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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29 02:18:38

金属调查报告

第1篇

(一)注册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

卢龙县国税局现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纳税人19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8户。由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限制,该19户企业中除两户属于国家允许发展的项目外,其余企业属于国家限制发展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出具环评报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大多登记为配件铸造、机器配件制造或铁精粉磁选外加生铁(面包铁)销售等形式,但企业实际经营却是面包铁生产制造。

(二)企业规模小,无市场竞争力,发展后劲不强。

相对而言,生铁加工企业存在规模相对小、数量多,产业集中度偏低的特点,在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方面较迁安等县市有较大差距,所以在资金、技术及人才配置等方面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在原料不足、停产、半停产的境况下,资金周转更加困难,要扩大投资规模、引进更加先进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县内一些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不愿意增加投资,建立更大的高炉。要引进更先进的工艺设备,无疑要扩大投资,增加生产成本。

(三)个别企业税负偏低,可能存在涉税违法问题。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游企业购买产品时不索取发票,个别企业采取购买材料或者生产产品不入账的手段,账外经营,偷逃税款。

二、行业发展受限

(一)关于企业经营项目问题

对于工商部门登记的行业、经营方式等与纳税人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的企业,卢龙县国在税收管理员履行实地调查核实的相关程序后,按照实际经营情况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在“征管信息系统”内进行行业、经营方式、适用税率等相关信息的维护,按实际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二)难以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有关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而卢龙县生铁企业按实际经营的项目划分属于国家限制行业,不属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快行业整合,促进企业向集约化、集团化发展

对此类企业未取缔,政府是从考虑财政收入等相关既得利益出发,但从长远来看,该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资源等各方面要求,才能做大做强。卢龙县19家生铁生产企业无论从规模、实力还是从布局上看,都呈现出了“小、散、弱”的特点,这与钢铁业的规模经济特点很不适应,这就注定了其先天不足,这种投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原料市场紧俏,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很难抵御市场冲击,稍有风吹草动,只能停产。这不但影响了全县的税收,影响了生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一定程度上给全县招商引资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应加快生铁产业企业的整合步伐,加快企业的优胜劣汰,按照“扶优扶强,有保有压”的原则,对规模较大、手续齐全的企业,鼓励兼并、收购,整合,通过企业整合,减少企业数量,使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只有企业规模扩大了,实力增强了,才有能力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运行质量,才能真正把生铁企业发展壮大。

三、利用税收杠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实施有效纳税评估。根据企业高炉的容量、原材料消耗、支付的工资等对企业的产量进行测算,计算出警戒线,凡明显低于正常比例的,移交稽查局进行重点稽查,对虚列的进项不予抵扣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敦促企业把账目计真计实。

二是加强稽核比对工作,对系统中反映稽核比对不符信息加强检查,对查出有问题的,严肃处理。对所运输货物的运费单价、金额、行驶里程全面核对,发现疑点移送稽查。

三是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全方位、动态管理。把省局出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同生铁行业征收管理有效结合,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对管理员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工作制度、管理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每次下企业,都要填制《行业巡查寻访记录》,作为重要责任信息数据系统的存档资料和提供给各级领导决策的参考资料,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完善、补充、校正有关报表数据资料来源。

四是随时监控税源。除了加强对正式生产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外,密切注意新开工建设的企业的基建、投产情况;对转让、合并、拆解的企业的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关技术处理;对转让、破产企业及时报请稽查部门清算税款,收缴票证。

第2篇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中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审计统计报表;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事项。

(二)法规审理科

负责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负责组织审计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对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内审管理科

组织对市管辖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联系市内部审计协会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四)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起草向市政府和人大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卫计生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水利等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土地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中介等单位的收支活动进行调查;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组织审计市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企业审计科

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及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市管领导干部正职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审计处

市审计处是省审计厅驻宝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下列审计事项:中、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负责审计中、省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使用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审计处处长),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审计处副处长1名(副处级),经济责任审计处处长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区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第3篇

(一)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小熔炉、小野炼厂及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台帐。按照“一店一档”的要求,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备案率、录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率达到100%。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取缔一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打掉一批“黑市场”、“黑窝点”,破获一批偷盗金属材料、破坏铁路、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以及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三)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业主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验证、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无序、混乱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扭转,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四)隐蔽力量和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阵地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信息员覆盖率达到100%。

二、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派出所为单位,在今年市局组织的治安基础信息采集会战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的站点、小熔炉、小野炼厂及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健全基础管理档案,录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集中整治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针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中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收购废旧金属和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无照经营站点,统一上报县分局,及时抄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治安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登记、验证、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各地要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和加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废旧金属收购业向健康、有序、规范方向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广泛宣传,夯实整治基础。

1、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排查有收销赃嫌疑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纳入管控视线,对涉嫌收赃销赃的废旧金属收购“黑市场”、“黑窝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建立黑名单,对盗销一条龙的团伙,要采取有力措施摸清其网络体系,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奠定基础。

