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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会计工作计划

时间:2022-04-10 07:31:26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教育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加强;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收入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龙游县各学校单位于2012年5月开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总体模式是:由单位报账员负责出纳(录入)工作,教育核算中心人员任会计(审核)工作,同时承担国库支付分中心的职责,实行集中支付的范围是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原在核算中心账户的单位结余资金暂不纳入集中支付范围。运行数月,感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变的不仅仅是单位的用钱方式,它对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理念、管理方法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度性、规范性和计划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学校财务的影响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对学校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突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各学校许多财务工作都是围绕资金管理来展开。学校只需根据银行账户存款数额来安排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不再划拨到学校的基本账户,所有资金归属国库,学校只有用款指标和用款计划,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已不再涉及具体资金的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申报用款计划,按照批复的用款额度使用资金,从而促使学校规范自身支出行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由于资金不再拨到单位账户,不可能随意更改和变通支出项目,所以必须提高各项工作的计划性,使资金使用与工作的开展相适应。

(二)财务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都是事后进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是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支付方式,财政部门能够对每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用款计划、授权额度和实际支付情况等进行全面监控,有效杜绝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变更用途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得到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三)财务人员岗位要求进一步提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学校财务管理重心由资金管理向全面预算管理转移,这要求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非常了解宏观经济情况和单位的经济状况,熟悉财政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的经济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对学校未来一定时期的经济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全面实行预算管理。

(四)会计核算科目需要重新适应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拨款只通过经费指标、用款计划和额度进行反映。所以国库支付的会计核算也不再使用“银行存款”科目,而是相应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新科目。

总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客观上要求各学校必须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特别是预算管理水平,促使学校财务工作从核算反映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

二、教育系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年度预算管理

预算的编制既要符合部门预算的要求,也要符合财政集中支付的需要。编制的预算要做到真实、合理、准确、细化,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支出。具体而言,预算的编制,要以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为指导,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单位项目支出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全面、清晰地反映单位经费需求情况和支出安排方向,切实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用款计划管理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一项新的工作是按月向财政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实施财政支付的依据,也是财政下达学校授权支付额度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不事先报送用款计划,支付就不能实现。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学校向财政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应把握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用款计划的依据是经财政批复的单位预算,不能超预算编报用款计划;二是用款计划应体现单位实际用款进度,要结合学校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以及因工作开展提出的用款需要;三是用款计划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以便财政部门核准;四是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变化情况,做好必要的用款计划补报工作。

(三)加强会计监督管理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前,学校办理各项支出和用款的资金,基本上是财政管拨、单位管用的形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学校办理支出和用款都发生了变化。财政拨款的支出和用款,从资金支付的程序和方式上,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我县教育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中,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代行国库分中心的职责,因此对学校来说,所有的国库支付都可以看作是财政授权支付。鉴于财政支付方式的改变,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妥善做好各项支付工作。财务人员在办理各项用款手续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支付方式,正确区分国库支付和预算外支付项目,避免因支付方式不当出现款项不能使用或使用不当。

(四)促进财会人员业务提高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2

一、现行会计准则及修订方案中对离职后福利的核算

离职后福利属于企业职工薪酬的范畴。在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这三项准则涉及职工薪酬的主要领域是支付的方式时间点。其中《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其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范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求将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企业为获得职工服务而支付的其他形式的薪酬均由《职工薪酬准则》来规范。《职工薪酬准则》要求将应付的职工薪酬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确认为相应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采取企业年金基金方式的职工薪酬,本质上属于养老保险,企业支付薪酬的时间点与职工能够获得薪酬的时间点存在一定的差异。采取股份支付的职工薪酬,其价值大小依赖企业权益资本价值变化,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企业年金基金或者股份支付方式下,职工获得薪酬或者将股份转换为货币形式的时间点相比于企业支付薪酬时间点往往滞后很久。也就是说企业已经支付了薪酬,而职工需要在此后较长的时间点上才能获得薪酬。

如前所述,离职后福利是企业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报酬和福利。职工在离职后获得薪酬与企业支付这部分薪酬的时间点可以相差无几,但是企业支付离职后福利的时点与企业获得职工服务的时间点有较大差距。考察这三项准则,离职后福利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或者《股份支付准则》所规范的事物,与之相关为《职工薪酬准则》第二条第八款,将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核算要求,离职后福利应该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进行会计核算,并且记入相应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可见,现有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做出有针对性的核算规范。

2012年9月,财政部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方案》”)。为弥补现行《职工薪酬准则》缺乏离职后福利核算的情况,《修订方案》中单独用一章规范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将离职后福利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除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外的各种形式报酬和福利。

《修订方案》要求企业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向独立于企业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属于设定提存计划离职后福利,《修订方案》要求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阶段所属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属于设定收益计划的离职后福利,《修订方案》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将产生的离职后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如果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如果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该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修订方案》要求企业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和设定提存计划中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应缴存金额予以进行折现。折现率应当与设定受益义务期限相匹配国债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修订方案》要求企业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披露以下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信息:(1)解释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2)解释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3)描述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4)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以及描述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相对于《职工薪酬准则》,《修订方案》中注意到企业在离职后福利中承担的支付义务与享有职工服务时间之间的差别,并且在财务报告中对企业承担支付义务及其风险进行表达和披露。但不论《职工薪酬准则》和《修订方案》都要求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离职后福利必须在职工离职前、服务阶段所属的会计期间中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在离职后的会计期间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必须记入某项资产的成本或者记入职工服务发生阶段的某个会计期间的当期损益。

二、现行会计准则及修订方案中离职后福利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职工薪酬 范围 确认和计量 信息披露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宣布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对比当前正在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职工薪酬的应用成为一大亮点。此次准则体系中规范了企业发展中的人工成本。

一、新准则的制定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和特点:

1、首次系统规范:此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是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而以往则是分散在其他准则中零星的涉及规范。

2、 明确定义:此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是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3、 增加内涵: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更是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4、会计处理:此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1)首先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的余额。而以往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此准则统一了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3)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①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②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信息披露:此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二、账户设置

1、“应付工资”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支付数额,贷方登记发生数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付未付金额。

2、“应付保险费”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支付数额,贷方登记发生数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付未付金额。

3、“应付住房公积金”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支付数额,贷方登记发生数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付未付金额。

