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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上报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31 10:48:21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1

为了强化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信息畅通网络,最大限度地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村级计生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计生信息员配备原则

1、便于开展工作;2、便于掌握和提供计划生育各方面信息;3、覆盖范围、服务人口适中,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每200人左右配备1人;4、工资报酬与工作量、信息提供挂钩。

二、计生信息员的条件

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基本掌握计划生育的业务常识,群众基础较好,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计生意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中的育龄妇女,原则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生信息员配备要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确保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计生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1、按时参加每月一次村级计划生育信息例会;

2、协助村包片干部、村计生专干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服务及宣传品发放工作;

3、协助镇村开展孕环检、生殖健康检查和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4、协助村包片干部做好政策内孕情跟踪随访和服务工作;

5、协助村包片干部教育已婚育龄妇女及时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收集提供育龄妇女恋情、婚姻、妇检、孕情、生育、节育、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奖励扶助等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反馈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协助包片干部做好期内对象户应知、应会工作。

四、计生信息员的选配办法和时间要求。

由村包组干部提供人选,镇行政分工、计生分工和村两委共同研究,片长把关,确定人选,并于6月20号之前上报。

五、计生信息员的报酬和管理。

计生信息员的报酬实行务工补贴和信息上报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务工补贴每月30元,每提供一例新婚奖50元,每提供一例政策内外怀孕和出生错漏报奖100元,其信息必须是村级计生台帐和报告单没有及时上报的以前信息,向镇计生信息通道直接提供须经计生办专人调查核实确认。

村级计生信息员由村两委负责管理,根据其工作实效兑现报酬,务工补助由镇财政承担,信息上报奖励由村级承担。

六、其它方面

1、每年镇计划生育大会对优秀计生信息员给予通报表彰;

2、成绩突出的计生信息员在今后村干部选拔中优先给予考虑使用;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2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围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加强人口信息质量管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方法,改革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切实加大发展规划与信息工作创新力度,发挥服务决策、服务全局方面的作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

探索实施人口协调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牵头实施2012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实施人口信息化“金人工程”,实现省综合信息平台村级应用全覆盖;继续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信息过县(市)”创建活动,加强人口信息数据库质量测评与通报,推进部门人口信息的共享交换。

三、具体工作

(一)探索实施人口协调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1.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出台我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地争创工作。

2.制定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底牵头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

3.配合做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绩效评估系统》的应用工作,做好发规信息工作网上年度绩效考核各类数据、资料上报工作。

(二)推进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

1.实施人口信息化“金人工程”,全面实施村居信息服务终端建设,实现市、县、乡、村(居)四级信息网络全覆盖,加强对村居应用省综合信息平台的指导和管理,提升村级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人口管理应用系统建设,在部分辖市区试点运行综合信息平台移动办公系统;配合流管部门做好综合信息平台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技术保障工作。

2.强化信息质量管理,加大人口统计数据质量监测力度,开展经常性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适时通报各地数据质量,提高人口信息的入库率、完整率、准确率与及时率。

3.积极争创省、市级“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评比表彰10名市人口计生阳光统计之星(乡级)、20名人口计生基层信息应用操作标兵(村级),推荐省级先进个人。(争创文件另发)

4.做好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V3.0区划代码规范工作。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加强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开展出生人口统计专项调研,分析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部门在出生人口信息统计方面的差距原因,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协调公安、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出台《市关于加强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实施意见》,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考核保障的人口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加强人口信息的有效整合和系统分析,提高人口基础信息统计的质量。

2.深入开展信息岗位练兵及技术竞赛活动,重点加强对村级人口计生信息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3.2012年继续做好与南京人口学院、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合作在句容市开展的“家庭健康与财富”项目,完成计划生育对家庭成员的健康、家庭财富、子女成长及家庭未来养老的影响的项目研究。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大和中央、省两个《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全局,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明确服务宗旨,转变工作思路,全面实施“区管镇聘村用”的基层计生专干队伍管理模式,加强计生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促进基层计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通过推荐、审查、测试、考察、审批、聘任等步骤,在全区各村(居)中招聘计生信息员,确保村级计生专干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优化提升。

三、村级计生信息员的配备

全区现有村(居)数为176个,每个村(居)配备1名计生信息员,共需配备村级计生信息员176人。新配备的计生信息员在全区各镇(街道)原有的村(居)计生专职人员中调剂。

四、村级计生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本次招聘的村级计生信息员为计生资料、统计、电脑员。负责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统计、报送、存档工作。

(二)做好本村(居)育龄妇女的婚、育、孕情况和避孕节育库存的摸查及统计分析,及时向村(居)党政领导汇报人口计生工作情况。

(三)协助村(居)计生办主任做好人口计生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抓好“一校(婚育分校)一会(计生协会)二室(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室)三栏(阅报栏、公开栏、宣传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定期做好信息更新,收集总结工作情况。

(四)协助其他专干做好本村(居)计划生育对象申办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或有关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初审及发放工作。

(五)做好上级计生部门及村(居)书记、主任、计生办主任交办的其它计生工作。

五、村级计生信息员的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自觉履行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三)属用人单位村(居)常住户籍人口。

(四)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违法生育处理已满五周年。

(五)国家承认的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六)熟悉掌握人口计生业务知识,能熟练操作电脑。

(七)属村(居)二委成员的,不列入计生信息员招聘范围。

(八)从事计生工作三年以上的,将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录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六、招聘程序

村(居)计生信息员招聘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必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镇(街道)村级计生信息员招聘方案,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招聘方案报送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招聘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报名地点为本人所属村(居)委会。报名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者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婴儿出生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3、近期免冠正面彩色一寸照片2张,填写《*区村(居)计生信息员报名表》(附后)。

各村(居)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参加招聘。

(二)审查:村(居)委会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对象上报镇(街道),推荐对象人数必须不少于2人。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村(居)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对象,并于2008年12月2日将考试对象名单上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三)测试:以闭卷笔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个人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人口计生资料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的相关知识。笔试时间为2008年12月27日。试题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命题。考场及考务工作由各镇(街道)确定并组织实施,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各镇(街道)的考试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四)考察:各镇(街道)根据各村(居)参加测试人员的成绩,每个村(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2名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为人员的资格、计生业务能力、电脑操作技能、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表现。考察的具体方法方式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笔试成绩及考察评分所占比重由各镇(街道)自行设定。

