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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时间:2022-10-09 05:03:56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1.1对象

下城区疾控中心的3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2方法

1.2.1评估内容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的指南,对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特性、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关系、致病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流行病学特征,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实验室设施和设备,人员、实验方法、危险材料、实验器材、废弃物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1.2.2评估过程

微生物检测人员收集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进行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1.2.3风险评估方法

从采样到分离、检测、鉴定等整个实验过程和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针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经过确认的方法进行检测,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样检测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和满足生物安全培训要求,生物安全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检定、校准及维护,菌(毒)株使用、保存、销毁及运输的规范,不同废弃物具体分类处理要求等。

1.2.险评估报告模式

以病原微生物概述、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活动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人员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其他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为主线,编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主要明确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需要的实验室防护等级以及个体防护等级等,并对整个实验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人员、设施设备、实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自然灾害等方面是否能确保实验活动正常安全地完成进行简要总结。

1.2.5专家评审

组织浙江省熟悉相关病原微生物特征、实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不同领域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不断修订完善。

2结果

2.1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收集的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和实际评估内容,编制了风疹病毒、麻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汉坦病毒和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霉菌和酵母菌、梅毒螺旋体、钩端螺旋体、肠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蜡样芽孢杆菌、军团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空肠弯曲菌、铜绿假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共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10个病毒、19个细菌、2个螺旋体和1个真菌。

2.2专家评审结果

2013年12月邀请省、市级疾控中心病毒、微生物、毒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的7名资深专家对32个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专家们肯定了课题组风险评估方法的先进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风险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活动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活动实际的危险特性,并不一定都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根据各种危险源特征和强度适宜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2)风险评估既要识别各种风险源,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也应避免过度、盲目的防护;

(3)应注意到同一种病原微生物在不同实验活动时潜在的危险性不同;

(4)危害程度分类相同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同。课题组按照专家意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并邀请专家再次审核修订的评估报告,认为这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对目前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疾控系统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讨论

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就是病原微生物的风险评估。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最新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增加了危险度评估、重组DNA技术的安全利用、感染性物质运输及生物安全保障等新内容。美国疾控中心和国立卫生研究院在《微生物学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指出,生物风险评估还应包括对实验工作人员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瑞典传染病控制所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安全合作中心,2007年前就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而全面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体系。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标准。

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的研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新兽药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新兽药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除具备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是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对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在实验室阶段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研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农业部在收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床前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证明符合其拟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进行临床试验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四)临床试验方案一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前款第(二)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属于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提交兽药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第十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的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负责向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并对质量负责。试验用兽药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它兽药检验机构对试验用兽药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试验,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临床试验用实验动物不得作为食品供消费者食用,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兽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者相关统计学的要求。要求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经农业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因生物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报告疫情,并立即停止试验,扑杀试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境外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包括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和残留试验。

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审评的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将临床试验方案和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试验合同向农业部备案。

第4篇

关键词: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161-02

Abstract: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in Foshan University is taken as an example. The experimental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 of 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are briefly introduced. Meanwhile,the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application are deeply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of my school,the corresponding teaching reform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t also could be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course;Teaching method;Reform

h境工程微生物学作为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验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高速发展的前沿研究领域[1-2]。随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环境工程专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2017年教学大纲的改革中,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课的比重已得到了提高。而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无论是实验内容、开课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需求,改革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内容,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已成为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改革的首要目标。

1 现有实验教学的内容及方法

1.1 教学内容 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课程设在第4学期,实验总学时为12学时,应开实验个数为5个,其中必开实验3个,分别为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选开实验2个,在微生物细胞的计数、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菌落总数的测定和空气中微生物的测定5个实验项目选择2个进行开设。每个实验项目学时为2~3学时不等。实验成绩由实验报告成绩和平时成绩2个部分组成。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设置在本专业环境综合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开设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和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等实验课程。该实验室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设备主要有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洁净工作台等。

1.2 教学方法 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主要以基础性实验为主,该课程实验与其他基础化学实验相关性并不是很大。虽然该实验课程只有12学时,实验项目较少,但实验相关较高,我们对实验课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使该门实验课各个实验不但具有连贯性且容易掌握。课程安排特点如下:(1)将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实验和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实验合在一起上课(共4学时),因为如果实验课只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这个实验,学生刚学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对个体较小的细菌等不好观察,他们更容易观察到个体较大的酵母菌、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2)合理安排实验顺序,按照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的顺序进行实验,前一个实验的成果可以作为后一个实验的材料,使各个实验的相关性更高,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2 存在问题

2.1 实验场地及设备不足 目前,我校没有专门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场地,与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等合用一个实验室,实验场所较为拥挤。另外,微生物实验对实验场地的洁净度要求较高,现有实验场地卫生条件不满足,且实验台上堆放较多较大设备,导致学生实验操作空间狭小。现有设备中生物培养箱、显微镜和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数量可满足实验要求,洁净工作台只有1台且已陈旧,不满足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实验的要求,目前该实验仅靠酒精灯来保证无菌实验条件,导致学生做该实验经常失败。

2.2 实验内容及教学方法落后 由于2013年本科教学大纲的修订,环境工程微生物学课程由原来的54学时减少到48学时,因此实验课的学时很难增加,只能维持原有的12学时,现有的实验内容大都是基础性实验,并未突出环境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目前,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仍采用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就是教师课前准备好仪器和试剂,在实验课上用20min左右的时间对实验内容进行讲解,学生按照教师讲的内容及实验指导书上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开展实验,课后按照实验指导书并进行简单实验数据及图形处理后完成实验报告,以至于学生对整个实验的印象不够深刻及理解不够充分。

3 教学改革措施

3.1 独立开课,完善考核机制 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离开了实验教学,学生的素质不可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5]。高校越来越重视实验教学,逐步完善实验教学。独立开课对于实验教学非常重要,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实验课程的重视程度。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为12学时,若独立开课,可增加到16学时(1学分),实验内容在此基础上可增加3个实验项目,丰富了实验课程内容。独立开课加强了实验课的自主性,不再依附理论课的内容及考核办法。合理的实验考核机制可以让学生认真对待实验课程,从而获得更多的知识。