三、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

职工薪酬是按照其发生地点进行归集,按照用途进行分配的。生产产品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提供劳务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劳务成本”账户,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自创无形资产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工资”账户。这种会计处理办法与原应付工资的核算制度相比,职工薪酬分配渠道扩大到无形资产成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岗位进行分配。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账户、“制造费用”账户、“在建工程”账户、“无形资产”账户、“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保险费”账户(或“应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工资”账户(职工负担部分),借记“应付保险费”账户(或“应付住房公积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四、信息披露

对于报告期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企业期末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等。

五、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非货币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五)、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六、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处理。

七、建议

此项准则的制定是结合和规纳了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结合具体会计实务操作,现提供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1、建议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各明细科目进行统一核算,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取消原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建议对于《职工薪酬》准则的实施采用“未来适应法”,不予以追溯调整。

3、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对于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将医疗保险费用单独列示而非在此项中列示,对于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盈利性的职工医院、浴室和食堂餐饮(包括自制餐饮和外包餐饮)等后勤单元的收支净额在此项列支,会计处理中福利费按实列支,年末清算结零(需与税务协调允许所得税税前列支)。

4、建议对于可累积带薪休假费用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将因职工放弃带薪休假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可定义为职工已书面向企业表达将放弃可累积带薪休假的意愿。

5、建议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将为可能发生的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可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正式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

6、建议增加对于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即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直至该等职工法定退休,企业承诺按期支付给该等职工在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内的每期工资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此项职工薪酬已构成企业预计负债应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计量时可按现行或预测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水平结合承诺期限进行精算现值,企业每期应重新进行审视和精算调整,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一年内到期和一年以上到期以区分列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此项待退休和退养人员职工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文—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文—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所规范的内容,可采用设定受益计划。若企业已提取专项现金款项,可作为一项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进行单独核算。

7、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企业的人工成本。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4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业务处理、会计凭证处理、帐簿登记处理、会计报告处理等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2.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2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力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

2.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2.4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2.5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6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具体组织进行。

2.7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财务管理部经理(副经理),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运作,主持财务管理部的日常工作。

2.8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3.财务工作岗位及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成本会计、往来会计、出纳、收款员。其岗位职责如下:

3.1财务经理:

3.1.1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配合

3.1.2公司领导进行融资工作,合理、有效的使用用资金。

3.1.3编制企业成本、费用预算,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3.1.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1.5负责审核记帐凭证、管理总帐,按时编制报表。

3.1.6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3.1.7督促、指导和支援本部门人员工作。

3.1.8评估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并建议总经理给与奖惩。

3.1.9及时、准确的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信息和财务分析报告。

3.1.10决定部门内的人员配置。

3.1.11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2成本会计

3.2.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记账凭证、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3.2.2协助财务经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并根据预算进行财务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3核算企业产品成本,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成本,核算企业利润。

3.2.4管理销售台帐,并负责与销售部定期核对无误,督促销售房款回笼,并审核销售部门业绩。

3.2.5及时、准确编制成本表、费用表、销售月报表

3.2.6管理公司发票。

3.2.7负责固定资产及其他公司资产的帐务管理,并定期协同办公室清点资产。

3.2.8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3.2.9负责核对银行未达帐项。

3.2.10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3往来会计:

3.3.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3.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3.3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清对工作,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3.4严格审查有关合同规定的预付帐款条款,掌握预付帐款的支付情况。根据部门资金计划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并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3.3.5核算公司购入材料成本,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降低材料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3.6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3.3.7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4出纳:

3.4.1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依照银行规定的结算种类、原则和方法,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4.2及时查核银行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

3.4.3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3.4.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3.4.5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3.4.6负责日常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3.4.7积极配合成本会计和银行做好对帐、报账工作。

3.4.8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3.4.9及时准确编制资金日报,周报,月报。

3.4.10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5收款员

3.5.1在售楼现场负责向客户收取房款,向客户开据收据,及时将所收房款交存公司银行账户,并与出纳交接。

3.5.2根据收款手续制作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

3.5.3与销售部门协调一致,办理与财务有关的其他事宜。

3.5.4完成总经理或财务部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4.财务工作管理要求

4.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4.4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公司行政部门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5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

4.6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7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8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9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支票管理

5.1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领用时须有符合签批手续《支票领用单》,由出纳员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5.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以及符合签批手续的付款、报销单据交出纳员销账。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并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5.3财务人员对未按期销账的《支票领用单》,应及时催办,催办无效者,财务部有权自领用人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对于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办理销账手续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部说明情况,情况属实可延期销账。

6.现金管理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6.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6.2个人劳务报酬;

6.3预支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6.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6.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除上述内容外,财务人员支付款项,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办理相关签批手续后,由出纳付款。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7.会计档案管理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会

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登记在案。

8.主要工作流程

8.1销售业务流程:

8.1.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交款情况填写《收款通知单》。

8.1.2业务员带领客户至收款员处交款,收款员核对无误进行收款并开据收据给客户,同时在《收款通知单》上签字返回两联分别至销售部和销售登记台账,另一联粘贴收据记账联后入账,财务部据此登记台账。

8.1.3每月28日前销售部应报送当月收款明细表和应收房款余额表至财务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财务部据此审核销售业绩。

8.1.4房屋销售后,销售合同等有关资料应及时在财务部备档,其他销售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8.2开发建设方面主要有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两个方面,对施工单位的流程如下:

8.2.1工程部应于每月26日前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至财务部,包含在建工程款及工程尾款。

8.2.2项目准备阶段。项目招标、编制预算、确定施工单位、合同备案。

8.2.3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部根据监理单位意见核定工程进度,填写《付款单》提示付款;预算部门审核工程进度同意付款,通知附施工单位开据收据作为《付款单》的附件,报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审核送交领导审批后付款。

8.2.4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部提供签证等原始凭据(需有监理单位签章),预算部门编制决算并督促施工单位开据正式发票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经领导审批入账。

8.2.5项目工程尾款。财务部审核月度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材料供应的流程如下:

1) 计划部应于每月26日前报下月材料款支付计划至财务部。

2) 市场调研,选定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3) 按照施工进度调拨材料,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制作收料单、领料单。

4) 计划部根据收料单填报购买材料月报表,于每月26日报送财务部,当月发票未到的,财务部估价入账,当月发票到达的,由计划部办理相关签批手续送交财务部入账。计划部应根据合同和实际供货情况,按月申报材料款支付计划,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经领导审批付款。

5) 计划部根据领料单填报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月报表,并附施工单位收据,于每月26日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据此记入预付工程款。

6) 原则上公司没有库存材料,材料的收发均在施工现场及时进行。对于小额、特殊的材料需要作库存材料处理的,工程部门应建立台账,由专人保管,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

