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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时间:2023-02-17 00:56:03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范文1

 

彭开来  一说到“义务”什么,我们就认为应该是免费的和无偿的。但唯有“义务教育”,既不免费也不无偿。专家对此解释说,全世界的义务教育大致有3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承担义务,也就是所有的教育费用都由政府承担,家长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孩子接受基础教育是全免费的。另一种是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义务,这种形式又叫半免费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家庭承担其他教育费用,我国目前实行的义务教育就是这种形式。还有一种是社会承担义务,这种形式下,义务就分摊到了各个家庭,孩子的所有教育费用都由家庭承担,这样的义务教育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了(见2月16日《重庆日报》)。  这真是奇了怪了,收费教育也叫义务教育,我们这几年还格外突出它干什么呢?这样一来,岂止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这种教育,解放以来甚至解放以前不都是这种教育吗?“这样的义务教育对于家庭来说也就是收费教育了”,为了好听,你不妨作这样的解释更服人:“这样的收费教育对于孩子来说它还是义务教育”,因为费用是由他们的父母承担的,他们没交过一分钱。享尽了义务。或者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义务由国家承担也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也好,全部由家庭承担也好,因为前面都有“义务”二字,所以都叫“义务教育”。  最近,堂堂全国18个省市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在重庆召开研讨会,研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问题,却在上述“义务”二字上作这样的“研讨”和界定,半收费甚至全收费都叫“义务教育”,这还不给我们现在的义务教育乱收费以名正言顺的合理的感觉吗?  重庆市长寿区一名向报社反映学校仍在乱收费的小学生家长,你也免开尊口了吧,上学的时候你给学校交了各种费用数百元,现在专家说了,而且是在全国性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的研讨会上说的,世界上的义务教育就有全收费的,你的区区数百元算什么。至于你反映“说是不交学费,可打听后才知道,那些要交的学费其实只有10多元钱”,而你为学生缴的杂费每项都是好几十元。既然如此,你宁可选择交学费,而不交杂费。意思是不享受那个“义务教育”好了。但这是不可以的,如果拿以前我们对义务教育的理解的话。因为这等于你用事实否定了我们喊了这么多年的义务教育。不过,与时俱进,现在可以了,专家说了,世界上义务教育也有全收费的。  专家的解释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估计,如果专家的这个解释借助宣传之力,达到家喻户晓的话,马上就会掀起新一轮九年制义务教育收费热潮。至于那些因交不起这费那费包括学费连自杀的农药都是赊来的农民,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我们还希望的“义务教育”就等于那怕是略等于免费教育的早日到来,看来已成一种奢望。  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最好还是不把收费教育尤其是全收费教育划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因为这和我们常人的思维太不一样。原先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孩子是不需要交纳“学费”的,如果因专家研讨的新解释反而导致“义务教育”也要交学费了,那就不仅只是和我们常人的思维不一致,而且是对着干了。  专家你不这样“研讨”吧,义务教育等于免费教育已不可得,心向往之也好哇! 人民网     

义务教育范文2

1、教育改变命运,知识创造财富,学习充实人生。

2、办好一流教育,争创教育强市。

3、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4、共图经济腾飞,共谋教育发展。

5、知识改变命运,学习创造未来。

6、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7、把意念沉潜得下,何理不可得;把志气奋发得起,何事不可做。

8、支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大发展。

9、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10、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支教为荣。

11、办人民满意教育,营造社会关心支持教育良好风尚。

12、突出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13、学习创造未来,知识改变命运。

14、积极推进学校布局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15、实行综合治理,打造平安校园。

16、拯救一个失学儿童,就是拯救一个未来。

17、落实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保障教育投入

18、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19、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20、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1、人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科学研究表明:每个人发展决定于他在业余时间专心于何事。

22、知识是进步的殿堂,互动学习是沟通心灵的桥梁。

23、有田不耕仓库虚,有书不读子孙愚。

24、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25、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26、群策群力,同心同德,全力创建教育强市。

27、壮志与毅力是事业的双翼。

28、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9、教育改变命运,智慧引领辉煌。

30、教育就是服务,是学生的服务。

31、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

32、平凡的人听从命运,只有强者才是自己的主宰。

33、做人为本,德育领先,全面发展,幸福一生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4、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5、全面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36、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37、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8、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39、学习是进步的源泉,技能是谋生的基础。

