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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时间:2022-07-28 16:31:21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8/09-0066-03

200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对长期主要依赖行政支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模式的根本性的转变。然而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随意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的制约

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推动,靠上级的文件和政策来执行,“人治”色彩浓厚,法制建设严重滞后,长期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可以遵守,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很大。与其它领域比较,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推动、“人治”管理为主的传统运作模式根深蒂固,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优良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至今许多地方许多干部仍习惯于行政手段而忽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仍习惯于运用传统的思维方法和强制手段抓计划生育工作,尚未从根本上完成“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变,一定程度上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违法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计生干部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普遍感觉不适应,对在法制环境下如何开展工作一筹莫展,始终找不着感觉,不如过去得心应手,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和运作模式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

二、计生干部落后的思想观念的制约

过去很长时间里,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处于相对封闭和相对特殊的状态,计划生育被认为是基本国策,一切要为国策让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一直把计划生育工作当成中心工作,党政干部已经习惯于将计划生育称为“天下第一大事”、“第一难事”,一把手总负责,政府的强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轰轰烈烈,声势浩大,使计生干部不知不觉中滋生了法外特权的思想,认为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要,也非常艰难,比较辛苦,也比较烦琐,只有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才能做好;群众的不理解,生育观念的落后,工作的庞杂细致,再要受到外在的约束,计划生育工作就很难开展,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缺乏信心,而且感觉到很委屈,觉得缺乏得力和有效措施,能不能做好工作心中无数,因此很容易留恋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计生工作所享有的特权和优势,思想还停留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没有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者只能是积极适应这个变化而不能消极应付。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制约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从理论上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司法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但事实上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计划生育的监督机制也远没有建立。地方人民法院不敢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将计划生育类案件列为受案范围、计划生育案件不被重视、计划生育侵权案例不能在媒体曝光等现象,在我国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情况在媒体上并不多见,长期以来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现实,已经使得社会各界误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具有“可诉性”,法律相关规定形同虚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就谈不上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人口问题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日益重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问题也日益突出,计生干部应当尽快转变观念,有大局意识、法制意识,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满足社会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在法制的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尽快解决目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克服困难,排除干扰,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首先,必须大力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信息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工作。要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使群众依法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获得奖励和法律救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等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各级党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干部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人口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必须把人口问题与发展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尊重人的权利,关注人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顺应国际潮流,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的人口问题。同时,国内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农村改革到城市综合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然要进行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常抓不懈的计划生育新机制,以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使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有利于国家发展、造福于人民的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需要。面临新世纪,迎接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变革,有一个大的提升,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是法治的最高主体,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权,然后才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国家机关包括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追究,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以人为本,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人公地位,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把优质服务作为中心环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使纸上的条文付诸实际,加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进程。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19*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19*、19*、1*9年和20*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年*月*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年*月*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年*月*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年*月*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年省政府令第110号,省计生委从去年开始着手修改,已经列入*省人民政府20*年度立法计划。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年*月*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2010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按照年初制定的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围绕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心任务,强化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综合治理力度.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市人口计生局法规股定期对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了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文明执法、正确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杜绝了重实体法、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懂得了依照程序办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做到了岗前培训和全部持证上岗。今年上半年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共立案 312 例,立案率100%。案卷甲级率达到90%以上,合法征收率100%。上半年无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支持人口计生工作。人口问题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以综治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和关联度,研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发挥综治各部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信息。

三、加强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人口计划生育一项新的工作机制,要想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业务工作,选准试点,创造出新经验、新办法,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全市实行村民自治的162个行政村,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督查验收,各社区(村)都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了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从而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坚持在社区(村)开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计生各项工作严格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增强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村(居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庆阳青龙村召开了现场会。正确引导群众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

2010年计生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相关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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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一、充分认识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把计划生育确立为长期坚持实行的基本国策,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充分认识人口问题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要求更加注重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社会、人口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资源、环境容量既定的条件下,人口数量既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总分母,又是估量社会问题的总乘数,人口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口协调发展为基础和条件。我省人口基数大,资源紧缺,环境承受能力弱。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口总量仍将继续增长,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省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总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将成为我省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充分认识良好的人口环境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18类25个指标中,有8个指标与人口发展直接相关。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根据十七大的新要求、发展阶段的新变化、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丰富充实了小康社会的目标内涵,提出了“六个更加”的目标追求。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建设群众满意、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更要看人均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生活质量、社会发展的综合水平;不仅要看当前发展的实力,更要看未来发展的潜力。没有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没有人口素质的大力提高,没有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就不可能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实现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也会落空。我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要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一五”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应当看到,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苏北部分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全省政策内生育率逐步上升,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一些领导干部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投入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人口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密切,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总理在接见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要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以从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对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天下第一要事,解决好天下第一难事。