(五)审批:各镇(街道)根据参加测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招聘对象。招聘对象需填写《*区村(居)计生信息员审批表》(附表,一式二份)连同个人资格审查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

(六)聘任:本次招聘的计生信息员聘期为二年。聘用对象经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批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七、村级计生信息员的待遇

村级计生信息员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其他生活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分三档:按2008年度村(居)人口规模设定,1万人以下村(居)的计生信息员600元,1万人(含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650元,2万人(含2万人)以上的700元。村级计生信息员的岗位工资从市、区、镇三级(3:3:4)配套的专干经费中解决,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各镇(街道)原市、区二级配套的计生专干经费中核算提留,并进行统发。提留后余下的市、区二级计生专干配套经费按原渠道下拨;计生信息员的其它生活补贴由所在村(居)参照办事人员补贴标准进行核发。

八、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计生专干的调整优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村级计生信息员招聘工作顺利完成。区财政必须逐月将区本级应配套的计生专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再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按规定分解下拨。各镇(街道)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套本级计生专干经费并及时下拨到各村(居),确保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和计生信息员补贴经费的落实。

九、村级计生信息员的考核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东莞、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政策,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

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政,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户籍所在地的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5

(一)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情况(15分)

1、县级信息化建设达到规范化标准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以省、市验收结果为准)。

2、乡级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达到县区所辖乡镇的90%以上的记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以市验收结果为准)。

3、县级利用多媒体教室每年开展统计业务及计算机知识培训的记5分,每年不低于3次,少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二)信息化应用情况(35分)

1、数据库录入质量规范(20分)

(1)全省集中管理数据库总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录入情况(以市级本年度的通报情况为准,分次记分,加权平均)达到98%的各记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各扣2.5分,扣完为止。

(2)全省集中管理数据库录入出生准确率、上报手术准确率(以市监控调查样本点上出生、节育录入情况为准)达到98%的县区各记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各扣2.5分,扣完为止。

2、网络系统应用(10分)

(1)门户网站与内网组建情况2.5分。没有建立的不记分,少建一个扣2.5分,扣完为止。

(2)外网内容做到页面设计新颖,信息变更及时的记2.5分,否则不记分;利用内网实现办公自动化的记2.5分,否则不记分。

(3)乡级应用数据库向村每2个月发放引导信息3项以上的记2.5分,每少一项扣1分(技术服务信息必须要有),扣完为止(以市抽查情况为准)。

以省、市组织的各类抽查评比结果为准。

3、村级台帐规范情况(5分)。

依托全省集中管理数据库(PFPMIS)建立并规范新台帐资料的(以省、市抽样调查的样本点为准)记5分,有一个样本点(行政村)没有规范的扣2.5分,扣完为止。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工作情况(50分)

1、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情况(15分)

按时并准确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记10分,每缺一次扣5分,每迟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按时上报半年报、年报分析报告的记5分,每少一次(份)扣2.5分,扣完为止。

2、人口计划和生育证发放管理情况(10分)

按时上报人口计划和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记5分,每少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按时上报生育证发放情况统计表和生育发放情况分析报告的记5分,每少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3、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质量情况(10分)

各县区按要求派出调查人员和调查车辆参加省、市检查的记4分,每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各县区派出的省、市级调查员认真完成调查工作任务的记6分,省、市级调查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调查纪律,被省、市计生委列入调换名单的,每发现一起(人)扣2分,扣完为止。

4、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开展情况(10分)

定期不定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或业务调查并上报分析报告的一次记5分,最高记10分。

5、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信息情况(5分)

积极向省、市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信息,被省级、市级采用的每条记2.5分,最高记5分。

三、附加奖惩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6

一、加强财政新闻宣传组织领导工作

为加强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区财政局新闻宣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全局宣传工作,制定年度财政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督促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协调新闻宣传的有关事项。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扎实做好财政新闻宣传基础工作

1、提高信息员队伍素质。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重视财政信息工作,指定综合业务素质较高、文字功底较好、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干部具体负责信息的编写、报送工作。一些重要信息可将有关资料报送宣传小组,由宣传小组派人帮助整理、撰写。

2、健全信息约稿制度。增加工作回顾、经验总结、问题调研、理论探讨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提高信息“含金量”。宣传小组今后将根据市、区的信息需求,以及我局阶段性工作重点,策划若干重要综合类信息约稿,相关科室、事业单位依据约稿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送。

3、增强信息工作的敏锐性。财政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养成随时发现和捕捉信息的习惯,做到即时发现,即时撰写、即时上报。宣传小组主要成员要积极参加各类综合性会议,全面了解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做好重要工作的宣传工作。

4、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要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财政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大力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完善信息制度。充分利用区政府网站及本局网站,扎实做好网站日常新闻信息和政务信息工作。同时要利用简报等交流方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财政工作情况。

5、完善信息考核机制。要把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对科室、单位的绩效考评内容。宣传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对于约稿不及时提交,重要信息不及时报送及信息量没达标的科室及单位将给予通报。

三、工作要求

1、宣传小组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2、宣传小组每季度召开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各阶段的宣传报道计划,报局长审定。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7

一、与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43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将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列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应当披露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信息披露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中规定了“应付职工薪酬”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格式,其中将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年金缴费”的形式列示(见表1),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也包括在此项目中披露,同时该项目也包含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与个人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而对应公开的内容没有做进一步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二、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现状

调查对象:本文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为研究对象,2008年沪市a股共有864家上市公司,因23家 金融 、保险业上市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本文是从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角度来研究,故未将其计入样本,最终确认的样本总数为841家。

调查内容:评价企业财务报告质量标准应包括: 财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财务报表表述的质量两个部分,这些质量不仅存在于信息的集合中, 而且存在于单个信息中。而上市公司职工养老金披露位置的不同体现了其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差异。所以,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披露位置和披露内容两个方面来评价其信息披露的质量。

调查方式与数据来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年金信息数据库,本文通过对841家样本上市公司的2008年年报逐一阅读以整理调查所需资料,样本公司的年报和其他信息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和巨潮咨询网(info.com.cn/)。

