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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估报告

时间:2022-05-12 22:00:40

效果评估报告

第1篇

【关键词】 厄贝沙坦;原发性高血压;治疗效果;评估分析

厄贝沙坦属于一种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于1997年被用于治疗高血压以及左心室肥厚和心房颤动等疾病, 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治疗效果[1]。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临床报告发现, 厄贝沙坦在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以及高血压中同样具备较好的效果, 但由于国内用药时间较短, 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报道少见。本次研究将分析厄贝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应用效果,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将2012年2月~2015年3月收治于本院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104例作为研究对象, 采用电脑分组法将其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 各52例。对照组中男31例, 女21例, 年龄62~78岁, 平均年龄(68.3±3.2)岁;观察组中男28例, 女24例, 年龄64~83岁, 平均年龄(70.3±3.8)岁。研究中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相关标准。同时通过本院检查和诊断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患者;患有严重心、肝、肾功能疾病患者以及合并其他肿瘤疾病患者;电解质紊乱患者等。同时, 患者在研究前, 舒张压均>90 mm Hg (1 mm Hg=0.133 kPa)或收缩压>140 mm Hg。研究中所有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在接受治疗前, 所有患者均全部停止使用抗高血压药物, 同时采用氢氯噻嗪片治疗, 12.5 mg/d。研究中对照组患者全部采用依那普利治疗, 剂量为10 mg/d, 1次/d。观察组患者采用厄贝沙坦150 mg/d, 1次/d。每周对患者的血压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进行记录, 患者若是血压90 mm Hg则应当适量为患者增加剂量。最大药物剂量可增加至300 mg/d。研究中所有患者全部治疗1个疗程(1个疗程为8周)。

1. 3 观察指标 视患者的治疗情况将其分为显效、有效、无效。显效:治疗后患者的舒张压下降幅度>10 mm Hg, 或降至正常水平;收缩压下降幅度>40 mm Hg。有效:治疗后患者的舒张压下降幅度为20 mm Hg, 收缩压下降幅度>20 mm Hg;无效:治疗后患者的舒张压和收缩压并未发生变化, 或未达到上述2项标准。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 4 统计学方法 数据全部经过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观察组患者显效36例、有效14例、无效2例, 治疗总有效率为96.15%(50/52);对照组患者显效20例、有效24例、无效8例, 治疗总有效率为84.62%(44/52)。两组总有效率比较,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的不良反应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发生1例头痛、1例咳嗽、1例头晕, 不良反应发生率为5.77%(3/52);对照组患者发生6例头痛、3例咳嗽、1例头晕, 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9.23%(10/52);所有患者未发生电解质紊乱以及肝肾功能紊乱情况, 两组不良反应情况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在老年患者中发病率极高, 会导致患者的心、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和危害。由于患者的血压波动大, 收缩压会明显增高, 同时伴有相关的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致死率和致残率较高, 尤其是对老年患者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

研究中观察组患者采用的厄贝沙坦为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非竞争性抑制剂, 具有作用时间长, 特异性强同时降压缓慢等诸多特点, 治疗期间联合小剂量的利尿剂能够提升降压效果, 其治疗原理是将血管紧张素Ⅱ和外周神经末梢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结合产生阻断作用, 使得肾上腺素的释放得到了抑制, 使得交感神经活性有了明显的降低, 能将患者体内的水以及钠同时排除体外, 使得患者细胞外液容量有所减少, 消除水肿。作为抗高血压的一线药物, 利尿剂早已被证实可降低和减少心血管病的病死率以及发病率。

在经过不同的方式治疗后, 观察组患者36例显效、14例有效、2例无效, 治疗总有效率为96.15%(50/52);对照组患者20例显效、24例有效、8例无效, 治疗总有效率为84.62%(44/52);同时观察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5.77% (3/52), 对照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9.23%(10/52)。两组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采用厄贝沙坦具有较好的治疗效果, 可对患者的血压起到控制作用, 患者的不良反应也相对较小, 临床中可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第2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既是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时相关法规的要求。一方面,尽管相关评估法规和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由于评估项目和评估对象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特定评估业务涉及的专业知识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评估职能的部门分割,使得某些评估业务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虽然一些评估法规和准则中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原则,要么对相关的概念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缺乏有效的指导,甚至带来误导,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滥用其他专业报告。因此,如何从程序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行为非常重要。

一、现有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执业活动,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同时也规定,评估执业中可以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并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其他评估准则,包括无形资产准则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规定,见表1所示。

分析现有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报告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区分利用专家工作与在执业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报告之间的区别。二是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未作明确说明。一方面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又规定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这使得实践中无法判定专业胜任能力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间如何平衡,一旦发生评估诉讼,容易导致分歧。三是对引用其他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说明和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失去客观的标准,一旦发生评估诉讼,难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程序分析

目前的相关准则对如何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只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专业报告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什么样的报告可以引用、采取何种方式引用,以及如何披露引用内容等系列问题缺乏指导,产生了诸多问题。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估人员执业的专业性和评估质量非常重要。以下针对当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引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专业报告的界定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对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联系在一起;评估程序准则中只是指出评估资料包括专业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底稿准则把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作为评估资料的内容;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则同时出现了“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专业报告”两个术语,并专门对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了规定。由于对专业报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混乱。除了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报告还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开的咨询、研究机构或个人的研究成果等。如果上述报告均被认定为专业报告,会导致专业报告与评估人员应当收集采用的评估资料的范围界限模糊,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缩小专业报告的范围,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专业执业人员,承接评估项目时,应当确认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不是在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弥补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减少评估工作量。笔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决定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否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等强制性要求引用其他专业报告,例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情况下,有些评估项目必须引用土地估价报告;(2)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超出评估专业能力要求的环节;(3)是否是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工作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引用专业报告的作用领域通常包括:(1)对某一特定资产价值的评估;(2)对某一特定资产质量或属性的鉴定;(3)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4)对某一特定会计信息的审计鉴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必要审核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或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均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例如,不动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评估程序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分析和判断,相关准则并未给出规范。我们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至少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和分析。

