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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时间:2022-05-13 17:15:21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1

一、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工作是指评查主体对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其功能在于使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得以保障和强化。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办案评查标准应当反映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实践中制度功能的扩张,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抗诉监督模式还是以检察工作创新为路径发展而来的多元化监督模式,都应当反映出民行检察工作查控违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民行检察实践中程序设计以及案卷归档等都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为依据的。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首要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对案件所反映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是否启动了相应的监督手段、监督手段能否实现对违法问题的完全覆盖、所采用的监督手段是否具有与违法问题严重性相当的监督强度等,其评查依据包括民事抗诉条件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

(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情况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程序自治性,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要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进行扩张,由此形成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内在张力和逻辑基础。这一背景下,民行检察在审慎监督和理性监督的同时应当在实践中加强能动性,强化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制度功能。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另一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程序中是否针对当事人合理的司法诉求实现了规范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否针对当事人的司法诉求进行审查并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审查办案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诉范围、当事人的司法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是否存在缠访缠诉风险等,其评查依据更着眼于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具有针对性和开放性。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在公权和私权层面上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但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检察工作中公权与私权是可能存在冲突的,这也是诉讼规律和当事人特征等因素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权和私权关系,但并不必然同时实现上述价值追求,故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作为案件评查的标准并不意味着民行检察办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监督模式下,应当以监督方式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民行检察案件设置不同的评点,才能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二、评点

在当前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抗诉是唯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除此之外的多元化监督方式均取决于当事人司法诉求与检察机关制度供给的互动关系。笔者将以此为标准对民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分类,探讨不同类型民行检察案件的评点。

(一)抗诉案件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

笔者所说的抗诉案件是指按照抗诉程序模式完成审查的案件,不仅是指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而未获得上级院支持的案件。在现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框架内,对于抗诉案件需要遵循“上级抗”的审查模式,即下级院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需要由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就是说,在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必须以抗诉条件为核心对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这种职能衔接保证了抗诉结论的审慎性,事实上,案件评查的内容已经融入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常规程序中。

鉴于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级院已经在审查程序中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实体结论等方面对于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了全面实质审查,即体现了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等制度功能。并且上级院作为案件评查的主体之一,相对于本院案件评查还体现出外部监督的逻辑,因此更具有权威性。所以在对于抗诉案件的评查工作中,实体性评查势必与上级院履行抗诉审查职能形成工作量的过多重复。笔者认为,无论是上级院还是本院的评查,对于抗诉案件都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即主要评查案件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司法文书是否齐整、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

此外,抗诉作为当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的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存在着现实的挑战,为避免使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在抗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以严格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规制保证抗诉案件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而不应当依赖事后监督作为对抗诉案件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案件评查显然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对抗诉案件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实质上与抗诉程序的审慎性和谦抑性要求是一致的。

(二)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

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尤其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实践中,大量的申诉案件因不符合抗诉条件不能进入抗诉审查程序而以息诉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且随着民行检察制度功能的扩张,督促、检察和解、执行监督等多种办案方式被纳入多元化监督模式中。但是多元化监督模式在当前的民事行政诉讼基本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多依赖于民行检察部门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为民行检察职能的拓展和民行检察方式的创新。相对于抗诉案件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能衔接,以非抗诉方式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多在本级检察机关完成审查处理程序,该类案件中更加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具体的司法诉求从而赋予办案单位更加灵活的程序方式,因此对该类案件办案情况进行事中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程度显然是不及抗诉案件的。据此,笔者认为对于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以确保该类案件的办案质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评查,并不是对申诉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评查,而是对于民行检察案件关于能否启动抗诉程序的实体性结论进行评查。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查控违法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实现民行检察各项功能的基本形式和载体。基于监督理念转变而构建的多元化监督模式不应脱离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容。因此,对于以非抗诉程序模式审查的民行申诉案件,在案件评查中应当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内容按照民行抗诉条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重点评查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进入抗诉程序的基本实体结论正确与否。基于民事行政案件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并且当事人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相关权利,应当允许办案人在非抗诉案件的办理中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的标准应当比抗诉审查标准更加宽松,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瑕疵的案件,应当允许采取更加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如对于息诉案件,通过评查发现原审存在程序错误,但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于申诉案件的原审结论表示接受,评查主体就无需要求办案机关启动抗诉程序。

虽然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案件评查制度的逻辑基础,但具体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劲的社会需求将越来越多的民行申诉案件纳入工作范畴,并由此形成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其开放性特质决定了难以对适用不同监督程序的民行检察案件归纳出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对适用不同程序模式的民行检察案件设定不同的案件评点,可以实现案件评查制度与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协调。

三、评查程序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评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实体处理、法律适用、办理程序、法律文书、笔录制作、装卷归档等,多元化监督模式是实践中监督思路的创新而非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因此监督模式的多元化并不会对民行检察案件评查造成程序上的障碍。笔者认为,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在程序设计中主要应当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避免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重复

案件评查工作并非是对民行申诉案件的重新审查,其重心是对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及其办案质量的检查和评价,这事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探讨的基本逻辑前提,因此程序设计中应当避免案件评查工作成为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如对已经进入抗诉程序的民行案件,因检察机关抗诉监督所具有的程序建议性特点,案件的实体结论仍依赖于法院的确认和处理,外部监督的逻辑已经内含于法院再审程序中,对于该类案件则无需进行全面细致的案件评查。

笔者认为,调整民行案件评查工作的定位可以有效避免其沦为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案件评查工作不应当仅是对办案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还发挥更大的功能,如通过定期评查对一定时期发生社会纠纷的重点领域及其特点进行归纳;通过重点评查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现状、规律和监督方式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评查对某一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完善等,从而为检察机关完善多元化办案模式乃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支持。

