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8 01:49: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项目办公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 技术产业开发园等8个沿三个办事处由开发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各办事处、各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项目申请、招投标和资金拨付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和招投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区情况和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平衡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批准文件。
(三)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定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局商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办公室负责商定招标办法并编制招标文件。
(五)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六)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结果下达施工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中标总价、竣工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属物补偿、施工队伍和人员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七条 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实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管理局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审核,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倾斜。
(二)分类结算原则。将开发建设和公益事业、集镇建设资金分开结算。
(三)多元投入原则。
第十条 集镇改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足部分经办公室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适量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由现场监理签署意见,办事处或园区建设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建设管理局工程科长、局长签字,审查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财政局签字、投资公司领导签字,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决算,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审核,确定工程决算金额。
一、清理范围、内容和步骤
(一)清理范围
2012年以来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价估算在2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和5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招标;单项合同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3、工程造价管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
(三)清理步骤
1、自查阶段(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
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各自负责联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建股)。
2、整改阶段(2014年5月16日至6月28日)。各责任单位及股室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整改。
3、验收阶段(2014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重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及股室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认真清理、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问责;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县重点建设项目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二、工作责任
(一)城建股负责城市基础实施方面建设项目的清理和规范(风貌打造、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停车场);
(二)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清理和规范,2013年以前的由房产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施工单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水、电、电梯等施工单位的确定);
(三)环卫所负责垃圾处理场及垃圾中转站的清理和规范;
(四)园林所负责园林设施及路灯方面的项目清理和规范;
(五)征收办负责安置房的清理和规范;
(六)建管股负责壁州大道排洪沟的清理和规范;
(七)建管股、行政审批股、招标站、质安站要负责指导、协助本系统各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同时要督促其他部门整改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一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五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开发区招商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将相关批文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六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基本建设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察,督促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地进行。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经招标人同意,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谈判方案及评标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商定。招标人须在开标前5天将项目招标文件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廉政准入条件,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9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
(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确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充分。审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公开评标过程,接受投标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中工程内容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综合单价及其组成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拿出书面说明。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十分接近,且招标文件出现不应当的雷同。
第十五条 施工中,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须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审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资料进行核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审计、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的,或者违反有关廉政建设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康深入的发展,根据《**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乌政办〔2007〕3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领导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延年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建设,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效益评价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和专家协调工作。同时邀请自治区、兵团、IT企业和我市各类信息化建设方面专家,建立**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执行项目的社会监督、后期评定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表格请在“**之窗”/-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编写可研报告(含电子文档)报市信息化办,市信息化办按照类别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按《办法》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计划任务、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建设进度等方案报市信息化办审查备案后,按照《办法》规定,确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标准,进行项目招标,按照设计和实施方案施工。
(三)项目验收。
市信息化办按照《办法》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验收;在项目稳定运行后,通过对比分析项目的工程质量、运行状态、投资效益等情况,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
三、具体要求
(一)依照办法,统筹规划。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依照中办、国办对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而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依据。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申报立项、招标实施、验收评估等各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科学决策职责,根据我市及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推进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开展。
关于建议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的请示