7) 对于施工过程中其他如水电费、管理费等由我公司代付的款项,应由工程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送交财务部入账。

8.3其他

公司其他事项有关付款、费用支出应根据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9.物品购置规定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养老金计划;规定缴费制计划;规定受益制计划;养老金费用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现象自19世纪后期在发达国家出现以来,已引起各国的关注。在发展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结构也开始向老龄化方向发展。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全球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由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专家将对世纪称为“世界性人口老龄化的”。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性的银色浪潮,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至今已产生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多个养老金计划的结合体,它是革命以来出现的由政府、和个人多方力量对社会成员养老事宜进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养老金计划可以按或协议要求建立,也可以是非正式协议或根据企业的惯例建立;在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上可以由独立的基金组织管理即基金计划,也可以由企业自行管理即非基金计划。无论是哪种建立方式和管理方式,企业作为缴纳养老金的主体,在履行支付义务上并没有多少区别。而根据养老金的给付方式不同,养老金计划又分为规定缴费制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和规定受益制(Defined Benefit Plan)计划两种。这两种给付方式下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有所不同,养老金会计处理也有差别。

根据2000年11月1日开始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我国“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6%,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6.96%(仅指中国大陆),已达到联合国关于”老龄型国家或地区“的界定标准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84年在部分地区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计划(Hybrid Plan),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计划,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二层次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愿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计划;第三层次是职工个人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只是在个人生命期内或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计划。

①联合国关于人口老龄化的界定标准为: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及其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即为“老龄型国家或地区”。

对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研究较早,其养老金会计体系比较成熟。我国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仅对社会保障机构的养老金会计作了规定②,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同西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在对国外养老金计划及其会计处理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建设及其会计处理的发展略尽微力。

二、养老金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作为支付给退休职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资金,人们对其性质的认识,曾经产生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社会福利观”,二是“劳动报酬观”。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关怀。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服务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费用。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克服了社会福利观的弊端,它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在职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其在职时提供服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递延工资。因此,会计处理不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现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也就是建立在该观点基础上的。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

既然劳动报酬现下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养老金费用,那么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它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养老金费用并不是一开始就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和计量的,从美国有关养老金会计准则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这一点。1948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曾了第一个养老金会计准则——会计研究公报(ARB36),使用的计量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在那时各期的养老金费用就直接等于该期企业对养老金基金提拨数。1956年1月,CAP又了ARB47,第一次将养老金负债的概念引入准则,ARB47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未提拨的既得养老金(即指职工已得,但企业还未拨付给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养老金),并建议在利润表中把该末提拔的既得养老金的增加数确认为本期最低养老金费用。这个建议试图改变会计实务中的收付实现制,但当时由于要提拨的现金数往往超过了既得养老金利益,因而大部分的公司仍盛行收付实现制;1966年11月FASB了第8号意见书(APBS),建议无论企业当期向养老基金提拨的现金数是多少,都采用一种可接受的保险统计来当期的养老金费用,这表示养老金费用的计量实现了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1985年12月FASB又颁布了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取代APBS),强调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也是配比原则的要求。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前已提及,养老金在管理方式上有基金计划和非基金计划两种。在基金计划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而在非基金计划下,养老金一般由企业自设部门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以便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费用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显然不应确认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要求。

三、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西方各国对养老金的会计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已建立了与其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会计准则,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养老金会计体系。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第8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第88号公告(SFAS88)——“雇主对规定受益制计划的结算、削减以及终止的会计处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下属的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会计建议书(NO.3460)——“养老金费用和债务”以及“养老金费用”(NO.4100);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曾制定过标准会计实务公告24(SSAP24)——“养老金费用的会计”,改组之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了财务报告准则公告17(FRS17)——“退休福利”,等等。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制定了两个涉及养老金的会计准则,即“雇员福利”(IAS19)以及“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IAS26)。

由于在规定缴费制和规定受益制的给付方式下养老金的具体和约定条款不同,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一)规定缴费制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缴费制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它的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现金”(实际提存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之间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规定缴费制下,企业在养老金计划建立或修改时可能会对当期职工和已退休职工设立一笔额外的提存金。如果这笔额外的提存金是针对当期在职职工提取的,则可合理假定该提存金将在职工的未来服务年限内得到相应回报,因而可以在职工的剩余服务年限内进行系统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养老金费用,期本末摊销的部分则是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资产(预付费用);如果额外的提存金是为已退休职工而设置的,由于企业已不能从退休职工那里得到任何服务,因此该笔提存金就应在发生的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规定缴费制的终止通常不会导致负债的产生,但如果一项提存金已经企业承诺却未确认为费用,而该计划又即将终止,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额外的负债和费用。

(二)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受益制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计划。规定缴费制只是承担按期提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而规定受益制下的企业负有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应该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同时,企业还需按期向基金组织提存一定的数额,以确保届时养老金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规定受益制下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

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方国家确认的规定受益制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

在核算各期养老金费用的同时,必然涉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一般而言,养老金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养老金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然而在具体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由于存在着对企业与基金组织间关系的不同看法,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1)非资本化观点(NoncaPitaliZationapproach)。即企业将基金组织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实体,基金组织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并不在企业报表中反映。职工在提供服务的期间,企业确认当期养老金费用,承担的义务是向基金组织提存与养老金费用相等的资金数额。只有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资金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费用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基金组织负责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时,由于并不直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企业也不作任何正式的会计记录。(2)资本化观点(capitalization approach)。该观点强调的是养老金计划的经济实质而非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基金资产与养老金给付义务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职工已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在各期期末的现值即为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随各期养老金费用的确认而增加,而基金组织向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反映为企业基金资产和养老金给付义务的同时减少。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提存额反映为基金资产的增加。

在规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相当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的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因此,规定受益制下的会计处理,必须在精算师、基金组织及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基础上完成。

四、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及会计处理的思考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的结合,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看,似应按照规定受益制来进行会计处理③。但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按规定受益制加以确认的条件尚不成熟,同国际惯例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笔者建议,目前养老金费用的确认,还是应按规定缴费制来进行。这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第一,从我国现在的养老金制度来看。企业养老金费用的构成模糊,按规定受益制的要求加以确认比较困难。具体地说:

(l)当期服务费用。该项费用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部分。在计算时最好考虑职工的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及剩余服务的年限,然后估计一个合适的贴现率,将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折算成现值,由此计算企业和个人每期应缴纳的养老金金额。然而目前我国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采用保险统计来计算当期服务费用,只能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所测算规定的某一个基数(如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2)前期服务费用。该项费用通常是由建立一项养老金计划或对计划进行修订而产生的。按照国际惯例,在处理退休职工或即将退休职工的前期服务费用时,需要在计划修订的当年确认或在其预计生命年限内摊销,有地计入当期费用中。但我国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以及新制度实施后几年内退休职工的部分养老金是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没有具体划分出在职职工与已退休职工提取的比例。该部分费用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筹资方式,与在职职工积累的部分养老合在一起,不易区别,在会计处理上也不易分开,一般就直接与当期服务费用一起计人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

(3)利息费用及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我国在计算当期服务费用时,暂时还不可能要求企业采用保险统计方法将未来支付的养老金给付贴现成各期期末现值,因而要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中考虑相关的利息费用是困难的。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基金资产应能赚取一定的利息或通过投资运营产生增值,这将从整体上减少养老金费用的提取。但在我国现阶段这种作用还体现不出来,因为企业只是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基金资产盈利时并不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而在养老金入不敷出时还往往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

(4)经验性调整。精算损益主要包括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设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两大部分。在这两部分中,在我国偶尔出现的为经验性调整,它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的与原来的估计与假设相差较大而需增减养老金费用,比如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于这些变动,我国往往由社保机构定期公布以便企业及时作出调整;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基本养

③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要为职工向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还要向职工的个人账户缴纳保险费,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职工也要向其个人账户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不需要企业做会计处理;在企业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中,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将逐渐下降,最终降为3%左右,其余缴纳的主要是计入社会统筹部分(2004年以后将达17%);再从制度设计的侧重点看,基本养老金计划主要解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强调的是公平与社会互济。因此从制度设计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看,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在上应当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老金费用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④,但具体的调整又往往由各省区市统一规定,企业不能自行决定。

第二,从养老金计划的类型来看。①规定缴费制实施较容易,管理成本较低,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而规定受益制的实施难度大,管理成本较高,会计处理复杂;②规定缴费制计划下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相对于规定受益制而言较小,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企业而言,不承担将来确定金额养老金的义务,只需按预先确定的养老金额或比例缴纳,至于以后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等则由职工个人承担;③规定缴费制下养老金的安全性比规定受益制下要高。因为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优胜劣汰司空见惯,若养老金计划采用规定缴费制,一旦企业破产倒闭,由于建立了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的养老金将不受影响。相反,在规定受益制计划下,则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该计划下未来的养老金给付由企业预先承诺,若企业面临破产倒闭,则将给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在非基金计划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普遍不高,企业管理也欠规范,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实行规定缴费制计划有利于减少因道德风险而可能给个人带来的损失。

第三,从国际趋势和我国实情看。尽管规定受益制在国外许多大企业中采用,但规定缴费制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仍很受欢迎。我国目前对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处于探索阶段,在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中,基本养老金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企业和职工对于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若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如上面提及的精算师队伍建设的欠缺、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与知识的更新等。因此,笔者建议当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金应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金会计,对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公司)可试行采用规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算人员队伍的增强、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将来应过渡到规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上来。

(二)在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重视发展类似国外职业养老金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积极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西方国家,一个完整的养老金计划主要由国家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和非国家管理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而私人养老金计划又由以企业为基础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计划构成。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模式,但现阶段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仍停留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类似于国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只处于一种零星发展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人们长期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处于辅助性地位,担当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角色。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笔者认为大力发展类似西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也应担当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地位。这可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上体现出来。我国目前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从统筹账户中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的替代率,相当于职工退休时工资的45%-55%左右,这样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国际公认的退休职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为75%。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企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从而将总的替代率达到75%,以保持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此外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还可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乐于为本企业服务。

(三)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养老金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就是在劳动报酬现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对养老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报表中正确反映各期养老金费用以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这方面我国企业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过去基于社会福利观,养老金的支付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费用,只是在职工退休后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而不作为生产经营费用的必要支出;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养老金的认识逐渐转为劳动报酬观,会计处理不再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而是作为一项生产经营费用,列人“管理费用”;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们逐渐以权责发生制取代了收付实现制,在职工任职期间就缴纳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养老金费用,在职工退休后直接从养老基金中支付。这正是养老金劳动报酬观和权责发生制的体现,是养老金会计发展的一大进步。

笔者建议,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养老金会计的理论架构,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现就企业在规定缴费制下基本养老金费用与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一简要说明。

1.企业基本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

(l)当期养老金的计提

作为“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只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养老保险有关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拨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企业每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只需在提拔时计入当期损益,列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账户,也可考虑借鉴国际惯例,设置“养老金费用”账户,专门核算计提的养老金费用。

(2)对以前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补提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补偿。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运转,同时为了维护职工享受正当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就应该对职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计提。至于补提的资金来源及方式如何、补提多少、补提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入成本费用等,是个复杂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的做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新举措。具体计算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摊销金额可采取如下公式:

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体职工预计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职工人数

每年摊销金额=以前年度应补提的基本养老金÷职工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2.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的确认

企业补充养老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养老金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及经办机构等。我国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给付形式是规定缴费制,补充养老金费用也应按规定缴费制来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业各期应确认的补充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计提数。

如何对补充养老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属于半强制性的,它不同于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计划,如果对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作必要的引导与约束,一些企业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给职工计提补充养老金费用之名,肆意转移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从理论上分析,对企业补充养老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可以有以下三种做法:

(1)在税前列支,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账户。国外许多实行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的国家都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补充养老金费用。

(2)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可通过“盈余公积”与“应付养老金——应付补充养老金”账户来进行。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费用计量方法; 会计处理

股票增值权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应按现行准则中的《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进行。在股票增值权数量及其公允价值同时发生变化时,可行权日及之后这一阶段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是一个难点。目前很多书及文章中介绍股票增值权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够详细,造成读者理解的困难。本文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股票增值权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激励特点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目前上市公司采取的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之一,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与之相类似的一种激励方式是虚拟股票,虚拟股票也是以企业股票为参照物,并不真正涉及股票的赠予或买卖,而只是以股价的涨跌作为一种衡量手段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企业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有这部分企业股票的分红权和股价的升值收益,但是对企业股票没有所有权,不能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当获赠对象离开企业时,相应的权利自动失效。虚拟股票的发放不会影响企业的股本和股权结构,但企业会因此发生现金流出,特别是当股价大幅度上涨时,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虚拟股票在高科技企业如IT业中采用较多,如“上海贝岭”和“银河科技”等。可见,股票增值权与虚拟股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只赋予激励对象获取增值的权利,而不是整个虚拟股份的价值,而后者享有股票的分红权和股价的升值收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一般是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如“广州国光”、“招商银行”、“中石化”和“三毛派神”等,这些企业采取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都是以现金为结算方式的。

