过法律监督来双向制约的新阶段[19]。农村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理论对生动的社会现实做出有针对性和解释力的分析论证。现在中国农民对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衷心拥护,不是农民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文本有特殊的偏好,而是由于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民在村落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和发展空间与村落公共权力密切相关。深刻的利益驱动使农民在村落公共权力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并不逊色。

这与其说是学术研究,不如说更象农村政策研究和操作,这样的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党的组织部门来承担更为合适。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也要以理论为基础。部门工作的优势是对于问题的解析有一个完整的操作和责任系统,对一规则和民众的反应了解深刻,材料丰富详细,局限是工作责任边界明确,专项性强,任务有时间要求,虽然政府部门同志有工作敏感能力和相当浓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在工作中由于角色定位和社会分工局限,即使有分析能力也不能有效发挥出来。理论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有助于弥补这个缺陷,同时理论研究注重整体性和内在逻辑,不受短期任务影响,有条件将历史资料和现实发展中的联系起来,放在整个事物发展全过程中从内在关系来分析其地位的意义。

你觉得当代学术界提供的有哪些资料和成果对于农村基层权力建设研究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村落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研究是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前人的研究中已经积累了丰富资料,取得了富有意义的成果。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的研究突出了村落权力是家族权力的泛化和延伸;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中指出中国农村中乡村绅士居于农村权力结构之中具有两个原因,一是家庭财富的积累规模,二是乡绅和官府的个人密切联系;杜赞奇在《文化、国家与权力》中研究了近代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指出国家政治权力对于乡村社会的延伸是现代化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并且利用30-40年代对华北农村的调查资料通过对农村村落个人生活史的分析和社区研究提出了“赢利经纪”和“保护经纪”的二元乡村政治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乡村自治与赢利经济模型的对立,突出了乡村发展对国家权力的需求。他在乡村社会史研究中区分了文化和制度,又注意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将Clifford Geertz的“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引伸来定义没有提高赋税效益的国家政权扩张,由此解释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榨取。对于40年代陕西关中农村地主类型的研究表明,在国家权力难以有效抵达的乡村,虽然租佃关系并不发达,仍会形成恶霸直接以暴力来“虚拟”国家权力职能。恶霸并不是以财产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阶级概念,而是以人身依附关系即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等级概念[20]。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背景是当时农村的社会结构还缺乏分化,村落边界主要是地域边界,村落内部群体主要是小农,农民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还比较狭窄,对“差序格局”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没有提出在农民和国家都能认识到的利益冲突和整合中的深刻质疑。但是上述研究的分析方法已经开始将农村中的个人行动和制度安排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已经注意到农村内部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和虚拟行为,由此形成的分析思路和研究结论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本世纪以来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进行了长期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在理论上不断深入,调查工具不断系统化。农村社会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农村社会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变迁现在已经不是只是来自于国家体制层次的压力,而且内生性因素已经越来越居于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缪尔达尔指出“非经济因素”中的制度分析对于解释南亚国家农村的贫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村落权力的社会关系类型研究也揭示了“庇护-依附”有独自的定义域和与市场交换关系不同的解释范围。在市民社会研究中,黄宗智通过研究中国近代农村认为应该从国家和社会的交汇点“第三域”来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亨廷顿则认为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目标,并不必然体现为正相关。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开展的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深入探讨也为研究现阶段农村基层权力建设提供了较全面的分析视野和理论背景[21]。

UNDP《1994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发展概念的表述并非仅仅是收入,也包括生产率、公正、持续性和权能授与;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社会资本”的积累,而不是对个体商或部门的投资;在国家发展中要特别注意政治资源的使用能力。目前国外对于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农民分化已经进入到“假设-验证”的理论模型建立阶段。如维克多.尼(Victor Nee)1996年1月在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对于中国农民分化的分析已经由经济结构分化深入到政治权力结构的分化及其原因的解释,将中国农民和国家权力及市场的互动关系分为内地,沿海的私营企业、地方企业、农业产业化四种类型,从外在显性特征类比描述进入内在因果关系分析。美国著名中国发展研究学者帕瑞思(William L. Parish)也通过分析匈牙利社会体制改革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过程中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关系,其中也涉及到农民的变迁。还有一种是从市场与家庭、合作组织与国家关系的内在规律性上,探讨农民再组织的合理形式问题,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型”组织和“合作型”组织哪类更适合于中国国情(马克.谢尔顿)。这样的分析对于研究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具有深刻启示。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产权制度;社会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安排,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土地产权理论

产权经济学派将产权视为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对一种经济物品如何使用的权利,它是附着在一种资产或物品实体中的一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社会设定的,它决定着由谁享受支配和运用这种资产或物品的收益[1]。现代土地产权理论认为:土地产权是存在于土地资源中的一切权利的综合,主要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中的核心,同时,它是一种完全的排他性权利,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是由法律加以确定、保护,一旦产权获得确定、保护,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利用。只有明晰产权,才能保障经济的高速运行,减少监督和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2]。制度变迁理论是关于一种效益、效率更高的制度产生、改变、替代原有制度的动态过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对应。斯诺认为西方经济的增长主要原因是制度的变迁,即高效的经济制度的出现,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技术创新、资本积累所推动。他认为制度与普通商品几乎一样,也存在着供给与需求。当一种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处于平衡状态的时候,不会发生制度的变迁,当对一种新制度有强烈需求时,这种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就会发生制度变迁。