2、结合排查摸底工作,宣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印制发放禁收物品目录,督促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守法规范经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法制培训等多种宣传途径与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3、各地对辖区所有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做到“三统一”:统一备案材料;统一收购废旧金属实名验证登记簿;统一张贴《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及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真正做到站点业主规范经营。

4、积极探索强化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分层次动态监管措施,着力查清见底重点户。各地对辖区所有废旧收购站点进行层次管理,共分三级,其中一级占辖区总站点数的10%,为因收销赃或违规收购被处理、确定为重点户,对列为一级的重点户由县分局治安大队列管,对重点户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占辖区总站点数的60%,为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收购站点,确定为一般户;三级为总站点数30%的放心户,并要求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放心户、一般户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由治安部门不定期检查考核。

(二)精心组织,统一行动,突出整治重点。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清理过堂。

1、对无照流动收购的,会同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2、对在禁设区设点收购的,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予以取缔;

3、对存在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登记、收购禁收物资以及收销赃等问题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4、要指导和帮助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督促其按规定落实到位。

5、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及外设的储存库房,要进行拉网式、滚动式清查,查清废旧金属流向,确保不留死角。

6、对收销赃问题突出的村镇、市场和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聚集的部位,要组织开展多个波次的夜间清查。

7、对涉嫌收赃的收购站点,要通过在收购站点周边明察暗访、蹲点检查等措施,获取证据,严打严查。

8、对跨地区销赃问题严重的交界地区,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的治安检查站或在交通要道建立健全防控措施,设立临时治安检查站,严格检查过往运输废旧金属车辆,坚决切断运赃销赃渠道。

(三)强化措施,严厉打击,取得整治实效。行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对收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及时查证,依法查处打击。

1、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登记收购信息、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专用器材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2、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要从严从重掌握,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等情形发生。

3、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的夜间交易、场外交易、快速分割、快速出货等规律特点,结合本地区盗窃案件发案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伏击守候,力争抓获现行。对查破的收销赃案件,要追根究源、深追细挖,力争带破一批盗窃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四)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控工作能力,通过组建行业治保会、物建秘密力量和信息员、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巡逻堵控和日常检查等措施,进一步严密行业阵地控制。要加强与工商等管理部门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形成管控工作整体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专项整治,堵塞收销赃渠道,是有效遏制盗窃案件高发,增强群众安全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动措施落实,对治安情况复杂地区,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强化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要突出整治重点,落实整治责任,细化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第4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5篇

[关键词]大培矿区 铜矿 储量 报告

[中图分类号] P61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2-53-1

1引言

文成县大培矿区具有比较丰富的铜矿产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从2008年8月至9月,历时1个月,通过整理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圈定本次调查的范围,核实了矿区现有的矿产资源,对矿床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并根据矿山保有的铜矿资源量,参照当前的铜矿市场,对矿山开发的经济意义做简要的分析,相关论点仅为本人工作总结,存在一定的不足,恳请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2矿区基本信息介绍

2.1矿区地质信息介绍

矿区的探矿权勘察面积为10.62km2,位于文成县城区南东方向106度,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20°10′57″,27°46′11″,东临瑞安,西靠文成县,交通便利。矿区位于温州―临海拗陷带南段之泰顺―青田拗断束的中部,区内岩浆活动剧烈,成矿的地质条件较好。地层主要为早白垩世的沉积岩和晚侏罗世的火山碎屑岩。

2.2矿区开采技术条件

(1)水文地质,矿区属于低山丘陵区,地势中部高东西低,南部高北部低,区内植物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山坡残坡积物3m内主要为砂土夹碎石,水系属飞云江中下游,沟谷溪流大部分为北西走向,区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前者主要赋存于第四系残坡积物中,后者主要赋存于基岩风化裂隙和构造裂隙中,区域内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2)工程地质条件,依据矿区岩石的力学性质和结构类型,划分为坚硬岩类和松散岩类两个工程地质,坚硬岩类地质岩组包含侵入岩、凝灰岩。矿体有一定的埋深,

2.3矿区勘察及查明资源储量

文成县大培铜矿是个老矿点,据1959年和1962年地质普查获得的数据,并经过本次的资源储量调查,查明铜金属量5545.687吨,铜矿石量241.63千吨,消耗铜金属量和铜矿石量分别为5437.75吨和232.41千吨,保有铜金属量和铜矿石量分别为107.93吨和9.23千吨。

2.4矿区资源以往的开发状况

文成县大培铜矿最早于1960年开采,当时对Ⅱ-1号主矿脉进行开采,采出铜矿石量232.408千吨。历年矿山开采无资料积累,因而对本次铜矿资源的储量报告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1959年的地质普查勘探总结报告和1962年的补充地质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达不到作为本次工作基础的要求,对本次调查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3文成县大培铜矿资源储量研究分析