(二)尊重必要的程序自治性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从基本功能看来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具体的评查人员并不必然具有高于承办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案件承办人根据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及源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程序自治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启动相应的监督方式,在法律尚未对多元化监督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是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的必然路径。反映民行检察办案社会效果的内容因其具有的开放性未必能够以案卷的形式进行固定,案件评查工作所评价的内容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因此,在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中,评查主体必须就评查结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承办人做出审查结论的依据和过程,而不能直接否定原审查结论。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2

总结表彰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全县建议提案交办工作暨总结表彰会议,首先,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办理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根朝同志作了办理工作报告,名远同志和利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后的办理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总的来说,认识有所提高,领导更加重视,工作更加扎实,成效更加显著。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和办理人员对此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如有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有的答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有的对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肯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问题解决率低;有的把答复当作办理工作的终结,与代表委员联系不够密切,仅仅满足于办复率;有的没有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仅仅由经办人员起草答复了事,等等。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严肃提出了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于对办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因此,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三个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增强公仆意识,把办理工作作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行动;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责,自觉尊重代表和委员的法定权利;增强民主意识,发挥代表与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把被动应付办转变为主动认真办;把建议提案当作一般问题办转变为本单位重要事务办;把单纯完成任务转变为重在提高质量,解决实际问题。深刻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落实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千思百虑为人民群众着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事,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处各个岗位,来自各条战线,广泛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所提的建议和提案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就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如果连建议提案都不愿办,办不好,又何谈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又何谈忠实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为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公仆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认真办理好每一件建议和提案。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保障代表、委员民力的实现,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据法律和政协条例把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建议和提案反映出来,这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因此,承办单位要通过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们正处在一个承前启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各级各界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中荟萃了各类人才,政府工作正需要他们的监督支持,需要他们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对于促进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及政府工作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途中,更加需要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吸取群众智慧,通过扎扎实实地办理一批建议提案,进一步理清思路,调整决策,有效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不断创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法

面对新形势下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一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将重点建议提案纳入政务决策。经济建设是全县工作的中心,办理工作要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今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之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的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具体落实到办理工作,就是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有关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国企改革、产业项目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要建议提案纳入政务决策,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和意见,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办事情、作决定的重要依据。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深入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并通过办好这类建议提案,进一步开阔视野,创新思路,推进经济建设更快发展。

二是要突出重点,创造条件多办让代表委员满意的实事好事。办理建议提案不能满足“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关键在于落实到位。一个行动胜过一打宣言,“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只有尽心尽力办实事好事,才能赢得代表委员的满意,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所以,我们的办理工作务必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倡导求真务实精神,讲实话、摆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对于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办到的,就应该立即办理;凡是能够争取解决的,就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确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现实条件不具备,短期内不能办到的,也应实事求是、老老实实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让他们知情理解。当前,我们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办的事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而当前的财力、物力、人力都有限,必须握紧拳头保重点。各承办单位都要筛选几件重点建议提案,集中力量办几件有影响、有实效的实事。

三是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千方百计解决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改制,这些都无疑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千家万户。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也是办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各承办单位都要密切注视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扰忧解难。当前,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增收、城市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改善等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各承办单位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解决,绝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四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工作当作本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手段,当作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对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及建议,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先进管理体制,把政府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同时,要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狠抓机关作风的转变。办理工作不能搞“闭门造车”、“文来文往”,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彻底清除推诿应付思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于重要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到基层去调研,到现场去办理。要主动与代表委员加强联系,增进感情,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见面率。要着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有针对性地从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那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的突出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办理工作抓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我们一项经常性而又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办理水平,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力求办理工作有“三新”。

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办与机关办的关系,要求领导率先垂范。作为单位领导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只挂名,不办理,而是要扎扎实实抓办理工作,做到五个亲自,即亲自过问办理工作,亲自把好答复件的政策内容关,亲自办理一些重点建议提案,亲自督促落实办理的成果,亲自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二是正确处理自身办与合力办的关系,吸引外力共同办理。经济工作实行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办理工作同样可以公开办理,招贤引智。要改变过去那种封闭式办理为开放式办理,注意引进外力促进办理。一方面要联系好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办理好重点建议提案;另一方面尤其要密切联系好代表和委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一起调查研究,参与办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办理工作,而且有利于融洽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办理工作当作推动业务工作的动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各条战线,有些建议提案虽然是局部的、具体的问题,但都带有很强的普遍性。对此,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孤立、简单、草率地处理问题,而应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中找出带规律性、普遍性的东西,加以分析研究,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提案,达到解决一批类似问题的效果。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把办理工作当作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来对待,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参谋、咨询作用;传递群众信息、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促进和支持、监督政府工作的作用。把办好建议提案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3

一、这次视察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开展视察评议活动,是政协参政议政、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政协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于我们认清当前提案办理工作形势,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都具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搭建了良好平台。通过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视察评议活动,政协委员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基层,现场了解提案办理情况,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能够更好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有利于各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视察评议活动,是政协对县委、县政府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接受监督,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三是有利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案办理工作涉及全县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因此,办理提案的过程,也就是推动全县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过程。通过视察评议活动,能够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不断加快全县各项工作的发展步伐。

这次视察评议活动,由于县政协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组织周密,方法得当,委员们积极参与、工作深入,各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整个活动进展顺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总体上看,这次视察活动强化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了提案办理工作,促进了办理质量的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委员们的好评。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总结了近年来我县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经验。视察报告从五个方面对近年来我县的提案办理工作做了全面准确、符合实际的总结,所归纳的四个特点,实际就是我们过去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对今后全县的提案办理工作必将起到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二是正确分析了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努力的方向。视察报告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各承办单位今后的提案办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三是促使提案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视察中,各承办单位在积极配合政协做好视察工作的同时,虚心听取委员们的意见,正视存在问题,坚持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不少未办理或办理得不够好的提案得到较好办理,一些未解决的提案得到解决,一些难度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理落实的提案,和视察组的同志一起商讨了办理方案和措施,从而使提案办理质量和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二、正确估价当前我县的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对待这次视察评议活动

