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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

时间:2022-12-22 1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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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

第1篇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兼职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兼职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兼职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2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生产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本和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包片领导为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下乡干部是镇政府派驻所包村的安全监管员,各村支书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实地排查检查与片长、下乡干部、村干部分级负责抓的办法。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下乡干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主任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乡干部每日进点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现私挖滥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产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难,立即报镇主要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办证;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24小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本村范围内的一切企业的新建、生产、工程建筑等都必须报告镇党委、政府、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五、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收集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不得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违者严肃查处。

七、实行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各村下乡干部兼任所在村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职责是发现、报告、排除安全隐患。

八、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后果,视情节和责任大小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下乡干部、包片领导等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实行事前问责制。各村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上报并采取措施的,一经查出严格采取组织措施。

第3篇

【摘要】: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企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及全年工作安排,今年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将从2010年9月开始进入省级督查检查阶段。现将督查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督查检查的重点:2009年专项整治中确定为一类企业的关闭落实情况和 二类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特别是列为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2009年未进行专项整治企业的整治情况。 (一)对政府的检查内容。 1、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 2、对三类企业实施分类整治的情况。一类企业是否彻底关闭取缔;二类企业是否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对三类企业是否落实了监管责任,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 3、组织市、县级政府检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内一类、二类、三类化工企业继续组织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处罚。对违法生产、违法建设项目和事故单位是否进行了严格查处。 4、2008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去年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中被列为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整改销号情况。 (二)对企业检查内容。 1、属于一类企业的,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并已办理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属于二类企业的,是否真停真整。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属于三类企业的,是否对09年专项整治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2、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的行为,如:隐患逾期未整改;事故未经查处;违法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超期继续生产经营;拒绝执法检查等。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违法违规项目的是否予以了处罚。 4、是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整。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5、深化专项整治以来排查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较大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做到五落实,限期完成整改。 6、每年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7、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是否实施情况。 8、重点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9、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10、企业目前有无发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要求 省级督查检查组对各市要抽查一半以上的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成品油库。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通过企业抽查检查,要对各市县级政府和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排队打分。检查结束后,各组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当地政府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专项整治不认真的单位提请政府督办或限期整改。 四、督查机构 督查检查组由省安监局业务处室人员和专家组成。督查具体安排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要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今年专项整治的意义、措施、步骤和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中,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省政府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3、各市、县要组织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排查。在去年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基础上,重新确定三类企业名单。在7月31日前,各市局向省安监局上报《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同时报电子版),要加盖市安监局公章和分管领导签字。 4、要认真组织对各类企业的检查。其中,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市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并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市级检查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监管三处,并填报《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汇总表》(附件2)(同时报电子版)。 5、省安监局在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检查中,要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分别组织对政府和重点企业组织督查。对危险性较小、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市、县进行督查。对政府和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要分别填写《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附件3)和《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附件4),并制作电子版。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监管权限,由相关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罚。 7、督查中,各检查组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准则,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8、从7月底开始至12月底,各市安监局在每月25日前要向省安监局监管三处报送当月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联系人:王珂 联系电话0351-6819779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全省化工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市级检查汇总表》附件3、《省化工专项整治对政府督查检查情况表》 附件4、《省化工专项整治对企业检查情况表》

第4篇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则,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对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对较大以上隐患的登记、监控、台账建立和领导挂牌督办、公示、整改治理、按期销号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评估、建档、监控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七)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标准化开展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机械加工、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组工作要求

(一)督查组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督查组每月需上报一条所督查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督查组应建立督查期间的工作日志、台账档案等,妥善保管相关文书等重要资料。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下达督查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以专题报告形式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办,必要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督查组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在开展督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全面准备地反馈落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使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四)督查组应严格“五报告”制度,即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发现拒绝整改的及时报告,发现整改缓慢的及时报告,发现整改不彻底的及时报告。

三、督查组工作纪律

(一)督查组在督查工作中要深入一线,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督查活动。要务实、不务虚,轻车减从,做到不扰官、不扰民,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开展督查工作。

第5篇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发[]40号和安办[]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仍是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改的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全镇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等。

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镇安委会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监助理、镇安监所的全体同志,以及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供电所、工商分局、建设服务中心、社事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公路管理站、水利站、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镇安委办,由安监所所长兼任主任,镇各有关部门和村居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并报镇安委办备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

镇、部门和村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管辖(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排查管辖(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落实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措施,负责组织管辖(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专家评估、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工作。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工