二、全面提高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中央《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我们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把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坚持基本国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要将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苏南等地区要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治理流动人口生育秩序,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苏北、苏中地区要巩固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止出现低生育水平的反弹。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方法和经验,把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结合起来,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奖励与处罚并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二)坚持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督查力度和责任考核,确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强化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二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是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多部门协作的预防模式和运行机制,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三是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四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省是全国老龄化进程最快的省份之一,要更加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加快老龄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各地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一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力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点是以“世代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政策服务于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使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便民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真正得到体现和确立,树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三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等政策。各地要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并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坚持改革创新,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要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加快建立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影响我省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大人口问题,深入研究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政策建议。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和评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依托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好国家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从组织领导、经费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要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健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活动,强化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是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必须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力度,投入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等方面所需经费,要切实给予保证。到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要达到人均30元。省级财政将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和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7

“六五”普法期间,我街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提高计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努力提升群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全力打造诚信计生。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1、创新宣传模式,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印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多种宣传资料,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计生业务;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让育龄妇女可以“零距离”地咨询计生法律法规,了解新型婚育观念、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针对八种人群进行避随访服务;围绕“关爱女孩”、“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关爱生命、预防艾滋病”、打击“两非”、出生缺陷干预、挂钩帮扶等活动,先后投入宣传经费近6万多元,制作实用的计生宣传品,通过各种渠道送入社区、学校、机团单位和育龄家庭,大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等。通过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深入千家万户。

2、加强学法用法,提高从业人员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计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学习计生相关法规政策,使计生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优质服务质量。

1、健全制度,规范化管理。按照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实行就近服务和上门服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有效规范服务承诺制度,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

2、生育关怀,提供优质技术服务。“201X年以来共查环查    例,免费为1507名辖内无业及个体户育龄妇女开展了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妇检率达95 %。为351人提供了“四术”服务,其中通过“绿色通道”免费四术105例。发放《XX区优生优育服务手册》,动员了465对孕产期夫妻接受免费出生缺陷筛查,发现胎儿异常3例,其中已终止妊娠2人。201X年底起全面推进孕前优生和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发动辖内298人参加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坚持每月开展“悄悄话室”业务,聘请经验丰富的妇产科医师解答关于生殖健康的困扰。为方便育龄妇女,我街定于每月15日晚上聘请专家开展计生随访服务,同时进行查环查孕业务,开展生育关怀,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三、依法依规征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区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严格核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征费收缴工作。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施术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加强与区法院的协调,对一些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注重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人口国情宣讲教育,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积极动员违法生育群众主动缴纳,同时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社会抚养费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2011年以来发出征决书46例,共计约征得186万元,其中提交法院强制执行14例。

四、落实计生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坚持把落实各类优先优惠政策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政策。“六五”普法期间, 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了52080元;为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人员办理申领业务,共受理1142人,发放奖励金近四百万元;认真组织开展节日慰问活动,为400户计划生育困难扶助家庭落实奖励资金8万元,为10户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落实救助资金2万元。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捐款活动,筹款13万元。

五、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管理质量

1、公开办事须知,方便群众办事。积极推政务公开制度,将居民日常办理的10项计生业务分别印制成宣传单张,详细告知办事流程和办理所需的材料,并公开计生办以及10个居委会专门咨询的电话,方便居民办事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靠群众解决突出问题和防止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规范服务承诺,提升了计生作风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广大育龄群众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孩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时,按照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在受理再生育申请及发放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时,依法实施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维护群众权益。将行政执法依据、办事期限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畅通信访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认真落实知情选择;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咨询、指导,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六、畅通信访渠道,落实行政监督诉求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8

一、充分认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一些干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违法生育行为时有发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仍须加强;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任务依然艰难;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还不够规范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