(三)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刘易斯首先提出的,也称刘易斯模型。他把城市的现代生产系统与农村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称为“二元经济结构”,农村耕地数量有限,农作物的产量在自给自足的碎片化生产方式的条件下达到一定产量后就不再增加,在此情况下,若增加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就是“零值劳动人口”。正因为如此,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并有拉大趋势。城市生产效率提高的速度远远超过人口增长速度,城市的工资远远高于农村的工资水平,因此城市工业部门可以吸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要求待遇不高,这样可以把节省下来的工资差额进行扩大再生产,吸收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过程,不断减少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缩小二元经济结构的差距,直至完全消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流转监督机制缺乏

1、土地权属关系模糊,法律界定不明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规定。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但对“集体”的界定模糊,阻碍了土地流转的步伐,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农民的个人利益可能受到“集体”名义的主体的侵害。

2、土地流转形式、期限缺乏规范,影响流转秩序

首先,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一般在农村经济组织内部或者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在流转形式方面缺少法律方面的限定,一旦发生纠纷,缺少法律救济的依据。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期限的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样?是全部无效,还是超过剩余期限的那部分无效,《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3]。

3、土地流转监督机制缺乏,违法流转现象多发

当前只重视流转时的相关事宜,忽视流转后的监督,一些土地流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打着兴建配套设施的幌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化”经营。同时还存在严重市场化倾向,在流转的土地上发展循环周期短、即时效益高的行业,比如:种植经济作物、反季节蔬菜,农家乐观光旅游等,从长远来看,势必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滞后,运转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当前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土地信息收集系统,在浙江、江苏、吉林等土地流转开始较早的地方已不能满足当地的需要,在中西部土地流转大都是流入者――流出者直接进行。在不经中介组织的流转形式中,双方彼此熟悉,所达成的土地流转租金及违约金比较低,转出者的预期收入也不会太高。由于违约惩罚不大,容易发生违约情况。同时,我国目前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资产评估、委托、法律咨询、土地保险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匮乏,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积狭小,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4]。此外,一些土地流中介组织运作受行政因素影响,缺乏独立性,使其作用受到质疑。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限,转移组织化程度不高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一方面,城市升学大都采取就近入学的原则,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里的务工人员子女的上学问题受到现有户籍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收入比较低,在城市没有户籍,不能享受到城市的相关社会保障,因此,他们不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返回的比重逐年降低,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表示没有回农村的倾向(如表1)。农村劳动力转移,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在转移原因的调查中96%的人认为种地收入低,35%的人认为是土地流转,27%的人缘于土地征用。劳动力转移后,有64%的人签有劳动合同。可见,现在的劳动力转移有很强的目的性[5]。但是,土地流转后,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重视不够,转移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一些劳动力由于不能适应城市的生产、生活,被迫重回农村,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对土地依赖性大

我国农村现阶段土地在生活保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和市场化风险不成比例,流转后生存风险系数加大,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完善时,流转后的收入水平和必须面对的各种风险都是农户需要考虑的问题。即使农民有其他就业门路,也不愿意把土地长期流转,而是短期的把土地转包给熟人来经营,以便随时收回经营权,甚至撂荒。一些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城乡社会保障体制的差异,加上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参与的积极性和比例不高(如图1),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

表1新生代农民工未来的打算(%)

未来的打算合计未婚已婚男性女性男性女性不好说21.521.024.520.119.1一定会回农村11.211.37.115.113.7挣够钱回农村22.221.315.627.929.4尽量留城市,

不行再回农村37.038.840.431.732.2坚决不回农村8.17.612.55.35.6注: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年3月数据

注: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年3月数据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安排

(一)制定土地流转的专项法律,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机制

1、加快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协调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在现实的生产力条件下,要坚持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条款,加强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明晰产权关系,坚决杜绝以“集体”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变相强制流转。同时,鼓励和保护农民自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的个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

2、完善土地流转监督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形式、期限

首先,加强土地流转过程别是土地流转后的监督管理,对超出土地开发范畴的配套设施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等非农化土地经营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监控,守住中央确定的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其次,为促进土地的规范、有序流转,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基础,形成多样化的土地流转形式,原则上,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如买卖、租赁、招标、委托经营、入股、抵押等,都可以采用[6]。再次,应继续落实“承包期再延长30 年不变,30 年之后更没有必要变”的政策要求,减少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给承包户经营带来的机会成本。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优化土地流转市场环境

1、依法设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维护土地流转秩序

根据土地流转需求,不断完善中介组织设立的法律制度,依法培育专门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提高中介组织的设立门槛,做好相应的备案登记,由该组织负责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分析、整合,在土地转出者、转入者之间起到桥梁中介作用(如图2),减少土地的自发无序流转。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干预,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秩序。

2、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职能体系

图2: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运作示意图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应在土地流转的合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纠纷处理、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农民自身难以单独完成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平台,减少土地转出者在流转中所付出的成本及转出后的顾虑,充分维护转出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土地转入者寻找土地资源的成本。同时,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应重视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组织成员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提高转移的组织化水平

1、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促使农村劳动力自由就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更多的农民放弃土地,这种情况下,城市劳动力转移吸纳能力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就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后能够顺利落户,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子女入学等问题,使其享有与城市化居民同等的权利。