近年来,我县的提案办理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出现了新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质量较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空前高涨,他们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大量事关全局、建议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提案,内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一些建议是县委、县政府正在考虑解决的问题,一些是亟待解决但力度还不够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提案反映到承办单位后,经过认真研究论证,不少得到了解决。一些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成为县委、县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决策、选项依据,在党群、干群之间架起了一座畅通的桥梁。二是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各承办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加大了提案办理力度,不少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办理工作,有的亲自办理一些重要提案,使许多难度大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三是办理形式灵活多样。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方式也在不断改进,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专人办理,加大落实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提案人联系,了解提案人的初衷,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面向提案人介绍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求得提案人的理解和谅解。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不容忽视。正如刚才在李主席宣读的视察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县的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不少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一些单位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和做法上的不规范现象,特别是少数单位重答复,轻落实,敷衍赛责,消极应付等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提案应有作用的发挥和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对这些问题,各承办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整改。

这次视察评议活动,总结了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指出了问题和不足,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这次视察评议活动。要坚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高度,正确认识这次视察评议活动,虚心接受委员们的评议监督,正视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完善工作,努力把我县的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以这次视察评议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09年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一年的提案办理工作也将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继续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我们各承办单位责任更大,也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的自觉性。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因此,认真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尊重人民民利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县委、县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积极为民办实事、做好事,是县委、县政府的根本宗旨和职责所在,政协提案中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反映了群众的呼声,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实践证明,凡是政协委员呼声较高、反映强烈的事情,往往就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点。当前,**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作好调查论证是科学决策、凝心聚力的前提。政协委员是社会各方面的有识之士,又和各阶层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广大委员的聪明才智,可以充分调动各界群众参与经济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凝聚全县上下谋发展、抓发展的强大合力。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勤政为民,通过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树立县委、县政府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

第二,认真对待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视察评议,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政协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持积极欢迎的态度,认真对待、倍加珍惜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这次政协的视察报告来看,总结经验言之有物,指出问题有的放矢,确实是高屋建瓴、评议精到,各承办单位都要以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应当认识到,政协关于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由此我们可以更多地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推进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三,切实改进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水平。要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落脚点,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承办单位都要对近年来所承办提案的办理情况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还未办理的,要抓紧办理;办理不彻底或办后又反复的,要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争取彻底解决;难度较大、靠本单位努力确实难以办理的,要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各承办单位都要加强同县政协的联系和协商,争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同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共同研究和解决提案中涉及的问题,不断提高提案办理的社会满意度。

第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案办理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做保证,很难做好。因此,进一步搞好制度建设十分必要。目前,我们的提案办理工作在制度方面已有了较好的基础,今后要从三个方面继续加强:一是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提案办理程序进行办理,确保办理的每个环节都不出现任何问题和纰漏;二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度。不管是主办单位还是协办单位,单位主要领导都是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三是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自我检查,不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要会同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跟踪督查,及时催办督办,做到交办时有明确要求,办理中有督促检查,办复后有跟踪落实,使办理工作有始有终,确保“案案有落实”。

第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听取委员意见,采纳政协建议,接受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县委、县政府两办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经常督促各承办单位落实好提案办理内容。对于个别不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应付,委员意见较大的单位及其领导,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些重要提案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县委、县政府两办要牵头,亲自办理或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方案和措施,需要向县有关领导汇报的,要及时汇报,求得支持。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对承办的提案要提出办理意见,遇到矛盾要亲自协调解决,对一些重要问题的书面答复要亲自审核、签发,对反馈不满意的提案要亲自办理,切实提高提案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建议)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一个或多个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县的重大事项;

(三)对县“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本县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五)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项;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提,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对于一提多议的只按第一事项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第十三条代表应当广泛联系选民,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和建议。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应把好大局关、质量关、文字关。

第十四条代表议案和建议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处理;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由各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送县人大人事代联工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人大各办事机构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第五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议案和建议由县人大各办事机构或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县人大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会议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办事机构对大会主席团讨论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办事机构在初审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执法检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办事机构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于不需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交由县级各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办事机构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办事机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和承办

第二十七条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凡在代表大会期间经议案审查委员会转交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并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明确转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在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答复提议案的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

对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明确转作建议处理的议案,则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相关代表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代表议案和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应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并事前与代表联系、沟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涉及或要求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办和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四)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三十六条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办理代表建议反馈意见表》一式三份,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三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网上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送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同时也要畅通代表、群众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投诉渠道,对办理不满意的议案和建议进行再监督,直至满意为止。

第三十九条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有突出贡献的,责成有关机关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负责答复并办成的;(三)办理态度端正、热诚,代表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的;(四)本部门连续三年被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

第七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机构应跟踪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四十二条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将在每年下半年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5

20*年,县政府共收到自治县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134件(含闭会期间的9件),其中议案2件;收到自治县政协七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154件(含闭会期间的1件)。一年来,我们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下,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复率、见面率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均达到99%以上,办理质量又有了新的提高。不仅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总结去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20*年4月9日,县长马尚云同志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2件人大议案、5件代表建议和5件委员提案确定为县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县政府领导领办。4月12日,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县长马尚云和各位副县长亲自阅批、领办和督办建议提案,还多次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现场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全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起到了示范表率作用。县政府各承办单位牢固树立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任务来抓,建立了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建设局、农业局、公安局、财政局、畜牧局、教育局、交通局等承办单位还专门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限期办理,有效促进了办理工作。