首先,是对出具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信该机构和个人与评估项目是相独立的,关注该机构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机构或个人在其专业领域的经验和声望。其次,是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关注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必要假设前提、依据、过程、特殊事项和时效,如果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还应当保持所引用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与所评估项目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持评估结论的可信,还应根据需要对所引用报告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测算和调整。即使由于相关法规或客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选择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无法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应执行上述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沟通和调整,在无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特别假设,对该引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出披露和提醒。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问题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披露,既关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否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进行可信分析和正确使用评估报告,也关乎一旦发生评估纠纷,能否为清晰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采信依据。在评估程序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时,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矿业权评估时,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上述规定,仅对引用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规范,更多的是注重对引用格式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首先,应当陈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原因;其次,应当说明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前,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所引用专业报告本身的必要分析和调查;再次,应当披露所引专业报告的假设条件和采取的方法;最后,应当说明所引结论对评估报告及结论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披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所引用报告的类型,选择合理的披露信息项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一旦发生评估纠纷,如何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美国的评估准则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USPAP的第10-3条款的注释指出,“如果签署声明的评估师依赖了其他评估师和其他未签署声明人士的工作,签字评估师对其作出的依赖其他人工作的决定承担责任。签字评估师应当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些人士工作的专业性。签字评估师应当确信这些人士工作的可信性。”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部分指出,“评估师不得使用或提供误导性或欺诈性的报告……”。笔者认为,应当把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和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此,在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下,就评估报告而言,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专家不就评估报告以及报告中采用其意见的部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通过与所利用的专家签署相关协议来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我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于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且根据客户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就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和个人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和提醒,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评估结论所引用报告的影响方面的责任应降低。否则,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所应当遵守的必要的程序;其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是否是基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后,能够对主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可信的分析。

四、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在实践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评估准则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根据本文所界定的专业报告内涵,文章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在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进而就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专业报告应当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并就出具所引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合理性和可信性审核。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界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评估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准则的规范来判定其责任。因此,如何根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分割的现状,加强各评估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定更为系统的评估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活动的专业性,又可为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 陈先华.注册评估师使用其他评估报告应注意的问题.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9期.

[2] 王生龙,江兴华.关于引用土地评估结果若干问题的研讨.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1期.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第3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一、引言

2010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通过了新的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第8号至第15号),以规范审计师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和反应。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师编制信息量大、公允和独立的审计报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增进公众利益。在PCAOB此次行动之前,不断有人发出强烈的信息,让审计职业人员在风险管理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而且PCAOB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提出了实施具体风险评估准则的信息,这些准则旨在解决从最初计划到结果评估的审计过程问题。这些新准则是在审计促进成熟风险评估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把审计师未能发现的重大错报事故风险降到最小。PCAOB执行主席丹尼尔・格尔泽尔说一旦这些标准被采用,在审计财务申明中发现,适当计划以及实施审计以解决这些风险问题以增强投资者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审计标准包括:审计风险、审计计划、审计参与监督、计划执行审计中的思考、重大错报事故的确认与评估、审计师对重大错报事故的回应、评估审计结果以及审计证据。它们贯穿了从初始计划阶段到审计结果评估的整个审计流程。PCAOB主席丹尼尔・高泽(DanielL,Goelzer)说:这些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在促进精密的审计风险评估与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重大误报的风险降至最低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识别风险,并通过正确地审计计划和开展审计活动来应对风险,对于提升投资者对经审计财务报表的信心是至关重要的。

二、风险评估、企业风险管理与审计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审计风险,任何审计业务都必须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因此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并将识别和的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而且要求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可以说风险评估程序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落实到审计工作的核心环节,风险导向审计下审计风险模型如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钱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采取以下方法展开审计工作:(1)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置顶总体应对措施;(2)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测试控制的执行有效性以及实施实质性程序;(3)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否适当,并确定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关键的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以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为起点,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有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风险导向的核心是审计风险,控制审计风险的关键是风险评估程序,另一方面,企业必须准确地评价和有效地管理各项与企业成功息息相关的风险。管理层不但需要准确地了解各项业务风险以及不良控制的后果,并且能够根据所确认风险的残余影响的轻重程度分配资源和关注程度。所以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将有利于企业的风险管理。

(二)企业的风险管理 每个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各种风险,而我们这里讨论的企业风险管理中的风险概念与金融市场的风险概念有所不同,当然金融风险也是企业(特别是金融类企业)面临的风险之一,企业风险就是企业面临的可能导致企业亏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降低企业的价值。所以风险管理需要做的就是尽量避免这种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或者是降低不确定性事件发生后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四个环节: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察。第一,风险识别是指尽力识别可能对企业取得成功产生影响的风险,包括整个业务面临的较大的风险,以及与每个项目或较小的业务单位关系的风险,识别潜在风险可以认识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而且风险识别程序应该在企业内的多个层级得以执行,这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贯彻于整个审计过程一样。第二,风险评估是在识别了各种风险后,对风险的的性质、风险的类型、风险的发生频率等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最主要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影响,另一个是可能性,企业可能还会采用敏感性分析或者决策树等方法对风险的性质进行全面的认识。这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相似,不过更加具体、全面。第三,风险应对是指对上述评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该风险对企业产生的损失,风险应对的策略包括风险降低(如分散投资,就是一种降低风险的措施),风险消除(使得该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降低为零),风险转移(将风险的后果采用保险、合同等方式转移出企业),风险保留(定期风险复核、控制风险情境)。第四,风险监察是指企业监测目标的实现过程,关注新的风险和相关损失,企业需要对风险进行监察,并在需要时不断作出调整。风险检查者定期检查正在发生的亏损,以了解他们的控制建议得以实施,并设计过程来改善风险管理的过程,制定一项战略来应对出现的新风险。

(三)风险评估与经营风险、审计风险 企业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企业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由公司之外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如战争、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高利率等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相联系的风险,是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而分散的,因此又称作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非系统风险也被称作可分散风险,它是由公司本身的商业活动和财务活动带来的,如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与开发、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市场营销风险以及法律诉讼等,其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而分散,是公司特有的风险。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审计程序联系起来,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仅是出具审计报告的鉴证业务,也可以起到促进企业风险管理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过程是为了能够获得尽可能准确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信息,以控制审计风险,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是为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从审计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的关系,我们发现:其一,风险评估是指评估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的过程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在性质上他们具有相似性。其二,风险评估的程序包括:了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而风险管理也需要进行这些工作,方法包括:观察、检查、分析程序,穿行测试等。风险评估。其三,风险评估的目的相同: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被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有效地实施审计程序;对于企业而言,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企业的风险点,防止企业出现亏损的不利情况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风险评估使企业考虑潜在事项如何影响目标的实现。管理当局应从两个角度对事项进行评估: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且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不要求定量化的地方,或者在定量评估所需的可靠数据无法取得或获取和分析数据不具有成本效益时,管理者通常采用定性评估技术。定量技术精确度更高,通常应用在更加复杂的活动中,以对定性技术进行补充。评估风险时既要考虑固有风险,也要考虑剩余风险。固有风险是管理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情况下,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剩余风险是在管理当局应对风险后所残余的风险。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更多关注的是审计风险以及企业的经营风险,但是对于企业其他风险管理(如制度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考虑不足,当然这是注册会计师收益成本分析后的结果,但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区分企业经营风险与审计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实现不了经营目标和战略的可能性,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扩大化,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诚然企业经营失败可能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审计诉讼,经营风险与审计风险有一定的相关性,但风险导向的核心是审计风险,而不是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与企业风险管理关系