40、放任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是违法行为。

41、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

42、教育是事业,其意义在于献身;教育是科学,其价值在于求真;教育是艺术,其生命在于创新。

43、学问愈深,未知愈重。

44、家长应依法保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45、教师是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46、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力打造“教育强市”

47、控辍保学,人人有责。

48、志不真则心不热,心不热则功不贤。

49、教育的目的是学会做人,学会做事。

50、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51、人生的价值,应当看他贡献了什么,而不是看他取得了什么。

52、社区教育,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途径。

53、教学过程即学生的发展过程。

54、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

55、提高“两基”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56、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升教育品位

57、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58、工作是生活核心,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立身之源。

59、人生有限,学习无限。

60、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61、教育最大的成功是让学生学会学习。

62、教师教学的过程也是教师成长的过程。

63、创新发展平台,打造一流教育

64、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和幸福奠基。

65、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素质。

66、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

67、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努力提高国民素质。

68、一份劳动,一份收获,一份精神,一份事业。

69、学习是素质的修炼,读书是知识的积累。

70、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是违法行为。

7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72、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73、终身学习,塑造美好未来。

74、工作激发学习,学习创造佳绩。

75、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范文3

一、统一思想认识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建立分工责任制度,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教育建设项目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发改局副局长、区建设局纪检组长、区财政局主任科员、区审计局副局长、区监察局副局长、区教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副局长刘永贤兼任。领导小组根据全区教育布局调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负责对农村中小学校项目投资规划、建设规模、筹资方案等严格审核把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负债。

三、规范项目建设

根据镇化进程、人口迁移及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网点的布局。坚持经济、实用、坚固、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学校项目建设成本,杜绝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学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核,并经区教育建设项目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后,方可施工建设。对不按程序上报审批违规建设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并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建设内容。新上的项目必须做到有预算、有立项、有经费落实,并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手续,严厉制止“小立项、多变更、大决算”的现象出现。严禁任何学校采取垫资、集资、借贷等方式建设项目导致发生新债。

(三)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工作,并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所有工程款票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严禁使用承包方材料发票冲抵工程款。

四、强化支出管理

(一)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公用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总额内。要厉行节约,切实加强办公、用车、招待费等支出管理,从严掌握定额标准。凡超支的经费,由校长和责任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支。

(二)加强设备采购管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债务较大、偿债不力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再投资添置大型设备设施。今后各公办学校凡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坚持“必需、量力”的原则,必须有相应的预算指标和批准手续。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对经批准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加强对采购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购置的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登记入账。

五、完善财务管理

(一)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中小学要不断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工程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审核关,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实行债务控制领导责任制。严禁各中小学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因购置设备出现新的债务,严禁采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手段新上项目。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举债建设,凡出现举债建设的,将逐级追究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义务教育范文4

一、明确落实职责,完善中小学财务管理机制

按照部门职能,确定各自财务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监管国有资产和财务活动,检查指导财务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绩效考评;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财政部门制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小学财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制订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预算,管理、监督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监督中小学重大项目的实施,分析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中小学绩效考评;中小学校主要职责是执行财务制度和办法,编制单位预算,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完成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管学校为独立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专职财务经办员,开展本区域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乡镇中心学校所属中小学校可指定一名兼职财务经办员,具体办理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中小学校要建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教学设施的购置和领用台帐。要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凡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物品都要进行入帐,建立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盈亏和报废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所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水平

科学规范编制中小学预算是加强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财政预算。中小学预算要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预算的汇总工作。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情况,所有支出项目如政策规定的教师工资、班主任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制生活补助、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等都要列入预算,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来源可靠,公开透明,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要细化到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要将批复的预算及时批转到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校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财务人员开展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三、规范收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中小学校应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务稽核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范围和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取费用必须出据正规票据,及时入帐,属于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严禁“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中小学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学校收入,不得摊派各项费用。

要严格规范各项支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预算一经批准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拨款,学校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个人方面的支出必须有政策依据,坚决制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公用经费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要严格公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项公用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大额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改变项目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否则,财政部门拒付资金。