3.2 采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实验操作 教师传统的口头讲解,很难给学生留下感性认识,而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直观、形象且生动[2,6]。大部分微生物实验操作过程及实验结果通过多媒体展示可让学生更直观的理解,如微生物的观察实验,通过多媒体对各种微生物的形态进行演示,使学生充分了解其形态,便于在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

3.3 改革实验报告编写方式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结果与大多数实验结果不同,它的成果通常为观察细菌的示范片,绘出形态图,或者制备好培养基以及细菌的接种、染色等[7-8],这些结果不是通过数据处理及作图反映而出来,而是以学生的观察、体会为主,并用照片把成果记录下来。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实验报告编写模式,采用Word版本或者PPT版本,更加生动的将实验报告展示出来,由于实验的相关性,可以将整门实验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的实验报告进行编写。这样的形式既可以让学生对整个实验做一个系统的总结,又可以加深对整个实验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陈金华,唐S,宋波.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10:23-24.

[2]孔芳,高勇,薛正莲,等.环境工程专业《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安徽农学通报,2013,19(4):145-147.

[3]聂文杰,潘昊,宋世杰.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学理论,2015,26:142-143.

[4]李晓楼.提高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操作技能的措施分析[J].轻工科技,2013,9:166-167.

[5]李晶.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112.

[6]马伟文,朱能武,施召才,等.环境类专业实验教学考核的改革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6,35(3):182-185.

第5篇

[关键词]不停产 高效设备 故障检测系统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354-01

1 前言

“安全完整性评价”是一种新型高效的“人-机-环风险”管理办法,可以及时识别设备设施运行过程存在的内部故障和形成的事故隐患,为监督评价人员发现问题、整改隐患提供科学、定量的依据,进而消除风险。本次研发的“不停产高效设备故障检测系统”在大港油田采油五厂进行试验,其后在六个采油厂、原油集输公司、天然气公司进行推广。

2 硬件系统

2.1 硬件设备

FT20微量辐射成像仪是其核心设备。工作原理是内置光学系统使用微型辐射热测定检波器,通过吸收和纠正检测对象实体表面的单点红外线辐射,在检测区域得到真实的温度测量值,通过影像存储并显示在画面上,可以清晰的看到检测区域不同的温度以及变化情况,通过温度读数,以及检测区域内温度的差异对比,可以初步判断检测部位是否存在异常。

FT20微量辐射成像仪可以进行影像存储、随机全屏(80000象素)温度测量。外型具有光能可读彩色数字显示器,显示屏可以显示目前电量、目标自动捕捉、背景温度、检测时间等。该仪器图像可以以IS2格式存储,可存350张图片,当传输到电脑的时候,所传送的IS2图像包括系统显示器上的图像及温度标记点。

FT20微量辐射成像仪轻巧、携带方便。包括电池共重1.95千克,外型尺寸仅为69mm×262mm×162mm。

2.2 设备性能及生产需求

一是检测对象范围宽。包括地面油气集输、储运设备设施(离心泵、柱塞泵、压缩机、储油罐、沉降罐、分离器);电气设备设施(变压器、启动柜、闸刀开关等);动力设备(天然气发电机、电机);其它运转或运行过程中可以发出辐射的设备设施等。

二是对环境温度适应性强。被测对象温度范围-20oC-900oC;机体自身工作环境温度-20oC-+50oC。

三是实施不停产和非接触检测。能在设备正常运转或运行状态下,距离30米范围内实施检测,不影响设备、工艺的正常生产。有效保证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3 软件系统

3.1 单机版软件功能

一是快速、真实读取、下载微量辐射成像仪采集的信息(图片、数据);

二是利用本软件具备的图像融合技术,将检测的内部状态图像与设备外型图片进行重合,形成画中画,任意捕捉辐射图像内任何部位温度状态,自动计算和显示最高、最低及平均温度参数。

三是对内部状态图像尺寸进行8倍放大分析,并通过改变8种图片背景颜色,帮助分析人员准备识别与判断故障隐患。

3.2 网络系统软件开况

(1)模块构成

该系统由五个模块组成,包括:综合查询、设备基础管理、检测记录管理、报告管理、管理信息、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2)模块功能

该网络系统设置了四种权限角色,包括:系统管理员、浏览人员、审核人员及检测人员。不同的角色可以操作不同的模块,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是设备基础管理。权限为检测人员,将已经确定的、纳入检测范围的本单位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以及投入时间等信息录入到系统。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删除、添加等编辑。同时,可以按照生产场所、设备类别、设备编号等不同条件对有关信息进行查询。

二是检测记录管理。内容包括测点位置、测点名称、检测时间、最高温度、警报级别、报告编辑等内容。权限为检测人员,随时将现场检测后的信息整理并录入到系统中去。该模块有一个最大亮点,在于提供了故障报警功能。当检测温度录入后,系统会自动显示该设备存在的一级、二级、三级、异常、正常等五个级别的故障报警提示。

三是综合查询。权限为所有系统登录人员。便于查询有关检测信息。操作时可以按单位、时间、报警级别、审核状态、整改状态等不同条件对具体检测对象及检测报告内容进行查看,同时可以下载报告。

四是报告管理。权限为审核人员,对检测人员编写录入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载电子签名,形成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同时,审核人员可以对检测报告进行查看和下载。

五是管理信息。内容包括:通知通告和管理制度。权限为所有系统登录人员。录入权限为公司系统管理员。目的是便于让所有登录该系统的人员及时了解有关管理信息,例如:检测情况简报、完整性评价总结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