二、费用的计量方法及其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准则将股份支付业务的借方确认为费用或成本,贷方视支付方式确认为权益或负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其贷方确认为负债,费用按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环节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费用计量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具体介绍如下。

(一)授予日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假定已经取得了职工所提供的服务,不要求职工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就有权享有该部分基于股份的现金款项。因此,企业应立即确认所取得的服务以及相应产生的负债。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企业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按照授予日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实务中,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直接取得,是以股票增值权为基础计量的,而作为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一般是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即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不能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量,只能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技术进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授予日后立即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因没有等待期而不存在货币时间价值,每份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与其内在价值相等,是标的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另外,在会计处理方面,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未分配利润,不冲减已确认的成本费用。授予日后立即可行权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少见。

(二)等待期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只有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企业才能给予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当在该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随着职工服务的提供,相应确认所取得的服务以及为支付所取得的服务而产生的负债,同时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具体来说,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资产负债表日具体计算时,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止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计算的公式为: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期初应付职工薪酬

其中: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

编制会计分录时,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上述等待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增值权,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预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主要取决于可行权职工人数的确定,可行权职工人数的确定应在估计概率的基础上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的确定方法主观性都较强,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难以达到真实可靠。因此,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司承担的、以股票增值权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披露负债中因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和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可行权日及之后费用的计量及其会计处理

在可行权日,要继续确认所取得的服务以及为支付所取得的服务而产生的负债及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并以此确定最终的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的总金额。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费用: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期初应付职工薪酬。其中,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一般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企业支付的现金是按股票增值权的内在价值即市场价与行权价之差计算的,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此该金额比股票增值权同期的公允价值要低,此差额也应反映出来并对费用总额进行调整。根据这一特点,可行权日费用的计算也可按公式:

本期确认费用=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总费用-已确认的费用+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编制行权的会计分录时,企业应当根据行权的职工人数和可行权后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现金支出计算支出的现金总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行权日之后,企业不再调整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但要将可行权日之后、负债结算日之前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本期行权的那部分股票增值权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费用=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编制可行权日后的会计分录时,若负债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若负债公允价值下跌,则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终止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等的金额应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相等。此阶段需注意的是,可行权后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现金支出额是按股票增值权的内在价值计算的,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其金额比同期的公允价值要低,因此在计算股票增值权业务的费用时,除了考虑股票增值权本身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化外,还要考虑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可见此阶段的费用构成成份最复杂。会计处理方面,对费用的处理有观点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最终转入“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等项目,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一方面,不管放哪个项目都不会影响当年的利润总额;另一方面,“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更能恰当地反映该项费用的本质。下面通过举例具体说明。

例:20X0年11月,某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20X1年1月1日公司的100名业务骨干每人将被授予1 0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但这些人员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三年,即从20X3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可以行权获得现金。该股票增值权在20X5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该公司估计,该股票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股票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1:

第一年,业务骨干有5名离开,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5名业务骨干会离开;第二年中又有10名业务骨干离开,公司估计还会有15名业务骨干离开;第三年中又有15名业务骨干离开。第三年未假定有5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X4年又有1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权,20X5年末剩余的10人全部行使了股份增值权。

分析:本例涉及的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也是需要等待期的,等待期为3年,行权日为20X3年末至20X5年12月31日之间,该公司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司估计的可行权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可行权之后,则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具体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X1年1月1日处于授予日,公司股份授予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2.20X1年12月31日处于等待期,公司应当确认的负债为:

(100-10)×1 000×10×1/3=300 000(元)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期初应付职工薪酬=300 000+0-0=300 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3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 000

3.20X2年12月31日处于等待期,计算截至当期为止累计应当确认的负债为:

(100-30)×1 000×12×2/3=560 000(元)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期初应付职工薪酬=560 000+0-300 000=260 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26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60 000

4.20X3年12月31日处于可行权日,计算截至当期为止累计应当确认的负债为:(100-30)×1 000×13=910 000(元)

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910 000-550 000

+50×1 000×(11-13)=260 000(元)

上式中加上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原因是累计应付职工薪酬是按13元的公允价值计算的,而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是按11元计算的,加上此差额后就使本期支付职工薪酬也变为是按13元计算的,这样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也就是按13元计算的了。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

-期初应付职工薪酬=260 000+550 000-560 000=250 000(元)

费用的计算也可按公式:

本期确认费用=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总费用-已确认的费用+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30)×1 000×13-560 000+50×1 000×(11

-13)=250 000(元)

其中,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因计入费用的公允价值(13元/份)高于支付的现金(11元/份),在此作为减项。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2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5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550 000

贷:银行存款550 000

5.20X4年12月31日处于可行权日之后:

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为:

(100-30-50-10)×1 000×15=150 000(元)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

-期初应付职工薪酬=150 000+140 000-260 000=30 000(元)

本期确认的费用计量也可以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因留在公司的70人的费用都已按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因此,本期需要计入费用的是本期行权的10人的增值权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20人的增值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费用=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1 000×(14-15)+20×1 000×(15-13)=30 00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140 000

贷:银行存款 140 000

6.20X5年12月31日处于可行权日之后:

本期确认费用=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支付职工薪酬-期初应付职工薪酬

=0+170 000-150 000=20 000(元)

或:本期确认费用=本期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1 000×(17-18)+10×1 000×(18-15)

=-10 000+30 000=20 00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170 000

贷:银行存款170 000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终止时,上述计入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最终相等,都是860 000元。

综上,企业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其会计处理将股票增值权业务的借方确认为费用或成本以及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确认为负债,借贷两方的金额相等。因此股票增值权费用的计算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其结果是一样的。其中,可行权日及之后股票增值权的费用构成最复杂,计算时除了考虑股票增值权本身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化外,还要考虑支付现金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最终计入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是相等的,将此阶段的费用构成进行分解更有利于对股票增值权费用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7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离职后福利

一、 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时代背景

2014年伴随着新准则首次提出的离职后福利的概念,其形式不断的丰富,原职工薪酬准则在执行的过程中,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国际上制定的会计准则第19号法规中明确了雇员的相关福利,其制定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虽然也对其不断地进行重大修改,我国也在积极的不断丰富其形式,解决实际过程中的问题。离职后福利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其是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未支付的福利,如何核算好新准则下的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在探索如何能够更好的在新会计准则的核算下,合理准确的核算职工薪酬,不断地完善准则中可能与实践不相符的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最终便于企业有效地职工薪酬管理。