调查结果:通过对841家样本企业2008年年报的阅读,有15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的披露了其补充养老计划信息,占样本总数的18.78%,其中68家披露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信息,占样本总数的8.09%,占披露补充养老计划公司的43.04%。

1.披露公司所属行业与所处地域分析

在表2中可以看出,在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中以制造业的公司最多,占到总数的35.29%, 交通 运输、仓储业占到17.65%,表3中,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多,分别占到样本数的19.12%、13.24%、8.82%。

2.披露位置分析

在68家披露 企业 年金信息的公司中其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位置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中包括在重要 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中的“职工薪酬”项目或单独在“企业年金基金”和“公司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中披露;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年金缴费”(见表1)或“企业年金”中列示,以及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可持续 发展 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等 (见表2)。 

3.披露内容分析

信息可以分为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企业年金的定性信息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描述、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政策、基金账户的管理人与管理规则等。企业年金的定量信息就包括企业年金计提金额、期末应付未付额;企业与职工各自的缴费金额;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财务状况等。经统计,只披露定性信息的公司为26家、两者相结合披露的公司为42家(见表5)。表6是将所有样本公司的披露内容按披露内容的详略分成了三类:确认披露、一般披露和详细披露,其分别占到样本公司的22.06%、66.18%和11.76%。 

三、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目前缺乏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

在被调查的841家样本公司中仅有158披露了其补充养老计划信息,68家披露了有关企业年金的信息,只占样本公司的8.09%,没有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有2种情况:公司本身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无需披露、公司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未进行披露。根据现行法规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下“年金缴费(见表1位置)”的形式列示是补充养老费,其中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无法真实的反应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和缴费的情况。在《通知》中,提出要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但是对于如何公开、公开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包括哪些内容都没有进行规范。可见,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自愿性,造成企业年金低比例的披露现状也不足为奇。

2.各地区、各行业中信息披露程度有差异明显

在披露企业年金计划的68家公司中有24家来自于建筑行业,占到总数的35.29%,(见表2),表3中可以看到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行业和地区的特性,职工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或是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职工福利政策的公司相对集中。同时为了吸引和保留其所需要的人才,公司更多的自愿披露其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

3.披露位置分散、内容详略不同、缺乏系统的信息披露

其中财务报告附注中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次数相对较多(见表4),有28家公司是在独立的企业年金计划项目下专门对其进行的披露。此外,20家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7家公司在其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企业年金信息。由于财务报告各个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对同一会计信息要从多角度进行披露,企业年金信息业不例外。15家上市公司简单披露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如宁波联合(600051)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而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没有进行披露。45家公司不同程度的披露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信息,但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如华电国际(600027)在报表附注“应付职工薪酬”下“企业年金”项目中披露计提、缴费的金额,而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内容未进行披露。只有8家公司(占披露公司的11.76%)详细、较完整的披露了企业年金信息,如莱钢股份(600101)。

四、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建议

1.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

由于企业年金信息是非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位置和披露内容上具有的随意性,这样不仅会造成信息使用者在信息搜集过程中的信息缺失,同样也不可避免企业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企业年金会计应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子系统应有具体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其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

2.明确企业年金披露的位置和内容

目前将企业年金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还不现实,对企业年金信息的披露主要还在于财务报告附注中。在财务报告附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项目下单设“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年金信息进行披露,具体包括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缴费规则、归属标准;

(3)待遇支付条件;

(4)会计处理等。还要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付职工薪酬”独立设立“企业年金”项目,来披露企业年金在报告期的计提、缴纳及应付未付金额。

3.建立职工薪酬报告

由于财务报告各组成部分披露的侧重点不同,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不可避免的存在分散披露的情况,而在其他报告中披露的企业年金计划,多是从告知的角度来描述,基本上不涉及企业年金的具体计划及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为了全面、清晰、准确的反映企业年金的全貌,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企业为披露主体的企业年金报告。年金报告具体包括五个部分:

(1)企业年金计划说明(包括:参与人范围、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和资金来源等);

(2)企业年金计划的财务会计影响(包括:企业年金的会计政策;报告期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对本期财务管理、会计的影响程度;企业有无中止缴费情况、中止缴费的原因等);

(3)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企业年金基金各个管理方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盈亏情况;企业年金支付状况);

(4)高层管理人企业年金状况(包括高层管理人计提的比例;高层管理人员缴费、待遇支付情况);

(5)其他事项。

参考 文献 :

[1]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2)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2006(11)

[4]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8

一、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要严格遵守省人口计生委制订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

2、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是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系统必须首先服从和服务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需要。

3、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是依托政府专用网络平台,建成市、县(区)、镇(街道)计生部门以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为主体的三级资源广域网,并与省、国家计生委实现互联,有条件的可把网络延伸到村(居)委员会。

4、安装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只能用于有关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录入、变更、查询、汇总、报表统计等日常工作,严禁安装其它非正版、游戏等软件,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

5、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各级必须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严禁自行修改计生信息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6、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所需的经费投入由市、县(区)、镇(街道)各级负担,经费用于网络建设、网络维护、系统升级、硬件维修、租用网络、办公费用以及人员培训等。

(二)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

1、县级

(1)配置专用机房:专用机房要按照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漏电的要求进行装修,地面使用机房专用地板;门、窗要密封;机器用电线路辅设漏电开关;机房设专用地线,火线零线严格按照插座的标志驳接;安装空调。

(2)配置服务器:用于建设人口计生局局域网及镇级广域网,引入政府专网或搭建计生专网平台,用于建设市、县两级广域网。

2、镇级:

(1)设备配备:至少配置1台计算机和安装1套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软件(总人口超过4万人以上的应至少配置2台计算机和2套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软件);配有1台平推式打印机,用于证件打印;配有128M以上移动存储盘(优盘),用于数据备份或上报。

(2)计算机机房:要按照防尘、防潮、防火、防磁、防雷的要求进行装修。机器用电线路辅设漏电开关;机房设专用地线,火线零线严格按照插座的标志驳接;安装防盗门及铝合金窗;要安装空调。

(三)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县级:

1、人员配备:配备1-2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技术管理人员,并通过省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培训,获取上岗资格证。