3.1研究方法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工业参数等基本沿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的储量套改资料、1962年浙江省温州地质大队的《浙江省文成县大培铜矿区补充地质报告》,采空区的圈定主要根据老矿山以往工作人员的描述。根据全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地质块段法在纵投影图上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图件比例尺为1∶1000,主要的Ⅱ-1号矿体已经采完并进行回采,洞内积水严重。

3.2资源估算的主要参数设定

面积为1:1000矿体垂直纵投影;铜矿体的平均厚度为各个单工程矿体厚度的算术平均值;体重沿用原报告中的铜矿石体重,其中Ⅰ-1号矿体3.00 t/m3,Ⅱ-1号矿体3.50 t/m3,Ⅱ-2号矿体3.00t/m3。

3.3资源储量类型确定

根据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资源储量套改结果和本次矿山地质调查对矿体的控制程度,确定Ⅰ-1-1、Ⅰ-1-2和Ⅱ-2-1块段的资源量类型保持不变,编码仍为控制的次边界经济资源量 (2S22),Ⅱ-1-1~Ⅱ-1-13和Ⅱ-2-2块段为采空区,资源量类型编码升级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3.4资源储量估算变动

截止到本次变动情况估算,Ⅰ-1号矿体基本没进行开采,核查后为保有资源储量块段Ⅰ-1-1、Ⅰ-1-2;Ⅱ-1号矿体已全部采完,采空区一直向下延深至+30m标高,核查后为消耗资源储量块段Ⅱ-1-1~Ⅱ-1-13(其中Ⅱ-1-13指原估算范围以外的采空块段);Ⅱ-2号矿体+250m标高以上未进行开采,+250m标高以下已采完,采空区向下延深至+212m标高,核查后为保有资源储量块段Ⅱ-2-1、消耗资源储量块段Ⅱ-2-2。

3.5资源估算结果

下表1为新增资源储量,表2为重算增减量。

在分析已经开采的数据和1962年的原资源储量估算的基础上,查明铜金属量为1205.721吨,铜矿石量56.424千吨;累计查明铜金属量5545.687吨,铜矿石量241.633千吨;消耗铜金属量5437.754吨,铜矿石量232.408千吨;保有铜金属量107.933吨,铜矿石量9.225千吨。

3.6前景分析

1959年至70年代初,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和设备,Ⅱ-1号主矿体开采的效益比较差,有比较严重的浪费。矿区Ⅱ-1号矿体已经全部采完,Ⅱ-2号矿体品位较好部分也基本采完,在Ⅰ号矿体浅部(标高+100m以下)寻找铜矿体具有一定的找矿前景。

第6篇

财务舞弊按其对财务报告的隐蔽性不同,分为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和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两种,而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又分为对财务报告的形成起点、过程、技术、判断舞弊四种。

(一)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

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表现为通过数据替换直接对报告结果的篡改或凭空捏造行为,属于“开门见山”型的表层舞弊,审计难度较小。

(二)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

间接对财务报告舞弊,表现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间接影响财务报告结果的指挥行为,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型的羞羞答答舞弊。具体行为如下:

1 对财务报告的会计起点舞弊,表现为异常经济活动操纵,尤其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属于预谋策划的深层舞弊,审计难度很大。

2 对财务报告的会计过程舞弊,表现为异常会计处理操纵,属于深思熟虑的浅表层舞弊,审计难度不大。

3 对财务报告的会计技术舞弊,表现为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操纵,属于见风使舵的浅深层舞弊,审计难度较大。

4 对财务报告的会计判断舞弊,表现为滥用会计估计操纵,属于老谋深算的底层舞弊,审计难度最大。

二、不同类型财务舞弊的审计

(一)虚假财务报告审计

财务报告舞弊是指企业在报告编制、汇总或合并等环节直接通过篡改、凭空捏造财务数据和报告附注信息而进行的故意作弊活动。这种舞弊形式没有复杂的中间环节,无根无据,简单易做,属于低级表层、一步登天型舞弊手法,一般容易被发现或识破。

1 审查单个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通过审阅、核对企业账簿和财务报表(账表核对),关注账簿数据与报表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验证账簿数据与财务报表的直接或间接对应数据是否相符,不符理由是否公允。

2 审查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通过审阅、核对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与各分支公司和集团本部的财务报表(表表核对);关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汇总合并方法是否合法,与各分支公司和集团本部的财务报表的各个项目数据之间的对应汇总关系是否正常;验证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数据与各分支公司和集团本部财务报表的对应汇总数据是否相符,企业集团各分支公司和集团本部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其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

3 审查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完整性、公允性:通过审查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数量;关注附注中主观色彩浓厚表述的信息,会计账目自身无法充分反映的信息;验证披露的事实是否客观,理由是否公允,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二)虚假经济交易审计