2、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岗转产就业能力

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岗位需求信息,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和劳动纠纷解决工作,减少农村劳动力自发、盲目流动,提高转移的组织化水平。

3、延长农业生产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及服务业

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加适合农民工作的就业岗位。通过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广大农村劳动力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7]。

(四)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流转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加大中央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探索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用土地流转换取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流转模式;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宣传,让他们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障,降低对土地保障的依赖度,减少土地流转阻力。

四、结语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要在坚持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相应配套制度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为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稳步增收、农业基础地位巩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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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卫柏,李中.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运行绩效与对策[J].经济地理,2011(02):3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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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7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简析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数量的报酬,包括劳动、实物或货币形式。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者相分离的产物。[1]它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由于地租产生的原因及条件不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在农耕发展的不同阶段,因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就产生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不论租种何种土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其实质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因此,它与级差地租有着显著的差异,即与土地的肥沃程度及同一土地经连续追加投资后的劳动生产率无关。

二、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地块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由于农地等级且分布在不同的地点,每户在每个地点都有自己的责任田,这种细碎化的分布状态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导致效率极其低下。土地细碎化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难以引进资金和技术。而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通过规模经营才会有规模效益,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相互矛盾、具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例如,流转条件、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这使得大多数农户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往往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是即便签订了有合同,该文本也是相当不规范的。这种行为难免会为流转双方出现纠纷埋下隐患,同时也为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这种问题带来了困难。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指导作用

虽然不同土地所有制及同一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形态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济实现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因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当下仍然可以直接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农民垄断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归农民占有。根据绝对地租理论,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垄断占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征收农业用地时,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

(1)农村土地流转应有序进行。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土地是土地所有者的一种资产,具有价值和商品属性,在发展农业经济中,必然要参与流通和交换。故农地经营权进行有序的流转,可以为农民增加物质资本提供保障。为此,应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认真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健全完善相关流转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健全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制度,对改变土地用途及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的行为加以严厉禁止。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集约化经营。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经济急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显得尤为突出,使得土地价格日益走高,促使土地经营者因顾虑过高地价而不得不通过改进农业技术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生产效率。从而实现了粗放式、低效率经营方式向集约式、高效率经营方式转变。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可使土地合理流转,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从而实现土地保值增值,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1]

(3)完善征地制度,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是土地价值的实现形式,地租分配同时也是土地利益调整。将这一理论运用在我国,地租是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者的经济实现形式。那么在土地征用或是转包过程中,有关部门或转包者都应给予农户足够的经济补偿,包括对集体福利和非福利的补偿、对经营者追加投资的补偿。因此,应严格区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两种情形,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征地补偿标准,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考虑人均耕地面积的分布,消除因区域间人均耕地面积差别带来的补偿不公平性,并因地制宜的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年限,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等。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经过多次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分配地租的合理标准,协调好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市场发展接轨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在保证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地租、地价等手段来调节土地的供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四、 结语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马克思地租理论是以资本主义地租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但依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种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地租当然存在,只是其实现的经济形式不同罢了。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同时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南华大学,2012

(5):30-31.

[2] 袁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一个基于地租理论的分析框架[J].贵州社会科学,2013(6):114.

[3] 陈锐,杨晨晨.从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谈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J].经济纵横,2012(9):158.

[4] 娄亚娜.马克思地租理论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以河南省汝州市为例[J].世纪桥,2010(1):83-84.

[5] 许春涛.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行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3-14.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8

一、制度变迁理论及其应用

我国农村信用社与共和国相伴而生。六十余载的发展历程中充满了曲折、反复和艰辛。信用社制度改革起伏为制度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中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影响尤甚。

1.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含义制度是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对象和基本范畴。关于制度的含义,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著名经济学家V.W.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中提到的“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在此基础上V.W.拉坦认为制度是一套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而新制度经济学集大成者道格拉斯?诺思则认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1]制度变迁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现象。可以称为制度创新,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这个过程有革命、演化和内敛三种演化路径,[2]也是制度的替代、转化与交易过程。且根据不同的方式,制度变迁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基本制度的变迁和一般制度的变迁、内在制度的变迁和外在制度的变迁。可见,制度的创新和改进都属于制度变迁的范畴。一般而言,正式性制约(例如法律法规)、非正式性制约(例如宗教、习俗等)以及它们的实施,共同影响着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因此,所谓制度变迁,一定程度上系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重构。

2.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及运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经历了一个由建构主义到演进主义的发展过程。这是哈耶克的建构理性主义和演进理性主义在制度领域的反应。诺斯早期对于制度理论的研究,带有明显的建构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3]后期发展为演进理性主义,认为制度是在长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活中慢慢演进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动因是潜在利润的存在。正是由于利润的存在,使得群体对制度感到不均衡,进行制度变迁使得外在的利润转化为内在利润;或者在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也会引起制度的变迁。总之,无论如何,目的在于利润最大化。制度变迁理论有三大理论支持: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并以产权理论为核心。诺思指出,国家所提供的基本服务,是一些根本性的竞赛规则。无论是以成文的法规形式,还是不成文的习俗形式出现,最终目标在于提供一个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实现社会产出最大化。[4]制度变迁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即“路径依赖”。制度变迁最终向什么方向演进,所体现的经济绩效如何,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都是不确定的,这就存在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选择给定的路径可能使制度的变迁进入良性的轨道,迅速优化,提升经济绩效,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最终走向制度的“闭锁”状态。因为制度的变迁是一个自我积累、自我增强的不可逆过程。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前而言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而农村信用社的治理制度改革、变迁也是长期的积累、不断改进的演化过程。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治理制度演进