我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落实。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是宣传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更加深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婚育文明工程建设,作为婚育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更加全面。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三是行政执法制度更加规范。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四是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建立完善各级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逐步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五是重点难点工作更加扎实。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机制更加完善,两项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六是依法行政成效更加显著。全区无行政侵权行为和恶性事件发生,工作无越级上访,违法生育的立案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率达80%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抓好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要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懂法、知法、守法。制定法制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宣传阵地,深入持久地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法治氛围。

重视和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中心组学习和专题学法活动之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责任。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干部学法用法和培训制度,通过培训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人口计生局每年举办1期以上法律知识讲座,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格式;严格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

二是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行政案件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的制度。

三是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体制: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经考试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亮证执法,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经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

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区人口计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应当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区人口计生局每年对本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制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加强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考核监督

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加大指导力度。二是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等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细化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一票否决”。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条例》,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要作机制,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及时办理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利。

(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便民维权措施

要对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梳理、强化和落实。重点突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在奖励优惠、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权利;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方便群众,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通过各种载体,完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投诉机制。建立网上再生育审批信息管理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对育龄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等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强化部门协调,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

区人口计生局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财税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更加紧密的调查、取证、执行等联系制度,努力提高对违法生育案件的立案率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兑现率。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定期通报和协调会议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举报制度,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实行再生育对象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健全婴儿出生地统计和死亡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基层全过程管理服务的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平等参与的经济社会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对B超、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药品和手术的管理。

四、加强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具体职责明确到各职能科室、落实到人,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9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始终面临和需要不断探索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和不断完善,群众的婚育观念、法制意识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仅是贯彻中央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做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人员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才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转变工作模式,提高计生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当前,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规范和监督,同时也对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就计划生育工作而言,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制体系,明确了人民群众依法生育的义务,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可以说,能否严格依法开展计生工作,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是对基层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考验和锻炼。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还不容乐观。工作中,我们有的干部认为计划生育条条框框越来越多,束缚了手脚,还有不少人存在“实际情况复杂、群众素质太低,不采取强硬措施不行”的错误认识,对过去那种动辄拆房牵猪的简单粗暴做法还依然迷恋。凡此种种,都是在过去旧的体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陈旧思维模式,违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成为制约一些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思想桎梏。因此,我们的干部,特别是基层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注重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在思想观念上,不能仅把育龄群众看作计划生育的对象,更要把他们看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公,当作我们服务的主体;在工作目标上,不仅要完成人口控制计划,而且要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由“以量为限”的工作模式逐步向“以人为本”的工作模式的转变;在工作措施上,不能只问结果不问经过,而是要通过规范的行政行为、正确的利益导向和人性化的优质服务来实现我们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拓展工作领域,提高计生工作的优质服务水平

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群众思想的进步和需求的提高,也必然带来计生工作领域的拓展,原有的计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要,也不利于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依靠优质服务丰富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群众、服务群众。工作中,要把优质服务理念及其运作方式与降低生育水平、保障群众生殖健康、增进家庭幸福统一起来,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要大力发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产业,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科技创新。要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提高工作水平上来。要认真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广泛开展以送技术、送药品(药具)、送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三送三下乡”活动,积极推广和应用避孕节育的新技术、新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工程,实行孕前、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全面开展以查环查孕查病为切入点的生殖保健系列服务。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对流动人口不歧视的原则,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涉农部门的行业优势,整合人、财、物力资源,对计划生育户实行政策倾斜、项目引导、科技扶持及生产、生活、生育一体化服务的工作新格局。要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妇幼保健资源整合的改革,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社会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好效果。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计生工作的利益导向水平

在法制不完善、群众自觉性不高的情况下,依靠严格的行政制约和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推进计生管理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不断健全,群众思想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的制约措施必须作相应调整,才能不断适应形势的需要。就目前来讲,我们应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进步的生育观念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并借助经济的手段,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优待和补偿,从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注重加强政策推动,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在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限制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包括集体收入分配、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计划生育家庭适当照顾的社会经济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政府拨款、社会集资、鼓励捐助等方法,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用于放弃二胎生育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二女计生困难户的帮扶、二女户的保险补助、对计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开展免费科技培训等。同时,要积极推进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财政、扶贫单位和乡镇“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真正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水平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由单一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口计生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坚持综合治理。而且从本质上讲,人口问题就是发展问题。所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人口计划生育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项工作。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要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自觉参与。在实施计生工作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中,特别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计划生育责任“捆绑制”,将乡镇联系领导、后盾单位、驻村干部与该乡镇计生工作进行捆绑考核。要将计生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离任审计、追踪奖惩制度,从重从严查处违纪、失职行为,杜绝“人走责免”。要把基层党组织、党员“挂牌亮身份,致富奔小康”的基层党员评议和评优评先活动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挂钩,进一步明确乡镇干部、县直建整扶贫工作队员、特困村选派驻村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措施,让干部与领导同频共振,切实解决“领导干部热,一般干部冷”的问题。同时,要吸收当地的社会贤达、德高望重的人做计生协会的工作,依靠他们组织、发动、带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从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计生工作上新台阶。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0