2、工作职责:负责本县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转,确保系统信息及时、准确传输;制定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做好数据的变更、汇总、审核,并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人口变动趋势预测,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做好对镇村两级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镇级:

1、人员配备:至少配备1名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信息化操作员(总人口超过4万人的至少配备2名操作员),并通过省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培训,获取上岗资格证。

2、工作职责: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督促村级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变更、核实、上报、反馈;利用计算机信息,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

1、人员配备:配备1-2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统计员(专职计统信息员)。

2、工作职责:召集育龄小组长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收集并记录计划生育动态信息,按要求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及新增育龄妇女信息卡;按时上报信息变更报告单;根据反馈信息,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

二、信息系统的应用

要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关键在于管理应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把基层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将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一)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应用

(1)人口出生预测和生育审批管理

县级:根据市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结合各镇(街道)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人群构成情况,科学合理分解人口计划,定期监督、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人口形势分析。督促所辖镇(街道)落实好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妇的取环工作;对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妇名单进行备案。

镇级:9月底开始从信息系统打印出已婚无孩的妇女名单(计划内一孩出生预测);9月底从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妇女名单(计划内二孩出生预测)。以后有变动的,每月进行修正后打印出来。将上述名单下发到村(居)委会进行核对。每月从信息系统打印出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应取环的夫妇名单,并将名单下发到村(居)委会进行核对,由计生办抓好取环工作的落实;

村级:及时核对镇(街道)计生办通过信息系统提供的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妇女名单,核实无误后将名单落实到人,张榜公布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镇(街道)下发的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应取环的夫妇名单,及时通知育龄妇女进行取环。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审批和发放

县级:做好有关计生服务证发放的指导、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镇级:严格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确保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的《服务证》不漏发、不重发。《服务证》内容要与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档案资料内容保持一致,不能手工填写,要由电脑打印出来。每月镇(街道)利用信息系统生成《服务证》的登记、发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

村级:及时通知新婚夫妇领取《服务证》;及时指导、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后3个月至婴儿出生前持《服务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及时指导、督促符合条件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申请手续。

(3)生成统计报表

利用信息系统中的统计分析预测功能生成如下报表:

1、省计育统表一(月报表)。

2、省计育统表二、表三、表四(季度报、半年报、年报)。

3、暂住人口的省计育统表二、表三(半年报、年报)。

(4)进行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的管理

每季度(或每四个月)利用信息系统的查环查孕功能确定应查名单,并对查环查孕结果进行登记,生成已查、应查未查及漏查的名单,对查环查孕结果进行汇总。

(5)生成公开栏的内容

每月初利用信息系统生成公开栏的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公开栏内容包括: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名单、当年政策(内)外生育夫妇名单、应落实节育措施未落实人员名单、应查环查孕未查环查孕人员名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名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征或未征清对象名单及金额。

(6)利用查询功能,生成常用统计资料查询单,督促指导下级工作。

每月利用信息系统查询功能,生成常用统计资料查询表。主要包括:婴儿出生登记、已婚无孩育妇情况、符合政策安排生育二孩情况、落实“四术”情况、未落实“四术”情况、取环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证情况、领取《服务证》情况、五期教育情况、注销人员情况、死亡情况等十四项信息查询表。以上十四项查询表全部由系统自动汇总。

(7)应用《信息系统》,对药具的管理、发放、使用、随访、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定期评估使用成效。

(二)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

在本村(居)委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需登记、建卡并录入系统中。做好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跟踪、服务、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交换等工作。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信息档案设置与管理

为适应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资料,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取消手工档案卡册,所需档案卡册应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出(无法由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出来的除外)基本情况表,按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村(居)人口计生办要有信息卡、信息变更报告单(至少保存2年),及由镇级打印出的(无法由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出来的除外)基本情况表。

(一)信息卡设置要求

每一个已婚育龄妇女设立一张信息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确定婚嫁与统计项的内容,按属统计和不属统计分别装订。属本村(居)委统计的,装一本,作为常用卡;不属本村(居)委统计的,另外装一本,作为备案卡(册),协助管理;属流入暂住人口的,装一本,为流动人口卡(册);

1、常用卡:主要是为属本村(居)委统计的已婚育龄妇女设立的,具体的对象有:

(1)夫妻双方户口属本村(居)委的;

(2)女方户口属市中心区的本村(居)委,在市中心区(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内居住或婚嫁的;

(3)女方户口属本村(居)委,嫁本村(居)委以外的任何地方但长期居住在本村(居)委的;

(4)男方户口属本村(居)委,女方户口不属市中心区的,且不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嫁入女”;

(5)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复员证、转业证、劳改释放证的人,以及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而常住本村(居)委的夫妇。

(6)外国籍、港澳台户籍妇女,嫁入并长期居住在本村(居)委。

2、备案卡(册):主要是为协助统计地管理而设立的,不属本村(居)委统计,具体对象有:

(1)女方户口属本村(居)委,男方户口不属市中心区,且不在本村(居)委长期居住的“外嫁女”(即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

(2)在同一城市区居住的人口,无论是婚嫁或居住,造成户口登记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填报单位行政区域的,居住地要作备案卡(册)登记,协助户口地管理。

(3)男方户口属本村(居)委,女方户口属市中心区的。

3、流动人口卡(册):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属市中心区内的流入暂住人口。只要在本村(居)委居住15天以上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均需建卡(册),具体对象分为:

(1)女方户口属市内县(中心区)外的,登记为“市内县外”;

(2)女方户口属省内市外的,登记为“省内市外”;

(3)女方户口属省外的,登记为“省外”;

(4)女方户口不详的,登记为“地址不详”。

(二)信息档案设置内容

1、育龄妇女信息卡目录(索引卡)(村级);

2、育龄妇女信息卡(村级);

3、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变更报告单。分属统计、不属统计填写,由村上报,镇、村各存一份;

4、基本情况表。有关卡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由镇(街道)计生办利用信息系统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查询并打印,下发到各村(居)委会进行核对,然后由镇(街道)修正后重新打印出来,镇、村各存一份。基本情况表具体分为:

(1)已婚无孩育妇情况表;(年初)

(2)安排生育二孩情况表;(年初)

(3)婴儿出生登记表;(每月)

(4)“四术”登记表;(每月)