1、镇安委办、镇安监所:负责督查各村居、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镇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负责全镇道路交通、铁路、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寺庙、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镇公路管理站:负责村居、社区公路、铁路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镇社事服务中心:负责文化、娱乐、寺庙、网吧、图书、剧院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镇供电所:负责全镇供、用电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镇中心校:负责全镇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建筑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潢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燃气、饮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的农用机具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镇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农药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镇水利站: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设施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镇卫生所:负责全镇食品、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医院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全镇商(超市、市)场和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镇环保站:负责全镇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镇邮政支局:负责本系统及所属邮路、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镇广电站: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镇房管所: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修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邮储行:负责本银行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7.镇电信支局: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8、镇财政所: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经费、隐患治理所需装备费、专家评估经费、重大隐患警示标牌制作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费、宣传教育、技能培训费用等的筹措和安排。

19、各村居、社区: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和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以及近年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治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档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确保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时限“五落实”,整改结束及时向所在村居、社区和镇安监所申请验收,确保按期消除。

五、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各村居、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和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全社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的技能,镇安委办(安监所)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先进和典型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镇安监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受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分级量化报告制度。各村居、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每月9日组织排查隐患,每月20日前向镇安监所报送《隐患排查统计报表》,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逐级上报;列入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的实施单位及所辖部门、所在村居,必须在每月20日前一并向镇安委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报告上月和当月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排查情况。

四是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示和摘牌制度。对已确认的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由市、市和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经确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在被公示单位和场所悬挂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对治理情况组织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书面摘牌申请。镇及相关部门收到责任单位的摘牌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本年度整改到位,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半年。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提请依法处理。

五是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按监管职能归属范围管理,“一患一档”、分级负责,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档和管理,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挂牌督改事故隐患单位所属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建档和管理(一档二份),并报镇安委办(安监所)。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包括:1、隐患单位营业执照。2、企业概况表。3、隐患位置图。4、责令改正指令书。5、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隐患整改方案。6、现场检查记录。7、隐患整改前后照片。8、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方案、应急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登记表、专家评审或法定部门验收意见等。

六是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制度。各村居、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

第6篇

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

5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6月6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和区政府的工作情况汇报,指出了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迅速行动,扎实整改。

一、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区政府副区长朱继中庚即召开由区安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区安委会会议,传达区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及会议有关精神,认真分析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决定;一是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蒲开文任组长,区政府其他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二是制发了《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馈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巴州府发43号文件),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反馈问题的整改进行了安排部署。三是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白塔花炮厂和小东门烟花爆竹市场安全隐患严重,文星街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农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车违规载客,安全管理不到住,农网改造不彻底存在安全隐患,乡镇安办建设不规范、安监队伍急待加强等7个方面的问题,逐一落实了区级责任领导、牵头部门、整改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重点,明确了整改时限及工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四是以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采取“排查、检查、督查”等方式,进一步组织在全区深入开展“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保平安”为主题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抓好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举一反三,全面整治

6月23日下午,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领导干部大会,通报花丛镇镇庙危房拆除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有关情况,对该镇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吸取花从镇镇庙安全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来源:文秘站)认真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以抓好“十项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会战,切实抓好水陆交通、消防、旅游景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从严监管,加强督查

六月份以来,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实行领导带队、分片包干、深入车站、码头、路段及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一线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监管。区目督办、区安监局也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严格督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执法不逗硬、管理不严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了安全工作组织有力、责任落实、隐患整改到位,有效保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7篇

YZSN/CP—AHGL-010

1 目的

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质程度,实现生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和签发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措施,保障整改资金到位,使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整改。

3.2 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修订、审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检查督导各部门车间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负责隐患排查体系平台的运行管理。

3.3生产安全科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台帐。

3.4各部门车间

3.4.1及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传达给各部门车间全体员工。

3.4.2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4.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整改与监控全面负责。

3.4.4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设备检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协调、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 管理要求

4.1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4.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判定为基础管理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其他方面等。

4.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现场其他方面等。

4.3 组织实施

4.3.1 排查类型

4.3.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4.3.1.2综合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4.3.1.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3.1.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为重点。

4.3.1.5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4.3.1.6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4.3.1.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4.3.2 排查周期

4.3.2.1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包括:每班一次、每日一次、每周一次、每旬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4.3.2.2公司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a)日常隐患排查包括岗位人员、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不间断安全检查等内容;

b)综合患排查应由总经理组织,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c)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d)季节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安全科至少每季节组织开展一次;

e)节假日隐患排查安全科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f)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3.3 组织级别

公司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包括公司级、专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

4.3.3.1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4.3.3.2综合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3.3.3专业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4.3.3.4季节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班组级;

4.3.3.5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分级治理主要包括岗位、班组纠正、车间治理、专业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4.1 治理流程