在全镇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动员大会结束时的

讲 话

(2005年5月8日)

同志们:

今天党委、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动员大会,是我镇计划生育创建工作顺利通过上级验收之后召开的。“五·一”长期刚结束,就把同志们召集起来,共商社会抚养费征收大事,共同研究解决计生遗留问题的办法。这充分说明,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说明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既有值得肯定的成绩,也有许多急需我们着手解决的存在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非要花大力气不可。刚才,杨镇长就如何开展以清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集中解决计生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突击月活动,作了很好的报告。这个报告对为什么开展突击月活动、怎样开展开展突击月活动,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动员,讲得十分具体、十分到位,我完全赞同。各村居和相关部门单位还向镇党委、镇政府递交了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目标责任状,潭溪、 和 等3个村居及单位从不同的侧面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我相信,通过今天的动员大会,我镇计生突击月活动一定会取得预期效果。下面,我在杨镇长动员报告的基础上,再强调几点要求:将核查活动中,注重搞好“六结合、七从严”。六结合是:与宣传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相结合,与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满意相结合,与妇女健康查体相结合,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与促进后进转化相结合。七个从严是:从严清查漏管育龄妇女,从严清理出生瞒报、漏报,从严掌握人口出生、新婚信息的错报,从严查处疑点问题,从严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从严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理处罚未到位现象,从严搞好检查验收,发现有瞒报、错报、漏报现象者,一律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高计划生育执法水平。依法管理是新时期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先后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就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涉及计生政策法规的问题,向区计生委进行了请示,得到了区人民政府计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说,我们这次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今后,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依法管理贯穿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一是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克服“官贵民轻”的观念,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二是要学好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但要学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还要学好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要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计划生育系统内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坚决查处不依法行政的人和事,通过加强行风建设,行风评议工作,加强计生执法队伍建设。

一、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深化

2003年,我镇人口与计生工作在改进思路和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全镇计生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人口出生率居高不下,新生婴儿性别比等指标与上级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优质服务、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等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因此,全镇各级干部和共产党员务必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紧抓好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四个方面的意识。

一要增强不进则退的忧患意识。我们北龙港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一直处在全区的中下游位置,基础非常薄弱。近年来,全镇上下致力于抓基层、打基础,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合村并组、户籍改革、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等因素,给计生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本来我们这项工作就落后于其他乡镇,如果我们再有懈怠,就可能导致计划生育工作滑坡,就会出现超生现象的迅速反弹,就会困入“落后被挨打”的局面。因此,全镇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对计生工作形势有一个非常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时刻绷紧计划生育这根弦,增强“国策”观念,树立“不进是退,小进也是退”的意识,站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一如既往、与时俱进地重视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要增强时不我待的机遇意识。今年,区委、区政府在全区开展计生工作分层次竞赛、同档次竞争活动,这对于我们北龙港来说,既是严峻的考验,又是重要的机遇。实现计生工作越位争先目标,除了要有自我的内在要求外,还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势推进。全区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双创”目标,我们北龙港不但不能拖后腿,而且还要为之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倍加珍惜和充分利用这个难得的机遇,积极吸收运用全新的工作理念和全新的工作方法,努力把我们过去没有做好的工作确保做好,找准导致工作落后的原因和症结所在,拿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新的境界。