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是1923年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的。[5]对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治理,可以理解为在建国之前是舶来品,建国后是仿照苏联的模式,完全采用农村集体的合作制模式,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发展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采用自愿原则,民主管理和经营。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不断改革,其内部治理亦相应改变。由于私人企业势力的急剧膨胀和信用社的规模扩大,信用社的产权和经营权逐渐由统一到分离,加之信用社股东的各种产权意识不强导致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弱化,而信用社的经营者则由一些专业人员担任,其权利地位不断提升增强,各种相关的制约监督体系不健全再加上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三会”制度流于形式。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组织的基础,早在建国前夕的《共同纲领》中就已确立了信用合作社制度。建国以来,伴随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是农村信用社从未停止过的改革步伐。虽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光鲜之下难掩诸多体制缺陷,其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良性运行,势必制约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就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应划分为几个阶段,目前存在不同认识。总的来看,大致可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农村信用社的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1949年-195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恢复国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在1953年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合作化改造,在合作化改造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也得到了发展。信用社的发展理论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理论,一个是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合作思想,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我们采取了后者。与“一大二公”的性质相适应。[6]虽然当时条件下,农村信用社的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也较低,但是却具有基本的合作制的性质,资金由农民入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2.第二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曲折反复发展阶段(1959年-1996年)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明显的由“民办”走向“官办”。也可以说,该阶段是农村信用社的两次下放和两次收回阶段。1959年到1980年,为顺应的“公有化”运动,国家将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由于“”的肆虐,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财务、业务和干部队伍都受到严重的破坏。[7]之后国务院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将农村信用社收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80年到1996年,我国经济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各阶层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属于公有制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务院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虽然其加强了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但是也使得农村信用社越来越脱离农民,脱离其服务“三农”的目标,最终演变为国家专业银行的附属基层机构。

3.第三阶段:农村信用社的独立发展阶段(1996年-200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标志着中国农村信用社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开始重新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和改革,使其走向真正由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路。其业务管理由县联社承担,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整顿和规范管理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共计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8%。

4.第四阶段: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6月在江苏省农村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提出了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山东等8个省份,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9]2004年国务院又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将信用社的监管职能转入银监会,使信用社朝着服务“三农”的目标进行深层次改革。自2003年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取得了一定成效。信用社规模和资金不断扩大,不良贷款大量减少,资产质量有所提高,内部治理较之前也有所改善,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信用社的经济效益也自然得到了提高,[10]至2010年底,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果显著。在管理权限上,已完全实现由中央向地方的转移。除京、津、沪、渝、宁五个省(市)率先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余省、市、区则组成了统一的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管理权限下放。在发展方向上,基本上肯定了按照市场原则,因地制宜,分区发展,并以股份制企业法人为主的发展思路。据统计,全国目前存在2646家农村信用社、223家农村合作银行和85家农村商业银行。从改革后的效益上看,改革后各社(行)总资产达106583亿元,比2003年增加了79689亿元,增长了2.96倍,年均增长42.3%;各社(行)税后利润总计达691.8亿元,效益可观。[11]可见农村信用社改革一定程度上甩掉了历史包袱,整体上呈良性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治理制度的理论启示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作用。由于诺斯对经济的增长很重视,制度变迁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的绩效,到后来他更是重视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不论从改革的内容、方向和目标上都给予了很大的指导,尤其是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治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决定经济绩效和知识技术增长率的是政治经济组织的结构。”而“理解结构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工具,那就是所有权理论和国家理论。”[12]结合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过程,不难发现,农村信用社体制合理、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发展效益。以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与效益的关系,对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在于产权理论而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大的问题也莫过于产权关系不明晰。所谓产权可以简单理解为所有权。信用社最初建立时原则上是农民入股,信用社归全体社员所有,是信用社的股东拥有信用社的产权。然而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其他原因,农村信用社在不断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对信用社的“三不承认”现象:农民不承认信用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信用社是官办的金融组织,信用社职工也不承认信用社是农民的组织,即信用社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的现象。①这一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信用社的产权模糊,社员对信用社也没有归属感、认同感和责任感,对信用社的管理和经营业务都不关心,也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根据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的合理划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因此不明晰的产权界定也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经济效益。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9

论文关键词:农地制度;组织理论;村治方式

论文摘要:本文在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产权理论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出发,揭示土地非农化时期乡村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并对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与农村组织的内在关系做出尝试性的理论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出现大面积征地的情况,仍处于一个土地农用的阶段。在这些地方,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农村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需要打交道的地方越来越少,有渐次疏离的趋势。由于政府和农民都缺乏充分的资源和相应的利益驱动去改变现状,这种环境在某种意义上非常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乡政村治”的格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成为这些地区农村治理结构的主调。

而在另一些被大面积征地的原农村地区,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一旦征地过程完结,农民变成了居民,村委会变成了居委会。虽然那个地区从农地时期跨进到了后农地时代,但由于农民身份及聚居方式的改变和农村组织的消亡,便也无所谓乡村治理可言了。