(一)二者时间发展顺序 环境变化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也促进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新的科技技术和经济全球化带来企业组织结构虚拟化、集约化、专业化及扁平化等新的商业特征,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方法,一些国际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开始运用这一概念并将其同咨询或审计业务相结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正在随着企业治理的完善而越发受到重视,风险管理的概念逐步引入到我国的企业中,使得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纳入了公司治理的范围。2004年9月,COSO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是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报告方面的要求,明确提出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以及企业内部各层次和部门,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项,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同时该框架还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由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这也奠定了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组织模式。风险导向审计的发展也与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同步,2003年10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了三个新的国际审计风险准则,并从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开始的期间财务报表审计起执行这三个新准则。2004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对已修订的四个新审计风险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且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已经深入了我国审计的实际工作,为审计业务的展开提供了指引。

(二)二者业务性质相互影响 全面风险管理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评估提供了更好的基础为了评估客户是否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了其战略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识别、收集和处理大量与客户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当企业没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时,收集这些证据即使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为此付出的成本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也常常是不经济的。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程序对企业风险管理有以下益处:(1)了解企业的外部环境风险以及内部控制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为风险应对的考虑因素。所以注册会计师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将为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建议。(2)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时,会将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与关键内部控制联系起来,然后将测试的结果与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对比,这将有助于公司相关交易所涉及人员在业务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点。企业风险管理对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有以下益处:第一,企业风险管理的完善性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着很强的相关性,所以如果企业建立了一整套风险管理的体系,那么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程序就会减少程序,因为风险评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的验证过程都是可靠的。第二,企业风险管理的方式与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企业全员参与风险管理,从整个企业组合的角度实施风险管理,增强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信赖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风险评估。第三,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性越不好,注册会计师所涉及的这部分程序设计需要越谨慎,而风险评估程序后提出建议的边际贡献越高,这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就在于风险评估程序是对风险管理的一种再监察。

(三)二者存在的不同 当然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更多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这种评估是因为审计的效率所决定的,而企业的风险管理需要覆盖企业的整体层面和各个业务流程,所以我们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参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只是对内部控制水平高低的一个评价,这并不能完全说明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评价来评估客户监督和控制其战略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况,如果仅仅是审计过程,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提出风险管理改进建议,他们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只是为了控制检查风险,进而控制审计风险。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的风险评估与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目的相似,但企业风险管理的目的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还是存在不同。

四、企业风险管理及风险评估路径

(一)风险评估报告与企业风险管理 (图1)呈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框架,风险导向审计最大的要点就在于实施基本审计程序前的风险评估。而且后来的审计程序结果会不断检验风险评估的结果,不断地修正与调整风险估计水平,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过程,所以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完成后形成风险评估的最终结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控制的水平。该报告可能涉及内部环境、企业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等要素,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试结果进行一个总结性陈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风险导向审计阶段性成果在审计完成后反馈给被审计客户,以帮助被审计客户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水平,但我们必须意识到:风险评估报告不是审计报告的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仅仅为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而用,而非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提供保证。

(二)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 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里就包括了评价信息系统的有效性,所以注

第4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

一、内部控制评估的涵义

根据COSO框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共同作用,旨在为实现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合理地保证公司实现以下目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战略。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内部控制评估就是围绕内部控制五个要素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展开的,是指为保障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由相关机构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审视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缺陷的一系列过程。内部控制评估包括企业外部机构及人员(如事务所)进行的外部评估和企业内部机构及人员进行的内部评估。内部评估主要包括自我评估与独立评估两部分。自我评估是指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自我审视和评价活动。独立评估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内部控制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独立评估是及时发现内控缺陷、促进内控有效执行和不断改进的重要机制,共同构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估体系。

二、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对象与原则

(一)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

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应从内部控制的目标出发,来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评价,考核内部控制所规定的目标实现与否。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规目标、资产目标、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因此,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应是对以上五个目标的内控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估的对象

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从控制过程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分为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程序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地前提下,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的内部控制程序正确地执行,从而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离不开设计的有效性,如果内部控制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即使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一贯的执行,那么也不能认为其运行有效的。

从控制目标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分为合规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战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其中,合规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企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活动或违规交易;资产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报告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及时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所了解或控制;战略目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相关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及时了解战略定位的合理性、实现程度,并适时进行战略调整。

(三)内部控制评估的原则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估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三、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风险领域,制定内控评估计划

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研究本企业内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企业组织机构、行业特点等,结合企业管理目标,进行充分的调查,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初步确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对重要性做出初步判断编制整体审计计划。

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审计把审计的焦点放在那些风险大、对企业实现目标影响大的事项上。在进行内控评估前,审计人员应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分类,对组织目标实现有重要影响的风险事项进行重点评估。

(二)对确定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估

评估中通常运用抽样、观察、分析、调查与评估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有关风险及风险管理的证据,确认企业主要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得到实现。将风险点与控制点结合起来进行评估。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理念下,在开展内控评估时,可采取先从重要风险领域分析判断可能对企业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风险点,进而在内控实施细则中寻找相应的控制点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如果有风险点而没有控制点,应及时对内控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及时防范重大内控风险,使内控评估成为一种积极、主动的全过程动态防范风险机制,为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提供有用信息,为公司治理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可以采取以下审计程序:(1)研究、评估与组织业务有关的当前的发展情况、趋势、行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组织的风险,是否存在监督、评价、管理这些风险的控制程序;(2)检查公司政策、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确定组织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及风险偏好和风险接受程度;(3)检查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以前发表的风险评估报告;(4)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交流,了解被审单位存在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5)独立评价被审单位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评估风险管理结果报告的充分性和及时性;(6)评估管理层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正确,风险管理措施是否适当,并提出改善建议,说明风险管理实务中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三)得到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人员在评估结束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评估结论与建议,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一般包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安排,评估期间及范围,评估方法,所发现问题的表现、面临的风险、成因、影响、改进建议等,以及单位内控控制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的结论。