三要增强不甘落后的竞争意识。争先创优是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要切实对照先进、对照上级要求排查差距,通过争先创优促进工作。要实现由三类管理镇向二类镇目标迈进,关键就看我们各级干部争先创优的意识强不强、士气高不高、力度大下大。特别是后进村居,必须进一步坚定敢与先进争荣誉、比高低的勇气和信心。我想,任何人、任何村居和单位都不希望自己的工作业绩比别人差,都不愿意排在别人的后面,都想要让自己的各项工作能够争上游、创一流。但只想不干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追赶的目标和必胜的信心,要有实实在在措施和踏踏实实的行动。如果能做到这点,任何问题都能解决,任何困难都可以克服。

四要增强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没有创新,就没有突破。过去我们的计生工作上不去,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思想观念落后、工作方法陈旧。全镇各级干部要勇于突破现有的条条框框,冲破传统的思维定势,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计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抓难点、解难题、攻难关,勇于任事,做工作的有心人。只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工作成果巩固、有利于群众满意度提高,都可以大胆地试,大胆地干,努力拿出在全镇乃至全区、全市有震动、有影响的新路子、新着子、新举措,把难点变成工作的亮点,力创北龙港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辉煌。

二、工作措施要进一步硬化

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思路己经明确,关键在于抓落实。各村居、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好各项措施。

一要抓好宣传转观念。宣传、司法、计生、卫生、教育、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舆论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人口国情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婚育科学知识,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扩大宣传教育履盖面,共同营造浓烈的计生宣传教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全镇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通过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转变他们的工作理念,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生育观念的更新和生殖保健意识的增强。

二要抓好管理强基础。各村居、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孕情环情监测、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做到一着不让,环环相扣,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与此同时,要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和村民自治工作,突出地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突出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同管理,突出地抓好计划生育的村务公开,依法规范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行为和群众的婚育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要抓好服务上水平。要按照上级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新的服务机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果。在服务工作中,我们的计生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实现换位思考,切实帮助群众解决计生方面的困难,认真落实好免费服务政策,让育龄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不断满足群众的需求。

四要抓好改革求突破。一方面,要紧紧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对计生服务中心人员实行竞岗聘用,并进一步完善村级计生专干“区聘、镇管、村用”机制。另一方面,要抓好各级领导责任考核的改革。建立健全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生服务中心分线考核的制度,重点加大对后进村居领导责任和措施落实程度的考核。

三、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

首先,要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力度,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将责、权、利紧密挂钩。对计生工作成绩突的同志,要大胆奖励任用;对计生后进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其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必需的经费投入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前提。近几年来,镇财政克服重重困难,逐年增长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2004年,我镇计划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要达到人均8.8元,但这笔钱主要用于全镇的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而村居计划生育生育经费的投入,按照区委、区政府精神,可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其中包括个人和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集等办法。目前,从我镇的实际情况来看,村级计生经费只能在“一事一议”中加以落实和解决。各村居要按照人均 元的标准进行征缴,并足额解缴到镇财政。这项工作具体由计生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和催缴,我希望分管同志要亲自过问,逐村核查,追缴到位,确保计生事业经费不落空、缴到位。

再次,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优化镇计生服务中心人员的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广纳专业技术人才,配优配强技术服务人员。要进一步稳定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力争解决计生专干待遇偏低、兼职偏多的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干好本职工作。对素质较好、成绩突出的计生干部,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增强计生工作岗位的吸引。镇计生服务中心要深入开展学习型、服务型部门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用,树立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1

2005年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明确一个主题,突出两个重点,破解三大难点,争创四大亮点工程,构建五大体系。

一、明确一个主题,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面临的新形势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题是: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日益增长的需求。部分育龄群众生育愿意依然强烈,闲散居民超生反弹,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且非意愿妊娠居高不下,避孕措施让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外来育龄女性违法生育,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公安部门便民措施的出台实施等因素,给计生服务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我县新一年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率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确保全年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2005年全县人口出生控制在200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9.5‰和4.5‰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

二、突出两个重点,着力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一)深化镇村(居委) 计生经常性工作,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组,村级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要从根本上实现从依靠集中服务活动解决完成工作难点和工作目标任务向经常性工作转变,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常抓不懈。一是突出抓好生育规划、孕情监控、优生检测、生殖保健等服;二是突出抓好"三查一服务"工作和"四术"措施的及时落实,提高节育措施及时率,减少库存,减少政策外生育;三是突出抓好出生、"四术"的真实准确,逐月上报,日清月结,从根本上消灭瞒报、错报、漏报的现象。