二、 离职后福利定义及分类

离职后福利是企业给予的福利待遇,当员工解除法定的劳动关系后,企业给予职工的报酬和福利,会依据一定的形式呈现和计提,例如社会保险金福利待遇,及其附加的津贴补助等,企业应该严格的把关离职后的福利计划和福利协议,企业的员工则能够按照相关的规章和办法,给予一定的利益,新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如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当企业在享受到相关待遇的福利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固定费用,一般大部分的企业是向独立的基金会缴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后续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所出现的影响,即可能出现的后果,企业将不会承担。因此企业的离职人员在核算其内容时,应该严格管理,将其计入负债,提存相关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其是企业的额外设定的提存计划,是除去离职后福利计划外的管理计划,例如很多商业性质的、或者契约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或者有关的医疗保险计划等。以上两者的区别主要的关键因素是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取决于离职后的福利计划设定,例如在设定的提存计划下,企业应该定期计划好、并且缴存好一定数额的提存金,企业员工在离职后的有关福利待遇,大部分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计划缴存一定的准备金,企业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上报缴纳,保证职工合法的职工福利,但是另一个侧面将其会承受一定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

三、 新会计准则下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 离职后福利主要的方向是设定其受益计划,例如设定企业职工人员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签订职工离职后的福利协议,或者是企业制定的有关薪酬规定制定的办法等,一般包含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针对确认和计量,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设定提存计划,是企业预先确定的缴费实体进行的确定数额的提存金的支付,因此职工的养老金主要依靠企业的缴纳数额,同时依据企业的实际缴存计划,还要依据企业的折现后的金额计量,企业应该利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相反设定受益计划,其金额是倒算出的金额,倒算出每期年金收益金额,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

2. 离职后福利的账务处理,因为离职后的福利计划分为两种类型,因此,相关的企业账务也划分为两个部分,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缴存的金额将之确定为负债,将设定好的提存计划进行缴存,根据相关的损益和资产成本,进行合理的数据处理,具体的财务处理如下: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计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支付给养老基金的相关机构时借计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贷:银行存款的相关会计科目核算。

其次,要根据提前设定的提存计划,合理划分好企业管理的相关服务年度报告,当报告结束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交金额的。并且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后采用适合的折现率,准确计入正确的缴存计量,充分计量在应付职工薪酬中,账务处理如下: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科目。期末确认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提存计划义务,贷:银行存款科目。

3. 针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定受益计划,主要的方面是每期都要进行精算,并且计量相关的负债和费用,提供严格的精算能够合理的确定企业相关职工薪酬等费用,以及各种可能的变量。第二,主要是设定受益计划经常会产生精算损益,其主要根据经验进行调整,通过一定精算来核算利得和损失,例如有些企业调整职工离职率、调整折现率、职工寿命超出预期产生的差异等。第三,应当将应计薪酬作为一项长期负债来核算, 精确核算职工未来应付薪酬年金的现值。

例:王先生是公司的一名高管,年薪8万元,公司承诺其本人,如果一直在公司工作60岁,退休后20年内,每年给付5万元的年金,企业大概可能每年需要支付的年金将会是多少,假定折现率为5% 。根据离职后福利的相关会计核算,可以得出20年后,每年的5万元受益计划,但是予以折现到60岁时的年金现值是多少,从另一个侧面说,要计算的是该职工在60岁后的20年间内,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本例中坚持以每年 5 万元的金额设定受益计划,因此,将要核算60岁时可能的设定收益资产,然后根据当期的终值倒算出当期服务成本。这些都需要运用到有关离职福利相关会计的核算,因此,企业的员工要想获得一定的职工福利,享受到一定的福利保障,要想在60岁内核算,并且设定好收益资产,企业必须在15年内进行精确的核算,每年精确核算还一定数量的金额,每年精确的核算一定数量的服务成本,同时还要计算服务期间每年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义务。

因此,要求核算涉及的精确度较高,因为是核算未来的发生事项,就要求企业的核算项目,需要有精算管理师的积极参与,通过其采用一定的方法,确定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要每期按时进行确认和列报,其核算会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借:财务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制定受益提存计划,将一定的金额计入提存金进行管理,或者存入每期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缴存好提存资金,以备进行投资管理。作为企业的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离职后的福利后,将会涉及到的分录有: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贷:银行存款。借: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贷:财务费用。根据一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会增加现值,这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出现精算损失,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如借记其他综合收益― 设定受益计划精算损失,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企业的会计人员还应该注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并且此内容是原则上规定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能够进行转回的金额,因此,本例中职工在60岁后,企业给予其支付的福利所涉及到的会计分录是借:应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贷: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四、 离职后福利会计核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合理化建议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依据会计准则第28号法规的规定调整企业的会计分录,及时核准处理好相关分录,才能保证企业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应该严格依据新准则法规条例进行核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要全面依据新修订的准则,反复学习和把握,才能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愿精算服务,由于很多企业的盈利水平受限,又因此职工福利本质上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收入,大多数企业不愿付出较多的成本,建议上级主管或考核部门做好衔接和过渡的作用,建议要给予会计人员一定的职业培训,督促和激励财务人员学习相关准则,还需企业建立具有精算服务资格的机构。

五、 总结

新会计准则下对员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职工薪酬部分,其在企业的成本核算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如何利用好、并且充分的、准确的核算其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产品的成本,合理的核算好离职后福利,能够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给企业的员工一个养老保障,不仅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S].2014.

[2]李岩.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3(07).