(二)突出了工作重点。一是突出了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点问题的解决。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县政府各位领导分别领办了事关xx发展和稳定大局的12件重点建议提案。对这些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县政府各位领导都坚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办理、亲自检查督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县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旅游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教育局、县残联、民营办等部门实行大员上阵,组建得力专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办理工作,使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切实起到了示范作用。二是突出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城市建设、农村交通、安全饮水、农业发展、社会事业等,是近几年来全县人民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因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比较集中。出现了县交通局、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教育局、水电局等办理大户,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达到40件、37件、18件、17件、16件和15件,县畜牧局、发改局、移民局、林业局、广电局、文体局等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也均在8件以上,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为确保这些建议提案落到实处,县政府分管领导都坚持亲自过问办理工作,并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各承办单位建立了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科(股)室具体承办的责任体系,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切实做到了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督办落实,确保了办理质量。三是突出了办理工作的重点环节。对可以解决的问题,县政府和各承办单位都想尽一切办法给予了妥善解决,提高了办结率。对因现实条件和财力限制当年不能解决的,都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赢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狠抓了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则规程,规范了办理程序。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了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了考核,创新了建议提案督查工作机制,采用新闻督办、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多次邀请县人大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进行专项督查,促进了建议提案办理进度的加快和办理质量、办理效率的提高。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协作配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都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征询意见,加大办理力度,确保了建议提案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答复。

总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20*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县委、县政府对此是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工作与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特别是可用财力无法满足全部建议提案办理的需要,使得部分建议提案当年不能办结,需要今后继续办理。二是少数建议提案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影响,一时还无法办理,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三是办理工作不够平衡,有极少数承办单位领导仍然重视不够,工作主动性仍然不强,办理工作不及时、程序不到位、答复过于简单等现象仍然存在。对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2月下旬,我县顺利召开了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讨论,对过去一年政府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对20*年的政府工作寄予了厚望,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就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大量有见地、高质量的建议提案。据统计,“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提出建议125件,县政协委员提出99件(含闭会期间的2件),承办单位涉及到多个乡镇和40多个县直部门。这些建议和提案内容丰富,涉及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集中反映了全县人民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切、期待和寄予的厚望,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认真办理。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县人民政府换届后的第二年,同时,我国也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上,县长马尚云对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是办理建议提案的第一责任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办出实效,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一)要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大代表对各级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政府各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视,就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就是对人民民利的重视和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上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上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将办理工作作为本乡镇、本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取信于代表委员,取信于人民群众,才能体现人民政府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的行政宗旨。

(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新一轮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2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县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今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要落实和完成好“两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必须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xx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力量。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全县社会各方面的精英,来自全县各条战线,视角独特,思维开阔,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前瞻性、操作性,对我们做好政府各项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既可以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聪明才智,使政府决策更加广泛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也可以激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加快全县新一轮大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有效地帮助县委、县政府化解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阶层,他们的建议集中反映了大量事关人民群众疾苦、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解决措施。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过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较好地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这是代表委员们对我们办理工作的鼓励和支持,我们今后要以此为动力,把建议提案办得更好。可以说,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就是为群众谋利益的过程。只有把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办好了,人民群众才会信任、拥护和支持,才能保持全县上下团结齐心、加快发展的大好局面,才能更好地推动全县的各项事业,才能真正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回复率达到100%,见面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有回音。所有建议提案都必须在9月20日以前办理结束,并书面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要完成以上办理目标,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办理工作必须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4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对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代表委员集中提出的问题,将2件人大议案、5件人大代表建议和5件政协委员提案确定为县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是:加大普高经费投入,促进教育持续发展的议案;实施“碑坳—青树包”公路维修改造,确保高山蔬菜顺畅销售的议案;全过程使用生物农药,打造精品菜园果园基地的建议;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维护我县经济秩序的建议;关于速建四冲街立交桥的建议;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建议;关于加强村级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的建议;关于加强中山地带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全县农村协调发展的建议;关于规范全县乡镇幼儿园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建议,等等。

这些建议提案,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县社会的稳定,必须进行重点办理。各承办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确定办理重点,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安排,着力解决好重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办出成效。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认真履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前不久,县人民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签订了20*年目标考核责任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一把手”既要亲自挂帅,又要亲力亲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拿在手上,经常过问,紧抓不放;对重点建议提案要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协调落实办理措施,亲自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情况。分管领导更是责无旁贷,要用更多精力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对每件建议提案明确主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做到领导带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进一步落实办理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以制度和机制规范推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今天,我们已经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复印给大家。这个文件是一个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请大家认真组织学习。有了好的制度,关键在于狠抓落实。重点要抓好交办、办理、答复、见面、落实五个环节,切实抓好按期答复制度、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现场办理制度、与代表委员见面制度、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的落实。对于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县人大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加强办理过程的督查,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办理工作的落实。各承办单位也要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确定2-5件重点建议提案,切实抓好落实。

在交办环节,各单位和各部门领取办理任务后,要全面把握建议提案的内容,准确分解任务,迅速落实到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办理要求,绝对不允许出现束之高阁、不闻不问、敷衍塞责等现象。

在办理环节,各承办单位要认真领会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吃透建议提案原件的内容,深入到代表委员家中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认真拟定办理方案。办理环节中的关键是要认真细致,精心办理,不要轻易否定代表委员的意见。

在回复环节,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坚决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以表示对代表委员们的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特别注意严把答复关,认真审核,按照统一的行文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委员答复完毕。县政府办公室每年都会收到一些不满意件,综合分析,既有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也有对答复简单、敷衍应付和对答复者的工作态度不满意的,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承办单位的高度重视。

要坚持与代表委员见面制度。每个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提案的主要提出人,必须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特别是要多见面沟通,当面征求意见,协商办理,接受监督。在这里,我再次强调,每一个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都要和代表委员见三次面,即在办理之初、办理过程中和办理结束后各见一次面,广泛征求代表委员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充分讲明政策,说明理由,争取支持和理解。在见面过程中,关键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态度诚恳,行动积极,方案科学,务求实效,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真正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建议提案的落实率。