做虚构经济交易之表,行操控财务数据之实,是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舞弊的常见手法。可以说,它对财务结果数据的影响显著而隐蔽,非常值得审计师关注。

因关联企业之间能够利益相通、配合默契,往往成为虚假经济交易倍受“青睐”的领域。关联交易按现金流方向的不同分为利益输入型和利益输出型两种形式。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是指被审计企业捞取关联企业利润“撑门面”的交易舞弊,一般发生在被审计企业经营业绩不景气状态之下,以在短期内人为地扭亏为盈,避免被“炒鱿鱼”。利益输出型关联交易是指被审计企业转移利润到关联企业“不露富”的交易舞弊,一般发生在被审计企业经营业绩暴富状态之下,以在短期内实现合理避税或“储蓄多余利润”,为日后以丰补歉积蓄。对两种类型的审计分别解码如下:

第一,审计操作与细节

1 审查经济交易的关联性、虚假性:

审阅接近报告期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函证银行、律师、担保人、商等与交易相关的人员与机构,了解交易条件、金额;调查并比较关联方有关信息,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

关注经济交易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是否过于简单、含糊随意;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是否较强;关联方与被审计企业记录的信息是否一致。

分析交易相关资料是否不真实,记录是否不恰当;交货收货时间和条件、款项收付方式和条件、担保条件、交易的已划拨金额和未结算金额是否不明确具体;重要或大额业务是否发生在与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商业信用欠佳的客户之间;是否明知是一桩“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买卖还偏要执着地去做成,如是,则初步认定有发生关联虚假交易的可能性,再进一步鉴证其现实存在性。

2 审查利益输入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通过审阅企业的年度业务计划,调查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纽带关系,了解企业所有关联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把握往年被审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交易频率与内在规律。

关注本期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租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经济交易:业务是否属于本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事项是否在年度业务计划之内;交易是否经常发生,是否签订购销合同;价格是否公允、公平,是否明显高于或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付款日期、现金折扣等条件是否异常优厚,预收货款是否长期挂账不做清理;涉及标的金额是否较大或超乎寻常。

验证被审计企业是否向关联企业低价收购原材料;被审计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下放到关联企业报销;被审计企业是否无偿占用关联企业的资金,是否收取大量货款却迟迟不发货,进行“真融资,假销售”;被审计企业是否向关联企业高价推销产品;被审计企业接受关联企业的转让或赠与资产是否超低价或无偿;被审计企业的经营贷款是否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等,如是,则认定记录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性购销、资产重组等手法将关联方利润转移至被审计企业的行为和金额。

3 审查利益输出型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审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中的重大投资等交易;复核会计账簿资料函证银行和其他债权债务单位。

关注重大交易的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接近报告期末或在报告期末确认的大额交易是否异常;往来账项及其购销、担保关系是否真实。

验证被审计企业是否向关联企业收购高于市场价格的原材料,或者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采购市场上并不紧俏的商品,或者大量收购生产经营并不需要的材料或已经滞销的商品;被审计企业是否承担报销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被审计企业是否高价借用关联企业的资金,或者定期向关联方支付预付货款;被审计企业是否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而后再由关联企业转手卖出“储备盈利”;被审计企业接受关联企业的转让或赠与资产是否超高价或者劣质;被审计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的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等,如是,则认定记录企业利用虚假往来和银行账户与关联方进行非公允性购销、担保、资产重组等手法转移利润至关联方的行为和金额。

第二,审计思考与启示

1 借助虚假关联交易舞弊,涉及面越来越大、标的金额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隐蔽

和多样化,这并非是财会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项,它的成功运作,须有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整体掌控、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形成上下左右联动机制,有时还需要设计更多关联企业配合,共同推进。因此,该行为需要事前策划,整体配合,以达到“假戏真唱,夫唱妇随”之效。

2 设计虚假关联经济交易只是塞满经营业绩“理想数值与实际数值”之间空洞的“填充物”,在火烧眉毛之时,只能看重填充之形式,赶不上注重填充内容。它重形式是为了掩人耳目以求蒙混过关,轻内容则是无奈先捞稻草而后从长计议。因此,虚假交易一般是临阵磨枪的无奈之举,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缓兵之计,大多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联。

(三)异常会计处理审计

利用会计处理进行财务舞弊,无论在单个企业,还是在企业集团审计均较常见,这种手段对财务报表各项相关数据之间的关系不会表现出明显的不符合矛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审计师警惕。会计处理舞弊按其阶段不同,可分为账务初始记录舞弊和账务后期调整舞弊两种。

第一,审计操作与细节

1 审查会计处理舞弊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通过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其内外生存环境;了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的知识结构、职称层次等业务素质;审阅企业“期间费用”账户中的咨询开支。