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增、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支出。中小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要加强中小学财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服务质量,本着“热情、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原则,积极主动为中小学校搞好服务,设置专职岗位,指定专人核算,按要求提供各种财务报表。要建立备用金制度,根据学校规模和路途远近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限额,保证学校正常的资金周转。

义务教育范文5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新义务教育法是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自从《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但是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要准确把握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必须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理解。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正是因为准确把握了义务教育中“义务”二字的科学内涵,此次义务教育法“大修”才亮点频现;同样,也只有正确理解这“义务”二字的涵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实践中才能确保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义务教育范文6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

大事。在认真研读新《义务教育法》之后,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长期以来在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内,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上不起学”、“学校安全保障”、“均衡发展”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化与强效化上的决心和意志。

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法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第二,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学生将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现实中,尤其是象我们这里的贫困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不在少数,单靠个人或学校的力量是无法改变这种状况的,但新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今后不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第三,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47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三、新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可以说,过去的义务教育主要是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及上做了很多规定和相关工作,而在今后,我们则要实施并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时代需要创新型人才,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善于发现问题是拥有创新精神的种子,勇于实践则是实现创新的关键,因此,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们一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应真正转变观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鼓励学生创新,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让学生“自由徜徉”于学校内外、课堂内外、课文内外、学科之间,改变过去的“重分低能”和“书本奴隶”的状况,教师要加强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弹性以顺应时代的要求。

义务教育范文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实施步骤

第七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就学

第十一条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第十八条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一条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义务教育范文8

(-2020年)

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结合《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5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基办【】19号)精神,为促进莎车基础教育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莎车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莎车县情及义务教育基本情况

莎车县辖29个乡镇、491个行政村、25个社区,总面积8955.65平方公里,有维吾尔、汉、塔吉克、回、乌孜别克、柯尔克孜等二十多个民族,户籍人口80.5万,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96.3%,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人口大县,也是部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至秋季,全县有义务教育学校206所,其中小学161所(小学教学点42个),初中31所,完全中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3所;义务教育在校生120432人,其中小学78818人,初中41614人;义务教育专任教师8945人,其中小学4956人,初3989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63%,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99.3%。

截至目前,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初中校舍总面积239473平方米,在校生数为41614人,生均面积为5.68平方米;小学校舍总面积303896平方米,在校生数为78818人,生均校舍面积为3.85平方米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围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这条主线,以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为支撑,加大义务教育专项投入,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统筹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的规模、质量、效益,促进义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要指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基本实现建设“教育强县”的战略目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在师资水平、生源分布、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人民满意;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平等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二)发展指标

1、办学条件基本均衡。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快城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到学校之间在校园校舍、图书、仪器设备等资源配置方面基本均衡。

2、师资力量基本均衡。实现师资配备均衡化,教师编制配备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教师补充渠道畅通、科学。县域内教师的定期交流形成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制度健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各校教师的职称比例、骨干教师比例大致相当。

3.管理水平基本均衡。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之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习能力的残障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同等的义务教育。

4.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实现教育质量一体化。生源分布均衡,择校现象有效缓解。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办学质量差距缩小,教育质量整体明显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保障监控体系及科学的评价制度。

(三)阶段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县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分七个阶段完成目标任务。

至为第一阶段,确定基础较好的14所学校为改革试点校,同时鼓励各义务教育学校自主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验。

至2014年为第二阶段,在自主改革试验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择优确定20所学校作为第二批试点。

2014年至2015年为第三阶段,在自主改革试验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择优确定25所学校作为第三批试点。

2015年至2016年为第四阶段,在自主改革试验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择优确定24所学校作为第四批试点。

2016年至2017年为第五阶段,在自主改革试验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择优确定30所学校作为第五批试点。

2017年至2018年为第六阶段,在自主改革试验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择优确定25所学校作为第六批试点。基本实现全县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2018年至2020年为第七阶段,基本实现全县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四、工作重点