好的建议提案,只有落实了、被采纳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不辜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辛勤劳动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近几年来,各乡镇、各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各部门各单位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但有效落实了建议提案,也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赢得了代表委员们的好评。我们要积极推广这条行之有效的经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求实效。一是要积极采纳和吸收建议提案中科学合理的内容,运用到具体业务工作中,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民意。对当年应该落实、也有条件落实的要积极办理,尽快解决;对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实行跟踪办理,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确实难以落实的,要采取理解和支持的态度,努力提供一些替代办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突出矛盾。二是要对那些具有前瞻性的建议提案,要科学把握其潜在价值,举一反三,对建议提案进行延伸、拓展、研究,努力从建议提案中发现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加以改进。三是要把握规律。对建议提案中反复出现、反映集中的问题,不仅要从工作中找原因,还要力求从政策上、制度上找原因,从规律上寻找解决办法,避免就事论事。要通过办理建议提案,解决一批类似的问题,丰富和完善政府工作的思路,拓宽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提高我们新形势下驾驭工作全局和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抓好跟踪督办,确保建议提案办出实效。

今年,我们将采取新闻督查、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建议提案的跟踪督办落实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要与县人大代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密切配合,加强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实行一月一督办。要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办理单位好的经验,编发《政府督查通报》。凡是发现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不重视、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到期不回复不办理的,要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单位开展质询,并在全县通报。对收到代表委员反馈的不满意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发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抓好办理工作,直至代表委员们满意为止。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及时宣传办理建议提案的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6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是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今年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赵克志省长对建议提案进行交办时,要求各级各部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更加勤奋的工作、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严格的要求,努力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刚才杨青同志把今年我们的建议和提案任务分解情况、一些主要部门工作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说明,各承办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任务分解到人,进一步细化责任。下面,我就办理好建议提案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务求责任到位

办理建议提案是我们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建议提案办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

一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力的表现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务必从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认真对待,扎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要从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广泛的听取民意,是我们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三要从实现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广泛的听取群众意见,科学采纳群众意见,凝聚民心、聚集民智来推动我们的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中荟萃了各类人才,政府工作正需要他们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因此,我们要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通过扎扎实实地办理好建议提案,进一步理清思路,有效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四要从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一个重要体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大多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切身利益。其中多数关注的都是全市发展大局中的重大问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要格外重视,重点办理。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意识,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二、加强领导,务求突出实效

领导重视是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来抓。

一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要把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办好办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为人民谋幸福的执政理念,加强统筹组织,落实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确保每一件建议提案都能得到较好办理。

今年由于两会会期延后,建议提案交办也相应延后,但办理工作的时限要求、质量要求不能因此而降低。要加强组织领导,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抓好落实。抓好落实的关键在领导,从市级层面看,各分管副市长要高度重视,每一位市政府领导要选择1件建议或1件提案带头领衔督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这一要求进行领衔督办、分解落实。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各分管副市长要认真审阅,作出批示。由市政府进行答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了解处理和答复情况并签署意见。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一时解决不了需要说明的,我们要了解说明的情况是否科学,把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切实提升执行力的体现。

二要建立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一并安排。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和抓好当年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一致的,我们应该把建议提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框架中来统筹处理好、答复好。各承办单位领导班子要召开会议,研究、分析、筛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要将办理任务落实到责任处室和承办人,保证承办的每一件建议和提案都有办理计划和责任要求。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分管领导要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答复件严格把关,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班子通报,由班子集体研究解决。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程序和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既要重办理又要重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保证按期办结率和答复规范率都达到100%。

三要切实加大督促力度。做好这项工作,关键的问题是行动、是实干、是落实。要突出实效,必须在办理过程中开展多层次、经常化、制度化的督办,要在办实事上狠下功夫。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督促,领导要加强对干部的督促,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的监督。市政府办公厅要督促各承办单位按照时限优质办理。各承办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要把着力点放在抓落实上,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办理,务求实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避免出现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四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办理建议和提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充实和调整办理工作人员,保证办理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办理工作的连续性。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办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办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热心办理工作、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各个方面有所了解的高素质办理队伍。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将开展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平台的搭建工作,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行一系列的摸索尝试,各单位一定要提前确定专人负责,配备一定的办公设备为平台的搭建做好准备。在这里,也请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多多关心、支持、帮助。

三、密切沟通,务求改进作风

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寄予很大的希望,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强化主动意识、服务意识,特别要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通过沟通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增进共识,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

一要密切沟通协调,提高办理满意率。沟通是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政府与代表委员互动的重要桥梁。实践证明,加强沟通协调是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代表委员的意图,听取和采纳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实现“提”与“办”双方的良性互动。积极开展面对面沟通,通过邀请代表委员参加调研和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沟通协商,更好地发挥代表委员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的作用。对一些复杂难办的,所涉及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承办单位更要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说明情况,真正取得代表和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争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都能使代表委员感到满意,通过沟通,合理的解决一些问题,提高代表和委员的满意率。

二要认真分析研究,提高问题解决率。问题解决率是衡量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办理过程中要坚决杜绝“重答复、轻落实”甚至“只答复、不落实”的现象。对政策允许、有条件能够解决的,一定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解决起来有难度,但通过努力有希望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对政策不允许,条件不成熟,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宜解决的,要认真负责地向代表和提案人说明情况。通过认真分析分类,使解决问题和逐步解决问题的比例逐渐提高。

三要促进协同办理,改进自身工作,提高为人民谋幸福的工作水平。建议提案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需要几个单位分别或者共同承办。在涉及政府向人大报告或政协回复的一些视察调研报告、提交审议议题的办理中也有这样的情况,需要各单位主动承担、加强协作。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分别承办的单位要建立联系渠道,密切协作,多酝酿、多协商,不推诿、不扯皮,共同研究办理。同时,各承办单位要深入实践、深入一线寻找答案,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代表和委员的初衷,找准问题的症结,弄清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从而在办理建议提案的同时,有效促进工作水平的提升,改进自身工作。