六是服务信息。内容包括:电子版的系统操作手册与用户管理两部分。权限为公司系统管理员。目的是为系统登录人员提供使用说明。并提供各单位用户基本信息(图1)。

七是系统管理。内容包括用户管理库、二级单位库、故障原因库。权限为公司系统管理员。目的是根据需要,添加新的系统用户、二级单位以及设备故障原因。

4 系统试验及结论

4.1 试验区域及对象

(1)设备安装调试及验证

第五采油厂南三站、输注作业区、天然气管理站、西三转,以及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处理站等要害场所,对24台关键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测、收集与验证。其中,离心泵17台、发电机5台、抽油机1台、天然气压缩机1台。经检测发现,存在异常状态的有6台,现场验证5台,验证结果显示,图像分析结论与实际验证正确率达到100%。

将检测信息分析报告与网络系统软件模块功能进行了对接,完成网络软件开发;根据网络软件测试版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积极的完善。

4.2 试验结论

(1)实现了内外部检测图像的融合。通过画中画融合技术,实现了检测部位的外形图与内部状态图既可以分别显示,又可以以画中画的形式显示的检测效果。避免了检测人员误判断、岗位员工误操作的可能。

(2)采用铰接式镜头,实现了多角度拍摄检测。由于部分生产现场设备空间狭小,检测人员的身体不能够完全随着测试角度的变化进行检测,为此开发出了可以旋转180度的绞接式镜头,实现了对检测对象多方位的拍照,消除了检测区域的死角。

(3)改进了变焦性能,适应了检测环境的变化。在原有仪器基础上,对成像仪变焦功能进行了改进,实现了对检测对象的8倍变焦,使用时可以将30米内的检测对象拉近拍摄并清晰显示内部状态。同时,增加了微距拍摄功能,操作人员可以使用成像仪对距离0.3M范围内的检测对象近距离拍摄,并获得清晰的图片。

第6篇

国内许多农林院校物理教学工作者针对学生和专业特点对“大学物理实验”课程的考核进行了有益探讨[3-7]。综合来看,目前普遍使用的考核方式是将平时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2个部分进行综合评价。不同高校根据自身教学特点对实验考核也提出了改进,比如河北农业大学将实验考试分为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3种方式,通过这3种方式考察学生对实验原理、实验仪器的掌握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浙江农林大学通过提高学生平时操作的分值,督促学生重视平时的学习和表现[5];长春大学采用模糊综合评定方法进行物理实验考核,以提升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6];而福建农林科技大学采用小班操作考试的模式,以考促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7]。虽然平时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2个部分的综合评价能公平地反映学生对“大学物理实验”课程的掌握程度,但仍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目前平时实验成绩评定主要以实验报告为依据,导致学生篡改实验数据、抄袭实验报告等现象的发生,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真实的实验能力,同时也挫伤了一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学生平时实验不认真、考前突击的现象发生,很难综合评价学生的整体水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实验考核方式对整个实验过程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目前各农林院校对实验考核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考核的重点仍普遍放在期末考核上,考核内容仍然注重最终的实验结果,忽略了实验过程的考核,导致学生实验态度不端正、学习积极性下降,造成实验教学效果的下降。

二、农林院校“大学物理实验”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

针对目前农林院校“大学物理实验”课程考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改革的突破口是在有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大学物理实验”课程考核指标的细化量化,以达到对大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自主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而将学生实验学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细化量化,给出最终实验成绩是实施这一改革的关键。为此,笔者以“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量化评定。

(一)课前预习是保质保量完成实验的前提

课前预习是实验课前学生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学生通过预习熟悉实验目的、原理,了解实验内容、过程、具体操作步骤及实验注意事项,并根据实验内容记录数据、绘制表格,完成书面预习报告。预习一方面锻炼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学能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实验效率。课前的认真预习是顺利完成实验的前提。但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对实验的预习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有些学生仅仅为了应付教师课前检查,将实验教材中的内容依次照抄在预习报告上,并没有达到预习目的。为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切实达到预习要求,教师在实验之前除了检查书面预习报告外,还应以提问的形式抽查预习效果,并给出相应的预习成绩。比如,在“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中,教师设置一些典型问题“什么是光的等厚干涉”“为了测得透镜的曲率半径,实验的直接测量量是什么”“为什么不测量牛顿环的半径,而测量直径”“怎么减小暗环线宽度带来的误差”“在使用移测显微镜时需要注意什么”“可以采用哪种方法处理实验数据”等,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随机设置、引申一些相关问题,通过问答既能了解学生对实验原理及意义的掌握情况,又能在实验操作前引导学生加深对实验原理、内容的理解。另外,学生也可以提问或一起探讨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提问和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课堂操作及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是课程考核的关键内容