广东省南海政府认识到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从既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保障农民完整的土地权益的高度出发,在全区范围内以农地转用为契机,推行征地留用制度,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非农用产权。倡导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土地承包权量化入股和固化股权等一系列改革,不仅承认土地农用时农民的土地权利,还保证了农民能够分享到土地在非农用以后的增值收益和级差地租。

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农村的治理方式与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它经济制度密切联系,这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据此,有学者提出,目前作为中国农村治理基本格局的“乡政村治”的基础就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然而,很少有学者深入分析农地制度与村治方式的内在结构。

本文选取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在广东南海引发农村基层组织结构变迁的现实作为研究视角,在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产权理论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出发,考察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和农民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自扮演的角色、相互关系和互动博弈的过程,揭示土地非农化时期乡村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它与传统农区典型的“乡政村治”的不同,并对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与农村组织的内在关系做出尝试性的理论解读。

二、土地留用地政策

征地留用制度,是指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村组和农民,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的经营和开发,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土地租金分配,长期保留农村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权和财产权。

(一)原因分析

征地留用政策作为一种政府的制度创新,既体现了当时领导人锐意改革、属意民生的前瞻性,同时更可以被看做是当地政府和农民在围绕土地非农化而展开的博弈进程中,在利益分配上达成的一种妥协。

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有着彼此不同甚至互相冲突的利益考量。简单地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农地保护、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能力;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收留成;村级组织的出发点是土地收益最大化,以维持社区福利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支出;而农民更在意当下的土地分红和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而这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强大到可以不顾其他各方的反应和感受而能够独立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

在征地问题上更是如此。地方政府主导发展经济的不二法门就是尽可能多地征用农民土地,加速土地转用。利用低地价的优势吸引资金,扩大经济规模。但由于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非市场化,征地必然引发利益冲突和加剧社会矛盾。政府虽然是政治上强势的一方,又有《土地管理法》赋予的合法性,但强行征地的长期成本还是远远超出低廉的征地补偿款,且背上了不仁的道义负担。而农民由于失去原有生活方式的基础——土地,看到外人因地生财不亦乐乎,自然也不是几个铜板的补偿款可以平复的。但因为现行法律的偏向,失地农民很难就事论事地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于是他们转而更多地去挖掘地方政府的违法。例如未批先征先用,又如大量预征土地而长期闲置,再如超指标征地等等。通过信访等形式向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提出诉求。这种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利益的不一致性,假借中央权威提高自身原本孱弱的谈判能力的方式成为农民有效地维护其土地权益的策略。而地方政府为了不腹背受敌,选择与本地农民妥协,共同分享土地转用的红利,亦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留用比例 而具体到每一次征地的留用比例是多是少,往往取决于乡镇政府和村组代表的谈判能力。而正是这种谈判能力替代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做法,在加强村组土地产权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留用土地权利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三)留用地主体

农村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这在南海地区是非常明确的。之后推行合并生产队,将土地所有权上收到村民小组(自然村)一级。但在农地时期,村(行政村)级组织是没有土地的,这一点官员和农民同样都十分清楚。但征用组社土地返还留用的时候,政府却有明确规定多少要留给村委会,另多少留给村民小组或生产队。这种做法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次重大改变,它直接改变了土地权益的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同时也间接地改变了农村政治权力的结构。有关这一点,后文将给出详细的论述。

这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改变虽然没有坚实的法律的根据,但总的来说,土地留用制度的实行,农民是受益者,而地方政府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农民选择认同而不是对抗是非常理性的。农民接受这种办法的另一个原因是公益事业用地要由村委会统一来做。公共设施、敬老院、小学等都是村委会搞起来的。搞配套、筹钱,村委会比村小组、生产队有优势。另外,留用地的比例是一个软指标,村级组织的谈判能力为他们多赢得了一些留用地的份额,这一切都使当地农民选择认同而不是抵制。

(四)所有权性质

留用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完全不同的。首先是期限,国有土地有使用期,使用期结束后归国家所有。而集体用地没有年限,可以传之子孙。其次是税费标准不一样,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是不一样的,前者要贵很多。留用地的集体性质使南海的农民不论是在经济实惠上还是补偿心理上都保持着比较其他地区农民的优势。

南海政府在非农用地的土地性:质上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因为相对于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政府的长期发展眼光而不是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当然理性地分析,这也是与土地财政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 "

三、非农地的经营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

(一)政府的角色

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政府最主要的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尽可能多地占有、支配资源就不仅是一种愿望,更是一种必需。而土地无疑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升值潜力最大、最具价值的资源。于是,政府从土地人手主导实施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切中了问题的关键。

同样是创建土地财政,南海的做法立足于发展,立足于长远。它不像其他地方那样简单地采取“一征二卖三收费”的方式。那里短期实现了政府收入的最大化,但换来的是长期与失地农民的紧张关系和巨大的社会压力。当他们发现发展后劲不足时,宝贵的土地资源已经很少了。南海地区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虽然一次性土地转让金收入不多,但由于土地价格上的优势,吸引到大量的优质投资。政府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税费收入以及与土地经营相关的直接地租收入得到了长期的保证。但也正是因为政府和土地的关系更多的不是一次性的征用、拍卖关系。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长期角色决定了它对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主体——村级组织有强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冲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需要将压力型体制有效地延伸到村庄一级。一方面,削弱农民的(小)集体产权,表现为推行土地所有权单位的逐级上收;另一方面,努力将土地经营置于行政权的监督之下。