四、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基准

进行内控评估时,应该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基准。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所在,内控评估的重点应该是确认风险及测试管理风险的方法,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经营风险,在评价标准、指标和权重的选择上均要把握风险管理理念,这是内控评估的焦点。

(二)应选取科学合理的标准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前提。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而进行的内部控制评价,其结果可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与否。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首先必须确定的是采用何种评价标准对内控整体乃至具体的内控项目进行评价。结合内部控制评估的目标,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可以选用结果评价标准和过程评价标准。结果评价标准就是要考核内控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基于内控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结果考核指标。过程评价标准的制定可以按照内控项目来进行,按照风险管理思想,根据风险管理框架的要素来设定控制标准。

(三)关注内部控制的经营与战略目标

内控评估目标包括合规目标、资产目标、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五个方面,而在具体执行中,企业评估侧重点一般关注于合规目标、资产目标和报告目标,至于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受到的关注程度较少。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显然,经营与战略目标是最重要的。

在具体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时,不同的评价主体可能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界定也不同,如监管部门推动实施的内控评价,其目标可能更多地关注内控制度所达到的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而企业自身进行的内控评估,其目标就不应局限于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还应该包括内控对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的作用程度。

(四)完善内部控制评估的考核监督机制

我国许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很多的内部控制条文,但多只注重制度的文字编写环节,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发现的内控缺陷难以有效整改落实,大大降低了内控评估的风险防范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内控评估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强化内控执行、防范相关风险起着非常更重要的作用。对具体风险点与控制点流程中所有关键环节的内容建立目标和量化评价考核标准,细化内控考核细则;开展分类别内控评估工作质量评比,兑现考核奖惩,强化内控执行。同时,为保证内控缺陷的整改落实,可将内控执行情况、缺陷报告情况及整改情况与部门或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2009.

第5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穿行性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

虽然内部控制审计由来已久,但国内外学术界和审计实践界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均持有不同的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发布的《PCAOB审计准则第2号——内部控制审计原则》(200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7年)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2003年)中均没有明确对内部控制审计予以定义。

内部控制审计的含义和性质应该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内部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内部控制审计就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测试和评价。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二、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审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该应用通用的外业和报告准则,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循一定的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以确保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通常来说,审计师应按照如下顺序,根据审计和评估的内容不同,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审计和评估。

(一)审计准备阶段

1.计划审计业务。审计师应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适当的计划和协助,以保证在需要时,进行适当的监督。

2.评估管理层评估的流程。审计师必须获得对管理层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的了解。主要包括:审计师决定应当对哪些控制实施测试,包括对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相关认定的控制;评估控制失败导致错报的可能性、错报的程度以及在其他控制有效实施的情形下,实现同样的控制目标的程度;评估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根据评估其实施有效性的程序是否充足,来评估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决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程度和导致重要缺陷和实质性漏洞发生的可能性;对审计发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支持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评价。

3.评估管理层的文档记录。主要包括对与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相关的所有认定进行控制的设计;关于重要交易是如何被初始、授权、记录、处理和报告的信息;关于交易流向的足够信息,包括识别可能发生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关键点;已设计的防止或发现舞弊的控制,包括谁实施控制以及相关的职责划分;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对资产保护的控制以及管理层进行测试和评估结果。

4.获得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主要通过询问合适的管理层、监督人员和员工;检查公司文件;观察专用控制的应用;通过信息系统追踪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交易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

5.识别重要会计科目。审计师应首先在财务报表、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因素层次确定重要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决定财务报表内重要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也是决定特殊控制测试的出发点。

6.识别重要的流程和主要的交易类别。审计师应当对每一类主要的影响重要会计科目或几组会计科目的交易的重要流程进行识别。主要的交易类型指的是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交易类型。

7.理解期末财务报告流程。作为了解和评估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一部分,审计师应当评估:公司使用编制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的输入和输出方法;期末财务报告过程中使用信息技术的程度;管理层的参与;涉及经营场所的数量;调整分录的类型(例如,标准、非标准、消除和合并);以及包括管理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在内的适当的机构对流程进行监管的性质和程度。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实施穿行测试。审计师应当对于第一交易类型实施至少一个穿行测试。审计师实施的穿行测试应当涉及对单独交易的初始、控制权、记录、处理和报告的整个过程,以及对每个被审计的重要流程所进行的控制,包括旨在发现风险和舞弊的控制。穿行测试可以为审计师提供如下证据:确保审计师对于针对内部控制的五大方面所设计的控制进行识别和了解,包括与防止或发现舞弊相关的控制;确保审计师对于整个流程有所了解,并且根据每个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判断是否在流程中容易发生错报的关键点都被识别出来;评估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确认控制是否被实施。

2.识别控制以进行测试。审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的所有重要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的所有相关认定所进行的控制的有效性获得足够的证据。在识别重要会计科目、相关认定和重要流程之后,审计师应当对如下进行评估以识别出可以进行测试的控制:发生错误或舞弊的节点;管理层实施控制的性质;为实现控制标准目标而进行的控制的重要性和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是否需要一个以上的控制,或者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补入一个以上的控制是必要的;以及控制不能有效实施的风险。

3.测试和评估设计、运行效果。当预期所实施的控制将防止或发现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时,内部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审计师应当通过如下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实施了达到控制目标的控制:识别公司每一领域的控制目标;识别满足每一目标的控制;判断如果有效地实施了控制,是否可以防止或发现会导致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

审计师应当通过判断控制是否按计划实施和实施控制的人员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具备有效实施控制的来评估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对实施有效性进行控制测试的方式包括询问适当的人员、检查相关记录、观察公司的运营和重新实施控制措施等方式的结合。

4.形成关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在对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时,审计师应当对获得的所有证据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只有在没有发现实质性漏洞和审计师的工作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审计师才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如果存在实质性漏洞,审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审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视受限制的范围所定。

5.评估内部控制的缺陷。审计师必须评估已发现的控制缺陷,并且决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累加之后,是否是重要缺陷或实质性漏洞。对内部控制中缺陷的严重性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某缺陷或缺陷汇总会导致某会计科目余额或披露事项产生错报的可能性;某缺陷或多个缺陷造成的潜在错报的严重程度。