(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

拨款、教师配置、学校建设等方面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县城学校支援农村学校工作机制。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提供管理服务制度。(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通过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产置换、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按照“县办高中、中心乡镇办初中、乡办小学、重点村办幼儿园”的教育资源优化战略,将全县现有206所义务教育学校调整为142所,其中小学由现有的161所整合为105所,新建第三小学;初中由现有的31所整合为30所,新建第七中学,取消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现有的13所调整为3所,通过撤、并、建进一步提高办学效益。处理好因学校布局调整闲置的教育资源,一部分用于学前教育,剩余部分可采取置换、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用于学校扩建。到2020年,全县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达到自治区办学标准。

(三)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根据城市化进程,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的区域布局。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有条件的学校推进小班化教学,保证小学每班35人、初中每班40人以下。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强化班等。

(四)加快实施学校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师资队伍、设施装备等方面的建设,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标准化、均衡化和现代化。促进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在普及现代化信息技术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到2018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建成标准化学校的比例达60%以上。到2020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均建成标准化学校。

(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现代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树立质量意识,创新培养模式,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推进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积极创设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不同潜质学生发展的需求。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使学生心理健康、体魄强健。将教育和文化有机结合,创造条件开足开齐艺术教育课程,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体育、艺术活动,提高课外活动及兴趣特长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提高学生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精神压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大力加强伦理道德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理想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需求。依法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土地出让的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标准,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保证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要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努力增加改善办学条件投入,保证上级各种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学条件改善,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和学校办公经费支出。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主要用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各种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和重点项目的投入。

(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1、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师德风尚,严格执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严禁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对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有偿家教等以教谋私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优化城乡教师结构。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为促进教育质量均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一是按照学科专业化、教育专业化的“两化”目标充实教师队伍。到2016年,补充小学专任教师367人,使初中专任师生比达到1:14,小学专任师生比达到1:19。

二是创建灵活开放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构建教师在职学习提高的激励机制。改革教师培训模式,提高教师质量和学历层次。

三是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的全员素质提高培训。五年内,每位教师完成不低于400学时的在职进修。培训的重点是“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教育”,确立终身教育思想,提高实施素质教育和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改革的能力,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显著提>!

四是建立县域内、校级间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促进教学水平均衡发展。建立健全校长培养、任用、考核机制。继续实施校长“月培训”制度,提升校长的整体素质;实施“名校长”培养工程,利用2至3年的时间要培养一支懂教育、善管理、精业务的优秀校长队伍;实行校长公开选拔制度,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选派部分干部到优质校挂职和教育系统机关锻炼,加快后备干部成长;健全校级领导班子考核机制,将校级领导班子评价考核内容纳入到年

末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实行“一果两用”。坚持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校长“捆绑式”发展,从优质学校选派优秀校级干部或后备干部到薄弱学校带队支教,从薄弱学校选派校长到优质学校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和挂职锻炼。五是按规定配齐寄宿制学校的校医和学生宿舍管理员。

六是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新增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的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每年适量引入一批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或兄弟县市年轻优秀教师,保证后续力量跟进。通过引进人才改善队伍结构,坚持凡进必考;鼓励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支教。建立城镇教师和农村互派交流制度,继续实行教师评聘中级职称必须具备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的规定。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度,全力做好第二轮教师全员续聘工作;按照自治区、地区要求,做好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实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均衡城乡教师资源,逐步建立教师校际之间正常流动机制。

(三)努力提高基础教育法制化水平。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推进基础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四)突破重点,加快重大项目实施。—2015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立足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等。坚持抓好项目规划、建设与管理,围绕校园校舍建设,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以提高仪器设备装备水平为目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室装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为全县中小学校实验室配齐教学仪器和设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图书装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配齐图书,建成电子图书室;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计算机信息技术、劳技、卫生保健装备项目;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音乐、体育、美术器材装备项目。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实施基础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建设项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评价项目,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围绕提升信息化水平,以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和喀什地区基础教育资源库为依托,实现自主制作广播级优质教学资源和优质课程的远程直播,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义务教育范文9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初中学校的校长办好每一所学校,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探索打工子弟如何接受义务教育12年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消除了我这些年的一些困惑,盼了这么多年,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交学费和杂费,这对农民工子女来讲意义重大。缴纳学杂费,这些钱对于城里孩子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于打工子弟家庭来说,每月的收入是800元至1200元,学杂费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在西部地区已经实行了“两免一补”,但打工子弟走进城市来以后,什么时候也能够免费入学,这是孩子们和他们家长共同关心的问题。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校长来说,确实很难。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多年来,**中学在推进和落实素质教育上就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关于学生素质的评价就已经坚持了十年没有中断。目前学校将学生德智体美劳几方面素质,分成可操作的92个评价点,每两周自评一次,时间在8分钟左右,使学生在不断地内省过程中,收到以评促行的良好效果。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义务教育范文10