(5)未落实“四术”表;(每月)

(6)取环情况表;(每月)

(7)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表;(每月)

(8)《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表;(每月)

(9)查环查孕情况表;(每季度)

(10)新婚情况表;(每月)

(11)独生子女领证情况表;(每季度)

(12)死亡登记情况表。(每季度)

(13)注销人员情况表;(每月)

(14)五期教育情况表;(每半年)

四、数据管理

(一)数据采集

基础数据是整个计生信息化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数据采集工作是信息化建设的最重要环节。村级是数据采集的源头,必须保证村级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数据采集除通过召开统计例会获取外,还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多渠道、多方式获取。所有采集到的信息应由村级人员与育龄妇女本人进行核对。

(二)数据录入

村级应及时新建或更新信息卡,并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信息变更报告单上报给镇(街道),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村级上报的信息变更报告单内容录入计算机,并对变更数据进行审核。

(三)数据审核

数据审核可利用基本查询中的基层统计资料查询、系统日常维护中的数据逻辑审核、统计分析预测等三个功能子模块来完成。通过基本查询对照报表逐项进行核对,确保所生成的报表与所查项目数据的一致性。数据审核后,镇级人口计生办将本月内有变更的对象名单及变更内容以村(居)委为单位及时反馈打印出来,由村(居)委再次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收到村(居)委再次核实的情况以后,进行确认。

(四)数据上传

数据上传要坚持合理、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将数据通过网络上传或拷贝给上一级前,应通过数据逻辑审核功能进行审核,排除和修正存在问题的记录。数据上传实行自下往上层层上传,定时定期更新各级数据库。

镇级每月5号前将数据上传至县人口计生局,县级每月10号前上传至市人口计生局。用电话线路上传数据的镇,至少每三个月用移动储存盘(优盘)上报一次数据。

(五)数据注销

数据注销是指管理对象迁出、死亡或超龄时,把该对象的个案信息从现在库调入到历史库中保存。注销后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管,以备今后使用。

(六)数据删除

凡删除整个管理对象个案或孕产动态、子女、计划生育手术、社会抚养费征收、孕关动态等信息,必须做好删除记录的登记。

(七)数据备份

应配备刻录机或移动存储器或磁带机等设备作数据报送和备份用,镇级每月备份一次,区级每季度至少备份一次,并确保数据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五、信息化应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规程

1、使用计算机前,应认真检查所有设备,确认连接正常后方能启动。

2、开、关计算机时必须严格按照开、关顺序操作;

3、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准挪动、震动,禁止拖、拉、撞击计算机工作台,防止由此引起计算机硬盘损坏而破坏磁盘上的数据;

4、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准对计算机上的所有接口(USB接口外)、电缆和插座进行拨插,以防产生瞬间高压,损坏计算机设备;

5、计算机出现故障或运行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与供应商联系,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不要擅自打开机箱或更换器件。

(二)机房管理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机房,促进网络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出入管理

1、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内部网络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

2、进入机房人员需更换专用工作鞋,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2)安全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

4、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5、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喝水、吃食物、嬉戏和进行剧烈运动,保持机房安静。

6、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3)操作管理

1、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定期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

2、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局内部网络运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3、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中心服务器数据库要定期进行备份,并严格实行异地存放、专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4、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5、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6、网管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7、认真填写《工作日记》,完整准确的记录当前工作情况、系统、硬件及辅助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2、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各项信息。

3、应配备刻录机或移动存储器或磁带机等设备作数据报送和备份用,并确保数据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4、安装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使用外来存贮设备或从互联网、其他网络下载的文件,应先进行病毒扫描,确认安全后再使用,避免系统受病毒感染;不得安装非法、盗版、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的参数设置;不得随意删除文件,确保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信息系统数据或拷贝另作它用;不得私自利用网络传输数据;不得对外公布或谈论个案资料。注意做好系统登录口令的保密,定期更改口令。更换管理或操作人员后应及时更改服务器、系统的登录口令。安装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因上互联网导致数据泄密或系统损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计算机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因故暂离正在工作的计算机时,应完全退出信息系统,若离开较长时间,应关机并断开电源。

(四)统计例会制度

统计例会是各级计生统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例会,有助于上下级之间互相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各级计生部门要重视例会制度,并做好记录。

县级:每季度定期召开计生统计例会,分析当前人口出生、四术、政策外生育等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法。对政策外生育的要做好个案分析,减少政策外怀孕、生育。

镇级:及时向上级汇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和近期的工作计划;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计生专(兼)职统计员统计例会。例会要做好“三个核对”、“一个分析”和“一个小结”。即:镇(街道)将从医院、防疫部门获得的出生婴儿名单分发给村(居)委进行人口出生核对;每个季度将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出生婴儿入户名单分发各村(居)委进行人口出生核对;将从信息系统输出的婴儿出生情况查询单、落实“四术”情况查询单下发村(居)委核对;对政策外人口出生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要对近期工作进行小结,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村级:每月定期召开由妇女主任、计生专干、妇委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计生统计例会。例会内容:核对所辖范围有关婚姻、生育、节育、结婚、嫁出(入)、迁出(入)、死亡等以及其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统计数据核对制度

县级:每月镇(街道)上传月报数据后,利用信息系统的查询、逻辑审核等功能做好数据核对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数据上传到市人口计生局。计算机在线统计的报表要与各镇(街道)上报的纸质报表比较,保持数据一致性。

镇级:计生办做好横向核对工作。在每月(季度)组织村(居)委的统计员对本辖区内有关婚姻、生育、节育等动态信息进行核实。

村级:根据镇信息系统提供的查询单,通过走访育龄妇女及核对村(居)委的档案资料,保持镇、村、户资料的一致性。

(六)信息变更制度

1、育龄妇女信息是整个系统的信息基础,是关系到信息系统反馈信息的准确程度。要求填写人对填写内容认真核对,使其与实际相符,无逻辑关系错误,并签名负责。

2、育龄妇女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变更信息两部分。基础信息设育龄妇女信息卡,信息卡包括基本资料、保险、社会抚养费、孕产动态、避孕动态、子女状况。变更信息设育龄妇女信息变更报告单。