重塑一级组织绝不简单。它要考虑到原有组织改造的成本和在利益调整过程中所面临的反对意见。但在财政压力很小又是多赢的环境下,在政治权力上处于强势的一方——政府的意志还是比较容易得到贯彻的。因为弱势的一方——农民很难洞察到发展进程中将要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地农民的生活得到大幅改善之后,权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高。只要不出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那种村集体投资大量失败的恶性事件,农民似乎并没有积极维权的动力,而只是处于消极反应的状态之中。

土地关系决定了农村最根本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利益作为塑造政治行为的主要动力,对治理结构的样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南海村民自治实施较晚,又缺乏自主发展的空间。结果是农民缺乏利益表达机制,村委会未形成社区权威,这一切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对政府权力提出挑战。

(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和组织因应

在现有的技术一资本约束下,对小块、零碎的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经营,事实证明是有效的。但是随着留用地政策的推行,原来的农地转向二三产业的开发和利用,显然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的土地会更有优势。因此,随着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有集中利用的内在驱动力。根据产权理论,土地相对价格的大幅提升使明晰土地产权成为一种可能。因为倍增的土地收益足以补偿新增对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成本。而一旦土地产权明确之后,就可以利用市场这个强大的资源配置器去优化组合,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获得更高的资本回报。

土地产权的村组所有、家庭经营和非农土地经济集约化之间的矛盾在南海出现以后,可以想见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是明晰产权,用现代企业制度去整合土地资源。二是提升所有权单位,利用原有的农村组织去行使土地权利。搞农业可以一家一户,搞工业则不行。如果不明晰土地产权,产权不完整,使用、买卖、转让就不能利用市场这个强大的资源配置器去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土地正式制度的障碍,极高的交易成本阻碍了市场配置留用地可能。此时后一种次优的选择成为了现实。政府通过政治方式,靠行政组织去整合资源,重建农村经济组织。当然这一抉择也包含了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

(三)土地产权的集体化——上收和并社和村组征地

在土地承包时期,村一级没有土地,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政府的推动下,村委会以各个时期政府征地补偿款的金额为参照,以大致相当的金钱代价将之前实际由农民使用的土地收买,逐步将非农建设用地(留用地)集中到了集体手中。

可以看出,大的方案是政府提出来的,农民个人和之前的村小组的抵抗并不十分强烈。这和面对政府征地的农民的选择有些相似。因为如果农民拒绝土地征用,政府可能利用将该农地变农田保护区,从而使土地价值降低等手段迫使农民就范。而村委会对待农民个人和小组的不情愿也是相同的办法。不加入村集体就让你的土地只能农用,绝对不可办企业,而且村办的社会福利也没有你的分。因此,除非之前这个队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且有一定社会关系,否则是不可能与村委会对抗的。

当然,在并队和并社的过程中,村是承认小队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核算单位的历史的。但只承认各队之间积累上的差别和部分农地的多少的差别,与工业相关的区位优势被考虑的很少。这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现状如出一辙——只承认农地的权利而不承认非农的级差地租。之后,农民在新成立的经济社和经济联社中以其成员权获得一定数量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实际上是一种土地股份的分红权。这种权利代表了一种发展权,是非农增值和收益的那一块好处。这使得南海的农民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相比其他地区的农民,土地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但是,这里必须明确土地产权的上收不是出于公平的理念,而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政府想收上去、也有能力收上去,这就是决策的逻辑。农民个人的利益和反响只是政府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决不是出发点。对南海有利,对发展有利就足够了。而当发展起来,新模式确立之后,提供一些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等等的便利,甚至有收入去搞转移支付等等只是顺应时世。

(四)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与村治结构的重构

随着后农地时代的来临,生产方式的改变要求原来一家一户使用土地并从中受益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位于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统一经营并对土地收益统一分配的制度

安排。具体到南海发展模式,就是做实经济社和经济联社,即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

进人后农地时期,有大量的集体资产需要统一经营管理,要求做实集体经济组织显然顺理成章。但当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政治上取得法统地位之后,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怎样的关系,却事关村治结构的走向。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统管一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兼有行政、社会和经济职能。村委会作为承包地的发包方和土地名义上所有者的角色是它获取经济资源、建立政治权威的重要凭借,是村民自治这种新鲜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四、南海村级组织的特色

整体而言,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基层政府向下延伸到乡镇一级。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庄一级普遍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乡村治理结构被概括为“乡政村治”。其中“乡政”是主导性的力量,而“村治”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不断发展、成熟之中。“乡政”在农村代表的是国家权力,而“村治”具有一些社区权威的色彩。

在全国的大部地区,村级组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各类群团组织。其中村党(总)支部是村级权利、义务的核心,在政治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村党支部与镇党委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正是党支部的存在和它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使国家的行政权向下有效地延伸并和社区权威紧密相联,互相影响。它们在现实中的边界也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有时也会因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标和经济能力以及村级组织和农民的权利意识,甚至个人魅力等因素而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乡村政治原有的面貌和运作方式。由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更能代表民意,又有国家颁布的《村组法》的有力支持,在村民自治的理念愈来愈深入人心的今天,它在村庄治理中起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尤其是在那些地方政府经济能力有限,社会服务体系薄弱的地区,村民自治拥有了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成为名副其实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在管理社区性事务的同时,还承担部分政府的职能,在村庄治理中逐渐取得了主导的地位。