1.课堂实验的操作由于实验教学是一种过程教学,其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的表现,我们将每个实验的步骤细化,根据学生的具体操作情况对学生操作能力进行评价。比如,在“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中,首先观察学生如何调节光路,是否将钠光灯光线调节进入显微镜光路中,物镜下方的反光镜角度是否调节恰当;其次,观察学生对显微镜的调节过程是否正确,在视场中是否调出了清晰的牛顿环图样;最后,了解学生如何读数,显微镜鼓轮是否倒转,读数时是否注意显微镜十字叉丝与牛顿环暗环的一侧相切,读数时有效数字是否正确等。在学生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的操作情况和学生进行交流沟通,比如有学生反复调节显微镜的物镜,但在显微镜视场中怎么也找不到清晰的牛顿环,这时教师可以先观察学生是否能发现问题、自主解决问题,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继而可以提问学生要看到明显的干涉现象有什么条件,光路是怎么形成的,如何调节显微镜等。教师通过启发式提问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寻找原因,并加深对实验原理的了解,进而顺利地完成实验操作。实验操作是实验过程的核心,可以反映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通过观察以及和学生的交流沟通,对学生的实验技能、水平、理论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可适时给出合理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学生名单上做出记录。实验结束后,教师应在学生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并结合学生操作情况对数据是否合理给予适当的评价和建议,让学生对自己的操作有一定的了解,取长补短,这样更有利于后续实验的顺利开展。教师签字的数据是本次实验的原始资料,不得篡改、修订,课后学生应在此基础上分析计算,最终和实验报告一起交给教师。2.实验数据的分析实验数据分析是科学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只有对实验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才能完成对大量原始数据的总结和升华,并形成实验结果,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有作图法、列表法、线性拟合法、逐差法等。学生在处理数据时,应选择恰当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中,考虑到凸透镜和平面玻璃的接触点受力会引起玻璃的变形,有时还可能有灰尘存在,故接触点不可能是理想的点,因此学生在做实验数据分析时,不能直接利用牛顿环的直径来计算透镜的曲率半径,而是利用逐差法计算透镜的曲率半径,以减少数据分析的误差。在数据分析部分,教师应重点评价学生实验数据分析方法是否合理、正确,不确定度分析是否全面,是否按照要求正确书写中间计算过程,实验结果、不确定度的有效数字位数是否合理,最终结果的表示是否规范等。另外,教师还要针对学生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方式,给出合理的评价。3.误差分析及实验总结一般情况下,物理实验必须借助一定的仪器、采用一定的方法、在人为控制环境下由实验者完成。但在实际测量中,由于仪器、方法、实验条件种种因素的限制,实验总会有误差存在,分析实验中可能产生的误差,尽可能减小或消除其影响,是科学实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8]。比如,在“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中,误差的主要来源有:条纹的定位精度偏差导致的随机误差;显微镜物镜是否严格和水平面成45度夹角导致的系统误差;显微镜十字叉丝和显微镜移动方向不平行产生的系统误差;牛顿环上的固定螺丝松紧程度不同导致的随机或系统误差;读数是否规范导致的随机误差等。学生分析了解误差来源后,如何减小或消除此类误差是误差分析的关键,比如为了减小条纹的定位精度偏差导致的随机误差,根据牛顿环内疏外密的特点,实验中学生应该选取级次较高的环进行测量;为了消除显微镜十字叉丝和显微镜移动方向不平行产生的系统误差,应采用直径测量;为了减小牛顿环上的固定螺丝松紧程度不同导致的系统误差,在凸透镜和平面玻璃间加很薄的环形垫片来固定凸透镜等。实验误差分析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

(三)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学生期末实验考试内容分为操作考试和理论笔试2个部分。操作考试内容在原课堂实验内容的基础上随机指定,并于考前10分钟公布,单人单组限时进行;理论笔试内容是和抽中的实验项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在“光的等厚干涉研究与应用”实验操作考试中,可以让学生测量纯净水的折射率,这和课堂实验中测量透镜的曲率半径方法类似;理论笔试可以设置实验原理简述、实验可能的误差来源分析及如何减少误差、如何处理实验数据等问题。教师根据学生的操作及理论应答情况给出评价。这种考核方式既考查了学生对实验仪器、技能的掌握程度,也反映了学生对实验原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四)课程成绩的计算

综上所述,通过对学生课前预习、实验操作、数据分析、误差分析及最终实验考试情况等多方面的评价,教师可以综合、公正地给出学生实验总评成绩,见表1。另外,在平时实验考核中也可以加入一些其他考核指标,比如学生在实验中的协调能力和相互合作精神,实验结束后的仪器及桌面整理、室内卫生打扫等情况,考查学生学习态度和责任心。

三、农林院校“大学物理实验”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效果

第7篇

关键词:临床;微生物;检验

0.引言

经过调查发现:与许多医疗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存在着临床微生物质量检验方面的很大差距,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将严重影响中国的临床实验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在本文中,我们结合实证检验的课题研究,利用多年分析与临床微生物学质量相关性的问题,提出了临床微生物检验的现状分析及要注意的事情,仅供临床检验人员参考。

1.临床微生物的检验现状分析

1.1 不合理应用抗生素,直接导致耐药菌株的

出现和人体平衡的失调不合理应用抗生素,导致耐药菌株出现:抗生素的大量长时间使用、频繁更换,甚至一些社区门诊对患者不管是病毒感染还是细菌感染就认为抗生素越新越好。如近年来滥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导致高度耐药菌出现。

不合理应用抗生素,导致人体平衡失调:人体表面与外界相通的腔道中存在大量的正常菌群,由于抗菌药的滥用,使许多正常菌群或条件致病菌变成了致病菌。以肠道菌群为例,大肠中细菌总数>10cfu /g,类杆菌、双歧杆菌、消化球菌、消化链球菌均占优势,而需氧菌仅占它们的1 /l000--10000,如果这种平衡一旦被打破均可导致机体患病,如我院收住1 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为防治其感染,给患者用抗生素泰能,连用1 周后,病人出现了严重的肠道菌群失调症状,大便5――6次/日,对尿及大便进行细菌培养为白色念珠菌,究其原因是“泰能”杀死了对其敏感的细菌后使对其耐药的真菌全身散播所致。事后给患者服用双歧杆菌制剂进行调理并停用抗生素,病情得以控制。

1.2 快速耐药菌的出现使得检验人员须不断更新知识

开检验单时及时提供有关病人的推测性诊断,以便使检验人员在药物浓度高于人类接受的治疗剂量,据此选择合理的检验程序和实验方法,并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量浓度下能生长繁殖的细菌,其耐药性常常为不可逆的。而当实验从开始有实验结果时,检验者应及时通知临床医生,以产科超广谱β - 内酰胺酶( ESBIs)的细菌为例,南于ESBIs 据来源使临床医生重新评价诊断和治疗方案。可见,只有保持二者之间不同,分为质粒介导和染色体介导两大类。染色体介导的ESBIs主这种互相依存。和谐统一的关系,才能真正使患者受益。要是AmpC 类,主要存在于大肠埃希菌中;质粒介导的ESBLsl主要规范临床微生物检验的程序以适应临床需要类型有TEM 类和SHV类。TEM 类多见丁大肠埃希菌,SHV 类临床的需要就是我们医学微生物检验的努力方向。