(三)审计报告形成阶段

1.审计师对管理层报告的评估。关于管理层对其内控有效性评估的报告,审计师应当评估下列事件:管理层对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维护是否已经声明了它的责任;由管理层用来执行评估的框架是否是适当的;到公司最近财年结束时,管理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不包含重大的错报;管理层是否已经用一种可接受的形式表达了它的评估。

2.报告的修订。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审计师就应当修订标准报告:管理层的评估是不充分的,或管理层报告是不适当的;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中有某个重要缺陷;在业务约定书的范围方面的限制;为了自己的报告,审计师决定参阅其他审计师的部分报告作为基础;自报告日期以来,发生了某个重大的期后事项;在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中包含了其他信息。

3.审计师评估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披露事项的确认。当内部控制中某一变化的理由是对某个实质性漏洞的纠正时,管理层就有责任来确定和审计师就应当评估:变化的理由和变化周围的环境是否重要的信息来充分的确定披露该变化有误导。

[参 考 文 献]

[1]董建华.美国SOX法案视角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思考[J].集团经济研究,2007(22)

[2]朱光.试论内部控制制度审计[J].集团经济研究,2007(1)

[3]周树大.试论内部控制审计的性质[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9(6)

[4]陈梦.COSO报告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启示[J].财会通讯,2001(8)

第6篇

通过开展“制度廉评”工作,我局将全面查摆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制度廉政风险,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逐步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长效机制。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重点

评估对象:1、我局起草制定中的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我局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3、已颁布实施的我局代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4、已颁布实施的我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评估重点: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和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项目和资金管理、备案管理以及纪律惩戒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二)评估内容

1、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2、评估合法性。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权力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市场运行规则。

3、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4、评估科学性。办事流程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权力的设置是否明确、合理;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局党委统一领导、各科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科及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局机关各科室负责配合提供各自业务所涉的规范性文件,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2、广泛研究论证,认真查找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评估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于评估事项的反映和评价,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有关问题。对于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听证和论证。

3、提出评估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和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评估的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等提出评估报告。

4、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跟踪反馈。对于评估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落实到实施方案中,并及时向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具体分类评估程序为:一是对我局起草制定中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草案的廉洁性评估作为文件形成的重要环节,在征求意见稿形成组织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对我局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是对已颁布实施我局草拟以市政府名义或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评估报告,对有修改权限的,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后,重新或者补充性规定;没有修改权限的,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二)评估的方式

结合单位实际,采取自我审查、集体讨论、组织专门机构会审、专家论证、开展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一两种或多种形式进行。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20日-6月10日)。组织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学习《关于在全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实施方案,并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立项阶段(2013年6月11日-7月31日)。6月中旬起,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工作要求、方式和程序,对正在起草和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查摸底、清理、立项,对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制度进行初审,并于7月31日前将《起草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像登记表》、《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对像登记表》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估阶段(2013年8月1日-11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2007年12月31日以后制定实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先组织力量开始自评。填报《起草制定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汇总统计表》,迎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的评估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压缩腐败存在空间;并对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成果,建立完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要意义,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制度廉评”作为反腐倡廉和建立惩防体系的主要抓手,纳入局局党委主要议事日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评估质量。将权力集中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全面分析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既找准问题,又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7篇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价格、房地产估价原则与估价程序、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其他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膨胀,房地产与土地评估业务愈加频繁,而面对大量激增的评估业务和评估数据,以纸质或excel表格等传统评估业务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评估公司的业务管理需求。基于房地产评估的流程及核心内容,并根据郑州某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需求,我们开发了基于B /S 模式的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成功在公司中应用实施。

1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业务分析

通过我们与公司业务人员的咨询,结合房地产与土地评估的相关业务规范,并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得到房地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预评管理( 简称预评) 、正评管理(简称正评) 、业务统计、业务归档等几个主要关键流程。

报单管理:公司业务经理收到委托方(银行、法院、政府或个人等)房地产评估业务请求。公司业务经理如果受理,则将此业务通过报单具体分配给公司某个业务员,由他来具体承办此单评估业务。

现场勘查:公司业务人员接收到业务报单,由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根据业务分派详细信息,对业务现场勘查与记录,收集评估体相关资料,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

评估管理:预评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记录表,确定评估所用方法,完成房地产评估初评报告。由审核估价师审核已完成的评估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将发回给报告撰写评估师重新调整,直至审核通过。评估报告分为预评报告和正评报告两类报告格式。预评报告内容简略,通常是以表格形式展现,涵盖房地产评估主要方法及结果,而正评报告内容规范并详实记录评估方法应用过程。

提交用户:完成估价报告书后,最后要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给委托估价者,并可就某些问题作口头说明,完成对委托估价者的估价服务。

归档管理:由于公司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业务,通过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地统计出每个人不同业务的业务量,方便领导、员工、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查看、汇总及费用统计。权限不同,每个人查看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

2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角色分配及功能设计

系统角色分配。根据业务流程,并考虑到评估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的多样性,将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经理、报单管理员、现场勘查员、预评报告撰写员、预评报告审核估价师、正评报告撰写员、正评报告审核估价师、财务员等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同一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多种角色权限使用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基础模块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对公司员工基本信息的维护,如用户名,密码,地址,所拥有的角色等;部门管理,对公司部门基本信息的维护,如部门名称、种类、所拥有的角色等;角色管理,根据业务的要求,对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限,如报单权限、业务经理权限等。

业务管理,按照评估项目运作过程中各个项目状态建立评估业务工作流,详细记录工作流中的项目过程信息。评估工作流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管理、业务分配管理、预评管理、预评审核、正评管理、正评审核、业务统计等。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系统的设计中,根据录入的信息,可以方便地导出报单、预评、正评等各种Word文档,各种统计通过报表显示一目了然,业务量的统计也可以通过Excel表格方便地导出,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用户的。

其他模块,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还开发有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我的便签,法律法规,技术交流等模块[3]。

3 系统实现与功能界面展示

第8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组织治理;风险管理

IIA关于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公告

IIA新版《标准》于2017年发布,其中1300至1322条公告明确了QAIP的开展要求和结果报告(见表1)。《标准》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制定专门的QAIP,范围涵盖内部审计活动的所有方面。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重点了解《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了解其他组织的优秀案例,与IIA补充指南和其他指南、IIA《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等进行对标。首席审计执行官应与组织高层沟通,了解其对内部审计的期望、共同讨论《标准》及QAIP的重要性,取得组织高层的支持。总体来说,QAIP通过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来共同评估内部审计是否遵循《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以下简称IPPF)中的《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不同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保证。