**镇委、镇政府:
近年来,随着**镇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改善,招商引资的效果明显,**镇丰富的山林土地资源得到一些大型投资开发集团的青睐,许多意向性投资项目将落户**。为了加快项目落户,推进**经济向更高质量的发展,必须提前谋划好征地拆迁工作。参照我县其他乡镇的做法,建议成立**镇征地拆迁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并绘制征地界址图;负责签订征地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并保管好各种协议及有关的图纸;协调处理建设项目因征地、拆迁诱发的矛盾、纠纷,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编制土地制度利用计划,负责**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报批有关手续;负责**范围内各单位用地的实地踏看勘测定界、建立地办籍档案。办公地点设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设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4—5名。办公室成立后,将安排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骨干或邀请县征地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手续、文件等各项工作内容,为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时,该办公室人员可参与到“两违”整治、卫片执法等重要工作中,确保达到年度考核预期目标。
目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势头正如火如荼、蒸蒸日上,作为基本保障的土地征收工作成为现实中的难点,为保证各类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完成,做到合法化和长效运作,当下之急需尽快尽早谋划征地拆迁工作问题。上述建议妥否,敬请镇委、镇政府研定。
特此请示。
2020年4月1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成立*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
第四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办理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可参加该奖评选。人民银行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奖项设置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二)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
第六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按各单位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累计投放总量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第七条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分三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其中,累计投放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获一等奖;累计投放10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项目获二等奖;累计投放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获三等奖。本奖数量不限。域外金融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提名情况和相关考评要求,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九条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万元/单位;
(二)支持项目建设优胜奖一等奖基本奖金为2万元,奖励投放额在2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投放额在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每增加投放500万元,增加资金0.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项目;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三等奖奖金为0.5万元/项目。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推动信息化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通,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真正服务于学校可持续的高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校“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指引下,初步构建完成以基础网络为基础、以公共平台为支撑、以信息化应用系统为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为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化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融合发展,智慧校园。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服务发展。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单位所拥有或负责管理运行的与信息化相关的校园基础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__大学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布置和安排阶段性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提议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信息化建设考核及评价。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推进;负责协调校内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各项事务;学校基础网络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学校信息化公共平台的建设及日常维护。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由学校选聘校内外信息化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专家成员一般5至10名,主要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和方案论证。
第十条 学校设立首席信息官(CIO)。首席信息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代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各项目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要求;信息化资源的调配和统筹安排;信息化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化安全由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时应指定一名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条件允许的应设立系统管理员专岗。
各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和系统;配合做好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和系统的软硬件维护;做好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数据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保证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有效实现,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和__大学信息标准。__大学信息标准包含字段表和信息代码库,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信息标准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__大学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在__大学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如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守信息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邮箱、统一身份认证、信息服务门户、数据中心、校园网、一卡通等全校性公共平台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各信息化应用系统由职能部门、学院根据各自职责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
(一)立项及预算。各信息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份之前根据下一年度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计划及经费来源填写《__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报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咨询并论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结果,审议并确定下一年度学校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安排。
(二)项目招标。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过程应有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或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参加。
(三)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应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应接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应提供标准化的交互接口,共享数据应同步至公共数据库。
(四)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有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成员参加或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指定人员参加。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验收报告、系统帮助说明、接口说明文档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资料文档的备案归档。
(五)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及运行维护。建设单位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开放和统一,系统维护或升级时不得随意关闭原有接口,添加新功能的应提供新的接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全校信息化系统接口的汇总及公开等工作。
(六)项目终止。信息化建设项目终止的,应填报《__大学信息化系统终止申请表》。在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方可终止系统运行。
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法律及规定,或因系统自身及病毒等原因,影响全校网络及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可临时紧急终止系统的运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运行。
(七)其他。本条款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信息化系统的自行开发、购买、升级和终止等。