4.4.1.1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

4.4.1.2 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整改记录,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4.4.1.3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整改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4.4.1.4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4.4.1.5 验收单位根据隐患整改单位反馈的整改信息,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4.4.2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全科进行确认,安全科要负责复查验收闭环。

4.4.3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4.4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5 隐患排查奖励与处罚

5.1奖励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的积极性,使公司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及时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科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按月进行评估,反映事实经查符合规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奖励:

5.1.1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5—200元或等价的奖励,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200—5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2员工奖励申请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认定,并出具奖励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5.1.3为抢救国家及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10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5.1.5安全科每季度进行奖励汇总,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奖励。

5.2 处罚

5.2.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比项目。

5.2.2隐患排查系统管理系统中已经录入的隐患问题,应及时确认并落实整改,若超出整改期限一周,状态栏仍显示本单位下发责任或进行隐患的确认,不及时在网站填写隐患排查任务,不落实整改闭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次,并将纳入季度安全考核。

5.2.3对违反本办法或执行本办法不力,安全检查组织不力、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不落实整改闭合,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4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者、不认真检查者、徇私舞弊者,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2.5对拒绝接受、阻挠检查或无故不按整改意见按期整改的各责任单位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6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项未整改,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未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处罚。

5.2.7责任人因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2.7.1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的。

5.2.7.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2.7.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2.7.4过失引起重大火灾或蓄意纵火的。

5.2.7.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串通)、迟报或阻扰事故救援,贻误事故抢救,造成危害的。

5.2.7.6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6 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和解释由安全科负责。

7 记录

第8篇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9篇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和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措施,继续提升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开展大检查活动,全面摸清辖区各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对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集中教训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指示精神,以及专家会诊查出的隐患是否进行整改。。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规程是否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治理、领导带班制度、教育培训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人员时限、预案是否到位。

3、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是否严格控制采场作业人数,小型露天矿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严禁无关人员通过,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5、作业规程不完善,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7、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企业是否开展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是否针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危害等级,分类制订整治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是否建立制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档案,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非煤矿山行业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乡安办组织力量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阶段。乡安委会对大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有关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10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2010年开展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工作,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排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工程。检点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市重点工程,同时对公用事业、燃气、森林防火、娱乐设施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检查内容及检点

以冬季施工检查内容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开工报告审核批准情况;

2、临时用电管理和在用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测备案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监理单位冬季施工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及施工现场监督情况;

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或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冬季施工安全方案及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6、深基坑(沟槽)、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等重点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农民工住宿环境和安全防火、安全用电、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8、各公用事业、燃气企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机构

本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日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公用事业、燃气等企业进行全面自查;18日起检查组将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为加强对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委成立了三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

五、责任落实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自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公用事业、燃气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接受监督的“三自一监”原则,周密组织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自检自查工作要形成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员签字确认,自查报告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备查。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平安上虞”的战略部署,标本兼治,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集中一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活动,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设施更新,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与整改重点和内容

(一)排查与整改重点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为列入绍兴市政府和省20*年、20*年底前分期搬迁(或关闭)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从业单位;沿江沿河特别是曹娥江、杭州湾沿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从业单位;在2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从业单位;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扩散性的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辨识)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安全条件较差、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单位等。

2.道路交通、矿山以及“三合一”从业单位等。20*年全市要重点整治的5处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段)和安全隐患;乡镇矿山及地下矿;火灾隐患及“三合一”从业单位;学生接送车辆及客运车辆(含公交车辆);建筑施工场所;渔船捕捞和水上交通运输等。

(二)排查与整治内容

1.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打击超载、超速,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

3.乡镇露天矿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矿有否二个安全出口及规范开采。

4.厂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车辆(船舶)及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与标准,是否确保安全生产及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各类从业单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现象,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达到“五化”标准和畅通要求。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7.高危行业及特种设备,是否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检验,是否落实安全评价与检验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的处理情况。

9.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应配置的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应急救援演练有否开展;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对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编制专门方案。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实、核查验收三个阶段,时间定为5—6月。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从业单位自查、部门督查、政府组织核查等办法,确保这次活动有效开展。

(一)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5月25日—6月5日)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与整改目标,认真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排查工作有序开展。

2.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核实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

(二)整改落实阶段(6月5日—6月10日)

根据摸排情况,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从业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1.对存在严重隐患,易发生事故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制订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分步整改到位。

2.要督促高危行业的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当前特别要做好危化品从业单位、乡镇矿山的安全评价工作,按照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或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岗位,要督促从业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加以落实。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4.对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从业单位自觉整改。

(三)核查验收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核查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单位逐一进行核查验收,对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必须实施停产整顿。