一、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辨述

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我国义务教育究竟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呢?通过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是一种应然上的公共产品和实然上的准公共产品。这既是由教育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当前的历史现实所确定的。因此,我们所无法回避的事实就是义务教育的制度排他性和不可避免的竞争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使义务教育正外部性的产生受阻,阻碍了义务教育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贡献的产生。那么基于如此考虑,是否应该将义务教育划为政府的全责,实现其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我们所需要具备的应然的价值追求。但同时,如果将义务教育的生产与供给的责任都归于政府,即实现公共生产与公共供给,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新问题。在西方许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模式正在发生着变革,这为我国义务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明确义务教育产品公共性的应然价值,思考公共性的实现所会遇到的困难,另一方面要面对义务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不断尝试改进,以促使义务教育的生产模式和供给模式的多元化,努力探索义务教育的合理实现之路。

作者:李艺 刘宁 单位:济南职业学院 山东省第二干休所

义务教育范文11

论文关键词:农村义务教育国家战略社会公正民生

论文摘要:义务教育是关系国民素质的基础工程,而农村义务教育又关系到我国义务教育的整体实现程度。把农村义务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看待,对于国力的增强、社会公正的实现以及民生的改善,均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关系国民素质的基础工程,而农村义务教育又关系到我国义务教育的整体实现程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极不均衡,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较为滞后。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许多扶持和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法律政策,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等。这极大地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并不尽如人意,仍然存在着重经济轻教育,挪用挤占教育经费,教育资源分配极不均衡,质量难以保证等种种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应从根本上重视农村义务教育,把农村义务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看待。这对于国力的增强、社会公正的实现以及民生的改善,均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农村义务教育事关国家竞争力的强弱

农村义务教育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表明,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发展的最大比较优势就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丰富的劳动力还不等于具有竞争能力的劳动力。国家要真正有持续的竞争力,就需要劳动力总体质量的提升。目前,我国劳动力总体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中国工人中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占1.5%,高级工占3.5%,中级工占35%,初级工则占到了60%。

这项统计还不包括为数一亿人以上的“农民212”的统计。而农民212现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在建筑行业一线操作人员中,农民212占80%以上,但在这些农民工当中,90%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技师不足1%,高级技师不到0.3%。这样看来,如果加上“农民212”的因素,中国初级212的实际比例恐怕要高达80%左右。而且,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产业结构升级,企业技术进步加快,农村劳动力就业在技能方面的短缺问题非常突出。许多城市相继出现“普工过剩”和“技工短缺”的现象。这些现象所带来的,从国家角度看,是国家竞争力的不足;从个人角度看,是中国工人及农民生存竞争能力的严重下降。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以重视,任其发展的话,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造就合格的劳动力队伍,变沉重人口包袱为人力资源优势,是中国增强国家竞争力、实现长期性持续高速增长的关键。这是未来人力资源竞争的需要,也是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换的需要。而这一切的实现,基础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大幅度。

因为对于个人来说,认知能力的获取可能来自于不同的途径,但教育是使人们获得认知能力的最重要的途径,而对于最基本的能力而言,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显得重要。所以,对于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教育水平很低的贫困地区,将更多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投资于最基础的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最有效地利用教育资源,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劳动总体素质低下的状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事关公正与否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指出,“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而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关我国的社会公正能否实现。

首先,义务教育可以为广大农村居民的发展提供平等的发展平台。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中,起点的平等是极为重要的。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社会不同的是,人们所看重的是机会平等,即:强调起点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相似。起点如果不平等,那么,其结果必定不会平等。这就需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起码的平等发展平台。而要想充分利用好平等发展平台,就需要有一个大致相似的发展能力。这就是义务教育应当做的事情。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教育的公正主要是指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对于公正的特殊意义表现为,一是可以为人们提供获得各种能力的捷径;二是可以改变人们的地位。通过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有了基本的发展平台,人们才有可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即:有能力拥有一份职业。而拥有一份职业,不仅意味着人们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状态,意味着可以平等地融入社会。这些,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尤为重要