关注企业生存环境的不利因素是否较多,主要高层管理者压力是否较大,如经济危机、上级考核指标等;高管人员中是否具有会计专业的高级职称;费用账户中是否有曾经向会计中介机构或相关会计精通人士支付过咨询费用的记录。

分析企业是否具有为了荣誉“摘星”或者为了防止“摘帽”,进行大幅度会计处理舞弊的迫切动机;企业是否具有精通会计业务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或者再借助外界会计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士的“智慧”,来进行人为操控经营业绩的能力,如有,则须进一步审查会计处理的合法性、恰当性。

2 审查账务初始记录的准确性:

通过审阅会计账簿及其凭证资料,复核会计处理的科目对应关系。关注会计科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异常;此类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经常发生。验证异常账务处理的背后是否存在“猫腻”;备抵类账户是否充当着调节利润的“蓄水池”角色,如是,则认定记录企业利用异常会计处理手法来操纵经营业绩的行为和金额。

3 审查账务后期调整的客观性:

通过审阅会议记录和临近会计期末结账日的相关会计处理业务;调查并对比企业历年账务调整惯例。关注临近结账日进行账务调整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涉及的金额是否较大;此类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经常发生。验证账务调整的结果是否直接或间接显著影响到本期经营业绩等敏感指标,如是,则认定记录企业利用异常会计处理手法来操纵经营业绩的行为和金额。

第二,审计思考与启示

通过会计处理手段来进行财务舞弊,一般不易从财务报表本身的勾稽关系中发现问题。但这一操纵利润的行为,通常是需要上下联动,即上层有动机且发出指令,下层才能去执行运作,唯有如此,下层“生产出的产品”才能符合上层的“胃口”。正因为上下联动,也为审计师捕捉舞弊的“蛛丝马迹”扩大了范围,增加了成功率。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审计

第一,审计操作与细节

企业利用会汁政策方法的运用变更进行经营业绩操纵,因其具有专业技巧性和操作隐蔽性的特点,一般客户发现难度较大,故此成为常见的舞弊形式之一。

1 审查财务报告附注中作了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通过审慎地阅读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关注附注中披露的会计政策或方法变更理由表述是否具体清晰且充分必要,是否存在表述含糊其辞、隐瞒实情的情况,验证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或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规章的规定,是否更加科学合理,如否,则认定记录企业利用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的手段来影响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行为和金额。

2 审查财务报告附注中未作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违规性:

通过调查了解、复核企业历年来所一贯采用的会计政策或方法的运用情况;审阅、对比企业过去几年的敏感领域的关联会计账户的财务数据。

关注以往年度会计政策或方法是否存在变更,如有变更其理由是否合理、充分、公允;以往年度与本期相关敏感账户财务数据之间的对比关系及变化趋势是否正常、合理。

验证本期损益及与损益“交相呼应”的其他相关敏感账户的数据的巨额升降的成因是否因为本期会计政策或方法变更所致,如是,则认定记录企业采用蓄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且隐瞒披露的手法来影响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行为和金额。

第二,审计思考与启示

1 企业为达到人为巨额调节重要财务数据的目的,往往会同时变更多种会计政策或方法,这多种政策变更显著作用财务数据的方向也会“异曲同工”地呈现趋同性。

2 企业会计政策或方法的选择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目标或欲望正相关。如高管好大喜功,他就会偏好“冒进型”会计政策;如高管积极稳妥,他就会偏好“谨慎型”会计政策,他们不会选择不利于“人为经营数据”实现的会计政策或方法。因此会计政策或方法的变更不是一般会计人员所能左右的,应该具有预谋性,有动机、有行为、有结果。

3 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方法,是违背会计一贯性原则的。企业明知这一点,他们对运用会计政策或方法变更手法舞弊,会有两种态度:一是避重就轻,按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或者刻意渲染变更的合理性,或者对变更实情瞒天过海、含糊其辞以蒙混过关;二是装聋作哑,不按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静等“火眼金睛”识破,识不破赚一回,识破了认倒霉。

(五)滥用会计估计审计

会计估计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主观性,加上缺乏刚性的判断标准,其舞弊审计难度较大,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审查被审计单位滥用会计估计的可能性:

通过复核被审计单位做出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假设、使用的公式和计算过程,比较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对估计事项事前做出的会计估计与其事后发生的实际结果;分析历年的会计估计是否经常随意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真相是否与虚假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联,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做出的会汁估计与其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幅度是否较大;判断会计估计对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如是,则推定记录企业有滥用会计估计的可能性,而后进一步证实企业采用滥用会计估计的手法操控期末财务报表的行为和金额。

2 审查被审计单位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审计师通过亲历涉及会计估计领域的现场,运用独立估计方法,或由审计师自行做出独立估计,或从专家等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将独立估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做出的会计估计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两者是否一致;验证被审计单位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及其合理程度,如否,则推断认定企业采用滥用会计估计的手法,用以操控期末财务报表的行为和金额。