2.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信息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回潮、不反弹。

3.安监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帮助和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努力使每个从业单位成为本质安全型从业单位,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负责地抓好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攻坚月”活动,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责任,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动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结合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成果,要将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分解到每个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安全执法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2篇

关键词:农药;生产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 F76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农药的概念在时时更新,我国农药的发展目标已经从高效、低毒、低残留、低价格发展到高效、专效、安全、环保、方便、廉价。可以看出,安全已成为农药发展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农药研究的侧重点也向着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同时,我国生物农药研究已从动物源、微生物源向植物源过度。现代农业有两个特点,即高产和优质,也就是维持生命,和让生命活的更好。要解决其中的矛盾,发展现代农药必须要将四农和四工,即农业、农村、农林、农药,和工厂、工人、工作、工艺结合起来,要将农药研究和扶持企业结合起来,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人才效益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我国农药创新能力,并确保农药生产的安全。

1农药生产安全的意义

农药生产的安全不仅关系到生产工人的安全,也关系到工厂附近人畜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因此确保安全生产是预防农药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农药企业是小型工厂,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多而复杂,因此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农药生产的安全,确保农药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保农药生产安全的措施

2.1工厂设计方面。农药生产厂的厂址选定必须慎重,应做到不管是在现在还是将来,其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危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同时必须为今后的可能扩大和发展做好准备。厂址选择除必须考虑环保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其他一些问题,如不可邻近居民区、医院、学校、河流或水系,工厂不得在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厂址地质结构具有较好的承载性和渗透性等。工厂设计和规划,农药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它包括多项操作技术和程序,因此工厂设计和规划必须科学合理,以确保生产能在良好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条件下进行。各生产活动要连贯,在各车间或各区域之间应有保持通畅的紧急通道。如果各个生产作业区要分开设置,要设有必要的隔离墙,污物池也要分开,分开的污物池还应设有围堤,原料、溶剂、半成品和成品也要分区放置。

2.2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安全操作,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与有害物质接触,中毒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者安全操作。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则,并列入操作手册,由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严格遵守。对操作手册的执行要定期加以监督和检查,对生产和管理危险品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生产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和校准,以防事故发生。生产中的各环节都应安装必要的安全性设备和仪器,各生产车间必须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设备,要有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监测仪器,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工厂险情高发区要设立警戒区。操作工人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装置,如橡皮手套、口罩、保护服等。 净化技术和废物处理,必须采用适当的净化技术,努力减少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排放,特别是要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的排放。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一般是有毒的,必须对其进行再循环回收和处理。不能再回收的废物,必须用法律手段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处理,确保最小程度的废物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健康监测和医疗设施,农药工厂内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人员,以满足与工厂生产的农药类型和产量有关的各种医疗需求。工厂要设立专门的医疗室,配备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必要的药品和解毒剂。医疗室与当地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经常保持联系,对一线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3加大对农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后,最后关键环节是整改措施的落实,这是隐患排查的最终目的。领导重视和参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隐患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二者在同一时空交汇并相互作用才会产生事故后果,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能在管理缺陷层面上找到其根源,或者说管理上的缺陷的外在表现往往体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两方面,因此我们在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是分析事故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个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深入到管理层面上,查找隐患根源,比如制度、规程、程序是否健全,是否科学和合理,是否随时间和条件的推移和改变而需要改进,改进的方向在哪里,是否需要请专家进行技术和管理评审;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是责任心的问题还是知识技能的问题或是两者都有等,这些关键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只有找准了根源,在制定防范措施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达到药到病除、斩草除根的效果,才会真正达到杜绝同类事故屡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目标的完成。而管理层面上的整改只有领导才具有实际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所以领导的重视并参与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性和意义就在于此。加强对农药生产隐患的管理,隐患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资金、档案、报送、整改、核销、隐患检查、评估。对各级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有关信息申报要求对隐患进行登记,按一般、重大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安全隐患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时间、隐患名称、隐患类型、具体部位、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等。重大安全隐患档案还应当包括:基本情况、隐患形成原因、危险危害程度、隐患确认报告、整改治理方案、整改结果、验收意见等内容。隐患整改和治理应根据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整改的优先顺序,限期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还要制订可靠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对制定的管理方案和隐患整改措施(包括技术、管理、组织措施)必须按有关的程序和权限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审查、批准。制定整改、治理措施应首先考虑工程技术措施,确保本质化安全,实现本质化安全有困难的再辅以管理、教育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重大隐患大多要采用综合治理和预防手段才能达到防治效果。对于重大的隐患整改,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隐患整改后,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和评估。重大隐患整改后整理归档,其内容应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治理完成报告,治理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