21 世纪多见于肺炎克雷伯菌中。由质粒介导的ESBLs 能赋予细菌对头孢的医学将是循证医学,循证医学要求医师的任何医疗决策( 包括诊菌素、单酰胺类抗生素氨曲南、青霉素类抗生素耐药。因此,当临断、治疗、手术指征、处方等所有医疗活动和措施) 都应有合理的、临床标本中出现产ESBLs 的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杆茵时,就要体现充分的科学依据,这就要求临床微生物检验必须为临床提供及时药敏结果中涉及上述3类抗生素的药敏结果修正为“耐药”。而准确的循证资料因此,微生物检验就必须有十分规范的操作。对于产ESBLs 的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等的临床治疗可选“泰能”或“哌酮/舒巴坦”为好。

2.临床微生物检验应注意的事项

2.1 检验报告的质量控制

在临床微生物检验,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控制不但保证了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而且是减少医患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很多检验人员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存在不负责的问题,并没有对于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认真的复核,从而导致一些检验报告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必须制定严格的检验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并且加强院内审核与管理。例如:本院构建了临床微生物检验的三级报告制度,即一级报告:标本培养中呈现阳性,应立即口头通知临床;二级报告:报告细菌种属的初步鉴定结果即直接抗菌药物的敏感试验结果;三级报告:报告细菌种的属名即标准抗菌药物的敏感结果。总之,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必须将质量控制置于重要的位置,不但要全面提升临床医生、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而且要对于检验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保证检验质量的全面提升。

2.2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培养基的配制必须符合相关操作标准与要求,否则将对检验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结合笔者多年临床检验经验,总结了以下培养基配制中需要注意的质量控制事项:①培养基的配制日期必须明确标记,保证固定培养基在接种前无菌落,并保持适宜的硬度,液体培养基则要清澈,倒管内的液体元气泡应充盈;②不定期对pH检查,对于有指示剂的培养基,必须保持其颜色正常,pH值在规定范围的±0.2之内;③琼脂平板倾注的体积应控制在15mL左右,倾注过程中斜面高度应为试管的2/3左右;④培养基必须在无菌生长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而且要在温度恒定位36℃的培养箱内过夜,检验人员随机对培养基进行无菌实验,一般抽取5%――10%即可;⑤使用前要对培养基进行仔细的观察,看其是否出现变质现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参考文献:

[1]骆燕萍.临床微生物送检标本不合格原因分析[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4,(1):71-71,72.

[2]于淑萍.不同临床标本微生物检验的阳性率[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23(12):7736-7737.

第8篇

临床微生物学是一门较为前沿的学科,其涵盖了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以及预防医学,同时临床微生物学还是检验医学发展的一个专业。临床微生物学需要微生物学医师与实验技术工作者进行联合工作,同时临床微生物学工作人员不但要完成实验室中的工作,而且还要完成与临床相关的一系列工作。文章将以临床微生物学在感染控制中的作用作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的分析,相关内容如下所述。

关键词:微生物学; 感染控制; 作用

【中图分类号】

R2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134-02

1 微生物学与临床联系密切

目前,很多感染性疾病,尤其是医院感染的病原谱以及药敏谱均有一定的改变。在检验单上总会出现一些少见的微生物,药敏试验的手段、受试种类以及结果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些临床医师很难掌握及使用临床微生物检验资料。针对这一情况,临床微生物工作人员与临床进行交流,解决医师在判读微生物检验及报告单时所存在的困难,让其了解正常菌群与感染菌之间的差别、少见菌或罕见菌的意义;培养阴性时的基本成因;药敏试验结果的硬性指标;个别耐药细菌的耐药性等。

一般的临床感染性疾病都会涉及到很多病原体,目前还没有一个单一的试验可以查出所有潜在病原体。所以,临床信息为选择试验方法的核心依据。医生在填写化验单时要写出关于病人的预测性诊断,这样可以方便实验人员选择最为有效的试验方法,同时还可以引导临床采集标本;在实验室测出实验结果时,我们一定要第一时间告知临床医生,这样临床医生可以重新拟定诊疗方法。

近年来外国很多医院都制定了临床微生物检验会诊以及咨询制度。这样可以在检验开始时检查出涂片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检验医师和临床进行沟通,双方一起讨论涂片所存在的问题。

2 微生物学在病原学诊断中的作用

有效的标本采集是对感染性疾病诊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这需要临床医生精准的采集可以体现感染部位的临床标本,利用容器、保护性拭子与培养基,防止标本因环境因素而死亡。

掌握体内正常菌群是细菌检验的先决条件,要掌握正常菌群的基本形状、种类以及分布,同时要了解致病菌和菌群失调症的基本知识,切勿把标本分离出来的细菌都当成致病菌,同时也不能忽视正常寄居菌所造成的内源性感染。

虽然现在微生物的分离鉴定依然是病原学检测的硬性指标,不过这种“以活菌生长”为根本的常规的细菌学鉴定手段速度偏慢,同时还无法适应临床的实际需要,我们现在缺少以标本的直接检查,比如染色、形态、抗原检测、PCR以及16 SrRNA分析,要将侧重点放在快速诊断上。

尽可能将实验室参数有效的转化成有用的临床信息,病原微生物诊断参数要实行分层报告机制,也就是在得出涂片与培养阳性结果时第一时间作出报告。

临床微生物试验室一定要深化质量控制,确保不同标本的检验品质,为临床给出有效的依据,同时还要满足临床需要的检验项目。目前临床微生物室要按照实际情况加设检验内容,其中包括: 呼吸道标本的细菌学筛选以及半定量培养措施;呼吸道非典型病原体检测;非结核分枝杆菌的培养以及药敏试验; 寝袭性真菌的快速检测以及药敏试验;免疫抑制与器官移植病人特殊病原体测检。

3 总结

综上所述,影响临床微生物在感染控制中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如果走出实验室,那就要与临床之间保持良好的联系;做好一般的临床微生物检验,全面深化标本的培养阳性率,减少结果的报告时间,从根本提升检验结果和临床治疗结果的匹配性;要深化宣教,在医务工作者中普及临床微生物学的基本内容,同时对检验的结果给出科学的解释,辅助临床分析微生物检验结果。

参考文献

[1] 吕小林,曹先伟,廖晚珍,等.医院环境中曲霉菌监测及同源性分析[A].中国医院协会第十八届全国医院感染管理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C].2011,17(04):425-426.