其次,重视农村义务教育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便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量来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进而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在我国,农民是数量最大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农民子女能否接受到优质的义务教育直接关系到农民下一代成长及其未来生活的幸福,因此,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必须得到政府政策的优先关怀。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设施,使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享受最起码的基础教育,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教育公正标准之一。为了保证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在不同地区、在不同的职业阶层中能够得到平衡发展,许多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都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给予特别支持。如,韩国的先农村后城市的义务教育政策;法国在偏远农村建立单班小学并实施贫困农民子女可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埃及重视女童教育,为提高农村地区的入学率,在农村地区专门为女童建立单班学校,等等。在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义务教育的发展,全国的义务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我国农村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85年,与城市平均9.80年相差近3年;全国文盲、半文盲的90%以上集中在农村,农村15岁及以上人口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52.3%。如果不及时调节政策,改变农村的这种教育状况,不仅农民现在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很难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其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也很难有条件改善。如今,精英群体的后代在其基本生存和发展状态方面已开始明显表现出优越于其他群体后代的情形。一项对全国37所不同层次高校(专科学校除外)、1994级和1997级学生近7万人的调查显示,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来说,来自城镇的学生比来自农村的学生,机会获得的整体差距为5.8倍,在全国重点院校中高达8.8倍。农民子女、工人、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子女进高等学校的机会分别是1:2.5:17.8:12.8:9.4,其中进入全国重点高校中的机会更是悬殊极大,分别是1:4:31.7:22.6:17.4。如今四五十岁的农村居民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潜力已大致定型,而要想使其后代在未来平等地融入社会,义务教育至关重要。

再次,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将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得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巨大,也造成了城乡教育的巨大差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

大批农村贫困地区的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正常入学或中途退学,一些农村地区失学率和辍学率长期居高不下。农村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上与城市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比如,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占总人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长此以往,将会使城乡差距更加拉大。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有利政策和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城乡生均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之间的差距显著减小。(见表1)但就总体而言,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国家对城乡的公共投入,实际上是起了一种社会再分配的作用。而作为公共投入的一种,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事关农村教育落后状况的改变,城乡差距的缩小,社会公正的维护。

三、农村义务教育事关大面积的改善民生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事关大面积的民生改善问题。所谓民生,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基本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的状况,等等。重视并努力改善民生,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对于确保改革进程健康持续的推进,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大的、不可替代的意义。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指出:“我们改革和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这就需要解决民生问题。”

首先,农村义务教育有利于减轻当前农民的生活负担。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应当承认,由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制度,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并没有相应得到大的改善,大量农村居民的收入十分低下、生活十分困难,相对贫困问题也比较严重。教育、医疗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生活,甚至致贫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免费教育,本应由政府买单。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义务教育却成为一种收费教育,而且所收取的费用越来越高。这就严重地加重了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负担。从农村居民的情况来看,一个阶段里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明显提高,1993—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文化教育支出年均增长14.5%,同期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年均分别增长11.1%和10.5%,农村居民教育支出的增幅明显高于收入和支出的增幅。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可以减轻农民当前的生活负担,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广大农村地区民生的状况。

义务教育范文12

《人民日报》北京2016年7月11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理论分析】

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因此,国务院要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2.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注重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求我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东中西部、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4.主要矛盾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要求我们抓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

【创新试题】

1.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的出台表明( )

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②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

③思维能够正确认识存在④意识是对客观对象本质的反映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体现的哲学道理或给我们的启示是( )

①用综合的思维方法认识事物

②看问题要分清主流与支流

③立足整体,统筹全局④部分的功能之和大于整体功能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①④

3.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地)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这一要求的辩证法依据是( )

A.矛盾的个性与共性相互联结

B.矛盾的个性寓于共性之中

C.矛盾的个性优于共性

D.矛盾的个性在事物发展中起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