进一步完善县五套班子领导挂镇、县直单位挂镇包村<居委>、镇村<居委>干部包村<居委>包户的层级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包干内容、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准罚,保证责任制落实,形成纵向、横向联动的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

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县、镇对计生经常性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培育先进典型,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居委)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促进本辖区工作的平衡发展。县领导小组在半年和年终将按评估标准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管理目标责任制规定任务的镇、村<居委>,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优化技术工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尽快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保健服务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计生技术力量向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卫生等资源的转变,以全新的理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工作。

在服务内容上应满足育龄人员的需求,深入推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保健服务“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保健,积极开展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尽力满足育龄人员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需求。对育龄夫妇要加强宣传服务,在知情的基础上,指导其选择适合自身、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继续抓好长效措施的落实,力争当年达到90%以上,使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对已婚女性在做好查孕查环查病和术后随访等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工作,努力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使患者及时得到医治,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查环查孕率平均每次达95%以上,普查普治率达80%以上。对已婚男性要加大宣传服务力度,有组织地开展查治工作,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毫不放松地抓好优生检测和福施福等引入性干预项目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降低可预防的出生缺陷发生率。

三、破解三大难点,深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 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使生育的有序性。

一是扣紧依法行政,建立依法征收工作机制,实现依法征收工作制度化管理。严肃认真地做好政策外生育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个及时查处、征收一个,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二是严格规范依法征收执法程序、标准和行为,切忌过宽或过紧。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要求,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规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卷和征收文书建档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征收率要力争达到省、市规定的当年六成、历年三成以上。

(二)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确保大局的稳定性。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把外来育龄人员全面纳入工作范围,实行与本地育龄人员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大局的稳定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镇要认真摸清流动人口底子,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县镇两级流动人口档案(表册),及时更新上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流入人口要及时登记验证,并提供计生服务,对流出人员要及时登记办证,并落实“三查”责任和联系人,要求验证率达85%,办证率达85%。有条件的、流动人口较多的镇可探索建立专门队伍,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和服务意识,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问题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自理的“三谁原则”,严格进行处理。公安、工商部门在办证件时,要要求其出具婚育证明,并定期将信息通报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在就业培训,发放劳动就业证时要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没有的要及时通知计生部门或要求其补办。社区对在辖区租房的外来流动人口要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并对辖区的房屋、楼栋、单元、户室实行动态管理,对常住户和临时居住户分别建立信息卡,避免出现外来流动人员漏管、失管的现象。

(三)强化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计生、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记清初婚和再婚的底子,促进计生工作的开展;严格执行生育政策,把好二孩生育审批审核关;坚持凭证生育、凭证引产制度,坚决制止违法生育;完善计生政务公开内容,有效地发挥计生"三栏"的作用,提高计生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的满意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生育处理呈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计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统计上的瞒报、虚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四、争创四大亮点工程,力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新台阶

(一) 实行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分线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批转的《蕉岭县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落实好“户口为前提、辖区为基础、分线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加大对城区及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抽查力度。今年要对全县每一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剖3--5个社区或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下岗职工计划生育联系制度、移交制度、管理服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推进计生信息化管理工程。抓紧全县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配套和管环理工作,实现计划生育信息省、市、县、镇四级联网。各镇确保微机专用,电话专线,完成全县8个镇1个场与县人口计生局点对点信息互通工作。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的更新置换工作,使信息变更及时率、信息录入率、信息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加强计生系统干部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尽快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为优质服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引导和效果评估。进一步加强县、镇、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今年举办一期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培训班和计算机操作竞赛活动,强化信息系统的实际应用,提高操作应用水平,

(三)强化生育文化建设,推进计生宣传教育创新工程。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在“四性”上下功夫。

宣传教育要体现广泛性。采取舆论导航、榜样引路、办班培训、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感受计划生育浓厚的氛围,接受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

宣传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成人学校等教育阵地,对各层面人群、不同年龄段的对象进行计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有侧重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传授,以满足其个性化求知解难的需求。

宣传教育要注重社会性。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和借助各种社会性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宣传教育要富有时代性。积极创建生育文化主题园区,提高宣传教育的品位,促进生育文化建设。全年创建4个镇级和26个村级生育文化示范园区,评选出100个婚育新风示范户。