[3]朱丽婧.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与 IAS19 比较及完善建议[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3 (08).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8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针对我国养老金会计中的会计核算主体、核算原则、年金计划、处理方法和信息列示和披露等方面的理论缺憾与实践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6年3月,我国颁发了第一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同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也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养老金会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的顺利实施和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1.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我国2005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则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企业为主体来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而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企业年金为会计主体,规范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表等内容。

因此,严格来说与绝大多数企业相关的养老金会计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其会计主体是企业本身。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他们应当将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这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权责发生制:养老金会计的核算原则

以前我国对养老金的核算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而今年的新会计准则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这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

2.1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际上通常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权责发生制要求,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在当期确认。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递延工资)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2.2在对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也有根本不同的认识

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以实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可见,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却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拨付给托管人的现金数。相反,权责发生制将成本确认环节与基金筹措环节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由于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企业的现金流量及是否有其他的投资机会,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排除这些干扰因素。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可以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企业年金计划:既定缴存或既定受益

企业年金计划分为既定缴存计划和既定收益计划。《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对两种养老金计划都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观点是:

3.1既定缴存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

既定缴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参与者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向该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用该缴存投资赚得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至该个人账户的对其他参与者福利的罚没款项。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的提高、死亡年龄的推迟及投资风险等),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3.2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

既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等来确定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支付金额,未来的养老金由企业预先承诺,与计划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养老金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计划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企业承担,换言之,企业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既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既定缴存计划,而许多企业年金会计比较成熟的国家采用既定受益计划。这是因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按既定受益计划处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而且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会计处理上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4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专设“应付养老金”科目

以前我国基本养老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以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企业年金基金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福利费”。由于我国养老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计提养老金时,借方科目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

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③上述①和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计提养老金时的养老金负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不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一项递延工资,不应计入“应付福利费”,而是应该专设“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科目,专门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负债和企业年金义务的计提和支付情况。

期末“应付养老金”账户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预付的养老金资产,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的养老金负债。

5信息列示和披露:养老金会计的基本要求

养老金会计信息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未对养老金既定交存计划的列报提出要求,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规定:雇主应对本期既定缴存计划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的金额进行披露,披露应包括对本期内影响可比性的任何重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描述,例如雇主提取率的改变,企业合并或剥离股权。养老金既定提存计划不要求列报养老金会计信息,但要求对当期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数额进行披露。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9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已经超过7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的丰富,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修订新的准则迫在眉睫。旧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上出现不一致现象;(2)缺乏对劳务派遣和购买支出的区分,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调整等;(3)对带薪缺勤、辞退福利、

一、新旧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对比

新准则加入了离职后福利和长期辞退福利的核算,对原先的短期薪酬等做了详尽的说明和补充,涵盖了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辞退福利、利润分享计划、长期辞退福利等内容。变化对比如下:

1.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没有将离职福利进行分配,新准则将言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纳入离职后福利的核算范畴,并将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

2.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新准则将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纳入了准则的内容,并将带薪缺勤分为累计带薪缺勤和非累计带薪缺勤;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纳入设定提存计划的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当中;并要求企业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非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才使用成本模式计量,提高了准则的精确性。

3.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旧准则对辞退福利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只对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进行确定,但对其他变量造成的影响尚未进行规范。新准则区分了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的区别,规定辞退福利与职工提供的服务并无直接的关系,并规定在十二个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属于长期辞退福利的范畴,规范更加细致。

4.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没有对长期职工福利进行规范,新准则对不符合设定提存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划分到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中,完整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

二、新旧会计准则在离职福利上的对比

离职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报酬或补偿,新准则将它划分非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至企业每年缴纳固定的经费后,以后不再承担支付义务。在我国,此类计划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指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生活补贴等;企业为离休干部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1.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离职后的福利核算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旧准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账户,新准则调整至“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账户。(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职工提供的服务缴纳的提存金,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科目。

2.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1)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我国常见的设定受益计划如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旧准则一般通过“预计负债”科目反映;新准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在计提时应通过“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它表示企业在每期末对职工未来应付福利的现值,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成本。(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的每期受益水平,由此算出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例如:黄先生在55岁加入强生公司,入职前工资为40万元,入职后工资为55万元。该公司保证在黄先生60岁退休之后的10年内每年付给黄先生5万元。假设同期国债利率为5%。计算如下:(F/A,5,5%)A=(P/A,10,5%)*5A=11.38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每年提存资金时: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1.38万元贷:银行存款11.38万元(2)每年发生服务成本时:借:管理费用-离职后福利贷:长期应付职工薪酬(3)如果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在投资运作中发生实际受益时: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贷:财务费用(4)等黄先生退休后,公司每年支付的福利是:借:长期应付职工薪酬5万元贷:设定受益计划资产5万元综合来看,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比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些,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公司涉及。

三、结束语

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在分类上更加详细、范围更广,这说明规范更广泛是职工薪酬准则变化的趋势。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新准则广泛应用了折现和精算等要求,特别是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相当复杂,因此,财政部门还需要及时出台具体的实务操作指南,也需要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正确实施。

作者:葛春艳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S].财会[2014]8号,2014-01-27.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10

[关键词]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9-0103-03

[作者简介]吴烨(1987-),女,山西人,会计学硕士, 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界定与核算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2012年9月29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使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高了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现行会计准则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

(一)职工内涵的差异

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地界定了职工的概念,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及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纳入职工范畴,还首次明确了实务中广泛存在且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人员(即通过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属于职工范畴,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二)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应付职工薪酬,把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部分。与现行会计准则比较,对职工薪酬的划分更加准确。

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属于短期薪酬,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等。《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其中,利润分享计划按照时间长短将小于12个月的划分为短期薪酬,超过12个月的划分为长期福利。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表现之一。

离职后福利属于新增内容,是对现行会计准则的完善。它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离职后福利按企业支付义务的不同可进一步区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收益计划为首次提出。

辞退福利是对现行会计准则“因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员工的补偿”这一内容的深化和扩展。它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将报告期末12个月内不需支付的辞退福利明确为其他长期福利,从而明确了职工内退等事项适用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对员工长期福利的一个补充,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使职工薪酬的结构更加完整合理。

(三)职工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不但对职工薪酬的内容从制度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原则较以往更明确、严谨。

1 《征求意见稿》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

(1)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将具有规范性的条文纳入准则的正文是对准则体系的调整。对于累积带薪休假的会计处理:第一,企业应当将职工没有休的假期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税法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未享受的带薪休假不予确认,即由累积带薪缺勤确认应付职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零,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第二,当职工休假到期之后将以使用的累积假期和暂时性差异转销。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贷:管理费用等;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三,如果累积缺勤到期之后仍未使用,公司以现金支付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或全部转销。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对现行会计准则内容结构作了调整。

(3)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2补充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虽确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会计处理尚未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12月内不能够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

3增加了离职后福利条款,它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收益计划,其中提存计划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设定收益计划薪酬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如图1所示:

图1设定收益计划的组成部分

4增加确认长期职工福利条款,并给出了清晰的确认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和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此外,还增加了残疾福利的确认条款,企业应当关注职工提供服务时间,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四)职工薪酬信息披露的差异