通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群众的联系,更为广泛的听取群众合理、科学的意见,把工作的决策、决策的结果落脚在群众的满意度、幸福度上,这是我们各级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7

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是代表参加管理全县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是本届人大的第一年,新当选的代表们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共计136件,这些议案和建议围绕我县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既有一定深度,也有一定高度和广度。其中,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有122件(议案1件、建议121件)。对办理好这些议案建议,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理好议案建议的重要意义

办好议案建议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响应群众呼声,就是维护好群众根本利益。因此,请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有这个认识,一定要积极主动地把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自觉融入到当前工作中去,带头行动,带头实践,模范办理。

二、多策并举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让社会各阶层有它的渠道来影响国家政策,参与政治,又要让社会各阶层不同利益得到不同程度的兼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措并举做好办理工作,一方面能充分吸纳来自不同阶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的各项政策,更能反映方方面面的愿望和要求,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能及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理顺情绪,化解社会各种矛盾,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因此,要认真研究分析县情、政策、形势,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群众通过代表反映的问题,要看得重,拖不得;要正确反映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同各方的利益关系,把方方面面积极性和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第一要务上去,凝聚到2018年全面建成小康__这一共同目标上来。

三、改进作风提高议案建议的办理水平

过去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待办理工作态度端正,作风踏实,办理质量较好。今年是作风转变年,希望县人民政府继续发扬优良传统,进一步求真务实,加强领导,调查研究,全面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不仅仅关心能否及时得到答复,更关心的是他们提出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重要问题,是否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是否得以解决落实和解决落实程度如何。从历年办理的议案和建议工作实践看,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期望越来越高,这是对过去成绩的肯定,也给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理议案建议工作是赢得人民群众真心实意拥护支持的“民心工程”。因此,一定加以重视,切实改进作风,真抓实干,着眼解决问题落实问题,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让人民群众真正拍手称快,让代表真正满意。

一要加强领导协调,形成办理合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做得好不好,办理质量高不高,关键在领导和合力发挥。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务必要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切实摆上工作议程,组织协调好。通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对这项工作有研究、有计划安排、有分管领导、有职能科室、有责任人,把方方面面力量团结起来,形成合力,力求将承办的议案和建议办成人民满意的议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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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违法行为调查 调查范围 程序设计 调查机制

一、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拓展监督空间、丰富监督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调查范围,但没有规定调查手段和程序,司法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但如何完善,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调查,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既是我国国家机构分工合理性的需要,更是法律监督的内在核心要求。违法行为调查弥补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调查手段的缺失,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能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能够有效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二)促进抗诉工作、强化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

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侦查职能这一震慑力的存在,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突出,惩治司法腐败,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已经成为迫切要求。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数量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相对刑事审判也要大得多。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是法定的抗诉条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完全可以在抗诉工作中同时跟进违法性调查,以“查”促“抗”。

(三)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申诉人在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同时举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过去的程序是控申部门在接到申诉人的材料后将申诉案件移交民行部门审查,将犯罪举报移交举报中心或自侦部门审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对审判人员审理民行案件的操作程序不一定了解,调查前要花较长时间才能摸清楚。因此常常出现民行部门审查结论出来了,自侦部门还没有结论,或者民行部门和自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都在重复同样的劳动的现象。如果民行部门负责违法行为调查就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的初级阶段,调查范围应仅限于对既不能抗诉也不能侦查查办的职务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限于审判和执行人员个人。

(一)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设计

(一)违法行为调查的主要来源

(1)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申诉;(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控告;(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4)本院其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发现;(5)有关部门移送;(6)上级机关交办或协查;(7)犯罪行为人自首;(8)其他合法途径受理。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受理

1.初步受理: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应当由处内勤统一接受,接受线索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案件线索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确属本处管辖的,处长、主管检察长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不属本处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举报中心。

2.分类移送: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对其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线索清晰、具体,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调查。认为线索笼统、不具体、不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可以存查。列入存查的案件线索,需填写《存查线索登记表》,写明存查原因,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存查线索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存查线索登记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

3.正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于七日内填写《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基本情况(来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违法行为调查的目的、方向、步骤、方法、人员安排及所需的时间。《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需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再行实施。

违法行为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延期。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时规定具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提请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立案、不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方式

在调查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处理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分别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反贪、渎检部门。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运行机制

一个行之有效的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成立“纵”的和“横”的组织领导,协调体系

1.“纵”系上下联动。所谓“纵”即是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违法行为调查资源,具体作法应借鉴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以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指导,地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运行机制,省级院对下级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遇到干预阻力时,直接参办。地级院对整个地位的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2.“横”系协调配合。所谓“横”即是民行部门在本院检察长的领导、指导下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并且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目的,即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自侦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行部门应高度重视同自侦部门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必要时民行部门也应请求自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助。

(二)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民行部门可在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所造成的危害性前提下,对错误判决展开违法行为调查,这种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改判案件的总体监督,民行部门就有了一个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宽广平台,就可以全面地带动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进行方向。

(三)检察一体化——注重整合检察资源

检察一体化应当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统一,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性监督转变,整合监督资源,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1.与侦查监督、公诉、自侦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于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受害单位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侦监、公诉、自侦部门直接掌握这方面情况,民事行政检察与之加强沟通才能掌握案源,加之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有限,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及时介入,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9

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全国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工作在基层,80%的案件在基层,抓好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基层检察工作中去,笔者结合汝州市检察院自身工作实际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认为重在抓落实,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在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