(四) 建成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我县新建计生服务中心大楼己在2004年4月破土动工。这栋大楼集医技服务、信息网络管理、行政办公、干部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今年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工程进程,争取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构建五大体系,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到位

(一)强化领导责任体系。

各级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为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各项服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以上计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坚持实行“党政线”、“计生部门线” 、"兼职成员单位线"分别考核,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到位。按省、市的要求,县财政要保证计生经费的投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5%的标准列支,保证"四到位":计生预算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政策性奖励、补助、救助经费的投入到位;计生工作奖励经费和倾斜扶持经费的投入到位;合理必要的计生预算外经费和追加经费的投入到位。各镇政府必须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证用于奖励优惠、宣传教育、四术、管理服务等必要经费的落实,切实做到经费投入到位。村级有经济实力的也要安排好一定经费,做到有钱办"计生事"。

(二)优化计生队伍体系。

各级要重视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选调精兵强将,配齐配足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协会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计生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生干部,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奖励金,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逐步落实兑现独生子父母奖励费和有关优惠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的基本免费治疗;拓展利益导向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保证资金投入的数量,更要注重激励的实际效果,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人员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和合法利益上的保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困难对象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深化综合治理体系。

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优势互补,联动推进,各负其责,并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计生兼职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既定的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2

刚才,同志宣读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的通报》,会议表彰了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市、县和区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人口生育率、自然增长率稳步下降,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总体上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进取,攻坚克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济南作为省会,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个别地方的工作还比较薄弱;部分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群众的婚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还不牢固,低生育水平随时都有反弹的风险,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还存在盲区等。这些都说明,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处在大发展、大变化、大调整的重要阶段。人口计生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层次来审视人口计生工作,努力在思想认识、境界标准上达到新的水平。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人口多、底子薄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国情,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越来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局。从人口计生工作角度讲,迫切要求我们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把人口多的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从根本上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关系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质量和水平。城镇化的过程既是人口规模不断增长的过程,更是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目前济南城镇化水平仅相当于广东2008年全省平均水平,扩大城市人口规模十分必要,大幅度提高人口素质尤为迫切。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人口计生工作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尊严息息相关,特别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只有把人口计生工作做好了,经济才能协调发展,社会才能全面进步,人民群众才能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整个社会才能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二、把握重点任务,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结合济南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努力把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与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果思想松懈、措施弱化,执行生育政策不坚决、不到位,低生育水平随时可能出现反弹。要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层层抓好人口控制计划落实,完善人口出生预警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治理对策。要坚持依法从严管理,强化措施,杜绝漏洞,在做好奖励扶助工作的同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坚决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要坚持分类指导,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基础好的地方要警惕反弹,基础差的地方要抓紧整改,对工作严重滑坡、出现大面积违法生育且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在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要把提高人口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出生缺陷的预防和干预,全面实施“人口开端计划”,广泛开展出生人口健康促进活动,不断增强优生优育意识、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第二,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计划生育既是群众工作,也是文化建设,更是一场移风易俗的思想革命。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宣传教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坚持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倡导婚育新风,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影响范围。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正面导向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是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中央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了鼓励和制约并举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搞好调研试点,积极稳妥地出台新的奖励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我市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早分享、多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进一步搞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各级在制定出台改善民生的政策时,要注意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真正让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第三,坚持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人口计生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把依法行政和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过度依赖行政制约的手段和做法,实现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治理的转变。要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深厚感情开展人口计生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为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提供可靠保障。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关注民生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能力。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体系,大力提高全方位服务水平,切实做到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违法生育问题的发生。要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奠基之年,做好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工作中,我们既要立足当前抓紧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又要着眼长远谋划解决重大战略性、根本性问题。要在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同时,深入研究“十二五”人口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把以人为本和统筹协调的理念贯彻到未来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中去,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要素的关系,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为推进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社会事业全面突破,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坚持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特别要认真研究人口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和规律,为党委、政府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科学翔实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抓好责任落实

人口计生工作关系发展大局,涉及千家万户。全市各级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上再提高,措施上再加强,完善责任体系,狠抓工作落实,为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承担人口责任目标的责任主体,越是关键时期,越是任务艰巨,越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越要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越要做到思想不动摇、工作不松懈。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重大问题,亲自部署重要任务,亲自抓好督促检查,为促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把方向、定思路、解难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靠上工作,协调动员各方力量,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人口计生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