[2] 索继江,陈世平,朱士俊,等.建立医院环境卫生微生物学检测标准中的问题及对策[A].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九届医院感染管理学术年会论文汇编[C].2011,17(02):214-216.

[3] 张莉雅,张新玲,王惠芹,等.胸外科暴发铜绿假单胞菌感染调查分析[A].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第十届全国医院感染管理学术年会论文汇编[C].2013,13(05):498-503.

第9篇

从年7月16日开始,我和另外两位同学来到市农科院进行暑期实习。我们所在的部门的全称是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中心。我们被安排到杨敏老师身边,负责食品、土壤、水等的重金属(主要是Hg和As)的检测工作。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a.m.;14:00~17:00p.m.,我们的实习到了年月日圆满结束。

如今翻开笔记本,里面满满的记着好几页,那都是我这一个多月以来的工作,几乎每天都有事做,每都有样品要检测,这让我感到很充实,学到不少东西,虽然每次下班都挺累的。

过量的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重金属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所以对于与人生命息息相关的物质,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通关,才能放行于市场,得到使用于生产生活的批准。这些检测的物质一般有食品、土壤、灌溉水、饲料、肥料等。

我们刚开始接触的时候,老师只让我们做预处理的部分,包括土壤的研磨,隔水消解、食品的微波消解、灌溉水的加酸处理等。其中,土壤的前处理,主要是将各地的土样先经过研磨,按20目和100目的规格分装到播磨薄膜袋中,接着就是消解的部分,一般土壤称量0.2g左右,加硝酸和盐酸,过夜预消解,待到第二天再进行水浴消解3小时,然后就是定容,这样在静置半个小时左右就可以上机测汞,而测砷就要从定容液中取加硫脲,再定容上机;食品的消解不同于土壤,它一般是使用微波系统来消解。它的预处理相对麻烦点,要用消解罐装好放于微波系统中消解半个小时。灌溉水的处理相对简单多了,汞直接就可以上机,而砷就要加(1+1)HCl和硫脲。

在日常的工作中,杨老师经常会跟我们讨论实验中的问题和操作规范,这让我们获益匪浅,学习到了不少新知识,也改正了一些不良的实验习惯。而我们也在日常中,经常观察老师对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操作,并通过询问和查看书籍,慢慢学习该仪器的使用方法,这样之后,在第二周,我就有机会自己参与仪器的操作。而且在星期五开始独立负责整个实验,虽然有点紧张,但还是自信地做完了。AFS-9130原子荧光光度计的原理是气态自由原子吸收光源的特征辐射后,原子的外层电子跃迁到较高能级,然后又跃迁返回基态或较低能级,同时发射出与原激发波长相同或不同的发射即为原子荧光。原子荧光是光致发光,也是二次发光。当激发光源停止照射之后,再发射过程立即停止。仪器的操作比原理简单多了,因为是全自动的,所以我需要做的也就是操作软件。

原子荧光光度计由于所检测的浓度小到ppb,所以灵敏度要求很高,稍微点风吹草动,对仪器的测量结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短短的一个多月里,我们基本都是在研究它,由于问题不断出现,麻烦不断,我们没少花精神在上面,但是最终问题都被我们的团队给解决了。这让我感受到,探索的过程,探索的过程,战胜困难的过程是多么让人难忘。

在这次实习经历中,一项工作让我感受深刻,那就是出报告。别小看它,它里面却是充满学问。从第一天我最开始接触,到最后一天,我都有做出报告的工作。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里,在我手里出错的报告已经不计其数。其实所谓的出报告,也就是实验完之后的项目,是每一次检测的最终体现。样品是否合格,食品是否在该项目是安全的,这都是报告的内容。出报告也就是将数据抄写到实验报告纸上,交付于领导盖章。而出报告的过程需要非常细心,这里面要考虑的东西很多,不仅要书写工整,而且要涉及到环境条件,格式要求,数字的修约,数据的归类等,稍不注意,就会出错,一出错,就必须重写。第一次接触我还不以为然,结果当我花了一个上午才勉强完成任务的时候,我才知道我错了。不断地反省自己,粗心和骄傲是多么的要不得。我感觉作为一名工作者,不管从事什么工作,一定要认真细心,任何工作都不分轻重,要一视同仁,认真对待。

实习结束了,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接触了很多人和事,谦虚好学,平易近人的杨老师、率真爽朗的周师姐、憨厚老实,吃苦能干的谢师傅、还有负责洗具,唠叨善良的潘阿姨,从他们身上,我看到的是普通平凡工作者的认真,善良还有敬业。特别是杨老师,在跟她接触的这段时间里,我从她身上看到的是一种朴实和真诚,她毫不保留地跟我们交流她的经验和所知。把我们当成她的弟弟般看待,这让我们很感动。她虽然是一位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者,却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子,她喜欢和我们讨论问题,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都非常重视,这让我们有种被重视的感觉。让我们工作起来也更加主动和自信,她总是不断地鼓励我们,当我们有不懂的地方,她总能够不厌其烦地教导我们,直到我们完全弄懂为止,这真的很让我们感动,我们感谢她。

实习,不仅仅是将理论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不仅仅是在专业的领域扩充自己,不仅仅是体验工作的感觉,更是学习跟社会的人和事打交道,学习做人。只有知识和精神都得到全面的提高,才能真正达到实习的目的。我想这份宝贵的经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工作都会是一份财富,我会好好珍藏着,希望未来的路我会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第10篇

从20xx年7月16日开始,我和另外两位同学来到广州市农科院进行暑期实习。我们所在的部门的全称是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中心。我们被安排到杨敏老师身边,负责食品、土壤、水等的重金属(主要是hg和as)的检测工作。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2:00a.m.;14:00~17:00p.m.,我们的实习到了20xx年8月27日圆满结束。