但南海近年来的发展和实践则表现出另一幅图景。由于政府拥有充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和调控能力,并且在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拥有巨大的利益,地方政府表现出对村庄治理极大的关注,对比其他地区有更强烈的驱动对农村加强调控去实现并有意识地塑造有利于政府行政权力贯彻实施的村庄治理结构。同时,另一方面,在南海村级组织结构的变迁之中,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大量借重政府的权力和资源,党支部通过对经济组织的实际控制,重新成为村治结构中的核心部分。但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同时,村级组织通过大量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和公共福利,赢得了村民的拥戴,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村民政治参与下降的负面影响。但这种村治结构上的差别归根结底是由土地产权安排上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制度的变迁要求有新型的村级组织去实现和分配土地非农化带来的经济利益。土地产权束在农民和村集体之间分布的变化——集体经济组织取代农民成为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主体——显著地改变了农民和村级组织之间原有的关系。南海的村级组织成为了社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主角。并需要履行许多与过去农地时期完全不同的新功能。再加上国家赋予农村组织要求它在各个时期履行的不同的行政和社会职能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的功能束。因而农村组织的建构可以看作一经济组织为核心吸纳其他职能而形成的综合性组织。

具体以怎样的方式去实现这些功能,国家意图起着关键作用。但在不将(或没能力)农村组织彻底纳入行政体系的前提下,须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组织。而一旦农村组织结构确立,如何引导和控制组织就是另一个问题了。政府出台措施、推动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利用行政权力实施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政府权威逐步建立的过程。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就会认同政府的做法。反之,就会产生矛盾。南海的农民没有像其他地方那样因为土地问题而与政府发生对抗,南海社会保持了稳定。说明总体而言,老百姓认同政府的行政。

总结:土地制度与农村组织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原来由村级组织负责的生产和经营等经济职能则相应地大幅减少。人民公社时期所谓“政社合一”的农村组织中“社”的内容渐渐淡出,只剩下“政”负责一些行政事务和准行政事务。不难看出,土地产权束在农民和集体之间分布的调整是当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取代生产大队、生产队成为村庄主要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非农化进程的展开,农民一家一户独立、分散地承包利用土地的方式不再能够适应非农土地要求集约经营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发展土地经济,农村面临一个组织创新的问题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整合。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0

新制度经济学是国际上侧重研究“产权”与“制度”的经济学分支,其理论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与应用,是当前建设农村法律制度工作中的重要理论参考。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与“制度”理论,并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并针对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给出适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1

"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一个地租与税费模型,研究了地租与税费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根据理论推导,研究了我国目前农村广泛存在的土地纠纷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指出了一些流行的政策建议的错误,提出了“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的政策主张。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 引言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土地改革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 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色色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 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 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 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 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 ,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 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8.党国英,1997:《中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变化与农村稳定》,《中国农村观察》第5期。 9.李茂岚,1996:《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2

论文关键词:制度创新,农民收入,增长

一、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动力

作为诱导性制度变迁的一个典型案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一方面,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农民压抑了多年的劳动热情得以迸发,这是形成在以后的数年中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的主要因素。或者说,新的经济体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而最主要的方面自然是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解放,极大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尚未完全理顺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的制度变迁,这一制度至少将部分产权由集体回归个人,农民也因此获得了一定时期内在经营权和收益权上的某种程度上的个人产权形式。然后通过家庭这种基本组织形式是这种经营方式的成本和收益内在化,所以才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这种制度变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经营模式的回归满足了小家庭经济模式这一中国历史传统,因此才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明显的经济绩效,使农民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对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且,在承包责任制实施初期,不少地区(如作者所了解的豫北多数地方)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网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农民对农业科技相当重视毕业论文模板,优良品种的推广、化肥的广泛使用等等,都是促成1980年代初农业大丰收的重要因素。虽然当时农产品的价格较低,但与社会整体物价水平相比较,农业的丰收以及国家对农产品的适度提价,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相当大的实惠,农业经济的发展及农民生活状况的改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1978年全国农业人均纯收入仅为133.6元,到1986年为423.8元,年均增长27.1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57倍,下降到1980年代中期2倍左右[2]。

二、制度创新的滞后:农民收入在徘徊中增长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真正对农村经济以及农民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依然是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这一转变从本质上乃是由19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尽管1990年代初中央确定了在我国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农民来说,这种变化就是1970年代末制度创新的延续。或者说,199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对城市的重要程度远远大于农村。尽管不少人认为1990年代的前半期农民收入处于“反弹回升”时期,仍然有理由认为,在1985年以后的时间中,我国农民收入总体上处于在徘徊中前进的状态,尤其是受1996年下半年以后的一个时期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更为缓慢。

林毅夫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民的实践引发了农村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这说明劳动者不仅在适应体制,而且也在推动着体制变革。他认为,农村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农民能自主经营,从而激励了农民创业[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彭军涛等人的研究表明,“制度变迁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原动力”[4]。对农民收入增长的研究显然和上述结论相吻合。可以说,1980年代中期以后,除了农业产业化这一未完成的且对相当多的农民并未产生影响的新制度,在农业经济中没有形成根本性的、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这就导致了农业领域的变革远远落后于城市中其他行业的变革,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处于极为缓慢的提高过程之中。