(一)内部评估

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建立一个适用于组织的内部评估流程和报告结构,评估的形式包括持续监督和定期自我评估。1.持续监督。持续监督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遵守内部审计标准和审计方案而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测试,侧重于对审计业务层面的工作标准进行评估,如恰当的业务指导、批准审计方案,完成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报告等。充分的监督是质量保证项目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开展QAIP基础。持续监督结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2.定期自我评估。与持续监督不同,定期自我评估侧重于从总体上检查内部审计活动对《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尤其要求至少理解IPPF的所有要素。评估采用的程序包括审查每一项标准与实务,针对各项标准的遵循情况做出确认、业务结束后检查、分析关键绩效指标、对利益相关方开展面谈和调查等。定期自我评估在较大的组织里可以每年进行,较小或成熟度较低的内部审计部门可降低频率(如两年一次),评估结果在评估完成时立即报告。

(二)外部评估

外部评估除了评估内部审计人员确认和咨询服务的有效性、为内部审计活动遵循《标准》的情况发表意见,还可以发现机遇,向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人员展示成功实务、提供改进意见,提高内部审计的声誉。外部评估的形式可以是完全外部评估,也可以是独立外部审定的自我评估。1.完全外部评估。即由合格、独立的外部评估人员或评估小组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遵循《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程度、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内部审计在多大程度上能满足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运营管理层的期望,为组织增加价值等。2.独立外部审定的自我评估。通常指内部审计部门先开展自我评估,再由合格、独立的外部评估人员来审定。范围主要包括详细、全面记录的自我评估过程,由合格、独立的外部评估人员开展的现场审定及其他领域的有限关注,如对标先进实务、与高级管理层和运营管理层面谈。当组织的资源有限时,使用独立外部审定的自我评估最佳。外部评估必须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对一些特殊原因如领导层变动、内部审计政策或程序出现重大变化、机构合并、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等,在经过首席审计执行官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讨论后可提高评估频率。

(三)结果的报告和披露

QAIP结果在评估完成时应立即报告,持续监督的结果至少每年报告一次。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范围和频率、评估人员的资质和独立性、评估结论及整改计划。QAIP对于“遵循《标准》”的应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即只有当内、外部评估结果均证实遵循《标准》的结论后,才可以出具“遵循《标准》”的声明,如有业务范围限制、损害独立性和客观性、未按要求开展内、外部评估等未遵循情况,则需评估其影响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披露相关事项。因此,结果的披露反映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效果、审计部门及各利益相关方需要改进的地方,直接影响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声誉。

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实践情况

(一)实施情况

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其中规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形式,由组织根据情况选择实施”,“内部评估由组织内部的人员按照外部质量评估的要求实施”,“外部评估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者其核准的机构实施”,外部评估结果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公布。目前,对QAIP的实施仍未全面普及。IIA知识共同体组织(CBOK)发布专题调查报告称,遵循“1300-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比例在《标准》所有条款中占比最低,IIA强制性实施的要求未能从根本上对组织开展QAIP形成有效的威慑,原因包括缺乏管理层和董事会支持、成本不可控、资源限制(经费和人员)、偏理论化、部门规模太小、缺少有资质的评估人员等。QAIP特别是外部评估的开展形势不容乐观。

(二)实施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部门要证明其工作结果的有效性,就必须建立一个利益相关者都认同的绩效考核体系,无效或不完善的QAIP会增加审计失败的风险,导致一些重大问题无法被发现,而有效的QAIP通过评估关键绩效指标,衡量并改善审计活动、推动管理层加深对审计功能的理解、为组织决策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从而为组织增加价值。虽然QAIP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较多障碍,但其本身的作用在推动审计质量提升、促进内部审计行业发展方面仍不可替代。实施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建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且小型内审机构较为普遍,年度有效审计时间短、借调部门人员多,在治理能力、人员配置、经费及审计专业实践等方面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应从全局视角出发,结合组织的结构、规模、高层及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等制定与其相适应的QAIP,并从中获益。

(一)完善QAIP实施基础

1.更新理念。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促使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流程不断的调整,内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审计职能也必然随之扩展,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是持续上升的,因此提升审计能力,适时开展QAIP将是今后内部审计的必修课。应在原有开展的内审质量评估工作基础上,完善评估内容。2.拓展思路。主要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的功能和定位有正确的评价和清晰的认识,准确设定高层基调,明确对内部审计的期望,更好地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如何对完成这些目标作出贡献。根据组织的成熟度等级,设定和维护成功的QAIP愿景,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式,确定有价值的改进之处,最终的目标是发挥审计效能、完善组织治理。3.灵活适度。制定标准化的审计流程和质量标准,提升审计效率。规模较小的内审机构应吸收有较强专业技能和业务经验丰富的优质人才,更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在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灵活确定评估方式和评估频率。

(二)恰当选择实施路径

1.持续监督。根据审计实务,内部审计管理者需要明确可操作的流程和关键任务,监督日常审计活动的完成质量。如以检查清单、自动化工具等确认审计人员按照既定的实务和程序遵照执行,并保证与执行标准一致;在实施阶段完成工作底稿,并确保充分支持审计发现;审核审计报告,确保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的及时、客观和统一;审计部门负责人应与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持续监督应贯彻在审计活动始终,业务督导与流程对标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也是QAIP中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一种形式。2.定期自我评估。定期自我评估具有“常规体检”的功能,用于评价审计制度遵循情况、满足管理层期望的程度、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关键绩效指标的执行情况(如客户满意度、计划完成度等)。定期自我评估可以对审计部门的所有活动进行全覆盖或分次进行,也可以仅对某个领域开展评估,如对工作底稿抽样评估、对审计项目遵循审计程序的评估,以及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的评估等。3.外部评估。由于内部评估是由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开展,这表明内部评估不是完全客观的,而外部评估作为第三方实现了对内部审计的“再审计”功能,评估结果提供的独立意见能有效地激发内部审计向高标准看齐,向组织证实内审部门的专业性,提升其在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中的信任值。其中,完全的外部评估提供的价值最大,相对的,成本也是最高的,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自我评估的独立外部审定、同业检查计划来开展外部评估。优质高效的内部审计有助于提升组织价值业已成为共识,对于人民银行来说,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确认其能够在组织中获得多大的价值认定,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强调QAIP对内部审计活动和人民银行各级分级机构的意义,积极争取领导层、被审计单位、业务部门支持QAIP的实施,不断提升和拓展内部审计职能。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

[2]王雄.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一项行动呼吁[J].中国内部审计,2017(04):4-8.