第7篇

特征编辑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用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之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条款编辑

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来写,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如某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符合。

内容

当事人应写明合同标的内容及其特征,即应写明该合同是就什么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或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同时还应写明咨询活动的必要性,意义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咨询形式即受托方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答或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双方应约定受托方完成技术咨询合同所应达到的指标、要求以及应提交的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附件。

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既可以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约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协作事项

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方的协作事项包括:阐明咨询的问题,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根据受托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加有关资料、数据;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完善;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这些协作事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应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开发合同该条款。来源:考试大

验收

技术咨询合同因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具有无形、难以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不易以硬性指标衡量,当事人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验收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报酬

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技术咨询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果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的经费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当事人还应约定此经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当事人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视同损失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不重复计算。也可以特别约定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报酬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不得显失公平。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⑵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⑶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⑷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⑴受托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⑶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合同争议。如果选择仲裁管辖,应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果选择诉讼管辖,也应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相关法律编辑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范本编辑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经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⒈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__________

⒉向顾问方支付报酬共_____元;分期支付。具体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顾问方的主要义务

⒈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⒉保证提出咨询报告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

第四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

对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报告,按以下标准验收:_________。

具体验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

第六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⒈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速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⒉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导致顾问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⒊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应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委托方不支付报酬,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顾问方的违约责任

⒈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⒉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⒊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有关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如获得奖金、奖章、荣誉证书的权利)、经济权利(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等)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条款

委托方有实施顾问方提供的经过验收合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顾问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顾问方担保人(名称):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第8篇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我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有无“小金库”、“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以前有无“小金库”、“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我局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明确专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科室和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我局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局属事业单位要于6月18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写《“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7月10日至9月3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检查,检查面为100%。

重点检查对象:

1.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

2.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3.自查自纠措施不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重点检查后将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上报,各相关单位于9月3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11日至11月25日)

我局针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科室和监理站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11月底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置,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科室、站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薄,并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我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局及局属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我局进行动员部署,迅速行动,建立机构,切实做到思想、领导、组织、责任到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着力推进治理工作。

第9篇

第二条县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财政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分。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十九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一条违反政府采购的其它行为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委办〔2003〕8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评先和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奖,取消责任人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会同财政部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基础上,制定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或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论证及项目招标结果,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对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审核后,连同经审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汇总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

组织实施费预算由组织实施单位编报并经国土资源部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单独向财政部报送。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各项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管理渠道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立项指南,项目及承担单位,项目经费预算以及提交的项目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是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以及租赁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项目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第11篇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提速办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企业服务,主动提供优质、快捷、周到的服务,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审批时限在原承诺的提速时限内再提速50%,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今年以来,共受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88件,环评审批执行率100%。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注重专家技术审查,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四个不批”和“两个停止”,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分析论证,并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选址合理性和环评报告的编制质量等提出评估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科学判定,形成评估报告,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专家评审意见,利用技术支撑,专家把关,提高环评报告的质量,使环评报告的内容达到审查的技术要求,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正确的管理依据。

(三)强力推进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遏制污染,为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我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文件的要求,采取座谈会、调研等多种方式督促和协助市、县工业园区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和报批工作。先后下发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加快行政审批、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意见》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管理工作,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意见的函》文件,将规划环评工作确定为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工作重点,并对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到目前为止,已完成了工业园区(扩区)、汉源县万里工业集中区、石棉县竹马工业集中区、天全县、荥经县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报批工作,其余各县的规划环评也在紧张的编制和审查过程中。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确保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100%。严格执行《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对我市年以来已审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环保验收长期进行试生产的项目,下达限期验收通知书,限期内未通过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对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全市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130多人次,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63份,目前,这63个项目已全部完成环评审批工作和整改任务。

二、按照《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坚持突出重点,狠抓总量减排。

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政府目标管理指标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相比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削减1.97%;氨氮排放量削减2.36%;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0.5%,氮氧化合物排放量削减0%,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待国家环保部核查后确认,为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我局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落实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在今年上半年,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环保、经委、住建、农业、公安、交通、统计等7部门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同时市政府目督办以政务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区)下达了今年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根据省环保厅《关于通报年重点减排项目的函》精神及年度减排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了年重点减排项目,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二)细化减排措施,加强督促指导。一是今年年初,根据减排年度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上报了我市年度总量减排计划;二是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月调度制度,每月上报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三是对区县的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是加强信息报送,今年共出总量减排工作专报11期;五是做好总量核查准备工作,今年七月,接受了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对全省减排情况的核查,目前正在准备年底核查。