3、信息变更报告单由村(居)委会填写并按时报送镇(街道),镇(街道)根据信息变更报告单的记录及时录入计算机,并依据计算机提供的信息指导工作。

(七)育龄妇女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对自行修改计生信息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计生信息人员篡改计生信息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将在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综合评估中酌情扣分。

(八)人口形势分析制度

各县(区)、镇(街道)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口形势分析应有如下内容:人口出生状况、政策外出生增(减)情况、婴儿出生性别比、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供领导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村(居)委进行不定期检查。

应用信息系统生成月、季度、半年、全年等统计报表,分析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理顺动态数据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市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结合各镇(街道)上报的符合政策生育对象的情况,预测下年度人口出生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用信息系统生成各类反馈名单指导村(居)委一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每年9月下旬从信息系统查询已婚未育及符合政策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名单,做好生育计划安排。

(九)培训制度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9

1.监管主体及职责

在现有水治理体制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管主体,承担着主要监管职责。中央层面,水利部主要承担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管重点有所不同。规划计划司负责全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小型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和投资统计。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水利投资项目质量监管,工程开工审批和验收,重要水利工程和中央投资病险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的市场监管。安全监督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中央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水利司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司负责指导并监督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各流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负责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务)厅(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并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由相应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市、县水利(务)局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地方小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接受本级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由项目法人指定的项目代建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管理,并接受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2.主要措施及成效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将“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摆在突出地位。近年,中央加大了水利建设投资力度,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既有大型灌区改造、枢纽及水源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一些传统重点工程项目,又有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小河流治理、水文监测体系建设、山洪灾害防治等面上工程项目。水利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不断加大水利稽查力度,加快推进绩效评估考核,为水利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有关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利部先后出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51号)等30多部与水利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地方上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为我国水利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提供了主要依据。

(2)深入开展水利稽查,加大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

水利部近年高度重视水利稽查工作,对水利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四项制度”落实等情况展开全面稽查,及时发现了水利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深圳市设立了水利稽查机构或明确了稽查工作负责部门,基本确立了部、流域和省三级水利稽查工作体制机制,水利稽查项目范围覆盖了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域和所有水利建设项目类型。

(3)积极推行绩效评估,加强水利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水利部建立了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并实时监控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资金支付安全、有效;逐步扩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建立了绩效评价制度;积极开展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强化了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二、水利投资项目信息化监管现状

1.信息系统应用现状

信息系统的应用是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的重要支撑,也是信息化监管的主要手段。目前,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用于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的信息系统主要有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水利统计管理系统、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水利审计免疫系统等。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务)厅(局)也不同程度地建设应用了相关信息系统,在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由规划计划司组织研发并应用,满足了水利规划、项目前期、投资计划等业务的管理需求,实现了规划计划司以及7大流域机构和各省之间的水利投资计划上报、下达、水利投资立项审批等功能,提高了水利规划计划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水利统计管理系统由规划计划司组织研发,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应用并维护,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进行填报,实现了中央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下达、投资拨付、投资完成、工程量及效益情况等信息的录入、审核与汇总上报,实现了中央水利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工程进度情况的定期跟踪和监管。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由安全监督司组织实施,是各级水利行政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及其所辖水利企事业单位之间关于水利工程生产安全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GIS定位功能,有效实现了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情况的定点定时监管。水利审计免疫系统由财务司会同审计署组织建设实施,是针对水利投资项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和直属单位财务核算的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还有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系统、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平台等针对某类项目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全国范围内某类水利项目建设情况的信息化监管。

2.信息化监管存在问题

(1)全过程监管不到位

按照水利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的目标,现阶段水利投资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项目基本信息可以通过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实现上报和审批。项目建设阶段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项目运行阶段的投资效益情况等信息可以通过水利统计管理系统实现月报和年报统计。而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法人组建、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的变更、施工招标投标、项目开工申请,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运行阶段的运行管理单位、维修养护记录、“两费”落实情况等信息化监管均较为缺失。尤其是运行管理阶段的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重建轻管”现象尚未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有效解决。

(2)监管实时性不强

目前,水利稽查是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的主要手段,但水利稽查工作偏重事后管理,缺少事中控制,监管实时性不强。信息化是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实时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而目前水利部应用的信息系统监管实时性不强。以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和水利统计管理系统为例,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利投资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的审批和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计划下达,用户仅限于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水利(务)厅(局)的规划计划工作人员,无法实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投资计划信息交互,达不到实时监管的效果;后者的功能定位为信息统计,尽管实现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效益情况等信息的统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水利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需求,但也难以有效达到实时监管的效果。

(3)系统建设及应用效率

有待提高水利部层面,相关业务司局根据各自承担的水利投资项目监管职责,开发应用了相应信息系统来支撑其监管工作,但由于技术方案、任务来源和资金渠道不同,系统建设较为分散,服务目标单一,缺少统一规划实施和统一标准规范。因此,监管信息存在重复填报现象,缺少必要的信息集成和系统整合,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横向协同”,不能有效形成水利投资项目监管合力。如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投资来源、项目建设地址等基本信息从项目的立项阶段就应该固化到某一个信息系统,并作为唯一信息源和标准规范,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地方层面,水利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地区虽然建设应用了相关信息系统,但与水利部应用的信息系统缺少数据衔接和共享,难以实现监管的“纵向贯通”。此外,系统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有待提高,对水利投资决策分析与绩效考评的支撑作用有待加强。

三、目标及对策

1.实现全过程监管

按照对水利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的要求,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管信息应覆盖水利投资项目从前期阶段到运行阶段的全过程,监管范围也应进一步扩大。按照水利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划分,在项目前期阶段,监管信息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初步设计报告及变更情况、实施方案及变更情况、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和项目开工情况等。其中,项目法人相关信息应包括项目主管单位名称、项目法人名称、项目法人派出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等。按照相关规定,项目主管单位应在可研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上报相关信息。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时,项目法人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申请或备案,以此作为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依据之一。施工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单位、中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开工信息包括开工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如初步设计审批文号,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征地移民工作情况等。在项目建设阶段,监管信息应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其中,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又包括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完成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计划的下达、到位、完成情况,已完成工程量、投资效益等信息;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是否违规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等信息;质量安全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信息和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竣工验收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文件、图纸,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的质量监督意见报告等。在项目运行阶段,监管信息主要是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投资效益等信息,应具体包括运行管理单位、管护机构和人员、维修养护记录、“两费”落实情况、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等信息。