如今翻开笔记本,里面满满的记着好几页,那都是我这一个多月以来的工作,几乎每天都有事做,每都有样品要检测,这让我感到很充实,学到不少东西,虽然每次下班都挺累的。

过量的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重金属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所以对于与人生命息息相关的物质,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通关,才能放行于市场,得到使用于生产生活的批准。这些检测的物质一般有食品、土壤、灌溉水、饲料、肥料等。

我们刚开始接触的时候,老师只让我们做预处理的部分,包括土壤的研磨,隔水消解、食品的微波消解、灌溉水的加酸处理等。其中,土壤的前处理,主要是将各地的土样先经过研磨,按20目和100目的规格分装到播磨薄膜袋中,接着就是消解的部分,一般土壤称量0.2g左右,加5ml硝酸和5ml盐酸,过夜预消解,待到第二天再进行水浴消解3小时,然后就是定容,这样在静置半个小时左右就可以上机测汞,而测砷就要从定容液中取5ml加5ml5%硫脲,再定容上机;食品的消解不同于土壤,它一般是使用微波系统来消解。它的预处理相对麻烦点,要用消解罐装好放于微波系统中消解半个小时。灌溉水的处理相对简单多了,汞直接就可以上机,而砷就要加(1+1)hcl和硫脲。

在日常的工作中,杨老师经常会跟我们讨论实验中的问题和操作规范,这让我们获益匪浅,学习到了不少新知识,也改正了一些不良的实验习惯。而我们也在日常中,经常观察老师对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操作,并通过询问和查看书籍,慢慢学习该仪器的使用方法,这样之后,在第二周,我就有机会自己参与仪器的操作。而且在星期五开始独立负责整个实验,虽然有点紧张,但还是自信地做完了。afs-9130原子荧光光度计的原理是气态自由原子吸收光源的特征辐射后,原子的外层电子跃迁到较高能级,然后又跃迁返回基态或较低能级,同时发射出与原激发波长相同或不同的发射即为原子荧光。原子荧光是光致发光,也是二次发光。当激发光源停止照射之后,再发射过程立即停止。仪器的操作比原理简单多了,因为是全自动的,所以我需要做的也就是操作软件。

原子荧光光度计由于所检测的浓度小到ppb,所以灵敏度要求很高,稍微点风吹草动,对仪器的测量结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短短的一个多月里,我们基本都是在研究它,由于问题不断出现,麻烦不断,我们没少花精神在上面,但是最终问题都被我们的团队给解决了。这让我感受到,探索的过程,探索的过程,战胜困难的过程是多么让人难忘。

在这次实习经历中,一项工作让我感受深刻,那就是出报告。别小看它,它里面却是充满学问。从第一天我最开始接触,到最后一天,我都有做出报告的工作。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里,在我手里出错的报告已经不计其数。其实所谓的出报告,也就是实验完之后的项目,是每一次检测的最终体现。样品是否合格,食品是否在该项目是安全的,这都是报告的内容。出报告也就是将数据抄写到实验报告纸上,交付于领导盖章。而出报告的过程需要非常细心,这里面要考虑的东西很多,不仅要书写工整,而且要涉及到环境条件,格式要求,数字的修约,数据的归类等,稍不注意,就会出错,一出错,就必须重写。第一次接触我还不以为然,结果当我花了一个上午才勉强完成任务的时候,我才知道我错了。不断地反省自己,粗心和骄傲是多么的要不得。我感觉作为一名工作者,不管从事什么工作,一定要认真细心,任何工作都不分轻重,要一视同仁,认真对待。

实习结束了,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接触了很多人和事,谦虚好学,平易近人的杨老师、率真爽朗的周师姐、憨厚老实,吃苦能干的谢师傅、还有负责洗具,唠叨善良的潘阿姨,从他们身上,我看到的是普通平凡工作者的认真,善良还有敬业。特别是杨老师,在跟她接触的这段时间里,我从她身上看到的是一种朴实和真诚,她毫不保留地跟我们交流她的经验和所知。把我们当成她的弟弟般看待,这让我们很感动。她虽然是一位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者,却没有高人一等的架子,她喜欢和我们讨论问题,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都非常重视,这让我们有种被重视的感觉。让我们工作起来也更加主动和自信,她总是不断地鼓励我们,当我们有不懂的地方,她总能够不厌其烦地教导我们,直到我们完全弄懂为止,这真的很让我们感动,我们感谢她。

实习,不仅仅是将理论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不仅仅是在专业的领域扩充自己,不仅仅是体验工作的感觉,更是学习跟社会的人和事打交道,学习做人。只有知识和精神都得到全面的提高,才能真正达到实习的目的。我想这份宝贵的经历对自己以后的学习工作都会是一份财富,我会好好珍藏着,希望未来的路我会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第11篇

关键词:微机原理;翻转课堂;微视频;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改革

DOIDOI:10.11907/rjdk.161902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00(2016)010019002

0引言

《微机原理》是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及电气信息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计算机硬件基础、汇编语言以及计算机接口技术应用等知识的综合性课程[1]。该课程概念抽象,实践性强,实验教学对学生理解汇编指令、掌握汇编程序设计和典型接口应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翻转课堂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互动,教师成为导师[2],实践证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比传统教学模式效果更好。本文分析了目前微机原理实验教学效果不理想的原因,设计了基于翻转课堂的微机原理实验教学过程。

1微机原理实验存在的问题

《微机原理》课程实验主要包括基础实验和综合实验两大部分。基础实验包括汇编语言实验和硬件接口实验,主要为验证性实验,培养学生基本的软硬件设计和调试能力;综合实验培养学生微机接口系统综合运用能力,即利用微机硬件平台综合分析和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近几年,随着课程教学改革的深入,实践环节逐渐受到重视,实验效果有一定提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经过分析,导致微机原理实验教学效果不理想的原因见图1所示的鱼骨图。具体包括:

①设备不足。设备数量相对于学生数而言不足,不能及时更新实验设备,导致学生得不到

充分锻炼;

②教学方法不得当。教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落后,教学内容枯燥,影响学生对实验内容和过程的理解和掌握,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③实验课时较少。实验过程中实操时间较短,不能有效熟悉实验内容;