第十九条 因信息化建设涉及的硬件设备更新较快,服务器机房建设标准和要求较高,运行管理也较为复杂,为加强服务器的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原则上各单位不单独购买服务器等大型服务设备,不单独建设服务器机房。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提供服务器服务。其他硬件设备仍由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并管理。
确需单独购买的服务器应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托管。
第二十条 在校园基本建设中应统一考虑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弱电和布线安排。弱电设施的新建或改造,施工完成后应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或破坏信息化设备。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安排。建设经费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审批并统一列入年度预算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环节都应有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参与。经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签字确认后,学校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社会资源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但在接受社会资源捐赠时,不得转让信息化资源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信息化工作作出考核和评价,对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迁建工作进展情况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2.积极落实项目立项工作
为了尽快完成立项的审批工作,多次与市发改委沟通和商谈,发改委的意见是投资超过一个亿的项目,按规定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3.完成了医院选址定点工作
4.多次协商建设用地事宜
关于用地一事,多次与新城办、谭马村就医院用地进行了商谈,新城办及谭马村群众对医院迁建一事非常欢迎,也把此事当作村上发展的新机遇。村上已多次召开两委会及村组代表会议,原则同意医院用地建设。
5.与银行达成建设资金贷款初步意向
6.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对项目进行评审
与国土、环保、安监、文物、地震、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就项目的土地预审、安全评审、环境评审、文物勘察等事宜进行了联系沟通,以上的评审需要立项后正式进入程序。
二、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迁建办公室多方沟通,积极协调,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也取得了初步的进展,但总体来看,工程进展仍不理想,没有按原定计划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项
①按照总体规划,由我市一次立项,分期建设;
②由经发局做好国家投资住院楼建设项目变更的申报;
2.定点范围内涉及到的迁移工作
②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汽修厂(5794.2m2,8.69亩)整体搬迁;
③复转军人培训中心、焦化厂铁路专线所属土地的划拨。
3.征用土地:包括返还地、地表附着物的赔偿及复垦费。
4.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的管网及道路建设。
5.建设资金
①项目资金2600万;
③原址置换;
④争取上级支持;
⑤市财政保障;
⑥争取社会捐赠。
6.相关税费的减免
建设项目中涉及住建、国土、环保、安监、人防、地震、气象、公安、文物旅游等部门的费用应给予政策上的减免。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医院迁建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涉及面广,现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各相关部门职责细化明确如下:
经发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等工作;
住建局负责项目规划、评审、招投标,配套设施建设及工程质量的质检等工作;
国土局牵头负责土地征用工作及矿务局汽修厂、征稽所的定点搬迁,卫生、新城办等单位配合成立相应工作组,抓紧工作;
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落实,包括贷款、征地费用及国有资产的置换、划拨等工作;
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评审等工作;
安监局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评审等工作;
文物旅游局负责文物勘察等工作;
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相关手续的审批等工作;
地震局负责抗震能力评审等工作;
电力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电力保障等工作;
新城办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确保施工顺利;
公安局负责消防评审,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工作;
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迁建办公室及卫生局负责医院迁建总体工作的协调、规划、实施,配合好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市人民医院迁建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的民生工程、重点工程。为加快筹建进度,实现早日开工,需进一步强化领导,严肃纪律,在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迁建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筹建工作加力提速:
1.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汇报碰头会,强化沟通协调力度。建议从现在开始,每月至少召开1次汇报会,及时掌握进度,及时解决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条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水利规划委”)是区政府进行水利规划建设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水利规划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区水利规划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二条区水利规划委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区水利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涉水规划建设,审定相关规划与水利规划的一致性,相关水利项目建设与水利建设的一致性、科学性。
第三条区水利规划委建立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区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区水利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审定。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在会议前1~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送与会全体人员。
第二章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
第五条全委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六条全委会审定以下事项:
1、全区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涉水项目分项规划建设;
2、需经区政府批准的水利专项规划;
3、全区涉农水利项目规划建设;
4、全区涉水项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涉水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5、提交的其它规划建设事项。
第三章水利规划委主任会
第七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八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全区重点水利项目的规划安排。
2、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的项目整合、协调和安排。
3、解决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相关问题。
第九条建立重点水利项目主任审阅制度,在休会期间,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定期向主任、副主任报告水利规划建设执行情况,承办主任或副主任批示事项。
第四章水利规划委办公室
第十条水利规划委办公室作为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并承办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和主任会议题。
一、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供电企业的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继续抓好电网建设,以市场需求为电网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有效提升电网建设保障工作,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电网企业要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各级政府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电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预留的变电所土地和线路通道。
(二)做好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提出本地区电网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由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当年度电网企业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县(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市县分工落实用地指标。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另外,在大型电力设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选用灭火效率高、对设备损害小的自动灭火设备。
(三)开展项目立项核准工作
依法应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报省、市发改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按照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七)做好输电线路改迁工作
因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电力线路、电缆及其他电力设施需改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迁申请,包括改迁理由,需改迁的输电线路的名称、位置、范围,以及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并经电力部门初步审批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和线路通道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输电线路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改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主张方负责承担。