2.加强系统升级建设

建设思路方面,充分借鉴集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经验,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融入水利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设计和研发中,以水利投资项目的生命周期为主线,打造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实现水利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阶段、各层级信息化监管的无缝衔接,以及所有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历史信息的可追溯,为水利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解决水利投资项目的“重建轻管”问题。具体实施方面,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充分了解地方信息化应用需求,在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水利统计系统等主要应用系统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升级整合,改进原有系统功能和流程缺陷,建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名录,打造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等不同业务司局在统一信息平台上的“横向协同”监管;各流域、省、市、县水利部门根据相应权限和管理要求,均可以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实现信息上报、审核、查看,或者结合本地区实际管理需求,在水利部统一信息平台设计理念和技术框架下,独立开发相应系统,并能够实现与水利部统一信息平台的数据交互,满足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和监管需求,实现全国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的“纵向贯通”。此外,应充分考虑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需求,必要时可以实现与这些外部系统的数据集成。系统部署方面,应基于现有水利部信息中心硬件和网络环境,加强水利政务外网建设和安全保密措施,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优化系统部署方案,提高系统性能和使用效率,满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用户的应用需求。

四、建议

1.组织领导方面

水利信息化已经成为国家科技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水利行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战略措施,是水利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信息管理是水利管理的重要环节,信息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成败。因此,应充分认识信息化手段对改进水利投资项目监管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重视和加强水利投资项目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议成立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农村水利司、水土保持司以及水利部信息中心、发展研究中心等司局或直属单位为主要成员的水利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水利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化需求分析、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信息化应用制度建设和系统升级研发等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实施”。

2.制度机制方面

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确保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各阶段、各层次、各环节工作的有序、高效、协调进行,必须完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机制,建立相应制度,将信息管理作为考核各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一是完善信息流转机制,规范信息系统操作流程,明确信息填报的时限和要求,畅通信息流转,提高系统使用效率。二是建立信息化标准规范,如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行政区划、所属流域等数据指标的统一编码标准和分类标准,为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设计与实施提供保障,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建立信息化应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化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保障系统使用单位所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相关领导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撑,形成“有数可依、有数必依、审数必严、假数必究”的信息化应用局面。

3.资金投入方面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决定》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市计划生育示范乡为统揽,充分利用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促进基础管理上水平,提高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应用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总体目标

以“两网一库两平台”(两网即:内网、外网;一库即:p&wis信息库;两平台即:人口信息系统平台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为基础,构建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体系。依托“两网一库两平台”,逐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生殖健康和优质服务信息管理、统计办公业务信息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综合决策信息分析及人口发展决策支持系统,全乡基本形成一体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宣传、服务、管理、考核信息化应用管理体系,促进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各村配备电脑、打印机各1台,接入互联网,安装p&wis系统、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二)全面开展信息化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由乡计生办组织对乡、村计生专干进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录入、交换等内容的计算机技能培训,每人达到对p&wis系统、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操作熟练,运转及时、准确。

(三)按照“四个对照”、“三个不漏” 和“两个杜绝”(“四个对照”即与派出所户口册和人口个案信息对照,与原卡档对照,与身份证对照,与本人实际情况对照;“三个不漏”即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两个杜绝”即杜绝造假信息,杜绝错误信息)的要求,各村(居)运转的信息必须与乡上的保持一致,要全面核对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各项数据,及时更新人口和育龄妇女的变更信息,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建立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的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基础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要运用数据库自动生成各种报表、能够导出可供领导分析、指导和决策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信息,充分运用人口数据开展人口结构分析,运用育龄妇女数据库将应环孕情服务对象、节育对象、现孕对象、符合二孩生育对象名单、生殖健康检查结果、新进入(或退出)育龄期对象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对象名单等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到村级(社区),有效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从而推动人口统计信息化改革的进程。

(四)要狠抓基层基础台帐的录入、更新、反馈、传输。在摸底调查后,各村要将育龄妇女信息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等基础台帐内容和新采集的情况全部录入微机。在录入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实际应用能力,以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及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数据存档安全。数据上传时要坚持合理、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数据拷贝给上一级前,必须通过数据逻辑审核功能进行审核,排除和修正存在问题后方可上报。

(五)加强电子政务的推广、应用和网络建设。要以乡政府网站为依托,及时更新上报计划生育信息,开设政务事务公开栏目,接受群众监督,搭建一个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交流经验的平台。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坚持每天登录国家、省、市、县人口网站,提高网站点击率,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的新闻、政策、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和工作导向,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及时、全面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施步骤:

前期准备阶段(20__年12月20日---20__年2月28日)。完成计算机购置和宽带的接入。

培训辅导阶段(20__年3月1日-3月31日)。由乡计生办信息员对各村(居)信息员进行计算机操作、p&wis系统录入、运转、数据传输等进行培训,保证录入阶段的顺利实施。

录入应用阶段(20__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村(社区)将育龄妇女信息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等基层台帐内容全部、准确、详细录入微机。同时,乡计生办巡回进行督查、指导,讲解相关的信息化知识及录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自查验收阶段(20__年8月1日至8月31日)。乡政府抽组人员对各村(社区)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验收,验收结束后,报请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审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信息化是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乡政府将成立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计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制度,把加快信息化进程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保障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投入。信息化建设工程,是一项后续资金投入需求较大的项目。设备的换代与日常维护,网络传输途径改变与升级都要靠足够的资金作保障。因此,要加大信 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硬件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11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城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城市非居民用水户数量不断增加,传统节水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亟需通过改变服务模式,减少人工工作量,实现节水管理工作的网络化、科学化、自动化,提高管理效率,服务节水型社会建设。

北京木卫六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卫六”)经过充分调研,紧密结合用户需求,推出了易知微系列节水信息系统,形成了一门户、两平台、三个服务对象、四种服务手段(1+2+3+4)的“互联网+节水”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了节水信息化管理的突破和创新。该信息化解决方案的要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门户。通过节水门户节水信息及各种相关政策法规,实现网上办事、市民互动,获取用户的各种反馈信息,为节水用户提供实时、高效的服务。同时可以在网站展示节水办公室的整体数据结果,宣传单位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二是平台。包含节水办公管理人员使用的内部业务管理平台和节水单位用户使用的公众业务受理平台。