④学生实验不认真。部分学生对实验重视程度不够,或者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不能较好理解实验教学内容,失去学习兴趣。

2翻转课堂模式下的实验教学过程设计

针对上述影响微机原理实验教学效果原因,提出基于翻转课堂的实验教学模式。翻转课堂模式的精髓是通过变革教学过程实现对传授知识的提前化,对相应知识内化的优化[3]。翻转课堂将知识传授放在课外,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选择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充分理解实验教学内容,灵活把握学习时间。学生在PC 机上构建虚拟仿真平台,在没有硬件条件的情况下熟悉电路的搭建和程序的调试[4],提前进入实验室,从而有效解决由于设备不足导致的动手锻炼不足以及实验课时较少等问题。

根据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思想,给出了微机原理实验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设计方案,实施流程为:

(1)学习实验微视频。教师将实验微视频资源给学生[5]。微视频资源包括实验平台介绍、实验过程演示以及软件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学生在实验前自行学习微视频,熟悉本次实验的任务要求。

(2)进行虚拟仿真。学生学习完微视频后,根据实验要求,使用Proteus软件设计硬件电路,编写软件程序,完成虚拟仿真和测试。由于8086系统复杂,学生的知识体系还不完整,在完全自学的前提下搭建出仿真电路难度较大,因此,8086最小系统部分电路设计可由教师预先提供,由学生结合实验平台原理和实验要求设计完整的实验系统。通过Proteus虚拟仿真,学生对实验内容会有较深的理解。

(3)完成硬件实验。实验过程中,教师解答学生疑问,并提出相关问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知识点。学生完成微视频中提出的实验要求后,教师在基本实验基础上进行扩展,引导学生完成一些创新型实验。

(4)总结实验过程。学生根据实验内容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重点分析讨论实验结果,并记录整个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反馈信息完善微视频,调整实验方案。

3实验教学设计案例

在基于翻转课堂的微机原理实验教学流程中,实验微视频和Proteus虚拟仿真环节对提高实验效果作用较大,以下结合“8255A并行口实验”案例加以详细说明。

8255A并行口实验是《微机原理》课程中的典型实验,要求使用8255A并行接口芯片,由PA口采集一个开关状态,然后由PB口控制一组发光二极管的亮灭显示,要求开关闭合时发光二极管全亮,断开时发光二极管熄灭。

(1)制作实验微视频。根据实验目标,细化实验步骤,将实验箱连线、软件调试等过程录制成简短视频。学生通过类似图2的实验箱连线视频,学习软件调试方法,尽快熟悉实验要求。在微视频中提出相关引导性问题供学生思考,如PA口和PC口工作方式是什么?若要利用这组发光二极管来模拟交通灯应如何实现?

(2)Proteus虚拟仿真。在熟悉实验箱电路的基础上,利用Proteus软件绘制仿真电路图。仿真电路中的8086系统的基本电路部分,诸如地址译码电路、地址锁存电路由教师事先提供。8255A及其控制电路部分由学生自行设计。电路设计完成后,学生编写对应的实验程序。调试时,将程序文件加载到8086模型中,即在Proteus软件界面中双击8086模块,设置8086模型的Program File项生成com文件,点击运行键,仿真电路即开始运行。仿真过程中,打开Proteus的各种调试窗口:观察窗口、存储器窗口、寄存器窗口、源代码窗口和变量窗口,可实时显示出8255A和8086内部寄存器以及存储器单元等内容。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胡伟.微机原理及接口技术课程实验教学改革[J].黄山学院学报,2013,15(5):118120.

[2]曾明星,周清平.软件开发类课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33(2):203209.

[3]王玉香,章晓忠.翻转课堂在高职实验实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5,30(4):111114.

第12篇

【摘要】 目的 探讨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警示信号与显微镜检测关联分析。方法 本院门诊进行检查患者5866份,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发出警示信号标本为复查标本,同时进行随机选取无发出警示信号标本400份进行显微镜法检测进行观察。结果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与显微镜法检测结果阴性预示值为100%,阳性预示值为65.5%,灵敏度为100%,准确度为75.3%,特异性53.7%。结论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阴性预示值为100%,灵敏度为100%,对发出警示信号标本是复检的重点范围,仔细观察标本血片,认真仔细的读片,进行修正仪器报告,正确发出检验报告,避免发生误诊漏诊,血细胞进行显微镜检查是临床诊断中仍然不可缺少的分析方法。

【关键词】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警示信号;显微镜检测;关联分析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由于其具有可信度高[1],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已经在临床诊断中得到广泛使用, 并且近年来通过医院网络直接由自动血细胞分析仪,通过医院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将仪器结果通过医院内部网络直接报告给临床医生,血细胞显微镜检查逐渐被临床诊断中淡化、忽略, 也增加了临床误诊率,我们对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警示信号进行显微镜复查,了解警示信号与显微镜检测之间的关联,具体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仪器 采用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为Sysmex XE2100(日本东亚),工作原理:细胞计数和体积测定采用电阻抗原理进行, 白细胞分群计数采取流式细胞技术半导体激光原理, 能够对发现的异常细胞发出警示信号。双筒显微镜采用O lympus CX31用于血细胞显微镜分析。

1.2 方法

1.2.1 标本 来源于本院门诊进行检查患者5866份,于采血后2 h内进行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

1.2.2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检测 操作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将采集的血液标本上机进行检测,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自动进入电脑工作程序信息区, 检验人员观察Flag 所示的红色警示信号和白细胞分类DIFF(细胞四分类)通道所示信息、D IFF散射图、IM I(未成熟细胞)通道所示信息、IM I散射图和IG%。

1.2.3 显微镜法检测 将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发出警示信号标本为复查标本,在自动推片机上进行推片染色,按照美国国家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NCCLS)H20A要求进行外周血涂片;选取有丰富的血液细胞形态学基础工作人员进行镜检复查,显微镜低倍镜或高倍镜全面观察外周血涂片细胞分布、细胞染色情况,换油镜在外周血涂片厚薄适中进行仔细观察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形态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