(三)积极寻找载体,强力推进各行业减排。一是以淘汰落后产能为重点,强力推进工业减排。今年,完成了荥经县凰仪乡公司煤炭二厂、省熊猫王酒业酿造车间、石棉县弘盛实业有限公司、市荣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山县廖场荣兴机砖厂、市观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泗坪水泥厂立窑生产线、二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省宝兴县灵关水泥有限公司等9家工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预计削减化学耗氧量7.58吨,氨氮2.12吨,二氧化硫246.7吨,氮氧化物68.1吨。二是以生活污染治理为重点,积极推进工程减排。完成了市污水处理厂、石棉县污水处理厂、天全县污水处理厂、艾华电极箔制造有限公司等4个生活和工业源工程减排项目,预计削减化学耗氧量738.66吨,氨氮90.76吨。同时,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已经进水调试。三是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为试点,探索农业源减排。完成了宝兴县全兴养猪专业合作社、汉源县三锌养殖场、熊猫乳业有限公司养殖场等3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四是以重点行业全口径统计为突破口,细挖管理减排。对金安浆业有限公司开展全口径统计,削减化学耗氧量758.48吨,氨氮35.88吨,二氧化硫935.42吨,氮氧化物103.05吨。

三、突出重点行业,加强污染治理,确保环境安全。

(一)实施挂牌督办,助推和谐,环保限期污染治理民生工程全面完成。年,我市列入省政府挂牌督办污染源综合整治环保民生工程企业共5家。其中,工业企业3家:汉源县汉源锰业公司、汉源宏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宝兴县汉龙石材有限公司,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2家:汉源三锌养殖场、宝兴全兴养猪专业合作社,均为环保民生工程。到目前为止,以上5家省政府挂牌重点污染源污染限期治理企业已完成治理工作,并通过验收。

(二)开展流域污染防治,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水安全。一是认真开展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监测结果表明,我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29天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年流域水质指标及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省控断面水质青衣江龟都府出境断面、青衣江水冲坝控制断面、大渡河三谷庄出境断面优于国家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6分贝以内。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和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今年开展了市区年度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认真落实了《省关于落实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方案》,完成了《市年度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完善和强化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项保护措施,建设备用和应急水源,建立完善饮用水源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应急管理体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并下发《市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工作目标和整治进度要求,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市辖7县1区人民政府均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年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扎实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工业企业暗访暗查,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按照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自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环保专项行动,先后派出3个生态环境监察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检查组分赴各县(区)开展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合力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国道G318、108线、省道S210线等公路干线两侧以及宝兴河、天全河、荥经河、大渡河沿岸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环境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化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矿山资源类开发加工项目和水电建设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适时开展暗查暗访,切实履行环保督查职责。暗访暗查组利用夜晚和午休时间,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高耗能、石材加工、化工等行业40余家企业的厂区内外环境、生产车间、排污口等进行全面检查。暗访过程中,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企业100余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0件,办结10件,罚款5.4万元。

第12篇

年终将至,中石化的环评事件仍然余波不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28.SH,下称中石化)今年计划以可转债方式再融资230亿元。环保部对中石化的上市环保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后,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环保组织发现了环评核查报告中多条记录与事实不符。而在核查范围外之外,中石化还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问题。环保组织就环保的情况上书环保部,建议“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

11月中旬,中石化做出澄清,对外宣称是环保组织掌握的数据有误,环保违规并不存在。

记者获知环保部已明确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目前还不清楚环保部的核查结果。我们希望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申请,但现在还不好说。”中石化集团办公厅一位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公车上书”

10月18日,环保部官方网站推出了一份对中石化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信息。在附件中,挂出了一份328页的核查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下称《报告》),详细列出了核查期内中石化下属109家生产企业的环保情况。

本次环评公示为中石化上市再融资的必经的步骤之一。中石化计划,以发行可转债方式再融资至多230亿人民币。所融资金将投往武汉80万吨/年乙烯项目、安庆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等五个项目。

依照相关工作程序,中石化向环保部做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涉及核查企业所在省市的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报送了环保核查初步意见。如果不出意外,中石化的再融资进程将按部就班地推进,但环保组织的介入却使再融资之路横生枝节。

10月27日,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等三家环保组织国家环保部,指称中石化的环保核查报告中存在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此外,环保组织还指出核查范围之外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记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取的环保组织上书材料显示,环保组织称“发现了44条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

例如《报告》181~188页核查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表中,中石化标示济南分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组织却指出:根据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济南环境情况通报第5期》,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在2009年8月份存在COD(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与《报告》情况有异。

此外,环保组织在建议书中指出:“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中国石化集团的下属企业,也存在着诸多环境违规记录在核查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1家企业。

“根据‘绿色证券’的要求,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上市融资应该受到限制。中石化超标排放等违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这不符合上市融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提出建议,要求环保部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

2003年6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印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要求对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再融资企业重点进行环保核查,核查结果报送证监会作为是否放行的依据之一。