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涉检矛盾化解领导小组,以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为目标,统一领导全院的涉检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盾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完善涉检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涉检源头治理机制和涉检积案化解制度。在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民调部门建立检察工作服务基层联络点,负责涉检信息报告、涉检案件的处置、反馈、回访及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建立预警报告表、处置跟踪监督表、结案反馈表和立卷建档“三表一档”制度,切实把社会矛盾化解细化到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风险意识

完善审查逮捕、审查案件操作流程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审查环节涉检案件的发生。

(四)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积极推行答疑说理和听证制度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对一些疑难棘手的批捕、案件实行答疑说理,把答疑说理制度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理由,赢得理解和信任。对一些多次无理缠诉的老上访户,探索推行“三解制”。即解心结,正确把握申诉人的目的和期望,化解申诉人心中所积的怨忿;解心惑,帮助申诉人正确认识自身的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之间的差距,引导申诉人从不平衡的心理状态中解脱出来;解困难,想方设法协调解决申诉人因申诉造成的生活状态和生存环境的困难。积极组织听证会,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坚持做到让当事人在公开场合讲话,把想说的话说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使检察权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使。

(五)积极探索附条件不制度

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附条件不,制定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暂行办法,以规范其适用范围、考察期限、被不人的帮教措施及监督回访等具体工作流程。把附条件不与刑事和解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有益的探索。

(六)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大力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不但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要通过深入查办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当前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切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一要根据上级院工作部署和目标考核方案,将目标细化分解到各侦查科或办案组,整合办案力量,充分发挥反贪、反渎、技术、监所部门“协作一体化”,反贪、反渎、政工、纪检、办公室“监督保障一体化”的作用,形成办案合力,提高初查成案率、立案准确率和侦查工作效率。二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着力优先查办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的职务犯罪案件。三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搞预防,把预防寓于办案之中,在办案中加强犯罪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建议、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建立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要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重点放在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上,协调法院、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及组织,研究制定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保证社区矫正依法

公正实施。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未成年人维权活动

在重点打击故意杀人、黑恶势力犯罪、坑农害农犯罪、企业周边的黑恶势力干扰、无偿占用企业水电资源或以征用土地、环境污染为由强行索要、敲诈企业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成立“少年侦监公诉组”,落实专人专办;增设“法庭教育”程序;实行案后回访帮教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台帐”,制作《未成年人案件登记卡》,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开展法制宣传进学校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组织青年党团员干警开展“送法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动员年轻干警利用星

期天,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就当前检察作风、检察工作服务“三农”、服务企业的满意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同时,还要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重点宣讲与企业以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常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等。在宣传走访过程中,对农民群众和企业反映的一些影响农村稳定以及企业发展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乡镇党委的沟通协调,献言献策,督促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发展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充分重视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充分发挥网络宣传阵地的正面引导作用,防范门户网站受到恶意攻击,按照上级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宣传报道,杜绝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其次要做好日常网络舆情检索与收集工作,及时将舆情内容上报给院领导,便于及早处理,同时积极与相关媒体协调沟通,探索高效的做好日常网络舆情掌握与应对的工作方法。

三、要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两种手段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受案登记,从治安处罚案件和劳教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强化侦查监督,加强追捕追诉漏犯漏罪工作,重点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订《存疑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卡》,一案一卡,监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进展动态;强化审判监督,不但要加强对量刑畸轻案件的法律监督,而且要加强对量刑畸重案件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检察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尝试支持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以行政诉讼监督引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新模式,优先审查办理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案件和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和谐稳定的申诉案件,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二)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

每年要至少两次聘请党校教授授课,聘请法学教授给干警授课,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纪律作风等教育,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开展“读书月”活动、“一帮一”岗位练兵活动、正反方辩论赛活动,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制度,以此激励年轻干警钻研检察业务,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实行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三总结”制度,使案件主办人能够认真反思和总结,也使非办案人员从中受到启发、教育,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执法公信力”主题教育活动

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制定争先创优活动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办好案、办大案、办铁案的积极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坚持每季度对自侦案件、不捕不诉等六类案件必查、其他案件按5%比例抽查的制度。建立干警执法档案,严格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考核监督,继续实行“工作周报制”,实行法律职务身份人员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办案效率、工作作风、培训考核以及办案干警在办案中的突出业绩和差错情况等,执法档案作为衡量工作、考核干部、检验队伍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

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汇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以及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要及时办理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11

XX年,是实施XXX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安部确定的基础建设年,提出了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总体要求。本人结合本队实际,围绕三基建设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干事,狠抓落实。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公安二十公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实地履行了人民警察的职责。现将任职以来的述职述廉如下:

一、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思想素质

良好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思想素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作为基层大队的一名交通警察,作为公安窗口单位的一员,每天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宗旨观念和人权意识,不断开阔视野,着重要认清工作中发展的方向与思路,认真解决好权为谁用,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勇于深入到一线,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听一听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怎样才能使人民群众满意,加强警民之情,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不断夯实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植执法为民观念于脑,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本职作用,开拓工作中的新局面,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要强化学习,深刻领会上级的各项指示及精神,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分析问题,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才能适应于基层工作,才能适应于人民群众的呼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分工细致,职责明确,以三基工程建设为指导,强化事故处理工作

按照大队的分工,我分管事故处理工作,分管以来,我摆正自身位置,积极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一同尽心尽职,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勇于承担责任,能案时、按质、按量完成支队和大队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配合好大队领导开展大队的其他事务工作。

(一)围绕公安机关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三基工程建设,立足本职,并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对典型案例组织民警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查摆,总结经验,向先进典型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在全体民积极开展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活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法服务水平。