现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类型的工资薪酬方式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1明确短期薪酬的信息披露内容,不仅包括现行会计准则中对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内容的披露,而且包括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和非货币利的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2首次提出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明确了设定收益计划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但要解释当下设定收益计划的目标和风险,金额及其变动等信息,而且要评估今后的收益计划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

二、《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

(一)有助于全面反映人工成本

较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定义,《征求意见稿》对有关职工薪酬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且内涵加以扩展,既有传统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等短期福利,又增加了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长期职工福利和利润分享计划。《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职工薪酬的各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还有间接的;有货币性的,还有非货币性的;有显性的,还有隐性的,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使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计量更加全面可靠。

(二)统一了职工薪酬的计量和核算方法

现行会计准则对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类型的薪酬方式的计量和列报进行了规范和补充,并首次引入了设定收益计划和利润分享计划的计量和列报方法。短期薪酬中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从而解决了现行准则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企业可以对应付职工薪酬做出更加可靠、公平的计量。

(三)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由于《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核算规定作了变动,因此它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例如《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累积带薪缺勤这一概念,即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由于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会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此外,采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薪酬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有很大影响。

三、对职工个人的影响

1 对职工薪酬的分类更加细致,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更加有保障。《征求意见稿》对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做了具体的说明,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设定收益计划是对设定提存计划的一个补充,对员工的失业提供保障。

2 明确非货币利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可以使职工薪酬更加量化,更具可比性,有利于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对带薪缺勤的计量和使用更加规范,现代都市的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员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带薪缺勤的规范化有利于帮助员工减压,享受工作带来的快乐,更会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四、对《征求意见稿》实施的建议

1 《征求意见稿》要求依据无偏、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收益计划,然而在实务中对于统计假设和财务假设很大程度依赖于精算师和会计师个人职业判断,很难做到无偏和相互一致,从而导致不同公司横向数据的不可比。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设定收益计划假设的条件,减少依赖个人判断的情况。

2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利用设定收益计划补偿企业改制时特定人群的薪酬计划,随着特定人群的逐渐减少,该项成本占职工薪酬总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小。如果统一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进行计量和列报,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外聘精算师的费用等),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 在一般中小企业中,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占职工薪酬的比例较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的影响比较小,而且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如果中小企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一一执行,会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极大困难,并且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较高,不符合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的发展现状。

此外,新的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更符合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更强。但是,由于引入了更多的新概念和操作方法,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推动《征求意见稿》的施行。

[参考文献]

[1]付铁铮 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J] 国际商务财会,2011(1)

[2]高晓莹 新会计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影响[J] 会计之友,2009(7)

[3]侯彩虹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及其对企业的影响[J] 中国科技博览,2011(15)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11

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应付会计工作计划范文12

关键词: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一、离职后福利概念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将“职工薪酬”划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增设“离职后福利”这一分类,并将其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这一划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将原职工薪酬准则(2006)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纳入离职后福利中进行规范核算;其二,通过离职后福利概念的确定,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进行明确区分,辞退福利是为达到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而支付的福利,离职后福利是为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福利,如果某项福利的支付与提供未来服务义务相关,则该项福利应纳入离职后福利进行核算。这一概念的界定必将使实务操作中部分已纳入辞退福利核算的事项调整划入离职后福利进行核算。

二、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分类

《征求意见稿》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定义为“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将设定受益计划定义为“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界定框架基本一致,但《征求意见稿》并未对两者的主要区别进行阐释,以指导实践。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义务、支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向独立基金缴费金额固定,不负进一步支付义务,不承担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企业向独立基金缴费金额要以满足未来养老金给付义务的顺利进行为限,负有进一步支付义务,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由企业承担。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要对福利计划主要条款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并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离职后福利类型的划分。

三、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解析

(一)设定提存计划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存的金额,企业不负进一步支付义务,不承担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风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与原《职工薪酬》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企业将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应缴存金额,按照与设定受益义务期限相匹配国债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进行折现,并按折现后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二)设定受益计划

1.设定受益计划下离职后福利成本的构成。《征求意见稿》基于“劳动报酬观”,将离职后福利视作递延支付的职工薪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职工提供劳务的当期确认;采用“资产负债观”,将重新计量带来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至损益。离职后福利成本具体构成及列报要求如下:

2.设定受益计划下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特点分析。《征求意见稿》中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的突出特点是互相抵消、净额列报。首先要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抵消,如抵消后为赤字,则将抵消后的差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体现为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如抵消后为盈余,则将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与资产上限两者中较低者列示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次,利息净额体现为期初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之差折现后的金额;再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归属于“重新计量”部分的各项目的金额,都要消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在利息净额中影响的金额。具体示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20×3年1月1日和12月31日设定受益计划的情况如表1,假设20×3年该企业未向该受益计划支付提存金,也没有支付福利,且前期无精算利得和损失(其他条件略)。

四、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离职后福利规定的几点评价

(一)会计服务于经济

《征求意见稿》将离职后福利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符合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以设定提存计划为主的离职后福利形式在我国居主导地位,而且从较长的时间来看,这种主体地位不会动摇,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并存与混合发展是未来国际社会离职后福利发展的总体趋势,它是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民生、解决社会保障体系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规范了我国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解决了目前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此类问题。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完善的规定与全面的实务操作指引,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有关离职后福利的规定居准则的中心地位,而我国《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类问题只做出框架性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及列报缺少详实的描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甚远,有待进一步丰富完善。

(二)《征求意见稿》对企业自由选择权的范围给予了很大限制,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盈余管理

但有关折现率的规定,仍为企业创造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征求意见稿》将设定受益计划中使用的折现率确定为与设定受益义务期限相匹配国债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债券市场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兼顾之举。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流通的债券数量不多,高质量公司债券的界限模糊,而折现率1% 的波动会引起负债的价值平均随之波动 15%(May et al.2005),因此在折现率的选择上应十分谨慎。鉴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现实水平,选择“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这一规定,还应推迟实行,待时机成熟再行选用。

(三)由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其相关信息的披露就格外重要

《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风险、报表确认金额及变动、未来现金流量、精算假设、敏感性等诸多信息,在执行时必然会困难重重。披露是为了增强离职后福利计划的透明度,使信息具有可理解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多容易导致使用者忽略重要信息。另外,离职后福利计划隐含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信息的披露在某些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如何达到适当的披露与准确表达需要从业者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此项信息的披露必然要花费大量时间,核算成本过高,不符合会计处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建议简化披露要求,详实披露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如设定受益计划的未来现金流量及风险等,其他信息可适当简化或选择性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