三、现阶段农村制度创新的供求及其特点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可以区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导性制度变迁。其实,无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后来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直到2004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很难严格区分这两种看来性质不同的制度变迁。可以说,诱导性制度变迁要成为现实,通常需要政府部门的默许;而强制性制度变迁自然也需要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否则也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制度,甚至有可能导致政权的更迭。因此,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毕业论文模板,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是歧视上述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的交错和结合。只不过目前的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带有更多“强制性”特征罢了。如若追根求源,这种“强制性”其实仍然是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广大农民的意愿的体现。

所以,在制度需求的诱导下,实行主动的、“强制的”、供给主导式的制度供给,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四、寻求增加农民收入的制度创新

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建立起为实现既定目标的高效、公平的制度体系,既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难题所在。

1.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以产权制度创新保护农民的利益,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现行的土地制度在效率上仍然有改进的空间。从节约交易成本和保护农民的利益角度看,一方面,由于一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弱化,土地不再是这些农民的唯一的生活来源,实行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允许一部分土地实行有偿转让,并不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只要能保证集体拥有最终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这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允许农民自主的处置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也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措施。这也可以避免一些损害农民利益的对农民土地的强制征用行为。当农民在市场交易准则下自愿转让土地时,农民的利益才得到保障,才能使相当一部分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转向非农产业,而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才可能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而提高收入水平。

2.通过对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实现组织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和农户抗御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的能力

诺斯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5]。比较符合实际办法应该是:第一,鼓励农业领域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中介组织的建立,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和指导,进行行业管理;第二,允许和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以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程度;第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真正实现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的一体化经营。这样做不仅能够提高农户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更重要的是农民的利益得到了根本保障,使农民自愿的融入市场经济,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进一步市场化毕业论文模板,逐渐消除小农意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3.加快我国的城镇化步伐,逐步消除城乡壁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业生产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绝大部分农民脱离农业生产是必然趋势。从我国目前实际看,不少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在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其实并不在农村,并没有从事农业劳动,而是以“农民工”的身份在城市中。因此,面临大量农民不断进入城市的局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消除城乡壁垒,给农民进城提供方便,为城市发展提供足够的劳动力资源。改革户籍管理方式,给农民以平等的待遇,从国家政策上制定允许农业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政策,清理不合理的地区性劳动力流动限制政策,才是我国实现城镇化的当务之急。所以,有序的农业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既是实现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减少农民数量、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所在。

4.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因地制宜的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现实及理论问题,也是在人口众多、经济比较落后的我国所面临的难题。据2004年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显示,2003年底,我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的农村特困人数为1257万人[6]。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进步。

对于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借鉴城镇社会保障的做法,实现“城乡一体化”;一般地区,先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要把社会保险与救济救灾工作统一起来,扶持贫困户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农民战胜灾害、脱贫致富的能力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在社会保障的模式选择上,应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资金的筹措应为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毕业论文模板,缴费标准与养老金标准都不宜定得过高。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

5.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针对农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的发展提供数量足够和质量合格的劳动力资源

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农民基本免费接受培训,资金的来源除了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还可以发动社会赞助,可以由用人单位适当提供小部分资金等等。河南省郑州市培训进城“农民工”的经验教训值得关注。据河南电视台报道,“农民工”不是不想参加培训,而是缴纳不起近千元的培训费。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仍然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和进城的农民,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不能得到提高,农民收入的提高都是空谈。

6.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长期以来,资金制约一直是影响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主要障碍。要盘活农村经济,增加农业生产发展的后劲,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创新农业金融制度,改革农村金融经营管理方式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构成。这种以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为基础,以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相配合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已经启动,不论是采取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还是在贫困地区施行互助式的信用合作形式,或者是建立农发行的基层网点机构,都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是信用社的根据地,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应该是服务三农。因此,要用发展的观点正确理解和把握服务三农的内涵,充分发挥机构网点的优势,不断研究农村市场,挖掘农村市场潜力,改进支农服务的手段和方式,如: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在春耕、夏收、秋播、冬藏的不同时期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要做到不误农时、不误民需、不误民力,切实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服好务。

7.农村财税制度创新

在中国,广大农村居民所赖以生存的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的影响很大,因此毕业论文模板,就特别需要政府财政的扶持和帮助。

在财政支出上,一是要提高中央财政支农支出的比例,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国家的预算支出中应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合适的支农比例,既要确保了足够的支农财力,又要避免在支出管理上的随意性、多头性;二是优化支农结构,特别是一些专项补助资金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让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用,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带来财力的分散和效率的低下;三是借鉴国外经验,用足用好WTO规则范围内的农业补贴政策,增强弱质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使其尽快改变贫困面貌;四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政权在农业税费取消以后,不因政府财力减少而使农民负担返弹。五是强化支出管理力度,实行财政资金的绩效预算和使用管理上的责任追究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除了通过上述制度创新及措施,不断完善政府关于农业领域的各项制度外,改革基层政府管理体制,精简机构等等,也都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只要各级政府切实努力,尽可能的避免空谈,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是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本文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2011年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后税费改革时代制度创新与农村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2011KYYB19)

参考文献:

[1]张晓山.简述中国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管理世界,2005(5)

[2]党英国.论取消农业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税务研究,2005(6)

[3]李金铠.取消农业税后农区乡村财政的危机与改革.财政研究,2005(7)

[4]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