其中,内部业务管理平台实现了基本信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实际用水量管理、预警管理、分类查询、系统管理等主要功能。

基本信息管理包含对各用水单位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了用户基本信息(生活/工业/企业)、用户取水许可证、自备井基本信息、自来水表信息等的收集和管理。

计划用水管理,很好地实现了年计划、计划核定、月分配、增减计划量等工作的核定。

实际用水量管理,实现实际用水量录入、实际用水量催交、用水量数据导出、用水量数据分析等。

系统还提供了管理者各种自动预警,比如自动用水预警,也可以方便的进行对比分析;提供了强大的分类查询功能,包括用户信息查询,单位实际用水量查询,单位核定用水量查询,自备井信息查询及用户取水证查询等,非常方便快捷;此外,系统还提供了几个特色功能,比如远程自备井数据采集信息管理,将现有自备井抄表系统中的数据同步采集、转换、导入到节水系统中,和现有节水系统无缝对接,自动完成,无需人工干预。

节水地理信息管理,基于地理信息(GIS)基础,定位单位信息和单位自备井的地理信息数据,根据不同的条件自动分析、定位,显示出同等条件下单位的各种节水数据信息,形象地展示用水超标单位、催缴催办单位、用水预警、自备井状态等。

在针对目前现场执法时信息核查的问题时,木卫六推出的易知微“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实现了现场执法移动化,执法人员可以现场调阅执法对象注册信息、执业资格信息、核对单位取水许可证信息、查询相关单位以往用水量、用水计划、填写执法情况,同时,利用手机进行现场视频、照片取证,并立即回传到云服务器上进行相关查看、核实和管理。

在“公众业务受理平台”方面,通过公众平台,管理人员可以发送通知及催缴报表等信息,用户查阅后,系统会将结果统计反馈给管理人员,实现无纸化下发通知书,并集成微博、微信账号,实现信息与微博、微信同步;用水单位可以管理单位基本信息、自备井基本信息、用户取水证等。通过用水计划管理来申请年度计划、年度分配计划、用户计划、实际用水量上报、计划与实用量对比等,系统能自动计算计划分配量和核定计划量是否匹配,并及时提醒用户。系统通过集成微信服务,用水单位可以直接通过微信查看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用水计划、实际用水量等。

目前,该系统已经在多个地级市单位运行,从使用效果来看,系统服务的三个对象(用水单位、节水办办公人员、决策管理者))均感觉满意。用水单位不用像原来那样来回跑,手工填写数据、盖章、核对数据,现在直接就可以从网上进行报送了。

节水办的工作人员以往每天都是人工处理用水单位电话催缴催报、查看报表、审核盖章、计算定额、核定标准等传统方式处理,速度慢,还容易造成差错,查阅历史资料繁琐,统计报表难以生成,工作效率低下。如今,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实现所有以前的工作,系统自动核算,大大提高了数据的精准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信息上报工作计划范文12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优化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014年,我局切实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外,还指定了思想作风正、工作责任心强的电子政务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开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进行公开信息时,实行由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的工作制度,并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责任,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进一步健全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予公开备案制度》等,并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指南》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布,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更趋完善。

(三)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和信息更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14年度,我局及时更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按时将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公开,全年共更新和公开信息183条。

(四)狠抓落实,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和运行正常。

2014年,我局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指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并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等在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广大群众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满足了群众咨询、下载和网上预审批的需要。同时,我局结合原有的户外政(村)务公开栏的网络优势,在区、乡、村三级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栏,全面实行阳光计生政务,有效增加了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4年,我局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以信息公开促进中央、自治区、市、区等各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落实,通过政府信息统一平台、门户网站、服务热线平台等形式,加强平台建设,突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门户网站的建设。针对群众需要,利用网络优势,优化网站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年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门户网站共更新和信息183条,公开的办事类事项13项,进一步完善了人口计生服务便民服务机构目录。同时,丰富网上互动内容,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公众对政策公开及实施的反馈信息收集,进一步加强了网上信息资源的整合。二是完善阳光计生咨询、研究和综合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我局一直把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作为倾听群众呼声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互通平台。2014年度,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共呼入来电172个,接通172个,接通率100%,按服务热线咨询内容分,咨询本区生育政策的占26%,咨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服务与管理的占33%,咨询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占26%,咨询计划生育免费计生服务的占5%,咨询法律责任的占5%,其他占5%,进一步畅通了群众的诉求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财政决算和预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等内容,提高“三公”消费和行政经费使用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为避免虚假信息和不完成信息的出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门户网站的专门负责人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审核每天的信息,并每周对平台与网站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所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4年度,我局未发现存在虚假及不完整信息情况。

(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及新闻媒体等。据统计,2014年我局共通过各种途径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条。其中,按内容分类:概况类信息8条,人事管理类信息2条,政策法规类信息6条,工作动态类信息131条,决策类信息6条,审批服务类4条。

(三)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主动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积极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14年度,共向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149条,内容涉及工作概况、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人事决策等方面。

(四)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我局门户网站按照《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进行了栏目设置,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政策法规、下载服务、办证指南等,并安排了专人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及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主页“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开和更新本部门政府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本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我局网站管理人员严格按《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对于各股室(站)需要在网站上公开的相关业务信息,严格执行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的制度,对于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的需要公开的工作动态,经分管宣传教育的领导同意,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后才予以公开,2014年度,我局未接到各股室(站)和各乡镇(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2014年,我局严格执行《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工作。据统计,2014年,我局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未备案的现象。

(三)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区政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局机关办公室,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局在区政务中心本机关窗口和本局机关办公室设置了接待点,配置了接待桌、椅,免费提供纸张和笔等物品;同时,按照《条例》规定,针对群众的需要,制定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负责股室(站)的相关业务和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为群众提供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度,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均为不收费项目。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4年度,我局认真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意识和全面性仍需加强;二是在线服务建设重视力度有待提升;三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

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提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加强培训和教育;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考核制度,督促机关各股室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并改进提高;三是进一步优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流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升级信息公开管理和操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