中石化作为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不仅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等8条新上市企业要求,还包括“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等三条再融资企业要求。

如果真如环保组织所言中石化环保核查中存在如此之多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那么该核查报告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将面临质疑。记者就此联系了报告的撰写方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方以项目负责人在外地出差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

目前,环保部已经与中石化取得了联系并逐一核对情况。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则告诉记者,环保部已经介入调查,并与中石化和环保组织联系核对情况,但截止目前还没有相关结果反馈回来。

“乌龙”报告

面对环保组织“乌龙报告”的指控,中石化官方没有做出正面回答。绿家园等环保组织也表示,目前中石化方面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但他们希望能够与企业展开对话,对相关细节进行进一步的核对。

11月4日,中石化一位“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经再次核查,该44项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其中4项信息有误,存在的问题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非中国石化问题;2项属于正常的污染防治及减排计划,不属于违规问题;其余38项已完成整改36项,另2项预计2010年底完成整改。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NGO所称的24家子公司涉嫌环境违规的问题,我们也做了详细的内部排查。调查发现,公司并不存在这些问题。有些内容是NGO自己搞错了,有些子公司则是已整改过的,但NGO并不知道。”

对此,前述中石化办公厅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说,该“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就是中石化方面的正式回应。“中石化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大型国企,在事关国家、社会的大事上不会马虎。有问题我们就解决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当然也不会违心背负。这件事情已经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对于中石化的这一说法,环保组织并不认同。绿家园总干事倪一提出疑问说:中石化说一些环保违规项目已经经过了整改,到底是如何整改的?有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确认?环保组织查询公开信息时确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希望中石化公开更多的细节。

马军则告诉记者说,环保组织持一个开放的态度,愿意接受中石化的说法。如果确实是信息有误,环保组织将及时做出更正。

“我们自己有一个数据库,从2006年起就开始搜集企业的违规超标记录,数据信息从当时的2000多条增加到现在的7万条以上,我们是在对比中石化环评报告和数据库信息之后得出的结论。”马军说。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外界莫衷一是,相关情况只能等待环保部的核查结果作出了断。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石化环保报告中存在的一些瑕疵不容回避。

例如,环保组织指控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环评不实问题。2008 年初,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因有污染物严重超标等原因,被评为‘红牌’,列入环保严管企业名单。《报告》307页指出:“截至报告完成时已经摘牌。”

记者查阅广东环保网发现,在今年4月19日广东省环保厅对2009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结果的公示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黄牌,且其前面无特殊标记和说明。

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人士告诉记者说:依照评价标准,绿牌为环保诚信企业、黄牌为环保警示企业、红牌为环保严管企业。如果黄牌、红牌加“*”标示则为经整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2009年的环评公示,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并未摘牌,环保工作依然有待加强。

依照公示结果,除了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外,中石化在广东的另一家下属企业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同样位列“黄牌”,且整改状况为“未整改”。

追问监督机制

与外界所感受的剑拔弩张相反,环保组织并不愿意被理解为故意针对中石化。相反,环保组织从本次公示中看到了一些积极变化。

在采访中,马军一再强调积极和正面的意义。“这一次公示,值得肯定的还是主流。报告长达300余页,对中石化以往违规问题披露较为详细,尤其突出的是公布了其下属各企业三年的排放数据。这相比以往其他企业异常简略的报告,是非常不容易的进步。”他说。

从环评公示的目的来看,为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报告本身或许并不是终极目的。环保组织希望的是,以环保核查为契机督促中石化及时纠正暴露出来的污染问题。

而外界关注的焦点是,中石化本次再融资是否能过关。

此前,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报道,中石化已就此与环保部有过沟通并作了解释,再融资被搁浅的可能性不大。对此,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表示做出如此判断还为时过早,需要等待环保部门的核查结果。

“上市融资作为一件公开事情,环保不能存在漏洞,中石化环保违规问题得到整改之前融资请求不应该轻易得到批准。至于中石化是不是会尝试其他渠道去融资,环保组织管不了也不会去干预。我们只是代表公众参与的力量,呼吁中石化采取更多负责任的行动。”倪一表示。

在现实情况下,以环保组织为代表的公众一方也只能停留在呼吁阶段。政府部门虽然对上市企业做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但核查企业环保做到什么程度下可以过关、不过关时是否会阻碍融资进程,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据,甚至存在着环保核查不达标但通过上市融资申请的先例。

“现在的环保核查制度缺乏硬约束,尤其存在在后督察环节缺失的难题。有企业在环保核查中暴露出了问题,环保部门也出具了整改意见。一旦上市融资完成,环保违规整改没整改就不知道。”马军告诉记者说。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紫金矿业(601899.SH)。2008年2月,紫金矿业环保核查申请没能通过,但其上市步伐并未停止。在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后,紫金矿业顺利拿到了上市环保审核批文并于当年4月登陆A股。