(八)做好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除中心城区和经电力部门同意的电气化示范村镇外,原则上不推荐架空线入地,县(市)政府需要在本辖区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与电网企业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县(市)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径计划。
(九)开展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根据绍兴市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电网规划(含专项规划)、前期配合、开工条件、施工保障、投产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建立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所在(所经)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乡镇(街道),配合考核对象为相应的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依据考核得分,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核得分与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并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在该地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开展电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要在每季末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发现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上报。
市安监局作为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单位,要负责做好安全隐患整治方面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工作。要牵头做好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对于供电企业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之内调查整治。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通过市安委办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期限进行整治。整治责任单位应每月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整治完毕后由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进行验收评估。
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做好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供电企业做好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赔偿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相关补偿工作。
(二)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防控机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治安巡逻,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
市公安局作为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单位,负责电力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有关县(市、区)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力通道附近外来人员的管理,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开展电力设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2次。负责监督、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侦破、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对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协调侦破。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电长效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要组织、协调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市安监局(安委办)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原则上每季首月召开季度例会,及时沟通、协调、监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每年末进行一次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及相关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绍兴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是保障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绍兴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是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和电力治安综治办公室,分别负责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审批要求的重要环节。为此,局各相关部门必须以《市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市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运行规程〉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和对环境影响的敏感程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重点跟踪管理项目(A类):指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并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或周围环境特别敏感、需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一般跟踪管理项目(B类):指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需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或周围环境敏感、情况特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三)一般跟踪管理项目(C类):除A类、B类以外的,对环境影响较小,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和所有建设项目。
三、明确要求,规范把握管理环节
(一)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管理
对于横向及纵向有关部门转入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局开发管理科受理、登记编号,2个工作日内分发至乡镇、街道环境监察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环境监察大队。由各乡镇、街道环境监察管理办公室对由局开发管理科转入的建设项目建立管理台帐,并且组织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有关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监察情况汇总报开发管理科和环境监察大队。开发管理科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加强与各乡镇、街道环境监察管理办公室的信息沟通,并组织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查。
(二)已批准但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管理
1、实行建设项目分类检查原则。对于A类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重点跟踪管理。具体须视建设进度至少每一个月定期监察一次、试生产(营业)期间跟踪监察每月至少两次。对于B类建设项目,作一般跟踪管理。原则上对已开工项目视建设进度每一个月定期监察一次,试生产(营业)期间跟踪监察每月一次。对于C类建设项目,不作定量的跟踪管理要求,但负责现场监察的职能部门必须掌握这类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帐制度。开发管理科应对A类建设项目建立“三同时”动态管理台帐;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A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现场检查明细台帐、B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动态简表台帐、C类建设项目的登记台帐;环境监测站应建立“三同时”建设项目监测的台帐。
3、实施建设项目分类验收制度。A类建设项目按《关于印发〈市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运行规程〉的通知》(锡滨环[2007]5号)文件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并组织验收。B类建设项目可根据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由开发管理科对该建设项目验收所必须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验收。C类项目由开发管理科每月不定期地与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及其它有关部门,采用简易程序,现场直接填表验收。
4、建立建设项目验收信息通报制度。开发管理科必须把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及时抄送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察大队应每季将辖区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A类项目的下列信息向开发管理科通报:
(1)、在建项目主体工程的进展情况;
(2)、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4)、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处理情况。
区环境监测站必须及时对不能进行或通过监测的建设项目及时通报区环境监察大队、开发管理科。
5、实施验收监测限期办理制度。区环境监测站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安排现场监测,及时完成现场监测作业。同时,要切实提高验收监测工作效率,原则上现场监测后10天内必须出具监测报告。对于发现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原则性变化的,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开发管理科通报。
四、其它
1、加强对环评编制部门的监督促管理,尽量缩短编制时间。当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要求时,环评编制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必须在10天内编制完成,办理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可适当延长编制时间。
2、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转交、通报、信息反馈时,必须有书面交接手续,以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