第9篇

从本质上来说,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的方法由四部分组成:一是职业学院自身需要通过年度自我评估,建立、完善绩效监督和改进制度;二是建立有独立的督导制度,督导小组每四年对学校实地访问检查一次,并形成关于学校运行的外部评估报告;三是经费拨款与学校的运行情况紧密相关,如果学校运行质量较差,且没有得到及时改善,将不能获得政府的拨款;四是为帮助学校提高质量,建立了国家改进服务机制。以下将对上述每个因素进行简要介绍。

对于每个学校来说,学生学习过程的每个方面,从通过教学质量测试确保恰当的学生获得恰当的课程学习机会,到通过获得就业及继续学习机会对学生的成功率和学习结果作出判断,都反映在每个学校的自评报告中,并得到详细阐述 。其中的关键指标是学生是否成功——成功率被定义为开始学习该课程的学生数量除以完成该课程学生的数量,并乘以考试合格学生的百分比。因此,学生的保持率及考试成绩就成了很关键的因素。为确保高成功率,需要自始至终对学校进行定期监督。平均来说,学生的表现至少每个月评估一次,通过单独的辅导讨论进步的程度,并为其确定新的短期目标。

教学也要定期评估。通常的做法是,学校内部专家对每个教职员工的课堂教学每年进行两次评估,并为其教学进行等级评定,分为1~4个等级,分别为:出色,优秀,满意,不良。如果某一员工的教学被评为3或4级,就会在下次评估前对其进行额外的帮助或培训,如果一直被评为等级4,就有可能被解雇。

最后的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学校某方面的资源是否充足,员工的相关学历和经历,与地方企业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过去几年中取得的进步以及未来的改进建议。对于一个学校来说,报告有可能超过150页,包括对每个课程领域的评估,以及对学校每个后勤部门的检查。例如,人力资源部门要对过去几年学校对教师及非教师员工开展的培训类型及其对学生学习成就的影响进行报告。其中也包括每年向教职员工收集的关于学校运行情况的年度满意度调查结果,同时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自评报告也包括该校学生和当地企业对学校的评价,这主要通过焦点小组讨论、调查或两种形式相结合获得。因此,学校的自评报告实际上是一个学校对于自身办学质量和未来发展思路的综合评估报告,这也是之后外部正式教育督导检查的基础。

尽管在过去的20年中,教育督导制度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但万变不离其宗,实质都是一样的。教育标准办公室(一个政府机构)的一个独立督导小组,在去学校评估之前,每年从9月1日起不定期地通知学校两次,之后对学校的运行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突击检查。督导小组的人数主要依据学校上次的评估结果确定。评估越差的学校,督导小组的人数越多,反之则越少。过去的一次全面评估,督导小组一般包括20多名成员,现在通常只要5至6人。当然,督导者数量的减少也反映出现在经济状况的下降和所获得资源的减少。对课程教学进行观察和评分,以及与学生、员工、雇主和社区团体进行讨论都是实地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教育督导的最重要工作是对学校自评报告的准确性进行评估。例如,学校关于自身发展的陈述是否诚实、准确。为考察这一点,学校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周之后,督导小组将撰写一个评估报告,对学校方方面面的运行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从1到4分为四个等级,评估的具体领域包括:领导和管理,学生成果,教学质量和改进能力,还有学校的机会平等与多样性以及安全保障机制——这都是政府关心的重点领域。每个接受评估的课程同样也会获得一个等级评定。最后是对学校的总体运行绩效进行评定——运行的总体有效性。每一项评估等级都分为:出色,优秀,满意,不良。无论哪一项被评定为“不良”,都要在后续两年接受一次复查,并在这一时期实施一个改进计划。如果学校总体评估结果为“不良”,校长通常要辞职或遭到学校解雇。关于具体的评估报告在OFSTED的网站上都能找到。

由于政府不承诺为低质量的学校提供拨款,因此,一个差的评估结果将会带来严重的经费问题。例如,如果一个学校的工程专业获得了“不良”的评估结果,并在复评中没有任何改进,拨款机构就会撤销对其拨款,而把款拨给可以提供相关培训的学校。

在这种机制的推动下,每个学校都努力争取最好的评估结果,并在评估过程中努力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获得理想的评估结果。学校普遍采取的一个共同做法是为学校运行绩效建立一个“评分卡”,学校的高级经理每月根据这个评分卡的各项指标对学校进行一次评估,并把评估结果每季度向学校董事会汇报一次,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工作的投诉一般都会迅速处理,并及时向最高管理层进行报告,这种质量保障过程非常彻底、充分,有时还与行业的ISO 9000标准和质量改进联系起来,质量提升被看作每个人的责任,是学校管理者与员工进行年度工作讨论评估的重要内容。

对于那些开展高层次职业资格教育的学院来说,质量保证机构(Quality Assurance Agency,QAA)还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质量评估,这主要通过外部评估者的走访和督导来实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关注的重点是学习资源的质量以及员工的资格和经历,而不是课堂观察的结果。但与严格的OFSTED过程相比,学校往往把这些走访视为“轻微的触摸”。

对于所有的学校和培训机构来说,学习和技能改进服务局(Learning and Skills Improvement Service,LSIS)(一个国家资助的机构,主要为学校管理者提供领导力和管理培训,以及直接促进学院改进的特定活动)为员工发展和质量改进提供一些支持。LSIS对评估“不良”的学校提供专家咨询和指导,并把专家聚集起来,帮助、支持其改进不良领域。LSIS还提供一系列网上资源帮助学校改进质量。

第10篇

房地产估价合同范文1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

(一)估价对象: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估价对象的 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其房地产(房屋、土地、构筑物)的 价值。

(三)价值类型: 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四)估价时点: 年 月 日

(五)报告份数:预报告 份,正式报告 份。

(六)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 天)。

二、合同时间

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评估费依据、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收费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按评估额的0.5%收费。

2、司法鉴定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xx]1577号的规定标准收费。

3、 其他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收费。

(二)计算方法:

计算多个估价标的物的收费,执行《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DB22/T475—20xx)第17条“估价报告中有多个估价对象的,估价机构应以每个估价对象为评估费的计算依据。评估费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不应随意改变计算方法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收费金额:

1、乙方预收评估费人民币(大写)元元,余额按实际评估额另行计算。

2、乙方按实际评估额计算评估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报告份数、作业时间出具估价报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中的错误进行修正,或对报告进行复估。

4、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乙方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口头或书面做出答复。

5、甲方要向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6、甲方要填写《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情况调查》。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示估价结果,或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回答相关问题。

8、甲方应当按项目需要,给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

(1)工商执照、自然人身份证【 】

(2)房屋所有权证【 】

(3)房屋使用权证【 】

(4)土地使用权证【 】

(5)无证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证明【 】

(6)构筑物所有权证明【 】

(7)房屋测绘报告【 】

(8)构筑物测绘报告【 】

(9)土地测绘报告【 】

(10)规划意见(选址)书【 】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4)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

(15)其他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

A、房屋、土地征收征用公告或行政许可证【 】

B、司法鉴定方面的资料【 】

C、房屋(构筑物)土地租凭(承包)合同【 】

D、房屋、土地抵押合同【 】

E、房地产交易合同【 】

F、房地产拍卖确认书【 】

G、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

H、房地产交易公证书【 】

I、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J、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涉及估价报告的内容和估价对象的商业机密。

7、甲方为乙方提供查看估价对象的实物、权益和区位状况提供方便,并配合乙方取得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有关土地和房屋价格方面的文件。

8、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评估工作、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报告。

9、甲方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撰写报告,并对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2、乙方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和普适技术性原则,根据估价对象的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作业时间出具报告,并按约定的报告份数向甲方提供预评估报告的正式报告。

3、国家征收征用房屋补偿方面的评估,乙方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公示房屋或土地的估价结果,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回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疑问。需要乙方复估的,乙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估。

4、国家机关和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或异议人,对报告的格式、内容等有疑问或异议,乙方要根据疑问或异议要求,口头或书面进行回答。

5、报告需要听证的、或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咨询或鉴定的,乙方要认真配合。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估价报告的内容和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

7、乙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8、乙方不得超标准收费,收费后要给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可以预收评估费,但多收部分要及时返还给付款方。

9、除项目终止外,乙方在合同时间内因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因,没有完成评估工作,甲方应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10、乙方不得将合同委托业务转托其他机构。

五、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能完成工作,或发现乙方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配合乙方的评估工作,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除不可抗力外,有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责任达不成一致的,可依法主张各自的权利。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估价合同范文2聘用单位(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聘用人(简称乙方): 因甲方业务开展的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的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信、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严格遵守。

一、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乙方按照国家法律以及行业规定规范执业。

二、聘用期限

____年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聘用期限为 叁 年。

三、聘用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为: 第一年人民币年净 整(¥ 元);第二年人民币年净 整(¥ 元);第三年人民币年净 整(¥ 元)。

2、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采用将费用汇进乙方指定银行卡方式支付。第一年,在合同签订当日预付报酬人民币五千元整,其余报酬在证书交接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和第三年报酬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合同期间乙方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甲方负责,合同期内必须完成每年度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甲方承担继续教育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用(培训期间正常的交通、食宿和资料费)等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2、合同期届满双方未续约或协商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在合同终止期日后15日内为乙方办理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相关手续,并返还乙方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3、合同期间,乙方不负责对甲方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乙方对用其姓名签署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4、合同期间,乙方不坐班。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

五、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约,则须付违约金壹万元整(¥10000元)给乙方。

六、合同变更、终止

(一)合同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同终止

1合同条款双方再协商签订新合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

3、因政策规定性变更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在得知事项一周内书面告知乙方。

七、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估价合同范文3委托估价方(甲方):

受理估价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对 产权名下的坐落于 的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估价目的:

三、估价时点: 年 月 日

四、估价报告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如有约定,从其约定)。

五、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提交乙方,甲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 ( )

5、房地产权证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6、身份证 ( )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

7、其它资料 ( )

4、营业执照 ( )

六、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必须陪同并提供方便。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

八、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报告之日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一次性交清评估费。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常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报告。

十、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十一、乙方在交付估价报告收取评估费甲方未应用该估价报告,乙方概不退还评估费。

十二、其它: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1篇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

    (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拍卖,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划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账户和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鉴定人和拍卖机构来进行。

    (二)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制约破产财产的变现,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均赋有半年的有效期限,并且该报告书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基准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大部分破产案件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已临近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日,加之人民法院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还须依法将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破产财产评估结果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难在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变现破产财产。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在变现破产财产时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已经届满,该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已不能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如果重新委托评估,一是要增加破产费用;二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依照此规定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有效期与原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有效期相同,重新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仍不能使用。我们认为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是有所不同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的结果,随着时间的变化,受企业行为的影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因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有重要意义。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理论上说是静态管理,一般不容易发生变化,因此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意义不大。所以原则上不再重新评估,以减少破产费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已裁定执行,但尚未过户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目前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曾遇到破产企业的房产在裁定宣告破产前已被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产生争议,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按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口曾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裁定之日界定的个案解释。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的内容和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且已由申请人实际占有的,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应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仅仅有法院裁定,但财产未实际交付申请人,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四)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的承担,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在破产财产评估中不应进行评估,但是当前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程序要求,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因此,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破产评估时不应进行评估。如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坚持评估的,评估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得列入破产费用。

第12篇

一、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还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元。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B公司进驻A1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按照民法通则,构成一般侵犯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国有资产买受人因评估报告不当,做出错误判断,给自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性。评估机构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其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B公司的购买行为,出于对独立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信赖,如未有该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B公司也不会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的购买行为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评估机构搞“纸上评估”,存在严重过错,这是不争事实。对于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评估机构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上述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曾遇到一件有趣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家国有股东关系不佳,都要转让所持有公司的50%的股权,各自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得出评估值分别为300万和600万,究竟采用何种评估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账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作如下表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主要特点是:(1)依附性。无形资产不具有独立的物质实体,不占有空间,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其自身,这是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特点。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混于企业的整体资产;(2)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价值受市场、经营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今天上百亿的无形资产,明天可能一文不值;(3)独特性。无形资产常是各有特点、独立成形,互相之间缺乏可参照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以往,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所幸的是,2001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出台后,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减轻了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相应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责任感,评估机构无法再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书来抗辩自身的过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位。

但需指出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是行政法规,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是部门规章,后者效力低于前者。以部门规章改变行政法规的规定,恐有不当之处。建议在适当时机,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重新加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