(二)完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一是组织制定事故接警、出警、勘查、取证等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交通事故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二是完善交通事故认定审核制度。对交通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要通过事故办案民警向大队领导汇报,集体讨论,经大队法制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原则。三是完善事故公开处理制度。向当事人公开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责任认定依据等。四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制度。对调查取证疏漏、处理程序违法、事故认定错误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民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五是完善并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办案民警存在违纪、违规和不负责任、不作为等问题,导致事故处理错案的,将严肃追究办案民警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并落实制度,加强监督与考核。一是坚持在队伍基础建设上把建章立制与对民警队伍经常性的管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执法办案上把执法如山与关怀似水紧密结合起来,在日常考核中把民警的执法数量与执法质量紧密结合起来的做法,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指导实践,使群众对民警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上访、投诉案件明显减少。二是加强对民警落实制度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使民警在办案中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办案、公平办案、悉心关怀,及时化解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三是加强考核。采取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的方式,对民警的办案质量、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错案和责任信访追究制度,不断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四)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预防预警提供依据。采取逐月分析通报、季度总结、定性定量、典型剖析等多种方法,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岗位的预警职能,深入研究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向上级和大队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结合边疆实际,努力开展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预防管理工作要求,努力做好绿春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一是积极向大队领导汇报,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预案,指导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二是切实抓好事故黑点和隐患点段的排查,通过深入辖区公路,共排查出事故安全隐患点18处,并已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支队。三是加好源头管理,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把好五小驾驶人的考核;机动车的准入关,平时人、车的审验、检验,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推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抓好源头管理。四是多次开展拖拉机、农用车、客运车辆、摩托车等专项治理,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12

在去年12月份召开的县十一届二次党代会和今年1月份召开的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期间,各位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建议、提案。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对各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进行交办,这是我县的惯例,也是我们一个很好的传统做法。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全面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今年建议提案交办任务。

2008年,县人民政府共承办建议提案263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66件、政协委员提案97件。一年来,各乡镇、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保障和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利和意愿,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途径和措施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办理方式,强化督促检查,提高办理实效,办复率100%,满意率达95%以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在县十一届二次党代会、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期间,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针对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了大量具有真知灼见和重要价值的建议、提案共248件,其中,党代表提案21件、人大代表建议143件、政协委员提案84件。这些建议、提案是代表和委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后提出的,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对政府决策的献言,有对部门工作的建议,还有对人民群众所关心问题的呼吁,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加快我县发展和提高自身生产生活水平的迫切愿望。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积极采纳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协的建议和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责成县政府办对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梳理,归口分类,逐件登记,并对口呈送县人民政府各位分管领导审批。

为认真做好今年全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建议、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同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和愿望。他们的建议、提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有的是社会热点问题,有的是我们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的是我们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时应注意的问题和重要信息,都是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宝贵财富和资源。建议和提案的提出,不是给政府找麻烦、添负担,而是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集中了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过程,就是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过程,就是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过程。因此,认真办理好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为民解忧的重要方式,是促进政府转变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对办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务实的作风、扎实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突出重点,加大办理工作力度

一要突出解决事关全局、事关民生的问题。要突出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涉及公路、能源、水利、城乡基础设施等事关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资金的支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的机遇,尽快落实一批能带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财税收入的项目。要突出解决“三农”问题,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粮食安全这个重点,认真研究办理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业产业化的建议和提案,在增加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好农村人畜饮水、人居环境建设和乡村公路改造等问题。要突出解决民生问题,把解决代表和委员提出的事关就业和再就业、城乡低保、上学就医等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

二要突出重点单位的督办。县政府办要把承办总数在10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作为重点承办单位,加强联系,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承办内容、数量、难度,列出重点承办股室和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力量,重点办理。承办数量少的单位也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把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好、答复好。任何单位都不能以承办数量的多少为借口而拖了整个办理工作的后腿。

三要突出办理工作的重点。这里说的重点,就是指内容翔实、理由充分、要求合理、全局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和提案,就是指代表、委员多年来反复提出而没有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对前一种情况,要下决心办理,力求使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后者,要认真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不符合要求或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说明情况,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对目前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建议、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不能一答了之,要经常性地开展“回头看”,今年没有办彻底的,明年继续办,目前没有条件办的,创造条件办,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改进方式,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代表、委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涉及面越来越广,代表和委员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办理工作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要更好地完成办理任务,就必须探索和运用能适应当前办理工作需要、灵活多样的办理方式,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沟通联系,让代表和委员直接参与办理工作,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和问题的解决率。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在转变作风,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和交流,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好的经验和做法,使办理工作在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承办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提倡面商办理、现场办理,不断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在交办之初就要与代表、委员直接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联系沟通,对于已经提出了规划、落实了资金、开展了工作的,承办单位要邀请代表、委员及有关方面的领导,深入现场,督促进度,核实结果;在办理结束后要注意跟踪反馈,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情况,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主动进行沟通,没有办好的重新办理,需要沟通的当面交流,直到代表、委员满意或理解为止。

(三)加强督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

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就必须强化督办工作,把督办落实到办理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方面,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督办网络。今后要切实从五个方面加大督办力度。一是要加大领导督办的力度。县政府办及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加大领导亲自督办的次数和力度。对于重点、疑难的建议和提案,各乡镇、各部门要提出督办意见,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督办。县政府办要抓好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也要经常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进行督促解决。二是要加大视察督办的力度。要邀请、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在视察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加强督办。三是要加大跟踪督办的力度。各承办单位对于属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单列出来,跟踪督办,抓好落实,并给代表和委员作出满意答复。县政府办要对各单位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四是要加强督办通报。县政府办要不定期地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好的提出表扬,对差的提出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止滞后和延误。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真抓实管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的领导要着眼大局,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着想,认真对待每一件建议和提案。要把办理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努力掌握办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分析社情民意,完善各项决策部署,努力多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办理工作,要经常关心、了解办理工作情况,重要建议和提案要亲自批阅,疑难问题要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安排,直接参与办理。各级领导都要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注意解决好办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县政府办要做好全县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同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问题,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办好建议和提案。

(三)要规范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